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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第六次全体会议对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做了深刻的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见文化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性任务并提上日程。同时也说明当前我国文化现代化建设水平还不能满足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发展的需要,也没有满足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加强我国文化现代化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与全球化相串叉的新局面,多元化的社会思潮给我国的意识形态领域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一方面,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益主体也多元化。同时各种外来的文化和观念杂乱纷呈,涌入人们的生活和冲击人们的思想,人们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影响。而社会分配相对不公正现象也在各行各业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其导致了人们思想观念的错综复杂化。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借经济全球化之名,打着经济合作的旗帜,暗地里推行"思想全球化""和平演变"政策。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从十月革命以来,西方国家就一直不遗余力地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动各种攻势,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就与西方国家长期进行的意识形态渗透有密切关系。"[2]西方的各种社会思潮铺天盖地的冲击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意欲统治我们的思想,霸占我们的意识形态领域,控制我们的民族,成为他们的奴隶。"他们始终把意识形态作为颠覆和控制别国、实现自身战略意图的重要工具,凭借经济、科技等优势推行文化霸权,加大文化输出和思想价值观念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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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是科学技术发展到极高水平的结果,是横跨信息科学、材料科学、数学等多个学科的综合学科。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计算机已经成为人类科学史上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在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辅助作用。以计算机研究应用为中心的一系列科学技术受到人们的广泛且高度的重视。世界各国都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我国在这方面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并且取得了巨大的发展,部分领域的成就已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就整体而言,我国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不高,距离国外先进水平尚有较大差距。加强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充分开发计算机技术在现代社会的积极作用,提高计算机技术发展利用效率,是当前我国计算机科技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代社会,计算机以其超高速度的运算效率、方便快捷的操作方式等特点,广泛应用于人们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数据处理的速度,降低了工作难度,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特别是在海量数据运算处理方面的优势更为明显,将工作人员从繁琐的数据处理中解脱出来。此外,以数字形式保存的数据和信息,更加方便读取和保存。和传统的纸质载体相比,数字形式的信息储存方式容量更大,体积更小,更加方便储存和使用。在数据传输方面也远远超过传统纸质形式。另外,纸质材料随着时间延长会逐渐老化、破损,从而造成信息的丢失。使用计算机技术的数字信息以磁盘和光盘为载体,保存时效极为久远,更加有利于信息的管理。使用。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各种应用技术,极大地拓宽了计算机的使用范围,人类社会的多数任务,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辅助的方式进行。甚至可以说,现代人类文明与计算机技术已经以一种极为紧密的形式结合到一起,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时至今日,计算机科学技术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进步,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计算机科学起步时间较晚,至今不足百年,和现代社会丰富的社会活动类型、复杂的工作条件、庞大的数据处理要求相比,还有很大距离,在许多方面还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下面就当前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进行讨论。
计算机科学及应用技术的发展是极为迅速的。计算机工作人员虽然在学校中接受过一定程度的计算机知识技术教育培训,但由于计算机科学及应用技术发展太快,每隔几年就会有大的发展。计算机工作人员如果不能一直保持学习状态,很容易和计算机发展水平相脱节,知识技能老化、陈旧。虽然有的企业会给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计算机业务知识技能培训,但数量少、规模小、深度和系统性不足,无法满足计算机工作人员再学习的要求。总体来说,我国计算机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普遍不高,影响了工作的高效高质开展。
计算机在信息处理、储存和传递方面具有其他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与网络技术相结合以后,更是成为深入社会各方面的“信息神经”。人们在享受到计算机技术带来的便利条件的同时,也面临计算机技术所带来的信息风险。计算机技术是柄双刃剑,通过计算机技术,不法分子可以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计算机信息进行非法窃取乃至更改、损毁。每年因为计算机安全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难以计数。除了经济损失外,在特定环境下,比如电力系统、交通指挥系统等,计算机能否正常安全运转,对于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有着巨大影响。
计算机的发展离不开应用领域的引导。不同领域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发展的快慢,往往取决于该领域在人们心中的地位。由于人们对于计算机应用的不同要求,使得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过于集中,整体发展缺乏系统性,从而制约了计算机学科的健康发展。
计算机能否充分发挥出应有功能,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影响很大。面对高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计算机使用者必须想法设法紧跟计算机发展步伐,不断提高自身操作和运用计算机的能力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将计算机技术的设计效能充分发挥出来,才能更好的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面对无孔不入的黑客,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计算机安全使用规范。就个人来说,要养成良好的计算机和网络使用习惯,避免不必要的信息风险。对于企业来说,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并不断加大计算机安全防护投入,从人员、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予以加强,制定信息安全措施,确保企业信息安全。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窃取、破坏计算机数据的行为严惩不贷,确保我国计算机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
使用者的安全意识是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第一重要因素。网络监管部门、网络使用单位,必须下大力气做好计算机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科学、安全的计算机网络使用规范,要让安全意识深入每一个使用者心中,永葆警惕之心,落实好计算机网络使用安全防范措施。
计算机是现代社会重要的辅助工具。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计算机技术势必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当前来看,计算机技术未来发展方向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计算机的优势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其非同一般的数据处理能力。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计算机性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更高性能的计算机的研究开发工作势在必行。量子计算机和纳米技术作为计算机发展中的主流趋势,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计算机的智能化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计算机科学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实现计算机智能化,不仅可以提高计算机的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智能化的计算机将摆脱原有的辅助地位,“主动”开展工作,为人类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理想的服务。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兴起,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人们在看待计算机时,既要看到计算机及其配套应用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要注意在使用计算机时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要用科学、全面的眼光去看待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使用。要学会利用其优点、长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不断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科研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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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由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构成。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法基本原则关系
中国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无不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相联系。继续创新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应当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可忽视的时代主题之一。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央之所以要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立论依据是什么?认识这一背景,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足点与出发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必然带来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必然导致政治诉求,不同社会利 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并且,由于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也是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就业问题、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存在着很大分歧。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七大原则。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两大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有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效相统一三大原则。而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更提出了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两项新的原则。
(一)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即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还是社会分配调控法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 企业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 目前 , 影响 经济公平的因素很多,如行政干预、权力经济、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要克服这些因素,就需要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重要原则。
(二)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治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基准。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有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而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是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来规范经济领域活动者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鉴于经济法治的重要性,经济法治原则应该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要求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统一,个体与整体、当代与后世的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经济法基本准则,它反映了兼顾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促进生态、人力和产业的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必须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价值理念融合到自身的价值范畴之中,做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鉴于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性,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可使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从而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遏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来的,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摆在突出位置,这就使得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的认识,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对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的探索,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必须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现在,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三)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对党的执政能力认识的一个新突破。
(四)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明我们党在执政55年后,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即更加关注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治国理念和治理社会的理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提出的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说它是核心理念,不仅是因为它体现了崇高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高度统一,而且是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最高社会目标与当前奋斗纲领的有机统一。
(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①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现代化建设; ②有利于正确处理和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③有利于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思想,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实现经济发展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④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素质,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⑤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 ⑥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
[1]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3.
[4]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杨紫煊.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中国经济法网,2005.12.
[6]张卫华.略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职能作用[J].政法论丛,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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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政府人口管理是实施各项行政职能的基础。目前我国人口的管理以户籍制度为核心,通过区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两类人口,依托单位制度和属地制度,对人口登记、人口统计、人口监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及其他涉及居民公共服务的事项进行管理。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人口治理现代化浅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人口治理现代化浅析
治理理论应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管理部门,表明我国政府的管理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迈进。在充分探讨治理理论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人口管理问题,治理理论为当前我国人口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对于打破我国人口管理各部门相互孤立状况,实现部门协同工作,统筹全局解决人口管理新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与我国当前由“小人口”管理向“大人口”综合治理体系的发展形势不谋而合,有助于精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解决“信息孤岛、应用孤岛、资源孤岛”三大问题。
应当来说,人口治理是综合人口管理的升华和深化,其突出表现在多中心、多主体合作共治,倡导其他社会主体和公民社会平等积极参与人口治理过程,是一种统筹和协作的机制,目的在于打破传统格局,再造新时期、符合现代化的人口治理新模式。
因此,人口治理同人口管理的基础地位一样,是国家在新时期制定各项政策的重要依据。另外,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更加强调以人为本,更加重视人口治理,同时,治理理论是适合时代特征的理论,它反映了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那么,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结合我国人口管理活动出现的新问题,使传统的人口管理向现代化的人口治理平稳过渡,科学规划和构建人口治理体系,显得迫切而且必要。总的来看,人口治理的基础性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人口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基础子系统。人口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基础性子系统,人口的行为活动渗透到社会经济、自然生态、文化制度等等各个领域。最基础、最普遍的管理活动是对人口的管理,那么,在新时期,要做好国家和整个社会的治理,则首先需要从人口治理角度入手,厘清人口与其他社会系统、制度、文化方面的关系,这是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事实清晰地表明,经济市场化的改革指向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经济巨大的结构性变迁正在部分甚至全部重塑人口增长、人口发展的社会经济机制和环境。正因为如此,人口治理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它能够从整体上统筹协调解决人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问题。
人口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政府人口管理是实施各项行政职能的基础。目前我国人口的管理以户籍制度为核心,通过区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两类人口,依托单位制度和属地制度,对人口登记、人口统计、人口监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及其他涉及居民公共服务的事项进行管理。
从中央政府层面看,在国务院的各个组成部门中,直接参与人口管理的部门有13个,可以看出,户籍管理制度、教育制度、用工制度、劳保制度、分配制度、扶贫制度等社会经济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搭建在人口工作的机制和体制之上。应用现代化的治理理论,做好人口治理工作,有助于合理构建和实施政府的各项行政职能。
人口治理是统筹解决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同时,人口调控是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的基础,是经济转型时期制定宏观调政策的首要考虑因素,人口治理又是国家实现人口调控的基础。人口宏观调控的内在要求是人口管理应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从传统的“管控型”人口管理模式现代化的人口治理转变,统筹把握,制定符合实际的人口发展战略。
在这种局面下,治理理论在人口管理工作中彰显出现实的理论指导意义,治理理论提倡国家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应通力合作,人口治理就是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形成互动关系,通过对相关人口发展事项进行参与、合作、互动,最终实现人口发展目标的人口管理模式。可见,人口治理工作的科学开展是制定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重要的依据。
总之,人口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做好人口治理,就要从全局出发,顶层设计人口治理体系。
人口治理体系应当是综合应用各种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以科学先进的管理理论为指导,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人口综合、全面的标准规范化管理,并与其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形成良性衔接和互联互动、多中心多主体共管共治的“大人口”管理体系;其包含了传统的基本人口内容和职能,使其能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适应升级,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当前人口管理工作;
人口治理体系应当是人口宏观调控的一部分,在此基础上应当能够进行人口的宏观调控;应当包含基本人口管理系统、人口战略管理系统、人口监测和决策支持系统、人口管理工作评价系统,是能够进行人口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动态监测和及时预警的智慧化决策支持系统;人口治理体系同时也应当是部门协同的伙伴关系。人口治理体系必须符合市场化、法制化、智慧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要求,能够做到信息共享、部门互动、管理协同、智慧决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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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宪法保障析论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宪法保障析论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也明确了党在政治体制改革探索中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等诸多方面,需要依靠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方可实现。同时,也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宪法的保障。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法治体系的建立为基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故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第5条。自此,依法治国上升为宪法规范,具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保证国家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宪法中的依法治国理念从多个方面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并推进国家治理在规范化道路上行进,其中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1]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宪法既起着授权作用,也就包括限制权力的作用在内了。”[2]34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7条则对立法权的行使进行了细化。宪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立法法中对立法权的设定和规范,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在司法和执法方面,鉴于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在治理过程中,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与社会的各项事务,最重要的是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对此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对作为国家审判、检察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设置和职能作了规定。这些都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行政执法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的肯綮所在。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大量的行政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也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对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都做了规定。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都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制度规定。
“维护和扩大公民权利,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最重要的任务。”[2]129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我国宪法不但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在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理念入宪对于国家治理意义重大。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国家治理”区别于以前经常提到的国家管理,国家治理的主体更为多元,所以国家治理具有更强的公共性。我国公民的权利,尤其是一些基本政治权利都属于人权范畴,只有通过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才能真正有效实现这些权利。
将人权保障理念引入宪法会促进国家治理的治理主体和对象更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参与各项治理活动,并会让治理的内容更为清晰。从而更好地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消除不同阶层的隔阂与分歧,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国家治理必须秉持公共理性,人权的公平正义性是保持治理公共理性的基础。保障人权是现代治理理念的核心和最终追求的价值。“以人权作为社会政治原则,也就意味着采取以法律设立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来建立社会政治秩序并促进其有序与和谐。这种治国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在承认和保护个体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设立、配置和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谋求社会的有序发展。”
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制度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则,是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发挥效能的基础性架构和根本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制度体系。国家治理靠的是法律和秩序,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尊严,就是维持国家范围内各种利益的总体平衡,这是国家治理的最低要求。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说明了“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4]同时,也确立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作为其它法律立法的依据和最高法律规范的地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有相当多的制度创新,而这些创新中有些可能和旧有的法律制度相抵触,或是偏离社会发展的应有轨道。这两方面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建设带来危害。有关旧制度对创新的抵触,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于法律修改和废除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便可以改废旧法,从而将有益国家治理的创新内容确立为法律制度。宪法及其下位法能通过各类预防和救济规定来解决探索过程中出现中的这类问题,确保国家治理的正确方向。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唯此,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所有行为才会具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法律依据。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国家制度建设的巨大成就,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治的成就。这一体系将分散化、非系统、无体系、缺制度的传统治理模式改变为具有制度化、体系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特征的治国理政的总体系,并作为治理指南对国家各方面事务进行具体规制。可以说,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纲领,领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建设法治中国作为核心内容,摒弃了以前运动式、会议式的治理方式,用完整的体系将国家治国理政的方略纳入法治轨道上推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高度的自觉性和强大的创新力,在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五位一体的治理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推进,是保证中国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5]这些治理领域所构筑的“五位一体”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中,宪法从本源角度为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治理道路做了导向性注解,确保了法治中国建设正确的航道,从而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经济层面,宪法第6条到13条确认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表明国家在治理过程中,善用权力保障经济体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表明,我们的生活资料分配原则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合理的分配。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宪法确认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度、自然资源及公共财产的国家保障制度、国家调控下的市场配置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产生影响,宪法对于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恰是保证这种转变处于一种理性的进路,使其在轨道上运行。宪法对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分配制度的规定,能确保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避免因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全球经济萧条导致部分制度失灵而出现的国家治理失败的风险,为了经济的长期繁荣打下稳定的基础。
在政治建设层面,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中国社会的阶级基础及领导力量,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阶级构成,也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导力量。全球化时代,改革开放条件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外部错误思潮难免涌进,出现腐蚀和企图瓦解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萌芽。宪法通过确立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重要地位,确立国家治理体系的方向。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国体和政体的政治属性和政权的阶级属性,表明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权力来源和组织形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国家权力属性特点。
在文化建设方面,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应该看到,多年来我国缺乏对宪法文化权利的理论研究,一定程度上导致立法对文化权利的忽视。公民所应享有的文化权利在宪法文本中应当被视为一种法定权利,但是由于宪法文本的缺陷,保障机制及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文化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还无法完全实现。但是宪法的宏观规定是充分保障公民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等学术自由的根本原则,有利于文化事业发展,是促进文化体制建设的根基。
在社会建设方面,作为我国具有最高效力位阶的规范体系,现行宪法对社会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引,保障社会建设平稳有序地进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则只是一般社会关系。我国现行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社会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尚未规定的社会权利还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它们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宪法上的社会权具有特别的价值,它是普通的社会法上的社会权的立法依据、审查依据和解释依据。这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更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的不断加深,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全球化、整体化的特点,并演变为生态危机。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自然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将生态保护纳入宪法秩序的范围内。《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为了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国家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
为禁止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违反水资源法规,非法猎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违反森林法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6]《宪法》第26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些规定体现了生态保护在宪法中的地位,也为国家治理中的生态治理定下了基调。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注国家治理各项事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成为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显著特点。宪法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理念、制度和方向的保障,以此积极实现对国家的全面治理、科学治理和有效治理。这种保障的意义从静态角度而言,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动态方面,宪法为国家治理的细则化规定提供了空间弹性,使得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各项具体工作可以稳中求新,达到阶段性的最优状态。
从宏观角度而言,宪法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高屋建瓴且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使得国家治理有规可循、有据可依。从微观角度而言,依据宪法制定的各类下位法,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为国家治理的具体措施提供了细节保障。因此,通过宪法的保障必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裨益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当然,现行宪法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或许有失细致,但是毕竟为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最为重要的是,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相关事务在宪法中的地位,为国家治理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宪法如何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体系的开放性与适用性,从而与国家发展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更好地发展和完善宪法规范,使其最大程度地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正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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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是一个严整的体系:思想现代化是其灵魂,管理现代化和技术现代化是其双轮和两翼,而政经现代化则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客观和主观条件的制约,众长之和的集成有高低之分,从而使现代化具有多种层次。一般地说,“集大成”可称之为专业现代化。相应地,“集小成”可称之为基础现代化。而介于二者之间的“集中成”,可称之为专业基础现代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现代化从科技革命到传统复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现代化:从科技革命到传统复兴全文如下:
现代化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认识的问题。
自从中国被鸦片战争的炮火无情地卷入现代化的洪流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可谓一波三折、命运多舛。中国应该如何进行现代化这个首先应该回答的问题,也一直萦绕在中国人的心头,意见纷呈,争论不休,不时掀起波澜。
阵阵喧闹已渐远去,唯有问题兀自留下。在这世纪之交的“关键时刻”,新一代中国人若不对这个关系到民族前途命运的问题交上自己的答卷,将何以向祖先交待、向历史交待、向世界交待!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传统的国家。因此之故,在历次文化讨论(更确切地说是现代化讨论)中,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总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最近杜维明教授提出“现代性中的传统问题”,已将讨论推进了一步,很有启发性。故笔者不揣浅陋,拟从这个命题入手,对有关问题略加省察,庶几可为引玉之砖乎?
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化,其实只是对现代化概念的一种狭义的理解,即发生于西方,蔓延于全球,目前仍在进行的现代化。
现代这个概念是相对的,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的人都可以把自己所属于的那个时代称作现代。所以,在广义上,任何一种文化从旧范式向新范式转化的过程,都是现代化过程。
如果可以把人类文化分为价值系统和知识系统两个方面的话,那么,不管那一方面的更新,只要发展到足以促成新旧范式的转化,都可看作现代化过程。在很多情况下,这两方面是相互影响的,即知识系统的现代化往往引起价值系统的现代化;同样,价值系统的现代化也往往引起知识系统的现代化。这两个方面的现代化也常常是交织在一起、同时进行的。
这个过程是由人类的新知识和新价值的社会化造成的。由于世界是异常复杂的,加之每个个体和社会的经验、知识构成、环境等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任何一个个体和社会也不可能揭开世界的全部奥秘,它们往往从不同角度去认识和体会世界的不同方面。当它们的认识和体会所得社会化,并足以改变某一文化范式时,现代化就发生了。
新知识和新价值的社会化当然不是说用新的因素去完全代替和更换旧的因素,而是用新的因素去补充和更新旧的因素。因此,从本质上讲,所谓现代化,就是由新的因素引起的文化系统的调整与转型过程。
现代化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
从发生机制看,学者们一般把现代化分为自发型(indigenous)外源型(exogenous)两种基本类型。前者指在社会内部自发地产生新质,并且新质的发展导致了社会范式的转化。后者指当另一社会将这种新质引入本社会,并导致本社会范式的转化。
就狭义的现代化而言,的确可分为这两种类型。但如果考虑到广义的现代化,我想应该再加上第三种类型,即文化融合型。
有时,虽然从总体上看,文化并没有产生新质,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同社会的文化发生融合,从而导致相关社会范式的更新,这也是一种现代化。所谓文化融合,意味着某一社会吸收了其他社会的文化,而所吸收的文化对于本社会来说是新的,足以改变本社会范式的更新。所以我把这种情况称为文化融合型现代化。在历史上这种例证不胜枚举,而各种由民族融合造成的民族文化融合就更不用说了。
事实上,外源型现代化也是一种文化融合,只不过它所引入的文化本身就是一种现代化文化而已。
从范围和规模看,现代化可分为地区性的和全球性的。
地区性现代化指发生在世界某一地区的现代化,如上文提到的地中海东部和西亚各地的希腊化文明的形成。中国早期华夏文化对四夷文化的渗透、同化也是一种地区性现代化过程。这一过程始于西周初年的分封制,一直到汉武帝时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才算大致完成。当时华夏文化较为发达,四夷文化相对落后,因而对于四夷地区来说,这是一个现代化过程。从文化史的角度,可把这一时期称为华夏化时代。
在历史上,世界性的现代化发生过三次。第一次是人类由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其主要特征是城市的出现和文字的使用。第二次是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提出的轴心文明时代。这一时代的根本特征是什么?过去的看法是,它是以对超越的向往和超越实体的出现为典范的。不过,最近犹太思想家鄂尔堪纳对这一提法作了修正。他认为,第二序思想的出现,即反思能力的出现,是轴心时代文明发展的突破。所谓反思能力,即对思想本身进行反思[1]。第三次就是下文将专门讨论的狭义现代化[2]。
从涉及的领域看,现代化可分为全方位的和局部的两种形态。前者涉及政治、经济、思想、艺术等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三次世界性现代化就属这种情况。后者只涉及人类生活的某一个或几个领域,如古代中国对印度佛教的吸收,主要是思想领域的事情。
所有广义的现代化都可以为狭义的现代化提供借鉴。这正是我们探讨广义现代化的原因。
最近一个时期,现代性这个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们似乎在寻找现代性的确切含义。其实,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概念,其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现代性与现代化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现代性是现代化所造成的不同于现代化之前的文化特征或特性,现代化则是现代性形成与实现的过程。这意味着,现代性是在现代化过程中实现的。
现代化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随着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不断深入,现代性也不断实现、不断变化。而某种典型的、具有深远意义的现代性的实现过程,便呈现为现代化的某个阶段。
就是说,在整个现代化过程中,现代性的内涵是在不断更新的,不同的现代化阶段具有不同的现代性。因而,现代性这个概念是相对的。当新的现代性形成以后,以往的现代性就退居次要地位,甚至逐渐进入传统领域,逐渐转变为新传统,尽管这种新传统不同于现代化之前的旧传统。
现代性是相对于传统性而言的,二者固然有所不同。然而,现代性与传统性是完全对立的吗?
过去,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不够的。人们一般都想当然地以为,现代性当然不同于传统性,因而二者当然是对立的。
这是一种错觉。
现代性与传统性之间是血肉相连、难舍难分的。就知识系统的现代化而言,一方面,新的知识系统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它总要以传统知识系统为基础。另一方面,一些已有的知识被以不同方式运用到新的知识系统中,在新的知识系统中复活了。因而,在现代性中我们总可发现传统的影子。
就价值系统而言,我以为在人类的轴心时代,各大文明的基本价值就已经确立。在其后各个时期的价值系统的转型中,尽管我们不能说在实质内容上没有新的发展,但是,传统的价值观被运用到新的价值体系中,更是一种普遍现象。我们不是经常注意到这种现象吗?许多被我们当作现代性的东西,一查古典,原来早已有之。按照雅斯贝尔斯的说法,在轴心时代以后,人类的每一次重大转折,总要回过头来从轴心文明中汲收智慧,就是这个缘故。这也是雅斯贝尔斯把人类那个辉煌时期称为轴心时代的原因。
当然,并不是所有传统都可以直接运用到现代化中,它们往往要改头换面,采用现代的形式,即所谓新瓶装旧酒。有些传统,还需要加以改造,才能重新被运用到传统中。
就这样,传统性在不知不觉中转换为现代性。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称为传统的现代化过程,即化传统为现代的过程。所以,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我们毋宁说,现代性就是传统性。人们之所以将二者对立起来,主要由于这种传统性被遮上了一层现代的面纱。
现代性与传统性的这种关系,我们从现代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得更加清楚。
现代化首先意味着新质的产生或引进。这些新质好象现代化的酵母,在旧的文化系统内部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一系列的变动、调整与革新。在这个过程中,新旧因素相互影响、相互适应、相互促动,最终形成一种新的文化范式。就传统而言,有些方面被摒弃,也有些方面以新的形式凸现出来,甚至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从而令新质相形见绌。也就是说,经过现代化的洗礼,传统再生了、复兴了。
按照我的理解,所谓现代性就是在现代化过程中最能体现时代精神的那些因素。准此,那些引起现代化的新质固然是现代性,而那些在这个过程中重新扮演重要角色的传统因素同样是现代性。就后一种情况而言,现代性中包含着传统性,而传统性中亦孕含着现代性。这就是现代性与传统性的辩证关系。
当然,在现代化过程中,传统在文化各个层面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这又导致各个文化层面的发展形态有所不同。一般说来,知识系统产生了更多的新质,所以它的发展模式是多变的、跳跃的;相反,价值系统,特别是其实质内容,则继承了更多的旧有因素,所以它的发展表现出更明显的恒常性和稳定性。
如果按照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这种文化分类法,也许问题可以看得更清楚一些。翻阅历史不难发现,人类的精神文化在轴心时代已经发展到空前的高度,此后,它的发展虽然时有起伏,但一直没有达到轴心时代的高度。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仍然可以说轴心时代的精神文化的繁荣程度是绝后的。相反,物质文化的发展是在不断更新的,高潮迭起,且一浪高过一浪,当它达到一个空前的高度以后,又会被另一个高度所取代。所以,我们虽然可以说现代的物质文化繁荣的程度是空前的,但不可以说它是绝后的。至于制度文化的发展,则介于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之间。
对于外源型和文化融合型现代化来说,情况要复杂一些。由于知识本身就具有兼容性和相融性,所以,知识系统之间的引进和融合是比较容易的。但是,价值系统是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每个民族都有一套独特的价值系统,它是一种文化的本质,也是自我认同的基础。所以,价值系统之间的引进和融合是一件相当困难甚至痛苦的事情。同理,物质文化之间的引进与融合最为容易,制度文化次之,精神文化最难。
从现代化的结果看,新文化与旧文化的关系如何呢?
自发型现代化,其新旧因素是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的。一方面,新质是在已有文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另一面,在新的社会范式中,许多传统的东西以种种方式被保存下来。
在外源型现代化和文化融合型现代化所铸造的新的社会范式中,新旧因素所占的比例是千差万别的。旧文化被完全同化者有之。如先秦鲁国本属东夷故地,后成为周公的封地。周公之子在鲁国推行全盘华夏化的政策,“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史记·鲁世家》),“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左传》定公四年),从而使这一地区全盘华夏化了。新旧因素平分秋色者有之,如地中海东部和西亚各地始于亚历山大时代持续到____时代之初的希腊化文明就是希腊文明与亚洲文明的混血儿。当时希腊文明是一种较发达的文明,上述地区将希腊文明与当地文明融合起来,改变了其文明范式,形成一种希腊化文明。对于当地来说,这其实是一种现代化过程。已有文化对新因素进行一定程度的同化,然后纳入自己体系者有之,如中国哲学对佛教哲学的吸收。如此等等。
当然,在这千差万别中,并不是没有规律可循的。一般来说,越是深厚、强壮、发达的文化,就越有生命力,其在新的文化范式中就占越大的比例,并成为一种主导性文化。至于若干种文化势均力敌,那么它们之间的引进与融合,将立足于本社会的文化去吸收、引进其他文化。也就是说,在新的文化范式中,本社会的文化,仍为主导性文化。所以,在现代化过程中,较为弱小、落后的文化的价值系统将被较强大和发达的文化的价值系统同化掉。也就是说,那种弱小、落后的文化将面临失去自我的境地。反之,一种较为强大和发达的文化的价值系统,则会吸收和同化其他弱小、落后的或与自己势均力敌的文化的价值系统。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新的文化范式中,新旧文化的因素并不是机械地拼凑在一起的,而是水乳交融,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主导文化对从属文化中与自己秉性发生冲突的部分进行同化。
那么,如何理解狭义现代化即我们这个时代仍在进行中的现代化?它是如何演变的?又将往什么方向发展?
就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而言,我们仍可以说,现代化就是由新质的产生引起的整个文化系统的调整。
在三次世界性现代化中,前两次是各个文明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进行的。我之所以称之为世界性的,那是因为它们具有世界意义。但是这第三次不仅具有世界意义,而且是在世界一体化过程中进行的。因此,这场现代化事实上是和世界秩序的变动、调整交织在一起的。
亨廷顿教授认为,冷战结束以后的多极的世界新秩序主要由七个或八个文明构成,它们是中华文明、日本文明、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西方文明、拉丁美洲文明和可能存在的非洲文明[3]。尽管如此划分世界文明是否合适还有待商榷,我也不同意将世界新秩序的主要特征归结为文明的冲突的观点,但是亨廷顿教授把文明作为世界新秩序基本单位的见解,的确是极有眼力的。
我想,文明也正是我们研究世界现代化进程的基本单位。
从历史和可以预见的未来看,整个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进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西方的现代化过程;第二阶段为西方现代化向其他文明推广,亦即其他文明引进、吸收西方文明的过程;第三阶段为其他文明自身的现代化,确切地说,为各文明之传统的现代化过程;第四阶段为包括西方在内的各大文明之间相互调适、相互吸收、相互融合,逐渐形成一种普世的现代性的过程。
由于这场现代化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广泛性等原因,各个阶段之间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分界线,它们往往是交叉进行的。
西方是这场现代化的发源地,并且现在仍处在现代化的最前沿(对于西方来说,这当然是一场自发型现代化)。
有些学者认为,现代化最早发生于文艺复兴时期,另一些学者主张现代化是从17、18世纪开始的。这是因为,在持后一种观点学者的头脑中,文艺复兴时期的现代化和现代性已经进入传统领域。
如果从文艺复兴算起,则西方的现代化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期即文艺复兴时代,其现代性是文艺复兴运动所表现出来的思想、文学艺术领域的风格与精神,而人文主义是其基本特征[4]。第二期为工业化时代,其现代性当然是工业文明。第三期即当代,或可称为后工业化时代。如何理解其现代性? 西方学者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现代性包括市场经济、个人主义和民主政治三项内容。我想,工业文明仍应为现代性之一,只是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而已。
这三个时期的现代性同西方传统都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艺复兴”(Renaissance)一词的字面含义是“再生”。文艺复兴运动旨在复兴古希腊罗马文化,使这一古老传统“再生”。工业文明虽然起初主要表现为知识的更新与创造,但仍离不开已往的科学技术成就。至于西方学者所认同的现代性的三项内容,我们仍可从西方传统中找到其根源。
亨廷顿教授曾把现代化之前的西方文明的主要特征归纳为八条:古典遗产,天主教和新教,欧洲语言,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的分离,法制,社会多元主义,代议机构,个人主义[5]。看来,在三项现代性中,个人主义本来就是西方的遗产。民主政治的基础则是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的分离、法制、社会多元主义、代议机构等遗产。正如亨氏所说,西方传统文明中的各种代议机构“提供了在现代化过程中演变为现代民主体制的代议制形式。”[6]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主要特征,而马克斯·韦伯早已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关系作过精彩论述。在这里,我想补充的是,市场经济与西方传统中的商业文明恐怕也不无关系。
可见,西方的现代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西方的传统性;西方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西方传统的现代化。
不过,西方现阶段的现代化已经发展得相当充分。也就是说,西方的现代化又处在一个新的转折点上。
有人说,世界(主要指西方)将进入“后现代化”时代。我不赞成这个提法,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现代化”这个概念。
在我看来,现代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包含若干发展阶段。当这整个变革过程结束以后,即文化进入一个新的持续稳定的态式以后,现代化才算完成,才会出现后现代化的问题。但是,现在并没有迹象表明,现代化过程即将结束,或现代化即将完成。因此,所谓“后现代化”,那不过是现代化的一个新的阶段,不过是新的现代性实现的过程。
那么,新的现代化阶段和新的现代性将是什么呢?
我以为,关于西方的现代化目前所面临的转折这个问题,只有置之于更广泛的现代化背景中才可以看得清楚。
当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进入第二阶段,问题要复杂得多。对于西方以外的社会来说,现代化是从西方引进的,所以属外源型现代化。
当现代化的浪潮无情地冲击着这些古老的土地的时候,人们往往为两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困扰着,一个是西化与现代化的关系,另一个是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他们思考着,争辩着,甚至斗争着,由此形成了种种观点。
关于西化与现代化的关系,过去普遍的看法是将二者等同起来。但是到晚近,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二者区分开来。例如亨廷顿教授在阐述了古典遗产、个人主义等八条西方文明的主要特征后指出:“它们是西方之为西方的东西,但不是西方之为现代的东西。”至于非西方社会对西方和现代化的回应,他总结出三个模式:“拒绝现代化和西方化;接受两者;接受前者,拒绝后者。”[7]亨氏尽管把西化和现代化毫不含糊地区别开来,但是他似乎并没有提供出二者之间的明确界限。
我的意见是,把二者完全区分开来不但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我不赞成西方文明的那些主要特征“是西方之为西方的东西,但不是西方之为现代的东西”的观点。如上文所述,西方的现代化在某种意义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其现代性就是其传统性。换言之,一些西方文明的主要特征,既是西方之为西方的东西,也是西方之为现代的东西。退一步说,即使我们把西方现代化之现代性中的传统因素全部过滤掉,仅就其现代性中的纯粹新质而言,在发生学上,它仍然是西方的。因此,西方以外社会的现代化,只要是引进西方的现代化,无论如何都是一个西化过程。
不过,尽管这种西化就是现代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化就等同于西化。从世界范围的现代化进程看,其他文明对西方现代化的吸收,即西化过程,仅仅是一个阶段或一个方面。
当这个阶段结束以后,甚至在这个阶段进行的同时,另一个问题,即传统与现代化关系的问题便提到日程上来了。
从实质上说,这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将现代化完全等同于西化,那便将传统与现代化完全对立起来,完全否定传统。事实上,现代化等同于西化的观点,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以成立,那就是一些弱小文化完全为西方的现代化所同化,实行全盘西化,从而失去自我。对于一种较为强壮的文化来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毫无疑问,世界各大文明,不管是西方文明,还是其他文明,都是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和壮大的,它们发源于不同的地区,形成于不同的时代,都有自己独特的风格、深厚的底蕴和完整的文化系统。以至亨廷顿教授说:“文明是人类最高的文化归类,人类文化认同的最广范围,人类以此与其他物种相区别。”[8]因此,任何一种大的文明都不可能被其他文明完全同化或吞并(我以为在亨氏所列的八个文明中,只有西方文明、中华文明、印度文明和伊斯兰文明四个是最基本的,其他四个都可并入这四个文明中)。
由于各个文明的独特性,所以每一个文明都有自己的优势,也都有自己的局限性。这就是各个文明之间可以相互吸收和融合的根据,也是其他文明吸收西方现代化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由于各文明都有深厚的底蕴和完整的文化系统,或者用亨廷顿的话说,“文明是最高的文化归类,人类文化认同的最广范围”,所以,各个文明对其他文明文化的吸收,是立足于本文明的。它吸收其他文化的最终目的,是发展和壮大自己,而不是认同其他文明,取消自我。这就是说,各种文明在现代化过程中,其传统的价值系统仍然是其文化的核心部分。
然而,既要保持传统,又要吸收其他文化,进行现代化,这是可能的吗?
对于西方以外的社会,吸收西方的知识系统,并不困难,因为那些东西拿来可用,一般不需刻意改造。
价值系统和引进和吸收要复杂得多。价值系统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不但具有排他性,同样具有互补性。所以,吸收西方现代化的价值观,同样是必要的。
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进行。一是对于西方的价值观,相容的部分可直接拿来,不相容而有必要吸收的部分,则需要一番改造功夫。二是,对于传统的价值系统,与现代相容的部分,可直接继承,虽有冲突但有必要继承的部分,则需加以整理,使之适合现代的形式。由于价值系统的稳定性,故传统价值系统的基本内容会保留下来的。
事实上,这第二个方面,也就是传统的现代化过程。如上所述,对于西方的现代化来说,这一工作早已进行。而其他文明似乎刚从欧风美雨中觉醒,对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认识。
照理说,世界现代化进程由第二阶段转入第三阶段,即西方以外的社会对西方现代化的吸收转入各自传统的现代化,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但是,这一转折被政治因素严重干扰了。一开始西方就是用船坚炮利打开一个个古老文明的大门的,后来又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和一次冷战,这严重阻碍了各文明现代化的进程。所以,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这是一次迟到的转折。
对于各文明的现代化来说,第一阶段,即吸收西方现代化阶段或西化阶段,是一种外部引进型现代化过程;而第二阶段,即传统的现代化阶段,则是一种自发型现代化过程。当然,后一过程是由前一过程引起的。
当各大文明的传统充分现代化以后,各个文明之间的相互引进、相互吸收便提到日程上来了。在这个过程中,有望形成一种普世的现代性。这种普世的现代性,是由各大文明中具有普世意义的现代性构成的。这便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第四阶段。
尽管西方文明最早进行现代化,其知识系统也明显比其他文明发达,但这不意味着它在总体上是一个比其他文明更高级的文明。它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也存在吸收其他文明文化的问题。包括西方学者在内的有识之士早已指出,其他文明尤其中华文明正可弥补西方现代化的不足。
向其他文明学习,从中吸取新的智慧,是西方文明健康发展之道。很有可能,这正是西方现代化目前所面临的转折的正确方向。这个转折,意味着西方现代化由自发型转向外源型(对于引进其他文明的现代化而言)或文化融合型(对于吸收其他文明的古老文化而言)。
这就是说,在新的时期,不管是西方文明,还是其他文明,都将把目标转向其他文明中那些古老的、尚未经受现代化洗礼的传统。
就目前的情况看,西方文明中具有普世意义的部分已为世人所共睹,但其他文明中具有普世意义的部分仅仅初露端倪,还有待于进一步挖掘。
不过,当各大文明中具有普世意义的部分都进入公共领域并形成普世的现代性以后,各个文明仍会保持各自的地方色彩,其情形类似于儒道之于中国文化。儒道分别产生于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本属地方文化,但随着文化的融合,它们都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化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统一的中国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如此,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至今仍保持着各自的地方色彩。
以上所论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进程,与世界秩序的演变是完全一致的。在西方入侵其他文明之前,各个文明之间是相对独立发展的。西方的入侵,标志着各个文明现代化的开始,也标志着世界一体化的开始。在世界化过程中,西方凭借其最早现代化的优势,成为当时世界上的优势文明。当时的现代化,便意味着西化。当其他文明的现代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便开始认同自我,回归传统,从而走出西方的阴影,在一体化的世界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现象就是亨廷顿教授无可奈何地发出的“西方的衰落”的悲叹。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亨廷顿的世界新秩序与世界现代化进程的新转折吻合了。应该保持清醒头脑的是,不管是世界现代化,还是世界新秩序,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谁也奈何不得。
可见,到目前为止的整个世界现代化进程,正是世界秩序在一体化中调整的过程。
学者们业已指出当今世界存在着两股看起来相互矛盾的潮流,这就全球化和地方化同时进行。实际的情况是,经济的和科技的全球化与价值理念的地方化交织在一起。这种现象是西方的现代化与非西方文明的现代化之间、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之间关系在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的综合反映。
至此,我们或许可以对中国应该如何进行现代化的问题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了。
如所周知,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着中、西、体、用四个范畴而展开的,并形成中体西用派、西体中用派和全盘西化派等主要观点。
中体西用为洋务派所倡导,认为“中国学术精微,纲常名教,以及经世大法,无不毕具”[9]。所以,不必引进西方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只需吸收西方的科学技术以补己之不足。在中西或新旧关系上,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旧学为体,新学为用”。这种现代化是十分有限的和片面的,只适合现代化进程的特定阶段。其是其非,且留下文分解。
全盘西化是五四时期一批热血青年提出的。此派将现代化完全等同于西化,主张在全盘引进西方文化的同时,彻底否定中国传统文化。其豪言壮语大家耳熟能详,兹不赘述。
西体中用这个概念是李泽厚先生在80年代提出的,用以概括康有为等人的观点。李先生本人力主此说,并为之“新释”[10],成为此派在新时期的代表人物。
在近代,西体中用派是作为中体西用派的对立面而出现的。针对后者对西方政治制度的拒斥,康有为反其道而行之。指出:“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其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今变行新法,固为治强之计,然臣窃谓政有本末,不先定其本,而徒从事于其末,无当也。”[11]这就是说,西方的政治制度,即“立宪法、开国会”、“三权鼎立”是本,其他都是末。
对于中西体用的关系,严复作了更加清晰的界定:“中学有中学之体用,西学有西学之体用。分之则并立,合之则两亡。”[12]严复进一步指出,如果“西艺”是指科学技术,“则西艺实西政之本。”[13]
李泽厚先生自称,他的中体西用论,“从历史说,则可看作是对康有为改良思想更为明确的继承和发展。”“所谓‘更为明确’,是对‘西体中用’中的‘体’,我作了一种以前没有的新解释。”
我体会,李先生的“体”大概有三层含义。一是“把‘体’说成社会存在”:“‘学’(学问、知识、文化、意识形态)不能够作为‘体’;‘体’应该指‘社会存在的本体’,即人民大众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因为这才是任何社会生存、延续、发展的根本所在。‘学’不过是在这个根本基础上生长出来的思想、学说或意识形态。”他的一个小标题“‘体’乃新解:衣食住行为根本”对此表达得更为直接、明确。
第二层含义是导致这个“体”发生变化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大工业:“现代化首先是这个‘体’的变化。在这个变化中,科学技术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科学技术是社会存在的基石。因为由它导致的生产力的发展,确实是整个社会存在和日常生活发生变化的最根本的动力和因素。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来规定这个‘体’。所以科技不是‘用’,恰好相反,它们属于‘体’的范畴。”“在这个最根本的方面――发展现代大工业生产方面,现代化也就是西化。我提出的‘西体’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层含义是西学:“如果承认根本的‘体’是社会存在、生产方式、现实生活,如果承认现代大工业和科技也是现代社会存在的‘本体’和实质”;那么,生长在这个‘体’上的自我意识或‘本体意识’(或‘心理本体’)的理论形态,即产生、维系、推动这个‘体’的存在的‘学’,它就应该为‘主’,为‘本’,为‘体’。这当然是近代的‘西学’,而非传统的‘中学’。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又仍然可说是‘西学为体,中学为用’。”
李先生一方面说包括学问、知识、文化、意识形态在内的“学”“不能够作为‘体’”,另一方面又把显然属于“学”的范畴的科学技术乃至西学作为“体”,似乎有一点逻辑混乱。
李先生对“中用”的解释也是全新的:“这个‘中用’既包括‘西体’运用于中国,又包括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学’应用为实现‘西体’(现代化)的途径和方式”。看来,“用”即西学之“用”或中学之被“用”。
在这种西体中用的格局中,中国传统文化占有什么地位呢?严复从体用一如的观点出发,主张从“体”到“用”都学习西方,用西学代替中学。康有为虽然没有从正面否定传统,甚至打着孔子托古改制的旗号,但其实质与严氏无异。
在这一点上,李先生表达得“更为明确”。他说:“要用现代化的‘西体’――从科技、生产力、经营管理制度到本体意识来努力改造‘中学’,转换中国传统的文化心理结构,有意识地改变这个积淀。”“在新的社会存在的本体基础上,用新的本体意识来对传统积淀或文化心理结构进行渗透,从而造成遗传基因的改换。”他认为,在这个过程中,“用”是关键。“在这个‘用’中原来的‘中学’就被更新了,改换了,变化了。”
可想而知,如果“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学’应用为实现‘西体’(现代化)的途径和方式”,如果“中学”被“西学”所“改换”,那等于说,中国传统只是作为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种手段而存在,而在新的文化结构中,完全失去了作为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价值,完全失去了主体性。
这等于把五千年的中华文明给消解了。对于这一点,李先生也没有掩饰:“我以为中国传统文化或文化传统是一个庞然大物,首先必需分析它、解构它,然后才可能谈得上继承和建设”。然而,依这种西体中用的模式去解构,中国传统将成为什么样子?我想,不过几块残砖断瓦而已,谈何继承与建设!
因此,尽管李先生称他的西体中用说是针对中体西用和全盘西化两说而提出的,但其实质,与全盘西化派并无二致。所不同的只是,一个用露骨的方式推翻传统,一个以温和的手段消解传统;一个欲将传统杀得片甲不留,一个欲在被解构的传统废墟中捡得几块残砖断瓦;一个激进,一个渐进。如此而已。因此,所谓西体中用派,确切地说,就是温和的全盘西化派。
从世界现代化进程看,中国的现代化一定存在一个西化阶段,所以在特定时期,西化主张对中国现代化的进程的确会起到一些推动作用。但是,如果象西化派,包括激进的西化派和温和的西化派所坚持的那样,把全盘西化当作现代化的总方针,那显然是我们不能接受的。
它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
首先谈语词问题。李先生对“体”、“用”的新解,新则新矣,义则未达。
在汉语语汇中,尽管人们对“体”、“用”作过各种各样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也就是说,“体”、“用”都是名词,前者为事物根源性的、主要的部分,后者为事物派生性的、次要的部分;二者相对而立,相互依存。这个原则是不能变的。而李先生只把“体”当作名词,把“用”释作动词“运用”、“应用”,这就完取消了“体”、“用”的对应性,完全消解了二者作为一对范畴的意义。
所以,尽管李先生称他的“西体中用”说是“针对”“中体西用”说而提出的,但我实在看不出二者之间有什么“针对”性。洋务派的“体”、“用”是从汉语语汇中自然发展出来的(参见下文),而李先生的“体”、“用”是他自己生硬制造出来的,和汉语语汇中的“体”、“用”不可同日而语。
看来,一心想“改换”传统文化“遗传基因”的李先生,连“体”、“用”这对传统范畴的基本意义也“改换”了,其“改换”不可谓不彻底。
除了语词问题外,在思想上李先生的第一个失误是他对“社会存在的本体”的理解。
什么是“社会存在的本体”?是衣食住行、经济形式、科学技术,还是政治制度、思想文化、意识形态?李先生提供给我们的答案是前者。在这一点上,李先生更接近于严复而与康有为有异(康氏以西方的政治制度为本,严氏主张“西艺实西政之本”)。他说:“我讲的‘体’与张之洞讲的‘体’正好对立。一个(张)是以观念形态、政治体制、三纲五伦为‘体’,一个(我)首先是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为‘体’。”
所谓社会存在,说到底,是人的存在。这也正是李先生讨论社会存在问题的出发点。
李先生把社会存在、科学技术乃至西学作为“体”,是有其思想根源的。他说:“我在1979年出版的《批判哲学的批判》一书里,把制造――使用工具作为人与动物的分界线,作为人类的基本特征和社会存在的本体所在,也就是把发展科技生产力作为进入现代社会的根本关键,这也就是‘西体’。”
由人与动物的区别来讨论“人类的基本特征和社会存在的本体所在”,这个思路当然是正确的。问题是,人与动物的分界线到底是什么? 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学者们提供了许多不同的答复。或许这种分界线本来就有若干种,而不是唯一的。我想,如果依此来界定“人类的基本特征和社会存在的本体所在”,那就一定要抓住人与动物的最本质的区别。这样,问题非得上升到人性论的高度才可以讨论。制造和使用工具的确是由猿过渡到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如果把它作为人性论的范畴,那显然是过于肤浅了;而如果因之推论“人类的基本特征和社会存在的本体所在”,则是危险的,甚至可能导致本末倒置、混淆是非。
我很赞赏根据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来推究人类的根本特征和社会存在之本体所在的思路。其实,这正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而孟子的论述最精彩、最有代表性。李先生说:“我以为将‘道德’‘心性’作为社会的本体,这还是张之洞那一套,我是极不赞成的。······我认为这倒恰恰违背了原典儒学的精神。”李先生不赞成此种看法,作为一种学术观点,无可厚非;但如说“这倒恰恰违背了原典儒学的精神”,作为一种知识,不可不辨。
衣食住行归根结蒂属于生理本能的范畴,李泽厚先生以之为“体”的“根本”。孟子是怎么看生理本能的呢?针对告子“生之谓性”的论断,孟子连续反问道:“生之谓性,犹白之谓白与?”“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孟子·告子上》)如果只把生理本能当作人性,那么人和动物还有什么区别?针对告子的“食色性也”之论,孟子也作出了同样的反驳(《孟子·告子上》)。
孟子的意思是说,生理本能是人和动物的共同特征,不能据以将二者区别开来,就象不能根据白色把白羽、白雪和白玉三种事物区别开来一样。所以,生理本能不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性,不能把它当作人性。
那么,什么是足以判别人禽的人的根本特性即人性呢? 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从上下文看,人不同于禽兽的“几希”,指仁义礼智之端绪,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等“四端”。这在孟子看来,就是人之为人而不同于动物的本质特征,即人性;而社会存在之本体所在,即仁义礼智,即人的精神生活。
然而,人毕竟也是一种动物,毕竟也有生理本能。精神生活和生理本能在人这种存在中的地位各是如何呢?孟子提出了其著名的“大体”、“小全”之说。赵岐曰:“小,口腹也;大,心志也”;“大体,心思礼义;小体,纵恣情欲。”(《孟子章句》)朱子曰:“贱而小者,口腹也;贵而大者,心志也”;“大体,心也;小体,耳目之类也。”(《孟子章句集注》)综之,“大体”即心,即精神生活;“小体”即感官,即生理本能。
孟子认为,“大体”和“小体”的功能是不同的:“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孟子·告子上》)耳目等感官不会“思”,故为物所蒙蔽,并会被物引向歧途。心是会“思”的。心之“思”的对象是什么?即“思则得之”的“之”字指什么?“思”是孟子的一个特殊的哲学概念,其对象就是仁义礼智,也就是人性:“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 (《孟子·告子上》)
应该如何处理“大体”和“小体”的关系呢?既然“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心之官则思”,所以孟子主张:“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 (《孟子·告子上》)
孟子进一步认为,对“大体”、“小体”态度的不同,决定了一个人的修养层次:“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饮食之人,则人贱之矣,为其养小以失大也。” (《孟子·告子上》)
孟子的这些见解都是极其深刻的,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辉。时下那些腰缠万贯而心灵空虚的人们,不就是“以小害大”、“以贱害贵”吗?不就是“养小以失大”吗?
因此,“四端”、仁义礼智、精神生活,就是人之为人从而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征,就是社会存在之本体所在,就是“体”。这表明,将“道德”、“心性”作为社会的本体,正是原始儒学的精髓。
不过,李泽厚先生声称,他对“体”的新解已经在孔孟原典中找到了根据:“孔子很注意发展经济,讲‘富之’‘教之’‘足食、足兵’。宋明理学所特别推祟的孟子,也讲‘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即第一位的问题是吃饭。孟子说‘盍反其本’,这个‘本’乃是‘五亩之宅,树之以桑……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等等。”李先生不要忘了,孔孟的这些话都是关于政治的(孔子回答“子贡问政”、孟子回答齐宣王的政策咨询),其“本”为政事之“本”,而非人之为人的“本”,亦非“社会存在之本体所在”。这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按照孟子的学说,把衣食住行作为“体”、“本”,不但没有抓住人的根本特征,反而泯灭了人禽之别。这大概是以人禽之别为出发点的李先生所始料不及的。
所以,在各种社会存在中,衣食住行只是基本的,而不是根本的,更不是“社会存在的本体”。
由这种对“体”、对“社会存在的本体”的理解,李先生作出的第二个错误判断是:一定的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生长在其上的观念形态、政治体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必定带来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的改变”,因此,我们在引进现代西方大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同时,也要全面实行现代西方的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并以之“改换”中国传统文化。
其实,这也正是所有西化派的基本立场,不管激进的全盘西化派,还是温和的全盘西化派。严复体用一如,以西学代替中学的主张不正是如此吗?其他如陈序经说:“文化本身上是分开不得”[14],“中国事实上是趋于全盘接受西洋文化”[15]。胡适也说:“一方面学习科学,一方面恢复我国固有文化,……老实说,这条路是走不通的。”[16]在这个问题上,李先生特别引用了李大钊的一段话作为自己的根据:“他(指孔丘)的学说所以能在中国行了两千余年,全是因为中国的农业经济没有很大的变动,他的学说,适宜于那样经济状况的原故。现在经济上生了变动,他的学说,就根本动摇,因为他不能适应中国现代的生活、现代的社会。”[17]
这的确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文化产生的过程和文化系统之间交流融合的过程是不同的,这是两个问题,应该区分开来。
世界本来就孕含着无限的潜在的知识和价值。因其无限,所以人类永远也不可能穷尽它。由于各个民族、各种社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它们只能发现这个潜在世界的某个侧面或某个部分,并由此造就了形形色色的文化。
诚然,一定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是在一定的经济形式的基础上产生的。一个民族为什么采取这种而不是那种经济形式呢?这既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人们总要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生存,而自然环境就是一种必然因素;另一方面,由于潜在世界是无限的,人们发现它的哪一侧面或哪一部分又往往是偶然的。这就是说,各种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决定了一定的经济形式,而一定的经济形式又决定了一定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从发生过程看,一定的经济形式同一定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但是,我们也必须知道,潜在世界也潜在地为全人类所拥有,只是由于各种必然的和偶然的因素才使某些社会发现了它的某些侧面或某些部分,而另一些社会发现了它的另一些侧面或另一些部分。所以,各个社会所发现的知识与价值,本来就潜在地为全人类所拥有,它们也必然潜在地适用于各个民族、各个社会。从这个意义上看,它们既是民族的、时代的,又是超民族、超时代的。时下人们常常重复这样一个似乎矛盾的真理:越是民族性的,就越具有世界性。其奥妙就在这里。
所谓“潜在地”是说各种已被发现的知识与价值只是一种潜在的资源,各个社会在采用其他社会的文化时,要根据自己的现实需要,各取所需。
因此,在文化融合过程中,那些已经形成的完整的文化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是完全可以分离的;人们在引进某一文化体系的某一部分时,完全不必连同其整个体系一起引进。这就是说,当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它们不但适应其所由来的那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可适应其他类型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我们说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变化,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这个问题也要具体地看待。如果可以把上层建筑分为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若干由浅入深的层面的话,愈往深层,所受经济基础变化的影响就会愈小。这个道理已在上文强调过了。
其实,在继承自己的传统时,也是如此。有人说,由于儒学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当我们在吸收其合理因素的时候,不可能避免其不合理因素。诚然,就一个思想体系本身看,它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但是,在历史过程中,这个思想体系的各种因素是完全可以分开的。例如,仁和礼是孔子的主要思想,也就是说,在孔子思想中,仁学和礼学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但是,战国时期的大儒孟子和荀子就分别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仁学和礼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孔子的思想体系又是可以分开的。
在历史的长河里,一个思想家的思想体系尚可分开,何况一个庞大的文化系统。
这种论断并非象牙塔里的抽象演绎,在历史和现实中,我们不知道可以找到多少例证!当年我们在引进印度佛教的时候,并没有连同引进它所由生的印度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东亚四小龙在引进西方现代化的同时,并没有根除反而有意识地强化了自己的传统;……难道这不说明问题吗?亨廷顿教授在经过研究后得出了一个更具普遍性的结论:“非西方社会在没有放弃它们自己的文化和全盘采用西方价值、体制和实践的前程下,能够实现并已经实现了现代化。”[18]难道这还不说明问题吗?
接着,李先生自然地得出了第三个错误判断,即存在着“现代化与传统的尖锐矛盾”,“现代化与传统在文化的各个方面都有尖锐的冲突和不断的交锋,真是千头万绪。”这也是所有西化论者的一个基本立场。
关于现代性与传统性之间相互包容、难舍难分的关系,上文已有所讨论,兹不赘述。
值得注意的,倒是李先生由“现代化与传统的尖锐矛盾”推导出前现代与所谓“后现代”的对立。李先生说:“例如,对待自然,前现代和后现代也许更强调人与自然和谐或重视人回到自然怀抱,现代化则重点致力于征服自然,改变环境;前者重视精神的自由享受,后者首先着力于物质生活的改善。对待社会,前现代和后现代也许更重视财富平均,社会福利,而现代则主要是个人竞争、优胜劣败。对待人际关系,前后现代都追求心理温暖,现代则基本是原子式的异化的个人。对待人生,在前后现代,伦理和审美占重要地位,人本身即目的、超功利、轻理性,否认科学能解决人生问题;现代则突出工具理性,关注于目的、功利、前景和合理主义,人自身常常成了手段。在思维方式上,前后现代均重直觉、顿悟和个体经验,现代则重逻辑、理智。在前后现代,每个人都是重要的,几乎无分轩轾。现代则是明星、天才、领袖、名家、奇理斯玛(Charisma)的世界。”
从这些描述可以看出,前现代和“后现代”都强调精神生活,更具有人文色彩;而现代更重视物质生活,更具有功利色彩。李先生是怎样看待前现代和“后现代”的这种相似性的呢?他说:“所有这些描述,是非常粗陋和简单化了的。之所以作这种描述是想指出,尽管前现代与后现代有某些接近或相似之处。但两者在根本实质上是不相同、不相通的。现代与后现代尽管在表面上有些不同,在实质上却更为相通和接近。”为什么?李先生答道:“因为现代和后现代基本上建筑在同一类型的社会存在的‘本体’之上,即大工业生产之上,与前现代建立在农业小生产自然经济基地的‘本体’上根本不同。”
原来还是“社会存在的本体”在作祟!上文我们已经说明衣食住行之类包括大工业生产和农业小生产不是“本体”,所以李先生在这里的推论也是不能成立的。
按照本文的观点,衣食住行之类固然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基础,但是,当满足了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以后,人的精神生活则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物质因素的制约。子不云乎:“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论语·述而》);“贤我,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苍,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
不难想象,在前现代的一个遥远岁月,物质生活极为贫乏,而哲人庄子却在那里“逍遥游”;两千多年以后,美国已“走向后现代化社会”,物质生活异常丰富,而哲人李泽厚也时常在那里享受“后现代”的恩惠。两者有什么“根本不同”呢?至少我绝不认为前者的精神生活质量比后者有丝毫逊色!
如此看来,历史就不需发展、社会就不必现代化吗?非也!非也!李先生说:“我不同意绝对的文化相对主义。这种文化相对主义认为任何文化、文明均有其现实的合理性,从而不能区分高下优劣。原始文化与现代文明、农业文化与工业文化都是等价的,因为它们不能用同一标准去衡量,人们在这不同文化里的生活和幸福也是不能区分高下优劣的。这样,就甚至可以推论根本不必现代化。”对此,我深表赞同。
那么,如何看待社会的发展呢?按照本文的看法,由于文化各个层面的发展模式不同,所以至少从轴心期以后,历史的进步首先表现在物质文化的发展,其次是制度文化的发展,最后才是精神文化的发展。这个规律仍然适应于我们时代的现代化。所以,前现代与“后现代”的主要区别首先在于物质文化,其次在于制度文化,而不在于精神文化。
当然,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之间也不是漠不关心的,物质生活的发展肯定有助于精神生活。但是,由于精神生活的独立性,物质生活的这种影响是有限的。这正如李先生所说:“除了物质生活,人各有其不同的精神需要,并且这种需要渗透在物质生活本身之中,也推动、影响、制约物质文明的发展,影响着物质文明所采取的具体途径。”这种“渗透在物质生活本身之中”的“精神需要”之实现,其实也就是我所说的物质生活对精神生活的影响。
这正是我和文化相对主义的分野。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李先生对现代化概念的理解是狭隘的,甚至可以说是落后的。他“把发展科技生产力作为进入现代社会的根本关键”,认为“在这个最根本的方面――发展现代大工业生产方面,现代化也就是西方化。”这种对现代化的理解,不但是西体中用说的一个重要根据,也是其他西化派的思想根源。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工业化只是现代化的一个阶段或一个方面,并且一些学者已经不再把它作为现代化的主要特征或现代性的主要内容了。
在以上诸说之外,傅伟勋教授曾经提出“中国本位的中西互为体用论”。他解释道:“此辞的真意是,只要有助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之批判的继承与创造的发展,西学西潮不论体用,皆可吸纳进来,而与中学融为一炉。”[19]
傅先生大概混淆了中西文化的体用和中西文化融合的体用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诚然,中学有中学之体用,西学有西学之体用,但是,中西文化融合,并不是两种文化系统机械地拼凑在一起,并不是中体与西体相加,中用与西用相加。实际情况是,在中西文化融合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种新的体用关系,它必然会打破和取代过去的体用关系。文化融合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其根本原则的。这个根本原则就是体,相对而言,其他东西,不管本来是体还是用,统统都属于用的范畴。
这个根本原则、这个体,就是我们进行文化融合和现代化的立足点。既然是立足点,它就是独一无二的,要么立足于中国文化或其某种因素,要么立足于西方文化或其某种因素,而不可能既立足于前者,又立足于后者。因而,“中西互为体用论”是难以成立的。
其实,所谓“本位”,也就是立足点,也就是体。傅先生一面讲“中本互为体用”,一面又强调“中国本位”,却没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内在矛盾。
如此看来,对中国现代化的种种设想,都在不同程度上误入歧途。
迷途知反。
中国现代化是全球现代化的一部分,它实质上是由吸收西方现代化引起的一次文化整体结构的调整和转型。从全球现代化的趋势看,中国的现代化之路大致可分为三阶段,一是引进西方现代化,也就是西化的阶段。二是中国传统的现代化阶段。三是中国文明由一种地方文明成为普世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为全世界广泛认同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进一步吸收世界上各种文明的一切优秀成分,以完善自己的现代化。
依此,中国现代化的第一阶段远未完成,第二阶段亦未真正开始。所以,目前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全方位地引进西方现代化,二是全方位地进行传统的现代化。这两方面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并且可以同时进行。
方针是什么?许多人认为,“体”、“用”这对范畴是早已过时的陈词滥调,连提出西体中用的李泽厚先生也说自己是不得已而用之。他“多次强调,如果没有‘中体西用’和‘全盘西化’这两种思想、理论、主张、看法以及语词,我也就不会提出和使用‘西体中用’。”
但愚见以为,“体”、“用”虽然古老,但不陈旧,更谈不上过时,它们深刻体现了中国古人的智慧,有极强的生命力,而以之分析中国的现代化问题,尤其中西文化的关系,是十分允当的。我甚至认为“中体西用”作为中国现代化的一种方针和宗旨,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套用李泽厚先生的话说,“关键在于解释”。所以,我也想尝试着对“中体西用”作一番新解。
诚如李泽厚先生所说,体用这对概念“含义模糊,缺乏严格的定义或规范”。严北溟先生主编的《哲学大辞典·中国哲学史卷》“体用”条下有三条义项,我觉得归纳的很好。其一,“体指形体、形质、实体;用指功能、作用、属性。”其二,“体指本体、本质,用指现象。”其三,“体指根本原则,用指具体方法。”[20]
洋务派的中体西用说之体用即属体用第三义。严复批评道:“体用者,即一物而言之也。……故中学有中学之体用,西学有西学之体用。分之则两立,合之则两亡。”[21]这是以体用的第一义攻第三义,不足为据。
且严氏有所不知。洋务派的体用,非指西学之体用,亦非中学之体用,而是中国现代化之体用、中国新文化之体用。也就是说,其体用实“即一物而言之也”,此“一物”就是中国现代化或中国新文化,因而洋务派本来没有违背体用一如的原则。严复此误,或为一时疏忽,但后世学者不假思索便随声附和,以至谬种流传,不亦悲夫!
我仍然沿用洋务派对体用的用法。
事实上,何者为体、何者为用是相对的。我以为,根据上文对人的根本特征和社会存在之本体所在的理解,用来分析社会文化现象,体用可作三层解释。其一,在整个人类生活中,文化为体,衣食住行、日常生活,即李泽厚先生所说的社会存在为用;其二,在文化体系中,价值系统为体,知识系统为用;其三,在价值系统中,价值系统的核心和根本特质为体,其具体内容或构成为用。
不幸得很,按照这种解释,衣食住行、日常生活,即所谓社会存在,无论在哪个层面上也不能当作“体”。看来,是李泽厚先生把事情搞颠倒了。
按照这种解释,洋务派中体西用说之局限性的思维方式根源也显露出来了。原来,他们对体用的理解只停留在第二层面,即以价值系统为体,以知识系统为用。体作为根本原则当然是不能变的,故传统的纲常名教不可变;而知识系统作为具体方法是可变的,故西方的科学技术作为一种新知识可以吸收。这就是洋务派的逻辑。
应该如何用体用范畴来处理中西关系或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呢?由于知识系统的兼容性和相融性,所以引进西方的科学技术,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易于实行的。关键在于价值系统。所以必须超越以上对体用解释的第二层面,超越洋务派,而将问题深入到第三层面,深入到价值系统内部。
就这个层面而言,中国传统价值系统的核心和根本特征是体,不能变;中国传统价值系统的具体内容为用,是可变的。
中国文化的核心和根本特征是什么呢?是中国的人文精神。说详本书《绪论》第一部分《中国学术思想的特点》和第×部分《中国哲学的形成和早期发展》。
中国传统价值系统的核心和根本特征,当然也是整个中国文化的核心和根本特征。所以,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只有中国文化的核心和根本特征是体,是不可动摇的,其它都是用,都是可以改造的。
因而,在中国现代化和中国新文化中,中国文化最高层面的体仍为体,这是立足点。用包括两类,一是中国文化的其他部分,二是被引进的西方文化。就后一类而言,不管它在西方文化中本来是用的部分,还是体的部分,都转化为中国现代化之用。换言之,中学有体的部分,有用的部分,而西学只能是用。中国对西方文化的引进和吸收,正是中学中之用的部分与作为用的西学之间的融合。
这就是说,对于中国现代化和中国新文化中的中学与西学的关系而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在现代化中,这种中体西用的模式具有普遍的意义。印度对西方文化的吸收何尝不是印体西用?同样,西方对中国和印度文化的吸收又何尝不是西体中用(当然不同于李泽厚先生的“西体中用”)、西体印用?
其实,对于文化发展的这个基本规律,古人早有明察。尽管当时还没有运用体用范畴进行分析,但他们已经清楚地意识到,在文化的发展演变中,其核心部分是永恒不变的,其边缘部分是可变的。
先来看中国第一个历史学家孔子的意见吧。他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孔子所说的“礼”已不仅仅指礼仪制度,而是泛指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孔子认为,在文化的发展演变中,有“因”即不变的部分,也有“损益”即可变的部分。正因为“礼”中有永恒不变的部分,所以,就这部分而言,“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哪是“因”的部分、哪是“损益”的部分呢?《论语·八佾》载:“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孔子又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看来,关键在于内在精神。这就是“礼之本”,这就是人文精神,也就是“因”的部分。自然,那些“玉帛”、“钟鼓”等外在的礼仪制度,是非本质的部分,是可以“损益”的部分。孔子还进一步认为,对于礼仪制度的“损益”也要根据“礼”的内在精神:“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违众,吾从下。”(《论语·子罕》)礼帽由麻改纯,不违背礼的内在精神,且较节省,故孔子接受这种改革;但由“拜下”改为“拜上”,则“泰也”,违背礼的内在精神,故孔子反对这种改造,坚持传统。
对于这种历史观,《礼记·大传》表述得更加清楚:“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微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用我们今天的话说,“亲亲”等是价值系统的核心内容,是人文精神的体现,是本,是体,故“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变革者”。而“立权、度、量”等属制度文化,“异器械”等属物质文化层面,这些都是末、是用,故“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
古人常常将人文精神归结为“道”。尽管人们对“道”的理解不同,但几乎所有哲学家都认为“道”是不可以改变的,以至董仲舒得出“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传》)的论断。唐代韩愈又明确提出“道统”之说。其“道统”之“道”,非客观之“道”,而是关于“道”的思想学说。所以他说的“轲之死,不得其传焉”,并不是说孟子死后就不存在道了,而是指关于“道”的思想学说中绝了。
遗憾的是,这些深邃的思想被洋务派的政治家们忽视了,否则他们不会把引进西方的政治制度排除在改革方案之外的。至于今人一方面把这些闪耀着智慧之光的东西当作保守落后甚至反动的毒素扫进历史的垃圾箱,一方面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尤其可悲。呜乎哀哉!
所以,我主张不仅要全方位地引进西方的科学技术和大工业生产,而且也要全方位地引进西方的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包括意识形态、伦理道德观念、社会政治思想、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所谓全方位,并不是说要将传统文化抛弃,全部换上西方文化,而是在中国文化的基础上,引进西方文化,作一些结构上的调整。这个过程,是用西方文化“充实”、“改进”中国文化,而不是象李先生说的那样“改换”中国文化。所谓全方位,也不是说引进全部西方文化,而是有选择地引进,选择的根据就是中国的现实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当这些西方价值被引进中国以后,会逐渐地被中国深厚的文化底蕴所同化,这是一个中国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中国文化也会被西方文化所渗透。不过,不同的文化层面所受渗透程度是不同的,愈往深层,所受渗透的程度就越轻。至于中国的人文精神,是不能有丝毫动摇的,因为它是中国文化的核心与根本特征,是体中之体。
说到这里,我不禁又想起中国对佛教的引进和吸收,这件事留给我们的经验教训实在是太丰富、太深刻了!
佛教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大行其道,首先归根于中国的现实需要,具体地讲,就是儒学的缺陷和危机。余敦康教授曾经指出,从汉代开始,儒学的发展偏于外王而忽视内圣,以致在心性之学的研究上毫无建树。在某种意义上,蕴含于孔孟儒学中的许多关于塑造理想人格的重要内容也失传了。但是,一旦礼法名教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异化,追求外在事功的道路被堵塞,迫使人们不得不退回到内心世界去寻找精神支柱,儒学这才真正显露危机。同佛教的那一套系统完备的心性之学相比,不仅汉唐经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连孔孟儒学也相开见绌[22]。
佛教之在中国兴起,还要归因于佛教的中国化过程。陈寅恪先生不无感慨地说:“释迦之教义,无父无君,与吾国传统之学说,存在之制度无一不相冲突。输入之后,若久不变易则决难保持。是以佛教学说能于吾国思想史上发生重大久长之影响者,皆经国人吸收改造之过程。其忠实输入不改本来面目者,若玄奘唯识之学,虽震荡一时之人心,而卒归于消沈歇绝。”[23]
这个中国化过程,意味着民族本位是万万不可丢掉的。陈先生接着说:“道教对输入之思想,如佛教摩尼教等,无不尽量吸收。然仍不忘其本来民族之地位。既融成一家之说以后,则坚持夷夏之论,以排斥外来之教义。此种思想上之态度,自六朝时已如此。虽似相反,而实足相成。从来新儒家即继承此种遗业而能大成者。”
当今对西方文化的吸收,包括对各种思潮和意识形态的吸收,当以此为鉴。这是头等重要的事情。所以陈寅恪先生在发出上述精辟见解之后,又语重心长地提醒世人:“窃疑中国自今日以后,即使能忠实输入北美或东欧之思想,其结局当亦等于玄奘唯识之学,在吾国思想史上既不能居最高之地位,且亦终归于歇绝者。其真能于思想上自成系统,有所创获者,必须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此二种相反而适相成之态度,乃道教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而二千年吾民族与他民族思想接触史之所诏示者也。”
应该如何全方位地进行传统的现代化呢?
固然,就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趋势而言,目前的主流仍然是西化,而其他各大文明传统的现代化刚刚揭开序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学术界所讨论的现代性仍然是西方文明的现代性。例如,为学者所认同的现代性的三项内容,即市场经济、个人主义和民主政治,无一不是在西方文明的土壤中形成的。然而,按照笔者的看法,西方以外的各大文明传统也必将象西方文明传统那样完成现代化,并形成自己的现代性。而这种现代性,也必象西方的现代性那样,由一种地方知识转化为普世知识。
无疑,基于中国传统的现代性尚未形成。但我想,首先应该搞清我们的传统是什么,祖先留下来哪些遗产。亨廷顿教授曾经把西方文化的传统(当然是优秀传统)列了一个清单,我们也可以这样作。
我尝试着把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遗产列了十七条,不一定恰当。它们是:
1,人文精神。说详上文。
2,德性学说。本书绪论指出,中国文明的特质形成于殷周之际。正是由于殷周之际的宗教批判运动,导致了中国文明与其他文明的巨大差异。就道德观念而言,中国人认为道德的根据是人的内在品质,也就是德性。而西方人却认为,道德的根据是外在的上帝或外在的理念。这也是中西人性论的差别。
3,自由观念。现在人们一谈起自由,便想到西方,殊不知中国早就有别具一格的自由观念。说详第三卷第五篇第一章。
4,哲学人生。西方的人生价值主要寄托于上帝,寄托于宗教。自从周初的宗教批判以后,中国的人生价值,就主要寄托于自性、寄托于哲学。所以,中国人的人生观,是一种哲学人生观,即对人生抱着哲学的态度。过去儿童入学,首先要读四书,而四书是儒家哲学的最重要的典籍,它们必对中国人的人生观发生深刻影响。
5,实用理性。这个概念是李泽厚先生提出来的,很妙。
6,直觉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具有极强的创造性和极高的审美气质,人们尚未充分意识到它的价值。
7,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不是西方的专利。西方的个人主义,主要就人与人之间、就社会立论。与此不同,中国的个人主义就人的内在心性立论。它充分地肯定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心性,主张“人皆可以为尧舜”。
8,集体主义。
9,伦理情怀。中国古代的农业经济决定了血缘的稳定性,而这又最导致了传统的价值系统弥漫着伦理气息,使中国文化很有人情味。
10,民族意识。统一的汉民族意识是在汉代开始形成的,它不仅促成了强大的民族凝聚力,使中华帝国最终保持统一。而且也是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一直保持连续性的重要因素。
11,忧患意识。中国知识分子一向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一向自觉而觉人,以自己的良知去唤醒社会的良知。他们在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
12,学术思想。中国古代学术昌盛,高潮迭起,辉煌灿烂。不管人文领域,还是科技领域,都可以这样说。其中最突出者有二,即人文领域的哲学和科技领域的中医学。它们必将在现代社会重放光彩。
13,文学艺术。这也是中国古代最突出的成就之一。毕加索曾经说,在世界艺术之林,中国艺术是最杰出的,我想这不是溢美之辞。
14,古代汉语。主要指它的书面语。不掌握这种书面语,就休想真正进入古人的内心世界,真正进入传统。方块汉字不但是汉族各方言共同的书写形式,而且为其他少数民族广泛运用,甚至被引进到其他国家。这种文字与直觉思维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
15,德治思想。
16,民本思想。
17,文官政治。中国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从知识分子中选拔人材,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管理系统的先进性和民主性。看来,这个传统目前在逐渐恢复。
凡此种种,都应该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都应该在新的文化范式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在我看来,它们大抵是中华文明中永恒的、不可革除的部分,大抵是具有普遍意义并可以转化为普世的现代性的部分。
传统的现代化大概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我注六经,即对传统进行现代解释;二是六经注我,即将传统纳入新的思想体系。
按照这种中体西用模式所形成的文化会不会是一种大杂烩、大拼盘呢?这种顾虑是可以消除的。
首先,如果认真比较一下中西文明的主要遗产,就不难发现,其互补性远远大于冲突性,它们完全可以在一个新的文化范式中和谐共处,并逐渐互相同化。
中西文明固然有很大不同。但是,不同并不仅仅意味着冲突,它还意味着互补。过去的研究者往往片面地夸大冲突而忽视互补,并导致一系列的误解。这种偏差已到了非纠正不可的时候了。马克斯·韦伯说从儒教和道教中不能发展出资本主义,或许是有道理的。但他进一步推论儒道会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那就过于武断了,现有东亚的经济奇迹为证。韦伯的败笔就在于错把互补当冲突。
其次,中体西用不是将两种事物简单地相加,而是一个创造、创新的过程。在这方面,宋明时期的儒学大师们引进佛学,并发展出理学这种新范式,仍可为我们提供许多启发。
《诗》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我已隐隐地感觉到,古老的中华文明经过一番痛苦的磨难与调整,就要以新的风姿展现它的价值、它的博大与精深!
我在重新解释中体西用的过程中,突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如果我的新释尚可备一说的话,那么从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以来,关于中、西、体、用问题讨论的轨迹,正好构成一个马鞍形。
这就是说,一个本来正确的方针,由于提出者的片面理解和时人的情绪化等因素,被一步步地偏离了;而当事情发展到极端,又开始一步一步地回归。真是物极必反、反者道之动!当然,这种回归不是原路返回,而是有所超越、有所创新。唯其如此,这个轨迹才是马鞍形的。
这个马鞍形的意蕴何止于此!它不正是中国国际地位失落而后提高的过程吗?不正是我们民族自信心丧失而后恢复的经历吗?……所有这一切,当然都不能孤立地看待。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被李泽厚先生奉为“西体中用”派之典范的康有为,最终归于“中体西用”。他晚年对中国传统文化极为推崇:“吾国经三代之政,孔子之教,文明美备,万法精深,升平久期,自由已极,诚不敢妄饮狂泉、甘服毒药也。”[24]他甚至提倡以孔教为国教,认为“夫孔子道,本于天。……凡普大地万国之人,虽欲离孔教须臾而不能也。”[25]在他看来,“吾国人之所以逊于欧人者,但在物质而已”;“中国之病弱,非有他也,在不知讲物质之学而已”。所以“中国救急之方在兴物质”,“吾所取为救国之急药,惟有工艺、汽电、炮舰与兵而已。”[26]于是,他对自己在戊戌维新变法运动中的所作所为悔恨不已:“追思戊戌时,鄙人创议立宪,实鄙人不察国情之巨谬也!”[27]这些观念与洋务派并无二致。
如何看待康有为由改良主张向“中体西用”回归呢?流行的观点认为,这是倒退、这是随落。这种评价显然过于粗暴和简单化了。君不见,康氏的结论是他在游历欧洲各国达十一年之久,并对中西作了认真的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用他自己的话说,即“鄙人于八年于外,列国周游,小住巴黎,深观法俗,熟考中外之故,明辩欧华之风,鉴观得失之由,讲求变革之事。”[28]所以,这种回归固然不完全正确,但必有其深层的、理性的根据。
事实上,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向传统回归的,何止康氏一人、又何止改良派!毋庸讳言,有些鼎鼎大名的激进派人物不是也和康有为一样最终走上了回归传统之路吗?这个奇妙的现象恰与上述那个马鞍形不谋而合,怎能不令人反省、发人深思呢?
[1] 参见杜维明《现代精神与儒家传统》,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5-36页。
[2]由猿到人的进化或许也可看作一次世界性现代化过程,其特征有直立行走、制造和使用工具等。但这一过程只具有生物学和文化发生学的意义,而不具有文明性质。
[3] 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3页。
[4] 过去人们一般认为,“文艺复兴精神”不仅改变了思想和文学艺术领域,而且也改变了包括政治、经济、教等各方面。现在多数学者不再认同这一看法。参阅菲利普·李·拉尔夫等著、赵丰等译《世界文明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09—810页。
[5] 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第60-63页。
[6] 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第62页。
[7]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第63页。
[8]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第26页。
[9] 张之洞:《劝学篇·自序》。
[10] 李泽厚:《漫说“西体中用”》,原载《孔子研究》1987年第1期,收入《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再说“西体中用”》,原载《原道》第3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版,收入《世纪新梦》,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下引李说,皆见二文。
[11] 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
[12] 严复:《与外交报主人论教育书》。
[13] 严复:《与外交报主人论教育书》。
[14] 陈序经:《再谈“全盘西化”》。
[15] 陈序经:《中国文化的出路》。
[16] 胡适:《再论信心与反省》。
[17] 李大钊:《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
[18] 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第70页。
[19]傅伟勋:《中国大陆讲学三周后记》,见刘志琴编《文化的危机与展望――台港学者论中国文化》下册,中国青年出版社1989年版。
[20] 严北溟主编:《哲学大辞典·中国哲学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第349-350页。
[21] 严复《与外交报主人论教育书》。
[22] 余敦康:《内圣与外王的贯通》,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272页。
[23] 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审查报告》。
[24] 康有为:《法国大革命记》。
[25] 康有为:《孔教会序二》。
[26] 康有为:《物质救国论》。
[27] 康有为:《国会叹》。
[28] 康有为:《法国大革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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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界接连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地位、培养目标、教育内法学教育内容、教育改革、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大讨论。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改善和提升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现状和质量,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智力和人才保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初法学教育和法制现代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民初法学教育和法制现代化 全文如下: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着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历史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 年诞生的新学制———壬戌学制, “奠定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由于民初学制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理工类生源奇缺,文科类却因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专业的一枝独秀。其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
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黄炎培的这番话生动地描绘了民初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盛况空前的局面。据统计,1916 年8 月至1917 年7 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 所,其中法政科就高达32 所,占49. 2 %.[3]与此同时,为适应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的《专门学校令》中,高等学堂被改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4]为宗旨。其中,法政专门学校得到了充实,分为法律、政治、经济3 科。但旧教育向新教育的转变,难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初法学教育的兴旺仅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其教学质量却相当糟糕。当时各地法政专门学校承清末旧制,多于本科、预科之外办有别科,还有不设本科而专设别科者。从民初教育部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政学校泛滥的程度相当严重。例如广东省的法政专门学校“多办别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学生程度亦参差不齐,非严加甄别,恐不免冒滥之弊。”[5]民初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其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定相违背,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初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混乱的办学局面,1913 年10 月,教育部下令法政专门学校应注重本科及预科,不得再招别科新生,该年11 月,又通知各省请各省长官将办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 年9 月,教育部又责令各省将严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学校。在政府的严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骤落。其他专门教育机关,亦多由凌杂而纳于正规。”[6]1916 年,法科专校已降至学校总数的42. 1 % ,学生数降至55. 7 %.[7]尽管如此,法政学校的数量仍高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
民初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一枝独秀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原因:
1. 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国肇建,百端更新。资产阶级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后,迫切需要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各级政府人员更新旧有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从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识的各级官员。尤其是在订定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理论依据,急需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可以说,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是民初法学教育兴盛的根本原因。
2. 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推动。民初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之人才”, [8]但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众多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学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9]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举国法政学子,不务他业,仍趋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业,咸以为艰苦,不肯担任”的现状,提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10]显然,民初法学教育兴盛有其深厚的社会和思想基础。
3. 法学的学科特点,为其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可能。民国肇始,教育经费严重短缺,若兴办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类大学,现有师资、校舍和实验仪器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而开办法政专门学校则不然,所需经费较少,不需多少仪器设备,校舍可因陋就简。在当时一般人看来,法政学校与理工类学校不同,其主要靠教师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数略多也无妨。
加之,在自清末兴起的留日热潮中,大部分留学生进入的是法政类学校,其中一部分已学成回国,此时比较容易凑齐办学所必需的师资队伍。这些都为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兴盛提供了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由传统律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化,是民初社会转型的本质要求和历史进步的伟大潮流。同清末相比,虽然民国时期无论在法政专门学校的制度、教育规模、学科标准、教育质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但法学教育仍过度膨胀,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此外,民初法学教育的大发展,虽与近代中国社会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总趋势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来的习惯势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必将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痛苦的转型过程,其对民初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给我们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从总体考察,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对正在兴起中的法制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也是它的主流。这主要体现在:
1. 民初法学教育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并培养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
民国建立伊始,孙中山就明确指出:“现值政体改更,过渡时代,须国民群策群力,以图振兴。振兴之基础,全在于国民知识之发达。”[11]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部分法校办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的骤然勃兴,对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可以说,这一时期旧教育的崩溃和新教育的生长,促进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
清末新式“学校的种种办法与其课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渐认识,社会组织的逐渐变更却都植基于那时;又因为西政的公共特点为民权之伸张,当时倡议者为现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权,但民权的知识,却由政法讲义与新闻事实中传入中国,革命之宣传亦因而易为民众承受,革命进行亦无形受其助长。所以西政教育积极方面最大的影响,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华民国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学制,原以癸卯学制为蓝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学教育也继承和发展了对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传统。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对中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促进了法制建设,推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
清末,以日本学制为楷模而订立的癸卯学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民初法学教育则进一步深化了从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实和发展了清末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在西法东渐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学对民初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的西洋法律着作??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学校所用教材的70 %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13]由此,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西方法的移植。
3. 民初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促进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
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继承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传统,大力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制度,推动了教育立法。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大学令》,[14]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1913 年1 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15]法科又细分为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三门,并详细拟定了各学科的学习科目。自此,大学学科门类有了比较完整明确的划分,课程设置的规定也大体适应甚至个别超前于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私立法校办学质量的低劣,1913 年11 月,教育部又为此专门颁发了《1913 年11 月22 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办讲习所》,[16]进一步调控法学教育的规模,整顿法学教育秩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民初法学教育立法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适应了民初社会生活及其主体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学教育立法的带动下,民初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涉及教育行政、学校教育、留学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规,从而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教育法律体系。其虽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毕竟对民初资本主义教育起到了确立、规范和积极推进的作用,为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民初法学教育的勃兴及其立法活动,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教育转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响的结果,它推动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历史演进现代化。可以说,民初法学教育及其立法活动,总体上体现了近代资本主义教育的基本精神,顺应了世界教育发展大趋势和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创造了无限生机。但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出现了偏差,存在着种种弊端,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滞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民初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造成教育的结构性失衡,导致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质量下降。民初法政专门学校数量居于专门学校首位,大约占专门学校的一半,其结果是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郭沫若回忆说,辛亥年间“法政学校的设立风行一时,在成都一个省城里,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学校出现”。
据统计,1912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9 633人,而法政科学生为30 808人,占77. 7 %;1914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1 346人,法政科学生为23 007人,占73. 3 %;到1920 年,法政学校学生占全国专科学校学生之总比例,仍达62 %以上。[18]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使此时教育内部结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法政学生相对过剩而其他门类毕业生相对紧缺。
民初法学教育发展在规模失控的同时,其教育质量也难以保证。民初不少法政专门学校,尤其是一些设在地方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并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它们的创办多由利益驱动, “借学渔利者,方利用之以诈取人财。有名无实之法校,先后纷至。”[19]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泛滥的程度已相当严重,其教学质量自然毫无保证,结果使法政人才培养陷入到名不符实的尴尬境地,无法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着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模仿有余而创新不足,严重脱离中国国情,致使仕途拥滞,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治的腐败。
由于清末民初勃兴的新式法学教育的样板是西方法学教育,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创办新式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以民初学制为例,壬子—癸卯学制效仿德国,壬戌学制则承袭美国。人们满以为新式法学教育制度引进后,就能造就满足社会转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历史的发展却告诉人们,西洋教育不能整体照搬到中国来,必须斟酌中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民初在引进西方教育制度并建立新式教育后,其实际状况是:“凡所以除旧也,而旧之弊无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新之利未尝见,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疮,至今日而图穷匕现。”[20]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举陋习的侵蚀。就民初新式法学教育而言,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人才”,但此时学生受“学而优则仕”的引导, “以政法为官之利器,法校为官所产生,腥膻趋附,熏莸并进”,亟亟乎力图“以一纸文凭,为升官发财”铺路。[21]因而民初“专门法政教育,纯一官吏之养成所也??萃而为官吏则见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则异常少见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业难以推进。
为克服青年学生热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规定对于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不得与以预高等文官考试及充当律师之资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学子进入仕途的通道,但收获甚微。据梁启超估计,民国初年全国“日费精神以谋得官者,恐不下数百万人”,[24]其中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就是求官大军中的主力之一。
为求得一官半职以遂心愿,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四处奔走,钻营请托。1914 年,北京举办知事考试期间,学习“政治法律者流咸集于各馆,长班颇为利市,考员亦复打起精神到处探询何人可得试官。”[25]大批法政学生跻身仕途,腐蚀败坏了社会政治,“凡得官者,长官延揽百而一二,奔竞自荐计而八九,人怀侥幸,流品猥芜”。
综上可见,民初新式法学教育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种种问题,拖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后腿。这充分表明,民初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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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民族国家起源之标准理论颇受争议。其中之一在于南美洲人的独立奋斗,以及美国独立革命先于欧洲的民族主义运动。有些国家,如荷兰与英国,似于19世纪之前即有清楚之民族认同。而意大利之统一,为基于人种/语言之民族主义运动范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族主义与世界现代化进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经典现代化理论认为,世界现代化进程就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内容。其开始年代大致为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兴起。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考察一下世界现代化进程和民族主义的历程就会发现,二者的产生和发展几乎是同步的。那么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本文想在这方面做初步探索。
[关键词]:民族主义 世界现代化进程
我们考察现代化的内容时,按社会形态的领域分为政治、经济、文化三部分。而每一个方面又包含三个层面:物质层面、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其中观念层面是最根本的、最可靠的〔1〕。我们这样认识现代化的话,其开始年代就不应简单地认为是18世纪末(工业革命开始的年代),而应追溯到文艺复兴时代。正是此期为工业革命奠定了制度和观念基础,如欧洲近代的理性主义、人本主义等都源于此。
文艺复兴之后的16世纪,随着市民阶级的兴起,西欧出现了一批民族君主国家,如英、法等国。这些民族君主国的诞生与文艺复兴有什么关联呢?文艺复兴的一个重大后果就是人本主义思想的兴起,它刺激了人们追求现世幸福,打破了基督教对物欲的禁锢,商业活动因此在西欧活跃起来。从事商业的市民阶层由此兴起后,开始反对大封建主对他们的束缚和压榨,于是他们和企图扩大自己权力、削弱封建主的国王联合起来。这样就产生了民族君主国。如英国国王亨利七世在1505年授权组成“贸易商行”及1600年伊利莎白女王授权组成“东印度公司”。国王依靠商人获得财政上的支持,而商人则攀附国王,获得商业特权,攫取更多的利润。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勾结、互相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君主国建立初期,国王依靠的并不一定是本国商人。英国国王直到贸易商行建立,仍依靠汉撒同盟,汉撒同盟几乎控制着英国最重要的商业贸易。而这一点与民族主义是相冲突的。由此可见,此时的民族君主国,在政治上是君主专制,在经济上是少数商人垄断贸易,整个社会的本质是官商勾结的“国王家天下”,还不存在“民族主义”。
垄断贸易虽使少数商人暴富,国王财政有所保证,但却并未提高普通人的收入。从长期来看,无论是依赖外国商人,还是依靠本国商人,垄断贸易总会限制更大规模和更有利可图贸易的展开,而这对国王的收入也是个损失。因此,关注普通人利益的反垄断的自由贸易成为时代的要求,也得到国王的同意。
自由贸易兴起后,国王从本国商人那里得到了更多的财政收入,它当然责无旁贷地要保护本国商人们的利益,协调其间的关系。这就是重商主义的由来。一般认为,自由贸易和重商主义是矛盾的,而在民族君主国时期却是一致的:自由贸易是国内政策,在竞争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国民财富的最大化,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重商主义则主要是指对外政策,鼓励出口、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防止黄金外流,也对增加国民财富起了重要作用。英国正是率先实行这种双重政策,才成为第一个民族国家。这样,国王和本国普通商人紧密结合在一起,国家不仅是国王的国家,也是普通商人及其与他们有联系的广大阶层的国家。至此,民族君主国才有“民族主义”的内涵。
民族君主国的“民族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内涵,即是个政治共同体,而少有种族和文化认同的涵义。福特雷认为,外国人定居于英国并享有和英国人同等特权,英国将受益无穷,而外国人很想成为英国人,因为英格兰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比任何共同体更加美好。〔2〕由此可见,外国人无论何种族、何文化,只要加入英国这个政治共同体,就可成为此民族平等一员。
民族主义最早应该出现在英国,它对经济现代化的意义可以从英、荷兰一兴一衰的比较中得出结论。荷兰在16世纪末和17世纪大半个世纪执世界贸易牛耳,其后走向衰落,除了战争失败的因素外,我们还要挖掘深层因素。荷兰摆脱西班牙独立后就成立了共和国,但是这个共和国是一盘散沙。它是由各个独立的城镇的商人们组成的松散的联盟,其中央会议很少开会,而且争吵不休,难以形成统一、有效和连贯的政策。荷兰共和国不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和民众在行动和观念上都没有多少联系。这样的政府难道能在战争中获得彻底的胜利吗?能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吗?它与民众和国家紧密结合的英国有着巨大的差别。一句话,那就是荷兰还没有民族主义,不能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和动力。“17世纪和18世纪末的荷兰人没有选择现代化道路。他们没有迷恋于持续的增长,也没有注重定向问题──即成为‘西方理性主义专有的’标记的精神问题。他们却保持着┉┉经纪人的理想。换句话说,他们不是一个民族。”〔3〕
民族君主国诞生后,它们为领土、霸权、经济利益、王位继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角逐。为此,各国政府都鼓励科技创新、海外探险、发展工业、重商主义等,这些政策都为后来的工业革命准备了必要的条件。由此可见民族君主国对现代化进程的积极意义。
这样看来,民族主义在渊源上是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它循着人本主义→市民阶层兴起→民族君主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路线前进。这条路线是一条现代化的路线,即为观念现代化→制度现代化→物质现代化的一个体现。
一般认为,近代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是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出现的。但是我认为,法国大革命的民族主义与后世的民族主义有质的差别,为了与其后的民族主义相区别,我就称之为法国大革命的民族主义。
在革命中,人们推翻了以前效忠的对象──君主。在欧洲列强的围攻中,法国人产生了新的效忠对象──祖国。这个祖国在人们眼中已不是以前君主的国家,而是每个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即公民)的国家,这是他们在政治上的认同。因此我认为,法国大革命产生的民族主义只有政治内涵,与文化认同、种族认同关系不大。国外也有些学者认为,法国大革命“跟民族感情或民族原则并无多大关系,甚至是相冲突的。”〔4〕
由上可看出,这种政治认同感实质上就是法国大革命所宣扬的“主权在民”。它当然是源于卢梭的思想。西方政治思想史有两条路线,一是源于英国的自由主义,它强调的是“贤者政治”,另一条就是源于法国卢梭的“民族主义”,即主权在民思想,它强调的是全民参政。这两种思想体系是现代化进程中政治观念的核心。前者侧重于机会平等,后者侧重于绝对平等。虽有差异,但都是对个体价值的尊重,在政治实践中两者往往是互补的。如英国19世纪的几次议会改革,实际上就是“主权在民”对“贤者政治”的补充和修改。1871年后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则是“贤者政治”对“主权在民”的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大革命的民族主义和英国的民族主义有直接的联系,他们有近似的地方,也有所区别。英国民族主义崛起后,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在经济和军事方面,让自负的法国人感受到英国咄咄逼人的气势。七年战争的前夕,即1750年前后,在英国的影响下,民族主义开始在法国崛起。“英格兰是法国引进民族观念的源头,即新的──民族的法国意识形态。”〔5〕
英国的商业兴国对法国人影响很大。法国是一个贵族的国家,贵族们一般来说都鄙视商业,崇尚高贵,即保卫国家才是他们的天职,是最高尚的职业。然而面对英国这个商业帝国,问题不是有没有保卫国家的热情,而是怎样保卫国家。英国的经验就是要他们从事商业。商品经济的大潮不可阻挡,国家的财富已经与从事商业的大众的利益结合在了一起,只有国富才能提供保卫国家的必需手段。这样贵族们的传统价值便遇到了挑战,在法国掀起了一场关于贵族参与商业的争论。
当然,大部分贵族继承了传统的价值观,认为商业和贵族并不相容,商业和贵族的关系只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而目的就是尽快离开商业界。他们还认为从事商业虽然可以使国家更富裕,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没有人来保卫国家免遭侵略,商业在军事和政治上都是没有意义的。显然,这些贵族们无视商业给英国带来的政治和军事上的巨大成功,只是陶醉在贵族们以前的荣耀中,顽守已有的社会地位和利益。阿贝?夸耶则代表了那些识时务者的看法,“商业已经成为国王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商业已成为“政治利益和均势的真谛。商业不再是个私人问题,而是为国家效忠服务”〔6〕受其思想影响的一批贵族投身于商业,成为后来的“新贵族”。
处于第三等级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虽然在经济上很富有,但是他们在政治上处于无权地位,还要承担国家大量的赋税义务;而那些没落的旧贵族却享有特权,虽然没落却居高位,也不用纳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们对此当然不能容忍,于是掀起了打倒旧贵族的法国大革命。在革命进程中,虽然一派比一派更激进,但其打倒旧贵族的宗旨没有改变。
可见,法国大革命虽然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但同时也是一场民族主义运动的继续。尤其是在革命受到列强武装干涉后,其民族主义倾向就爆发了。
这样,英、法在19世纪都建立了近代政治制度,而法国的“民族主义”当然功不可没。先进政治制度的建立为经济的顺利发展扫除了障碍。英、法正是在此阶段完成了工业革命。
然而,法国大革命中所产生的“民族主义”却轻易地被转换成另一种民族主义。正如前文所述,“民族最重要的涵义,是它在政治上所彰显的意义”〔7〕。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民族主义被理解为种族认同、语言认同或文化认同,这是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越来越沙文主义和军国主义,“随着19世纪的逝去,民族主义的性质起了变化。它起初是一种人道的、宽容的信条,这种信条不是建立在各种民族主义运动相竞争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手足之情这一概念的基础上。但是,在19世纪后半世纪,它变得愈来愈沙文主义和军国主义”〔8〕。
这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兴起于法国革命和德国统一这段时间里,其内容为1821年希腊起义,1830年比利时摆脱荷兰统治,意大利的统一运动,其高潮就是德国统一。受社会达尔文主义影响,俾斯麦用“铁血”手段统一了德国,这在民族主义的内涵转换方面起了决定性作用。从此,民族主义便彻底转向沙文主义和军国主义,这是两次世界大战爆发的一个必要条件。
以德国为代表的狭隘民族主义几乎主导了19世纪后半期和20世纪上半期历史发展的整个进程。而德国的民族主义却是受法国影响而产生,“一个外部事件,即法国军队的长驱直入,将浪漫主义精神转变为德国民族主义,并最终将其变成了德国精神。”〔9〕
1806年法国入侵德国之前,一批出身下层社会的有才华的青年,希望通过接受大学教育获得学位来进入上层社会。但是他们被贵族们拒之门外,穷困潦倒。他们将其困境归咎于启蒙的理性,因为理性扼杀了个性即人的个体价值,阻塞了他们通向上层社会的道路。于是他们反其道而鼓吹反理性和个性,形成了一股浪漫主义精神。
然而,这种浪漫主义所鼓吹的个性只是这些知识分子的个性。他们的浪漫主义在本质上是为自己进入上层社会服务的工具。当法国侵入德国时,他们就号召平民支持他们驱逐侵略者,这只不过是利用平民获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即利用民族主义运动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在他们构筑的国家理想里,他们应该是全民利益的最高代表,因此也应是位居社会上层的最高统治者。在这里,浪漫主义虽然转变成了民族主义,但正因为从浪漫主义转变而来,德国的民族主义才与极权主义融为一体。
在德国民族主义对经济腾飞的贡献中,费里德里希?李斯特功不可没。他的理论“重新确定了经济向国际竞争和增长的方向发展。”在其理论影响下,德国开始大规模的修建铁路,兴办现代企业。而经济的发展又使民族主义在各阶层蔓延,“长久以来局限于大学和知识分子之中及官僚政治内外的民族主义,象野火般传播蔓延,把德国资产阶级传统的谦卑燃烧成灰,并以经济抱负点燃了它的精神”,“海洋不再仅仅是我们商业的公路和国民经济的哺乳母亲,而且还是我们同各民族角斗的战场和新自由的摇篮”。〔11〕
当然,狭隘民族主义除了受到法国民族主义和本国特殊政治环境的影响外,它还有其他原因,如“非国家民族主义运动”、富有民粹精神的文化复兴运动及生物学上的族群性理论的影响等。〔10〕
这样,德国的民族主义与极权主义、种族和文化认同及经济腾飞融为一体,使其极具沙文主义和军国主义。
德国的民族主义反过来又影响了英、法的民族主义。德国狭隘民族主义在其1870年战胜法国后的大陆霸权和19世纪末咄咄逼人的经济扩张,改变了英法的较为温和的民族主义,他们也开始向德国的民族主义靠拢。而欧洲的民族主义又刺激了亚、非、拉的民族主义,在这方面最成功的就是日本。
正是这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在全球的蔓延,才导致了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如果说18世纪是英国的民族主义领导的世界, 19世纪是法国大革命的民族主义领导的世界,那么20世纪则是德国的狭隘民族主义领导的世界。
导致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民族主义能否认为是现代化的内容呢?对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看问题。
狭隘的民族主义无疑应为许多灾难负责,但是不应因此而无视它的积极意义。狭隘民族主义在推动种族平等方面功不可没,日俄战争中日本获胜就是极好一例。此种沙文主义、军国主义化的民族主义破坏了自由主义的传统,使各国政府关注与扶持规模庞大的民族企业,以便于与他国竞争,这使垄断成为可能,正是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了第二次科技革命。狭隘民族主义最突出的贡献就是在二战以后,美苏争霸推动了科技的长足发展,形成了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浪潮。
看来,这种狭隘的民族主义是把双刃剑,它既推动了现代化进程,又带来过不幸。从价值理性来说,我们不能苟同,它不是现代化进程的应有之义;从工具理性来讲,我们又不能否认它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1〕尹保云:《经济现代化的三个层面》,载《现代化研究》(138─147页),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里亚·格林菲尔德:《资本主义精神──民族主义与经济增长》,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3〕同上,第115页。
〔4〕Maurice Block,‘Nationalities, principle of’in J, Lalor(ed.),Cyclop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Ⅱ, p.939.
〔5〕同〔2〕,第182页。
〔6〕同上,第178页。
〔7〕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8〕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页。
〔9〕同〔2〕,第217页。
〔10〕同〔7〕,第123—125页。
〔11〕同〔2〕,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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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共即苏联共产党,在1922年-1991年8月是苏联的唯一的合法政党,也是苏联唯一的执政党、世界上最大的共产主义的政党之一。其前身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分裂为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两派。1991年苏联解体之后,苏联共产党被普遍视为主要被俄罗斯联邦共产党及独立后的前加盟共和国共产党所继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军事理论相关论文:从苏共兴亡看政党现代化问题。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政党现代化与苏联共产党兴亡的关系这个重大课题,我们采取二人问答对话的方式来进行递进剥笋式的剖析。▲号代表后者,●号代表前者。
▲俄国比之英、法、美等国,属于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关于俄国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前的政党和政党活动、政党之间斗争的情况,没有专门学过俄国近现代历史的广大青年是不清楚的。你能否作个简要介绍呢?
●可以。沙皇俄国自1861年自上而下废除了农奴制度后,加快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到19世纪90年代已经形成现代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但是俄国资产阶级软弱无能,很大程度上依附沙皇专制制度,迟迟没有成立自己的政党。倒是无产阶级茁壮成长,捷足先登,紧跟西欧先进国家,于1898年率先建立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但当即遭到沙皇政府取缔。到1903年重新建党后,因政见不同,党内出现布尔什维克(意为多数派)与孟什维克(意为少数派)两派。1902年成立主要代表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社会革命党,1906年其右翼又从中分出另立人民社会党。1905年形成资产阶级的立宪民主党和大资产阶级、大地主阶级的十月党。
在1905年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各政党纷纷登上政治舞台,公开亮出自己的政纲,各自开展政治活动,争取群众的支持,初次出现政治竞争的局面。到1907年革命失败后,各政党还继续在沙皇专制政府被迫虚设的国家杜马(意即议会)中进行政治角逐。参加第一届国家杜马(1906年4月至7月)的有立宪民主党、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等。到第二届国家杜马时(1907年2月至6月),布尔什维克认识到这时革命已转入低潮,于是改变抵制杜马的策略,决定参加到杜马中去揭露沙皇专制政府,用自己的革命纲领努力争取群众。
第一、二届国家杜马都犹如昙花一现,只露头几个月就被沙皇专制政府借故解散了。然而俄国民主的潮流势不可挡。第三届和第四届国家杜马都存在五年之久,即1907~1912年和1912~1917年。布尔什维克都继续推出代表参加竞选,并在杜马中成立独立的党团,利用公开的合法斗争,坚持不懈地唤起民众。到1917年2月,俄国爆发第二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人民大众终于奋起斗争,推翻了沙皇专制政府。然而却由第四届国家杜马于3月间建立了一个临时政府。这时临时政府大权落到了资产阶级立宪民主党手中。该党宣布准备召开立宪会议,正式成立民主共和国,使俄国走上资本主义立宪民主的道路。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原本也是主张社会主义的政党,然而他们都认为俄国经济落后,不具备实现社会主义的客观条件,因此决定支持立宪民主党的临时政府走资本主义之路。
二月革命后俄国曾经出现过两个政权并存的奇特局面:一个是资产阶级的临时政府,另一个是由二月革命中起了重大作用的广大工人和革命士兵的代表组成的各地工兵代表苏维埃组织(苏维埃意为代表会议)。临时政府是全国性的正式的中央政权,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也是全国性的非正式的民间政权。这两个实际存在的政权按其阶级本质来说本来是完全对立的。可是由于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占据了苏维埃中的多数席位和领导地位,推行与临时政府妥协的路线,因此这两个政权和平并存,临时政府因得到苏维埃政权的支持而显出暂时的稳固。然而由于临时政府拒不退出帝国主义世界大战,继续推行战争政策,拒不满足广大农民渴望得到土地的要求,物资匮乏、物价飞涨、食难果腹的现象日益严重,引起广大人民严重不满,连续不断纷纷上街示威游行抗议,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造成临时政府三次危机,逼使它进行三次改组。
5月间第一次改组为第一届联合政府,其成员除立宪民主党、十月党人外还吸收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入阁。7月间第二次改组为第二届联合政府,9月间第三次改组为第三届联合政府,这两届联合政府都由社会革命党人克伦斯基担任。但是三变不离其宗,临时政府始终推行战争政策,使人民愈益陷入苦难深渊。看来俄国的唯一出路在于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临时政府,这样才能解救人民疾苦。当时最大的难点在于临时政府受到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这些社会主义政党的大力支持,甚至由社会革命党人克伦斯基挂帅。为此,布尔什维克党就要善于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
▲那么,俄国无产阶级政党、布尔什维党究竟是怎样按照现代政党政治的特性、通过政党现代化之路取得了政权、变成为执政党呢?
●二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即于4月初从西欧赶回俄国亲自领导党开展政治斗争。4月底召开了布尔什维克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又称四月代表会议。列宁在会上作了重要报告,进一步发挥了他先前在著名的《四月提纲》中所提出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他指出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现在俄国的政权已经转到资产阶级手中,这表明俄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已经完成,下一步是要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把政权交给在苏维埃中联合起来的工人和贫农。列宁提出“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口号作为党的最近任务。四月代表会议在决议中强调:“必须在工兵代表苏维埃中进行全面的工作,增加苏维埃的数目,加强苏维埃的力量,在苏维埃内部团结我们党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分子。”(注:《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56页。)
会后布尔什维克党通过报刊、集会等各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公开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6月上旬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在首都彼得格勒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在822名代表中,社会革命党人285名,孟什维克248名,布尔什维克只占105名,其余代表属其他小派别。列宁虽然出席发表揭露临时政府本质的演说,但是由于妥协党的代表占绝对多数,因此“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要求被否决。俄国是个小资产阶级占绝大多数的国家,这个阶级必然动摇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妥协党正是反映了这个阶级的目前状况。因此只有耐心地继续争取群众,提高群众的认识与觉悟。这只靠宣传鼓动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耐心的教育。果然7月间临时政府因在前线进攻失败,恼羞成怒,疯狂镇压了举行反战示威游行的人民大众,严厉取缔布尔什维克的政治活动,封闭党的报刊,逮捕党的活动家。布尔什维克被迫转入地下,决定采取武装起义的方针。8月间前线总司令科尔尼洛夫将军调兵遣将,举行叛乱,妄图彻底消灭苏维埃。结果遭到工人和士兵奋起反击。于是苏维埃又重新复苏。布尔什维克鲜明地提出“和平、土地、面包”的口号来争取群众,这是当时俄国最广大人民最迫切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于是参加各地苏维埃组织的工、兵、农群众开始纷纷转向布尔什维克方面。这时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尽管仍然是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占居多数,终于被迫定于10月下旬召开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
列宁于9月底在《工人之路报》发表的《革命的任务》一文中指出:“如果苏维埃掌握全部政权,现在还能够(看来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保证革命的和平发展,保证人民和平地选举自己的代表,保证各政党在苏维埃内部进行和平的斗争,保证通过实践来考验各政党的纲领,保证政权由一个政党和平地转到另一个政党手里。”(注:《列宁选集》第3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231页。)即是说,布尔什维克党还是力争在苏维埃内部通过各党之间的竞争,争取得到大多数群众拥护,来实现政党的轮换更替执政。这时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已发生分化,出现了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国际主义者等。后来尽管布尔什维党抓紧时机于10月25日凌晨在首都举行武装起义,推翻资产阶级临时政府,逮捕立宪民主党头目,但是在起义胜利的当天晚上立即召开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布全部政权已经归苏维埃。出席大会的代表645名,代表全国各地400多个苏维埃组织。其中布尔什维克390名,占60%多,社会革命党人153名,孟什维克72名,孟什维克国际主义者14名,左派社会革命党人7名,还有一些是更小党派的代表。很多农民苏维埃的代表也出席了大会。
大会在26日晚选出了由15个布尔什维克组成的工农政府,列宁当选为人民委员会主席(即政府)。大会还选举产生了由101人组成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家最高立法、号令和监督机关。其中布尔什维克62名,左派社会革命党人20名,社会民主党国际主义统一派6名,乌克兰社会主义者3名,社会革命党最高纲领派1名,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为布尔什维克加米涅夫。到1917年12月初,布尔什维克党进而吸收7个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参加中央工农政府,分别担任司法、农业、城市、邮政、国有资产、城市自治等部人民委员(即部长),实现了两党联合执政,即建立了共产党领导执政、左派社会革命党参与执政的联合政府。1918年1月中旬召开全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出席代表起初有707名,其中布尔什维克441名,占62%多。大会宣布俄国为工兵农苏维埃共和国,是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联邦。同年3月,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因不同意苏俄政府同德国签订布列斯特条约而退出政府。然而该党一部分左翼革命者于9月间又另建民粹主义共产党和革命共产党,继续参加政府,担任全俄肃反委员会副主席、交通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等,实现俄共(布)领导的三个共产党联合执政。
从上述可见,布尔什维克党正是遵循政党政治所具有的公开性、群众性、竞争性、选择性和轮替性的原则,以公开的政纲和政治活动,争取到广大工兵农群众的拥护,在竞争中打倒了资产阶级立宪民主党,击败了并且取代了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妥协党(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成为苏维埃政权的执政党,而且成为执政党后还注意联合同盟者,实现共产党领导的两党或三党联合执政,对资本主义政党政治进行了必要的扬弃,实现了政治体制转轨,在历史上第一次创立了社会主义政党政治的雏形。
列宁在1918年1月总结布尔什维克党如何在苏维埃内部通过公开的争夺群众的竞争而取代妥协党成为执政党的历史经验时,还强调指出:“苏维埃政权既不是遵照谁的指令,也不是根据哪个政党的决议建立的,因为它高于各政党,它是根据革命的经验,根据千百万人的经验建立的;苏维埃在1905年诞生,而在1917年成长起来,建立了新型的共和国,这决不是偶然的。”“苏维埃共和国一定会在各个国家取得胜利”。
苏维埃政权“使劳动者在不满意自己政党的时候,可以改选自己的代表,把政权交给另一个政党,不必进行任何革命就可以改组政府。”(注:《列宁全集》第33卷,中文第2版,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5、306页。)可见列宁在夺取政权、成为执政党后,仍然承认在苏维埃政权内部存在各社会主义政党之间的公开性、群众性、竞争性、选择性和轮替性,仍然强调苏维埃政权是高于各社会主义政党的工农大众当家作主的群众性政权组织。可以说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建立,正是俄国共产党现代化斗争的政治成果。可惜此后列宁的思想和苏共的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
▲从苏共兴亡的全过程可以看出,它同政党的现代化、同政党政治的特性是紧密相关的。最后能否请你再谈一谈苏共的兴亡给我们提供的最基本经验教训是什么。
●苏共是继马克思、恩格斯在1847年创建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之后,20世纪的第一个共产党,又是在20世纪第一个执政长达74年之久的最强大的共产党。20世纪有100多个国家的共产党都是按照苏共模式建立起来的。所以能否正确吸取苏共失败和灭亡的经验教训,能否真正改革掉苏共的种种弊端,使共产党自身彻底现代化,这是涉及各国共产党命运和前途的头等重要大事,我们切不可等闲视之。我认为苏共兴亡的最基本经验教训,集中到一点,就是共产党要始终站在时代最前列,首先使共产党自身彻底现代化,这样才能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全面成功,逐步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
▲从前面所讲可以看出,政党是政治现代化的产物,共产党本身也是政治现代化的产物。你为什么又提出共产党应该站在时代最前列实现自身彻底现代化的问题?
●这有两方面原因。第一,现代化是一个动态概念,是一个长达数百年时间的历史进程,其内容是不断创新、更新的;第二,苏联共产党从指导思想、基本路线到组织制度、工作作风,有好多是背离共产主义理论、背离政党现代化轨道的。
▲怎样从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来看共产党应该站在时代的最前列实现自身的彻底现代化呢?
●世界现代化是世界各国从古代以个体分散手工劳动的农业社会改变为现代机器大生产的工业社会的历史进程。现代化至少包括十个“化”的内容,即劳动社会化、国家工业化、生产机械化、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文化多元化、乡村城市化、大众知识化和思想自由化。其中政治民主化的核心内容就是由现代化的民主政党来领导国家政权。现代化起源于英国。英文“现代化”一词作为动词(modernize)出现于1748年,作为名词(modernization)产生于1770年。二百多年来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约三十个,即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其余约一百五十个国家不同程度地正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世界现代化经历了18世纪末的蒸汽化、19世纪末的电气化和20世纪末的信息化三次大浪潮。现代化的资产阶级政党形成于蒸汽化的年代,也就是资产阶级刚取得革命胜利不久的年代,如英国保守党建于1833年(其前身为1679年出现的托利党),它代表新贵族阶级;英国自由党建于1839年(其前身的1679年成立的辉格党),代表工业资产阶级。这两党都有自己独立的组织和政纲,较长期轮流执政。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及时调整政策,这两党每年都举行一次年会,作出决策建议,供党的领袖参考,党的领袖掌握最高决策权与领导权。
无产阶级要建立自己的政党来领导夺取政权的斗争,是从资产阶级那里学习来的。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参与创建了第一个共产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它明确按照民主制原则建立,规定党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为执行机关。吸取英国资产阶级政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的民主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参与起草的盟章明文规定每年8月举行党代表大会。当然在党尚未夺取政权前很难做到年会制。到现代化的第二次浪潮即电气化阶段,资产阶级政党、小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几乎已遍布资本主义各国。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俄共成为执政党后,在列宁领导的头六年,每年都举行一次党代表大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由,来进行民主决策并民主选举党的领导人。众望所归的党的领袖列宁,在中央委员会中只有一票表决权,他多次处于孤立少数地位,也无法改变多数人的决定,而只能耐心地反复地说服别人。1922年4月俄共(布)中央处理日常工作的书记处才开始设立一职,选举斯大林为。这是书记处首脑的称呼,中文也可译为秘书处的秘书长。并非党的领袖的职称,苏共中央从未设过主席一职,党的领袖列宁也只是政治局委员之一。共产党设政治局也始于俄共(布)。它成为大国执政党后肩负重担,从1919年起党中央才设立三个机构,即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分管政治、组织和日常工作。政治局与组织局各设几名委员,书记处设几名书记。这体现了党的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各国共产党大体上是模仿苏共模式建立的。这些是共产党现代化和现代化共产党的主要体现。
到当代,迎来现代化的第三次浪潮,即信息化浪潮之后,整个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面貌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史无前例的大变化,现代化已推进到空前未有高水平、新阶段。共产党理应与时俱进,站在时代的最前列,自觉改革,进一步彻底现代化。信息化使脑力劳动者的比重愈益增多,作用越来越大,传统体力劳动的蓝领工人愈益减少,白领、灰领、金领、粉领、绿领(环保工作者)等五颜六色衣领的脑力劳动者越来越多。因此共产党应该转向大量吸收脑力劳动者入党,还要接纳中间阶级和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以壮大党的队伍,主要依靠脑力劳动者为主力军去进行掌握政权的斗争和开展现代化建设。当今现代化社会涌现了众多社会主义派别,不少国家有好几个共产党,而且除共产党以外还有社会党、绿党、民族社会主义政党、托洛茨基主义政党等等。共产党要善于求同存异,通过多党竞争与合作,形成广泛统一战线,在多党制条件下致力于改变资本主义社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宏伟事业。
当今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有所缓和,难以激化到爆发暴力革命的程度,同时议会民主、经济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又有所发展。现代化的共产党要善于探索一条比较和平地逐步发展到社会主义、实现世界大同的新路。现代化的共产党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由年会制的代表大会来进行民主决策并民主选举党的主要领导人;党的领导人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通过电视与网络定期同党员和群众对话并解答人民关心的各种问题。……
▲现代化的新发展,信息化社会的来临,的确给共产党的彻底现代化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那么,从吸取苏共灭亡教训、克服苏共弊病这个角度,共产党应该怎样加快自身的改革呢?
●苏共是深受教条主义、封建专制主义、实用主义三害而亡党亡国亡制的。因此从党的指导思想到组织结构和思想作风都要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革,才能使共产党彻底现代化。共产党,顾名思义应该以共产主义科学为指导,关键是各国共产党要彻底现代化就要善于把共产主义科学同当今信息时代各国的实际相结合,来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探索各国通往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新路,而不要停留在蒸汽时代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电气时代出现的列宁主义之上,更不能教条式地照搬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列宁在1920年发表的《青年团的任务》中指出:“共产主义者是个拉丁词,communis是‘公共’的意思。”⑦中文“共产党”、“共产主义”都是从日文移植照搬过来的。这种译法容易引起误解,使人以为共产党的宗旨就是要把私人财产共有化。
如果改译为公共党、公共主义,这样就更准确、更符合原意。公共党,以公共主义为指导思想,立党为公,旨在建立公共权力,发展公共生产,增加公共设施,弘扬公共精神,推行公共道德,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成就公共事业,这样必定会受到公众拥戴,共同实现共有共享理想。当然公共与私人并非截然对立,公共要组织私人合作,涵盖私人权益,协调公私关系,化解公私矛盾。既然信息化的浪潮已经使当代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重大的新变化,现代化的共产党就要改变传统苏联模式对待世界资本主义的那种错误路线方针:即社会主义国家对外封闭,同资本主义国家对立、对峙、对抗,推动世界革命,推翻世界资本主义。实践证明,资本主义既然还能带头掀起作为第三次科技革命的信息化浪潮,足见资本主义还有相当强的生命力。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要在对外开放中同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既交往、合作,又竞争、斗争,善于借鉴、吸收当代资本主义的各种文明成果,逐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做到共同生存,共同发展,共荣共赢。各国的革命留待各国的党和人民独立自主地去探索。共产党的彻底现代化更要着力清除渗透到苏联模式中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影响,改革权力过度集中的领导体制。
首先,要杜绝个人崇拜、个人集权,限制领导人年龄与任期,切实加强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促进领导人年轻化。其次,自下而上民主选举各级党委领导人,并且随时可以罢免,铲除等级制、特权制,防止形成特殊利益集团,真正实现1871年巴黎公社工人民主的两大原则(选举制与低薪制)。要牢记苏联因采取干部任命制和高薪特权制而培植了一个官僚集团而遭致覆灭的深切教训。再次,要把党的权力中心从党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和转归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确认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要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与年会制,中央委员会只是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政治局及其只是中央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而不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要把“全党服从中央”的传统提法改变为“全党服从党的代表大会,地方和部门服从中央”。要由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各级党委平行并且专门监督各级党委成员的监察委员会。
最后,要实现党政分开。党的和各级书记要集中精力管好党的思想建设、理论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抓党员的培训和考察工作,不断大力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使每个党员在各个岗位不仅起螺丝钉作用,而且起发动机作用。这样就会极大地增强党的战斗力、竞争力、领导力和执政力。在政权机关作领导工作的党员要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独立自主地管好立法、司法和行政工作,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党政在职务、职权、职责、职能四个方面都分开,岂不是对党和政双方都大有好处吗?共产党的彻底现代化还要在思想作风方面克服苏共长期难改的实用主义痼疾。党的各级领导人不能以保密为借口对党员和人民群众隐瞒真相,或者报喜不报忧,甚至弄虚作假。
党内民主、党际民主和人民民主首先是知情权。不全面知晓真实情况,就难以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质询、民主建议等权利。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共产党人应有的思想作风。可是在苏共历史上,时常教条式地照搬马克思主义理论,或者庸俗地从苏联一国和俄罗斯狭隘民族利益实际出发背离马克思主义理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横行,严重脱离群众,甚至愚弄群众、欺压群众;以领袖至高无上原则,随意批评下级和群众,从大国主义、大党主义立场,随意批判别国别党。这些恶劣思想作风极大地败坏了苏联共产党的声誉。自从1923年斯大林在苏共十二大上代表中央委员会作工作总结报告起,只讲中央的成绩与正确,不讲或者极少讲中央的缺点和错误,这已成为各国共产党的传统。
共产党中央所犯的错误大多是由下一任中央甚至下一代中央领导人来加以揭发和纠正。这样势必要付出重大代价,造成重大损失,也有损党的声誉。要实现共产党的现代化就应该由党中央带头善于作自我批评。在党代表大会年会上既讲成绩与正确,又讲缺点与错误。如果中央工作总结报告未讲到缺点和错误,就应该由代表们畅所欲言。有不同看法就要展开争鸣,这样党代表大会才能开得生动活泼,做到激浊扬清,集思广益,众志成城,循序渐进。现代化的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是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球化的尽头使“自由人联合体”遍布全球,像《共产党宣言》所指明的:“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你对共产党的现代化看来是费尽心思,颇有研究。不过可能一时很难做到,甚至还有些想法别人未必同意。
●我个人的一孔之见只是管窥蠡测,难免有偏颇之处。不同看法欢迎展开争鸣。我的某些设想虽然一时很难做到,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唤起民众、唤起青年、唤起党员、唤起领导,我想是能够促进共产党彻底现代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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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息技术是借助以微电子学为基础的计算机技术和电信技术的结合而形成的手段,对声音的、图像的、文字的、数字的和各种传感信号的信息进行获取、加工、处理、储存、传播和使用的能动技术。它的核心是信息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技论文范文: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学现代化。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使教育观念与手段的更新成为可能。本文就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学现代化进行了说明,并通过学校信息化建设实践详细阐述了具体实施方案。从智能性资源、知识性资源、技术性资源、环境性资源等各种教育资源方面具体的分析,从教育者的角度分析,并针对学生特点及现有条件就如何促进现代教育的现代化作了详细说明。最后就现存的问题也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信息技术 教育环境 目标和原则 研究 策略 教育的可用资源教师培训 计算机 互联网。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先进的教学技术和丰富的学习资源。从而使人们对学习的意义、目标、内容、过程和方式的认识,发生了越来越快、越来越大的变化。未来的社会是学习化的社会,未来社会中的人们必须终身不断地学习,而且必须学会自主地学习。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先进的教学技术和丰富的学习资源构成的学习环境,为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提供了实现技术和实现方法。研究"在信息化社会中的学校如何教学生学会学习"的问题就很有意义。创设"平等、民主、合作"的教育环境,让学生在没有任何畏惧心理的环境下参与学习,让学生在有足够大的自由度的情况下去学习自己感兴趣的、需要学习的知识,既是对教育规律的尊重,也是对学生人性的尊重。
在当今班级教学制度下,构建一个有现代信息技术学习环境支持的、以“以学生为本”为基本原则的,“平等、民主、合作”的班级。在这个环境中,有可能促成教师和学生一次又一次地共同实现教与学过程的改善。从而让传统教育向信息化的教育一点点的靠拢。逐步寻找到一条通往现代教育的较好路径,力争尽量早一点地、多一些地培养出在信息化社会能走在人类社会前列的人才,应该成为当前中小学推进信息化的主要目标;对信息技术环境下的学科课堂教学策略加以研究,以实现教学过程的优化是中小学推进信息化的主要任务。
在推进教学信息化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人本性原则 从学生的实际学习基础出发,以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为本,以帮助学生获取终身的学习经验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以教师的持续发展促进学生的持续发展。
开放性原则 教学的目标开放:教学的内容开放:面向学生的经验世界,面向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面向浩瀚无边的网络资源;教育信息开放:教育空间和信息沟通渠道多元化:课堂内外结合、学校内外互补、互联网局域网沟通,鼓励学生走进生活,走进社会,走进自然,走进网络;评价标准开放:多角度评价,多标准判断,允许幼稚,宽容错误,鼓励标新立异。
主体性原则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给学生自主的空间、选择的机会、体验的环境和表达展现的舞台。
整合性原则 坚持以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人为目标,在适宜的时空下 ,把方方面面的可用教育资源加以合理的组合,不断完善教学系统,形成平等、民主、合作的教育环境。
3.1 建设技术性资源。
在信息社会中,智能性资源(教育者、被教育者、家长)、知识性资源(教科书、图书馆与影视库、各类知识数据库)、技术性资源(仪器、设备与教学工具、传播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教室、因特网、数据处理及其它工具软件包.....)、环境性资源(政策性、人际性资源、校舍与设施周边环境和社会状况、地域文化和观念......)等是教育的可用资源。而技术性资源是促进教育发展和教学改善的最基础的物质条件。
以我校为例:我校的信息技术资源开发的基本路径是以建设带动应用,以应用促进开发。
2002年,学校的技术资源开发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课堂教学,努力提高教学效益”的目标服务,学校建了两间共100台的计算机教室;安装了多媒体的双向控制教学系统;为初一教师配置了工作计算机;进行了全员培训计算机操作技能和CAI课件的制作培训。学校开发研制了一批用Powerpoint制作的演示课件和用Authorware集成的知识素材。这些课件和教学素材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和培养学习习惯,有助于学生的思维训练,对优化课堂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实效性作了有益有效的工作。然而,这一阶段的技术资源基本上是为方便教师的“教”而设计开发的。
随着研究的深入,“信息技术的开发建设不仅为教师的“教”服务,更应该为学生的学服务”的观念逐渐强化。学校增建了计算机教室、课件制作室、电子阅览室,一批骨干教师开始在“主题”教学思想的指导下,开发了能激发学生积极参与学习过程的交互式教学软件,制作了可以鼓励学生多动手,多动脑的复合型的课件。在信息技术环境下实现的师生交互,同学间合作,使学生的感觉逐渐从“被牵着鼻子走”变成“张开思维的翅膀”,逐渐从被动的思考转化为主动的思考。但是,就这时学校的技术环境来说,还无法满足部分学生快速增长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欲望,也难以实现的较高教学期望值。我们显然需要一种更新的、更能与时代特征相适应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方法。于是,建设与lnternet相连的校园网成为深化研究的突破口。
2003年8月,我校的校园网初步建成。校园网的WWW服务器与Internet相通,师生随时可以自由上网浏览查询。四通八达的“信息信道”为创设平等、民主合作的教育环境、为实现教学过程的优化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支持。学校使用的“科利华”校园管理软件,覆盖了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学籍管理、人事管理、财产管理、图书管理……
3.2 开发知识性资源
建构平等、民主、合作的学习环境,仅有先进的技术物质环境的支撑是不够的。还需要丰富的知识性资源。学校还应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不断研究创新,例如:对构建学科教学主题知识库(主题网页群)和应用知识库(主题网页群)进行教学做出尝试。
(1) 确定学习主题。把学生当前需要学的知识与“以学生获取终身学习的经验为本”的思想结合起来,在分析学生的学习需求,分析学科教学目标以至对与其相关联的其它学科的课程内容进行分析后,确定学生学习的某个主题,围绕学习主题进行阶段(单元)教学设计。这种主题可大可小。有时是学科教材上的某个单元,有时是某册教材中的同类课文,有时是某学科几册教材中的关联部分……。从学生的学习需求出发,不拘一格。
(2) 组建主题知识库。以“有利于学生围绕学习主题进行意义建构”为目的,创设与学生的学习需求相关的,尽可能真实的情景。在制作主题网页时,既注意知识内在结构的关联性,又注意知识内容的广博和精深;既收集与本校教学任务相关的知识信息,又重视最新科学发现和最新科技成果的方面的信息。同时制作时还注意学生的年龄特点,追求网页设计的高品位,制作技术的高质量,表现手法的艺术性等,尽可能地使主题知识网页的每一个接口都很美,都能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美的熏陶。
(3) 建设班级、个人网页。班级和师生的个人网页是团队智能的集合,是个人的思想、能力、兴趣、品味的充分展现。也是十分丰富的教学资源。
3.3 优化智能性资源。
在各类资源中,唯有智能性资源---人,是唯一必要资源。
(1) 教师培训—- 智能性资源开发的重要方面。
① 教师要率先成为会最学习的人。人,尤其是教师,作为教育的第一重要资源,比任何人都更需要紧跟时代,更新观念。因为我们在昨日受教育,却在今日教育明日社会的主人。之中观念滞后的必然,应该唤起教师更加执着地学习。信息化的教育环境(首先应包括学习环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将校长、教师、学生在知识面前置于平等的地位。教师要成为信息时代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帮助者,必然需要更加关注学习,更加会学习。
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教师的素质水平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最起码的是:需要教师带头学会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帮助自己学习,体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的学习过程,然后才能带领学生去学习。在推进学校信息化的过程中,把学校建设成学习型组织,让教师率先成为最会学习的人。支持鼓励教师博览群书,吸取新知识,涉足新领域,增强文化底蕴,提高人文素养。鼓励教师们要充分利用网络获取更多的知识以便应用于教学过程中。
② 给教师插上“信息技术”的翅膀
分阶段分层次进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强化培训。 第一个层次:全体教师的培训。第一阶段:掌握Windows基本操作和用Word进行文字处理。第二阶段:用PowerPoind制作演示文稿或简单课件,用Excel管理学生学籍和成绩,掌握互联网上的常用操作技能。第三阶段:用Frontpage和更多的工具制作交互式课件、网页、进行图片处理……。第二个层次是对计算机学科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对这个层次培训要求更高:了解IT行业的最新成果,掌握计算机市场的行情信息,超前1—2步掌握目前最先进的各种制作平台工具,对校园网进行常规的管理、维护,还能设计开发部分操作平台,移植、改造部分操作平台。一句话,计算机学科教师不仅要承担学校常规的信息技术开发、建设、维护工作,还要承担师资的校本培训任务,定期培养出信息技术教育的骨干教师,保证骨干教师队伍象滚雪球一样逐年扩大。
③ 给教师一个自主探索的空间
在推进信息化教学的全过程中,都应该十分在意用新的教育价值观来评价教师的教学。对“主题(单元)教学的评价,应该说,一个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艺术价值,阶段性的教学过程的质量被主要地表现在“指导几乎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方法、路径”方面的谋略艺术上,而不在于教师的表演艺术如何。“几乎每一个学生的学习过程,才是教师教学水平的写真”。在评价的过程中,尤其不去计较教师在传播中的一时的缺憾,让教师有一个相对比较大的自主空间。同时,还应该在意让教师自己评价自己。在信息技术环境下,学校领导更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自我评价。因为教师的自主能力和自主意识,是在其自主行为的过程与后来的体味中逐步实现的,是在自己越来越重视自己对自己的价值判断的的过程中发展的。从某种意义上看,只有自主意识较强的教师,才能培养出有自主意识的学生。
④ 给教师一个既有压力又充满温馨的氛围 信息技术环境下自由开放的言论空间,多条信息沟通渠道,为建立平等、民主、合作的人际关系、为教学过程提供了更多的有利条件。学生、家长、教师的网上求助、青年教师对老教师的期望、教职工对学校的建议、各类人员的留言,有鼓励赞赏,有批评责问……,网络不仅密切了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干群关系,还拉近了家长和家校的联系。在这种环境下,学校和教师都多了一份监督,工作多了一份压力,人际间多了一份沟通,同时也多了一份温馨。面对一个全新的信息化的环境,学生、家长、教师、校长都在学习,都在适应,都在养成。信息技术环境下的学校是没有“栅栏”的,平等的人际关系、民主的学校管理,开放的信息信道,教师们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中学习、学习、再学习,少了些盲从,多了些思考;少了些琐碎,多了些大气,一次次实现自我超越。
(2) 教学生学会学习,开发智能性资源的核心
① 分析学生学习需求。 学生的学习需求是学生所拥有的学习资源和学习目标之间的差距。教师的责任之一就是在自己教学的全过程中,(包括备课、上课、课余辅导……)都要有目的有意识地去了解学生的学习水平状况、了解个人的学习风格和期望、个人的学习兴趣和特长;了解学生周边有哪些促其发展的资源;只有在充分分析学习需求的情况下确定的学习主题和按照主题作出的教学设计,才能够“通教知学”,具有最实用的价值。创设平等、民主、合作的教育环境,在校园网上开辟的师生信道,有助于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老师的水平显现就在于科学地确定学习主题和合理地进行教学设计。很显然,对教师来说,这就是一个研究过程。
② 让学生学会使用计算机和网络。 在信息技术课和其它一些学科的教学中,尽量早地使学生学会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帮助自己学习。计算机和汉字的录入速度,网上查询、获取、整理、处理、储存及表达信息的能力,都是教学中首先解决的问题。无论什么形式的教学,学生只要是在网络环境中学习,就必须首先掌握上述技能。而学生,也只有在轻松自如地运用计算机网络学习技术的状态下,才能真正走进计算机,走进网络文化圈,从而真正感知计算机的神奇和奥妙,感知网络文化新颖和灵动。过去,教师习惯把语文、数学称为工具学科,在研究中教师们越来越感到:计算机学科是“工具的工具”学科。为了适应非计算机学科教学改革的需要,首先需要改革计算机学科的教学,首先教给学生在网上学习所必备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信息技术学科的教学内容应该没有严格的结构顺序,教学方法应该不拘一格,现行的信息技术学科教材很难完全适应各个学校的教学。取多种教材的适用部分进行重新组合后用于教学,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另一方面,学生在使用现代信息工,应该得到的服务包括:网上丰富的学习资源,方便快捷的检索、各部分资源之间畅通无阻的链接等等。
③ 提倡“独立探索”和合作式的学习 在网络环境中,教师不再是知识的垄断者,学生也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改善教学过程,提倡“独立探索”和合作式的学习的目的意义,对于某个具体的学生而言,并不在于探索到什么成果,而在与养成好的习惯。提倡“合作研究”以培养学生尊重他人的品质,懂得平等协作的重要性,这是一个人在人间生存和参与构筑未来社会所必须具备的品质。教学中,教师不仅领着学生一步步走向知识,而且引导学生一步步去发现探索知识。
3.4拓宽环境性资源。
在研究过程中,还必须十分重视环境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争取领导的重视、争取政策的倾斜、赢得社会的信任、得到家长的支持,才能使信息化教学的研究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人类创造了互联网,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人类的一切。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互联网又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学校提供了各种机遇,给优化教学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同时也给学校教育带来新的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是我们在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认真思考和提前准备,如何在教学生学习现代信息技术的同时,教学生在网络化的环境中学习做人。一些有识之士说,如果仅就传授知识而言,计算机、互联网几乎可以取代现行的学校的功能。然而,在对学生进行人格教育方面,在对学生进行情感培养和熏陶方面,现行学校的功能是永远无法被取代的。对中小学生而言,最重要的还不是掌握多少计算机的操作技术及网络的应用知识,而是培养他们正确的的网络法纪观念,网络道德观念,网络责任意识等等一系列信息化社会所必需的非智力的素质。因此,无论信息技术发展到多么先进程度,无论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有多么广泛,教学生学习做人依然是学校教育的灵魂,教学生学习做人始终是教学的第一任务。
黎加厚 《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信息教育》 《中国电化教育》 1999.7
乌美娜 《教学设计》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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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指有关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以及依据这些法律制度形成的法律秩序,其核心是依法管理经济和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要实现经济和谐,必须要有法制作为保障。本文探讨和分析了经济法制建设对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价值,对如何加强经济法制的建设提供了若干路径选择,以期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经济和谐 经济法制 和谐社会
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支持和谐社会的物质力量,19世纪中期,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和谐经济论》中指出“社会世界普遍法则是和谐协调的,这些法则从各个方向趋于完善人类”,而对于“人或人类社会来说,和谐不意味着完美,而意味着改善”。巴斯夏的和谐经济论主张自由贸易,认为社会就是交换,在交换中产生价值,价值就是交换着的两种服务的关系,他从人天生有利己、利他两种特性出发,断言人们在交换中会构成和谐的社会。他坚信“我们追求的和谐不排除不和谐的存在,但是,如果这种和谐预示着和睦,而且会把我们引向和谐,那我们就认为它依然是和谐的”。因而,“和谐”思想作为一种反映经济社会普遍运行机理的科学思想,一直伴随在经济理论的演进过程之中。作为自发秩序思想的集大成者,奥地利学派的传人哈耶克在 20 世纪又将自发秩序传统往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的最大益处在于,它为每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制度空间。就市场自发秩序而言,它同样不是服务于某个特定的目标,但是它的优点在于,使个人可以追求自己无论是利己或利他的目标,它还使非常分散的、处在具体时空的知识有可能得到利用,这些知识只作为不同的个人知识而存在,任何单一的领导当局都不可能拥有它们。
在新中国,和谐经济的思想萌芽早就产生。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文章中,阐明了中国工业化道路的问题,并把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作为协调各种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的陈云同志的可持续发展观与经济发展以效益为中心的综合平衡理论,不仅涉及到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与内部的和谐,而且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结构与总量的平衡,真正体现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可和谐性的统一。
经济和谐的两个基本要素是经济公正和稳定的经济秩序。而公平和秩序是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经济公正乃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当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公正,由此形成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是导致我国当前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原因。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与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稳定的经济秩序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秩序也法的基础价值追求。从价值论意义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有多种价值,诸如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等等,而在这众多法价值当中,法律秩序是更为基础性的。这是因为“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生命伊始的混沌状态中所发现的,或是我们所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从法律引申出它们的名称。” 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是法如何的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以“与法永相伴随的进步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也是法律追求的一种。而经济法制无疑是保障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
改革至今,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差异与和谐关系仍然处于可控状态,虽然分化和差异程度不断爬升,但社会总体上还是处于有序和稳定的状态;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由于经济法制的不完善,差异与和谐的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持续运行于分化和差异的高水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不断出现。
第一,经济法制不完善没有有效的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问题,加剧了社会不和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越来越大,导致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摩擦越来越突出,干群关系比较紧张,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如,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山西黑矿奴工事件等都是我国相关经济法制不完善的恶劣后果。
第二,经济法制的价值取向不合理导致了经济结构矛盾的日渐突出,经济结构的矛盾扩大为社会矛盾。如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矛盾、需求结构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滞后的矛盾、经济增长与资源紧缺的矛盾、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矛盾等。
第三,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不能有效地缓解因经济发展差异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转化为社会差别。改革以来,由于我们在经济发展中采取的是差异性政策,使得一部分地区和企业率先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由于政策调整没有及时到位,经济发展的水平差距硬化为一种格局,并形成明显的社会差距。
第四、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污染严重。经济法制应该起到引导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并具有规制经济发展与自然和谐的功能。但是,目前,我国企业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较为低下,使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一种粗放的形态中,经济发展与社会、自然不和谐。
总之,新形势下,我国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大都与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关,特别是与经济利益矛盾有关。而经济法制不完善是导致这些矛盾不能很好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强经济法制的建设才能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
法律毕业论文:加强经济法制建设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经济法制建设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经济法制建设的推动。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正对上面分析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
1、树立并坚持公平、秩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制立法理念。
第一、公平和秩序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内涵。
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只有公平的秩序才是稳定的秩序。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换句话说,和谐的市场经济,就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在经济法制立法中,必须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地引导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
第二、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制的重要立法理念。
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性、整体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它表明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前进的状态和运动;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大范围、长时期、总体性的发展运动和发展状态,是一个国家各个部门法的共同发展。经济法制是建立在区域多样性和经济多样性的基础上的。经济法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和重要的实现途径。因此,在经济法制建设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发挥经济法制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 Www.LunWenData.Com)
2、大量完善和补充经济法制立法
第一、加强民商事立法,完善劳动法等对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目前一些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存在不公平现象,如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富人和穷人、有权人和无权人、白领阶层和蓝领阶层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切实保护各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力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立法,有效地缓解经济结构矛盾。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修正,将各个部门法统一起来,使其各得其所,各有其用。只有经济法内部实现和谐,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
第三、加强社会调控立法,有力地缓解社会不公。
经济法应该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但在实践中的一些经济法制领域,特别是在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民族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定法律政策不公平。故应该在立法中,将这种不公平一一革除,实现经济政策的区域公平、主体公平和内容公平。经济政策公平是经济法制公平的基础,通过社会调控立法,实现了经济政策的公平,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推动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环境管理,降低污染排放水平。在两个个层次加强循环经济的立法:一是修订《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把之分散到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二是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责任。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只有实现经济法制的完善,才能通过促进经济和谐,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1、夏澈,邓小平经济法制思想探析[J],文教资料,2007,(4)。
2、范恒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制度的若干思考[J],学习月刊,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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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纸艺术是最古老的汉族民间艺术之一,作为一种镂空艺术,它能给人以视觉上以透空的感觉和艺术享受。剪纸用剪刀将纸剪成各种各样的图案,如窗花、门笺、墙花、顶棚花、灯花等。每逢过节或新婚喜庆,人们便将美丽鲜艳的剪纸贴在家中窗户、墙壁、门和灯笼上,节日的气氛也因此被烘托得更加热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运用现代化设计理念完美演绎传统剪纸艺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剪纸是以纸张、树叶、金银箔纸、树皮、布、革为载体,以剪刀或刻刀为工具而形成的一种镂空艺术。剪纸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是作为民间最普及的艺术形式,其跨越民族跨越区域的广泛流传特性,也成为我国民间艺术的一朵奇葩、中国民间艺术的瑰宝,也成为世界的艺术宝库中一种珍藏。同时,也反映出这种简单的艺术形式的良好群众基础,剪纸利用自己特定的表现语言,表现出了美丽和吉祥的寓意,以自己的特殊形式传达着中国的传统文化。
在剪纸艺术两千年的发展史,使的它浓缩了中华文化的传统理念,世世代代的传递着这个中华古老民族的审美情趣、人文精神和思想感情。随着中西方艺术理念和艺术价值的融合过程中,以现代化的设计理念来诠释我国传统剪纸艺术不仅有利于剪纸艺术的发掘,而且可以使我国古老的民间艺术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剪纸艺术作为一种镂空艺术,主要分为阴刻和阳刻两种表现方式,但是无论那种表现方式,任何一个剪纸所呈现出来的画面都必须连续在载体上出现,以纸张为载体来说,所有作者想要借用的事物之间必须相互联系的在一起,整体完整的出现在同一张纸上。这就要求作者在创作剪纸的过程中,要有充分的构思,借用线条将各个事物联系在一起。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对作者的版面布置有很高的要求,同时,剪纸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各事物之间的联系不能太过于生硬,这就要求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充分发挥想象,利用点线面将各个事物之间极富艺术感的连接在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作者以整体性为主要的指导思想,采用其他的表现手法将各事物之间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艺术来源于现实,但是又不拘泥于现实,有着超越自然法则的空间形式,剪纸作为构建特定的层次性方面,和其他艺术形式相比,有着更明显的层次性特征。剪纸艺术作为一种雅俗共赏艺术形式,就是因为剪纸艺术表现的是一种充满空间层次感的世界,剪纸中所表现出的事物之间并没有因为剪纸载体的限制而出现跳跃,各事物之间进行有条不紊的排列组合,令人赏心悦目,心旷神怡。在剪纸艺术中无论是在构图、还是对于具体构图的表达都体现出了一定的层次性,体现出现代设计理念中秩序重构以及多样性统一的法则。在构图的过程中,或者按照某一具体的逻辑顺序,如由远及近,或者利用构图的对称,或者利用构图事物的具体细节表达,将这一镂空艺术的美感发挥到极致。
浪漫在我国传统剪纸艺术中是一个贯穿始终的线,无论是作者在创意构图到具体表现,从具体事物的表现手法,从剪纸的效果还是欣赏着的角度,浪漫是不可或缺的主要因素。在传统的剪纸艺术中,尤其在北方,剪纸艺术多用来作为出嫁或者是春节等喜庆的节日出现。剪纸的能工巧匠们多利用一些动物的憨态可掬的形象来表现出喜庆吉祥的寓意,他们在表现手法中多用夸张、拟人等浪漫主义表现手法。这种浪漫主义非纪实手法,作者利用富有想象力的形式来对剪纸内容进行重构,在剪纸的整个画面中,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可以逃脱自然法则,添加作者的想象和升华,是整个画面具有诗情画意和想象的趣味在里面,让整个画面呈现在欣赏者面前时,获得一种愉悦的心情。
“一把剪刀多有用,能剪龙、能剪凤,能剪老鼠会打洞;能剪鸡,能剪鹅,能剪鲤鱼戏天河。”在这句赞美我国剪纸艺术的歌谣中,不仅展现了我国传统剪纸艺术的风采,同时也不难发展,即使现在还看现代剪纸,所借用的事物也无出其右,我国在剪纸艺术中的继承性是非常之强的。在我国传统的剪纸艺术中,不难发现通常借用一些具体的动物或者花卉来代表吉祥的寓意,这与我国古典诗词歌赋的借代手法是相同的,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种体现方式。例如,牡丹意味着富贵;鲤鱼意味着富足和连连高升;龙凤者主要在婚庆时使用,意味着夫妻二人举案齐眉、幸福美满。在现代剪纸的设计手法上面继承以上各种深入民心的借代事物的同时,与时俱进的增加了很多现代元素,让整个画面在呈现出中国古典特色的同时,也不失现代的美感。
在图5-1中,作者继承了传统的一些表现事物的手法,如剪纸中的龙凤图案、着装古典服饰的男女,当然作为婚庆窗花必不可少的繁体“?”字;同时增加现代元素,最主要的“心形”图案,和 “我们结婚啦”充满现代气息的独白。在画面上,借用传统和现代元素最明显的对比则是繁体“?”字和“心形”图案,繁体“?”字代表中国古典剪纸在用于婚庆时必不可少的表现元素,和现代人在婚庆时必不可少“心形”图案同时出现在同一张剪纸艺术品中,让欣赏着在驻足观看时,既有中国古典的吸收,又有现代元素的借鉴,老少皆宜,美不胜收。
一张张剪纸窗花,贴出的不仅仅是对来年幸福生活的向往,不仅仅是对一对新人祝福的地久天长,更贴出的是中国几千年灿烂文化的延续,贴出的是中华儿女的精气神。小小的剪纸,剪刀与纸的艺术,体现的不仅仅是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更是我国社会最底层人们的创作智慧。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做文艺复兴,他们甚至说不上什么叫做艺术,然而他们却是用实际行动来践行着艺术家的作为,他们才是我们看的见、摸得着的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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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是我国 四个现代化 的内容之一,将各种现代化技术与农业种植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现代化技术在农业种植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内容之一,将各种现代化技术与农业种植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本文分别介绍了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光技术、生物技术等多种现代化技术在农业种植中的应用情况。
关键词:现代化技术;农业种植;应用;光技术;计算机
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内容之一,因此历来受到国家的重视。将现代化技术用于农业种植中可极大提升农业种植的生产效率,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国外在现代化技术与农业种植结合方面已经非常成熟,我国与国外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但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使得各种现代化技术不断用于农业种植中,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支持。
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国民生产中多个领域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农业种植中,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应用前景十分可观,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1数据库技术
运用计算机技术,建设农业信息系统是实现农业种植信息化的重要举措,而农业信息系统需要数据库的支撑,通过建立农业信息数据库,可以对农业种植过程做到信息化的管理,方便农业信息的查询和共享,并且基于数据库技术可以建立农业专家系统和种植模拟系统等,其中农业专家系统是将本行业众多专家的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等输入到数据库中,当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之时即可通过专家系统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不必请专家本人到场即可完成,因此更为高效;农业种植模拟系统是通过将农业种植中各项参数输入到系统中,通过系统的分析和模拟可直观地看到按当前参数会出现的各类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因此效率极高。
1.2无线传感器监控技术
农作物的生长对于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光照时间、土壤pH值等环境条件要求较为苛刻,尤其是在反季采用塑料大棚种植过程中,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无法满足农作物的生长需要,必须通过人为营造才能达到目的,因此就需要对农作物的生长环境进行监测。如果是人工监测,不但会耗费大量的物力和人力,还具有精度差的劣势,而采用无线传感器监控技术则可以在整个过程中实现无人值守,并且传感器可将农作物生长环境的实时数据第一时间反馈到处理器,通过预先设定好的条件控制动作器的动作,动作器负责控制灌溉、通风、供暖等系统的运行,使农业种植实现精细化管理。
1.3可视化技术
可视化技术就是应用监控摄像头采集到的实时图像通过传输系统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为工作人员的决策提供参考。通过可视化技术可以有效规范现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工作人员按规范操作,并且当发现病虫害或其他问题时,可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来找到发生问题的确切时间,便于对症下药,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
农作物的生长需要不断的光合作用,而光合作用效率的高低与光照情况有很大关系,在大棚等设施工业的实际生产中,自然光很难完全满足所有农作物光合作用的需要,为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可充分利用人工光来改善农作物生长的光环境。当前常用的人工光源包括白炽灯、钠灯、日光灯以及其他特殊光源等。对于不同的农作物来说,其需要的光源种类和光强度也有很大区别,因此实际工作中在选择光源之前要首先对农作物的喜光性进行充分了解,科学选择光源,通过透光膜等技术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光投射,而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光进行过滤,同时根据农作物生长的需求随时调整光强度,一方面使光合作用的效率达到最高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节约能源。另外,通过利用害虫的趋光性可利用光源吸引害虫,从而进行捕杀,可有效降低农药的施用量,为发展生态农业提供了技术支持。
3.1组织培养技术
组织培养技术就是将农作物从种子到幼苗的生长阶段置于无菌环境下通过人工诱导的方式完成,可极大缩短这一阶段的生长周期,由于种子到幼苗阶段植株的抗病能力较差,而通过组织培养技术可有效防止细菌、病毒等对幼苗的侵害,对于发展良种经济作物种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生物农药技术
由于传统化学农药的长期施用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的严重的威胁,因此发展绿色环保的杀虫技术成为必然趋势。生物农药技术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生物农药技术就是通过利用生物的新陈代谢产物作为农药的主要成分,因此不仅可以起到杀虫的作用,而且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农作物不受药害,对于人体健康几乎无危害。但由于生物农药技术成本较高,阻碍了其实际应用的大面积推广。
3.3转基因技术
转基因技术是近年来讨论最为热烈的生物技术之一,是通过提取某些动植物的优良基因,将其转移到农作物中,完成对基因的重组和再造,因此可使农作物具备植入基因的某些特性,如提高农作物的抗冻性、抗虫性和抗倒伏性等,然而有关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问题还具有较大的争议,目前尚无确切的结论,因此这项技术的推广应当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使其为人类服务的同时,避免对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综上,各种现代化技术在农业种植中的应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作为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政策的引导,鼓励创造性劳动,使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技术不断与世界接轨。
论现代化技术在农业种植中的应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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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教学目标建构应契合涉农专业特点,同时需要拓展“传达法律规范”这一目标,通过结合法源、法律精神及不同法系等内容深究“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并且有责任提出“法律规范”效用发挥的前置命题,即法律信仰、经济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技艺等法学培养目标。这些目标需借助以能力测试为核心的多元考核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精神;法律思维
1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专业限定性
传统法律观点指出,法律规则体系的存在形式是独立的,若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即可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于是,中国法学教育较多地遵循“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经济法教学亦多数如此。教师对于经济法的教授,重视传达“法律规范”本身,忽视挖掘“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忽视锻炼“规范”的思维意识,更不会涉及寻找“规范”不足的深度。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法学教育目的不在于教授法学知识,而应在于涵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知识,总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的变化。所以传达“规范”本身,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一层目标;挖掘“规范”产生及变动原因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二层目标;强化“规范”思维意识是第三层目标,寻找“规范”的真空地带是第四层目标。第一层目标层次最低,教授最为普遍,也最为容易达到。这在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区别不大,但鉴于学时及培养目标的差异,二者学习范围存在差异。第四层目标是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但不限定于法学专业。第二、三层目标在经济法教学中应该合理设置,并且能够通过教师适度引导和学生的积极探索,予以实现。针对第一层目标,由于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教学中不能全部覆盖。因此必须立足涉农专业特点,思索其对经济法律知识的个性需求,有选择地设置教学内容。这种限定性来自以下三方面:
第一,涉农专业知识结构及专业培养目标导向;
第二,涉农专业人才培育可以简单直观地理解为服务农村;
第三,涉农专业要求掌握农村发展理论。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应适当引入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国别性(区域性);适当引入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法发展的关系,让学生认知经济法随经济发展程度的变动性。第一层目标解决了传达“法律规范”是什么的问题,但若停留在“规范是什么”的层面,教学效果不会理想。因为知识学习与知识本身具有异质性,前者是将知识本身整合入已有的知识结构中,建构新知识,生成新价值与意义的过程,而非知识的简单记忆和机械训练。[1]换言之,学习在于寻求“获取什么”、“怎样获取”及“获取后要怎样”,而非知识本身。因此,需要适时修正与拓展子教学目标。
2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修正与拓展
翁史烈认为存在一部分很难用公式、图标和文字方式表达,甚至不能言传的知识。它们可以通过实践和参与学习来意会或者领会,并对学习者产生较强的激发力和启示力。[2]这类知识就是隐性知识,蕴含着大量的个人经验和见解,但并未包含在教学内容的文字表述中,如何获取这部分有价值的、更高境界的知识是教学中应该积极予以探讨的。笔者以部分经济法内容的第二、三层次目标设置及达成为例,探索通过第二、三层次目标,使涉农专业学生在获取显性知识的同时,能够获取隐性知识的可行性。
2.1第二层目标———“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
第一,结合法源。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意味着法律根源于生活经验,每套法律规则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感性的;法律规则重新塑造着社会生活,以规范社会关系为目的,自然也只能以社会为依归。一旦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学生体会、掌握二者间的辩证关系,明白“法定为何如此”,能够有效地消除神秘感和陌生感,激发其主动思考热情,开启探索式学习模式。
第二,结合法律精神。发掘法律规范背后的法律精神,有助于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现实法律问题,这是形成法律思维,锻炼法律操作能力的必要条件。
第三,明确不同法系的功能。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诉讼程序及法律分类和术语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经济法师从德国、日本、苏联、其概念范畴、理论体系深具大陆法系色彩。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需要有“大视野”,因此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就不同法系的不同功能向学生作介绍,使其能够更深刻地理解“规范”产生的相对性和地域性特点。
2.2第三层目标———“规范”发生效力的条件
第一,提升法律信仰和意识。法治意识反映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以及对法律效用和功能的信任和依赖程度,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程度。法治是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共同事业,而不仅仅是法律人的工作。[3]作为公民主体之一的学生群体,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状况直接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和实现程度。经济法作为本科学生重点学习的法律部门,其课程教学主要使学生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权力法定、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实质公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法律意识;使学生形成通过经济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自主营业权利、公平分配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第二,形成经济法律思维。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曾提出,法律知识的教授,除了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还必须教导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4]换言之,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该思维的核心是“规范性”。经济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实现,本身蕴含较强的政策取向,具有多变性及不确定性。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国家干预市场法治化、宏观调控规范化、市场竞争规范化、社会保障运行规范化等方式。
第三,锻炼法律操作技艺。如果说信仰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规范”产生效用的潜在前提,那么法律操作技艺则是工具条件,是使“潜在”变现的一种综合素质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关键,但是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有责任提出“培养法律操作能力”的命题,并且可以通过企业、公司、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处理来践行该命题。
3经济法课程多元考核模式设计
经济法课程分层教学目标的实现还须依赖科学的考核模式。乔纳森提出对学生的评价应该关注其如何解决问题,而不仅仅看其能不能为程序化的任务提供一个已知答案。教师应注重考核分析能力及过程,而非标准答案。[5]所以,经济法课程考试的内容和方式应以测试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核心。具体地可选用以下方式:
第一,仿真模拟。比如仿真模拟企业设立。可以让学生在同学中自由寻找合伙人或发起人组成团队,每个团队成立一家企业或者公司,形成《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从而能够使学生感性体会企业创建应遵循的法律规范。涉农专业以服务农村为主要就业方向,可适当设置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中的经济法律行为作为分析素材。
第二,视频题目。通过向学生展示一些经济行为题材的视频资料,让学生综合体会经济法律运用的奥妙。观后能就具体案例清晰地分析法律的运用手段及运用效果。比如,评论“互联网+”模式下农村居民网络购物权益保障问题等。农村市场较城市市场弱势,假冒伪劣等产品进入成本很低,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的主要对象。
第三,农村社会实践及观摩。观摩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应该予以大量引入的。具体到课程考查环节,可以分两部分设置:一是自身参与农村市场活动,包括主要以消费者身份和以生产者身份,思考合同法、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对国家相关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进行观摩、思考,评价其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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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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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不断完善,是保障我国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 案例教学 必要性 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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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中等职业学校财经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其中涉及众多财经法规,是学生日后工作中必备的知识储备,可见其重要性,可是它们又是深奥难懂的,学生觉得枯燥无味,因此,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愿意试着了解并愿意深入理解经济法规成为摆在任课教师面前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的学习离不开实际应用,也就是说离不开案例,在课堂教学中,让案例成为贯穿课堂教学内容的线索,学生在接触了解案例中体会到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培养了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
案例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模式有很大不同,在教学目的上,传统教学注重传授知识,而案例教学模式注重培养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传统教学注重以理论案,案例教学模式则刚好相反,在实际应用中让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即以案论理;在侧重方向上,传统教学侧重记忆理解,重在知道“是什么”,案例教学侧重引导学生思考创见,要勇于探究,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要思考“为什么”以及“怎么办”。
首先,典型案例中曲折的故事情节和耐人寻味的结果极大地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很容易让学生置于这种特定的人物角色和特定的事件中,学生带着问题带着好奇心去学习,成为学习的主角。他们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件的探究中来,极大地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例如,在讲授经济法律行为的相关知识时,涉及了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复杂,学生在老师教授之后很难快速消化理解,这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案例来提供情境,学生就会主动利用学过的知识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如选用的下面这个案例。刘望楠开了家土特产店2014年11月底与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签订合同,购进了118只特级精制火腿。
2015年2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假行动中,把刘望楠店里没有卖出的103只火腿全部没收销毁,理由是该批火腿是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后来,刘望楠还调查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火腿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的。
于是,刘望楠要求鼎鼎鲜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拒绝。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呢?学生非常关心处理结果,即刘望楠能否要回货款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清楚,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火腿,应当明知该批火腿是劣质产品,而在刘望楠购货时却极力推荐并保证货真价实,很显然刘望楠做出购买火腿的意思表示是受到了欺诈。从可撤销合同包括的情形来看,应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但是,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
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的规定。从食品本身而言,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应属无效合同。另外,可撤销合同必须建立在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础上,而刘望楠与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始无效,属于无效合同,而非生效后的可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效,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自然要返还刘望楠货款,至此,学生的好奇心得到满足,知识也得到了充实,收获颇多。
其次,案例的真实性,来源于生活,内容客观公正,没有任意捏造的成分,对实际生活有指导和借鉴作用,如在前面所述案例中,除涉及合同的效力外,还涉及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内容,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这对于引导学生关注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重要的是,这个案例是真实的,就发生在河北省某县,这样能让我们的学生真切感受到我们学习的知识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我们学习了知识就能学以致用。再次,学生参与到讨论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意见不再单一,思维不再固化,追求的不再是唯一的“标准答案”,学生可以畅所欲言,为了说明问题,学生不仅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从大量课外的书籍中寻求答案,这样大大的扩大了学生的阅读面。同时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得到锻炼,语言精炼,专业术语表达准确。像诺顿杀毒软件风波,遇到因为杀毒软件的问题而导致计算机瘫痪的情形,给主人的股票交易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其收益,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的学生遇到了,该如何解决。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各抒己见,最后由老师总结。
二、案例教学模式的要求
1.案例的挑选
案例选取得是否符合相应知识点,能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为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服务,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要选择适用的、适度的、与教学目标相吻合的案例。案例可从书籍中找,也可直接来源于生活,还可以来源于时事新闻。但是无论怎样,都应该真实,具有典型性,特别是具有针对性,能够应用于本节课涉猎的知识点,消化巩固理论知识,实现教学目标。在讲解合同的效力时,笔者选取了央视法律讲堂节目中的案例——《活人的死亡证明》,题目就让人感觉蹊跷,可以以此引起学生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活人的死亡证明》。2014年,在北京,一天一位中年妇女突出闯进一家律师事务所,说:“我房子没了,人也没了,我要请律师。”大家莫名奇妙,这位妇女拿出一张纸——死亡证明,死亡人是张兰,律师问张兰是谁?妇女说张兰是我,我就是张兰,大家都蒙了,问:你住过院,张兰说我住过啊,可离死还远呢,连病危都算不上,这是怎么回事?有人搞恶作剧?只有张兰自己清楚,这是卖房子惹出的荒.唐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学生饶有兴趣地开始关注整个案例的进展。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教师挑选案例时要考虑传播给学生正能量,不要把消极的负面情绪带给学生,更不要把带有浓厚宗教色彩、政治色彩的案例带到课堂。
2.探究讨论氛围的调节与控制
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老师要调控好氛围。营造良好的探究讨论氛围,需要老师和学生共同努力。教师在实施案例课堂教学模式中应坚持以启发为主,调动积极因素,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对于学生不同的意见,要及时点评,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发现学生观点中的精华,让学生的不同想法得到交流与分享,丰富学生的各种信息,尊重和发挥学生的学习风格,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独特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因材施教,让学生真正感到他们是课堂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学生有时会跑题,脱离案件,讨论越扯越远,甚至“下道”,有时学生讨论激烈时,会有过激的言辞,某种程度上造成课堂氛围紧张,针对种种情况教师要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及时引导,回归正能量和教学重心。
3.案例教学模式不是否认传统的教学模式,二者有机结合,才是有效课堂教学
学生习惯于接受传统教学的模式,习惯于被动地接受知识,对于知识的落实需要这样的模式,但是,学生理解消化后是不是更有利于落实呢?所以我们要将两种教学模式有效地结合起来,更大程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总而言之,案例课堂教学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教学模式,逐渐广泛应用于各学科的教学实践中,它的有效应用需要教师做大量的备课工作、案例的选取、资料的搜集以及案例的有效呈现等,为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提高综合能力。
在我国企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给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日益激烈的经济冲突,我国近年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1]。在国家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可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对各类经济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最大程度上保障社会经济的公正、公平,进而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下文主要分析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有效运用。
一、经济法用于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可行性分析
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经济法之所有可以运用其中,是因为经济法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经济法的核心在经济
在市场经济的各类经济活动中,其涉及的经济活动主体构成较多,包括经济关系、经济主体、经济资源等[2]。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整体构成需要随之发生变动和调整,其中就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经济法就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而产生,且作用的核心在于经济活动方面。
(二)经济法涉及面比较广
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涉及面比较广,既影响横向的经济活动,同时又影响纵向的经济活动,且其采用的手段非常多样,比如惩罚、限制、不畅、禁止等,故而可以综合调控、管理现代企业商务管理活动。
(三)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纵观人类经济活动,在商品经济尚未发达的环境下,经济活动并不活跃,所以并不需要相关法律来进行管束。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商品交换发展起来后,经济活动日益活跃,此时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管理,经济法在此背景下产生。
(四)经济法可以调控、干预国家经济活动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经济环境也更加复杂[3]。在此形势下,需要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引导,调控和干预国家经济活动。运用经济法,可以达到上述目的,进而维护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运用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日益受到现代企业的重视。在商务管理中,经济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运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打压同行业的对手,采用不正当的方法,比如窃取其他企业的核心技术等。为了规范市场竞争,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与此同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对于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经济法,比如《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经济法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对企业的技术进行专利保护;2.保护企业的商标;3.保护企业的著作权,从而保障数据安全;4.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4]。
(二)运用于企业公司制改造中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企业需要不断加强制改造,但其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将经济法运用于企业制改造中,可以有效调整、解决相关问题:1.调整股权结构不合理。一些企业在制改造的过程中,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进而影响企业的规范运行,《公司法》对公司制改造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形态、步骤、模式等,进而合理调整企业股权。2.调节股权不平等。在企业制改造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部位股东的利益,《公司法》明确规定同股同权,进而有效保障了股东的合法利益。3.监管法人治理的结构。通常情况下,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讲,其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处于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但是,由于一些企业未设置股东会,导致管理结构发生问题,应用经济法可以进行有效监管。
(三)运用于电子商务中
随着现代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比如互联网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交易方式存在安全隐患、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较难、不同国家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等。鉴于此,要想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有序开展,需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交易上方的责任与义务,制定电子商务法律,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运用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管理中
对于任何企业来讲,均具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前者是针对企业所有人来讲,包括依法享有的沾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后者是针对董事会、公司经理人员代表法人而言,主要指的是对企业进行经营的权利。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存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的情况。如果国有企业发生上述情况,则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果私有企业出现上述情况,则会导致资产受损、企业管理混乱等。
为了有效避免企业出现上述问题,国家出台相关经济法,对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二者混淆不清的情况,进而确保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愈加完善,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经济法可以运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公司制改造中、电子商务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管理中。因此,国家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当前企业的发展、市场特点等因素,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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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对其实施层面的研究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软肋。虽然经济法的实施主要有赖于行政行为(这也是经济法易被误读为经济行政法的原因),但通过法官司法行为的实施也应是经济法实施的不可或缺的途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
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
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二、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上世纪80年代,它从英美法系国家介绍到中国。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老师使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更强。但是,对于案例教学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效果,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案例教学形式缺乏新意,很多老师的案例教学仍局限于口头讲授;选取的案例质量较低,据统计,68.8%的学生认为老师在经济法课程中选取的案例一般,实践性和时效性都不够强;教师参与度、学生主动参与度不足,使得课程气氛不是过于沉闷,就是泛泛而谈。
三、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完善
完善和改进案例教学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不能在以往填鸭式灌输教学的基础上加几个案例就是案例教学,也不能过于简单化理解案例教学,而是应当在教学理念上有所转变,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自主参与学习意识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一)案例教学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
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是在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的,因而,案例教学还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才可以。否则,学生还没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就进行案例教学的话,难以对案例中的知识点作出准确判断,对于案例的理解也仅局限于表面,也不能很好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更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结构。
(二)案例选取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实践性
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引用案例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能更好的掌握知识点,因而,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针对性,否则不仅没有起到应有效果,反而让学生更加疑惑。同时,民办高职高专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如,合同法一章学习时,可以选取跟高职高专学生自身相关的案例,毕业后如何签订、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等。选取这些时效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案例能让学生更好的投入学习,增强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风险防范和运用已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活学活用。
(三)案例教学形式可多样化
从案例总向实践,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必然结果。因而,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案例呈现到我们的现实实践中。除课堂讲授案例、案例讨论等形式外,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建立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学生扮演不用身份的当事人模拟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体验中学会分析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与当地法院联系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也不失为一种案例教学的好方法,通过组织学生旁听庭审,让学生在现实的案件中了解如何分析案件,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实践分析能力。
一、市场经济的理性图式
全会认为,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在长达三十多年对市场经济的探索中,经过争论、反复、坎坷,我党终于认清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面相与发展规律,对市场经济有了成熟的、清晰的、准确的科学定位。我们知道,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计划工作的主观性因受制于道德、人情关系、理性能力都难以事无巨细地精准、科学。有一则寓言故事说,一只驴,又累又饿,来到了两堆干草面前,欣喜若狂,它跳起了舞蹈;但是,有一个难题等着它,即它如何最大化地消费这些干草?理论先于行动,但它又如何能计算出最大化的消费方式?它在冥思苦想中逐渐失去了知觉……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强大的、无处不在的计划所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来看,马克思的经济学“导师”亚当•斯密还是比较正确的:市场经济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能够创造秩序、一定程度的平衡、发现公共利益。这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发展的动力与纠偏的功能。因此,我们在这个意义上说让市场归位,使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等于是说“市场调节为主”、“市场调节是基础”。当然,自亚当•斯密以来的近三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可能认识不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唯利是图、垄断障碍、调节滞后、冷酷无情。所以,我们就要用政府调节去矫正、补充市场的功能,使之更好地平衡并朝着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公平目标前进。我们既不提“计划调节为辅”,也不提“计划调节为主”,我们提倡在市场决定性地配置资源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好”既是对权力的限制,也是对权力的要求。
政府太强大即是以计划为主,市场经济可能要被政府压垮;政府调节能力太弱,矫正市场的能力不足,经济发展不够理性,人民要被拖垮。这就需要我国进一步探索:政府的权力范围与作用方式;政府调节行为的合规化。因此,我们把政府改革目标定义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于是,我国政府改革将主要围绕两条线索展开。一是政府可被授予哪些经济调控权力,这就是政府的权力清单课题。如果说,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那么,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政府的正面权力清单,要在试错中确定其调节权力的所在区域,也要在探索中确定调节方式的组合拳。而所谓“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要规范我国现有的8000部左右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多如牛毛的行政规章以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防止其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私搭乱建”,扰乱市场经济,破坏法治建设。二是政府经济调节权力的控制问题。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权力,我党提出:第一,确定科学决策的考量指标———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第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第三,建立法定机制,即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第四,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第五,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第六,加强民主建设。马克思讲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同行。发扬民主,就是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全会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经济法治的法律配置
依照一般法理,经济法治是民商法、经济法,辅之以劳动法、环境法、刑法等法律。在此,主要想谈一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如何搭配以较好地达到控制市场经济的目的。民商法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创造市场主体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自由空间。就像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无论如何,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经济规律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所谓计划调节,就有可能成为无所不包、能够吞噬一切的“黑洞”———自负自大、超级癫狂。因此,我国首先“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这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马克思讲,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里的“平等”以尊重商品所有者的产权为前提,以契约精神为道德精髓,以形式平等为价值目标。产权保护,意味着公有制产权、私有者产权一律平等,一律受到法律的神圣保护;而马克思所说的“天生的平等”的含义,则意味着市场主体讲究诚实信用,一诺千金;要求亲兄弟明算账,一切放在纸面上、阳光下;其行为更是服从公认规则,非抢非夺,文明交往。这些权利、精神与理念,实际上都可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的“自由”加以概括。换言之,民商法的任务的就是要保护自由竞争。社会主义的“自由”与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同:资本主义的自由就是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自由(马克思语),而社会主义的自由则是广大人民群众自我做主、自我发展、共同富裕的自由,自由中包含更为丰富的公平的含义。社会主义的“自由”也不同于自由散漫或自说自话。
生活中,一些自以为是的自负者常常在自说自话意思上表达但丁的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这其实不是追求自由价值,而是实现了黑格尔所说的“任性”。自由是意志的本质属性,也是道德意志的本质属性。它以道德规律为追求目标,并力求达到至善。康德说过,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如是,自由出于道德规律,自由出于社会责任,自由出于记录道德规律与道德责任的法律,那么,自由则一定是法律下的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则是服从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所确定的普遍规则的自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回到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精神就是:在法律之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体、市场上每一个分散的主体的经济自治权与经济行为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这样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古罗马查士丁尼语)。社会主义最终要建设的是属于人民的、更为公平的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围绕“公平”价值,四中全会决定多处强调:“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等等。所以,如果要说,中国的市场经济与美国的市场经济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可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竞争更偏重于公平的市场经济或公平竞争,而美国的则偏重于自由经济或自由竞争。笔者认为,虽然,民商法也强调平等、公平,但其更偏向于形式平等、形式公平。例如,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机动车车主要向负有责任的行人负责一点赔偿责任,这种公平,偏重于安慰的性质。一般地,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注意: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它妨碍了自由意志的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德国民法放弃了公平责任原则,而日本的小口彦太教授也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妨碍了过失理论的发展,“而且有导致中国侵权行为法体系解体的危险”。公平竞争,一般来说,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以比较公平的竞争起点、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接受来自法律对竞争过程与结果的矫正准则的约束、最终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竞争的起点、竞争的过程、竞争的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而确立竞争公平的矫正规则———起点或结果的调整、竞争过程的强制、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等主要由经济法加以规范。对结果也就是起点的调整主要是税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未来可能还要制定遗产法);竞争过程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企业社会责任法。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制定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等。应当看到,经济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与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有所区别: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往往没有具体的强制规定,而是赋予法院根据公平理念以自由裁量的权力;经济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体现为宗旨、理念,而且具体化、法律强制化,因而赋予法院相应的司法自由裁量的权限较小。当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平衡发展,我国在确立编纂民法典这一巨大历史使命的同时,经济法的立法任务同样很重:我国要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外,我国还要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促进军品生产与民品生产的大融合。最后,我国一定要加强经济法立法的科学性建设。如果说,民法典因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体系性与任意性的调整特点的话,那么,由于经济法的分散性、复杂性、调整方式的强制性甚至部门性等特征,使其在立法的过程中可能更多地、或更为容易地被掺进部门利益。因此,全会强调立法的科学化。为此,笔者的建议是:经济法治立法不能部门化,也不能完全行政化,要着眼于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可以智库立法草案与部门立法草案交相辉映,以智库立法草案平衡部门立法草案,但要避免以部门立法为主、由部门立法吸收智库参加的立法方式,因为这种立法方式很容易导致智库或专家的独立性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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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将其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从而不能够解决相应的问题。尤其不可出现政策式立法。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政策的规定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具有灵活,应变性强的特点,但是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法律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它们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话,也可以根据已成熟的政策来进行相应的修改。
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
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
(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
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
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形成的原因分析
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其主要目的是针对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对于我国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通过经济法能够准确地了解问题发生的原因,同时结合经济法中的有关内容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下面通过经济法分析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直接融资的现象,也就是企业的债权融资以及股权融资这两种形式,而对于股权融资,主要包含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一种是二板市场,另一种是风险投资基金,这两种形式是专门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设置的直接融资形式。
对于债权融资,对我国的债权市场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种融资形式对企业的发展规模有一定的限制,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无法直接采用这种融资形式,加上中小企业的经营不稳定,且其发债的规模相对较小,往往很难采用这一融资形式。然后是风险投资基金融资,这种融资形式是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中的,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国内也出现了一些风险投资项目。对于这种投资形式,对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等要求较少,比较适合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比较有名的风险投资有微软公司和苹果公司,这些大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之初都采用过这种投资形式,但对于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往往是不适合的。最后则是二板市场融资形式,对于这种融资形式,一方面能够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还能通过正常的退出机制促进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的正常发展。但在当前的二板市场融资形式中,比较常见的是一些技术或者产品经营较为成熟的企业,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能够采用这种融资形式。
(二)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问题研究
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来说,融资不仅有内部的直接融资,同时还有一种间接融资形式,这是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形式。但随着我国经济危机的出现,这种融资形式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下面从两个方面分析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间接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透明度较低,银行对企业信息的了解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之间相差太多,这是影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对于这个问题又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事前信息不对称,另一种是事后信息不对称,前者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出现,后者则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前者指的是企业的信息要多于银行,银行在选择借贷对象时,对于信息较多的企业贷款利率较低,而对于信息少的企业则采用高利率来降低自身的风险。而对于道德风险则是企业将借贷的资金用于他用,获得更高回报的投资,这种资金的借贷形式使银行承担的风险更大。
而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的银行集权程度较高,没有合适的中小银行为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对应的融资服务。这种情况导致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更多贡献的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造成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平失衡问题。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解决的经济法对策研究
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单纯的民商法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需要结合经济法和民商法,再加上政府的介入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简介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存在市场和政府的越位和缺位问题,通过大量的实践研究得知,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市场和政府,两者之间通过一定的中介产生关联。对于当前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非政府组织,能够履行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职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这种框架结构已经逐渐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对策,比较成熟的机构有证监会等。
(二)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中的定位
通过经济学研究对当前的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准确的分析,这一研究也对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简单的陈述,对于信贷中的某些领域和环节,都需要政府参与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但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时往往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政府主要是为争取公共利益最大化,在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时往往会使其向着公共利益倾斜,但由于经济人的本性,很容易出现寻租问题,使得一些劣质的中小企业出现上市问题。还有就是政府的介入导致竞争机制受到影响,导致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市场竞争等。
三、制度设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
(一)政府主体的制度设计
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解决这一问题,而是通过国务院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进行全面的规划。这种管理体制,导致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中出现职能交叉和缺乏连贯性等问题。为此,我国需要对当前的政府管理制度进行重新设计,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针对性地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问题。此外,还需要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各个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新规划,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职能任务,通过制度的设计实现法律管理。
(二)社会中间层的制度设计
首先是银行体系的重构,由于我国的银行集权程度较高,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出现较大的困难,为此我国需要在银行发展的过程中将商业银行和一些小型的城市信用社进行准确的定位,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对此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建议进行改善:首先是进行非国有制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建设,并建立对应的法律监管机制,使其逐渐向法治化的方向转变。然后是建立合作型的融资机构,这一机构能够自行收集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然后通过成员之间的连带作用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通过全面的监督解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中小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也在逐渐增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结合我国的经济法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通过制度来明确体现我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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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
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
(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
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
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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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志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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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将其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从而不能够解决相应的问题。尤其不可出现政策式立法。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政策的规定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具有灵活,应变性强的特点,但是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法律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它们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话,也可以根据已成熟的政策来进行相应的修改。
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稳定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因此,必然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以及微观上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加以协调与规范,通过确立和保护产权、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从全球范围来看,除了那些中东的石油国外,人均GDP处于世界一流的国家大多是实行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1]。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与我们党在不同阶段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决策紧密相联的。回顾这一体系形成的过程,大体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到1992年。这一阶段是在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前逐步开展经济立法的时期。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并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来调整。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才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自此之后,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相应开展了经济立法工作。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明确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其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推进了经济立法进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尤其需要指出,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法律规则。
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1997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开始建立的时期。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发展规律的系统总结。按照我们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些重大决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党的有关文件中首次提出“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为我国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可以说在宪法上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据宪法规定,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始构建市场经济的立法体系,出台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仲裁法、劳动法、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律师法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
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2002年。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深入发展的时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十五大的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确立这一战略目标,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据这一战略目标,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据“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立法机关在此期间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我们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阶段:从2002年至现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的时期。依据“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立法机关开始着手制订一些在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如物权法等),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提出了“三统一”的法治原则,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还提出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二是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三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些都为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出台,以及在物权法等法律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奠定了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为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2011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在此期间,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电子签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因为上层建筑必然要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法治发挥的作用很小[2],这种看法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回顾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我们根本不可能实现如此卓越的发展。例如,在物权法刚刚通过不久,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4月22日联合发布了《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大陆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之一[3]。再如,中国的银行和金融秩序能够克服金融危机,保持稳定,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和我国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不无关系。[4]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内,建立证券市场,并且能够保持有序的发展,没有出现西方曾经出现过的因股市大崩盘导致的整个经济萧条,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大体上涵盖了经济生活的主要部分,而且这些法律制度规则相互之间大体上或者总体上做到了和谐一致。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
(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确立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首先是指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这其实就是要在法律上确立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应当具备的资格,例如资本、治理结构、名称等。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迅速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国有企业中引入法人制度,充分利用法人的有限责任来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步废弃了传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打破了所有制的藩篱,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例如,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放宽了对公司成立条件的限制,允许设定“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进一步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资本要求,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也更加灵活,这都有利于新办公司,促进经济发展。此外,为了实现资本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有机结合,发挥个人的创造力,我国民法在传统的自然人、法人之外,明确承认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合伙企业法承认了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二是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只有通过破产制度才能促使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1986年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的特点表现在: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从原有的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可以参照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破产清算。第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和重整机制。其不仅完善了破产程序,而且通过建立重整、和解等程序,使资不抵债的企业获得复苏的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从而建立早期防治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第三,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通过设立破产管理人取代过去的由政府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做法,设立债权人会议、对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惩戒等措施,有效的防止了“假破产,真逃债”。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有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法治对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约束经纪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5]。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合同法。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6]。合同法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其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其他法律则是对某些特殊主体(如政府采购法)、某些特殊标的(如证券法、票据法)或者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卖法)等的特别法。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约1171万案件中,仅合同纠纷就已达到3239740件[7]。这些案件大多都需要依靠合同法来解决纠纷。我国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中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合同法是一部比较先进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该法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最新成果。例如我们在买卖合同这一章的很多规则都是借鉴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订立的。第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市场由无数的交易构成,我们要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归根到底是要鼓励交易。所谓鼓励交易,主要是指合同法应当按照交易的内在需要,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同时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一方,强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合同法的目的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对自己的事务作出很好安排的情况下,合同法才为当事人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很好的安排的话,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在交易中,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合同法同时也强调了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霸王条款的防范。第四,合同法充分贯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不仅仅体现了许多民法规则的价值,而且法官可以根据这个规则来解释法律、作出判决。尤其是在实践中,诚信原则还体现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在市场经济社会,要构建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讲诚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是诚实守信的,那么,即使合同再完美,也不可能得到严守,所以,诚信才是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的基础。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特别强调贯彻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
该类法律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马克思《资本论》讲到,“要使这种物能当作商品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当作是自己的意志存在这种物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致一方必须得他方同意,从而,依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占有他方的商品”[8]。这种对物也即有体物享有的权利,即物权。在物权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其中,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最为基本的法律,其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律的基本制度。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计民生,全面保护人民财产权利的法律。它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市场法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贯彻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上,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物权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上宣告公私财产应当同等保护,从而奠定了我国法制的基础。按照平等保护原则,所有的财产都是神圣的,所有的物权都是排他的,所有的物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第二,物权法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征收征用适用的三个条件,即公共利益、依据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充分补偿;物权法明确了征收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物权法确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原则,以及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原则。物权法的规定为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基本的原则。第三,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等的地位,明晰了车库、车位、绿地、道路等的归属规则,确定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长期困扰民众的物业纠纷问题。第四,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则,从而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至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该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考虑。确认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在加入了WTO以后,我们根据WTO的规则,全面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符合了时代的要求。第二,体系较为完备。除了三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应当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保护的范围是较为全面的。第三,保护程度较高。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国家,但是就法律规则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例如我国已经将WTO规则和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完全引入了我国,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极大地鼓励了我国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例如,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300万件,数量升为世界第一,而到了2010年我国国际专利增速也达到了世界第一[9]。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促进经济发展,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科技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竞争。尤其是在我国,不缺“中国制造”但缺“中国创造”。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缺少世界知名品牌,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换来微薄的利益,成为低端产品的“世界工厂”。这种发展模式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必须通过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市场失灵,垄断、不正当竞争也会损害市场的正常发展,市场的发展也可能会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无序性,如不加以规范,会导致发展的不平衡和两极分化,破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表明一些不法商人为追逐利润,完全置法律和道德而不顾,所以对市场采用放任自由、放松监管,显然是无法保证市场秩序正常发展的。早在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穆勒就提出了应该在市场逻辑之下通过法律干预“安排好‘公共物品’的供给”。[10]如果把放任自流的市场比作一匹脱缰的野马,那么法律对市场规制和监管的作用就是要给野马套上缰绳,但缰绳并不能够替代野马本身[11]。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法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保障了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些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是其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应该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没有反垄断就没有真正有效的竞争,实行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可以制止和减少市场垄断、推动市场竞争,也有助于促进技术的创新[12]。我国于2007年通过了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律明确定义了垄断行为,并重点调整三类具体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三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确立了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四是确立了比较合理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五是确立了分工明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反垄断委员会以及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职权。六是明确了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简称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制,使市场保持竞争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竞争者,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13]。反垄断法从而可简称为自由或有效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
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形成的经验和主要特色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进程来看,其核心经验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科学认识与总结的结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才在短时期内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西方国家法治发展历史比较长,但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始终处于缓慢的自发形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西方国家奉行完全的自由主义,形成了民法的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责任自负这三大原则。到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不断加强,在民法中三大原则开始改变,对意思自治的限制逐渐产生,并且在民法之外的经济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并完善。而西方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在商事实践过程中,经过数百年,逐渐形成和完善的。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在短时期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可以讲,我们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一二百年的历程。我们先形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后才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为执政党自上而下的推动而形成的。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例如,在“十一•五”期间,民生立法既是立法机关的重点,保障民生的强化是立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民生立法很大程度体现在我们注重了对私权的保护。比如《物权法》的颁布,就是注重了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在立法过程中,也通过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按照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目标,逐步推进,逐步发展和完善。
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其形成过程,可见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本土性。这就体现在“社会主义”四个字之上的。应当看到,我国在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转化过程中,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完全照抄照搬国外立法,而是立足于中国的需要,立足于改革开放的需要,立足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由于我们强调本土性,使立法任务更为艰巨,但是这进一步保障了立法的质量。确保了立法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针对这一需要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保障了实践性、实用性和具体针对性。2.人民性。人民性首先体现在我国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就是为了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人民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立法为民,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课题、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新诉求,而不断完善立法。3.完整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出来,这就使得法律在总体上保持了和谐一致。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基本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私权的体系以及相应的保护机制。第四,时代性。一方面,与时俱进不仅仅是党和国家政策基本精神,而且也应当是国家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不断发展的,它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即反映和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也为改革开放的发展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为了保持时代性,凡是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共同成果的、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立法时要注意与其必要的衔接。凡是外国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同时也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应该大胆学习;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但并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不能简单照搬[14]。第五,开放性。也就是发展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尤其是我们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仍然不断在发生变化,需要立法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建设完善。只有注重体系性,才能够使我们的法律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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