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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将旧《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改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降为三万元,同时实行认缴资本制。相对于普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严格的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普通公司要高,为10万元,同时实行实缴资本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全文如下:
2005 年10月27 日, 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新。笔者试从新旧法条对比、法理分析、进步与不足几个角度对我国公司法中的这一新制度进行粗浅的解读。
2005 年10月27 日, 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在新《公司法》上的确立,并不是说我国此前不存在这种公司,事实上,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广泛存在的。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冲突,使它在传统公司法框架体系下很难得以规范,新《公司法》对此进行规定表明了我国学术界对公司法法理的突破。笔者不揣浅薄,试着对新《公司法》第一章第三节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进行简要解读:
新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从主体上确定了,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自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在1993年12月颁布以来,一人公司问题无论在该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一直是法学界与立法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一人公司否定论者恪守公司的社团性,认为公司成员的多数性是公司作为团体与其它个人商业组织进行区别的基本特征,否则,公司将无以为社团,其团体人格也将失去载体和基础。然而,社会客观事实并不总是依循人们的精心设计而发展的。许多公司,特别是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后由于股东死亡或退出等原因,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一人公司。而且在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只占很小一部分,一人公司占绝大部分[1],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若撇开多数,只管少数,将大大削弱其立法目的和功能。
从法理上看,公司的社团性并不是其本质,也不是不可突破的。现代西方公司法不再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先是承认“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而后又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其理论依据在于,在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与股东人数的多少并无直接关系;以股东人数作为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法定条件,容易滋生发起人以虚设“稻草人”股东[2]来规避法律的现象。与其让发起人虚设股东规避法律,不如将发起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合法化更现实。当然这还要同时通过相应的制度和原则来弥补一人公司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另外,一人公司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不适应于股份有限公司[3],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集资功能,能聚集社会大量分散资金形成规模效应。投资者可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个平台,控制远远大于其自有资本的公众资本,从而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又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旦单一化,其上述特点将荡然无存。另外,在我国股份公司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更大,如被不良用心者利用,将会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正因为如此,新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此次在立法上全面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既是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也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是一次明智的立法选择。
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将旧《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改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4],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降为三万元,同时实行认缴资本制。相对于普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严格的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普通公司要高,为10万元,同时实行实缴资本制。立法者的本意可能是认为,相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债权人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时要冒更大的风险,故而对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严格规定,这样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事实上,这个目的是否能达到呢?从目前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大多抛弃了资本信用理念,而采纳资产信用理念[5],资本只是公司注册那一瞬间的公司资产,此后,公司用来担保债权的是公司的现存资产,与原来的注册资本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了。而且,这一条规定从法理上来说,明显是与新《公司法》第26条相抵触的。笔者斗胆猜想,本条若非立法者的疏忽,那只能解释为立法过程中新旧两派法律理论妥协的结果了。
本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够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而对于同一法人能否举办复数一人公司,新《公司法》却没有规定。结合新《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该条删除了旧《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公司可以其他企业投资,只是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连带债务人。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新法并未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
新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是因为相对于普通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要冒多一点风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者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了解交易对方的信息:一是通过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二是通过各种媒体,如网络、报纸、电视等。不可否认,公共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最为准确,一人公司的公示制度无非是让那些与一人公司从事交易活动者知晓,其交易的对象为一人公司,而明白其所涉及的交易风险。
在各种登记文件中,营业执照是由公司悬挂于营业场所,交易者可以很明显看到的文件,在其上进行公示有更有利于交易对方了解信息。本条美中不足的是只规定了设立中的一人公司要进行此项公示[6],却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后由于股东死亡等原因导致的事实上的一人公司要否公示,这一点有待以后的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时解决。
新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名,不具有团体性,没有股东会,相应的职能由该股东履行,所以规定公司章程由该股东制定。
第62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但却没有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结合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应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由此,关于董事会可以适用新法第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该条为授权性规定,并不强制一人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但是根据第45条第1款,一人有限公司至少得有一名执行董事[7],所以可以由该股东任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同样的道理可以得出公司至少得有一名监事的结论,但是第52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同时不管国有还是非国有的公司,监事中职工代表都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所以公司的监事最有可能是公司的职工代表。
第62条还规定了股东的重要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他随时随地做出的决定也就是公司的决定,若无此项规定,公司的许多行为将没有记录,出了问题之后,股东很容易造假,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第63条[8]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将会普遍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这就要求有严格的财务监督或者审计制度,预防一人股东与其代表的公司在财产管理和责任分担上的模糊不清。本法第165条对此有相同规定,本条的重复强调了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以规范一人公司的动作,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本条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是第165条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可以置备公司,方便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上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新《公司法》第20条[9]从宏观上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64条[10]又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其实质内容有二:一是财产独立;二是责任独立。其中,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公司的责任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的独立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可说是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经济的发展曾起过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主要的弊端就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一人公司之所以受到攻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人公司更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监督和制约机制较为薄弱,如果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除外。
与新法第20条相比,一人公司中股东的责任更大。在第20条中,鉴于列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行为较为困难,新《公司法》只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的认定则有待司法解释及实践的解决,表明了立法者的谨慎态度。而第64条则规定了股东的举证责任,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连带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共同责任,二是补充责任,虽然立法未有明示,但是从立法目的上看股东应承担共同责任,即唯一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得就其二者择其一求偿或连带求偿。
作为新《公司法》的众多亮点之一,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让我们有耳目一新之感。这一适应世界立法潮流同时也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创新将会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当然,作为新生事物,一人公司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其作用的发挥也有待于我国在经济管理、信用评级、个人资产调查等各方面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因此要避免一人公司带来的弊端,使其发挥其应有之用,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1]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目前我国法人独资企业至少有以下几种:1、由国家直接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由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3、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设立的企业;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设立的企业;5、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6、各种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参见: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2003年版,第197页。
[2]指名义股东,这些名义股东大都是被实际投资人为达到当初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生拉硬扯而来,对公司基本不投资,或象征性投一点,不参与公司管理,形同“稻草人”,因此被称为“稻草人”股东。
[3]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4]亦有学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为折衷授权资本制。参见:龙翼飞、何尧德《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评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5817。对此种观点,笔者持保留意见,因为法定资本制并不排除分期缴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参见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49页,此书对三种资本形成制度有详细比较。
[5]参见傅穹著:《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1-84页
[6]本条并未规定是在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时进行登记,只是笼统规定了“在公司登记中”,但联系本节第58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可以推断出本条所指即为“公司设立登记”。 [7]第4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再结合第51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得出一个公司至少得有一名董事的结论。
[8]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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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就是预测组织人力资源需求并作出人力需求计划、招聘选择人员并进行有效组织、考核绩效支付报酬并进行有效激励、结合组织与个人需要进行有效开发以便实现最优组织绩效的全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烟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烟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研究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对于烟草公司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我国的烟草企业以和谐烟草为目标,不断推进烟草公司的改革与创新。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烟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由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原因的影响,烟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烟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对烟草公司的发展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1.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认识不够深刻全面
人才是企业十分重要的资源。这种资源如果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开发会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烟草企业来讲,人力资源管理同样十分重要。但是,很多烟草公司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这一理念的了解和认知都不够深刻。这些烟草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的认识还仅仅处于“人事管理”的阶段,认为只要通过制度的规定和强硬的管理就能实现对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在这种只依照传统方式进行人事管理的模式中,没有引进先进的理念与科学的方法,很多时候都只是凭借以往的经验进行盲目的判断与管理。
一些烟草公司观念陈旧,不能有效地引进和运用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固步自封,长此以往会导致公司内部的人事及劳资混乱。不利于烟草公司日常的工作和发展。在一些烟草公司的人事管理中,制度缺乏合理性,管理强硬。管理的过程就是命令与服从的模式,这样不能有效地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无法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理念。这些都是烟草企业在管理理念方面的问题。
2.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
烟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尚未形成体系。组织、绩效、薪酬、培训等多种制度比较简单。各种制度间的协调性不理想且联系不够密切。在机构的设置方面,很多烟草企业的机构臃肿,责任划分模糊不明确。对于岗位也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人员的结构和人员的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工作人员的数量超过实际所需的数量。公司员工的年龄结构不合理,员工在各个部门和岗位的分配也出现失衡的现象。员工的素质普遍偏低,不能很好地适应未来的发展。另外,在当前烟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没有形成完善的竞争和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的不完善会直接导致很多优秀的员工不能有效地实现个人的发展。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而激励机制的不健全也会使得公司不能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奖惩,这样就无法有效地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热情,不能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这种情况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和长远发展。
3.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烟草公司面临的人力资源管理项目众多,内容多样,资源丰富,尤其是一些大企业公司更是如此。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否规范,体系是否健全,与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但是,如今我国烟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素质能力都不高,对管理工作认识片面,管理强度不高,甚至导致岗位欠缺现象,严重阻碍了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
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企业成功和发展的关键,烟草企业若想走在时代发展的前端,优化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是必经之路。具体来说,烟草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完善的烟草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中形成的共同理想、价值观、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的总称,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创造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总和。一个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对企业员工起到凝聚和号召的作用,让整个企业员工心往一块想、劲往一块使,从而推动企业发展和壮大。对于烟草企业来说,必须要建立一个优良的企业文化从而促进烟草员工形成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通过心理上的共生性激发员工内在的潜力和动力,推动烟草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具体来说,各省市烟草公司应该树立员工的集体责任感,培养他们的集体观念,崇尚科学文化,形成共同的对企业的认识,从而发挥企业优势,凝聚企业力量。
2.系统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想要做好任何事情都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作基础,烟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更是如此。为了积极调控人员,保证他们能够在合理的位置上,公司一定要明确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公司未来发展定位和研发重点,对人员进行调控,明确岗位责任制,以系统的制度进行人员指导,发挥他们的工作能力,从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3.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素质
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能力素养对烟草公司人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一定要加大对管理者的培训力度。在管理实施和人员分配前做好调研工作,明确每一位职工的综合能力的素质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分派他们任务。此外,烟草公司还要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定期做好培训工作,用先进的知识、技术武装职工,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并存的发展战略,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提升管理水平。
总而言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平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烟草行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它们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公司想要取得竞争优势,就一定要首先找到自身存在的不足,明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和制度存在的漏洞,然后根据现状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结合职工的素质能力和工作情况,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技术和道德培训,从而促进他们全面发展,提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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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又称为选择权,是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即期权买方拥有选择是否行使买入或卖出的权利,而期权卖方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期权的公司资本价值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基于期权的公司资本价值全文如下:
【关键词】期权理财、债务资本价值、权益资本价值
【摘要】本文通过期权理论中的等值理财理念,介绍了在期权理论下的公司资本价值的定位问题。分别将公司的所有权站在为债权人所有还是股权人所有两个角度,具体分析了债务资本价值和权益资本价值是如何确定的。并指出了基于期权理论下的公司资本价值的判断对比于传统理论对公司资本价值判断的不同和这种判断的优点。公司的资本价值由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者组成。基于期权理论下对它们的理解不同于通常我们在会计和财务理念下的认识,在这一新的思想的指引下,对资本价值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在解释期权观念下的公司资本价值前,有必要对期权的相关理论做一个介绍分析。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以合约或合同形式存在的权利,期权持有人,即合同买方,通过支付期权购买费(权利金)向合同卖方取得了一种权利,有权决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按约定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卖某种标的物商品。
对资本价值的分析主要利用了期权的理财思想。所谓期权理财,是指利用期权的风险控制思想,保留谋利的权利,分离清偿的义务,通过风险转移实现财务风险控制。期权的财务功能在于实现风险的转移、套期谋利和价值定位。使用不同的策略可以实现期权的这些财务功能。
风险转移功能也就是套期保值功能,是通过“相等且相反”的原则建立对冲组合来实现套期保值的。它的资产保值思路是无风险状态可以通过资产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来实现。套期谋利功能是将期权机制与期货机制相结合,在锁定风险的基础上,利用标的物未来价格有利变动的机会,谋取可能的风险报酬。价值定位功能是期权理财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功能。期权执行价格是供求双方对标的物商品未来价格的预计,是双方达成的市场均衡价格,给现货市场的商品价值定位提供了方向。而权利金的确定,为判断资产所附属权利的价值提供了衡量方式;也为如何把不确定性转换为经济价值提供了可行的思路。
期权思想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念就是等值理财。这一观念对本文中的公司资本价值解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期权理论下的资本价值等值理财中集合了规避风险和延迟投资的思路,用等值理财恒等式可以表示出二者最终实现了一致的结果。
看涨期权价值+无风险资产价值=看跌期权价值+风险资产价值
恒等式左方表示了延迟投资的思想,右方表示了规避风险的思想。这一恒等式在于说明持有现金(风险资产)与买权多头的组合,与持有风险资产与卖权多头的组合,具有等同的理财价值。二者既具有保险的功能,保持无风险状态,又具有投资的功能,把握投资的机会。将这一恒等式作变换后,即可获得等值理财下的几种典型理财思路。
1.避险理财。无风险资产价值=股票价值+(看跌期权价值—看涨期权价值)=股票价值—(看涨期权价值—看跌期权价值)
即持有风险资产与一个卖权多头和一个买权空头的组合,是一份无风险资产的复制品。
2.套利理财。看涨期权价值=(股票价值—无风险资产价值)+看跌期权价值
即负债投资与一个卖权多头的组合,是一份看涨期权的复制品。
3.价值定位理财。股票价值=无风险资产价值+(看涨期权价值—看跌期权价值)。
即风险资产价值由既定的无风险价值和风险行动的价值所组成,持有无风险资产与一个在买权多头和卖权空头上的风险行动的组合,是一份风险资产的复制品
建立了对期权理财思想的基本认识后,就可以看看期权思想下的公司资本价值是如何建立的。对于权益资本价值和债务资本价值的定位,都可以分别从公司的全部资产归属于债权人还是股东所有两个角度来分析。
(一)公司资产为债权人所有
1.权益资本价值
由无风险对冲机制:无风险资产价值=风险资产价值—看涨期权价值,得到负债=资产—看涨期权价值。到期执行价格E=债务到期偿付额B,资产到期价格为V,看涨期权为Vs。权益资本=资产—债务资本=V—B。
这说明,公司举债的结果,使股东无偿的获得了一个以债务到期偿付额B为执行价格的看涨期权。期权的到期日就债务的到期日。
即债权人拥有公司全部资产V,权益资本是一个执行价格为债务到期额B的对V的看涨期权。权益资本价值= Vs
2.债务资本价值
债权人无权分享公司资产价值超过债券账面价值的部分,而股权持有人也仅仅分享公司资产价值超过债券账面价值的部分。就是说,债务持有人拥有公司的全部资产V,又卖掉了一个看涨期权Vs给股东,获得了金额大小为债务利息的权利金,在期权到期日,即债务到期日,债务持有人将以债务到期偿付额B的执行价格将资产出售给股东。
这样,债务资本的价值就等于公司总价值与出售看涨期权的组合。
债务资本价值=V—Vs
(二)公司资产为股东所有
1.权益资本价值
根据套利理财的思路:看涨期权价值=股票价值—无风险资产价值+看跌期权价值。即认为负债投资与一个卖权多头的组合,是一份看涨期权的复制品。
将权益资本价值看作是看涨期权价值。权益资本=资产—债务资本+看跌期权价值(Vp)=V—B+ Vp。因此,权益资本可以看作是股东通过借入无风险资产B拥有了公司的全部资产V,并从债权人手中获得了一个执行价格为债务到期偿付额B的对V的看跌期权。
2.债务资本价值
根据避险理财的思路:无风险资产价值=股票价值—看涨期权价值+看跌期权价值。又由无风险的对冲机制:无风险资产价值=证券价值—看涨期权价值。可以获得债务资本价值=债务账面价值+看跌期权价值。这里,股东拥有公司全部资产,债权人拥有了一项到期可以按履约价格B向债权人出售公司总资产。即债务资本价值=B—Vp。
债务到期时,当资产价值V>履约价格B时,股东会放弃行使卖权,债权人获得了金额大小为利息的权利金。债务资本价值此时为B—Vp(Vp=0);当资产价值V<履约价格B时,股东会行使卖权,债权人将以执行价格B的金额购买公司资产,承受了B—利息大小的损失。此时,债务资本价值=B—Vp(Vp>0)。
因此可以说,公司举债的结果,使股东最坏的结果是没有获得任何超过无风险价值的风险价值部分,而不会承受公司资产低于无风险价值部分的损失,这种损失全部由债务持有人承担了。这一状况正好解释了现代公司理论中,股东所承担的有限责任问题。
(三)公司总价值
公司的资产等于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因此公司资本就由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组成。
由等值理财恒等式:看涨期权价值+无风险资产价值=看跌期权价值+风险资产价值。
以及在将公司资产看作为股东所有的情况,权益资本=资产—债务资本+看跌期权价值。债务资本的价值=公司总价值—看涨期权的组合
Vs表示看涨期权价值,Vp表示看跌期权价值,B表示无风险资产价值。V表示公司的总价值。可以得到Vs+B=Vp+V。即V=(B —Vp)+Vs。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理论,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假定公司价值目前为8000万元,债券面值3000万元,无风险利率10%,债券到期额3300万元,债券到期时,公司价值可能为10000万元(超过债券执行价格),也可能为2000万元(低于债券执行价格),未来结果状态如下分布:
现在价值 未来预期情况一 未来预期情况二
公司价值 8000 10000 2000
债券资本价值 Vb 3300 2000
权益资本价值 Vs 6700 0
利用无风险套利技术,根据对冲关系式:
看涨期权价值=股票价值—无风险资产价值
可以用A比例的公司资产和B比例的无风险证券来复制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的复制:10000A-1.1B=6700
2000A-1.1B=0
A=0.8375 B=1523(万元)
公司现在价值为8000万元,则:
权益资本现在价值Vs=8000×0.8375-1523=5177(万元)
债务资本现在价值Vb=8000-5177=2823(万元)
这个计算结果说明:
第一,由于未来公司价值可能为2000万元,低于债券执行价格即债券到期值,该债券存在违约风险,造成现在市场给债券较低的价值定位。(2823<3000万元)
第二,股东借入了1523万元,连同自己的资本5177万元,共计67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0.8375倍,其余的1300万元由债权人投入,最终的结果是,股东投入5177万元,债权人投入了2823万元(1523万元+1300万元)。
再利用无风险套利为公司资本定价时,前提条件是必须知道它们的期末价值,也就是未来的结果分布,这也正是期权定价的特点。公司价值、权益资本价值和债务资本价值三个关联对象中,只要知道任意一个对象的现值,利用对冲关系式的复制,就可以推断其它对象的现在价值了。
在以往的证券资产价值确定时,基于传统的理论,都是采用了资产未来的现金流量的贴现后的现值来进行估价。对债券而言,这种价值的确定,既要考虑必要的报酬率和利息率,还要考虑计息期的长短和到期时间问题。这些纯客观的因素完全没有考虑到处于市场主体地位的投资者的主观感受,就不能很好的说明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以及供求双方对标的商品的未来价格是如何相互博弈而获得的。在股票的定价上也是类似的道理。定价的模型中,将必要的收益率和公司的股利作为定价的主要因素,而且,定价模型中潜在的是认为将来公司必然是盈利和发展的。对于不利的情况分析就不足了。同样,它也没有很好的解释在投资者的主观感受下,供求的双方是如何达到一致的。
而期权定价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基于期权理论对公司资本价值的认识可以帮助我们在资本市场上为股票和债券定价时获得一个很好的价值定位依据。这种理论用于证券资产的定价可以使我们不再只是单纯的去看待资产本身的获利能力,更要从对资本的要求权来考虑证券资产的价值内涵。
期权理论下资本定价只需要知道资本未来的结果分布,而不需要详细的概率分布等就可以定价,这是期权定价的一个特点。只要知道了公司价值、权益价值和债券价值三者中任一个的现在价值,就可以利用对冲关系式的复制技术去推断其他对象的现在价值了。
传统的证券定价中,债券价值与股权价值是相分离的。而基于期权理论的资本定价模型考虑了估价资本资产与其他资本资产的相关性,把估价对象资本置于公司总资本的整体中考察,认为一类资本的价值变动必然会引起另一类相关资本的价值变动。这是期权理论下资本价值的一个显著特点。
期权理论中避险理财等使资产价值不会下降,能够套期保值的同时还具有保险和投资的功能。这并不是说没有风险的存在了。事实上,通过高于或低于执行价格的状况,已经充分考虑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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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战略是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思想的综合体现,又是企业市场营销决策的基础。认为制定正确的企业市场营销战略,是研究和制定正确市场营销决策的出发点。企业营销战略的选择又取决于各个公司的规模和在行业中的地位。在迈克尔.波特的《竞争战略》中根据各公司在行业中的份额,将其分为领导者、挑战者、追随者或利基者。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资本市场公司营销战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资本市场公司营销战略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资本市场公司营销的内涵,详细阐述了公司营销的对象、渠道、内容、作用效果及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资本市场公司营销战略模型。
关键词:资本市场公司营销;营销战略;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发达,上市公司对投资性资本的竞争成为公司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公司要想构建竞争优势,实现持续经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不仅需要满足下游产品市场上顾客“上帝”的需求,而且需要在资本市场上构建与投资者“上帝”之间信任、共赢的关系,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资本市场上的公司营销成为实践的需要。资本市场中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公司并购市场以及董事和经理人市场的公司营销行为均具有相同的特点:向目标客户传递公司层战略与价值,引导他们发现公司的整体性价值,形成有效预期,与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共赢的关系。因此,与传统的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行为不同,公司需要在资本市场上营销自身未来可能实现的整体价值。
许多学者从不同视角研究了以投资者为核心的营销战略,如Kotler, Kartajaya 和Young (2004)提出的吸引投资者的营销战略[1] , Simon, Ebel和Hofer(2004)提出的“投资者营销”[2] ,还有资本营销、金融营销等诸多概念。也有学者反对向投资者进行营销,因为投资者会主动挖掘适合自己的股票,由于投资者采取的“市场分割”态度,公司基本价值是无法改变的,因此公司维持合理股价的策略不是寻找合适的投资者,而是明确投资者缺乏哪些股票合理定价所需的信息[3]。公司营销在实践中已经出现,资本市场公司营销包含了更多的学科交叉,而现有文献对公司营销的论断存在诸多混杂与疑惑,这不仅反映了公司营销理念的新兴,而且体现了公司营销缘于交叉学科的综合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本文将在现有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基于预期的资本市场公司营销概念,并对其内涵和应用模式进行阐述,最后建立资本市场公司营销的战略框架,以期弥补现有理论探索的不足,为公司营销理念的应用和推广做出一定贡献。
资本市场公司营销的相关概念较多,有公司营销、投资者营销、股权营销和金融营销等,其中以菲利普·科特勒等人的吸引投资者模型和赫尔曼·西蒙等人的投资者营销模型较为经典,本文将对这两种模型加以介绍,同时也对其他学者观点进行阐述。
1. 科特勒等的吸引投资者营销模型
Kotler, Kartajaya和Young(2004)介绍了吸引投资者的营销模型,吸引和维持投资性资本的方法包括战略、战术和价值三个方面。战略是指如何赢得投资者的思维份额(Mind Share) ,包括公司的市场定位、目标客户和目标市场细分;战术则关注如何赢得投资者的市场份额(Market Share) ,由差异化战术支持的战略定位有助于公司获得目标投资者更多的思维份额和情感份额。战术包括差异化、营销组合和推销;价值是指如何赢得投资者的情感份额(Heart Share) ,通过战略和战术的运用,开发公司品牌、服务和流程。战略、战术和价值三者的相互关系见图1。
2. 西蒙等的投资者营销模型
Simon, Ebel和Hofer(2004)认为资本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更有效地营销自己,取得最优的定位。投资者营销通过关注投资者的需求支持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关注投资者长期利益的战略导向和有效的营销战略。作者通过基本营销概念和工具的运用,分析了投资者营销的目标群体选择、“推、拉”战略、定位和股权故事等方面。对应不同的目标群体采取不同的“推、拉”战略,如对机构投资者应采取“推”战略,对个体投资者和分析师应采取“拉”战略,媒体是影响所有目标群体的中介。投资者营销战略的核心内容是股权故事( Equity Story,即公司战略) ,股权故事是投资者营销矩阵中的产品,股票市场价格不是直接与公司价值相吻合,而是市场供求的平衡。股权故事(公司战略)的目的是用投资者、分析师、业务合作者和媒体的语言沟通公司战略。股权故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行业定位和建立行业竞争优势(可被投资者和分析师所感知的重要的、清晰的定位和持续的竞争优势) 。投资者营销的战略实施工具包括产品、价格、渠道、沟通四个方面(见图2) 。
3. 资本市场的非营销观
Copeland和Dolgoff (2005) [5]认为管理层向投资者兜售股票的投资者关系营销做法是不合适的。这一做法是管理层把投资者看作客户,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偏好,管理层需要提供信息以使投资者找到最适合他们的股票,如果公司的价值等式在某些方面发生改变,公司就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者来购买股票。但这种认识没有考虑投资者会自己发掘适合自己的股票。对投资者采取的“市场分割”态度———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体投资者不能改变公司的基本价值。如果管理层认为股票价格不正常,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去寻找合适的投资者,而是要弄明白投资者缺乏哪些股票合理定价所需的信息。
无论是资本市场的非营销观,还是科特勒、西蒙等的投资者营销模型,其理论出发点都是传统的营销观念,诸如市场定位、市场细分基础上的营销战略和战术选择,却忽视了环境与对象的变化所带来的理论解释力的不足。马连福等(2008)在综合公司营销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预期的公司营销战略模型,突破了现有研究的理论局限。公司营销的实质是公司治理机制,多变和不确定的市场环境决定了公司营销不仅仅是公司的一项管理职能,而且是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进行决策的公司层战略,是在竞争性市场上传递公司层价值,引导利益相关者的未来预期,促进公司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沟通,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升公司价值的战略行为。在以利益相关者为营销对象的公司营销战略中,股东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股东营销是公司营销的核心内容。本文将以此核心内容为切入点,深入研究以投资者为对象的资本市场公司营销内涵及战略模型,作为公司营销理论研究的深化。
资本市场公司营销是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营销公司层价值,引导投资者的市场预期,降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公司价值的战略行为。公司营销不同于资本营销(又称股权营销、权益营销)和金融营销,其目的是增加投资者对公司层价值的认知① ,提高公司的可见度、透明度和声誉。公司营销是在资本市场上营销代表公司整体价值的声誉、形象、标识等无形资产,不以有形的产品为依托,而将公司外化为一种符号,营销价值的最终表现体现在股票价格上。成功的公司营销体现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信任和忠诚,公司声誉不断提升,最终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可见度、透明度和声誉。
1. 公司营销的对象:投资者、分析师、媒体和第三方机构
投资者是公司营销的最终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体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公司重要的治理主体,从“用脚投票”到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体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大,对个体投资者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权益保护是公司营销的重点,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是公司营销的目的所在。
分析师作为信息中介,通过为目标投资者提供专业分析,可以减少被分析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整个资本市场的有效性[4]。媒体是沟通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又一大桥梁,也是公司行为的“放大器”,对公司的形象宣传和声誉起到正反馈作用。第三方评级机构的信息发布对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对公司的态度都有影响,是资本市场重要的信息中介。
2. 公司营销的渠道:投资者关系(IR)
投资者关系一方面注重可靠的向投资者和金融界传播信息的方式;另一方面关注找出将潜在投资者和影响其投资决策的需求、看法、关注点等信息有效地反馈给管理层的方式。即包括对外信息沟通和对内信息沟通两方面[5] ,既要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投资价值,又要降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过度乐观预期,同时与公司高层和普通员工进行信息沟通。在公司组织内部树立起这样一种意识,即公司所有员工都有责任提高外界对公司的认同度,让员工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
3. 公司营销的实质:公司治理行为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之所以无法形成与消费者之间的高度忠诚关系,除了资本市场自身发展程度所限,经理人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根源所在。现代公司的两个上帝是消费者和投资者,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容易形成合作的关系,而与投资者之间往往是制衡,很少形成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达成共识的合作。公司营销通过公司层价值信息的传递建立在资本市场上的品牌和声誉,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认可公司,同时通过信息反馈发现潜在投资者,了解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便于管理层的运作。公司营销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及时一致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前瞻性信息披露和网络、路演、说明会等互动沟通方式充分体现了对投资者知情权的尊重。同时通过投资者关系渠道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建议,充分行使话语权,规范公司运作,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业绩。
4. 公司营销的作用效果:引导市场预期,提高可见度、透明度和声誉
预期信息是揭示未来发展变化趋势的信息。与过去信息的历史性、现在信息的动态性不同,它具有先兆性。公司营销的目的是影响投资者的资本市场预期,帮助投资者正确了解公司,发挥预期信息的积极作用,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可见度、透明度和声誉三重价值。
公司可见度(Visibility)是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被投资者和第三方认识和熟悉[6]。可见度可以影响投资选择,包括投资者的本国偏好、广告强度、媒体覆盖及分析师陈述等[7,8]。Huberman(2001)总结说:“这些现象毫无疑问地表明人们会投资于熟悉的股票而常常忽视投资组合理论原则”[9] 。公司营销可以影响投资者的数量、分析师的跟随以及媒体的覆盖面。通过此三方面的综合影响,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可以达到可见或熟知的地步,为投资者所关注和熟悉。[论文网 LunWenDataCom]
公司透明度是指公开交易上市公司的特定信息提供[10]。Robert (2003)将透明度分为财务透明度和治理透明度,财务透明度是指财务披露的强度和及时性,用分析师和媒体来衡量;治理透明度即治理披露的强度,用外部投资者来衡量。
投资者对公司的声誉评价是建立在充分认同基础上的长期信任,是对公司能力的充分肯定。公司营销可以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感知和体验,进而产生对公司信任和积极的情感,公司声誉的结果是投资者对公司保持忠诚的动机、为关系进一步做出努力的意图、推荐与捍卫公司的意愿以及共享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意图[11]。
5. 公司营销的影响因素:外部环境与内部特征
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特征各有不同,因此,公司营销的目的和作用效果也不尽相同。某些公司特征如公司规模、流动性和治理制度等可以吸引机构投资者和分析师,解决公司可见度问题(Bushee, 2006) 。对于中小型公司而言,提高公司可见度是公司营销的首要目的。通过前瞻性信息披露、分析师说明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加强公司在投资者和分析师视野中出现的频率,这是公司提高透明度和声誉的基础和条件。公司的制度环境和规模、行业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等因素会影响到公司透明度和声誉,基于此目的的公司营销侧重于与投资者和分析师建立直接的沟通渠道,如一对一沟通、分析师访问等,树立公司标识在投资者和分析师心目中的地位,加强社会责任等信息的披露,塑造可信赖、重承诺的公司形象,与利益相关方建立长期持续的互动关系,形成忠诚的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群体。
资本市场公司营销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对公司层价值有清晰的认识和了解,基于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公司特征基础上,通过投资者关系渠道达到投资者认可公司、投资公司的目的,同时促使经理层改进公司战略、提升公司经营水平,达到提高公司质量和公司价值的目的,其实质是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公司自主实施的治理行为。公司营销通过投资者关系渠道可以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可见度、透明度和声誉,获得投资者忠诚度的提升,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公司价值创造以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双赢。顾客和投资者是企业的两个上帝,产品、服务市场与资本市场是公司运作的两驾马车,如何在双重外部环境中健康良好运作是公司获得持续发展的根本。两个市场的运作机制不同,但又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产品市场营销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是公司营销,公共关系和投资者关系渠道的综合运用是营销成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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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1.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
2.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
3.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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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全文如下:
论文摘要: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90年代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
论文关键词:利益相关者 股票回购 公司法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1996年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1999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
(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对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又居于少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接受股票回购方案。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一是完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体相对公平掌握信息资源;
二是异议股东请求权的利益补偿措施;
三是对股票回购方案的表决权进行重新设计,既要在“一股一权”的原则下达到法定通过数,又要中小股东的多数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应遵守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事项进行独立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最好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能突出平等性,不会偏袒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回购的价格,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价和业绩状况来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合理的价格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至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规定在进行回购前公司需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公司可以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让债权人全程参与回购计划的制定及其一票否决权。
(三)明确适用条件
首先,从实施股本回购的外部环境看,必须是公司股价比较低时才可以进行回购,如果资本市场比较活跃,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丧失了回购自身股票的热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或现金流良好,拥有大量闲置的现金或现金流,使得公司回购股票不至于影响到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可以明确如下条件:
(1)中小股东如果反对股票回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该事项;
(2)股东可表明请求收买其股票的意思;
(3)股东大会决议时对该议案投票反对。同时,对于不同回购目的的回购行为,也应该对其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际运用中,就应该制定实施细则,从公司的财务报表来观察公司是否具备股票回购的条件。
(四)完善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1.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
2.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
3.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
股票回购制度产生于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公司调整资金结构以及完善公司运营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证券金融市场欣欣向荣的发展,股票回购越来越受到中国公司的追捧,其对防止公司内幕交易、防止恶意收购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再纵观中国现今法律对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股票回购的法律保障还不是很健全,难以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潜力。
因此对于该项制度还应该更具体地予以完善——细化价格确定的方法,完善回购的程序,加强信息披露,从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对于购回的股票应该以“库存股”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其他形式存在,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起码要在完善传统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管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会与相关的原则相矛盾,比如资本三原则、禁止抽逃资金规则,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应该是从整体上去考量的,应该能够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使中国的证券市场能够更健康、稳健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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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针对现行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研究中忽略宏观经济因素的不足,着重研究利率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利用1996年至2006年上市的266家公司的数据检验利率与资本结构的关系。结果表明:利率显著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二者呈负相关关系,利率的变动显著影响资本结构的调整。
论文关键词:利率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当najan和Zingales(1995)以及Demirguc—Kun和Maksimovic(1999)等将研究对象扩展到发展中国家时,结果发现,尽管在多数资本结构模型中宏观经济变量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但宏观经济环境的差异对所有模型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近年来,wald(1999)、Booth等(2001)对不同国家企业资本结构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拓展了资本结构理论的内涵。他们的研究发现,资本结构与一国的制度环境、宏观经济因素、公司特征因素密切相关。利率水平包含了大量宏观经济信息,并且是资金信贷市场中资金使用权的转移价格,企业筹资离不开对市场利率的分析权衡。国外,Kim,Ramaswamy和Sundaresan(1993)以及Longstaf和ISchwartz(1995)都认为,企业的负债率随着无风险利率的增加而增加,主要是因为在风险中性框架内,无风险利率增大,导致违约率下降。Ieland(1998)以及Leland和Tdif(1996)发现,当无风险利率增加时,所有资产的回报率都增大了,违约概率降低了,从而增大了公司的负债能力。Russo等(1999)认为由于利率使负债融资成本增加,所以利率上升使权益融资更有吸引力。实证研究结果得到,对经理无权利的合作社,利率对资本结构有显著影响,因为该类合作社更关心利息费用增加导致的边际利润减少。Bancel(2002)分析欧洲17个国家的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时得到,利率水平是经理考虑企业负债政策的重要因素,并且通常是利率较低的情况下,企业采用负债融资。Huang,Ju和Ou—Yang(2003)认为,利率的变化影响着企业的负债比率。
(二)国内文献傅元略(1999)注意到了宏观利率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他认为:当企业资产收益率高于宏观利率时,企业将倾向于提高负债水平。林孝基(2001)讨论了利率变化对资本结构的影响,认为对于资本成本率大于贷款利率的企业,可以通过低利率的金融环境来增加贷款来获得经营收益率与借款利息率之间的利润差额,从而使企业资本结构产生改变。王文娟(2007)利用回归方法得出结论:实际贷款利率对最优资本结构具有显著影响。严小明(2004)认为,企业的资本结构应随负债利息率的变动而做出相应的调整。蒋振声(2OO1)的研究认为,利率水平与市值资产负债率显著正相关。洪正,王磊(2005)研究认为,债务利率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债务利率代表着债务融资的成本,与资产负债率的正相关关系可能意味着股权融资的成本很低,虽然自1996年以来多次降息,但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依然存在。刘锦,易法海(1999)结合我国1996年来先后六次降低利率的实际情况,论证了我国数次降息对资本结构变化的影响是符合理论和实际的。蔡楠和李海菠(2003)得出结论:实际贷款利率与负债率显著负相关。原毅军和孙晓华(2006)利用1995年至2004年我国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发现实际贷款利率与目标杠杆负相关。
综观国内外文献,可以肯定的是利率显著地影响企业资本结构。但现有文献大多是理论分析,相应的实证分析则很少。中国目前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其行政手段已经开始逐渐淡出。1996年全国统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联网运行,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形成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1998年和1999年两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2年初,在八个县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利率市场化试点改革,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2002年9月,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04年1月,央行第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下调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2004年10月2913,央行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现行资本结构研究中忽略了宏观经济因素,基于此,本文选取包含了大量宏观经济信息的利率水平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利率水平对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中国目前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已显有成效,所以本文将检验我国市场利率如何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利率变动是否影响企业资本结构调整。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马克思的利率决定论认为利率的变化范围在零与平均利润率之间;资本边际生产力利率决定论认为:资本边际生产力大于利息,投资者会继续借贷,扩大投资,资本边际生产力小于利息,投资者将减少借贷,减少投资;储蓄投资均衡利率决定论认为:贷款的需求主要来自于投资,投资量的大小取决于投资预期回报率和利率的关系。当利率降低时,预期回报率大于利率的可能性增大,投资需求也会增大。由以上利率决定论可知利率的高低决定着投资者贷款与投资的多少。现代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中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其投资与筹资的多少受利率的影响。当企业预期投资回报率大于利率,企业通过增加负债来增加投资,以取得利润差额。当企业预期投资回报率小于利率,企业就不会通过增加负债来投资。因此,利率越低,企业增加负债的可能性越大。所以,提出假设:
假设1:利率与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呈负相关关系
在以往动态模型的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并没有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对调整成本和调整速度的影响。对于中国的上市公司,融资能力都较其他公司强,因此企业调整其资本结构,都不会遇到政策上的阻碍,因此更多的考虑的是调整成本,而决定中国上市公司调整成本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实际贷款利率。王文娟(2007)构建资本结构动态调整模型,利用回归方法得出结论:利率对调整速度的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利率与调整速度负关,这说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会影响到企业对资本结构的调整成本,当政府提高利率时,企业调整资本结构的成本提高,此时调整资本结构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变大,则调整速度变慢。童勇(2006)研究认为,贷款利率影响公司对资本结构的调整速度,这一点是比较明显的。资金的成本是公司财务所必须考虑的,而债务的成本主要体现为贷款利率的大小。利率的上升必然会影响公司进行债务融资,从而限制了公司调整资本结构的程度和速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在我国整个利率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该利率的变化直接导致贷款利率的变化。所以,提出假设:
(二)变量的设定本文所设定的变量见(表1)。
(三)模型的构建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有很多,除了利率还有行业、公司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抵押能力、非债务税盾等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本文在实证研究中将这些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的构建中。本文拟采用混合数据,即包括时间序列数据和横截面数据。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在现实中,随着时间与内外部环境的变动,企业会不断地调整它们的资本结构。本文为了验证利率的变动对企业资本结构调整是否存在显著影响,将模型1中的所有变量做一次差分,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其他变量与此相同。在以上两个模型中,行业(INDUS)作为虚拟控制变量来控制行业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所以模型2中不对其作差分。
(四)样本的选取本文选取深、沪两市1996年至2006年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样本的选取遵循以下原则:1996年至2006年一直上市的公司,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财务稳定且公司行为相对成熟;不考虑金融类上市公司,鉴于金融类公司自身特性,研究资本结构问题时一般将之剔除样本之外;剔除ST和类上市公司;剔除无法获取相关数据的公司。基于上述原则,本文共选取深、沪两市266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以1996年至2006年为数据窗口,运用截面数据和时问序列数据来编制各变量的混合数据。本文研究所使用的数据均来自CCER数据库。
三、实证检验分析及结论
(一)实证检验分析从(表2)中可以看到,利率与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之间在l%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会随着利率的提高而显著降低。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1。另外,公司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抵押能力、非债务税盾、行业这些因素也显著地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
从(表3)种可以看到,利率的变动显著地影响着资本结构的调整,显著水平为1%,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会对利率的变动做出较明显的反映。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2。另外,公司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抵押能力、非债务税盾的变动也显著的影响着资本结构的调整,但是行业对资本结构调整的影响不显著,表明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在资本结构调整上不存在差异。
(二)研究结论本文重点研究了利率对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利率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重要因素,利率与企业资本结构显著负相关。另外,利率的变动显著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利率在经济发展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政府调节经济的有效工具。当经济萧条时,降低利率,企业负债的可能性增大,投资增加。上市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中主要的投资主体,其增加投资引起整个社会的需求,从而刺激经济发展。反之,当经济高涨引起严重通货膨胀时,可以提高利率来加以抑止。企业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利率因素,使企业资本结构处于一个更为合理的水平。当利率发生变动时,企业要随之调整资本结构,从而使企业做出更为合理的筹资,投资决策,提高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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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具有资产负债率偏低、负债结构不合理、股权融资偏好等现状.分析了我国土市公司资本结构形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
我国的上市公司是改革开放以后新出现的企业形式,绝大多数gt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的影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呈现出独特的资本结构特征。
(一)资产负债率水平偏低
负债经营的基本原理就是在保证公司财务稳健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公司资本结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指标,它反映了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举债来筹资经营的,这个比率也被称为“举债经营比率”。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方式上,虽然外部融资的比例很高。但在外部融资中偏好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发展缓慢,从而使资产负债率偏低。另外,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一化融资体制导致了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增加了国有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和出现财务风险的可能性,而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上市后.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和再融资配股等多种融资方式获得大量资本金.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也从过低的资产负债率中反映出上市公司并没有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进一步举债的潜力很大。
(二)负债结构不合理
负债结构由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构成.一般而言.短期负债占总负债一半的水平较为合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偏高,反映出公司使用过度的短期负债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当上市公司面临的金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如利率上调、通货膨胀,短期负债比例过高,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资金周转。增加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给公司经营带来潜在威胁。
(三)以股权融资为主
企业经过改制上市后,将拥有留存收益、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从现在的融资环境来看.上市公司长期资金来源有留存收益、长期负债以及股权融资三种渠道,其中留存收益属内部融资,而后两者属外部融资。按照优序融资理论,内部融资的成本最低,债务融资次之。股权融资最高。因此,融资顺序应为:内部融资一债务融资一股权融资。从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的资本结构看,内部融资的比例小,外部融资占绝对优势地位,其中股权融资更是占到了50%.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其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很多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成的,在未成为上市公司时.融资主要通过银行的贷款解决。然而,一旦上市,他们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盈利能力,不再将债务融资作为融资方式的首选,而选择以股权融资为主,且具有很强的“配股热”倾向。基于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就出现了特殊性——股权融资一内部融资一债务融资,有悖于“优序融资理论”。
二、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成因分析
(一)股权融资成本较低
融资成本是公司选择融资方式时,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股权融资的成本主要是股利和发行费用,债务融资的成本主要是在预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利息和相关发行费用。资本结构理论认为。由于负债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有一定的减税效应,使其实际成本下降;而股权资本由于承担的经营风险比债务资本要大,股东要求的回报率就高,因此,债务融资的成本要低于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债务融资的比例应比股权融资的比例大,但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时,却以股权融资为主。这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中派发现金股利的公司较少,股票配股对公司来说不需要现金流出.几乎不需要成本,且还有许多上市公司常年不分红.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分红,很少有公司用自己的全部盈利实施分红。就形成了在我国股利支出极低.股权融资成本比债务融资成本低的特殊情况。所以,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资产负债率也相对较低。
(二)股权融资约束力弱
债务融资面临着到期需还本付息的“硬约束”.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好时.容易引发财务风险或破产风险。相对而言。股权融资是一种“软约束”.它是永不到期的无需还本付息的可以自由支配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在经营困难时.甚至连股利也无需发放。所承担的风险非常小。股权融资的约束主要来自于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投资者对管理层只是间接约束。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在总股本中.国有股占很大比例,国有控股股东是中小股东的代理人,而委托人中小股东的权利却得不到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几乎成了事实上的零成本资金。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几乎没有约束力,这些都使上市公司管理层更热衷于股权融资。
(三)债务融资困难
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应包括长期借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很不平衡,债券市场的发展大大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一是债券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债券的发行仍是传统的审批程序,比股票上市的审批更为复杂,条件更为严格;债券的管理实行额度控制的计划管理,发行规模小,这些使上市公司缺乏发行债券的动力和积极性,也使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制。二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总体上不佳.盈利能力相对较差。这种状况导致留存收益较少,从而使公司陷入自有资本不足,内部融资困难的窘境。上市公司为了投资,扩大规模,就必须想办法利用外部融资的方式,但我国商业银行功能尚未完善,长期贷款的风险又较大.使其并不偏好于长期贷款;上市公司从银行的贷款用途被严格限制.具有局限性,同时也不愿承担银行贷款的高额利息。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想要利用债务融资困难重重,出现了融资方式向股权融资偏移的状况。
(四)经理人谋求自身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很小.几乎为零。这导致经理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无法捆在一起.他们的报酬与经营业绩并不显著相关。到底是以债务融资还是以股权融资,里面包含着股东和经理人的利益冲突,选择债务融资,过度负债,必然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陷入破产的概率增大,直接威胁到经理人的利益;选择股权融资,股权资本过度扩张,势必造成股东权益的“稀释”,股票价格下降,有损于股东的利益。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特别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占主导地位。使股东地位基本处于缺失的状态,经理人实质上控制着公司的运营。经理人既不愿在公司日常经营中陷于被银行等债权人上门逼债的尴尬境地.更不愿因公司不能到期偿还债务陷于财务危机,从而使自己在公司中所获得的职位、薪金等既得利益受到威胁,不需还本付息,无强制性的股权融资就成了经理人的最佳选择.可以说.经理人在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愿用债务融资。
三、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债券市场
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调节器和控制器。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导致了上市公司融资手段的单一,影响了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以及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直接加大了上市公司融资的成本和难度。在成熟的国际资本市场上,债券市场的规模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的规模,这提醒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要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协调发展,应对现有制度做以下改善:一是发行制度层面上.尝试市场化改革。建议债券发行由审批制向核准制、注册制过度,依据宏观经济指标及其变动来决定债券发行规模、节奏和种类。放宽对债券发行主体资格的限制,在债券的发行审核方面,要继续满足一些国家大型优质企业的发债需求,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消除对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歧视。二是政府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来决定债券利率。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反映出资金的稀缺程度.意味着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只有将利率市场化后,债券在市场上由其不同的信用等级和流动性来形成不同的利率水平.真正反映其内在价值,体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这样,市场上才有不同利率水平的债券品种,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市场。三是丰富债券发行品种。各公司因权益关系、资产规模、融资目的、投资项目等因素的不同.对发行何种债券有着不同的要求。同时,由于我国债券品种单一,投资者选择余地小,投资风险的规避比较困难,进行债券品种的创新.能为债券发行公司和投资者都提供广阔的选择空间。四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是对债券投资价值、偿债能力以及风险程度等方面的评估。公司的信用是公司发行债券的基石。信用评级及评价指标体系的不健全.将会严重阻碍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培育信用评价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公平、科学、权威上网评估意见,市场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投资决策。
(二)降低国有股比重.改善股权结构
加快国有股的自由流通,通过国有股减持.实现股权所有者多元化,引入新的投资者如银行、投资基金、本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众等,特别是要吸引、鼓励企业投资者,他们最终代表个人投资者利益,加之其实行专家管理,所以,它能激励也有能力对上市公司实行有效监督。对于非国家经济命脉、支柱.非国民经济基础和保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竞争性强的行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以逐步退出。以减少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在上市公司中。也应该加入公司经理人的股权.并适时适当地扩大他们的持股比例,使其个人利益与上市公司的绩效联系在一起,能更多地为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壮大来考虑,只要公司经理人能够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那么对于其较高的股权收益就应当敢于承诺。
(三)完善对经理人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目前,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所占比重过大。作为国有资本代表的政府官员并不具有对企业资产剩余的索取权。而只是得到固定的工资以及福利,缺乏监督动机和积极性;分散的小股东的监督作用又非常有限,造成了经理人行为自主性过大,缺乏监督控制。因此,在外部环境上,完善经理人市场,使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存在潜在的竞争对手。一旦经理人因自己的行为使公司的利益受损,他就会声誉下降,自身的人力资本降低,不利于以后的职业发展。在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上,设计最优的选聘、激励和监督机制。首先,建立一套科学、完善、有效的选聘制度。要引入竞争机制,对经理人进行上岗激励。其次,对经理人给予薪酬制度的激励。一是股东与经理可以签订报酬绩效工资制,根据经理人给公司所带来的效益来决定其收入,可以减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二是让经理人拥有公司的股权,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相挂钩,经理人为能给自身带来更多的福利。就会在投资方面更为谨慎,选择投资收益高、把握大的项目进行投资。再次,要强化监事会的各种监督职能。给予监事会一些实质性的权力,如董事会的重大决议要经监事会通过,监事会对经理人的聘用、考核进行参与,监事会人员中应增加一些懂经营.善管理,有专业技能的人参加,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能力。
(四)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严格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格,选择真正优秀的公司上市是保证合理融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股票发行实行真正的核准制,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状况和资本市场状况决定是否上市发行股票或增发股票和配股,让企业独自承担风险。在上市公司分红方式和分红比例上要严格地审核.以确保其真正地实行分红,且适当地提高股权融资的成本。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呈现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特别是再融资时首选配股和增发新股,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配的审批,规范其融资行为。如对申请发行新股或配股的上市公司,若是处在结构性过剩的行业中,证监会应暂缓其发行;对多次变动项目投向,涉及金额巨大而又投资失误的,应对上市公司的经理的经营能力提出质疑,从严审批,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取消其配股资格。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要全过程跟踪监督,看其配股资金是否与原计划相符。项目收益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如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在配股、增发新股方面要设置更多的限制:违规的上市公司要给予处罚。这样才可以加强对配股资金使用的约束.一定程度上限制上市公司的“配股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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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请求权
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享有利息请求权,利息、利率、支持方法及受领期限均由公司债发行条件确定。
2.偿还请求权
公司债券到期日届满,公司应当向公司债券持有人偿还本金,偿还本金时应当符合约定的方法和期限,不得任意变更,违约在偿还债权债务后,可要求债券持有人缴还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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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实证研究发现,处于资源丰度高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正相关;相反,处于资源丰度低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处于高复杂性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正相关;相反,处于低复杂性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负相关。这充分说明,资本结构与行业环境的匹配与否,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
[论文关键词]行业环境;资本结构;公司业绩
战略管理学认为,一个组织为了生存及发展,一定要寻求做到竞争环境与内部管理系统达到最佳匹配。显然,公司资本结构决策与其竞争环境是密切相关的,那么面对特有的产业环境,上市公司应如何安排其资本结构,使之与环境相匹配,进而提高公司业绩呢?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资本结构的安排对业绩又有何影响呢?笔者预期从财务理论和战略管理融合的角度,按照战略管理的研究范式,探讨行业环境、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
一、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代理理论对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要分析:股东更加关注的是偿还债务之后的投资收益,而债权人却是主要关心合约中特定的债务支付情况。较之债权人而言,股东有时会更偏好具有高风险性的投资项目(环境不确定性强)。但债权人也清楚地知道,一旦投资项目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全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索要更高的债务价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阻止高层管理者将资本投资于高风险性的项目。而且,既然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情况下的代理成本,债权人很可能不会投资于从事高风险性行为的公司。
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关注的是公司内部之间以及公司内部与外部之间的联系能否最小化交易成本。Williamson指出,交易最重要的维度是和合约有密切关系的资产专用性。对于那些专用性强的资产,在不完全合约情况下,人们无法通过要素市场详细了解这些资产的现在及未来价值,因此,增加了其交易成本及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债务筹资已不再是最佳选择,而应选择权益筹资。而战略管理的研究者们则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企业的外部环境、内部资源和能力以及企业战略。战略管理的研究范式为资本结构决策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思路。
战略管理理论认为,外部因素是影响资本结构决策效率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决策的效率取决于公司对于竞争性环境的压力做出反映的能力。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战略管理理论及财务理论的融合,为我们从战略视角来研究资本结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依据以上理论,并结合Dess和Beard提出的环境计量模型,我们使用两个维度(资源丰度、复杂性)来进一步分析行业环境、资本结构(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
资源丰度指的是在一个行业中资源的丰足性。一个公司的资源越丰足,其生产经营条件就越好,越能够创造更多的现金流量;使得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意味着公司未来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减弱,破产成本较低,从而取得债权性融资将更容易些。也即意味着一个行业的资源越丰足,其环境不确定性越弱,公司越倾向于采用债权融资。战略管理学和组织经济学一致认为:组织的战略必须与其环境相匹配。在不同的行业环境下,应做出不同的资本结构决策选择。同时,不同程度的环境变化对行业中同一经营活动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企业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环境适应力,而适应能力强弱又会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绩效。由此,可以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1:处于资源丰度高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正相关。
假设1.2:处于资源丰度低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负相关。
复杂性指的是行业环境中的异质性与资源的集中度,该指标的两个极端值反映出该行业是完全垄断型或是完全竞争型。如果一个公司属于垄断行业,其资源集中度高,资源优势明显,能够获得较高的超额利润。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垄断行业的环境不确定性较弱,从而更易于获得债权性融资。但在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中,高财务杠杆容易导致企业后续投资能力的不足和企业在产品价格战或营销竞争中的财务承受能力的不足,被迫削减资本投资,甚至退出。当业内主要企业因融资约束或杠杆并购导致财务杠杆高时,财务杠杆低、现金充裕的竞争对手往往主动地发动价格战或营销战,降低产品利润和经营现金流人,从而逼迫财务杠杆高的企业陷人财务危机,降低竞争程度。因此,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低财务杠杆成为一项竞争优势因素。同时,企业资本结构决策的选择要与其外部环境相匹配,否则其业绩将会受损。由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1:处于复杂性高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正相关。
假设2.2:处于复杂性低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负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期间是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收集了2001年至2005年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A股制造业下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皮毛,造纸印刷,石油化学,电子,金属非金属,机械设备仪表,医药生物制品等八个子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在剔除了ST、*ST上市公司数据及一些财务指标极端异常的数据之后,最终选取2001年至2005年共计2659个样本数据作为研究对象。由于2006年的财务数据受股权分置影响较大,所以并未选取2006年公司的数据。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源自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市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股票市场研究数据库——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库(2007版)》。
(二)方程设定及变量定义
本文分别取资源丰度、复杂性两个指标的各行业平均值作为分界线将样本数据分为高资源丰度组、高复杂性组和低资源丰度组、低复杂性组,并建立如下多元回归模型,分别表示为模型1.1、1.2、1.3、1.4:
其中各变量符号的名称及其定义解释如下:资本结构(Leverage):总负债/总资产;公司业绩(Performance):每股收益(Eps);资源丰度(Sg):将行业销售收入与时间哑变量进行回归,再用回归系数除以行业收入的均值来加以计量。复杂性(Sc):先对行业中每一个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单个企业的销售收入占整个行业的销售收入)加以平方,然后再将各项平方值加总。公司规模(Size):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公司成长性(Growth):净利润增长率;第一大股东控制权(Firstsecond):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环境变化分组(Dummy):当公司所处行业变化稳定时,该虚拟变量取1,否则取0。
三、实证结果及研究结论
从回归结果(由于篇幅有限,表中只列示了主要回归结果)中我们发现,在未考虑资源丰度时,无论是高资源丰度组还是低资源丰度组,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考虑资源丰度变量后,资源丰度对业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资源丰度与资本结构交互作用使得高资源丰度组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呈现正相关关系,说明在高资源丰度的情况下,选择高比例负债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资源丰度与资本结构交互作用使得低资源丰度组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呈现负相关关系,说明在低资源丰度的情况下,选择高负债比例不利于降低公司业绩;这与前面分析相一致,验证了本章的假设1.1和假设1.2。说明资源丰度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具有显著的修正作用。我们还发现,资源丰度分组变量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处于不同的资源丰度组的公司其公司业绩有显著差异。从而又一次验证了假设1.1和假设1.2。
在未考虑复杂性时,无论是高复杂性组还是低复杂性组,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考虑复杂性变量后,复杂性对业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复杂性与资本结构的交互作用使得高复杂性组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呈现正相关关系,说明在高复杂性的情况下,选择高比例的负债会提高公司业绩;复杂性与资本结构的交互作用使得低复杂性组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呈现负相关关系,说明在低复杂性的情况下,选择高比例的负债会降低公司业绩;这与前面分析相_致,验证了本章的假设2.1和假设2.2。说明复杂性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具有显著的修正作用。另外,还发现,复杂性分组变量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处于不同的复杂性组的公司其公司业绩有显著差异。从而又一次验证了假设2.1和假设2.2。此外,本文发现公司规模、公司成长性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正向影响;第一大股东控制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效果非常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本文实证结果验证了处于资源丰度高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正相关;相反,处于资源丰度低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处于高复杂性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业绩正相关;相反,处于低复杂性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实证结果表明,行业环境是影响公司资本结构决策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行业环境下,公司应采用不同的资本结构决策,以提高公司业绩。因此,要想保证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长期生存下去,公司经理人员的首要任务便是科学合理地选择企业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一定要与其行业环境相匹配。资本结构与行业环境的匹配与否,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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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Micro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制度缺陷与对策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但农村金融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供需矛盾突出、金融抑制等问题。自1979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2004-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七个“中央一号文件”,围绕着鼓励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设立和规范服务“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速推进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根据现有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在数量规模上得到了快速发展,对缓解农户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甚至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或者面临解散,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市场的数量也逐步上升。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存在的困境,引起部分人担忧甚至质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景。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文献中,我国学者主要探讨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监管问题、融资问题等。近来,我国部分学者又敏锐的涉及到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制度约束问题。但是,通过梳理现有相关文献,尚缺乏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证调研资料,对国家层而和地方层而的相关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因此,有必要在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发展现状,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对国家和地方层而现有制度缺陷进行分析,提出适应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建议。
(一)融资难、后续资金匾乏
笔者通过对湖南娄底市具有代表性的4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调研了解,这4家小额贷款公司都表示有融资需求且资金紧缺,其中2家公司分别通过增资扩股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融得部分资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征税,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税后利润依旧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调查了解,湖南省娄底市小额贷款公司纷纷表示,需承担上述高额税费,且不存在税费补贴的情况。
(二)风险防控能力差、不良贷款率高
根据调查了解,湖南省娄底市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小贷公司而向的客户为农户和小微企业,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在放贷中面临巨大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贷款操作风险,小贷公司信贷工作人员在贷款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三查制度”职责,导致将贷款发放给不良客户,资金遭受损失。如信贷人员接受客户宴请及贿赂或者受到政府相关领导人“打招呼”的压力,而放松监管,形成不良贷款;三是市场风险,农户、涉农企业与农业紧密相联系,农业生产回报率不高且与气候息息相关,难以抵御自然灾害。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
身份是市场主体从事什么样的市场经营的基础,决定了市场主体的义务与权利。根据现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金融业务的普通企业,为了更好的促进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应赋予其对等的权利义务即明确其“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的身份,其享有金融机构“支农”税收优惠,使其具备同业拆借的资格,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其营利能力,同时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息,扩大业务规模提供有力支撑。
(二)拓展和创新融资途径
由于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进行严格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普遍存在资金紧缺的状况。要打破融资“瓶颈”,增强其金融持续供给的能力,应为融资途径进行创新和拓展提供制度支持。与银行机构进行同业拆借。在金融监管安全的范围内,政府可以出而担保发展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以金融机构的身份向银行拆借资金。发行私募债券。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发行私募债券进行融资。如重庆市出台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渝金发[[2013,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条件、金额、利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信贷资产证券化。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来获得资金。重庆和天津已有不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了融资,并且取得不错成绩。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金交所和股交所,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平台,同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控制融资风险,规范其发展。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以上途径融入资金,可以将《指导意见》规定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放宽到150% 。
(四)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是防范农业风险,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而农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保险对“三农”问题的解决,推动新农村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利于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因此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显得十分必要且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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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比说明模型的有效性,本文分别采用混合最小二乘法、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三种回归方法加以比较,其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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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于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需要,公司可以进行融资以达到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除了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等形式来筹措资本。在我国公司债券的发展过程中,其特有的投资收益大的优势,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的同时,它的一些弊端也随之浮现。
关键词:公司债券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 公司债券持有人
公司债券简称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
1.按照债券上是否表明持债人姓名可以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
2.按照债券有无担保可划分为信用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及有担保公司债。
3.按持有人是否可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还可以分为参加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
其余还可划分为收益公司债、附质权信用公司债、附新股信用公司债、随时变现公司债、零息债券、混合债券、垃圾债券等。
1.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公司出于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的目的而发行的期限较长的(10年以上)债务;
3.公司债券是面向不定的多数人发行的债务。
公司债券的发行增加了公司融资的渠道,具有更广泛和更强的融资功能,优化了公司负债结构的同时不会影响股东的收益和对公司的控制权。
1.利息请求权
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享有利息请求权,利息、利率、支持方法及受领期限均由公司债发行条件确定。
2.偿还请求权
公司债券到期日届满,公司应当向公司债券持有人偿还本金,偿还本金时应当符合约定的方法和期限,不得任意变更,违约在偿还债权债务后,可要求债券持有人缴还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债券持有人会议又称公司债债权人,是由债券持有人集体行使权临时性机构,不是公司的组织机构[2]。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法定临时由同次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组成的,就有关债券持有人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议的意思自治机关。通过会议,债券持有人可以就有关自身利益的事项形成共同意志,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债券的发行者可就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而采取改进措施,避免产生集体纠纷或与每个债券持有人分别解决个别问题所形成的麻烦,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当中。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为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代表,在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包括:①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或者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公司不能按期限还本付息的;②募集债券说明的约定、委托管理人或担保人、担保物发生情事变更的;③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发生的等。
在发生以上事项,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3]:
①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委托管理人召集举行或同次公司债券发行中持有公司债券在一定比例以上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召集举行;
②发行债券的公司召集举行;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按照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④开会之日前一定期限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同次公司债券持有人,告知召开事及时间、地点;
⑤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及决议执行的费用由发行公司承担。
1.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安全发展,我国一直对公司债券的发展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4],主要表现在:
①对发行债券主体的严格限制。1994年生效的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份公司、国家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它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②在发行债券的审批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5],1994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批准。《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推荐,报经证监会批准。
③对发行条件的标准进行严格限制。1994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债券必须满足的五个条件,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办法》又规定了六中不予核发申请的情形,对公司发行债券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限制。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公司债券立法及其相关规定还对公司债券的利率水平,投资限制作出了具体而微的规定。
2.尽管2006年新实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开始放松了对公司债券的监管,取消了对发行公司主体资格的限制,改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取消了关于发行额度的限制并在新《证券法》中规定了保荐人制度和承销制度,但在公司债券制度的法律制度设计中仍存在一些缺陷。
①在公司债券的发行方面仍采用较多的行政手段和法律限制,市场化程度较低,将公司债券更多的等同于国债,作为重点项目建设保障资金,主体也更多为处于垄断地位的基础行业;
②在对担保制度方面的规定方面略显滞后和缺乏适用性,缺乏预见性和对我国公司债券发展的宏观认识。担保形式单一,未对有效担保制度形式进行规定;
③在对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方面重视不足,尽管证监会在2006年实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但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面。由于缺乏对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安全,只能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实行严格监管,导致公司债券发展举步维艰;
④出于我国自身金融体制和安全方面的担心,不允许公司债券私募制度合法存在,公司为了吸收资金逃避法律制裁,私募现象变得更加隐蔽,使金融部门难以有效监管,处于失控状态,反对我国金融安全造成了更大威胁。
我国的公司债券发行最初在1984年出现,但直到2007年才正式形成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很多理论滞后。改进公司债券立法,发展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已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健全、完善的公司债券市场可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减少公司的融资风险,增加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品种,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对于如何完善公司债券法律制度,我有以下一些思考:
①放松对公司债券的利率管制,重视公司债券的特点,在制定关于公司债券的法律制度时,应注意公司债券与股票、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的区别。对公司债券的上市、承销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担保制度的规定,应考虑公司债券的独立性[6]。
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减少对公司债券的行政限制和法律限定,重新设计公司债券的监管制度。
③完善公司债券交易制度,大力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优先公司债券的交易制度。
④建立与完善公司债券管理体制以及发行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使中介机构与投资者参与到对公司债券的监督中,健全公司债券的信用责任制度。
完善公司债券法律制度,不但是出于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者、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十分缓慢,对公司的筹措生产经营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阻碍不小。在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的完善道路上仍需奋力前行。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P201-203.
[2]雷兴虎.公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P267.
[3]石慧荣,石纪虎.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P112-113.
[4]杨春平.中国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论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P196-208.
[5]肖雄伟.中国公司债券的发展探讨[J].金融管理与研究,2008(05)
[6]张伟,张晓迪.中国公司债券的发展现状和对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9(02)第二卷,P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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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才有利于促进中国社会问题的解决,已有较多学者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讨论。其中,笔者比较赞成邢鸿飞及许根宏 的观点:“当下中国诸多社会问题在法律层面往往集中表现为法律制度在社会现实中的运行问题,那么法律制度运行的实效到底是如何受到影响的,抑或影响我国法律实现的‘社会性’因素到底是什么?从而通过客观准确的分析来指导我国法律的设计和运行。”本文通过以案例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某个具体制度在组织中的执行情况,以期回答这个问题。
笔者为深入了解某个组织内的制度执行情况,采用便利抽样方法,将已工作一年多的E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参与观察、文献梳理以及重点访谈等方法对其进行研究。E公司系东南沿海城市一家专门为政企单位提供云计算解决方案的公司,它自成立后发展迅速,仅两年时间就从一家小公司发展出四家子公司/关联公司,注册资本也从100万元增加至1400万元。笔者挑选E公司的日报制度进行研究,是因为该制度系员工每日都要实际操作的规则,且由笔者亲自参与制定、监督执行,对相关信息掌握清楚、详实,便于进行研究分析。
从制度制定者的角度来看,一个制度的理想执行情况应该是:所有目的都得到实现,每个条款都被100%执行到位,没有任何“打折”。但日报制度即便简单,却依然在执行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达不到100%执行的状态,这让笔者发现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E公司日报制度规定统一使用内部软件发送日报,目的之一是统一日报发送形式,方便接收者阅读。但由于部门主管需发送部门工作,而软件是按“时间、任务、完成情况”的固定格式设计,无法另行编辑,不利于部门之内还有各类不同性质分组的主管总结发送本部门工作日报。因此,多个部门的主管改变了发送形式。在笔者看来日报形式的改变并不会对其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在监督执行过程中,默认了各部门主管的上述日报发送形式,而没有要求其进行更改,总经理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但其实该类变通,已经与正式颁发的书面制度内容产生差异,该项制度执行情况未达到100%。但若强制要求所有主管采用统一的形式,对一些内部还有分组或者直接兼管几个部门的主管而言的确不太方便,日报制度不仅没有帮助工作反而对其造成负担。二者之间的冲突正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两难之争,在E公司因为过程环节少,过程执行对结果的影响也小 ,程序正义的“牺牲”可以达到实现实体正义的目的。但就大型组织而言,牺牲程序正义最终是否可以真正实现实体正义就有待商榷。
日报制度是针对公司所有成员制定的,因此原本应该是所有在职人员都要每天按时发送两次日报。但因为E公司处在高速发展期,人员变动较快,时有试用期人员离职现象。另外,有些刚报到的主管级别成员,甫进公司有很多其他事项需要交接、学习,因此对这些新进人员,其上级主管都没有即时安排其执行日报制度。笔者作为制度监督执行者,面对这样的情况,只能尊重各部门主管的安排,但该类情况,并没有在制度上得到体现。因此,笔者在接纳此部分人员的执行情况时,严格来说,其实也是对制度的一种违背。
E公司日报制度明文规定:“工作日内无故不上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两次不上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的,罚值日一次,另扣当月绩效2分/次”。根据E公司的组织结构,从检查执行情况到落实全部处罚措施,至少要经过三个部门:总经理助理负责检查每日日报发送情况,未发送的,总经理助理将即时通知运营部人员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当月超过两次运营部人员将在扣绩效之外通知行政部人员罚值日。经过这几个环节,衰减效应产生了:
首先是检查执行情况阶段的衰减。笔者对一贯遵守得很好没有任何不良记录的人员,有时他们直接口头说“发了”笔者就会略过邮件记录直接记为已发送。另外,笔者的检查方式未形成书面制度,抽查的频率等也未有强制约定,笔者自己决定每周抽查一次,但当事情一多人一忙,有时会一整周都忘记抽查,而变为两周一次。
其次是处罚落实阶段的衰减。运营部每个月记录清单里都有要被批评、被罚值日以及被扣绩效分的人。但是,制度执行几个月之后,笔者未见一次通报批评或罚值日名单。笔者为此访问过运营部人员,他说扣绩效分落实到位了,而其他没有,因为:“我是不想罚别人而已”。
就这样,三项罚则中有两项形同虚设,日报制度的执行情况若要进行打分则还需再降一些。
“源于实践的理论,并不仅仅是对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更重要的是对实践的超越。理论对实践的超越,更在于它能够把握到实践的‘规律’。”因此,对于E公司日报这种简单的制度,依然不能被100%贯彻落实的原因,除了上面笔者据实记载的各类实际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从理论高度予以找寻、分析最根本的原因,以利于更好的解决问题。
“人的心理设施对信息加工的能力是有限的” ,由人集合而成的组织就更因为注意力分配、利益分配及信息等因素仅具“有限理性”。虽然E公司总经理本人极重视公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但他在公司中除了担任制度总设计者、日常经营管理者外,还是软件产品总策划者,存在严重的时间与注意力分配困难,这导致他最多只能对制度提出主旨并审查大纲,无法顾及每一个细节的策划与落实。制度的具体制定人,也因为有限理性,无法预计制度将来执行情况的每一个细节并设计出相应对策。制度的监督执行人则是因此无法完美处理实践中遇到的每一种“特殊情况”使其满足制度规定。
公司处在快速发展期,变化很多,制度的本质却是寻求秩序与稳定,希望以根据对过去经验的总结而得的制度来应对将来产生的变化,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发展与稳定,经济目标(提高效率创造利润)与制度目标(100%落实),为实现各自目的对组织资源进行抢夺。公司决策者很重视制度的落实,但更重视公司的生存发展。
罗家德教授对系统崩解现象的研究对笔者的启发很大,将其套用到本文中,大概可以描述为:发展与稳定各自利用一部分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最理想状态当然是双方各自依“设计”利用自己“轨道”上的资源实现目标。但实际情况不断变化,总有一个轨道上急需更多资源而另一个轨道上的资源相对空闲的时候,于是急用资源的就抢占了另外一个目标的轨道,这时若不影响另一个目标的发展,则总体而言“就不是在浪费系统资源” 。但是如果抢占者没有及时返回自己轨道或给被占轨道的真正目标实现造成影响,则会造成系统集体效率下降甚至系统崩解。因此,“系统使用者若要以最佳方式行动,就必须在有效率及无效率两种模式间动态地变换。如何在不抑制整体效能的状况下变换模式,正是这些系统显得难以管制的原因”。
周雪光教授在《组织社会学十讲》中提到,道格拉斯认为制度的产生是一个偶然的过程,还举了学校选定八点钟上课这个例子来说明制度一开始产生的偶然性。笔者却以为偶然之中有着必然,也就是说学校选定“八点”这个时间点虽然偶然,但它是根据地球自转规律、人们的日常作息决定的。
人类理性有限,无法找出完美的“临界点”,把所有事情都做得刚刚好,即便能找到某个时刻的临界点却也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因此,笔者的建议是找出合理的“必然范围”然后在其中选择一个可被接受的“偶然点”。
人类通过有限理性制定出来的制度,在遇到各类特殊情况时常常不得不做出变通,尤其当他身处一个本身就充满“变通文化”的大环境中时。若此时强制进行100%执行,则会造成组织内各类资源损耗,包括组织信任、内部社会网络、员工士气等等,但若不进行100%执行,则制度本身的“地位”将变得很低,最终可能导致制度形同虚设甚至系统崩解。因此,最好的方法是先给制度一个“试行期限”,清楚规定这段时间内按制度执行但允许有特殊情况,并在遇到时记录在案,试行期满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样既不会降低制度的权威,也不会造成确有特殊情况者的抵触心理,还可更好的完善制度。
组织及其所处的大环境都在不断变化,制度在某段时限也许合理,但过一段时间又会因为各类新情况的出现而显得不够合理。这种情况如果不予正视,则过往制度僵化死板不符合实际;如果随时予以关注修改,其实是制度目标对经济目标“轨道”的侵占,是对组织资源的浪费,最终反而伤及制度目标本身。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整理、修订。具体的期限可以是半年、一年甚至更长,要根据组织具体情况而言。相关人员包含制度拟订者、监督执行情况者、惩罚措施落实者等,必要时包含所有被制度规范的对象。
笔者发现,尽管很多事情制度上都已有明文规定,大部分员工,只要与自己关系不大,都不会去在意。而当遇到想要了解某一制度细节的情况时,很多员工又懒得去翻看近百页的《员工手册》,都是直接询问身边同事或者制度监督执行者。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常见问题库进行解决。建立此类问题库,不仅利于员工更好的了解并遵守制度,也可以为下一次的定期整理、修订提供最好的素材,使笔者的第3点建议得到最好的执行。
笔者针对E公司这一特定组织的日报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也以方法为主,其他同等重要的因素或者从不同角度提出的解决方案,诸如建立专门的制度制定部门、完善制定流程与编制方法、制度内容精细化、必要的员工激励、提高员工素质、完善考核评估、组织的制度文化培养、公司领导层的重视、制度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的人选应具备的相应素质等等,已有诸多相关专门研究论著,笔者在这里都不再重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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