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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对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净化税收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实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背景出发,阐述了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内容,探讨了新税法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纳税筹划点和纳税途径,努力做到依法纳税与合理避税的协调统一,提高企业竞争力。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原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8%或2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
(1)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
(3)扩大: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二是对创业投资企业。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即新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使用范围对象。
(4)替代:即用新的优惠方式代替了原来的优惠计算方式。包括三项:第一,残疾人的税收优惠由直接减免税变为对安置残疾人收入工资加计扣除100%。新所得税法把优惠政策与所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相联系, 代替了原来达到一定的比例直接减税或免税的计算方式。第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直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第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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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的历史与国家的历史一样久远,在我国也是如此,但是纳税筹划这个概念在我国直到九十年代以后才出现,这是因为纳税筹划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经济利益的独立性,二是国家税收秩序的规范化和正常化。只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才会越来越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税收上维护合法权益,进行纳税筹划,尽量减少纳税支出。同时,在现代社会,税收作为国家主要的聚财手段,体现着政府的意志,但这种意志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建立在一种规范的税收制度下,也就是得依法征税。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税法来确定低税区,利用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节税,否则税收筹划也无从下手。税务机关有一名老话“该收的十足收齐,不该收的分文不取”,该收不该收的标准是以税法为依据,如果改动两个字,就适用于纳税人,“该交的十足交齐,不该交的分文不交”。纳税筹划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纳税观念的转变和提高。
纳税筹划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错计、漏计、也不多计,避免无谓的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通过对多种方案的比较选择,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佳纳税方案,获得节税利益。但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合法为前提,如果采取违法手段来减少纳税支出,可能有损于企业的信誉和利益,或受到严厉的制裁。所以纳税筹划不是如何挖空心思偷税、漏税、逃税,而是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与政府制定税法的初衷是极为吻合的。
纳税筹划区别偷税、漏税有两个显著特点:1、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进行的纳税优先选择,它不是在纳税义务发展后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偷税漏税,而是在纳税义务没发生之前,就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减轻和消除了纳税义务,制止了纳税义务的发生;2、它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税收是调节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有意识的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和消费行为,使之符合政策导向。
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客观条件,如果从静态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短期财政收入,然而从长远来看,如果政府的税收导向正确,纳税筹划行为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纳税筹划的结果与税法法理的内在要求相一致,它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政府的职能及功能,这种节税筹划行为,完全基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结构、规模,能动的、有意识的进行优化调整,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作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应,它能体现国家政府对某些行为或领域的鼓励政策,可以起到涵养税源,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有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这种通过纳税人自身的行为选择来达到优化资源的配置效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政府的税收导向正确,纳税筹划行为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就充分体现了“十七大”精神和国家的“十一五”规划宗旨,体现了国家和谐、创新、环保、节能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倾向“三农”、安置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而企业根据这些政策安排节税筹划,就是对国家税收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
国家的税收政策大体可分为激励性税收政策、限制性税收政策、照顾性税收政策、维权性税收政策等四种,针对上述四种税收政策,开展纳税筹划要主动响应激励性政策,利用照顾性政策,回避限制性政策,遵守维权性税收政策。也就是选择最适当的税收政策,避开高税区,寻找低税区。由于税收政策经常处于调整变化中,开展纳税筹划必须掌握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变化动态。研究税法,熟悉税法,活用税法是纳税筹划必备的基本功。纳税筹划的大忌是适用法规错误,纵观一些纳税筹划的失败方案,经常是因为对法律不熟悉,使用法规失效或适用范围出错,或者对税收法规理解不到位,误用法规等造成。例如,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重新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如果不及时掌握这些政策,仍按原有方案进行纳税筹划,必然导致失败。
在实际筹划工作中,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不见得就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企业总体利益的增加,有时一味追求税款的减少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下降。同时,税收筹划也不是万能的,有其局限性,在一些无法筹划的方面就应该合理纳税。在探讨竞争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时,必须强调的是,竞争战略是首要的,其次才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可能在确定企业战略时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绝不可能起决定性作用。因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理由是能够盈利,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益,而不是少缴税款。当公司决定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不是纳税筹划,而主要考虑的是进入这个市场后的发展潜力。所以,纳税筹划要为竞争战略服务。纳税筹划不仅要着眼于法律上的考虑,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结合,不能为避税而避税。只有从全局的角度、战略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才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例如,新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法统一,外资企业没有了那些优惠待遇,和内资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原来外资企业享受的低所得税率30%、特区15%、先进技术企业10%,还享受减二免三的待遇。现在都没有了。但是在讨论这个问题,征求外资代表意见时,他们表示:中国给予外资企业优惠的政策,他们当然不会拒绝,但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资企业的首要因素,外资更看重中国潜在的巨大市场,稳定的政治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廉价的劳动力,以及资源禀赋和产业集聚度等。
中国有句古语“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讲得是三者之间的优势比较和辩证关系,这是一种传统的系统思维方式,在纳税筹划中也要应用,要细致的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纳税的条件和因素,也要讲求“天时、地利、人和”,这也包括税企交往之道。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应与税务机关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如通过咨询请教,可以为及时恰当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保证,也可以将纳税筹划方案和税务人员进行讨论,以得到指导和认可,保证其有效性,同时还可以向税务机关陈述企业的特殊情况,以获得税收减免或者延期纳税的好处。这种做法既不违反税收规定,也可以避免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不透或双方对税法的理解有误差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谐融洽的税企关系使纳税筹划更加成功。
总之,纳税筹划值得研究、探讨、运用,我们应该在理解纳税筹划含义和实质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的税收政策,同时掌握一些基本的方法和技巧,只有使二者融会贯通,才能找到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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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开设的《税法》课程,是管理系会计电算化专业的核心课程。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的培养方向主要是税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是学生学习《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等课程的基础。《税法》课程既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也不是纯技能训练,而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学习《税法》课程能够使学生全面系统地理解国家的税收方针和政策,掌握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强化学生在未来会计工作中依法处理税务事务的意识,使其具有较强的工作岗位适应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应用税法知识帮助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维护单位或个人的权益。
第一步,精选教材,建立教材库:我们选用了曹颖编著,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的“十二五”规划教材《税法》,该教材结构合理、内容充实,充分利用上海为税法改革试点的优势展示前沿的税收理论知识。同时,我们积极搜集整理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书、财会类核心期刊,作为扩充性资料陈列供师生借阅,扩大教师的教学素材,开阔师生的视野。
第二步,改革教学内容:税法课程所涉及到的知识点比较多。会计教研室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精心的编排,理论部分讲得少而精,实务部分则多讲精练,教学内容按模块整合后主要包括五个部分:(1)流转税应纳税额的核算及流转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2)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核算及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3)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算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4)特定目的税应纳税额的核算及特定目的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5)财产和行为税应纳税额的核算及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其中流转税与所得税模块是重点教学内容。
第三步,改革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会计教研室以课堂理论教学为基础,以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为依托,以模拟实训和岗位实习为平台,淡化基础理论、基础知识的记忆、存储,强化实践实训,形成了一整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体系。
第四步,改革考核方式:严格课堂管理,加强教学考核。采用过程考核和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过程考核分为考勤、平时作业、笔记、课堂提问(分组演示)、课堂实训、随堂测验等部分,考试为闭卷考试,以灵活多样的选择题、实务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为主,题型设计上避免死记硬背的知识题型,基本题占到60%,综合题占到35%,提高题占到5%。
1.税法复杂且变动频繁,教材更新滞后。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宏观政策不断变化、税源状况千差万别、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各具特色,导致了中国税收政策一直处于调整与改革之中,造成税法教材的更新滞后,给教材的选用和教学过程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虽然会计教研室在每个学期末尽量选用出版日期较新的教材,但由于教材编撰与出版的时差问题导致教材内容没有得到及时更新,即使是实用性很强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等考试教材也明显滞后。
2.教学内容存在重叠,缺乏充分的实践教学。由于我院会计电算化学生以税务会计方向为培养目标,会计教研室除了设置税法课程,还设置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两门课程。税法课程结束后在下一学期即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该课程既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介绍和税额计算,又涉及到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前者已在税法课程中作为重点讲授,但由于学生分学期学习,知识遗忘严重,教师不得不在税务会计课程中重复讲授税法的有关规定与计算,造成课程特点模糊,教学效率低下,学生厌学等现象。
虽然我们在税法教学内容上进行了精心的编排,理论部分讲得少而精,实务部分则多讲精练,但实践教学内容仍然停留在教学生填制各种纸质纳税申报表上,知识模块相互独立,对整个办税流程并未作出全面展示。同时,在税务综合模拟实训中,虽然我们探索了以一家企业的综合涉税业务为背景,引导学生分析税种、计算税额、填制纳税申报表,但由于学生社会阅历较浅,税法与其生活经验基本没有相交汇的部分,实训效果不够明显。
3.教学方法、手段较单一。税法教学多以讲授为主,教学方法手段单一,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教学主体作用,虽然我们使用了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但对于这样一门遍布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学生大量记忆的课程,学生仍然没有清晰的概念。一些学生自我约束力能力较差,基础比较薄弱,在启发式教学中基本不与教师互动,把案例教学当作听故事,喜欢教学课件中的图片与视频,自动忽略掉枯燥的法律条文。
4.教学考核方式有待创新。针对我院学生基础比较薄弱的特点,我们已经采用了过程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教学管理,更加注重过程考核,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期末考试内容基本是书上的例题或实训题的改版,学生只要背一背写一写就能得高分,很难考察学生分析处理涉税事项的实际动手能力。
从目前的教学效果来看,我院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生学习税法课程后,基本了解了中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对单个税种的涉税业务处理掌握较好,能填制简单的纳税申报表,但综合运用能力不强,比如不能正确处理混合销售业务、兼营业务、视同销售业务,难以理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难以正确调整企业会计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只要稍微变换考核点,一些学生就不能随机应变。
在教材选择上,要尽量选择更新及时案例较多的教材,即使教材的更新滞后,教师也应注重讲解现行税法的规定,在课件上及时补充最新政策,使学生掌握税法的前沿知识。鼓励学生充分利用教材库阅读税法有关的考试教材,甚至尝试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的考试,为将来的工作奠定基础。
笔者认为我院应有效整合税法与税务会计两门课程,甚至可以考虑直接用税务会计课程取代税法,同时,要严格区分这两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重点,准确定位,把握课程特点,力求避免重复或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
针对实践教学内容不足的局限,应做好理论教学内容的取舍,对税收实体法采用“专题讲授+案例分析”模式,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的方式,将税法课程中涉及的各个税种,按工作过程的不同任务实现知识与技能的整合。同时,应以寝室为单位组织学生到周边调研各单位的应纳税税种、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时间地点、税收优惠等作为实践教学素材,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让学生认识到日常生活与税法的交叉性。在理论模块完成后除了及时引导学生编制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利用视频或情景模拟教学补充纳税申报流程等基本知识,让学生掌握全面的涉税业务流程。
1.上好第一堂课,分析税法课程结构。在第一堂课上阐述课程设置的目的与意义、课程性质、学习方法、学习要求、课时安排、课外参考资料等,对后续教学提纲挈领,激发学生兴趣。同时,应采用结构教学法,提醒学生注重税法学科的整体性,不要将各章节的知识割裂开来,而是要相互联系,相互结合,既要注意把握各税种的共性,又要注意把握每一大类中的具体税种的个性。
2.督促学生整理预习笔记。在下次课前提前安排预习内容,让学生通过课外搜集资料整理预习笔记,了解税法前沿知识,较好地训练学生的自学能力。
3.创新案例教学法,采用判例教学法。应大量组织实施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找出案例中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运用税法原理进行分析,由教师有针对性地对案例涉及的主要、核心问题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由教师提出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同时,还可采用判例教学法,改变目前税法教学案例“假大空”的缺点,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政策时所依据的真实案例,既增加案例的说服力又让学生对税法出台的背景和条件有所了解。
4.探索角色互换和情景模拟教学法。在案例分析时,要求同寝室学生组成小组上台演示一个经典案例或者调研案例,模拟教师授课;在纳税申报学习中,让学生扮演征纳双方的不同角色,模拟上门申报与网络电子申报流程,同时总结出申报过程应遵守的税法规定,从而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融合到一起学习。
5.将课堂理论教学与校外实习实训结合。利用网中网、金蝶、用友财务软件中的税务会计模块授课,讲练结合。同时应为教师和学生创造到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局实习的机会。授课教师与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校企合作,可以获得第一手的教学资料,共同开发一批具有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案例。学生则通过亲身体验,可以迅速地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
应注重对学生的全面考查,将学生所学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把学生在单位调研、案例分析、情景模拟、顶岗实习的表现融入平时成绩考核范围,对基础理论部分可实行传统的闭卷考试,对计税报税税务会计处理等基础技能实行操作考核,并要求学生撰写实训报告。综合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理论考试与实践操作三个部分共同构成。通过考核促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既有学习压力又有学习动力。
税法课程有着更新快、规定多、关联性强、难度大等特点,教师应牢牢把握税法课程特点,精选教材,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做好学生的全面考核,努力培养出合格的税务会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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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义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所得税是以“劫富济贫”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税制的设置是否符合量能负担和税负公平原则,被看作是一国个税税制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本文针对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于调节收入,提振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三方面意义进行相关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税税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将地区和家庭列入个税考虑范围、加快“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等建议。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收入分配;分类税制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义分析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虽然我国2001年到2010年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只占总税收收入的6.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和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的,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减轻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二)增加收入,提振消费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首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修订后个税收入全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税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税率又对税前收入有影响。例如,美国有关研究发现低税率可以提高纳税人收入,因为税收降低可以促使劳动力供给上升,在职劳动力的积极性会提高,生产率上升,从而支撑工资上涨。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三)刺激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一)个税负担相对而言仍然偏重
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热议。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应课税收入为7万元。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数据基本属实。这样看来我国的个税负担在修改之后虽然减轻了,但与香港相比其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少的,税收负担还是相对颇重。
(二)个税修改没有考虑地区和家庭的差异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三)分类税制影响纵向公平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进一步促进结构性减税,将地区、家庭差异列入考虑范围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度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的改革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增强人民监督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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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企业【论文摘要】文章从各个角度充分解读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重要变化,设计在新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依法、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谋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论文正文】
论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将正式施行。我国将结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并存的局面,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面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税收筹划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的很多税收筹划方案随之失效。企业为了追求税收筹划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解读,根据自身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活动,依法、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谋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新法中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本法中所称的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其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对居民的判断标准从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过渡到“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根据这一新标准哪些实质内资企业,但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达到享受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受到“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的制约,就需要对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有所得纳税,而不仅是境内的所得。外资企业面对这一新的变化,要想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如将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地点设在国外、董事会议在国外举行等。
除外,纳税人范围界定从原税法的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纳税,外资企业以“法人”为单位纳税,统一为新法下内外资企业按照“法人”单位纳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为税收筹划提供可能。母公司可以将亏损的子公司改设为分公司,分公司和母公司亏损和利润可以相互弥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但是,企业在设置分公司时,还应考虑当地政府的态度。因为分公司的所得不在当地缴税,地方政府可能在投资政策方面不予以优惠。因此,企业应该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
“两税合并”的核心是税率的统一。现有的“两法”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不同,造成内资税负明显重于外资。“两法合并”后,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了8%(33%-25%)。因此,在过渡期的2007年,应该尽量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将其推迟到2008年以享受较低的税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体筹划措施可为:
(一)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订立合同时约定次年收款。(二)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将收入延迟到08年度确认。(三)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2007年物价总水平呈上涨趋势,可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含后期较高价格进货的部分成本,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迟延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四)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分摊年限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较短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税率低的纳税年度,从而达到“节税”效益。(五)增加税前可扣除的费用。提足工资、职工福利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的税前允许扣除下限额。(六)将存在减值的资产,采用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手段,提前实现收入的减少。
对于所得税率提高的外资企业来说,则应该尽量在2007年度实现收入,将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尽量推迟到下一纳税年度确定。具体的税收筹划的方法有:
(一)在收入确认方面: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尽早实现收入,避免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2、提前对外销售,从而提前实现收入。3、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在2007年确认收入。
(二)税前准许扣除项目方面:1、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将后期高价存货成本滞后到高税率纳税年度。2、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延长折旧年限,取得“节税”效果。3、适当将工资支出、借款利息、向总机构支付的合理管理费等费用向后推迟,增加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在该年度有一次性大额捐赠收入,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高税率纳税年度间纳税款。5、可把将要出售的财产、出让的特许权使用权以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的收入提前实现。
新税法还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低税率企业如果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优惠。对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因为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的2008年度计算,2008年尚未获利的,则当年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此外,按照新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率从10%提高到20%,增加了1倍。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收政策,直接加重了外国投资者投资收受所得的税收负担,这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新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根据这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者可以选择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税率低于20%的国家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工资扣除方面,外资企业工资扣除方法没有改变,准予在税前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两税合并”后 将取消税前扣除的限制。这样内资企业在2007年度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支的部分就形成永久性地差异,不可解转移后纳税年度补扣。内资企业考虑这一点,可以将2007年度的超支工资推迟到2008年发放,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所得税税收负担。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的广告扣除有扣除限制,超支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是没有限制的。新法对广告费用的支出统一为有扣除限制。因此,对内资企业而言,其变化可能不大。但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其广告扣除从无限制变为有限制,对于预计广告费将长期超标,并且处于纳税年度的外资企业而言,需要在2007年度加大广告支出,将以后年度需要广告支出在合理的情况下提前支付。目前仍然处于税收优惠期的外资企业,则仍然应当尽可能减少广告支出,并将广告支出推迟到以后年度。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3%,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计算扣除,扣除比例和扣除税基都发生了改变。内资企业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应该考虑自身的情况,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量。对于扣除限额将因此而扩大的内资企业,则可以将该年超支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推迟到下一纳税年度进行,反之亦然。外资企业由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数由于从无限制变为有限制,并且其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可能超支的,则其可以提前在2007年度实现公益性捐赠支出。
两税合并后,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年限的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收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对于正常纳税年度且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将折旧计入当期的成本。在税前扣除,达到后期成本前移,前期利润后移的避税效果。这种方法在物价高涨、固定资产技术进步等情况下尤为重要。
两税合并以前,只有特定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一些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以谋求税收优惠。两税合并后,任何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减按15%征收。因此,企业应该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应该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的筹划上,可以通过设立和完善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组建一支研发队伍;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和科研项目规划;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研究开发,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案,形成科研成果等。
两税合并前,特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新法规定所有企业只要安置规定人员,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这是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税收筹划。如:根据本企业用工的特点,分析哪些岗位是和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录用人员与一般人员工资薪酬成本上的变化;录用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费用、劳动生产率;建立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四表一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原税法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设备。新法只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没有要求产地。可见新法对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规定更加仔细,且无购买对象限制。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是企业生产的绿色指标。从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方面出发,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降低成本。购置专用设备时,考虑递延纳税效应对购置成本的影响,选择合适的专用设备。
两税合并后,扩大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而且明确预约定价制度,将事后调整的模式变为实现的协议并配之以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从而对以往关联企业之间采用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税收筹划方法设置了困难。因此,企业以节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一定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并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策划的交易事项应具有商业实质。并且,企业可以权衡预约定价的利弊,根据自身情况(如一些特殊原材料还可以享受高成本价成的预约定价优惠),事先达成预约定价,可减少税务机关重新定价产生纳税风险。
新法的变化既对企业转让定价加强管理,也为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利息、红利需要补税。而新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如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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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立法背景 税法改革 四个统一 两个过渡[论文摘要]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在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出台顺应时代潮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文章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入手。探悉其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的重要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决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此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法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新税法的颁布实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
1.从我国现行经济形势来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
2.从我国现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来看。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我国政府职能及其行使方式经历了较大变化,由过去直接的微观式行政直接干预,逐步转向注重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各种宏观调控政策日益受重视。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应以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功能为重点。
3.从我国现行税收体系的现状来看。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主要由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等构成,其中流转税和行为税主要调整的是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所发挥的是直接的经济调节功能;虽然所得税主要是针对各经济主体的所得直接课税,直接影响收入在各经济主体间的分配,但是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目前占主要地位。这样,从我国目前税收体系中各种税收种类所占的地位、功能等来看,我国税收制度的功能还是重在调节经济,税收制度改革也应朝着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功能的方向进行。
1.明确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新税法)2.对税率进行了合理的调整
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新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第二十八条)。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3.调整了税收优惠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第二十八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新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新税法第三十四条)。
(2)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第二十七条)。
(3)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4)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税法第五十七条)。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四个统一、两个过渡”,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同时,新税法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新税法第七条),新税法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新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除此之外,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一般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新税法第六章)。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的现代法。中国经济日益紧密地融入了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经济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其制定与实施,无疑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引导企业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 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的深远影响。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将产生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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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立法、执法目标的差异与冲突,常会使其顾此失彼,最突出的是税收的财政目标(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与税法的法律公平目标的冲突,使税法规范作用、社会作用遭到扭曲。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法作用的法理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提要:从法理角度对税法作用进行探讨与研究是社会进化到以人为本阶段所必须进行的工作。本文试从探讨法律一般意义的作用出发,对税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展开分析,以期为深入理解税法作用开拓思路。
关键词:税法 法理 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
税法作用是税收理论与实践中一个极具重要意义的课题,历代经济学家,特别是财政、税务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该课题进行了探讨,得出了颇有裨益的结论。归纳起来,主要有: 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对经济的调节;实现社会公平等。但对此若做进一步的思考,不难发现这众多的讨论多是从“税”的角度展开的,其结论也多反映为对经济理论的贡献。那么,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就会看到,对税法作用的研究还可以从法理的角度做进一步的思考,沿着这个思路将会使我们进入一个更加广阔的理论研究天地。为从法理角度展开对税法作用的探讨,先对“法”的一般意义上的作用表述做一扼要了解,并进而延伸至税法作用的法理思考。
【论文正文】
税法作用的法理
税法作为国家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是对特定范畴—政府为满足社会共同性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对特定的当事人—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及各相关机构;对其特定的行为—税款的缴纳与征收,及相关的管理活动;所作出的成文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它的规范作用体现在:
第一,对相关主体税收征纳行为的规范指引。
税法的指引作用是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款征缴行为提供决策的相关信息,以使当事人明确其在税收征缴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税法的这种指引作用对税收征纳的双方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特点,即对税务机关的指引更多的体现为“个别指引”;对纳税人的指引则体现为“共同的规范指引”。所谓“个别指引”,即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对具体的人和事的指引。当某项法律或某项法律条款涉及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的时候,法律的指引就表现为“个别指引”。个别指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通常是直接针对一些特定的、易控的机构。个别指引通常也需要很高的信息成本。从税法规范对税务机关的指引作用看,由于税务机关的特定身份,它是一个有内部约束力的有机整体,它的行为不是某一个自然人的任意行为,行为主体的外延也十分清晰。
因此,税法中的各种针对税务机关的条款的指向就十分明确,发挥着个别指引的作用。所谓“共同的规范指引”是通过抽象的规则对同类的人和事的指引。由于一项法律规则可以对无数人、无数事件提供信息指导,这就大大节省了信息成本,提高了指引效率。税法中所有针对纳税人的规则都将发挥共同规范指引的作用。税法所涵盖的纳税人范围极其广泛,而且在各税种税法纳税人的界定时又取决于其是否拥有相应的课税对象,情况十分复杂。因而相关税法只能体现为共同的规范指引。税法的共同规范指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的优势,在建立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中发挥最主要的作用。
第二,对相关主体“自身”与“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与评价作用。
从法律的一般意义上讲,其预测作用就是指人们可以依据法律预先估计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从而对如何行为作出安排;其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具体到税法,可以看到,它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意义上的预测与评价功能,而且由于税法本身的特性,表现出其预测与评价的特定内容。
首先看税法的预测作用,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给相关主体的行为提供一种大致确定的预期。这种预期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纳税主体进行经济核算必不可少的参照系,或者说,有了税法的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之前,便可大致计算出其经营的后果,测算出可能的利润空间。纳税主体依据税法对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更多地体现为将自身纳税义务与他人纳税义务的比较,从而决定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一般讲,税法制定得越公平,每一纳税主体对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结果就越具有积极意义;反之,就会导致对税法的逆反心理。
再看税法的评价作用,税法的评价作用是指税法作为人们涉税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社会的每一微观主体在其享受了社会为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同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对人们这种社会行为必须有一个确定性的、权威性的评价,否则社会的规范运行无以为继。税法作为一种法律的评价标准,其评价的特点体现为: 第一,它着眼于对人们涉税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尽管有时也涉及人们对“税”的认识、理念等主观心理因素,但其评价的根本着眼点在于人们的实际行为。这种评价对象的现实性取决于评价目的的现实性。第二,税法评价的标准具有明显的确定性。税法评价的确定性体现为立法、执法意图对“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等现象的限制,一般讲,优质的税法都是通过法规条款的细化、具体化来限制“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的空间,从而为人们运用税法对相关行为的评价提供确定性的评价标准。第三,税法提供的评价标准具有权威性,并由此增强了其有效性。
第三,对少数违法者的处罚、戒训作用。
法律对少数违法者的处罚、戒训作用是通过法律责任的强加实现的,税法亦如此。税法通过违法责任的设定,一方面,当少数人过分强调个别利益,并将这种意愿外化为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时,应实施处罚与训诫;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对违法者的经济处罚,对受损的公众利益予以补偿。
税法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为: 它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了对税收征纳行为约束的“制度性知识”,从宏观上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成为“制度性知识”的重要来源。也可以说,它在维持社会的有序运转,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法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为国家税收征纳与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性知识,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从而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显而易见,税收“制度性知识”的形成应体现社会成员整体的利益意图,公平原则应贯穿始终。但是在实践中,制度制定者、执行者的意愿和个人偏好不可避免地渗透于整个过程,干扰公众意图的体现。为此有必要选择能够有效制约制度制定者、执行者意愿和个人偏好干扰公众意图的方法,并形成从制定到执行,再到监督、调整的完整的制度体系,这就是税收的法律体系。
税法体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层,第一层是国家分别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两重关系;第二层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在第一层关系中,国家是广义的“民众”的代名词,也是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国家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是既要授予其必要的权力,以保证其职能的履行;同时,又必须严格规范其权力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等,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首先体现为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其向民众提供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因而有向每一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的主体)请求纳税的请求权;相对应的才是为保证这一请求权的实现所行使的(在形式上表现为强制性的)征税权。在第二层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看似很直观,但在其中,税务机关“代行权力”主体的身份又会使其行为不同于经济生活中纯粹的“债权人”行为。正是由于这种权利(权力)与义务“虚”“实”互置的关系,税法为人们提供的“制度性知识”就具有与其他法律、法规、制度不同的特点,形成一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
税法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从微观上,为每一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涉税行为准则,无论是纳税人(包括其他相对人、相关人)在发生各种涉税行为时,还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时,都只需按照税法行事,或按照税法对相关的当事人行为作出判断,而没有必要绞尽脑汁去考虑自己需要承担多少义务是恰当的(对于税务机关则是考虑要求不同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程度、行使权力的范围,及为相对人提供服务的标准等)。从宏观上,这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将不同的涉税主体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大大减少了人们涉税信息收集或税务监督、管理的成本。即使是出现摩擦、纠纷时,也有望将处理、解决的费用、成本降至最低。
在肯定了税法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客观地分析税法作用的局限性:
第一,税法只是一种“部门法”,其所涉及的主体及所需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大于税法本身规范,因而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其他法规的配合。在税收征纳过程中,除税法本身要调整的关系外,还必然涉及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国际惯例等相关法规的内容;且无论是税法本身,还是相关法规都必须建立在宪法规范的基础之上。因而要使税法的上述作用得以切实发挥,离不开相关法规的配合。近年来,我国涉税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出现税务机关败诉率较高的现象,部分案例中是由于税务机关个别工作人员执法不当;但更主要的原因则是税法与相关法规在立法阶段就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显然,这种“法”与“法”之间的不协调对税法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正常发挥都是一种干扰。
第二,税法立法、执法目标的差异与冲突,常会使其顾此失彼,最突出的是税收的财政目标(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与税法的法律公平目标的冲突,使税法规范作用、社会作用遭到扭曲。在我国多年的税收征管史上,过分追求财政收入目标,以“任务指标”作为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的要求,已经成为一种为人们所默认的准则。在税收的财政目标与税法产生冲突时,后者常常被忽视,或被人为地作出扭曲性的解释。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直以来,我们在税收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中,只注意强调了税法的财政、经济作用;忽视了从“法理”上对税法作用的研究与思考。
第三,税法普适性与灵活性的矛盾为权力的滥用留下可利用空间。前述税法“制度性知识”的社会作用,是建立在其必然合理的假设前提上的,但是,当代的法律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专家们已不约而同地从逻辑上对这一假设前提给出否定的结论,如目前最流行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 即使立法程序再民主、立法动机和意图也是好的,也无法使法律的制定获得普遍的合理性。这就从理论上对“法”的普适性提出质疑。整体法律如此,税法也不例外。特别是税法还具有特殊的权利、义务主体“虚”“实”互置的特点,在立法中为保护公众(权益的实际主体)的利益而必须赋予税务机关“权力优势”,没有税务机关的这种“权力优势”,税法无以履行;但这种“权力优势”一旦被滥用,税法规范作用、社会作用必然被扭曲。
第四,最后,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僵化性特点。从其滞后性特点看,税法的制定与执行要求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税法只有内化于大多数人的意识,才可能形成普遍被遵循的社会状态,才真正树立起税法的权威,而这个过程需要足够长的时间。这种稳定性的需要难于应付动态不定的社会变迁,特别是社会、经济重大变革时期,这种矛盾更为突出。从其僵化性特点看,税法是格式化的,是由概念、规则复合而成的文字系统;而各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却是非格式化的,是错综复杂的、千变万化的。不难发现,完全按照文本主义的原则“依法办事”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障碍,因而,为维护税法整体的实施,对征税中个案效率、公平的折损就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1) 陈金钊《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谢 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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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率方面,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研讨论文:碳税法律问题笔谈。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王“”《关于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一文探讨了碳税制度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而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具体内容。颜士鹏《欧盟航空碳税之合法性质疑及中国的法律应对》一文对欧盟航空碳税性质进行解读,质疑其合法性,并提出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路径。
陈红敏《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看中国的碳税发展前景》一文从缓解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碳减排压力、为参与绿色经济时代世界规则的重新制定积累制度经验、中国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的需求以及发展方式转型的需求等角度分析了中国开征碳税的必然性,并通过对发达国家碳税发展经验的梳理,对中国未来碳税的开征提出了几点建议。邹敏、张璐《论中国碳税制度的建立》一文提出中国已经初步具备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加强对碳税开征时间、税率标准与征税对象的确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的研究,为中国碳税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气候变化;欧盟航空碳税;碳税制度;应对策略。
碳税法律问题笔谈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是为减排温室气体、减缓全球变暖、实施环境保护而设立的税收制度。我国目前虽无专门碳税制度,但实际上现有各种资源税费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碳税制度应有的功能,是一种隐形的碳税制度。但是,开征碳税,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可以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1]。碳税作为一种环境税,设计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其能否实现其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和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独特功能。要实现这一功能,关键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节能分“狭义节能”和“广义节能”两个范畴。狭义节能指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一次能源(石油、煤、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能、蒸汽、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的直接节约。广义节能指除了狭义节能的内容以外,还包括各种间接的能源节约。
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节能化调节、能源结构调整带来的节能等。广义节能根据节能途径不同可分为结构节能、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三种。
基于节能这一目标,碳税制度设计要统筹兼顾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筹考虑和规划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结构、布局和能源供给,增强能源对经济的支撑力。
第二,统筹考虑国内外能源市场,确保能源安全。
第三,统筹考虑能源的内部结构,立足现有条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型能源。
第四,统筹考虑勘探、开采、供应、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降低社会发展成本。
第五,统筹考虑节能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关系。要把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
第六,统筹考虑直接节能与间接节能相结合原则。未来我国节能潜力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结构变化与加强管理所带来的节能,即间接节能,另一部分则是单耗下降所形成的节能潜力,即直接(技术)节能。
第七,统筹考虑集中节能与分散节能相结合的原则。集中节能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节能设施在本单位利用的同时,将剩余的利用能力向他人开放使用;二是区域性集中节能方式,即建设区域性的专业性能源利用设施,把一些分散在各单位的能源利用设施按一定要求和条件集中在一起进行利用,如集中供热方式。
第八,统筹考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相结合原则。每一原则分别对应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环节,目的是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和能量流;再利用原则针对的是中间环节,目的是延长产品的服务强度;资源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出环节,目的是把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这就要求国家要根据三原则的要求,针对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分别设计相应的制度,使制度涵盖能源开发使用过程、产品生产与消费过程、废弃物的排放过程及其回收利用过程[2]。
第九,改变偏重工业节能,忽视建筑、交通节能的现状,统筹考虑工业、交通、建筑节能。
第十,统筹能源、经济、环境综合决策关系,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应当兼顾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内部与外部效益,近期与长远效益,从而实现能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总体效益最佳一般表现为在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能源利用经济、社会效益最高。
能源是指提供能量的自然资源,是机械能、热能、化学能、原子能、生物能、光能等的总称。能源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来说,存在于自然界、可直接获得而无须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能源称为一次能源,亦称天然能源,其中风能、水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潮汐能等不会随着人们的使用而减少,称之为可再生能源。而矿物能源如煤炭、石油、核燃料等称为非再生能源。由一次能源经加工、转换或改质而得到的另一类型能源产物称为二次能源,如电能、氢能、汽油、煤油、柴油、沼气等。根据消费后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又可将能源区分为污染型能源和清洁能源。如煤、石油等属于污染型能源。水力能、风能、氢能、太阳能等属于清洁能源。另外,当前人们已经大规模生产并广泛开发利用的能源,例如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及水力能、植物燃料等称为常规能源。以新技术为基础、正在研究之中以便系统开发推广应用的一次能源如太阳能、氢能、风能、地热能、海水温差能等称为新型能源。
基于上述能源的分类和特点,碳税制度设计应遵循对不同能源实行分类和重点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分别实施不同管理,其核心就是对不同能源、不同行业要区别对待,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不同管理。重点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进行综合考虑,将某种能源或某行业、某地区、某部门确定为重点管理的对象,在立法上作出更为严密、细致的规定,在管理上实行更为严格的要求,投入更多力量,在技术上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等,是基于全面系统管理基础上的管理,是对全面系统管理的发展和深化。即在实施全面管理时,应分清主次,抓住重要管理环节和关键之处,实行主次不同、轻重缓急有所区别的管理。
重点管理的内容主要有重点环节管理、重点行业管理、重点能源管理、重点区域管理、重点方法管理等。重点环节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全过程中的某些环节或某个环节的某些具体方面实行特别控制。如对能源利用环节而言,应注意事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的工艺、技术和流程。重点行业管理是指对重点用能行业或节能潜力大的行业实行特别控制。重点能源管理是指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能源实行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管理是指对能源紧缺或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实行严格控制。重点方法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中的某些方法予以特别强调和要求,使其真正产生有效的结果。
碳税的完善虽然可以在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才能形成严密的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体系。碳税的制度设计和其他制度相匹配,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其中的重点是如何协调碳税和碳交易的制度设计。在欧盟和美国的一些州实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企业排放份额如果是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的,就不缴税或者缴纳少量的税。如美国正在试点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结合起来,使二氧化碳交易的价格接近碳税的征收标准。
碳税和碳交易各有优势,且通常认为,碳交易制度在固定的大型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上更为适宜,而碳税在小型、分散的排放设施上更加适用。
碳交易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整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碳交易系统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碳价格,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技术革新,提高能效或者是购买碳排放额度。因此,碳交易制度有两点优势:其一,碳交易制度是逆经济周期的,可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其二,碳交易体系相对来讲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小,一旦配额分配完毕,政府对于碳交易市场几乎是不干预的。相对于碳交易制度,碳税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覆盖范围广泛;第二,不需要额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第三,价格稳定,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更好作出如何减少排放的决策;第四,更容易适应排放绝对增长的国家[2]。
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不仅限于碳税一个税种。因此,要协调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关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将其纳入结构性减税总体框架一并设计。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在总税负未增加的基础上,实现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及对环境的保护。
碳税的设立和征收应和资源税、能源税及其他环境税相协调统一,避免过度征税和重复征税。
此外,在资源税制改革中,应该放松管制,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资源开发的竞争,打破市场垄断,自我消化一部分资源税上调所带来的税收负担。
第五,科学合理确定碳税制度具体内容。
在征收对象方面,碳税可在生产和消费的不同环节征收。既对生产环节的上游课税,也对消费环节的下游课税,各国选择不一。美国科罗拉多州的玻尔得市向所有的消费者———房屋所有者和商业组织征收本市的地方碳税。玻尔得市的居民根据其用电度数来支付此项费用。瑞典也是在消费端征收此税。瑞典国家碳税对私人用户征收全额碳税,而对工业用户减半征收,对公共事业机构则免征此税。加拿大魁北克省纳税对象是中间商———能源和石油公司,而不是消费者。日本碳税征收对象是使用化石燃料的单位,范围既包括工厂企业,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消费大户,采用化石能源发电的企业等,又包括家庭和办公场所。
鉴于在生产环节征税往往会转嫁到消费环节,建议我国以消费环节征税为主,对处于国际寡头地位的行业和特殊行业在生产环节征税,从而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如:澳大利亚本土的采矿企业处于国际寡头地位,可以较为轻易地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鉴于我国是以化石燃料为主的国家,应采取超总量收费制度,对生产或消费者在排放份额内的排放行为不征税。
在税率方面,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
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碳税税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本国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承受力。如:日本在决定环境税的税率时,在对本国国民经济、居民生活水平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进行了具体精细的测算后,最终确定为2400日元/吨碳。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在税收利用方面,碳税收入除了用于防止全球变暖,还可以用于森林保育,促进低排放的机动车发展,开发新能源汽车,提高建筑节能,建设低碳都市和低碳地区等。
在减免措施方面,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碳税税收优惠的设计如下: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实施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在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措施方面,我国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和对等原则,在灵活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措施同时,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产品免除国内碳税以保持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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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财税法规论文: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全文如下:
按照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是以产量或销售量为计税基数,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现在,随着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资源价格不断上涨。在价格大幅上涨之后,仍然实行定额税率,资源税已经很难发挥促进合理开发和配置自然资源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
分析首先从煤炭的资源税说起。煤炭属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并且可开采的储量有限,对煤炭资源应该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衡量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效率的指标是回采率,即开采出来的产量和可采储量之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还有一些个体煤矿回采率甚至低于10%,这就意味着有这样一种情况存在:一座储量为100万吨的煤矿,开采了不到10~15万吨就被废弃,地下还有85~90万吨煤炭资源没有开采利用。我国煤炭资源在开采过程中的浪费严重,资源的回采率如此之低,与现行的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并且税负较轻有很大的关系。
资源税是按开采量或销售量定额计征的,其征收的税额与消耗的资源储量、资源利用的回采率等指标都不直接联系或直接挂钩。这样,开采企业就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其直接的后果就是相当一部分资源开采企业,因不愿投入更多的成本用于矿产资源的深入开采,造成开采浪费,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的调查,不少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在采矿的过程中,采取“吃菜心”的采掘方式,丢瘦拣肥、采厚弃薄、采易弃难,对矿产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
这种浪费与破坏不仅仅出现在煤炭行业,类似现象在石油、矿山等行业也相当突出。我国部分油田对深层储量的开采利用较少,有些开采条件较差的页岩层油井的采收率未超过20%,这同样意味着埋藏于深层地下的每吨原油,能被采油者开采出的不超过200公斤,而其余的800多公斤原油就这样白白浪费了。
石油和煤炭都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特别是石油对于我国来说尤其希缺,如果不能遏制这种惊人的浪费现象,我国这些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就会加快。根据已知的数据可以测算,如果我国的煤炭消费量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假设煤炭开采成品率为60%,那么我国的煤炭储备在20年后就会枯竭。
1、直接提高资源税额的比例
现在的资源税在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其税收负担已经显得过轻,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要充分发挥资源税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的促进作用,应该在税收政策上进一步提高资源税,包括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税额(税率)比例。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本身就带有重经营环节的税收,轻资源利(占)用税收的缺陷,直接提高资源税可以改变这一现状,发挥对有限资源的保护作用。在过去,我们对资源的开发往往过多地考虑资源开发的经济价值,而现在情况不同了,不少资源已经接近枯竭,保护和有效利用不可再生的资源已经成为现在的头等大事。
(1)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在现有7个税目下,进一步细化征税的子目,特别是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子目,可具体扩大到所有的资源项目;二是增加新的税目,主要是增加矿区开采后恢复生态环境的征税项目,以筹集矿区开采过程中或矿区废弃后恢复生态环境的资金费用。如煤田采挖完后矿井的回填,露天非金属原矿矿碴的清理及矿山植被的恢复等设置征税项目。这对于保护矿区的生态和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今年中南、东南几个省区发生的洪灾伤亡惨剧,不少是发生在露天矿山开采区,矿山开采产生的矿碴严重阻碍了泄洪的通道就是灾害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已经十分紧迫。
(2)提高税额(税率)比例。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直接提高对资源税定额税率的比例,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过低的现状。比如现在原煤征收资源税的定额税率最低的只有0.3元/吨,虽然各地方政府将其税额提高到上限极值也只有5元/吨,相对于每吨几百元的价格,其税收显然是过轻,对资源的保护、调节作用有限。类似的还有如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等其他非金属原矿,如锰矿石、铬矿石等黑色金属矿以及锑矿石、镍矿石等有色金属原矿等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采用定额税加比例税的复合计税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综合税率。资源税的定额税要提高这是肯定的,如果在征收定额税的同时,再加征一道比例税率的税收,就能使资源税的税基随资源价格的上升而扩大,使税基的弹性提高,其调节作用就不会随价格的上升而减弱。
2、以资源储量为主要计税基数
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法,将过去以产量和销售量作为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调整为以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在这种税收制度下,煤炭生产企业以媒田的资源储量定额缴纳资源税,采油企业以油田探明的储量定额缴纳资源税,矿山企业以矿山储量或矿山的开采范围的大小定额缴纳资源税。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后,必须先根据储量缴纳资源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开采出矿产品后再缴纳资源税。如果开采企业在按储量缴纳了资源税后不足量开采,就意味着存在一部分税款损失。这就促使开采企业尽量提高开采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从而使资源税政策真正体现出保护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现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笔者认为,这一资源税的新政策应不仅仅局限于煤炭行业,而是应包括资源税税目中的所有应税矿产品。
其二,如上所述,对资源税可以设计为以矿产资源的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的复合税,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征收。并且在计征定额税率的资源税的同时,再按产量或销量征收比例税率的资源税。这里的比例税率应按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设计为幅度比例税率。一方面起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加大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不同,其征税的税率比例不同,这样就将资源税与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利用率等项指标挂起钩来,从而促使开采企业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有效遏制目前矿产资源开采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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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法制司法行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法制司法行政论文全文如下:
党的报告把坚持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围绕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十分必要。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其中之意。党的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这就给各级政府建成法治政府提出了时间表,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必须在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中率先垂范,必须坚持用改革的方式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才能承担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重任。
(二)公正执法的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制度和流程,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体制、机制、模式。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强化法制监督在加强和创新司法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
(三)强化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在新的历史阶段,强化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必须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中谋划和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必须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始终坚持发挥法制监督和保障的作用,强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积极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大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建设,全面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才能积极推进社会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断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围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应致力于克服现实法制工作的弊端,创新基层法制工作的理念和秩序。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应具有以下特点:
(一)引导性。要体现引导思维的作用,要引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树立依法管理、规范执法的理念。
(二)规范性。要体现规范行为的作用,法制工作要与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紧密结合,将法制监督贯穿到执法工作过程之中。
(三)制约性。要体现制约权力的作用,要对权力运行进行内部监督、制约,发挥法制工作的“关口”作用。
(四)保障性。要体现保障执法的作用,着重对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使法制工作真正起到保障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作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等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其履行职责具有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的意义。设想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应具备以下四大体系。
(一)完善的法制工作组织体系
1、建立设置合理、编制科学的法制机构。
县级司法局要与同级编制、人事部门协调,设立专门的法制部门,配备专职法制人员2名以上,使之与其承担的法制工作职责相适应。关于法制部门职责,早在1990年司法部就颁布了《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已经明确了法制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但是,在司法行政职能迅速加强的新时期,基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内容必须深化,内涵必然丰富,可以这样理解:法制部门承担着为本单位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开展执法活动,代理本单位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提高本单位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等重要的工作职责。只有设置合理、编制科学的法制机构才能完成这样重要的任务。
2、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
要吸收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司法实践经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入法制队伍,配强专职法制人员。并建立激励机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法制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
3、建立执法责任制。
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部门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业务部门设置执法岗位,执法人员职责明确。并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定期培训,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规范的执法流程体系
1、权力管理清单化。严格规范司法行政各项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事项,应当细化自由裁量标准。2、规范执法流程化。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每类执法的工作流程、操作指引等执法手册,明确各个执法环节、执法权限、执法标准和要求,做到执法流程清晰、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增加透明度。3、执法信息公开化。全面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公开举报、控告、投诉的方式与渠道,主动接受监督。4、权力运行网络化。司法行政权力事项应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做到运行规范、监督有效。
(三)内部的执法监督体系
1、在执法流程内建立法制审查监督。
根据专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对具有司法、处罚等性质的执法,在流程内设定法制部门审查监督环节,法制部门对出具的执法文书进行法制审查,构建防范执法风险、杜绝执法违法的“防火墙”。
(1)在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内设定法制审查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监督机制,可以有效杜绝社区矫正工作中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应对以下执法文书进行法制审查监督:出具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社会调查报告;出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建议书;出具减刑建议书。这也是执法流程内进行法制审查监督的重点。
(2)在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内设定法制审查监督。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前设定法制审查监督,可以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3)在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内设定法制审查监督。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法制人员进行法制审查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在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投诉案件书面答复前,由法制人员进行法制审查监督,有助于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4)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流程内设定法制审查监督。在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前,由法制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
2、在执法流程外建立法制监督检查。
(1)对律师工作的法制监督。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为了强化监督,法制部门通过开展法制监督检查,对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情况、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法制监督。
(2)对公证工作的法制监督。根据《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为了强化监督,法制部门通过开展法制监督检查,对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情况,公证机构、公证员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法制监督。
(3)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监督。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委托开展监督、指导工作。为了强化监督,法制部门通过开展法制监督检查,对执法部门履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法制监督。
(4)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监督。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为了强化指导,法制部门组织开展法制监督检查,对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自愿原则、免费调解、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法制监督。
(四)科学的执法考评体系
建立健全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执法考评制度,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组织案件卷宗检查,专项、年度执法监督检查等,可以大大提高执法的质量,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执法考评的重点内容是:
1、依法履职。
主要对执行《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情况进行考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开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严防发生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国家赔偿。同时,考评落实上级机关执法工作部署,正确、及时履行职责情况。
2、规范执法。
检查考评依法呈报、审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依法考核授予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依法开展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收费及网上权力运行等情况;检查考评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无越权;检查考评投诉、申诉案件依法规范处理;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检查考评建立社区矫正刑事执法工作管理制度,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帮扶规范,依法办理提请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和予以收监执行等刑罚执行工作;检查考评执法卷宗质量。
3、执法监督。
包括内部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是本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情况。同时,严格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决定,及时纠正错误行为,依法追究执法责任。外部监督是接受人大执法监督检查,接受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网上信息公开情况。4、基础工作。重点考评建立基层法制工作组织、队伍建设、执法流程化;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行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全程说理式执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执法台账、资料、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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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含义包括: 首先,公共行政是一种活动,这一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构,即通常所说的政府或者行政当局,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 其次,这一活动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相应的必然是具有社会公共权威的机构,而这一机构在现代社会中非政府莫属。 第三,作为一种活动,它必须依法举行,而且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包含两层含义,即有效性和效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价值理念公共行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价值理念公共行政论文全文如下:
任何时代的公共行政都必定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的指导和规范下展开的,公共行政也不可能“价值中立”。那么,当代公共行政的价值理念主要有哪些?西方传统行政学曾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理念,“新公共行政学”强调的“社会公平”也是公共行政的主要价值理念,而“新公共管理理论”又进一步将“公共性”、“公共利益”、“民主”、“法治”等追加为公共行政的主要价值理念。
我国公共行政学界近年来对公共行政价值理念问题也颇为关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12年在湖南湘潭召开的“第八届行政哲学研讨会”的主题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行政价值”。与会学者中有人强调“正义是公共行政应然的、核心的价值”,“当代公共行政伦理基本的价值理念”有“公共责任、公平正义、公共效率、社会和谐、自律宽容等。”这些认识和概括无疑揭示了当代公共行政价值理念的基本内涵,但似乎还不够系统完整,解说也不够充分。笔者认为,当代公共行政的主要价值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公共利益、公平正义、行政效率、民主法治等五个方面,并作如下说明,以就教于同仁。
所谓以人为本,即以人为目的,以人为原则和尺度,一切决策和行动都以尊重人、善待人、成就人为前提。以人为本的“人”这个概念主要是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本”则主要是相对于“末”而言的。所以,“以人为本”也就是说,与“神”或“物”相比,人更重要、更根本,不能本末倒置,不能舍本求末。提出以人为本,主要是为了反对或防止人们在决策或行动中,因为“神”或因为“物”而轻视人、蔑视人,而将人异化为工具。我们也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所谓的“人”,是指“每一个人”,而不是指某个人或少数人,不是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的“人”;是全面发展的人,而不是片面的、“单向度”的人。
人的生存与发展无疑离不开世界万物,物的有无成废、物的存在和运动的形式常常决定人的生死祸福。因此,人不能不重视物,甚至因此而崇拜物。人对物的重视乃至于一定程度的崇拜,都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如果因为对物的重视和崇拜而忘却了人本身,而将人置于次要、从属、屈服的地位,而将人完全手段化、工具化,就不正常、不合理了,就应该反对了,就应该强调“以人为本”。这也就是说,物很重要,但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以物与人相比较,则人为本,物为末。“神”是由人创造、设想出来的,神并不存在。人因为对其所经验到的许多现象无法确切解释,或无法有效控制,所以设想有“神”。“神”无所不在、无所不能,从而使人所面临的难题可以寄希望于神的帮助而获得解决。因此,相信“神”,对人而言是一种安慰,可以使人们在困难、痛苦中看到希望,树立信心,而不至于惊慌失措、悲观绝望。
同时,也因为相信“神”而为人的行为树立了一个监督主体,使人不敢恣意妄为,不敢为非作歹,从而为人的利益福祉增添了一份保障。这也就是说,“神”的“存在”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神”毕竟是由人设想出来的,而并非真实存在,因此,“神”的作用和意义其实又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人们将自身的命运完全托付给“神”,完全成为“神”的奴仆,则本末倒置了,是不明智、不理性的,是有害的、危险的。
因此,我们要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一种极具普遍性的价值理念,它对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但它尤其是公共行政领域的最重要的(或首要的)价值理念,因为公共行政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涉及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利害祸福。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行政“目中无人”,轻视人、蔑视人,则所有人都将遭受煎熬。也因为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更多地要涉及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神”的关系,公共行政主体更容易在人与物、人与神的关系中迷失方向,所以更应该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可谓源远流长。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管子即曾明确提出“以人为本”。《论语》也曾记载,孔子从朝廷回来,得知马棚失火,只问了“伤人呼?”不问马(《论语•乡党》)。说明孔子实际奉行以人为本的理念。西方近代史上的“人本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更是强调以人为本,要求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以人为万物的尺度,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最高目标①。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中也包含有“以人为本”的思想。马克思曾说:“专制政体的原则总的来说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3]411,“这种制度的原则就是使世界不成其为人的世界”,世界于是成为“庸人的世界”,成为“政治动物的世界”。
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想作了继承性阐释。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而“以人为本”也正式明确为中国共产党的最重要的执政理念。
“以人为本”实质上也是以人的利益为本,即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无非为了实现人的利益,亦即为了创造、获得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事物、条件和资源。公共行政秉承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就必然以实现人的利益为根本目标。但是,公共行政不可能、不必要、也不应该以人的全方面的利益为目标,而只可能、只需要、只应该以其中的“公共利益”为目标。所以,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的仅次于“以人为本”的重要价值理念。所谓公共利益,即具有公共性的利益,亦即满足人的公共需要的事物、条件和资源,或者说,满足人的需要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事物、条件和资源。
公共利益是人的利益的一部分,其他部分则为“私人利益”。人的利益之所以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分,一方面与人性有关,另一方面则与事物、条件、资源的存在形式即物性有关。人是群居的、社会性的动物,但同时又以独立的个体的形式而存在。作为独立的个体,人不仅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而且有一种自利的倾向,有一种满足自身需要、欲望和目的的强烈冲动。这种冲动最终表现为对外在对象(即事物、条件、资源)的改造和占有。但也正是在对外在对象的改造和占有的过程中,人们意识到了个人力量的不足或者独立占有的不可能性,意识到了联合起来的群体力量的优势以及以群体形式占有的合理性,因此,独立的个体选择了群居的生存方式,形成了人类社会。
人类社会形成了,人类在漫长的社会生活中获得了“社会性”本质,但其社会性本质并不因此而否定、而掩盖、而消解人的个体性和独立性。相反,人的社会性本质总是以人的个体性和独立性为前提和基础。这样,人的社会性与人的个体性在现实生活中结成了一幅“对子”,它们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但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而它们之所以矛盾冲突,或者相互依存都是因为“利益”。因为“公共利益”,人们结成了社会;因为“私人利益”,处身于社会中的人们又千方百计地寻求独立和自由。这也就是说,因为人有社会性和个体性,也就必然有或者说必须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区分,没有公共利益不能实现人的社会性,没有私人利益则不能实现人的个体性。事物、条件、资源的存在形式即物性主要是就物的“竞争性”与“非竞争性”、“排他性”与“非排他性”特征而言的。
所谓竞争性与非竞争性,是指“物”被人消费时是否因分享者人数的增加而明显减少人均消费的份额,或者是否因分享者人数的增加而导致成本的增长。是,则该物是一种具有竞争性的物品;否,则该物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所谓排他性与非排他性,是指物被人消费时能否将其他试图分享该物的人排除在外,或者是否因排除其他分享者而花费巨大成本。能不花费巨大成本而将试图分享者排除在外,则该物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否则该物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
物品的竞争性与非竞争性、排他性与非排他性特征是由经济学家们归纳出来的,他们发现公共物品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而私人物品则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区分是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区分相对应的,物品和利益都是指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二者是同一的,所以,公共物品即公共利益,私人物品即私人利益。这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之所以是公共利益是因为它作为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是一种公共物品,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而私人利益之所以是私人利益则是因为它作为一种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是一种私人物品,是一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
人性和物性实际上也是联系在一起的,是相互映照的,没有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的区别,物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区分就没有意义、没有必要;而没有物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的不同,则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区分也没有意义、没有价值。正是因为有人性的社会性与个体性的区分和物性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区分这两方面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的存在,所以,人类不得不将其利益区分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公共利益之所以是公共行政的重要价值理念,这是因为公共利益只能够通过公共行政的途径实现,而公共行政也正是因为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没有公共利益,公共行政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于公共利益只能通过公共行政的途径实现这一问题,英国哲学家休谟(1771—1776年)在其《人性论》(1739—1740年)一书中即有讨论和回答。休谟从人的自利性出发,证明个人不可能解决公共利益的提供问题。他举例说,两个邻人可能同意在共有的草地上排水,因为他们容易了解彼此的意图,也会理解到自己不参加的直接后果是放弃整个计划,但是谁也不能指望成千上万的人能够在“共有的草地”上采取这样的一致行动。
因为人人都倾向于找借口逃避出钱出力,都希望别人来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政治社会能对这种缺憾予以补救,在政府的管理下,“桥梁建筑了,海港开辟了,城墙修筑了,运河挖掘了,舰队装备了,军队训练了。”[4]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1776年)一书中表达了与休谟类似的思想。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其名著《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年)中,对为什么必须由政府提供某些服务做了进一步的论证。他举了灯塔的例子来说明,他认为像灯塔这样的物品,个人不可能主动建造,原因在于,这类物品的建造者和提供者很难对使用者收费,以补偿建造费用并有所获利。解决的办法只能是,由政府采用收税的办法建造或提供。也就是说,对于收费困难的物品或服务,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穆勒所谓“收费困难的物品或服务”,即我们今天所谓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亦即公共利益。正式提出并严格定义“公共物品”概念的当代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P.萨缪尔森,他于1954年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归纳了公共物品在消费中的两个本质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并同时强调,公共物品要求“集体行动”,而私人物品可以由“市场”提供。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在定义公共物品时也强调公共物品不可能由私人提供:“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的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
这些特征使得对公共物品的收费是不可能的,因而私人提供者就没有提供这种物品的积极性。”关于公共行政以公共利益为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这一问题,恩格斯曾有过讨论和说明。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恩格斯指出,在所有的原始农业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共同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能,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例如在最古老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恩格斯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国家权力萌芽于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
共同利益“一开始就存在着”。因为有共同利益的存在,所以需要有“维护共同利益的工作”即公共管理(行政)。而公共管理的工作不可能“由个别成员来担当”,需要有一个类似于政府的公共组织来担当。有公共组织就需要有公共权力,这种原始社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就成为国家权力的萌芽。这也就是说,公共组织、公共权力、公共事务以及公共行政都起源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必要。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再次从社会生产和交换的需要的角度,论述了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国家的起源。他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个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权力———公共权力,即国家。”
在人类社会中,先表现为习惯后成为法律的“共同规则”不是凭空产生的,正是因为人类在“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中有共同利益的存在,才产生了对于共同规则的需要。而共同规则的产生不仅必然产生维护共同规则的“公共权力”,而且必然产生一种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组织以及公共管理的行为和过程。
所谓行政效率,是指行政管理的成果、效益与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和消耗的各种资源的比值。体现行政效率的因素有两个:(1)行政管理的成果、效益,即行政产出;(2)行政管理工作投入和消耗的各种资源,即行政成本。行政效率的高低与行政产出成正比,与行政成本成反比。行政效率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意味着要以较低的行政成本获得较高的行政产出。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必然讲求效率,因为只有高效率,才能更充分地实现自身的利益。公共行政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无疑也应该讲究行政效率,因为支撑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空间等,都是有限的,只有以较高的行政效率才能更充分地实现公共利益。所以,行政效率无疑是公共行政的极重要的价值理念
。(公共)行政学的创始人伍德罗•威尔逊早在1885年即提出“提高政府效率”的主张[8],1887年威尔逊在其著名的《行政学研究》一文中再次强调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学研究的根本任务之一。威尔逊之后,西方行政学家在思考行政管理实践时,尽管各自的理论思路大相径庭,但都始终以如何提高行政效率为基本宗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管理实践以及行政管理的理论研究,也将行政效率奉为最重要的目标和尺度。20世纪80年代初,深圳特区建设中喊出了“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口号,这一口号很快获得了广泛的认同,效率理念深入人心。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甚至将“效率”置于“公平”之前,这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乃至于广大人民深刻认识到效率的重要意义。
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行政改革所强调的“精简机构”、“转变职能”,以及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种种举措,也都体现了我们对于行政效率的追求。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公共)行政效率?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1.行政效率是由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创造的。行政产出是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的结果,而行政成本是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消耗的各种资源。因此,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无疑是影响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实践证明,行政组织结构合理,行政人员素质优良是确保行政高效率的前提条件。行政组织结构合理,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权责划分、工作流程、行为规范等方面,行政人员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能力、道德修养、身体健康等方面。行政效率低往往是因为行政组织结构不合理,如机构庞大、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纪律制度不健全、工作流程繁琐混乱等;因为行政人员素质偏低,如贪污受贿、铺张浪费、自由散漫、不学无术等。
2.行政效率是对公众而言的,它不是盲目的,行政产出不是越多越好,行政投入也不是越少越好。行政产出必须符合公众的需要,能满足公众的需要,让公众感到满意,才有意义,才有效率可言。而行政投入则应根据必要的、合理的、公众期望的行政产出而定。关于公众的需要我们又应当注意:(1)不是所有的公众需要都要求通过公共行政的途径满足,只有“公共需要”(公共利益、公共物品)才要求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提供满足,私人需要可以通过市场来满足;(2)公共需要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而往往因时间、地域、情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3)公共需要的满足有一个合理的“度”,适度即好,而过犹不及。这也就是说,行政产出必须以公共需要为目标,以公共需要的适度满足为尺度,行政产出不符合公共需要、行政产出不足与行政产出有余都将导致行政的低效率。
3.行政产出即行政管理的成果和效益,不能短期化和片面化,因为行政行为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当我们核算行政效率时,不仅要考虑直接的、眼前的成果和效益,还要考虑行政行为带来的长远的、间接的成果和效益;不仅要考虑行政行为的积极的、正面的成果和效益,还要考虑其消极成果和负面效应。只有这样,我们的行政效率理念才是深刻而全面的,才是接近真理的。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而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公共行政要做到“以人为本”,要以较高的“行政效率”实现“公共利益”,也必须倡导、奉行、主持公平正义。正如胡锦涛2006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公共行政也必须以公平正义为目的和尺度,公平正义是公共行政价值理念中的重要内容。
公平正义,即公平和正义,与所谓公正、公道也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公平正义,从根本上讲,是指人类在社会交往和社会运作过程中平等、合理地对权利与义务、利益与损害进行分配、交换(包括回报与报复)的理念与行为。公平正义是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种现象,只有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才有所谓公平正义问题。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与他人交往、与他人合作,从而必然与他人划分或交换利益,或者分担损失,或者必须回报他人的帮助、恩惠,甚至要报复他人有意、无意的伤害。这是因为,一方面财富是相对匮乏的,另一方面人性中存在自利的倾向,人的慷慨是有限的。所以,在人的世界里存在利害关系,存在“恩怨情仇”。这是社会生活所不能摆脱的,但又必须“摆平”。如果不能有效地“摆平”,则可能导致社会的离散和痛苦。
如何“摆平”?只有依靠“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在摆平利害关系以及恩怨情仇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平等与合理。所谓平等,即:
(1)在人际交往中,尊重、尊敬他人,承认他人为人,承认他人与自己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尊严;
(2)在利益交换中,以等量的价值相交换,以等量的损失、伤害相偿还;
(3)在社会分配中,一视同仁,给每个人以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或等量的利益与损失。
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合乎客观规律,亦即合乎真理。客观规律是人们行为所不能违背的,但人们只有通过理性才能真正认识客观规律。感觉、情绪等非理性因素还不足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客观规律。
所以,人们崇尚理性,为人处事讲究“合理”。摆平利害关系、“恩怨情仇”最重要的原则是平等,没有平等决不可能有公平正义。但一味的平等、绝对的平等并不一定能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最好的结果,而不平等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人类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行为中也允许有“不平等”的存在。但不平等只是“例外”的情况,它的存在是有条件的,它的存在必须“合理”。人类有关公平正义的观念具有悠久的历史,不同时代人们所主张的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可以说,所有的公平正义观都具有“平等”与“合理”的内涵,都无非要求用平等、合理的原则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西方古希腊时代最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柏拉图(约前427年—347年)曾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7对于什么是“恰如其分的报答”,柏拉图进一步解释说:“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
8“假使朋友真是好人,当待之以善,假如敌人真是坏人,当待之以恶,这才算是正义。”13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前384年—前322年)在讨论公正到底是一种怎样的交换或回报行为时曾明确说:是具有均等、相等、平等、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或交换行为[10]。罗马帝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曾担任过罗马皇帝的查士丁尼(约483年—565年)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11]欧洲中世纪著名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正义在于在各种活动之间规定一种适当的比例,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他说:“神由于实施管理和指导,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12]139,“公理或正义全在于某一内在活动与另一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比例”[12]138。
显然,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们所理解的公平正义都以“平等”、“合理”为其显著特征。美国20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所理解和定义的正义也充分凸显了平等与合理的特征。罗尔斯将正义概括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13]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中的第一方面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方面被称为“机会公平原则”。
罗尔斯强调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并且坚持各种职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在这样做以后还不得不对有些利益或价值进行不平等分配的话,则要求这种不平等分配能够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这也就是说,罗尔斯“正义”的基调是平等,同时承认和允许不平等的存在,但不平等必须合理,即有利于每一个人尤其是最少受惠者。我国传统思想中不乏公平正义观念,如“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等追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爱精神,“守和执中”的和谐意识,等等。而这些观念中,也同样呈现出“平等”与“合理”的特征。
公共行政的根本目的是要以较高的效率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公民(众)服务。但是,行政组织以及行政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极有可能偏离“以人为本”、“公共利益”、“行政效率”和“公平正义”的要求,极有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公共权力)侵害公民权利,谋取私利,为个人服务、为少数人服务。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必然要求公共行政行为,尤其是重大的行政决策行为,必须充分尊重公众意志,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必须置于代表公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之下。因此,民主法治是公共行政价值理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理念。
所谓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它本质上是指一种统治或管理的方式,是指人民或者说公民实际掌握着对自己的事务以及公共事务的抉择权。它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价值理念,强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自由、保护公民的根本利益,强调公民对政治、对行政的监督和参与,反对政府的专制独裁。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主的具体内涵又有所不同。民主(Democracy)一词最早出现在希腊文中,意思是指“民众统治”或“民众治理”。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曾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城邦社会中存在过,主要体现为一种由全体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按其大多数人的意志治理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制度规定,公民大会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并设有议会和民众法庭等。曾在雅典城邦当政的大政治家伯利克里称自己的制度是一种“民主政治”。他说:“它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在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让一个人优先于他人而担任公职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因为他是某一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对国家有所贡献,他绝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①。
近代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对“民主”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洛克、卢梭等理性主义启蒙学者,以自然法为基础,从政治哲学的高度对民主进行了思辨性阐释。他们认为,民主如同自由、平等、博爱、幸福一样,是合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的自然本质的价值目标,同时又是实现其他价值目标的政治条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民主体现为人民主权,体现为政府的合法性以获得公民同意为基础,人民享有各种神圣不可剥夺的天赋自然权利。杰弗逊、密尔等政治理论家,则注重于把民主规定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形态,即代议制或间接民主制。在这种政治制度中,人民以多数人同意为原则,选举出代表组成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即由“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14]现代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对“民主”的解释趋于多样化。有的学者把它看作是一种所有成年公民都可以广泛分享参与决策机会的政治体系。有的学者把它规定为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了人民有权按期更换治理国家的官员,从而使人口中的最大多数能够通过把政治职位给某个竞争者的办法来影响重大的决策。还有学者把民主定义为一种政治方法或程序:“民主方法是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获得作出决定的权力。”[15]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曾经指出,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并说:“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6]281“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出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16]316后来,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时候,在对“哥达纲领”进行批判的时候,都更为明确地表述了他关于民主是人民当权的观点。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民主应该是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实现,是人民自己创造、自己建立、自己规定其国家制度,以及运用这种国家制度决定自己的事情。所谓法治,即依法而治,亦即常言的“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也就是说,国家管理或公共管理,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必须奉行宪法和法律精神,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并得到普遍的遵从。民主与法治联系在一起,民主必然以法治为途径,法治是民主的体现。所以,法治与民主一样是行政的重要价值理念。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西方,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民主制时期。亚里士多德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法治学说,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7]近代西方发展起来的“人民主权”、“三权分立”以及“人权保障”等思想,使西方法治精神体系得以完整确立。
关于法治的含义,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认为,法治实际上构成了英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它意味着:
(1)人民非依法定程序,并由普通法院证明其违法,否则不能遭受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处罚。法治的要义是防止“人治政府”拥有“极武断”和“极强夺”的权力。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每一个英国人不论地位或阶级,均在普通法律之下,均受普通法院的管辖。
(3)英宪是英国各法院由涉及私人权利的个案判决所得之结果,即英国宪法是法院保障人权的结果而非保障人权的来源。
英国行政法的创始人威廉•韦德在其后来成为英国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的《行政法》中认为,“法治”概念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1)任何事件都必须依法而行;
(2)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
(3)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
(4)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
我国法学学者梁治平在《新波斯人信札》一书中指出:“法治”是指在治国方式上奉行“以法治国”的准则,它意味着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在法治社会里,只有法才最有权威,一切机构和个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没有任何个人或集团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必须依宪法和法律进行统治,所有国家机关和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政府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国防、环境以及对外关系,都要依据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去做。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给予惩处。
同时,法治原则不仅确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建立使人格得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不仅依法制止行政权的滥用,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不仅要确保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而且要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执法公平,严格依法办事。
我们认为,所谓法治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法治不仅意味着普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求政府组织和行政人员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2)公共权力须积极关注和回应民众的需要,保障和促进民众的利益。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共权力的目的不再仅限于对社会的管理控制,还意味着其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采取积极的姿态,主动了解人民的利益和需要,积极征求民众的意愿,并对这些需求、意愿进行回应和满足。
(3)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所谓人权,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公民的基本人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生命、人身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所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权利。法治意味着,一方面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进行明确,将其设立为公共管理的理想和目标;另一方面,则要界定公共管理活动的范围和尺度,以避免公共权力(行政权力)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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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主体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管理组织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西方各国公共行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西方各国公共行政全文如下: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谭融教授发表的《论西方公共行政研究的发展》(《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5期)一文,提出自政府出现伊始,政治系统便开始出现。政治系统为了实现其目标,必须组建政府并要求政府的相应行为,使公共行政应运而生。但公共行政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则很晚,18世纪德国学者试图探讨系统管理政府事务的重商主义财政理论,从那时起,公共行政才逐渐成为西欧国家的一个学术领域。
在公共行政研究发展的历程中,不同地域的国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径和研究取向。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的公共行政研究出现法律、管理和社会学三种研究趋向,文化主义分析也对其公共行政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同期,人们称德国的公共行政研究为“改革学”。伴随两德统一,德国的公共行政研究涉及权力、资源重新分配及多层决策等问题。美国人19世纪后期才开始研究公共行政问题,20世纪60年代比较研究成为核心问题,但迄今未能解决比较公共行政的系统理论和研究范式问题。英国的公共行政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更加职业化和切合实际方面都作出了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建构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共行政学。在构筑国家地位和作用方面,英国的公共行政学远不能与法国和德国相比拟。
经济学院周申教授等发表的《贸易结构变动对我国能源消耗的影响》(《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4年第3期)一文,首先基于投入产出思想建立了理论框架,对贸易结构变动对能源消耗的影响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投入产出法、两极分解法等定量分析方法展开经验研究。根据1997年、2002年和2007年我国工业部门各细分行业最终产品的能耗实物量,将工业部门各细分行业划分为能源密集型部门和非能源密集型部门,并对工业部门进出口除均衡增长以外的能耗效应(结构性因素所导致的能耗变动)进行分解,深入考察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结构性因素对节能降耗的影响。
从贸易结构变动的能耗效应、单位总产出能耗实物量变动的能耗效应以及投入产出系数变动的能耗效应测算结果来看,研究期内(1998-2009年)无论是我国工业部门对外贸易的上述三项结构性变动因素的总能耗效应,还是分解出的对外贸易结构变化的能耗效应,均以2007年我国推行出口节能政策为分界点,在此之前总体上朝着不利于能源节约方向变动,之后开始向有利于节能降耗的方向演变。我国节能技术的推广对于能源节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节能空间可能将逐渐缩小,所以应更加重视贸易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充分发挥贸易结构变动的节能潜力。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角度,不仅需在产业、贸易政策层面维持对能源密集型部门的节能激励,而且要加强非能源密集型部门的节能激励政策。
经济学院盛斌教授发表的《迎接国际贸易与投资新规则的机遇与挑战》(《国际贸易》2014年第2期)一文,首先总结性地分析了当前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新格局与趋势,指出进入21世纪后全球生产、贸易与投资体系已经逐步向全球价值链的新型模式转变。从企业层面看,它表现为在生产组织选择方式上的日益外包化和在空间选择上的日益离岸化;从国家层面看,它表现为生产制造、服务、贸易与投资日益融合为“一体化综合体”。
在这种背景下,它引发了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商业利益集团和政府对国际贸易与投资进行全球治理改革的要求,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制定高标准与高质量的新规则进一步统筹全球价值链,实现供应链的无缝对接,降低成本,继续保持领先竞争力。这种变化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贸易政策理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国际贸易新规则主要是通过所谓“第二代”贸易政策议题体现出来。
它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包括目前在谈的WTO“多哈发展议程”中但多数尚未达成有关协定的议题;
二是未在WTO谈判与磋商框架内而只是在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RTAs)中达成条款或正在谈判中的议题。
在当前的形势下,当多边主义无力推动新规则时,其倡导国家已将谈判的重心与资源转移至区域、复边或双边协议上,近年来,TPP、TTIP、TISA谈判的启动以及快速增长的高质量双边FTAs都是另辟蹊径的尝试与努力。中国应以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态度客观认识新规则的影响与作用,克服保守主义和陈旧理念,将全球价值链与可持续发展观嵌入新时期的经济结构改革设计蓝图中,并仿照入世经验,将在区域主义中践行新规则作为推动与全球深层次经济一体化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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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财政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竞争压力加剧,高校需要拓宽人才培养领域,确立培养特色。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财政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根据历史的记载可以得知,案例教学法的发源地在古希腊,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创始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现代案例教学法开创于20世纪20年代初期,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创造的,随后便运用到财政学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连接教师和学生的桥梁,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很好地将教师和学生结合起来,使其一起参与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它也是连接理论和实践的桥梁,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将书面的知识和具体的事件结合起来,从而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达到认知的目的。随后,案例教学法便以其众多的优点被普及到全世界的课堂教学中。
二、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
财政学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分支,主要分析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且需要通过政府的经济活动来研究其影响。财政学又叫公共部门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理论性,在众多的学科中,它是联系一般经济理论科目和其他专业课程的桥梁,具有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一般经济学和部门经济学的特点。我国传统的财政教学比较偏重于理论的学习,硬性知识较多,从而忽略了定量和实证的研究。除此之外,传统的理论施教方式比较单一,教师讲课内容枯燥无味,缺乏生动性。所以,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高校必须在财政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二)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应用的重要性
1.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由于财政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科目中的理论知识比较多,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效率低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不起兴趣,对学习的内容感觉枯燥无聊,即使记住了一些财政学的概念,但是,不久后便忘记了,究其原因,主要是学生在学习中没有深入研究,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掌握,没有做到深入理解。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改变这一现状,教师在教学中通过引入案例来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学生还可以针对这些案例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提高学习兴趣,进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一方面,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使讲课内容生动形象,能够使学生深入掌握财政学的概念和理论;另一方面,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来探究问题,可以提高应用分析能力和综合探究能力。
2.案例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引入的案例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能够使学生感受到案例的复杂性,从而认真地分析案例和解决问题。另外,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可以互动,通过师生之间的互动教师可以更好地引导学生,并根据教学目标提出需要学生解决的问题,从而促使学生去探究,提高其学习效率。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增强学生的表达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的设计
在案例教学法中,选取和设计案例尤为重要。在选取案例的时候,教师应选择典型案例,即采用有代表性的案例,最重要的是要结合课程的内容来选择案例,从而能够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此外,案例要贴近学生的生活,[2]还要具有综合性,要体现多样性,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案例的真实性,促进学生对案例的思考。
(二)案例的使用
教师要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案例授课,具体来说,运用案例的方式主要包括课堂讲解式、课堂讨论式、课堂辩论式和专题讲座式。不同的使用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选择,在选择的过程中要结合本课的重点知识和难点知识,让案例产生预期的效果。比如:对于时间安排较少的课程可以采用讲解式的案例,将案例和重要的理论知识结合起来,使抽象的理论变为具体的事实;对于时间安排较多的课程可以进行讨论式或辩论式教学,从而提高学生探究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案例的使用效果。
三、结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案例教学法的含义、特点,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案例教学法的发展过程,阐述了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研究的必要性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学科分类
为满足科技政策制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研经费、科技人才、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统计和管理服务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于1987年、1993年、1998年、2012年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基本形成了比较科学、完整、规范的本科专业目录体系。经过四次调整,财政学专业(含:税收学)归属经济学类,授经济学学位;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由经济学类调归工商管理类,授管理学学位。由此,国家层面完成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简称为两专业)学科门类区划。
(二)共性研究必要性
五彩缤纷的世界,美好人生的同时,也成为人类本身不断学习的对象。基于生存需要,无论从生理到心理,人生来就有一种习惯认识、记忆个体差异的倾向,自然性容易忽视或不注意事物间的某些联系,惯用固有、片面的意识去思考、处理现实中的问题。但依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可知,要全面正确把握事物矛盾,不仅需要分析个性,还要研究共性。然而,笔者在财务实践中却发现,人们对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学科过于注重两者差异理解,已造成两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称评审的困难。因此,本文旨在分析、展示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以促使人们对两专业的相通性形成全面、深入的认识。
二、财政学、会计学学科专业财务实践理解
由于缺乏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相结合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时间、场合,企事业单位习惯与坚持采用国家对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的分类标准,在财务实践中将两专业作为不相关学科看待,结果正是这种看似合理或正确的理性选择,反而造成了两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与职称评审方面极大的障碍与不公平。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
当前,国内两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分布在四个方向:一是行政单位,指国家政府部门;二是事业单位,代表为科研院所、学校与医院;三是金融机构,指银行、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四是公司企业,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表1是对两专业毕业生四个方向的就业情况展开的统计分析。通过分析表1可得出如下结论:其一,财务工作专业性强,大多数单位招聘财务人员会自然遵循国家学科分类,专业要求多限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两专业,较少招聘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学生;其二,政府、财税审计部门、事业单位是招录财政、审计学专业的主力军,但不排除财会类专业;其三,外资企业中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较重视个人素质,会招聘财政学、审计学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四,较高层级的单位招聘财务人员会给学习财政、审计学专业人员招考机会,可能此类单位领导人与人事部门学科专业阅历相对丰富或更关注应聘人综合素质;其五,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能适合于各类型单位财务工作,财政学专业多适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这些结论本身就是问题症结所在,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就业范围远不及会计学专业广泛。从学习为最终就业目的看,会计学是较财政学、审计学更具选择价值的专业,理性应当选择会计学,如此可能影响高校财政学、审计学专业的发展,若选择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则需要自身承受一定程度的就业不公平。
(二)财务人员职称评审问题
职称评审跨度时间长,条件要求高,牵系每个人切身利益,几乎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整个职业生涯都必须加以应对的问题。然而,相对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却面临职称评审系列选择单一,会计职称评审困难,部分省市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等问题困扰。
(1)职称系列选择单一。笔者对四川省部分事业单位调研发现,人事部门对财务人员职称评审,通常不考虑财务人员原所学专业对应的职称类别,均要求参评会计师职称类别,即财政学、金融学专业,虽属经济学门类,可一旦从事财务工作,职称评审就只能走会计职称系列。而事实上,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所包含的内容看,财务人员更应走经济职称系列,而不是会计职称系列;更可以走经济职称系列,而不是其他与经济不太贴切的岗位却走经济职称系列。
(2)会计职称评审困难。会计职称评审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资格考试通过难。据财政部信息显示,自1992年开始至2014年22次、累计3343万人报名参加的各级全国会计资格考试中,仅515.6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年均通过率15.42%,只略高于2005年以来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所有科目14.70%的平均合格率。由此可见,各级会计资格考试难度非同一般,并且随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会计准则变革,考试内容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加,通过难度变得更大。二是评审资格条件要求高。职称评审包含有学历、年限、科研成果、计算机水平、外语能力与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相对财务岗位繁忙、严格的工作特性,财务人员达到会计师职称评审所要求的全部条件并非易事。而且,相对其他学科专业,会计师职称评审的有些具体条件还会更加严苛,如经济师考试报名: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即可参加,而会计师则要求两年。
(3)部分省市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汇总分析各省、市、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或试行办法可知,截至当前,我国还有山东、四川、浙江、北京、新疆、西藏等14个省级区域未完成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改革工作。事实上,其中相当一部分省、市、区,无论从经济发展水平,还是财经人才培养情况,均更早满足完成此项工作的条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作为这些区域的会计岗位从业人员,无论个体条件何等优秀,职称发展均没有机会达到同专业高校教师岗位教授级职称级别。
三、财政学、会计学学科专业共性分析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同一性
从研究范围、对象、理论基础与假设前提看,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应视为不同的专业,如财政学理论基础是经济学,而会计学是管理学;经济学学科前提是理性经济人假设,而管理学科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定义的人、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等等。但若从财务实践角度分析,两专业则可归为同一专业。
1.共同的职业道德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是国家层面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规定,也是修订后《会计法》在原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1996年6月财政部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一步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六个方面:①爱岗敬业;②熟悉法规;③依法办事;④客观公正;⑤搞好服务;⑥保守秘密。这些法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本身及教育问题的重视,具体到用人单位则更加重视财务人员职业操守,常把之作为考核财务人员工作能力的首要指标。因此,从此意义上,作为培养财务从业人员的主力军,财政学、会计学已不再是一门单纯教授专业技术的学科,更像是一门融入整个专业知识学习过程的品德教育课。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要求已经成为两专业学习历程的共同起点与归宿点,据此两专业就可以视为同一专业。
2.统一的发展指导思想我国作为文明古国之一,财政、会计的思想由来已久,如西周时期就设置会计官职“司会”,掌管国家和地方财物。我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有限,财政、会计主要是国家记量、核算经济成果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分工专业化,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财政、会计理论、方法的重大变革,两者分别演变成不同的学科专业,一个与国家经济活动相联,另一个与工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尽管如此,作为财务实践中的核算方法,两者又有统一的发展指导思想,以单位收支确认、折旧计提原则的发展情况为例,当前,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对经济活动进行确认与计量,并对本单位固定资产采用一定方法计提折旧;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则采用收付实现计量经济活动,对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然而,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向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则方向发展已成趋势,相关文件正在商讨之中。但这些仅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部分内容,未来国家财务会计发展是一个大财务体系,即《会计法》制定大原则,各类单位财务工作都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运行。同时,统一发展思想不仅是财务管理的发展方向,也可能成为国家各类经济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3.相同的财务核算原理会计核算管理是财务实践中最为基础,但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无论管理会计、决策会计,还是财务管理、财务审计都离不开核算管理,它是财务岗位核心工作能力之一。按照国家学科分类,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存在明显区别,但具体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公司企业会计,两者核算原理基本相同:其一,经济计量共同要求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其二,报表编制都要求试算平衡;等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国家相关部门正积极研讨,预借鉴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经验,将财政预算会计中的收支明细表并入资产负债表之中,统一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相信,不远的将来,两者报表编制体系会变得更加趋同。
(二)“大”财务思想的提出
1.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相关性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相当于一人两个名称,在许多高校,两专业课程设置几乎相同,属于完全财务类专业。同样,会计学与审计学专业也属于完全财务类专业,两专业所学内容基本相同,仅差别于一两本专业书。同时,实践中会计学专业理论知识与工作经验也是实施审计监督的重要基础。因此,该三个专业都属同一类专业,均应归入财务类科目。
2.“大”财务思想观点通过上文分析可知,从财务实践角度,财政学、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专业间存在明显共性,完全可以归属为同一财务类专业,通称大财务专业。为有助于消除这些学科专业差异性的习惯认识与理解,并促进不同岗位人才交流,以上述专业间共同性为基础,本文提出财务实践中的“大”财务思想观点: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财政学专业都是大财务类专业,这些专业在财务实践中可视为等同,关于它们的一些规定不应做过度区分,反而还应简化合并与相互借鉴使用。
四、提高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认识的建议
(一)修订高校专业目录
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规定,作为各高校专业设置及其调整遵循的准绳,也成为用人单位设置岗位要求依据的指南。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满足人才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共进行了四次大规模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基于国家第五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笔者建议如下:其一,新目录规定中增加说明财政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都是财务类专业的内容;其二,授予学位信息中增加标注财政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都可授经济学、管理学学位的内容。通过如此调整,进一步体现科学、规范、拓宽的目录修订原则,改善以往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教育观念与模式。
(二)完善相关职称评审制度
提高两专业及大财务专业共性认识,体现在职称评审过程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职称评审制度。首先,国家关于大财务专业的技术资格考试规定过于条块分明,影响大财务专业共性认识提高与专业技术人才流动,若按照“大”财务思想,相关主管部门应考虑对各条块考试管理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大财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其次,职称评审中岗位聘任存在专业过分限制,不仅影响专业间共性研究,也会造成岗位设置不公平,如会计岗位职称评审只认同会计资格考试,而不认可相应级别审计、经济、统计资格考试。并且,同一专业不同工作岗位,对应的职称级别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调整财务类专业课程设置、改变教学理念
高校作为现代教育制度最重要的践行地,在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规定指导下,如何具体理解、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及安排课程教授知识,成为培养高素质人才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强调办学特色基础上,就“大”财务思想,高校可以增加两专业互补内容,如财政学专业增加会计核算、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课程,会计学专业增添财政预算、宏观经济、经济法规教学内容;同时,毕业、学位证书作为传递学生所学专业信息的重要载体,也可以在证书内容填写上有所调整,增加兼容学位、学科及有利用人单位全面选择的信息。源于财务实践中的“大”财务思想,不是抹杀财政学、会计学等大财务类专业之间的差异,而是联想到财务类专业人员就业、职称评审所面临因难的一种体会和思考。当前,经济业务的复杂度越来越高,随之对财务人员的知识能力要求也不断提高,于是,高校如何培养高素质财务人才,用人单位如何选择、发展财务人才变成了时代课题。因此,笔者认为,若国家、高校、用人单位到具体工作人员,都以“大”财务思想为指导开展日常工作,也许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将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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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有序与公平显得日益重要。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维护和保障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和捍卫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着法定职责。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行政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从上世纪80年代末,工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开始发展,但是当时由于人们认识的不足,信息化建设还没有被纳入到议事日程中。到了90年代中期,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也逐渐加快。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顺应时代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工商行政管理的手段、方法以及思维等,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水平,将信息技术渗入到实际工作中,培养信息化的工作人才,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本文就发展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化体系
当前信息技术全球化发展十分迅速,电子政务、大数据以及网络技术等迅速崛起,使得社会实现了良好的发展。为了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要站在战略性的高度认识到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性,将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效的运用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通过信息化的理念与手段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的满足当前的形势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实现和谐稳定的发展与进步。
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
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工商行政管理中,能够创造一定的机会与效率,使每一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以及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促进人们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认识和观念的变革,提高人的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交流、处理以及人们的沟通合作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应树立效率意识,尽快除去旧的机关作风,实现高效、服务的工作理念。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计算机网络是十分重要的工具和手段,能够促进人们信息化工作能力的提升,不断适应社会以及时代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了解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学习西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法,进行交流与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监管意识能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思考,充分挖掘人才潜力和创造力,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效果的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社会公共组织,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也比较高,信息技术时代,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能够转变组织管理的理念、方式等,重建机制,促进资源的再次优化配置。计算机网络能够使工商行政管理组织管理工作方式更加快捷便利,突出了监管的实时性,能够了解每一位员工、环节的工作动态情况,实现远程监管,促进监督管理计划的落实,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效果的顺利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行,能够实现绩优的监管服务,信息化工作中,能够实现电子政务的发展,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服务信息,减少行政过程的中间流程,促进政府管理规范化发展,减少人为因素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提高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市场监管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值观以及能动性的影响,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运用能够使决策更加开放,实现决策对象的共同参与,注重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施,实现透明的民主决策。
二、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自动化的工作,使市场监管以及社会服务实现信息化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特点就是管理部门是通过网络进行日常办公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也依托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来实现,比如业务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共享等。建立电子竞技户口监督信息系统,通过网络为人们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办事程序等服务,公式各种收费项目以及标准,网络化的企业登记、数据信息查询以及共享等。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基本特点是“服务、办理、监管”一体化,不仅能够使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还可以利用网络的交互方式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提高市场监管力度。
三、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现状
第一、由于受到经济、历史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不同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理念、方法以及管理机制等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要需要依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避免形式化。但是从总体来讲,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首先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一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旧使用传统的思想理念和方式,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认识不足,也不够了解信息化的工作模式,认为只要有计算机,设置了网络,有了软件的运行也就是信息化建设。还有些人员认为信息化建设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化的内容,运行起来不够踏实,更习惯使用传统的工作方法,从思想上不愿意接受信息化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不能从信息、网络的角度看待工商行政管理的问题,缺乏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感与责任感,信息化的业务水平不能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网络技术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第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建设中,基础性的设施比较匮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硬件以及软件设备更新换代比较慢,老化现象比较严重。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化产品更喜换代的速度比较更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软件数量比较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效率的提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天处理的工作比较多,如登记注册、监管执法等,设备的陈旧老化以及网络的限制,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受到严重的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硬件以及软件设备等不能满足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第三、从目前来讲,一些基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化机构都是挂靠在办公室中的,岗位人员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在开展信息化工作时缺乏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不能满足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考核工作开展不到位,考核表面化比较严重,没有量化各种考核指标,不能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信息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足,信息网络资源闲置现象比较严重,资源浪费,业务软件都是自主开发,系统之间缺乏共享,信息化网络建设还只停留在部门内部,公共服务网站间的联系缺少。
第四、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开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在知识结构以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不能满足信息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人才培养上还不到位,岗位知识与培训的内容存在偏差,培训内容针对性以及目的性不强,与实际工作相脱节,造成资源浪费。人员培训的形式方法不够科学,形式化严重,不能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力。信息化人才的不足使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极大的影响。
四、发展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策略
1.强化信息化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积极转变认识观念,不能只从技术角度认识计算机网络应用,需要从电子商务的角度明确信息化建设对于促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电子商务时代,贯彻落实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根据电子商务以及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方式以及机制,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完善监督管理。紧跟社会经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清楚的认识到网络信息化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实现管理手段以及流程的革新,积极开发和研究信息技术,更好的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2.实现信息化标准建设。
要提高对信息化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将信息化标准作为重要工作,研制信息化标准,并实现信息化标准的统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提高信息化标准的认识,在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和重视。完善标准化体系,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现有的标准化体系中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就需要及时补充和增加相关的标准内容,能够及时了解业务发展的情况,明确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对于重点业务要强化相关标准的研制,在研究制定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广泛的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制定的标准科学、规范。标准执行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加强标准执行的管理力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并将标准纳入到合同内容中,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保证信息化标准得以全面系统的落实。
3.完善信息化体系的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实现信息化的发展与建设,就需要做好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工作,将信息化建设放到重要的位置上,并完善信息化体系的建设,对于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的解决,充份发挥信息化中心的作用。信息化体系建设需要从工商行政管理项目、业务、信息化应用以及管理职责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保证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将信息化工作落到实处。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实际的效果,需要建立信息化效能评估机制,对信息化效能进行评估。通过评估能够了解信息化建设的效果以及应用情况,明确当前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评估的改进与强化,以最小的投入满足实际需要,使信息化真正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发挥作用。同时还需要做好信息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明确安全等级,对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系统进行整改,做好信息化的备份工作,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更加安全可靠。
4.强化信息化人才的教育与培养。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开展需要有高素质能力的信息化人才作为前提和基础,因此需要强化信息化人才的教育与培养,改进人员的教育培训方式,信息化建设中不仅需要人才会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敲字发文,还应在计算机应用基础与软件业务培训的同时,强化人员的监管素质,优化其知识结构。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自身潜力,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五、结语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工商信息化规划的重要内容,在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提高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的认识和重视,积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与反思,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实现一体化的信息化建设任务,促进其全面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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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信息时代后,很多企业都引进了信息化技术,信息化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促进各大产业现代化、规范化的发展。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企业间的竞争比较激烈,为了提高竞争力,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本文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工商企业应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工商 行政 管理 信息化 必要性
在社会信息化的形势下,各大企业应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进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管理的效率,加强对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通过实践证明,信息化可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可以对内部业务网络系统进行优化,下面笔者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效果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1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而且有着较广的影响范围。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率越来越高,社会上也出现了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网上订票等业务,这是信息化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互联网中,多媒体技术以及数字化技术的利用率比较高,其是将文字、图像以及数字等技术结合在一起,利用物理信道以及无线技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所以,信息化技术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可以实现实时传播,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只要是网络覆盖的环境下,就可以进行无线传输。在当前信息时代下,人们不用出门,就可以知道天下大事,不用在现场就可以直接办事,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了。通过调查发现,在金融行业,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可以节约近千万美元的成本。网络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因热网这项技术从研发到普及只用了短短3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用户已经达到几十亿,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普及率非常高。在信息时代下,工商行业行政管理实现信息化也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对人们有着较深的营销,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水平,实现资金的流通,可以保证工商企业在市场中占有稳固的地位。工商行业的发展可以推动社会全面的发展,这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体现。一个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标志着企业的生产力水平,也决定了企业的社会地位,所以,工商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重视行政信息化管理,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从而推动企业更快的革新。信息化技术可以提高工商企业的监管水平,其可以实现实时的监测,而且信息化技术的种类在不断增多,企业应做好新技术的开发工作,工商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应合理利用信息资源,在信息时代,各大企业都在进行信息资源的争夺,谁能掌握第一手的信息资源,即可在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信息资源的争夺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是一个企业实力的体现。信息化是一项宏达的工程,其有着多种形式,包括部门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等等,如果一个企业不重视信息化,其必然会被社会多淘汰,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认识到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对企业的管理技术进行改进与优化。行政管理信息化可以加强对工商企业运营的监管,可以避免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有利于维护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在信息时代,企业面临的竞争与挑战比较多,所以,工商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具有忧患意识,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从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2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我国的相关领导人曾强调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深刻地揭示了信息化的地位和作用。朱铭基在科技知识讲座上强调,积极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努力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强调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网络化是一场深刻革命,势在必行。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形势和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实际工作的需要,基于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现状的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统一出资并组织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接49个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部业务网络系统,并多次指出工商企业应重视并做好行政管理年工作。“管理”一是要加强企业的管理,二是要加强财政金融的管理,三是要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加强企业管理和加强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直接的责任,是一支重要的力量。管理靠什么?靠法律、法规,靠具备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素质的人,还要靠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的管理手段,尽量减少主观随意性,归避和化解由于人的干预可能引发的矛盾。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目标,不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重点是提高驾驭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和水平。运用信息技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和人员配置的合理性,运转高效;改变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模式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全程的计算机网络化处理。以企业管理为例,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实现企业不管在哪一级登记注册,计算机中都存有其资料,在系统内处处都能看到。这样,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就不会出现漏洞,使监管方便得多,有力得多。再与相关部门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使诸如偷税、漏税、逃税、合同欺诈、虚似广告、商标侵权等不良市场行为得到有效遏止,甚至杜绝,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试想,如果我们全系统都能实现联网,并在网上实现职能到位,那将给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减少多少开支,给交通运输部门减轻多少压力?到那时,我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门前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车了,那么多的人了,不仅提高了效率,更重要地是能够随时随地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及时可靠的决策支持。这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地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公众形象将会有根本性的改变,标本兼治,有效地保证市场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廉洁。
3结语
本文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当前信息时代下,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重视行政管理工作,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更新,还要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通过实践证明,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可以促进资源的传播与共享,利用信息化技术,还可以对企业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管,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以及管理的弊端,从而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信息论的要求,企业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充分发挥出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实现信息的计量、传送以及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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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财政是教育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教育行政体制顺利运行的关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乡镇财政是基层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财政大权的管理,乡镇财政所更是财政大权的守护者。加强对乡镇财政的建设和对乡镇财政监督责无旁贷。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的,具有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动态监控体系。
[关键词]乡镇财政所;财政监督;资金管理
1管理模式和工作情况
1.1管理模式
乡镇实行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具体是对税收收入高的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模式是:“分级管理、收入分享、支出定责、责权统一、超收奖励”;对税收收入低的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基本模式是“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超收奖励、节支留用”。
1.2工作情况
(1)各乡镇财政所建立了责任体系,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主要是根据财政所的各项业务内容,进一步健全和优化了惠农补贴“一折通”资金发放、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申报审核、农村“一事一议”、“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粮食补贴”、“农机具补贴”等各项财政管理工作流程。
(3)惠农政策落实得到了保障。通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财政所加强了对强农惠农资金申报的核查和监督,杜绝了惠农资金被挪用、套取、冒领等现象,使政府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得到更有效的落实。
(4)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各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5)注重提高乡镇财政整体形象。财政不仅加强了财政收支的监管,而且注重搞好优质服务,真正实现了“服务型”财政。
2乡镇财政所存在的问题
(1)乡镇财政所工作交叉,不能很好地独立尽其职能,缺乏一定的专一性。部分乡镇财政所与其他事业单位共用一套人马,工作中存在交叉。
(2)财政监督机构不健全。部分乡镇未设置财政监管专职机构,财政所内部也没有专人负责财政监督工作。对上级布置的一些专项检查活动以及内部监督工作,由于客观原因与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有些工作只能疲于应付。
(3)人员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缺少综合管理人才。乡镇财政所队伍中本科学历、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比率低。传统的财政管理工作比较单纯,和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什么区别。只要具备会计基础知识,知道如何记账报账,基本上就能胜任本职工作,可是现在的财政工作性质和过去比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比如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靠单一的会计管理工具是远远不够的。按要求对每个专项资金项目工程从立项施工到最后项目的验收,财政监管部门必须全程跟进。不了解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看不懂图纸,不知道项目施工流程,谈监管只能是一句空话。
(4)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乡镇财政所人员配置不合理。年龄结构在36~50岁的占了一半以上,大部分乡镇老同志担任领导职务,还要负责完成大量的具体业务工作;缺乏年富力强的中坚力量,年轻同志短时间内又不能独当一面开展工作。
(5)由于部分资金项目的条块分割等原因容易形成财政监管盲区。由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乡镇财政参与监督管理比较容易,但上级各部门安排的水利、道路、林业、农业等项目资金,有的不通过乡财政所,导致有的涉农项目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使用效率不高。
(6)乡镇财政支出管理有待细化,对乡村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对乡镇财政所发展的建议
3.1完善乡镇财政人员管理体制
理顺乡镇财政所人员管理体制,不断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管理力度,逐步实现乡镇财政所、人员和业务职能划归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和办公场所标准化建设。建立比较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使其发挥应有的职能。
3.2加强乡镇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素质,必须建立规范化的业务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业务素质培训班,以提升财政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业务交流,对各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通报;召开不同层次和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会议。从而更好地适应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2)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乡镇财政人员的工作行为加以规范,促进乡镇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3)要把廉洁理财教育贯彻于乡镇财政干部教育始终,树立“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服务,公正、公平、公开。
3.3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乡镇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1)坚持监督检查方式多元化,对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减少中间环节,增强透明度。同时加大对财政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结合财政监督转型实践,提高乡镇财政所监督的效果。
(2)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实施成果,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支出信息化监管网络。
3.4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和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财乡管”制度
(1)从基础管理上求规范,各村必须依法选举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业务工作抓实抓细。
(2)从监督约束上求规范,各乡镇农经站或财政所必须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督财务收支。
(3)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制观念,督促其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增加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不断加强自律意识、主动接受监督,依法理财。
(4)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能职责,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3.5做好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量化考核
各乡镇每年至少安排2项财政监督检查任务。在检查内容和范围上要把村级财务管理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结合近年检查出的共性问题,开展对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局要把乡镇财政监督工作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乡镇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6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全面建立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把乡镇财政管理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对乡镇财政收支规范化,利于对乡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
3.7加强对乡镇财政账户管理,严格规范支出
严格规范乡镇财政所支出管理手续,加强对银行账户监管、票据使用的管理。严禁“白条”、普通收据入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系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从源头杜绝坐收坐支、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截留滞留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固有职能,是财政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加强对乡镇财政监管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拓展财政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和完善源头治理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努力实现财政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大力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深入基层,深入乡镇,协助乡镇做好财政监督工作,从而实现上下一盘棋,发挥监督整体效能,提升乡镇财政监督的工作层次,促进财政监督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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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从2014年4月1日起,醴陵市正式全面将全市31家乡镇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本文结合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后现状,就如何进一步改进与完善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收入管理,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财务支出,扩大直接支付,提高资金效益,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财政支付
一、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采取的措施
按照财政部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从2014年4月1日起,醴陵市全面实施乡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围绕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等改革目标,从理念设计、制度建设、权责划分、管理模式、流程设置、要素完整等方面建立与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遵循五权不变原则。遵循了“资金所有权、资金管理权、资金使用权、资金审批权、债权债务管理权”五权不变原则。各乡镇仍是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主体,对其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实行全面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市财政不集中、不平调。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资金归乡镇管理,资金使用按规定程序由乡镇审批。乡镇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二)实行五统管理模式。实行了“账户统设、票据统管、预算统编、工资统发、支付统办”的管理模式。将乡镇视同为市本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乡财市监管乡用”改革,市财政全面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三)实现五项改革目标。实现了“规范账户设置、规范预算管理、规范收入管理、规范支付程序、规范账务处理”的改革目标。健全与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取消各乡镇在各金融机构的原有账户。建立健全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与拨付管理体系,实行票据“限量领用、定期缴销”,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做到票款同步、以票管收。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指标管理、计划管理、支付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同时,进一步完善村账乡代管办法,加强与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二、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醴陵市纳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乡镇31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共支付资金86,276万元、27,107笔,其中直接支付85,854万元、26,393笔,直接支付比例为99.51%;授权支付421万元、714笔,授权支付比例为0.49%。
(一)建立了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建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地实际的乡镇国库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资金支付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业务流程等;推进乡镇收入全面预算编制,分大类项目逐项定额编制支出,使乡镇资金的支付都建立在全面预算基础之上;制定了市财政与乡镇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对乡镇资金与财务的指导与监督。
(二)建立了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了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明确市财政局为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撤销了不符合改革需要的原乡镇账户,相应开设了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乡镇零余额账户、乡镇其他资金结算户,通过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乡镇资金进行集中直接管理,堵塞了资金管理,增强了财政调控能力。
(三)实行了乡镇资金零余额管理。乡镇资金集中保存在人民银行国库或财政专户,并根据乡镇企业每日办理支付业务情况,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乡镇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减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规范了分月用款计划管理。乡镇根据预算指标结存与收入进度情况,编报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当日即可批复后申请用款,增强了乡镇使用预算资金的计划性,提高了预算单位的用款及时性,财政部门也可以从源头上监督与控制资金的用途和流向。
(五)运用了信息网络系统。乡镇用款计划管理、资金支付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均实现了网络联接、网上申报、网络查询,实现了实时支付、当日清算、适时查询、信息共享,提高了支付效率,加强了资金监控。
(六)理顺了乡镇财务管理。在原“乡财县管乡用”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岗位设置、规范操作系统与流程、组织业务培训与指导,并按照全年无遗漏、分月有计划的管理模式组织对乡镇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保证了改革后乡镇财务正常运行。
(七)明确了村账乡代管。制定了《村账乡代理暂行管理规定》,明确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村级资金的管理,开设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集中专用账户,并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管体系。财政部门及市直部门拨付村级的资金全部通过乡镇财政所下拨,并由乡镇财政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核算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业务。
三、醴陵市乡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公共财政管理的基础性、机制性的变革,是财政管理的根本性创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所确立的一整套管理流程,对预算执行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范化、程序化要求,体现了科学理财和依法理财的观念,增强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了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控制和预算信息的透明度,将为醴陵市继续全面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带来深远影响。要围绕财政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内容,剖析目前乡镇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与财务管理运行情况,在预算编制分类较粗、职能划分不清晰、管理流程不完善、预算执行环节不严谨、财务管理分散无序、财务数据统计不完整等方面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推进考核等进行思考与解决。
(一)乡镇部门预算编制有待进一步细化。乡镇部门预算编制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基础,目前虽然实行了收入支出全面预算管理,但部门预算编制还未细化到具体执行的相应功能科目与经济科目,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分类支付、指标调整比较繁琐,不利于进一步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
(二)分月用款计划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实行分月用款计划管理主要是规范预算执行、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行网络系统管理可以方便乡镇编报计划与财政下达指标,提高资金拨付效率。但仍存在仅以预算指标与收入进度简单控制拨付进度,乡镇基本支出与业务性专项简单以授权方式下达,乡镇年度预算可使用指标超进度预拨等现象,财政部门从源头上控制资金的用途和流向上所体现的管理职能不强、发挥效率不高。
(三)乡镇财务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规范。乡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对本乡镇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审核和监督的责任。部分乡镇人员配置缺乏、财务素质欠缺,对改革政策认识不充分,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到位,财务管理与核算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增加了进一步完善与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难度。
(四)财务信息统计数据有待进一步优化。乡镇会计单独核算分散、乡镇领导认识重视不够、财务管理基础参差不齐、列支项目比较任意,且有些乡镇人为地通过授权支付方式避开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稽核审计,导致财务核算基础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相关财务指标难以完整准确及时统计上报,难以有效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财政监管提供准确明了的依据。
(五)支付核算软件系统有待进一步整合。目前,国库集中收付软件使用的是方正春元系统、乡镇财务核算使用的是U8系统,软件系统需要交叉使用、相互查询,也为日常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支付系统与财务系统使用网络联接,网络速度比较慢、联接不稳定等因素也影响正常业务办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如何有效结合国库集中收付与财务管理核算,达到进一步提高软件使用效率、促进工作开展的目的。
四、完善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设想
新预算法即将施行,贯彻实施如何不打折扣至关重要,其关键是要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财政部已明确提出,将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中央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政策规定,同时开展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进一步改进与完善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管理要求,也要求我们积极适应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行动、与时俱进、创新改革、求真务实、精益求精,全面深入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要加强对外、对内的政策宣传与业务沟通,提高财经纪律意识,掌握政策规定精神,抓住业务管理环节,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对“外”就是学习与宣传中央与省级出台的一系列作风建设规定,倡导乡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全面规范公务支出行为、统一规范津补贴发放、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抓好与人民银行、各代理银行,特别是与各乡镇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的解读与宣传工作,使改革得到理解和支持,也为进一步完善与改进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奠定基础;积极主动搞好乡镇财务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乡镇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大力提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支付改革工作得到乡镇领导与财务人员的支持与配合。对“内”就是要积极争取领导与业务股室对改革政策的认知与业务的熟悉,继续完善深化改革的配套方案与执行措施,形成职责明晰、协作配合、相互牵制、操作简便的财政内部监督管理体系。
(二)加强监督、预防风险。要分析建立乡镇财政财务监督风险点,并围绕风险点建立相应系列防范管理制度与业务规程,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与财政规范管理。通过建立与完善“政策安全、业务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信息安全”五个安全监管机制,抓好政策规定落实、业务审核监督、资金运行监管、人员廉政建设、财务信息保密等工作重点环节,全面深入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一是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理顺财务报账业务流程,完善稽核审计规定,规范报账业务审核要素,坚持分级牵制稽核制度,以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二是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乡镇财政资金拨付前,预算、国库、业务股室、采购办、财政评审等相关业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乡镇的资金申请额度、性质、类别等,要进行分析鉴定、监督审核,确保支付安全。三是完善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后续监管机制。建立银行、支付局、乡镇定期对账制度,及时进行票证传递与核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业务安全。四是实行跟踪问效,强化事后监督。建立由乡财局、支付局、监督局对乡镇的财务行为进行事后监控与跟踪问效的联动制度,督促与检查乡镇严格执行改革文件规定与财务制度;推进乡镇预算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单位监督、组织监督、审计监督,确保人员安全。五是建立乡镇财务数据报送制度。明确规定报表时间、编制内容、报送范围,及时掌握分析乡镇财务信息,支付局建立办公性行政经费等财务指标动态备查账,为执行分析、数据统计、财务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建立软件内网封闭运行、档案归档借阅规定、数据查询报告制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等制度,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自觉保守财政机密,确保信息安全。
(三)严格支付、规范运行。严把支付节约关、支付时间关、支付内容关、支付方式关,坚持做到了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检查相结合,构筑了资金运行的“快捷安全通道”。一是要形成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授权支付为辅的支付格局。明晰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范围划分细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操作规程,严禁将应该实行直接支付或转账支付的项目改为提取现金或变相实行授权支付,限制提取现金作为备用金的行为。二是根据乡镇预算项目分类情况,年初科学合理核定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上限额度与比例,扩大乡镇工资、津贴补贴统发范围,防范下达授权支付资金的随意性。三是要规范分月用款计划乡镇申报、财政审核机制。督促各乡镇在预算指标内,按资金用途分月编报用款计划,预算股、国库股、乡财局根据预算指标与业务性质认真区分、确认与批复用款计划。
(四)强化预算、做好审核。建立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约束、预算调整、预算绩效的完整预算管理体系。一是建立预算编制体系。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推进乡镇预算精细化。乡镇要认真细化预算编制的内容,把所有项目资金都编入部门预算,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详尽地反映财政支出的金额、类型和用途,强化预算、规范执行、完整决算,并探索推进乡镇预算公开。市财政要加强乡镇预算的编制指导与审核,为完善乡镇预算资金分配程序和规范预算资金支付方式提供有力的支撑。二是建立预算监管体系。要加大财政业务股室审核职能,业务股室应详细审核乡镇分月用款计划,做到“八审核”,即“审月份进度、审乡镇、审预算科目、审支出要素、审金额额度、审支付方式、审资金用途、审专项说明”,并提出合理可行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款项和额度的建议数。三是要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要通过财政部门与乡镇两级预算绩效评价与资金绩效评价,合理划分市乡村三级财权与事权,继续逐步加大市财政对乡镇、村级转移支付力度,实行资金使用跟踪问效,确保乡村两级正常有效运转。
(五)完善配套、积极探索。积极打造乡镇国库集中收付平台,完善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全面促进改革进程。一是要根据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与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规章管理制度、优化操作规程,构建业务与资金安全运行的保障体系。二是要以财政部门为核心建立财务数据处理中心,建立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乡镇专线联网的自动化处理程序,逐步推进财政管理与财务管理软件系统的统一协调,实现支付工作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构建全过程控制的网络体系。三是结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建立财务运行、会计报表、数据分析的管理体系。四是积极探索乡镇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用改革的方式推进信息公开、推动廉政建设,构建惩防并举的预防腐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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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可以说这是财政经济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一个里程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通过深入分析研究中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的状况,梳理目前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根源,对乡镇财政预算公开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乡镇财政;预算管理;预算制度;预算公开
一、乡镇财政预算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乡镇财政预算编制存在问题
1.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当前体系中,对财务收入与财务支出类会计项目的反映一方面体现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另一方面体现在财政收入支出表当中,这样不单导致内容在财务报表之间重复出现,并且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虚增基金、虚增债务以及虚增财政资产总额。
2.针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没有使用统一的核算方法,导致其会计报表存在弄虚作假。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总账中日前只有太过于简单的会计预算之外收入的科目,不能满足核算管理的实际需求。
(二)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工作相对粗放
我国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工作相对粗放,一方面很多会计项目继承了以前先切块然后打捆的初级编报方法,根本不能按照会计要求能够细化具体到核算项目,在实际操作上还是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我国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管理中采购等管理制度很难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衔接上。
(三)乡镇财政预算的监督机制有些不到位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公开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也同时面临公开步伐迟缓,公开程度不够透明、预算报表公开不能够及时等共性的问题和实践挑战。一方面是预算公开步伐迟缓,公开程度不够透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步伐偏慢,一些乡镇财政预算部门对预算公开持有保守态度。另外一方面是某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能及时公开其预算报表。根据我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条例》的财政政策要求,各个级别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在当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本单位预算信息。然而很多地方预算财政单位很难做到按照公布公开,往后尽可能长的拖欠。
(四)公众的参与观念有待提高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工作上公众的参与观念有待提高。首先表现在思想意识上,很多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官员预算公开认识薄弱。并且受到以往长期计划经济制度的深远影响,再加上政治文化相对有些封闭,财政预算开放程度相对比较低,多数财政预算官员习惯了会计信息不公开保密进行的工作模式,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比较抵制。
二、提高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议和方法
(一)健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的相关法律制度
财政部一方面需要对有关财政会计信息公布的各个会计法规进一步细化,做到政策能够逐步快速落地,另一方面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公开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对其公开的实质性内容作出规范,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政策时候有可能产生的这样那样的误解详尽的进行相对完善的阐述,这样就可以避免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公开工资人员的对政策误解的产生,最终能够很好的落实财政政策。
(二)改进财政部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的基础编制工作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在进行开展财务人才成本会计核算时,一方面其预算管理体系中总账与明细账都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度与收付实现制度的双管齐下制度,另一方面其他会计业务的核算需要在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理论基础,严格按照会计收付实现制度体系内进行会计核算。
(三)加大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的公开监督监察制度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大大完善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的公开监督监察制度,其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通常是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会计机构和预算部门会计人员;受到监督的对象则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针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缺乏监督的现状,可以在财会部门增加监督职位。该职位可以由会计事务所会计人员担任。同时,会计监督职位、会计、出纳三方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保障企业财会工作有序进行。
(四)完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体系
1.转变预算编制观念,增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意识
预算编制状况直接影响到单位目标完成状况、经济效益状况,所以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极其重要。首先,剔除传统预算编制观念,结合单位实际状况和市场发展趋势,树立新型预算编制观念;其次,丰富单位各级人员预算编制知识,促使其正确认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并且能够不断加大其预算编制意识;最后,需要完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组织管理,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集中开展会审编制预算工作,推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顺利进行。
2.保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的可预见性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工作应坚持“早准备、早安排、早计划”原则,为保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的可预见性需落实好下述工作:第一,结合各项业务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估算各项业务所需资金;第二,结合上年总的支出水平进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有针对性、有计划性争项目、铺摊子;第三,确定单位的业务重点,并依据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对其分配资金。
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支出控制力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依据。因此这就要求单位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该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起保障会计信息准确、完整,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作用;另外,单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状况的实时跟踪,一旦发现资金使用漏洞及时弥补,最大限度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培养预算编制人员创新意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单位定期组织预算编制人员进行培训和再教育,使其业务知识、预算编制技术不断更新,持续提升其职业素质。同时,培养预算编制人员创新意识,鼓励其能够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和市场需求,开发更为高效的预算编制方法和途径,规范预算编制行为,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综上,论文通过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的概念及理论梳理,分析目前乡镇财政预算公开情况存在的如法律制度不健全、预算编制基础不严谨、口径不统一,预算监督弱化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加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工作,可以从健全法律制度、改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基础工作、加大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监督力度、推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综合预算工作、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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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如何推进小城镇建设已成为了实现我国社会发展与农村发展的重大战略。现阶段,我国小城镇财政体制改革与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对此,本文以我国部分地区为例,就小城镇建设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进行简单的分析与思考,并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意见与措施。
关键词:小城镇;乡镇财政;税务;改革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小城镇发展确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并制定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行政政策。但由于财政体制改革进度缓慢且当前的财政管理模式,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小城镇自身的经济发展。下面,本文将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角度对小城镇的建设作出简要的分析和初步研究。
一、乡镇财政在小城镇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小城镇财政主要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大力支持和发展国家倡导的新兴产业,例如科技含量较高、绿色环保的新型农业,机械化、规模化农业生产等。促进农村的生产资源,向高附加值、污染少、效益高的产业和产品转移。同时还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乡镇企业发展,以点带面,推动小城镇经济实现快速发展,以上这些,都离不开乡镇财政的支持。例如河北省绝大多数小城镇虽然建立了国库,但是其财务的预决算分配上仍然实行包干制。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就在于小城镇没有稳定的税收来源所决定的,以至于国库成为了某些小城镇领导的金库。因此,小城镇必须要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来推动小城镇经济的发展,从而为政府权力的行使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二)加快基础设置建设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建设的重要路径,同时也是促进小城镇经济发展与各项事业实现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有很多小城镇由于基础配套设施不够完善,跟不上市场、产业的进步与发展,对小城镇经济的发展起到造成了极大的阻碍。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小城镇平均沥青路面长度不足1.5公里,全国约有60%以上的集镇缺乏集中供水设备,3%以上的建制镇缺乏良好的科教文卫条件。所以,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出小城镇财政的行政职能引导社会资本,则能够有效的转变以往单纯依靠财政力量的投资体系,从而切实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与优化配置。
(三)强化小城镇政权建设
小城镇作为国家基层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管理职能,小城镇功能的发挥决定了自身经济发展乃辐射周边农村的效果。从某种程度而言,小城镇财政是小城镇政府集中运用资金的职能部门,它具科学理财、用财的功能,不但能够确保小城镇政府职能的履行,同时通过规范的财政体制约束能够有效扩大小城镇的自主权利,从而进一步提升小城镇的经济发展能力。例如江苏省不少小城镇在1999年下半年才明确行政机构的性质,但仍有其它地方定性为事业性质。因此部分乡镇财政所往往归于财经办管理或归属办公室管理。此外,还有部分小城镇政府过多的使用行政权力安排财政人员做一些与财政无关的工作,如计划生育、征地工作等。小城镇财政机构处于何种地位?行使什么职责?等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要做好小城镇政权建设的工作。
二、小城镇财政管理体制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小城镇财权事权不统一
虽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已经在我国大多数小城镇施行,但由于财政包干、统收统支财政运作方式的影响,小城镇并不具有财政资金上的预算与决算权。上级政府决定具体数额,是根据小城镇每年的利税基数计算的,这一基数通常大,小城镇一般很少有出现超收的现象。其次,虽然国家划分了税种,但是由于国家规定的国税大部分都到了县、市一级,地质则本属于地方税种但小城镇将所收税金交给上级单位后返利微薄,以至于导致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如:1.财政资金缺口大,导致政府乱收费、乱摊派甚至乱集资的现象;2.出现“揠苗助长、快鞭打牛”的局面;3.事权在下,财权在上,很难落实上级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规划。4.扩大乡镇之间的差距,富镇得不到应有的发展、穷镇也没有足够的转移支付能力。
(二)财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
镇政府一般是财政所的管理机构,国税地税一般由上级单位垂直管理,由于管理范围缺乏一致性,因此也往往会出现多个镇只驻派一个地税的情况。由于小城镇财税功能并不完善,而作为垂直管理的税收系统在征缴和管理上,地方财政与税务部门间的协调性难度较大,甚至出现独木难支的情况。在这一背景下,不但增大了地税的征收成本,也不利于财政部门工作制度的完善。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规范
小城镇财政资金主要源于自筹资金、预算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一直处于管理较为混乱的状态,甚至有不少小城镇政府并未将自筹资金纳入到财政管理体系当中,而直接交由负责的多个部门自行进行收支管理。此外,如果预算内资金出现较大的缺口是,小城镇也往往会从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两方面大做文章。
三、小城镇财政体制改革措施研究
(一)扩大小城镇政府事权及财政权
我国政府及党中央很早就提出了政府事权改革的基本意见,旨在缩小中央及省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扩大县、镇两级的事权范围,其中主要包括社会治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等多个方面。在这一基本意见下,小城镇政府将成为具有一定权利的实体政府。同时根据我国事权与财权相互统一的要求,小城镇事权范围的扩大也必须相应的扩大其财权,上级政府也应无条件的将对应的财政权利下放至小城镇政府。目前我国已有多个地区的试点且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与良好的效益,因此这一做法应该继续大力推广并最好能有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二)科学划分财税分配比例
不论国税地税,在长期的分税制运作当中大部分都是统收统支财政或包干财政的内容。因此分税制在完善的过程重中应尽量将财政预算的权利下方至小城镇,同时对县、镇两级的不同分配比例予以明确。众所周知,分税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将小城镇打造为一级独立的财政系统,但是实现财政独立必须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管理权限与首付范围明确;2.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队伍素质较高;3.预决算制度完善;4.设立镇级金库。如果不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任意一条,那么分税制也很难实现预期的效果。故而小城镇分税制的建立就必须要培育其财政的独立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分税制的实行起到真正的实际作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小城镇分税制的完善和实施要因地制宜的开展。相关研究表明,财政年收入小于500万的小城镇,大部分资金均运用于科教文卫事业的投资与发展,难有充裕的资金再展开其他项目的建设。也就是说如果年财政收入达不到建立分税制的物质基础而推行分税制,那么无疑会对小城镇的发展起一定的阻碍作用。
(三)合理设置财税机构
当前我国大部分小城镇财政机构隶属于小城镇政府管理,地税机构则一般由县、市直机关驻派,另外还有不少小城镇试点财政与地税合署办公,都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成绩。大量的实践表明,财政与地税机构的合理设置,不但利于财税关系的协调,同时对于确保税收职能完整、建立一级实体财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现实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建议小城镇财政与地税机构合署办公、合理设置、合理分工,共同促进小城镇的发展。
(四)明确财政资金管理范围,强化财政资金管理
通常,小城镇资金包含预算内、预算外及自筹资金三个部分。但小城镇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过程中自筹资金往往有多个部门分头管理,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分税制财政体制施行后,这一现象必然不利于财政职能的发挥,不但会使自筹资金的管理出现混乱,甚至会严重影响财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鉴于此问题,可以通过三分法改为两分法进行财政资金的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执行。将自筹资金纳入到预算外资金内进行管理并统一交由小城镇财政管理,这样更有利于小城镇财政资金效用的充分发挥。
四、结语
小城镇政府财政权利的不断扩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随意扩大财政支出这一问题,但这一问题是能够通过约束性的制度体系来加以解决的。当前,我国正在展开的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已经推行至基层政府,这也正是改革小城镇财政体制的有利契机。只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够对小城镇行政机关财权的利用形成有效控制,也只有不断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也才能够真正确保小城镇的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成效。总而言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小城镇发展实际情况的财政体制,从而有效解决小城镇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努力为小城镇建设创设一个良好的改革与发展的财政环境,为小城镇建设与长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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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日益加强及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日益扩大,税会差异成为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急需解决的焦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法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提高整体上课水平中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非常重要。本文对地方高校税法课程使用现代教育技术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从师资力量、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现代教育技术在税法课程中更好使用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现代教育技术;税法课程;应用研究
1引言
现代教育技术是指教育和技术的相结合,是对传统教育技术观念的创新和升华,多媒体、计算机、人工智能、网络技术和远程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和科研中的应用,为我国地方高校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育的改革增添了新的活力和生机。目前,现代教育技术普通适用于全国各大地方高校中的课程教学。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核心课程之一,相比法学专业的税法来说,更加侧重于将所学税法条文应用到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去。现代教育技术对高校税法教学的作用不言而喻,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做好现代教育技术与税法教学的整合。整合的个体对象包括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思想、教学理念和税法课程的知识内容、教学策略、学习活动等。整合的目的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功能,使现代教育技术融入高校税法教学中,从而不断提高税法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不断深化教学改革。
2税法课程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现状
2.1税法任课教师的水平不一致
飞速发展的现代教育技术带来了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革新,而相对应的任课教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急需提高。虽然目前高校教师评选专业职称需要获得相关的计算机证书,但也只限于最基本的操作知识,完全掌握仍有一段距离。其次,地方高校往往所处二三级城市,地理位置和薪酬待遇等因素导致地方高校的整体师资力量薄弱、流动率较大。地方高校规模较小,往往没有设置税务这个专业,由其他专业的教师担任。比如说吉首大学,由于位于武陵山区,地理位置较偏,目前没有开设税务专业,由会计系和法律系专业的教师任课;年纪较长的教师习惯于粉笔字板书,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年轻教师并不多。
2.2现代教育技术使用手段单一
目前高校教师对于现代教育技术的认识仅仅在多媒体教学这一范围,因此90%以上的教学手段局限于使用多媒体PPT课件进行教学,而对于现代教育技术的其他手段较少涉及,比如说网络讨论组、网络硬盘、慕课、微课等。PPT课件教学,还是以教师为主,没有达到师生互动的效果。同时,税法作为计算量和适用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必须与现实生活中相联系,具体的报税操作流程学生不能完全掌握,导致工作后还是无法完全胜任。最后,有些地方高校未对教师进行现代教育技术的相关培训,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最传统的教学方式,尤其在组织教师教学比武大赛时也是侧重于传统方式下的教学,比如板书等。学校在教学管理中的不重视,导致现代教育技术使用的不尽人意。
2.3现代教育技术表达方式单一
会计专业的税法课程不仅要求学生记住各种税法条例,而且要求学生掌握最基本的计算能力,因此,课程内容重要和计算量大、整体比较枯燥。同时,国家对于税法条例每年都有变动,相应的教材和课件也随之调整。在税法现有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PPT课件———教学过程中,教师为了将正确的知识尽可能多的传递给学生,往往在使用时只注重内容,忽视课件的展示形式。比如说课件中全是计算公式和例题、文字性的内容,缺乏必要的装饰内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会感到乏味和疲倦,导致教学没有活力,导致教学效率低下。最后,很多的税法任课教师一整节课都是在播放课件,学生只是观看和做笔记,没有互动交流的机会,学生不能很好的掌握,久而久之也会失去兴趣。
2.4现代教育技术硬件设备缺乏
现代教育技术如果要很好的应用于税法课程教学中,硬件设备是必不可少的。虽然说很多地方高校都在教室中配置了电脑、投影仪、展示台等最基本的教学设备,但财政拨款资金有限,导致教学设备数量有限,不能配置税法课程其他的高级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比如说报税的实训基地、开设纳税筹划课程等。相对来说,地方高校现代级教育技术的设备远远满足不了税法课程实际的教学需求。同时,由于年代久远,教室中的设备或多或少存在些许问题,导致影响整体上课氛围和进度。
3改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建议
3.1提高税法课程教师的水平
税法课程的学科交叉性和政策性强,同时国家每年都对其进行修改调整,这些客观因素要求任课教师需要不断地进修、丰富专业能力和调整知识结构,适应时效性强的特点。针对非专业的任课教师,地方高校应及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不仅包括理论还有实践性操作方面的知识;地方高校应该为税法课程教师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鼓励其从事科学研究,为提高课堂效率做贡献;鼓励税法课程教师去相关企业和会计事务所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具体操作流程,以提高专业素质,将实际操作知识传递给学生。此外,应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合作合交流,多渠道、多形式的提高任课教师的水平。
3.2加强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培训
地方高校税法课程的现代教育技术的多方面应用,必须通过任课教师的教学活动来实现,因此地方高校要重视对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第一,要树立教师正确科学的观点,意识到培训的重要性,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第二,聘请专业的教师采用灵活多变的培训方式,让更多的教师对此培训感兴趣,同时配合教师的上课时间。第三,针对不同层次和年龄段的税法课程教师,制定与之适应的培训计划,保障培训效果。最后,在培训时注重具体内容,涉及面广且不深入,让教师了解和掌握更多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并在以后的教学中应用。在对税法课程教师有针对性的培训之后,地方高校也要成立相应的培训指导小组,定期就教师上课中使用到的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指导。同时,地方高校举办不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教学比赛,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3.3丰富现代教育技术的表达方式
税法课程教师在备课时,应该重视内容的表达形式,使用更多的装饰内容。比如在多媒体课件教学时,增加一些搞笑动态图片和有声音的图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介绍相关税法变动时,可以结合现实生活中最新有趣的新闻报道,增加学生的印象;在讲解相关案例计算时,也可以结合发生在身边的人或一些名人的事件,提高学生的兴趣。同时,将现代教育技术与传统教学方式相结合,在讲解课件时也可以在黑板上进行板书。税法课程适用性较强,任课教师必须同时注重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地方高校应该建立配套的实训基地。校内的实训基地可以和会计专业的实训基地相结合,主要配备模拟资料、电子报税软件和税法教学光盘等,提供正常实践教学等操作演示以及学生进行手工模拟实训、岗位实训等。校外的实训基地建设可以和当地的税务机关合作,地方高校定期聘请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学校为学生讲解有关流程,也可以组织学生到税务大厅现场观摩。
3.4完善现代教育技术的硬件建设
地方高校的硬件教学环境反映最基本的教学信息化水平,是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物质保障。一方面,地方高校应该发挥自身优势,筹措必要经费。加大专项经费的拨款,引进其他现代教育技术的新设备,比如说全新的纳税筹划系统软件等,让税法教学不仅仅限于多媒体课件教学。引进的同时,结合地方高校的需求,注重硬件设备的实用性和耐用性;另一方面,地方高校必须加大对现有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力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对于多媒体教室要求教师做到严格遵守使用说明来操作,而对于一些专业设备和设施要求教师专人专管,责任到人。同时,鼓励税法课程教师多多采用新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给予一定的奖励。学校也要配备专人来进行设备的日常维修检查和升级工作,确保教学授课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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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文,李庆华,施芝元.高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新型职能定位[J].现代教育技术,2013,23(6):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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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元珺.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税法教学改革探微[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7):203-204.
摘要:
在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中,税法是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该课程教学处于师资缺乏、课时紧张、教材缺乏针对性和教学方法单一的困境,应在引进培养师资、充实课时、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和丰富教学形式方面对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做出改进。
关键词:法务会计;税法;教学;改革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下了这样的定义,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①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法学以及审计学知识,对经济和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支持,提出专业意见的一门新兴行业,是一门交叉学科。税法领域是法务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发挥法务会计行业优势的主要阵地。很难想象,一个不懂税法的法务会计人员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务会计知识结构,能够胜任法务会计工作。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招聘法务会计人才的条件有5个方面,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
(2)3年以上法务、财务或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基本技能;
(3)良好的沟通能力及文字组织能力,善于学习、逻辑性强、诚信正直、富有团队精神;
(4)英语笔语口语熟练;
(5)获得CPA、CIA或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②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门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也倾向于招收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党的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我国目前正处于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相关领域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均不断增加。自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陆续有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如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渤海大学在法学和会计学专业下分别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③国内高校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从2001年至今不过十余年,存在一些问题。社会普遍认为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还不能满足市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作为在高校从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笔者尝试对税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些思考。
一、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特点
法务会计方向的税法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和传统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有所不同。
1.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简单地说,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偏“法”,重研究税法的特征、价值、原则,税权的配置,税收关系中国家与个人的权利(力)与义务等问题,而对税法中有关税种的具体制度涉及不深。结果是学生对税法理论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解,但只能应付简单的税务计算,缺乏解决实务中税务问题的能力。④
2.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恰恰相反,偏“税”轻“法”。侧重税法条款的具体理解,而税法的精神、税收关系中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等问题往往不受重视。“税”的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在税务操作方面能力较强,但是容易忽略对学生关于税法精神税收法定、公平、效率、民主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理念地讲解和熏陶。⑤
3.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特点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区别于传统法学和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教学。这是由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务会计具有学科独立性的特点,培养的是精通法律和会计的复合型人才。法务会计不是将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知识简单累加,而是要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具有多层次性。具体来说,应该达成三个目标:首先,培养法治意识,理解税收行为背后体现的税法宗旨和原则;其次,了解税法体系结构和税收体制,了解我国税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了解世界税法前沿发展动态;第三,正确理解我国各主要税种的具体内容,能够完成较为复杂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判断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税法敏感性。这三个目标相互联系,贯穿教学始终,也为法务会计方向更高学历层次的教学打下基础。
二、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1.师资缺乏
上面提到,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既要法又要税,同时还要和会计业务紧密联系,这对从事这门课程的老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懂法、懂税,还要懂会计,并打通之间的联系。即使是具有会计和法学双背景的教师,该课程对其来说也是一门几乎全新的课程。尽管会计学本科期间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法学专业学习中有针对培养理解分析法律现象能力的训练。但把税、法和会计学融于一门课程中依然是个挑战。由于税法课程的知识交叉性、政策变动性,作为该课程的教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教师在教学中遇到专业问题,一般向相关专业老师和实务部门请教,但此种方式非固定化,主要靠单枪匹马摸索,不利于迅速提高教研能力。
2.课时紧张
以某校为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有36课时的配置。而传统法学专业税法课时一般为54课时,差距明显。在教学过程中,课时紧张。当然,这与法务会计方向本身需要设置的课程较多有直接关系,在总课时量固定的情况下难以平衡各课程的需求。教师教学安排如下:税收和税法理论8个课时,包括税收的一般理论、税法的特征宗旨、原则体系、税权理论、课税要件理论等⑥;26个课时用于实体法中主要税种的教学,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2个课时用于税收程序法。8个课时讲基本理论,几无压缩空间,因为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税法的“法”的相关内容在教学中必须有所体现;26个课时想要涵盖我国主要税种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把五大税种讲透,那就没有时间顾及小税种,把小税种拉进来,五大税种则受影响,所以小税种主要靠学生自学。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税收程序法的教学时间往往被牺牲掉不少。
3.教材缺乏针对性
目前市面上税法课程教材基本只针对传统法学专业和财经类专业,不能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需要。针对传统法学专业的教材偏重税法理论,少有对具体税种法条的详尽注解,仅对各税种作宏观介绍;针对财经类专业的教材强调各税种的规定和计算,税法理论阐释不足。为解决教材问题,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兼备两本教材,一本为传统法学专业的税法教材,主要用于税法理论部分的教学;一本为注册会计师税法学考试用书,主要用于具体税种的教学,并有意打通两本教材内容。
4.教学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普遍以讲授为主,一是受课时所限,二是受师资水平的限制。就教师而言,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是投入精力最少、要求最低的教学方法。然而,单一的讲授难免有灌输之嫌,使学生学起来易疲倦、兴趣不高,也较少给学生独立思考的刺激,缺乏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三、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改革
1.引进培养专业师资
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教学师资无非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从外部引进,二是对现有师资的培养。由于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交叉性和实务性较强,在引进师资时需要注意师资学科背景的交叉性和实务工作经验。在现有师资缺乏的情况下,邀请校外人员定期做有关的专题讲座也不失为一个补偿手段。在对现有师资的培养方面,可以通过派师资到实务部门和国外开设类似课程的学校交流学习,鼓励教师参与代理有关案件和专业深造等形式,提升师资的专业水平,提高教学效果。
2.充实课时配置
在该课程本身课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可考虑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安排8~10个课时侧重税法的实践。实践环节的教学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实训,到税法制定机关参与座谈、旁听税收行政诉讼庭审,学习企业税务筹划等等。
3.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
组织人员编写针对法务会计方向学生使用的税法教材。教材需兼顾税法理论和税务实务,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要求和教学目标,教材内容要注意打通税法法理、税法法条与会计的联系并应及时更新再版。
4.丰富教学形式
在充实课时的基础上,教师可大胆尝试多种教学形式。例如讨论某个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精神,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何筹划改进等。由于经济行为复杂多变,很多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以及如何认定应纳税额难以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现成答案,即使是税务机关也未必能给出明确的答案,这给我们的课堂教学提供了充足的讨论空间。法务会计方向毕业后,不论是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务,只要跟税打交道,都免不了对可税性进行探讨判断和计算应纳税额,多开展这样的讨论和训练,对提高学生乃至教师自身理解税法法理、税法法条和会计处理方法并将三者融会贯通的能力大有裨益,同时也为学生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引文注释
①G.JackBologna&RobertJ.Lindquist,FraudAuditingandFraudAuditingandForensicAccounting-NewToolsandTechniques,SecondEdition.转引自: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2-10.
②周友梅,阚京华.法务会计本质及职业教育的剖析与思索[J].会计之友,2014(15):34-37.
③牛建平,王艳丽.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困境与可能性出路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146-149.
④⑤王开宇.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税法教学问题探讨——以吉林财经大学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12):41-42.
⑥张守文.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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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是我国的经济收入来源之一,税法是保障纳税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税法,大多数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企业管理,很多人也不陌生,但是将税法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却并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是在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等治国理念的出现,使得法律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与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相比,税法与企业的关系相对更直接,所以说,将税法融入到关乎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当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
很多人习惯把企业的会计工作独立于企业管理,事实上,企业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企业的日常运行有关,都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税法是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一种体现。首先,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与税法密切相关。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而存在的,税法的种类不同,调整的关系不同,对企业的要求也就不同。比如营业税,它的征收对象就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内容就是供应劳务,转让资产等过程中的所得额。这样一来,如果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劳务供应等内容,那么在会计工作中,就必须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应该是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对应的,只有这样,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才能相对更顺利,企业管理工作才能合法有序。其次,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与企业管理中其它领域的工作人员不同,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通常会受到税法的影响。企业的规模不同,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是无法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与会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它的工作的。在税法中,对企业会计工作会有特殊的规定,比如企业的会计账簿如何保存,保存期限,或者企业中应该设置那些类型的会计科目,对于企业运营中哪些活动应该在会计账簿上有所反应。这样一来,税法中的很多要求都是非常具体的,也是非常专业的,只有具备一定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会计人员才能做好这些工作。所以,企业的管理想要合法有序,就必须依靠那些会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从业人员才能实现,也即,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
(二)税法影响企业的销售策略
企业的销售策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对于企业的销售策略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的盈利,通过销售得以实现,所以在大多数企业中,销售工作都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相对比税法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税法对企业销售策略的影响并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销售策略是企业在实现销售计划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方式,通常需要考虑产品、价格、广告、渠道、促销及立地条件等,实现这些因素的最优组合是销售策略确立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销售方式主要包括电话销售、网络销售、连锁销售等,成功的销售策略就是要在权衡好产品、价格等多项因素之后找到最适合企业的销售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税法也是起着重要影响的。比如宣传方式往往会受到税法的影响,广告和直销是企业通常选用的两种宣传方式,如果税法中对广告商征收的税偏高的话,那么广告的成本就会高,这时候企业就更倾向于直销,而如果个人所得税提高,企业雇佣直销销售人员的成本也就会受影响,那么广告可能就更有优势。总之,在税法的影响下,不同的因素博弈的结果就是一个合适的销售策略。总的来说,虽然税法对销售策略选择的影响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但是这种影响的存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选择
除了对企业会计工作和销售策略的影响外,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还体现在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的选择。众所周知,由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所以,在税法的统一规定之下,允许不同地区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目的,出台适应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或者适当减免某些行业的税收。正是由于税法中这些规定的存在,地域不同,税收的规定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这些差别也是企业在市场选择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税收是一项大的支出,如果地方政策有减免税的优惠,那么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某个项目并不是地方所鼓励,在税收方面,企业基本无法享受任何优惠,支出自然增加。由此可见,税法中某些条款的存在,影响着地方税收的具体政策,进而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运营。面对这样的情形,企业在做市场拓展的过程中,是一定会考虑相关税法的规定的。比如税法做了硬性规定的领域,通常,地方的税收策略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这样市场选择就可以抛开地方税收政策的因素,而如果在某些领域,税法给予地方税收的自由空间较大的话,那么企业在市场拓展的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地区的特点,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因此,税法在企业的市场选择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之一。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点以外,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税法影响企业管理人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选择等。
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通过税法在企业中的应用得以实现,正确分析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有利于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态度,税法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等内容都可以反映出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根据目前我国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
在今天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出现,国家对于法律的宣传力度在增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需要更好的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把控着企业的管理方向,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所以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充分的认识。认识到这一点,当前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开始接受相关法律的培训,税法作为与企业营利关系密切的法律,获得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税法的重视程度的增强,是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的一个现状。
(二)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逐渐增强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他们对税法的重视的提高,自然会使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偏差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依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威胁着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法律开始频繁出现在企业决策者的眼前,运用税法指导企业会计等工作,进而通过税法指引整个企业管理朝着正确、合法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趋势。
(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不管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重视程度的增强,还是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的增强,都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的好的方面,但看到好的局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问题的存在。根据当前企业管理的情况来看,部分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还不够,这是税法在企业管理的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只有管理理论知识才是工作的必备,而法律等内容是可有可无的,可能是由于法律对于企业管理的作用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这种现象不是个别。在企业中,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经过专业的管理技能培训的,或者是有多年的管理经验,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依然是他们的弱点。因此,在企业中,依然有部分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较低,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
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那么,找到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是存在于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应用中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是主要途径。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开展税法知识专业课,对与企业税务密切联系的管理人员进行课堂式教育,夯实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基础;第二,在企业管理人员内部开展税法知识竞赛,通过激励等方式号召其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热情;第三,在企业宣传位置设立税法知识公告栏,从细节处培养起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学习税法,遵守税法,应用税法的意识。除了以上三点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状况开展其他活动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二)构建适合企业需求的税法应用框架
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是以科学的方式为基础的,对于企业管理而言,税法的应用需要建立起一个框架,管理人员在此框架下展开工作。在今天,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已经无可否认,但是对于税法的应用不能是盲目的。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日常业务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有比较客观的认识,根据这些内容,在结合税法的规定,建立起一个税法应用框架并不是非常的困难,而这个框架的建立,对于企业日后的管理工作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的方式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源动力,对于企业而言,有创新才能有竞争力,才能有收益。企业管理与税法的融合同样需要创新,一般情况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是通过税法对管理人员的规范来实现的,那么在以后企业的管理中,就可以突破这种方式,比如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在税法的规定中找到企业的发展优势方向,也就是充分利用税法的指引作用。总之,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方式也是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之一。
四、结语
在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企业管理活动必须做到严格依法,有效的将税法与企业管理结合,使税法的作用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发挥将会是未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
税法课程是税收学专业教学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主要课程,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财经类课程,该课程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为中心内容,以流转类税法、资源税类税法、所得和收益类税法、财产和行为税类税法、特定目的税类税法为主要内容。
一、税法课堂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税收知识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愈发显现,以及注册会计师资格在工作市场中的强竞争力,税法的学习越来越受到学生的重视。这就对我们的税法课程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目前我们的税法课堂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热情。主要问题归纳如下:
(一)学生课堂参与度低,由于税法的难度较大,法律条文较多而且繁琐复杂,导致教师上课与学生的互动内容较少,学生的学习兴趣降低,对课堂学习的参与度低。
(二)教材内容有一定滞后性。由于税法教材的编写每年变化较小,而现实当中我国财政体制和政策是处于不断变化和更新的状态中,这样会造成课本所学内容与税收实践的脱节,比如我国正在进行的“营改增”改革,这是我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要变革,但对这些内容教材很少涉及。
(三)实践能力薄弱。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习完该课程的学生应具备税务实践的技能。而目前税法课堂还只停留在理论教学层面,在实务性和实践教学方面存在欠缺,学生无法胜任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等工作。
二、互动教学在税法课堂应用的方式
(一)案例分析教学方法
税法课程是一门与现实联系非常密切的课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真实、典型的案例,都可以拿来与学生在课堂上分享。教师可以选择设计到税法中知识点较多的案例,或者具有典型性代表的案例发送给学生。将学生分成小组,每个小组利用课余时间分析一到两个案例,将案例涉及的知识点、解题思路与分析结果用PPT的形式呈现出来。在每次课堂教学中留出20-30分钟时间,用于学生讲解,教师进行点评,帮助学生掌握知识,同时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方式比仅在课堂上提问问题,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增强了互动。
(二)关注热点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领域最为关注的问题,即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是税收收入的主要贡献者。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解决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加了税收的公平性。但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量巨大,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为我们的课堂教学提供了许多素材。如果仅依靠教师的信息传达,渠道单一且有限,而且会使学生没有代入感。可以通过让学生自己收集税收领域热点问题资料的方式,使学生增强对现实的关注度。比如每次上课的前15分钟,指派一位同学对这一周税收领域或者财经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总结,其他同学可以就感兴趣的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在常规教学外,还可以就营业税改增值税进行专题讲座,将改革中的核心问题抓出来,便于学生及时掌握。比如,尤其是改革对电信业、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影响,可以组织学生结合某一行业的特色,讨论改革针对这一行业的影响。
(三)税务模拟实训教学方法
现在我们的税法课堂主要是从理论上讲授我国现行税种的概念、特点、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主要税法要素,对于每个税种在不同情境下如何判定征税范围、确定计税依据和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还缺乏实际有效的指导和训练,这也造成了学生工作时产生知识与实践脱离的困惑。在理论教学的同时,也要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模拟,使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连接税务机关网站,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完成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对各税种纳税、报税的能力以及对互联网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的应用。需要建立税务实训的实验室,选择目前税务局采用的网上报税系统,比如“金税三期”,以及企业应用较多的报税软件,利用电子税务的手段增强学生的实际纳税和报税能力。通过这种模拟纳税的情景设置,使得学生可以将知识与实际操作联系起来,增强了趣味性,学生会更有兴趣和动力投入到税法的学习中来。
三、总结
在当前的高校教学中,仅依靠教师课堂上的教授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税法这样一门知识点繁多、复杂且枯燥的课程中,学生不仅需要对知识理论体系熟练掌握,还需要将理论与纳税的实际操作联系起来。因此,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再税法的课堂上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采用互动教学的模式,提高学生对教学的参与度,增强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自身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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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税收与民生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今年4月是我国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今年的税收宣传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该主题充分说明了我国“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税收本质。税收是国家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最基本资金来源,2008年汶川大地震所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令世人震惊,没有国家税收所形成的巨大财力支撑,是不可能取得令国人感动的抗震抢险成绩,也不可能投入预估达2600亿元的财力资金去完成灾后重建任务。
二、我国税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
1986年起,全国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这对于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全国税收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使我国的税法宣传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对于普及全民税收知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取得可喜的税收成绩,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税法宣传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任务,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应该清醒地认识税法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1、税法宣传过于形式化
当前,我国各级税务机关所举办的税务知识咨询、发放税法宣传品、开展税法知识讲座等宣传活动,大部分还是在城镇和人员聚居比较集中的场所,而在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广大农村,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少之又少。根据调查,在我国农村距离城镇比较偏远的村屯中,广大农民大多对税法知识的了解几乎是一个空白,对税法的认识,就是税法人员来征税,不交不行。农村税法宣传形式单一,大部分还停留在用宣传车一走一过而已,给群众的印象就是宣传税的,而对所宣传的税法内容在没有听清几句的情况下,车已经走远了。还有就是贴标语,几幅标语,几句口号,群众看后倒觉得有几分不舒服,感到税务人员又快来收税了。对于我国广大农村不同层面的不同受众的税法宣传,过于形式化,缺乏对纳税人实际需求的把握,没有形成真正满足农村不同行业纳税人的不同税法知识需求,以致他们对自身应该交什么税、交多少税、什么时间交税,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认识,甚至形成曲解,造成税法宣传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税法宣传工作变成了走形式。
2、税法宣传过于强硬化和功利性
我国各级税务机关普遍存在着年初任务匹配的问题,由此造成税法宣传是为完成任务服务,使得税法宣传工作过于强硬化和功利性。税务部门在实际执法中,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自然以交税大户为重点,常常忽略各种零散纳税户。对于纳税大户的税法宣传也往往是采取强硬办法,从而直接影响税收知识的普及。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抗税大户严惩不贷,对零散户置之不问,这种宣传策略,使得一些纳税人滋生了一种“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我万幸”的心理。
3、税法宣传缺乏互动性
税法宣传的互动性,在我国税法宣传和税收服务中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没有真正形成由税务机关为主向征纳互动的转变,互动的形式和内容,缺乏针对性和长期性,没有使税法宣传工作做到深入人心。税收执法裁量的透明度不够,没有真正做到把税收执法与税收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法和学好、用好税收法律知识的热情大大受挫,以致形成“学法和不学法都是一样的,学法还不如和税收执法人员搞好关系”的错误念头,没有形成双向互动、双向交流和感染氛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开始选择互联网作为他们对税法的认知渠道,而许许多多税务机关网站的互动性、即时性、信息的大容量性,却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信息陈旧,政策发布滞后,互动板块建设不强,信息大多以宣传税务机关的成绩和动态为主,没有把网站服务转向为纳税人全方位服务,没有充分发挥网络在税法宣传中的显著优势。
4、税法宣传没有形成大宣传观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曾经讲过:“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税法宣传同样如此,如果没有国家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努力,仅仅靠税务部门孤军奋战是苍白无力的。税法宣传需要税务部门的积极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各职能机构的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和共同努力。国家每一部税收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改,都会涉及到社会上多个部门与个人的切身利益。宣传税法、依法纳税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和各类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对任何一部税收法律的宣传普及,绝不是税务机关自身独立能完成的,它需要全社会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共同支持、参与和配合。国家虽然从宏观上把税法宣传任务落实到了每一个机关和单位,但在现实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全社会参与的税法大宣传观,主要还是靠税务机关做宣传。
5、税法宣传队伍建设不强
税务系统普遍存在着只注重征管队伍建设和征管队伍的考核,忽视对税法宣传队伍的考核;注重征管队伍完成征管任务的考核,而忽视征管过程中履行税法宣传职能的考核。税务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只注重检查账册,不注重税法的普及和宣传,还没有真正做到二者兼顾,使纳税人只知道找人托关系想方设法少交税,而不去深入学习、研究税法知识,尚未真正形成自觉履行纳税的氛围。税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对上级精神领会学习不够,只知道去收税款,以致造成对各项税法和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强。税法宣传工作在各部门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税法宣传队伍素质亟待提高,有些从事税法宣传的税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标准要求不高,浮躁现象依然比较严重。我国很多税务部门税法宣传力量薄弱,很多区县一级的税务机关几乎没有专职宣传人员,很多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科同时还兼任税法宣传工作,由于人手少业务量大,日常工作繁杂,很难抽出人员拿出精力进行专职宣传税法。
三、解决我国税法宣传存在问题的对策
税法宣传需要与时俱进的,必须紧紧抓住每一时期的宣传主题。针对我国当前税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摆正税法宣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和评估评价体系,不断增强税法宣传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真正实现税法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目的,才能通过税收促进发展,通过发展改善民生。
1、摆正税法宣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税法宣传的目的是普及税收法律意识,提升全民纳税意识,推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为国家财力夯实基础,为解决民生打下根基。今年我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这充分体现我国税收的本质,也是我国当前税法宣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税法宣传中,我们必须要紧紧抓住这个本质,坚决克服各种形式主义,抛弃强硬和功利。宣传是需要受众的,抓税法宣传,我们不是看税法宣传人员做了多少工作,而是看受众与自身相关税法的认识有多少,看双方双向互动、交流的程度有多少,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形式上东西的成效是微乎其微的,我们只有摆正税法宣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使税法宣传深入人心,真正取得税法宣传的实效。
2、建立健全各级机关、团体和单位税法宣传责任制
税法宣传,税务部门是主体,但绝不是税务部门完全能够独立完成的,是需要国家各级各类机关、团体和单位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共同承担的。任何一部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都需要社会上各个部门的认同和合作,试想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对税法宣传认识不到位,那么该单位及下属部门和人员能够全方位认识税法是完全不可能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健全税法宣传责任制,使税法宣传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单位和每一个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宣传税法的良好氛围。
3、建立健全税法宣传效果评估评价体系
我国税法宣传中所存在的问题,大多是因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效果评价机制所造成的,把完税多少作为评价税法宣传的依据是不科学的。税法宣传的评价,我们既不能以宣传人员做了多少工作为标准,也不能以纳税人完成了多少税额为标准,要通过对纳税人的宣传,最终使纳税人对与自身相关税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及提供的相关服务情况为标准来衡量,才是评价税法宣传效果的科学标准,这样才能克服税法宣传工作中的形式化、功利化和单调性,真正实现税法宣传效果。
4、切实加强税法宣传队伍的自身建设
我们在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的同时,要在税务系统大力实施“人才兴宣”的战略,构建税法宣传的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相并举,思想教育、学历教育、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大教育和大宣传”格局,要以岗位培训为基础,切实抓好税法宣传的培训工作,努力提升税务队伍和税法宣传专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为税法宣传打下良好的人才基础。当前,加强税法宣传仍是我们的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任务,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举而就的。税法宣传工作也是一样,它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是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经过多年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其运行管理模式的形成,是在不断的实践磨炼中逐步打造出来的。解决当前我国税法宣传中的问题,我们要紧紧抓住时代特点,结合客观实际,整合社会资源,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挖掘和打造税法宣传核心动力,转变观念,创新模式,逐步完善,全力构建和谐的税法宣传氛围,这才是税法宣传工作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我们的税法宣传才能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并取得实际成效,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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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经济的核心。现代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在许多方面,几乎可以说已经完全不同,尤其在金融结构方面表现为高度的复杂化且变迁巨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政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金融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
1.金融会计的结算风险
会计结算编制是金融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其对金融管理机构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颁布实施,银行在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等方面有了充分的依据。而我国也在会计核算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然而落实到实际情况中,银行、企业以及司法部门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不一致而造成冲突,或有些金融核算人员仅根据自己习惯的核算方式进行操作,缺乏业务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越权办理大额支付。这些情况屡见不鲜,因而造成金融会计的结算编制数据失真,增加了结算的风险。大额提现作为结算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由于大额提现审核的不严,银行也由于结算业务以结算票据为主要支付手段而面临着相对严峻的金融风险。
2.金融会计的监督风险
金融会计的日常监督工作由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我们所说的监督风险是指金融会计监督职能较为软弱,相关监督部门无法在其中起到强而有力的作用,监督职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我国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明确做出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合法经营。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仍出现盲目追求存款规模、违规借贷、越权承兑、私设小金库等情况,以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缺乏相应的会计惩罚制度,会计监督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这将导致金融管理机构的资金风险。
3.金融会计的案件风险
金融经济的发展背后伴随着高科技金融犯罪的滋生,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瞄准金融管理机构,使得各类金融恶性事件花样层出不穷。比较常见的恶性事件有信用卡恶意透支、支票汇票造假等。有些监管人员甚至监守自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人利益。这些不法行为使得金融管理机构的会计部门受到极大的影响,从客观上增加了经营风险。
4.金融会计的制度风险
金融会计因制度而造成的风险在外部与内部兼而有之。在外部,目前国有银行的贷款坏账、甚至是死账的情况屡见不鲜,即便是按照年末贷款余额科目提取坏账准备,对于已造成的贷款损失仍然是杯水车薪,而且由于实行分期摊销的手续较为繁琐,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坏账往往无法摊销。在内部,银行受到业务指标的影响,为维护自身利益和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违规掩盖信贷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导致坏账长年累月的堆积沉淀,进而无法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价,金融会计风险也由此加大。
二、我国金融会计风险的成因
1.市场经济产生的激烈竞争
在改革开放中,我国的经济体制被定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体制中固有的经济缺陷也在不断暴露,来自各方经济形式的冲击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市场。由于经济体制的滞后,经济得不到全面性而彻底的发展,未能健全市场准入标准的同时,国内国外的金融管理机构不断出现,虚高的账面回报率令社会资本大量进入,各地涌现出投资热潮,违规经营的可能性也相应加大,这也增加了国家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难度。与此同时,金融行业过快的发展使得我国的金融会计忽视了谨慎性的原则,造成金融会计数据无法真实反应企业的利润水平。
2.金融管理机构制度的不足
我国尽管针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但是其更新速度无法跟上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也使金融管理机构在发展中存在金融会计风险。一方面,目前我国对于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仍存在空白区域,对于金融会计岗位的设置上缺少应有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牵制,这方面在规章准则中还不够完善,会计行业整体监督水平不高,缺乏足够的防范金融会计、控制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对于金融管理机构的政治干预,使得其在政治手段下进行金融活动,对于市场的公平竞争起到一定程度的扰乱,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受到了干扰。
3.忽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教育
目前,由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专业从业人员数量的增长不相适应,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大量需求会计从业人员,然而,这种短时间内对于金融会计的人才吸收,也使得金融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道德素养水平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态势。在工作中,部分的会计从业人员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受到来自外界的金钱诱惑,个人主义思想侵蚀严重,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编造一些虚假的会计信息,从而获得高额的利益;有些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不足,仅能应付部分的业务需求,整体素质都有待提高。同时,某些金融管理机构还存在着传统的会计操作手段,使信息总结的科学性不足,信息分析未能达到完整状态。
三、我国对于金融会计风险的应对策略
1.不断加强金融监督体系的监督与完善
金融监督体系的完善需要各监管部门的通力配合,要有较好的针对性。只有建立完善的、没有漏洞的会计制度,才能从根源上杜绝有心人士利用漏洞造成金融会计风险。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常规检查与不定时抽查等多种检查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于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管的力度,按章办事;在完善金融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方面多下功夫,通过行业监督制定法规等方式建立完善的准入规则,这样就可以将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金融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必须要做到严肃严格,单靠会计人员的自觉性是不足的,在完善单位内会计监督制度的同时,加强内部对金融会计风险的宣传教育,重视会计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只有从内外两方面提升会计工作的质量,才能有效的防止金融会计风险。
2.进一步完善金融核算体系
在金融管理机构内部实行集中核算,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一方面,金融管理机构应该把实施适合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放在重要位置,采用完善的核算体系,规范会计管理体制,充分运用岗位责任制管理使得各岗位权责分明,会计人员之间也可以进行自我监督与互相监督,发挥其互相制约的作用。另一方面,广泛应用计算机,合理利用现代社会的计算机技术,用信息化技术监管会计人员,杜绝由手工操作所造成的数据失误,促进会计核算质量和水平的提高,确保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及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各细节入手,化解金融会计的各类风险。
3.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加强与培养
金融管理机构往往需要聘请大量具有会计从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受聘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基础、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组织能力。一方面,培养“干一行、爱一行”、“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通过专业技能培训来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金融管理机构内部的实力。另一方面,一个强有力的鼓励与约束机制,可以在员工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中对于员工的综合素质做出评价,员工的素质提升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大大增强。加大对思想道德素质的建设,提升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企业认同感,从根源上降低金融会计风险。
四、总结
金融活动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正面临着越来越多形式各异的金融会计风险,金融会计风险是始终贯穿于金融活动的方方面面。在目前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要想保障金融管理机构积极健康而又持续发展,就必须对金融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研究。对于金融会计风险预防能力的增强,可逐步将金融会计风险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金融管理机构的发展也将有一个安全有利的环境,我国金融改革也将迎来万象更新的美好未来。
一、民生银行小微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一)组织架构
民生银行小微金融组织架构根据业务发展态势,不断进行优化,2013年民生银行开始全面推进零售转型,以“做强分行、做大支行”为目标,对分支行小微金融的相关职能进行彻底改造。
1.小微业务流程再造。围绕分行零售转型,民生银行实施小微金融业务的流程再造,围绕小微风险、规划、销售、作业、资管、售后等六大模块,着力实现“标准化管理、模块化生产、规模化开发”。
2.建设强大的分行。民生重点强化了分行的集中业务规划、集中营销策划、集中销售管理等职能。分行“软实力”强大,改变了过去依赖支行或者个人能力“跑马圈地”式分散拓展市场的状况,而是集中力量、统筹部署,对重点目标客户群提供强有力的服务。
(二)流程设计
由于小微金融特点是客户众多、单笔金额小、提款频繁,其流程设计就显得至关重要。
1.产品设置标准化。配合工厂化模式运作,民生银行基本形成了“标准产品”快速处理、“非标准产品”专家受理的运营机制,在时效性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需求。而在传统的抵押产品上,民生通过建立“押品价值库”的方式来解决抵押评估周期长的问题,保障效率优先,受到小微客户的青睐。
2.贷款作业流程化。贷款审批阶段,通过“审查岗作业软件”,实现了审查意见的系统自动合成,提高了贷款审查工作的自动化程度,加强了审查岗位的品质管理。
3.系统支持全面化。通过“人工监测+审查岗作业软件”方式建立的半自动任务分配引擎,初步解决了贷款任务池的分配问题。开发功能强大的软件,实现了第三方信息的快速自动搜索与核实。
4.团队建设专业化。操作岗位的员工接受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实战实习;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与制度规范,严格规范员工行为。
二、完善民生银行小微金融风险管理
(一)创新风险管理理念
笔者认为,现阶段小微风险集中体现在产品风险和道德风险,其中最核心的风险体现在小微客户和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方面,因此加强“人”的风险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要加强小微全面服务,加强结算产品使用率,通过梳理客户经营流水,可以及时了解客户经营风险。
(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小微信贷产品设计方面,民生银行要加快退出联保互保产品,同时,风险补偿基金具备风险分散、互不传染等特点,加之有补偿基金作为备偿,民生银行需要加快向风险补偿基金产品转换。其次,民生银行已经提出优化管理模式,将小微业务模块化、标准化和规模化,进一步发挥规划先行的风险控制作用。
(三)完善风险管理流程
经过几年发展,民生银行已经具备比较合理的风险管理流程,但是,随着小微风险的不断暴露,如何处置小微不良资产,成为现实的障碍。
(四)创新小微产品设计
笔者认为,各类产品是具有生命周期的,小微产品需要不断与时俱进,符合小微金融发展趋势。民生银行除了大力发展风险补偿基金这一创新产品,还应积极借鉴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快设计互联网模式下的小微产品。
(五)提升团队风控能力
经过几年发展,民生银行已经打造一支优秀小微团队,包括一线客户经理团队、一线小微管理团队、中后台的规划、评审、售后团队等等。下一步如何稳固团队、提升能力,成为现实考虑。
三、主要结论及展望
展望未来,笔者认为,各家银行将从原来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转向真正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模式,并借助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这些举措将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入跨越式发展的新时代。
(一)空前重视,持续创新
2013年,中国金融改革加速推进,贷款利率下限取消,利率市场化改革只剩下“存款利率全面放开”最后一步,银行传统的“垒大户、傍大款”商业模式遭遇严峻挑战,面对挑战,银行必须进行客户下沉,寻找新的目标客户群体。
(二)挤掉水分,潜心小微
很多人认为,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商业模式有缺陷,在经济下行期贷款收益难以覆盖风险。笔者想说的是,这恰恰表明真正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具有强劲的生命力,促使各家银行挤掉所谓“小微企业贷款”中的“中小企业贷款”水分,潜心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三)无惧挑战,适应变革
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开始崛起,P2P贷款和电商的小贷业务迅速发展,有人断言,互联网金融接下来将冲击和挑战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并将最终引领小微金融服务发展。笔者想说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只会推动银行加快变革、加快创新,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更健康、更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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