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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学课程的设置及其教学方法的运用。由于法学教育目的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学教育改革的进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卫生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问题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代理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代写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代理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代理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代理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法律诊所一旦设置成立,医学院校应当根据卫生法学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如制定指导教师工作标准及办案流程规范等。因为学生没有社会实践经验,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指导教师要增强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法律诊所对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预期评估客户的合理期望值,逐渐培养学生办理案件的心理承受能力。除此之外,为提高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质量,诊所还应当制定诊所法律服务工作流程、司法文书存档管理规范、奖惩措施、办案质量评估体系等制度。
一、引言
法学是一门专门培养法学专业实用人才的学科,实践性较强。因而对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这一门专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在我国多年的法学教学过程中,侧重于对法学理论的教学。最近几年里,一高校开始由理论教学逐渐转向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依旧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因为有些条件的限制,所以电大仍偏向于理论教学。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电大的大部分课程都延续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在刑法学、民法学等少数课程进行实践教学,设立实践环节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应用相对较少,就算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电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来进行法学实践教学,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另一种是校外实践基地。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所收获的效果还是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三、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相关说明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这一模式的真实度很大,主要运用于专科的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本科的证据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而这一教学模式采用的是“二元”教学的模式,“二元”教学模式指的是以一个标准为基点,即学生是否能够经常参加面授学习,并以学生个人特点作为参考,将学生分为两组,针对这两组进行两种不同程度的教学,一种是以面授为主,另一种是以网络教学为主。第一,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给个案件的选取是在不同课程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如《刑法学》(2)中,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是在让学生收集相关材料下展开的。我校还建立模拟法庭以满足开放教育的需要,对此还配备了相关的服装和设施,从而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没有受到时间的限制,能够随时进行。同时,为了满足学生的实践需要,方便与实际情况接轨,还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第二,其他组模式方案。其他组是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采取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案例分析、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实践。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主要有四中形式,分别为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学专题辩论、观摩法院庭审。第一,法学专题辩论。教师将选取当时的社会热点话题或者有关法学标题的热点争议,并把学生分为正、反两方而展开专题辩论。第二,法律咨询。可以在空余时间组织学生在当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这样不仅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有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专业水平。第三,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案例所选取的案例应该在当时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学生可以选择自由报名参加,但最终的名单由任课老师来决定,其他的同学必须旁听。
四、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措施探讨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其自己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培养学生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具有从业岗位所必备的操作技能。
2.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所提高。
3.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学生实际的应用能力要想得到有效提高,与加强实践教学力度和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息息相关。从法学这一门学科来看,自身的实践性就比较强,这就要求教师要积极融入现实社会,并进行法律实践,从而对于司法实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这样也就能够不断的提高教师的法律运用能力,增加专业知识的储备。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都是进行法学教学活动所必要的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在校内实践基地进行教学活动,要注意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可以适当的增加资金的投入,为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增添必要的设备;二是所制定的实施计划要符合实践教学得内容;三是参加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要稳定;四是将实践教学活动逐渐向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发展。而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需要注意五点,一是实践基地不能一成不变,要适当的进行巩固和拓宽;二是与实践基地鉴定教学协议,这样不仅能够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同时还实现“双赢”;三是电大应该经常派校内实践老师深入校外实践基地并与基地加强沟通,从而对学生的实践情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解决学生所面临的问题,让学生更好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在实践基地里,碰到典型的案件应该及时收集,对此还应该组织老师和学生进行讨论分析。
五、结束语
为了正常运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一要保证网络的畅通;二保证信息传送无误,可以建立各种QQ群;三建立合理的管理员制度对网上教学实践进行管理;四要有专门的软件技术人员维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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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因此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电大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作为哲学人文社会科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知识生产的队伍规模和产出量足以和经济学、管理学等优势学科相媲美,历年立项数量位居前列,而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立项项目的定量分析要溯至2004年,常安对1993~200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的法学类项目相关指标的分析,展现了我国目前法学学术生产格局的大致状况及其背后动因[14][15]。2004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之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立项数量是之前数量的两倍之多,法学知识生产格局业已发生较大变迁,因而重新考察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项目对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借鉴相似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秉承知识社会学的理路,通过对2005~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年度立项项目①的数量、类别、机构、区域、预期成果、研究者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呈现近年国家主导下的法学知识生产特质和格局,以反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对法学知识生产的影响,并与常安的研究进行比较,了解法学知识生产的居所变迁。从社会与知识生产之间关系的挖掘来揭示法学知识生产内部肌理和脉络更加富有理性,有利于摆脱以往对于学科研究反思因缺乏实证分析而显得底气不足。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是个视角,学术是面镜子,其凸显的是知识社会意义上“特定社会居所”的变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对学术知识生产既起到激励作用,也成为学术生产能力显现的重要标志。因而,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项目的相关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可以清晰直观地展现我国法学学术生产格局,并透过数据所蕴藏的信息反映我国法学学术资源的分配和流动。
(一)法学项目立项数量和比例
高附加值的立项课题数量是反映学科研究进展的基本指标,数量的多少是判断学科学术知识产出的重要衡量尺度。2005~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共资助15761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其中法学研究项目为1366项,法学立项项目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各年度立项数量稳步递增。各年度法学立项项目呈现增长,且增速较快,已由2005年的93项增至2012年的273项,增长近两倍,自2010年起,法学年度立项数量超越200项。多数年份的增长率达两位数,2007年度增幅最快,达30.8%。二是,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所占比例稳定。法学项目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所占比例达8.7%,各年份所占比例稳定,2009年度所占比例最大,达9.8%。三是,学科地位呈上升态势。依立项数量反映学科地位的话,法学学科在哲学社会科学中已占据重要位置,仅次于应用经济学。从单一年份立项数量来看,1993年法学学科尚在应用经济学、经济理论、哲学、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历史之后。目前,法学和管理学立项数量相当,仅落后于应用经济学的立项数量,并逐渐缩小与应用经济学间的差距。立项项目的增加与国家强调哲学社会科学对于国家综合协调发展具有与自然科学同样的重要性有关,也与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而迫切需要理论支撑密不可分。法学研究受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学研究者的“思想库”和“智囊团”功能,中国法学正在逐步去除“幼稚”的标签,成为一门显学。学界也顺应了法治在改革发展进程中的现实需求,越来越注重运用所积累的法律知识或生产新知识去思索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治难题,为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谏言献策。
(二)法学项目立项类别组成
2005~2012年,法学重点项目立项74项,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立项总量的5.4%,近三年法学重点项目立项比例升至7%左右;一般项目立项775项,占法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总量的56.7%;青年项目立项517项,占法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数量的37.8%,其中2009、2010和2012年所占比重达40%。法学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立项比例整体上略高于同期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的立项比例。较高的法学重点项目立项比重表明,法学学科尚有一些重要的理论有待突破,需要高质量的研究项目确保其难题的破解。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充分体现了“向青年项目倾斜”的特征,法学学科也充分遵循了“要继续增加对青年项目的支持力度,使更多的青年学者能够在承担国家研究任务过程中,培养研究能力,提高学术水平”[16]的趋势,法学青年项目高立项比例表明法学学科更注重青年研究人才的发现、扶持、培养和储备,为法学学科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三)法学项目立项机构分布
分析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机构分布,可以揭示区域、系统、依托单位的法学科研实力强弱、研究队伍分布、主导力量所在及其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动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项目机构分布广泛,共有284个机构承担了1366个法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在立项机构系统、地域、具体依托单位上呈现以下特点。1.法学项目立项聚集于高等院校,而行政司法机构参与度低高等院校、社会科学院、党校、党政机关和其他科研机构所承担的课题所占比例分别为91.8%、3.7%、2.7%、1.5%、0.4%。高等院校承担的比例明显高于1993~2004年的80.1%,学院派系在法学研究中更进一步居于法学研究的优势地位,成为法学知识生产的重要阵地和绝对力量,这主要得力于高校集中了一批具有良好学术研究基础的科研人才和具备展开学术研究的其他硬软件设施。但与其同时,行政司法等实践部门的参与度走低,可能面临理论创新应对司法实践的乏力境况,使司法实践活动沦为“自动售货”。2.北京、上海、湖北等省市成为法学研究的聚集区域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项目的地域分布范围广泛,遍布全国的(除港、澳、台)31个省、市、自治区。法学项目立项地区分布差异明显,具有不均衡性,北京因其高等院校和其他研究机构集聚,研究人员队伍规模庞大,加上北京作为政治中心的优势,体现出雄厚的法学整体研究实力,承担了328项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占2005~2012年立项的24%;上海、湖北、江苏等紧随其后,其原因在于这些地区大学法学院的整体科研实力较强,地区经济发展实力以及崇文重教的传统,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整体立项地域分布高度一致。北京、上海、湖北、江苏等四省、市的法学立项比例达48.8%,几乎占据半壁江山。而新疆、海南、广西等地区的年均立项仅1项左右,西部地区以及部分中北部地区法学项目立项较少是不争的事实,即便考虑到2004年始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资助项目,西部地区的法学研究实力依然薄弱,既有地区研究人员理论素养方面的主观因素,也受制于地方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水平等客观因素。3.政法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已成为主导法学研究的主力军22家获得15项以上资助的机构,其立项数量占47.7%,相比1993~2004年间社会科学基金立项10项以上的13家单位所占的49%的比例[14],法学项目立项依托机构呈现分散态势。主要的立项依托单位没有太大差异,但其次序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政法类院校立项数量和排序大幅提升,中国政法大学以58项领先于其他研究单位,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紧随其后,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项目立项排序出现明显下滑(详见表1)。法学学术生产单位格局中,政法类院校、传统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力量,并得到巩固,理工类、财经类、师范类高等院校的法学研究实力明显提升,形成政法类院校、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其他类型高校法学研究相竞争态势。长期积累的法学学科优势在学术研究中得以展示其实力水平,机构的科研团队规模,高素质法学人才资源流动增强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实力,成为影响各机构立项数量的主要因素。
(四)法学项目的预期成果类型结构
2005~2012年,875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项目采取一种预期成果形式,占64.1%,491项法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项目采取两种成果结合形式,占35.9%。法学项目成果形式主要集中在专著、研究报告和论文集三种形式上,占所有成果形式的99.1%,其中专著占58.4%,研究报告占26.9%,论文集占13.8%。专著型法学项目预期成果高于“十一五”期间我国人文社会科学整体研究的比例。“由于专著在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方面具有较高的要求,能够全面展现研究者的科研水平,一般适用于基础理论研究领域。而论文(集)和研究报告研究周期一般较短,且多为就某一问题的应用对策性研究。”[10]表明法学研究更注重以系统化的形式探索法学理论知识,挖掘法学理论研究深度,建构法学理论体系,对于时效性法律问题的应用对策性研究稍显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同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相悖。法学研究成果结构失衡现象还表现在成果形式单一,译著、工具书、电脑软件等形式只在部分年份少量出现。
(五)法学项目的二级学科分布
2005~2012年的1366项法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民商法学研究项目约占立项数量的1/4,是法学研究中的热门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法理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是学者依次关注的领域,与1993~2004年相比,法学学科内部的强弱态势、冷热状况并无太大变动。在法学立项的整体数量提升情况下,法律史、环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在近两年数量上升迅速(详见表2)。法律史资助项目更主要集中在中国法律史领域,而对外国法律史研究资助不足;民法学资助项目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制定和实施研究上,而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资助项目数量较少;刑事诉讼法学是诉讼法学研究较为集中的领域,对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注较少;国际法学中国际公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立项数量较为均衡,而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力量薄弱。(六)立项负责人群体分析依据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次数,可以反映活跃于本研究领域中的学科带头人或研究骨干。考虑到部分项目负责人主持的项目间隔时间跨度较大,因而本文部分统计数据追溯至1993年,且包含重大项目立项的数据。在剔除同名的负责人之后,1993~2012年共有1438人获得过1次资助,200人获得2次资助,23人获得3次资助,10人获得4次资助。根据文献计量学学者普赖斯(PRICE•D)公式计算得出,获得2次以上立项的为核心主持人,核心主持人占总主持人数的13.9%,主持的项目数占总数的25.8%,表明我国已经拥有一支规模庞大的法学学科研究群体,形成了老中青学者相结合的研究队伍。核心主持人人数达到200人次以上,具有一定的规模,所占比例较为合理,引领着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发展和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但与普赖斯提出的10%的核心主持人承担50%左右课题的标准相差较大。
法学研究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动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为法学知识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对我国法学学科的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促使各类研究机构、学者生产法学新知识,积累与传播法学知识。多数研究聚焦于解决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促使我国法学基础理论向纵深层次推进的同时,破解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法治难题,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我国法学研究已形成了优势相对集中、辐射全国的学术生产格局。法学立项数量逐年稳步递增,立项比例保持稳定,学科地位明显提升,正在从幼稚走向成熟,成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门显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向青年项目倾斜,以支持青年学者的研究能力培养和学术水平提高,高比例的法学青年立项项目表明其更注重对法学青年研究人才的扶持和培养,为法学知识的长效生产储备了后备研究人才。在法学知识生产的主体上,大学在知识生产主体结构中居于法学知识生产的绝对中心,成为法学知识生产的主要场域,法学知识的生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达的地区具有明显的“马太效应”,集中于北京、上海、湖北、江苏等区域,政法类院校的法学研究地位得以进一步巩固,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研究实力不减,新类型院校的法学研究实力明显提升。法学知识生产的预期成果以专著形式居多,更偏向于建构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民商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是研究的热点学科,法律史、环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不断得到重视。法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核心研究群体已初具规模并分布于多个分支学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项目的统计分析既是对学术生产格局的呈现,又是对目前学术生产格局的审视和反思。法学研究与经济学学科(应用经济学和经济理论)之间差距明显,近三年的增速缓于同期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项目的增速,有待法学研究力量的进一步投入,依赖于法学学者自身的更多努力。“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缺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行政机构的参与所呈现出的高等院校“一枝独秀”现状,可能导致制度设计与现实经验间的脱节,要历练法学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实践品格,需要司法行政实践部门的更多参与,以改变象牙塔内单纯理论逻辑演绎。法学研究的区域分布不均,在西部地区和部分中北部地区表现得较为分散,有必要在综合因素的考量下重构法学项目立项的区域格局,增强各地法学科研机构的研究实力,保障地方法治教育、法治建设同步发展。知识成果偏向于系统的法学理论建构,针对法治难题的应用对策性研究尚显欠缺,形式上以专著为主导,研究报告等其他形式的预期成果比例偏低,需进一步摸索法学成果的多元化模式。法学研究学科内部受资助存在冷热失调,婚姻家庭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国际私法学等受资助率低,研究实力略显单薄,可能加剧学科研究后继乏人,应考虑学科间平衡以促进学科均衡发展。与我国从事法学教学、科研的人员队伍相比,获资助的研究群体规模还有待继续壮大,发现和培养更多学科带头人是法学学科今后努力的方向之一。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法学教育作为当前高职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专业,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需求不断增加的新形势下,高职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出来。尽管近几年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具体教学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陈旧和落后,更是给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带来了严竣的挑战。在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越来越迫切的新形势下,高职法学教育教学中更要加快教学方法的改进和创新,确保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法律专业型人才。
一、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法学教学方法
(一)在当前高职法学教学中,需要提供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将课堂式教学与其他教学方法有效的融合在一起,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法学专业教育通过对教学方法的创新,也能够更好的完成法学教学的任务。
(二)在法学教育教学中,对于教学方式的选择,需要根据自身学校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具有特色的教学方式,在教学方式选择上,可以借鉴好的教学方法,但在借鉴过程中需要打造具有自身的特色,根据其现有的土壤和条件来做好移值工作。即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需要重视自身的特色,不能完全的照抄照搬。
(三)在高职法学教育工作中,需要形成一套较为完善和实用的法学教育体系,确保教学方法体系的严密性、科学性和特色性,众多教学方法并没有主次之分,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分别对待和选择,并使各种方法能够巧妙的结合在一起。各高职法学教育工作者需要加强沟通、交流和配合,做到资源的共享,这样才能进一步对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和完善。
二、实行交互式教学
(一)在高职法学教育教学中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的主动性,可以采用启发式教学,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通过一些小的法律轶事和法律案件片断来对讲解所学内容,引起学生的兴趣,教师在整个教学中充分的发挥指引作用,引导学生对所学问题的深入思考,从而激发其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
(二)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高职法学教育教学的质量,则在具体教学中需要充分的利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特别是现丰各中先进的教学工具已在高职学校中普遍应用,这对于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法学教学方法多样化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条件。在法学理论教学中,教师要授课过程中可以能完这对现代化教学工具的运用,从而带给学生听觉和社觉上的震撼,以生动和逼真的形象和画面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进一步对法学的深奥性进行深入研究。
(三)在交互式教学中,教师和学生要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就需要高职院校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法学教学和学习的氛围,这样师生才能共同学习和共同进步,同时还要打造交互式教学的平台,为师生提供自由交流和沟能宾机会,从而将交互式教学的优势更好的体现出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其良好的法学逻辑思维能力。
(四)在交互式教学中,能够更好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树立良好的学习心态。使学生认识到高职法学教育对专业性和实践性的高要求,其自身具有其他普遍高等教育学生所无法具有的优势,这样才能在学习中树立明确的目标,燃起希望,使其成为学好法律知识的动力,从而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专业型法律人才。
三、重视实际与理论的结合,实行案例式教学法
(一)组织相关教育者编写相应的案例题库作为知识储备,与课堂教学配套使用。教育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来进行,如可以先讲授有关法学内容,然后再下发一些相关案例来督促学生的进一步深入,也可以先下发相关案例,然后启发学生从中寻找问题,解决问题。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应该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二)目前电视节目占各类法律节目较多,节目的案例不仅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因此在高职法学教育教学中可以组织学生观看以上类似法治节目的案例分析,进一步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法学教育者可以就相关案例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和辩论,以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在讨论和辩论之后,法学教育者应该就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向学生做相应的讲解和引导,并可要求学生就案例分析情况写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法律解决意见。四、学以致用,实行实践式教学方法这里提到的实践式教学方法,类似于很多法学教育工作者口中的“诊所式教学”。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从教师指导下的实践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技能。该教育方式的特殊性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模式。但笔者认为这种“诊所式”教学方法应该是广义上的,包括一切实践性质的教学方法,如模拟法庭、司法机关实习、法律志愿者活动以及法律辩论赛等等形式。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所以,实践式教学方法是实现高职法学教育目标,培养合格高职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
结束语
总体上来说,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与一般高校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别,高职法学教育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推动高职法学教育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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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科学性问题是思想史上经久不衰的话题,问题不在于新旧,关键在于有没有新的思想与方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现状
(一)学生沦为课堂教学的观众
法学课堂教学教室布局中,除了教师站在高高的形似舞台的讲台之外,学生整齐地排列坐在形似舞台的讲台周围。虽然学生身为法学本科课堂教学重要参与者,但在教师主体地位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中似乎没有为他们设定任何明确的任务和目的。每门课程、每次课堂学生没有明确的学习欲求。课程设置前仅有教师制定课程讲授内容、课时安排计划、讲授方法设计、讲授目标等,却至始至终都没有预设学生学习课程计划和目标,学习开始学习某门课程时甚至对课程内容一无所知。因此,当学生来到课堂学习时,他们对即将进行的课堂活动一概不知,也不知道本堂课自己应该掌握、理解、应用哪些基本的知识点。可以说,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无欲无求,从而无所事事,只能静静地观赏教师为他们精心策划的一幕又一幕精彩的表演。学生能来到课堂、坐在座位上、听老师讲授知识、偶尔附和教师提问,这是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教师主体地位设定的学生形象,也可以说是,此种模式下所维护的学生行为秩序。因此,法学课堂教学中学生沦为了教师教学表演的观众。俗话说,顾客就是上帝,因此在演员与观众之间,观众理所当然地成为演员的上帝。学生的上帝地位淋漓尽致地体现在法学课堂教学评估中学生获得对教师课堂授课行为的决定性评价的权利。
(二)课堂教学管理促成了课堂教学中教师的演
员角色与学生的观众角色首先,高校法学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奠定课堂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演员与观众角色。其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和听课评课制度等。考勤制度仅仅起到督促学生来到到教室的作用,却对学生课堂学习表现没有做任何要求。而听课评课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督促和检查教师的授课工作,对学生学习表现听课要求只字不提。因此,学生来到教室坐在听课席、教师卖力地在形似舞台的讲台上讲授知识的局面是法学课堂教学管理制度期待的效果。课堂教学听课评价指标中严格要求教师表演好每一堂课,而对课堂教学中最重要的主体即学生的课堂学习表现完全放任不管,只要学生能静静观赏教师的授课表演就万事大吉。其次,法学课堂教学管理中的舞台似教室布局从形式上给课堂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之间酷似演员与观众关系的暗示。
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现状反思
(一)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所从形式上造成了教师是表演者,学生是观众的局面
“教室”这一称呼隐喻着教师是表演者。提起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地,让人不禁想起课堂教学的发生地———教室。教室的语义是在学校,教师把知识、技能传授给学生时使用的场所。因此,从教室的含义来看,教师才是主体,由教师来主动传授知识,学生在教室中仅仅是被动受体,无法实现其主体地位。“教室”布局将学生置于观众席。目前,我国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所依然是教室,而教室的布局可以说相对统一,一般采取秧田式格局,部分地区尝试团坐式格局。无论哪个格局,都存在有展示台和学生区的明显界限。而且,在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中,讲台位置显著,设计上高出学生座位区的台面,形似舞台。这样的教室格局给人心理暗示,即教室里教师是演员,学生是观众。在整个表演中,学生似乎可以置身事外,他们对教学活动中的具体教学内容、具体环节安排等内容没有任何决定权,只需顺从教师的安排,静静地欣赏教师精心准备的一幕又一幕教学内容。这种观众心态严重阻碍学生课堂学习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因此,从其格局上看,现有教室布局使学生丧失课堂主体性地位,成为教师授课的观众。
(二)现有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计划”内容不完整从实质上形成了教师是表演者,学生是观众的格局
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计划可誉为课堂教学的指挥棒。理论上,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计划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教师授课的计划;另一方面是学生学习的计划。它主要包括课程内容、课时、组织授课的方法、学生学习的方法、授课目的、学习目的、授课任务、学习任务、授课难点、学习难点、授课重点、学习重点等内容。但因为“教学”一词被狭义地理解为传授知识的过程,而忽视了学习的过程,因此,目前我国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计划仅是教师授课的计划,而没有涉及学生的学习计划。进入法学本科课堂,教师在教学计划的指引下费尽全力传授知识,而学生事先对课堂中将要发生的一切毫不知情,漠不关心。这样的课堂氛围下,除非法学教师授课能真正达到舞台表演的效果,否则,学生不可能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去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从而导致学生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无所事事。
(三)法学本科课堂中学习评价体系的缺失从本质上认可了教师是表演者,学生是观众的结果
针对法学本科课堂,高校教学行政管理部门拟定了听课评价指标体系来监督检查教师的授课工作,并设立出勤制度来督促学生的到课率。对学生课堂学习评价在高校教学行政管理的听课评价指标体系中通常是只字不提。实践中,学生课堂学习表现似乎交由法学任课教师负责评价,殊不知,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授课的教师,不仅要受到几十个评价指标的约束,还要负担对学生课堂学习表现的评价,最终导致教师超负荷而力不从心。从现有效率看,完全由教师承担对学生学习表现的评价远远不能达到高校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上课期间缺课、睡觉、玩手机、谈情说爱的现象比比皆是。
三、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之超越
(一)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硬件更换———激发学
生的的课堂教学表演者身份课堂教学使用场所称呼的改变从意识上贯彻学生为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表演者的特性。一提起学生学习场所,我们的脑海里立即闪现出“学校”、“学院”、“大学”等称谓。从字面上看都出现了“学”字。从说文解字上看,“学”总的来说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子、攴。“学”字上部两侧之部件现在学界皆认为是两手朝下,拨弄中间一两个叉,表示指导学习。学字下部的“”是一间房子的侧视形,表示学习的场所。因此,“学校”、“学院”、“大学”强调这些场所是学生学习场所,而不是强调其教师授课场所,这与学生主体地位模式强调学生是教学活动主体之意不谋而合。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所应当像英语中“class-room”、德语“Klassenzimmer”,印欧语系中法语“Salledeclasse”一样,强调教室是班级学习活动的场所,而不仅仅教师讲授的场所。因此,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所成为“学习室”“自修室”更为合理。重塑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所内部布局。有关课堂教学场所内部座位布局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与课堂教学场所比较相关的法规,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为什么我国的教室内部课桌椅的摆放会千篇一律设计成“秧田式”呢?从我国传统文化看,“秧田式”布局是我国尊师重道的表现之一。从教室布局外形上看,高高的讲台和站在高高讲台上教师地位凸显,象征着它们在教室中的中心和主导地位。因此,要激发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需要改变现有讲台、课桌椅等的布局。首先,现代大学学习场所中的课桌椅本应该是能移动的桌椅,教师的资料放置台可以与学生桌椅配置一样,而且不应当设置固定的高讲台,这样有利于消除学生在课堂教学上的观众心态,从外部布局上建立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环境。甚至,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教室应当设计为综合性的学习空间,如教室包含了各种不同的功能区域,如小组工作区、小组讨论区、教师备课室、讲授区、入口、图书资料区。
(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软件更新———促成学
生从观众到表演者的完美转身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大纲中应增添学生学习计划之相关内容。课堂教学大纲如前文所述,是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活动之指挥棒。它有效地指引教师、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因此,课堂教学大纲中应当添加学生学习计划的内容。学生学习计划由每届学生在新学期教师开展课程授课之先亲自研究拟制。其具体拟制的时间可以设定在课程教学第一周,拟制具体活动在任课教师在场情况下,由学生分工分组研究课程不同章节。最终,学生学习计划应当包括课程课堂学习目标、内容、方法、重点难点等具体内容。学生学习计划拟制出来后,学生人手一份,并成为日后课堂学习时必带资料之一。同时,学生学习计划是教师拟制授课计划的基础。每学期课程课时教学结束后,另外设置一周的时间,依然由任课教师到场观察全班学生修订本课程的学习计划。通过修订后的学生学习计划可以成为下一届同课程学习班级拟制学习计划的参考资料。这样,由学生亲自拟制出来的学习计划在课堂学习中才能真正成为学生课堂学习的指挥棒。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行政管理应创设学生课堂学习评价制度。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教学工作评定中,不仅要设定教师授课评价体系,更要设计好学生学习评价体系指标。学生学习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参考目前教师授课指标体系,可以从学生学习态度、学习内容、学习难点重点、学习计划执行情况、课堂自我测试等方面设定指标。这样,才能使大学课堂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的宝贵时间,而不仅仅是教师的授课时间。高校内部行政管理部门不仅需要用考勤制度来约束学生出现在课堂,并且需要通过学生课堂学习评价指标、学科详细教学计划等形式明确地告诉大学生在课堂上应该做什么。法学本科课堂教学采纳新型课堂组织方式。我国传统的教室布局决定了“一言堂”“满堂灌”课堂组织方式的主导地位。课堂理应是学生学习能动性表现的场所,却变成了教师传授激励表演场所。因此,要调动学生学习的能动性,需要改变的不仅是教室布局,还需要改变现有教师课堂讲授的组织方式。在课堂学习时,针对不同的课程章节内容,学生依据学习计划采取不同的学习方法,如分组合作式、角色分担式、讨论式、探究式等方式进行。在学生自主学习中,可以借助教室中配备的现代工具如多媒体、网络工具等。教师主要负责监督学习现场、解决疑惑、精讲重点和难点。教师当堂对每位学生学习态度、能力、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这些记录成为教师期末评价学生课程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这些新型的课堂教学组织方式中,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得到充分地尊重与体现,学生的求知和探究的欲望得到激发,学生自然会把学习当作一件乐事,进入一种学会、会学和乐学的境界。
四、结语
人们对法学本科院校以培养应用型法学专门人才的作为培养目标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当前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被牢牢地禁锢在教师是表演者,学生是观众的局面中,因此,目前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与法学本科院校之培养目标似乎渐行渐远。那么,设法通过更新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硬件、软件条件,打破和超越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中教师是表演者,学生是观众的局面势在必行。
摘要: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现象的日益复杂化不断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而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又是培养主体中的中坚力量。作为高等法学教育里的基础教育即法学本科教育在这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宏伟目标中又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本文试图探寻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价值并且在教学实践中以什么方式去实现这一价值。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黄松有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永.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3]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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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模式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质量,是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承担着传授知识经验,训练职业能力,培养专业人才的任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摘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本人根据电大系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提出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并在课程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中加强实践教学,使学员将所学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联系实际,从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开放教育;教学模式;法学实践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作为开放教育专业之一的法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实用性人才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我国的法学教学,多年来,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虽然近几年来,一些院校开始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电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一些地方电大实践教学仅限于少部分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更多的地方电大仍然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将实践环节的目的确定为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手段。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少,即使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真正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电大法学实践教学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咨询等。一种是到校外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加法律实践。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看,其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
利用网络开展实践教学,是远程教学的发展方向。但在实践中,大多电大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究其原因,一是有些电大网络不够畅;二是有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网络的能力;三是有些学生不具备利用网络的能力。因而,很多电大没有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实践教学,或者利用了,但参加者有限,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说明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包括两方面,即课程实践性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教学。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本模式主要应用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专科的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婚姻家庭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本科的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法律文书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学模式,所谓“二元”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是否能经常参加面授学习为基点,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将学生分成两组,分别进行两种程度的教学:面授为主教学与网络教学为主。
1.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
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件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如在《刑法学》(2)中,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为了适应开放教育教学的需要,我校在校内建立了模拟法庭,配备了必要的服装和设施,能够随时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同时,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为同学们深入实际提供方便。
2.其他组模式方案
其他组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活动,采取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可采取法学专题辩论、法律咨询、观摩法院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
1.法学专题辩论
教师选取社会热点、争议的法学辩题,将学生分成正方、反方,开展专题辩论。
2.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回报社会,又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专业水平。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案例要选择与当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参加者由学员自由报名,任课教师决定。其他同学必须旁听模拟法庭庭审。
三、完善和落实开放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学生具有从业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离不开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融入社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增加知识含量。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包括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它是法学教学的必要场所。在校内实践基地方面,一是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设施;二是制定符合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三是建立稳定的参加实践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一是巩固和开拓实践基地;二是与实践基地签定能够调动双方积极性,实现“双赢”的协议;三是电大与实践基地加强沟通,校内实践教师经常深入校外实践基地,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处理学生的问题,指导学生融入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及时收集实践基地的典型案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五是聘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担任电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完善网络建设,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
处理功能,以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一是保证网络的畅通,满足网上实践教学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种QQ群,保证信息的下达;三是建立网上教学实践管理员制度,管理员由精通网络知识,又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人员担任;四是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只有加强实践教学,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使开放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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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而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教育的起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1920年代初中国学界的社会学法学观
傅斯年曾经说,“一种学科的名称”不过是“某套或某某套问题”的代称而已。探讨中国学界对“社会学法学”的认识,不必囿于今天的学科规训,认为非有其名不可。今日之“社会学法学”或者“社会法学”,亦或“法社会学”,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那么探讨中国学界的社会学法学观也应由此入手。清末民初,现代法学初兴于中国,学界对法律与社会之关系必有认识,但此问题并非本文的关注重点,暂置不论。到1920年代初,学界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认识。早在1920年1月,北京大学法律系陈启修就对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有所注意。他认为,法律既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又不能时刻变迁,如果“今日一变,明日又一变,则踏于极端社会法学派之弊矣”。由此可知,陈氏认为正常的“社会法学派”之主张,能够注意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问题。同年7月,陈启修在探讨法之本质时,论及“社会目的法说”。他认为,“社会目的法说”产生的原因是法律专制之流弊,实验主义哲学之影响和劳动阶级之自觉;此派又因“注重方面,小有异同”,再分为心理学的、社会连带的和实际的理想主义的三派;“社会目的法说”认为法为手段而非目的,贵乎社会的作用和目的,其内容应随社会而转移,不必有绝对之真理;研究法学,取社会学的方法而非法律学之注释方法,对于法之适用,重自由的而非逻辑的解释。陈氏注意到“社会目的法学说”使“法学大势,为之一变”,“实为法学史上最大之发见,其先社会而后个人之根本观念,可谓得理之正”。不过,他认为“社会目的法学”有偏激之处。1922年2月,正在柏林大学留学的吴经熊发表了《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文,旨在介绍最新之法理。他认为,20世纪之“理”是“实事求是的理”,是“社会日常行事中之理”;法律公平之实质变化莫测,而公平之名目永远存在;法律不是目的,而是促进人类文化的一种手段;“纯粹的法治主义不免种种流弊,必须用治社会学的手段去补救”法学,才能“从法律的专制而得解放”。同月,朝阳大学李炘在《法政学报》上发表长篇论文《社会法学派》,正式提出了“社会法学”的概念,并对其涵义进行解释:“标榜法律学为研究社会生活与法规关系之学,称之曰:社会法学”。他认为社会法学派经由实证的、生物的和心理的,发展成为综合统一的社会法律学;社会法律学的“二大革新之旨趣是:否认注释的方法之自足论而陈述社会学的方法之重要,攻击法律学自身自足之态度,主张以法律学为社会学之一部”;其具体研究方法有六:研究法律制度或法律学说影响于实际社会之结果,用社会学的研究为立法做准备,研究法规实效之手段,研究社会学的法律史学,谋求个别事件的正当合理之解决,使法律目的确实有效。
在李炘的社会法学派之世界谱系中,主张“自由法运动”的法学家们属于社会法学派,日本法学家穗积重远、志田钾太郎、牧野英一和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也属于社会法学派,其中对施塔姆勒的正法观尤为推崇。①1923年1月,东吴法学院陈霆锐提出了“社会法系”之概念。他认为,社会法系是最近一个世纪以内,“诸文明先进国”在个人主义之外另创的一种特殊法系。在陈氏看来,社会法系在文化上的根本点是社会义务而非权利,其立脚点是“社会互助论”。陈氏断言,“社会派之法律思想,将来必支配世界他日之法律,必无可疑也”。②除了上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之外,学界还出现了关于刑法和民法社会化,以及主张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者和劳动全收权的法学社会主义论。前者如刘震的《战前战后刑法之社会的任务》(《法政学报》,1920年第2卷第2期)和许藻镕的《现行私有财产制度的基础观念和他将来的趋势》(《学林》,1921年第1卷第1期),后者如署名三无的《法学的社会主义论》(《东方杂志》,1920年第17卷第5期)和杨孝斌的《社会主义与法律之关系》(《法政学报》,1920年第2卷第5期)。
二、张志让对社会学法学的推进
1.提出“社会学法学”的概念,分析“社会学法学派”兴起的原因1924年1月,张志让在《社会学法学派之起源主义及批评》一文中正式提出了“社会学法学”的概念。这是在陈启修、李炘、陈霆锐之后提出的又一个指称西方“最新法律思想”的概念。他认为,自上古至19世纪末,法律学说可分为哲学、历史、解析三大派,而新进兴起的第四种学派则是社会学法学派。根据张氏的理解,该派的“原则与主义”有四:一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协调;二为“重新审查法律所根据之原则是否与近世世界之状况不背”;三为进行“社会学之研究,为立法之基础”;四为“法官判案当随案情之异同而求判断之公允”。③由此可知,张氏心目中“社会学法学”的内容至少涵盖社会利益理论、法的社会学研究和法律的运行实效等方面的问题。在张氏看来,社会学法学派之所以迅速崛起,有两方面的原因。首要原因是原有各派的法学学说的“陈腐失用”。哲学派“以为法律乃所以表示吾人天然的性质”或“保护吾人之自由意志”,“每欲藉理想之力,以证现有社会制度与经济制度应行存在之理由,因以保全法律所规定之现状,其结果则法庭判决每在法律上为公允,而在事实上为失平”。历史派“对于法律性质之观念与哲学派同,皆以其为表示永久不变之原则”,“以旧有法律为足以代表自然法”,因此专重“从历史上观念之发达与特定社会之习惯中所得之固有原则”,不容破坏“无过错则无责任、契约自由”等原则,由此阻挠法律之改良。而解析派则认为“法律纯为管治者之命令,但将某种规定应用于某种之事实而已足,不必复问各案之特点,以致判案每患失平”,“即就契约一端而论,此派学者与法官皆牢守契约自由之原则,以为人皆能自谋其利益,无待国家之相助,及见保护工人订约之法律,则决然判决之为无效”。所以,张氏认为原有的哲学、历史和解析三派的法学学说都会阻挠法律的进步,不适应于时代的发展。该派兴起的第二个原因是“近世社会和经济之状态变更,因此有新需要发生”。“自经济革命以来,巨城四起,工人麋集,职业之分日细,资本之集日多,旧有法律,早应重加审查,革故鼎新,不容再缓,故第四种学派乃应运而生”。
2.“新”“旧”之间,定位社会学法学为“新”张志让主张“欲知新学说之地位,不可不先知旧学说之内容,罗列兼陈,美恶斯辨”。②张氏认为,自古以来关于法律性质之认识有十二种,即“神授关于吾人行为规则”,“见容于神”的“古有习惯”,“先哲所习知关于吾人行为之安衢大道”,“表示万事万物之天然性质,以哲学方法而发现之原则”,“永久不变之道德原则”,“人民之合意”,“管辖宇宙之神智之反射”,“最高主权体之命令”,“为人类经验所发见,足使吾人意志在不妨害他人意志自由之范围内,有最完全之自由之条规”,“为哲学方法所发见,法学著作及司法判例所阐发的规则”,“有势力之阶级的条规”,以及“经济或社会原则对于吾人在社会中行为所表示之方针”。③对于上述十二种原则,如果再从法律目的观言之,实可分为三派,即“草昧时期”认为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维持社会之安宁”,古希腊罗马时期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各人在社会上固有之地位”,17世纪以后普遍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各人“自然平等”的权利与调和各人之自由意志。④张氏认为,这些学说“皆于法律史上,先后占优胜地位”,但近世出现的第四派则“颇如旭日春潮,方兴未艾”。张氏眼中的第四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的“新学派”,其时代背景是“大规模之工业如林,职业之分工益细,自由主义渐失效用”。张氏注意到此派学者“渐舍吾人意志而注意于吾人之需要与欲望”,“法律之目的不在于调和意志,而在于调和人类需要最多之满足”,“法学中之问题为评定各种需要之价值而予以法律上之承认”。评定各种需要的价值,张氏推荐了新黑格儿派柯勒(Kohler)的文明标准,新康德派施塔姆勒的“以具有自由意志之人集成社会”之标准和狄骥的“社会互赖与社会职务”之标准。他相信,“法律之进步,实可于此觇之矣”。⑤张志让认为“社会学法学成效已著,他日造诣,正未可量”,⑥此派“虽属新创,然势力已甚蔓延,立法司法各方面皆已受其影响,继长增高,其未来正未可量”。
3.率先阐释社会利益理论1923年7月,张志让注意到希腊政府于该年2月颁布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农地法。为了改变希腊农民极端困苦的状况,希腊政府强迫收买私有土地,以供贫乏农民之用。张氏认为其政府“不过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起见,不得不夺甲种人之地以授乙种人而已”。⑧可见,此时张氏已经意识到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1924年初,张志让详细地阐释了社会利益理论。他认为,社会与个人之利益问题是社会学法学派的首要原则。张氏首先阐明法律、权利、利益三者之关系。“在法律上之权利之后,有社会与个人之利益,法律承认之而使之成为权利”,即法律在前,权利在后,法律的作用在于协调社会和个人利益,而后产生权利。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如何协调呢?张氏认为,只要搞清楚了“社会为保全其存在计,有何需要与需求应受法律之承认”和“个人利益得承认至若何程度,而仍不与此种需要与要求相抵触”两个问题,个人利益便能与社会利益并存,成为法律上的权利。由此,张志让认为“社会利益之研究,实为制定法律之前提”,而应为法律所承认的社会利益应当包括“公众安宁、社会制度存在之担保、社会财源之保存、公众道德、公众进步和个人生命”六种。⑨张氏还认为,衡量各种利益,必须遵守“满足最多之要求”,同时“使其他要求受至小之牺牲”的原则。而这种衡量“每易随立法司法界个人观念而变更”,解决的办法在于“法学家与社会科学家的合作”,“由社会科学家以经验和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的状况和利益的轻重,将所得的结果供法学家采择”。①张氏注意到,美国法官卡多佐提议设立审法机关以及美国法律学校联合会设立法学研究所,都旨在促使法学家与其他社会科学家的合作。②由上可知,张氏接受了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就目前所见之材料,此为中国学界最早关于庞德社会利益理论的论述。
4.梳理欧洲三大民法典与社会学法学的相互关系张志让认为,因受18世纪之哲学和经济学观念的影响,该时期的法律思想认为“社会改造的基础,端在无限制私有财产权的承认,人权的保障,人民主权的产生,与夫政权的分立”,个人自由是法律的目的,“在私法范围之内,吾人行为皆以自私为动机,而社会利益不与焉”。③这种法律思想体现在《拿破仑法典》中,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法典为私法上唯一的法源;二是法律在保护有产阶级的范围内,人人平等;三是全部法典都是根据有数的原则演绎而来,“适用论理过度”;四是法条过于严密,法庭没有伸缩的余地,会导致法律不能应社会新发生的需要,不能适应各案案情的变化。④张氏认为,《拿破仑法典》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但最大的缺点在于不能追踪社会的变化,最终成为“进步的障碍”。而法国的法官和学者们常以为该法典已经将全部法律关系涵盖而不思补救之道,故而难以持久。⑤张氏看到,19世纪中叶以来,社会和经济状况飞速变化,“生产之量日大,职工之分日细,劳工人数日增、阶级之冲突等皆为法典成立以前所未有”,由此,在法律思想上“个人主义渐为社会利益主义所战胜也”。张氏所称“社会利益主义”,是指“人群联合之观念”和“共和之观念”。“人群联合之观念”表现在“行政法对于足以影响法律关系之公共利益,加以规定;法律关系,一以公共利益为标准;立法者为保障公共利益起见,对数种法律关系,不复听由个人自由协定,而为特加规定;新法律采个人互助之原则;限制某种权利之行使,及对于不发生有形损害之行为规定责任”。“共和之观念”主要针对家属法,注重夫妻间之平等关系,父之权力渐减而义务渐增,私生子地位改善。
三、结语
关于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研究,张志让提出了“社会学法学”之概念,与陈启修、李炘、陈霆锐等人提出的概念相比,名异而实同。不过,张志让的理解显然更为丰富,包含了许多前人及同时代的学者所未曾注意的内容。关于社会学法学兴起的原因,其他学者往往就法律的“个人主义”立论,而张志让则从法理方面论述过去三大法学派之“附腐失用”,并考虑社会和经济变迁的影响。张氏还注意了欧洲三大民法典与社会学法学兴起的相互关系,并率先引介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张氏并不囿于某国某位法学家之观点,对法国之孔德、狄骥,德国之耶林、柯勒、施塔姆勒,美国之庞德、卡多佐皆有考查,描绘了一幅相对完整的社会学法学之“世界谱系”。面对社会学法学在西方的强势传播,张氏并未盲目尊之为“法律发展之趋势”,而是仔细考查了批评者的观点,经考证之后才相信“法律进步之道,其在斯乎”。以上种种表明,张志让对社会学法学的理解,较之此前的学者,要略高一筹。1920年代,社会学法学之理论与思想在中国速兴起。先有陈启修、李炘、陈霆锐等人介绍,后有张志让等人详细论述,其后更有吴经熊、陆鼎揆、丘汉平等东吴法学院学者之发扬,当时在法学界最有声望的北京大学、朝阳大学、东吴法学院、北京法政大学等学校几乎都成了社会学法学的传播平台,绝大多数法学家相信社会学法学之思想是“法学进化之趋势”。社会学法学之强势,由此可见一斑。此一时期,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尚难称成熟,社会学法学对法学理论和各部门法学皆有不小的影响,从而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某种导向作用。学界对社会学法学在法理上的共识,又影响到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和司法,从而间接地影响了近代中国的法制进程。张志让在社会学法学方面的贡献,也是对中国现代法学之发展的贡献。本文仅从社会学法学方面立论,权当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更多学者关注此问题。无论如何,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张志让是一名不能被忽略的“法学家”。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发表论文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发表论文,学校对公开发表论文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获得一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良好;获得三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中等;获得优秀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及格。以上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在入学后至毕业前任一时间段完成其中一项即可获得毕业论文学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多个环节。每种毕业论文形式的认定和成绩的评定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工作量也比较大。但改革是必然趋势,是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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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作为其载体的法律语言必须具备精确严密和简明凝练的风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减弱
首先从证监会的监管独立性来说。证监会是我国主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政府单位,但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所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的地位,使其不可避免地承受国务院的部分职能,体现在监管政策上为监管还要为其他政府目标的妥协;而且证券会在各地派驻的监管部门,受地方行政力量的干涉,导致自身的监管职能受到很大的制约。其次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来说。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一个重要的作用制约上市公司的行为,监管公司的不法和违规行为。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但是近年来独立董事这种独立监管作用逐渐减弱,在监管公司行为中起不到显著作用。
(2)监管主体的职业道德缺失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向公众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然而有部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是迫于上级的压力,而放弃甚至沦丧了职业道德,由于其具有专业技能使其作假账具有高超的处理能力,操作极具隐蔽性,一般检查较难发现,易于逃避外部监督。如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中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中的湖南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一同造假,共同虚构不存在的利润,导致了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严重不真实,起不到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3)监管进程的滞后
对会计信息的监管中存在着法律普通存在的监管滞后的问题。监管部门本来应该在审核公司上市材料的时候应该及时发现问题,但是实际会计信息披露造假事件中,证监部门面对上市招股说明书均存在着严重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却形同虚设,而是在事件曝光后才进行严厉的查处,明显存在监管进程的滞后性。
(4)监管形式的单一
政府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派驻工作组进行审计、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这种监管方式有其积极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会计信息的产生是个动态的流程,这就要求法律需要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单一的检查只能找到一个点上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有限的检查难以完整、精确地找到一个会计期间中作假的地方。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的措施
(1)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公司内部体制的不健全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这就需要上市公司要先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方面,要增强董事会的职能。建立董事会的独立的领导权,使董事会成为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决策机构,还要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吸收一部分小股东的代表,真正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董事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的制约关系;还要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机制,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董事会运行存在的问题,使董事会更好地创造股东长远利益。另一方面,要优化经理人激励制度。不能以公司利润的单一指标对经理人进行考评,因为这样容易助长经理人为了追逐利益而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而是应当建立一套长期有效、多方位的经理人的评估、激励机制。
(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专业人士,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加强对中介结构的管理:首先,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会计中介机构从业兴衰关键在人,因此要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并把把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作为一项战略工作来常抓不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切实注重现有管理人员的再教育,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明确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对其执业过程中所进行的违法行为应明确其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和刑事责任;应明确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保证执业行为规范化;应加强执法监督,整顿行业秩序,取缔“假冒伪劣”从业人员,严禁市场中介服务中的“坑蒙拐骗”行为,净化中介市场环境。
一、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从经验教训来看,内部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源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相关岗位人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或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中未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影响,对国家法律法规认知不充分、存在侥幸心理故意违法经营等,这些都是引起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变化而引发的企业难以避免或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例如,电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或审查不严引起的违反环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侵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行为;合同管理不严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文审查不严,为合同的履行及以后产生纠纷后的诉讼埋下隐患;对方当事人资质审查不严,出现违法挂靠使用他人资质或以全部转包的方式来承揽工程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结构,在外部沟通环境中,不可避免需与政府、相关公司、组织、个人等进行交易、买卖等商业行为,这个过程本身就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这些引发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完全控制和避免的,所以企业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果主要是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或债权债务能以履行,严重的将导致企业难以生存甚至破产。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机制的构建
电力工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存在多样性、复杂性,而且也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或领域。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它所具有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此同时,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常常是相伴相生并具有转化性,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综合、系统、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工作,必须从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人才机构构建等方面入手,通过运用全面、全程的管理手段,最终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1.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各项流程和作业的管理规范,其本质是行为规范及标准化,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延伸。通过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它是企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就要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法律风险防控之中,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各项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最终以“法治”代替“人治”。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应当运用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考核等制度体系。制度的建立既应体现法律风险管理动态闭环的管理过程,又应当将企业法律风险制度涵盖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有规划。企业应制定《法制工作规划》和《普法宣传规划》。其次,应有良好的制度系统保障,如制定相关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重大经济合同法律审查办法》、《重要决策法律审查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办法》等。再次,应落实法律制度考核机制,分清责任,严格奖惩,制定《经济纠纷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法律风险控制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且要有良好的监督落实机制,用以指导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企业要采用动态循环控制的原理,运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管理方法,通过建立动态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达到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的目标。针对电力工程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①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电力工程企业主要的经济行为,通过合同的签订,从而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是电力工程企业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地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是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方法。要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首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国家或国际推荐的规范版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FIDIC推荐使用的红皮书、白皮书等;在未有标准版本时,企业应尽量参照规范版本,在规范版本基础上与相关法律部门一起制定企业自行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格式。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避免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企业应该根据工程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标准文本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内容。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和授权管理制度。在合同评审和签订的全过程中,程序的流程及授权规定需明确且规范,确保合同在意向沟通、招标、投标、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全过程均能被管理与监控,尽可能降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是由人去组织实施的,它的运作与经营离不开人。按照现行的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劳务合同、薪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伤事故、劳务解聘等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企业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从而减少或避免用人劳动关系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平稳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③建立完善的诉讼管理制度。诉讼是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法律风险发生后的一项事后补救措施。在诉讼发生后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法律部门要积极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诉讼或应对诉讼,尽可能提早策划,准备相关材料,避免证据消失及诉讼时效过期。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企业的需要,积极将诉讼的事后被动控制转向提前准备的事前控制,积极做好诉讼的前期准备,切实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减少引发诉讼纠纷的各种因素危害。3.加强企业法律机构的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的设置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通过聘用社会律师,由兼职律师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种是企业在内部任用法律从业人员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三种是企业采用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和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这三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及业务的需求进行合理选择。相对而言,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相对外聘律师对企业内部情况更为了解,能更多地站在企业管理和经营要求的角度思考问题,能全盘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做出的决策更能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而且,很多时候,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作为企业管理部门中的一员,能更多地参与企业的管理环节,能起到更大的事前防范作用;外聘律师更多的是一种顾问角色,或者“救火队”的角色,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以事前培训和事后救济为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佳模式应是公司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咨询、风险控制、制度制定、重大事项法律确定等,需要运用熟练企业内部情况的内部法律从业人员来进行业务的把控;某些专项的法律,需要由社会有专长的律师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某些特殊的海事法律、国际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等项目,更需要了解专项法律、对专项领域情况了解的人进行规划和处理。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构,建立起以法律专业人力为主、其他相关人员在法律机构指导下为辅的机构体系,使法律机构不断完善。
三、总结
在电力工程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同时,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带动着各个产业的发展。在电力工程方面,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在企业法律风险存在的同时,如何做好法律防范甚为重要。电力工程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风险机制完善、人才机构构建等方法,运用管理的手段,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来完成企业各个环节的管理,从而减少企业管理体系在法律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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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有负债是财政风险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经济建设资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财政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新时期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对财政资金监管机制不重视
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工作能否有效的开展,主要取决于财政资金监管机制的完善性。目前,大部分的乡镇政府忽略了财政资金监管机制的重要性,也没有一支专业性强的监管队伍,导致财政资金监管体系中人员不到位或越权等问题,监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性质全然不明。财政资金监管机制未明确各项资金分离式的监管,使得各资金混为一体,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量大且对工作质量要求高
随着国家对乡镇财政各项资金投入的加大,财政资金监管的工作量也随之越来越大,且对其要求也在逐渐提高。对乡镇投入的资金分为补贴类资金、项目类资金、预算资金和村级公共资金,其中各项资金全程的监管项目复杂且历程繁琐,对各类资金监管的要求高,同时由于监管人员不足,各个监管员又身兼数职,更加大了监管的工作量。
(三)财政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不足
乡镇政府没有制定有关资金使用及流向的信息公开政策,导致财政工作人员常常忽略了对信息的公开,被使用的资金去向不明或使用不规范,使公民无法实现知情权与监督权。
(四)没有建立健全的财政监管内控机制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内控机制较落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建立与健全,使内部控制制度无法充分实现其应有的作用,降低了对资金监管的力度,把内部的监督形式化,资金使用更得不到有效的监管。
(五)乡镇财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一般来讲,乡镇财政工作人员知识层次不高且年纪较大,观念与思路都相对陈旧,业务能力薄弱,无法适应新时期下财政监管工作的需要,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负面的影响。
二、新时期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策略
(一)注重财政资金监管机制
乡镇政府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管机制的重视,建立由领导指挥,各部门工作人员服从配合,把财政资金监管的各项工作统筹管理。在此基础上,落实所有财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有效的监督其工作进度,最终到达“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监管机制。还要将各项资金分别监管,做到实时监管、事事监管,将财政资金监管的工作贯穿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
(二)正确树立乡镇财政的职能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乡镇政府职能在不断的得到完善,乡镇政府财政的职能也在随之转变,从收入管理的主体地位向支出管理主体化发展,由注重财政分配到分配管理共同注重转变等,使乡镇财政职能更全面化。
(三)财政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化
只有把财政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化,才能规范资金的使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资金的流失。加强财政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的意识,从而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深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动向。把公民监督财政资金的积极性充分的调动起来,为公民检举与举报提供便利的条件,及时应答公民提出的问题,使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处于公民监督之中。
(四)建立健全的财政资金监管内控机制
由于内部控制仍处于弱监管环节,所以,要进一步推动财政资金监管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加强了对资金的监管,把内部控制做到切实有效的实施,促进了资金使用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五)加强乡镇财政队伍的建设
为适应新时期下财政监管工作的需要,乡镇财政队伍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发展创新思维,培育出一支专业性强的财政队伍。通过加强乡镇财政队伍的建设,增加其责任感,从而达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与进行。
三、总结
新时期下,为提高乡镇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尽早实现城乡一体化,为此国家加大了对乡镇财政资金的投入,社会对此亦是十分关注,由此可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只有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才能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更规范化与安全化。
一、常见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内容与方法
(一)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内容
大力开展审计工作要符合社会科学发展的要求,以人为本,满足广大人民的基本利益,审计工作主要应该关注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项目完成情况与取得的效果。其中,资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立项的时候是否存在虚假立项现象,项目款是否全部用于此项目,无浪费无截留。资金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分配是否合理,拨款的手续是否有效,审计单位是否在有效的进行控制。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设计效益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能否满足广大人们的需求,有无损坏自然资源,是否有资金损失或浪费的情况发生。
(二)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方法
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的过程中,首先,审计人员应当带着疑问去实施,在通常情况下,项目的各个环节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审计人员在审计的过程中,要质疑每一个环节可能发生的问题,从而寻求真实的结果。其次,审计人员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找到一些知情者来揭露出一些违法事件和违法动机。除此之外,审计人员应当追踪资金流向,检查是否有不合法的资金流出,使得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后,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等一些信息化的辅助工具来识别项目的异常情况。在对项目的审计工作中,应该综合运用以上各种方法,以此来提高审计的效率。
二、开展审计工作的建议
随着我国逐渐对地方财政支付力度的不断提升,财政资金的下发确实为地方发展带来强有力的资金后盾,但是,在支付方面,财政资金在管理审计上却出现了不同的问题,包括审计不到位、资金大量沉淀、资金使用不明、缺乏监督管理等。因此,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力度,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功能最大化,方能够提高我国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总体使用和效果。文中提出几点建议如下:资金审计和项目审计相结合,既要关注资金流向,又要审查项目完成情况与效果,避免有小项目大资金的现象发生;要从会计账目开始着手,检查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和使用的效果。调查过程中,调查程序应当简化,涉及面广,保证审计资料完整、统一;审计分析时应该分层次地进行分析,不同性质的项目要从不同的层面论证,要从自然环境是否损坏、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满足等方面来分析社会效果;在进行绩效审计时,要以各个项目为对象,看此项目的社会需要程度,是否按时完成以及完成的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另外,从宏观效果来看,此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有无存在重复项目。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财政审计工作的发展还并不是很完善,存在着一些漏洞,在实践上、管理上等方面都缺乏经验,因此,我国还应该吸取一些国外的一些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我国的财政绩效审计发展情况相结合,进一步提升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使用效果。通过本文分析,从资金审计和项目审计的相结合、会计账目的审计、层次化审计以及个目标审计四方面进行入手,能够将审计功能更加全面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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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传统计划调控手段功能作用的削弱,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已成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主要工具,两者的协调配合与灵活运用,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是否稳定的必要条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财政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1盐津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思想认识、管理体制、内部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盐津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监管意识薄弱
部分乡镇财政干部习惯于把注意力投放在资金的分配支付上,对于资金的使用和运行的过程监管不到位,其没有深刻意识到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从我们的乡镇领导看,也更多地是注重跑项目、争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意识也很淡薄。所以,监管意识的缺失导致乡镇财政资金存在重分配、轻监管的现象。存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意识薄弱问题的原因,既和部分行政领导的本位主义思想有关,也和他们重政绩、轻绩效,重项目争取、轻项目建设的错误理念有关,还和财政资金管理权责不统一、责任难落实有关。
1.2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从人员配置来看,财政所的工作人员较少,除了正常业务工作外,大多还要配合乡(镇)政府的其他工作,加上财政干部年龄老化,财政所的人手紧张,对财政资金管理自然心有余而力不足。从人员的素质来看,财政所工作人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乡镇财政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无法核定诸如补助性资金、项目建设性资金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较低的业务技能与新形势下的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难以适应。从监管手段看,乡镇财政所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乡(镇)政府,难以真正有效行使县财政局赋予的资金监管权力,对乡镇领导干部分配使用财政资金的违纪现象。
1.3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滞后
由于上述乡镇财政所机构人员配置和业务指导存在一些问题,所以适于乡镇财政的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仍未有效建立和发挥作用。从财政所的硬件设施看,也存在办公条件差、办公设备不全的问题,因此大大降低了对财政资金的监管效率。从监管信息平台看,乡镇缺乏系统的网络平台,监管信息的收集、传递效率低下,现代网络平台建设严重滞后。有些如粮食直补资金涉及核实种植面积,退耕还林补贴涉及核实还林面积等资料信息在乡镇财政所与主管部门之间未实现资源共享,导致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缺位,一些项目资金游离于乡镇财政监督之外。现代网络平台建设滞后,和投入不够、财力不足有很大关系。
1.4监管工作难推行
首先,财政资金种类繁杂、层级多,几十个种类的资金拨付到乡镇使用,加上管理部门的不统一,给财政所的资金监管带来了难度;层级上看,纵向层级从中央到省、到市、到县、到乡镇、到村组、到农户;横向涉及众多部门,职能重叠,权力交叉,环节太多,加大了资金监管风险。其次,资金来源渠道多,监管信息闭塞。目前各乡镇基本上只管住了通过财政所直接拨付的资金,比如惠农补贴类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对于其他拨付渠道的资金很难介入参与监管。最后,补助性资金补助对象不易确定,自由裁量标准监管难。部分补助性资金补贴对象有一定的随意性,加之资金主管部门的分配权过于集中,补助对象不易确定,无形之中加大了资金监管难度。
2加强盐津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对策
2.1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意识
乡镇财政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统筹推进城乡发展、实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要站在维护财经纪律的高度,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充分认识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乡镇财政的涉农资金监管职能,支持并督促乡镇财政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乡镇财政所要准确定位自身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解决目前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重投入、轻管理,重建设、轻效益”问题。
2.2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监管能力
首先,适当增加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招收一批经济、会计和计算机类的专业人才,充实到乡镇财政干部队伍中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乡镇财政队伍。给予乡镇财政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乡镇财政职能范围内的事,乡镇财政所要有处罚权,对授予委托监管事项,乡镇财政所也要有处罚建议权。其次,强调乡镇财政所对于资金的掌控。政府部门应强化乡镇财政所的管理权限,建立以乡镇为中心,分行业、分层次监管的立体财政资金管理模式。具体来讲:一方面,区分直接管理项目和间接管理项目。对于一些大型的以乡镇、村支部为中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直接参与管理,并实行全程监督控制;而对于一些小型的例如卫生院,学校为发起单位开展的项目,乡镇财政部门则采取间接管控的模式或是受托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区分技术项目和非技术项目,对于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应由县级财政负责,乡镇财政参与。而对于非技术项目,财政部门则可以根据项目资金的规模大小适当放权。最后,加强干部培训教育,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和师资力量,分期分批对乡镇财政干部进行轮训,以满足对各种专业资金的监管需要,提高财政所人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考核机制,通过绩效考核兑现相应的监管补助、经费,以提高乡镇财政人员对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积极性。
2.3夯实监管基础
首先,适当加大投入改善乡镇财政的办公条件。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财政所在资金监管中的重要性,尽可能投入必需的资金改善其办公条件,提升财政资金监管效率。除了改善办公场所环境外,重点关注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等的投入和开发,打造现代化的网络监管平台。其次,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财政局在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文件中要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监管责任,明确信息通报制度,把下达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拨款文件等逐级抄送传达到乡镇财政,使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对于乡镇财政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建立反馈渠道,逐级上报至负责资金和项目分配、管理的上级部门,以利于完善有关政策,规范财政管理。
2.4完善制度,齐抓共管助推监管工作
首先,加强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将对象相同、作用相近、基础数据相似的资金整合,并在财政内部上下尽量归口管理,并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减少项目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在制度建设上,划分项类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分项监管包括: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财政所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对县级财政局直接管理或县级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且用于乡镇的项目建设性资金等。分类监管包括:村委会和个人直接向乡镇财政所申报的补助性资金,乡镇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向主管部门申报、且要求乡镇财政所在申报环节予以签章的补助性资金,乡镇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向主管部门申报、且要求乡镇财政所支付或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县财政局和县直主管部门直接支付或发放、且委托乡镇财政所实施监管的补助性资金等。其次,建立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创新乡镇财政资金公开方式,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自上而下的全节点公开,把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流程、分配过程和发放过程在受益地区全面公开,把资金的安排、项目规划审批、政策规定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再次,建立齐抓共管的资金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纳入议事日程,财政部门要把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作为重要的财政工作职能加以落实,除了明确有专门的机构组织协调外,还可以将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向县级延伸,并增加其负责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职能。同时,把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与转移支付、竞争立项挂钩。最后,明确乡镇财政监管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财政资金监管体系,将涉及所属乡镇的所有资金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范围,包括村集体资金,并针对每一项项目资金制定一套职责清楚、内容明确、格式统一、方法得当的操作流程,用于具体指导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协同财政、审计、纪检等政府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协调配合的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严格执纪执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监管发现的问题要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财政监管的权威性。
3结语
总之,我国整个财政体系最基础的是乡镇财政,它是财政资金管理与政策执行的重要环节。盐津县各乡镇财政在资金监管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因资金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不是光靠基层财政部门的职能所能完成的。只有通过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意识、提升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夯实监管基础、完善制度,建立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资金监管机制,才能稳步推进我县各乡镇的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真正发挥基层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一、财政政策分类和工具
(一)财政政策的分类
根据财政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财政政策可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一些可以根据情况自动发生的经济波动不需要外包稳定政策是自动稳定政策。它可以直接经济状况的波动来产生调控作用。如税收和政府支出都是自动稳定政策。与自动稳定政策刚好相反,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则需要通过外部经济力量。根据财政政策在国民经济方面的不同的功能,财政政策可以分为扩张性政策、紧缩性政策。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主要是通过增加财政赤字,如减税、增支,以增加社会总需求。相反,紧缩性财政政策,是指主要通过增税、减支进而减少赤字或增加盈余的财政分配方式,减少社会总需求。
(二)财政政策的工具
税收工具,税收作为国家主要的收入政策工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因此也成为实施财政政策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债工具,所谓的公债也是债券的一种,它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国家或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向国内外举借债务来取得的收入。经常项目支出工具,主要指政府对社会公共的支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是其主要部分。购买性支出,包括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转移性支出包括社会福利支出和政府补贴。
二、财政政策与税收的关系
经过以上的分析,税收在财政政策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无论是在扩张性财政政策还是在紧张性财政政策中都有着很大的调节作用,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不仅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来源和保证,也是政府执行社会职能的主要手段,它更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不仅为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财力支持,更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在财政政策中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税收可以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关系,从而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发展。第二,税收可以调节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第三,税收可以调节收入,实现公平分配。在宏观调控方面,税收是一种自动稳定政策,在税收体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反应相当敏感的经济活动水平的变化。举例来说,如果政府预算平衡,税率无变化,经济低迷,国民产出将减少,税收收入会自动下降。税收乘数的大小与财政政策的大小有很大的关系,税收乘数表明的是税收的变动(包括税率、税收收入的变动)对国民产出(GNP)的影响程度。其中b为边际消费倾向。税收乘数为负,税收和国家输出增加或减少为相反的方向;政府增税时,国民产出减少,减少量为税收增量的b/(1-b)倍。假定边际消费倾向b为0.8,则税收乘数为-4。可见,如果政府采取了减税的政策,虽然可以减少收入,但将成倍提高社会有效需求,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三、如何更好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
当前,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管理不完善之处还很多,财政积极政策的运作需要财政管理要相应跟上,要从现在运用并着眼于中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发,全力推进财政管理的改革。深入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完善预算运行机制。当前财政的预算管理存在一些漏洞,有些甚至影响着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实施反周期运作同时建立宏观调控预算制度;在公共财政框架的建设,建立综合运行机制积极财政政策;同步的财政改革,利用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当期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当运用,同时要适度采用紧缩性政策。财政政策,包括货币政策,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主要作用就是消除经济发展中不健康,不确定因素。弥补市场的不足之处。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关键是要审时度势,相机抉择。这样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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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是政府经济的核心,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学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乡镇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分析
(一)预算编制科学化水平较低
第一,乡镇预算编制工作效率不高,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反馈机制存在不合理之处,从而造成预算编制工作中经常会发生交叉现象;第二,乡镇财政预算编制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并且相关财务人员对资产状况、业务活动以及人员的流动情况等缺乏了解,从而导致其难以真正掌握各部门的财务动态;第三,多数的乡镇政府都是秉持着“量入为出”的预算编制理念。一方面在进行财政收入预算时,通常采取的都是增量预算法,也就是在上级政府将财政增长指标下达之后,下级政府依据指标要求开展预算收入编制工作。这种预算方法由于缺乏科学依据,从而可能会造成虞舜收入编制不符合当地的实际财政状况。另一方面,在进行财政支出时,工作人员通常都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也就是有多少收入就安排相应的支出。然而由于预算支出同样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多数都是以往年支出情况为参考,从而确定今年的支出。
(二)预算执行工作随意性较大
就当前乡镇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现状而言,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乡镇预算编制并下达后,实际执行的力度并不强。此外,在财政支出方面,不仅是人员经费支出随意性较大,其他各项支出随意性很大,同时预算执行工作还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首先,由于预算执行缺乏合理的指标,导致指标与实际拨款不相一致,从而造成无预算、超预算的拨款而没有指标的问题;其次,一些乡镇对预算支出未在固定流程的审批下就随意增加;最后,部分乡镇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不够合理规范,甚至实行镇长或主任审批制度,经费在镇长或主任审批前并没有得到财政所审核通过,因而导致部分乡镇镇长或主任难以对预算工作进行正确判断,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此其中也并没有切实履行好相应的责任。
(三)缺乏合理健全的预算监督机制
就目前的乡镇财政预算工作而言,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善合理的预算监督机制,这就值得乡镇预算约束力大大弱化。此外,还有部分地区的乡级预算预算工作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较为严重,一些预算工作是否要开展或如何开展等都会或多或少受到上级领导的影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预算监督机制不合理,以及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机制不科学等。此外,由于多数政府都将发展重心放在经济与社会建设方面,过度重视预算执行,而忽视了对预算的监督与管理。
二、做好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财政编制预算方式
笔者认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基本支出金额,对基本支出定额的项目与额度进行明确,如有必要可对不同项目的支出额度进行科学调剂,严格规范支出拨付方式。同时,应当不断改进与完善现有的编制预算手段,依据财政收支现状制定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以及弹性预算等综合预算编制方法,从而逐步提升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此外,哈可以培养打造出一支拥有高素质的预算编制团队,全面提升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者的职业素质。
(二)严格开展预算执行工作
对资金拨付与预算追加流程进行规范。首先,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部门的职能,一切涉及到财政性资金拨款与支出都应当在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进行拨付;其次,对已经列入预算的支出经费需要由预算单位向上申请,并且在财政部门高层管理者审核后统一拨付。对于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资金,需动用上年专项结转、未下达指标和预备费的追加支出由预算单位报送书面请示,经乡镇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如果金额数目小于五万元,则由镇长或主任审批,金额超出5万元的则由乡镇书记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后最终决定;在调整预算未经批准之前,不得随意追加支出。这样一样,乡镇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随意性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且大大提升了预算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三)强化预算监督力度
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机制是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为此,首先应当进一步强化各乡镇人大的监督职能,适当延长人代会对预算草案的审议时间;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对内部的监督,逐步形成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机制。纪检、审计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力度,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个人与单位进行严格查处,尤其对于干扰到财政预算编制工作正常开展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严厉的处罚措施。不仅如此,政府部门需要借助社会外部的监督力量,逐步提升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于乡镇政府财政管理工作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乡镇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是当前我国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切实做好这一工作,必须构建科学的编制预算体系,严格执行预算工作,并且加强对预算的监督与管理,最终逐步提升当前乡镇财政雨伞执行效率。
一、应对核心现实问题的大陆与英美财政理论范式比较分析
(一)大陆财政理论面对的核心现实问题及其研究范式
在欧洲王国或者城邦国家经过漫长的中世纪发展成为独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西欧大陆国家的财政实践与理论继承了王国王室“家政”的一些传统。罗马帝国垮台后,各个王国之间的分歧与战争伴随着整个中世纪历史。西欧大陆各国之间缺乏天然屏障的地形地貌特征使这些国家在发生冲突与战争时缺少隔离带与缓冲区。在这种情形下,各王国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侵略与反侵略的斗争中生存和发展。此时,各国财政实践与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保证王国在生存竞争中守卫国家或对外扩张。面对这样的核心问题,财政实践与理论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一是财政收入的保障问题。政府如何保障守卫国家或对外扩张的财政支持?相对于英国而言,法国和德国的财政收入不仅依赖于各种税收,还经常发行债券,特别是在战争时期。到1789年,法国的国债总额约为42亿锂,而同期法国一年的税收收入仅3亿锂,其财政收入的保障压力显而易见。同样,由于信用不足使得普鲁士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筹措收入的举措并不成功,其发行国库券的亏损数额占全部发行金额的1/4,甚至更多。中世纪以来,以德法为主的西欧大陆国家财政实践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过重的税收与横征暴敛引起民众暴动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财政收入的保障问题。当然,普鲁士政府财政获得了大量的公共资产的生产性收入,在17世纪和18世纪,重要的公共资产不断增值,尤其是公共土地和森林,以及重工业和铁路,其对财政的贡献也随之增加。1875年~1913年,政府生产性收入占经常性收入的比重由5.79%提升至15.4%。二是政府通过财政刺激经济发展来应对竞争压力。西欧大陆国家经历中世纪以来漫长的国家纷争,占用大量的经济资源,大部分的欧陆国家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各国取得民族国家独立之后,其政府以关税保护相对落后的产业,通过建立国家所有的企业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1700年前后所有的法国企业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政府资助”。直到今天,像法国这样的西欧国家还存在着大量的国有企业。由于英国较早进行了工业革命,大陆国家不仅要面对来自英国的竞争压力,其国家之间的纷争也使他们背负着沉重的财政包袱,这些国家财政干预经济的程度明显高于英国和后来的美国。三是为了增强民族国家形成之后的民众凝聚力,政府财政深度介入社会各领域。大陆国家社会保障和公共教育等社会性财政支出比较突出。这些国家间的边界与居民所属关系随着纷争而不断改变,民族国家形成较晚,为了凝聚民众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统一,政府一般实施较优厚的社会保障政策,以提高居民的安全感。高税收与高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居民之间的跨国迁徙,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显然,造成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的部分西欧大陆国家的高福利政策有其独特历史原因,不宜效仿。
总之,西欧大陆国家财政的核心问题是相对落后的国家如何才能在邻国的竞争压力下保家卫国或对外扩张。大陆国家的政府要全面应对相对落后的局面,民众关心也关注国家独立、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核心问题。而像英国和后来的美国那样限制全能政府和制约政府权力,不是当时西欧大陆民众的核心议题。国家财政收入保障、财政推动经济发展和财政介入社会领域等全面财政才是当时西欧大陆政府财政实践与理论的核心问题,政府较为全面地介入经济与社会生活。民族国家建立前后,西欧大陆国家出现了不少的政治强人与强势政府。正如剑桥欧洲经济史所言:“18世纪普鲁士的政治思维中,国家观念所发挥的作用要比在其他独裁政权中更大,国家影响也更广泛、更有力。然而在每一个地方,专制君主所发展或创造的官僚体制在促进统一、中央集权和国家意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或多或少都有类似之处。”强权的政治家与政府通过实施全面财政政策推进国家发展在当时的西欧大陆非常普遍。财政目标涵盖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财政收入不局限于税收,也包括国有资源与企业收益;财政支出投向多个经济社会领域。另外,西欧国家的货币独立于财政明显晚于英美就是一个佐证,当然战后德国是一个例外,因为美国战后仿照美联储塑造德国中央银行。大陆财政的核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轴心原理与财政学研究范式。在发展滞后和较短民族国家历史的背景下,生存与发展是大陆财政的核心问题。大陆国家财政涵盖的领域广泛,财政理论研究领域也相对宽广,涉及学科门类较多,研究方法类似于综合社会科学。大陆财政学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古希腊的色诺芬、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等思想家的著作中可以散见当时的财政论说,多是讨论皇家收入与开支的家政问题,这也是在当时政治体制下的财政问题。这一历史渊源至今依然影响着西欧大陆国家的财政理论与实践。大陆财政理论孕育于当时的欧洲大陆社会实践,其分析范式带有明显的欧洲大陆政治经济时代的烙印。西欧大陆财政背负着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抱负,这使得财政实践与理论走向跨学科综合,以国家生存与发展为其财政的实践指导和理论研究方向。大陆财政学范式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基于多元目标构建大陆财政学。欧洲尤其是西欧国家多有公国或王国的经历,因此欧洲大陆国家财政也留有公国或王国的财政印记,也就说,大陆财政一定程度上传承了大公家庭财政或者王室财政的思想,财政要义是保证王室或者大公的财政实现有效运转与稳定。相对于英国,大陆国家的民主意识相对落后,因此财政效率问题不是财政学关注的核心问题。罗森堡和小伯泽尔(2009)在讨论欧洲经济增长问题时,认为欧洲政权分散是其经济增长的原因之一。单个国家的国力有限,国家之间相互竞争,因惧怕其他国家的经济和军事竞争而不可能对本国人民的财富妄加征敛。至少从中世纪以来,欧洲大陆战争绵延不绝,由此导致的人口迁徙并不鲜见。因此,欧洲大陆独立民族国家面临的竞争是全方位的,西欧国家间的竞争也使得各国在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赢得民心,让民众安居乐业显得尤为重要,从而导致财政不局限于经济目的,而是被赋予更多的政治与社会目标。大陆财政实践与理论的互动使得财政理论集中于探讨如何为政府财政多元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支持,而不关注财政的效率问题。另一方面,大陆财政学的跨学科性与严谨分析框架缺失。在走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西欧国家财政带有深深的战争与维护国家独立的烙印,从王国王室的“家政”到后来逐步形成民族国家的财政是一脉相承的,但是财政不起决定性作用(霍夫曼和诺伯格,2008)。相对于英国,西欧大陆国家的市场经济与相关产业发展滞后,因此,独立后,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利用政府财政干预经济发展,更加重要的是,随着政府职能延伸至社会领域,其财政更加明显地介入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大陆财政理论因西欧大陆财政实践应运而生,财政目标的多元性导致相应的财政理论具有跨学科特征,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等多个学科。这些不同学科的分析范式不尽相同,且自身也面临着分析框架不够严谨的问题。比如,对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系统问题,经济学家着重分析这种系统对财政、就业以及经济增长的影响;社会学家则关注该系统如何促进社会和谐;政治学家对发展与改革该系统可能对各个政党以及政治格局产生的影响作为研究焦点。显然,含有政治意图的财政理论聚焦于如何保障满足相应需要的财政收入,自然以实用为轴心原则;针对经济目标,财政理论以效率轴心原则展开理论研究;为了社会和谐,财政理论以公平正义为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大陆财政学家关注的理论侧重点不尽相同,理论上似乎百花齐放,但却掩盖不了一个史实,即大陆财政理论不可能在统一假设基础与单一轴心原理为核心的严密逻辑演绎基础上构建分析框架。这样也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学术争论,难以高效推进财政理论的发展。大陆财政理论不缺乏思想性,但其多维目标基础上的归纳式研究范式在学术竞争中不具优势,自然也就失去话语主导权。但学术界对大陆财政的眷念并没有停止,以Backhaus和Wagner(2005)为代表的财政学家一直在尝试复兴大陆财政学。不过在学科细分趋势下,这种努力的效果有待观察。
(二)英美财政理论应对的核心现实问题及其研究范式
像德国和法国一样,英国也曾经历过数次战争。不同的是,英吉利海峡这个天然屏障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英国,它也有助于促进英国以盎格鲁-萨克森为主流融合成民族国家。中世纪以来,英国面对的威胁主要不是来自于战争,而是国内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国王、贵族和新兴经济阶层之间与日俱增的利益争夺。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君主立宪制成为各阶层协商并符合各方利益的英国政治体制。在光荣革命前后,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是还政于民,即将国家实权从国王转移至议会,最终由议会下院掌控。随着议会民主政治的实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使得财政的核心问题成为民主与效率财政。后来的美国与此类似,联邦政府财政预算及其债务上限都需要由国会进行审查批准。政府财政收支预算以及相关问题需要接受议会下院议员质询与批准,意味着政府必须对财政项目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加以说明。财政项目方案应全面且扼要,只有如此议员才会相信该项目是经过严密论证的,因为每个议员可能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为了财政收支及其相关问题议员之间会进行激烈的竞争。显然,财政项目中的任何缺陷都可能被利益受损或者不能获益集团的议员代表加以利用以影响财政项目的批准和监督。当然,对于像税收类的财政收入项目,无论是提高税收还是新开征税收都会面临相当大的抵制压力;而对于财政支出,则往往会受到利益攸关的地方及其议员的欢迎,更重要的是,一般情况下,对大部分地方是帕累托改进,在议会压力很小。但无论是增加财政收入还是支出在议会都会面临效率审查,相关理论论证与说明可能在民众、学术界、经济界和政界等引起广泛讨论。多角度解读财政项目的效率问题势必成为一条主线。要说清楚财政效率问题,对相关财政项目进行定量分析与预测是不可或缺的,作为在野党或者其他质疑方,对财政项目的质疑也必须建立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之上。无论论证方还是质疑方,他们需要一个共同接受的理论框架作为争论平台,否则即使定量分析也很难达成一致。当然,效率财政并不意味着所有财政项目都要进行效率检验,很多历史悠久的财政项目因为“锁定效应”作用往往得到默认,除非面临严峻的财政困难,一般此类项目不会被进行效率检查;调整与开辟新的财政项目通常会面临效率检查或者因特殊事件免于或减轻效率审查。明显不同于大陆财政,英美民主效率财政实践使得其财政理论采取严谨分析框架与以定量分析为主的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以效率为目标的财政理论可以基于一致性的行为假设。多种原因导致英美财政以效率原理进行实践,效率财政就意味着财政项目要进行收益与成本或者投入与产出评估,这就要求对财政行为进行理性假设。而在西欧大陆国家,多元目标的财政理论涉及经济、政治与社会行为各方面,很难对其财政行为进行一致性“刻画”。
2.效率财政理论立足于严谨理论框架。为了进行财政效率研究,建立一个严谨的框架是必须的,一般而言,此类研究框架通过数学工具构建符合财政逻辑的数理结构系统。这样的系统有利于框架合理性与逻辑严密性的检验,数理逻辑严密的分析框架之间的竞争就在于框架基本假设的合理性,而基本假设的合理性判断则建立在对历史经验的观察之上,尤其是历史数据分析。
3.效率财政理论与经济学相融合。民主财政推动下的效率财政理论具备经济学特质,效率问题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效率财政理论可以对财政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一致性假设。英美包括财政问题在内的宏观经济问题推动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等理论都在以自己的方式回应宏观财政等经济问题。财政问题与其他宏观经济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关于财政问题的研究必须内置于整体宏观经济背景中,因而,效率财政理论研究自然成为经济学,主要是宏观经济学的一部分。基于单一假设基础和逻辑演绎研究范式的英美财政理论符合有限政府与效率财政现实的需要。它在与大陆全能政府的全面财政理论竞争中获得话语主导权,从而成为主流财政理论。效率财政可存在于集权社会,但持久实施效率财政的有效机制是民主社会。在议会(国会)民主制下,政府失去全面财政能力,财政项目需要经议会审批,议会及其议员对财政项目进行监督。民主财政存在类似政治性的财政赤字问题,民主对财政收入与支出约束的不对称性可能引起赤字,甚至诱发财政危机或经济危机,但是民主财政使得政府财政的约束得以加强,有助于促进财政节约。民主财政让议员、学界和公众都成为财政批评者,相当部分的财政项目将公开,接受全社会评判。这种评判机制是实现效率财政的基础。
(三)具备范式竞争优势的英美财政理论占据主流
科学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以科学范式以及科学家共同体社会学特征(学术认同等)的视角研究学科变迁。在一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范式竞争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基本动力,范式的新旧替代标志着科学的“革命性”变化。如查尔默斯(1999)所言,范式由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假设和逻辑关系以及它们的应用方法构成,而这些是某个特定科学家共同体成员所接受的。显然,科学在范式变迁中不断发展与进步,范式竞争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相对于西欧大陆财政,英美财政理论的范式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单维行为目标理论比多维行为目标理论更为严谨。基于效率的英美财政理论优于西欧大陆全面财政理论,将效率作为财政理论研究的基本维度意味着可以遵循统一逻辑来构建理论,避免多维度引发的多元行为假设使得理论说服力不足。单维行为假设理论可能将财政理论研究范围缩小了,相应的理论也不再全面,但它提高了理论研究的逻辑严谨性。其二,基于严谨框架的定量研究优于归纳式定性阐释(严维石,2013)。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大陆财政理论采用归纳式定性研究,主要借助于文字阐述。面对同一财政问题,大陆财政理论学家从不同视角、不同内涵的概念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性研究。这种多样性的研究分析基本上无法形成有效的学术争论,无法统一概念界定,缺乏同一平台分析比较研究结果。大陆财政研究范式缺乏精确性和严谨性使得学术争论的效率与效果有限。其三,英美财政理论范式适合于推动有限政府而非全能政府的分析研究。现实观察显示,民主效率财政比较符合世界范围内的现实与趋势。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与政治行为的研究成果使得公众和学术界相信,全能政府与全面财政的效率受到质疑。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低效率与社会保障入不敷出所引起的财政压力不堪重负现象值得关注,从一个侧面反映全能政府与全面财政已经不现实。其四,相对于欧洲大陆财政,英美财政理论更具有验证性。卡尔•波普尔论证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科学的方法不是归纳法而是演绎检验法。如经济学一样,拥有严谨数理框架的英美财政学理论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进行可重复验证的科学范式,也就不可能实现相应的证伪性。但是,数理框架严谨的英美财政理论可通过财政序列数据、截面数据和面板数据的分析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数据实证研究对相应的理论框架进行检验,继而提高理论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显然,英美财政理论因其范式优势占据主流。具有欧洲大陆背景的马斯科雷夫转变为英美主流财政理论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范式优势。由欧洲大陆财政向英美财政理论变迁是民主与有限政府的政治理论实践产物,也是财政理论科学化发展不可逆的结果。这并不意味着主流英美财政理论不存在问题,它依然面临着财政职能的界定问题,市场失灵不是财政政策研究的起点,也不是财政职能的天然边界。随着相关技术与基础设施的完善,外部性与公共物品产权的界定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可能,财政政策职能也可能随之收缩。从长远角度来讲,主流财政学家需要思考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效职能边界,特别是政府与社会边界;在有效划分它们的职能边界之前,短期内,财政赤字与财政危机问题将一直伴随着财政理论的发展。
二、英美财政理论的主要问题及其出路
英美财政理论服务于有限政府的效率财政。然而,民主财政并没有严格约束政府实施效率财政,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争取财政预算与财政项目分配的手段,政府举债机制等使得政府行为边界在一定程度上没有缩小而是扩大了。政府行为边界的模糊性激励当选人及其政府采取功利主义的财政政策行为,真实效率财政一般并没有实现。但近期欧美财政危机频发,表明实践中的民主效率财政存在机制缺陷。早期英美财政理论没有将财政收入与支出融合成为整体,而是割裂开来进行分析,这种理论“传统”助长了赤字财政实践。因此,民主财政一个重要的局限就是政治性财政赤字严重(郭剑鸣,2010),尤其是在美国与西欧表现得比较明显,它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财政与债务危机。民主政治与民主财政孕育的政治性财政赤字是英美财政理论与实践的主要问题之一,民主财政存在的基本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政治使得当选人及其政府倾向于让主要选民享受减税或不增税。选举政治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了大量政客,而不是培育政治家。无论是总统()选举还是议会选举,候选人为了讨好选民往往尽可能地甚至无原则地进行减税承诺。同时,政府举债没有得到很好地控制,无形中政府债务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增加。最重要的是政府举债存在明显的跨届性,本届政府需要偿付上一届政府的到期债务,当期举债则延至下一届政府进行偿还,这种机制使得政府举债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控制。二是政府刺激性财政开支没有受到严格控制。政府开支项目对地方与大企业来说是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收入的动力源之一,“大量不必要的利益平衡项目”激励议员之间进行“互惠合作”,从而使得大量的政府开支项目得到议会的批准通过。显而易见,当前的民主财政天然地因税收增长抑制机制与开支增长机制引发财政赤字,更麻烦的是,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机制来扭转财政赤字的增长。古典与新古典经济学家对政府及其行为的解读依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实距理想的有限政府依然很遥远。作为主流理论,英美财政学必须面对这一重大财政课题,即如何通过民主财政实现有限政府和效率财政,政治性财政赤字问题研究是主流财政理论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这一财政问题的出路:一方面,在宪法层面上对政府行为重新进行界定,厘清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国内外实践表明,政府越界代替市场问题依然存在,大量微观经济政策依然困扰着市场主体,政府借助于监管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并不罕见,这种越界至少引起了学界与企业界的注意与反应。更困难的问题表现在,像在社会保障领域,政府越界进入往往受到欢迎,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变成政府保障,只有问题严重时才有可能引起关注。如果说政府与市场边界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那么政府与社会之间没有边界似乎不是问题,也没有引起注意。政府机会主义干预社会不仅造成不堪重负的财政压力,而且稀释了社会关系与社会情感。进行社会互助或慈善的社会组织本身可以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在此过程中,它们同时融洽社会关系,增进社会情感。更为重要的是,融洽社会关系与社会情感奠定了市场发挥功能的基础,这就是所谓的“同情”。政府通过政策越界干预破坏了市场主体决策,政府也可越界干预社会来稀释社会关系与社会情感,继而消解市场的社会道德基础,这两个机制使有限政府问题需要重新思考与研究。政府干预社会的财政行为存在轮棘效应,相应的财政政策可以增加但很难削减或者取消。另一方面,政治周期的预算平衡制度是遏制政治性财政赤字的一个选择。欧美主要国家的政治性财政赤字源于民主选举的政治制度,总统()和议员候选人的机会主义迎合选民财政策略是政治性财政赤字的动力,而政府债务管控缺失和跨界性为政治性财政赤字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实施财政政治周期平衡制度可以压缩政治性财政赤字的空间,它也有助于约束政府行为,实行有限政府。
三、结论
本文探讨了欧洲大陆财政与英美财政理论之间变迁的原因。服务于欧洲大陆全能政府的全面财政理论随着政治环境与政治体制的演变而逐步丧失存在的实践基础,英美财政理论适应了有限政府的效率财政实践要求。更重要的是,相对于欧洲大陆理论,英美财政理论的范式依托基于单维目标的逻辑演绎研究框架,其科学性优于多维目标归纳式的大陆财政理论。不少财政学家(如Forte,2010)希望大陆财政与英美财政理论走向融合,但是面对追求财政效率的现实,缺乏严谨框架与精确分析的理论只能是一个理论分支。如同Wagner(2007)所构建的跨学科的财政理论是对主流财政理论的有益补充一样,它不可能占据主流,其范式不可能被以效率财政为核心的当前及以后的学术共同体普遍接受。英美财政学就像新古典经济学长期占据主流地位一样不是因为它没有缺陷,而是其分析框架相对严谨。马斯格雷夫的财政理论与布坎南的民主财政论都以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为依据,其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于国家基本观点及其政府财政行为效果的评价方面。世界范围内的政治性财政赤字和财政危机使民主政治、有限政府和效率财政之间关系的理论逻辑严谨性变得脆弱。英美主流财政理论必须接受这一挑战,为政治性财政赤字有效治理提供理论支撑,新古典宏观经济学中李嘉图-巴罗等价定理的证明可能有助于英美财政学关注一个老问题,即将财政收入与支出融合成一个整体。这样才有可能克服财政赤字问题,进一步发展民主效率财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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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自身的安全及对整个地方政治、经济稳定产生的基础性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上出现的问题
(一)对财政专项资金缺乏控制意识
政府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控制主要体现在核算与收支。但是如果相关的财务人员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与重要性了解不够深入就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混乱。无法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作用,因为政府对财政专项资金重视程度的不够间接造成了地方和具体部门对资金管理上的不重视。使得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管,直接影响其利用效率。
(二)项目进度缓慢
在财务管理中,资金都是有时间价值的。但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进程中却忽略了这一点。实际中,很多的项目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忽略了项目执行的技术人员意识,在进行科研项目时,有关单位疏忽了对技术人员的引进与培训,影响了某些项目的进展;其次,某些项目单位虚报资金使用效率与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从而使该项目的投入小于预算应有的进度,影响项目进程。
(三)专项资金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部门由于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认识程度不够,没有强化资金管理的意识,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不到位。相应管理部门也没做到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和公示。政府管理部门也没有对资金使用情况做到跟进和掌握。
二、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细化预算,推行项目绩效管理
在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的基础上,要对原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以分析和利用,合理确定同类用款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参考依据,改变原有专项资金预算实行“切块预算”的不良方法,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要按照财力平衡情况,认真核定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严肃性,从而增强预算约束的刚性。切实推行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进行项目动态监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完善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考核评价,严格绩效目标管理,没有绩效目标不予立项,充分利用绩效评价成果,建立相关预算项目执行单位责任追究制度。
(二)增强相关人员控制意识
要想使财政专项资金真正的发挥作用,必须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那做好监管工作首先就需要相关人员提高控制意识,前文提到的对于专项资金政府和单位财务人员的监管控制意识薄弱,在实际工作中甚至有相关财务负责人员对专项资金的性质和重要性都不清楚。这直接导致了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混乱,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更加无法科学有效地使用资金。基于此,政府应该着力增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宣传力度,为相应人员培训,需要的话还可以引进一些专业人才,让财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学习,从根本上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和对国家的重要作用。也一定要让相关人员掌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会有怎样的惩罚机制,在基层杜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不能在专项资金下发后就不闻不问,应对专项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到全盘的掌握。避免资金使用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不重视导致其失去相应的监管。如果相应的监督机制失去作用,就容易产生专款被挪用等现象的产生,因此,建立一套有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但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与核算上仍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其原因大多与没有相关的问责制度有关。所以建立起相应问责机制以及对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对资金的低效使用及完不成目标和发生挪用浪费等现象具有积极作用,有关部门可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可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促使责任人切实落实好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并保证其得到有效使用。
(四)完善专项资金信息管理平台
政府要想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科技手段。可以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一套高效、功能健全的管理系统。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者和使用者进行合理的授权。包括项目的负责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相关财务人员,使他们能够从各自岗位的职能内容角度掌握项目信息。信息平台所提供的功能应包括相应的查询、分类、汇总等。使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程度得到公开。因此,高效的信息化科学管理平台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保障基础。
三、结束语
财政专项金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需不断随着社会大环境和进步发展调整对其的监管,在过程中做好每一个细小环节的工作,使国家的财政专项资金在社会科技的发展中真正起到作用。
1课堂设计是关键
有了课余的资料准备,要使学生对课程真正产生兴趣,更关键的一步是要看教师的课堂设计环节。
1)课堂授课环节的灵活设计,能从很大程度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比如,有一次上课时间恰逢元宵佳节,笔者就利用平时搜集的谜语素材,占用一半课时举行了财政灯谜会,谜面多涉及财政经济方面,猜中者还能得到一份小礼品。这样既烘托了节日气氛,另一方面也未太多耽误课程进度。学生争相抢答,也是对这一课堂灵活设计的肯定。
2)课堂中幽默视频与小段子的穿插能从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第一节课讲财政现象与财政问题时,先让学生阅读一段“90后出师表”的小段子,段子中提到某90后在没有教育资助、就业扶助、医疗保险、房价管控、食品安全等举措下的悲催结局,引出“如果有相关政府举措的话,结局会有什么不同”的问题让学生回答。学生兴趣高涨,自己就列举出近在身边的财政现象和财政问题。从第一次课开始,就让他们觉得财政并不遥远,就在自己身边,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再比如,在讲到财政支出——购买性支出时,会播放幽默视频《咱纳税人的钱都去哪儿了》,让学生对纳税人的钱,也就是政府财政支出的资金去向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讲解,让学生带着兴趣和疑问去学习,定会事半功倍。在学习财政收入——税收部分时,通过播放视频《中华税收历史》《你知道自己都交了哪些税吗》,让学生在轻松的气氛中了解我国的税收发展史和税制现状。还有在讲到国债时,播放英语视频《十分钟让你了解美国国债危机》等,在动画讲解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训练了学生的英语听力。2014年国家新预算法颁布后,财政部官网上有一段《分分钟讲讲新预算法》的形象生动的视频,在讲到政府预算时播放给学生看,再让学生自己讲出来新预算法新在哪儿。看完形象的视频资料后,学生的回答是踊跃的,还表示今后会关心政府预算是否会实现真正的阳光化。这就说明学生真的是在从兴趣出发进行学习。
3)课堂形式的多样化设计,也是调动学习积极性和参与性的重要一环。比如,在讲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时候,引出一些现实中的具体案例,如“110警察该不该给居民代买早点或代开门——析论政府职能的错位”等,给学生一定的时间,结合课程知识,按组分工讨论查找资料,分组制作PPT,让每组学生代表在课堂上站上讲台,自己分析自己讲解,最后教师点评分出伯仲,胜者奖励,落后者也予以鼓励。这种以比赛的规则进行的PPT展示课,激发了学生的竞争意识,强化了课堂的参与性,也提升了学生的自信心。再比如,针对财政支出——购买性支出中的教育支出结构问题,结合我国近年来的高校连年扩招现象,在课堂上举办辩题为“高校扩招,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课程辩论赛,学生积极应对,自己选举辩论赛主持人,还邀请教师做特邀嘉宾,每组的四个辩论选手准备充分,口若悬河,还搜集了很多教育方面的资料和数据,这也大大节省了教师的工作量。这种课堂形式让学生学到的不仅是专业知识,更是专业知识以外的譬如团队意识的培养和相关的能力技巧。角色扮演的情景剧也是笔者安排的一种授课模式,使学生在课堂上身临其境地面对一系列经济问题,同时尝试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并从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的角度出发来解决这些问题。比如,相对来说,政府预算章节的内容要显得更理论、更枯燥一些,这一章节中关于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内容的讲解,即可考虑采用这种角色扮演的情景剧教学模式。让学生扮演政府、央行、财政部、政府采购单位、市场个体等不同角色,通过自己参与扮演,体会不同角色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提升这一章的学习兴趣。
2课后交流是重要补充
教师,尤其是高校教师,应利用课后和节假日多接触学生,与他们谈心交流,这样,学生尊敬、喜欢老师,也就会增强学习这门课的兴趣。在课后的沟通交流中,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教师除了以朋友的身份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之外,还应该和他们聊一些蕴含专业知识的小话题。比如:看到男生吸烟,就开玩笑地说这就是负的外部性;和女生聊她们喜欢看的韩剧,就说说其中引发的一些经济学效应;等等,寓教于乐,培养兴趣。另外,多向学生推荐一些相关读物,比如推荐学生阅读庄粉荣的小说《避税暗战》、宋鸿兵的《货币战争》,有利于学生学习理解税收负担——税负转嫁与归宿以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章节内容。这些小说读物能让学生在阅读小说跌宕情节的过程中学到专业知识,而且教师在与学生课后交流时能有共同的话题。
3结语
财政学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其应用性较强。如何将枯燥的财政理论以生动活泼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是课程教学的重点所在。笔者通过上述“接地气”式的课堂教学方法设计,在实践教学中取得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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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财政学课程未能根据财政学与非财政学专业不同特点和要求,以及财政学专业的财政学课程内容与后续课程等没有区分开来,致使在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建立符合财政学教学规律要求的适应不同专业层次的财政学就成为一项迫切任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财政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自2000年我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随着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乡镇财政的理财环境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逐渐淡出农业税收征管的同时,落实民生政策,发放涉农补贴,服务“三农”发展的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加强,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也对乡镇财政依法理财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仅就乡镇财政如何依法理财,谈一点认识和思考。
关键词:乡镇财政;依法理财;服务;发展
乡镇财政作为我国财政管理体系的基层环节,直接面向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其建设水平和管理运行质量直接影响到依法理财水平的发挥。早在2005年,财政部就印发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现“法治财政”的目标。《意见》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说,提高乡镇财政的依法理财水平,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关系到党和国家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首先乡镇财政人员应具备依法理财的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乡镇财政人员是依法理财的主体,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全面具备依法理财的能力。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建立牢固的思想基础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乡镇财政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及近期中央的重大经济工作部署,特别是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深刻把握乡镇财政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进程中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务求在思想及认识上有新的提高,这样才能从政治的高度看待乡镇财政工作,为提升依法理财水平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熟知财政法律法规,练就“硬本领”
乡镇财政人员要经常学习《会计法》、《预算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注意知识的积累和更新,夯实法律法规功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通过不断的学习,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理财贯穿于乡镇财政工作的始终,确保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践行宗旨,深化服务,提升“软实力”
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财政干部,要时刻牢记“服务”是财政人员工作的灵魂,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为国理财,为民服务”是财政人永远的宗旨。在新的形势下,乡镇财政干部始终要做到宗旨在心,情系民生,立志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饱满的奉献精神,扎实的工作作风,架起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永恒的桥梁。
二、乡镇财政人员要找准依法理财的方向
(一)培植税源增收入
作为乡镇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乡镇财政尤其是财政所长应建议乡镇政府把经济发展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乡镇财政在财源建设上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必须有忧患意识和超前意识。一方面,协助乡镇政府认真论证,分析地域、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和招商引资力度,变资源优势为财源优势;另一方面,应抓住目前推进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为乡镇争取项目资金,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结构的调整,支持和鼓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从而带动产业聚集,形成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乡镇财政提供新的不竭的财源。
(二)强化支出抓管理
乡镇财政要协助乡镇政府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整合财政资源,统筹合理安排政府支出,优先保证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和基层工作的正常运转,量力而行地安排项目支出,绝不搞“形象工程”。同时,帮助乡镇政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尽量堵塞开支环节的漏洞,不断完善支出管理,力争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
(三)健全监督建机制
乡镇财政要协同乡镇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乡镇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分类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尤其是对惠农强农及民生工程资金的监管,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同时乡镇财政自身也要建立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岗位责任制,并对人员定期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形成依法理财的全面监督体系。
(四)立足岗位讲奉献
乡镇财政的特点就是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工作任务纷杂繁重,所以首先要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牢固树立依法、为民理财的理念,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努力增强做好财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雨露更多地照耀农村,润泽农民。
(五)为民服务求质量
当前,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乡镇财政人员应该在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服务水平上狠下功夫。始终记住:我们财政上的每一个人,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都是政府机关的窗口,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特别是涉农补贴工作人员,能办的事,抓紧时间办理,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国家的惠农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一时办不好的事,也应细致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给人民群众以好的印象。提倡微笑服务,文明服务,努力营造一个亲切热情的服务环境。同时利用宣传栏,公开工作职责、办事流程等,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通过上门、走访、设立咨询台等形式,主动灵活地做好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结束语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准确把握当前乡镇财政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高乡镇财政的依法理财水平,不断加强乡镇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和综合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于“三农”,服务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乡镇财政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冯世斌.乡镇财政应当依法理财[J].审计文汇,2001
[2]李炳军.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乡镇财政职能建设[J].安徽财会,2006
[3]石睿诣,王巨红.加强基层财政建设的若干思考[J].中国财政,2012
摘要:近年来,国家逐渐加大了对乡镇的管理,使乡镇管理呈现良好态势,但在对乡镇财政管理中发现其中存在问题较多,内部控制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就要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从而为乡镇改革奠定基础。本文将从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研究提升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方式方法。
关键词: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
一、前言
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一直是乡镇发展与进步中重难点问题,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其中存在很多问题,限制与影响乡镇财政内部控制工作效率的提升,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在多账户管理
在我国很多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中都存在多账户管理情况,这样的管理方式不仅会增加乡镇财政资金控制工作负担,还会大大降低财政资金可控能力,从而致使资金被盗用或出现去向不明情况[1]。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资金账务信息容易出现不真实的情况,影响财会监管。乡镇财政信息缺乏真实性,在难以了解乡镇真实工作情况的同时,还难以实现对乡镇政府的正确评价,可见多账户管理存对于乡镇财政管理中只有弊端没有任何益处。
2.监管工作不到位
监管工作不到位也是影响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主要因素。相对于城市,乡镇较为偏远,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这些地区时常常是在口头上管理,难以真正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这就导致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者可以任意挪用该部分资金。如果深入监管该部分资金,进行审计工作,就会将大部分干部卷入其中,总的来说主要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乡镇财政收支情况监管不到位,才导致这种问题的出现。
3.相应的管理机制缺乏、落后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迅速,很多方面都实现了优化管理与创新管理。在经济转型的今天,经济管理也逐渐呈现严格态势,但由于乡镇地区较为偏远,国家所下达的一些整改措施也难以真正实现,导致很多乡镇在财政管理与内部控制上依然采用传统管理方式,这样也就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影响了财政管理工作开展,经常出现工作效率低下或存在较多漏洞的情况,如某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10多万资金不知去向,并且不仅该乡镇如此,我国存在这种情况的乡镇占据80%以上,每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上百万左右。
三、提升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的方式方法
1.明确乡镇财政资金内部账户数量
减少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账户数量是解决乡镇财政信息不真实的重要方式,为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做好管理工作,让相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国家对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的重视。要求所有乡镇财政资金都需要归集在一个中,这样不仅可以提升对乡镇工作资金管理工作效率,还便于财政业务往来。同时,这种管理方式还能有效减少管理人员占用与挪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这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将资金管理工作分为三部分,分别为管事部门、管账部门以及管钱部门,在动用该资金时需要三个管理者共同签署才能使用,否则任何人不得使用该资金。
2.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作为监督管理者就需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监管工作,可以通过宣传方式强化工作人员对财政资金的认识,并将违法真实案例加入其中,使其认识到随意挪用该资金的危害。同时做好培训工作,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意识。此外,要求监管工作者一定要做好本职工作,减少不良事故的发生,将其薪资待遇与工作情况挂钩,以此时刻督促其认真开展工作。
3.构建完善的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机制
要做好这一工作,就需要有完善的控制机制作为支撑,首先,确定财政资金管理职能,将具体工作落到个人身上,实行专事由专人负责。其次,要求所制定的控制机制与国家财政要求相符合,将国家相关要求作为行事准则,构建完善的乡镇财政管理机制。最后,做好机制落实工作,让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成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
4.强化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技术手段
要强化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技术手段,最重要的就是做好财政内部管理工作,不断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能力,并让其在实际中锻炼自身能力,同时,注重高学历人才的引进,让大学生走进乡镇工作。还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强化乡镇内部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与技能,鼓励其认真工作与学习,进而改变现有技术手段落后的情况。在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技术手段得以提升以后,能够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带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此外,还要做好村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支出采取集体决策工作,建立镇包联村干部与村集体领导班子联签制度以及财政财务重要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关系着乡镇经济发展,以往的管理方式存在较多缺陷,导致乡镇资金容易被占用或挪用,因此,就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从而减少资金损失。本文根据实际情况,从四方面提出了整改措施,其中一定存有不足,希望能够得到相关人士的指导,进而完善研究,做好乡镇财政资金内部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1]王维毅.我国乡镇财政所规范化建设考析[D].云南大学,2014.
[2]邵志强.基于县乡联动策略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模式[J].市场研究,2015,(2):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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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财政公共管理体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一财政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现状分析
1994年以来的财政体制改革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出发,主要致力于提高“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关注于财政收入体制改革。公共财政框架下的预算会计,又称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它是一般会计原理在企业之外领域的应用,是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为社会公众和经济组织提供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公共产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公共机构、公益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系统。但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非盈利性组织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必须要对预算会计进行一定的改革,以便能够更好的适应当下社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需要。财政支出体制,尤其是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对滞后,对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功能定位、各级财政的职能分工等方面的改革不够深入,因此,当前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我国预算会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一)现行预算会计范围过窄,难以全面反映政府资金运动
目前的预算会计仅限于与预算资金收支有关的范围,并没有全面反映政府的资金运动及结果。
1、对政府固定资产的核算和反映不全。目前的预算会计制度中,总预算会计没有核算和反映政府的固定资产。这意味着用于购置政府固定资产方面的财政资金,一旦支出以后就退出了政府和公众的视野,不利于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不利于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
2、总预算会计制度不能适应政府资产多样化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形式除了无偿拨款及部分有偿贷款以外,还有政府参股等多种形式。在政府参股的情况下,现行的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只能反映为当期的财政支出,不能对国有股权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无法真实地反映政府资产状况,也难以实现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管理。
(二)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基础存在局限性
随着预算会计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对政府资金管理的需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暴露出局限性
。1、无法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政府的负债状况,不利于防范财政风险。由于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实际支付作为确认当期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在这种记账基础下,财政支出包括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当期虽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政府债务,使政府的这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政府的这些债务被“隐藏”了,政府的财务状况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其产生的不良结果。一是,不自觉地夸大了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源和造成虚假平衡现象,对宏观经济决策和市场运行产生错误导向。二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同会计期间政府权力和责任不相匹配,有可能出现政府代际的债务转嫁,导致各届政府间权责不清,不能客观、全面地评价和考核政府绩效。2、不利于正确处理年终结转事项,造成会计信息不实。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进行的总预算会计核算中,存在因跨年度支出而出现结余不实的问题。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经常会遇到预算已安排,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年无法支出的问题。如果按照收付实现制的要求处理,容易造成当年结余不实。类似情况在中央及其他地方财政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今后随着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的推广,类似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三)会计报告信息不完整,透明度不高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有着覆盖上百万预算单位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会计体系和层层汇总上报的会计报表制度,但从总体上看,预算会计信息的报告和使用都是不够充分的。
1、缺少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目前我国没有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预算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政府的预算和决算形式来间接地传达给立法机关和公众的。由于政府预算的主要任务是向公众提供政府预算的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所能传达的预算会计信息非常有限,政府的债权、债务、债务资产等财务状况不能得到全面的反映,在预算编制比较粗放的情况下,就更为有限。
2、会计报告内容不完整。反映信息过于简单。目前的预算会计报表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状况。这一点尤其表现在总预算会计及其报表之中。因此在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并不能反映。对此类情况,不仅立法机关和公众难以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自己也缺少准确的了解。
3、会计报表项目列示不科学,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首先,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列示不科学。其次,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列示不合理,难以操作。再次,预算内外资金核算方法不统一,影响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
三、公共财政框架下预算会计的改革思路探讨
(一)建立和支出预算管理相互适应的公共财政的管理框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共财政的框架逐步完善,这使得公共支出预算的范围将会以社会共同发展的需要作为界定。在实践中,一些单位不符合这显示标准,则不应该纳入到公共支出的预算范围之内,也不应该继续由财政对其进行经费的供给,对于这些单位来讲,应该逐步的退出公共预算的范畴,进入到市场,通过企业会计的方法来进行核算。对于目前不断增加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的非盈利组织,则应该明确的纳入到预算会计的体系之中,这不仅仅有利于对各个组织规范化的进行管理,同时也有助于创造更加公平的环境,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与此同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应当开展必要的改革,将基建资金纳入到会计单位来开展核算。
(二)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会计体系
实践过程中,政府的会计准则理论结构重要是指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中,基于会计假设、会计目标和会计原则所构筑的会计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构筑完善的会计体系已经成为了社会各方的共同要求,这同时也是日后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开展预算会计改革,应当强化政府的会计准则研究,尽快的制定出一套科学完善,有先后顺序,并且概念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会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依据国家发展的现实情况开展具体的体系制定工作。
(三)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和相应的审计制度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很少编制全面和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这显然不利于新形式下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虽然目前每年都在召开政协和人大的会议,政府也做了相应的工作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但是这些报告除了预算执行报告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年度预算的收支情况之外,并没有完整的、详细的全年政府财务报告。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这有利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群众对于政府监督的作用,为构建廉洁、高效的政府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还应该完善对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的参与有利于提升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督促政府官员更加高效、廉洁的开展工作,最大限度的防止和杜绝政府官员的玩忽职守和贪污腐化现象。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体系的完善不仅仅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同时也能够使得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加科学有效,因此审计报告毕竟要成为政府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构成部分。
(四)政府会计中应当实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记账方法
和收付实现制不同,权责发生制对于政府收支的确认,是在经济活动发生的时候,而不是在现金实际收付的时候。因此通过权责发生制来开展计量,其核算的对象是政府的所有资产,而不仅仅是现金,这主要包含了现金的流量和其他的所有信息。因此全面、深入的以权责发生制为预算会计的处理方法,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部门领导也会对于自身的工作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也使得预算会计制度更加科学、准确。权责发生制的应用能够给政府部门带来一种新的管理文化的改变,使得管理者在工作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政府部门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促进政府自身工作职能的转变。
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不专
我国的财政专项资金涉及行业庞杂且金额巨大,涉及到教育、农业、工业等各个领域,专项资金的种类多达几十种。"基数加倍增长"是我国预算机制长期采用的增量预算机制,随着人员的调动、时间的变迁单位积存的专项资金和单位公用支出混合在一起进行使用,完全变更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职能,使得大金额的专项资金专项性质不强,这也增加了专项资金的管理难度。
(二)使用随意
我国现行的编制预算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模式,依据基数加上增长,有的甚至还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此种模式也就造成了专项经费的编制标准不够科学合理。专项资金预算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也就直接导致了专项资金使用上的随意性,截留、挪用现象普遍,例如,用来补贴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资金,就被不同程度的挪用。类似行为歪曲了专项资金的真实用途,财政资金的不合理利用也使人民群众有一定的损失,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三)使用效率不高
各级各部门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项目的策划,到申请材料的准备和申报,都占用了专职工作人员的大量时间,使得专项资金的申请成本在无形中增大。此外,不同的专项资金被不同的部门掌控,统一项目可以从不同部门以不同的名义来申请专项资金,使资金的用途被分散,最后导致资金难以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使专项资金的作用不能最大地发挥出来。由于专项资金的下拨在不同部门之间转手,导致专项资金的拨款周期较长,对资金的使用效益造成了不利影响。
2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
(一)清理申报项目,缩小范围
长期以来,专项资金并没有很好的做到专款专用,为此,对多达几十项的专项资金要进项定期的清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管理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等进行具体的了解,并且对各项资金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使用效率不高使用效益不明显的资金,进行大力的压缩,并且在一般性预算支出中加入经常性的专项支出,例如对农村生活贫困家庭的资助,以及对警车以及警务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更换费用,可以列入到经常性的专项支出。
(二)明确各部门责任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各个部门的负责实际上也是各个部门的不负责,这样的管理基本上是无效的,只有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部门与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好的形成监督体制。财政部门和管理部门可以就相关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并制定合理的违责处理办法。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到财政监管的范围之内,将主管部门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
(三)多方面审计监督机制
财政专项资金数额大、覆盖面广,国家审计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且对各地方的财政政策相对不熟悉,因此决定国家审计人员难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判断。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部门在同一行政体制之内,所以审计结果和审计意见在独立性的显现方面有很大的限制,这时就需要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结合,通过横向和纵向的结合,从而提高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四)提升政府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提升政府的理财能力和水平,可以有效的规范地方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首先需要逐步淡化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使政府和市场的职能边界得到规范,使基本化公共服务均等化,运用政府的独立财权有效提高其对资金的调度和运营能力。其二,要加强绩效控制工作,从而对绩效审计和绩效监督进行有效推动。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收益和成本的比重得到有效提高。其三,要将年度预算管理向财政专项资金中期考核机制进行转变,使政府的会计制度向全责发生制进行转变,从而有效提高政府的理财能力。
3总结
从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目前的申请、审核、批准、使用和审计等阶段来看,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使专项资金不能够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好的造福于社会和人民群众。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从机制上进行完善,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清晰,保障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更要将全社会的力量纳入审计过程中,通过人民大众雪亮的眼睛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不浪费和滥用国家财政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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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模式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质量,是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承担着传授知识经验,训练职业能力,培养专业人才的任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1卫生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问题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代理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代写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代理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代理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代理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法律诊所一旦设置成立,医学院校应当根据卫生法学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如制定指导教师工作标准及办案流程规范等。因为学生没有社会实践经验,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指导教师要增强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法律诊所对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预期评估客户的合理期望值,逐渐培养学生办理案件的心理承受能力。除此之外,为提高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质量,诊所还应当制定诊所法律服务工作流程、司法文书存档管理规范、奖惩措施、办案质量评估体系等制度。
一、在学前教育专业教学中运用项目教学法的重要性
中职学校的学生来源复杂,“问题学生”比比皆是,厌学、混学、逃学、辍学现象时有发生,对系统的理论学习不感兴趣,但对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却十分感兴趣。由于项目教学法包含有不少活动,学生比较感兴趣,容易接受这种教学法。
二、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步骤
(一)确定项目任务
“二声部视唱”是中职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应该掌握的技能。如果采用项目教学法,既能提高学生视唱能力又能提高欣赏与合作能力。基于此,我提出了项目教学的设想,师生共同讨论后确定如下内容:项目题目:学习二声部带词视唱歌曲《小乌鸦爱妈妈》项目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二声部带词视唱歌曲《小乌鸦爱妈妈》项目的实施,激发学生孝敬父母、热爱生活的情感,提高人文素养;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二声部带词视唱歌曲,提高视唱能力;掌握摄影等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项目教学任务:以小组为单位,每四到六人为一组,团结协作,学会二声部带词视唱歌曲《小乌鸦爱妈妈》,时间两周。
(二)制定计划
在确定项目目标任务后,学生自主实施项目前工作,要做准备、定计划。知识技能准备:教师先向学生讲解二声部视唱的有关要求,让学生做好学习的知识准备;向学生介绍摄影知识,不明白之处向教师或同学请教,做好技能准备;然后向学生提供一些文艺晚会中有二声部合唱节目的光碟,供学生参考。项目计划制定:学生具备了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一定的二声部视唱知识、摄影知识、专业技能后,就可以进行项目计划制定。先让学生自由组合,四到六人结为一组。然后,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从声部的分配、录像、站位安排等细节方面商讨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步骤和程序。其间教师可给予建议性的意见,最终由教师认可,各组确定项目计划。
(三)实施项目
根据已商讨制定的项目计划,学生确定各自在小组中的分工,明确自己的任务以及小组成员合作的形式,然后按照已确定的工作步骤和程序开展工作。项目前期,学生进行广泛调研,了解国内小组唱或合唱《小乌鸦爱妈妈》的情况,搜集资料信息,分析已有节目的特色,确定本小组排练的亮点。教师作适当指导,协调完成调研分析。项目中期,学生根据商量结果进行练习。其间教师注意对学生进行督促引导,检查指导学生进行练习。项目后期,学生依计划将学会的二声部带词视唱歌曲《小乌鸦爱妈妈》拍摄成录像,并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教学实施的切身经历,写出一篇既有实践体会、又有一定理论高度的总结。
(四)检查评估
学生自己评估。学生在多媒体教室里展示自己的成品,并以小组为单位作项目开发总结报告。师生共同评估。根据各项目组的二声部带词视唱歌曲《小乌鸦爱妈妈》的录像成品及其所作总结报告,师生就各组在项目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学生的学习行为特征等方面共同讨论、评判。学校专家评估。将学生制作的视唱歌曲录像成品提交学校教务科,请负责艺术教学的老师做出评估。
(五)作品展示当学生欣赏着自己参与制做出来的视唱歌曲录像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脸上充满笑容。在这个项目实训中,每个人担任一定的角色,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师生共同讨论、评判在项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等等。对作品的评价主要由学生自己进行自我评价,写出自我评价报告书,小组审议之后再由教师对项目工作进行检查综合评分。教师对制作出来的作品进行讲解分析。然后根据师生的建议,让最优秀的小组代表班级参加学校文艺晚会演出。
三、在学前教育专业中实施项目教学法的效果
(一)学生的职业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能力提高了,就业形势就好。近两年我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率都保持在100%,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学生毕业前几个月用人单位就已提前预订完,呈现供不应求局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对我校学前教育专业教学质量的信任,也间接体现了项目教学法的威力。
(二)学前教育专业得到了发展
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原来每年招生都是1个班几十名学生,2010年实施项目教学法后上升到3个班一百多人,2011年则快速提升到9个班接近500人,2012年已有600人报读,学前教育专业也由原来的小专业一跃成为学校最大的专业。五、在学前教育专业中实施项目教学法的体会改革才有发展的机会。石嘴山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自1985年建立以来一直都是学校中的小专业。如果该专业不实施项目教学法,提高教学质量,尽管碰到国家这几年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机遇,但也不可能使该专业发展到目前的高度,成为学校最大且最有特色的专业。当然,改革不一定成功,但不改革肯定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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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理论自亚当.斯密以来随着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的发展而不断的创新,研究的范围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而日渐丰富,在取得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同时也面临许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政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财政学课程在高等财经教育和财经类专业人才培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财经类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及财政理论的不断完善,财政学教学在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财政学课堂教学方法的创新思路。包括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积极推广问题式教学、主动采用多媒体教学、积极引入举例教学等。
[关键词]财政学;问题式教学;多媒体教学;举例教学
财政学是一门研究财政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应用学科,是研究政府配置资源的应用经济学。西方财政学理论及其体系形成较早,一般认为,1663年威廉•配第出版的《赋税论》为财政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1776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著的《国富论》,标志着财政学理论的诞生;1892年巴斯塔布尔《财政学》、1898年阿当斯《财政科学》和1928年庇古《财政学研究》等著述的问世,标志着较为完整的财政学体系的形成;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使财政学的分析基点和根本思路从履行国家基本职能转到政府如何提供公共品与服务上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分配论”为主流的财政学理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借鉴西方公共财政理论,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正式确立公共财政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模式,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学理论体系逐步得到发展与完善。
一、财政学课程简介
从学科性质上来看,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经济学范畴。是以经济学为核心,兼顾管理学、会计学等相关内容形成的一门课程。从我国教学方案的安排中,财政学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经济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以及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对于财政学专业,财政学是作为专业理论课,起着衔接经济学与财政专业课的中介作用;对于经济学专业、各财经类专业及工商管理专业,财政学是必修的8-10门核心课程之一。目前,本课程授课对象广泛,经济类专业不论中专、大专、本科还是研究生均开设此课程,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从财经类本科生的课程安排来看,财政学通常是在学生先修完一些经济学基础课程后开设的,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分析能力。同时,财政学课程的学习也为以后学习《税法学》、《公债经济学》《公共预算》等课程奠定了基础。财政学从内容上看,以现代公共财政的支出、收入、管理、体制和政策为核心。一般包括财政概念和职能、财政支出理论、购买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财政收入理论、税收原理、税收制度、非税收入、公债、公共预算、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政策等内容。财政学不是简单地介绍财政本身的收支问题,而是讲授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如何通过自身的特殊机制来实现政府的经济职能及其运行规律。财政学课程具有课程的内容广泛而丰富、实践性较强等特点。
二、当前财政学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财政学教学情况来看,很多学生认为这门课程比较枯燥、实用性不强。因此,对财政学这门课程的学习积极性并不高。如根据有关学者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学生对财政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满意程度选择了一般,只有少数同学选择了非常满意,另有近1/3的同学非常不满现行的教学方法。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该课程本身内容较宏观,理论性较强、较抽象,学生学起来感觉很枯燥乏味。另一方面,是因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没有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教师往往更重视知识的传授,而采用以教为中心的方法,比如讲授法。轻视了对学生的能力的培养。在上述两方面的原因中,我认为第二个原因是主要的方面,内容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可能会引起学习兴趣的低下,但并不是绝对因素。如果注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即使枯燥的课程也可以讲授的很生动。发言代表确定后,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大家针对给定的话题自由讨论。每组讨论结束后,由发言代表按次序站在讲台上进行发言,将本组的讨论结果表述给大家。最后在各组发表完意见后,教师应做好结论的归纳与总结工作。将结论的要点一一明确,对每组的发言情况进行点评,避免出现虎头蛇尾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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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院会计制度》中,“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范围仅限定为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公立医院财务会计的指导性丛书《医院财务与会计实务》并未列举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补助的具体账务处理指导性示例,且年终决算时财政一体化平台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单独揭示该事项。通过会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上一级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医院会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立医院;非同级财政补助;会计核算
一、背景
厦门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厦门分院),是新成立的三级儿童专科医院,于2014年6月1日开业运行,系隶属于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非盈利性公立医院,以整体委托管理的方式交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运营管理,也是厦门市委、市政府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为厦门市财政局。由于儿童医疗领域的特殊性,在收费定价中,参照的是全市统一标准的《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并无特殊的收费倾斜政策,再加上截止目前,厦门市已实行公立医院药品费零加成及卫生耗材费零加成,因此医院运行经费的大部分很难从医疗服务收费中得到补偿。鉴于上述原因,除同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投入外,在筹备开办期间,各级政府、组织对我院也给予大力支持,其中包括限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也有未限定用途的非专项资金。
二、会计实务
《医院会计制度》中,“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这里的“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对象及范围仅限定为同级财政部门。对于从同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取得的类财政性质的补助(以下简称为非同级财政补助),《医院财务与会计实务》并未列举具体的账务处理指导性示例,且在年终决算时财政一体化平台的部门决算报表里要求单独揭示该事项,这给会计实践带来一些困惑。《医院会计制度》是细分的行业会计制度,2013年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细分行业会计制度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结合会计实践,以问题为导向,主要共同探讨非盈利性公立医院在现有的《医院会计制度》框架内,非同级财政补助的取得及其后续事项的会计核算方法,以及从与上一级行业会计制度比较分析着手,思考医院会计实务中非同级财政补助的会计核算制度改进。从会计科目来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而在《医院会计制度》中,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并未设置“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从整体的会计科目的设置进行分析,运用排除法可确定医院此类的非同级财政补助结转核算适用的净资产类会计科目是“专用基金”,因而可在“专用基金”总账科目下设二级明细科目“专用基金-其他基金-非同级财政补助结转”(以下简称“专用基金”),此“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与“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类似。《医院会计制度》收入类会计科目设置“其他收入”用于核算医院除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故可在“其他收入”总账科目下设一级明细科目“其他收入-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以下简称“其他收入”)。与收入类会计科目相对应,可在支出类科目“其他支出”总账科目下设一级明细科目“其他支出-非同级财政补助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专用基金”、“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科目均可按项目设立辅助账。医院取得的非同级财政补助按取得资产的流动性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非货币资金形式如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取得,另一种是以货币资金形式取得。后一种形式取得的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未限定用途的非专项资金和有限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实务账务处理是:取得以非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的非同级财政补助时,借记“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领用或计提折旧时,借记“待冲基金”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累计折旧”科目。取得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的非同级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发生相关支出时,借记“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应将“其他收入”、“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期结余”科目,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医疗业务成本”等科目,相应的借记或贷记“本期结余”科目。年末,将“本期结余”科目余额结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取得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的非同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发生相关支出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期末,应将“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科目按项目辅助账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专用基金”科目,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科目,相应的借记或贷记“专用基金”科目。下一年度使用滚存资金的处理方法与此相同。
三、比较分析
相对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会计科目设置较少,“专用基金”、“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核算的覆盖范围较广。通过对以上账务处理方法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取得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的非同级财政补助的两类资金账务处理中,现有的会计科目“专用基金”、“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会计核算的要求,但“其他收入”、“其他支出”、需要下设专用一级明细科目,且每期未结转至“专用基金”科目时需单独将此类资金从总账中剔出,相对而言增大了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且对资金的收、支来源和各专项资金滚存、结转的揭示不直观。随着新一轮医改的进行,特别是药品费零加成和卫生耗材费零加成的推进,各类对公立医院的非同级财政补助的规模越来越大,有必要在《医院会计制度》增设收入类会计科目“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增设支出类会计科目“非同级财政补助支出”,增设净资产类会计科目“非财政补助结转”。分别用于核算医院以货币资金形式取得的非同级财政补助的收、支(专项资金)、滚存结转。这三个会计科目增设后的账务处理是:取得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的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发生相关支出时,专项资金借记“非同级财政补助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非专项资金借记“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应将“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补助支出”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按项目辅助账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或贷记“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补助支出”等科目,相应的借记或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年末,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情况按项目分析,对已完成项目的剩余资金如需缴回原拨入单位的,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留归本单位使用的,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非专项资金全额转入结余分配,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
四、结论
在《医院会计制度》增设收入类会计科目“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增设支出类会计科目“非同级财政补助支出”;增设净资产类会计科目“非财政补助结转”这三个会计科目后,能够更加简便、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直观地反映公立医院以货币资金形式取得的非同级财政补助的收、支(仅专项资金)、滚存结转情况。
参考文献
[1]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编写.医院财务与会计实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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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因此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但由于我国固有的教学方式和偏向理论的教学方法使得实践教学完善的进程步履艰难。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现象的日益复杂化不断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而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又是培养主体中的中坚力量。作为高等法学教育里的基础教育即法学本科教育在这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宏伟目标中又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本文试图探寻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价值并且在教学实践中以什么方式去实现这一价值。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黄松有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永.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3]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2).
【摘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本人根据电大系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提出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并在课程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中加强实践教学,使学员将所学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联系实际,从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开放教育;教学模式;法学实践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作为开放教育专业之一的法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实用性人才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我国的法学教学,多年来,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虽然近几年来,一些院校开始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电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一些地方电大实践教学仅限于少部分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更多的地方电大仍然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将实践环节的目的确定为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手段。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少,即使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真正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电大法学实践教学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咨询等。一种是到校外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加法律实践。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看,其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
利用网络开展实践教学,是远程教学的发展方向。但在实践中,大多电大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究其原因,一是有些电大网络不够畅;二是有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网络的能力;三是有些学生不具备利用网络的能力。因而,很多电大没有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实践教学,或者利用了,但参加者有限,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说明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包括两方面,即课程实践性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教学。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本模式主要应用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专科的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婚姻家庭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本科的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法律文书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学模式,所谓“二元”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是否能经常参加面授学习为基点,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将学生分成两组,分别进行两种程度的教学:面授为主教学与网络教学为主。
1.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
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件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如在《刑法学》(2)中,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为了适应开放教育教学的需要,我校在校内建立了模拟法庭,配备了必要的服装和设施,能够随时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同时,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为同学们深入实际提供方便。
2.其他组模式方案
其他组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活动,采取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可采取法学专题辩论、法律咨询、观摩法院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
1.法学专题辩论
教师选取社会热点、争议的法学辩题,将学生分成正方、反方,开展专题辩论。
2.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回报社会,又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专业水平。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案例要选择与当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参加者由学员自由报名,任课教师决定。其他同学必须旁听模拟法庭庭审。
三、完善和落实开放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学生具有从业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离不开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融入社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增加知识含量。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包括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它是法学教学的必要场所。在校内实践基地方面,一是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设施;二是制定符合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三是建立稳定的参加实践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一是巩固和开拓实践基地;二是与实践基地签定能够调动双方积极性,实现“双赢”的协议;三是电大与实践基地加强沟通,校内实践教师经常深入校外实践基地,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处理学生的问题,指导学生融入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及时收集实践基地的典型案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五是聘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担任电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完善网络建设,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
处理功能,以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一是保证网络的畅通,满足网上实践教学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种QQ群,保证信息的下达;三是建立网上教学实践管理员制度,管理员由精通网络知识,又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人员担任;四是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只有加强实践教学,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使开放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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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愉晴:《电大开放教育教师职业素质初探》,《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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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学生学好财政学有助于日后完善我国的经济体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政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乡镇作为我国政府的基层服务组织,其资金监管是否到位,关系着我国基层服务质量的高低。本文通过引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概念,着手分析我国现阶段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最终达到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目的,从而优化我国政府的基层服务,提高其服务质量。
关键词: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思考
在我国,尽管国家在平衡城乡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乡镇仍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进一步平衡城乡发展,造福最基层的群众组织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若要提高我国乡镇居民的生活水平,首要提高我国乡镇居民的经济水平,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提高我国乡镇居民经济水平最基础的措施。
一、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乡镇财政部门是最基层的政府财政部门,在我国财政管理体系中处于最末端。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好坏,影响着我国整个财政管理体系的好坏。本段主要通过介绍乡镇财政资金的概念,阐述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必要性。所谓乡镇财政资金监督,从广义上来说,指的是国家通过监控、检查、稽核、制裁、督促和反映等活动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管理,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财政管理的有序有效性。实际意义上的监管,则是指监管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人等,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日常资金监管由县(市、区)财政局及其派出机构乡镇财政所、分局具体负责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人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从而达到更加合理地利用资金、更好地造福乡镇居民的目的。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不仅仅是提高乡镇基层群众生活水平的需要,更是平衡国家城乡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目前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如果要对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手段进行优化,则必须从问题的根源着手,从我国现阶段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寻找解决并优化这些问题的方法,最终达到加强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目的。
(一)目前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
尽管我国的城乡发展仍不平衡,对于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仍不完美,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仍然科学合理、规范严谨。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断推进体制改革。“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等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给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不断注人新鲜血液,不仅提高了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力度,更强化了我国乡镇财政部门对居民的服务功能。
(2)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所谓“四位一体”,即是指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四大监督手段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进行监督,从而防止财政资金被私自挪用、滥用等,最终使乡镇财政资金能够被最高程度地使用于乡镇居民的日常生活中。
(3)加强上级财政监管系统对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视程度。我国的财政监管系统自上而下对乡镇部门财政监管手段采取推进措施这一举措,不仅体现出我国政府对于乡镇部门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视,更是凸显了乡镇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监管的职能。2010年3月,《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下发,不仅引导乡镇基层政府把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来管理,更是确定了新形势下我国乡镇财政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向和重点。
(二)目前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不断朝着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道路上发展,但是由于其发展并不够成熟,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出现不少问题:
(1)我国乡镇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由于我国乡镇财政部门的基层领导缺乏对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管意识,导致财政资金在分配和申报阶段足够合理,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私自挪用财政资金和虚报财政资金使用量等现象,基层领导对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管疏忽,导致我国乡镇部门财政资金的利用率低下。
(2)我国乡镇部门财政资金扶持政策不合理。财政扶持作为我国乡镇部门财政资金支出的一大重点,不仅关系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是跟我国乡镇发展水平的高低紧密相连。但是在我国乡镇部门进行财政扶持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一方面由于扶持面广,很多乡镇部门重视短期成效,前期资金投人量大,但收效甚微,导致我国乡镇部门在资金扶持方面压力增大;另一方面,扶持政策与税收挂钩,一些大型企业由于其成长趋于稳定,税收较多,其得到的扶持资金也多,反而那些处于成长初期的企业,由于税收低,得到的扶持资金也少,但是处于成长初期的企业却比相对趋于成熟的企业更需要扶持;最后,为了能够招商引资,各政府部门相互比较,导致招商引资成本高于一般水平。
(3)我国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我国乡镇部门往往只注重财政拨款环节,缺乏对于所拨款项的使用效益的关注,从而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
(4)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信息闭塞。一方面由于中央财政部门的一些政策公开和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之间有很大的时间差,导致信息公开不同步;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不完全公开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导致信息公开不全面,使得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信息闭塞。
三、如何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
通过上文的介绍和分析对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现状已经有了深刻了解,在接下来的篇幅中将依据上述问题对我国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进一步提出更加合理的建议:
(1)以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仅仅以分配和申报的合理性来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不仅会造成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更会导致我国乡镇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管混乱,不利于合理使用乡镇财政资金的目标。
(2)优化我国乡镇部门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一方面,要注重企业扶持的长期效果,不应该着眼于短期效果,缓解扶持压力;另一方面,要解除扶持与税收挂钩的政策,对需要扶持的企业进行综合考虑,不能只顾着眼前的税收,应该将眼光放得长远些,扶持更有潜力的企业,这样才能促进乡镇的发展水平;最后,国家应该严格控制城镇之间在招商引资方面的不良竞争,保持招商引资有序进行。
(3)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如果想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则必须将每一分钱都落到实处,使乡镇财政资金得到最大效益的使用。这就需要建立健全跟踪问效制度,了解投资的资金是否得到完全的使用,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以便采取下一步措施。
(4)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相关联的信息形式、内容。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相关的信息的透明化和及时性,及时的让乡镇居民了解到政府是如何执行中央发布的相关文件、了解到政府是如何利用这些财政资金,不仅可以让乡镇居民更加了解乡镇财政部门的工作,更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促进政府工作的进步。
(5)制定完善的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方面的法律。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才能使得在使用财政资金时能够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去约束一些肆意使用、私自挪用乡镇财政资金的行为。
(6)最后,在做到以上几点以后,更应该经常进行详细的总结分析,前期不管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总结,都将成为以后成功的基石。
四、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介绍了解到乡镇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层组织,乡镇财政是最基层的一级政府财政,也是最贴近民生的财政,其处于整个财政管理体系的末端,能否充分刊用乡镇财政资金,关系到我国乡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只有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才能使乡镇财政资金更好地服务于民生,促进我国乡镇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只有加强国家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才能平衡我国城乡发展的差距。本文通过分析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现有的优势和问题,寻找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水平的方法,最终得到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希望在以后的发展中,乡镇财政资金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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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照西方经济学对公共财政学专业及课程的研究,作为经济学的二级学科,公共财政学需要站在经济学的视角、运用经济理论和经济方法开展研究分析工作,应以政府行为及活动的研究为中心,兼顾对学生理论及实践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学专业;国内研究
一、财政学专业课程建设的国内研究两派意见
国内对财政学的课程设置研究的方面,主要有两派意见:即强调财政学的综合性和强调财政学的专业性。有的学者认为,财政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应构筑一个主平台(理论课程体系),两个辅助平台(实践教学和实训),形成“一体两翼”的人才培养模式。也有的学者提出,课外辅助教学比课内教学更重要,能力比知识更重要的观点。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地方高等院校应该及时进行相应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更新与改进,使之培养出来的人才具有更强的创新能力、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及竞争能力,成为通晓专业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河北经贸大学的张晋武认为基础理论教育能够增强学生的力量,但不能直接给学生能力,培养能力必须强化应用类课程建设。湖北经济学院的邓毅教授则认为,地方高校财政学专业应采取“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以保证财政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还有的学者认为,教育是一种有条件的行为,财政学课程设置必须因时、因势、因地、因对象进行。因时就是设置课程的时机,因势是开课要有对未来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因地就是要弄清你培养人才服务的地域性,因对象应是要考虑施教一方的条件和受教一方的基础知识能否吃得消。
二、财政学专业课程设置应体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主张
1.优化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
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学科基础课程的数量比例和课时比例,充分体现财政学的多学科相融合的趋势。增加经济学理论课程的门数和教学课时,如加大《计量经济学》的课时量,增设《中级微(宏)观经济学》或《高级微(宏)观经济学》(针对硕士、博士层次),同时将反映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基本理论的课程纳入学科基础课程体系当中,在选修课程中扩大反映上述学科理论发展以及分析方法创新的课程,如《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二是适当压缩财政专业课程门数或教学课时,或者将某些课程从必修课降格至选修课,为学科基础课的教学留出课时空间。如取消《税务会计》,将《公债管理学》《税收代理与实务》《比较税收学》等课程作为选修课开设。三是新设部分财政实验课程或从现有课堂教学课时中划出部分课时进行实验教学。
2.整合现有财政学科各专业课之间的内容
在维持财政主干专业课程基础上,对部分专业课程进行归并整合,避免单项课程内容交叉重复,扩大知识容量,节约教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如《税务管理》与《税务代理》可以合二为一,称为《税务管理与代理》;《国家预算》与《预算会计》联系紧密,部分内容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建议合二为一,改造为《国家预算与核算》课程;《财税专题讲座》则改造为《财经专题讲座》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和突出课程内容的一般性与实践性,等等。
3.加强相关课程内容讲授的协调与分工
在理论部分,授课的重点应该是基础理论的传授和分析思维与分析方法的训练;在制度部分,则应该将重点置于分析方法的运用和具体问题的解决。如对于《财政学》中的“国家预算”部分,只着重讲述预算的一般理论与分析方法,而对于预算的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可以不加介绍,留待《国家预算管理》中进行讲述,遵循从一般到具体的认知规律。
三、财政学专业课程设置应体现培养专业型人才的主张
1.财政学专业课程设置应符合就业导向
如果按计划经济体制设计课程,财政学就是为各级财政部门培养人才的专业;如果面再宽一些,再加上为财政理论研究奠定基础;或者相对于企业财务还可将财政拓展理解为为公共部门培养财务人员。这不但面向的岗位有限,而且从业还有如需报考公务员等其他方面的更严格的要求。对于一般院校财政学的大学毕业生,容易出现“上不着天下,下不落地”的困境。因此,应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将财政学专业定位于适合范围更广更有前景的企业税务规划人才方面。财政专业的就业方向是各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高校和研究机构。
2.课程设置应使人才培养更具可朔性
随着大学教学改革的推进,现在大学培养出来的财政专业的学生就业面变得更的广泛,主要是面向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具体包括:一是公务员。财政学专业毕业生的对口职位大都在财政局和税务局的税收规划、审计、财政管理等方面。二是银行业。财政专业的毕业生由于其全面的经济知识结构和对国家宏观财政的较好把握,所以在投资银行中财政专业的毕业生也是比较受欢迎的。三是财务会计。近些年来掀起的大型企业兼并的浪潮方兴未艾,各大公司纷纷进行合并,大规模的集团公司为了协调内部财务,一般都设有自己的财务公司。这种财务机构对财政专业毕业生的需求较大。四是考研。本科对财政学不是很有兴趣深入研究的同学在考研学科上可以选择相近专业。
3.课程设置应与全国税务会计相关的资格考试相关联
时下,财政学专业的一系列专业知识已经成为了企业会计师、经济师、全国注册会计师、全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多项国家重量级考试的必考内容,而且年年都有新内容,考试难度也不断加码。这对于财政学专业课程建设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四、结语
财政学科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是财政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财政学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税务代理和税收管理知识,还是政府预算管理和预算会计知识,必须完全改革传统的“空对空”的课堂讲授方式,要应用现代科技改造课堂教学,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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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是一门思辨的学科,从狭义来看,属于应用经济学的范畴,从广义上讲,涉及到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个领域,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要深刻领会财政学的要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当前财政学的教材主要将财政学分为三大体系:一是财政支出理论;二是财政收入理论;三是宏观经济的监督、调控、管理理论。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一方面很多新的内容在引入,在宏观方面,财政对供给侧改革影响、大国财政问题的出现等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在微观方面,“营改增”的问题、税制结构调整的问题引起来人们的关注,在实践层面,地方债的问题、政府预算的问题逐步成为热点。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的问题也开始在财政学领域不断突显,如财政政策领域对于经济周期的把握与传统文化中的阴阳之道的关系,财政集权与分权领域与郡县制、科举制之间的关联,“三公”支出不断增加背后人情文化的影响,这些问题如果引入到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不但能拓展学生的财政学知识,增进其对财政学的理解,同时也能增强课堂教学的生动性与趣味性,活跃课堂的氛围。本文将以财政学课堂教学中的中国传统文化为线索,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为当前中国传统文化在财政学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财政学课堂教学中中国传统文化问题的由来
1949年,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的高等教育也走入了全新的时代,这个时代的与当时的政治形势、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在教育体制上,沿袭着前苏联的传统,另一方面在学科上,有着经济发展初期的印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初期,首先要解决的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这个时期重工业成为各高校关注的焦点,“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也成为那个时代的教育领域主旋律,至于经、管、法等社会科学在那个时代并没有那么受重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改革开放的来临和高考制度的恢复。改革意味着对计划经济体制的调整,开放意味着对国外管理经验的引入,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高校的经济、管理、法律等学科也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而这个时期的教材往往是通过“拿来主义”的方式实现的。而这种“拿来主义”往往存在着许多先天的“不足”。
其中最大的不足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时代发展结合不足。1978年之后的中国,是翻天覆地的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的事物不断出现,旧的观念不断消亡,然而,“拿来主义”的教材却并没有反映出变化的特点。即使是做过一些更新的教材,由于社会发展的速度过快,也不能完全反映出时代的特征。换句话说,经济、管理、法律等社会科学领域的教材存在着“时滞性”的问题。二是与中国传统文化结合不足。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传统文化在改革前面临着全面的冲击,而“拿来主义”基本是一种照搬照抄,因此,在经济、管理、法律等社会科学领域的教材缺乏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而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文化本身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这些教材也存在着“本土性”的问题。
在存在“时滞性”与“本土性”问题的教材引导之下,经济、管理、法律等社会科学的课堂往往缺乏“实践性”,而兼具经济、管理、法律领域特点的财政学这门学科更是如此。尽管如此,对财政学的教学而言,相比较而言,“时滞性”的问题并不是那么突出。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时滞性”的问题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只有长和短的问题,没有有和无的问题。二是由于教材的更新,很多在新的事物引导下出现的新观点不断地补充到教材中来,补充到课堂教学中。而“本土性”的问题则显得较为严重。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前的历史问题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落后于西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文化领域也受到了西方的冲击。同时,由于多极化世界的出现,文化领域的多元化思想也影响着人们的观念。所以相对于“时滞性”的问题,财政学课堂教学领域中的中国传统文化问题更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财政学课堂教学中的中国传统文化问题表现
财政学课堂教学中的中国传统文化问题表现在很多方面,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领域:
1.政府预算领域
在政府预算领域,“三公消费”是人们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公款吃喝问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公款吃喝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有领导干部思想觉悟的问题,有预算软约束的问题,传统文化也是问题之一。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人情文化,人与人之间是需要表达感情的,酒能伤身,通过伤害自己来尊重别人是酒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喝酒这种现象往往是在饭局中产生的,因此吃喝问题深入人心。普通人的吃喝无所谓,但公务员的吃饭则涉及到很多问题,一是经费来源的问题,二是吃喝背后往往与各种小团体、小帮派结合起来,附着了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干扰正常的政治生态,以实现不可告人的秘密。因此,公款吃喝这种风气必须刹。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的八项规定的出台有效地扭转了这一风气,实现了不敢贪,但从财政的角度,不能贪,不想贪还是要从政府预算入手,花国家的钱不心疼到花国家的钱没能力,再到花国家的钱不愿意的转变。从文化的角度看,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政府预算的控制,说到底也是对传统文化中某些糟粕宣战。
2.财政间财政关系领域
政府间财政关系领域中国文化的问题很多,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领域的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领域的博弈问题。其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领域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中涉及到分权的理论有一种叫偏好误识论,即不同地区的人们总有不同的偏好,如湖南人爱吃辣的、江浙人爱吃甜的、内蒙古人爱吃羊肉,同样是辣的,湖南偏辣、四川偏麻,贵州又麻又辣,如果中央政府在财政领域统一管理,则很难满足不同地区的偏好,因此,需要实现分权。这一理论应该上也是传统文化的一种反映,在政府管理的过程中,尤其是财政管理的过程中,要尊重地方文化。
3.财政政策领域
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整的一种手段,它是针对经济发展的周期来的。其实经济发展的周期也可以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阴阳文化去解释。经济从恢复期,到繁荣期、衰退期、萧条期,类似于《易经》文化中少阳、太阳、少阴、太阴,与每一天的黑白交替、每个月的阴晴圆缺,每一年的寒暑易节有着异曲同工之处,用阴阳文化去解释经济周期,同自然规律去反映经济变化,会使课堂更加生动、活泼,可以提高学生的课堂主动性、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学科本身的拓展。
三、提升财政学课堂教学中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对策建议
财政学教学中有大量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那么如何将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到课堂教学中来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1.教材编写
在教材编写的过程中,可以将传统文化的问题融入进去,使同学们了解到财政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联,了解到中国传统文化对财政学的影响,了解到解决财政问题有时候需要从文化的角度入手,一方面可以拓展财政学的教学领域,另一方面也可以深化同学们对传统文化的认识,增强民族感、自豪感,责任感。
2.课程设计
在课程设计的过程中,尤其是在通识课的教育中,可以增加中传统国文化的课程,同时也可以以财政学作为案例去解读,这样,一方面可以丰富同学们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展学生的思维体系,将国家的政策与日常的生活相结合,将财政的课程与学生的实际相结合,增强学生对社会现象的本质认识,对日常行为的理性决策,全面提升学生的工作能力。
3.课堂讲授
在课堂讲授的过程,可以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入手分析问题。尤其是可以通过案例来分析中国传统文化与财政政策、财政问题、财政现象的关联,剖析中国传统文化对财政政策、财政问题、财政现象的影响,这样,一方面可以活跃课堂的氛围,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学生的思维层次,为学生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财政学体系博大精深,中国传统文化渊远流长,在财政学的课堂教学中引入中国传统文化的元素,通过教材编写、课程设计、课堂讲授等不同的方式将财政学的课程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相结合,有利于学科边界的拓展,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增长,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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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其基本理论和分析方法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都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经济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财政学》本科教学的一般特点
作为一门应用经济学,财政学本科培养自然也离不开实验教学。但是,当前《财政学》课程的本科实验教学主要还是以验证性实验为主,缺乏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的实验内容。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财政学》课程实验教学内容几乎千篇一律,甚至诸如预算管理等相关几门专业课的实验教学内容也具有较高的重复率。与此同时,大多数高校在组织实验教学的要求和形式上都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学生参与实验教学的要求上也仅限于实验数据和实验报告的完成,这导致整个实验教学过于程式化、固定化,并未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去独立思考,不利于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有效挖掘,阻碍了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
二、大数据时代对本科教学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信息资料爆炸式增长给我们的《财政学》本科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具体表现为学生自我学习能力的增强和学习选择方式的多元化,这将进一步降低学生对于传统《财政学》教学模式的兴趣。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相对于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挑战,它更是一种帮助我们进一步推进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效果的机遇。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海量的数据信息资料,为进一步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供了可能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计量单位已经从TB、PB(1000个TB)扩大到ZB(10亿个TB)。国际数据公司(IDC)的研究结果表明,2011年全球数据总量高达1.82ZB,相当于全球每人产生200GB以上的数据。这些海量的数据信息资料,一方面为《财政学》本科课堂提供了丰富而生动的教学素材,提高了教学内容的可学性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大量新颖案例的引入,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案例教学过程,同时通过生动和多样化的呈现方式来激发学生的形象思维和思考过程,提高教学效果。
(二)大量微观统计数据的引入,为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提供了重要保障
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诸如企业调查数据、居民户入户调查数据等微观统计资料不断涌现,这些数据由于在调查样本规模上相对于传统宏观数据具有着明显的巨大优势,而越来越多的受到相关教学研究人员的关注。以由中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营养和食品安全研究所与美国北卡罗纳大学教堂山分校卡罗纳人口中心联合调查并创建的“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数据库为例,截止到2014年9月中旬其在Google学术搜索引擎中以“CHNS”可以得到40100条搜索词条,可见该数据库在科研教学中的使用之广。大致相似的情形也出现在诸如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上市公司数据等企业统计数据方面。这些大样本的微观统计资料,为《财政学》课堂教学之外的学生自主小组学习及本科实验教学内容的多样化都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保障。教师们更能够通过这种开放教学的形式,帮助学生从被动的知识学习向主动的知识创造转变。
(三)依信息处理而发展的数据处理及多媒体技术,为多样化教学实践提供技术手段
在大数据的加工和管理过程中,大量的数据处理、分析及呈现技术不断涌现,这些以生动、科学和准确为特点的技术手段,也能够为《财政学》本科教学实践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诸如动画、多维、形象的内容描述,以及动态模拟前景走势的数值模拟分析等先进手段,可以很好的提高本科教学的课堂活跃程度,抓住学生在课堂中的注意力,并引导学生在比较和发展的视角下去理解相关教学内容,较好的提高教学质量。
三、大数据背景下《财政学》本科教学改革探讨
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各项新的机遇,为我们推进《财政学》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教与学的效果提供了各项保障。在新的背景下,我们可以通过在传统本科教学的整个过程中充分吸收和利用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各项机遇。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推进《财政学》本科教学改革:
(一)理论知识辅以大量资料信息,丰富《财政学》教学内容
针对教学内容上偏理论性的问题,在大数据背景下财政学课程任课老师可以辅之以数据经验分析内容。与理论知识灌输过程中的枯燥乏味不同,数据经验部分更加生动活泼,同时也更能够调动学生的主动学习积极性;与此同时,建立在理论学习基础上的数据信息资料能够帮助学生更好、更牢固的巩固和强化理论知识。比如在针对公共选择理论章节,可以引入中西方行政决策机制上的话题引入讨论。而事实上在信息大爆炸的今天,几乎针对《财政学》课程中的每一个章节我们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到非常多的相关信息数据,这些内容的加入能够极大地弱化纯粹理论讲授所带来的教学效果不佳的问题。
(二)知识讲授辅以大量典型案例,多元化《财政学》教学方法
讲授与提问,甚至是单纯的老师讲授,是传统《财政学》课程本科教学过程中的一种主要的开展模式,而这实际上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通过引入典型案例教学与讨论的方式,将枯燥的理论拉近实践。例如在阐述公共品概念及范畴过程中,可以结合各种相关社会新闻中的民众存在争论或困惑的产品类型作为案例分析素材。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针对特定某些章节教师可以运用现实中的一些实例,一方面帮助学生接触到现实;而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他们去思考解决问题的思考,扩大其视野。在大数据时代,这些教学案例的搜寻变得越来越简单和方便。与此同时,案例的呈现方式上也可以进行一些精心设计,也可以通过借助多媒体手段,如声音、动漫视频等,甚至是组织学生情景表演等方式来实施整个案例教学活动。这些方式也能够促进学生的形象思维刺激,最终达到提升教和学效果的目的。
(三)课堂教学辅以多小组自主学习和展示,提高《财政学》课堂的学生参与度
大数据时代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极大的降低了学习成本。在《财政学》课程主干知识的课堂讲授教学基础上,教师可以通过一定方式鼓励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课下自主学习。具体而言,可以在给定宽泛主题或者与相应章节相关等要求下,让学生根据学习兴趣自主选择具体主题,主动地、互助地实现课下学习。这种学习模式打破了常规,帮助学生进行自我创作,即不再是各种现成知识的存储和提取,更应该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探索和创新。在整个过程中,通过课外学习和小组讨论的方式,强化了学生对于课堂内容的理解。此外,可以进一步通过课堂展示小组学习成果,以及纳入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的方式来有效地调动学生参与多小组自主学习和展示的积极性,同时保证学生适应从学习过程中的被动旁观者向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四)传统实验教学辅以科学研究实践,提高《财政学》实验教学效果
《财政学》本科实验教学,不应当只是传授传统实验内容,更要传授获取知识的方法和思想,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学品质,使学生具备潜在的发展能力和基础。因此,实验教学必须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为出发点,通过指导学生在大数据时代如何搜集大样本的微观数据,如果去寻找相关问题的学术前沿,怎样去开展和推进一项科学研究,如何撰写学术论文的模式,激发学生在实践中学习的浓厚兴趣、加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设计和开发体现学科先进性、富有挑战性,同时也具备现实应用性的实验教学内容主题,激励和提高学生的知识创新意识和研究学习能力。
一、财政支持学前教育的理论依据
(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1.学前教育的准公共品属性。还有学者从学前教育服务属性的角度进一步证明了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的合理性。大多数学者认为学前教育服务属于准公共品,如丁安睿(2009)从学前教育在消费上具有特殊性的角度分析了其属性特点。从直接消费上看,幼儿活动场所、玩具数量以及师资力量等教育资源都是有限的,每增加一名幼儿会使得每个幼儿能享受到的资源数量和服务质量有所下降,所以学前教育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从间接消费上看,学前教育又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是由于良好的早期教育通过提高个人素质能间接地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这种社会受益可以由全体社会成员无偿享受。学前教育所具有的准公共品的性质,决定了学前教育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需要政府财政参与供给。2.学前教育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和规模不经济。学前教育领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学者们用来论述政府支持学前教育的一个理由。在学前教育领域,一方面,由于学前教育服务的特殊性,幼儿家长事前不能对园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全面的比较,而只能在与教师以及园方提供服务的互动过程中获得部分质量信息;另一方面,由于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缺乏客观标准,幼儿家长在事后也往往难以对其服务质量进行验证。以上这些特点使得学前教育的供给方往往具有信息优势,园方有很强的动力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和欺诈幼儿家长,导致其不能做出明智的选择(赵海利,2012)。崔世泉、袁连生和田志磊(2011)认为学前教育领域还存在信息不完全的问题。这种信息不完全表现在由于学前教育质量信息往往是不完备的,对于如何评价学前教育质量,家长和园方一样都缺乏全面的知识;家长和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投资价值很可能缺乏准确的了解,或者即使了解,但家长很短视。学前教育领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问题都会导致私人对学前教育投资不足,因此需要政府承担起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职责,以减少对市场的扭曲。除此之外,赵海利(2012)认为在一些偏远地区,学前教育生产过程还存在规模不经济而需要政府介入。因为如果儿童数量很少,达不到规模经济的最低要求,市场主导会导致垄断现象从而损害家长和儿童的利益。
(二)促进学前教育公平
1.机会公平。从公平的角度阐述财政支持学前教育理由的研究也很多。蔡迎旗、冯晓霞(2004)、赵海利(2012)基于机会公平的角度分析了政府支持学前教育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区域间、城乡间、幼儿园间办园条件差异以及教师间的处境殊异等,最后都会影响到儿童的入园机会。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的入园率明显高于中西部,农村孩子的受教育机会更是远不如城市孩子;另一方面儿童家庭背景及个人先天差异也会影响儿童的受教育机会。来自社会底层家庭,以及盲、聋、哑、弱或其他有各种身心缺陷的儿童,接受正常教育和特殊补偿教育的机会更加有限。由此,他们认为政府必须成为促进学前教育公平的主体,确保教育的起点公平。2.过程公平。除机会公平外,杨晓岚(2008)、彭云(2011)还指出学前教育应注重过程公平,实现学前教育公平,不仅要为每个学前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同时还要根据每个个体的独特性为他们提供有所差别的教育内容和课程,对处境不利的儿童给予倾斜和补偿。根据不同儿童的个体差异施以与之相匹配的教育,这些公平上的要求是市场所无法做到的。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学前教育领域,承担起促进学前教育过程公平的重任,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推进和政府层面的经费保障等。3.结果公平。文竹(2011)进一步从学前教育结果公平的角度分析了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中应承担的责任。他认为,除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外,学前教育公平也应包括教育结果和质量公平。不同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办学模式、目的和理念等方面都有所差别,民办幼儿园可能由于营利性过强而忽视教育质量,农村幼儿园可能由于师资力量等原因更容易采取“注入式”为主的教育方式,有严重“小学化”倾向。这些都会导致学前教育结果和质量上的不公平,需要政府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正确引导。
二、学前教育筹资责任的划分
学前教育筹资责任的划分也称为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学前教育成本的含义及其核算,二是政府与市场各自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比例,三是就政府分担比例而言,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责任划分。
(一)学前教育成本的含义及其核算
学前教育成本及其核算是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基础。教育成本的本质是为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服务而耗费的资源价值,从这一概念出发,学前教育成本包括因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发生的直接成本和幼儿上学的机会成本。在幼儿上学的机会成本可忽略的条件下,赵海利(2011)认为需要政府与市场共同分担的学前教育成本,是指满足学前教育基本质量条件的必要成本。这样的成本应首先由中央政府确定全国学前教育的最低质量要求,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偏好等确定各自的学前教育最低质量,但不能低于全国最低标准,然后对满足最低质量要求的成本进行核算。在对学前教育成本的核算问题上,现有研究大多把学前教育成本分类成具体项目。张咏(2003)、赵海利(2011)认为学前教育直接成本可分为经常性成本和基础建设成本,其中经常性成本指幼儿园维持日常运行的成本,又可细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修缮费等;基础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土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在具体核算成本时,应在这一分类基础上尽量细化。张曾莲(2012)以当前学前教育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了当前成本核算存在的成本项目不完整、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是否计入人员成本、公办民办幼儿园具体成本项目存在不一致等问题及原因,指出应明确学前教育成本核算主体和对象、折旧问题、成本计算期、成本核算的具体项目等,在成本的具体核算过程中还提出了总体核算法和分级核算法。
(二)政府与市场各自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比例
在正确核算学前教育成本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确定政府和市场在学前教育成本中各自应分担的比例。如前所述,学前教育属于准公共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既不能由市场完全提供,也不能由政府包办。关于政府与市场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中的责任,学者们大都认为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政府、个人和社会都应成为学前教育成本的分担主体,且又以政府和个人为主要分担主体(郑益乐,2011;董淑超、刘磊,2013)。而关于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比例的研究,学者们主要根据成本分担理论,从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两个方面展开。杨娟(2012),董淑超、刘磊(2013)等认为从学前教育中获得利益的主体都应承担一定的成本,并且获得的利益越多支付的成本就应该越大。因此个人投资收益的大小是确定学前教育收费的重要依据,而确定政府职责大小的关键就在于对学前教育外部收益的判断。但由于学前教育收益具有周期长和隐蔽性的特点,在目前对学前教育个人收益和外部收益等问题缺乏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在确定分担比例时更要注重支付能力原则(赵海利,2011)。虞永平(2007)考虑到政府的财政压力和家长的支付能力,认为将政府和家长对幼儿教育经费的分担比例确定在8∶2左右是合理的。鉴于不同家庭的支付能力不同,政府分担的成本不应该一视同仁,学前教育公共资源的投入应向弱势群体倾斜。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希望接受更高质量教育的家长收取更高的费用是合理的;对于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家长,免除部分费用也是必要的。朱永新(2008)从我国学前教育在公平方面的现状与目标的巨大差距出发,认为基于支付能力原则,政府分担的成本比例应更大,提出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
(三)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责任划分
单纯就政府承担的学前教育筹资责任而言,还有必要弄清这个责任在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划分。学前教育投入应由哪级政府财政承担主要责任,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支出责任的事权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一级。很多学者根据当前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状,从体现国家意志、推动学前教育普及、实现教育公平等角度出发,认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事权安排重心偏低。周永明,张建萍(2011)以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为例,在探索改革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方面,提出了由县(区)财政、乡(镇)财政、幼儿家庭三方共同分担,并强调了县(区)一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以彻底改变以往主要依靠财力相对薄弱的乡(镇)一级政府举办幼儿教育的疲软局面。柳倩(2011)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公共投入中的分工发现,总体而言,学前教育发展走在前列的国家,中央政府都承担了相对较多的投入责任。夏双辉(2012)也认为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面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央及省级财政责任严重缺位。要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事权安排重心应适当上移,建立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财政拨款体制。也有学者认为各级政府的分担比例不能一概而论。柏檀(2013)分析了当前学前教育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造成的一系列后果,提出应针对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不同政府的责任分工。具体来说,对于园所建设经费,在西部地区可以主要由中央政府来负担,中部地区由省级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东部地区则由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对于人员工资,西部地区可以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负担,中部地区由市、县、乡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东部地区则由县、乡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对于公用经费开支,西部地区可由县、乡两级政府共同负担,中部地区由乡(镇)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东部地区则由乡镇级政府完全负责。总之,经济越不发达的地区,学前教育的财政保障责任越应由较高层级的政府来负担。
三、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对象、重点与方式
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中所需承担的责任后,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政府怎样提供这部分学前教育成本。现有研究主要是围绕政府投入对象、重点与方式三个方面展开的。因为不同的投入对象会影响政府投入方式的选择,不同的投入重点会影响学前教育的公平性,不同的投入方式也会影响政府的供给效率,因此选择合理的投入对象、重点与方式对于在操作层面上明确政府投入政策的总体思路,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对象
就投入对象而言,政府必须选择是将财政经费提供给学前教育服务的供给者—学前教育机构,还是学前教育服务的需求者—幼儿家庭。曾晓东、张丽娟(2007)认为政府在资助机构还是家庭之间的选择,关键在于两者的相对成本大小。由于学前教育服务的对象年龄较小,生师比要求非常低,对幼儿的看护属于劳动密集型服务,政府通过资助机构提供早期保育的成本较高;相反地通过提供家庭补贴带来的母亲从业率下降,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以及潜在的技术创新水平降低等真实成本也是非常大的。因此,两者之间的成本大小不能一概而论,政府在投入对象选择上并没有统一标准,而应该根据实际国情做出选择。李召存、姜勇、史亚军(2009)在比较国际范围内的学前教育公共经费投入特点时,发现与投入需求方导向相比,投入供给方导向能带来更稳定一致的学前教育质量和更高的学前教育入学率。这是因为投入教育机构可以让政府更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学前教育的发展,而投入幼儿家庭往往对政府和学前教育机构的操作都是很耗费的,政府每年要专门审核申请津贴的家庭,学前教育机构也会出现招生数的极大波动。
(二)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重点
明确政府财政投入重点也非常重要,因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毕竟是有限的,只有明确投入重点才能确保其达到政府的政策目标。我国目前主要将财政资金投入给学前教育机构,但选择这种投入对象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投入问题(李召存、姜勇、史亚军,2009)。目前在我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幼儿园之间分配的特点是,公办幼儿园享有稳定可靠的财政投入,而民办幼儿园主要依靠自筹资金和收取学费维持其发展;城镇幼儿园得到重点资助,农村兴办的幼儿园很少得到财政补助,城乡学前教育投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蔡迎旗、冯晓霞,2006)。针对这一现状,学者们展开了大量的研究。任艳花、杨宁(2011)认为当前财政投入重点投入公办园,很难提高学前教育整体质量和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而民办园作为对公办园供给不足的一种弥补,已经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供给体制中的重要力量,政府应该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支持民办幼儿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农村的学前教育很少得到财政支持,大多数农村学前教育处于最低端、最简陋、最不规范的状态中,城乡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机会严重不均。为促进学前教育公平,政府必须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幼儿园的财政支持,从经费投入、软硬件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多方面进行倾斜和照顾(文然然、王建,2011)。侯石安、张紫君(2012)也指出,在社会各方面急剧变革的背景下,如果政府不将投入重心转移到农村,不惠及广大民办园,其财政投资就会逐渐失去公共财政的应有之义。但政府支持民办园并不仅仅是投入的问题,在信息不完备的市场中,如果不能对学前教育服务进行有效的质量鉴别和监控,就可能诱使民办园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降低服务质量。因此,还必须要求接受资助的私立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民众监督或者让它们隶属于一个更大的非营利性机构(曾晓东、张丽娟,2007)。
(三)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式
李召存、姜勇、史亚军(2009)具体分析了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供给方导向的投入方式和需求方导向的投入方式,前者包括现金投入、税收优惠、实物支助;后者包括家庭津贴、学费减免、税收优惠、幼儿教育券和带薪育儿假。通过比较国际学前教育公共经费的投入方式,他们认为并不存在一种最好的可以适合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学前教育公共经费投入方式,各国对不同投入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其政治、经济、文化和保教体制的特殊性。蔡迎旗、冯晓霞(2008)则从政府财政投入公办幼儿园的方式入手,分析了传统的按编制拨款并以拨款形式重点投入教办园和少数机关园的财政投入方式的缺陷,参照国际学前教育市场的通用做法,结合国内各地改革经验,建议性地提出政府可以按编制拨款、设立专项拨款、改拨款为返还利润的投资、解除规制,实现与市场的对接等方式对公办幼儿园进行财政投入,以期提高有限的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使用的公平与效率。庞丽娟、夏婧、韩小雨(2010)则借鉴香港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式的特点,对制定与完善大陆内地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建立稳定长效投入与灵活专项投入相结合的财政投入机制;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直接向家庭发放学前教育券;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资助方式和额度与其质量评价相互联系。
四、学前教育政府投入效果
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效果是对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的评价,正确的评价有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健全和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如前所述,政府出于效率与公平的考虑介入学前教育领域,因而考察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效果也主要从这两方面入手。
(一)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使用效率
从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使用效率的角度看,现有研究大多认为目前的财政投入是缺乏效率的。张雪(2010)考察了1998年—2008年我国学前教育财政状况,并通过建立一个宏观教育机会模型分析了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对幼儿入园率的影响。结果发现,在公办幼儿园所负责的学前教育领域中,政府承担的比例每提高1%,入园率反而会下降0.296%。他们认为这是因为当前财政几乎全部投入给城镇的少数公办园,导致这些公办幼儿园越办越好,最后发展成为豪华型幼儿园,随之收费也越来越高。能够进入此类幼儿园的幼儿大多来自处于社会优势阶层的家庭,公共财政所惠及的幼儿越来越少。毫无疑问,这种资源分配方式是无效率的,结果只能是浪费了本来就已经很稀缺的学前教育公共财政资金。田志磊等(2011)也认为当前的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集中投向城市公办园的使用效率远远低于投向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更远远低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补助。王水娟、柏檀(2012)选择江苏省51个县作为样本,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研究了当前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效率。他们根据Pastor的方法确定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与产出指标,最终选择财政补贴作为投入变量,选择在校幼儿数、师生比、生均固定资产总值、生均房屋建筑物总值和优质幼儿园占比作为产出变量。研究发现,无论从均值还是有效样本县比重看,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效率整体都非常低。以各县的总体效率状况为例,效率得分的均值仅为0.17,达到效率的样本县仅为2个,占有效样本县的比重仅为4%。
(二)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公平性评价
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是否有助于促进学前教育领域的公平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随着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日益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刘红(2012)指出2009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1%,是1980年的三倍多,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大大提高,说明政府的大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前教育的机会公平。但是,大部分学者通过对财政投入结构和学前教育现状的具体分析,认为当前的财政投入并没有明显促进学前教育领域的公平,突出表现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民办之间的巨大差异。洪秀敏、罗丽(2012)认为当前重城镇、轻农村的财政投入特点加剧了城乡学前教育的不公平状况,集中表现在城乡学前教育发展起点不公平、过程不公平和结果不公平。农村幼儿不仅在受教育机会和年限上远不如城市幼儿,而且他们所接受的教育过程和质量更是无法与城市儿童相比。据测算,2010年城乡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的差距已经达到42个百分点,同时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在城乡之间分配十分不均,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教学设施,农村都远远落后于城市。这又会进一步导致教育质量的巨大差别,农村更多地采取以“注入式”为主的教育方式,这种教育模式很可能使儿童不仅没有获得发展的机会,反而在上学之前便产生厌学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剧了农村幼儿的不利处境。除城乡差异外,宋映泉(2010),田志磊、张雪(2011)还分析了我国不同区域间的学前教育不公平现状。由于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的政府投入主体是地方政府,因此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水平差异巨大,学前教育发展状况也参差不齐。在经济落后、政府财力薄弱的中西部农村,不少乡镇、甚至一个县内的所有乡镇连一所公办幼儿园也没有。他们根据2008年各地常住幼儿人口数和在园幼儿数计算发现,浙江和上海的学前三年毛入园率都达到了107%,而西藏和甘肃分别只有10%和35%。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公共经费的投入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投向公办”的方式,这种投入方式使民办幼儿园无法获得资助,其运营成本主要来自于学杂费,也就是由幼儿家庭来承担。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虽然对学前教育机会的增加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大部分民办园由于长期缺乏强有力的质量监管,营利性过强而对学前教育质量严重忽略,价高质次已成为大部分民办园的“通病”(张妮妮、张聪,2011;赵微,2012)。
五、总结与评述
学前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和终生教育的奠基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要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学前教育财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国内学者对政府支持学前教育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出于效率与公平的考虑,政府理应介入学前教育领域,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机制,并需要明确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分工。针对当前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的效果在效率与公平两方面均不合意的现状,学者们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指出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注重对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机制等。但现有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许多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一,在划分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边界问题上,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分析当前政府责任划分不清的现状,但关于具体如何设计各级政府成本分担比例的研究很少,提出的策略也较为笼统,使得实施公平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完善相关收费政策在现实中难以操作。下一步需要从高位入手、顶层设计我国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可行性还需要通过后续的反复论证和改进。第二,对学前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和创新的现有研究中,大部分学者还只是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上,要么仅停留在一些口号上而不够深入,要么没有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找到一个真正适合我国的具体模式。如现有研究都认为政府应当改变当前投入方向,惠及广大民办园,但缺乏对支持民办园发展的具体做法的研究,而具体投入方式、投入后资产的划分等问题对政府政策的制定至关重要。再如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问题上,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村之间在人口密度等问题上的差别也会影响具体的投入方式,应充分考虑我国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第三,在研究方法上,对政府支持学前教育效果的研究缺乏广泛和精确的数理分析,对于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不能得出客观全面的评价,有待于进一步的建模和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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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而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教育的起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法学专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现象的日益复杂化不断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而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又是培养主体中的中坚力量。作为高等法学教育里的基础教育即法学本科教育在这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宏伟目标中又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本文试图探寻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价值并且在教学实践中以什么方式去实现这一价值。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黄松有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永.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3]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2).
【摘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本人根据电大系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提出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并在课程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中加强实践教学,使学员将所学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联系实际,从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开放教育;教学模式;法学实践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作为开放教育专业之一的法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实用性人才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我国的法学教学,多年来,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虽然近几年来,一些院校开始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电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一些地方电大实践教学仅限于少部分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更多的地方电大仍然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将实践环节的目的确定为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手段。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少,即使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真正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电大法学实践教学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咨询等。一种是到校外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加法律实践。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看,其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
利用网络开展实践教学,是远程教学的发展方向。但在实践中,大多电大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究其原因,一是有些电大网络不够畅;二是有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网络的能力;三是有些学生不具备利用网络的能力。因而,很多电大没有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实践教学,或者利用了,但参加者有限,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说明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包括两方面,即课程实践性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教学。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本模式主要应用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专科的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婚姻家庭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本科的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法律文书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学模式,所谓“二元”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是否能经常参加面授学习为基点,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将学生分成两组,分别进行两种程度的教学:面授为主教学与网络教学为主。
1.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
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件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如在《刑法学》(2)中,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为了适应开放教育教学的需要,我校在校内建立了模拟法庭,配备了必要的服装和设施,能够随时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同时,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为同学们深入实际提供方便。
2.其他组模式方案
其他组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活动,采取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可采取法学专题辩论、法律咨询、观摩法院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
1.法学专题辩论
教师选取社会热点、争议的法学辩题,将学生分成正方、反方,开展专题辩论。
2.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回报社会,又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专业水平。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案例要选择与当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参加者由学员自由报名,任课教师决定。其他同学必须旁听模拟法庭庭审。
三、完善和落实开放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学生具有从业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离不开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融入社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增加知识含量。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包括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它是法学教学的必要场所。在校内实践基地方面,一是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设施;二是制定符合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三是建立稳定的参加实践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一是巩固和开拓实践基地;二是与实践基地签定能够调动双方积极性,实现“双赢”的协议;三是电大与实践基地加强沟通,校内实践教师经常深入校外实践基地,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处理学生的问题,指导学生融入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及时收集实践基地的典型案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五是聘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担任电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完善网络建设,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
处理功能,以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一是保证网络的畅通,满足网上实践教学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种QQ群,保证信息的下达;三是建立网上教学实践管理员制度,管理员由精通网络知识,又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人员担任;四是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只有加强实践教学,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使开放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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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愉晴:《电大开放教育教师职业素质初探》,《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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