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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会遗留下具有历史性以及艺术性,并且有一定科学价值的遗物或者遗址,这就是文物。文物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历史发展中最为珍贵的文化财富。因此,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对历史研究工作以及发掘民族文化底蕴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辩证关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辩证关系全文如下:
[摘 要]文物是人类历史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址,是劳动人民聪明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最为宝贵璀璨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对于研究历史,发掘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彰显民族精神、教育后人等都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文物保护重要意义;发展旅游保护文物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文物保护的条款。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文物意识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的兴起和旅游业的迅猛超常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文物保护的任务异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提升,正在向世界级旅游强国迈进,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就显得愈为突出,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和谐共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1、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寻古探胜、求知求新,进而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是广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我们要重点以开发历史文化为主要元素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2、效应。
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对于大量的文物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缺少经费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与保护而惨遭毁灭。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点)带来经济效益,那么,旅游景区(点)就应该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
3、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一是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各地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提升文物对发展旅游业战略地位的认识,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细化的责任分工,不断增强政府宏观监管能力,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进行。
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文物与旅游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既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又合理保护文物的良好格局。
三是要严格控制游客流量及超负荷地接待,以免文物受损。同时在旅游区醒目地段设立警示、宣传、标识,以增强游人保护文物自觉性,同时对有意破坏、损毁文物的行为,必须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严肃查处。发展旅游与保护文物二者相互依托、相互承载,只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不懈工作,加之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文物必然会“曾经辉煌、再现璀璨”、旅游事业定会如日中天,充满生机。
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辩证关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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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美学家对于中国古典美学、艺术之研究都极重视《庄子》,与庄子并称“老庄”的老子在美学、艺术上的受关注度却远逊于庄子。如李泽厚、徐复观两位美学家分别在其代表作《美的历程》与《中国艺术精神》中,都对庄子着墨甚多,对老子则基本略而不谈。老子美学的地位及影响显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近些年,随着中国哲学研究的兴盛和研究视域的开拓,老子哲学亦受到更多研究者的关注。然而,当前老子美学的研究仍多固守僵化的思维方式和狭隘视域,如固执于老子思想的“唯物唯心”之分,止步于老子对中国美学古典范畴、命题的影响,对于真正的问题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以至于老子美学于我们,仍是一片“混沌玄冥”之域。笔者认为,老子对于中国美学及艺术的影响与庄子一样,是根本性的,甚至比庄子的影响更为广泛而具体。老子美学不仅仅影响了中国艺术的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决定了中国人对艺术的创作、欣赏和品评,甚至影响了中国美学与艺术的存在形态。
先秦思想对于后世美学与艺术有重大影响的,一为儒家,一为道家。老庄都是道家的代表人物,但就美学与艺术领域来讲,庄子显然更为现当代美学家看重。徐复观说:“中国文化中的艺术精神,穷究到底,只有由孔子和庄子所显出的两个典型。”[1]4李泽厚亦说:“与美学-艺术领域关系更大和影响深远的,除儒家外,要推以庄子为代表的道家。”[2]56与老子相比,庄子对治国用兵远没有那么有兴趣,对“卿相尊位”也傲然视之。庄子倒是对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更感兴趣,常常逍遥于山水之间,徜徉于林木之下,见天地之大美,悠然忘返。关于道的“本质”与“起源”,庄子虽有议论,然而他更关注现实人生的悲欢,发出“哀乐之来,吾不能御,其去弗能止。悲乎,世人直为物逆旅耳”的感叹。可以说,庄子为后代中国人树立了一个睥睨万物、淡去利害荣辱、遗世而独立的伟大人格,更为后代中国人树立了一个醉心于山水、隐逸于林间、忘情于自然的纯真艺术心灵。虽然如此,笔者认为,老子是道家源点,庄子从时间上晚于老子且不提,更重要的是庄子“其学无所不窥,然其要本归于老子之言”[3]。老子对于中国古代美学及艺术之影响,实不亚于庄子。首先,老子美学不仅是后来“妙”、“气”、“象”、“淡”、“味”、“朴”、“自然”等大量中国古典美学范畴的起点,更是后来“得意忘象”、“气韵生动”、“以形写神”、“澄怀味象”、“道法自然”等中国古典美学核心命题的思想渊源。其次,老子“有无”、“奇正”、“美丑”、“黑白”、“虚实”相互辩证统一的思想直接启发、影响甚至决定了后来中国古典艺术的技艺实践和存在形态。其三,《老子》“直观万物”的“体道”方式和“以象论道”的诗意表述方式,不仅启发了历代美学家和艺术家,甚至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文化的审美倾向,在源头上塑造了中国古典美学不同于西方“系统化、理论化”的诗化美学形态。其四,老子美学所体现出来的“母体崇拜”观念对中国古典美学和艺术影响深远,中国美学对于“阴柔美”的认同、欣赏与老子美学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老子美学对于中国古典美学的影响实比庄子更为广泛、具体、深远。可是为什么不是老子,反倒是庄子受到当代美学家更多的关注呢?概由于老子思想太驳杂。《老子》虽只五千言,其思想却远较庄子驳杂,既有关于“道”起源的探讨,又有关于现实人生的忧虑;既有小国寡民、返璞归真的隐逸理想,又有治国用兵的谋略之术;既有对虚假的道德、仁义的批判,又有对人蒙蔽于感官欲望、知识成见以致逐物不返、不见本真的深刻洞见。对老子最有微词的,是其思想中有关治国用兵的权谋之说。宋儒多认为《老子》实为“君子南面术”,甚至阴谋诈术;钱穆亦说:“庄周乃一玄想家,彼乃凭彼所见之纯真理立论,一切功利权术漫不经心,而老子则务实际,多期求,其内心实充满了功利与权术。”[4]121显然,他也是把老子当成一阴谋家。这样就很难把老子与超拔出尘的美学、艺术联系起来。因此,老子对于中国美学和艺术的巨大影响,很容易让人误判、轻视乃至忽视。另一个原因,或许是“庄子主要的思想,将老子客观的道,内化为人生的境界。”[5] 389侧重在自然、现实人生中寻找慰藉与解脱的庄子,显然比侧重宇宙玄思和政治军事的老子更能在美学与艺术上引起后人的共鸣。
当前关于老子美学的研究,笔者认为问题主要有二:其一,长期以唯物、唯心这种二元对立的认识论方法进行研究,思想僵化,方法陈旧,未能打开新视域,开拓新局面,以致鲜有创获。如有学者认为:“老子说:‘有物混成’,又说‘道之为物’,这就是说道是一种物。‘道’作为太初混沌的实体,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6]5把老子的“道”当作一种物质性的实体,追问其物质性或精神性,实是以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把老子简单化、庸俗化,实际上远离了老子哲学的问题本身。其二,研究持续聚焦于《老子》中“妙”、“气”、“象”、“淡”、“静”、“自然”等观念对中国古典美学范畴的建构作用上,或聚焦于老子 “涤除玄鉴”、“有无相生”、“道法自然”等思想对中国古典美学命题的影响上。相较于这种看重《老子》与中国古典美学范畴、命题在核心话语、概念上的直接相关性的“显性”研究,另外两种更为根本、重要的研究则被相对轻视,一是对《老子》文本的美学研究,二是老子美学与中国古典艺术及其理论的内在勾连。仅仅盯住那些与老子美学有相同、相近名词或概念的中国古典美学范畴和美学命题,很难整体上把握老子哲学思想的全貌,以致“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所建构出来的老子与中国古典美学范畴、命题在名词、概念上的关联,亦有落入主观臆想的危险。忽视了从微观角度透视老子美学与中国古典艺术和理论的内在勾连,老子美学的研究则止步于相对空疏宽泛的美学范畴、美学命题间的流布与转化,无法看到老子对古典美学、艺术的深层影响。当前聚焦于美学范畴与命题研究的现状其实与美学史的研究方法有关。一般来说,有三种美学史的研究方法:“一是认为美学史主要应该研究历史上关于美的理论”;“二是认为中国美学史是研究中国人的审美意识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三是研究“历史上各个时期出现的表现为理论形态的审美意识,也就是历史上各个时期出现的美学范畴、美学命题以及由这些范畴、命题构成的美学体系”[7]2-6。美学家叶朗先生认为第一种太狭隘,第二种太宽泛,他支持第三种。显而易见,当前聚焦于美学范畴、命题的老子美学研究正是第三种美学史研究方法的直接体现。虽然笔者赞同叶先生对于老子美学地位及意义的评价,却不认同叶先生的美学史研究方法。以“美学范畴、命题”为核心的美学史研究方法并不适合中国美学,当然,也不适合老子美学。这是因为,无论中西方,美学史中关于“美”、“艺术”及其相关的美学范畴、命题的概念常常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与西方美学相比,中国古典美学的非系统化、理论化的存在形态,更倾向于诗意的描述、类比和象征,而非抽象性、规范性和定义性的,这些范畴与命题也偏于直觉的感悟和诗意的启发。这些范畴、命题需要还原到文本之中,往往才能理解其涵义,而不是从中抽离出来。“美学史的构成,不仅仅依靠美学家所作的美学的明确论述,而且也依靠那些隐含在流行的趣味和艺术品中的美学涵义”[8]8,对于中国美学研究来讲,塔塔凯维奇的把美学范畴、命题与审美意识史结合起来的方法或许更为合适。
老子崇“无”,表现为对于“无言、无知、无欲、无为”的崇尚与赞美。“无”实是对于“有”(一切既成的、限制性、规范性的)的批判。所以说,老子的哲学,其实是批判的哲学;老子的美学,其实是批判的美学,因为,老子总是能发现世间万事万物(包括人的语言、思维、文化文明)的局限性,发现事物趋势、性质所具有的反面。然而老子的对任何事物的“批判”都不是绝对的批判,而是相对的批判,所以笔者不同意一些学者认为老子否定“道德、仁义、知识……”的观点,老子不是完全否弃这些,他对任何事物都没有全然批判,而是把现存的一切都置于“道”这一完美超越的理想之境下进行关照,指出其局限性。老子哲学是对一切既成、限定性、规范性的批判,是在事物此时此地的“此在”局限性中发现其面向过去与未来的全面敞开,是在“此在”中发现其相反相成的多种趋势、联系及可能性,这是老子最根本的思维方式;力求突破有限的“有”去追求超越的、无限的、浑朴天真的“无”,却不脱离万物之表象对世界进行抽象的、概念性的、本质主义的探求,这是老子思想的根本特点。
毫无疑问,老子的哲学思想的核心是“道”,“道”后来也成为中国美学的核心概念,人们把“艺”看作“道”之象征。然而,老子最先批判的,就是“道”(言)。老子开篇即言:“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刚开始“言”,就批判“言”。因为“言”虽然可言“道”,但言说的道已非“常道”;事物虽可命名,却不是不变之“常名”。朱谦之说:“老聃之所谓道,乃变动不居,周流六虚,既无永久之道,亦无永久不变之名。”[9]74正因为大道与时迁移,周流不止,老子深知对于“道”,说是一物即不中。然而,老子并不批判“道”之存在,也未否定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规律,而是批判 “道”之“可道”(言说)。言非道,可是不言,道又如何显现自身呢?那就换一种方式说,所以老子从未说道“是”什么,而总说道不“是”什么,或者说道像什么——即“道”之“象”。老子五千言,我们从未见老子说“道”是什么,最肯定的论述也仅是“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让其对于“道”的“定义”在跳跃性极大的“逝、远、返”等词语中“播撒”、“延异”开来,老子的“言”根本就是非定义的、非本质和非逻辑的,是想象性和跳跃性的,呈现出开放的和非限定性状态。道对人呈现为一种变动不居、绵延周流的“象”,可以似是而非地去“描述”其“象”,却不可以用语言去“定义”其内在的实体、结构或恒定的规律。所以老子不说道是什么,而是说道不是什么,说道像什么。老子说:“有名,万物之母”,所以,老子批判的,并不是“有名”——语言本身,而是“言语”的方式。所以白居易对于老子的指责(“言者不知知者默,此语吾闻于老君。若道老子是智者,缘何自著五千文?”),虽然聪明,却错过了老子的本意。若一字不言,以默对空,道如何呈现自身?人又如何把握玄妙精微、变动不居的道?老子没有批判语言本身,而是批判以语言、名相去绳束、规范、定义其背后的“道”的言说方式和思维方式。“有名,万物之母”,实是说“有名”(语言、名相)不仅重要,还是我们认识万物的起点,是人超越“有限”去抵达的“道”之无限的筌蹄与芦苇。所以“道”虽然“深不可识”,老子依然“强为之容”,“容”即“容貌”、“形容”,实是一种“象”之类比。“道之为物”、“凡物芸芸,各复归根”之言绝不是说道是物质性的实体,而是把现实中的一切存在都当作流动不居的现象之流,把万物理解为不断生成的“象”,故有“惟恍惟惚”之诗意形容。
老子批判“知”,崇尚“无知”。然而,老子对于“知”的批判,也与其对于“言”、“德、仁、义、礼”的批判一样,是一种“限制性”的批判,而非绝对否定的批判。老子不是崇尚“无知”的愚昧,而是批判以功利计较为目的的知识,崇尚淡泊清明的智慧。老子说:“能知古始,是谓道纪。”(十三章)“复命曰常,知常曰明。”(十六章)“知人者智,自知者明。”(三十三章)老子对于“知古始、知常、知人、自知”显然有赞美之意,所以老子绝不是批判“知”,而是限定“知”。所以,“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三章)绝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言,是老子的“愚人、御民之术”。老子之所以要“常使民无知无欲”,乃是限制“知”,“使夫智者不敢为也”。老子限定“知”,乃是深知与“不肖者不及”相比,“智者过之”,“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10]的危害与可能性更大。更容易引起误解的是这样的表述:“明白四达,能无知乎。”(十章)“绝圣弃智,民利百倍。……少私寡欲,绝学无忧。”(十九章)“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三十八章)“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四十八章)“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其出弥远,其知弥少。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明,不为而成。”(四十七章)其实,老子批判的“知”是理性的、规范性的“知”。老子所谓“知”“以一种批判本体论存在为基础的知识涉及到‘非宇宙论’思想:这种思想并不预设某种‘单一秩序’的世界以及各种相应的知性配备。因此,它是非理性的认知。这种认知不借助于那些决定某一种现象的存在、意义或行动的规范或原理。”[11]49老子认识世界的方式是与道冥合的直观,以及以此推彼的类比。老子曰:“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专气致柔,能婴儿乎。涤除玄鉴,能无疵乎。”(十章)“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十六章)都是说把个人主观的先见、欲望、观念涤除,以婴儿一样的天真无瑕去烛照逝者周流的大道,融入浑全完美的自然。所谓“惚兮恍兮,恍兮惚兮”就是对“道”进行直观的内心体验,而“幽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则是直观把握到“道”之“精微”的内在确认。理性的、概念性的认知是明确的,只有对于“道”的直观才可能是“恍惚”的、变动不居的“象”。老子另外一种认知方式是类比,这也是中国传统哲学最重要的认识方式。“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馀;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邦,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故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邦观邦,以天下观天下。吾何以知天下然哉?以此。”(五十四章)老子对于“天下”的了解、认识是通过由“身”到“家、乡、邦、天下”逐步类推的。老子认为,抽象的规范、原理、预先设定的立场可以得出一些普遍性的规律与原则,却并非道之本体。与此同时,“没有无中生有的观点,没有全然外在的视角,也没有非情境化的优势立场。我们始终身处其中”[11]23。那就在道中认识道,而不要用语言、概念、理性去牢笼变动不居的道。老子相信人就是产生于道并在先天本然上是与道冥合的,与抽象出来的规范、原理相比,他更愿意相信直观中的直接经验,并以类比的方式推知“情境”中的其他。所以老子才会有“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知天道。其出弥远,其知弥少”的说法。“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第六章)也是类比的方法,这种把自然之山谷、女性生殖器、门相类比的方法,是一种“象”之类比,是对“物之象”共同性质、趋势、状态的领会与体认。老子这种 “物象”类比方式与孔子“仁者乐山,智者乐水”的“通德”类比方式一样,都极具美学与艺术的意味。一方面,儒家、道家这两种不同的类比方式的相互作用,“儒道互补”,共同建构了中国古典文化整体的审美意味;另一方面,“通德”与“物象”这两种类比思维的差异一直存在,影响并决定着儒道两家在中国古典美学史上不同的美学取向。
老子激烈批判过度的欲望。老子认为感官欲望会妨碍人们对于“道”的体认,更会对社会与人的身心有所损害。然而,老子并未因批判欲望而走向禁欲主义。对于欲望,老子的观点与其说是否弃,不如说是限制。老子曰:“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腊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十二章)林语堂说:“‘腹’是指内在自我,‘目’是指感官世界或外在自我。”[9]119对于个人来讲,声、色、味、贵重物品以及“驰骋田腊”等过多的感官享受会使人骄奢淫逸、放纵欲望,纵情如幻,往而不返。对于国家来讲,“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五十七章)过多的财货不仅会引起国内的混乱、争斗,更会引来其他国家的觊觎,使国家面临危险。老子认为:“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故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四十四章)他崇尚的是一种“为腹不为目”的简朴清净生活。但老子并未完全否弃欲望和感官,老子反对的是不知足的“甚爱”、“多藏”,过多刺激人的欲望感官的“伎巧”、“奇物”,对于人简朴正常的欲望和感官,老子是认同的。“少私寡欲”是要求人“寡欲”,而不是弃绝欲望。所谓“道之出口,淡乎其无味”,“知止不殆,可以长久”,可见老子对于朴素的欲望不仅肯定,而且欣赏、品味和支持。老子肯定的是一种“限定性”的欲望、一种非客体化的欲望,它是一种淡去了直接功利目的的欲望、一种偏于审美的感性直观。“欲望,当它是基于同这个世界的非强制性关系(无为),和对这个世界的反映性认知(无知),那么,它就不是靠占有、控制或毁灭定性的欲望,而纯粹是由赞美和欣赏塑造的,它是敬意。”[11]51
老子并不全然批判“道德”、“仁义”,老子的“无为”更不是不作为。老子批判的是虚假的仁义道德,是“非自然”的“强为”。老子曰:“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又曰:“绝仁弃义,民复孝慈。”乍听似是毁仁弃义、弃知灭慧之言,然而老子对于道德仁义的批判竟是为了“民复孝慈”。所以老子批判的并不是道德仁义本身,而是道德仁义的虚假。老子对“有为”的批判亦同理,是对于“强为”的批判,尤其是对政治者过多政策干涉、过多苛捐杂税压迫的批判。“无为”“事实上意指对个体行为域中现象之‘德’无任何干扰的行为方针。这样,没有过去知识和积习的羁绊,行为相对来说就是直接的:它们是既有包容性又是自然而然的。”[11]47在这种意义上,“无为之为”就是充满创造性的、饱含审美意味的行为。
老子认为“语言”不能“言说”、“常道”,所以,老子对于“道”的论述采用了非语言的方式,其实是非定义、非逻辑的言说方式,一种饱含美学意味的意象言说方式。道“视之不见,听之不闻,搏之不得”,道无形无象,亦非语言可以把握。然而,道却以逝者周流(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的方式,把自身呈现为万物纷纭、周而复始(凡物芸芸,各复归根)之现象,而这变动不居、虚灵、混莽之象却是“惚兮恍兮”、“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也就是说,道显现为变动不居之现象,无法靠名言、逻辑把握,却可以靠直观这虚灵变化之象体认道之“精”、“真”、“信”。老子五千言,实未着一字,因为老子把对于道的言说转化成一种“象”之言说。道不可言,道不可见,“象”却是具体可感可观的,并且启示、彰显着“道”之精微,所以老子是以“象”的方式去言说“道”。所谓“惚兮恍兮”、“窈兮冥兮”,所谓“凡物芸芸”,所谓“天地之间,其犹橐龠乎”、“有物混成”、“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无非是道之“象”。“道不是某物,它无形无象,不可感知,以潜藏的方式存在,玄妙无比,不可言说,只能意会,一旦说出,便落筌蹄,失却本真,只可寄言出意,勉强加以形容,也还须随说随扫,不留痕迹。”[12]70-71所谓“随说随扫”就是批判语言,批判理性、逻辑,“随说随扫”之间,有“象”留其间,以非语言的方式言说着不可言说的“道”。老子“不说道是什么,而说道像什么”的言说方式,实是一种非定义性、非概念化和非系统化的思维方式的表现,这种思维方式不离万物之表象言说超越“现实”的“道”,而毋宁是在“恍兮惚兮,惚兮恍兮”的“象”中去体味、沉吟“道”,本身就具有审美的意味和艺术的思维。虽然孔子同老子一样,亦不倚重定义性、概念化和系统化的思维方式,但只有老子强调“执大象,天下往”(三十五章),重视以“象”的方式把握并言说世界。老子“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之门,天地之根”的认知方式,亦是以“象”之类比为基础的认知方式。老子非语言的“象”之言说方式,以及“象”之类比的认知方式,从根本上影响了中国人的审美乃至认知方式,从而对中国古典美学、艺术造成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不仅“澄怀味象”、“以形写形,以色貌色”成了中国古代艺术家的观物方式和艺术思维方式;“度物象而取其真”、“以一管之笔,拟太虚之体”——“以象显道”成了中国古代艺术家的艺术实践方式;“大音希声,大象无形”、“不着一字,尽得风流”的美,成了中国古典美学的最高审美理想;更重要的是,“以象言道”还成了中国古典美学与艺术理论的书写方式和存在形态。
综上所述,老子依次批判了“言”、“理性”、“感官欲望”和“道德”、“有为”,却肯定了变动不居、虚灵恍惚的“象”。熟悉西方现代美学尤其是克罗齐美学的人会发现,老子批判美学的观点与克罗齐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虽然我们并不完全赞同克罗齐的艺术和美学观点,但克罗齐关于艺术非物理事实、非功利活动、非道德活动、非逻辑概念活动的认识,却是值得肯定的,这些观点亦得到了现代美学家的基本认同。反观老子美学,老子对语言、欲望、知识、道德、行为的“限制性”批判与西方现代美学显然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老子对“言”、“知”、“欲”、“德”、“有为”的“限制性”批判,以及对“象”的肯定,决定了其对于世界采取直观和“物象”类比的认知方式,这种认知方式不强调逻辑、理性,而强调对于世界的直接经验,这种思维方式从根本上影响了中国艺术的思维方式和中国美学的基本形态。老子的“物象”类比思维与儒家“人物通德”的类比思维,一方面划定了道家和儒家不同的美学走向;另一方面,“儒道互补”,共同塑造了中国文化整体的美学意趣与艺术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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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思想流派之一,“无为”思想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家的无为思想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 “无为”是道家最基本的精神之一,是一种精神境界。无为的本质就是“无为而无不为”。
关键词:道家;无为
“无为”是道家最基本的精神之一,是一种精神境界,它与“道法自然”的价值取向是完全一致的。“无为”的精神境界就是“道法自然”的价值取向的直接体现。无为的本质就是顺应自然的变化,使事物保持其天然的本性,不人为造作,达到“无为而无不为”。
“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老子》四十八章),老子认为做学问要天天的增加知识,而体道则要天天削减私欲,损之又损,就达到无为、无为便可以无不为,如果不妄为,那就没有什么事情做不成。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这是老子五千言讲的主要问题。天地万物是由道创生的,而道则要依法于最高的准则“自然”,人要依法地、天、道,便必须也依法自然。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这个“无为而无不为”,便是“自然”的体现。
在个人修炼上老子提倡自然“无为”。“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七章),老子认为“无为”便是无私,不争先,置身度外,因为无私,才能达到自己理想的目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老子》二章》),“无为”便是事成后不占有,不自恃,不居功,因为不居功,其功劳不会失去。“功成身退,天之道”(《老子》九章),“无为”就要功成身退,这是天道。“天之道,不争而善胜”(《老子》七十三章),“夫唯不争,故无忧”(《老子》八章),无为就是不争,不争便能取胜而又没有祸害。“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四十四章),“故知足之足常足”(《老子》四十六章),“无为”就是知足,知止,这样便长满足,可以长久。“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老子》四十九章),“无为”就是没有自己的私心,以百姓心为心。
在治国安邦方面,老子用“无为”思想来诠释他的政治哲学。“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老子》七十五章),老子说统治者为了满足私欲而做出祸害百姓,违反天道的行为,所以使百姓饥饿,国家难治。“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老子》二十九章),是说统治者采取“有为”的原则去治理天下,所以只会失败。“无为”便是指去除私欲,顺着民心,顺着天道去处事的原则。“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成也,王侯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老子》三十二章),治理天下的人,要是能遵守天道的无为,则万物将自宾从,自化育。“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五十七章),“无为”便是好静,无事,无欲,人民便会顺化,纯正,富足,纯扑。“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老子》四十八章),“无为”便是无事,不制造逆民心,违天理的事端,无事才可以取天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六十四章),“无为”就是顺从、辅助自然的发展,而不敢干预。
老子把“道”区分为“天之道”和“人之道”,其中含有自然法则和人类法则相比较的意味。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所以,老子主张“人之道”应当效法“天之道”,复归于“不争”“不言”,“无私”“无为”的自然本性。
庄子继承了老子的思想,同样认为道有“天道”与“人道”之别,他明确地指出:“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这里,“无为”同样是指天然的意思,而“有为”则是指人为的意思。庄子经常用寓言和比喻来说明天然和人为。在他看来,牛马生就了四只脚,这就叫做天然;而用绳索套住马头,拴住牛鼻子,这就叫做人为。所以他说:“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得殉名。谨守而勿失,是谓反其真”(《庄子·秋水》),就是说,不要以人为去毁天然,不要以造作去灭性命,不要以有限之得去殉无穷之名。如此谨慎地持守下去而不要有所闪失,这就叫做回归本真。《庄子·应帝王》中有一则寓言:相传南海的大帝叫闞,北海的大帝叫忽,中央的大帝叫浑沌。闞和忽常常在浑沌之地相聚,浑沌非常友善地接待他们,闞与忽为了报答浑沌的恩德,见它没有七窍,便为他凿七窍。于是,他们每天凿出一窍,过了七天,七窍凿成了,而浑沌也死去了。寓言通过闞和忽出自好心而做了坏事,来强调天道自然无为,反对把人的意志强加给天地万物。
在庄子看来,人与天地万物都有其自然的本性,然而世人往往违背其本性,偏要人为造作,卖弄机巧聪明,迷恋繁文缛节,追求浮躁虚华,不仅使物的真性丧失了,而且也使人自身所固有的自然的本性丧失殆尽。在此方面,《庄子·马蹄》一文阐述得最为详明。《马蹄》一文开门见山,从马的自然本性说起。马蹄可以踏霜雪,毛可以御风寒,吃草饮水,跷足而跃,这就是马的真性。等到后来出了个伯乐,他扬言:“我善于治理马。”于是给马烧烙印记,梳剪鬃毛,修刻蹄子,络套马头,然后用绳索把它们拴在一起,用栅栏把它们编在一起,这样一来,马就死了十之二三。再加上饿它、渴它,急速地驱使它,没完没了地调治它,前面有轭头、嚼子和缰绳的牵制,后面有皮鞭的威逼,这样整治下来,马就死了超过半数。伯乐治马,陶匠治土,木匠治木,他们所治之物不同,但他们利用智慧技艺进行人为造作的结果却相同,使得所治之物都丧失了自身的自然本性。在庄子看来,圣人、伯乐及工匠们都有各自不同的智慧和才能,而恰恰是这些智慧和才能造成了人和物自然本性的丧失。所以,庄子认为,工匠们的罪过就在于他们用机巧的手艺破坏了物的纯朴本性,把物变成了器皿;伯乐的罪过就在于他用纯熟的治马术泯灭了马的真性。而圣人的罪过就在于他毁弃了人的自然本性。从中我们可以体悟到道家一贯主张“绝圣弃智”的良苦用心。
《庄子·养生主》中的寓言“庖丁解牛”里为梁惠王宰牛的厨师,他手起刀落,一招一式,就像和着音乐节拍跳舞一样,而且游刃有余,干净利索。梁惠王连连称赞,不解其技艺为何如此高超。厨师讲了一大通道理,究其解牛秘诀只是八个字:“依乎天理”,“因其固然”,也就是遵循事物内在的规律性。可见,道家的“无为”思想的实质在于:反对违背人的本性和违背自然法则的肆意妄为。其宗旨在于,消解人与自然的对立,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我们可以看到,道家主张无为,始终是在努力消除现实生活中的两种对立:一是现实社会中违背人性的纲常法度与人的自然本性的对立,二是凭借有限的知识妄自尊大的人与自在无为的大自然的对立。庄子主张“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庄子·大宗师》),是说不要以心智去违背自然之道,不要以人为的造作去帮助自然,乃至毁灭自然。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凭借那么一点点非常有限的片面的知识,仰仗着自己几乎无法控制的现代科学技术,便自以为是世界的主宰。人们为了追求自身的发展,满足日益膨胀的功名利禄的需要,肆无忌惮地掠夺自然,狂妄自大地扬言要征服自然,于是破坏了自然的生态平衡,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甚至直接威胁了人类自身的生存。这都是违背自然之道、不按自然规律办事的必然结果,它与道家的“自然无为”的思想恰恰相悖。
参考文献:
[1]陈鼓应.《老子注释及评价》中华书局,1984年版.
[2]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4年版.
【摘要】“时势出思想”,“无为”作为老子思想的核心内容,是特殊的历史境遇和个人生活经历的共同缔造而成的。“无为”本身看似不具可行性,但当将其提升到“无不为”的境界时,“无为”却时时处处都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老子;无为;无不为
“无为”成就了老子,撑起了道家。“为无为,则无不治”、“明白四达,能无为乎”、“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
一、“时势出思想”
“无为”思想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时势造英雄”,时势也可以缔造出伟大的思想。老子生活在春秋末期,这一时期“井田制”的公田制度已渐趋瓦解,随之出现的是具有私人性质的私田,打破了原先的经济秩序。这是老子思想产生的经济基础。
春秋末期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商业,土地就成为生产生活的唯一保障,那么“私田”的分配意味着什么?即:为了争夺土地无休止地发动频繁的战争,这可以作为“无为”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
这是奴隶主的时代,阶级本质使统治者大肆搜刮民脂民膏,鱼肉百姓,以满足自身的奢侈生活,而使民不聊生,此为“无为”思想产生的政治环境。
此外个人生活经历对其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老子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受到的压榨最为严重。“不反抗,不奢求,逆来顺受”的劣根性得到了最直接的流露,生活境遇促成了其思想;另一方面老子丰富的知识储备、非凡的生活阅历也催生了其思想。
二、“无为”思想的可行性探究
“无为”:“无”否定副词,不、没有;“为”动词,做、干,两个字合并后的解释就是客观上的静止、不动、任其自由发展的意思。这是我们的理解,但是老子的“无为”是怎样的,是否具有可行性呢?
从社会学角度看是不可行的。“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在生活中的很多需要是可以通过交换来实现的,这才是社会效率的体现。我们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苛求自给自足的境界。如此我们就会很自然的与其他的人、事、物打交道,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认为的交往,即“为”。所以“无为”作为一种理想,并不具备可行性。
从人类学角度看,这同样是没有什么立论依据的。“存在就是合理”,人类的存在也就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从他的诞生开始就在社会中担任一定的角色,承担着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责任,即“为”。从这个角度我们也不难理解它的不可行性。
既然“无为”是不可行的,那么老子的“无为”又该怎样去界定呢?我们通过通读原文可以找到很好的例证,老子的“无为”恰恰表达的是“无不为”、“有为”的意蕴。
“无为”是老子的核心思想,但其与“无不为”有辩证关系。一方面,“无为”为“无不为”提供了良好的心态基础。“无为”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要保持一种“无欲”、“无求”、“不争”的平和心理状态,“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真正做到不与之而不强取之,只有保持这样一种心态,才能在主观上获得逍遥自在的生活,同时也在客观上达到了“无不治”的主观诉求,正可谓一石二鸟,一箭双雕也;另一方面,老子在把“无不为”设定为一个终极目标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需要把“无为”作为前提和限定性条件。
“无为”理解为“无不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他们分别为“无为”思想产生的初衷,产生的过程,产生的效果。
从“无为”思想产生过程来看,仍摆脱不了“有为”的束缚。在《老子》的第二章中就首先提出了“无为”。“无为”即“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这是老子对“无为”的初步解释。“夫唯弗居,是以不去”:唯,只有、只要;弗,否定副词,不的意思;居,占有、把持;是,代词,这,“有为”的代词;以,因此;不,否定副词;去,离开。整句话可以理解为:只有不占有、不把持、不居功,这种“为”才会永远存在。以“无为”开头,却以“有为”作结:常无为而无不为。
从“无为”思想产生效果来看,老子的这一思想在当时并没有产生多大效用,反倒是在以后的朝代里发挥了积极地作用。汉高祖深知百姓对流离失所生活的恐惧和对安定生活的向往,于是浩瀚中国历史上出现了“无为”思想的第一次真正践行。此后的汉武帝、汉景帝以及后来的唐朝、清朝的各个皇帝都对这一思想进行了很好的诠释。
三、“无为”思想的现代阐释和应用
留意一下我们的国家不难看出“无为”思想对国之大计的敦促作用,尤其是在惠民政策和教育方面。
在惠民政策方面,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打开了国门,90年代的国企改革,打开了企业自由发展的锁链。税费改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政策的实施,也意在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对此很多人会认为这种干预有悖于“无为”的不干涉,不参与,不占有,不把持的精神。这是对“无为”的曲解,真正的“无为”并不否定干预,而是强调这种干预要顺应民意,保证民生。“于有为中似无为”才是“为”的最高境界。
教育同样是这样的道理,教育是针对人进行的,好的教育方式就是要尊重被教育者的心理诉求,而不是一味用固定的模式去加工所谓人才。正如一部名为《雾都孤儿》的小说中讲述的那样,孩童的成长是要“顺其自然”,这也契合了老子的“无为”。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个性的培养,小到具体的家庭,大到国家的政策法规,都无不在为孩子的教育谋划着更为人性化的,以需求为导向的未来之路,都是在顺其“自然”天性而为之。这是老子思想在教育界的印证。
生活处处皆老子,生活时时皆老子。生活就是要以“无为”的心理境界行“无不为”之事,“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 。
【参考文献】
[1] 史向前.老子“无为”精神新探.安徽大学学报[J].1997(1)
[2]陈代湘.老子“无为”思想另解.湘潭大学学报[J] 1996(1)
【摘 要】“无为”思想是整个道家学术体系当中最为重要的范畴之一。从它出发,道家构建了其自身对于人生观、社会形态等多个方面的理论构建,对于当时及后世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无为;道家;《老子》
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思想流派之一,道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整体构建和后世影响中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围绕着“道”、“自然”、“无为”等这些道家思想的核心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对于自身理论体系的不断阐释解读,使得道家思想对于整个中国乃至世界的文化和社会进程都发挥着重大影响。而在道家所包含的众多思想观点当中,“无为”又是其整个理论体系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范畴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于“无为”自身含义的解析及其所倡导的人生观、社会形态和当代影响等方面的论述,对道家的“无为”思想做出一次简要解读。
一、“无为”的具体含义
作为道家思想体系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无为”的概念在相关的道家原著当中被多次提及,其中《老子》当中共有12处提到“无为”,如在第三章当中所出现的“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可以看到,这是一句对于“无为”的方式和功用的阐述,如果能够合理恰当地遵循“无为”的具体法则,就会达到天下无不治的理想状态,既然在道家的思想体系当中“无为”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它又具备哪些具体含义呢?
从字面来看,“无为”是对于“为”的否定,而它所传递出来的表面意思似乎旨在要求人们不要有所作为,无所事事,但事实并非如如此。“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告诉人们在行事的过程当中要更多的遵循自然法则和事情的发展规律,尊重事物的本性,不要将个人的意志凌驾于自然规律之上,从而导致违背初始意愿的情况发生。
因此可以看出,“无为”思想实际上主要包括遵循自然法则和尊重行事规范两个方面,即崇尚天道与人道。对于崇尚天道,在《老子》当中就已经有“道法自然”,“天地生万物,然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等叙述,重在要求人们尊重自然规律,维护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状态。而在崇尚人道方面,道家也提出了“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违也”的论述,即人类之间的相互活动也应该遵循行事规范,如同天道般自然无为。只有顺应了这种原则,将纷繁复杂的社会制度予以简化,才可以保持民风淳朴以到达维护社会平衡的目的。
二、“无为”所倡导的人生观
探讨“无为”所倡导的人生观,实际上就是研究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中的个人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及意义。《老子》第二十五章当中有这样的表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廖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名之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人道应当和天道相互统一,既然天道是自然无为的,那么人道也应该遵循事物的原有规律和发展趋势,避免人为的干扰和阻挠,从而达成人道的“无为”。这一观点无疑对人们的处世态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为“无为”应该顺应自然,所以更多的喻示人应该随遇而安。
“无为”倡导的人生观同样表现在“贵柔守弱”当中。在一般人的思维方式里,刚强和柔弱碰撞之时往往是前者战胜后者,而道家的思想则恰恰相反。《老子》第七十八章当中有:“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总结起来就是“柔弱胜刚强”。在老子看来,柔弱就是与天最相匹配的原则,也是人们在行事当中可以所处的最为有利的位置。柔弱不光体现在身体和精力之上,更多的可以运用到思维与行事当中。正是因为有了柔弱所蕴含的无穷生命力,所以才使得人们在思考问题的过程当中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变通性,摆脱思维僵化、头脑束缚的困境,从而达到更加稳定的局面。
三、“无为”所倡导的社会形态
“无为”对于社会形态所造成的影响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老子所提倡的“小国寡民”的理想王国。而对于这一社会形态的相关内容在《老子》第八十章当中有这样的描述:“小国寡民。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可以看出,老子对于自己这种“小国寡民”的理想王国有着详尽的描述,在这种社会形态当中,人民安居乐业,民风简洁淳朴,社会的发展也顺应自然无为的理想。但是对于这一模式的设想,历来却伴随着不少争议。
不可否认,道家这种“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形态纵然有着自己的独特价值诉求,但结合实际,却是一种封闭且不符合实际的乌托邦式的王国。建立这种理想社会的基础是当时低下的生产力,贫乏的物质条件和简陋的生活方式,物质条件的极度匮乏必然导致资源的流动和分配不均,从而产生掠夺、等级分化等一系列社会现象,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这一社会形态有着天生的缺陷。但这并不代表着“小国寡民”的社会状态形态对于我们社会的形成演变没有指导意义。在价值指导层面,它仍然提出了一种理想的社会目标,引领者人们的价值取向,从这个层面来说,这种社会形态的产生依然对于我们曾经的社会形态的构建产生过重要影响。
四、“无为”思想对于当代所产生的影响
“无为”思想虽然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出现在典籍当中供人们学习,但时至今日,它的影响力以及所蕴藏的内涵对于我们当下社会依然会产生很多积极的意义。
在人类历史尤其是近两百年的发展当中,伴随着工业革命、电器革命、信息革命等一系列影响人类生存状态并且影响深远的事件的完成,我们的文明程度超越了历史上任何一个相同的周期。今天,我们被巨大的物质文明所包围,在生活变得快捷高效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始料未及的问题。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世界当中,我们的物质文明变得前所未有的高度发达。但在这种疯狂发展的背后,很大程度上却是以违背自然规律行事作为代价。随着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关系逐步被打破,人类所面临的自然界所带来的惩罚和潜在危险也与日俱增。
如何解决这种背离事物客观发展规律所带来的矛盾。正如道家的“无为”思想所强调的那样,如果我们能够做到“不争”、“无为”,像水那样安于低下的地位,反而能够达到《老子》当中“无为而无不为”的效果。而如果“贵柔守弱”、“谦下不争”的思想能够深深根植于每一个人的思想当中,那么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目前这种尖锐的矛盾就能得到有效的缓解,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的。因此,“无为”对于当前的社会发展有着积极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赵馥洁.中国传统哲学价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范曾.老庄心解[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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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吸收成果的定义是: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辩证关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党的报告明确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强调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当前“生态文明”已经成为最具普世性的话语和最强有力的主题词。学者们从多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和研究视角对生态文明进行了广泛探讨,也普遍认识到法治文明是将生态文明的美好向往由朦胧转向清晰和现实的必由之路。
然而,在谈到法治文明时,人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于立法构建和执法健全,却对司法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明显缺乏深刻认识。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相继提出并非偶然,探究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的内在联系,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揭示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之间的深层互动关系,以期对生态文明的实践转向和司法文明的生态化有所裨益。
“生态文明”概念的最早使用是在前苏联学术界,即出现于《莫斯科大学学报.科学共产主义》1984 年第2 期文章《在成熟社会主义条件下培养个人生态文明的途径》中,该文提出培养生态文明是共产主义教育的内容和结果之一。1987 年,著名生态学家叶谦吉先生在中国学术界首次明确使用生态文明概念。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作为一项治国理念提出后,生态文明逐渐成为学界理论关注的焦点。虽然目前对生态文明的探讨已渐次深入,但学界对于生态文明的概念并无一致的看法。有的学者从文明的演替过程来定义生态文明;
有的学者则以生态文明的特征或构成要素来对其进行定义;还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相结合的角度来定义生态文明:广义的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该概念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要求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也要求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狭义的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方面,即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是指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和谐共处、良性互动的状态。”
笔者赞成从广义和狭义相结合的角度来界定生态文明的内涵,但认为不宜将生态文明的外延做过于宽泛的理解。理由如下:
一是,文明的表征有两个向度,仅仅从文明的演替过程或构成要素来定义生态文明均有失偏颇。从词义上来考察,文明与蒙昧、野蛮相对应,是指社会进步和开化的状态。所谓“文明”,是人类在脱离愚昧走向开化的过程中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因此,文明既要从历史的纵坐标反映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又要从历史的横坐标反映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与整体风貌。
二是,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生态文明范围的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将人与社会的和谐纳入生态文明的范围是将生态文明的实践路径混同于生态文明本身。在人参与的社会系统中,主要存在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这两个子系统,生态文明作为一个具有实践指向的概念,其本质和核心价值取向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虽然,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需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但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是生态文明的实践路径而非生态文明本身。
其次,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纳入生态文明的概念,会导致保护与恢复自然以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的实践指向性的迷失,也会造成“四个文明”协调发展理论出现重复论证的逻辑困惑。
可见,生态文明是一个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统一的概念。从历时性角度来看, 生态文明是在“解构”工业文明的范式中产生的一种新的文明类型,是人类社会在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和开化的结果。从共时性角度上讲,生态文明又是现代社会文明体系的一部分,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一起,共同构成现代文明的整体框架。笔者认为,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和谐共处、良性发展的状态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更高的文明形态,作为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其本质和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对生态文明在现代社会文明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准确界定的逻辑起点。
自生态文明的概念提出时起,关于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关系的争议就从未停止。有人认为生态文明是比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更高一级的概念,是其他三种文明的总称;有人坚持生态文明内含于其他三种文明之中;也有人主张生态文明是与其他三种文明相并列的概念;还有人认为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既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有相互交融的一面。
在笔者看来,从共时性的角度来考察,将生态文明看成是其他文明总称的观点无限扩大了生态文明概念的范围;而主张生态文明是内含于其他三种文明之中的观点则否定了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型文明形态的独立性。在现代社会之前,人类已经出现了一些关涉生态文明的观念和制度,虽然这些零星观念和制度在当时难以构成社会文明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但对社会结构或文明结构的认识必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当前人与自然的紧张对立决定了生态文明在现代社会文明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与此同时,生态文明的独立性并不拒绝它与其他三种文明之间的交融性:生态文明是政治文明建设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政治文明又因其具有决策性、调控性、督导性、执行力强、影响面广等特性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因此,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与其他三种文明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不是相反,而是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司法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公开、文明已成为民众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在实践层面,不少地方法院对司法文明进行了一些探索性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理论层面,与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相比,学者们对作为法治文明之关键的司法文明关注较少。综合性研究缺乏,理论研究尚欠深入,直到近些年学界对司法文明的关注才逐渐升温。
与理论研究的深度欠缺相对应,学者们对司法文明基本内涵的界定并未展开充分探讨。源于司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相关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的认识,一般认为,“司法文明就是指由人类建立的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总和。”
该定义从文明的共时性视角揭示了司法文明的基本内容,但仅以此来界定司法文明难以全面反映司法文明的丰富内涵。表征司法文明的另一个向度是文明的历时性视角,所谓文者不野,明者不昧,从文明的历时性视角来看,与人类曾采取的同态复仇等私力救济方式相比,司法作为一种和平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其产生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成就。而且,司法发展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不断摆脱野蛮走向文明进步的过程,这个过程意味着司法运行将更加接近正义、公正,也意味着司法主体对司法规律的认识更为理性、科学。司法文明从历史的纵坐标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因此,对司法文明基本内涵的界定应当涵括表征文明的历时性向度。
据此,笔者认为,司法文明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遵循司法规律,使司法摆脱愚昧和野蛮而不断走向开化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物质、精神成果的总和。从范围上讲,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进而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从内容上讲,司法文明主要通过科学的司法理念、先进的司法制度、文明的司法行为等方面来体现。科学的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对司法规律以及司法本质产生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诸如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民主、法律至上等思想观念;所谓司法制度的文明是指司法活动有完备系统的法律加以规范,有制度健全、配置合理、职能明确的司法机构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司法运作程序;而司法行为的文明是指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及其语言、态度、服装、形象和思维方式等都符合先进的司法理念。
当生态文明逐渐成为一个时髦的用语并彰显其普世性之时,司法文明也逐渐吸引了更多关注,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概念的相继提出并非偶然,二者间存在着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关系。
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表征与载体当无疑问,学界也已经认识到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关键的法治文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然而,在谈到法治文明时,人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于立法构建和执法健全,却对司法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明显缺乏深刻认识。从共时性的视度来看,司法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存在着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辩证关系。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同处于现代社会文明整体框架之下,但二者分属于社会文明的不同组成部分,从而表现出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分别表征两个不同领域的文明实践成果。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更高文明形态。而司法文明是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所积累的物质、精神成果的总和。它反映的是特定社会法律文化和法律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程度。
第二,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有着不同的价值考量。
作为对工业文明的解构和超越,生态文明以生态整体论、生态价值论和生态道德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考量标准。与工业文明时代奉行的主客二分的形而上学机械自然观不同,生态整体论认为,人不是自然的主宰,而始终是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存在,人与自然之间是互惠共生、协调发展的关系。
工业文明时代奉行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价值尺度的,认为人是唯一的价值和目的中心;而作为生态文明理论基础的生态价值论则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认为应当以人类整体利益为中心,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价值尺度,奉行人类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工业文明时代认为人不需要对自然讲道德,人之外的生物体不能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而生态文明时代的生态道德观则认为自然界自身的内在价值不依赖人而独立自存,人类应当对自然讲道德,应将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张到其他生物体。
现代司法文明的价值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为司法文明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它既指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科学合理的步骤、方式审判案件,即程序公正,也包括认定事实的相对客观性及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等审判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
二是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一方面意味着对诉讼成本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意味着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就及时性而言,虽然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但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现实要求,“没有公正的效率是缺乏灵魂的躯体,而没有效率的公正是缺乏躯体的灵魂。”
三是保障人权。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的尊重。于法律而言,保障人权的过程也就是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的不断转化过程,而司法在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过程中起了关键性作用。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司法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手段。
四是司法理性。司法理性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主体始终恪守一整套合理、固定、便于操作的运行范式和程序,使司法具有可靠而明晰的预测性。理性的司法是司法现代化的一个标尺。
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差异性的根源在于:生态文明反映的是自然生态的价值诉求,指向的目标是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司法文明指引的是司法运作这一特定社会活动,它着眼于社会矛盾的和平化解,导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相对独立性并不排斥二者之间的交融性,它们均属于现代社会文明体系的构成部分,二者更多地表现出相互依存、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同一性关系。
1.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的基础
首先,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层面来看,自然对人的先在性决定了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揭示了自然对人的先在性: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人起源于自然界并且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对自然界具有根本的依赖性。自然对于人类的先在性决定了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旨归的生态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体系存在的基础。“生态文明建设决定了生态环境状况,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离不开生态文明,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人不可能有充分的物质享受、政治享受和精神享受。没有生态安全,人类自身就会陷入不可逆转的生存危机。”司法文明作为社会文明体系中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必然也要以生态文明为基础。
其次,从保障人权的司法实践层面来看,生态文明是实现基本人权的前提。人权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人权,“当司法失去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时,也就意味着国家法律与规范及其所维系的社会道德的某种意义上的沦落。”自然条件无疑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个基本前提,“生态文明尊重自然和生命,强调人类的功利和幸福不能超越自然界所允许的范围,这有利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居住环境,进而为人类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奠定自然条件。”因此,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的基本条件。
2.生态文明拓展了司法文明的内涵
作为表征社会进步的文明一词,其具体的内涵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司法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其传承与创新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在生态文明理念导向下,现代司法文明的内涵亦得以拓展。
首先,生态文明拓展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生态文明的价值目标是生态公正,即以公正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实现生态利益享有和责任承担的一致性,它要求人类行为要符合生态平衡原理、生态利益均衡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公正包括种际公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三个维度。种际公平是指人与自然的正义,即人类应肯定自然界自身的价值、敬畏生命、尊重自然规律,在生态系统中正当行使自己利用自然的权利并承担呵护自然的相应义务,实现人类自身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代内公平强调同一时空下现实生活着的人们之间的生态利益分配或生态责任担当的对应性;代际公平强调人类在世代更替过程中对生态利益的享有应保持公平,当代人在满足自己生态需求的同时也给后代人留下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空间。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要求。
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司法公正不仅仅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而且也表现在公正地对待众生万物和尊重自然生命的内在价值;不仅表现为司法活动的代内公正,而且内涵着司法活动的代际公正理念。生态公正得以在创新和规范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规则、推进新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生态和环境司法活动中集中体现。因此,生态文明的理念使传统司法公正观的内涵得以深化,从而使司法文明的内涵得以拓展。
其次,生态文明扩大了司法文明的目标范围。司法文明的整体目标在司法结果上体现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通过司法活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适用而实现的。社会效果则通过司法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并使司法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是实现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正如霍姆斯所言,“‘掂量社会利益’这一义务是法官不可逃避也无法逃避的。”而现代司法除了需要“掂量”传统的社会公共利益,还必须增加对生态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生态文明的视域下,司法所追求的良好社会效果必然包含了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在结果上是环境友好的这一新的要求和内容。换言之,生态合理性将成为现代司法文明的内在要求,生态价值的考量和生态利益的衡平将成为司法衡平的新内容。也只有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司法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才能达致司法文明的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3.司法文明是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的基本方式
虽然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我们不可能希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内部真正彻底地处理好这种关系。因为,人的类本质是社会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投射。换言之,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文明目标的实践途径是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只有将生态文明理念有效地融入其他社会文明的体系和实现过程中,生态文明才不仅仅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来看,法律是促进文明的手段。”[8]司法使静态的、高悬于社会之上的规范体系转化为动态的、在社会中产生实际效果的制度力量。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司法文明,通过将生态价值观、生态整体观及环境伦理观转化为具有生态合理性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规范和具体的司法行为,从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司法的基本特征和司法文明的价值标准决定了司法文明是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的基本方式。
其一,中立、被动、独立等司法特性使生态文明理念之确认将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支持。社会大众对法治和法治文明理念的认识往往不是来自于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研习,而通常是在司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感知的,司法将其所承载的文明理念用“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呈现。司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司法是以其特有的规则和法律推理方式展开,排除一切非正当因素的干扰。司法的种种特性服务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公正的需求,从而提高了公众对司法所承载的文明理念的接受程度。
其二,司法的理性精神和裁判的权威性是维护、巩固生态文明的保障。生态文明的实践过程实质上也是多元利益的表达和协调的过程,以理性的方式来协调冲突、平息纷争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为理性精神,以程序技术为依托的司法理性则表达了司法职业特有的实践态度、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从而使恪守理性的司法避免了随心所欲的恣意,也保持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理性的司法其独特的规则与技巧,调和着社会冲突,弥合着关系裂缝,并以裁判的权威性保证了执行的力度。
其三,司法的专门化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独特功能。司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色彩使司法专门化成为司法文明进步的另一个表征。环境司法的专门化表现在设置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和环境司法规范以及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的方面,环境司法的专门化适应了环境纠纷的特殊性,从而有利于发挥环境司法对生态文明的保障功能。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差异性表征着二者在社会文明体系中各自的独特地位,而两者的同一性则表明这两个概念的相继提出不仅仅是巧合,现代司法文明应当对生态文明做出积极回应。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文明,表征的是人们对理想状态的向往,法治是将这一向往由朦胧转向清晰和现实的必由之路。在法治文明的推进过程中,我们将目光更多地关注于立法和执法,却对司法文明于生态文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无视生态利益的机械司法时有发生,司法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功能没有得以充分发挥。司法“对于法律‘原意’的解释不仅旨在发现‘隐含之义’,而且在于‘填补’其未曾虑及,也不可能虑及,但却应当虑及之处。”
因此,在资源瓶颈和环境容量日益制约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今天,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司法“应当虑及”之处。换言之,因应当下社会生活的需求,司法不仅应该传承司法公平、人权、效率、民主等基本价值,还应对生态文明做出积极回应。绿色司法就是现代司法积极回应生态文明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实现生态化司法观念的转变,并通过对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司法行为的引导,充分发挥出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之独特功能的现代司法。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的理性的思想或观念,它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反映了法官的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影响着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最终决定了司法公正。司法文明要有助于生态文明的推进,首先需要在司法理念上进行“哥白尼革命”,将生态整体观、生态价值观、环境伦理观及可持续的发展观、生产观和适度的消费观嵌入司法文明的理论体系。推动司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增加司法对生态价值的考量,重视利益衡平方法的运用,维护生态利益。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模式中,受传统政治思维的影响,“环保法律经常处于‘休眠’状态,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功能没有真正发挥。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环保法治的顶层设计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前者一直处于次要地位,从‘先发展,后治理’到‘边发展、边治理’,发展经济始终是第一位的,排在优先顺位;而环境保护则是第二性的,且往往被视为发展经济的掣肘因素。”受政府对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的影响并迫于政府的压力,司法部门特别是地方司法部门的生态意识淡薄,生态和司法的关联性被人为遮蔽。
司法不仅未能对某些无视生态效益的短视行为进行矫正甚至成了这种短视行为的帮凶。因此,司法文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进,首先要从司法理念的进步开始。把握社会文明的未来发展方向,生态整体主义的世界观是人类面对生态环境恶化挑战的重要“生存智慧”,也是我们走向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关键。人类已经开始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从认为自然仅仅具有工具价值逐渐过渡到从生命的固有本性上来认识生物存在的内在价值;从传统的“向自然宣战”、“征服自然”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转变。因此,司法文明的理念更新必然要增注生态文明的价值考量。
制度是理念的具体贯彻,又是行为的先导。建设司法文明其核心和关键在于司法制度建设,“司法制度的文明需要围绕司法权的配置建构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同时要根据社会形势对司法权的要求,完善司法权的运行结构,实现司法权结构的合理化。”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司法制度能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1.推广生态司法模式
所谓生态司法模式是指在案件的裁决和执行中充分考虑资源的社会性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法定范围里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选择对生态利益保护和资源节约最优的判决和执行方式,以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生态司法模式属于司法能动性的表现,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断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过程。
司法是通过处理案件来实施法律的过程,司法公正的终极价值要求司法恪守消极被动的特性。但司法的被动性并不意味着司法只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执行,相反,法律法规不是一些纯粹抽象的僵硬条文,法定范围里的能动司法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和法律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正在尝试生态司法模式。
福建省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确立“惩罚违法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的林业刑事审判理念,采取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法作为刑罚执行的辅助方式,补植补种林木相应面积,恢复森林生态功能。这种“复植补种”案件审判模式即属于生态司法模式。该模式破解了以往被告人刑满释放后,被毁山林仍是荒山、林木所有人得不到实际赔偿的“一判三输”难题,实现了法律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可见,生态司法模式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自觉遵循生态规律,审视司法对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使生态损害尽可能地得以恢复。
2.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者现有的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环境损害的认定、环境生态功能的评估、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确定等都与传统的诉讼存在很大的差异,环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案件的审理必须走专门化的道路。专门化环保审判模式以“环保审判的贵阳模式”为代表,其专业化具体表现为: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程序专门化;证据判断专门化;判决方式专门化;判决执行专门化。环境司法专门化适应了环境案件的客观需求,是现代法治发展和司法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3.培养生态型的法官队伍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推进司法文明建设离不开具有较高职业化程度和良好职业素质的法官群体。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司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思维模式、遵循专门的司法程序和掌握精湛的审判技术和高水平的自由裁量,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形象行为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表现方式。
审视我国当前的法官队伍,正如吕忠梅教授指出:“目前的法官队伍与司法能力建设现状,不能适应环境纠纷审理的需求,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愿受理环境案件、不会审理环境案件、不敢判决环境案件的现象。”而司法若不能及时化解纠纷,就会由消除民怨的机关变成积累民怨的机关,生态文明建设对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环境司法而言,需要对法官进行环境法专门知识的培训,使法官理解环境案件与传统案件的差异性,掌握环境案件审判的技能,规范环境案件审理程序,使生态利益受损害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当前,在司法系统中具有环境法学专业背景的法官不足的情况下,依法聘请林业、土地管理、环保等部门的专家担任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共同审理相关案件,解决环境案件专业性强、举证难等问题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就一般案件而言,司法人员在具备专业的司法能力之外,还需要具有生态文明的意识和理念,在司法审判、司法执行或非诉执行过程中具体体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论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辩证关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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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很多人我国人都是自利的,因此我国人民的现状是有好处只为自己但不为他人,一味向社会索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我国家庭的教育不到位,再者,我国社会的风气与氛围不能说太好,导致了我国人民素养问题。但如果我国社会提高了我国人民的素养也会相应的提高。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而家庭是由人构成的,要提高国民素养,就应先提高家庭的整体水平,来提高社会的水平,二者是息息相关的。所以我国国民文明素养是与社会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上的贫富悬殊,社会价值观重财而轻才。有识之士很少得到重视,只要相关知识能谋取金钱、地位的,才会得到赏识。既然整个社会都鄙视人文素养,单个有志之士安能螳臂挡车?个人的品位与修养是在长期的学习,生活,工作中逐渐形成的。提高个人的品位,就需要提高个人的素质,首先就要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怎样形成呢,要把传统的哲学思想的在养分中熏陶,比如最重要的是从老子的思想观念中吸取营养,是从俗到雅的渐变过程。
老子哲学的中心观念是“道”,这个道的性质是无声、无形;有单独不变的存在,又周行天地万物之中;生于天地万物之先,又却有万物的本源。这个道的作用,只是一个“自然”。自是自己,然是如此,只是万物自己的作用,故说‘道常无为’。但万物所以能成万物,又只是一个道,故说‘而无不为’。
老子说;“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坚强。万物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联系到人生中的很多事,往往就是因为自己心太刚强,所以有时会跌得鼻青脸肿,如果心柔软一点,一切事就是另一个结果了,那你就会觉得天底下的人和事都可爱了。人和社会的种种危机,也往往是把人“物”化了,使得人与人之间凝聚的感情淡化了。社会的多元化和价值的多元化使得人心、家庭也产生了变化。老子的守柔、顺下、不争的哲理实在是值得我们省思的。
老子说;“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老子告诫我们,人的各种患难是由人的自身而来的,吃喝、情欲、贪求等等,他说:“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知足不辱,知止不殆。”,人在天地之间,对天、对地、对人,要求愈少就愈有尊严。因此,懂得愈少要求的人,才是愈快乐的人。时代在变、社会在变、人心也在变。当前,我们处在;取舍、进退的重重矛盾之中。我们处于的又是一个多变的时代!社会可以变得更好,也许变得更坏。在这个多变的时代、多变的社会,因为变得太多、太快,已经呈现出不少乱象和种种脱轨、脱法的行为。人心总是渴望乱中有序,朝一个明确的奋斗目标,迈步前进。所以说,老子的思想就能使我们在喧嚣的尘世中,明了天地万物运行之理,进而以通达人生的观照,开启幸福快乐之门。
老子所处的时代天下大乱,诸侯混战,统治者强作妄为、违背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即“有为”,老子看到的“有为”的祸害己经非常严重了,他说:“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老子注释及评价》第七十五章,以下的原文引用均出于该书,故只注明章节》老百姓饥寒交迫,是因为统治者的苛捐杂税太多,老面姓的灾难不断,是因为统治者妄自作为,违背规律。老子看到当时的统治者本是无德无能的,却偏偏好大喜功,妄自作为,结果使老百姓疲于奔命,劳民伤财,造成人民的灾难。老子说:“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五十七章)“好静”是针对统治者的骚扰而提出的;无事’,是针对统治者的苛政而提出的:“无欲”是针对统治者的贪欲而提出的。老子认为为政者应当能做到“无为而治”,有管理而不干涉,有君主而不压迫:君主应当学水的本色,有功而不自居。老子的“无为”并不是什么都不做,并不是不为,而是含有不妄为、不乱为、顺应客观态势、尊重自然规律的意思。老子说过:“无为而无不为”(四十八章)意思是说:“不妄为,就没有什么事情作不成了。”这里,“无为”乃是一种立身处世的态度和方法,“无不为”是指不妄为所产生的效果。这和第三章所说的:“为无为,而无不治”的意思是相通的。“为无为,而无不治”的意思是以“无为”的态度去对待社会人生,一切事情没有不上轨道的。
几千年来,老子的“无为”思想对中华人民的性格和人生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这个思想是否还有价值呢?我认为老子的“无为”思想包含着对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深刻理解,包含着对社会的有益启示,它要求人们树立一种忘我的思想境界,不自私自利,乐于助人。所以说,老子的“无为”思想不仅有存在的价值,而且更需继续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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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老子的《道德经》一书上下凡五千余言,充满了老子朴素的辩证思想 [1],如“大小”、“有无”、“祸福”、“贵贱”、“上下”、“难易”、“利害”、“强弱”等等,皆是其真实的思想精髓所在。尤其是老子的“有”与“无”这一思想具有明显的“二元论” 特征。虽然有人会说,这是拿西方哲学的套路来束缚古人思想的魅力,会造成哲学的混乱,但是笔者认为从另外一个独特的角度进行思考,来发掘先人留给我们的思想遗产,为后世所用,善莫大焉。
【关键词】:二元论 无为 有生于无 有无相生
综上所述,从“有”与“无”的关系即可看出,老子的哲学思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向前发展的。在第一阶段(“有无相生”),“有”与“无”的关系是平等的,“有”与“无”相互形成,相辅相成。在第二阶段(“有生于无”), “有”是从属于、根源于“无”,“有”从“无”中生成,“无”优于“有”,高于“有”,这恰好与西方哲学传统中崇有抑无的观念相反。
“有”与“无”的关系的变化发展启示我们:要用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老子的哲学思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老子为我们铺就的阳关道路上不断地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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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为人类创造了高度的物质文明,以其不可估量的作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一直是古今中外研究的热门问题。无论是在最早诞生人类文明的中国、古希腊,还是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德国,都有众多的学者为研究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做出过不懈的努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正确认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是解开当前科学技术伦理问题之谜的钥匙。人类早就开始了对二者关系的思考,首先是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相关论和不相关论,相关论又分为科学技术决定论、伦理道德决定论和辩证唯物论。辩证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互关系的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相互促进的,同时又是相互矛盾的。
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科学与技术各自都有相对确切的概念。现代所用“科学”一词,是近代日本学界初用于对译英文中的“Science”及其它欧洲语言中的相应词汇。科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而侠义科学仅指自然科学,本文所指是其侠义的自然科学。英文中的技术一词technology由希腊文techne(工艺、技能)和logos(词,讲话)构成,意为对工艺、技能的论述。到20世纪初,技术的含义逐渐扩大,涉及工具、机器及其使用方法。伦理学,在古希腊,“ethos”一词最早见于《荷马史诗》,特指一群人所共居的地方,后来,词义扩大为一群人的性格、气质及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伦理学发展到今天已被认为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科学。“道德”一词被赋予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自古以来,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一直以来被大家争论不休,但主要分为相关论、不相关论和等同论。相关论者又可分为伦理道德决定论和科学技术决定论。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阐述。
(一)不相关论
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把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区分开,他著有《物理学》是研究科学技术,他的《尼格马克伦理学》是研究伦理道德的,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自然,而后者研究对象是人。法国数学家、哲学家彭家勒(1854-1912)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一个追求“真”,一个追求“善”,“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1711-1776)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1889-1951)、卡尔纳普(1891-1970)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中国的《易经》就有“形而下为之器,形而上者为之道”,把伦理道德所指的“道”和自然科学所指的“器”区分开来。他们太注重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区分,实质上是否定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本质联系。
(二)等同论
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前468-前420),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提出“美德即知识”的命题。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把美德作为知识的一部分,将二者结合起来考察,是苏格拉底对人类科学技术史和伦理思想史的巨大贡献。但是,知识与道德毕竟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在没有揭示其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的情况下“等同”对待,实际上等于忽视或取消了两者之间的差别,这一观点后来成为导致科学技术乐观主义和科学技术决定论的思想渊薮。
(三)科学技术决定论
中国先秦墨家学派崇尚自然科学,主张兼爱非攻、天志明鬼,《墨子》有“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主张人人平等,反对战争,天志既掌握自然规律,明鬼既继承前人的经验。在近代自然科学盛行一时的阶段,这种观点占据了主导。从弗朗西斯?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到哥白尼的地心说革命,伽利略确定了以观察实验为基础的科学方法,笛卡尔认为,所有物质的东西,都是为同一机械规律所支配的机器,甚至人体也是如此。
十七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牛顿,他认为世界就像一个运转的大机器,上帝给了第一脚的推动力,于是世界便在三大定律作用下开始运转。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一些机械论者认为科学技术主宰世间的万事万物,科学技术的进步就能带动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显然这种观点太过于极端化,事实表明,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原子弹、克隆人等例证就能表明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弊端。
(四)伦理道德决定论
中国的儒家思想一直把个人的伦理道德放在高于其他知识地位,《论语》就有“君子入则孝,出则悌,凡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问”,《中庸》有“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反映了伦理道德才是最根本的前提。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现实社会只是理性社会的一个模版,理性社会的人都是追求最高的伦理道德――善,人类学习知识只不过是为了运用知识更加认识理性世界。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科学的威力不断增加的同时,科学的利用越来越不高尚,越来越粗野,而且越来越不道德”。他们甚至主张用“完全刹车”的办法,来阻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三、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能动作用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科学技术不仅带来政治、法律等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而且带来文学、艺术、伦理道德等观念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进步决定了伦理道德的完善,中国先秦的管子在其著书《管子》中说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生产力的发展,才能生产出更多的生产资料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人们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知礼让礼。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人们认识世界的知识、方法和手段,为促进人们对伦理道德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同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改变着人们的利害关系,对新的价值观、伦理观的形成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总体而言,从最终决定意义上来说是以促进作用为主的。具体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进步的基本趋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改变了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和道德习惯,改变了社会的道德舆论,促进人类新的道德规范生成,促进了人们价值观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倾向于运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看待道德生活、处理伦理关系,强调人类智慧,促进了伦理学学科的发展等。
(二)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反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它在改变一些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同时,也冲击着那些仍然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仍在发挥着重要社会协调和约束作用的伦理道德,削弱和挑战着它们对现有社会秩序的维系作用。例如:盲目追求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忽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人类价值观趋向的改变,盲目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利用科学技术去大规模开发利用自然来满足人类的需求,而忽略伦理道德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保护作用,所导致的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生物技术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更为深刻和严重。
基因技术特别是人体生物遗传信息的破译,在促进人类揭示遗传基因秘密,为人类自身疾病的诊治提供依据和手段的同时,带来了如何尊重并保护人们的遗传信息隐私权,如何确保人们受到公平合理的评价和对待,而不是“遗传决定论”或“基因决定论”的观点,避免对遗传信息的误用和滥用,产生“基因歧视”等社会问题,以及如何真正善待我们的后代,不至于利用基金技术来“设计和制造后代”,既损害了当代人的身心健康,又侵犯了后代人的权利。
(三)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辩证作用
然而,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作用犹如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作用一样也具有两面性。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规范,体现在科学技术伦理和科学家行为规范,可以更好地指引科学技术导向提高社会生产力、造福人类社会的方向,限制科学技术滥用,危害人类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反,当社会的伦理道德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且失去了对现实社会生活的调节作用的时候,往往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束缚,产生阻碍作用。例如中世纪西方封建国家的宗教神学的伦理道德观念严重束缚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时就要打破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扫清道路。
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谁决定谁的。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首先作为理论形态的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的道德,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是它们两者之间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
其次,作为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与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至于科学技术进步与伦理道德之间的矛盾,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由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相互作用不是直接实现的,还要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另一方面,由于道德本身所具有的受制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统治者意志的性质,以及滞后于生产力发展的特点,虽然科学技术向前发展,但是由于没有从根本上变革生产关系的性质,从而达到形成新的道德和完成伦理道德变革的程度,就会产生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发展不同步的现象,因而不能简单地把伦理道德退步和社会风气堕落归因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二律背反的结论。而是应当深入地、辩证地分析,避免由于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负效应找不到正确的根源,而导致对科学技术发展和人类的前途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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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为道“并不只是为了认识宇宙变化的总规律或宇宙最后的根源,正如陈鼓应先生在该书的代序中所指出的那样:“老子是个朴素的自然主义者。他所关心的是如何消解人类社会的争纷,如何使人们生活幸福安宁。”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浅谈老子的学习观不容曲解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摘 要:老子的名言“为学日益,为道日损”体现了老子反对积累提倡概括的学习观,但它遭到了古往今来学者们的各种误解,乃至严重曲解。纠正这些误读,消除这些曲解,还其本来面目,对于提高当今人们的学习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学习观
论文正文:
浅谈老子的学习观不容曲解
在《老子》一书中,我们看到了对“道”这一概念的界定,也看到了对道的价值的反复申说,但对如何达到道的层次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却只讲了“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这几句话,而其中最为关键的第一句“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历来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且大部分的解释离文本相去甚远,于是老子的学习观也就遭到了被曲解的命运,或者说正是由于一些人对老子的学习观缺乏了解,才将“为学日益,为道日损”这句本来并不艰深的话搞得复杂化,使人如坠五里雾中了。现在,是让我们探幽发微,来欣赏这久已深埋于地下的千年瑰宝之奇光异彩的时候了!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古往今来学者们对于这句话的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解:西汉河上公的《老子注》卷下对“为学日益”的解释是:“学谓政教礼乐之学也。日益者,情欲文饰日以益多。”对“为道日损”的解释是:“道谓自然之道也。日损者,情欲文饰日以消损。”他首先把“学”限定为对政教礼乐这些方面的修习,认为在老子所处的时代,这些方面的学习功利性越来越强,越来越虚浮,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明道,明道的办法就是让私欲和虚浮的作风日渐减少;三国时期王弼的《老子注》下篇将“为学日益”笼统地解释为“务欲进其所能,益其所习”,而将“为道日损”简单地解释为“务欲反虚无也。”
在他看来,“为学”和“为道”都是必要的,只是层次不同罢了;宋代李纲在《梁溪集•学箴》中说:“益为损资,学为道本。未尝务学,何以绝为?赤子匍匐,乃能奔驰。名以告子,学以聚之”。他将为学与为道看作学习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并明确地认为学习就是积累,积累性的学习是达到无为的必由之路;清代张尔歧的《老子说略》卷下则指出:“为学者以求知,故欲其日益;为道者在返本,故欲其日损。损之者,无欲不去,亦无理不忘。”他倒是将“为学”与“为道”看做两回事,但他认为“为道”所要减少的不但是欲,还包括理文学。
纵观前贤的解释,真是歧义纷出,令人摸不着头脑。为学的“学”到底指什么?为学在老子那里是肯定的对象还是否定的对象?“为道日损”中所要减损的到底是是什么?“为学日益”和“为道日损”是何种关系?对于这些根本性的问题,连近当代的一些着名学者似乎也没有搞得很清楚,更因帛书《老子》乙本中两处“日”字前都有“者”字,郭店楚简本《老子》中“为学者日益”一句还脱一“为”字,于是造成了更大的混乱,产生了更严重的误解。
朱谦之所撰《老子校释》根据《庄子•知北游》中 “礼者,道之华而乱之首也”之句将“为学”的“学”干脆限定为学礼这样一个很小的范围。王树人、俞柏林所着《传统智慧再发现》一书虽然十分正确地将“为学日益,为道日损”视为对儒家理性异化的超越,但也只将“为学日益”理解为“儒家的伦理教条”,并将其与“为道日损”的关系当成前因后果的关系,认为“为学日益”的结果使人与“道”日渐隔离和失去本真。高明在《帛书老子校注》中虽然打破了“学”的局限性,将“为学”理解为“积累性地钻研学问”(如将“钻研”二字去掉更准确),并将“为道”正确地理解为“静观玄览”,但对后面的“损”字却产生了误解,认为是指情欲方面的减损。尹振环的《楚简老子辨析》竟然根据楚简本《老子》中的“为学日益,为道日损”理解为“学者一天天增多,(功名欲望与伪行伪善也会随之增大与蔓延),因而遵行大道的人会一天天减少。”更是是谬以千里了。
比较起来,旅美华人学者陈鼓应先生的解释似更接近老子的本义。他在《老子注译及评介》一书中说:为学是指探求外物的知识活动。这里的“为学”,范围较狭,仅指对于仁义圣智礼法的追求。这些学问是能增加人的知见与智巧的。“为道”是通过冥想或体验以领悟事物未分化状态的“道”。
就是说,在他看来“为道”与“为学”是两种全然不同的学习方法,前者是外求,后者是内观,前者是积累,后者是消化。不过“为学”不应局限于对仁义圣智礼法的追求。如果说陈先生对“为学”和“为道”的理解还基本正确的话,那么他在书中所引任继愈先生的一段话问题就更多了:“老子承认求学问,天天积累知识,越积累越丰富。至于要认识宇宙变化的总规律,或是认识宇宙最后的根源,就不能靠积累知识,而要靠‘玄览’、‘静观’。他注重理性思维这一点是对的,指出认识总规律和认识个别东西的方法应有所不同,也是对的。老子的错误在于把理性思维绝对化,使他倒向了唯心主义,甚至排斥感性知识的错误。”
首先,老子的“为道“并不只是为了认识宇宙变化的总规律或宇宙最后的根源,正如陈鼓应先生在该书的代序中所指出的那样:“老子是个朴素的自然主义者。他所关心的是如何消解人类社会的争纷,如何使人们生活幸福安宁。”老子并不像有些人想像的那样是个逃避现实的隐士,也不是脱离实际的空谈家,他不过是反对靠仁义和礼法来治国的做法,认为“德、仁、义、礼”都是低层的东西,甚至认为礼是“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对于国君他认为应该“以道莅天下”(《老子》第 30章)。至于他所说的“致虚极,守静笃”(《老子》第16章)和“功遂、身退,天之道”(《老子》第9章),更是对全人类的生存都具有重要意义的启示。其次,在老子那里,宇宙之道和人生之道并非两个东西,当然也就没有大小之别,他是由宇宙论到人生,由人生说到政治,宇宙之道、人生之道、政治之道并不是三个不同的东西,而是“一以贯之”,它们都是认识的最高层次。“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第60章),治国之道与烹饪之道并无本质的区别。到了庄子那里,甚至“道在屎溺”,连拉屎撒尿都存在着“道”这一最高原理。
因此,“为学日益,为道日损”这句话里,老子并不是说“为道”与“为学”的不同在于认识总规律和认识个别东西的方法上,不是说这两者各有各的作用,可以互补。而是说“为道”与“为学”是根本对立的两条认识路线,他是极力提倡“为道”而坚决反对“为学”的。他还尖锐地指出:“大道废,存仁义;智慧出,有大伪”(《老子》第18章),就是说对仁义的标榜实际上说明道已经被世人遗忘,而人们靠“为学”得到了所谓的智慧后,严重的虚伪现象就随之产生了,正因为如此,他明确提出了“绝圣弃智”的口号。这难道不足以说明老子是在反对“为学”而提倡“为道”吗?
其实,陈鼓应先生在《老子》四十八章译文后的《引述》中也已明确地指出:“老子认为,政教礼乐之学实足以产生机制巧变,戕伤自然的真朴。老子要走‘为道’的路子,减损私欲妄见,返归真纯朴质。”不过这里还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引述》来看,“为道日损”中减少的是“私欲妄见”,但在《译文》中“私欲妄见”却成了“情欲”。以“私欲”代替“情欲”当然未尝不可,但“妄见”到哪里去了?还有,同书中“为学日益,为道日损”的译文是“求学一天比一天增加[知见],求道一天比一天减少[情欲]。”老子的这句话虽未指明“益”和“损”的对象,我们在翻译时完全有权将其补出,但这对象总应该是同一个东西,而不应当半路上再杀出个程咬金吧?
其实,“益”和“损”的对象都是“知见”,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知识”。问题就在于我们往往不把知识当作思维能力,而只当成一些死的信息,于是积累就成了掌握知识的方法,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殊不知,真正的学习应当是对知识的消化,这个消化过程是一个提炼概括的过程 ,这正是一个日有所损的过程。韩愈所说的“提要”、“勾玄”,苏轼所说的“博观约取”和以前学者们常提而今已为许多人所忽视的“把书读薄”,都属于“损”的方法。孔子也坚决反对记问之学,提出了“举一反三”的命题,并启发子贡要像颜回那样“闻一知十”,不要只在闻见上下工夫。当然,老子在这里所说的“损”与以上这些说法又有所不同,上面这些说法一般都停留在意识的层面上,老子所说的“损”则是潜意识层面上的静观玄览,这种对事物和知识的提炼概括更为高级也更加迅速,当然也就更加值得我们效法。
如果说“为学日益”的误解还仅只是知识观的问题的话,那么对“为道日损”的误解则牵涉到道德观了。人们往往只认识到私心杂念会影响人的认知水平,而忽略了人的认知对情感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以为要想悟道就必得先清除私心杂念,于是“为道日损”就多被理解为要想求道就得不断地减少私心杂念。“嗜欲深者其天机浅”,减少私心杂念固然使人容易悟道,但私心杂念怎样才能真正地日渐减少呢?禁欲早已证明是不可取的,看来还得靠明理,靠不断的提高人的认知水平,包括直觉思维水平。我们现在所说的“道德认知”不应该只被理解为对道德规范的理解,更应该提高到价值观乃至世界观的层面,因为正是世界观决定了价值观,决定了人的情感和行为。可见道德的最高层面也就是认知的最高层面,它们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绝不是两个不同的东西,老子那里固然没有道德认知的提法,但他所说的“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老子》第38章)却分明指出了道德和仁义的最高境界,告诉我们只有达到道的层面才有真正的德和仁义。
总之,“为道日损”从根本上来说是认识论或学习观,这种认识论和学习观与“为学日益”的认识论和学习观存在着本质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就是概括与积累的差别。这样看来,“为道日损”之后的“损之又损”就绝对不应该理解为情欲的一天天减少(那仍是量的积累),而应理解为不断地提炼与概括,这样才能达到“无为”这一道的境界。这样理解,才体现了“为学日益”与“为道日损”的真正关系,才能与其后的“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相贯通,才符合老子的认识论和学习观,也才对我们今天的认知和学习具有重大意义。时至今日,许许多多的人不是仍热衷于累铢积寸地去“为学”,而与“损之又损”的“为道”全然相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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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老子;德治;尊道贵德;以民为本;顺天应时
[论文摘要]历史上对《老子》的解读汗牛充栋,不同的人得出相殊的结论。窃以为:德治是其中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全书中,它都是以德治为旨归的,它主张尊道贵德,隆德贱礼,不尚智巧;以民为本,与民休养,致虚守静;顺天应时,无为治国。
《老子》(又名《道德经》)就像老子本人一样,是一本读不完的书。历史上对它的解读不胜枚举,修道之人以其为修身之书,尚武之人以其为兵法之书,而为政之人则以其为治国之书,各种解读不胜其详。而与其他的学者著述不同的是:《老子》是唯一被历史上多位皇帝御批的书,此足见《老子》在统治者心目中的地位,也许在君王眼中,《老子》是修身之书,但更是兵法之书,治国之书。作为治国之书的《老子》,它是以德治为旨归的,它主张尊道贵德,隆德贱礼,不尚智巧;以民为本,与民休养,致虚守静;顺天应时,无为治国。
一、尊道贵德,隆德贱礼,不尚智巧
《老子》以为,道是根本,“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25章,下文只注章节)世间一切万物都源自于道,并受道的影响和制约。“天得道以清;地得道以宁;神得道以灵;谷得道以生;侯得一以为天下正。”(39章)此处“一”即为“道”,得“一”即为得“道”。唐玄宗御批云:“一者,道之和,谓冲气也。以其妙用在物为一,故谓之一尔。”[1]道是唯一的,所以又称之为一。得一就是得道。若得“道”则天清地宁神灵显现五谷丰登邦国得治,若失“道”则天裂地荒神不现谷不收邦国不治。可以见“道”在《老子》中是根本,是世界和谐的根本。
在尊“道”的同时,《老子》也贵“德”。但“德”与“道”相比,则“道”为大,且从于“道”,“孔德之容,惟道是从”(21章),河上公注此句云:“孔,大也。有大德之人无所不容。”唐玄宗注曰:“孔,甚也。从顺也。设问有得之人,容状若何?言此有德人所行,唯虚极之道是顺。”清世祖注:“道无形容,即属之德,然大德之容,亦皆从出于道。”[2]虽然“道”为根本,但“德”也不可小看,“道”为“德”之“体”,“德”为“道”之“用”,天下万物,虽为“道”之所“生”,却为“德”之所“畜”才能有所成就。“道生之,德畜之”。道生万物,然后以“德”待万物,让万物自己按自身的规律:“长之育之;成之熟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出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51章)“是为玄德”,这才是最高最大的“德”,才是“道”。
《老子》尊道贵德,但与孔子的克己复礼相反,《老子》轻视甚至贱视礼的作用,“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38章)礼的制定是因为人们已经不能自觉以自然方式和平相处,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唐玄宗注此句云:“制礼者,为忠信衰薄而以礼为救乱之首尔。”最理想的方式是以道治国以德治国,“礼”作为一种治国方式乃是不得已而为之,故云:“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38章)同样,老子也不主张贤与智巧治国。“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盗,不见可欲,使民不乱。”(3章)贤,《说文》解曰:“贤,多财也。”《六书故》注云:贤,货贝多于人也。此处“贤”当作“财货”解,意即使百姓不崇尚财货,不为利益而争夺;不以难得之货为贵,故而不去偷盗;不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犯上作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智,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3章)“而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80章)“使夫智者不敢为也”。(3章)此处“智者”意即那些擅长“机关智巧,专权弄术”之人,使他们不敢轻易作出冒犯的行为。所以,《老子》说:“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19章)不以圣人自居,不用智谋治国,“能使民众获得百倍的利益,不以仁者自居,不用伪装的情义,能使民间恢复子孝父慈的自然亲情,不以巧物自喜,不追逐超高利益,就不会有盗贼了。”[3]所以,《老子》总结道:“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65章)
二、以民为本,与民休养,致虚守静
《老子》说:“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25章)把人与道、天、地并列称为四“大”之一,可见在《老子》中,主张人与天地自然合一,以待天地自然之道对待人民群众,而天地自然有它自身的运行规律,不可强作人力以图改之,所以对待人民也一样,应顺民心民意而治。
1.以民为本,以百姓之心为心
在对待百姓问题上,《老子》与儒家思想一样主张敬德保民,认为“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39章)并进一步提出了,“圣人常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49章)的命题。主张按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来治理国家、安定天下。作为领导者不固执己见,随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使它合乎潮流顺乎民心。圣人之治理天下贵在使人民各顺其性,各完其生。“圣人在天下,歙歙焉,为天下浑其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49章)圣人治理天下,和顺收敛,体现全社会的意愿,“百姓之善者,循乎自然也,圣人以道而善之,则其善心自固矣。之不善者,未明本善,私欲蔽之也,圣人亦以道而善之,则将化而复归于善也,此所谓德善也。盖百姓与圣人得之初者,未尝不善也……,圣人之心与百姓之心,其初均同乎虚静,纯粹至善,未有恶也。惟圣人清静无欲,顷刻不敢放纵,则百姓自化”。[4]善待百姓,尊重百姓的意见和思想,不能以统治者的意见限制民众,认为政治就是尊重民意,万物虽贱却不能不顺其自然而生长成熟,百姓虽卑,却不能不顺民意而治。
2.与民休养,致虚守静
《老子》不仅仅从理论上阐释要以民为本,以百姓之心为心,而且主张在实践上要减轻人民负担,做到省刑轻赋宽政务,使人民安居乐业,《老子》反对苛繁的刑罚和法律,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57章)法规律令过于严苛繁冗,束缚人民的自由太过,谋生困难盗贼就会越来越多。主张“以正治国”,“以无事取天下”(57章)。作为国之君王,应与民休养,不可时常侵民扰民,“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58章)一个看起来有点沉闷无生气的治国之道,其实它更比政策法令规定到每个生活细节的为政之道更能保持社会的淳朴风气,因为它的人民不受干扰,一切都效法自然,效法“道”,同时要减轻人民的各种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使人民能够获得发展自身以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经济条件。之所以有统治者认为民难治甚至轻死以抗国君,其实“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75章)人民饥饿是因为统治者聚敛太多,使得人民的生产收入不足自给;人民难治,是因为统治者妄作非为,法令无章,使人民无所适从,所以才难治;人民轻死,是因为统治者求生之欲太过,使得人民不堪忍受,所以才轻死,其实人民是欲置己于死地而求后生,并非真求速死也。不到绝境,人民不至出此下策,故作为统治者,应尽量宽大为怀,与民休养,不过分掠夺百姓,“致虚极,守静笃”,(16章)“清静为天下正”,(45章)“而民自化矣”!
三、顺天应时,无为治国
顺天应时,无为治国是老子治国思想的最高境界。《老子》的“无为”含义有二:一、顺天应时,因任自然;二、无为而治,顺势而为。二者合一即是以“道”治国——“道常无为而无不为”(37章),以“德”治国——“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上德不为而无不为”。(38章)最好的治国方式是让人民自然而然“长之育之,成之熟之,养之覆之”。(51章)最大的“德”即“道”的治国方式是不强把统治者自以为的“德”加于人民,而任由人民顺应自然而生活,这才是有“德”,才是有“得”,故《老子》云:悠兮贵其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1.治大国、烹小鲜,以无事取天下
《老子》认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天下之所以不太平,不宁静,就是因为,百姓的忌讳、利器、伎巧太多是也。真正的理想社会应是远古小国寡民社会,“有什伯之器而不用”,“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民至老死,不相往来”。(80章)这样的社会,才是理想的社会,只有这样“以无事取天下”的方式,才是最理想的治国方式。
在《老子》中,和平安宁的小邦国最理想,人民不相往来,更毋须战争来相扰。兵者乃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31章)“以道佐人者,不以兵强天下”,“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兵器是不祥之物,不得已而用之,恬静淡雅、和平宁静的生活是人类普遍向往的,以“道”辅佐治理天下,不是兵力的强大,靠穷兵黩武来控制天下的。毕竟每一次战争之后,受伤最多最重的都将是广大百姓,田园荒芜,疫情横行,都要百姓来承担。
2.见素抱朴,不自衿自贵,谦柔立身
《老子》在统治者阐述治国之方的同时,也强调统治者自身也要注意自身的行为修养及其对百姓的示范效应,治国治民不难,认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57章)统治者要保持纯洁朴实的自然本性,减少个人的私心杂念,凡“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矜者不长”。(24章)自我张扬反而不能得到显现;自以为是反而会适得其反,自我表扬吹嘘反而显得没有功底;自高自大反而不能显示自己有任何长处,“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22章)只有不争,故而谁也不能和你争,但《老子》讲的“不争”并非要人无所作为。他认为“不争”的最高境界是做到“为而不争”。是故《老子》云:“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81章)作为领导者,一定要上者处下,大者处小,强者守弱。反过来说,“处上而民不重”,“是以天下皆乐推而不厌”,(66章)“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63章),“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33章)“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78章)谦柔以立身才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也。
四、结语
《老子》同情下层人民重视“以民为本”。从“天道”引出“人道”提出了许多富有哲理的言论,从更高的层面上给统治者提出了非常有意义的策略,希望能够以此来指导“人道”,这些思想都具有相当明显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从根本上说,这是《老子》描绘出的理想国的蓝图。但是,当时几乎所有的统治者都忽视了《老子》的这些有现实意义的治国方略,甚至还曲解了《老子》的思想,致使《老子》慨叹:“吾言甚易知,甚易行。天下莫能知,莫能行。言有宗,事有君。夫唯无知,是以不我知。知我者希,则我者贵。是以圣人被褐而怀玉”。(70章)也许这就是《老子》的作者老子西出函谷关,“莫知其所终”的原因吧!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但愿他的思想能在两千多得后的今天能重放光芒,是所望焉!
[参考文献]
(1)(2)刘韶军.《老子》御批点评(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
(3)朱哲.先秦道家哲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4)文选德.《道德经》诠释(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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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自然主体性主体性原则
[论文摘要]《老子》哲学以“道”为最高范畴,“道”的本质内涵则为“自然”,是为“道法自然”;而“自然”乃是自本、自根、自主自成、自由之义,深蕴主体性思想的义理。由于“道法自然”的命题最终归结为“人法自然”,故“自然”的理念实为《老子》哲学的主体性价值原则.透露出对人之主体性的重视与强调。
关于人的主体性(Subjectivity)问题,学界争议颇多,但在主体性涵义这一基本点上大体上存在较为广泛的共识:主体性指的是人作为主体区别于客体的质的规定性,基本涵义为自我主宰、自我决定、主动、自觉、自由;反之,听命于神灵,受制于外在力量、外在权威等,均为主体性缺失、遮蔽或异化的表现。所谓主体性原则,即是指强调人的主体性,视主体性为人之本质、最高价值的思想观念。主体性不等于人性,但无疑是人性的核心内容,因此,有关主体性的思想乃是对人之本质、本性及其实现的反思,是对人自身命运的关注。中国传统哲学虽然没有“主体”、“主体性”之类的用语,但正如论者所说,“从根本上说,中国哲学是关于人的学说,是关于人的存在、意义和价值的学说,为此,它要确立人的主体地位”,突出人的主体身份,强调人的主体性,因而其中蕴涵着丰富的主体性思想。
事实上,已有不少学者通过对比中、西方哲学主体性思想的异同,梳理出中国古代主体性思想的若干特点;亦有学者着力于传统主体性思想的深入研讨,发现其丰富内容。本文即在此基础上,对《老子》哲学的主体性原则作一粗浅考察。
一
西周以来,传统宗教思想渐趋松动,但这种松动主要限于少数思想精英,占据社会思潮主流的仍然是普世的宗教人格神信仰,“天”、“天命”等观念虽已凸显出德性、义理诸人文义,但神性无疑仍是第一义的。至《老子》出,标举“自然”之“道”为宇宙本原,从形上学的高度彻底否定神性主宰之“帝”、“天”,这才从根本上动摇了宗教神学的权威。《老子》这一形上学突破的无神论意义甚为显豁,但其思想蕴涵绝不限于此,其中实涵摄主体性思想的深蕴。
徐复观在讨论殷周之际的人文觉醒时曾提出著名的“忧患意识”说:“在以信仰为中心的宗教气氛之下,人感到由信仰而得救;把一切问题的责任交给于神”,“此时的信心,乃是对神的信心”,“宗教的虔敬,是人把自己的主体性消解掉,将自己投掷于神的面前而彻底皈归于神的心理状态”;“只有自己担当起问题的责任时,才有忧患意识”。“忧患意识,不同于作为原始宗教动机的恐怖、绝望。一般人常常是在恐怖绝望中感到自己过分地渺小,而放弃自己的责任,一凭外在的神为自己作决定。在凭外在的神为自己作决定后的行为,对人的自身来说,是脱离了自己的意志主动、理智导引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没有道德评价可言,因而这实际是在观念地幽暗世界中的行动。由卜辞所描出的‘殷人尚鬼’的生活,正是这种生活”。“‘忧患’与恐怖、绝望的最大不同之点,在于忧患心理的形成,乃是从当事者对吉凶成败的深思熟虑而来的远见;在这种远见中,主要发现了吉凶成败与当事者行为的密切关系,及当事者在行为上所应负的责任。忧患正是由这种责任感来的要以己力突破困难而尚未突破时的心理状态。所以,忧患意识。乃人类精神开始直接对事物发生责任感的表现,也即是精神上开始有了人的自觉的表现。”“在忧患意识跃动之下,人的信心的根据,渐由神而转移向自己本身行为的谨慎与努力。这种谨慎与努力。在周初是表现在‘敬’、‘敬德’、‘明德’等观念里面。”“周初所强调的敬,是人的精神,由散漫而集中,并消解自己的官能欲望于自己所负的责任之前,凸显出自己主体的积极性与理性作用。”L4J自己对自己负责,而不是由上帝或别的外在权威来决定、主宰自己的命运,这正是人的主体自觉、理性自觉的表现,是人的主体性的首要特征。故徐氏之“忧患意识”说,亦可谓之“主体性”说,堪称对《老子》形上学突破的恰当诠释。然而,从主体性思想的视角来看,《老子》的贡献并不仅仅在于一般地讨论人的主体性问题,而更在于对人之主体性予以本体论高度的探讨与论证,从而确立起中国哲学的主体性原则。
《老子》形上学的核心内容为“自然”之说。《老子》第二十五章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所谓“道法自然”,不是说在“道”之上、之外另有一“自然”存在并为之所效法,而是说“道”即“自然”、表现为“自然”;而所谓“自然”,乃是“自己使自己成为这样”之意,故“道法自然”乃谓“道”自主、自成。盖老子以为天地万物生于“道”,依存于“道”、决定于“道”,而“道”则以其自身为存在依据,自作主宰、自我决定、自我成就。是为《老子》形上学之第一义。
根据“道”既超越又内在的观点,本体之“道”既超越形下万有,高远在上,为形而上之终极存在,又下落、遍在于天地万物,寓于万物而为物的内在本性,故“道法自然”的观点乃逻辑地展开为“物法自然”即天地万物自生自成的思想。《庄子》深得其旨,特拈出“自化”二字:“物之生也,若骤若驰,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何为乎?何不为乎?夫固将自化。”(《秋水》)所谓“固将自化”,是说天地万物原本乃是自我生成,自行变化的,其存在与发展并非由于外在的原因,而是取决于自身内在的固有本性。《庄子》又说:“天之自高,地之自厚,日月之自明”;“夫吹万不同,而使自己也。咸其自取,怒者其谁邪?”“自高”、“自厚”、“自明”、“自己”、“自取”皆揭示万物“自然”,而非别有主宰。
然而,《老子》形上学的宗旨主要并不在于探究外在的宇宙本体与自然界之客观知识,解决客观世界的存在与认识问题,而在于从中推演、确立人的价值本体与本体存在,以解决人的终极关怀问题。在老子看来,“自然”既是宇宙的本体,又是万物的本体,尤其是人的本体,三者乃是合而为一的。《老子》一方面说“道法自然”,以“自然”为宇宙本体之“道”的本质内涵,另一方面又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以终极之“道”为人的价值本原。故“道法自然”最终落实为“人法自然”。刘笑敢解“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云:“人生活在天地之中,而天地又来源于道,道在宇宙万物中是最高最根本的,但道的特点却是自然二字。人取法于地,地取法于天,天取法于道,道又取法于自然,所以,道是最高的实体,而自然则是最高的实体所体现的最高价值或原则。……在这里的论证中,地、天、道都是过渡、铺排和渲染的需要,全段强调的重点其实是两端的人和自然的关系,说穿了就是人,特别是君王应该效法自然。……对于这一段,有人主张读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按照这种读法,人法自然的思想就更直接了。”此说甚是。“人法自然”意味着“自然”即自由乃是人的本性、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意味着人生的终极意义在于追求自作主宰、自我决定、自我展开、自我完成。
二
关于“自然”的主体性意蕴,这里有必要加以辩说。如前所述,“自然”乃是“自己使自己成为这样”之意。其中“自”字有“自己使自己如何如何”的意思,表示施动者即受动者,受事者即施事者。今人多释“自然”为“自己如此”,似无不可,实不尽妥贴,不能准确体现短语的语法结构和语法意义,尤不能准确表达出“自”字作动词状语所蕴含的主体性义理:人之所以成其为主体,关键在于人具有能动性,在于人是施动者,是行为活动的发出者,思想、行动直至完成、实现正是人的主体性的鲜明体现;同时,人是目的,人的行为活动只有最终指向人自身,其行为活动才能实现意义,人才能真正成其为主体,人的主体性才能真正确立。故作为施动者和受动者合一的主体之人,其主体性乃是为己与由己、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
作为主体之人的最高价值,“自然”不是一事实陈述,不是指人之实然,而是一价值判断,指人之应然。由于《老子》宇宙论之“道”兼摄生成论与本体论双重意义,“人法自然”的命题似乎面临着存在与价值的内在紧张,即一方面,作为天地万物之一的人由“道”所生,受“道”制约;另一方面,人又要“法自然”,求得自主、自决。逻辑的可能解释是,《老子》本原之“道”生成万物后实亦化而寓于、内在于物,于人而言,“道”既高远在上,是超越的、外在的,又寓于此身之心中,是内在的。正如论者所说,《老子》虽无“性”字,却有实际的人性论思想,即“德”论_6J。“道生之,德蓄之”,天地万物虽生于“道”,但既生之后,即内在地拥有“德”。“‘道’是从宇宙论上说的,‘德’是从人性论上说的,有‘道’而后有‘德’,‘德’是‘道’的真正实现者,也就是‘道’之在人者。”l7】“德”者得也,“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德”即“道”之所命赋,物之所以为物者,于人而言,乃是人的内在本质、本性。
老子把“自然”规定为本体“道”的本质内涵,进而将其转化、下贯为人的内在本质、本性“德”,这一对人之主体性的高度重视和强调意味着主体性原则的确立。在中国哲学史上,构建主体性原则并将其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实自《老子》始。《老子》又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将人的存在提升到宇宙本体的高度,这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极度推认和提扬。后来《中庸》之谓人“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说大致与此相当。
按照《老子》天(道)人合一的思想,人的“自然”本性乃是终极之“道”所赋予的,《老子》虽无“性善”的说法,但“自然”既为终极之“道”所命赋,则其善与良乃不待言而自明。人之所以为万物之灵乃至宇宙的主宰,关键在于人具有主体意识之自觉,具有“自知”之明,能够觉悟、把握和实现宇宙的本质、人的本质。与道、天、地的恒常长久相比,个体生命短暂而渺小,但人有能力亦有必要发挥主体能动性自得其“道”、自成己“德”,以获得“自然”的禀性,突破自我的有限、现实的拘局,将生命之精神提升至与宇宙精神相契合的自由之本体境界,从而实现生命的价值。是为《老子》“四大”说之要义。
三
《老子》哲学的主体性原则表明,中国哲学很早就提出了主体性原则。就此而言,中国古代哲学无疑具有“早熟”的特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哲学由于以“天人合一”思想为主导,缺乏主客二分思想,只重视人而不重视自然,因此,缺乏主体性原则-8J。笔者认为,这是对中国古代哲学和主体性思想的双重误解。
首先,作为主体之人的活动对象,客体不仅仅是自然界,也包括他人、社会乃至主体自身。将客体等同为自然界,把主客关系仅仅限定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势必导致只承认人在认识、改造自然方面的主体性而否定人在社会政治、伦理道德、艺术审美诸领域的主体性。与西方哲学相比,中国传统哲学的主流固然不重视人在认识和征服自然界方面的主体性,因而导致科学的落后,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必定缺乏主体性思想和主体性原则。
其次,传统所谓的“天人合一”,作为中国哲学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最高价值理想,其主要不是从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论述的,也不是从人对自然界客观规律的认识与利用,对自然界的改造与征服上论述的,而是就人与终极存在、价值本体的关系立论,论述的是人的终极关怀问题、安心立命问题,其根本意蕴为:人生的最高价值与终极意义在于实现与天为一。蒙培元指出,“天人合一”是讲心灵境界的,其根本意义在于解决人的心灵问题。在这里,“天”主要指世界本体,即所谓“天德”、“天道”,具有形而上的意义,但“天道”是内在于人而存在的,是由人来体现或实现的,离开了人,所谓“天”便毫无意义。高晨阳亦指出,“天人合一”是一个价值性命题,旨在为人的生命存在方式确立一个形而上的价值依据,其中的“天”并不是一个与主体自我相对立的客观存在,而是一个内在于主体的价值性范畴。儒家主张“天人合一”,其目的在于从形而上的高度确证人的道德原则或道德生活的当然与必然。传统所谓“天”固然也有自然之天的涵义,但正如郭齐勇所说,把“天”理解为自然之天,而不是神性意义的、终极之天,把“天人合一”看作是自然与人的统一,只涉及“天人合一”的表层意义。退而言之,即使勉强可以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来理解,“天人合一”说也是在区别人与自然的基础上追求二者的和谐统一,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哲学家不能区分主客,不能区分人与自然。
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人区别于、高于动物的本质特征。人类意识的发生过程既是人的自我意识即主体意识自觉的过程,又是人的对象意识产生的过程,由此形成认识的主客关系,进而形成实践的主客关系。“在整个人类的历史上,人把自身作为主体同对象、客体区别开来,标志着人的意识的诞生,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诞生,意味着人类从狭义的动物界中提升出来,意味着人开始从自然的、野蛮的状态进入社会的、文化的状态。”-l0J在人类社会早期的漫长历史中,人类一方面受控于盲目的巨大的自然力,另一方面也在与自然的斗争中缓慢地认识自然,认识人类自身。这一点可从作为人类文化最早成果的上古神话传说与宗教观念中获得具体的验证。原始神话与宗教无疑是人类思维水平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自身力量弱小的产物,不过,“若进一步看,神话传说、宗教观念中的神灵实际上是自然力的化身、自然力的人格化,它们中的英雄实际上是人类主体力量和智慧的化身;英雄与神灵之间的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折射,他们之间的斗争是人类主体力量与自然力量相互较量的生动写照。因此,神话传说、宗教观念本质上是一种以特殊的形式对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抽象的歪曲的反映,但在其背后却暗含着对人的主体性本质力量的呼唤和热望,体现着人竭力同化自然以利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战斗风貌”…]。因此,认为中国古代哲学家不能区分主客,不能区分人与自然,这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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