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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早已是不可避免的时代潮流,它为消费者带来了巨大便利。但网上购物具有相对间接性,消费者遭遇问题时不能直接找商家索赔。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但它已经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是以,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迫在眉睫。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消费权益保护
二十一世纪是电子商务的时代。2003年,诞生不久的“淘宝网”对人们来说还是新鲜的事物。2006年,它已成为了亚洲最大购物网站。同年,中国网民突破1亿。2011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巡视“淘宝商城”时,曾兴奋地表示“我现在已经开始对明年的这个时候感兴趣,明年我们可能突破100亿。”目前除了“淘宝网”,“当当网”、“京东商城”、“拍拍网”等众多国内知名购物网站亦发展迅速,在国内网络销售中均有一席之地。网上购物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小到衣服、日常百货、书籍、飞机票,大到珠宝、汽车、房子,更有商家出售时间等,真是“只有想不到,没有买不到”。
近年来,“团购”作为一种薄利多销的销售方式,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青睐,商家看重它的聚少成多、增加人气,而消费者看重的是它的价廉物美。“坐在家中购物,货物自动送上门”早已不再是奢侈的想象,它随着网络销售的出现而成为生活现实。很多大型网站郑重承诺“正品保障”、“7天无条件退货”、“上门退货”、“货到付款”,这让网民们放心地进行网络购物。
然而,网络购物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消费者直观地触摸和鉴别商品,而仅仅是通过电脑屏幕上的文字和图片,这就决定了网上购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网购有以下几种缺陷。
由于无法直接看见和碰触商品,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站的内容来判断商品的优劣,他们很容易受到商家给出的文字和图片的影响。这使得帮助网络店铺包装文字和图片迅速成为需求广泛的商业行为,商家借此可以用好的网页来吸引顾客。可见,网上商品的广告跟其实际质量并不能等同。有的商品质量很好,却没有上佳的包装,这制约了它的销售量;有的商品质量平平,却受益于好的包装,得以狂卖热销。部分商家的这种过度宣传这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说等于欺骗。
网络拉近了整个世界,家在中国南方小镇,可以买到美国纽约刚上市的奢侈品;坐在北京的四合院,可以买到台湾高雄的小笼包。只需要轻动鼠标,人们便能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任何网店正在出售的商品。然而,网络购物并不能让人们在付款的第一时间内享受到商品,消费者得等待物流公司运送商品。因此,网络购物在推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了网络消费者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
网络并非绝对安全,钓鱼网站看似同正规网站一样,实则窃取受害者的账号信息,诱导消费者在网页中不断将自己的钱存入犯罪者的账户中,让消费者认为这些钱已经购买了商品。虽然钓鱼网站是可识别且可防御的,但每天还是有数量众多的消费者陷入钓鱼网站的陷阱中,被骗金额少则数元,多则无上限。网络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手段五花八门,让网络消费者防不胜防。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然而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不能非常到位。
前述钓鱼网站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地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网页代码,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窃取真实的网店账号来跟消费者交流,当钱到账后就在网上的世界里消失得无影无踪,这种情况在虚拟商品的交易中更为常见。
笔者看到一些相关报道,例如南昌的王女士在网上订购到乌鲁木齐市的飞机票时,误入钓鱼网站,银行卡账号信息被窃取,因此损失了上万元。然而,当她想要讨回公道时,却无奈地发现不知道该投诉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可是,在网络漏洞的情况下,消费者面临着找不到经营者投诉的尴尬局面,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跟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商品有直观的了解,在消费时具有时效性差的特点,很多商品在几天后才能寄到,如果不满意退货,还得再寄回商家,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包退货邮费,但宝贵时间就在来来回回的邮寄中浪费了,一些无形中的损失更是无法量化的。
据笔者所了解,网络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权益遭到损害,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一,通过该购物网站的第三方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投诉维权”功能,当消费者跟店老板发生纠纷时,通过向淘宝店小二投诉,便会由淘宝公司来调节,并对店老板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二,通过该购物网站自身,例如目前国内的B2C网站,它们都是自产自销,或者是有自己独特的进货渠道,承诺“正品保障”等,如果跟顾客发生争端,它们会以客服的方式跟消费者进行沟通。三,通过315网上投诉中心,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然而,此种方式对大型的经营者较为有用。
总之,网络消费因为其便利性和超越性,已成为无法抗拒的时代潮流,然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将是国法学界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毕竟,这几乎涉及到每一个网民。
[1]高在敏.商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02月版
[2]柳彦君.如何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官国权.网络消费者法律维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第10期
[4]刘琼.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J].消费导刊,2010年第8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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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电子商务的时代。2003年,诞生不久的“淘宝网”对人们来说还是新鲜的事物。2006年,它已成为了亚洲最大购物网站。同年,中国网民突破1亿。2011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巡视“淘宝商城”时,曾兴奋地表示“我现在已经开始对明年的这个时候感兴趣,明年我们可能突破100亿。”目前除了“淘宝网”,“当当网”、“京东商城”、“拍拍网”等众多国内知名购物网站亦发展迅速,在国内网络销售中均有一席之地。网上购物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小到衣服、日常百货、书籍、飞机票,大到珠宝、汽车、房子,更有商家出售时间等,真是“只有想不到,没有买不到”。
近年来,“团购”作为一种薄利多销的销售方式,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青睐,商家看重它的聚少成多、增加人气,而消费者看重的是它的价廉物美。“坐在家中购物,货物自动送上门”早已不再是奢侈的想象,它随着网络销售的出现而成为生活现实。很多大型网站郑重承诺“正品保障”、“7天无条件退货”、“上门退货”、“货到付款”,这让网民们放心地进行网络购物。
然而,网络购物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消费者直观地触摸和鉴别商品,而仅仅是通过电脑屏幕上的文字和图片,这就决定了网上购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小编认为,网购有以下几种缺陷。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跟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商品有直观的了解,在消费时具有时效性差的特点,很多商品在几天后才能寄到,如果不满意退货,还得再寄回商家,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包退货邮费,但宝贵时间就在来来回回的邮寄中浪费了,一些无形中的损失更是无法量化的。
据小编所了解,网络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权益遭到损害,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一,通过该购物网站的第三方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投诉维权”功能,当消费者跟店老板发生纠纷时,通过向淘宝店小二投诉,便会由淘宝公司来调节,并对店老板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二,通过该购物网站自身,例如目前国内的B2C网站,它们都是自产自销,或者是有自己独特的进货渠道,承诺“正品保障”等,如果跟顾客发生争端,它们会以客服的方式跟消费者进行沟通。三,通过315网上投诉中心,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然而,此种方式对大型的经营者较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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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小议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正日益成为世界性的热门话题,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程度如何也已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立法
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世界范围广泛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话题,而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国家的法制所保障则成为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消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消费的目的看,可以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类;从消费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法学界一般从消费目的对消费进行分类,并以此分类为基础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研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以规范生活消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因此,本文论述仅限于生活消费一个方面。在近代社会,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权意识的发展,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觉醒,产生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 ,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迄今,世界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都很细致全面,它已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
出于对消费者这一市场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我国建立了一些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 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相对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言是最强有力的。
《消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诉讼制度, 但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消费者因权益纠纷所进行的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制度。例如消费纠纷诉讼程序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同时,还要坚持《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消费的活动中,消费者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举出足够关于产品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消法》第49 条中明确地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被称之为“1 + 1”惩罚性赔偿制度, 基本含义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 首先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此费用也就是引号中的第一个1;其次还要增加赔偿,金额同样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个1 。
一般而言该制度的惩罚性功能也就体现在这里。以上这两条法规已经明确地将诉权赋予了那些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并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惩罚, 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 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但是这两条法规却存在着缺陷,制约着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实现。因为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无疑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实现的相对完整性等几大优势” 。但是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等诉讼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使得一些小额侵权纠纷的消费者对法院大门望而却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由于它给予违法经营者的惩罚过轻, 给予消费者的补偿过少,不能对违法的经营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大量的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了自己获得赔偿的权利,它的激励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我国消费者投诉特点和变化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我国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投诉也呈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1、投诉范围扩大
发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和留学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相关含服务类的投诉继续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
①服务业行业投诉增加。如:浙江省为此加大了对公交、水、电等行业的投诉处理力度;贵州省处理了当地的电表计量失准的问题;北京市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天津市处理了对当地的蜂窝煤质量及价格的集中投诉。
②垄断行业投诉高居不下。电信、邮政服务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如:江苏省、大连市反映有的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甚至在收费后逃匿。另外,对邮政服务投诉的问题主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有按时送达目的地。
③中介服务投诉多。摄影冲印、洗染、美容、服务投诉问题多。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免费服务”和中介服务中欺诈情况比较集中。
④网络交易投诉增长。例如:上海市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购买的实际物品与网上的宣传不符,预先付款后不能按时得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退换货难。再如:2001年,my8848网站倒闭的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诉。
⑤汽车行业投诉增长迅猛。2003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多达5651件,比2002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使汽车成为2003年投诉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2、 总体投诉增长平缓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几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3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2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04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3年上升了0.7%。
3、 新兴的消费类型从而带来一些非传统类型投诉热点。如: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现在,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国内科学家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不过,从国际到国内有一点是共同的,公众有权利了解转基因食品和进行选择。虽然各个方面对此看法不统一,但对转基因食品是否需要标注说明却多趋向肯定。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不足
由于我国颁布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所以本身存在着不少亟待修改和完善之处。
第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这种模式固然可以使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法律责任明确,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受制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法律体系。而这恰恰是政策性立法模式的优点。由于政策式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它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国家、地方团体和企业应当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为了综合性地推进消费者保护及促进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执行,这样,如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执法不力,则只能是满纸空言。所以政策式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在基本立法的指导下,迅速制定出符合其要求的许多单项消费者保护法律。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适用范围的不确定,导致了实际操作中的争议。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这个定义首先“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限定似乎过窄,如某商人为其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他是不是消费者呢?以索取双倍赔偿为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呢? 尤其是后者引发了有关“王海现象”的争议。如果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王海们”买假并非为生活消费,应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如果按当前现实,为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积极性,“王海们”又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显然是立法宗旨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其次该定义未明确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所以有人建议将其改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他的贸易、商业、生产和职业有关的自然人”,笔者认为不无道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经营者这一概念界定不清,因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但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 销售者的范围又包括哪些? 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消费者依法索赔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要经过诸多环节,涉及很多主体,到底谁应该对消费者负责,直接决定着消费者向谁提出索赔。因而,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生产者、供应者、销售者的概念,并对此分别作出明确的界定。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修改,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扩大适用范围,缓和适用条件。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因为按目前49 条之规定,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仅能获得双倍的赔偿,而合同法第50 条则规定行政罚款的数额为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消费者所得到认可的加倍赔偿与行政罚款的一至五倍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由此会造成消费者心理上的不平衡,从而对参与打假持消极麻木的态度。这表明我国仍然偏重于行政措施,而忽略侵权行为受害者(消费者) 的切身利益,这正是法律的实施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之一。
扩大适用范围,因为按现行49 条之规定,消费者仅能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就给那些并非欺诈而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网开一面,这又如何体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呢?如果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话,那么,对恶意制假者所给予的惩罚金额将更大,而他们的制假元气就会丧失殆尽。缓和适用条件,因为按现行49 条之规定,消费者必须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在实践中,经营者对于前来索赔的消费者总是百般刁难,设置种种障碍,例如要求消费者对其欺诈的故意进行取证,要求消费者提供证明及其他事实的证据,而这对于本来已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有时会显得极为不合理。因而要适当地缓和适用条件,免除消费者某些不适当的举证责任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真正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商品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各种生活消费品的数量和品种日益增加,人们的生活消费主要依赖市场的途径而获得满足,消费的范围与层次进一步拓展和深入。但由于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市场复杂化及其发展、营销手段的多样化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虚假广告满天飞扬;乱搞所谓“降价销售”;不失时机地牟取暴利;故意制造内在缺陷,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故意将本来可以融于一体的功能分开,制造所谓系列产品;内销产品有意取洋名,使用英文说明书和专业性极强的名词、术语,故意不让消费者弄清其产品的“庐山真面目”;名牌商品的认定混乱,使消费者无所适从。更不要说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费用和进行强行的交易,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近年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据统计,仅1998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诉讼案件总计达425088 件。我国从80 年代初开始了对消费者权利的认识。
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章程中提出消费者拥有六项权利:
①了解知悉权; ②选择权; ③安全权; ④监督价格权; ⑤提出意见权; ⑥索取赔偿权。从此以后,消费者权益逐渐被引入到地方立法中,尤其是近十几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专门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使消费者保护立法已初成体系。我国在消费品安全、卫生、商品质量、商品标示宣传、物价、市场管理、竞争规则方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计量法》、《商标法》、《广告法》等等。
而199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此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与利益应运而生的《消法》,重新确立了“消费者主权”的观点,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损害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消法》具有显著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社会经济法的特色,而这些特别之处又无时无处不充分体现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加重经营者的义务(以削弱其强者的地位) ,赋予消费者特殊的权利(以加强其在交易中的地位) ,从而谋求与经营者在实际中的平等的立法价值取向,充分体现着消费者的弱处
由法律予以强行弥补的实质。这些特点正是该法进步性之所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消法》不仅明文确定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还在第五条、第六条专门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引入国家公力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进行交易时的地位。
第二、《消法》专章规定了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及安全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结社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等九项权利以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同时它又加重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即依法订货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做虚假宣传、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提供合乎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从而维护作为不平等主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它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的严格义务,但没有规定经营者相应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的权利,却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务。(论文 Www.LunWenData.Com)
第三、《消法》适应当代立法的新潮流,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将该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团体的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规定具体、详细,贴近消费者的生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由于《消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中详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者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责,以便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力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地位的生产者、经营者加以必要的限制,协调两者间的利益冲突。
第五、《消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中详尽地规定了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获得赔偿的具体途径,从而使广大消费者更加明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具体向谁索赔,如何索赔。
第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消法》第49条关于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增加赔偿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更是国家运用强制力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有力证明。在此之前,我国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原则,侵害人所给予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基本一致。而《消法》第49 条是对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一次重大突破,它也正是经济法中存在国家强制性规范的体现。其所反映的法学原理就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它是损害赔偿机能和惩罚机能的结合,早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侵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它的目的一是削弱侵犯行为人的经济实力,防止他们东山再起,防止社会上其他人效仿;二是鼓励受害人对不守法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激发他们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三是对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精神进行情感方面的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假货屡打不绝,泛滥成灾,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在这种情况下,借鉴英美国家所采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将打假的主动权赋予消费者,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打假的积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现,是法制建设上的一大进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或者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在众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该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以规定消费者利益和保护措施两大内容为核心的,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协调、补充和制度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诸法中,处于综合性法律地位。然而,对广大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配合。在我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很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深度和广度。
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大力加强了经济立法,尤其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出台,可以说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已经日趋完备,但较之美日等发达国家仍有相当的距离。因而,我们应当尽快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扩展到信用卡、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要逐渐具体化,同时应当加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消费者有利的民事制度,如无过错责任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我国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制问题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公用企业凭借其“自然垄断”的市场优势,滥用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价格或进行强迫不公平交易行为,有时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公用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性质已从过去服务于社会大众的非盈利性事业转变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法人,出于盈利的本能就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靠其自身道德的约束是很难克服的,所以必须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业立法规制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而《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势在必行。
(二)必须尽快完善消费者保护机构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消费者保护常设机构,甚至一些国家还为保护消费者权利设置专门机构,如美国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日本的消费者保护会议等。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都是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开展工作,而没有代表国家政府统一专门地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机构,这样会使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负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能得到完全及时地制止。
(三)必须确保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渠道畅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 条规定为消费者列明了五条维权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调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提起诉讼应当是效率最高、权威性最强的方式。而事实上,消费者真的进行民事诉讼是屈指可数的。
因为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权利满足可谓困难重重:
(一) 耗费时间、金钱、精力。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往往金额不大,有时甚至是精神上的损害,而一旦提出诉讼,就面临着诸多费用:诉讼费、调查费、文书资料费、律师费,这些加起来可能会数倍于实际所受的损失,更不要提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针对于此,笔者认为英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即在其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处理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案件,由于法庭采用简单的表格,简单的审理程序,诉讼费用低廉,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二) 从经济效益上看,诉讼当事人会从诉讼成本和预期判决价值之间的比值关系来决定自己的行为选择,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和反映着诉讼的基本价值。因此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就成为当务之急。
① 适应消费侵权纠纷的特点, 简化诉讼程序,设置小额纠纷处理程序。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消费诉讼特点的诉讼程序和机构, 我们可以借鉴。例如,美国有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澳大利亚有消费者申诉委员会, 专门处理涉及消费利益方面的1500美元以下的消费争议。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专门机构,专门处理消费者小额纠纷,从起诉、受理、法庭调查、辩论一直到裁判的作出等一系列的环节上都予以适当的简化,并且缩短相应案件处理时限, 从而尽可能地做到及早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判,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② 建议在消费纠纷中对举证责任进行重新配置,即可以在消费者诉讼程序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或者相对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的原则。在外国的消费纠纷案件处理中, 有关侵权的发生、因果关系等均是无须证明的事实。因而在侵权诉讼中配置举证责任时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即消费者只需负责举证受损害的事实证据, 其他举证责任则应由商品生产经营者负责。
(四)市场竞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途径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综合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社会的手段,而其中最根本的是大力加强市场经济建设,通过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促进是多方面的:市场竞争推动了新技术的采用和扩散,导致生产扩大,从而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增加了市场可替代品的种类和数量,使得消费者的“货币选票”相对稀缺,消费者在购买力市场上日益享有生产者在短缺条件下曾享有的地位,卖方市场逐渐被买方市场取代;市场竞争增加了市场压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增加了某个生产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机会成本,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惩罚机制约束了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倾向,迫使生产者致力于声誉建设和诚信行为,从而加深了生产者对消费者的依赖,
提高了消费公共化、内部信息外在化,更有效地发送“信号”以区别于其他企业。和生产者相比,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既存在知识体系方面的障碍,也存在费用方面的问题,许多信息搜寻活动对单个消费者而言是“不经济”的,因此生产者的信息供给相对消费者的个体搜寻有社会效率。同时,随着消费者信息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消费者购买决策质量的提高,逐渐实现生产者的优胜劣汰,这正是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机制中得以实现的关键。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在于通过调整生产者和消费者二者关系,规范生产者行为,从而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在西方发达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维护正常的竞争格局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负责这两方面的事物,其他国家也大抵如此。
目前,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过渡的转阶段,推动市场竞争体制建设尤为必要。一方面,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行动,当前一个重点是地区间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不正当、甚至非法竞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从当前利益出发,为了局部利益甚至极少数人的私利,对于当地企业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力,对于各种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姑息、纵容,严重阻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实际上也危害其自身的长远发展。浙江温州地区经济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目前温州正在实施“质量兴市”实现经济转型,这可以作为那些目前仍在进行假冒伪劣的“机会主义者”予以借鉴和深思的。
有些地方设关立卡,阻止竞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人为制造市场分裂,这是一种封建割据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条件下的死灰复燃,它一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一方面人为抬高产品价格,直接损害本地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保护了落后的生产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完整,妨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阻碍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危害之大是不言自明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决不是权宜之计。只有从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来分析消费者权益,才能进一步认识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危害,从而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五)加强监督工作完,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挥媒体的新闻监督功能。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政府是监督市场的主体力量,套充分发挥政府的市场调节功能。一方面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同时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另外要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综上所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新时期实践履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制订的在2004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年主题“诚信•维权”:我们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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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机关有依法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义务和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网络的有效辅助下,世界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信息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商务交易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网上商务交易逐渐盛行起来,信息网络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教育环境,成为商务教育的舞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与传统的现场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为人们的生产生活节省了时间、精力,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网上购物成为现代人们炙手可热的购物方式。据阿里巴巴的的数据统计,截止 2012 年 11 月 30 日,淘宝和天猫的销售额突破万亿,这从侧面预示着电子商务真正的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给消费者的效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本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电子商务简单说就是网上购物,网上成交生意,买家与卖价通过信息网络,本着各自的需求进行交易与交流,在网络提供的虚拟平台中,获取自己的利用。与传统的真实的现场交易行为方式对比,网络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网络商品信息往往能够波及更多的人,覆盖更大的消费人群,而且网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单一,缺少复杂的交易制度或者行为规范的制约。
其次,网上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没有真实地看到对方,消费者无法真切地触及到商品的质量与模式,而是通过网页或者网页图片上的说明,或者宣传海报来选取产品,签订交易协议书,在这一过程中,客户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认识,与实际产品的验证。
再次,网上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与精力,但是主要的优势特征还是更加倾向于经营者。因为经营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资金以及货源的主动权,并在网络技术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这样的交易性质,决定了消费者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因为经营者有随意掌控商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的权利,这样就会使消费者对与一些交易方面的具体规则与商品的实际情况发生疑虑,往往在这个时候,消费者会上当受骗。
最后,网上交易属于事后交易。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对消费者采取极大的防御措施,一般都是消费者先付款,然后才能收到商品,这样消费者收到商品以后,往往会发生实际商品与网络图片差距甚远,或者不相一致的状况,而且多数情况下,一旦交易行为达成,货物就不予退回,这就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传统的现场交易方式想对比,网上交易往往使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是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产物,它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与公正的规范与制度的基础上,使交易双方都能够在行为规范的限制下约束自身行为。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来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保护。
确保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最根本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这其中涵盖了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网络交易过程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生命财产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场交易行为最重要的灵魂。
交易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不随意侵犯对方的利益,确保交易双方的平等与互惠、互利,只有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电子商务交易失去了诚实信用,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这种交易方式就会逐渐被人们所遗弃,影响其长远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与特征,在整个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欠缺,以及消费者网上购物经验的匮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这些弱点来采取措施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肆宣传商品,用虚假图片诱惑消费者,实际商品与图片大相径庭,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上当受骗,买去劣质产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第二,拒绝履行许下的承诺,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户的货款就以为获得了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服务十分滞后,不按时送货上门,货品质量低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这是对市场交易公平与城市信用原则的极大破坏。
第三,商品质量与价格不符,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次充好,开展非法的传销活动,以此骗取巨额钱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骗取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相连接,利用匿名与消费者用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骗取消费者高额的电话消费。
第五,利用网络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学因素来损害消费群体利益。具体表现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来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利益,将合同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限,故意扭曲与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隐藏一些条款等等,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探讨论文
以上是经营者行为的综合评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建立在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环境下,这样就为经营者犯罪提供了温床,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财产受到侵害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银行支付,同传统的现场钱物交换行为相比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消费者在网上货币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风险: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启用信用卡形成损失,电子货币被盗取或者丢失,电子货币系统被病毒侵害———目前在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
其次,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于所有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使用、送货等环节,消费者都无法深入了解,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确保自身的利益。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数据存储设备,商品信息的更新速度异常之快,相关的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监管与审查,没有对使用网络发布信息的企业权限进行限制,这在客观上就加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业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意在网上发布信息,不顾及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合法。
一些商家随意向消费者的邮箱内发布广告邮件,这些非法邮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些广告由于无法从表面信息辨认出来,使得一些消费者主动打开邮箱,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赔偿。在传统的面对面实物消费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够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然而,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行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很难找寻到对应的经营者。
最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会以各种理由向消费者索要信息资料,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向他人传播这些资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第一,严格控制网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想进入网络世界进行商品销售,从事电子商务,就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资格登记审查,无论是经营团体还是个人都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格认证,获得审批条件以后才能正式进入电子商务经营,而且要具体细化审批条件与登记内容,防止出现问题时找不到明确的负责人。
第二,确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一些涉及到消费者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提醒与告知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例如:注册名字,责任人的名字,经营生意的网站以及具体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联系的信息。这些信息体现在:商品以及服务的类型、价格以及方式,送货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等。3.经营者要向客户说明网络通讯所采用的方式、每一笔费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户列出,以此确保客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4.向客户提供争议的解决方法并指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等等。5.经营者的经营信用情况,具体涵盖了: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通过一些社会服务性机构对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出承诺与保证。对于以上信息,经营者没有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完全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建立健全统一的退货与换货制度与规则。为了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为消费者提供换货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还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包括消费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以及个人信息等等。
第三,建立健全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
要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可以将电子商务交易列入工商行政监管与检查的范围内,由相关的执法部门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消费者是支持一项新的消费形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促进交易行为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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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不过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金融机构将发达国家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传导到全球,国际金融关系日益复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不仅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的问题,它还依赖于国际监管合作。因此,有必要从全球化的视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国内金融业的发展主要以银行为主导,且银行业的集中程度较高。我国的征信系统倾向以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为主,私营征信机构少且规模较小。因此,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提供难以依靠私营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提供。可考虑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消费者协会牵头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息数据库。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主要侧重于是否采用相应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信范围应该至少包括:一是在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往销售产品的情况,包括金融机构销售环节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是否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加强售前阶段、销售过程中及售后的信息披露。关于产品的说明要求简洁、易懂,要说明在市场双向波动的情况下可能的损益。同时在销售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可能出现的损益、产品条款的变更等情况是否提前通知投资者,尽到告知义务。二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及处理方式。金融机构是否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消费者投诉信息及投诉处理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并且对于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比如修正错误,加强说明以及及时赔偿,等等。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为今后监管规则的制定、改革提供参考。三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曾经出现过对消费者的欺诈案件及其监管机构和法院对其的处罚与判决以及最终赔偿情况。四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教育。这个数据库要较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尽职,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对消费者教育是否到位等信用信息,从而可以疏通我国金融消费者获取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降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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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问题,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加强,
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不过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金融机构将发达国家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传导到全球,国际金融关系日益复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不仅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的问题,它还依赖于国际监管合作。因此,有必要从全球化的视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国内金融业的发展主要以银行为主导,且银行业的集中程度较高。我国的征信系统倾向以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为主,私营征信机构少且规模较小。因此,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提供难以依靠私营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提供。可考虑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消费者协会牵头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息数据库。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主要侧重于是否采用相应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信范围应该至少包括:一是在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往销售产品的情况,包括金融机构销售环节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是否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加强售前阶段、销售过程中及售后的信息披露。关于产品的说明要求简洁、易懂,要说明在市场双向波动的情况下可能的损益。同时在销售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可能出现的损益、产品条款的变更等情况是否提前通知投资者,尽到告知义务。二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及处理方式。金融机构是否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消费者投诉信息及投诉处理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并且对于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比如修正错误,加强说明以及及时赔偿,等等。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为今后监管规则的制定、改革提供参考。三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曾经出现过对消费者的欺诈案件及其监管机构和法院对其的处罚与判决以及最终赔偿情况。四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教育。这个数据库要较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尽职,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对消费者教育是否到位等信用信息,从而可以疏通我国金融消费者获取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降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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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巨大的消费群体特别是企业的商务习惯变化,给网络营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012年,全球网民总数量(以独立访问用户量为标准)已接近20亿,将近全球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巨大的上网人数,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在欧美国家,90%以上的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通过网络寻找自己的客户,寻找需要的产品,已经成为了企业购买东西的习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商业银行网络营销现状及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网络营销对于商业银行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能够帮助传统金融业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市场调查、产品宣传和促销;另一方面还能通过开发网上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等为银行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本文在概述网络营销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起步和发展、运用策略、存在问题三方面重点分析了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网络营销开展现状,并针对问题,给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商业银行网络营销发展的策略。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迅速步入数字化时代,网络营销正逐步成为现代营销的重要手段。中国商业银行受此影响,也积极开展了网络金融服务,发展网络营销策略,特别是在网络营销建设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就中国商业银行网络营销现状及对策加以分析思考。
网络营销是指利用互联网管理客户需求,跟踪并满足售前、售中、售后各环节客户需求的活动,其始终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包括市场调研、顾客分析、产品开发、销售策略和反馈信息等环节。笔者认为网络营销应包含三方面层次的内容,一是网络宣传、市场调研;二是网络销售产品;三是网络集成,即通过网络分析客户需求并设计产品以满足客户需求的一系列活动,并利用网络管理员工、供应商和政府等各主体间关系的企业营销活动。
网络营销与生俱来的互动性、及时性、整合性、可统计性强等特点,能够整合商业银行客户信息、构建商业银行与企业和个人客户面向市场的营销体系,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网上业务水平、培育品牌形象、推动银行业发展。
(一)起步和发展
20世纪末,中国银行界开始涉足网络金融,1997年9月招商银行推出了由个人银行、企业银行、网上证券、网上商城、网络支付组成的功能完善的“一网通”网络银行服务体系。此后,国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涉足网上银行业务,真正拉开中国网络银行市场竞争序幕。1996年6月中国银行开通网上服务,“银证快车”服务和个人“支付网上行”银行,将长城卡系列和众多用户相结合,成为对公服务最丰富的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于1999年8月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截止目前针对个人客户、公司机构客户和小微企业客户开通了包括网上支付、账务查询、转账、理财、私人银行、房e通等业务功能。中国工商银行也于2000年2月起陆续开展了网上对公银行和个人客户支付系统,有11大项、60余子项功能,实现了工行针对WAP客户群金融服务零的突破。
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交易总额1066.9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79%。截至2013年末,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同比增加28.09%;企业客户达到同比增加29.92%;网上银行交易总量500亿元,4312.87万笔,网上银行交易总额1066.97万亿元,同比增加190.87万亿元,增长21.79%。手机银行个人客户达到4.58亿户,同比增加1.64亿户,增长55.50%;企业客户达到11.43万户,同比增长23.04%;手机银行交易总量达49.80亿笔,交易总额12.74万亿元,同比增长248.09%。电视银行个人客户达到383.85万户,同比增加954.24%;电视银行交易总量达34.86万笔,交易总额0.90亿元。新兴微信银行个人客户达到290.94万户,企业客户达到4.46万户,全年交易总量达850.76万笔,交易总额6.65亿元。
(二)运用策略
网络营销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市场营销的崭新阶段,能够帮助企业利用互联网满足顾客需求,实现企业经营目的,各大商业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同时,从产品、价格、促销、客户定位等方面都进行了很多积极探索,在产品上,各大商业银行均将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分别为他们提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如农行网上银行系统为个人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支付结算、私人银行、理财e站、信用卡等在内的服务;为企业提供包括存款、投资理财、支付结算、融资融信、现金管理、托管业务、金融同业、小微企业、国际业务等在内的服务,可见其支付结算业务已从单纯的转账结算发展为企业采购和分销系统,包括账务查询、核对、综合授信、网络信用证等服务。
在促销上,各大银行的宣传大体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各营业网点摆放相关银行业务宣传资料;二是充分利用各大门户网站进行宣传。
在价格上,各大银行也大致分为两种,一是网上银行客户使用服务费,包括年服务费、信息服务费、个人理财服务费等;二是交易费,包括行内异地转账汇款、跨行汇款、代缴学费等。总体来看,各大银行在营业点和网上都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但也有个别优惠,如建行网银汇款省内转账免费等。
总而言之,中国商业银行网络营销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很大。
(三)所存问题
观念落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从观念上还未明确认识网络营销,未真正树立“以客户为本”的营销观念,基本还是将网络营销当做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之一。
网络银行业务雷同。纵观四大行网上银行,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提供的业务种类匮乏,且相差无几,网络银行业务便捷性并未全面发挥,某些复杂业务仍需到营业网点办理。
网络产品创新能力不足。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网络金融产品基本是传统业务的网络延伸,对网络金融技术发展产品的开发不够,产品仍较少,即使有新产品,也无法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开展针对性的服务,创新能力十分不足。
针对上述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建议运用以下策略加以进一步推动:
(一)树立“以顾客为本”网络营销理念
网络银行改变了银行与顾客联系,削弱了分支机构网点的存在意义。当前,中国商业银行要改变过去以产品为主的营销导向,树立“以顾客为本”网络营销理念,分析客户真实业务需求,将其作为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服务开发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网络分析客户需求并设计产品以满足客户需求。更加关注客户关注的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网上交易信用支付和担保等服务,加大对网络金融技术的研究,实现真正的网络营销。
(二)完善网上银行业务功能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传统业务的网络延伸,继续优化传统金融金融产品如汇款、银证通等的服务网络化、电子化,以增加客户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理解和信心,为深化完善网上银行业务功能提供基础。另一方面,要拓展完善网上银行业务功能,真实提供包括论坛、FAQ、热线、支付清算和自助缴费、理财、咨询、担保等客户急需的服务,为网络营销开展提供坚实顾客基础。
(三)增强创新能力、开发金融产品
一是加强网上银行信息产品建设,提供经济、金融等公共服务信息、产品信息,在法律范围内满足客户要求提供定制化信息等。二是加大中间业务开发力度,要结合银行网络、技术管理和人才等条件,善于发现和挖掘社会经济生活各经济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创新地开发中间业务品种。三是提供个性化、定制化金融产品,要从向高端顾客提供转而向普通客户提供,如限制型定制化产品,一旦顾客设定条件达到定制标准,及时利用手机、E-mail向客户发送信息,网上银行系统自动完成,或完全定制化产品,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银行服务,并加强客户对产品的体验和沟通意见反馈,从而改进产品,通过这种方式提高顾客转换壁垒,以更好满足顾客需求。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网络营销应该从网络宣传、网络销售阶段全面向网络集成阶段推进,建立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网络营销体系,开拓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层次,进而增加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整体核心竞争力。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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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持续增多的经济以及人口数量,森林消逝以及林木损坏的现象越来越严峻。致使林业能源遇到巨大破坏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无节制的采伐林木、乱占森林地区的情况经常出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森林破坏现状及其保护对策的浅谈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正随着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压力,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形势日趋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重大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现象的屡禁不止。重点就这一现象产生的缘由展开分析,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策提出几点建议。广义森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是人类最早的家,衣食住行都源于此,后来祖先们搬出森林,但仍仰赖森林提供生活所需,森林与人类从很久远的年代开始,已成为密
【关键词】: 森林破坏;森林资源;人口压力;基层林业;火源管理;林业资源;林业管理;杀菌素;违法犯罪行为;空旷地;
随着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压力,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形势日趋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重大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现象的屡禁不止。重点就这一现象产生的缘由展开分析,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策提出几点建议。
广义森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是人类最早的家,衣食住行都源于此,后来祖先们搬出森林,但仍仰赖森林提供生活所需,森林与人类从很久远的年代开始,已成为密不可分的部分。然而,由于人们对森林木材资源的大量消耗与破坏,地球上的森林面积在逐年变小,引起了多方面的环境问题,例如干旱少雨、气候变暖、水土流失、沙尘暴和空气污染加重等。因此,森林对环境和生态的价值远远高出了它提供木材的价值。
1.1森林是天然的制氧工厂
氧气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文献记载,一个人要生存,每天需吸入0.8kg氧气,排出0.9kg二氧化碳。据研究测定,树木每吸收44g的二氧化碳,就能排放出32g氧气;树木的叶子通过光合作用产生的葡萄糖,1g就能消耗2 500L空气中所含有的全部二氧化碳。而10m2的森林或25m2的草地就能把一个人呼吸出的二氧化碳全部吸收,供给所需氧气。就全球来说,森林绿地每年为人类处理近千亿吨二氧化碳,为空气提供60%的净洁氧气。
1.2森林是空气的净化物
随着工矿企业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用矿物燃料的剧增,受污染的空气也开始威胁人类健康,其中二氧化硫就是分布较广、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据测定,森林中空气的二氧化硫要比空旷地少15%~50%。若是在高温高湿的夏季,随着林木生理活动的旺盛,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还会加快。相对湿度在85%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是相对湿度15%的5~10倍。
1.3森林有自然防疫作用
树木能分泌出杀伤力很强的杀菌素,能杀死空气中的病菌和微生物,对人类具有保健作用。有人曾对不同环境每1m3空气中含菌量作过测定:在人群流动的公园为1 000个,街道闹市区为3~4万个,而在林区仅有55个。此外,树木分泌出的杀菌素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例如,1hm2桧柏林每天能分泌出30kg杀菌素,可杀死白喉、结核、痢疾等病菌。
1.4森林是天然的消声器
噪声对人类的危害随着公共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日趋严重,城镇尤为突出。实验测得,公园或片林可降低噪声5~40dB,比离声源同距离的空旷地自然衰减效果多5~25dB;汽车高音喇叭在穿过40m宽的草坪、灌木、乔木组成的多层次林带,噪声可以消减10~20dB,比空旷地的自然衰减效果多4~8dB。
1.5森林具有防止风沙、减轻洪灾、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
由于森林树干、枝叶的阻挡和摩擦消耗,进入林区的风速会明显减弱。据资料介绍,夏季浓密树冠可减弱风速,最多可减少50%,人类便利用森林的这一功能造林治沙。另外,树冠对雨水有截流作用,能减少雨水对地面的冲击力,保持水土。据计算,林冠能截流10%~20%的降水,其中大部分蒸发到大气中,余下的降落到地面或沿树干渗透到土壤中成为地下水。所以一片森林就是一座水库。
森林如此之重要,然而人类却在悄然不觉中蚕蚀着这一片又一片的绿色屏障。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地球上几乎1min就有超过20hm2的森林被毁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时间,全球的森林面积减少了1/2。
多年来,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我国建立了严密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机构,组织开展了各类不同程度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专项行动,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林政案件的发生仍旧呈上升趋势,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屡禁不止,林地流失状况依然严重,林地保护管理形势严峻。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林政案件20.95万起,其中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占60%;共查处林政案件20.75万起,查处率为99.02%。与2006年同期相比,2007年上半年林政案件总数增加3.4%,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增加21.6%,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加12.3%,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增加5.5%,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基本持平。 2007年上半年,因林政案件造成林木损失21.7万立方米,其中,48.7%因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造成。另外,森林火灾对森林造成的破坏尤其严重。
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多起森林破坏大案,都是无以用简单的数据来比拟的。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成为迫在眉睫,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3.1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普及《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教育。充实基层林业管理队伍,保证经费等物质支持及时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3.2加大林政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林业管理体制
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达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
3.3总结以往查办林业主管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手段,加强执法监督
根据林业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再查办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林业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便有效、及时地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3.4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目标管理,乡镇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指派专门执法人员对采伐地点、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点等处加强监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用火审批制度。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植物检疫。加强对珍贵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名木古树的保护工作。对在监管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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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覆盖是以往任何媒介都无法比拟的,它的触角可以轻易地延伸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网络招聘依托于互联网的这个特点,达到了传统招聘方式无法获得的效果。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网络招聘现状模式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摘 要】信息时代,互联网得到迅速发展,网上招聘作为网络技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应用最快的领域,与传统招聘渠道相比有明显的优势。随着我国就业压力的增大,企业如何在人力资源招聘中节省成本,招聘到企业实际需要的人员是一直困扰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难题,大力发展网络招聘对于扩大就业,促进企业发展意义重大。本文在对网络招聘相关基本概念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网络招聘的现状,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加大技术革新、加强网络招聘立法、建立相关管理机构、采取收费形式促进我国网络招聘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招聘 招聘渠道 人力资源
【论文正文】
网络招聘现状模式分析
据统计全球每天约有2000万条就业值息发布,约有3000多万人在互联网上发出求职简历。在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平均每年有50%以上的人通过互联网更换工作。据《财富》统计,全球500强公司中有88%使用网络招聘员工。近年来,我国网络招聘也得到了迅速发展,网上求职用户数2002年为177万,2003年为376万,2004年为509万, 2006年达到了962万,每年平均增长近200万。网络招聘的发展促进了网络招聘市场的繁荣,根据艾瑞公司《中国网络招聘研究报告》的研究数据显示,2003年中国网上招聘市场规模为3.1亿元人民币,占整体招聘市场的8.1 %,2004年网上招聘收人上升到5. 5亿元人民币,占总招聘市场的13.2%,预计到2006年网上招聘收人将增长到16.9亿元人民币,占整体招聘市场收人的33%,平均增长率为73.9%。
网上招聘网络招聘也称在线招聘或者电子招聘(E-Recruiting),它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招聘活动,包括信息的发布、简历的搜集整理、电子面试以及在线测评等。它是网络技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应用最快的领域。网上招聘可分为高级和初级两种形式。高级网上招聘实质是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简历库收集应聘信息,利用软件测试考察应聘者;初级网上招聘是指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但鼓励应聘者通过传统渠道应聘。
(一)网络招聘的方式
1、注册成为人才网站的会员
在人才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收集求职者的资料、查询合适的人才信息。这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在网上进行招聘的方式。由于人才网站上资料库的容量大、日访问量高,所以企业往往能较快招聘到合适的人才。现在最主要的人才招聘网站多为综合性职业网站,这种网站的特点是资金背景雄厚、实力强,面向全国,拥有自己的职位库和丰富的职业资源内容。其中最为著名的有无忧工作网(www.51job.com)、中华英才网(www.chinahr.com)和招聘网(www.zhaopin.com.cn)等等。
2、在自己公司的主页或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并建立相应的链接
世界500强中有很多公司经常在自己的站点上发布招聘信息,这种方式既达到了广告宣传的目的,又能使来访问的求职人员在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后,有针对性地选择应聘岗位。
3、在某些专业的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由于专业网站往往能聚集某一行业的精英,在这样的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对吸收某一特定专业的人才往往效果更好。这些针对特定目标市场的网站有IT人才网站、大学生人才网站等等。
4、在一些浏览量很大的网站发布招聘广告
比如新浪网(www.sina.com.cn)、搜狐网(www.sohu.com)、中华网(www.china.com)等等。在这些网站上发布招聘广告,不仅会有很大的信息反馈量,而且也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广告效应。
5、利用网站的搜索引擎搜索相关专业网站及网页
利用网站的搜索引擎搜索相关专业网站及网页可发现可用人才,也可自己做猎头,这是一种更为经济的方式。
6、通过网络猎头公司
专业的网络猎头公司利用互联网将其触角伸得更深更远,再高的职位他们都会猎寻得到,但是费用相对较高,比较适合招聘高级管理人员。
7、在BBS或聊天室里发现或挖掘出色人才
(二)网络招聘的特点和优势
1、覆盖面广
互联网的覆盖是以往任何媒介都无法比拟的,它的触角可以轻易地延伸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网络招聘依托于互联网的这个特点,达到了传统招聘方式无法获得的效果。2000年,IBM通过网络招聘的消息只在全国7个城市的14所学校张贴了海报,而且没有在校园里进行任何宣传活动,却收到了来自包括英、美、日、澳等地留学生在内的1300多份简历,学校数目也远远超过了14所,招聘活动的覆盖面是公司自己都始料未及的。
2、方便、快捷、时效性强
网络招聘的双方通过交互式的网上登陆和查询完成信息的交流,这种方式与传统招聘方式不同,它不强求时间和空间上的绝对一致,方便了双方时间的选择。互联网本身不受时间、地域限制,也不受服务周期和发行渠道限制它不仅可以迅速、快捷地传递信息,而且还可以瞬间更新信息。这种基于招聘双方主动性的网上交流,于无声无息之间,完成了及时、迅捷的互动。
3、成本低
网络招聘在节约费用上有很大的优势,对于毕业生来说,通过轻点鼠标即可完成个人简历的传递,原本一个月才能完成的信息整理、发布工作,现在可能只要半天就能够完成。这既节约了复印、打印费用,还省却了一番鞍马劳顿。对用人单位来讲,网络招聘的成本更低。在北京,一般为期两天的招聘会,每个摊位要1800——4000元左右,而在中华英才网,交4000元的年费,一年内就可以无限制地从30多万份简历里任意挑选所需的人才。如果是跨地域的招聘工作,还可以节省大量的差旅费用。据统计,用人单位通过传统的招聘会方式招收一名应届毕业生的费用为2000元到8000元不等,而通过网络招聘应届毕业生的短期成本则几乎为零。
4、针对性强
网络招聘是一个跨时空的互动过程,对供求双方而言都是主动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条件在网上进行选择。这种积极的互动,减少了招聘和应聘过程中的盲目行为。目前,一些大型的人才招聘网站都提供了个性化服务,如快捷搜索方式,条件搜索引擎等,这进一步加强了网络招聘的针对性。
5、具有初步筛选功能,提高了招聘工作的效率
目前,构成“网民”主体的是一个年轻、高学历、向往未来的群体。通过上网,招聘者就己经对应聘者的基本素质有了初步的了解,相当于己经对他们进行了一次小型的计算机和英文的测试,对应聘者作了一次初步筛选。网络招聘的专业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中的压力,大大提高了招聘工作的效率。
互联网普及的10多年来,我国网络招聘获得了迅猛发展,网上人才市场以不容商量的强劲势头冲击了传统的人才市场,人才网络迅速增加,类型多样的服务方式丰富多彩,市场占有量不断扩大。人才招聘渠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委托中介机构招聘、人才交流会、招聘会、校园招聘、熟人介绍和网络招聘等方式共存,随着网上人才市场的兴起,网上招聘呈上升的趋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网上无忧工作站(www.51job.com)每月新增值为3万个,有效职位7万个,空缺职位总数30万个。中华英才网(www.chinahr.com)每周新增职位2千多个,现有职位近19万个,每月新增个人求职简历3000余份,人才库总数10万余人,网上人才市场迅速发展,网络成为人才招聘的重要渠道。2006年5月网络调查显示,网络招聘方式以28%排名第一,亲友介绍排名第二(27%),随后是招聘会(24%),报纸和杂志广告(13%),猎头公司和中介机构(7%),与2005年相比,网络招聘上升了5%,仅2005年一季度人才市场登记月需求24518万个职位,登记求职64118万人。网上招聘已成为企业招聘的主渠道,我国网络招聘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另人担忧的问题。
(一)网络招聘信息真实度低
网络招聘面临着和传统招聘同样的问题,即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如何进行网上身份的认证,以避免虚假信息和不严肃行为的侵入,是目前困扰网络招聘发展的最大难题。网络招聘中的不真实信息来源于用人单位、招聘网站和个人。
1、用人单位
国内大多数招聘网站由于技术能力的限制,无法做到对每条信息的真伪一一甄别,网站会员的登记还没有真正实行“实名制”,也没有强制性的核查和惩罚措施。因此企业可以随意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报名费和培训费。
2、招聘网站
有些招聘网站由于没有充足的信息源,就采取“盗用”知名招聘网站信息的做法。这样,明明一个公司的招聘已经结束,但是过期的招聘信息和作废的信箱依然挂在公司根本没有正式委托过的网站上,成为无效的信息垃圾,误导了应聘者。
3、求职者个人
由于对个人登记没有“实名制”的要求,招聘者通过网络难以确定应聘者的真实身份,无从抵制虚假简历,而且目前也缺乏有效的过滤技术,无法事先剔除虚假信息和针对性不强的信息。此外,由于网络招聘的成本较低,某些求职者并不是真的想跳槽,而只是想试探自己的身价。这一类消极应聘者的不严肃投递行为也给用人单位的筛选增加了困难。
(二)网络招聘应用范围狭窄与基础环境薄弱
我国整体的网络环境还不成熟,网络技术在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和普通百姓中并不普及。目前适合在网上招聘的工作岗位较为单一,那些可能采用网络招聘的企业大都局限在计算机应用普及率较高的行业,招聘对象也多局限于一些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员。传统的招聘方式,如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工作岗位(家政、餐饮、娱乐等)中、绝大多数不适合在现有的网络环境中发布,即使少数用人单位将这些岗位在网上发布,实际效果也会非常低。此外,在现有的人群中,使用网络较多的是年轻一族,或者是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人,这样就使得应聘人群受到限制。对于不上网或使用网络较少的人,网络招聘的作用不明显。
目前我国网络基础环境薄弱也是限制网络招聘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电脑资源有限,具备上网条件的群体相对较少,另一方面,我国的网带宽度有限,上网速度比较慢。因此,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通过网络搜集求职信息、开展电子测评与电子面试等是比较困难的(比如一些电子面试置信度无法保证,成本又较高)。[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三)网络招聘技术和服务体系不完善
网络招聘并不是简单地把招聘信息搬上网,“一挂”了事。除了具备必要的技术实力以外,招聘网站还必须对人力资源有深刻的理解,需要有较强的市场策划与推广能力,以吸引更多的应聘者。然而目前大多数招聘网站在深层次的服务上还很薄弱,对人才市场的分析、市场供求倾向、薪资水平、相关人事制度变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也十分有限。网络招聘的服务体系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发展改进。
另外,软件版本不同或不兼容产生的乱码,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的病毒等也限制了网络招聘的发展。同时,网络求职涉及隐私权问题,个人或企业在网络上输入的信息有可能被他人窃取利用,从而造成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虽然我们有一些网络管理机构,但是并没有对网络招聘负责的部门,也缺少规范网络招聘的政策法规。因此,网络招聘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恶意行为时有发生,受害者在网上无处投诉,更不知道如何将其诉诸法律。
(四)信息处理的难度大和网络招聘的成功率较低
信息的极大丰富也就意味着信息的极大泛滥,先进的网络技术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对于一个职位会同时产生许多的求职者。在招聘组织收到极为丰富的简历的同时,也会出现简历数量过于庞大,人力资源部门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筛选,疲于应付的现象。此外,大量无效的信息还会增加真正合格的候选人漏选的可能性。有统计表明,一些进行网上招聘的规模较大的企业每周要接收500至1000份新简历。面对如此多的简历,人力资源管理者通常是匆匆浏览一遍后就将其中的80%删除了,一般浏览每份简历的时间不超过半分钟。要让公司在半分钟内通过一封E-mail对应聘者产生兴趣,其难度可想而知。在网上有过求职经历的人中,75%都经历过失败,40%的人承认已经彻底失败。
(一)技术上进行革新和创造
在技术上进行革新和创造可以给网络招聘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技术是网络招聘乃至整个互联网规范发展的关键所在。一方面要积极推广宽带网技术解决网络速度较慢的问题,加大网络招聘管理软件的开发力度,实现了网络招聘的自动化和系统化,与企业现有的系统对接,建立符合企业个性需要的筛选机制;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电脑的成本,简化电脑操作平台,普及电脑网络的应用,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网络人才的培养,增加这方面的教育培训投入。
(二)健全立法与管理法规
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因此对互联网进行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是非常必要的。面对国内网络招聘出现的诸多法律纷争,政府应加强立法力度,在加强对网络和信息传播内容管理的同时,也应该将该领域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中。目前我国在网络立法中,国家层面的立法相对滞后,现有的相关法律适用范围比较宽泛,几乎没有针对网络招聘的具体法规,也没有相关案例可以借鉴,故而加强立法势在必行。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网络法律体系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注意从民法、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角度加强对网络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支持。
(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机构
针对目前法律的适用性比较差的情况,可以进行一些地方性或部门性的行政法规试点。在网络招聘比较发达的地区,建立适用于本地区的规章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各地区的交流,累积经验,为国家立法提供依据和支持。要加强网络招聘管理,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是十分必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应逐步分级建立网络招聘的管理机构,划分管理职责,使网络招聘中的纠纷仲裁有地,受害者投诉有门,从而形成一个规范、有序的网上人才市场。
(四)采取收费服务的形式
网络招聘中的大量问题是由当事人的不严肃行为造成的。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低成本的资源如果不加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必然会导致低效率配置,造成资源浪费。在目前立法不健全,管理难到位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对成本低廉的网络招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网络资源,也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秩序,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适当提高网络招聘行为的成本,即通过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的办法,达到限制“消极应聘者”和不严肃行为的目的。
网络招聘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相关数据库,将企业的真实信息和求职者档案中的真实信息输入相应的数据库中。应届毕业生的信息可由各个高校负责并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当招聘网站中需要企业和求职者信息时,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从数据库中获得,这样可以完全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同时,网络招聘的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收取的费用,进一步完善数据库的信息和相关系统设施。招聘网站则可以通过向招聘企业和求职者收取一定的信息费用来增加网站的收入,同时用来改善网站系统的招聘设施和提高网络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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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一样都是为了实现企业营销目的,但在实际操作和实施过程还是有较大的区别。网络营销的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互联网,以互联网为营销介质;另一方面它属于营销范畴,是营销的一种表现形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成人教育计算机相关专科毕业论文:网络营销与个人隐私保护。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网络营销与个人隐私保护全文如下:
要求用户公开个人信息越多,或者是用户关注程度越高的信息,参与的用户将越少,为了获得必要的用户数量,同时又获取有价值的用户信息,需要在对信息量和信息受关注程度进行权衡,尽可能降低涉及用户个人隐私的程度,同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信息。
互联网上个人隐私遭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最严重的情形,包括信用卡信息被盗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家庭信息联系被人利用,受到骚扰甚至被骗,造成人身伤害等等。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这么
严重,只是个人信息被企业用于开展各种营销活动,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
最近看到国外一个网络营销专栏作家的文章,由于他几乎在每篇文章中都留下了自己的Email地址,以便和读者交流,结果现在每天收到数百封垃圾邮件,2002年7月份每天接收的垃圾邮件是一年前同期的6.5倍!笔者也有同样的感受,在网上营销新观察网页上公布的服务邮箱中每天同样收到大量的垃圾邮件,并且一天比一天多,很显然,这些电子邮件地址被一些非法用户所收集,然后出售或者发送商业广告。这些邮件地址一旦被垃圾邮件数据库收录,必定要影响正常的通信,每天花费在处理垃圾邮件上的时间将越来越多,同时真正有效的
信息则可能被淹没或者误删。电子邮箱地址被他人任意使用便是典型的用户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例子,当然用户关心的个人隐私远不止Email地址一项内容。
网络营销的特点之一是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营销,其前提是对用户信息有一定的了解,比如姓名、职业、爱好、电子邮件地址等等,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提供详尽的个人信息,对用户信息了解越少,个性化服务的效果也越低。以Email营销为例,我们可以对比两种情况:
(1)发信人对收件人信息不了解,邮件的开头可能是是:亲爱的用户:本站新到一批电子商务系列书籍,如果您有兴趣的话……
(2)当发件人明确知道收信人的信息时,邮件内同可能是另一种情形:亲爱的冯先生:感谢你在3个月前惠顾本站并购买《电子商务原理》一书,该书的作者最近又推出了……
如果你是邮件接收者,对此两种情况,你是不是觉得在邮件中提到你自己的名字会更加亲切和可信呢?大多数情况下,第2种邮件会得到更好的回应,但其前提是用户愿意向该网站提供有关个人信息并愿意接受商品推广邮件。为了制订有效的营销策路,营销人员期望掌握尽可能多的用户信息,但是,商家过多获取用户的个人
隐私已经在某些方面营销到网络营销的正常开展,因为用户对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比较关心,尤其是涉及到家庭信息、身份证、银行帐户、信用卡号码之类的资料。
用户对网络个人隐私的关注
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问题早就引起了关注,但在有关网络营销的文章中,系统谈论个人隐私的并不多,更多的为法律专家所讨论,其实个人隐私是网络营销中不可低估的制约因素。法律专家研究个人隐私保护往往从现有法律条文的适用性等方面来阐述,而对于个人隐私如何影响经营活动则很少提及。随着用户用户个人隐私
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用户的个人保护意识也更加强烈。以美国为例,调查表明,用户关心个人隐私的程度一直处于比较高的水平,仅有5.5%的用户表示不怎么关心个人信息。美国互联网用户关心个人隐私的水平(%代表回答者的比例)
2000年 2001年
非常关心 29.5% 23.1%
比较关心 61.7% 71.3%
不关心 8.8% 5.5%
Source:UCLACenterforCommunicationPolicy,Novermber2001
个人隐私问题如何影响网络营销呢?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网站要求用户登记很详细的个人信息,除非对该
服务特别有兴趣,很多人可能会选择放弃注册,对商家来说,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一个潜在用户。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正因为用户对于个人隐私的重视,已经成为企业增加Email营销预算的主要障碍。下面是网络广告公司DoubleClick对于美国营销人员的调查结果:增加Email营销费用的主要障碍(%为回答者的比例)
个人隐私问题 38%
顾客为非网络用户 30%
效果不明显 26%
缺乏资源或实施能力 17%
营销效果报告不可信 17%
没有足够的内部列表 12%
费用太高 4%
操作复杂 4%
以上都不是 11%
N=190,Source:DoubleClick,June2002
另一种情形是,为了获得某个网站提供的服务,用户不得不填写个人信息时,往往会提供一些不真实的信息,通常又难以验证,这样根据用户在线填写的信息来开展针对性的网络营销服务往往会形成信息的错误传递,造成效果不佳或者起源浪费。这种现象值得引起重视,即根据信息适量原则来保证网络营销与个人隐私的和谐。
在网络营销活动中,为了研究用户的上网/购买习惯或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往往需要用户注册,根据不同的需要,要求用户提供的信息也有所不同,最简单的如在论坛注册,可能只需要一个笔名和电子邮件地址,而在一些网上零售网站则可能要求填写详细的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信息,甚至还会要求用户对个人兴趣、性别、职业、收入、家庭状况、是否愿意收到商品推广邮件等做出选择,在一些要求比较高的情况下,甚至不得不要求用户填写身份证号码。
但很明显的是,要求用户公开个人信息越多,或者是用户关注程度越高的信息,参与的用户将越少,为了获得必要的用户数量,同时又获取有价值的用户信息,需要在对信息量和信息受关注程度进行权衡,尽可能降
低涉及用户个人隐私的程度,同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信息。这就要求在各种注册程序中对于信息选项进行充分的论证,既要考虑到用户公开个人信息的心理承受能力,又要保证获得的用户信息都有切实的价值,对于可有可无的信息,坚决取消,而对于用户关心程度较高的信息,则应采取甚重的态度,只有到非常必要时才要求用户提供,同时不要忘记公开个人隐私保护条款,尽可能减少用户的顾虑。
要求用户公开个人信息越多,或者是用户关注程度越高的信息,参与的用户将越少,为了获得必要的用户数量,同时又获取有价值的用户信息,需要在对信息量和信息受关注程度进行权衡,尽可能降低涉及用户个人隐私的程度,同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信息。
互联网上个人隐私遭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最严重的情形,包括信用卡信息被盗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家庭信息联系被人利用,受到骚扰甚至被骗,造成人身伤害等等。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这么
严重,只是个人信息被企业用于开展各种营销活动,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
最近看到国外一个网络营销专栏作家的文章,由于他几乎在每篇文章中都留下了自己的Email地址,以便和读者交流,结果现在每天收到数百封垃圾邮件,2002年7月份每天接收的垃圾邮件是一年前同期的6.5倍!笔者也有同样的感受,在网上营销新观察网页上公布的服务邮箱中每天同样收到大量的垃圾邮件,并且一天比一天多,很显然,这些电子邮件地址被一些非法用户所收集,然后出售或者发送商业广告。这些邮件地址一旦被垃圾邮件数据库收录,必定要影响正常的通信,每天花费在处理垃圾邮件上的时间将越来越多,同时真正有效的
信息则可能被淹没或者误删。电子邮箱地址被他人任意使用便是典型的用户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例子,当然用户关心的个人隐私远不止Email地址一项内容。
网络营销的特点之一是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营销,其前提是对用户信息有一定的了解,比如姓名、职业、爱好、电子邮件地址等等,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提供详尽的个人信息,对用户信息了解越少,个性化服务的效果也越低。以Email营销为例,我们可以对比两种情况:
(1)发信人对收件人信息不了解,邮件的开头可能是是:亲爱的用户:本站新到一批电子商务系列书籍,如果您有兴趣的话……
(2)当发件人明确知道收信人的信息时,邮件内同可能是另一种情形:亲爱的冯先生:感谢你在3个月前惠顾本站并购买《电子商务原理》一书,该书的作者最近又推出了……
如果你是邮件接收者,对此两种情况,你是不是觉得在邮件中提到你自己的名字会更加亲切和可信呢?大多数情况下,第2种邮件会得到更好的回应,但其前提是用户愿意向该网站提供有关个人信息并愿意接受商品推广邮件。为了制订有效的营销策路,营销人员期望掌握尽可能多的用户信息,但是,商家过多获取用户的个人
隐私已经在某些方面营销到网络营销的正常开展,因为用户对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比较关心,尤其是涉及到家庭信息、身份证、银行帐户、信用卡号码之类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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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2001年
非常关心 29.5% 23.1%
比较关心 61.7% 71.3%
不关心 8.8% 5.5%
Source:UCLACenterforCommunicationPolicy,Novermber2001
个人隐私问题如何影响网络营销呢?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网站要求用户登记很详细的个人信息,除非对该
服务特别有兴趣,很多人可能会选择放弃注册,对商家来说,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一个潜在用户。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正因为用户对于个人隐私的重视,已经成为企业增加Email营销预算的主要障碍。下面是网络广告公司DoubleClick对于美国营销人员的调查结果:增加Email营销费用的主要障碍(%为回答者的比例)
个人隐私问题 38%
顾客为非网络用户 30%
效果不明显 26%
缺乏资源或实施能力 17%
营销效果报告不可信 17%
没有足够的内部列表 12%
费用太高 4%
操作复杂 4%
以上都不是 11%
N=190,Source:DoubleClick,June2002
另一种情形是,为了获得某个网站提供的服务,用户不得不填写个人信息时,往往会提供一些不真实的信息,通常又难以验证,这样根据用户在线填写的信息来开展针对性的网络营销服务往往会形成信息的错误传递,造成效果不佳或者起源浪费。这种现象值得引起重视,即根据信息适量原则来保证网络营销与个人隐私的和谐。
在网络营销活动中,为了研究用户的上网/购买习惯或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往往需要用户注册,根据不同的需要,要求用户提供的信息也有所不同,最简单的如在论坛注册,可能只需要一个笔名和电子邮件地址,而在一些网上零售网站则可能要求填写详细的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信息,甚至还会要求用户对个人兴趣、性别、职业、收入、家庭状况、是否愿意收到商品推广邮件等做出选择,在一些要求比较高的情况下,甚至不得不要求用户填写身份证号码。
但很明显的是,要求用户公开个人信息越多,或者是用户关注程度越高的信息,参与的用户将越少,为了获得必要的用户数量,同时又获取有价值的用户信息,需要在对信息量和信息受关注程度进行权衡,尽可能降
低涉及用户个人隐私的程度,同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信息。这就要求在各种注册程序中对于信息选项进行充分的论证,既要考虑到用户公开个人信息的心理承受能力,又要保证获得的用户信息都有切实的价值,对于可有可无的信息,坚决取消,而对于用户关心程度较高的信息,则应采取甚重的态度,只有到非常必要时才要求用户提供,同时不要忘记公开个人隐私保护条款,尽可能减少用户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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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改的逐步深入,医疗卫生信息化的建设步伐也在不断加快。日前,就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问题,中国信息协会副秘书长王砥指出,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是制定统一的信息技术标准,确保各种信息流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间的顺利流动,并在此基础上整合提升各地分散的信息系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医疗服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市场前景分析修改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网络医疗服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市场前景分析全文如下:
摘 要:针对网络医疗市场的新宠——网络医疗网站,通过对其发展现状以及市场前景的分析,得出其具有良好的投资收益、广阔的发展前景的结论。同时,网络服务对于如何建立品牌医疗网站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医疗网站 远程医疗 网络服务
人类跨入21世纪后,IT技术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世界各地的各行各业都具有了划时代性质的变革,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利用网络来为自己服务。医院作为人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象征的载体,越来越显现出它在社会上的重要地位和职能,并且也同其他行业一样受到了这股网络浪潮的冲击。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以前的单一的病人亲自去医院看病的模式已经被逐渐改变,代之的是以网上健康咨询、远程诊断等形式获取医疗信息。医疗网站就是基于网络技术、现代计算技术和知识工程的,面向社会的为其客户提供全面的医疗信息的服务平台。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医疗网站陆续开始建立。尤其在“非典”浩劫过后,形形色色的医疗网站如同雨后春笋数不胜数。据粗略统计,在短短几年内,网上新出现了可以提供网络医疗服务的网站数千家,而事实上目前国内医疗网站除少数有能力进行远程会诊外,其余大部分都只能提供简单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医疗保健知识,介绍产品信息及进行药品推销。
总体来说,现阶段的网络医疗市场虽然在改变人们传统医疗观念上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为以后开拓网络医疗市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现阶段网络医疗市场整体比较混乱,优质网站为数不多,可信任度不高。
2.1 技术分析
(1)国内外技术发展环境简介。美国是开展远程医疗研究较早的国家,最早研制的远程医疗系统用于对宇航员进行无创伤性监测和战场伤病员急救。此后,医疗机构开始应用远程医疗,并逐步开展了远程会诊、远程咨询、医学图像的远距离传输、远程控制手术等项目。其他国家如西欧、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对远程医疗的发展也高度重视,纷纷投入巨额资金进行远程医疗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国外远程医疗主要应用于:开展远程会诊和治疗,利用各种通信线路(如ATM,ISDN,PSTN等)借助电视会议或其他通信系统进行医学服务;进行医学资料计算机管理和网络化,共享医学数据;目前一些西欧国家已研制并试用包含基本医疗信息IC卡,使任何一家联网医院都可以得到有关患者的最新治疗信息。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远程医疗的探索,近年来发展迅速。1982年首次通过email进行病历会诊,这是最早的远程医疗实践活动。20世纪90年代初,成功应用远程系统诊断患噬肌肉病菌疾病的山东姑娘和重金属铊中毒的北京女大学生,由此远程医疗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的远程医疗从理论探索走向实际应用,国家卫生部、中国医学基金会和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先后启动了金卫网络工程、中国医学基金会互联网络和军卫Ⅱ号工程(远程医疗网),一些著名的医学院校、医院都成立了远程会诊中心,与全国上百家医院相继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远程医疗工作,目前已可为各地疑难急重症患者实施可视实时专家会诊、传输共享诊疗数据、进行病理形态学诊断等。
(2)技术模型简介。模型及流程说明见商业模型(见附图):
用户群:消费者可根据拥有的终端设备通过相应通信网络将自己的基础医疗数据以人工、自动方式按需要进行采集并传送给服务提供方。
虚拟服务提供方:在网络支持下以主动轮询方式检测具备终端条件的消费者,消费者以服务提供方的信息自行处理或按照提示到就近实体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服务方向用户群提供通用的电子病历。
终端设备:包括移动、固定电话,计算机及配套的医疗数据检测产品如已商品化的电子温度计、血压计、计步器、心电仪等, 以及待开发的各种传感器,用于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生命迹象监视器、药物释放等应用器具。
服务方式:用户群可以基于移动终端sms、wap等方式由用户自己测试医学数据后人工或运用个人计算机输入到移动终端发送至服务提供方。
互联网络的应用业务平台sms:其为网络医疗示意模型的核心部分,sms的基本功能是依托互联网以实际或虚拟的方式完成用户群与虚拟服务提供方之间所有信息的传输、交换、数据资料的存储、管理、安全、保密等以及网络管理业务。简而言之,其技术核心在于依托不断演进的互联网络以及配套的终端产品,利用已商品化和不断开发面向个人的医用电子测量器具,满足用户群对疾病预防、健康保健需求。以医院为后台支持,用实际的和虚拟的方式组成“网上医疗”,为不同消费群体提供深层次医疗、保健服务。
2.2 市场需求分析
2.2.1 传统求医看病方式的弊端
从目前中国的医疗体制来看,存在着以下的问题:一是我国医疗资源总体严重不足,且分布极不均衡。中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的80%都集中在城市,而在城市中又有80%的资源集中在大医院。二是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存在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因此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普遍存在。一方面是不少人长途跋涉,异地就医,即增加了就医困难,又加大经济负担;另一方面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根据第三次全国卫生调查数据统计,我国居民平均每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从1998~2003年分别上涨了57.5%和76.1%,远远快于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这使得看病成了很多人的难言之痛。
2.2.2 医疗网站的优势分析
在看病难、看病贵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时候,对于具有受众面广、信息获取便捷的网络来说,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医疗网站可合理的配置医疗资源。以北京为例,北京拥有国内60%的一流医疗设备和70%左右顶尖的名医,按照北京1 300万常住人口计算,这些高度稀缺的医疗资源基本上配置在和服务于国内1%的人口。即使按国内3亿城市人口计算,国内仍然有95%的人很难享受到这些资源。而网络具有信息成本低廉、受众面广、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优势。若能将网络这个无形的沟通桥梁搭建于医生和患者之间的话,可以预见的是,网络可跨越由于时间和地域造成的阻碍,使得更多的患者能得到享有稀缺的医疗资源的权力,从而能实现医疗资源实现合理配置的目的。
(2)医疗网站可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可有效地降低看病的成本。相信在大医院看过病的人,都对看病这个过程的艰辛深有体会。往往一次病看下来,除了承受病痛的折磨外,还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若利用网络医疗网站,可以想象一下,在网络上可以提前将病患的资料以及基本情况通过网络及时传输于医生,经过分析后,病患可再与医生提前进行门诊时间的预约。通过这样简单的过程,医生即可对病患的基本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而病患也省去了往返于医院之间所需的时间和精力的消耗,同时病患也可对门诊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前进行了解。通过网络往往几分钟便可解决的问题,却大大降低了看病的成本,实现了加强病患和医生之间沟通的目的。
(3)医疗网站可对医院以及医生起到宣传作用。以实现网站、医院、医生共赢的目的。在看病的过程中,医疗网站可设置“论坛”等性质的服务反馈板块,通过此板块病患即可将自己的看病心得以及对于医生服务的评价发表于网络上,通过查询其病患的留言以及对医生的满意程度即可对其看病的医生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因此,医生为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必将加强其服务的态度以及医术水平,以提高自身的名誉度。然而在医生提高自己的名誉度的时候,医院以及网站也到达了宣传自身的目的。
2.3 医疗网站的投资分析
就目前医疗网站的收益情况来看,多数医疗网站主要是以广告以及医药为主要的收益来源。其中经营医药的网站利润十分可观,据赛迪顾问预测,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近3年内年增长速度约为300%,如果以医药市场份额为1500亿计算,假设有25%的采购会在网上进行,平均交易费率在1.2%左右,就会形成5亿元的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先期进入市场的公司将获得很高的收益。最近的财务报表显示,海虹在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毛利润高达70%。
2000年在中国800亿人民币的IT软件产品中仅有1.5亿的产品是为医疗服务机构开发的,不到0.2%。即便加上数字化医疗设备产品市场,也仅为6亿元人民币。相对于其他行业基本稳定甚至已经饱和的市场,年增长率为两位数的中国医疗服务消费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网络医疗是市场的新宠,其技术环境已经成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医疗网站主要是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推广,同时提供医疗信息服务的网站存在同质化比较严重的问题,其共同弱点在于缺乏整合度较高的品牌化网站。
因此,在网络医疗网站正处于走向成熟的初期,为能在此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主要在于能为客户提供独特的差异化服务,从而提高网站的竞争力,以达到树立网站的品牌效应的目标。同时,在品牌的推广时期也要注意产品推广的风险以及服务模式被模仿的风险,针对此类风险可加强营销策略的推广并及时地加强服务的升级换代,以达到强化顾客的忠诚度、降低风险、巩固其市场地位的作用。
1 许庐生,唐惠明.从信息技术看我国远程医疗的发展[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06(1)
2 朱士俊.我国远程医疗发展现状、难点以及对策分析[J].中国信息界,2006(2)
3 郭在华,何建新,刘福祥等.家庭远程医疗保健系统设计与实现[J].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报,2006(1)
4 潘丽娟.远程医学会诊系统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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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一方面给社会带来极大经济效益、给消费者购物带来极大便捷。另一方面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虚拟性、高科技性、开放性等特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非常严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当前电子商务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保护电子商务(EC)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加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是电子商务得以长足发展重要保证。而近年来我国3月15日的“消费者权益日” 中频频爆出电子商务网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国家近期也对一些不规范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了整治。本文对当前电子商务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形式进行分析,对消费者起到预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l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损害赔偿权。而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以上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电子商务的活动是在一个开放、虚拟的场所进行的,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普遍存在以下几种隐患:
(1)信息泄露。攻击者可能通过截收装置,截获机密信息,推断出有用信息,如消费的银行帐号、密码等。交易双方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文件被第三方使用。
(2)信息破坏。交易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输的过程中,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或伪造,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的识别。如果不进行身份的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介入交易过程,以破坏交易、破坏一方的信誉或盗取交易成果等。
(4)黑客。黑客利用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技能,对网络中的一些重要信息进行修改或伪造,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极为恶劣的影响。
安全问题是制约个人网络购物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也是在网购发展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安全问题包括:账号安全问题和隐私安全问题。
1.1账号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吸引大量网民加入的同时,也给不法份子予可乘之机,盗窃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使用户遭受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仅2010年上半年,就有59.2%的网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30.9%的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86.9%的人表示如果无法获得该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将会选择退出交易。担心自己账号被窃是许多网民不敢涉足网购的重要原因。所以,加大用户安全意识的培养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的账号安全,如密码保护、数字签名等。
1.2隐私安全问题
我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个人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甚至是像身份证号这样的重要信息。在网购过程中还必须提供银行账号等这样的敏感信息。有些不法商户就将这些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打包,公开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或是有些人通过一些不法途径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进行打包出售,牟取利益。而给用户带来的却是大量的广告、垃圾邮件,甚至是金钱上的损失,更严重的还会给用户的现实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如家庭接到各类骚扰电话)。个人的隐私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同样是制约网络购物发展的因素之一。隐私的保护还需要用户加强对其个人资料的保护,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在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知情权侵害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虚假信息。许多经营者有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以次充好、虚报价格、虚假服务承诺、漫无边际的夸大产品用途等。
(2)商品信息不全。许多经营者在网上商店展示商品时,有意或无意地向消费者提供不完整的信息。比较常见的遗漏信息有产品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3)网上欺诈。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易的特点大行欺诈之道,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4)虚假广告。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难以进行审查和控制致使虚假不实的广告大行其道。
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
(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
(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消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选择权侵害的具体形式有:
①网络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在网上交易,为了节省时间,格式合同被大量使用。经营者会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
②强制链接、浏览。经营者为了开展业务,往往与多个网站建立友好链接。其中也不乏一些不法经营者将这种友好链接变为强制链接,消费者只要上了一个网站,就必须上其他相关网站浏览,否则难以退出。
③强制接受付款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任意选择付款方式不同,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强制要求消费者采用电子支付方式,从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
(1)找不到侵权方。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2)侵权证据难以掌握。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3)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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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网络借贷是个人与个人利用网络进行直接借贷的一种行为。经过7年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产生了众多的模式,具有中国特色。本文对中国网络借贷发展路径进行详细阐述,分别介绍传统的P2P借贷模式以及由P2P模式发展而来的P2C、P2B、O2O、A2P、P2G等诸多衍生模式,最后指出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创新现状。
关键词:网络借贷;发展路径;创新现状
自从1974年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成立格莱珉银行以来,小额信贷已经被全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所借鉴和推广。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小额信贷逐渐被越来越多人所熟知与认可。这种基于互联网的信贷模式就叫做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个人与个人利用网络进行直接借贷的一种行为。广义的P2P网络借贷可以包括网络借贷平台、网络借贷参与者和相关的服务机构。而狭义的P2P网络借贷则仅仅指网络借贷平台,即为网络借贷参与者提供信息发布并撮合成交的互联网金融中介。
随着Zopa,Lending Club等知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终于在上海成立。自此,P2P网贷借贷平台在国内相继涌现,这种借款模式被广大参与者所熟知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大众与相关学者对其归属性的质疑。2015年1月,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首次设立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并规定P2P网络借贷归属普惠金融部管理。此举不仅消除了此前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部门缺失的风险,也从根本上回答了对P2P网络借贷合法性的质疑。近年来,国内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经过7年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产生了众多创新模式,并具有中国特色。本文对中国网络借贷发展路径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指出了近年来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创新方向。
(一)传统P2P模式。传统的P2P模式可以分为单纯中介型和复合中介型两种。单纯中介模式也称为信息中介模式平台。这种模式平台仅仅为借贷的双方提供信息交互和撮合交易。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或者违约等行为,投资人需要自行承担损失;平台则协助投资人进行催收、抵押担保物的处置等。复合中介型也称为信息加信用中介模式,平台除了提供交易信息以外还充当担保人,承诺投资人的本金或本息安全。复合中介型也可以细分为担保本金型和担保本息型。按担保人可以分为自由投资人担保和平台整体进行担保两种。在复合中介型平台,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平台则收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债权,进行线下的催收工作;而投资人将相应的债权出售之后,则会在规定时间内就会得到平台垫付的资金。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征信系统存在漏洞,投资人不具备识别贷款人资信实力的水平,因此投资对单纯中介型平台认可度不高。以拍拍贷为例,2007年成立之初的拍拍贷完全照搬国外P2P模式,坚持做纯信息中介。2011年拍拍贷推出了本金保障计划,对满足条件的投资人进行本金垫付,但由于其赔付条件过于严苛,市场反应冷淡。2014年,拍拍贷转型为复合中介型平台,推出了彩虹计划,参与计划的投资人自动享有全额本金担保。2013年以来,中国多数P2P平台根据国内的特点,逐渐建立了4级保障机制即通过贷前风险控制、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贷后进行定期回访等措施,提高了平台的抗风险能力。
(二)P2C模式。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过程中,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频频与平台进行接触,希望通过平台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国网络借贷平台从满足个人借款需求的P2P平台转换成为小微企业进行融资服务的P2C平台。P2C模式也称为个人对企业借贷模式。有借款需求的小微企业通过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平台的个人投资人对标的进行投资。这种P2C平台通过众筹模式将社会闲散的资金吸收起来并借出,满足小微企业日常资金周转的需求。由于P2C模式面向的对象是企业,常用的标的可以分为信用标和抵押标。信用标不需要借款企业提供抵押物,只需要根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现金流作为还款的来源,因此信用标的额度都比较小。对于大额的借款,普遍采用的是抵押标形式。抵押物通常包括房产和车产。由于车辆具有变卖速度快,可变现金额大等诸多优势,车贷逐渐成为了平台的主流业务。
(三)P2B模式。P2B模式是一种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或类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形式。企业在平台上发布借款融资的需求,有空闲资金和投资意愿的投资人向借款企业投资,到期时企业还本付息,投资人收取本息。包括担保公司、线下小贷公司纷纷参与到平台中来,网络借贷平台由服务个人和小微企业变为为大型企业提供资金。首先变身成P2B模式的网贷平台就是红岭创投。红岭创投引入原深圳发展银行团队,自2013年以来连续多次为多家大型企业进行了单笔超过亿元的借贷服务。红岭创投实际上承担了商业银行的作用,因此P2B模式也被称为类银行模式。P2B模式,是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对公司进行投资信贷。过程更是通过对债权转让企业进行资质再三审核以及全面的实地考察,而备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质量债权项目,而后在金融平台上向投资人公开信息,供投资人选择和投资,同时P2B业务也实时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转让和相关服务协议,并且由专业人员负责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评估风险,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P2C主要是经过层层筛选后的一些企业或公司,较P2P模式更为有保障。
(四)O2O模式。O2O即Online To Offline模式,也被称为线上到线下模式或在线离线模式,最早来源于美国。O2O模式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O2O模式在中国最早出现在团购网站,这种模式更偏向于线下,有利于消费者,让消费者感觉消费得较踏实。针对网络借贷平台,通常开通的是O2O资产抵押通道服务业务模式,这里的资产包括房产和车产两种。这种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投资用户提供金额、期限进行线上预约;平台需要对线上资产抵押借款项目予以登记和信息公示;平台方对交易进行撮合匹配,只向投融资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线下落实合同,当面进行交易。O2O资产抵押通道服务平台业务针对目前各大城市涉及开展房产抵押业务的房产中介及投资理财公司相对较多,但大部分都存在着项目匹配难、线下信息交流不通畅,匹配率低的问题,通过O2O资产抵押通道服务平台,将第一时间获取资方和项目方信息,快速匹配,提高匹配率。
(五)网络借贷平台的其他模式。A2P就是Asset To Peer,即资产对个人的意思。其具体模式是以盘活融资租赁公司存量资产为基础,把融资租赁公司优质的应收债权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合法地转让给投资者,与传统的P2P平台不同,A2P模式的核心是资产交易。平台多选择与包括担保公司、线下小贷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相对于以往P2B平台对接的小贷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提供的项目,其资金主要流向融资租赁公司。A2P可以理解为融资租赁公司将已有的债权转让给普通投资者。A2P模式中融资租赁主要负责企业生产设备的租借,而不是整笔资金的贷款,资金的流向十分明确,企业只拥有设备的使用权,设备的所有权仍在租赁公司手中。A2P模式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流动性风险。
P2G即Private To Government,意为嫁接民间资本与具有政府信用背景项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P2G模式脱胎于P2P模式,而又明显区别于其他普通P2P模式和P2C模式,是P2P领域的重要分支和组成部分。P2G模式专注于政府项目,主要服务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政府承担回购责任的项目、国企的保理项目、国有小贷或担保公司承担回购债权责任的项目及其他有政府信用介入的项目,通过更具稳定性的政府信用来对冲风险。
(一)第三方网贷资讯机构的建立。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壮大,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资讯和平台推荐评级的第三方网贷资讯机构相继成立。目前,国内网络借贷行业较为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有网贷之家和网贷天眼两家平台。第三方平台的主要职能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网贷数据、网贷资讯、论坛交流等服务。经过3年多的成长,现在的第三方平台已经成为了以监督P2P平台运营为目的的第三方综合性虚拟社区和网络社交平台。第三方平台还针对网贷行业跑路等现象,特别成立了公益基金。此基金专项使用于奖励在论坛揭露平台违规运营内幕、提示平台风险的发帖者,以及用于投资者对跑路平台的维权。
(二)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网贷行业。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变革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网贷行业由于其根植于互联网的特性,在撮合资金交易的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又可以分为结构数据和非结构数据。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得处理这些海量、复杂的数据信息成为可能。佳璐数据就是国内比较知名的网贷行业数据搜集与分析平台。佳璐数据平台通过信息采集模块或者与网贷平台合作,利用其开放的API接口进行数据的采集。然后利用统计方法对网贷平台数据进行综合性分析,为投资人展示了诸如投资人及借款人明细、网贷平台代收金额、收益率走势、按投资金额分层级的投资人数统计,等等。这些都为理性投资人分析网贷平台借款人集中度、投资人投资状况、平台财务等可能影响平台发展的重要因素提供了便利。
(三)网贷指数和跟踪指数型产品的出现。近年来,网贷平台的数目已经突破两千余家,如何有效地反映整个网贷行业的情况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之下,网贷指数便应运而生了。网贷指数的基本思想是根据每月交易量进行按月加权排名并选取权重最大的200多家平台进行指数的编制。所谓按月加权是针对超过一个月的借贷标而言的,需要对多月标进行剔除月份折算。网贷指数现在包括利率指数和人气指数两个指标。
而跟踪指数型产品则是第三方网贷资讯机构推出的一种众筹型产品,其设计原理类似于跟踪指数型的股票型基金。这种产品将债权分散在跟踪的上百家优质的网贷平台的不同标的之中,从而达到极致分散风险的目的。这种产品除了分散化的投标特点之外,其运营者通常也会附加提供相关的风控措施,并提供风险保障金。跟踪指数型产品不仅可以达到专业化选择投资平台的水平,还拥有收益每日结算、复利生息、随时提现和低门槛投资等诸多优势,为此深受广大投资者的喜爱。
[1]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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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有星,金幼芳.金融改革环境下金融中介的发展与规范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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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全文如下:
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在全球性信息媒体技术以及信息传输方面互联网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无法取代,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以及其他所有方面几乎都离不开网络,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已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无法分开。而从法律权利义务内容上来说,很多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内容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全新的内容和特征体现,在针对人们网络权利的保护方面,传统意义上的权利维护已经无法更好的满足新环境下所提出的新要求,就人们的隐私权而言,网络时代由于信息传播速度比现实社会要快得多,肆意的侵权信息以及侵权言论在几秒钟的时间就传遍世界的每个角度,这对于人们隐私权侵犯的严重程度不言而喻,因此讨论网络环境下所形成的全新网络隐私权在民法范畴内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网络环境下所形成的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不同,而如何更好的对网络隐私权实现深层次的了解,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首先必须要明确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建立在网络隐私存在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具体而言就是隐私权拥有者有权知悉使用该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以及主体性质等多方面的内容,有权依靠正常的手段了解对其信息进行使用的具体情况。简单而言就是有权知道谁要用其自身的个人信息,用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使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还有使用形式等等。同时还包括该信息内容会不会被再次传播,以及相关信息所涉及到的权利内容等等。相对应就是信息使用者必须要承担告知义务,对信息所有人应该知悉的内容进行告知。
其次是选择权,就是说实际上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可以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情况以及收集内容和范围进行选择,可以禁止或者是许可网站或者是单位个人搜集其个人信息内容的权利,这一内容是可以分割的,也就是说用户可以选择让其使用个人信息的全部内容,也可以选择让其使用个人信息的部分内容。但是在如今的网络社会中,这部分的选择权实际上是最容易被剥夺的,很多网站要求用户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或者是对不完整的个人信息进行补充,依照选择权的规定实际上主动权应该在用户手中,但现实情况下用户只能无条件的输入它所要求的全部个人信息内容,否则不允许进入网站或者是不会提供某些服务,这样所造成的结果只有两种选择就是按照网站要求或者是拒绝进入,用户自身的选择权被剥夺,这对于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网络规范化是不利的。
第三是支配权,这是网络隐私权的核心内容,用户只有对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支配权,才能更好的实现对其保护。支配权包括对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的合理查询、访问、点击、使用等,并有权对其不利信息、错误信息、遗漏信息等内容进行更正、修改、补充或者是要求删除,确保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还有一点就是未经用户的许可或者是授权,任何网站或者是个人都不能对其个人信息内容进行传播、使用和公开支配,这些权利内容都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确保自身的支配权,在对已经存在的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补充修正和要求删除,确保自身信息使用权限上的合法性吗,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最后,安全请求权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础内容,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针对侵权所形成的必然结果就是请求权的产生,例如侵权行为中的请求权、合同不能履行中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等。在网络社会中,用户自身的个人信息虽然受到了较为严格的保护,但是侵害其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还是时常发生,在发展这一侵权结果之后,用户所要行使的就是请求权,一方面用户有权要求侵害器隐私权行为人停止其侵权行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赔偿用户自身所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当侵权行为人继续侵权或者是拒绝赔偿的情况下,用户有权依靠提起诉讼等司法手段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要求侵权行为人履行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内容。
我国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并没有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没有对该权利的名称进行正式的确认,一直到《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在民法体系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到了隐私权。由于出现的时间尚短,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针对侵犯隐私权所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并没有一个规范性、系统性的规定,在单行法或者是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其内容也不多。但是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各类法律理论体系中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我国的民法体系还是有一定的涉及,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依靠对其他民法通则内容规定上的推导和合理适用,还是可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这种保护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我国最高院针对民法通则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侵害名誉权的内容进行了确定和保护,即将他人隐私内容未经许可进行披露或者是大肆宣扬的行为,这事实上也是将隐私权作为一个特别的名誉权来进行的立法保护。
另外,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当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享有一定的请求权,实现了以上权利内容上的立法保护,而在目前网络社会中,我国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在很多方面都是和以上权利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合,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很多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都可以归结为对以上四种权利的侵害,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当事人完全有权利依照该法律内容来实现对自身隐私权内容的保护。
(一)明确其内容以及民法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民法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隐私权在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明确其地位的独立性。将隐私权的概念单独提出,并和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内容在立法上区别开来,并且对其概念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其成为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这也充分体现出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从间接走向直接。而一旦形成这种直接保护,网络隐私权在分类保护上就有了较为明确的立法保护,对其内容也可以比较明确的进行规定。具体针对网络隐私权所应该包含的内容为个人的信息、活动以及空间,而在民法保护范围上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个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健康状态等个人信息内容,其次是个人的经济状况、银行征信、信用卡使用、网上交易等方面的内容,第三应该是个人在网络上的专属空间,包括QQ空间、博客、微信内容、微博、网络硬盘、网络记事本等,最后就是个人的上网记录,包括网页浏览记录、登陆记录、IP地址等等,这些都应该是网络隐私所应该保护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对网络隐私权实现民法保护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依靠立法对其保护的内容以及范围进行明确,同时还要注意弹性条款的应用,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同时也是无法预知的,尽可能的在立法的过程中依靠弹性条款对其日后可能出现或者是未知的隐私权内容以及维权方式进行规定。
(二)明确其责任承担方式
这个需要提到两个概念,是美国在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所成功运用的先进经验,就是代理责任和辅助侵害责任,这两种责任方式实际上对直接责任承担的一种补充方式,首先代理责任是指虽然侵权行为并不是自己实施的,但是自己有能力有义务对该侵权行为进行控制而不作为的,并且直接因为侵权行为而获利的,无论该获利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该承担责任。而辅助侵害责任就是虽然不是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但是对其行为进行了促成和辅助作用,而当事人本身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这两种责任赔偿方式,因此当有网络隐私侵权发生时,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人、相关网站或网络服务商等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网站和网络服务商主观虽无恶意,客观上也无直接的侵权行为存在,但他们为侵权行为提供设备条件,使得侵权行为发生;从网络技术层面,网站和网络服务商通过设施进行信息传输也只有他们有能力有权利处理传输中的信息;有相当多付费网站可以自网络侵权中获利。综上,当这类网络隐私权侵权发生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代理责任或者辅助侵害责任。但网站、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自己与相关直接责任人之间的约定向直接侵害人进行追偿。
在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我国 1986《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方式,当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对于网络隐私权侵害行为而言,被侵权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如正在传播的关于被侵权人的隐私,非法获取的个人相关私密资料等,可以采取要求停止侵害;
其次是赔礼道歉。赔礼道歉这是一种对于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是对当事人心里和精神上的一种补偿,也是一种安慰,是一种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三是赔偿损失。首先,财产损害赔偿。侵害网络隐私权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应承担责任。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因侵权直接致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间接损失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间接损失应当认定为确实可以获得但因侵权行为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或者是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获得因侵权没有获得的预期财产利益。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网络时代的网络隐私权侵权,对那些造成非常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由于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不够完善,作为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现在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而不仅仅只看做是一个理论的内容。依靠对网络隐私权在内容以及保护范围上的深刻认识,对相关纠纷以及侵权案件进行正确的及时处理,切实保障隐私权人的合法权利,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完善、人们网络行为的立法约束、良好健康网络社会的完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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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的发展与变化使得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我国对其的刑法保护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要全面完善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能让著作权发挥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针对著作权的网络犯罪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新的信息传播特点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为深远,侵害程度更严重。
对于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国起步较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并为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定。仅有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有保护。
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管辖、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刑法中“发行”的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间接侵权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进行了解释。
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以检察机关为例,近几年检察机关每年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2000至3000人左右,2008年至2010年11月,检察机关共对75件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进行了监督。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虽要加强刑法保护,要清楚的界定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不能以刑事过度干预市场经济。
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法本身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这决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在法律保护时受到了限制。且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需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某些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侵权行为才会触发刑事程序,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是需要有适度性的,只有当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承担该权利的保护责任的时候,刑法才能介入。
对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立法的限制和司法的限制上。民事法律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属于附属刑法,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没有相应的条款,相互脱节,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附属刑法规范会被束之高阁,无法适用。
网络发展日新月异,迅速更新的网络技术对公安机关技术侦察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公安机关的人员结构以及设备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而大部分检察院与法院刑事审判庭没有对知识产权案件形成专门的办案组,使得司法中的刑法保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是指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逐步增加其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也是逐步增强的。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主要突出地表现在从“弱保护”向“强保护”的发展趋势。长期实行“弱保护”是经济落后的结果,但是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影响和发展程度的提高,“弱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损害更大。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财富的重要标志和重要来源,知识产权可能创造的社会财富,将会超过传统工业。因此,强力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手段。
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意味着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多种机制和多种方法相结合使用。首先在法律体系中,要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民事保护相结合,才能对知识产权实行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还必须重视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要想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必须促进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编织更加严密、合理的刑事法体系,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网络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在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要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改,加强保护。
首先要扩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应是逐渐扩大的,把传统形式的作品进行转化后的数字化作品应列入保护的对象之内。
其次,要调整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对接。如“复制发行”与“复制、发行”的调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等,要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再次,要逐步取消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性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要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设置资格刑,使之可以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犯罪。
另有学者提出要进行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专门性立法模式,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刑法体系,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并不致周延,但是是可以通过在现有刑法框架内,通过修改刑法典、法律规范文件、附属刑法等方式,进行完善,在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出现的新领域和新问题,并不是仅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
发挥附属刑法作用的前提,是在刑法典中规定惩罚著作权犯罪的基本原则,使附属刑法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好的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不致使得附属刑法归为摆设。在著作权领域内,附属刑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等设计知识产权犯罪的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法规中,其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具体犯罪的相应刑罚。要做好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构成要件的对接,使得惩治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更为严密。以德国、法国等国家为例,就采用了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相结合的模式,我国可以在研究其立法模式上进行借鉴。
目前著作权的公权力保护主要体现在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行政保护上,但是行政机关在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面前,常常仅从维护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进行查处,很少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很难帮助被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相对于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法利益来讲,行政部门的没收和罚款对侵权人根本无法达到遏制其违法行为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侵权。2011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对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著作权犯罪的监管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首先要立足本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抓住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审查批捕、起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不断健全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规范衔接程序。
检察机关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与各部门及时做好沟通、联络、协调工作,及时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研究部署案件调查和嫌疑人查控等工作,对大要案件和涉及敏感人物、敏感问题的案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研判和剖析,以达到及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效果。
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加强联系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要搭建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共享网络,加强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检察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过程中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有效的立案监督,对于重大、有影响的著作权网络犯罪,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或根据需要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还要履行职责,查办发生在执法严重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制度的有效运行。
基于网络的急速发展,与著作权专业性逐步增强,检察机关也应当提高其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方面的专业性水平,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证据收集、证据体系分析等方面加强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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