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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继承期待权;既得权;概括取得权;可侵性;继承回复之诉
内容提要: 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按照罗马法体系,物权法、债法和继承法属于物法范畴,优帝《法学纲要》的第二编物法就包括了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法的三部分内容[1]。但是,继承制度除了涉及物法的内容外,还涉及人法上的人格制度、权利能力制度以及诉讼法上的继承诉讼,即后世的继承回复之诉。实际上,继承权作为继承人对于遗产的概括取得权,贯穿了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具有连接点的属性,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及范畴交汇于此,其中的难点问题亦集中于此。正因为如此,对于古罗马私法,没有任何领域像继承法这样充满了争议[2]。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现代民法,学界对于继承法的研究一直属于私法当中的薄弱环节,该领域的基础研究一直比较匮乏,对于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制度和范畴一直缺少深入研究,我国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因为该法第2条将继承权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客体,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基本法律问题再度成为学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注:《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笔者拟对继承权法律保护中争议较大的若干基本制度进行逐一考察,以期能对中国有关的法律思维构建与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权利抑或非权利
对于继承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目前学界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否定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继承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一种资格,类似于主体资格,该资格由法律赋予,它具有对人的排他的法力,但不具有对物的排他支配效力。鉴于继承权并不具有权利的属性,与其说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不如说继承权是一种继承人得继承遗产的资格。”[3]
第二,部分否定的观点。该观点将继承权区分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认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本质上为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而非权利[4]。
第三,肯定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在继承开始前表现为继承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表现为继承既得权[5]。无论是作为期待权的继承权还是既得权的继承权,其权利属性毋庸质疑。
目前国内赞同第一种学说的学者寥寥,第二说同样受到批判,批判者认为:“作为一种资格或地位,并非一定是权利能力问题,比如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亦是一种地位或资格,但绝不能认为代理权是一种代理人所具有的进行代理活动的权利能力;如果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能力,那么就意味着被继承人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6]目前我国学界的通说为第三说。此外,更多的著作对于继承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的问题根本不作讨论,而是直接从继承权的定义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入手,视继承权当然为民事权利之一种。
笔者认为,继承权是民事权利。从客观法的角度出发,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确立了继承权的权利地位并且明确规定了继承权受保护的法律原则,在此前提下,继承权作为实定法上民事权利之地位毋庸质疑。而从主观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学说出发,按照权利本质之通说,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权利之本质为法律上之力[7]。在我国《继承法》第33条确立的限定继承的原则下,即继承人仅以可供继承的遗产为限对遗产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利益”,而在现行立法明确保护继承权并且规定了继承诉权(《继承法》第8条)的前提下,继承权亦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继承权当属民事权利无疑。
学界对于继承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之所以产生争议,其症结在于学界长期以来流行的对于继承权的二分法—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以及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的错误划分方法。该划分方法肇始于罗马法时期,罗马法学者将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称为继承期待权,以此与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既得权相区别[8]。此观点为旧中国民法学说所继受,后来又为新中国民法学说所继受。按照该划分方法,立法中所谓的继承权,有些是指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这主要是指继承权丧失情形下的继承权;有些是指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这主要是指继承既得权[9]。该划分方法明显有误。众所周知,旧中国民法典主要参考对象为《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10]。《德国民法典》第2339条和《瑞士民法典》第540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这些规定在法典中的位置均出现在继承开始以后,丧失继承权是指丧失既得的继承权,这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结构明显不同。(注: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是规定继承开始的条文则是自该法第23条,这难免使人产生误解,认为继承权的丧失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这些内容经斟酌修改以后,变成了旧中国民法典和我国现行《继承法》中丧失继承权的规定。问题在于,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继承法上的丧失继承权,均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既得权的丧失,并无所谓继承期待权丧失之说。按照上述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人并非无继承能力,继承权的丧失也并非自始自动丧失,继承开始后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首先依法取得有关的遗产,但是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提出撤销之诉,国家作为最后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亦有权提起该诉讼[11]。无人提起丧失继承权的撤销之诉时,依法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最终并不丧失继承权,其继承遗产的行为有效。[12]因为,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始发生,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代被继承人的地位,成为可供继承遗产的新主人,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才能获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才得以产生。而在继承开始前,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并不享有所谓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尚未产生,亦绝无丧失之可能。所谓的继承开始前丧失继承期待权的观点早已为大陆法系通说所不采。继承期待权纯粹为早期学理上的概念,并未见于各国的正式立法文件当中,丧失继承权就是丧失既得的继承权,丧失继承期待权之说不能成立[11]143。关于继承期待权的问题,下文还将详细分析。
最后,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当然得具有权利能力,动物不具有权利能力,因此动物不能成为继承人[12]4。但是继承权本身并非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本质是法律所赋予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地位和资格,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以及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而权利的本质为利益和法律之力,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继承权可以排除,但是权利能力不能被排除和被限制。
二、期待权、既得权抑或兼而有之
自罗马法以来,即有所谓的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的区分,该观点在法学界存续了一千多年,近世以来不断受到质疑,越来越多的学者抛弃了该观点,不再认为有所谓的继承期待权存在。但是该区分在我国学界却依然流行,学者们每每论及继承权时,必然区分继承开始以前的继承权—继承期待权,以及继承开始以后的继承权—继承既得权,并且认为继承权的丧失包含着继承期待权的丧失与继承既得权的丧失[5]146-147。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堪称其代表,先生认为:“继承权一名辞,散见于民法继承各处,约有两种意义,其一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之地位……其二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地位……前者为继承期待权,后者为继承既得权。”[9]92另一方面,学者们每每论及期待权时,必以继承期待权为其明证。(注:比如有学者认为:“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均属于期待权。”(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7.))而事实上,作为期待权的继承权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期待权与既得权是学理上发展起来的概念,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或区分。按照学理,既得权是指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具备现实性之权利,即权利主体实实在在享有的权利;反之,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但是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称为期待权[7]77。我们可以把“期待”理解为一个法律上或多或少已经有保证的、可以得到某种权利的指望,特别是取得某种债权或物权的指望,这种权利的一般的取得要件已经部分地实现,而它的完全实现尚要取决于一定的可能性。因此,不是所有的期待都是一个“期待权”。“期待权”是指这种指望已经达到这样确定的程度,在交易中可以将之视为一种现成的财产,可以将之作为一种权利去转让、抵押和扣押。如果被继承人还健在时,就说作为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这个人的遗产,则纯属一种可能性,如果把它也作为一种期待权的话,就太不确定,也太不可靠了[13]。
第二,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乃当代各国继承立法之通例。继承权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在此之前,作为权利的继承期待权并不产生。某人拥有一种权利,意思是说,他依法能享有什么,或者应该享有什么[13]280。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无权提出任何实质性请求。另外,凡权利必有其主体,无主体的权利非权利。按照我国继承法,遗嘱继承排斥法定继承,在后的遗嘱排斥在先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又排斥遗嘱继承,继承人的非正常死亡对于继承权以及继承顺序必然产生影响,而有无遗嘱及遗赠以及谁是遗嘱继承人或被遗赠人本身具有私密性和不确定性,外人无从知晓。在此情况下,谁是继承人、谁有继承权以及谁继承谁根本无法确定。不具有任何确定的内容、毫无保障并且权利主体无法确定的继承期待权根本不可能存在。
第三,按照继承期待权理论,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期待权可以剥夺,即赋予有关当事人剥夺继承权的诉权[5]145 - 147。该理论及其司法实践明显操之过急,徒增烦扰而有害无益。因为继承开始前继承关系尚处于不确定之中,被诉“丧失继承权”的人有可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夫妻关系可能因离婚而终止,亲子关系可能因收养而不复存在,被继承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把依法应该“丧失继承权”的人排除在继承人之外,被继承人也可能宽宥应该“丧失继承权”的人而使其复得继承权,等等。无论如何,在继承开始前即以司法判决剥夺一项尚不存在的权利都有可能因不合时宜而陷入自相尴尬的境地,并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12]151-153。既然以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开始后的剥夺继承权诉讼等方式能够为有关的权利人提供同样的保护,便没有理由一定要坚持自相矛盾的继承开始前剥夺继承期待权的理论。
第四,所谓权利,可以区分为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客观权利是指权利规范本身,主观权利乃由法律赋予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14]。按照权利本质的通说,任何权利的构成都离不开“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而所谓的继承期待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上之力”。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无法提出任何请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遗嘱的内容均存在变更的可能,继承人也可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法律根本无法保护所谓的继承期待权。按照现代权利观念和权利学说,有权利必有其救济,没有救济方法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反观各国的继承法,对于继承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继承回复诉权予以落实,而继承回复诉权完全针对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既得权,没有任何国家以立法或者其他的形式保护继承期待权,这同样说明继承期待权非但不是期待权,亦不是民事权利,不应占有权利之名。继承权作为死因性权利,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对于将来继承遗产,只有期待,而无期待权。另外,权利与义务相对,有权利必有其义务,而继承期待权不存在与其相匹配的义务以及义务人,继承期待权人的法律地位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的保证。
第五,按照通说,期待权作为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比如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享有期待权,该期待权可以转让和继承,而继承期待权却根本无法转让和继承[12]3。对于期待权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期待权具有财产的性质,构成破产财团,而继承期待权无法强制执行,亦不构成破产财团[5]。学者们每每论及继承权的丧失,并且庄严宣称继承权的丧失主要是指继承期待权的丧失,果真如此法律为什么只规定了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情形,而不规定离婚、修改或废止遗嘱、立新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签订、收养、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丧失继承期待权的情形呢?这些情形难道不同样导致继承期待权的丧失吗?继承期待权从逻辑上讲根本无法成立,继承权的丧失只能是继承既得权的丧失,因为继承期待权不存在,所以也不存在丧失的情形。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顺序,也规定了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处理形式,这只是为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的归属提供方法,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前便享有期待权。
由此可见,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期待权意义上的继承权。#p#副标题#e#
三、身份权、财产权抑或取得权
关于继承权的权利性质,即继承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的问题,目前学界的意见未能统一,主要的观点包括:
第一,身份权说 该说认为:“继承权以继承人有特定身份为前提,乃专属于该继承人之权利,取得财产,乃取得继承权之结果,故继承权为身份权而非财产权。”[16]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认同。首先,身份权乃一自然人主体以他自然人主体的人身为客体的权利,比如配偶权、亲权等[17]身份权以具有特定身份的两个自然人主体都存活为前提,在继承关系中,继承权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不可能以被继承人的人身为客体,因此继承权不是身份权。其次,继承权的产生以继承人有特定身份为前提,在许多国家仅限于法定继承的情形,遗嘱继承根本不以存在特定身份为前提。按照身份权说,根本无法解释遗嘱继承情况下的继承权性质[12]10,11。最后,如果继承权为身份权,身份权属于人身权,那么侵害继承权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这与罗马法以来两千多年的法治实践明显不符。
第二,财产权说 该说认为:“由于继承权的客体仅限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且继承权并非亲属关系的当然效力,故其应为财产权,而非身份权。”[6]894,896《民法通则》第76条将继承权列入“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之中,而没有列入人身权之中,明显认为继承权属于财产权而非身份权,该说为目前中国学界的通说。但是笔者认为,该说同样不妥。
财产权说将继承权的权利性质与继承权的客体混为一谈,其结果难以令人信服。继承权的客体仅限于被继承人可供继承的各类财产权,这是文艺复兴以来摈弃身份继承的法治进步的结果。但是继承权的客体为财产权,并不表示继承权本身也是财产权。在继承关系中,继承权的本质是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权,而被继承的遗产权利自身并不发生任何改变,所有权依然为所有权,债权依然为债权,使用权依然为使用权,等等。继承权只是完成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权利主体转换的中间性权利、功能性权利,即学界所谓的“一过性”权利,继承一开始,被继承人可以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即转归继承人所享有,作为被继承人财产权与继承人财产权的转换性权利,继承权并非财产权,而是取得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权利种类,如果继承权为财产权,那么继承权属于上述财产权分类当中的哪一类呢?结论是继承权无法归入已知的财产权中的任何一类,这势必出现继承权就是继承权,是新型的财产权,是特殊财产权等强词夺理的论断。事实上,继承为取得财产的方法,继承权为财产的取得权,法国民法即持该观点,德国学界通说亦如此认为。
第三,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权说。该说认为:“继承权为身份权抑为财产权,与继承法之为身份法抑为财产法相关联。继承法既为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法,则继承权亦应认为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权。”[9]94此观点明显不能成立,道理如上所述,此处不赘。
此外,也有认为继承权属于选择权、物权的,这两种观点明显不能成立,因为选择权系继承权之作用,物权系继承权之结果,两者均非继承权本身[9]93。
综上,笔者认为,继承权的本质是一种概括性取得权,属于民法上取得权之一种。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全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可以继承为限,概括地转移给被继承人。
四、死亡时开始抑或取得遗产时开始
按照罗马法,无论对于家内继承人继承还是家外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即时取得对于遗产的占有,则遗产暂时成为无主物(res nullius),又称为躺着的遗产(hereditatemiacere)[18]。继承人有权要求取得该躺着的遗产,或者提出遗产诉讼。对于躺着的遗产,构成遗产的各项权利,比如所有权、债权等权利并不消灭,只是暂时丧失其主人,对于躺着的遗产不能以诉讼实行构成遗产的财产权,比如诉请债务人履行等。以躺着的遗产为基础可以取得其他任何的权利,而无须权利主体的作为,比如通过遗产奴隶的行为、通过孳息的收取以及取得时效的完成等,就躺着的遗产也可以发生新的债务关系,比如通过奴隶的交易行为或者侵权行为等[18]599。罗马法关于躺着的遗产的观念和制度,引发了后世对于继承到底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还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的争论。直到今天,我国学界仍然有学者认为,继承应该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因为:“在继承制度中,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方能确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前,被继承人仍然享有遗产上的权利,而继承人只享有继承的资格。”[3]256该观点明显不能成立。首先,尽管存在着继承人没有即时取得占有的遗产为无主物的观念,但是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大多认为继承人嗣后取得遗产的行为具有溯及力,继承仍然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9]。其次,罗马法时期继承法上躺着的遗产的制度和观念,为后世立法所不采。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即转归其继承人享有,无论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的发生、是否即时取得占有,无人继承、放弃继承、无遗赠、放弃遗赠的遗产由国家继承,遗产成为无主物的情形不复出现[9]148。再次,自然人死亡时,其权利能力终止,不与其死亡同时终止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其继承人,这是现今各国民法上的通说,被继承人死亡以后仍然享有遗产上的权利,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12]1。对于谁是继承人存在争议以及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似乎遗产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继承人存在争议以及是否放弃继承的意思一时无法确定,而事实上继承确权诉讼以及放弃的意思表示均具有溯及力,追溯至继承发生时发生效力,这些情形对于确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没有任何实质影响。
五、可侵抑或不可侵
长期以来,大陆法系学界对于继承权是否会受到侵害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这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既然继承权为权利,凡权利都存在着被侵害的可能,继承权当不例外[20]“侵权法的公平表现为,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所保护的权益对民事主体来说应符合社会正义。假若把继承权排斥在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对象之外,在一定意义上便告诉人们一种信息:对于继承权,可以进行侵害。” [21]而否定说则认为,继承权为一过性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自动转归继承人所有,他人只能侵害具体的财产权,比如所有权,而不可能侵害到继承权,继承权本身具有不可侵性。“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就成为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所有或共有的财产,故不法行为人侵犯的不是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其财产所有权。”[6]916“显然,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之诉结合了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这并非为侵权之诉所能包括。与其说不法行为侵害了继承权,不如说其侵害的是财产所有权。”[3]256
针对上述争议,笔者认为:继承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具有可侵性,这也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设立继承回复诉权的根本原因。凡权利,必有其权能,继承权作为一种概括的取得权,目的在于保证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非继承人主张继承权,而真正的权利人却无法取得遗产,实现对于遗产的占有、用益和处分,或者部分继承人占据全部的遗产,否定其他共同继承人之继承权,这无疑构成继承权的侵害[22]。这与偷窃行为侵害所有权的道理一样,尽管所有权人并不因为偷窃行为而丧失所有权,其所丧失的仅仅为对物的直接占有、用益和处分,但是人们无法想象偷窃行为只是侵害了占有、用益和处分,而没有侵害所有权。上述否定说本质上混淆了继承权和构成遗产的具体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如果当事人对于继承权的归属没有争议,而只是争议具体财产是否属于遗产以及该财产的实际归属,真正继承人如果主张该财产上的权利当然只能以具体的财产权受侵害为由起诉,比如所有权受侵害等,此时当然不存在继承权侵害的问题。而如果非继承人主张继承权,或者部分继承人超越份额及权利范围行使继承权,无疑构成继承权的侵害。此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权之有无以及继承财产的范围,只有先进行继承确权,才可以确定继承权之有无以及继承财产的范围,然后才可以据此确定具体财产的归属以及一方是否构成对于他方继承权之侵害,认为此情形下无继承权的人以及超越权利范围行使继承权的人不侵害他人继承权,而只是侵害他人具体的财产权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另外,否定说将继承权被侵害等同于所有权被侵害,同样混淆了所有权与遗产的关系,作为遗产,其范围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有权被侵害不具有总括性,无法包含其他权利的被侵害,而继承权被侵害具有总括性,能够包含其他权利的被侵害,这对真正继承人主张权利比较有利[23]。#p#副标题#e#
六、继承回复之诉抑或侵权之诉
既然继承权具有可侵性,可能发生继承权被侵害的情形,那么继承权能否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继承权受到侵害,继承人是提起继承回复之诉抑或侵权之诉呢?对此问题,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曾经发生过激烈交锋。肯定的观点认为:“继承权主要用来确定被继承人死后的遗产归属秩序,它是使继承人取得所有权的权利,与所有权之间并不完全等同,具有独立保护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侵权责任法》采取了肯定的观点,继承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客体。”[24]以侵权法保护继承权,为继承人提供一个新的请求权基础未为不可,以备继承回复诉权留有遗漏[25]。“继承权是与人身权有紧密联系的财产权,更易于体现人们的价值观、是非观,所以,对继承权的侵害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地对人的精神有影响,因而继承权不能排斥在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之外。”[21]56而否定的观点则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必然是确认之诉—确认继承人的合法地位,与给付之诉——要求侵占遗产者返还遗产的结合。确认之诉不是侵权责任的范畴。侵权责任法不能对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意义上的保护,因此没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强行规定保护继承权。”[25]55“继承权是继承人合法取得被继承人财产法律地位的资格。鉴于继承权并没有权利的法律属性,因此将继承权写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内是有待商榷的。”[3]256
中国学界的上述争议,仅仅限于立法的表面形式,对于继承权的侵权法保护抑或继承法保护的深层次问题未能触及。继承权是继承人概括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如果遗产的非直接占有人对于遗产直接占有人继承权之有无以及是否为唯一继承人产生争议,非占有人的异议当然不构成侵权,非占有人当然也不是侵权人,顶多构成恶意诉讼而已。而遗产占有人如果不是继承人或者不是唯一继承人却主张继承权或者主张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其行为显然构成对于真正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侵害。另外,“如果遗产的非法占有人不是基于所谓的继承权而占有遗产,则非继承回复请求权所解决的问题,而是个别诉权行使的问题,如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问题。”[6]912在此情况下当然有侵权之诉适用之余地,该诉讼本身与侵害继承权无关。
在继承人(或者部分继承人,下同)不占有遗产的情况下,继承人提起侵权之诉或者继承回复之诉在效果上存在着以下区别:
第一,对于侵权之诉,原告须证明自己什么权利(利益)受到了侵害,对于损害范围原告同样需要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负证明责任,对于原告的举证被告有权予以反驳。原告以继承权受侵害为由提出侵权之诉,即使经过确权原告的继承权得以确认,按照上述侵权行为法之法理,尚无法得出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范围(遗产的具体数目和位置所在)负有报告或者证明义务,这在原告不占有遗产并且对于遗产数目和位置不详的情况下对于原告实益甚少。继承回复诉讼开始以后,遗产占有人(僭称继承人)对于遗产信息的答询义务和报告义务,显然与侵权之诉的损害证明规则不符,难以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证明规则,这是侵权之诉与继承回复之诉的明显区别。按照继承回复之诉,如果原告的继承权得以确认,立法可以并且应该为被告设置遗产详情的报告义务,故意隐瞒藏匿构成欺诈,须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11]493。遗产占有人的答询义务和报告义务也可以在侵权法当中作出特别规定,但是该规定与侵权法的损害证明规则在体系上明显不协调,因此还是由继承法作出规定更加合适。
第二,继承回复之诉具有总括性,而侵权之诉不具有总括性。所谓总括性,是指继承回复之诉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的遗产,也可以是不特定而未知的全部遗产,其效力及于构成遗产的任何权利及利益,该诉讼的客体不限于被继承人具有所有权之物及其孳息和债权,被继承人作为用益物权人或者担保物权人而占有之物,以及被继承人借用、保管之物亦为继承回复诉讼所包括[8]545“按照继承回复之诉,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取代其位置,成为遗产的新主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继承人即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对于物权性遗产,继承人当然得主张物权之返还,对于债权性遗产,继承人得主张债权让与,对于其他占有利益,继承人得主张占有之返还,继承回复之诉能够确保继承人依继承开始时遗产之原状或其等值获得返还。”[11]492而继承权侵权之诉不具有总括性,继承权侵权之诉只能针对已知的个人之遗产而提出。
第三,一般侵权行为的侵权之诉原告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无过错即无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7条),继承权侵权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因此原告需要证明遗产占有人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侵害继承权的民事责任才能够成立,这无疑加重了继承人继承权保护的难度。而按照继承回复之诉,继承人只须证明自己具有继承权,被告无继承权或者无独占性继承权即可,无须证明遗产占有人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这对于继承人权利的保护十分便利。
第四,在赔偿范围上,继承回复之诉与侵权之诉存在着明显区别。侵权之诉的赔偿范围溯及至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起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所失利益,还包括可得收益,对于利息以及用益损失,亦属于赔偿之列。而按照继承回复之诉,遗产占有人的主要义务不在于赔偿,而在于返还遗产,遗产占有人返还义务的范围系按照占有规则确定。遗产占有人为善意占有人时,其返还范围仅限于诉讼系属发生时现存之利益,包括就遗产所收取之孳息或者其他代替物、代位物,善意遗产占有人就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益费用或者偿还的债务,有权要求继承人返还,继承人不予返还的,善意遗产占有人对于其占有的遗产享有留置权,善意遗产占有人将遗产赠与他人的,该他人负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遗产占有人为恶意占有人时,其返还范围为取得占有时所存在之利益,包括故意错失之收益[12]302 -305。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对于侵害继承权纠纷之所以不按照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是因为侵害继承权纠纷往往发生于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属于熟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有关当事人不应该苛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且侵害继承权纠纷案件的争议事实十分复杂,涉及继承权是否丧失或者因为被继承人的宽宥而恢复、继承权是否有效放弃、遗嘱是否无效或者被撤销、遗嘱是否伪造、被篡改、遗嘱的内容是否前后矛盾等等复杂的事实判断问题,这与普通侵权行为的情形显然有别,因而应该适用特别规则进行处理。
第五,在诉讼时效上,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对于继承回复之诉适用特别时效,该时效较普通时效为短,当代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立法仍然坚持继承回复之诉适用特别时效的规定。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间相同,该区别在我国已经不复存在。
正因为存在着上述诸多区别,因此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对于继承权之保护,多籍由继承回复之诉完成,以侵权行为法保护继承权之立法实属罕见。但是,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比如德国民法第2025条)的立法规定,继承开始后,以犯罪或者法律所禁止的私力取得对于遗产的占有的,属于侵权行为,应该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综上,鉴于继承权权利本质的特殊性,对于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应该以继承回复之诉为主,以侵权之诉为辅,无论是继承回复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均无法解决全部的继承权侵权纠纷,这也深刻体现了继承权法律保护的现代思想。当遗产标的范围不明时,继承人欲查明遗产范围和位置时,只能借助于继承回复之诉,一般的侵权之诉不具有这个功能;当遗产标的范围确定时,或者就特定遗产标的之归属发生争议时,侵权之诉与继承回复之诉的功能基本相同,二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恢复继承开始时遗产的原初状态,但是侵权之诉的责任范围明显大于继承回复之诉的责任范围。正因为如此,通说认为,如果继承人提起个别的侵权之诉,(善意的)遗产占有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改变诉由,将个别的侵权之诉变更为继承回复之诉。而如果个别的侵权之诉对于遗产占有人比较有利(主要体现在取得时效方面),但是继承人却提起继承回复之诉时,遗产占有人亦有权要求继承人将继承回复之诉变更为个别的侵权之诉[9]124。另外,继承开始以后,以违法犯罪等暴力手段取得对于遗产的占有的,不仅侵害继承权,而且构成对于具体财产权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或者继承回复之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之诉时,侵权人须按照侵权损害赔偿之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之责任范围明显大于继承回复之诉的财产返还范围。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继承权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并且具有独立适用之空间,但是继承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形式仍然为继承回复之诉,继承权侵权之诉无法全部取代继承回复之诉。
注释:
[1]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433
[2] Paul Jörs, Wolfgang Kunkel, Leopold ___,Romisches Recht, Springer Verlag, 1935 , S. 82
[3]田立辉.侵权法保护的基本范畴问题研究——以继承权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0,(3):256.
[4]郭明瑞.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6.
[5]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23.
[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94.
[7]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版.68、69.
[8]Heinrich Hensell,Theo mayer-Maly, Walter Selb, Römisches Recht, Springer Verlag, 1987,S.545.
[9]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2.
[10]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
[11]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Band 9,Verlag C. H. Beck München, 2004, S. 2041,2042.
[12]Hans brox, Erbrecht, 9. aufl Carl Heymanns VerlagKG, 1984, S. 4.
[13]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4,29
[14]Windscheid, Lehrbuch des Pandektenrechts, Band 1,9. Aufl. Frankfurt am Main, 1906,S. 155,156.
[15]Palandt,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66 neubearbei ubearbeitete Auflage, Verlag C. H. Beck München2007,S. 2130.
[16]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0.
[17]李宜深.民法总则[M].6版.台北:三民书局,1977:47.
[18]{Max Kaser, Das römische Privatrecht, C. H. Beck München, 1955, S. 598.
[19]Gai. D.45,3,28,4;Ulp. D. 41, 1, 33, 2.
[2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11.
[21]牟延林,吴安新.继承权应属于侵权法的保护对象[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1(3):56.
[22]Dieter Medicus, Grundwissen zum BürgercchenRecht, 8. Aufl. Carl Heymanns Verlag München 2008, S. 170.
[23]Paul. D.5,3,19 pr. Heinrich Hensell, R? misches Recht, Springer Verlag, 1987,S.545.
[24]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5.
[25]何亭.论继承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J].经济与法,201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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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的全面保护,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得到顺利推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对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实现环境保护与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环境保护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村百姓环保意识淡薄、生活垃圾无序堆放、过量使用化肥等,导致大部分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威胁,农村环境问题对新农村建设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农村百姓环保意识淡薄
现如今,农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关键原因在于农村百姓文化水平十分有限,对于环境保护内容十分淡薄,绝大部分农村百姓并不了解环保知识,更缺少环保意识,甚至对于环保这个词非常的陌生。错误的认为环保与个人无关,环保是城市问题、是工业生产问题,与个人没有直接关系。
1.2过量使用化肥、农药
由于当前农村农民缺少化肥施肥技术,所以在化肥的用量上很难把握得当,化肥的使用率很低,大量使用化肥,导致大量的化肥并没有被吸收,而是残留在环境中,这是导致水体富养化的直接原因。同时,由于肥料没有被合理使用,氮、钾、磷使用的比例不正确,磷肥和钾肥用量不足,氮肥超量,直接造成土壤有机物质含量降低,由于土壤肥力不足,因此出现了板结现象,农村土地严重恶化。国家已经严令禁止使用高毒农药,但是仍然在农村随处可见高毒有机磷、有机氯的使用,此类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使得农副产品受到污染,并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的严重的威胁。
1.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经调查显示在农村只有部分养殖户,将排泄物用作沼气制作,而大部分养殖户并没有对动物粪便做出合理处理,通常只有少部分用作农家肥,大部分随意排放,造成养殖场内外弥漫着恶臭味。在夏天,随着温度升高,这些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会发霉发酵,散发出难闻的气味,直接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近年来,国家方面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如改造旧式公厕、整治排污沟渠,在农村一些脏乱差的环境死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出现了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将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停留在表面上,建设面子工程。另外,农村环保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乡镇缺少环保职能部门,缺少专职人员,环保部门的检测设备不够完备,无法发挥出其自身的检测作用。以上多种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2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研究
2.1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应从小抓起,教育部门应督促中小学校教师加强对学生环保教育,通过各种教学方式丰富学生的环保知识,使学生的环保意识得到提升,并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同时加强对广大农村百姓环保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村百姓的环保意识,才能有效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农村环保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贴标语、出板报、媒体宣传等途径,宣传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深农村百姓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农村百姓的环保意识,加强宣传农业环保和生态农业使用技术,使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得到解决。此外,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还要对地方干部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将环境保护作为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改变干部们过于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农村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提升,才能将环境保护工作更好的落实,进而促进农村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2依靠法律法规,规范农村环保秩序
以前,我国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虽有很多,但这些法律法规更倾向于环境污染防治方面,随着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力,特别是“按日计罚”“、查封暂扣”等措施加大了环境违法成本,将使环境破坏者受到一定的震慑,遏制其对环境破坏的行为。在我国新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度,针对破坏农村环境行为执法,要将执法权力集中起来,由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统一的惩罚,有效开展农村环保执法工作。另外,做好农村环保执法的监督,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建立农村环境监督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定期监测农村环境,掌握当前农村环境的变化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将农村环境污染降低,还百姓一片清新的环境。
2.3依靠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环保能力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同时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也需要依靠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保障,由此可见,农村经济与农村环境是相辅相成的。农村切记不可一味的追求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农村环境保护,要找到两者间的契合点,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首先,加强对人员培训,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村必须建立环保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对这些基层环保专职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加强领导干部对农村环境的重视程度。其次,政府部门要增加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力度,在年度预算中重视起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建设农村环保监测和科研机构。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要加大税收和罚款,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环境保护的资金,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充足,并得到专款专用。
2.4依靠科技,推广环保技术
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科学技术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农村环境的现状和规律,只有依靠科学技术才能制定出有效的环境治理措施。农村环境问题要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就要充分的发挥出科学技术的作用,首先,建设农村问题科研机构和生态专家队伍,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其次,针对农村土壤盐碱化、水土流失等问题,加大农村环境的研究力度,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筛选评价农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在保证科学技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大推广力度。农村和城市有所不同,城市中可以使用大型污染治理设备,但是农村不可以,只可以使用小而精的环境治理设施,同时要求操作性强、成本小,做好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最后,成熟的农业技术要在农村积极的推广,使农村百姓能够合理的使用化肥,避免滥用化肥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引导农民如何正确使用化学肥料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大力推广和宣传污染处理技术,充分体现出科学技术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增强农民对废物资源再利用的能力。
结束语
总之,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广大百姓的身体健康。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尤为突出,依靠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村环保能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大环保技术的推广和宣传,同时依靠法制合理规范农村环保秩序,提高农村百姓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只有这样农村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实现农村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不仅威胁到农村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由于当地的生态环境持续雾化,造成了农村地区的极端天气频发,使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在我国西南部的很多农村地区,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建设十分落后,农村地区的贫困率在不断升高。而由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村地区的农业灾害预警几乎不存在,当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时,往往受损最严重的是农民。当前,环境问题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污染由城市不断向着农村蔓延,由东部逐渐向着西部转移。
2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对策研究
2.1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体系
国家应该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需要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出台独立的保护法规和政策。将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农业环保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利。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和督查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确保各项法律和政策真正的落实到位。
2.2强化政府治理职能,加大对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
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点,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置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地位。在农村经济发展决策过程中需要建立对环境保护的约束机制,积极引导农村基层的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农村建立激励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改进农村改革干部行政考核和任用制度,让那些“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并重视环境保护”的干部得到重用,从而激发干部对环境保护的意识,理顺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能。
2.3依靠科技发展生态农业
在发展生态农业过程中,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运用现代生物技术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优质、高效、高产的“农作物新品种”。第二,还可以利用生物研究出能够分解多种有害物质的菌种,高效地消除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并积极地开展“水污染”治理工作。第三,开发生物农药、植物源杀虫剂和杀菌剂,减少“化学性农药”对水源和土壤结构的破坏。第四,积极推广“养殖业”生产良性循环模式,不断优化生产技术,引导“养殖场”积极建立沼气池,并将发酵后的“沼液和沼渣”进行再生产、再利用。第五,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实现农业资源的循环和高效利用。
2.4加强生态文明村和美丽家园的建设
首先,加强农村地区“人居环境”建设,对农村的生活垃圾以及院落开展治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和排放、并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加强对“危房、旧房”的改造力度;科学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实行“人、畜”分离,不断强化“村落及其街道”的绿化。通过有效的多形式、多元化的思想文化教育,不断提升广大村民的环保、卫生、文明素质和意识。其次,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重点治理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耕地污染,加大荒山绿化力度。有效控制部分荒山的“石漠化”,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强化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如在建水县东南部珠江水系的“南盘江”里,因前几年江岸边的矿业开发及其排污,江里的“渔类和水生物”日渐减少。最后,加强农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农业生产资料伪劣产品”进入农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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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 我们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宁要绿色青山也不要金山银山 ,可见保护环境对于人类的延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护环境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公路设计在考虑安全、耐久、便利性的同时,还要引进环保、美化和人文等景观设计理念,需要着重考虑道路景观设计改善行车环境,创造景观空间的特点,促使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到公路设计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道路基本功能的需求,已经转移到对环境保护和景观审美的需求。
1环境保护设计原则
1.1自然保护
施工环境保护,首先要结合实际情况保留路基范围外的树木,不能随意砍伐毁坏道路两边的灌木、树种、植被,尽可能的保护原有生态植被,路基范围内的树木可以移植到道路两边。在山区建设的公路,还要考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尽可能的保留原有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和表土侵蚀。
1.2水文保护
道桥建设时,要严格监管,对机械设施定期维修,防治机械油料漏泄对水流造成污染,建筑废弃用材不能随意扔到水里,冲洗建筑材料的废水,要沉淀后再排入水中。施工中的化学用品,要妥善安排,在建筑工地设置临时排水设备,防止暴雨等自然灾害,对其冲刷流入河流,危害当地自然生态[1]。还有石灰搅拌场地、沥青库生产的废水。废水只有在检测PH为中性时才可以排放,而固体垃圾可以焚烧填埋处理的则要及时处理。在道路运营时期,如遇多雨季节,道路管理部门要定期做维修管理工作,在河流流经路段,加强巡查和做暴雨风险应急措施。
1.3声环境保护
道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严重的噪音,在施工阶段会干扰到沿线居民休息和日常生活。所以施工单位要尽量使用噪音低的机械,把噪音大的机械施工时间段集中在白天,严禁夜间休息时间进行打桩作业[2]。施工夜间运输,要减速慢行,争取不用想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1.4大气保护道路施工基地建设,需要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搅拌是道路施工期的固体污染源,如果没有防尘防治措施,周围的环境空气质量将受到影响,下风向150米的范围内,粉尘浓度在2.0mg/m2。因此,在进行混凝土搅拌时,需要加装除尘装置,以减少空气粉尘污染。
2景观设计原则
2.1功能性
道路景观设计的首位条件是道路的功能性,以保障车辆安全、畅通无阻为前提。保障道路的功能性,是其设计的前提。但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可能不得不违背生态法则,改变道路周边的环境。一定情况下,想要保持道路的原本面貌是不切实际的,只有在保障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对生态进行补偿重塑,或者是对其进行景观设计,把工程建设为景观,营造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
2.2自然优先性
在建设公路时,要遵从自然的特有规律,不能在破坏生态的前提下换取经济发展,否则将引发严峻的生态灾害。景观设计理应尊重自然环境的自在行,不能大肆破坏道路沿边的自然植被,或者将施工废弃物丢弃在施工场所。当前自然环境生态恶化,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因而,道路设计要考虑自然发展规律,促使公路建设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轨迹。道路建设对自然生态存在一定的干扰性,景观设计要将干扰程度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设计构思以尊重自然为前提。
2.3可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经济、社会、资源的综合性协调,道路景观的可持续性在于时间的延续。公路景观的组成系统范围较广,在进行设计时,需要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立足道路发展现状,在结构与布局上,设计出具备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系统[3]。景观设计还体现在以人为本设计理念上,道路景观是人对空间的审美情感体验,只有以“人为主体”的设计观念出发,景观设计才处于实体创造中。
2.4地域性
公路沿线不仅仅有生态环境资源,还有丰富的人文景观资源。公路设计可以考虑地域文化,并且充分利用地方特色,营造具备地域文化的道路景观,为使用道路人员提供具备本土特色的视觉享受,同时还宣扬了地方文化。公路是人类创造的人文景观,表现出别具一格的场所特征和社会精神面貌。在做景观设计时,可以发扬地域文化的差异性,增加公路景观的文化认同感。比如具备地域特色的乡土植物,在景观设计时可以良好的利用,既尊重了地域环境,又展现了地域风貌,是继承与发展理念的有效结合,促使公寓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
3公路设计的敏感点
3.1隧道、桥涵
公路建设在设置桥涵时,要考虑路网、农田灌溉、夏季暴雨排水等系统,要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尽可能的保持生态的原始秩序,不随意改动原始排水渠和流经水系。还有在挖掘隧道时,要在统筹视野上对安全、环保、土地占有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地质地形设计合理的方案,对洞门形式、洁污分析、沉沙沉淀做因地制宜的整合措施。
3.2路面交叉
路面交叉,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路道边是否存在障碍物,是否影响居民的安全出行。正常情况下,一般采用间距设置平交,保障沿线居民出行快捷,营造道路与自然相融的和谐氛围,同时兼顾道路屏障设计,把道路两旁障碍物移除。
3.3综合因素
道路建设在设计前,需要做实地考察和收集资料工作,勘察生态环境的敏感区。比如勘察路基范围内是否存在水井,对噪音要求较高的休养院和学校,或者又大气环境敏感场所。还有公路建设对生态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尽可能的减少道路占用农田的现象发生。
4结束语
从公路发展角度来看,可以通过景观设计,改善公路建设工程对地区景观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促使公路与自然环境巧妙融合,为使用者营造人文和谐的行驶环境。环境保护和道路景观设计是当前公路建设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实践意义,希望能为公路设计提供借鉴作用。
1隧道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1.1隧道施工对水环境的保护
防止施工废水污染地表水。在隧道洞口设置沉淀池、蓄水池和小型过滤池,施工废水处理后再加以利用。当采取防排水工程措施时,注意保护自然环境。隧道内渗漏水引起地表水减少,影响当地农民的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时,对围岩采取必要的堵水措施,减少地下水的渗漏。尽量采取堵水措施,避免水位降低。在公路隧道设计规范中,隧道的防护和排水设计贯彻“以排水为主,防、排、截、堵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原则。但是为了不影响附近利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防排水施工时首先要注意在采取防排水措施的同时,对隧道原有地下水或者地面水不应该全部排走。地下水的下降会改变当地的自然环境,甚至出现房屋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和地面开裂的现象,因此在隧道开挖过程中尽量采用注浆堵水减少地下水的流失,减轻地下水流失对洞顶生态环境的影响。隧道涌水的预防措施。主要针对可溶岩分布地段的断层破碎带及其影响带、层间滑动带、构造及岩溶裂隙发育带、可溶岩地层界线、岩性突变地段、可能存在的大型溶洞的超前探测。远距离超前探测。采用TSP203地质探测仪探测,并采用HSP声波反射法进行对比验证。主要对掌子面前方200m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的位置、规模、性质进行较为详细的预报,预测岩体的完整性及岩溶和地下水发育情况。近距离超前探测。采用地质雷达,HY-303红外线探测仪,对掌子面前方30m范围内的地质情况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报。确定断层破碎带、不同岩性接触带的位置,判别岩体完整性,岩溶发育规模、位置、充填情况及地下水情况等。如果掌子面前方存在发生涌水的可能性,采用预注浆的方式,防治涌水发生。在隧道洞口附近,根据地形建造小型水库,存贮大量涌水,避免涌水漫流污染地表水。
1.2隧道施工阶段空气环境的保护
公路隧道由于开挖断面较大,一般采用无轨运输,这样对施工通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隧道内空气主要问题是施工粉尘、有害气体和洞内温度对施工工作人员的影响。为了保持洞内良好的施工环境,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做好施工时的通风工作。根据隧道的长度安装通风设备,风机产生的噪音及隧道中废气的集中排放均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隧道内降尘措施。施工防尘采用水幕降尘,在距离掌子面30m外边墙两侧各放一台水幕降尘器,爆破前10min打开,放炮后30min关闭。施工过程中,在左右两侧开挖排水沟,洞内裂隙水和污水通过抽水机抽出隧洞,为减少污染,修建污水处理池,经过净化沉淀后排入水沟。隧道喷射砼采用湿喷工艺,减少粉尘产生。隧道喷射砼材料选择要求: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细度模数大于2.5的硬质洁净砂或粗砂,粒径5mm~12mm连续级配碎(卵)石,利用洞口处理合格的水,尽量少用饮用水。喷射前,检查隧道断面尺寸,对欠挖部分及所有开裂、破碎、出水点、崩解的破损岩石进行清理和处理,清除浮石和墙脚虚碴,并用高压水或风冲洗岩面,喷头距岩面距离以1.5m~2.0m为宜,喷头垂直喷面,喷初期支护钢架、钢筋网时,可将喷头稍加偏斜,角度大于70°,喷射路线应先边墙后拱部,分区、分段“S”形运动,喷头作连续不断的圆周运动,后一圈压前一圈1/3,螺旋状喷射。喷射砼作业采取分段、分块,先墙后拱、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喷射时,喷嘴做反复缓慢的螺旋形运动,螺旋直径约20cm~30cm,以保证砼喷射密实。同时掌握风压、水压及喷射距离,减少回弹量。有水地段喷射砼采取如下措施:当涌水点不多时,可设导管引排水后再喷射砼;当涌水量范围较大时,可设树枝状排水导管后再喷射砼;当涌水严重时可设置泄水孔,边排水边喷砼。增加水泥用量,改变配合比,喷砼由远而近逐渐向涌水点逼近,然后在涌水点安设导管,将水引出,再向导管附近喷砼。当岩面普遍渗水时,可先喷砂浆,并加大速凝剂掺量,初喷后再按原配合比施工。当局部出水量较大时采用埋管、凿槽、树枝状排水盲沟等措施,将水引导疏出后再喷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隧道内车辆最高限速,减少车辆通过隧道的时间,减少废气滞留时间,以便减少运输车辆对隧道内空气的污染。隧道内施工人员佩戴防毒面具提高自身保护措施。隧道工人及时倒班,避免人员在洞内工作时间过长。
1.3根据围岩情况选择适宜的开挖方式,避免地表沉降
精心安排开挖施工。开挖方法宜采用双侧壁导坑先墙后拱法,拱部开挖时保留核心土,初期衬砌应紧跟开挖面施工,并妥善处理好陷穴、裂缝,以免地面水侵蚀洞体周围,造成岩体破碎带坍塌。初期支护完成后及时进行衬砌砼的浇筑。
2结语
隧道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个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应该按照环保要求配备施工辅助设施,制订各种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到既要达到工程建设目的,又要使工程与自然环境协调,及时预防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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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关系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护环境议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采矿工程中常见的问题
1.采矿工程中的技术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我国的采矿技术大大提高,但与发达国家及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采矿技术的落后,造成资源浪费、安全事故频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这些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在提倡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发展的前提下,国家必须高度重视采矿安全,提高采矿技术,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率。虽然,我国的采矿技术逐渐提高,且日臻成熟,但是采矿理论知识与开矿技术实际发展不相适应,发展较为缓慢。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需要不断加强理论创新,紧跟采矿技术的发展,为采矿技术提供理论依据。尤其是在矿产资源分布较为集中的西部山区,那里生态环境脆弱,对技术的要求更高,施工工程难度更大。
2.采矿工程中的安全问题
众所周知,采矿技术操作过程复杂,难度大,而且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娴熟的技术。一般情况下,矿产资源都是深埋地下,需要地下钻探,尤其是在西部山区,地质构造复杂,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对采矿技术要求更高。在这样的环境中开采矿产资源,需要注意瓦斯爆炸、矿井坍塌、火灾及透水事故等常见的安全问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同时,采矿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能毫无节制地开采资源,而不重视矿工的生命安全。
3.采矿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建国初期,为了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积极开采矿产资源,大力发展重工业。但在开矿的过程中,采用比较粗放的开采方式,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还破坏了自然环境,三年自然灾害就是对人们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惩罚。虽然,现在人们逐渐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重视采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但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环境破坏,特别是在资源丰富,环境脆弱的西部地区,更要重视环境保护。
二、采矿工程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
采矿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安全问题和环境问题都使经济蒙受损失,不仅给矿工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解决采矿工程中的问题,从而保证矿工安全,煤矿高效生产。
1.提高采矿工程中的技术水平
目前,我国的采矿技术大大提高,但仍有进步的空间。为了实现矿产资源高效生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一是加大对采矿人员的技术培训,努力培养一批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具有创新能力的采矿技术人员;二是完善采矿工程的技术设施建设,使采矿技术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同时也要完善采矿地区的交通运输,减低运输成本,争取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提高采矿工程中的施工安全
采矿人员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应高度重视采矿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具体可以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加强采矿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是建立完善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规定;三是提高采矿人员的安全意识,仔细检查安全隐患部分,做好安全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采矿中的人员伤亡和事故发生率;另一方面,保证采矿过程顺利进行,做到安全高效生产,,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3.重视采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
对于采矿工程中的环境破坏问题,应引起重视,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在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开采难度大的地区,保护环境更为重要。比如,在开采矿产资源后,做好土壤覆盖和填埋,然后种上植被,保护当地的土壤等环境,以免雨水冲刷,引发泥石流等灾难。矿产资源是重要资源,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其是非可再生资源,在采矿工程中也要节约资源。目前,虽然我国的采矿技术已大大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问题都应重视,保证矿产高效生产和人员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真正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
1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1.1水利工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水利工程项目的建立会造成大量的污染在水利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开挖、灌溉都会产生大量的施工废水,这些废水很多没有经过处理就排入河流,给河流的水质造成污染。水库的建立会使泥沙沉降,水质变好这样在藻类的光合作用下,水体开始富营养化。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污染物,对周围的空气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会用到炸药等进行爆破,这就会产生噪声污染。
1.2水利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积极影响
水利工程项目的修建也会给环境带来积极的有力影响。会解决一些地区的旱涝等环境的恶化问题,解决一些地区因为缺乏水资源造成的阻碍经济发展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南北方水资源分布不够平均,水利工程项目的建立能积极地减少这方面的问题。会改善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我国人口众多,资源不断地减少,只有通过改善环境才能促进生产生活。例如,小浪底工程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当地的旱灾问题,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水利工程的修建还能够优化一些地区的水文环境。一些地区土地沙化问题比较严重,通过水利工程的建设对泥沙能够有很好的增加河道的畅通作用。
2解决水利工程对环境不利影响的相关措施
2.1合理的规划水利工程保护水体环境
在进行水利工程设计时,不仅仅要关注其经济效益,还要着重的考虑环境问题,我们国家拒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增长。将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考虑到设计规划当中。要使水利工程的建设不仅仅增加经济效益还能改善生态环境,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
2.2严格审查水利工程的建设,严禁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在水利工程项目审查的过程中,要按照其合法性严格的进行检查。在修建过程中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遗产等等方面,以保护为第一原则,如果一些水利工程严重地影响到了生态环境一定要进行停顿整治,重新的进行评估和审查,加强污染物的治理能力。
2.3加强工程监管,避免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在水利工程竣工以后,要加强监管,并不是在建造过程中没有对环境产生破坏就符合标准。要把原本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使周围的环境越来越好,加强监管和治理,建立起生态补偿机制,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
2.4注意水利工程周围环境的检验
在水利工程进行设计和检验周围的环境的时候,要避免水利工程的建设对周围的地质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地壳的松动引起的地震灾害等等。积极的增加科学技术的含量,以免水坝的建设影响周围雾气和雨水天气。
2.5解决水利工程建设增加污染物的措施
水利工程的建设减少了水流的速度,增加了河流内的污染物,造成水体质量的破坏,这种就要从根源上减少河流内部的污染物。从而清洁水利河流的污染。水利工程的建立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造福于民的同时要注意给环境带来的压力,在设计和修建的过程中要注意对以上改善措施的使用以增加对环境的保护,恢复原有的生态平衡。
保护环境议论文范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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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获得飞速发展,但是与人类紧密相关的自然环境却受到破坏,保护环境迫在眉睫。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护环境论文,供大家参考。
1环境保护目的与意义
控制重大环境污染因素及危险源,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环境保护管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控制污染,促进文明绿色生产,还给人们蓝天白云。
2混凝土企业如何做好环境保护制度
雾霾的持续出现,对人们的健康及出行造成较大的影响。作为混凝土行业,要从自身来控制污染源头,制定环境保护制度,为环保出份力。企业必须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实时调取监控进行落实。在生产现场要有专人洒水降尘(做到早、中、晚各一次),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厂内放置专用垃圾桶,垃圾清理前应进行洒水降尘,在生产区域要严格控制乱扔垃圾。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粉状材料,应安排在罐内存放,砂、石等骨料应存放于安装全封闭大棚的料场内,运输时要防止漏洒,装卸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砂、石料场安装自动喷淋设备,用于降尘,降低大气污染指数。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地面冲洗水,经收集、砂石分离、沉淀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生产中产生的废渣、不合格产品要有专用存放池存放(定期外运),粉料罐体要安装自动除尘装置用来收集排气口排出的粉料,做到回收再利用,杜绝粉尘外溢,对环境造成污染。企业内部设立的环保办公室要制定定期内部检查制度,采取“三定”原则(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整改,要责任到人。制定周期环境保护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设有环境保护宣传专栏),用于提高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3临沂市对环境管控的要求
临沂市就四大环境污染源及环境安全等出台了《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条加严措施》。措施如下:
(一)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三个一批”措施。一是限期治理一批,对钢铁、焦化、电力、建陶、水泥等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无组织排放废气等不能稳定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实施限期治理。二是停产治理一批,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和偷排偷放的实施停产治理。三是关停拆除搬迁一批,对停产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关停、拆除;对城区内现有重点污染企业列入搬迁计划,逐步实施搬迁。
(2)土小企业关停、拆除。对外环线以内小铸造、小石灰窑、小页岩砖、小陶瓷、小钢铁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坚决关停、拆除,防止死灰复燃。
(3)严格行业环境准入。外环线以内一律停止审批新上燃煤项目;五区内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项目、新增产能。其他新上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城市扬尘治理
(4)狠抓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六个100%”(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100%),视频监控设施联网贯通且正常运行。混凝土搅拌站要落实“粉料仓除尘、料场全封闭、车辆冲洗”要求,9月30日之前未达到要求的,外环线内一律取缔,外环线外停产治理。
(5)狠抓渣土、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治理。渣土运输车实行集中挂靠、统一管理,严禁个人、社会闲杂车辆上路营运;渣土运输车必须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一律实行全封闭运输。加大夜间执法检查力度,违规车辆一律查扣一个月以上。一经查扣,相关施工工地停工三个月以上。散装物料一律密闭运输,防止抛洒遗漏,违规车辆一律查扣一个月以上。
(6)狠抓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外环线内主次干道使用高压清洗车辆进行清洗冲刷,每3天至少清洗一次;除雨天外,每日全路段至少洒水保洁2次。
(7)裸露土地绿化。对主城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及临时闲置土地进行硬化或绿化。
(三)机动车尾气治理
(8)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年内完成6.6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以山东省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5部门统计数据为准),淘汰率进入全省前3位;外环线内黄标车一律禁行。
(9)严格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先环检、再安检措施,尾气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手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抽检,比例不低于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5%。
(10)开展车用油品专项治理。油品不达标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
(四)能源结构调整
(11)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外环线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电、气锅炉;开展西部板材业锅炉集中整治,不能集中供热的,限期改用电、气锅炉。
(12)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在禁燃区内,严禁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电、气锅炉。(13)大力推行城区集中供热。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步伐,年内新增供热能力1000万平方米。(五)餐饮油烟治理
(14)严格油烟排放管控。外环线内所有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8月31日前必须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
(15)禁止露天烧烤。对烧烤摊点进行总量控制,城区范围内严禁新增烧烤摊点。露天烧烤一律改为室内烧烤(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的限期1年内改为室内)。室内烧烤废气必须集中处理,配套油烟净化设备。无环保型无烟炉具和不正常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油烟净化设施的,一经发现,没收全部生产经营设备,取消饮食业从业资格。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2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
(六)环境安全监管
(16)强化节能环保刚性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工商注册,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7)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推行排污企业公开承诺制,所有排污企业一律在门口显著位置设立承诺牌,强制实行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各县区须与所有排污企业签订责任书。
(18)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企业实施严管重罚,查处超标一次予以顶格处罚,停电停产或停止施工3个月;第二次超标坚决关停。
(19)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自2014年8月1日起,对市级及以上查处同一企业违规、超标2次的,在严肃查处企业的同时,一并追究相应县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县区查处同一企业违规、超标2次的,一并追究相应镇街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20)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在连续性异常天气情况下,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措施。
(七)临沂市制定“治本之策”
严格产业环境准入。要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从项目立项抓起,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项目落地。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项目,宁可忍一时之痛坚决放弃,也绝不能追求片面发展破坏环境。外环线以内一律停止审批新上燃煤项目;五区内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项目、新增产能;其他新上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各县区对发展方式要重新审视,新上项目不得新增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做不到的一律不准落地。淘汰落后产能。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快淘汰钢铁、火电、水泥等过剩产能,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要严格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切实降低市区、县城周边的污染物排放强度。优化工业布局。要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项目。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加快退城入园步伐,对市区内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4结束语
珍爱环境就是珍爱生命,保护环境从自身做起,还自己一个碧蓝的天空。
1、引言
随着二十一世纪高科技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环境也将面临一些问题,土壤质量也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和人们的健康情况,现在这不单单是一个环境问题了,它也关乎这发展,更是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了解土壤环境的复杂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面对自然发展的紧迫性,随着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观点,并且与区域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有效的衔接;同时,我们还需要用科学的决策,充分的运用所有力量,结合多样化资源,综合运用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方式的宣传和教育,广泛的参与,促进土壤环境综合治理机制的形成。
2、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尤其是农业土壤的污染,影响着农作物的‘安全’。目前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越来越严峻。据调查统计,我国农业区的土壤污染面积染呈现出逐年大幅度增加的形势。而且土壤的污染种类呈多样化,也出现了新污染物体与老污染物并存、各种污染不利于大自然农作物的发展形势。土壤污染的途径变化较多,并且原因相对复杂,控制起来难度较大。由于土壤污染引起的农副产品的质量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的稳定。
3、土壤污染原因
土壤污染的原因主要是人为污染,是由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造成的。主要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物污染。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有:1,工业生产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造成的污染;2,农业生产中过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3,农业生产中农药的使用造成的有机污染;4,农业生产中污水灌溉造成的污染;5,重金属元素造成的土壤污染;6,含有致病病原体、寄生虫的生活污水、医院垃圾污水等造成的生物污染等。
4、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措施及控制
4.1有效的制定治理方案
如今,各地区及部门开始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进行全面的实施并加以改善,使土壤环境的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我国的土壤环境条件总体仍是并不乐观,必须加强重视。有效地保护土壤环境,预防控制和减少污染的土壤、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4.1.1有效的控制新增土壤污染。提高环境执法和污染的控制,确保企业标准;防止新项目造成新的污染土壤。定期对工矿企业排放的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设施监控,并对周围的土壤污染限期治理。标准的处理污水,有效的完善垃圾处理的控制措施,全面改善并加强非正式的废物处理网站。肥料的科学应用,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高毒性、高残留农药的使用管理规则,制定对农药包装容器废物的回收。加强对废物污染塑料的回收和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有机污染物的废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置的污水污泥等。
4.1.2规划重点保护区域。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污染源前提下,土壤环境质量水平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相关的数据库。并严格禁止在优先领域新建有色金属、煤炭、化学药品,如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4.1.3加强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农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验、受污染的耕地分类管理,以控制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如土壤污染修复和管理措施,确保耕地的安全使用,严重污染,很难修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将指定的农业生产区域划分为被禁止区域。污染土地使用权的改变或修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土壤环境修复,在未进行风险评估和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的要求的时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住宅开发不得用已经严重影响人类的健康评估污染土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标准之前的土地。加以关注新工业的用地,并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和备案制度。
4.2环境的保障措施
4.2.1加强组织管理。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相关的部门积极的参加部门协调机制,并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个人和协作,共同促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4.2.2完善治理机制。各级逐渐增加投资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保护土壤环境保护基金。并鼓励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充分的加以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疗。中央政府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的符合条件的充分支持。
4.2.3完善法规政策。经过研究土壤环境保护特殊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农业用地土壤和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环境管制污染地块的有效的管理办法。并建立重点区域保护效果评价和考核机制,制定和实施“保护奖按”政策。这是良好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研究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料的生产和使用,及老污染塑料回收、处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
4.2.4加强科技支撑。改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系统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受污染的土壤管理和修复,土壤污染物的主要分析测试,重金属在土壤样品、肥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层次结构,土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如修复、研究土壤环境保护效能评估过程和评估技术。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及时启动重大研发项目。研发和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和设备。
4.2.5注重目标考核。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法,环境保护部门明确的任务和时间需求,定期评估。地方人民政府应于重点企业签署责任书,实现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评估结果的使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的杰出成就和企业给予认可,对没有完成任务进行问责,惩罚等措施,这样让有关人员更加重视污染问题。
结语
土壤污染、难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它不像空气污染和水污染那样,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和难恢复性,且管理成本高、管理周期长。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借鉴已有的先进经验的同时,努力完善污染土壤治理技术手段和管理体系,是今后我国相关部门和学者们需要面临的一个重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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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改变电压的场所。为了把发电厂发出来的电能输送到较远的地方,必须把电压升高,变为高压电,到用户附近再按需要把电压降低,这种升降电压的工作靠变电站来完成。变电站的主要设备是开关和变压器。按规模大小不同,小的称为变电所。变电站大于变电所。变电所:一般是电压等级在110KV以下的降压变电站;变电站:包括各种电压等级的“升压、降压”变电站。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变电站以太网组网的信息安全及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力系统越来越趋向于高度自动化、信息化,以适应社会基础建设发展的需求。迅速崛起的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给电力系统带来强大功能的同时也给电力系统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被攻击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灾难性后果都是难以估量的。
一、电力系统是一个功能复杂的大型系统,
电力系统包括了发电、输变电、配电以及用户用电等多个环节,其中变电站作为电力系统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安全性和稳定性的运行对于电力系统极为重要。通信的安全性和实时性是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在通信过程中存在的可能会被外界攻击的关键问题。这两个性能经常会一起被探讨,因为实时性通常会受到基于安全手段的一些技术的影响,也会对变电站造成影响。
目前,国内外进行的关于变电站信息安全方面的研宄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是关于变电站自动化系统通信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研宄,张韵等主要介绍了当前基于IEC 61850标准下变电站中大多数主流的信息安全防护的方法与技术。黄益庄等主要介绍了一些常用的智能化技术以及安全性防护手段,提出智能变电站是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的发展目标。Ericsson G等主要从智能电网的发展角度,解释了互联网在变电站智能化和开放性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由此带来的网络安全威胁。
第二是变电站信息安全的仿真与评估研究,Ericsson G N等主要针对电力系统中信息安全的问题进行了包括安全框架、风险评估以及安全技术这三方面的工作介绍,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Lu Z等重点就拒绝服务(DoS)攻击做了定量研究分析,并分析了变电站的信息安全的威胁种类。
第三是关于变电站信息安全的算法研究,廖晨淞等给出并验证了一种全新的身份认证方案,从而分析了IEC 61850标准下对于变电站的信息报文的需求。周立龙等针对变电站智能电子设备(IED)在进行远程配置时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基于XML安全的远程设定的方案,并验证该方法可以实现变电站对配置语言的要求。
变电站以及整个电力系统能够安全可靠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将依赖于信息的安全通信。变电站与其外部或变电站本身的通信基本上都基于以太网,包括调度室与变电站之间,变电站与变电站之间,变电站内部都需要更多的信息通信。基于以太网进行的加密技术是一种在变电站安全应用中非常广泛、最为简单实用的技术手段,在目前比较常用的加密方法中,在特定情况下各自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提出一种新的基于以太网的加密方案是确保变电站通信信息安全的一重要方式。
以太网具有很多特有的优势,使之能够在包括变电站通信系统中成为主流应用。具体优势如下:
(1)以太网的数据传输速率高,越高的速率就能在通信工作量相同的前提下减少时间,大大减轻通信网络的负荷。(2)以太网具有强大的开放性, 能够很大程度提高设备互相之间的操作性,简化用户的工作,同时可以避免使用者被制造商的自身通信协议所限制。(3)以太网技术资源共享能力很强大,能轻易实现与其他控制网络无缝衔接。(4)可以实现各种远程访问技术、远程监控技术以及远程维护等技术难题。(5)以太网具有极强的扩展性,能对各种网络拓扑结构有很好的支持,同时能够支持众多主流的的物理传输介质。(6)以太网价格便宜,应用广泛,可以推进系统发展。
以太网虽有很多优势,但在实时性和安全性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数字化技术下,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包括变电站与控制中心,变电站内部各层之间时刻都有信息在传递,还有各种报文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交流,对于信息的实时性和安全性要求极高。在满足实时性要求的情况下,提高以太网的安全性,发展一种更为安全的加密方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以太网中使用加密技术,可以极大的提高其安全性,同时减少了对CPU资源的占用,提高了系统的处理效率。加密技术是对明文采用特定的计算方式,使之变成一段没有实际意义的,不可读的“密文”,要想获得原始的内容则必须有与加密算法对应的密钥,通过这样的手段来实现对原始对象的保护[8]。加密技术一般有以下两类:1)对称加密算法,经典是DES;2)非对称加密算法,经典是RSA。
DES又叫数据加密算法(Data Encryption Algorithm,DEA)。密钥在发送密文前,双方互相交换,接收方在收到了发送方的密文之后采用相同的密钥和算法可以进行逆向处理,进而得到明文,否则数据不具有实际意义。随着计算机计算能力的不断提高,DES的攻击常被一种称为暴力解除(也叫彻底密钥搜索)方式解除攻击,实际上是不断地尝试所有可能的密明直到找出合适的为止,所以DES目前的安全性不断下降。
而RSA算法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成为公钥数据加密标准,基本上能够抵御己知的所有恶意攻击。RSA算法与DES算法的原理不尽相同,核心是加密/解密密钥在使用时是完全不同的,但可以相互匹配。相比DES算法而言,RSA算法极大的强化了信息的安全性。出于安全性考虑,RSA算法的密钥一般要求500-1024比特。RSA算法的最大弊端因此产生,其计算量无论基于何种手段实现,都是极其庞大的。和DES算法相比,DES算法计算量几乎将高出RSA算法好几个数量级,RSA算法势必会减慢变电站信息的传递效率,影响实时性。
通过对各自加密算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DES算法还是RSA算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缺点,这些缺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致命的。DES算法一般加密以64比特为单位的数据块,因为其算法简单相对来说多应用在大量数据下,在计算量上具有很大的优势,缺点是相对容易解除,密钥管理也成为了问题,容易被第三方非法获得。RSA出现稍晚于DES,这种算法不对称。两密钥同时关联产生,并不能通过算法推算,其安全性要远比DES好。但RSA缺点是计算量庞大,而且在对明文进行加密时,明文长度也会有一定的限制,所以RSA算法一般只应用于重要敏感的场合的一些小量数据加密。一种混合DES和RSA算法的混合加密方案被提出,优势十分明显。
一是密钥匙管理上的优势,密钥的管理模式对于加密技术的性能有极大的影响,本方案中中DES算法的密钥Ks属于一次性密钥,在使用之后即被舍弃,而被传输的会话密钥由于经过了RSA算法加密不需要在通信前将密钥发送给接受方,只要断路器保管好自己的私钥就可以了;
二是安全性能上的优势,该方法的安全等级和单纯使用RSA时等价。RSA算法对DES算法的密钥进行再次加密,极大程度的确保了DES算法的安全性。
三是时间上的优势,之前提到了该方案的安全性其实与单独运用RSA算法一样的,但是这个方案比单纯RSA算法的最大优势就在于时间上的优势。RSA算法本身会产生大量冗余,计算量较大,对于变电站通信过程中实时性要求是致命的。本方案对明文使用了DES算法,这样加密和解密不仅使所占用的时间较少,而且明文的长度不会受限,然后只对DES的会话密钥使用RSA加密,数据并不大,从而节省了大量时间,提高运算效率。
变电站与其外部或变电站本身的通信基本上都基于以太网,以太网进行的单一加密技术存在弊端,然而一种新的基于以太网的混合DES和RSA加密方案,可以很好满足实时性的要求,提高以太网的安全性,从而可以提高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及其信息的安全性,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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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林业资源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这就要求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实现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进而实现对林业资源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实现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建立明确且清晰的森林资源产权,是确保森林资源产权人行使合法权利的基础,也是实现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可持续林业与森林保护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森林资源已经成为解决当前生态问题和环境问题的核心要素,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本文将通过分析当前我国森林保护的现状和可持续林业对森林保护的重要意义,提出加强可持续林业保护工作的策略。
关键词:可持续林业;森林保护;策略
(一)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的不断下降
当前我国的森林资源数量在不断减少的同时,也伴随着森林资源质量的快速下降,这是由于当前我国生态自然环境差,且自然灾害频发以及人为原因所导致的。目前,我国已经认识到可持续发展观念对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已经开始将这一观念以及相关的生态平衡观念与森林保护结合起来,但由于我国林业基础薄弱和经济在生产能力差等客观原因,导致森林保护工作的效率依然处在较低水平。
(二)森林病虫灾害频发
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看到效果的,它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工作,在实际的森林资源保护操作过程中,森林病害虫和鸟兽害虫泛滥成灾。尤其是人工林资源中很多的病虫灾害具有顽固型和渐变性,导致森林病虫害问题难以解决。这一结果往往要比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结果更加严重,其中最常见的病虫灾害就是松毛虫成灾,导致树叶掉落,树枝腐烂等[1]。当前,我们的森林工作人员往往对生态防止所采取的策略不科学,防治体系也不健全,导致森林质量和数量下降快。
(三)森林生态生物群体简单
当前,我国对森林保护工程的所投入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都非常的大,但往往在这些森林保护工程中,忽略了森林资源物种单一的现象,导致依托于森林资源生存的生态生物群体简单。昆虫和微生物等大量的生物群体,都是在森林这一生态系统中繁衍生存的,而由于森林资源物种的单一化,导致昆虫和微生物的物种丰富性也逐渐下降。
(一)实现森林生态效益最大化
可持续林业将森林的生态效益发挥到最大,大规模的恢复了森林的植被,不断提高着森林的林分质量,有效地治理了生态环境问题,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在对森林资源和生物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上,有效改善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空间。
(二)保证森林资源的有效开发
可持续林业不仅保护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不受损害,还通过对森林资源的有效开发,发挥了森林作用的多样性,保证了当前人类对社会和生存的需要,也避免了损害到未来对森林资源的需求。
(三) 是实现森林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
可持续林业发展的关键,是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做好资源的培育,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的现状,不断地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从而实现对森林生态和物产进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同时,可持续林业发展也是实现森林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
(一) 不断丰富森林资源的物种种类和总量
丰富的森林物种资源,是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新时期对森林物种资源的培育和发展,需要将当前的先进技术融入其中,采取科学的方法丰富森林资源的物种,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分类经营、造林设计、无性繁殖、适地造林、集约经营、幼林抚育和现代化栽培等过程中,要将先进的培育技术和传统的培育技术结合起来,并根据当地森林资源发展的实际,在技术上不断突破,在管理上不断完善,将林业技术充分的转化为森林生产力[2]。除了要培育新林业,也要加强对现有林业资源的扶育与改造,将低产林和残次林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造,不断调整森林资源的树种和树龄,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物种和产量。
(二)提高森林植被自身的耐害能力和抗害能力
随着可持续林业观点不断深入,森林工作人员在森林保护中,越来越重视对森林病虫灾害的防治,不断重视发掘病虫灾害的本质和特点,同时在不断地认知过程中,也不断做好森林资源植被防灾能力的提升和耐害能力的提升。在森林植被无疾病的时候,进行及时的植被保健与管理,不断地提高森林植被自身的耐害能力和抗害能力,从而有效地防止森林植被的疾病和病虫害灾难。
(三) 引入病虫害天敌有益生物
提高了森林植被自身的耐害能力和抗害能力还不够,还要适当的引入病虫害天敌有益生物,进行生物防治。利用生物链的循环关系,不断深入地研究病虫害的天敌或寄生虫天敌,将生物学、生态学和先进技术相结合,引进能够有效克制病虫害的有益生物,有效地控制害虫的繁衍速度和破坏程度,从根本的上发挥生物防止的长久性和持续性,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资源不仅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也是关系到我国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只有不断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丰富森林资源的物种和总量,提高森林植被自身的耐害能力和抗害能力,引入病虫害天敌有益生物等,才能实现对森林资源与林地的可持续管理,更好的对森林进行保护,满足人们对生态和社会的基本需求。
[1]吴波.浅谈可持续林业与森林保护[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02:146-147.
[2]庄莉.中国林业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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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公园(Geopark)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它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 既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旅游、度假休闲、保健疗养、文化娱乐的场所,又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地质遗迹保护视角下的地质公园旅游开发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地质遗迹及其所构成的地质环境是地球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用以追索地球演化历史的重要地质现象。地质公园是有效保护地质遗迹的方式之一。本文以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为例,具体阐述了在地质遗迹保护视角下,合理、可持续的促进地质质遗迹资源概述,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旅游开发互动关系和在保护地质遗迹前提下进行旅游开发公园的旅游开发及发展。
【关键词】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开发;云南罗平生物群
地质遗迹是由于地球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地质遗产[1]。地质遗迹为人类研究地球46亿年演化变化过程,以及追溯研究地球古环境,古生物,古地理,古气候等问题提供了客观坚实的地质证据和资料支撑。地质遗迹是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建设和开发地质公园不仅能促进地质遗迹的合理利用,深入挖掘地质遗迹的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等,还能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地质遗迹的不可再生性和珍贵科研价值决定了地质公园的旅游开发必须在地质遗迹保护的基础下进行。
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总面积78.87平方千米,包括大洼子罗平生物群化石、金鸡峰丛两个景区及九龙瀑布、多依河等若干外围景区,以罗平生物群古生物化石和喀斯特地貌为主要特色。公园地质景观资源丰富,类型丰富多样,典型卡斯特地貌发育,自然景观奇特优美如画,民族风情古朴浓郁诱人。
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以罗平古生物化石群地质遗迹为主体,辅以锥状喀斯特地貌景观如岩溶盆地,卡斯特峰丛,岩溶高原等,以及河流、瀑布等水体景观和布依族风情、鲁布革电站等人文景观组成。
在对地质公园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要积极探讨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开发的关系,更加注重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形成两者间良好的互动关系,实现地质遗迹的高效保护与利用和旅游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双重目标[2]。
2.1 地质遗迹保护对地质公园旅游开发的重要性
地质遗迹是地球在演化过程中由于地球内外力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地质自然遗产,地质遗迹以及其构成的地质环境是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用以追索地球演化历史的重要地质现象,具有高度地学科考察价值以及旅游观赏和旅游开发价值。保护好地质遗迹,可以使人们进行对地球演化历史以及地质历史演化过程和物理、化学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进行科学研究,可以对旅游者更好的了解地球地质地貌演化和地球生物的发展进程。保护好地质遗迹对于地质公园的旅游开发至关重要。
2.2 地质公园旅游开发对于地质遗迹保护的支撑作用
地质公园作为新型的旅游目的地,具有保护地质遗迹,发展属地经济和科普教育的功能,通过发展旅游带动地方经济和促进地球科学普及,以达到保护地质遗迹的核心目的。地质公园是地质遗迹保护重要且有效的途径之一。
地质公园的建立为保护地质遗迹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而且还为地质遗迹保护提供科学的管理体制和人力智力保证。地质公园保护了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价值,而且还保护了地质遗迹的旅游观赏价值。
2.3 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相辅相成
地质公园的旅游与开发建设可以为地质遗迹保护提供政策支持,政府支持,资金支持以及管理和智力支撑,可以促性对地质遗迹的科学保护[3]。与此同时,地质遗迹景观作为地质公园的主体景观,作为地质公园旅游资源的重要部分,推动了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两者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的开发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保护地质遗迹的自然面貌,维护生态环境的动态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满足科研、旅游多重需求,促进当地社会,旅游的健康发展。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在获得经济收益,要预留资金专门运用于地质遗迹的保护中,实现“地质遗迹保护―保护性开发--地质公园旅游发展--地质遗迹保护”的良性动态循环。
基于地质遗迹保护的地质公园旅游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开发规划过程中的各个方面。本文主要从开发思路、形象宣传、公园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景区开发与原住民利益协调和公园信息系统建设六个方面进行讨论。
3.1 确立开发思路,整合地质遗迹资源
保护地质遗迹资源是地质公园旅游开发与建设的重中之重。融合区域内自然、人文资源积极开展科普旅游,也是地质公园旅游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地质公园的特性,罗平生物群地质公园的旅游开发应该严格遵守 “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原则,在保护好地质遗迹的前提下,发挥其旅游,科研等多种功能,突出喀斯特景观、河流湿地等自然景观和其他人文景观。
3.2 加强形象宣传,扩大景区影响力
由于地质公园具有观光游览、度假休闲、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其旅游开发中的旅游形象宣传需要把握一个“度”:从地质遗迹保护和科普教育的角度考虑,需要适当宣传地质遗迹,引起人们对地质遗迹的认识,有利于提高人们保护地质遗迹的自觉性;但为了迎合大众游客心理,不宜过分渲染专业性太强的地质科普知识,适当增加一些简明易记,爽朗上口的宣传口号引起人们的旅游兴趣。
3.3 防治地质灾害,营造安全的游览环境
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地质遗迹的保护构成很大的威胁。地质灾害对地质公园的影响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滑坡、泥石流等对地质公园产生轻微影响的灾害;另一类是地震、火山等对地质公园产生的较为严重的危害。近些年,国内外学者对地质灾害做了大量的研究。Malheiro 指出绘制地质灾害图,同时将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区域划分,并据其危险大小进行评估,重点监控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4 完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
完善罗平县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建设,制定公园的发展政策、行政法规、管理制度以及旅游市场的开发,负责指导和督促地质公园规划项目的实施。推行“多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方法,组织专门部门,如建立公园管理局进行统一领导,实施具体管理,以有效地推进地质公园的可持续性发展。
3.5 协调景区开发与居民利益
罗平生物群国家地质公园旅游景区的开发和建设必须要统筹兼顾政府、开发商和当地居民等相关者的利益。只有让当地居民获得切实的利益,才能调动当地居民主动参与地质遗迹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才能促进地质公园的良性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6 建设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系统
开展地质遗迹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更新[4]。建立罗平县地质遗迹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形成信息管理和维护更新平台。整合地质遗迹科普网站和地质遗迹资源数据库,构建罗平国家地质公园专业门户网站,提供地质遗迹科普、分析查询、动态更新以及行业办公管理功能。
总之,地质遗迹的开发和保护离不开地质公园的建设,地质公园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地质遗迹的保护,两者不可或缺,相互支撑和促进,必须坚持在地质遗迹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地质公园的旅游开发,实现最大的经济价值和资源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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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会遗留下具有历史性以及艺术性,并且有一定科学价值的遗物或者遗址,这就是文物。文物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历史发展中最为珍贵的文化财富。因此,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对历史研究工作以及发掘民族文化底蕴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辩证关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辩证关系全文如下:
[摘 要]文物是人类历史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址,是劳动人民聪明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最为宝贵璀璨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对于研究历史,发掘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彰显民族精神、教育后人等都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文物保护重要意义;发展旅游保护文物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文物保护的条款。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文物意识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的兴起和旅游业的迅猛超常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文物保护的任务异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提升,正在向世界级旅游强国迈进,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就显得愈为突出,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和谐共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1、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寻古探胜、求知求新,进而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是广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我们要重点以开发历史文化为主要元素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2、效应。
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对于大量的文物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缺少经费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与保护而惨遭毁灭。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点)带来经济效益,那么,旅游景区(点)就应该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
3、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一是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各地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提升文物对发展旅游业战略地位的认识,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细化的责任分工,不断增强政府宏观监管能力,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进行。
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文物与旅游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既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又合理保护文物的良好格局。
三是要严格控制游客流量及超负荷地接待,以免文物受损。同时在旅游区醒目地段设立警示、宣传、标识,以增强游人保护文物自觉性,同时对有意破坏、损毁文物的行为,必须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严肃查处。发展旅游与保护文物二者相互依托、相互承载,只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不懈工作,加之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文物必然会“曾经辉煌、再现璀璨”、旅游事业定会如日中天,充满生机。
浅析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辩证关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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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全文如下:
(一)互联网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
互联网著作权作为宪法性基本权利,有待公权力积极介入保障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可见著作权包括互联网著作权是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基本权利普遍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即防御权功能和收益权功能,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为侵害行为;收益权功能要求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
(二)行政法必须维护公民互联网著作权
从社会学角度看,任何社会要健康、稳定的发展都必须有一定秩序,除了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之外,管制是维护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所以作为现代政府,应该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加强与其它国家合作,疏通中国企业对国外各类作品版权确认的途径,既保护了外国著作权人的版权,也维护了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形象,体现出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现代政府形象。
此外,与司法保护“不告不理”被动式相比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一种主动出击式的保护,且根据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著作权纠纷一般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这无疑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县级以上各级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就可受理著作权纠纷。可见,行政保护比司法保护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
综上,政府管制对于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有其合理基础和必要性,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互联网著作权管制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
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作为政府依照行政权对网络版权进行管理的手段,是行政法的性质,它是行政法对互联网时代的应对和发展。
为打击日益猖撅的网络盗版侵权问题,保护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各部委还颁发了数量相当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府也将出台相应的地方规章进行管制。如深圳市政府将在今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条例》和《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互联网行政保护办法》两项地方行政立法。应该说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己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体系,但不难看出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一)网络立法开始出现“乱”象
目前,涉及进行网络版权管制立法的行政机关大体有国务院、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文化部及地方政府,这其中的许多立法直接管制对象并不是互联网著作权,而只是基于本部门对网络其它方面管理的需要涉及到了对互联网著作权的管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版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普遍具有条款内容笼统、操作性差的通病。
如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10月14日施行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涉及网络著作权只有一条即第18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这就导致此类立法太过原则,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意义甚微。这是其一,其二各部门在多头立法时,正因为没有通盘考虑,共商合议,出现了交叉与矛盾。例如具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广电总局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要求需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上网传播;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品完成之后就自然享有,不需要领取任何许可证。这里的作品是个泛指概念,当然也包括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网络短片,而且“向公众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最本能的表现属性之一。
(二)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参与
我国《行政法规制度程序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第21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巧条则首次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立法听证程序。
但是在实际的立法和决策过程中,这一制度执行状况并不尽人意,总的来看,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程序具有以下不足:
1.任意性。无论是《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以及其它一些地方性规定,大部分公众参与程序都不是强制性程序,是否采取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2.民主性、公开性不足。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偏多,公众参与途径较少。如公众缺少对立法事项的动议权,一般立法事项的提出只能由行政机关决定。对征求意见的审查,行政机关往往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审查流于形式;
3.模糊性。关于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强。如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中关于公众参与的描述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操作的程序;
4.效果不明显。政府对公众意见缺乏及时的、负责任的反馈和回应,一些公众参与方己面临”公共信任危机“.
这些不足无一例外体现在我国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行政立法中。论文格式立法者大多限于跟自行选定的公众、网络服务商和协会协商,即使真正有公众参与了,其意见对于立法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或单纯只是形式上的过场,我们不得而知。
三、对构建和完善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当前造成网络版权管制无力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网络盗版侵权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而各执法部门间又缺乏有效可行的协作机制,或推诿扯皮,或争相监管,影响执法活动的整体效能。所以有必要在我国整合各方资源成立独立、统一的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通过立法授予其独立的监督执法权限,一旦发现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即可采取具体的执法措施,不受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牵制,独立行使执法权,具有重要意义。中心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心数字版权监管平台,独立行使执法职权要规范网络作品的交易、传播及使用市场秩序,需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探索适应网络作品交易及传播需要的预防性管制机制:
1.确权,就是要对网络数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既然人类可以以数字形式来提供信息,当然可以针对每一个作品,通过设立数字识别符号,确认数字作品的权利归属,并在数字作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就采取一定的技术防范措施,这是基础性工作;
2.示权,就是把作品权利信息进行公示,建立一个网络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使使用者或潜在的购买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网络作品及权属状况;
3.维权,积极运用科技的和法律的手段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因为数字作品易复制且调查取证难度大的执法难度就可克服,可以在流通中借用技术手段对有数字识别符号的作品进行跟踪监控,起到防范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以及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方便快速地识别作品权利归属、及时调查取证的作用。所以围绕着”促进作品传播、规范市场秩序、便于执法取证“三个重点目标,应该在监管执法中心首先建立统一的数字版权监管平台。该平台应集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合同备案、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版权贸易展示、数字作品版权认证、执法取证支持等业务于一体。
(二)群众参与,受理网络侵权盗版举报投诉
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2006年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全国50个中心城市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权利人和公众发现网络著作权或其他方面知识产权被侵犯既可以向该中心举报,也可以向该中心投诉,即拨打全国统一的12312服务热线,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进行网上举报和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以后,将进行记录,统一转给版权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的结果将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作为我国版权行政主管机关也在其政府网站设立了”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专门受理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并在该网页公布了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10-85212973.
因为各地版权管理部门也负责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被侵害方也可以到直接到各地的版权局去投诉。面对多重的选择,有时反倒让权利人和公众变得无所适从;既然是网上侵权,在网上及时进行投诉、举报,可以为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实施相应制裁措施抢得时机;网上侵权具有高技术性,那网络执法需要更高技术才能获得实效,与其分立不同的执法部门,不如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给予过硬的技术支持。
所以,笔者认为把接受举报或投诉和相应执法权也应归”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该中心在自己的网页上公布全国统一的服务热线,当然也可直接在线投诉举报。而作为监管执法中心一定保证网页的安全工作、热线电话的顺畅运行,千万不要在出现类似的求助经历:”当登陆国家版权局网站主页,一眼就看见蓝底白字、不断在屏幕上移动的‘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的字样。点击后,出现在线举报的网页,顿时很是兴奋,可当按举报要求逐一填写完举报内容,按’提交举报内容‘键并再次确认后,却是’无法显示网页‘的结果;再按网站提供的’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10-85212973‘拨打,话机中听到的却是’您拨打的号码目前暂未使用,请查实‘的提示,只能失望地挂机“.
在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设立”反盗版举报、查处奖励“基金,鼓励、奖励举报和查办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人员,运用激励性管制手段逐步形成权利人自救、公众监督、行政保护的网状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体系,以此探索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管的新型的政府管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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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
论文摘要: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论文关键词:上海 遗产保护 法律制度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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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著)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著)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著《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高潮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掀起一场上海热一。上海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历史遗产保护工作
1.2率先提出保护名单.颁布保护法规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全面开始是20世纪80年代。1986年上海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推动下上海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处优秀近代建筑(后来又增补至61幢)。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这6}处保护建筑只能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并参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管理。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此后按照《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上海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175处.第三批}62处.第四批230处优秀历史建筑一批近代产业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规划局负责编制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要求(技术规定)。
除单体建筑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之外上海市还较早地开展了历史风貌特色区域成片保护工作。1991年上海市规划局开始着手组织编制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外滩等日片区域被列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999年上海市规划局又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中心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与街区)))对199}年划定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明确了保护范围和要求确定了234个街坊.440处历史建筑群共计1000余万平方米的保护保留建筑
1.3进一步健全法制,强化风貌区整体保护
2002年上海又在原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市人大立法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地位并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同时还将保护建筑的刘像由一94,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扩大到包括产业建筑在内的具有3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根据这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正式公布了中心城区一2片共27km’历史文化风貌区。上海市规划局随即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0 2004年《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作了富有开创性的探索0 2005年上海市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同年上海市规划局又开始着手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划定工作。32片共141an}的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经过专家反复讨论和公共媒体公示后正式划定。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随即开展
2003年一0月上海市召开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最严格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将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上海市政府正式成立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并下设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会组成的办公室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迈入一个新时期。
2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
1992年一月l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上海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者如分类保护原则).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者如规划、房地.文管三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自此基本形成
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和和各方面专家的反复讨论zooz年初上海市人大会第36次会议正式开始审议由市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起草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2。。2年7月上海市人大会第4一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并正式公布于2003年一月l日起施行。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
2:保护原则
该条例不仅是对原管理办法法律地位的提升也更加完善了原有的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一的原则
2.2保护对象
根据该条例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
条例也扩展了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一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为l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斗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国内首次提出了产业建筑的保护
2.3分级保护
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延续并进一步强调了分类保护原则即根据保护对象的价值及完好程度分为四个保护等级第一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第二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第三类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第四类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4仍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设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为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管理上难以处理的矛盾目前上海市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管理是采用由规划.房地文物三个部门分工.协同管理的体制n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房地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上述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但由于文物管理执行的是文物法文物法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用于还处在使用状态中的历史建筑而条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又与文物法的个别条款不尽一致这样对于那些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就面临着适用法律上的矛盾。为加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上海市政府在原有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三个政府部门能够有一个常设的协调机制
3上海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操作
3.」规划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但在具体管理中还必须有细化了的规定与要求。首先是必须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编制具有法律地位的保护规划对各保护建筑制定明确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每一幢保护建筑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
在规划管理上上海逐步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详细规划)单体保护建筑规划与建设管理及风貌区建设项目管理等不同层面规划管理内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既是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
2004年上海市规划局以《衡山路一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试点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全面开展中心城区的风貌区保护规划提供了范本目前上海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毕并获得市政府的正式批准
同时上海市规划局还会同市房地部门和文管部门编制完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各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管理规定和规划控制要求为单体保护建筑的保护与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
3.2建筑管理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为此市房地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各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负责将保护要求和保护义务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保护建筑若发生转让.出租行为转让人出租人有义务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若需对保护建筑进行修缮或有任何改扩建等改变保护建筑现状的行为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若仅涉及建筑内部使用性质和室内布局由市房地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如改变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主体结构.面积.层数高度等)则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对于擅自拆除.迁移或不符合保护要求进行修缮的行为房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擅自拆除者处以相当于被拆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对擅自迁移者处以相当子被迁移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对违反保护要求修缮者处以该建筑重置价犯%以下的罚款
由于条例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因此保护建筑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管理由市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法并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负责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的也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2003年起开始着手组织编制并于2005年完成了各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这一规划的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及时批准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严格.规范并具有很强操作性的依据
4:创新编制模式,强调整体保护,细化控制指标
该规划属于控制性详细规}}l层面但又希望超出一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它不仅要包括一般控详规划的内容(如用地性质与建设容量控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绿化景观.公共设施配套等)同时更突出保护的要求(如保护要素的认定.保护对象的分类风貌街道与空间的保护等)建筑尺度适宜且密度适中是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一大特点因此规划明确风貌区内严格控制建筑总量核心保护区内坚持原拆原建即严格保持现有建筑总量并严格控制风貌区内新建建筑的高度
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不等于最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单体的保护真正意义的城市保护是整体意义的保护。它不仅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的保护也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所在整体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完整历史街区的保护。除建筑物外道路和街巷格局街道尺度.街廓景观.城市空间肌理.地块尺度与形状、绿化环境.墙面装饰.地面铺砌.典型材料和色彩等等都是保护的要素「
在建设控制方面规划首先将风貌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范围。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一般不允许大规模建设且坚持原(面积.高度)拆原建原则。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明确只有允许建造的范围需要整体规划的范围和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内才有可能允许新建.改建和扩建行为在建筑高度控制万面按沿街建筑高度一非沿街建筑高度.相邻建筑高度和住宅建筑高度来控制。在建筑密度方面更多考虑地块原有密度.周边地区平均密度等因素进行控制且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现状建筑密度的ioi以确保原有城市肌理得到延续.为保证原有街道尺度和界面得到延续允许在建筑退界.后退红线.绿化覆盖率等方面适当突破一般规划技术规定。
毛2通过规划控制,保证整体风貌达到.大程度保护
该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风貌区内所有建筑进行分类用历史的眼光细致地对规划区域内的每一座建筑进行分类在认真的甄别与鉴定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座建筑的留.改牛fit生质。事实上法定保护建筑只能保护非常有限的一部分优秀建筑。而仅有少量保护建筑是不可能真正保护和延续城市的整体历史文化环境的。因此必须在更大范围内保留那些有历史文化特色构成风貌特征的大量背景建筑一并通过规划审批程序确保其法律地位同时使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这次规划除法定的保护建筑外对其他所有建筑是保留还是允许拆除都予以明确。充分考虑规划及房屋土地管理的操作性将风貌区内所有的建筑划分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的建筑和其他建筑五类。具体地说就是所有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都属于保护建筑其他具有较高保护价值或风貌特征明显的历史建筑在本规划中被列为“保留历史建筑规划要求予以保留.一般不得拆除。其他历史建筑(主要指建于一949年以前房屋质量较差但却是整个区域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一般历史建筑允许拆除重建但重建建筑一般要求原面积原高度且必须与原有风貌相协调第四类建筑为一应当拆除建筑-即那些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各类违章搭建.危棚简屋。第五类称之为其他建筑即各类合法建造的多.高层建筑虽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但暂时没有条件拆除或不可能拆除的。这种分类使得风貌区内每一幢建筑留.改拆的整治措施都得到了明确的落实」
4.3确立分街坊图则.确保规划落地
在规划文本上的最突出之处是分街坊图则。风貌区内所有街坊均设单页。规划的所有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都在每一幅街坊单页上明确表示每一幢建筑.每一条街巷每一个空间.每一片空地和每一处庭院的规划控制要求都在图上清楚标识。尤其是对建筑保护分类(留改.拆性质).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量要求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等图上都应有明确规定这种图则表达方式非常便于日常规划管理已在目前的规划管理中发挥了非常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4.4建立特别论证制度.杜绝抽自改变规划
制定好的城市规划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划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实现过程。问题是如何保证规划变更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合法性为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同时也为能使规划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划中特别设计了专家特别论证制度一。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需要改变规划的决定都必须经过专家组的专门论证后方可做出而对该专家组的组成成员有明确的规定其一半以上的成员必须来自市政府批准的保护专家委员会。将规划变更纳入合法程序这对于改变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随意更改规划的现象将是一个有效的探索。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艰巨性和迫切性。 建设是发展保护也是发展一这一观念已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得到越来越多的共识。而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政府管理机制是做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随着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卜海的城市遗产保护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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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管理是指以生态学思想为指导,对自然风景区或其他风景区的生态旅游线路,实行以生态系统保护为目标的管理决策过程。生态旅游管理的目的是在向旅游者提供满意的生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长时期地维护旅游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整体性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和美学价值,维护旅游区的生态系统不受旅游业及其相关活动的过度干扰和人为破坏。由于生态系统是生物要素和环境要素在特定空间的组合,所以,生态旅游管理的实质就是对环境要素和与其相适应的生物要素进行有效管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自然保护区采用生态旅游的管理方式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释,之后本文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可持续发展
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建设事关我国环境的发展建设,早期由于政府不够重视,宣传不足,民众对自然保护区知之甚少,但是实施生态旅游开发战略之后,民众自然保护会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能够提高环保的意识。
自然保护区采用生态旅游的管理方式来进行管理,这对自然保护区来说有着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如下:
1.1 能够为自热保护区建设筹集相应的资金
根据权威部门调查,我国绝大部分自热保护区都缺少将建设资金,平均下来每个自热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大约有60%的资金缺口,而管理方面的费用每年有26%的缺口。正是因为自热保护区的建设资金非常缺乏,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的自热保护区各项基础设施以及相应设备极其缺乏,这使得自热保护区一直以来都未发展起来。究其原因,正是由于传统的管理方式过于落后,而生态旅游管理方式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因此融资渠道更多,能够为自热保护区创造更多的收益。通常情况下,生态旅游管理所需用资金,主要来源于私自投资、国家财政支持、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自热保护区自己出资等,而管理过程中所获得收益,也是按照上述这个顺序来进行分配。也正是因为如此,可能会有更多的个人原因投资自热保护区,进行生态旅游开发。
1.2 实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有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自热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涉及到非常多的产业,如果一个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成功,则其周围的产业也会带动起来,比如交通运输、宾馆、餐饮、产品制造等。这样当地的民众就可以抓住这个机会,创业或者就业,这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1.3 生态旅游管理,能够有效的提高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生态旅游并不同于普通形式的旅游,生态旅游融合了环境教育、管理等,属于高层次的旅游形式。生态旅游开展的过程中,能够最大程度的调动民众环保的积极性,也能够提高民众的环境保护的意思。如果每个自热保护区都能够实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我国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一定会全面的提高,景区环境将不会被恶意破环,也能够有效的解决自热保护区经济发展,环境损坏的问题。也正是如此,自热保护区才能够真正的实现可持续发展。
1.4 有利于提高自热保护区的声誉
尽管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就已经建立了自热保护区,但是因为政府对此重视不足,同时未能进行大量的宣传,再加之,我国当时的民众并没有过高的环境保护意识,因此绝大部分人对自热保护区并不了解,甚至完全不了解。但是实施生态旅游管理之后,更多的旅游者会进入到自热保护区中观赏、游玩,通过不断的宣传与传播,自热保护区会被更多的人熟知。这样不仅有利于自热保护区实现经济效益,也能够让自热保护区实现社会与生态效益,三者达到有效的协调。
2.1 注重保护、旅游开发要以保护为基础
自然保护区发展过程中,一定要以保护为主,尽管生态旅游管理自身就是一种积极性质的保护,但是因为广大的民众对生态旅游并没有深入的了解,而且我国现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因此即使是生态旅游开发,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破坏当地环境的问题。因此这就要求自然保护生态旅游开发务必要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并能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旅游活动的开发要以环境保护为前提,换言之,经济效益必须要以生态效益为前提条件。
2.2 合理划定自然保护区内部的功能区
为避免旅游活动对保护对象造成的破坏,同时也为了对游客进行分流以及使旅游资源得以优化利用,进行生态旅游开发的自然保护区应合理制定功能分区。一般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游憩缓冲区(又叫分散游憩区)、密集游憩区及服务社区。核心区是严格受保护的区域,应严禁各种资源开发活动,仅供观测研究;分散游憩区是少数分散的游客游览的对象,只允许步行或独木舟一类的简单交通工具进入,游客的规模有严格的限制;密集游憩区是游客集中活动的区域,只对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作适当限制;服务社区是游客休憩的集中场所,各类交通工具均可通过,但应位于保护区边缘或外部比邻区。功能区的划分应做到:随着自然保护内容的增加,游客人数越来越少,而对游客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功能区的这种分流作用对自然程度高的地方起到了较理想的保护作用。
2.3 制定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规划的目标就是实现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资源及其环境得到有效利用和保护,同时使保护区的社会经济得到发展,因此,规划前必须对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资源进行详查、分析与评价,并根据生态旅游市场的需求特点,提出规划的总体思想、基本原则及具体目标。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的内容应包括:要根据生态旅游市场的需求及特点,进行生态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开发规划,并选择适当的开发模式;根据生态旅游产品的特点进行保护区内旅游建设规划,包括景区、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在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中强调适当建一些生态餐饮业、生态旅馆和生态商店。
2.4 加强立法,健全法制和管理体制
尽管有关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法规,但很多部门仍各行其事,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章盲目开发的现象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存在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个执法不严问题。很多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出于眼前利益或自身考虑,对上述现象任其自由发展,导致很多不可挽回的损失。鉴于此,国家应借鉴国外治理自然保护区的成功经验,处理好立法和执法二者的关系。同时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欠妥,多方介入生态旅游业的情况严重,如何组织开发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是由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和旅游部门进行开发,还是由多方组成开发联合体?这些问题国家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一个合适的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可知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并不简单,生态旅游管理可以说是最有效的手段,但是在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环境保护,这样自然保护区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才能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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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台,1989年风暴潮损失超6亿元,1991年DB29销管船在南海通台风翻沉等)。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海洋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严酷的海洋自然环境,精确预报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该采取何种防灾减灾工程措施,也成为严重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了开发海洋资源,需要在海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是开发海洋中的一个应引起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我国重大的海洋环境与保护问题,重点开展研究方面的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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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海洋工程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象我国这样具有相当长的海岸线和众多海湾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海洋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严酷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灾害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效益,精确预报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该采取何种防灾、抗灾和减灾工程措施,也成为严重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了开发海洋中的空间、矿产、渔业、能源等物质资源,需要在海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在目前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工程建设的规模日益巨大,这些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是开发海洋中的一个应引起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海洋灾害的频发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发展,近海石油气田的开发,以及海岸带开发过程中的后效问题的研究需要,针对我国重大海洋环境与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这方面,重点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与对策。
对各类污染物的作用机理和规律研究以海洋流体动力对各类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规律的研究为基础,考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浪、流、风、光、温度、湿度)、物理因素(扩散、挥发、沉降、吸附、释放)、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复杂条件下的运动及演变规律,并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此外,近年来,在我国沿海海域,赤潮频发严重。因此,除了加强赤潮的监测和预报外,也应加强在建立赤潮生长机理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项研究应通过现场观测、物理模型实验和数学模拟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由于现场观测工作耗资巨大,且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获得的数据往往有许多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将其中的单因素影响分离出来,因此,往往只能用它来作为对某一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检验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个实例。
用数学模拟方法来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这些水质预测预报模型大体上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模型:水流数学模型;波浪数学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
在水流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对于较大范围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学模型,对于紊动影响不显著的海域,可不考虑湍流影响,而对于湍流效应显著的区域,如排污口近区,则应考虑湍流效应。此外,采用坐标变换,可建立一种能够考虑复杂地形和套流效应的三维潮流数学模型,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重现实际海域的三维潮流特征。在较小范围的水域,水流数学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为基础,针对水温和盐度分层流的流动特性,考虑浮力对紊动的影响,建立用于模拟同时存在温度和盐度梯度这一类密度分层流的k-(单流体数学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体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别对两相本身的湍流输运规律以及相间相互作用规律进行模拟,建立两相湍浮力分层流的双流体数学模型。
在波浪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可应用BI—CGSTAB法求解由椭圆型缓坡方程离散得到的代数方程组,以提高求解效率。从水波发展方程出发,可导出一种用于大区域波浪变形问题的数学模型。通过引入弱非线性波色散关系,可使双曲型缓坡方程能够有效地考虑波浪的非线性效应。对高阶Boussinesq方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从入水到深水都达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线性精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较深水域波浪的非线性特征。
针对带自由表面的波浪场问题,通过把能有效模拟自由面形态的N— 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结合,可导出一个能考虑破波能量损失的抛物型缓坡疗程,用这个方程可模拟规则波和不规则波破碎引起的波高变化。建立沿岸流数学模型,可模拟海岸上波高变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减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对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种考虑流影响的修正的合流缓坡模型;对于强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虑流影响的模型。可以将辐射应力的计算公式与抛物型缓坡方程中的待求变量联系起来,建立一种辐射应力计算的新方法,用该方法可对较大区域均匀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辐射应力进行数值模拟。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维应力一通量代数全场模型,可对非对称潮流作用下的侧向岸边排放问题过分数值模拟。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系统作为目标,在分析近海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点,从三维湍流模型出发,在动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风应力、底部切应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输运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的源、汇项,可建立一个统一考虑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综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模型,它可为环境评价、水质规划、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设计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同时对确定水域环境容量,从而制定水域环境保护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应该指出,在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研究方面,数学模拟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论是何种数学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参数和边界条件的处理是研究水质模型的技术关键,直接影响到水质模型的科学性和预测能力。而这些必要的数据是无法从数学模型本身来取得的,有些可以通过现场观测来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数是要通过基本机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这方面物理模型实验研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能模拟海洋动力因素的先进实验设备,现代化的量测仪器和测试系统是开展物理模型实验研究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浓度场、速度场同步测量系统,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结构,获得流场中水质点速度的空间分布和时间过程;并同步获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浓度场的空间及时间变化过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团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扩散的基本特征和扩散系数。
二、海洋灾害的精确预报及海洋工程设施
防灾、抗灾和减灾的研究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及海岸侵蚀等。
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台,1989年风暴潮损失超6亿元,1991年DB29销管船在南海通台风翻沉等)。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为了保证在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设施能够安全服役免遭破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弄清这一海域中严酷和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我国东临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现的台风数目占全球的38%,其中对我国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每年有7—8个。每当台风在我国登陆或接近我国沿海通过时,都会在沿岸局部地区产生风暴潮,形成风暴潮灾害。
在我国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黄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响,沿岸地区每年都有结冰现象,结冰严重的年份则出现冰害。若对这些海洋灾害估计不足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渤海重叠冰与堆积冰的形成,不但可给结构物以强大的冰压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动作用,也会给海洋平台的使用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害。而冰区溢油的迁移规律及预防和清理技术,至今尚未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对近岸大面积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会引起海冰的断裂,断裂后冰块的尺度直接影响其对结构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台,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锥体的结构型式,冰排对锥体结构的冰荷载及与其的动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决的课题。在海冰力学的研究中,除进行理论分析和数值模拟外,实验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实验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冻结模型冰和非冻结模型冰来进行,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发展这两种技术是海冰力学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海域中时有地震发生。强烈的地震将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设施的主要破坏荷载。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结构物(海洋平台、钻井船、人工岛、输油及输气管道等)发生破坏,除其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外,其次生灾害——火灾、环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设想。
近年环太平洋地区地震的频度和强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灾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别是抗震防灾的基本原理和减震技术措施需要认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响应和振动破坏机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记录资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发的巨浪共同作用对水中和岸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水工建筑物的这类破坏机理,至今国内外对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试验条件的限制,国内外对此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开展极少。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内容将是为解决海洋工程设施抗震措施中的关键技术所必需考虑的,如近海环境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和频谱特性,强震海底多维地震动及其空间分布规律,地震波传播特性及地震动输入机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虑周围水介质影响的结构振动破坏机理、振动控制、地震动时颇联合分析模型和输入机制、非线性动力分析和动力破坏试验;核电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台及地下输油管线与地基土动力相互作用,码头及护岸建筑物地震稳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设计和地震设防标准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健康状况逐渐恶化,其损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结构的老化、疲劳、超载、内部损伤(裂缝)、地基沉降变形以及环境的物理化学损伤(低温、冻融、大气侵蚀)等;其二是设计不周或设计标准偏低,施工质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维护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损伤和事故都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因此,发展以下的一些技术和方法将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虑海洋环境荷载在幅值。时间及方向上的随机性所导致结构安全的不确定性情况下,对现役海洋工程结构进行健康诊断和评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论;结构健康状态及损伤检测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结构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结构在多种复杂海洋环境条件下(风、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优化理论研究,设计与建造新型抗灾工程结构;研究和设计使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有足够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种工程措施。
为了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风云变幻和灾害的可能来临,发展海洋环境及灾害的预报技术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统,如建立由近海到远海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预报与预警系统、沿岸防灾准备和各类应急处理系统;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为背景,进行重点研究,建立数字化的海洋环境信息系统模型与结构;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设施防灾减灾数字信息系统,将海岸和近海工程与网络技术人算机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相结合,建立数学物理模型,通过多媒体技术,形象化地描述灾害成因、发生机理、传播规律、模拟灾害破坏的过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灾、抗灾和减灾决策支持系统。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与对策
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间,现代海洋空间利用除传统的港口和海洋运输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发电站、海洋公园、海上机场、海底隧道和海底仓储的方向发展。
人们现已在建造或设计海上生产、工作、生活用的各种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海洋结构和海底工程,估计到21世纪,可能出现能容纳10万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国澳门和日本已经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岛海上机场。为缓解紧张的陆地资源及减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经于99年8月在东京湾用6块380米长,60米宽的矩形漂浮钢板拼装海上漂浮机场。
由此可见,随着海洋资源与空间的开发利用,各类海上工程建筑物数量不断增多、规模日益复杂和庞大,保证这些海上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灾减灾措施将越来越重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是各种动力因素最复杂的地区,但同时又是经济活动最为发达的地区,海上工程建设如果考虑不当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环境灾害。工程设施可能破坏原有海岸带的动态平衡,影响岸滩的冲淤变化。海上回填和疏浚会改变海岸的形态,破坏某些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若对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倾抛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产中的溢油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设施如果不及时处理也将会逐渐成为海上障碍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灾减灾的任务是一方面要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界海洋灾害带来的报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为造成的海洋环境灾害。
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保护与人类生产实践活动协调发展日显重要。如港口开发中的环境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航道、港池开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输运及其疏浚物抛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结构的环境和生态影响;破波带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对物质输运扩散规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滩保护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环境的变迁和海岸演变;海岸演变、防护及开发利用新概念的原则与理论,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动力学、生态学、社会经济学及与环境关系的综合分析与协调。
随着沿海大、中型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平建设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术,感潮水域污水多点排放漂移扩散研究,天然海湾、人工湖及人工运河的水质交换能力,人工沙滩的保护措施,滩涂围垦对水域环境的影响等,都将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鉴于黄河三角洲海岸线不断依退所带来的国土面积减少、陆上设施受到威胁甚至破坏、对黄河三角洲湿地自然条件的毁灭性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也是非常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此外,长江三角洲、珠江口及珠江三角洲的海岸开发、滩涂围垦和岸滩保护及整治工程对水域影响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及其对策,也是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以主要经济发达的河口和海岸带地区以及主要海域的经济发展为背景,建立一个数字化的区域经济发展模拟系统。与防灾、抗灾和减灾决策支持系统一样,将环境工程、水利工程、土木工程与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相结合,建立模型,通过多媒体技术,形象化地针对经济发展规划,预测由于发展经济带来的海域环境水污染的恶化、海洋自然灾害(台风、巨浪、风暴潮、地震、冰害、地质灾害)频发的情况。人类活动特别是大规模工程建设所引起的海洋环境的变迁和海岸演变,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用数字手段统一地加以处理,建立智能化的决策支持系统,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将会是决策部门进行宏观决策和具体规划时的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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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全文如下:
俗话说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兴盛,教育为先,人们都在思考这句话的含金量,而我们所看到的是“为了孩子能进名校,家长托关系、找门路,不惜举家迁移,不惜付高额‘赞助费’;孩子们也疲于参加补习班,学‘奥数’,练英语,考证书……‘择校热’高温不退,已成为教育公平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突出表现”,这不得不思考公平在哪?我们又该如何理解在受教育权上的平等问题?笔者认为,受教育权公平是指男女、种族、民族、区域上的平等以及对残疾人的特殊人文关怀,是每个公民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应当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不仅应享受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而且在教育结果上也要一定的公平。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公平既是一个原则,又是一个理想,同时也是一个过程。
(一)国际法方面的规定
受教育权宪法平等的内容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性文件中都有具体的规定,比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儿童权利宣言》等。《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宣告:“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规定“教育是我们世界的全体男女老幼和各个民族的基本权利”。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论坛上通过了《达喀尔行动纲领》,明确把全面扩大和改进幼儿、尤其是最易受到伤害和处境最不利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确保2015年使所有儿童,尤其是女孩、处境困难的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都能接受并完成良好和免费的初等义务教育;确保通过平等取得学习必要知识和生活技能机会的方案满足所有青年和成人的学习需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确保人人都能学好,使所有受教育者都能取得公认的、可衡量的学习成果,尤其是在读、写、算、基本生活技能等方面作为教育目标。以上规定表明,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是这些国际法上规定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都在为争取平等的受教育权而努力奋斗着。它的存在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能否有尊严的生活,能否实现其他相关的基本权利。因此,平等地保护受教育权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和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义不容辞的国际责任,是一项国家义务。
(二)区域性的有关规定
姚云将美国高等教育法治的历史划分为三个时期:1492年-1861年的“移植模仿时期”,1862年-1957年的“特色创建时期”,1958年到现在的“逐步完善时期”。虽然这只是美国高等教育的一个历史阶段划分,但是它可以说明美国的教育在逐步完善,而且把教育看成是保障“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国家每年的雅思和托福考试就是一例,有着相当多数的人不惜一切通过教育去实现他们的“美国梦”。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在美国主要体现在判例中,诸如“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斯威特诉培恩特判决案”、“麦克劳林诉俄克拉荷马判决案”、“普莱赛诉弗格逊判决案”等典型案例,向人们昭示“隔离但平等”的理论违反宪法和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公民不仅要实现政治上的平等,更要实现社会权上的平等,这种社会权上的平等其中一方面就体现在受教育权上应该平等。
巴西联邦共和国1988年的宪法规定了教育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是国家和家庭的责任,是靠社会合作来促进的。教育的目的是要充分发展人,培养个人履行公民职责并使人们能胜任工作。墨西哥1998年修订的《宪法》第3款规定:“公民拥有受教育的权利。”第4款规定:“国家提供免费教育”。埃及1923年把教育机会均等写入宪法。1971年埃及公布的宪法中保留了此原则,并且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的原则以及国家的义务。”印度1950年的宪法规定了在未来10年,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责任。联邦政府在初等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作为协调机构,对欠发达的邦提供财政援助。同时,在宪法中规定了作为公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成为取消公民进入任何国立教育机构的权利,或从国家基金中获取资助的权利,以及国家应特别关心并促进低弱阶层的教育经济利益。事实上,我国历来也非常重视教育工作,比如“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
宪法第46条第1款做了明确规定;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等。此外,我国政府还积极承担国际义务,将致力于发展和促进人权状况的努力置于国际人权的舞台上进行合作和交流。比如全国人大会于2001年批准了1997年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2001年6月27日,该《公约》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仅是政府的国内法义务,而且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国家义务。
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性的文件以及区域性的规定,笔者认为:一是受教育平等权应该根据国际公约和国际性的文件,在现有的法律中或者未来立法中得到落实和贯彻;二是作为发展中的国家,在经济上虽然还比较贫穷,但是在教育上“穷不能穷孩子”,为了发展经济,教育作为后盾,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宪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受教育平等权。特别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要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能平等的接受免费教育,政府不惜一切代价为他们提供条件,甚至把接受教育作为一种义务进行强制性规定。
那么,我国也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宪法》中第19条、23条、24条、33条、46条和48条对受教育权都进行了或详或略的规定,但是对于受教育平等权却没有进行规定,我们只能从这些现有规定中推定,但是,这种推定的效力如何呢?不言自明,一旦发生受教育权这方面的纠纷我们很难在宪法上得到救济。如果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的受教育侵权就能够在宪法上找到依据;三是应该在宪法上对弱势群体和区域、城乡受教育平等权进行规定;四是对受教育权的平等观念、教育经费、违宪责任在宪法上予以规定;五是对受教育权侵害的,能够在宪法上赋予请求权,并且使这种请求权能够通过宪法进修救济。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决定》,指出“要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这些政策都是针对实践中的一些西部孩童的受教育问题而及时制定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教育不公平现象仍存在,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区域、城乡受教育的不平等
当前,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受教育者享有的教育权益差距明显存在,并有拉大趋势。在教育年限、教育投入、教育水平、教育设施等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平等。城乡之间的不平等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扩大,教育政策中长期存在的“城市取向”仍然在发挥惯性作用。笔者来自农村,深深的体会了农村和城市、西部和东部以及西部发展较快的城市之间的不平等,不管是农村的师资力量还是教育经济补助都没有城市的雄厚。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不同省市学生、城乡学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平等,就是教育的地区不平等和城乡不平等的突出表现。据相关数据显示:现在,城市人口拥有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分别是农村人口的3.5倍、16.5倍、55.5倍、281.5倍、323倍。如果继续循环下去,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将会继续涌向大城市。相关资料显示:城乡分割办学制度使农村儿童一开始就处于劣势,从而使80?左右的农村适龄人口无缘高考。
(二)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平等
弱势群体主要由贫困农民、下岗失业以及进城务工民工组成。他们的子女常因交不起课本费、学杂费而辍学。城市里的学校要收取跨区费、营养费以及各种各样的费用。这些都决定了弱势群体的子女不可能与城市里的学生站在平等的起跑线上。除此之外,正常儿童与特殊儿童教育上也不平等,正常儿童基本上普及了义务教育,而特殊儿童很多不能上学,即使有的能够上学,也往往受到一些人的歧视,这些不完善的地方都需要我们在宪法和法律上明文规定。
(一)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性文件中的规定应在我国立法中体现
德沃金指出:“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所以,当一国的财富分配像甚至非常繁荣的国家目前的财富状况那样极为不平等时,它的平等关切就是值得怀疑的。”之所以把平等关切视为一个国家政府的美德,是因为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政府。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肯定人人受教育权的同时,其第13条规定了政府有能力承担的保障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
政府对公民的义务教育承担绝对法律责任,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而义务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形式,政府只是有条件地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完善,出现了许多弱势群体以及一些残疾人,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中进行规定,使他们能够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我们的政府不仅仅是要关注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平等问题,还要关注义务教育阶段之外的教育收费问题
(二)教育平等权需通过宪法诉讼与宪法救济加以实现
有人从受教育权的属性上分析受教育平等权的宪法诉讼和宪法救济。他们认为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在自由权的层面及形式平等方面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审判规范进入诉讼程序,其理由在于自由权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具有可诉性。一国所有公民,至少是同一地区所有公民,在受教育权的享有和行使方面应保证形式上的平等,它是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对受教育权的必然要求。考察美国实践中的表现,美国法院就经常利用其《宪法》第14条的平等保护条款,审判种族歧视等各种侵犯受教育平等权的教育纠纷案件。
如果作为社会权,则不具有可诉性,其理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方针条款而存在的,具有太强的政策性。但是笔者认为任何问题都不能太绝对化,应该辩证地看待。宪法也是法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要求在宪法上更应该体现。受教育平等权问题是一个宪法问题,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借助宪法诉讼与宪法救济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示或者暗示它不得进入诉讼,相反在我国宪法序言中以及《宪法》第5条等都规定了宪法是可以进入诉讼的。
比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必须”一词就表示着如果侵犯了宪法的基本权利就需要追究其责任,受教育平等权就包含在其中。古老的法彦“有权利必有救济”则告诉我们“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等一些判例法国家的经验,把权力诉讼与救济纳入到宪法上来,从根本上废除各种形式的非平等保护的措施、政策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宪法权利与宪法救济的角度来实现受教育不平等的问题。
(三)国家需要修正分配平等的理论与政策
从本质上来说,平等问题是一个分配的问题,它不会自动发生在自由和公正上,我们前面的所述都渗透着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平等保护只能依靠政府与政府的资源平等分配才可能实现。如果国家政府对城市中小学分配了太多的教育资源,而对农村的中小学分配很少的教育资源,
那么不平等的问题将会永远得不到改变。德沃金指出:“分配平等主要是两种,第一种平等是福利平等,其要求是在人们中间分配或者转移资源,直到再也无法使他们在福利方面更平等,如此就做到平等待人;第二种平等是资源平等。宪法规定的权利其实就是一种资源,即权利资源,在资源分配上必须体现平等,这种权利平等就体现于资源分配平等上,它要求国家在分配平等政策上做到福利平等与资源平等。”因此,国家需要修正对农民工的分配平等政策,一视同仁地关怀与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
受教育平等权对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种永恒的追求,它既是国际公约和国际性文件确认和保障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中规定的宪法权利。因此,我们就不得不认真对待这项权利。作为我们的一种权利,我们将不会放弃;作为一种美德和义务,我们也希望政府能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性文件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对我们受教育的平等权在立法和一些具体的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也许这样,受教育不平等在宪法上才能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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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持续增多的经济以及人口数量,森林消逝以及林木损坏的现象越来越严峻。致使林业能源遇到巨大破坏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无节制的采伐林木、乱占森林地区的情况经常出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森林破坏现状及其保护对策的浅谈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正随着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压力,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形势日趋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重大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现象的屡禁不止。重点就这一现象产生的缘由展开分析,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策提出几点建议。广义森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是人类最早的家,衣食住行都源于此,后来祖先们搬出森林,但仍仰赖森林提供生活所需,森林与人类从很久远的年代开始,已成为密
【关键词】: 森林破坏;森林资源;人口压力;基层林业;火源管理;林业资源;林业管理;杀菌素;违法犯罪行为;空旷地;
随着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压力,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形势日趋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重大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现象的屡禁不止。重点就这一现象产生的缘由展开分析,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策提出几点建议。
广义森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是人类最早的家,衣食住行都源于此,后来祖先们搬出森林,但仍仰赖森林提供生活所需,森林与人类从很久远的年代开始,已成为密不可分的部分。然而,由于人们对森林木材资源的大量消耗与破坏,地球上的森林面积在逐年变小,引起了多方面的环境问题,例如干旱少雨、气候变暖、水土流失、沙尘暴和空气污染加重等。因此,森林对环境和生态的价值远远高出了它提供木材的价值。
1.1森林是天然的制氧工厂
氧气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文献记载,一个人要生存,每天需吸入0.8kg氧气,排出0.9kg二氧化碳。据研究测定,树木每吸收44g的二氧化碳,就能排放出32g氧气;树木的叶子通过光合作用产生的葡萄糖,1g就能消耗2 500L空气中所含有的全部二氧化碳。而10m2的森林或25m2的草地就能把一个人呼吸出的二氧化碳全部吸收,供给所需氧气。就全球来说,森林绿地每年为人类处理近千亿吨二氧化碳,为空气提供60%的净洁氧气。
1.2森林是空气的净化物
随着工矿企业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用矿物燃料的剧增,受污染的空气也开始威胁人类健康,其中二氧化硫就是分布较广、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据测定,森林中空气的二氧化硫要比空旷地少15%~50%。若是在高温高湿的夏季,随着林木生理活动的旺盛,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还会加快。相对湿度在85%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是相对湿度15%的5~10倍。
1.3森林有自然防疫作用
树木能分泌出杀伤力很强的杀菌素,能杀死空气中的病菌和微生物,对人类具有保健作用。有人曾对不同环境每1m3空气中含菌量作过测定:在人群流动的公园为1 000个,街道闹市区为3~4万个,而在林区仅有55个。此外,树木分泌出的杀菌素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例如,1hm2桧柏林每天能分泌出30kg杀菌素,可杀死白喉、结核、痢疾等病菌。
1.4森林是天然的消声器
噪声对人类的危害随着公共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日趋严重,城镇尤为突出。实验测得,公园或片林可降低噪声5~40dB,比离声源同距离的空旷地自然衰减效果多5~25dB;汽车高音喇叭在穿过40m宽的草坪、灌木、乔木组成的多层次林带,噪声可以消减10~20dB,比空旷地的自然衰减效果多4~8dB。
1.5森林具有防止风沙、减轻洪灾、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
由于森林树干、枝叶的阻挡和摩擦消耗,进入林区的风速会明显减弱。据资料介绍,夏季浓密树冠可减弱风速,最多可减少50%,人类便利用森林的这一功能造林治沙。另外,树冠对雨水有截流作用,能减少雨水对地面的冲击力,保持水土。据计算,林冠能截流10%~20%的降水,其中大部分蒸发到大气中,余下的降落到地面或沿树干渗透到土壤中成为地下水。所以一片森林就是一座水库。
森林如此之重要,然而人类却在悄然不觉中蚕蚀着这一片又一片的绿色屏障。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地球上几乎1min就有超过20hm2的森林被毁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时间,全球的森林面积减少了1/2。
多年来,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我国建立了严密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机构,组织开展了各类不同程度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专项行动,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林政案件的发生仍旧呈上升趋势,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屡禁不止,林地流失状况依然严重,林地保护管理形势严峻。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林政案件20.95万起,其中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占60%;共查处林政案件20.75万起,查处率为99.02%。与2006年同期相比,2007年上半年林政案件总数增加3.4%,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增加21.6%,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加12.3%,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增加5.5%,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基本持平。 2007年上半年,因林政案件造成林木损失21.7万立方米,其中,48.7%因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造成。另外,森林火灾对森林造成的破坏尤其严重。
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多起森林破坏大案,都是无以用简单的数据来比拟的。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成为迫在眉睫,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3.1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普及《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教育。充实基层林业管理队伍,保证经费等物质支持及时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3.2加大林政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林业管理体制
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达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
3.3总结以往查办林业主管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手段,加强执法监督
根据林业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再查办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林业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便有效、及时地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3.4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目标管理,乡镇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指派专门执法人员对采伐地点、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点等处加强监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用火审批制度。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植物检疫。加强对珍贵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名木古树的保护工作。对在监管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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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世界经济持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文化生活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有计划、有目的的旅游成为了许多人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开展和旅游者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保护生态为宗旨而开发的生态旅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俗博物馆地域文化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民俗是各个民族及社会群落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稳定的民间文化习俗,是传统文化在地域、时代间的传承。作为保留着大量传统文化艺术的民俗文化,富有很高的精神价值。民俗文化的保护与推广,由于零散而十分艰辛繁琐,博物馆化的保存与利用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面对市场化的环境,民俗博物馆必须处理好文化保护与经济生存两方面的复杂关系。
关键词:民俗博物馆;地域文化保护;旅游发展;关系分析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民俗博物馆的数量非常稀少。改革开放之后,各地均开始大量地兴建民俗博物馆。尤其在经济发展之后的如今,在消费化的旅游,民俗博物馆更是如雨后春笋一样地出现,在民俗旅游的经济动力及压力倒逼之下,民俗文化的商品化、同质化、庸俗化,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完好的保护与传播。
1.1 当代民俗文化保存传承面临的形势
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化传承历久而弥坚。但是,近代进来,受到西方文明经济文化的冲击十分巨大。建国以后,在漫长的时间里,又面临严峻的国内及国际形势,文化传承出现断层。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文化传统开始复苏,但是又面临高速的经济发展导致的拜金主义、唯利主义思潮的冲击,同时城市化的发展与广大乡村地区的逐渐凋零,也使得民俗文化自然存在的土壤被破坏。
1.2 当代民俗文化保存传播的主要形式
当前,民俗文化与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播主要依靠以下几种形式:民俗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民俗文化旅游。民俗博物馆强调民俗风物的保存保护、利用展示与组织特色活动进行民俗文化的传播,常常利用传统文物古建等为依托,如福建闽西的土楼民俗博物馆。生态博物馆往往以至今还存在的社会群落为依托,他们还居住在古来的村落中,按照古老的习俗与生态在生存,这往往也是民俗旅游的一种主要形式。
民俗文化旅游则涵盖面极广,而且往往与地域的自然生态景观旅游相结合。以产业化的民俗旅游业来看,大多数都是以民俗文化村、民俗文化古建等为主要依托开展活动。
当前的民俗博物馆,事实上有两大类,一类是依托文物的传统博物馆,一类是功利性极强的“人造民俗馆”。前者是当前的主体,但是其往往在旅游策划上下的功夫不足,缺乏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并弘扬传统文化的精神,在运营上往往是低调地等待参观者上门。而在民俗风物展示中,往往也以单调的文物及风物展示为主,缺乏如同生态博物馆那样的“接地气”,使得民俗展示成为了一种抽象的概念,使得参观者无法深刻感受民俗文化的魅力。
人造民俗博物馆,在底蕴上有很大欠缺,开业时由于宣传与人们的好奇心理,往往能火爆一段时间,之后则客源不断流失,甚至难以生存。传统民俗博物馆,还要担负较重的文物保护工作,在旅游经营上,所下的精力往往不足,旅游活动组织时往往缺乏内涵,甚至只是以文物撑场面,但毕竟不是个个都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无法将内涵展示出来,终也只会流失客源,导致经费短缺。而依赖政府,毕竟不是长久的发展之道。
因此,发展旅游、自力更生、生存并求发展,要与落实保护、展示底蕴、提高内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处理文物保护与开拓市场之间的关系。
民俗博物馆作为民俗文化保护与传播的重要途径,应该认识到其不仅仅是单调的保护而展示,还应该将之形成一种文化景观与氛围,并利用民俗旅游进行民俗文化推广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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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互联网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修改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互联网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全文如下:
[摘要]我国的互联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文章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隐私权;对策
隐私就是私人生活秘密,包括身体秘密、私人空间、个人事实、私人生活等。隐私权就是以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现代社会,互联网正在不断广泛并且深刻地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信息技术越发展,获得信息就越容易,这些私人秘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被他人取得、泄露的风险就越大。并且由于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与物理世界之间并没有一道防火墙,人们可以在二者之间自由行走,使得互联网与日常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同时由于在互联网上主体行为的自由性,而且很难对其进行控制,因此在互联网上更容易产生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互联网对个人数据的侵犯主要有两种情况:
1.1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小甜饼”(cookies)之类的追踪软件来追踪对象在网上的行为,收集其兴趣或者其他个人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用户有针对性的发送广告,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cookies”是网站服务器用来辨别网站用户的一条短数据。宏观世界可被用来追踪互联网用户的习惯,他们的习惯表明他们对某种特定产品感兴趣,因此这些信息能用来直接对顾客推销特定的广告。和那些把会员卡交给顾客以便收集顾客花费习惯数据的超级市场比起来,互联网在许多方面,对众的隐私具有更严重的威胁。不难想象,我们在任何时间登录上任何一家网站,浏览任何一条新闻,选择、比较任何一件商品,都会被别人详细记录在册,这会是一件多么恐怖的事情。
1.2当我们在上网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总会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个人数据的表格,而这些表格中的数据过于详尽,不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还包括个人收入、信用卡号。这时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是否超过必要的范围,收集的目的是什么,网站有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这些都是我们难以知悉和控制的。
网络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性以及技术专业性使得对网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规制变得较为困难,这也要求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网上个人资料保护制度。这其实仍然涉及到一个基本矛盾,即互联网产业利益和个人隐私权利的平衡问题,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政策倾向。一种是偏重采用行业自律的方法,如美国;另一种是偏重采用法律规制的方法,如欧盟。
我们国家目前尚没有专门保护网络个人资料的法律,仅在几个法规中有一些网民隐私权保护的零星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日发布施行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类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商务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计算机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这些规定虽然都提到了保护隐私和其他合法活动,但是,并没有给“隐私和其他活动”下一个具体的概念,没有具体表明客体包括什么。而且关于网络经营者的责任以及实际侵权人的责任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出现类似的案例时,法院显得束手无策,这极不利于网民的隐私权保护,也不利于规范互联网上的行为。
基于以上现实状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地位及概念,确立完整的隐私权体系;二是要通过相关的立法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定相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3.1强制性地要求网站提供隐私保护通告,发布隐私政策声明。声明绝不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的承诺,特定情况下收集、转移资料的可能性,网站经营者取得个人信息前的通知义务,用户查阅及改正错误资料的权利和程序,用户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网站最方便的联系方式以及与隐私政策声明的链接。
3.2严格把握个人信息,不可不经用户同意而出售个人信息。若想保障网站的信用,就不得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出售个人信息。即便在网站的生死关头,个人信息也不能成为网站理所应当的私产。
3.3不要将个人信息交由第三人处理。这样做的后果除了破坏网站的品牌形象以外,如果第三方是一些不道德的公司和个人,还极可能造成用户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
3.4网络隐私认证。在该行业组建成立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由这个组织对每个申请获得认证网站的隐私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凡是符合隐私行业指引的网站,可以通过认证,并可以在其网站上张贴认证标志。
3.5不断更新技术,保障数据安全。其一,网站可以研发或使用个人隐私偏好的软件,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发现哪些是合乎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站点,从而决定是否浏览;或者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了解输入哪些信息不会使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其二,网站应该不断更新技术,防止黑客的攻击。
从世界的范围来看,我们现在属于第二大互联网国家,仅次于美国。我们在享用互联网技术同时,应当重视对隐私权这样的人格权的保护,认识这一现实,发挥后发优势,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健全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包括互联网环境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即是迫切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总之,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地探讨和关注。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探[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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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中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简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全文如下:
摘要:风险投资从本质上来说,是风险投资机构为了获取高新技术产业因技术研发等原因所带来的垄断前景,并且凭借这一垄断市场的前景获得几倍于投资额的利润而展开的投资活动。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正是对这一垄断前景的维护,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风险投资的资本规模以及投资能否成功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风险投资规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研究对象, 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风险投资;垄断;知识产权保护。
1985 年 9 月, 中国大陆成立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自此以后,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迅速发展,90 年代初期我国风险资本总量达到 20 多亿元, 至 2011 年, 我国已有风险投资机构百余家, 风险资本总量1694.85 亿元。 本文将尝试通过简要分析影响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因素, 了解我国风险投资迅速发展的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这较大失败风险的技术创新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额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具有两个方面的明显特征:一方面,风险投资是一项蕴藏着较大失败风险的商业投资行为。 因为其投资周期长、资金回收慢, 一般的风险投资都要经历 4 到 5 个发展阶段、3 至 7年的变化,在整个投资期间需要面对来自于金融市场、产品供求市场、国际经济环境、政府政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等各种外在条件变化的威胁,因而投资成功率也是非常低的,据美国一些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专家介绍,在他们投资的项目中只有不到 1/3 能够成功。 关于这些因素,之前有许多学者都已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说明,本文将不再赘述。
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其高额的收益性,这种收益的根本来源在于技术创新。因为创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可以为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垄断,在新技术还没有被广泛推广时,掌握这项技术的企业往往能通过卖方市场的特征快速的回笼资金甚至盈利。 邵同尧、潘彦曾对风险投资和创新因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风险投资和创新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垄断的创新技术水平才是发展的源泉,是风险投资项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保障创新企业的技术垄断地位,保护这些企业的技术专利权是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终影响我国风险投资的整体发展规模与质量。 下文将具体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
由上文分析,可知当一国的知识产权水平较高时,人们对于风险投资会产生更高的热情,风险投资资本的规模也会呈现上升的趋势,即风险投资规模应该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相关。
下面将用实证数据从风险投资受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关系的角度探讨我国这些年风险投资的发展变化。 在研究过程中,主要加入了以下指标:
①风险投资资本规模 Capital。 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较晚,数据记载不够系统全面。 关于近些年风险投资的机构数量、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以及风险投资的资本规模都没有进行长时间的记载,本文选择对于《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中可查询到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得到从 1994~2010 年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平均管理资本规模数据,作为考察我国当年可用于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的资本实力。
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Pro。 一国的知识产权水平是否发达,和该国的科学研究水平、信息分享渠道建设、法律完善以及法制维持等等因素都是密切相关的。本文所选择的数据是从孙旭玉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获得的。 在该文中,作者参考国际先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计算方法,例如 Rapp和 Rozek 的 RR 指数 5 等级划分、Ginarte 和 Park 的五类别计算方法等,在结合中国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执行力度不高的现实的考虑之下,参考韩玉雄、李怀祖等人的使用执法力度因子完善G-P 指数的思路, 经过大量的数据搜集所计算得到的更加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数据。
③其他控制变量指标,即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意外其他影响风险投资规模的一些因素。 从大量的理论及实证研究中,我们已经清楚,风险投资的发展规模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企业家的素质、政府资金以及政策的支持、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完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速度、居民需求的变化等等。在这里,我们选择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PGDP、每年毕业生中研究生人数 Edu、我国综合税率 Tax、 当年上市公司数量 Dn 这几个指标来反映风险投资机构在进行筹资以及投资的内外环境影响水平以及居民的需求变化,PGDP 反映了被投资企业面临的整体经济状况,Edu 反映风险投资机构就业人员素质,Tax 代表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的税负成本,而当年上市公司数量 Dn 可以体现出当年风投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而实现资本退出的难易程度。 这些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局公布的各年数据,其中综合税率是通过计算我国税务收入同 GDP 之间的比例所得。
为降低数据之间的多重共线性,设立模型如下:
lnCapital=lnPro+ln PGDP+ln Edu+lnTax+lnDn。
通过 stata 软件进行回归运算,可以得到表中的结果。
从回归结果来看,风险投资资本规模确实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现显著相关性, 这从实证的方面证实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但是在考虑到我国整体经济环境、金融环境、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内部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后,我国风险投资规模和知识产权保护却呈现负相关的关系,这与我们的分析是不符的。 对于造成此结果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
首先,数据不足。 《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中关于风险投资规模最早的记载就只有到 1994 年,期间只有 17 组数据,使得我们的回归必然会出现很大的误差。 而且由于一些数据记载不完全,在分析中只能选择相近指标进行回归,比如关于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 对于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结构数据的记载最早从 2003年开始,并且期间数据没有持续录入,这会对回归分析造成影响,因而本文选择的全国毕业生中的高学历人才所占的比例来侧面反映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这必然会使得回归呈现不严谨的一面。
其次,受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的影响。与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水平处于明显的低位。 2007年修正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 3.12,仅仅同美国在 1960 年、德国在 1980 年的水平持平, 而中国人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是远远落后与发达国家,这与我国不断高速发展的经济与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符的。这样的事实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科技人才的研究热情, 最终的结果会影响到我国高新技术的整体创新性,最终导致出现大量学术模仿研究出现在高新技术领域,当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时,因为抑制了这样的学术模仿反而对高新技术行业产生负的作用。
本文从理论分析、数据验证两方面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风险投资的重要性。 由本文也可以看出,无论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还是对于风险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知识产权保护不加以完善,不仅将对风险投资造成影响,对于经济生活中的其他领域也必然会造成重大损失。而我国的风险投资,不论是投资机构的制度建设,还是风险投资项目的评判选择以及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完善,或者风险投资全程的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都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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