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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废,历来就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在今天全球广泛探讨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时候,笔者的视角之所以再次投向“死刑”——这个据说至今已讨论了二百多年的陈旧话题,是因为这个话题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很难找到一个论题,能像“死刑”一样,有如此广泛的涉及面,对其的争论几乎波及到世界上所有国家,从政府官员、学者到普通百姓也都参与了争论,争论涉及到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心理学、以及宗教、哲学等学科领域,以至对它的探讨远远超过了其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本身的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法律文化视角解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自古代社会,死刑就被广泛使用,之后又存续上千年之久,其背后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基础。法律工具论、复仇报应观、淡薄的权利意识是我国死刑植根的法律文化土壤。死刑的存废已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激烈争论,我国法学界在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上也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目前学者们的研究很少以法律文化为分析视角,但其实法律文化应是考虑死刑存废问题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死刑是我国最古老的刑罚,在当代刑罚体系中依然占据重要位置。面对日益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国际化趋势,在现代社会法治文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死刑制度面临着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日趋热烈。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正废除了13个非暴力经济型犯罪的死刑规定,再次引发了学者和民众对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
讨论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不能仅仅跟随世界潮流,一味追捧西方的观点理念,而是要立足我国国情,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探讨入手,深层次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死刑能在我国存续这么久,就一定有其合理性,与我国的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但对于任何存在之物,我们都要持一种质疑态度,尤其在当代社会,死刑制度仍然具有合理性吗?我国支撑死刑制度的法律文化是应该予以维持的吗?
还是说,死刑应该被废除,我国的法律文化应该进行新的建构。如果要废除死刑,是要立即废除吗?我国目前存在立即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条件吗?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法律文化基础,对死刑的存废,我们又该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思考。本文选择了法律文化的视角,以此来试图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从法律文化的视角解析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首先涉及到对法律文化这个词内涵的界定。“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出现,大约是20世纪60年代的事情。在美国,这一概念最早始于1969年,在苏联,最早始于1962年,在日本,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而在中国,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近10多年的研究,这一概念基本得到中国学术界的认可,获得了作为一新文化概念的“合法性”地位。法律文化最初是指观念之法,及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价值、态度。但随着这个概念的广泛传播,学界对这个概念逐渐形成不同的理解。第一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范围上包括全部法律现象。第二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法律传统。第三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意识。第四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视为一种解释方法。以上这些理解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文化的某方面内涵。法律文化概念具有复杂性,任何人都有权界定法律文化的含义,换言之,任何人都不应垄断对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笔者在本文中将法律文化概念的核心界定为法律观念,这种观念通常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并与文化密切关联。
法律文化并不是一代人创造出的精神财富、形成的观念,而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文化不断积累的过程。法的成长、变迁、现代化,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文化变迁的过程。所以,中国死刑的立法同样也摆脱不了自身文化的限制和影响。因此,认识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应该从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去探求。
死刑作为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我国而言,它是如何产生的,在法律文化的视角下如何阐释死刑的产生呢?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而对刑罚产生的文化阐释自然可以适用于死刑。对于我国“刑”的产生,古往今来,观点纷呈。
(一)刑源于天之说
刑源于天之说是关于刑产生原因的最早的学说。如《大禹谟》称:“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孔传》称:“民所叛者天讨之”;《详刑要览注》亦称:“讨罪用刑,一出于天,非可得而私”。按照刑源于天的观点,刑源于上天安排,是天赋的。这种观点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在人类社会早期,民智未启,生产力水平低下,对于种种难以理解的自然现象无力解释,于是统统归于上天。在此基础上,在法与刑产生之后,因无法解释其产生原因,人们便自然而然地将之归结为上天的安排。这一观念的出现可以理解,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刑源于天的观点显然是荒谬的。
(二)刑源于兵之说
关于刑来源于战争的说法,历史上,赞成者甚多。《汉书?刑法志》载称:“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辽史?刑法志》称:“刑也者,始于兵”;《商君书?修权》称:“刑者武也”;《孙子注》称:“兵者,刑也”。这些都是兵刑不分的说法,正是由于这些兵刑不分的记载,钱钟书说:“兵之于刑,二而为一也”。也因而有学者认为,刑起于兵,兵不离于刑,兵刑交用。
(三)刑源于定分止争之说
这里的“分”是指“土地财货之分”,及我们讲的财产所有权。商鞅曾经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说:“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壤,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厚薄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荀子提出:“物不能谵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持刑源于定分止争观点者认为,刑罚之所以产生,死刑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人性有着自私和纷争的弱点,出于避免纷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就必须由公权力机关制定出一系列规范或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种种不规范的行为,死刑就是其一。
(四)刑源于复仇之说
这一观点十分流行。在原始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为了维护本氏族成员的安全,当本氏族成员遭受外族侵害时,本氏族就会对外族采取以血复仇的方式进行集体性对抗。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生活的发展,氏族观念逐渐淡漠,血族复仇演化到血亲复仇,又进一步进化到同态复仇。同态复仇在复仇对象和程度上都有了更明确和严格的限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是它的形象描述。但是至此,以血还血的复仇还是一种私力的行为。当国家体制逐渐形成,这种“以命抵命”的私力复仇,逐渐被国家公共权力取代。这样,同态复仇就以国家依照法律而杀人的样态得以延续,即死刑。
每一个法律规范、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植根于一定的法律文化土壤。自公元前21世纪国家产生直到今天,我国四千年始终保持死刑,重视死刑,甚至相当多的时期滥用死刑。这种状态的存在,与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有关。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工具论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以工具价值取向为主导的惩戒性法律文化,法律历来被统治阶级作为治国治民最有效的镇压工具。“刑”被认为是治国之“大柄”,“以刑去刑”是认定的可以实现的价值目标。尽管受到儒家思想的批判,他们企图以“以德去刑”代替“以刑去刑”,也尽管儒法合流后,表面上宣扬的指导思想以儒家的“以德去刑”占主导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上,往往又是以法家的重刑治国的主张更容易为统治阶级所乐用。虽然封建社会的一些开明君主曾经一时设法限制过死刑、废除过死刑,如唐太宗在贞观年间以加役流代替绞刑(实际上废除两种死刑中的一种),唐玄宗在天宝六年完全废除死刑,但是,曾几何时,庶几无闻,死刑照常施用,而且愈后愈多、愈后愈滥,如宋以后的凌迟刑、剥皮刑等更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被大量长期地施用。“杀人能立威”,死刑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统治、镇压工具而得到推崇。
(二)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观
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文化根深蒂固。复仇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发展趋势基本呈马鞍形趋势:鞍头是汉朝,鞍底是唐朝,鞍顶是元朝。明清的刑律中同样规定了复仇的内容。可以说,复仇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社会人伦道德的及法律内在精神和外在标榜一系列纠缠不清的社会问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佛教讲究轮回,讲究因果相循。佛教自身反对杀戮,但是南朝以后由它带来的因果相循思想却被人们用来看待死刑。如果杀人被认为是因,那么判处死刑则是种下这个因后所带来的果,这一点也不奇怪。提倡“隆礼重法”的儒学大家荀子主张罪行相称,反对刑罚过轻或过重。他说:“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在荀子看来,刑罪相当才是合理的,也才是有效的。荀子罪行相称的主张,实际上强调了刑罚的两大基本功能,即实现报应正义和预防犯罪。在荀子看来,杀人者不死,是刑不称罪的轻刑,是他所反对的。另一位儒学大家孔子也主张等值的报应。《论语》记载:“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值)抱怨,以德报德。’”其中,“直”可用为“值”,有对等相当的意思。可见,孔子也主张等值报应观。总之,中国古代的报应、复仇观念根深蒂固,杀人者偿命,这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存续有重要影响。中国的权利意识淡薄
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专制、特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几乎全都是义务性规定。中国封建社会就好比一个金字塔。黄帝居于塔尖,高高在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每个人一出生就被三纲五常所定位。连你的生命都不属于你自己,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封建社会,没有宪法不说,封建社会长期奉行的是“德主刑辅”的政策。德,从根本上讲是义务;刑,仍是义务。
1908年,晚清政府公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但其核心不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而在于维护“君上大权”。义务本位、专制、特权,必然导致漠视公民私人权利(包括生命权)的文化传统。清朝政府灭亡之后,中国虽然也经历了彪炳史册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但是“救亡压倒启蒙”,启蒙还远远没有完成。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你攻我杀,谈不上什么权利,更别提生命权。国民政府时期对共产党员大肆逮捕屠杀,宪法更是徒有其表。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大大促进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尤其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离依法治国所需要的尊重权利、尊重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仍有不小的差距。
(一)我国废除死刑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十分激烈,但很少有学者在我国法律文化的背景下分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但法律文化无疑是影响死刑存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笔者欲从法律文化角度来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首先,我国废除死刑在法律文化层面具有可能性。
我国古代社会虽然坚持重刑主义,强调死刑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慎刑”思想也是古已有之。儒家重德轻刑,以孔子的“仁”学理论,孟子的“仁政”学说为基础构建的儒家法律思想体系,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之根。在废除死刑上,我们除了借鉴西方的法律文化和理念,也可以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寻找到依据。死刑在历史上固有其作用,但其消极影响在长期使用后突出地表现了出来。“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如果只是一味地重视死刑,死刑施用不仅没有示惩作用,反而助长凶暴之风。主持清末法制改革的沈家本以唐代前后两次在死刑减省和废除举措不同带来的社会治理效果而异的例子加以佐证。建国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西方自由、博爱、民主、人权等思想传入中国,深深影响了国人的价值观念。目前人权的呼吁在我国已得到广泛关注,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与人权相关的学术研究成为学界一大研究热点,人权团体组织的活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些都印证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兴起和发展。不难发现,近现代西方一些国家在废除死刑时都以保障人权作为一个重要理由,因而,笔者不禁推断,随着保障人权的思想文化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接受,废除死刑是可能的。
(二)废除死刑的时机不成熟
虽然,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就现阶段而言,废除死刑的时机并不成熟。“废除还是保留死刑,归根到底,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结构、法治状况特别是犯罪态势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法是生成的,而非单纯的国家机构单方面进行的国家立法活动。“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死刑在中国实行了数千年,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积淀深厚的东西。“杀人偿命”一直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复仇报应观念的残存、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权利意识的淡薄,成为当下中国死刑废除必须正视的社会基础。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中,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制度
传统的长期延续,国家权力随意侵入私人领域,法律是义务本位的,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推行的功利性、政治性死刑制度强化了权力的控制作用,削弱了对权利的保障作用。因此,中国要废除死刑,就必须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消除以上文化观念上的羁绊。否则,有可能像美国及少数国家一样,废除死刑后又恢复,导致法律权威在公民心目中的破坏。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而人要现代化,则必须改变传统的观念。今天,不是过去的简单重复,但今天的法律会包含过去的传统;未来也不是今天的直接翻版,但未来的法律定会承受今天的经验。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对于公民来讲,就是要转变观念,就是要改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思维方式,转变过去的不适合死刑废除的价值观念。彻底消除报应、复仇观念,真正地尊重权利,这些价值观念只有植根于中国的文化土壤,并得以积淀下来,进而成为民族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我们才可以说,在中国废除死刑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三)现阶段的道路选择――逐步废除,严格死刑司法适用
死刑废除论所提出的死刑的种种弊端都是不可否认的,同时我国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成熟,我认为,我国应该选择逐步废除死刑、严格死刑司法适用的道路。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使得主张取消死刑的学者初步实现了死刑在立法中减少的目的。这次修正案调整了死刑和自由刑之间的关系,缓和了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死罪过重、生刑过轻”的情况。在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数罪并罚的刑期,这样可以对一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罪犯实施有效的刑事处罚,能够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是欲废除死刑所必然要做的准备工作。《刑法修正案(八)》阶段性地实现了死刑废除后的替代措施。
在逐步废除死刑的同时,严格死刑司法适用,是现阶段的选择。通过现阶段有效的司法控制,可以为死刑的全面废除做准备。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规定的死刑都是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即这些罪名将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并列规定,由法官选择适用其一。司法工作人员应妥善地运动死刑法定刑的可选择空间,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让死刑成为最后迫不得已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往往都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死刑案件的判决通常会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现代社会媒体舆论的发达,加之民愤情绪的支撑,司法审判往往会在死刑法定刑可选择的空间内选择死刑,来达到相应的社会效果。这是在司法控制的范围内应该注意的错误取向。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遵循成文法国家的司法体例,在司法实践中尊重成文法典的权威,要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法律理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的恣意,但是在我国传统死刑观念的影响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的司法适用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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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毛泽东思想中关于刑法死刑制度的分析与评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总结了一定经验,形成了独有的理论体系,在刑罚制度方面,尤其是关于死刑立法与死刑政策思想的阐述上,深刻体现着毛泽东思想的民主革命原则以及从实际出发、辨证解决具体问题的科学实践路线。
【论文关键词】毛泽东思想;刑法;死刑制度;分析与评述
(一)“有反必肃。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决不大赦。”的基本方针
毛泽东同志对死刑的认识与运用,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而产生的。毛泽东谈到“决不废除死刑”时,结合了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突出强调其政治意义,“原有的反革命分子肃清了,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严重犯罪分子,“还必须和他们作斗争”。阶级斗争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事实,决定了死刑不能够废除。因此“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打得狠,“就是要坚决杀掉一切应杀的发动分子”,“才能使敌焰下降,民气大伸。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
同时,毛泽东同志指出当时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严重犯罪分子实行死刑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解放长期被反革命分子和各种恶霸分子压迫的广大群众,也就是解放生产力”,当时的死刑以及其他刑罚的运用,是解放战争亦即解放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的继续,也是解放生产力的一场政治斗争。死刑制度在当时,已经被毛泽东同志提高到“解放生产力”的历史唯物主义层面上来看待,进一步深化了死刑制度存在的政治意义和时代使命。
在死刑不可废除的原则中,必须把握的另一层含义是“坚持少杀”的方针,即不废除死刑,但也决不滥用死刑。在镇反运动的中后期,国内形势已经和刚刚开始肃反时期有所不同,人民群众地位得到提升。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同志提出要“严格地审查逮捕和判处死刑名单”,“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明确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同时将杀人的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在后来的肃反运动中,又强调“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对于反革命和其他严重犯罪分子而言,“应当肯定,还有反革命,但是已经大为减少”,“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
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劳动改造”;对机关里的反革命以及俘虏,则坚持不杀,但“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在镇反运动的中后期,革命形势的变化,决定了必须采取“少杀”和在机关内部肃反中“一个不杀”的方针,以此获得社会的支持,达到争取其家属、分化敌人,保留一批劳动力的直接目的。这也是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和我党内部历次斗争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深刻结论,在特定历史时期,坚持少杀不少的思想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一方面避免了我党历史上的极“左”倾错误路线的危害,防止杀错人而无法挽回的事实出现;另一方面,为分化敌人,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作出了最具有说服力的宣传;同时,也是感化和教育犯罪人的具体体现,阐明了新中国坚持刑罚的人道化以及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相辅应的思想。
(二)对死罪分子区别对待是毛泽东在死刑问题上坚持的政策
为贯彻少杀方针,毛泽东提出两项措施:一是对犯有死罪的人分为“直接冤头”和“间接冤头”,进行不同处置;二是对虽犯死罪但可以不处死的人实行“死缓”。在镇反与肃反运动以及处理战俘过程中,毛泽东明确指出:“在上述党、政府、军、教、经、团各界清出来的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债或有其他引起群众愤恨的罪行或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只占极少数,大约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可能占十分之八九,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他们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严重但还不是最严重的。他们犯有死罪,但群众未直接受害”。“机关里的反革命跟社会上的反革命不同。
社会上的反革命爬在人民的头上,而机关里的反革命跟人民隔得远些,他们有普遍的冤头,但是直接的冤头不多”,这两种“冤头”都有应杀之罪,但还是要区别对待:“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只是“普遍冤头”的,则可以不杀,而实行“死缓”的办法。对待被俘战俘,则不杀不判,关押起来劳动改造,经过一段时间,对改造好了的,由全国人大通过特别法令,实行特赦。对两种“冤头”在适用刑罚,尤其是死刑上区别对待的政策,体现了毛泽东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对敌斗争的高超策略。当“不杀”比“杀”这些“直接冤头”更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更利于取得社会同情,更利于增加生产,更利于提高科学水平,更利于强大国防时,不杀他们,可以稳定很多人,避免人民内部彼此不信任,还可以保存一大批劳动力,化废物为有用,适应了当时社会政治形势的需要。
针对虽犯死罪但可以不处死的人,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提出采用“死缓”的方式处理:“中央决定对于这样的一些人,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些思想,对于新民主革命与建设时期的中国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是毛泽东同志在辨证唯物主义原理指导下,坚持刑罚的报应作用与教育作用相结合的最好体现。
此外,“死缓”制度是和“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紧密结合适用的,“‘缓期两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这样的方针,使得刑罚的惩治作用与宽大处理、教育功能相得益彰,正是在这一刑罚思想的指导下,从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根据地出现的死刑保留制度(即对应判处死刑又有可能争取改造者,暂不执行死刑。保留期内又犯新罪则执行死刑,期内不犯罪,则不再执行死刑),到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下,从1951年开始,各地相续建立健全的死缓制度,以及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对这一制度的继续保留与进一步完备,均体现了死缓制度的历史适应性,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被证明其富有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毛泽东的死刑思想在中国革命与建设的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成改造反动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系统工程,为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出了科学的思路。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在其死刑思想中所贯穿的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决定了其辨证处理,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刑罚方针,使新中国的包括死刑制度在内的刑罚手段,明显摆脱了西方国家通行的狭隘的法律原则和抽象的人道主义观念,从“解放生产力”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标准,来衡量新中国刑罚具体原则的得与失、利与弊、存与废。历史的经验提示后人,“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仍然是一切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
死刑呈现扩大化的现象,与犯罪率的上升有关,也同我国的重刑主义传统、人们普遍持有的报应观念有联系,当社会治安状况下降,群众严惩罪犯的呼声高涨之时,立法者与司法人员需要保持客观冷静的头脑,遵循法律理性的思维方式,对于民众出自本能、情绪化的要求扩大死刑制裁的呼声,不是一味迎合,而应站在理性的高度,正确引导这种社会反映,在逐步限制死刑适用的过程中,使刑罚规定更加趋于理论及事实上的公正与合理,这也是从根本上反映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群众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愤怒与仇恨,不应成为死刑扩张的根本性理由,在法治领域,允许“嫉恶”但不应“如仇”,法律的立场是理智而公正的,与仇恨没有关系,即使这种仇恨的发出者是普遍的民众,也不允许以“民愤难平”来任意曲解法律,藐视法律,这种“民愤”不等同于“人民利益的要求”,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激情化的狭隘的情绪宣泄,一味迁就于它的非理性要求,与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民主法制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社会生活背景的变化,法治文明国家的发展,要求人们对死刑制度的状况多一分理性的思索,毛泽东的死刑思想产生的时代条件与今天已经有许多重大区别,法治中的民主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与当时也有不同,毛泽东的“限制死刑,慎用死刑”的思想要继承,从“解放生产力”的高度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作为衡量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最高原则仍然是法制建设需要贯彻始终的,但以往和现存的刑罚原则需要在实践中创新与发展,使之保持永远的活力与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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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少数保有并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死刑在中国的存在有其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但面对死刑废除的国际性趋势 ,中国将何去何从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死刑作为目前惩治犯罪最严厉的刑罚,其存废问题已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死刑的种类之多,残酷之极,其存在的合理性愈发受到质疑。死刑在中国的废除则成为了当前刑法修改的重大方向。为此笔者从国内外死刑制度存废状况,死刑在我国废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拟从逐步减少死刑,建立谅解制度,死缓作为死刑必经吵蕴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死刑,是刑罚种类中产生最早的刑种,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严重的刑罚。但是由于它的残忍性,其存在价值也备受争议。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对死刑提出质疑: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自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存在两个多世纪。近几年,死刑问题一直都是我国刑法上的热点问题。
面对着保障人权,保护生命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死刑的残酷与人权的保护背道而驰。死刑在我国的废除也成为了学术界争议的焦点。死刑的废除也成为了我国刑罚今后修改的重要方向。
(一)我国仍保留死刑制度,且是死刑罪数最多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极其严重”界定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主观认识。所以导致在审判的过程中,同样的案子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并且死刑是极其严重的刑罚,在审判时需要极其谨慎。
(二)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
越来越多的国家考虑到死刑的残酷,纷纷通过立法调整,司法审判,执行修改了死刑制度。发达国家中大部分的国家已废除了死刑刑罚。即使是美国没有废除死刑,一年的执行死刑的数量仅约为三十几例,执行数量甚少。而加拿大,是一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更有人说,加拿大是犯罪者的天堂。更多的罪犯愿意逃往加拿大,因为即使罪犯引渡回国后,中国也只能就其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和特定罪名提起诉讼。在废除了死刑的加拿大可以要求中国不得以死刑来起诉罪犯。因此使得更多的人犯罪后逃往加拿大。这些都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我们要仔细审视我们的死刑制度,是否是我国法律的一大弊端。
(一)废除死刑使人权得到保障,生命权得以保护
人权,是每个人为其人所应有的权利,生命权是每个人理所应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是罪犯的生命权也应该得以保护。然而,死刑以其残酷、血腥而备受诟病。罪犯,尤其是被判以死刑的罪犯固然罪大恶极,但作为一个人,其生命权有不被剥夺的权利。在执行死刑过程中,被执行死刑人的痛苦,活着的人不得而知。但有一点,任何人都可以想像得到的,那就是等待死亡的恐惧,比被执行死刑本身更痛苦,等待死亡是一种精神的摧残。
刑法通过立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杀人,但另一方面,又以国家的名义来对罪犯执行死刑。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国家是否有权利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便是死刑能否继续存在的前提。
(二)废除死刑可防止冤假错案,使审判结果更为公正
执行死刑就意味着案件的终结,人的生命的终结,人死不能复生。聂树斌案即是典型,十年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落网,主动交代了十年前的强奸杀人案。而此时,为时已晚,聂树斌在含冤中被执行死刑。聂树斌的母亲,因为儿子不满21岁就被执行死刑了,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如何弥补。十年来,这个家庭蒙受了多少屈辱,这样的罪名为这个家庭带来了太多的伤害。即使是真凶落网,即使是冤案昭雪,可是这样迟来的正义也是非正义。
这样的冤假错案在中国层出不穷,比比皆是。执行了死刑的人也就没有机会得到公正的审判,为了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忍受不住的被动的虚假交代所谓的罪行。在短时间内对其审判并执行。这样的结果没有公正可言。
(三)死刑是极其暴力的手段加以报复,对国人的思想和精神造成影响
中国的文化底蕴是传承文明,温文尔雅。而死刑的暴力相对中国的文化而言,就是对中国文化的最大讽刺。死刑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报复手段。罪犯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国家的经济秩序等等造成破坏,国家就以剥夺他生命权的方式对其施以类似的方式进行惩罚,这种惩罚即可理解为一种暴力性的报复,还会使国人的思想变得暴虐,凶残,不包容。
(一)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首先全面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2005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201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3项罪名死刑的废除,是死刑在中国废除的重要举措,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奠定了基础,也是死刑在中国的逐步废除的初步胜利。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是因为立法者认识到了对待死刑的严格和谨慎,也使死刑的结果通过层报程序更加公正。而《刑法修正案(八)》则减少了部分死刑的罪名,这是中国立法顺应世界对待死刑趋势的实践。对于经济类犯罪,财产类犯罪,毒品类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可以在刑法修改的过程中,首先废除。而后逐步实现对其他类犯罪死刑的废除。
(二)对于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可以建立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制度
由于刑法犯罪的公诉性质,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调解及和解制度。2014年6月,一则被害人父亲主动原谅被告人,希望法官宽恕的新闻在网上传开。被告人尤洪?因为酒后与好朋友发生争执,致被害人郑某,侯某死亡。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害人的父亲郑德富却请求法官留凶手一命。最终,法院对尤洪?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由此案可以看出,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综合全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忏悔,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主动谅解,法院在审判时可以酌定从轻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对其不予判处死刑。并且可以建立起被告人执行完刑罚之后,照顾,抚养被害人或需要被害人抚养的家属的体制。
(三)将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
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杀慎杀”的制度的体现。但是基于普通民众的认识,死缓和死刑完全不同,死缓更加顺应民意,更能够为人们所接受。死缓也是在立法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全面限制,符合国情的需要。如果将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中国的死刑执行数量将会大量减少。在现行的刑罚制度中,死缓的弹性很大,各个地方法院对同一个案件的审判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果将死缓作为死刑的必经程序,审判的结果也会更加公正和科学。
由于经济、历史、观念等因素,死刑在我国的废除之路可能会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国家整体现代化的发展是废除死刑的基础,也是消除死刑观念,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手段。而我国死刑修改最终的方向必是废除死刑。只有废除死刑,才会达到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当我国具备废除死刑的实质条件,死刑的废除更被人们所接受时,死刑的废除必会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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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废除与刑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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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废除死刑的观点被提出来到现在,死刑的存废论争已经持续了200多年。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也持续了20年左右。死刑的存与废各有利弊,而我们的目的,则是平衡二者的优缺点,形成一个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死刑制度,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死刑存废论评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上断头台,不是任何其他的玩意儿,而是将一个人拽住,将他活生生地切成两段。就是这么简单,就是这么难以忍受。我们自信地走在通往人类尊严体面的路上,我们尊重生命,即使这个生命已经剥夺了其他生命或者严重地损害了其他个人及其家庭。
关键词死刑 废除 合理性 历史宿命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问题是刑法领域最为沉重,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在死刑产生后的几千年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历史中,它的价值从没有受到过否定的评价,死刑被视为天经地义、自然而然的。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民的思想观念日趋理性,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日益受到人们的怀疑和批判。死刑存废之争的挑起者,为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一个大胆的问题:“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民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自此两百多年来,人们围绕死刑是否合乎人道、是否文明公正、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法目的、是否能防止错判等方面,对死刑的利弊进行了全面的评价。
(一)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是野蛮时代同态复仇的延续
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以国家的名义将犯罪人送上了法律的祭台。尽管这个祭台总是包裹着各种各样的华美装饰,比如神的旨意、君主的意志、普遍的正义或者民众的意愿等等,但却总是掩盖不了它的血腥的、残忍的本性。因为它剥夺了人的最为神圣、最为宝贵的生命,使人不再成为人。无论死刑以何种名义、何种形式存在,无论是在绞刑架下、断头台上、i还是在枪口下,人的尊严都被彻底地践踏,断头台上的死刑犯无异于刀俎之下的任人宰割的动物。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将称赞死刑、歌颂刽子手的理论,称之为野蛮理论。
死刑这种不把人当做人的刑罚,同人类野蛮时代的血族复仇有不解之缘。它延续了古代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习惯。
(二)“杀人偿命”是过时的等害报应和虚幻的价值平衡
“杀人偿命”是一种直截了当的报应。杀人与偿命之间构成了前因与后果的联系。杀人偿命正应了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禅偈,人类朴素的因果报应在这一点上昭然若揭。
回溯报应刑的生命历程,我们分明看到了一条从复仇到等害报应,从等价报应到等序报应的演进轨迹。然而,我们着眼于刑罚演进的宏观背景,如果我们相信刑罚理性尚在高低远近等不同层级状态,我们便势必承认,杀人偿命式的等害报应观念早已被历史远远地抛在了后面。今天,人们普遍认同,刑罚的目标绝不在于盲目追求与犯罪之间的害害等同,那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野蛮时代早已逝去。今天的刑罚仅仅只是轻重序列上与犯罪保持一致。要把犯罪人当人,不能剥夺或者变相剥夺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杀人者只是刑事损害表面化的、直接的制造者,只是杀人行动最后一击的实施者,在他身后,还隐藏着这一事件的诸多凶手,还蕴含着众多导致这件事情发生的真实力量。如果简单地以杀人者的生命去抵偿被害人的生命,表面上固然实现了生命价值之间的对等和平衡,从而满足了普通民众的正义情感,却实质上忽略了其他原因力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对杀人者的不公。因此,杀人偿命式的等害报应,只是一种巧妙的责任转移,一种虚幻的价值均衡,一种在公正名义掩盖下的不公。
(三)死刑是缺位的人道关怀
1.人道主义是将人本视为最高价值的思想体系。人道主义是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统一,是尊重人的尊严、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及其他最基本权力的思想体系。
2.人道主义是死刑的掘墓人。死刑违背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的人道观念,死刑不符合使罪犯成为新人的人道观念。
3.不能把对犯罪人人道与被害人人道混为一谈。对犯罪人人道,是在承认犯罪的前提下,讨论刑罚惩罚的人道性问题。对被害人人道,是讨论刑罚的效能问题。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四)死刑的不合理性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
1.死刑彻底剥夺了罪犯改恶从善的可能。
2.死刑错判难纠,造成的恶劣影响无法挽回。
3.处死罪犯会带走活证据,在一定情形下甚至会妨碍同严重犯罪作斗争。
4.死刑很可能被用作消灭政敌的工具。
5.死刑强化了民众的复仇心理,可能会产生导民为恶的副作用。
6.死刑难保司法公正。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罪行极其严重却很难划一个绝对的界限。
7.死刑根本不符合社会契约论,不可分地有悖于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甚至会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
综上,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不把犯罪人当人看,断绝使其发展、完善的可能性。死刑只是把人当作手段利用,是社会责任的转嫁。死刑同人道主义相背离。因此,死刑是一种不公正,不必要的刑罚,废除死刑是理性的当然选择。
(一)死刑可以彻底剥夺再犯罪的可能,增加社会的安全感
死刑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将犯罪人从肉体上消灭,从而彻底剥夺了某些不可救药的累犯、惯犯与黑帮首领再犯罪的可能,使备受此类犯罪煎熬的民众增加安全感。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无论多么坚固的监狱,都不能保证被关押在其中的罪犯无处逃跑。尤其是那些有组织犯罪,当其主要首领被捕后,其党徒往往会不遗余力千方百计要把他救出去。
此外,有些怙恶不悛的黑社会头目,即使被关押在监狱中,任然能遥控指挥外面的黑帮从事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类黑帮头子不除,对整个社会就始终是个隐患。 (二)执行死刑能够节约司法成本,减轻看守的压力
司法实践证明:一个穷凶极恶、罪行累累的职业犯罪老手,归案后要将其长期关押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由于他会采取各种方式不断地闹监,在监狱中继续传授犯罪方法,看管此类犯罪十分困难,加之要防止他们在监狱里相互勾结以及与外面的同伙勾连,监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财力,其司法成本难以计算。如果对此类罪犯处以死刑,则会大大减轻监狱的看管压力,节约司法成本。
(三)中国废除死刑还不具有现实性
我国目前还处于小康社会,民众的法律素养还待进一步提高,法治文明未达到高度发展。决策者确信“治乱世必须要有重典”,广大民众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强烈的报应观念,绝大多数民众都反对废除死刑。
废除死刑有待于观念的更新,有待于相关大国的共同努力。
综上,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中国目前死刑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
(一)理性的选择:大幅度减少死罪和慎用死刑
1.减少死罪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大方向
减少死罪,是在承认我国目前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提出来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68个死罪,每年又大量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显然是太多了。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放眼全球,展望未来,减少死罪无疑是我国刑法改革的前进方向。据最新情况统计,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大赦国际最近几十年的统计情况显示,世界上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
2.严格适用死刑,对可杀可不杀的应一律不杀
中国的死刑历史源远流长,死性文化在中国人的心中积淀深厚,“杀人偿命”,“杀一儆百”,几乎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千古不易的信条。但是面对当今世界上废除死刑不可逆转的潮流,中国应当怎么做?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剥削阶级虽然已经被消灭,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任然存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犯罪还相当严重,为了有力地打击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也警戒社会上的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我国目前死刑不宜废止,但是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少杀慎刑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法律比以前更尊重生命,社会也会比以前更尊重生命。
(二)死刑最终消亡是历史的必然
当今世界,已经有81个国家和地区彻底取消了死刑,14个国家取消了普通罪的死刑,俄罗斯也已承诺要取消死刑。有6个国家暂停使用死刑,另有32个国家尽管在立法上还保留死刑,但至少在过去十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以上总计共有134个国家和地区取消了死刑。目前还有62个国家保留死刑。此数据统计于2004年。
死刑的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死刑和其他现存的事物一样,由于失去了合理性,将来必定走向灭亡。废除死刑是人类法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随着人类社会更加成熟和理性,死刑将会走向它的终点,进入历史的博物馆。这是毫无疑义的。
源自本能的报复心是人性中最黑暗、最深层的角落之一,让先哲们理性思想的光芒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当今我国的刑法学者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应当说,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是废除还是保留死刑,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个国家的现实国情来作空洞的讨论。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民众传统伦理观念、民众文化素质等各方面国情看,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虽然从长远看,我国也终有一天会实现废除死刑,但没有人能预知这一天何日到来。我想,每一个法律人,都有责任为推进这一历史进程而奉献自己的力量。
刑法学是一们研究恶的学问,所以要求研究者有一种善的冲动,通过观察与剖析恶,使我们更加向外与信仰善。
最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国远的一句话来概况此文:我们现在是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最终总有一天要废除死刑的,我们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我们在现阶段,在中国目前这个国情下还是要保住死刑,至于保留多长,要看社会的发展。
《参考消息》2007年6月10日转载美国一篇《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急剧减少》的报道,该文写道:“中国的死刑犯数量堪称全球最高。据人权问题专家估计,中国每年处死的人约为1万至1.5万人。在中国从事多年人权工作的约翰?卡姆说,他估计在北京申奥成功后的6年里,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已经大幅度减少,可能减少了百分之六十左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着死刑的最终核准权,意味着下级法院在判处死刑时会更加谨慎,最高人民法院也会驳回一些死刑案件要求重审,因此他预计中国死刑数量还会继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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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路径是其中的核心问题。马克思主义是中国近现代革命、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传统文化是历经两千多年在我们本土发展起来的悠久文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过程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中国迎来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也开始了相互结合的过程。在这一探索过程中,以李大钊、毛泽东、冯契三个最具为有代表性人物。文章通过对李大钊的民彝史观、毛泽东的实践论和冯契的智慧说这一思想历程,探讨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传统相结合的过程,体现着这两种理论的逐步融合与深化,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一个推进历程。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在20世纪就开始展开接触、交流、冲突、融会。早期的马克思主义学说则主要有梁启超、朱执信、刘师培、江亢虎、孙中山等人,但他们对马克思学说的观点都是间接停留在对马克思支离破碎的了解,尚未具备广泛传播的条件。而到了五四运动后,在十月革命的影响下,一批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转向了马克思主义,力图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问题,从而开启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与此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亦开始了现代化。
李大钊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十月革命胜利前,李大钊是急进的民主主义者和爱国主义者。十月革命的胜利,给了李大钊极大的鼓舞和启发。他认真研究了十月革命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原因、性质等问题,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从事革命活动,从急进民主主义转向了马克思主义,从进化论转向唯物史观。
(一)民彝史观与中国文化传统。李大钊在1916年的《民彝与政治》一文中,对于民彝史观作了系统阐发。李大钊认为,所谓“民彝”,即“言天生众民,有形下之器,必有形上之道。道即理也,斯民之生,即本此理以为性,趋于至善而止焉。”李大钊指出,合理的治道,应当是尊重民众意志,无为而治天下。“民彝”决定政治,而不是政治决定“民彝”。聪明的统治者,应当顺乎“民彝”,而不是违反“民彝”。
(二)从“民彝”看《庶民的胜利》。正是基于这种民彝史观,尊重“民彝”的李大钊把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称为“庶民的胜利”,认定这是人类历史的一个伟大的转变。这种“二十世纪世界人类人人心中共同觉悟的新精神”,也就是“民彝”的空前大觉醒;而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正代表了这种“民彝”的大觉醒。李大钊之所以在中国知识界、思想界首先与俄国十月革命发生共鸣,不是由于别的,就在于他从这场革命中看到了“民彝”的大觉醒。
(三)唯物史观。从欢呼“庶民的胜利”出发,李大钊很快选择了俄国人的道路,并由此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李大钊把中国人世代追求的大同理想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想结合起来,把中国传统文化重视类的精神与西方近世文化强调个性解放的精神结合起来,为“民彝”的新觉醒展示了新方向,显示出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青春气息。他认为,唯物史观是与人民大众的现实生活密切联系的,是充满了生活气息和实践精神的,没有以后的那些教条味。
如果说李大钊是20世纪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那么毛泽东则是20世纪中国最具影响力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他在30年代所创立的“实践论”,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成功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中国的文化传统、哲学资源和革命实践密切地结合起来。“实践论”以其自身的特点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性格,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变成了能够为中国人所掌握、所运用的思维方式,从而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真正植根于中国人的现实的生活世界中。
(一)毛泽东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联系与吸收。毛泽东深受着中国民间文化传统的影响。毛泽东从历史中吸取了农民的反抗精神,看到了农民力量的伟大,注意到了中国农民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同盟军的可能性和重要性。他以“阶级斗争”理论激发广大农民固有的“均平”意识,以“土地革命”的方式满足农民对平分土地的要求,以此来摧毁中国的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完成了一场空前的翻天覆地的“社会革命”。
(二)实践论。毛泽东自青年时代起就重视面向实际进行思考,强调把理论付诸实践,更是反对向书本讨生活。毛泽东的“实践论”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相结合,不仅仅是赋予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以中国语言、中国气派,更主要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改造成为了中国人所掌握、所运用的思维方式,从而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真正植根于中国人的现实的生活世界,成为了中国哲学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
以1978年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为起点,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场大讨论冲破了长期以来的教条主义的禁锢,促使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行再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建构体现新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认真思考、努力探索的重大课题。
(一)由智慧说到广义的认识论。
冯契在哲学上主要是受毛泽东和金岳霖的深刻影响。然而冯契又认为这二者的哲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了知识论化倾向。而这种知识论化倾向的一个大问题,就是使认识论片面化、简单化。只讲认识世界,不讲认识自己;只讲获得知识,不讲成就德性;只讲知识问题,不讲智慧问题。而哲学应当关心人的生存,给于人以智慧。冯契把自己的这种认识论称为“广义的认识论”,以别于金岳霖、毛泽东只讲知识理论、不讲智慧学说的认识论。
(二)化理论为德性。
如果说“化理论为方法”这一点早已为毛泽东的“实践论”所凸显,那么“化理论为德性”则是冯契的“智慧说”个性化的创见。他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不能只讲自然界的存在,不讲人的生存;只讲物质世界,不讲人的德性。“化理论为方法,化理论为德性”是他的名言。讲德性也就是要讲人格,冯契所要突出的,就是“人格”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位置。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突出了人格的地位和意义,并把人格理解为“平民化的自由人格”,是冯契的“智慧说”的一个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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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的一个课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死刑存废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
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但到1838年则废除了对政治犯罪的死刑。1965年,英国以试行五年为条件对普通杀人犯罪废止了死刑,现已正式废止。
二、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大致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18个。
(二)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近40个。
(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过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目前,世界上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30个。
(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由此可见,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做法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趋势和不可逆转的潮流;不过,由于世界各国存在彼此差异较大的国情环境以及其他多种原因,故而在世界范围内对死刑存在或废止的理性探讨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息。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还不具备废除死刑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然要走一条从保留、严格限制到彻底废除的理性之路。
1.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相对滞后,物质生活尚不丰富。这使人们十分注重经济因素,使人们对经济财产类犯罪的评价相当严厉,以至对此类犯罪与杀人等严重犯罪同处死刑在观念上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从预防刑的角度来说,侵犯重大经济利益的犯罪会严重损害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从而间接危害人的生命权,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经济基础薄弱、民众生活水平较低的国家,对人们来说如果将重大财产经济类犯罪处以死刑,可能较其他刑罚方法更容易接受。所以,为了彻底剥夺严重经济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和以儆效尤,死刑的存在就不失为一种具有独特预防功能的严厉威吓手段。从经济体制方面来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虽然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已转向市场经济,但经济体制的转变不可能立竿见影地带来价值观念的根本性变革。所以无论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是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而言,我国均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背景。
2.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背景。众所周知,法制是政治民主的形式,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与国家的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也是如此。在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虽然已付诸实施,但是,建设一个高度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则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完全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包括逐渐转变一些非民主政治的观念。就死刑而言,废除或保留死刑,固然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物质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但从另一角度来讲,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转变观念的话题。我国死刑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由于立法者的多方面因素的照顾和考虑或者立法观念的保守和落后,学术界要求限制死刑的呼声并没有得到重视,使97新刑法中的死刑条款并没有明显减少;而且由于我国历史传统上重刑主义的影响,我国政府在死刑方面的政策历来就是决不废除死刑,要运用死刑这一最强大刑法方法的威慑力来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所以当前情况下,要求废除死刑也是不现实的。
3.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以达到治国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在统治者长期的强化下,也使民众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应复仇的意识,甚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还是至今流行的观念。因此,要淡化在死刑问题上的报应观念,并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事。总体说来,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 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4.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背景。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严重猖獗的犯罪活动,死刑的存在既能给那些猖狂的犯罪分子以最严厉最沉重的打击,同时对潜在犯罪人而言,如果废除死刑,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死刑的存在既可起到有效遏制犯罪之功效,又能避免因废除死刑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局面。死刑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几千年来,我国统治者对死刑的运用一直非常重视,尤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更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刑种。时至今日,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乃至复仇、报应观念在我国仍经久不衰,即使对立法者也不例外,对民众来说,死刑已被大家从心理上接纳、承认。因此如果突然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局面失控,尤其是我国这样多民族多人口的国家。只有保证刑罚之强大威慑力,尤其是死刑的最大威慑作用,方能保证国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鉴于此,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不能操之过急,而是依据国情、形势、环境的发展需要予以保留。
(二)死刑在我国终将被废除。死刑是从原始社会血腥的血亲复仇制度的遗留演变而来的产物,它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虽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从发展的、历史的和世界的角度来看,死刑在我国也终将被废除。这是因为:
1.废除死刑是国际大环境的要求。随着人权 运动的兴起以及人权思想的传播,逐渐地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而且国际合作领域也竭力促进废除死刑的运动。所以,保留死刑既有损于我国的大国形象,又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及国际社会的正常交往,并且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也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从国际环境来看,我国终将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
2.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必然促使中国汇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会随着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发生变化,人们就有可能重新来关注、审视和思考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从而就有可能形成珍惜个体生命的价值观念,形成相对理性的刑罚价值观念,使废除死刑的阻力得以减少而压力得以增强。
3.死刑违反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倡废除死刑之时,曾声称“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尽管他并未具体论证死刑的不人道性何在,但他却把死刑的不人道性作为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死刑所剥夺的就是人的生命权。所以,以剥夺生命为唯一内容的死刑是对人性和人权的否定,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人的生命除自然消灭外,无论是他人剥夺,还是法律剥夺,都是残酷的,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
四、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而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则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从防止错杀、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的文明与进步以及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等诸方面看,尽量减少死刑的立法,应当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个主导动向;而扩张死刑的观点既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保留死刑,限制适用,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在实践和理论上也是缺乏根据的,应当予以严正的否定评价。事实上,死刑并非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最必要的手段。正视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立法过于宽泛的局面,尽可能地限制和减少死刑罪名及其适用数量,不仅符合当今世界限制死刑适用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废止死刑的先进刑罚思想和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死刑虽然广泛适用、但实际收效甚微之实践进行理性思考的应有结论。
在具体的完善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减少死刑的数量。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不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
(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判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一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
(三)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从我国情况看,废除死刑并不是朝夕之间的事,必须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应逐步消除障碍,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反映到立法上,应从刑法总则性规定人手,通过完善死刑适用的原则、对象条件、死刑执行制度及死刑复核程序等内容,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 的适用。同时分则条款切实贯彻总则死刑立法精神与条件,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涉及人身权利的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战时军职犯罪以及某些特别严重的国际犯罪这几类犯罪中。同时对除以上犯罪外的一些并不严重的犯罪应限制其适用。而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则予以取消。在此基础上,通过总则与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对死刑立法予以控制。
(四)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规定人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人《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本来就很少,这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
(五)统一死刑复核权的行使。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复核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为了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实践证明,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对于及时惩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死刑核准权下放在程序上为死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开了一个缺口。为保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及判决的正确性,建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六)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司法实践认为,对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情节,或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后态度等主客观因素证明,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但尚有挽救、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可适用死缓。为严格控制,建议立法上予以明确。同时死缓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严格的程序,从制度上堵塞这一漏洞。
五、结语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手段,无论在哪个国家都要经历从滥用到慎用、从苛酷到轻缓直至废除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死刑正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是在充分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顺应目前的国际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该坚信,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我国最终必将跨入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
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废除死刑也逐渐成了世界潮流。本文基于对“杀人偿命=非人道主义”理论的质疑,从人道主义、人权、民意等角度对死刑存废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死刑存废 人道主义 人权 民意
元朝的马致远在《任风子》第二折中曾如是云:“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也许就是从那时起,“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理论便开始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播种扎根、代代相传。现如今,在生产力和文明都显著进步的中国社会,这个说法依然常常被人们挂在嘴边,尽管多数情况下是出于一种超越理性的情感。“杀人偿命”是否真的“天经地义”,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老天是否赋予我们杀人以偿命的权利的不确定,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武断地否定“杀人偿命”这个说法,并为其扣上不人道的罪名。
自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以尊重生命权为由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持续了两百多年,而且仍在进行。人类社会发展到当代,死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的国家也在尽力将死刑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废除死刑似乎已经成了一种世界潮流,并且开始向“杀人偿命,自古已然”的中国蔓延。
在那些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中,笔者注意到了这样的一个理由:“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刑事正义观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残留或变体,已经被“教育型”思想所替代。有学者认为,宽容、人道精神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战胜原始的带着假正义面具的复仇冲动。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始终应该受到尊重。更有甚者提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
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不难得出他们所持观点的这样几个关键词:人道、人权、人性。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在面对死刑时,开始为尊重罪犯的生命打开一扇大门,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令笔者敢到尤为不解的是,“杀人偿命”怎么就成了一种野蛮时代的原始复仇冲动了?保全杀人犯的性命,就可以称其为敬畏生命、维护人权了吗?“人道主义”和“杀人偿命”是两个对等的概念吗?究竟何为人性、何为人道、又何为人权呢?
谈到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提起人权这个话题。法律赋予人权利,或者用宗教的观点来说,天赋人权。因此即使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也享有一些基本权利。人们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提出废除死刑,那么,倘若这样做就真的保障人权了吗?笔者认为,这里出现了罪犯和受害者人权之间的矛盾。当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之后,罪犯和受害者的矛盾已经变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甚至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个时候,所谓的“保障人权”,究竟是要保障谁的人权呢?罪犯先剥夺了受害者的人权,法律再剥夺罪犯的人权,这并不是野蛮原始的“以牙还牙”,而正是法律在履行其正义职能的体现。有学者提出,处死一个杀人犯并无法补偿或抵偿被他杀死的受害者的生命。但是,改判为终身监禁就可以抵偿受害者的生命了吗?把他关在牢里一辈子就保障了他的人权吗?就算他的人权以此得到了维护,那受害者的人权又何去何从呢?古今中外的各种历史事件告诉我们,对于剥夺他人生命尤其是有意且恶意剥夺生命的这种极端犯罪,只有用生命的代价进行补偿才是真正的保护人权、落实人权入宪的正义之举。如果说法律一意孤行,执意要要保障少数罪犯的人权,而这一举动却不可避免地对会多数人的人权造成威胁,那么人权的意义又何在呢?
其次,关于人道主义的问题。什么是人道主义呢?笔者认为其精髓就在于把“人当做人看待”。有人提出,出于“对人命的敬畏和对人性的尊重”,应该废除死刑。正如上文中已经提到,有人认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笔者不禁想问,在这位学者的心目中,人是什么?不把别人当人看待并残忍践踏他人人权的人,还能称其为人吗?人与人之间的敬畏与尊重应该是相互的,当这种平衡被打破,这个破坏者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把他当人看?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不是野草,不可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即使有的罪犯不值得我们将其当作真正的人看,作为一个生物,他的生命也是不容轻易践踏的。这意味着在面对死刑时,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尽一切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以“敬畏生命和尊重人性”为由,放弃对那些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杀人犯处以极刑。对如此生命的敬畏,实际上是对他们极其犯罪行为的姑息和纵容,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和残忍,甚至是对广大人民公平正义观的一种伤害。
有人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将“杀人偿命”与“人道主义”直接对等设问,对此,笔者是否可以肤浅地理解为废除死刑就是人道主义,保留死刑就是非人道主义的杀人偿命?通过前文的论述,想必读者已经明白,“杀人偿命”与“非人道主义”之间根本就不能划等号,尽管他们彼此有一定的关联,但这二者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对等关系。
我们一直在强调以民为主。即使现在大多数专家学者都在奔走呼喊废除死刑有它的合理、合情、合法性,但这个决定由谁做呢?既然提到以民为主,广大人民的利益与呼声必然不可忽视,尤其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当然,我们都很清楚,民意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但不能干预甚至决定一些立法或者具体案件。这与普通大众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容易受媒体影响甚至容易使自己情感战胜理智有关。但是,当民意调查时发现远远超过半数的普通大众都坚决主张保留死刑时,难道这成千上万的人都集体失去理智了吗?大家没有法律知识难道还没有生活常识吗?如果说一种刑罚的废除会让社会大众感到不安和不公,那么这个社会远远还没达到可以废除这种刑罚的地步。死刑就是这样一种刑罚。真真切切的生活经历让大家感受到这种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力和对正义的伸张力,起码就目前而言是这样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因此这种民意是不可忽视的,废除死刑的决定不是几个专家在其极其狭窄的圈子中就能做出的。
此外,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时,总有专家学者将我国与西方国家与世界进行比较,其比较结果使人颇有我国人民尚未开化之感。似乎在他们看来,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将死刑看做一个不折不扣的酷刑,是对人权的践踏和对“生命至上”理念的藐视,而我国不少人民却带着一种深深扎根于非理性领域的、要求发泄被压抑冲动的深层心理极力呼唤死刑,实际与正义无关。对此,笔者认为,中外对于死刑的不同看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具体国情,其实并无优劣或者先进落后之分。谈及法律,每一个国家都有其特殊性;所谓的“国际惯例”,难道都得一一拿来做为法治化中国的模板吗?国际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对于中国而言,这是不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尚不清楚。但是,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不论存废,都得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是跟风似地响应所谓的“人权”号召。
不管在中国死刑是存是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句话想必还是会被人们挂在嘴边,长久地流传下去。这个看似简单甚至血腥的原始哲学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中国人对一种大正义的追求和对人权的真正维护;这并不是一种原始的复仇冲动,而是人们对自己心目中的人道主义进行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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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死刑的由来、死刑的存废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死刑不但不人道,还违背了社会契约论。因此,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死刑的存废问题。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死刑误判无法挽回,其刑法较为野蛮。而保留死刑的观点是因其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与社会契约论相符。
关键词:死刑;制度完善;保留与废除
死刑内容体现于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在刑法中死刑的刑种最严酷。死刑的设立对于稳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主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国有财产、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国家安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新思维、新思想、新事物纷纷涌现,引发了人们对死刑产生的利弊的慎重考虑。死刑的设立,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实中很多司法案例都说明死刑的存废矛盾的存在,比如最近一直引起人们关注的聂树斌案件等等,一直引发社会的反思,错案、冤案的发生让人们开始考虑该如何限制死刑,还有没有必要设立死刑。死刑存废矛盾愈发激烈。在此,本文依照法理,对已经成为刑法界争论焦点的死刑存废问题进行分析。
一、死刑存废的问题
死刑有着与其他刑法方法所不同的独特特征,同时,它也具有着一般刑罚的特征。生命是人身权利、利益的载体,是人的存在方式,而死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故称为极刑。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都依附于生命权利,一切权利都以生命为基础。一个人如果被剥夺了生命权,那么就意味着失去一切。根据法律规定,死刑不仅仅剥夺犯罪人政治权利终身,而且还剥夺了其生命。判处死刑就是判处了最严厉的刑罚,犯罪人一旦失去了生命权利,那么依附于人身权利和生命权利的其它权利也都不复存在。
判处死刑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痛苦远远大于其他刑罚。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痛苦是成正比的,而刑罚方法的不同决定着其痛苦的大小。任何一个有知觉的犯罪人都会对生命的终结充满强烈的恐惧,而且,执行期越是临近,心理上就越是害怕。由此看出,死刑带给犯罪人的痛苦远远要比其他刑罚大得多。作为心理依据,其在心理学上也有着一定的研究。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只要生命尚存,任何的刑罚都是可以通过释放或者财产的返还来进行补偿与补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使死刑成为最严厉的刑罚。正因为死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人们对死刑刑罚的存在性产生了怀疑。
在唐朝,唐玄宗年间,就有减少死刑的律法颁布。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一次死刑废除运动从委内瑞拉和圣马力诺开始,之后,在尼泊尔、阿根廷、瑞典、哥伦比亚、挪威、巴拿马、巴西等国家也开始了废除死刑的行动。在二战结束后,苏联、以色列、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废除了死刑。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半数国家的刑罚中已经没有死刑的存在。而且,虽然有些国家还是保留着死刑,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更慎重的态度来对待死刑的执行,在执行死刑的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犯人被处以死刑。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死刑作为刑罚的国家越来越少,就算一些国家保留了死刑,但是,也有将来废除死刑的趋势。与此同时,支持死刑恢复的压力尚存。
1997年,我国在死刑条文的司法适用性上、一级死刑立法技术问题上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在我国现今的刑法典中,死刑罪名有68个。
二、死刑存废的理由
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着分庭抗衡、互相对峙的局面,在主张废除死刑的同时,保留死刑的观点也相应存在。先探讨一下废除死刑其理由有哪些。死刑的废除具有现实性;死刑的判处会对整个刑事司法体制造成干扰;死刑不存在合理的经济性;死刑未具有可分性;死刑容易被滥用;不具有可靠的民意测验结果;死刑的执行与基督教的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与宪法相违背;死刑不人道;死刑属于歧视之刑;死刑难纠误判;死刑不是报应的手段;死刑没有特别预防功能;对于个别预防而言,死刑为不必要之刑;死刑属于野蛮刑罚;死刑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
与主张废除死刑相对应,保留死刑的观点也有其根源:虽然死刑不具备经济性,但死刑并非一定要废除;死刑的废除与国情不符;死刑符合民意;死刑的保留不与基督教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的保留不违宪;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残忍;杀人与死刑是相适应之刑罚;将杀人犯处死是尊重生命价值的体现;死刑非野蛮之刑罚;死刑之利大于滥用与错杀之弊;为了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死刑刑罚是必要的;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为了避免私刑,死刑是其必要手段;死刑是报复杀人者的必要手段;死刑源于杀人犯的自由意志;死刑未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争论焦点集中体现于以下方面,两方的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一)死刑的难纠误判
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就无法再挽回生命,人死不能复生。主张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就是误判难纠的问题,而误判难纠却存在着极大的弊端。死刑的判处与终身监禁不同,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那么生命将永远无法挽回。而终身监禁时,受刑人在误判的情况下,可以恢复自由。因此,主张死刑废除者,将误判难纠作为死刑废除的重要依据。对此,主张死刑保留者却提出了其后果仅仅是对死刑之利追求的必要代价。死刑存废论双方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思想甚至是偏颇的,也就是说,双方的理论基础以及言论不具有全面性。但是,从基本理论上,死刑存废的双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死刑存废双方既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时还存在合理性因素,这样就造成存废矛盾的延续。在实际中,有国家的政治需要以及利益取向决定了死刑的存与废。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因素,这取决于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时期对政治的不同判断。
(二)死刑不人道,是野蛮之刑罚
主张废除死刑者的观点认为,酷刑不能够让真心改过,死刑的野蛮助长、促成了人们的残忍心理。而有些死刑废除者认为,死刑野蛮,因为死刑是原始时代野蛮习惯的遗留之风,死刑标志着野蛮的存在,是原始复仇习惯。另有观点认为死刑是出于杀人者死的报复手段,毁灭了仁慈、宽忍的美德,并促使人产生残忍、杀戮、仇恨等情绪和思想,其表现了人性劣行的一面。死刑的存在会将善良人性的真相掩盖,看似公正的死刑,只不过满足了复仇欲,使人性残忍与野蛮因素得以滋长。死刑是不人道的,其充满了残酷性,受刑人在被判处死刑的一霎那,所受的都是屈辱、不人道、无比残酷的惩罚。针对废除者的主张,死刑保留者提出了相应的反对意见。这种观点认为禁止杀人与死刑不相矛盾。不可避免地,刑罚虽然具有较为消极的作用,但是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消极作用理由并不充分。这种观点认为,死刑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比消极作用要大,死刑既挫败了一些谋杀犯的潜在动机,又对某些谋杀犯产生了刺激。相当一部分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认为,不处死杀人者,才是迁就、姑息、放任野蛮行为。而且,保留论者认为,与死刑不人道的观点相比,终身监禁更为残忍。与其让罪犯受终身监禁的活罪,远不如死刑人道。该观点在于,终身监禁要承受一辈子或几十年的痛苦,缓慢的、长期的痛苦更加残忍。而死刑的痛苦则是短暂的、暂时的。 (三)死刑有最大威慑力
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可以有效阻止人进行犯罪活动,是最严厉的刑罚。人对刑罚的严厉性程度与刑罚的畏惧程度是成正比的,使人产生的畏惧感越强烈,说明刑罚越厉害,毫无疑问,死刑是刑罚中威慑力最大的。分析一下死刑威慑罪犯活动的因素,第一,许多人认为谋杀恐怖程度过甚,因为谋杀会被判处死刑,因此,人们才会觉得谋杀可怕,而不杀人、不犯罪。第二,谋杀后,怕被处死刑而产生了恐惧,因此不杀人、不犯罪。无论是哪种因素,都可以证明死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政策和建议之我见
(一)我国死刑制度政策之我见
纵观历史,废除死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废除条件因国家的国情不同而决定。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死刑还会继续保留。原因有:第一,社会心理基础不足,与近代西方国家不同,我国虽然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发展,但是因经济起步晚,相对较为落后,再加上人口众多等因素的存在,缺乏权利意识的发育。从我国历史来看,一贯有着杀人偿命的文化传统,而且,该传统观念也迎合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社会心理,这就是为什么死刑的废除不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根基所在。第二,治安形势还有待提高,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强奸、抢劫、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频率居高不下,这些高危案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造成了极大影响。就现实而言,我国死刑的废除不具备现实性。第三,物质条件不丰富,死刑的存废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水平低,人的生命价值就低,因此,社会受到犯罪的影响较大。
(二)我国死刑制度建议之我见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降低死刑执行量,就必须要减少死刑罪名。死刑的原因复杂,涉及问题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时,可结合以下方面进行对策的研究。
1.尽可能推行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了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来执行死刑,注射的方式可以改变不人道、野蛮的死刑执行方式。
2.减少死刑适用,增加长期刑。为了有效避免放纵犯罪,应使有期长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拥有更大的回旋空间。为了使有期徒刑的刑罚具有现实性,可将期限设立为三十至五十年,还可以采取对犯罪人加重处罚力度的方式来进行刑罚。
3.完善死缓制度。死缓的制度是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而创造的,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却可以进一步对死缓制度进行完善,并显著区别于死刑。可通过扩大刑罚的种类来进行刑罚。具体包括:驱逐出境、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十种。
4.减少死刑的罪名。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进行筛选和裁减,可参照和学习国际经验做法,将死刑的罪名降低,例如:制造毒品、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防火、武装叛乱、分裂国家罪、背叛祖国罪等。
5.减小犯罪率。上层建筑取决于经济基础,要想社会和谐,就必须控制犯罪率,从而才能确保群众的安居乐业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应从缩短贫富差距的方面着手,尽量消除两极分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根源,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
死刑的存废问题与国家的经济、历史等问题密不可分,而死刑的存废的争论的趋势也必然会继续下去。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通过1997和1998年签署的公约,已经表明了我国会以尊重人权为前提,朝着尽早废除死刑的目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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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办公室、教育部社科司和中宣部理论局的相关要求,《中国近代史纲要》教材编写课题组于2013年1月启动2013年教材修订工作。,《中国近代史纲要》按照时间顺序共分为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前夜、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成立、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三篇,具体内容包括:反对外国侵略的斗争、对国家出路的早期探索、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汉字解析与《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讲解的结合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汉字不仅是美丽的方块符号,也是表情达意的沟通工具。尤为重要的是,汉字还是中国文化的基因。透过汉字,我们能够感受到它历经沧桑的历史温度和文化气息。笔者尝试将汉字解析与《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讲解结合起来,让青年学子了解"东方魔块"无穷魅力的同时,牢记历史,不忘国耻,从而能更好地激发其爱国热情、民族自豪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导致近代中国落后挨打的原因诸多,譬如:闭关锁国、政治黑暗、腐败严重、国库空虚、财政拮据、经济技术落后、阶级矛盾尖锐等。但笔者认为,归根结底,还是思想的原因,而通过对"中国""夏"字的分析,我们会发现华夏中心主义正是我们夜郎自大的症结所在,也正是我们落后的思想根源。
甲骨文的"中"字像一道飘扬的"旗帜".古代君主有大事,如集合民庶,或召集军队,都插旗建"中"于空旷之地,人们看见"旗帜"便从四面八方趋附到"中",听达命令。所以,"忠"的本义即"插旗为中,以为标识".在古时候,只有氏族、部落的酋长、贵族,以及国君才有资格插旗建"中",而那些从四面八方蜂拥而至的只是听从命令的庶民。因此,"中"象征的是权利,地位,尊卑,秩序。故"中"者,有"中"央、居"中"之国说。
中国者,即中央之国,即中原地区。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先民,以中国人自居,称东西南北诸氏族、部落为"四夷".《礼记王制》说:"东曰夷、西曰戎、南曰蛮、北曰狄。"孟子说:"莅中国而抚四夷也。""夏",从金文中看,其上为"头",中间为"躯干",两侧为"手",其下为"足",实际上就是"人"形。所以,"夏"的本义是"人",但是凸显头不大、身手足齐全、体格健壮的人。《说文》讲得有道理,"夏,中国主人也".所谓"中国",即黄河流域及中原一带。所以,古代中国人也称为"华夏"[1].
通过分析,我们能够看到正是由于中原地区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和周围的游牧民族相比,他们很早就开始进入了礼制社会,并开始定居从事农业生产。所以中原人颇以自己的文明而自傲。由此在"人"字的基础上,又造出"夏"来显示自己是优秀民族。中国古代文化是在与外界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并且很早就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中国与周围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关系,长期以来是以中国为中心的单向辐射性的文化传播,所以华夏文化优于蛮夷文化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滋长起来。这种骄傲伴随着中华文明五千年的积淀与日俱增,到了清朝康乾盛世时,达到了极致。这就是华夏中心主义,是认为中国是世界中心的一种概念,是古代中国的一种世界观[2].这种思想势必导致华夏独尊的文化自大主义和文化排外主义,即中国与周围其他民族的关系,是中心之国与四方蛮夷的文化等级关系,天朝上国与周围属国的藩属关系,这种中国所特有的"天下"意识,一直持续到19世纪。
世界文明的历史和西方文化人类学者的研究都证明,如果文化之间缺少博弈和交锋,那么其发展和演变将举步维艰抑或停滞不前。正是由于华夏中心主义思想作祟,在全球发生变局之时,天朝上国妄自尊大、拒绝开放,囿于传统、反对变革,满足现状、固步自封。所以中国只能在封建主义的迟暮中步履蹒跚,国门轻易地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可悲的是,国门洞开之后,却不知道痛定思痛,依然眛于世界大势之外,依然以天朝上国自居,这导致我们错失了一次又一次改革机遇,导致落后遭挨打的悲剧接踵而至甚至绵延一个世纪之久。因此,"中国""夏"所代表的华夏中心主义,正是中国近代落后遭挨打的思想根源。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帝国主义列强犯下了数次侵华罪行。它们对中华民族的侵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军事侵略、政治控制、经济掠夺和文化渗透。具体来讲,就是割占中国领土、屠杀中国人民、掠夺中国资源、践踏中国文明。而汉字也形象地把这些侵略行径表现了出来。
"贼"的金文,左边是一只手,右边是"戈"(武器),中间是"贝"(贵重之物),表示"手持戈破贝".
本义是"破坏".这个字反映了诸国列强在侵华战争中公开抢劫中国财富,大肆破坏文物和古迹的罪恶行径。譬如1860年10月,英法联军入京前洗劫了举世闻名的圆明园。他们疯狂盗抢瓷器绸缎、名贵字画、金银珠宝、文物古籍等,后纵火焚园,并将香山、万寿山、玉泉山的殿阁建筑付之一炬。参与打砸抢烧的英国军官戈登坦承:"我们就这样以最野蛮的方式摧毁了世界上最宝贵的财富。"这些自诩为"文明使者"的西方列强所表现出来的丑恶嘴脸和强盗行径,使帝国主义侵略与殖民主义势力的野蛮本性暴露无遗。
"寇"的甲骨文,外面是一座大房子,里面的左边是面朝左的一个人,右边的表示一只手举着有杈的棍子打人,其本义是"盗匪".西方侵略者在历次的侵华战争中野蛮屠杀了大批华人。甲午战争期间,1894年11月,日军攻陷旅顺后仅仅四天就屠杀了中国居民2万余人。抗日战争期间,1937年12月,日军占领南京后,展开了烧杀淫掠"大竞赛".
中国平民和被俘战士被集体射杀、火焚、活埋及用其他方法处死者达30万人以上,这就是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犯下的罪行罄竹难书。据不完全统计,战争期间,中国军民伤亡3500多万人;按1937年的比值折算,中国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多亿美元[3].
"盗"的甲骨文,右上部是一个面朝左而立的人,张口流出了滴滴涎水;下部为"舟",上古文字中"舟"与"皿"常无区别,形容人之贪婪,见利垂涎三尺,简直口水都可要以舟载之了。《说文》:"盗,私利物也。""盗"的本义为"极欲",由此引申为"盗窃"."盗"也指"强盗".而列宁曾指出:"资本主义如果不经常扩大其统治范围,如果不开发新的地方并把非资本主义的国家卷入世界经济的漩涡,它就不能存在和发展。"近代以来,为何诸多西方国家都将中国视为侵略对象,都想从中国分得一杯羹、一块肉来吃?究其原因,鸦片战争前的中国曾经缔造了丰富多彩、灿烂辉煌的古代文明。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中国可以更好地充当资本主义的商品倾销市场、廉价劳动力及廉价原料的供应基地和自由的投资场所。因此,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脚步接踵而至。
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中华民族遭受了无数次侵华战争,其中大规模的异族入侵有六次。但即便如此,西方国家依然没有征服中华民族。原因在于诸国列强之间利益纠葛矛盾重重,明争暗斗相互钳制。然而究其根本,却是英勇无畏的中华民族顽强抵御了外来入侵。为何中国人民视领土如生命,寸土必争、英勇反抗?汉字之中所蕴含的丰富信息为我们揭示了答案。
国家之国,与或、域为同义词,国周围的口,突出疆域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疆域即领地。而领地意识是人存在的心理基础,当人们拥有的时候,自我意识便得到了确认。因此,海德格尔哲学以人的存在来表达自我意识,这意味着领地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统一。"或"(域)的金文从戈。《说文》释义:"或,邦也,从口,从戈以守一。一,地也。""国"反映了用武力保障的自由空间,这是一种国家的自我意识,而国家的自我意识便是主权意识[4].
由此可见,防卫和领地意识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国家存在的前提是拥有一定的空间---领土,拥有武力,构成主权。这即是国家的三要素:领土、居民和主权,且三者是统一的,当某一要素受到侵犯时,国民势必会拿起武器保护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主权的尊严。
毛泽东曾有诗词: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在国门洞开后,民族危机日益严重,列强侵略纷至沓来,中国人民前赴后继奋起抗争,探索出了一条又一条救亡图存之路,充分彰显了民族精神。
甲骨文的"敢"字,刻画的是一位英勇的猎人手拿猎具捕抓野猪的画面。野猪的凶猛不言而喻,这凸显出了一种大无畏的精神。甲骨文的"毅"字,描摹的是一只野猪被猎人追捕,通过耸立自己身上的鬣鬃以示抗衡,以示临危不惧的栩栩画面。这两个字其实也形象诠释了中国人民为了扞卫民族生存的权利所进行的不屈不挠、再接再厉的英勇斗争。三元里抗英斗争,是中国近代历史上中华民族首次反抗帝国列强侵略的武装斗争,昭示了中国人民不畏强暴、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和精神特质[5].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历时十四年之久,占据中国江南半壁江山,给中外统治者和侵略者沉重打击。谭嗣同的"望门投止思张俭,忍死须臾待杜根,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体现了为变法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6].在历次反侵略战争中,爱国官兵表现了英勇顽强的斗争精神,用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曲爱国主义的动人篇章。
民族精神是维系一个民族生存发展和不断壮大的重要精神依托。龙,是中华民族的图腾与象征。
回顾龙的形成历程,我们会发现龙身上代表着一种可贵的精神特质,这便是中华民族能够历经五千年之久依然屹立于世界东方的根本所在。而这种精神的传承和发扬对于实现中国梦,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至关重要。复兴伟业需要万众一心、凝聚合力。"兴"字的内中乾坤,为我们生动揭秘了民族复兴之梦何以实现的根本支点和动力之源。
考察历史从中窥见,古时的中国分为很多个部落,每个部落都拥有属于自己的图腾。为了生计和领地,部落与部落之间经常发生争斗甚至战争。而赢得胜利的部落便会把对方的图腾图案加到自己的图腾中去,以此显示自己的强大,久而久之就产生了龙。因此,龙就是中华民族由不断冲突逐步走向大融合的参与者和见证者。而"龙"也日益演化为一种精神的寓意象征和优秀的民族品格---团结、凝聚、包容、和谐等。纵观世界历史,诸多古代文明曾经璀璨耀眼,横跨洲际的大帝国也盛极一时,而今无不烟消云散没落在萋萋荒草和累累废墟之中。而唯独中华文明依然薪火相传,和日月同辉与江河同在。
其本质原因就在于我们对以"龙之精神"为核心内容的民族精神的继承和弘扬。
"兴"的甲骨文的四角是四只手,中间抬着一个很重的器物,其本义是"抬举"之义。金文又增加了一个"口"字,表示用口叫喊(一声声号子)、共同抬举之义[7].《说文解字》说:"兴,起也。……从'同',同力也。"史册在案,昭然若揭。从列强入侵到人民解放,从建国立业到改革开放,从一穷二白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皆为中华儿女集体智慧和共同奋斗的合力使然。毋庸置疑,由"弱"到"强"、由"衰"到"兴"的历史图景和现实境况,正是中华民族精诚团结、同心协力的伟大成果。有向心力才有凝聚力,有凝聚力才有战斗力和创造力,这也必将成为实现中国梦的不竭动力。
2012年11月29日,带领第十八届中央领导集体成员参观了国家博物馆的《复兴之路》陈列,并首次论述了"中国梦".他指出:"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梦想。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8]36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进一步强调:"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8]39-40中国精神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魂。中国力量就是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是克敌制胜的根本保障和强大法宝。在"龙"和"兴"的释义之中不难发现,从建设兴国到复兴强国,正是有了"龙"这一民族精神的脊梁支撑,有了"兴"这种集合力量的磅礴气势,我们才能一步步从苦难走向辉煌,从贫穷落后走向伟大复兴。汉字之妙暗藏玄机。表面上来看,貌似先人造字的偶然为之,实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综上而论,本课程的教学改革把"对文字的解读、研析与历史风云变幻"结合起来,剖析一个个汉字,展阅一幕幕史卷,其宗旨即"透过文字看历史".
这种方法极力避免了学术性的枯燥和理论性的艰涩,以真实灵动的历史故事为线索,深入挖掘汉字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信息,将学生引入一个由汉字所带来的既深奥精微又美丽动人的历史世界。由此,极大地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有效增强了其学习兴致,激发了其文化自觉、爱国热情和历史使命感,有利于培育其健康人格,提升其人文素养,塑造其精神内涵,在潜移默化中使当代青年学子"牢记历史事件,拓深历史底蕴,担当历史责任",从而不断为中华民族复兴伟业造血发力、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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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保留死刑,坚决贯彻 少杀慎杀 的政策,因此,认真研究死刑的法律适用,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死刑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死刑的起源可以追述到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这种思想一直影响着后来的民族。1764年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了死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再次让人们把目光投向了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到现在,死刑制度的存废不仅是我国刑法学界讨论非常热烈的问题,也是国际社会一直持续关注的问题。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处死公民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是必要的。第一: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的时候才有必要。第二,对一个公民判处死刑是预防他人犯罪和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除了这两个理由之外,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处死一个公民。该书中作者还对死刑的威慑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作者认为对人类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在这一点的基础上,作者提出长期苦役这种长时间剥夺自由的刑罚比短暂的死刑表演更能体现出刑罚阻止人们犯罪的作用。同时,作者还提出社会上存在很多并不惧怕死刑的人,出于狂热或是对现实的绝望,对于这些人来讲,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而对于死刑是否正当的问题贝卡利亚持否定的态度,死刑本身就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这种杀人行为正是法律憎恶并惩罚的,所以这是矛盾和不能让人理解的。
贝卡利亚的论断是有宗教渊源的,基督教教义中说死刑是违背上帝旨意和道德的。随着西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发展,“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自由”等观点开始深入人心,废除死刑的理论也迅速发展起来。人权运动发展更是让废除死刑成为了国际社会的趋势。在国际人权领域,生命权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死刑是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所以应当被废除。
废除死刑运动发展的同时,同样有一些学者坚持应该保留死刑。比较有影响的就是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康德是报应论在近代的杰出代表。他认为,罪刑相适应是一种等害的对应,即你让他人失掉什么,你自己便失掉什么。刑罚所造成的损害应该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一种对应关系。基于此,他认为死刑对于谋杀罪是绝对必要的。黑格尔是报应主义者的另一重要代表人物,但他与康德在具体主张上有分歧。原则上,他反对康德的等害报复主义,但他认为在侵害生命的情况下是一种例外。因为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任何东西可与之兑换,生命与生命才是等价的。所以他主张对于杀人,死刑是正当的。报应主义思想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观念的发展,他们赞成等价的报应,因此队为死刑是应该保留的。
从上文中一直以来废除死刑的争论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主要有两点,第一,死刑是否符合道德,是否具有正当性;第二,死刑和其他刑罚相比是否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本身就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这种杀人行为正是法律憎恶并惩罚的,这是矛盾和不能让人理解的。贝卡里亚认为,生命权是一种神圣的自然权利,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让予出来的部分权利,但每个人在割舍自己的权利而组成国家权力时,保留了自己的生命权,因而国家无权剥夺任何人包括罪犯的生命。死刑的存在,意味着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和不尊重,意味着对社会契约的违反。正是基于此,贝卡里亚进一步指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谋杀犯。我认为这是荒谬的。”①既然法律憎恶并禁止杀人,那么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应当去杀任何人,即使他是十恶不赦的罪犯。由此可以看出,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是不具有正当性的。
报应主义认为死刑具有正当性,主要理由是死刑和杀人具有等同性。但是我对这点持否定态度。首先,刑罚和犯罪危害程度应该相当,就是刑法理论一直遵循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但是相当就一定是要求等同的方式吗?答案是否定的。生命虽是无价,但是对于每个人的意义是不同的,有的犯罪分子对于生活抱着求死的态度,对于他们活着比死更艰难?一命抵命不是正中下怀?犯罪侵害什么,刑罚就剥夺罪犯什么,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害对应的惩罚是什么?对于杀人,又为什么一定要适用死刑呢?
我们再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虑死刑存废问题,也就是死刑的边际效益问题。所谓死刑的边际效益,是指既然死刑比无期徒刑更严厉,它便应该带来更大的效果,这不是讲死刑有没有效,而是讲是否比无期徒刑更有效。这是要和无期徒刑相比较才能得出的关于死刑的这种边际效益,贝卡里亚与边沁都持否定态度。贝卡利亚认为人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是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死刑虽残酷,却是短暂,相比于此,长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更具有威慑力,对于犯罪分子或者旁观者都是如此。当然反对这个命题的功利主义者也大有人在。比如说,在历史上有英国著名的刑法史学家史蒂芬,在当代有美国主张保留死刑的强硬分子哈格,他们都认为死刑的威吓效果要大一些。
这些人之所以认为死刑的威吓大于终身监禁,是由一种简单的三段论得出的结论。他们认为,刑罚的威吓作用来自于人们对受刑罚惩罚之苦的一种畏惧。而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所以威吓的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其威吓作用便越大。两者的观点谁更有说服力一点?我选择前者。刑罚的正确性与否在于其是否能够阻止人们的犯罪。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死刑判决即剥夺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一个罪行多么严重的犯罪分子都有可能洗心革面,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为何刑罚就不能宽容一点,给他们一次机会呢?同时,死刑对于旁观者来说也具有负面的作用。贝卡利亚认为,随着死刑的执行破坏了人类的善良美德被,人类的心灵变得麻木不仁,甚至通过死刑的执行而使人们在欣赏中变得日益冷酷无情,或者唤起观众不正常的怜悯感。贝卡里亚讥讽到:“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杀人被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在心安理得地实施它。这一事例使我们获益匪浅。”所以,我们不得不思考,死刑是否还有继续存在的意义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死刑废除是符合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死刑废除无论从刑法理论上或者国际社会的要求来讲,都是必然的趋势。近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的死刑制度,一直都是国际社会质疑中国是否具有人权的重要理由。同时,很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东窗事发后选择潜逃国外,而外国一直以死刑作为庇护的理由反对引渡,以致于他们逍遥法外。我们都明白,应该废除死刑。但是理论是一回事,现实又是一回事,中国刑法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困难重重。
首先,中国同态复仇思想根深蒂固。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史,特别是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影响之下,我国公民的传统思想已经根深蒂固。中国法制史也不过短短几十年,法律的思想并没有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土壤。在很多问题面前,自我救济的方式优于法律手段,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程度并不高。如果说法律废除死刑,那么杀人再也不需偿命对于很多有着“同态复仇”思想的中国人是不能接受的,他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度会再次降低,那么中国法律发展的前景必定堪忧,社会也许会更加混乱。
其次,刑罚的成本问题。我国法律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例也非常常见。如果废除死刑,代之的可能是无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相比,死刑的成本要小很多。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国家将其收监执行,不仅要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还要有专门的监管人员看管,同时,对于其改造和教育的人力和物力也巨大的。如果所有的死刑都用无期徒刑代替,那么监狱将人满为患,国家将会有大把的资源都会用于此。
最后,死刑的可替代刑问题。如果死刑废除,那么对于原本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然要代之以另外的刑罚制度。上文中我们假设是以无期徒刑取而代之,我们忽略掉上文中所提到的执行成本问题,我们来讨论在实践中执行是否罪刑适应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无期徒刑在实践中的执行期限,很多都并不是终身,这是因为我国存在减刑。犯罪分子在监狱立功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也适用减刑制度,很多人会利用这样的制度,最后执行的期限也许就是数十年,这样罪刑也太不相适应了。
所以,综上所述死刑废除目前为止在中国是不可行的。死刑废除要建立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应当朝着死刑制度一步步迈近,这也是近年来我们一直的努力方向。从我国的死刑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死刑政策已经有所转变,并开始走向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和减少死刑的司法适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强调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有提出慎用死刑,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但是随后不久,因为严重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攀升,截止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在补充刑事立法中增设了50多个死刑罪名,由此,我国的死刑罪名已经达到近80个,1997年刑法修订时,我国刑法贯彻“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政策,新刑法47个条文了68种死刑罪名,其中包含经济类犯罪和财产性犯罪。
2011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再一次废除了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等13个罪名的死刑。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一共九项罪名的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我们也限制死刑适用的条件,比如对于正在怀孕的妇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都是限制死刑的实际成果。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健全、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我们相信死刑废除的日子必然会到来。
①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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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列宁主义简称为马列主义或马列,严格的说是指由列宁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许多不同的政治团体都使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个词汇,并宣称以此作为理论体系的支撑,绝大多数共产党仍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尊为基本的意识形态,尽管其中有许多政党根据政治环境的新需要而对此主义进行了修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毛泽东是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开拓者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毛泽东一生最伟大的功绩就是为我们开创了一条把马刊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革命道路.他首先提出了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奇题。科学、创造性地理解马列主义,正确地认清中国社会的性质、特征,成功地解决了中国革命的任务。
【关键词】:毛泽东;马列主义;中国实际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是一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基础的无产阶级政党。但是,就整个党的状况来看,在建党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及其运用问题的认识上,并不是那么深刻、自觉的。当时有很多人不仅对马列主义理论懂得不多、不系统,而且对于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的现实状况也缺乏了解,不懂得中国革命的特点和规律.更不善于将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因此,在大革命后期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的中央领导多次在指导思想上犯了左”和“右”的机会主义错误。与此同时,党内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少数人却代表了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正确方向。1929年底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就指出“(一)教育党员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去作政治形势的分析和阶级势力的估量.以代替主观主义的分析和估量。(二)使党员注意社会经济的调查和研究,由此来决定斗争的策略和工作方法,不要堕入空想和盲动的探坑。
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其中一个基本方面就是正确认识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如果缺少这个基本方面,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就无从谈起。1983年6月,邓小平曾指出:“历史上理解马克思主义最好的是列宁和毛泽东”
毛泽东是怎样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呢?
首先,强调马克思主义必须同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台,马克思主义是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这一提法不仅同当时盛行的‘本本’主义把马列主义理论当成死板教条完全相反,而且确实反映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质特征。同时,他总是从认识论的高度.认为马列主义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思想的武器和理论的工具。
其二,善于抓住马列主义的要领和重点。在阅读和理解马列著作时,他紧紧抓住马列主义普遍真理或基本原理不放,做到学懂弄通。指出“我们要学的是属于普遍真理的东西.并且学习一定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如果每句话,包括马克思的话,都要搬,那就不得了。
其三,创造性地提出实事求是的思想指导原则毛泽东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概括为“实事求是”。这是哲学基本问题中国化,也是他深刻理解和创造性研究马列主义的最高、最精彩的思想理论成果。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使用“实事求是”这个用语。共产党员应是实事求是的模范,又是具有远见卓识的模范。因为只有实事求是,才能完成确定的任务。”毛泽东指出,中国社会的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杜会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毛泽东把中国杜会的特点具体归纳为六点。
1、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在很大程度上被破坏了,但地主阶级剥削农民仍然保持着,而且同买办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剥削结合在一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着明显的优势。
2、民族资本主义有了某些发展,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它没有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它的力量是很弱的,它的大部分同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势力有或多或少的联系。
3、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掌握着国家的政权。
4、帝国主义操纵了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和政治、军事力量
5、中国杜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表现出极端的不平衡。
6、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下,特别是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人民,尤其是农民过着极其贫困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同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民主革命的任务、性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都是由中国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及其特点决定的。
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必须经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制定政策和独立自主这样一些中间环节来实现。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
1、调查研究。毛泽东从参加革命斗争开始就一直提倡和实行调查研究。可以说,他是我们党内最早认识调查研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领导人。
2、总结经验。毛泽东对总结经验的理论贡献,首先表现在对经验的科学认识上。他认为人们的社会实践是一切经验的客观基础,所谓经验就是人们在一定阶段或过程中参与现实生活的某种经历和体验。同时还把经验区分为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成功经验和错误教训。一方面指出要在实践基础上,正确地把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结合起来,努力使自己获得比较全面的经验;另一方面他不光重视成功经验,尤为注重反面经验的特殊作用。此外,在如何正确总结经验问题上,他还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
3、制定政策。毛泽东说:“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他还把政策划分为党的总政策和各项具体政策两种,批评一些同志缺乏全局观点,往往只记得党的具体政策,而忘记了党的总政策,结果迷失方向,左右摇摆,贻误党的工作。
4、独立自主。坚持独立自主是实现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一个前提或先决条件。如果受制于人,一切都要听从别人指挥,那就必然会脱离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本无法进行这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依据毛泽末的大量论述,独立自主有两层深刻含义。一层是独立思考。即对马列主义理论,对共产国际的指示和苏联的经验,都不应迷信,不能照抄硬搬,而要联系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消化、理解,分析和判断。
应该指出,创立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是十分艰难的,而坚持和发展这一理论也是很不容易的。毛泽东作为这一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在整个民主革命时期和建国之初都是相当辉煌的。邓小平说:“在取得革命胜利以前毛主席的领导一直非常正确,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来说,的确是光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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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发展,历经萌芽、确立、成熟、完善四个阶段,贯穿整个中国社会发展,对当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确立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建立死刑复核责任追究制度、书面审和开庭审理相结合等方面,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现代的借鉴意义重大。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历史的维度看中国死刑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又称为极刑、生命刑。随着时代的进步,死刑的问题也逐日备受关注。面对众多死刑存废理论,中国死刑的改革、发展究竟应当走什么样的路?当代中国死刑存在的历史背景如何?死刑立法、司法制度方面的缺陷何在,如何完善?这些都是我国当前死刑改革所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死刑制度;改革
死刑,顾名思义,是对犯罪人处死,即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一种刑罚方法。因其性质最为严厉,剥夺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大、最根本的权益,这种权益是人类其他权益存在的前提条件,任何其他种类的刑罚与死刑比起来都显得轻缓,所以死刑又被称为极刑。
(一)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历来就有“杀人者死”的法律文化传统,因而对最严重的犯罪试用死刑是理所当然的。尤其是春秋时期的法家,主张“以杀去杀,虽杀可也”,由此赋予死刑以某种正当性。在近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此种死刑观念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
中国古代的死刑罪名是十分惊人的,对此,沈家本有以下简要的统计:“中国刑法,周时大辟二百,至汉武帝时多至四百零九条,当时颇有禁纲渐密之议。元魏时大辟二百三十条。隋开皇中除死刑八十一条。唐贞观中又减大辟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刑法号为得中。”在中国历史上,惟一出现的对死刑限制的历史发生在唐贞观年间,令人诧异的是,这次是以恢复肉刑以削减死刑的形式出现的。中国古代的死刑的基本规律似乎与中国封建社会改朝换代的节律相合拍:处于盛世,刑罚轻缓,死刑减少,几个死刑最少的时期都是治世,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而当处于末世,天下大乱,社会动荡,复用重刑,尤其倚重死刑,死罪遂之剧增。及至清代,其死刑罪名之多乃至中国数千年来之最。
在中国清代,欧洲国家已经完成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专制刑法进行了彻底改革,其中死刑大幅度减少,而中国清律刑罚之重、死刑之多与欧洲各国刑罚之轻、死刑之少形成鲜明的对比。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之下,沈家本领导清末刑法改革,一来减轻死刑的残酷性,二来减少了死刑的罪名。经过清末刑法改革,死刑罪名从840项减为1910年《大清新刑律》的20余项,这是中国历史上死刑罪名的一个新低,与当时各国刑法相比,亦属较少。从这个意义上说,经过清末刑法改革,中国死刑制度实现了近代化。
(二)中国建国后死刑制度发展
79刑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该部刑法总则中有 4 个条文涉及死刑,该刑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同志于 1948 年提出的“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刑事政策。
我国现行刑法是 97 刑法,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缩小了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犯罪,放宽了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法定条件。体现了慎刑思想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回归。
07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
刑法修正案八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保护,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规定。
(一)中国现行死刑制度的缺陷
1. 部分死刑罪名备而不用。在我国刑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是备而不用的。这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死刑、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死刑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死刑。这三类死刑罪名共计20个,占我国刑法所有死刑罪名的三分之一略低。
2. 死刑适用标准不够明晰。我国的死刑适用标准,我国刑法典并未对“罪行极其严重”作出明确诠释。对此,我国学界形成了客观标准说、主客观标准相统一说和法定刑标准说。其中,主客观标准统一说主张“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其本质为犯罪的性质极为严重、犯罪的结果极为严重、犯罪的情节极为严重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为严重的统一,该观点揭示了死刑适用的内涵,成为我国学界的通说。但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该通说也存在着死刑适用标准不明确、条件不具体的缺陷,无法为死刑提供充分的客观标准和依据。
(二)死刑限制制度构建的建议
第一,死刑限制立法制度的构建。削减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陈兴良教授分析说从各国废止死刑的实践来看,军事犯罪的死刑与普通犯罪的死刑一般都是分而论之的,往往是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才废除军事犯罪的死刑。鉴于这种情形,在我国上述三种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也不可能因其不用而废除。但我认为不用可以成为削减的理由。
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根据刑法典关于死刑适用积极条件的规定,在主客观标准相统一的基础上,对死刑的适用应确立三项细化标准,“即罪质标准、罪量标准、责量标准,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从而对刑法中死刑罪名的设置进行限制。
第二,死刑限制的司法制度构建。提高死缓缓期执行制度的适用比例,死刑缓期执行仍然是死刑的一种,虽然并不能看做一种独立的刑种,但是死刑缓期执行通过对本应处死的死刑犯适用暂缓执行,从而为死刑的实际不予执行创造了条件,并进一步在总体上限制和减少了死刑的实际适用,这是我国慎行思想的体现,它在客观上也是对刑罚重刑主义倾向的一种抑制。鉴于我国死缓适用比例过低的情形,“我们建议,在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进程中,应将死缓制度适用的范围尽可能地予以扩大,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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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至20世纪末,我国本科教育仍主要以专业教育为主,系科分类严格,专业壁垒明显,通识教育的概念尚未引入。1995年,为纠正以往过分强调专业教育、忽视人文基础教育产生的弊端,原国家教委成立了“加强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试点工作协作组”,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工作开始在高等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加强。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力图通过加强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方面的综合教育,提高全体大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及人文科学素质。在这一趋势之下,我国许多著名的综合性大学,开始纷纷提出类似的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文化素质教育”与“通识教育”在教育理念上殊途同归,国内学者也多有共识。如李曼丽博士认为“中国大学的文化素质教育就是通识教育”,是对传统的专业教育理念和模式进行的反思。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大学都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仿效哈佛通识课程的外在分类方式上,很少认真考察美国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具体要求。美国大学通识课程是本科生前两年的“核心课程”,即国内的“必修课”,对教师和学生都有严格的教学要求和学术训练要求,这些课程也成为这些大学的精华和风格所在。而中国的素质教育通选课是在地位上不属于本科的主要课程和基础学术训练,仅仅作为在主课以外“扩大”一点学生的兴趣和知识面。目前中国大学的通识教育大多将有限的通选课切割成五类六类或七类八类,追求门类齐全、无所不包,门类之间并行排列,不分主次。
从历史沿革来看,中国大学的课程体系是在本土建立起来的“西方模式”,中国古代高等教育中以阅读儒家经典为核心的课程体系,以注重品德修养为中心的指向全人发展的教育理念在中国大学近代化过程中消失殆尽。而美国大学课程的内在核心价值没有经历过“中国式”的“课程中断”。因此,一味在形式上模仿西方模式的通识教育,违背了通识教育“沟通现代与传统、人文与科技,保持大学之道,而不致使文明断裂”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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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其规模的扩大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高等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1后现代主义知识观的相关内涵
(1)批判性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的批判性和可证伪性决定了后现代知识观是不能用经验证实的,换句话说,科学知识具有猜测性、假设性和可错性等特点。此外,知识本身所具有的可证伪性,决定了知识的内在批判性。它认为,知识不再是真理,知识的发展也不再是单向性的线性积累,最重要的在于批判和创新,在于对原有知识不断修正乃至全部抛弃的过程。学习知识的过程,更是怀疑和批判的过程。
(2)多元性
多元是当代世界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是一种多元的存在,而这种多元性又使得边缘知识的存在具有了合法性,赋予了一些原本人们不屑的知识形态以合法性。后现代主义知识观的一个重要倾向就是竭力压抑边缘知识,它主张,处于底层的弱势群体,除了要竭力争取自己的生存空间,还要努力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现代主义对缄默性知识进行了分析,认为“恰恰是这些为现代知识观所不屑的意会性知识,是人类科学进步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源泉”。
(3)情境性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不是个人的认知结构,而是随着时间而发展的社会团体的创造,它存在于一定情境中,与特定环境的认识模式、理论规范、价值观念相符合。正如尼采所说:“有各式各样的眼睛,因而有各式各样的真理”。罗蒂曾说过:“认识的正确与否并不取决于认识与外界实在相符合,而是依赖于它与隶属的社会集团的认识规范与行为方式是否一致。”
(4)价值性
“知识只能是人的知识,是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产物。”所有知识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人的价值需求的展现,这是后现代知识观的另一个论点。特别是在人文社科领域,根本不存在纯粹的事实,只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中带有特定文化立场、价值立场的概念和范畴,譬如历史。因此,绝对客观的知识并不存在,任何知识都不过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人们在一定的文化体系中的认识结果。
(5)动态性
从认识的主体来看,受历史条件的局限,人的认知不可能是无限的,人的认识能力会因为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而顺势提高;从认识的对象看,认知客体总有其安生立命的外在空间,外部空间的不断变化,使得人类追溯到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会感受到一个静止又处于绝对运动中的奇妙世界。因此,在后现代知识观看来,既然知识是认识的结果,那么它必然会是动态发展的。
2后现代知识观对我国高等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
教育就是根据一定的价值立场和价值需要对人类历史上已有的知识进行筛选以传授给学习者。课程作为高等学校教育的有力载体,其改革的发展趋势与知识观的转型密切相关。后现代知识观对高等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贯穿到每一个环节,如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等。
2.1课程目标的变革
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是人类历史不断积累的结果,在这种视野下所制定的教育的目的就是将这些通过实践积累而得到的知识一代代地传承。在高校,多年来以专业、学科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关注的重点是给学生传授了多少知识和学生到底获取了多少知识,并以此作为评价学生好坏的核心标准。在这种单向灌输式的评价模式下,学生的学习仅是像U盘一样为了存储更多的知识,而知识贮存得越多,学生自身作为一个认知主体的主体性和自觉性就丧失得越多。与此相反,强调知识情境性的后现代知识观否定了绝对真理的存在,认为在这个,尤其是这个知识爆炸、物欲横流的信息时代,学生应该学习的知识和能够学到的知识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而知识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在高校的教学中更应该教会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和思维能力,这也就要求高校课程设定的目标,要摒弃先前仅仅重视知识累积的观点,要更加注重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学习能力的提升。在保护学生求知欲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提升学生批判精神。高等教育的课程目标应旨在使学生通过各种学习获得知识与能力,体现知识生成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2.2课程内容的变革
随着后现代“文化性”“价值性”“情境性”知识观的确立,人们开始突破传统重新意识到知识的多样性。人们开始意识到,对知识的认识不能仅仅局限在科学知识体系内,这个仅仅是知识很少的一部分。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叙事性知识,某个地区所拥有的本土化知识以及那些不能为人们所言明但是却实实在在存在的缄默性知识,这些种种都属于知识的范畴。狭隘的知识认知显然是对学生有害的,只有全面认识知识范畴,学生的身心才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目前普遍而言,我国高校的课程内容设置还是比较狭隘的,集中在科学知识的教学,这使得学生对知识的认知范畴也产生了偏差,其他知识明显被高校教学所忽视。由此出发,课程改革首先就是要打破科学知识垄断的现有局面,充分使课程内容形成包容、开放的面貌,不仅包括科学知识,还包括叙事性知识、缄默知识以及本土化知识等等。正如爱因斯坦在文集里说:“这个世界可以由音乐的音符组成,也可以由数学的公式组成。我们试图创造合理的世界图像,使我们在那里面就像感到在家里面一样,并且可以获得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达到的安定。”从微观角度看,在后现代知识观的视野下,人文课程应被纳进课程体系,人文知识作为一种“反思性知识”具有明显的“个体性”“隐喻性”和“多质性”,在现有知识氛围下,呼吁人文精神则有助于高校的受教育者完整人格的培育。课程内容的改革应该朝着加强知识的整合、平衡课程结构的方向发展。
2.3课程实施的变革
后现代知识观特别注重个人经验的赋予,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应该把学生的这种独特的个人经验看作一种重要的课程资源,在课堂上鼓励学生大胆思考,表述自己的观点。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应该努力探究用什么样的方式将学生的个人经验融合到无限的知识探索中。如果强调了知识的建构性和情境性,知识权威存在的合理性就应当受到质疑,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按照所谓的课程计划按部就班进行教学活动是不合理的,需要师生相互交流与协作,激发出思想的火花,使得整个课堂充满生机和活力。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是知识灌输的强权者,而是学习活动的引导者,乐于面对学生提出的质疑,同时能与学生一起共同反思每个人的理解,以达到共识。这样教师享有“话语霸权”的局面得到彻底瓦解,形成的则是一种教学相长、师生共进共生的局面。这样和谐的师生关系在高校里尤为重要,有利于教者与学者更好地进行学术探讨。
2.4课程评价的变革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认识对象无论是作为一种事物、一种关系或一个问题都不是“独立的”“自主的”和“自在的”,它们与认识者的兴趣、利益、知识程度、价值观念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根据后现代本体论上的平等原则,任何存在的东西都是真实的,没有什么东西比别的东西更为真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知识是有一定的“文化限域”、价值取向,而不是现代知识观所认为的“超文化”或者“价值中立”的,知识的多元性弥补了现代知识观所强调的客观的、单一的课程评价所带来的不足。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应该将课程评价看成是对学生的一种学习状况的反馈,这样的观念在高校的课程评价理念的形成过程尤为重要,在充溢科学研究氛围的高校,应该将课程评价看作是一个过程而不能作为某一过程的终结。
3结语
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而言,要想成功地进行课程改革,我们不可小觑知识观对课程改革的影响。知识观是课程改革的基础。正如课程设计的基础不能仅仅是哲学,只有对课程基础学科研究成果及课程关系全面了解基础上,才进行明智的课程决策。然而后现代知识观现在仍备受争议,但它对课程改革大致发展方向的指明作用不可忽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课程改革并不是仅仅受后现代知识观的控制,它不可能成为课程改革的全部,因而在高校课程改革的过程中也不可能仅仅凭借知识观建立一种课程体系。总之,课程改革应综合知识论、社会因素、学生发展规律等各种要素的考虑。
1后现代主义知识观的相关内涵
(1)批判性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的批判性和可证伪性决定了后现代知识观是不能用经验证实的,换句话说,科学知识具有猜测性、假设性和可错性等特点。此外,知识本身所具有的可证伪性,决定了知识的内在批判性。它认为,知识不再是真理,知识的发展也不再是单向性的线性积累,最重要的在于批判和创新,在于对原有知识不断修正乃至全部抛弃的过程。学习知识的过程,更是怀疑和批判的过程。
(2)多元性
多元是当代世界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是一种多元的存在,而这种多元性又使得边缘知识的存在具有了合法性,赋予了一些原本人们不屑的知识形态以合法性。后现代主义知识观的一个重要倾向就是竭力压抑边缘知识,它主张,处于底层的弱势群体,除了要竭力争取自己的生存空间,还要努力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现代主义对缄默性知识进行了分析,认为“恰恰是这些为现代知识观所不屑的意会性知识,是人类科学进步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源泉”。
(3)情境性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不是个人的认知结构,而是随着时间而发展的社会团体的创造,它存在于一定情境中,与特定环境的认识模式、理论规范、价值观念相符合。正如尼采所说:“有各式各样的眼睛,因而有各式各样的真理”。罗蒂曾说过:“认识的正确与否并不取决于认识与外界实在相符合,而是依赖于它与隶属的社会集团的认识规范与行为方式是否一致。”
(4)价值性
“知识只能是人的知识,是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产物。”所有知识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人的价值需求的展现,这是后现代知识观的另一个论点。特别是在人文社科领域,根本不存在纯粹的事实,只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中带有特定文化立场、价值立场的概念和范畴,譬如历史。因此,绝对客观的知识并不存在,任何知识都不过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人们在一定的文化体系中的认识结果。
(5)动态性
从认识的主体来看,受历史条件的局限,人的认知不可能是无限的,人的认识能力会因为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而顺势提高;从认识的对象看,认知客体总有其安生立命的外在空间,外部空间的不断变化,使得人类追溯到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会感受到一个静止又处于绝对运动中的奇妙世界。因此,在后现代知识观看来,既然知识是认识的结果,那么它必然会是动态发展的。
2后现代知识观对我国高等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
教育就是根据一定的价值立场和价值需要对人类历史上已有的知识进行筛选以传授给学习者。课程作为高等学校教育的有力载体,其改革的发展趋势与知识观的转型密切相关。后现代知识观对高等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贯穿到每一个环节,如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等。
2.1课程目标的变革
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是人类历史不断积累的结果,在这种视野下所制定的教育的目的就是将这些通过实践积累而得到的知识一代代地传承。在高校,多年来以专业、学科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关注的重点是给学生传授了多少知识和学生到底获取了多少知识,并以此作为评价学生好坏的核心标准。在这种单向灌输式的评价模式下,学生的学习仅是像U盘一样为了存储更多的知识,而知识贮存得越多,学生自身作为一个认知主体的主体性和自觉性就丧失得越多。与此相反,强调知识情境性的后现代知识观否定了绝对真理的存在,认为在这个,尤其是这个知识爆炸、物欲横流的信息时代,学生应该学习的知识和能够学到的知识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而知识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在高校的教学中更应该教会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和思维能力,这也就要求高校课程设定的目标,要摒弃先前仅仅重视知识累积的观点,要更加注重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学习能力的提升。在保护学生求知欲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提升学生批判精神。高等教育的课程目标应旨在使学生通过各种学习获得知识与能力,体现知识生成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2.2课程内容的变革
随着后现代“文化性”“价值性”“情境性”知识观的确立,人们开始突破传统重新意识到知识的多样性。人们开始意识到,对知识的认识不能仅仅局限在科学知识体系内,这个仅仅是知识很少的一部分。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叙事性知识,某个地区所拥有的本土化知识以及那些不能为人们所言明但是却实实在在存在的缄默性知识,这些种种都属于知识的范畴。狭隘的知识认知显然是对学生有害的,只有全面认识知识范畴,学生的身心才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目前普遍而言,我国高校的课程内容设置还是比较狭隘的,集中在科学知识的教学,这使得学生对知识的认知范畴也产生了偏差,其他知识明显被高校教学所忽视。由此出发,课程改革首先就是要打破科学知识垄断的现有局面,充分使课程内容形成包容、开放的面貌,不仅包括科学知识,还包括叙事性知识、缄默知识以及本土化知识等等。正如爱因斯坦在文集里说:“这个世界可以由音乐的音符组成,也可以由数学的公式组成。我们试图创造合理的世界图像,使我们在那里面就像感到在家里面一样,并且可以获得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达到的安定。”从微观角度看,在后现代知识观的视野下,人文课程应被纳进课程体系,人文知识作为一种“反思性知识”具有明显的“个体性”“隐喻性”和“多质性”,在现有知识氛围下,呼吁人文精神则有助于高校的受教育者完整人格的培育。课程内容的改革应该朝着加强知识的整合、平衡课程结构的方向发展。
2.3课程实施的变革
后现代知识观特别注重个人经验的赋予,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应该把学生的这种独特的个人经验看作一种重要的课程资源,在课堂上鼓励学生大胆思考,表述自己的观点。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应该努力探究用什么样的方式将学生的个人经验融合到无限的知识探索中。如果强调了知识的建构性和情境性,知识权威存在的合理性就应当受到质疑,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按照所谓的课程计划按部就班进行教学活动是不合理的,需要师生相互交流与协作,激发出思想的火花,使得整个课堂充满生机和活力。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是知识灌输的强权者,而是学习活动的引导者,乐于面对学生提出的质疑,同时能与学生一起共同反思每个人的理解,以达到共识。这样教师享有“话语霸权”的局面得到彻底瓦解,形成的则是一种教学相长、师生共进共生的局面。这样和谐的师生关系在高校里尤为重要,有利于教者与学者更好地进行学术探讨。
2.4课程评价的变革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认识对象无论是作为一种事物、一种关系或一个问题都不是“独立的”“自主的”和“自在的”,它们与认识者的兴趣、利益、知识程度、价值观念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根据后现代本体论上的平等原则,任何存在的东西都是真实的,没有什么东西比别的东西更为真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知识是有一定的“文化限域”、价值取向,而不是现代知识观所认为的“超文化”或者“价值中立”的,知识的多元性弥补了现代知识观所强调的客观的、单一的课程评价所带来的不足。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应该将课程评价看成是对学生的一种学习状况的反馈,这样的观念在高校的课程评价理念的形成过程尤为重要,在充溢科学研究氛围的高校,应该将课程评价看作是一个过程而不能作为某一过程的终结。
3结语
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而言,要想成功地进行课程改革,我们不可小觑知识观对课程改革的影响。知识观是课程改革的基础。正如课程设计的基础不能仅仅是哲学,只有对课程基础学科研究成果及课程关系全面了解基础上,才进行明智的课程决策。然而后现代知识观现在仍备受争议,但它对课程改革大致发展方向的指明作用不可忽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课程改革并不是仅仅受后现代知识观的控制,它不可能成为课程改革的全部,因而在高校课程改革的过程中也不可能仅仅凭借知识观建立一种课程体系。总之,课程改革应综合知识论、社会因素、学生发展规律等各种要素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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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大众化作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模式的改革方向已经被人们逐渐接受和认可,在规模扩张的基础上如何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高等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各组成部分经过发生、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环境相适应的较为稳定的统一整体。高等教育系统也是由众多要素构成的系统,其各级各类子系统都分别具备特定的功能、相互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任何网络环节的缺失,都会降低系统的能力和稳定性。按照生态学观点,任一生态因子总要与周围环境经常不断地处于相互交换之中,高等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环境之间也存在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过程,与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适应的关系[2]。因此,高度教育系统是多种教育形式的统一体,高等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种教育形式相互依存存在必然性。
高等教育生态系统能够通过自我调节达到动态平衡生态系统具有自我调节恢复稳定状态的能力,生态系统成分越复杂,生物种类越多,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越复杂,自动调节能力就越强。高等教育与社会环境之间也是相互作用的。高等教育要根据目前的社会状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自身的内部结构,努力适应并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高等教育系统的稳定与平衡是相对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达到了平衡,一旦周围生态环境中的各种社会因素发生变化,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必然要随之变化而变化。
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具有遗传性与变异性严格来讲,生物更加注重周围小环境的变化,通过自身的调整来达到与周围环境的适应与平衡。生物自身的调整通常是通过基因的改变来实现的,也即基因的遗传与变异。遗传保持了物种的基本特性,而变异则是对物种的“异化”。高等教育系统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保持自身已形成的结构与体系,各生态要素在时间流程上承先启后、在结构功能上的彼此一致;另一方面要根据环境的变化进行判断、识别,通过对体系结构的改进、变化和“基因”重组,达到高等教育系统的“变异”,实现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创新。
大众化教育与多样化人才培养
根据美国社会学者马丁•特罗提出的“精英”、“大众”、“普及”三段教育阶段论,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低于15%属于精英教育阶段,界于15%和50%之间为大众化阶段,大于50%为普及化阶段[3]。2002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是15%,2011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提高到了26.9%,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其中北京、上海的入学率超过50%,已进入普及化阶段,中国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大国,正在向高等教育强国迈进。但是高等院校的教育发展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却仍然与“精英教育”相适应,大学教育定位趋同和培养理念类似造成了人才培养的同质化和模式化。按照“循环再生、协调共生、持续稳生”的生态调控原则[4],我们应该在高等教育系统内部进行调节与控制,优化教育资源的分配,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以保持高等教育系统生态平衡和实现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
(一)构建高等教育的多样化体系教育系统是多种教育形式的统一体,教育系统必须构建多元化高等教育体系[5]。现代大学涵盖了教学、研究和服务三个功能领域,但并非所有的高等学校都必须履行这些职能,大学可以结合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在多样化分类形成的网络交叉体系中选择自己的定位和侧重点,形成办学思想的独创性和学校定位的前瞻性,进而在国际教育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
(二)动态地调整高等教育的多样化体系古人云:“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实际上,高等教育系统应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基础上达到平衡、协调与统一的“和”之境界,才能实现持续地发展。这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1.教育系统要与社会环境等外部关系保持协调。高等教育系统要随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内部结构[6];同时,结合社会发展的需求调整教育产品类型、层次、学科和专业、入学方式、培养方式等,从而维持其内在生态平衡。例如,随着产业分工的细化和岗位的细分,社会急需大批具备职业素质的专业人士,高等教育系统适时调整了专业设置。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企业对外交流的增多,社会对小语种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高校新增专业的列表中增加了不少小语种专业。另外由于政府下决心大力扶持动漫游戏民族原创产品的发展,扩大对动漫游戏方面人才的培养,近年来相关产业发展迅速。但是,这种平衡只能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平衡不断地被打破,新的动态平衡又将重新建立。2.教育系统内部构成要素之间要实现协调。高等教育系统应合理调配同类高等学校的地理分布及不同类教育形式在数量上的比例,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地域性教育资源的均衡性发展,而且能够使各种教育形式的作用和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高等教育系统内各种教育形式蓬勃发展,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有重点地适度发展,各种教育形式之间互为补充、相得益彰,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功能发挥才能达到极致。3.各高等院校不同教育层次之间保持协调。我国高等教育处于大众化教育的起步阶段,入学人数多,生源跨度大,多种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并存[7]。这种情况下,再用精英教育阶段的单一的学术性质量标准来要求高等教育,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必须树立多样化的质量观和质量标准。对于一些基础较好、水平较高的大学,在大众教育背景下可以考虑分层次办学问题:既要推进大众教育,又要顺应部分优秀学生高层次的教育需求,适度保持部分精英教育的特色。同时,根据人才成长的特点,部分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实施在纵向上专-本-硕或本-硕-博的一体化培养模式以及成教-普通间的有机互换与结合;在横向上则可以打破专业间的壁垒,实现人才的交叉复合培养。
多样化社会需求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提高教育质量是各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后面临的共同问题[8]。当前,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的兴起,正逐渐把高等学校从社会的外围和边缘推向社会的中心。学科间的相互交叉与渗透将高等院校不断推向综合化、大跨度的发展趋势;再加上国际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新技术、新工种、新行业的不断涌现,改变着社会的产业结构和社会分工,促成传统产业和行业的解体,也促成新的产业和行业的诞生,社会的人才观以及对人才的能力要素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高等教育系统应针对社会的多元价值期待,通过分层、分割将自身分化为与各类价值期待相对应的“多”种功能单元,应和、满足各类价值期待之“多”。分类管理将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
(一)构建高等院校的创新教育体系创新教育系统的构建与发展应融合内外资源,在继承传统教育和自身历史沉淀的精华基础上,不断吸取外界养分,实现系统内、外的动态平衡。因此,创新的教育体系不仅包括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创新,还包括观念创新、知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方法创新和校园文化创新等各个方面,强调尽可能将各种教育要素、教育资源、教学和教育环节整合成一个大的创新系统。通过这个系统,既培养出优秀的创新型学生,又能够打造出一支优秀的创新型师资队伍;既要增强学校的整体创新能力,促进学校的快速持续发展的内部功能;又要辐射社会,促进社会创新活动的发展和社会繁荣的外部功能,充分展示当代高校的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实现与社会环境的共存共进。
(二)制度创新高等教育体系的创新离不开制度的支撑和保障。对具体的一所高校而言,在构建多样化的人才教育体系时,可以实施弹性学制,拓宽学习时间与空间,通过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意识,实现学生的自主发展和自主培养;将学习自由的思想转化为可操作的学分制,通过院系间或院校间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打破高校在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间的壁垒,实现学生的畅通流动。在培养模式方面采用“刚柔相济,方圆无碍”的方式,即在人才培养方面坚持“基础性、适应性、创造性”等基本能力方面实施“刚性”的教学要求;同时,根据学生的个性、兴趣和爱好等诸多需求,设计多样化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软性”发展空间,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现多种专业知识交叉复合,让各型各类的学生都能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通道。
(三)创造创新的文化氛围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创新的土壤、创新的文化氛围[9]。高等院校应该努力营造与个性化发展、多样化教育相适应的,以激发师生创新潜能和创新热情的、民主的、自由的学术环境和文化氛围,鼓励学生参与交流和学科间的交叉渗透,鼓励学生提出新思想、新问题和新方法;同时,高等院校应该将教育思想观念由封闭型、趋同型向开放型、个性化转变,积极开展以各种创新活动为本质的新型教育活动;教学方式由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主题的教学方式转变,努力创造宽松、愉快的教学情境。
(四)技术方法创新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突出淡化专业、通才培养等教育理念。在培养方案的制定上,要打破原有的学科、系科的壁垒,开设有利于学生综合发展的课程,形成通识教育、学科基础和专业课三个层次课程组合,减少必修课程的数量,对于学科门类相同或相近的各专业,统一设置公共基础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允许学生调换专业或辅修、兼修第二专业。为求学欲强、有特殊能力或特殊发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一些科学研究训练、素质拓展教育、专业深化教育、工程实践教育或职业培训教育,将其参加上述活动取得的成果纳入教学管理,允许学生暂时停止学业教育参加实践。在教学方法与手段上,强调探讨性教学、研究性教学、指导性教学、讨论式教学,旨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考核检测上把创新素质、创新能力作为最重要的内容,在质量评估上,把创新素质、创新能力作为评价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让学生在交流中提高创新能力水平。
(五)创新师资队伍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既是决定一所大学核心竞争力也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关键所在[10]。在人才培养方面,教师应树立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自主学习的引导者,以发现、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己任的观念。在科研方面,建立二元性学术组织模式,即从事传统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稳定型组织和从事科技创新的开拓型学术组织的协同。采取跨学科的松散联合,组成开拓型学术组织,专门从事探索性、突破性创新活动。除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外,教师还应在推动国家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高等学校应该鼓励教师与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创办高科技企业,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结论
教育是立国之本,民族兴旺的标记。一个国家有没有发展潜力看的是教育,这个国家富不富强看的也是教育。而教育的多样化则体现了人类教育发展与创新的规律。哈佛商学院教授约翰•高曾说过:“创新是任何一个国家未来繁荣与安全的关键”。高等教育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基础,创新是近代大学与生俱来的职能。大学是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的结合点,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肩负着不可替代的历史责任。因此,高等学校必须采取多样化的发展方向,结合自身的条件和优势选择定位,最终构成全社会多样化网络交叉的高等教育体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更多高质量的、创新型的杰出人才。
高等教育是综合性教育,基于其教育资源与教学方式手段的特殊性,与以往小学或者中学那种单一式的教育已经大不相同。因此,由于大学生参加考试种类相当繁多,因此考生作弊的场合或者机会也随之增多。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既包括了传统的考试场合,比如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平时测验、补考、重修考试等,还包括各种证书和资格考试,比如四六级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等。考试种类多了,因而在这些考试中,难以预料地会出现一些考试失信现象。从这些考试中,我们不难发现,比起以往单一涉及学期考试和学业结业的考试场合,高等教育考试本身的多样化导致了作弊场合的增多,也从侧面反映出了高等教育考试诚信的严重缺失。
高等教育考试诚信主体上的特殊性高等教育考试作弊与其他考试作弊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主体的特殊性上,即高等教育作弊的主体或者参与者必不可少地会有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就个人的能力来说,能够顺利进入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其智力与学习能力应该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形成鲜明对比的情形却是,正是这群人他们却成为了高等考试作弊中的积极参与者。就笔者了解到的信息来看,重庆市某高校的学生不仅自己四六级英语考试寻求他人替考,而且还从中汲取了经验教训和获得灵感,通过欺骗方式考上研究生之后,积极组织本班和外班同学帮助他人替考英语四六级,按照三七分成,规模颇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获利不少,但是最终因举报而被监考组查觉,自己和同学也被学校强令退学。细析其原因,我们会发现,高等教育与社会的接触较为紧密,在一种相当开放的教育过程中,社会上的不良因素总是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不少学生。另外,由于这段时间的需求比较多,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不少学生经济比较拮据,而自身又缺乏收入来源,易受他人的诱导而步入歧途,成为“枪手”也就较为自然了。
高等教育考试作弊手段的多样化如今考场上的作弊手段可以统分为两种,传统作弊手段和现代化作弊手段。传统的作弊手段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方式,最常见的包括携带小抄、夹带书本、偷瞄别人的试卷、交头接耳或者通过传递小纸条给对方提供答案,另外,还有在考试过程中打手势或者替考的等等。传统的作弊手段,都是通常能够想到的一些方式,利用的是考试过程中某些监考疏漏环节而实施的作弊行为,它不需要太多的技术含量,仅仅依赖于外在的人或者物作为载体就能实施并达到目的。而现代化的作弊手段则是最近几年来才出现的,它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涌现出的新兴作弊手段。比如,携带通信工具进行短信或者电话传递答案,或者夹带微型耳塞通过语音远程系统传递答案,还有在网上通过交易买卖答案。较之于传统的考试作弊方式,其形式更是多种多样,难以枚举。现代化的作弊方式,性质更加恶劣,对考试制度的挑战性更大。从实际情形观之,这种情况已经相当普遍,稍微留神一下就会发现,在大学校园里的厕所门上,随处都可以看到那些“提供答案”或者“助考”之类的电话与联系方式。(四)高等教育考试作弊呈现重大的危害性可以说,高等教育考试中的作弊简直是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但是,透过这些纷繁复杂的教育考试失范现象,我们也同时感受到了由考试作弊而带来的重大危害后果。由于高等教育的考试往往带有一定的竞争性与选拔性,但是由于作弊现象的客观存在,这些通过考试而取得的最终成绩却已经难以分辨出高等教育质量及其人才素质的高低。比如,就笔者所在的政法性院校来看,司法考试被认为是“天下第一考”,但是,在考试前夕,有不少学生就告诉我,他们收到了可以花一定费用获得真题及答案的短信,而且不少学生还信誓旦旦地告诉我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在司法考试考完之后,他们又同样地收到了可以改分或者提分的短信,并且有无效退款的承诺。如果事情真的如此,那么,旨在建立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考试必将失去其存在的真正意义,由此而进入司法队伍中的毕业生,必将对司法的公正性心存疑虑,既不能胜任自身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同样也会因为品德修为的惯性而在司法实践中步入泥淖之中而难以自拔,对司法体制的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的树立都将是极其不利的。
高等教育考试诚信缺失的原因
“诚信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不可或缺,但现实生活中诚信现状之‘实然’和人们对诚信的期待即诚信状况之‘应然’存在着极大的反差。”〔2〕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必然的原因。对于高等教育中出现的考试作弊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并且有日益严重之趋势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因:
(一)考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1.通过考试作弊来弥补学习上的不足是普遍心理。考生作弊的主要原因是“平时没有学好,想通过作弊来弥补其不足”,这是笔者在学生中间走访时得到的信息反馈。与以往的中学应试教育模式不同的是,现在的大学教育往往是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大学课堂宽松了很多,许多大学生逃课、旷课,迟到、早退甚至有些学生对于自己不喜欢的课直接不去,或者一学期或者一学年都在外打工、兼职,根本无暇顾及自己的学业。就算是去上课的学生,在课堂上不听老师讲课,玩手机、打瞌睡的现象也随处可见,不难想见,由于缺乏对课堂知识的汲取以及平常对知识的巩固和积累,一到考试的紧要关头,能够想到的方式只能是采取各种作弊方式来蒙混过关。
2.对待考试作弊的态度有了较之以往的很大不同。众多考生认为,“作弊并不丢人,作弊能成功也是个人能力的展现”。从最开始的只有少部分人愿意作弊,发展到后来越来越多的考生选择作弊,这里明显体现了考生对作弊一事心理态度的转变。就进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来说,其自身的智力都没有什么问题,考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通过考试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对于那些通过作弊就能取得高分的同学,努力学习的考生总是难以接受,认为自己辛苦学习取得的成绩还不如作弊的来得轻松,导致了“辛苦学习一辈子,不如作弊一阵子”,继而产生了一种不公平感,于是在此心理的引导下也会慢慢选择作弊。正如学者所言,“考生作弊的心理态度也从以前的侥幸心理转变到预谋心理”〔3〕。在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考试时通过作弊来完成求学任务的情形下,可想而知,整个学校的教学与学习风气就会急骤下降,作弊会成为一种常态而被不知不觉地加以接受,对考试和学习的态度会变得更为随意化和轻率化,只要能够达到目的,至于采用何种手段都将不是他们考虑之列的事项。
(二)社会环境方面对诚信失守的不良引导与感染
1.社会诚信失守是高等教育考试诚信不佳的重要社会原因。高等教育考试诚信度低,与社会环境诚信不无关系。“任何个体的道德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既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也是对历史上沿袭下去的社会道德的不断内化。”〔4〕就当前来看,我们已经很难保证社会生活中什么是能够得以诚信保证的,什么东西是能够让人放心接受的。毫不讳言,我们生活中相当多的物品,都是造假与售假的一条龙服务,时不时出现的伪劣食品药品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在道德防线不断退却,诚信机制不断受到质疑的当下,高等教育考试作弊也就自然成为其中的“重要一员”。另外,受此影响,在公务员考试中,时不时地会出现“萝卜考试”(事先按照“一个萝卜一个坑”进行了人员预设)之类的质疑之声,还有在笔试之前就有通过关系拿到试题和答案的,也有在面试中通过关系直接内定的,还有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事后递补与顶替的。我们常常感叹,在这样的各种选拔性考试的场合,面试中的“潜规则”似乎也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以至于任何人听到这些内容时也并不感到有太多的惊讶与诧异。市场经济的大门打开之后,追逐经济利益成为了中国人的共识,“以经济为中心”的口号充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多数人都认为老实者会吃亏,在这个社会讲诚信无用。依此进行下去的恶性循环,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不断下降就可想而知,这样的社会氛围也必然会潜移默化影响到高等教育诚信的遵守与否。
2.家庭因素是导致高等教育考试诚信失守的重要原因。考生作弊,学生的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一方面,父母的言行举止都会映射到学生身上,对学生从事行为选择时具有极强的参照作用。有些父母在孩子考试成绩不理想时,鼓励自己的孩子去给老师送礼,或者提前打点以获得一个好的成绩。这样的举动必然会给学生起到一个极强的心理暗示,即单纯的努力学习是无用的,关键还在于人际关系的疏通。另一方面,中国父母都关心孩子的成绩,认为成绩代表了一切,既是孩子能力的显示,也是自己的光荣与骄傲,更是自己在其他家长和朋友面前炫耀的资本。在“唯成绩论”的观念引导下,父母只关心结果,而不太看成绩取得的过程,这样一来,对于考试诚信与否,父母根本缺乏或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面对有些孩子对自己诚信考试的辩解,父母不仅不加以正面的表扬与鼓励,反而以“他人能做到的,你为什么做不到”加以反刺激。在此情形下,父母的言行无疑会促使孩子走上考试不诚信的道路上来。
3.监督工作未落实到高等教育考试的实质环节中去。从总体上来说,考试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考试之前的监督;其二是在考试之中的监督;其三是考试完成之后的监督。从现有的考试环节来看,整体的考试监督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致使监督机制没有体现其自身价值。就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老师的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本校考试主要是本校老师监考,对于本校学生的作弊行为,老师对于那些细微的作弊动作更多采取包容的态度,或者仅仅提示一下,有时老师甚至会“同情”那些参加补考的同学,放任作弊不管。在其他的社会考试之中对于作弊行为也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再者,对考试之后的监督没有坚持到底,致使有些学生可以在考试之后通过寻求关系来进行改分或者提分。实际上,无论是考试前、考试中还是考试后,都是存在作弊空间的,既然有这些空间或者漏洞存在,我们的监督工作就要有对应性的措施予以应对,遗憾的是,现有的监督与处罚机制还没有真正辐射到整个环节,致使高等教育考试作弊之风仍有屡禁不止之势。
(三)教育体制自身方面的原因
1.教育评价体制存在弊端。近年来,我国一直强调教育体制的改革,但是收效甚微。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即便是在大学校园,我们的教育体现的仍然是应试教育的评估方法,老师和学生都把分数看作一切,分数成为评选优秀与多种资格的基本依据。比如多种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称号都离不开成绩这一重要参考系数,甚至是贫困生补助的给予,也同样附加有学业成绩方面的硬性要求,达不到这一条件,贫困性补助的申请是不可能通过的。尽管现有的学校评价学生的标准融入了其他的因素,但是考试成绩总是占据首要位置和绝对高的比例。不难想见,这必然导致学生的注意力会放在考试成绩的取得之中,为了获取高分,往往会铤而走险去选择作弊。
2.考试方法显得过于单一。就大多数学校和大多数的科目考试来看,笔试和闭卷考试仍然是主流模式。基于此方式,考虑到学生的知识接受能力及上课教学的要求,考试内容仍然是以教材作为基本参照物的,很多答案仍然出自于教材及其上课讲授的内容。这样一来,因为答案是固定的,单纯凭借自己的想象与创新根本不可能完成此次考试,也根本不可能获得相应的分数。因此,有些考生必然就要在考试过程中做文章,通过不诚信的方式来帮助自己来通过考试。另外,很多学校都有试题库,试题来源于这些试题库存,这些题目僵硬死板,加大了考生作弊的欲望,通过事先抄写好这些试题的答案,以备考场上的急时之需。
3.学校的道德教育需要进一步完善。诚然,每个高校都开设有关德育与基本素质方面的课程,“但是当代大学校园的德育课程越来越趋于简单化,形式大于内容”〔5〕。长期以来,大学德育教育课程的内容总是过于空洞,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也缺乏因人施教的方式与手段。学校只重视书本层面的德育教育,完成上级单位交代的任务,而对于学生的具体人格品质的完善和提高往往轻描淡写,难以深入和触及实质,缺乏具体可行的办法来塑造和提高学生的人格品质。由于高等院校与社会接触的面与点较多,深受多元因素的影响,学生的诚信品质不但没有得到提升,反而会在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之下慢慢缺失。很显然,在缺乏自我道德约束与内心自律的前提下,高等教育诚信失范也就不是一件稀奇之事了。
4.与学校教学管理存在密切关系。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在考场上之所以不会做题,其与高等学校管理工作不够严格有相当的关系。比如,很多学生上课逃课,要么在寝室里睡觉,要么出去打游戏,要么在外打工谋生,有些去上课的学生也往往是在课堂上讲话、玩手机、看视频等,而上课老师与辅导员往往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基于“高等教育重在自学”的这一理念,教学成为了学生自由听课的场所,愿者即来,不愿者不强迫。这样下去,学生对自己所学的课程不能有深入的体会,缺乏系统的理解与掌握,难以得到老师的提点与正确指导,致使成绩不理想,到了考试时自然就会选择作弊。反过来,因为有些同学上课讲话,玩手机,甚至课堂中逃课,这些也都会影响到老师上课的积极性,影响教学质量与效果,而且也间接影响到其他同学的听课质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他人的学习,间接导致课堂教学的形式化,促使考试作弊的加剧。
高等教育考试诚信机制的现实对策及其确立
高等教育考试作为检验考生综合能力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教育体制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看到高等教育考试存在诸多弊端,仍然需要在正视它的同时,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和完善建议。
(一)完善考试考核模式,从源头上杜绝考试诚信不佳的现状
1.改变传统的依赖卷面书写内容评定学生成绩的方式。“考生愿意冒险作弊,主要是学校和考生都把分数看得太重,几乎分数就是一切。”〔6〕而这些分数的取得,往往与卷面成绩的好坏是直接挂钩的,即卷面内容会决定学生成绩的多少。显然,这种方式具有不合理性,因为可能存在多种原因致使学生所学的内容难以通过卷面反映出来,这大大抹杀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创新性。因而,我们应当改变传统的“一卷定终身”的成绩评定方式。对其综合能力的测试,理当加入其他方面的评定因素与方式,比如,学生在课堂上的问答表现,随堂进行的小测试,课外参加的学校实践活动,以及各种课题参与、论文发表和竞赛获奖等方面,都应当纳入到成绩的最终评定之中。我们需要探究和完善的是,如何把这些内容转化为最终的量化分数,以激励学生主动性学习。只有把学生的注意力从书本转移到个人能力的培养上来,减少学生对卷面分数测评的依赖,考试作弊的动机也会随之降低。
2.通过加强上课来反助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学生之所以会作弊,仍然与平常知识所学的充分性与理解度不够存在较大关系,因而加强高等教育的知识传授与课堂纪律是自然要求。对于此,老师应当保证上课的质量与水准,在了解学生所需的基础上,认真扎实地完善课件设计与知识亮点,通过学生能够接受并易于理解的方式来进行有效知识的传授。另外,对学生而言需要加强课堂上纪律的约束,对于那些不认真听课而在课堂上随便玩手机、讲话、看小说、睡觉的学生,老师应当严厉制止,对情节严重者或者勒令不改者要做好记录,以通过最终成绩予以反映。对于逃课、旷课的学生,更应该从严打击,达到一定次数,可以通告家长或者要求退学,以强硬的内部政策重振课堂氛围。如果学生能在课堂上的有效时间内充分汲取知识,考前进行一定程度的复习与准备,所谓的考试作弊也必将随之烟消云散。
3.改善单纯依赖书本知识的封闭和僵化的出题模式。从高等教育考试作弊的实际情形观之,绝大多数作弊仍然是带小抄、带书翻答案等,其原因在于,他们都知道考试题几乎都能在书上找到答案,或者在学校的复印店就能买到往年试题的答案,而且他们也明白这些试题都是存在相当程度的重复度的,只要考前几个小时的时间“花点功夫”,一切都能“搞定”。基于此情形,试卷的制作者应当改变一成不变的出题套路,把死板僵化的题型作为活题予以呈现,给学生以灵活的选择与裁量权。我们考虑,有些试题必须需要通过转化与吸收,而不是简单通过书本就可以复制过来的现成答案,以让学生省却作弊的任何想法。另外,学校也不能一直使用试题库的现成试题,应该更多地融入一些社会事件与更新案例让学生分析,这样既能提高学生关心时事的态度,也能减少高等教育考试作弊的不规范行为。
(二)通过加强高等教育考试监督手段来保障诚信机制
就现有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来说,缺乏有效的监督是考试诚信度不高的因素之一。首先体现在没有明确和可执行性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可以说,作弊现象在考场上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当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考生和老师都无所忌惮。因此,应当明确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等教育考试作弊惩罚的规定,使得各高校拥有统一的处罚依据。笔者认为,通过法律武器来加强考试作弊的惩罚力度,可以使考生知难而退,更加自律,这样考试的诚信度就会有所提高。另外,我们还必须加强考试监督机制。加强考试监督机制是指,既要对考生的监督力度加强,同时也要监督老师的规范行为。监考老师对于考生的作弊行为不管不顾,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同情考生、帮助考生作弊、事前漏题、事后改分等行为,都是严重偏离当前高等教育考试的应有轨道的。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毫无疑问只会助长考试作弊的歪风邪气,也不利于考生自身能力的提高,无法营造公平竞争与人才选拔的诚信氛围。因此,加强考试监督机制,并不仅仅只是对学生的单向行为,而是要辐射到考试过程的方方面面,保障高等教育考试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制度诚信应当是有记录的,并且是能够对个人的日后生活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的。基于此考虑,诚信档案制度的建立就有其可行性,而且能够辅助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顺利开展,以督导在校大学生对自己诚信的尊重与重视。所谓诚信档案制度是指,根据个人在校期间的各方面诚信表现而建立的独立数据库,并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或者非诚信行为记录其中,从而可以备案可查的制度。“诚信档案的好处在于该档案是跟随本人一生的,不仅是学校,包括用人单位和其他单位都可以查看该考生的诚信记录。”〔7〕建立诚信档案,就是要引导学生对个人诚信的重视,加强他们对品德方面的修为。这样一来,在工作岗位或者奖学金等的竞争之中,诚信记录较好的学生就会处于优势;反之,有违反诚信行为的学生就会失去很多机会,为自己先前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诚信档案不仅仅是要建立,而且重点是要落实,在进校之初就要进行宣讲,通过个案方式或者讨论方式事先让学生了解,并在教学过程中贯穿进去,督导学生树立诚信氛围。
(四)校园诚信教育应当作为高等院校的必修科目
加强高等院校诚信教育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和完善师德师风的诚信教育。就传统的高等教育而言,过于强调专业知识的传授,而疏于对个人品性方面的引导与要求。因此,正如学者所言,“要改变传统的重智轻德的现象,把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贯彻落实到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8〕。尽管有些高等院校也会强调大学生的德育工作,但是这些教育仍然显得太过表面化,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在形式大于内容的过程中,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都是敷衍了事,致使诚信教育被人为地遮掩了。鉴于此,必须改变当前说教式的诚信教育方式,在诚信教育中加入更多的实质性内容,相关内容要贴近学生的思想实际,围绕身边的事例进行循循善诱,多举办一些诚信课堂与诚信公益活动。而且,笔者认为,我们不仅仅是在德育课上,而且在专业课和平常生活中都可以融入诚信教育,把师生的诚信信息反馈到业绩考核中去。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和老师多参加有关诚信的社会实践活动,促使诚信理念真正能够深入人心。随着诚信必修课的有效开展,笔者相信,学校的诚信氛围一定能够得以逐渐建立,高等教育考试的不诚信行为也就会逐渐消失。
(五)营造社会诚信是确立高等教育考试诚信的重要社会因素
高等教育考试诚信的提高有赖于整个社会诚信的有力引导,可以说,当前社会诚信疲软是高等教育考试诚信不佳的重要诱发因素。具体来说,首当其冲的应当是政府公务人员诚信力的提高。作为社会权力支配者与社会活动的管理者,公务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广大民众,如果他们都不能以身作则地自觉树立诚信,则很难要求下层民众对诚信的遵守与信赖。就当前来看,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不可谓不严重,其根本原因仍然与个人诚信失守关系莫大,加强权力监督的关键仍然在于探究良好的诚信运行机制,通过对政府行为加强诚信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腐败和各种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政府信用是最大的信用。如果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能切实恪守诚信原则并率先垂范,那么人民群众就会从心底里信任党和政府,积极追随效仿。”〔9〕另外,我们必须依靠法治力量来引导社会民众的诚信确立,对严重非诚信行为,比如制假售假者,应当一追到底,严惩不贷;对那些诚信记录不良者,应当彻底杜绝他们加入该行业的机会,防范非诚信行为的再度发生。对诚信模范与道德楷模,我们要大力宣扬,让诚信文化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成为我们的主流文化,以引导整个社会进入“诚信至上”的氛围之中。高等教育考试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一部分,如果我们能够从大环境上解决了诚信失守的问题,那么受此影响与感染,高等教育考试诚信问题也必将不再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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