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重在法制建设相关的共104个结果: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这一概念逐渐为人民所认知。当前的知识产权秩序处于法制、文化双缺失的状态,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需要在法制和文化建设双管齐下的前提下,所有侧重,有所区别。调整知识产权私权性质和公共需要之间的平衡,使知识产权真正为社会、民众所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文化建设文化土壤法律本土化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西方个人主义精神、自由主义精神、理性主义精神产生的,真正意义上的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则始于中世纪末,经过了数百年的孕育,到19世纪,西方国家相继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而在中国,知识产权作为西方舶来品,一般认为,始于清朝末年,是清政府新政和近代中国向西方学习的产物,到了现代,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立法也发展到了一个相对频繁的程度。
从中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第一,从时间上来说,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建立时间短,大量知识产权立法成果集中于近二、三十年间。
第二,从数量上来说,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数量处世界领先水平,已经初步建立起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第三,从质量上来说,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尚不完善,虽有立法,但大多是直接移植西方法律,缺乏法律本土化过程,民众对知识产权立法缺乏认同感。
因此,立足本土,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一方面,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另一方面,民众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同感差、了解不足也反过来制约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步伐。现实上,往往形成这样一个怪圈:知识产权的法律出台后得不到支持,知识产权秩序混乱的现状仍然存在,为了调整混乱的秩序又继续进行立法。
然而法不责众,知识产权的立法究竟要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适当?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又是否真的能够行之有效地形成西方国家用了数百年才形成的知识产权意识?
根据吴汉东教授对知识产权秩序的诠释,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总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创新的不断涌现;其二,创新成果被很好的保护。因此,要分析当下知识产权秩序的现状,就是看知识产权文化是否深入人心,知识产权法制是否能够很好的保护知识成果。具体分析如下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就完成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修订,又于2008年6月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迎来了又一轮高潮。总的来讲,中国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一两百年才能够完成的知识产权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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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迷都知道有《王宝钏》一剧,其中有出《三击掌》的唱段。这里的击掌是盟誓时的动作,表示自己说话算数,绝不反悔。击掌起初并不是约誓的动作,而是一种舞蹈形式。随乐起舞时,舞者得意忘形,不由地手舞足蹈,不住地随着音乐节奏来回击掌活跃气氛,增强效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巧用节奏击掌营造课堂良好心理气氛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德国教育学家第斯多惠说:“教学的艺术不在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呼唤、鼓励。”要想将学生的情绪控制、利用得恰到好处,收放自如,需要老师具备整体控制课堂,营造良好学习氛围,让每个孩子的注意力长时间集中的能力,如果只是从教学设计、情感教育方面入手的话,会成为教师很大的负担。老师需要能稳住学生、吸引学生、调动学生、鼓励学生的易行、简便的教学辅助行为。
营造课堂心理气氛实在是一件很熟悉的事,每一个老师都在努力做好它。它就体现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情绪和学习主动性等方面。课堂心理气氛是学生课堂学习赖以发生的心理背景,它作为学习心理活动与学习的个性特征之间的中介因素,是会制约学生课堂学习效果的。实践证明,积极健康的课堂心理气氛,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因此,良好的课堂心理气氛,对于提高教与学的质量具有重要影响。而良好课堂心理气氛的形成,需要教师的精心组织和智慧营造。节奏击掌这一活动作为课堂上一种教学辅助行为,正在逐步体现它的被需要性。
1.让学生乐学习。系列节奏击掌活动既符合课程改革在思想性、科学性、趣味性和灵活性等方面的需要,也成功地让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面向全体学生,它明快的节奏感还非常适合这些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点,能轻松营造出生动活泼、宽松和谐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的乐学、活学状态。
2.让学生爱学习。德国教育学家第斯多惠说:“教学的艺术不在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呼唤、鼓励。”要想将学生的情绪控制、利用得恰到好处,收放自如,需要老师具备整体控制课堂,营造良好学习氛围,让每个孩子的注意力长时间集中的能力,如果只是从教学设计、情感教育方面入手的话,会成为教师很大的负担。老师需要能稳住学生、吸引学生、调动学生、鼓励学生的易行、简便的教学辅助行为。从实践效果来看,节奏击掌能起到点石成金、恰到好处的作用。
1.完成任务后的信号击掌――让课堂节奏变得明快。小学生们在活动过程中表现积极,却缺少自觉性,往往只有2至3组学生完成任务后坐端正,其他学生即使完成任务也仍在自由发挥,严重影响教学进度和学习状态。这种现象虽然可以通过教师的反复要求来得到改善,却不如击掌示意有趣和及时。当全部学生快要完成任务时,老师可以先示范击掌,所有学生听到后给予回应并立刻坐端正。击掌的节奏可由老师安排,可以X- X- XXX,也可以XXX XXX或者X-X-X-X。此举既能优化课堂教学的效果,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激情,紧紧抓住学生的学习心理,让学生在一个良好的氛围中轻松学习知识和技能。
2.学习内容中的配合击掌――让学习变得轻松自如。新版译林英语有许多特色板块,如Song time/Rhyme time是每个单元的歌曲、歌谣学习板块。通过边唱歌曲、诵歌谣边拍掌等活动,既激发学生的兴趣,活跃学生的身心,还能帮助学生潜移默化地巩固所学内容,形成良好的语感,提高听说能力和思维能力。如: Are you Mike?Hi.Hi.Are you Mike?Yes.Yes.You’re right. Hi.Hi.Are you Moe?No.No.I’m Joe.除了歌谣、歌曲我们可以根据节奏引导学生击掌制造气氛外,还可以在课堂上自编或要求学生自编吟颂时击掌掌握节奏。如初学Are you……?句型时,编chant:
Are you,are you,are you Liu Tao?
I am,I am.Yes,I am.
I’m not,I’m not.No,I’m not.
3.阶段评价中的激励击掌――让学生体验成功的喜悦。世界上没有一个人不希望得到别人的赞扬,小学生更是如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对学生多表扬,少批评;多肯定,少否定。让学生尝到学习的甜头,体验到成功的快乐,才能增加他们的兴趣。如:两手翘起大拇指,同时在耳边摇晃两次。Good,good。快速拍手两次后,两手翘起大拇指在胸前交叉摇晃两次。very good。一旦有学生表现出色,笔者就要求全体学生一起拍手,让学生亲身体验成功带来的快乐和愉悦,充分享受成功,满足心里深层对成功的需求。而且激励击掌活动没有句型、知识点造成的局限性,老师可以自由发挥、任意创造激励击掌活动,甚至可以由学生自己设计。拍手时,还可以添加语言和任何的肢体动作,目的以能让学生感受快乐为主。
4.唤回注意时的召唤击掌――让提醒满怀愉悦与温情。专家指出:小学生自己集中注意力的听课时间最多只能持续20~30分钟,很难在一整堂课内从头至尾集中注意听讲。教师要在课堂教学中仔细观察并采用变换活动的内容或方式唤回学生注意力。这时可使用召唤拍手:(左拍两下)little child,(右拍两下)little child,(胸前拍三下)pay attention soon。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心理指向和集中于某一对象时,大脑皮层相应区域就产生一个优势兴奋中心。所以召唤击掌带来的稳定节奏感可以瞬间激起学生大脑的兴奋中心。而且,现在的课堂教学不适宜采用刚性的纪律管理,需要营造一种生活化的状态,杜绝对孩子的任何指责、冷漠。被此类召唤击掌批评的学生不会因此感到难堪,而是在一阵击掌声和笑声中缓过神来。
只有在良好的课堂心理气氛下,学生才能更好地发展能力和兴趣,进而提高其认知学习能力、方法学习能力和社会学习能力。低年级和学习能力较差的学生尤其依赖积极的学习气氛。所以,让掌声在课堂上响起来,让这些无形的、令人愉快的成分加深课堂的学习和加工,增强参与者的动机,创造积极的学习氛围,让学生喜欢上课,让英语课堂在掌声中活起来、乐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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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本性是自由的,然而自由的实现是有条件的。由于道德教育不是在真空中展开的,而是在现代社会的制度架构下超越与提升的,故道德教育不可避免地受到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带着制度影响的深深印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道德教育对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的促进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现阶段社会风气存在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人际冷漠,社会责任感缺失等问题。本文分析了道德教育对良好社会风气的促进作用,提出了加强理想新教育、加强官德教育、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化、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道德教育 社会风气 作用
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树立良好的道德风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社会风气能够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领导干部作为广大群众的典范,对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文明礼仪之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出现了新的生机。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不良社会风气正成为社会协调发展的障碍。纵观当前的不良社会风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比较严重
自古以来,我国的官员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官员以权谋私现象严重。近年来,卷入贪污受贿这一罪恶深渊的官员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高,甚至连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等高级干部也卷入其中。部分政府官员的生活作风也令人堪忧,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严酷的腐败现实使得社会公正、进取精神、责任意识因此也就难以扎根。
(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
拜金主义是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逐步强化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拜金主义成了资本主义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享乐主义认为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追求个人物质生活享受。极端个人主义是一切以个人的特殊利益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和道德原则。近年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一些人缺乏社会主义信念,不讲奉献,只求索取,金钱至上、惟利是图、见利忘义等思想观念大行其道。
(三)人际冷漠,社会责任感缺乏
在中国,家庭成为一种有围墙的城堡,严格地把“自己人”与“外人”分开。多数情况下,在家里,人们亲密无间;在家外,面对外人、陌生人,他们表现极度冷漠。当然,我国并不是没有见义勇为者,然而,在我国也经常会有令人痛心疾首的见死不救的现象,人与人的隔膜相当严重,人际的和谐、友爱远未建立。
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社会风气的滑坡,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人生目标的迷失、理想信念的缺乏、行为规范的失序。所以,要实现社会风气的好转,必须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所谓道德教育,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或阶级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们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从而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人内在的道德品质。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教育,主要是培养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改善社会秩序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与社会主义本质相适应。
(一)与法治相比,道德教育具有独特的社会作用
1、从以法治腐的局限性来看道德教育的作用
社会风气要向好的方向转化,首先就是要反腐败。在世界日益走向法治的今天,以法治腐必然是一个国家首要选择的模式。但是以法治腐必然会遇到立法的不完善性、司法不公、法律滞后性等问题。此时,道德治腐的优越性就体现出来了。首先,道德治腐具有时间优势。在有关禁止腐败现象的法律文件正式出台之前,传统道德中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对于制约此类行为即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次,道德是严格司法的一项保证。在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的同时,必须提高其道德素质,才能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第三,道德治腐具有强制性。道德强制力是深入内心的惩罚和折磨,足以使恶行丧胆。
2、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来看道德教育的作用
依法治国是根据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来治理国家,用严格的法律规范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以德治国更主要地是强调通过道德建设,使社会成员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如果没有德治的辅助,没有德治作为基础,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二)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的具体路径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加强全体公民的理想信念教育,应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新时期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
2、加强官德教育
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修养,要把官德教育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常态工作,把选用好干部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鲜明导向,把干事创业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实践载体,把服务为民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根本目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淡泊之心,着力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让广大群众更多更公平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3、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化
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化,要加强行政道德规章建设和行政立法;要制定相应惩罚措施,监督和督促行政规章和法律的贯彻和执行;要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和行业立法;要加强公德教育和公共立法,通过制度和法律的形式,促进和强化公德建设。
4、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在社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可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致力于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以从根本上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为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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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中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简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全文如下:
摘要:风险投资从本质上来说,是风险投资机构为了获取高新技术产业因技术研发等原因所带来的垄断前景,并且凭借这一垄断市场的前景获得几倍于投资额的利润而展开的投资活动。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正是对这一垄断前景的维护,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风险投资的资本规模以及投资能否成功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风险投资规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研究对象, 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风险投资;垄断;知识产权保护。
1985 年 9 月, 中国大陆成立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自此以后,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迅速发展,90 年代初期我国风险资本总量达到 20 多亿元, 至 2011 年, 我国已有风险投资机构百余家, 风险资本总量1694.85 亿元。 本文将尝试通过简要分析影响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因素, 了解我国风险投资迅速发展的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这较大失败风险的技术创新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额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具有两个方面的明显特征:一方面,风险投资是一项蕴藏着较大失败风险的商业投资行为。 因为其投资周期长、资金回收慢, 一般的风险投资都要经历 4 到 5 个发展阶段、3 至 7年的变化,在整个投资期间需要面对来自于金融市场、产品供求市场、国际经济环境、政府政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等各种外在条件变化的威胁,因而投资成功率也是非常低的,据美国一些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专家介绍,在他们投资的项目中只有不到 1/3 能够成功。 关于这些因素,之前有许多学者都已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说明,本文将不再赘述。
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其高额的收益性,这种收益的根本来源在于技术创新。因为创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可以为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垄断,在新技术还没有被广泛推广时,掌握这项技术的企业往往能通过卖方市场的特征快速的回笼资金甚至盈利。 邵同尧、潘彦曾对风险投资和创新因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风险投资和创新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垄断的创新技术水平才是发展的源泉,是风险投资项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保障创新企业的技术垄断地位,保护这些企业的技术专利权是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终影响我国风险投资的整体发展规模与质量。 下文将具体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
由上文分析,可知当一国的知识产权水平较高时,人们对于风险投资会产生更高的热情,风险投资资本的规模也会呈现上升的趋势,即风险投资规模应该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相关。
下面将用实证数据从风险投资受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关系的角度探讨我国这些年风险投资的发展变化。 在研究过程中,主要加入了以下指标:
①风险投资资本规模 Capital。 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较晚,数据记载不够系统全面。 关于近些年风险投资的机构数量、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以及风险投资的资本规模都没有进行长时间的记载,本文选择对于《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中可查询到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得到从 1994~2010 年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平均管理资本规模数据,作为考察我国当年可用于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的资本实力。
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Pro。 一国的知识产权水平是否发达,和该国的科学研究水平、信息分享渠道建设、法律完善以及法制维持等等因素都是密切相关的。本文所选择的数据是从孙旭玉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获得的。 在该文中,作者参考国际先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计算方法,例如 Rapp和 Rozek 的 RR 指数 5 等级划分、Ginarte 和 Park 的五类别计算方法等,在结合中国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执行力度不高的现实的考虑之下,参考韩玉雄、李怀祖等人的使用执法力度因子完善G-P 指数的思路, 经过大量的数据搜集所计算得到的更加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数据。
③其他控制变量指标,即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意外其他影响风险投资规模的一些因素。 从大量的理论及实证研究中,我们已经清楚,风险投资的发展规模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企业家的素质、政府资金以及政策的支持、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完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速度、居民需求的变化等等。在这里,我们选择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PGDP、每年毕业生中研究生人数 Edu、我国综合税率 Tax、 当年上市公司数量 Dn 这几个指标来反映风险投资机构在进行筹资以及投资的内外环境影响水平以及居民的需求变化,PGDP 反映了被投资企业面临的整体经济状况,Edu 反映风险投资机构就业人员素质,Tax 代表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的税负成本,而当年上市公司数量 Dn 可以体现出当年风投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而实现资本退出的难易程度。 这些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局公布的各年数据,其中综合税率是通过计算我国税务收入同 GDP 之间的比例所得。
为降低数据之间的多重共线性,设立模型如下:
lnCapital=lnPro+ln PGDP+ln Edu+lnTax+lnDn。
通过 stata 软件进行回归运算,可以得到表中的结果。
从回归结果来看,风险投资资本规模确实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现显著相关性, 这从实证的方面证实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但是在考虑到我国整体经济环境、金融环境、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内部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后,我国风险投资规模和知识产权保护却呈现负相关的关系,这与我们的分析是不符的。 对于造成此结果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
首先,数据不足。 《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中关于风险投资规模最早的记载就只有到 1994 年,期间只有 17 组数据,使得我们的回归必然会出现很大的误差。 而且由于一些数据记载不完全,在分析中只能选择相近指标进行回归,比如关于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 对于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结构数据的记载最早从 2003年开始,并且期间数据没有持续录入,这会对回归分析造成影响,因而本文选择的全国毕业生中的高学历人才所占的比例来侧面反映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这必然会使得回归呈现不严谨的一面。
其次,受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的影响。与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水平处于明显的低位。 2007年修正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 3.12,仅仅同美国在 1960 年、德国在 1980 年的水平持平, 而中国人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是远远落后与发达国家,这与我国不断高速发展的经济与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符的。这样的事实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科技人才的研究热情, 最终的结果会影响到我国高新技术的整体创新性,最终导致出现大量学术模仿研究出现在高新技术领域,当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时,因为抑制了这样的学术模仿反而对高新技术行业产生负的作用。
本文从理论分析、数据验证两方面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风险投资的重要性。 由本文也可以看出,无论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还是对于风险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知识产权保护不加以完善,不仅将对风险投资造成影响,对于经济生活中的其他领域也必然会造成重大损失。而我国的风险投资,不论是投资机构的制度建设,还是风险投资项目的评判选择以及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完善,或者风险投资全程的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都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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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瑜。影响风险投资的资本供给因素探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7):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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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赵振兰,高志敏。中国风险投资年鉴[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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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营造全党注重党内民主的政治生态,关键是进一步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入手,为全体党员创造能说真话、敢说真话的党内民主环境;培育严格执行法律制度的民主习惯和政治文化;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主是良好政治生态的要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政治生态问题令人关注。在中国,反腐取得了显著成效,党风政风实现了初步好转,但党内政治生态有待进一步改善。民主是良好政治生态的要件,建设良好的政治生态,归根结底要靠发展民主。当下在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问题上需要澄清一些认识误区。发展民主可能削弱权威,但缺乏民主则可能导致合法性丧失。
政治生态,是对政治环境、政治系统所处状况,以及人们之间政治关系和谐程度的生动比喻。在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性明显增强、反腐败也更多地要走向治本的情况下,政治生态的治理成为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政治生态好,表明政治环境舒适、政治系统运行正常、党内关系和谐,反之就是不好。从这个角度看,当前我们党内的政治生态,离良好和健康尚有不小距离。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是我们党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而良好政治生态的建设,无论如何都离不开民主的发展。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和全面深化阶段,深层次问题日益显露。这些深层次问题盘根错节地扭结在一起,使得改革形势呈现极其错综复杂的状态。从这个背景观察,政治生态作为一个全面反映政治现实复杂性和系统性的指数,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我们当下的政治生态到底怎样?前些年腐败现象泛滥,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社会各个领域,扩展到政治体制和干部用人制度中,政治生态自然很难得到人们的正面肯定。正因为此,我们才不得不采用非常规手段强力推进反腐败斗争。近两年来,“有腐必反、不留死角”的大力度反腐使腐败分子风声鹤唳,对仍呈蔓延之势的腐败起了急刹车的作用。与之相应,党的作风建设也取得显著成效,让老百姓看到了希望,得到了老百姓的衷心拥护。
如何看待仍在持续进行着的反腐败?反腐败确实收到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效果,老百姓的信任开始恢复,对反腐败取得进一步进展有了更多的期待。一种观点就此认为,这说明,良好的政治生态正在形成。在笔者看来,反腐败和党风建设方面取得的进展确实有目共睹,赢得了民心,也说明,即使是反腐败这样的攻坚战,只要我们党有决心有勇气,照样能够开展起来,立见成效。但是,对这些成果要有清醒、科学、理性的估计。无论在反腐败行动中已经揪出了多少腐败分子,对一个想长期执政的党来说,取得的成就都只是初步的。当前的反腐败仍然以治标为主,处在从治标走向治本的过程中,腐败和反腐败的较量仍然胶着。让掌权者不敢腐的高压态势在持续,但让他们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远未建立。就此而论,说良好的政治生态已经形成,显然为时过早。比较适当的判断应当是:我们制止了政治生态恶化的趋势,党风政风实现了初步好转,但政治生态有待进一步改善。
从概念上讲,生态由众多现象和因素集合而成,十分复杂。但是,这种复杂性又是有规律可循的。在我国,看政治生态,首先要看执政党内的政治生态。因为中共是唯一的执政党,党内政治生态对整个政治生态起着决定性作用。政治生态不良,首先体现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不正常。这种不正常,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系列表征。
(一)官本位观念依然浓厚
所谓官本位,顾名思义,就是把官当做人生价值的最高体现,把官职当做衡量人生是否成功的标准,就像金本位把黄金作为衡量一切物品的价值的标准一样。这种以官为中心和标尺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落后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平等理念格格不入,但在我国社会,却是一个久治不愈的痼疾。典型表现是,任何社会都会根据人们贡献的大小,对劳动成果进行分配,但在我们这里,这种分配往往以官职的大小为标准。不在官系列的,也往往参照官职来确定级别,通常被叫做“待遇”。它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价值导向是极其强烈的,让人们都以官为中心转圈圈,因为人们很自然地会把个人或事业的成功与官位联系起来,似乎不混个一官半职,没有相当于官职中某个级别的待遇,这辈子就不成功。这种观念,渗透到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前些日子有报道,就像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这样有着较多现代人文底蕴的学校,也以本校毕业生中出了多少国家领导人、有多少人当了省部级干部作为荣耀,作为办学成功的标志。这就难怪国企不愿意走出能认定自己是省部级还是厅局级的旧体制,也难怪一些和尚、道士都要为正局副局、正处副处斗上一斗了。
如果说,社会上官本位观念源远流长,有其不可控的理由,那么,至少在执政党内部,官本位应该是一种不值得提倡的东西。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对共产党的设计,共产党应该是由信仰共产主义的人们自愿组成的政治组织,党内同志无论职务高低,都是党的普通一员,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特殊党员。可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官本位的病毒在我们党内似乎并无减弱,从某种意义上还可以说是被强化了。在党内,“一把手”专断,官大一级压死人,把干部和普通党员的关系变成猫鼠关系,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主仆关系的,绝不是个别现象。
说到官本位的原因,一些人往往把它归咎于中国历史传统和文化。这个观点,貌似正确,实为谬误。官本位在封建制度下产生,这是事实。但如果官本位现象只属于中国传统文化,那么,按理说,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这种现象只可能逐步衰微,而不是越来越强化。如今,官本位现象愈演愈烈,这就很难把责任诿于历史、诿于传统、诿于古人了。当今以各种形式出现的官本位,跟传统基本没有什么直接关系,而是和我们的制度设计和导向密切相关。其实,正是我们在体制设计上不断突出“官”的核心地位,才使官本位观念难以禁绝。没有制度的保证,官本位没有这么强的生命力。
(二)产生“四风”的根子尚未铲除
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是人们深恶痛绝的现象。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要针对“四风”展开,目的明确,成效显著。中央作出的“八项规定”及与之相应的若干要求,具体而有针对性,真正做到了令行禁止。甚至以前官员们常有的聚会、请客,也几近绝迹,足见力度之大、震慑力之强。但是,踩了急刹停住了车,不等于发动机熄火。“四风”死灰复燃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有的只是暂时收敛,进入“冬眠期”,有的则在“转型”,改头换面,以新的形态出现。例如,在中央的强力整治下,前些年屡禁不止的强拆等公然侵犯群众利益、导致一些地方党群、干群尖锐对立的现象是大大减少了。但是,为官不为的现象显然有增加的趋势。有的借口上面管得严,不让做的事不做,该做的事也不做。有的一方面高喊约束、限制政府权力,另一方面则想方设法维护既有权力,以取消一些无关紧要的审批事项作姿态,来应对正在向前推进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有的把形式主义搞到极致,民主生活会开得像模像样,既有推心置腹,也有诚恳批评,但完了之后原本怎么干还怎么干,党内的“双面人”现象无处不在。 说产生“四风”的根子未除,从当下干部联系群众的状况就可见端倪。表面上看,通过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群关系普遍受到重视,各级干部联系群众的主动性也有所增强。实事求是地说,也有不少地方把这次活动作为契机,试图从体制上解决党和群众密切联系的问题。但是,这往往是那些有觉悟有责任感的干部、特别是处在“一把手”地位的领导干部的主动作为,并未形成体制的力量。在相当多的地方,即使在活动中发明出来并被广为宣传的联系群众的做法,也往往不是由于真正形成了使掌权者向人民负责的倒逼机制。相反,那里的官员之所以努力缓和与老百姓的紧张关系,与其说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和群众联系的必要性,不如说是因为在这方面上级给他们设定了底线。换句话说,我要联系群众,是因为上级领导要求我联系群众,而不是我愿联系群众。这样的“联系群众”,往往极易“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也极易蜕化为新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三)人身依附关系有固化的趋势
官本位也好,“四风”也好,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即权力依附。众人围着权力转,不想官本位都不可能;“四风”猖獗,说到底是因为官可以不向民负责,哄好了上级领导就等于维护好了自己的利益和未来,“民”在其中显得无足轻重。在党内,“一把手”的权力和其他干部的权力根本不在一个等级上,普通党员则只能无条件服从。党内关系的扭曲和不正常,盖源于此。
产生权力依附的最主要原因,是权力配置不科学。科学的权力运行体系本来是一个闭合的系统。这一点,在党组织设计中是体现了的:权力机关产生执行机关,执行机关领导部门和下级组织,下级组织领导党员,党员反过来通过选举代表产生权力机关。但在实际运行中,选举产生代表和权力机关这个环节没有坐实。结果权力失去了约束和控制,变成了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权力依附。权力依附状态的长期存在,使得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严重变形,乃至在相当程度上演变成了人身依附关系:下级依附上级,上级依附更上一级,唯上级马首是瞻,下级的批评、讨论、参与都难上加难。
或许有人认为,既然行政体系中存在上下级关系,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存在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下级对上级的依附便难以避免。因此,用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来说明政治生态不健康,是值得质疑的。在笔者看来,这是把下级服从上级与人身依附关系混淆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但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这种服从仅止于履行职责,是公权力提高运行效率的内在要求。掌权者不是权力的所有者,而仅仅是权力的使用者,人民才是权力的主人。在党内,普通党员才拥有主体地位。无论身为上级还是下级,最终都须向权力的主人负责。只是这种负责是更直接些,还是更间接些,在形式上有所不同。政治体系内拥有权力的人,不管手中的权力有多大,都避不开最后要向权力主人负责这一条,这就为上下级关系规定了底线。处在下位的掌权者只是在这个原则下听命于处在上位的掌权者,是角色的服从,而非失去自身的服从。与此相比,人身依附关系则完全不是这样。譬如,在封建专制条件下,君主和大臣的关系必然是人身依附关系。因为君主是权力的所有者,大臣不仅在履行职责时唯君主是从,而且自己的一切,乃至身家性命,都维系在君主的喜怒哀乐上。
既然政治生态不健康,原因在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不正常,而这种不正常又与事实上普遍存在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关联,那么,改变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就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关键。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在党内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内同志一律平等,使权力受到约束,使党的各级领导向普通党员切实负起责任,掌权者向大众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被颠倒的干群关系颠倒过来。一句话,即发展民主。发展党内民主,是建设良好政治生态的一条根本途径。但遗憾的是,这些年来,党内对民主的探索趋于敏感,学界似乎也在有意回避民主。
一是对发展民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缺乏认识,采取“鸵鸟主义”态度,看不到民主实际上是民众诉求日益强烈的必然。
到底是什么激发了人们的民主诉求?民主到底是一种必然,抑或仅仅是国家管理中可供选择的一种手段?在一些人眼中,民主只不过是一种可用也可不用的手段而已。与这种认识相呼应,一种普遍的说法是,民主与广大民众的素质有关。这种说法如果成立,那就意味着,掌权者对搞不搞民主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想搞民主,就可以说,因为老百姓具备这方面的素质;不愿意搞民主,则完全可以用老百姓不具备民主所需要的素质来搪塞。其实,把民主和素质捆绑在一起是一种误识。
无数案例表明,民主和人们的素质并无直接的正相关关系。在人们素质普遍不高的民主政治初期,人们的参与度往往很高;在多数人进入中间阶层、社会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后,人们对政治的关心反倒呈现出下降的趋势。[1]出现这种现象,归根结底是因为,激发人们民主诉求的是利益。市场经济靠释放人们的利益追求作为基本动力,而利益追求必然刺激人们从最初生存、温饱的需求逐步发展到当家做主的要求,这也正是为什么民主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根本原因。可以说,有利益就有民主,利益到哪里,民主就扩大到哪里。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对政治的参与程度不是和素质有关,而是和利益所承受的风险有关。当人们感到自己的利益被侵犯存在较高风险时,他们往往会积极参与民主过程,以捍卫自己的利益;反过来,当人们认为无论谁掌权行权,自己的利益都不存在或基本不存在被侵犯的风险时,他们就缺乏参与的动力。美国社会不可谓文化素质不高,但即使是每次总统选举,民众参与率也不过在50%~60%左右。2012年利比亚举行卡扎菲政权结束后的首次大选,民众参选率超过60%。我们很难得出结论说,利比亚选民的素质比美国还高。
和素质问题相关,有的人拿文化传统说事,断言华人社会不适合搞民主。这种说法的谬误之处也显而易见。中国长达5000年的文明史中缺乏民主政治的实践,这一点确实无可否认。然而,缺乏的原因何在?特别是,在近代先是西方各国、后来波及日本等国的民主政治大潮汹涌而来的时候,中国为什么没有能够像日本一样跟上历史潮流?其实道理并不复杂:与其说我们这个民族不适合搞民主,不如说由于我们国家长达5000年的超稳定封建结构窒息了市场经济的发育,导致了民主政治实践的缺乏。而如今,既然我们已然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不二选择,那么,发展民主就是一个绕不开也躲不过的问题。至于说华人社会能不能把民主搞好,新加坡民主已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成功的范例。 二是在民主问题上搞历史虚无主义,看不到民主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主动放弃阵地和旗帜。
五四运动以后共产党之所以能够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地发展起来,就是因为它高举了民主和科学这两面旗帜,获得了大多数民众的拥护。科学这面旗帜的意义显而易见,无需多言:科学技术落后,跟不上时代发展,不能实现现代化,就永远不能改变落后、挨打、受人欺负的境遇。民主这面旗帜,则是和共产党的性质联系在一起,和共产党对人民的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共产党立志解放全人类,发誓要把人民从被压迫、被奴役的状态下解救出来,让人民当家做主人,过上幸福生活。正是相信这种承诺,老百姓才支持和认同共产党,愿意跟党走,即使陪上自己和亲人的身家性命也在所不惜。可以说,民主是共产党政治合法性的一个最主要的来源。在发展民主问题上的任何犹疑,都会造成对执政党借以立足的基本信义的损害,都会直接削弱党掌权和执政的合法性。
在这一点上,苏联、东欧国家的剧变已经给了我们足够的教训。社会主义阵营的轰然垮塌,是上个世纪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也为我们仍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反思素材。然而,20多年过去了,我们对苏东教训的总结,还是有不少看法停留在先出结论、再找依据的浅层次上,甚至热衷于追究是哪个人、哪种思想起了决定作用,似乎只要找出这个人或这种思想来,把他批倒批臭,我们的江山就可以确保无虞。这是很可笑的。苏联、东欧国家出问题,关键在执政党出问题。而执政党的问题在于,他们在执政前信誓旦旦地给了民众许多承诺,执政后却没有能够兑现这些承诺,无论是在经济发展上,还是在政治领域的“当家做主”上,都给民众开了空头支票,从而失去了民众的信任。失去了民众信任的政党,要想长期执政,恐怕只能是一种幻想。
三是把民主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简单归咎于民主本身的缺陷,对问题的批评、纠错变成了对民主的否定。
在中国,虽然长期以来都不缺乏对民主的向往,但是对民主到底是什么,民主怎样运行,人们却往往一知半解。这自然与中国长期闭关自守、把市场经济拒之门外有关系。即使对旧世界持强烈批判态度、把民主作为旗帜的共产党人,也短于这方面的实践,大多数人对民主的理解是零碎的、苏俄式的,对作为制度的民主没有什么体验。在不少人眼里,民主或许只是决策时听取大家意见的做法,或是领导人容忍不同观点的肚量。这些不完全的认识,在实践上导致了民主的碎片化。遗憾的是,近年来,一些自以为对西方民主有长期观察的学者一方面反对西方民主,另一方面又自觉不自觉地用西方的民主实践解读民主,简单化地断言“民主即一人一票”、“民主即票决制”,非但未能帮助人们对民主作全面、科学的理解,反而加深了人们在民主问题上的狭隘和偏见,助长了借否定西方民主而拒绝民主的倾向,实在不可取。
民主既不是一人一票那么简单,也不是一种热热闹闹的做法。民主是由许多环节环环相扣连接成的一个闭合系统,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特定的运行规则。随意颠倒它们的逻辑,或是把这个环节的做法张冠李戴地用于其他环节,都会带来事与愿违、甚至适得其反的结果。就像美国政治学者萨托利指出的那样:“如果民主……定义得不正确,到头来我们会危险地拒绝我们并没有充分认清的东西,反而得到某些我们根本不想要的东西。”[2]例如,通过大家参与、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是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这种形式显然只能在决策环节运用。如果在决策后的执行环节也滥用这种形式,必然造成“决而不行”的后果。又如,分工负责是落实民主决策的有效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属于决策后的执行环节。如果在决策之前滥用这种方法,就不可避免地要滋生部门决策、部门立法的弊端。再如,选举是任何民主都不可能避开的形式。但是,这一形式只适用于民众(在党内是党员)或民众的代表(在党内是党代表)向掌权者授权的环节,其他环节并不适用。我们干部任用中屡屡遭到诟病的“以票取人”、“唯票取人”等,即是这种滥用的典型案例。以上问题往往被当作当下中国不适合搞民主的依据。其实,这些并非民主本身的问题,而是我们对民主形式的误用带来的问题;不是民主本身的缺陷,而是我们对民主的基本规律规则缺乏把握的表现。
发展民主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自然,发展民主也不必然带来政治生态的改善。相反,发展民主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民主不是、也不可能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是,比较之下,发展民主会削弱权威,缺乏民主则可能导致合法性丧失。正因为世界上不存在一种十全十美的政治模式和政治路径,才需要我们进行严肃认真的探索,以最大的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争取最好的结果。
在当今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发展党内民主,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深水区改革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应当把发展党内民主当做一项系统工程来看待;二是在这个系统工程中,解决授权问题,即“权为民所赋”问题是工程成败的关键,也是建设良好党内政治生态的关键。
(一)发展党内民主是一项系统工程
从整体上看,既然民主是由若干个环节环环相扣连接而成的闭合系统,各个环节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那么,发展民主就应该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过,从推进改革的策略看,在改革初期,从这个闭合系统的链上找到那些比较容易入手的环节,先行突破,带动整个改革,是一种有效的路径选择。事实上,各国的改革也是选择哪个环节的都有:有的选择决策环节作为切入点推进民主,有的选择在权力监督环节扩大参与,有的则在推行大规模选举上做文章。但是,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全面深化阶段,这种选择性改革开始失效。在思考一个方面的民主的发展时,若不同时对其他方面统筹思考和解决,在这个方面其实也难以取得更深一步的进展,甚至会变形。
例如,如果民主仅仅停留在决策环节,而权力透明公开运行未得到实现,掌权者就完全可以在什么决策需要参与、什么决策不需要参与的问题上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把不重要的事情拿出来交给公众,而在重大问题上保留自己的独断权力。其结果,就是决策民主逐渐形式化,失去了价值和吸引力。又如,如果把选举权交给了公众,但在权力如何使用、如何监督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参与方式和程序,那么,对即使由自己选出来的人,公众也很容易失去控制权,权力滥用和腐败同样不可避免。在村民自治实践中,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少人认为,我国村民自治之所以会出现相当严重的贿选、家族势力统治乃至黑恶势力把控的现象,是由于我们在文化素质比较低的人群中推广民主造成的。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判断。其实,问题并不在于把选举权交给农民,而在于让农民投票选出的人一旦掌权,就可以随心所欲、基本不受控制地使用权力。是因为我们只推广选举民主,没有配套以决策民主和民主监督;不是农民得到的民主多了,而是少了,是到农民手里的民主打了折扣、缺斤短两造成的。 二战以来民主政治的发展越来越表明,选举民主只解决授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如果后面的环节不健全,人们一旦将权力授出,便再无法控制它,这是另一种形式的“一统就死、一放就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有了人们对协商民主的探索。当然,协商民主不是选举民主的替代物,恰恰相反,它是对选举民主的必要补充。以为“协商民主”可以取选举民主而代之,是一种极大的误解。
(二)党内民主的重点在实现“权为民所赋”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是没有推进党内民主。相反,在不少领域,党内民主的发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为什么又存在党内人身依附关系严重、政治生态恶化的状况?根子在于,虽然党内民主在其他方面发展出了丰富的内容,但党员作为权力主人这个关键问题没有解决好,党内授权民主发展得不够,和其他方面相比明显落后、失衡,“权为民所赋”的原则在党员身上没有得到体现。实践已经表明,如果授权民主长期得不到推进,民主就会停滞不前,半途而废,变成“半拉子工程”,乃至会使已有的民主发生变形。
授权民主不推进,党内民主便难以继续深入,这在党代会常任制问题上体现得再明显不过了。党代会常任制从1988年开始进行试点,至今已经27年。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探索,这项改革居然仍停留在试点阶段,迟迟未能全面铺开。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十分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党内的授权民主难以落实,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党代会实行常任制,最初的想法是要改变党代会5年开一次会、党代表5年举一次手的状况,让党代会活动起来,让党代表在平时也能切实履行代表的职责。但是,党代会是各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章中规定的党代会的最重要的职权之一,就是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作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让党代会发挥作用,那么,党代会如何真正成为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主体,进而党代表如何真正通过选举产生,就成为难以回避的、或迟或早都会提出来的问题。一些长期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地方,前些年开始探索党代表直选和乡镇领导班子直选,并取得了令人关注的成果。但是对于党的现行干部任用制度而言,这是伤筋动骨的大事,地方和局部的探索是难以承揽如此重大的使命的。后来类似尝试纷纷被叫停,说明了这一点。不过反过来讲,如果把党代会常任制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党代会赋权这项最重要的职能却无法实现,党代会常任制就始终摆脱不了尴尬。这同样是个大问题。
至于缺乏授权民主而使民主变形,这在不少地方是已经存在的现实。拉票跑票,就是其中典型者之一。作为常识,我们认同投票是体现民主的一种形式。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想把投票扩大到老百姓和普通党员,对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有深深的顾虑。于是我们往往为投票划定严格的范围,比如让局级以上干部投票推荐副部级以上干部;选拔一个地厅级干部,只准许那些有被选拔资格的干部参与投票;等等。这种设计,看似合理,道理上也说得过去:我们要搞民主,但不能一下子把民主扩大到普通人,而应该让那些素质和觉悟高的人先“民主”起来。然而,这些“觉悟和素质高的人”带给我们的却是愈演愈烈的拉票跑票,甚至出现了像衡阳选举案这样严重的集体性贿选事件。为什么?道理很简单:既然每个参与者都既有资格推荐,又有资格被推荐,那么,希望被推荐,或是推荐和自己关系亲近的人,就是一种非常理性的意愿;既然参与的人数相对较少,是“熟人社会”,那么,和相关人打招呼就会变得很方便,表达“意思”的成本也不会太高;既然别人也有可能这样做,那么,不做的人必然吃亏,这种背后的较劲成为“劣币驱逐良币”愈演愈烈的强大动力。
解决这个问题,有三种方案:一是方式方法不变,着重在人们的思想认识上下功夫,使参与者通过提高觉悟“良心发现”,自觉杜绝拉票跑票;二是维持原有做法,但加大惩罚力度,使当事者一旦被揭出,便永远淘汰出局;三是把参与者的范围扩大到“拉”和“跑”的成本太高、效率太低、无法进行的地步,当事者只能靠自己的人品、政绩和承诺来获取大家的认同,也即公开选举。唯有第三种方案才是治本之举。
这里绝不是要说,只有西方式的普选,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认为西方式普选才是标准的民主,是一种简单化和误读。我们绝不简单照搬西方式民主,因为任何简单照搬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还有因不适应而给民族和国家发展带来致命伤害的可能。这是一条必须守住的政治底线。但是同时,在中国,把选举民主中的赋权者扩大到什么范围才是合适的,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无论就国家管理方式而言,还是就行政运行效率而言,或是考虑到人口、亚文化等因素,县这一级是一个关节点。如果我们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依照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在尽量短的时间里把直接选举扩大到乡镇,尔后在5~10年内把直接选举发展到县一级,我国的政治生态就有可能得到彻底改观。至于对更高层的代表和官员的约束,遵循用下层代表约束上层代表、再由上层代表约束官员的间接民主方式,或许更符合中国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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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道德失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约束力的失去或弱化,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具有道德责任能力的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不遵守本该遵守的道德准则,丢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心的行为现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道德失范问题的法律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以经济建设为第一要务及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却频繁地爆发了一系列刺痛国人良知的道德恶性事件,本文希望从个案切入,探究道德失范问题的形成原因,并从“道法合和”
的古代法律思想中寻求解决建议。
【关键词】法制; 道德失范; 法律道德化。
2011 年 10 月 13 日,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在佛山南海一处五金城里被两辆面包车先后4 次碾过,7 分钟有18 人路过,却无一人伸出援手,最后被一拾荒阿婆发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永久离开人间。
类似事件频繁见诸报端,从围观跳楼、旁观溺水到冷眼无视凶案等等,洛阳性奴案、李阳家暴案都无不令人扼腕,无情冲击着古老礼仪之邦的文明底线。缘何在政府高层努力推动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教育,大力重构社会主义新时期核心价值体系的大背景下,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各种各样的道德嬗变和道德滑坡现象呢?
( 一) 道德权威弱化。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事业、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道德在中国政治文明和传统法律文明形成中,一直扮演着核心角色,从早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援礼入法”、“礼法结合”再到“礼法合一”,无不突显道德在社会统治中的非凡意义,古代法律制度在“阴阳合和”的辩证思维方式的指导下进行设计、建设,逐渐形成“礼法”传统,因其神化君权、强化王权而深受封建集权统治者的欢迎,道德便成为了国人价值评判的主要标准,以礼为核心,法、术为手段的统治制度随着封建制度在中国数千年的延续而融化在国人思维里。然随着封建制度的终结,新政权的诞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中国的政治结构、文化理念、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等各方面正不断而又茫然地走向转型与发展,道德的在社会统治中的核心地位亦逐渐边缘化,具体体现如下:
( 1) 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基础的改变,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调整,致使原有的适应那种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思想观念和道德意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确立并发展的时间尚短,与其相适应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观念、规范仍处于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这就形成了一个道德空场。
由于市场的开放性,拓宽了人们交往活动的范围,也瓦解了传统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熟人言论在个体生活中的监督弱化,人们的道德要求容易因此放松,也正是由于社会的开放性,使得各种文化思潮、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传统秩序内产生激烈碰撞,令人们无所适从,甚至背道而驰; 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现象的了解更加理性,“自然报复”论不再成为人们约束自我的内心力量,从而一定程度瓦解了道德自律权威。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使道德的主客观环境更加复杂化,道德滑坡有着更大的可能性。
( 2)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集权的计划经济要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型,个体自由必须得到凸显,才能增强市场的活力,那么相应的个人利益就应由被压制变为充分尊重和合法保护,形成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实际的价值取向明显多元化。但当道德主体意识增强却又没有健全的利益协调机制进行合理规范和引导的情况下,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产生矛盾。人们往往是见利忘义,只是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道德约束常常被抛之脑后。在法律、体制和道德还不足以很好地约束和引导利益主体的利益行为的情形下,在强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在个人利益在这种转型条件下,人们的道德行为必然会出现一定时期的震荡,一定程度的道德滑坡成为现实。
( 3) 博弈成本的大小。
道德观的形成是通过博弈的方式产生的。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社会中的种种制度安排客观上使得遵从道德的行为成本过高,而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小。就如案例二所呈现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本应在公平基础上的博弈变得严重的不公平,博弈的作用被极大地异化,成为权力者玩弄权术的工具,这样,好的公共道德是难以树立的,只会以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取而代之,难怪人们大呼“做人难,做好人更难! ”
( 二) 法律权威尚未完全建立。
传统道德权威在社会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及博弈格局改变的冲击下已慢慢流于形式,在人们膨胀的认知欲和征服欲的引导下,社会以进步为目标,“崇尚个性”、“追逐自由”的观念甚嚣,人在追求权利的过程中是不愿意受到的约束的,致使思想意识日渐混乱、行为举止更无章法,这就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来约束和规范,这种权威就是“法”。但法更倾向于约束行为而不约束思想,即使法作为外在强制权威得以树立。但为何近代以来的中国,价值体系会全面崩溃,观念危机日重一日? 是什么原因致使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却没有使法律成为新的权威呢?
( 1) 法律在社会管理中角色不凸出: 我们现代化进程欲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以保障人民对自由的追求和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政体之下,“人人是法律的臣仆”,法超越于政治之上,对最高权力进行限制、对社会形成普遍的约束,成为权威,应突出“法律具有最高性”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政治体制也日渐民主,但封建集权思想仍有残留之迹,权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状并未彻底消除,党政一体,三权分立也名不符实,在政治与法律之间,法律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也就难以超越于政治之上而取得权威性。
( 2) 国家法与习惯法形成冲突: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加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使中国形成传统综合性法律思维,讲求国家法与习惯法在文化冲突中的融合,形成“诸法和合”的格局。但近代以来,分析性的思维方式,使人们逐渐习惯用分析的态度对待法律统一性与灵活性原则,往往认为灵活性会破坏统一性,使得广大的农村和民族地区的法治进程举步维艰,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这又影响到了法律权利性的树立。
( 3) 法律体系冗杂: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立法趋细趋多,部门划分愈加分明,是不可避免的,也有其合理性。但我们立法过于强调条文的制订、法律程序也异常复杂,不用说平常百姓,就连专业法律工作者都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时候,那法律到底是法官、法学家手中的宝典,还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信条呢? 由于过于专业,令寻常百姓在诉讼面前无所适从,只得求诸相关人士,无形中增加权利保障成本,甚至衍生出腐败、欺诈等现象,令百姓“只可远观,不可亵玩焉”,所以令人目不暇接的法律、法规,在生活中得不到完全的落实。
( 4) 法律制度落实缺位: 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深化,成绩喜人,但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人,似乎对现实的法制状况都有不同程度的不满。这种矛盾在于,“成绩”是指立法上的,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规模的法律体系,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不满”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强烈的“术”的意味。所谓“术”,就是对法的“灵活”掌握、“灵活”运用,通俗地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是一套,实践中做的又是另一套。
旧的权威已失,新的权威未生,新旧交替之际,价值观念混乱,人就像汪洋中失去舵手的小船一样失去了前行的方向,随波逐流、盲目乱撞,各种社会问题纷至沓来。现今道德沦陷状况愈演愈烈,为社会统治和社会和谐埋下不利因素,所以在法律至上原则的指导下,对现行政治体制做彻底的改选,改选成真正的权力多元、分权制衡的民主制度,使法律成为不受政治的束缚而成为真正的价值权威。并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重塑“法”的价值。
由于历史的延续性以及文化的独特性,我们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的今天,必须重新审视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的作用。
道的思维方式是综合性的,并以阴阳和合的观念指导中国文化建设和法制建设数千年,在其引领之下,法律与道德是和合的、法律内部诸法是和合的,法律对正义的诉求既不愿受形式之限,又不愿受实质之限,形式与实质也是和合的。但在西学东渐后,道德、法律走上分析之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二者则画地为牢,各自为政,道德失范行为,法律不予过问; 法律制裁行为,道德亦不予谴责。所以国人对目前的道德危机应寄予充分的重视,欲“抚大厦于将倾”,就不要将道德、法律分开来对待。也许美丽的花园之国新加坡在应对道德建设与经济发展脱节问题的道德法律化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路。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由于道德、法律都共同反映了人们对建立公平、和谐、有序的社会的追求,在调节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性,加之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渊源,使得道德法律化有了可能性。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我国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在道德规范功能弱化的现实中,道德法律化是适应社会情况发生了客观变化的需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我们知道,法律毕竟不同于道德,道德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道德法律化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或者说在社会转型这个特殊时期,道德只能借助法律资源作为一种援助,但非长久之计。
理想的状况应该是符合正义和道德的法律内化到个体内心中,就是将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观和道德关怀在法律上体现出来,否则法律本身是否“合法”就会受到质疑。同时法律的基本理念必须蕴涵着普遍主义的道德考虑,法律应该接受道德的检视,从而使道德和法律统一起来,使得经济秩序和社会交往都井然有序。总之,从长远眼光看来,我们还是要从底线伦理开始培育道德,而不能放弃道德。
[1]朱长根,谭英 .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 法制与社会,2007( 5)。
[2]焦国成,王易 . 当前社会道德状况和公民道德建设[J]。 新视野,1996( 3)。
[3]孙立平。 道德滑坡的社会学分析( J)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 9)。
[4]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龙大轩。 道与中国法律传统[M]。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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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课堂心理环境是指课堂教学的情、境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求知欲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关系融洽、和谐。在良好的课堂心理环境中,师生思维敏捷,心情舒畅,会产生满足、愉悦、成功、幸福等积极的体验。创设自然科学课堂的良好心理环境,旨在使学生主动而快乐地参与教学的全过程,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军校文化课课堂良好心理气氛的创设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军队院校改革发展,军校不仅仅要为基层部队培养军事素质过硬的指挥官,更高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带兵思路和智慧,能打仗、打胜仗的新型指挥人才,所以提高军队院校文化课教学的质效势在必行。本文依据课堂心理气氛的相关理论,结合现阶段军校文化课课堂的现状,分析了文化课课堂心理气氛的影响因素,提出了营造文化课良好课堂心理气氛的几种对策。
一直以来,军队院校传统的文化课课堂教学注重教学过程中的技术性因素而容易排斥情感性因素,注重知识的灌输植入而忽视了和谐课堂的构建,造成文化课课堂教学刚性有余而学术不足,缺乏活跃的气息和愉快的情绪,学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从而影响教学目标的实现。
心理气氛是指群体在集体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潜移默化作用的比较稳定的情绪情感状态。是指集体中大多数人的情感和态度的综合体现,它对集体中每一名成员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都会产生一定作用,且每个集体都有属于自己的风格和作风,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课堂心理气氛则是指课堂上占优势的情感和态度的综合表现,是师生之间、学员之间在相互交流和反馈所表现出的相对稳定的情绪情感、注意力、定势思维以及感知觉等心理状态。通常所说的气氛活跃、积极或压抑、师生关系和谐融洽或紧张等均属于课堂心理气氛。
(一)主导因素――教员
1.自身个性修养:教员是课堂气氛的主导者,其个性修养对课堂心理气氛具有重要影响。在访谈中了解到,学员会随着教员积极的个性品质而变得活跃起来,愿意跟着教员的节奏进行学习,课堂气氛多呈积极型。一个具有良好个性品质的教员,应具备较强的自制力,不能把生活的负面情绪带到课堂中,这样才能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2.专业素质能力:通过对问卷调查得知,很多学员敬重知识渊博,专业素质高的教员,学员由心的敬重和佩服这些教员。同时学员渴望学习到更全面、更系统的知识,他们不喜欢只是简单地照本宣科的教员,喜欢不仅能把教材的重点、难点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地讲解出来,同时还结合时事让学员了解更多的知识和信息的教员。这样的教员才会吸引课堂的注意力,保持课堂良好的氛围。
3.组织控制能力:教员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组织能力和管理方式对课堂气氛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问卷、访谈等方法了解到,课堂上如果教员没有明确的思路组织教学活动,课堂一般呈消极型心理气氛。而教员思路清晰,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完成教学目标,并在上课的过程中组织控制整个过程,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学员更愿意认真听课,积极协同教员,课堂教学效率高,课堂气氛活跃。
(二)主导因素――学员
1.学习态度和动机:通过访谈了解到,很多学员重军事,轻文化,对待文化课学习消极,认为文化课上学习的知识无用,或无实际效益。而学员的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动机积极,在课堂教学中就会表现出有浓厚的学习兴趣和主动的探究行为,与教员教学积极配合,课堂气氛往往呈现出活跃的状态;反之,如果学习态度不端正或缺乏学习动机的学员,在课堂上就会表现出注意力不集中,沉闷寡语,甚至不守纪律,造成课堂气氛压抑或混乱。
2.学习目标:在访谈中了解到,学员的个人学习目标对课堂心理气氛影响很大。由心理学相关研究可知,学员个人的目标和课堂教学目标是否一致,会影响学员的学习情绪,进而制约着课堂心理气氛。就具体一堂课而讲,学员能否处于高昂的精神状态之中,首先要看其个人的目标同本堂课的教学目的是否一致,只有当个体的目标同教学的目标趋于一致时,才能使课堂内气氛高涨,并且学习效率也高。
3.学员之间关系:在文化课的课堂教学中,学员与学员之间存在着互动作用。有关研究表明,如若学员之间彼此团结、心理相容、凝聚力强,就易于形成良好的课堂心理气氛;如若学员之间勾心斗角、离心离德、各行其是、凝聚力低,则很难形成良好的课堂心理气氛。
(三)外部因素
1.校风和学风:通过访谈、问卷等方式了解到,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也是影响课堂心理气氛的重要因素。学员为更好地适应军校生活会依据校风和学风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适应军校生活并积极作用于军校,完成军校内工作和学习。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一经形成,便可以为课堂教学奠定稳定的背景,对学员具有潜移默化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并能使学员感到自身行为有所遵循,产生以连为家、以校为家的安全感,减少或消除紧张焦虑情绪,进而促进良好课堂心理气氛的形成和维持。
2.连队管理:军校学员的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学员连队里,和连队主官及其他学员共同生活、学习、训练、工作。据调查统计,现在的连队管理对文化课教学是有很大影响的。学员在连队里的生活、教育、训练、执勤等都会影响文化课课堂上学员的情绪情感,从而影响文化课课堂的心理气氛。如有的连队安排的军事训练不合理,训练量过大、训练没有计划,训练时间比较随意。这些都会影响学员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从而影响到正常的课堂教学。
(一)树立教育教学威信
教员的教学威信是指教员使学员感到尊敬而信服精的神号召力,是影响学员情绪情感体验、制约课堂心理气氛的重要因素。但是在和教员交流时,发现有的教员抱怨说,有的学员不认教员的账,看课外书,小声说话,出现管不了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教员的教育威信存在问题。要树立教员的教育教学威信,具体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教员在课堂教学活动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用自己良好的形象影响学员。二是教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有学识、知识渊博的教员才能受到学员的敬重和佩服。
(二)提高学习认知,培养学习兴趣
认知心理学认为,在创造学习的外部条件时,必须以内部的认知规律为前提。认知决定着学习效率和学习结果,爱学习、会学习、善学习的学员才能成为高效的学习者,而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学习感兴趣的学员才会集中更多精力和时间在学习上,在课堂上才能始终跟着教员的思路,积极配合教员,踊跃发言,这样营造出的课堂心理气氛将是积极的,所以培养学习兴趣很重要。提高学习认知,培养学习兴趣,首先要端正学习态度和动机,将学习的外部动机转化为内部动机,培养自己对于学习本身的热爱。其次还要明确学习目标,制定一个自己“跳一跳,能够着”的学习目标,才能强化自己对学习的兴趣。
(三)正规制度、计划,化解外部压力
军队院校是个大环境,为了营造良好的课堂心理气氛,学院必须出台相应的维持教学秩序的政策。一是惩罚制度。学员因自身个人需要,不经请假,无故旷课,应严肃处理。学员因连队公差,不符合规定,上课迟到或早退,应追究营连主官责任。二是奖励制度。对于学员在课堂表现优异的连队,学员无迟到或早退现象的连队,学员给予相应营连队主官一定奖励,从而能鼓励营连主官,抓好学员上课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学院出台政策后,相关处室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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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业机械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农业机械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关键词】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知识产权问题被提到了新的高度。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农业、农村工作事关全局,加强农业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推进农业现代化,首先要发展农业机械化,这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农机化技术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农机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引起充分重视。
农业机械化是指用机器代替人、畜力进行农业生产的技术,它以广义的农业为服务对象,范围含盖种植业和田间作业机械,横向扩展到林业、牧业和渔业机械化,纵向扩展到产前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后农副产品贮藏、加工、运输的机械化。农业机械化技术是指实现农业机械化这一过程所采用的科学技术及成果。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机械化技术在全国农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智力劳动和成果以及其他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等等。而作为农机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专利、商标、版权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保护。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农机化技术的健康发展
对农机化技术创新成果实施一定保护,将会给农业企业带来回报,因而可激发员工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激励农机化技术中的技术创新。另外,还可以促进农机化技术成果的转化,一项农机化成果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市场,可以找到明确的应用市场主体,有利于市场地位,从而诱发了科研成果的应用,促进了科研――开发――应用一体化的形成。其次,可为农机化技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由于有法可依,依法行事,为农化机技术的发展辅平了道路。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农机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规范了市场行为,限制打击了非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使进入市场的农机产品质量相应提高,使消费者能够买到优质价廉的正宗产品,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大量高质量的农机技术产品投入使用必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加农机化技术的竞争力
我国农机化技术产品遍布世界各地,随着我国加入WTO,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以便促进我国农机化技术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增加出口创汇,防止侵权发生;即使发生侵权,也将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协定依法保护。
在国内,我国是个农机技术产品消费大国,这么大的农机市场必然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各技术的合法权益,增加其竞争力,坚决打击假冒,盗用商标、反对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立法时间较晚,但发展较快,特别近年来有所加强,当前农机化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宣传不够,很多人很不了解,因而知法,守法意识不够。
从农机企业来看,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不强,有的企业有很好的产品,但不善于用专利,商标去保护。有的企业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更不用说专人负责了,造成农机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差,至使市场上假冒商标,盗用推广许可证书等侵权行为经常发生。从销售者来讲,利益最大化驱使他们不惜一切代价,销售侵权产品,挂羊头买狗肉,将知识产权丢在一边,干着违法的勾当,只要有钱赚,不管假冒盗用,由于意识不强,给生产假冒产品的企业有可乘这机。
从消费者来讲,对象以农民为主,法律意识差,喜欢什么便宜买什么,对于价格高的品牌或名牌产品,他们认为不划算,这又给制假盗用者当了帮凶。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晚,还存在着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跟不上科学技术的发展的步伐。作为农机产品本身收益不是很高,如果要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搞专利保护,企业认为不划算,会主动放弃。同样商标注册也要花时间、精力、经费,且都较高。
作为农机行业目前对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很少,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现象,迫切需要加强。
(三)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不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各级政府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但作为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仍不完善,一是缺乏全国性的农机技术协会;二是农机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兼职的也较少;三是农机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人才,更没有与有关组织的加强联系与协作,人员素质低,保护性差;四是农机管理工作中懂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及具有专业知识人才缺乏。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执法不力
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中不能及时,公正地裁判,使确权纠分无法及时确权,无法有力打击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有限,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素质不高,且主管理部门分散,打击力度不够,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很难严格秉公执法,有的不了了之。
(一)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国家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 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农机化技术企业的发展。激发专利申请者的积极性,给予一定的扶持和资助。在专利、商标注册时,减少降低申请费,审查费和年检费,减轻农机化技术产业经济负担。
(3)加强新闻、报刊等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一方面正面宣传,另一方面对侵害别人知识产权的企业及个人进行暴光,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弘扬正气、抨击侵权,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人士对侵权的举报、检举,揭发,形成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的有关立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解决农机化技术在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根据实际经验制定切合实际的法律制度。比如,在专利保护制度中,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缩短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时间,加强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力度。在商标权保护制度中,制定有关防伪商标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农机行业特点,制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详细规定。重点对农机技术产品商标、专利的取得及使用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严历处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
(2)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加大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农机化技术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创造出自己的精品名牌,通过商标注册,实施法律保护,提高社会信誉,让社会监督、保护。
(3)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制度,对农机产品实施质量认证体系管理,让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好的农机化技术产品受到消费者青睐,提高企业形象,从而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其发展。而那些假冒伪劣农机产品不可能取得质量认证书,自然就不会有消费者购买,从而达到保持产权的目的。
(4)全面推行农机新产品推广许可证制度,对农机化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及成果进行鉴定,对成熟的可推广应用的颁发推广许可证。而对假冒盗用推广许可证的给予坚决打击,从而保护了合法的技术成果,促进农机化技术的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1)在企业及行业内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各农机技术企业及行业应主动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设计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具有专业素质人员及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环境。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依靠集体智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行业协会可参与组织农机企业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及方案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农机化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和防范。行业协会还可代表农机行业对外国政府企业就知识产权进行谈判,从人员、信息、法律技术方面帮助支持受害企业维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3)尽快完善,规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组织,加强对专利机关,商标管理机关,版权管理机关等机构组织建设,增加设备投入,充实人员;提高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过硬的知识产权队伍。强化专利商标、版权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
(4)强化司法保护,加大打击力度
法院应逐渐完善对知识产权侵害立案管理及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公正执法,提高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严惩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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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心理学专家指出: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的任何活动都是在心理调节下进行的,因此心理活动直接关系到人的实践能力。 由此可知,把声乐技巧与心理素质的培养结合起来,才能完成好歌曲的二度创作。然而,歌唱者心理的稳定性和自我控制能力是演唱好与坏的关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声乐演唱中良好心理的培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声乐演唱是指用人声演唱,通过音乐语言来表达人们内心的真实情感,展示内心世界,使听众产生共鸣,从而打动听众的一种艺术形式。这就要求演唱者在表演时需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沉着应对,不能急躁,使身心融入到歌唱中,把对作品的理解准确表达出来。除了一些歌唱的基本功之外,良好的心理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声乐演唱 心理素质 培养
唱歌时要求身体的多个器官共同来参与完成,在唱歌时要注意身体各部位的协调,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正确的演唱姿势和发声方法。良好的心理状态在声乐演唱中是非常重要的,二者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心理状态的好坏对唱歌有着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因此,成功演唱一首歌曲,除了演唱的基本功之外,良好的心理状态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什么是心理学
心理学是研究人类心理的科学。不管复杂的还是简单的,都是大脑对外界刺激的反应。人的各种活动,如感觉、知觉、视觉、情绪、情感等都需要心理调节,这些都是心理上的表现,所以说心理活动直接关系着人的各种能力。
(二)演唱心理
声乐演唱时一门专业的艺术学科,演唱靠身体的各个部位来完成,如口腔的咬字动作,表演时手部动作、面部表情、表演意志力等,而意志力也是心理学中的范畴。
在声乐的教学中,教师经常会用联想,将不宜理解的概念和技能变得更加形象化,将不宜理解的情感通过一些生动的画面展示出来,将联想直接与歌曲表现的情感联系起来。
(一)歌唱的恐惧心理
恐惧心理是每一个声乐演唱初学者必然要经历的,恐惧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紧张和胆怯,这种心理状态叫做怯场。对于大多数学习声乐演唱的学生来说,恐惧高音也是恐惧心理的一种,不论是练声还是唱歌,只要一到高音就慌张,生怕自己唱不上去,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条件反射,一到高音就唱不上去了。
(二)缺乏自信,舞台经验不足
声乐演唱是一门表演艺术,它不仅要求演唱者能够唱好,还要求能够演好。对于初次登台的表演者来说,大多都是在台下唱的不错,一旦上台就会因为紧张、不自信等原因发挥失常。自信是一名成熟的演唱者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导致演唱时信心不足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基本功的不扎实。
(三)对演唱技巧的追求
有些歌者在演唱中一味的追求华丽的演唱技巧,忽略了歌曲的情感表达。情感表达是演唱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一首音乐作品的完整表达不能仅仅局限在乐谱上的一些音乐符号,我们还应该认真体会作者通过音乐符号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而过多的追求演唱技巧会使声音比较死板,没有韵律感,更没有感情可言。但是,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声音技巧是歌唱的基本手段,情感的表达也是离不开声音技巧的。所以说在演唱中声音技巧和情感的表达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不能顾此失彼。
(一)注意性格和意识的培养
性格是指表现在人对现实的态度和相应的行为方式中的比较稳定的、具有核心意义的个性心理特征。所以,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性格,例如:有的人比较外向活泼,表演时不会感到难为情,在演唱时也会放松自如,表演的状态往往会超出平时的水平。有的人比较内向,不善言辞,表演时会觉得难为情,在演唱时也放不开,表演的状态相应的也会大打折扣,这一切都和演唱者性格有关。
(二)歌者演唱自信心的培养与训练
演唱自信心和演唱技术是同等重要的,演唱中,越有经验,越有能力,就会越有自信心,心理就会越放松,演唱的水平也会越高,反之,演唱水平越差。所以,自信心对怯场是很有效的。由于每个人的不同经历,产生自信心不足的原因也是不同的,不论是何种原因,作为演唱者来说首先要肯定自己的演唱水平,不断提醒自己“我是最棒的,一定会唱好的”,其次就是排除杂念,减轻心理负担,不要畏首畏尾。这就要求在平常的练习中,不断地磨练,课上积极配合,练习更好的演唱状态。在课下练习时,要保持饱满的精神和充足的信心。
(三)歌唱想象力的培养
想象力是任何一种艺术形式都必不可少的一种才能,在声乐演唱中也不例外,想象力是对歌曲情感的体验、歌曲的再创作、歌曲的表演过程,是演唱者通过自身的想象和联想来完成的。在声乐演唱中如何培养想象力呢?首先要多参加声乐实践活动。在声乐学习中经常会要求多听多看多实践,在实践中多去想象别人的演唱方法和演唱状态,与自己的进行比较,吸取经验,从而为自己积累声乐实践的经验。其次要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丰富知识储备。任何的想象都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知识作为基础,那就是空想。知识越渊博,经验积累越多,想象力就会越丰富。因此我们平常应该多注意知识的积累,学习各种不同的学科知识,这样我们在演唱中才能提高自身的领悟能力,还可以在演唱中充分发挥个人的艺术创造力。最后要培养积极思维的好习惯。在我们的声乐学习中,有一部分学生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过多的依赖老师,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积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有了积极思维的推动,才能将自己已有的各种知识进行重新的提炼、加工、组合,塑造一种全新的形象。
(四)舞台艺术实践的培养
舞台艺术实践在声乐演唱中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调控演唱者的心理。在上台前要将歌曲完全的背清楚,不能出现忘词或者错词的情况;要多合伴奏,就像登台一样,乐句的处理要恰到好处,并且要经过反复的练习;要找出歌曲中经常唱错的地方进行准确无误的处理。登台后,要全身心地投入到演唱当中,把观众当朋友,用歌声来向观众倾诉情感,这样心情就不会紧张,演唱也会在自己的可控范围之内。最后在舞台上还要能经得起失败的考验,例如:在表演时,经常会碰到和伴奏合不在一起,或者观众席上出了一些问题,面对这种突发情况,一定要沉着应对,不能因此而影响演唱的情绪。
综上所述,好的歌唱状态是由好的歌唱心理决定的,好的演唱者歌唱心理必须要通过科学的培养与努力的训练,这样才能建立更好的歌唱状态,从而提升声乐演唱的效果,把歌曲更深层次的内容完美地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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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指有关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以及依据这些法律制度形成的法律秩序,其核心是依法管理经济和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要实现经济和谐,必须要有法制作为保障。本文探讨和分析了经济法制建设对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价值,对如何加强经济法制的建设提供了若干路径选择,以期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经济和谐 经济法制 和谐社会
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支持和谐社会的物质力量,19世纪中期,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和谐经济论》中指出“社会世界普遍法则是和谐协调的,这些法则从各个方向趋于完善人类”,而对于“人或人类社会来说,和谐不意味着完美,而意味着改善”。巴斯夏的和谐经济论主张自由贸易,认为社会就是交换,在交换中产生价值,价值就是交换着的两种服务的关系,他从人天生有利己、利他两种特性出发,断言人们在交换中会构成和谐的社会。他坚信“我们追求的和谐不排除不和谐的存在,但是,如果这种和谐预示着和睦,而且会把我们引向和谐,那我们就认为它依然是和谐的”。因而,“和谐”思想作为一种反映经济社会普遍运行机理的科学思想,一直伴随在经济理论的演进过程之中。作为自发秩序思想的集大成者,奥地利学派的传人哈耶克在 20 世纪又将自发秩序传统往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的最大益处在于,它为每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制度空间。就市场自发秩序而言,它同样不是服务于某个特定的目标,但是它的优点在于,使个人可以追求自己无论是利己或利他的目标,它还使非常分散的、处在具体时空的知识有可能得到利用,这些知识只作为不同的个人知识而存在,任何单一的领导当局都不可能拥有它们。
在新中国,和谐经济的思想萌芽早就产生。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文章中,阐明了中国工业化道路的问题,并把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作为协调各种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的陈云同志的可持续发展观与经济发展以效益为中心的综合平衡理论,不仅涉及到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与内部的和谐,而且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结构与总量的平衡,真正体现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可和谐性的统一。
经济和谐的两个基本要素是经济公正和稳定的经济秩序。而公平和秩序是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经济公正乃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当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公正,由此形成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是导致我国当前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原因。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与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稳定的经济秩序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秩序也法的基础价值追求。从价值论意义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有多种价值,诸如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等等,而在这众多法价值当中,法律秩序是更为基础性的。这是因为“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生命伊始的混沌状态中所发现的,或是我们所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从法律引申出它们的名称。” 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是法如何的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以“与法永相伴随的进步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也是法律追求的一种。而经济法制无疑是保障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
改革至今,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差异与和谐关系仍然处于可控状态,虽然分化和差异程度不断爬升,但社会总体上还是处于有序和稳定的状态;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由于经济法制的不完善,差异与和谐的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持续运行于分化和差异的高水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不断出现。
第一,经济法制不完善没有有效的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问题,加剧了社会不和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越来越大,导致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摩擦越来越突出,干群关系比较紧张,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如,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山西黑矿奴工事件等都是我国相关经济法制不完善的恶劣后果。
第二,经济法制的价值取向不合理导致了经济结构矛盾的日渐突出,经济结构的矛盾扩大为社会矛盾。如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矛盾、需求结构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滞后的矛盾、经济增长与资源紧缺的矛盾、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矛盾等。
第三,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不能有效地缓解因经济发展差异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转化为社会差别。改革以来,由于我们在经济发展中采取的是差异性政策,使得一部分地区和企业率先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由于政策调整没有及时到位,经济发展的水平差距硬化为一种格局,并形成明显的社会差距。
第四、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污染严重。经济法制应该起到引导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并具有规制经济发展与自然和谐的功能。但是,目前,我国企业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较为低下,使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一种粗放的形态中,经济发展与社会、自然不和谐。
总之,新形势下,我国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大都与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关,特别是与经济利益矛盾有关。而经济法制不完善是导致这些矛盾不能很好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强经济法制的建设才能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
法律毕业论文:加强经济法制建设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经济法制建设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经济法制建设的推动。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正对上面分析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
1、树立并坚持公平、秩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制立法理念。
第一、公平和秩序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内涵。
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只有公平的秩序才是稳定的秩序。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换句话说,和谐的市场经济,就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在经济法制立法中,必须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地引导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
第二、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制的重要立法理念。
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性、整体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它表明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前进的状态和运动;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大范围、长时期、总体性的发展运动和发展状态,是一个国家各个部门法的共同发展。经济法制是建立在区域多样性和经济多样性的基础上的。经济法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和重要的实现途径。因此,在经济法制建设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发挥经济法制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 Www.LunWenData.Com)
2、大量完善和补充经济法制立法
第一、加强民商事立法,完善劳动法等对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目前一些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存在不公平现象,如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富人和穷人、有权人和无权人、白领阶层和蓝领阶层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切实保护各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力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立法,有效地缓解经济结构矛盾。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修正,将各个部门法统一起来,使其各得其所,各有其用。只有经济法内部实现和谐,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
第三、加强社会调控立法,有力地缓解社会不公。
经济法应该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但在实践中的一些经济法制领域,特别是在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民族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定法律政策不公平。故应该在立法中,将这种不公平一一革除,实现经济政策的区域公平、主体公平和内容公平。经济政策公平是经济法制公平的基础,通过社会调控立法,实现了经济政策的公平,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推动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环境管理,降低污染排放水平。在两个个层次加强循环经济的立法:一是修订《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把之分散到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二是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责任。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只有实现经济法制的完善,才能通过促进经济和谐,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1、夏澈,邓小平经济法制思想探析[J],文教资料,2007,(4)。
2、范恒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制度的若干思考[J],学习月刊,2007,(2)。
3、虞满华,许忠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考[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4、夏文斌,公平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建构[J],理论参考,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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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鹏飞,略论陈云的经济法制思想[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
7、韦健玲,毛泽东经济法制思想探微[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8、李俊然,夏明芳,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制障碍[J],经济论坛,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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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素质是人的整体素质的组成部分。以自然素质为基础,在后天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等因素的影响下逐步发生、发展起来的。心理素质是先天和后天的合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的方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当代的小学生是跨世纪的新一代,他们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生理、心理的发展,竞争压力的增大,社会阅历的发展和思维方式的变化,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会遇到或产生各种心理问题,良好的素质是学生学习知识、接受教育的先决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广大教育工作者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因此,我们教师应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提高教育教学效率。
教师在教学中要想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必须首先使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教师本身必须具有健全的心理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这样才能从多方面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使他们在生活中勇于表现自我。教师要适时提供一种宽容的心理环境,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从培养小学生的心理素质出发,使学生在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学生在行动上的自觉性,使学生在追求中不断进步,在探索中不断发展,从而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自尊心,尊重与信任是打开学生心灵的钥匙。美国著名作家爱默生说过:“教育成功的秘密在于尊重学生。”苏霍姆林斯基认为自尊心是人性的顶峰,激发学生的自尊心是“教育工作的头一条金科律玉”。学生最敏感、最易受到伤害的当属心理。陶行知先生早就为我们道出了教育的真谛:“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教师有了爱,才能理解学生,平等去对待每一位学生,才能尊重学生,才能用伯乐的眼光去发现每一位学生的闪光点和可爱之处,而这些良性的教育都是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更是心理健康教育和教学过程的相融合。正是这份爱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感染学生。
那么,如何做到尊重学生呢?一要真正关心、爱护学生。教师要做到精诚细心,就要提倡民主、平等。严格要求要做到严而有情、管而有理。“没有期望,没有爱的教育,自然是只能造就出自暴自弃的学生。”二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有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的人。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必须把学生视为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尽最大地努力去唤醒和激活学生的主体意识,发展学生的主体能力,使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发展,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三是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的学生性格有所不同,知识面有宽有窄,学习水平有高有底,认知能力有强有弱,教师要正确认识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创设和谐的教学氛围,使学生勤于动手、善于发言。心理学家指出:人在情绪低落的时候,想象力只有平时的二分之一甚至更少。因此只有在宽松、民主的教学氛围中学生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就要求教师能以宽容友好的心态对待每一位学生,和学生面对面交流,聆听学生的见解,适时给予学生表扬,这样才能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新知识的思维过程中,并会独立思考。爱因斯坦说过“学习知识要善于思考,思考,再思考。”教师要善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引发学生开动脑筋,在知识的疑难处思考并鼓励学生大胆说出自己的想法,让学生各抒己见,要充分利用每一个学生的心理素质优势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的潜力,使每一个学生都成为参与者、实践者,增强学生的自信心。
教师要培养学生的自强心,使有高度的荣誉感和竞争力的学生任何时候都希望自己在各个方面都能鹤立鸡群、出类拔萃。要教育学生善于倾听正反两方面的话。上进心强的学生总是希望受到他人的尊重,更渴望家长的表扬,但有些学生听到表扬后就洋洋自得,以为自己什么都好,不懂表扬只能说明过去做得好,不说明将来也做得好。教师要教育学生把表扬当作鞭策,当作新的起点。多数学生不爱听批评,听到批评后就容易灰心丧气,这是学生心理不成熟的表现。教师要教育学生不但乐意接受正确的批评,而且不正确的意见也能听进去,理解“从自己的错误中吸取知识比从自己的成就中吸取知识更多”的道理,懂得能直言批评你的人正是我们的良师益友。三要讲究表扬和批评学生的方式方法。
教师不要把自己视为奖惩权利者,要做到:表扬得当,不夸大事实;批评注意分寸、场合,实事求是,态度亲切、耐心。教师要使表扬和批评都能起到激励学生不断前进的作用,使表扬和批评成为自强不息的动力。
学生探求独立的意识,让学生亲自试一试、练一练、做一做,学生只有在磨练中才能克服娇气软弱的心理。教师要鼓励学生敢于提出问题,敢于表明自己的意见,和老师一道做学校和班级的主人,形成一个和睦、团结、亲近的学习、活动的环境。要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让学生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世界上大多数杰出人才小时候都会独立承担责任,并逐步学会“自我管理”,尤其是对时间的合理安排。教师要教育学生正视困难,不怕困难,战胜困难。学生在独立学习、活动和思考时都会遇到困难,这时教师要作适当指导和帮助,但不能越俎代庖,要让学生自己跨越障碍,吃些苦头,不时地进行自我调整、适应、完善,这样才能获得经验和真知,更好自主和自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一个永无止境的探索过程。
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情而异,因势利导,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及时发现学生心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查找原因,并给以正确的引导,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教师要以向上的积极热情做好学生人生路上的领航人,使学生能更好地适应新教育形势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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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全文如下:
【摘要】文章概述了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背景、内容、成效与出现的新问题,对由此提出的国家与公民基本财产关系的法津定位、农业税法的制定、涉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提出了修订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制定财政基本法并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制定农业税法、引入按人均财政收入为因素之一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重大的涉农财政问题由权力机关决定等新的思路;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决非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涉及大多数人口法律权利和财产权益的重大制度变革,其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而农村税费改革既需要财政法治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治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论文正文】
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
2000年从安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首先,从经济方面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改革,曾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但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无较大的实质性提高,因此,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大体上全部得以释放,农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大大降低。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进入了比较冷静的调整和十分激烈的竞争时期。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
例如,安徽省从1997年起,在农民人均收入已接近2000元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出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但均未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直接制约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城乡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二元化,农业劳动比较效益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这固然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充实了有生力量,但由于青壮年农民是农业发展最可宝贵力量,他们的大量离乡,不能不使农业发展的长期经验积累和农业生产力的实质性提高受到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拉动内需增长,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
其次,从政治方面看,自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先后经历了取消人民公社、撤区并乡、建立和完备村民委员会制度等多项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扩大了基层民主,推动了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在相当一些地方,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远未配套,加之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执行,结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乡镇机构人员众多,相当一部分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完全靠增加农民负担来供养。
二是一些基层干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领导方式转变的要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负担问题上农民意见较大,在安徽和其他地方,都出现过农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有些地方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三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主管部门为了显示政绩,热衷于各种检查、达标和评比活动,如要求乡镇派出所办公用房必须达到若干平方米,或乡镇企业资产与销售额必须达到一定指标等等。在没有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只有靠增加农民负担来完成这些任务。屡禁不止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之风,对不甚了解法律和政策的农民来说,危害尤烈。这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据笔者的调查,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工作,主观上也不希望增加农民负担,但对于上面交办的各项工作,却不得不努力完成。所有这些都表明,对农村的财政分配关系进行系统的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农民负担加重的趋势,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体内容可归纳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三个取消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不含水费、电费等市场化收费的生产服务性收费),取消屠宰税。其中前两项改革前主要用于农村各项事业开支,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取消后统由财政供给。屠宰税过去实际上按人头收取,并不按实际是否有牲畜和是否屠宰,所以予以取消。一个逐步取消是逐步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过去两工每年约30个,主要用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公益性工程。考虑到尚有一些在建工程,故将分三年逐步取消,以后小型公益性工程将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自主决定。两项调整一是适当调整农业税税率,从过去实际负担的土地常产的约3%调高到不超过7%,实际上是把一部分过去不规范的乡村征收改为按税收征管办法征收,以弥补财政对农村事业方面的支出。另一项调整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主要内容是不再实行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将过去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来征收,并且不超过农业税的20%,过去的公积金则改为由村民一事一议自主决定。
安徽农村经过2000年一年的改革,收到了一些较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据测算,不考虑集资因素,2000年农民负担比上年减轻达20%以上。
①二是农业分配关系比过去规范了,尤其是征管环节较过去统一和规范了。
三是通过推行一事一议,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是推动了基层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财政、教育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五是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
②但是,税费改革的初步进行,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过去主要靠乡和村的三提五统作为经费来源,改革之后如何从财政支出方面予以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比较定性、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二是干部供养与机构改革方面,由于历史形成的机构和人员包袱沉重,在税费改革之后,有些乡镇基层政权运作发生了经济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乡镇的经济改革和人员精简比中央和省一级难度大得多,不象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可以把相当一部分精简人员安排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带薪读研究生。如何安排好乡镇机构的分流人员,是一个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课题。三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由于公积金改为一事一议,而村的规模比较小,通过这种方式,很难为一些农田水利工程筹集资金。③四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今后财政对这方面的支出保障机制也有待于完善。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在进一步深入推进,期待着通过逐步探索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之一,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干群关系紧张。即使在城镇,三乱现象也一度成为公害。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关系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比较简单,仅在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第一章总纲的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而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中,并未规定公民享有私人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向公民和农民征集收入,其形式、程序和条件如何,对违法的征集如何处罚和救济,本来应当是我国宪法和财政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但直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关来说,并不存在任何对其征集行为的法律约束。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规定的简单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盈亏都由财政享受或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财政关系问题,并没有十分鲜明地表现出来。同时,除财政手段外,国家还可通过计划价格调整等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关系变化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不太直接和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不断推出的各项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改革措施,使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个人财产的依赖程度更高,凸显了私有财产在现阶段的中国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普遍缴纳和种种收费的盛行,也使得公民个人与国家的财政关系显性化。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个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早已不再是禁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但不大可能对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改造措施,而且政府仍将会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中,法律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如何规定,对这一部分生产资料能否得到有效利用至关重要。
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或有风险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难以有重大的进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对我国境内的涉外企业而言,它们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是直接而明显的。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类企业自然会提出明确国家与居民财政关系的要求。从上述这些变化来看,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一般财产关系的规定已经不能反映今天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一是应当取消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种种限制词,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二是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宪法或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以国家名义或行使国家权力向公民直接或变相地征集收入,也不得非法增加公民的财产负担和义务,违反者除须承担财产责任外,不得再担任公职;三是明确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税收,一切规费和使用费的征收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借贷,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一些介绍和研究税收法定原则的文献,对促进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我国财政法制尤其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我国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更为必要。税收法定,只涉及政府以税收形式征集收入,基本不涉及财政支出。在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和各种非税形式的预算外收入数量上大体相当,显然,税收法定原则对这部分收入的征集至少在形式上难以适用。同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相比,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因此,在修订宪法的同时,制定我国的《财政基本法》,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是完备财政法治、尤其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民能够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并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获得应有权益的根本保障。财政法治,应当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意。财政法治原则,主要包括财政职权法定、收支形式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五个方面的内容,限于篇幅,对此只能另文探讨了。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是全国人大会于1958年6月3日颁布和实施的。自那时以来,农村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和乡镇企业大发展等诸多变化,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该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今天的情况。例如,该《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实物缴纳为主,纳税人有运送义务,而早在1985年,大部分地方就已按财政部的通知改为主要折征代金。此外,条例中一些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中事物的词汇,如人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农民等,也已不复存在。同时,我国已经制定了《农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这些因素,使得《农业税条例》在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情况下,应当由新的农业税法来取代,尽管条例中的某些内容还值得在完善的基础上予以保留。
在农业税的征收实践中,目前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行政性文件起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农业税税率,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享有相当大的决策权。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中,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不仅要着眼于农民的负担确定为多少才合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使农民负担的形式和形成机制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而农业税法,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形式。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发展极不平衡,在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均耕地面积、气候条件等方面差别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一部规定十分细致的统一农业税法,将是相当困难的。但是,经过农村税费改革的探索,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就农业税的一般原则和主要规则制定一部统一的农业税法,还是可能的。例如,多年来实行的逐级确定不同地区有差别的平均税率制度,就较好地保持了统一性和照顾不同地区的差别,可以在农业税法中予以完备。再如,各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是由各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确定,今后应当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在确定本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或备案。总之,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农业税法,应当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目前的税费改革试点,依据的是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性文件,在制定程序的民主性、透明度、权威性和法律上的可执行性方面,都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在试点阶段这样做,便于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一旦条件比较成熟,应当及时将改革的成果以农业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近年来,收入分配差别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城乡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已是大家一致认同的不争事实。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农民的负担虽然减轻了,但农村发展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由于乡镇和村两级收入大幅度减少,农村的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项事业受到一定的影响。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之后,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财政支出还没有形成有保障的稳定机制。公积金改为村民一事一议,受到村规模较小的限制,实际上很难筹集到足够资金进行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些乡镇由于收入大幅度减少,甚至连人员工资都难以保证,以至乡镇干部不得不轮流外出打工。这些情况表明,在进行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对农村和农业的财政支出机制,来保障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农村基层政权,否则税费改革就难以获得成功。
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政支付,首先应当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出发。不难注意到,我国农村地区乡镇财政和村一级财力的极度贫乏,与城市财政预算内外支出的宽裕,是同时并存的。近几年,城市的公检法三机关大都兴建了新的办公楼;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配备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在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地更新换代。尽管我们不反对城市里较高级别的干部门可以有较好的较方便的工作条件,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农村干部在更为艰苦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因此应当在对他们的财政保障上更为有力。农业和农村对国家的财政贡献的确在不断下降,④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也一直在下降。⑤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政策上的原因。同时,城市里的国有资产,按照宪法的规定,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全体农民有权利享受使用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长期以来,国家虽然对农业进行了投入,农民也直接或间接地享受着国家提供给全体公民的国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但计划经济时代,农业对我国工业发展的积累做出了很大贡献,是一致公认的。相比之下,国家财政对农民生活和生产条件的改善所提供的财力支持是不够的。可见,无论是按照能力标准还是按照受益标准,目前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与公平原则的要求都有相当的距离。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小平同志多年前就提出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在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农村仍缺乏最起码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应当把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作为当务之急。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在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今后应在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现行的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支出办法之中,提高农业支出所占的比例和各类涉农支出标准,由此提高农业省区的标准支出数额。二是在各省区标准收入计算和征收努力程度考核方面,充分考虑农业省区的基础设施状况和自然条件,如交通、通讯的现状等,使之能够反映与发达工业省区的实际差距。三是改进现行的以各省区收支均衡为基准的一般转移支付计算办法,逐步引入同时兼顾各省区人均财政收入均衡的一般转移支付办法,使人均财政收入因素和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需要的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决定中共同起作用。在起步时,人均财政收入因素的比重可以比较低,以后则应逐步提高,直至超过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因素。努力实现这一点,是保证国家统一、发展协调、农业振兴和农村繁荣的长久之计。四是除一般性转移支付之外,增加转移支付中涉农专项支出的种类和数量。尤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大中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财力保障需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备,不仅仅是计算方法的改进或改变,而是涉及到各种利益调整的深刻变革。为了使这种调整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形成稳定的机制,必须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并扩大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转移支付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权。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由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在财政体制改革初期,行政部门在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等方面多做工作,是理所应当的,但今后凡是涉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决策,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或者由其常设机关决定。
农村税费改革给法律工作者们、尤其是财政法的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除本文论及的几个问题之外,诸如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农业税的征管体制问题、分税制的相应完善问题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对几个问题的简要探讨也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并非只是为了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到占我国人口70%的农民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问题,从而也关系到国家性质和发展前途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的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既需要财政法律制度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律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的财税制度就是以农业赋税为主要内容。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对涉农财政问题的研究,理应得到学界更多的关注。只有及时把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和稳定的保障,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发展才有希望。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平:《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报告选》,2000年第3期,第7-8页。
[2]参见中共安徽省委书记王太华在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安徽日报》2000年6月8日第1版。
[3]周焱:《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调研报告》,《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5期,第74-75页。
[4]仅就税收收入而论,农业各税在国家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1950年的约40%下降为1998年的约7%;详见楼继伟主编:《新中国50年财政统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2页。
[5]农业税及附加占农村实产量的比重,1951年为14.5%,1998年为2.3%,出处同上,第7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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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应摒弃严谨的概念化认知路径,而应从客体入手来认知知识产权的概念。同时,除了从与物权比较的角度之外,还应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演变历史及发展趋势等角度全面地认知知识产权的特征。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概念立法宗旨
伴随着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升,作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和杀手锏的“知识产权”在各国得到了空前的重视。我国也不例外,从三十年多前的闻所未闻,到如今的耳熟能详,“知识产权”已成为时下的时髦词汇。
然而,“知识产权”是什么?这一问题人们似乎并不能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实质上,汉语“知识产权”一语系舶来品,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的意译。“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源于17世纪法国大革命时代,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但从“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诞生至今,不仅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称谓上存在着诸多差异,而且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也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的是:英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者柯尼斯(W.R.Cornish)认为,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成果的某些优秀表现形式(finer manifestations)的一个法律分支。日本学者中山信弘认为,知识产权是指禁止不正当模仿所保护的信息。具体说来,是人的智力、精神上创作成果的创作物(例如发明与作品)和表现经营上信誉的经营标识(例如商标与商号)的总称。澳大利亚学者达沃豪斯(Drahos)认为,知识产权是“诉讼上的财产权”,即可依法在诉讼中赢得占有而实际尚未占有的财产。我国已故的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另一位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他认为知识产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划分方法,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和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等等。
与学者们的概括式定义不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则采用列举的方式在阐述什么是知识产权。例如1967年7月14日缔结于斯德哥尔摩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再如1994年4月缔结于马拉加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一部分第1条也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勾勒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根据该协议,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却也以划定范围的方式来避开直接对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曾有人打算跳出这个圈子(国际条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另辟‘新’路去下定义,结果是最终又回到这个圈子里,改变方式重复了前人所划的范围,只是生造了个别不为人们所接受的‘新概念’,实际上并未辟出任何‘新’路”。笔者认为,这恰好反映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诚然,作为传播技术和工商业产生和发展的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它与其他的权利制度不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加上它保护的客体之无形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更难以对其作出相对稳定、准确的定义。然而,对此我们无需多虑,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Unbestimmtheit)是预料之中的事。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而借助于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过于严谨地给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也是很难做到的,但是基于研究需要,我们应该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或权利对象有个基本的认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知识产权即是基于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而形成的法定权利。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个权利集合,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国际条约所涉及到的各项权利(当然各自的范围有所差异);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是指工(商)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其中,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等,著作权则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邻接权)等。但不管哪一种划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支柱与核心,在这一点上,各国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对其特征,学者们有诸多论述,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唯一特性是客体的无形性;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客体的非物质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权利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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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是指生物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心理的表现形式叫做心理现象,包括心理过程和心理特性,人的心理活动都有一个发生,发展,消失的过程。心理现象人皆有之,它是宇宙中最复杂的现象之一,从古至今为人们所关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良好歌唱心理的培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良好歌唱心理的培养全文如下:
在声乐演唱和教学中,人们比较重视的往往只是歌唱的各种技巧,而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心理因素对演唱和教学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
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人的任何行为活动都是在心理调节下进行的,感觉和知觉,表象和思维,情绪和情感等;因此心理活动直接关系到人的实践能力。在声乐教学课堂上,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现象:一种是有的学生歌唱的欲望非常强烈,歌唱时精力旺盛、情绪饱满、越唱越想唱,他们渴望显示自己尽管还不够成熟的才能;而另一种有的学生恰恰相反,他们缺少表现欲望,演唱时精神过分紧张、情绪畏缩、越唱越慌乱、呼吸失去了平衡,以致平时所掌握的歌唱技巧和方法得不到正常发挥。这两种情况是学生在面对客观现象和现实给予他们的刺激时,不同歌唱心理状态所造成的。
心理学告诉我们:歌唱的心理很复杂,它受每个人心理因素中的情绪、意识、个性、气质等方面的影响。
(1)情绪对歌唱影响:情绪或情感是建立于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主观活动。歌唱者的情绪――喜、怒、哀、乐等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发声、演唱,虽其发声器官完全正常,但当其心理产生情绪异常时,也很难成功地演唱一首歌曲。因此,我们可以说声乐艺术在一定程度上受着“情绪”这一特殊心理因素的影响或支配。
(2)意识对歌唱的影响:在心理学中,把人格结构分为无意识层、潜意识层和意识层三种。我们在正常的歌唱表演过程中,存在着大脑对动作“有意识”控制与“潜意识”控制两个方面。前者有一定的目的性,例如想着什么地方该处理成怎样的速度、力度、音量等;但由于要通过思维再作用于身体器官和肌肉,所以反映比较缓慢。后者是由于习惯而成自然,我们平时在声乐训练时,不断使声乐有关肌肉活动按一定运动轨迹行动,久而久之形成机制,这种机制是第二性的,由潜意识控制。因为声乐活动是动作组合,是在同时间内完成多种活动的过程。而我们知道,人的有意识只能调节完成一个动作,而不能完成一个以上的动作,所以,在声乐活动时,我们只能把有意识用于应付主要的动作,而其它动作则要依赖于“下意识”的控制。我们在声乐演唱中一定要科学地认识到这一心理特点,不要顾虑重重,否则将会顾此失彼。
(3)性格对歌唱的影响:个性是表现在一个人身上的那些经常的、稳定的、本质的心理特征。所谓性格,就是人的个性心理特征的重要方面。另外,人的气质从心理学的概念来看,可分为多血质、胆汁质、粘液质、抑郁质四种。一般来说,前两者属于外向型。表现在性情开朗、活泼好动、好表现,不大容易“怯场”;后两者属于内向型。表现在缺乏自信、孤僻害羞。由于性格上的紧张趋势,他们对受到贬低和遭受失败的反应比别人更为敏感。而我们大多数人则属于两种类型兼而有之的中间型。
声乐演唱如何把握心理状态,是每一个歌唱者都必须面对的。在歌唱演出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失常的现象:一些歌唱者在演唱或者比赛或声乐考试时都会出现情绪紧张现象,或感觉喉咙不舒服,发不出声音更有甚者,面部表情僵硬,心跳急速加快,四肢不停地颤抖,记忆模糊,意识意识处于瘫痪状态,忘记歌词、跑调、甚至失声,平时正确的发声方法和技巧荡然无存,整个人处于失控。这种现象就是我们常说的怯场。09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一律要求歌唱者真唱。很多节目由于演唱者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不得不临场换人。这不难发现,一些著名歌唱家,面对全国亿万观众也都会或多或少出现这些症状。那么一些初学者或者名不见经传的歌唱者发生这些现象就不见怪了。我们将如何克服怯场呢?良好的演唱心理素质的培养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努力提高自身的歌唱技能技巧
声乐艺术是一门科学,作为歌唱者首先是不断地学习科学的发声方法,运用正确的呼吸、发声、准确的吐字、咬字、娴熟的表演技巧。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进行有序的,有目的训练,“艺无止境”,歌唱艺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如果不持之以恒地学习,不断改进自己的歌唱方法就很难达到一个较高的境界,也就很难在歌唱道路上自由驰骋,只有有了科学的歌唱方法,才能做到游刃有余的歌唱,才能做到声情并茂,达到较好的艺术效果。每一个成功的歌唱家都是在不断学习中才能永葆艺术的生命。所以说,不断地学习科学歌唱技能技巧是克服怯场心理的有力保证。
二、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作为一名歌唱者,要正确对待每一次演出和比赛。不要以一次的成败论英雄,特别是对初次登台演出者。更要有一种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总结的心理准备。也就是常说的平稳心态。善于总结每次演出和比赛的得失,并进行针对性的训练,进而完善自己的歌唱。对每次比赛或演出都要做到全面的总结。
三、适度的减压运动
对于每一个演唱者来说,在演出和比赛前都会产生一定的紧张。而歌唱又受心理意识的直接控制。所以在演出或比赛前,歌唱者要镇定情绪,转移注意力;做一些头,颈,胸,背,手臂,腿脚等部位的放松运动,再做一些徐缓的深呼吸,使血液循环减慢,使各歌唱器官相对放松,镇定情绪,安定心神,抛开一些杂念,进入忘我的歌唱境界。
四、提高随机应变的能力
在演唱中要适当控制自己的感情,不要让感情成为脱缰的野马,无从驾驭,如女高音演唱《黄河怨》不要使自己真正处于十分悲痛的境地而无法自拔,表演是“真亦假来假亦真”。不要忘我地真正哭泣,而是要随机调整控制自身的情感。在演唱中,如万一出现忘词或者破音等现象,不要自乱阵脚,要及时补救,切忌停下来,尽量使歌唱顺利进行下去,要做到乱而不惊,沉着冷静。
五、多锻炼多演出多实践
每一名成功的歌唱家,知名歌手,都是在不断的演出和比赛中锻炼自己的歌唱能力和驾驭舞台的能力的。每一个歌唱者要敢于在专门挑剔你的不足的老师和专家面前,在不熟悉的不同欣赏程度的听众面前歌唱。克服心理上的胆怯畏惧,加强自信心的锻炼,逐渐养成能在大庭广众之下尽情表演的习惯,提高自身忘我歌唱,忘我表演的能力。无论是学习声乐表演的各高等音乐院校的学生或是学习音乐教育专业的声乐学生,都要不断锻炼自己的歌唱能力,不放弃任何一次上台表演的机会。理论上的歌唱者是不存在的,只有在无数次的实践当中才能检验自己声乐学习的成果。
六、善意的安慰和鼓励
在声乐演唱和比赛时,善意的安慰和鼓励是医治怯场心理的一剂良药,特别是对于新手尤为重要,即使出现了明显的差错也不要横加指责,而是善意地指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免造成心因性的怯场。只要他们当场静下心来,充满信心,就能战胜恐惧而继续歌唱。对不能继续正常歌唱的也不要勉强,要提高他们的勇气,总结经验教训,就能以利再战。对于是心理紧张、忧怨、恐惧等情绪影响造成功能性失音或病性失音的歌手,要及时了解原因,进行积极的精神鼓励或适度的刺激,以重整他们的必胜心。
总之,在演唱时调整我们的心理活动到最佳状态,克服各种心理障碍,积极的投入到歌曲的表现中去,我们的声乐学习才能逐步得到改善和提高,我们的歌声才能越唱越美,我们的演唱才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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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认为,个人的灵魂只有“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时,人的心灵才会实现理性和谐;城邦中三个阶层的公民只有“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且“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这样城邦才会实现正义和理性之治;希腊世界亦是如此,唯有良好国家约制恶劣国家,希腊世界才会实现理性和谐。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析孔子与柏拉图理想秩序观差异性比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试析孔子与柏拉图理想秩序观差异性比较全文如下:
论文摘要:基于对孔子与柏拉图相关文本的解读,本文拟以秩序为切入点,综合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层次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孔子与柏拉图中西方两位先哲的秩序观进行梳理和比较研究,以期从文明发轫期窥探和挖掘出中西秩序理念的分歧。
论文关键词:孔子 柏拉图 秩序
基于彼时华夏地区与古希腊特定的地理经济形态、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形态等基本要素,本文拟对孔子与柏拉图的秩序观进行差异性比较,以期较为系统清晰地展现出文明发端时中西文化差异的某些印迹。
长期以来,华夏地区与古希腊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下分别形成了农耕与商业两种不同的经济形态,并呈现出不同的文明形式——大陆农耕文明与海洋商业文明。
华夏地区以陆地为主,依托土地而发展的农业为其主要经济形态,农耕文明即为华夏文明的本源。因“周人是以发展农业而强盛的氏族,他们认了农神后稷为始祖。从国王起‘卑服即康功田攻’,就因这样才得灭商而有天下”,故西周建国后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由于土地的固定性,大量从事农耕的农民就被牢牢束缚到土地上,以家族为单位长期在一个地区繁衍生息,除非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战争,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动,农业的属性决定了华夏人思想上保守、仁爱、安天命的特性。
相应,华夏地区形成了一种特有的“家文化”,即敬宗法,以宗亲血缘为中心来判定人与人之间的亲疏远亲,呈现出“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分封制即是这种文化在政治上的体现。古希腊位于地中海沿岸,以半岛、海洋为主,依托海洋而发展的商业贸易为其主要经济形态,故商业文明构成了西方文明的本源。希腊城邦内的居民首先是商人,主要从事海上经济贸易,人口流动较大,商业的属性决定了希腊人思想上冒险、理智、崇尚人自身力量的特性。相较华夏地区的“家文化”,可以说古希腊所形成的是一种“海洋文化”,重个人权利,追求平等与自由,政体的选择上亦旨在实现公民的良好发展和城邦正义,显得灵活多样。柏拉图所在的雅典,为古希腊典型的海上强国,商业贸易发达,并曾以其强大的海军实力城邦希腊,造就了希腊史上最辉煌的时刻。
可以说,彼时中西方特定的地理经济形态及文化特性直接影响了孔子与柏拉图对其理想社会秩序的构建。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而孔子与柏拉图恰如其中的“仁者”与“知者”,在不同的地理经济背景下,各自设计出了不同的秩序模式,预示着今后中西思想文化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
孔子与柏拉图对人性的假设不同,分别侧重于人性“家庭性”与“理性”两个不同方面。
孔子的理想秩序观以“家庭性”为逻辑起点。孔子视血亲伦理为人与生俱来的最重要情感,为人性之本,故尤为注重人的家庭属性,往往把人首先置于一家之中予以考虑。正如赵汀阳所述“传统中国意义上,‘人性’和‘家庭性’便在理想条件下是被认为是一致的。就儒家思想传统而言,家庭性几乎构成了对人性的完全充分论证。”
由于孝、悌为家庭伦理的核心内容,孔子亦把孝悌视为个人修养之根本,并主张予以推而广之,“君子之教以孝也,非家至而日见之也。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为人父者也。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也。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君者也”,只有这样才会达到“四海之内,皆兄弟”,天下犹一家的“大同”境界。故孔子是以“家”来理解社会、国家、乃至天下,认为只有良好的伦理修养,和睦的家庭关系,国家才会安定有序,天下才会太平。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人性的理性假设作为逻辑起点。柏拉图重理性,认为宇宙、国家、个人皆天然被赋予了理性,“理想国”即是基于灵魂三分(理智、激情、欲望)及其理性假设而层层构建起来的。
柏拉图认为,个人的灵魂只有“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时,人的心灵才会实现理性和谐;城邦中三个阶层的公民只有“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且“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这样城邦才会实现正义和理性之治;希腊世界亦是如此,唯有良好国家约制恶劣国家,希腊世界才会实现理性和谐。因而,可以说是理性支撑起了柏拉图理性世界的大厦。
从中西方政治发展的脉络来看,“家庭性”与“理性”可谓中西思想文化的基底,左右着中西方政治、秩序、及文化的走向。西周以来,中国政治越来越走向与伦理相结合的道路,伦理政治成为古代中国的主要特色;相较,西方自古希腊即注重节制与理性,轻伦理,而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则标志着西方伦理与政治的彻底分离,现实政治则成为其主要特色。而这种趋向从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逻辑起点就可见一斑。
“仁”、“礼”为孔子思想的精髓,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贯穿于孔子秩序观的始终。“仁”为“礼”的内核与灵魂,“礼”为“仁”的外在制度框架,两者相辅相成,相互推进,共同维系着孔子理想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仁者,“爱人”,它根植于血亲伦理之情,重自身内在之修养,推崇仁爱众人之心。“仁”集中了孔子对个人行为道德教训的精髓,为个人道德修养的题义。“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孔子把孝敬父母、尊敬兄长视为仁之本,亦为做人之根本。“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以孝悌为支撑,整个社会将形成“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的和谐状态。
“礼”缘仁情而作,以仁、德为内核,“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作为外在的制度框架,“礼”亦根植于宗亲血缘,通过规范行为来加强内心修养,以促使德性内化。“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广泛地学习文化典籍,只有再以“礼”约束之,才不会离经叛道,故“不知礼,无以立也”。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表现了“仁”与“礼”互为支撑的关系,亦突出了“礼”的道德内化作用。无论国家,抑或天下,孔子皆主张施以“礼”治之。这样“依于仁”,“立于礼”,内修仁,外循礼,“仁”、“礼”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则天下有治自然成矣。
理性分工与法律分别为柏拉图中期与晚期秩序观的核心理念,维系着其“理想国”的有序运行。“理想国”中,柏拉图主张通过理性分工实现个人、城邦、乃至希腊世界的有序和谐:灵魂三分中突出理智的节制作用;城邦三个阶层公民有序分工中突出哲学家的理性治理;城邦间分工合作中注重发挥良好国家的理性约制。
简言之,“理想国”即是一种基于自然禀赋的理性分工秩序。晚期,柏拉图以神性论证了法律的理性,开始注重法律在实现城邦理性之治的效用,并着重探求城邦走向强盛的法律之道。柏拉图认为和平时期应制定法律,保证每个公民定期进行军事训练,不管天晴下雨,“一个月至少留一天(如果当局认为合适,可以超过一天)用来进行军事演习”,制定娱乐规划时应包括“战争游戏”等。不过,柏拉图对法律的意图作了限制,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故政治家“只有当他把他所制定的有关战争的法律当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他的关于和平的立法成为战争的工具时,他才成为一个真正的立法者。”因而,晚期柏拉图在城邦理性之治中融入法律,即“杰出的人那儿获得真理,并以法律的形式配合它去管理国内事务和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更具现实性与可行性。
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亦有不同:孔子的“大同社会”涵盖天下间的一切地区与国家,是一种天下逻辑;柏拉图笔下的“理想国”外延仅限于古希腊地区及城邦,为“民族/国家”(城邦)逻辑。
孔子秩序观的逻辑为“家庭→国家→天下”,国家之上始终存在着一个更高的政治单位——天下,“天下有道”亦为其秩序的最终归结点。在孔子看来,国是家的延伸,“天下”为最大的家,正所谓四海为一家。赵汀阳认为“中国的政治哲学把天下看成是最高级的政治分析单位,而且同时是优先的分析单位。这意味着,国家的政治问题要从属于天下的政治问题去理解,天下的政治问题是国家的政治问题的依据。政治问题的优先排序是‘天下-国-家’”,这在儒家创始人孔子身上更是有明显体现。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孔子以“天下”观天下,其最终追求的亦是一种顺应宗法秩序,天、地、人皆归于有道的天下秩序,有一种天下主义的意识倾向。故“天下”构成了孔子秩序观的外延。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个人→城邦→希腊世界”为框架而层层构建起来,秩序的最高层次是达于希腊世界,带有浓重的希腊中心主义与民族主义色彩。作为古希腊的基本政治单位,城邦一直为柏拉图思考的主题,城邦的正义或理性之治更是柏氏穷尽一生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于孔子的天下主义,柏拉图以“民族/城邦”为基本单位看待世界,无论是哲学家治国,抑或城邦法治,皆旨在探究城邦正义及希腊世界下希腊民族的团结与和平。而在处理与外部世界关系上,柏拉图又带有极强的民族与文明优越性,对希腊民族与非希腊民族采取分而视之的态度,视希腊人为文明人,而非希腊人为蛮族、敌人,“希腊人与希腊人之间的一切关系是属于内部的,自家人的;希腊人与蛮族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外部的,敌对的”。因而,柏拉图的秩序观仅限于希腊世界内部,并未把非希腊世界包含在内,希腊民族/城邦即构成了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纵观西方发展史,国家间往往充斥着严重的民族/国家意识倾向,这从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亦可窥出一斑。
位于人类文明的发端,彼时华夏地区与古希腊精神文化大发展,并奠定了此后中西文明发展的精神基础。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说“直至今日,人类一直靠轴心期(公元前800至前200年间)所产生、思考和创造的一切而存在。每一次新的飞跃都回顾这一时期,并被它重燃火焰。自那以后,情况就是这样。
轴心期潜力的苏醒和对轴心期潜力的回忆,或曰复兴,总是提供了精神动力。”孔子与柏拉图的秩序观根植于中西方独特的物质文化土壤,故能在比较中显现出中西思想文化基因的差异。在新时期的中西交往中,我们应正视彼此间的内在差异,合理进行扬弃,消弭分歧,避免误会与冲突,在“和而不同”中实现世界不同文明间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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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差,有形资产少,严重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数额和期限。而知识产权的兴起使得中小企业有了新的希望,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信用评级的复杂性和风险变现的困难性以及不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影响其整个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填补立法的空白,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等等,本文就此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 融资担保 法律障碍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著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首先体现在,对于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我国也应做出相应规定和规范,例如《商号权抵押登记的暂行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担保条例》。并且统一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理念确定消除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和逻辑的不统一。银监会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监管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明确免责范围的规定,为银行贷款提供参考。以及《信托法》对于著作权担保是否要求登记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规定。
对于我国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地已经对于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做出表率,例如“展业通”将融资限额做出规定,并且鼓励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的加入,政府并且对于企业的资质和相关的资本金做出相关的规定,规定其的用途和贷款的期限,并且鼓励和接受混合的质押,要求知识产权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坏账,也还有一部分的资产可以得到清偿和拍卖。
政府可以成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用管理部门,专门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进行处理。对于知识产权进行担保和风险的分摊,对于银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资金进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担保,使得银行没有后顾之忧,提高银行的承贷的积极性,政府成为最后的追偿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追偿和诉讼。
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去除多个行政部门的登记,效率是融资登记的主要追求的价值,减少多单位的登记也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和可能性,对于多个知识产权打包质押于一个单位,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通过电子公示的方式来进行登记的公示,既方便又廉价,可以银行可以通过电脑就可以进行担保和相关的查询,可以提高整体的效率。
大力推广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建设,破产隔离制度很好的减少了一部分风险,减少ABS发行的相关费用,对于提高信用评级水平,政府进行担保和支持,对于SPV,要其资本金要求进行降低,加强对于SPV的监管的控制,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杠杆的作用,提高融资效率,运用公共保险为其未来的使用费作担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级,并且创设独立知识产权板的方便其上市发行。尤其是倡导知识产权的债劵融资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基,有税盾的功效,与股权相比,不会降低对于公司控制的影响,稀释股权。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相关评估业务的准则建设和自律监管,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进行建立统一而又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使银行敢于向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而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我们要根据其特点,类型,条件进行不同的评判,不能笼统的归为一类。做出一手的数据,整理出相关的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资源共享,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进行管理,颁发相关的资质的证明,构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师资源管理信息库”可以让金融机构和权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选择。
在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还有大力加强保险业的配合和发展,因为知识产权的自身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的发生等情况,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费用和因此耽误的损失,这也是一种风险分摊的机制,有利于整个的运作。还可以加强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决。
国外有100多个国家承认应收账款的信贷,并且国外的知识产权担保已经十分传统,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已经十分明晰,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机制来,从而也好和国际接轨,与英美法系的公司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管理理念、设立信托、证券承销、信用增强、证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识产权的信托和保险等等。例如引进美国业界发展出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和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的担保,要认真学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上相关的条约的规定以及对于trips是关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定,要学会用规则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对于外国的侵权的现象,要联系国际知识产权局加以制止,对于同一缔约国加以管制和赔偿。鼓励国外的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实现资本国际化,从而方便未来企业走向世界,提高企业竞争力。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现在正在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为了其的重要资产,更是其质押担保的核心。但是现在起步较晚,问题较多,还有相关的制度建设还待治理,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有限,融资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的本身风险和变现的难度都影响了整个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发展,只有协调好的银行,政府,企业和保险的各个部门的关系,才能保证整个的知识产权的融资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和小企业的融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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