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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管理规定
企业管理(Business Management),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MBA、CEO12篇及EMBA等均为常见的企业管理教育。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本专业为农村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从事乡镇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掌握本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及分析、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和组织生产的初步能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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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乐艺考生一直以来是艺术考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人数上占据了艺考生中的很大一部分,因此我们对声乐艺考生的关注尤为重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湖南音乐联考声乐曲目的规定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高考制度的改革,艺术类院校逐渐成为考生和家长热衷的报考对象。因此,音乐类艺术院校的音乐联考和相关专业的高考就成为广大考生关注的焦点。湖南教育考试院在2009年出版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专业统考声乐考试规定曲目》一书,是针对湖南音乐联考声乐考试而特别编写的。规定曲目实施三年来,可以说有利有弊,本文主要就“声乐考试规定曲目”进行研究。
湖南省音乐联考是湖南省统一举办的音乐人才选拔考试。其中声乐考生占据了极大一部分,因此,声乐考生对歌曲的选定是非常谨慎的。如今声乐考试曲目的参考用书数不胜数,声乐教材也一直在建设当中,难免会出现偏颇与不足,因此,联考声乐曲目的规定必须慎之又慎。2009年出版的《湖南音乐联考声乐规定曲目》,它是由湖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湖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编订的,通过对“规定曲目”的研究之后,我们发现这一考试标准的出版不仅考虑了音乐专业院校的教学实际情况,而评分标准的规定和相关伴奏、素材的整理也有较为完整。因此,概观此书可以看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曲目涉及范围
从2010年开始,湖南省音乐专业统考中主专业为声乐的考生,其考试曲目必须在本书曲目中选定。而本书的曲目涉及范围也是极广的,既有中国经典的音乐曲目,也有外国音乐史上一些声乐作品,共88首,中国作品62首、外国作品26首,相对来说,中国作品的范围较广一点。而在内容方面包括了歌剧的选曲、民族、美声歌曲、中国艺术歌曲、外国艺术歌曲以及音乐剧选段,它要求演唱者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音乐素质,还要在演唱技术、歌曲情感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掌控能力。
(二) 声部类型与演唱提示
《湖南音乐联考声乐规定曲目》分为中国歌曲和外国歌曲两大类,编排上也有了新的变化,曲调的选择和演唱提示的撰入就体现了这一点。如“规定曲目”中《多情的土地》一曲后的演唱提示中写到:“《多情的土地》是一首男、女中、低音声部常用的抒情歌曲,充分表现了作者对祖国故土的深深眷念之情。演唱这首歌曲,首先要表现好歌曲的内容和感情,不仅要在气息上多加练习,还要在声音力度的控制上多下功夫,此曲亦可用D调演唱。”从这首歌曲中不难看出,演唱提示的设置和声部类型的选择让学生对曲目的背景以及情感都有初步的了解,也让学生在考试时诠释、演唱时歌曲时都有着很大的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这本书在编排上较为合理的,但也有不足的地方。此书是以中级歌曲和高级歌曲为主,初级歌曲是极少的,所以对于初级的考生来说,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曲目。因此,本书在难易程度的选择上还是需要调整的,照顾到普遍性与基础性,让广大学生都能有选择自己喜欢的歌曲的余地,也可以让那些较为拔尖的学生有更好的提拔空间、选择空间。
音乐是以“美”为核心的一门学科,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标准的出台,我们应该对现在的音乐教育理念进行反思,改变我国基础音乐教育的教育模式,实现我国基础音乐教育由技能型向艺术型的转变。近几年我国对基础音乐教育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扩大,但中小学的音乐教育的现状也直接影响了高校音乐的发展。而将高校音乐教材与中小学音乐教材进行融合,提高学生的音乐素质,关键就在于老师。要求不仅要掌握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把一些艺术性的元素融入到课本中去。因此,声乐教材中基础性和指导性的体现是极为必要的。
(一)“声乐规定曲目”的基础性
所谓音乐教材的基础性,是指除传统意义上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以外,还要引导中小学生热爱音乐,主动学习音乐知识,使学生得到美的熏陶。也就是要将声乐教材里的曲目与中学音乐教材融合到一起,体现出声乐曲目的基础性,而“规定曲目”正体现了这一点。如高中一年级第一册第四单元第一课时的欣赏课中的《我和我的祖国》和《清粼粼的水来蓝莹莹的天》要求学生聆听歌曲,并感受体验歌曲的音乐情绪,认识歌曲所反映的时代特点及社会内容,进而了解当代创作歌曲的特征,认识歌曲的题材及风格。声乐教材是需要和中小学的音乐教材相互渗透与融合的,“规定曲目”的出台就达到了这一点,它将这两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体现了基础性这一特征。
(二)“声乐规定曲目”的指导性
在我国参加艺术类院校的考生中,声乐专业的考生历来就是重中之重,这不仅是因为声乐类考生的人数十分庞大,也由于声乐教学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度较高。在“规定曲目”中,编者主要从作品的国别进行了划分,这一划分虽然简单,没有根据音乐作品内在的特征展开确认,却也有利于教师展开教学和指导考生复习备考,从而也就体现出了“规定曲目”的指导性,指导学生对高考曲目有进一步的了解。
以“规定曲目”中《菩萨蛮?黄鹤楼》这首歌曲而言,教师在讲授这一歌曲之前,可根据“规定曲目”中的演唱提示进行解说与指导,让他们在头脑中建构起对曲目的完整认识,然后通过对乐章的分析,以逐步递进的方式让学生进一步了解乐曲所蕴含的感情。这些提示与指导无疑正是帮助教师指导学生掌握相关演唱曲目的最佳捷径,不仅夯实了学生的专业基础,还引导了学生更好地去学习,从而提高自身的声乐学习能力。
(一)歌唱规范性的定义
“所谓规范性就是在特定歌唱种类中设定一种规格和标准,以分辨质量好、坏,水平高、低以及正确和错误。”而这一标准是要不断实践,不断磨合才能形成的。歌唱时首先应该要注重呼吸的运用,再者,是要注意歌曲情感的处理,最后,学生要对歌曲具有一定的掌控能力。歌唱不仅是声带、呼吸、情感的运用,更是歌唱者在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的掌控,这样才能体现出歌唱的规范性,并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成果。
(二)歌唱规范性与曲目的选择
在声乐的教学中,教师要通过敏锐的观察能力、科学的教学方法、明了的教学语言来激发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歌唱,所以,歌唱的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如“规定曲目”中的《求爱神给我安慰》是著名作曲家莫扎特创作的经典喜歌剧《费加罗的婚礼》中伯爵夫人的咏叹调唱段,在演唱技巧上来说,不管是从气息、咬字吐字等方面要求严格,还要对演唱技巧和力度上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同时还要发挥自己的优势,这样才能正确的、规范的将曲目的基本内涵与情感表达得淋漓尽致。因此,声乐曲目的正确选用,对歌唱的规范以及声乐教学都是很有意义的。
(三)歌唱规范性的曲目训练
“歌唱作为一门艺术,它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训练,以形成、发展一种自觉掌握歌唱规律的能力。有了这种能力,才能满足专业歌唱在表达思想感情和自如地运用声音技巧的各种需要。”由此可见,声乐曲目的训练对学生的歌唱能力的规范以及艺术表现力的培养都是相当重要的。针对学生的声音特点去进行曲目的训练,让学生既能够发挥自身的优势,又能帮助学生解决演唱训练时的难题,从而提高了歌唱的规范性,也体现了学生个性化的发展。
我国民族声乐具有悠久的历史,积淀了丰富多彩的独特的艺术风格。但是声乐艺术一直在不断发展与改变,不同地域的民歌之间也有着不同的地域性与民族性。
(一)歌唱的民族地域性
歌唱中,民族地域性决定了歌唱曲目的地域风格。如“规定曲目”中陕北的民歌《山丹丹开花红艳艳》、蒙古民歌《嘎达梅林》、《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新疆民歌《曲蔓地》,东北民歌《乌苏里船歌》等。但有关于湖南地域性民族的歌曲很少,既然是湖南的高考曲目,就应该加入一些具有湖南民族地域性色彩的歌曲,一是因为湖南的民族色彩极为丰富,可以让考生在演唱中突出湖南的地域民族性;二是湖南的民族音乐也会得到弘扬。所以,在演唱歌曲的同时,要注重歌唱的地域民族性,把不同地区的民族化风格做到较为全面的表达。
(二)曲目选择与歌唱的民族性表现
民族性是指语气、表演、风格、感情都深深根植在本民族的土壤中,具有浓郁的民族气质和民族特色。而歌唱的民族性则表现在语言、歌唱表演、韵味、歌曲感情等方面。对曲目选择来说,既然“规定曲目”是湖南省的指定的高考曲目教材,就可以加入一些比如湖南花鼓戏、湖南民歌等地域性歌曲。湖南的民歌也在一步步成长,正因为有了一些外来因素的渗透,才使得湖南的民间歌曲声韵更有特色。
由于艺术院校的火爆招生,艺术类考生们也为了报考艺术院校和各个大学而前赴后继。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艺术类考生对梦想的执着与追求,同时也反映了家长和学生对艺术考试的重视与关注。《湖南音乐联考声乐规定曲目》一书,让更多的考生对音乐艺术联考有了大概的了解,并且此书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指导性。但声乐教材难免存在偏颇与不足,总的来说,这本书还是很好的,它使音乐高考曲目得到了统一。但湖南音乐联考仍处于建设的阶段,会有很多的问题与不足,需要我们改进。
浅谈湖南音乐联考声乐曲目的规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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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是在目标与如何达到目标而达成共识的过程,以及增强员工成功地达到目标的管理方法。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论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区别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论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区别
我们嘴上讲的是“绩效管理”,实际上心里想的、手头做的是“绩效考核”,不信,看一看案例:“王君给我们的启示”
王君最近情绪糟糕透了,坐在办公室,冲着墙上那张《××年度销售统计表》不断运气。这也难怪,全公司23个办事处,除自己负责的A办事处外,其他办事处的销售绩效全面看涨,唯独自己办事处的作犬牙状,不但没升,反而有所下降。
在××公司,王君是公认的销售状元,进入公司仅五年,除前两年打基础外,后几年一直荣获“三连冠”,可谓“攻无不克、战无不胜”,也正因为如此,王君从一般的销售工程师,发展到客户经理、三级客户经理、办事处副主任,最后到了办事处最高长官——办事处主任这个宝座,王君的发展同他的销售绩效一样,成了该公司不灭的神话。
王君担任A办事处主任后,深感责任的重大,上任伊始,身先士卒,亲率20名弟兄摸爬滚打,决心再创佳绩。他把最困难的片区留给自己, 经常给下属传授经验。但事与愿违,一年下来,绩效令自己非常失望!
烦心的事还真没完。临近年末,除了要做好销售总冲刺外,公司年中才开始推行的“绩效管理”还要做。
王君叹了一口气,自言自语道:“天天讲管理,天天谈管理,市场还做不做。管理是为市场服务,不以市场为主,这管理还有什么意义。又是规范化,又是考核,办事处哪有精力去抓市场。公司大了,花招也多了,人力资源部的人员多了,总得找点事来做。考来考去,考的主管精疲力竭,考的员工垂头丧气,销售怎么可能不下滑。不过,还得要应付,否则,公司一个大帽子扣过来,自己吃不了还得兜着走。”
好在绩效管理也是轻车熟路了,通过内部电子流系统,王君给每位员工发送了一份考核表,要求他们尽快完成自评工作。同时自己根据员工一年来的总体表现,利用排队法将所有员工进行了排序。排序是件非常伤脑筋的工作,时间过去那么久了,下属又那么多,自己不可能一一都那么了解,谁好谁坏确实有些难以的区分。不过,好在公司没有什么特别的比例控制,特别好与特别差的,自己还是可以把握的。
排完队,员工的自评差不多也结束了,王君随机选取6名下属进行了5-10分钟考核沟通,乌拉!OK!问题总算解决了,考核又是遥远的下个年度的事情了,每个人又回到“现实工作”中去。
看到这桩案例,不知道你有何感想,但有一点恐怕大家都会想到:“这样的绩效考核到底有什么好处?这算不算是绩效管理?”
从人力资源部来讲,王君上交到人力资源部的考核表基本上都放在了文件框中,并且很可能被遗忘掉!考核内容是人力资源部费尽心血,不知耗费了多少脑细胞苦思冥想出来的,但到了各级管理者手中,它象一个死程序、死循环一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在重复使用着。
从员工来讲,年复一年的、重复撰写的工作总结,公司和管理者根本就没有仔细看过,考核真的是一种“形式”,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手段”,只要别出错,结果差不到哪里去,平日再用力,不如年底一锤子。只要年底努把力,考核结果准不错。干活不如把上司的脉,做人比做事更重要。
从管理者来讲,平时工作已经够忙了,人力资源部还要插一杠子,如果公司废除考核或将考核权交给人力资源部,那将是一件极为开心的事情。
但从实际上来看,王君所在的部门运作的不是很好。他的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他们对谁应该做什么不是很清楚,造成有些事没有人做,而另外的事大家又重复做;同一个错误重复发生,致使每个人都感到了手足无措,但是好像没有人知道为什么会这样;而大多数情况下,王君对正在发生的事都不太清楚,他只知道他很忙,他的员工也很忙,经常忙得“不知道为什么忙”。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君错误地认为绩效评价就是绩效管理,而绩效管理就是填表和交表。
因此,要想使绩效管理成功,必须对一些常见的错误概念有清醒的认识,因为这些错误概念能使最好的经理晕头。
绩效管理不是:简单的任务管理;
· 评价表;
· 寻找员工的错处,记员工的黑帐;
· 人力资源部的工作;
· 经理对员工做某事;
· 迫使员工更好或更努力工作的棍棒;
· 只在绩效低下时使用;
· 一年一次的填表工作;
· 绩效考核;
· 对事不对人;
绩效管理是在目标与如何达到目标而达成共识的过程,以及增强员工成功地达到目标的管理方法。该过程是由员工和他的直接主管之间达成的承诺来保证完成,并在协议中对下面有关的问题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 期望员工完成的工作目标。
· 员工的工作对公司实现目标的影响。
· 以明确标准说明“工作完成得好”是什么意思。
· 员工和主管之间应如何共同努力以维持、完善和提高员工的绩效。
· 工作绩效如何衡量,即绩效标准是什么。
· 指明影响绩效的障碍并提前排除或寻求排除的办法。
实际上,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几个重要的构件:目标/计划、辅导/教练、评价/检查、回报/反馈,仅盯住系统的一个构件,是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的。
绩效管理不是一个什么特别的事物,更不是人力资源部的专利,它首先就是管理,管理的所有职能它都涵盖: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因此,绩效管理本身就是管理者日常管理的一部分,想躲都躲不开;难怪有不少管理者在接受绩效管理的培训后发出感慨:“管理者不做绩效管理,还能做什么!”
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不断的交流过程,该过程是由员工和他的直接主管之间达成的协议来保证完成。
绩效管理是一个循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不仅强调达成绩效结果,更通过目标、辅导、评价、反馈,重视达成结果的过程。
通过上述两大循环,我们不难发现,绩效考核只是绩效管理的一个环节,它在绩效管理中投入的精力应该是最少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简单的将绩效管理理解为绩效评价,更不能将绩效管理看作是一件孤立的工作,认为它只是反映过去的绩效,而不是未来的绩效;认为它与管理者日常的业务和管理工作毫不相干,与员工发展、绩效改进、组织目标、薪酬管理等工作没有联系,它仅仅成了一种摆设,这样人们认为它毫无意义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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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远程教育的教学和考试工作,国家教育部委托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承担湖南大学远程教育各教学点的2002至200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监考工作。这是国家首次利用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开展考试。此次考试考纪很严,使作弊者无机可乘,大大维护了远程教育的严肃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远程教育中集体教学和个别教学的区别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远程教育中集体教学和个别教学的区别全文如下:
[摘要]事物是运动变化发展的,绝对静止的事物是没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认识就可能落后,就可能阻碍教育实践的开展,这在集体教学与个别化教学的矛盾冲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从对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的概念分析入手,引入了集体化教学的概念,改变了对教学组织形式和个别化教学思想的传统看法,在理论上使远程教育的集体教学形式和个别化教学思想得以融合,在实践上为解决远程教育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提供了可能性,以期对远程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提供理论和实践上可借鉴的思路。
[关键词]集体教学;集体化教学;个别化教学;个别教学;远程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对于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为适应社会对大量人才的需求,教育在形式上不断进行改革,以求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效益,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满足社会的需求。工业革命以后,社会对人才更强调量的要求,教育在组织形式上不断进行调整,引入了工业领域的大规模生产方式。形成了班级授课制这种集体教育形式。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班级授课制已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数量的进一步要求,再加上社会生产对在岗工人素质提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条件下,以时空分离为特征的灵活的远程教育形式应运而生,随着技术的发展,远程教育的规模效益和灵活性等潜力进一步显现。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的经济结构开始发生巨大变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以往的少品种、多规模转向了多品种、高质量,人的创造性受到空前重视。再加上近年来社会民主化运动的兴起,社会公平已被视为一种现实目标。远程教育中的大规模集体教学形式因其缺乏人性化而受到广泛批评,关注个性的个别化教学被广泛地提了出来,教学思想也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了以学生为中心。在这种条件下,电大开展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探索新形势下的教学模式。核心是减少集体教学的形式、强调个别化教学、突出学生能力培养。但这种改革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大困难,具体表现在目前构建的模式不少,但可推广的不多,不少模式普适性差、教学效率低、成本高,学生参与性不强。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不能有机衔接,在同一时空的大班集中实行个别化教学是不太现实的。个别化教学强调尊重学生个性,更适合于开发学生的能力,这种教学常常在小组或个别的条件下开展,但个别化教学比较费时,教学效率也较低,更为严重的是它需要大量消耗师资资源来缩小师生比。这与远程教育的高规模效益是相矛盾的。另一方面,在教学实践中,教师既要考虑教学效率,还要考虑学生的个性发展,在教学设计上增大了成本,在教学运用中难以协调群体和个体的关系。
远程教育的规模效益要求其教学采用集体教学形式,而开放、灵活、质量又要求其强调个别化教学,这二者的协调与否是进一步推进远程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本文仅从二者的传统概念入手,对其进行再认识,力求从理论上找出契合点,在实践上探索出合适的教学方式。
在传统教学中,集体教学是指一种教学组织形式,是教师为了实现一定的教学目标,将一定数量的学生集中起来,在同一时空中进行面授教学,其核心是一个教师对群体学生进行教学。这种形式的教学效率较高,一个教师可以同时对多个学生教学;教学成本低,在短时间内可进行大量知识的传授,但这种教学形式容易忽略学生的个性及学生能力的培养。
个别化教学不是一种教学形式,而是一种教学思想,其核心在于强调尊重学生的个性,因材施教。理论上这种思想可以融入任何一种教学,但在目前的教学实践中对其的运用主要集中在个别教学和小组教学上,在集中教学中运用很少。同时对几十个学生进行教学,而且要适合每一个学生的风格,在理论上是不太可能的。在小组教学和个别教学的实践中,这种教学思想适于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但传授知识的效率低,整个教学活动的教学效率也较低。
在传统的集体教学实践中,教师通常是以整个班集体中的中等状况水平的学生为基准,抽象出一个虚拟的学生进行教学(这样班上的优生和差生就容易被忽略),然后再用个别化教学的形式对这些被忽略的学生进行补救教学。这种结合方式本身就孕育着一种教育的不公平,是以牺牲一部分学生的利益来满足整体的教学目标,虽然后来进行了个别化补救教学,但却增大了这部分被忽略学生的成本和心理负担。另外传统的集体教学为了提高教学的效率,教师常常以知识教授为主,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学习动机难以激发,教学效果相对不高。
教育是社会的一个部门,它要担负为社会培养合适劳动力的责任,因此高效率地培养人才是其首要任务,从这一点上讲,教育效率是教育追求的首要目标。教育效率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时间里培养的学生的数量,二是培养的学生的质量,其中包括培养的学生的规格。同时,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公平也是教育追求的重要目标,教育公平的核心就是每个学生都获得发展,不能以牺牲一部分学生的利益来谋求另一部分学生的发展,但公平不等于平均,不等于让每个学生获得同等数量的教育资源。这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比如有几个饥饿的人在分一个饼,有的人胃口大,有的人胃口小,如果将饼子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要求他们都吃完,则胃口大的人可能就没有吃饱,而胃口小的人可能就会吃撑着。这对每个人公平吗?从这个角度讲,公平体现着个别化,或者说个别化是实现公平的手段。
因此,效率和公平是现代教育所追求的两个基本目标。但在实践中这二者很难融合,讲究效率就需要扩大规模,则公平难以维持;讲究公平,就要缩小规模,实行小组教学和个别教学,则效率难以兼顾。
人们一般认为,集体教学是一种教学组织形式,其和小组教学、个别教学构成了我们常说的三种教学组织形式,其内涵通常指在同一时空对学生群体进行面授教学。这一内涵将其外延局限在班集体,而其适合的教学策略也被人们局限在知识的讲授上。在实践中教师如果采取这种教学组织形式,通常是以假设的学生为对象进行教学,学生群体规模越大,学生差别越大,则学生个性越难以满足。
个别化教学是一种教学思想,其基本含义是满足学生的个体需要,在理论上其可以适用于任何教学组织形式,但在实践中这种教学思想却主要被运用于个别教学币n/J组教学。由于人们认为个别化教学主要用于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实践中,很难在集中教学中同时进行个别化教学,因此,个别化教学与集体教学的结合往往是以弥补教学的形式出现的,而且在集体教学中还隐含着一个教师进行教学的前提。
要实现教育的效率和公平,就必须将集体教学形式与个别化教学思想结合起来。我们知道,个别教学是一种教学组织形式,它通常指一个教师教授一个学生的教学形式。如果我们将教师概念扩展,那么个别教学就可以包括多个教师教授一个学生的教学组织形式,如果从个别教学组织形式中抽象出其基本内涵。
即关注学生的个性,根据学生的个性进行教学,就形成了个别化教学思想,这种教学思想就超越了教学组织形式的局限,可以在集体教学和小组教学中体现,只要是尊重学生个性的教学,不管是在哪种形式中,都叫个别化教学。
在集体教学、小组教学和个别教学三种教学组织形式中,集体教学与个别教学是相对的,小组教学界于二者之间,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可以被划人集体教学的范畴。抛弃集体教学的形式,抽象出其实质,则我们就可以将集体教学定义为,不专对某个学生的教学。与原有含义相比,这个含义有四点不同:
(1)教师的概念拓展了。对群体的教学可以是一个教师进行,也可以是多个教师进行。
(2)在时空上进行了拓展,不再对时空加以限制。这种教学可以是同步的,也可以是异步的;可以在一个空间开展,也可以在多个空间开展。
(3)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拓展,可以是针对知识的教学,也可以是针对能力培养的教学等。
(4)和个别化教学实现了统一。不专对某个学生的教学,实质上就是对每一个学生的教学,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能只照顾一部分学生的个性而忽略另一部分学生的个性,也就是说要照顾每一个学生的个性,这正是个别化教学的要求。
如何在集体教学中照顾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呢?
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个性,个性包括了许多方面,每一个学生的个性之间必然存在着某些共同点,即他们都存在共同的个性特征,因为他们都生活在共同的文化环境。如果教师在教学上针对这些共性特征进行教学,那么集体教学和个性化教学就能很好地结合起来。
由于这个概念是从集体教学这种教学组织形式中抽象出来的,这就自然超越了教学组织形式的局限,成为一种教学思想。为了不破坏原有的教学组织形式的体系,我们把抽象出的“不专对某个学生的教学”称为集体化教学,其本质是一种教学思想,而将原来的集体教学的概念依然看做是对群体进行教学的组织形式。
由以上的分析,就可以将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的融合转化为集体化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的融合。集体化教学就可以理解为对学生群体个性特征共性的教学,对每一个学生而言,就是针对其一部分个性特征进行的教学。而个别化教学就是针对每个学生的全部个性特征所进行的教学。由此集体化教学和个性化教学都作为教学思想与教学组织形式相分离,从而形成了教学组织形式与两种教学思想相对应的体系。
集体化教学与个别化教学都可以38丽丽藕ii厢适用于三种教学组织形式,集体化教学和个别化教学随着学生个性中的共性多少可以进行相互转化。如果共性较少,这时就倾向于集体化教学,如果共性较多,就倾向于个别化教学。从这个角度讲,集体化教学思想和个别化教学思想没有严格的界限,其区分只是相对的。下面我们对这两种教学思想与三种教学组织形式相结合的几种形式进行简要的阐述。
(1)集体化教学的集体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主要是教师在对待群体学生的条件下所采取的针对学生个性特征的共同点所采取的教学形式。集体规模越大,则个性特征的共同点越少,教师进行教学的难度越高。
(2)集体化教学的小组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属于集体教学形式,只是学生群体数量较少,而且可能具有互补性。
这种群体的个性特征的共性可能大也可能小。因而其界于集体教学与个别教学之间。
(3)集体化教学的个别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与教师和学生一对一的面对面教学有所不同。这种教学在形式上表现为个别教学,实质上是集体化的集体教学的一种特殊形态。比如学生在家里收看教师的电视讲座。或者学生在家里使用某种课件。从形式上看,学生与媒体或者说学生通过媒体与教师是一对一的关系,但是从教师的角度看,他是通过媒体面对许多学生。他仍然是依据学生个性特征的共性来进行教学。
在这种条件下,师生之间也有交互,学生对教师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传递信息,教师对学生的反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形成一个共同的印象,再针对学生的共性通过教学进行反馈。这种反馈一定是针对全体学生的,如果是针对部分学生,那就不是集体化教学了。
(4)个别化教学的集体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实质上和集体化教学的集体教学形式是一致的,在集体教学的形式下,对于学生个体而言,只能实现部分的个别化教学,即教学只能满足其个性中带有共性的方面。共性的多少决定了其满足的程度。
(5)个别化教学的小组教学形式同样,这种教学形式实质上和集体化教学的小组教学形式是一致的,对于学生个体而言,只能实现部分的个别化教学,学生个性特征的共性的变化界于集体教学与个别教学之间。
(6)个别化教学的个别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是教师对单个学生的教学,可以是一对一的教学,也可以是多对一的教学,教师针对特定学生的具体特征组织教学,因材施教。学生的个性特征基本得到满足,这是实现个别化教学的最好形式。
以上引入了集体化教学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引入可使我们重新认识集体教学和个别教学,从而使在集体化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的教学思想上得到融合。也使三种教学组织形式在教学思想的基础上有可能得到统一,这将影响远程教学中的教学观念和教学策略。
1.新的远程教育教学观念
对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的重新认识将带来对远程教育教学观念的一些变化。
(1)对集体教学组织形式认识的变化。我们通常认为集体教学就是在一个时空内的群体教学。而在远程教育条件下,由于时空分离,集体教学的形式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以至于一些形式还以个别教学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教师在网上对若干个学生进行教学,每个学生通过一台电脑听教师讲课,表面上看是个别教学,实质上是集体教学。又比如,教师制作教学软件包,然后将教学软件包发放给学生,学生在家里通过软件包进行学习,表面上看这是个别教学,实质上也是集体教学,因为教师是针对学生群体开发的软件包。
(2)在集体教学中引出了集体化教学的思想,从而使教师的教学重心发生了转移,为在集体教学中实现教育公平创造了条件。在远程教育中,集体教学是基本的教学形式,在传统的教学设计中,教师往往是以学生群体的中间部分作为参照来设计教学,从而使边缘的学生受到忽视,造成不公平现象。这种教学只能激起少数学生的学习动机,教学成效受到限制。
有了集体化教学的思想,教师的教学重心就可转移到寻找学生群体的共性上,以学生的共性作为参照来设计教学,这就有可能激发全体学生的学习动机,取得良好的教学成效。
(3)由于引入了集体化教学的思想,使在集体教学中实现个别化教学成为可能,个别化教学也可由原来的单纯的弥补式教学融入集体教学之中,从而大大提高教学效率。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能力培养受到空前重视,个别化教学被寄予厚望,但人们在探索中发现,这种教学思想最适合于个别教学形式,在集体教学中实施个别化教学不仅会导致教育的不公平,而且教学效率也不理想。集体化教学思想的引入恰恰给集体教学形式与个别化教学思想找到了一个契合点。
2.新的远程教育教学策略
当今教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效率和公平问题,而效率问题是第一位的,即如何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快速地培养大量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
远程教育是信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教育形式,其巨大的规模效益、开放和灵活的特征,使其成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集体教学应该是其基本的教学组织形式,其教学策略应该以此为基础融人个别化教学的因素。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远程教育的教学策略应该具有的几个基本环节。比如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曾经热播的“易中天品三国”节目。虽然三国演义的故事家喻户晓,一般人也认为相关节目没什么新鲜内容,可当人们不经意地正好看到这个节目时,发现三国演义还有另外一种演绎方法,于是心中为之一震并欲罢不能了,不少人在节目播完后还会主动到书店购买关于三国的各种书籍进行阅读。在这个例子中,很多观众刚开始对这个节目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兴趣,而且易中天也不是特意为某几个群体讲授,但他用其充满文化底蕴的独特视角触动了每个观众心目中的民族文化情结,从而使每个观众自发地以自己的方式来了解关于三国的知识。
在远程教育中也是一样,我们知道,远程教育中的学生主要以成人为主,成人的学习动机是多样的,其兴趣也是多样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生活在同一个文化氛围中,都或多或少地具有本民族的共同的人格特征。因此,远程教学可针对学生群体的共同特征进行集体教学,以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引导学生进行个别自主学习,然后再针对学生自主学习中的问题,适当地进行个别教学。即远程教育的教学策略可包括三个基本环节:集体教学环节,个别自主学习环节和个别教学环节。公务员之家
(1)集体教学环节。这个教学环节的主要任务是激发每个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首先要明确教学群体的范围,然后对这个教学群体的特征进行分析,找出其共性,再根据这个共性特征选择最能激发其兴趣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个别自主学习环节。这个教学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在学生兴趣被激发以后,引导学生去自主探索与集体教学内容相关的知识。
(3)个别教学环节。这个教学环节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学生在个别自主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遇到问题后,学生就会与教师沟通,教师应针对学生的个别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学生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事物是运动变化发展的,绝对静止的事物是没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认识就可能落后,就可能阻碍教育实践的开展。集体化教学概念的引入,改变了我们对教学组织形式和个别化教学思想的看法,在理论上使远程教育的集体教学形式和个别化教学思想得以融合,在实践上为解决远程教育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提供了可能性。本文试图通过以上的论述。对远程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提供理论上可借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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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制定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更体现了我国是民主的、充分保障和尊重人民权利的国家,这种保障并不只体现在法律文化上,更需要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保障和尊重。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特别是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也给予了必要的尊重和保障。这种尊重与保障与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相照应的,是在长期的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得出的,而且是必须实行的法律原则。对人权的尊重自然也包括对被诉人人权的尊重,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一个国家是否是真正的民主和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的高下。也只有在保证人权的提前下对被诉人进行审判才能做公正的审判,才能避免错案甚至是冤案的发生。正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是被告人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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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各行业、社会各阶层在资源拥有、素质高低、伦理观念、风俗习惯等千差万别、纷纭复杂,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情况日新月异。面对这种不同于小国寡民的复杂、多变现实,效力及于全国和全体国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只能采取一种高度抽象、原则性强的方式做出规定,才能保证其普遍性和稳定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治进程中行政规定之功能定位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法治进程中行政规定之功能定位全文如下:
摘要:行政规定不仅不是行政法治的负资产,而且在行政法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在行政法难以兼顾实质公正的情况下,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缓和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面对“流变”行政现实的冲击行政法安定性难以自保时,行政规定能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当自由裁量成为当代行政的无可幸免时,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行政规定又具有促进多层级、开放性行政规范体系形成和行政制度创新等促发行政法治演进的重要功能。
关键词:行政规定 克服成文法局限 制度创新
行政规定1在我国历来被当作治理的对象看待,很少从正面阐述其功能,特别是其对于行政法治的可能贡献。不仅作为这一词最先来源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就是从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加以监控的角度做出规定的,而且行政法学对此的研究更是从这一角度集中了多半的精力2.为什么会这样呢?
分析其原因,主要恐怕有二:其一,行政规定是我国行政领域最为广泛的现象之一,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乱象”。不仅制定主体多、层级繁、制定程序缺损、适用范围不清、表现形式繁杂和法律性质与地位不明,而且行政机关确实常常借此扩张权力、攫取私利和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其二,行政法学者常常对行政规定具有一种深深的警惕与怀疑。
问题是,其一,虽然这些研究是必须的而且也没有否定行政规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若不对其积极作用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和定位,难免会导致对其认识和研究的偏颇,甚至过多聚焦弊端强调控制而影响其正常功能的发挥,也使学术研究与行政实务严重脱节。其二,行政规定并不是个新东西,向行政法治转轨之前宪法和组织法就已经规定。《宪法》(1982)第89条和第90条第二款以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1979)第59条和第61条规定中的 “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其中除了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具有外部效果的抽象行政行为外,基本上可以纳入行政规定范围。显然,当时并非从行政法治角度对此予以规定的,在推行行政法治的今天,对其功能重新认识和定位,就势所必然。
下面我们将分别循行政规定对于行政法治实行的功能和对于行政法治演进的功能两个进路探讨。
(一)成文法的困窘与出路
“很清楚,一个现代国家的‘立法者’不可能制定一套齐全的规定。所能期待于他的,至少在某些领域,只能是宣布一些原则,一些多少带普遍性的规定。为了制订必要的、比较具体规定,他必然要信赖行政当局的活动。” 3 虽然这是勒内·达维德先生对世界各国一般情况的描述,但同样非常适合于中国。
一方面,成文法本身存在固有的局限性。法律之所以能够担当限制专断权力的重任,主要原因在于其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等优点和典型特征。但这些优点和典型特征中常常潜伏着法——尤其是成文法——的致命不足。
为了达到普遍性要求,不得不舍弃对个性、特殊性的考虑,而塞听个别正义的诉求;为了保持法的稳定性,不得不大量采用抽象、概括、原则性的语词,不得不忍受刻舟求剑式的尴尬;为了追求整体的明确性,而不得不像希腊神话故事中铁床匪达马斯特斯那样,对欲由法律调整的现实进行切削与拉伸。或者干脆使用弹性很大的基本原则或模糊的语言来填塞,而任由执法或司法官吏去解释。这恐怕有违法治的初衷。
如果说法律的这些“硬伤”在司法领域还不明显,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消解, 4那么,在行政领域就严重、复杂得多,仅通过所谓的“行政解释”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一个高度发达的现代国家,立法机关所面临的任务是如此之多和如此复杂”,“在专门的政府管理领域中,有些立法活动要求立法者对存在于该特殊领域中的组织问题和技术问题完全熟悉,因此由一些专家来处理这些问题就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的立法议会来处理这些问题要适当得多。由于诸于此类的缘故,现代立法机关常常把一些立法职能授予政府的行政机构、授予一个局或专业委员会,或授予国家最高行政长官。” 5 基于同样的原因,我国的宪法和组织法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问题是,行政法规与规章虽在某些方面比法律有所具体化,但整体上仍然患有法律的痼疾。6这时候,依赖行政规定将其进一步具体化,甚至补充其不足,就成了不二的选择。
另一方面,中国本身的具体情况加剧了这一局限性。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各行业、社会各阶层在资源拥有、素质高低、伦理观念、风俗习惯等千差万别、纷纭复杂,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情况日新月异。面对这种不同于小国寡民的复杂、多变现实,效力及于全国和全体国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只能采取一种高度抽象、原则性强的方式做出规定,才能保证其普遍性和稳定性。否则,就可能要么非常臃肿、要么脱离实际、要么以偏概全,或者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要将他们适用到具体对象上,迫切需要行政规定作为媒介。
(二)行政规定:实质公正的兼顾
行政法规范更多注重普遍适用,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对待,较少往往也无力关注到个案的特殊情况。由此,在适用中难免产生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中国行政法实践中,出现这种状况的根由同样存在,甚至更烈。
首先,此乃成文法自身局限性的产物,形式法治的代价。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的德性是整体的,法律规定是普遍的。惟其为整体和普遍,个别处难免疏漏百出,差错多见。而公民的行为则都是个别的。” 7 对个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指引,从而带来作为整体的形式公正与个体的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与对峙。
其次,中国行政法理论和立法有一种将行政法治局限于“合法”的倾向,而将“合法”又作为与“合理”相对应的狭义概念来理解,同时,其中的“法”又多意指法律、法规等高位阶的行政法规范。行政复议法将如此“合法”和合如此之“法”作为审查重点,行政诉讼法更是几乎将其作为唯一重点。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偏爱按照“大法”行政,而不顾及行为是否契合具体情况的要求也就不奇怪了,在个案中牺牲实质公正也就在所难免了。
如何解决?与其将其全部托付给执法者个人,不如更多依赖行政规定。正如小平先生所言:还是制度靠得住些。8制度更具有恒常性,只要是能在制度范围内解决的,哪怕仅是对问题有所缓解,还是尽可能依靠制度。就行政法领域来说,要解决或者缓解高位阶行政规范所追求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对峙,出路就在于充分利用行政规定。因为行政规定并不是法规范的翻版,而是根据一定行政法规范,结合一定领域、地域、事项、主体和时期的比较具体的情况制定的,更能吻合一定时、空、人、事等变项的要求,为当下具体个案提供更能契合具体情况的指引。从而,既贯彻了法规范的要求,又满足了个案公正的要求,最大限度兼顾到行政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
(二)行政规定:法安定性的维护
“行政法规的约束对象十分广泛,而且具有流动性”, 9 这就意味着行政法不仅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典,而且受到调整对象“流动性”的影响,不得不时常加以改变。从而影响行政法的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与调控能力,最终损及行政法的安定性。而安定性本身是正义的一部分,是法的生命之所在。10 因此,我们必须缓解行政法 “流变” 的现实与法安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将两者之间的张力保持在适度范围内。
解决问题的出路何在?一方面,我们应坚持法的安定性,保障法在逻辑上的自恰与连续,不致蜕化为应付一时之变的权宜之计。否则,“人们在为将来安排交易或制定计划的时候,就会无从确定昨天的法律是否会成为明天的法律。” 11 另一方面,我们所面对的又是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创新、僵化与变动无常这些彼此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 12 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就是一方面修改确实过时的法规范,但又不可能实时与时时更新,因此,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要高度重视行政规定的作用。
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源相比,行政规定并没有太高的安定性要求。因此,行政规定就可以因应行政现实的“流变”,相对快速地变迁;同时,行政规定又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依据——至少是不违反行政规范——制定的,从而又可以保证其与整个行政法体系的和谐,维持行政规定自身的相对统一、连续与有序。这样,就可以极大地降低复杂多变行政现实给行政法安定性带来的威胁,而又不会置行政活动于失范状态。
(三)行政规定:自由裁量空间的压缩
“现代国家行政职能的扩大和多样化大大增加了行政机关裁量的机会,它通过行政活动的所有过程,涉及一切行政领域。” 13 现代社会的复杂多变,为行政权的全面介入提供了契机,立法机关的“无能”,又使这种全面介入变成现实。为此,立法机关采取了两种应对措施:其一,制定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律,给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留下充裕的选择余地;其二,干脆委托行政机关制定有关领域的法律规范,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标准——有时仅仅只是以立法目的作为限制。其结果必然是在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留下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本文重点讨论执法裁量。
我国目前对执法裁量的监督主要有两个途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两者的监督力度都非常有限。不仅审查标准(明显不合理或不公正)适用面非常狭窄,且因其抽象性强而很难真正落实,而且两种监督都是事后监督。更不用说行政领域还存在大量法律真空地带了。
面对行政自由裁量问题,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立法目的、结合个案情况,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做出合理选择。然而,个案情况总是千变万化、纷纭复杂,哪些是应予考虑的因素、哪些是酌情考虑的因素以及哪些是不应考虑的因素等等,并不容易厘清。即使是对同一个案件,在不同行政执法人员眼里,也会在考虑因素的权衡取舍上有不同倾向,更不用说当今中国行政人员执法水平的悬殊和种种非法因素的影响了。由此,难免会出现同一案件由不同主体处理、同样案件由不同或者同一主体处理时的结果不同,以及同类案件之间在处理结果上存在巨大的反差等等乖谬现象。其后果难免不是执法不公、滋生腐败和影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行政法治背道而驰。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日本的芝池义一教授指出:“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裁量,对有关大量且反复进行的行为,事先规定行政厅必须依据的实体的、程序的标准(裁量标准)。这是合乎目的的。” 14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制定“裁量标准”,将行政自由裁量应予考虑的因素事先明确下来,让行政机关在做裁量判断时有可以依据、参照的标准。而在确立这类“标准”上,行政规定是能够大显身手的。
首先,行政机关有权这样做。宪法、组织法赋予了行政机关为实施法规范而制定行政规定的权力,同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又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行政机关就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为保障裁量权公正、合理地行使,以行政规定的形式确立裁量的具体标准。
其次,行政机关也有能力制定这样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特别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处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经常直接与大量的个案打交道,能够从纷纭复杂、变化万千的行政现象中总结、积累、发现一些共同的东西,通过行政规定的形式将其规定下来,作为下级或本级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自由裁量权时判断、选择的依据,并对有关相对人的行为提供指引。如果说处在第一线的行政机关不能做这件事,想象不出还有哪些主体更适合、更胜任这一角色。
有了一些比较明确的裁量标准,并通过行政规定予以公开,就可以增强公众对行政裁量行为的预见性,牵制行政机关的恣意与任性。行政复议机关、司法审查机关也可以借助这些标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事后的监控,而不至于无从着手;同时,也给行政机关进行事中的“自律”提供了契机。行政机关有了裁量标准,就可以减轻个案经办人员摸索的负担和素质参差不齐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主观任意在裁量行为中的作用,也有利于行政首长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行政裁量行为的公正性和同类行为的前后一贯性,也提高了行政效率。实质上,这是从以往对事后的、外部的监督方式的过分倚重,转变为对行政机关事中的、自律的方式的兼顾,使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更大程度地纳入法治轨道。
(一)制定行政规定的哲学解释学诠释
制定行政规定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是一种具有立法创制性的行为还是仅为一种解释性的行为?这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其在行政法治之制度变迁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就现有宪政框架而言,似乎只能承认其是解释性行为,因为我们不承认规章以下其他行政规范的立法创制地位。然而,即使是法律解释也是一种创制性的行为。
按照哲学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要理解文本并做出正确的解释,解释者并不是仅仅从文本中就能获得。海德格尔告诉我们:“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和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的无前提的把握。” 15具体而言,解释者的社会环境、历史情况、文化背景、传统观念和物质条件,成见,以及理解之前的假设等等共同决定了理解,甚至可以说理解和解释就是这些理解的前结构面向未来的“重复”。16伽达默尔进一步明确指出,理解既是历史的,同时又是现代的,是以理解的前结构为基础,结合当前的可能性对未来做出的筹划,是文本作者的历史“视域”与解释者现有“视域”的融合。
为此,才会产生有意义的新的理解。17具体到法律领域,“具体化的任务并不在于单纯地认识法律条文,如果我们想从法律上判断某个具体事例,那么我们理所当然地还必须了解司法实践以及规定这种实践的各种要素。” 18也就是说,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官或行政执法官员并不是机械、单纯地适用法律于案件事实,“而是一种唤醒意识,阐释说明,因而更详细确定规范,并且或多或少对内在于普遍规范中的意识内涵加以塑造或继续形成(具体化)之过程”,是“一种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目光往返来回’的‘不断交互’的过程”。19因此,法律的理解与解释,本身就是一个立法者与适法者的“视域”不断融合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文本予以创造性理解与解释的过程。在这种意义上,执法与司法乃是一种具有立法创制性的活动。
虽然上段分析的是将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时的情况,但同样适用于依据行政法规范制定行政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范制定行政规定的过程,就是对行政法规范的理解与解释过程,是以行政机关在相应领域积累的经验、形成的惯例、拥有的物质和技术以及持有的观念等为前提,结合当下的情景和面对未来达成行政目的的想象,创设规范的过程。决不是对作为依据的行政法规范的简单重复,也不能还原为原有规范,而是一种新的规范——以不与依据规范相抵触为限度。更不用说上位阶规范缺位时行政机关自主制定行政规定了。因此,行政规定乃是行政机关所创制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法源性规范以外的一种行政规范。
(二)多层级开放性规范体系的形成
其实,上文已从哲学解释学角度给我们勾勒出了一个多层级开放的规范体系图景(见图):
法律、法规或规章 现实 情 境-1 ←↑
行政规定 现 实 情 境-2
↑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结合现实情境-120(包括理解的前结构、当下的情景和未来的想象),制定出行政规定;面对具体案件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规定,结合现实情境-2(主要包括理解的前结构和具体案件事实),制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规范与现实情境的“结合”是一个“不断交互”的过程,故图中用方向相反的双箭头表示。如果以规范调整范围的大小和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称作宏观规范,调整范围覆盖全国或一省等广大领域,多为一般性规范,具体化程度低;行政规定则为中观规范,调整范围主要为特定的地域或具体的行业等较小的领域,具体化程度较高;具体行政行为则为微观规范, 21调整范围最小,具体化程度最高,已特定到具体个案。这样就形成一个从宏观,经中观,到微观的多层级规范体系。
然而,这样一个多层级规范体系,并非自成一统的封闭王国。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时要结合行政经验、惯例、物质和技术条件、行政观念,以及当下的情景和面对未来达成行政目的的想象等现实情境。这些现实情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不仅所面对的客观形势在不断地变化,而且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在不断接触新的具体事实,做出有针对性的行政决定,积累新的经验等。这一切又可能构成修改、发展原来的行政规定或制定新的行政规定的现实情境。也就是说,上图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实情境-2又可以作为新的考虑要素提炼和融入到现实情境-1中。这样,行政规定就可能随着现实情境的变化而不断地演进。同时,对于行政规定中成熟的、可以适用于更广泛范围的规范,也可能通过法定程序为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所吸收,转化为宏观规范。因此,行政规定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高位阶规范向行政事实开放,以及行政事实向高位阶规范收敛的交汇点,两者通过行政规定相互作用,彼此调适。因此,这是一个因时而化的开放体系。
行政规定,不仅在多层级规范体系的形成和开放过程中起到枢纽和转化装置的作用,而且还为行政法治演进创新相应的制度前提。
(三)行政法治演进之制度创新
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分为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前者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包括习惯、个人偏好、礼貌习俗以及共同体自己创制并由第三方以组织方式在其间执行的正式内在规则;22后者是由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规则。23具体到我国行政领域,内在制度主要为行政惯例、行政经验、行政机关的偏好、行政伦理规则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章程等,往往是作为制定行政规定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理解和解释相应依据性规范的理解前结构发挥作用的;而外在制度则主要是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成文规范。
内在制度是一种自发自组织的制度,允许以试错方式创新,并以共体内临界多数的自愿接受而成其为规则。因此,它能够比较好地应付社会交往复杂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人们常常对此影响处于无知状态的时候,能够因应外部的挑战而自发地做出调整。24在这种意义上,类似于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秩序。而外在制度则不同,因其是“由拥有政治权力的领导机构根据宪法设计出来的,并由他们自上而下地强制推行。因此,变革外在制度需要政治行动。外在规则的变革取决于集体抉择。……它的发生要比自愿性决策更难。” 25面对变化的环境的挑战,尤其是具有“流变性”的行政现实的挑战,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外在制度常因其刚性、滞后和缺乏预见性而与现实发生“基本的冲突”。同时,固步自封的外在制度还会与因时而化的内在制度发生冲突,影响内在制度功能的发挥。即使能对那些僵硬的外在制度做出改变,往往也会因其强调步调一致而“痉挛性”地发生。也就是说,相对于极具融通性的内在制度而言,面对变化的外界环境的挑战,诸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外在行政制度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
如何消除或缓解外在制度的局限性?经济学家开出的药方主要是在现有制度限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受调控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等。不过这一药方难以应用于行政领域。我们则谋求从制度本身来克服局限性,以期更具恒常性。
“在许多国家里,司法系统已变成了另一个改变规则的机构,因为法官们创造性地解释着法律。” 26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变革路径的启示:这是一种渐进式变革模式,既能因时而化,又能够避免急剧变革的震荡。但就行政领域来说,其外在制度非常庞杂,能实际进入司法审查领域者不过是冰山一角,且受我国司法判决不能作为先例适用的掣肘,因此司法变革模式在这里效果非常有限。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通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释法来舒缓或克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外在制度的局限性呢?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疑具有类似于司法的创造性释法功能,而且基本上可以覆盖面到全部的外在行政制度。然而,在我国具体行政决定同样没有先例功能,姑且不论行政承办人员的释法水平能否胜任,因此这条路也是走不通的。分析至此,该是行政规定粉墨登场的时候了。
宪法和组织法赋予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定这类中观规范的职权,是行政领域独有的现象。之所以如此,恐怕应归功于行政规定的独特功能。根据前文所述,我们知道,行政规定不仅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优点:有较强的具体针对性,其制定是结合一定的现实情境对作为依据的外在行政制度的创新。现实情境发生变化,行政规定也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而且克服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足,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就能够有效地缓解、消除外部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并可通过其将内在行政制度作为理解前结构,转化为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准外在行政制度, 27从而有效地化解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之间的冲突。
同时,由于行政规定在行政规范体系中处于中观规范位置,在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宏观规范稳定的情况下,其与时俱进的渐进变革,并不会危及整个规范体系的稳定。每一次此类变革都只是局部的,人们只需要付出极低的学习成本就能掌握与适应;这是一种在高层次规范和价值框架内的制度变迁,并不会影响人们对主流规则的利用,符合制度经济学的所谓“路径依赖”原理。因此,行政规定实乃我国正式制度所安排的实现行政制度创新和变迁的契机,是因应行政调整对象的流变性而设置的具有自我反思功能的制度装置,是行政法治演进之制度创新的枢纽。
* 作者:陈骏业,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原发表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①“行政规定”一词用法最先来源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文取该法所用之本意,指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 我们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内对标题中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定”的文章做了检索,从1979年起到笔者检索日(2006-4-23)止,共有60篇,其中以监督控制为重点的占32篇,其余绝大多数基本上是研究行政规定的性质、法律地位、概念等的,从行政法治角度肯定行政规定积极作用的专门研究尚未看到。
③〔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07页。
④其实,成文法的不足,通过本来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也是很难消除的。我国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为名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明证。实际上,各地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甚至基层法院,也制定了大量的用于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但事实上却起着司法解释同等的作用。
⑤11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0页,第326页,第326页。
⑥一种情况是立法机关在有关的领域没有立法,而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这种行政法规、规章是用来代替法律的,在弊端上与法律同质;另一种情况是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细化法律,但在实践中,很多细化并不“细”,甚至可以说大多数内容是对法律的重复、照抄。这恐怕也是缺乏、远离相关实践的一种无奈!
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⑧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⑨〔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40页。
⑩参见〔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1314〔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第92页。
15〔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76页。
1617参见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91页以下,第594页。
18〔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阐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24页。
19〔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1页。
20笔者将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定时所面临的理解的前结构、当下情景和未来达成行政目的应考虑因素的想象等统称为“现实情境”。不一定准确、恰当,但为叙述和行文方便而已。
21在不少西方人眼里,法官制定法规范早已不是什么秘密。美国前联邦大法官霍姆斯先生曾言:“我毫不犹豫地承认,法官必须而且确实立法,但他们只是在间隙中这样做”(转引自〔美〕本杰明·卡多左:《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2页)。将其应用行政执法领域当无问题,同笔者在前文中论述的行政机关在面对具体事实时的创造性释法是一致的。在这里,笔者不只是指行政官员在具体案件中创设的规范可能影响今后的有关案件的处理,更是指对当下案件而言已起到的规范性作用。
2223242526参见〔德〕柯武刚等:《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共同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9页以下,第130页以下,第473页以下,第480页,第482页。
27考虑到行政规定制定机关为各级行政机关,其“政治权力”性质很淡,姑且将其称为“准外在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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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或称“协商(和)式民主”、“结盟民主”,指在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以种族、语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并存,但同时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主要是通过各个政治势力之间互相协商机制来取得的民主模式。协商民主理论源自并超越了自由民主和批评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协商民主有助于矫正自由主义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不同层面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实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区别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新的风向标,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从概念内涵、产生缘由、发展过程、重要作用等方面对协商民主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协商民主主要强调平等的公民是其直接参与的主体、公共政策必须要通过公共协商,在这过程中进行讨论、交流,形成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共识。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和创新发展,推动了西方社会的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关注,我国学者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将协商民主与中国政治相结合进行研究,涌现出一大批的着作、论文和译着,推动了协商民主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党的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在的基础上做出新的政策发展部署,标志着我国将协商民主的发展纳入到新的议程中,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西方协商民主是两种不同社会制度背景下的民主形式,在产生的渊源、构成的路径、参与的主体、实践的形式、发展的层次等方面存在不同,而认真厘清二者的差别,有利于中西方学者更进一步地研究协商民主,有利于为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具有学理性和政策性的建议,推进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协商民主的价值目标,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进程。
协商民主主要兼顾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追求民主的最大公约数。回顾西方协商民主的发展轨迹,有其特有的渊源,如埃尔斯特说“:协商民主的概念、实际应用与民主本身有着同样悠久历史。它们都是公元前5世纪在雅典产生的。”[1]
西方协商民主的形成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民主,城邦主要有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会、元老院等民主协商机制或形式,古希腊的公民通过这些形式定期地进行集会讨论公共事务,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但这种民主的形式被称为“直接民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主权原则出现,主张实现人民的“公意”,即全体人民的利益,而直接的民主无法满足“公意”的实现。因此,代议制民主代替了直接民主,建立了“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空间的民主政府”[2].
20世纪末期,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打破西方国家原有的社会结构,“跨国公司和多边组织发展成为民族国家之外的国际行为主体,如何实现民族国家之外的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民主制度安排,以及世界各国内部文化多元化发展,价值观与道德冲突,如何在政治生活中包容边缘化的文化、族群等问题”[3]对于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出了重大的要求和挑战。代议制也越来越不适应当时的政治现实,需要另辟蹊径,寻找一种新的民主理论来克服它们的局限。1980 年美国政治学家毕塞特率先提出了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开启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先河,西方学者通过研究协商民主来应对代议制民主的局限以及回应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所带来的挑战。总之,西方协商民主的发展主要是对西方社会发展的一种“反观”,一种反思性回应。
虽然协商民主理论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被传到中国,但那只是作为一个民主发展理论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有其自己的渊源。
(1)文化基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自古追求“和合”“中庸”“民本”等协商思想,同时中国传统政治中也出现了一些协商形式,如“乡校”等,这些传统资源为协商民主发展提供了本土化的支撑。
(2)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马克思主义统战思想的指导,中国共产党团结各党派共商国是,稳固政权建设。最典型的是陕甘宁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
(3)实践根蒂。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是从实践经验中不断总结发展起来的,具有较强的实际运用性。如历史上的第一次国共合作、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政权、新中国成立前的政治协商以及改革开放后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都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证明。总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经过统一战线组织到基本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所要求的。
民主,自古以来就是人民所追求的共同价值,是人们所要争取实现的目标,从古希腊雅典城邦到当今全球化的世界诸国,都有不同的民主表达形式。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20世纪末,是西方社会对其代议制民主发展缺陷的补充,因为“代议制民主的制度设计存在着内在缺陷。它在投票时无法真正参与政治决策,而只是简单的数学统计,以及易于形成侵害少数权利的多数暴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代议制还面临越来越棘手的贫富分化、社会不平等、种族差异及宗教冲突等问题”[3].同时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研究趋向于决策型、治理型、政府型这三种形式,通过协商民主发展对代议制民主进行修复,完善民主的程序、扩大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范围,强调通过平等的对话来规避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形成和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自从建党以来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中共吸收人类的有益政治文明成果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民主形式,具有中国特色和独特优势。中国协商民主形成和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产生和形成期:1946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旧政协到1949年的新政协。(2)基本思想奠定期:1949 年到 1954 年。(3)进一步发展时期:1954年到1966年。(4)正式确立:1978 年至今”[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形成的产物,也是新时期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结果。我国的协商民主更多的是从协商实践发展中不断总结而来,主要是以人民政协为主要的载体,“它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的政治制度相联系,以协商讨论为特点的一种国家民主形式”[4].
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协商,要求公民参与协商的最大化。但是,西方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其参与的主体各不相同。西方协商民主的组织者不是政府和政党,主要是一些非政府组织或社会公益组织,如“美国杰斐逊研究中心的公民陪审团实验、斯坦福大学协商民主研究中心的民意调查实验、美国之声的 21 世纪城镇会议”,主要通过这些组织获取公民声音或者意见建议。西方协商民主参与主体是公民的直接参与,强调决策时公民直接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共识,采取集体决策,这样协商的结果才具合理性。
西方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更强调的是公民,通过协商使公民的价值偏好发生偏转,形成集体决策,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公共协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组织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表现”[6],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的领导下创立的新民主形式,党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推动者和组织者。
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全国各领域得到发展,产生了许多协商民主的新形式,扩大了协商民主的价值,加快了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壮大了我国民主建设力量。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目前最主要的参与主体是政协委员,虽然政协委员是来自各领域的代表,但它是一种间接的参与,参与主体的范围受限,同时政协委员都是各行业的精英人才,目前中国的协商民主或许有些偏精英化。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的代表人员,其参与主体的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协商民主是20世纪末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西方协商民主是在不同的国情基础上发展的,因此具有不同的实践形式。西方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主要有:
(1)公民陪审团。公民陪审团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雅典城邦,是具有公民身份资格的人参与审判的模式。现如今的公民陪审团主要是普通公民以陪审团成员的身份参与法院案件的审理和对法律问题的事实进行审查。
(2)市镇会议。居民可以通过市镇会议参与当地的政治生活,与政府对话,进行各种各样的争辩,充分发表意见,促进政治决策民主化。
(3)民意调查。运用问卷、走访等科学的统计与调查方法,就某一社会问题对民众进行询问,掌握其态度变化和倾向。民意调查在西方社会占据重要的位置,是西方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实践形式。西方协商民主的这些实践形式覆盖面广,涵盖不同的资本主义利益集团,上到国会议员,下到普通的公民,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参与公共协商。
中国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丰富,不同的实践形式从各个方面反映了协商民主的特征。
(1)国家层面协商。国家层面的协商主要通过人民政协开展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民团体和少数民族就重大问题开展广泛协商,征求意见建议,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与民主化。
(2)地方层面协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地方协商形式种类多样,主要有“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民主听证会或议政会”.人民群众通过这些协商形式进行倾听、对话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极大体现人民利益最大化。
(3)网络协商。网络协商打破传统的时空限制,人民只要利用网络就可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话更为直接,协商民主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也涵盖中央到地方,突破时空限制,但是目前还未能够实现大规模公民的平等参与。
协商民主理论发展不管在我国还是西方社会,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其二者发展的层次却不同,主要表现在理论层次和实践层次。(1)理论层次: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诞生是为了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和回应全球化带来的种种问题,是对自由民主的一种批判,是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一个新方向,理论上不断出现新的成果,理论层次发展较好,为更好地发展协商民主奠定了理论基础。(2)实践层次:因为其兴起就是对社会发展的一种反观,但它并未真正替代代议制民主,还处于民主发展的边缘化层面,协商的参与主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层次受到较大的局限,西方协商民主实践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政治发展的独特优势,不管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得到较大发展。理论上吸引了学术界广泛关注,2007年首次使用“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写进党的报告,并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含义,协商民主理论从国家层面不断推进,并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践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将协商民主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指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将协商民主作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发展涵盖了各行各业各领域,协商的形式由中央到地方也在不断创新,并特别注重基层协商,要求发展基层民主。协商民主发展已上升到国家的制度层面,产生以国家为中心、四面开花的实践效果。
两种不同社会背景下发展的协商民主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西方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理论新的风向标,其发展是“建立在发达的自由民主之上的,它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它深深根植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8];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中特有和独特的优势,是“根植于中国独特的历史与现实的政治资源之上”[9].但是二者的内在精神价值相同,都是追求平等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协商,充分发挥公民的民主权利。上述分析二者的不同是为了更好地看清两种不同协商民主发展的优势与不足,同时借鉴西方协商民主发展的优势之处,加强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程序等方面的建设,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水平,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1]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M].周艳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2.
[2]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28.
[3]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
[4]陈惠丰。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高健。两种不同的协商民主[J].山东社会科学,2014(2)。
[6]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47.
[7]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4.
[8]俞可平。协商民主:当代西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N].学习时报,2006- 11- 08.
[9]金安平,姚传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J].新视野,2007(5)。
【中国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区别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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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是我国传统工艺美术和建筑艺术的装饰材料,是釉陶中的一颗明珠。千百年来,它不仅在美化人民生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在与各国人民的交往中充当了友好的使者。
然而,关于琉璃的历史、构成分以及与材料、玻璃的区别,人们所知甚少,常常是把玻璃、琉璃、料器三者混为一谈。本文的目的就是要人们对琉璃有一个完整准确的认识。
中国琉璃工艺,是在土陶制品不断向前发展的驱使下,结合我国炼丹术对物质变化及色相研究的成果逐渐形成的。
五帝时期,水力便利、林木茂盛的山西曾是制陶术的发祥地。据《史记?五帝本记》和《纲鉴》记载说:“虞舜者,陶河滨,作什器于寿丘。陶河滨,河滨之器不苦窳(yu)。”黄河之滨,制陶术很快遍地开花。
公元前十六世纪到前三世纪的商周时期,我国开始出现了上釉陶器(粗瓷)。被称作原始瓷器。到了西汉晚期,人们用低温烧制成功了一种含铅的釉陶,这种釉陶的胎质为普通陶土,胎作红色,釉面呈绿色、黄色或黄褐色。与原始瓷器比较,这种釉陶烧成温度低,容易操作,制品色彩 丰富,十分华丽,这就是早期琉璃。
琉璃工艺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我国人民对铅化合物长期研究的结果.
一方面,我国人民早在几千年前便对铅有了一定的认识, 殷代末纣王时我国便会炼铅。碳酸铅 ,早在古代就被用作白色颜料。铅的熔点很低,为327.5%。铅的许多化合物,色彩缤纷,近代常用作各种颜料。如铬酸铅是黄色颜料,硫化铅是金色颜料,至于黄丹(氧化铅)呈黄色,红丹(四氧化三铅)呈红色,方铅矿(硫化铅)呈蓝色,也为人们所了解。
另一方面,秦汉以来,我国封建统治阶级梦想长生不老,于是,炼丹术应运而生。
炼丹术可以说是原始的化学。在炼丹过程中,人们逐渐积累和丰富了关于物质相互作用的宝贵知识,各种炼丹专著相继出现。我国古代人民,正是在了解和掌握铅化合物变化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对各种矿物质颜料的知识,创造出了色彩绚丽的琉璃釉,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琉璃工艺。
琉璃釉的出现,使我国陶器在色彩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对我国瓷器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它在釉药方面的配制,对我国瓷器尔后的锦上添花起了极大的启发和推动作用。
宋代以前的瓷器,还只是青、白、黑三种单色,直至宋朝,才出现了青、红三彩瓷,而琉璃三彩狮,唐代早已出名。从时间上看,琉璃三彩釉比较瓷釉最少早三、四百年。
元以后的明朝时期,瓷器的上釉技术有了大的革新,大量的三彩、五彩瓷器如青花、祭红、五彩、斗彩等,成为举世闻名的瓷器。而清代康熙晚期至雍正年间色彩柔和的粉彩瓷器,却或多或少有追求琉璃釉色自然匀色的趋向。
综上,我国瓷器之所以能够取得举世闻名的成就,除了我国有适合制造精细瓷器的优质高岭土外,更重要的是受琉璃釉药配制方面的启发,在技术方面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改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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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目的或目的因解释世界的哲学学说。在如何解释世界的事物和现象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问题上,目的论认为某种观念的目的是预先规定事物、现象存在和发展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原因和根据。目的论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即外在的目的论和内在的目的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学说及其与神学目的论的区别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学说及其与神学目的论的区别全文如下:
作为一种世界万物的解释原则,所谓目的论(teleology),指以目的为依据解释事物的特性或行为。在西方哲学史上,目的论解释肇始于苏格拉底,系统化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以后,目的论原则一分为二:一是神学的外在目的论,成为宗教神学的重要理论内容和证明上帝存在的重要论证;二是理性的内在目的论,为科学(尤其是生物学)所接受,至今仍在环境哲学等领域起作用。
目的学说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中最富特色,对后来影响最大的内容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学术界要么对此关注不够,要么产生一些误解。在参与翻译《亚里士多德全集》(尤其是自然哲学部分)的过程中,笔者愈益觉得有系统探讨这一问题的必要,也积累了一些想法,现扼要呈献给学界诸君,期望得到专家指正。
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学说是一个内容丰富、论证充分的系统理论,由自然目的、技术目的和理性目的三部分构成,其基本性质是一种与神学目的论有本质区别的理性内在目的论。限于篇幅,本文不全面详述有关内容,只重点讨论几个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目的学说的根据;目的与目的因的含义及关系;亚氏目的学说的主要内容;亚氏目的学说与神学目的论的区别。
亚里士多德之所以提出目的学说,有其理论的和历史的两方面根据。
从理论上讲,他所规定的哲学研究的对象和哲学家的任务决定了他必然要提出目的学说。
按亚氏的说法,哲学起源于“好奇”(thaumazo),即不理解不明白而又想知道,要追问为什么,寻找所以如此的原因。这样,就产生了哲学。因此,哲学研究的对象就应该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本原和原因,尤其是最初的、第一位的原因。在他看来,这些第一位的根本原因有四种,即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他说:“既然原因有四种,那么,自然哲学家就应该通晓所有的这些原因,并运用它们——质料、形式、动力、目的来回答‘为什么’的问题”(1998a22~25)也就是说,哲学要研究根本原因这一目标,决定了哲学家的任务必然是:考察事物的四种原因,回答事物为什么会存在、为什么是此物而非他物、为什么能运动变化、主了什么东西而如此这般等各别学科无法回答也无权回答的问题。
亚氏进一步认为,在这四因中,如不认真研究目的因,就无法深刻理解其他三因。因为首先,从目的因与质料因的关系看,“尽管这两类原因都要被自然哲学家研究,但尤其要研究的是目的因。因为它是质料的原因,而并非质料是目的的原因。”(200a33~35)其次,从目的因与形式因、动力因的关系看,由于三者由“常常可以合而为一”,所以,如不研究目的因,就很难把握形式因和动力因在事物存在及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正因如此,美国出版的《哲学百科全书》才断言:“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根源于他的目的因和形式因相同一的观点。”[1]
从历史上看,亚里士多德对前辈的失望也决定了他必然提出目的学说。
在《形而上学》A卷等处,亚氏系统评析了先哲们的哲学观点。在他看来,前人对事物原因的探讨至少有两大根本缺陷。一是重质料因轻形式因和动力因,绝大多数人都在质料问题上争论不休,虽然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萨戈拉讲到动力因,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使用了形式因,但都说得不正确。二是用必然性来解释一切,忽视目的因。尤以德谟克利物为甚,他把“自然的一切行为都归结为必然性”(789b2~3)。客观地讲,亚氏的第二条批评有些苛刻,因为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提出了目的论学说,亚氏不该断然否定。或许是因为他们的目的论观点与亚氏的想法不合拍,才导致他得出“柏拉图也只使用了两种原因,即形式因和质料因”(988a10~11)的结论。
总之,事物的特性行为需要用目的来解释,哲学应该研究目的和目的因,而前人们又没重视这一解释原则,所以亚里士多德就自觉地担负起了建立目的学说的重任。
二
要探讨亚氏的目的学说,首先必须剖析他使用的两个核心概念:目的和目的因。
“目的”一词,亚氏用的是telos.按利德尔斯各脱合编的《希英大辞典》的解释,telos在希腊文中含义甚广,大致可归为六类:达到了目标,某事物或某行为的完成和实现;有计划的目的,主要的问题;兵士的身体;最高状态,长官(地位),充分权力的拥有;应当交纳的税务;进入神秘状态而实现的圆满性,秘传。但是,最基本的意思还是“终极、完成、实现、圆满”。英文常译为purpose或end。亚氏虽然经常使用telos,却没专门系统地界定过它的含义,倒是在《形而上学》第五卷第十六章中详细规定了与telos同词根的中性形容词teleion的含义。按他的分析,teleion主要有四方面的意思:不缺任一部分,或者说,在它之外无任一部分;从能力上讲,就是做得尽善尽美,没什么能超过;在自然范围内,什么也不缺欠的能力也叫teleion;具有了目的,达到了终点的东西,因为在此时,它什么也不缺,什么也不在它之外。在列举了这四层含义后,他总结说,按teleion自身的本性来说,指不缺什么、没什么超过及它外无物,其他含义皆从这三层意思推演出来。
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上述三层意思中,“不缺什么”是“完全”,“没什么超过”是“完美”,“它外无物”是“完整”。弄清了teleion的基本含义,就可更准确地把握telos的意思。概括而言,在亚氏的哲学用语中,我们中文译为“目的”、“终点”的这个telos,就是完全性、完美性和完整性。事物追求目的,就是追求这种完整性和完美性,因为目的就是终点和结束,也就谈不上完全、完美或完整。所以,亚氏和柏拉图都反对“无穷倒退”。
“目的因”却是个词组,亚氏的正规用法是to hou heneka einal, 也经常简化为hou heneka、heneka tou或干脆就是heneka.这个词组的中心词是heneka,意为“为了……的缘故”、“就……而言”、“为着……而”。如果把整个词组直译为that for the sake of which a thing 或for the sake of which, 也意译为final cause. 中文的“目的因”,就是根据final cause转译的,既已约定俗成,本文也就沿袭这一称呼。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to hou heneka einal 所为了的telos 就是“善”。他说:“这个目的,个别而论是第一事物的善,一般而论则是整个宇宙之内最高的善。”(982b7~8)中文译为“善”的这个词,主要是亚氏所使用的agathos(他有时也用kalos)。Agathos的基本意思是“好”,但用于不同的对象场合,又有“好”的不同表现。在《荷马史诗》中,agathos主要指人的英勇、高贵和正直;用于道德领域,指品行高尚,有德性;用于能力方面,是水平高、能力强的意思;用来修饰体魄,指身体健壮有力;用以形容事物,指种类优良等。Agathos本是形容词,但在亚氏用作哲学术语时,一般在前面加中性冠词,并相应地将它变成中性形式,成了to agathov,即“好的东西”。可见,不能因为中文把agathos译为“善”就望文生义地把它局限在伦理意义上作狭隘理解。相反,在亚氏那里,包括人在内的一切事物都要追求agathos,都以此作为自己活动的目的或终结。
亚里士多德并不满足于对“目的”作上述的一般规定。他进一步指出,虽然万物的活动都有那个“所为了什么”的目的因,都在追求agathos这一美好结局,但是,由于偶因搞得半途而废、残缺不全的现象是大量存在、不足为怪的。就是在达到了目的的活动中间,不同事物所实现目的的程度、途径和方式也不是整齐划一的。此外,agathos本身也有不同的等级(仅从词源上看,也存在原级、比较级和最高级的不同)。对这些不同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就构成了亚氏目的学说中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的三个方面的内容。
亚里士多德目的学说的重点,也是他着墨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部分是自然目的论。除了在《物理学》第二卷中给予集中论述外,他还在《论天》、《论动物的部分》、《论动物的产生》、《形而上学》、《政治学》等著作中的许多地方谈到了这个问题。本文的考察,主要以《物理学》为依据。
他明确指出,自然不会无目的或不必要地做某事,它的所有行为和过程都是趋于或为了某种目的。为什么自然有目的?这是亚氏首先要论述的问题。在《物理学》第二卷第八章,他集中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论证。
第一,用不相容的选言推理证明,从否定自然现象的和谐与秩序出于巧合和自发推出它们由于目的。他指出,自然中存在着大量和谐及秩序井然的现象,如降雨使谷物生长、冬季常下雨夏天总炎热、动物的门齿锐利以便撕咬臼齿宽大以便磨碎食物等。这些现象只可能由两者择一的原因引起,即要么出于巧合或自发,要么出于目的因。但它们不可能出于巧合。“因为这些以及所有由于自然而存在的事物都总是如此或通常如此地生成着,没有一个由于巧合或自发”(198b34~35).“既然这些事物不是由于巧合,也不是由于自发,那么,就应该是为了什么。而所有这些事物又全都是由于自然而存在着,即使与我们意见不同的人也会承认这一点。因此,目的因存在于那些由于自然而生成和存在的事物中。”(199a5~8)。
第二,用类比推理证明,从技术产品有目的推出自然产物有目的。他认为:“一般说来,技术活动或是完成自然所不能做到的事情,或是摹仿自然。所以,如果技术产品有目的因,那么显然,自然的产物也有目的因。因为无论是在自然产物里还是技术产品里,后继阶段对先行阶段的关系都是一样的。”(199a16~20)。
第三,用省略的复合三段论证明,从自然是形式推出自然有目的。他指出:“既然自然一词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质料,一是作为形式(morphe);形式就是目的,其他的一切都是为了这目的的,那么,形式也就应该是这个目的因了。”(199a32~34)
亚氏的这三个论证虽不复杂,更谈不上精致,但却值得我们注意,因为它们反映出了亚氏目的学说的特点。首先,他的目的学说以对现象世界(包括技术活动)的观察和追问为基础,而不是先验建构的产物。其次,他把目的视为由前后相继的各阶段构成的整个过程的终点本身,而不是过程之外的什么存在。最后,形式就是目的,就是事物活动所追求的本质和完满性,获得形式与现实目的是一致的。
既然自然有目的或目的因,那么,这种目的是什么?又源于什么?换言之,自然目的是否含有意识的成份或是否源于意识的支配?只有弄清这个问题,才能准确理解亚氏的思想及其与其他目的论者的区别。
笔者认为,亚氏强调自然有目的意思,在于表明自然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机统一体,其构成的各部分或活动的各阶段有一种自然而然的趋于整体或过程的和谐运动,这种运动的根源,在于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的内在能力,而不是说有一种自然以外的意识或自然之内的理性在推动。笔者的这种断定,有以下主要依据:
其一,把事物区分为“由于自然”和“由于技艺”两大类是亚氏自然哲学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而区分这两类事物的依据,就是看其是否有内在的动变根源。凡由于自然而存在的事物都在自身之内具有动静根源,只有由于技艺的人工产物才是人的意识和力量作用的结果。
其二,亚氏常常是把自然和思想这两个概念对应使用的,因而不可能反过来又让思想去支配自然。例如他说:“由于自然或者由于思想的结果所发现的事物必然适应于目的因”(1065a27)。他这里讲的“由于思想的结果”,指本文后面要说到的技术目的。
其三,亚氏明确指出动植物的目的因是无意识的。他认为,目的因的情形“在其他动物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它们不懂技术、不作研究、不加思考地劳作着”(199a21~22),“如果看不见运动者有意图,就不承认有目的因存在,这是荒谬的”(199b26~27)。
最后,当代一些著名的亚里士多德研究专家也肯定他的自然目的无意识的作用。W.D. 罗斯认为,亚氏的自然目的是一种无意识的目的。[2]D.J.阿尔蓝指出,亚氏“认为一个过程可能是有目的的,但这并不是意识选择的结果”[3]。M.格列勒说:“亚氏的heneka tou本身并不是一个目的概念,因为目的行为要涉及到有意识的选择,但自然却不是有意识的。”[4]
对于亚氏的算自然目的学说,黑格尔曾站在理性辩证法的高度,作出过这样的总结:“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是,他把自然理解为生命,把某物的自然(或本性)理解为这样一种东西,其自身即是目的,是与自身的统一,是它自己的活动性的原理,不转化为别物,而是按照它自己物有的内容,规定变化以适合于它自己,并在变化中保持自己;在这里,他是注意那存在于事物自身的内在目的性,并把必然性视为这种目的性的一种外在的条件。”[5]黑格尔的这种评价,虽有自己思辨哲学的痕迹,且不无拔高之处,但基本精神却是符合实际的。亚氏的自然目的观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不仅否定了僵死的必然性观点(如德谟克里特)、机械的外力作用论(如因培多克勒的“爱恨”和阿那克萨戈拉的“心灵”),而且也直接排除了神力创造世界、神意安排万物的外在的目的论(如柏拉图),从而用一种新的方式来解释自然及其和谐的秩序。
除重点讨论自然目的外,亚氏也在不同的地方阐述了其目的学说的另一内容,即技术目的或行为目的。
如果说自然目的的研究的对象是那些自然产生和存在着的事物现象,那么,技术目的的讨论范围,则是那些人为产生的事物以及人本身的行为活动。因此,技术目的学说双分为两方面内容:技术产品的目的;行为活动的目的。它们的共同点是:都以思想支配为特征,以人为主体,都是人的意识选择作用的结果,因而都与无意识参与的自然目的相区别。但它们也有差异,即实现目的的方式不同。
在技术产品中,人的目的是通过意志作用于被制作的对象——产品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在人的意识与目的的现实之间需要一个物的中介来联系或沟通,人通过把自己的意志物化在他物中来实现其目的。例如,人造床的目的是安寝,而这一目的只有通过床这个中介才能实现。
但人的有些行为活动却不是这样,它的目的性直接实现在活动过程中或过程结束时,无需借助他物的中介。譬如散步的目的在于健康,只要人正确进行并坚持了这种活动,健康的目的就会实现。
由于技术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亚氏没花过多精力来讨论,我们也赘述。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自然目的还是技术目的,都是亚氏观察、分析和研究具体事物和行为的结果,只是他目的学说的断面性内容,远不是全部。作为探根溯源的形而上学家,他并不满足于对目的问题作局部探讨,而是要穷究下去,找出自我完善,具有普遍适应性和必然性的最终目的。这一企图,从他对目的和目的因的界定中就能看出来。他说:“如果某一事物进行连续的运动,并且有一个运动的终结,那么,这个终结就是目的或所为的那个东西。……但是,并非一切终结都是目的,只有那最好的终结才叫目的”。“所谓,‘所为了的东西’,就意味着是最好的东西,因而就是其他事物想要达到的目的。”(194a29~33,195a24)可见,亚是把最好的东西作为最高、最终的目的来探讨的。按他的看法,一般的终结虽在相对意义上也是目的,但在整体和过程中,只是一个环节、一个部分或一个层次。所以,它们不可能全部具有目的所蕴含的那种完全性、完满性和完整性,因而也就不可能成为事物最终的之所为和之所向。寻找绝对的、至善的最终目的,是亚氏目的学说的根本任务。
这个最终目的,就是追求至善的理性目的。对理性目的的阐述,集中在《形而上学》第十二卷6~10节,即人们习称的“亚里士多德神学”部分。在那里,他利用《物理学》和《形而上学》前几卷中得到的某些结论,主要从运动者和被运动物、潜能与现实、质料和形式等范畴的关系进行论证,从而得出了理性的对象和追求的目的是至善、完全的现实性或神的结论。
他这样论证:凡产生的东西都有运动的属性,而运动一般地讲是永恒的,因为一切运动都在时间里,时间是无始无终、永恒存在的。但是,真正永恒的运动只是天体所进行的圆形运动。任何运动都具有运动者,圆形运动也不例外。由于这种运动是永恒的、第一的,它的运动者也必定是“永恒的,是实体和现实性”(1072a20~25)。这个运动者和其他运动者有两点根本区别。其一其他运动者在运动他物时自己又被别物所运动,这个第一动者则“只运动而不被运动”。因为它是没有潜能、没有质料的完全现实性和纯形式,不存在从潜能向现实转化的问题,而运动却是“潜能的事物作为潜能者的实现”(201a11)。其二,其他运动者(尤其是机械运动的动者)几乎都以某种方式直接作用于被动物,从而引起运动,但第一动者不这样,它是作为欲望和思想的对象,被其他事物所追求而引起运动的。
在亚氏看来,这个最初的动者就是真正的善,最好的东西,因而是一种绝对必然的存在。接着,他从几个方面阐述了“善”的性质和作用。
首先,“善”是欲望的对象,也是思想的对象。区别只在于:“欲望的对象显得是善,思想的对象是真正的善”(1072a27~28)。
其次,“善”是事物运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因。因为它“不仅是事物所为了目的,也是某种行为所为了的目的”(1075b1~4)。“每种技艺和每种研究,每种行业和职业,都被认为是以某种善为目的;正因如此,善被正确地宣称为是万物追求的目的”(1094a1~3)。
再次,“善”既作为秩序本身又作为秩序的安排者而存在。他说:“我们必须考虑善或至善怎样在整个自然中,是作为分离存在的东西还是作为秩序本身?或许两者是。就像军队一样,它的良好状态依靠秩序和首领,但更多的是靠后者。因为秩序要依赖首领,而不是首领依赖秩序。”(1075a11~16)
最后,“善”是最高的原则(arkhe)。在驳斥了恩培多克勒等人把对立当做最高原则之后,他提出:“在一切事物中,善是最高的原则”。(1075a37)
从他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善”既是运动的最初动者,也是事物追求的目的,还是事物的最高本质,目的因、动力因和形式因三者在“至善”这里得到了真正的、完全的统一。亚氏明确承认,这个至善就是神。因为审总是善的。并且,由于思想的现实性就是生命,而神恰恰就是这种现实性,所以,生命也就属于神。神的本质的现实性就是那种最善的和永恒的生命。(参见1072b25~30)
上述这些,就是亚氏理性目的思想的基本内容。简言之,理性的对象或追求的目的是至善,即最好的东西、完全的现实性、永恒的必然存在、神。这就是黑格尔极力推崇的“最高唯心论”,也是人们常说的亚氏神学。
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学说,对后来西方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复杂的多方面影响。它既是中世纪神学理论家(尤其是托马斯·阿奎那)建立神学目的论的思想源泉之一,又通过康德、黑格尔等人的继承、改造和发挥,成为内在理性目的论。其中的自然目的思想,对后来自然科学(特别是生物学)和生物哲学、环境哲学等也有影响。限于篇幅,本文不讨论这些影响,只针对人们的某些误解,扼要谈谈亚氏目的学说与神学目的论的区别。
从总体上说,亚氏目的学说是一种理性的、内在的目的论,神学目的论则是一种非理性的、外在的目的论,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具体一些讲,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上:
第一,前提不同。亚氏目的论的前提是唯物论的,神学目的论的前提是创世论的。虽然亚氏在形而上学的深层问题上,有摇摆于唯物论和唯心论之间的倾向,但是,在他那里,世界原生、物质永恒的唯物主义基本前提是坚持了的。正如罗斯所说:“如果有人问这样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是否把神当做世界的创造者?那么,答案肯定是:他没有。对他来说,物质不是产生的,而是永恒的,他极力反对世界是创造出来的观点。”[6]正是这种根本前提的不同,决定了亚氏目的论和神学目的论的其他一些差异。
第二,主体不同。亚氏论述的目的,其主体在事物和人或人的理性,也就是说,是自然事物和人的行为活动以及人的思想意识本身具有目的,不是给予的、外加的。神学目的论则不同。由于世界万物(包括人)都是上帝创造的,所以事物和人具有目的,归根到底源于上帝的安排,真正的主体是上帝,而不是事物和人。
第三,目的不同。亚氏建立目的学说的目的,是为了提出一种不同机械决定论的解释原则,以突出事物自发和谐、有机联系的特性,强调人及其理性的伟大。神学目的论不是这样。作为一种理论,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借助目的现象的说明,追根溯源,证明上帝的存在及其全知、全能、全善等性质。恩格斯曾对神学目的论作过如下讥讽性评判:“根据这种理论,猫被创造出来是为了吃老鼠,老鼠被创造出来是为了给猫吃,而整个自然界被创造出来是为了证明造物主的智慧。”[7]
第四,神的性质不同。如前所述,亚氏在讨论理性目的时,也讲到了神。但是,正如黑格尔所说,亚氏的这个神,只是具有内在活动性、完全实现了的、至善的思想或概念的代名词。[8]换言之,亚氏的神,是哲学神、逻辑神、理性神。从《形而上学》第十二卷的论述来看,亚氏对神的主要规定是“善”和“生命”,而这两个属性,都是从“思想”(理性, nous)的特性中推论出来的,不仅没有宗教神学中神的作用和特性,甚至也没有哲学神秘主义中神的影子。神学目的论的这时则要神圣得多、“伟大”得多。他不仅创造一切,也主宰一切。
总之,目的论不是铁板一块,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学说也不是铁板一块,我们只有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概念出发,认真研究,才有可能作出实事求是的评判。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编:《思辨之幸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9。
[1] 《哲学百科全书》第1-2卷,“亚里士多德”条,161页,英文版,1972。
[2] [英]W.D.罗斯:《亚里士多德》,186页,伦敦,英文版,1977。
[3] [英]D.J.阿尔蓝:《亚里士多德哲学》,33页,牛津,英文版,1957。
[4] 转引自[英]W.K.C.谷思里:《希腊哲学史》第6卷,109页,剑桥,英文版,1982。
[5]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灵》第2卷,309~3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6] W.D.罗斯:《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第1卷,150页,牛津,英文修订版,1953。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449页。
[8] 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294~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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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主要是以“怒”为文眼,《茶花女》则以“悲”为主线,两者之间存在着各种差异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杜十娘与茶花女比较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杜十娘是明代冯梦龙编撰的《警世通言》中的名篇《杜十娘怒沉百宝箱》的女主人公,茶花女是19世纪法国作家小仲马《茶花女》中的主人公玛格丽特,不同地域的两者有着相似的社会背景、处境和境遇,她们都是当时国家首都社会底层的名妓,都遭遇了不幸的爱情,两部文学作品通过她们的生活经历展现了当时时代的社会文化风貌。本文抛开两部作品的文学价值比较,将主要通过对比分析她们所处的社会背景及各自的经历,力求比较中西方的文化异同,并尝试分析产生这些异同的原因。
关键词:杜十娘 茶花女 中西方文化异同
杜十娘和茶花女在生活上的遭遇和结局极为相似,两个人在肮脏的职业外表下拥有纯洁的心灵,地位卑微却人格高尚,作品都通过描写二人的苦难际遇,有力控诉了社会的黑暗。同时,我们也发现,由于二人身处不同的国度,文学作品所展示的两个人物的形象、生活遭遇和处世态度等细节也有所不同,但这些无疑都直接描摹和间接反映了二人所处的不同社会的宏观背景和不同背景之下特有的文化内涵,本文将着重从对杜十娘和茶花女的一些描写中揭示、比较和分析中西方文化的某些异同。
一、《杜十娘怒沉百宝箱》和《茶花女》作品的简介
《杜十娘怒沉百宝箱》出自于明朝冯梦龙的《警世恒言》,主要讲述一代名妓杜十娘与李甲的爱情悲剧:在长久的妓女生涯中,杜十娘积攒了许多珠宝,一直梦想着有一天能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在遇到李甲之后,便认定李甲,想方设法为自己赎身后与李甲一道回家。李甲因惧怕家中老人,二人只好暂时南下江南,不料途中遇到阴险小人孙富,他以千金之价从李甲手中购得杜十娘。杜十娘在得知真相后悲愤交集,大病后将自己百宝箱中的珍奇珠宝抛入江中,最后自己也纵身一跃跳入江中。
《茶花女》主要讲述的是巴黎名妓玛格丽特与外省青年阿尔芒之间美丽动人的悲剧爱情故事。玛格丽特貌美如花,因钟爱茶花而被称为茶花女。玛格丽特出身卑微却因貌美吸引了众多的青年驻足,在巴黎过着奢侈却如同行尸走肉般的生活。阿尔芒与玛格丽特在巴黎的街上偶遇,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后阿尔芒向玛格丽特表白了自己的心意,但并未被接受。后来二人离开巴黎,来到乡下居住。阿尔芒的父亲请求玛格丽特离开自己的儿子,但是毫不知情的阿尔芒认为自己遭到了背叛,所以他极尽所能地羞辱、折磨玛格丽特。玛格丽特最后得病并在弥留之际留下自己的日记,解释了所有的真相。
二、杜十娘和茶花女所处社会背景的比较
杜十娘身处明朝万历年间,社会处于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之下,当时的商品经济已经勃兴,但社会思想还十分禁锢,如科举是主要的仕途出路,男婚女嫁仍然包办,一切社会行为仍然遵循较为严格的封建等级观念;茶花女身处法国七月王朝时期,当时法国的资本主义飞速发展,封建经济逐渐没落,公民享有平等自由的人权,虽然玛格丽特在出身贫苦的情况下去做了妓女,但在一定意义上她拥有人身自由。然而,无论如何,两个人都摆脱不了悲惨的宿命,究其原因是由二人所处的中西方具体的生活背景和时代背景所造成的。
(一)杜十娘和茶花女所处的具体生活背景
杜十娘生活在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的明代,自由爱情是不被允许的,当时的男婚女嫁必须遵从宗族法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杜十娘聪慧美丽并渴望爱情,但她即便倾国倾城也不具备正常的婚嫁条件,其社会职业决定了她被买卖的命运,在外人眼里她“水性杨花”,她存在的价值便是供贵族荒淫享乐,被老鸨作为赚钱的工具,尽管她一直想摆脱这种非人的生活,但她以一己之力是绝不能撼动几千年的封建根基的,不会改变当时人们固有的对于她职业的看法,不会改变当时的社会文化图景,而这些因素却间接或直接地导致了杜十娘最终沉江殒命的悲惨结局。
茶花女生活在法国的七月王朝,资本主义高度发展。虽然妓女无论在法国还是中国都处于社会底层,但法国的妓女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下已经拥有了人身自由,不像杜十娘那样属于老鸨,不用在老鸨的逼迫下去接客。但在当时的法国,出身贫寒、失业、饥饿等多重因素使得玛格丽特只能“自愿”接受贵族资产阶级的玩弄与蹂躏,整个社会文化仍然体现了贵族资产阶级的意志和他们所制定的各种教条,而这也在他们的各种言行中得到了体现。作为资产阶级卫道士的阿尔芒的父亲迪瓦尔,他苦心教导儿子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去,为了达到目的,他单独和玛格丽特交谈:“你们两个人套上了一条锁链,你们怎样也砸不碎……我儿子的前程被断送了。”这些言语是架构在当时的社会道德之上,直逼得玛格丽特哑口无言,她无法继续坚持己见,不得不离开自己钟爱的阿尔芒,回到刚刚跳出的火坑。
在杜十娘和玛格丽特的爱情生活中,始终有一种无形的强大力量主宰着她们的命运,尽管她们想要改变命运,打破生活中桎梏她们的枷锁,获得真正的自由和爱情,但当时的社会文化是不允许她们做这种改变的,而这也是二者为什么命运相似,都最终走向死亡的原因。中西方的生活背景造成杜十娘和茶花女同样的悲剧命运却又展现着微妙的不同,杜十娘的沉江是化希望为绝望,是在绝望之余不得不以死去昭示所有的背叛,而玛格丽特在死亡的过程中还带有希望,希望自己的日记能够让阿尔芒释然对自己的愤恨,希望阿尔芒的未来有一个光明的前程。
(二)杜十娘和茶花女所处的具体时代背景
杜十娘生活在明代,明朝末期的资本主义萌芽促进了人对金钱名利的追求,但当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释道仍然影响深刻,见利忘义、背信弃义必定遭到唾骂,这也是为什么在杜十娘死后李甲不能善终的原因之一。同时,封建根基仅靠一个弱女子是无法撼动的,封建文化是当时社会生活的基调,这是杜十娘在逃离老鸨的魔抓后又必然会出现孙富的原因。杜十娘沉江殒命的结局也使人们认识到,反抗社会习俗必会有死亡。虽然杜十娘的命运无力回天,但是其反抗精神也暗示着封建社会中情感的力量终会战胜利益的诱惑。
茶花女生活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当时的法国,金钱当道,物欲横流,人际关系冷漠。虽然当时法国宪法明文规定人人享有平等自由的人权,但事实上,法国还存在上等人和下等人的等级观念。比起杜十娘,玛格丽特不用在任何人的威逼利诱下去接客,她在当时的法国名噪一时,但作为处在社会最底层的妓女仍然受到各种轻视和虐待。 玛格丽特与杜十娘一样敢于放弃所有而追随自己的爱情,不同的是,杜十娘藏起百宝箱与李甲私奔,李甲家人不同意,她还是毅然跟随李甲南下,玛格丽特变卖所有财产与阿尔芒私奔,最后却为了挽回体面家族的“荣誉”,甘心放弃爱情,成为上流社会的牺牲品。同样的死亡结局中,杜十娘和玛格丽特带着不同的怨恨和期冀走向死亡,这些事实都离不开二人所处的时代背景的差异,玛格丽特永远不会像杜十娘一样被买卖,她所做的是出于心甘情愿,而杜十娘的命运却始终被一种无形力量所左右,这是二人所处的具体时代背景差异所造成的。
三、中西方文化异同的分析
下面就对作品中所反映出的一些文化和由文化引起的差异进行简要分析。
(一) 关于女性社会地位的异同
杜十娘的故事产生于中国明代,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金钱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追捧,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开始受到冲击,传统的封建道德伦理规范受到挑战,人的价值、尊严和良知都可以标价而被当作商品进行买卖。杜十娘身份低微,急于从良改变社会地位,她没有告诉李甲自己有百宝箱,是不想让自己的爱情被贴上金钱的标签,她呼唤的是一种不为金钱所左右的爱情,这也体现了明代中后期以“情”反“理”的雏形。当时,女性在男权社会中还是处于从属地位,在跳出老鸨的火坑后,李甲把她卖给孙富,似乎是在展示一个恶性循环的圈子,无论如何富有,杜十娘从未属于自己,先是归老鸨所有,后归李甲所有,最后由李甲转卖给孙富,由此可以看出女性的从属地位,根本不存在话语权。
茶花女生活在19世纪的法国,拿破仑政权崩溃后,社会动荡不安,但与中国封建社会相比,至少在形式上是人人平等自由的,玛格丽特所做的一切源于自己的意志,无人逼迫。《茶花女》着力描写阿尔芒与玛格丽特的爱情悲剧,意在批判当时资产阶级的社会风气、家庭生活和贵族生活的糜烂。玛格丽特在当时的法国,无人敢评判其社会地位的低下,虽然她只是斡旋在贵族男人中间的交际花,但是最起码人格独立,行动自由。
由此可见,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会表现在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和话语权中。中国自古以来受儒教的影响,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作为从属地位的女性根本没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也没有话语权,社会文化赋予每个女性特定的身份和角色,如果逾越这种身份和角色就会被这个社会所不容;西方的文化以“个人”为中心,注重个人的自由与平等,所以玛格丽特与阿尔芒才会有一段不被打扰的乡下爱情生活,但个人自由平等同社会地位平等不能划等号,贵族出身的迪瓦尔仍然看重家世的传承,在人人享受自由的法国社会背景下还是干预儿子的爱情生活,但总体来说,较之杜十娘,玛格丽特最起码还有自由,在当时的法国社会还有一定的话语权。
(二)关于各种价值观念的分析
1.爱情观。杜十娘和玛格丽特都是名妓,拥有美貌与金钱,但在腐化堕落的社会中她们都保留着纯真的一面,渴望纯洁的爱情,幻想有一天和相爱的人过上正常的生活,杜十娘的“久有从良之志”和玛格丽特的“我从前不得已要过的那种生活,不要再把我投进去”等表述都体现出了她们的这种心智,她们不愿受命运摆布,不甘于受凌辱,她们敢于追求,在挑选男人上经历多种考验,虽然她们最后死亡的结局也正是这些男人带来的,但不同的是,李甲主动把杜十娘推向死亡,而阿尔芒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玛格丽特在病痛中走向死亡的。
2.价值观。明代商品经济文化的发展改变了当时固有的社会地位,对于财富的追逐成为人们最大的价值观,而茶花女所处的法国社会也同样是金钱至上,这也直接导致了杜十娘和玛格丽特的悲剧命运:李甲为了金钱把杜十娘卖给孙富,阿尔芒则认为由于贪图物质生活的享受,玛格丽特背叛了他们的爱情。冯梦龙和小仲马都将当时的社会描述为金钱社会,中国的商品经济造就了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念,法国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迪瓦尔出面干涉儿子的爱情,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阿尔芒动用家庭的金钱),在金钱面前,李甲的爱情变质,而在阿尔芒兰看来,玛格丽特是为了追求金钱才使他们的爱情变质。因此两部作品在这种价值观的反映上是有相同点的。
3.作者的人生观。冯梦龙处于封建思想较为森严的明代,杜十娘从某种角度来说,是作者个人思维的认知体现。作者虽然排斥当时的社会,但他也无力改变,所以也就出现了杜十娘反抗封建社会却必死无疑的结果。小仲马的茶花女更多的是站在道德的层面去批判,阿尔芒与玛格丽特二人都对真挚的爱情充满向往,但是这爱情却被虚伪的道德所毁灭。作者用玛格丽特的死来赞颂其无私的精神,同时也让更多的人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慰藉。
综上所述,两部小说有相似的题材,两位主人公有相似的经历,但经过不同文化、不同种族、不同背景的作者的描写,呈现了不一样的文化内涵,细细品味,这其中既有文化中相吻合的一面,同时也有文化中相冲突的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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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宋改新.污泥中开放的圣洁花――杜十娘、莘瑶琴和茶花女的比较[J].阴山学刊,1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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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司法秘书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要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秘书与其他行业秘书的区别》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进入21世纪,我国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加快,中国也逐步进入了科技化、现代化、信息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与此同时,司法部门的工作更趋复杂化,司法部门更需要大量的政治素质高、法律知识熟练、司法实践能力较强的秘书人员。本课题的研究着重从司法秘书与其他秘书的工作程序、保密制度、人际交往的范围、个人素养方面的区别展开论述,目的是为了弄清司法秘书工作应具备的真正素养,从而有利于未来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司法秘书;行业区别;发展需要
【论文正文】
“秘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秘书”一词的出现最早始于汉代。《汉书。叙传》记载:“游博学有俊才……与刘向校秘书。每奏事,游以选受诏进读群书。上器其能,赐以秘书之副。”当时所谓“秘书”,既非指人,也非指事,而是指宫中秘藏之书籍。“秘书”一词,随着历史的发展,由物及人,变成中国古代朝廷中的一种官职。东汉桓帝开始设立“秘书监”,曹操为魏王时设“秘书令”,此后设“秘书丞”、“秘书郎”等,均为“典尚书奏事”在官职,负责掌管典籍、机要文书。南朝梁设“秘书省”,开始作为国家的一种行政机构,此后历代封建王朝皆沿袭。自先秦到清代,“秘书”一词,除指宫中秘藏之书和掌管机要文书在官职外,第三种涵义是指:用隐语预决吉凶,对未来作出预言的讖讳图录等书籍。国外不同的国家对“秘书”一词也有不同的涵义。在一些欧美国家行政长官即称为秘书。在日本,,秘书有两种涵义。一是引用英文的词义,指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日常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如内阁官房长官的中文译名可为“首席内阁秘书”。另一种是更广泛的涵义,凡是“帮助上司处理各种事务的人员”,皆为“秘书”。
综上所述,国外“秘书”是一种职务名称。有三层意思:一是指主管某一部门工作的负责人;二是指帮助上司处理各种事务的助手;三是指管理机要性公文的、担任记录的人员。现代,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在我国,秘书这一概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已从单纯的“文科服务型”向着“综合管理型”演变。它是一种职务,一种职业,也是一种工作机构。秘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职务名称,从整体上讲,其涵义是:掌管文书,辅助管理并直接协助领导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处理政务、事务的人员。
秘书工作已远远超越了“秘密文书”的工作范畴,向着综合型、管理型、辅助决策型转变。秘书的设置向着两个相反的方向演变,一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实践的发展,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副业单位服务的秘书工作愈分愈细,出现了各种侧重面和专业性质不同的秘书和秘书工作。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秘书高效、迅速地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秘书和秘书工作向着综合、集中、高效、一人多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质:情况复杂、合成性强,要求快速决策、灵敏反应、统一协调、合力致胜。司法秘书和秘书工作发展更日趋向着集中、综合、高效的方向变化。不同行业的秘书工作有共同的特点,也有不同的特点,这是由不同行业秘书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1 不同行业秘书工作的相同点
现代秘书工作的性质,无论是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是在群众团体工作其性质都是相同的,他们的工作都是辅助于、服务于领导的,他们有的是领导的智囊团,有的是领导的得力助手,也有的是为领导生活服务的专职人员,是一种职业的称谓。秘书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其工作是从属于、服务于领导的。领导工作涉及到哪里,秘书工作的范围就延伸到哪里。秘书尽可能地为领导在生活上、工作上当好助手,尽量减少领导因为琐事而浪费的精力,以提高领导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这是作为一个秘书义不容辞的职责。作为秘书,无论是什么行业,他们从事的工作,大部分都是在办公室里处理一些日常程序化的工作和非程序化的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也从事一些基层单位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与本专业有关的信息,提出两种以上预测方案,帮助领导论证,供领导决策时选择方案。由于秘书处于特殊的工作岗位,其工作性质决定了秘书经常接近领导,了解领导的工作想法,也深知领导的工作权限,接近领导最前卫的工作,许多工作都是在预测之中,在没有执行之前都处于保密阶段,因此作为秘书都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那就是忠于领导,执着于自己的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的制度和纪律,清政廉洁,勤奋工作,不图名不图利,这是所有秘书都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2 司法秘书工作的性质特点和任务
司法秘书工作是随着中国共产党和党领导下的政权机构的创建和发展,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司法机关伴随着革命政权一起诞生,司法秘书工作性质与过去任何历史时期的秘书工作有着根本的不同,也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秘书工作,具有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特性的崭新的工作机构。
2.1 司法秘书工作的性质特点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关之一。司法秘书工作,与其他行业的秘书工作相比,既具有秘书工作的共性,又具有其特性。其性质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阶级性和政策性
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司法秘书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要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司法秘书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司法秘书,涉及司法机关的机密文件,了解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出入于领导机构并参与一些重要的决策活动,催办贯彻领导的决策。这一切都决定了司法秘书工作的政策性极强,作为司法秘书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与党中央在政策上的一致性,以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1.2 辅助性和管理性
秘书工作,历来从属于一个政党、一个政权、一个部门,相对于领导班子集体或领导而言;秘书部门或秘书人员,总是处于辅助性的从属地位。秘书工作的全部内容只能是对领导工作起辅助、参谋作用。秘书在处理任何问题的时候,都只能根据领导的决定、决议、指示精神办事,而不能代替领导作决定。秘书可以对本部门、本机关的中心工作和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方案、意见,但这些方案、意见只有经过领导研究决定采用之后,才能作为领导机关的决定、决议去执行,秘书或秘书机构绝不允许超越权限,替代领导做决定。司法秘书工作部门不是决策机构,不行使决策权,但是是权力层和职能层的枢纽机构。上对领导决策层要提供信息、资料,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下对职能机构负有管理、督导的责任,推动各个工作、环节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贯彻执行领导的决策意图,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2.1.3 综合性和协调性
司法秘书部门是各级领导机构的参谋和助手,这一地位也就决定了秘书工作的综合性。司法秘书机构不同于侦察、治安、预审等业务工作部门,不是仅仅承担某一项、某一方面的工作,而是要管大事、管全局,了解全面情况,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在领导与职能部门之间,在各职能部门之间起联络和协调的作用。掌握和传递各种信息,辅助领导进行全面管理工作。司法秘书工作机构不参与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但它协助领导了解和掌握各项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适时地协调上下左右的工作。司法秘书除沟通上下,协调各业务部门以外,还需要担负起本系统与其他各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
2.1.4 事务性和机要性
司法秘书部门,除参与政务,还要负担起机关内的大量日常平凡的事物工作。诸如:收发、登记、公文处理、安排会议、接待信访,甚至领导的生活等等事务工作。秘书工作的“细”“繁”“忙”“杂”,就是其事务性的表现。关于秘书的__问题各行各业都有要求,司法秘书涉及法律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问题,所以司法秘书工作在保密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司法工作本身已具备相当的机密性,而司法秘书更在相当程度上触及到司法机关的内部核心机密,所从事的工作相当一部分是机要工作。所以,司法秘书工作必须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保守秘密是司法秘书的重要品质。
2.2 司法秘书工作的任务 司法秘书工作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秘书及秘书部门,是司法机关的枢纽,是司法各级机关领导人员的耳目、助手和参谋。其基本任务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建国后,1951年7月,政务院召开的全国秘书长会议作出了《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机构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是“既要参与政务,又要管理事务”,“重点应放在协助首长研究政策、处理政务方面;但同时要把日常行政工作和机要事务工作组织安排好,使各项工作按照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改革开放后,1985年1月,中央办公厅召开的全国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座谈会上,根据新时期的新特点,为了使秘书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提出了新时期司法秘书工作必须实现的四个转变。
2.2.1 从偏重办文办事转变为既办文办事,又出谋划策 办文办事,是秘书部门的基础工作、日常工作,包括文书处理工作、会务工作信息资料处理工作、信访工作等等,还要随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这类工作,琐细而繁杂,但又十分重要,必须做好。但是,作为现代化的秘书,更重要的是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懂全局,议大事,勤思考,善决断,随时注意各个时期、各个领域的动向问题,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提议案,充分发挥秘书部门的参谋、智囊作用。
2.2.2 从单纯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综合处理信息
司法秘书工作部门是上下沟通的枢纽、联系左右的桥梁,准确、快速地传递信息十分重要。特别是司法战线,情况复杂,作战区域广阔,如果秘书部门信息传递不及时,就可能贻误战机,给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秘书部门决不能仅仅停留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上,必须做好信息的综合处理工作,尽可能地为领导提供有效信息、综合加工处理过的信息,以便领导高效迅速地利用信息作出决断。比如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分类、分析、初步的判断、综合整理及写出提要等等,不要把各种原始信息一股脑地推在领导面前。总之,信息的收集要充分,传递要迅速,处理要精确,反馈要及时。
2.2.3 从单纯凭老经验办事转变为实现科学化管理
现代化的社会,要求现代化的效率。司法现代化的秘书,必须改变单凭经验、习惯的办事模式,建立起科学的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科学化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在技术手段上逐步实现办公用具的现代化。
2.2.4 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
司法秘书工作的辅助性,决定了固有的被动性。要变被动为主动,必须不断提高秘书工作的预见性和前期性,充分发挥秘书部门的积极性和创见性,如秘书人员可以根据对领导活动的预见,对未来一段时间可能出现的工作任务加以估计,预先作出安排,秘书要善于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根据过去、现在的情况对未来作出规律性的预测,提前安排好工作,把服务工作做在前面。
3 司法秘书与其他行业秘书的区别
从以上司法秘书的性质特点和工作任务中可以看出其本质属性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如果将司法秘书和其他行业的秘书相比较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接下来从司法秘书的工作程序上、保密制度上、人际交往上、个人素质上进行深入探讨。
3.1 司法秘书与其他秘书工作程序上的区别
其他行业秘书对繁杂的工作任务,通常是按照工作的重要程度和急缓程度来进行办理的。对于不同程度的工作有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类是紧急的重要的工作,优先办理;第二类是重要但不紧迫的工作,可以放在第二步程序中处理;第三类是急迫但不重要的事情,可以放在时间充裕的时候办理;第四类是不重要且不紧急的事情,可以放在最后处理。除司法秘书之外,其他行业的秘书工作程序都是本部门自己制定的,日常的工作是按照程序进行处理的,非程序化的工作是秘书随机选择处理方法的。而司法秘书的工作程序则是比较特殊的,一方面是日常程序化的工作(办公室迎来送往、收发文件、组织会议等);另一方面是关于处理各类案件材料的管理、上报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处理。一切按法律程序办理,不看事情的紧急和重要程度,处理事情要客观,不能主观臆断;看问题和判断问题要科学,不能凭感情用事。所有的工作都要体现法律的尊严,,辅助领导办案要追求司法独立;给法官提供审判材料要力求公平、公正;审判的结果该公开的公开,该保密的保密,处理问题要注意适度性。
3.2 司法秘书与其他秘书保密制度上的区别
保密,对于各行各业的秘书来说,是最基本的纪律要求。保守秘密包含着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军事秘密、保守商业秘密、保守工程机密等,尤其是保守国家秘密,是秘书工作的原则之一。司法秘书的工作是以法律为宗旨的,以法律为依据,根据法律的变化而变化。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司法秘书更讲究保密原则,它们与一般的__不同。一般行业的秘书人员,他们的__可能是对公司内部的机密文件、资料或商业机密等予以保密;但对于司法秘书人员来说,更注重工作内容的保密性,因为其内容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问题,在没有公开开庭审判之前,司法秘书对自己所保管的所有资料,绝对要守口如瓶。受司法保密原则的约束,司法秘书对开庭前将要出席的人员,如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律师、证人等,都要严格保密。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司法保密原则一般所针对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整个侦查、预审和庭审阶段。对案件的保密,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证人或受害人的人权和安全问题。
3.3 司法秘书与其他秘书人际交往上的区别
在其他行业的秘书工作中,无论是程序化的工作还是非程序化的工作,经常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同平级领导研讨,还要注重下级同志的知情权。秘书的交际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可以和隶属单位上级机关的领导交往,也可以和平级机关的同志进行交往,同时还可以和下级机关交往;而且可以和不相隶属机关的领导、同志交往等等。这些交往中是没有绝对的禁忌的。司法秘书在工作中的人际交往范围除了日常程序化的工作可以与其他人交往之外,关于案件材料处理工作中与人交往的范围有其特殊的范围圈,必须按照法律的程序,该回避的回避,该交往的交往,在与案件当事人交往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交往,否则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
3.4 司法秘书的个人素养
无论从事什么行业的秘书工作都必须具备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其他政治、法律、社会、心理等知识。秘书是综合能力很强的工作人员,从事这一行业都要具备相当的全面素质才能胜任其工作,一般来说,只要熟悉本行业的工作就可以了。然而,从事司法秘书工作则不同,这一职业对个人的素养要求相当高。首先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忠于党、忠于人民,而且还要熟悉各种法律知识,懂得办理各类案件的法律程序,有较强的办事能力,因为它所涉及的交际对象是一些特殊的人群,一旦做事不规范,或者不准确,都会玷污法律,伤害当事人。
3.5 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对秘书工作和秘书从业人员的需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司法秘书人员自身的能力和其他方面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更高。因为他们的工作对象是一些特殊的人群,要能从法律上做到公正、公平,必须首先熟悉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具备秘书工作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因此司法秘书必须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秘书专业知识、社会学知识、哲学、心理学、言语交际学等方面的知识,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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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论是西方哲学的一个悠久传统,代表了西方哲学的特质。虽然西方哲学经历了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从认识论到语言的转向,本体论似乎失去了在哲学舞台上的中心位置,然而细加推敲,无论是在认识论中,还是在语言哲学中,本体论问题仍然构成了这些哲学讨论的或隐或显的背景,对于本体论的兴趣一直贯穿于其中,只不过以一种不同的面貌、在一种不同的层面、通过一种迂回的方式呈现出来。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西方哲学的图景中,在经历了短暂的对形而上学的拒斥后,本体论问题又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回潮。在英美分析传统中,就出现了诸如对于“存在”是否是一个真正谓词,蒯因的“本体论承诺”,斯特劳森的描述形而上学等一系列的讨论。这种状况凸显出西方哲学根深蒂固的本体论情结,而这种情结之所以在西方思想中挥之不去,究其根本,则在于本体论体现出来的西方思想中的基本思维方式,即逻辑的思维方法。因为,“本体论范畴的意义在于它的逻辑规定性”。本文即试图主要在现代分析哲学的背景下对本体论问题的这一特征做初步探讨。
本体论的核心范畴是“BEing”,对于这一概念应该如何理解有不同看法。国内学界过去常常将之理解为“存在”,而近来提倡将其理解为“是”的呼声又很高。但在现代英美分析哲学对于本体论问题的讨论中,却常常径直在“存在”(existence)的意义上来谈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这里,笔者暂且不去讨论“Being”的翻译问题,而直接从我们谈论“存在”的用法上做一些思考。
首先要引入两个概念,事实不可能和逻辑不可能。“必然”、“偶然”、“可能”、“不可能”这几个概念是现代分析哲学常常会提到的话题,按照克里普克的看法,这几个概念都是属于形而上学范围的,于是也是和本体论相关的。而在谈到“不可能”时,常常有两种意义上的不可能,“事实不可能”和“逻辑不可能”。对于“事实不可能”,我们尽管说它不可能,但还是可以想象如果它可能的话会是什么样。比如说,“一个三岁的小孩掌握罗素的类型论”,这在事实上不可能,但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他掌握了罗素的类型论会是个什么样子,比方说他会告诉我们类型论的基本内容、会运用类型论探讨问题、解决悖论等等。而对于“逻辑不可能”,我们就不能想象它可能的情况。比如说“一个三岁的小孩是一个大人”,除非你把“是”理解成“像是”、“自称是”等等,否则,如果坚持“是”的正常用法,你就无法想象这个命题如果可能会是个什么样子,这并非是你的想象力达不到,而是这在逻辑上就是不可能的。用格赖斯和斯特劳森的观点来说,所谓逻辑不可能,就是不可理解。因为你完全知道“三岁的小孩不是大人”是个什么意思,但你却不能知道“三岁的小孩是大人”是个什么意思。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说:“我想像不出反过来是什么样子的。”
以此我们来看关于对“存在”的表达。在当代分析哲学对“存在”问题的讨论中,一个经常提到的问题就是“存在”是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大卫·皮尔斯认为,类似“某物存在”、“某物不存在”这样的表达式,其特殊性在于,前者指称重言的,后者是指称矛盾的。这也就是说,前者在逻辑上是永真的,后者在逻辑上是永假的。前者于是便是必然为真,后者必然为假。也就是说“……不存在”这样的命题逻辑上是不可能的。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说某物不存在,这是不可理解的,你无法有意义地说某个东西不存在。
但是,这明显与我们的日常直觉是抵触的。因为我们在日常语言中是可以有意义地谈论某个东西不存在的。皮尔斯就举出了三个例子:(1)对于虚拟世界中的东西,我们就可以说它不存在。比如说,“飞马不存在”,这意味着“飞马”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2)对于过去的东西,可以说它现在不存在。比如说,“阿房宫不存在了”。(3)对于幻觉中的东西,可以说它并不是真实的存在。比如说,“海市蜃楼不存在”。
当然,我们或许还可以想起其他一些情况,但无论如何,以上的例子已经表明我们在日常语言中确实可以有意义地谈论某物不存在,这并非是逻辑上不可能的。也就是说,我们此时谈论的“存在”概念并没有达到一种逻辑上的规定性。
我们注意到,在上述例子中,我们之所以可以有意义地谈论不存在,是因为我们有判断存在和不存在的标准、一种参照系、一种语义条件,比如真实性、时间等等,正是这种语义条件使得“存在”这一高度抽象的概念仍然没有完全摆脱经验的因素。
正如上一部分我们所看到的,日常理解的“存在”仍然具有经验上的规定性,比如,时间上的规定性、空间上的规定性。王太庆不赞成用“存在”来翻译“Being”的一个理由就是认为存在和时间、空间不可分。但不可否认的是,“存在”即使不是最抽象的概念,也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过去把“Being”翻译成“存在”,也正是基于这个概念的这种高度抽象性。此外,即使是“Being”这个词的希腊文原文,除了系词用法以外,也确实有存在用法。所以,从“存在”到“是”,是我们理解本体论的一个关键。对此,笔者有两点看法。
其一,从“存在”到“是”是本体论最终排除经验规定性而达到逻辑规定性的一个过程。诚如王太庆所言,“存在”常常是和“时空”联系在一起的。而时间和空间,自康德以来一直到斯特劳森,都被认为是经验的框架,经验所及的任何东西,都是在时空之中的。“存在”正是依凭它和时间、空间这样一种概念上的联系而仍然与经验保持着最后一点关联,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可以仍然有意义地来谈论某物不存在的原因。而要达到本体论上的逻辑规定性,就必须连这最后一点点的经验关联也一并排除。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巴门尼德那里,就要论证“是”的不变性,因为:“希腊人的观念,变包括变异和空间的运动。巴门尼德正是从这两方面来说明‘是’是不变的。”也就是说,巴门尼德的论证,正是要排除时间和空间上的规定性。此外,根据语言学的研究,希腊文“是”的印欧语词根之一是bhu,有“生成”的意思,而在柏拉图那里,他便有意识地把“是”中的这层意思剔除出去了。而到了黑格尔那里,他更是明确地把“是”界定为纯粹的无规定性,“在它无规定性的直接性中,它仅仅等于它自己……它是纯无规定性和空。
在现代分析哲学中,由于现代逻辑的突破性进展,出现了新的谓词逻辑,“存在”虽然仍可以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语法谓词,但却不是一阶逻辑意义上的谓词,在一阶谓词逻辑中,“存在”成为一个量词。美国分析哲学家蒯因则更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存在就是成为变元的值”(to be is to be the value of a variant)的本体论承诺学说。从表面上看,这些分析哲学家从现代逻辑的角度对“存在”的讨论似乎与传统哲学本体论对“是”的讨论不一样,但仔细分析起来,却是一脉相承的,这种一脉相承恰恰就体现在这种逻辑的传统上。无论是巴门尼德、柏拉图还是黑格尔,都是要摆脱一切经验规定性而达到纯粹的逻辑规定性,但他们使用的始终是自然语言。而现代逻辑的特点就是符号化和形式化,通过使用一套人工语言,实现语形和语义的完全分离。这种语形和语义分离的过程,正是摆脱经验规定性的过程。对于谓词逻辑中的一个变元来说,它就是一个符号而已,“变项的运用是表示整个推理系列中关于‘任一’的某种运用的自我同一性”。这恰恰就如黑格尔所说,“它仅仅等于自己”,而在变元的值域确定以前,它就是纯粹无规定性的。
通过对分析哲学和传统哲学的比较,本体论的逻辑规定性就进一步明显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了。
其二,谈论“存在”是进入“是”的本体论的一种有效方式。尽管学界对将“BEing”翻译成“存在”多有诟病,但我们从现代分析哲学的讨论中看到,他们对于本体论问题的讨论又往往就是从“存在”(existence)开始的,难道说西方哲学自己对于自己的理解还不如我们吗?这种几率肯定是很小的。那么,我们就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也就是说,看到“Being”不宜翻译成“存在”而应翻译成“是”,这或许是我们在本体论研究上的一种进步,但是,哲学上的进步不应仅仅停留在翻译的表层问题上,而更应表现在哲学理解上。我们不仅应当看到“是”在哲学范畴上与“存在”的不同,还应当分析为什么我们过去会用“存在”来翻译“Being”?为什么现代分析哲学还在谈论“Existence”是不是一个谓词?这都是加深我们对于本体论的哲学认识所必需的。
在笔者看来,“是”作为一个最高的哲学范畴,并不是人们认识和理解的一个常态。从一个没有任何规定性的“是”,我们很难产生任何有意义的理解,因为,任何理解都多多少少是有经验内容的。而“存在”这一概念,如上所述,是处于一个从经验到逻辑的临界概念,既是对经验世界的一个高度抽象,同时又与经验世界保持着最后一丝联系(即我们仍然可以有意义地理解关于“存在”、“不存在”的谈论,但对于“是”来说就不行了)。对于人类的理性活动来说,即使是十分抽象的理性活动,也总是要通过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才可以有效进入。而对于“存在”的谈论,就是我们进入本体论问题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因为尽管它既距离本体论问题的核心范畴最近,但仍然还是一种可理解的方式。当然,这里明显存在着一种理解上的紧张关系,我想,杨一之的一段话或可为我们领会这种紧张关系有所助益:
……人类认识客观事物到了一定的程度,再回头去重新认识客观事物,它就不能不是颠倒的。例如,人认识自然物质起初总是从表面感觉现象,等到认识化学元素了,再回头看原来的现象,它就不能不离开了感性的东西,反而似乎是从非感性的抽象开始。但这种认识决不是猜测的、臆造的,而是精神发展到一定阶段更正确更深刻的认识。
以上主要从对于“存在”的理解探讨了本体论的逻辑规定性,但仍旧有一个问题令我们难以释怀:为什么一定要从“存在”上升到“是”,也就是说,本体论为什么一定要上升到逻辑规定性?
笔者认为,这体现了西方哲学一种根深蒂固的形而上学倾向。从巴门尼德开始,西方哲学就表现出对于经验世界的不信任,认为世界的真理、世界的本质必定隐藏于经验现象之后,因此,不断地消除经验规定性是达到最终真理的途径。正如康德所说:“形而上学知识这一概念本身就说明它不能是经验的。”在西方传统中,哲学和科学是同源的,而两者的分野则在于,哲学是通过概念分析,在语言的层面上试图实现自己的真理诉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语言本来就是用来表述经验,从而给予我们一个可理解的世界。而“可理解”就意味着具有意义。正如迈克尔·奥克肖特所说,经验世界就是一个有意义的世界,只要存在着经验,就存在着意义。“语词意义是从经验来的……这些语词是人类经验结晶的一种主要方式。”而怀特海则更是认为,语言的本质就在于:
它利用了经验中的这样一些因素,后者最易于抽象出来供人自觉接受,也最易于在经验中再现。经过人类长期利用,这些因素与它们的意义联系起来了。这些意义包含了极为多种多样的人类经验。
于是,在语言的层面上消除经验规定性的过程就是消除语义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终点就是意义的界限,也就是理解的界限,也即是说,对这一界限的否定就是无意义,就是不可理解的,你无法想象界限的反面是个什么样子。如前面第一部分所说,这就是逻辑不可能,也就到了一种逻辑规定性的境地。于是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黑格尔的没有任何规定性的“是”,还是实现了语形和语义的完全分离的现代逻辑,实质上都是这种形而上学倾向的产物。而形而上学家又把这一理解的界限当成了他们的阿基米德基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反向的过程建构出他们自己的本体论体系。“本体论中的概念脱离了现实的内容,只能凭这样的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其意义,这就是概念的逻辑规定性。而正是获得了逻辑规定性,这些概念才能离开经验事实进行推论。”到此,在这种逻辑规定性的意义上,我们或许就能够对沃尔夫关于本体论的经典定义有一个更为深刻的理解:
本体论,论述各种抽象的、完全普遍的哲学范畴,如“是”以及“是”之成为一和善,在这个抽象的形而上学中进一步产生出偶性、实体、因果、现象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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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西方文化的流入,我们的很多传统节日都变得暗淡下来,特别是七夕节,随着西方情人节的引入,七夕节的光芒明显被情人节所遮盖,到底七夕节和情人节有什么区别呢,一下是小编总结的意见,欢迎阅读。
西方的“情人节”坦率、热情、赤裸裸,有情人的节日,真真切切“I love you”;反观中国的“七夕节”,虽然也是表达情人相聚意味,七月初七,表示两情相悦,但很内涵,不露骨,又使用了古人惯用的隐喻表达方式,因而难以被年青人理解,也难以被现在躁动的一代所亲睐。爱就是爱,情就是情。
“情人节”突出了“情人”二字,表现的是火热的情欲,自然的流露。在现代,“情人”二字不仅仅是指恋人、伴侣、夫妻,内容充实而广泛,直接而露骨,非常顺应被封建文化和““””压抑了很长时间的自然情感和欲望的流露和表达。反观中国的“七夕节”,反映的是别离后相聚和初开情窦人的相思、想念、相惜、相怜,内容无非是对诗作画、赠帕送丝、望天感叹、祭拜求神等,女孩儿乞求女红巧手,感应王母娘娘给自己发配个好“牛郎”。形式上完全封闭在院墙里面,笑也半遮面,闹也半掩嘴,如此这般纯属精神层面的活动,哪里能够火热的起来。
“情人节”注重赠送情物,每到“情人节”,玫瑰花、巧克力、蛋糕、衣物、贵重首饰等,成为情人们相互赠与的“情物”。注意,这里的“情物”是指有价之物,表明情是有价的。这无疑推动了市场经济了发展。于是乎,每到“情人节”来临,铺天盖地的广告,满街飘动的打折标语,把“情人节”炒的火红火热。反观中国的“七夕节”,则相对暗淡的多,传统的情人也赠送礼物,但那是一种表达情意的信物,不过是一丝一帕、一扇一画,讲究的自己亲手缝制、绣描、撰写、制作,如何能引进到商品经济中来,不能进入商品经济,又如何能让商人大把掏钱为节日卖单宣传和恭贺呢?
喜欢过“情人节”的,除去一些喜欢跟潮流的青年人和确实相爱的年轻夫妻外,绝大多数不年轻不年老的人们,或多或少有着速食情欲的意念。“情人节”恰恰给了他们(她们)这么一个机会,创造了一个这样冠冕堂皇的借口、生成了一个这样好让异性感动、惊喜、欢快的场景,这也就成就了这个外来节日在中国的生根、开花、结果。反观中国的“七夕节”,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守望、思念、借题表白情爱是主题,节日主调以真挚的、纯情的、唯精神上的爱情为主要宣泄点,因而难以直接燃起欲望的火花。并且,长久以来,传统的男人和女人,性爱和情欲是深藏不露、难于言表、曲折迂回的,因而“七夕节”始终没有为男女情欲创造一个适合的借口和良好的契机。这也是中国“情人节”的弱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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