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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会化是公民个体在政治生活的中习得政治知识、培育政治情感、塑造政治价值、形成政治信仰、完善政治人格的过程,承担着塑造合格政治人、维护社会稳定、传承发展政治文化以及推动政治发展等功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论政治社会化的途径和特征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政治社会化具有丰富的内涵,对推进社会的发展进步有很大的作用,本文从政治社会化的途径和特点两方面进行研究,从基础理论的论述来深化对政治社会化的理解。
关键词:政治社会化;途径;特征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认为,人们认识客观世界中的事物和现象,是主观世界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实践基础上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我们可以把政治社会化概括为:人在特定的社会政治关系中,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政治生活,从中学习到了相关的政治知识和能力,继而改变个人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的形成过程。”
一、政治社会化的途径
政治文化的传播是通过特定的媒介来进行的,政治社会化同样是需要通过媒介来完成。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社会组织,机构和团体。他们都为人们提供个体所需的政治信息,同时传递自己的政治文化,并且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影响人们政治意识的媒介,这些媒介有:
1、家庭是政治社会化的第一场所
人作为社会的一员,从出生开始个人社会化的第一种方式就是家庭的影响。童年的经历和家庭的教育会影响一个人的政治态度,所以家庭则是政治社会化媒介的第一场所。家长在养育后代的同时,会经常把他们对世界,对社会,对政治权威的态度,以及对政治事件和政治价值的判断,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下一代,并且指导后代初步研究和学习理解外部政治生活。
研究表明,孩子的家庭环境,尤其是父母对待事情的态度和观点影响孩子的态度和意见,能够积极参与家庭决策的年轻人可能会在政治上会非常活跃;专制的家庭教育,可能会产生两种人:政治服从者和政治专断者;假如童年的家庭生活不完美,没有正常的家庭教育,成年后有可能会成为一种社会反常人;受家庭环境的影响可能会把孩子塑造成一种保守的性格。
2、学校是政治社会化的主要阵地
学校是文化传播的主要机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课程可以长期,系统的进行。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一方面通过系统的政治学习,形成了初步规范的政治观点;另一方面,在同老师和同学的交往中,初步参与体验了社会政治生活。因此,学校在培养一个人的政治观点、政治情感和政治态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可以增强学生对政治体系的好感,培养学生的政治忠诚,使其拥有共同的政治信仰,作为这样一个关键的阵地,它常常被统治集团用来向学生灌输自己的政治态度和政治价值观。
3、大众传媒是政治社会化的主要工具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网络、新媒体的出现,政治观点和政治思想的传播通过大众传媒传递开来,它不仅仅传播了政治文化,而且改造了政治文化,它在引导社会政治方向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通过大众传媒实现政治社会化功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第一,通过新闻报道、舆论宣传等方式,来吸引人们对社会大众问题的关注。增加人们的了解程度,由此引导社会政治心理的发展方向。第二,在各种各样的宣传报道中,直接宣传统治阶级的某种政治观点,政治情感和政治态度。
4、特定的政治符号是政治社会化的标志
特定的政治符号,如国旗、国歌、国徽、政治领袖等,这些符号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和政治象征意义,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符号传递着相应的政治文化,特别是对于人来说,直观反复的刺激最有效果,会使特定的政治心理发生改变。
5、政治实践是政治社会化的桥梁
生活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在政治社会化中,政治成员是通过实践来认识,了解政治的,所以说在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和其他的传播工具相较政治实践更有意义。政治实践通过了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发展过程,期间,人们不断调节个人的政治心理,学习相应的政治文化,提高个人的政治修养,完善个人的政治人格,使自己的政治认识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得到从感性向理性飞跃。
除上述所列主要的政治社会化媒介之外,教会、工作场所和民族聚居地等,也起着传播政治思想的作用,对政治社会化有积极的影响。
政治社会化具有丰富的内涵,就决定了他具备区别于其他社会政治现象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政治社会化的实践性
人们对于政治的理解过程就是一个政治的实践过程。首先,人们把握的政治现象和政治规律都是在具体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下通过实践获得的具体认识,所以人们所获得的具体认识就是特定的政治内容。其次,人们除了通过自身实践所获得的政治经验,还可以学习前人总结的政治规律和政治知识来充实自己,显然,这两种途径都是以人们的实践活动为前提的,同时,人们的政治认识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
2、政治社会化的社会性
政治社会化是人类社会众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在统治者获得合法的权威地位后,为了维护其统治,把自己的政治理念在全社会推行。每个社会成员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着政治学习,但在一个人的童年时期,不会有高级的社会化,在经过成长和形成基本人格之后才会接触到政治,了解其中的文化,开始真正的社会化进程。尽管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内容也会影响甚至支配着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但是,人们对政治生活的认识和取向等,始终是政治社会化的基本内容。
3、政治社会化具有连续性
我们所认识政治和学习的政治文化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元、从多面到统一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发展时间里,政治社会化具有连续性。在实践中,社会共同体和政治组织将自己的政治理念、信仰、准则和价值观通过各种媒介传播给政治体系内的每一个成员,使得每个人都去关注自己的政治共同体,一代一代的传下去。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来看,就是政治文化的连续性,也就是政治社会化的传递性,实现了政治社会化的传承和发展。
总之,从政治社会化工作的途径来说,我们必须要选择一条适合中国政治社会化的发展道路,也就是政治社会化要凸显时代价值。所以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要对社会成员进行政治价值观、信念、态度和行为方式很多方面的教育。需要家庭、社会、学校、新传媒等多方面的参与,才能使政治社会化得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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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应摒弃严谨的概念化认知路径,而应从客体入手来认知知识产权的概念。同时,除了从与物权比较的角度之外,还应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演变历史及发展趋势等角度全面地认知知识产权的特征。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概念立法宗旨
伴随着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升,作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和杀手锏的“知识产权”在各国得到了空前的重视。我国也不例外,从三十年多前的闻所未闻,到如今的耳熟能详,“知识产权”已成为时下的时髦词汇。
然而,“知识产权”是什么?这一问题人们似乎并不能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实质上,汉语“知识产权”一语系舶来品,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的意译。“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源于17世纪法国大革命时代,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但从“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诞生至今,不仅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称谓上存在着诸多差异,而且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也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的是:英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者柯尼斯(W.R.Cornish)认为,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成果的某些优秀表现形式(finer manifestations)的一个法律分支。日本学者中山信弘认为,知识产权是指禁止不正当模仿所保护的信息。具体说来,是人的智力、精神上创作成果的创作物(例如发明与作品)和表现经营上信誉的经营标识(例如商标与商号)的总称。澳大利亚学者达沃豪斯(Drahos)认为,知识产权是“诉讼上的财产权”,即可依法在诉讼中赢得占有而实际尚未占有的财产。我国已故的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另一位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他认为知识产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划分方法,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和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等等。
与学者们的概括式定义不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则采用列举的方式在阐述什么是知识产权。例如1967年7月14日缔结于斯德哥尔摩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再如1994年4月缔结于马拉加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一部分第1条也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勾勒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根据该协议,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却也以划定范围的方式来避开直接对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曾有人打算跳出这个圈子(国际条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另辟‘新’路去下定义,结果是最终又回到这个圈子里,改变方式重复了前人所划的范围,只是生造了个别不为人们所接受的‘新概念’,实际上并未辟出任何‘新’路”。笔者认为,这恰好反映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诚然,作为传播技术和工商业产生和发展的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它与其他的权利制度不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加上它保护的客体之无形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更难以对其作出相对稳定、准确的定义。然而,对此我们无需多虑,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Unbestimmtheit)是预料之中的事。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而借助于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过于严谨地给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也是很难做到的,但是基于研究需要,我们应该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或权利对象有个基本的认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知识产权即是基于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而形成的法定权利。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个权利集合,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国际条约所涉及到的各项权利(当然各自的范围有所差异);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是指工(商)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其中,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等,著作权则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邻接权)等。但不管哪一种划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支柱与核心,在这一点上,各国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对其特征,学者们有诸多论述,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唯一特性是客体的无形性;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客体的非物质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权利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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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行政合同的重大作用日益突显,但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一直都不完善,往往导致违背行政合同目的的不良后果,进而影响行政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为行政合同确立一个贯穿其始终、分阶段不同对待的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行政合同定立过程中的救济、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救济、行政上的救济、司法救济四方面具体阐述了建立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之构想。
所谓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通说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认为,行政合同包括以下三种形态:其一是行政主体相互间的合同;其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其三特定领域中受行政主体支配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行政法学研究的合同,主要是第二种形态的合同,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该形态合同亦是本文所论行政合同救济问题的主要指向。
一、行政合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行政合同作为政府管理国家的一种行政手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的扩张、人民民主观念和国家意识的加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并进一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作用的改变而突显出来。他的出现,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突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让“合同”进入“行政”域,使以支配和服从为特征的高权利行政更加柔和和富有弹性,充分体现了其旺盛的生命力及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学界对行政合同的定性问题争议不一,结果导致行政合同徘徊在民事契约与行政契约之间,对于层出不穷的各种实际问题,往往出现“阴不收阳不管”或搞不清到底由谁来管的混乱而尴尬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行政合同积极作用的发挥。同时,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的参与性、民主性的信心下降,势必影响行政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合同更好的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更好的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同争议投诉有门,解决有据的初衷。因此,为行政合同建立一个合理、健全且与现行体制不相冲突的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迫切需要的。
二、行政合同救济在国的现状
我国目前行政合同救济的现状是:行政合同法还没有出台,行政合同的救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合同的种类不明确,救济方式混乱。
在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享有必要的统治者特权,即其享有行政合同的发起权;对行政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对不正当履行合同的制裁权。而相对人除享有合同缔结权外并无其他相应性权利。因此,在行政主体行使上述特权时,相对人的权利都极可能也极易受到损害。而在受到损害之后,行政主体大多不予理会、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此种不良现象的直接根源在于:我国行政合同法还没有出台,行政合同的救济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行政合同种类不明确,救济方式混乱。实践中已大量存在行政合同,如: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科研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对于这些合同的种类、定性问题,学术界至今没有统一。而相应的救济,在制度上将他们纳入了行政法的范畴,并且予以相应的行政法上的司法救济;但在实践中,一般将行政合同的救济纳入民事救济的范畴,多采用民事手段来处理。这是解决我国目前急待完善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与实践中纷繁多样的行政合同实务之间的矛盾不得已的措施
总之,我国目前行政合同救济水平在事实上导致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稳定,或处于悬空状态(主要是相对人利益上的缺失),行政合同法律秩序一片混乱。
三、行政合同分阶段性救济制度构想
为了遏止上述恶果的涌现,追求当事人双方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和谐,必须而且只能从根源入手,即:努力寻求当事人双方权利的平衡,并通过其他途径给予相对人的权利予更多的救济。具体到行政合同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合同定立过程中的救济——质询
以合同本身的要约——承诺规则解释,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由行政主体以要约形式提出,由相对人作出承诺形成的。同时对于和谁缔结、如何缔结合同,行政主体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那些能够使相对人获利的合同的订立中,那些参与而未能与行政主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能够要求行政主体对:为什么选择他人而非自己、根据是什么等作出具体说明,以能够进一步明确、主张自己的权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救济
1、对行政主体在行使指挥权时的抗辩。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享有监督权和控制权的同时,对涉及公共利益合同的具体执行措施还享有指挥权。这是因为行政主体享有大量的信息和相应的能力,是为了更好的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相对人在客观上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为此,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指挥权享有抗辩权不是为了抵制行政主体的指挥权;相反,恰恰是为了在行政主体的指挥下,更明确、充分的对产生的后果负责。
2、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和行使制裁权时相对人的听证。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由于情事变更、政策上的变更而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或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实施的多种制裁手段(如:罚款、强制执行和代执行、解除合同而不给相对人任何补偿)是比较严厉的,对相对人利益影响甚大。对此,相对人应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通过听证,要求行政主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给予相对人充分表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三)行政上的救济。在合同履行、订立过程中为相对人设立的质询、抗辩、听证是在程序上对其权利的救济,是没有实体保障的,还需进一步有赖于行政救济。
1、行政仲裁。随着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依据仲裁法重新建立的仲裁机构性质转变为民间组织。而行政合同争议涉及公法(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根本不适用民间仲裁机构的救济。因此,行政合同的救济不宜借助此类仲裁体系,对此,仲裁法也予以肯定。但仲裁制度的变革并不否认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也能够用于行政合同纠纷。目前,行政机关在行政体系内部设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特定的行政赔偿。例如:人事部设立了人事仲裁厅,受理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这种模式对解决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下级机构及其所属公务员之间的行政合同纠纷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借鉴作用,落实在制度上就是考虑能否在行政机关体系内设立专门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仲裁机构。
2、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中的明确规定,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复议。由此,农业承包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出现,便可选择直接进行行政复议,将相对人的损失降到最小。基于农业承包合同立法上的积极成就,该模式的立法应大力推广到其它种类的行政合同中。
3、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之一,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其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职权有关的行为;②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③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④受害人的损失确已发生。由此来看,行政赔偿当然应适用于行政合同纠纷,但我国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范围却没有将行政合同明确纳入赔偿范围。笔者认为,应在我国赔偿法中直接、明确地对行政合同纠纷的行政赔偿予以规范。
(四)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行政合同的终极救济,是树立在程序救济、行政救济之后最坚实的屏障。司法救济既屏除了程序救济无实体保障的缺陷,又能有效防止行政救济“自己做自己法官”而产生不公正的出现。
行政诉讼(即行政合同司法上的救济)是由司法机关依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上将行政合同拒之门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不可诉行为亦不包括行政合同纠纷。正是因为此种立法漏洞,尽管在实践中行政法庭有受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的实例,但严格的说,行政诉讼制度并没有将行政合同纳入救济范围,而是将其作为民事合同,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一后果使行政合同救济状况又落回到了初始的低劣层级。为了确立切实、明确的司法救济手段,有学者认为:应将行政合同纳入具体行政行为范畴之内,理由是:(1)行政合同都是基于一定的行政目的,行使行政权利的方式。(2)行政合同事实上能够引起行政法上的效果,产生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笔者非常支持此观点,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学著作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不够周延,理论界需要在行政法基础理念的基础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进行反思、重构,以便为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找到一个有效、合理的诉讼救济途径。
总之,行政合同纠纷在我国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这对我国行政法制进程有所阻碍的事实是不可忽视的。解决这些纠纷的救济途径必须明确,应当在最短时间内,确立一个贯穿其始终、分阶段性、具有针对性的救济制度,以能够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树义.行政合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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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龙华,杨红英.论行政合同法律性质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J].行政与法,2002,(1)。
[5]李卫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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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Z].199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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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救济制度与民主法治相伴而生,被视为民主与法治保障的最后屏障。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日趋完善,为我国改革开放和整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在我国近些年来和谐社会建设的政策导向和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已初成体系的大背景下,文章重点对复议救济、诉讼救济及国家赔偿救济3种救济手段探讨其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尽可能地提供一种理论坐标。
关键词: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relief system and democratic government by law accompanying live,regards as the democracy and the government by law safeguard final barrier.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relief system undergoes several dozens year development to consummate day by day,reformed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entire society's politics a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for our country has made th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Under the globalized tide's influence,the policy guidance which constructs in our country recent year harmonious society has initially become under system’s big background with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on relief system’s development, the article key to reconsiders the relief, the lawsuit relief and the national compensation provide reliefs three relief methods to discuss its trend of development, provides one kind of theory coordinate as far as possible by the time to our country present administration relief system’s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ummation.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relief;administration reconsiders;lawsuit;national compensation
1 行政救济制度的概述
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请求行政主体审查,有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告诉我们,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分立、相并列,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行政权力具有国家支配力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执行性与公益性、具有扩张性与有限性以及腐蚀性与侵权性等特征。因此,行政权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维护是不可缺少的。但是,行政权的特征又使得它很容易被权力主体滥用,进而不利于社会公益利益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行政救济制度孕育而生,并在各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6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随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展、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日益增多等方面。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国家相比仍然比较落后,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趋势是乐观的,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2 三大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
2.1 行政复议救济的现状及发展
行政复议法相对于行政复议条例而言,对行政复议范围进行较大的调整,扩大了行政复议的权利的保护范围,体现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必须扩大的趋势,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更为有效和更为便利的行政法律救济的渠道。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也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行政复议的范围仍然很狭窄,使很多相对人的权利仍然得不到相应的救济,这在当今行政权力已经扩张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现实是不符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
(1)《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行政复议范围所列举的11个事项,全部是行政机关所为,那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可否复议呢?
(2)《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中的“规定”到底是什么?界定很不清楚,很容易成为执法人员手中的“令箭”和复议机关不予审查的借口。因为现实生活中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不乏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法律称其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以在复议中就会产生疑问,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附带性审查吗?
(3)某些属于事业编制的单位如房管部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获得授权而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力,这与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复议的权力限定给行政机关是相矛盾的。
(4)对“规定”进行附带性审查的前提是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那就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只有违法了才可以实现对规定的审查,很有鼓励违法之嫌疑。
(5)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复议机关经常以某某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不予审查,那么,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只是学理上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予以界定。但是笔者认为,界定与否并无多少意义,因为任何内部行为都应当成为复议的对象。学界曾经热度讨论公务员的救济问题,其实直接将其纳入复议范围便是捷径。
以上是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也是行政复议法将来的发展方向,要想向前发展必须先打补丁补漏洞,才不会导致恶性循环,避免建立“空中楼阁”。
2.2 行政诉讼救济的现状与发展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不得不说是行政界的一大里程碑事件,它是我们国家第一次用最高立法形式提出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使得行政机关有了“危机感”,促使行政机关开始规范其行为。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诉讼法的弊病也逐渐显露出来。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将相关利害关系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还是不足以满足一些相对人的要求,使得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只要有点联系就是厉害关系人呢?学界也曾经讨论过“利害关系”发生于何时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赞成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有利害关系的人为利害关系人,实际中法院审理案件也是采取这种观点的。但笔者在一场亲身经历的行政诉讼中感受到这样的学理解释并不能真正保障所有人的权利,根源就是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才有了使用中采纳学理解释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是最广的,公民的任何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救济,因此,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的权利都应当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建立。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
2.3 国家赔偿诉讼救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但是这部法却被称作国家不赔法,除了赔偿范围狭窄、赔偿标准太低等是他方面的原因外,其程序设计也是其重要的方面。所以赔偿法的修改被提上了日程。时至今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笔者将其与现行国家赔偿法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进步了很多,如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但同时仍然有漏洞没有弥补。
2.3.1 没有规定立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在进入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进入了全面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国家赔偿范围日益扩大:由传统的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发展到立法赔偿;由传统的人身、财产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由直接损失扩大到间接损失。
立法赔偿由1936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确立。1981年德国也确认了立法赔偿的原则。英国在参加欧盟以后,也开始承担立法赔偿的责任。许多国家都意识到随着国家职能的不断扩张,国家机关合法行为也会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该对其进行补救和补偿,所以讲,国家补偿和赔偿统一于国家侵权责任法的范畴中。
国家赔偿法范围的扩大还表现在对间接损失的赔偿。笔者认为,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与民事赔偿的范围一致,并不得低于民事赔偿的标准。
2.3.2 取消确认违法程序
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人们逐渐发现,这个确认违法程序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不公正。由于我们实施的是违法规则原则,所以,对于是否存在需要赔偿的违法行为,赔偿义务机关要自己确认,否则就不能进入决定赔偿阶段。这相当于要赔偿义务机关自己说自己做错了。如此,赔偿义务机关既是裁判者,又是当事人,违反了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相反,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是违法的。”这就是该程序的最大弊端。
2.3.3 将赔偿委员会设于法院内部不合适
我国赔偿委员会设立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这样做存在很多的弊端。比如,基层法院为了避免因错案而导致错案追究制的惩罚,经常就案件向上一级法院请示,即中级人民法院。当该基层法院成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时候,中院的赔偿委员会来审理的时候是难保其公正的。谁也不会承认自己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由此透露出的问题还包括设在中级法院其实审级是低的。
笔者认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忘记人大的超脱地位,我们可以将赔偿委员会设置各级人大会的法律委员会中。由各级人大会对他的本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弥补法律自身存在的漏洞来促进它向前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成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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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句,即一个汉语长句中包含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分句,这些分句之间没有语法形式的限制,完全用逗号连接,整个句子如流水般,无限延伸下去。流水句采用隐形连贯,几乎不使用衔接手段,注重分句间的逻辑事理顺序,彼此通过主题意义融会贯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台湾行政法规流水句英译特征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台湾行政法规流水句英译特征研究全文如下:
目前,国外学者主要从文体特征、语言差异和文化三个方面研究法律翻译(王慧敏:14-16)。我国目前对于法律翻译的研究范围涉及翻译技巧、原则以及法律文本中特殊句子结构的翻译研究等等,如邱贵溪(2000:14-17)在《论法律文件翻译的若干原则》中分析法律翻译的原则和方法。
英汉两种语言在句法结构和表达习惯上存在较大差异,英语长句呈现树形结构,分句之间联系紧密,而汉语流水句则呈现竹形结构,分句之间仅用逗号连接,导致英汉长句互译时的表达问题。本文以台湾行政法规英汉双语平行语料库为基础,分析研究台湾行政法规中的流水句的英译特征,旨在为台湾地区法律翻译研究以及流水句的翻译实践提供借鉴。
流水句,即一个汉语长句中包含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分句,这些分句之间没有语法形式的限制,完全用逗号连接,整个句子如流水般,无限延伸下去。流水句采用隐形连贯,几乎不使用衔接手段,注重分句间的逻辑事理顺序,彼此通过主题意义融会贯通。(徐龙,2011:111-112)
例1:前项第二款应缴交之工厂登记证影本,如系新设工厂,尚未领到工厂登记证时,得检送主管机关准许设厂文件,先行办理勘查,俟领到工厂登记证并经监管海关审查符合者,始准予洽期接管。(《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二章第6条)
上述流水句中包含一个长句,七个分句,彼此间用逗号隔开。尽管七个分句呈现“如……得……”的形式,但是在句子后半部分还包含“俟……始……“的句式,使得整个句子十分复杂,给英译工作增加了难度。
依据流水句的特点,译者采用了分译和词序调整的翻译技巧。本节结合条款具体分析。
3.1 分译
分译法,就是将原语的一个长而复杂的句子译成目的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谭卫国,2005:224)。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借助分译法,将原文译为几个独立的短句,同时在英语译文中增加必要的衔接手段,以符合英语形合的特点。
例3:地政士公会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时,得依章程之规定,就会员分布状况划定区域,按会员人数比例选出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之职权。
In the case that total number of members in a Guild exceeds 300,representative members can be elected and conventions of representative members hel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 of the Guild. In such a case,the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shall divide its jurisdiction into smaller districts and the number of representative members should be in proportion to the number of members in individual districts.(《地政士法》第四章第38条)
此处,译者将“就会员分布状况划定区域,按会员人数比例选出代表”这两个短语独立译为以“and”连接的并列句,同时增加了必要的连接短语“in such a case”和连词“and”实现英语句子的形合。
3.2 词序调整
词序调整指根据译语造句结构和表达习惯,打破原文的句式结构,对译文进行调整,以符合译语的表达习惯(许建平,2007:65)。译者在处理台湾行政法规流水句时,将原文中用作修饰成分的定语做了必要的调整。
例4:第 31 条 邮政简易人寿保险有关之各种保险单条款、保险费与其他相关资料、销售前采行之程序、负责人资格、精算人员资格、聘用与签证、核保理赔人员资格、业务员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定之。
Article 31 The MOTC and the FSC shall jointly formulate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insurance policies,the rates of premiums and other related information,as well as ......(《简易人寿保险法》第31条)
汉语的定语习惯放在被修饰名词之前。但是英语的定语位置比较灵活:定语依其长度及内容的不同,可置于不同位置(高春红,2012:168-169)。例句原文中定语(划线部分)很长,因此译者依据英语表达习惯,将定语以“of”短语形式后置。
由于文化差异等原因,英汉长句互译时,译者要深知英汉语言在句法结构和表达习惯的差异,对句子结构和表达做出合理调整。本文以台湾行政法规英汉双语语料库为依据,分析研究台湾行政法规中的流水句的特征及其英译技巧,旨在分析台湾行政法规英译的同时,为法律流水句翻译实践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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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代价时,那么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犯罪。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论文: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全文如下:
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浅析了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内外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影响。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本文侧重于从心理方面对职务犯罪进行浅析。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论文正文: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他们掌握着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大众所赋予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易使权力拥有者心理上无视法律,无视大众想以权谋私心理的产生,而引起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1)该罪由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的人员构成。
(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也有个别(少数)的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还有的职务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对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务活动管理职能的侵犯。
(一)社会环境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环境是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作为具有一定职权的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同样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有关。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公职人员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第二、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一些公职人员产生对商品金钱顶礼膜拜的心理,外化为权钱交易行为。第三、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论 文 网LunWenData.Com]
(二)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第一、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第二、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叠加这一社会矛盾,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第三、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
第四、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平衡心理。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代价时,那么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犯罪。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少数公职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十种:一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二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三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往往是复杂多变的,甚至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了解和掌握这些心理,对于探索“防控学”,建立“防控心理画像库” 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看待职务犯罪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预防须考虑人的特性。人并不是天生的罪犯,人生理遗传的先天因素在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过程中是不起决定作用的。人并非圣贤,不可能个个都具有崇高的觉悟和坚强的意志力,公职人员也难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抵挡住诱惑。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我们要通过理论和实践不断的升华和总结,找出其规律总结其共性,积极探索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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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行政许可是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价值考量对私领域的介入和规制,“解禁”说以这一认识为前提,将完整的行政许可过程化约为为:自由——禁止(公权力作用)——许可(公权力作用)——自由的恢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许可概念的逻辑结构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许可概念的逻辑结构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本文尝试运用美国分析法学家霍非尔德经典的分析方法,剖析行政许可过程中各类法律关系的生成和演化,理清其逻辑脉络,在法律的逻辑形式层面上阐明公权力作用下个人自由、权利的变化和范围。文章认为,逻辑构造是行政许可概念的核心结构,是研究行政许可概念的基础,它为我们准确地认知法规范语境下的行政许可制度提供了脉络。在这条脉络的指引下,可以展开对行政许可各个环节中关于公权力作用于私领域的道德和经验层面的思考,从而对行政许可制度达致缜密而完整的理解。
关键词:行政许可;逻辑结构;禁止;解禁;权利
从政府管制的角度看,行政许可是政府运用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社会经济活动预防性的(preventative)、事前管制机制。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经常运用的管制技术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可能造成侵害或影响的活动。
但在以权利为本位,以公平、正义为终极价值目标的法学中,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考察则主要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展开,对于行政许可这种管制手段在法规范层面上的性质,法学界的主要观点有“解禁”说或“恢复自由”说以及“赋权”说等等。一般认为,行政许可发挥的社会功能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防范过度的个人自由给公共利益造成危险和侵害;二是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的适度介入以合理地配置资源。依据这个标准,可将行政许可分为两类:行为自由许可和配置财产资源许可。行为自由许可属于一般许可,其性质可用“解禁”说解释,而配置财产资源许可属于特许的范围,其性质可用“赋权”说解释。 “解禁”说所支撑的一般许可是行政许可的“常态”,该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将行政许可看做对法律一般禁止事项的解除,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普遍禁止的活动,许可意味着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
依循这一学说,行政许可的过程在法律关系生成、演变方面表现为这样一种形式:自由——禁止(公权力作用)——许可(公权力作用)——自由的恢复。这个过程初步揭示了行政许可概念的逻辑构造。在分析实证法学的视角下,逻辑构造在规范性概念装置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为了取得行政许可概念完整而精确的逻辑构造,还须进一步对行政许可过程中每一阶段可能存在或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缜密的分析,尤其要对这个过程中两次公权力的作用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及其逻辑衔接取得精致的认识。这一分析过程可以从各类纷繁芜杂的相关法律现象中剥离出精确的、逻辑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概念, 从而将行政许可制度中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个人权利义务变化这一图景清晰地展示出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剔除了所有的实体经验和价值成份的分析实证主义的进路尽管非常精致,但纯粹的法律实证主义并不能为我们提供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完整画面,对于行政许可这一关乎权力控制、个人自由等宪政性命题的制度而言,我们尚需对公权力介入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领域的正当性、介入的范围等价值经验性命题作出解答,才可能达致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深刻理解。因为任何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无不由逻辑、社会事实和价值组成,三者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的有机联系,从而构成了法律制度完整的规范构造。
本文无意对行政许可的规范构造这一较为宏大的课题作出解答,只将讨论范围限于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形态,即尝试运用美国分析法学家霍非尔德经典的分析方法,剖析行政许可过程中各类法律关系的生成和演化,理清其逻辑脉络,在法律的逻辑形式层面上阐明公权力作用下个人自由、权利的变化和范围。文章认为,逻辑构造是行政许可概念的核心结构,是研究行政许可概念的基础,它为我们准确地认知法规范语境下的行政许可制度提供了脉络。在这条脉络的指引下,可以展开对行政许可各个环节中关于公权力作用于私领域的道德和经验层面的思考,从而对行政许可制度达致缜密而完整的理解。
通常认为,行政许可是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价值考量对私领域的介入和规制,“解禁”说以这一认识为前提,将完整的行政许可过程化约为为:自由——禁止(公权力作用)——许可(公权力作用)——自由的恢复。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两次公权力的作用,较为直观地、容易察觉到的只是其中一次:行政许可权的运作从而允许个人(许可申请人)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但许可的前提是禁止的存在,禁止意味着公权力对特定的个人自由、社会自由领域的限制和干预。因此,在一个完整的逻辑、形式意义上,行政许可过程真正的起点在于特定领域内的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就某个国家尚未进行管制的特定领域而言,在一般情况下,个人或社会拥有完整的私法上的自由,这是一个公权力尚未介入的纯粹的私法自治的领域,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其行为准则。但是,在分析实证法学的视角下,一般语境中所谓的“自由”并不能精确地概括这种境遇中个人或社会的地位,与其用“自由”这一称谓,倒不如说个人和社会拥有某项完整的“权利”,“自由”不过是“权利”的一种形态。霍非尔德认为,权利概念诉诸“相反方(opposite)”和“相依方(correlative)”逻辑关系,可以提炼出四种法律关系,这是权利概念完整的逻辑结构。霍非尔德的理论可以用来说明国家公权力尚未介入的私领域人们拥有的各种权利形态。例如,假设政府尚未对出租车营运设置管制,出租车营运人的权利则表现为以下法律关系:
1.“自由(特权或无义务)(Privilege)——无权利(no right)”,即出租车营运人具有在其营运活动中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他人不得干预(不具有要求出租车营运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正当性)。如出租车营运人正当的营运活动不受干预的自由。
2.“ 请求权(狭义的权利)(claim) ——义务(duty)”,即出租车营运人具有要求他人实施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或保障其营运活动的正当性;他人必须根据出租车营运人的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或不作为。这种权利可能表现为出租车营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等等。
3.“能力(Power)——责任(Liability)”,出租车营运人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其营运法律关系的能力,如将出售出租车、将出租车转包等等;他人处于消极的承受地位。
4.“豁免(无责任)(immunity)——无能力(no power)”,即出租车营运人有关营运的法律关系不因他人的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他人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出租车营运人有关营运的法律关系的能力。
以上分析显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出租车营运人的权利分别表现为“自由(Privilege)”、“请求权(claim)”、“能力(power)”和“豁免 (immunity)”,与此相对应义务的四种情形分别是:无权利(no right)、义务(duty)、责任(Liability)和无能力(no power)。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假设政府尚未对出租车营运设置管制,因此这些权利是指私法上的权利形态,而不是什么“自然权利”,一些学者认为在政府尚未实施管制的领域人们拥有“自然权利”,按照分析法学的观点,只要国家、政府的存在就不可能有所谓的“自然权利”,政府公权力对某个领域的不介入并不意味着法律的真空,而是指这个领域处于一种完全的“私自治”状态。
但是,当政府基于某种考虑决定对某个领域实施管制,按照“解禁”说提供的逻辑线索,首先必须设置普遍性的禁止义务,这是行政许可过程的第一个中心环节,它决定了政府公权力的作用范围以及人们在政府管制下可能获得的自由。仍以出租车营运许可为例,普遍性禁止义务的产生表现为政府运用立法权力制定法律禁令:“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政府许可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这个过程往往表现为立法权力对私领域的干预,根据霍非尔德的理论,政府发动了“权力”,于是产生“能力(Power)——责任(Liability)”的法律关系,即政府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出租车营运法律关系的能力,个人(包括既有的出租车营运人和社会上所有的个人或组织)处于消极的承受地位。权力运作的结果是:消灭了私法自治状态下出租车营运人享有的所有的权利形态,并创设了一个新的公法法律关系:
“ 请求权(狭义的权利)(claim) ——义务(duty)”,即政府具有要求社会所有成员在未经其许可的前提下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的正当性,社会所有成员必须根据政府的要求不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否则将受到政府的制裁。同时,政府还规定了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的标准,这个标准为下一阶段获得许可的营运人的权利构成了限制。
这是一个典型的政府设置普遍性禁止义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法律地位发生了从享有完整的权利到仅仅负有不作为义务的变化。同时,这也是一个法律关系性质“突变”的过程,由于公权力的介入,导致原来私法关系的消灭并产生了公法上的“请求权——义务”关系。这是行政许可过程的第一个阶段。
在第二个阶段,个人向政府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政府经过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这是行政许可过程公权力的第二次作用,也是行政许可制度的另一个中心环节。例如,在出租车营运许可中,如果政府认为某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出租车营运的法定条件,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意味着政府运用权力创设了一个特定的“请求权——义务”法律关系,即政府具有要求该申请人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的正当性,该申请人必须根据政府的要求不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否则将受到政府的制裁,这样,普遍性禁止义务就转化为对特定个人的禁止义务。如果政府作出的决定是“准予许可”,则意味着政府运用许可权力创设了一系列关于申请人权利的法律关系, 这些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类:
一是私法关系,这意味着对申请人原来具有的私法权利的恢复,申请人私法上的权利在形式上仍然表现为“自由(特权)”、“请求权”、“能力”和“豁免”,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禁止解除”或“权利恢复”,与前一阶段设置普遍性禁止义务不同,“禁止解除”或“权利恢复”的对象仅仅是特定的个人,而不是普遍的解除或恢复;但在内容上,由于政府规定了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的强行性标准,申请人的“自由(特权)”的范围与管制实施前相比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政府规定的统一服务标准和营运权转让必须经政府再次许可等规定,无不对营运人的“自由(特权)”构成了限制。这是公权力限制私法自治领域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
二是公法关系,即出租车营运人与特定管制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从出租车营运人还是从管制机构的角度来看,均可能存在着“自由(特权)”、“请求权”、“能力”和“豁免”的权利形态。从出租车营运人的角度看,享有针对政府的“在合法的营运范围内不受干预的自由”、“要求实施特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合法地创设、变更或消灭营运关系的能力”以及“合法的营运法律关系不因政府的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豁免权”,政府则负有相应的义务;
同样,政府的管制机构也具有针对出租车营运人的上述四种形态的权利。按照通常的理解,政府管制机构所拥有对出租车营运人实施管制的“权力”(power),那么这些“权力”又表现为什么法律关系呢?对权力的解读可以在多个层面展开,在社会事实的层面,权力可能表现为“支配、影响他人的能力”和“强制性的物理力量”,但在霍非尔德的逻辑分析框架中,权力是一种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能力,对权力的解读必须置于 “能力——责任”的法律关系中进行,因此,在逻辑形式意义上,权力不过是权利的一种形态,因而政府管制机构的权力就体现为针对出租车营运人权利的一种形态。在不同的部门法或者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中,我们实际上将霍非尔德理论中的权力冠之以不同的名称,我们一般将公法上的权力称为“公权力”或“权力”,而在私法中,我们将这种“创设、变更或消灭特定法律关系的能力”称为“形成权”、“撤销权”等等,将它们归类于民事权利。
上述分析过程告诉我们,在行政许可的后逻辑结构中,公权力作用的结果不仅在于恢复了许可申请人私法上的权利,而且还创设了一些列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许可申请人也因此具有了公法上的权利。 “解禁”说用禁止的解除来说明行政许可的性质,虽然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但仍然有失准确,它没有注意到由于公权力的介入导致的法律关系性质的变化以及对公法上权利的创设。正如霍非尔德所言,许可这一“构成性事实”必然会导致新的法律关系的创设。
在行政许可逻辑结构的分析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两次公权力的作用是其中核心的环节,这也说明了行政许可这种预防性的(preventative)、事前管制手段的典型特征:它与事后性的、“治愈性(curative)”管制方式(包括行政处罚、通过司法体制实现的民事制裁和刑事惩罚)不同,后者是公权力事后一次性地对个人权利的处置或作用,而行政许可则关系到公权力的两次作用,第一次是对私领域的介入以及对私权利的消灭,同时设置了公法上普遍性的禁止义务;第二次则决定着私法权利能否在政府限定的范围内得到恢复以及新的公法关系(公法权利)能否生成。由于公权力的作用范围广泛,从人权本位的角度看,行政许可这种管制方式有可能对个人、社会的自由和权利构成更大的制约或威胁。上述分析过程可以简化为以下图示:
不予许可
权力的第一次作用 权力的第二次作用
完整的私法权利——————公法上不作为义务————
(私法权利的消灭)
准予许可(恢复私法权利)
(创设公法权利)
这是一个对行政许可概念逻辑形式的“洗涤”(purificatory)过程,是一幅“去实体”(deontic) 的逻辑框架。尽管它完全不顾行政许可概念的价值、经验因素而有失片面,但在展示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消灭的形式意义上,它也可能是精准而深刻的。在这个框架中,我们看到了:许可不仅意味着禁止的解除(私权利的恢复),更为重要的是,在公法的层面上,许可还意味着创设了行政相对人人针对政府的公法上的权利,这为经验层面上设置各种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制度提供了逻辑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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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规则、主要任务有明确规定,构建了财务管理整体框架,但由于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则仍需根据实际自行设计,因此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缺陷,并提出了解决办法及对策。
关健词: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的实施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有据可循,对提高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起到促进作用。但因体制原因,该规范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由此导致的思维僵化、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业务技能不足与现实需求的矛盾愈加突出,给改革带来一定阻力,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很有必要。
现行财务环境下,虽然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正逐步提高,但仍有部分领导不具备财务风险意识,对财务行为把关不严,不注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造成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工作无序。还有些单位领导对财务工作过度掌控干涉,导致财务部门及人员无力执行合规程序,财务职能作用发挥缺失,影响单位财务的规范管理和能力水平的提高。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与实际工作、人员状况结合不紧密,经费开支与预算执行未能做到跟踪分析。预算编制方法传统简单粗放,程序缺乏规则性,预算执行中经费支出控制不严,公用经费经常挤占人头经费,追加预算时有发生,预算的监督约束作用难以发挥。
部分事业单位会计基础薄弱,财务人员配备不足、财务管理意识不到位,财务操作流程过于简单,无法落实岗位职责分离制度。财务主管执业水平低下,存在误读相关内部政策规定问题,导致财务信息提供不准确、不及时。财务操作流程过于简单,控制约束力较弱。部分单位财务制度只采用通用的制度框架,没有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可操作的财务约束细则,导致某些财务人员操作空间过大,财务行为随意,使单位及他人利益受损。
由于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资产由政府集体采购调拨,资金使用及管理需遵守主管部门规定,因此资产的效益性并不显著。部分单位无专门人员分管资产,某些报废闲置固定资产多年不处理,仍每年申请拨付维修专项资
金,且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专款不专用;资产营运未履行审批手续,营运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前的自有结余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没有规范使用,造成极大浪费。主管部门监管不及时不到位,资产使用效益、责任追究制度几乎空白。
审计人员由财务人员兼职或由不懂审计的人员担任,内部审计通常只是形式审核,未与工作实际、预算控制标准相结合,未对各经费开支项目进行深层次的追根溯源,保证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的审计目的未达到,不能根据审计结果提出问题及管理建议,内部审计形同虚设,财务监督管理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管理层应加强学习,对相关政策法规、上级文件精神应具备一定的解读能力,了解基本财务管理知识,增强自身的敏锐度、洞察力,树立正确的理财观,任用有资质有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者应认知自身对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地位,培养内控意识,营造内控管理氛围,扩大内部控制在单位的影响力,重视财务管理对辅助决策和过程控制的作用,支持财务部门开展工作。
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预算做了规定:企业应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为适应现今理财环境的变化和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发挥事业经费的最大效益,应大力推广“零基预算”,将预算编制与工作实际和需要相结合,做到统筹安排预算支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财务部门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掌握单位工作计划、重点,人员层次结构岗位情况,综合考虑内外部及未来因素,细化预算收支项目,科学预测,使预算编制具有前瞻性。其次,应运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追踪预算执行全过程,跟进比对分析,及时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利用单位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让单位监察、审计、业务部门参与到经费使用监督中来,共同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三,预算执行结果应与业绩考评有机结合,将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形成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要做到事前有预测、事中有控制、事后有监督,三位一体相辅相成,才能有效加强深化预算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对提高会计执业水平,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现实意义。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危机风险意识,使财务工作者充分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其次应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定期组织学习,并将学习成效与绩效考评挂钩,增强学习主动性,使财务人员能掌握会计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水平,熟悉财政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对自身从事的岗位职责有良好认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接受内外部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授权审批制度,细化财务操作规则,实行阳光财务,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会计基础工作的衡量标准和依据,持续监督财务行为,实施单位财务支出违规警示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事业单位应全面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管理,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资产管理应有专人负责,财务人员与资产管理人员要定期核对,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要求。主管部门、各级审计监督部门应将对行政事业单位各种资产的监管常态化、现场化,加强对闲置报废资产的管理,促使行政事业单位认真清理并据实上报,使上级部门及各级财政能够清楚单位各资产状况,以便合理配置资源,节约资金,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对资产管理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考核奖惩,调动资产管理者对资产管理的积极主动性。运用财务分析手段结合资产实际运行状况,对资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追踪资产使用效益,为决策者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内部审计应以相关法津法规为依据,对各资产进行全方位监督,审查资产运转的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评价预算的执行情况,做到维护财政资产安全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加强财务队伍建设
国内会计准则已与国际接轨,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理财环境,行政事业单位要抛弃旧有的用人理念,加强对单位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从专业职称、学术研究、工作职务、社会影响等方面着力培养会计人才,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会计服务质量和会计管理水平,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才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减少杜绝财务混乱现象。
本文对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从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资产管理等几方面进行了探讨。由于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做到与进俱进,适时调整,真正发挥财务管理的灵魂”作用,为单位的改革发展服务。
[1]张顺梁,金奕敏.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2,19(8):187-190
[2]朱莹莹.浅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财务与经济, 2012(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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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对行政管理而言至关重要,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企业行政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
1.1系统功能的设计
1.1.1行政综合模块
(1)办公电话管理:该模块的功能包括电话号码查询、话费查询、话单导入、电话变更申请及审批、电话折扣设置等,其中话费查询和话单导入可通过Excel格式实现导出和导入。
(2)合同管理:该模块主要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有效日期、到期提醒日期、是否过期等信息。
(3)会议管理:该模块主要包括会议申请与审批、会议用品采购与结算、会议室管理等信息。
(4)预算管理:该模块主要包含各部门年度预算计划情况。
(5)报修管理:该模块主要包括损坏物品类别、报修申请、报修审批、维修状况以及花费情况的信息。
(6)台账管理:该模块负责报销录入,包含报销经办人、部门、花费类型、金额以及报销日期等信息。
(7)信息发布管理:该模块主要负责对企业的新闻、通知、公告、紧急事项等信息进行发布。
1.1.2车辆管理模块
(1)驾驶证管理:此模块主要对驾驶员的驾驶证信息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基本人员信息及驾驶证主要信息
;(2)车辆信息管理:主要包括车辆牌照、车辆类型及车辆油补花销费用等信息;
(3)车辆使用信息管理:此模块主要对车辆出入信息、车辆使用申请审批及使用历史机理等内容进行管理;
(4)外部车辆出入管理:主要包括对外来车辆进入公司时的登记及准入记录等信息的管理。
1.1.3安全保卫模块
(1)工作牌管理:主要实现对员工工作卡的办理和审核,以及对工作卡实际信息进行查询等功能;
(2)门禁权限管理:主要对门禁权限的变更和申请等内容进行管理;
(3)施工出入审批管理:主要对施工过程中出入厂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审批和登记信息管理;
(4)交接班管理:改模块主要实现对保卫处日常交接及检查巡逻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1.1.4系统管理模块
(1)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实现对各个部门信息、人员职务、工作类型及客户分类进行统一管理;
(2)系统配置管理:这个模块是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权限认证、系统管理员审核等工程,对用户信息进行维护和管理,只有系统管理员通过密码才可进行更改。
1.2系统功能图表类型
统一建模语言(UnifiedModelingLanguage,UML)在软件工程领域是标准的、通用的建模语言。UML的可视化技术可以实现对密集型软件系统的图像化、分析、说明和记录。UML是数据建模(实体关系阁)、业务建模(工作流)、对象建模和组件建模技术的结合,可以在整个软件幵发周期将不同的实现技术应用于所有的流程。
1.3系统开发环境
在进行系统设计和开发时,确定好系统框架后所选择的开发系统平台和工具非常重要。选择合理的开发平台和工具能够大大提高系统开发效率,节约时间和减少开发成本,并可以很好的提高所开发的系统稳定性,使得在之后的维护过程中更加便利。因此,对本系统进行开发时在Windows7系统下选用了MyEclipse作为开发工具。Windows7系统相对来说是目前比较常用且稳定性和兼容性比较好的系统,而MyEclipse由于其具有代码开源框架和第三方软件支持能力强等作用,可以比较完善的实现数据库、Web服务器以及开发工具之间的相互结合,能很好的实现系统维护和更新方面的功能。数据库则采用MySQL数据库,对系统开发时的存取效率有非常好提高作用。
1.4数据库设计
对数据库进行设计主要是为了系统能够在进行数据模型建立和数据分析时提供强大的后台支持,对数据库的合理设计不仅可以提高系统运行过程中数据的传输效率,还可以提高系统日后维护时的便利性,可以提高系统运行性能和降低运行出错率。在数据库设计开发过程中,要遵守结构科学合理、功能完善以及数据存量完整安全的原则。
2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行政办公中的具体应用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被引进并逐渐应用于企业管理系统中,其发展之快应用之光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从制造业开始蔓延,逐渐在第二、三产业中被广泛应用。后来多数学者和专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改进,使得其应用功能和效果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其作用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在其他产业领域推广力度不足,只是在制造业应用比较广泛,而且由于在国内市场上的发展不成熟,导致部分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利用和理解,没有得到应有的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效果。
3结语
计算机软件信息办公管理系统是集成于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以及管理学等内容为一体的高科技办公平台,该系统在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的需要及工程流程进行合理科学的设计和实现,以达到促进企业管理、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以及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目的。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为了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功能需求,需要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断的维护和更新,以长久服务于企业,使企业在未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地理环境原因分析
1.1我国传统社会生产方式的分析
地理环境对生产方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人类社会越往前追溯,地理环境的影响作用就越大。从人类文明的起点来看,地理环境对于生产方式的选择具有决定作用。我国传统社会中,由于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形成了自给自足、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的生产方式,缺乏有效的对外贸易,社会财富只能进行内不循环,因而使得社会总财富总是处于相对有限的状态,而有限的社会总财富总是在政府集团、豪强集团和劳动阶级之间进行分配。豪强集团通过土地兼并、垄断资源经营等,不断地进行着社会财富的积累,而劳动阶级始终处于基本生活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此时作为政府集团的统治阶级就要从中调和社会矛盾,因而就要掌握更多的权力。所以说,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方式,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提供了客观的要求。
1.2中西行政管理路径选择原因对比分析
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古罗马在选择国家发展道路和国家管理方式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在原始部落时代,社会发展就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倾向,一种是部落联盟中各成员是之间相互平等的,共同参与决定部落联盟事务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民主倾向;另一种是部落中联盟成员地位不同,其中一个或是几个在经济或是军事上处于核心地位,于是处于领导地位,手中掌握着权力,自行处理联盟中的行政事务,这是专制的倾向。在西方文明发展史上,由奴隶制原始社会向城邦文明社会的过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希腊、罗马以及地中海沿岸的国家具有优越的海上优势,为其海上交通和海上贸易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因此,欧洲国家就有条件大规模地进行游牧活动、商业航海和海外殖民活动。随着这些活动向外扩展,西方国家纷纷在本国之外建立起新的殖民地,旧的民族体系被打破,其内部关系不再是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政治关系,从而政治性的国家统治代替了血缘性的氏族管理,原部落成员在新的行政机构中地位平等。像希腊城邦,公民可以通过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等机构直接参与城邦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同时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形成了以财产关系为纽带的赤裸裸的奴隶主与奴隶的剥削关系,形成了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在国家机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要靠多数人参政来加强其国家的管理职能,所以说西方国家更倾向于选择民主制的国家。而中国文明则是华夏先民在黄河流域中原地区,在生产力和生产工具还极其落后的情况下,根据当时的自然环境选择在黄河流域的土地上进行耕种,在这块土地上生产出当时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从而为进入国家积累了物质财富。在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初期,社会分工不发达,农制度。在稳定的小农经济结构之下,血缘宗法观念得以保存,不像西方因游牧、商业航海、海外殖民等因素的作用下而削弱。在华夏、东夷和苗蛮等三大城邦联盟间的战争,最后华夏族联盟取得胜利,从而为“家天下”的王朝产生奠定了基础。在商周时期推行的分封制,对后来的君主专制和大一统的局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的争霸斗争,最终,秦国选择以商鞅变法为基础,以法家韩非的君主专制思想为指导,吞并六国,完成大一统。至此,为我国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模式奠定了基调。这是适合中华民族发展的合乎逻辑自然的选择。
2.启示
2.1当代中国行政管理路径的选择
要符合唯物史观在当代,我国是一个地域广袤、民族众多、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我国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团结各族人民、加快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平衡发展,于是选择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而我国在行政管理上深受传统行政管理地影响,在思想上,儒家的伦理思想成为封建统治者支配民众思想的工具,“三纲五常”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在这样独断专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公民没有受到民主文化的熏陶,在缺乏民主观念的文化氛围中,就难以进行民主政治建设。所以中国行政管理在民主化进程中,要把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直接抛弃历史选择民主是不可取的,并且民主也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够猝然形成的。因此,我国行政管理民主化应该走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
2.2当代中国行政要转变管理职能
在当代,我国由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大国向工业化方向转变,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行政管理在模式上开始借鉴和吸收以市场为核心新的管理模式。但几千年来,我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一直采用的业始终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而畜牧业和手工业只是作为辅助性的生产部门而存在。所以形成了长期定居生活在加上血亲意识的作用,产生了宗法观念,进入奴隶社会后,又演变为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是中央集权的体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严格的控制,造成了今天行政上的“全能政府”的观念和做法。在这种观念下,公民、企业和社会团体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自主意识,这样就容易造成行政管理效率的低下并且使行政管理成本增加。由此看来,中央高度集权的方式不在适应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社会经济环境的要求,需要政府转变行政职能,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将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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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设立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相比,我国单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统一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行政管理的有效措施
1.1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务公开
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不断改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也要紧随时代发展步伐,要对行政功能、管理内容、作用范围、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转变,要确保适合国家发展要求。政府在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管理时,要尽量做到房地产销售、开发、施工等方面的严格规范,要尽量采用透明化管理,要简化审批程序,同时要确保审批力度,要严厉打击那些徇私舞弊的行为,要建立专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开设举报投诉电话,由专人对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1.2加强行政风气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对此就必须要对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要树立廉洁公正的社会风气,要建立科学的指导理论,要加大反腐力度,将反腐工作落实到基层中去,要加大对行政管理的改革,简化房地产行政审批程序,从而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1.3提高行政管理意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要对所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整合,将闲散人员剔除出去,让行政人员存在危机感,这样就可以激发其积极性,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感,在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有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要能够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严格审批程序,特别是对项目的报监报建、容积率等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决不能借政策擦边球,人脉的关系随意变动。
1.4加大违规、违法打击力度
1.4.1加强管理商品房的面积计算方法。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对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存在许多争议,很多房地产商在售房前所标注的住房面积与建造完成后不符,所以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要制定完善的商品房面积计算方法,要将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进行准确划分,公摊面积应该属于所有业主,房地产商不得随意向外出售或出租,要严格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出现,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4.2加强合约管理。目前市场上很多证件不齐全的商品房在出售,特别是三四线城市的小产权房,这样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制定相关制度,要按照国家法律来执行,房地产企业证件不齐全就不允许对外出售,要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严格约束和适当调整,对于那些违法企业要进行取缔和整改,加强购房合同的规范,对于那些欺诈合同要给予严厉打击。
1.4.3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在商品房建造完成后,就需要进行竣工验收了,在这个阶段,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提起高度注意,要确保验收人员的廉价公正,要对商品房的各项手续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合格的商品房,严格禁止其流入市场,对于那些手续不齐全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降低建筑资质的惩罚,要加大对商品房竣工验收管理的力度。
1.4.4加强房地产的广告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广告管理,要确保房地产企业广告的真实性,如果房地产企业不能兑现广告中承诺的内容,就必须要进行修正,要加大对广告管理的力度,对于那些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2.小结
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加大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要树立廉洁公正的行政作风,要加大对市场秩序的约束,要实行透明化管理政策,要让消费者、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
一、传统行政文化与当代行政管理的冲突
(一)上层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冲突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识实际上是一种上层意识,反映的是这一特权阶级本身的经济利益与稳固政权的需求,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其经济和政治上已经具备的优势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宣扬。同时,统治阶级以此为基础,来设计其政权组织结构、统治形式以及政治策略手段和政治系统的运转机制等[5]。其目的是十分明显的:通过本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使其政治影响力最终转换为社会公众内心的政治权威和价值标尺,与政治强制手段一起共同维护其统治地位。十分显见的是,这种上层意识将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了时代发展的最后,是一种畸形的社会发展模式。这无论是在古代的中国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种上层意识都最终遭到了社会的遗弃。在当今社会,上层意识已经难以发挥其传统的社会功用,并与民主意识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其原因是十分明显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民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尤其是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让公众再一次认识到了追求民主、体现民主对于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二)平等观念与等级观念的冲突
虽然在我国的传统行政文化中“平均”思想一直被推崇,在特殊的年代,还产生了难以预料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种思想并没有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或者并未伸展到社会发展的根部。因为在传统社会中,等级身份制度是十分普遍的,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们能够享受到的社会利益是极为不同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任何个体都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固定角色,这种角色的“分量”也就直接决定了他能够得到的权利与社会地位[6]。但是,可以断定的是,这种在传统行政文化中长期存在的等级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体现的平等观念明显相悖。在当代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注重的是按照个人能力的大小和对社会贡献的高低确定其价值以及其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这表明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三)人治与法治的冲突
在我国以往的社会中,行政管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人治”,即通过树立统治者的权威,通过强制式甚至是教化式的方法将统治者的权威神秘化和神圣化,“权威崇拜”或则“屈身权威”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常态,百姓在统治者树立的权威系统中完成着自己的人生轨迹。但是,无论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还是以其他时代的眼光对此进行测度,“人治”下的行政管理和因此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是有其致命的缺陷的,从行政效率低下、效果不突出到贻误国家大事的事实比比皆是。可是在当今时代,这种曾经广受推崇未受任何质疑的行政管理方式却与时代的要求相冲突,在人的充分发展得到越来越广泛认可的大时代背景下,需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取代人治。法治的优越性是十分明显的,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的公正属性更加明显,作为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治已经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认同和施行。
(四)功利主义与伦理至上的冲突
在我国传统行政文化中,儒家、墨家和法家都讲功利,但从本质上讲,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行政文化还是有意无意在淡化着功利色彩,伦理至上的成分更多,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我们能够看到太多的“重义轻利”的案例,甚至会将人们对物欲的追求视作非君子之为。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极大的进步。在我国,历经了改革开放的思想释放,作为对传统行政文化中“伦理至上”思想的否定,功利主义思潮开始抬头和兴起。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人们必须对物质利益予以重点关注,否则,在社会竞争愈演愈烈的当今时代,其利益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窃取。所以,功利主义成为当今社会的常态已经变得无可厚非。而这与传统行政文化中的安贫乐道、重义轻利的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在可预见的将来看不到可以得到调和的迹象。
二、传统行政文化视角下当代行政管理的发展与回归
中国传统文化与行政管理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完成的,在长达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后者对前者的传承一直都没有间断。因此,在当前情况下,行政管理要想获得长久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在传统文化视角下,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回归到传统文化的庞大树荫下,回归到“人”的和“文化”的本性中去。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
在传统行政文化的形成过程中,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是极为直接和深远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讲,要想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高效化,就需要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这是因为,如果社会的文化凝聚力和社会关系中的相互依存较为松散,社会活动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动荡,制度结构和日常生活就会变得混乱。因此,为了构建一个平等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就必须通过当代行政管理搭建一个间接的平台,以此协调各种文化,使不同文化思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共融,真正发挥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合理挖掘传统行政文化
虽然中国传统文化历经了几千年的发展,其中的行政文化也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传统行政文化中,有些思想和方法在兴盛多年之后已经逐渐趋于腐朽,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从这个角度讲,为了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和发展,除了要继承和发扬传统行政文化中的精华外,更需要的是对其及其所属的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批判。只有在珍视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辩证的挖掘和使用,才能赋予其时代的生机,才能在传统行政文化和当代行政管理之间找到契合点,实现社会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行政管理的道德建设
“正大光明谓之政,国泰民安谓之治”。政是治的条件,治是政的结果,一个国家、社会的行政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的重任,因此要从己做起,以德服人。从行政学的角度讲,执政理念是否正确,执政体制是否科学,执政方式是否完善,执政绩效是否明显,是评价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统治阶级执政理念的实践效果,除了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加以实现外,在客观上还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成效直接相关。单就这一点而言,当代行政管理就应该向传统行政文化获取道德建设的精要。“政者正其身”,“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官员只有做到了品行端正、执法守法,社会公众才能上行下效,执政主体的施政主张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三、结语
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文化在行政主体身上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当代行政管理而言,传统行政文化的印记是十分明显的,对其产生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的。为了实现当代行政管理效果和效率的提升,除了要维护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调节行政官员行为外,还需要将传统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辩证地融入其中,规范行政管理活动。这对实现当代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换,实现传统行政文化的创新,是有着重要意义的。本文就是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传统文化视角下当代行政管理的冲突与回归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得出了一些结论,希望这些结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行政管理实践,为我国行政管理的发展提供可供借鉴的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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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管理美学,则是指行政部门领导,通过计划、组织、实施等行为,使管理学与美学相结合,发挥一切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效益,施行人性化审美化行政管理活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现存问题
1.1缺乏像私营企业那样严谨的行政管理体系
由于我国电力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因此缺乏像私营企业那样严谨的行政管理体系。从整个企业的内部来看,当前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都是具有以前计划经济的性质,为了解决这方面的弊端,目前企业设置了与国家机关相似的内部管理机构,因此,企业受到了行政管理的干预,导致了企业的行政管理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企业内部的管理,从而忽视了市场经济状况下企业应该所作出的相应的决策,以及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应该所从事的具体的范围,因此,导致企业没有创新能力,进而引起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体系的缺乏。在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大多数都是由企业的领导组成,而领导大多数都不了解真正的市场状况,而真正的首长大多数也就只是一个荣誉而已,并没有能够真正的掌握企业有效的实权。企业以行政首长为领导在他们的带领下所形成的企业管理系统,缺乏一定的时效性,可行性具有一定的难度。
1.2电力企业对行政管理这个词语的定位错误
行政管理,可想而知,具有管理的成分,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他就仅仅是一个管理这么简单的工作吗,显然不是,对于行政管理他还具有一定的协调功能和服务功能这两大功能,做一个简单的比喻,如果把行政管理比作一个,那么行政管理中的协调功能就相当于我们神经系统而服务功能则相当于我们的大脑,只有这些所有的器官结合起来才能使我们正常的运动起来,同样企业的行政管理如果仅是单单的从事一些简单的管理,那么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也是相当困难的,因此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应该认真的做好各种各样的行政事务工作,想方设法的吧企业的领导和员工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共同为企业付出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把电力企业运行的很好。
1.3缺乏做实质性的工作
目前许多的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只会做一些表面的工作,不重视行政管理真正的内容和实质,因此,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形式上的工作而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企业的行政管理经常不能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对企业中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不能作出有力的解决措施。另外,目前许多的电力企业对员工的惩奖措施有待改善,对于员工的考勤制度还使用传统的方式,没有创新,许多的企业员工进入电力部门以后都抱着一种铁饭碗的心态,从而缺乏来了上进心,在工作上不思进取,对工作毫无责任感,这样一来久而久之,企业的员工的技术水平逐渐下降,从而企业缺乏市场的竞争力。
1.4电力企业业务较广泛
电力企业的业务趋于盲目,所涉及到的面很广泛,虽然说电力企业已经有了很多年的积累,但是如果像现在这样,逐渐地趋于多元化,那么企业自身的强项业务将会下降,因此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所面临的风险也很大,另一方面,这么多年来,电力企业一直以来都属于国家直接管理的对向,在国家的政策保护之下,属于国有企业,没有其他条件的约束,在电力界具有垄断的性质,因此种种问题导致了企业在定位过程中导致了电力企业摆脱不了对内部市场的过分依赖、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降低、销售的服务不到位,因此在残酷的社会市场经济竞争的情况下电力企业缺乏一定的竞争力。
1.5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不规范
真正的行政企业管理的是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考核等各方面的标准化,但是在电力企业中这些规范是很少出现的。就企业内部来说,大多数的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经验,因此导致了管理体制的落后。
2加强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应对措施
随着当今社会正在逐步的取消电力企业的垄断现象,以及逐渐地使电力企业远离内部依靠,这也就暗示着电力企业将慢慢的作为单独的成分出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那么这毫无疑问对电力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那么电力企业只有建立一个新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才能使电力企业立足于当下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
2.1优化设计行政组织机构
一个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心部分就是能过制定出有效地管理规章制度,能够结合企业的内外特点制定企业的结构体制,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在行政管理中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精简相关的部门单位,取消一些所谓的可有可无的岗位,这样能够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的质量。另外还要加强企业上下级之间的联系,这样可以时企业的管理人员能够随时的了解到员工消息,真正的了解到各个部门的真实的任务。
2.2形成企业文化
目前电力企业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中,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经济既有挑战也有机遇,因此目前企业都迫切的需要改变企业的文化,发展适合当今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企业文化。首先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这一理念深入到企业中,毫不吝啬的对员工进行表扬,鼓励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员工负责的工作态度,组织企业的员工齐心协力的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在企业的内部建立民主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另外还要改变企业员工们固有的铁饭碗这一传统的观念,要培养员们的责任感。
2.3建立合理的激励体制
任何一个企业最最核心的部位还是企业里的员工,没有员工就没有企业的一切成绩,因此在企业里,对员工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对企业的员工建立一些有效的激励体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应该合理的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措施,对员工的工资也要具有合理性与公平性,提高员工的工作的积极性,也是提高企业的效率。
2.4健全企业的领导体制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应该具有很清晰的层次,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相应的任务,符合科学的行政管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分别是以行政管理的首长为主的负责制,作为辅助的咨询机构和与之对应的监督部门,合理的行政管理是以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以他为首的总指挥系统。这就要求行政首长首先要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具有足够的威力,在员工和其他人的面前说话要具有一定的力度,保证自己要有足够的行政权利,另一个就是要保证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方案要具有一定的可实施性和可靠性,最后就是需要建立一个部门来辅佐首长的工作,以防止首长一个人在工作中的疏忽或者是因个人原因而导致的管理上的失误或错误而产生的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所建立的这个组织将用作来辅佐首长的决策,用来加强和提高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及质量。
2.5选拔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
人才是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电力企业部门一直都在垄断的保护之下,长期对企业的内部进行依靠,导致我国电力企业目前人才非常的匮乏,目前电力行业对员工的招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不完全的公平性,部分的人员是通过一定的关系进入到企业,而企业里的长期员工也长期的被铁饭碗所洗礼,逐渐地失去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缺乏积极进取的上进心。针对这种现象,企业应定期的企业的员工进行业绩考核,择优使用人才,一个优秀的人才团队是一个企业的制胜法宝之一。
3结束语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要想改善行政管理的体制,转变不合理的管理结构和管理理念,从而为电力企业取得更大的发展,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获得更大的利益,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当然,这些问题也不是说不能解决的,它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有力的措施不断地改善以至于解决,同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也要认清自己的职责,改变原有的思想观念,进而推动整个企业的发展。
一、办公室文秘应具备的素质
(一)较强的大局意识
不管是给领导拟写各类发言稿还是为单位写各类综合性材料,办公室秘书都要站在领导的高度上去审时度势。亦或是组织本单位开展活动,代表本单位对外联络,都要时刻树立大局意识,时时刻刻在大局中定位,在大局下行动。吃透上级精神,维护集体利益,为领导当好参谋,为集体保驾护航。
(二)坚决的服从意识
人们都说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其实办公室秘书在工作中也应该有强烈的服从意识。无论在工作安排上还是在任务分配上,尊重领导的决定。只要不是特别离谱的决定,只要符合大政方针,符合发展要求,要坚决服从领导决定。努力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促进集体的和谐发展。
(三)较强的学习意识
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理念不断更新。办公室秘书只有不断学习,更新观念,树立自觉学习,不断学习的理念,把学习当成一种责任,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敢于突破老观念,老方法,创新工作方式,才能提升自身的素质,从容面对各种新的要求,新的挑战。
二、办公室秘书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办公室秘书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要人员,其能力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办公室工作是否能顺利开展。有人说“能说会写,能吃会喝,能吹会侃”是办公室秘书必备的技能。虽然有戏说成分,但是,一定程度上注重培养办公室秘书基本技能,是办公室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办公室秘书应注重以下几种能力培养:
(一)扎实的文字写作功底
文字写作工作是办公室秘书综合能力的主要方面。无论是起草文书,修改文稿还是撰写各种综合性材料,都需要良好的驾驭文字能力,这就需要办公室秘书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只有功底扎实,才能适应各种各样的文字材料,从而使办公室工作更加自然顺畅。
(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是办公室秘书同单位内部、个单位间日常交际的基本能力。优秀的秘书要有好的口才,要能说会道,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最丰富的内容,还要富有幽默感,善于与人沟通交往。只有做到三言两语把复杂的问题讲透彻,才能激发调动单位成员情绪,使单位成员和谐相处。
(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办公室是组织协调本单位工作的枢纽,所以协调组织能力是办公室秘书必备基本功。办公室秘书工作大部分是安排领导活动,组织召开会议,办理接待来信来访,对外联系以及购置、保管本单位日常办公用品等。这都要求办公室秘书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干事办事能力。只有具备这种能力,才能把办公室琐碎工作系统化,复杂问题简单化。
三、办公室秘书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办公室秘书这一岗位尤其专门的职业要求和条件,在不同时代背景下,虽然要求各不相同,但是对于专业知识的这一要求从未改变。新时期对办公室秘书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不仅要有深度还应该有广度。在办公室专业知识的要求上,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岗位业务专业知识
办公室作为一个单位的综合办公部门,职能几乎涉及了各个领域,其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办公室秘书应具备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不仅熟识理论知识,还应在工作中完备自身的专业实践知识,了解办公室秘书的一系列性质和职责等熟悉其常规做法和应急措施,做用理论武装头脑的专业办公室秘书。
(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
办公室工作面临情况错综复杂,千变万化,这就使得办公室秘书要不断拓宽知识面,开阔视野,更新知识结构。通过学习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尤其是管理学、经济学、法律等专业知识,增强决绝问题的能力,从而适应办公室瞬息万变的工作要求,做优秀的办公室工作者。结语办公室秘书工作性质重要,内容琐碎。只有具备过硬的素质、良好的基本技能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有条不紊的推进办公室工作,切实将办公室打造成真正的“员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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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一路一带”战略构想的制定实施,必然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上述我国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下面是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设的意见,具体有以下几点:
1.1精兵简政,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针对我国一些行政单位机构重叠,只能雷同的问题,需要不断的精兵检政,将一些类型相似进行合并,或者实行合署办公;而对于一些重点部门需要保留强化,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提高其办事效率,转变政府职能。
1.2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对于经济的管理由原先的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将原先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转向为以经济、法律手段以及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手段,更加突出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以建设一个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法律环境以及管理环境。在政府调控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准备,将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自身的调控有机的结合起来,以确保经济发展的平稳。
1.3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
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各项行政体制,以巩固发展改革的成果。首先需要加强对于行政管理的立法,做到严格执法、带头立法、并依法行政,促进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规范化的办公制度和办公程序,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3]。
1.4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
政府机关需要制定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实时地听取群众意见,为群众排忧解难,加强政府干部“社会公仆”的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公正廉洁行政。社会媒体可以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加强对政府机关行政管理过程的监督,以强化对政府机关的监督管理。
2.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对于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努力开拓,通过精兵简政、强化宏观调控、提高管理水平以及健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四个方面加以改善,以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办公室行政管理概述
伴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观念的革新,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在调控范围、深入程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运用马克思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问题时,我们既要看到取得的成就又要发现现阶段行政管理所存在的问题与弊端。首先,在当今行政管理工作日趋复杂的前提下,众多组织的办公室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人员重叠、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工作复杂程度提升、传递流程更加复杂,许多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其次,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既繁琐又众多,这就需要工作人员秉持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完成份内的工作。然而,在现实的工作之中,许多工作人员在主观上产生敷衍情绪,马虎粗心的开展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从客观角度来说,许多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距离标准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掌握科学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技能。再次,办公室行政人员服务群众的意识不足,面对繁琐的行政工作时常“摆架子”、“端姿态”,未能深刻领会到自身的职责所在。最后,社会各界对办公室行政工作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大的偏见。许多人认为办公室工作可有可无,对组织的运行所起的作用是完全可以被替代的。人们也普遍认为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岗位是“闲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非常简单,无非就是“接接电话喊喊人,传传口信看看门”一类的琐事,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任何人都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行政管理的技能。
二、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具体措施
1、整合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办公室工作起到中介的作用,所以,组织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要科学合理以提高办公室行政工作的效率。因此,组织首先要做的是重新精简、配置办公机构和部门,在保障组织能够高效运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中间部门的设置,这样才能使上级的任务与安排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落实与执行。这里对组织部门的整合必须建立在整体的宏观角度科学搭配,不仅仅是针对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另外,为了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建立适当的奖惩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奖惩机制的作用下,各机构各部门能够清楚认识到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特定内容和职能,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工作被按照清晰的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这样,作为整体的组织在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润滑下才能够提高效率,完成自身的经营目标。
2、培训员工,提升人员素质
任何工作都需要具有自主创造性的人来完成,因此,类似每个螺丝钉的人是组织内最具有活力的成分。开展高效的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也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这里的职业素质主要从硬性的方面来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办公室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办公用品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工作人员的学习过程也是没有止境的,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养才能紧跟时代步伐。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较强,看似简单的日常工作往往蕴含着较高的技能。以日常的转接电话为例,它可能包括了上级指示、内外情况反馈、业务往来等重大事宜,体现出了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对于组织的重要意义。
3、明确定位,增强服务意识
面对许多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的现状,增强服务意识也有利于增强办公室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办公室本身作为服务性的部门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应该放在服务上。办公室行政人员的服务可以分为不同的对象。首先,对领导的服务,也就是要求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要做好领导的左膀右臂,深刻领会领导、上级的精神,从全局出发。其次,办公室还需要为各个部门服务,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协调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冲突与矛盾,为企业或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最后,办公室的服务还要落实到员工、群众,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发展环境。
4、制度约束,力求工作精细
制度是确保权力与义务相互协调的保障,将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整体化,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可以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全责明确可以有效提高工作的效率。另外,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有利于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无规矩,不成方圆”的古训在办公室行政管理的工作实践中任然是适用的。规章制度的确定应该以企业、组织整体的目标、计划为制定的依据,形成科学统一的日常工作约束、应急工作约束,确保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有所依据。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各个单位组织根据自身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出合理的规章制度,将各项工作的开展放入到制度化的笼子里无疑是各个单位应该为之奋斗的目标。
三、结语
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内容繁多且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如果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不能够科学运行,则对企业或单位的正常运行起到消极的负面作用。因此,必须完善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采取科学化的措施促使办公室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这就需要在科学分析目前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办公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让办公室润滑剂的作用更有效的发挥。
电大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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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21世纪,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和协调者,高效的行政管理水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转型、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和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存在的问题
临河、跨河水工工程的施工,是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影响库区航道正常执法的因素采砂业主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
2解决的办法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调查,笔者认为应从强化库区航道行政管理着手,规范长江干线上挖砂采石行为,确保航道畅通、航行安全。
2.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航道法律、法规赋予了航道行政管理职能的权利和义务,是开展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利武器。加强航道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是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义务。
(1)对内加强学习,提高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学习,特别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学习和掌握,深入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其技术要求,为在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夯实基础。
(2)加强对航道专业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航道技术管理水平。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了对航道专业技术的学习。主要对《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内河通航标准》、等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学习,掌握其技术标准及要求,为今后的技术管理航道打下基础。
(3)对外加大宣传力度。首先以现场宣传为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的依据、目的、作用及重要意义,使之深入人心。其次应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宣传。利用标语、印发宣传资料、报刊、电台等媒体、现场宣讲等方式方法,到沿江县、镇及企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相关航道管理法规和技术规定的宣传。让广大的社会群众、单位支持理解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从而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
2.2规范航道行政管理,依法行使航道管理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航道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严肃地对待辖范围内施工的水工工程、跨河、临河、拦河建筑物的审查、审批工作。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现场执法任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做好现场笔录,完善相应程序。
2.3加强与其他单位的联系沟通
加强与水利电力局、海事局的沟通、配合,达到相互支持、相互协调配合的目的。一些地方单位从经济建设的角度出发,修建了一些临河建筑、下河公路,修建桥梁、输电线缆,侵占、破坏了航道的天然状态,降低了原有通航效能,还有的在沿江两岸人为的随意倾倒泥石、废弃物等,造成新的障航物,都危及到航行安全,因此,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和单位加强交流沟通。
2.4严格控制航道内的挖砂采石,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由于采砂业主的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充分认识其在航道内挖砂采石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不能主动接受航道部门的管理,就需要加强现场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长江万州航道管理处辖区航道有158公里,为保障辖区行轮的航行安全,必须加强库区航道行政管理,使业主充分意识到应合理合法从事经营,尽量考虑个人经济效益和国家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作为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应规划挖采区域,体现航道行政管理“严格执法,确保航道畅通”的宗旨,使管理者和从业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造良好的航道行政管理氛围,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对分校和学习中心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状况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分析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一)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
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一些错误认识。学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综合教学实践环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少数学员态度不端正,认为只是走过场,敷衍了事,抱有侥幸心理,东拼西凑,没有实际参与调查,文章陈旧,没有自己的观点,抄袭现象严重,没有达到综合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势必影响到实践教学的质量。
(二)实践教学形式呈现单一化
尽管行政管理专业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就总体而言,实践教学形式仍单一化,对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的发挥有一定的影响。专项的社会调查模式要求社会调查主题、要求一致,方便了学生的操作,但是也带来了限制学员思维,束缚学员参与主动调查的积极性。例如,统一设定的选题限定了社会实践的选题范围,学员只能从农民工、农村青年、大学生这三个题目中被动选择,脱离了工作实际,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学员态度不认真、应付等现象。
(三)师资力量欠缺
随着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显露出师资队伍不足的问题。以山西为例大部分分校电大进行集中实践环节辅导时都是聘请外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因为本职工作的繁忙,在指导教学实践环节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到位,师资力量欠缺是阻碍实践调查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社会调查流于形式,调查报告抄袭现象严重
行政管理专科学员普遍存在文化底子薄,专业理论素养不高的现象,专项的调查形式,导致调查报告的选题和学员所从事的实际工作相脱节,导致一些学员没有进行实际的调查,从网上下载资料和参考别人的调查文章,拼凑完成,形成自己的调查报告。结果社会调查流于形式,使得集中实践教学没有起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放教育办学的局限性。就学生而言,学员工学矛盾突出。二是普遍存在注重课程轻实践的情况。三是教师整体素质的欠缺。基层电大教师普遍存在理论知识水平、结构体系、教学经验相对不足的现象,很少参加学术活动,学术视野比较闭塞,综合工作能力受到影响,导致实践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不够。
二、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调查的思考
(一)丰富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
我们可以完全不拘泥于中央电大规定的四个专题选项的研究,可以根据山西电大的实际情况,分校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专题研究。为了进一步拓展此思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我们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1.开展随岗实践。
学员可以结合学生自身工作实际,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用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际。
(1)以学生为中心开展随岗实践教学设计。
以学生和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是远程开放教育的核心理念,随岗实践作为社会实践调查的一种尝试,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在进行随岗社会实践教学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实践环境、条件及实践能力的差异,要由学员自主选择随岗实践项目、实践单位及时间等,学生依据自己的职业、兴趣和行政管理专业实践要求选择实践项目与单位,教师只起辅助作用。对暂时没有工作的学生,由学生自己联系随岗实践单位,或由学校安排与其他同学一起组成实践小组在同一单位进行随岗社会实践调查。
(2)以教师为引导落实随岗实践调查指导。
为了切实保证随岗实践教学落到实处,专业辅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实践规则确定学期随岗实践教学内容与形式,制定随岗社会实践参考项目供学生参考,拟定学生随岗实践活动安排表,确定参加随岗实践活动的学生名单、实践单位,和学生商定随岗实践的具体事宜,指导学生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开展随岗社会实践调查活动。在随岗社会实践调查活动中,要求学校辅导教师利用班级QQ群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专业指导。
(3)以督察、监控为手段加强随岗实践过程的考核。
辅导教师必须加强对学员随岗实践过程的督察和监控,定期到社会实践单位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同时要求实践单位对学员随岗实践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学生必须在随岗实践结束后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学校辅导教师对学员随岗实践报告进行评阅,给出报告成绩,成绩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只有成绩合格,才能获得相应的实践学分。
2.专项调查。
行政管理专业要充分利用电大系统的资源优势,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围绕社会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进行社会实践调查,调查研究成果可以对当地的社会发展起借鉴作用。使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小组协作调查。
所谓小组协作调查就是以小组为单位,利用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关系,促进学员的学习,在小组协作调查中学员不再是单独的个体,学员成为相互合作的共同体,依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分工,使调查更具有深度和广度。能充分发挥学员自身优势,增强了学习者之间的沟通、合作,培养了学员沟通、合作能力,最后以协作小组的团体总成绩作为主要的评定标准。
(二)建立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学风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学风是社会实践教学质量的保障。学员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实践教学的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形成良好学风。在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调查的设计上,要科学、合理,符合社会需要,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学员能力的培养。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确保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实践教学的支持服务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创建具有特色的校园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的网上资源辅导,结合行政管理专业学科特色,建立选题指导、专题讲座、调查前瞻等栏目,满足学员对社会实践教学的需求。
(四)加强教师师资力量建设
学校要建立以系统内教师为主体,以普通高校专家为辅助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库,来解决辅导教师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辅导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环节指导质量。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
针对学校普遍存在的忽视社会实践教学监控的现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社会实践教学进行监控,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践”教学原则,加强社会实践教学,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这个体系不能是孤立的,要与理论教学评价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总结
总之,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评价主要通过依靠对改革的实施效果进行评定,探索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模式要以是否适应远程开放教育特点和需求为前提,这样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实施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方案的阶段,应当对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考察和分析,一方面监督分校和学习中心执行改革方案情况,另一方面听取学员的反馈登记,从而为深入探索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模式奠定基础。因此,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不仅是实践教学改革模式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促进实践教学改革模式科学化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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