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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再定位、制度优化及立法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 一) 检察机关指导社会化大预防工作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专门职责,扩大惩治职务犯罪效果的必然延伸,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处于指导地位,指导各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 二) 检察机关监督司法系统预防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但必须有一个机关来对预防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监督机关,在进行监督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加之其是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机关,比其他机关更加了解预防工作应如何开展,因此,在司法系统内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需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以保证预防的效果。
( 三) 预防局领导检察机关的体系化预防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局是我国成立的专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机关,并配备了一定的专门人员和设备,其具有专业性,了解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而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社会化的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内外部机关的配合,因此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时,预防局应处于领导地位,在检察机关内部预防局应领导其他部门进行预防工作,在外部各机关应主动接受预防局的领导,积极开展预防工作。
( 一) 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的制度化
社会化大预防工作应是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包括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在内的系统化预防工程。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形成了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但各地的情况不同,具体的格局也不相同,有的以党委为核心,有的以人大为核心。但真正的社会化大预防应是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其应指导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和内部防范机制,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使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真正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 二) 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制度化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不能单打独斗,需要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监所检察、控申、民刑等业务部门在其各自业务范围内参与预防工作。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仍主要由预防部门单独进行,其他部门不积极进行也不主动配合,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因此,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应最大限度的结合反贪、反渎工作,形成预防先行、反贪反渎跟进的一体化机制。
( 三) 预防局预防工作制度化
职务犯罪预防局的设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由于其所处地位较尴尬,效果差强人意。因此预防局领导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体系化预防工作应制度化,具体表现在财政部门划拨专门的经费以购买先进的技术装备、配备既懂侦查又通技术装备的人员,保证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并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预防局的职责以及其开展工作的路径,防止其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影响预防工作的效果。
( 一) 规范并明晰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能我国法律中仅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没有进一步规定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各地方的工作条例也没有明确。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进行指导和监督无法可依,影响了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立法应明确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中对社会化预防的指导和监督职能,使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有法可依。
( 二) 提高并确立预防局行政级别和工作定位
最高检出台的规定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建设,推广一些地方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局的做法和经验,根据本地情况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局。目前我国多数地方均成立了预防局,但各地的预防局行政级别不同,有副科级、正科级,且级别均较低,使得工作的开展阻碍重重,加之法律和地方条例对预防局的职能和如何开展工作也没有明确规定,使得预防局的地位较为尴尬。因此立法应尽快明确和提高预防局的行政级别,并确立预防局在检察系统中领导内部和外部预防工作的权力和责任。
( 三) 明确并细化预防局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路径
截至2011 年10 月,我国已有11 个省247 个检察院设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局,职务犯罪预防局的设立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预防局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责,预防局开展工作的依据是各地出台的地方条例,大部分条例中仅笼统的规定预防局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但对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其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影响了预防工作的效果。因此立法应明确预防局在检察机关系统内领导预防工作的职责和路径,尤其针对预防、反贪、反渎工作之间的关系和配合给予适度的司法解释。
( 一) 预防工作的“前置化”
预防工作应充分同反贪、反渎工作结合,提前介入和开展各类潜在高风险行业的预防监督工作。例如,吉林省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中,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能源、水利、环保、金融等国家重点投资的行业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产权交易等是职务犯罪易发的领域,应把治理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两个专项工作常态化,在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前就提前介入和开展预防监督工作,不要等造成损失后再介入,使得损失无法完全弥补,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
( 二) 预防工作的“特色化”
预防工作应关注本省高发职务犯罪预防问题的领域,尤其是本省特色支撑性行业问题。例如,吉林省是农业大省,目前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从规模和形态上出现新变化,“小村官、大腐败”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严重后果。近年来,全省通过各种渠道投入了55 种有关涉农惠民补助补偿补贴资金( 以下简称“三补”) ,金额逐年递增,仅2011 年总金额就达615 亿元。但由于管理漏洞等多种原因,致使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占“三补”资金,侵害群众利益。而随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城乡一体化实施力度的加大,以及农业合作化、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推行,涉农惠农领域的职务犯罪可能有增无减。因此,吉林省检察机关应结合本省的这一特色,重点在涉农惠农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保证涉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使农民能够真正受益。
( 三) 预防工作的“重点化”
预防工作在检察机关工作中应摆在更为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例如,吉林省检察机关工作中,应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政法机关紧密配合,紧紧依靠群众,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办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以及新型贿赂、涉农惠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并围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和公正廉洁的法治环境,严肃查办土地管理、规划审批等重点环节的商业贿赂、渎职失职犯罪,着力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行为。
综上,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应贯穿于检察机关工作的各个环节,其关乎反腐工作之大局。而目前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仍面临困难。
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预防工作的职能界定和任务划定,在制度上予以优化,并结合各地的实际,针对特色开展预防工作,进一步保证、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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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传统价值,主要是指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以自身需求为基础的对事物的看法和评价。中国传统价值观主要有以下特征:道德至上的价值标准,群体至上的价值取向和家国同构的价值模式。这样的中国传统价值观一方面有利于人们重视道德的作用、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压抑了人们的物质利益需求、忽视了法律的作用,将个人消融在群体之中,限制了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关键词:中国传统价值观 道德 群体 家国同构
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某种需求的属性,价值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动态性等特征。价值观是主体以自身多种需求为基础对客体的观点和看法,因此,人们的价值观也是分层次的、多元的和动态的。如对同一事物的评价的价值标准可以是真、善、美的标准,也可以是物质、精神的标准,还可以是政治、经济、文化的标准。对同一事物评价的价值取向可以是个人的角度,也可以是群体的角度。对事物的评价模式也是多样的,可以是家国同构的模式,也可以是家国各异的模式。
中国传统价值观主要是指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以自身多种需求为基础的对事物的观点和看法。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有着明显的阶级分层和等级秩序,因此,与之相适应,中国传统价值观也是不同的,有着等级层级差别之分。中国传统价值观既有作为意识形态的系统的主流价值观,也有零散的非主流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的系统的主流价值观是指经过思想家系统化、理论化的、为统治者所倡导的、成为社会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主要为统治阶层所掌握。而零散的非主流的价值观主要是在民间流行的社会心理和风俗习惯,它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形成普遍的社会心理,因此,这种价值观主要存在于一般贫民阶层。本文讨论的中国传统价值观主要是作为意识形态的主流价值观,即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传统价值观。
相比世界其他文化,中国文化较早地摆脱了对神的权威的崇拜,而是以礼乐教化为中心来支撑人们的精神信念,维持社会的统一和稳定,这使得儒家精神具有非宗教的早熟理性特征。《左传》里说,古有三不朽:“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宣言,并为历代统治阶级和正统思想家们所吹捧,成为传统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因此,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根本特征就是:以伦理道德作为评价事物的根本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在事物的道德价值和实用价值的选择上,表现为重义轻利、重理轻欲、重德轻法。
1.重义轻利。“义利之辩”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重要命题,“义”者,宜也,意思是正当、合理、且应当做的举动或行为。孟子将“义”与“礼”、“廉”“耻”合在一起,称为“四维”,后来儒家又将“义”与“仁”、“理”、“智”、“信”合在一起,称为“五常”。因此,“义”主要是一种道德价值,是人们的思想、行为应该符合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而“利”主要是指人们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和实际好处,是一种物质价值。在中国传统社会,统治阶级和主流思想家们为了维护社会统一稳定,便于其统治,往往表现为崇义贬利、尚义反利的倾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孔孟的共同主张都是舍利取义,即在道德价值和物质利益的两难选择中,道德价值高于物质价值,要舍弃物质利益,选择仁义道德。重义轻利的传统价值标准,使得人们形成羞于谈利的社会心理,奉行“不言利”“耻言利”的行为规范。
2.重理轻欲。“理”与“欲”的争论实际上是“义”与“利”争论的派生,只不过是“理”更加强调和强化当时的伦理道德。“理”是绝对的主体:“理是本”“理终为主”;“理”又是天、地、人的最高主宰。而“理”的内容就是伦理道德原则:“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重“理”轻“欲”的价值取向,认为仁义理智高于一切,要求人们“寡欲”、“节欲”、“灭欲”,以符合仁义的道德规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存天理、灭人欲”。
3.重德轻法。道德和法律是进行社会约束的两种重要手段。道德是指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风俗和社会舆论的方式来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也指那些与此相应的行为、活动等。它是人们自己提出和要求的、约束、规范个人和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因此它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则是由统治阶级制定,依靠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和活动规则,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违背法律条文,就要受到暴力机关的相应制裁。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普遍缺乏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人们在行为之前,通常考虑的不是是否违法,而是是否符合社会伦理习俗;若是出现了问题,也不习惯于诉诸法律的裁决,而选择或者被选择由长辈、族长或一些德高望重的人来出面调解。至于调解时所采用的标准,也不是参考法律规范,而是运用日常生活中的伦理道德。黑格尔就说过:“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那乃是一个国家的道德……这道德包含有臣对君的义务,子对父、父对子的义务以及兄弟姊妹间的义务。”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道德规范实际上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样就片面夸大了道德的功能,导致对法律建设的忽视。
重义轻利、重理轻欲、重德轻法的价值观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它对中华民族的思想观念、行为规范和社会心理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在中国的传统价值观中,伦理原则成了绝对的价值尺度,这也决定了中国传统价值观的伦理性质。
中国传统价值观和西方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西方社会历来比较注重个体价值,保障个体利益。从古希腊时期的全城邦公民民主选举、民主投票,以维护个体权利;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提倡个性解放、个人自由,以尊重个体价值;再到18世纪发展为利己主义、个人主义,都认为个体有着独立的存在合理性和独特的价值,应该充分尊重个体价值和保障个体利益。而群体至上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一个根本取向,在中国传统社会,个体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依附于家族、国家等群体之中,个体只是家族、国家大集体中的小小一份子,群体有着超越个体的绝对价值,因此,人们应该首先维护集体的利益,为了集体价值可以压制、泯灭自我价值。这就形成了以泯灭个体价值为前提的集体主义,并且产生了公私对立、崇公抑私的文化观念,认为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绝对服从于群体利益,从而使个体消融于虚幻的群体之中。
重群体轻个体的价值取向,是由中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和政治统治的需要决定的。首先是由中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在分散的土地上耕作,生产工具非常简单,以农耕为主,兼搞家庭手工业、家畜养殖业,来满足一个家庭正常的生活、生产需要,并且产品仅供自己消费,基本上不从事商品生产。由于小农个体经济十分脆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低下,遇到灾害年头,就可能颗粒无收,以至于背井离乡,逃荒乞讨。因此,个体独立的生存状态非常艰难,必须依靠群体才能维持生存。其次,中国传统社会的血亲宗法制度也是强调群体至上的价值取向。在每一家族中,为了实现家族内部的安定有序和团结统一,发展壮大家族的整体实力,往往都非常强调维护家族的整体利益,而忽略个人诉求和个人利益。最后,更重要的是,群体本位的价值观是中国传统社会封建专制统治的需要。中国传统社会,在小农经济和家族宗法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封建专制的政治统治,封建专制的主要表现就是绝对王权和官僚等级制度,它实际上是一种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统治阶级为了防止地方分裂,维护整个国家的安定有序和团结统一,往往强调群体利益、国家利益过于个人利益,个体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群体。
1.血亲拟制,爱有差等。由于中国古代氏族社会的瓦解极不彻底,原始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也就没有得到彻底瓦解,而是在封建社会里长期延续,并在社会关系中占支配地位。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社会,是在家族的宗法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人们总习惯于将一切社会关系用带有血缘关系的词汇进行“比拟”,以突出亲密性和可靠性,如“师父”、“师兄”、“父母官”、“子民”等日常用语都带有血缘比拟的色彩。在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思想中,家庭伦理关系不只是纯粹的生物性的血亲传承,更重要的是社会性的道德恩亲关系,所以家庭伦理关系自然就有亲疏远近之别,儒家也明确提出“亲亲为大”、“急亲贤之为务”。因此,血缘拟制的过程是将私人领域的血缘、伦理关系在公共领域泛化、滥用的过程,它不可避免地将处理家庭关系、血缘关系中的伦理道德标准应用到公共领域和社会范围,用道德的准则和血亲血情的标准来处理社会关系和公共事务。这样,就不可避免地是以“自己”为中心,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拟制社会关系,来层层扩展社会关系,离自己越近,血亲关系越深,道德标准也就越宽松。因此,这种血亲拟制的判断标准是有差等的,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是有差等的。
2.君父一致、家国同构。君父一致、家国同构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一大特点。由于原始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在封建社会里长期延续,血缘关系成为社会的纽带,家族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并且推广到社会领域,使社会结构成为放大的家族结构。从生产方式来说,每个家庭都是自给自足的个体经济,是一个小小的生产单位,而每家每户又处在整个大家族的关系网中,多个大家族就可以形成一个自然村落,再往外扩展就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是由家庭到宗族,宗族到国家这样层层扩展开来的,家庭往外扩大就是宗族,宗族再往外扩大就是国家,因此,君主就是这个扩大了的家庭的家长。在这种层层扩展的关系网中,人与人之间有很强的隶属依附关系,人们的社会地位和尊卑等级也非常森严,为了维系这种关系,统治者就将用来规范家庭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准则推广到整个国家和社会,使之成为维护封建秩序的一种思想观念上的统治工具,从而也形成了家国同构的价值模式。
因此,中国传统价值观念认为,从修身到齐家,从治国到平天下是一个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提升过程。原先的“亲亲、尊尊”的意思是指在家庭结构和宗族结构之中,对跟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者亲,对自己宗族中辈分高者尊,现在也随之变成在国家这样的大社会结构中,对帝王君主亲、对权高位重者尊。例如从对家庭、宗族的“孝”可以推至对君主、国家的“忠”。因为“孝”本意是为子养父之意,强调的是子辈对父辈的服从和奉养,但如果能做到对家庭、宗族、国家的孝,就不会“犯上”,就不会“作乱”,就会忠于职守、忠于国家。因此,“忠”是“孝”的扩展,“忠”将“孝”的服从对象由家庭、宗族扩展到君主、国家,两者都蕴含着下对上的自觉服从,绝对服从。
中国传统价值观它没有过分的宗教迷狂,而是非常强调现实生活中的世俗实用性,它以理性精神对抗宗教迷狂,以人本抵制神本主义。孔子讲:“未知生,焉知死”,敬鬼神而远之,重视人事,从而开创了中国世俗实用的价值传统。中国人的宗教意识淡薄,而且往往抱着世俗的、实用的心理对待宗教,儒释道兼容并蓄,纯粹的信仰理念非常淡薄,信仰宗教的目的也是为了祈求神灵保佑现实幸福,即所谓的有灾有病就拜佛,没灾没病忘了佛。
同时,中国传统价值观世俗实用的价值目的使得人们以“经世致用”“广大高明而不离日用”作为为评价事物的目标。一切知识、理论、事物必须在现实生活中的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才算是有用的东西;人们也只关心各种与日常伦理社会关系有关的思想学说,而不关心对客观自然的知识性认识,缺乏严密的逻辑思维训练和对自然科学执着追求的热情。
第一,道德至上的价值标准,有利于提高人的道德修养和思想觉悟,也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但也导致人的价值活动的单一化,使得主体对客体的多层次、多元化的评价活动仅仅归结为单一的、一元的道德评价。本来人们的价值观念是一个多对象、多层次、多元化的体系,评价的标准也是多元的,如有真、善、美的标准,物质、精神的标准,政治、经济、文化的标准等。但中国传统价值观却树立了一个绝对的伦理的价值尺度,并将它作为是非善恶的标准去衡量一切事物。以伦理道德标准为绝对价值尺度,使人们形成羞于言利的社会心理,人们的物质生活和正当利益要求受到严重压抑。实际上,在一般民众的世俗生活中,儒家理想中道德标准是很难实现的,人们只能表面上奉行无所不在的道德,实际上追求欲望的满足,从而造成了“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娼女盗”的假道德,导致了外圆内方、世故圆滑的人格和人性的虚伪。同时,道德至上的价值标准扩大了道德的功能,以道德代替法律,而忽视了法律的建设。
第二,群体至上的价值取向认为群体价值高于个体价值,要求个人利益绝对服从于群体利益,这一方面有利于顾全大局、保障群体利益,利于社会统治。另一方面也使个体消融于虚幻的群体之中,导致人的抽象化,使个人的自我价值和个性发展受到全面压抑。现代社会的人应该是全面发展的人,不仅要求道德观念的完善,而且要求智力的充分发展,身体的健康发育,美好的精神追求,劳动能力的不断提升等等,这都要关注个体的正当利益,使得个体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
第三,家国同构的价值模式使得父为子纲的伦理规范扩展到君为臣纲的社会约束,使家长式的家庭统治模式扩展为等级森严的社会统治秩序,从而是人们都陷入层层扩展、层层分化的人伦关系网中,每个人必须在他的等级位分内安分守己,中规中矩,而缺乏自由流动、自由发展的机会,个人的个性、才能、欲望、自由都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使得个体成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牺牲品。
第四,世俗实用的价值目的使得人们缺乏长远发展的目光和深度思考的逻辑,而只是抱着极强的世俗功利心态,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对事物不探究“是什么”、“为什么”,而只求对自己有用,能给自己带来实际好处。中国传统文化不仅不追求纯粹知识性的理论体系的完善,忽视逻辑性的认知方法,还反对没有日用效果的发明创造,或没有实用价值的技术。中国传统价值观世俗实用的价值目的,一方面阻止了形而上学的泛滥,提供了有效的人生哲学和早期相对发达的实用技术;另一方面它也阻碍了中国人思辨理性的发育健全和知识性理论体系的发展完善,反过来又阻碍了实用技术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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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程序是最后一个诉讼阶段,刑事执行程序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公平与公正,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死命运。在死刑案件当中,死刑执行监督程序尤为重要。时下死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死刑执行程序法律监督作为保证死刑执行以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得到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死刑控制背景下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死刑终将废止已成为学界共识的背景下,针对我国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由于社会观念及现有法律制度规定等多方面的原因,职务犯罪死刑在我国今天及以后的一段时间仍有存在的必要。但我们仍须在死刑控制背景下不断完善立法,严格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加强体制建设,逐步减少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在死刑废止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腐败现象是社会发展的毒瘤,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现阶段,作为职务犯罪具体体现的腐败犯罪正处于高发期。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大小问题官员的落马,民众对此反应空前。作为反腐斗争最后一道屏障的刑事法律,其在此次惩治腐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发现,刑法对职务犯罪规定最严厉的死刑在此次反腐斗争中并未被作为主要利器,众多落马的大小官员中,死刑鲜有适用。可是此次反腐斗争的效果仍相当明显。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中观察得出,死刑等极刑对于治理腐败等职务犯罪的效果并不是十分明显。这也验证了刑法学家、犯罪学家贝卡里亚的著名论断:刑罚的威慑性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确定性和及时性。结合国际死刑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当今形势下,我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死刑的规定,短期内仍会继续存在并发挥一定作用,但是长远来看,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逐步减少,并最终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
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职务的人员不尽职责或滥用职权或贪污受贿,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称作职务犯罪。
大体而言,我国的职务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逐利型职务犯罪,一种是渎职型职务犯罪。其中逐利型的职务犯罪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犯罪即被称之为“腐败”。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死刑的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这两项上。
结合现有刑事法律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当前司法实践情况,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死刑终将废止具有充分的理由:
第一,基于我国刑事政策的考量。死刑政策是由党和家制定的对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动准则,是中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可大致概括为“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它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死刑制度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
第二,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其属于逐利型犯罪。从客观方面讲,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即使该类犯罪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但是与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暴力性犯罪相比,其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仍有很大差异。因此,二者法定最高刑都设定死刑就会导致公众产生人的生命价值和财产价值等价的观念,误导社会公众对生命和生命权的轻视。
第三,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是适应我国刑罚结构调整的要求。关于刑罚结构的调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影响应该是比较强烈的。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强,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当适当降低刑罚的强度。”[1]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我国的刑罚结构又进行了一次较为深刻的调整并得到了完善,刑罚总体上朝着轻缓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废除了13个非暴力型经济犯罪的死刑,其表明我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正在努力做积极的尝试与改革。因此,废除有关职务犯罪的死刑罪名,尤其是一些逐利型死刑职务犯罪罪名,是适应我国刑罚结构调整的要求。
第四,是理性看待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的选择。职务犯罪的发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基础原因在经济方面。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一方面,管理的经验不足,比如行业和社会组织不发达。另一方面,经济方面立法规定的滞后性,为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通过职务之便利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其次,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体制建设方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采取了体制方面的改革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原有体制中的一些弊端并未消除。现阶段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及时的监督。与此相对应,以权力为工具的职务犯罪常有发生。
第五,是中国参与国际刑事合作和顺应国际刑法发展的需要。根据对我国职务犯罪死刑司法实践的观察,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常常携巨款逃往境外,甚至在一定范围内特殊的“裸官”现象和“跨国家庭”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死刑不引渡”已经成为国际法学界的共识,此背景下,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仍适用死刑的规定导致了以下后果:第一,若我国仍坚持对职务犯罪适用死刑,将使得部分外逃犯罪分子不能被引渡回国,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国家和社会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第二,如果在一定条件下我国承诺对某一职务犯罪嫌疑人不适用死刑,在现行立法仍规定有死刑的条件下,必然导致个案结果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刑法原则相违背[2]。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与50多个国家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没有从法律层面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对打击职务犯罪的国际合作仍有很多不利影响。另外,“根据大赦国际的统计,截至2010年11月,世界上已经有95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了军事犯罪或者战时犯罪的死刑。3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仅有58个国家保留了对普通犯罪的死刑”。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发展趋势,从长远来看,废除死刑也必将会成为我国顺应国际人权保障和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三、废除职务犯罪死刑面临的现实困境
废止死刑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但死刑的废止并非一朝即可完成。死刑的存废、死刑适用数量的多少、死刑制度与观念、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死刑理论的研究成果是在一国历史文化背景和民众价值观念判断的影响下不断发展变化的。就目前而言,甚至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废除死刑尤其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死刑仍面临诸多困难因素。
(一)我国的重刑文化传统,使得死刑的威慑效应仍占据一定地位
我国刑法传统的重刑文化思想,使得人们对死刑威慑效果有着盲目崇信。
首先,刑事立法者对“重典治世”的观念仍有着深深的留恋。高发案率使得立法决策者们更偏重于运用重刑对现有罪犯予以惩处,以期起到威慑潜在犯罪分子并以此控制职务犯罪发案率的作用。
其次,民众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职务犯罪人,仍从“报应主义”观念出发,认为其“死有余辜”“罪有应得”,对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唯有死刑才足以弥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平复民众的不平心理。
重刑观念的存在对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造成了强大的社会阻力。
(二)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对死刑的废止也有不利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刑后的刑罚由原来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25年有期徒刑等规定,增加了生刑的严厉强度,逐步改进了修正之前死刑缓期执行与自由刑的衔接难度,显示出对死刑缓期执行的“偏好”。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但改革的渐进性使得刑罚结构对死刑废止的不利影响并未彻底消除。我国刑法改革之路仍旧长远。
(三)司法操作层面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理念不利于死刑的废止
由于转型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我国司法机关在中央的领导与部署下,始终坚持对职务犯罪采取“严打”的态势。其实,这也是针对我国当下职务犯罪率始终在“高位徘徊”的形势做出的考量。在我国现阶段,保留职务犯罪死刑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其实,这也说明了我国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的长期性、艰巨性与渐进性。
正如前文所言,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绝不是一朝即可完成的。综合多方面的考量,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死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废止不了,但我们仍要以废止职务犯罪死刑为目标,逐步推进刑事立法、司法改革、社会管理制度改革,最终废止职务犯罪的死刑适用。
首先,刑事立法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有重大变动的前提下,应严格把握司法活动中对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考查其是否达到死刑的适用的条件,同时还应该严格贯彻刑法总则对判处行为人死刑需要罪行极其严重的要求。从主客观相一致的立场从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同时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坚决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执行。
其次,根据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和逐利性的特点,国内众多学者均有建议对职务犯罪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从职务犯罪本身特征出发,消除行为人行为的职务条件,同时明确规定重额罚金,使其逐利梦成为幻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很多职务犯罪分子犯罪手段并非“高明”,而是由于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监管方面的不力为其实施职务违法犯罪提供了很大的前提可能性。因此,我们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增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也是我们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必由之路。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的严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它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毒化了当今社会风气,破坏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保留职务犯罪适用死刑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正如前文所述,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趋势不可逆转。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当下党和国家预防和治理贪腐问题的制度现状,不断完善法律,加强制度建设,在有效治理社会职务违法犯罪的前提下,逐步控制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并最终废止职务犯罪死刑。为我国刑事死刑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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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思维的跨越性表现为跨越事物“可见度”的限制,能迅速完成“虚体”与“实体”之间的转化,加大思维前进的“转化跨度”。例如,毛泽东在1953年接见团代会的代表时说:“要选青年干部当团中央委员。三国时代,曹操带领大军南下,攻打东吴。那时,周瑜是个‘青年委员’,当东吴的统帅,程普等老将不服,后来说服了,还是由他当,结果打了胜仗。现在要周瑜当团中央委员,大家就不赞成!团中央委员尽选年龄大的,年轻的太少,这行吗?”(《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85页)这里毛泽东的思维跨越古今,虚实转换,富有创造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毛泽东创新思维的基本特征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毛泽东创新思维的基本特征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创新是毛泽东构建其思想理论的重要手段。毛泽东作为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创立者,所以能不断创新,与其思维方式有密切关系。毛泽东创新思维具有鲜明特征,主要表现为:以实事求是为出发点,以独立思考和辩证思维为基本方式,以调查研究为实践基础。
创新主要指在已有事物基础上的一种拓展性与创造性活动。这一活动,既与已有事物有一定联系,又是对已有事物的发展与重构。毛泽东作为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产生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创立者,在其数十年革命生涯中,所以能成功地把马列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辟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和社会主义改造道路,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理论,这既来源于他不竭的创新动力,又与他的思维方式密切相关。透过毛泽东的创新思想,可以清晰地看到其鲜明的思维特征。
创新既非妄想,亦非空想,而是有目的的客观活动。因此,以实事求是为出发点,是创新的必然要求。纵观毛泽东的创新思维,其出发点基本上都是紧紧围绕中国实际,并由此延伸、展开的。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毛泽东做任何事情的出发点。所谓“实事求是”,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作了解释。他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我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1]通俗地讲,实事求是就是做任何事情都要从实际发生的事情中去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毛泽东所以能不断创新,同他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作风密切相关。
毛泽东无论做事还是思考问题,最大的特点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譬如,同样对中国民主革命应该走什么道路问题的思考,早期中国共产党内的教条主义者,就只知道围绕马克思主义书本找答案。他们把马克思主义神圣化,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当“万宝全书”。总以为经典作家的书本里什么都有,而很少去考虑中国的实际。结果找来找去还是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
对此,毛泽东曾指出:“回想一下,我党在幼年时期,我们对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和对于中国革命的认识是何等肤浅,何等贫乏”,许多人凡事引经据典,“言必称希腊”,“只会片面地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个别词句而不会运用他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具体地研究中国的现状和中国的历史,具体地分析中国革命问题和解决中国革命问题。”[2]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是神。马克思、列宁既不可能对他们在世的时候,世界上发生的所有问题都做出回答,更不可能对他们去世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世界上出现的问题给出答案。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科学理论,只是为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一种带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而不是包治一切疾病的“圣丹妙药”。有些问题,各个国家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运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去解决。
比之教条主义者,毛泽东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出色。他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一方面坚持从实际出发,尤其从中国实际出发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结果成功地解决了中国革命的道路问题。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许多方面,都是如此。如关于统一战线问题,马列主义都提到过“一个联盟”,既工农联盟的思想。毛泽东根据中国实际,根据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特点,创造性提出“两个联盟”的思想。由此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统一战线理论。
其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主义所以十分强调凡事要实事求是,是因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共性和个性两个方面。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从本质上讲虽是相同的,但实际上,由于各国的国情不一致,具体情况并非完全相同。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毛泽东所以能不断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关键就在于他能够正确理解与领悟马克思主义的真谛,懂得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道理,明白理论指导必须要以实际为出发点,从而把问题的思考建立在实际上,使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有效结合起来。正因为毛泽东踏在了中国社会实际之上说话办事,所以才会创造出那些带有“中国气派”的新事物。
如同邓小平所说:“列宁之所以是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就在于他不是从书本里,而是从实际、逻辑、哲学思想、共产主义理想上找到革命道路,在一个落后的国家干成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中国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者毛泽东,并不是在马克思、列宁的书本里寻求在落后的中国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途径。马克思能预料到落后的俄国会实现十月革命吗?列宁能预料到中国会用农村包围城市夺取胜利吗?”[3]由此可见,专从书本里讨生活的人,是创不了新的。只有像毛泽东说的:“马克思主义‘本本’是要学的,但必须同中国实际相结合”。[4]这样,才会有所创新。毛泽东与他同时代的人相比,所以具有更大的创造力,即在于此。不难想象,如果毛泽东也类同于教条主义者,只会抱着书本,背诵书本,从书本里讨生活,那农村包围城市道路将与他无缘。所以说,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毛泽东创新精神的基石,是毛泽东创新思维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
从客观上讲,创新有一困难,就是已有事物的权威性。有些人往往受此困扰和束缚,而不敢去创新。尤其是面对伟人的思想,索性关闭自己的思考机器,更不用说去创新,结果只能人云亦云,亦步亦趋地跟着别人走。其实,这些人没有真正领悟伟人思想的真谛。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自己说过,他们的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可是,我们有些人,偏偏不相信这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说的,以形而上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硬是把马克思主义神化和教条化,人为地板结与僵化马克思主义。毛泽东对此则有自己的看法。他曾经说过,不如马克思,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等于马克思,也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只有超过马克思,才是马克思主义者。[5]这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真谛的深刻领悟。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就在于发展。毫无疑问,超过马克思,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必须创新。
毛泽东在创新过程中,同样遇到伟大思想和权威模式的影响。但他的方法是,凭着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刻理解,对权威思想和模式,既不迷信,也不弃之,而坚持独立思考和辩证思维。再拿民主革命道路为例来讲,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道路模式,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模式。然而,它在中国却遇到了挫折。面对这样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权威的成功模式,而且在不少人仍坚持认为它是中国革命唯一道路的情况下,怎么办?是继续按原路走下去,还是另辟蹊径。走下去,无疑仍将面临失败。
另辟蹊径,就要面对创新风险。然而,毛泽东以他的胆略与睿智,选择了后者。他用自己的大脑,面对中国土地,进行独立思考和辩证思维。既不简单否定城市道路模式,(事实上,十月革命道路模式本身的合理性是不用怀疑的)也不迷信“本本”。而是,一方面看到城市道路模式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看到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从两者比较与结合中,意识到特殊国情需要特殊道路,从而为中国革命开辟出一条符合中国特点的新道路,正因为毛泽东有这么一种既坚持独立思考,又善于辩证思维;既尊重别人的经验,又不盲从的思维方式,所以他能够讲出“我们固然应该特别尊重苏联的战争经验”,“但是我们还应该尊重中国革命战争的经验,”[6]这样一种充满辩证思维、让人耳目一新的话,能够不断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
其实,创新的最大困难,并不在于已有理论的权威性,而恰恰在于能否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独立思考与辩证思维。做不到这一点,即使不是权威理论,也不会有创新之举。毛泽东的这一创新思维特征,正从这方面为我们做了实证与演绎。事实上,毛泽东亦非天生具有独立思考和辩证思维的能力。他也有过与他人相似的、简单地把领袖的话当真理的经历。毛泽东在“八七会议”上的发言中,曾讲起党对农村问题、主要是对地主的政策,在他未到长沙时,无由反对。但是,在湖南住了三十多天后,有了不同看法,并向中央作了报告。
然而,最终还是因为自己“素以为领袖同志的意见是对的,所以结果我未十分坚持我的意见。”[7]后来的事实表明,“领袖同志”的话未必句句正确。当然,这不是说,“领袖同志”的话都不必去相信。而关键是对“领袖同志”的话,也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准绳。无端怀疑与因相信而成迷信,都不可能孕出创新。毛泽东的伟大之处,就在于既能正视错误,又能改正错误。正如他自己说的,错误和挫折教训了我们,使我们比较的聪明起来。正因为,毛泽东善于总结经验,能够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辩证关系,才使他及时走出“唯书、唯上”的思维定势,在实践中打造成善于独立思考和辩证思维的方式,为创新铺下基石。
以上可见,善于独立思考,坚持辩证思维,是毛泽东创新思维的基本方式。有思考,才会有思想,善于思考,才会出新思想。毛泽东正是在对待任何问题上,既不为某种思维定势或他人思想所束缚,也不拘泥于已有理论和模式,坚持用自己的头脑思想,才有所创新。
毛泽东创新精神的思维方式,不仅强调从实际出发,而且十分重视对问题的思考与下结论必须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把调查研究看作是认识事物、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做好工作的前提与基础。他说:“要是不做调查研究工作,只凭想象和估计办事,我们的工作就没有基础。”[8]以调查研究作为认识事物、解决问题的实践基础,是毛泽东创新思维的重要特征。他的许多创新思想均源于此。
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是毛泽东调查研究用心最多的时候。当时党内在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上存在两种不同思路,一种只是唯上唯书,一种提倡唯实。毛泽东坚持唯实思路,一切从实际出发,先后在闽赣两省做了十多次实地考察。如江西的寻乌、东塘等处调查,福建的才溪乡调查等,收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对当时农村从群众生活、政治组织、地方部队、土地状况到农村各阶级的面貌,作了详尽介绍。正是以这些实地调查为现实基础,我们党才正确制定了土地革命时期土地革命路线,并独创性提出了农民问题与中国革命关系的一系列思想。
调查研究为毛泽东的创新思维铺实了基础,也避免了认识上的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正因为有了建立在客观实际基础上的认识,所以毛泽东能够精辟地提出许多独创性的思想理论。可以这么说,离开调查研究,毛泽东对有些问题的认识,也未必会有创造性见解。30年代给中国革命造成极大危害的教条主义,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不做调查研究,就很难说真正了解客观实际,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就只能“唯书,唯上”,跟着别人亦步亦趋。当然就不会有高人一筹的独到见解。调查研究是毛泽东创新思维的实践基础,也是他作为一个脚踏实地的革命领导者的工作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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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认为,原则性比灵活性好,太灵活了,容易把事情搞乱。邓小平并不这样看问题。原则性与灵活性不存在谁好谁坏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什么样的原则性和灵活性。那种脱离灵活性的原则性,是教条主义的代名词;而脱离原则性的灵活性,则是相对主义的附属物。只有把原则性和灵活性辩证统一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邓小平变通思维的基本特征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邓小平变通思维的基本特征全文如下:
【摘 要 题】哲学思想
【关 键 词】邓小平/变通/思维方式/原则性/灵活性
【 正 文】
世间万物都具有变动不居的本性。这种本性要求认识主体在把握事物的时候,必须根据事物的变化和发展而变更自己的思想和方法,不能死守常规,呆板处事。邓小平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过程中,能自觉根据事物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审时度势,以变应变,做到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从不固守某种过时的理念和模式。因而,他的思想和行为总是能与时代合拍,与历史合流。他的这种变通思维在实践中发挥到了极至,取得了令人叹为观止的成功。
邓小平的变通思维在战争年代就表现得十分突出。他在指挥作战时,从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原则,而是敌变我变,因时因地制宜,灵活决定自己的作战方针,与刘伯承一起,打了许多脍炙人口的大胜仗。
在领导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邓小平的变通思维发挥得更为出色。他不断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形势,提出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变更那些过时了的、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思想、观念和模式。他的这种通权达变、顺势而为的思维方式,多次使我们党和国家在危难关头度过难关,化险为夷,使社会主义历史航船乘风破浪,扬帆远航。他关于国际局势和时代主题判断的转变;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中心的转变;关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关于思想战线斗争重点的转变;关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指导思想的转变等,都是变通思维方式的产物和结晶。
邓小平的变通不是无目的的变通,也不是无根据的变通,而是建立在对事物发展现状和规律的深刻认识基础上的变通,有着深厚的哲学底蕴。
首先,事物发展的纵向历时性决定着思维的变通性。事物发展呈现着过去、现在、未来的历时特征。现在是过去发展的结果,未来是现在发展的趋势。事物在不同的发展时段中,都会表现出不同的特质和性状。认识世界,归根到底就是认识事物的性质和特点。改造世界,就是根据事物的特点和规律赋予人的主观影响,使“自然世界”变成“人化世界”。达到这一结果的根本要求就是了解和掌握事物发展的态势,确立科学的目的、意图和计划,使主观愿望符合事物不同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在某一发展时段内,事物的根本性质可能不会发生质的变化,但必然会有性状改变的量的积累。这也要求我们的思维和认识在保持相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微量的或局部的调整,以预备和迎接事物可能发生的质的跃迁或突变,而不至于在历史转换时期束手无策。事物发展的历时性特点客观上要求人们的思维不能一成不变,应有因时而变、顺势而为的思想准备。正如邓小平所说:“世界在变,人们的思想不能不变……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从停滞封闭转到改革开放,还有当前所进行的各种改革工作,都是在变”,“要发展就要变,不变就不会发展”(第283页)。
其次,事物发展的横向差异性决定着思维的变通性。同一事物在空间上的不同分布,不仅具有地理位置上的差异,而且由于不同的地理特点、不同的历史条件、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自然环境等,决定了事物在横向比较中具有极大的性质上的不平衡性。无视这种差异性,对大时空范围内具有明显差异的事物采用同一视野、运用同一方法、套用同一模式,就是一种人为的“统一”,就势必抹杀事物的个性,抑制和扼杀事物的生机和生命。
对于这种不区分具体情况而采取“一刀切”的思想方式和工作方法,邓小平一向是深恶痛绝的。他曾反复告诫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将中央和上级的政策与自身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贯彻上级的精神。也就是反对不分差别的削足适履的做法,主张因地制宜,变通行事。他在要求别人的同时,自己首先做出了表率。他在将中国纳入到整个世界体系中的时候,从来没有忘记中国的历史和国情,从来没有抹杀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差异,主张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他说:“改革开放必须从各国自己的条件出发。每个国家的基础不同,历史不同,所处的环境不同,左邻右舍不同,还有其他许多不同。别人的经验可以参考,但是不能照搬。”(第265页)
正是在这种变通思维的指导下,中国不断将国际上的先进东西内化于本民族的文明之中,形成了浓烈的民族气势和特色,展现了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为我所用但不为所制的发展风格。
其三,事物发展的时空交错性决定着思维的变通性。事物的发展不仅有着时间上的先后和空间上的距离,而且呈现出“同时而不同速”、“同位而不同时”的时空差异及错综复杂的情势。如不同的地区同时进入某一历史时期,但发展速度却大不相同;处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单位,由于发展起点不同和其他条件的差异,表现出了明显的“落后”与“先进”,甚至“原始”与“现代”等在时间标示上的“落差”。
有的地方不仅发展起点低,而且在空间位置上也不占“天时地利”,在发展上就更显得吃力费劲了。这种客观存在的复杂性更要求人们具有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的变通思维,对特殊的地区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否则,就会使已有的差距无限拉大,造成对系统整体发展的伤害,带来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邓小平在考虑党和国家的政策时,总是体现出区别对待的特征。他要求不同的地区都要从自身的条件出发,能发展快的就不要人为地限制,没有条件发展快的也不能拔苗助长,都应该量力而行。这是变通思维的生动体现。
1973年12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当场送给邓小平八个字:“柔中寓刚,绵里藏针。”“刚”和“针”指的是原则性,“柔”和“绵”指的是灵活性。这个评价,恰如其分地概括了邓小平变通思维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邓小平在长期的领导实践中,非常重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他看来,没有原则性,就失去了大局观念,失去了纪律性,就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党性。但只有原则性,没有灵活性,就不会创造性地执行党的政策,就只能生搬硬套别人的经验,就难以跟上形势的发展。只有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邓小平认为,坚持原则性,是一个共产党员最起码的人格和觉悟。坚持原则性,最重要的是体现在党性观念上。他严肃地指出:“每个干部都要把党性放在第一位。原来喜欢搞派性的,要觉悟,要改正,改正了就好。”(第2页)
他对那些党性不强的干部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如果党的领导干部自己不严格要求自己,不遵守党纪国法,违反党的原则,闹派性,搞特殊化,走后门,铺张浪费,损公利私,不与群众同甘苦,不实行吃苦在先、享受在后,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接受群众监督,甚至对批评自己的人实行打击报复,怎么能指望他们改造社会风气呢!(第177-178页)
可见,没有党性,就没有原则性。
讲原则性就要服从大局,有大局观念。不服从大局,就无原则性可言。中国的大局就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在这个大局下行动,不管以何种理由破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的,都是没有原则性的表现。
原则性还表现为纪律性,即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没有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评头论足,就是没有原则性的表现。”“谁要违反这一点,谁就要受到党的纪律的处分。”(第366页)
对原则性有着深刻理解的邓小平,一向在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毫不含糊。即使在遭受政治打击、身处逆境的情况下,在原则问题上也毫不妥协让步,表现了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刚正不阿、顶天立地的胸怀和豪情。邓小平坚定的原则性突出地表现在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立场和态度上。正是他这种坚定的原则性,才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高高飘扬在世界的高空。
邓小平对灵活性也有精深而独到的见解。他认为灵活性首先表现为将抽象的、原则的问题具体化。原则是一种刚性的东西,必须要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原则可以变通执行,但决不是可有可无、可硬可软、可高可低的。要在实践中坚持原则,就必须有具体的措施和办法。邓小平认为,贯彻中央和上级的指示即原则性,必须有具体政策、具体措施,以解决具体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他说:“一个生产队、一个工厂、一个车间、一个班组的党组织,如果能够面对自己单位的具体问题,走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提出很好的办法,由共产党员起模范作用,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那么,那里的党组织对四个现代化就做出了很可贵的贡献。”(第280页)
可见,灵活性与具体性密不可分,没有具体性就没有灵活性。
贯彻灵活性,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同的事物。原则性带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特点,对全局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由于各地方、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同,贯彻上级指示的时候,就不能笼统行事,而应因地制宜。应当“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我们在宣传上不要只讲一种办法,要求各地都照着去做。”(第316页)可见,没有区别性也没有灵活性。
灵活性还要体现在掌握分寸、注意火候上。原则的东西往往只能从全局的需要出发,指导性的方针和政策,不可能照顾到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因此,各地区、各单位在执行原则的时候,就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来贯彻执行。要做到既不违背原则,又符合本地区的实情,就必须注意分寸,掌握火候。邓小平多次讲过认识问题、处理问题都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不能过头。对拿不准的问题,不要匆忙做结论。对人对事的处理不要绝对化,要留有余地等。他在讲到如何总结““””的问题时说:“关于“”,也应该科学地历史地来看……“”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阶段,总要总结,但是不必匆忙去做。要对这样一个历史阶段做出科学的评价,需要做认真的研究工作,有些事要经过更长一点的时间才能充分理解和作出评价,那时再来说明这一段历史,可能会比我们今天说得更好。”(第149页)
在邓小平看来,不掌握分寸和火候也没有灵活性。
在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问题上,邓小平总的想法是,原则性是基础,灵活性是保证,脱离原则性讲灵活性会变成相对主义;脱离灵活性讲原则性会变成机械主义。只有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历史任务。
“柔中寓刚,绵里藏针”的思维方式和领导艺术,是邓小平理论修养、政治智慧、领导魄力以及人格、胸怀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没有厚实的理论根底,就不可能辨明方向,看清大局,也就谈不上坚持原则的问题;没有胆量和魄力,没有无私无畏的宽广胸怀和高尚人格,就不可能坚持原则;没有丰富的政治智慧和政治勇气,就不敢变通,或者不会变通。所以,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要做到像邓小平那样将原则性与灵活性运用到炉火纯青的程度,就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邓小平在强调变通时,特别注重适度性问题。在他看来,离开了适度原则,就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变通,而是主观性、盲目性、随意性的表现。
第一,适度变通必须是在原则允许范围内的变通。原则的东西是管大方向和全局的,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特点。各个地区和单位在贯彻普遍原则的时候,允许和提倡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实行变通。但这种变通必须在总的原则指导下进行,体现原则的总体精神,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原则。如果以本地区情况特殊而脱离大的原则另搞一套,甚至与上级规定的原则背道而驰,就不能叫变通,只能叫“执行走样”或者“故意犯规”。适度变通不仅不违背原则,而且是创造性执行上级指示的表现,因而应该大力提倡和鼓励。
第二,适度变通必须是有条件的变通。所谓有条件的变通,主要有三层含意:一是在不变通就无法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的情况下应实行变通;二是在不变通(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为妥协和让步)就会危及事物本身的存在和发展的情况下应实行变通;三是在有利于原则更好地落到实处的情况下应实行变通。这三种条件下的变通,概括地讲,就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离开了具体条件讲变通,本身就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
任何普遍原则都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产生的,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就不可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普遍原则。邓小平指出,马克思主义者“历来是按照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讲问题的。”“我们领导干部的责任,就是要把中央的指示、上级的指示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能当‘收发室’,简单地照抄照转。”(第118页)这段话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根据具体条件变通执行上级的指示。
人的思想和行为不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通,就必然陷入僵化和保守,就不可能有创造和发展。既然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通,就决不能离开具体条件讲变通,否则就是乱变一通,就必然导致相对论和诡辩论。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有的人以历史条件变化为借口,提出“马列主义过时了”,主张用别的思想取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针对这种论调,邓小平反复指出,这不是讲变通,这是企图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因为尽管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但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大的前提条件没有变。只要我们继续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具体理解和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问题上,可以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在具体内容上进行变通,但马列主义的旗帜决不能丢。
第三,实行适度变通必须反对三种错误倾向。
一是反对思想僵化的保守主义。邓小平认为,要进行适度变通,首先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保守僵化的思维模式,敢于正视新问题,接受新事物,确立新思路,开创新局面。思想保守僵化,就会只唯书,只唯上,不唯实;就会只要原则性,不要灵活性;就会只当“收发室”,不当创造者。在新矛盾、新问题接踵而来,新事物、新观念层出不穷的历史条件下,死抱住不合时宜的原则不放,只要书上没有讲的就不敢越雷池一步的僵化思维方式是绝对行不通的。
有的人认为,原则性比灵活性好,太灵活了,容易把事情搞乱。邓小平并不这样看问题。原则性与灵活性不存在谁好谁坏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什么样的原则性和灵活性。那种脱离灵活性的原则性,是教条主义的代名词;而脱离原则性的灵活性,则是相对主义的附属物。只有把原则性和灵活性辩证统一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他说:“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则,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一定要和实际相结合,要分析研究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一切共产党员所必须牢牢记住的最基本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不然,我们开会就只能讲空话,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第114页)
二是反对自以为是的主观主义。主观主义的突出特点就是主观与客观相分裂、认识与实际相脱离,从主观愿望和主观想象出发,凭一时的热情和冲动做决定,办事情,不讲科学性,不按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邓小平认为,坚持适度变通,必须反对这种错误倾向。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关键是要吃透上级的精神,摸清下面的实情,找准理论与实际、上情与下情的结合点。所以,实行变通不是主观上想怎么变就怎么变,而是要根据客观事物的要求来变;不是随便怎么变都行,而是要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如果事物的发展没有提出变通的要求,而是凭着人的主观愿望随意地、盲目地进行变通,不仅不会促进事物的发展,而且会事与愿违,破坏事物发展的正常进程。
怎样克服变通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邓小平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他说:“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站在群众之上;每一个党员必须养成为人民服务、向群众负责、遇事同群众商量和同群众共甘苦的工作作风。”“党的领导工作能否保持正确,决定于它能否采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第217页)
凡是在实践中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有效变通的,都是尊重实践、尊重群众、走群众路线的结果。凡是不能实行有效变通的,都是脱离实践、脱离群众、高高在上、自以为是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造成的。
三是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实用主义。在执行党的政策和上级指示的过程中,有的人喜欢从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出发,以个人利益作为变通的标准。凡是对我有利的就变,对我不利的就不变,而不管党的事业是否受损失。在这种实用主义哲学的支配下,它们不是认真领会中央政策的精神,在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上下功夫,而是挖空心思地钻党的政策的空子,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玩“政治魔术”,以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这实际上是把原则性与灵活性对立起来,以所谓的“灵活性”破坏党的原则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对于只讲灵活性,不要原则性,只讲“对策”,不要政策的实用主义做法,邓小平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说:“当前在经济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歪门邪道。‘你有政策,我有对策。’违反法纪和政策的种种‘对策’,可多了。”对于这些“歪门邪道”,他主张用党纪国法来进行约束,不能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他说:“共产党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第112页)
各级领导干部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是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中间环节,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重任。要完成这一重任,最根本的前提就是忠于党的事业,坚定地与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在执行政策中允许因地制宜,灵活变通,但变通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创造性地执行中央的政策。那种以变通为幌子离开党的政策,践踏党的原则,搞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所谓“对策”,与适度变通是格格不入、相去甚远的。
[1l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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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务犯罪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老话题,随着经济发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日益增多起来。本文拟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展开论述,试找到此类犯罪的根源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预防
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指的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于该概念,学术界与实务界由于所持的角度不一样,对概念一直有分歧,其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观点:公务说、身份说、混合说。
公务说认为:“无论行为人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他的行为属于公务,就应该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身份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体具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反之则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混合说认为:“只有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时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本文倾向于同意公务说的观点,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只需要行为人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并没有提到,行为人是否需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本人认为只要行为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对于职务犯罪的内涵,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由于角度和立场不同,对于该内涵,也有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认为职务犯罪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第二种:认为职务犯罪是掌握国家公职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三种: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犯罪活动。”
综上,本文认为职务犯罪应当是指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刑法分则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其所实施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罪名,分别是贪污、受贿、徇私、徇情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刑讯逼供罪、逼取证言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在押人犯罪,过失导致在押人犯脱逃罪,枉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等。
从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各年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变化不大:2009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2010年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2011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通过对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量并不是逐年减少的,也不是逐年增加的,而是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由于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不仅是一个机关的工作人员。从2003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受贿窝案、2005年阜阳市中院十余名法官腐败案之后,2008年深圳中院窝案原副院长受贿案来看,此类型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查处案件难度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司法工作人员大多具有较高学历,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比较了解,清楚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各个工作环节,通常具备较高的反侦察意识,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如何躲避侦查机关的侦查,使得侦查机关根本无法获取他们的犯罪证据。另外,由于他们身居要职,平时朋友较多,当他们接受调查时,他们又会在第一时间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北京市为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2到2004三年间查处的不满30岁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19人之多,占贪贿案、挪用公款案总数的17.6%。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位高权重者,利用职务实施贪污受贿更容易、更方便,更具备犯罪条件。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再也不是多年前那清一色的思想,尽管大方向没变,但是具体到个人思想上,往往法治理想与封建特权思想并存,很多也算功成名就的人就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不甘心中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犯罪的司法人员中,大多都是70后,80后。这个年龄段年富力强,正是人生中干工作冲劲最大的时候,但是若没有一个稳定的家庭保障则往往会在客观上必然分散工作精力,尤其对于那些有上老人下有孩子却仍无住房的男性司法人员来说则压力更大。物质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前提,精神上的纯洁高尚在物质利益面前显得不堪一击,于是有一部分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开始研究法律漏洞,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各行各业都有“潜规则”,司法领域也不例外。“吃了原告吃被告”并不一定是司法人员愿意的,司法人员手中只要一有案件,就会有当事人有请客送礼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司法工作人员。相关心理学实验表明,因为每个人的心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同的弱点,都或多或少地受暗示效应的影响。 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为自己换取好处,利用权力实施职务犯罪似乎成了大家“一切尽在不言中”的一致追求。或许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心理才导致他们觉得利用手中的权力换取金钱很正常,不这样做才不正常,规则变了味,法律也无奈。
思想是犯罪的万恶之源,因此,应当从思想上防患于于未然。
首先要肃清封建特权思想,杜绝拜金主义思想,经常性提出预防建议。长期以来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很低,不要说和那些高薪行业相比,就和律师相比就相差许多,例如法官和律师,他们就如一父异母生的孩子,吃着同样的法律粮食长大,流淌着同样的法治骨血,却因为服务于不同的阶层和对象面临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而过着迥然不同的生活,这就让许多司法工作人员经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同是做法律工作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其次要正确引导从众心理,对有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饱暖思淫欲,当衣食无忧社会地位稳定后,在社会交往和朋友聚会的影响中一些干部思想发生变化,认为贪图美色是人之常情,开始追求超道德超法律的更高层次享受。没有人天生就是罪犯,人在适应环境时的同时总是在不断整合自己的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逐渐形成一个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 。很多人在求学甚至初工作时依然还把持着自我,在工作后却受社会的影响开始堕落。
再次,要针对司法人员的自身特点引导克服生存危机心理。司法人员不同于没有法律素养的社会人员,他们一般读书较多,对社会、世界、人有着深刻的体验和认识。“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坚守着内心对法治的信念,为法治理想而努力地做着自己能做到的哪怕微薄之力。
经济因素是职务犯罪的最大动因。如果大幅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得他们的收入能够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他们就会自然而然的很少有人会去以身试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了。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当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时,我们就会自然而然的选择遵守法律,而不是以身试法。国外就有先例可以借鉴,例如在新加坡,他们一个普通司法工作的人员的年薪都是30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司法独立仍然难以实现。要保障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就必须使司法机关与地方利益割裂开来,摆脱地方利益的约束, 而现今的情况却是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在人、财、事均受制于地方,地方司法机关变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这样就不大可能在审判方面不受制于地方,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必然难以克服,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决定了法院很难超越这种利益关系做出中立的裁判。在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面前徒唤奈何的软弱无能的司法权,一个在外部压力下不断变形的司法权,一个见风使舵、根据力量对比来确定司法行为方向的司法权,不仅无力承担起它本应承担的司法职能,还会彻底毁掉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在这样环境下面,我们又怎能期望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了。面对以上状况,我们可以建立问责机制规制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在中央设立专门的司法机关经费管理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每年定期调研,按各地区司法实际情况进行人、财、事的统一调配管理,脱离地方政府的不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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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代价时,那么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犯罪。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论文: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全文如下:
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浅析了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内外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影响。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本文侧重于从心理方面对职务犯罪进行浅析。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论文正文: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他们掌握着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大众所赋予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易使权力拥有者心理上无视法律,无视大众想以权谋私心理的产生,而引起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1)该罪由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的人员构成。
(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也有个别(少数)的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还有的职务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对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务活动管理职能的侵犯。
(一)社会环境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环境是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作为具有一定职权的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同样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有关。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公职人员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第二、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一些公职人员产生对商品金钱顶礼膜拜的心理,外化为权钱交易行为。第三、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论 文 网LunWenData.Com]
(二)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第一、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第二、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叠加这一社会矛盾,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第三、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
第四、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平衡心理。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代价时,那么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犯罪。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少数公职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十种:一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二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三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往往是复杂多变的,甚至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了解和掌握这些心理,对于探索“防控学”,建立“防控心理画像库” 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看待职务犯罪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预防须考虑人的特性。人并不是天生的罪犯,人生理遗传的先天因素在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过程中是不起决定作用的。人并非圣贤,不可能个个都具有崇高的觉悟和坚强的意志力,公职人员也难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抵挡住诱惑。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我们要通过理论和实践不断的升华和总结,找出其规律总结其共性,积极探索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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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经济技术进步就业
论文摘要:随着现代通讯与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新经济的雏形,目前它正在向发展中国家扩展。关于科技在劳动力就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历史上不同的阶段有所不同。它对就业的影响,在西方经济学家中也见仁见智。本文研究表明,就业问题实质是人类工业文明的产物,在技术进步较快条件下,人力资本积累在经济增长与就业中的作用得以凸显,劳动力转移呈现出新特点,一些知识密集行业投资于劳动的份额相对于物质资本增加更快,从而造成这些行业资本有机构成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这样机器大工业时代的资本有机构成有提高的趋势,就可能将演变为新经济条件下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与下降并存的态势。
关于新经济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有些学者指出,“新经济”存在“宽”、“窄”两种含义,“宽”的含义是指起源于美国、扩展于世界的新技术革命引起的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结构、以及经济运行规则的变化;“窄”的含义只是指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①。目前较多的观点属于前一种,即从知识经济角度来对新经济进行定义,认为新经济是以知识为载体,以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为主要手段,以技术创新为动力,面向全球化竞争的新经济形态。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通讯与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网络技术为当代世界经济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新经济的雏形,目前它正在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扩展。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伴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日益临近,知识、技术因素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企业对劳动力的雇佣及使用方式也在发生根本性变革,如分散生产使企业走向小型化、扁平化,企业对“知识工人”的需求激增等等,经济运行中的这些变化客观上要求新的就业理论来予以解释。
1早期关于技术进步对就业影响的观点
关于科技以及知识因素在劳动力就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历史上不同阶段的看法有所不同。一般认为,在机器大工业的初期,劳动者人力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作用较小。机器是作为劳动力的替代物出现的,因此当时的技术进步是偏向物质资本型的。对于知识、技术因素在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问题,新古典增长理论、结构增长理论等早就有所研究。其中,新古典增长理论从生产函数的角度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资本、劳动、技术等不同生产要素之间比例关系的研究,来推断技术因素对劳动力就业的效应。该理论把技术进步视作独立于劳动、资本等常规要素之外的一个单独要素。在存在技术进步的条件下,技术进步会引起总产量的增长。如果总产量增长了,技术进步就不一定使得就业人数减少,技术进步对就业的长期积极效应会抵消其短期负面效应。这是新古典理论的基本观点。而对于技术因素在劳动力就业中所起的作用间题,结构增长理论则仅限于从生产函数角度来分析,它更加侧重于从产业结构角度进行分析,即通过对若干产业部门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来说明技术进步的种种效应。该理论的代表人物库兹涅茨认为,技术进步从两个方面对产业比例产生影响:一是技术进步导致产品需求的变化。就是说,技术进步使得某些产品的需求增加,某些产品的需求减少,从而使整个产业结构发生变化;二是技术进步不仅提高了已有产品的生产能力,而且还开发出全新的产品,使经济中出现了新的产业部门。由这两方面因素引起的产业结构变化必然影响到就业结构。从新古典增长理论、结构增长理论的这些观点中可以看出,在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技术进步因素对劳动力就业的效应未必是消极的。
1965年D.J.罗伯逊在《技术变革的经济影响》中阐述技术进步对就业的作用,川他分析道,采用新技术,只要它意味着能够节约生产成本,就会被认为是正当的。而在节约生产成本方面,通常只指节约劳动成本而言,而对于资本的节约却被忽视。假定单就劳动成本来说,技术的进步会引起失业,而且这是从企业角度来考察的。从节约资本来说,技术进步就不一定会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而很可能会增加就业机会。这是因为:第一,技术进步需要采用机器,也就是要生产机器、操作机器、维修机器,这都会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第二,技术进步中,所减少的主要是非熟练工人和半熟练工人,但熟练工人和职员的需求人数则是增加的。第三,如果技术进步引起的社会总产量的增长大于社会人口的增长,那么实际收人会增加,而且工时亦会缩短,从而导致服务业就业人数的增加。罗伯逊的上述分析价值体现在,考察技术进步的就业效应,不能只就个别企业而言,而应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来分析。
后来美国经济学家哈维·布鲁克斯对技术进步的长期效应和短期效应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指出,在考察技术进步的效果时,不能只看到或者夸大其短期效应,从而忽视其长期的积极效应。在论述技术进步有利于增加就业时,他写道:“如果投人物中劳动成本的节约会在产品的消费者价格中反映出来,此种节约就会导致购买力的解放,这反过来将对需求,由此对就业,以致对经济发生作用。
与就业有关的问题不在于提高了生产率的公司或产业会失去多少工作岗位,而在于由此解放出来的购买力所提供的工作岗位比失去的工作岗位是更多还是更少,在于新创造的工作岗位比失去的工作岗位是更好还是更坏。”f21布鲁克斯的分析创新之处在于,他是从技术进步释放出的购买力,即增加社会总需求的角度对技术进步的客观效应作出解释。
关于技术进步对就业的影响,在西方经济学家中也存在着一些悲观的观点,例如将机器人摆在与工人对立的位置,认为机器人夺走了工人的工作,工人只得接受低的工资。对此,理查德·维德予以驳斥[[3],他指出:机器人所替代的工作通常是那些“从事单调劳动的工人,这些工作对体力的要求多与对智力的要求”。机器人有时所做的工作还是对人们有危险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被替换下来的工人最后会把机器人作为一种解放自己而去做高报酬工作的手段予以欢迎的。可见,机器人的使用实际是对人力资源配置方向的调整。而且他进一步指出,体现技术进步的机器人的使用,对就业的积极影响主要不是表现在其初次的就业效应,而是表现于二次就业效应,他对此做了举例说明:当一个企业增加一名工人时,每天增加2个产品。如果每个产品价格为30元,那么,该工人一天为企业增加60元收人。但是,如果企业增加一个机器人,每天可以增加5个产品,因此一个机器人每天为企业可增加150元收人。同时,由于企业使用了机器人,就需相应增加修理工。机器人与修理工的产值必然大于原来工人的产值,企业与工人的收人都会增加。这一例子说明了技术因素的二次就业效应,只是理查德·维德在此是就企业内部的岗位而言的。如果推而广之,从全社会众多产业来讲,技术进步、知识作用加大将会拉动一系列生产行业及服务行业,从而使社会的就业人数维持在较高水平。
2新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就业的特征
考察当代主流的经济增长理论,就会发现:新古典经济学以生产为核心,以均衡为目标,建立在完全信息的假定基础上。它采用生产函数这一基本分析工具,来描述和研究经济增长。该理论把劳动、资本、土地等视为主要的生产要素,而把知识或技术进步视作外生于经济系统的变量。这说明在新古典理论基础上,研究和讨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问题存在着先天不足。以罗默等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改变了新古典理论的传统,把增长理论建立在了知识内生的基础上。以该理论的观点看,知识增长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知识是一种特定商品。它既不同于公共物品,带有私有物品的性质,但是又与一般私有品有着区别,即它具有与人共享的性质。因此,知识可以在低成本条件下进行扩散,具有无界增长性,这使得知识具有良好的外部性。由于知识的这一属性,经济增长就出现了报酬递增、劳动力就业结构改变的情况,而且经济系统也具有了长期增长的可能性。罗默的新增长理论证明,一个长期的、均衡增长是存在的,其增长的发动机是知识的不断积累。从实际的情况看,根据有关资料[,」,从1970-1994年间,在OECD所有国家的整个制造业中,熟练工人的就业数量增加了10%,而不熟练工人的就业数量则下降了70%;与高技术相关的高工资就业增加了20%,中等工资就业下降了20%;按受教育程度分,中学毕业以下的人员失业率为10.5%,而有着高等教育背景的人员失业率则仅为3.8%。这种情况说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失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劳动力知识结构与产业结构匹配程度的问题。象美、日等经济与科技发达的国家,同样面临着失业的困绕,其原因就在于结构调整。例如在现代计算机、电子及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情况下,与机器大工业时代相适应的劳动力出现大量过剩。这些简单劳动力在机器大工业条件下容易实现互换,而在新经济环境下,知识本身发展迅速,劳动者技能变化较快,劳动力就业岗位就难于象传统工业经济中那样进行替换。这是由知识本身的特征决定的,是人类跨人新经济时代初期不可避免的结构失业难题。
2.1就业问题实质是人类工业文明的产物
在农业经济时代,劳动者的主要活动是从事农产品生产,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元是家庭或庄园,生产成果是在家庭以及庄园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劳动者实际上获得的是“制度工资”而非“劳动或就业报酬”,因此农业经济时代不存在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就业问题。人类进人工业化时代后,大量采用机器进行生产,通过“资本雇佣劳动”的典型形式,大批劳动者进人工厂从事规模化生产活动,并且逐渐形成了劳动要素对资本要素的依附。由此出现了资本积累进而影响整个经济增长的结果,而经济增长反过来又决定劳动力就业以及相应的收人分配问题。
进人工业化后期,尤其是新经济时代以后,人力资本要素逐渐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人力资本载体的劳动者,其就业模式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对创新劳动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劳动者与资本两要素的相对价格已因供求状况的改变而发生了实质的改变,创新性劳动在与资本的结合过程中获得了更加主动的地位,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出现劳动雇佣资本的局面。在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就业增加的速度与规模,一般须依赖于资本(物质资本)的积累与扩张情况。这也就是为何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劳动力就业率仍主要依赖于经济总量增长速度的原因。在新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尤其是创新型劳动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工业化就业模式的束缚,反而物质资本在与这一要素的结合中居于从属地位,这些特征在知识创新集中行业已非常显著。
2.2人力资本积累在经济增长与就业中的作用凸显
工业经济时代,劳动者主要从事体力或以体力为主的集体活动,此时劳动力在对生活资料的消费过程中,只要能恢复必要的体力与脑力就可以了,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居于无关紧要的地位。在新经济条件下情况则大不相同,整个劳动力群体就业的规模、劳动力个体对就业的依赖程度、甚至宏观经济的增长都取决于人力资本积累及其投资。可见新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增长是以人力资本为源泉的增长,而与人力资本有关的消费与投资是经济系统运行以及经济总量扩张的重要方面,劳动者的个人消费不是独立于生产过程的个人私事,而是与投资有了相同含义。广义上讲,劳动者的消费与投资是等价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在W.舒尔茨之前,历史上曾有一些杰出的经济学家关注人力资本,一位是亚当·斯密,他在当时大胆地把全体国民后天获取的有用能力视作资本的一部分;另一位是H.冯·屠,他进一步主张将资本概念应用于人;欧文·费雪则“明确而令人信服地提出了一个完整的资本概念”〔,」。人力资本理论的奠基者W.舒尔茨充分地研究了来自人力资本的经济增长,并进一步界定了人力投资的范围和内容,他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这类资本(指物质资本一一引者注)与收人相对而言使用得越来越少了。……然而,人力资本则无疑是在按照一个比再生产性(非人)资本高得多的速度不断地增长着。”tz}。经济学家的上述研究思路说明,人力资本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增强是一个历史趋势。
由于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教育的地位将在新经济条件下日益突出。当然,这里所说的教育不仅是传统的学校教育方式,而是指现代整个教育制度,其中包括正规学校教育、网络教育、在职培训等等。从前面关于创新劳动无限需求模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要在新经济条件下实现以人力资本为源泉的持续经济增长,其中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要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本投资机制,它保证前一阶段经济增长的剩余通过人力资本投资而扩张,呈现出递增趋势。由此可见,教育对就业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教育作为增加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途径,通过经济总量增长扩大了对劳动力的需求,提高了就业率。另一方面,教育作为一项产业,发展教育本身亦将吸纳大量劳动力就业。这表明在新经济条件下教育与劳动力就业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直接,并且教育通过就业进一步影响不同劳动力群体的收人水平。
2.3劳动力转移有了新特点
众所周知,在工业化时代,世界各国劳动力流动都存在这样一个趋势,即劳动力由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产业,等到第二产业有了一定发展后,大量的劳动力又由一、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这种现象在理论上被称作“配第一克拉克命题”。然而新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流动一方面仍保持这一基本流动趋势,但另一方面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例如一些代表新经济特点的行业象信息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领域,其劳动力需求尽管也需要从第二产业转移一部分,然而更多的却是依靠新增劳动力群体中的高学历、高技能人才来填充,而不是象过去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那样,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主要由第一产业的劳动力转移来实现〔3;。在新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在就业过程中将充分享受到信息、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如果劳动者更换就业岗位,不一定严格依赖于就业场所的改变,他甚至完全可以在家里受雇于千里之外的一个厂商,因此劳动力在就业空间上将呈现出分散化趋势。
3结论
新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在就业方面存在许多不同于机器大工业时代的特点。从根本上说,这种情况的出现与资本有机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它与工业化时期有机构成对就业的影响不同。众所周知,马克思的人口相对过剩规律与产业后备军理论曾描述了机器大工业条件下由于资本有机构成提高降低了投资于劳动的份额,进而减少了对劳动的需求,结果提高了失业率。然而,新经济条件下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动方向出现了新的特点。在知识生产密集的行业,由于创新劳动作用的日益加强,投资于劳动的份额相对于物质资本增加更快,从而造成这些行业资本有机构成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这样机器大工业时代的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规律,就演变为新经济条件下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与下降并存的态势。其中前一种趋势出现在非创新劳动密集的部门;后一种趋势发生在创新劳动密集的部门。
这一基本规律的变动对劳动者人力资本投资、流动转移以及未来失业率的走势将产生深远影响,从而使新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就业模式与传统工业经济有着本质不同。新经济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电子网络技术的广泛使用,网络的运用一方面带来了企业的技术变革,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也导致了企业组织制度的革命。在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传统的金字塔式的组织模式已逐渐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和社会环境的新变化,经济中必然要出现新的组织。传统工业经济与新经济的最大不同在于,后者是依靠现代信息通讯、计算机技术作为支撑的经济形态。由于现代企业对创新型劳动力需求大量增加,客观上导致了一些行业或领域资本有机构成下降(即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要素尤其是高技能劳动的需求相对增加)。而且,与传统的企业组织模式相比,新经济中的企业组织中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层次大大减少,劳动力的就业模式也与工业时代明显不同。例如,一些企业中劳动力不再对工厂、企业过分依赖;同时,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出现混化,部分劳动者脱离“八点到十八点”的上班模式,更多的劳动者可以在家中通过传真、电话、E-mail等现代方式实现彼此之间的沟通。可见,新经济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及组织模式,也将改变人们的就业方式。由此观之,21世纪初期影响中国劳动力失业的因素主要来自新经济因素,它将改变劳动力就业的总格局,即一方面会产生出部分结构失业,另一方面又能通过新兴产业的扩张增加一些就业岗位,因此信息、网络技术对我国今后劳动力就业的影响至关重要,如果充分利用新经济带来的机遇,趋利避害,它对我国未来就业形势的冲击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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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话含义理论一直是语用学界关注的重点之一。该理论的研究为确立语用学在语言学研究中的地位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牛保义,2002:6),标志着“对人类应用语言的研究从专注语言符号本身引入了意识参与的成分”(程雨民,2009:53)。
在其经典之作Logic and Conversation (1975) 中,Grice 从自然语言和哲学逻辑的关系入手,论述了会话含义的概念及合作原则的四条准则,区分了规约性意义和非规约性意义、特殊会话含义和一般会话含义,并在结尾处总结概括了会话含义的五大基本特征,并由此引发了众多学者对会话含义特征的探讨。本文试从会话含义的产生及推导机制出发,对会话含义的基本特征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即除了背景知识外,说话人所说的话的内容而非它的句法形式在产生会话含义中起作用。一个人不可能通过改变同一内容的不同讲法来改变会话含义。例如,第一次约会后,介绍人问女方是否喜欢男方:
A:你觉得对方怎么样?
B:他穿衣打扮还挺有水准的。①
B:他说话做事还挺有水准的。②
B:他说话做事挺风趣幽默的。③
B:他眼光还不错。④
无论B在实际的会话中采用了①~④中哪句,B 想传达的会话含义都是一致的:对方还不错,很有好感。可见,一句话所具有的含义是以这句话的整体语义内容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剧中的某一个单词或语言形式为基础的(何兆熊,1999:163)。这也强调了话语内容在推导话语含义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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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也随之加快,原有农村用地逐渐被纳入城市范围,但相应的建设规划表现出强烈的城乡差异,“城中村”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应运而生。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转制措施试图消除“城中村”的城乡二元结构,而由于缺乏监管、私欲膨胀,出现了转制社区中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种行为,虽然出台了相关立法解释予以规制,但苦于缺乏细致的指引说明,给司法实践中的诉讼工作带来了挑战。
转制社区是推进城中村改制、全面实现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类型独特的社区,它有别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同时又兼具两者特征,是过渡阶段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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