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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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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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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从1992年起陆续颁发的行业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包括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会计制度属上层建筑,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规章。随着经济体制,财政、财务、税收制度的改革,会计制度也会作相应的改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简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小企业会计制度简述全文如下:
如何界定一个小企业,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企业是否公开筹资,二是企业规模大小。所谓的“公开”是指面向社会大众的,任何人或机构都可以自由地参与,无须审批或特殊资格认证。一般来说,小企业是不公开筹资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内部积累、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风险投资,筹资方式不采用对外发行股票或债券。
企业的规模主要考虑企业资产价值和股东以及投资人的数目。但在具体的数目规定上需要考虑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举个例子来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126号准则适用于不公开的、并且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但资产100万元的工业企业规模不算大,而商品零售企业就不同了。如果仅从投资人的数目来考虑,国有独资公司即使只有一个投资人,规模也有可能是非常大的。
(一)会计信息使用者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把会计信息使用者分为七类,不同的使用者对企业关注的焦点不同,程度也不同。一般而言,大企业的投资人更关心企业盈利及回报,政府更关注企业在解决就业、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情况;而小企业的投资人及管理层关注企业利润增长情况,政府主要关心小企业遵循准则、制度及照章纳税的情况。在小企业中,债权人作为小企业主要资金供给人,他们对小企业的关注不亚于投资人。
IASB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示标准”说明了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化,为广泛的使用者用于经济决策。编制的财务报表满足了大多数人的一般要求,但是,它不能提供使用者在经济决策中所需的全部信息。财务报表也通过对受托资产的会计计量变化来反映管理层的业绩,在做经济决策时,比如持有或卖出公司股票,使用者可以利用相关会计信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SH)在前言中也说明了以上要求。不同国家标准都明确了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它们都意识到管理层和税务部门并不是典型的财务报表使用者。从宏观角度来说,容易取得财务资料应该是一个社会的目标。
(二)对会计信息的要求
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最重要、最基本的是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它取决于相关性和可靠性。
1.相关性。相关性通常是指与决策相关的特性,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说明(SFAC)第2号的规定,会计信息只有具备“导致差别”的能力,才能确定它与某一决策相关。“导致差别”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原来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既可增加也可减少信息,以减少经济事件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只有当会计信息同时具备了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时,才能说会计信息具有了相关性;这就要求财务报告应尽可能地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要,而信息需要由使用者决策目标、决策手段和条件所决定。
2.可靠性。这是制约会计信息提供的另一基本条件。如果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真实,那么它对使用者来说,不仅没有用,甚至可能起负作用。可靠性,从使用者角度讲,指使用者对信息的可信赖程度做出的估计;从信息提供的角度来看,是指会计信息应能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尤其要做到不偏不倚地描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为使用者提供通用目的的信息。另外,可靠性还包含可验证性,这是由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决定的,尽管在会计信息的加工过程中,不排除主观判断,但是应保证不同的提供者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都能得出同样的结果,这样可以减少对信息人为的干扰、操纵,从而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从会计信息提供的角度来看,要从纷繁芜杂的信息中提炼出对使用者有用的信息,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要坚持遵循以下几项重要原则:充分披露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会计制度针对的主要是大中型企业。我们知道,小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与大企业是不同的,他们所需要的信息是否和大企业相同呢?一般来看,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如下信息:用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股东的款项,包括预付的薪金、分配的股利和其他支付款项;与关联企业交易的信息;企业流动性和灵活性的信息。
小企业及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和有关咨询服务人士对于财务报表的标准以及要求由来已久。很多人认为为大企业设计的标准不适合小企业。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1976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小企业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提供的报表》。1994年,新西兰的特许会计师研究会发布了不同财务报表的框架,包括在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方面针对小企业所做的特别规定。1996年,FASB发布了第126号公告“非公众公司在金融工具方面的例外规定”。
1997年,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首先发布了“小企业的财务报告标准”,通常指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FRSSE),FRSSE主要介绍了根据现在的公告而做的一种简化方法,主要包括对披露资产和负债以及简化计量的一些例外性规定。斯里兰卡的特许会计师研究会正是以FRSSE作为小企业的会计标准的起点。在1999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发布了《小型企业的财务报告》,在2001年7月,加拿大会计标准委员会又发布了在六个方面关于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例外性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尽管各国会计界都认为目前的会计制度不适用于小企业,而现在通常的做法就是给予小企业会计一些例外性的规定,或是小企业按简化标准提供财务报告,但这又常常导致另外一类问题,那就是由于会计处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环境中,根据量变到质变原理,简化的会计标准可能会因它对特殊的交易和业务没有反应而失去作用,这就必然影响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
四、最新进展
2000年7月,英国政府专家工作组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报告,提出了在报告方面渐进发展的思路。在该会议上,讨论后规定了提出的框架中应该有以下特征:
简单,容易理解,使用者易于接受;能提供对管理有用的信息;尽可能的标准化;有灵活性,可以随着商业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SMEs)的潜在增长而调整,以适应国际会计标准的变化;根据征税的要求,易于调整;应该是适宜SMEs操作的环境。
国际政府工作组的专家们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的赞助下,已经开展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工作,以便更好地管理中小企业,更容易地获知财务信息,更准确地确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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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几千年辉煌灿烂的法律文明史,曾经创造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虽然用现代的眼光去审视,它与现代文明背道而驰,其中也不乏糟粕性的东西,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司法制度就一无是处,应该全盘否定,相反其中有许多我们可以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一百年来,传统司法制度几乎被视为落后和守旧的代名词而被束之高阁,移植西方法律以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成为法学界的主流思想。反思历史,正视现实,我们会蓦然发现传统司法制度依然具有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即文化认同、补充国家制定法与司法改革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传统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法律移植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肇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一百年来,我们沉迷于法律移植的喜悦之中,认为移植西方法就可以解决中国的一切问题。但自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本土资源”学者大声疾呼之后,学仁开始反思我们移植的西方法律是否契合于中国本土文化?是否会产生水土不服问题?为此中国的传统司法制度对建设法治国家而进行的司法改革到底有无价值?若有,又有哪些价值?回答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不无裨益。
时下存在一种悖论,即过度强调现存司法制度各种问题形成的历史成因,忽视了现实中各种外在社会制度和观念对司法制度的消极影响,从而把现实中的一切司法问题推卸于古人,而忽略对现有制度和观念的批判和改造;二元对立的理解东西方司法制度和法律文明,凡是西方的司法制度就是先进的、文明的、合理的,只要是传统的司法制度就必然是落后的、黑暗的、不合理的,从而在实践上盲目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否定传统司法制度,忽视对传统司法资源的创造性改造和对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的本土转化。基于此,探讨传统司法制度对当代司法改革的价值就有其必要性。
法律就其功能而言是用来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和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但其自身的变革却往往更依赖于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这一点对于后发国家的法律现代化而言尤为重要。清末修律、国民政府的法律改革之所以最终失败或流于形式,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法律改革者们往往倾向于关注法律自身的变革,而忽视了与之相配套的外在社会环境的改造和培育。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变革之所以成功,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成功地处理好了这一问题。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反思历史,联系现实。窃以为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该从司法制度自身的变革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两个方面着手并使之有机结合起来。
任何司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存在于社会当中,而是与其外部社会环境处于经常的互动之中。司法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它对司法变革的推动往往比学理上的争论和道理上的说教来得更为根本、持久与现实。因此基于中国的社会现实,要彻底实现司法改革,必须重视与之相匹配的外部社会环境的培育。具体而言应该着手于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方面,继续深入健全和发展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发达的、自治的“市民社会”,逐步建立起能真正表达并切实维护不同阶层利益的群众自治团体和社团组织;政治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中国的宪政进程,从体制上解决行政权、党委及其他拥有权力的集团和个人对具体司法审判直接或间接的干预,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和依法审判;思想文化方面,大力培育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和法治观念。同时我们还应该意识到中国的司法变革是一个复杂的、渐进的综合性社会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通过仅仅抓住某一方面的变革而毕其功于一役。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注重司法制度本身的变革,使之符合并更好的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众所周知,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已经运行了数百年并在逐步演进中日臻成熟,与世界发展的一般趋势相吻合。而中国属于后发型国家,对于这一人类文明成果我们当然可以有鉴别的拿来为我所用。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可以完全忽视自己民族的传统司法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从法律移植和法律融合的角度讲,吸收西方先进司法制度的同时不应忽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孟德斯鸠说过:“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
威尔逊也曾说过:“凡法律非能通万国而使同一,各国皆有其固有法律,与其国民的性质同时发达,而反映国民的生存状态于其中……” 这倒不是要否认法律移植的可行性,而是说如果想使法律移植尽可能的达到预期效果,移植时必须考虑移体和受体之间的相似性。如果移体和受体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社会环境方面越相似;两者之间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越相似,功能越互补,法律移植的成效就越明显。另一方面,法律移植的关键在于本土化(即法律融合)。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必须融入受体的法律文化和社会生活之中,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功效。史记中有一段记载恰好可以形象地说明这一问题:“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太公亦封于齐,五月而报政周公。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及后闻伯禽报政迟,乃叹曰:“呜呼,鲁后世其北面事齐矣!夫政不简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
从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自身而言,在当今社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有些学者认为传统司法制度的很多内容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截然相反,即便有一些表面上看似合理的规定,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却并不执行。有学者曾说:“有规则是一回事,怎么实行又是另一回事”,这样的论断很有代表性。当然这些学者得出这样的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他们忽视了一个问题。传统司法本身的制度规定与其实际运作不是同一概念。传统司法制度为什么在实行过程中变成“另一回事”,除了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漏洞之外,恐怕更应该批判阻碍甚至扭曲制度发挥作用的一些法外因素,诸如社会政治体制、传统社会文化,以及一些学者所讲的“社会潜规则”。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以为在今天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传统司法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司法制度容易得到人民大众的普遍心理认同。
毋庸质疑,我国司法变革的一个重要资源是西方运作成熟的先进的司法制度,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移植是不可避免的必然途径,但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能否成活,能否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效,关键在于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能否实现本土转化,能否将其融入中国社会的制度和文化之中,为人民大众所认同并自觉遵守。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司法制度恰恰可以提供一些有益功用和价值。
首先,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都存在于自己所熟悉的传统和习俗之中并以此为基础发展的。传统和习俗不是保守的代名词,它向人们提供了某种身份与认同,提供了一种归宿感和安全感。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他们对传统和习俗的认同和依赖远远超过新生事物,并且他们对新生事物的理解很大程度上是站在传统和习俗的角度和立场上的。其次,中西方司法制度虽然风格迥异,但它们最初是对不同社会所面临的相同问题所做出的解决方式,因此它们存在许多暗合与相似之处。
诸如死刑复核制度、告诉制度、自首制度、军民分诉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证据制度、回避制度、鞫谳分司制度、翻异别推制度、录囚复察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和诉讼强制措施等等。这些制度在当代有没有借鉴价值另当别论。至少通过研究、分析这些制度上的暗合与相似之处,通过立足于我们传统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来学习和理解西方的司法制度;运用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结合本国实际,重新阐释和改造我们传统的司法制度。这样可以使我们对移植过来的陌生的西方司法制度有一种认同感和亲和力,使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能更好地融入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并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效。
第二,传统司法制度与移植的西方法可以起到互相补充作用。
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民族独特的法律资源优势,西方司法制度也并非就尽善尽美、完美无缺。实际上基于天人相分、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等观念建立起来的西方对抗式司法正面临着“诉讼爆炸”的窘境,同时中西方司法实践证明诉讼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争议,有些案件用审判方式解决也不一定最好。而被西方人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的调解和调停制度,一方面既照顾到当事人要求明辨是非的心态,同时又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之间撇开面子,甚至反目成仇的现象发生。这对西方司法制度恰好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此外,传统司法审判中国家制定法与成例、断例(典型司法案件汇编)相结合;官方成文法和民间习惯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 也为世人所称道。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在社会生活中有其相当的合理性。人类的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人们的行为也是多层次的,因此想要制订一部囊括调处某种社会关系所有社会行为的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传统司法的“混合法”模式则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一模式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官可比照适用类似的成例、断例;在民间风俗和习惯不违背国家制定法的前提下承认其相对的法律效力。这样的模式一方面可以“以例补律”,使现有法律体系尽可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另一方面成文法与民间习惯相结合,既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又使当事人真心接受判决,易于执行,可以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司法过程中把民间习惯、成例、国家制定法有机联系起来,既有利于补法之不足,又为新的法典编纂和法令制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从西方司法实践来看,很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也都承认习惯的相对效力;大陆法系吸收判例法的经验,英美法系借鉴成文法的立法模式,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日渐趋同,这些都从侧面反映了中国传统司法中“混合法”模式的合理性。
第三,传统司法制度可以为当代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中国有几千年辉煌灿烂的法律文明史,曾经创造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虽然用现代的眼光去审视,它与现代文明背道而驰,其中也不乏糟粕性的东西,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司法制度就一无是处,应该全盘否定,相反其中有许多我们可以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譬如,古代法官责任制度、调解制度和法官审判可以参照成例、断例等制度在当代有其值得借鉴的地方。简易灵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今天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在法治各项配套机构和制度严重滞后和不健全的广大老少边穷地区有着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更多的传统司法制度的当代借鉴价值还需要我们在实践和研究中进一步发掘。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毋庸置疑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传统司法制度中能借鉴的东西远无法与西方司法制度相比,但也不能对其全盘否定,一竿子打死。这是因为任何的制度问题和社会问题都有其产生的历史依据,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存在的很多问题,与传统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不能说不无关系。因此通过对传统司法制度的产生、发展、运行及其背后的各种制度和文化因素进行深刻的研究和反思,这样我们就能更全面准确地把握现有司法制度及其外部社会环境的缺陷,明确司法改革的重点和方向,从而有选择的向西方学习,而不是盲目照搬,使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更好地发挥出它的社会功效。这一点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继承与创新是时代永恒的主题,对待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如此,对待今天的司法改革依然如此!我们今天进行的司法改革和法律变革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社会工程。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在回顾西方数千年法律历史时所做出的评述:“(法律的)演变和改革是缓慢的,循序渐进的。……保留几百年前的某些标准,遵循祖先的某些习俗和传统,是理智的,也是必须的。” 面对这一宏大的社会工程及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多错综盘结的复杂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应对,方能逐步推进中国法制的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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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格财产 人格利益 普通财产 善意取得
内容提要: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财产,人格财产作为一类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殊财产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从充分地保护人格财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考虑,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人格财产若因各种原因丧失了人格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已降低为次要利益,则其与普通财产无异,可在符合善意取得各项要件时予以适用。
人格财产是近年来民法学界逐步开始关注的一类新型财产,是指该财产上附着特定主体的人格利益,其毁损、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财产。在理论上,存在“人格物权”、“人格财产”、“人格物”、“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等多种称谓,但以“人格财产”最为准确地反映了该类财产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和财产价值,尤其反映了人格利益比财产价值更为重要的理念。[1]实践中,无处分权人对他人的人格财产进行了处分,则受让人是否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人格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2]现行法律对此未有规定,基于立法的考量和对人格财产特殊性的分析,笔者认为其不适用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
一、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未考虑人格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中的确立,是对权利人静态的财产安全与交易秩序之动态的安全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的结果,虽然适当兼顾了对真正权利人的维护,但主要还是强化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拍卖法》第58条、《票据法》第12条等从不同的层面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为该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物权法》第106条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应该说,《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是较合理的,能全面地平衡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该条首先肯定了要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然后只有在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之下,才舍弃权利人的利益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规定了原权利人丧失物权后的救济机制。同时该条针对的标的物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其适用范围不仅针对物之所有权,亦针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于物权法是调整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准物权等纯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规则,其虽未明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但结合物权法第1条、第2条、第106条至第114条的规定来看,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只应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普通财产(但对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文物等财产亦不适用,属于物权法第106条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兼及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人格财产。原因在于:
第一,物权法调整的是物之归属与利用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关系,人格财产以人格利益属性为主,不适用物权法之善意取得。物权法从一开始制定就被界定为财产法,甚至出现“物权法”和“财产法”的名称之争,最后的共识是按照大陆法传统制定“物权法”,以规范物之归属与利用关系,以动产和不动产之物的二元划分为基础,构建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准物权的物权体系。基于此,物权法的制度设计一直是以物的归属和利用为核心展开的,体现的是物的财产利益关系,至少从现有的四个立法草案和物权法几次审议报告均看不出物权法除了调整财产利益关系之外还调整人格利益关系[3],当然也不可能由物权法来调整人格利益关系,因此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之善意取得,应当限定在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之不动产与动产。人格财产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由于其主要价值体现在物之人格利益之上,鉴于物权法的财产法属性,其不能调整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的人格财产,故善意取得于人格财产的场合是不能适用的。
第二,物权法立法之际并未关注到人格财产的存在,或认为该类财产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畴,故未对人格财产这类有别于其他财产的特殊财产进行规定,所以从立法背景上讲,人格财产也并不在物权法调整之列。我国民法理论上人格财产概念的提出,应当以芮沐先生之“人格物权”的概念为先,当然正式引进“人格财产”的应当是徐国栋先生,其在《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中首次全面地阐述了“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的分类,并在《绿色民法典》中对其进行了规定。之后笔者及相关学者也有进一步的研究。但理论上及立法界始终未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财产类型置于物权法立法的层面来探讨,在整个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也一直未对人格财产的规范问题予以关注和研究,因此可以认为人格财产并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即使对物权法之“物”作扩大解释,物权法也似乎无法囊括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属性的人格财产,更何况人格财产尤为关注的是其人格利益属性。鉴于物权法本身就不调整人格财产,因而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也就不可能包含人格财产。
第三,从现行法的角度讲,鉴于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有关人格财产案件的出现,催生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出台,其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显然只是人格财产的一种典型形态,尚有很多的人格财产未纳入该司法解释调整的范围。该司法解释应归入侵权法的范畴,其规范的客体显然主要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其次才是财产利益;或者说,该条主要保护的是透过财产而体现的物之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精神价值。此外,该规定的调整范较为狭窄,主要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加以保护,从法律规范属性上看,其应归为人格权法的范畴,以侵权法的方式保护之,故实践中人格财产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源于物权法,而是源于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目前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此问题做了一定的回应。[4]在此须强调说明的是,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不支持人格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否则,无异于让人格财产之权利人放弃其人格利益,从而满足善意第三人财产利益保护的需要,也即人格利益让位于财产利益,这与尊重人权、保护人格权的现代宪政精神不符,也违反了民法所倡导的人文主义精神,故结论是现行法也并不支持人格财产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二、民法对人格财产的特殊保护决定其不适用善意取得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使财产权的客体日益复杂――由有体物到无体物,再由无体物到某些人格要素,财产权利的类型也不断增加――由物权到无体财产权,由无体财产权到人格性财产权。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共同点在于都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来保护人本身,这种保护反映了人格(客体意义上的人格,或者称为事实人格)[5]与财产划分的相对性:人格(伦理价值)是目的,而财产仅是手段。人格在现代法的体系下既做伦理价值又做行动工具,从财产到人格的转变标志着人类法律制度的进步[6],这也充分地表明人格权与财产权绝对化的二元划分现已日趋模糊,在部分领域呈现了财产权人格化和人格权财产化的倾向,人格权与财产权已渐入二元并重的时代。人格财产的产生和不断发展,是人格权与财产权交融的产物,是财产人格化的典型形态。
实践中,人格财产已不断地呈现出来。首先表现为与个人生活有关的特定物,如结婚证、某些特定的照片、婚戒或类似定情物;其次是与家庭有关的某些祖传物品、祖坟、家宅、祠堂以及亲属的遗体、遗骨、遗骸等;第三类是证明自己特定的经历、成就并获得社会认同之物,例如人事档案、某些奖状、奖章、证书等。第四类是与人身有关的器官、血液、基因等人格财产。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人格财产的范围不断调整,如祖辈遗留的老屋、重要的文物、一些企业、农庄、学校等所有的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或标志性的物品、建筑等以及网络世界中虚拟的人物、角色、有特殊意义的邮箱号码等已经成为人格的化身、精神的寄托的“虚拟财产”,都可能被视为人格财产。
人格财产与普通财产之根本差异在于其将财产人格化,体现了人格权与财产权在特定财产载体上的有机结合,系人之社会属性与精神属性在某种特定物之上的契合,使人的精神维度得到充分的关注与珍重。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财产不仅是一般意义的财产,其更是人格权于物之上的展现和人格权外延的拓展,故而民法乃至行政法、刑法等对人格财产保护的价值取向逐渐脱离了普通财产,而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并纳入了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的规范体系。民法中对人格财产的特殊保护明显地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人格财产的保护体现了现代民法之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二是对人格财产保护时更多兼及公共秩序和善良良俗的考量;三是对人格财产的侵犯给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方式。民法对人格财产保护的特殊价值取向和特殊保护方式,从本质上排斥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在人格财产中的运用:
第一,人格财产的保护体现了现代民法之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近代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因未专门规定人格权而曾被指控为“重物轻人”,两次世界大战促使人权运动蓬勃发展,各国立法纷纷将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保护。人们认识到现代化的核心应当是以人为本,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它们是最高的法益。[7]随着人格权优先地位逐步确立,人格权及其保护范围急剧扩张,以至于发生了“人格现正在向财产夺回桂冠”的趋势。[8]这样的理念在美国侵权法重述第85节中也得以体现。正如拉丁指出,不具人格品质的财产权不应当优先于与人格有密切联系的权利。因此,当我们可以确定一项财产权是可替代财产的时候,就存在初步的情形:即,这种权利就应该让位于那些冲突的、获得承认的、未体现在财产中的人格利益。这种情形是非常强大的,在这里,如果没有人格利益被主张,权利主张者想成为我们社会中充分发展的人的机会就会被破坏或受到极大削弱。[9]我国学者在起草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时在立法理由中就基因的保护问题指出,在立法上更加侧重于保护基因提供者的利益,规定了其控制权和知情权,同时规定自然人的基因隐私权优先于知识产权,贯彻人格权优于财产权的基本原则,[10]人格权应当置于民事权利之首。[11]因此,“在那些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发生冲突的场合,突出人格的价值,突出人的价值,把人和人格的价值作为最高的价值。”[12]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的发展趋势,也使其成为我国学者主张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重要理由。目前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及判例中对人格财产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对人格利益的救济,强化了人格财产中的人格利益属性,而弱化了其财产利益属性。
人格财产虽作为物,但该类财产体现了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价值,尤其是其人格利益比财产价值更为重要,借用法国学者的话说就是“只有道德方面的价值超过市场价值之物”[13]才能成为人格财产,人格利益属性作为人格财产的主要属性而凸显出来。基于人格利益不得转让、不得侵犯的规则,若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了属于他人的人格财产,其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其他权利,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权利人的人格权,因此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根据前面的分析,善意取得适用于对他人纯财产利益的无权处分,而不适用于对人格权的无权处分,故对人格财产的无权处分,尽管可能符合善意取得的表面要件,但因该种无权处分行为同时处分了他人的人格利益,基于人格利益不得被侵犯的原理,该处分无效,故对人格财产的无权处分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由于人格权优于财产权是民法的一项基本理念,也是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14]因此,法律不能在牺牲人格财产权利人的财产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人格财产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以此换取对善意第三人财产利益的保护。相较而言,从现代民法之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人格财产中由于以人格利益为主导,故而应当优先保护人格财产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而不会支持第三基于善意取得人格财产所体现的财产利益。
第二,人格财产的保护更多兼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考量。在涉及到人格财产的案件中,因人格财产兼及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财产利益代表的更多是个人利益,而人格利益代表的除了作为个体之人的利益外,其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与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休戚相关。因为,财产是个人的但人是属于社会的,人身安全、人的尊严等涉及社会利益。[15]人格财产的保护跨越了财产法与人格权法的范畴,这又常常使其涉及与社会公德、人类基本伦理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当然成为首先原则。若允许寄托特定人格利益的人格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势必可能造成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的结果,不仅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反而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与和谐法治、人文主义精神的要求不相容。比如,涉及到结婚戒指、定情物、祖传物品、家宅、祠堂等人格财产的无权处分,若适用善意取得,不仅会对人格财产的权利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也必将造成有违公序良俗的效果。所以人格财产保护中所彰显的人格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导致其排斥了善意取得的适用。
第三,对人格财产之侵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方式。对人格财产的该种特殊保护完全有别于纯财产的侵权救济方式,直接肯定了第三人未经权利人之合法授权占有人格财产为非法,构成侵权行为。对人格财产无权处分的场合,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是否支付合理对价,即使其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形式要件,亦同样构成对权利人人格利益的侵害,故而是违法的,无效的,在特定情形下第三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是善意的第三人也不能因为其善意而肯定其取得人格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必须澄清的是,尽管善意第三人在购买无处分权人处分之标的物时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但他可能没有考虑该物是否寄托了某些特定人的人格利益,所以其对侵犯真正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应当来说是善意的。仅仅就侵犯物权而言,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但若同时侵犯人格利益的话,则不能因此就肯定善意第三人因其不知情而免除其对人格利益侵权的责任。因此,第三人对真正权利人人格利益的不知情、无过错的侵犯并不因此而免责,其不仅不能取得人格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甚至还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种将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分采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的方式已得到有关国家司法实践的认可。[16]
三、人格财产的本质属性决定其不适用善意取得
人格财产的概念并非一个创造,理论上许多学者都已经有意无意、自觉或不自觉地意识到了人格财产,国内外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诸多学者的理论分析都表明它是早已存在,只不过有待于我们将其从现有的法律现象和理论体系中抽象和凸显出来。而与“人格财产”相对应的概念是“可替代财产”,通过比较考察可以发现,人格财产的内在属性也并不支持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第一,人格财产兼具有形性与无形性之双重特点。人格财产上附着精神利益,寄托了当事人的特殊感情,对当事人则意味着安慰、愉悦、哀思、回忆、财富甚或人生意义等等。这种利益具有无形性。已故父母的唯一的照片、在旅游景点煞费苦心拍的纪念照、结婚庆典上的录像带、几代祖传的祭祀器皿无一例外的都符合这一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讲,人格财产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已构成所有人人格的一部分。因此美国学者玛格利特·简·拉丁指出,我们大多数人都把自己拥有的物品几乎当成是自己的一部分,这些物品与人格密切联系在一起,构成个人连续性的方式的一部分,如结婚戒指、肖像、传家宝或房屋。人们可以通过因偶然失去物品而痛苦的程度考量某人与该物品关系的密切程度和意义,假如失去物品造成了无法弥合的伤痛,那么该物品与这个人的关系就非常紧密,该特定物就与该持有人捆在一起。如珠宝商的一枚婚戒被盗,保险公司会赔偿该珠宝商的损失;但是一位深爱着的人所佩戴的婚戒被盗,那么用价格替代就不会恢复原状——也许无论多少都无法做到。[17]故而对人格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既侵犯了有形的财产利益,也侵犯了无形的精神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基于善意取得只适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财产利益的立法宗旨,因人格财产仍然承载着权利人的精神利益,法律就必须在善意受让人的财产利益所代表的交易安全和权利人人格利益所代表的精神利益上进行衡量,显然民法之人文主义精神及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是着重保护权利人的人格利益,而不应是受让人的财产利益。
第二,人格财产之人格精神利益对象之特殊性。人格财产蕴涵的人格精神利益通常只对当事人自己有重要意义且具有无形性,一般情形下非公众所能知悉。例如,王青云诉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丢失其送扩的父母生前照片赔偿案[18]、谷红英等六人诉百色市城乡建筑安装公司兰雀冲印部损害赔偿案、程鹏诉紫薇婚庆服务社婚庆服务不到位应退还部分服务费和赔偿精神损失案[19]、婚纱照赫显“坟墓”有悖民俗影楼道歉赔钱案[20]、何美英等诉普觉寺墓园工作人员帮助安放骨灰盒时不慎跌落致使骨灰泼洒精神损害赔偿案[21]、高秀清上诉重庆教育学院其他人格利益赔偿纠纷案[22]、邓柱辉诉余淦球损毁祖传器皿案[23]等等案件中,父母生前照片、婚纱照、祖传物品、骨灰等对上列被告或者被上诉人来讲,其可能不知道这类物品对当事人所意味的特殊意义和价值,也无法预见这类物品的损失会不同于诸如此类物可能造成的一般损害。当然,除非当事人出于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害事件的考虑,事先声明并明确告知这类物的特殊价值和意义,以及一旦毁损将酿成无法弥补的后果。人格财产之精神利益的无形性导致人格财产被无权处分时难以判断该物是否为人格财产,但这丝毫不影响人格财产所承载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故在人格权优先保护的理念之下,人格财产利益的无形性不应成为善意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人格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理由。
第三,人格财产的基本价值定在于精神利益之保护。人格财产的基本定位不在于它的实际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而是其所隐含的人格利益。相反,如果评估它的实际市场价值,可能已经微乎其微,但是这并不会影响这类物对特定当事人的价值意义,也丝毫不应因此影响对这类物赔偿的法律后果。换言之,这类物真实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不会成为对这类物赔偿的主要因素或因素之一。人格财产与一般的物不同,应当是一种寄托了人的精神或者是能够给特定的人以精神满足的物,它可以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更准确的说它的使用价值已经退居其次。比如结婚几十年的老夫妻来讲,他们之间的定情物在当时可能只值几元钱甚至不值什么钱,但是它见证了夫妻之间真挚的感情经历,对他们来说简直就是无价之宝,没有什么可以取代它,更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因此,人格财产的人格利益或者精神利益远远高于其物质价值,而该种利益是人格财产保护的核心所在,也是人格财产不支持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强势理由。而人格财产上承载有以人格利益有强弱之分,只有人格利益明显高于财产利益的人格财产才是真正的人格财产,对该类财产的无权处分,也不是简单的物权法意义上的无权处分,更重要的是对人格利益的侵犯,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人格财产强有力的保护,若适用善意取得则会呈现以较大的人格利益的牺牲换取较小的财产利益的维护的不和谐状态,有违法律之精神。
第四,人格财产之特定性与唯一性。人格财产一般具有唯一性,一旦毁损便不可逆转。哪怕是投入巨额的金钱也无法使其恢复原状。这样的特点使得这种对人格财产的损害行为的后果显得极为严重,也自然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填补的损害,与对普通财产损害存在极大不同。原因是人格财产对特定当事人显得弥足珍贵,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旦毁损灭失,人格财产上寄托的人格象征意义和纪念意义将无法用物质的方式加以恢复,使得这种损害成为一种不可愈合的伤害。因此,黑格尔指出,那些非常接近人格一端的物品受到损害,任何赔偿都不能达到“公平”。[24]所以有学者直接将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作为现代民法对新财产的一种分类对待[25]。如何判断一件物品对一个人有多大的价值或者意义,可以通过该物丢失时这个人所表现出来的痛苦来估计,因此,如果丢失某物所引起的痛苦是用任何替代物都无法减轻的话,那么该物就与其人格密切联系。[26]因此,人格财产无权处分的场合,一旦认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使善意受让人获得物权,则权利人对人格财产所寄托的人格利益将无法再现,其财产利益也无法获得弥补,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损失是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弥补的,故而人格财产属于不可替代财产,其权利人丧失人格财产遭受的痛苦远远高于可以替代的纯体现财产利益的财产。从成本和效益考虑,善意取得适用于人格财产是不经济的,因为无论是对于个案,还是对于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整体衡量而言,权利人付出的代价是和成本远远高于受让人交易安全所彰显的财产利益,故而不应支持人格财产适用善意取得。
第五,人格财产系财产权与人格权的有机结合。人格财产体现了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实际是一种人身性财产权,具有独立价值。[27]首先,人格财产是人格要素和财产利益两个因素的有机组合,实现了内容和形式的和谐统一,这就是该类财产冠之以“人格财产”之名的缘由。其次,人格财产能较好地统摄有形财产权与诸如人格利益、著作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的关系。第三,人格财产的称谓在形式上较好地反映了该类型权利和物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基于人格财产表彰的是民法之人格权与财产权集于一物之上,不能将该类财产的人格权与财产权割裂开来对待,也不能因两种权利的结合而简单认为人格权吸收财产权或者财产权吸收人格权,因此,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未将人格财产纳入考量对象的情况下,不能只看到人格财产之物权属性而迳行适用善意取得,更应当看到的是人格财产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故对人格权的保护排斥善意取得对人格财产的适用。
第六,人格财产处分之限制性。人格财产的所有者尽管对人格财产具有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在处分上会受到一定限制,如一个有钱人可以在离世前销毁属于自己的全部的财产,但是如果他的财产中有一幅名画或是某个朝代的器皿这类的人格财产,就不应允许其随意的处分,因为这涉及到精神权利,而这一点在许多关于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的问题上早已有人发现并讨论,对于普通的物来说,其处分上显然是没有也不应有这类限制的。基于人格财产的人格属性,往往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连,故而其处分除须符合法律关于财产权、人格权的规则之外,还须关注到公序良俗之限制。人格财产中诸如人体器官、基因、尸体、遗体、家宅、祠堂等的处分与公序良俗休戚相关,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规定,是无效行为,尽管表象上看可能符合善意取得的形式要件,但因为违反公序良俗和侵犯人格权,该无权处分系无效民事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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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之例外:人格财产去人格化后可适用善意取得
人格财产形成可能源于多方面的因素,如权利人对财产支配时间的长短、爱惜程度、财产来源、财产用途、财产价值等。当某一个普通之物经过多种因素的复杂结合,转化为特定权利人的人格财产,即“普通财产人格化”后,就不再是普通之物,而是兼具普通物之属性和人格属性的人格财产,故而不适用善意取得。而当本为人格财产的物因权利人明确抛弃其人格利益、转让、抵押、出典等多种因素导致其人格利益丧失,或者人格利益降低为次要位置,使其成为普通物或者主要体现为普通物属性时,则该类财产应当适用有别于人格财产规则,转由物权法加以调整。人格财产转化为普通财产的过程,笔者称之为“人格财产去人格化”。在人格财产去人格化后,若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在第三人善意的场合,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时,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允许善意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等。但在此过程中,如何判断人格财产丧失人格利益属性十分重要。在涉及到人格财产去人格化而适用善意取得的纠纷中,主张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应当承担证明该财产已去人格化转化为普通财产的举证责任,而人格财产的权利人有权主张该财产仍属于人格财产,但其应对该财产尚具有人格利益属性且人格利益属性仍占据主导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财产与人格的相互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本身为“身外之物”(外在物)的内化,即象征人格或寄托情感;二是本身为人身的东西的外化,即财产直接源于人的身体或智慧。[29]这样区分的基本理念是:反对人只是精神上的存在,肉体是物质的观点,认为人格与肉体相连并与外在环境相连。一个东西越是可替代,它与人格的联系就越松懈,它越是个人化,就越与人格相连。[30]实践中,人格财产去人格化主要有如下原因:
第一,人格财产的权利人明确地抛弃该人格财产上的人格利益。若权利人明确地抛弃该人格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则使人格财产转化为普通财产而适用善意取得。但必须注意三点:一是该种抛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便参与交易的人能知晓,以维护交易安全;二是若权利人不仅抛弃了人格财产的人格利益,同时也抛弃了人格财产的财产利益,则构成对整个人格财产全部利益的放弃,于此场合则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因为占有者基于先占或者其他事由占有后而为处分,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交易行为,若其合法则可根据交易性质定性即可。三人格财产的权利人抛弃人格利益应当基于自愿,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其他因素的介入。
第二,人格财产的权利人将人格财产置于流通交易之中,因该交易的产生使人格财产主要呈现为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因权利人的交易行为使之退居其次甚至丧失。因此该种场合可以视为放弃人格利益或者至少是使人格利益弱化,凸显人格财产的财产利益属性,故而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将之予以处分,即构成普通财产的无权处分。若该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可根据物权善意取得之规定允许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实践中该种流通交易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出典、委托转让等情形。
第三,人格财产的权利人因某种特定的事实关系丧失了作为人格财产之人格利益的享有者,则对该主体而言其不再享有人格财产的人格利益。如夫妻离婚后,原来作为结婚纪念的戒指、婚纱照等纪念意义就会大大降低,甚至直接转化为普通之物予以处理;又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身份关系解除,则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之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人格财产的人格利益可能会减弱甚至消失等。
第四,其他因素导致人格财产去人格化。比如特定人格财产之目的消失,价值丧失,长时间未使用或者护理等等,都会使人格财产的人格利益减损或者丧失,使该类物转化为普通之物,可以善意善意取得制度。
人格财产概念的确立是民法理论的重要发展,人格财产之善意取得仅仅是笔者关于人格财产的部分研究成果,人格财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人格财产的类型化、继承、管理、保护等等尚须深入而细致的探究。本文乃抛砖引玉,以期更多关注人格财产法律制度,强化对人格财产彰显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这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于物权法之完善皆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物权,此种物权之标的物为人格之延长,人格之表现,精神之具体化,故称之为人格物权”,参见芮沐:《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总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玛格丽特•简•拉丹在《财产权与人格》中就明确地提出了“人格财产”的概念,徐国栋教授在《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中首次全面地阐述了“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的分类,并在其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中加以规定,苏力教授在《“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中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人格财产进行了研究并揭示了“人格物”概念的存在,易继明教授在《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中称之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而笔者在2007年《法学》第2期上发表的《论民法中人格物的确立及保护》一文首次正式以“人格物”来命名和规范该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将之界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2]根据人格财流通性的不同,分为可流通的人格财产和禁止流通的人格财产。可以流通的人格财产如具有人格利益的戒指、手表、衣物、书籍、礼物、祖传物品、家宅、祠堂等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禁止流通的人格财产如荣誉证书、毕业证书、人体器官、基因、遗体、遗骸等。对人格财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讨论,系以可以流通的人格财产为前提,只有具有交易条件的人格财产才存在善意取得适用的问题。至于禁止流通的人格财产,由于法律的限制或者为公共利益所不许,丧失交易的基础,当然不适用善意取得。
[3]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之物权编,2002年12月17日印发。
[4]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草案建议稿》第176条,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id=33077,2008年6月10日访问。但该规定范围甚窄,未拓展至全部的人格财产。
[5]参见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17页。
[6]参见[美]伯纳德• 斯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3-188。
[7]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 2期。
[8]参见[日]星野英一:《司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 卷。
[9]参见玛格丽特•简•拉丹:《财产权与人格》,沈国琴译,载公法评论网站,该文原载1982(34)Stanford Law Review,pp 957-1015。
[10]参见杨立新:《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建议稿(条文、立法理由、现有法规范、立法例借鉴、国际公约及典型案例》(十六),载民商法律评论网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638年2008年11月4日访问。
[11]参见王利明:《试论我国法典体系》,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12]参见杨立新:《中国人格权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转引自刘国利、谭正:《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的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
[13]参见[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11页。
[14]参见尹飞:《人身损害优先赔偿问题不该再被忽视》,载2008年1月9日《检察日报》。
[15]同注[7]。
[16]参见徐国栋:《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载《广西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17]参见(美)罗伯特•P•墨杰斯、彼特•S•迈乃尔、马克•A•莱姆利、托马斯•M•乔德:《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张清、彭霞、尹雪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9年第2辑(总第28辑),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82-86页。
[19]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5年第1辑(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74-76页;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2辑(总第4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200页。
[20]参见马淼:《婚纱照赫显“坟墓”有悖民俗影楼道歉赔钱》,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11/08/222873.shtml,2008年4月23日访问。
[2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 3辑 (总第5辑 ),第83-86页;1994年第 3辑 (总第9辑 ),第90-95页;1996年第2辑(总第16辑),第97-101页;2000年第3辑(总第33辑),第110-118页;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第167-171页。
[22]参见(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23]参见毛德龙:《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lawbook.com.cn/lw/lw_view.asp?no=4135,2007年4月20日访问。
[24]同注[17],第8页。
[25]同注[16]。
[26]同注[9]。
[27]很少有学者探讨人格财产这一问题,在极少的文献里,发现芮沐先生在讨论其他问题时提出了“人格物权”,认为“人格物权”即为广义的无形财产权。参见芮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总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28]物权法草案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前几稿中均要求交易行为合法有效,最后通过时予以删除。我认为这样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合法有效要求除了无权处分之外的其他内容必须合法,而人格财产的处分除了无权处分之外,其内容因侵犯权利人的人格权而应当否认其合法性。
[29]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30]同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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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2013年3月1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作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说明时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民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民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全文如下: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登记,即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薄的事实。登记可以定性为一种事实行为,即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时,登记是必要条件。在交易中,不登记不产生效力,物权不得变动。
我国民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采取的是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形式,在登记生效主义中,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除需要合法有效地合同外,还需对该不动产进行相应的登记。在我国民法中涉及的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在登记对抗主义中,登记只是作为对抗第三人权利而存在,而不是不动产物权生效所必须的。例如,《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造册,只是对该权利的确认而已,此外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时,登记是以对抗要件存在,地役权也属于此种情形。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我国民法不动产登记主要是在行政机关进行。通过一种规范统一的形式,对不动产物权所有的一种国家确认的行为。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以后,国家确定权利的存在,产生确定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效力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不动产物权的确定;我国不动产物权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在获得不动产的过程中,除了占有或买卖的事实存在外,需要有登记要件,通过登记,才能合法拥有不动产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后所有权归属的确定;在土地买卖的一级市场或是二级市场,除国家为公益目的的进行的土地划拨或国家拥有的自然资源、土地外,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需要登记的范围,不动产交易后都需要经过登记以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并且得到国家的确认,使该法律关系透明的存在,并且表现于外的事实能让公众信赖。
3.公信效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依存于确定的效力而产生,若当事人在取得、进行物权变动或其他变更不动产物权现有所属状态时进行了登记,第三人可以依赖登记过的行为而为一定的行为,依据登记行为而产生的事实行为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善意第三人的行为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而针对事先串通的恶意第三人,公信效力会丧失原有的特点。例如,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区间,作为共同财产的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登记,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信赖了房屋登记处所登记的权属进行交易,物权变动并登记后即使妻子提出异议,该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已经登记的事实,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制度所的确定力、公信力是产生一系列功能的基础,并以效力为基础,功能为依托,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价值意义有深远的影响。
(一)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
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拥有不动产的所有人,权利所包括的范围,可以使用的期间等围绕不动产的权利都记载于登记薄中。而在涉及需要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占有并不代表物权的转移,只有通过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产权具有国家确认的效力,才是真正的实现物权的转移。登记公示作为不动产物权取得的生效要件,在不动产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只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有效的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实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国家通过登记制度明确不动产的所属,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中最关键的安全要素提供保障,能够更好的调动市场的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市场调节功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式。市场调节作为调整资源配置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以市场的供求关系为基础进行,但是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对于不动产交易市场却是致命的,交易主体在交易中不能预料到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所以经常会出现始料不及的情况而导致交易的中断,例如一物二卖这种情形在现在的不动产交易中大量存在。由于市场在最终的结果出现时才能反应出买卖中的真实情况,这样必定会损害不同当事人的利益。此时,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就能够推动着市场调节的公平性发展。
我国《物权法》弟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制度的好处在于,如果出卖人想要进行一物二卖,已经进行预告登记的登记人可以主张基于合同的债权和基于登记的物权的双重保障。既可以以预告登记为基础要求出卖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已经获得不动产的受让人主张物权的不成立,行使返还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由此可见,预告登记制度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利益,使得一物二卖的情形得到有效解决,维护了市场调节的稳定性。
在不动产交易市场中除了存在着这种购买方与房产商交易的情形外,还存在着大量的不动产拥有者与需求者之间一对一的交易市场,也是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一种情形,但是买卖双方在很多时候再买卖过程中对不动产的处理仅依双方的买卖合同和对不动产财产的交付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并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的变更登记,此时,市场中的不动产信息没有得到真实的反应,阻碍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因此,不动产登记的进行有助于让市场资源信息完整,维护市场分配的公平性。
(三)行政监管功能
市场调节无法很好的把我国不动产市场打理得有条不紊,仅靠市场调节无法完成我国建设和谐经济的目标,美国的泡沫经济和次贷危机就是发展中的前车之鉴,只有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行政监管这只有形的大手与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大手相结合,才是健康发展的保障。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体现在法律规范中,在具体实行时又会以行政规范来明确规定程序、时间等问题。因此许多登记事项多见于行政规范中。通过登记后,国家能够对全国登记信息充分了解,制定宏观调控政策。这有利于行政机关在对不动产价格监管,对不动产交易中税收进行调节与控制。
(四)社会服务功能
不动产登记内容涉及广泛,不动产在登记机关登记后能够产生信赖利益。因此完全可以作为信息公开的对象,当然这些都是建立在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一旦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作为信息公开的对象,不仅对公民个人提供了信息服务,也对市场以制度的开放性提供服务。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社会服务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民的服务。作为不动产登记功能之一的明确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就是为公民提供服务最重要的方面。人们在投资决策时需要依赖大量的社会信息,而这些信息来源没有保障,很多是虚假,不可靠的。而为了保护私人财产的安全性,政府提供的信息,具有可靠性,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人们可以信赖在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到与不动产相关的信息,做为其买卖,投资的参考信息。不动产登记制度赋予不动产物权变动以法律效力,在买卖完成后,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变更,物权属于登记薄上记载的所有人,国家法律作为其保障,使得交易最终完满的进行。
2.对市场的服务。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即使不兑换为现金也能作为参股的条件加入到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设立中去。权利人可用自己拥有的不动产参与设立有限公司,但是作为非现金的加入,一旦加入,就是成为公司的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此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而非个人,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因登记得以实现,所以只有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把不动产登记到公司名下,才能作为入伙或是参股的实缴出资。不动产登记在此时产生了确定物权转移的效力,有效地盘活了资源的各种形式。
为了维护市场中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一些灭失或不能交易转移的不动产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注销登记,不动产物权在一定情况下灭失,是进行注销登记的一种情形,已经消灭了的不动产物权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权利消失,以免再进入交易市场,引起混乱,造成损失。
第三,对政府的服务。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政府提供相关数据的统计、制度的研究、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一)秩序价值
不动产物权通过登记,确定权利的归属,发挥不同功能,一旦经登记享有物权,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物权的义务,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护财产权益,稳定交易过程,具有重要的秩序价值。
首先,不动产物权变动后通过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在不动产交易中,过户登记与变更登记是交易中的确权行为,一经登记,物权形成,并产生排他的效力,所有人并以此为依据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不动产。只要登记一直在有限期内,权利一直连续的存在,是一种对自然人权利确认的制度,实行登记的同时也为国家确定不动产物权提供法律基础。不动产交易市场中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定为依据,具有明确产权,对市场、行政、社会服务的功能。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不动产作为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查询登记是寻找依据的重要形式。确定财产的归属,为家庭理财与投资,提供条件。在买卖过程中,依据单方同意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只要作了变更登记,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
其次,不动产登记制度效力中的确定力是以国家公信为保证的,且我国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使登记这一民事行为能够通过行政作用予以保障其效力。这种形式在目前中国发展中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市场并没有完全的强大到能够以自己的能力协调好不动产权利所属,并没有为权利的属性提供保障。通过国家公信力为其强大的后盾,以法律为保障,以秩序为基础,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
(二)经济学价值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的,一旦不动产物权产生变动时,都需要进行的一项手续。它的好处是能够对各地各处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有详细的记录,受国家的保护。当所有人想要变卖不动产时,作为买方对不动产的购买毕竟是慎重投资,必定会考虑交易是否安全可靠,将来收益怎样等各方面的因素,而作为交易是否安全最基本的要素,则是不动产物权产权归属的界定,如果没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产权的界定需要枉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且到最后都不能达到理想的结果。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就解决了这方面的难题,只要双方想要进行不动产买卖交易,达成意向,签订合同,到登记机关查询,从产权的归属合法与否到变动登记的申请,登记一气呵成,节约了双方在交易中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并且在登记机关查询到的事实状态承载着国家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础。
在不动产交易中通过登记制度节约了社会交易成本、时间、交易的安全性也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更多的社会主体就会对市场运行有更多的信赖,从而产生强烈的绩效影响。更多的人愿意进行交易,提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率,能够更好的通过市场实现不动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国家税收增长,财政收入增加,实现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
(三)对社会学价值
社会学研究的是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组成部分。通过这些知识的研究,可以向人们提供各个不同社会领域的知识,告诉人们各种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并且将来会怎样。不动产作为社会因素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对于不动产这个社会社会因素研究的途径之一是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进行。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设定、转移、变更、终止均应办理登记,各个环节都聚集了大量不同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研究,可以对科学的管理社会和制定科学正确的社会政策提供依据。经过论证后提出的建议可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促进社会的良发展。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框架,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来看,现有的制度总体上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但是在一些地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开始暴露其制度缺陷,需要对其进行改革与重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必须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与制度下,以登记为支撑点,以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功能与价值为基础,对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修复与校正。
(一)建立独立统一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则散乱、不集中,《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都有规定。在具体的实行到不同的地方时,各地体现出来的规定又不相同,造成了登记制度的混乱,造成许多不便,因此,制定一部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律迫在眉睫。
主要是需要知道哪些是一定要登记,哪些是在物权的变动时才需要登记的情形。并不是只要涉及不动产物权就必须进行登记,这样在一定的程度上会浪费登记资源。比如说财产的继承,当继承人因继承的发生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时,从继承开始时无需登记便拥有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除非在将来继承人需要变卖该不动产时,才需要登记。还有就是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划拨用于公益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并没有做出需要登记的规定,这些是否应该纳入登记范围都应该明确。
(二)坚持登记效力的基础上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
我国不动产登记有确定、公信的效力,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以下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制度的建设。
灵活机动的分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权力。我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为了获得更充分,更明确的资源利用信息,并且能够解决边远地区登记不便的地区,可考虑设立登记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收费实行标准以城市和农村作出不同的划分。通过这些措施来扩大登记的覆盖范围和发挥效力的空间。
(三)在审查限度范围内合理促进信息公开
对不动产登记情况的信息公开,有利于交易中当事人的查询,是维护交易安全的保障,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在《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规定,而对于具体可以公开哪些资料未予明确,应该在不动产登记审查范围内对主体、面积、位置等对交易中有利而不侵犯个人隐私的资料,根据不动产登记主体的授权或合法证明取得信息。形成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双重结合。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审查还应当把错误登记与赔偿机制结合起来,以至于在审查的过程中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责任造成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结果,并且给不动产权益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公示的特定方法,可以清楚的展现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具有保障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因此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不动产登记的错误赔偿责任制度。(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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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许多企业非常重视应用内部控制来加强内部管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内部控制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与计算机的普及,企业已广泛应用会计电算化,使其内部控制也面临新的要求,建立健全与实际相符的内部控制显得迫在眉睫。所以企业应从企业基于会计电算化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出发,探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的策略,以促进企业有序发展。
关键词:企业;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策略
在实施会计电算化之后,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管理环境发生巨大改变。而内部控制与企业财产物资的完整与安全息息相关,只有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因此,基于会计电算化探究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一项重要课题。
一、基于会计电算化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
在会计实务中应用以计算机为主的电子信息技术,这就是会计电算化,它是由计算机代替人工实现记账、算账、报账、查账以及统计、分析、判断会计数据信息以提供决策的过程。会计电算化具备存储容量大、运算速度快、检索查询快捷、数据高度共享、准确分析数据等特点,不仅能大量节约时间、人力、物力,还冲击着内部控制[1]。基于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是预防、发现并纠正系统错误、故障、舞弊等的重要途径,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务必要严格遵循几项原则:一是遵循分离不兼容权限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电算化会计系统的权限,避免操作人员通过不法操作使企业遭遇损失;二是遵循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监督系统操作人员及其输入、处理、输出数据等行为,同时明确企业每一名人员的义务、责任,充分发挥约束与监督作用;三是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因为企业的会计工作与财务安全联系密切,只有遵循安全保密原则,加强管理、控制软硬件,才能避免企业流失机密性的资料;四是遵循内部防范的原则,加强对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监管、控制,避免出现个人垄断的现象。
二、企业基于会计电算化加强内部控制的策略
(一)分离会计职能与其他职能,保持部门的独立性
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承担的主要是交易记录职能,它应与企业使用信息、组织业务的部门保持相互的独立性,以便分离其职能。一是由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执行所有交易,信息系统、会计部门都不能干涉;二是由业务部门正式书面授权对新的业务应用软件进行开发,或改变企业既有的应用软件;三是指定业务部门行使资产的监管权,信息系统、会计部门只能拥有完成工作所需的资产,而由业务部门负责保存其他业务资产;四是在错误日志中如实记录交易数据中发生的错误,并及时将其反馈到业务部门进行纠正,信息系统、会计部门的人员不能擅自对错误的交易数据进行纠正。
(二)加强和完善程序操作控制,确保信息处理质量
企业应严格制定上机操作规程,对机房内的工作作出一般性规定,并对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过程提出具体的程序操作要求。一是企业无关人员切忌随意出入计算机机房操作;二是录入电算化会计系统的各种数据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且具备真实的、完整的原始凭证;三是录入数据的人员如果对数据产生疑问,需及时进行核对,切忌擅自修改;四是计算机机房工作人员切忌擅自将任何数据或资料提供给他人,不能随意将外来的软盘带入机房;五是一旦发现数据输入有误,应按照系统的提示进行纠正,包括编制补充登记、改正冲正负数的凭证等;六是操作人员在计算机开机之后不得随意离开工作现场,且每一周、每一月都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当然,这一系列程序操作控制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要随着企业经营的改变而不断完善,只有通过详尽、完备的程序操作控制制度,才能从根源上保证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确保信息处理质量。
(三)完善档案管理及控制制度,防范新的系统风险
对传统的手工操作来说,会计信息以账、证、表等形式存储在纸质上,由人工完成收集、处理会计数据的工作,并编制会计报表,查询会计资料也是以纸质档案为基础[2]。但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一些记录大大减少,很多经济业务、会计凭证等都依赖计算机进行输入、查询或阅读,且信息源自数据、程序,存储在各种各样的磁性介质上,一些业务或信息处理职能依靠计算机进行阅读。此时如果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极易出现不经批准就擅自更改数据的情况,且改动数据之后不会有任何痕迹留下,导致电算化会计系统面临新的问题及风险,务必要完善档案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一是严格履行接触控制,只允许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接触数据的存储介质,且安排专人保管档案资料,明确规定档案的归档与借阅制度;二是严格控制环境,落实防磁、防潮、防火、防尘等安全措施;三是加强后备控制,打造一支高素质企业财会科技队伍,为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提供支持。
(四)加强会计电算化内部审计,保证内部安全控制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对信息提出更高的可靠性要求,需要企业严格复查各项经济业务,避免发生舞弊、错误等行为。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查实记录的内容及事实,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查实记录的资料,一旦发现失误要及时纠正。通过两方面复核查实,企业管理信息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及记录的真实性等得到保障。同时,企业还应加大对审计人员的监督、评价,真正做到查漏补缺,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质量与水平。二是加强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企业应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使其在高层决策机构或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且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关注数据及其处理系统,将安全控制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内部审计人员应明确企业是否制定了与计算机硬件、程序、数据文件及数据的传送等有关的安全规定,不仅要检查企业处理站的计算机设备,还要检查其他的计算机终端、外围设备等,严格检测软件、系统等的可靠性,以保证内部安全控制。
(五)进一步落实病毒防控工作,增强网络的安全性
在网络环境下的电算化会计系统运行与维护中,企业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计算机系统病毒进行防控,增强网络安全性[3]。一是尽量在不需要本地软硬盘的工作站中使用无盘工作站;二是应用计算机服务器网络杀毒软件对病毒进行实时监控与追踪;三是在网络服务中使用防病毒芯片等硬件来防治病毒;四是企业财务软件应捆绑或挂接第三方反病毒软件,提高软件的防病毒能力;五是针对外来传输的数据或软件实施病毒检查工作,严禁在业务系统中使用游戏软件;六是企业电算化会计系统的防病毒产品应及时升级。不管是一般环境还是网络环境,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都需采取上述措施落实病毒防控工作,并积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坚持提高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包括计算机知识培训、会计知识培训等,从而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的研究及实施。特别是在对付网络环境下令人恐惧的黑客攻击时,不仅要采取有效的病毒防控措施,还要充分发挥出社会的力量,致力于从道德、法律及技术等方面加强防范,进一步完善与强化会计电算化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
三、结语
虽然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出错率较低,但错误依旧会发生,需要企业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使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会计事业的基础上能够有序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赵霞.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4(29):62-63.
[2]刘秀洁,李敏,李倩.浅析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实施[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02):76.
[3]陈绍宇.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风险与完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65-67.
1我国当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内部控制框架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一个规范体系,它是企业达成目标的指导框架,该框架规范了内部控制的目标、概念以及实施程序等内容。我国内部控制的第一个行政条例就是在1997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在这之后,我国又于2000年7月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要求内部控制的法律《会计法》,该法律体现了会计内部监督的理念,从2001年到2004年,我国财政部门相继颁布了10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主要有《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以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资金(试行)》等,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在2006年的时候发布了《中央企业全民年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CICSC)于2006年7月正式确立,该委员会确立之后的第二年就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第一次提出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整体框架。随后我国在2008年5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2010年4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两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就这样,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构就由此而生。它简要明了,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正符合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CICSC)所倡导的基本规范体系。
2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与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
2.1内部控制整体框架
在1929年美国AAA(会计师协会)和FRB(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会计报表的验证》中,首次提到内部控制这一名词,1992年美国的COSO委员会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指出,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一个由经理以上阶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过程,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使企业达到运营效果,与此同时,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这就是COSO委员会认为的内部控制。在COSO委员会在1992年9月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明确提出了支撑内部控制的框架五要素,分别是: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风险评估以及监督,这五元素共同构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各元素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2.2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是渗透于企业各项活动中的行动,企业风险管理所涉及的人员是整个企业的员工,不分阶层,一个企业要想茁壮成长就必须要将风险管理过程应用在每个部门和每一位员工身上。企业风险管理既可以从企业的总体对其进行分析,也可以从单独的部门对企业有一定认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的目标。构成企业风险管理的八要素分别为:内部环境、目标制定、风险反应、风险评估、事项识别、信息和沟通、控制活动和监督。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风险反应,它主要分为四类:减少风险、共担风险、规避风险与接收风险四类,企业应对每一个重要的风险都要考虑相应的风险反应方案。
3从企业内部控制走向全面风险管理———3C全面风险管理框
在企业中实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是新时期下的环境所导致的,在我国企业的管理中,风险管理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近年来,由于我国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薄弱而引发的事件不再少数,所以,建立我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成为了我国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我国在2004年由COSO委员会颁布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基础,这一框架的发布迎来了全面风险管理时代。2008年5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这一规范中,能够明显看出,我国由原来的理论框架已经逐渐走向了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2010年4月,我国又相继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并在2012年进一步完善了该条例,要求实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要对企业本身进行自我评估,并相应地作出自我评价报告,交由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企业正在从内部控制走向全面风险管理。我国企业要想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首先,管理者要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对企业所涉及的风险要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去应对,同时,还要加强道德与行为准则体系建设,适当地激励或是约束企业员工,建立一套具有操作性的行为规范和准则。除此之外,要明确企业的战略目标,需要注意的是,在设定战略目标的时候,要考虑企业自身能够承受的风险数量。在以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企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将目标—风险—管理这三个体系结合在一起,构建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在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具体要实现以下五个目标,分别是:保护企业不因灾害事件遭受损失;达到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目标;保证信息沟通以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有效率的运营;遵守法律。3C全面风险管理初步分成三层,还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细分。
制定3C全面风险框架的目的就是将风险整合起来进行管理,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以中国电信湖南公司为例,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主要是为顺应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要求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提出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随着中国电信这个大集团的不断发展,该公司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那么相对应的风险程度也就越来越高,所以,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该公司决定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的过程中,中国电信湖南公司完全按照国家的政策执行,并且不断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切实地推进五项集中管理,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主辅主附分离、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战略转型和建立有效支撑公司战略的内部运营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来满足了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的要求。此外,中国电信湖南公司还要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以此来确定整个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还成立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团队,将整体的风险管理策略传递到各个部门中并予以实施,总之,要将系统论的思想重新进行考量,并且切实地应用到电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以此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保证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能够上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风险管理包含了企业内部制度,同时,二者之间又形成了新的目标—战略目标,这是企业的最高目标。实际上,企业风险管理具有四个构成要素,分别是:目标设定、风险评估、风险应付和事项识别,它们成为了我国企业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未来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意识。企业为了适应当前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应该将全面风险管理切实地应用到管理活动中,与此同时,企业要根据ISO发布的《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加强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带进新的发展阶段。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全面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发展的必然方向,构建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是企业的必然选择,这样既能够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控制又能够建设内控制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浪费和不必要的重复,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全面风险管理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应用到各个企业的建设之中。
【摘 要】企业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及企业的重视,在我国,随着2010年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成功施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对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防范风险和提升公司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内控规范是个系统性工程,应提高对内控体系认识,扎实推进内控规范实施过程,建立健全内控责任机构,将内控规范要求与公司现行经营管理要求相结合,提升内控体系效率。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
一、关于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了保证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组织内部经营活动而建立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对业务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方法、程序和措施,用以明确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控制系统的总称。内部控制渗透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也可以说,企业只要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活动。此外,内部控制活动还出现在企业内的各个阶层与各种职能部门中,它不仅包括企业管理当局授权和指挥购货、销货、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查、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还包括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评价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企业作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离不开内部控制,没有一个完善、科学的内控制度,其经济活动就不能取得预期效果。而且,近些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不断扩大,企业越来越关注环境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加强内部监督和治理,建立对经营活动、管理活动监管和评价的有效机制,并形成一个健全完整、运行灵活的控制网络系统,以促进企业经营活动更好的进行。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内部控制标准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所有的控制都存在于各个管理人员零星的自主活动中,无法依据系统化的内部控制标准进行内部管理。大量的实践证明: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因而内部控制成为衡量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内部控制控制体系,既是企业组织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运行的根本保障以及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也不断产生新的变化,企业为了减少决策失误,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尽可能避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应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具体来说,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构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促进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明确各部门的工作目标,激发各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使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协调一致,使企业实现保值、增值。二是遏制腐败的需要,薄弱的内部控制是兹生企业领导人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目前已发现的贪污腐败事件也正证实了这一点。企业的权利过于集中,如果企业的内控不严,就会给贪污、挪用单位资产等非法行为提供机会,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经济利益授意、指使甚至强令其手下员工办理一些非法事项,从而损害单位利益。三是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国有企业经营者对会计信息的关注主要基于其个人利益目标以及对其政绩、声誉的影响,如果企业内控不严,则企业经营者提供给企业所有者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被扭曲。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者与债权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债权人所获取的会计信息也可能是虚假的。四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近几年来,通过改革、改组、兼并、资产重组和加强管理等,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国有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仍然不强,多数中小型国有企业利润增加不明显,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仍然不注重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加强内部控制的几点做法
1.高度重视,有效推进内部规范工作的实施。
人作为企业的主体,也是企业各项政策的执行者,应该最先从根本上提高自身对内部控制的认识程度。只有企业各级人员认识上得到了提高,企业各个业务部门、人员才能真正贯彻企业的各项制也只有提高认识,才能增强自觉性,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真正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
对于很多民营中小型企业和内部人控制较严重的企业来说,它们或许根本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因为他们大多对会计不太熟悉和不太重视,他们更看重的是业务,会计的作用更是被老板所代替。有的企业存在内部控制,但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全面,没有覆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也没有渗透到企业各个业务领域和各个操作环节。面对这些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必须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必须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得到全面实施。制度是确保流程控制法制化的关键,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只有建立有效的制度,明确控制流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内容和关键点,才能把内控制度真正落实。构建严密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首先是在企业一线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其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最后是一套相匹配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每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
3.优化内控环境。
有了领导的重视,有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还需要有内部控制的良好环境。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必然受到组织结构、职工胜任能力及忠诚度、分权与责任表达、预算与财务报告、组织牵制与制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控制环境是对控制程序和控制技术的选择及其有效性有着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大类,我们一般说的都是内部环境。要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树立先进管理思想,企业管理层必须树立现代管理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并通过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确保企业全体员工都明确自己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②要培育遵守制度的企业文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企业也要成为法治企业,无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还是最基层的企业员工,都应当对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以制度为标准检验经营管理的对错和效果,发挥其保护、监督、制衡的作用。
③优化组织结构,企业的组织结构在设计时,应对每一个部门的责任与利益明确规定,既要防止权力重叠也要避免出现权力真空,使每一项业务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
④要在企业内部形成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氛围,努力建设学习型企业,抛弃个人经验主义的一些东西,以谦虚的态度,从先进同行那里学习管理中的好制度、好方法,还要善于从书本上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方法,敏于观察、勤于思考,总结和制订适合自身管理和发展的内控制度。
4.强化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大要素。要对企业控制环境总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资产、资金的合理配置;对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及其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保证企业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对企业各生产经营业务实施控制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资金落实、到位;对企业建立信息系统、获取及传递信息等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企业内部监督主体状况、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情况、内部监督活动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财务控制落到实处。
5.充实内控人才储备,提高人员工作水平。
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发布,我国大多数的市企业都有加强内部控制的强烈需求,涉及的就业人数也大大增加,但是我国目前的内部控制专业人才储备却严重不足。企业管理要以人为本,人力资源管理是合理配置和开发企业的人力资源,以实现企业目标的管理活动,在信息化环境下,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对于内部控制而言,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主要是保证和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品行。信息化环境对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员工不但要熟悉业务,还要掌握软件系统的操作。可以建立员工培训机制,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员工更具工作责任感,明确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逐步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此外,企业还应该通过完善的内控制度来约束企业员工行为,建立良好的绩效评价、激励机制,防止掌握企业重要信息资源的人才流失以及相应的信息资源损失。
参考文献:
[1]孙娜.该如何理解内部控制[J].财会学习,2006年第9期.
[2]于海洁.如何加强企业内控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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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对内部控制的建设往往是无意识的或依据的是国外大公司的模式。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模式有利于企业提高绩效,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借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房地产企业发展成为我国支柱产业,政府对的调控政策不断出台。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存量房增加,经营、财务风险在不断增加。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房地产行业正式进入了增值税时代。房地产行业将面对更为复杂的内部外部经营风险。本文从房地产企业内控制概述出发,结合增值税的特点,对内控制一些应对变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营改增;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一、房地产企业内控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是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是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控制体系。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度是以专业的管理制度为基础,以监管和防范风险为目标,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房地产企业数量多、资质低、竞争激烈。项目开发周期长、投资大,整个过程存在经营风险。营改增后不仅是税种上的变化,同时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十分重要。第一,建立良好的内控制能对整个项目各阶段实施监督,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内控制能够监督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是否高效,能保障企业的经营效率,保障企业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三、房地产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认识不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只注重具体开发的工作,管理上缺乏战略意识、对中长期的发展没有规划。某些地产企业还停留在“抢地”就能赚钱,毫无经营风险意识。适合企业自身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不会在短期就能产生经济效益。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如果缺乏长远眼光,不会重视这项工作,甚至它的的建立产生怀疑,不愿意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或者只是让内部控制流于形式,降低了防范风险的能力与经营水平。
(二)缺乏风险意识,疏于企业的内部控制许多房地产企业是抢到地后,迅速开发建设和销售,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很轻视。房地产企业往往只会重视外部因素,对于因为自身内部控制的缺乏而带来的风险因素考虑的很少。近些年在房地产企业只在盲目扩张,忽视了因缺乏内控制建设而带来的管理缺陷。
四、增值税后内控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营改增将地产企业带入增值税时代,这不仅是简单税种的变化,它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经营流程重新进行设计,内部管理要由粗犷转向精细。企业管理层必须重视,共同谋划、积极应对,做好风险内控,项目流程的各环节,要求予以规范化。这能使企业平稳过渡达到最终降低税负、促进发展的目的。
(一)完善好内部环境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必须有效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履行相应的责任。营改增后具有一定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内部设内部审计部门,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是很必要的。房地产行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大,要实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力资源政策。另外,还要加强自身的企业文化建设,应该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重点强化营改增后的内部风险意识。“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企业价值高于员工个人价值,社会价值高于企业价值”这是万达的核心价值观。
(二)加强工程及合同的控制建安成本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成本中所占比例最大(约占40%)、跨越时间最长、涉及单位最多的。营改增后房地产的税率为由5%上升至11%,能否取得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成为降低税负关键。关键控制点:首先要在工程招标时,要求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其次,在签订各类工程合同时要增加相应发票条款。最后,营改增过渡阶段后的建筑合同成本是否上涨问题,建筑企业主要项目人工成本费用不能取得进项发票,势必导致成本增加。所以选择的建筑企业必须能对其建筑人工成本目标有效控制。
(三)加强资金营运的控制房地产企业资金营运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金安全,保持各环节资金的周转和高效,保证资金的的供求达到动态平衡。由于营改增后税率的增加,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税率为11%比较营业税高98%。以成交价100万元的房屋为例,营改增前营业税为5万元,营改增后需缴纳销项税9.91万元,可见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才能达到企业资金的动态平衡。项目在房屋竣工决算后,进入销售为主的阶段,增值税大部分为销项税,而企业所得税、土增税继续在地方预交,所以后期对资金需求较大。企业要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组织协调资金调度,定期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既保证税款的交纳又要避免资金冗余。
(四)加强制衡与监督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涉及到房地产相关诸多行业,能帮助企业达到一体化、多元化的战略目标。同时企业的经营管理会变得更复杂,将会遇到更多的问题。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其次,部门不相容的岗位要分离,定期内审,对于业务岗位定期(集团内部)轮换。最后,拓宽监督举报渠道。
(五)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培训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员工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尤其是财务人员、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专用发票的保管、不能抵扣销项税的费用、项目各阶段税收风险管控。
五、结束语
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它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房地产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燕.解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2).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每一个企业的壮大和有序运营都需要各部门的全力配合,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也是不可缺少的,作为企业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了企业发展中每一个阶段决策的制定和实行,并且需要随着实际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它不仅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同时它也是实现企业内部的监管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然途径。但是,在目前的企业管理中,却没有充分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仅仅是受内部控制体制的影响,同时也与企业中的员工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需要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以便于更好的发挥出内部控制应有的作用,不断地提高企业自身的各项能力,从而更好地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
二、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中的不足之处
(一)公司的管理模式比较单一
在我国的企业管理中,企业的重大决策和人事变动都是由管理人员全力控制的,但是个人或者少数人看待问题的角度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这种模式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公平公正的处事态度,即使部分公司采取设置董事会等类似的机构来实现公平决策,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仍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对于风险的判断能力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全局性。
(二)经济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在的企业对于风险的管理的重视相较于往年来说有所提高,但是这种风险管理的制度却是不全面的,因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革中,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很少有企业会单独的设置风险管理部门进行专业的风险预测和监管,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对于经济风险的抵抗和控制能力,无法实现企业的效益。
(三)监督管理有漏洞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主要是通过明确的上下级的职责与权利为基础来进行的,并相应的承担了监督与管理的责任,同时相关的监管制度是不健全的,这种不健全不仅表现在执行的力度不彻底,同时还体现在没有将这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身上。因此,这种企业内部的责任监管工作的效率就停留在了表面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管理隐患。
(四)市场风险评估不全面
在信息化发展的影响下,电子商务等多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大大的改变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同时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企业需要面对的是世界各地区实体店或电子商务的竞争,这极大地加剧了企业的运营风险。虽然部分企业对于经济风险的管理意识有一些提高,但是大都局限于财务部门的管理和控制,但是应对外来的经济风险能力仍然有待提高。
三、构建经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新机制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系统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应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构建成以内部管理为重点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应由制度控制系统、预算控制系统、考评控制系统和激励控制系统组成。这种系统涉及到的内容和作用都是比较大的,不仅可以实现明确的职位分工的作用,也可以很好的进行员工对外经济活动的范围的界定,同时,还能通过公平的考核制度很好的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工作氛围,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建立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之一。充分的发挥它的预见性,实现有目的的进行企业风险的预测。可以通过现阶段的企业各部门的数据汇总和市场的变化进行分析,从而帮助企业制定后续的发展路线,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风险,这个过程必须长期的坚持下去,并适当的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很好的发挥出它的效果。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由风险管理机制、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理等内容构成。其中,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风险管理能否有效的前提。企业风险管理机制通常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风险预警系统。因而,在实际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必须要按照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关部门的设置,同时,配套的监督管理工作也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并慢慢的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三)建立健全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影响企业风险的因素是比较多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市场需求、管理水平、政策调整等都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种问题一旦出现就会表现得比较明显,因此,需要客观的进行该系统的建立。必须要本着真实、准确和全面的原则来进行风险预警指标的制定,同时也需要选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财务数据进行企业全方位的分析从而做出判断,为后期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
(四)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作因素。信息化程度是反映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竞争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能保证企业财务预警机制有效运作,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及时完整的经营结果数据,企业管理当局可以依据这些数据,与预先设定的财务预警指标进行比较。当有超出或低于预警指标的情形发生时,就表明企业财务状况不良,企业管理当局应及早依据预警指标所代表的经营内涵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判断,以防止财务危机的继续恶化。组建管理信息系统,要重视需求分析。需求分析关系到企业的整体规划,因此,要充分动员企业各个职能部门、还可以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做好软件与企业实际情况的匹配。在基础工作方面,数据的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包括所有材料、物资、产品的数据编码,现实数据和历史数据的衔接以及数据信息规范化等工作。
(五)重视相关人员的选拔和培养
企业的财务部门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因此进行相关工作人员的选拔必须要非常谨慎。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专业的人员招聘工作,重视相关的专业技能的考核和资质的审核,同时正确的价值观和较好的职业素养也是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考核之后,需要在上岗之前进行系统性的培训和企业文化的灌输。设置公平的升迁考核制度,通过会计人员实际的工作表现和效率进行综合的评价,为员工之间的良性竞争提供有利的环境,以此来带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健全仅仅是为了约束和引导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才是实现提高企业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我们的管理人员需要重视和公平对待每一个员工,对待消极怠工和违规操作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是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根本途径。
四、结语
通过对现阶段的企业内部控制中的经济风险管理的全面分析,可以发现和总结一些不足之处,并且可以有针对性的将这些弊端进行改进。不断的加强公司管理阶层对于经济风险的管理意识,同时也需要不断的进行企业文化的营造,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以便于更好的实现和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效率。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设置专门的风险评估部门,有理由相信通过做好上述的几点要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逐步完善内部控制的新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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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机制,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己采用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存款者挤提风潮带来的危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本文中,主要针对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金融结构经营行为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下文中内容,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同行业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影响;分析
引言:
当今在随着存款保险的制度推出,使其很好的改变金融机构中的经验环境,与此同时也有效的改变存款人的心里预期,更好的促进一些中小型银行的发展。与此同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经营效率进行全面的提高,然而保费的支出也将不会对银行的成本带来压力,但是个别金融机构将会由于经营失败而进一步退出市场。
1.案例分析
对我国和美国为例,美国存款属于一项有本金风险的“风险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存款人传统理解的存款五本金风险,完全不相同。由于存在着不同,进一步决定了危机状态下银行是存款流出,我国在危机状态或资产价格向下时,银行体系是出现存款回流,这也是中国和欧美在金融体系上的最大不同。在风险面前,中国市场的所有资金,无论多大规模,都可以回到银行的怀抱,本金无风险;而在美国或者欧、日等市场,在真正的风险面前,银行体系不能为资金提供本金安全,资金只能奔向国债市场。而我国必须要走这条路就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2.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主要是在国际上通行的存款人保护的支柱,与此同时也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所在。现阶段在世界上大概已经是有一百一十三个国家和地区中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2.1关于实行有限赔付的分析
现阶段在平稳的经济环境之下,全额的保障并不是保护存款人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这将会增加道德风险的理由。反而言之,有效的赔付能够为债权人以及大额存款人员提供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激励,针对债权人来说,主要是和大额存款人员通过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能够限制银行以及其经营人员的高风险行为。根据国际方面的经验来分析,赔付限额通常情况下是人均GDP的二倍到五倍之间,或者是覆盖了百分之九十之上的存款人,同时一些类型的存款也并不受到保护,比如非法存款等。
2.2关于风险差别费率的分析
在国际方面,保险费率制度主要是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费率;第二是基于风险。针对单一的费率来说,主要是采取统一的取率水平,然而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是根据投保结构的风险情况下所征收的而不同保费。针对其单一费率较为容易使风险机构成为高风险结构买单,进而使其存在着交叉补贴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已经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银行引入了风险差别费率,从而使其能够为投保结构降低风险提供有力帮助。2.3关于信息的搜集以及检查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从而使其存款的保险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很难观察到银行的贷款性质,这个时候银行可能会做出高风险的贷款项目。因此,存款的保险机构已经是被赋予成为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的手机以及检查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也能够为风险的差别费率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分析
3.1信息收集以及检查
针对信息不对称来说,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根源所在,从而使存款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很难观测到银行贷款性质,然而针对银行,将会存在一些高风险的贷款项目。所以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方面收集以及权利检查,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出现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风险识别费率奠定出良好的基础。
3.2由于早期纠正措施分析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在能够为存款人提供保证的过程中,事实上主要是将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了自己身上。为了能有效的防治银行道德分析,使其能够对自身损失降到最低。针对存款保险的机构来说,必须要满足最低的资本要求,使其能够根据其资本充足的状态下进而早期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例如美国规定,投保结构充足率要小于百分之四,那么存款机构将会有权利限制关联交易,同时也有权利限制资产增长等。然而在资本充足率小于百分之二的情况下,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会对该投保机构进行关闭。
4.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经营影响分析
4.1能够提高银行效率以及提高利润水平
第一是参保收益将会高出没有参保收益,在自愿进行参保的过程中,只有参保收益能够高出没有参保收益的情况下,银行才能愿意加入到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国际发展角度来分析,在多数国家当中,主要是强制性的进行保修,只有德国这个国家实施自愿保险。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所有银行必须要自愿的参与到存款保险体系当中,这也是直接的说明只要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设计合理,那么便会能使金融机构的参保收益比不参保收益高。第二是保费的支出能够提高银行规模。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后,投保的机构将会根据存款规模以及对保险费用进行收取,如果存款规模比较大,那么保险费用则比较多,针对存款成本提高来说,将会直接影响到投标机构规模能否进行扩大。然而针对投保机构来说,是否进行规模扩大,主要受所处在的规模收益情况进行确定。经过研究表明,在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中,主要处在一个收益递减的阶段,必须要对其模式降低提高效益收入。然而针对中小型银行来说,其机构主要出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必修要通过不断加快规模使其对效率进行增加。所以,对于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将会超过限制规定规模扩张速度,然而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银行,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并不会对其扩张速度带来直接的影响。
4.2能够对市场竞争以及优胜劣汰等功能提高
第一是通过放宽机构准入使其对民营银行进行加快发展,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来说,银行在经营失败后,通常做法就是由国家部门对存蓄存款进行“兜底”。针对民营银行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国家所有,并且和一些大银行相比较的话,更容易出现倒闭现象,对于政府部门,通常将会不断的提高银行业的准入标准,使其能够严格的控制一些民营银行成立。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设立民营银行的一个主要原因。要是设立民营银行,必须要要求民营银行的股东能够承到其无限责任,这就较为明显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了违背。同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后,能够更加明确的对民营银行之内的金融经营失败做出风险补充以及成本分担,并且主要是由存款保险的管理机构对风险进行处置,在客观方面,政府部门要不断的鼓励中小型银行设立。第二是要对中小型银行竞争力进行不断的提高,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因为安全方面的考虑,主要把资金存入到大型银行中,然而导致一些小银行生存出现困难。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使其能够在任何一家银行存款都可以得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们对小型银行的信息,同时也能够提高小型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更好的体现出小型银行自身灵活的特点。
总结:
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后可以知道,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首先将不同类型以及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放到一个平台上进行竞争,能够有利于对结构准入进行放宽,同时提高民营银行的发展,不断对中小型银行的竞争力进行提高。其次通过对银行的规模效率进行提升,使其能够加快银行效益水平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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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本文首先对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机制进行了解读,根据银行风险度量的指标联系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差别费率,认为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普遍存在,对此提出风险管控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激励框架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进入到最后阶段,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缩小,中小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经营管理不善就会给自身带来破产的风险,利率市场化考验着各存款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在银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市场的有序稳定运行方面起到了安全网的作用。银行破产倒闭,通过合法程序退出市场,避免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同时存款人的存款也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维护了存款人的信心,化解了行业危机。从这个意义上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金融业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利率市场化防范和化解风险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是在美国建立的,经过80多年的发展,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趋于成熟,我国在借鉴国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从构成上来说,没有原始资本金,全部基金来源于投保银行的保费、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清算破产银行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以下权力:一是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和结构计算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二是有权核查投保机构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监测投保机构的风险,适时调整费率。三是如果投保机构出现较严重的问题,对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并告知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四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接近国际主流的“风险最小化”模式,除了对破产银行的接管、清算的权力,还有对所有存款机构的事前监管权,并与人行、银监会实现信息互通,能够及早对银行过度冒险行为进行纠正和风险处置,避免银行风险积累。存款保险基金主要运用于在投保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给付保险金,可以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偿付存款人,也可以是委托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代为偿付,还可以对破产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给合格的投保机构提供资金担保促成机构重组。一方面,各大小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注入存款保险基金,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行使赔偿职能资金流出存款保险基金,稳定的余额作为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债券类工具。
二、银行风险与差别费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实行对于不同的存款机构实行的是单一费率,但是很快将过渡到国际通行的差别费率制度。差别费率的厘定应该与银行的风险挂钩,风险大的存款机构相应地承担较多的保费。衡量银行风险程度主流的指标是Z值,它衡量的是银行“距离破产有多远”,也可以理解为信用风险或者违约风险。Lepetitetal.(2008)和黄隽(2010)将Z值定义为银行亏损小于净资产概率的估计量其中,μit和σit是第i家银行ROA的均值和方差,kit表示资本占总资产的份额,显然,Z值是在股票收益波动率的基础上,加入了财务指标,因此,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Z值小于σit,破产的风险大幅增加;Z值等于零时,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总的来说,Z值与银行的破产风险呈现负相关关系。其中,CAR表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破产风险就越小,Z值也越大,这与之前的评判标准一致。加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对不同的风险资产赋予了不同权重,是目前为止衡量风险资产很科学的方法。由于Z值的波动跟银行风险的大小不是线性关系,根据Z值来确定差别费率还需要很多后续的研究工作。考虑到影响银行风险的重要渠道———信贷渠道,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之比也被认为是衡量银行风险的重要财务指标。用这种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简便性,银行保费的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疲软,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直接导致了银行不良贷款率节节攀升,其中,农商行的不良贷款已经超越2%的警戒线,是主要的风险点。为了防范个别银行的信用风险爆发,差别费率的制定势在必行。
三、道德风险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大危机密不可分。危机中总共有超过9000家银行破产倒闭,占到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一,涉及存款金额80多亿,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和遏制银行挤兑风潮,政府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贷款协会,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然而,80年代银行业的储贷危机证明了大方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道德风险的根源之一。MatutesandVives(1996)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投保银行进行高风险投资项目时,不需要给存款人支付额外的利率作为补偿,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盈利,就会承担过度的风险,从而扩大了单个银行的不稳定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实现削弱储户挤兑的同时,产生了激励银行冒险行为的道德风险。AsliDemirguc-KuntandEdwardJ.Kane(2002)认为存款保险的作用是有限的,强调道德风险激励与存款保险过度普遍的覆盖有关。此外,他还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稳定性的关系,把制度环境作为影响因素,认为对银行系统的审慎监管能够限制道德风险的产生,而在监管无效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较大,要谨慎引入。GroppandVesala(2004)对欧洲银行的存款保险、银行牌照价值、对次级债券持有者的监控与银行冒险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存款机构次级债券的比例可以作为市场约束限制道德风险和银行过度冒险行为。更进一步,次级债券比例高的存款机构更倾向于控制风险,而次级债券比例低的存款机构对于存款保险的反应是增加其杠杆比率。二是具有较高牌照价值的银行反对额外风险(虽然不反对更高的杠杆),不管金融安全网的监管是否严格。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toobigtofail)的风险倾向与存款保险制度引入没有必然联系,存款保险制度的安全网界限只对规模较小的银行是可靠的。Angineretal.(2013)对2004~2009年间96个国家4019家银行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存款保险、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大方的金融安全网络增加了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在金融危机前的2004~2006年间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效应以致产生危机,然而在危机期间,有存款保险覆盖的国家的银行风险更低,系统稳定性更好(稳定效应)。最后,他们发现全部样本中存款保险的整体效果依然是负的,这表明相比于存款保险在金融恐慌期间的稳定效应,由于道德风险产生的失稳效应更大。更进一步,根据银行监督质量指标进行分类———Barthetal.(2008)将银行监管当局的权力赋值0~14,实证结果发现,对于监管质量高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整个样本区间内能够降低银行系统风险。
四、构建适当的激励框架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始终存在的,如何从制度设计上减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学者不断探索的问题。目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从强制性、限额偿付、差别费率和“风险最小化”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是,市场监督、当局监管等外部治理因素也需要配套改革,共同构建银行系统的激励约束框架,管控道德风险。存款人可以通过要求更高的利率、取出存款、卖出存款机构的股票等行为对存款机构的不良经营管理行为起到约束作用。这种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取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及对于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健全程度。银行较之其他企业,风险更具隐蔽性,贷款质量不易观察造成贷款风险的积累,如果一家银行接连出现贷款坏账,结果可能一夜之间倒闭,美国雷曼兄弟的破产也是如此。因此,银行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投资者可以根据银行资产安全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资本构成情况以及贷款投向和金融衍生工具带来的市场风险进行多层次的综合评估做出决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盲目挤兑发生。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发挥其独特的监管职能,避免与央行、银监会重复监管。具体来说,央行在问题银行申请破产后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银监会对存款机构进行日常合规性监管,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提前处置权,即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纠正措施,比如罚款、追加保险金甚至免除存款机构参与存款保险资格。央行负责收取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存款保险基金,需要彼此相互协调确保不会给存款机构带来过重的负担。监管当局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和紧急磋商制度,执行对银行的全面风险监控和职能管理,比如更换管理团队,来共同约束银行审慎经营、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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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同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如何实现人生价值观以特有的魅力,吸引着处在高等学校这一特殊社会环境中的大学生去思考,去探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如何实现人生价值论文_浅谈如何实现人生价值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人生、价值观,顾名思义,就是关于人生价值的各种观点和观念。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地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实现自身的价值,对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关键词:大学生;人生;树立正确价值观;
大部分的人都注重生命的长度,却忽略了生命的亮度。人生就像一条长长的面条,而人也是被偶然的抛到了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观,但不同的人其价值观也不同。 人生价值观是每个人判定是非善恶的信念体系,它不但引导我们追求自己的理想,还决定一个人生活中大大小小的选择。所以在一个人的成就和发展过程中,价值观决定了人生的成败,人人都应具备的正确的价值观.。 我们大学生如何看待自然界?如何待看待人类社会?如何看待人生?如何看待学习生活?这些问题都会涉及我们的价值观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地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如何实现自身的价值,对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大学生的价值观与他的世界观人生观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所以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首先我们要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迄今为止最科学的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精髓。
其次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每一个人都想创造一个有价值的人生,也正是因为如此,人生最值得回味的地方并不是在功名成就之时,而往往是在人生的十字路口,面对人生的困境如何选择时,才是对我们最大的考验。困难和挫折原本是一块试金石,测试着人生意志的硬度。因此, 遭遇坎坷时,悲观失望,随波逐流,都不可取;只有迎难而上,牢牢把握人生的航向才是明智之举。
我们要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创造、学会奉献,这些都是我们将来面向社会和生活所必须具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品质。其中,我认为最核心的就是学会如何做人,学会做一个符合国家繁荣富强与社会不断进步发展所需要的人格健全的人;学会做一个能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并使之能协调发展的人;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高尚情操的人。一句话,做一个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的人。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在校大学生,必须从现在做起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最后我们要知道如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大学生们要明白怎样去‘奉献’,有人认为现在的大学生缺乏责任感,没有集体观念,很少有奉献精神,其实,他们完全不了解当代大学生。青年人大都满怀报国激情和人生理想,在这一群体中弘扬奉献精神,其实特别容易引起共鸣,但前提应该是方法得当、形式务实。现 在的年轻人对唱高调、说空话特别反感,形式主义的“奉献”是不可能引起他们共鸣的。每个大学生必须明白,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成为科学家,科学家、文学家等等大名鼎鼎的人,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太阳星星月亮,那么不能发巨大光亮的人,可不可以心里想着‘只做一支蜡烛也好’,照亮身边的一圈人,照亮身边这个社会的角落?我认为这样就是一个非常非常远大的志向。
有的人像闪电一样声威显赫,有的人像彩虹一样炫丽夺目,也有人像流星,只出现一瞬的光芒,就销声匿迹;另外,还有些人像是绵密的雨丝,普降大地,滋生万物。 在这个价值观多元化,令人迷惘的世代里,我们见证了人生的种种可能性。每个人都来自不同的背景、环境,有着不同的际遇、不同的成就动机,但是,每个人也都不折不扣地,活出真情的自我。
世界可以很小很小,心的领域却可以很大很大,世界是自我意志的表象,我们在看别人时,都经过了自己的心,一花一世界,一树一菩提,人是小宇宙,我心即是宇宙”。
参考文献:《我的精彩,自己决定》序,邱立屏著;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摘要:人生价值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和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实现人生价值需要有自强不息的精神,需要努力发展自己的才能和全面提高个人综合素质。需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并且有正确的价值观。人生的意义,需要从人生价值的角度进行审视和评价。人们只有找到了自己对生活意义的正确答案,才会自觉的为选定的目标努力,以全部的情感、意志、信念去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尤其是我们大学生,不久后就要步入社会。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确定目标,努力奋斗,为实现人生价值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人生价值 条件
大学时代,是大学生形成系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学习人生观、价值观的理论知识,结合个人实际和社会现实,深入思考问题,对领悟人生真谛以及创造人生价值至关重要。人的价值是我们生活中最实际的问题,我们在思考自我价值的时候要涉及到价值的标准和评价。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成为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标准。当今社会条件下,为了更好的应对整个社会对我们的考验和挑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科学观和价值观是十分紧急并且很有必要的。我们要严肃思考人的生命的意义,明确生活和负担的责任,既要积极的看待生活,又要认真的面对生活。我们要从人生的实际出发,以科学的态度看待人生,以务实的精神创造人生,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好每一件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人生态度,明白正确对待人生理想与现实生活的矛盾。要相信生活是美好的,前途是光明的。要在生活实践中不断调整心态,磨练意志,完善自我。人生实践是一个创造的过程,积极进取不断丰富人生的意义,发挥自强不息,坚忍不拔的精神,充分发挥自己生命的创造力,在创造中书写人生的篇章。生命的长短不是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流星只有瞬间的光亮却能划出美丽的光弧,那满山的红叶只有在秋季才有昙花一现的时候,却给人留下了难忘的记忆。一个人只有把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和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过程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事业,而有的人却碌碌无为一生甚至走向腐败、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所在。
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什么样的目的,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就会追求什么样的人生价值,然后决定人生道路。人生目的又是人生奋斗的动力源泉。为实现人生目的,我们会注重培养能力、磨练意志、奋发进取、努力拼搏。在青年时期就确立了正确的人生目的的人,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始终朝着正确的发展方向前进。当人生道路崎岖不平,面对各种各样的矛盾和斗争的时候,不同的人生目的会使人采取不同的人生态度。正确的人生态度可以使人无所畏俱、顽强拼搏、积极进取、乐观向上;正确的人生目的会使人懂得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从而在工作中尽心、尽力、尽贵。人生目的就是人生的航行方向。它指引人生的航向。不同的人生目的会有不同的人生选择,不同的人生选择会有不同的人生追求,不同的人生追求决定着不同的人生价值。要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是为了认识生活应有的意义,明确人生应该追求的目标和方向。讨论人生态度问题有助于思考人的一生应该有怎样的生活。如果一个人不思考人的生命应有的意义,那么对什么事都显得无所谓,这实际上是庸碌无为的人生观的体现。一个人满怀希望和激情,珍惜生命,热爱生活,勇敢坚强地战胜困难并不断开拓人生新境界,他一定有一种正确的人生观作为精神支柱。在现实生活中,当代大学生身处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时期,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面临艰巨的任务,要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自觉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满腔热情的投人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在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适应当代的发展趋势,以开拓进取的态度迎接人生的挑战,人生就会有意义。实现个人人生价值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
一、确立目标,坚持不懈
有位学者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了兴趣,就有了学习探索的动力,就有了学习的方向,从而有了目标。”自己是否真的对选择的学科感兴趣?如果不喜欢,那么会影响自己更深更远的发展。相反若对自己选择的学科是非常的热爱,那样我们就会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它,离成功就会更近一步了。但仅仅有了兴趣那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制定一个奋斗的长远并且符合自己目标。一个人追求的人生目标固然越高越好,但更重要的是要切合实际,要敢于和善于从基础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好高骛远往往一事无成。
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我们还得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汗水。勤奋靠的是毅力,更是永恒。有毅力坚持到最后的人,那才是在真正的成功者。还需要创新的勇气,引领我们在挑战面前勇往直前,永不言败。正是有了这些精神,我们才能不断进步成功.从而实现自己的目标!
二、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使我们的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冲突,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观变得异常复杂和矛盾。如何正确定位人生价值,完善自我?
(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首先,幸福是人生追求的目的。幸福是我们人生中不断追求的。其次,选择高尚的人生观。人生是可以选择的。不同的人生选择,决定着不同的人生。人的一生会遇到多种多次选择。选择表现出不同的人生态度,体现了不同的人生观,决定着选择者是勇敢还是软弱,是伟大还是渺小,是高尚还是卑劣。不同的选择又表现出不同的人生态度,体现着不同的人生观。人生有限,事业无涯。积极的高尚的人生观使壮丽青春得以延续,宝贵生命得到永生。人应当追求高尚的品格,树立积极进取、乐观向上、自强不息的人生态度。
(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我们在校大学生们正面临人生发展的最为关键的时期。时代要求我们要在学习生活各方面全方位面对和思考如何正确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如何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在社会中我们要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创造、学会奉献。我认为最核心的就是学会如何做人,做事,学会做一个符合国家繁荣富强与社会不断进步发展所需要的人格健全的人。学会做一个能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并使之能协调发展的人;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高尚情操的人。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在校大学生,必须从现在起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三)、德质体全面发展
一个人价值的实现,不仅决定于个人的学识、才能、机遇和人际关系.也与个人品德密切相关。我不仅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成功的人,也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受尊重的人。当然,这种尊重是互相的。首先,你要先尊重别人,才能被别人尊重。
三、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
要作为一个成功的人。面对当今复杂的社会各种各样的人时,我们还更应该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培养良好的兴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努力培养对各项活动的兴趣,培养良好的性格,成为一个有自制力、性格果断、坚毅、善于向周圈学习、善于听取意见、克服缺点的人,培养积极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会培养良好的性格,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是人格中的核心成份,是人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事物现象评价及取舍时所持的准则。大学生在价值和人生目标的确定与追求上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活动的方向和途径。只有将价值走向与自身成才联系起来,实现人生价值从实际出发到自身。要认知自己找到适合自己实现价值的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通过积累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努力创造实现人生价值的良好条件。立足于现实,通过自己从事的事业来展示,为社会做出贡献,实现人生价值。
【摘 要】世界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原来封闭的状态,我国的国门也随之敞开,各种思潮涌入国内,其中有投身祖国建设的积极思想,也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消极思想。因此,此时期对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加强大学生人生价值观的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 人生价值观 树立
一、大学生人生价值观面临的新形式与新问题
新形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学生面临着西方国家的价值观、文化观、政治观的冲击,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我国传统文化在青少年思想行为中的地位。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为分、利益关系多样化,人们的思想互动的独立性、多变性日益增强。
这种形势,既有利于大学生树立竞争、创业意识,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重个人利益,轻国家集体利益。
个人利益不可能脱离国家利益而存在。国家利益时个人利益的前提和基础,追求个人正当的利益不能有损国家的利益。当代大学生认同并接受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要在集体和社会中才能很好实现,但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想并未根绝。他们认为个人利益就在自己的身边,而国家集体利益离自己的实际生活比较远。有一部分大学生把先实现自己的利益作为为人处事的首先考虑的标准,任何事情,首先要考虑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了损失,而国家集体利益并不在考虑的范围内。这种思想行为是利己主义、自私自利的表现。
(二)就业观偏重安逸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起来,社会就业存在一些不公平因素:走后门、裙带风、压制人才的现象屡见不鲜,使当代大学生的择业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大学生认为走向基层工作是辛苦的、没有发展的。而公务员、教师这样相对等稳定的工作岗位是众多毕业生追捧的。这些岗位在大学生的眼中是较体面的、安逸的职位。
(三)重物质,轻理想信念。
一些大学生认为共产主义离自己的现实生活非常遥远,所以提到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他们的生活当中并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有的学生还对共产主义理想产生了怀疑,认为共产主义理想对市场经济发展没有促进作用。这些想法表明,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当代的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观中发生了动摇,这就非常容易导致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滋生和蔓延。这种思想在大学校园中表现:为了得到奖学金,不惜出卖自己的人格与尊严,向老师同学们抛洒泪水,赢得老师与同学的同情后,用奖学金去挥霍。[1]
二、树立正确人生价值观的对策
(一)学校应在教育内容、方法上进行加强与革新。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理论是进行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是科学的,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是与时代紧密相联系的,因此,应围绕这几个方面内容向大学生进行价值观教育,才能够把握住正确的政治信念与政治方向,才能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才能把当代大学生培养成马列主义的信仰者、先进思想的传播者和践行者,对于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对当代大学生进行历史教育,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人生价值观。个人对国家的热爱首先要了解国家的历史,只有知道了国家的历史发展情况才能对国家产生感情,才能为祖国的建设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首先,高校应重视中国史、世界史的课程的教育,让大学生们继续深化与了解祖国的发展和世界的变化,增强他们的历史责任感和爱国情感。,其次多组织当代大学生参加历史教育活动,如:烈士墓参加祭扫、凭吊,参观历史博物馆,通过这些活动加强大学生对革命先烈英雄事迹和历史的了解,从而培养他们的爱国精神。
3.教育方法由“显性教育”向“显隐结合”的教育方式转变。显性教育就是把教育者或是书本上的观点直接灌输给受教育者;而隐性教育是把所要教授的内容间接的、潜移默化的让学生掌握。教师要想做好价值观教育工作,在做好显性教育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隐性教育,使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结合,潜移默化地将正确科学的价值观念灌输到学生的价值观体系中。隐性教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课堂上进行专业通识课教育;也可以是师生之间简短的对话,注重心灵上的沟通;也可以是由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老师所教授的内容,进而内化成自己的价值观念。
(二)社会和家庭应为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1.创建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那样:“历史经验反复证明,舆论导向正确与否,对于我们党的成长、壮大,对于人民政权的建设、巩固,对于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繁荣富强,具有重要的作用。”[2]正确的舆论导向,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所以,现代社会舆论媒体的作用之大,我们在利用舆论媒体时要牢记时刻宣传科学的思想、先进的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新的时尚风标,营造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民族文化的健康、科学、文明的舆论环境,给青少年的思想行为以良好的影响和熏陶。
2.营造和谐家庭环境: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言传身教、家庭环境的塑造对于大学生人生价值观的塑造是至关重要的。家长对孩子的关心与爱护不能只停留在吃饱穿暖,更应该多关注孩子心理上的成长,不能溺爱孩子,但也不能过去苛刻的要求,家长要与学校做好联系与沟通,应该多了解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状况,当孩子在思想情绪上问题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要让孩子充分人生到自己做法的错误,并且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意识,懂得尊重父母、尊重他人,理性分析自己的缺点与不足,并明白犯错误不要紧,关键是要懂得及时改正。
参考文献:
[1]李姣姣.树立新时期大学生正确人生价值观的思考[J].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任文.当代大学生人生价值观现状及其教育研[J].2010年3月.
大学生人生价值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摘要: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可以从学校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然而, 由于经验和知识方面的欠缺, 大学生人生价值的实现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因此, 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介入并发挥其作用。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提升大学生的个人能力, 而且可以优化宏观、微观环境, 使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得以更好地实现。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大学生人生价值; 作用;
Abstract:
College Students' life value has been reflected from the school life, social life, family life, however, due to the lack of experience and knowledge, students cannot achieve the value of life in some aspects.Therefor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should play its role.Through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can not only help students to establish a correct outlook on life and value, improve students' individual ability, but also optimize macroscopical, microcosmic environment, so that students can better achieve the value of life.
Keyword: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college students' life value;function;
大学生处于求知的时期, 其人生价值有自身的特点, 具体可以从学校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然而, 由于经验和知识方面的不足, 使大学生人生价值的实现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因此, 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介入并发挥其作用。
一、大学生人生价值实现的内涵
(一) 人生价值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从价值的一般本质来定义人生价值。所谓价值是指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一种效用关系。凡是客体的属性能满足主体需要的, 就是有价值的, 不能满足主体需要的, 则是无价值的。因此, 人生价值即作为客体的人的认识实践活动对于作为主体的自身与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 可以从人生的自我价值和人生的社会价值两个方面来把握。当个体的实践活动满足自我物质和精神需要时, 即体现了人生的自我价值, 当个体的实践活动满足社会和他人需要时, 即体现了人生的社会价值。其中,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最基本的价值。
(二) 大学生人生价值及其实现
大学生与踏上工作岗位的成年人在人生价值方面有很大区别。成年人可以通过从事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生产、创造, 取得工资收入、养家糊口, 来实现其人生价值;然而, 大部分大学生仍然是一个消费者, 一个依赖父母接济的受供养者, 人生价值方面主要是索取, 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大学生的人生价值。
从人生价值的定义中, 可以获得对大学生人生价值的理解, 即指大学生的认识实践活动对于自身与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1、学校生活方面,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 决定了其人生价值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
学习, 不仅是为了个人, 同时也是为了家庭与社会。因为在学生的整个学习阶段需要家庭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物质、精神方面的支持。在家庭方面, 父母为了培养一名大学生, 需要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有大量的付出, 同时, 国家和社会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也要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所以, 为了回报父母、社会, 大学生付出脑力劳动, 努力学习, 取得了成绩, 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三好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直接体现了学校和社会对他的肯定。
同时, 由于大学生生活在学校群体中, 其人生价值也体现在同学间的团结互助之中, 学生之间, 一人有了困难, 同学伸出援助之手;一人遇到烦恼, 同学帮助疏导;一人取得成功, 众人一起分享喜悦。
2、社会生活方面, 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
接班人, 也应积极投身社会实践, 在实践中锻炼自己, 进一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社会实践是学生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平台。通过参加青年志愿者、勤工助学等活动, 学生可以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 从而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与巩固。
3、家庭生活方面, 大学生人生价值的实现要从孝敬父母抓起。
在日常生活中, 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做家务, 来减轻父母的负担。同时, 要尊敬和关心他们。父母由于各自文化程度、生活经历、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不同, 精神需求也会不同, 因此, 要多了解他们的习惯、满足他们的需求、尊重他们的意见、注重与他们的沟通, 使父母可以心情愉快地生活。
然而, 由于经验和知识方面的欠缺, 使大学生人生价值的实现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因此, 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介入并发挥其作用。
二、思想政治教育在大学生人生价值实现中的作用
人生价值的实现受多种因素的制约, 具体可概括为人为因素和环境因素。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与人的思想品德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 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提升学生的个人能力, 而且可以为大学生人生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 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人的行为是由一定的思想动机支配的, 而思想动机又是由一定的人生价值观决定的。人生价值观, 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错误的人生价值观, 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会产生正确的动机, 从而做出正确的行为;错误的人生价值观会产生错误的动机, 从而做出错误的行为。
那么, 什么是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以及如何对人生价值观进行评价从而引导大学生的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这就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介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通过对大学生学习、生活中各种行为表现进行观察和分析, 洞察学生的内心世界, 从而了解学生现有的人生价值观。然后, 对症下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从而, 使大学生明白人生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个人活着, 而应当为社会大众而活着, 人生的价值不在于索取, 而在于奉献, 人生价值只有在为社会的贡献中体现出来。
(二) 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个人能力
在现代社会中, 一个人要对社会作出较大的贡献, 要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就必须提升自身的能力, 其中个人能力不仅包括内在素质的提高, 而且包括人的潜能的发挥。
1、思想政治教育能够促使大学生素质的发展
大学生的素质由多种具体的素质构成, 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心理素质等, 他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其中, 最重要的是思想政治素质, 它影响着其他素质如科学文化素质、心理素质的形成和发展。
(1) 思想政治教育通过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教育, 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 使学生的思维从狭隘的视野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中解放出来, 从而提高了学生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 促进了其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
(2) 思想政治教育为大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通过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增强学生对祖国和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从而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自觉性, 同时, 有助于学生积极进行社会实践, 在社会实践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巩固。
(3) 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的心理素质的发展也有重要作用。随着各种竞争的日趋激烈、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等使学生产生了心理失衡和冲突。因此, 需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引导、心理辅导、情绪疏导, 帮助个体保持健康的心态, 正确对待生活中的得与失, 消除病态、畸形的心理特征, 在心理教育与行为引导中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2、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激发大学生潜能的发挥
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当学生能够较为全面地认识自我的时候, 他们也就认识了自己的需要、价值观、态度、动机, 从而有利于激发个体的发展需要, 挖掘人的潜能, 调动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去追求理想的目标。同时, 运用启发、动员、教育等方式, 培养人的自主精神、进取精神、创新精神、协作精神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选择能力、创新能力、协调能力。
(三) 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环境
环境影响人、造就人, 同时人也能改变环境、创造环境。人能够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创造有利于人生价值实现的环境。
1、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所谓宏观环境, 指主体一切活动所赖以进行的各种社会条件的总和, 具体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社会政治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三个方面。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人生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思想政治教育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有重要的作用。通过思想政治理论的宣传与灌输, 增强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有利于激发和调动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 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引导人们树立社会共同理想, 引导人们认识全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 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 化解社会冲突;通过民主的说服教育和相互沟通的方式, 建立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 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2、创建良好的微观环境
所谓微观环境, 指与学生活动直接相关的环境因素, 具体指家庭和学校环境。微观环境对大学生人生价值实现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因此, 应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微观环境的优化方面的作用。
家庭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因此, 应注重家庭环境的优化。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他们对家庭环境有重要影响。然而, 由于父母观念、教育方法、自身素质等方面的原因, 影响了良好家庭环境的创建。因此, 应注重父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在公共场合免费开一些讲座, 向父母传授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以便他们以身作则, 用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来影响孩子。
个体从家庭进入学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任务就由学校承担。思想政治教育通过规范、舆论强化来促进校园环境建设。一方面制定相应的规范, 来约束大学生的行为, 另一方面, 充分利用学校德育工具如广播、校报、宣传栏、网络阵地等引导优良学风、宣传高尚道德风气、传播健康科学的生活知识, 为个体的个性发展、品质形成、行为的养成建构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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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生价值与大学生成长成才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 容不得虚浮与浪费, 我们不仅要努力延伸生命的长度, 更要努力拓宽生命的厚度。认真思考人的生命应有的意义, 让有限的生命绽放出耀眼的光芒, 活出无限的精彩, 这是每一个人必须面对的重大人生课题———人生价值。所谓人生价值是指人的生命及其实践活动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人生价值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一方面,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人生的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另一方面,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人生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个体自我完善、全面发展的保障。没有社会价值, 人生的自我价值就无法存在。
大学生是青年人中的优秀代表, 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战略要求。大学生应该以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为根本要求, 夯实综合素质基础, 逐渐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成为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引导并帮助大学生明确人生目的, 端正人生态度, 深刻认识人的生命应有的意义, 用积极进取的实际行动去创造有价值的人生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新时代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面对的困惑及对策
当今时代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是信息化的时代, 也是无线网络全面普及的时代。经过四十年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 综合国力大幅提升,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神州大地充满了生机与活力。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 改革开放打开国门, 融入时代发展大潮, 充分释放出我国的后发优势, 但是新鲜空气进来的同时, 苍蝇蚊子也进来了!一些西方国家腐朽没落的价值观、文化观和生活方式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也乘虚而入, 通过各种传统与非传统的方式对人们的心灵进行着潜移默化的侵蚀。大学生可塑性很强, 正处在自己长身体、长知识、长才干最美好的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阶段, 引导并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自觉用实际行动抵制和消除各种错误思想的消极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教学工作中, 在与大学生的交流沟通过程中, 我们发现同学们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面对的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什么样的生活才是幸福人生。
有的大学生认为, 满足于现状, 不挂科, 吃喝不愁就是幸福;有的大学生认为, 有钱就是幸福;有的大学生认为, 每天有网络游戏玩, 有言情剧看就是幸福。对此, 我们应该意识到大学生受自身社会阅历浅、实践经验偏少、知识储备不够等方面的限制, 容易片面、非理性地看待和解答“什么样的生活才是幸福人生”这个人生课题。作为大学生人生道路上的导师, 我们要指导并帮助大学生深刻认识, 物质生活的富足是幸福的重要方面, 但真正的幸福绝对不是“贫困到只剩下钱”, 身心愉悦、精神生活的高雅与充实同样是幸福的重要方面, 要引导同学们更加注重道德修养和人格魅力, 积极追求健康向上的精神生活;要指导并帮助大学生明确,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 奋斗的过程就是一个从知之较少到知识渊博, 从贫乏到富裕的发展历程。“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 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只有在为社会作贡献、为他人服务的过程中, 我们才能获得社会对自己人生价值的认可, 才能获得更高层次的身心愉悦, 产生更强烈的幸福感与成就感, 实现个人幸福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2. 怎样看待得与失。
有的大学生认为, 自己在校读书四年物质上没多少收获, 而自己高中时代甚至初中时代没有考上大学的同学, 在外打工几年春节回家都比较风光, 与这些曾经的同学相比感到很失落;有的大学生认为, 自己已经学了很多知识, 掌握了相对过硬的专业技能, 没有必要再静下心来继续学习;有的大学生认为, 自己已经在期末考试中挂科, 怀疑自己的学习能力, 甚至否定自己的未来。对此, 我们要指导并帮助大学生深刻认识,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人生的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大学四年是同学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 是理论、知识与能力厚积薄发即人生的自我价值充分实现的关键时期, 正所谓同学们所做的努力, 也许暂时看不到成功, 但不要灰心, 你们不是没有成长, 而是在扎根;要指导并帮助大学生明确, 生活从不等待不思进取、满足于现状的人, 而是将更多机遇留给勇于创新创造的人们, 同学们今天的努力与奋斗, 只会让自己逐步成长成熟起来, 只会让自己拥有可持续发展的资本, 得到的终将是美好的未来, 而失去的只是肤浅、幼稚与迷茫。因此, 不要担心一时的失, 正所谓“吃一堑, 长一智”, 而是要善于总结经验, 勇于吸取教训, 坚持不懈, 这样的人生才会活出无限的精彩。
3. 怎样看待苦与乐。
有的大学生认为, 自己在高校读书四年几乎每一天都与书本为伴, 还时常在实验室做实验, 搜集数据、做记录, 这样的学习生活太寂寞、太辛苦;有的大学生认为, 学习知识、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太苦太累, 比不上有的同学逃课睡大觉、玩游戏快乐。对此, 我们要指导并帮助大学生深刻认识, “宝剑锋从磨砺出, 梅花香自苦寒来”, 奋斗是艰辛的, 今天的你们正在为自己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正所谓耐得住寂寞才能守得住繁华, 只有先端正自己的态度, 才能赢得人生的高度, 该奋斗的年龄不应该选择安逸;要指导并帮助大学生明确, 真正的有意义的快乐只能由奋斗的艰苦转化而来, 即苦尽甘来。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 怎能享受到人生的真正乐趣?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 要勇于抓住机会, 甚至善于创造机会主动锻炼与磨练自己, 要准确把握苦与乐的辩证关系, 努力做知难而上、艰苦探索的奋进者、创造者。
三、在时代潮流中创造无悔人生
我们所处的新时代,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也是大学生成长成才、创造人生价值的黄金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当代大学生是民族复兴伟大进程的见证者、参与者和创造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大学生成长成才、报效祖国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无限的机遇。大学生要勇于和善于抓住机遇, 用实际行动在时代潮流中创造无悔人生。
1. 把自己的人生理想融入到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之中, 在为实现“大我”而奋斗的过程中实现“小我”。人生价值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 人的创造力的形成、发展和发挥都要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客观条件。当代之中国, 社会和谐、国泰民安,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如火如荼, 国家需要大批具有真才实学的各个领域的人才, 这为大学生成就事业、报效祖国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无限的机遇。正所谓天高任鸟飞, 海阔凭鱼跃。如此美好的社会客观条件, 需要大学生认真把握, 用实际行动做到与历史同向, 与祖国同行, 与人民同在。
2. 从自身条件出发, 确立自己的人生理想。
人的自身条件会有一定的差异, 每一个大学生在做到与历史同向、与祖国同行的前提下, 需要从自身条件出发, 依据自身的专业、兴趣、性格、能力及家庭实际来明确自己喜爱做什么?适合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只有这些关键问题都找到正确答案以后, 大学生才会确立起符合自己实际的, 经过努力奋斗能够实现的人生理想。
3. 认真学习, 不断积累, 努力提高创造人生价值的能力和本领。
如果只有远大理想, 却没有实实在在的努力与拼搏, 没有实现人生理想的能力和本领, 那么再美好的蓝图只能沦为空谈。常言道:思路决定出路, 态度决定高度。事实上, 个人的勤奋努力, 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人生价值实现的水平。大学生要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课堂学习、课下实习、团委学生会活动以及社团活动等教育资源, 积极主动地发展与提高自己, 不仅要认真学习, 勤于思考, 善于总结, 还要勇于打破陈旧的思维定式, 培养创新学风, 打造核心竞争力。既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又做到专业理论知识精深、专业技能过硬、专业实践经验丰富, 用勤奋与汗水创造出实现人生价值的良好条件, 让现在做的更加接近自己的人生理想。
总之, 青年兴则国家兴, 青年强则国家强。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大学生要理性正确地面对和化解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各种困惑, 坚定理想信念, 紧紧把握住新时代新机遇, 努力奋斗, 砥砺前行, 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文献来源:邱级胜,金鑫.论新时代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人生价值的实现[J].人才资源开发,2018(12):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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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创新是企业为获得更大的收益或利润而进行的以新的企业制度取代旧的企业制度的变革活动,是对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制度创新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所谓“平庸的企业靠领导、优秀的企业靠制度,卓越的企业靠文化”,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前市场,企业要想发展壮大、长盛不衰,首先就要从整章建制入手,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是现代企业发展进程中的必经之路。详细介绍了制度建设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且结合当下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并且以中小企业的数量居多,这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壮大,而要想实现这一发展目标,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改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实现制度化的管理方式。由于原有的管理方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较多的依赖于最高管理者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企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具有稳定的发展优势。因此,企业要想实现发展目标,就要从内部的管理入手,建立一套系统、科学、严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管理制度的宣贯落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管理出效益的发展目标。
1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重要功能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管理制度的创新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有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生存下去,以实现现代化的企业发展目标。企业的管理制度具有独特性的特点,正是因为如此,才能在现代化的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阶段,创新是发展的第一要义,没有创新,企业就不具有发展的动力,因此,要想使企业重获新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就要从管理制度的创新上入手,在传统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现代化的管理制度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宝,没有创新性的管理制度,企业就不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对于根基不稳定的中小企业而言,更加需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而对于大型企业而言,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仍然保持相应的地位,就要在企业中进行创新性的改革,而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内容,只有不断从内部激发出企业的活力,才能实现企业规范化的管理,从而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将现代化的管理制度落实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首先要解决其在传统管理模式下遗留下的缺陷。当前,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创新精神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几个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作用的发挥。要加强对当前企业制度的有效管理,实现现代化的创新发展,将我国的企业培养成为满足市场需要的现代化企业,必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对制度创新管理的认识,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下面笔者总结了当前企业制度管理中一些常见的问题,并进行详细的探讨。首先企业对制度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也就是说认识度还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一些企业管理者更倾向于传统的经营模式,我们并不能完全摒弃传统的管理模式,因为传统模式之所以在过去得到应用必然是具有一定可取之处的,但是现代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发展环境出现了明显的转变,因此传统模式所适应的环境不同了,因此其功能也不会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综上所述,企业管理者必须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思路、调整传统的企业管理制度才能使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其次,企业缺少必要的创新精神,创新性的培养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使企业实现飞跃的动力,目前的企业管理制度缺少创新性的精神就造成了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从而不利于企业文化的建立,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文化实际上就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表现形式,要想使企业实现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就要在创新精神的培养方面多下功夫。第三,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企业管理制度缺少必要的创新,在企业中,负责内部管理的部门是财务部,而在财务审核上都是由同一领导把关的,这就造成工作效率以及审查方面都不能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企业中虽然设置了不同的部门与组织机构,但是其功能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造成企业管理制度下的相关工作难以落实。
3企业管理创新的几点建议及解决办法
3.1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企业要取得成功其必要条件就是不断追求管理制度的规范与创新,有什么样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就有什么样的企业发展成效。成功的企业在管理制度实施方面具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编制或创新及其实施效果较其他企业成功,而且是保持在不断的稳定创新和优化的过程之中,循环升级式地提高管理制度的实施质量,保持和增强科学、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运转效能,也就是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其内部的企业管理制度也是具有较强的优势,企业间如果在同一产品,在市场领域里的竞争存在优劣之分,一定是企业间在整体企业管理制度的总体表现效果上存在差距,创新性的特征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保证和促进企业管理制度在规范的轨道上实施,发挥其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3.2人本管理体制的创新
创新是现代企业的活力之源,任何企业发展到一定时期,都会对新的市场环境产生一些不适应,出现一些新问题。企业只有不断地创造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不断改进管理机制,才能使企业获得管理上的支持力和内驱力,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而管理创新的核心是制度创新,因此,企业管理制度制定好了,对于企业管理的创新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最重要的资源,而知识背后是人才,人才是第一资源,所以作为企业如何吸收人才,留住人才,如何充分挖掘他们的潜能,这是人本管理必须研究和创新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国企想留住人才更是难上加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根据能力和忠诚度对企业人员进行分析,对重点人才进行了长期的职业生涯设计,不单是靠金钱留人,靠感情留人,更是靠事业留人,使员工的个人发展和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够融为一体。
3.3健全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的财务制度应充分体现产权关系清晰、财会政策公平、企业自主理财并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原则,企业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建立适合市场需要的投资决策体系和资金运营体系,增强投融资风险意识,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加强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考核分析以及现金流量表的运筹和控制,加快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会计制度,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真实反应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健全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配合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4结论
综上所述,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管理制度的创新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也是现代化管理中的必然要求,制度的创新实际上就是对企业内部管理上的一项重要变革,只有在当前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创新,才能实现发展的目标,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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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规模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成为了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在现代社会中,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小企业要想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就一定要重视起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本文主要对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希望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前言
中小企业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其特殊的体制环境中成长,很多的中小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限制者企业的发展。面对当前激励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小企业一定要重视起管理制度的创新,积极的更新制度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下面将对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
一、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首先,在现代社会中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社会已经步入到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成为了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推动力。对企业发展来说,知识的创新对技术技术革命和产品更新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局面。同时在知识创新下企业有必要积极的进行制度改革优化,以便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在市场中健康的发展。其次,面对当前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局势,中小企业要想站稳脚跟,在国际市场中进行竞争,一定要重视起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改革。只有企业不断的研发新的产品技术,提高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力,才能真正得到发展。对此企业的制度创新是基础条件,同时也是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企业的经营目的主要是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和成本上的限制,更加要重视制度建设,而不是单纯的只追求利益。同时,很多企业中存在人才缺失或者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只有积极更新管理制度,才能均衡各个方面的发展,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此外,为了提升中小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应重视起管理制度的创新。传统的企业集权管理模式在当前社会中已经严重地阻碍了企业的经济健康发展,只有根据市场的需求,积极的调整企业组织管理模式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发展,提高企业的活力,保证各项经营指标得到提升。
二、现代中小企业的制度特点
从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历程来看,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受到限制的。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是私营的或者合伙制的企业。这些企业首先在类型上来看,中小企业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在这当中的合伙人却也承担这一部分的责任,使得企业经营风险比较大。同时,在产权上存在着高度集中的现象。中小企业中无论是个人业主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企业的经营者与持有者通常都是一个人。这个人在企业中有着绝对的权利,导致企业权利过度的集中。其次,中小企业中很大一部分以家族制度为主要的企业制度。我国的中小企业中很多是由个体经商户演变起来的,这些又通常都是以家庭为基础单位的经营模式。这种家庭模式的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会存在很多的问题,人情上的来往导致很多制度并不能付诸于实践,这个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麻烦。此外,管理者和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大多存在着亲属关系,管理层次不够明确,使得企业管理的稳定性有所丧失。
三、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认识不足
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在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两点明显的错误。首先,当前不少中小企业仍然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企业内部管理,在管理中存在着认识不足的问题,甚至始终不愿意接受新的管理制度,只想维持企业的原有管理模式。其次,有一部分企业领导者虽然也知道管理的重要性,但在进行管理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无法将制度上的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导致管理制度的创新难以付诸于实践。
(二)制度制定不够完善
我国的中小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并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管理制度制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比较重视以人为本工作理念,导致管理制度的权威性有所丧失。同时在管理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明显的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同时也缺少相应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中,对产品的质量管理不够重视,这样的情况十分容易将企业陷入到经营危机当中,给企业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足
管理制度的制定最终只有落实到执行中才能真正的展现出制度的作用。当前一部分中小企业已经认识到了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操作流程,但在实际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无法真正的展现出管理制度的优越性。这种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是因为企业内部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人情关系。在进行执行的过程中,管理者会因为私人的关系而网开一面,最终导致执行力度严重的不足。这样的现象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企业的创新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缺陷主要表现
(一)产权制度的缺失
中小企业产权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小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的产权与领导者的个人财产之间是没有明确区分的,并没有形成现代化的完善产权制度。其次,这些企业在产权结构上是比较单一化的,权利通常集中在一人身上,或者由自家亲属等作为企业其他的工作人员,导致产权结构与家庭关系之间难以脱离。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失,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制度缺失
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组织制度,通常以传统企业制度而存在。这种形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合伙制的企业经营模式中合伙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中小企业虽然很多采取了合伙制,但所投入的又不多,导致企业很难依靠组织制度来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中小企业中财产通常集中于一人身上,权利的集中和资金的集中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管理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缺失是企业规模难以扩大,企业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当前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中都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在管理中常常会呈现出管理随意性强国或者缺少规范化的特点。同时,多数的中小企业都是靠领导者白手起家而发展起来的,这部分领导者并不善于指挥他人,在员工沟通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导致企业能招到优秀的人才,但始终难以留住高素质的人才。
五、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从世界大范围来看,西方的企业中几乎都形成了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能起到良好的效果,能有效的推动企业在市场中前行。而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仍然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着问题,导致企业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中小企业要想发展就需要积极的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造,探索一条科学的发展道路,推动企业发展。
(一)管理思维的创新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领导者缺少制度创新的认识,难以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导致思想出现了严重的落后现象。思想上的落后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效果,同时也会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不良的影响。对此,作为企业领导者应积极的强化自身思维意识,通过市场调查等范式来完善企业管理的制度,认识到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同时应加强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专业培训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创新,从整体上提升企业的经营效果。
(二)产权制度上的创新
首先,企业产权制度的完善是推动企业稳定前行的重要基础。因此,企业应重视起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同时我国原有的中小企业产权制度不利于企业的合理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出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对此,中小企业应积极的联合起来,将原本松散的资金结合在一起实现资本的联合,然后再将资本以借贷等方式来投向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去。这样的方式一方面能使企业的产权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能有效的解决资金上的缺失问题。此外,应将企业的人力资本与产权多元化之间结合起来,通过参股的方式来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升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结构,强化企业的软实力。
(三)管理制度上的创新
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大,很多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已经显然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在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面对当前如此激烈的社会竞争,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先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积极的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进行制度的创新,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其次,企业应将充分的发挥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我国中小企业中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应建立起完善的激励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控制企业内部风险问题的发生,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管理人员的能力创新
在当今社会中人才是第一发展力,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企业要想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一定要重视起人才的建设和创新。在这当中企业领导者的素质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对此,作为中小企业的领导者应重视起个人素质的提升和能力的提升,多与其他发展较好的企业进行沟通,达到强化个人的目的,同时要吸收一些外来的好的管理制度,从思想上得到全面提升。同时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企业管理制度执行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方面企业应重视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对原有的管理人员应采取二次教育的方式或者专家讲座等方式来进行培养,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和管理意识,保证管理制度能得到落实。此外,也可以聘请一些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到企业中从事工作,在物质上和企业文化上尽量的满足于人才的需求。并建立起一定的激励制度,使表现好的员工能得到适当的奖励和鼓励,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达到全面推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五)内部监测的创新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要通过纳入管理过程而实现的。因此,要想保证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有效性,那么就一定要做好内部的监测,随时控制企业发生的新情况。企业内部监测主要是通过内部建立起的相互制约的机制,能够对企业中的一些事情进行监测,并保证内部的资源合理利用,使企业制度得到完善。
结语
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相关资料调查显示,我国的中小企业占所有企业的90%,对此更加要重视起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面对当前的市场状况,中小企业要想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一定要积极的创新企业管理制度,与市场需要相结合,同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企业前进。对此,企业应将传统的管理方式进行积极创新,完善内部的管理制度,使自身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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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在坚持正统的新古典理论硬核的同时,不断修正新古典理论的保护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制度经济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在大力发展工业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提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雾霾、温室效应这些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是从经济学角度制定出来的、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将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利用,不仅浪费了大气资源,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大气环境,没有排污者会主动限制自己使用大气资源或改善大气资源状态。经济主体都把利润作为自己的追求,每个排污者都肆无忌惮的往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由于外部成本顺利转嫁到社会,排污者便会丧失保护环境、减少排污、治理污染的自我约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环境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污染具有典型的外在性,即外部性,并且属于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造成这种外部不经济性的经济责任,即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过程。环境污染者要么建立治污设备、及时治理污染,要么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还是拿雾霾来说,污染者建立治理大气污染设备的费用和缴纳的大气排污费都会核算到生产成本中,出于对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追求,污染者会对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和缴纳的排污费做一个对比,如果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高于排污费时,就会选择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反之,需要缴纳的排污费高于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就会选择建立治污设备,治理污染。
三、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从以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探究,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制定出来的排污收费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条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激励了我们对生态环的保护。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使污染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无疑会促使企业建立治污设备,并积极投入使用到生产过程中,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受益者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经济学和法律相结合的成功典范,发挥了法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强制作用。虽然,排污收费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们也得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存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复杂、难度大,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信息不真实性,排污费据实收缴难度大等问题。
四、结论
综上所述,确立排污费制度,对我们的生态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我们在看到排污收费制度带来的效益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排污收费制度本身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实施过程中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出现,势必要求我们要继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大惩治污染的力度,真正地做到“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使我国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地使用。
1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①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缺乏明确的职责
纵观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企业虽然引进了不少优秀的管理人才,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难以实现很好的沟通与合作,导致出现管理问题时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管理职责的不明确,并且在企业内部企业经营者更多的是将管理重点放在生产经营环节中,而对经济管理工作则忽视,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大多形同虚设,各岗位也没有制定明确的责任制,这样不但影响了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抑制了部分积极上进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最终导致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部门出现管理混乱现象。
②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
当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单一。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时候,直线式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执行相关管理命令,提高生产效率,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管理组织结构对于企业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很容易造成人浮于事、机构重叠的问题;二是,经济管理组织结构中领导层次的缺失。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经营者“一把抓”造成的,但什么事情都由经营者管理注定会导致管理上的漏洞,而这种漏洞无疑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好影响;三是,企业各部门之间的隔阂比较大,这种隔阂会严重影响到企业内部的交流合作,造成矛盾的增加,进而影响企业自身价值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提高。
③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开展。就目前而言,很多企业至今仍旧在使用传统的管理制度,而这种管理制度毫无疑问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了。没有一个完善的经济管理制度就无法保证企业内部分工明确,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源利用率不高,生产效率不高,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解决现代企业经济管理问题的方法
①实现经济管理理念的更新
管理理念是实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思想基础,也是引导具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管理层管理理念的更新是十分重要的。要尽快的转变传统守旧的管理理念,树立最新的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理念,在企业内部广泛的宣传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引入危机管理意识和战略意识,也有利于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中形成科学的管理观念和全局观念。
②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作为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过程中,不但要解决企业内部现有制度问题,更要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注入新的活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因此,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的经济管理制度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更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③优化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
经济管理体系是企业经营的组织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开展必须依靠经济管理体系,例如,当领导确定企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之后,接下来就要依靠经济管理体系通过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来进行经济活动,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由此可见,构建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而对于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时,应该具有一种超前的意识和长远目光,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结合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存在诸多特点的同时,采用分解评审和分层次优化的方法,然后将各个方面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以辩证的手段使经济管理体系得到系统性优化。
④调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方式
笔者已经论述过粗放型的经济管理方式,以及无法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了,因此,调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方式也是一件重要事情,其对企业发展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经济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着集约型转变可以更好的实现企业和现代经济环境的接轨与融合。同时,集约型管理方式消耗较低、成本较低、产品质量较高、经济效益较高,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大力推广。
3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价值,企业的管理者应该从内心上接受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理念,并将其应用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环节中。相比于以往企业管理模式来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更加的复杂和多样性,对此,在管理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管理人才的引进和使用,更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创新氛围,积极的吸收员工优秀的管理思想,进而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优化企业的管理组织、调整企业的经济管理方式,面对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的提高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促进现代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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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社会保障中的内容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最为关键的部分,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立法手段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社会保险的种类有许多,主要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2.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上低收入者与弱势群体,通过直接给予这部分群体经济上的支持,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社会救助的形式同样都许多:包括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贫困救助制度等等。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面向社会全体公民,提供良好的,免费的服务。社会福利从实质上说应该是一种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津贴。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针对的对象比较特殊,对象大多是国家或社会上那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等。社会抚恤的本身就是一项较为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的对象十分狭隘,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对象是为整个国家及社会有所付出,牺牲的,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社会优抚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级别的。
5.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更加能体现一座城市在社会保障上的“温度”,因为社会互助是针对那些有生活困难社会成员,并由公民自愿帮扶形成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社会组织和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活动。他是一种自愿的、非营利性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的捐款、自愿捐款,政府救助资金来源是税收和其他方面的支持。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慈善救济的民间公益组织;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二、社会保障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
1.维持社会稳定,为城市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个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让居民充分享受更有安全感的城市生活,居民在获得了更好的生活满足感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犯罪率。整个城市呈现出安定和谐的局面,在这样的整体环境中,将能够更好地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土壤”。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让社会能够安定有序。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责任是将公平与互济为主题,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中,随着现代民主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的权益,人们内心的自由与平等的意识不断增强,这就对社会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不仅仅关注公平本身,开始更加关注整个社会公平的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正好契合广大群众内心的需求,符合每一个社会人的内心价值取向,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每一个人的生活保证在一个规定好了的标准之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存在于整个社会当中的极端情绪,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地缓和社会上的矛盾,尤其是在现在这样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的阶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持好社会基本结构的稳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价值将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是和生产力同样的以制度为保证的尊重。
2.促进城市居民消费,拉动城市经济快速增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出口锐减,投资下降,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只剩下消费这一项。因此促进城市居民消费,对拉动内需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在制定经济政策中明确指出将扩大内需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要想让社会群众大胆放心地消费,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解决广大社会群体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享受相对应的有保障服务。这就需要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于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幸福感,吸引人口定居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为了让社会群体的生活质量控制在一个设定好的标准之上,在满足了这些群体的生活方面的需求后,整个城市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将会大大提升,这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打个比方,广大群众更加愿意到大城市去生活,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大城市能够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能够提供更为丰富的社会福利,由此,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来到这些大城市,这些流动人口的到来对于整个城市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这些人口带来的生产力,城市的经济发展与城市的整体建设不可能这么快完成的。
4.缩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
上文论述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在于给予广大群众最直接的公平与正义,让全体社会群众能够享受到一个规定好了的标准之上的生活。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内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这些收入差距的存在让整个社会结构十分不稳定,为了避免出现不想出现的局面,必须要有一套完整有效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去缩小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尽管社会保障制度在缩小城市收入差距上的能力与税收相比十分薄弱,但是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在缩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础上为广大社会群众提供一系列的最低保障的生活服务,这是不能通过税收做到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采取多种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尽力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乏为了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社会保障制度投入的资金足够大,但是如果社会保障需要的资金全部由政府掏腰包,政府在财政支出上的压力会十分的大,因此,政府应当广开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源,大力鼓动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企业以及公益组织充分地参与到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活动中来,尽可能地减少财政支出压力,尽可能地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缺乏,尽可能地让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稳定在一个高标准的水平之上。政府部门应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利用社会资本的力量,来填补空洞的社保基金账户,逐步减少社保基金运营的风险。我国商业保险是落后于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的,因此,未来所有的系统设计应考虑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相互促进,确保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缺乏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可以争取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建立教育、卫生保健、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障项目,甚至可以将国际保险基金引入国内市场,通过多渠道融资发展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实现多层次社会保障,加强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从多个方面展开。同时社会保障的制度应当讲求高效率,即通过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来实现最大化的社会保障效果。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必须经过严谨的论证分析,规范的试点调研才能广泛地展开,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整体社会结构的稳定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严谨、科学。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资源再分配的功能,社会保障提供的福利必须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应根据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水平、社会资源供应能力、政府的财政平衡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
3.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
实现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必须依赖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要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投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在投资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投入,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操作必须是高质量,高标准的,同时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来帮助基金的保值增值,只有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才能确保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区间内社会保障的力度和效果能够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也十分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来剪短基金的整体运作,才能全面地控制社会保险资金的流动与运作,也能够从源头上避免出现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情况。
商业保险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为商业保险具体来说指的就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营利性的保险关系,这种保险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依照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履行各自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补充,它能起到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的作用,为人们带来更多的保障。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而商业保险作为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地位是不可忽略的,并且将进一步地体现出来。
1、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者。
社会保障对于我国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涉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因此,其发展也应紧紧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满足在多样性和多层次方面的需求,而这一切都需要商业保险的参与和运作。社会保障应该是面面俱到的,而且对于每一个人都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就目前我国基本国情而言,对于社会报险主要采取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政策,所以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商业保险由于其具有营利的特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效率,它能够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成员更多的需求。
2、资金融通和运作机构。
商业保险除了和社会保险一样具有经济补偿功能以外,它还有自己特有的功能,那就是进行资金的融通和运作。一直以来,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关系是人们非常关心的话题,因为它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也影响着我国的财政负担。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就现状而言,其仍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保险对于资金的需求,而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收益长期底下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因为就社会保障基金而言,其直接投资运作的成本较高,而且运作的渠道也比较窄,所以投资的效益受到影响是必然的。
二、商业保险正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我党强调了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因为它关乎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在清楚地认识了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之后,我国还应当正确看待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有补充作用、提高作用和扩展作用。
1、补充作用。
就单纯的社会保险而言,其满足不了人们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这就需要其他的保障来对其进行补充,而商业保险就是对社会保险的一个很好地补充。尤其是对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商业保险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许多西方国家已无力负担高额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其政府和企业都面临着很大的负担,他们在不断地探寻着新的出路。而商业保险的发展和运作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因为它的运作和发展在丰富社会保险体系层次的同时,还能满足多元化的需求。
2、提高作用。
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效率有着很好的提高作用。现收现付、部分积累是我国目前社保资金运行的模式,但在现在,我国老龄化的问题在不断加重,社保的基金已经严重的不平衡,这对于社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社保体系在支付中遇到了极大的危机。但是有了商业保险的参与,社保体系中资金运行效率能够有效提高。目前我国养老基金分配情况大致是企业负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对于效益较差的企业,再让其负担高额的保险费用,其负担必将大大加重,这将影响该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
3、扩展作用。
除了补充作用和提高作用之外,商业保险还具有扩展作用。对于社会保障而言,其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保险却针对的是劳动者,所以对于尚未成为劳动者的普通公民,其保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对于普通公民,我国也给予了一定的其他社会保障,比如社会救济、城镇低保和社会救助等等,所以其具有最基本的保障。但是,商业保险不同,因为其营利的性质,使得它是普适的,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支付相应的保险资金,无论男女老少皆有权力参与到商业保险中来,而且由于商业保险资金运行渠道更加广阔,能够为人们带来较社会保险之外的更多扩展的保障。更加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设完成,对于今后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对于体系不断的优化和进一步的提升。而这也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抓住当下的时间,清醒并充分的认识到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作用,更好地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同时为社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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