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相关的共5个结果: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之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舆论监督是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现实普遍的、共同的意见,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许霆”案和“平顶山天价逃费”案的发生可以说是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典型案例。如广州“许霆案”,从初审被判无期到重审改判五年,两次判决的天壤之别,不能不说是在网络舆论巨大压力下的结果。舆论正左右着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这对司法公正而言,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本文试从分析两者的关系及具体表现入手,从而为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做出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改革是个热点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司法独立更是备受关注。本人认为,尽管司法独立议题较多,方案也很多,但理论界的呼声并未在实务届产生多大的影响。颇受争议的媒体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独立,进而影响到了司法公正,包括正面与负面。下面本人就“许霆案”与“平顶山天价逃费案”引起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问题,试做浅论。
2010年年底,河南农民时建锋被指控伪造军牌骗免368万多元高速通行费,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处其无期徒刑,引发舆论大哗。随后,平顶山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河南省高院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有关人士曾多次公开提及此案是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对再审开庭进行现场直播,体现了司法工作和舆论监督之间的良性互动。
再看前几年发生的“许霆案”我们又可以看到,许霆的刑期,从无期到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历一审,重审程序,完成了两者之间距离的跨越。同样的事实与证据,同一案件,同一法院,一审与重审的结果可谓大相径庭。一种观点以百姓的声音为主,他们认为,许霆刑期的变化,是媒体监督对司法起到了推动作用;另一种观点以法学家为主,他们以捍卫司法的独立性为己任,认为媒体干预了司法了,左右了法官的审判,导致了司法的不公正。本人认为,在这一期间,媒体舆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的正当性,又不免使我们重新思考这一问题,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我们司法独立的路途还很遥远。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而且,我国司法机关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开明。2009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最高法院作为最高的司法机关,确立或肯定了司法报道、评论乃至一般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的基本标准,在观念和制度上都体现了一种进步。
另外,舆论监督在扩大办案效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今日中国,新闻媒体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舆论的强大压力及公众的密切关注下,司法机关会在每个案件上更加慎重,以引人注目的湖北邓玉娇案为例,正是由于广大媒体及无数网民的持续关注,我们才看到正义的曙光。如果没有媒体对这一个案的监督,“主人公”邓玉娇面临的可能就是另一番不同的境遇。因此,舆论监督确实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强大的助推器。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舆论可以扭曲司法,使其改变程序,偏离合法的轨道。如杭州“胡斌案”,胡斌闹市飙车酿成血案的行为引起网民极大公愤,早在法院判决前,舆论已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了作了宣判,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的声音不绝于耳。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另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使案件得到更快,更准确的处理,防止暗箱操作,往往会借助媒体舆论去造势,特别是网络。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借助舆论使案件得到关注重视并迅速成功解决的屡见不鲜。一旦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势必对执法者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首先,现实中司法的不独立。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法院、检察院的级别要低于同级政府,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是由地方政府供给的。这就注定了司法受制于行政的命运,而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体无不隶属于各级政府,这种与权力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新闻机构很难真正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代表公意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客观公允的监督。某些新闻媒体往往以某一级政府的“喉舌”身份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该级政府的意见和看法。因此在当代中国,新闻传媒很容易被扭曲,新闻监督也很容易变为一种权力干预,一股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
其次,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往往裹挟着社会道德来评判案件,以舆论的压力来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对于某一案件,新闻媒体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处理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河南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定罪和量刑,便促使人们不得不对媒体舆论对独立审判的影响进行冷静的反思。
再次,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最好在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而司法的本质特征则是滞后的、被动的,是在对既存的证据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对过去所发生事实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定,有着严格的程序性、极高的确定性与权威性,非经司法程序不得变更。有的媒体对尚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评论,导致大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谴责。
另外,司法人员与媒体记者素质高低不同。毋庸讳言,当前无论司法人员还是媒体从业人员在政治素质、职业操守、法律知识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且,司法人员接受媒体监督的意识不强。由于司法与媒体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某些司法人员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之探析论文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而实际也表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的关系,不仅仅是各自为政或者非此即彼,而是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且相互支撑的重要力量。所以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通过立法规范新闻监督,使新闻监督法治化。
首先,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新闻记者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从客观的角度,以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来进行报道,仅对事实上的客观性的事件本身经过进行描述,对其是非曲直不进行任何评判。
其次,要完善相关制度。对立法者而言,由于新闻立法的社会共识正逐渐形成,把新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是顺应社会发展状况、适应国际评价的当务之急。对执法者来说,要强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和作风。对公众和媒体来说,要在强化监督意识的同时,注意行使舆论监督权也要受到限制。
再次,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除了新闻立法,还应从外部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监管,实现对网络舆论的动态实时监控和对现实媒体报道的定期抽查体系,通过“他律”方式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
(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排除立法、行政对司法的干扰,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相应的,我国的司法独立也正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司法独立运作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还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完善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较小到最少的地步。
(三)提高全民素质,尤其是记者的法律意识舆论是大众立场的评论,因此公民的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以何种方式来宣泄其对于当前事件的看法。因此加大法务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扩大司法独立的民意基础,清晰司法独立的专业要求是完全应该实行的一种方式。
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新闻舆论监督干扰司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专门负责法制新闻的记者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有时记者为了追逐新闻不顾司法活动的规律,或者单纯以社会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这些都可能引导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是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只有新闻工作者有了专业的法学知识,才能了解司法的规律与程序,才能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四)吸收国际立法,公约的先进经验。
吸收国际立法、公约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来说,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制度用来规制舆论监督,因而适当借鉴一些国际经验,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比方说,1994年8月,国际法学家协会在马德里召开了一次会议,研讨了媒体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系统规范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并最终形成了《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该准则对审前程序、庭审过程、审判后各个阶段媒体介入司法的方式方法作了具体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总的来看,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在博弈的过程中,规范其行为最有效的方法还是需要遵循司法规律,通过立法的途径建立完善的预防、惩罚制度,并根据不同媒体的特性,建立相应的预防性和惩罚性制度,注意媒体监督介入司法的时间、方式,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对不良后果的救济。
[1]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2.
[2]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M].律出版社,2004,3.
[3]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编。法公正与权利保障[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
[4]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5]鲜鹏。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形态探析[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09(06)。
[6]郭丹丹。浅析司法权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J].法制与社会,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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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媒体来说,一些盲目追求“噱头”的失实报道绝不能成为其营销手段,否则到头来,损害最大的还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公信力”。怎样才能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首先要倡导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感。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美国政党报纸解体之后在新闻同行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共服务”信念,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媒介可以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它要求记者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时候,遵从客观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如果在工作中缺乏科学责任和质疑精神,就会让媒体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例如2005年7月,一篇标题为《啤酒业早该禁用甲醛》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报道开头引用了一名被称为“啤酒研究工作者”的来信,信中指出,目前很多啤酒厂为了控制成本,用可疑致癌物甲醛充当稳定剂,并称这是我国啤酒业的“行规”。这篇报道还引用了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秘书长杜绿君的观点:“就产量比例来看,95%的国产啤酒都加了甲醛”[4]。虽然事后杜绿君马上发表声明指出,这篇针对她的采访报道是以讹传讹,但由于文章在短时间内已经被迅速广泛转载,不仅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引起了韩日等邻国的关注。
最后经多方调查,中国啤酒基本上已实现无甲醛酿造的主流,所以国产啤酒95%甲醛超标是没有根据的。可见,掌握着公共资源的媒体只有秉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才能杜绝以公共利益之名炒作、追求轰动效应、谋求商业利益的可能。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本是媒体塑造形象,提升公信力的好机会,但媒体只有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理性、科学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报道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
其次,要加强记者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恶意新闻炒作。新闻记者在工作中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采访过程中应尽可能查证所有消息源内容,不任意曲解客观事实。如果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恶意炒作之实,则是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恶意炒作对新闻的影响除了制造虚假新闻、愚弄受众以外,更恶劣之处还在于削弱了新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恶意炒作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反感,是因为这种操作手法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也使新闻丧失了应有的尊严和存在根据,更遑论新闻功能和作用的实现。因此,媒体应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肩负的社会责任,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实事求是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再次要培养记者的科学素养,倡导新闻报道的科学精神。新闻记者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科技、卫生、教育等众多领域的报道工作,要想向公众传达更多、更全面、更科学的信息,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如果在进行专业领域报道时,记者既不去做资料搜集等案头工作,又不去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很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牢记使命,树立科学精神,实事求是,多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增强报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报道出的内容客观真实。
此外,要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使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舆论行为权,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舆论监督也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社会公众可以在重大决策制定前后或实施过程当中,对决策进行广泛的评议和论证,为政府部门提供可靠的民意和社情参照,从而,为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完善贡献力量。这就要求新闻媒体要搭建好大众知情权的信息平台。应充分发挥信息渠道丰富、动作反映灵敏的优势,对社会环境信息实行及时采集,随时发现和掌握各个方面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客观、真实、可靠地提供给广大群众,为他们参政议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保证。无论何时,舆论监督只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充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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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媒体来说,一些盲目追求“噱头”的失实报道绝不能成为其营销手段,否则到头来,损害最大的还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公信力”。怎样才能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首先要倡导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感。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美国政党报纸解体之后在新闻同行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共服务”信念,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媒介可以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它要求记者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时候,遵从客观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如果在工作中缺乏科学责任和质疑精神,就会让媒体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例如2005年7月,一篇标题为《啤酒业早该禁用甲醛》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报道开头引用了一名被称为“啤酒研究工作者”的来信,信中指出,目前很多啤酒厂为了控制成本,用可疑致癌物甲醛充当稳定剂,并称这是我国啤酒业的“行规”。这篇报道还引用了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秘书长杜绿君的观点:“就产量比例来看,95%的国产啤酒都加了甲醛”[4]。虽然事后杜绿君马上发表声明指出,这篇针对她的采访报道是以讹传讹,但由于文章在短时间内已经被迅速广泛转载,不仅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引起了韩日等邻国的关注。
最后经多方调查,中国啤酒基本上已实现无甲醛酿造的主流,所以国产啤酒95%甲醛超标是没有根据的。可见,掌握着公共资源的媒体只有秉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才能杜绝以公共利益之名炒作、追求轰动效应、谋求商业利益的可能。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本是媒体塑造形象,提升公信力的好机会,但媒体只有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理性、科学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报道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
其次,要加强记者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恶意新闻炒作。新闻记者在工作中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采访过程中应尽可能查证所有消息源内容,不任意曲解客观事实。如果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恶意炒作之实,则是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恶意炒作对新闻的影响除了制造虚假新闻、愚弄受众以外,更恶劣之处还在于削弱了新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恶意炒作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反感,是因为这种操作手法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也使新闻丧失了应有的尊严和存在根据,更遑论新闻功能和作用的实现。因此,媒体应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肩负的社会责任,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实事求是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再次要培养记者的科学素养,倡导新闻报道的科学精神。新闻记者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科技、卫生、教育等众多领域的报道工作,要想向公众传达更多、更全面、更科学的信息,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如果在进行专业领域报道时,记者既不去做资料搜集等案头工作,又不去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很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牢记使命,树立科学精神,实事求是,多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增强报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报道出的内容客观真实。
此外,要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使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舆论行为权,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舆论监督也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社会公众可以在重大决策制定前后或实施过程当中,对决策进行广泛的评议和论证,为政府部门提供可靠的民意和社情参照,从而,为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完善贡献力量。这就要求新闻媒体要搭建好大众知情权的信息平台。应充分发挥信息渠道丰富、动作反映灵敏的优势,对社会环境信息实行及时采集,随时发现和掌握各个方面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客观、真实、可靠地提供给广大群众,为他们参政议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保证。无论何时,舆论监督只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充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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