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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营销是一种能辨识、预期及符合消费的社会需求,并且可带来利润及永续经营的管理过程。绿色营销观念认为,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顺应时代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注重地球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以实现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利益及生态环境利益的协调统一。从这些界定中可知,绿色营销是以满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绿色需求管理,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的绿色市场营销模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旅游饭店实施绿色营销策略初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分析绿色营销策略基础上,阐明在新世纪饭店业实施绿色营销策略的必要性,并指出应从建立绿色企业文化,设计绿色组织机构,推出绿色产品,提供绿色服务,进行饭店绿色促销等方面实施绿色营销战略。
关键词:旅游饭店 绿色营销 策略
21世纪是可持续发展的世纪,越来越多的人们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关注资源与环境保护。绿色时代的到来对世界各行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饭店业也不例外。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政策上、法律上对我国饭店的经营行为作了规范,要求饭店必须实现营销绿色化;国际环境保护的潮流也对我国饭店产生重大冲击,要求饭店按国际环境标准从事营销。实施绿色营销是21世纪国际营销战略的大趋势,也是我国旅游饭店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绿色营销这一概念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提出的。关于绿色营销,各企业对之尚未有统一的规范,理论界对它的确切定义也未有统一的表述。归纳起来各种观点都认为绿色营销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是对企业自身而言的,即微观层面的,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其二是对全社会而言的,即宏观层面的,涉及道义问题。可见,利益和道义决定了绿色营销的动机和行为的多层次性。
从道义层面来看,绿色营销强调在营销过程中注重地球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全社会的全局利益,促进宏观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而不是只着眼于企业本身。从利益层面来看,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符合消费者的绿色消费需求,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在竞争中获取差别优势,从而获取更多的市场机会,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相应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绿色营销亦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1 有利于旅游饭店占领市场和扩大市场销路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追求物质享受,过度地消费自然资源将加深这个星球和人类自身的危机。以保护环境为特征的绿色消费正影响着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成为一种新的时尚。世界各国连年掀起绿色消费的高潮。饭店通过绿色营销,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绿色产品,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可以扩大市场占有率,促进饭店占领市场,使饭店发展前景更广阔。
2.2 可以营造绿色文明,促进旅游饭店企业塑造绿色文化
绿色营销可以推动新型的绿色文明的发展,绿色文明是一种以追求环境与人类和谐共存和发展的新型文明。通过绿色营销的活动,可以协调“企业——保护环境——社会发展”的关系,使经济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至于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危害和威胁,而是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通过实施绿色营销战略,旅游饭店企业家得到良知的安慰和道义的满足,旅游饭店成员也会为自己是其中的一员而感到自豪和满足,而消费者也会由于自己的绿色消费行为,帮助了饭店绿色营销的最终实现而感到满意。饭店业通过实施绿色营销使全体员工树立绿色营销观念,并在此观念指导下实施绿色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在饭店业内部营造清洁、绿色、环保、安全的工作环境,有利于保护企业职工身心健康,更有利于培育饭店业“绿色文化”。
2.3 有助于旅游饭店提高经济效益
绿色营销的过程就是饭店努力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尽可能减少污染环境或不污染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集约化经营的过程。通过这种过程,饭店可以从比较深的层次来考虑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提高饭店经济增长的质量。同时,随着消费者绿色环保意识的增强,购买绿色产品成为时尚和趋势,通过实施绿色营销则有利于饭店占领市场、扩大饭店的市场份额。
3.1 创建绿色企业文化,培育饭店业员工绿色意识
绿色意识即是“保护环境,崇尚自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环保意识。创建绿色企业文化是饭店业实施绿色营销战略的先导,是培育员工绿色意识的重要工具。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在长期的生存和发展中所形成的为广大员工共同遵守的奉行的价值观念、基本信念和行为标准,具有导向、约束、凝聚、激励、辐射等功能。绿色企业文化以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环境、降低能源消耗、促进资源持续利用;节约光荣,浪费可耻,以社会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系统思考为原则,综合考虑饭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基本特征。绿色企业文化要求饭店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及社会生态平衡。饭店业实施绿色企业文化能最大限度地凝聚饭店业员工,使他们牢固树立绿色意识并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饯行绿色企业文化,为饭店业实施绿色营销战略提供重要的人员保障。
实施饭店绿色企业文化,第一要积极造就企业模范人物,模范人物是饭店员工学习的榜样和动力。要善于发现和挖掘饭店中贯彻企业文化突出的员工,并要大力进行表彰和宣传。第二,要创立饭店企业文化礼仪。要在饭店中创立工作惯常礼仪、纪念性礼仪等。第三,利用内部非正式沟通网络。创立饭店业绿色企业文化要发挥非正式组织的作用,积极构建饭店业内部非正式沟通网络,使饭店业员工更好地接受绿色企业文化。最后,要在饭店业内营造饭店绿色企业文化氛围,使广大员工能真正溶入到绿色企业文化氛围中去,培养自己的绿色意识并真正贯彻绿色意识。
培育饭店业员工的绿色意识同时还要求饭店业员工要转变两种观念,一是旅游业是无烟工业,不会污染环境,二是环境投资会增加饭店负担,影响饭店经济效益。创建绿色饭店先期需要较大的投资,高额的投入又使得饭店绿色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偏高,这对于饭店经营者和消费者都难以承担。饭店绿色之路似乎是赔钱的买卖,但事实并非如此。实施绿色管理是创建绿色饭店的主要内容之一,通过减量化原则、再使用原则、再循环原则和替代原则,可以使饭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最优化。
3.2 设计绿色组织结构
设计绿色组织是饭店业实施绿色营销战略的制度保障。由于环境责任需要组织内所有成员共同承担,因此需要各部门间的紧密合作与交流。在饭店外部,饭店与顾客、供应商的关系不仅是产品供应与消费的关系,而且更是交流与合作的关系,都需要可持续发展,都需要重视环境绩效,所有这些都要求饭店对旧的组织结构进行变革,以使饭店的组织结构更加柔性化、网络化和决策权的分散化。加强绿色管理,饭店应在董事会设置环保董事,具体负责有关环保方面的一些事务,定期进行环保分析,监督环保经营战略与目标的落实,为公司雇员和管理人员提供环保培训;设立“绿色经理”或可持续发展小组,以负责管理饭店的环保政策与实践。
3.3 推出绿色产品,提供绿色服务
推出绿色产品饭店的主要有形产品是客房产品和餐饮部供应的菜肴和饮料。因此,推出绿色产品主要是指推出绿色客房和绿色食品。
(1)开辟“绿色客房”。
“绿色客房”是指讲究环保的客房,当然客房的物品应尽量包含“绿色”因素,如床单毛巾最好是纯天然的棉织品或亚麻织品;肥皂宜选用纯植物油脂皂;另外客房应摆上一两盆植物,使客房有生气、有春意。同时引导入住客人成为资源的节约者、环境的保护者。客房使用的物品要尽可能地反复使用,把一次性使用变为多次反复使用或调剂使用;延长物品的使用期,推迟重置时间,凡能修理的就不要换新的,决不要轻易丢掉,可将有些用品及其包装当作一种日常生活器具来设计,而不是用完之后一扔了之。如饭店为客人一天一换床单、毛巾等棉织品,为此饭店每天有大量的床单、毛巾等棉织品要洗涤,用水量大大增加。而在不影响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鼓励客人反复使用床单等用品,从而减少用水量和对水的污染。
(2)创办“绿色餐厅”。
第一要使用“绿色”蔬菜。肉类和其他绿色食品,即无污染、安全、优质的蔬菜、食品。为确保“绿色”蔬菜、肉类的供应,应借鉴麦当劳、肯德基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生产基地,一个地区的几家饭店可联手开辟;二是不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及益鸟、益兽。传统菜肴中因珍稀动植物而扬名的,应研究出它的替代品。
(3)提供绿色服务。
所谓绿色服务,是指饭店提供的服务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宗旨的,并能满足绿色消费者要求的服务。绿色服务不仅体现在产品被消费时而且还包括提供产品和产品被消费之后。以饭店客人就餐为例,在客人点菜就餐时,餐厅服务员在推荐、介绍菜肴时不能只考虑推销产品,为企业盈利,还应考虑到客人的利益,力求做到经济实惠、营养配置合理,资源不浪费;向客人推荐,提供绿色含量高的菜肴、饮料,在就餐后,必须根据环保要求对快餐容器等进行有效处理,使之不污染环境。若客人有剩菜还必须提供周到的“打包”服务。有些饭店还提供代客保管剩酒的服务,供下次消费饮用。
(4)进行饭店绿色促销。
绿色促销,就是有利于环保、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促销方式。绿色促销与传统促销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饭店绿色促销增加了许多“绿色特性”。它通过媒体传递“绿色”产品及“绿色”饭店的信息,引起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要求及购买行为。在绿色促销中,绿色广告、绿色公关、绿色人员推销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同传统的广告、公共关系、人员推销等有所不同。一是绿色人员推销。绿色饭店产品多是新产品,很多消费者一开始并不认同。推销人员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宣传饭店产品的功能及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并可当场回答消费者的提问;二是绿色广告。绿色广告同其他广告相比更强调饭店产品的“绿色”特性,宣传饭店的绿色形象,把绿色产品信息传递给广大消费者,刺激消费需求;三是绿色公共关系。绿色公关是树立饭店及产品绿色形象的重要传播道路。在绿色营销中,饭店应通过良好的公共关系,显示自己在绿色领域的努力,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饭店形象。绿色公关能帮助饭店更直接更广泛地将绿色信息传送到广告无法达到的细分市场,增强饭店的竞争优势。
1 卢勇.论饭店的绿色营销[J].旅游学,2002(3)
2 刘景志.北京饭店业的绿色工程[J].现代酒店,2002(4)
3 常志勇.论绿色营销[J].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3)
【我国旅游饭店实施绿色营销策略初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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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机制是指对财务运行过程中的决策失误、信息失真、动力失效等与预期财务目标背离现象的识别和校正机制。企业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约束,只有得到企业全体职工的严格执行,才能收到预期的理财效果。因此,企业领导既要重视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制度约束,同时,也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政府会计改革背景下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改革背景下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机制研究全文如下:
1.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机制现状分析
现阶段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体系看似比较完善,但其实对于各事项的监督制度不够详细,只有笼统的概括而没有具体的规范。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质,资产大部分都来源于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也没有引起很多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的足够重视。由此出现较大程度地国家资源浪费,不清晰的财务科目、账簿和报表,待健全的财务监督和审核制度,缺少监管力度等现象。
大部分单位的确内设了监督部门,但在这些部门里,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缺乏,判断能力不足,存在通过采购或造假、偷换报销票据等各种途径骗取单位资产等现象。这些单位财务监督部门管理不严,对于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不法行为不能严格按照规则制度执行,直接造成财务管理低效和国家资金的丢失。由上可知,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现状已经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公益职能得不到很好地彰显。
2.事业单位改革中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督体制不完善。在财务监督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财务管理不严,审核草率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督体制不健全。
第二,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突出表现在业务能力不高和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这种综合素质无法满足岗位的要求,容易造成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督不严。
第三,事业单位内外部监督力度不大。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约作用弱化,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懈,内部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外部财务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充分监督。
一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缺乏一种理财意识,缺乏监控约束力。
例如,资金管理松散,供应范围太宽,内部制度不健全,财经纪律观念淡薄,执法制度不严明,资金分配、支出审批容易,货币资金管理方法不完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等。
二是外部监管缺失。财政、审计部门是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外部监督力量。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较少,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难以有效执行实质性检查,偏重于监督财政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进行。
三是监督技术不足并且监督效果不佳。许多单位在财务管理中没有使用计算机技术,使得有的工作难以通过信息公开,造成现代技术跟踪和监督财务管理工作难以进行。同时,因为监督工作费时费力,监督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督工作不到位,监督工作难以见到成效。此外,由于财务违法违纪的主体是实权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能够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问题,加上惩罚措施不足,致使监督效能无法真正发挥。再者,由于内部财务监督人员自己的前途命运掌握在单位领导手中,从而不敢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SWOT(Strengths Weakness Opportunity Threats)分析法,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通过对被分析对象的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等加以综合评估与分析得出结论,通过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结合,清晰地确定被分析对象的资源优势和缺陷,了解所面临的机会和挑战,从而在战略与战术两个层面进行调整,以实现所要达到的目标。本文借用SWOT分析法的内在本质和基本方法,从四个方面展开了政府会计改革对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影响的分析。
1.优势分析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是公共财政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可以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供直接的信息,也可以适时对政府财政明细做出系统的反映。新政策中,把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添加进“财政补助收入”,以这样的科目,依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里“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做核算;以“基本支出”科目,依据“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做核算;以“项目支出”科目,依据具体项目,做核算。
并且,新的政策规定,“事业支出”科目不仅依据“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以及“财政补助支出”等层级做明细核算,而且要依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里“支出功能分类”的款级科目,做明细核算。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一步步改进,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更加精细化、科学化,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更加透明和公正,奠定了政府收支分类全方位改革的基石。
2.劣势分析
这次政府会计改革影响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比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政策和特殊行业事业单位会计政策,较集中地体现出预算管理、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等的要求,而有关会计管理自身的要求却有待健全,特别是不同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行为的多样性,使得公共财政改革仍在摸索前进,任重道远。
3.机会分析
目前,按照政府会计改革要求,政府单位及其下属各机关单位建立内部控制,这是内部控制制度改革和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的重要方面。政府及非营利组织涉及的财政资金的数额是巨大的,因此迫切需要强化监督和管理。而现行的各种规范和监督,大部分针对公司企业,而不是政府和各非营利组织。所以事业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自己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同时也可以引入注册会计师咨询工作和对财务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4.威胁分析
首先,无法全方位、客观地反映出政府固定资产现状。只能反映资产的历史成本,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净值,对各会计期间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不利。其次,政府对国有股权投资支出管理的缺失。政府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投资自发生财政拨款支出后,便与政府完全剥离。脱离了政府的预算管理,不能为国有股权投资的管理和调控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再者,无法全方位反映政府负债情况。政府负债问题越来越突出,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只记录已经支付现金的实际支出部分,排除了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现金支付的“隐形债务”。这种情况客观上扩大了政府真正可支配财力,不利于各类调控政策的制定,掩盖了相关债务的存在,弱化了政府防风险意识,给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隐患。
1.完善财务监督机制
第一,完善内部监督。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管理,坚持权责一致,根据岗位和职权做到权责对等。其次,内部会计监督有必要完善对内部控制、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单位法人的会计责任,减少会计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现象,敦促会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信息。最后,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建设亟待逐步健全,内部审计部门的水准也需要逐步提高。要增强内审机构权威和独立性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内审工作效率,避免来自其他领导层的干涉,提高审计的权威和效率。
第二,完善外部监督。首先要完善事业单位监督体系的建设,确保监督有法可依,执法从严,组织专门人员制定的会计监督规章体系要与单位内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能让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个人或者某个部门手里,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然后,要完善财务制度。财务规章制度很容易制定,关键在执行,要确保财务制度的权威。
2.财务会计人员的约束
第一,财务会计人员的单位约束。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领导干部、会计人员、职工三个层面加大宣传,形成财务监督的氛围,形成财务监督的好习惯,使人人做到严于律己。要提高领导干部思想上的认识;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技能,并要重点加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可否顺利进行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会计工作人员。因此,单位要尽可能地为会计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条件,提升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学习意识和业务技能,以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二,财务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本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对财务会计报告和年终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要树立“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即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日常工作和会计监督机制的加强,单位职工对会计监督必要性及重要性的认识,从根本上杜绝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和不按预算支出的问题。
3.保证财务信息透明公开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使财务信息透明化,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公布信息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一些对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还应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事业单位需要公开化的信息有:年度工作报告、绩效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重大决策及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等关系公众集体利益的信息。信息透明应该具备完整、及时、准确和真实这四个特点。运行时,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地民主论证,积极地让社会各阶层监督。
第二,保持沟通渠道畅通。组织机构要建立有效运行机制。在监督时,需保证信息的对称,必须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无阻,否则将无法按时准确地将各方面的信息反馈到工作人员的手中。会计监督是一个人人都该加入进来的整体,良好的沟通渠道是职工勇于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的必要条件。也只有这样,纪检机构才能更加准确地获取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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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及完善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及完善全文如下: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一系列抽象的原则?规范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宪法在实施前还是处于应然状态,不过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还没有对现实中的社会生活场景起作用,因而无法对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约束调整。要使宪法这种规范文本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要想宪法从抽象的精神理念或行为范式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进而对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实际的调整,就必须让宪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其运作方式是将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宪法主体的具体行为。
(一)宪法自身的缺憾
首先是我国的宪法研究起步迟,发展时间短,法制基础比较薄弱,走上正常法制轨道时间短,十年“”及左倾思想的因素,我国宪法理论研究一度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国家生活纳入法制轨道的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全面展开。在这样短期之内很多方面不可能兼顾,这样宪法的许多原则规定也就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具体化为法律,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研究过程中就由于发展的制约和历史的因素存在不完善的方面。如宪法不能像其他法律那样进入诉讼。
(二)宪法意识淡薄化
我国的宪法意识谈薄化。中国宪法意识不是产生于中国本土,而是西风东渐的舶来品,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根本就没有权利、平等、民主、自由的立锥之地,更谈不上中国社会能够自发地形成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近代宪法和宪法意识,中国宪法意识的外来性决定了它的非自觉性。过去的封建统治早已把对权力的崇拜和服从深深植根于广大民众的意识之中,因此,我们国家的宪法意识必须从外界灌输,这就在根源上使得我们国家的宪法意识淡薄化。
(三)宪法监督机制的缺陷
宪法监督机制是在宪法实施中的一种保证宪法实施的装置或制度。宪法监督是宪法发挥其功能的重要保证,这一制度的内容也是非常广泛,具体包括违宪审查、合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宪法的实施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现行宪法监督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我国现行宪法监督模式是立法机关监督,我国人大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其行使宪法监督权,已经暴露出了诸多弊端和缺陷。
针对我国目前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的现状和特点,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形成完备的监督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首先,现行宪法监督体制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司宪机构。现行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会再加上各专门委员会三个层次有机结合统一行使宪法监督权,但事实上,不管人们从理论上如何论证其优越性,全国人大及其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运作方式、职责范围决定了由它们来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这种监督充其量只是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权力机关的监督,不能真正实现司宪职能。
至今为止,我国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客观事实,便是最好的说明。因此设立违宪审查的专门工作机构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大会下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的特殊职能,协助全国人大及其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开展违宪审查的日常工作。
其次,增强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提高监督宪法实施的自觉性执法人员宪法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好坏,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监督的质量。我国宪法监督的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执法人员宪法意识和法律素质与宪法监督之间是成正比的。有些审查监督,对违法的问题没能及时发现,提出修改意见,与审查人员的法律素质好坏,法律知识水平高低直接有关。在我国目前的普法活动中,要致力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执法工作人员来说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只有这样才能把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切实抓好。
最后,弥补违宪行为处理措施上的欠缺,依现行宪法监督机制对于违宪行为的处理手段只是变更或撤销违宪的法令、法规,而对于违宪法令、法规的制订者却没有任何处理措施,这就好象只是被动地去解决麻烦,而不是去防止麻烦。这很难发挥法律的教育、警示作用,在实践中也很难防止类似的或更多的违宪法令、法规的出现,这不能不说是宪法监督制度在设计上的又一重大缺失。建立完善一整套的违宪处理措施,并且将其制度化、法律化,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不光要在源头上完善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更加要让违宪的行为和人付出代价,以此来促进宪法的正确实施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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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全面深入的了解技巧项目设置与实施的研究现状,以便更好地了解目前该领域所存在的不足,从而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技巧项目教学内容的设置与实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为了进一步全面深入的了解技巧项目设置与实施的研究现状,以便更好地了解目前该领域所存在的不足,从而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本研究梳理和评述了技巧类项目教学内容的设置依据、设置内容以及技巧教学的组织与实施等,为该领域未来的发展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技巧项目;教学内容;设置;实施
新修订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整体上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造成了人们体力活动减少和心理压力增大,对国民健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种状况在我国青少年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近二十多年来,我国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持续下降,已经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体育与健康课程是增进学生健康的重要途径,对于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增加学生主动参与体育锻炼的兴趣。小学阶段的学生活泼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热情和激情,而技巧类项目又具有其特有的技巧性和趣味性,技巧类项目对小学生充满了吸引力,从而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体育锻炼中去。
2.全面发展体能与健身能力。体育与健康课程中技巧项目的开展全面发展了学生的灵敏性、柔韧性、协调性、柔韧性,不仅塑造良好的体形与身体姿态,也让学生理解体育锻炼对身体形态和机能的影响,培养运动的兴趣和爱好,形成坚持锻炼的习惯;掌握和应用基本技巧项目的知识和运动技能。
3.促进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通过技巧动作的学习,树立学生的自信心、不怕困难面对挫折的意志品质、良好的体育道德以及团结合作和公平竞争的意识,在运动中逐步建立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提高对个人健康和群体健康的责任感,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参与体育锻炼的习惯。
1.技巧项目教学内容的设置依据。依据是选择教学内容的根本理由,是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课程总目标而论,技巧项目内容选择的依据应是“学生的体育全面发展”。而在当前的条件下,则主要依托于:(1)不同水平阶段的学生能较好地掌握其所在阶段课程目标所规定的技巧类项目;(2)学生能知晓足够的、可满足体育锻炼和观赏需要的技巧知识原理;(3)学生在身体各发展期都能得到相应的锻炼,身体具有较好的体能和适应性;(4)学生通过技巧项目的学习可以充分体验到运动的意义和乐趣,形成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的意愿。
2.技巧项目教学内容的设置。
依据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对体育课程内容设置的指导与要求,结合小学生不同水平段学生的身心特点,具体教学内容设置如下表:
1.认真研读领会新版《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对教学内容中技巧项目指导的思想与要求。由于《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中的体育教学内容是“由全国教材专家在理论研究和汇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代替基层教师选出较好的教学内容”,那么这些教学内容在某种程度上相对比较接近教学实际的,应多研读领会。
2.在《体育与健康标准》指导下,依据地区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删减和补充。体育教师可以根据地方和学校的情况对“被建议的体育教学内容”进行判断和筛选。如,可以因为没有合适的器材而删掉山羊分腿腾越,也可因为暂时没有合适的集体舞教材而只选用个人舞蹈动作进行教学等。但是,删减必须是有据可依的,一般是因为教材条件和器材条件的原因而否定,而不能因为个人的好恶或教师的教学能力低下而拒绝所建议的内容。体育教师在完成了删减之后,还要进行必要的补充,当然,这个补充也应是根据“建议内容背后的思想与要求”来进行的。比如可以在集体舞教材加入街舞、排舞、拉拉操等。当然,内容的难度要符合水平段学生的身心特点以及学校现状。
3.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加强教学设施条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依据体育课程教学的目标和学生的发展需要,针对学校实际体育教学条件而进行体育教材化“加工改造”,这需要体育教师立足学校实际现状,根当地区域文化,充分发挥体育设施资源,合理开发课程内容资源。同时,要求体育教师发挥学校现有体育设施的作用,努力开发其的潜在功能
总之,技巧类项目作为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技术的特点和独特的锻炼价值一直深受教师和学生们的青睐。本文对技巧项目的特点和锻炼价值作了相应的归纳,对技巧项目教学内容的设置与实施做了简要的阐述,文章所做的相关文献综述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希望在将来随着该领域的研究深度和广度的深入和扩大,能够更加全面和科学的对此领域进行评述和归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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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财政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力度薄弱,公共资源浪费极为严重。为防范于未然,避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健全公共财政管理的有效预算执行监控机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当前,就我国的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而言,仅仅将现有国家审计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事后监督发挥作用,明显暴露出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机制的弱化,严重造成了公共财政资源利用的低效与无效使用。因此,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应且有利于我国公共财政管理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有效的保护好社会的公共利益,防范与避免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成为相关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完善有效的财政预算执行控制监督制度,能够使公共财政管理在设置相关机构和分配权力方面时,应形成彼此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政府部门所制定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应该对人民群众公开,让群众对预算执行的事前控制监督、事中控制监督和事后控制监督之间的关联性有全面的了解。
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相关部门单位违规、违纪、违法使用预算资金的手段五花八门,多报多领、少报转移、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化公为私等行径层出不穷。
1.预算执行的控制流程不够清晰。对预算执行流程进行系统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工作进行的第一步。而一些公关财政部门往往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在进行财政管理时过于重视预算核算情况,而对预算执行的具体流程不够重视。因为,没有制定出一套系统性的监管制度,从而无法掌控全局。这就造成在实际开展工作时,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彼此之前缺乏沟通,无法进行有效配合,使得预算执行在控制与监督方面产生了严重的脱节。
2.预算管理的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和健全。预算管理模块是使用最频繁的财政软件,其主要功能是将批准后的指标控制数据传递给会计核算系统。该模块功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有效控制超出支出部分,而采购和签约等相关过程却无法进行监控。由于信息系统不够健全和完善,因此,不仅增加了预算执行的工作量,而且大大降低了实际工作效率。当前企业这种不完善的信息系统,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信息化的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信息系统与实际工作要求差距较大,所以不仅无法完成所指定的目标,而且也对整个预算目标的实现造成了严重阻碍。
3.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评价的缺失。在一部分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考核与评价制度不够完善,例如,没有对预算执行的中期阶段进行考察和必要的检查,没有分析总结预算实际执行中的最终结果等。由于,预算执行缺乏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来进行制约,所以,只能使其放任自流,任其发展。
虽然滥用、无效、欺骗以及人为的错误和腐败等现象,无法依靠监控系统来进行完全的禁止和杜绝,但是,一个完整有效的监控系统能够避免出现重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当因使用不当和浪费等原因造成的公共资源减少得到有效控制时,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才能减少。
1.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之间的制衡性。审计机构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面上的独立,是政府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之间的制衡性也非常重要。而制衡性的另一种体现则是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然而,将全部视角放在审计过程中审查、核实预算的最终结果,对于不良行为的控制盒预防关注度不够,一旦不当行为发生后,才重视公共财政资源的浪费,为时已晚。因此,在实际中应加强控制预算执行情况,将不利因素扼杀在摇篮里,不仅保障公共资金安全,而且还能效地使用。
制定预算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就是,制定以国库管理制度为基础的有效的公共资金的收支系统,来保障政府现金清算账户,是控制预算正确执行的重要的环节。为确保账户核心地位不仅需要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其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收支、政府采购和财政制度的改革,两者均对关机构和权力分配方面有要求,具体内容是:两者之间必须相互制约,在设置有关机构和权力分配方面必须形成彼此间的制约关系,同时负责收支和账户管理的机构,定期按时的进行监督与管理。
2.公众知晓政府预算执行渠道的透明度。作为一个民主的国家,政府审计机关和立法机构应当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共部门和公共资金的预算情况以及执行情况。大多数国家,除去国家安全受到限制意外的时间,国民均可充分的了解到政府预算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通过公众国民对公共财政进行监督。因此,审计人员应当将政府实际运行情况告知公众,可通过多媒体等渠道及时告知。公众和舆论带来的压力,在无形当中便可使被审计的对象认识到自我的错误,并及时进行纠正,不仅如此,还可有效压制个别试图违法违纪的部门和个人。
当前我国,人大只收到审计长本人递交的最后审计结果,而其余部门的决议报告和具体内容,仍未公开。由于政府预算执行和审计不够透明,这就对严惩出现不良行为的部门和政府官员造成了阻碍,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使公共资金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将政府预算情况和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公布于众,因为,公众有权通过正常渠道来获取政府预算计划和执行情况的信息。
3.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事后监控的连续性。当前,我国对于预算方面要比较重视,但却忽视了决算方面,当审计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时,偏重预算,而对政府的决算报告不够重视,导致预算执行监控力度不足。而在进行政府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时,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三者缺一不可。对于政府预算执行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和监控来说,内部监控、外部审计和立法机关主要体现在对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上,而事后监控则完成了整个“预算执行环节”,原则上这种监控可分为三方面:政府的决算报告,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立法机关的监督。政府预算时候监控的基础则是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与审计机关和立法机关联动,已达到检查预算单位与政府机关是否遵守立法机关在预算中确立的约束这一目的。一个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司法制度,对滥用公共资金这种违法人员和机构进行责罚,不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对不法行为进行警示。
公共财政管理工作包括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公共财政管理不仅较为复杂,而且是预算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想要政府分配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就必须要制定一个有效、完善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一旦财政管理无效或低效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和侵害。因此,要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并加强政府预算执行监督体制的监控力度,与此同时,建立约束和制衡机制来更好的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管理。为了供财政部门更好的发展,同时合理分配使用公共财政资源,这样不仅能够满足政府公共管理需要,而且还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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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行政管理体制也经历着变革,21世纪以来,我国经历了加入WTO、举办奥运会等重大事件,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逐步提上重要议程。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依法行政的建设进程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进度。有资料显示,在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占八成以上,公安行政执法占行政执法实际工作量的一半以上,且公安行政执法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都直接受到影响。毫无疑问,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一方面着力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另一方面着力执法监督工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群众依然时有抱怨。事实上,权大于法、权重于法、贪张枉法等等现象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确实时有发生的,各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也大多存在于公安机关,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公安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健全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使其符合时代的要求。
目前,我国建立起了一套监督主体广泛性、监督形式多样性、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确立与运行,对于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改进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公安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监督力量的整合、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与肩负的使命、承担的责任相比很不适应。仍然存在各监督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工作配合与衔接不够,整体监督合力还未形成,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大,一些地方还不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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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如何在不断完善法律的前提下,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企业正当竞争,健全政府机构的职能职权,成为了解决当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解决途径。本文着重于从行政监督的角度来讨论如何缓解现在的局面更加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 行政监督。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诸如“开心网域名之争”“微软黑屏反盗版”“百度竞价排名”“蒙牛伊利网络黑公关”等等网络事件不断出现,不仅危害了我国的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而且深深地伤害了消费者的“心”。2010 年底发生的用户最多的两家企业腾讯 QQ和奇虎 360 引发的网络大战从年初打到年尾的包含着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针对性攻防,表明网络竞争到了白热化程度,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1]而在这次事件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集中反映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考量的难度,以及政府如何处理新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的理论研究缺失和实践经验不足。
( 一) 政府缺位现象严重。
特别是在腾讯 QQ 和奇虎 360 的网络大战中,这一点体现得特别明显。随着网络时代的全面到来,互联网成为了人们第二虚拟活动空间,对于人们的生活、学习具有重要作用。而在这场风波中,受益最多的是政府为何失语? 政府却在这场网络大战中,没有及时站出来,致使这场网络大战极大伤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要建立一个和谐的、健康的、安全的发展环境,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的安全与稳定。
( 二)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滞后。
现阶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的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前的版本,并没有对我们国家现在进入新的发展时代后,特别是互联网时候后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缺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适用主体方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规制于经营者的行为,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二是适用范围方面,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在一国领域内具有效力,至于互联网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很多问题的解决成为法律盲区。三是适应社会发展方面,在信息时代各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更新是其显著特点,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处理现实问题时,很多方面都存在空白。
( 三) 处罚力度过轻,震慑威力不足。
当前司法实践中,互联网领域的违规惩罚基本没有超过百万的,这对收入每年达到上亿的网络公司而言,是很小的惩罚,根本不能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现有的行政执法环境部但不能有效地制止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之风,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现象的发展和存在。
( 一) 从政府管理理念角度。
首先,我们要建立“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保障人们在一个健康的和谐的网络环境中得到发展和有效的沟通。其次,有关责任部门应该建立监督、引导与自律相结合的制度管理原则,落实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最后,建立全新的管理理念,我们的互联网正处在一个迅速发展的时代,因此结合网络实际情况和全世界的国际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
论我国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论文
( 二) 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
一是事前监督。我们应该建立一部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让行政监督“有法可依”。二是事中监督。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发生,那我们要根据制定好的监督预案进行,迅速找出事情发生的根源,严厉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起的一方。
三是事后监督。事情发生以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进行调查总结,向社会进行公布,严厉处罚违法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端正好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不能够包庇违法企业。同时,将这些案例的审判的结果,及时由法院整理判例,制定出司法解释,不断更新和补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例。最后,结合行业技术优势,创新监管手段的形式。如美国的网络监管,是以立法为基础,以技术为主要手段,充分发挥非官方性质的行业自律的作用,为互联网的发展创造宽松而健康的环境。[3]这样的思路十分值得借鉴。
( 三) 从行政监督立法角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普鲁塔克说: “法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5]足以看出构造一部完善的法律的重要性。在网络监管行政立法时,我们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监管、引导与自律相结合原则、公民参与原则、比例与利益平衡原则等。[4]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解决方法: 一是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在基本法学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同时也要考虑网络空间的特性。二是完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以前的审判案例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司法解释也是十分必要的。三是学习各国较先进的法律和适应各国立法发展趋势。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考虑到网络的各种特性,让法律更加贴合网络的实际情况。
( 四) 从社会角度出发。
由于行政监督有很多局限性,因此政府应该积极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舆论媒体加入到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的监督队伍中来。这样不仅提高了公民的自主意识,而且也使得我国民主监督的程度提高,同时,也让行政监督的整套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因此,我们可以从加强企业自律、畅通监督途径、提高网民的自身水平和道德水平方面来保障社会的监督。
[1]方晓霞。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J]。 知识产权,2011( 8)。
[2]孔祥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 法律出版社,1998.
[3]李云舒。 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政府监管制度初探 - - 以网络公共领域的培育为目标[D]。 中国政法大学,2009.
[5]傅思明,曹文祥。 网络监督行政立法研究[J]。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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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工作中,广泛运用计算机来处理经济业务,是会计技术上的革命,但并没有改变会计的基本原理。会计电算化仍然要遵循复式记账的基本原理,对发生的经济业务都要运用复式记账原理,编制会计分录,登记账户,然后编制会计报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会计电算化实施的内容、目标及原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会计电算化实施的内容、目标及原则全文如下:
(一)对会计电算化实施内容的片面观点
在我国仍有不少人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实施内容,需要做哪些工作持有片面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会计电算化就是建立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过程。只要会计信息系统已建成,或者已购买到会计信息系统,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就完成了。在开发会计信息系统时采用了系统工程的方法,就表明整个会计电算化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把这一系统工程中的某一部分扩大为会计电算化的整个内容,从而忽略了其他的内容。
2、认为会计电算化就是建立会计信息系统,而建立会计信息系统也就是编程工作。这种观点不仅忽略了会计电算化的其他内容,而且在建立会计信息系统时也抛弃了系统工程的方法。
3、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企业要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就必须一步到位,健全所有的子系统,甚至扩大到整个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它忽略了会计电算化是系统工程的特点,把系统工程多步骤多阶段性简化为单一阶段,把会计信息系统多子系统的可分离性变为统一整体的不可分离性,从而也否认会计电算化的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4、会计电算化只是会计部门的工作采用电算化,与其他部门的工作无关。认为会计电算化就是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算账、报账,否认了会计信息子系统与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子系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些片面观点,影响了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
(二)会计电算化实施应包括的内容
1、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划根据企业发展的总目标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总目标,明确会计电算化的总目标;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会计信息系统的总体结构,划分各子系统,并确认它们之间的联系;确定会计电算化工作目标实现的阶段和步骤,以及建立各子系统的先后顺序;确定会计电算化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方案,以及资金来源与预算等项内容。2、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建立包括实施人员组织、会计软件的取得、硬件及环境的购置安装、系统软件的配置、新旧系统内容的转换等内容。3、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人员管理、使用操作管理、维护管理、档案管理等。
由上可以看出,会计电算化内容非常丰富,它不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还是一个人机系统,忽略任一方面的内容,都是对会计电算化的片面认识,都会给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带来不利的影响。
(一)提高财会工作效率
利用计算机技术的特点,把繁杂的记账、结账、报账工作交给高速的计算机处理,减轻财会人员的劳动强度,并且由于计算机的精确性和确定性,可以避免手式操作产生的误差,以达到提高财会工作效率的目的。
(二)促进会计职能的转变
手工条件下,财会人员被繁重的手工核算工作所包围,没有时间和精力更好地发挥会计参与管理、决策的职能;通过电算化,使财会人员解脱了繁重的手工操作,有时间和精力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更好地为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准确、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
手工条件下,由于大量会计信息需要进行记录、加工、整理,使需要信息者不可能及时得到信息,这不利于企业经营者掌握经济活动的最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而电算化后,大量的信息都可以及时记录、汇总、分析、传送,保证向企业管理者准确、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
(四)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
会计电算化,给会计工作增添了新内容,从各方面要求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更新知识结构,一方面为了参与企业管理,更多地学习经营管理知识,另一方面还必须掌握电子计算机的有关知识。好的会计基础工作和规范的业务处理程序,是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所以会计电算化也要求会计工作的规范化。
(五)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
企业管理信息电算化的目标及任务,就是要以现代化的方法去管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因而,会计电算化不仅要使会计工作本身现代化,最终目标是要使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合法性原则
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各项工作,都必须以有关法律制度为原则。必须遵循我国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有关法律;必须遵循财政、财务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还要遵循本企业的财务制度,以保证机构设置的合法性,岗位分工和人员职责的合法性,操作使用的合法性,输入、输出及内部处理的合法性,输入数据的合法性及输出信息及格式的合法性。
(二)效益性原则
提高经济效益,是会计电算化的最终目的。提高经济效益,也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直接经济效益,即直接投入直接产出的效益;二是间接经济效益,即由于会计电算化而引起企业的现代化,产生的非直接经济效益。
效益性原则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注意:1、在系统实施前,应从经济效益,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各种约束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先进行整个系统的可行性分析,以确定是否具备条件进行会计电算化工作。2、可行性研究要围绕企业的最终经济效益开展。评价电算化系统的经济效益,要从会计电算化能否节约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量,能否准确、及时和全面地提供必须的信息,能否提高企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及决策水平等方面着眼。3、在系统设计过程中,力求降低设计开发成本,提高会计信息系统的质量。
(三)系统性原则
以包括整体观点,关联观点,发展观点,最优观点在内的系统观点来进行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应注意以下两点:1、内部与外部相联系。会计部门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是密切联系的。因此,实施会计电算化时,应考虑包括各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整个管理工作的电算化工作,把会计信息系统作为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既要分清各子系统的界面,又要留好各子系统之间的接口,并在数据结构设计上做到信息共享,减少数据冗余。2、局部目标与整体目标相结合。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仍可分许多子系统,实施会计电算化,不可能一次全部完成各子系统,必须分阶段进行。在进行分部子系统设计实施时,必须有全局的观点,确保整体系统的完美组合和高质量性。
(四)规范性原则
包括系统设计的规范性,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数据信息的规范性等。有了这些规范性的要求,可避免由于人的主观因素而造成系统实施的偏差,从而避免会计电算化工作失败的可能性。
(五)可靠性原则
可靠性是会计电算化系统能否实际使用的前提。影响系统可靠性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1、准确性。即输入数据及操作的准确性,在易出现错误和失误的地方,建立尽可能完善的检错和纠错系统,进行重点防护,保证输入数据及操作的准确性。2、安全性。要求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法,防止系统被非法使用及非法改动,此外还应有系统破坏后的恢复功能等。3、易扩充性。即整个系统在运行周期内,由于环境条件的变化,从而要求系统随之进行改变的难易程度,易扩充性要求对系统的修改和扩充能够非常容易地进行。
(六)易用性原则
易用性也就是易操作性。会计信息系统的使用者是会计人员,因此系统必须尽可能地方便用户,具有友好的界面,准确简明的操作提示,简单方便的操作过程,并要求尽可能地使用会计术语,使会计人员一学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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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越来越发达的当今社会,许多居民已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私房,但还有相当一些无房的居民一直梦想着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各种政策最基本的还是离不开国计民生,“衣食住行”中“住”在普通百姓心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一个结构完备、运行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一个能同市场经济相吻合、并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渗透于市场的高效、完备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房产税在地税收人特别是财产为税收人结构中已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该税在增加地方财政收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房产所有者收入,配合国家房改政策,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支持地方市政建设,促进房产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益等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屋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房产税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现行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产权所有人,这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商品经济的今天多种经营模式层出不穷,房屋不再是计划经济时期以固形式的存在,其产权的拥有也出现了多种模式,产权所有人为了更好地利用房屋创造经济效益,出现了房屋的租赁、联营、联建及无偿划拨使用等等的房屋所有权共有或互有的现象,造成房屋的产权划分不便、划分不清、划分不明甚至无法划分,涉税房屋产权纠纷越来越多。例如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联建房后,出资方无偿无证使用;不可分割地房产由免税单位和纳税单位共用的;军民品生产共用的厂房;历史原因造成的长期房屋产权纠纷;一套人两套不同性质机构共存共用房产的情况等等,从而造成的涉税争议也越来越多,给税务机关的实际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房产所有人与房产不在一地的情形大量存在,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由于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常常面对房产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即使定了房产所有人,往往又由于其与房产不在一地而缺乏有效的征管措施,导致征管工作的被动,或者即使房产所有人与房产同在一地,但税务机关也由于相关信息的缺乏而无从掌握,往往是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甚微,造成应征税款征收困难。
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构成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在房地产流通环节税种多、税负重,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较少,且税收优惠范围大。这种设置的消极影响有:
1.土地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土地保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在流通时则多个税种同时课征,这相当于给了土地保有者无息贷款,即只要土地未进入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种状况无异于鼓励了土地保有,使土地保有者以低成本长期持有土地,等待土地价格的上涨。
2.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要承受过高的税负,抑制了土地的流动和正常的市场交易,助长了土地的隐性流动,逃税现象因而增多,这就从总量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更为严重的是,它直接阻碍了大量划拨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的进程,减少了土地的有效供给,激发了土地价格上涨。
3.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发生的价值自然增值部分,由于没有有效的税收调控机制,政府不能充分参与增值的分配,只能任由其流向房地产的实际保有者。
4.我国目前没有对闲置土地和荒芜土地问题进行明确立法,难以通过法律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和促进其合理利用。对其保有者在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税收减免,不利于解决土地利用率低下、闲置和荒芜的状况。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这种规定实际上带有静态考虑问题色彩,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因为转轨时期,我国经济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这样,以余值为计税依据无疑是大大缩小了税基。同时,必须看到,按余值计税,实际上是新企业税负重,老企业税负轻。另一方面,把租金收入作为计税金额又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租金与房产余值差距很大,因而引起了按不同计税方式计税税负高度不均等状况。二是房产租金本身是营业税课税对象,现在又当做房产税计税依据,这人为造成了双重课税。此外,现在租金收入很模糊,没有明确凭证,有的甚至暗箱操作,纳税人很容易通过人为操控,采取从房屋租金中分离出管理费等费用,提高家具设备租金,降低房屋租金等手段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一方面,我国现行房产税税制规定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县城和建制镇指县政府和镇政府所在地。这样,农村就被排除出征税范围。另一方面,现行房产税税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应该承认:上述规定在二十世纪80年代是很客观的,因为当时房地产商品化程度很低,总体经济发展尚需政府通过“减税让利”措施予以刺激,房产税征税范围只宜窄不宜宽,先把房产税设置出来,今后择机再发挥其收入筹措功能。
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各种税费和地价约占房价比例的50%左右,项目多达近百种,其中重复与不合理收费约占总房价的30%。名目繁多的房地产业税费项目,不仅使得房地产业纳税人不堪重负,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想方设法避税逃费,致使房产税税基被人为压缩、税源被无形挤占,直接影响了房产税税额的及时、足额缴纳,妨碍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从政府的角度看,也加大了税费制度建设成本和税费征管成本。同时由此带来的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税费数量过多格局形成之后,政府各部门自然形成了一种财源建设心态,造成收费竞争,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变成了部门创收。
两套税制有违公平,直接形成税负失衡。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纳税人仅限于内资企业、单位和中国公民,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一直沿用1951年政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这也就是说,在房产保有课税方面我们采用了内外两套税制。这种格局实际上意味着双重差别:一是对房产保有活动的课税内外有别。二是对房产使用效益课税内外有别。无论在从价、从租方面,内外资纳税人的税负都有区别,涉外企业与外籍人员缴纳的房产税无论是出租还是自用,全部按照房产原值扣除80%后按1.2%税率征收;内资纳税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则要区分是用于出租还是自用分别适用按租金收人的12%和计税余值的1.2%分别计算房产税,显而易见,内资企业出租房产以后缴纳的房产税均高于外资企业。内外资有别的房产税政策势必造成竞争起点的不同,而且使得国家的宏观调节意图很难同向贯彻,同时也会干扰其他各税税制效应的正常发挥,不利于税负公平。
我国现行对非出租房产统一实施1.2%的税率,对出租房产统一征收12%的税率,这种对同一税种实施两套计税依据的做法加大了征收成本,模糊了征收基数同时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首先应做到计税依据的统一,之后对税率做相应调整。房产税属于地方税,中央应给予地方政府足够的权限,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税率,可以由中央政府规定一个税率幅度,再由各地方依据本地区情况最后确定,这样既能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又能体现和照顾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
现行税制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环节税种较多,税负较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种较少,税负较轻。鉴于各地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交易规模以及市场发育水平差异非常大,同时各地财政收支状况高度不平衡,房产税的具体税收政策可由各省级政府自行确定,这其中包括税率选择、房产评估周期、区域内优惠政策确定等。还应逐步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经中央批准后开征部分地方税,以筹集必要的财政收入,并对本地的社会经济进行调节。
度量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制度可以看出,就总体而言,我们对待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非但没有什么税收歧视,反倒是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在房产税方面实行内外两套税制。这直接形成了税负失衡格局。现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内外资企业公平税收待遇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采行的基本政策思路。所以,我国应首先统一房产税税制,并由此设计新的房产税税制。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力税种,其税源充足。为了保证物业税的收取及时,减少偷税、漏税、抗税的发生,国家必须用明确的法律规范,由税务机关定期向纳税人发出财产估价、税率、税额和纳税时间的通知。同时,还要加强房产税法的宣传,提高居民对新的房产税的认识和缴纳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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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以权谋私,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三、结论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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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机制是指通过会计与其相关系统中的各个具有不同功能作用的组成部分的相互衔接和配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总体功能的有机整体。其基本涵义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下,为了达到某种预期的目的,而按照一定的运行规则人为构建的一个人工系统,属于人造机制的范畴。因此,与自然机制不同,会计监督机制要受到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企业管理体制、会计管理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会计监督机制在事业单位中的构建和完善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会计监督机制在事业单位中的构建和完善对策分析全文如下:
现本文以下将事业单位构建会计监督机制的意义以及其特点进行简单的概述,并且将目前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介绍,同时,针对会计监督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几点相关建议与对策,从而推动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的发展,进而有效提高事业单位的综合竞争力,继而更好的在激烈的竞争潮流中稳步前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的构建分析
会计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即单位内部所有会计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其主要监督工作内容主要有:单位的经济活动方面、会计资料信息方面、内部预算执行方面等,以保障本事业单位资金的安全。另外,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除了自身内部监督管理部门以外,还有国家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大众也会对本事业单位的会计情况进行监督,其综合目的都是为了能够及时发现事业单位运行会计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从而以探讨相关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整改与解除,进而以保障事业单位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关于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的特点分析
第一,具有完整性。会计监督机制主要由本单位内部所有会计人员而组成,为了能够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机制的作用,则各组成部分之间需要相互配合,以保障工作相互衔接,从而实现保障事业单位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目的。第二,具有独立性。会计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是指其组成部分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并且不会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受到影响。第三,具有良好的适应性。会计监督机制的适应性是指其能够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并且对其目标进行调整与创新均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市场的变化。第四,具有系统性。由于会计监督机制具有着完整性特点,即可体现出其内部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因此,其是一个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有机整体。
(一)高层领导对会计监督机制的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相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进行了改革与创新,以期其发展能够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事业单位高层领导并没有对会计监督机制改革工作引起高度重视,以至于会计工作中逐渐出现一些问题,加上会计监督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而致使单位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根据目前来看,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问题主要体现以下两点:第一,目前的会计监督制度不能够满足单位运行的发展需求;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会计工作中会出现一些问题,而现有的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以至于其逐渐趋于形式化而没有实质意义。
(三)关于会计监督机制组成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
会计监督机制的组成工作人员是执行监督管理的主体,也是贯彻会计监督制度的执行者,如果会计监督机制组成工作人员没有足够高的综合素质水平,将会严重影响到会计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根据目前来看,会计监督机制组成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的表现有以下两点:第一,自身缺乏职业道德思想观念;第二,其专业操作水平不能满足当今会计工作发展需求。
(一)高层领导加强提高对会计监督机制的重视程度
为了使得事业单位的发展能够满足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则高层领导需要跟上国家政府对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改革的步伐,对自身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加强改革与创新,以保障本事业单位得到可持续发展,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监督机制改革的认识。
(二)健全与完善会计监督制度
如果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则很难将会计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以至于其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需要加强健全与完善目前会计监督制度,使得新的会计监督制度能够满足单位运行发展需求,从而使得新的会计监督制度能够真正落实与贯彻到位。
(三)加强提高会计监督机制组成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由于会计监督机制组成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是发挥会计监督制度作用的执行者,因此,需要加强提高其综合素质水平,从而保障会计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进而使得会计监督制度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综上所述,会计监督机制对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其进行改革与创新是保障事业单位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故本文以上将会计监督机制在事业单位中的构建以及改进对策进行了综合阐述,从而为相关研究学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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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从产生到发展所经历的时间很长,相应的对监督机制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但是当前的会计监督机制形式还比较单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会计活动形式日益多样化,这就对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机制提出了更好的要求。当前形势下,不断完善财务会计监督机制是保证会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问题,这对于整个会计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有很多企业对财务会计监督体制的重视程度不够,监督体制的建立并不完善,其中有很多内容还比较空洞,没有形成系统的体制结构。此外还有一些单位虽然已经对财务会计监督体制提出了要求,各项监督制度建设还算是比较完善,但是却没有经过大量的实践证明,没有响应的实际根据,导致监督体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于有些企业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不够重视,使得监督机构从属于其他管理机构,这样就使得监督机构没有足够的自主权,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督机构的独立,不能行使正常的监督职权。过去,企业只认识到财务会计的重要性,但是对监督机制却没有正确的认识,企业的领导者也没有意识到监督机制对财务会计工作甚至整个企业的重要作用。有些监督机构只能听从上级领导的安排,缺乏独立性,这就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更有甚者监督机制已经成为了有些企业管理者护身符,监督机制只能表现在形式上。
高质量的财务会计监督体制的实施还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有直接关系,当前,有很多监督体制人员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的要求,使得监督工作不能高质量完成。当前财务会计监督人员很少是通过正规考试招聘进来的,基本都是通过“关系”进来,这就使得这些监督人员的整体结构参差不齐,知识构成很落后,缺乏创造性思维,这些都导致财务会计监督体制不能够科学的贯彻实施。此外,监督人员的道德素质也关系到监督体制实施的效果,因为道德素质过低会使得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给煤炭企业造成很多的经济损失。有些监督人员不能经受住外界的物质诱惑,做了一些违背社会道义和法律的行为,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所以,我们应该关注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
要想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监督体制,首先应该从观念上改变,必须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才能够指导行为,实现财务会计监督体制的长远发展。通过加强财务会计人员对监督体系的认识,使得形成会计监督意识,加快财务会计监督体制的落实。正因为当前财务会计人员缺少对监督体制的重视,没有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使得监督体系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监督工作受到重重阻碍。只有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才能够保证监督工作充分的发挥作用。首先应该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相关监督体制的宣传,使人员清楚的认识到监督体制对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为财务会计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其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财务人员进行监督体制的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定期考核,实行奖惩制度,给财务会计监督体制提供良好的内部基础。
一是政府作为管理机关,要严格规范会计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协调各部门科学合理分工、各负其责、信息共享,有效避免重复监督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损失。 降低政府监督的成本,提高政府监督的质量和效率。二是通过制度设计和体制创新,建立操作性强的政府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使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如可以通过体制改革赋予会计行业组织(如会计协会)部分管理权,利用行业自律管理来有效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三是建立信息时时共享制度。使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监管和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能通过授权及时查询和共享,这样既可以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也可提高会计监督的信息化水平。
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是建设有效的财务会计监督队伍的基础。会计职业道德的养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种道德一旦养成对于企业的发展都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首先要从会计人才的培养入手,在会计专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增加职业道德教育的教育内容,进行职业道德的宣传与实践,增加先进道德的激励机制,树立良好的先锋榜样作用。在企业中,应加大会计人员的在职培训力度,加强继续教育,使会计人员坚持终身学习,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道德的养成不能只依靠课堂上来完成,必须坚决地把加强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贯彻到日常生活中,使得会计人员能够做好随时教育的准备,增加道德训练的次数,定期的检测道德训练的结果。其次,还要不断加强财务会计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会计工作中会使用很多的高科技技术,这就对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督机制也应该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不断提高监督手段的现代化,充分的利用科技手段来促进监督体制的发挥。
我国是法治社会,为了能够保证财务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当前财务会计监督过程中有很多方面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对监督工作的进行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此外,法律也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法律对财务会计监督中的违法行为裁判的结果太轻,不能真正地起到震慑作用,这也给监督工作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法律虽然覆盖面比较广,但毕竟不能全部规定,所以有些明显违规的职业却钻了法律空子,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种不良行为作出裁决,也就无法作出相关的处罚,这样就促进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虽然社会道德能够起到约束行为的作用,但是只靠会计人员的良心来远离不良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加强法律的约束力,强化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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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的债务目前主要包括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改进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机构、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财务信息的书面文件。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在其披露内容上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改进。
关键词:政府 财务报告 问题改进
论文正文:
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改进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机构、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财务信息的书面文件。从内容上来说,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可靠、透明,能够充分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使政府财务报告既能够为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决策机构宏观决策服务,又能够为政府管理服务,同时还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目前,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都在不断地丰富、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而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从其披露内容上来看不仅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差甚远,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改进。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行政单位会计报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三大报体系组成。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附表等报表组成;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报表说明书等报表组成。这一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是在1998 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后开始实施的,与当时的形势是相适应的,但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组织,这样一套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的弊端越来越暴露出来。我认为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
反映政府所承担的债务情况的财务报告主要是资产负债表。
目前,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一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的项目主要有三个:“借入款”项目反映的是按法定程序由中央政府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与上级往来”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本级财政对上级财政形成的债务;“暂存款”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财政对预算单位形成的债务。这样看来,目前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政府债务范围过窄,没有披露政府的隐性债务。
长期以来,我国着重强调政府财务报告是为政府的预算管理服务的,因而一些与政府的预算收支没有直接关系的重要债务信息被忽视或遗漏,如政府欠发工资、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承担的各种借款、国债的未来还本信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等,因为它们都不涉及当前的预算支出,对于这些情况,不仅社会公众难以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也缺乏准确的了解。
(二)没有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
长期以来,我国的预算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教育等事业单位会计都不进行成本核算,对内不计算成本,对外也不报告成本,因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帮助使用者评判政府的运营成本,特别是有关的服务成本,如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目前就众说纷纭,社会公众很难从政府财务报告中得到权威的评判信息。除了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外,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也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投入产出情况,不能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运营绩效和受托责任,如政府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管理这一重要的信息并没有一个完整披露,这和当前我国强调的公共绩效管理理念有较大的差距,不利于公共绩效管理的开展与政府受托责任的强化。
(三)不能如实地提供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
从2001 年起,我国开始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目前,这一改革在全国已基本完成。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导致国库现金大大增加,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既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国库对外也没有公布“国库现金日报表”及“国库现金月报表”,这就没有如实地披露政府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如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及结存情况,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采取了何种运营方式,取得了怎样的运营绩效,制定了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机制等,社会公众知之甚少。
(四)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有关报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的内容很多,这里笔者重点谈谈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问题。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按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这一会计等式设计资产负债表,其结构为左边为资产部类,包括资产和支出两大类项目,右边为负债部类,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三大类项目,因而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上,既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又增加了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这样的项目设置显然不科学。
从国外政府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我国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其项目设置均不涉及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因此,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在项目设置上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没有与我国企业会计接轨,同时还与收入支出表中的项目造成毫无意义的重复。
(五)没有包含审计报告,降低了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信息不很透明,预算如何编制、如何执行,财政资金如何使用,产生了什么效益,社会公众对这些不十分了解,尽管每年三月份财政部部长代表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国家预决算草案的报告向社会公布,但报告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不仅社会公众看不懂,专业人士也不一定明白。另外,某些政府部门长期大量违规使用资金,国家审计署近几年每年都审计出高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违规资金,如2005 年审计署审计长在向全国人大会报告2004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时,披露了中央部门违规资金高达90 亿元。对社会公众而言,不包含审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同其他各国政府财务报告不具有可比性,不能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业绩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的债务
我国政府的债务目前主要包括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这些债务有些已按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条件,在会计上得到确认,并已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而更多的隐性债务在会计上没有得到确认,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也没有予以披露,如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能够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也应改进对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对于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下负债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的政府债务,财政总预算会计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予以披露;对于不符合具体的负债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无法量化的政府隐性债务,应在政府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以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
(二)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
从2000 年以来,我国逐步开展了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但目前的绩效考评主要是为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是为预算管理服务的,如在预算管理中引入了绩效预算的思想,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绩效考评制度。但目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明显示滞后于财政绩效管理改革,不能真实地提供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这方面的信息,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借鉴外国的经验,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转变为顺应公共绩效管理潮流的,以披露国家预算执行信息为重点,并能全面地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的综合性财务报告。
(三)增加现金流量表
目前,我国学术界正在进行预算会计改革有关问题的探讨,在政府财务报告中是否增加现金流量表意见不一。但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应增加现金流量表,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数量及余额大大增加了,为了加强对国库现金的监督管理,政府财务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地披露国库现金流入、流出信息及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的运营信息。
第二,随着我国政府履行的受托责任越来越广泛,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于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政府财政年度的现金流量情况是他们进行分析评价和作出各种决策必不可少的信息,特别是今后我国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度变为权责发生制后,这方面的信息更为重要。
(四)资产负债的项目列示
资产负债表应是反映政府某一时点静态财务状况的报表,而我国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的资产负债表都列示了收入和支出项目,这就说明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某一会计期间动态财务状况的报表,因此,有必要删去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支出项目,改为按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会计等式设计新的资产负债表,仅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建议在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在资产类项目下增加列示政府投资资产、对内贷款、对外贷款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资产;在负债类项目下不增加列示国内债务、国外债务、借入转贷资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承担的债务;在净资产类项目下增加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贷款基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资资产。
(五)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审计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必须接受客观、公正的审计,只有在此基础上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分析才具有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讲,政府行政当局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社会公众、立法机构等使用政府财务报告,由于使用政府财务报告的立场与提供政府财务报告的立场不一致,政府行政当局提供的政府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会受到使用者的怀虑,这就要求政府审计机关或其他社会审计机构以其公正、中立的身份通过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提供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使政府财务报告取信于使用者,以解除其受托责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审计报告,借以保证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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