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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的徐立根教授认为,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这从他对物证技术鉴定所下的定义就可以看出:物证技术鉴定简称物证鉴定,是法定鉴定机构中的专门鉴定人员根据办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委托,对案件中的形象痕迹、可疑文书和各种物质、物品进行检验,并就委托人申请针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通过检验得出鉴定结论的一种科学活动,其中物证鉴定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类科学鉴定。这个定义并没有给出什么叫做鉴定结论,但是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得出这么一个概念,即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既然是科学证据,那就应该是科学的东西,然而科学的东西是来不得半点儿虚假的,也只有这样才能把鉴定结论叫做科学的证据。显然“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远远未达到这种要求,原因就是它给主观因素开了绿灯,掺入了主观随意性的东西,从而偏离了科学证据的轨道。刑事司法鉴定证据材料的内涵应该包含言辞证据的主观性和实物证据的客观性两个方面。有学者认为,在刑诉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报告”,才能更确切地反映司法鉴定的内涵。
因为鉴定报告可以涵盖鉴定意见,而鉴定意见不能涵盖鉴定报告。笔者认为,无论称作鉴定结论还是鉴定报告,都应当体现出他们所代表的是一种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揭示,而不是人为的主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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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核心问题是天人关系问题,这一问题不仅表现为子贡“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的感慨,表现为司马迁“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宏愿,也表现在张载“性与天道合一存乎诚”的论定中。因此,这一问题可以说是贯彻儒学始终的问题。但对于这种贯彻始终的重大主题,不同时代的儒学却可以根据不同的视角作出不同的探索与回答,——这又构成了儒学发展的历史性与时代性;而不同时代的儒学,其借以区别的标志,往往也就体现在对天人关系不同的把握视角上。
具体到宋明理学,它的一个根本性任务,就是对天地万物作出本体论的思考和论证;这样一种任务,同时也表现着其作为新儒学对佛老之空、无本体论的一种创造性回应。至于张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其实也表现了理学家经天纬地的关怀。但是,当理学家在这一规模的基础上展开其“造道”追求时,一个基本性的前提却在于:我们究竟应从自然秩序出发来说明道德价值呢?还是应从道德理性出发给天地万物以人伦道德的观照?在宋代,大多数理学家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这就是必须以道德价值来说明宇宙天道的自然秩序。这一点正是理学之为理学的标志。宋明理学这一形成上的特色不仅从根本上决定了研究理学的途径,而且也决定着对理学推陈出新的基本方法。
天人关系问题在宋明理学中得到了新的处理。这种处理既缘于来自佛教形上本体视角的批评,同时也是通过宋儒对汉唐儒学天人合一之宇宙论进路的不断反思实现的。
所谓来自佛教的批评,其实主要是一种反衬。两汉以后,儒学之所以退缩于注经一隅,主要是因为汉儒宇宙生化论基础上的天人合一说存在着重大的理论难题:一方面,以灾异谴告为特征的神性主宰义固然诡异而难知,——其所体现的天意虽然超绝实际上却并不具有超越性;另一方面,建立在宇宙生化基础上的天人合一说又缺乏本体论的依据,——虽然它也有宇宙论的规模,但却缺乏来自形上本体层之所谓超越性与绝对性的支撑。两汉以降,佛老二教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也主要是以其本体理论与形上境界为依托的。这就形成了“浮屠老子之书,天下共传”的格局;而儒家士大夫也对佛老之学是“信其书,宗其道,天下靡然同风”。而在中唐,华严五祖宗密甚至还专门以“原人论”的形式从形上本体的高度给儒道两家的宇宙生化论以严厉的批评。他说:
万灵蠢蠢,皆有其本;万物芸芸,各归其根。未有无根本而有枝末者也。况三才中之最灵,而无本源乎?且知人者智,自知者明。今我禀得人身,而不自知所从来,曷能知他世所趣乎?曷能知天下古今之人事乎?……然今习儒道者,只知近则乃祖乃父,传体相续,受得此身;远则混沌一气,剖为阴阳之二,二生天地人三,三生万物,万物与人,皆气为本。
宗密的这一批评主要是针对汉唐时代儒道两家的气本气化论立说的。在宗密看来,气本身属于生化流变之物,仅仅建立在气之生化流变基础上的人生理论既不足以安立人生,也不足以为人生提供本体依据。从道家来看,“所言万物皆从虚无大道所生者,大道即是生死贤愚之本,吉凶祸福之基,基本既其常存,则祸乱凶愚不可除也,福庆贤善不可益也,何用老庄之教耶?”就是说,如果天地万物都源于由原始一气所表现的虚无大道,那么,老庄所有的立教、言说活动也就成为纯粹的蛇足之举了。从儒家来看,既然天地万物都源于一气,而“天地之气,本无知也,人禀无知之气,安得欻起而有知乎?草木亦皆禀气,何不知乎?又言,贫富贵贱、贤愚善恶、吉凶祸福,皆由天命者,则天之赋命,奚有贫多富少,贱多贵少,乃至祸多福少?苟多少之分在天,天何不平乎?……既皆由天,天乃兴不道而丧道,何有福善益谦之赏、祸淫害盈之罚焉?又,既祸乱反逆皆由天命,则圣人设教,责人不责天,罪物不罪命,是不当也。然则《诗》刺乱政,《书》赞王道,《礼》称安上,《乐》号移风,岂是奉上天之意、顺造化之心乎?是知专此教者,未能原人”。显然,在宗密看来,这种建立在原始一气基础上的人生理论不仅不足以说明人伦现实,而且与儒家“《诗》刺乱政,《书》赞王道,《礼》称安上,《乐》号移风”的传统相悖谬。而在宗密看来,儒家这种由《诗》《书》《礼》《乐》传统所表现出来的“参天地,赞化育”精神,其实有着更为深厚的精神凭藉,只是这种建立在气本气化基础上的宇宙论不足以说明之而已。
宗密的批评,实际是站在本体论高度对儒道两家的宇宙生化论提出了一种超越的评判,以揭示其理论根底的不彻底性与不牢固性;而这种不彻底与不牢固又正好成为当时“浮屠老子之书,天下共传”的理论根源。所以,对新崛起的宋代新儒学来说,这种来自本体论视角的批评也就正好成为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借鉴,——欧阳修的“修其本以胜之”,实际上就已经表现出宋儒对这一问题的充分自觉;而所谓“出入佛老,返于六经”,自然也就成为两宋理学家的一种共同的思想经历了。
从宋明理学来看,虽然其本体论视角主要表现在对汉唐宇宙生化论视角的反省与人生理论的批评中,但这种反省与批评首先是通过对来自佛教本体论视角之批评的充分借鉴实现的。因为在宗密对儒道两家的批评中,本体论视角就是其一以贯之的理论前提,而这种来自本体论视角的批评,与张载对汉唐儒学的反省也基本一致。请看张载对汉唐儒学的反省:
……以为知人而不知天,求为贤人而不求为圣人,此秦汉以来学者大蔽也。
学者有专以礼出于人,而不知礼本天之自然,告子专以义为外,而不知所以行义由内也,皆非也,当合内外之道。
今之人灭天理而穷人欲,今复反归其天理。古之学者便立天理,孔孟而后,其心不传,如荀扬皆不能知。
很明显,在张载的这一反思中,一个基本的概括就是“孔孟而后,其心不传”,而所谓“荀扬皆不能知”也自然是指对孔孟精神的继承而言的;至于“知人而不知天,求为贤人而不求为圣人”,又显然是指秦汉以来的儒学既缺乏超越性追求又缺乏本体论建构而言的,所以才被张载视为秦汉以来学者的“大蔽”。显然,如果仅就汉唐儒学之缺乏超越性追求和本体论建构而言,那么张载的这一反省与宗密的批评实际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张载的立场毕竟又不同于宗密,所以在其反思中,张载同时又依据儒家传统的体用不二精神,提出了天人一贯(所谓“礼本天之自然”)的指向与合内外之道的标准。很明显,这样的观点不仅不是宗密的佛教本体论立场所能提出的,而且其基本精神也是相互背反的。
正因为这一原因,所以张载不仅对汉唐儒学进行反省,而且在“返于六经”的基础上,同时展开了对佛老与时儒的双向批判。这种批判当然首先是从天道观的领域展开的:
若谓虚能生气,则虚无穷,气有限,体用殊绝,入老氏“有生于无”自然之论,不识所谓有无混一之常;若谓万象为太虚中所见之物,则物与虚不相资,形自形,性自性,形性、天人不相待而有,陷于浮屠以山河大地为见病之说。此道不明,正由懵者略知体虚空为性,不知本天道为用,反以人见之小因缘天地。……语天道性命者,不罔于恍惚梦幻,则定以“有生于无”,为穷高极微之论。入德之途,不知择术而求,多见其蔽于被而陷于淫矣。(14)
这里的批评,当然首先是针对时儒的,但时儒的理论并非出于自创,——不是对道家的因袭就是对佛教的照搬;而这两家理论,虽然表现相反,但“言乎失道则均焉”(15),这就是在其看似相反的表现中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体用殊绝”的毛病。在张载看来,道家将太虚与气、无和有理解为前后相生的关系,从而陷入了“虚无穷,气有限”式的体用殊绝;佛教则将宇宙万象仅仅理解为“太虚中所见之物”,从而成为“物与虚不相资”、“形性、天人不相待而有”式的体用殊绝。这两种“体用殊绝”,使时儒的天道性命之学“不罔于恍惚梦幻,则定以‘有生于无’,为穷高极微之论”。很明显,构成这一反省的基本精神,就是儒家传统的体用不二,而这种体用不二,既是张载批评佛老的思想武器,同时也成为其阐发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主要方法。
在张载看来,对于佛教的本体论视角,儒学是必须借鉴的;但对于其本体的内涵,儒学又必须进行批判,因为它存在着似是而实非的重大毛病。所以到了人生论部分,张载就集中批评佛教的本体观念——空观理论,并以两种不同的本体观念处处突出儒与佛之间的根本对立。他指出:
释氏语真(实)(16)际,乃知道者所谓诚也,天德也。其语到实际,则以人生为幻妄,以有为为疣赘,以世界为荫浊,遂厌而不有,遗而弗存。就使得之,乃诚而恶明者也。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成圣,得天而未始遗人,《易》所谓不遗、不流、不过者也。彼语虽似是,观其发本要归,与吾儒二本殊归矣。道一而已,此是则彼非,此非则彼是,故不当同日而语。……彼欲直语太虚,不以昼夜、阴阳累其心,则是未始见易,末始见易,则虽欲免阴阳、昼夜之累,未由也已。易且不见,又乌能更语真际!舍真际而谈鬼神,妄也。所谓实际,彼徒能语之而已,未始心解也。(17)
在张载的这一批评中,他对佛教的本体论立场与本体追求精神始终有所肯定,所以他并不否认佛教在这一层面上的“得”。但是,一当进入到价值观部分,他又处处强调二者的“二本殊归”,并认为二者是“此是则彼非,此非则彼是”的关系。这说明,在承认本体及其超越性这一层面上,儒与佛一致,当然,这同时也说明张载的“造道”必然要在本体论层面展开。但是,一当涉及到本体的内涵——价值观部分时,儒与佛又成为“二本殊归”的关系了,儒家是诚明一致,所以坚持天人合一;佛教则是“诚而恶明”,因而也就成为所谓真俗背反了。这又说明,张载不仅准确地把握了佛教的本体论视角及其立场,而且对其本体的内涵以及儒与佛在价值观上的分歧也有着准确的认识。因此,他不仅可以根据天道本体与其发用流行的关系阐明儒家诚明一致、天人合一的道理,而且还根据这一原则批评佛教对真际与实际一并皆妄的错误理解。
这样,张载对汉唐儒学、老庄与佛教理论都既有肯定又有批评,因而其为理学的“造道”成为一种博大精深的“择术而求”的活动。这种“择术而求”,首先表现在他对儒家传统天人合一主题的诠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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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认识的差异性,不同鉴定人对同一科学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会不同。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鉴定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兼具公信力,但由于我国现行鉴定体制存在诸多的弊端以及在鉴定结论质证制度方面的明显缺位,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从而导致了真假鉴定结论满天飞的混乱局面,有时同一鉴定事项居然会出现十几种不同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也因此而经常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由此也引起了人们对鉴定结论性质上的种种猜测和置疑。且不论公众对鉴定结论的性质如何评说,就连不少学者也认为鉴定结论本身是鉴定人的一种主观性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本文从鉴定证据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我国鉴定结论的特点,以期能够帮助理清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
(一)纯粹的主观意见说导致司法鉴定人责任心缺失。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鉴定结论完全就是鉴定人的一种基于自己经验的主观认识,充满了主观随意性和主体的差异性。他们认为,鉴定人自己不同的学术经历和个人情感等均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主观性的影响,所以最终鉴定人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本身就是鉴定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代表了鉴定人自己的一种主观性认识。如此,鉴定结论就没有了客观性,应该是主观性的东西,鉴定程序也就成了送鉴材料能否成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而进行的由鉴定人自己主观因素所决定的环节。根据这个观点不难推出一个推论: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势必成为主观的东西,因为代表鉴定人主观认识的鉴定结论如果认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具有同一性,那么关联性就得到确立,否则就没有与案情的关联性。
如此会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就是,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是由鉴定人的主观意见判定的,这与证据学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根据证据学基本理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而不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见之范畴。因此,就有学者认为,证据不能包含个人的主观成分在内,而鉴定结论根本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正是导致鉴定结论难以具有确定性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并非没有依据,相反他们确实是根据自己对司法鉴定实践的观察而得出的结论。
然而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全面地观察和研究,只是注意到了司法实践中那些混乱的阴暗的一面,并且夸大了这种负面效应的影响,没有真正注意到鉴定实践中公正的一面,也就是说,大多法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能够负责地按照法律和科学的要求进行鉴定工作,从而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笔者认为,纯粹主观论者的论调会导致鉴定人责任心的淡化和缺失,不利于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成“鉴定意见”并不表明鉴定结论的真实属性,笔者认为这种修改只不过是个别刑诉法学者的一种观点而已。
(二)主观与客观并存说未能摆脱主观主义束缚。
持有主观与客观并存说观点的学者承认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又没有办法摆脱主观论者的致命影响:一方面,他们承认鉴定结论的得出是基于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之委托,运用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同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仪器,通过对与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而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属于鉴定人认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因而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毕竟鉴定也是由人完成的,也是人主观认识的结果,不同鉴定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条件均具有差异性,从而对其结论的形成造成影响,由此,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不一定是科学的。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与持纯粹主观论者相比,在思想上更具进步性,因为他们看到了鉴定结论还是有一定的客观性的。
由于认识的差异性,不同鉴定人对同一科学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会不同。多头鉴定、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矛盾鉴定,都是这种情况的具体体现。但是,他们并没有解决鉴定人这个主观因素的干扰,他们认为,“鉴定是由人完成”的“主观认识的结果”,因而鉴定结论也就“不一定是科学”。笔者不知道他们指的鉴定结论是否就是作为鉴定证据的那种鉴定结论。如果说,鉴定结论可以不必满足法定要求,“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也能够被称作鉴定结论的话,笔者认为,这是对科学鉴定的一种羞辱。诚然,鉴定实践中是有这种“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并且法庭也可能会采信这种鉴定结论,尽管鉴定结论具有特定的科学内涵,但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可能,而非最终结论,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上并不天然地优于其他证据,因此,与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也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裁判者的判断。但绝不能就此认为鉴定结论可以不必具有科学性客观性。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鉴定制度的不周密所造成的,不能因此而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从而相对夸大鉴定结论的主观性。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合理的“主观与客观并存说”,最终还是必然倒向主观论者的行列。
(三)科学证据说揭示了鉴定结论的本质。
中国人民大学的徐立根教授认为,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这从他对物证技术鉴定所下的定义就可以看出:物证技术鉴定简称物证鉴定,是法定鉴定机构中的专门鉴定人员根据办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委托,对案件中的形象痕迹、可疑文书和各种物质、物品进行检验,并就委托人申请针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通过检验得出鉴定结论的一种科学活动,其中物证鉴定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类科学鉴定。这个定义并没有给出什么叫做鉴定结论,但是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得出这么一个概念,即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既然是科学证据,那就应该是科学的东西,然而科学的东西是来不得半点儿虚假的,也只有这样才能把鉴定结论叫做科学的证据。显然“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远远未达到这种要求,原因就是它给主观因素开了绿灯,掺入了主观随意性的东西,从而偏离了科学证据的轨道。刑事司法鉴定证据材料的内涵应该包含言辞证据的主观性和实物证据的客观性两个方面。有学者认为,在刑诉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报告”,才能更确切地反映司法鉴定的内涵。
因为鉴定报告可以涵盖鉴定意见,而鉴定意见不能涵盖鉴定报告。笔者认为,无论称作鉴定结论还是鉴定报告,都应当体现出他们所代表的是一种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揭示,而不是人为的主观意见。
(一)鉴定结论的规定性源于其合法的形成过程。
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有着相对较强的证明效力,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论文格式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鉴定结论对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的鉴定结论甚至对案件具有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司法人员也不能无条件地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那样做势必会不合理地夸大司法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取决于它的科学可靠性,这种科学可靠性又取决于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是否科学。
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并执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利用自己的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科学方法和手段,遵循严格的鉴定程序,对接受委托的与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从而得出符合法定要件的确定性结论。然而如果鉴定人不完全具备本学科鉴定人所必备的资格,送检检材又不够充分、可靠,用于鉴定的仪器设备不完善,实验环境达不到要求,鉴定的方法不科学,或受其他因素干扰,或工作失误等,均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即使是最权威的鉴定人利用最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方法所作的鉴定,其结论也可能因种种复杂的原因而出现错误。这种鉴定结论是不具有科学证据应有的品质的,因而就不具有鉴定结论本身的客观可靠性。因此,笔者认为,鉴定结论本身应该具有的规定性———客观可靠性来自于鉴定结论的合法的形成过程。一旦偏离了这种科学活动本身应有的合法程序,就很难保证鉴定结论保持其客观可靠性。
(二)鉴定结论的客观可靠性决定鉴定过程应该遵循的标准。
鉴定结论要想保持其客观可靠性,就需要鉴定过程始终遵循一种科学的标准,然而我国至今没有对鉴定本身制定出所适用的国家标准。鉴定技术标准是指针对鉴定技术制定一套操作程序和指标,用以评估鉴定结果、参数,使所应用的技术程序化、规范化,以保证鉴定质量。因此,建立一套成熟的国家通用鉴定标准是科学鉴定程序所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完成这项工作尽管会遇到不少的困难,但也不是不能做到的。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出台了法医学鉴定的相关标准体系。比如:
人身识别技术中的DNA多态性分析和鉴定,从DNA物质的提取、PCR体外扩增、电泳分析直到最后DNA指纹图谱的比对和同一认定都有了成熟的技术指标体系。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成熟的技术标准来进行,才能够得出客观的鉴定结论。[论文网 LunWenData.Com]一旦偏离了这种标准,再尖端的技术都将是徒劳的,甚至会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假如进行DNA同一认定时,对检材(DNA物质的载体,如血液或组织碎块)和样本的保管没有做到足够的细心,引起检材和样本相互接触感染,就有可能直接认定两者的同一。在刑事诉讼中其结果是犯罪嫌疑人的DNA样本直接被认定和犯罪现场提取到的DNA物质是来自同一个人,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追诉。因此,鉴定结论的客观可靠性这一质的规定性决定了鉴定过程本身所应该遵循和达到的标准。
(三)鉴定结论主观论为鉴定人规避鉴定错案责任提供机会。
我国法律法规虽然规定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但却没有完善相关的强制性措施,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人更是极少出庭作证。这就呈现一种局面,鉴定人只要出具了鉴定结论,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至于鉴定结论本身可能的错误、法庭质证的需求,或者是因采信错误的鉴定结论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人都置之度外,更不要说追究相关鉴定人的任何责任。在这种状况下,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坚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基于自己专门知识而出具的意见,而作为意见的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事。即便是鉴定人给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法院因采信错误鉴定结论而造成判决错误,那也是法院没有查明的责任,跟鉴定人本人无关。
因此,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在坚持鉴定结论主观性的同时,为鉴定人规避鉴定错案责任提供了方便之门。显然,在我国法官均不是各行各业专家的前提假定下,坚持鉴定结论主观性是极不负责任的学术理念。实际上,我国鉴定立法已经就鉴定错案开始了追究鉴定人责任的尝试。因为对公众来说,鉴定人作为各行业领域的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该含有一个科学证据期待的,而绝不仅仅是一个鉴定意见,一个充满主观色彩的结论。
(一)证据法定性对鉴定结论的拘束力。
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其证据资格由法律直接做出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也对质证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质证既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实现胜诉目的的一项必要的手段,更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前提和程序,在证据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和其他证据一样都必须接受质证,才能够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
但必须指出的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这种特殊性就在于鉴定结论的质证比其他种类的证据质证更加困难。因为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检验过程得出的结论,因此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对其真实可靠性提出有效质证的,法官也很难独立地对此形成有效的心证。英美国家专家证人制度要求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即便如此,“律师也往往很难完全掌握这些科学知识,他对己方专家的询问很可能没有抓住要点。而且对方律师对专家的交叉询问往往带有一些陷阱,专家经常发现自己没有充分的机会解释自己做出的结论”。由此可以合理判断,在英美法系要求专家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尚难对有些专家证言进行有效质证,可以想象我国的鉴定人在不出庭作证时的相关质证如何有效开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该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第58条却这样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两条规定,前者把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同证人的证言笔录、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一视同仁,均可以在本人未亲自到庭时通过在法庭上宣读的形式来完成举证。后者却宣称证人不出庭作证,他的证言照样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这种鉴定证据质证问题立法的不完备性,不能够理解为鉴定结论可以增加其随意性的成分。相反,应该理解为,鉴定结论应该做到科学证据应有的客观可靠性。
(二)法定证据对鉴定结论的要求。
1.鉴定证据必须保持其科学客观性。
鉴定结论应当属于科学证据,是对特定专门问题能够反映相关事实的科学揭示。然而其科学客观性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受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鉴定材料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不排除有职业道德低下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的可能。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核心的科学证据,它的证明价值也体现在内容客观性和实质关联性两个方面。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可靠性构成严重的威胁。然而,不能因此就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基础。
在英美法系国家,意见规则的例外规定专家可以通过运用其知识和技能,为事实裁判者在对涉及专门事实问题作出裁断时提供帮助,因为根据其他相关证据对特定事项作出判断已经超出了事实裁断者的技术能力。可见,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在意见规则的例外里为专家提供了基于其专业知识发表对有关证据事实的推论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的底线是:“该意见被合理地期待着可能是一种准确的认识。”笔者认为,这种“准确的认识”应该是属于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一种科学性的认识,一种真理性的认识。这与我国证据法上有关证明标准的要求是并无二致的。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要求证据要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尽管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判。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就像英美法系的专家意见书一样,具有法定的优先权。这种证明资格上的优先权集中体现在事实裁判者对鉴定人专门知识的迫切期待上,因为事实裁判者本身并不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然而又必须依据这种专门知识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就需要鉴定人依据自己的专门知识来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而不是肆意擅断的鉴定结论。笔者认为,那种肆意擅断的鉴定结论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玷污,因而充其量只能叫做所谓的“鉴定结论”,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来说,不具有丝毫的价值,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性的要求是合理而且不过分的。因为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是不能徒有虚名的,应该具有严格的科学性基础,否则,鉴定结论和一般证人证言的区分就显得没有必要了。
2.鉴定结论应该具有可重现性。
在要求鉴定结论必须保持其科学客观性的同时,也就要求了鉴定结论所应该具备的可重现性。因为目前所开展的“司法鉴定”或者说“技术鉴定”所依据的基础都是比较成熟的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就拿笔迹鉴定来说,在人们没有认识到个人书写习惯动力定型的原理之前,要达到对两份文书笔迹的同一认定,是根本不可能的。相反,如今人们已经认识到了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不同于他人的运笔习惯动力定型之后,拥有文书鉴定专门知识的人就可以就案件中可疑文书的笔迹作出认定。
更重要的是,任何拥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只要严格遵循科学的原理来操作,都可以得出相同的鉴定结论,这就是笔迹鉴定的科学性所在,这种科学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也通过笔迹鉴定结论的可重现性表现出来。如果没有这种可重现性的存在,同样的检材和样本,由不同的人来做,会得出各自相异的鉴定结论的话,那么笔迹同一认定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就不存在了。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的原因,要么是鉴定所依据的原理不科学,要么就是鉴定人没有严格遵循科学的原理去操作。然而我们现在对于文书鉴定的科学原理是不容置疑的,那问题就只能是人的问题了!也就是说,笔迹鉴定结论应该具有可重现性,只有这样的鉴定结论才能够称得上是科学证据。
3.非法的“鉴定结论”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然而,在我国,尽管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经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这里讲的排除是证据资格的排除,结合到鉴定结论,就是非经严格的科学程序得出的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鉴定结论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如果说它的得出与鉴定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倒不如说与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关系更大。因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与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什么样的检材和样本就会得出什么样的鉴定结论,而不是有什么样的鉴定人就会得出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因为鉴定结论是客观的,无论从谁的嘴里说出来都不能改变检材和样本之间的必然联系。这也体现在鉴定结论的可重现性上。如果鉴定人可以随便任意编造鉴定结论的话,这种鉴定结论也就失去了成为科学证据的资格。笔者认为,这种没有经过严格科学的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应该属于非法“鉴定结论”,应排除其作为证据适用的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鉴定人作出不确定性鉴定结论的问题。既然可疑笔迹检验是集科学与艺术于一身的工作,鉴定人员所作出的结论就必然受到其自身理解能力的影响。通过良好的训练和正确的推理,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正确解决复杂的可疑笔迹问题的能力。但是,许多问题的存在使得他们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这种情况是由于与开放集或闭合集、证据材料的低质量等有关条件的限制,或者是缘于确定排除结论的可见差异可能不是本质差异的结果。
有人认为,在这些情况下,鉴定人员可以做出不确定性或限制性的结论而不是可能导致错误的确定性结论不失为明智的选择。对于这种作出不确定性鉴定结论,并且认为是不失明智之举的观点,笔者认为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可以想象,当一份就连专门从事笔迹鉴定的专家都很难达到准确性认识的鉴定结论被展示到法庭上时,不具有笔迹鉴定专门知识的法官将如何达到内心确信?
全国人大会在今年的二月二十八日已经通过了一个有关我国鉴定管理的决定,即《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对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的业务等做出了相对较为具体的规定,取消了法院的鉴定机构设立资格,限制了侦查机关的鉴定业务范围(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业务),把鉴定事务的管理权划归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出台,针对的是目前鉴定实践中混乱的鉴定秩序。全国最高立法机关之所以取消了法院系统的鉴定机构设立资格,限制了侦查机关的对外鉴定业务,其价值取向在于对鉴定结论的作为科学证据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期待,因为司法机关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势必摆脱不了“自侦自鉴”和“自审自鉴”困扰,这样势必导致鉴定结论的中立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然而鉴定结论的这些宝贵特性都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为基础,偏离了客观性,鉴定结论的中立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便无从寄托。
因此,笔者认为,《决定》为将来的鉴定立法指明了方向,这一方向就是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可靠性为中心的一种科学的鉴定程序。公正独立的鉴定结论应该有社会中立的鉴定机构来出具才更具有科学性。这就要求将来社会上中立的鉴定机构必须不背离这种立法的精神导向。同时也就更加要求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竭力避免鉴定结论中的主观因素。在这样的鉴定法律制度中,那种推断性的不确定性鉴定结论就再也没有立足之地了,永远也不能再称其为明智之举了。真正的明智之举是在根据具体的技术条件没有办法达到客观性的认识时,实事求是地作出不能得出结论的鉴定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不失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才能让鉴定结论不徒有科学证据的虚名。
(一)主观性并非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
鉴定结论主观论者是错误的。造成错误的原因是没有遵循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原理来透过现象看本质,被事物表象所迷惑,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
其一,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夸大了鉴定人人为因素的干扰,认为没有办法彻底根除人为因素对鉴定结论的不当影响,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势必不能摆脱主观性的控制,甚至出现鉴定结论主观性把客观性吃掉的情形。然而他们却没有意识到随着科学的鉴定程序的逐步完善,鉴定人人为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影响会被逐渐削弱,直至消除,使得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重新取得统治地位。
其二,鉴定结论主观论者会把矛头指向鉴定结论的基础依据,即所依据的科学原理的正确性。他们认为,科学理论只不过是一些大胆的假设,很难被证实。科学理论也包含有错误,也必将被证伪。科学理论正是在不断被证伪的过程中才得到修正和完善的。
因此,一个科学原理即使现在被认为是正确的,但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也可能在将来被证伪。相反,没有什么科学价值的巫术和占星术等却是不可能被证伪的。可见,即使依据科学原理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并非具有绝对的客观性,仍属于意见的范围。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很具辨证意义的观点,实际上是陷入了不可知论的漩涡。诚然,真理永远都是相对的,我们是在不断地向绝对真理的自由王国进发。
但是当你注视我们的科学实践的时候会发现,鉴定实践中所利用的科学原理正是这些被无数次实践证实了的正确的真理性认识,尽管这种真理性认识还是相对真理,但绝对真理是人类美好的理想,你总不能因为一味地追求绝对真理的实现,而否认目前经过成熟的严格的科学程序得出的99.999%的DNA人身同一认定的结果。因此,鉴定结论主观论者的这种疑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二)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客观性。
鉴定结论之所以被三大诉讼法明确列为法定证据之一,在于它的科学可靠性,而这种科学可靠性的根基完全在于它的客观性,而丝毫不在于它的主观性。尽管鉴定结论的得出离不开鉴定人的亲自操作,但是鉴定人的操作依据完全不在于他自己的意志,鉴定结论的得出过程是不受鉴定人主观意志控制的。然而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往往会把鉴定结论的主观性归咎于鉴定人主观因素掺入上,以为这种主观因素的导入就注定了鉴定结论摆脱不了主观性的属性。
笔者认为,这种“近墨者黑”的观点完全基于错误的意识形态,即鉴定结论主观论者认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导入是完全合法的,这种鉴定结论的主观性就成为一种应然或必然。然而,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却没有意识到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导入本身就是非法的,严格谨慎的科学工作者总是试图在科学的研究中不掺入自己主观因素的干扰,总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排除一切干扰,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物证技术鉴定人无疑也是科学技术工作者,应该完全脱离这一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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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是研究无机自然界和包括人的生物属性在内的有机自然界的各门科学的总称。由对自然的观察和逻辑推理自然科学可以引导出大自然中的规律。假如观察的现象与规律的预言不同,那么要么是因为观察中有错误,要么是因为至此为止被认为是正确的规律是错误的,超自然因素是不存在的。顺着传统用法,自然科学可被理解为生物科学(涉及生物学程序),并以区辨物理科学(涉及宇宙的物理及化学法则)及化学科学。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自然科学的经验基础与解释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经验与陈述的关系并非归纳或演绎的逻辑关系,因此科学的经验基础就构成一个难题。仅仅把科学看作命题体系的观点不能解决这个难题,同时经验主义的平台也不能提供任何通道。科学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活动,惟有语用学和解释学的平台才能为这个难题提供解决方案。科学的实践性、公共性、主体间性、情境性为理解库恩的范式理论提供了线索:自然科学具有解释学的基础。劳斯进一步主张:自然科学本身就是解释学的事业,科学是不断重构的叙事。科学的解释学与客观主义形成对立,而这并不必然使科学滑入相对主义。伯恩斯坦提出了超越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的方案:解释学本身就为这种超越提供了资源,解释学循环恰恰对科学范式的开放性提出了要求。
关键词:经验基础 语用学 解释学 叙事重构
自然科学被公认为经验科学,但是,科学哲学家对“什么是经验”、“如何进行检验”等问题并没有统一的意见。波普尔把经验基础问题界定为“关于个别陈述的经验性质以及如何检验它们的问题”。([1],30)经验基础问题涉及经验(或观察)与基本陈述(或观察命题)的关系、陈述与陈述的关系这两个层面的问题,它构成科学哲学的基础性的问题。
逻辑经验主义预设了某种中性经验或者说无主体的经验以及描述这种经验的中性语言。逻辑经验主义处理经验与陈述的关系的典型方式是逻辑原子主义式的,基本经验或原子事实与基本陈述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以此为前提,它用形式逻辑的方式处理基本命题与理论命题的关系,提出其科学检验和科学划界的原则即证实原则,主张科学理论与基本命题之间存在着归纳证实的逻辑关系。作为其弱化形式的概率论仍然坚持中性经验和中性语言的设定。
波普尔对逻辑经验主义的批判集中于基本命题与理论命题的逻辑关系层面,他对归纳主义的证实原则的驳斥在逻辑上是无可反驳的:任何普遍的科学的理论命题都是不能由有限数量的观察命题得到证明的。经验与陈述的关系这一层面并非波普尔的主要关注点,但他对此也有所反思。他认识到经验与陈述之间并不存在类似于陈述之间的逻辑关系,经验与陈述之间存在着一个似乎不可跨越的鸿沟。经验并没有直接的证明作用,“陈述只能由陈述从逻辑上加以证明”。([1],31)“由于要求基本陈述和其它科学陈述具有客观性,我们将剥夺了我们自己本来希望把科学陈述的真理性还原为我们经验的任何逻辑手段。”([1],33-34)简言之,一切基本命题(或观察陈述)的真值是无法从经验上予以确证的,所谓科学的检验——基本命题对理论命题的证明或证伪——就丧失了原有的基础。
拉卡托斯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一书中对经验基础问题作了富有启发的分析。他指出,独断证伪主义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的基础包含两个错误的假设。第一个假设是:理论命题和观察命题之间有着自然的、心理的分界。第二个假设是:观察命题是由事实得到证明的,正确的。实际上这两个假设对逻辑经验主义同样有效。拉氏驳斥了这两个假设。他认为,观察命题与理论命题并非如通常所以为的那样直接来源于中性的、纯粹的经验,观察渗透着理论预期,观察命题以更高层次的理论为背景。针对第二个假设,拉氏指出,“观察”命题的真值是无法明确决定的,“任何事实命题都有不能由实验得到证明,命题只能由其它命题导出;不能由经验来证明陈述,‘就象不能用敲桌子来证明陈述一样’”。([2],21)他进而断言:“因而,我们既不能证明理论,也不能证伪理论。软的,未经证明的‘理论’同硬的,业经证明的‘经验基础’之间的分界是不存在的:一切关于科学的命题都是理论的,而且都是不可避免地可错的”。([2],22)
科学的可错论无疑为怀疑主义、非理性主义敞开了大门。那么,如何实现可错论与科学合理性的调和呢?约定主义的策略似乎不可避免。波普尔既承认科学理论的可错性,又试图坚持科学的批判理性。他必须决定如何把受检验的理论与不成问题的背景知识区分开来,背景知识中的理论将获得“观察的”地位,作为检验其它可怀疑理论的基础。波普尔强调背景知识在科学活动中的地位并承认其约定性:“批判永远不会从无开始。…讨论问题时我们总是承认(但愿只是暂时地)各种不成问题的东西,它们暂时为讨论这个问题而构成我称之为背景知识的东西。在我们看来,这种背景知识很少始终绝对不成问题的,它的任何一部分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受到挑战”。([1],205)批判总以特定时空下的背景知识为前提,并保留着对这些背景知识提出上诉的权利。科学知识的增长就处于这种约定与批判的循环之中。但无论如何新理论总是以其真值不确定的理论为基础,因而这样建构的理论大厦归根结底是缺乏基础的。拉氏很幽默地表达了这种怀疑:“我们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者骄傲地拒斥了这种逃避主义:他敢于不减可错论之威,且又敢于以大胆的、冒险的约定主义政策毫无教条地避开了怀疑论。他完全知道所冒的危险,但他坚持人们必须在方法论证伪主义和非理性主义之间作出某种选择。他提出了一场几乎没有希望赢得的战争,但声称说参加这场游戏比放弃这场游戏还是要好些。…有人甚至会说,方法论证伪主义与独断证伪主义的不同就在于它是空讲可错论!”([2],41)
可错论、约定论和对背景知识的实用主义的强调都是由科学的经验基础问题导出的合理结论,是对科学的理解的一种进步。而波普尔之所以有“空讲可错论”之嫌疑,其根源在于他仅仅局限于陈述间的逻辑证明(或证伪)层面,而放弃了对经验与陈述的关系作出合理说明。鉴于经验与陈述之间的逻辑鸿沟,任何回避而不予解释的科学合理性理论都是空中楼阁。
那么,科学的经验基础问题究竟能否被解决呢?答案是;在经验主义的平台上该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经验主义的根本性难题在于,它导致了唯我论的困境。经验主义所谓的经验不过是个人化、私人化的经验,而这种经验并非是主体间有效的:我的经验不同于你的或他的经验,所谓的经验检验也就不是主体间有效的。因此,摆脱该困境必须引入主体间性以及语言的公共性。当我用私人语言说“这朵花是红的”的时候,别人无法理解“红的”代表着什么感觉;而当我用公共语言说出这句话,并得到大家的认可时,这句话才变得有意义、主体间有效了。因此,惟有在语言学、尤其是语用学的平台上经验基础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或者说该问题不存在了。经验主义考查命题是否为“真”,而在新的平台上则考查命题是否“有效”。这涉及科学观念的根本性的转变:科学是一种实践活动,其主体不是单个的科学家而是科学共同体,科学理性也是情境性的。
正如阿佩尔所言,“在分析哲学的发展进程中,科学哲学的兴趣重点逐渐从句法学转移到语义学,进而转移到语用学。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3],108)语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彻底地了转变了我们看待科学的方式,科学的实践性(活动性)、主体间性和情境性或者说局域性都能在语用学的平台上凸现出来。语用学把句法学与语义学纳入对语言的整体性的语用分析之中,分析对象由名词性的“语言”变成动词性的“言语”。“言语”是一种活动,奥斯汀说“说话就是做事”。把语言视为言语行为同把科学作为活动来理解是一致的,科学本质上是一种由技术兴趣引导的介入世界的活动而非静态的知识。维特根斯坦明确指出不存在私人语言,语言总是公共的。同样,科学语言和科学活动总是在共同体中发生并获得有效性,科学的主体不是单个的主体而是共同体。“真”为“有效”所取代,“有效”即主体间有效:在主体间得到一致认可。维氏的“语言游戏说”把语言、生活形式和世界理解视为一个整体,各个“语言游戏”只具有家族相似性而不可通约。科学本身就是一种语言游戏,它同时还是在更广阔的日常实践的语言游戏中展开的。科学的情境特征和局域性可由此得到说明。以此为背景库恩也就好理解了。
如果说前库恩时代科学哲学的主流把科学作为既成的知识来考察的话,那么库恩的范式理论则是把科学作为一种活动来考察的一座里程碑。他在《发现的逻辑还是研究的心理学》一文中表达了这种取向:“我们都关心获得知识的动态过程,更甚关心科学成品的逻辑结构”([4],265),“要分析科学知识的发展就必须考虑科学的实际活动方式”([4],267)。
库恩对经验基础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并对波普尔的证伪逻辑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波普尔所谓的认识逻辑名不副实,因为它只局限于陈述间的逻辑关系而忽略了对陈述与观察之关系的探讨。在波普尔看来,理论要成为科学的,只能通过观察陈述而被证伪,不能通过实际观察。库恩认为,这种逻辑的证伪并不能给认识逻辑提供基础,而认识逻辑的规则及其逻辑要求“已不单是意义的符号关系。它要求认识论家和科研工作者把理论所导出的句子不是同其他句子相联系,而是同实际观察或实验相联系。这就是卡尔爵士‘证伪’一词必然引来的后果,但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他却始终保持沉默。…当一种业已公认的理论不是面对实验陈述,而是面对实验本身时,逻辑在什么条件下才要求科学家放弃这种理论呢”?([4],280)库恩很清楚,波普尔不能、他自己也不能为观察与陈述提出一种通常意义上的逻辑,在这个层面上,逻辑是无效的。他阐明,“提这些问题目的是要表明逻辑尽管是科学探索有力的、最后总是不可缺少的工具,但人们也有某种可靠知识在形式上并不需要逻辑。同时我还要提示,逻辑证明的价值并不是为了逻辑本身,只是在条件需要而且需要到一定程度时才有。”([4],281)这乃是对科学理解中的逻辑迷信的破除。
那么库恩针对上述经验基础问题提出了什么样的解决方案呢?他指出:“我曾引进‘范式’这个词以强调科学研究依存于具体事例,它可以跨越理论内容同理论应用之间的鸿沟”。([4],281)库恩强调范式作为范例的意义,他认为,科学共同体承认的合乎范式的范例是具体的题解。 “共有事例即以发挥一般都归之于共有规则的认识功能。事例发挥这种功能时,知识的发展不同于知识在规则支配下的发展。”([4],313)作为范例的科学范式是一种具体的题解活动,科学家通过一系列题解活动的示范和训练而习得他所在科学共同体中科学活动如何进行的知识。科学的语言、概念和理论在具体的题解活动中、具体的科学实践中被赋予意义、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理论化离开了活动便无法理解。因此,经验与陈述的连结要在特定的具体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去寻找,唯有参与特定科学共同体的科学游戏,才能理解经验与陈述在该科学范式中的特定连结。归根结底,经验与陈述的关系不是一种逻辑关系,而是一种非逻辑的活动关系;经验与陈述间的鸿沟是靠“活动”来跨越的,具体的实践活动是连结二者的中介。
库恩的范式理论既不是指向单个科学家的活动,也不是指向无主体的知识增长的逻辑,而是考查科学共同体的实际活动。范式可以粗略地等同于科学共同体。科学有主体,但既非先验主体也非自我封闭的经验主体,而是现实的科学共同体。科学知识的有效性以能否在科学共同体获得主体间的认可为基准。而对于赢得这种认可来说,经验证实或证伪是不充分的,论辩、说服、修辞、宣传、权威甚至权力都在现实的科学共同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科学共同体首先是交往共同体,它是科学得以可能的条件,其中进行的意义沟通和理解使得科学语言和活动获得特定的意义。阿佩尔指出,“自然科学家的实验共同体总是表现为一个指号共同体。而这种主题间性水平上的沟通决不能由某种客观科学的方法程序来取代,原因就在于这种沟通是客观科学之可能性的条件。”([3],71)“一个交往共同体的存在是一切在主体-客体维度中的知识的前提;这个共同体本身乃是对世界材料的客观描述和说明的主体间性元维度”。([3],73)
科学活动也是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语言游戏”。语言游戏同特定的生活形式与世界理解相联系,科学范式之不可通约不过是语言游戏之不可通约的合理结论。科学的语言游戏植根于特定科学共同体的实践活动。不存在中性语言,语言与经验世界相互耦合于特定的实践活动或者说生活形式中。逻辑分析在这个层面上是无效的,对这种经验与称述之间关系的把握需要深入地考查并理解特定的科学实践活动乃至作为其背景的更为广泛的生活世界。语言与世界的这种耦合关系可以说明科学范式的不可通约性。“为什么理论之间或是语言之间的翻译如此困难?因为,正如经常议论到的,各种语言以不同的方式把世界说成各种样子,而且我们没有任何道路去接近一种中性的亚语言的转述工具。…学习一种语言或一门理论就是学习描述世界,该语言就是随着这个世界而起作用的”。([5],362)
科学家总是在某个科学共同体中从事科学活动,总是从属于某个范式。库恩的范式由形而上学信念、理论框架、选择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标准构成,不同的范式中的科学家是在不同的世界中工作的。不同的范式构成不同的科学世界,其中的科学家面对着不同的经验问题和理论问题及其相互连结。因此,科学家的工作本质上也是解释工作,其从属的范式构成他解释、理解世界的前见。范式是历史地形成的,既有的,构成科学家置身于其中的情境(当然情境不局限于自主的科学共同体),科学理性也只有置于情境之中才能得到真实的理解。对库恩而言,不存在不依赖于特定的科学范式和文化的、所谓客观的事实的宇宙。实际上胡塞尔早就揭露过科学的客观主义假象,他认为关于表面上客观的、由事实构成的世界的知识,实际上先验地植根于前科学的世界之中。科学分析的可能的对象,是事先在我们原本的生活世界的现实中形成的。哈贝马斯指出:“胡塞尔正确地批判了客观主义的假象。这种假象用合乎规律的、结构化的事实的自在现象蒙蔽科学,掩盖这些事实的构造,从而使人们无法意识到认识和生活世界的利益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6],123)世界如何呈现依赖于主体的特定的实践活动,依赖于主体所属的科学共同体和生活形式。
对科学活动的主体间维度、公共性、不可通约性、情境特征以及局域性的揭示,一幅新的科学形象浮现出来。科学的解释学维度昭然若揭。科学无本质。科学总是文化的、历史的产物,科学的形象并非静止的、普遍的。正如夏佩尔所言,“在科学中不存在任何神圣的、原则上免受修改或摈弃的东西:所谓事实是如此,理论、概念问题、方法、思维方式,甚至包含在一些所谓免疫的‘元科学’概念群中的‘科学’定义也如此”。([7],446)库恩赋予范式过强的约束性,然而,即使在同一范式中也存在着不同解释之间的竞争。用解释学来区分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还有意义吗?
在伽达默尔那里,解释学经历了本体论转向,理解成为人之存在的基本状态,这样,解释和理解的普遍性得到了确认。自然科学同样是解释学的事业。后经验主义科学哲学以及科学的文化研究都揭示出了自然科学的解释学维度。“科学的知识也像一切知识一样,涉及对某人揭示(诉说)某事。科学探讨意义,这些意义就是体现在语言中的、在经验中修改和实现的,并在实验室的特定的实践中和科学文献及文化中传递的社会存在物。…科学有某种与其自己的(历史的)令人信服的判断和论据有关有历史空间或‘此时此地’。解释学哲学为把历史和文化重新引入自然科学哲学提供了哲学基础。”([8],9)
狄尔泰把解释学方法作为区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根据。查尔斯﹒泰勒(Charls.Tailor)继承了这种区分,他坚持: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天然就是解释学的;自然科学的对象没有意义,对不同的文化是一样的,不依赖于人的解释,因而解释学在自然科学中是没有位置的。库恩的范式理论表明,自然这本大书并非没有意义。恰恰相反,具有不同范式的科学共同体以不同的方式理解和解释着自然界。在与泰勒的争论中,库恩表明了其解释学立场,“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一样,其中没有某套中立的,文化中立的范畴,自然对象或行动能由这套范畴来描述”。([9],21)“我的观点一直是如此:任何时期的自然科学家乃是基于一套概念,当代的实践者从他们最近的先辈那里继承下这套概念。这套概念是历史的产物,包含在文化中,当前的实践者通过训练进入这种文化;对于非共同体成员来说,仅仅通过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理解其它思维模式的解释学技艺是不能进入这种文化的。同时,我已作为特定时期的科学的解释学基础提到过它。你们可能注意到,它非常接近于我曾经所谓的范式。”([9],22)
库恩强调了自然科学的文化历史性,科学范式是与特定的文化和历史相联系的,一种范式就是在特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对自然的一种解释。因此库恩反对泰勒对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所作的简单区分:自然科学中没有解释学的地位。他认为自然科学研究同样需要解释学的解释。不过,他仍然相信可以从解释学角度去区分这两种科学。他认为,范式更替确实意味着解释和理解自然的新方式,具备解释学的基础。然而,追求一种新解释并非促使这种转换的产生的研究者的自觉意愿。与之相反,新的解释却是人文科学游戏的自觉目标。因此,他坚持其早期的观点:自然科学区别于其它科学的地方在于,自然科学有支持常规的解题研究的范式,而人文科学不存在范式或常规科学时期。“自然科学尽管要求我所谓的解释学的基础,但他们本身不是解释学的事业。另一方面,人文科学通常如此,它们别无选择。”([9],23)
劳斯(Rouse)的解释学立场比库恩更为坚决和彻底。与泰勒相反对,在承认自然科学也是处于历史与文化中的需要解释的事业的立场上他与库恩是一致的。劳斯认为:库恩坚持,在遇到外来的、不熟悉的文化或本文时,存在着一种特征性的解释行动,而进入一种外来文化或本文的方式基本上不同于我们或多或少毫无问题地生活于一种文化(包括我们自己的科学文化)中的方式。劳斯不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即使在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熟悉的文化中仍然存在着竞争的意义解释问题。“传统是由对传统的不同解释的冲突构成的,这种冲突本身有着一个易受相互竞争的解释影响的历史。”([10],615)他认为,在库恩所谓的常规科学时期同样存在着经常的对范式的解释,常规科学的共享实践就包含着对实践的多元解释。
劳斯在《科学的叙事重构》一文中指出,自然科学的历史演变总是伴随着科学的叙事重构。共享历史的科学共同体成员总是微妙地、竞争性地用不同的方式理解以往的科学研究并筹划自己的研究工作,都希望自己的叙事能为更多的共同体成员所接纳,从而主导共同体的研究方向并确定自己的研究地位。“科学研究是一种社会实践,研究者由此构造叙事情景,过去的研究通过这种叙事情景被理解和认同,而进一步研究的重要可能性被筹划。这个叙事领域展示了对该领域的连贯的、共享的理解和在不同的筹划、解释威胁下的不连贯之间的持续紧张。”([11],179)劳斯主张解释的普遍性,“以解释学循环为特征的解释,以及理解与自我理解的纠缠,并不划出一个行动或探究的特殊领域,而是使事物清楚的一个普遍特征”。([12],55)他坚持解释学并不构成区分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依据:“我主张,无论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科学都不能形成一个天然的类别。...所有的学科为一个内在发展历史以及与其它科学领域和社会实践的互动的历史所形成。...不同科学的成功实践总是已经并将继续避开方法论者所施加于其上的限制和类型学(typologies),这些方法论者提供一门科学为了成功必须如何的最新描述。”([12],56)
劳斯坚持科学本身是历史的偶然的产物,并将随着历史的进程而产生变化,科学没有不变的本质;他反对任何全球性的(global)、普遍化的科学合法化叙事,他坚持科学是局域性的(local),隶属于特定的文化传统和历史阶段;科学的可靠性并不依赖于全球合法化,科学的局域性并不削弱科学的可靠性。
自然科学的解释学反对自然科学的客观主义的理解,尽管这种客观主义的自我理解促进了近代科学的发展。不过,反对客观主义是否必然滑向相对主义?如何超越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伯恩斯坦认为,解释学提供了超越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的途径。“伽达默尔提醒我们,在传统、历史和语言属于我们以前,我们便属于传统、历史和语言。我们无法摆脱效果历史的动力学力量,后者决定了我们将生成为什么。”([13],212)历史、传统和成见并非人类理性的限制,而是本质上理性有限的人进行理解和解释的前提。库恩的范式不可通约性并不意味着范式的绝对封闭和自主性,仅仅意味着不能把特定范式的标准强加于其它范式,因为不存在超越的标准。不可通约性恰恰要求开放性。对特定的文化、传统和科学范式的隶属恰构成理解其它文化、传统和科学范式的可能性条件,构成这种理解的本质特征的是解释学循环。因此,解释学追求的并非是封闭和自足,而是开放性和相互理解。而惟有在与古老本文、外来文化的遭遇中才能促进自我理解和自我超越。“科学共同体使用的理性和论证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并且指导科学活动的标准和规范从本质上说来是开放的。人们对于解释在科学活动的每个阶段的认识已经有所发展,并且在观察和理论之间的任一固定的分界上开始探询。”([13],216)
1. 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纪树立编译,三联,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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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师范学校以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为目标。物理学科在中等师范学校中的任务,应该是培养学生将来能胜任小学的教学工作,使他们既能传授小学自然学科中有关的物理知识,又能担负起指导小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所需要的物理知识和实验的技能、技巧,培养儿童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等师范物理及自然科学教学的有效开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等师范学校是培养优秀小学师资人才的重要地方,学生全面学习及掌握知识对于学生的成绩和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虽然物理及自然科学课程的知识丰富详细,但是对于部分学生而言具有一定的学习难度,“物理及自然科学难”的思想是导致学生学习自信心不足的主要原因。针对学生的偏颇思想,教师应当予以重视,并加以改善和解决。
物理及自然科学教学的有效开展要求教师优化教学设计,使物理及自然科学的教学内容更加有趣和易于理解,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信心和兴趣,提高物理及自然科学教学的质量和效果。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在中等师范学校中开展中等师范有效物理及自然科学教学的方式。
一、风趣讲课,创设轻松的教学氛围
生都摇头,纷纷说不知道。教师趁机解释:“第一个苹果,被夏娃和亚当吃了;第二个苹果,砸在牛顿头上了;第三个苹果,就是苹果手机啊!我们现在没有苹果,但是可以看看牛顿被苹果砸了之后,为物理及自然科学做了什么贡献。”教师的讲话会让学生觉得很有趣,同时对物理及自然科学课堂也有了更多的期待。这时,教师就可以讲解教材内容了。教师风趣的讲课不仅可以创设轻松的教学氛围,而且可以增加学生对物理及自然科学的喜爱之情,这都有利于物理及自然科学教学的有效开展。
二、实验导入,激发学生的学习好奇心
好奇心能够驱使人们积极思考,通过努力获得答案,从而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因此,在中等师范物理及自然科学教学中,教师应把握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实验导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引导学生努力思考和认真听课。如教师可以问学生:“同学们,不同物体下降时的速度一样吗?它们会同时落到地上吗?”学生一时难以肯定地回答教师的问题,于是教师就可以做一个实验,选取几种不同的物体在同一时间从相同的高度抛下,然后与学生一起观察实验结果。当实验结果与学生的认知发生冲突时,学生一定很想弄清楚原因,这时教师就可以引入教材内容,解决学生的疑问,帮助学生学习和理解教材内容。
三、鼓励学生自己动手,加强对课本知识的理解
解所学的知识。动手实践有利于学生巩固课本知识,也有助于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加深他们对知识的理解。因此,在中等师范的物理及自然科学教学中,教师应当鼓励学生多自己动手。如在讲关于摩擦力的知识时,教师就可以鼓励学生动手,采用不同的物体做实验,通过自己的实践发现摩擦力的大小与什么有关,然后再根据教材内容的讲解验证自己的实验结果和猜想。亲自动手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教学当中,不仅体现了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而且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所以,在中等师范物理及自然科学的教学中,教师应多鼓励学生动手,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信心,强化学生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四、总结
中等师范物理及自然科学教学的有效开展,对学生知识的增长和能力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物理及自然科学教学中,教师应当运用风趣的语言授课,积极导入实验,鼓励学生多动手,从而降低教学难度,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促使教学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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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各门课程同人文社会科学一样具有育人功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自然科学版论文格式,仅供大家参考。
1 论文名称、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名、单位所在城市名、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 文稿必须包括中英文题名、中英文作者姓名、中英文作者单位名、中英文单位所在城市名及邮政编码;必须包括中英文摘要、中英文关键词(3~5个)。英文内容单独放在正文之前。
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避免使用"„的研究"等非特定词,不使用副题名。英文题名应与中文题名含义一致,开头不用定冠词。
论文摘要尽量写成报道性摘要,即应包括研究目的、方法和过程、结果和结论(中文一般不少于200字),采用第三人称写法,不要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避免图表、公式和参考文献的序号。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文意一致,采用被动语态表述。
中文关键词选词要规范,应尽量从汉语主题词表中选取,不能采用英文缩写。英文关键词应与中文关键词一一对应,也不能采用英文缩写。
2 正文
正文篇幅一般在8000字以内,包括简短引言、论述分析、结果和结论等内容。文中出现的外文缩写除公知公用的首次出现一律应标有中文翻译或外文全称。
文中图、表应有自明性,且随文出现,并要有相应的英文名。文中图的数量一般不超过6幅。图中文字、符号、坐标中的标值和标值线必须写清,所有出现的数值都应标有明确的量与单位。文中表格一律采用"三线表"。
文中有关量与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用单个斜体外文字母表示(国家标准中专门规定的有关特征值除外;如要表示量的状态、序位、条件等,可对该单个字母加上下角标、阿拉伯数字以及“′”“^”等),避免用中文表示。
正文章节编号采用三级标题顶格排序。一级标题形如1,2,3,„排序;二级标题形如
1.1,1.2,1.3,„排序;三级标题形如1.1.1,1.1.2,1.1.3,„排序;引言不排序。
3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应是国内外正式公开发表的并且在文中切确引用的专著、期刊文章、论文集文章、学位论文、报告、报纸文章、国家(国际)标准、专利、电子文献(网络、磁带、磁盘、光盘)等等,按文中引用的先后顺序编号。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如下:
专 著 作者名. 书名. 版本(第1版不著录).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 期 刊 作者名. 题名. 刊名, 出版年, 卷(期):起止页码.
论文集 作者名. 题名. 论文集编者名(可不著录). 论文集名.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 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 作者名. 题名. 保存地点: 保存单位, 年份.
科研报告 作者名. 报告题名. 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
报 纸 作者名. 题名. 报纸名, 出版日期(版次).
标 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专 利 专利所有者. 专利题名. 专利国名: 专利号, 出版日期.
电子文献 作者名. 题名. 出版地: 出版者(网址、网站名、网页名),发表或更新日期. 作者三名以内的全部列出,四名以上的列前三名,中文后加"等",英文后加"et al"。作者姓名不管是外文还是汉语拼音一律姓在前、名在后(外文姓不可缩写,名可缩写)。外文
参考文献的出版地、出版商和出版年务必按顺序一一标出。期刊与论文集的起止页码必须标出。所有列出的参考文献必须在文中标出其引用之处,标不出引用之处的文献不得列入参考文献之中。
4 作者简介、基金项目
在文稿首页地脚处写明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出生年份,性别,籍贯,职称,最后学位(或在读学历)。如果论文涉及的是有关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须在地脚处写明:基金或资助机构的名称,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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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各门课程同人文社会科学一样具有育人功能。主要表现在自然科学以其科学性的特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自然科学报论文格式,仅供大家参考。
1 文章标题 应准确、简明地反映文章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避免使用未约定俗成的缩写词、字符、代号,不出现结构式和数学式等。
2 作者姓名 署名人数(一般限4人以下,最多不得超过6人)和顺序由作者自定,文责自负。 3 作者所属单位 详细地址及邮编。
4 中文摘要 以200字左右为宜,最长不得超过300字。
5 关键词 不少于3个,一般为3~8个(英文摘要必须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包括英文文题、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作者单位的译名、英文关键词等,务必齐全)。
6 正文 应按GB 7713的规定格式或参照本刊近期格式编写。各级标题一律顶格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图和表应精心设计。图的线条清晰、主辅线分明,坐标图的横纵比为3:2;照片图清晰。表一律用三线表。图题、表题附英文。务必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规范,并注明外文字母的大小写,正斜体及上下标等)。 7参考文献 限用作者直接阅读过的并已公开发表的主要文献,论文中按引用文献出现的先后连续编序并在引用处右上角标出。文末参考文献表按文中引用顺序排列,著录格式包括标点符号的用法如下: a.专著
[序号]主要责任者(著者项中3人以内必须全部列出,3人以上亦必须全部列出前3位著者后再加“等”).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1] 周冀衡,朱晓平,王彦亭,等.烟草生理与生物化学[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6.201-208. b.期刊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著者项中3人以内必须全部列出,3人以上亦必须全部列出前3位著者后再加“等”).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2] 王瑞新.烤烟香气物质与成熟度的关系[J].烟草科技,1991,12(4):25-28.
c.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论文集编者.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3]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 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471.
d.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4]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S].
e.专利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5] 陈继忠.油水分离技术[P].中华人民共和国:ZL03278050.8,2004.9.
f.学位论文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6] 李 名.农业产业化研究[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05.
g.报纸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7] 钟文化.创造学习的新思维[N].人民日报,1971-12-25.
h.电子文献(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DB;计算机程序—CP;电子公告—EB。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T;磁盘—DK;光盘—CD;联机网络—OL。)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8] 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http://www.cajcd.edu.cn/pub/wml.txt/980810-
2.html,1998-08-16/1998-10-04.
[9] 万锦文.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编排规范请参照范例)
范 例
不同产区烤烟中主要潜香型物质对评吸质量的影响研究
杨虹琦1ab,周冀衡1a,杨述元2,王 勇3,周清明1a,罗泽民1b
,
(1.湖南农业大学 a.烟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b.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厦门卷烟厂技术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0;3.常德卷烟厂技术中心,湖南 常德 415000)
摘 要:以中国不同烤烟产区C3F烟叶为材料,对烤烟叶中类胡萝卜素及其降解形成的中性香气物和多酚类化
合物绿原酸、芸香苷等潜香型物质进行了分析比较.结果表明……
关 键 词:烤烟;潜香型物质;类胡萝卜素;绿原酸;芸香苷
Effect on Chiefly Latent Fragrant Substance on Panel Test Flue-cured
Tobacco from Different Producing Area
YANG Hong-qi1a,b,ZHOU Ji-heng1a,YANG Shu-yuan2,WANG Yong3,ZHOU Qing-ming1a,LUO Ze-min1b (1.a.Research Centre of Tobacco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b.College of Sciences,HNAU,Changsha 410128,China;2.Technology Center of Xiamen Cigarette Factory,Xiamen Fujian 361000,China;3.Technology Center of Changde Cigarette Factory,Changde Hunan 415000,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studied chiefly latent fragrant substances in the flue-cured tobacco such as carotenoid and its degrading products,chlorogenic acid and rutin,with the materials of C3F grade tobacco leaf in the different flue-cured tobacco producing areas of our country.The results demonstrated ……
Key word: flue-cured tobacco;latent fragrant substances;carotenoid;chlorogenic acid;rutin
烟草潜香型物质是指在烟叶生长发育过程中形成,本身不具有香气特征,但在烟草成熟、调制、醇化和燃烧过程中,通过酶促反应、高温高湿条件下的氧化、重排和裂解反应,可转化形成香气物质的化合物……
参考文献:
[1] 周冀衡,朱晓平,王彦亭,等.烟草生理与生物化学
[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6.201-208. [2] 王瑞新.烤烟香气物质与成熟度的关系[J].烟草科技,
1991,12(4):25-28.
[3]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
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471.
[4]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S].
[5] 陈继忠.油水分离技术[P].中华人民共和国
ZL03278050.8,2004.9.
[6] 李 名.农业产业化研究[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
[7] 钟文化.创造学习的新思维[N].人民日报,1971-12-25. [8] 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
[EB/OL].http://www.cajcd.edu.cn/pub/wml.txt/980810-2.html,1998-08-16/1998-10-04.
[9] 万锦文.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
[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0] Enzell C R.Leaf composition in relation to smoking
quality and aroma[J].Rec Avd in Tob Sci,1980,(6):
收稿日期:2004-06-20
基金项目:国家烟草专卖局资助项目(110200001012) 作者简介:杨虹琦(1958-),女,汉族,北京人,博士研究生,湖南农业大学副教授.
64-122.
[11] D Layten Davis,Mark T Nielsen.Tobacco:production,
chemistry and technology[M].Oxford:Blackwell Science Limited,1999.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 料
分别从黑龙江省:宁安、勃利;河南省:三门峡、洛阳;福建省:龙岩、三明;贵州省:毕节、长顺;云南省:文山、保山等10个烤烟产区,抽取相同等级C3F烟叶样品…… 1.2 方 法
(1) 类胡萝卜素测定.采用分光光度法[9] . (2) 绿原酸和芸香苷含量的测定.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称取烘干粉碎烟叶样品0.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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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自然科学类文章的写作能力显得越来越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自然科学类论文格式,仅供大家参考。
1、文稿
应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论点明确,资料可靠,文字精炼,层次清楚,数据准确,书写工整规范,必要时应做统计学处理。
2、题目
力求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中文文题一般以20个汉字以内为宜,不用非公知公认的缩写或符号,尽量避免用英文缩写。
3、作者、单位和脚注
作者姓名居题目下方,单位名称用括号注于作者下方,写至具体科室并注明城市和邮政编码。稿件首页的脚注处用中(英)文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简介,包括学历、职称、学衔(如院士、博导、硕导或其他学术头衔)、研究方向、本研究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编号(附基金证书复印件,将优先发表)、联系电话、传真、E-mail等。
作者姓名的排列顺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再更动,作者应是:①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②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它主要内容者;③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以上3条均需具备,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也不宜列为作者。对文章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1位作者负责。集体署名的文章必须明确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通讯作者);其他对该研究有贡献者应列入志谢部分。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征得本人同意,并有证明信或本人签名。
4、摘要
本版采用结构式摘要(讲座与综述可不按此结构书写),摘要的内容应客观真实,采用第三人称撰写,不用“本文”、“作者”等主语,前三部分切忌掺杂作者的主观见解、解释和评论。非公知公认的符号或术语第一次出现时应写全称。
5、关键词
论著需标引2~8个关键词。请尽量使用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编辑的最新版《Index Medicus》中医学主题词表(MeSH)内所列的词。主要的自由词和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也可作为关键词标出。如果最新版MeSH中尚无相应的词,处理办法有:①可选用直接相关的几个主题词进行组配;②可根据树状结构表选用最直接的上位主题词;③必要时,可采用习用的自由词并排列于最后。关键词中的缩写词应按MeSH还原为全称,如“HBsAg”应标引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每个英文关键词第一个字母大写,各词汇之间用“;”隔开。
6、序号及标题层次
文中的各种序号,全部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左起顶格书写。标题层次不宜过多,有标题才有序号,标题层次按第一层1,第二层1.1,第三层1.1.1,第四层1.1.1.1的顺序逐级标明,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分隔,最后一位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写法如下:
1 △△△△(章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1.1 △△△△(条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1.1.1 △△△△(顶格,接正文)
1.1.2 △△△△(顶格,接正文)
7、图表
每幅图表附在文中,分别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连续编码。每幅图表应冠有图(表)题。说明性的资料应置于图(表)下方注释中,并在注释中标明图表中使用的全部非公知公用的缩写。本版采用三横线表(顶线、表头线、底线),如遇有合计或统计学处理行(如t值、P值等),则在这行上面加一条分界横线;表内数据要求同一指标有效位数一致,一般按标准差的1/3确定有效位数。线条图应墨绘在白纸上,高宽比例约为5:7左右。以计算机制图者应提供激光打印图样。照片图要求有良好的清晰度和对比度。图中需标注的符号(包括箭头)请用另纸标上,不要直接写在照片上,每幅图的背面应贴上标签,注明图号、作者姓名及图的上下方向。图片不可折损。若刊用人像,应征得本人的书面同意,或遮盖其能被辨认的部分。大体标本照片在图内应有尺度标记。病理照片要求注明染色方法和放大倍数。图表中如有引自他刊者,应注明出处。
8、单位
实行国务院198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单位符号表示,具体使用请参照1991年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一书。注意单位名称与单位符号不可混合使用,如ng·kg-1天-1应改为ng·kg-1·d-1;组合单位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多于1条时应采用负数幂的形式表示,如ng/kg/min应采用ng·kg-1·min-1的形式;组合单位中余线和负数幂亦不可混用,如前例不宜采用ng/kg·min-1的形式。在叙述中,应先列出法定计量单位数值,括号内写旧制单位数值,如 10kPa ( 75mmHg ),但如同一计量单位反复出现,可在首次出现时注出法定计量单位与旧制单位的换算系数,然后只列法定计量数值。
9、数字
执行GB/T 15835-1995《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计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序数词和年份、页数、部队番号、仪表型号、标准号不分节。百分数的范围和偏差,前一数字的百分符号不能省略,如5%~95%不要写成5~95%,(50.2±0.6)%不要写成50.2±0.6%。附带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按下列方式书写:4 cm×3 cm×5 cm,而不写成4×3×5cm。
10、统计学符号
统计学符号按国家标准GB3358-82《统计学名词及符号》的有关规定书写。常用如下:
(1) 样本的算术平均数用 表示(中位数仍用M)
(2)标准差用英文小写s
(3)标准误用
(4)t检验用英文小写t
(5)F检验用英文大写F
(6)卡方检验用希文小写c2
(7)相关系数用英文小写r
(8)样本数用n表示
(9)概率用英文大写P表示
11、缩略语
文中尽量少用,必须使用时于首次出现处先叙述其全称,然后括号注出中文缩略语词或英文全称及其缩略语,后两者间用“,”分开(如该缩略语已公知,也可不注出其英文全称)。缩略语不得移行。
12、参考文献
按GB 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尽量避免引用摘要作为参考文献。确需引用个人通讯时,可将通讯者姓名和通讯时间写在括号内插入正文相应处。外文期刊名称用缩写,以《Index Medicus》中的格式为准;中文期刊用全名。参考文献仅限作者亲自阅读过的最新文献,必须由作者与其原文核对无误,一般近5年来的文献占2/3以上。研究原著所引文献一般不少于5篇,依文中首次出现顺序用阿拉伯数字标出排列于文末,并在引用处加方括号用角码注明。参考文献一律用西文标点符号,每条均需著录起止页。3位及3位以内作者全部写出,3位以上作者只写前3位,后面加“等”,西文用“et al”,正在印刷的文章应标明“印刷中”。
期刊格式——作者. 题名[J]. 刊名. 年;卷(期):起页-止页.止页码与起页码位数相同的数字可省略。
专著格式——作者. 书名[M]. 版本.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起页-止页.止页码与起页码位数相同的数字可省略。
编著中章节作者的引用格式——章节作者. 题目. 见(In):主编者主编. 书名[M]. 版本.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起页-止页。
例如:
[1] 亿年,王好,万删,等. XXXXX研究[J]. 中国XX杂志. 2000;8(12):807-10
[2] 年外. 诶内. 见:XX主编. XX学[M]. 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0;3-24
[3] Pinto JF, Podezeck F, Newton JM, et al. Investigation of tablets prepared from pellets produced by extrusion and spheronisationII[J]. Int J Pharm. 1997;152(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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