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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课教学的一线教师应当积极地探索如何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在高校思政课教学中作用的问题,可以通过目标、内容、方法、路径等方面的梳理,归纳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基本路径和原则,为在实践中推进二者的结合提供理论借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政课程教学中的传播机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文化传播和文化整合的过程,其文化本性要求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必须按照教育目的,同时遵循文化的规律,进行正确的文化选择。作为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中国传统文化构成了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文化语境,也为思政理论课程的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因而,加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传播机制建设,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所谓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和社会群体遵循人们思想品德形成规律,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其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即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为政治服务的意识形态教育,但同时,思想政治课程教育学生的过程也是一个使其由“自然人”转变成“文化人”的过程――“文化化人”的过程,充分地表明了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具有文化属性的学科。本文尝试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性展开讨论,揭示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思想政治课程教育的辩证意义及其在教学过程中的传播机制。
几千年以来,优秀传统文化及其主张的仁爱、诚信、爱国、奉献和自强等美德,作为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华夏儿女前仆后继,奋力拼搏,推进着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如果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息繁衍中形成的具有稳定的共同精神、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的精神成果的总和”,那么“它已经深深地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素质和民族性格,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制约人思想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力量。”[2]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进行优秀传统文化及其美德的教育,是思政理论课教学研究与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及效果的必然要求。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文化语境。人总是存在于在一定的文化生态环境之中,当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把传统文化内化为人的精神基因时,便赋予了个人主体以一定的思想、观念和国民性。因此,人们在行动的时候都不可避免地带着一定的性格倾向和的隐性文化素质。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隐性地支配着中国公民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这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前提和现实基础。对于中国的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来说,优秀传统文化是用之不尽和取之不竭的源泉。作为一门培育四有新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学科,思想政治教育能否真正发挥功效,必须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实现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张祥浩教授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塑造人和培养人的功能,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与马列主义,与现代化并不冲突,而且可以相互融合。”[3]王东莉也主张,“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必须植根于中国民族文化精神的深厚土壤中,对民族文化传统进行创造性的价值吸收和开发利用,进行重新开掘、认识和评价,……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4]在某种程度上,传承了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已经构成了中国社会的文化背景,成为中国国情的基本组成部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可能离开社会整体文化发展环境的制约,不可能游离社会文化发展的格局来进行封闭工的教育,而只能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积累上进行。”[5]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为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素材。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优秀的文化内容,从而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教学素材。比如说,爱国主义教育是高校思想教育的重要目标。而中华民族无疑有着优秀的爱国主义传统,“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为公”、“克己奉公”等精神,对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操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因而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不断渗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就能不断地培养大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再如,孝道教育历来是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文化及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古代,有所谓“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它要求我们尊敬师长,孝敬父母,这是每一个中国人应有的品德,也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然而,当下社会出现了一些极为不好的现象和风气,如不孝顺父母,甚至辱骂父母、伤害父母等事情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同中华民族传统和美德相悖的。因此,在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传统的孝道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还有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自强教育等,都是培养“四有”新人以及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也都需要我们认真的进行传统优秀文化的教育。
当然另外一方面,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自身包涵的不好元素,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去粗取精,去除糟粕。初文杰提出,“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以来的历史积淀,难免会带有时代的局限性。”[6]因此,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当正视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局限性,避免其腐朽文化内容对学生思想的负面影响。比如说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整体主义原则是其最重要的道德准则。它崇尚封建统治集团的利益远远高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在国家整体利益面前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就是要求人们遵守三纲五常。总而言之,“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对影响人们思想建设的落后的传统文化进行严肃认真的清算,批判和改进其中的不良传统,开创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局面。”[7]
历史和传统是文化的源泉,如果脱离了历史与传统,文化便失去了自己的根基。因此,继承与创新是当代中国文化发展面临的两大难题,没有继承就会迷失方向,而没有创新只会重蹈旧辙。“儒家文化之所以绵延数千年,是因为它拥有一套独特的文化传播机制,主要包括教育考试选拔机制、排斥异端邪说的抑制机制、以注经为主线的损益机制、儒道佛互补机制等等。”[8]因此加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传播机制建设,就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首先,加强顶层规章制度与原则的建设,规范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求同存异”与“思维借鉴”的文化选择问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加强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使传统文化既能保持中华民族特色,又能彰显时代精神。中央与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处理好“一元与多元”的协调关系,尽快颁布关于渗透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政策文件,对优秀传统文化在高校思政教育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如何具体落实作出明确的规定,积极推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进课堂、进人心。同时坚持“求同存异”与“思维借鉴”的原则对传统文化的内容进行选择,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对于与国家主导价值和核心价值体系完全对立的部分,如封建迷信、等级制度等,应坚决地予以抵制。
其次,进行教学改革,在思政课教学过程中传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大课程改革的力度,增加传统文化教育在整个课程与教材体系中的比重。通过思政理论课的教学,将传统文化积极内容传授给学生并转化为学生的精神追求。通过一些措施,激励研究哲学的教授和学者开设“中国传统文化概述”或“中国古代哲学经典导读”之类的选修课和必修课,规定所有的大学生必须修满有关传统文化的学分,否则不得毕业。在课堂日常教学中,要灵活地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培养青年大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渗透的实际效果。另外,利用课外实践教学活动,广泛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在一些有重大意义的传统节日上,要让大学生到社会上举办纪念活动,激发他们热爱民族文化,培养其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一般来说,实践教学活动比较生动有趣,大学生也比较有兴趣参加,是很不错的传播方式。
再次,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网站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新一代大学生可以说是生在一个网络化的社会中。学生通过发贴与回帖、短消息回复、社区论坛等网络方式推动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播。但总体而言,高校思政理论课的网站建设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因此网站的建设一定要有特色和吸引力,通过开辟一些有影响力的传统文化栏目,吸收大学生参与进来讨论或交流。也可以有计划性地播放一些经典的反映文化传统的红色影视作品,让学生写出自己的观后感在网络平台上交流和分享,以此加深他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当然,还可以以其他多种方法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定期、不定期地向青年大学生传输中国民族精神教育等,以此提高青年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实现优秀传统文化在高校思想政治课中的广泛传播。
除以上述几个方面,还可以组织一些以传统文化传播为主题的校园文化活动,如通过举办校园论坛、开设专题研讨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活动等多种方式,营造出一个注重传统文化教育的浓厚校园文化氛围。当然,思想政治教育中传统文化融入的过程,就是将事物中的传统文化元素渗透进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实践的进程,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中传统文化的传播机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蹦而就。
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政课程教学中的传播机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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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英国财政部发布消息,宣布已于当日发行首只人民币主权国债,发债规模达30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2.70%。英国财政部同时表示,债券发行收入会纳入英国的外汇储备。
以2009年实施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为标志,人民币国际化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正式启动。近5年来,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府间双边贸易互换,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等重要举措,人民币国家化取得了显著进展。环球银行同业金融电讯协会)的数据显示,目前人民币已经成为全球第7大贸易结算货币和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英国发行人民币国债是人民币国际化一个新的里程碑,将有力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
本文从探讨伦敦离岸金融中心的国际地位出发,分析英国发行人民币国债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伦敦发行人民币国债对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意义在于人民币已经完成从贸易结算货币、国际投资货币到国际储备货币的跨越。英国发行人民币国债是人民币国际化一个新的里程碑,将有力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
伦敦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建立源于2011年9月中英财金对话的响应。在此基础上,2012年4月伦敦金融城正式启动人民币业务中心计划,意味着伦敦成为继香港、新加坡之后的第三个人民币离岸市场。英国政府之所以对伦敦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显示出高度的热情,是为了把伦敦打造成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欧洲中心,扩大国际金融与国际贸易中人民币的使用比例。事实上,在与法国巴黎,德国法兰克福,瑞士苏黎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竞争中,伦敦确实已经先行一步,并且取得了一定成绩。英国力争打造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欧洲中心,是因为英国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逐渐奉行"去美元化"策略,以及2010年后受到欧债危机影响,经济发展前景不明朗,亟需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其中抓住人民币国际化这一良机,加大力度与中国的经贸、金融合作,对英国来说是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国现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增速平稳,人民币币值稳定,中英规模日趋扩大的贸易与投资往来有助于英国国内经济复苏。建立伦敦人民币离岸市场,对于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跨境人民币投资融资以及跨境人民币存款贷款等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发展也有很大作用。
目前,推进人民币国家化的路径主要是通过政府间货币双边互换、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外汇融资以及人民币金融产品投资等渠道,然后在香港、伦敦、新加坡等人民币离岸市场进行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在全球的发展。
伦敦作为全球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外汇交易规模,金融衍生品交易,私募股权投资方面处在全球领先地位。此外,伦敦完善的金融机构配套、享有声誉的金融监管框架、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离岸人民币业务提供了安全保障。伦敦汇聚了全球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使其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上超越其他金融中心,有能力为人民币产品创新提高智力和技术支持。还有一点就是伦敦地理优势卓越,适合作为联系亚洲和欧美离岸人民币支付、结算的纽带,拓宽人民币国际化的空间。
从2012~2014年,中英双方的一系列措施使得伦敦人民币离岸市场高速发展。特别是在人民币外汇交易,人民币贸易结算和和贸易融资方面,增长速度最快。到目前为止,英国已经成为欧洲增长最快的人民币支付市场,2014年7月在英国发生的人民币支付规模是2013年同期的两倍。2013年,伦敦的人民币外汇融资平均每天达到253亿美元,比2012年增长了50%。此外,中国海关总署的数据显示,2014年1~7月中英双边货物和服务贸易总值达444.8亿美元,与2013年同比增长22.3%。中英双边贸易的大幅增长,意味着跨境人民币交易和结算的规模也随之扩大,伦敦已经拥有庞大的人民币资金池,其存量和增量都足以支撑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人民币离岸市场越做越大。
为了抓住人民币国际化机遇,追赶香港和新加坡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步伐,巩固伦敦在人民币欧洲中心的地位,英国政府终于在2014年10月做出重大举措,发行西方国家首只人民币主权债券,并将债券发行收入纳入英国外汇储备。此举措标志着人民币正式成为英国的外汇储备货币,显示了英国对人民币国际化的信心,对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是一个里程碑事件。
大致上,一国货币的国际化大致要遵循"三步走"。即一国货币职能要经过三个阶段,从结算货币,投资货币再到储备货币。所以,一国货币国际化成功的标志就是该货币在国际上被广泛纳入储备货币。
目前中国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2012年人民币在全球贸易结算货币中只能排全球14位,,而2014年人民币在贸易结算中仅次于美元、欧元、日元、加元、澳元和瑞士法郎,排名跃升至全球第7位。从2009年算起,央行已经先后与26个境外国家货币机构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额度高达2.9万亿元,而且在香港、伦敦、台湾、新加坡、法兰克福等地建立了人民币清算行,人民币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等主要货币也已经实现了直接交易。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增加了人民币的流动性及交易量,提高了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市场的占比同时不断完善人民币回流机制。"沪港通"的开通,表明资本账户将进一步对外开放,提高了人民币金融资产的吸引力,反过来又促进了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扩大。不过,人民币与全球主要储备货币仍有很大差距。IMF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二季度,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货币依然是美元,占比超过60.7%,第二为欧元,占24.2%,日元、英镑、加元、澳元位居其后。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自由兑换的条件下,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的使用规模并不大,在全球的比例不到1%。人民币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依然任重道远。
英国此次人民币主权债券并首次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两个方面促进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
(1)推动了伦敦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目前中国正处经济转轨期,金融市场改革刚刚开始,利率市场化还没完成形成,人民币汇率机制不完善,在这些条件的约束下,显然通过在岸人民币市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难以实现。于是,离岸人民币市场对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离岸人民币市场对于人民币跨境结算,投资以及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以及离岸人民币基准利率形成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英国发行人民币国债对于推动伦敦离岸市场发展主要有三点。一是增加了人离岸人民币的流动性。鉴于英国在主权债券信用上有较高的级别,会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人民币资金注入伦敦市场。二是丰富了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种类。此前伦敦市场已经有人民币存单、金融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等人民币产品,此次英国发行的人民币国债很有可能会带动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的创新,丰富人民币产品种类。三是进一步完善离岸人民币基准利率。发行债券上具有国际口碑,通常发行国债的收益率会被参照为市场基准利率。此次英国发行的人民币主权债券利率也很大程度上会被看作是离岸人民币债券的基准市场利率。
(2)此次英国发债并把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货币,可以看做是英国看好人民币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一种信号效应,为人民币晋升国际储备货币添加筹码。尤其在欧洲范围内,会有极大的辐射效应,进而会影响世界对于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的看法。在美元长期存在持有风险,欧元、日元因为欧盟、日本经济不景气相继贬值的情况下,欧洲各国亟需寻求新的外汇储备货币来对冲美元、欧元、日元作为储备货币的风险。近年来人民币币值稳定,加之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稳定以及目前中国欧盟经贸往来到达历史新高度,双边贸易连续三年超过5000亿美元,使得欧盟对人民币的需求不断增加,预计会有更多与中国经贸往来频繁的欧州国家会效仿英国,采取更多的金融创新方法把人民币纳入国家的外汇储备。此外,10月15日在法兰克福召开的会议上,欧洲央行已经讨论了把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的可能性。如果近期欧洲央行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很大可能帮助人民币在201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特别提款权(SDR)货币构成比例调整审核当中纳入为SDR一揽子货币。届时所有的IMF成员国都将通过持有SDR获得人民币敞口,让成员国增加人民币的外汇储备,更深层次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发展。
伦敦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和离岸金融中心,英国发行人民币国债对人民币国际化将产生重大而且深远的影响。它既表明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已经从周边地区拓展到全球金融强国,也表明人民币已经实现从贸易结算货币、国际投资货币到国际储备货币的跨越。
当代国际货币体系由20世纪4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的美元霸权主导。美国一直认为美元的全球霸权是美国最大的国家利益,人民币国际化将对当代国际货币竞争格局尤其是美元霸权形成挑战。虽然目前人民币国际化进展顺利,但未来很可能受到传统国际货币发行国尤其是美国的反制。对此我们应该具有清醒的认识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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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债发行主要有两个品种: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由商业银行承销后通过自身的营业网点向国内居民销售;记账式国债由国债一级自营商经过国债利率或国债价格竞标后,在证券交易所于场内挂牌分销。我国加入WTO后,国债一级市场将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外资机构将日益成为一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中国加入WTO后国债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中国加入WTO后国债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改革开放后,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国债市场有两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参与国债市场的投资者全部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债市场的资金全部为国内资金。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债市场这两个带有明显封闭性质的特点,无疑都将面临重大挑战,总体趋势是外资将以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和途径进入我国的国债市场。究竟影响有多大、我国应采取哪些对策,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一、入世后外资进入中国国债市场的前景
国债市场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其对外开放的程度与我国加入WTO后整个金融体系对外开放的总体进程密切相关。到目前为止,WTO协议中涉及金融领域的协议条款,主要有两个部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我国与美国和欧盟签署的有关协议。
1.世界贸易组织《金融服务协议》。
在WTO的22个协定中,与金融业有关的主要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有关条款及附件和1997年12月13日WTO在日内瓦签订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由此构成了WTO关于金融开放的法律规范体系。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了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1)市场准入:要求各缔约方在条件待遇等方面,对国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其承诺义务计划安排表中列明的同等待遇。
(2)国民待遇:按照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各成员方承诺义务协议的附件规定,每一参加方应该允许在其境内已设立机构的其他参与方的金融服务供应商,进入该国的由公共机构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或部门,利用正常的商业途径参与官方的资金供给与再筹集。
(3)透明度: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任何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
(4)最惠国待遇:细医务贸易总协定》提出:每一签约方给予另一签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也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签约方的业务供应商。
(5)逐步自由化:此为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待遇的保护性条款,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目前大都属于幼稚产业,缺乏与发达国家的竞争力,所以允许存在一定时间段的保护期。《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7年12月签署,并在1999年初开始执行。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市场的承诺,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随之纳入自由化进程。该协议的签署意味着WTO的管辖范围已经延伸到金融服务业。根据该协议,各国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70个国家(欧盟以15国计)和地区同意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信息市场。
2.中国和美国、欧盟签署的双边协议中有关金融领域的条款。
1999年中国和美国、欧盟签定的WTO双边协议中,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条件是:
(l)银行业。中国加入WTO两年后,外国银行将可以与中国企业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在准入后五年,外国银行将可以与中国居民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外国银行可与中国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分支机构不受地域限制;五年后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外资银行进行人民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可吸纳人民币存款,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加入WTO后外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提供汽车消费信贷融资业务。
(2)保险业。允许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五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并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以审慎原则为基础对外资保险公司发放营业执照,取消数量限制;两年内,允许非人寿保险外国保险商在保险机构中持有51%的股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五年内,外资在保险公司中持股比例最多可达50%;第六年起,外资股份可超过50%。
(3)证券业。允许外商合作企业参与基金管理,外资证券公司可以承销国内证券,参与以外币计算的证券(债券或股票)的发行与交易。3年内,外资可持有基金管理公司33%的股份;3年后可增至49%。外资券商可持有证券公司33%的股份。
中国加入WTO后,国债市场自我封闭的状态将被打破,外资将以多种途径进入我国的国债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的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都将有外资机构进入。
1.国债一级市场。
目前,我国国债发行主要有两个品种: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由商业银行承销后通过自身的营业网点向国内居民销售;记账式国债由国债一级自营商经过国债利率或国债价格竞标后,在证券交易所于场内挂牌分销。我国加入WTO后,国债一级市场将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外资机构将日益成为一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从外资进入一级市场的具体途径分析,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中外合作基金: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为发展机构投资者,从1999年开始陆续设立了十大基金管理公司,专门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现在,中外合作基金的设立也已提上了议事日程。作为基金资产组合管理的一部分,国债无疑将成为中外合作基金的一大重要投资领域。
(2)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我国加入WTO以后,允许外资持有证券公司33%的股份。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和其他国内的证券公司一样,不仅可以参与国债的承销,还可以参与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
(3)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境内保险公司吸收境外资本后,理应享有其他保险公司应当享有的权利。为确保保费收入的保值增值,其最主要的保费投资渠道将首选国债市场。
(4)外资银行:根据《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我国与美国、欧盟签署的有关协议,外资银行在规定的保护期限以后,无须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就可以直接进入中国的金融市场。外资银行将运用国债作为调节资金头寸的灵活手段,直接参加国债一级市场的承销,并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
2.国债二级市场。
上述凡能够参与国债一级市场的国外参与者,自然能够参与国债的二级市场。除此之外,还有两类外资持有者将随着我国加入WTO,也能够逐步进人到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中来:
(1)三资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尚未向外资开放以前,一些三资企业由于没有合适的获取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纷纷采取高进低出的办法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我国税收严重流失,也容易影响我国的外汇收支平衡。国债市场对三资企业的开放将有利于这一问题的缓解。
(2)外国投资者:我国国债二级市场的收益率要远远高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对很多外国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我国加入WT0后,随着我国相关政策的调整,外国投资者将可能有机会进入中国的国债市场,直接参与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
外资进入中国国债市场一览表
注:*表示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作为参与者能够进入的市场。
3.外资进入国债市场途径的进一步分析。
中外合作基金、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外资银行、三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等六类外资进入中国的国债市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人民币汇率体制仍然保持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的情况下,这些投资者都需要将外汇进行结汇处理,兑换成为人民币,才可进行国债的承销或交易。
从六类外资对国债市场投资的资金来源分析,存在一定的差异。
如:中外合作基金、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外资参股保险公司都是通过外资投资入股形成资本后再取得人民币(利润,或兑换)进行国债市场的投资,另外其资金来源还包括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吸收的境内资金,如中外合作基金发行时筹集的资金,外资参股保障公司吸收的保费收入;外资银行由于必须遵守《巴塞尔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其投入国债市场的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境内人民币存款;外国投资者投入到国债市场的资金则完全是自有的资金。
从六类外资在国债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中外合作基金、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外资参股保险公司以及外资银行等四类机构无论在国外资进入中国国信市场资金来源分析
债的一级市场,还是在国债二级市场,都将是外资机构的主力军;三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投入国债市场的资金规模虽然不可与前四类机构同日而语,但也是外资参与国债二级市场的重要力量。
外资进入我国的国债市场,直接打破了“投资者”和“资金”两个要素全部在国内的封闭格局,我国的国债市场将产生重大变化,影响十分深远。
1.对国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将大大促进我国国债市场的发育及其国际化。具体反映在国债价格上的表现就是,国债市场利率形成机制将日益趋向于国际化和市场化。国债市场利率的决定,将由国内资金供求决定逐步转向由国内资金和国外资金的供求共同决定,国际上利率和汇率的风吹草动,都可能影响我国国债市场的利率价格水平。
2.对国债市场整体交易规模的影响。
外资进入国债市场,将显着扩大国债市场的容量和交易规模,国债市场交易额占整个证券市场交易额的比例将会逐步提高,国债的流动性要求也将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
3.对国债市场结构的影响。
(l)参与者结构。
外资进驻国债市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改变了投资者结构。投资者全部在境内的历史将宣告终结。外资的进入也将进一步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比例,有利于国债市场的发展。
(2)市场结构。
外资进人将使国债利率日益市场化国际化的这一结果,无疑要求我国的国债市场结束分割状态,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债市场,以便形成统一的利率价格并和国际接轨。
(3)交易工具结构。
目前,我国的国债市场交易品种比较单调,只有国债现货和国债回购两种形式。外资的进入,交易规模的扩大,流通性的提高,国债市场的统一。都将为我国推出国债市场的衍生品种奠定基础。
如前所述,中国加入WTO后,外资可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国债市场,既可以参与国债一级
市场(发行市场),又可以参与国债二级市场(流通市场)。但中国加入WTO后,到底在多大程度上、采取何种方式对外资开放国债市场,这是受许多现实因素制约的。
1.我国国债市场的现时发达程度。
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的经验证明,一国市场体系的发展状况是影响该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因素,特别是199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金融的自由化以及金融的对外开放,要求有一个健全、完善、发达的金融市场。国债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外开放同样要取决于国债市场的发达程度。国债市场越发达,就越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在较大程度上实行对外开放。但当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国债市场发展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我国国债的发行市场不完善。首先,我国发行的国债品种较为单一,种类少,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较大。有关资料表明,澳大利亚国债品种达31种、加拿大为20种、英国为17种。瑞士为8种,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可以上市流通的国债只有5种左右。品种单一的状况,十分不利于适应投资者不同类型的投资要求,也制约了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
其次。我国国债的期限结构也不合理。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已20个年头,但国债期限大多以2—5年期的债券为主,l年期以内和6年期以上的国债所占比重均不到10%,而2-5年的中期国债则占到80%以上,而且多数不能上市流通。这种单一的期限结构容易由于适应性调节中弹性余地狭窄而导致偿还债务的高峰,加大偿债风险。同时,国债期限结构单一,缺乏可用于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多样化国债工具,使得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传导机制难以有效形成。
第三,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不高。1991年,我国第一次实行国债承购包销方式。但是在利率没有实现市场化以前,承购包销中关于价格的谈判只徒具一种形式,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购包销。1994年和1995年,我国引入了国际通行的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然而,除了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其他一级自营商自有资金的规模都不大,随着国债的发行规模越来越大,对这些自营商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便往往对国债一级自营商实行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通过各级财政,层层下达承销计划。1996年,我国国债开始采用无纸化方式进行招标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引入了竞争机制,提高了国债发行的市场化程度。
但由于无纸化国债通过交易所买卖,投资者必须开立一级证券账户,因此给个人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由于我国国债承购往往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所以该种发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至今也未得到广泛推广。
(2)我国国债二级市场流动性不强,尤其是场外市场发展滞后。国债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反映着市场的活跃程度,衡量二级市场流动性的标准,主要是市场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表明市场越活跃。当前我国发行的国债中,多数品
种不能上市流通,沪深两地国债市场可流通的国债存量规模只有不到1000亿元。此外,我国国债场外市场发展滞后。国债场外市场是国债市场的一个重要层次。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国债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场外进行的。例如,美国国债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债市场,其二级市场交易量的99%是通过场外市场实现的。日本国债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1994年,日本场外市场交易额为3250万亿日元,占日本国内国债交易的99%。德国的国债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近几年来,其场外市场的成交额占全部成交额的85一91%。而我国国债的二级交易市场基本限于证券交易所中,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中居主导地位,占上市流通量的90%以上。当前,国债场外市场的交易量微不足道。
总之,我国国债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都很不发达,这使外资进入中国国债市场受到制约。一方面,作为运作规范成熟的外资,其本身可能就不愿介入这种不完善的市场,形成外资自身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国债市场不发达、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国家会对国债市场给予一定的保护。国债是国家的信用工具,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与否涉及国家的信誉,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在对外资开放国债市场的过程中,国家必将考虑予以国债市场一定的保护。这也是外资进入国债市场的制约因素。
2.我国国债的持有者结构。
在国债市场较发达的国家,国债持有者通常以专业机构、政府部门为主,个人持有国债的比例较低。比如,美国个人持有国债的比例仅为10%左右,日本也不超过30%。而目前我国国债的持有者中,个人投资者的比例大约在60%以上。他们一般很少进入国债交易市场,其主要原因是,个人投资者一般都属于期满兑付型,而且个人进行国债交易很不方便。长期以来,我国中央银行不持有国债、专业银行很少承购国债。国外投资者基本不允许购买国债。这种极为单一的国债持有者结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在这种持有者格局下,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外资一旦准备积极进入,很可能造成我国国债市场动荡不安,进而很可能使我国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严格限制外资对我国国债市场的介入。
3.公开市场业务调控力度。
国债发展至今天,早已不再是单纯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它对货币政策的实施及其他政府追求的经济目标有着重要的影响。近些年来,我国已经利用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中央银行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进卖出国债,不但可以调节货币供应量,还可影响市场利率的变化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总需求状况。但由于我国国债品种单一,流通盘子较小,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还受到很大限制。
特别是场外市场发展滞后,严重制约着公开市场业务的进行。这是因为央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时,吞吐国债的数量相当大,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撮合成交不现实,而场外市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今后外国资本尤其是外国“游资”进入国债市场,必然伴随着相应的金融风险。如果公开市场业务发达,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上对国债的买卖平抑这种风险。而反观当前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不发达,调控力度不足,因此对外资开放国债市场则必须采取谨慎态度。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原则是权利和义务要平衡,在加入WTO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始终坚持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坚持这一原则的最根本利益在于享有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最惠国待遇,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的。第二,要循序渐进,即享有开放市场的缓冲期,逐步地放开中国市场,这也是基于我国现实状况在WTO条款框架下作出的最优选择。当然,加入WTO后,总的趋向将是努力创造条件,开放国债市场。在向外资开放市场的过程中要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即《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原则、市场准人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总之,我国对外资开放国债市场,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为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国债市场的现实情况和制约因素,进行总体战略规划和部署。
前已提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在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达成的有关协议基础上,有2-5年的缓冲期。国债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其对外资开放的前景可简要地作如下展望:
1.在入世后2—5年的时间段内,应向中外合作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国债市场。
在我国金融业开放2—5年的政策保护期内,国债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也必须按照这一规定渐进有序地开放。在此期间,要尽快完善国债市场,提高市场化程度,加强其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如丰富国债品种、合理改进国债的期限结构,增强国债市场的流动性,扩展公开市场业务。随着政策保护期内国债市场逐步走向完善,可考虑向中外合作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国债市场。这类机构投资者的进入,一方面可以为国债市场提供先进的运作经验,另一方面这类投资者比较稳定,可避免外资带来过高的市场风险。
2.从远期来看,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应向境外投资者全面开放国债市场。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后用2—5年的政策保护期加以过渡是合理的和必需的。但作为WTO的成员国,保护只是暂时的,最终要实现国内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债市场也不例外。从长远来看,我国通过建立一套从发行到流通的国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公开市场操作,国债市场将走向成熟,自动调整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将增强。当现实制约因素消除,国债市场将有能力承受外资的冲击,走向全面开放;同时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本着国民待遇原则,也有义务履行向外资全面开放国债市场的承诺。从我国的受益来说,全国开放国债市场,不但可大量吸引外资,弥补国内资金的不足,同时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借鉴国外金融市场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国债市场的健全和规范。因此,从远期目标看,在国债市场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我国应向境外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全面开放国债市场。
国债市场后的正面效应与压力、冲击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经济各个层面向国际经济的融合,将直接或间接地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允许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国债市场是大势所趋,并将随着加入WTO而指日可待。尽早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能够使我们更主动地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同时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繁荣。
1.使国债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
我国的国债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二大部分。加入WTO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外商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将逐渐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符合条件的外国证券公司和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也将进人交易所参与国债的买卖。
市场参与者的增加,一方面,可以优化国债持有者结构。目前我国国债机构投资者比重偏低,虽记账式国债相当部分由银行持有,但由于各家银行的资金头寸状况相仿,限制了国债流通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外资的进入将显着改变这种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国内市场主体的发育和壮大。
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而且在金融市场上的运作经验丰富。他们的进入不仅为国内机构带来了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也为国内机构提供了参照示范体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内的市场主体也会抓紧时间“修炼内功”,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合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通过直接的交流合作,可以更有效地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水平,并促进它们的规范化运作。自1995年开始的合资投资银行试点证明,合资金融机构的建立对整个市场的发展和各类市场主体都大有裨益。
2.提高国债市场的效率。
就国债发行市场来说,国外资金的流入将为国债市场提供大量资金来源,加之近年国内利率处于较低水平,财政部可以此为契机,增加长期国债的发行,同时推出短期国债品种,以优化国债品种和期限结构。一级承销商的增加,还有利于降低国债发行成本,缩短融资时间,使国债发行利率趋向合理与稳定。
市场容量的扩大,市场参与者的增多,市场主体结构的优化,都会提高国债流通市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在此基础上,国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利率水平会趋于统一,使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地位逐渐凸现,国债市场运行对金融运行和整体经济运行的影响力也会大大加强。此外,随着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所占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所对应的一级交易商更具市场性和广泛代表性,他们直接感受货币政策的影响,对央行的举措会作出更灵敏。更快捷的反应,从而增加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国债、特别是短期国债的扩容,也将为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提供更加充足而合格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手段。
3.推进国债市场的统一和国债衍生工具市场的形成。
1997年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市场后,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形成分割。两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不同子市场形成的利率存在相互背离的现象。1999年起农村信用联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大大削减了这种背离。在放宽外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后,必将进一步促进国债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因为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多为混业经营或跨行业集团,直接连接两个市场,从而使国债市场上形成的利率更加真实地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也使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
外国投资者基于他们在业务能力、市场经验、风险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相应地会对国债市场的金融品种提出多样性的要求,因此我们势必要重新启动国债期货市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以分散、转移、回避各种市场风险的衍生工具及其市场。
4.有利于改变中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l)为国内商业银行和国内券商提供走出国门、拓展海外业务的机遇。目前我国政府在海外发行外币债券的承销业务基本被海外券商包揽,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券商没有海外分支机构有关。根据WTO的对等原则,在我国开放金融服务业的同时,国外的金融服务业也要对我国券商开放。
我国券商可以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并享有所在国的国民待遇。他们不仅可以为我国政府及企业的海外融资提供承销服务,还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操作技巧,加快我国证券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在国际市场争取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改变目前中资银行在税负上的不利局面。为了吸引外资,我国一直对外资银行给予较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外资银行综合税率为30%,在经济特区为15%,而国内银行原所得税率高达55%,视征收营业税率也适用8%的高税率。加入WTO后,要求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与本国金融机构相同的政策,这不仅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也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可以预料,内外资银行的税负水平必将趋于统一。
1.国内金融机构面临强大竞争对手的挑战。如果说从长期看,加入WTO有利于国内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壮大,那么从中短期看,国内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挑战则是巨大的。随着对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逐步减少,外资机构的竞争力将日渐显露出来。他们实力雄厚,操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手段丰富,资产质量优良,人员素质较高,在竞争中更具优势。他们不仅可以凭借自身优势抢占市场份额,争夺优质客户,而且可以凭借优越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把中资机构的优秀人才吸引过去。总之,国内金融机构将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
2.国外投机资本的介入和国际金融市场为国债市场提供大量资金来源,加之近年国内利率处于较低水平,财政部可以此为契机,增加长期国债的发行,同时推出短期国债品种,以优化国债品种和期限结构。一级承销商的增加,还有利于降低国债发行成本,缩短融资时间,使国债发行利率趋向合理与稳定。
市场容量的扩大,市场参与者的增多,市场主体结构的优化,都会提高国债流通市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在此基础上,国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利率水平会趋于统一,使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地位逐渐凸现,国债市场运行对金融运行和整体经济运行的影响力也会大大加强。
此外,随着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所占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所对应的一级交易商更具市场性和广泛代表性,他们直接感受货币政策的影响,对央行的举措会作出更灵敏、更快捷的反应,从而增加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国债、特别是短期国债的扩容,也将为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提供更加充足而合格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手段。
3.推进国债市场的统一和国债衍生工具市场的形成。
1997年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市场后,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形成分割。两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不同于市场形成的利率存在相互背离的现象。1999年起农村信用联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大大削减了这种背离。在放宽外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后,必将进一步促进国债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因为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多为混业经营或跨行业集团,直接连接两个市场,从而使国债市场上形成的利率更加真实地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也使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
外国投资者基于他们在业务能力、市场经验、风险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相应地会对国债市场的金融品种提出多样性的要求,因此我们势必要重新启动国债期货市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以分散、转移、回避各种市场风险的衍生工具及其市场。
4.有利于改变中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1)为国内商业银行和国内券商提供走出国门、拓展海外业务的机遇。目前我国政府在海外发行外币债券的承销业务基本被海外券商包揽,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券商没有海外分支
机构有关。根据WTO的对等原则,在我国开放金融服务业的同时,国外的金融服务业也要对我国券商开放。我国券商可以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并享有所在国的国民待遇。他们不仅可以为我国政府及企业的海外融资提供承销服务,还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操作技巧,加快我国证券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在国际市场争取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改变目前中资银行在税负上的不利局面。为了吸引外资,我国一直对外资银行给予较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外资银行综合税率为30%,在经济特区为15%,而国内银行原所得税率高达55%,现征收营业税率也适用8%的高税率。加入WTO后,要求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与本国金融机构相同的政策,这不仅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也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可以预料,内外资银行的税负水平必将趋于统一。
1.国内金融机构面临强大竞争对手的挑战。
如果说从长期看,加入WTO有利于国内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壮大,那么从中短期看,国内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挑战则是巨大的。随着对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逐步减少户十资机构的竞争力将日渐显露出来。他们实力雄厚,操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手段丰富,资产质量优良,人员素质较高,在竞争中更具优势。他们不仅可以凭借自身优势抢占市场份额,争夺优质客户,而且可以凭借优越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把中资机构的优秀人才吸引过去。总之,国内金融机构将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
2.国外投机资本的介入和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传入会增加市场风险。
入世后外国投资机构涌入,不可避免会有一些国外投机资金随之而来,在我国证券市场进行投机操作。一旦一些大机构联手出击,可能对我国证券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随着国际金融资本进出我国频率的加快,我国股市、债市和汇率市场的不稳定性将增加,同时也增加了对短期外债管理的难度。国际金融市场与我国市场之间的传导机制也会增强,进而可能更易将国际金融风潮传入我国,增加我国的市场风险。如何防范国际投机商的过度投机和蓄意破坏,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提高金融监管和外债管理水平,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3.对债券托管和结算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
目前交易所对投资人持有的国债实行接券商席位托管,而不是按投资人实名账户托管的制度,以及国债的混合交收制度。券商可以很容易地挪用投资人的国债进行投机。入世后,如不改变这种状况,外国投资人也可能会由于对中国国债市场丧失信心而撤出资金,或者一些外国证券公司也可以利用这一漏洞,动用大量国际游资在国债市场兴风作浪,严重危害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交易所应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托管制度对接,实行实名账户制和钱券同时过户,保证国债市场处于低风险的运行状态。
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的结算服务系统也无法满足入世后的发展要求。现在该市场实行询价交易,结算和托管服务是两个分开的系统,因银行结算效率低下而制约了债券交易结算效率的提高。因此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必要象股票交易所那样,实行电脑撮合交易,以提高结算效率。
4.现存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受到冲击。
加入WTO后,进入国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基本上是能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全能型金融机构,他们在融资能力、赢利能力等各方面都比单纯的银行或证券公司强。国内金融机构若固守严格的分业格局,在竞争中必将处于明显的劣势;若也走混业经营的道路,则需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混业经营,也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需加强联系和沟通;在进行决策时,不仅要考虑本行业的情况,还要充分考虑相关行业的状况;不仅要考虑国内金融市场,还要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市场。
5.削弱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我国现行货币供应量中没有包括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和外资金融机构存款两项。在金融业开放的情况下,这两部分是不容遗漏的,否则,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将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因此,应将它们增加到货币供应总量的统计中。同时,货币供应量与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相关性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目前利率管理仍是强制性的货币政策措施。而国内利率政策对外资银行业和中资银行业是差别性的,随着外资银行业务量所占比重的增加,不受央行利率管制的金融业务量也越来越大,利率管制效率也会下降。
6.现行的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受到挑战,并要求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迄今为止,我国利率市场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1996年在国债发行中正式引入了价格竞争的招标方式,发行利率由意中人决定;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同业拆借利率,并逐步取消了该利率的上限限制;1998年扩大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1999年放开了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利率;2000年放开了外币存款利率;等等。加入WTO后,必然会要求进一步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除了上面提到的利率管制效率下降的原因外,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关联度提高,中国利率变动与国际市场利率变化的趋同性增强,也需要尽快完善中国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目前我国的资本项目尚未放开,本外币之间存在较严格的隔离,但进入WTO后,在华的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低成本融资,而外资的服务对象也扩展到了中资企业,这就会出现大量中资企业从过去在中资银行融资转向在外资银行融资,从而加强本币与外币的融通和国际资本的流入流出,也加大了资本项目严格管理的技术难度。同时中资企业和银行重组将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外资银行和企业将持有中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这都将对中国资本市场产生冲击,最终迫使将资本项目放开。许多国家金融部门改革的经验表明,放开利率、减少信用补贴。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放松对资本账户管制的必要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率市场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全开放是一个带有关键性意义的问题。
中国国债市场经过20年左右的培育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框架与基础,国际经验正在被创造性地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并被应用于指导市场发展的实践中,国债市场对于支持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推进货币市场发展和追求全局性宏观调控目标,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从目前看,国债市场完全对外开放的时间表主要取决于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时间安排,这可以给我们再留下数年宝贵的时间与机会作好开放的准备。基于前面关于外资进入前景及影响的分析和我国国债市场现状的考察,我们认为,我国国债管理应对“WTO挑战”,从指导思想上应坚持以下三条:
第一,利用有利的发展契机和正面影响,进一步从规模、效率、规范性、参与者素质及市场基础设施、法治建设等方面提升中国国债市场,使之更好地发挥功能,为我所用,为我所控。
第二,积极寻求以平滑、渐进方式推进国债市场对外开放的途径,使国债市场成为探索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接轨的试验田与缓冲带,为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市场管理、运作积累经验。
第三,恰当设计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和附加条件,缓冲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债市场带来的冲击,平衡其权利义务,为我方争取有关利益。
具体对策方面,我们认为在今后五年左右的时间中,应实施以下五大方面的举措:
近三年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各年都安排发行1000--1500亿元的建设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投资和大型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带动了大量银行资金和其它资金向这些领域投入,为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和“通货紧缩”的负面影响,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我国面临的实际问题和今后若干年发展的需要看,注重运用国债手段绝非权益之计。今后几年稳步扩大国债一级市场规模,势在必行。
——受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性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十五”和今后我国将进入一个持续时间长、力度大、影响深刻的结构调整时期,而“入世”则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将结构调整中的某些矛盾进一步显现和激化。从理论上讲,“入世”后关税壁垒和其它贸易壁垒的消除或弱化,有利于所有贸易伙伴国各自要素、技术的比较优势的发挥。然而对我国而言,如果不采取必要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措施,加入WTO,将会使我国产业结构更偏向于劳动密集型。这种贸易自由化的结果对我国在世界贸易格局中地位的提升是不利的。即使是某些原本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随着科技进步,其性质也正在发生变化,有可能发展成为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因而这些产业我们原来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正在逐渐丧失。如果我们不能在今后5-10年内对纺织工业进行较为深刻的技术改造升级换代,我们就很可能失去很大部分的纺织品国际市场。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都表明,要提升我国产业结构,不能离开财政的支持,必须充分运用国债手段。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入世”后进口产品的冲击,国内一部分缺乏竞争力和比较优势的企业和行业将被逐渐淘汰,失业、下岗和转岗职工人数势必呈上升趋势,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并加强其财力支持,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未来5-10年,政府应在两方面进一步发挥其职能作用:
一是再就业培训及职业介绍。仅靠民间市场化运作的培训和职介机构是不够的,政府应举办或补贴这项事业,使失业下岗人员都以尽可能少的支出获得能帮助其重新就业的本领和机会。二是提供失业救济,保证失业者可维持个人最低生活水平。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社会保障运作,也必须得到国债手段的大力支持。
——进入WTO后,关税平均水平进一步降低,进口需求呈上升趋势,为了刺激出口维持贸易顺差或贸易平衡,可能要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力度;另外也不排除必要时采取人民币贬值的策略。上述两条都会带来财政增加支出因素,为了维护必要的收支对应关系,筹措增支财力,也必须充分运用国债手段。
基于以上考虑,财政除了应当继续扩大、培育新的税源和厉行节约之外,还应当进一步发挥国债市场的作用。第一,今后5-10年,国债发行规模可考虑与GDP增长保持同步。按我国目前国债发行余额1.5万亿计算,GDP年均增幅按7%计算,则国债发行余额规模可每年增加 1000亿元左右。第二,利用近几年难得的低利率时机,适当扩大期限为10一20年的固定长期附息国债的发行量,以降低国债的平均发行成本。
流动性是市场的灵魂,只有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一级市场的战略才能得以有效贯彻。国际上衡量流动性一般有两项指标,一是看换手率的高低,二是看大额交易是否会影响市场价格水平。我国国债市场流动性总体上还很不足,尤其是大宗场外交易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换手率不高。2000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为1.67万亿元,可交易的债券存量为1.6万亿元,年换手率大体为100%,而国外成熟的市场这一指标基本在1000—3000%。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换手率虽然比较高,但市场的大额成交量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也不能认为流动性很好。
今后5—10年,政府应通过健全游戏规则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围绕市场流动性的提升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建立做市商制度和引入同业经纪人。做市商制度已被国际债券市场证明是提高市场流动性、尤其是促进现货交易的有效手段。近一两年来,我国已有少数商业银行尝试在市场上进行双边报价,积累了一些经验。规范与完善这项制度应当成为主管部门在市场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促进大宗交易和适应部分市场参与者希望在交易达成前不暴露身份的商业经营要求,应当参照国际运作规则引入同业经纪人。同业经纪人一般都不是金融机构,没有必要用行政的办法去“官办”,应让市场去选择,政府的职责在于制定规则,实行监督。
2.完善资金清算与债券结算机制,尽快实现“券款对付”。较长时间以来,由于国家自动支付系统建设相对滞后,债券过户与资金清算一直未能同步进行,既增大了结算风险,也影响了市场运作的效率。进入WTO后且不论外资机构进入市场因结算条件不利可能会引致的风险,就连许多国内投资人也会因结算风险而裹足不前。因此,加紧支付系统的建设,并使债券结算系统与之相匹配,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努力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国债市场债券的统一托管结算。目前,两市场的债券是分别登记托管、分别结算。实现统一托管结算,可以实现两个市场逻辑上和运作中的统一,不仅有利于合理的市场价格的形成,恰当发挥两个市场各自的优势,减少因体制原因造成的投机现象,而且可以使市场参与者获得以一个账户同时参与两个市场的便利,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4.在适当时候恢复国债期货交易,逐步引入衍生品种。国际经验表明,衍生品种的多少既是国债市场繁荣的标志,又是促进市场发展的重要催化剂。目前国债市场除了现货交易外,衍生品种只有“质押”式“回购”,但质押式回购项下的债券在回购期间内不能被再次使用,虽然有利于控制结算风险,但对市场流动性有一定消极影响。今后几年应在严格的风险管理和统一的托管系统的支持下,依次、逐步引入“开放式回购”(即回购首期与到期均按买断关系进行结算)、远期、掉期以及期货等衍生品种。我国期货交易几年前因“327”、“319”事件而暂停,但当时的相关条件(保值补贴率和贴息)如今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在风险可控性上今非昔比,应积极考虑在适当时机恢复国债期货交易。
1.加快市场的信息建设。提高市场信息集散与揭示的水平,是发展市场规范市场、提高监管水平的需要。随着市场参与者、交易品种等方面的扩展与深化,市场信息需求正逐渐增大,应充分重视,采取措施,建设专业的国债信息系统及报价系统,培育专业信息服务商。
2.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监督体系。要利用几年的时间,在充分吸取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比较严格、健全的市场法治规范体系。同时要积极发挥交易场所、托管结算机构的一线监督和信息报告职能,逐步形成高效、灵敏的监督体系。应争取在市场对外全面开放之前,做到市场规范体系和监督体系基本与国际接轨。
目前,国内市场参与者的构成中,商业银行所占市场份额最大,其债券持有额与交易额大体占到80%左右,因为随着资产管理意识的加强和准备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它们需要在自身资产中保有更高比例的无风险(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国债、金融债等。在近两年的市场运作中,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已将债券作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手段加以应用。但是,仅仅出于自身资产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目的参与市场,商业银行是难以在市场发挥应有作用的,无法应对进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后迅速扩张其市场份额的挑战。事实上,如果商业银行能够在满足自身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同时更多地从市场经营的角度积极参与市场,则不仅有利于市场的活跃和流动性的提高,而且能为自己培育新的中间业务生长点和赢利点。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目前还未真正以经营者的角度进入市场,因此在国债市场完全开放以前,促进国内市场参与者转变观念,练好内功,培育其优势业务,显得十分迫切。这其中,抓住了商业银行和国债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就抓住了关键和重点。
1.应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培训力度。加入WTO后的竞争,首先会突出表现在人才的竞争方面。我们应充分认识这一挑战的严峻性,大力加强人才培训,不仅要让市场交易人员熟悉操作要领和提高市场分析能力,更要针对目前高层管理人员市场意识和经营策略存在的不足,重点加强这部分人的进修和提高。
2.扩大金融机构在国债市场上的中间业务份额。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培育,已基本吸纳了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进入市场,部分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也已进入市场。将这一市场扩展为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机构投资人均可参与的批发性大额债券市场的时机,已渐趋成熟。从提高市场效率、减少市场交易结算风险的角度考虑,应当积极发展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交易结算代理人或经纪人的中间业务,使企事业单位均可通过代理人或经纪人进入市场。
3.发展国债柜台交易。国内商业银行在网点数量上具有优势,在计算机处理系统的支持下,储蓄网络发行、登记并挂牌买卖记账式国债是一项一举数得的好事。既有利于化解因利率变动、凭证式国债可能大量提前赎回而给商业银行造成的压力和风险,也有利于扩展国债市场、方便公众投资人,并使柜台市场与银行间市场形成联动,同时还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展中间业务份额,发展自己在国债市场中的作用。这项工作应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尽快推开,使国内商业银行的优势得以发挥。
B股市场向中国国内投资人开放,是实现局部美元化(硬通货化)的一项有份量的举措,是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大尝试和进展。考虑到我国债券市场已有相当的基础,在人民币自由兑换前,开办美元国债市场应是另一项值得研究和探索的举措。所谓美元国债市场,是指利用现有国内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面向国内现有债券市场参与者和境外投资人发行以美元计价的政府债券,以及所有投资人之间进行上述债券交易的市场。从目前看,开办美元国债市场具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第一,开办美元国债市场能更好地满足财政筹资的需要,更好地利用外资。我国目前政府外债余额大约为700亿美元,主要由美、日证券机构作承销商,在欧美金融市场或日本证券市场上发行,比较典型的有“扬基债”、“武士债”,发行工作复杂,发行费用较高,也较难实现连续发行和均衡发行。开办由我们自己管理的美元国债市场,建立稳定规范的承销体制,吸引国内外机构投资人参与市场,可为财政提供更为理想的筹资机制。
第二,B股市场开放后,B股投资者参与美元国债市场的需求增强。B股市场的开放意义重大,其规模在几年内将会迅速扩大。但是从长远计,如果投资人没有一个较为理想的美元债券市场作为资产管理和避险的手段,则B股市场也难以有稳健和长足的发展。
第三,开办美元国债市场有利于优化国际收支机制。目前我国居民、企业所持美元基本都存入了银行,形成了上千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而它们大都被用于购买美国政府债券,而我国财政所需要的美元债务资金则要从国际市场上筹措。如果国内有一个美元国债市场,必然能吸引大量国内投资人参与市场,这一市场不仅可支持我国财政,而且也有利于外汇储备的调控,使之保持合理的总量水平和结构。同时,我国经济地位的提高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将会使我国发行的美元国债在信用等级与收益水平方面的“收益信用比”保持一定的优势,对国外投资者会有相当的吸引力,尤其是会吸引海外华人社会的关注和投资。这些情况都将有利于建立新的、更为合理的国际收支机构。
第四,允许国外金融机构进入美元国债市场是一个很好的筹码,同时也不会招致汇率风险。允许和批准国外金融机构进入美元国债市场,可以在人民币资本项下自由兑换这个重要的资本市场约束条件未解之前,就做出金融市场有限开放的实质性动作和极为主动的姿态,有利于增加我方在WTO组织中的筹码。同时,将参与美元国债市场作为国外金融机构的“权利”后,可以相应地增加其在其它方面的“义务”和有关附加条件,使其希望尽快参与中国市场的积极性能更好地为我所用。由于美元国债市场是向世界敞开大门的市场,其交易也全部用美元进行支付和结算,因此有可能成为国际游资的蓄水池,但其资金的涌入、涌出对人民币汇率不会有太多的影响。这样既可实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向实现对世贸组织的承诺迈进一大步,又同时使金融管理层在现有条件和经验下保持对市场的控制。
第五,美元国债市场会使我们进一步积累管理市场的经验。美元国债市场的管理和运作必须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这将激励我国金融管理者、市场中介机构以及市场参与者进一步转变观念,学习市场,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有利于我们提升管理和运作水平。
对美元国债市场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有三个重要的着力点,一是立好规矩。法制规则一定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与国内相关法律和国际法相协调。二是加强关于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披露管理;三是控制住托管结算环节的运作风险。只要我们积极谨慎地合理把握,局部美元化的美元国债市场就有可能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的试验田和渐进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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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异军突起,在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著名政治哲学家的推动下,协商民主逐渐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承认,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多元文化主义的步步紧逼下,人们发现:“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类型,它能够有效地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的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协商民主机制在中国环境法治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 协商民主机制的缘起、发展和理论基础
1978年,美国学者约瑟夫?M.毕塞特在其博士论文《国会中的协商:一项初步的研究》中最早提出了“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概念,1980年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则令“协商民主”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毕塞特看来,协商的观念意指“公共政策价值的论辩”[24]。 “协商民主或者说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协商来进行集体决策的观念绝非是一种创新,而是一种复兴,这种理念与实践几乎和民主的概念本身一样久远,都来自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5]69“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伯克、密尔的政治理论,以及20世纪早期的理论家约翰?杜威的著作中,都可以发现协商的先例。”[6]54
大约在1990年前后,民主理论呈现出协商转向之势,在协商转向之前,民主被看成是集体决策偏好与利益聚合的决定;在协商转向之后,沟通和反思被置于民主的核心,某一集体决策的所有相关者致力于这一决策的真实协商才是民主合法性的基础[7]。民主理论的协商转向“标志着民主理论向其原始意义――‘人民统治或者人民治理’的回归,因而,这一转向也被某些学者视为一种向‘社会主义’的靠拢”。“罗尔斯、哈贝马斯、阿克曼、桑斯坦、科恩、费斯金等学者都对这一转向做出了理论上的推进”参见王荔《当代中国司法民主问题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综合性理论含义在西方理论界争论很大。从理论渊源上说,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关注,社群主义对公民参与的重视、地方性的关怀以及公民美德的倚重,共和主义对利益平衡与妥协的阐释,法团主义对国家与社会有序沟通的构想,社会民主主义对实质平等和民主的关注等多元观点均为协商民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思想启迪[8]。
比起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协商民主学说的代表,毛泽东是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者和实践者,其《论联合政府》可以说是中国现代协商民主的萌芽。该文有关中国宪政设计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度都可找到协商民主的痕迹[9]。
“中国政治文化核心价值之一是‘和’,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和’是政治的最高境界,是国泰民安的基本表征。”“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这种文化精神的最直接体现是‘和平共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思想“对多样性和多元文化的肯定以及对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与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这种文化基础为协商政治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10]21。
(二) 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界定
笔者认为,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目的并不在于让受某一决策影响的所有人能坐在一起,坐在一起只是其外在的表现,其实质是在平等的环境下各协商主体动态地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的公平、正义。其运行的机理及目的在于:所有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者能坐在一起,通过协商的方式就权力的分配达成一种共识(或决策),对这种经过协商达成的共识在其实施时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当这种共识受到损害或共识中出现空白时,要有相应的填补机制、应急机制。换言之,环境协商民主在环境法治中并不仅仅表现为一项原则、规则和制度,而是贯穿于环境法立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的一套动态运行机制,它有一套基本的、法制化的运行程序,然而一旦运行程序出现问题,它又有相应的机制实现自身的调整、修复、修补功能。通过环境协商民主这一套动态运行机制保证环境法治的实现。
从实质意义上说,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实际上是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三方互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一套运行机制,通过这种机制的运行,随时就环境问题涉及的重大利益进行协商、谈判,就权力的配置、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重大问题达成一种共识。这种共识是基于一种平等协商的机制而达成的,必将具有良好的实施效果。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恰恰说明协商民主机制在中国环境法治中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协商民主机制的淡化已经为我国环境法治带来了困境,摆脱这种困境也只能依赖于环境协商民主机制。
(一) 环境法律制度虚化源于环境协商民主机制淡化造成的环境治理参与意识的淡薄
随着雾霾天气的常态化,饮用水污染、垃圾围城等环境事件的频发,环境问题与日常生活的密切相关性日益被公众所认知,环境治理也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然而对于环境民生问题,公众往往将治理的希望寄托于政府,政府也视其为自己的责任,这种认知不仅造成环境治理的效果不佳,甚至造成了政府与公众的对立和冲突。尤其是近年来环境问题涉及的利益冲突更为复杂和尖锐。仅仅是“可能的风险”已足以酿成一场风暴。
2005年,浙江东阳受到污染侵害的群众多次群体上访造成冲突,是学界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第一起环境群体性事件,属于“事后救济型”环境群体事件。自厦门PX事件延续至今的,则是崭新的“事先预防型”环境群体事件,针对的都是尚未上马的项目。频发的环境突发事件似乎显示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高涨,实质上却恰恰表明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不足或缺失。公众反对的建设项目已不仅局限于污染项目,有些形式合法的项目也遭到公众的强烈反对,如2012年什邡宏达钼铜矿属于国家支持的四川灾后重建项目,技术并不落后,环保投入并不少,再比如2012年宁波镇海炼化一体化项目仅治污设备就投入了36亿相关信息可参见李雪峰《宏达股份什邡105亿钼铜项目被叫停》, 载《证券时报》2012年7月3日,第B1版; 《宁波镇海区回应“镇海炼化一体化项目”网友仍存不满》, 2012年10月24日,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2_10/24/18533429_0.shtm, 2014年9月29日。。公众反对的建设项目,有些是环评走了过场的污染项目,有些却是建设项目的企业和同意其上马的审批部门认为是有利于环保的项目,而当地民众却认为是不利于环保的项目。如此频繁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要么是因为公众没有事前或事中参与政府决策的路径;要么是公众参与走了形式,没有真正参与到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种现象的发生固然有政府信息不公开、决策不透明、没有重视公众参与等原因,然而其根源还在于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互动网络化协商参与环境治理机制的缺乏导致各环境治理主体平等参与环境治理意识淡薄,没有以积极、有效的方式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而是以一种极端的、非理性的行为来表达诉求,不仅无益于环境治理的有序、良性运转,也是对环境法律秩序的冲击。 公众参与或征求公众意见已是我国环境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或法律要求。我国环境法律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大致从1996年开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都有公众参与的规定,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以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然而设计良好的公众参与制度却由于缺乏参与环境治理的意识而沦为一个形式化的程序性过程,未能发挥其真正的价值。
对我国某些环境法律的正当性产生疑问也是公众之所以发起一些群体性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这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某些建设项目的兴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或征求公众意见已经是我国环境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或法律要求,没有切实实施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项目,实际上就是不符合环境法律的相关规定;二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某些建设项目上马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即具有合法律性,但是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本身缺乏正当性。
哈贝马斯通过提出商谈理论力图从法律的角度为立法决策提供合法性来源,他认为现代社会已是一个非中心化的社会,不论是在非正式还是正式公共领域的话语协商中,所有意见或主张都要平等地受到理性的批判。哈贝马斯提出“双轨制商议民主路径”,即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中社会意见和正式的公共领域中国家意志形成一个理性“交往之流”。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的正当性只有通过公民民主参与形成公共意志的立法程序,才能让法律规则得到人们的普遍同意[11],受到普遍认可的法律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执行。依赖这种协商民主机制来化解法律的正当性危机,可以使公众减少使用过激手段这种非法治化的表达方式,转而求助于环境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在环境问题上,我们每个人不仅是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同时也是环境破坏的加害者。环境治理应该是一个由广泛主体参与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与环境利益有关的主体都应该参与到环境治理中,这应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中国环境治理中却缺乏一种参与机制,造成环境治理参与意识的缺乏或淡薄,公众参与等环境法律制度虚化,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环境治理参与意识的培养有赖于一种机制,这种机制能为各利益主体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一个有效的路径,能保障各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从而为环境参与治理的制度设计提供思想理念的支撑,这个机制无疑应该是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环评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佳,环境法正当性危机的存在,其瓶颈就在于环境协商机制的长期淡化造成的环境治理参与意识的缺乏或淡薄,瓶颈的突破也只有依赖于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 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淡化造成环境治理参与主体的不足或错位
1.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淡化导致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错位
“传统治理模式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和公共权力运用的单向性,其深刻根源在于统治者获取公共权力主要依靠暴力或对稀缺性的权力资源(如土地、资本等)的垄断性占有,而不是依靠公共的选择”[12]181。
中国对待环境问题有个认识过程,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个经济优先的理念,并以基本国策为实施机制,即强调理念的超前性与手段的强制性。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一直不见好转,著名的库兹涅茨曲线在中国失灵了(工业化国家在人均GDP 5 000美元左右时,环境状况会随经济发展转向缓解趋势,即出现曲线拐点,但这个拐点在中国至今未出现),雾霾却戏剧性地出现在这个拐点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讽刺。
这种情况的发生与长期以来的一种错误认知即政府是环境治理的唯一主体密不可分,从而导致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出现了错位,将政府的地位置于另两个主体之上,政府似乎是环境治理的唯一主体,因此不管是不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一并承担,这不仅加重了政府的责任,也造成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还造成公共资源的不经济性。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错位表现为淡化了企业、公民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平等主体地位,但其更深层原因就在于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淡化。其他治理主体要么没有能够参与到环境治理中,要么当了陪衬,走了过场。
2.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淡化导致市场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中国的环境保护强调行政主导,宪法规定环境保护是国家的职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七块论也把环境法归入行政法之列,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理论界也热衷于把环境法解释为行政法本体构造。环境法属性的这种历史性选择,究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规律追求的是财富的最大化,而环境问题却是人们在追求财富最大化时罔顾了生态环境容量带来的恶果,环境保护当然需要对这种追求财富最大化的行动加以限制。因此,环境保护与市场经济规律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即所谓环境不经济外部化。既然(市场)经济规律及其左右的法律不能有效地调整,人们自然祈灵于强制性的行政控制,类似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让渡自己的权利与自由以获得必要的安全。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导还应当有下文,这就是契约,即协商机制。通过协商机制就契约内容达成理性共识。而这种理性共识的达成仅仅有政府一方主体显然不足,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环境治理引入市场机制就成为一种必需的选择。市场经济刺激机制的引入有助于弥补行政主导的不足和缺陷。
市场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克服“政府失灵”,催生出环境保护的内生性力量,有利于提高环境治理主体的广泛性和参与的广泛性。环境不经济内部化的可能性、必要性和现实性说明了企业主体可以而且也必须是协商主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另外,企业的参与实质上将市场经济引入了环境保护领域,市场经济刺激手段的实施有利于扩大环境治理资本融资的范围。环境治理主要还是得依靠新技术的研发,比如新能源的利用开发技术、污染物处理技术的创新升级等。环境科技研发仅仅依靠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实质上就是为社会资本进入环境保护领域提供了保障。只有充分调动市场的经济刺激性手段,发挥出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环境保护行政主导带来的困境。 3.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淡化导致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以来,私主体利用自然资源的制度设计受到空前的重视,自然资源物权涉及全体人民包括后代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充分的协商民主,这种自然资源物权必然是灾难性的。在我国,与之伴生的问题是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表达有明显的非理性趋势,例如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出现的一些公众暴力抗法事件。我国当前环境保护包括自然资源利用的领域,公众参与的欠缺已成为制度的瓶颈。
对于公共事务,要是仅仅由公众自己处理,那就是“公地悲剧”; 要是仅仅由市场处理,那就是“外部不经济”;要是仅仅由政府处理,就是当下中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制度与机制安排,政府、市场与社会各有其独特的行动资源和行动逻辑,也各有其特定的行动范围和有效边界。在公共治理理论的视域下,政府、市场主体与公民社会团体都不应成为唯一的治理主体,三者的运行机制中各有优势与不足,只有三者互动合作才是环境治理的必然选择。公共治理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的三边互动。为了实现环境公共领域的良性治理,应当且必须建立起三者良性互动的网络治理机制,在互动中开辟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而建立这个机制的最佳途径应当是协商民主。
当然,中国环境保护协商机制一直都有一定的体现,旧的有“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环境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相结合”、“环境综合治理”,新的有“生态补偿”、“联动机制”、“五个融入”、“全面协调”等,但公民主体的欠缺使之与协商民主还有根本的差距。
(三) 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淡化导致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
环境立法应当体现环境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和抽象的概念。正是由于环境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各方利益群体都以此为借口来谋取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规避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最后牺牲的恰恰是环境公共利益。在环境协商民主机制下各个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对话、协商,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最后确定利益的分配方案;也只有通过平等主体的参与、协商并达成利益及责任分配方案,才能获得各个利益主体的认同,使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正当性。
协商民主机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赋予公共决策以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使决策容易被公众接受和服从,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决策事项的执行清除某些潜在的阻力。目前我国环境法治淡化了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作为平等主体进行的协商民主机制,缺乏多方、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协商、讨论,甚至根本没有运行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很容易造成优势利益群体的寻租现象,由此达成的利益分配方案中对某个或某些群体的保护可能并不是基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诉求的体现,体现和维护的并不是社会整体公共利益,且环境责任承担主体、承担的责任内容不明确,造成环境行政执法困难等困境,而这些困境又进一步恶化法治环境。因此,明确环境法律责任主体及其承担的责任内容,改善环境法治也必须依靠协商民主机制。
中国环境法治中协商民主机制的淡化导致了目前环境法治的困境,要想突破困局,必须强化环境法治中的环境协商民主机制,从而培养环境治理参与意识,建立政府、企业、公民社会主体等各环境治理主体平等参与环境治理的程序机制,明晰环境法律责任,维护环境法律秩序,实现环境法治。
(一) 明确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造法”功能
1.环境协商民主机制“造法”的可能性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提出了“理性多元论”,认为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的理想背景条件是原初状态之下的无知之幕;民主协商的主体选择和参与共同协商的原则是正义原则;自由主义协商民主追求的现实目的是民主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合法性。从民主角度看,原初状态的主要积极特征是:(1)普遍性。在原初状态中达成的结果将对政治共同体有普遍的适用性。如果结果只适用于现在活着的人和目前协商中的政治共同体,将失去普遍性。(2)包容性。所有的利益集中在“那里”,在协商中得以体现。环境协商民主必须包含几代人的利益甚至非人类的利益。如果不能包含未来和过去几代人的利益以及非人类利益,组成协商团体的将是一个有限的共同体,将失去包容性,体现的民主可能就不是所有受到影响的人的民主。(3)公正性。所有人都能充分平等地接受结果的公正性。(4)效率。它能不停地产生上述结果,不可能出现僵局。(5)协商的面对面性质。这些特征是现实世界协商制度或背景设计的规范性准则[13]。如果通过环境协商民主机制达成的理性共识上升为环境法治的原则、理念和惯例,表现为一种“软法”规则,甚至成为成文法律规范,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就具有了“造法”功能,而协商民主机制所具有的这些积极特征使其“造法”功能具有了可能性。
2.环境协商民主机制“造法”的现实性
(1)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对环境法理念、原则创制的作用。原初状态的假设和特征要想在现实世界尽可能多地重现,至少要提出一个观点,以便为各种广义和狭义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议程设定及决策机制的出现提供解释,无疑这个观点在环境法治中最恰当的表述应当是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法层面,以联合国为例,协商民主的最大成功就在于可持续发展,这是联合国有史以来在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上第一次取得基本的共识,“合作原则”从环境保护扩展到一切重要国际事务。可持续发展、合作原则就是环境协商民主机制运行的体现和产物。而且在环境协商民主机制下,环境法治的理论和实践一定会创造出更多有价值的理念和制度。
(2)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在中国环境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主持了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政策法律研究的课题,其中一些措施如单双号限行、外地车辆进京限制、机动车尾气上路检测联合执法等,在当时受到行政法学界和民法学界一些学者的强烈质疑,认为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也违反了行政许可等。万般无奈之下,课题组采取了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结果是绝大多数市民普遍赞成采取这些强制措施。课题所用的社会问卷调查方式实际上就是为公民社会团体参与环境协商民主提供了路径,由于协商主体的扩展,多元利益得到了体现。奥运期间空气质量的改善充分说明通过这种方式的环境协商民主达成的共识,不仅得到了充分的尊重,而且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尽管中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环境协商民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但环境协商民主作为强制措施的理论根据,居然在奥运期间成功地实施了。这说明了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在环境法律实践,尤其是中国环境法治不完备的情况下,应该并能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环境协商民主机制为各种平等主体参与协商提供了机会,只要保证这种机制良好、有效的运行,那么在环境协商民主机制下达成的决策、共识就是一种民意的表现,就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协商民主的“造法”功能具有正当性,应当被认可。
(二) 建立保障各利益代表以平等的主体身份进行协商的程序机制
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等理念早已有所体现,然而其实施的效果差强人意。实践层面上,开门立法中很难见到各方利益主体之间意见交流和交锋。利益相关者、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专家学者的参与也极其有限。就安徽省合肥市2013年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八项立法来说,近一半立法在征求意见的环节,参与的市民人数不足百人。广东省人大会法工委即使“走出去”“上门”请代表发表意见也请不来,每一次法规征求意见稿都发电邮给947名代表,每次收到的反馈仅有1%[14]。因此,在环境立法中推行开门立法,要建立一套长效的机制来避免“走过场”。
立法机构为保障多元、多方协商主体参与协商机制必须建立一套明晰的、长效的程序性机制。首先,立法机构应对立法项目进行深入调研并及时公开相关立法信息;其次,立法机构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询公众及各方利益代表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及公众反馈这些意见;再次,立法机构应委托相关顾问公司对所收集的意见进行数据整体统计、分析,撰写相应报告;最后,立法机构还应提出相关的综合性立法建议。这套程序必须以一种规范性的文件将其固定下来,使其成为环境法律协商民主机制的程序之一。当然,为了保证立法能充分体现各方利益,需要公民有权利投票,选择更具有代表性的团体, 避免随机选择代表造成的协商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通过平等的协商辩论,使各方充分尊重和理解彼此的立场,促进公共理性的形成。
(三) 必须厘清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中权责的范围,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1.要转换政府职能,刺激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鼓励公民社会参与
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强调的是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三方协商主体身份的平等,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各方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表达,并在决策中得到充分尊重,由此达成的共识才具有价值和意义。然而,实践中,三者的主体身份并不具有天然的平等性,我国环境法治长期以来主要依赖于行政主导,政府在三方机制中实际具有优势地位,因此,必须转变政府的环境行政职能,厘清政府的职权范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说明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作用已经得到党和国家的认可,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协商主体地位的平等已经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然而要想让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权范围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政府管的事,政府不能推卸责任,政府不该管的且依靠市场机制运行就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也必须管住自己的“手”。政府的有形之“手”与市场的无形之“手”该伸到何种领域,该抓多大的权责,必须要在多元、多方主体平等参与下,经过充分的协商来达成权力分配的共识。换言之,环境协商民主机制运行的成败关键在于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的权限范围的划分是否合理、有效,这种合理性、有效性依赖环境协商民主机制的运行得以实现,同时环境协商民主机制也依赖于这种合理性、有效性而得以存在。
协商民主机制是一种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的三方互动机制,环境权利的享有和环境义务的设置也需要这三方以平等主体的身份进行协商,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权责,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真正使公众参与到决策中。
2.明确责任主体和协商主体的权责范围
公共决策中的环境协商民主机制为政府的环境行政活动增强了正当性, 但也可能会带来政府责任不明和责任回避的问题。环境协商民主机制要求环境公共决策必须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任何参与决策协商的人似乎都对决策负有一定的责任。然而,权力寻租现象和部门利益的追逐可能导致协商过程中出现操纵决策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决策就不一定是公共协商的结果, 当决策失误时,决策者可能会以这是公共协商的民意体现为借口,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一部分责任推卸给所有环境协商参与者, 从而逃避自身的责任,混淆协商主体和决策主体的责任区别。协商主体承担的责任是保障其他协商主体平等地参与协商,使各方利益表达的路径通畅;决策主体承担的责任是保障决策是在充分尊重各方利益诉求之上的理性共识。换言之,协商主体有权以平等主体身份平等地参与到环境讨论、协商过程,自由表达,同时承担不妨碍其他主体平等参与民主决策的责任。责任主体有权在充分尊重各方协商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的决策,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决策不得违背环境公共利益,而且是多元、多方协商主体平等协商做出的决策。毕竟“公共协商一旦被利用, 将使决策责任变得扑朔迷离”。“因此, 必须厘清协商过程中决策者和参与者的相应责任, 明确谁应该对最终决策负责, 应该负多大程度的责任, 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15]105
(四) 建立司法联动机制,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
环境协商民主机制重点在于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三者之间的协商,尤其是要注重公民社会团体的参与,然而也不能忽视各主体内部之间的协商。
1.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立应与环境司法机制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为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自该意见出台后,各地法院纷纷以环境保护审判庭、合议庭以及巡回法庭等形式积极开展环境司法专门化试点。作为司法审判的专门机构的“法院是维护环境法治、环境法律权威和环境公平正义的基本的、有效的、最终的保障”[16]11。 环境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与环境司法没有很好衔接导致的司法难题。对此,应改革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给予一些原隶属行政管理体系的机构以独立第三方地位。例如,环境诉讼制度中环境损害的鉴定是一个难题,目前在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遇有需要进行环境损害鉴定的问题时法院常常指定各级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站为案件的鉴定机构。按照行政管理体制而设立的、隶属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其独立主体资格的不充分,中立性的缺乏,使这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具有一种天然的不足。因此,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应对中国目前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其成为中立的第三方组织。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立要考虑与环境司法的衔接,要摆正政府、市场、社会在环境司法行为中的位置,为环境诉讼活动中必要的调查、证明、执行等活动提供公正、客观的服务,保证环境司法机制的良好运行。
2.建立环境司法联动机制
环境协商民主机制为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有效对接提供了基础。环境司法联动机制是指综合运用环境立法权、司法权和环境行政执法权等权力,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充分调动、协调、整合各方环境执法力量,构建立体的、全方位的、多部门的环境保护联合行动机制,形成行政和司法等部门齐抓共管的网络化生态环境保护运行体系。环境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综合工程,这意味着环境法治需要发挥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力量的综合作用。环境司法联动机制的创设就是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建立起三者良性互动的网络治理机制的体现。
鉴于环境要素自身的特点,生态环境纠纷案件具有类型错综复杂、当事人众多、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利益诉求多样性等特点。因此,在环境司法中,不仅要加大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行力度,完善环境诉讼程序,还需要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配合,形成生态保护的合力。司法部门应及时与环境资源行政部门如环保、国土、林业等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通过执法联席会议等形式将涉及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信息进行平台整合和资源共享,共同探讨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和可行办法,合力打击和制裁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本上促进本地区环境的改善和发展”[17]。例如,最早设立的贵州省清镇环保法庭为了解决环境案件的案源难问题,提出了“政党驱动,多方联动”的方法,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驱动之下,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团体协同作战,形成网络化协商机制并使其成为一种长效制度。
协商民主如今成为热门话题,它既是高层主动提出来的顶层设计,也顺应了民意。环境保护协商民主机制在中国虽然是新事物,但已显示出一定的价值和美好的前景。对于解决环境问题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协商民主机制将为环境法的理念、原则、制度、实践创新提供源泉和动力。环境协商民主机制无疑会促进环境法治良好、健康的发展,应当成为环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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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国债期货的合约设计和普通的期货合约存在差异,传统的期货定价方法无法覆盖国债期货合约隐含的各类交割期权的价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国债期货交割期权定价及实证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2013年9月6日,在国债期货被叫停18年后,5年期国债期货在中金所挂牌上市交易,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有力的避险工具。国债期货由于特殊的交割制度,对空方存在隐含交割选择权。本文引入了Margrabe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模型对国债期货交割期权定价,并实证分析了我国国债期货上市后交割期权的大小,进而分析了其应用。
【关键词】国债期货 交割期权 质量期权 Margrabe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
国债期货作为国债的一种衍生品,若使用得当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有效规避国债面临的利率波动风险。国际经验表明,国债期货是全球范围内使用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之一,能满足各类金融机构的避险需求。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增速远远快于全球平均增速,同时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给债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体现在利率骤然上升、波动幅度和频率加剧等方面,这加剧了债券投资者规避利率风险的紧迫性。使用国债期货进行基差套利和套期保值都需要考虑交割期权的影响,因为可以提高套利和保值的效果。国外许多学者对美国国债期货的交割期权进行了大量理论和实证方面的研究。本文使用Margrabe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模型,通过实证分析了我国国债期货上市后交割期权价值的大小。
国债期货的空方具有选择使用何种国债以及选择在何日进行交割的权利,这个权利具有价值。空头交割期权分三种:转换期权(质量期权)、月末期权、时机期权。转换期权指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空方在可交割券中选择任意一种进行交割的权利,通常选择最便宜可交割券(CTD)。月末期权指在合约到期日到最后交割日之间执行的,空方将一只较昂贵的交割券转换为更便宜的交割券的权利。时机期权是滚动交割制度下,空方可以选择在交割月份的任一交割日进行交割的权利,又以百搭牌期权最为重要,百搭牌期权指在交割月份国债期货交易结束后,空方在交割申请之前根据国债的波动情况决定当日是否申请交割。
根据我国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细则,在最后交易日后的交割流程中,空方必须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11:30之前申报要交割券的品种,因此空方调整交割券的时间很短,月末期权价值可以忽略不计。由于空方决定提前交割的时间需要多方同意,且在滚动交割期间空方提出交割意向的截止时间是14:00前,早于国债期货交易结束的时间,所以空方没有在期货结算价确定后根据现货市场波动决定当日是否交割的权利,时机期权也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本文对国债期货交割期权的定价研究指的即是转换期权的定价。
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模型是以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推导出来的,因此其满足Black-Scholes模型的假设。假设有资产1和资产2,价格分别为x1和x2,一个只能在时间t'执行的欧式期权,如果执行时获得的收益是x1-x2,不执行收益为0,那么该期权相当于执行价为x2的资产1的看涨期权和执行价为 的资产2的看跌期权的组合,用公式表示如下:
w(x1,x2,t')=max(0,x1-x2)(1)
且其满足:0?燮w(x1,x2,t)?燮x1 (2)
该期权的买方可通过做空w1=?坠w/?坠x1的资产1,同时买入 w2=?坠w/?坠x2的资产2对冲其持有的头寸。因为w的定价公式是线性齐次的,根据欧拉定理下式成立:
w-w1x1-w2x2=0 (3)
通过这样的对冲,资产组合成为零投资组合,短期内的回报为0:
dw-w1dx1-w2dx2=0 (4)
Black和Scholes将一个股票多头和一个相应的期权空头组成无风险的组合,其回报为:
dw=w1dx1+w2dx2+w3dt+
其中 w3=?坠w/?坠t
通过公式(3)和公式(5),可以得出:
在约束条件(1)和(2)下,微分方程(6)的解是交换期权的价值w(x1,x2,t):
w(x1,x2,t)=x1N(d1)-x2N(d2)
该等式也适用美式期权的定价。考虑两个组合:组合A为买入用资产1交换资产2的欧式期权,组合B为买入资产1同时做空资产2。在任意时间t,A的价值是w(x1,x2,t),B的价值是x1-x2,在到期日t?鄢组合A的回报为max(0,x),组合B的回报为x,由上可知A的回报优于B的回报,即:w(x1,x2,t)?叟x1-x2。因此,即使是美式期权,其价值等于对应的欧式期权的价值。
国债期货空方具有的交割券选择权是交换期权的一种。国债期货空方交割券i能够获得的交割收益为F(t,T)×CFt+AIt(T),交出了价值为Pt(T)+(T)的券,净收益是F(t,T)×CFt+Pt(T)。因为空方可以选择CTD券进行交割,所以到期时空方实现的净收益是max1≤j≤nF(t,T)×CFj-Pj(T)。
假定有两个可交割券i和j,其中i是当前的CTD券,j在期货到期时可能成为新的CTD(竞争券),如果到期时j成为CTD券,则空方会用j进行交割,所以可以用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公式。
以5年期国债期货TF1312为例,对其交割期权的价值进行实证。使用2013年9月6日到2013年12月13日共计64个交易日的数据,可交割券使用对应的银行间的可交割券,数据来源为万德资讯,CTD券取隐含回购利率IRR最大的。根据前述的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得到的国债期货交割期权的理论定价如表1所示。
从结果可以看出,TF1403合约存在交割期权,交割期权价值约占面值的0.132%。
本文以我国国债期货交割期权为研究对象,根据国债期货交割制度,分析了交割期权的分类,并使用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模型对交割期权大小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我国国债期货交割期权价值平均为0.132元,占面值的0.132%,这说明交割期权具有一定的价值。
国债期货的交割期权主要应用在基差套利和套期保值中,考虑交割期权的期货理论价格要低于不考虑的期货理论价格,如果使用交割期权调整后的期货理论价格,会提高基差套利和套期保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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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可以结合地方政府为支持“三农”事业发展而出台的奖励措施,将农村国债销售纳入奖励项目范围。二是对在农村地区办理国债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可以免征营业税。三是建立国债跨行查询机制为基础,解决农民国债跨行质押变现难的问题,扩大国债使用范围。四是可借鉴商业汇票式样,设计可背书转让的凭证式国债,增强流动性。五是可借鉴银行本票式样,设计大额可转让凭证式国债,满足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的农户持有和变现国债资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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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自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到这种积极财政政策完成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它以增发国债为主要措施,也是启动措施,但国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存在争议。我们接下来只就积极财政政策当中的增发国债问题,分析以下我国发行国债的资金来源及投向,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国债 支出 资金来源 有效需求
通过我国国债的认购主体可以得知国债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国债的认购主体主要分为民间组织和公共机构,民间组织又可以分为企业和居民个人。企业有银行企业和非银行企业。公共机构则有中央银行和政府部门。以上的组织和机构都可以作为国债的购买者,#p#分页标题#e#
3.1 民间组织购买国债 民间组织如居民和企业购买国债出于一种储蓄保值的目的,投资的目的不大。因为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风险较低,并且国债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所以购买国债可以起到一种储蓄保值的作用,但是它的收益率相对于投资在其他领域肯定是比较低的。因此说,民间组织用于购买国债的资金一般都是闲置资金和用于消费支出的资金。另外,银行机构的资金大部分也是来自居民储蓄,这部分资金虽然是居民的闲置资金,但是银行机构通过融资,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贷出,用于投资。因此说,银行购买国债会减少向外贷款,从而减少了一些企业的投资。
3.2 公共部门购买国债 政府和中央银行购买国债,政府购买国债的目的和民间组织购买国债的目的一样,其资金的来源也主要是本部门的闲置资金。中央银行购买国债的目的是调节经济。中央银行购买国债有直接购买和在公开市场购入。两种方式都是通过中央银行的信用直接增加基础货币的供应,这部分资金不是来自一国经济部门现有的资金,而是通过信用创造出来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种国债资金来源可能会对消费支出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国债的资产效应的会大大减小这种影响,另外这种资金来源也不会对生产领域的投资造成影响。第二种国债资金来源可能会减少一部分用于生产领域的投资资金。第三种国债资金来源显然不是现有的资金,因此也不会对生产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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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资金在提供“公共物品”的支出时,首选是基础设施及一部分基础工业,也就是用于基础产业投资。基础产业在再生产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为整个再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扩大内需中国债政策的有效性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自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到这种积极财政政策完成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它以增发国债为主要措施,也是启动措施,但国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存在争议。我们接下来只就积极财政政策当中的增发国债问题,分析以下我国发行国债的资金来源及投向,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国债 支出 资金来源 有效需求
论文正文:
扩大内需中国债政策的有效性
从1998年提出积极财政政策开始,我国每年都会发行大量的国债,以推进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
1.1 1998年的国债政策
1998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常务委员会通过财政预算调整方案。①增发1000亿元长期国债,用于国家预算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投资;②将年初预算中原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180亿元调整为经常性项目支出,用于增加科技教育投入、过于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足额发放和增加抢险救灾支出。
1.2 1999年的国债政策
1999年初,我国发行500亿元长期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年中,针对当时的经济形势,又增发了600亿元长期国债。新增国债主要用于在建的基础设施、一些重点行业的技术改造、重大项目装备国产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环保与生态建设以及科教基础设施等方面。
1.3 2000年的国债政策
2000年年初发行了10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下半年又实行预算调整方案,又增发500亿元长期国债。这共计1500亿元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加快在建国债项目建设,增加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加大西部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科技教育。主要投向:①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干线、中西部地区旅游设施。②水里和生态项目。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镇、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和草场保护工程、京津周围沙源治理启动工程。③产业结构调整。包括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超市道路交通、环保等设施国产化,国防军工企业技术改造,以及生物、芯片等重大科技项目。④教育设施。包括因高等学校扩招增加学生校舍等基础设施建设、中西部高校建设补助。⑤城市环保项目。2000年,中央明确提出国债建设基金原则上不上新项目,集中力量完成在建项目。
1.4 2001年的国债政策
2001年,全年发行1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其中,1000亿元建设国债,用于弥补前期基础建设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和工程收尾。500亿元特征国债,支持西部开发,主要用于青藏铁路、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生态建设等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5 2002年的国债政策
2002年继续发行长期建设国债1500亿元。主要用于在建国债项目、西部开发项目、重点企业改造,以及南水北调、京津水资源保护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和教育、公检法等方面设施的建设。
从古典经济学派的公债有害论的时代背景可以看出,当时大部分国家处于君主****时期,国家的收入就是统治者的收入,他们可以随意的奢侈浪费,在通过税收取得收入的情况下,他们的支出还是受到收入的制约,然而,如果可以发行公债的话,就更刺激统治者的消费。并且,当时资本主义正处于自由竞争时期,投资旺盛,社会上基本上不存在闲置资本,政府发行公债,必然会是资本从生产领域抽出,然后,统治者们将其消费掉。资本从生产领域转移到了消费领域,无法在创造利润了,在这种背景下,公债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发行国债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并且国债的发行、政府的支出都是有章可循的,根本不存在政府主观上把国债资金奢侈消费掉的问题。从我国国债资金的支出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发行的国债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入在了三个方面。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的改造升级、教育和科研投入。
2.1 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国债资金在提供“公共物品”的支出时,首选是基础设施及一部分基础工业,也就是用于基础产业投资。基础产业在再生产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为整个再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马克思认为,作为共同生产条件的固定资产如交通运输系统、邮政通信系统、排水系统等固定资产,具有公用性、非独占性和不可分割性,即具有“准公共物品”的一般特性。并且,基础产业部门是各生产和流通部门所必需的投入品,因此,基础产业部门和所有部门的关联较大,感应系数较高,基础产业发展滞后就会构成全面制约经济增长的“瓶颈”。我国在基础设施上的投资大大降低了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给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带动了民间投资,推动了经济发展。
2.2 高新技术革新支出
1998年以来,从国债资金中拿出355.4亿元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而且带动了社会增加的投入。企业技术改造有力地推动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产业结构的升级使得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开始发生质的变化,促进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式的转变。如高新技术在造船业的应用、在钢铁行业的应用、石油化工行业的应用、家电行业的应用等,大大地提升了产品的质量、品种。
2.3 教育及科研的支出
教育是一个民族发展的根本,我国国债资金也用在了教育设施的建设上,包括校舍的扩建,教育设施的更新。及西部高校的补助等。这一方面扩大了国内需求,同时也为培养更多人才提供了保障。
从我国国债资金的用途上可以看出,这些资金主要用在了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的投资上。虽然留下了不少的债务,但同时也留下了优质的资产,是具有生产性的。因此说,我国的国债,单从支出这一方面就不符合古典公债有害论的条件,相反,从凯恩斯学派的角度,恰恰说明了国债是可以扩大有效需求,带动民间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
通过我国国债的认购主体可以得知国债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国债的认购主体主要分为民间组织和公共机构,民间组织又可以分为企业和居民个人。企业有银行企业和非银行企业。公共机构则有中央银行和政府部门。以上的组织和机构都可以作为国债的购买者,
3.1 民间组织购买国债
民间组织如居民和企业购买国债出于一种储蓄保值的目的,投资的目的不大。因为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风险较低,并且国债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所以购买国债可以起到一种储蓄保值的作用,但是它的收益率相对于投资在其他领域肯定是比较低的。因此说,民间组织用于购买国债的资金一般都是闲置资金和用于消费支出的资金。另外,银行机构的资金大部分也是来自居民储蓄,这部分资金虽然是居民的闲置资金,但是银行机构通过融资,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贷出,用于投资。因此说,银行购买国债会减少向外贷款,从而减少了一些企业的投资。
3.2 公共部门购买国债
政府和中央银行购买国债,政府购买国债的目的和民间组织购买国债的目的一样,其资金的来源也主要是本部门的闲置资金。中央银行购买国债的目的是调节经济。中央银行购买国债有直接购买和在公开市场购入。两种方式都是通过中央银行的信用直接增加基础货币的供应,这部分资金不是来自一国经济部门现有的资金,而是通过信用创造出来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种国债资金来源可能会对消费支出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国债的资产效应的会大大减小这种影响,另外这种资金来源也不会对生产领域的投资造成影响。第二种国债资金来源可能会减少一部分用于生产领域的投资资金。第三种国债资金来源显然不是现有的资金,因此也不会对生产造成影响。
最早提出公债的资产效应的是着名经济学家勒纳。公债的资产效应是说发行公债会增加民众持有的资产,和公债幻觉相联系,民众觉得认购公债是自己的财富增加了,从而导致民间公债持有的消费支出的增加。事实上,自凯恩斯革命以来,宏观经济学界的注意力很大程度上转向了公债资产效应。发行公债能增加居民的金融资产,一方面是收入效应使居民觉得比以前富裕了从而增加消费支出;另一方面是替代效应使民众减少劳动,增加闲暇,从而增加了消费。也就是说,公债的发行具有刺激消费增加需求的作用。
通过对我国国债的支出及来源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国债资金主要用在了一些具有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更新上面,是有生产能力,可以带来收入的,并且,这些投入增加了私人投资的信心,为整个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从而带动了私人部门的投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从我国的国债资金的来源来看,我国国债对私人部门的投资资金影响不大,也就是说我国国债资金并没有掠夺具有生产性的资本。它恰恰将民间的闲散资本用在了生产领域。无论是从古典经济学理论还是从凯恩斯经济学理论来说,在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期间的国债的发行,大大地推动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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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读文网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炉温,供您参考。
一、农村居民国债购买意愿与倾向调查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600份,收回有效问卷580份。问卷结果显示:
(一)农村居民购买意愿较强,倾向购买凭证式国债
被调查对象中,选择“希望购买国债”的占69.48%,选择“不购买”的占30.52%。导致部分居民不购买国债原因依次为“没有闲置资金”(26.55%)、“购买不方便”(41.80%)、“收益率不高”(19.77%)、“其他”(11.88%)。对于国债品种的选择,85.86%的居民选择凭证式,10.69%的选择记账式,3.45%的选择电子式。
(二)农村居民难以及时获悉发行信息,购买满足率较低
被调查对象中,31.03%的居民选择“能及时获悉发行信息”,而68.97%的居民“不能及时获悉”。在对“如果你购买过国债,你认为满足率如何”的回答中,选择“买不到”的占比62.07%,“难以足额买到”的占比37.93%。
(三)农村居民倾向投资短期国债,对收益率存在较高期望
问及“您希望购买何种期限的国债(可多选)”问题时,选择“1年或1年以下”、“2年”、“3年”、“5年或更长期限”的分别为40.69%、31.38%、17.76%和10.7%。问及“您希望国债的收益率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多少个百分点”,占63.10%的农村居民选择“1%—1.3%”,24.48%的选择“0.60%—1.0%个百分点”,仅12.42%的选择与国债发行实际利率相近的“0.2%—0.6%”。
二、制约农村地区国债发行的因素分析
(一)农村地区国债承销主体缺失
我国国债承销团成员为40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没有承销资格,导致农村地区国债销售主体的缺失。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网点收缩,邮政储蓄银行承销份额比例偏小,国债销售主要集中在城区。同时,现行的政策不允许其他金融机构代销、包销商业银行承销的国债,国债进入农村地区困难。农民购买不便除网点设置等的硬件束缚外,还包括国债发行量有限、发行方式单一、宣传不到位等问题。
(二)国债期限、利率等设计不能满足农村投资需求
由于目前央行调整利率频繁,导致农村地区储蓄存款和投资行为短期化现象明显。而我国发行的国债期限以三年期和五年期为主,品种相对单一,不适应农村地区的资金流动特点,缺少短期(如2年以内、6个月以上等)以及超长期(5—10年)国债。近年来,投资国债与储蓄存款的比较收益递减的,有的仅比储蓄存款高0.5%左右,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国债收益率相对较低。
(三)国债提前变现损失较大,可用于质押使用的范围有限
国债如果提前支取,除计息受损失外,银行还要收取本金1%的手续费,对持有不满半年的不计付利息,变现损失较大。据调查,各家国债销售银行只接受本行售出的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物。而农民基本上是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农村信用社不接受国债质押,农民急需用钱时一般选择卖出国债。
三、农村地区国债市场拓展思路
(一)改革承销机制,吸收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为承销团成员
适当降低国债承销的门槛,放宽条件,使农村信用社等机构获得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或者放宽对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部分国债投资品种的准入门槛。将国债发行额度适当向农村倾斜。同时,在政策上应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将所承销的国债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销、认购和包销,扩大国债销售主体与市场覆盖面。
(二)改进国债品种设计,满足农村地区多样化需求
从发行机制上作出安排,规定金融机构在承销的国债计划内按一定比例在农村市场发售。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国债承销比例,直接提高国债在农村地区供给规模。增加2年以内、6个月以上的期限品种和适度增加长期国债发行比例。同时,可根据通货膨胀率和储蓄存款基准利率,研究实行浮动的利率计息方式,适当提高国债利率。在品种设计上,可设计由农村金融机构专门承销、具有一定利率优惠的农村特别国债。(三)对农村国债市场发展给予适度政策支持,促进国债的销售
一是可以结合地方政府为支持“三农”事业发展而出台的奖励措施,将农村国债销售纳入奖励项目范围。二是对在农村地区办理国债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可以免征营业税。三是建立国债跨行查询机制为基础,解决农民国债跨行质押变现难的问题,扩大国债使用范围。四是可借鉴商业汇票式样,设计可背书转让的凭证式国债,增强流动性。五是可借鉴银行本票式样,设计大额可转让凭证式国债,满足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的农户持有和变现国债资产的需求。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加服务手段,确保国债发行信息的畅通
一是国债管理部门可以制定措施,对在农村地区国债宣传服务较好的银行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商业银行可通过任务分解的方式促使基层行提高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并将该任务与其绩效目标挂钩,促进基层机构销售国债的主动性。三是发行机构应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公布国债发行信息,使农村居民及时知晓。四是强化农民工特色理财服务,畅通农民工国债购买渠道。相关银行网点可在相关工地、企业开设国债销售柜台,方便农民工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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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如果提前支取,除计息受损失外,银行还要收取本金1%的手续费,对持有不满半年的不计付利息,变现损失较大。据调查,各家国债销售银行只接受本行售出的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物。而农民基本上是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农村信用社不接受国债质押,农民急需用钱时一般选择卖出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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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4年开始我国开始发行储蓄国债,目前已成为我国国债发行的主要形式,先后经历了凭证式和电子式形势,其中电子式储蓄国债为近几年的新品种。储蓄国债发行在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人民群众喜爱的投资品种。但当前的发行、销售、流通、兑付等环节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对今后的国债发行与管理产生一定影响,不完善之处仍有待改进。
要不断开展国债发行、兑付业务检查,加强监督。主要是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注意发挥监管作用,对整个辖区国债发行、兑付、债权记录以及资金清算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以有效防范国债资金风险,防止国家资金流失,使有限的资金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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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发行除了需要保证适当的规模之外,其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也同样需要得到重点的关注,只有当所投资项目的加权平均内部收益率超过了项目所在行业的加权平均必要报酬率的时候才不会导致通货膨胀,否则随着国债发行规模的日益扩大,必将导致通货膨胀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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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自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到这种积极财政政策完成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它以增发国债为主要措施,也是启动措施,但国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存在争议。我们接下来只就积极财政政策当中的增发国债问题,分析以下我国发行国债的资金来源及投向,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国债 支出 资金来源 有效需求
1 我国积极财政政策中的国债政策
从1998年提出积极财政政策开始,我国每年都会发行大量的国债,以推进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
1.1 1998年的国债政策 1998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常务委员会通过财政预算调整方案。①增发1000亿元长期国债,用于国家预算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投资;②将年初预算中原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180亿元调整为经常性项目支出,用于增加科技教育投入、过于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足额发放和增加抢险救灾支出。
1.2 1999年的国债政策 1999年初,我国发行500亿元长期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年中,针对当时的经济形势,又增发了600亿元长期国债。新增国债主要用于在建的基础设施、一些重点行业的技术改造、重大项目装备国产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环保与生态建设以及科教基础设施等方面。
1.3 2000年的国债政策 2000年年初发行了10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下半年又实行预算调整方案,又增发500亿元长期国债。这共计1500亿元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加快在建国债项目建设,增加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加大西部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科技教育。主要投向:①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干线、中西部地区旅游设施。②水里和生态项目。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镇、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和草场保护工程、京津周围沙源治理启动工程。③产业结构调整。包括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超市道路交通、环保等设施国产化,国防军工企业技术改造,以及生物、芯片等重大科技项目。④教育设施。包括因高等学校扩招增加学生校舍等基础设施建设、中西部高校建设补助。⑤城市环保项目。2000年,中央明确提出国债建设基金原则上不上新项目,集中力量完成在建项目。
1.4 2001年的国债政策 2001年,全年发行1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其中,1000亿元建设国债,用于弥补前期基础建设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和工程收尾。500亿元特征国债,支持西部开发,主要用于青藏铁路、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生态建设等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5 2002年的国债政策 2002年继续发行长期建设国债1500亿元。主要用于在建国债项目、西部开发项目、重点企业改造,以及南水北调、京津水资源保护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和教育、公检法等方面设施的建设。
从古典经济学派的公债有害论的时代背景可以看出,当时大部分国家处于君主专制时期,国家的收入就是统治者的收入,他们可以随意的奢侈浪费,在通过税收取得收入的情况下,他们的支出还是受到收入的制约,然而,如果可以发行公债的话,就更刺激统治者的消费。并且,当时资本主义正处于自由竞争时期,投资旺盛,社会上基本上不存在闲置资本,政府发行公债,必然会是资本从生产领域抽出,然后,统治者们将其消费掉。资本从生产领域转移到了消费领域,无法在创造利润了,在这种背景下,公债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2 我国国债资金的支出方向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发行国债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并且国债的发行、政府的支出都是有章可循的,根本不存在政府主观上把国债资金奢侈消费掉的问题。从我国国债资金的支出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发行的国债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入在了三个方面。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的改造升级、教育和科研投入。
2.1 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国债资金在提供“公共物品”的支出时,首选是基础设施及一部分基础工业,也就是用于基础产业投资。基础产业在再生产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为整个再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马克思认为,作为共同生产条件的固定资产如交通运输系统、邮政通信系统、排水系统等固定资产,具有公用性、非独占性和不可分割性,即具有“准公共物品”的一般特性。并且,基础产业部门是各生产和流通部门所必需的投入品,因此,基础产业部门和所有部门的关联较大,感应系数较高,基础产业发展滞后就会构成全面制约经济增长的“瓶颈”。我国在基础设施上的投资大大降低了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给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带动了民间投资,推动了经济发展。
2.2 高新技术革新支出 1998年以来,从国债资金中拿出355.4亿元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而且带动了社会增加的投入。企业技术改造有力地推动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产业结构的升级使得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开始发生质的变化,促进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式的转变。如高新技术在造船业的应用、在钢铁行业的应用、石油化工行业的应用、家电行业的应用等,大大地提升了产品的质量、品种。
2.3教育及科研的支出 教育是一个民族发展的根本,我国国债资金也用在了教育设施的建设上,包括校舍的扩建,教育设施的更新。及西部高校的补助等。这一方面扩大了国内需求,同时也为培养更多人才提供了保障。
从我国国债资金的用途上可以看出,这些资金主要用在了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的投资上。虽然留下了不少的债务,但同时也留下了优质的资产,是具有生产性的。因此说,我国的国债,单从支出这一方面就不符合古典公债有害论的条件,相反,从凯恩斯学派的角度,恰恰说明了国债是可以扩大有效需求,带动民间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
3 我国国债资金的来源
通过我国国债的认购主体可以得知国债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国债的认购主体主要分为民间组织和公共机构,民间组织又可以分为企业和居民个人。企业有银行企业和非银行企业。公共机构则有中央银行和政府部门。以上的组织和机构都可以作为国债的购买者,
3.1 民间组织购买国债 民间组织如居民和企业购买国债出于一种储蓄保值的目的,投资的目的不大。因为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风险较低,并且国债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所以购买国债可以起到一种储蓄保值的作用,但是它的收益率相对于投资在其他领域肯定是比较低的。因此说,民间组织用于购买国债的资金一般都是闲置资金和用于消费支出的资金。另外,银行机构的资金大部分也是来自居民储蓄,这部分资金虽然是居民的闲置资金,但是银行机构通过融资,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贷出,用于投资。因此说,银行购买国债会减少向外贷款,从而减少了一些企业的投资。
3.2 公共部门购买国债 政府和中央银行购买国债,政府购买国债的目的和民间组织购买国债的目的一样,其资金的来源也主要是本部门的闲置资金。中央银行购买国债的目的是调节经济。中央银行购买国债有直接购买和在公开市场购入。两种方式都是通过中央银行的信用直接增加基础货币的供应,这部分资金不是来自一国经济部门现有的资金,而是通过信用创造出来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种国债资金来源可能会对消费支出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国债的资产效应的会大大减小这种影响,另外这种资金来源也不会对生产领域的投资造成影响。第二种国债资金来源可能会减少一部分用于生产领域的投资资金。第三种国债资金来源显然不是现有的资金,因此也不会对生产造成影响。
4 公债的资产效应对总需求的影响
最早提出公债的资产效应的是著名经济学家勒纳。公债的资产效应是说发行公债会增加民众持有的资产,和公债幻觉相联系,民众觉得认购公债是自己的财富增加了,从而导致民间公债持有的消费支出的增加。事实上,自凯恩斯革命以来,宏观经济学界的注意力很大程度上转向了公债资产效应。发行公债能增加居民的金融资产,一方面是收入效应使居民觉得比以前富裕了从而增加消费支出;另一方面是替代效应使民众减少劳动,增加闲暇,从而增加了消费。也就是说,公债的发行具有刺激消费增加需求的作用。
通过对我国国债的支出及来源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国债资金主要用在了一些具有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更新上面,是有生产能力,可以带来收入的,并且,这些投入增加了私人投资的信心,为整个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从而带动了私人部门的投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从我国的国债资金的来源来看,我国国债对私人部门的投资资金影响不大,也就是说我国国债资金并没有掠夺具有生产性的资本。它恰恰将民间的闲散资本用在了生产领域。无论是从古典经济学理论还是从凯恩斯经济学理论来说,在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期间的国债的发行,大大地推动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共.积极财政政策及其财政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袁东.公共债务与经济增长.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3]刘溶沧,赵志耘.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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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虽然在各级政府之间事权的划分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分级财政体制的初步建立,已使地方政府拥有了相对明确的事权和财权,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作为发行公债的经济主体,地方政府举债的体制基础已经确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关于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探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关于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探索
1、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隐性或有债务数额庞大,引起了社会和中央的高度关注。可见,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已成为目前无法回避的问题。
(1)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偿还风险。在当前不少地方存在财政困难的背景下发行地方债券,可能无人购买。而且,即使有人购买,地方政府也面临着还本付息的风险。人们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金融部门出现的一系列金融风险至今还记忆犹新,中农信的关闭,广国投的破产,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北海市等12家城市信用社的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等,都给地方财政增加不少压力。如果发行地方债,地方政府将会同公司发行债券一样,因无力偿还而破产。
(2)中央承担最后偿债责任。一旦放开口子让地方举债,各地会一哄而上,竞相举债,结果导致地方债务危机。由于道德风险存在,中央政府又不得不最后兜底。在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很高并且其他支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只有进一步增发国债或通过货币发行来融资,这将会威胁社会、经济的稳定。
(3)宏观调控风险。地方政府举债意味着财政分权以及投资权的下放。这对于在相当程度上还依赖行政手段的政府调控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
2 担心由此可能会引发地方政府债务过度膨胀的观点。
因为在目前中央政府尚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已经在凭借各种名义举借和承担了大量债务,一旦确立了地方公债的合法地位,地方政府是否会借此进一步大量举债,以至于造成地方公债发行的失控,进而导致整个国家的债务失控?②
(1)我国已基本具备发行地方债券良好的资本市场基础。目前我国发行的债券品种有中央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2002年我国发行国债总额5934.3亿元,余额为19336.1亿元,无论在债券种类还是发行机构上,基本框架已形成。
(2)居民和金融机构有充足的应债能力。到2004年4月,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到11.9万亿元,并还在以百分之十几的速度递增,巨额的储蓄存款说明居民的应债能力是充足的、有保证的。金融机构由于找不到足够的优质贷款项目,使得存贷差不断增长,现已超过5万亿元。地方债券为金融机构的沉淀资金创造很好的出路,因此它的发行有充裕的资金支撑。
(3)我国中央财政已有多年发行国债、管理债务的经验。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债务管理,强化了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债的职能,为地方政府发行和管理地方公债打下了基础。证监会、银监会为我国的金融监管、监督积累了丰富经验,我们同样可以设立专门的地方债券监督委员会,监管地方债券的发行、资金运用和债务偿还,从而避免地方债券偿付危机。
(4)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以活跃资本市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够活跃,融资途径单一,资本市场交易品种太少是一个重要原因。信誉度很高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无疑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数额巨大的新交易品种,为金融机构间资金和证券的流动提供新的途径,对活跃资本市场起到巨大推动作用。④
这两个关键因素一是社会公众具备充分的应债能力;二是地方政府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有能力避免由此导致的财政风险。总体看来,这两个条件目前在我国基本都已具备。
(1)从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状况来看,社会对地方公债的认购能力非常充分。截至2004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已达近12万亿元的规模,其中定期存款7.8万多亿元,约占全部存款的65%.这表明比较接近于定期存款的城市公债具备足够的市场潜力。一旦地方公债开始发行,它自身的一些独特优势足可以将足量的储蓄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吸引到债券市场中来。城市公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①在股票市场屡屡受挫的投资者大有人在,尽管它有可能带来较高的收益率,但风险太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风险爱好者毕竟只是少数,可以说大部分投资者还是风险规避者。②选择银行储蓄的投资者看好的是这种投资的收益稳定性,而不是因为其收益率,而城市公债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储蓄率。③近几年,众多投资者都选择了国债市场,但国债是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一种宏观调控工具,其发行规模完全依赖于我国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国债不是每年都大规模发行的,一旦我国不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债规模就会相应缩小,这部分投资于国债的资金就只能另择它途。相对而言,有“银边债券”之称的地方公债具备了上述金融产品的优点,而规避了它们的缺点。
(2)地方公债只要使用得当,调控有力,其效用是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也就是说,其偿还能力是很有保障的:①我国地方公债的发行应在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进行,这包括发债时间、发债规模、债券利率、偿还期限等众多要素都不能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②地方公债的发行使得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显着增加,且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会受到债券认购者的种种监督,再加上待地方公债发行时的相关监管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等,这些对保证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率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③我国已实行多年的国债转贷政策,使地方政府在债券资金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经验,这也很有利于提高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效率。
(1)发行地方公债的体制基础在我国已经存在。我国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虽然在各级政府之间事权的划分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分级财政体制的初步建立,已使地方政府拥有了相对明确的事权和财权,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作为发行公债的经济主体,地方政府举债的体制基础已经确立。
(2)地方政府存在对地方公债资金的需求。据建设部预测,“十五”时期我国仅是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就需要至少1万亿元。由此可见,为了保证基础设施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我国仍需大量的资本性公共产品的投入,依然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而这一资金缺口的弥补,既不可能完全依赖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资金,特别是在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极为困难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把希望继续寄托在中央公债上,因为目前中央政府因国债发行而带来的财政风险正在逐步加大,而完全依赖于私人投资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大多数基础设施毕竟不属于高利润率的产业。而地方公债的发行,无疑是弥补当前地方财政资金不足,减轻中央政府的债务压力,改善地方资本性公共产品供应状况的有效措施之一。
(3)社会资金中存在对地方公债的应债能力。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社会闲散资金和居民所得都有很大提高。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500元,虽然几次降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但居民储蓄存款有增无减,2002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8 .7万亿元。但这些资金除了继续存款和购买国债以外,投资渠道十分有限。
(4)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具有一定的承债能力。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条件之一是地方政府要取得社会居民的高度信任,意即地方政府应具备一定的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目前各级政府的可支配财力差别较大,但是,对于省级政府来说,其承债能力相对较高,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或地区而言,其承债能力更是毋庸置疑。
(一)目前制约我国地方债券发行的体制因素。
1 现行投融资体制中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对作为投资主体之一的政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是制约我国地方债券发行的体制原因之一。当前,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政府投资存在着投资效益差、重复建设严重、投资质量不高等问题。很明显,如果深层次的体制矛盾不解决,发行地方债券将会使投融资体制中的政府投资的弊端和问题更加突出。
2 中央和地方投资责权划分不尽合理。地方与中央的事权、财权不对等,地方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
相关资料显示,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财权大幅度提高,地方财权大幅度下降,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变化幅度较小:1994~2002年期间,中央财权平均为52%,地方财权平均为48%;中央事权平均为30%,地方事权平均为70%.中央和地方财权不对等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没有建立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等的正规融资体系,这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权重要表现这一发债权长期得不到落实和解决的主要原因。
3 地方政府长期累积的隐性债务和显性债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地方债务压力首先源于日益固化的财政缺口。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一直承担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全国亏损的责任,再加上庞大的具有刚性特征的办公和人头经费支出,导致地方财政支出负担沉重。在财政增收相对滞后的条件下,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自然较大。
同时,为了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推进经济发展,各级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借入内外债务,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债务责任和还本付息压力,地方财政压力凸显。另外,地方金融风险的财政化转移模式也加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如果在已有的隐性债务无法显性化和无法消除地方政府用经常性债务挤占建设性债务的情况下,发行地方债券必然会使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失去控制,从而加剧地方债务风险。
4 政治体制改革滞后。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官员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仍然不科学,决策过程不透明,决策程序也有待改进。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没有完全分离,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度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的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可能会为地方政府提供滥用
1 财政体制欠公开透明,财政监督缺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失范是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财政制度供给失衡,地方政府具有恶意透支的倾向。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审计欠透明,地方财政厅编制财政预算项目上并不详尽。我国预算草案科目分为“类、款、项、目”四级,多数地方政府的预算科目至多到“款”,没有具体的“项”和“目”,形成一笔看不清的账。我国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地方债券,实际中许多地方政府变相操作,如成立投资公司进行融资,最后破产而形成地方债务。地方财政预算审计不到位,造成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增加财政支出。我国并没有地方政府破产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有的地方政府债务最终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政府更是肆意欠债。
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制度欠规范。分税制设置中的中央政府倾斜色彩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空间不断被打压。1994年实施分税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善中央政府的财政支配能力,地方政府的财政支配能力迅速下降。我国地方政府没有主体税,因此财政收入来源中中央的转移支付显得相当重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财政转移规模较小的基础上,出于政治考虑和地区要价能力的差异,地方政府获得的财政转移差距较大,不足以缓解省际间的不平衡。出现了落后地区地方政府负债严重,财政赤字缺口不断扩大,客观上形成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恶性循环。
3 地方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的依赖一定程度上导致财政失控。预算外收入1953年从前苏联引进,由于预算外收入无须和中央分成,地方政府有扩大预算外收入甚至将预算内收入转移到预算外的动机。分税制实施后,由于无法通过中央财政转移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地方政府开始大规模使用预算外资金。2002年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达到4039亿元,占全国90.25%;地方预算外支出3572亿元,占全国比重93.2%.这主要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收入获取了新的预算外资金来源。可以说,预算外资金制度为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4 政府人员编制随意性形成地方债务压力。地方政府人员编制经费受到严格控制,但相应的政府职能改革不到位,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与可支配的财权不对称,为维持地方政府正常运行,越是基层地方政府,编外人员比重越大。这些人员的费用开支无法通过上级财政拨款获取,地方政府
(一)发行地方公债应建立的机制。
1 严格遵循发债原则。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遵循发债原则,使债券的发行、偿还真正得到保障。不能滥发、偷发地方债券,以免造成偿付危机,影响政府的债信,更应杜绝隐性负债和公募债券并存的情况发生。地方政府在获得发行债券的权利之前,必须清理所有的隐性债务,并不再增加新的隐性负债,从而理顺地方政府负债形式和总量。
2 建立约束监控机制。要建立群众、地方人大、财政部地方公债司三级监督机制。特别要加强地方人大的审查、监督作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对地方公债的发行规模、使用方向、还本付息等享有审查权和监督权。这是控制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滥发公债的重要保证。
3 建立可靠的偿债机制。地方财政必须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除地方政府发债所建项目交付使用后产生的效益直接拨入该基金外,每年年初预算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地方公债的还本付息支出,而且新发债务收入不能用于偿还旧债。财政部地方公债司可对各地财政偿债基金的安排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各地债券信誉的重要条件。
(二)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政策选择。
1 通过立法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权利。
(1)提请人大会申请修改我国《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限。
(2)制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法规》,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资金用途、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发行利率、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等作出详细的法律规定,使地方政府债券在发行、流通上有法可依。
(3)对地方政府市政债券的发行采取审核制,地方政府必须符合有关条件,如财政收支状况是否平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还贷是否有保证等,才考虑是否准予发行;尤其是在发行初期,应着重对地方发行市政债券的数量和规模加以必要的控制。
2 市政债券制度的构想。
(1)市政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即对申请发债的地方政府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对发行主体资格年限作出一定限制,通过对市政债券的综合信用评级来确定发行主体的发行资格。
(2)市政债券发行的期限。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投向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期较长,其效益的产生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等特点,市政债券发行期限的设定上应尽可能地安排为中长期。
(3)市政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在市政债券发行初期,发行对象应主要以发行地区当地居民和金融机构为主。当市政债券进入稳定阶段后再考虑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
(4)市政债券的发行利率。市政债券的风险低于一般企业债券,略高于国债,因此,市政债券的发行利率一般来说要低于企业债券利率,高于国债利率。
(5)市政债券的可流通性。市政债券原则上不实现上市流通,但需要积极发展其场外交易市场,以满足投资者的流通性需求;等条件成熟以后再逐步考虑实现部分资信较高的市政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6)市政债券发行形式应以收入债券为主。以项目的收益作为偿还基础的收入债券明显优于以政府的税收收入为基础的一般责任债券。因此,在市政债券发展初期,以收入债券的发行作为切入点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
(7)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商业资信评级制度。目前,我国大部分评级机构是以银行为主体,或以银行为依托建立起来的,这种格局容易造成资信评级的信息扭曲,也将削弱债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投资者与交易者的决策行为,造成债券市场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偏离。因此,要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商业资信评级制度。
(8)建立完善的市政债券信用监控体系和监管制度。建议在现有证券监管的主体。市政债券专项监管机构应具体负责建立监管体系,指定监管方案,颁布监管法规,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等多方面的监管工作。
(三)为了适应地方政府从生产建设和行政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进行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
1 规定地方政府财政不得有赤字,其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发行地方债进行,在预算中列入项目建设举债的还本付息科目。但是,每年借债的规模,不得超过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1/5,地方财政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年度本级财政总收入(不含债务);并且要测算未来财政增长的来源和还款可能,编制详细的还本付息的计划,每年的还本付息额纳入当年预算。考虑到将地方发债进行项目建设的方式固定化,地方财政支出项目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还本付息支出被固定化,并逐步增长,不得挪为他用,使发债的还本付息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
2 任何重大建设项目若由主要领导决定,应当视为违法;任何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与否,经费预算多少,都要经过人大批准。规定项目建设和预算的立法程序,要编制建设项目预算,形成政府的项目建设议案,报同级人大财政预算委员会详细审查,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人大监督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工程项目进度;人大财政预算委员会没有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议,必须修改再提议,或者予以否决。
3 地方重大的地方建设项目建议,对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预算等,由同级人大组织进行听证,参加人员为工程建设专家、经济学家、预算专家、会计师、普通公民、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建筑商、审计师、工程师,等等。
4 地方发债,应当由中立的政府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债信用进行评级,公布拟发债政府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决定债券的价格,并由债券投资者根据其信用等级决定其是否购买、购买多少、以什么价格购买,等等。因而,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要公开透明,研究机构要预测政府未来的收益趋势,投资者在综合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而债券能不能发出去,能发出多少,其发行价格是多少,完全由市场机制来决定。
5 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进行清理,不允许地方政府变相借债,一切借债行为都公开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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