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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识别,是指利用计算机对图像进行处理、分析和理解,以识别各种不同模式的目标和对像的技术。一般工业使用中,采用工业相机拍摄图片,然后再利用软件根据图片灰阶差做进一步识别处理,图像识别软件国外代表的有康耐视等,国内代表的有图智能等。另外在地理学中指将遥感图像进行分类的技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述基于视频监控的火灾图像识别研究的重要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物质在其燃烧时,产生烟雾,并释放出称之谓气溶胶的燃烧气体,当气体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化学反应,就会成为含有大量红外线和紫外线的火焰,致使周遭温度升高。那么烟雾、温度、火焰和燃烧气体就成为了火灾参量。
火灾探测器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温度、火焰和燃烧气体等参量及时做出有效反应,然后再通过一些敏感软件,把这些表征火灾参量的物理量变化为电信号,最后传送到火灾报警器。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火灾参量以及不用的响应方式,创制各种各样的火灾探测器。其中较典型的有:感温、感烟、火焰、气体、图像和复合式等。火灾过程通常都伴随着大量烟、气、温、光等各类信号的出现,处于不同的环境以及不一样的燃烧成分,都会对烟雾颗粒的组成、色彩、温场分布以及光谱造成不同。因此,火灾发生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物理与化学参数,而且其表现出的特征又比较突出,那么针对火灾发生时不同生成物的特性而起作用的是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分别作用于不同的场合,自然也有各自的局限性。
自19 世纪40 年代至20 世纪40 年代,感温探测器一直都是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这类探测器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对火灾探测的反应不是很灵敏。但是当时随着感温火灾探测器大量的不断被用于军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火灾探测技术的迅猛发展。
到了20 世纪50 年代,瑞士物理学家Emst Meili 研制出了现代离子感烟探测器的雏形, 1970 年时,欧洲已经安装了近百万只离子感烟探测器,到目前仍占已经安装火灾探测器的90%。在离子感烟探测器统治的30 年之中,人们也逐步开始研究光电感烟技术,但却苦于相关工艺技术原因没有得到实际应用。
20 世纪70 年代末,由于突破了高寿命的光电元件技术,光电感烟探测器应运而生,并取得长足进步。国外在大幅度减少离子感烟探测器,光电感烟探测器的销售量己经占到90%,我国也逐步呈现这种趋势。
根据采集的信号的类型不同火灾探测器可分为感温、感烟、感光、气体火灾探测器以及复合型探测器等几类。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粉尘、温度、湿度、空间高度、空气流速等)的影响,或者被保护场所的特殊要求,因而在相对较大的场所,或需要早期以及更早期发现火险的重要场所失去了效用。所以大空间内早期火灾的探测报警成为热安全工程技术领域的一项难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由于空间高度增大和空气流动等原因致使烟气和温度无法到达顶棚,即使到达顶棚却出现了烟气浓度和温度下降,这就使感烟和感温探测器产生误报警或不报警。当粉尘浓度过大也会使离子型感烟探测器失去相应效用。
(2)根据探测火焰发出的红外或紫外光感光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但由于判据单一,极易对高功率热源或强光产生误报警。
(3)复合型防火探测器仅仅增加了判据的数目,并没有完全消除以上缺点,仅仅使探头的整体性能稍有改善。
近年来火灾科学界正逐步把注意力转移到火灾现象本身和深层次的机理研究方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相关的技术方法都把火灾过程中的某个特征物理量作为监测对象。比如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通过不断的研究我们意识到当可燃物质处于燃烧的过程中时,会释放出从紫外到红外频率范围的光波,对于可见光波段,因为其都有独特的色谱以及纹理等特点,会出现火焰的图像与背景有明显的区分。燃烧学的各种原理证明,当火焰燃烧过程中有高达95%的能量是集中到红外波段进行释放的。所以这就提示我们在对图像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对于红外波段的图像识别完全可以通过红外成像的原理来获的可燃物燃烧所释放出的红外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以达到实时监控的目的。图像信息的丰富化和直观性是其他任何火灾探测器所不能提供的。
我们通过对图像的处理,可以及时的观察到火灾的发生。而图像监测快速性的基础是视觉所接受以光为传播媒介的信息;因此可以判定图像信息是否丰富和直观往往是我们对火灾发生时辨别及判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其他火灾探测技术都无法实现的。通过图像来监控火灾的发生,其中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部件,那就是光学镜头。它是图像检测过程中与外界发生间接接触的纽带,通过这种监控结构,即使是在十分恶劣的室内环境中也可以保证图像监测技术的正常使用,同时也可以在室外环境中使用。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采用非接触式的探测技术,使其防腐蚀性能和密封性能良好,抗干扰能力强,利用结合数字通信和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分析火灾火焰的图像特征,使大空间恶劣环境下的火灾探测问题得到了更好的解决。
火灾图像探测系统,是一种以计算机为核心,结合光电技术和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研制而成的火灾自动监测报警系统,同时具有观测普通影像和红外监测实现火灾自动报警的双重功能。基于数字图像处理和分析的新型火灾探测,火灾图像探测利用摄像头对现场进行监视,对获得的图像进行图像处理和分析,这样就可以通过早期火灾火焰的形体变化特征来探测火灾的发生。
利用图像进行火灾探测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因为图像是包含了强度、形体、位置等信息的信号。目前国内外对这种新的火灾探测技术开展了深入研究。比如“视频火灾探测”方法;通过提取电站锅炉燃烧火焰的图像特征,再用人工神经网络的方法对火焰形态作研究,这样在区分燃烧情况方面就得到了更好的结果;通过阐述火灾图像探测的基本原理,提出了提取早期火灾火焰辐射持性、形体变化特性的几种新方法等。
目前为止,综合国内外的火灾图像识别研究,可以看出大都是在灰度图的基础上进行处理,采用的大都是比较单一的判据,导致了漏报,误报率比较高,所以系统的鲁棒性、适应性比较差,这些都成为了困扰火灾图像识别研究人员的世界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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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从1992年起陆续颁发的行业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包括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会计制度属上层建筑,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规章。随着经济体制,财政、财务、税收制度的改革,会计制度也会作相应的改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简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小企业会计制度简述全文如下:
如何界定一个小企业,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企业是否公开筹资,二是企业规模大小。所谓的“公开”是指面向社会大众的,任何人或机构都可以自由地参与,无须审批或特殊资格认证。一般来说,小企业是不公开筹资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内部积累、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风险投资,筹资方式不采用对外发行股票或债券。
企业的规模主要考虑企业资产价值和股东以及投资人的数目。但在具体的数目规定上需要考虑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举个例子来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126号准则适用于不公开的、并且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但资产100万元的工业企业规模不算大,而商品零售企业就不同了。如果仅从投资人的数目来考虑,国有独资公司即使只有一个投资人,规模也有可能是非常大的。
(一)会计信息使用者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把会计信息使用者分为七类,不同的使用者对企业关注的焦点不同,程度也不同。一般而言,大企业的投资人更关心企业盈利及回报,政府更关注企业在解决就业、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情况;而小企业的投资人及管理层关注企业利润增长情况,政府主要关心小企业遵循准则、制度及照章纳税的情况。在小企业中,债权人作为小企业主要资金供给人,他们对小企业的关注不亚于投资人。
IASB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示标准”说明了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化,为广泛的使用者用于经济决策。编制的财务报表满足了大多数人的一般要求,但是,它不能提供使用者在经济决策中所需的全部信息。财务报表也通过对受托资产的会计计量变化来反映管理层的业绩,在做经济决策时,比如持有或卖出公司股票,使用者可以利用相关会计信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SH)在前言中也说明了以上要求。不同国家标准都明确了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它们都意识到管理层和税务部门并不是典型的财务报表使用者。从宏观角度来说,容易取得财务资料应该是一个社会的目标。
(二)对会计信息的要求
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最重要、最基本的是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它取决于相关性和可靠性。
1.相关性。相关性通常是指与决策相关的特性,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说明(SFAC)第2号的规定,会计信息只有具备“导致差别”的能力,才能确定它与某一决策相关。“导致差别”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原来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既可增加也可减少信息,以减少经济事件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只有当会计信息同时具备了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时,才能说会计信息具有了相关性;这就要求财务报告应尽可能地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要,而信息需要由使用者决策目标、决策手段和条件所决定。
2.可靠性。这是制约会计信息提供的另一基本条件。如果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真实,那么它对使用者来说,不仅没有用,甚至可能起负作用。可靠性,从使用者角度讲,指使用者对信息的可信赖程度做出的估计;从信息提供的角度来看,是指会计信息应能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尤其要做到不偏不倚地描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为使用者提供通用目的的信息。另外,可靠性还包含可验证性,这是由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决定的,尽管在会计信息的加工过程中,不排除主观判断,但是应保证不同的提供者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都能得出同样的结果,这样可以减少对信息人为的干扰、操纵,从而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从会计信息提供的角度来看,要从纷繁芜杂的信息中提炼出对使用者有用的信息,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要坚持遵循以下几项重要原则:充分披露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会计制度针对的主要是大中型企业。我们知道,小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与大企业是不同的,他们所需要的信息是否和大企业相同呢?一般来看,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如下信息:用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股东的款项,包括预付的薪金、分配的股利和其他支付款项;与关联企业交易的信息;企业流动性和灵活性的信息。
小企业及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和有关咨询服务人士对于财务报表的标准以及要求由来已久。很多人认为为大企业设计的标准不适合小企业。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1976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小企业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提供的报表》。1994年,新西兰的特许会计师研究会发布了不同财务报表的框架,包括在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方面针对小企业所做的特别规定。1996年,FASB发布了第126号公告“非公众公司在金融工具方面的例外规定”。
1997年,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首先发布了“小企业的财务报告标准”,通常指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FRSSE),FRSSE主要介绍了根据现在的公告而做的一种简化方法,主要包括对披露资产和负债以及简化计量的一些例外性规定。斯里兰卡的特许会计师研究会正是以FRSSE作为小企业的会计标准的起点。在1999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发布了《小型企业的财务报告》,在2001年7月,加拿大会计标准委员会又发布了在六个方面关于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例外性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尽管各国会计界都认为目前的会计制度不适用于小企业,而现在通常的做法就是给予小企业会计一些例外性的规定,或是小企业按简化标准提供财务报告,但这又常常导致另外一类问题,那就是由于会计处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环境中,根据量变到质变原理,简化的会计标准可能会因它对特殊的交易和业务没有反应而失去作用,这就必然影响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
四、最新进展
2000年7月,英国政府专家工作组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报告,提出了在报告方面渐进发展的思路。在该会议上,讨论后规定了提出的框架中应该有以下特征:
简单,容易理解,使用者易于接受;能提供对管理有用的信息;尽可能的标准化;有灵活性,可以随着商业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SMEs)的潜在增长而调整,以适应国际会计标准的变化;根据征税的要求,易于调整;应该是适宜SMEs操作的环境。
国际政府工作组的专家们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的赞助下,已经开展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工作,以便更好地管理中小企业,更容易地获知财务信息,更准确地确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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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论文范文:DBY证券创新业务的简述。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DBY证券创新业务的简述全文如下:
竞争,思变,是市场生存的基本规则。在风起云涌的国际金融市场上,证券行业一度是串联银行、信托等金融类业务无所不能的角色。风险,即成为与之俱来的矛盾,于是各种监管措施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秩序。在竞争市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旋律下,证券公司在遵守监管秩序的情况下,逐步探索新的利润来源。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道路,与西方证券市场的发展颇为相似。 无独有偶,在信息化进程的发展历程中,中国乃至全球大部分国家也都经历了由电子信息技术起步的疯狂推广,到网络泡沫激增导致风险而面临行业危机。
以电子商务为例,经过市场反复论证,其重心由“电子”转向“商务”,从而进入新运行轨道为市场带来新的业务平台。我们利用新的业务平台的运营模式作为一个着手点,将证券市场的“创新业务”规范化后引入其中,探索一条综合创新之路。 业务平台的拓展在企业发展进程中是极其重要的一个过程。
就证券行业而言,在近 10 年的监管制度的约束下,证券公司的业务像是束了足一样简化的只有传统型经纪业务是主体业务。在激烈的竞争形式下,开拓创新的口号越来越响亮,实践越来越多,为行业在宽度上延伸做了积极的准备。从我们证券业发展来看,证券市场初建的目的,就是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完善化、社会资源配置优良化,最终达到有效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在这近三十年的路途中也是风雨兼程,并没有一条坦途的大道来引领我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
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几经波折,国家“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及相关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在此办法的指导下,近年来证券公司提出“创新”业务,在“创新”过程中将金融界各行业多种业务实现了有效的串联与融合,典型的银行票据业务、国际性业务,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结合,建立各种形式的“创新业务”。DBY 证券分公司在近年中,完成数单该类项目,同时公司各分公司及营业部都在借创新项目来补充经纪业务的不足,创造额外收益。
所以,面对证券行业的长足发展与推行创新的契机,笔者尝试以《基于信息技术平台的 DBY 证券分公司创新业务实现研究》为题,以所在公司——DBY 证券分公司为主要业务平台,为主营的传统经纪业务与正在推广的“创新业务”,归纳业务模式,尝试引入凌志软件公司的 MOT 系统,通过该信息系统平台推广、销售传统业务、创新业务。 在外部环境成熟基础上,该 MOT 系统平台建设的也有一定的内部优势: (1)目前证券业监管机构推行的网上开户项目已经启动,该系统上线汇集企业客户基本信息数据,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奠定基础。
目前,在我国与证券行业相关的信息技术发展存在的问题,我们加以简要总结。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当前已成为各行业的公用技术,因为任何管理活动都离不开对信息的信赖。信息网络为各种思想文化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渗入到社会各个角落。基于此高速发展的态势,网络的扩张、电子商务的涌现,各行各业已不满足于信息技术化的工具与业务流程。 所以,各种信息系统平台、网络平台及电子商务成为行业内与行业间的必备元素。金融业也呼之欲出的抛出“金融电商”概念。
从功能的视角对证券行业金融体系的发展进行研究,通过对技术与非技术因素在其发展中的作用分析,支付清算、融通资金、管理风险、处理信息、公司治理等的作用机制,是一个金融企业信息技术平台的基础功能。对于我国证券行业乃至整个世界的证券行业,IT 都是不可剥离的生命线。 短短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刻变化对证券信息技术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行业的发展和变革使得信息技术与证券公司的业务无缝融合突显重要。
目前全国有多个地方财政部门都在实施关于大小非限售股减持退税政策,最典型的地区有江西、西藏、新疆、江苏和福建,其中江西国盛证券鹰潭胜利西路营业部与国泰君安鹰潭环城西路营业部,这两家营业部仅在 2010 年一年就在大宗交易平台上共出现过 161 次,减持解禁市值达到 43.71 亿元,共有 22 只股票在其平台上卖出。从用户需求的角度出发,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其实没什么差别,一样是为了满足用户的三大基本金融需求:支付、投资、融资。
支付是金钱的流动;投资是资金充裕的人想让钱生钱(存款也是投资的一种);融资则是缺乏资金的人需要钱,融资则要付出成本(如借贷的利息和手续费),不妨形容成为用钱买钱。在支付过程中,所有的金融活动参与者都可以充当支付出体,目的是让自己的资金流动起来。而投资和融资的参与主体是互补的,资金盈余者充当投资方,资金短缺者充当融资方。投资者的目的是用钱生钱,即在现有资金基础上赚取投资收益;融资者的目的是用钱买钱,即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利率等,来换取杠杆效应另一端的大额资金。
我们进一步对第三方在投融资流程中的角色加以分析。第三方并不吸储或放贷,仅作为媒人撮合投融资双方,投融资双方是清楚知道自己的合约方是谁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拥有资金池的所谓 P2P 借贷平台其实不是第三方,而是资金盈余者或短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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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技术即动态图像传输,在电信领域被称为视频业务或视讯业务,在计算机界常常称为多媒体通信、流媒体(下载像流水)通信等。视频通信技术是实现和完成视频业务的主要技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视频技术下的机场场面监视系统简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机场场面监视系统是飞行安全的有力保证,传统的机场场面监视主要以场面监视雷达(SMR)为主,国内的大型机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一般装有完备的场面监视雷达。但是随着未来通航政策的开放,中小机场负担不起这种高成本的场面监视雷达,因此,作为在交通信息控制中广泛使用的视频监视技术成为取代昂贵场面监视雷达的有效工具。
视频场面监视技术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低成本的机场监视技术。它主要通过为机场装备高清摄像头,为机场运行人员提供飞机的轨迹与方运行信息,使其准确进行决策。由于无需在航空器或地面运载工具上加载接收器,视频技术比雷达技术更加的灵活,在机场附近,可以通过大量布置摄像头实现原有SMR 的覆盖。同时,对一些SMR 受限的区域,视频技术也能够进行覆盖并辅助运行人员进行决策。
欧美发达国家通航开放较早,中小机场规模大,视频技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典型的项目有美国NASA 与德国DLR 合作的Rap-Tor 项目,瑞典SAAB 公司的远程塔台项目。
在2006 -2007 年, 欧洲与美国的ATM 研究计划SESAR、NEXTGEN 相继明确了远程塔台(RTC)概念与解决方案。传统的塔台空中交通管制是管制员在全角度视景下对飞机进行引导控制,而远程塔台控制中心(RAiCe)是在没有直观视景情况下中小型机场场面监视的一种远程视景系统。由于中小型机场普遍缺乏先进场面引导和控制系统(ASMGCS),采用高精度的视频技术成为取代ASMGCS的一种辅助场面监视工具。
DLR 的Schmidt·M 小组在2006-2007 年在布伦瑞克机场针对RTO 系统进行了试验。他们根据模拟管制员决策过程明确了RTO 的系统结构与任务分析并进行了模型分析。他们设计了RTO的系统框架,开发了180 度的视频全景系统并作为RTO 系统中人机交互的核心。
M·Schmidt 的研究小组在此基础之上,根据180 度塔台视景系统的一些不足,在2009 年进一步研究了低能见度的情况,引入了红外线传感器。另一方面,他们考虑加强利用图像处理的功能,通过改进算法获取运动目标轨迹将这套180 度的视频场面监视视景改进为辅助决策系统。
国内视频场面监视技术发展相对较晚。2011 年,罗晓与卢宇结合DLR 的一些经验,提出采用多视频融合的机场场面监视方法,该方法的核心是利用图像识别技术中的光流法计算运动场,用动态模糊聚类算法分析运动场,并用多视频融合增强检测精度,最后对仿真序列和机场视频序列进行了比较,他们用了三台摄像机对成都双流机场的场面飞机运行进行了动态目标检测与识别,但是光流法的视频场面监视方法也存在缺陷,有时即使没有目标,在外部照明发生变化时,也可以观测到光流,这在布满了灯光系统的机场上容易出现误判。另外,光流法在缺乏足够的灰度等级变化的区域,实际运动往往观测不到,而视频场面监视需要高精度的目标检测。最后,光流法以迭代的方法进行计算,这种计算需要消耗大量内容,因此需要特殊硬件的支持。
2013 年卢宇,吴宏刚,徐自励继续对多视频融合的机场监视方法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种基于视频MLAT 的场面目标监视新方法,该方法从定位原理及算法上分析了视频多点定位误差的拓扑分布,并通过对误差分布信息来配置跟踪滤波参数,从而达到提高定位于跟踪精度的目的,解决了视频监视技术中的飞机定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准确确定了运动目标的坐标,但是该方法在定位连贯性上仍有所欠缺。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研究小组也在2013 年针对视频场面监视技术进行了研究,他们根据民航二所的视频监视系统,提出了一种视频监视中实现飞机自动挂标牌的新方法。首先对视频进行图像跟踪获得飞机图像坐标,再通过在机场地图与视频图像上分别选取4个及以上点、线对应计算出两个投影平面之间的单应矩阵把图像坐标映射成地图坐标,最后把图像跟踪数据与ADS-B 监视数据融合实现视频中飞机自动挂标牌。这种挂标牌的方法准确且误差小,但是大范围的推广还有待实验。
比较国内外基于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系统不难发现,我国在这一领域起步较晚,场面视频监视技术主要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经验。当前,国内的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系统急需解决的问题是飞机起飞与着陆的监视。DLR 利用GPS 描绘的着陆轨迹与视频场面监视系统进行了对比,得出了视频监视下的下滑道轨迹与真实轨迹之间的偏差。国内的视频技术尚未在这方面进行严格的讨论,同时,DLR 在机场低能见度的情况也进行了讨论,国内的视频监视系统可以在这之上进行借鉴。
3.1 时间差分法
时间差分法是通过将图像序列中连续帧中所有的对应位置像素点亮度值相减,如果差的绝对值大于给定的阈值,则相应的像素值取“1”。否则取“0”。在像素点亮度变化过程中得到帧差图像,从而实现目标识别的功能。在相邻帧的差分过程中,运用高斯模糊处理可以仅得到运动物体的运动轨迹而非其轮廓,因此在模糊处理后可大大降低图像中的杂色,从而减少了最终检测过程中的噪声。该方法较为简单,但阈值的相关设定较为复杂,对某些亮度变化相似的像素点不能有效识别,因此易造成图像识别不连续,在实时监控识别中不推荐使用。
3.2 背景差分法
背景差分法是目前运动分割中另一种常用的方法,它是利用当前图像与背景图像的差分来检测运动目标的一种技术。即以相邻帧图像作图像比较,使两幅图具有相似的背景图像,从而使移动目标“显现”出来。它一般能够提供较完整的特征数据,但对于场景的变化,如光照、天气变化以及突发事件等的干扰比较敏感。该方法适合对机场内固定摄像头采集视频的目标识别。若背景图像有变化,则无法准确跟踪识别运动的航空器。
3.3 光流法
在动态图像所构成的景物范围中,各物体与各部分的运动是不同的,其所形成的众多瞬时位置速度向量,即成为了光流。光流法即从运动速度上区分不同目标与背景。此方法不需要将所取图像进行灰度化和二值化处理,但易受噪声的影响,且计算方法复杂量大,实时性比较差,识别结果的精度无法保证,所以对于精度要求较高的机场场面监控来说,光流法并不推荐。
3.4 特征匹配法
确定移动目标的特征,利用特征点建立模板并在全图内作塔式遍历,通过相关系数值来确定特征的相似程度,从而确定目标。相关特征匹配法检测移动目标一般分为两步:第一,要先选择合适的特征,这些特征应该对灰度的变化不敏感;第二,通过对相同特征区域进行特征相关系数计算来确定对应的特征从而确定移动目标。此法需要较多的数学计算,实现起来较为复杂。
4.1 ADS-B 与视频场面监视系统数据融合
ADS-B 作为未来新航行系统的一部分,已经在中国民航范围进行了推广。未来的空中交通系统要求运载方配有机载的ADS-B 设备,这为发展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系统提供了突破。视频场面监视系统虽然能为中小机场提供低成本的监视解决方案,但受制于视频技术获得的信息有限,无法为机场决策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辅助监控平台。而ADS-B 由于包括了飞机的一系列信息,可以弥补视频监视系统在信息提取上的不足。此外,在快要着陆过程中,考虑给视频场面监视系统挂上应答机代码与机载速度高度信息达到雷达场面监视的效果也是视频场面监视技术未来发展的方向。
4.2 通航机场的发展机遇
中国低成本的通用航空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从市场方面看,我国拥有巨大的低成本航空市场潜力。2012 年中国民航旅客运输量3.2 亿人次、人均年乘机次数0.24 次、人均GDP 约6000 美元(美国在人均GDP 为6000 美元时,人均年乘机次数接近1 次)。预计到2030 年,我国民航旅客运输量将达到15 亿人次,大力发展低成本航空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2014 年10 月,国务院批准对通用机场核准权限下放,这代表了通航机场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而基于视频技术的机场场面监视系统作为一种安全廉价的机场运行辅助设施,必将得到广泛的推广。
基于视频技术的民航机场场面监视方法是实现未来空管自动化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方向,由于传统的雷达监视所需要的成本大,不适用通航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而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方法就可以成为替代昂贵的场面监视雷达的有效工具。在欧洲,这种技术作为远程塔台的核心手段引起了广泛的研究兴趣,国内的一些民航科研单位也在抓紧对这种技术的探索研究。这种技术主要是利用了图像处理技术对机场实时的视频流进行处理并结合空管人员的实际需要来实现机场场面监视等一系列功能。目前,这种技术还不成熟,尚不足以满足未来众多通航机场的需要,应此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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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证券学的学科体系是由从不同角度研究证券市场的行为特征及其运行规律的各分支学科综合构成的有机体系,主要包括传统证券学理论和演化证券学理论两大研究领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DBY证券创新业务的简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DBY证券创新业务的简述全文如下:
第 1 章 信息技术研究问题简述
竞争,思变,是市场生存的基本规则。在风起云涌的国际金融市场上,证券行业一度是串联银行、信托等金融类业务无所不能的角色。风险,即成为与之俱来的矛盾,于是各种监管措施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秩序。在竞争市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旋律下,证券公司在遵守监管秩序的情况下,逐步探索新的利润来源。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道路,与西方证券市场的发展颇为相似。
无独有偶,在信息化进程的发展历程中,中国乃至全球大部分国家也都经历了由电子信息技术起步的疯狂推广,到网络泡沫激增导致风险而面临行业危机。以电子商务为例,经过市场反复论证,其重心由“电子”转向“商务”,从而进入新运行轨道为市场带来新的业务平台。我们利用新的业务平台的运营模式作为一个着手点,将证券市场的“创新业务”规范化后引入其中,探索一条综合创新之路。 业务平台的拓展在企业发展进程中是极其重要的一个过程。
就证券行业而言,在近 10 年的监管制度的约束下,证券公司的业务像是束了足一样简化的只有传统型经纪业务是主体业务。在激烈的竞争形式下,开拓创新的口号越来越响亮,实践越来越多,为行业在宽度上延伸做了积极的准备。从我们证券业发展来看,证券市场初建的目的,就是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完善化、社会资源配置优良化,最终达到有效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在这近三十年的路途中也是风雨兼程,并没有一条坦途的大道来引领我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
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几经波折,国家“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及相关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在此办法的指导下,近年来证券公司提出“创新”业务,在“创新”过程中将金融界各行业多种业务实现了有效的串联与融合,典型的银行票据业务、国际性业务,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结合,建立各种形式的“创新业务”。DBY 证券分公司在近年中,完成数单该类项目,同时公司各分公司及营业部都在借创新项目来补充经纪业务的不足,创造额外收益。
所以,面对证券行业的长足发展与推行创新的契机,笔者尝试以《基于信息技术平台的 DBY 证券分公司创新业务实现研究》为题,以所在公司——DBY 证券分公司为主要业务平台,为主营的传统经纪业务与正在推广的“创新业务”,归纳业务模式,尝试引入凌志软件公司的 MOT 系统,通过该信息系统平台推广、销售传统业务、创新业务。 在外部环境成熟基础上,该 MOT 系统平台建设的也有一定的内部优势: (1)目前证券业监管机构推行的网上开户项目已经启动,该系统上线汇集企业客户基本信息数据,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奠定基础。
目前,在我国与证券行业相关的信息技术发展存在的问题,我们加以简要总结。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当前已成为各行业的公用技术,因为任何管理活动都离不开对信息的信赖。信息网络为各种思想文化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渗入到社会各个角落。基于此高速发展的态势,网络的扩张、电子商务的涌现,各行各业已不满足于信息技术化的工具与业务流程。 所以,各种信息系统平台、网络平台及电子商务成为行业内与行业间的必备元素。金融业也呼之欲出的抛出“金融电商”概念。 从功能的视角对证券行业金融体系的发展进行研究,通过对技术与非技术因素在其发展中的作用分析,支付清算、融通资金、管理风险、处理信息、公司治理等的作用机制,是一个金融企业信息技术平台的基础功能。对于我国证券行业乃至整个世界的证券行业,IT 都是不可剥离的生命线。 短短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刻变化对证券信息技术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行业的发展和变革使得信息技术与证券公司的业务无缝融合突显重要。
目前全国有多个地方财政部门都在实施关于大小非限售股减持退税政策,最典型的地区有江西、西藏、新疆、江苏和福建,其中江西国盛证券鹰潭胜利西路营业部与国泰君安鹰潭环城西路营业部,这两家营业部仅在 2010 年一年就在大宗交易平台上共出现过 161 次,减持解禁市值达到 43.71 亿元,共有 22 只股票在其平台上卖出。从用户需求的角度出发,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其实没什么差别,一样是为了满足用户的三大基本金融需求:支付、投资、融资。 支付是金钱的流动;投资是资金充裕的人想让钱生钱(存款也是投资的一种);融资则是缺乏资金的人需要钱,融资则要付出成本(如借贷的利息和手续费),不妨形容成为用钱买钱。
在支付过程中,所有的金融活动参与者都可以充当支付出体,目的是让自己的资金流动起来。而投资和融资的参与主体是互补的,资金盈余者充当投资方,资金短缺者充当融资方。投资者的目的是用钱生钱,即在现有资金基础上赚取投资收益;融资者的目的是用钱买钱,即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利率等,来换取杠杆效应另一端的大额资金。我们进一步对第三方在投融资流程中的角色加以分析。第三方并不吸储或放贷,仅作为媒人撮合投融资双方,投融资双方是清楚知道自己的合约方是谁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拥有资金池的所谓 P2P 借贷平台其实不是第三方,而是资金盈余者或短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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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 Enterprise Networks ,一个企业,按照Webster字典的说法,是由商业目的组织起来的公司进行的颇为重要或是需要胆量或精力的工程。有了这个认识,你就可以明白,许多公司正致力于把它们分开的部门或工作组网络与公司内网络互连,使得公司内的所有计算机用户可以访问任何数据或计算资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述企业网Intranet的构建方案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分析了企业Intranet的功能和技术特点,并阐述了构建Intranet的实施方案及其关键技术。
【关键词】Internet Intranet 局域网
Internet在全球的发展和普及,企业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促成了企业网的形成。Intranet是传统企业网与Internet相结合的新型企业网络,是一个采用Internet技术建立的机构内联网络。它以TCP/IP协议作为基础,以Web为核心应用,构成统一和便利的信息交换平台。它通过简单的浏览界面,方便地提供诸如E-mail、文件传输(FTP)、电子公告和新闻、数据查询等服务,并且可与Internet连接,实现企业内部网上用户对Internet的浏览、查询,同时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发布本企业信息。
企业建立Intranet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其在管理、信息获取和发布、资源共享及提高效率等方面的要求,是基于企业内部的需求。因此虽然Intranet是在Internet技术上发展起来的,但它和Internet有着一定的差别。并且Intranet也不同于传统的企业内部的局域网。企业网Intranet 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Intranet 除了可实现Internet的信息查询、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等功能外,更主要的是其可作为企业全方位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的生产管理、进销存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功能。这种基于网络的管理信息系统相比传统的管理信息系统能更加方便有效地进行管理、维护,可方便快捷地发布、更新企业的各种信息。
(2)在Internet上信息主要以静态页面为主,用户对信息的访问以查询为主,其信息由制作公司制作后放在Web服务器上。而Intranet 则不同,其信息主要为企业内部使用,并且大部分业务都和数据库有关,因此要求Intranet 的页面是动态的,能够实时反应数据库的内容,用户除了查询数据库外,还可以增加、修改和删除数据库的内容。
(3)Intranet 的管理侧重于机构内部的管理,其安全防范措施要求非常严格,对网上用户有严格的权限控制,以确定用户是否可访问某部门的数据。并且通过防火墙等安全机制,控制外部用户对企业内部数据的获取。
(4)Intranet 与传统的企业网相比,虽然还是企业内部的局域网络(或多个局域网相连的广域网),但它在技术上则以Internet的TCP/IP协议和Web技术规范为基础,可实现任意的点对点的通信,而且通过Web服务器和Internet的其他服务器,完成以往无法实现的功能。
企业建立Intranet 的目的是为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来确立所建立的Intranet 所应具有那些具体功能以及如何去实现这样一个Intranet 。所以不同的企业构建Intranet 可能会有不同的方法。但是Intranet 的实现有其共同的、基本的构建要点。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网络拓扑结构的规划
在规划Intranet 的网络拓扑结构时,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布、对多媒体的需求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一般可按以下原则来确立:
(1)费用低
一般地在选择网络拓扑结构的同时便大致确立了所要选取的传输介质、专用设备、安装方式等。例如选择总线网络拓扑结构时一般选用同轴电缆作为传输介质,选择星形拓扑结构时需要选用集线器产品,因此每一种网络拓扑结构对应的所需初期投资、以后的安装维护费用都是不等的,在满足其它要求的同时,应尽量选择投资费用较低的网络拓扑结构。
(2)良好的灵活性和可扩充性
在选择网络拓扑结构时应考虑企业将来的发展,并且网络中的设备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一些设备的更新换代或设备位置的变动,所选取的网络拓扑结构应该能够方便容易地进行配置以满足新的要求。
(3)稳定性高
稳定性对于一个网络拓扑结构是至关重要的。在网络中会经常发生节点故障或传输介质故障,一个稳定性高的网络拓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故障诊断和故障隔离能力,以使这些故障对整个网络的影响减至最小。
(4)因地制宜
选择网络拓扑结构应根据网络中各节点的分布状况,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的网络拓扑结构。例如对于节点比较集中的场合多选用星形拓扑结构,而节点比较分散时则可以选用总线型拓扑结构。另外,若单一的网络拓扑结构不能满足要求,则可选择混合的拓扑结构。例如,假设一个网络中节点主要分布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则可以在该两个节点密集的场所选用星型拓扑结构,然后使用总线拓扑结构将这两个地方连接起来。
目前常用的局域网技术有以太网、快速以太网、FDDI、ATM等多种。其中交换式快速以太网以其技术成熟、组网灵活方便、设备支持厂家多、工程造价低、性能优良等特点,在局域网中被广泛采用。对于网络传输性能要求特别高的网络可考虑采用ATM技术,但其网络造价相当高,技术也较复杂。
为获取Internet上的各种资源及Internet所提供的各种服务,规划Intranet时还应考虑接入Internet。目前,接入Internet方式主要有:通过公共分组网接入、通过帧中继接入、通过ISDN接入或通过数字租用线路接入,及目前较新的远程连接技术ASDL。在选择以何种方式接入Internet时应根据Intranet的规模、对数据传输速率的要求及企业的经济实力来确定。数字租用线路方式可提供较高的带宽和较高的数据传输质量,但是费用昂贵。公共分组网方式数据传输质量较高,费用也较低,但数据传输量较小。ISDN可提供较高的带宽,可同时传输数据和声音,并且费用相对较低,是中小规模Intranet接入Internet的较佳方式。
2.2 Intranet 的硬件配置
在选择组成Intranet 的硬件时,着重应考虑服务器的选择。由于服务器在网络中运行网络操作系统、进行网络管理或是提供网络上可用共享资源,因此对服务器的选择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客户机,同时应该按照服务器的不同类型,如WWW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打印服务器等而应该有所侧重。一般要求所选用的服务器具有大的存储容量,数吉(G)或数十吉(G),以及具有足够的内存和较高的运行速度,内存128M或以上,CPU主频在500MHz或以上,而且可为多个CPU处理器,并且具有良好和可扩展性,以满足将来更新换代的需要,保证当前的投资不至于在短时间内便被消耗掉。
其余的硬件设备有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网卡和传输介质等。所选择的这些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性能,能使网络稳定地运行。此外,在此前提下,还应遵循经济性的原则。
2.3 Intranet 的软件配置
软件是Intranet的灵魂,它决定了整个Intranet的运行方式、用户对信息的浏览方式、Web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之间的通信、网络安全及网络管理方式等,是网络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Intranet的软件可分为服务器端软件和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主要为浏览器,目前常用的浏览器软件有Netscape Navigator、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等。服务器端软件较为复杂,主要有网络操作系统、Web服务器软件、数据库系统软件、安全防火墙软件和网络管理软件等。选择网络操作系统时,应考虑其是否是一个高性能的网络操作系统,是否支持多种网络协议,是否支持多种不同的计算机硬件平台,是否具有容错技术和网络管理功能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市场上主流的网络操作系统有UNIX、Novell Netware和Windows NT等。如果企业网Intranet中大多数是于PC机为主体,建议选用Novell Netware和Windows NT。
3.1防火墙技术
由于Intranet一般都与Internet互连,因此易受到非法用户的入侵。为确保企业信息和机密的安全,需要在Intranet与Internet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可看作是一个过滤器,用于监视和检查流动信息的合法性。目前防火墙技术有以下几种,即包过滤技术(Packet filter)、电路级网关(Circuit gateway)、应用级网关(Application)、规则检查防火墙(Stalaful Inspection)。 在实际应用中,并非单纯采用某一种,而是几种的结合。
3.2数据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技术是数据保护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手段。通过数据加密技术,把数据变成不可读的格式,防止企业的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删除和替换。
目前,数据加密技术大致可分为专用密匙加密(对称密匙加密)和公用密匙加密(不对称密匙加密)两大类。在密码通信中,这两种加密方法都是常用的。专用密匙加密时需用户双方共同享有密匙,如DES方法,由于采用对称编码技术,使得专用密匙加密具有加密和解密非常快的最大优点,能有硬件实现,使用于交换大量数据。但其最大问题是把密匙分发到使用该密码的用户手中。这样做是很危险的,很可能在密匙传送过程中发生失密现象(密匙被偷或被修改)。公用密匙加密采用与专用密匙加密不同的数学算法。有一把公用的加密密匙,如RSA方法。其优点是非法用户无法通过公用密匙推导出解密密匙,因此保密性好,但运行效率低,不适于大量数据。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常将两者结合使用,如通过公用密匙在通信开始时进行授权确认,并确定一个公用的临时专用密匙,然后再用专用密匙数据加密方式进行通信。
3.3系统容错技术
网络中心是整个企业网络和信息的枢纽,为了确保其能不间断地运行,需采取一定的系统容错技术:
(1)网络设备和链路冗余备份。网络设备易发生故障的接口卡都保留适当的冗余,保证网络的关键部分无单点故障。
(2)服务器冷备份。采用双服务器,它们都安装数据库管理系统和Web服务器软件,但两台服务器同时运行不同的任务,一台运行数据库系统,一台运行Web服务器软件,它们共享外部磁盘陈列,万一一台服务器出现故障,可以通过键入预先编好的命令,把任务切换到另一台服务器上,确保系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3)数据的实时备份。对数据进行实时备份,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系统安全而稳定低运行。如通过ARC Srever对数据提供双镜象冗余备份,或由SNA Server提供安全快捷的数据热备份。
企业网Intranet的构建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较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的放矢地建立适合自己的Intranet,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Intranet,真正达到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目的。
张孟顺,向Intranet的迁移[J],计算机系统应用,1998(4):22~24
张金隆,现代管理信息技术[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
韩建民,基于B/S模式的生产管理图查询系统的实现[J],计算机应用,1995(5):15~28
蔡建,网络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机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1999,28(1):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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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声唱法的共同特点就保持歌唱全过程的声区统一性,这种统一是建立在“真”“假”声的混合共鸣基础上的,正确的声区的统一,应按照“真”声比例大于“假”声比例的的原则,尤其是在中声区到高声区的过程中,“真”声成分会随着音高的上行渐渐减少,随之“假”声成分增多。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简述美声方法常见的错误发声和解决指南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美声唱法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一唱法,训练难度很大,在学习和训练中,成功和失败伴随着整个过程,每一步都是一个技术难关,笔者通过多年的练习和教学体会,将美声方法训练中常见错误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有效方法,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美声;喉音;真假声区;高位置;支点;论文代写
论文正文:
简述美声方法常见的错误发声和解决指南
笔者从事声乐教学多年,常常发现有些学生对美声方法的错误理解,认为美声方法就是夸大音量,出现“竖着唱”横着唱”等观点,因而出现了所谓美声的几种派别,常见的有“管状发声派”“喉音派”等,他们多数声音卡在喉头里,这是美声方法的错误发声方法。为了说明这些问题,笔者就什么是真正的美声方法,谈谈个人的观点,帮助学生摆脱误区。
美声方法,按标准是指意大利美声方法,演唱时,真假声按音高比例的需要混合使用,使歌唱者共鸣腔体都调动起来,达到声区统一,声音松弛,上下通畅,有很好的泛音效果等。
学习和掌握美声唱法是一个长期艰苦训练的过程,这种过程是把嗓子当成一件乐器进行精刁细做,然而,在训练中常常使其容易进入误区。以下分别介绍:
胸腔是中声区的重要共鸣腔体,是指以声带的整个长度和最大厚度发出的乐音,歌唱时胸部有明显的震动。当音高在中声区时,胸部震动明显,共鸣加强,在唱此声区中的最强音时几乎全身都有震感。笔者认为,对于胸腔共鸣不能过分运用,特别是对于男高音或女高音的训练,往往造成喉部紧张,高音困难,在实际训练中常常看到一些学生,为了追求宽大的音量把声音支点放在胸腔或喉咽腔,这是最有害的一种做法,容易导致声带的病变。实际上美声的方法贯穿着相对放松的原则,任何地紧张都可能导致错误的发声,对高声部的学生,中声区不能用夸大音量的办法训练,在发声时只要使声音做到不虚就可以。
喉音是常见的一种错误发声,这种声音由于支点在喉腔里,声音厚重,不集中,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学生误认为是发挥了喉咽腔的控制作用,结果喉头紧张用力,舌根后缩,下巴僵硬等。
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喉咽保持自然,不能撑大,挤压,发挥喉咽腔的共震作用。要用心理意识去控制喉头的稳定的感觉,保持吸气时的状态,象打哈欠那样舌头放松,平躺在下牙糟内,在发声练习使,要注意母音的咬字要尽量咬的纯正,特别是比口母音如:yi mi 等,要尽量摆脱喉咙的牵扯,必要时舌尖顶在下牙,同时舌根放松,还可以用最简单的小歌曲练习,笔者经常用《花非花》这首歌训练,效果比较好,要求学生在歌唱时从开始就要有高位置的起音,从一个字转到另一个字,从一个音转道另一个音,都要保持在起音的位置,特别是发“花”音时,要防止位置的变化,否则容易倒在喉头上,在整个歌唱中,要感到喉咙里什么都不要改变,只有唇、齿、舌、上腭在积极运动,同时尽量放松下巴,脖子周围的肌肉,在这个基础上,要逐渐将此歌进行提调练习,因为此歌是e调,高音处在升f音,这个调对多数学生练习很有帮助。一长横。
中声区到高声区的过度上一直是声乐训练的重点和难点,很多人认为声区的不统一是基础没有打牢,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现象,而造成不统一的关键是声音的“支点”没有摆对,因为人的声音分为真假声带,因而有真声区和假声区,在中声区往往真声带起主要作用,高声区假声带起主要作用,而要进行从中声区到高声区的真假声的混合运用就不是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在g2音以上往往不是“太假”的虚音,就是“太白”的喊叫等。
美声唱法的共同特点就保持歌唱全过程的声区统一性,这种统一是建立在“真”“假”声的混合共鸣基础上的,正确的声区的统一,应按照“真”声比例大于“假”声比例的的原则,尤其是在中声区到高声区的过程中,“真”声成分会随着音高的上行渐渐减少,随之“假”声成分增多。一般人的中声区称为自然声区a1---f2,在这个声区里“真”声为主是一个标准,但有的学生,特别是女声,一开始从中声区就使用过“假”的声音练唱,在练声中,往往能唱出很高的音域,如果不仔细听辨,很难区分,因为在整个声区中,都是采用“虚”而“假”的声音练唱,因而不存在声区的统一问题,但总给人感觉声音不够自然,特别是中声区音量较弱。这类情况的学生,可能在开始训练中就没有重视自然声区的训练,或使用错误的方法,因而纠正起来很困难,如果要彻底纠正,需要打持久战,先把真声解放出来,在自然声区中反复进行练习,开始可能感觉高音很难结合,会产生两节声音,出现“换声”的破裂音,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训练,要忍住寂寞。
在中声区的训练中,要注意不要加大音量,用说话的感觉去练习,可以把声音唱的“白一点”,“扁一点”,“口腔小一点”,“横一点”,所有这些都要保持在鼻腔共鸣的一个焦点上,不能有丝毫的位置变化,渐渐地过度到换声区g2,随着音高继续上升,要加大气息,口腔开大,打开喉咙,下巴放松。
美声唱法中语言表达和语言的位置,美声唱法主要是强调声音的美,所以在咬字和吐字上容易造成一定难度,声音的美与咬字吐字的关系究竟如何来支配协调的问题了,有些唱美声的人太重视声音的美感,缺乏清晰表达语言的能力,结果是让观众在欣赏美声的练声曲,听不清楚在唱什么内容,只知道声音是好听的,很优美的。学习美声的人往往喜欢唱意大利歌曲,特别是用意大利语演唱,其原因是,意大利语的母音比较容易发音,而且带歌唱性,因而在演唱中相对能把声音唱圆润,特别是意大利语的开口母音, 能有效地打开喉咙,使音量扩大,但如果不重视中国歌曲的演唱,会感到咬清汉字就比较困难,因此,在练习过程中要重视中国歌曲的演唱,同时要注重闭口母音的练声,尽量咬清这些母音,将对演唱汉语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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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清代民事诉讼规则的特征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所谓民事诉讼规则,从现代诉讼法的角度来讲,是指民事案件中,纠纷当事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从使其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得以保障等为内容而制定的有关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则。其内容始终是围绕诉讼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进行展开的,以及对司法机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职能所做出规定,以规范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行为。此外,现代民事诉讼规则覆盖了从当事人起诉、案件受理直到判决执行等的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清代民事诉讼的规则,与现代的民事诉讼规则有所不同,特别是地方的民事诉讼规则,在清代仅仅是对诉讼前的准备阶段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其他环节则却没有详细的规定。
另外,清代民事诉讼规则中也没有涉及到回避、辩护、质证、辩论、诉讼保全等环节,对准备阶段的规定也仅仅是以设定当事人“义务”为内容。通过比较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增加当事人起诉的难度,进而尽可能地降低民事诉讼的数量,这是因为清代仅仅将纠纷视作对现有秩序的破坏的纠纷观念所致。
现代民事诉讼是通过建构诉权的种类,为当事人利益纠纷提供积极的、外发型解决纠纷的方法。而清代的民事诉讼则是将当事人的诉前行为严格的约束在一个狭小的框架范围之内,尽可能的将民事纠纷排出在可诉的范围之内,避免进行民事诉讼。清代的民事诉讼规则主要是以义务或责任作为主题,而不是为当事人提供行使及实现权利的行为模式,消极内向的面对。
清代民事诉讼规则,比如州县《状式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压制诉讼,使得民众提起诉讼的难度增加,以此来缓解“诉讼爆炸”对当时官府所制造处的的巨大压力,我们可以看到,在清代,对证据种类、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的放告日期、诉状格式、官代书的形式审查职责等一系列的规定没有一个不是抑制民事诉讼活动的启动,从而尽可能最大程度的达到地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这些也正是传统的“抑讼”思想的直接体现。
清代的民事诉讼规则,一方面表明了民事纠纷当事人没有“权利”要求官府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另一方面也表明了, 州县官府没有把审理民事案件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在清代社会,并不存在围绕“民事权益”而展开的法律,当事人提起诉讼与其说是基于自己“合法性的权利”,还不如说是因为“正当性的主张”。州县的《状式条例》等,虽然不是由朝廷统一制定和颁行的,但也是借鉴和参照了中国传统社会国家的基本价值理念、集权政治的意识形态、道德伦理等,实际上也成为了清代的立法宗旨的延伸和具体化的表现,也是清代最为直接和最有影响力的“民事诉讼规则”。
除了诉讼前的诸多规定之外,清代的民事诉讼程序表现出了许多特点,比如诉讼程序比较简便,而且审判方式也更加灵活,州县官也在审判上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在起诉之后就可以得到初步的审理结果。案件在一般的情况之下都可以得到及时的审判和执行。这样加速了民事法律活动的进行,也便利了当事人参与诉讼。这些都是与当时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国情相符合的。
在民事纠纷被州县官府受理和审理的过程中,官府调解和民间的条件始终相结合的发挥作用。而纲常礼教、律例条文和风俗习惯等不同的法律适用也渗透在民事纠纷审判的各个环节之中。这些都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从而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是保护了封建统治者的利益,维护等级分明,关系密切的宗法社会结构,从而保护以尊卑轮序为核心的纲常礼教精神,进而稳定和巩固整个封建专制主义制度。
在这种状况下,怎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法律渊源,做出公平的裁决。这与州县官个人的道德素质修养、司法经验与水平密切相关,更与州县官吏在司法审判中的灵活策略自由裁量密不可分。因为清代统治者对民事案件的不够重视,赋予了州县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以较大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灵活变更。比如在案件的受理上,按照“状式条例”的规定,状不合式,不准。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许多负责人的州县官并不拘于此项规定,而是依据案件的案情以及状式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之中也充分表现出重证据,重调查的规则。主要是在注重原被告和证人的口供的同时,对书证也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正是因为证据在司法审判之中的价值,所以,私改证据和提供伪造证据出现在民事案件之中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例如《徐公献词》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当时人故意制造提供伪证,造成了错判。这些都体现了证据是查清事实真相的重要环节和审理案件分清是非的重要依据,从而确认诉讼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清代大量民事诉讼的出现,不仅说明了当时封建社会的发展还说明了人们的法律思想和意识的提高。如果没有一定法律意识,即使人们遇到纠纷,也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求助于官府,从而希望能够使得纠纷公正的解决。
因为民事案件,对于清代的统治者来说,都是民事细故,而对于百姓大众来说,民事纠纷本来就不仅仅是细故是小事,而是影响到他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大事,更可能是他们生活的全部。对于百姓来说户婚田土等都是关系到他们的自身利益,更可能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保证,这些从来都是大事,对他们来说,大过于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状文中法律词语的使用,比如在诉状内容上尽力的使用“天法”、“律例”等词语,这些法律词汇的运用,已经说明了法律在这些民众心目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也意识到了这些法律制度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另外,民众还尽量按照法律程序参与诉讼,按照状式条例的规定提起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参与案件审理、执行和按照规定进行上控等等。
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和执行都说明了他们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认识到了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来办事,才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解决就愤怒。从这些可以看到清代的法律制度在清代普通百姓中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他们可能不能说出法律的某一个条文的具体规则,但是已经很清楚地意识到法律能够很好的保护自己,在表明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赢得州县官的同情,从而通过诉讼活动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也不能否认在此之中存在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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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范文:浅析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再审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官业务素质,都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是其有一些也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对该程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再审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但是随着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中西方诉讼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认真总结我国再审程序的经验和实践,我国的再审程序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一)“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有违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内容来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立法者以该原则作为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原则,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从内容上看,该原则确实存在一些认识上或实践上的问题。一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实事求是”的“实事”的追求存在绝对化。在现代价值多元的社会,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人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追求程序公正,除了追求诉讼公正外,还要追求诉讼效率,追求程序利益,此外,还要追求诉讼程序的稳定。二是对“有错必纠”的“错”的认识有误,人们主要理解为实体错误,因而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之现象。三是该原则有悖于法的稳定性。判决贵在稳定,判决正确,依判决所恢复的法律关系就被确定而不得对其争执,由此,社会关系才得以稳定。
(二)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合适。在大陆法系国家,能引起再审程序发生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当事人,且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法院自身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的情形,在国外是没有的,检察院引起再审程序也是很少见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既判力,不仅当事人应当尊重判决的既判力,法院自身也应尊重,为维护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法院推翻判决,法院也不能随意推翻自己作出的确定的判决。依现行法规定,检察院只要发现法院的确定判决有误,不管什么情况,就向法院提起抗诉,直接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且使法院的判决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再审的条件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一立法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供证据。这样规定必然带来一些弊端:其一有违程序保障论,使两审终审流于形式;其二不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益的原则;其三与再审的目的和性质不符。再审次数无限制也是有害的,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是对可能有错误的判决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应当是有条件的,不应当是无止境的。
(一)细化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细化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理由:
1、实体方面的理由。主要有:(1)作为生效裁判基础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或不真实的。如作为原裁判依据的书证或物证是伪造或变造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系伪造的。(2)作为原裁判基础的另一裁判、仲裁机关的裁决、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3)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对于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未能提出的。(4)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5)应裁判的事项有重大遗漏的。
2、程序方面的理由。主要包括:(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2)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且能独立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的。(4)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审理或判决的。(5)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
(6)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3、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主要包括:(1)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的。
(二)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法院主动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原审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说明双方当事人认可了裁判的结果。在当事人未要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再审是与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相抵触的。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法院的审判须受当事人诉的制约,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即使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得超出诉的范围进行审判,所以在法院审理终结后,除非当事人要求再审,法院不得对其认为有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
(三)提高再审管辖法院的审级。由同级法院专事再审的社会效果不令人满意,因而建议再审一律由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大,有利于及时纠正错案,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一般来说,申请再审人都对原审法院产生了一种不信任的心理障碍,由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
(四)完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督。我国的法治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司法不公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而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应制度。
第一、应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其余案件应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抗诉。
第二、检察机关不应直接受理未经上诉直接申请抗诉的案件。当事人不上诉而等到判决生效后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有规避上诉风险之嫌,也会增加生效裁判的不确定性,使一些原本通过上诉可以纠正的错误不适当地等到裁判生效后再来纠正。
第三、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应从时间上作出限制。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申请后还须作审查和调查工作,抗诉的期限应长于申请再审的期限,但也不宜过长。
第四、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提出抗诉。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对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不利于维护最高法院的权威。
第五、应由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应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由与抗诉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案件并再审。
再审程序是非常重要而十分复杂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广泛的论证,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完善该程序。
[1]廖中洪:《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篇》。厦门大学出版社。
[2]张小玲:《民事诉讼法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3]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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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纠纷的实际需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宪法之维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宪法之维 全文如下:
1982年我国制定了首部民事诉讼法,先后经过1991年和2007年两次修改,是近30年中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程序法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民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也出现了西方国家在世纪之交经历过的“民事司法危机”。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1991年至2010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每年的增长率都在10%以上,其中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达609万件,占所有一审案件的8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承担了繁重的审判工作,审判机关亟需通过诉讼程序的科学化来提高诉讼效率。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诉权保障水平也亟待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得以提高。相形之下,现行民事诉讼法暴露出诸多弊端:
诉讼程序不够灵活,不方便当事人选择;运作中存在很多浪费诉讼资源的现象;证据制度的规定也过于原则,不利操作;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再审案件过多;有关公共利益的纠纷无法通过公益诉讼获得解决,等等。
可以说,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共识和足够的动力。立法、司法及学术界都将这部法律的修改重点,集中于完善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衔接、增加小额诉讼程序、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和强化民事执行措施等制度方面,这些修改建议针对性非常强,很多对策也都是经过长期实践得来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指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尚缺乏“顶层设计”,亦即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宪法的重视还不够,例如增加各种程序不能不考虑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两审终审”的审级框架;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措施应从宪法权利的高度去考虑;证据失权的规定也宜以合宪性的视角去审视,等等。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经验充分显示,如果脱离开宪法而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路去修法,民事诉讼法也只能依然是“审判法”或者“手续法”,而无法成为公民的诉权保护法。不但“起诉难”、“再审难”、“执行难”不能得到根治,“送达难”、“举证难”等新问题还可能演变为新一轮的诉讼症结。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要认真地对待宪法,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科学化首先应当从宪法根据之中获得支撑。
尽管我国宪法没有将公民的诉权规定为基本权利,但依宪法理念或对宪法的解释,任何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公民行使诉权。这就引发出一个问题,解决“起诉难”是采纳“立案登记制”,还是沿袭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两者孰优孰劣?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纠纷的实际需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三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与长期以来的司法政策限制一起成为起诉难的症结所在。
如果从宪政的视角看,改进的方向便不言自明——当事人对自己处于争议中的民事权利应当享有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他们应有接近正义、利用法院从而接受司法裁判的权利。从法院的职责看,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实际上就明确了法院的宪法义务,法院既不能对民事案件拒绝受理,也不得拒绝裁判。
基于这样的审判义务,立法上就有必要着手解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中存在的缺陷,比如,起诉条件设定过高,用词模糊,弹性极大等。而立案登记制度的特点,就是规定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就无需进行审查,而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用立案登记制代替立案审查制,旨在确保诉权免遭侵害及有效行使,当然,从更广的视野看,为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进一步考虑充实和完善各种制度以消除起诉、应诉的障碍,不但要建立立案登记制,在大的环境方面还要进一步改革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以减轻社会成员的诉讼费用负担及解决法律知识欠缺方面的障碍。
当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要注重保障诉权,也要对滥诉行为给予制裁。实际的情况是,由于我国缺乏具体的、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民事诉权滥用的现象,如原告通过行使诉权来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以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捏造侵权事实,通过诉讼来提高知名度,等等。这些滥诉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而在修法时增加规制这种不法行为的措施,也是应有之义。
学理上,应从彻底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加强诉讼秩序管理的立场出发,应将提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与制裁滥用诉权行为相结合。对应在规则中,除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民诉法总则部分外,还有必要规定以下内容:(1)通过对起诉受理制度进行改造来达到遏制滥用诉权行为的目的,即对符合诉讼要件的起诉要受理,但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诉讼要件欠缺时应随时驳回原告的起诉。(2)建立“独立性审前程序”。让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有所沟通,有利于被告方了解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以此来判断是否有滥用诉权的情形存在,如果有的话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使审前准备程序起到阻挡滥诉的屏障的作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3)建立应被告请求的原告诉讼担保制度。由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原被告之间取得平衡。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就必须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细化有关检察监督的权力与地位、监督方式等规定,以改变长期以来检察监督权力不明、地位不清的弊端。
这方面的修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对作为检察监督对象的民事审判活动做广义解释,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纳入审判活动范围;此外,还应将确有错误的裁定纳入抗诉范围,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终结诉讼的裁定等。(2)将诉讼实践中一些突出的裁判不公的情况列入再审事由,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概括性规定加以明确化、具体化,并将申请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一致起来。
抗诉事由的细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权利,也使得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应列入再审事由的情况包括:一是原判决、裁定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错误、程序违法或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情况;二是就同一诉讼标的存在相互矛盾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形。(3)将调解书纳入抗诉范围。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利益的。(4)增加检察意见等监督方式。鉴于检察意见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监督同级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行之有效的方式,有助于缩短办案期限,提高监督效率,因此有必要在民诉法中将这种同级检察监督的方式确定下来。(5)强化检察监督手段,并赋予检察机关以调查权。
根据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需要,以下情形中应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一是如果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应当有权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二是审判权是否依法行使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对于人民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应当有权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小额民事案件能够简便、迅速和经济地解决。现代小额诉讼程序具有适用范围窄、程序简约、调解与审判一体化以及按照常识化运作等特点。因此,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然而,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分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还是两审终审;二是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简易程序,还是将其与简易程序相并列。
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从合宪性角度看小额诉讼程序以采用两审终审为宜,如果不适用两审终审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则与宪法确定的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相违背。从世界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看,设置这一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以便更为迅速、简捷地解决纠纷,同时又由于小额诉讼所涉及的纠纷本身大多是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所以为了与这种程序设置的立法目标相一致,充分贯彻小额诉讼程序的简速性和效率性,各国在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程序的规定上,都是以限制救济为设置救济程序的原则。而限制救济主要体现在对上诉的限制上,例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77条规定:“对于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不得提起控诉。”只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异议准许,诉讼将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程度,不仅如此,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可以进行诉之变更、追加和提起反诉,也不可以提出新的攻击和防御方法。
我国宪法有关两审终审制的规定,决定了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必须要采取合理限制救济的措施,亦即只有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上诉的才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否则仍要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救济。这既是合宪性的考量,同时也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现状的考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允许针对小额诉讼程序裁判提起上诉也极有可能将更多的上诉救济请求推向再审程序。与其让再审程序代替二审程序成为解决小额诉讼程序缺陷造成的错误,莫不如实行小额诉讼程序的两审制。这也就相应地回答了第二个问题,既然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都实行两审终审制,那么在程序特性方面便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将其作为简易程序的组成部分便是合理的立法选择。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及适用同样需要宪法的指引和规范。我们知道,诉讼法往往被比喻为“被适用的宪法”,就是表明了其与宪法的紧密联系。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过程中,宪法对民事诉讼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性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教训是,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重重阻力,突出表现为,由于缺乏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层面的保障,又无必要辅助配套措施跟进,一些法院和法官对适用证据失权没有足够的信心,使这个制度难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逾期证据的失权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背离使得当事人长期上访、缠讼。
究其原因,提高诉讼效率固然是规定证据失权制度的美好初衷,但必须要考虑到对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护,在当事人对迟延提出证据并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草率地让证据失权,当事人岂有接受的道理?因此,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德国对失权以合宪性控制的思维,为证据失权设定严格的构成要件,在给予当事人平等充分程序保障的功能目标下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把证据失权作为合理例外的规定加以改造;
基于宪政理念,我认为构成证据失权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证据延迟提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方向法院提出证据;
(2)证据迟延提出导致了诉讼拖延,当事人逾期举证并不必然造成诉讼迟延,所以法院还需要区别具体情况,对造成诉讼迟延的才应令其失权,而对不至于延误诉讼的,则不得作出失权决定。
(3)延迟提出与诉讼拖延之因果关系。
(4)当事人的可归责性,即由于当事人怠于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且存在过失时,才能够动用失权制度予以制裁。
平等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科学化。
以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根据,我们还应认真审视一系列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程序平等权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延伸,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享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通过贯彻平等原则而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赖。
例如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在民事诉讼法增设适合当事人不同利益需求的程序制度,如调解、和解、小额诉讼等制度供当事人选择。此外,还要完善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将双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落到实处。这方面最迫切的需要是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以便与2011年1月1日生效的《人民调解法》相衔接。这种程序并非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这一程序只有申请人而无原告和被告,也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判决也非普通的确认诉讼(即当事人要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诉讼的确认判决),因为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则实际上通过司法确认就赋予了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考虑到调解类型较多,除人民调解之外还包括行政调解、专业调解和其他民间调解类型,因此民事诉讼法只宜笼统规定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然这种确认主要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但也不排除对其他调解协议的审核确认。
从诉讼机会平等的角度,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要考虑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利用司法制度,平等地享有提出证据和进行抗辩的机会。
为此有必要对虚假民事诉讼和伪造证据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于当事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的,民事诉讼法应明文禁止,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则予以严厉制裁。具体的对策是:对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的,认定应不利于故意实施妨碍证明的当事人;而对于过失实施证明妨碍的行为,法院则应做目的性解释,为限制当事人毁灭、隐匿对其不利的证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类推适用证明妨碍措施。当然,为防止不合理加重过失妨碍证明的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严格限制。
再如,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在执行程序中有必要规定“执行强制制度”,在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法院即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对存款外,对债权、证券和股票等权利也可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制裁,等等。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债务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民事诉讼法应给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以补救方法。对程序上的执行瑕疵允许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对实体上的执行瑕疵则要允许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总之,目前各国家机关及学术机构提出的对策性立法建议带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可谓有的放矢。但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修改无法脱离宪法及宪法学理的支撑。尤其重要的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其作为根据的,它们的制定都不可以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
尽管全国人大会自1982年宪法以来尚无宪法监督的实践,但宪法监督却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在立法规定层面,历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非常重视宪法的作用,无论是1982年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法(试行),还是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都开宗明义地在第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在宪法监督方面,虽然我国没有宪法法院这样的宪法监督体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宪法,应以宪政的精神去处理这些具体的程序问题,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世界范围看,在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也已成为法治国家的一种趋势。国家基于宪法负有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义务,而人民基于宪法也有权要求国家应建立救济其权利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使公民有权获得公正及时的司法救济。可以预计,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的宪法化的国际趋势对我国民事司法的保障与促进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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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统计学?统计学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统计学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统计学论文呢?
统计学是通过搜索、整理、分析数据等手段,以达到推断所测对象的本质,甚至预测对象未来的一门综合性科学。其中用到了大量的数学及其它学科的专业知识,它的使用范围几乎覆盖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
有些单位的统计人员长期不参加业务培训,有的尚没有专职统计员,致使统计队伍业务素质不高,工作不熟练,使统计数据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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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程序性保护制度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保护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商业秘密的实体性保护,即如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这涉及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问题。二是程序性保护,即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如何避免当事人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泄露,这涉及追求案件真实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利益的平衡问题。前者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而后者则常常被人们忽略。
追求案件真实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需要兼顾的两个价值。但在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中,如何平衡两种价值常常会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持有人若为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如果其为追求胜诉裁判而提供该证据,其将面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不利境地;而如果其为避免其商业秘密被泄露而不提交该证据,则将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涉及商业秘密证据的持有人若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或第三人,则其不提交该证据固然可以充分保护其商业秘密,但这显然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实现公正裁判。正是由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与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和审理原则相冲突,从而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a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公正裁判与商业秘密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两大法系国家、地区虽然制定了不同的制度,但也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深入研究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模式,对于发现我国相应制度的不足,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水平有重要意义。
(一)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基本模式
1.大陆法系的绝对保护模式
为贯彻平等原则,解决“证据偏在”的问题,确保案件事实的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大体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证据提出义务,具体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当事人出庭接受讯问的义务、当事人及第三人提交文书或勘验物的义务。b从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实践运作来看,这种义务得以不断加强,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展,实现了从具体义务到一般义务的转变。证据提出义务的强化,虽然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但由于所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勘验物等很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一概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交、披露这些证据,c难免会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显然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在强调当事人及第三人证据提出义务的同时,大陆法系对商业秘密提供了一种绝对的保护制度,即明确赋予当事人或第三人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拒绝提供相应证据的权利,具体包括证人的拒绝作证权、当事人的拒绝讯问权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拒绝提交文书或勘验物的权利,即当事人及第三人可以基于法定的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接受讯问及提交文书或勘验物,而在诸多的法定事由中,涉及商业秘密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为例,其第307条第1款第5项规定,证人可因技术上或职业上之秘密而拒绝作证。这里所谓技术上或职业上之秘密,包括关于专利技术制造方法之秘密,关于经营业务之特别方法之秘密,货物来源之秘密、买进价格之秘密等。e其第367条之3规定,当事人拒绝陈述之原因,准用证人拒绝证言之规定。其第344条第2项规定:“文书或勘验物如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业务秘密或隐私,得拒绝提出。”
除将商业秘密作为证据提出义务之例外而赋予秘密持有人拒绝提出的权利之外,大陆法系还采取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秘密审查制度及禁止、限制阅览制等制度,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以避免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泄露。
2.英美法系的相对保护模式
英美法系并未像大陆法系一样赋予商业秘密持有人拒绝提供、披露相关证据的特权。在美国,为了尽可能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公正裁判,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专门设置了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 System),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证据收集权,而为了避免商业秘密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被泄露,美国建立了保护令(ProtectiveOrder)制度。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第3款规定,为了避免开示致使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快、困惑、受压迫、过度负担或不必要花费,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核发保护令,同时该款明确列举了法院可以作出的八种命令的内容,其中第(7)项规定,“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秘密的研究或开发成果或者商业信息不被披露,或者只能用一定的方式披露”,f 这就是学说上与实务中关于以保护令制度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较为常见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包括:在法官室阅览文书(in camera)、禁止诉讼以外之使用、仅向诉讼代理律师开示而禁止向当事人本人开示、选任中立第三人进行鉴定。在实务中,多由当事人就开示的对象、范围、方法及结果处理方式等达成合意。该合意经过法院承认后,有保护令的效力。违反保护令的,构成藐视法庭罪,将要受到拘禁或高额罚金制裁。 g除保护令制度之外,美国还建立了密封令、不开庭审理等制度,这些保护方法和美国程序法中的既有制度,如法官秘密审查(In camerareview)等相结合,为诉讼中涉诉的商业秘密提供了较好的保护。
(二)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启示
通过以上介绍可知,在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上,两大法系存在明显的差异。大陆法系以赋予当事人或第三人拒绝提供证据的特权为逻辑起点,对商业秘密提供绝对保护。英美法系则不承认当事人或第三人享有拒绝开示、披露商业秘密的特权,而通过保护令制度给予商业秘密相对的保护。在此基础上,两大法系的具体制度设计亦体现了不同的侧重。以秘密审查制度(incamera review)为例,在当事人或第三人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拒绝提供、披露相关证据或申请不公开审理时,法院为判断这种申请或拒绝理由是否正当,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为避免在该审查程序中泄露商业秘密,两大法系均建立了相应的秘密审查制度,即实际非公开审查方式。i但是,秘密审查制度在两大法系发挥的功能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秘密审查制度的功能在于判断商业秘密持有者拒不提交商业秘密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或是否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资料。而在英美法系,由于当事人或第三人原本就不享有拒绝开示、披露证据的特权,故秘密审查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防止在证据开示、披露的情况下泄露商业秘密。
虽然两大法系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有一定的差异,但两者亦有诸多相同或类似之处,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
1. 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
在英美法系的美国,除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保护令制度之外,《统一商业秘密法》对该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作出了更为系统的规定。而在大陆法系的日本,除《民事诉讼法》之外,《专利法》j《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法》等相关法律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更是专门制定了“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以下简称“智审法”),集中对知识产权审判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作出集中规定,为解决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k的保护问题作出了积极探索。
2. 兼顾“追求公正裁判”与“保护商业秘密”两大目标,积极构建以“保持命令”制度为核心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保护令制度原本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独有,大陆法系并不存在该种制度。但日本通过借鉴美国的保护令制度,于2004修改日本《专利法》,设立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后,日本《法院法》的部分修正案也规定了《专利法》中的秘密保持命令制度。l我国台湾地区的“智审法”中也明确引进了该项制度。立法者希望通过增设“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实现两个主要目标:
首先,对于持有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来说,“秘密保持命令”可以鼓励其在诉讼中提出资料,从而协助法院作出适当正确的裁判;与此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接触该资料,从而保障其在诉讼中就该资料进行实质辩论的权利。其次,对于需要知悉讼争商业秘密所含信息的当事人来说,“秘密保持命令”将大幅度缩减信息持有人以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绝开示的空间,从而提升该当事人取得讼争信息以进行攻击防御的可能性。
在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中。n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但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明显的疏漏和不足,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改进之处。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特点
1. 立法模式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绝对保护模式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明确规定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义务,但为了尽可能地发现事实,该法规定了法院的调查取证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亦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细化和明确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基本上构建了我国的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义务制度。o但是,我国并没有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赋予当事人拒绝提交证据的特权。相反,《民诉解释》第94条第1款明确规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范畴。换言之,当事人及第三人不能以证据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交和披露该证据。
2.立法形式采取单一立法模式
在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只有《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34条和第156条对其作出规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p。其他法律则均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部重要法律,其规定的主要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问题,至于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则根本没有涉及。
3. 初步建立了以禁止或者限制司法公开为核心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审理的例外。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34条)。(2)公开质证的例外。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民事诉讼法》第68条)。(3)查阅法律文书的限制。公众虽然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56条)。(4)证据材料自由复制和公开展示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8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限制他人阅览、复制涉密证据材料或者限制阅览、复制的主体和内容,也可以将展示证据的对象仅限于代理律师。
(二)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不足
1.尚未构成一个系统性的多元化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并无相应规定。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至少有三:
其一,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中,因此,通过民事诉讼法无法对其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二,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其修订原则上需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专利法等法律则属于其他法律,其修改程序较民事诉讼法更为灵活,可以根据商业秘密保护之实际需要,及时增修相应的制度。其三,与法律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效力层级相对较低,在司法权威还不太高的我国,欲通过司法解释来构建新制度,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标,还不太现实。
2.制度构建尚有明显的缺漏和不足
从两大法系的经验来看,商业秘密在诉讼中的保护制度应该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其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开审理、发布秘密保护命令、禁止或限制阅览诉讼资料等制度,而且这些制度之间相互协调和配合,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秘密保护制度体系。而反观我国,从立法的层面来说,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实际上只有庭审不公开、不公开质证、不公开法律文书制度等,而秘密保护命令等其他制度均付之阙如。
3.已有制度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以不公开审理问题为例。所谓不公开审理,应当包括审理过程的不公开和诉讼卷宗的不公开,而且其对象除了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外,还包括一般不特定的案外人。q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和证据的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开质证制度,但这些规定并不完善:
其一,这里所说的“涉及商业秘密”不仅应指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应指涉及证人等案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因此,不仅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证人等案外第三人也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
其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不公开质证,但该法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仅是对法庭公开之限制,并未限制当事人、代理人或书记员等人在场。因此,这就存在因在场之人将庭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
为避免该种情形,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74条第3项明确规定,法庭不公开审理时,法院可以命令在场之人对于经由辩论或官方文书中所知悉之事实负有保持秘密之义务。违反该义务可根据德国《刑法》第353条之四受刑事制裁。s美国则通过保护令制度予以规范。而我国由于缺乏类似规定,必然导致不公开审理制度实际上无法完成其应有的制度功能。
由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这使得诉讼过程本身成为泄露商业秘密的重灾区。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从立法上强化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构建,方是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
(一)完善立法,构建多元化的保护法律体系
一是要在进一步充实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对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要提升法律层级,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的禁止、限制阅览等制度明确规定到民事诉讼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中。
(二)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适当扩大不公开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一是应当进一步扩大公开的对象,明确规定诉讼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而且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仅对代理律师展示。二是应当进一步扩展不公开的范围,明确规定诉讼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禁止或者限制该诉讼资料的阅览、复制、摘抄或者摄像。
(三)构建“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丰富商业秘密程序性保护的制度内容
借鉴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在民事诉讼法、专利法等法律中增加该制度,并可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对“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请主体、申请“秘密保持命令”的条件和程序、法院审查“秘密保持命令”申请的形式和程序、不服法院作出或不作出“秘密保持命令”的救济方式、违反法院“秘密保持命令”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构建我国的“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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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决定了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方式,所以,对于社会现象,人们常常使用同时代对自然世界的认知理念,或相应时代的技术的、物理的和生物的自然科学概念加以说明与应用。
在古希腊,与对大自然的认知一样,人们把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归因于君权神授,是不可改变的。这一时期,先哲们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是直观的、朴素的线性思维方式。虽然偶尔有一点系统思维的火花,但只是片段的、不自觉的。
由于生产力的进步,古罗马时期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已经具备了一些系统思辨的色彩,而且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有所体现,但只是零星的、不自觉的。在对人性假设的认识上,奴隶还是被当做“牲口”来看待,其本质还是线性思维方式。
中世纪前后,一方面,人们在认识自然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科学技术取得了一些进展,要求解放生产力;而只有人性得到解放,才能使生产力真正得到解放。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使人们对人性的认识有了许多进步。另一方面,当时的科学技术深受机械论的影响,西方社会对人的管理思想还是都基于一种“群氓”假设,使人力资源管理思想还是具有深深的线性思维烙印。
自工业革命以来,一种分析的、还原论的思维方式忽略了实在的关系特征和整体性,把自然现象还原为机械运动,并试图把这种思维方式运用于社会现象。如:17 世纪,托马斯·霍布斯力图把伽利略和笛卡尔的运动定律从力学移植到人类学和社会学中。18 世纪,重农主义的绝对国家经济模型如同那时的机械装置[1]。在工业革命前后时期,出现了雇佣劳动与劳资关系问题。使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成为人们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必须面对的课题。自此以后,复杂性思维方式逐渐融入到西方社会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之中。
文艺复兴运动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社会人文主义精神,对传统的人性论与封建专制提出挑战;而且,由于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引发了西方的宗教革命,出现了尊重人及关注人的福利的新教伦理。从这里开始,西方世界终于对人的复杂性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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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很广泛,贯穿于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每个方面,从项目中标签约开始到施工准备、现场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成本管理工作。如何优质、高效的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有效的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控制,获取较好的盈利,已成为企业能否发展和壮大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1成本管理基本原则
1.1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原则建筑业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行业,没有相同的成本,也没有同等的管理,所以成本管理与控制系统必须个别化,适合特定企业、部门、岗位和成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吸取别人的成功经验,而不是完全照搬别人成功的经验。
1.2坚持动态控制原则。工程项目是一次性的,成本控制应强调项目的过程控制,即动态控制。因为施工准备阶段的成本控制只是为今后的成本控制做好准备,而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由于成本盈亏已基本定局,即使发生了偏差,也来不及纠正。
1.3领导重视和全员参与的原则在进行成本控制时,如果单位领导不够重视,成本控制意识不强,一般员工也会受到影响,有力使不上。或者领导虽然强调成本控制,但是一般员工不配合,同样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所以,在进行成本控制时,要做到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充分发挥成本控制的积极作用。
1.4全程全面成本管理与控制的原则成本管理与控制,从时间上说,既包括对工程过程中成本的管理与控制,也包括工程勘测、设计及施工全过程、保修服务阶段的成本管理与控制,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4.1资金占用成本的管理与控制资金占用成本是指企业在承接工程中预先支付的资金,一般用相对数表示。不同工程所需的资金、资金占用成本是不同的。企业在进行资金筹集成本的控制时,并不成本最低的某一种方式融资,而是要合理地安排各种筹姿方式的结构,目的上一使企业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
1.4.2产品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质量、进度与目标成本发生矛盾时,就要运用价值工程方法剔除过剩功能,以降低工程成本,达到技术为经济服务的目标。
1.4.3材料采购成本的管理与控制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主要是选择材料的质量、确定供应商,以达到成本控制为目的。掌握市场供应量、价值,必要时需要保存库存量。
1.4.4工程项目成本的管理与控制标准成本制度是以标准成本为依据,通过成本差异的分析与报告,揭示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以便及时控制成本的一种成本控制体系。
1.4.5战略成本管理原则市场竞争孕育了战略成本管理理论。战略成本管理可以使企业站在一个战略高度上,全面加强成本管理,提高成本控制水平,为企业赢得持久的竞争优势。
1.4.6坚持成本最低化原则。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根本目的,从实际出发,通过成本控制的各种手段,不断降低施工项目成本,以达到可能实现最低目标成本的要求。
2建立规范、统一的成本管理体制
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模式和体制,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建立。施工项目经理部是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主体是施工项目经理部,施工项目经理部成本管理的主体是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队全体施工人员,项目经理是项目成本管理主体的核心领导,这样形成了一个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管理体系。对成本管理体系中的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要进行明确的界定;赋予相应的权利,以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在责任支配下完成工作任务后,需要用一定物质奖励去刺激,彻底打破过去那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格局。这样层层落实,逐级负责,使项目成本管理工作做到责权利无空白,无重叠,事事有人管,责任有人担,一切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使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成本管理体系,便于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制,便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便于大家共同为项目的成本管理献计献策。
3项目成本控制措施
3.1组织措施项目经理是项目成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组织项目部的成本管理工作,应及时掌握和分析盈亏状况,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工程技术部是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和进度的负责部门,应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先进技术,以降低工程成本;经营部主管合同实施和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和催款工作,处理施工赔偿问题,经济部应注重加强合同预算管理,增创工程预算收入;财务部主管工程项目的财务工作,应随时分析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合理调度资金;项目经理部的其它部门和班组都应精心组织,为增收节支尽责尽职。
3.2技术措施①制订先进的、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施工方案包括四大内容:施工方法的确定、施工机具的选择、施工顺序的安排和流水施工的组织。正确选择施工方案是降低成本的关键所在。②在施工过程中努力寻求各种降低消耗、提高工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③严把质量关,杜绝返工现象,缩短验收时间,节省费用开支。
3.3经济措施
3.3.1人工费控制管理。主要是改善劳动组织,减少窝工浪费;实行合理的奖惩制度;加强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劳动纪律,压缩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
3.3.2材料费控制管理。主要是改进材料的采购、运输、收发、保管等方面的工作,减少各个环节的损耗,节约采购费用;合理堆置现场材料,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和限额领料制度;制订并贯彻节约材料的技术措施,合理使用材料,综合利用一切资源。
3.3.3机械费控制管理。主要是正确选配和合理利用机械设备,搞好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提高机械的完好率、利用率和使用效率,从而加快施工进度、增加产量、降低机械使用费。
3.3.4间接费及其它直接费控制。主要是精减管理机构,合理确定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节约施工管理费等等。
4项目成本核算
4.1建立严密的成本核算组织体系,各业务人员均应承担成本核算责任,并应处理好项目的成本核算与承包班子的成本核算、施工班组的核算的关系,实行分级核算和分口核算;
4.2要把项目的成本核算基础扎在业务核算上,首先做好实物核算,做好原始记录,保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3分期搞好施工“三算”,开工前搞好预算,以便预测盈亏,确定项目的责任成本;施工中搞好会计核算、工程价款结算和内部承包结算,确保收入兑现;竣工后搞好项目的成本竣工结算;
4.4要为成本核算创造良好的外部和内部条件,良好的外部条件包括明确定价方式、承包方式、价格状况及经济法规等;良好的内部条件包括完善成本核算制度、定额、计量、信息流通体系等基础工作,健全的指标体系,严明的考核方法,建立完整的成本台帐等。
5结论
施工项目管理与项目成本控制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加强施工项目管理,才能控制项目成本。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控制成本,在施工项目中采用适合市场经济的责任成本管理方法,才能实现企业的目标利润,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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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们的立场、实践地位和理论研究视角的不同,人们对政治有不同的理解,或偏向于经验,或偏向于意识形态,而在迈克尔·奥克肖特那里,政治被认为是一种活动,是生活实践,但他所理解的政治实践的含义仍有所偏颇。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一种生活实践活动,实践活动内含政治价值与政治理性的统一。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政工论文范文:简述《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欧克肖特的《政治中的理性主义》 作为一本批判西方理性主义的论文合集,对我们反思西方理性主义具有深刻的价值,笔者在此简述《政治中的理性主义》的主要思想,并且提出自己的一些反思。
关键词:欧克肖特;理性主义;政治
在笔者看来,其实这本书的中文译名略有不妥,名为《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其实欧克肖特发表于1962的Rationalism in Politics and Other Essays 这7篇论文的合集,而《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只是其中一篇论文的名称。
这是笔者第一次接触到欧克肖特此人,他在这本书中细致的描述和精彩的论述打动了我。这本书是一本政治哲学的论文合集,导致阅读起来有一定困难,为此笔者查阅了一下作者的背景,得知欧克肖特本身是一个纯哲学家,在二战后其研究方向转向政治哲学领域,这是他文章中带有哲学的思辨性和严密逻辑的来源。读完了这本书,笔者大致理解了欧克肖特的思想,以下是笔者整理的这本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提出理性主义者的特点 。他对理性主义者的心理描述十分出彩,“我们可以在理性主义者的气质上看到一种对时间深深的怀疑,一种对永恒急切的渴望和面对一切局部的、短暂的东西时的烦躁不安。”在理性主义者的计划中没有“在这些环境下最好的位置”;只有“最好”的位置;因为理性的功能恰恰是克服环境。由于理性主义者不必考虑环境的因素,所以对限制条件的忽略会导致理性主义者追求一种完美的解决方式,即欧克肖特所说的“一式的政治”。理性主义者对当下现存的事实都采取怀疑的态度,把对现存制度的修补视为无用。
第二节:区分技术知识和实践知识。欧克肖特认为理性主义主张不存在实践知识,所有知识都是技术知识。
第三节:阐述理性主义的背景:技术的霸权,对培根希望的夸大和对笛卡尔怀疑主义的忽略。
第四节:提出理性主义对政治的影响:政治受到理性主义的操纵。理性主义的政治是政治上没有经验的人的政治。批判马基雅维利、洛克、培利,“他们从事为政治无经验的一代又一代做准备的普遍计划,用一个纯思辨观念来掩盖他们社会的政治习性与传统的所有遗迹”。
第五节:对理性主义的反思。理性主义政治是无政治经验的人的选择,有些从事政治的人缺乏政治教育,但理性主义政治通过对传统的抛弃和对技术的获得掩盖了缺乏教育这一事实。理性主义有两个特性使它对一个社会异常危险:(1)政治中的理性主义误解了知识的本质,并且无力纠正自己的缺点。(2)理性主义排斥非理性主义的教育形式,并且败坏社会各种制度。欧克肖特对传统教育的维护显示出他作为一个保守主义者的倾向,他认为理性主义区分理想和继承下来的行为习性,滤除传统的行为习性,破坏了道德行为的生命根基。
第一节:提出对政治的理解,而不是对政治的定义,从内部理解政治活动,观察内在于理解政治活动的知识,而非寻求某个定义并从中演绎出政治知识和教育的特性。
第二节:欧克肖特提出某些人的观点:政治作为一种经验性的活动,带有纯粹的特征,“没有政策的政治”。但欧克肖特认为这是对政治的误解,因为经验主义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活动样式。
第三节:欧克肖特认为政治意识形态是一个抽象的原则,人们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之前,就提前策划出了社会活动的目标,然后按照这一目标进行社会活动。但实际上政治意识形态不是由政治活动前的预先策划创造,而是由对政治样式的思考创造。
第四节:理性主义政治认为政治是意识形态引导下的活动。欧克肖特对此加以批驳,他的看法是:政治是追求传统的“暗示”,“在政治上,每件事情都是作为结果发生的事情,都是追求,但不是追求梦想或一般原则,而是追求一种暗示”。所以,政治必须探寻传统中默认和包含的东西,从而对现实世界作出改进。欧克肖特强调,在政治活动中我们需要寻求的不是所谓的“逻辑推论”或“必然结果”,而是一种并一定精确和明显的,但能给我们以启示的传统内涵。
第五节:在政治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和接受传统的因素,并且探寻传统和经验孕育的内涵,那么政治教育的含义就很明确了:它既是进入我们对之有生活兴趣的传统,又是探讨它的暗示。我们学习政治教育不能简单地将它与科学技术的学习等同起来,而是应当像学习一门语言一样学习,不能简单地学习语法,还要考虑它在生活中的运用。同样,政治教育也就是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学习,主动、自觉、潜移默化地学习。
在政治论说这篇文章中,欧克肖特对政治进行了另一种解释: 政治首先可被认作一种实践活动,它关系到对某些政治现象与情景作出回应。但是政治情景不是静止的,而是一直处于变化中,所以它不是必然而是偶然的。处在政治情境中的人们会对政治情景作出回应,受客观环境影响,这种回应也是偶然的。正因为如此,人们需要对他们作出的选择进行说明、解释和论证,以此证明他们所作的选择是合理的。
政治论说中的论说,指的就是这种论证性话语,它要证明对政治形势所作出回应的合理性。用欧克肖特的话说:一切政治论说都是用一套被理解为与政治活动相联系的特殊词汇,去认出政治形势,维护或推荐一种对它的回应。
欧克肖特把这些词汇都称为意识形态。一个政治意识形态就是一个解释政治形势和思考方式。但政治论说并不是仅由那些表示信念的词汇组成,除了信念词汇外,政治论说都有一个逻辑设计,逻辑设计的作用是给包含在政治论说中的词汇所表达的信念以公理的逻辑地位,或将某种逻辑地位强加于它的结论。
第一节:提出“大众人”这一概念。
第二节:欧克肖特认为,个体性是历史的产物,它起源于 13 世纪,经过 4个世纪的发展,追求与实现个体性,现已改变了欧洲的道德和政治面貌。欧克肖特对代议民主制下大众的分析,是建立在对从14与15世纪左右产生的人类个体性的发展与膨胀进行历史脉络的梳理上的。通过对人类个体性发展的分析,认为,议制民主是个体性人类对政府的要求。
第三节:由于并非所有人有能力接受环境的开放,社会的解放对有些人来说是一种负担,所以16世纪的欧洲孕育了个体性和不成功的个人,而不成功的个人在环境中受挫,产生了反个人的倾向。欧克肖特称为之大众人。大众并不是个体性的丧失,而恰恰是个人的伴生物。大众人要求一个能够对他们进行领导的领袖,倡导“共同体团结”的道德观念,要求建立起大众政府。
第四节:对大众人的评价:大众人对自决的幸福的厌恶很容易化为自怜,而他们只作为少数群体出现。
欧克肖特的保守主义并不意味着反自由,而是意味着维护自由,拒绝任何丧失自由的可能。欧克肖特不是自由主义者,他是自由至上论者,他珍视自由,主张自由拥有至上的地位。他的自由是纯朴而现实的,他不会将自由视为抽象的理念。他的自由就是政治上的自由,是人们可以不受非法干涉而享有生活。维护自由的条件在于两点:政治上的分权与财产上的私有制。
欧克肖特强调,除了法治以外,还有结社的自由以及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使经济决策可以在社会中处于分散的状态。而要作到这点,应该建立一系列经济安排。欧克肖特认为,不仅要建立一个竞争性经济,还要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
第一节:保守的特征:喜欢现在的东西,在不稳定的情况下寻求坚固的立足点,偏好熟悉而非未知,难以接受和适应变动。就享有而言,保守的气质是热烈和积极的,就变革和革新而言,它是冷静和批判的。保守性情的人认为已知的善不可轻易为未知的可能更好的东西放弃。
第二节:保守的气质的来源和现状。保守的气质来源于懒散的人性。在过去500年,进步的信仰使人们身上的保守气质越发淡化,在日常生活中,保守被视为贬义词。但对于某些人类行为来说,保守不仅是合适的,而且是必要的条件,比如朋友间的交往,纯粹的娱乐活动等非功利的行为。
第三节:政治保守主义。政府的职能只是统治,不是将信仰强加给国民,不是去指导、教育、激励他们。但这不意味着无为而治,统治者不参与争论,但他根据已知的规则指导争论。
第四节:人民对政治保守主义的态度。进取和冒险的人民无法理解政治保守主义,每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和活动,但政府只是在多元信仰和活动冲突时依法解决冲突。并且欧克肖特认为,由于年轻人缺乏现实性、充满激情和梦想,并想将梦想强加给现实,所以政治是不适于年轻人的活动。
欧克肖特的法治概念明显不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对“法治”的理解。欧克肖特反思了西方传统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他提出法治的独特定义,即法治是人类的一种道德实践关系,他认为“‘法治’这个词语确切地理解,指一种只依据承认已知的、非工具性的规则(法律)的权威的道德联合模式,它将在做 自选行动时同意限定条件的义务强加给所有在它们权限内的人”。我们可以说,欧克肖特这一解释将法治与专制相区的境地中解放出来,并且超脱了争论已久的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理论纷争。欧克肖特阐释法治的方法论既非理想主义又非经验主义,而是一种基于历史的理论建构。他的法治论说,围绕着人类关系、工具性联合与非工具性联合、道德实践、个人主义、公民社团与事业社团等关键概念展开的。
我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这一篇论文比较感兴趣。在读本书第一章的时候,我边读边思考了一个问题:技术知识和实践知识这两种知识的分类是否妥当?但是在还没有回答这一问题的时候,我发现自己似乎犯了他在第一章第一节中提到的理性主义者的毛病:“他的气质使他更容易理解和从事破坏和创造,而不是接受或改良……他总是宁愿发明新的方法,而不愿利用现有的、屡试不爽的手段。”我在看到欧克肖特提出的两种知识分类的时候想到了康德对知识的分类:先天和后天的知识。康德认为人具有两种知识,一种是先天的,是人思维本身的惯性,非条件反射的,不依赖后天环境。而另一种是后天知识,依赖外部环境的刺激。科学是后天知识,而逻辑的基础是先天的。
在我看来,欧克肖特提出的技术知识是已经获得并且经过整理的知识,这种经过整理的知识被人们作为范式又指导人们的行为,是间接地知识;而实践知识是指在技术范式不能使用的环境下,在实践的具体过程中需要获得但尚未获得的知识,是直接的知识,作者将它描述为“无知”。但是这两种知识真的有这样明显的区别以至于可以用一种标准将其划分开来吗?我认为不是的。技术知识不能凭空产生,而是源于实践知识,技术知识与实践知识在实际行动中是不可分离的,二者的标准并不明晰,因此我不赞成这种分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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