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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基层法院建立审判长联席会问题探讨
论文摘要:在法官逐渐走向职业化的进程中,基层法院面临着与上三级法院不同的困难,特别是近年来,基层法院案件受案数不断上升,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格局调整,使大量的矛盾和纠纷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并且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现状和后备力量的匮乏,使审判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与合理使用至关重要。笔者在此,结合我院实施的审判长联席会这一改革措施所遇到的问题和取得效果,发表一些浅见,做以下探讨。
一、基层法院现有审判组织形式状况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审判长选任制的全面展开,基层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通过合议庭审理后径行判决,实现了审与判的一致,领导签批的行政化色彩逐渐减少,但部分疑难或合议庭成员存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仍需要通过主管院长提请,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是基层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委会讨论后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审判管理条块分割。在基层法院大多是根据审判业务的不同,实行审判业务主管院长负责制。如一名主管院长负责管理一个以上几个不等的审判庭,在审判业务上实行主管院长抓庭长、审判长层层把关,各自负责,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责权一致,权限集中,纵向管理,直接有力。缺点是在横向上与其他主管业务部门联系甚少,甚至“老死不相往来,”造成了审判员多年从事一项审判业务。审判员除工作变动,庭长除交流轮岗外,才能从事其他新的审判工作,工作变动后的法官在新的审判岗位需要将近几年的新法规重新学起。近年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有的法院参加考试的法官全军覆灭,或通过者凤毛麟角,除这些法官工作量大或学习准备不充分外,工作中审判业务单一,平时对法律知识积累少也是重要原因,这种条块分割机制缩小了法官的法律视野,有些法官在同一岗位工作多年后,没有压力,成为了一名经验型法官,缺少环境的支持和外来的压力,很难成长为一名知识型,复合型的法官,更难以谈及走向职业化。
(二)疑难复杂案件使法官压力过大。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人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合议庭大多由三名法官或一名法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如果再增加合议庭人员,按照基层法院现有人员编制也不现实。对于一些新型疑难、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较多、事实难已查清的案件,在庭审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执行这一规定,五日内查清法律、明晰事实,难度不能说不大。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官们却常常感慨法官越来越难当,特别是现有司法理念的冲突,如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差距的认同,当事人诉讼能力强弱差距的存在,当事人举证中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方面的审核与认定的技能,同时基层法院一名审判员又不能在一定时期仅办一件或几件案件的实际情形,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使法官难以承受压力之重。
(三)审委会管理现状存在弊端。我院审委会前年议案97件,去年议案116件,今年截止目前议案13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刑事案件议案上升幅度不大,以民商事案件上升的数量较快,审委会工作量日趋加大,而审委会委员又多为兼职,审委会召开时间由过去每两周一次改变为每周一次,因审判需要可每周召开两次。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首先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增多,确实需由审委会讨论决议是产生这一现象重要原因;其次,现有审判组织管理办法中尚无审委会议案准入制度,有些法院制定的审委会规则中将讨论案件的范围过于原则化,或权限上收的倾向。次之是主管院长与庭长把关不严,只听汇报不阅卷宗或不参加庭审,只是签批,使一些不认真钻研法律、畏难情绪严重的审判员将案件进入了审委会议案环节。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错案追究制》的制定与落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执行,以及现有执法环境中案件受到行政干预,社会舆论等压力使部分法官信心不足,稍有困难,便将案件推向审委会,采取了“孩子哭了就找娘”这种逃避责任的办法,有的甚至将人情案、关系案也通过审委会来减少阻力,降低风险。上述现象的产生,使审委会议案的质量、效率大打折扣,同时也浪费了审判资源。
二、建立审判长联席会的必要性
顾名思义,审判长联席会是在那些各自本职工作中已被选任的审判长中选择那些工作作风扎实、业务精通、能模范遵守审判纪律、且具有培养前途的法官,由他们组成一个法律知识互补,审判技能互相提高,审判经验相互总结和交流的群体,由他们来打破条块分割,审判业务单一格局,由他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具有参考帮助的意见来减轻合议庭的压力,使一些无需进入审委会议案环节的案件直接由合议庭进行裁判,使审委会议案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
(一)有利于法官审判技能的全面提高
建立审判长联席会使审判长们在审判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锻炼,在实际操作中,案件的准备阶段或参加庭审(旁听)中,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能够主动思考,主动钻研,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事实的认定,形成各自意见在联席会上发表,给这些爱学习善钻研的法官们表现机会的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综合素质,这些法官没有兼职审委会委员过多的行政事务,在他们成长时期给他们提供学习机会,让他们集中精力献身于法律事业。他们的学习和钻研同时会影响和带动一些年轻的法官,使法院学习氛围更加浓厚。这种打破论资排辈的遴选机制,会使参加联席会的法官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努力工作。使未参加联席会的法官树立竞争意识,通过个人努力缩小差距,弥补不足,形成赶、超的良好形势。同时,通过审判长联席会上法官们的不同表现会发现优秀人才,有利于培养优秀的审判干部,并让他们脱颖而出。
(二)有利于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
对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需要审判长联席会提供指导和帮助时,将那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后,自行选择时间向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联系,由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进行召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只对存有争议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由于审判长联席会法官的参加,使案件的审理不但置于对社会的公开,同时又置于法院内部的公开,有利于公开促进公正。同时,在评议案件时,采取了集体智慧,不同法官提供的不同法律观点,使信息共享,有利于合议庭最后形成科学、正确的合议意见。如我院审理的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案情事实难以认定,法律责任难以区分,合议庭评议时出现了三种意见,在进入审委会议案前,审判长联席会的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见解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以及证据认定的观点,使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各自的意见进行重新审视,最后评议后形成一致意见,案件未进入审委会评议便得已审结。这种制度的实行使有的难度较大的案件在集思广益情况下降低了难度、减少了压力,更有利办案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提高审委会议案质量
现有的审委会制度带有很强的行政式指令和论资排辈的倾向,而审委会委员的科学遴选制度尚未建立,特别是涉及法官级别的评定,使审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更浓。如党组成员、庭长才能有资格被任命为审委会委员,这种人员组成结构,导致了有的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召开时才详细的阅读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有的审委会委员身兼数职,投入审委会精力十分有限,因此议案发表观点时缺少依据和说服力,议案质量自然难以提高。为了使现有的审委会委员能够尽早进入角色,在了解案情形成自己认识、判断后,听取合议庭意见的形成至关重要,而审判长联席会中持否定和支持的意见,大多有明确的依据和观点,会使审委会委员在议案时提高效率,并重新在这些观点中进行科学筛选和迅速梳理,使审委会不走过场,案件质量自然就会提高。同时,审判长联席会中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观点自然会开阔审委会委员的思维空间,更新司法理念,本身也是互相学习的过程,同时针对不正确的观点要及时提出纠正,促进执法的统一。由于审判长联席会的作用,必然会减轻审委会压力,使审委会能够集中研究审判规律、总结审判经验、审判改革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能进一步促进审委会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建立审判长联席会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这一新生事物,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如何用发展的观点去正确认识它,用改革的胸怀对待它,必须统一认识,其正确与否,科学与否,都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用效果去衡量,符合审判规律的要进一步完善,违背现实的要及时修正。因此,在没有法律定位的阶段,如何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科学有效监督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要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干部管理的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应是动态的管理,其选拔机制坚决杜绝领导指定行政任命式的办法,应将全面考察其审判业绩、职业操守等作为重点,做好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入口要精而严,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由主抓队伍建设的院长担任审判长联席会的召集人,对每名参加联席会的法官表现做好认真记录和考察,使联席会始终纳入法官管理之中,考察好参加联席会每名法官的现实表现,对没有作用或作用不大的法官及时调整,打破论资排辈的机制,让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政治素质好的法官及时加入。同时会同政工和纪检部门做好年终考核,建立审判长联席会会议记录,使审判长联席会成为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审判干部的人才库。
(二)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审委会的关系。
审委会是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因此,对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判长联席会的人数要加以限制,其参加人数不宜超过五分之一,不能将审判长联席会搞成审委会准备会,厚此薄彼,削弱审委会的最后决定和把关作用。
(三)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合议庭是法院的审判组织,是法官独立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合议庭与审判长联席会的关系是咨询与被咨询的关系,审判长联席会对案件仅有建议权,合议庭的独立性应保持在有全面介绍案情和不全面介绍案情的权利,有选择审判长联席会和不选择审判长联席会提供帮助的权利,审判长联席会在合议庭评议前后都无权知道合议庭意见是否形成,或形成意见过程,审判长联席会的意见既可一种意见,也可多种意见,其目的仅是为合议庭最后评议时提供参考,对合议庭的独立性不能有任何影响。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无论是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按何种比例组合,审判长联席会与合议庭的关系,都将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审判长联席会中的法官与合议庭中的法官都有可能存在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同时也能促进同志间的团结,形成集体合力。
(四)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审判纪律的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的法官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如有不能保守审判秘密等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依据规定严格执行。对案情特殊的,要针对某一争议问题采取分组讨论,形成意见后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以避免违反审判纪律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建立长联席会的自律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与个人奖惩、干部选拔任用挂钩,真正将法官职业道德、职务行为规范溶化于自身,成为自觉的意识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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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作为新闻事业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舆论引导水平的高低,直接关乎新闻宣传的效果与人心向背,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新时期、新形势下,舆论引导更要讲求新方式、新办法。本文结合新时期新形势,从比较引导、疏散引导与舆论领袖引导等方面探讨在信息多元化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媒体如何提高舆论引导水平,讲求舆论引导的艺术。
关键词:舆论引导比较疏散舆论领袖
引导舆论是新闻事业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是指新闻媒介通过连续不断的对事实的报道和评论促成舆论形成,对广大受众施加影响和引导,使他们的思想观念和言论行动朝着有利于社会特定阶级和利益的方向发展,以实现新闻传播者的目的。①我们国家目前正处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经济利益主体与受众需求日趋多元,传统思想观念与现代思想观念强烈碰撞,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宣传如何在坚持无产阶级党性原则的前提下正确地引导舆论,如何更好地教育人、影响人、感召人,这是摆在新闻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要正确地引导舆论,更要讲求引导的艺术,因为舆论引导艺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乎新闻宣传的效果。
比较引导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手机等媒体的普及,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已经多元化,所谓的权威信息渠道的地位也不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只利用主流媒体讲好话,片面地强调渲染某些事实,只强调现在而忽视历史、只看到点而忽视面,必定不会给受众带来客观的印象,没有了受众对媒体的客观认知,新闻媒介的舆论引导也就无从谈起。媒体只有通过提供多方面、多角度的事实,以比较来让受众自己得出结论,这样才能极大地提高结论的可信性与稳定性,因为舆论“不仅仅是各种意见的总和,而是在广泛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比较和对比一些意见的一种连续的过程”②。
纵比。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逆境中起步,经历了十分艰苦的过程,现在的成绩就显得尤为珍贵,新闻报道在今天与过去的生产力对比、发展环境对比、人们生活水平对比、公众对事物认知对比、政府在解决问题处理事务的方法对比中,人们会形成国家与社会进步发展的自豪感,会在新旧对比中了解过去,正视现在,吸取经验,找到不足,使整个社会形成一股向上的动力。邓小平同志指出,舆论引导中要注意讲道理,做比较,哪怕是在报道上访告状问题,或者是负面报道时,“如果我们各个单位真正是把国家面临的问题给群众讲清楚,甚至把今天的困难同1962年的困难做个比较,还把我们现在采取了什么办法来克服困难向群众讲清楚,群众的情绪、群众的反应肯定不同”③。如今新中国已经成立60多年了,倘若把今天改革开放的成就与60年前,哪怕是20年前、10年前相比较,人们也会立刻看出我们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感受到改革开放带给人们的巨大实惠,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言自明。
横比。横比的实质,就是把某一历史阶段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领域内发展中的一“点”提升到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面”上去考察。分清哪些是共性的东西,哪些是个性的东西,从而确定这个“点”在全局中的地位及其作用;同时,对其他国家、地区、行业中的某些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通用价值的部分加以吸收、利用,以促进舆论的形成,推动“点”的发展。在比较中,让广大受众充分了解自己所处的位置,消除盲目悲观失望的情绪与崇洋媚外的思想,寻求一种理性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媒介具体运作过程中,横向比较最主要体现在广播电视的节目编排与报纸杂志的版面设计上,通过同类报道的相关编排表达编辑、记者的意图。横比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不能盲目胡比乱比,必须依据特定的时代背景进行比较考察,否则很容易通过对某些点的比较,尤其是在对中西方不同文明发展阶段的比较中,进一步上升到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攻击与否定,这样反倒把舆论引到了十分危险的境地。
正反比较,是横比方法中较为有效的手段,在媒体的实际操作中具体表现为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反面报道为辅的舆论引导方法。从正面讲,围绕一个目标,用积极的事例来引导,这样可以极大地渲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社会风尚,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受众在这种无形的氛围当中,更易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而适当地补充负面的典型、事例,一方面会使正面典型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会增加人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公众会在正反对比中使自己的思想观念朝向主流舆论。负面报道的运用一定要有度,否则会使公众对媒介所营造的环境产生虚假的认识,进而会影响其生产、生活,甚至是改变人的价值观念。
疏散引导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总会出现很多新问题、新矛盾,有时许多问题不可能很快得到答案,新闻媒介在引导舆论时,一定要以疏散受众消极情绪为目标,尽力找到一些可能的解决途径,为群众指出事物发展的方向。
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当一个社会在发展中存在结构性压力,而主流信息又缺位时,一旦遇到突发性事件,群体性行为便会爆发,这并非是阶级矛盾激化,也不是人民群众觉悟不高,而是社会转型期多元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矛盾交织,某些基层部门没能依法行政,而百姓又无畅通的申诉渠道,致使事件爆发。在一些重大事件上,群众的情绪往往是公共意见的代表,这种情绪往往会因为缺少理性而导致激愤的社会情绪产生,进而产生社会仇视心理。如果对这种非理性情绪引导不力或错误引导,则极易威胁社会的稳定。举例来说,当前城市中的居民拆迁和农村征用农民土地的问题是社会敏感的话题,河北定州绳油村近年就曾发生因为征用农民土地补偿不合理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6名村民死亡、数十人受伤的悲剧。如何处理合理开发建设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矛盾,这是一个难点,需要媒体充分行使“社会雷达”的功能,把社会的各部分、各环节尤其是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都纳入自己的监控之下,了解下情,吃透上情,针对发展变化中的事物可能出现的态势,事先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河北定州的悲剧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方面,媒体要提前介绍国家在拆迁与征地方面的相关政策,做到百姓与开发商心中有数;另一方面,通过报道,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纠纷。
有时仅凭客观报道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就需要合情合理的评论、分析和解释,对群众加以正确引导。通过媒体与专家引导,唤起公众的理性,疏导群众过激的情绪,一方面对群众的情绪进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阻止了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群众单纯的情感,干扰社会的正常秩序。
舆论领袖引导
如今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都经常搞一种所谓“超链接”的方式来把相关报道、背景归类,这种超链接实际上是对舆论的强化与放大,媒体在专题内配发群众观点,将媒介变成一种与公众意见交流的平台,“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在正反交锋中,正面观点得到肯定,用这种方式强化舆论的效用不可低估。但是将热点事件集中在一起时,事件就会立刻被放大,甚至超过其本身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受众的匿名评论却极易让放大的事件产生负面效果,对此,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不妨利用舆论领袖来引导舆论。此外,由于每个人处理信息的能力不同,面对庞杂的信息与观点,尤其是大量的虚假信息与极端言论,受众往往无所适从,他们对评论权威的依赖会更加强烈,需要舆论领袖为自己解惑。
用舆论领袖来引导舆论的办法,即由版主、编辑作为把关人,筛选舆论,将正确的言论或者有见地、有代表性的言论放在最显要的位置,用醒目的字号和色彩加以强调,来强化主流言论,孤立非主流言论。
对广播电视等媒体而言,利用舆论领袖来引导舆论的好办法则是加大评论节目的深度和广度,对有争议事件的解读尽可能多地采用专家的评说,由在某一领域内有建树的专家担当意见领袖,提供专业权威的事件解读,为受众指明方向,从而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
避免低俗格调,防止把受众引入歧途
新闻报道格调的高低是媒介舆论导向的试金石。为了商业利益,一些媒体靠大量的“星、腥、性”报道来吸引受众的眼球。娱乐化、低俗化的报道容易把人们引入歧途。
避免利用“性、色”来寻求轰动效应。曾有某大型门户网站转载某报记者采写的一篇题为《卖淫女揭露内幕:以黄鳝血冒充处女红蒙混过关》④的新闻,报道里记者进行了大量的暗访,甚至有记者自己冒充嫖客招妓的描述,报道刊发后,网络上立刻出现了大量的要求为嫖客维权的呼声。对卖淫嫖娼这种违法与违背伦理道德的现象,媒介本应持批判的态度,但却把这种丑陋现象当做噱头来制造所谓的爆炸新闻,为了一些人的低级趣味,媒介不惜去媚俗。要求为嫖客们讨个说法的舆论导向,实在是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不去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而是过分渲染官员堕落后的腐化生活,对领导干部与异性之间的性关系问题浓墨重彩,于是,《市委书记与108个女人》这样的标题屡见报端。⑤
灾难事故中,媒体报道要讲求人道精神,谨防丧失公信力。近几年来灾难事故频发,在重大的自然灾害的报道过程中,媒体要时刻以人为本,要尊重人的生命与尊严。在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发生的泥石流造成105名小学生遇难事故后,多家媒体却对墙上留下的手指印是不是遇难孩子留下的争论不休,灾难报道中,不去引导人们如何自救、如何防范,不去关注灾后百姓的生活状况、不去思索灾难的经验教训等,却带着一种娱乐的心理去考证手印,让读者寒心,果然,媒体无意义的报道招来一片骂声,本身承担着舆论引导重任的新闻媒体却反过来被公众拷问“媒体的良知”,媒介的公信力丧失。
在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的报道中,我们看到国内媒体对灾区的关注视角更多地体现了对人生存的关注,新闻中除了报道灾难事故本身之外,更多地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人和人之间的真诚互助,教会人们在灾难面前如何自救、互救,呼吁人们关注受灾儿童的心理健康,后期的灾难报道都本着提振人心的精神进行采写,事实证明,这样的舆论引导的确起到了帮助灾后重建的重要作用。
“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作为新闻事业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舆论引导水平的高低,直接关乎新闻宣传的效果与人心向背,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新时期、新形势下,舆论引导更要讲求新方式、新办法。而比较引导、疏散引导、舆论领袖引导等只是舆论引导艺术的冰山一角,如何用最有效的方式影响自己的受众,“尽可能使某个真理对他们有更大的说服力,更容易领会,留下更鲜明更深刻的印象”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的问题,也是一门需要不断补充的学问。
注释:
①何梓华主编:《新闻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第二编译室译:《多种声音,一个世界》,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270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8页。
④《卖淫女揭露内幕:以黄鳝血冒充处女红蒙混过关》,金羊网-新快报,http://news.sina.com.cn/s/2005-06-15/03456942786.shtml
⑤王毅伟:《格调——舆论导向的试金石》,《青年记者》,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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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广泛应用,我国青少年网民人数持续增长。据CNNIC在2012年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和《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2]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青少年网民规模达2.32亿,占整体网民的45.1%,同比增长9.0%。12岁以上的青少年网民最集中,占青少年整体网民的92.8%;学生仍然是全体网民中规模最大的群体,占比为30.2%,中学生群体规模最大,占青少年网民的44.7%;其次是非学生群体,占到33.5%。可见作为“科技哺育的一代”,青少年群体年龄虽小,但对网络却有着强烈的敏感与好奇。青少年群体积极通过跟帖、投票、搜索和博客等方式,参与到网络新闻活动中来,把网络变为日益重要、最具活力的信息发布场所。可是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网络谣言滋生蔓延,严重扰乱了互联网的正常传播秩序,直接对现实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本文拟对青少年网民在网络“谣言惑众”现象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提升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方面提出思路。
提升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的紧迫性我国网络“谣言惑众”事件频繁发生,是社会现代化进程中难以避免的矛盾在网络集中爆发、互联网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网络舆论引导滞后以及网民媒介素养欠缺几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网民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主体,人为因素是谣言传播的根本原因,网民媒介素养的培养不容忽视。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和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简言之,是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技术、信息为个人工作、生活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3]与西方一些国家及港台等地相比,我国大陆对媒介素养教育关注得较晚,造成不少网民媒介素养教育的缺失,未能学会建立对网络信息的批判接受模式,青少年网民受自身知识水平和信息判别能力的局限,又有较强的表现欲和好奇心,更容易轻信谣言,甚至传谣。2011年10月20日,重庆某大学学生皮某传递“针刺”谣言,本想提醒同学们注意安全,保持警惕,没想到引起许多网友关注并导致社会上不稳定情绪的产生。此类非恶意传播谣言的网民常常追求新鲜有趣,或是为了在社交网站吸引关注,并不明白自己发布的信息经过网络强力传播后,会引发恶果,甚至直到被拘留还茫然不知,反映出部分青少年网民网络伦理道德的缺失以及法律意识的欠缺。另据2011年10月3日新华网报道《孩子节日偷传”黄图”手机色情Wap网站泛滥》的新闻,指出邪教组织和淫秽色情网站正通过手机网络传播不良信息并进行反动宣传,为国家网络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中科院网络信息安全课题组的调查也发现有76个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的违法网站,每天的独立用户访问量竟然达到1251.4万人次,页面访问量高达6408.5万页。[4]由于青少年的价值观尚未成型,行为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网络媒介对于他们认识自我、认识社会,确立人生观价值观,进而自我定向、自我设计的影响越来越大。江泽民同志曾在2000年6月28日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因此,应当把青少年群体作为信息时代网络媒介素养培育的重要对象。
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培育路径塑造青少年积极健康的价值观。价值观是人们对于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判断、评价和选择依据。网络“谣言惑众”现象纷繁复杂,其背后反映的是网民的价值观问题。从网络谣言的制造来看,造谣可视为人与社会互动的过程和结果,包含着心灵与世界(社会)间双向话语投射的过程,是造谣者获得心灵和世界(社会)间相互适应的手段之一[5],如果心灵和世界(社会)间存在着失衡,谣言就会产生;从网络谣言的解释来看,青少年由于性别、家庭和文化背景、需要和情感、立场等有差别,在解释网络信息的意义和蕴含时往往依据的是自己久已形成的价值取向,因而不同的网民对同一事件的解释会有所不同,有人还会曲解现实中发生的事件,最终导致谣言的产生;从网络谣言的传播来看,传播者个人的爱憎和希冀常常存在于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实际上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出他们的价值选择表达。网络的便捷性、隐匿性、开放性和独立性使人们可以匿名发布信息,价值错位在虚拟空间的表现非常明显,有些青少年在网上随意发表不满言论,未经查实就散布谣言的行为就是典型表现,因而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教育的内容,不仅要有关于谣言的知识性内容,以及识别谣言的方法和技巧,更要有相应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内容。为引导青少年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应联系实际向青少年网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从品德教育、人生观、劳动观、金钱观、国情观方面深入开展教育,引导青少年意识到作为一名网民,在享受网络传播的快捷便利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切不可忘记公民责任,应强化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意识,弘扬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德,自觉规范网络传播行为。
运用传统文化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互联网进入中国的时间比较短,网络道德建设的时间还不长,它的发展需要依托成熟的道德规范。青少年正处于特殊的生理、心理成长期,由于年龄、教育程度、经验和认识水平方面的原因,不少青少年并未养成社会规范意识,更不能用它来自觉规范言行。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是经过历史的积淀逐步形成的,其特征是重视道德自律和自我修养。发掘并运用中国传统文化精神资源,对于培育青少年网民的道德自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和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一,在网络环境中,身份虚拟、资源共享以及平等互动的特点,使得诚信显得尤为重要。而诚信是儒家的重要伦理道德范畴,孔子把“信”与“恭”“宽”“敏”“惠”并列为“五德”。孟子认为“朋友有信”是朋友间交往的基本道德准则。儒家诚信思想有助于建立“言而有信”的网络诚信,帮助青少年履行维护网络信用的义务,面对自己不能准确分析判定的社会现象,不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做到既不传谣,又不造谣。其二,面对新鲜、刺激的网络信息的诱惑,青少年容易以娱乐、猎奇的心态浏览信息,或是以随意、宣泄的心态发布信息。儒家提出“克己复礼为仁”的要求,即克制自己。使自己的语言行动符合礼,这有利于教育青少年在网络所形成的公共舆论场域中保持良好的心态,时刻告诫自己自尊自重,遵守网络纪律。其三,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人的道德境界最受考验。“慎独”作为儒家对人的内心、情绪进行管理和自律的修养方法,也有利于青少年个体媒介素养的养成,自觉抵御网络谣言的传播。
选择人性化关怀路径。人性化关怀有利于加强青少年网民的传播主体意识和网络道德自律意识。所谓人性化关怀,即认识到人的价值和能力,尊重、关心人,着力创造温馨、和谐、舒适的环境,从而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目前开放的网络已成为对青少年产生持久而深远影响的教育手段和环境,强制性、封闭性的教育方式和过于绝对化、权威化的教育内容,越来越受到青少年的质疑和否定,青少年日益成为道德自主构建的主体性存在。如果简单化地禁止青少年“触网”,反而会增加谣言的神秘性,而且不少青少年网民的反叛心理比较强,对生硬的说教有强烈的排斥心理,所以选择人性化关怀路径开展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是当今网络环境下从事教育工作的必然。况且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人,人的发展应是全面、生动、自由的,在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教育中注入人文关怀内涵,是人的本性的内在需求,是媒介素养教育的价值诉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另外,对于青少年网民而言,由于年龄偏小、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网络谣言正确评判的能力,容易被谣言误导。因而对他们进行媒介素养教育时,在教育的价值定位、目标制定、内容设计和方法实施上更应倾注人性化关怀。应理解并尊重他们,适当满足其网络参与的热情,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适当放手,让青少年在网络参与的实践中逐渐提高识别谣言的意识和能力。与此同时要及时关注并总结青少年上网的兴趣点,多跟他们谈心沟通,适时耐心细致地对青少年网民进行教育引导。
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培育作为一项综合性素质教育内容,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形成三者合力的教育链条,发挥教育的整体效应,才能保证教育的一致性和有效性。首先,学校应当在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学校教育具有制度化和持续性的特征,能够使教育理念和内容得到较为稳定的贯彻执行。学校应开设专门课程,或是有意识地将媒介素养教育与其他课程教学以及德育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老师要充分掌握网络知识,主动关注网络发展的新趋势和产生的新事物,多多依托网络平台与学生平等地讨论网络谣言,借以传授辨识谣言的知识。还可以外聘谙熟网络媒介传播规律的媒介专业人员,学校与社会力量通力合作,帮助青少年增强辨别网络谣言的能力。其次,家庭是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的第二课堂。据《2011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2011年,中国青少年网民在家里接入互联网的比例为85.8%,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下降8.8%至39.3%,家庭已经成为青少年上网的主要场所。家长在关注子女学业状况的同时,还要关注其网络媒介接触和使用行为,把握其思想动态。要与孩子共同查证及评析网络传言以明辨真伪。最后,社会应配合学校和家庭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的媒介机构应做好“把关人”和“社会守望者”,提高谣言评析、舆论引导的能力,及时过滤清理误导和伤害青少年的谣言。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坚决惩治网络传播违规行为,以政策或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扶持能够为学校和社会大众提供媒介素养教育的机构。通过联合并组织较大的民间社会群体等各方面力量,促进并加强社会协同,形成阻断网络谣言的良性循环局面。
总之,网络“谣言惑众”现象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对于成长中的青少年而言,其负面影响不可小觑。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是一个长期、浩大且复杂的工程,需要以学校为首的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投入。着眼于青少年内在自主意识和能力的培养,着力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培养更具自由、独立思想的现代社会公民必不可少的举措,也是净化网络环境,创造和谐社会的重要实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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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网络“谣言惑众”事件的频繁发生,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宁产生了严重危害。媒介素养的培育有利于规避“谣言惑众”事件的产生。青少年是网民中规模较大的群体,其媒介素养的培育具有紧迫性。建构青少年的先进价值观,运用传统文化树立网络伦理规范可提升青少年的内在素质;针对青少年的特点选择人性化关怀路径,社会合力营造良好氛围是创造优良外部环境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网络谣言;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策略;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广泛应用,我国青少年网民人数持续增长。据CNNIC在2012年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和《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2]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青少年网民规模达2.32亿,占整体网民的45.1%,同比增长9.0%。12岁以上的青少年网民最集中,占青少年整体网民的92.8%;学生仍然是全体网民中规模最大的群体,占比为30.2%,中学生群体规模最大,占青少年网民的44.7%;其次是非学生群体,占到33.5%。可见作为“科技哺育的一代”,青少年群体年龄虽小,但对网络却有着强烈的敏感与好奇。青少年群体积极通过跟帖、投票、搜索和博客等方式,参与到网络新闻活动中来,把网络变为日益重要、最具活力的信息发布场所。可是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网络谣言滋生蔓延,严重扰乱了互联网的正常传播秩序,直接对现实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本文拟对青少年网民在网络“谣言惑众”现象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提升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方面提出思路。
提升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的紧迫性我国网络“谣言惑众”事件频繁发生,是社会现代化进程中难以避免的矛盾在网络集中爆发、互联网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网络舆论引导滞后以及网民媒介素养欠缺几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网民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主体,人为因素是谣言传播的根本原因,网民媒介素养的培养不容忽视。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和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简言之,是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技术、信息为个人工作、生活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3]与西方一些国家及港台等地相比,我国大陆对媒介素养教育关注得较晚,造成不少网民媒介素养教育的缺失,未能学会建立对网络信息的批判接受模式,青少年网民受自身知识水平和信息判别能力的局限,又有较强的表现欲和好奇心,更容易轻信谣言,甚至传谣。2011年10月20日,重庆某大学学生皮某传递“针刺”谣言,本想提醒同学们注意安全,保持警惕,没想到引起许多网友关注并导致社会上不稳定情绪的产生。此类非恶意传播谣言的网民常常追求新鲜有趣,或是为了在社交网站吸引关注,并不明白自己发布的信息经过网络强力传播后,会引发恶果,甚至直到被拘留还茫然不知,反映出部分青少年网民网络伦理道德的缺失以及法律意识的欠缺。另据2011年10月3日新华网报道《孩子节日偷传”黄图”手机色情Wap网站泛滥》的新闻,指出邪教组织和淫秽色情网站正通过手机网络传播不良信息并进行反动宣传,为国家网络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中科院网络信息安全课题组的调查也发现有76个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的违法网站,每天的独立用户访问量竟然达到1251.4万人次,页面访问量高达6408.5万页。[4]由于青少年的价值观尚未成型,行为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网络媒介对于他们认识自我、认识社会,确立人生观价值观,进而自我定向、自我设计的影响越来越大。江泽民同志曾在2000年6月28日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因此,应当把青少年群体作为信息时代网络媒介素养培育的重要对象。
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培育路径塑造青少年积极健康的价值观。价值观是人们对于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判断、评价和选择依据。网络“谣言惑众”现象纷繁复杂,其背后反映的是网民的价值观问题。从网络谣言的制造来看,造谣可视为人与社会互动的过程和结果,包含着心灵与世界(社会)间双向话语投射的过程,是造谣者获得心灵和世界(社会)间相互适应的手段之一[5],如果心灵和世界(社会)间存在着失衡,谣言就会产生;从网络谣言的解释来看,青少年由于性别、家庭和文化背景、需要和情感、立场等有差别,在解释网络信息的意义和蕴含时往往依据的是自己久已形成的价值取向,因而不同的网民对同一事件的解释会有所不同,有人还会曲解现实中发生的事件,最终导致谣言的产生;从网络谣言的传播来看,传播者个人的爱憎和希冀常常存在于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实际上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出他们的价值选择表达。网络的便捷性、隐匿性、开放性和独立性使人们可以匿名发布信息,价值错位在虚拟空间的表现非常明显,有些青少年在网上随意发表不满言论,未经查实就散布谣言的行为就是典型表现,因而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教育的内容,不仅要有关于谣言的知识性内容,以及识别谣言的方法和技巧,更要有相应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内容。为引导青少年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应联系实际向青少年网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从品德教育、人生观、劳动观、金钱观、国情观方面深入开展教育,引导青少年意识到作为一名网民,在享受网络传播的快捷便利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切不可忘记公民责任,应强化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意识,弘扬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德,自觉规范网络传播行为。
运用传统文化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互联网进入中国的时间比较短,网络道德建设的时间还不长,它的发展需要依托成熟的道德规范。青少年正处于特殊的生理、心理成长期,由于年龄、教育程度、经验和认识水平方面的原因,不少青少年并未养成社会规范意识,更不能用它来自觉规范言行。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是经过历史的积淀逐步形成的,其特征是重视道德自律和自我修养。发掘并运用中国传统文化精神资源,对于培育青少年网民的道德自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和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一,在网络环境中,身份虚拟、资源共享以及平等互动的特点,使得诚信显得尤为重要。而诚信是儒家的重要伦理道德范畴,孔子把“信”与“恭”“宽”“敏”“惠”并列为“五德”。孟子认为“朋友有信”是朋友间交往的基本道德准则。儒家诚信思想有助于建立“言而有信”的网络诚信,帮助青少年履行维护网络信用的义务,面对自己不能准确分析判定的社会现象,不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做到既不传谣,又不造谣。其二,面对新鲜、刺激的网络信息的诱惑,青少年容易以娱乐、猎奇的心态浏览信息,或是以随意、宣泄的心态发布信息。儒家提出“克己复礼为仁”的要求,即克制自己。使自己的语言行动符合礼,这有利于教育青少年在网络所形成的公共舆论场域中保持良好的心态,时刻告诫自己自尊自重,遵守网络纪律。其三,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人的道德境界最受考验。“慎独”作为儒家对人的内心、情绪进行管理和自律的修养方法,也有利于青少年个体媒介素养的养成,自觉抵御网络谣言的传播。
选择人性化关怀路径。人性化关怀有利于加强青少年网民的传播主体意识和网络道德自律意识。所谓人性化关怀,即认识到人的价值和能力,尊重、关心人,着力创造温馨、和谐、舒适的环境,从而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目前开放的网络已成为对青少年产生持久而深远影响的教育手段和环境,强制性、封闭性的教育方式和过于绝对化、权威化的教育内容,越来越受到青少年的质疑和否定,青少年日益成为道德自主构建的主体性存在。如果简单化地禁止青少年“触网”,反而会增加谣言的神秘性,而且不少青少年网民的反叛心理比较强,对生硬的说教有强烈的排斥心理,所以选择人性化关怀路径开展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是当今网络环境下从事教育工作的必然。况且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人,人的发展应是全面、生动、自由的,在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教育中注入人文关怀内涵,是人的本性的内在需求,是媒介素养教育的价值诉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另外,对于青少年网民而言,由于年龄偏小、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网络谣言正确评判的能力,容易被谣言误导。因而对他们进行媒介素养教育时,在教育的价值定位、目标制定、内容设计和方法实施上更应倾注人性化关怀。应理解并尊重他们,适当满足其网络参与的热情,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适当放手,让青少年在网络参与的实践中逐渐提高识别谣言的意识和能力。与此同时要及时关注并总结青少年上网的兴趣点,多跟他们谈心沟通,适时耐心细致地对青少年网民进行教育引导。
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培育作为一项综合性素质教育内容,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形成三者合力的教育链条,发挥教育的整体效应,才能保证教育的一致性和有效性。首先,学校应当在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学校教育具有制度化和持续性的特征,能够使教育理念和内容得到较为稳定的贯彻执行。学校应开设专门课程,或是有意识地将媒介素养教育与其他课程教学以及德育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老师要充分掌握网络知识,主动关注网络发展的新趋势和产生的新事物,多多依托网络平台与学生平等地讨论网络谣言,借以传授辨识谣言的知识。还可以外聘谙熟网络媒介传播规律的媒介专业人员,学校与社会力量通力合作,帮助青少年增强辨别网络谣言的能力。其次,家庭是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的第二课堂。据《2011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2011年,中国青少年网民在家里接入互联网的比例为85.8%,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下降8.8%至39.3%,家庭已经成为青少年上网的主要场所。家长在关注子女学业状况的同时,还要关注其网络媒介接触和使用行为,把握其思想动态。要与孩子共同查证及评析网络传言以明辨真伪。最后,社会应配合学校和家庭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的媒介机构应做好“把关人”和“社会守望者”,提高谣言评析、舆论引导的能力,及时过滤清理误导和伤害青少年的谣言。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坚决惩治网络传播违规行为,以政策或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扶持能够为学校和社会大众提供媒介素养教育的机构。通过联合并组织较大的民间社会群体等各方面力量,促进并加强社会协同,形成阻断网络谣言的良性循环局面。
总之,网络“谣言惑众”现象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对于成长中的青少年而言,其负面影响不可小觑。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是一个长期、浩大且复杂的工程,需要以学校为首的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投入。着眼于青少年内在自主意识和能力的培养,着力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培养更具自由、独立思想的现代社会公民必不可少的举措,也是净化网络环境,创造和谐社会的重要实施对策。
(本文为南京邮电大学宣传重点研究项目“消费主义思潮对大学生网络符号消费的影响及其引导研究”,项目号:XC21100;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互联网舆情危机的预警管理研究”,项目号:2010SJB63005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研究项目“网络舆论危机的生成与预警机制研究”,项目号:10YJC870052)
(张耀珍为南京邮电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叶正刚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唐娟为南京邮电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讲师、博士)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1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
[3]杜宝花.增强受众的媒介素养[J].新闻爱好者,2010(8下).
[4]杨建新.网络虚拟社会语境下青少年价值观的重塑[J],中国青年研究,2012(6).
[5]程中兴.谣言、流言研究——以话语为中心的社会互动分析[D].上海:上海大学博士论文,200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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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通信传播技术高度发7-达、传媒及其传播的资讯全面进入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并产生深刻影响的当今,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信息获取、通过传媒发出自己的声音以及改变传媒的“刻板印象”方面仍面临困难。通过媒介素养教育,提升农民工自身利用媒介为个人生活和工作服务的能力,以及利用媒介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实现公民话语权的能力成为一项现实议题。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的开展,需要政府动员、社会公益组织及志愿者共同参与,并发动农民工群体中意见领袖的力量,通过意见领袖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来影响这个群体。
【关键词】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意见领袖;
资讯时代是一个通信传播技术高度发达,传统媒体获得极大提升,新媒体不断涌现,新旧媒体联合互动,资讯开始全面进入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日益深刻地影响并改变着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管理方式的新时代[1]。新媒体的出现代表的是信息传播的时效性更强、媒介信息容量的增大和传播的双向互动性增强。与此相对应的,个人与信息的关系变得相对密切,更多的受众从单一的受传者的角色中解放出来,利用新媒体传播自己的见闻和看法。
改革开放后,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城市中的农村人口数量激增。中国的农民工现有2.5亿人,其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有1.5亿人[2]。近年来农民工问题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但农民工这一群体在群体形象、社会话语权方面并未受到公平待遇。特别是在媒介日益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今天,农民工在庞大的信息流面前显得举足无措、孤立无助,其正当权益和要求常常得不到满足。
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知沟理论对社会经济地位高低与个人通过媒介接受的信息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该理论的提出者蒂奇诺等人认为: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得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这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就越有扩大的趋势[3]230。社会成员间的经济水平处于不同层次,再加上其对新技术的使用熟练程度也存在差别,所以资讯时代带给每个社会成员的机会并不是均等的。
作为农民工群体而言,其经济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处于较低水平。这就决定了其在资讯时代的大背景下并不能像城市市民一样享受媒介进步所带来的信息盛宴。由于社会资源较少及自我主动表达意识的缺失,农民工很少能通过网络等媒介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发表自己对社会事件或现象的看法。从新闻传播的角度来看,在资讯时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是其在信息获取和选择方面的困难。由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经济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并没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去阅读或收看相关媒体报道。其接触媒体的机会相对有限,而且其接触的信息层次较低,偏重于娱乐性、社会性新闻。
资讯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信息过载。除了传统媒体一如既往地刊发或播出自己的内容外,网络作为更为及时和便捷的通道,将更多、更新的信息呈现在人们面前。信息充斥着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中,过量的信息加大了人们寻求对自身有用信息的难度。对农民工而言,这点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些调查发现,农民工也正越来越多地接触网络电视、视频网站等媒介,但他们在其中很难找到对自己有实质性帮助的内容。
信息增多对受众的信息辨别分析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频发的假新闻事件以及网络谣言都对信息辨别分析能力的重要性做了注脚。不信谣、不传谣应该是现代受众努力具备的素养,但农民工群体在此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并不尽如人意。总体来说,其对信息的分析和鉴别能力仍然较差。
其次是农民工被污名化。著名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在研究胡格诺教徒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污名化(stigmatization)过程,也就是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4]。污名化是社会群体之间地位不均等的结果,是对一类群体权利的漠视和践踏。它片面地对一类群体的形象和特征进行描述和定义,而不顾其真实情况和自身条件。污名化过程的受益者所要达到的是对其他群体的丑化,强加责任和义务于他人,以使自身占据政治、经济上的有利条件或者是道德高地。
农民工群体就是这样一个被污名化的群体。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早期,其群体形象常与脏、盗窃、随地吐痰等词语联系在一起。一些人将城市卫生环境较差、偷盗事件频发等现象的原因归结到农民工身上。更有甚者,一些媒体在对该类现象进行报道时,片面地对农民工进入城市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大肆渲染,而对正面影响及农民工的劳动成果鲜有提及。在对事实的选择性强调和忽略间,媒体报道对农民工的形象产生了极大破坏。
近些年来,伴随着学界的关注及媒体界自身的反思,正面报道和中性报道取代负面报道成为对农民工报道中最重要的内容。但人们的刻板印象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拉扎斯菲尔德的“选择性接触”假说认为:受众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内容加以接触[3]196。所以,农民工群体的形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p#副标题#e#
城乡二元制社会结构、农民工自身经济基础薄弱等固然是以上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但其媒介素养的高低以及政府、媒体对其的关注程度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特别是媒介素养教育,它虽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其作用和效果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这些问题使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显得必要和迫切。目前国内媒介素养教育的对象主要集中于青少年学生,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媒介素养教育也正越来越多地引起社会关注。对农民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通过媒介素养教育农民工能够更好地获取信息、争取话语权以及政治参与等。
在获取信息方面,媒介素养的提高能让农民工对新闻及各类媒体有大致了解。这能帮助农民工更便捷地使用各种媒体以获取生活和工作所需的信息。媒介使用的熟练程度对受众获取信息会有直接影响。通过媒介知识的学习,农民工能够利用网络等新工具来获得并筛选信息,以及对广告和新闻的关系有更好的认识,认清广告的真实面貌,以使自己不被虚假广告所欺骗。
在争取话语权方面,通过自身媒介素养的提高,农民工能更好地参与到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去。相对于获取信息,这是受众利用媒体的更高层次。通过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并获得舆论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关注是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社会公平需要媒体的监督,但媒体监督很多情况下是建立在利益受损者主动向媒体提供相关线索、信息的基础上的。所以农民工在提高媒介素养后能更好地通过媒体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是在权益受到损害后能够努力争取和反抗。更重要的是,其能够在争取利益的同时还能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威胁。
政治参与是受众自身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方面的表现和实现形式。而现今情况下,农民工对政治的热情还较低,对社会政治也很少有机会发表看法。这与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不相符的。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每一个成员的参与和表达,而政治参与便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对时政的关注可为农民工提供最新的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等信息,特别是和农业相关的新闻。
综上所述,对农民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和对青少年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相比,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更加难以开展。首先,农民工因为工作的缘故,很难抽出大段时间来对媒介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其次,农民工居住较为分散,不易于集中进行教育和学习。再次,农民工在组织难度上要高于青少年,其更难以动员,教育效果也难以评估和追踪。最后,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一般不高,这也加大了对其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难度。笔者认为,针对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政府应在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中起带头作用。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方面,政府理应有所作为。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特别是在国家对“三农”扶持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不仅在经济方面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在“软件”方面同样需要政府积极出台相关方案和计划。例如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民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在农民工聚集区建立公共媒介设施以方便其接收信息。另外,作为一项基础性内容,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对媒介素养有重要影响。因为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新生代农民工对新兴媒介表现出更愿意接近的态势,而且其更有能力去学习和掌握这些新的媒介形式,这就为其接触和利用媒介获取信息打下了基础。
第二,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参与到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中。公益组织、志愿者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深入到一些农民工聚集区或者是劳务输出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活动。
第三,学术界应保持对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的关注和研究。一方面,学术界对某个问题的关注和呼吁能唤起相关部门的警醒和注意。另一方面,学术研究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实践路径并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基础。
第四,农民工中的意见领袖应成为媒介素养教育的重点和突破口。意见领袖在其所属群体中有较大影响力和发言权,甚至能左右群体成员对事物的看法和态度。很多实证研究表明,信息或技术并不是单个层级的传播或推广。罗杰斯在《创新与普及》中强调多级传播,认为意见领袖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通过对农民工意见领袖的重点教育和培养,其所能影响的成员在媒介素养上也会有相应提高。在意见领袖的带动和影响下,农民工能够更好地学习媒介知识和媒介技能。而且,农民工意见领袖对该群体应如何通过媒体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等问题也会起到推动作用。
[本文为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众传媒与农民工的利益表达”(09CXW016)及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留守儿童的媒介使用与媒介素养教育研究”(12CXW027)的阶段性成果]
[1]王石泉,徐改.资讯时代背景下的政府和媒体关系[J].中国行政管理,2011(12).
[2]中国有2.5亿农民工官方十方面维护其权利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李培林.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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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虽不是APEC的倡导者,但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APEC就成为了美国合法参与亚太地区经济合作并掌握其主导权的重要工具。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析美国因素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渗透的相关新媒介-TPP。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美国于2008年高调推进TPP以来,这个原本由四个小型经济体发起的影响有限的亚太地区次区域合作组织已引起了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对于中国国而言更重要的是分析TPP背后美国“重返亚洲”的战略意图,以及该战略对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及中国参与东亚区域合作将带来何种影响,并据此及早研究对策。
论文关键词:TPP,APEC,“10+3”,“10+6”
论文正文:
浅析美国因素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渗透的新媒介-TPP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全球掀起了一股新浪潮,美国也开始采取多边合作与地区合作并重的政策。从地缘政治的角度,美国并不属于东亚地区,但被美国视为“根本利益之所在和财富之源”的“东亚”多被涵盖在“亚太”的概念之中,太平洋两岸业已形成的“经济结构依赖性”,使得东亚与亚太紧密相连,这也就成为了美国构建其亚太战略的逻辑起点(宋静,2011)。东亚经济一体化,尤其是中国、日本和韩国经贸合作关系的强化及最终的一体化,将不可避免的对现存单级结构和国际秩序造成冲击,美国是不愿乐见其成的。因此,在东亚地区,美国一方面是采用跨区域机制和双边协定“化掉”该地区的一体化趋势,二是借助于APEC这样的经济合作组织合法的名正言顺的参与东亚地区事务、并取得整合东亚经济的主导权。而TPP则被视为新时期美国倡导的APEC模式的“升级版”或“加强版”。
1.为了寻求走出危机和重振美国经济的良方,美国奥巴马政府2009年3月提出了以“让贸易为美国家庭服务”为主题的《2010年贸易政策议程和2009年年度报告》, 其目的是以5年内两倍的出口增长造就近200万个就业岗位、大幅减少贸易赤字、助力美国由“消费驱动”到“出口驱动”的转变、实现经济的再平衡。扩大出口成为奥巴马政府应对危机的“救命稻草”。
2.进入21世纪以来,东亚崛起的趋势改变了整个世界的地缘面貌。全球的经济与权力重心正从大西洋向太平洋转移。中国(包括香港与澳门)、台湾地区、日本、韩国及东盟十国(不包括缅甸)2011年名义GDP占全球名义GDP的24.5%。东亚地区作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其新兴经济体内需活力渐趋形成,潜在需求巨大,对于实现美国新的“国际出口战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2008年,美国对亚太地区的总出口额为10,095亿美元,占美国总出口的55%,但USTR办公室研究指出,尽管过去五年美国对亚太地区的出口总额增长了,但其出口所占份额却下降了。美国亟需有效的FTA机制来重塑其在亚太的地区的影响与地位。
3.美国虽不是APEC的倡导者,但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APEC就成为了美国合法参与亚太地区经济合作并掌握其主导权的重要工具。长期以来美国在APEC框架下力推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让多数东亚国家无法一致认同,因为为这些要求无异于要求成员国打开国家经济安全大门。而对于东亚国家更为关注的经济技术合作,APEC却一直未取得实质进展。同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美国近乎“落井下石”的做法,以及APEC“泛政治化”的倾向,让东亚成员国对美国力推APEC合作模式产生戒备。2004年力图重新激活APEC自由贸易进程的“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虽得到布什政府的支持,但由于几经争论与搁置,最终无果。
综上,为应对经济危机、重振美国经济,奥巴马政府推出的“出口促进战略“亟需美国重新在东亚地区强化其主导的地位与影响力。美国原来倚重的参与并主导该地区经济合作的APEC模式发展陷入困顿,逐渐被边缘化,因此不得不尝试超越APEC体制框架的做法,先达成TPP,以达成“一个在21世纪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高标准的贸易协定”,再促使更多APEC成员加入,推动范围更广的、机制化程度更高的“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最终借此掌握亚太地区的经济主导权实现其“太平洋共同体”的梦想。
学术界对于TPP能否最终成为美国进入东亚的有效手段,目前还存在诸多争议。但无可置疑的是,目前TPP以其综合性、高规格、开放性成为美国所热推的“重返亚洲”战略的重要媒介。
1、目前TPP文本包括:货物贸易市场准入及相应条款(如原产地规则、检验检疫措施、贸易技术壁垒和贸易救济、海关手续等);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政策;争端解决机制等。还参照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章程,规定了劳工、环境合作的补充协定。投资协议也纳入了谈判议程。这些超WTO (WTO plus)条款开创了跨区域合作“综合性”之先河。而这一综合性为无疑有助于拓宽美国介入亚太经济合作领域的广度。
2、更为重要的是,TPP在实现贸易自由化方面规定严格。首先成员百分之百实现贸易自由化,没有例外。其二、贸易自由化的时间也比APEC框架下的茂物宣言的目标年度(2020)提前了。新加坡在协定生效的2006年已实现百分百的贸易自由化,新西兰、文莱、智利也与当年的贸易自由化率分别达到96.5%、92%和89.53%,而其最终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时间分别是2015、2015和2017年。三在原产的规则方面,TPP实行45%附加值标准,即享受零关税优惠的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必须超过其总价额的45%,比东亚各国采用的40%附加值标注更为严格。因而TPP堪称是高水平的FTA,被誉为FTA中的“优等生。而这种高规格将有利于强化美国与其他亚太经济体联系的深度与紧密度。
3、TPP一开始就是APEC成员在APEC框架下缔结的跨区域合作组织,其坚持开放性,避免排他性。继美国之后,澳大利亚、秘鲁、越南等国也相继加入,同时东盟国家的印尼、菲律宾、泰国、北美自由区的加拿大、墨西哥也都对TPP表示了兴趣。这使得TPP有可能成为超越APEC覆盖亚太地区规格最高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而其中,大部分成员是小型经济体,这使得在美国加入后,组织的主导权发生了变化,美国取代了原有的四个发起国。
有学者认为,在短期内TPP文本不少条款的象征意义将大于实际意义,而TPP后续谈判对美国带来的经济收益较小,对美国内诸如乳制品、畜牧产品及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冲击较大,从而致使美国国内加入TPP的动力不足。同时,日本、东盟、印度等亚洲实力较强经济体出于自身经济利益与经济合作主导权的考虑,对TPP的态度抑或冷淡、抑或谨慎甚至排斥。因而短期内美国力图通过TPP实现其战略的目标难以实现。但就中国而言,无论TPP是否短期内奏效,仍应高度重视TPP----美国因素介入东亚经济合作的新媒介,分析它将对对东亚的一体化进程及对中国参与东亚的一体化进程产生何种影响,并据此及早研究对策。
东亚模式从一开始就不同于欧盟模式,它是以经济为中心,平等参与以及一致同意为原则,基于共同利益而非设定的目标,以功能性建设为特征的东亚合作组织。其在建设中呈现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即为,在推进该地区内部一体化时,鼓励单个成员国或次区域集团发展与外部国家的双边和次区域合作关系。同时发展初期,主要是以“大量国际投资、区域间贸易以及跨国企业组织“为特征的诱致性变迁模式”,到随后该地区出现了“政府层次建立经济合作机制以推进一体化进程”的强制性变迁。
两种模式相互交织加速了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但在东亚从次区域的合作最终整合为东亚经济的一体化的过程中还存在多条路径的竞争。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东盟合作为平台的“10+1”、“10+3”、“10+6”。除了“10+”为主的合作安排,中日韩自贸区的建立也将对东亚经济一体化产生决定性影响。作为在东亚有着重大现实利益的美国,绝不会无视“没有美国的东亚经济一体化”顺利形成。所以直到2004年,美国对于当时拟议的东亚共同体,其态度都是“美国不认为有此必要”。而在行动上,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主导APEC以来,力图将APEC与东亚峰会结合,使得美国以合法的身份介入与掌控东亚一体化进程。同时对于“10+3”与“10+6”路径之争,美国也明显倾向支持将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美盟国纳入到东亚合作的框架之内的“10+6”,这样一来可以降低中国主导东亚合作的进程从而边缘化美国利益的可能性,二来为东亚经济合作转向亚太经济合作奠定了基础。而在APEC式微后方兴未艾的TPP正是美国力图重新合法主导东亚经济的契机。因此从整个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层面而言,TPP的发展,或者说其背后美国“重返亚洲的亚太机制”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东亚一体化进程的方向以及东亚地区能否在21世纪自主决定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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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权利,而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项权利。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从药家鑫案衍生的纠纷谈名誉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从药家鑫案衍生的纠纷谈名誉权
随着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主角被执行死刑,这个在全国被吵得沸沸扬扬的案件,本该尘埃落定。谁知不到半年的时间,风声再起,当初作为被告家属的药家鑫之父成为一起民事侵权案件的原告,将药家鑫案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张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张某侵害了药家鑫之父的名誉权。曾经关注过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的人都会要问,受害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张某,为维护受害方的利益,怎么竟然了被告?张某真的像药家人所说,侵害了药某的名誉权了吗?药家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要明白这些必须了解下面几个问题: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人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名誉感是与名誉相关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认识。应该说,从法律保护的终极目的来看,权利主体的名誉及其名誉感都应当毫无例外的保护,但如何在法律上对他们清晰的加以界定和适度的保护却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现行民法中的名誉权保护制度主要针对名誉而言的,而不包括对名誉感的保护。名誉感相对于名誉来说很难用客观的标准加以确定,在相当多的情形下,权利主体的名誉感与其社会评价不相称,法律很难通过名誉权制度对其实现统一的保护。
第一,法定性。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权利,而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项权利。名誉权的权利范围由法律予以规定并由法律加以保障,任何个人受害人都可以对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寻求司法救济。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被告张某称,药某起诉他,是药某的权利。但是,药家鑫才走两个多月,作为父亲的药某迫不及待地为了个人的名誉来打官司,让他感觉到这是一场很无聊的游戏。记者问药某“这次起诉要达到什么目的呢?”“我家已经这种情况了,起诉张对我能有什么意义?也就是想让社会评价一下,他这样的维权方式合适不?我们家里人跟案件本身如果没有联系,却被他株连九族合适不?别人不知道真实情况,做一些不实评价,可以理解,但张作为代理人,说这样的话合适不?他转载那些不实信息、那些骂我们的话,是不是表明他认可那些东西?”药某说,他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能还他们夫妇和家人平静的生活。笔者认为,诉讼是公民的权利,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司法救助。
民事诉讼也是有诉讼时效性的,法律鼓励受害人及时行使自己正当的权利。情理不能代替法理,民事诉讼是定纷止争,解决争议、获得公正评判的正确而有效的途径,并非一些人错误认为的所谓无聊游戏。诉讼是公民捍卫自身利益,行使国家赋予权利的手段和表现。
第二,专属性。名誉权是一种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利,体现在,(1)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公民或者法人;(2)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3)是不可转让和继承的。
第三,非财产性。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也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其受损害以后主体会因补救损害而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可能导致公民招聘、晋级、提薪等利益受到影响,使其财产受到损害。虽为非财产权,却与财产有关联性。
第四,消极性。名誉权的意义不在于其能够给法律主体带来何种“名誉”或者社会评价,而仅在于其应有的社会评价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予以保护与救济。名誉权的消极性表明,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在其自认为应当获得某种程度的社会评价时,要求公众或者任何组织及个人必须给予其相当的评价,也不能依据其名誉权主张其他精神或者物质上的利益。
第一,名誉保有权。其内含包括:一,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二,以自己的行为、业绩、创造成果作用于社会,使公众对自己的价值予以公正的评价。
第二,名誉维护权。名誉权属于绝对权的范畴,一方面,任何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主体名誉的义务;另一方面,权利主体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都有权寻求司法保护,以实现对受损权利的救济。
第三,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权人对于名誉所体现的利益享有支配权,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财产效益。
如何认定名誉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侵害名誉权作为的一种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它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有其自身特点: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并不以行为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情况下,如果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说明被陈述人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如果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则构成侵权名誉权。
目前常见的侵权方式有如下几种:
1.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曾经有人认为,口头语言是思想,而不是行为,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不正确的。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意念,并没有表达出来,当然不是行为。把思想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这就超出了思想的范畴,成为具体的行为。同样,将思想通过书面的文字和身体的动作表达出来,也是具体的行为。在实践中,对于以身体的动作语言方式侮辱他人的比较忽视,实际上以身体的动作语言同样成为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纠正一种错误做法,就是不重视对确曾有过过错行为的人的名誉权保护。譬如某人过去有过通奸行为,当有人当众宣扬此事以诋毁其名誉的时候,有些人往往认为这种宣扬是事实,没有什么可保护的。这种认识不正确,法律保护人的名誉权不受侵犯,当然包括有过一定错误的人。当利用他人曾有过的错误行为来破坏该人名誉的时候,法律同样予以保护。
2.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是国内外法学界公认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诽谤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口头诽谤、二是文字诽谤。这两种侵权方式,都可以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诽谤的内容,包括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德不良、素质能力不高等,均是。判断的标准是,某种言论如果经社会中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成员判断,认为有损于他人的名誉,该言论即为诽谤。诽谤的范围,无需较大范围的散布,以第三人知悉为最低限度。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网上新闻评论引起的名誉纠纷。一般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各网站自行采编的新闻评述,二是各网络用户的发言评述,虽然评述的对象———网络新闻是真实发生的,但由于评述所用的语言带有严重的侮辱或贬低人格性质,例如将一般违反道德行为指责为严重犯罪行为,将生活琐事升格为伦理道德的欠缺等等,则评述人以及发表言论的网站亦可能构成侵权。在我国,网络是一种新的传媒,相对传统媒体而言发展迅速。
目前网络传播内容不真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此人们一般都采取宽容的态度,并没有像对待传统媒体那样要求信息的真实性,网上发布的不真实的信息目前还没有引起浏览者强烈的反映。基于此,有人认为一般人不会看待网络上流传的言语,通常只当玩笑与消遣对待,被诽谤的人不必加以注意,但是人们对“玩笑”的内容是有限度的,当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时候,还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原告药某难以接受的是张某对药家身份的猜测。药某还被称作“无赖”、“药狗”。被害人张妙下葬那一天,药家鑫的照片被倒着放在张妙照片的对面,这一举动也令药夫妇感到遭受极大的侮辱。药某表示,药家鑫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作为药家鑫的父母,也郑重地通过书面形式公开道歉,并向死者的亲人当面道歉。但是,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张却通过自己的微博,发布很多不实言论,药夫妇道歉是阴谋“等言辞,还恶语中伤他本人,比如”军界败类“等等伤害人格的话语。
笔者认为,如果药某所述属实,从这些事实情况分析,张某的行为具有侵害药某名誉权的行为特征。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其具有的某些民事权利并没有剥夺,如肖像权(主要是肖像的使用权)应由其亲属继承,仍应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张家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并对药家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属于侵犯民事权利行为。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为,包括受害人也不能超越法律,以一种违法行为惩治另一种违法行为。
(二)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名誉的损害、精神损害和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依据。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某人名誉,但此人并不知晓这一侵害情况,或者虽然知道也不以为意,并没有为此而感到痛苦,但上述行为仍构成对他的名誉的损害。名誉受损的后果有时可能很明显,例如亲戚朋友与其断绝往来,配偶与其离婚,周围的人对他轻视、嘲笑、怨恨、议论,等等。有时可能不明显,难以确定。
精神损害是侵害名誉权的间接后果。它是反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害名誉权行为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包括受害人心理上的悲伤、忧虑、气愤和失望等对受害人的折磨。精神损害的表现有时很明显。
例如,受害人在受到侮辱或诽谤后,当场昏死、旧病复发,或者郁郁寡欢、精神失常,等等。有时表现得不明显。例如受害人喜怒不形于色,只在内心深处受精神痛苦。评定精神痛苦的程度,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害人的主观状态、实施加害行为的场景或者加害人实施的加害手段、行为内容的恶劣程度、影响范围的大小等。财产损失是侵害名誉权的另一间接后果。
例如,侵害他人名誉权,致使受害人被降级、解聘,或者没有评上应评上的职称而且导致的工资收入的减少。侵害法人名誉,导致该法人形象受损从而销售收入下降,引起巨大的销售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的有无及大小,应考虑被害人工作的性质、经营的状况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笔者认为,判断名誉损害的后果是否发生,原则上以该行为是否以第三人知悉为条件,如第三人知悉,则认为受害人的名誉受到影响,损害事实发生。在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下,是否为第三人所知,可以通过网络上网页的点击率、在线聊天人数、电子邮件的发送数目等来判断。
原告药某称,张的新浪博客”西安张某“首页显示,有近8万粉丝。如此之多的人看过张的诽谤性文字,严重影响了他的人格和名誉。而张也正是通过散播这种故意捏造的虚假事实来提高其知名度与点击量。药某认为,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对药进行了抨击,加入了跟随张某讨伐的队伍。他们通过跟帖、留言以及发表文章的形式,使得这些不利于他的文字流传更广。
(三)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侵害名誉权责任中,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损害他人名誉也构成侵害名誉权。因为侵权责任的立法宗旨是充分有效地、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人们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名誉损害,行为人应该负责恢复和补偿,而不论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当然,如果行为人既没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主观上的可非难性。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名誉权的损害,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生活中,过失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占相当比例。而在案件中,大多数又都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侵权。这类侵权行为具有传播范围广,对公众影响大等特点,因此,损害也就更严重,如果不以侵权行为论处,侵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全面保护。
被告张某说:”我们担心他们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论文格式因为家庭背景、金钱,会促使采用不正当手段的可能性,我们说出来就会起到一个监督功能,抑制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引用、质疑也犯法?我仅仅是引用、质疑了一下,就是想让一些事情放在阳光下,我们这样做有什么不对?“”我没有感觉自己错了。当时我作为代理人,连网友提供的那些对我方有力的信息都不关注,我还做什么代理人?“张某说他微博中出现的一些说法是有来源的,并不是他本人捏造的。”
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有着比别人对药家更强的一种好奇心,在网上看到些消息就粘贴到自己的微博中。对于是否属实,因为作为一个公民我无权调查别人的隐私。对此,原来的博文有所说明。“被告张某认为,如果他引用的言论确有不实之处,责任也在药家,药家一直保持沉默,不作澄清。若有不实之处,药家为什么不及时指出?
笔者认为,张某作为一方代理人更有义务对自己所援引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既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被代理方负责,更是对法律负责。使用传播了虚假信息本身就是过错。捏造虚假事实违法,传播虚假事实同样违法。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言论,要比普通网民的言论被人们关注的程度高,一般可信度也要高,因为他们从屏幕后走到了屏幕前,被特定化了,如果有假,欺骗性也就越大。”好奇心“不能作为抗辩过错的法定事由。把”药家一直保持沉默,不作澄清“作为认定事实存在的理由,也是没有根据的。法律没有要求对不利的言论必须做出解释,若不解释,就推定存在或者承认。
因此,张某的这种观点和认识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指损害后果是由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又有其特点。因为侵害名誉权中的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是无形的,认定这些损害往往只能通过推定的方式进行。所以,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次,这种因素关系具有必然性。例如,公开诽谤某妇女,散布该妇女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妇女精神遭受巨大损害,痛不欲生而自杀身亡。
再如公开散布某人道德低下、品质恶劣的谣言,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被解雇,造成工资收入损失。这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虽不是直接的,但却具有必然性。这种因果关系还具有多样性,即可以是多种侵害行为造成一个损害后果,也可以是一个损害行为造成多个损害后果。
原告药某认为,张某利用互联网肆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对他进行肆意的诽谤,引起公众对自己产生误解。张某具有采用诽谤性文字使他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故意,同时这种行为与其社会评价降低、精神遭受巨大创伤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药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张某立即停止名誉权侵害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所有侵权内容并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张某说,他不会向药家道歉,也没有听说过罪犯家属要求受害方因语言问题而道歉的。张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称,药某的名誉权跟张妙的生命比起来不值得一提。
笔者认为,药家鑫案与本次名誉侵权案尽管起因上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一个是刑事案件,一个是民事案件,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范畴。当事人的权利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以上几个构成要件的分析,和原告、被告提供的资料可以看出张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对于药某提供的事实(张未反驳,民法理论上属于自认)双方没有异议,只是在性质认定上出现分歧。被告认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是自己在网络上言语,不是自己捏造的,只是引用、转帖,没有时间,也没有义务去核实其真伪。笔者分析认为,张某在对所谓的”事实“没有进行认真查证的情况下,在网络中广泛传播,客观上对原告方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使众多网民信以为真,对人们心里产生一种错误的误导,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部分关注者愤怒情绪。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当张某得知自己引用传播的部分网民的言论与事实不符时,也未及时删除,致使虚假事实继续传播,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据了解,有关机构人员曾经在部分社会群体中有过调查,询问受访者:假如有两个青年人犯同样的罪,一个是”官二代“或者是”富二代“,另一个是普通家庭的子弟。多数受访者接受对前者的重判。虽然这种认识不够理性,但也是目前社会现实的反映。我们不可能做到让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能像学者、法官一样理性地看待和处理问题。这一点多数人是了解的。不能否认,个别人会在一些争端中,利用人性中的固有的某些弱点,打出”悲情牌“。进而用舆论绑架审判。
诉求目的满足了,高呼是正义的胜利,诉求没有得到,就怀疑有黑洞。或许人们还记得1998年公安民警张金柱案件,当审判长宣布死刑判决时,张金柱当庭喟叹:”我是死在记者手里的“。为什么会这样感触呢?信息某种程度上引导者舆论,这起案件被后人称为”先声夺人“的”媒体绝杀“。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的特点,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更广、更深、损害后果更为严重,成为网上侵权纠纷的多发区,”网络无疆,言行有界“,笔者认为,网络空间应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网上活动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进行人身攻击的交战工具。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言行都要有所自律。
以上是笔者就了解到的案情进行了初步的法理分析,据了解此案近期已经由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我想,不论是案件的当事人,还是关注此案的其他人都会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网络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采用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对原告药某进行诽谤、侮辱及家庭情况失实性的描述。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对原告药某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药某名誉权的行为,而且博文、微博一经发表,即被多人转发、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原告药某的客观评价,致使原告药某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因此,被告张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原告药某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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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全文如下:
研究和探讨行政审判业务中出现或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审判业务活动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统一和规范,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就行政审判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案由的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立案审查范围及案件超审限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下: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书及档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是一个普遍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结案的合议时对案由如何确定未讨论,一般由承办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为自行确定,文书签发人对案由的确定是否正确也未进行把关。二是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未进行归纳、提炼,随意性大。如有一份判决书中对案由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年×月×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文字冗长。如进行归纳提炼后,用“原告诉政府林地确权”,只用九个字,其表述的基本内容相同。三是有关案由的确定和表述的相关规范不衔接,造成在具体操作时无所适从。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
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
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起诉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承担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起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起诉人放弃起诉。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起诉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起诉人负证明责任。起诉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
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
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起诉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起诉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
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起诉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
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起诉期限把握。
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起诉期限。
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起诉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应当是立案阶段要审查的范围,经审查,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其规定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五、关于案件超审限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其期限的计算是从立案之日起至宣判之日止。二○○四年度全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超审限的16件,占结案数的8.4%。这些超审限的案件,均是依法办理了报批延期手续的。在案件质量抽查中,我们发现还有个别案件未办理报批手续超审限的问题,未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的超审限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是属于违法的。对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案件,也存在报批不规范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案件已实际超期后才报送材料。二是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内容及填写未说清需要延期的正当理由,有的字迹潦草,书写不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依法需要报批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报批申请。按照省院要求报批延期要通过中院签署意见后再向省院报送。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格式及需要载入的内容,应按最高法院统一制发的格式和要求,一式两份,逐级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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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Visualization)是利用计算机图形学和图像处理技术,将数据转换成图形或图像在屏幕上显示出来,并进行交互处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它涉及到计算机图形学、图像处理、计算机视觉、计算机辅助设计等多个领域,成为研究数据表示、数据处理、决策分析等一系列问题的综合技术。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媒介融合背景下可视化新闻生存之路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键词:可视化新闻
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发展可视化逐渐受到关注。但是可视化新闻发展有很多弊端,在传统新闻模式下,可视化新闻停留在二维传播形式上,不能进行创新。在传统新闻模式的制约下,可视化新闻发展近况有待于提升。为此,下文将针对可视化新闻现状分析,提出新闻可视化策略。
1.1 数字技术网络基础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任何一种能够表达的信息,例如音频、视频、文本等都能够被转化成以计算机中的读取字节,只由0和1组成的信息,这些信息之间相互转换能够通过网络传播出去。也就是在现代科技背景下,任何新闻信息的不同表达形式都能够通过转换成为相同的数字化的符号,在数字化的环境下从而走向统一,并且在网络平台上自由传播,从而实现了传播渠道上的贯通。
传播媒介从技术上讲可以分为两类,常见的是在线媒介,它主要有有限媒介和无线网络,我们所熟知的互联网和有线电视就是相关的有线网络,主要的用途就是传播数字内容。无线网络,就是移动信息技术支持的数据的双向传输,同时这也是当今社会的媒介融合的典型表现。也就是说,当新闻信息产品被数字与化之后,在互联网上能够自由传输,信息的自由传输就是媒介融合的核心内涵[1]。
1.2 多元化设计
媒介融合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终端设备的多元化设计,它的含义不仅是一种设备不仅有多种功能,还表现为一种功能有多种设备来实现。新技术的引用能够使得各个媒介终端的功能日益强大。例如,我们熟知的电视IP机顶盒、数字机顶盒、数字存储器等设备的支持,这样用户就可以轻松的通过对电视进行个性化的控制,还能够通过多各终端设备实现电子商务等活动。传播媒介的轮廓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在以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融合条件下,媒介中端能够带来多种信息服务。数字技术让原本不同表达形式的信息转换在互联网背景下,转变为比较统一的数字化符号,使得多媒体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变得更加便捷。
1.3 淡化传统媒介产业
传统的媒介在特定的流通渠道与环节上形成了自身的产业链,能够为社会提供不同的产品与服务。例如,新闻在的报纸形势以及电视信息模式。一种产品能够在特定的产业平台以及环境中产生,不能由多个产业联合生产,传统的产业是分开而独立的。而与之相反的媒介产品的数字化将原来泾渭分明的界限打破,使得产业融合技术变得更加的可能。在社会与科技发展基数上,媒介产业正在面临着一种新有机分工[2]。
2.1 平面可视化阶段止步不前
观察国内的传统媒体,新闻可视化还处于一种初级发展阶段,虽然很多的报纸也逐渐看重新闻图表的发展空间,增加了信息图表在新闻上的呈现力度。例如,很多晚报上推出了视图版面,国内各大报纸都在自己的专栏上推出相关的系列,这些大型的图表策划版面都是新闻可视化的具体表现,也是制图新闻的延续与发展,但是这些版本在报道内容上缺乏深度,主要以二维可视化新闻形式占据主体,在科技背景下,这部分缺陷是新闻传播应该改善的环节。
2.2 传统新闻传播观念的制约
可视化新闻除了发布信息模块以外,还在一些网络中进行新闻可视化报道,它更加注重的是社会大众参与以及信息发布的重要性。信息时代,一个可视化新闻的报道形式的出现,并不是传统新闻模式的消失,而是新闻报道的全新的开始。社会群体可以自己掌握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直接参与新闻的热议话题,同时,参与新闻制作的过程也是新闻事实深入了解的过程。但是在国内的新闻报道中,这种新闻上传者与新闻接受者之间的互动不明显,依然有很多的可视化新闻停留在传统新闻传播基本模式中。在这样的过程中,不能看到社会受众群体的思维轨迹和传达的态度,新闻本身的价值不能体现[3]。
3.1 可视化新闻立体化
在科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中,国内媒体都在积极的完善可视化新闻的传播模式,对新闻报道进行彻底的改观,从读者内心出发,对媒体进行有益探讨。目前,这一新闻举措受到了社会读者的好评。我国新闻媒体事业发展一直受到传统新闻发展模式的影响,使得可视化新闻一直停留在二维模式下,因此,科技背景下的可视化新闻逐渐向着立体方向转变。首先,要想使国内的可视化新闻进一步发展,需要更新新闻人的价值观念。在思想意识上来讲,可视化新闻不仅仅是一种新型而独特的报道模式,它在数字化科技时代必将引领新闻报道模式的变革。目前,新闻媒体狭义的将可视化新闻当做新闻报道表格化、图片化模式,而不能发挥可视化新闻的三维立体模式。因此,可视化新闻应该利用视觉语言,在设计方式中,将空间时间化、逻辑节点化,使得三者的关系共生,共同来体现可视化新闻的价值,能够原本的新闻形式鲜活起来,这也是可视化新闻的高级阶段。
3.2 利用手机移动互联网的传播优势
现如今,电视媒体正在积极探索媒介相互融合的道路,其中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媒体是媒介相互融合的一个缩影。手机互联网不仅能够获取新闻,还能让读者参与其中。这种信息传播没有时空限制,并能随时随地参与的新闻发展道路是民生新闻可视化发展的最佳渠道。因此,可视化新闻抢占手机移动互联网市场是开拓新闻新用户的快速方法,能够让用户更加便捷而迅速的参与到新闻互动中来。移动互联网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多的碎片化的服务,由于科技时代下让人们的生活节奏比较快,因此,对于新闻信息的获取基本上都是零散的,没有人愿意在工作之余花大把的时间去读取长篇幅的新闻信息。例如,对于上班族来说,在路上、在地铁里的时间,可视化新闻利用移动互联网将读者的零散时间收集起来,并能迅速获取信息和分享信息[4]。
3.3 关注新闻用户的体验,优化方式
可视化新闻的新型发展方向就是全民参与式,参与式新闻,将普通民众的身份瞬间转变,成为散落在各地的公民记者。新闻资源在这这样自由平等的模式下变得更加丰富,为民众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信息交流平台,新闻形式改革将吸引更多的社会参与观众。在参与分享新闻的过程中,普通民能够享受更多的言论自由并且获得更多的生活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有倾诉事件的欲望,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可视化新闻的倾诉与分享倾向逐渐被社会群体所接受,并在这样的新闻分享过程中提升新闻可视化程度。另外,当今新闻中居高临下的传播态度应该转变,应该善于与用户沟通,在新闻用户中进行意见征集,掌握用户的真正需求,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新闻服务。
综上所述,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可视化新闻利用媒介传播的特点,改善自身发展的传统理念,将可视化新闻立体化。并且能够利用信息时代手机移动客户端进行新闻立体传播,注重用户的新闻情感体验,将可视化新闻生存之道进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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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这一检察监督方式,实现了对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该法第208 条第3 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 年11 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规则》) 专设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细化了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内容和操作方式。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一改检察机关仅对审判结果进行监督的单一局面,将审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一并纳入监督范畴,极大地丰富了监督对象,拓展了监督范围,实现了对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静态审判结果和动态审判行为的共同监督,形成了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多层次、多元化、全方位监督的局面。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2 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没有涉及对违法审判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内容,这不利于实务操作。
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将成为今后区县、市级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有数据显示,2014 年1月至11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70292 件,其中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4379 件。检察机关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监督只是一种柔性建议权,为了提高建议的效力,检察机关在指明违法审判行为存在的同时,还必须对纠正措施予以明确。本文探讨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不同类型及相应的检察监督措施,希望对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所裨益。
审判活动的多样性和审判行为的庞杂性决定了违法审判行为的复杂性。《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列举了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12种具体情形,除此之外,现实中还存在大量其他类型的违法审判行为,每种违法审判行为又包含具有不同违法情节的诸多具体行为。以违法保全为例,其涵盖违法实施管辖、担保、解除担保、紧急情况处理等具体违法行为。正如并非所有的违法裁判都具有再审可行性,并非所有的违法审判行为都具有直接纠错性。违法审判行为的效力状态决定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中纠错措施的选择和运用。
诉讼活动具有顺序性、不可逆性和回转不能性,其中一些已经实施完毕的违法审判行为,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不能直接消除其后果,而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防止后果扩大,这类行为即不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被人民法院接受、采纳与人民法院纠正相关错误是两个问题,对于不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人民法院在承认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同时,不一定能有效地纠正该错误,即存在纠错态度与纠错能力不对等的现象。
譬如,对于延长法定审理期限、超期裁判的行为,由于时间不能逆流,所以对该行为无法予以直接纠正。又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暂时性处分,一旦发生错误,申请人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利益有可能已无法回转。“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中,因为获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返还能力,这些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成为终局性财产处分。”再如,司法拘留作为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性措施,一旦实施不当,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错误限制将无法直接补救。
凡是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势必具有程序回转性,其法律作用通常表现为程序的启动与终结、财产性标的物的给付等。从纠错性状态能否持续的角度,这类违法审判行为又可分为自始具有直接纠错性和适时具有直接纠错性两种。
1. 自始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
此类审判行为一经作出,其效力往往持续至诉讼结束,有的甚至在诉讼结束后依然存在。“法院诉讼之行为,倘违反诉讼程序之规定者,均不生该行为应有之效力。此因诉讼程序之规定,除训示规定外,均为维持诉讼秩序而设,且为强行法之性质,如违反规定,仍赋予完全效力,则规定即无意义。”
自始具有可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通常效力状态单一,不存在多种效力状态之间的转换。譬如,先予执行直到案件的最终判决生效并得到执行后才自动失效; 补正判决书笔误这一审判行为本身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性,其效力随判决书的效力而存在,不受时间限制; 终结诉讼针对的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其就本诉而言自始具有法律效力; 正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存在程序选用上的错误,可在案件审理完毕前转而适用普通程序。
2. 适时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
“诉讼程序系由多阶段有连续的诉讼行为所构成”,一些审判行为的初始效力状态可能持续存在,也可能随着诉讼的进展而与其他效力状态相互转换。此类审判行为如果实施不当,必须在其效力存续期限内予以及时纠正,逾期将造成直接纠错不能或不再有补救意义。
譬如,对于违法中止诉讼的行为,只能在中止期限内予以直接纠错,诉讼恢复后就难以对该行为进行直接纠错。又如,对违法发出支付令的纠错必须在债务人提出异议之前,因为异议一旦提出,支付令便宣告失效,督促程序终结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
再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若当事人的起诉只是因形式要件不完备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被驳回,则其在补足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可再次起诉,法院受理后原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行失效; 当事人依法撤诉后再次起诉且法院第二次受理后,原撤诉裁定自行失效。对于适时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纠错时机的把握非常关键。影响纠错时机的因素有以下两类。
第一,案件线索的来源及提出时间。“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通常在诉讼中发现,也可能在诉讼后发现,旨在使违法的民事审判程序恢复正常的检察监督就应具有时效性,应在违法行为尚未被自我纠正时进行诉中监督。”对违法审判行为检察监督的启动应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谦抑性原理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业务力量配置的现实可行性出发。在大多数情况下,违法审判行为的线索只能依靠诉讼当事人提供。
根据《民事监督规则》第24 条,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支配下,当事人对审判行为申请监督的原因通常是对审判结果不服却没有直接救济途径,其意图通过对审判行为的纠错带动对审判结果的纠错。如此一来,对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必然发生在审判结果产生之后,具有诉后性、间隔性,纠错效果难以保证。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监督应区分事后( 该行为作出之后) 和诉后( 整个诉讼结束之后)两个概念。“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同样属于事后监督,其程序启动的时点应是违法行为发生后,而不能在审判程序进行中为了防止和发现违法行为而开展所谓的事中监督、同步监督,否则将会对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造成干扰。”
在少数情况下,存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违法审判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情形。要求检察人员全程参与每一起诉讼、对全部审判活动进行实时跟踪是不现实的,但检察人员在出庭抗诉、参与庭审等活动中负有发现并监督违法审判行为的职责。对于这种当场发现的临时性违法审判行为,由于情况紧急,应当允许检察人员以口头形式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并及时记入笔录,在事后补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
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亦可对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提出控告。某些违法审判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专业性,负有诉讼协助义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与审判结果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势必对与其相关的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因而具有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
第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审查与发出时间。
程序性错误发生在诉讼活动进行中,因此,当事人要及时提出程序性事项与诉讼活动不匹配之类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内部的控告检察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民事检察部门及时审查申请、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制发和送达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通常情况下,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发出时间决定直接纠错的可行性,因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的制发程序应当尽量简单。
根据《民事监督规则》第56 条,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在3 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 个月,可以延长;一审简易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各为3 个月,不能延长。依此,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的制发时间可能长于案件的实体审理时间,难以及时对相关违法审判行为进行纠正。中止审理虽能缓解这一冲突,但会造成诉讼进程拖延和诉讼效率低下,所消耗的诉讼成本将远远大于某些程序性事项的基本价值。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压缩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发出期限,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直接纠错功能。检察机关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监督属于活动监督、过程监督和动态监督,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监督期限的规定,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就民事诉讼中的违法审判行为提出监督申请之后3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在1 个月内审查终结并形成予以监督或不予监督的审查意见; 决定监督的,应当立即制定并发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结完毕前答复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最长不得超过1 个月。
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直接纠正有赖于审判主体对检察监督建议的切实履行。由于人的行为无法彻底控制,所以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直接纠正在实践中存在很大难度,难以形成明确、直接的纠错措施,纠错效果也难以用具体标准加以衡量,而只能以实现诉讼效力为目标。对于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应当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使诉讼恢复到受该违法行为作用之前的状态。
1. 撤销非法作为并视条件决定是否重新实施正确的审判行为
对于在后一诉讼阶段发现的前一诉讼阶段的违法审判行为,检察机关在给予否定性评价的同时,应当责令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从而否定前一程序的诉讼效力,实现诉讼程序的反向运行,达到纠正错误后程序回转的效果,以此弥补程序性错误。撤销意味着已经实施的审判行为失效,通常情况下该审判行为造成的影响会自动消除。不过,实践中某些已经实施完毕的违法审判行为被撤销后,其违法效果并不能完全消除而只是在有限范围内不再扩大。
鉴于此,如果该审判行为在法定期间内具备再次实施的条件,就应责令行为人在有效期间内重新实施新的同种类的无瑕疵审判行为,以获得原本期待的法律效果。要求重新实施正确的审判行为,这种检察监督的纠正效果比较明显,但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诉讼拖延,加大诉讼成本。并且,程序回转后重新实施正确审判行为的条件具有不可预测性,不是在每起案件中都存在。
2. 补正非法作为
这一措施适用于存在先后关系的两个以上的违法审判行为,与重新作为相比,其比较便捷,但适用范围比较偏窄,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
首先,已经实施完毕的先审判行为若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瑕疵,则后审判行为可在原有程序效力的基础上通过弥补先审判行为的瑕疵而获得完整的预期法律效力,进而继续存在和发展。譬如,一审法院不当选择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检察机关可要求其在诉讼中及时转化到普通程序,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继续有效。
其次,后审判行为以先审判行为为条件,先审判行为有瑕疵而导致后审判行为无效时,可以通过补正先审判行为而使后审判行为获得法律效力。譬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时须制发书面裁定,实践中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未出具裁定书,进而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法院补充制作裁定书并重新起算上诉期限。又如,法院在未收到当事人担保的情况下就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检察机关应责令其要求当事人补充担保。
“各国诉讼立法所规制和救济的对象大多限于法院作为形态的违法行为,即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显性违法行为,对诉讼中不作为形态的违法行为,即失职行为或隐性违法行为规制较少,且往往缺少相应的救济机制。”区分审判作为与不作为的关键在于审判行为是否与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而不能绝对地以行为状态是积极还是消极为标准。积极的身体动作不一定构成作为,消极的身体动作不一定构成不作为。“
行为请求权是指请求义务人为积极的行为; 不作为请求权是指请求义务人不进行特定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及容忍。”如果审判人员违反了命令性规范,则其尽管有积极的身体动作,也仍然构成不作为; 如果审判人员实施了法定审判行为,但行为不当且未及时予以纠正,从而未能实现预期行为效果,则应认定该审判行为为隐蔽的不作为。对于审判人员的违法不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在检察监督建议中要求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
不能直接纠错并非不可纠错或无法纠错,只是在纠错条件受限的情况下难以纠错。对于不能直接纠错的违法审判行为,可以退而求其次,采取或借助于替代性、间接性强制措施完成纠错。间接纠错就性质而言,一为弥补性纠错,旨在在直接纠错效果不佳的情况下进行补充纠错; 二为替代性纠错,适用于自始不具有或当前不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对于自始不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实施替代性纠错实为无奈之举,但却是实现纠错的唯一途径; 对于适时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替代性纠错不应成为首选,只是在错失直接纠错时机时的挽救性措施。对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间接纠错型检察监督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类。
“诉中监督是一种服务于生效裁判形成或生成的监督,基于检察监督所产生的各种观点和主张,内化到了生效裁判形成过程和最终结果之中。”检察机关对违法审判行为应优先进行同步监督,在同步监督不能的情况下,可将对审判行为的监督转换为对诉讼结果的监督,实现动态监督向静态监督转换。
1. 向审判结果监督转换
第一,由审判行为监督向程序性审判结果监督转换。
程序性审判结果通常表现为程序指挥裁定、实体性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和处分。程序性审判通常以行为为执行对象和标的,在效力上会对受约束主体的某种行为进行限制,具有强制性、及时性、不可选择性、无可替代性,要求受约束主体必须服从审判结果、履行诉讼义务。
某些诉讼活动会同时表现为审判行为和审判结果两种形式,《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列举的审判行为与程序性审判结果竞合的情形就包括保全、先予执行、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行为与裁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罚款及拘留的行为与决定等。违法审判行为的实施与程序性审判结果的产生通常是同步的。由于程序性审判结果是审判行为的实质内容和表达形式,审判行为是程序性审判结果的实施过程,所以可以通过纠正程序性审判结果,对其所蕴含和体现的违法审判行为进行间接监督。
譬如,根据《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此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就包括违法审判行为和违法程序性审判结果双重含义。就违法审判行为而言,法院通常对当事人的起诉置之不理,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从而违犯了立案登记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对不予受理出具书面裁定的强制性要求。就违法程序性审判结果而言,当事人若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此种情形属于《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检察机关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对象包括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事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9 条赋予当事人对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及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利,对此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材料后,逾期不立案也未裁定不予受理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209 条第2 项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即可,不必通过支持起诉或者其他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瑏瑡。笔者认为,将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象限制在再审申请结果和再审审理结果的范围内具有合理性。尽管一审法院无故不予立案的现象需要加以监督,但以直接要求再审的方式进行监督实为不当,因为该类审判行为和审判结果均不具有再审可能性,只能纳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监督范畴。
第二,由审判行为监督向实体性审判结果监督转换。
实体性审判结果的表现形式通常是判决。某一违法审判行为在未得到及时纠正的情况下,可能会自身滋生出或与其他审判行为、诉讼情形相结合产生足以对全案判决进行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定事由,此时监督对象由单一的审判行为转化为存在瑕疵的整个复合性判决,监督力度由柔性转为刚性,监督范围由局部转为全局,应当实现由点到面的监督转换( 《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规定的对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向《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监督转换) 。
具体而言,对审判人员违反纪律性规定的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取证申请的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法院怠于依职权取证或取证不当的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法院禁止当事人就对方提出的证据或鉴定意见发问、不组织对依当事人申请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出示和辨认、禁止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法院无故驳回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申请、驳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未通知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等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法院无故缩短答辩期限、禁止被告答辩、对新增诉讼请求不予安排答辩、法庭辩论阶段禁止当事人发言等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法院违法送达特别是滥用公告送达的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若检察建议的内容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且这种重要性直通将来的再审事由,则其实质乃是告诉法院: 倘若不接受此种检察建议,那么,等待法院生效裁判的恐怕就是抗诉一途。因此,诉中监督在不被法院接受的情形下,还有可能转化为诉后的抗诉监督。”
2. 向调解结果监督转换
对于违反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的调解,根据《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而不能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后者的适用对象仅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笔者认为,违反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的调解具有再审可行性,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有失偏颇。“没有把违反自愿性和合法性作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原因,可能考虑的是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以‘公权力’过多地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诉讼会使主体之间的对抗关系失衡。但问题是,‘自愿性’是诉讼调解的应然性,而并非必然性。”?
瑏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再审,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比照再审检察建议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效力实现方式,对于违反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的调解,检察机关可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中明确要求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指令再审应当成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效力实现方式之一,以充分体现法院依职权再审的灵活性和再审事由的广泛性,将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与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实现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统一,增强对调解的纠错力度,丰富对调解的纠错方式。
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纠错属于对“事”的处理,但凡“事”必由“人”为。在对违法审判行为纠错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对实施该行为的人予以警示与惩戒,以表明检察机关对违法审判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坚决制止态度,也通过审判责任追究,对此后的审判活动起到风险防范作用,这也是当前司法改革要求设立错案追究制的表现形式之一。
1. 将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与审判业绩考评挂钩
对于从来不具有或目前已经不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补充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对于曾经具有直接纠错性并已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但未能及时予以纠正或纠正效果不佳的违法审判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对其再次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此时的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本身不具有纠错的可行性,但具有事后效力,其以警示的形式发挥作用,旨在对已经产生不利后果的违法审判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指出程序性错误的发生原因,深化违法审判行为实施者对错误的认识和反思,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同时在价值评判层面以宣告的形式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后监督中,应尊重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就程序违法行为本身纠错已无实际意义,只能通过对审判主体违法行为的确认和处理达到对之后审判行为的‘警示’作用。”?瑏瑤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无论能否实现直接纠错,凡是被接受和采纳的,相关情况都应纳入审判人员的业绩考评范畴。
2. 以改进工作型检察建议助推司法公正、廉洁
对同类违法审判行为( 《民事监督规则》第112条列举了具体情形) ,可以制发改进工作型检察建议。改进工作型检察建议是在定期统计归纳的基础上实施的,其针对一段时期的工作情况,具有宏观性、整体性和普遍性。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人民法院对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是否答复,各地情况不尽一致,但受制于地域性司法政策等因素,某一地区的情况比较相近,要么一律答复,要么一律不答复,一般不存在个案化差异。基于此,改进工作型检察建议应当与通报、纪律处分等制裁性措施相结合,与向同级人大会报告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效力最大化。有学者提出,“立法上应当考虑设立拒不整改检察建议罪”?瑏瑥。笔者认为,如果设立拒不整改检察建议罪,则该罪作为渎职犯罪,可以以单位为犯罪行为实施主体,定罪时将改进工作型检察建议的提出及被拒作为重要证据,但不以某一次拒不整改行为为依据。
3. 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对诉讼程序的关注和重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对法官的诉讼行为予以严格规制。”?瑏瑦作为违法审判行为的实施主体,审判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要求赔偿。就刑事责任而言,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追究上述责任的过程中,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应处于先行地位。对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拒不接受和采纳,是故意犯罪的客观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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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国明教授在《传媒经济学》中认为,媒介融合是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所依赖的技术越来越趋同,以信息技术为中介,以卫星、电缆、计算机技术等为传输手段,数字技术改变了获得数据、现像和语言三种基本信息的时间、空间及成本,各种信息在同一个平台上得到了整合,不同形式的媒介彼此之间的互换性与互联性得到了加强,媒介一体化的趋势日趋明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媒介融合时代下的新闻编辑专业素养的要求及培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新媒体对现时代人们的日常生活来说,已经越来越必不可少并且成为至关重要。传统媒介在经历日益发展成熟阶段,而新型媒体不断崛起的背景下,媒介整合更能成为媒体的长足发展选择。作为媒介融合时代背景下的新闻编辑,如何在人才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实现自身价值。本文重点探究了媒介融合时代下的新闻编辑专业素养的要求及培养。
关键词: 媒介融合时代;新闻编辑;专业素养;培养
自21世纪以来,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和提升,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市场竞争也逐渐愈演愈烈,如何在媒体领域中略胜一筹是各大媒体公司所重点关注的问题。作为媒介生产、信息传播环节之一的新闻编辑,在专业素养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在这媒介融合时代下培养其新闻编辑的专业素养,以期更好为新闻媒体做贡献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往的传播方式中,报纸、广播等形式作为受众需求,而放眼当下,新兴媒体正迅速崛起并且逐渐代替报纸和广播等传统媒体的重要地位。媒介融合更是成为媒介发展方向中所重点研究的话题。媒介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产物,在各种新技术研发和进步的带动下,必然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然而,在媒介融合趋势带动下,使得当前我国新闻传播活动也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变,这对新环境下新闻编辑专业素养也带来了一定的提升要求。
首先,新闻编辑作为新闻媒体传播的“放映者”,整个新闻信息的传播效果如何需要新闻编辑去经过收集、包装、审核等一系列工作,故其在整个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相当于新闻信息传播的“把关人”,新闻编辑的价值观与媒介素养水平将直接影响着大众传播效果。其次,媒介融合时代的到来,由于网络媒体的参与,大众开始利用手机短信、微博、论坛等方式来发布信息,故如何在小页面展示有价值的新闻信息是新闻编辑所要思考的问题。不仅要懂得从记者所提供的新闻信息或是线索里提取有价值的信息,还要能够在版面设计上发挥独到、新颖的构想。这就要求新闻编辑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专业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水平。
最后,新闻编辑在面对媒介融合新时代,不仅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还要有很好的品德素养。新闻编辑所要收集和整理的新闻原材料是由记者提供,然后对其进行整理和筛选等。在此时,新闻编辑必须是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媒介传播方式与技能的,并且能够持正确的传播价值观去判断该新闻信息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确定其传播动机之后对其进行内容上的筛选和包装。这就体现了新闻编辑的专业精神和能力。此外,新闻编辑应当始终坚守职业道德和专业主义精神。在新闻报道上切勿主观臆断,而是要客观报道事实,尊重公众的知情权。
2.1 从校园抓起的媒介融合时代新闻编辑人才培养
深化新闻教学内容,加大新闻专业学生的实践培养力度对于学生今后从事新闻编辑工作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针对此,院校可根据媒介融合时代的特点,以此来“对症下药”,即针对不同年级以及不同层次来重新制定新闻相关专业的教学方案以及每一年的教学计划。在制定过程中,务必重视为学生提供课程实践机会,坚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够了解到新闻编辑的特点,缩短其步入社会后的适应社会时间。并且,由于新闻编辑的特点,故教学课程中,应当重视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分析能力,有助于日后能够以客观的判断能力去筛选和判断新闻材料。
此外,改变学校的新闻专业教学模式。可采取模拟式教学方式,即按照报社、杂志社以及网站等的编辑流程来进行授课,将课堂比划为一个新闻编辑部,让学生仿佛身临其境地感受新闻编辑的工作流程。也可采取案例式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即不论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经典的新闻编辑作品来作为案例进行授课。通过分析案例作品中的成功或失败的原因,让学生发表其看法和建议。只有采用新颖的、有效性的教学方式,才能提升学生对新闻编辑工作的进一步认识。
2.2 加强各新闻编辑的工作能力的同时也要加强其策划组织能力
面对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媒介融合时代下的新闻编辑专业素养的提升是促进新闻媒体顺利发展的重要途径。针对此,各大新闻媒体在加强新闻编辑后期编辑工作的同时,应当也要同时兼顾前期策划能力和组织能力的提升。媒介融合时代,不再像传统媒介新闻编辑的职责一样更多的去重视后期编辑和排版环节作用的发挥,而是受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加入,为保证新闻稿件的高质量,故要做到注重前期策划与组织工作。尤其是当有重大事件需要追踪报道时,就需要有其他人员来帮助策划和组织记者的采访活动了。故不管是前期策划与组织工作,还是后期编辑工作,对于新闻稿件的高质量和真实性都是十分关键的,因此优秀的新闻编辑专业素养主要通过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来体现。
2.3 新闻职业道德素养与新闻专业主义精神一同重度培养
新闻编辑的专业素养不仅是体现在业务水平方面,还应当包含其职业道德素养和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新闻编辑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对于新闻事件要客观报道,不得以主观判断去修改记者所提供的新闻原材料。要充分尊重大众的知情权,并且以真实的、客观的新闻报道去正确引导舆论。真实性作为新闻的最高价值体现,新闻编辑作为新闻传播的指导者,务必要恪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通过专业的处理方式对新闻稿件进行包装处理,合理运用新闻报道的权利来为受众服务,才能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稳定发展。故媒介融合时代下,重视和培养新闻编辑的新闻职业道德素养与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已然成为一项不可忽视的任务。
媒介融合时代,不仅是新闻编辑的工作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闻编辑专业素养要求也随之提升。媒介融合时代的新闻编辑素养问题是随着媒介融合时代的到来而产生的,面对这样新形势的环境,新闻编辑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环境适应能力,随时应对即将面临的各种形势的改变。只有壮大人才队伍,重视培养职业素养、深化编辑工作,才能使新闻编辑在媒介融合时代下发挥自身更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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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影,即微型电影,它是一种篇幅短小(一般在30秒到5分钟之间)的微型电影作品,一般来讲投资规模在几千元人民币到几万元人民币之间,制作周期也很短,一般花费一周或几周的时间就可以完成一部完整的微电影作品。这种篇幅短小但又内容完整的微型电影特别适合受众在上下班的路上或短暂的休闲时间内通过手机等多种移动多媒体观看。也可以说,微电影的出现也是移动多媒体设备和3G网络不断发展所催生出的新的媒介文化现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解读微电影的发展态势及媒介责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微电影由草根原创的网络视频衍变成资金融入的广告片、承担社会责任的公益片,发展为辐射众多领域的媒介平台。正在成长中的微电影,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是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需承担一定的媒介责任,才能实现行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微电影广告微电影 公益微电影 教育责任 道德责任 公益责任
微博、微访谈、微电影等碎片化的文本形态,颠覆传统逻辑和叙述,以春风化雨、无处不在的力量挤进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带领人们进入微时代。其中微电影以短小精悍的形式、以小见大的内涵爆发出强大的力量,成为各个视频网站的拳头产品。微电影停止探索的步伐,拥有良好的发展态势市场,但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需承担教育责任、道德责任和公益责任,才能实现微电影行业的繁荣发展。
随着互联网和新型数字媒体的发展,微电影被广泛提及;普通民众拍摄的网络视频是其早期的发展形态;专业视频网站的发展是其壮大的标志,且参与人群涉及青年导演、在校学生以及影视界知名导演和演员。
1.草根原创网络视频
追根溯源微电影的发展雏形是一些超级影迷的“试验性“小品”,一个酷爱网络的年轻人大卫?阿贝尔是较早参与网络电影试验的年轻人之一,他以自己的家庭作为背景,请自己的家人出演,拍摄了一段小电影,并将影片传播到网上供人们观看,大卫的电影获得了网民们的点击和鼓励。[1]国内微电影的发端则是2005年红遍网络的恶搞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随之而来的《后舍男孩系列MV》、《春运王国》等网民原创搞笑视频充斥着网络世界。影视爱好者拍摄的草根版《集结号》在网上热播;2007年5月筷子兄弟音乐电影《男艺妓回忆录》亮相网络,生动搞笑的内容广受好评。这些网络视频不带有商业成分,大多是网友一时兴起,影响较大但时效性短,而且由于涉嫌盗版和剽窃创意,频遭抨击。这些网络视频积蓄着一些草根原创力量,是微电影形成初期的一个支流。
另外一些作品出自相对专业背景的年轻导演或在校学生,是微电影形成初期重要的支流。2010年,优酷网推出11度青春系列微视频《老男孩》上线半月点击率飙升至1300万,其片尾曲冲击着70后、80后的怀旧情怀,受到无数网民的青睐。从导演到制作只是毕业作品的水准,但是它是许多年轻人试水电影的准备阶段。同类作品还有基于真实故事改编的伍仕贤的《车四十四》,宁浩早期的《星期四,星期三》,谢文君的处女作《阿星来了》、《相送爱》,都引起受众的诸多共鸣。这些作品制作成本极低,基本不带商业性质,但制作精良、含义深刻。
微电影不仅铺设了一条年轻导演试水商业电影的缓冲地带,而且象征一种更为自由的创作空间和理念。微电影赋予个人话语权,成为情感宣泄和人性释放的突破口,成为自娱自乐的新途径,象征了草根阶层所代表的草根文化、民间文化和自由精神的解放与狂欢。
2.广告效应资金融入
微电影从创作之初便开创了一种新的广告模式,在创意故事中巧妙融合品牌、产品诉求,改变了以往影视作品植入式广告的痕迹感,达到广告产品和品牌的宣传效果最优化。
2010年,凯迪拉克重磅推出《一触即发》,被誉为“第一部大制作的网络微电影,堪称‘微时代’的里程碑”;它将商业广告和微电影形式进行了巧妙的融合,被媒体和业内人士称为“不是广告的广告”。早在2001年宝马便有了微电影尝试,北美公司邀请了最具国际影响力的8位导演拍摄系列电影广告《The Hire》,分为两个季度在专门的网站上播出,为后来的微电影创作者所膜拜。在网络上,由广告公司制作的、有片段式情节、适合网上传播的视频作品不乏其数,这些作品广告植入适当,流传较广,是构成微电影形成的另一个支流。
微电影通过创造故事场景、设计人物,赋予产品故事性,利用各种电影元素丰富广告内容,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强化消费者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从遗忘与记忆原理得知,有故事情节的广告更易被人们牢记,“首先一个原则是有意义的比无意义的事物更容易保持记忆,正如小说比散文容易让人记忆深刻一样。”[2]如七喜“穿越”系列的微电影杂糅穿越、动画、小月月等时下网络最新元素,情节极其夸张,作品在发布当天转发量过数十万。益达木糖醇“酸甜苦辣”微电影,通过引人入胜的故事,以植入广告的方式让品牌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宣传。微电影的广告效应吸引更多的资本加盟,这是推动微电影发展的重要力量。
从早期的电影短片到如今广告微电影,微电影经历了本质性的扬弃。如今微电影多多少少带有广告的元素,一方面实现了融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开辟了一种新的广告模式。
3.辐射众多 应用广泛
微电影至今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但并没有阻止探索的步伐,其辐射范围广泛,涉足多个领域,包括视频网站、影视以及网络游戏行业。微电影制造了一个时代的集体围观,成为各行业进行品牌推广与活动营销的拳头产品。
(1)网站品牌宣传
自《老男孩》引发网络热潮后,各大视频网站纷纷抢占微电影市场。网络营销的效果被越来越多的广告主接受,微电影的流行使视频网站如雨后春笋,一大批视频网站与品牌合作,推出各自的微电影。
据有关调查显示,一部成功的商业型微电影在视频网站播放,其网站从每部微电影中的获利在20%――30%,这个收益率几乎与上市影视公司的电视剧、电影的投资回报率不相上下。[3] 目前国内的六大视频网站都推出了自己的原创网络视频拍摄计划。2011年,优酷网与东乐影音、飞利浦合作推出“幸福59厘米”系列微电影;中影集团和土豆网联合主办“2012 土豆映像节”展映优秀的网络电影作品;天娱传媒、湖南卫视与腾讯视频联合出品“2011快乐女声,青春态度微电影”。近日,华盛影视致力打造微电影产业链,创建影视原创者平台美我网,旨在与原创文学的合作,以全开放、共参与的方式让畅销作家、原创作者参与微电影创作。 2011年土豆网重磅推出都市温情微电影《漂》,是四百年老字号的药业品牌的马应龙与土豆网在微电影营销方式上的一次全新尝试,是两家企业在2011全年传播合作中的点睛之笔。影片以“总有一种感动,在你未曾留意的地方”点题,传递了马应龙“细微之处,无限关爱”的品牌理念。土豆网倡导的“视频娱乐营销”为马应龙提供了良好的网络宣传,马应龙借助土豆网传播平台,加强了与年轻消费群体的沟通,达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这些网站与品牌合作的成功案例表明,精良的内容是良好传播的前提,视频网站原创内容实现了人与内容、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实现了良好的品牌宣传效应。
(2)影视节目宣传
微电影灵活、创新、贴近消费者的制作,受到越来越多受众的喜爱,同时为广告商带来丰厚的回报,因此带有广告血统的微电影不仅与品牌产品相结合,更是将触角深入影视剧及综艺节目的宣传中。
杨幂饰演的《魔咒》在2分钟的时间内主打悬疑色彩,以节奏吸引人,反复出现红色的网易“幽灵”吉祥玩偶与片尾字幕“关注杨幂恐怖悬疑片《孤岛惊魂》”暗示此片为电影新作的预告版。同样类型的有为《将爱》造势的《同学聚会》,李冰冰为《雪花秘扇》拍摄的《闺蜜》,为《飞越老人院》预热的《老人愿》,为电影《非诚勿扰2》预热的《转机》等等。微电影《约会之夜》为综艺节目《非诚勿扰》宣传造势。该片通过对亮灯环节设置的噱头,是观众“关注网易娱乐,关注孟非乐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延续亮灯灭灯的游戏”,为《非诚勿扰》的这一环节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3)网络游戏宣传
人们对于多媒体、立体视频的向往,使网络游戏借助微电影推广和营销成为时尚;网游微电影可以覆盖更广泛的用户群,在提升品牌认知度的同时,用户更加易于接受,因此受到普遍欢迎。
2011年《玩大的》由《征途2》出品,被称为中国游戏圈第一部原创微电影。该片以平淡的叙事方式,讲述70后、80后与风靡一时的电子游戏发生的真实的故事,勾起玩电子游戏长大的人们的怀旧情结。与此同时,其他网游公司如《诛仙2》推出的“肆水年华”系列作品受到网友的疯狂点击。网络游戏与微电影的结合一改单一的文字、图片等2D形式,以寻找快乐为初衷的玩家在微电影的世界里感受到游戏设计背后的深意,使网络游戏进行很好的宣传。
微电影已经从网民恶搞拼贴逐渐演变为团队精心打造,从个人的自娱自乐转变为一种商业行为,从一种现象转变为一个产业,尽管这一产业还不是很成熟,需要时间完善;但是它已彰显出良好的利益前景,将吸引更多新媒体与终端平台投资内容制作,共同将影视市场做大,让媒体产业的结构更趋完备。
微电影作为一种媒介,具有传递信息、引导舆论、提供娱乐、实施教育等功能,因此也承担着相应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公益责任和教育责任等范畴。
1.教育责任――传播健康思想
微电影在传播速度上有着其他媒介难以比拟的优势,但是如果不能正确行使其教育职责,不能传播健康的思想,掌握好话语权,那么将失去表达思想与社会传播的价值,沦为广告宣传的附庸,成为“娱乐至死”思想的牺牲品。普利策就曾明言:“没有最崇高的理想、仗义执言的志向、对所遇问题的精辟见解、以及真诚的道德责任,新闻事业便会沦为一个只顾商业利益、图谋私利、以及与公众福祉为敌的行业。”[4]
微电影应当摒弃色情、暴力、荒诞、庸俗的情节,传播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关注生活本身,贴近受众,贴近生活,以正确的价值观为导向,以展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和人文情怀为宗旨,传播健康思想。如尊尼获加的系列微电影,选择的12位代表人物,有成功人士,有仍继续艰苦努力的平民百姓,但是他们的人生因有梦想而变得不一样。导演用纪录片的方式讲述他们逐梦时的奋斗、艰辛的历程,揭示“永远向前”的主题。通过12个人物侃侃而谈追求梦想的形式,改变了硬性的广告植入方式,使观众在潜移默化中被故事和品牌所倡导的精神所感染。
2.道德责任――重视人文关怀
微电影的道德责任首先应以受众为本,重视人文关怀。因为人文精神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道德操守,是对以人为本的自觉守望。在微电影叙事中,应当重视内容为王,以创意制胜,重视意义的表达和主题的延伸。
2011年“第三届中国传媒产业高峰论坛”,与会专家、媒体学者提出了‘内容为王是面对未来传媒变革的最大利器’的一致结论,无论千变万化,内容总是受众的第一需要”。[5]微电影放弃宏大叙事,用细腻的手法以亲情、友情和励志、梦想、幸福为题材,拨动人们内心那根温暖的神经,通过小小的细节和感动引起他们强大的共鸣。大众银行投资拍摄的《梦骑士》讲述5个平均年龄81岁的老人,一个重听,一个得了癌症,三个有心脏病,6个月的准备,环岛13天,1139公里,只为了一个简单的理由――“人为什么活着?
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微电影不应受商业因素的牵制,不应为了追求点击率而媚俗化,不应片面追求个性化;微电影应当要在商业利润和主题表达上寻求平衡,以独特的视角审视日常生活,关注普通民众的情感诉求,以精湛的呈现技巧增加作品深度,重视作品的人文关怀。
3.公益责任――传播公益观念
公益微电影大多由一些公益机构和公司,通过巧妙的剧情设置和视听体验,传播公益观念,使人文关怀和主流价值观深入人心。
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使人们相互漠视,老人摔倒不扶、广州小悦悦等冷漠的社会事件,冲击着人们脆弱的神经,人们越来越需要寻找最初的感动和关怀。如针对广州佛山小悦悦事件,广州大学城十所高校的学生用两周时间制作完成并推出的《印迹》等10部公益微电影,用迥然不同的情节设置和镜头展现对社会冷漠的抵制,倡导“拆掉心中的墙,拒绝冷漠”的主题,在各大视频网站推出后,再度引发了“拒绝冷漠”的话题,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著名导演张铭拍摄公益微电影《三个爸爸》、《三个儿子》,其中《三个儿子》讲述三位在外漂泊的中年人走进敬老院,看望三名孤单的老人的故事。张铭导演曾说:“这也是人生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用镜头语言来表达公益,既可以满足我的职业追求,也符合我的个人信仰。”[6]
微电影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发展迅速,在丰富受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为受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微电影应当,一方面顺应互联网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另一方面又能坚持正确的导向和传播主流价值,只有这样微电影行业才会呈现适合繁荣发展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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