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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全文如下:
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在全球性信息媒体技术以及信息传输方面互联网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无法取代,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以及其他所有方面几乎都离不开网络,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已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无法分开。而从法律权利义务内容上来说,很多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内容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全新的内容和特征体现,在针对人们网络权利的保护方面,传统意义上的权利维护已经无法更好的满足新环境下所提出的新要求,就人们的隐私权而言,网络时代由于信息传播速度比现实社会要快得多,肆意的侵权信息以及侵权言论在几秒钟的时间就传遍世界的每个角度,这对于人们隐私权侵犯的严重程度不言而喻,因此讨论网络环境下所形成的全新网络隐私权在民法范畴内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网络环境下所形成的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不同,而如何更好的对网络隐私权实现深层次的了解,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首先必须要明确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建立在网络隐私存在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具体而言就是隐私权拥有者有权知悉使用该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以及主体性质等多方面的内容,有权依靠正常的手段了解对其信息进行使用的具体情况。简单而言就是有权知道谁要用其自身的个人信息,用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使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还有使用形式等等。同时还包括该信息内容会不会被再次传播,以及相关信息所涉及到的权利内容等等。相对应就是信息使用者必须要承担告知义务,对信息所有人应该知悉的内容进行告知。
其次是选择权,就是说实际上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可以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情况以及收集内容和范围进行选择,可以禁止或者是许可网站或者是单位个人搜集其个人信息内容的权利,这一内容是可以分割的,也就是说用户可以选择让其使用个人信息的全部内容,也可以选择让其使用个人信息的部分内容。但是在如今的网络社会中,这部分的选择权实际上是最容易被剥夺的,很多网站要求用户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或者是对不完整的个人信息进行补充,依照选择权的规定实际上主动权应该在用户手中,但现实情况下用户只能无条件的输入它所要求的全部个人信息内容,否则不允许进入网站或者是不会提供某些服务,这样所造成的结果只有两种选择就是按照网站要求或者是拒绝进入,用户自身的选择权被剥夺,这对于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网络规范化是不利的。
第三是支配权,这是网络隐私权的核心内容,用户只有对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支配权,才能更好的实现对其保护。支配权包括对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的合理查询、访问、点击、使用等,并有权对其不利信息、错误信息、遗漏信息等内容进行更正、修改、补充或者是要求删除,确保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还有一点就是未经用户的许可或者是授权,任何网站或者是个人都不能对其个人信息内容进行传播、使用和公开支配,这些权利内容都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确保自身的支配权,在对已经存在的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补充修正和要求删除,确保自身信息使用权限上的合法性吗,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最后,安全请求权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础内容,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针对侵权所形成的必然结果就是请求权的产生,例如侵权行为中的请求权、合同不能履行中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等。在网络社会中,用户自身的个人信息虽然受到了较为严格的保护,但是侵害其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还是时常发生,在发展这一侵权结果之后,用户所要行使的就是请求权,一方面用户有权要求侵害器隐私权行为人停止其侵权行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赔偿用户自身所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当侵权行为人继续侵权或者是拒绝赔偿的情况下,用户有权依靠提起诉讼等司法手段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要求侵权行为人履行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内容。
我国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并没有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没有对该权利的名称进行正式的确认,一直到《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在民法体系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到了隐私权。由于出现的时间尚短,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针对侵犯隐私权所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并没有一个规范性、系统性的规定,在单行法或者是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其内容也不多。但是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各类法律理论体系中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我国的民法体系还是有一定的涉及,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依靠对其他民法通则内容规定上的推导和合理适用,还是可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这种保护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我国最高院针对民法通则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侵害名誉权的内容进行了确定和保护,即将他人隐私内容未经许可进行披露或者是大肆宣扬的行为,这事实上也是将隐私权作为一个特别的名誉权来进行的立法保护。
另外,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当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享有一定的请求权,实现了以上权利内容上的立法保护,而在目前网络社会中,我国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在很多方面都是和以上权利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合,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很多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都可以归结为对以上四种权利的侵害,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当事人完全有权利依照该法律内容来实现对自身隐私权内容的保护。
(一)明确其内容以及民法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民法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隐私权在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明确其地位的独立性。将隐私权的概念单独提出,并和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内容在立法上区别开来,并且对其概念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其成为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这也充分体现出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从间接走向直接。而一旦形成这种直接保护,网络隐私权在分类保护上就有了较为明确的立法保护,对其内容也可以比较明确的进行规定。具体针对网络隐私权所应该包含的内容为个人的信息、活动以及空间,而在民法保护范围上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个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健康状态等个人信息内容,其次是个人的经济状况、银行征信、信用卡使用、网上交易等方面的内容,第三应该是个人在网络上的专属空间,包括QQ空间、博客、微信内容、微博、网络硬盘、网络记事本等,最后就是个人的上网记录,包括网页浏览记录、登陆记录、IP地址等等,这些都应该是网络隐私所应该保护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对网络隐私权实现民法保护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依靠立法对其保护的内容以及范围进行明确,同时还要注意弹性条款的应用,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同时也是无法预知的,尽可能的在立法的过程中依靠弹性条款对其日后可能出现或者是未知的隐私权内容以及维权方式进行规定。
(二)明确其责任承担方式
这个需要提到两个概念,是美国在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所成功运用的先进经验,就是代理责任和辅助侵害责任,这两种责任方式实际上对直接责任承担的一种补充方式,首先代理责任是指虽然侵权行为并不是自己实施的,但是自己有能力有义务对该侵权行为进行控制而不作为的,并且直接因为侵权行为而获利的,无论该获利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该承担责任。而辅助侵害责任就是虽然不是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但是对其行为进行了促成和辅助作用,而当事人本身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这两种责任赔偿方式,因此当有网络隐私侵权发生时,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人、相关网站或网络服务商等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网站和网络服务商主观虽无恶意,客观上也无直接的侵权行为存在,但他们为侵权行为提供设备条件,使得侵权行为发生;从网络技术层面,网站和网络服务商通过设施进行信息传输也只有他们有能力有权利处理传输中的信息;有相当多付费网站可以自网络侵权中获利。综上,当这类网络隐私权侵权发生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代理责任或者辅助侵害责任。但网站、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自己与相关直接责任人之间的约定向直接侵害人进行追偿。
在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我国 1986《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方式,当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对于网络隐私权侵害行为而言,被侵权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如正在传播的关于被侵权人的隐私,非法获取的个人相关私密资料等,可以采取要求停止侵害;
其次是赔礼道歉。赔礼道歉这是一种对于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是对当事人心里和精神上的一种补偿,也是一种安慰,是一种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三是赔偿损失。首先,财产损害赔偿。侵害网络隐私权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应承担责任。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因侵权直接致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间接损失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间接损失应当认定为确实可以获得但因侵权行为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或者是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获得因侵权没有获得的预期财产利益。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网络时代的网络隐私权侵权,对那些造成非常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由于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不够完善,作为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现在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而不仅仅只看做是一个理论的内容。依靠对网络隐私权在内容以及保护范围上的深刻认识,对相关纠纷以及侵权案件进行正确的及时处理,切实保障隐私权人的合法权利,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完善、人们网络行为的立法约束、良好健康网络社会的完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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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2013年11月26日,联合国通过由巴西德国发起的保护网络隐私权决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浅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今天,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信息与技术产业的发展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的尤为突出。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创造性的智慧成果,其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可以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法律有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软件产权进行一定的保护。但是,由于它们本身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而制定的,所以在使用它们对计算机软件产权进行保护时,都存在着各自的缺陷。这一点已经受到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针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上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一大趋势。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特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它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成果。计算机软件的产生,凝聚了开发者的大量时间与精力,是人脑周密逻辑性的产物。其次,它具有极高的价值。一部好的计算机软件必然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它能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还能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再次,它具有易复制、易改编的特点,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盗版和篡改利用的对象。
(二)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沿革
1、计算机软件版权立法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上述特点,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在其版权法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其保护对象,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的软件的国家。在美国,美国版权局于1964年就已开始接受程序的登记,国会于1974年设立了专门委员会,研究同计算机有关的作品生成、复制、使用等问题,并于1976年和1980年两次修改版权法,明确了由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随后,匈牙利于1983年,澳大利亚及印度于1984年先后把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由于软件版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通过订立国际条约实现软件版权的国际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尚没有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于1978年公布了称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的建议性文件,作为对各国保护立法的一种建议和参考,但在公布后的实践中,该师范条款并未发生多大影响。198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要求参加条约的国家使之国内法律能达到一定的“最低要求”,以防止和制裁侵犯软件权利人权利的行为。但是各国专家普遍认为,缔结新条约的难度较大,且在目前情况下,大部分国家都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只要能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国际公约中,就能达到保护的目的。
1994年4月15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在马拉 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TRIPS),其第10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始资料还是实物代码,应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另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其第四条明确规定不论计算机程序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均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这两个《协议》和《条约》为国际间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2、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立法。
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直接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因为一开始计算机软件被认作是一种思维步骤。根据各国的专利法,不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但在实践中,人们认识到当计算机软件同硬件设备结合为一个整体,软件运行对硬件设备带来影响时,不能因该整体中含有计算机软件而将该整体排除在专利法保护客体范围之外,计算机软件自然而然地应当作为整体的一部分可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固在日本1976年公布的有关计算机程序发明审查标准第一部分、英国1977年公布的对计算机软件的审查方针,及美国1978年对计算机软件发明初步形成的FREEMAN两步分析法审查法则及它们的后续修改中普遍规定:单独的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思维步骤,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和硬件设备或方法结合为一个整体的软件,若它对硬件设备起到改进或控制的作用或对技术方法作改进,这类软件和设备、方法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专利性。
在国际上,涉及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国际性公约有两个,一个是1973年10月5日签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1979年6月开始实施的欧洲专利公约,它规定对软件专利的审查标准要注重实质,一项同软件有关的发明如果具有技术性就可能获得专利。另一个是1976年6月19日签署,1978年1月24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它规定了软件专利的地域性限制:一个软件在他国获得专利的前提是进行专利申请。
3、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在未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之前,人们一直使用商业秘密法对软件进行保护,当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纷纷将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时,与计算机有关的某些数据和信息仍受商业秘密法的保护。但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除美国等个别国家外)。在这些国家商业秘密法的内容散见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侵权法中。但是国际上对计算机软件采取何种方法保护并未达成共识,各国法学家在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专门立法中冥思苦想,比来较去。日本、韩国和巴西都曾试图不用版权法,而采用另行制订新法的方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他们指出无论采用专利法还是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都是不合适的,力主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但由于美国强烈反对,迫于压力,日本、韩国和巴西最终仍通过修改版权法,把计算机软件列为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是可能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权利。复制、抄袭或者剽窃是侵害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权利的主要方式,这一点与传统的文学作品权相类似。而版权法的一大主要内容就是禁止他人非经权利人许可而复制、抄袭、剽窃其作品。因此,将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具有以下的优点:首先有利于满足软件权利人禁止他人非法复制、抄袭、剽窃其软件的要求。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的易复制易改编特点,侵害软件权利人的行为十分容易进行。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需要耗费开发者的大量时间、精力,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如不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显然不利于促进整个软件行业的发展。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有利于打击猖厥的侵权活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有利于国内国际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建立版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如果这些国家都利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则很容易做到软件的国际性保护,而无需再耗费时间、精力订立新的专门的软件保护多边公约。再次有利于软件的创新和优化。版权法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构思软件的思想本身,这样其他开发者就可以利用已有软件的创作思想,从中得到启发,开发研制出新的软件,促进软件的优化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再次保护范围广泛。版权法要求保护对象达到的标准不高,只需要具有独创性,因此几乎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最后保护手续简便。最多仅需要注册登记,而且在我国,实行的是软件自动产生版权原则,登记注册手续仅仅是提出软件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而非获得版权的必要条件。
但计算机软件到底不同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其具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不具备的属性:作品——工具两重性。说它是作品,是指计算机软件可以借助于文字、数字、符号等表现出来,并能用磁带、磁盘、光盘、纸张等媒体加以固定;说它是工具,是指计算机软件一般都具有功能性,都是为了解决一定问题或达到一定目的。且它都是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实现一定的逻辑运算过程,来达到预期的效果。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文字艺术作品的特殊性,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严重缺陷日益暴露出来:1.版权法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方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内容。但计算机软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其思想。软件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是一部计算机软件成功的关键,也是其最有价值的部分,权利人希望对这些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享有较长时间的专有权。可是版权法不保护思想,使其他开发者能轻易的使用这些“思想概念”开发出表现方式不同的软件,这对原软件权利人是极不公平的。2.版权法中没有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价值在于其使用性,而版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法,这是有悖于软件性质的。由于软件具有易复制性,其在私人之间的传递使用,必然造成计算机软件市场销售份额的减少,从而损害软件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因此,即使是为个人的学习、研究而复制使用软件,也应认定为不合理使用。3.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困难。由于版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表现方式与不保护的思想之间很难划出一条明显的分界,所以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纠纷难以解决。虽然在国际上有的学者提出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来认定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但是由于该标准主观性太强,于侵权认定并无多大帮助。
鉴于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着上述严重的弊端,许多学者开始考虑其它方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就是这些学者考虑的方法之一。
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相对于版权法保护有以下三个比较明显的优点:
第一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创造性方法,及计算机软件所特有的源代码。源代码也称源程序,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创造的一种特有的书写计算机程序的语言,只要掌握源代码则可对软件开发者的现有软件进行任意的修改,使之成为另一个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由于版权法保护表现方式不同的作品,则非法取得软件开发者源代码而较轻易改编成的其他软件很可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对软件的开发者是很不公平的,但专利法保护,软件开发者创作的源代码,则非法改编成的计算机软件是不受保护的,故在这一点上,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优于版权法的保护。
第二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程度高。专利保护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垄断性,一旦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权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软件就再也不能取得专利权。这对强调保护所谓计算机软件思想即软件构思技巧、技术方法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其他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再开发与已取得专利权的软件表现方式或思想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软件将被认定为侵权。
第三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期限比较合理。专利法对发明的保护期限为20年,明显低于版权法的国际通例——作者有生之日加死后50年(《伯尼公约》)或25年(《世界版权公约》),这比较接近计算机软件的实际经济寿命,且有利于推动科学的进步。但是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仍然有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弊端,这些弊端在实践中体现的特别明显:
1.专利的公开性有悖于软件开发者的意愿。依专利法规定,在受理一项专利申请后,必须将该申请的相关文件向公众公开,其中必然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人所提供的软件思想与表现方式,这正是大部分软件开发者所不愿意做的。
2.取得专利权所应有的“三性”大多数软件并不具备。专利权的取得必须是申请的发明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三大条件,但只有极少数的计算机软件能同时具备这些条件,而且专利的三性审查一般是通过专家的评估与检验,计算机软件的三性往往无法被实际测出,这又降低了计算机软件取得专利权的可能。
3.专利权取得的法律手续相对繁琐。申请专利需要续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在专利被批准前,须经过十八个月到三年的审查期限,这与计算机软件高开发、高淘汰的客观情况极不适应。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用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加以保护困难重重,所以有的学者把目光投向了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如其核心——源代码,是符合商业秘密所独具的非公开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三性的。而且适用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还具有以下二个优点:第一,商业秘密法没有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因为商业秘密的专有权是靠保密来维持的。只要权利人能保密,则其专有权的保护期就能是无限的。因此,在不泄密的情况下,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二,以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权利人比传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多了两项权利:制止他人披露和制止他人获得有关信息。所以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有权制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披露、获得或使用有关信息、技术。那么,用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否十全十美了呢?不,这里仍有两个重大缺陷:
首先,属于商业秘密的,必须是“并非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未披露过的信息(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第39条),但是由于“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的地域性限止,可能导致某项在国外已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在国内仍然未被披露,如果据此保护该商业秘密在国内的权利,这对国内的相关业者显然不公平的。对计算机所含有的某些商业秘密来说,也是如此。其次,商业秘密法并未规定反向研究的禁止。反向研究又叫反向编译,是通过对一计算机软件进行反编译,得到该程序的源代码。前面已经说过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是一部软件的书写语言,是软件核心秘密,其对于软件开发者而言,是一种非常宝贵的技术资料。一般来说,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不愿公开源代码,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不论软件是否公开,软件源代码都应该做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但是,大部分有关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权禁止和(或)获得损害赔偿的行为的立法都没有规定对反向研究的禁止 。
综上,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虽然都有一定的优点,但它们仍旧存在着一系列有待各国立法乃至各国司法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因此用它们保护计算机软件仍是不成熟的,固各国学者最终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无形的智慧成果加以保护,对其所享有的专有权,它是将具有“社会公共财产”性质的信息纳入私权的范围,若不加注意就会出现保护过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但若保护过弱,又达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存在着诸多对知识产权限制与反限制的选择,因此存在一定程序创作者、开发者、传播者、使用者行使权利中的对峙等现实,知识产权法作为以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开发者、所有者及其他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的法律,如何能统筹兼顾,真正发挥作用,唯有坚持平衡协调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意识传统的多方面制约和影响,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绝对的平衡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如何能在现行的法律模式中达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平衡,即平衡的最优化,是立法者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论及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时,学者们虽都认识到它们之间的优缺点,但正是由于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都不能最大效率的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固学者们都趋向于制订一部能最优平衡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
前文已经讲过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客体主要为其表现方式和思想。尤其计算机软件的思想棗技术构思是计算机的核心。本文在谈到计算机软件思想时曾以源代码为其表现性的一种。源代码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十分重要,一项计算机软件的创新性往往是由所使用的源代码的创新性带来的。而且,使用同一源代码可以写出语句表达不同而功能相似的计算机软件。因此,软件行业强烈要求保护源代码方面的创造性成果是可以理解的。但版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作为作品的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源代码属于其技术构思,所以从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到美、日、韩等国家的版权法规都有不予保护的规定。显然,为了保护自己独自开发出来的新源代码的权利,开发者可以将其作为商业秘密采用保密的手段加以保护。但法律并不禁止对计算机软件的反向研究。因此以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不可靠的,相反在专利法方面,由于计算机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在美、日等国出现了大量利用他人创造的源代码开发出功能相似,但并不侵害他人计算机软件版权的计算机软件,因此,美、日等国已逐步调整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审查基准,把计算机软件本身的专利问题同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的专利问题区别对待,把源代码本身同利用源代码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对待,大大放宽了相关限制。最近十多年,在美、日都各有数百项有关计算机软件的发明获得专利权,其中包括不少同源代码有关的发明。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为实现计算机软件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最优平衡,为实现对计算机软件表现方式与思想的双重合理保护,对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应采取版权法与专利的双重模式,即所谓的工业版权法。以工业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在国际上虽然没有明确的立法,但我们推敲各国的相关法律,仍有迹可寻。如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采用的是版权保护方式,但却规定了受保护的软件应是提交登记,这是传统版权法所没有的。如日本版权法规定了“在计算机使用上明知是侵犯他人版权的程序复制品”则使用人也将被视为侵犯程序权之人。 而在传统的版权法中,是没有使用权的,只有在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中,才存在“使用权”。如美国在简单地把软件纳入版权法后,近年又通过一系列判例加入工业产权的内容。事实上,无论同意还是反对以“工业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都从不同方面朝着工业版权保护发展。
以工业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大势所趋,现在笔者就工业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立法所应具有的特点,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1、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软件的表达方式,除此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包括软件的思想。对计算机软件表达方式的保护是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要内容,也是现有法律体制下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最大贡献,在工业版权法中当然应该延续下来。对计算机软件思想的保护,历来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但从实践来看,对“和硬件设备或方法结合为一个整体,对硬件设备起到改进或控制的作用或对技术方法做出改进的软件”,其本身的思想是可以因具有专利性而受到工业版权法的保护的。
2、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采取自愿登记制及审查制,要求软件公开。为避免重复开发及有利于国家对软件行业的管理,工业版权法应采取登记审查制。即计算机软件只有在经过登记并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工业版权法的保护。主管机关应及时将通过审查的计算机软件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开,供其他软件开发者在开发初期自行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
3、软件开发者有权选择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这是与上面软件的自愿登记制相对应。由于登记审查制要求将软件的相关资料公开。而部分软件开发者并不愿意这样,他们认为公开软件只会使他人更为容易地获得其软件秘密。且因为软件时效性较短,诉讼成本较高,使他们不愿接受登记审查制。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的自愿登记制满足了这部分软件开发者的愿望,他们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登记,以取得软件工业版权保护。在不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软件开发者获得的是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4、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的审查标准高于版权法,低于专利法。其审查标准为创造性、新颖性与功能性。创造性即软件是由其开发者所完成,这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取得任何有关该软件权利的前提。新颖性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表达方式(某些情况下包括其思想)与其他以取得工业版权的软件有所区别。功能性是指申请取得工业版权的计算机软件应当具备一定的功能,仅仅是程序语句的组合而不具备任何功能的软件不能获得工业版权的保护。
5、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规定的软件保护期较短。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生命周期较短,也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及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不宜过长。工业版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规定以十五年为佳。
6、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的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公开权、复制权、使用权、出售权、租赁权、修改权等。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拥有使用权,即不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软件将构成侵权。根据使用权,软件开发者可要求一份软件只能用于一步计算机,其他任何情况下再次使用均构成侵权。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修改权是一种有限的修改权,软件开发者可以提出对软件的“补丁”或升级版本,但是否使用,由软件用户自行决定。
制定单行的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可能与现今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流行趋势相背,但从长远看,笔者认为这是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最终模式。
《知识产权纵横论》 惠永正、段瑞春、郑成思 上海科学文献出版社
《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 国家版权局 上海译文出版社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李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 张乃根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教程》 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计算机法律概论》(美)刘江彬 北京大学出版社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与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应用》丁国威、赵钰梅、李维宜 复旦大学出版社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展望》李建绍 法学评论 1997、1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研究》 曹亦萍 政法论坛 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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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只在技术和工具层面上深刻改变着当今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更促进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的整体性转变。网络环境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传统意义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其领域、方式及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更是一种全新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和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和创新的一种新趋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互联网络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社会各个领域延伸,高校校园己成为我国互联网用户最密集的区域,网络所传递的信息对大学生思想的影响也日益深远。这种影响是极其复杂的,既有积极的正面的影响,也有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相应地,网络的迅速发展既带来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新机遇,同时给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工具的及时性、综合性、开放性、交互性和虚拟性的特点,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利用网络工作平台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改变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被动局面,增加工作对象的覆盖面,改善信息传输和接受的方式,提高和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带来的效率和效果,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
1.网络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丰富的内容
第一,互联网海量的信息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博大的资源库,各种文献资料、历史事件、政策法规。凡是有利于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信息资料、政策文件和工作经验都可以找到和吸收利用,这极大地丰富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容。
第二,互联网的信息共享特征,提高了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传播和利用率,减少了师生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仍然很紧缺,比如师资,重点院校与普通院校存在很大的差距。现在由于网络特有的信息可复制性、共享性、实时传输性等特征,有关专家的辅导、电视教育专题片都可以上网,共同进入课堂。使普遍化思想政治教育成为可能,有助于缩小校际差距。
第三,网络是一种极具感染力的信息传播工具,它的自主性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大学生获取信息的主动性与参与性。大学生通过互联网,既可方便地获取大量信息,又可与世界自由地进行思想交流,这极大地激发了大学生的求知欲和想象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获取信息的主动性、自主性与参与性。
2.网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全新的方式。
首先,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知识不单只能以文字的形式来表示,而且还可以用视频等多种形式来表示,这种多媒体特性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图像、动画和声音都被放进了网络中,形象而直观,具有很大的趣味性,这种形式很受青年大学生的欢迎。其次,网络具有的即时性使思想政治课的时代感更强。目前,许多网站具有很高的更新率,一天24小时更新时事信息,能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将它报道出来或者直接进行现场直播,真正做到“足不出户尽知天下事”。
再次,网络的无地域性打破空间限制。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无论是近在咫尺,还是远在海角天涯,网络都能把人们拉在一起,从而使高校师生能够更加便利地学习先进的科技知识和文化艺术。最后,网络的发展拓宽了高校师生的交流方式,使思想政治工作得以深入进行。网络所创造出的“虚拟社会”环境,使得人们以屏幕为界面进行交往,让大学生能够平等、民主地通过网络与教师进行交流,可以减少面对面交流的顾虑,避免师生间直接争论的尴尬,缓解面对面冲突引发的矛盾,有助于师生之间的交流。
3.网络环境给大学生提供了个性化学习条件
网络技术整合了传统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媒介,拆掉了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围墙,构建出跨越地域界限最广的全球信息传媒,通过传播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生活经验等信息,使大学生不再只生活在“象牙塔”中,不再局限于课堂和校园教育,而是进入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天地。另外,网络游戏为大学生的休闲娱乐、缓解压力、放松心情、结交朋友等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受访者玩网络游戏最主要的是为了消磨时间、缓解现实压力。半数(50.9%)受访者玩游戏有很强的目的性,多用来消磨时间和缓解现实压力,把网络游戏当作一种排泄心中郁闷的方式。有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网络游戏是和同学朋友交往的一种方式,有15.9%的同学认为网游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4.网络的综合特点有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
网络具有的隐匿性有助于保护学生。网上心理咨询室、网上热线以及电子信箱的开通使用,既有利于提高思政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更重要的是可以切实帮助学生解决一些日常没有暴露出来的问题,尊重了学生的隐私权,增加了教育对象对教育者的信任。网络使思想政治工作互动性进一步增强。网络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的交互。因此,只要教育者精心准备,可以通过网络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覆盖面。同时,网络环境促进了思想政治工作手段和方法的发展创新,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网络的发展虽然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机遇,但又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网络冲击了高校大学生的思想观念
首先,网络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性,一个是开放性,另一个就是资源共享性,我们应当看到,网络信息是集有益信息和有害信息。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于一体的,是无法控制,无法过滤的,有害的信息影响着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未成熟,政治观念模糊,民族意识弱化的大学生很容易受其影响,迷失方向。特别是大学生学生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的信心,这对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新的挑战。其次,网络信息垃圾对大学生的思想和身心健康产生误导和负面影响。在过去,大学生接触外界信息主要是通过图书、报刊、新闻媒体等途径,信息经过层层过滤筛选向大众展现,有利于从正面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网络集有益信息和有害信息、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于一体,是无法控制、无法过滤的。这些垃圾信息毫无障碍地在大学生群体中传播,无疑会大学生的思想观点产生极大的误导作用。
(二)网络对大学生的人际交往和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人可以以一种“隐形人”的方式在网络中交往"也就是说在网络中,人与人的交往不是面对面的、实打实的互动交流,而是一种通过“人际交往”转换的虚拟交往。人们每天面对的就是一台电脑,长期以往下去,势必会影响和改变人们的交往方式、生活习性,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障碍。更甚至会患上网络封闭症,电脑狂躁症等网络心理疾病,主要变现为: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冷漠、关系越来越疏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能力下降,产生孤独、苦闷、郁闷、情绪低落、意志消沉等现象。大学生如果过分依赖于网络就会造成性格压抑、自私冷漠、在人际交往关系上能力下降,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时往往会寻求网络的慰藉,逃避现实、脱离现实。长期下去,会严重影响其学习和生活。
(三)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使得高校传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中,网络的交互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严峻的挑战。在网络环境下,我们要注重传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与改革,增强其针对性与时代性。交互性是网络的一个重要的特性。网络的交互性可以实现人机交流,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通过课堂传授讲座报告等形式进行。课堂教学手段比较单一,教师一般就是用一本书、一直粉笔、一块黑板、一杯水,这种方式完成课堂教学,学生对于教学内容的获取仅限于听讲,课堂气氛比较沉闷,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给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实现教师学生的良好互动。只有这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四)网络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面临严峻的挑战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肩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使命,其本身的素质直接影响着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在过去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中,思想政治教育者一直处于主导体位,是信息的主要传播者。这种信息传播的主导地位可以促进教育者威信的建立,从而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受教育者获取信息!知识的渠道增多,这将使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网络的发展也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严峻的考验。面对机遇和挑战,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重要课题。下面,以下将从四个方面来谈一下对策。
(一)打破传统单一教学模式,实现教学双向交流
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手段主要以灌输为主,教学模式比较单一,在网络新环境下,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创新教育模式。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表达了人们交流的渴望,资源共享的要求。同时,它潜移默化地改变和影响着现代人们的交往与沟通。网络非中心化的特征正有助于平等的交流和互动的沟通,能促使教育者更多地采用启发式、互动式、讨论式的工作方法,更加更清晰地了解学生的思想,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加以引导,由传统单项交流中的独角戏甚至口服心不服真正做到双向互动、口服心更服。
(二)利用高科技手段,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效果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传统的“满堂灌”和“填鸭式”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由灌输式向引导式转变势在必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及时转变角色,从居高临下的知识灌输者转变成启发者、引导者。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要认清形势,积极学习网络技术,运用网络高科技手段武装自己,熟练运用网络多媒体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利用校园网络,加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5意见)指出:要建好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主题,教育网站或网页,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形成网上网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要密切关注网上动态,了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加强同大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答和了解大学生提出的问题。各高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就与大学生学习、生活、情感、工作等相关问题积极开设专栏,让学生通过网络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各种信息,从而满足学生开阔视野、寻求知识、提高综合素质的要求。
(四)净化网络传播渠道,加强高校网络信息监控
《意见》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思想领域矛盾和斗争错综复杂,有事还表现得相当激烈。思想领域的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非马克思主义、反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必然去占领。网络势必会成为思想意识形态领域争夺的战地。因此,在运用高科技手段的同时,必须构建、信息城墙,防止有害信息的入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用马克思主义占领高校思想文化阵地,大力推动网上传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防止有害信息的侵入。
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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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先进的法律文化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中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制度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时,“网络舆论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新形式,是民意进入司法的新渠道,是科学技术推动司法进步的新发展。”公民通过网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监督权、表达权来监督司法的进展,增加司法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但在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虚拟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偏差,导致近些年来网络参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动摇的今天,如何有效应对与引导网民的司法监督,重构司法公信力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司法公信力”一词由“司法”及“公信力”构成。对于司法的含义,广义说认为: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及非讼案件过程中适用或执行法律活动。”狭义说认为: “司法是法院依法裁判纠纷的活动。”本文采狭义说,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肩负着更加重大的使命。而“公信力”的含义包括公共权力属性、信任和信用。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 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用较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总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相互行为,是社会公众的信任与司法机关的被信任。
1. 司法的民主参与度高。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与它的民主程度成正比,随着国家的发展,政治民主化的提高,人们的司法参与度也在持续提高。尤其是通过渗透到人们生活各个角落的直接、便捷的传媒方式网络,人们更多的了解到司法,参与到司法。
2. 网络环境下的高效、公正司法。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效的司法不仅仅依靠司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热心的网民及公众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网民们利用网络的便捷、信息量大等特点对其关注和热议的案件进行现实的关注,甚至持续的跟进,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以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快速高效的查获犯罪者,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能够监督司法机关,使其更加透明,使司法更加公正、可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网络舆论与公众价值观对司法起导向作用。法律对人们的制约和司法裁判对罪犯的惩罚都存在着对情与法的兼容。尽管原则上司法裁判都需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网络舆论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网民们的舆论导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多数网民又存在一些对法律不甚了解而情绪化严重的现象。“相对于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达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人们在一种盲目的不问缘由,只看结果的片面专断的心理作用下,网络舆论引导司法的这种情况则会带来消极影响。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就像一把双刃剑,对司法公信力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又会产生消极影响。
1. 网络舆情会监督司法保证自律。当前,我国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员专业素质欠缺、业务能力不足。有些人员无视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搞特权主义,大办人情案、关系案,导致无法正确认定事实,也无法正确适用法律,造成了一个个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等悲剧案。另外,公检法之间缺乏相互制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便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促使司法人员谨慎办案,认真行使司法权,严格依法自律。网络舆情的司法监督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很有必要的。
2.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司法人员独立判案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意。然而,当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到司法之中时,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个人情绪高涨到主张某一观点时便会带动其他网民一起,此时大众化的情绪汹涌激荡,必然会使司法人员照顾大众情绪,关注社会影响,进而对司法人员的公正审判造成一定影响,丧失了司法权应有的独立性。尤其是当法官审理一个已经上升为社会热点的案件时,就更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政治影响与社会影响,而不仅仅是关注其法律效果了。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网络舆论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使得药家鑫在未审判之前便已被公众处以“极刑”。公众铺天盖地的声讨和义愤完全掩埋了作为刑事司法领域重要原则的无罪推定理念和正当程序理念。由此看来,网络环境下公民的司法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对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的约束力。2011 年3月12 日,曹建明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指出,“现在全国法院系统每年要办1000 多万件案子,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89. 73%,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98. 26% 。还有将近2% 有意见,这里面可能有一些案件裁判不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事实不清楚或者个别案件存在司法不公,但这个比例是很小的。”诚然,经过我国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后,仍会有一些案件存在错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必须慎用审判监督程序。然而不能否认公民通过网络会对本来并无错误的案件广加声讨,司法人员顶不住压力便会无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民众意愿加以更改判决,以平民愤。这样,司法约束力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倘若真是错案,公民则通过网络会强化对错案的积怨,同样会造成司法约束力的减弱。事实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不排斥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监督纠正错误,因为司法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的最终确立还是要靠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只不过,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并妥当安排舆论纠错与判决效力的动态关系”。
在司法领域,若不合理使用互联网,反而会阻碍司法公信力的塑造。现如今公民网络参与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司法机关对网民的公正诉求缺乏有效的回应,自由无序且非理性的网络参与迅速扩张,缺乏制度、程序保障的参与和制度化的参与并存。对这些问题,可尝试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解决。
( 一) 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和特点。明确司法权的定位与运作程序等特点,有助于明确司法权的界限,帮助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从内在提升司法权的公信力。下面就相关属性加以说明。
1. 保证司法的中立性。司法者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保持被动性,正如托克维尔所说: “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司法权的行使要有司法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介入案件,保证司法权力的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契合司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中立性的丧失将导致诉讼机制结构失衡、运转失灵,无法正常履行其定纷止争的功能。”确保司法权的中立,不受网络舆情的影响,也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前提。
2. 明确司法的有限性。目前我国公民对司法的期望过高是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影响的因素之一。法律不是万能的,故作为执行法律的司法的作用更是有限的。司法的确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无法在所有层面上化解矛盾,毕竟司法无法承担调整社会价值失衡与提升社会道德准则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让公众理解司法的功能有限性,避免对司法的期望过高。同时,也应重视司法的裁判功能,通过合理裁判,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提升公信力。
( 二) 提高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法官能力建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更应该信仰法律,培养高尚的法律人格,保持廉洁的法律操守,真正享有职业尊荣感,使法治信仰、法治理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让司法树立公信力。另外,较强的司法能力也是法官必不可少的素质,直接关乎到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司法水平。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把握案件的焦点,洞察当事人的心态,加大释明力度,从容应对庭审中的突发状况,完善庭审规则,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良好的庭审风范可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样就会减少网民负面舆论的压力。
( 三) 完善网络环境下司法信息的公开化
不少事例都已说明压制网络舆论只会导致事态的恶化,为保证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正面效应,应加大司法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摒弃网络事件发生后瞒、盖、骗、堵的做法。当前,大部分法院与网络媒体的交流不足,使得网络媒体不了解司法。故加强司法与网络媒体的交流有助于及时解决双方误会。在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方面,法院系统可以根据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等特点,在立案、审理及执行等环节逐步公开化。对于网络舆情热点案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使社会公众了解最新司法动态,以达到职业法律人通过基本知识就几乎能预测到司法结果的状态。2009 年,上海市法院深入推进网上案件进度查询、判决书后附录法律条文、裁判文书上网,目前已有13. 1 万余篇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基本实现网络庭审直播的常态化,全年共网络直播195 件案件,网上点击达900 余万次。尝试庭审直播,或在网络上公开裁判文书,或召开网友恳谈会,使网友与法官团队面对面交流,都是公众通过网络监督司法的好方式。
( 四) 建立常态机制引导网络监督
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但在网络环境中,似乎并没有监督案件的专业人员。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建立网络评论员制度,实现网络司法监督的合理引导与规制。这种做法不仅能一改以往的网络司法监督的滞后性弊端,将外部监督的关口前移,还能减少网络传播中的“意见权威”( 如论坛版主、技术级别高网民) 对于公民情绪的负面影响,改变网络舆论监督有失偏颇的局面。通过网络评论员对一些社会性案件的评论,合理引导舆论,对一些疑难新型社会性案件,在一定场合还可以主动引进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
( 五) 通过网络加大对公众的法治宣传
“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从本质上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交互评价。因此,加大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公众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让公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活动中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样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尊重程度,改变人们对司法的怀疑。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有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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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系统即影响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事件进行日常处理的一整套记录,程序和设施。 在单位的内部控制结构中,单位为了记录、分析、汇总、分类、报告单位的业务活动而建立的方法和程序,称之为会计系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网络环境下会计系统结构研究修改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会计所面临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计与网络技术的有机整合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也不是单纯的进行自动化,而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转变和管理创新。阐述了会计系统及其结构,然后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会计系统结构的特点、框架和功能做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网络 会计系统 会计系统结构
企业内部网技术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使企业走出封闭的“局域”系统,既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的对外开放,同时也使企业内部包括财务部门在内的所有部门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为了适应这种环境变化,更好的利用网络带来的优势,网络环境下的会计也就应运而生。将会计与网络技术有机结合,对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会计实务工作等多方面工作均进行了发展,网络环境为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全方位的信息支持。
首先,凡与会计有关的输入(发生)和输出(接收)信息及其加工,作为一个整体便是会计系统,但它又不等于各部分之和;其次,会计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它要与环境即输入与输出以及影响输入与输出的政治、政策、法律、经济、技术、人文等环境交换物质与能量;最后,会计系统在受环境影响的同时也对环境产生反作用,即不只是被动地接受影响,尚具有对影响的反应的自调功能。一般认为会计系统的要素由三部分组成,即会计客体、会计主体和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客体即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按其对象归类即为会计要素。会计主体即一个特定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也是会计信息的归宿,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和目的地。
结构在系统中是系统与要素的中介,也是整体与部分联系的中介,它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系统通过结构将要素联结起来,结构规定着系统的质。在系统中要素是活动的,而结构则相对稳定,它使事物保持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素的活动是系统质变的动因,而结构的改变则是系统质变的标志。因此,人们不仅重视要素,同时也更重视结构。哈佛大学布鲁纳指出,认识结构就是认识“事物是如何关联的”。会计系统结构就是在会计客体、会计主体和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相互作用的条件下,三者同时也与外部因素(政治、政策、法律、经济、技术、人文)相互作用。
综上所述,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必须是一个具有自身要素及结构组织层次的有机整体。其会计信息的传递必须有其起点、终点和通道。
网络环境下的会计系统不仅从硬件方面有质的飞跃,更重要则是表现在软件层次。
2.1 网络会计对会计基本理论的影响
会计假设是会计系统建立所依据的逻辑起点。比较公认的会计基本假设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等方面。
(1)会计主体假设是诸项假设中最主要的一项。在网络经济时代,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其外延不断变化,表现为模糊性和整合性。也就是空间范围的概念变得模糊。例如,网络公司(Virtual corporation)是一个虚拟公司,它就不同于传统会计主体的范畴,很难确定会计主体,因此需要我们转换观念,用相对会计主体也就是网上存在的这个临时组织来代替传统会计主体假设,才可以明确该会计任务完成的职能。
(2)持续经营假设由于网络会计的产生而受到影响。持续经营假设是在传统会计中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考虑财产估计和费用分配等问题而设立的,设定会计主体是一个“健康肌体”,但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会计可实时反映分析财产估价和费用问题。
(3)会计分期假设也由传统的划分方式变为了适用于网络会计的划分。由于高科技通讯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的采用,会计期间与变易期间统一可望得到解决。我们可以在一次交易后只编制一次会计报表便可满足需要。总之,网络会计对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假设的突破表现为即时性和实时性。
(4)在货币计量方面。货币与非货币计量并重已经出现。
2.2 网络会计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网络会计的出现则使会计中有些原则受到冲击,有的原则丧失意义,有的原则应进行修改,这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
(1)对权责发生制的冲击。会计期间等同于交易期间,无跨期分摊收入和费用问题。现金收付制则更适用于网络会计,它能在某种程度上能克服主观因素的影响。
(2)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冲击。历史成本对网络会计而言已丧失了意义。代之而起的则是普遍采用包括公允价值在内的许多其他新的计量属性。
(3)对会计报表的挑战。传统会计中,报表是在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后编制的,用网络会计的电子财务报表更适应决策者的要求,这种即时处理随时提供信息的特点是以往会计报表无法比拟的,电子财务报告的运用还可有效扩大其各种信息容量。
(4)对会计职能的影响。网络会计的出现对会计管理产生了影响,如网络会计的运作,诸多信息千变万化,要高速传递而不能产生半分差错,就要求会计管理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从而对会计管理的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采用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系统结构,在内是一个与经营管理及各种业务活动紧密联接的内部网络子系统,对外则与各种对外业务的处理及特定目的相联系,通过与多种公用系统的多极链接融入整个社会网络系统。
(2)内部会计系统成为一个完全网络化的计算机系统。会计系统作为整个经营管理网络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与各种基本业务的执行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各个业务点(不一定是固定的地理意义上的点,而是以业务为中心的一台计算机)直接进行基本数据的输入,通过网络系统按设定路径以即时形式传输到有关方面(包括会计系统中央处理机),构成一个以电子联机实时处理为基本特征的网络化控制及信息系统。
(3)会计系统的对外连接将是会计系统结构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许多对外交往事务、相关信息的收集以及大量的经济业务(如网上投资、网上购货、网上销售、网上结算、网上办税、网上信息发布、网上信息交流等)会在网上进行,因此,内部管理控制网络(包括会计系统)将以多极链接的方式直接与外部保持联系。
(4)在组织内部计算机网络中设置会计(财务)信息处理控制中心(会计系统中央处理单元),以信息集成的方式进行信息处理,以设定会计频道的方式进行对外信息发布与交流。
功能是在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系统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网络环境下会计系统结构功能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
4.1 披露的基本特征
(1)实时联机网络系统报告。网络会计的财务信息报告将借用网络系统的优势,采用实时联机报告形式。对内是与各种业务的实时处理与控制以及实时管理相结合的信息交流;对外则是与各种外部业务及活动相关的信息交流以及面向外部用户的信息披露。
(2)会计频道与信息集合——多层次和多制式的信息构成。未来现值会计的信息集成应该包括:动态的报告集成;最新消息公布;交互类信息集成;查询类信息集成;各种专门化的信息集成(比如分析、预测、投资动向等专门信息)。好的信息集成应该如同好的电视节目系统,能满足各种观众的不同需要,这同样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体系。
(3)时点基础的动态报告系统。采用时点基础会计处理,用动态方式反映财务情况,方便用户随时进行动态查询,也可以在动态连续中自由地截取某一时段进行动态基础上的定期报告。
(4)便利的双向交流。会计主体将不再是唯一的财务信息提供者,包括财务分析专家、用户在内的各个方面都可以一定形式提供历史、分析或预测信息,会计主体同样可以从这些信息的使用中极大地受益。同时,各种与外界相关业务(网上交易、网上办税、网上结算、网上投资等)的处理过程,本身也是一个信息的双向交流过程。
4.2 披露的内容
(1)从时间构成看,为现时信息、分析预测信息与历史信息并存。
(2)从空间范围看,要求全面揭示,但又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户类别提供范围和详略程度各不相同的多制式信息。
(3)从相关性和可靠性等多种特性的选择上来看,应该允许采用一种以相关性为主的多层次的信息构成。
(4)从内容上看,应该包括内外各种管理、控制、预测、分析和决策所需的各个方面不同层次的信息,这些信息以基本的业务记录为基本内核,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种不同的扩展和集成,且不断更新和变化。
(5)从内涵上看,应能突出反映会计要素项目及企业的总体质量特征,反映全面的风险与机会,反映出实际运作能力与营利能力。
4.3 披露的形式
(1)会计频道与各种形式的信息集成——原始分类数据、特殊目的数据、分析数据和预测数据,多种不同的集成形式。
(2)实时信息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电话查询和其他查询。
(3)网络热线——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而专设。
(4)留言板——灵活的交流场所,进行各种特殊信息的交流。
1 王勇,郭继红.网络时代下会计系统的转变[J].信息技术,2002(5)
2 杨大兴.试论会计系统[J].财会月刊,1998(9)
3 王晓鹏.网络化会计系统的结构研究[J].辽宁财税, 2003(4)
4 宋小明.未来网络会计的体系架构及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选择[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5 薛云奎.会计大趋势[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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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开发,为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因此,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对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减少煤炭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路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目前,我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升,然而,与之相对的,我们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在不断增多,在这种严峻的情况下人们开始了对环境治理的漫长路程,其中包括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以及治理。为了使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该文主要从分级别、分类型、分区域等多方位角度对治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分析,找到最适合的、最有效的治理措施。
以及生态平衡。目前,我国有很多矿山由于种种原因而闭坑或者是废弃,然而在弃坑的时候给矿山的地质环境留下很大的问题,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在2009年的5月1日开始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法,比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然而,这些法律的颁布并不能阻止人们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在一些生产型的矿山中还是存在很多的环境问题。为了避免矿山地质环境继续恶化,我们将各个矿山进行整合,使得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有一定效果,然而,在对矿山的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污染一般都比较广,量比较大,因此,综合考虑,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我国的地形复杂性造成了我国中部、东部以及西部地区有着明显的差异,各个区域的生态环境、地理条件以及经济发展都有明显区别。我国矿山的种类多种多样,一般不同地区的矿山种类也不相同,再加上不同地区的环境对矿山开采所造成的影响不相同,在开发矿山的过程中,一些如废渣、粉尘、尾矿、废气、废水等污染会破坏矿山所在地方的环境,而且也会对矿山的地形产生影响,使得其地质松动,从而破坏地表,造成泥石流、裂缝等自然灾害,更有甚者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由此可见,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可以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因此,在保护和治理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过程中一定要对矿山进行观察分析。
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有了新的要求,因此,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难度相应的有所加大。由于我国不同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所面临的问题不同,需要按照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矿山类型分别对其地质环境进行分析,然后再制定与区域相符合的标准以及规范,之后根据实际环境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制定出最好的治理方案。这种分区分类分级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方法可以使我们的工作更加清晰、明理,在开展治理工作过程中可以更好的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同时更明了地进行各方面的
对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保护必须要制定一定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环境保护与治理顺利进行。由于地质环境的破坏往往是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因此,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围绕开发矿产资源来进行。为了能够更好地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我们可以根据矿山种类不同采取不同措施,具体原则如下。
2.1 不同类型矿山的保护治理措施
由于矿山的类型不同,在开采时所采取的方式也相同,这就导致其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也不相同,因此,在研究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矿山的类型不同研究出不同的方案。根据对矿山的研究,可以从3个层次来对矿山进行分类,首先,可以将矿山分为金属、能源、非金属、水汽矿山四大类;第二在第一次基础上,还可以对每一大类矿山根据矿山的具体特征进行细分,在第二次基础上,我们需要根据各个矿山治理的特征进行划分。下图就是我国矿山地质图的种类划分。
根据矿山种类的不同对矿山进行划分更利于我们采取正确的措施,制定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标准。
2.2 不同区域矿山的保护治理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也在不断提升,然而,由于地区的限制使得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均。对于我国的区域也可以从3个层次,进行划分,首先,第一个层次,我们可以从地区的发达程度进行划分,一般可以分为较为发达、中等发达、欠发达三个部分,这种划分的标准与我国中部、东部、西部的划分大体相同;在第一层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地区气候的不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不同对其进行划分,一般可以分为南方以及北方两个部分;在第二层次基础上,可以按照不同地区流域环境以及地形单元的具体特征对其进行第三层次的划分。在制定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方案过程中可以分不同区域来进行。不同地区具有着不同的地质条件以及分布规律,而且不同地区人类的社会经济也有很大不同。为了解决各个地区不同特征的地质环境,必须保证地区内的环境大体相同,地区间的环境有较为差异明显,因此,在划分区域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严格按照区间相异,区内相似的原则来进行。为了制定出不同环境下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措施,我们必须要对我国的自然规律进行研究;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研究,找到适合各个区域的不同保护与治理措施。
2.3 不同级别矿山的保护治理措施
方式。一直以来,我们在规定矿山的环境标准时采用的都是统一的规范,对于好坏、优劣的划分并不明确,这也使得治理效率大大下降。由于很多矿山在开发的过程中并没有结合其自身的特征,都是采用统一模式进行开采,使得矿山开采后存在很多地质环境问题。为了避免这种问题,在进行开采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开采对环境以及地区的不利影响,找到适合的保护与治理措施,针对不同矿山,采取不同技术,如此一来,对矿山保护与治理的效果会有较大提升。
3 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措施
3.1 对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科学的等级划分
环境不同,在保护与治理的时候需要进行不同等级划分,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对自然规律以及经济规律进行研究,找到符合规律的方式,再结合国家所制定的矿山整合措施研究出可以循环使用的开采方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矿山的基本情况,根据矿山的地貌、所处地理环境、矿山的规模、矿山的种类以及开采方式的不同,对矿山进行划分,然后对不同级别的矿山采取不同的保护与治理方法;其次,需要了解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的程度,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的等级划分。一般情况相下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比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矿山环境制定不同的治理恢复措施。制定相应的等级划分指南,以此来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进行指导。
3.2 制定相应的矿产权,加强对矿山开发的开采管理
由于我国矿山的分布过于广泛,因此会导致一些地方存在矿山开采管理缺陷,过度开发导致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为了合理规范开采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矿业权,严格控制对矿山开采的权利,设置相应的开采门槛,将环保开发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对于矿山开发的过程也需要进行有效管理,合理安排矿山资源。根据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以及矿山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方式的保护与治理措施,对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对于能源的利用划分出明确的重点与方向,对于所开发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采用科学方式对矿山资源进行勘察以及开发规划,从而达到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目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路径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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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的发展与变化使得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我国对其的刑法保护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要全面完善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能让著作权发挥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针对著作权的网络犯罪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新的信息传播特点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为深远,侵害程度更严重。
对于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国起步较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并为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定。仅有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有保护。
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管辖、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刑法中“发行”的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间接侵权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进行了解释。
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以检察机关为例,近几年检察机关每年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2000至3000人左右,2008年至2010年11月,检察机关共对75件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进行了监督。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虽要加强刑法保护,要清楚的界定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不能以刑事过度干预市场经济。
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法本身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这决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在法律保护时受到了限制。且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需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某些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侵权行为才会触发刑事程序,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是需要有适度性的,只有当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承担该权利的保护责任的时候,刑法才能介入。
对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立法的限制和司法的限制上。民事法律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属于附属刑法,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没有相应的条款,相互脱节,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附属刑法规范会被束之高阁,无法适用。
网络发展日新月异,迅速更新的网络技术对公安机关技术侦察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公安机关的人员结构以及设备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而大部分检察院与法院刑事审判庭没有对知识产权案件形成专门的办案组,使得司法中的刑法保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是指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逐步增加其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也是逐步增强的。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主要突出地表现在从“弱保护”向“强保护”的发展趋势。长期实行“弱保护”是经济落后的结果,但是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影响和发展程度的提高,“弱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损害更大。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财富的重要标志和重要来源,知识产权可能创造的社会财富,将会超过传统工业。因此,强力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手段。
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意味着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多种机制和多种方法相结合使用。首先在法律体系中,要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民事保护相结合,才能对知识产权实行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还必须重视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要想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必须促进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编织更加严密、合理的刑事法体系,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网络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在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要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改,加强保护。
首先要扩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应是逐渐扩大的,把传统形式的作品进行转化后的数字化作品应列入保护的对象之内。
其次,要调整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对接。如“复制发行”与“复制、发行”的调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等,要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再次,要逐步取消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性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要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设置资格刑,使之可以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犯罪。
另有学者提出要进行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专门性立法模式,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刑法体系,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并不致周延,但是是可以通过在现有刑法框架内,通过修改刑法典、法律规范文件、附属刑法等方式,进行完善,在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出现的新领域和新问题,并不是仅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
发挥附属刑法作用的前提,是在刑法典中规定惩罚著作权犯罪的基本原则,使附属刑法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好的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不致使得附属刑法归为摆设。在著作权领域内,附属刑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等设计知识产权犯罪的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法规中,其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具体犯罪的相应刑罚。要做好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构成要件的对接,使得惩治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更为严密。以德国、法国等国家为例,就采用了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相结合的模式,我国可以在研究其立法模式上进行借鉴。
目前著作权的公权力保护主要体现在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行政保护上,但是行政机关在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面前,常常仅从维护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进行查处,很少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很难帮助被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相对于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法利益来讲,行政部门的没收和罚款对侵权人根本无法达到遏制其违法行为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侵权。2011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对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著作权犯罪的监管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首先要立足本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抓住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审查批捕、起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不断健全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规范衔接程序。
检察机关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与各部门及时做好沟通、联络、协调工作,及时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研究部署案件调查和嫌疑人查控等工作,对大要案件和涉及敏感人物、敏感问题的案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研判和剖析,以达到及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效果。
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加强联系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要搭建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共享网络,加强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检察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过程中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有效的立案监督,对于重大、有影响的著作权网络犯罪,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或根据需要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还要履行职责,查办发生在执法严重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制度的有效运行。
基于网络的急速发展,与著作权专业性逐步增强,检察机关也应当提高其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方面的专业性水平,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证据收集、证据体系分析等方面加强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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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网络的发展与变化使得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我国对其的刑法保护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要全面完善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能让著作权发挥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针对著作权的网络犯罪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新的信息传播特点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为深远,侵害程度更严重。
(一)立法保护
对于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国起步较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并为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定。仅有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有保护。
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管辖、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刑法中“发行”的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间接侵权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进行了解释。
(二)司法实践保护
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以检察机关为例,近几年检察机关每年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2000至3000人左右,2008年至2010年11月,检察机关共对75件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进行了监督。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虽要加强刑法保护,要清楚的界定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不能以刑事过度干预市场经济。
(一)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法本身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这决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在法律保护时受到了限制。且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需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某些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侵权行为才会触发刑事程序,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是需要有适度性的,只有当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承担该权利的保护责任的时候,刑法才能介入。
(二)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
对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立法的限制和司法的限制上。民事法律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属于附属刑法,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没有相应的条款,相互脱节,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附属刑法规范会被束之高阁,无法适用。
网络发展日新月异,迅速更新的网络技术对公安机关技术侦察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公安机关的人员结构以及设备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而大部分检察院与法院刑事审判庭没有对知识产权案件形成专门的办案组,使得司法中的刑法保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的发展趋势
1.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
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是指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逐步增加其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也是逐步增强的。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主要突出地表现在从“弱保护”向“强保护”的发展趋势。长期实行“弱保护”是经济落后的结果,但是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影响和发展程度的提高,“弱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损害更大。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财富的重要标志和重要来源,知识产权可能创造的社会财富,将会超过传统工业。因此,强力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手段。
2.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
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意味着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多种机制和多种方法相结合使用。首先在法律体系中,要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民事保护相结合,才能对知识产权实行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还必须重视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要想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必须促进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编织更加严密、合理的刑事法体系,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二)立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1.完善刑法立法模式
网络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在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要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改,加强保护。
首先要扩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应是逐渐扩大的,把传统形式的作品进行转化后的数字化作品应列入保护的对象之内。
其次,要调整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对接。如“复制发行”与“复制、发行”的调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等,要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再次,要逐步取消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性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要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设置资格刑,使之可以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犯罪。
另有学者提出要进行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专门性立法模式,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刑法体系,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并不致周延,但是是可以通过在现有刑法框架内,通过修改刑法典、法律规范文件、附属刑法等方式,进行完善,在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出现的新领域和新问题,并不是仅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
2.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发挥附属刑法作用的前提,是在刑法典中规定惩罚著作权犯罪的基本原则,使附属刑法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好的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不致使得附属刑法归为摆设。在著作权领域内,附属刑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等设计知识产权犯罪的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法规中,其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具体犯罪的相应刑罚。要做好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构成要件的对接,使得惩治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更为严密。以德国、法国等国家为例,就采用了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相结合的模式,我国可以在研究其立法模式上进行借鉴。
(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目前著作权的公权力保护主要体现在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行政保护上,但是行政机关在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面前,常常仅从维护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进行查处,很少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很难帮助被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相对于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法利益来讲,行政部门的没收和罚款对侵权人根本无法达到遏制其违法行为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侵权。2011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对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1.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著作权犯罪的监管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首先要立足本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抓住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审查批捕、起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不断健全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规范衔接程序。
2.完善协调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与各部门及时做好沟通、联络、协调工作,及时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研究部署案件调查和嫌疑人查控等工作,对大要案件和涉及敏感人物、敏感问题的案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研判和剖析,以达到及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效果。
3.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加强联系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要搭建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共享网络,加强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4.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过程中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有效的立案监督,对于重大、有影响的著作权网络犯罪,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或根据需要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还要履行职责,查办发生在执法严重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执法专业化发展
基于网络的急速发展,与著作权专业性逐步增强,检察机关也应当提高其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方面的专业性水平,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证据收集、证据体系分析等方面加强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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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网络学习环境学习策略
论文摘要:信息时代,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已成为人类获取知识和培养能力的一种新趋势。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策略是一种全新的策略,代表着人类未来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甚至生存方式,决定着学习者的学习效率与成功。因此,对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策略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网络时代的学习环境性决定了其学习策略的先进性和局限性,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学习策略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先进性,克服局限性。
一、网络学习环境的内涵与特征
广义上的网络学习环境是指在网络学习中一切与学习者学习相关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物理环境、资源环境及人文环境三个方面。它是对传统学习环境的发展和继承,但与传统学习环境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网络学习环境中,学生拥有更多的学习空间,能自我组织成相互支持与协作的集体,摆脱了教师的控制和管理,教师则成了学生学习的伙伴、辅助者、协作者、促进者等。网络学习环境以自身的优势完成了传统教学所不能达到的目标,使教学手段更趋于现代化,这是传统学习环境所无法比拟的。
1、 网络学习环境的内涵
网络时代的学习环境不再是物质化、工具化的给予,而是一种自主性、参与性的活动过程,它包括学习心理、学习氛围、人际关系、学习策略等多种复杂的因素,呈现出以下三种趋势:(1)去“工具化”趋势。集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远程通讯技术等软科学于一体的虚拟校园环境意味着一种情景化的人性呵护,网络在学习者的心目中也逐步由一种“工具”演变成一种人性化的伙伴。(2)过程化趋势。网络学习是学习者在实践过程中心理活动与意义建构相互作用,从而形成认知的复杂的知识学习过程。(3)人性化趋势。网络时代,人自身的信息素养已成为心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做信息的文明人是人的内在要求。
2、网络学习环境的特征
网络学习环境与传统学习环境有根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开放性。网络把学校与整个社会连在一起,能随时给学习者提供一个开放的学习环境,打破了学习时间及各种学习空间的限制。(2)资源丰富性与共享性。网络成为全球最大的资源宝库,任何一位学习者都可在同一时间利用搜索工具方便快速地查找所需资料,进而对其进行筛选、重组、加工和整合,最后完成知识的意义建构。(3)知识表现生动化。网络教学为学习者提供丰富的多媒体学习资源,图、文、声、像并茂,动画、视频并存,有助于学习者兴趣的养成。(4)自主性。网络环境中自主学习成为主要学习手段,学习者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和学习策略,并通过网络与其他同学进行协作学习。(5)交互性。虚拟的网络学习环境能给学习者提供学习者之间以及学习者与教师之间进行交互的各种有利条件和机会,他们可以无拘无束地提出他们的思想,回答教育者提出的各种问题等。
二、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策略所存在的问题
目前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策略呈多样化发展趋势,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协作学习等多种学习策略基本能适合网络学习者的学习实际,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1、技术和人际服务仍是制约学习策略的两大瓶颈各个网络教育学院的硬件建设、管理方式还不够完善、制度不合理,面授教学仍然占很大的比例。网络师生处于分离状态,网络学习者与教师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因此,突破技术支持和人际服务两大瓶颈是关键。
2、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学校学习策略的思维定势有很多学习者甚至包括教师、管理者认为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策略仅仅是传统学习策略的一个补充,学习者仍然用传统学校教育的思维来衡量网络学习,其结果是使网络学习者对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策略产生不信任感,制约了新的思维习惯和学习理念的形成。
3、仍然只是“教师中心”的课堂教学模式的延续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策略是一种基于资源的学习策略,它可以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来给学习者提供了更大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策略绝大多数还只是传统课堂教育在远程教育中的简单延伸,网上的教学内容也只是教师在课堂上的讲义,授课的形式由在同一教室的教师讲、学生听变成在不同地方教师讲、学生听(同步远程教育)或是教师准备讲义,学生阅读(异步远程教育),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策略的优势根本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三、网络学习环境下学习策略的设计原则
1、符合成人心理特点和实际情况。网络学习者的主体是成人,成人的成熟度高、责任感强,人格独立、认知稳定,具有独立思考与判断、自主学习和自我评价的能力,因此学习策略的设计原则应该符合成人的心理特点。但是,成人的心理、性格、年龄、职业以及社会角色等差异较大,学习需求、学习习惯、学习策略、认知水平、学习条件以及学习环境等也千差万别,因此,必须根据成人实际情况设计灵活多变的、多层次化的适合成人个体本身的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策略。
2、呈现方式符合学习内容。学习内容的呈现方式首先要符合知识的内在逻辑和相互联系,其次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学习者的积极性。因而要根据学习内容采用相应的呈现策略,充分利用多媒体等手段刺激学习者的感官和兴趣。
3、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在网络学习环境中,由于师生处于分离状态,网络学习者所受的他律成分相对降低。对于网络学习来说,网络学习者的自觉性、自律性是其学习成败的关键。因此,这就要求网络学习者要有较高的学习自觉性,提高自律意识。一方面,学习者要不断地提高自主学习的意识;另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地鼓励学习者和适当地约束学习者。只有把自律和他律相结合,促进网络学习者全面、健康地协调发展。
4、坚持网络学习者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网络学习者的学习策略是建立在其良好的自主学习能力之上的,对学习策略的研究,首先要研究如何培养学习者的自主学习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我钻研、独立学习能力(2)自我定向、自我规划能力(3)独立操作、网上学习能力(4)远程交互、协作学习能力(5)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能力(6)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能力
四、网络学习环境下学习策略的设想
受客观条件限制,现实与理想中的学习策略总有一段距离,即使是较完美的策略也会因人而异,呈现出各自的优缺点,理论探讨总是永无止境。
1、网络学习环境下的交互学习策略。远程学习使教育者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发生了物质实体形式的相互分离,导致了教学行为和学习行为的相互分离,交互的行为和目的以及交互各方的相互依赖和结合的程度,都出现新的变化。教育者和学生都分散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各个学生的学习行为,不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而是一种独立的个人学习策略。
尽管这种交互不是在同一物理地点,但这种同步的信息传播和相同的任务,又使交互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共同的虚拟活动背景。网络环境下的交互活动将更加有利于意见、观念、价值的交换,有助于一个积极的社会气氛的形成。
2、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小组协作学习策略网络环境下的协作学习是指借助Internet多媒体等相关技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多个学习者组成协作小组,共同完成某一学习任务,在此过程中,学习者借助一定的网络交互平台,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帮互助,发挥集体协同效应,共同完成任务。如何创建有效的学习情境,让学习者通过“会话”的手段,在“协作”中完成学习目标,形成知识的“意义建构”是协作学习策略实践的方向。
3、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合作学习策略合作学习是一种为了促进学习,由某些学生协作完成某个给定学习目标的教学方法。在合作学习过程中,学习者之间以融洽的关系,以相互合作的态度,共享信息和资源,共同担负学习责任,荣辱同当。合作学习任务驱动下学习者之间的积极协作,充分发挥学习者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体现了信息社会环境下人们学习、工作所必需的协作精神。与个别化学习相比,合作学习有利于促进学生高级认知能力的发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情感的形成。将合作学习引入信息技术教学,不仅是一种方法的探索,同时也是一种现代教育观念的传播。
4、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动机支持策略学习动机是激发学习者开展学习活动,指引学习活动朝向一定目标的内在过程,具有维持、增强、制止、减弱学习活动的力量。同时学习动机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学习者在外在条件的激发下(出现外部动机),对学习逐渐产生了兴趣和热情(转化为内部动机),学习更加认真,从而取得了进步受到了表扬或奖励,于是又在表扬和奖励(出现新的外部动机)的推动下学习更加积极努力(转化为更高水平的内部动机)。通过二者交替作用,使学习活动不断获得成功。学习动机是引导学习者学习的兴趣、积极性、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内在因素。
开展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策略的探索对于促进我国网络环境下学习策略的改变和提高有着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既有利于学习者掌握学习策略本身,也能使他们提高策略意识,通过学习策略的运用,不断总结,不断探索,创造出新的学习策略,从而受益终身。
参考文献:
[1]曹梅,李艺. 网络学习评价的意义及若干原则[J].教育科学,2002,(10)。
[2]林斯坦.现代信息技术的特性与学习策略的变革[J].中国教育学刊,2003,(7)
[3]卢锋 吴伟敏. 网络学习环境的特征与设计[J].中国远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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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促进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率,还可以调节各国市场的供应需求,所以国际贸易在国际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低碳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低碳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在发展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着。随着经济步伐的加快,自然灾害的产生越发的频繁,对我国经济损失也造成了不可估计的程度。然而自然灾害的产生与国际贸易脱不了关系。当今时代,实现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是整个社会乃至全国人们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由于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主要原因是我国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和地球受污染严重造成的,所以我们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就是一个很好的实施方法。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保护和防止环境污染两大方面。我们要用促进祖国未来发展的长远眼光看问题,环境保护是一项长久且有意义的工作。我国环保工作主要表现在几个阶段。现阶段,与我国环境的比重相比较,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污染排放量程度是非常大的。85%以上的村镇河流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污染,74%以上的湖泊也出现了污染问题,大部分的生态功能也逐渐退化了。可见我国的环境遭受了非常严重的破坏。如今,在我国经济逐渐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体现的十分明显。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只有做好了基础工作,我国的科学发展观才能进一步落得到落实,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合作才能发展的更好。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可以为我们子孙后代留下自由的发展空间,所以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促进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率,还可以调节各国市场的供应需求,所以国际贸易在国际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世界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是分布不均衡的,有的国家土地资源丰富,有的国家发展落后,如果没有国际贸易,这些国家在生产力发展方面将会受到限制,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世界各国的生产力水平高低不同,科学技术水平分布也不平均,所以生产力和市场供应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国际贸易不仅可以解决这类差异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缓解了这类矛盾,在市场中调节了供求关系。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二者是对立关系。一方面,环境保护想要控制国际贸易,另一方面国际贸易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
当今社会,贸易自由化已经成功世界各国努力追求的目标,为减少贸易自由的阻碍,人类根据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的利用世界资源。世界经济的发展,需要贸易自由化来促进,来清扫贸易障碍。但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会使贸易自由化放任自流,生态环境逐渐的遭到破坏。
现阶段,很多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优势,做出很多不国际经济秩序的事情,以环境优势取胜,然而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现阶段都以初级产品的出口为主要贸易交往。也是建立高强竞争优势的基础性工作。这也正是当今社会中,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发达国家,一直是以低污染、低浪费的形式来做贸易市场上的初级产品的买卖。
现阶段,环境安全的事情即将产生,近期,很多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危害较为严重的工业组织即将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来,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关于设备产品和其他有害环境健康的工业也在陆续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破坏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平衡。在国际贸易组织日益自由化、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也越来越受到威胁。
首先,我认为我国应该积极的与环保工作较好的国家合作,来不断的学习他国的优势,使我国环境也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从中也不断寻找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以改进环境和贸易平衡发展的办法,来提升我国的环境和贸易可协调发展的形式。同时也应该采取和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抵制外来国家的产业环境污染,和其他不合规贸易产品对我国的环境侵略。
其次,我国还应该加强对贸易环境污染的宣传教育,来提高我国整体环境,提升我国人们的环境保护认识。有很多人认为环境污染不是我们关心的事情,是国家各个机关部门所需要掌控和管制的条线,特别是对国外环境侵略更是觉得事不关己,与寻常百姓无关,对国家的低碳环境保护也毫不关心,这更加放纵了很多违法环境的事情时常发生,使得我国低碳环境受到了影响。
最后,我觉得我国应该加大对低碳环境的财政方面的支持,在资金上基于较大程度上的支持政策,适当的在低碳环境的建设方面倾斜。在国家高度重视低碳环境建设的同时,为我国在国际上低碳环境形象的塑造也起到了推动性的作用,还可以在国家的带领下,全国人民都重视起低碳环境的建设,从大型企业和国有性企业做起,大力宣传低碳贸易,来带动我国中小型企业的低碳贸易也随之发展起来。然而在全国人民的努力下,我国人民也都树立起环境保护意识,我相信我国的低碳环境以及低碳贸易也可以全面建设起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环境问题已经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效益。所以要想在国际上实现可持续发展政策,就必须加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改进不良现象的发生,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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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网络媒体是人类通信技术的一次革命,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了医学传播的一个重要渠道,网络环境下的医学百科图书馆主要含有常见疾病索引和常见症状索引两方面,是普及广大的基层社区医生及众多社区百姓医学健康常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对实现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网络;健康;医学百科;图书馆;医学图书馆
医学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不单单是从事医疗、教学、科研活动的专业医护人员和医学院校的教师和学生,同时也包括广大的基层社区医生及众多百姓,然而由于他们的工作、学习性质和生活氛围决定了他们获得医学信息需求和对国内外医学领域中的新动态、新技术的主要渠道是期刊、专着、论文等。但是,由于现在因特网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他们获得最新信息的机会增加,时间缩短。因此,实现医学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发挥图书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的需要,它也是信息化背景下一种创新的医学百科图书馆模式,呈现为动态的形式和开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既是工具、环境和载体,也是教育的资源、内容和系统。与传统运用书籍杂志对大量的基层医生和百姓进行健康教育模式相比,网络环境下的医学百科图书馆具有内容的丰富性、模式的新颖性、速度的快捷性、交流的自由性和参与的平等性等特点。同时,由于近年来医学健康教育在抗击“非典”、“禽流感”以及“抗震救灾”工作中显示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如何运用互联网将专业化医学知识充分展现在广大的基层社区医生及众多社区百姓面前、针对社区患者及高危人群行为危险因素进行干预、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从而深化社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实现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网络医患互动形式主要采用以用户在线提交咨询的问题,医学网站自动存入,网站注册会员医生回复形式为主,同时提供在线注册医生电子邮件的医患交流形式。在医学频道中,在线专家板块是以引用专家的话语组织的文章报道形式,并不是医生与患者间的直接交流,严格来说不属于专家在线交流。而在健康热线中的专家在线则提供在注册医生的资料和联系方式以供患者问询,从形式上做到了医患的互动,但从医患的际交流上看,在线医疗专家与患者的互动意义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医患之间的交流果不是很充分。一般患者在咨询中没有提供个人的基本资料如年龄、性别、既往病史体征,对于自己症状的表述含混不清也不详细,因此医生的回复也存在多种可能性,要么大而概全,要么需要辅助检查,难以进行个人诊断,更多的则是劝患者进行医院就诊咨询,没有给到患者建设性的帮助,交流效果达不到患者需要的理想度。而大多数医生用电子邮件是为了参考和进行的医生与医生之间交流而不是用来与病人的交流。因此,总体来说互联网医患互动的形式和效果还较为有限,在用户遇到健康问题时,他们能够充分寻求互联网上的健康帮助,从而与医生进行深入探讨,这种网络医患互动形式能大大降低社区居民获得医学信息的时间和成本,这对于其具有潜在的实质益。但提供在线咨询的医生并没有进入医患关系的角色或在从事医疗实践行为,彼此不互惠和医生行为的无责任承担,导致了网络医患互动的不充分,从侧面也说明网医患传播还有极大提高的空间。[Next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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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模式是一定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思想的反映,是一定理论指导下的教学行为规范。不同的教育观往往提出不同的教学模式。比如,概念获得模式和先行组织模式的理论依据是认知心理学的学习理论,而情境陶冶模式的理论依据则是人的有意识心理活动与无意识的心理活动、理智与情感活动在认知中的统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多媒体和网络环境下大学英语教学模式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多媒体和网络环境下大学英语教学模式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多媒体教学的应用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在大学教学体系中,多媒体和网络共同引入,能增加教学内容的丰富度,为师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教学平台,由传统的教学方式向现代化教学方式转变,打造一个有深度、有教育意义的教学理念,为学生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就针对多媒体和网络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展开研究,对其教学模式给予了详细的论述,希望对大学英语的教学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多媒体;网络环境;大学英语;教学模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多媒体技术在高校教学中得到了广泛地推广和运用,这使得网络多媒体环境下大学英语教学新模式,对大学英语教学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该模式主要是以网络多媒体为平台,为学生学习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条件,使学生能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以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能力。
所谓多媒体(Multi-media),是指能够同时采集、处理、编辑、存储和展示两个或以上不同类型信息媒体的技术,这些信息媒体包括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动画和活动影像等。多媒体产品的最大特点是交互性,使用者可以通过操作去控制整个过程,可以打乱顺序任意选择。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营造一种开放式的教学环境,在为学生提供动态知识的同时,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参与的能力,使教学内容的外在形式的生动性和内在结构的科学性紧密结合起来。
多媒体网络环境下,大学英语教学模式具有一些传统教学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些优势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体现为:
2.1 真正实现了因材施教,实现了个性化学习
在传统的大学英语课堂上,学生的英语水平参差不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往往顾此失彼。因此,绝大多数教师制定的教学进度、教学重点和使用的教学方法是针对中等生的。多媒体网络教学模式则弥补了这一不足,给学生创造了自主学习的优越条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把握进度,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学习时间和方式。
2.2 创设了良好的英语交际环境
在传统的大学英语课堂上,很多学生由于自卑心理和害羞心理,不愿意开口讲英语,导致“哑巴英语”现象的产生。网络多媒体教室使学生在轻松的学习环境中练习英语,为学生创设了良好的英语交际环境,有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培养。
2.3 提高了教师的综合素质
多媒体网络环境下的大学英语教学给大学英语教师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对教师自身的素质及知识储备提出了挑战。多媒体网络环境教学模式下的大学英语教师不光要具备原有的教师素质,还要具有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能力。只有在使用工具和驾驭知识能力上与时代同步,教师才能与学生有更多的共同语言,才能在学习中对学生予以引导和指点。
2.4 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多媒体网络环境下的大学英语教学突破了传统课堂的时空限制,学生面对的不再是一成不变的课堂和枯燥乏味的课本,而是现代化的视听设备和软件资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英语水平,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材料并安排合理的学习进度;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再加上教师的适当监控、检查,大多数学生都能够达到较好的学习效果。
教无定法。只要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培养学生学会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把学生培养成材,这样的方法就是好方法。实际上,在互联网时代,这一标准依然成立。
3.1 讲授型教学模式
结合多媒体进行英语教学,讲授型教学模式还是占据着主导地位,教师掌控着教学的进度和方向,带动学生一起从事教学活动。这个环节充分利用的多媒体的资源优势,可以将图片声音和视频带进课堂,和同学一起分享英语教学的乐趣,这种形象的教学具有真实性,让同学能身临其境,感受英语中特定情节和语言环境的变化。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提高同学学习英语的兴趣,每天可以固定放几分钟英语的搞笑片段或交际场景,让同学在日积月累的影响下学会英语的发音和语境语义的变化,从而能实际的应用,用英语进行简单的交流。
3.2 讨论式教学模式
讨论式教学主要看学生的应变能力,教师可以利用网络、QQ或社交软件等,发起对话,提出同学感兴趣的话题,或者就最近发生的新闻轶事等展开教学活动,一般是选在课余时间或寒假暑假期间,能让同学在放松的同时练习英语的口语交际能力。比如最近我国刚刚进行完反法西斯70周年胜利大阅兵,教师就可以“In the eyes of foreigners in China.”为题,在网络上展开英语讨论,同学可以自由发挥自己的言论,如果有语义或语法的错误,教师可以及时的加以纠正,看同学们畅所欲言,气氛正嗨,许多口语差的同学也纷纷暗下决心,要学好英语,增加了学习的动力。
3.3 协作式教学模式
协作式教学可以理解为合作学习,可以是教师和同学之间、同学和同学之间的相互教学。对于教师而言,英语的知识是丰富的,但是相对于多变的英语学习元素却没有同学掌握的多,对于网络和多媒体的使用也没有同学熟练。相对于学生来说,头脑灵活自是不用说,但是对于基本的发音、语法的变化以及语义语境的变化却没有教师的水平,许多同学对于英语学习尤其独特的方式方法,也有同学利用一些高科技软件辅助自己学习英语等。这些都是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差异,不能说谁的方法更好、谁的方法更有效,只能是各有所长,彼此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多媒体来交流彼此学习的经验,也能交流对一些英语教学的看法,大家各取所需,共同进步。
3.4 个体化教学模式
个体化教学就是老师为同学单独开的小灶,因为每个同学的学习方法和接受程度不一样,课堂教学只能兼顾多数学生的学习进度,无法做到让每个同学都听懂。这种个体化教学就可以利用网络和同学进行沟通,比如QQ、电话、E-mail以及网络聊天室等,能做到私下沟通,对于不懂的问题可以及时的答疑解惑,老师可以了解同学的心理想法,做到因材施教。另外,这种个体化教学模式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与课本的知识无关,只要是学生想知道,都可以向老师请教,除了学习也可以是生活上的、心理上的或者是感情上的都可以。这种教学相对于课堂教学的优势在于,教学的方法灵活多变,教学的内容丰富多彩,探讨的方向也是天马行空,有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增加英语学习的兴趣。
3.5 探究发现式模式
多媒体网络环境下的探究发现式教学模式仍然遵循杜威“从做中学”的理论。该模式充分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教师指导学生针对性地收集资料,然后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最终得出一定结论。它的实质是用多媒体网络辅助教学,体现的是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教学模式改革的目的是促进学生个性化学习方法的形成和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发展。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模式是为了帮助我国大学生达到大学英语教学要求所设计的一种新型英语教学模式,其具有可靠的理论基础,但是还需要结合英语教学实际,探索出适合自己学生特点的富有特色的教学模式。从而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环境为大学英语教学营造的良好的外语教学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为学习者提供各种供选择的学习资源,丰富教学,注重学生的差异,发展学生的个性。
【多媒体和网络环境下大学英语教学模式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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