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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职工薪酬,系统的规范了职工薪酬的范围和会计处理。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扣除做了调整。准则与税法对于职工薪酬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务中导致纳税错误较多。本文就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工薪酬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纳税调整协调
1新职工薪酬准则的主要特点
1.1建立了涵盖广泛的职工薪酬概念,使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更为完整和准确。
1.2首次引入并规范了辞退福利的处理方法。
1.3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与会计处理方法。
2职工薪酬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差异与调整
2.1职工薪酬范围上的差异与调整
新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获取职工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共有八项内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职工薪酬的概念,只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并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作出规定。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2.2工资薪金差异与调整
会计准则上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物价补贴。
税法上定义的工资薪金,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支出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其他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往计税工资的做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工资薪金能否作税前扣除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二是工资薪金是合理的;三必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在征管实务中对“任职或受雇”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对“合理”的判断主要看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另外,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仅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年末计提的工资薪金,在所得税清缴前发放的所得税汇算年度(上年度)的应付未付工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上年度工资薪金,则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清缴期结束后发放的上年度工资,作为发放年度的实发工资。
2.3职工福利费方面的差异及调整
2.3.1列支标准的差异
在新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费视为没有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对实际发生的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新企业所得税改变了过去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强调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2.3.2列支内容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除了上述准则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各种集体福利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些费用会计上一般作为管理费用或劳动保护费处理。
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时,应将上述税法规定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而会计上未做福利费处理的项目进行分析,将其发生额合并计入职工福利费中,计算出当期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总额,与工资总额(税法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4%进行比较,超支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部分超支数额构成永久性差异,以后年度不得“以丰补歉”。
2.4五险一金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五险一金”,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义务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在这方面税法的规定是:“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超出此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只有实际缴纳的金额方可扣除。对于提而未缴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提取数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调增的金额,允许在本年作纳税调减。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提取数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
2.5商业保险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新所得税法对此方面的规定是: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保险费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部分形成永久性差异。
2.6辞退福利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新准则的一大变革就是将辞退福利,纳入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会计上的做法是采用预提的方式计入管理费用和预计负债。
税法则认为: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辞退补偿可以据实扣除。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不尽合理,税法对此不认可。
因此,在所得税申报时对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当期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调增的金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
2.7两项经费的差异及调整
依据会计准则,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计提时计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必须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税法口径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数的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不允许扣除的金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新会计准则,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使用办法。计提基数的口径与工会经费一致,从2008年1月1日起,可按2.5%的比例计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旧税法相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是一个创新,这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
由于职工教育经费规定了扣除限额,因此,每年调增的金额,与当年产生的会计新结余数有可能不同。纳税调整方法如下:以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首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按照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如果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的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协调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建议
3.1统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围
新形式下,企业的人工成本不再局限于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支付方式呈现多样化。因此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及范围,但新税法只是在扣除标准和基数上做了调整,在“薪酬”的概念及范围上与会计准则极不统一,造成了纳税调整项目较多,加大了企业核算的难度。因此,在税法中使用与会计准则一致的职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围是准则与税法协调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会计核算,也有利于税收征管。
3.2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标准需进一步明确
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虽定性的说明了其含义,但是目前并没有定量的界定不同人员工资薪金合理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比较大,导致企业“充分”利用合理的工资这一弹性规定,曲解“合理”含义,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职工工资薪金应分层次定量地界定不同企业,不同类型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3.3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尽量统一扣除标准
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仍然规定了扣除比例,对保险费等也做了限制性规定。这对于防止企业随意加大成本费用,保证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企业而言则加重了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企业出于避税的角度完全可以将该部分支出以工资的形式发给职工,由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保或使用,如此既可避免纳税调整,又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税法的控制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尽量统一计量尺度,既可以简化纳税过程,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总之,无论是新会计准则还是新税法在职工薪酬方面都趋向于更宽松的政策环境,总体上减少了限制性、增加了支持性。由于二者的原则和出发点不同,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作为财务人员应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减少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宝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财政部会计司.
[3]吴要毛,王一淮.《会计准则、税法及财务通则对职工薪酬规定的差异分析》.《财会通讯》,2008年9月.
[4]刘磊.《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中国税务报,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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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对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净化税收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实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背景出发,阐述了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内容,探讨了新税法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纳税筹划点和纳税途径,努力做到依法纳税与合理避税的协调统一,提高企业竞争力。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原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8%或2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
(1)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
(3)扩大: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二是对创业投资企业。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即新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使用范围对象。
(4)替代:即用新的优惠方式代替了原来的优惠计算方式。包括三项:第一,残疾人的税收优惠由直接减免税变为对安置残疾人收入工资加计扣除100%。新所得税法把优惠政策与所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相联系, 代替了原来达到一定的比例直接减税或免税的计算方式。第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直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第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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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个人账户制度 诚信纳税[论文摘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时期内加以解决。因此,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和方法,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
【论文正文】
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探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07年初进行了自行申报纳税。截止2007年4月2日全国共有163万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这一情况虽然基本达到了税务机关预想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实施的起步阶段是难以避免的。但是,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采取积极的对策,规范、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及其实施的环境条件。以进一步促使纳税人规范申报、依法纳税。
1、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缺乏纳税申报的思想准备和基础资料准备。
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了应纳税款。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在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性交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这些情况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技术处理上的困难。
在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收入的年所得计算方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纳税人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比较典型的是: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具体数额及扣除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若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没有为个人申报进行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楚各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或扣除比例,也不清楚应计入收入的项目及其标准。因此,往往难以做到准确申报。
(2)一些项目收入的归属尚难确定。
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全部计入某一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但对于这类收入是否允许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申报的准确性。
(3)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部分所得数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由于个人所得税知识、财务知识、金融知识的局限,以及外部条件的限制,对部分所得项目的具体数额尚难以准确确定。例如,纳税人进行股票投资,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人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确定这部分年所得的数额存在一定困难,甚至部分纳税人不能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不清楚二者在征免税方面的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计人申报数额无从掌握,这些因素都使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3、税务机关受多种因素制约对纳税申报实施有效管理尚存在一定困难。我国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完成纳税申报,在申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一些便利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措施。如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有关申报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变更申报地点、选择申报方式的规定,对纳税人及时申报、便利申报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某些规定也会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纳税人可以变更申报地点,又不需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而且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缺乏对税法的了解;纳税申报有困难,需要付出较多的努力;纳税申报成本过高等,是普遍存在的纳税人不能依法申报的重要原因。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其目的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推动依法纳税,并为实施综合课征制下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加以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及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和办法。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相关收入的确定方法。对于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准确确定所得有困难的项目应逐步加以明确。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可以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明确规定口径的“年所得”数额;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对于纳税人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来自持有股票的各类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确定存在困难和争议的收入项目,应明确所得确定和申报的方法。
2、做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工作,奠定良好的纳税申报基础。首先:加强对纳税人和代理人员的培训,设计适合记录个人收支的账簿,开发个人(家庭)记账和计算个人所得税软件,免费发放给纳税人使用,积极推动纳税人准确记录年度所得。完善税务代理制度,推广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收费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协议(合同)范本。其次,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善意提醒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公民进行广泛宣传,如在完税凭证、发票等凭据上印制办理纳税申报的提示语;在新闻媒体宣传自行申报的相关规定;对年所得可能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利用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个别提醒,提高提醒的针对性;建立扣缴义务人提醒制度,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一次或一个月累计支付金额达到1万元时(这些人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现实或潜在的纳税人)必须向纳税人宣传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发放办税指南,进行个别提醒;每年选择一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正反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建立和落实税法进校园活动等。通过广泛宣传和有针对性的善意提醒,逐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税务机关广泛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避免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某些措施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前置条件。因此,建议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有关纳税申报提醒的规定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避免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程序产生歧义而影响正常的纳税申报。
3、进一步强化对自行申报管理的力度。首先,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力度,提高扣缴申报质量。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资料可能不够完整,但这些数据信息对核查自行申报资料针对性很强,是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申报是否真实、完整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取得支付个人收入信息越准确,纳税人少申报、不申报的行为就越容易暴露。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其次,加大对不申报、少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提高处罚威胁的可置信度,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十分有效的措施。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在防止处罚滥用的前提下,要使不遵从者受到处罚的损失大于其违法收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使税收违法行为被发现和被惩处的概率较低,加大处罚力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发现和惩处概率偏低的不足。同时。对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的诚信纳税人,在相关涉税事务的处理中给予一定优惠,鼓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的理解、关心、支持,普遍纳税意识得以增强。
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自身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将趋弱。因此,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需要在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务管理的同时,构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社会环境。
1、大力推广
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城镇居民中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数额较大的(比如一次收付额1万元以上的),强制推广使用支票、信用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识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拥有海量检索和比对分析功能,同时,实现全国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为提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2、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的社会条件。
3、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和社会运行机制的形成,主要就是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使个人纳税状况与其诸多方面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个人纳税状况反映一个人是否能够很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制观念,是否具有诚信的品质;而且纳税状况可以成为很多情况下个人经济实力、能力及经历的一种证明。我国应尽快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和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并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从目前情况看,可以考虑将个人纳税状况首先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运用,进而促使纳税人从提升自身在社会交往、经营活动中信用水平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从税法、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一,将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个人收入状况的证明。个人购买住房或汽车等大宗商品到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消费贷款、进行分期付款消费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需要证明其是否具有稳定收入来源或达到一定收入水平时,应以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唯一证明,而不是目前的由任职或受雇单位提供收入证明。由于存在某些单位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而相关部门又难以核实的情况,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的相关业务需要了解或证实个人收入状况时,应以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依据,并建议银行、公司等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都采取这一做法。
第二,个人收入补偿应以过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单申报纳税的收入为基数计算补偿数额。因意外伤害赔偿、国家赔偿、误工补助、收入赔偿等需要对个人进行收入补偿时,目前一般是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数来计算补偿数额,这一办法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应以个人实际收入为依据进行收入补偿。具体操作是,以个人过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上载明的申报纳税的收入确定其收入水平,以此为基数计算补偿数额。由于是“补偿”,在执行中可以从高确定补偿数额,即当以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确定的年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补偿;当以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确定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其实际收入进行补偿。
第三,个人求职时,应以过去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证明其工作经历或收入水平。某些单位在聘用雇员时,需要求职者有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历。一个最好的证明就是提供原任职或受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凭证或个人完税证明、个人纳税申报单。个人求职、受雇或提供劳务,要求一定标准的工资或报酬时,同样以完税证明来说明其过去的工资或报酬水平。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纳税申报的情况下,采取这一做法是完全可行的。
第四,其他需要证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情形,应提供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公证时,需要提交个人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单;以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或进行个人房产公证时,除提交房屋产权凭证外,还需要交验房产的契税完税证明;进行合同公证,要求合同上必须贴有印花税票或交验印花税完税凭证。
第五,根据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的纳税状况在融资上给予相应的扶持。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一种普遍现象,政府如何在其融资方面提供帮助是各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实际上,政府可以根据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的纳税状况给予相应的扶持。凡是没有偷逃税记录,能够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符合一定的融资条件,可以按照其在过去若干年的纳税规模,由政府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一贷款或小额优惠贷款,扶持其发展。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可以获得的优惠贷款或担保贷款额度与其纳税规模直接相关。同样,对于个体经营者或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自主创新等活动,政府都可以结合其纳税状况及规模给予相应的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扶持。
当然,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建立起纳税失信处罚机制,使不依法履行公民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或不享有相应的权利。这样,可以从激励和处罚两个方面,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机制的尽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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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演进的原因之一:企业的成本管理系统渗透或触及到客户中去,由此产生了客户资产回报率Customer return on assets(Customer ROA)=客户盈利能力、该客户占用本企业的资源(如B/S中的应收账款或存货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修订对企业成本管理的提升作用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当前的以知识为主要载体的经济时代,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因而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一般都更具有战略性、激励性和竞争性。把职工薪酬分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四部分。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建立起了广义的人工成本概念,将企业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人工费用,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教育、劳动保护、住房和其他人工费用等全部纳入人工成本概念之中,真正反映出企业实际承担的人工耗费水平,增强了职工薪酬的国际可比性,为企业加强人工成本控制和分析,乃至于反倾销应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1《雇员福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人们对养老金的认识存在着“社会福利观”与“劳动报酬观”两种不同的观点。“社会福利观”认为不同于雇员在职期间所取得的工资,是一种社会福利。“劳动报酬观”认为与雇员工资一样,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在“劳动报酬观”下,《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构建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系统地计量养老金成本;以保险精算为依据,记录和披露养老金资产、负债和损益的一套较为科学的会计体系。
IAS19指出:雇员福利指企业为换取雇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短期雇员福利”、“离职福利”、“其他长期雇员福利”和“辞退福利”等。其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主要指“短期雇员福利”,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和社会保障提存,短期带薪缺勤,在职雇员的非货币性福利等。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雇员可以是专职、兼职、永久、不定期或临时的,雇员还包括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
1.2我国职工薪酬会计准则(2014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CAS9)指出: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1.2.1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薪酬还包括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等。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1.2.2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离职后福利不包括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
1.2.3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1.2.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1.3比较
从上述两个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看,我国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不管是在职工的范围,还是薪酬内容方面,已经全面地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
2.1人工成本内容更加完整
CAS9补充了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等短期薪酬,充实了人工成本的内容,使得企业人工成本更透明、更完整。CAS9重新界定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和范围,调整后的职工薪酬既有传统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医疗保险等短期福利,又增加了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长期职工福利和利润分享计划,囊括了几乎所有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职工薪酬的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离职后福利,对于给受益人的福利,也明确包括在内。
同时,CAS9建立了广义的职工概念,将全职、兼职与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全部纳入到了职工范围之内。
2.2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短期带薪缺勤维护了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辞退福利说明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相关,因此,不管在企业中职工提供何种服务,均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与补偿,这一举措充分地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并且为那些实施辞退计划的企业提供了更为适宜的会计方法。
2.3有利于加强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人工成本是企业产品成本的主要成本项目之一。对于那些以低成本为发展战略的企业,降低产品成本是企业获取市场竞争力的最关键驱动因素。CAS9为企业全面地确认和合理地计量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全部成本,准确核算产品成本,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2.4有利于在反倾销诉讼中争取主动
职工薪酬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倾销诉讼取证的关键证据之一。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企业工资制度政策性很强。例如,企业必须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并按受益对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为予计负债,企业因现金流量的原因,会出现计提数与实际支出数不一致的情况,从而使产品成本不真实,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十分不利。根据CAS9的规定,国家不再对职工福利费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这样,即取消了长期以来企业统一执行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使产品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与实际支出数挂钩,从而使产品成本更为客观真实。
不仅如此,过去我国会计制度当中没有辞退福利方面的相关规定,低估了产品成本,因而我国出口企业常常因此受到西方国家反倾销指责。因此,CAS9根据国际会计标准和我国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对辞退福利进行了重新规范,引入了职后福利的概念,使职工薪酬内容和口径上与IAS19基本上实现了等效趋同,这十分有利于加强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主动性。例如,CAS9将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无形资产研发支出中的人工成本确认为当期产品成本,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增强了成本指标的国际可比性,有利于在反倾销应诉。CAS9拓宽了人工成本的口径,人工成本项目的增加必然会使产品成本有所提高,对反倾销调查中的产品“正常价值”的确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
2.5有利于引导我国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人工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解决了研发人员的工资与企业利润之间的矛盾,可以鼓励企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大大减轻科技创新企业的绩效考核压力,充分调动企业家增加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从而为增强我国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助力。
修订后的CAS9出台以后,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精神,对企业职工和提供给职工的各类形式的货币性报酬或非货币性福利进行全面的清理和重新分类,按规定全面、完整地确认和计量企业支付职工的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退职福利等,都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范围,规范各项报酬的计提与发放标准。会计核算精细化以后,为了降低会计确认和计量错误风险,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职工薪酬会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提高成本信息质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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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既十分重要,又相当难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中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着相对疲软的状况,很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造成思想政治工作不力的原因很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矿职工思想教育工作与安全生产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安全生产是各煤矿企业可持续发展之保障,要想实现安全生产,需要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作者就煤矿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提出建议,确保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关键词】煤矿企业;思想教育;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管理的头等大事来抓,它关系到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家庭幸福及生命安全。然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坚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思想政治、安全管理、安全措施等各个方而共同努力,形成安全管理的生产体系。煤矿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他们进行安全生产之保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科学发展之核心,是维护广大煤矿职工利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煤矿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煤矿企业的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职工的生命、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只有保障了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有效激发职工的创造能力。企业是以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提高安全生产力,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因此,煤矿企业在科学发展观的引导下,开辟一条坚持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的工业化道路。在煤矿企业中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发展的有力保障,运用先进的思想,以人为本的管理办法,帮助煤矿企业职工树立安全生意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文化,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思想保障。在煤矿企业管理的过程中,从引导员工思想着手,发挥思想教育的导向作用、育人作用、协调作用、保障作用、凝聚作用以及激励作用等,使煤矿企业职工坚定安全生产的信念,由思想支配行动,确定人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是煤矿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煤矿生产的安全事故主要出于麻痹的思想,煤矿企业不能过分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对职工思想的安全教育,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有利于职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能使职工在较短的时间内系统的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尤其是刚从事煤矿行业的新员工,可使他们尽快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安全生产要素,对煤矿事故防患于未然。
2.对煤矿企业职工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有利于他们全而了解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通过对煤矿企业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能使他们懂得如何进行安全生产,提高白我保护意识,同时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3加强思想教育及现场急救的培训,能有效降低事故的伤亡率。在煤矿企业中,事故再所难免,如何把事故降到最低,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离不开正确的思想教育工作和现场急救的培训。只有从根本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才能将安全事故及伤亡率降到最低,才能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得到大幅的提高,安全形势明显好转,职工的生命财产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这一过程中,煤矿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如何加强煤矿职工思想教育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力,从以下几个方而进行:
1解读职工心理,使煤矿职工思想教育工作更具针对性。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导致职工不安全的心因素各种各样,比如:逞能、侥幸、冒险等心理状态,还有受负而情绪的影响,缺乏安全意识等各种不同的情况。因而,在思想教育的过程中,对于抱有逞能、侥幸、冒险心理的职工,要运用案例教育法,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对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批评,以现实的案例来增强警示。对受到负而情绪影响的员工,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解除心理负担,减轻思想包袱。
2.坚持以人为本,创造安全教育与生产氛围。在安全教育的过程中,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教育方式可采取人性化、友情化以及亲情化,与职工进行零距离接触,减少抵触心理,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营造整洁的工作环境、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生产标语等各种手段,使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随时都能感受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同时开展一些安全教育送温暖活动,把安全生产知识、技能送到职工家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能力及主动性,提高白我保护和保护家人的能力。
3多元化的教育方式,提高思想教育的实效性。煤矿企业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要采取多元化的教育方式,教育方法要做到形式新颖、多变,如:运用多媒体制作宣传片,在职工生活区进行播放,使职工愿看愿听,才能入耳入心,在浓烈的氛围中潜移默化的受到思想教育。利用多媒体把事故案例与安全思想教育知识相结合,能提高教育的趣味性。同时举办一些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生产竞争赛、安全文艺汇演等多种形式思想教育宣传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进而实现安全教育工作向全而化、立体化方向发展。
4加强白保互保的培训,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安全生产是职工家庭幸福、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的煤矿企业管理,是实现这职工家庭幸福、企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加强白我保护与相互保护的安全教育对于煤矿职工来说相当重要。要求职工做到学习安全知识、明白安全知识、会用安全知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监督职工自觉遵守,并相互监督、约束,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对事故的应变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安全思想教育,在每个企业总有一些人比较另类,对于这种麻痹大意、不具安全意识的职工,必须结合家庭力量,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才能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才能确保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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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保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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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其中薪酬管理又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人力资源薪酬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绩效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对现代企业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市场经济起步相对晚,现代企业绩效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因此,本文针对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管理进行了探析,分析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绩效管理的措施,从而为现代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依据。
关键词:现代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绩效管理
现代企业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进而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绩效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力资源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企业间的竞争其实是人才的竞争,所以提升员工的综合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提高现代企业的实力,必须加大绩效管理力度,从而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一、绩效管理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现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员工作积极性,从而为企业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由于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关键环节,通过绩效管理,对企业员工的工作能力加以考核,然后对员工的工作能力予以权衡,继而让其选择适合的岗位。同时,在绩效管理的作用下,有助于企业了解每一位员工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得员工知识储备和技能都有所提升。此外,企业还为员工制定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体系,从而通过绩效管理,确保现代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当前现代企业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1.员工间欠缺沟通。
现代企业在实施绩效管理过程中,沟通是确保绩效管理发挥作用的关键,但企业在绩效考评时,管理者与员工间的沟通欠缺,有些甚至是没有沟通,导致考核结果未能得到员工的有效认同。现代企业在制定绩效管理目标期间,应当将沟通贯穿于绩效管理的全过程。
2.绩效管理工作运行不畅。
当前,一些现代企业在绩效管理时,会存在绩效管理工作运行不畅的现象,导致该问题存在的原因有绩效考核标准不科学、欠缺业绩记录等。同时,在绩效管理过程中,由于员工业绩记录不充分,造成考核缺乏理论依据,从而限制了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
3.对绩效管理认知不足。
由于部分现代企业对绩效管理认知不足,将导致绩效管理工作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继而阻碍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的一些管理者和员工对绩效管理认知不足,造成绩效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开展,从而导致人力资源管理还有待完善。
三、提升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管理措施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现代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而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加大了人力资源管理力度。因此,某现代企业通过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从而确保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管理取得良好效果。首先,完善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将绩效管理划分为计划阶段、管理阶段、反馈阶段,通过健全绩效管理环节,从而确保为企业实施绩效管理工作提供有利依据。其次,加强上下级的沟通。企业在制定绩效计划前,上下级必须做好沟通,保证对计划达成一致认识,这样员工工作满意度大幅度提升,工作积极性增强。同时,当绩效考核完成后,在绩效反馈阶段,管理者和员工必须针对考核结果展开讨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从而真正达到激励员工的作用。此外,企业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的岗位予以合理调整,将其安置在最佳的位置,进而达到绩效管理的效果。
2.加强对绩效管理的认知。
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要想取得良好效果,必须加强对绩效管理的认知,管理者和员工共同提升绩效管理意识,从而有助于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目标早日实现。企业在使得绩效管理过程中,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管理者需要向员工阐述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尤其是通过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进行规划,确保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明显的提升,而且更加乐于配合绩效管理[3]。此外,在自助式薪酬分配体系和弹性福利制度的作用下,员工薪酬得以保障,进而使得企业核心凝聚力得到明显提升,并且绩效管理达到优化。
3.合理设置绩效管理目标。
企业为了提高绩效管理效率,必须合理设置绩效管理目标,在制定绩效管理目标过程中,需要全面的进行分析,结合每一位员工的整体情况,使得员工对绩效管理战略目标达成共识。企业在设置绩效管理目标时,需要将目标分解,并考虑到员工的工作是否与企业制定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通过对行为性指标和结果性指标予以平衡。总之,现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绩效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引起企业的充分重视,通过合理设置绩效管理目标,加强绩效管理意识,从而提升现代企业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李燕.浅谈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管理[J].中国经贸,2013(14):55-55
[2]朱红.浅谈绩效管理在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J].消费导刊,2010(5):79
[3]王会娟,袁金彦.浅谈饭店人力资源管理之绩效管理[J].新校园(学习),2013(4):35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在事业单位中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经济的竞争归根究底是人才的竞争。我国的高精尖人才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事业单位中,因此事业单位也成为了我国综合国力增强的重要领域,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部门。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力资源管理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以及现代化建设事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在不断地深入,教育、科技、文化和医疗领域方面的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各个地区和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对职称改革的深化、人才流动的促进、选人和用人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进行了不断地探索,积累了不少改革实践经验。
一、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的人力资
源管理改革在事业单位中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十分重要。对人力资源实行科学化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提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效率,更好地发挥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在新时期,人力资源是知识经济中的首要战略资源,事业单位的技术性较强,涉及范围也十分广泛,因此,人力资源对于事业单位尤为重要,事业单位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整个社会格局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是最为重要的。事业单位的定位是政府机关和经济组织之间的管理,其自身担负着保证公共服务的发展和促进自身发展的双重职能责任。因此,事业单位要紧抓人力资源的优势,利用自身的知识技术资源实现单位效益的提升。
二、事业单位聘任制下人力资源管理的缺陷
(一)职员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
在事业单位聘任制中人力资源管理仍旧存在许多的问题,其中主要有:在实际管理中管理观念更新较慢,缺乏严格具体的执行力度,事业单位中认识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只停留在形式上,实际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此外,事业单位中职员的思想观念比较陈旧,事业单位的聘任制主要是借助合作合同来对劳动关系进行确定,并不是编制性的劳动关系,很多职员仍旧停留在一旦签订就终身就职的思想观念中,自身的思想没有和现代形式下事业单位的需求相吻合,自身没有聘任制的工作危机感,缺乏对工作的改革热情。
(二)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
聘任制下事业单位的激励制度仍旧比较缺乏,考核、评估以及行政职务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在具体的应用中不能对不同层次的员工实行分类评价,考核效果也没有得到完善和体现,因此职工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激发。关于薪酬的保障机制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没有完全得到落实。目前在事业单位中,主要是通过单一的行政职务晋升来激励和调动中低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造成员工工作热情的缺乏。
(三)人力资源培训和单位实际需要之间不能实现吻合
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开发时缺少科学性的需求分析,没有将培训规划、组织战略以及人才的需求进行结合,对员工的培训缺乏明确的目标,对培训的效果不能实现良好的评估,员工就会逐渐失去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培训内容没有严谨的科学性,培训方式落后,无法收到很好的培训效果。
三、完善聘任制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
(一)转变传统陈旧的思想理念
要想发挥聘任制人力资源的价值,首先要转变事业单位中员工传统陈旧的思想观念,摒弃传统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思想和手段,鼓励单位员工思想的独立和创新。其次,要将以人为本作为管理的核心,将人力资源管理放在事业单位最为突出的位置,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开发保障、激励、服务和培训等有多种引导性、开发性的管理功能。事业单位的管理阶层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在工作中要以公正、公平的管理思想为指导思想,以最快的速度建立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重视对人才的工作条件、家庭及人才的福利收入的关心,制定具有弹性化和人性化的工作时间表。重视培养人才,在人才的选拔和任用中将能力作为决定性因素,为人才创造公平、自由的发展环境,制定凝聚人才、造就人才、人尽其用的政策环境,同时尊重人才的知识和人文生活背景。
(二)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的机制
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的机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在定量评估的具体实施中,要保证对员工工作业绩评估的准确性。建立定量评估的评价体系,这是事业单位薪酬机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要想做好定量评估就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要详细说明单位中的每个岗位,主要包括员工的工作职责、自身需要符合的岗位条件和对岗位工作的工作评价标准等;(2)根据岗位说明量化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德、能、绩、勤”;(3)详细分解每一个方面,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4)确定分值标准,将所有的指标按照领导岗、技术岗、管理岗、工勤技能岗等制定标准化的分值,保证单位中每个工作人员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价,实现人力资源岗位优化配置;(5)实现改革和深化绩效管理及薪酬体系。绩效管理主要涉及的内容是职工奖惩、工资增减、培训、辞退和升降等,它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事业单位要健全人才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需要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事业单位要将更多的市场经营管理的法则和机制引入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中,重视人才的竞争和发展。具体来说就是要改革我国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薪酬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为了保证事业单位聘任员工的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发挥待遇的激励作用。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同员工的待遇和晋升相联系,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激励作用。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不断探索不同形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方法,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的多种分配形式。要打破终身制,逐步使用竞争淘汰制。当前事业单位中员工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比较差,只有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才能有效提升工作热情。
(三)制定合理的编制管理条例
会同编委办对事业单位编制资格进行管理,对目前单位中存在的已取得职称但由于岗位设置原因不能聘任到相应岗位,无法享受中级职称、高级职称的工资待遇的相对优秀的事业单位人才,按照正常程序享受入编人员的福利待遇;按照单位的具体需求引进硕士研究生人才,经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统一引进或是调剂至相关单位,实行编制专人专用原则,对调离所在单位或者是转为行政编制的人员,将事业编制收回。对具有特长的人才,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对有特长或者是专业性人才进行引进,或者结合个人的意愿对专业性较强的人才安排相应的事业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在获得中级职称后,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按照特设岗位进行聘用,但晋升至中级内部或者是高级不可突破的岗位数时,需要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中级内部同岗位之间的比例,调离所在单位或者是转为公务员,将该岗位等级收回。
(四)提高聘任制下事业单位人力资
源管理的其他几种策略以上三种是主要的策略,除此之外还要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的选拔和任用体系。人才的选拔是人岗匹配的关键,因此在选拔中要科学合理地发现、考核、任用、促进人才,为优秀人才建立良好的发展平台。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和开发体系,员工增值的主要途径就是培训,是事业单位组织效益提升的重要手段。因此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开发、培训、考核、总结、评价分配等管理机制,实现对人才的培育,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进行学习。此外,事业单位还要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保障人才的各方面能力得到发挥。四、小结人才的资源是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主要因素,本文对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制下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可以为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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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霖东,陈曦.事业单位聘用制下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与对策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3(31)
摘要:薪酬管理是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同时还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内容之一。近年来,企业管理者逐渐开始认识到薪酬管理的重要性,纷纷开始推行这种管理模式。本文阐述薪酬管理的重要性,指出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企业做好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策;薪酬管理
一、薪酬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薪酬对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还能够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具体来说,其重要性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维持与保障功能。劳动是创造社会价值的前提条件,人们利用劳动创造价值,同时把价值提供给企业,企业按照职工的流动给他们提供一定的报酬。
对于职工来说,他们利用获得的报酬来购置生活必需品,维持生计,他们的衣食住行均离不开经费。另一方面,社会在不断的向前发展,职工还应当争取一切机会实现个人发展,从而能够满足企业的要求,防止自己被社会淘汰,他们的继续教育仍然需要经费。除此之外,职工社交和娱乐等活动,同样必须支付一定的资金,这也来自于他们的薪酬所得。因此,可以说,薪酬是职工流动的等价交换,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前提。是职工维持生活的前提,是他们生存所必须的,是他们的保障。就企业来说,通过薪酬能够使自己的经营活动能够维持下来,从而实现自己的生存与发展。
二、企业薪酬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
(1)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均主义。现阶段,企业薪酬分配仍然存在一定成分的平均主义。特别是许多国企之中该问题表现的最为突出。尽管国企的工资往往比市场平均水平高,然而其重要职位的薪酬相对较低,高管与一般员工收入差距相对偏小。这样就使得职工对收入状况不满意,导致许多重要岗位的职工具有相对较高的流失率,对于企业留住人才产生负面作用。
(2)薪酬安排的战略性不足。战略管理属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企业人力与物质资本的地位是时刻在变化的,通常情况下,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来说,其管理者往往将利润当做自己的关键目标,所以,他们往往将从成本控制的层面来安排职工薪酬,一般不会认识到薪酬属于公司战略发展的手段,同时不会注意到职工的个人发展。
(3)激励性不足。现阶段,企业职工往往感到绩效考核没有很大的作用,其公平性不足,无法体现职工的价值,存在很大成分的人情分、关系分,考核方法单一。同时对考核结果的应用不足,根据不会根据考核结果为职工提供相应的激励,导致职工工作热情不足。
三、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对策
(1)树立全面薪酬管理理念。作为一种要素管理机制,薪酬管理应当摆脱“以优代劣”的被动监督方式,其管理理念需要转变为“以罚促优”的主动管理方式,其管理和考核的目的应当利用激励的方式实现。树立全面薪酬管理理念是完善企业薪酬管理的前提条件,企业管理者应当从自身做起,逐渐完善管理思想与方法,同时,还应当清楚的认识到,薪酬并非单纯的物质报酬,还应当努力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为他们提供深造的机会,推动他们不断实现自我发展,从精神层面为他们提供待遇,一方面要努力实现薪酬留人,另一方面还有同人情留人。所谓全面薪酬,实质上即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有机融合。
(2)构建“以人为本”的薪酬管理机制。企业能否得到健康持续发展,关键是要有优秀的人才队伍,职工要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因此广大职工的素质非常关键,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应当充分了解广大职工,掌握他们的所思所想,了解他们的困难,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难题。同时,应当善于发现各个职工的优点,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因材而用,以实现最佳领导效果。薪酬安排过程中,应当充分分析职工的差异,根据他们的需求,对高收入职工应当为他们提供培训与升职机会,对技术人才应当给他们晋升职称,对低收入职工,应当适当增加奖金待遇。对那些处在一线,工作条件相对较差,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员工,应当为他们提供津等。因此,只有掌握职工才能够使薪酬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管理者要想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一定要掌握职工的具体需求,着重解决其需求,对他们多一份关心和爱护,对一份尊重,从而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3)构建合理的考核体系,进一步优化增资机制。在确定工作总额与增长率的过程中,企业应当注重操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第一,开展考察,获得同类公司的薪酬水平与结构方面的信息,同时得到社会劳动能力与发展状况。第二,认真开展考核,考核他们的工作能力与技术水平,以有效区分劳动差别。第三,根据上述情况,确定工资标准、结构、增资条件等方面,决策之前一定要广泛征集所有员工的意见建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充分发挥薪酬管理的作用,企业应当树立全面薪酬管理理念,构建“以人为本”的薪酬管理机制,构建合理的考核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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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吕翔凤.浅议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J].现代商业,2013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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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理论分析和现实考察,对于提升我国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水平,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薪酬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创建自己的企业。然而,新创企业想要走向成熟,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生存下来,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资源有限的问题、企业制度的问题、企业文化的问题、薪酬管理的问题等等。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是新创企业成功发展的关键。本文旨在有针对性地研究新创企业的薪酬管理,阐述新创如何进行薪酬管理,希望可以解决企业在初创期的薪酬管理问题。
2、新创企业、企业战略和薪酬管理
对于新创企业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20世纪50年代,Haire首次提出企业生命周期。之后Mintzberg(1979)将企业生命周期分为四阶段,即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本文将处在企业创业期初期的企业定义为新创企业。新创企业意味着企业刚刚开始进入其所在的领域,一般来说,其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完善企业制度和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积累现金流,用较少的人力成本吸引和保留有能力的员工等。因此,新创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要目标建立企业战略,同时建立起一套薪酬管理体系保障其企业战略的实施,从而实现新创企业的主要目标。合理的薪酬管理不仅可以节约人力成本,利用较少的资金,吸引核心员工与企业一起创业,还可以激励员工,使员工为企业创造利润而努力工作。换句话说,与企业战略相匹配的薪酬管理才可以将薪酬的作用发挥出来。KennethAndrew,1980年提出企业战略是一个企业中的决策方式,它决定或揭示企业的目标、目的和宗旨,产生达到这些目标的主要政策和计划,确定企业从事的业务范围。战略可以分为很多种,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所处的环境制定符合自己企业的企业战略。新创企业的战略主要是聚焦战略。聚焦战略最早由波特在《竞争优势》中提出,将企业战略分为三种基本战略,聚焦战略是基本战略之一。聚焦战略聚焦战略是企业在详细分析和评估外部环境机会和挑战以及内部资源和能力条件的基础上,把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中在某一特定的消费者集团、产品线的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域市场上的一种战略(MichaelPorter,2000)。因为新创企业相对来说其主要的成长目标还是很确定的,但是由于企业本身资源和能力有限,销售渠道的不健全或不完善,所以新创企业会将主要的资源和能力集中在主要的经营当中去。具体来说,新创企业应当有一个主要经营方向和竞争模式,创业者希望通过这集中式的发展,利用有限的资源发展单一的业务,通过这个业务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完整的薪酬管理体系由薪酬目标、薪酬政策和实现薪酬目标和政策的薪酬技术所构成。①薪酬目标是表明薪酬管理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一般来说,企业薪酬目标是公平和合法,确保薪酬管理体系对所有员工都公平,不仅要结果公平,还要过程公平;企业在薪酬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守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企业有这三点基本目标作为薪酬目标,才能有合理合法的薪酬管理体系。②薪酬政策主要包括确定员工的薪酬标准,设计薪酬结构和形式,薪酬政策是根据企业战略所制定的,并服务于企业战略。新创企业具有不同于成熟企业的企业战略,也应当具有符合自己战略的薪酬策略。③薪酬技术是实现薪酬目标和政策的途径,例如薪酬管理技术,正确运用薪酬技术,可以保证薪酬目标和政策的实现。
3、新创企业的薪酬管理
薪酬管理和企业战略的有机结合,能够支持企业战略,不仅可以发挥薪酬的作用,还可以促进组织文化、价值观的形成,进而促使企业的发展。基于新创企业的聚焦战略及其特点,制定合适的薪酬目标。首先,薪酬目标应当与新创企业的聚焦战略相匹配,因为薪酬管理最基本的目标就是支持战略的实施。由于新创企业的聚焦战略具有其本身的特点,薪酬目标也应该相对应的具有整体性、长远性、灵活性和创新性。新创企业要制定以企业的整体性作为基础,包括考虑到企业所在的行业特征、企业的有限资源、员工的能力等,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根据环境的变化随时可以做出调整以及符合企业发展的创新性的薪酬目标。制定的薪酬目标要公平,公平对于提高员工满意度的意义非常大,制定薪酬目标时应鼓励企业员工的参与,允许并接受员工的投诉,保证薪酬目标公平合理。制定合法的薪酬目标就是目标符合新创企业所在地区的全国性和地区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就要求制定薪酬目标之前,制定者应当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条款,保证薪酬目标的合法性。新创企业的薪酬政策也是基于企业发展战略。新创企业在确立薪酬标准之前,应当调查企业所在行业所在地区的平均薪酬水平,由于新创企业的资金资源有限,为了保证企业的经营有较多的资金支持,并且企业发展还有比较长的时间,为员工薪酬的提高应留有空间,因此薪酬水平不应该过高于同行业地区的平均。但是由于企业处于起步时期,人员是企业发展之本,为了吸引和留住有才能的关键人员,所以对于新创企业来说,对于关键人员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适当提高薪酬水平。新创企业的是企业发展初期,一般来说具有人员较少、企业制度不完善、管理方式不成熟以及企业文化不稳固的特点,因此新创企业的薪酬组成应该比较简单和灵活,减少薪酬管理的复杂性,并且与聚焦战略相匹配,因为要将大量的精力放在主要的产品或服务的经营当中去。低固定高变动的薪酬更适合新创企业,对于新创企业来说,薪酬的激励作用更重要,因此要加大浮动薪酬在薪酬结构中的比例。新创企业的薪酬等级应当较少,变动能力比较强。最好是实行目前流行的宽带薪酬。新创企业使用宽带薪酬的好处就是增加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无论职位高低,只要业绩突出,就可以拿到较高的薪酬。员工乐意积极提高自己的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助于增强员工的创新意识、全局意识与团结协作意识,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作为新创企业来说,其主要目标就是企业发展,快速进入市场,重视顾客的满意度,其发展战略是聚焦战略,以及企业制度、组织结构都不够完善,因此以绩效为基础的薪酬模式更适合新创企业的发展。那么对于新创企业来说,如何进行公平合理并且员工满意的绩效考核就尤为重要。因此新创企业应当在绩效考核中要鼓励员工参与,提高员工参与度,并将顾客满意度加入到绩效考核当中去,提高薪酬管理者的绩效考核的水平,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确定了新创企业的薪酬目标和薪酬政策,如何实现就要靠薪酬技术。对于新创企业来说,资金紧张是主要问题,管理者在薪酬管理的过程中,要善于做薪酬预算,提出合理的薪酬计划,包括对人力成本的控制,保证企业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或营销。同时,由于新创企业还不够成熟,要想吸引和留住员工,就必须知道员工需要什么,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与员工的薪酬沟通,了解员工的真正需求,提供满足员工需求的薪酬组合,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参与度,还可以有效的节约人力成本,提高薪酬的激励作用。新创企业的薪酬管理是基于企业战略———聚焦战略,结合新创企业的特点,立足企业的整体性和长远性发展,设立支持企业战略、公平合法的薪酬目标,从而制定简单灵活的薪酬政策,确立以关键人员为核心的薪酬标准,实行宽带薪酬和以绩效为基础的薪酬模式,重视员工参与的绩效考核,加入顾客满意度的考核指标,薪酬管理者运用薪酬预算和薪酬沟通等薪酬技术,保证薪酬政策的实施和薪酬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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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薪酬管理,应该坚持公平的原则。只有坚持公平原则,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平的薪酬管理方式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企业酬薪管理公平性对员工工作绩效的影响,促进企业员工的创造力,实现科学的员工工作绩效管理。
【关键词】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工作绩效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都在强调构建社会主义的公平性,不少专家和学者都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社会公平性的问题,但是却很少有人站在管理学的角度,讨论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的问题。公平和公平的待遇是所有员工共同的需求,薪酬管理是否公平,影响到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关系到员工是否满意、忠诚于企业。只有建立企业薪酬管理的科学制度,才能促进员工工作绩效的提高。
一、薪酬管理公平性的主要内涵
1、结果公平,一般指的是可以公正合理地评价薪酬水平和薪水增幅情况,根据美国学者的公平理论看来,因为员工通常会比较自己和他人的薪资情况,同时形成自己的认识。但是除了公平原则以外,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丰富进行公平评价的标准。一方面,坚持平等原则,平均分配员工的薪酬。另一方面,坚持需求原则,这个原则是企业在个人需求的基础下,对员工的薪酬进行科学分配。
2、程序公平。在企业薪酬管理方面,程序公平性主要指的是企业的员工对薪酬的管理程序和方式进行评价。有学者提出了程序公平的六大注意事项,主要是一致性、代表性、准确性和道德性、纠错性、无偏向性。同时,员工在对企业薪酬管理程序公平性进行评价时,可以依据管理人员和员工自身的真实情况,还要参考薪酬制度的透明度情况。
3、交往公平。管理人员管理员工的方式会影响到员工的公平感,英国著名学者提出了薪酬管理交往公平的三大要求:一是要管理人员在管理薪酬程序时,要真诚对待。二是薪酬管理人员在管理薪酬时,或者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员工的需求,要特别避免对员工的心身造成伤害。三是企业在和员工沟通时,应该结合公司的管理决策,管理人员要及时通知员工公司的具体方案,对于员工难以理解的概念,应该耐心解答。
4、信息公平。信息公平概念主要是由美国学者格林伯茨提出来的,这个概念要求相关的管理人员应该提供丰富的薪酬信息,帮助员工理解薪酬的管理制度,同时还要详细解释薪酬管理的环节。
二、企业薪酬管理公平对员工工作绩效的影响
1、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是员工工作绩效的基础。在考虑到各种类型的因素后,应该明确企业薪酬管理的概念,薪酬公平性是企业首要实现的目标。只有实现薪酬管理,才能顺利完成员工工作绩效的基本要求。应该通过以下方面来实现。首先,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会影响员工对于企业的满意度,科学的薪酬管理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心,但是,不合理的薪酬管理则会使员工对企业产生不满。其次,如果员工能够感受到企业薪酬管理政策带来的福利,就会乐意接受企业的管理,有助于激发员工为企业贡献自己所有的力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加速企业的发展壮大。另外,薪酬管理公平可以促进员工实现自身的价值,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实现企业的价值。另外,薪酬管理公平性可以促进企业形成优良的企业运行环境,让企业快速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目标。
2、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影响员工工作绩效管理的制定。在制定员工工作绩效管理标准时,应该考虑到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的影响。因为只有充分理解薪酬管理的相关概念和熟悉其要求,才能正确地制定员工工作绩效管理的标准,并且保证其在企业中顺利实施。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有利于落实员工工作绩效的相关要求。另外,在保证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的前提下,企业员工工作绩效管理也应该具备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同时,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可以帮助员工理解到自身岗位的重要价值,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意识到自己的工作的重要促进作用。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员工工作绩效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3、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影响员工工作绩效管理的执行效率。通常情况下,薪酬分配应该在员工岗位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对员工的实际工作绩效进行考察。企业的员工来自各个不同的阶层,有管理层的,也有一线基层员工,还包括其他相关方面的工作者。有效地协调各个不同阶层员工的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重要的工作。所以,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应该制定更高的标准,具体说来,就是企业快速经营发展的趋势下,企业管理者应该承担更重要的工作责任。企业自身也面临着危机,因为员工是企业的重要人力资源,员工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薪酬管理缺乏公平性,就会引发企业的危机,企业员工工作绩效管理也很难提高。同时,在具体的企业员工工作绩效管理中,如果不坚持公平性原则,就会对员工的实际工作执行产生很多障碍,大大降低员工绩效管理的执行率。
4、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可以优化员工工作绩效管理。企业在日常管理的工作中,通常难以实现员工工作的准确量化。因此,企业员工工作绩效更应该坚持薪酬管理的公平性原则,把薪酬管理的公平性作为重要的支柱,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薪酬公平直接影响着员工的工作绩效,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薪酬公平也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理论中的内容,只有坚持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才能强化员工工作绩效管理的人性化开展,凝聚员工力量,使员工在合理的薪酬分配中感受到企业的温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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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很大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员工薪酬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主要是薪酬管理,企业在开展薪酬管理工作时,采用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对其相关工作进行管理能够使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进而给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多优秀人才。但是,如果企业的薪酬制度缺少科学性,则会对员工工作积极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大量的优秀人才流失,对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因此,企业想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就必须对其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的设计、应用。
1企业管理工作中薪酬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1.1企业的薪酬管理能够对企业及员工的关系进行维持
员工之所以会为企业工作主要是因为员工和企业之间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即企业员工给企业进行工作、为其劳动,而企业给员工支付一定的报酬。薪酬管理是员工和企业之间利益的实现中介、纽带,若企业薪酬管理无法达到员工的需求,那员工就不会为企业进行劳动,且如果员工的工作、劳动达不到企业的规定,企业同样也不会给员工支付相应的报酬。薪酬管理在企业的管理中主要是对员工及企业的发展、生存进行维持的枢纽,在企业薪酬管理中影响较大[1]。
1.2企业的薪酬管理还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激励是企业的薪酬管理核心,且还是企业薪酬管理工作的目标,企业可以利用薪酬激励来保留、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同时企业可以根据薪酬对员工工作激情进行一定的激发,使员工可以获得更大的满足感,进而更加努力地工作。另外,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可以激发员工不断朝着企业所期望的目标、方向进步、发展,使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得以实现[2]。
1.3企业的薪酬管理是判断员工个人价值的最主要依据
企业的薪酬管理工作中,经过实施有效的薪酬管理能够使员工个人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如企业给某个员工加薪、升职,说明该员工的个人价值得到了企业认同,同样也可以说明该员工的工作能力、个人能力比较优秀。反之则证明企业并没有认同员工的价值,也可以证明员工的工作能力并不是非常优秀。因此,员工能够利用相应的薪酬管理对自身的价值进行判断,对自己的工作能力进行评价。
2分析企业薪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1企业管理中薪酬管理的理论比较落后
如今,许多企业并没有对薪酬管理的具体含义进行正确、科学的认识,只是把薪酬看作是工资福利和奖金,一味地对物质报酬进行追求。有的企业甚至没有较为规范的岗位说明书,且从来没有对工作岗位进行相应的评价,进而导致企业在该情形中开展薪酬管理工作时存在较大的难度[3]。
2.2企业的薪酬水平普遍偏低
企业开展薪酬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认识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价值。但是,在国内的许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几乎都忽略了企业的薪酬水平。企业的大多决策行为成效均要在几年后才可能显现出来,若企业缺少长期的激励,则会使管理人员的一些短期行为对出资人利益造成损害。因为企业的薪酬水平较低,所以长期以来企业的发展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虽然经过不断的发展,企业的薪酬水平有所改变,但有些企业薪酬水平同样还是比较低,尤其是企业中关键技术骨干力量的薪酬与市场中的相关情况相比显著偏低,且对外还缺乏有效的竞争力,进而导致企业的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逐渐流失。企业薪酬的市场竞争力比较缺乏也是导致人才流失最关键的因素,进而导致企业的人力资源浪费情况越来越严重[4]。
2.3企业的薪酬制度缺少科学性
企业薪酬管理中的薪酬制度主要是企业参照劳动的精确程度、复杂程度、繁重程度、负责程度以及劳动条件,把各类薪酬进行等级划分,根据级别对薪酬的标准进行确定的制度。国内的许多企业,不管是私企还是国企,其薪酬等级的设计均建立在较为严格的一些官僚等级上,且基本的薪酬通常都是根据行政级别进行确定[5]。因此,在该背景影响下,员工工龄、行政职务、职称、学历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员工的工资水平,企业员工的薪酬增长一般都是根据员工自己的企业地位变化决定的,并不是根据其业务水平提升来判断。若一个人长期处在级别较低的岗位,不管其工作有多么出色、能力有多强,其工资收入也不可能太高,进而就会对员工工作的积极性造成严重影响。
2.4企业员工的福利比较单一且缺少创新
企业员工福利中非经济性报酬主要包含挑战性的工作、参与决策、就业保障、学习和进步机会、员工价值实现。而经济性的报酬则被看作对员工劳动付出的回报,非经济性的报酬是给予员工精神方面的激励及关怀。在国内,许多企业的员工福利目前依旧停留在传统的福利上,比如加班费、医疗保险、子女的入托补助、住房补贴等,缺少一些人性化福利[6]。
2.5企业的绩效考核与薪酬脱节
在企业的绩效考核中,存在严重的绩效考核与薪酬脱节现象,且企业薪酬激励的效果也不明显,论资排辈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员工的工资通常都是和其工龄、学历、职位等挂钩,但是与个人的业绩却好像没有多大关系,导致企业中绩效考核的相关体制较为缺乏。另外,企业员工自身具有的业务能力、技术、具体劳动贡献考核的指标也比较少,且大多都属于软指标,如开会考勤、厂纪、厂规等,导致企业的考核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员工离职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企业缺少有效的长期激励体制,而且企业没有评价、分析、测量员工工作的具体成果,进而导致员工劳动成果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致使员工失去工作热情,对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3对新形势背景下企业薪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的措施
3.1企业应该对其薪酬管理的理论进行创新
企业在对其薪酬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采用科学、合理的薪酬理论来进行管理,且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其相关特点,把实践与理论有机结合。企业的薪酬管理工作不仅需要采取科学的手段对其进行管理,而且需要进行相应的艺术管理。同时薪酬管理必须服从企业经营的相关战略、人力资源的管理政策,关键在于薪酬管理一定要能支持企业文化及其经营战略。企业只有坚持不断地创新、不断地进行完善及与时俱进,其薪酬管理的具体作用才能在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过程中得到有效发挥,使企业薪酬管理主要是为企业的战略目标进行服务的手段、工具等作用得到体现。
3.2企业应该不断完善相应的增薪机制
对企业的工资增长率及工资总额进行确定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其操作的科学性及规范性。企业可以经过对相应的薪酬机制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行业中企业薪酬水平及薪酬结构等资料,对社会的发展状况、劳动能力等进行分析,进而制定相应的增薪体制。企业应该建立对个人技能进行评估的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对其薪水进行确定,而工资的标准则根据最低技能到最高的等级进行划分。因为技能制度可以在企业岗位的调换及新技术的引进等方面发挥一定灵活性,所以当员工证明其可以对更高一级的工作进行胜任时,企业应该增加员工的报酬。在该评估制度中,其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对相应的信息进行传递,让员工不断重视自身发展,进而促进企业的有效发展[7]。
3.3企业应该完善其薪酬管理的制度及对其薪酬管理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
如果企业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就必须给企业员工提供较为合理的工作薪酬。企业所制定的薪酬制度是不是具有一定吸引力对其激励、吸引以及维系优秀人才有重要的影响,且其对组织归属感及员工工作满意度的提升、促使员工更好地将相关工作目标完成等均有一定的作用。企业应该对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查,进而给企业制订薪酬方案、进行决策等提升可靠的依据。企业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该不断对其薪酬管理的具体制度进行完善,合理地设计企业的薪酬管理结构,且薪酬结构的设计应该考虑各种类型岗位特点,针对各种岗位设计出不同的激励模式,并建立以技能及岗位为基础的企业薪酬结构。
3.4企业应该让员工的福利实现多元化
企业员工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员工除了希望获得相应的物质福利之外,其同样希望能够获得其他福利、精神福利,比如个人发展机会、教育福利、尊重、关怀以及赞赏等。因此,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不同教育水平、年龄、性别的员工进行了解,针对员工发展潜力、工作安全、培训机会、家庭照顾等各种需要,不断地推出更多元化的、与我国福利标准相符的福利机制。企业应在对员工福利总额进行制定的基础上,参照员工的实际需求及特点制定出福利项目,并让员工可以自己进行选择,使员工的福利要求得到满足,进而让企业的福利能够发挥一定的奖励作用[8]。
3.5企业应该对其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强化
绩效考核主要是对企业中员工的付出及其劳动成果进行反馈,且也是对员工薪酬进行支付的主要依据。企业在对其考核制度进行实施时,必须具备一套可以对员工本人的具体情况及岗位特点进行反映的考核依据,而且进行考核的过程中操作一定要公正、公平,应做到对事不对人。企业的绩效考核必须针对不同层次及类别的员工,对不同的考核指标及内容进行确定,且参照行业的特点将各个岗位的主要责任、复杂的技术劳动、工作量大小、风险承担程度等进行确定,把责任要素、管理要素以及技术要素等全部纳入到企业的绩效考核要素中,且将考核的结果当作员工培训、晋升、教育、聘任、分配薪酬的主要根据,利用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进行调动,对员工的工作潜力进行挖掘,使其可以更好地为企业工作。
4结语
企业在开展管理工作时,一定要将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做好,必须重视其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必须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薪酬管理工作。薪酬管理在企业的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意义,企业只有将薪酬管理工作做好,才可以实现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经过数十载的发展,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年初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小微企业总数占到全国各类企业总数的76.57%,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0%,解决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7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1]。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其生存状态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让大多数小微企业面临困境。调查显示,仅有12%的小微企业表示在近几年营业额快速或高速增长,近50%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近60%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竞争压力加大[1]。如何通过薪酬管理变革充分激发人力资源的潜在能力,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是小微企业急待解决的困局。
1小微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对薪酬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作为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资源,长期以来在小微企业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数据显示,接近一半的小微企业中人力资源部门的地位仍然处在财务部门之后,人力资源部门地位偏低的企业多于地位偏高的企业,超过30%的小微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仍处在寻求关注、争取待遇的局面[2]。
1.2薪酬水平缺乏外部竞争性
小微企业迫于经营压力,多方面控制企业成本,包括人力资源成本。数据显示,超过70%的小微企业薪酬水平处在当地同行中下游水平,员工离职原因中有22.1%的比例认为待遇低。小微企业采取的薪酬水平市场拖后政策缺乏外部竞争性,导致对高质量员工的吸引力不足,员工的流失率偏高。滞后于外部竞争性水平的薪酬政策削弱了小微企业吸引和保留潜在员工的能力,同时又不能提供未来收益作为补偿,员工对企业的组织承诺度、团队意识、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都会受到负面影响。
1.3薪酬水平对员工的激励不足
数据显示,不足一半的小微企业年终奖分配是以个人年度绩效为依据,超过50%的小微企业是依据老板喜好或平均分配发放年终奖[2]。薪酬是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心理契约,这种契约通过员工对薪酬状况的感知来影响员工的工作行为、态度和绩效,产生激励作用。小微企业薪酬制度的不完善,薪酬发放的随意性,薪酬与绩效之间的关联度不高,必然对员工的激励无法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2小微企业薪酬管理变革
2.1实施战略性薪酬管理
小微企业竞争力不足、增长乏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薪酬管理没有从企业的总体战略和人力资源战略出发,而是就薪酬论薪酬,就制度论制度,不重视薪酬管理对企业战略和人力资源战略实现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小微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缺乏战略眼光,所以导致对员工、团队激励效果收效甚微,组织绩效无法达成预期目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在当今瞬息万变的经营环境中,薪酬管理不再是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或者仅仅是一种保健因素,它的作用和影响已经超越了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管理框架的局限,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战略本身。为应对时刻变化的外部环境,小微企业应从战略的高度和层面看待薪酬管理,充分认识到薪酬管理对员工、企业具有的重大影响作用,积极实施薪酬管理变革,使之持续成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3]。
2.2薪酬体系再造
数据显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者、高层管理者是小微企业最难招聘的三种人才类型,累计比例达到81.9%,这表明小微企业运用的传统薪酬体系无法适应企业和员工的需要,因此必须根据变化的经营环境和企业战略重新设计和变革。小微在运用技能薪酬体系和能力薪酬体系时,可以充分利用团队可变薪酬、个人可变薪酬、利润分享、一次性奖励和股权激励多种形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时期员工的需求。小微企业招聘员工难与福利制度不完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作为间接薪酬的福利是薪酬体系的重要环节,是不容忽视的吸引和保留员工的有力工具。同时,有效的福利制度有助于强化小微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感,在雇用关系中增加情感成分,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福利制度的完善,小微企业应在提供国家规定的法定福利政策,如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提供带薪休假等基础之上,建立弹性福利计划,满足员工个性化的需求,在可承担福利成本水平的条件下提高福利制度的激励性。
2.3制定薪酬沟通策略
薪酬沟通是指为了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管理层与员工通过某种途径或方式将薪酬信息,包括薪酬战略、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薪酬价值取向等内容相互沟通交流,并取得相互理解的过程。薪酬沟通属于薪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但往往被小微企业所忽视。目前小微企业的薪酬沟通大多仅限于从上到下的告知,或者是薪酬发放后的询问。不仅薪酬沟通的内容存在局限,而且还存在沟通方式单一、周期过长、沟通满意度不高等问题。薪酬沟通能够为小微企业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软环境,使员工能在人际关系和谐、心情舒畅的氛围中工作,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吸收并留住优秀人才。同时,薪酬沟通可以把小微企业的组织文化、价值观念、企业远景有效地传导给员工,引导员工行为与企业发展目标一致,进而激励员工。为了顺应薪酬管理的变革,小微企业应将薪酬沟通贯穿于薪酬管理的始终,涵盖薪酬管理的各个环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薪酬管理与企业经营战略保持一致,也才能让员工接受薪酬管理的变革。同时,薪酬沟通必须开诚布公、公开透明、及时和直接,让员工能够方便、准确和高效地获取薪酬方面的各种信息,避免由于信息缺失导致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满意度下降。薪酬沟通除了采取纸质媒介、会议、面对面等传统的方式以外,还可以利用内网、即时沟通软件、电子邮件等现代电子媒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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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力成本,其是企业经营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和重点工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员工薪酬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企业进行薪酬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管理相关的工作,可以有效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出色、优秀的人才。薪酬管理包括直接的物质激励(包括奖金、工资等),同时也包括精神激励,能够使员工全身心的投入到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薪酬管理制度不够科学、合理,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企业流失大量的优秀人才,不利于企业更好的开展相关的工作。企业如果想要获得可持续、健康发展,应该高度重视企业薪酬管理工作,正确看待企业薪酬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新形势下加强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意义
企业薪酬管理是实现员工和企业之间利益的重要纽带和中介,如果企业薪酬管理没有符合企业员工的实际需求,员工也不会为企业工作,而员工的劳动以及工作没有达到企业规定的话,企业也不会支付给员工报酬。因此企业薪酬管理有利于维持企业的生存以及发展,也有利于维持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企业薪酬管理的核心是激励,通过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措施,可以帮助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而且也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员工在工作中得到更大的满足感,更加投入到实际工作中。其次,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可以使员工向着企业期望的方向以及目标发展,从而实现企业预先制定的发展战略目标。另外,有效的薪酬管理可以更好的体现员工的个人价值,如果员工升职或者加薪,就表示企业认同了员工的个人价值,这也说明这个员工的个人能力以及工作能力比较出色。这样可以更好的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二、新形势下企业薪酬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薪酬管理体系存在一些缺陷。
目前,很多企业的薪酬管理体系并不健全,这是影响企业薪酬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企业对于员工的工资管理并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工资核算以及计量标准没有统一、规范的规定,也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工资管理体系。导致企业员工没有深入的了解自身的工资水平,很难保障员工的工资。同时,企业制定薪酬管理制度,开展薪酬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并未公开告知员工,导致企业员工并没有深入了解企业薪酬制度,也不了解自身的薪酬待遇情况。其次,目前很多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公平的地方,这也使得企业和员工之间常常出现一些矛盾,员工之间的薪酬也常常会有一些矛盾。另外,员工的工资弹性较小,一般都是采用职位变动的方式调整薪资,并没有紧密的联系员工的个人绩效,这样没有拉开员工之间的工资差距。
2.非经济型报酬相对缺乏。
企业薪酬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的是经济型薪酬,把薪酬水平的高低作为奖励、惩罚员工的主要工具,并没有注重非经济型薪酬对于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作用。经济型薪酬是一种很好的员工激励手段,然而这种激励方式属于短期的,只能起到短暂性的激励作用,而非经济型薪酬更加注重员工的精神层次激励,具有长期激励作用。非经济型薪酬主要包括员工的工作氛围、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工作环境等等,这些激励是企业员工真正需要的,可以起到最好的激励效果。
3.薪酬水平普遍较低。
企业进行薪酬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全面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很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并没有考虑到企业的平均薪酬水平。一直以来,企业的薪酬水平普遍比较低,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虽然企业的薪酬水平有一定提高,但是有的企业薪酬水平仍然处于低水平状态,特别是企业的一个关键技术骨干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市场的薪酬存在很大差距,这样会导致企业常常流失一些优秀的技术骨干以及管理人员。
三、进一步优化企业薪酬管理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1.建立完善的工资体系。
企业想要提高薪酬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整体实力,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员工工资体系。首先,应该加强员工的工资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工资计量标准以及工资核算标准,并且向公司员工讲解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员工能够充分明确工资标准,有效维护员工的工资。同时,应该提高薪酬管理制度以及薪酬管理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使企业员工能够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企业薪酬制度,更好的了解企业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这样可有效增强企业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以防发生不良状况。其次,企业领导在进行薪酬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每一位员工的薪资待遇都是公平的,这样可以更好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慢慢解除企业员工相互之间的矛盾,在企业内部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另外,企业应该适当增加薪酬管理的弹性,使不同员工的薪酬拉开适当的差距,这样有利于形成一种良性竞争机制,最大限度的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以及质量。
2.适当增加非经济性薪酬。
新形势下,企业应该摒弃以往传统的薪酬管理理念,以一种创新的薪酬管理思想开展薪酬管理工作。为此,企业应该在薪酬管理工作中适当增加非经济型薪酬,有机结合经济型薪酬和非经济型薪酬两种激励方式共同激励员工,这样才可以保持员工激励的长久性,为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为此,企业应该定期组织企业员工进行知识及技能培训,同时多为员工提供一些学习、深造的机会,根据员工的性格特点以及个人特长制定科学的职业发展规划,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以及积极性,为企业培养更多优秀的员工。企业还应该重视职工的内部晋升,多为员工提供一些个人发展机会,这样可以更加深入、全面的挖掘员工的内在潜能,使员工能够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其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一定要全面了解员工的实际需求,征询员工对于企业内部工作氛围、工作环境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的意见以及建议,这样有利于增强员工对于企业的认同感以及归属感,使员工将自己的命运和企业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更好的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3.不断完善增薪机制。
针对企业薪酬水平较低的问题,企业应该科学、规范控制工资增长,确定合理的工资总额。企业可以先深入调查整个行业的薪酬机制,了解相关行业的薪酬结构以及平均薪酬水平等基本情况,然后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增薪体制。企业应该制定合理的个人技能评估机制,以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为依据确定其薪资待遇。这种技能评估机制的灵活性更强,如果员工证明其可以胜任更高一级的工作,就应该相应的增加薪酬待遇水平。而且最重要的是,这种技能评估制度可以使员工更加客观的看待自己,不断重视自身的发展,这样更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新形势下,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薪酬管理工作,因为这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体系,遵循经济型薪酬和非经济型薪酬有机结合的原则开展薪酬管理工作,而且应该不断完善员工增薪机制,确保薪酬管理工作的透明化、公开化、公正化,充分发挥薪酬管理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跨入21世纪以来,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中国市场逐步开放,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了航空军工企业的转型发展,这对于我国航空军工企业来说是一次机遇,同时也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航空设备企业薪酬管理的现状
当前大部分航空设备企业在每年年初都对工资基数进行修定,到了年末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对全年工资进行工资总额制定的管理模式。航空设备企业的员工薪酬主要由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的一些福利构成。而工资是员工薪酬的主要部分,同时也是员工能够直观了解的部分;年终奖金是航空设备企业薪酬分配的又一种组成方式,每年年终,企业的上级对各个分级企业的利润进行考核,对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发不同额度的奖金,在分配到不同员工名头上,对员工进行奖励;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部分;而其它福利则包括一些生活补贴,例如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等。
二、航空设备企业薪酬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当今我国的航空设备企业的薪酬体系依旧是“行政主导型”的,企业较为注重人的学历、资历、级别等因素,一般航空设备企业的薪酬都是按照行政等级来确定的,这种情况下,员工的职务、学历水平、以及职称和工作年限就成了薪酬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员工工资的高低完全看其在企业中的地位,而不是其工作能力,这对于员工利益而言有失公平。
1.薪酬分配制度不公平。
对于员工技能上的工资制定没有与工资等级挂钩,使得技能效益工资成了补贴性工资,而职工工龄长短决定工资高低,反应不出员工能力上的高低,这使得能力较高的员工得不到应有收获,薪酬制度有失公平。奖金等级也没有过多考虑员工的工作水平,使得员工学习技能、要求进步的积极性不高。
2.薪酬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脱轨。
由于航空设备企业的薪酬制度是按照员工职业等级进行高低区分的,一般情况下,薪资结构较为复杂,企业对工资单元划分非常细致,大部分都是固定工资,只有很小一部分是靠员工工作能力进行变化的,薪资的制定结构和水平过多的考虑员工的职称和地位,对于绩效没有足够关注,这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薪酬调配不符,违背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规律,使得员工缺少竞争意识,导致工作热情不高。
3.薪酬制度缺乏激励性。
基本薪酬是企业薪酬的核心部分,它没有足够的激励性,对于一些浮动性较大的薪酬,也实行固定化的薪酬模式,对薪酬的分配一般都是平均主义。部分的航空设备企业只对员工薪酬进行简单的排序,将工资分成不同等级,按照员工的职位高低进行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薪酬内部分配不公平,对一些与员工的利益造成损害,使得员工积极性下降。
三、航空设备企业薪酬管理的改善对策
企业对工资的制定要本着公平、激励、合理原则,这就要求企业对原有薪酬制度进行合理的改革和创新。
1.建立有竞争性的薪酬制度。
想要建立有竞争性的薪酬制度就要对员工进行竞聘上岗,使得员工职位与能力相匹配,在对薪酬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的同时对员工的职位进行合理配置,多考虑员工工作能力,而非工龄长短,建立科学的升职考核机制,对真正有能力可以胜任职位的员工进行升职加薪,促进员工薪酬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2.实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薪酬制度。
企业要根据地区最低生活保证额为基础制定基础工资。在此基础上对员工实行岗位工资制,即根据员工岗位的不同制定不同级别的工资,例如:工作性质较为稳定,工作较轻松的岗位,因其对员工能力上的要求不是很高,不会有过大的工作压力,所以对其工资的制定就不能过高;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或者工作中存在风险、工作压力较大的岗位制定较高的工资额度,例如设计员、数控加工中心编程人员、有毒有害操作工等职位。
3.技术与管理相结合,发展多样化的薪酬体系。
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员工采取不同的薪酬制度,以员工的能力和技能为基础,发展多样化薪酬体系,用科学的手段将不同因素有机结合,来满足不同层次员工的需求。航空设备企业要根据人才的不同特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薪酬制度,同时企业的工资薪酬水平还要有一定的竞争力,以达到吸引人才,留住员工的目的。综上所述,制定具体的薪酬制度时,既要使得薪酬制度满足不同人才不同岗位的需求,还要与企业经营效益、当地劳动力市场等因素相结合,通过薪酬高低差异,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企业的基本工资要满足员工生活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达到内外均公平的效果。航空设备企业的人力部门要从薪酬的基础和标准进行设定,对薪酬结构、薪酬制度进行设计,根据员工的发展和薪资的提升三个层面对薪资制度进行设定,要体现薪资制度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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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以不同的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所得税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经济增速开始放缓,税收上房地产税收贡献率下降,"营改增"的同时增值税也不断转型调整,这些都对我国的税收增长以及结构调整有着深刻的影响,稳定税负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同时新常态下我国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来源也越来越广泛,所要缴纳的税项也随之变多,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使其更加的科学有效,变的越来越重要.本文运用相关理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一些弊端进行分析,然后从技术层面利用计税依据提出了纳税筹划的具体实现,并提出了不断提高我国纳税筹划水平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的国民收入不断的提高,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也越来越大,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为重要的部分,所以怎样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也变得日益重要.当前,我国对此的认识还不充分,经常有很多地方不被理解,很多时候甚至被认为是非法的行为,归咎到偷税、漏税的范畴中.近几年,纳税筹划才渐渐的获得人们的理解,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设计自己的规划税收来获得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在新常态的背景下,居民也面临着如何能最大限度的提高自己的收入问题.故从新常态的背景出发,其目的是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纳税者身上的负担,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提出
我国根据个人收入的来源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个人的工资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从3%到45%分为不同的等级,起征点为3500元;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的承包经营,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为5级,从5%到35%不等;劳动报酬所得,税率为20%;薪酬所得,税率也为20%;特许权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的税率都是20%.纳税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安排,达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目的的行为.纳税筹划有三个主要特征:
(1)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即纳税筹划不应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进行其他违法行为.应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避税.
(2)纳税筹划的筹划性:
在履行纳税义务时考虑财务管理活动中税收影响的情况下,应制定相应的纳税计划和安排规划,即要有一个合理的规划.
(3)纳税筹划的目的性:
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居民家庭和个人面临着收入增长难的问题,同时税收负担也成为“新常态”下提高消费水平,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阻力.所以,有必要在新常态背景下系统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这对于经济结构优化以及驱动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纳税筹划作为一个顺应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寻找企业纳税筹划的规律和方法,要灵活、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积极推进我国纳税筹划工作的发展.
2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上的问题
2.1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薄弱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多,不仅纳税的群体在增多,纳税的额度也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已经到了不得不实行的地步.但是,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理论和研究都非常少,急需更多的理论探索和研究实践.
2.2负责人的认识局限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采用绩效评判制度,这就造成了负责人认为企业是国家的,纳税筹划并不能给自己产生收益,同时也担心会威胁到自己的升迁等,从而影响了纳税筹划的拓展.对于私营的企业主来说,都将主要的精力放在扩大经营上面,认为纳税筹划是偷税、漏税的行为,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3相关的法制规定不稳定,易变化
在我国,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筹划方案,今年适用,明年就可能因为违背相关的法律,这样的话就很难根据以往的经验来进行筹划.当然,国家的税收制度总是在不断的完善发展中的,但是我国对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最大的障碍,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3计税依据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现
3.1计税依据最小化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最重要的就是尽量减少缴纳的税额,避免重复缴税和多缴税.
(1)费用列支例如可以对工资、薪金进行筹划,通过福利将其费用化.例如:组织员工旅游度假,为员工提供福利住房,报销其个人的发票等.这样虽然使员工的名义工资有所降低,但是并没有削减其工作的福利,只是改变了收入的形式等.对于企业来说,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费用开支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举例说明:某讲师应邀为外地财政局讲课,交通住宿共计2000元,得到的报酬为3000元,这样的话该教师应交的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但是,可以将自己支付的费用向财政局进行报销,这样一来,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就变为3000-2000-800=200元.
(2)收入均衡
收入均衡是指在某一个时间获得了较高的收入,应该缴纳高税收,但是可以采用均衡来实现低税率的方法,从而减少每个月的税额.举例说明:甲乙同为两个生产性的企业的员工,甲为行政管理人员,每月工资2500元,乙为车间的工人,一年只工作4个月,每月工资7500元.两人的年薪大约都在30000元左右.但是缴税上却差别很大,甲因为每月的薪资都低于征收额度的下限,所以不用缴税.但是乙工作的四个月中,每个月都需要搅闹300元左右的税收,全年缴纳的税达到了1200元左右.如果进行纳税筹划的话,可以将乙的工资分摊到12月中发放,则乙就与甲一样,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一年可以节省1200元左右.
3.2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
(1)对支付次数进行分解
根据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都是按次征收,每月的收入征收一次.如果收入在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费用;如果超过4000元,扣除20%的费用,剩下的为应纳税额.分为20000元以下、20000元到50000元、50000元以上三个等级,税率分别为20%、30%、40%,采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所以,每个月的劳动报酬数额越大,应纳的税额就越大,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拆分税额,分解为小额然后进行分次支付,可以尽量使每次的小额收入靠近税前的临界点,使之使用与次低的税率,从而达到缩减税额的目的.
(2)分项的劳动收入
对于工资和薪金来说,大部分都是一次性取得的.但是有些是属于同一事项的,一个月中可以取得多次收入.同一事项是指取得工资的某个具体的项目.即,个人可以与企业签订多个合同,为企业一次提供多种服务,从而将劳动收入进行分解,使得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动报酬,减出必要的费用,使得各项的收入落到较低的税率中,以此达到消减税率的目的.
4“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策略
4.1不断推进纳税筹划理念普及
纳税筹划在帮助纳税人合法避税的同时,也必然会使其学习各种财政税收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研究各种财税政策和法规,可以极大的促进纳税人学习财税政策的意愿,从而增强其纳税的意识,可以有效的减少其偷税、漏税的行为.纳税筹划其本质就是建立一些可行的纳税方案,然后再对这些方案进行比较,在这之中挑出最为合适的一个,最终达到减少纳税金额,增加可支配资金的目的,使其有更多的使用资金.可以有效的减轻纳税人当期的税款,增加现金流.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关的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相应事务的处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对税法进行透彻的研究,不仅可以有效的避免偷税和漏税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减少税收来提高纳税人的生活水平.
4.2要注意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很容易忽视筹划本身所存在的风险,也抱着无论是怎样筹划都会增加可支配资金的想法.但是,纳税筹划只是一个个人税收计划和决策的方法,并没有真正的进行执行,也不是一个结果,所以其本身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4.2.1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来进行合理规避
第一,将收入合理的分解,均匀的发放来降低税率.这些对那些每月的工资波动很大的纳税人非常的适用,可以大大的降低其缴纳的税额.第二,将受益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我国为促进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不对企业的留存未分配收益征收所得税,所以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方式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有价证券收益如利息、股息等需按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居民个人如果想避免投资收益被征税,那么可以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暂时保留在企业账上,成为对该企业的再投资,企业把投资者留存的投资收益以债券或配股的方式记入到投资者名下,这样,既能实现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能够合理避税.但是,这种做法必须以居民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
4.2.2从纳税筹划的时间范围界定来进行合理规避
居民收入的年终奖适用于此种方法,年终奖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数额都比较大,所以人们对这一部分的纳税筹划也越来越重视.如果要合理的分配奖金数额,就要实行时间的界定,可以将全年的奖金数额在一个整年中进行均摊,就可以减少所缴纳的税收金额.在剔除工资收入的情形下,可以采取以下做法:首先合理预算员工每人的整年奖金总数;然后要确定出该奖金总中会在年末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数;在减去该年末一次性奖金后的余额,平均到12个中作为每个员工的每个月的奖金数,在这种情况下奖金纳税的数额是最少的.
4.2.3政策上的合理规避
在政策上,我们可以调整个人的级次和税率.我国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最高的已经达到了45%,属于较高的税率水平.2011年后,我国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的依然是45%.我国应该依据自身的收入状况,重新制定适合我国自身的税率结构,采用“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另外,要实行监督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保障福利的发放.例如“:五险一金”,有些单位并没有进行发放,从而使得原本扣除的收入项目没有进行有效的扣除,从而导致员工缴纳的税收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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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逐渐扩大。高校教师作为国家“科教兴国”的主力军,其收入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将高等学校的教师列入了重点监管的高收入行业之一,因此,高校教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合理地运用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又被称为纳税筹划,盖地教授在其书中将税收筹划定义为“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公认准则的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旨在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税务谋划或者安排”。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指的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教师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对不同名目的个人所得在发放时间、金额和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划,尽可能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实际收入水平的管理活动。
按照最新的规定,国务院于2011年公布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个人取得的月工资收入按照七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税,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分别为3%和45%。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量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该奖金的全部数额按照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额;如果雇员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以先将奖金补足月工资不足3500的差额,用余数按照上述方法执行。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至于雇员在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取得的其他奖金,如月度奖、季度奖、半年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并纳税。
与别的行业相比,高校教师的收入有着显著的不同之处:一方面,作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教师的工资名目繁多,诸如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校内工资以及其他的各种补贴津贴;另一方面,教师的收入部分取决于教师的工作量,由于每个学期的教学任务量的不同,教师的收入水平也会发生变化,从而造成每个月的收入波动较大。针对以上的特点,本文首先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将教师的所有工资薪金收入依照计税方法的不同划分为两类,即月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因为税法在计算税额时针对应税收入是无需考虑工资名目,仅仅区分月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核算应纳税额;其次,由于高校的教学安排一般都是提前设计安排好的,这样高校教师第二年的工作量在之前一年一般都是可以衡量的,因此高校教师的总收入水平一般在之前一年的年末均已确定。另外,已经有很多文献均已证明,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在总数固定的条件下,每月收入相等的税负比不均等的情况税负小。这样,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就可以简单概括为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何将教师的收入在相等的每月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合理分配,使得教师承担的税负最轻。
二、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模型的构建
根据上文的介绍,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问题可以归结为满足一定条件下的求线性优化最优解问题。在分析的过程中,为了计算简便,本文不考虑高校教师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税前扣除项目,即假设高校教师每年的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余额是相对固定的,并用变量R来表示,同时鉴于国家将高校教师列为高收入群体,假设高校教师的月收入不存在3500元以下的情况,因为即使存在低于3500元月收入的情况,由于其收入水平较低,本身纳税金额较小,这样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操作的意义,另外设定变量x为教师的月收入数额,y为教师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函数f(x)计算月收入的应纳税额,g(y)代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
以上结果即为在高校教师年总收入固定的情况下,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模型。这样,该筹划问题就彻底转换为运筹学上的线性规划问题,我们就可以使用Lingo软件进行计算求出最优解。
三、验证分析
对于上文建立的线性规划模型,本文使用Lingo软件进行分析,检验该模型的有效性。假设某高校一位教授年初预计的年收入总额为15万,我们将其应用到模型中,经计算可得到x=8000元,y=54000元,T=9435元,即若年收入为15万元,税收筹划的最佳方案是每个月发放工资8000元,同时在年底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该方法下全年共计纳税9435元。
从表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最优解上下,无论是轻微浮动±10元,或是浮动±1000元,最终得到的T值均是明显大于最优解情况下的值。说明该方法能够达到使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按照此方法合理安排教师的工资发放,能够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
四、结论
本文采用运筹学中线性规划的方法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纳税筹划,计算得到了教师每月的工资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方法,使得教师负担的税收最轻。从中,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税收筹划在教师个人所得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高等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迅速,高校教师收入不断提高,税负不断增加,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显著降低高校教师的税负,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2)每月收入与年末一次性奖金应合理组合发放。从前面可以看出,每个月的收入和年末一次性奖励的组合方式不同,其纳税税额也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因此,高等学校在考虑给教师发放工资的时候,应将全年总的收入合并进行考虑,采用合理的组合进行发放,这样才能真正地为教师着想,提高教师的福利。(3)该研究模型可以有效推广。本文仅仅建立在高校教师的基础上分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事实上,该模型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它不仅适用于高校,对其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也同样适用。
五、研究不足与展望
鉴于本人自身能力和客观原因的限制,本研究还有以下的不足之处:(1)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以外,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其他的收入,这些收入的税收同样影响着教师的实际收入水平。(2)当实际发放教师工资的时候,遇到教师工资变化的问题,该模型需要重新设置相关参数,重新计算最优解,无形之中增加了相关操作人员的工作量。
关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这一研究,看似浅显,实则意义重大,深入研究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教师的税负、提高教师的收入,更加可以促进我国税收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对未来个人所得税的制定和实行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未来的研究中,本人还需要改进本文的不足之处,进一步考虑研究范围的全面性和模型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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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未来改革方向作为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比以个人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自具有的优缺点,寻找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税纳税单位。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对国内外已有先进经验和成熟税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项目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0.5,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2.5。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1.1.3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类型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1.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2.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信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1.2.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实例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项目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着“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1.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3.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着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类型,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类型。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信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类型,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于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信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信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信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信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信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2.3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4.3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3.02人。对比往年数据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2.4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项目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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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又是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保持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工具 ,还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所得税论文,供大家参考。
个人所得税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国民众、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经过多次调整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
1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个人所得税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且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而引起的民众心理失衡。
1.2现有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制度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对于居民所得税的免征额也是完全统一的,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缴纳费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却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纳税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消费水平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如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房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1.3现有税制实现分类制征收模式不够合理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难以区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纳税不同的现象发生。例如王某是企业的设计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个人从事设计工资,每月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两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935元。同样的一个月劳动所得,却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课征办法不同使李某多缴935元的税款。
1.4现有税制无法充分贯彻立法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缓解收入差距,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现行税制已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反而造成了综合收入多税负轻,而经济来源平均较低但是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此外,现行税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1.5纳税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
纳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之间,按照现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按年计征的主要纳税对象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特定的某些行业和薪资来源,这样的征税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普通企业员工的纳税差异,其次,税务部门虽然对应缴纳税资的企业项目有着统一规定,但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大差别。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2.1改革课税模式
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进行融合,将两者进行统一应用,实现对不同性质税款的合理收取。在当前的经济转型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会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应用综合税与分类税的混合制度进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偷税漏税、税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实现税收管理水平与税收环境的和谐统一。
2.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不能仅仅根据薪资水平与资金性质进行评价。众所周知,我国地广人多,因此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与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都各不相同。除去统一规定的免征额,对于其他减免政策需要进行严谨系统的分析。
2.3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向综合制改进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对纳税人的分项所得的征收分类税进行预先扣除,当纳税年度结束后,再由纳税人对全年各项综合所得税进行合并申报,同时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对年度内已纳税金额进行清缴汇算。
2.4加强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推广,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2.5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可以借助先进的现代电子科学技术,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避免由于信息错误而造成税收管理的负面影响。信息管理系统需要对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数量进行详细的监控与核查,此外,还要对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与流动资金进行定期登记核实,以实现对纳税人的财产监管。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施于1980年,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时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进行合并,形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结构。随后经历了6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法,3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策和征管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的状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对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并未产生很大的作用。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整体税制结构中的地位较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发挥力量有限。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1.42%,随后逐年比重增加至2005年的7.28%,但是2006年开始比重开始下降,至2013年比重降至5.91%。另一方面,现行的分类制课税模式存在很多的问题,使得个人所得税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征管水平不高基础上实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时居民的收入来源也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分类制的个税征收模式并不能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水平,不能区别纳税人的负担状况,容易出现实际收入水平高的人比实际收入水平低的人的税收负担低的情况,加剧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情况。
(一)分类所得税制下税目划分不合理
我国目前采取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各项所得,根据其来源不同或性质不同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11项,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这种划分方式存在着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分类税制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在这种模式下收入渠道单一且应纳税所得额少的纳税人税负重,反而那些收入渠道多元化、应纳税所得额高但分属不同应税项目下的纳税人的税负较轻。由于不同来源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征收,收入高的纳税人往往由于其收入来源广泛而导致他们可以通过多份收入进行多次费用扣除,从而实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这并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而且这种变相的合理避税方式造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二)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取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方式,费用扣除按照居民的个人收入分别确定,没有考虑居民的家庭实际情况,也没有考虑物价因素、缺乏弹性,影响了调节居民收入的合理性。目前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全国统一为3500元/月,这一扣除标准没有考虑纳税人实际情况。由于各个家庭在教育、养老、住房、抚养子女方面的支出各不相同,占到纳税人总支出的比例也是不同的。此外,居民的婚姻状况、赡养及抚养人口对不同家庭的消费能力造成很大的影响,由此相应产生的医疗、教育等费用会实质上造成家庭税收负担不公平。对国内居民统一适用3500元/月,而外籍人员适用扣除4800元/月,这项政策制定之初是为了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形象,然而这种超国民待遇已经不适合我国的经济形势,也不利于社会公平。
(三)税基较窄、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包含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项征税内容。但是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税款比例占到个人所得税税收的50%以上。实际上目前我国个人除了获取工资收入以外,还存在非货币性的附加福利,收入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发展的态势,个人的账面工资不能完全反应个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很多企事业单位存在低工资、高福利的现象,附加福利包括住房、医疗、各类补贴等,高收入群体还有“灰色收入”,这些收入难以用货币衡量,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对这些非货币性收入征管的缺失也使得税基较窄,影响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征纳。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复杂,既有超额累进税率,又有比例税率;在比例税率中又设有减免征收和加成征收,这既造成纳税人对税法难于掌握和理解,也不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45%,劳务报酬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40%,生产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35%,稿酬所得减征后实际税率14%。这一税率结构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如果某一纳税人的收入完全是靠工资获得,那么其应纳税的最高税率是45%,个人所得税对其调节力度是最大的;如果纳税人是企业老板,则其应纳税最高税率是35%,如果纳税人是作家,则其最高税率是14%;同样多的收入,由于来源渠道不同,其所要交纳的税额就不同。这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四)个人申报制度的不合理,税收征管存在难题
我国目前主要采取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起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主动申报纳税,但是目前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的,让其从被动纳税到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存在困难,外加对于条款众多的税法难于让纳税人理解,这些都会阻碍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但是在实际执法中遇到已离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追缴税款的难度很大。此外,税务部门需要的纳税信息难以共享,缺乏法定协作机制。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难以达成协作,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及日常消费数据难以实现共享。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选择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早在2003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已经确定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走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但是十多年已经过去,仍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在上我国明确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环境来看,目前可以实行的路径可以有:
(一)费用扣除的调整
自2006年以来的费用扣除标准经历了从1600元、2000元到3500元的三次调整。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不仅是每次个税改革呼声最高的关注点,也是学术界长期关注的问题。但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意义到底效果如何?假如将此标准提高到5000元,税率和级距都不变,那么对于月工资6000元的人来说在扣除标准3500元时需要纳税145元,扣除标准5000元时需要纳税30元,减税115元;对于月薪20000元的人来说扣除标准3500元时需要纳税3120元,扣除标准5000元时需要纳税2745元,减税375元。这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所起到的“逆向调节”作用,即工资薪金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只是单纯的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会使得工资越高的人获益越多,工资越少的人获益越少,同时还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税率。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越多,这种“逆向调节”的作用会发挥的更大,这与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对于费用扣除的确定,我们常常关注扣除标准,对于费用扣除的内容关注较少。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及相关因素,如配偶的收入水平、赡养老人、子女数量、基本的医疗教育支出以及购买首套房子的房贷利息支出等。对此设定必要的扣除限额或者比例,这样做的目的是对不同的纳税人实施差别化的扣除规定,实现负担重的人多扣除,负担轻的人少扣除。
(二)扩大税基,规范税收优惠
我国的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在工资薪金的收入之外员工还会获得公司奖励的非货币性福利,例如员工获得公司的出国旅游、奢侈品奖励等。公司为了给员工增加福利,种类繁多,税务机关难以进行监管以及核算,但是继续将这类收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会使得税收公平难以实现。但根据目前情况来看,附加福利正在慢慢地从非货币性向货币性转变,例如原有的福利分房变为住房补贴、公务用车也逐渐采取货币化和社会化的方式进行。因此,税务征管应当考虑附加福利逐步纳入到应税范围,扩大税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是对低收入群体及弱势群体的照顾,体现公平原则。但是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被一些中高收入人群利用,造成了税基的侵蚀,应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首先,目前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本就比我国居民的扣除标准高,取消对外籍人员的各种补贴、费用的税收优惠规定。其次是取消获得津贴和奖金的国内外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对超过标准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征税。附加福利和税收优惠是目的是改善人民生活生平,但也成为一些高收入人员提供了避税的途径,为了加强国家在个税政策上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效果,对高收入群体以及对附加福利和税收优惠的有效监管,能增加财政收入,是扩大税源、加强个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加强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也是影响其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作用的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的个税改革没有出现实质进展与税收征管水平低也有很大关联。即便是将来要实施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对纳税人的信息传递和监管要求也会更高。但是目前由于征管水平有限,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和传递纳税人的信息,这也就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项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征管系统对纳税人信息实现共享,设立纳税人识别号,将纳税人的信息、财产登记实名制、建立信用档案,这样一来税务机关通过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的信息联网,监控纳税人识别号下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贷款、子女入学、买房、投资等日常活动等以此对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进行分析、监督其纳税情况,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对已偷逃税款的纳税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偷逃税款的成本和风险从而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但在长期实践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弊端不断显露。本文联系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状况,分析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税率设计模式、费用扣除方式、征收制度以及公民个人纳税意识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存在问题;个税发展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含义。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
1、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整,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抑制高收入者的利益,从而缩小个人收入差异,实现社会公平。
2、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3、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便于通过国民收入做相关统计,为来年财政政策的改进作参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
1、分类税制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分项征税办法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
3、现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
(二)税率模式复杂繁琐,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这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
(三)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完善。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是我国不可小觑的问题。
(五)个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解决对策
(一)分类综合税制
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存在很多争论,但支持用分类所得税制的人很少,因为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从整体上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近几年,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主张逐渐占了上风。这种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合并应用而成,亦称为混合所得税制。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收入,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因此,考虑家庭负担的综合税制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这样可以避免纳税人“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
(二)简化税率模式,适当降低边际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在现行税率模式的基础上应将税率级次减少,级距加大。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
(三)调整合理、公平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内容。在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时,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主要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
1、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建筑安装业等十几个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办法,为强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证,促进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2、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额是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的一个亮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全面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
3、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改善征管手段。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会越来越多,要求税务机关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一批忠于职守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进一步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使纳税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会越来越大,国家的财政能力会越来越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会越来越好,我国的国民收入差距也会越来越小,最终实现平等、公平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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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纳税是企业一项应尽的义务,但是对于企业而言,税负会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利益分配和投资决策,这就使得企业有了减少税负的动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专会计纳税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越来越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并对其提供政策与财税扶持,助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企业自身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不断发展提升效益。因此,对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的工作更应重视起来。当前的企业财税管理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阻碍企业发展。本文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提出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相关的策略,以期有助于解决企业面临的财税问题。
[关键词]会计核算;纳税筹划;高新技术
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先进的创新意识与现代化技术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关注度较高,在财税政策方面大力扶持。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就是其中的重点优惠政策。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有重要价值,能在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企业的长足稳定发展。
1高新技术企业概述
相关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我国境内有一年以上的注册时间,并拥有研究成果,在我国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范围内,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经营活动。只有通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才能享受对应的政府税收政策优惠,申请流程中信息必须真实,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标准,反之,公司非但不能得到相应优惠,更应该追缴纳税并进行罚款,实际情况严重者应向公司责任人问责。故此,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必须避免弄虚作假,如实申报。在审核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即使侥幸获得认证,也会面临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征收滞纳金、补缴税款甚至承担巨额罚款的风险,由“高新”企业变为“高危”企业,得不偿失。
2提升会计核算能力方法
2.1合理规划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
在企业研发项目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分别对其名称、资金来源、收支明细进行会计核算。研发费用的支出过程中,针对不用的会计审核标准,分别对研发经费进行归集。如:加计扣除企业税前所得税,相应的财政补助等,此类核算工作核算口径上不同,在核算研发经费收支明细时,结合企业实际发展进行适当增减。再如:在企业会计项目的规划过程中,可将企业觉得不需单独核算的部分归集于其他费用项目核算中,即对申请研发经费在税前加计扣除情况下的估计与考量。在科学设置会计核算项目后,应明确其内容与范围,合理归集企业研发经费。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是重要部分,合理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助于企业对自身财务现状的掌控。
2.2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优化会计核算制度
科学核算制度的建立对企业发展尤为重要。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讲,单独建立研发经费账目并进行独立核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诉求。单独建账核算,使研发项目账目区别于其他账目,能根据实际反映出研发费用去向,掌控资金流动。在研发费用的账目管理核算中,关于税务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进行单独建账与核算,这样能帮助企业依照规定标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究经费运营流转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及时控制掌握研发经费情况。另外,这种独立的核算制度也能保障专款专用,建立独立账目与核算财政分期补助等科目,将其各项目经费纳入财务管理中统一整理。
2.3优化会计核算以表现研发活动实际情况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营状况的反应与表现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与作用。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对研发经费的会计管理与核算应能反应企业经济活动,体现于账目明细之中。具体可体现于项目投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研发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其他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能反应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体现项目数量与重点及项目人员的分配情况。项目投入能帮助管理人员了解燃料、测试检验费、所用材料、项目中各项水电费、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等资源使用与项目投入状况,并尽量提供相应凭据,涉及的研发项目较多时,应按规定进行均摊并制定研发费用分配表,明确项目经费的负责人职权范围并进行确认签字。固定资产折旧费能帮助管理人员了解固定资产的利用、分配情况,让负责人实时掌握研发项目中涉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委托外部开发研究经费则能让管理人员实时掌控企业与外部公司的合作进程,除了取得相应票据与合作合同外,还应对项目进程中的数据与有关参数进行详尽记录。其他费用包含设计费用等,在取得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将相应项目明确标注于报销单上,报销单由研发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2.4区分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其他账面收入
从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可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经营活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核心,对此进行认定项目的标准即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收入应不少于该公司当年总收入的六成,而且其中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部分应不少于当年产品及服务总收入的一半。因此,在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核算过程中,企业对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服务部分独立出来进行会计核算与立账,以便于企业了解与保存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收入状况,为企业接下来的发展提供数据参考,帮助企业优化高新技术产品与服务的研发过程,在保证产出量的同时,尽量优化投入产出比,合理整合企业资源。
3提升纳税筹划能力方法
3.1科学利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包括允许、限制、不得扣除三种。对税前扣除账目的处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理分类,以保障税前扣除工作顺利进行。在税前扣除上,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此企业应合理规划运用。如,在职工教育费用等限制扣除费用中,可依照实际产生的金额扣除纳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职工教育经费,若超过工资的8%,可在纳税时部分扣除,企业可以减少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快其折旧速度以避免纳税。
3.2合理运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中,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有相应的政策优惠。我国财税字273号文件表明,在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上获得的收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可免征营业税,变为收增值税,而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人依然享有技术转让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因此,在规定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可最大限度地进行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申请,以缓解企业税务负担。
3.3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现阶段,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成热潮,主要遵循《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低于一般企业的15%税率进行其所得税征收。在实际工作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满足标准的公司应尽量争取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以优惠税率政策减轻企业税赋负担。
3.4有效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在高新技术企业资金费用中,研发费用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由《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可知,企业可加计扣除其研发经费。公司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时所耗费的费用,都包含在企业研发经费之中,这种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中的数据,可在据实扣除之后,以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50%;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应按已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结合企业自身状况合理解读政策,是高新技术企业对优惠政策进行利用,真正实现政策效果的最大化体现。
3.5利用政府补助降低税负
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政府补助是对开发研究活动鼓励态度的有效证明。在企业科研中,来自政府的针对性财政补助,能真正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减轻公司财税负担,合理合法地将税期延长,加快企业内部的优化发展。从相关法规标准可知,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可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财政帮扶,设置固定的资金流向用途标准,而企业对这一部分资金应注意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区别于征税范围部分的收入,减少当期企业纳税额度,真正实现延期纳税。对于企业来说,降低税负或滞延纳税都能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4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融入人们的工作生活,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与成长为企业创新树立了榜样。政府的关注度会加快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扶植进程,财政补助与优惠纳税政策能真正减轻企业税务负担。高新技术企业应抓住机遇,不断发展自身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能力,整合企业资源做财务与纳税的合理规划,以求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福喜.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要点分析[J].会计之友,2014(1).
[2]简锋华.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研究[J].财会学习,2015(2).
[3]王大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与实证分析[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4.
一、建造合同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一)与合同有关零星收益的差异税法规定:确认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缴税金。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
(二)计提合同预计损失的差异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不得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税法规定: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材料用于非货币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不是会计学的概念,某一经济业务发生,首先无需考虑它是否属视同销售业务,而是先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会计处理未确认相关的收入,即有的视同享受业务会计处理也会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相关规定需要确认收入的再做纳税调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无需对该业务做专门的会计处理。
四、营业外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一)固定资产盘盈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应当作为盘盈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额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视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日需要纳税调整。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终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税法规定:确定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分析: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确认损益。
(四)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罚款净收入税法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企业因破产、清理整顿、财务困难等情况需要债务重组收益,要区别对待,既要考虑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又要考虑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清算或改组时,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七)政府补助收入税法规定:我国政府补助收入属于构成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除外,应一律并入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处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八)接受捐赠收入税法规定:根据合同或协议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视同经济利益流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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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是衡量—国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减少税收成本意义重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纳税服务论文,供大家参考。
当前,《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以下简称《规范》2.1版)已落地运行,标志着纳税服务迈向“车同轨、书同文”的新时代,这无疑为发展推行纳税服务外包提供了契机。
一、我国纳税服务外包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国纳税服务发展呈现出你追我赶不断创新的新态势,尤其是近年来纳税服务方式网络化、服务手段社会化、服务支撑信息化,纳税人的满意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纳呈现和谐互动的良好局面。如我国东部沿海某市税务部门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社会外包,推行专业化流水式管理,做到“来有问声,答有谢声”,咨询答复的满意率大幅度跃升;解放出来的窗口税务干部集中到风险监控等税源管理岗位,又提升了风险管理的质量。山东省某税务机关将发票领用等非执法性业务委托给第三方,签订代收代售协议,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义务,让发票及时到达纳税人手中,让纳税人免受奔波之苦。江苏省某省辖市地税局将纳税人学堂外包,将新办企业辅导工作11个环节中的5个环节外包给有较高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独立承担,并对其实行严格的考核,使纳税辅导的精准性大为提升,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得到提高。从全国面上来看,将办税服务、咨询服务、辅导服务和维权服务等非核心业务实行外包,实现纳税服务社会化运作,将是今后一段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的重点内容。鉴于此,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应未雨绸缪,立足前瞻性,对服务外包的内容进行科学归类,才能占领制高点,从根本上把握推行纳税服务外包工作的主动性。不能回避的是,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纳税服务外包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方面,有些地区税务部门将纳税服务全面推向市场,实行社会化运作,尤其是将纳税评估等一些涉及执法性的业务向社会外包。更有甚者,有些地区将税务稽查业务外包,引来了极大争议,事实上也增加了执法部门、纳税人以及中介组织三方的风险,为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又有一些地区固步自封,将全部纳税服务业务抓在手中,甚至将社会化服务都纳入日常管理,没有把握税务机关的服务边界,导致“不该管的管不了,该管的管不好”,税务机关不能有效将有限的税务资源集中到税源管理上。
二、《规范》升级与实施纳税服务外包的可行性分析
2014年10月《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1.0版落地,本着“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纳税人”的理念,以县级税务机关为突破口,定位于前台服务,明确了9类72项212个服务事项1120个服务规范,着力打通服务纳税人的“最后一公里”。经过5个月的试行,边试边改,贯彻依法治税、简政放权的大政方针,2015年3月推出《规范》2.1版。新升级的规范坚持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充实完善了规范内容,运行范围覆盖省、市、县三级,纳税服务规范的可量化、可操作性为纳税服务外包带来利好。
(一)《规范》权利职责清晰,为制订服务外包的标准提供了参考
自纳税服务概念提出以来,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创新了很多实践,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同时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各地出台的服务制度相对零散、水平参差不齐;服务过程中过度迁就纳税人,可能造成服务越位,不仅模糊了征纳双方的职责,也极大消耗了行政成本;一地一标准的状况使得跨区移动的纳税人难以适从,颇有“车不同辙、书不同文”的困惑,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更有此感触。《规范》的出台,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做到一把尺子对待纳税人、一个标准服务纳税人,结束纳税服务的“战国”时代。《规范》共包括9部分内容,既从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等方面规定了征纳双方涉税事项中的权利义务,还从宣传咨询、权益维护、文明规范方面规定税务机关为保障纳税人权利和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事项。权利义务的清晰界定,极有利于制订服务外包的标准,完成纳税服务外包的基础工作。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应以此为契机,积极参与纳税服务外包的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二)《规范》事项分类升级,为做实服务外包的内容提供了指南
《规范》2.1版依然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9类76项236个服务事项1372个服务规范,相较于1.0版增加了252个服务规范。每一类包括概述和每个服务事项的业务描述。规范的分类有利于实现业务剥离,制订纳税服务外包的指导目录,完成纳税服务外包的基础工作。如,税务登记规范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遗失补办、报告备案登记、报验登记、非正常户处理。税务登记规范按税务登记流程来设计,其中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取消了行政审批,就可以考虑将此业务剥离出来纳入外包范畴。
(三)《规范》业务流程流畅,为推进服务外包的运行创造了条件
《规范》对每个服务事项的业务描述和报送资料作出规定之外,还以简单清晰的基本流程图描绘了纳税人办理该项业务所需要经过的流程环节,以及不同情况下征纳双方的应对措施。比如办理设立登记时,税务机关需要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符合要求,继续走程序;如果不符合,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使征纳双方可以更加明白业务办理的步骤以及办理时限,利于操作量化和促进公众监督。《规范》2.1版新增省市税务机关规范事项和地税业务规范事项,明确事项按国地税、省市县、审批类等区分标注,便于基层操作。同时规定了每个服务事项的责任主体,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都写明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义务和办理时限,有利于业务的顺利衔接,也利于纳税服务的承包方依法依据履行服务外包义务,与其他部门实现无缝链接和透明化操作,利于纳税服务外包运行流畅。
三、推行纳税服务外包的对策和建议
当前,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改革正向纵深推进,可以想象,未来将有海量的自然人纳税人涌现,这为服务外包提供了无比广阔的市场。为此,涉税中介组织要把握《规范》不断升级的契机,在实施服务外包的过程中,准确有效地推动纳税服务高质量有效运作,着力构建一套系统完备、流程严密、运行有效的外包规范。
(一)创新纳税服务的外包理念
推进纳税服务外包的首要之举是转变纳税服务只能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传统观念。政府购买服务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政府采购支出不仅仅针对货物,借助社会力量满足繁多的社会需求、开启PPP模式已是一种潮流。纳税服务作为政府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要善观大势、顺应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潮流。经济的发展使得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对纳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单一渠道主动提供服务难以缓解纳税服务供给矛盾。因此,税务部门可以将部分简单、重复、工作量大且不涉及执法的非核心业务实行剥离出去,交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提供商处理,从而将有限的税务资源集中到税源管理,为实现税收现代化保驾护航。
(二)确立纳税服务外包的原则
纳税服务外包可以破解税务机关“单一路径依赖”问题,更好地实现“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总目标。但也需要看到,服务外包有其局限性。比如,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和纳税人部分信息保密,难以与承包方共享,导致信息不对称;承包方良莠不齐容易造成服务事项脱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为此,确立科学的纳税服务外包原则是必要的。其一,坚持适度原则。严格区分执法和服务的权限,纯粹服务的业务可以外包,但执法业务绝对禁止外包,将外包范围限于非执法性活动。其二,坚持平稳原则。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摸索,把握推进的节奏,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果,找出经验教训,成熟之后再推广、推出下一步改革计划,增强纳税服务外包工作的可持续性。
(三)注重纳税人需求分析应用
当前,纳税服务工作或多或少还存在着浅层次、形式化、被服务等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纳税人的期望和需求缺乏全面的调查了解和深入的研究分析。因此,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纳税人服务偏好进行详细调查和深入分析,根据调查和分析结果提出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的相关意见,并将调查和分析结果提供各地税务机关参考,使推出的纳税服务平台和方式能够更符合纳税人的喜好和使用习惯。以需求调查和分析结果为导向,不断改进基层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制订服务外包的程序规则
服务外包要有实施、有运行、有考核,就必须有赖于实施的运行程序。因此,涉税中介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合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服务特点,构建一套适合自身运行特点,符合纳税人期待和税务部门要求的程序规则。一要严格遵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增强发包、接包、分包、转包等服务环节的信息管理,促进服务外包的规范运作。二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运作,依法进行招投标。三要密切关注《规范》升级状况,及时作出适应性调整,将涉税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五)严格服务外包的监控管理
对纳税服务业务外包监控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说,要明确各环节职责权限,利用可控手段对外包行为实施监控,可以对每项业务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绩效考评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外包风险评估控制等方法分别考评外包服务的质量,并通过量化考核指标,设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来考评外包服务的效率。从涉税中介机构的角度来说,要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内部从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完善激励机制和人性化管理三方面入手,持续完善纳税服务的外包纠错机制,形成符合服务外包特点的行业文化。
一、转换政府职能推动社会化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受传统税收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当前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总体来说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规模小,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主要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咨询公司,主要提供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有偿服务;非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主要为税务学会、纳税人协会、纳税服务志愿者等机构,主要提供税收研究、税收咨询、税法培训和纳税人权益维护等服务,一般来说只收取少量用于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会员费或者不收费。从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看,90%的纳税事宜都是在政府的监管下,由社会化服务提供的,美国税务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税务服务人员的比例达到了1∶7。而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整体占比水平较低,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相关法规体系、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在立法上,目前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普遍面临注册难、定位难、信任难、参与难、监管难、吸引人才资金难等难题。在管理上,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这种设计造成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使许多具有“合理性”的地域性、行业性自律组织难以取得合法身份。在监管方面,各级税务部门存在监督经验缺乏、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的问题。就营利性涉税服务组织来说,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代理人员的主体法律义务不健全、惩戒机制也不完善,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与当地税务机关未彻底脱钩,加上执法中税务机关自由量裁权过大,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对纳税人协会等自发性非盈利组织来说,在以上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多。
(三)税务部门职能转换的意识不强,对其缺少必要的引导与培育。
一方面,部分税务机关还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对一些该放的权力如纳税辅导、涉税鉴证等没有完全放到位,一些该管的事物如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管没有完全管到位。同时,很多税务机关对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的作用认识不够,对新形势下发展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的规律认识不足,没有把培育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或者对其发展设置障碍,以至于很多组织尚未踏入正常运转轨道就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多数纳税人自身也缺乏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公平的认识,参与行业管理和自律的意识淡薄,也导致了在国外普遍存在的纳税人协会组织在国内开展并不广泛。
(四)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自身服务质量和水平距离纳税人需求还有差距。
从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看,注税行业整体服务的层次和质量不高,一些代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还有待提高。而纳税人协会的地域覆盖面较窄,专业化水平不高。税务志愿者组织的普及程度更低,多为临时性组织,长期坚持下来有影响力的更是寥寥无几。
二、转换政府职能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对策
(一)加快职能转化步伐,提高对发展社会化涉税服务的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摒弃特权思想简政放权,将工作重点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税收公平正义上来。把推动社会化涉税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推动自身建设的重要渠道,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培育和扶植其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与监督。
(二)完善政策,解决制约涉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突出问题。
目前推进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建设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无章可循。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取消涉税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行业自律的不合理限制,积极探索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承担纳税服务职能转移和参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方式,使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成为税务部门转移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承担者和提高税收遵从度的有力助手。
(三)加强引导,扶持发展,构建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服务体系。
税务部门要放下“特权”思想,与纳税人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起平等的合作互补关系和对话的机制,大力引导它们发展,将纳税人培训、咨询、宣传等社会化服务职能逐步交由纳税人组织自行掌握;要建立完善与纳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沟通联系,主动倾听纳税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大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重视纳税人组织的监督职能,主动接受监督,及时予以反馈。国务院出台政策,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为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指明了新路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在税务部门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尝试在稽查评估或纳税辅导中向涉税服务专业机构购买专业的服务,实现“合作互惠”,培育这些组织加快发展。
(四)指导涉税服务专业机构加强内部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实行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政策,引导涉税服务专业机构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为纳税人服务,解决涉税疑难问题,反映合理诉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社会公信力。切实解决涉税服务专业机构的行政化倾向,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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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它对自然人的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未来改革方向作为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比以个人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自具有的优缺点,寻找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税纳税单位。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对国内外已有先进经验和成熟税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项目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0.5,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2.5。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1.1.3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类型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1.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2.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信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1.2.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实例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项目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着“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1.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3.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着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类型,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类型。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信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类型,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于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信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信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信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信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信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2.3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4.3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3.02人。对比往年数据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2.4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项目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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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国民众、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经过多次调整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
1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个人所得税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且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而引起的民众心理失衡。
1.2现有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制度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对于居民所得税的免征额也是完全统一的,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缴纳费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却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纳税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消费水平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如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房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1.3现有税制实现分类制征收模式不够合理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难以区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纳税不同的现象发生。例如王某是企业的设计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个人从事设计工资,每月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两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935元。同样的一个月劳动所得,却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课征办法不同使李某多缴935元的税款。
1.4现有税制无法充分贯彻立法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缓解收入差距,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现行税制已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反而造成了综合收入多税负轻,而经济来源平均较低但是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此外,现行税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1.5纳税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
纳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之间,按照现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按年计征的主要纳税对象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特定的某些行业和薪资来源,这样的征税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普通企业员工的纳税差异,其次,税务部门虽然对应缴纳税资的企业项目有着统一规定,但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大差别。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2.1改革课税模式
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进行融合,将两者进行统一应用,实现对不同性质税款的合理收取。在当前的经济转型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会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应用综合税与分类税的混合制度进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偷税漏税、税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实现税收管理水平与税收环境的和谐统一。
2.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不能仅仅根据薪资水平与资金性质进行评价。众所周知,我国地广人多,因此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与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都各不相同。除去统一规定的免征额,对于其他减免政策需要进行严谨系统的分析。
2.3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向综合制改进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对纳税人的分项所得的征收分类税进行预先扣除,当纳税年度结束后,再由纳税人对全年各项综合所得税进行合并申报,同时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对年度内已纳税金额进行清缴汇算。
2.4加强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推广,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2.5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可以借助先进的现代电子科学技术,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避免由于信息错误而造成税收管理的负面影响。信息管理系统需要对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数量进行详细的监控与核查,此外,还要对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与流动资金进行定期登记核实,以实现对纳税人的财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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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中有效的薪酬管理能够促进人力资源优化,促进人力资源发挥出自身最大效用,为企业创造不可估量的效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力资源薪酬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于新时期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思考,本文点明了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重要程度,提出了如今新时期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且对于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改革和思考。
关键词:新时期;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
薪酬管理无疑成为了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它也组成了新时期现代企业制度。如今企业的发展和效益都是由薪酬直接决定的,薪酬也直接反映除了员工的价值。所以说,我们就对于新时期企业人力资源的薪酬管理作出一定的思考。
一、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重要程度
企业人力资源的薪酬管理非常的重要。首先就是能够快速的促进员工的进步和发展,员工在工作中所消耗的智力和体力在货币方面得到相应的补偿才能够源源不断的进行生产。所以说企业必须不断的将员工的综合素质提升上去才能有所发展。倘若企业并不重视这些因素就会明显使得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减弱,企业发展的效率和程度也就没有那么快。其次就是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可以通过企业人力资源的薪酬管理有所提高,因为企业人才和员工的素质数量都是由薪酬决定的。
二、新时期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没有战略储备的薪酬设计。将所有的重点放置在经济效益上而不重视其他方面的内容是现在企业存在的非常局限的问题,他们对于薪酬没有系统的管理,也不知道企业长期战略实施的重要手段就是薪酬,这就使得出现了没有战略储备的薪酬设计。
2.没有合理地对待薪酬管理。因为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使得我国的企业得到迅猛的发展,所以经济效益中能够将企业员工的薪酬和企业之间得到相对应的匹配,所以很多的企业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比如说岗位责任制度和绩效制度,不过这种措施并不十分完善,因为一套完善的业绩管理体系并没有被制定出来,而且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对于企业薪酬方面的管理,所以导致员工没有非常积极的工作态度。
3.没有激励措施的薪酬管理。对于公平性的问题,显然很多的企业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比如说对于岗位的编制有一定的考核。但是这种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发展还不够健全的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并不十分合理,因为它缺乏科学的指导。其中只关注形式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也再一次的压制员工的工作欲望。
三、对于新时期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改革思考
1.对于薪酬管理的不断重视。毫无疑问,企业的最重要的引导者就是企业的管理者,它非常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所以说在企业人力资源的薪酬管理中,最先应该改变思想的人就是企业的领导者,他们不断地将薪酬管理的战略有所调整,充分整合了薪酬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从而将薪酬管理体系变得更为完善。
2.对于薪酬战略原则的不断完善。如今对于薪酬战略原则制定科学的计划在新时期企业发展中非常的重要。第一步应该在目标上将企业的薪酬设计和企业发展方向有所统一,因为引进的人才和人力资源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所以说合理的战略发展方向一定要和薪酬政策有所吻合,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更为的持续。如今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经营战略目标比较适用于发展稳定的企业,所以说奖励管理技巧、平均的薪酬水平和标准的福利待遇水平都应该容纳进企业的薪酬策略中来。
3.对于企业薪酬管理体系的不断优化。如今企业非常重要的生命线就是企业薪酬管理体系,不断的建立相对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一个好的发展环境。所以说第一步就是将工作的岗位分析明确,说明性的编制岗位,对于绩效的指标明确完整,对于员工的要求也要有所明确,第二步就是要对于岗位有所评价,划分出来岗位的不同等级,这样薪酬的级别和水平依据于岗位工作量和难易程度。
4.对于薪酬战略的重视与实施。不同的特点在每一个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都能体现出来,所以说从实际出发是一个企业应该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中薪酬体系、薪酬管理现状和薪酬管理理论一定要立足于当前的企业现实情况,这样一定的薪酬体系和薪酬制度才能更加合理的建设起来。可以说以经济薪酬为主的薪酬体系仍然在很多的传统的企业上时有发生,这种传统的薪酬方式会阻碍现代企业的发展,很显然如今薪酬管理的发展方向已经变成了全面薪酬管理。内在薪酬和外在薪酬都是全面薪酬所囊括的形式,以货币的形式来给予员工物质报酬的方式在外在薪酬,而不用货币的形式给予员工的精神上鼓励就是内在薪酬。同时以货币形式出现的工资福利、晋生和表彰等都可以说是薪酬的一部分。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结合就是所谓的全面薪酬策略,如今的企业着实应该将这两种形式充分的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更好的薪酬策略。综上所述,对于新时期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改革思考,一共分为四个方面,有对于薪酬管理的不断重视、对于薪酬战略原则的不断完善、对于企业薪酬管理体系的不断优化和对于薪酬战略的重视与实施。但是提出理论只有真正的回归实践才能起到作用,所有有关企业应该积极的汲取营养,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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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提高企业竞争优势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不稳定的情况下,实施有效的薪酬管理策略,能够帮助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维持企业经营实力,顺利渡过难关。本文对经济不景气背景下的大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面临的困境以及出路进行探讨。
关键词:经济不景气;大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
一、经济不景气背景下大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面临的困境
2015年9月21日,由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中国经济增长报告(2014-2015)》指出,我国经济疲弱趋势仍未改变。报告认为:2015年,我国实施的大量改革和发展措施虽然为未来国民经济发展打开了空间,但是这些措施对短期宏观经济走势却带来了一定影响,使得通缩机制不断侵害经济实体。特别是汇丰PMI6月指标仍在50以下,其分类指数中就业项目收缩较快,表明我国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加。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正处于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在这样的经济环境背景下,对大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1.绩效薪酬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大型企业在薪酬管理中纳入了绩效考核机制,将员工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以激励员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做出更大贡献。但是,从实施效果上来看,绩效薪酬管理机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企业经济效益贡献水平的关联度较低,使得绩效考核只考虑了员工的工作绩效,而缺少与企业内外部经济环境的联系。二是,绩效评估过于形式化,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起系统的绩效评估体系,没有针对不同管理层和岗位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使得考核结果无法反映员工的真实绩效。三是,企业发放的奖金薪酬高低只与员工工作年限和职称等级相关,无论企业经济效益好坏,奖金薪酬均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2.薪酬分配升降机制不合理
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大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出现滑坡,但是企业的薪酬体系很难针对这一现状作出适当调整。这是因为大部分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的刚性较强,员工没有忧患意识,根据员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涨工资容易,而结合市场环境和企业效益的下滑降工资却十分困难。一旦企业贸然采取降薪的策略,则极有可能引起员工恐慌,挫伤员工工作的积极性,造成优秀人才快速流失,对企业持续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3.不重视非物质奖励
部分企业在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中建立起了激励机制,对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员工进行奖励。从企业长期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来看,非物质奖励更能够提高员工的忠诚度,使员工在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情况下也能够全心全意地工作。但是,企业往往只重视物质奖励,而不重视非物质奖励,没有满足优秀员工心理上和精神上的需求。尤其在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过多的物质奖励还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不利于提高企业薪酬管理效益。
二、大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出路
1.开展岗位与员工价值评估
岗位与个人价值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其对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的贡献程度,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企业一般会选择对战略进行调整,基于这一前提下,岗位与员工价值势必会发生变化。因此,为确保企业内部薪酬体系的公平性,应对岗位与员工个人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重新确定薪酬。企业可按照自身的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评估方法,如在岗位价值评估中,可将工作责任、能力、专业知识、学历、工作经验等作为评估标准;对员工个人价值的评估,则可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量主要是对岗位任职标准的评估,包括专业、资格证书、工作年限、学历等,而定性则是对岗位胜任度的评估,包括工作态度、业绩、个人能力等。
2.开展行业市场薪酬调研
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企业可以通过开展行业市场薪酬调研,收集相关数据,对员工薪酬进行合理定位。在调研的过程中,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群体,并充分考虑行业、企业规模、绩效等因素,以此来确保调研结果的准确性。通过对行业薪酬水平的参照,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关键岗位的薪酬可以定位高一些,同时降低非关键岗位的薪酬定位,从而使企业较为有限的薪酬发挥出最大的作用。此外,面对经济不景气的困境,企业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为避免此类人才的流失,并吸引更多的人才,企业应当对薪酬策略进行适当调整,支付给他们高于市场水平的薪酬。而对岗位胜任度较低的员工,可支付给他们略低于市场水平的薪酬,由此能够使薪酬的杠杆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3.实行绩效薪酬机制
当企业面临经济不景气的困境时,应当对员工薪酬与绩效之间的联系度进行强化,借此来促进薪酬激励效用的最大化,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为此,企业进行人力资源薪酬管理时,应当基于企业绩效开展薪酬激励。首先,企业要不断加大对绩效计划的管理力度,按照战略目标对KPI(关键绩效指标)进行提取,在此基础上对KPI进行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各业务部门及相关岗位上,同时依据分解后的战略目标及工作职责,与员工签订业绩合同,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此外,企业为了应对市场动荡和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应强化风险意识,并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绩效衡量指标。在指标的具体制定中,要兼顾绝对性业绩指标和相对性业绩指标,并将二者进行有机结合,由此能够使绩效评估在实现利润与兼顾市场动荡变化方面达到一个平衡。其次,企业在进行绩效评估时,除了要对相关的财务指标予以关注之外,如盈利水平、股价等等,还应当重点关注经济活动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资源的使用效率等非财务指标,避免人为因素对考核的干扰,确保绩效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再次,可按照员工的绩效贡献对其支付相应的薪酬,对短期内无法准确判断员工业绩的情况,可采取递延发放绩效薪酬的方式。最后,可建立特殊奖励机制。为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团队凝聚力,可对外部原因造成未能达到绩效目标的优秀员工进行特殊奖励,由此不但能够体现出奖励机制的灵活性,而且还能体现出企业对优秀员工的认可度,这样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4.采取合理降薪策略
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企业不到迫不得已,尽量不要采用降薪的策略。但如果企业的经营发展在不景气的经济环境中严重受阻时,则必须当机立断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成本开支,此时,降薪无疑是见效最快的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策略之一。因此,当企业面临经济不景气的困境时,可以合理运用降薪手段。首先,企业在降低员工薪酬前,应当了解并掌握国家颁布实施的劳动法规,以免降薪策略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其次,企业可以按照经营战略目标,并结合员工的绩效表现,在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实施降薪策略,尽可能不要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要依据员工在企业中的价值及其工作中的绩效表现,采取差异化的降薪方式,以免因降薪导致大量优秀员工流失。再次,在降薪的过程中,企业应当对员工的作息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使其工作时间与薪酬水平成正比,如运用轮休、轮岗、休假等措施,减少员工正常的工作时间,这样能够使员工薪酬水平的相对额基本保持不变,员工对这种做法也更容易产生认同感。需要注意是,当企业摆脱困境之后,要在第一时间恢复员工的薪酬。
5.重视非物质薪酬
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企业可以将员工的固定薪酬与各种形式的利润分享有机地结合到一起。首先,企业应当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和福利待遇,在此基础上,调低固定薪酬的比例,借此来对刚性成本支出进行控制。其次,企业可以通过提升浮动绩效薪酬及激励薪酬的比例,优化薪酬结构,这样不但能够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而且还能减少当期的成本压力,并将省下的资金投入到经济业务当中,扩大利润,有助于企业走出困境。再次,企业应当发挥出非物质薪酬的作用,如精神嘉奖、培训、晋升机会等等,借此来留住企业的核心人才,营造上下一心、共渡难关的企业氛围。
三、结论
总而言之,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调整薪酬管理策略,帮助企业顺利度过经营难关。企业要强化员工的忧患意识,将企业经济效益与员工个人利益挂钩,通过员工价值评估、市场薪酬调研、实行绩效薪酬机制、合理降薪以及重视非物质薪酬等措施,重新构建起科学的薪酬分配体系,从而提高薪酬管理水平,为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目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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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如何定制薪酬体系
IBM,即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创立于1911年,是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和业务解决方案公司。1969年阿波罗宇宙飞船载着三名宇航员首次登上月球,1981年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成功飞入太空,这两次历史性的太空飞行都凝聚着IBM的智慧。IBM 始终以超前的技术、出色的管理和独树一帜的产品领导着全球信息工业的发展,保证了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行业用户对信息处理的全方位需求。IBM的业务已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6年,IBM 公司的全球营业收入高达914亿美元。
早在1934年,IBM为北京协和医院安装了第一台商用处理机,在中国开展业务。然后由于政治原因中断了30年,直到1979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才再次来到中国,并在沈阳鼓风机厂安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台 IBM 中型计算机。1992年,IBM在北京正式宣布成立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在华业务的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IBM在中国的业务不断拓展,目前已在中国的24个城市建立了办事机构,成立了9家合资和独资公司,拥有中国员工超过8500人。
IBM是有明确原则和坚定信念的公司,这些原则和信念看似简单、平常,但正是这些简单、平常的原则和信念构成IBM特有的企业文化。老托马斯-沃森在创办IBM时设立了“行为准则”,他把这些价值观标准写出来,要求任何为IBM工作的人都应明白。老沃森的信条被其儿子小托马斯?沃森发扬光大,从总裁至收发室,无人不知这些准则:
1、必须尊重个人。
2、必须尽可能给予顾客最好的服务。
3、必须追求优异的工作表现。
实施个人业务承诺计划的薪酬体系
IBM的薪酬福利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13个方面:1、基本月薪——反映员工基本价值、工作表现及贡献;2、综合补贴——对员工生活方面的基本需要给予现金支持;3、春节奖金——在农历新年前发放的节日奖金;4、休假津贴——为员工报销休假期间的费用;5、浮动奖金——从公司完成既定的效益目标出发,鼓励员工的贡献;6、销售奖金——销售及技术支持人员在完成销售任务后给予的奖励;7、奖励计划——对员工努力工作或有突出贡献给予的奖励;8、住房资助计划——公司提取一定数额资金存入员工的个人账户,资助员工在短时间内解决住房问题;9、医疗保险计划——解决员工医疗及年度体检费用;10、退休金计划——参加社会养老统筹计划,为员工晚年生活提供保障;11、其它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出差意外保险等;12、休假制度——在法定假日外,还有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13、员工俱乐部——为员工组织各种集体活动,包括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大型晚会、集体旅游等。
虽然IBM的薪酬福利多种多样,但却不包括学历工资和工龄工资,员工收入与学历高低、工作时间长短没有关系。IBM员工的薪资直接跟岗位、职务、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相关,而学历和工龄不会成为考虑因素。IBM以结果为导向的薪酬体系,主要通过个人业务承诺计划实现。
个人业务承诺计划(Personal Business Commitments,简称PBC),PBC包括三个承诺:第一个承诺——必胜(win)。要求抓住任何可以获取成功的机会,以坚强的意志来鼓励自己和团队,竭力完成重要的绩效评估指标;第二个承诺——执行(execute),在IBM永远强调三个词,即执行、执行、执行,不仅需要计划、目标和承诺,更重要的是执行;第三个承诺——团队精神(team),即各个不同单位和部门在同一个业绩目标下相互沟通,共同合作,IBM采用矩阵式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简而言之,IBM的PBC要求每位员工都必须清晰理解公司和自己部门的业绩目标,抓住工作重点,发挥团队优势,并彻底执行。
所有员工都要围绕“力争取胜、快速执行、团队精神”的价值观设定各自的PBC.年初每个员工在理解公司业绩目标和具体KPI指标的基础上和在部门经理的指导下制订自己的PBC,并列举具体行动,相当于与公司签订一个一年期的业绩合同。PBC通过员工个人与直属主管和经理不断地沟通制定,以保证个人业务目标与部门业绩目标融合,进而与公司业务目标结合。
直接管理者负责对员工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再上一级管理者进行总的调整。被赋予管理责任的管理者要在PBC的基础上,加上员工意见调查(Employee Opinion Survey)、高层管理人员面谈(Executive Iinterview)和 员工申述(Open Door)的反馈作为业绩评价的补充衡量指标。执行PBC评价时,管理人员的职责还包括:要积极地肯定并认同员工对公司和部门做出的贡献,要注意平衡各种资源,使员工队伍保持高昂的士气,尽可能的公平行事,不做任何带有歧视性的决策。每个员工都需要进行年度总结,并与他的直接经理面对面讨论这个总结。
PBC的评估标准分为四级:PBC1——优(超出所有的要求)出色完成任务,员工所取得的成果远远超出所设目标的要求,并对公司目标的达成做出重大贡献;PBC2——良(达到所有的要求)员工完成或部分超过了承诺的要求;PBC3——中(没有达到所有的要求)员工达到了多数目标要求,但仍然需要增加相应的经验并改善其原有的结果;PBC4——差(结果不满意)员工离既定目标相去甚远,须通过相应的努力来提高,如在既定的期限内没有改善将导致离职。A级员工(PBC1)将会拿到金额最多的奖金和下一年度大幅度的工资调整;B等(PBC2)是顺利完成任务,按正常标准获得奖金和调整工资者;C等(PBC3)被认为是需要努力的;D等(PBC4)则是因各种原因达不到标准的。从实施情况看,70%左右员工每年都能完成任务,只有15%的人超额完成任务或不能完成定额。
IBM的薪酬体系有一些看似简单,却非常实用的原则,切实遵循这些理念是IBM薪酬体系成功的重要原因。第一,双向沟通原则。在计划、执行、评估及评估结果运用的过程中,都要与员工进行明确的沟通。IBM强调双向沟通,不存在单向指令和无处申诉的情况。主要有四条制度化的通道提供申请机会:高层管理人员面谈(Executive Interview),与高层管理人进行正式谈话;员工意见调查(Employee Opinion Survey),定期实施,并且不直接面对收入问题;直言不讳(Speak up),一个普通员工的意见可能会出现在最高管理者的信箱中,越过中间的领导得到直接答复,并且没有经过本人同意,除了负责此事的协调员没有任何人会知道“Speak up”员工的身份;员工申述(Open door),“门户开放”政策是IBM传统民主制度,有问题可以与直接上级恳谈,如果解决不了,还可以通过Open door向各事业单位主管、公司的人事经理、总经理或任何总部代表申诉。第二,透明原则。满足员工的“知情权”,让员工知道目前成就及如何做得更好。业绩评估结果由主管和经理直接在第一时间与员工沟通。员工之间以公正、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交往和沟通,以目标执行之成就来处理员工在公司之得失。第三,正面激励原则。IBM对员工采取积极的激励政策,基本没有惩罚的方式。不允许从工资中扣任何的惩罚款项。清晰的PBC评估使没有达到承诺目标的员工意识到,没有得到激励,就意味着自己做得不好。第四,指标精练原则。复杂的事情简单做,最简单的往往是最本质的。设定三五个绩效指标远比设定无所不包的绩效指标效果要好。IBM一般最关注销售收入、存货周转、产品质量、客户满意度和利润等几个指标。第五,强调执行原则。强调沟通让部分语言表达能力好、人际关系好、拥有资源多或影响力强的人或业务单元获得更好的评估结果。对此,IBM绩效管理的原则是,永远根据员工所完成的承诺进行评估,而不仅仅是报告上所说的。
为了保持薪资的竞争力,IBM专门委托咨询公司对整个人力资源市场的薪酬进行调查,公司员工的收入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查。但是IBM的薪金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背靠背实施。薪金没有上下限,工资涨幅不定,没有降薪情况,具体得到多少,由PBC决定。
在IBM谈起薪酬福利,人们经常说的一句话是:“让业绩说话(Performance S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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