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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法的渊源至少含有“源流”、“过程”和“形式”等因素,国际法的渊源涵盖了国际法的形式,而国际法的形式在国际法渊源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法的形式包括了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从“源流”的角度来看,从近至远,国际法的渊源分为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以及国际组织决议等,研究也澄清了特别性条约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的问题,最后,亚国家行动者在国际法渊源形成问题上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关键词:国际法;渊源;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决议;亚国家行动者
国际法的渊源问题是国际法学中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也是国际法学中观点学说最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理论问题之一,很有必要在诸多的项目类别的问题上加以厘清。
近年来,有一种对国际法渊源定义进行革命性思考的倾向,即我们在看国际法渊源的时候,我们应当不仅仅要问一下“是什么”和“在哪里”,而且要问是“谁”——即不仅仅要问什么因素赋予法律以效力,及在哪里找到了它,而且还要问是谁制定了这个法。首先,是谁制定了法本身,谁创造了法律义务,是条约、习惯。还是一般法律原则?第二,谁有权威?也即是谁使得法律的创造者已经为他们同意适用、解释或修正法?
如果有以上对国际法渊源定义问题的原发性的发问。从而使得我们对传统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只以国家为唯一考虑对象的状况,产生了须改进的思想。其实基手这样的思考,理论界已认识到38条的局限性,并已将国际组织考虑进去,从而在国际法渊源中加入了“国际组织决议”一项。但是,仅此是不够的,实际上,亚国家行动者(Sub-State Actors)在制定、执行、解释、修正条约方面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亚国家行动者是与主权国家相联系的或依赖于主权国家的半自治领土,包括联邦国家的自治州、海外领土以及其他的现存国家的独立领土。虽然国家把他们看做是非正式实体。但是有时仍把他们在条约的制定中赋予了一定的角色。最早的国际组织——国际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中——国家给予了殖民地行政当局以单独的充分的成员资格。在极罕见的情况下,一些次国家实体也能直接加入—个条约,如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就曾作为前苏联的一部分的时候分别加入了《联合国宪章》。印度和菲律宾在独立前也是如此。
如果这还带有一点殖民和冷战色彩的话,那么当前这样的例子却并不鲜见。1983年,魁北克经加拿大授权与美国签订了关于魁北克地区特定养老金体制的条约。英国也授权海外领土百慕大群岛、泽西群岛等与美国和加拿大签订条约。美国在1986年授权波多黎各(岛)加入了加勒比发展银行。1988年,奥地利授权其附属州与邻近国家签订条约。德国有类似条约80个,瑞士有类似条约140个。1993年。比利时授权它的三个地区政府就水和环境资源问题与法国、荷兰签订了两个多边条约。
俄罗斯也授权其自治共和国鞑靼斯坦与阿塞拜疆、保加利亚甚至波兰的个别省份签订了商业、科学、技术和文化方面的协议。1991年,墨西哥授权其两个州的中央机构签订国际协议。
2000年。美国密苏里州在没有议会授权的情况下,与加拿大的—个省(马利塔巴省)签订了一份水资源问题的谅解备忘录。走的更远的是魁北克。其与外国政府(其中60%是外国国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已经签订了230个国际协定。南非也有类似情况。当然,客观地说,这种不授权下的协议在责任担当上可能会带来权责不明的情况。
另外有些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亚国家实体的正式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5条规定,允许三类自治联系国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一样同等身份加入,并被授予公约下的权利和义务。新西兰的库克群岛就是这样,它们都是该公约的成员方。WTO也允许单独关税区以独立身份加人,如中国的香港和澳门。
除此之外,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协议的造法过程中,其作用也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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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统计学?统计学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统计学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统计学论文呢?
统计学是通过搜索、整理、分析数据等手段,以达到推断所测对象的本质,甚至预测对象未来的一门综合性科学。其中用到了大量的数学及其它学科的专业知识,它的使用范围几乎覆盖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
有些单位的统计人员长期不参加业务培训,有的尚没有专职统计员,致使统计队伍业务素质不高,工作不熟练,使统计数据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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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70年代,争端各方对南海的争夺主要表现为,争夺岛礁主权、海域管辖和资源开发。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周边国
家实施海洋战略,海洋立法推进、海上执法力量加强,对争议岛礁和海域的争夺加剧。此外,冷战后美日等国亚太政策的调整,世界战略格局发生变化,美国等域外大国纷纷介入南海问题。域外势力的介入,使得原来通过双边谈判即可解决的南海问题演变成了复杂的国际问题。其主要特征是:
(一)南海地区军备竞赛加剧。近年来,部分南海周边国家纷纷采购先进武器,以期武力维护其在南海的既得利益。有关南海周边国家频繁地与域外大国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使南海区域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二)南海争端各国在南海问题上形成团结一致对中国的力量。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综合实力、军事实力的快速增长,使得南海各国对中国的担忧日益增加,单凭南海各国的力量已经很难与中国进行抗衡。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在南海各国内部近年来在南海问题上团结一致,形成南海集团。
(三)区域内外国家推动南沙争端国际化。部分南海周边国家与域外大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联系密切,积极推动将南海问题列入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增强区域外大国和国际组织在南海问题上的介入程度,使南海争端走向国际化。
(四)区域外大国的介入导致南海地缘政治竞争加剧。南海通航安全是美日等国利益所在。美、日、印等大国出于全球和区域战略布局需要,通过军售、联合军演等方式加强了向南海的军事渗透,不断强化在南海的军事影响力,在南海地区的活动日益频繁,使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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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文,我们已提到国际法渊源的外延非常广泛,至少包括:道德规范、正义观念、法理或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法律解释、司法判例、国际习惯等。这里将其中争议较大、易混淆的三种(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国际法渊源挑选出来,做一简单说明。对于司法判例,《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已明确规定:“法院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这样的规定就排除了英美普通法的“依循判例”,法院判决只对案件当事国和本案有拘束力,而对于后来发生的案件没有拘束力,从而使法院没有在英美普通法中创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例不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但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适用国际法时,总会对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原理进行论述,这些论述常常会被援引,并且在一般国际实践中也得到尊重,也有可能发展为一般法律原则、规则,因此判例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也应为国际法渊源,但很多人持不同看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没有提到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这可能与当时国际组织的作用还没有现在重要有关。但是,国际组织本身是独立的国际人格者,其做出的决议属于单方面的行为,一般无法律约束力,不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虽然它们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们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不仅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有贡献,有的还成为缔结条约的基础。因此,它们是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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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参与国际文化合作,我们也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中国影视产业法规。早在1994年7月5日,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就制定了《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鼓励中外合作制作电影。但当时的“中方”主要限于有影片出品权的制片厂。随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颁布,不仅制片厂,电影制作公司、影视制作单位都可以参与联合摄制影片。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简析当前电影的国际法律及文化环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简析当前电影的国际法律及文化环境
二十世纪数字、电脑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以美国为核心的文化出口大国在国际文化市场赚取大量利润、不断推进全球文化扩张的同时也在输送着西方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在影视产业领域,好莱坞无疑是国际电影市场中的巨鳄,时代华纳、新闻集团、迪斯尼集团、威卡姆集团几个超大型媒体公司垄断着全球电影的制作和发行。
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各国政府运用各种途径保护、支持本国影视业的发展。法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历来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大力投资影视产业,用各种途径补贴和资助文化企业。英国政府从50年年代开始征收“伊迪税”,“伊迪税”作为电影售票的加收税,全部用于资助电影制作人。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在竞选总统的纲领中,提出了一个发展韩国电影的白皮书,指出21世纪“文化就是国力,文化成为创造巨大附加价值的产业”。 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背景之下,中国加入了WTO。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了双边协议。加入WTO,中国电影产业面对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以往的关税壁垒和贸易配额是对本国电影工业进行保护的最“低级”手段。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对电影的进口保持配额”,就必须分析中国电影所面临的各方面局势和背景,熟悉市场规则,利用一切条件来发展扶持本国民族电影工业。
当今国际影视市场的法律环境主要依托为两大国际组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公约。而这两大公约出发点各异,又相互制约。“自由贸易”原则是要贸易完全的自由化,拆除贸易与投资的壁垒,影视贸易也不例外。“自由贸易”原则复合美国政府一直所倡导的自由贸易规则。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公约,从文化的角度出发,主张经济利益不能损害文化的发展,因此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坚持文化贸易例外的准则。“文化多样性”公约认为,真正的文化交流应促进文化的多样性,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各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文化例外”。
世贸组织(WTO)的有关协定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知识产权协定(TRIPS)几部分构成。世贸组织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大部分, 涉及广播影视业的主要是后两个部分。由于目前我国与WTO有关缔约国达成的协议内容尚未完全公布,我们主要依据世贸组织协议的有关原则、规定,以及尽可能收集的国内外资料,对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广播影视业带来的影响做一分析。
与影视业有关的规章制度根据美国单方面透露的中美双边协议文本摘要,对影视业将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有以下几点:
三年内增加到50部,其中20部将采用分帐制;同时,据此分析,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电影商可能从制作、发行、放映三个环节进入我国电影业,对中国电影业形成更大的压力:
――中国同意在准入后每年进口大片将由现在的每年十部,先增加到20部,并在三年内逐步增至50部,其中20部属分帐影片。
――加入WTO后,外商可以入股参与影院的建设、经营、并可以拥有不超过49%的股份
――中国自加入WTO当日起,允许外国电信供应商拥有电信服务公司49%的股权,两年后这一比例可增至50%。
――美国公司可以在中国投资互联网公司,包括目前禁止的内容供应业务。在“协议条款”一项中规定:“中国同意一加入WTO就落实知识产权协议,消除和停止实施贸易和对外交流平衡规定, 消除和停止实施地方满意规定,停止执行强加这些规定的和约;并且只颁布或执行同科技或其他知识的转移相关的、同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有关贸易投资协议一致的法律或其他条文。”
随着中国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参与国际文化合作,我们也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中国影视产业法规。早在1994年7月5日,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就制定了《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鼓励中外合作制作电影。但当时的“中方”主要限于有影片出品权的制片厂。随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颁布,不仅制片厂,电影制作公司、影视制作单位都可以参与联合摄制影片。
在国产片创作上,长期以来国家规定主创人员必须是我境内人员,而2001年12月13日颁布的《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中提出,只要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2004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首次明确规定,外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电影技术公司。政策一出台,时代华纳与中影集团、浙江横店集团就合资成立了中影华纳横店影视公司,这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影视公司。随后,中国电影集团和索尼影视国际电视公司共同组建了华索影视数字制作有限公司。还有若干类似的合作项目也正在筹划当中。
然而,目前政府对电影题材、内容、形式、风格等方面的监管仍然较严,这明显不适应我国电影产业国际化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周围许多国家的做法,放宽电影审查制,而采用有中国特色的电影分级制度。一方面,它可以使电影创作者获得一种相对自由、宽松的创作环境,创作出更加多元、丰富的影视作品;另外从保护青少年观众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可以更好地净化和规范电影市场。
电影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其交流和输出必然受到文化背景、语言、审美趣味、文明程度、宗教信仰、文化需求等的制约或影响。两个国家的文化需求结构越相似,那么,这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量也就越大。这个问题也可以用由Hoskins和Mirus所提出的“文化折扣”(cultural discount)的概念进行解释,即“某种文化产品,它根植于一种文化,因而在那种文化环境里具有吸引力,但在其他环境中可能吸引力减弱了,因为观众发现很难认同其所描述的价值观念、信仰、制度和行为方式。
跨文化传播研究发现,文化和语言被公认是最能抵消外来电视节目影响的两项因素”。柯林斯(Collins)在分析不同形式的文化折扣时指出:“视听产品可能比书面作品的文化折扣要低,而在视听产品当中,几乎不含语言成分的作品的文化折扣比语言占重要成分的作品要少。”因此,影视节目在一些外国观众中很可能遭受文化折扣,而不受欢迎。这也是目前国际电影产业从业者所热衷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中国电影在20世纪初诞生,就是中外文化交流的大环境下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因此,中国电影一开始便面临两大问题:
一是“电影”与中国文化的结合,使之成为中国文化的载体。
二是中国电影如何与世界电影相互交流,融入主流电影市场中去。我们看到,中国电影产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与本土文化已较好地结合起来,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载体。8
0年代开始走向国际的中国电影更多地承载了本土艺术家对于民族历史和人伦精神的一种深刻反思。但是西方观众认为的“电影中国”与真实中国还有相当的一段距离。在好莱坞电影文化的扩张之下,中国电影不仅在国外,而且在国内市场,均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突破西方电影文化的包围,便成为中国电影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全球化”是目前理论界无法逃避的客观事实,它的进程从几百年前开始,一直到今天还在不断地发展、推进中。费孝通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载于2000年11月7日《光明日报》)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全球化即全球各地人们的密切关联”。这种紧密的关联使得世界文化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一方面是对普遍性的呼唤,另一方面是对民族文化特性的强调。我们也正式看到了民族文化对于民族电影的重要性,因此才更加要以一种平和、开放的心态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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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声唱法的共同特点就保持歌唱全过程的声区统一性,这种统一是建立在“真”“假”声的混合共鸣基础上的,正确的声区的统一,应按照“真”声比例大于“假”声比例的的原则,尤其是在中声区到高声区的过程中,“真”声成分会随着音高的上行渐渐减少,随之“假”声成分增多。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简述美声方法常见的错误发声和解决指南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美声唱法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一唱法,训练难度很大,在学习和训练中,成功和失败伴随着整个过程,每一步都是一个技术难关,笔者通过多年的练习和教学体会,将美声方法训练中常见错误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有效方法,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美声;喉音;真假声区;高位置;支点;论文代写
论文正文:
简述美声方法常见的错误发声和解决指南
笔者从事声乐教学多年,常常发现有些学生对美声方法的错误理解,认为美声方法就是夸大音量,出现“竖着唱”横着唱”等观点,因而出现了所谓美声的几种派别,常见的有“管状发声派”“喉音派”等,他们多数声音卡在喉头里,这是美声方法的错误发声方法。为了说明这些问题,笔者就什么是真正的美声方法,谈谈个人的观点,帮助学生摆脱误区。
美声方法,按标准是指意大利美声方法,演唱时,真假声按音高比例的需要混合使用,使歌唱者共鸣腔体都调动起来,达到声区统一,声音松弛,上下通畅,有很好的泛音效果等。
学习和掌握美声唱法是一个长期艰苦训练的过程,这种过程是把嗓子当成一件乐器进行精刁细做,然而,在训练中常常使其容易进入误区。以下分别介绍:
胸腔是中声区的重要共鸣腔体,是指以声带的整个长度和最大厚度发出的乐音,歌唱时胸部有明显的震动。当音高在中声区时,胸部震动明显,共鸣加强,在唱此声区中的最强音时几乎全身都有震感。笔者认为,对于胸腔共鸣不能过分运用,特别是对于男高音或女高音的训练,往往造成喉部紧张,高音困难,在实际训练中常常看到一些学生,为了追求宽大的音量把声音支点放在胸腔或喉咽腔,这是最有害的一种做法,容易导致声带的病变。实际上美声的方法贯穿着相对放松的原则,任何地紧张都可能导致错误的发声,对高声部的学生,中声区不能用夸大音量的办法训练,在发声时只要使声音做到不虚就可以。
喉音是常见的一种错误发声,这种声音由于支点在喉腔里,声音厚重,不集中,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学生误认为是发挥了喉咽腔的控制作用,结果喉头紧张用力,舌根后缩,下巴僵硬等。
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喉咽保持自然,不能撑大,挤压,发挥喉咽腔的共震作用。要用心理意识去控制喉头的稳定的感觉,保持吸气时的状态,象打哈欠那样舌头放松,平躺在下牙糟内,在发声练习使,要注意母音的咬字要尽量咬的纯正,特别是比口母音如:yi mi 等,要尽量摆脱喉咙的牵扯,必要时舌尖顶在下牙,同时舌根放松,还可以用最简单的小歌曲练习,笔者经常用《花非花》这首歌训练,效果比较好,要求学生在歌唱时从开始就要有高位置的起音,从一个字转到另一个字,从一个音转道另一个音,都要保持在起音的位置,特别是发“花”音时,要防止位置的变化,否则容易倒在喉头上,在整个歌唱中,要感到喉咙里什么都不要改变,只有唇、齿、舌、上腭在积极运动,同时尽量放松下巴,脖子周围的肌肉,在这个基础上,要逐渐将此歌进行提调练习,因为此歌是e调,高音处在升f音,这个调对多数学生练习很有帮助。一长横。
中声区到高声区的过度上一直是声乐训练的重点和难点,很多人认为声区的不统一是基础没有打牢,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现象,而造成不统一的关键是声音的“支点”没有摆对,因为人的声音分为真假声带,因而有真声区和假声区,在中声区往往真声带起主要作用,高声区假声带起主要作用,而要进行从中声区到高声区的真假声的混合运用就不是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在g2音以上往往不是“太假”的虚音,就是“太白”的喊叫等。
美声唱法的共同特点就保持歌唱全过程的声区统一性,这种统一是建立在“真”“假”声的混合共鸣基础上的,正确的声区的统一,应按照“真”声比例大于“假”声比例的的原则,尤其是在中声区到高声区的过程中,“真”声成分会随着音高的上行渐渐减少,随之“假”声成分增多。一般人的中声区称为自然声区a1---f2,在这个声区里“真”声为主是一个标准,但有的学生,特别是女声,一开始从中声区就使用过“假”的声音练唱,在练声中,往往能唱出很高的音域,如果不仔细听辨,很难区分,因为在整个声区中,都是采用“虚”而“假”的声音练唱,因而不存在声区的统一问题,但总给人感觉声音不够自然,特别是中声区音量较弱。这类情况的学生,可能在开始训练中就没有重视自然声区的训练,或使用错误的方法,因而纠正起来很困难,如果要彻底纠正,需要打持久战,先把真声解放出来,在自然声区中反复进行练习,开始可能感觉高音很难结合,会产生两节声音,出现“换声”的破裂音,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训练,要忍住寂寞。
在中声区的训练中,要注意不要加大音量,用说话的感觉去练习,可以把声音唱的“白一点”,“扁一点”,“口腔小一点”,“横一点”,所有这些都要保持在鼻腔共鸣的一个焦点上,不能有丝毫的位置变化,渐渐地过度到换声区g2,随着音高继续上升,要加大气息,口腔开大,打开喉咙,下巴放松。
美声唱法中语言表达和语言的位置,美声唱法主要是强调声音的美,所以在咬字和吐字上容易造成一定难度,声音的美与咬字吐字的关系究竟如何来支配协调的问题了,有些唱美声的人太重视声音的美感,缺乏清晰表达语言的能力,结果是让观众在欣赏美声的练声曲,听不清楚在唱什么内容,只知道声音是好听的,很优美的。学习美声的人往往喜欢唱意大利歌曲,特别是用意大利语演唱,其原因是,意大利语的母音比较容易发音,而且带歌唱性,因而在演唱中相对能把声音唱圆润,特别是意大利语的开口母音, 能有效地打开喉咙,使音量扩大,但如果不重视中国歌曲的演唱,会感到咬清汉字就比较困难,因此,在练习过程中要重视中国歌曲的演唱,同时要注重闭口母音的练声,尽量咬清这些母音,将对演唱汉语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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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从1992年起陆续颁发的行业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包括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会计制度属上层建筑,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规章。随着经济体制,财政、财务、税收制度的改革,会计制度也会作相应的改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简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小企业会计制度简述全文如下:
如何界定一个小企业,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企业是否公开筹资,二是企业规模大小。所谓的“公开”是指面向社会大众的,任何人或机构都可以自由地参与,无须审批或特殊资格认证。一般来说,小企业是不公开筹资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内部积累、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风险投资,筹资方式不采用对外发行股票或债券。
企业的规模主要考虑企业资产价值和股东以及投资人的数目。但在具体的数目规定上需要考虑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举个例子来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126号准则适用于不公开的、并且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但资产100万元的工业企业规模不算大,而商品零售企业就不同了。如果仅从投资人的数目来考虑,国有独资公司即使只有一个投资人,规模也有可能是非常大的。
(一)会计信息使用者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把会计信息使用者分为七类,不同的使用者对企业关注的焦点不同,程度也不同。一般而言,大企业的投资人更关心企业盈利及回报,政府更关注企业在解决就业、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情况;而小企业的投资人及管理层关注企业利润增长情况,政府主要关心小企业遵循准则、制度及照章纳税的情况。在小企业中,债权人作为小企业主要资金供给人,他们对小企业的关注不亚于投资人。
IASB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示标准”说明了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化,为广泛的使用者用于经济决策。编制的财务报表满足了大多数人的一般要求,但是,它不能提供使用者在经济决策中所需的全部信息。财务报表也通过对受托资产的会计计量变化来反映管理层的业绩,在做经济决策时,比如持有或卖出公司股票,使用者可以利用相关会计信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SH)在前言中也说明了以上要求。不同国家标准都明确了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它们都意识到管理层和税务部门并不是典型的财务报表使用者。从宏观角度来说,容易取得财务资料应该是一个社会的目标。
(二)对会计信息的要求
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最重要、最基本的是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它取决于相关性和可靠性。
1.相关性。相关性通常是指与决策相关的特性,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说明(SFAC)第2号的规定,会计信息只有具备“导致差别”的能力,才能确定它与某一决策相关。“导致差别”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原来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既可增加也可减少信息,以减少经济事件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只有当会计信息同时具备了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时,才能说会计信息具有了相关性;这就要求财务报告应尽可能地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要,而信息需要由使用者决策目标、决策手段和条件所决定。
2.可靠性。这是制约会计信息提供的另一基本条件。如果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真实,那么它对使用者来说,不仅没有用,甚至可能起负作用。可靠性,从使用者角度讲,指使用者对信息的可信赖程度做出的估计;从信息提供的角度来看,是指会计信息应能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尤其要做到不偏不倚地描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为使用者提供通用目的的信息。另外,可靠性还包含可验证性,这是由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决定的,尽管在会计信息的加工过程中,不排除主观判断,但是应保证不同的提供者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都能得出同样的结果,这样可以减少对信息人为的干扰、操纵,从而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从会计信息提供的角度来看,要从纷繁芜杂的信息中提炼出对使用者有用的信息,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要坚持遵循以下几项重要原则:充分披露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会计制度针对的主要是大中型企业。我们知道,小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与大企业是不同的,他们所需要的信息是否和大企业相同呢?一般来看,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如下信息:用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股东的款项,包括预付的薪金、分配的股利和其他支付款项;与关联企业交易的信息;企业流动性和灵活性的信息。
小企业及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和有关咨询服务人士对于财务报表的标准以及要求由来已久。很多人认为为大企业设计的标准不适合小企业。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1976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小企业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提供的报表》。1994年,新西兰的特许会计师研究会发布了不同财务报表的框架,包括在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方面针对小企业所做的特别规定。1996年,FASB发布了第126号公告“非公众公司在金融工具方面的例外规定”。
1997年,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首先发布了“小企业的财务报告标准”,通常指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FRSSE),FRSSE主要介绍了根据现在的公告而做的一种简化方法,主要包括对披露资产和负债以及简化计量的一些例外性规定。斯里兰卡的特许会计师研究会正是以FRSSE作为小企业的会计标准的起点。在1999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发布了《小型企业的财务报告》,在2001年7月,加拿大会计标准委员会又发布了在六个方面关于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例外性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尽管各国会计界都认为目前的会计制度不适用于小企业,而现在通常的做法就是给予小企业会计一些例外性的规定,或是小企业按简化标准提供财务报告,但这又常常导致另外一类问题,那就是由于会计处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环境中,根据量变到质变原理,简化的会计标准可能会因它对特殊的交易和业务没有反应而失去作用,这就必然影响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
四、最新进展
2000年7月,英国政府专家工作组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报告,提出了在报告方面渐进发展的思路。在该会议上,讨论后规定了提出的框架中应该有以下特征:
简单,容易理解,使用者易于接受;能提供对管理有用的信息;尽可能的标准化;有灵活性,可以随着商业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SMEs)的潜在增长而调整,以适应国际会计标准的变化;根据征税的要求,易于调整;应该是适宜SMEs操作的环境。
国际政府工作组的专家们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的赞助下,已经开展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工作,以便更好地管理中小企业,更容易地获知财务信息,更准确地确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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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一个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几乎在各种法学学科中都可以看到,像法理学中讲述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比较法学中都有关于法律渊源的比较; 法制史中也都讲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渊源,宪法学中讲宪法的渊源,经济法中讲经济法的渊源,民法学中讲民法的渊源,诉讼法中讲诉讼法的渊源,行政法讲行政法的渊源,国际法更是在开章就讲国际法律渊源。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摘要】
目前中国的法律渊源呈现出以宪法为统帅单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逐步地显现出来,其最突出表现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义。
中国是制定法与成文法的国家,其主要法律渊源有:⒈宪法。宪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其他任何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无效;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⒉法律。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渊源,是全国人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其闭会期间,可以由其会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相冲突的进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方面的法律。
⒊行政法规和基本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那么,其合法性根据:一是宪法;二是法律。国务院各部委所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但应注意的是,国务院根据人国人大授权而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而是授权立法。
⒋军事法规。军事法规是由最高军事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一般只及于军队内部。军事法规的合法性依据有宪法和法律。我们把产生于宪法确定体制的军事法规称为自主性军事法规,产生于法律授权的军事法规为授权性军事法规。从历史上看,我国已经有最高军事机关立法的传统,目前的中央军事机关也在行使一定的立法权。
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会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级人大会批准后施行地,并由省级人大会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这种地方性法规又可以划分为省级法规和大市级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多个经济特区,其立法是一种特殊性的地方性法规。
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其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是:
⑴其立法依据不是一般政府的权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权;
⑵立法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机关,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其会;
⑶其立法权限较大,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变通性的规定;
⑷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会批准后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并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报全国人大会备案。
⒎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只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各部委管辖范围内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它只是一种“准法源”或者是“参照性的法源”。地方规章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与部门规章处于同一个层次,也是“准法源”或“参照性法源”。另外,经济特区的规章效力与一般地方规章效力相同,其内容仅限于经济领域,经济特区的规章可以与全国性的法律有所不同。
⒏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在通常被认为是法律渊源。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这种国际惯例是在按国际法行为必须的或正当的信念下形成的。
⒈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的必然性[2]。
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是由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传统造就的特殊法源思维方式造成的。主要表现:
⑴从历史上,中华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敕、例都是低一级的法的形式。尽管在历史有过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不过是一种例外而已。
⑵从中国法律形式受外来法律形式影响来看,主要是以日本法、德国法为模式。而这两者是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其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把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形式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国人所接受。
⑶解放后,中国的政治态度受苏联的影响,法制建设多以苏联为楷模,而苏联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从理论上讲,新中国的诞生既社会主义在东方的胜利,也是中华民族摆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开端。中华民族以独立的民族国家形式在世界出现,必然强调国家主权及国家权威,废除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头上的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新中国的政权性质与旧社会的根本对立。因此,需要制定法巩固国家政权,制定法便成为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形式。
⒉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模式的主要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不断地复杂化,使制定法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制定法的调整和社会需要之间产生了许多矛盾,这集中地体现出制定法法律渊源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现在:
⑴法律效力的滞后性与社会关系的相对超前性产生了矛盾。因为制定法的形成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即起早、审议、讨论、通过、公布等环节,其效力始于公布之日或者之后的若干之日。这时社会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甚至是巨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制定法所无法预见的。另外,制定法是对以前法律实践活动的阶段性的总结,又是针对未来生活规范的预选设计,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现象,更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制定法对其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就失去了相当的针对性,制定法当然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
⑵制定法的静态稳定性与社会关系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由于制定法是对一定阶段成熟的社会关系的阶段性的总结,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与不变性,因为在制定和修改上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即使需要修改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这些因素就导致制定法具有更强的静态稳定性。相反的是,社会关系却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而且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这种绝对意义上的变化性是与制定法的静态稳定性产生了很大的矛盾。而且,极有可能造成的是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是对制定法规范的公然违反。
⑶制定法的抽象概括性与社会关系的具体复杂性的之间产生较大的矛盾。由于制定法是一种具有很强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它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尽量地作出一定的规范,再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制定法只能作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因而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但是社会生活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断地发展变化性造成更高程度的复杂性,也就个案的具体性体现,那么,这两者的之间的矛盾就会产生一定的对抗。
总之,制定法是不能解决这个矛盾的。⑷制定法的统一性与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制定法是一种普遍性的行为规范,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行为都要作出一定的规范,对他们都有普遍性的约束力,所有的社会成员必须一体化的遵循制定法的规定。可是,我国的地区差异很大,各地情况异常的复杂,尤其是沿海与边疆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特别在文化、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差距巨大。在这样的不平衡的大环境下,适用具有高度一体化的制定法,而区分各地的具体情况。如果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统一的制定法,势必什么造成许多困难和其他的一些负效应的。
可以说,制定法所具有的这些一般意义上的弊端是不能运用制定法本身来解决的,不可以运用制定法的自我调节或者政策来代替法律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的。
法律工具主义指法律的适用主体把制定法仅仅当成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与工具,他们需要制定法时才予以适用,而制定法本身没有独立性的价值,是处于被他人利用的地位。
制定法的这种工具主义主要表现为:[3]⑴制定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认为法律是实现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刀把子”,法律的价值首先和主要的是维护阶级统治和镇压阶级压迫。⑵制定法是经济工具,主要是因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那么制定法就是构成了经济实现的工具。⑶制定法是国家的工具,是指制定法国家是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手段而已。⑷制定法是政策性的工具,表现为法律使政策规范化、稳定化的工具。⑸制定法是道德的工具,即制定法是维护统治阶级道德和制约非统治阶级道德的工具。
制定法工具主义的最大弊端是对法治所造成的影响,因而,它是法治实现的最大障碍,也可以说,重视制定法也不上重视法治。
其一,制定法工具主义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的基本要求是:⑴权自法出;⑵法大于权;⑶人从于法;⑷违法有责;⑸立法公平。这种制定法工具主义与法治间存在很大的差别,表现为:首先,制定法工具主义宣称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阶级意志在阶级社会的永恒存在。其次,制定法工具主义为统治阶级乃至个人以及其所代表的权力凌驾法律之上打开了方便之门。最后,制定法工具主义弱化了责任意识,权力行为的社会制约性大大下降。
[4]其二,制定法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人治的基本精神是:⑴法自权出;⑵权大于法;⑶人高于法;⑷责任失衡;⑸立法等差。这种工具主义主要表现为:首先,立法公平的思想在这里被斥为异端,立法等差仍有坚实的基础;其次,对国家意志的强调也是制定法工具主义强化人治的重要表现;最后,制定法工具主义对法律的制裁功能的无限扩大强化了国家机构的控制功能,弱化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社会性监督,使人治盛行。[5]
[1]中国目前的法律渊源基本上是制定法模式,不论是从历史传统上看,还是从当前来看,都体现了浓厚的制定法色彩,另外,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应该是中国的法律渊源,但考虑到其所具有的特殊性,特别是与内地的法律渊源有很大的不同,我们论述法律渊源时没有把此考虑进去。中国除了制定法法律渊源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讨论的地方没有达成一致性意见,他们是否是中国的法律渊源,例如,判例、习惯、政策等问题,在此也没有论述到。为了研究中国当前的法律渊源,仅仅研究其制定法的表现形式,表明我国的法律渊源基本上是制定法模式。
[2]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99-200.
[3]这些表现主要是根据谢晖先生的观点深化而来的。参见谢晖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62-465页。
[4][5]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490-491;49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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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论文范文:DBY证券创新业务的简述。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DBY证券创新业务的简述全文如下:
竞争,思变,是市场生存的基本规则。在风起云涌的国际金融市场上,证券行业一度是串联银行、信托等金融类业务无所不能的角色。风险,即成为与之俱来的矛盾,于是各种监管措施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秩序。在竞争市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旋律下,证券公司在遵守监管秩序的情况下,逐步探索新的利润来源。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道路,与西方证券市场的发展颇为相似。 无独有偶,在信息化进程的发展历程中,中国乃至全球大部分国家也都经历了由电子信息技术起步的疯狂推广,到网络泡沫激增导致风险而面临行业危机。
以电子商务为例,经过市场反复论证,其重心由“电子”转向“商务”,从而进入新运行轨道为市场带来新的业务平台。我们利用新的业务平台的运营模式作为一个着手点,将证券市场的“创新业务”规范化后引入其中,探索一条综合创新之路。 业务平台的拓展在企业发展进程中是极其重要的一个过程。
就证券行业而言,在近 10 年的监管制度的约束下,证券公司的业务像是束了足一样简化的只有传统型经纪业务是主体业务。在激烈的竞争形式下,开拓创新的口号越来越响亮,实践越来越多,为行业在宽度上延伸做了积极的准备。从我们证券业发展来看,证券市场初建的目的,就是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完善化、社会资源配置优良化,最终达到有效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在这近三十年的路途中也是风雨兼程,并没有一条坦途的大道来引领我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
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几经波折,国家“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及相关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在此办法的指导下,近年来证券公司提出“创新”业务,在“创新”过程中将金融界各行业多种业务实现了有效的串联与融合,典型的银行票据业务、国际性业务,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结合,建立各种形式的“创新业务”。DBY 证券分公司在近年中,完成数单该类项目,同时公司各分公司及营业部都在借创新项目来补充经纪业务的不足,创造额外收益。
所以,面对证券行业的长足发展与推行创新的契机,笔者尝试以《基于信息技术平台的 DBY 证券分公司创新业务实现研究》为题,以所在公司——DBY 证券分公司为主要业务平台,为主营的传统经纪业务与正在推广的“创新业务”,归纳业务模式,尝试引入凌志软件公司的 MOT 系统,通过该信息系统平台推广、销售传统业务、创新业务。 在外部环境成熟基础上,该 MOT 系统平台建设的也有一定的内部优势: (1)目前证券业监管机构推行的网上开户项目已经启动,该系统上线汇集企业客户基本信息数据,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奠定基础。
目前,在我国与证券行业相关的信息技术发展存在的问题,我们加以简要总结。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当前已成为各行业的公用技术,因为任何管理活动都离不开对信息的信赖。信息网络为各种思想文化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渗入到社会各个角落。基于此高速发展的态势,网络的扩张、电子商务的涌现,各行各业已不满足于信息技术化的工具与业务流程。 所以,各种信息系统平台、网络平台及电子商务成为行业内与行业间的必备元素。金融业也呼之欲出的抛出“金融电商”概念。
从功能的视角对证券行业金融体系的发展进行研究,通过对技术与非技术因素在其发展中的作用分析,支付清算、融通资金、管理风险、处理信息、公司治理等的作用机制,是一个金融企业信息技术平台的基础功能。对于我国证券行业乃至整个世界的证券行业,IT 都是不可剥离的生命线。 短短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刻变化对证券信息技术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行业的发展和变革使得信息技术与证券公司的业务无缝融合突显重要。
目前全国有多个地方财政部门都在实施关于大小非限售股减持退税政策,最典型的地区有江西、西藏、新疆、江苏和福建,其中江西国盛证券鹰潭胜利西路营业部与国泰君安鹰潭环城西路营业部,这两家营业部仅在 2010 年一年就在大宗交易平台上共出现过 161 次,减持解禁市值达到 43.71 亿元,共有 22 只股票在其平台上卖出。从用户需求的角度出发,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其实没什么差别,一样是为了满足用户的三大基本金融需求:支付、投资、融资。
支付是金钱的流动;投资是资金充裕的人想让钱生钱(存款也是投资的一种);融资则是缺乏资金的人需要钱,融资则要付出成本(如借贷的利息和手续费),不妨形容成为用钱买钱。在支付过程中,所有的金融活动参与者都可以充当支付出体,目的是让自己的资金流动起来。而投资和融资的参与主体是互补的,资金盈余者充当投资方,资金短缺者充当融资方。投资者的目的是用钱生钱,即在现有资金基础上赚取投资收益;融资者的目的是用钱买钱,即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利率等,来换取杠杆效应另一端的大额资金。
我们进一步对第三方在投融资流程中的角色加以分析。第三方并不吸储或放贷,仅作为媒人撮合投融资双方,投融资双方是清楚知道自己的合约方是谁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拥有资金池的所谓 P2P 借贷平台其实不是第三方,而是资金盈余者或短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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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证券学的学科体系是由从不同角度研究证券市场的行为特征及其运行规律的各分支学科综合构成的有机体系,主要包括传统证券学理论和演化证券学理论两大研究领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DBY证券创新业务的简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DBY证券创新业务的简述全文如下:
第 1 章 信息技术研究问题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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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在信息化进程的发展历程中,中国乃至全球大部分国家也都经历了由电子信息技术起步的疯狂推广,到网络泡沫激增导致风险而面临行业危机。以电子商务为例,经过市场反复论证,其重心由“电子”转向“商务”,从而进入新运行轨道为市场带来新的业务平台。我们利用新的业务平台的运营模式作为一个着手点,将证券市场的“创新业务”规范化后引入其中,探索一条综合创新之路。 业务平台的拓展在企业发展进程中是极其重要的一个过程。
就证券行业而言,在近 10 年的监管制度的约束下,证券公司的业务像是束了足一样简化的只有传统型经纪业务是主体业务。在激烈的竞争形式下,开拓创新的口号越来越响亮,实践越来越多,为行业在宽度上延伸做了积极的准备。从我们证券业发展来看,证券市场初建的目的,就是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完善化、社会资源配置优良化,最终达到有效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在这近三十年的路途中也是风雨兼程,并没有一条坦途的大道来引领我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
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几经波折,国家“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及相关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在此办法的指导下,近年来证券公司提出“创新”业务,在“创新”过程中将金融界各行业多种业务实现了有效的串联与融合,典型的银行票据业务、国际性业务,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结合,建立各种形式的“创新业务”。DBY 证券分公司在近年中,完成数单该类项目,同时公司各分公司及营业部都在借创新项目来补充经纪业务的不足,创造额外收益。
所以,面对证券行业的长足发展与推行创新的契机,笔者尝试以《基于信息技术平台的 DBY 证券分公司创新业务实现研究》为题,以所在公司——DBY 证券分公司为主要业务平台,为主营的传统经纪业务与正在推广的“创新业务”,归纳业务模式,尝试引入凌志软件公司的 MOT 系统,通过该信息系统平台推广、销售传统业务、创新业务。 在外部环境成熟基础上,该 MOT 系统平台建设的也有一定的内部优势: (1)目前证券业监管机构推行的网上开户项目已经启动,该系统上线汇集企业客户基本信息数据,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奠定基础。
目前,在我国与证券行业相关的信息技术发展存在的问题,我们加以简要总结。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当前已成为各行业的公用技术,因为任何管理活动都离不开对信息的信赖。信息网络为各种思想文化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渗入到社会各个角落。基于此高速发展的态势,网络的扩张、电子商务的涌现,各行各业已不满足于信息技术化的工具与业务流程。 所以,各种信息系统平台、网络平台及电子商务成为行业内与行业间的必备元素。金融业也呼之欲出的抛出“金融电商”概念。 从功能的视角对证券行业金融体系的发展进行研究,通过对技术与非技术因素在其发展中的作用分析,支付清算、融通资金、管理风险、处理信息、公司治理等的作用机制,是一个金融企业信息技术平台的基础功能。对于我国证券行业乃至整个世界的证券行业,IT 都是不可剥离的生命线。 短短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刻变化对证券信息技术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行业的发展和变革使得信息技术与证券公司的业务无缝融合突显重要。
目前全国有多个地方财政部门都在实施关于大小非限售股减持退税政策,最典型的地区有江西、西藏、新疆、江苏和福建,其中江西国盛证券鹰潭胜利西路营业部与国泰君安鹰潭环城西路营业部,这两家营业部仅在 2010 年一年就在大宗交易平台上共出现过 161 次,减持解禁市值达到 43.71 亿元,共有 22 只股票在其平台上卖出。从用户需求的角度出发,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其实没什么差别,一样是为了满足用户的三大基本金融需求:支付、投资、融资。 支付是金钱的流动;投资是资金充裕的人想让钱生钱(存款也是投资的一种);融资则是缺乏资金的人需要钱,融资则要付出成本(如借贷的利息和手续费),不妨形容成为用钱买钱。
在支付过程中,所有的金融活动参与者都可以充当支付出体,目的是让自己的资金流动起来。而投资和融资的参与主体是互补的,资金盈余者充当投资方,资金短缺者充当融资方。投资者的目的是用钱生钱,即在现有资金基础上赚取投资收益;融资者的目的是用钱买钱,即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利率等,来换取杠杆效应另一端的大额资金。我们进一步对第三方在投融资流程中的角色加以分析。第三方并不吸储或放贷,仅作为媒人撮合投融资双方,投融资双方是清楚知道自己的合约方是谁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拥有资金池的所谓 P2P 借贷平台其实不是第三方,而是资金盈余者或短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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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者爱德华·卡尔认为:“民族主义通常被用来表示个人、群体和一个民族内部成员的一种意识,或者是增进自我民族的力量、自由或财富的一种愿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孙中山民族主义的思想文化渊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孙中山民族主义的思想文化渊源全文如下: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发生第二次工业革命,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更加稳固,资本主义世界殖民体系也逐渐形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为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核心。然而曾经作为天朝上国的中国彻底从世界文明、国际政治体系的中心滑脱到世界格局的底端,被迫纳入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国际政治体系中,沦为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半殖民地,饱受压迫与欺凌,民族危机日益严重。
作为帝国主义在中国殖民地“代理人”的清政府仍做着他天朝上国、唯我独尊的黄粱美梦,继续实行昏聩的统治,不断盘剥、侵蚀中国的广大民众。面对这满目疮痍的社会环境、交错复杂的社会现实,奉行民族压迫政策的清廷无疑成为人么内口诛笔伐的对象,社会大众的民族意识逐渐觉醒,民族认同感不断增强,荡涤着整个时代与社会的思想观念。强烈的民族认同与解放观念与西方思想理论在这片摇摇欲坠的土地上发生强烈的撞击。
基于这样的国情与世情,为挽救民族危亡,关于解决民族解放与民族独立问题的民族主义理论成为晚清时期知识分子的主要研究探讨内容。以封建地主阶级为代表的改良派;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都以各自不同的立场对民族主义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索。相较于改良维新派依托于统治者陈旧落后的自上而下的温和改良方式,孙中山将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与西方理论进一步熔铸成为三民主义学说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主义理论,主张以革命的方式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解放、建立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思想,“我们要挽救这种危亡,便要提倡民族主义,用民族精神来救国。”〔1〕189为昏昏欲睡、一蹶不振的社会带来了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的动力与曙光,其民族主义不仅在实践中具有革命指导意义,同时也丰富与完善了中国近代民族主义思想理论。
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是东西方文化思想交融复合而成的理论体系与学说,其并不是固步自封、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中国近代革命形势与革命实践不断成长、变化和完善的,逐渐成为中国近代民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孙中山民族主义学说从理论上讲是向西方学习的结果,属于资产阶级思想范畴。然而作为中国近代知识分子,虽有留洋经历,带有明显的西方文化的烙印,内化到其思想深处的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仍在其学说中窥见一斑,尤其在革命初期体现明显。
(一)“夷夏之辨”的传统民族观念
“处于中国传统民族观念核心的‘华夷之辨’因中国几千年的大一统统治局面而基本处于隐含状态,只有在面临少数民族威胁汉族政权、华夏文化正统地位时才会脱离隐含状态而凸现出来。”〔2〕32从中国历史发展脉络来看,在元朝与清朝统治时期,汉民族被蛮夷民族所统治与压迫,汉民族的正统文化受到蛮族文化的威胁与挑战,“夷夏之辨”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议题。大汉族主义倾向明显,强调汉族在各民族中的优越地位,宣传汉族文化的先进性与文明性,一些知识分子高举“华夷大防”的旗帜,期待以此来恢复汉族的中心地位。在清朝末期,国家面临帝国主义欺凌,民族危机严重的情势之下,“华夷之辨”又在知识分子、社会民众中广泛流传。面对尖锐的民族矛盾、深重的民族危机,孙中山在革命初期高举“反满”大旗,在兴中会成立之日起便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联合政府”的口号,“驱除鞑虏”明确的体现出其反对清政府统治,驱除满族的思想。孙中山在革命初期的明确的“反满”倾向,受到了中国传统华夷观念的深刻影响,恢复汉族在政治领域及文化领域的核心优越地位,力主建立以汉族为中心的国家政治权力中心。这一点在革命初期革命派主张建立十八个汉族省的中华民国想法中便可见一斑。并且在对民族主义的论述过程中,认为中国之所以民族主义会灭亡最大的原因归结为被异族征服。
虽然这种反满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狭隘的大汉族主义倾向,但孙中山民族主义中的这一想法与主张也是切合中国社会现实情势应运而生,在革命初期,向受几千年封建压迫与统治的社会大众宣传民主与革命的理念必然是在思想与情感上都很难接受的。然而,面对激烈的民族矛盾,人民群众民族意识和的不断觉醒,适时的明确提出“反清反满”的口号能更好的激发人们的爱国意识、点燃革命热情,为实现民族革命、建立民主国家奠定了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以血缘关系位为核心的家族与宗族观念
从古至今,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一直贯穿中国民众的社会生活之中,家本位思想浓厚。孙中山在民族主义第一讲中便论述到“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1〕 185他充分认识到家族与宗族主义民众生活中的地位,认为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而中国人的团结力还没有涉及到国族。正因为家族与宗族观念深入每一个中国人内心深处,因此孙中山意识到家族主义与宗族主义在提高民族意识、恢复民族主义中的重要作用,应加以充分利用。相较于西方的明显的个人主义倾向,;而在中国社会,以家庭为基本的社会细胞。孙中山以传统宗族为连结体,实现家族、宗族向国族的国度;将传统的宗族与家族主义作为凝结整个民族的重要力量与手段,以此来树立民族意识、恢复民族精神、建立民族主义。 (三)中国古代道德伦理与哲学思想
作为一位中国知识分子,孙中山继承与发扬了中国传统道德伦理与哲学思想中的合理内核,并将其恰切的融入其民族主义学说之中,来恢复民族地位、指导革命实践。古代先贤的“忠孝”、“仁爱”、“信义”、“爱和平”的道德伦理;“兼爱”“修身、治国、平天下”与“大同”的政治哲学思想在孙中山的民族主义理论中得到较好的扬弃,丰富了其民族主义学说。
孙中山认为这些中国固有的道德哲学,是西方国家无法企及的,在新旧潮流融合撞击的社会现实中,应当被保留与继承下来。“国民在民国之内,要能够把忠孝二字讲到极点,国家便自然可以强盛。”〔1〕 244孙中山强调修身、齐家,只有“把中国固有的知识一贯的道理先恢复起来,然后我们民族的精神和民族地位才都可以恢复。”〔1〕 250他认为要唤醒民族意识、恢复民族地位,提高国民的个人素质是必由之路。
革命初期,由于资产阶级自身阶级性与妥协性,民族主义并未提出明确的“反帝”纲领,对帝国主义国家一直持有暧昧不明的态度;但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变化,认识的不断提高,孙中山的民族主义也在不断变化与发展,日臻成熟与完善,从早期极端的“反满”倾向、大汉族主义倾向中逐渐抽离,提出“五族共和论”, 主张建立大一统国家、实行民族平等。并且孙中山也不断认清帝国主义的侵略本性,不再对帝国主义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提出“反帝”主张,主张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面对一些年轻人受西方世界主义影响、抵触民族主义的情势下,提出要发达世界主义必先巩固民族主义,认为民族主义是世界主义的基础。中国肩负着“济弱扶倾”的使命,要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民族平等与解放才是真正的“大同之世”。因此民族主义有其重要作用,孙中山的民族主义秉承了中国传统的“天下”“大同”思想,将中国纳入到建立世界主义的核心位置中去。
(一)西方民族主义理论
政治、经济与文化领域之间总是结构性的交互影响着。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在政治上进行压迫、经济上进行压榨的同时,也将其思想文化与意识形态渗透到我国,中国知识分子或主动或被动的受着西方思想理论的熏染。在民族危亡的关键转折时期,对于民族理论的探讨进入了中国知识分子的研究视野,在吸收本国民族观念的同时,将其西方近代民族主义理论整合,探索适合时代特征与中国国情的民族主义。孙中山在留学日本以及在西方各国家进行演说期间,西方民族主义理论对于孙中山民族主义学说也或多或少的产生一定影响。
近代民族主义理论发端于西方国家,理论体系较为成熟与完善,西方民族主义理论认为建立民族国家资本主义时代发展的要求与必然产物。西方民族主义理论对于民族国家建立的原则、产生条件、民族政权等问题有深刻的论述,这些理论在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学说中也有广泛的体现。孙中山认为构成民族的五个要素分别是:血统、生活、语言、宗教、风俗习惯;强调“一族一国”。西方民族主义理论认为民族主义的核心原则便是“一族一国”。孙中山在早期对于民族主义的论述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狭隘的种族主义,强调汉族中心,主张民族同化,在面对各民族文化差异的客观事实上,强调汉族文化的由于地位,主张以汉族文化同化其他少数民族,以实现“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
(二)达尔文物种起源理论
孙中山对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是极为推崇的,并将其贯穿到其三民主义学说的论述与阐述中。达尔文的进化论主张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物竞天择,孙中山运用进化论的基本观念来阐述民族兴亡、论证民族革命。
孙中山认为自古以来民族兴亡源于天然淘汰,由于这种天然淘汰力的作用,一些民族生存下来,而一些民族则从人类中绝迹了。“但在世界中的进化力,不止一种天然力,是天然力和人为力凑合而成。”〔1〕 197这种人为力在当时的历史环境立下主要是指政治力与经济力。“照自然力中的天然公例说:适者生存,不适者灭亡,优者胜,劣者败。”〔1〕 217孙中山主张面对帝国主义三种力量的共同压迫,更要树立民族精神、恢复民族地位,以实现民族解放,建立共和。
(三)民族自决思想
从革命初期狭隘的具有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反满”革命到辛亥革命后期明确的提出“反帝”,从承认帝国主义在华不平等条约到废除不平等条约,从“五族共和”到各民族一律平等,孙中山的民族主义理论随着革命形势、自身思想意识的变化而日臻成熟与完善。
在民族主义的第四讲中孙中山接受并赞扬了列宁的民族自决思想,“俄国革命成功,他们一万万五千人脱离了了白种,不赞成白人的侵略行为,现在正想加入亚洲的弱小民族,去反抗强暴的民族。”〔1〕孙中山在革命后期逐渐走出狭隘的大汉族民族主义倾向,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实现本民族民族解放、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的基础上,来“济弱扶倾”实现“大亚洲主义”以及真正意义上的世界主义,全世界民族平等、独立、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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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 Enterprise Networks ,一个企业,按照Webster字典的说法,是由商业目的组织起来的公司进行的颇为重要或是需要胆量或精力的工程。有了这个认识,你就可以明白,许多公司正致力于把它们分开的部门或工作组网络与公司内网络互连,使得公司内的所有计算机用户可以访问任何数据或计算资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述企业网Intranet的构建方案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分析了企业Intranet的功能和技术特点,并阐述了构建Intranet的实施方案及其关键技术。
【关键词】Internet Intranet 局域网
Internet在全球的发展和普及,企业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促成了企业网的形成。Intranet是传统企业网与Internet相结合的新型企业网络,是一个采用Internet技术建立的机构内联网络。它以TCP/IP协议作为基础,以Web为核心应用,构成统一和便利的信息交换平台。它通过简单的浏览界面,方便地提供诸如E-mail、文件传输(FTP)、电子公告和新闻、数据查询等服务,并且可与Internet连接,实现企业内部网上用户对Internet的浏览、查询,同时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发布本企业信息。
企业建立Intranet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其在管理、信息获取和发布、资源共享及提高效率等方面的要求,是基于企业内部的需求。因此虽然Intranet是在Internet技术上发展起来的,但它和Internet有着一定的差别。并且Intranet也不同于传统的企业内部的局域网。企业网Intranet 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Intranet 除了可实现Internet的信息查询、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等功能外,更主要的是其可作为企业全方位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的生产管理、进销存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功能。这种基于网络的管理信息系统相比传统的管理信息系统能更加方便有效地进行管理、维护,可方便快捷地发布、更新企业的各种信息。
(2)在Internet上信息主要以静态页面为主,用户对信息的访问以查询为主,其信息由制作公司制作后放在Web服务器上。而Intranet 则不同,其信息主要为企业内部使用,并且大部分业务都和数据库有关,因此要求Intranet 的页面是动态的,能够实时反应数据库的内容,用户除了查询数据库外,还可以增加、修改和删除数据库的内容。
(3)Intranet 的管理侧重于机构内部的管理,其安全防范措施要求非常严格,对网上用户有严格的权限控制,以确定用户是否可访问某部门的数据。并且通过防火墙等安全机制,控制外部用户对企业内部数据的获取。
(4)Intranet 与传统的企业网相比,虽然还是企业内部的局域网络(或多个局域网相连的广域网),但它在技术上则以Internet的TCP/IP协议和Web技术规范为基础,可实现任意的点对点的通信,而且通过Web服务器和Internet的其他服务器,完成以往无法实现的功能。
企业建立Intranet 的目的是为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来确立所建立的Intranet 所应具有那些具体功能以及如何去实现这样一个Intranet 。所以不同的企业构建Intranet 可能会有不同的方法。但是Intranet 的实现有其共同的、基本的构建要点。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网络拓扑结构的规划
在规划Intranet 的网络拓扑结构时,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布、对多媒体的需求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一般可按以下原则来确立:
(1)费用低
一般地在选择网络拓扑结构的同时便大致确立了所要选取的传输介质、专用设备、安装方式等。例如选择总线网络拓扑结构时一般选用同轴电缆作为传输介质,选择星形拓扑结构时需要选用集线器产品,因此每一种网络拓扑结构对应的所需初期投资、以后的安装维护费用都是不等的,在满足其它要求的同时,应尽量选择投资费用较低的网络拓扑结构。
(2)良好的灵活性和可扩充性
在选择网络拓扑结构时应考虑企业将来的发展,并且网络中的设备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一些设备的更新换代或设备位置的变动,所选取的网络拓扑结构应该能够方便容易地进行配置以满足新的要求。
(3)稳定性高
稳定性对于一个网络拓扑结构是至关重要的。在网络中会经常发生节点故障或传输介质故障,一个稳定性高的网络拓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故障诊断和故障隔离能力,以使这些故障对整个网络的影响减至最小。
(4)因地制宜
选择网络拓扑结构应根据网络中各节点的分布状况,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的网络拓扑结构。例如对于节点比较集中的场合多选用星形拓扑结构,而节点比较分散时则可以选用总线型拓扑结构。另外,若单一的网络拓扑结构不能满足要求,则可选择混合的拓扑结构。例如,假设一个网络中节点主要分布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则可以在该两个节点密集的场所选用星型拓扑结构,然后使用总线拓扑结构将这两个地方连接起来。
目前常用的局域网技术有以太网、快速以太网、FDDI、ATM等多种。其中交换式快速以太网以其技术成熟、组网灵活方便、设备支持厂家多、工程造价低、性能优良等特点,在局域网中被广泛采用。对于网络传输性能要求特别高的网络可考虑采用ATM技术,但其网络造价相当高,技术也较复杂。
为获取Internet上的各种资源及Internet所提供的各种服务,规划Intranet时还应考虑接入Internet。目前,接入Internet方式主要有:通过公共分组网接入、通过帧中继接入、通过ISDN接入或通过数字租用线路接入,及目前较新的远程连接技术ASDL。在选择以何种方式接入Internet时应根据Intranet的规模、对数据传输速率的要求及企业的经济实力来确定。数字租用线路方式可提供较高的带宽和较高的数据传输质量,但是费用昂贵。公共分组网方式数据传输质量较高,费用也较低,但数据传输量较小。ISDN可提供较高的带宽,可同时传输数据和声音,并且费用相对较低,是中小规模Intranet接入Internet的较佳方式。
2.2 Intranet 的硬件配置
在选择组成Intranet 的硬件时,着重应考虑服务器的选择。由于服务器在网络中运行网络操作系统、进行网络管理或是提供网络上可用共享资源,因此对服务器的选择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客户机,同时应该按照服务器的不同类型,如WWW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打印服务器等而应该有所侧重。一般要求所选用的服务器具有大的存储容量,数吉(G)或数十吉(G),以及具有足够的内存和较高的运行速度,内存128M或以上,CPU主频在500MHz或以上,而且可为多个CPU处理器,并且具有良好和可扩展性,以满足将来更新换代的需要,保证当前的投资不至于在短时间内便被消耗掉。
其余的硬件设备有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网卡和传输介质等。所选择的这些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性能,能使网络稳定地运行。此外,在此前提下,还应遵循经济性的原则。
2.3 Intranet 的软件配置
软件是Intranet的灵魂,它决定了整个Intranet的运行方式、用户对信息的浏览方式、Web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之间的通信、网络安全及网络管理方式等,是网络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Intranet的软件可分为服务器端软件和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主要为浏览器,目前常用的浏览器软件有Netscape Navigator、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等。服务器端软件较为复杂,主要有网络操作系统、Web服务器软件、数据库系统软件、安全防火墙软件和网络管理软件等。选择网络操作系统时,应考虑其是否是一个高性能的网络操作系统,是否支持多种网络协议,是否支持多种不同的计算机硬件平台,是否具有容错技术和网络管理功能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市场上主流的网络操作系统有UNIX、Novell Netware和Windows NT等。如果企业网Intranet中大多数是于PC机为主体,建议选用Novell Netware和Windows NT。
3.1防火墙技术
由于Intranet一般都与Internet互连,因此易受到非法用户的入侵。为确保企业信息和机密的安全,需要在Intranet与Internet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可看作是一个过滤器,用于监视和检查流动信息的合法性。目前防火墙技术有以下几种,即包过滤技术(Packet filter)、电路级网关(Circuit gateway)、应用级网关(Application)、规则检查防火墙(Stalaful Inspection)。 在实际应用中,并非单纯采用某一种,而是几种的结合。
3.2数据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技术是数据保护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手段。通过数据加密技术,把数据变成不可读的格式,防止企业的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删除和替换。
目前,数据加密技术大致可分为专用密匙加密(对称密匙加密)和公用密匙加密(不对称密匙加密)两大类。在密码通信中,这两种加密方法都是常用的。专用密匙加密时需用户双方共同享有密匙,如DES方法,由于采用对称编码技术,使得专用密匙加密具有加密和解密非常快的最大优点,能有硬件实现,使用于交换大量数据。但其最大问题是把密匙分发到使用该密码的用户手中。这样做是很危险的,很可能在密匙传送过程中发生失密现象(密匙被偷或被修改)。公用密匙加密采用与专用密匙加密不同的数学算法。有一把公用的加密密匙,如RSA方法。其优点是非法用户无法通过公用密匙推导出解密密匙,因此保密性好,但运行效率低,不适于大量数据。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常将两者结合使用,如通过公用密匙在通信开始时进行授权确认,并确定一个公用的临时专用密匙,然后再用专用密匙数据加密方式进行通信。
3.3系统容错技术
网络中心是整个企业网络和信息的枢纽,为了确保其能不间断地运行,需采取一定的系统容错技术:
(1)网络设备和链路冗余备份。网络设备易发生故障的接口卡都保留适当的冗余,保证网络的关键部分无单点故障。
(2)服务器冷备份。采用双服务器,它们都安装数据库管理系统和Web服务器软件,但两台服务器同时运行不同的任务,一台运行数据库系统,一台运行Web服务器软件,它们共享外部磁盘陈列,万一一台服务器出现故障,可以通过键入预先编好的命令,把任务切换到另一台服务器上,确保系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3)数据的实时备份。对数据进行实时备份,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系统安全而稳定低运行。如通过ARC Srever对数据提供双镜象冗余备份,或由SNA Server提供安全快捷的数据热备份。
企业网Intranet的构建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较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的放矢地建立适合自己的Intranet,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Intranet,真正达到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目的。
张孟顺,向Intranet的迁移[J],计算机系统应用,1998(4):22~24
张金隆,现代管理信息技术[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
韩建民,基于B/S模式的生产管理图查询系统的实现[J],计算机应用,1995(5):15~28
蔡建,网络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机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1999,28(1):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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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甲午战争时期,全盘接受西方国际法的日本就已深谙国际法运用之道,操弄国际法,将对华侵略包装成“合法”与“文明”的战争。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道路,其首先的战略意图就是以朝鲜为跳板,侵略中国。为割断中朝的藩属关系,推进征服朝鲜计划,胁迫朝鲜政府与其签订《朝日修好条约》(《江华条约》)、《利物浦条约》、《汉城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但这些只是日朝之间的条约,对中国并无约束力,也不能改变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为了突破对大陆侵略扩张的限制,制造发动战争的“正当性”和时机,与中国谈判签订了《天津条约》。1884 年,袁世凯率驻朝清军镇压了朝鲜“甲申政变”,日本借口日本公使受到攻击,使馆被焚烧,而与朝、中展开交涉。最后,伊藤博文来华谈判,签订《天津条约》,条约共3 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3 款:“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通过这一条约,日本不但改变了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进一步获得与中国同等出兵朝鲜的权力,而且成为九年后日本挑起甲午战争的借口。因为这一条协议看上去是平等的,其实只对中国有约束力。因为,在1882 年《利物浦条约》中,日朝约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论何时出兵的特权,所以在执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据《利物浦条约》或依据《天津条约》出兵朝鲜。1894 年,清政府应朝鲜政府之请镇压东学党起义,日本立即以该条约为借口出兵朝鲜,粗暴干涉朝鲜内政,“擒王劫政”,点燃了甲午战争的导火索。所以戚其章先生在其论著中称《天津条约》为甲午战争的“预先约定”。
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在战争结束后不久,就发表了一篇演讲以专门阐述本次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霍兰德的结论是:“日本,除了在亚瑟港的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发(注:旅顺大屠杀),已经符合战争法的要求,不论是在对待敌人方面还是在与中立国关系方面,其表现都可与西欧最文明国家的习惯相媲美。与此相反,中国则没有显示出试图接受文明战争惯例的迹象。” 侵略者晋级“文明”社会,受害者备受指责,这种怪相的形成除了西方社会所谓的“文明”标准的问题,更离不开日本对战争中的“遵纪守法”的宣扬。
一是鼓吹自卫,证明其用兵的“合法”。1894 年7 月25 日,日本突袭“济远”号发动丰岛海战,不宣而战违反了当时国际法关于宣战的规定。但是,之后日本政府经过反复修改炮制出一份致各国外交部的声明倒打一耙称:“中国军舰未向日舰致意,反做交战准备,态度极不友好……济远舰接近了浪速舰尾部,在距离约300 米处向浪速号发射了鱼雷,但未命中。浪速号遂向济远号开火,吉野号也一起开火。”日本把挑战者说成是正当防卫者,骗取了国内外舆论的支持。
二是用国际法包装侵略,标榜自己为“文明之师”。开战之时,明治天皇在开战诏书中明确提及日本将遵守国际法。战争中,日本刊行了陆军第二军法律顾问有贺长雄《万国战时公法》、原敬《陆战公法》、藤田隆三郎《海上万国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就是当时陆军第二军随军法律顾问。如此用国际法进行包装的日军宣扬:滞留在日本的清国臣民及财产受到日本政府的保护;日本军队对战争中误伤的中国居民都予以救护,并提供饮食照料;日本军队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无犯;日本军队以合乎人道的方式处理了中国军人的尸体(先埋葬后又挖出火葬)……事实证明,这些“文明举动”也只是新闻策划,而这些新闻策划则通过随军的日本国内及欧美记者传播到全世界,以给西方国家造成日本军队完全遵守国际法的印象。但惨无人道的旅顺大屠杀、射杀落水人员、虐待战俘等违反战争法规的罪行就是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证。
对战争中粗暴违背国际法的行为,日本往往一面进行掩饰歪曲,一面进行法律上的狡辩。下面就以“高升号事件”为例,看日本如何进行违法问题的公关。“高升”号是甲午战争前被清政府租作运兵之用的英国商船。蓄意已久的日本在丰岛海面不宣而战后,其“浪速”号拦下了误入战场的“高升”号,在随其航行的命令遭拒后,悍然开炮击沉了这艘无武装的商船,近900 名中国官兵遇难。日本击沉误入战场的“高升”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随后,清政府衙门照会各国,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英国舆论也一致谴责日本的行为粗暴践踏国际公法。然而在国际观瞻上似乎处于下风的日本,很快扭转了被动局势,这要得益于日本成功的危机公关。
一是日本通过收买英国媒体和国际法权威制造有利于己的舆论。当时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曾向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报告贿赂成绩:“《每日电讯报》、友好的《泰晤士报》和其他主要报纸,由于审慎地雇佣,均就上述消息改变了腔调。除路透社外,几家主要报纸和电讯报社都保证了合作,英国权威人士韦斯特莱克公开表示:根据国际法,‘浪速’是对的。在德国,《科隆报》的政治通讯员、友好的《大陆报》也因此而受到影响。你要提供我约1000 英镑做特工经费。”偏袒日本的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与牛津大学教授霍兰德都是当时英国的著名国际法权威,他们公开站出来表态起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
二是日本人之所以扭转被动局面,除英国政府“揣着明白装糊涂”外,日方对国际法作了深入的研究。“高升号”事件发生后,日方就在无中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完成”了证据准备工作,并单方面出炉了《关于“高升”号事件之报告书》。该报告完全遵照“国际惯例”制作而成,在随后英国政府召开的两次听证会上派上了大用场。该报告抓住“高升”号被击沉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细节大做文章,即利用“高升”号被袭击之前,日本军舰曾派出军官登上“高升”号,要求跟随日本军舰航行,而船上的中国陆军官兵拒绝投降,诡辩称“高升”号的英籍船长因此已经失去了对船只的控制,所以是中国军队控制“高升”号在前,日本袭击在后,事件的性质就变成了日本击沉一艘被中国军队武装控制的英国船。结果,英方几乎全盘接受了日本“无错”的观点,并裁定:“高升”号为交战国执行任务,日军有权扣留或击沉它,赔偿改由清政府承担。
甲午战争爆发第二年,清军节节溃退,败局已定,李鸿章赴马关议和,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日本通过条约把对中国的侵略、掠夺和殖民统治合法化。根据条约,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中国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 亿两白银,允许外国人在华投资开矿办厂。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中国因履行《马关条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此外,日本在《马关条约》中含糊表态,窃取了钓鱼岛。日本在外交中惯用模糊词语,以此赢得回旋余地,其就是采用此手法,利用《马关条约》暗窃了中国钓鱼岛。《马关条约》中日本割取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但在该条约及相关附件中,并未明确台湾附属各岛究竟包括那些岛屿,而在一般的领土问题的谈判中,对割让领土的明确列举及地图标识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但《马关条约》只是一句笼统的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采用如此笼统而含糊的表述,可以说是日本政府一手造成的。清政府代表李经方在交接谈判中,曾经提请日方注意:“所谓台湾附属岛屿,其岛屿之名称,有无列举于目录中之必要?”此时,李经方尚未预想到其他问题,主要是担心含糊的表述会使日后中日有在福建沿海岛屿的归属问题上有发生纠纷的可能。但日方不赞成采取列举法,其代表水野遵则保证,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主张为台湾所属岛屿,并称李经方的担心“自属杞忧”。事实是日本利用清军战败之际,在马关条约订立之前悄悄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在公开的条约中,又采用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的模糊表述,使清政府官员产生台湾所有附属岛屿已尽数割让的理解,使钓鱼岛的主权转移不引起任何人的关注。
甲午战争前,李鸿章认为:两国交涉全论理之曲直,非恃强所能了事。日虽竭力预备战守,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谁先开仗谁先理诎,此万国公例。清政府不明白国际关系中“实力外交”的真谛而迷信国际法导致日本不宣而战后的处处被动。清政府也曾试图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但终因有“理”但无“力”,而使舆论战与武力战一样呈现向日本“一边倒”的态势。反观日本,则清醒意识到“强权即公理”,在甲午战争中表现出粗暴践踏国际法和“工具性”利用国际法的两面性。
当然,今天的国际社会已不是120 年前为少数国家把持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其“弱法”性质不能使其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解决所有问题。因而,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心态,过分迷信国际法和国际法无用论都是不可取的,而是要在强化中国国际法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法律参与和应用能力。当前安倍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继续强硬立场,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冒险性。为此,我们一方面增强海上执法力量,用与现代国际法一致的方式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另一方面还要认清钓鱼岛和东海复杂的斗争形势,警惕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复辟,在大力增强自身综合实力的基础上做好充分的军事斗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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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技术即动态图像传输,在电信领域被称为视频业务或视讯业务,在计算机界常常称为多媒体通信、流媒体(下载像流水)通信等。视频通信技术是实现和完成视频业务的主要技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视频技术下的机场场面监视系统简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机场场面监视系统是飞行安全的有力保证,传统的机场场面监视主要以场面监视雷达(SMR)为主,国内的大型机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一般装有完备的场面监视雷达。但是随着未来通航政策的开放,中小机场负担不起这种高成本的场面监视雷达,因此,作为在交通信息控制中广泛使用的视频监视技术成为取代昂贵场面监视雷达的有效工具。
视频场面监视技术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低成本的机场监视技术。它主要通过为机场装备高清摄像头,为机场运行人员提供飞机的轨迹与方运行信息,使其准确进行决策。由于无需在航空器或地面运载工具上加载接收器,视频技术比雷达技术更加的灵活,在机场附近,可以通过大量布置摄像头实现原有SMR 的覆盖。同时,对一些SMR 受限的区域,视频技术也能够进行覆盖并辅助运行人员进行决策。
欧美发达国家通航开放较早,中小机场规模大,视频技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典型的项目有美国NASA 与德国DLR 合作的Rap-Tor 项目,瑞典SAAB 公司的远程塔台项目。
在2006 -2007 年, 欧洲与美国的ATM 研究计划SESAR、NEXTGEN 相继明确了远程塔台(RTC)概念与解决方案。传统的塔台空中交通管制是管制员在全角度视景下对飞机进行引导控制,而远程塔台控制中心(RAiCe)是在没有直观视景情况下中小型机场场面监视的一种远程视景系统。由于中小型机场普遍缺乏先进场面引导和控制系统(ASMGCS),采用高精度的视频技术成为取代ASMGCS的一种辅助场面监视工具。
DLR 的Schmidt·M 小组在2006-2007 年在布伦瑞克机场针对RTO 系统进行了试验。他们根据模拟管制员决策过程明确了RTO 的系统结构与任务分析并进行了模型分析。他们设计了RTO的系统框架,开发了180 度的视频全景系统并作为RTO 系统中人机交互的核心。
M·Schmidt 的研究小组在此基础之上,根据180 度塔台视景系统的一些不足,在2009 年进一步研究了低能见度的情况,引入了红外线传感器。另一方面,他们考虑加强利用图像处理的功能,通过改进算法获取运动目标轨迹将这套180 度的视频场面监视视景改进为辅助决策系统。
国内视频场面监视技术发展相对较晚。2011 年,罗晓与卢宇结合DLR 的一些经验,提出采用多视频融合的机场场面监视方法,该方法的核心是利用图像识别技术中的光流法计算运动场,用动态模糊聚类算法分析运动场,并用多视频融合增强检测精度,最后对仿真序列和机场视频序列进行了比较,他们用了三台摄像机对成都双流机场的场面飞机运行进行了动态目标检测与识别,但是光流法的视频场面监视方法也存在缺陷,有时即使没有目标,在外部照明发生变化时,也可以观测到光流,这在布满了灯光系统的机场上容易出现误判。另外,光流法在缺乏足够的灰度等级变化的区域,实际运动往往观测不到,而视频场面监视需要高精度的目标检测。最后,光流法以迭代的方法进行计算,这种计算需要消耗大量内容,因此需要特殊硬件的支持。
2013 年卢宇,吴宏刚,徐自励继续对多视频融合的机场监视方法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种基于视频MLAT 的场面目标监视新方法,该方法从定位原理及算法上分析了视频多点定位误差的拓扑分布,并通过对误差分布信息来配置跟踪滤波参数,从而达到提高定位于跟踪精度的目的,解决了视频监视技术中的飞机定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准确确定了运动目标的坐标,但是该方法在定位连贯性上仍有所欠缺。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研究小组也在2013 年针对视频场面监视技术进行了研究,他们根据民航二所的视频监视系统,提出了一种视频监视中实现飞机自动挂标牌的新方法。首先对视频进行图像跟踪获得飞机图像坐标,再通过在机场地图与视频图像上分别选取4个及以上点、线对应计算出两个投影平面之间的单应矩阵把图像坐标映射成地图坐标,最后把图像跟踪数据与ADS-B 监视数据融合实现视频中飞机自动挂标牌。这种挂标牌的方法准确且误差小,但是大范围的推广还有待实验。
比较国内外基于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系统不难发现,我国在这一领域起步较晚,场面视频监视技术主要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经验。当前,国内的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系统急需解决的问题是飞机起飞与着陆的监视。DLR 利用GPS 描绘的着陆轨迹与视频场面监视系统进行了对比,得出了视频监视下的下滑道轨迹与真实轨迹之间的偏差。国内的视频技术尚未在这方面进行严格的讨论,同时,DLR 在机场低能见度的情况也进行了讨论,国内的视频监视系统可以在这之上进行借鉴。
3.1 时间差分法
时间差分法是通过将图像序列中连续帧中所有的对应位置像素点亮度值相减,如果差的绝对值大于给定的阈值,则相应的像素值取“1”。否则取“0”。在像素点亮度变化过程中得到帧差图像,从而实现目标识别的功能。在相邻帧的差分过程中,运用高斯模糊处理可以仅得到运动物体的运动轨迹而非其轮廓,因此在模糊处理后可大大降低图像中的杂色,从而减少了最终检测过程中的噪声。该方法较为简单,但阈值的相关设定较为复杂,对某些亮度变化相似的像素点不能有效识别,因此易造成图像识别不连续,在实时监控识别中不推荐使用。
3.2 背景差分法
背景差分法是目前运动分割中另一种常用的方法,它是利用当前图像与背景图像的差分来检测运动目标的一种技术。即以相邻帧图像作图像比较,使两幅图具有相似的背景图像,从而使移动目标“显现”出来。它一般能够提供较完整的特征数据,但对于场景的变化,如光照、天气变化以及突发事件等的干扰比较敏感。该方法适合对机场内固定摄像头采集视频的目标识别。若背景图像有变化,则无法准确跟踪识别运动的航空器。
3.3 光流法
在动态图像所构成的景物范围中,各物体与各部分的运动是不同的,其所形成的众多瞬时位置速度向量,即成为了光流。光流法即从运动速度上区分不同目标与背景。此方法不需要将所取图像进行灰度化和二值化处理,但易受噪声的影响,且计算方法复杂量大,实时性比较差,识别结果的精度无法保证,所以对于精度要求较高的机场场面监控来说,光流法并不推荐。
3.4 特征匹配法
确定移动目标的特征,利用特征点建立模板并在全图内作塔式遍历,通过相关系数值来确定特征的相似程度,从而确定目标。相关特征匹配法检测移动目标一般分为两步:第一,要先选择合适的特征,这些特征应该对灰度的变化不敏感;第二,通过对相同特征区域进行特征相关系数计算来确定对应的特征从而确定移动目标。此法需要较多的数学计算,实现起来较为复杂。
4.1 ADS-B 与视频场面监视系统数据融合
ADS-B 作为未来新航行系统的一部分,已经在中国民航范围进行了推广。未来的空中交通系统要求运载方配有机载的ADS-B 设备,这为发展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系统提供了突破。视频场面监视系统虽然能为中小机场提供低成本的监视解决方案,但受制于视频技术获得的信息有限,无法为机场决策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辅助监控平台。而ADS-B 由于包括了飞机的一系列信息,可以弥补视频监视系统在信息提取上的不足。此外,在快要着陆过程中,考虑给视频场面监视系统挂上应答机代码与机载速度高度信息达到雷达场面监视的效果也是视频场面监视技术未来发展的方向。
4.2 通航机场的发展机遇
中国低成本的通用航空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从市场方面看,我国拥有巨大的低成本航空市场潜力。2012 年中国民航旅客运输量3.2 亿人次、人均年乘机次数0.24 次、人均GDP 约6000 美元(美国在人均GDP 为6000 美元时,人均年乘机次数接近1 次)。预计到2030 年,我国民航旅客运输量将达到15 亿人次,大力发展低成本航空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2014 年10 月,国务院批准对通用机场核准权限下放,这代表了通航机场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而基于视频技术的机场场面监视系统作为一种安全廉价的机场运行辅助设施,必将得到广泛的推广。
基于视频技术的民航机场场面监视方法是实现未来空管自动化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方向,由于传统的雷达监视所需要的成本大,不适用通航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而视频技术的场面监视方法就可以成为替代昂贵的场面监视雷达的有效工具。在欧洲,这种技术作为远程塔台的核心手段引起了广泛的研究兴趣,国内的一些民航科研单位也在抓紧对这种技术的探索研究。这种技术主要是利用了图像处理技术对机场实时的视频流进行处理并结合空管人员的实际需要来实现机场场面监视等一系列功能。目前,这种技术还不成熟,尚不足以满足未来众多通航机场的需要,应此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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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识别,是指利用计算机对图像进行处理、分析和理解,以识别各种不同模式的目标和对像的技术。一般工业使用中,采用工业相机拍摄图片,然后再利用软件根据图片灰阶差做进一步识别处理,图像识别软件国外代表的有康耐视等,国内代表的有图智能等。另外在地理学中指将遥感图像进行分类的技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述基于视频监控的火灾图像识别研究的重要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物质在其燃烧时,产生烟雾,并释放出称之谓气溶胶的燃烧气体,当气体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化学反应,就会成为含有大量红外线和紫外线的火焰,致使周遭温度升高。那么烟雾、温度、火焰和燃烧气体就成为了火灾参量。
火灾探测器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温度、火焰和燃烧气体等参量及时做出有效反应,然后再通过一些敏感软件,把这些表征火灾参量的物理量变化为电信号,最后传送到火灾报警器。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火灾参量以及不用的响应方式,创制各种各样的火灾探测器。其中较典型的有:感温、感烟、火焰、气体、图像和复合式等。火灾过程通常都伴随着大量烟、气、温、光等各类信号的出现,处于不同的环境以及不一样的燃烧成分,都会对烟雾颗粒的组成、色彩、温场分布以及光谱造成不同。因此,火灾发生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物理与化学参数,而且其表现出的特征又比较突出,那么针对火灾发生时不同生成物的特性而起作用的是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分别作用于不同的场合,自然也有各自的局限性。
自19 世纪40 年代至20 世纪40 年代,感温探测器一直都是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这类探测器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对火灾探测的反应不是很灵敏。但是当时随着感温火灾探测器大量的不断被用于军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火灾探测技术的迅猛发展。
到了20 世纪50 年代,瑞士物理学家Emst Meili 研制出了现代离子感烟探测器的雏形, 1970 年时,欧洲已经安装了近百万只离子感烟探测器,到目前仍占已经安装火灾探测器的90%。在离子感烟探测器统治的30 年之中,人们也逐步开始研究光电感烟技术,但却苦于相关工艺技术原因没有得到实际应用。
20 世纪70 年代末,由于突破了高寿命的光电元件技术,光电感烟探测器应运而生,并取得长足进步。国外在大幅度减少离子感烟探测器,光电感烟探测器的销售量己经占到90%,我国也逐步呈现这种趋势。
根据采集的信号的类型不同火灾探测器可分为感温、感烟、感光、气体火灾探测器以及复合型探测器等几类。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粉尘、温度、湿度、空间高度、空气流速等)的影响,或者被保护场所的特殊要求,因而在相对较大的场所,或需要早期以及更早期发现火险的重要场所失去了效用。所以大空间内早期火灾的探测报警成为热安全工程技术领域的一项难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由于空间高度增大和空气流动等原因致使烟气和温度无法到达顶棚,即使到达顶棚却出现了烟气浓度和温度下降,这就使感烟和感温探测器产生误报警或不报警。当粉尘浓度过大也会使离子型感烟探测器失去相应效用。
(2)根据探测火焰发出的红外或紫外光感光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但由于判据单一,极易对高功率热源或强光产生误报警。
(3)复合型防火探测器仅仅增加了判据的数目,并没有完全消除以上缺点,仅仅使探头的整体性能稍有改善。
近年来火灾科学界正逐步把注意力转移到火灾现象本身和深层次的机理研究方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相关的技术方法都把火灾过程中的某个特征物理量作为监测对象。比如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通过不断的研究我们意识到当可燃物质处于燃烧的过程中时,会释放出从紫外到红外频率范围的光波,对于可见光波段,因为其都有独特的色谱以及纹理等特点,会出现火焰的图像与背景有明显的区分。燃烧学的各种原理证明,当火焰燃烧过程中有高达95%的能量是集中到红外波段进行释放的。所以这就提示我们在对图像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对于红外波段的图像识别完全可以通过红外成像的原理来获的可燃物燃烧所释放出的红外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以达到实时监控的目的。图像信息的丰富化和直观性是其他任何火灾探测器所不能提供的。
我们通过对图像的处理,可以及时的观察到火灾的发生。而图像监测快速性的基础是视觉所接受以光为传播媒介的信息;因此可以判定图像信息是否丰富和直观往往是我们对火灾发生时辨别及判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其他火灾探测技术都无法实现的。通过图像来监控火灾的发生,其中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部件,那就是光学镜头。它是图像检测过程中与外界发生间接接触的纽带,通过这种监控结构,即使是在十分恶劣的室内环境中也可以保证图像监测技术的正常使用,同时也可以在室外环境中使用。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采用非接触式的探测技术,使其防腐蚀性能和密封性能良好,抗干扰能力强,利用结合数字通信和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分析火灾火焰的图像特征,使大空间恶劣环境下的火灾探测问题得到了更好的解决。
火灾图像探测系统,是一种以计算机为核心,结合光电技术和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研制而成的火灾自动监测报警系统,同时具有观测普通影像和红外监测实现火灾自动报警的双重功能。基于数字图像处理和分析的新型火灾探测,火灾图像探测利用摄像头对现场进行监视,对获得的图像进行图像处理和分析,这样就可以通过早期火灾火焰的形体变化特征来探测火灾的发生。
利用图像进行火灾探测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因为图像是包含了强度、形体、位置等信息的信号。目前国内外对这种新的火灾探测技术开展了深入研究。比如“视频火灾探测”方法;通过提取电站锅炉燃烧火焰的图像特征,再用人工神经网络的方法对火焰形态作研究,这样在区分燃烧情况方面就得到了更好的结果;通过阐述火灾图像探测的基本原理,提出了提取早期火灾火焰辐射持性、形体变化特性的几种新方法等。
目前为止,综合国内外的火灾图像识别研究,可以看出大都是在灰度图的基础上进行处理,采用的大都是比较单一的判据,导致了漏报,误报率比较高,所以系统的鲁棒性、适应性比较差,这些都成为了困扰火灾图像识别研究人员的世界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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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小曲作为甘肃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代表作,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景泰小曲来源于民间,创作于民间,流传于民间,它是景泰老百姓文化娱乐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地地道道的景泰民间传统文化,它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生活状态。景泰小曲是促进社会文明和农村文化建设﹑建立和谐景泰不可缺少的重要文化素材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甘肃景泰小曲的历史渊源及音乐文化特征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景泰小曲是流行于甘肃景泰县境内的一种民间传统小戏剧,景泰小曲的历史渊源复杂,它适合表现劳动人民的生活﹑感情和思想。景泰小曲被当地人民俗称为“小曲子”。景泰小曲是人们结合历史传说、人民生活及歌颂性质等多方面内容弹唱的一种地方性的曲艺。
关键词:景泰小曲 历史渊源 音乐文化特征
(一)历史渊源
景泰小曲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一种艺术形式,短小精悍,活泼多样,对演出场地要求不高,特别适宜于广大人民群众排练和演出。景泰小曲的历史渊源复杂,它的发展趋势如下:据历史文献记载景泰小曲属于一种综合艺术,在唐朝就开始有人表演,当时它只是作为一种“地摊戏”①在外演出;到清朝时有所发展,当时由人们自我编曲填词演唱,就在芦阳镇席滩村成立了一个唱小曲的班子;到民国十五年小曲遍布景泰各地,致使更多的人民开始学习并传唱;到民国末年,由于社会原因及历史原因,其发展形势渐衰;到““””时期,景泰小曲由于历史原因被禁唱,随之进入低落时期;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景泰小曲又逐渐兴盛了起来,人们将在唐朝时期流传的小曲和清朝时期发展起来的小曲进行整合改编,随之景泰小曲就此而演变成型,流传了下来。
(二)生存环境特征
景泰小曲作为一种民间曲艺,历史以来深受景泰人民群众的喜爱,使它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至今仍然是人们茶余饭后?p喜庆之余,在街道?p地摊?p广场?p公园等活动时的主要文化娱乐内容,它带给百姓生活的真切感,百听不厌,久唱不衰。景泰小曲常以“地摊”的方式在民间娱乐活动,与大戏相比,规模小?p参与人少。它演出没有华丽的舞台,不用专业的剧务。一把乐器?p一把椅子就能把人们心中的悲与乐表演得淋漓尽致。
(一) 景泰小曲的基本内容
景泰小曲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有小曲弹唱内容?p表演形式及所需伴奏乐器。它具有不同于其它音乐的内容形式及特点。
1.景泰小曲的弹唱内容
景泰小曲内容是根据民歌整理和民歌改编而来的。它是由小曲爱好者经常深入田间地头?p柴院茅屋搜集民歌?p民曲,并加以整理翻新,取精去伪,整理而来的。小曲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淳朴的乡风、炽热的爱情、悲情感天的孝道、金戈铁马的征战、历史逸闻趣事。小曲是民间流行的俚语?p歌谣,是祖宗留下的?p世代口耳相传的?p十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小曲的演唱内容是乡土的?p本色的。它扎根景泰,植根民众,说的是老百姓身边的事,不事粉饰,不事雕琢,朴朴素素,本本色色。
2.景泰小曲的表演现状
景泰小曲表演形式方便灵活,五六人即可,十多人不限,经常在“村口”?p“大队”以自娱自乐为主,用景泰当地方言演唱,不同的乡镇,方言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平时的晨练和晚饭后的娱乐中,常看见几艺人围坐在一起表演小曲,他们自我尽情的陶醉于小曲音乐之中。
3.景泰小曲的伴奏乐器
景泰小曲的伴奏乐队是由我国民间乐器组成,乐队的配置有很强的地方特色和浓郁的乡土气息。最常用的第一类乐器是弦索类,有三弦?p板胡?p二胡?p扬琴等,其中最主要的乐器是三弦。第二类乐器是击乐类,有梆子等,梆子主要是掌握节奏的作用,当一曲结束时,常常用连敲以示终止。
(二)景泰小曲的音乐文化特征
景泰小曲通常在人们休闲娱乐和集体劳动中演唱,形势比较规整,表现手法多种多样。有时一人演唱,多人欣赏;也可集体表演,集体娱乐。景泰小曲独具四大特征:
1.演唱语言特征
演唱语言简单,通俗易懂,大部分都是描述人民生活的唱词。用方言演唱,这就方便了人们开口就能演唱。小曲具有差异性特征,由于口传心授,没有固定版本,在一代接一代的传授中必然形成了腔调和唱本的差异。即使是同一个腔调?p同一段唱词,地域不同,唱法也就不同。小曲故事情节浅显?p表演风格缠绵悱恻?p使人喜怒哀乐随性而发。
2.节奏多样
景泰小曲节奏多样,旋律行进流畅,小曲中的节奏接近戏曲,不同于西方音乐中的强弱拍,景泰小曲用梆子敲出板?p眼来控制小曲的速度与强弱对比。在这样的情况下,小曲演奏没有机械式的平均速度,而是随着小曲的曲调?p剧情发展?p感情起伏来即兴的演奏的。旋律行进流畅自如,演唱朗朗上口,一般都是旋律不变,唱词进行反复,在清唱前有时会加入引子和开场白,在必要的情形中会加入念白。小曲的演唱中多加以修饰,通常在旋律中加入“花音”②?p“苦音”③等。景泰小曲音乐旋律是经过了众多民间艺人?p传唱者的传承和二度创作才最终确定下来的。小曲节奏多以四分?p八分?p十六分音符为主。
3.演唱风格突出
在景泰小曲的演唱过程中还频繁出现“帮腔”的表现方法,在演唱中加入帮腔,可以营造一种欢乐宏大的氛围,要求伴奏人员和主唱者一起合唱。这一特色在小曲音乐中更为独特,它有力地烘托了欢快?p热烈的演唱氛围。在帮腔演唱中,一般重复主唱的最后一句唱词或最后一句旋律而不加唱词,节奏较简单,格式稳定。帮腔的大多是衬词,将曲调的最后一句重复演唱。
4.调式与调性的特色
景泰小曲的调式与调性明朗?p欢快。景泰小曲属于我国民族七声调式。在七声徵调式清乐音乐体系中,主音“5”与属音?p下属音之间分别构成了纯五?p纯四度音程关系,加上“清角”和“变宫”的不稳定性,尖锐的倾向性,使曲调表现出明朗?p愉快的调式色彩,极具民间特色。景泰是一个历史渊源复杂,历史悠久的文明县城。在长期的生产劳动中,勤劳善良?p聪明智慧的景泰人民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景泰民族民间独有音乐文化。
①地摊戏流行在西北,是当地的小曲、小调糅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有说有唱,唱腔老而缓慢,幽而雅,柔和而动听。地摊戏出场人物少,服装、道具简单,同时不受地点限制,随时可以演出,广受当地群众喜欢。
②花音又叫欢音,因具有欢快爽朗的风格色彩而得名。
③苦音又叫哭音,因擅长表现悲愤哀伤的感情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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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活力站进去了一个新的阶段。利用网络和火力的相结合,使得杀伤力最大化,从而摧毁敌方。网络战所攻击的目前涵盖了计算机、防空网以及雷达网等方面。在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行动前,美军就利用网络攻击将伊拉克军队的防空系统摧毁,使其防空系统属于瘫痪状态,进而为美军的军事行动创造机会。同样,在美国对北约进行军事行动中,也是利用了网络作战的优势,利用计算机病毒对北约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系统无法正确操作,进而为美国军事行动提供机会,以达到摧毁敌军的目的。
(二)国际法上网络战的主要特点网络战与传统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特点上,如下:
1、即时性与非接触性存在差别在传统的战争中,如若要开战,则能很明显的发现诸多迹象,例如军队调动以及火力集结等,而网络战就很难发现其开战前的相关准备,世界各国在各个时间内均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并且攻击者在发动进宫后会迅速的撤离,抹掉痕迹,很难被发现,网络作战的即时性在这点上得到了体现。传统的战争地点可能是在某个国家,也可能是在某个地区,但网络战的战争场地是在网络空间内,网络战不会受到地域或时间的影响,因此跨国性是网络战具有的特性,双方即便是在激烈的交战中,也没有交集点的存在,充分体现出了网络战的非接触性。
2、难以锁定网络攻击者被攻击方因遭到攻击而产生损失在网络战中经常发生,如若被攻击方想发动反击时,就必须对攻击方的身份进行确认,但是在网络的空间内,很难对攻击者的确切位置进行确认,无法确认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如若单单只通关IP地址的显示来确认攻击者的身份则显得缺乏技术。跨国攻击者不单单只跨越一个国家来进行攻击,有时甚至会跨越多个国家,只需在一个国家内租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实行攻击,甚至利用这台服务器进行转国攻击,这就使得被攻击者很难发现攻击者的来源,不能对其位置进行确定。
3、作战双方的网络战能力具有非对称性在国际网络战争中,每个国家的军事力量都不同,存在着差距,但网络战的能力很有可能是相同的。拥有一定网络战争能力的国家很可能对信息大国进行攻击。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很多黑客已经接近正规部队的作战能力,因此,网络作战能力在不同国家中具有非对称性。如北约对南联盟进行空袭时,南联盟军队就利用网络攻击对北约的信息网络进行了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网络处于瘫痪状态,拖延了北约的空袭。
二、基于国际法视角我国应对网络战的对策
(一)遵守国际法规,避免陷入被动“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国际法战争法公约,但少数对我国主权有危害的国际法公约和条款予以保留和抵制。同时我国秉着严格遵守国籍法规条约的原则,以免自己在战争中陷入被动。中国应对现代网络战对国际法的遵守主要表现如下:
1、战争权运用只有几种特殊情况才能动用武力,这是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坚持非特殊情况绝不先发动网络攻击。
2、区分打击目标我国严格遵守“军事必要”原则,面对更具挑战的未来的网络战争,我军一定要正确并且严格的区分网络用途,军用网络、民用网络一定要区分好。民用的网络是民用设备,要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要避免遭到攻击。无论用任何形式对民用网络进行破坏,其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受到相关国际法制裁。
3、保护中立国在网络战中,我国绝不会肆意扩大网络战争范围,谨慎选择作战目标,不会对中立国家的网络进行主动攻击,也不通过利用中立国家来攻击其他敌方。
4、使用正确作战手段国际社会最为深恶痛绝的作战手段就是背信弃义,隐蔽性是网络作战固有的特性,欺骗性较强是网络作战具有的特点,所以,网络作战手段需要不断的规范。在网络作战中,迷惑对方,诱使对方轻率行动的手段和作战方法是可行的。比如,设置虚假情报、虚假目标、虚假伪装等等。但是绝对不可以用联合国际组织做掩护,将自己的攻击行为伪装成联合国组织或费交战国的行为。
(二)参与制定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条约在现代战争的发展十分迅猛的当下,国际法和战争法已经严重滞后,网络战就更加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所以,立法问题在针对于网络战方面迫在眉睫。因为极少数发达国家掌握了网络互联网的核心技术,所以,他们很有可能对国际社会网络法的立权进行操控和干涉,从而谋得了独自掌握未来战场的便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网络战国际法的法规条约,才能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网络霸权的情况发生,为争取网络世界的和平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争取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当自身受到攻击时,不能将报复作为首选,报复只会让战争继续升级。我们应该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同时获得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利用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和平解决网络争端。
(四)培养我国的网络人才想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为了更好的适应网络战的形势,我军必须建立一支能够担当使命的网络特种部队,捍卫我军信息安全,做好充足的准备进行有组织和规模的网络战争。同时,信息基础建设同样要加强,信息网络技术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进步,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下不断与敌方展开网络空间的对抗,最终实现我方作战目的。
(五)在网络战争中灵活的运用国际法在政治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军事手段就会发挥作用,军事服务政治。作战实践证明,军事斗争需要有效的法律战进行配合,打赢战争的有效途径就是灵活运用国际法。遵守灵活运用军事需要的原则,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运用大胆的作战形式,当战争需要冲突于国际法时,要灵活运用国际法进行解释,采取的军事行动要有利于己方,从而摆脱某一国际法条约的束缚。同时,还要灵活的运用国际法来平衡军事需求和战争的成本。达到军事效能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必要时候,在国际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在战争中取得优势。
三、结语
“网络战”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要本着长期遵守国际法规条约的原则,积极参与制定有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规,反对利用中立国,严厉谴责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不断建设能够捍卫我国信息安全的新型网络部队,才能让我过在严峻的网络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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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志雄.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中国的对策——以诉诸武力权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5,05:145-158.电子商务
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快捷、精确等优势而发展迅速,但也孕育着许多风险,如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投资者方面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等。为化解上述风险,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及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同时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国际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建议
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虽然铺天盖地般地发展迅猛,但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采用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
1.业务范围出界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加之“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①在这种情况下,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另外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发售彩券,抽奖等,事实上演变成了博彩行为等。”②这些行为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潜在的各种风险。
2.机构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一是身份审查方面的责任。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如果对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主体身份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出现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例如“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①机构主体存在责任风险。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定,金融机构没有妥善保护公民信息隐私,可能引起各种法律责任。三是可能触及相关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规定的与金融有关的罪名较多,如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看,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律问题。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会涉及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关犯罪问题。关于P2P网络借贷,P2P中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客户资金存放在平台账户上,同时通过电子凭证的方式转让债权,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发行证券的性质。”②关于众筹模式,机构主体如果是采用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公开发行各种证券及债权凭证,则“具有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风险。”③四是可能产生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较多,主要包括合同及电子合同问题、侵权问题(如侵犯隐私权、消费者权益受损如资金丢失)等。
(二)投资者方面的风险
1.存在信息盲区。投资者在识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真实身份、资质信用合法性等问题上,存在困难和信息盲区,存在较大的投资盲目性。
2.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盲区。机构通常采集了许多投资者的各种个人情况与信息,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忽视对这些信息的妥善保护,更有甚者还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泄露或倒卖信息,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极大的风险。
3.投资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与机构相比,投资者在资金、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均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在无法得到特别保护的情况下,利益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4.投资者在资金安全方面存在风险。由于机构掌握着平台资金的控制权,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资金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5.借贷主体间的约定兑现问题存在法律风险。借贷主体间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无法兑现,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以P2P为例,P2P是一个信息提供平台,平台只是收取服务费用,处于居间人的地位。在这种模式下,P2P模式不能突破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强制规定,但在实践中均有突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约为24%年利率),目前网贷平台中的许多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4%,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超过部分存在不受保护、不能兑现的风险。
(三)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1.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风险。交易过程中的木马、病毒、钓鱼及网络攻击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给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造成隐患,甚至给参与方造成损失。
2.具体措施方面,监管无力。在风险防控方式方面,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当下的监管需要。在监管部门方面,缺乏对口的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在监管人员方面,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效果较差。
3.行业缺乏行业自律的机制,行业规则、惯例滞后。
4.国际合作不足方面的风险。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合作方面工作开展不够,无法完全消除交易过程中的国际风险。与此同时,我们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业务及纠纷中比较被动。
(四)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
在法律适用方面,各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资质要求,美国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不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而欧盟则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关于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要求,美国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而欧盟法律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银行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支付平台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以上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在陆上领域发生,也会在海事领域发生。例如在海事领域,交易正逐渐从航运业务延伸到航运金融产品,运用现代互联网电商系统,在海事物权、股权、债券等领域,开展离岸交易等各种交易,实现了交易的精确化、快捷化。可以预料,海事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各种形式,也会同陆上互联网金融形式一样,发展前景广阔。无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在陆上领域发生,还是在海事领域发生,其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交易对象在平台上进行的,具有跨国、跨区域的特点,且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国际法的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际法建议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风险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需要国内法,而且需要国际法。理论上关于国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成果已经较多,但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应引起格外的重视。就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而言,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的风险。如果我们对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纠纷中就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无法降低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的相关风险。
(二)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在涉外、海事纠纷中,国际私法规则一般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我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就无法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当外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当事人作为被告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也对我国当事人不利。因此,要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首先,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监管法规,解决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及具体措施等问题。其次,完善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逐步实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机制。最后,修订现有法律,如《票据法》要对电子票据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应予完善。首先,立法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处理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外案件,对于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应将之作为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而不予考虑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对外国的强制性规定,如其规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可以得到适用。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其次,立法要补充制定互联网金融国际私法规则。如应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构的国籍、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的法律冲突。在互联网金融合同及电子合同方面,应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侵权方面,可以规定侵权行为地原则的适用。但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地比较特殊,难于认定,应结合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加以规定。在无法识别互联网金融的侵权行为地时,可以允许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国际立法及其他国际合作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国际法制的创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重点应放在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比较明显的领域,以避免或减少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目前的国际法律人才队伍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知识培训,建立一支熟悉了解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人才队伍,以有效应对涉外互联网金融纠纷,降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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