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税收筹划视角下我国税制完善研究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财务管理活动总是依存于特定的财务管理环境。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内容的税收筹划只有关注目前我国税制改革及其产生的影响,才能尽快适应新的税收环境,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更有利于财务目标的实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新税制改革形势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税收筹划是企业当前扩大自身利益与资金来源的重要工作,该研究以新税制改革为背景,展开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研讨,提出了利用税收筹划扩大企业资金来源,增加企业资金份额的理念,在深层次研讨新形势下税制改革对税收筹划影响的基础上,提供了企业更好驾驭税制改革方向,做好税收筹划的措施与方法,希望为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水平,提高企业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有所帮助,真正实现企业对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化的适应。
从企业运行的实际看,资金的来源多种多样,利用税收筹划扩大企业税务利益,控制企业税务负担成为新时期企业财务工作的新方向。新税制改革给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不但使企业的负担得到减轻,更为企业提供了资金的来源,新形势下应该认清税收筹划对企业现实经营和长远发展的价值,积极利用新税制改革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扩宽企业筹集资金渠道,平衡税收筹划与新税制的关系,真正体现出税收筹划的价值,达到对企业财务、管理、法治工作不断强化的作用与效果,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核心动力。
1.1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法律、管理与经济相关学科的交叉概念,通俗地讲,税收筹划就是在企业在法律体系的允许范畴和空间内,以合理经营、科学投资、多样理财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筹与设计,起到节约企业税负的目的,是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基本途径与方法。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商业经济的持续发展,纳税人的纳税理念也在不断强化中。对企业而言,追求价值的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而税收筹划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因此,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税收筹划早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新税制改革下的企业税收筹划
新税制改革是新形势下国家对税种、税收方式的重要调整。而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筹划空间,营改增是目前税制改革的重点,也是在税制改革的首要工作,增值税范围在不断扩大,也成为新税制改革的核心与重点,是国家财税政策向消费、向市场转变的重要标志。新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将增值税的重点从生产型及时调整到消费性,以此来实现税收的均衡与公平。企业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采用生产型计税方式,对外购固定资产没有扣除与减免,这会造成企业过重的税负和经济支出。而新税制改革就是解决这一问题,允许将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中予以扣除,这无疑会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自由资金,并做到了对社会公平的兼顾。新税制的改革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无论从国家的经济建设,还是从社会的法制建设,乃至于企业的自身建设上讲,新税制改革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基础和可能,企业应该更好地利用税改政策的方向,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对企业成长发展的有效维护与保障。
2.1 充分利用新税改中的优惠政策
新税改的主旨是平衡社会税负水平,以宏观的手段实现对经济与产业结构的控制与调整,进而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转型的目标。基于这一形式,企业应该利用新税改提供的政策优势,在结合企业经营和管理特点的基础上,依据企业自身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发展与成长的方向,向新税改倡导的产业和优惠政策进行倾斜,以此来享受新税改带来的又会,以对税收筹划实现对改革与发展大局的适应,从经济上环节企业的负担,确保自身的持续发展。
2.2 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文章
要把握新税改的趋势积极将企业工资与薪金支出列为企业成本,使企业能够合理地享受税务方面的政策与相关优惠,例如:企业应该根据行业特点、区域发展水平制定出合理而规范的工资结构与工资水平,积极依法履行代缴代扣的义务,以此来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成本;应该将开发支出与各种经费列入企业科研经费和开发资金,根据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来获得税负的相关减免;要将企业培训费用列为企业支出,享受新税制下税收的优惠。
2.3 扩宽企业资金筹集的渠道
企业经营中资金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这是我国企业经营的常见现象,应该利用税收筹划的措施积极扩宽企业资金的筹集范围和渠道。对于很多还没有上市的小企业来说可以争取得到政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的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于很多以技术开发为核心的企业来说还可以尽快的申报自主知识产权来享受到税务优惠,或者是企业尽量的投资到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内,包括了生物技术、新型资源、服务业以及航空技术等中来享受到税务优惠。增加企业的研发费用,比如说投入到产品研发中的比例不要低于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或者是使用社会招聘、自主培养等,为企业打造一批自有的高水平的团队,让科技人才占企业人数的比重不低于规定的数值。
2.4 确定企业税收筹划与新税制改革的关系
应该看到企业利用新税制改革进行税收筹划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避免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过度解读,应该明确现实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与新税制改革的关系,要有法制化理念和现实性考量,要结合新税制的趋势坚持做好税收筹划的事先准备,要把握法律体系创新和新税制发展的方向,结合企业实际经营,以多种财务管理工作和理财活动实现事先对税收筹划的准备,进而在减少税收筹划违法风险的同时,控制企业应税的范围和数量,在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高效率的税收筹划。
新税制改革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前提下,企业应该积极利用法律、政策上的倾斜优势,做到科学、合法、高效地税收筹划,为企业开源节流,提高运行与调节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真正实现对企业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综合发展。应该看到新税制形势下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此间要点和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地创新与摸索,应该继续研究税收政策,利用税前项目扣除份额,进行多渠道的税收筹划,有效做到对企业资金的控制与开源,达到促进企业健康、有序、长期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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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当前来看,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保护守法纳税人的权益。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当前税收诚信立法缺位与不足,权利义务观念错位,税收执法诚信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设和发展。据此,应从立法、执法等各环节加强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税收; 信用体系; 纳税人
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 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 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对征税人和用税人而言,则过于强调其拥有的权利,而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如国税部门查完了地税部门又查,甚至税务稽查人员调账检查时,一查就是几个月,检查缺乏效率,给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 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在税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一些税务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
1. 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在干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充分体现奖优、罚懒、惩贪、治庸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2. 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在硬件建设方面: 一是大力发展网络服务,统筹建设专业性税务网站并纳入电子政务系统; 二是积极推广电话服务。
3.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1. 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市场能做到的事放手让市场做,其中首要任务是加快财政资金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
2. 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
3. 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将支出项目细化,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
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 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重点稽查和监督; 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 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的价值,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价值、非劳动成本和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税收遵从成本越高,纳税人负担越重,也就越可能相应地选择应对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征税人在依法办税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最小化,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给予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指导,并提供纳税援助等。
2003 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定内容、评定标准、激励与监控措施、评定组织和程序等内容,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一是对不同级别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不同待遇,实行差别管理; 二是关注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尽快落实信用等级管理和社会对他们的认可; 三是国税、地税应尽快将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实现共享,做到统一标准,给纳税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评定。
[1]杨海燕。 关于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 财会月刊: 综合版,2009( 02)。
[2]张媛。 构建中国税收信用体系[J]。 经济合作与科技,2008(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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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仅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本文欲从政策层面进行分析,以便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的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同时,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1 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折旧年限规定不切实际。外资企业多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严,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
(三)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能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3.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二)法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3.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4.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英国
英国为了给利润少的小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2000年4月起,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
(五)韩国
韩国于1996年颁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明确规定了若干促进中小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1.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前3年免税,后2年减半征税);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3.中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按购进额的30%抵免所得税;4.中小企业因债务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
各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
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比较系统。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
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应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安排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指导中小企业搞好社会化分工协作,实现市场功能互补、产业结构合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急待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扩大一般纳税人征收范围的比重。
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已采纳各地的调研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或法人所得税法的条件已成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
顺应国际上多数国家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度调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应继续制定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中积累较少、扩大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
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
(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
(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
(3)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
(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1)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
(3)给予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抵退税的支持;(4)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
(5)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6)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三)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执法公平、方便纳税、节约中小企业纳税成本方面,必须做到:
1.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
2.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积极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
5.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方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6.对少数中小企业纳税上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7.适度下放地方各税的减免权,对那些税源固定、税收收入较少的地方税种,均可授权地方政府自行掌握,以利于各地有针对性地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扶持,促使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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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税收机制日益完善、税法的日趋健全,越来越多的企业把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税收是成本的核心要素,中小企业要想使税收成本最小,有计划地进行税收筹划变得尤为重要。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能力普遍不高,中小企业应当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意义,学习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不断加强法律意识,规避风险,有计划地进行税收筹划。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国家经济活力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税收作为中小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已成为中小企业管理者关注的焦点。由于中小企业自身条件的制约,税收筹划尚没有在中小企业中普及,即使实施了税收筹划的中小企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大都以失败告终。
【关键词】税收筹划;可行性;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不少企业并不太重视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为: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了民众纳税观念淡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企业缴纳税款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支出,企业开始重视如降低纳税成本。目前,我国主要税种为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大多数企业在缴纳流转税后,还需缴纳大量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中小企业非常重视如何降低纳税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实现既定的财务目标和最大经济利益。
1.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税收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同时还具有宏观调控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持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的税制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为我国企业实现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同时,税收差别待遇为企业税收筹划开拓了空间。企业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某种特定安排,使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转变,从而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很多外国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早在十几年前就开始热衷于税收筹划,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我国中小企业起步比较晚,应尽快掌握税收筹划这方面的技能,以达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税收筹划在国外得到广泛的运用,我国中小企业已经意识到税收筹划是降低经营成本的有效措施之一,但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起步较晚,仍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存在着种种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避税等同于税收筹划。避税与税收筹划有本质的区别,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避税与偷税不同,避税不违法,但属于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没法律依据,所以不能像偷税一样给予法律制裁,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二个误区是税收筹划是中小企业的内部行为与税务部门无关。国家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就是要中小企业积极的参与进来,通过税收筹划这个手段来促进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促进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得以发挥,提高税务部门的行政效率,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税收筹划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在一定时期内,从表面上看是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但从长远看,税收筹划会使企业建立科学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法、合理的会计核算方式,从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收入和利润不断的提高。因此,从长远看,势必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正确熟悉税收筹划,加强人员素质培养。目前,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企业的纳税人员知识水平有限,业务素质不高,无法满足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人员所需具备的财务、税收、管理等多方面的能力要求,难以胜任税收筹划工作,因此,中小企业应加强人员素质培养,定期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种税法讲座活动,不断更新税法知识,以满足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需要,达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
明确税收筹划的目的,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企业不确定事件常有发生,税收筹划的风险也无时不在,这些不确定的因素若处理不当,会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中小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实施方案的风险,再做出决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应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了解,加强联系和积极沟通,有的放矢,使税收筹划工作能避免或减少损失。税法通常根据经济情况变化或为了配合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对于税法政策上的调整或新政策的处理上应尽可能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因此,只有企业有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且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将被不断规范,一方面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会增加社会效益,促进国家的经济增长,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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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谈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新趋势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税收是企业的收益在企业与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纳税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如何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本文将阐述税收筹划的含义,并基于新的企业所得以企业所得税为例阐述税收筹划工作的新趋势。
【关键词】税收筹划 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筹划办法
【论文正文】
浅谈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新趋势
税收筹划,又叫纳税筹划,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遵守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而销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种,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当然,这也需要企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为避税而忽视销售收入的及时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迎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合理避税
上述两种避税方式,对很多企业来说可操作空间是很大的,但现阶段可以说,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途径应当是更加稳妥。例如现在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家鼓励企业走高新技术路线,积极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迎合这个导向,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加计扣除的部分便可以为企业规避很大一部分纳税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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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为其追求的终极目标。税收作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已经逐渐成为一项重要成本,直接减少了企业的税后收益,严重阻碍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于是税收筹划成为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企业税收筹划是现今企业维护企业权益的重要法宝之一。税收筹划的运用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税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税收长期增长。但盲目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得不偿失,给税收筹划带来风险。因此纳税人应当正确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税收法律、法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对纳税义务进行规避,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真正的从中获益。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起源、法律环境、税种筹划方法、案例、筹划风险与规避的分析,解析税收筹划,体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与必然性。
关键词:企业税收;税收筹划;筹划风险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税收筹划作为一门新学科、一种经济行为、一个朝阳行业,正向我们大步走来。如格言所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面对税收,“愚者逃税,蠢者偷税,智者避税,高者筹划”。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税收筹划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的一大重要法宝。为了更好的理解与应用税收筹划,让纳税人更好的了解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本文将着重以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所得税中的企业所得税这两大税种的筹划为详细分析对象,剖析企业税收筹划以及税收筹划的风险与规避,其他税种的筹划本文不做解说。
2.1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也就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2.2 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发展
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发表司法声明:“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务,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只要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即使他从这些安排中获得了利益,也是法律许可的,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此观点提出后,得到各界的认同,自此税收筹划开始了高速发展。在我国,税收筹划是一个朝阳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它不仅符合国家税收立法意图,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更是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2.3 税收筹划与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企业或公民的行为,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私人和部门自动享有该权利。因此,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下,国家承认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企业行为自主化,企业利润独立化,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所追求的目标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地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所得的收益属合法收益,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因此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4 税收筹划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正确使用税收筹划能保护企业利益,但使用不当则会适得其反,要想使用好税收筹划必须先了解税收筹划的特点和基本原则。特点主要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即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开风险有目的的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基本原则,坚持好守法原则、自我保护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时效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风险效益均衡原则,不能盲目跟风,合法安全的进行税收筹划。
2.5 税收筹划的范围和目标
税收筹划主要是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如税种的税负弹性,税基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异性,纳税成本的大小,货币的时间价值等方面,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纳税成本最低,获取最大的资金时间价值,使得税收负担最低和税后利润最大。实现税收筹划目标,保证企业利益是税收筹划的最终追求。
2.6 税收筹划的作用与必然性
税收筹划的运用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税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税收长期增长。这使得税收筹划的兴起成为了必然,也使得企业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理财活动的重要内容。
3.1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筹划就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进行纳税筹划,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重要途径。
所得税是我国将来的主体税,而企业所得税正是所得税中的主要成分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所得税呈快速增长的势态,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
3.2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途径与案例
3.2.1 纳税人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中,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速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特殊规定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股息、红利、转让财产等。3.2.7 纳税时间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纳税人可选择恰当的预缴方法,实现相对节税。
案例6:某工业企业其产品处于成长阶段,利润快速上升,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预计本年度可实现利润800万元,每季可实现利润200万元。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额为100万元。该企业适用税率为25%。
方案一: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本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200×25%=50(万元)
本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补缴税款=(800+100)×25%-37.5×4=25(万元)
方案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
本年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600÷4×25%=37.5(万元)
本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补缴税款=(800+100)×25%-37.5×4=75(万元)
虽然两个方案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总额相等,但方案一预缴是多缴,汇算清缴是少缴,而方案二预缴时少缴,汇算清缴时多缴。两个方案的纳税差异属于相对差异,方案二获得了税金的时间价值,实现了相对节税。
4.1 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筹划应当是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对纳税义务进行规避,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目的。其中心内容是在正确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税收法律、法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通过筹划提高经济效益。盲目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得不偿失,给税收筹划带来风险。再加上,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具有主观性、条件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权力义务的不对等性和对纳税筹划方案认定的差异性,纳税人设计税收筹划方案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4.2 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
税收筹划主要涉及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对于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也应从这两方面着手。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人义务,维护纳税人权利,要以此作为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也要以此作为税收筹划风险规避的重要原则。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有: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盲目照搬。
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绝对不能想当然,要靠才智和技巧,善于掌握和利用国家税收有关优惠政策,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可见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到位的税收筹划增加了企业自身经济利益,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纳税观念,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已然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法宝。重视税收筹划,在知法懂法的情况下,通过筹划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真正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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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一级自营商范围,完善做市商制度,活跃国债市场。第一,扩大一级自营商范围。我国中央银行应在严格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一级自营商成员,尽早让一些业绩好、信誉高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加入到一级自营商队伍中来。第二,完善做市商制度,扩大做市商队伍。我国虽已经建立做市商制度,但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报价券种偏少,很多债券不能及时报价或没有报价,价格信息难以及时发现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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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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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当前来看,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保护守法纳税人的权益。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当前税收诚信立法缺位与不足,权利义务观念错位,税收执法诚信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设和发展。据此,应从立法、执法等各环节加强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税收; 信用体系; 纳税人。
【论文正文】
( 一) 税收诚信立法缺位或不足。
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 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 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
( 二) 权利义务观念错位。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对征税人和用税人而言,则过于强调其拥有的权利,而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
( 三) 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如国税部门查完了地税部门又查,甚至税务稽查人员调账检查时,一查就是几个月,检查缺乏效率,给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 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在税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一些税务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
( 一) 建立征税信用的政策建议。
1. 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在干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充分体现奖优、罚懒、惩贪、治庸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2. 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在硬件建设方面: 一是大力发展网络服务,统筹建设专业性税务网站并纳入电子政务系统; 二是积极推广电话服务。
3.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 二) 加强税款使用信用的政策建议。
1. 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市场能做到的事放手让市场做,其中首要任务是加快财政资金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
2. 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
3. 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将支出项目细化,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
( 三)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
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 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重点稽查和监督; 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 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
( 四) 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的价值,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价值、非劳动成本和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税收遵从成本越高,纳税人负担越重,也就越可能相应地选择应对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征税人在依法办税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最小化,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给予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指导,并提供纳税援助等。
( 五)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2003 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定内容、评定标准、激励与监控措施、评定组织和程序等内容,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一是对不同级别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不同待遇,实行差别管理; 二是关注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尽快落实信用等级管理和社会对他们的认可; 三是国税、地税应尽快将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实现共享,做到统一标准,给纳税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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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是国家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调控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研究视角。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研究视角
(一)研究背景
发达国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除了国家在市场、人才等方面的扶持、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以及健全的法律、机制等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采取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较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过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国内理论界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虽然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不够全面和具体。
因此,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入手,发现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更好的发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比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总体规模、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有很强的技术创新欲望和一定的能力,但内部缺乏持续的技术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出现下降趋势,严重影响企业后续的科技创新能力。采取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较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过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国内理论界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虽然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不够全面和具体。因此,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入手,着重探讨税收优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策略。
2.实践意义
2010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总额约4.5万亿元。与此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长为重要的创新主体,改革开放以来,约65%的专利是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中的作用逐步彰显,不仅为孵化新兴产业、激活区域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成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主体,而且还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力量。
但是,相比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总体规模、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本文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分析指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初步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
(三)文献综述
1.国内观点总结
国内经济学文献对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方面的研究,更多是把焦点集中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上,主要考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融资环境,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等问题。专门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文献资料很少,更多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1)对于税收优惠介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必要性。学者们普遍达成共识,认为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重要主体之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以科技为源动力,规模明显小轻型化的特征,其技术创新活动具有创新收益的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确定性带来巨大的风险性等特点,税收优惠的介入以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进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必要。
(2)关于税收优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激励效应。部分学者侧重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方面的研究。
第一类是通过国际比较,分析我国与工业化国家相比,税收优惠政策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程度的不同。如曾国祥(2001),石林芬、何榕、刘莹(2008)较为全面地介绍了西方国家制定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梳理和归纳,同时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做出分析。张桂玲和左浩泓(2010)阐述了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按税种的分布情况及其已取得的成效,并对优惠政策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得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生产投入环节,研发环节相对薄弱,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结论。
第二类研究是运用统计回归的方法,在“创新”生产函数的模型里分析税收政策对自主研发影响的显著性。如陈晓和方保荣(2001)利用一个简单线性回归方程探讨了我国增值税与研究开发(R&D)投入之间的相关关系,并未发现增值税对R&D投入存在显著的负面影响。吴秀波(2008)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国外对于R&D税收激励效果的评价方法,并进一步对我国R&D支出税收激励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我国当前税收政策对于研发支出刺激强度有限的结论。黄鲁成、张红彩、王彤(2010)对我国R&D活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技术引进经费对于我国R&D支出存在显著的替代作用。两类研究思路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作用有限。
(3)许雄奇、杜鹃(2010)通过经济学分析,说明税收优惠从人力资本、研究开发以及风险投资等方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生重要经济影响,并指出我国目前科技税收优惠激励在制度上还存在缺陷,应该予以矫正。
2.国外观点总结
国外经济学文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是建立在对高技术产业研究的基础之上,认为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1)在技术创新和政府的介入方面。
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由于技术创新中存在“市场失灵”,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美国的经济学家纳尔森(1959)和阿罗(1962)最早将市场失灵理论运用于技术创新研究。他们指出,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之所以存在市场失灵,根源在于技术创新的三个重要特征:创新收益的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确定性。
(2)在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贡献研究方面,学者们关注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优势上的比较。
Acs et al(1990)将美国34个创新最多的行业中不同规模的企业的创新数进行了比较。结果是:在一些新兴行业如计算机行业,中小企业显示出更大的优势。他们的研究还有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发现中小企业可以在自身投入较少的情况下,主要借助大学、大公司的R&D投入所产生的知识和创新成果的扩散,来进行创新活动。
(3)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是国外相关文献主要关注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其中一种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考察税收优惠对企业R&D支出的影响,探讨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是否起到激励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存在争论。David et al(2000)、Hall(2008)认为知识创新的不确定性以及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企业R&D支出水平较低,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因此政府应当采取直接支付或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企业的研发行为。但是,David(2010)认为税收优惠只会刺激企业R&D投资的短期行为,并不能使企业承担高社会回报、低私人收益的项目,直接的财政支持可能是更好的选择。还有一种研究方法通过考察税收政策对企业家行为的影响,探讨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是否起到激励作用。
(3)Jorgenson(2010)对税负高低与科技进步增长率做了相关分析。结果说明,对资本课征的税率与科技进步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资本的低税负将会导致较高的科技进步率,资本的高税负则会引起较低的科技进步率。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1.研究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强烈的创新冲动和专业化技术,不仅为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激活区域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而且还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力量。配合科技改革,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一直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因此本文研究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本文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分析指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论文格式并针对这些问题初步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税收优惠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采用比较分析的办法,探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寻找异同点,以期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借鉴意义。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1.直接优惠,即定期减免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工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2.间接优惠
(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资企业、科研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工业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直接优惠
(1)对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果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经济开放区和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中从优选择享受一种税收优惠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2)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间接优惠
(1)设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
1.直接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优惠
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用于开发新产品等的研发费用,个体工商户研发新产品等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发新产品等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费,准予税前扣除。
(四)流转税优惠政策
1.进出口环节
(1)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可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4)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移动通讯基地站、硬盘驱动器、数控机床等,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
2.增值税
(1)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2003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p#副标题#e#
我国目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产业性优惠为辅;税收优惠政策所针对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并在流转税方面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从行业发展的统计数据来看,部分优惠政策已经表现出了很好的效果:软件业销售额从2003年420亿元增长到2010年4800亿元,出口从2003年2.5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40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达到23%和43%;集成电路行业快速发展,销售额从2003年的36亿元增加到2009年约800亿元,同比增长约为42%.与此同时,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在技术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不仅增强了科研机构自身发展的能力,同时也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服务科研机构共出让技术合同金额44.48亿元。2004年增加到190.43亿元,占合同总金额的比重从46.91%下降到14.27%.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不公平现象
1.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产业性优惠为辅,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地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公平和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以地域为标准,对开发区内外性质相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而模糊进入开发区企业的规模、产业以及风险、利润等因素,导致一些企业进入开发区后改变经营方向,仍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科技产业的合理布局。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不一样,新办企业和老企业不一样,新产品和老产品不一样。有些区内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税收优惠,导致许多企业不是在科技创新上下功夫,而是在“新产品”、“高科技企业”、“先进企业”等认定方面下功夫,钻政策的空子。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性差,同样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地制定的具体科技税收优惠办法和措施不一样,政策规定散且乱,导致科技型企业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所有制的歧视。
优惠政策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而对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则规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影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存在着在对高新技术实行增值税优惠上的认识偏差。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获得增值税优惠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软件企业,实际上把高新技术和软件开发等同起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增值税优惠。
(二)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所得税优惠政策
(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主要表现在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工作,包括发明、开发、设计、产业化、商业化等环节,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人力和时间的活动,在发明、开发、设计、中试和推动产业化过程中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仅限于那些已经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的企业,而对那些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缺少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特别是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方面,支持力度不够,并不能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压力,也不能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需要科研投入和人力资本的保证,而现行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科研投入与人力资本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
a.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经费超过上年10%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加扣50%的费用。这一规定虽然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视和支持,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却有不合理之处。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特点,并有相关部门粗略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经费在孵化期较高,从成长期开始就呈下降趋势,而企业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由于研发费用的减少,将不能享受研发经费抵扣的税收优惠。此外,现行税收优惠也没有涉及科技型企业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b.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无形磨损快,允许软件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没有涵盖所有科技型企业。对应用于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设备,没有建立一套真正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现行的加速折旧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相当有限。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措施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制定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实际上并未起真正起到激励作用,而且由于限制条件过多,“相关优惠措施在实施中被人为地大打折扣”.
c.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上比其他一般企业有着更高的要求,现有税法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1.5%计算得出教育经费支出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要。另外,人才是科技型企业最重要的因素,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纳税的优惠上来。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无力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他们给予员工的所有福利待遇全部体现在工资上。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到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实际上造成科技型企业虚增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在全国,几乎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都由企业代缴。由于计税工资总额过低,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过高,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实际利润率下降。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特点,不利于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不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科技型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往往比较精良,价值较高,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快,资金投入大。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直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和对高新技术的投资,制约企业的发展。同时在科技型企业发展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科技咨询费用等,在产品研发成功后又要投入广告宣传费用等,而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所含税款无法抵扣,造成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导致目前我国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科技产品的加工厂和中转站。
在陆立军(2010)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经费投入情况的调查中发现,有占37.84%的企业在购买技术与机器设备环节投入经费最多,这势必造成企业在技术消化吸收方面的投入不足。
(三)风险投资未能得到实际税收优惠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处于成长阶段中的孵化期和衰退期中的二次创业阶段,极需要风险投资的支持。风险投资的整个过程涉及风险资本供给方、风险资本运作方、风险资本需求方以及风险退出过程中的收购者等。由于每个参与方都涉及一定的税收问题,因此,风险投资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一般来说,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企业投资,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投资的代价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才会有充分的理由。而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对投资高科技的税收优惠。利用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规,缺乏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风险投资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投资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至今仍是空白。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看,风险投资可能形成信托基金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3种法律形式。根据现行税法,信托基金对投资者所获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风险投资基金尚无立法;有限合伙目前也不具备法律资格,按照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仅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如果采用公司制,不仅设立困难,企业获得的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无论用作转增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都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样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这样的现实,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者不仅享受不到任何所得税上特别的优惠,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资本所得的收益还要双重征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风险大,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无法保证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无法保护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无法引导和促进风险投资者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税收政策是国家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调控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理论研究和国外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是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事业发展和扩大再生产,这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当前,面临税制改革的大好时机,规范和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培育和加强民族科技创新精神,进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思想
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环节,可以说没有技术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改革和完善,在指导思想上首先应该突出对技术创新的鼓励和扶持,并强化调控作用,提高征管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其次,应明确被扶持的技术创新的内涵,是以狭义技术创新为核心,融合工艺创新、产品创新在内的广义技术创新,而不过多干预企业内部的制度、文化创新。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自身的客观规律,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和走向是:从对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实行税收优惠为主,转向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究和开发投入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性优惠与区域性优惠相结合,以产业性优惠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现行税收政策。
1.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要体现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支持。新的科技成果被市场接受,要经历实验、中试、产业化、市场推广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败都会导致创新失败。因此,税收优惠应该体现在每一个环节,不仅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在科研开发和中试阶段也要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税收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和延迟支付等手段,并准许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或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
2.健全和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改变过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歧视,统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高新技术项目,不管地域如何,均可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以确保科技型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从而避免开发区内一些非科技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状况的产生。同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对于那些过去是而现在不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应及时恢复正常的税率征税,以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从而真正消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地域的歧视,实现税收优惠按项目获得。
(二)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应尽快消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给予内外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公平的竞争环境。
2.所得税优惠方式从直接优惠为主转向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的综合运用,更多地采用间接优惠,即税基式优惠。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允许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弥补技术开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同时,将软件行业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扩大到所有高科技企业,在折旧时不仅要考虑自然损耗,更多的是要考虑经济折旧,保证在经济寿命期内完成折旧,充实企业下一轮投资的资金。
3.将对软件开发企业据实扣除职工工资的优惠规定,扩大到所有高科技企业,以保证中小科技企业留住人才。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和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先提高到2000-3000元。
4.完善再投资退税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或再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对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
5.加强对高科技税收优惠的管理,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跟踪调查,加大对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力度,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有效。
(三)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
1.为切实减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创新,笔者建议,在东北地区的某些行业优先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中,可同时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中,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扣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和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进符合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税收优惠应从以返还为主转变为以增加进项税额的基本扣除为主。对专有技术类的无形资产,如外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允许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以降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风险成本。同时,可允许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作为解决科研开发环节“链条”衔接问题的过度性措施。
3.对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6%和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扩大其覆盖范围,允许其他高科技行业也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四)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科技人员是科学技术的主力军,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鼓励科技人员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去服务,就应当让科技人员做出的贡献与他们所得到的报酬相匹配。因此,在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科技人员的切实利益,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稳定本地科技资源,吸收外地、外国的科技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打下坚实基础。具体建议包括:
1.对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
2.在税收上鼓励科技型企业采用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使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如对企业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实行一定期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从企业分得的奖金、分红,再投资于科技企业用于科技开发与研究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鼓励引进高级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的工资薪金,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来华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外国专家,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适用一个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五)制订鼓励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是在看到它对高科技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后才开始研究运用的,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政府应起主导作用。为使风险投资规范运作,并使风险投资的激励性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有法可依,政府应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或《风险投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要从税法方面对风险投资加以扶持。在保持目前主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到鼓励对高科技投资和降低对高科技的投资风险上来。比如让投资于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的风险投资企业享受特别的税收优惠,对资本利得实行减免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发生亏损实行税收抵扣等。具体建议如下:
1.税收减免
(1)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对那些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给予免税待遇。(2)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允许风险投资企业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出亏损冲抵其他应税所得,以降低投资风险。(3)对参与风险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同时,向投资人分配所持证券时免征资本收益税,而在证券出售变现时才征收资本收益税,以消除对风险资本的双重征税。(4)对风险投资企业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
2.再投资退税。对投资者将其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这部分收益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的积累。
3.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给予“退回补偿”,即用以前一定年度的利润弥补当年亏损而退回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政府直接承担风险。可考虑在现行亏损弥补的基础上将风险投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年限由5年延长为8-10年。
4.对风险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为鼓励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进入风险投资企业,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风险企业的就职者适用一个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的中小企业最大的优势就是机制灵活,数量多。但由于企业的规模小,发展的历史短,也存在着企业决策管理水平低,信誉度低,资金短缺等困难,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先天不足,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分布在补缺市场,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资本积累有限。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政府的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只能通过改善技术创新环境来间接扶持。
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公平现象,具体表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地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所有制的歧视。
(2)现有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风险投资未能得到实际税收优惠。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从指导思想上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要体现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支持;健全和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改变过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歧视,统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
(4)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制订鼓励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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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成本是指征纳双方在征税和纳税过程(该过程开始于税收政策的制定,结束于税款的全额入库)中所付出的一切代价(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的总和,具体包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及课税负效应三个部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仅包括征税成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和税收成本筹划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我国房地产经济迅速崛起,近几年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房地产企业发展速度也比较大。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有很多,其中税收成本筹划问题财管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税收筹划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纳税主体与税收事项的分析与计划实施的企业最大价值化管理活动。我国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税收筹划问题涉及到项目开发处理方式、销售转让方式以及预售时间等等环节。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房产开发企业的金融和税收成本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不仅包括十地的征收和拆迁费用、建设费、工程费、人员费、设施费等,而且还包含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等。税收筹划就是对这此费用进行合理分析,这对企业和国家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房产企业来说,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经营利润,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而对于国家来说,良好的税收筹划能够促进企业遵随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开展各项工作,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优化管理,增加国家税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更应该充分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制度,以便能够科学、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设计其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税收筹划条件、内容、节税技能,以便能够减少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会对一些金融信贷和税收政策的基本规定有所了解,但是对其中一些特殊的规定了解深度不够,比如对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按揭贷款等一些特殊的金融信贷了解甚少,导致企业没能按期还款产生滞纳金和需要支付的没有按期还款的税款,这种现象影响房地产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甚至给房产企业带来风险。所以房产开发企业有必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解决税收成本过高的问题。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和税收成本筹划主要涉及内容。
(一)金触信资筹划
国家对房地产的相关贷款规则要求比较严格,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对金融贷款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果贷款利率增加,就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难度,这样就增加了融资成本和贷款购房者的还款压力。而如果国家取消优惠利率,同时规定进行购房的利率调整,能够影响贷款购房着提前还款。国家的金融信贷政策对税收筹划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房地产企业实时进行税收对比们能够减少贷款财务费用。
(二)销售成本筹划
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比较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房地产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往往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客户。比如有此房地产开发商对一次付款的用户给予购房款总额的3-10成的让利优惠,这样能够增加资金的周转率,缓解商品房挤压和银行还贷压力;还有此房产企业在客户购房合同,写明赠送客户装修费,比如一套100平米的住房价值30万元,房地产商为了促进销售在合同中注明赠送客户0.5万元的装修费用,装修费用可以纳人企业的业务宣传费用中,可以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销售合同中没有说明这0.5万元属于房屋的装修费用,那么这0.5万元就需要纳人成本进行核算,井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三)营业税筹划分析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属于代建单位,也就是说房产企业井不是建设房产的所有者,而是受委托帮别人代建,在代建的过程中房产企业不需要资金,这种情况下房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代建房的代建手续费需要纳人“服务业一代理费”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在以上条件中房产企业有一条没有满足以上条件,房产开发企业需要全额结算收人井记人销售不动产费用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不同,也就是说房产企业在代建过程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能够有效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收开支,提高经营效益。
(四)房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筹划分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相应的核算与分析,也就是说如果增值额小于扣除项目金额的一半,土地增值税税率可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如果土地增值额大于50%的扣除项目金额,没有超过的部分按照增值税的40%进行缴纳;如果增值税超过100 %,但是没有超过200%,按照税率的50%进行缴纳;如果增值税超过200%,按照税率的60%进行缴纳。国家规定如果纳税人进行房屋销售,而增值税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下,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实时免征,也就是说此时不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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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一套完善有效的证券税制体系应是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存在结构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等问题,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方面乏力。改进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为: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改进证券投资所得税;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关键词] 证券税制;证券流转环节;税制结构;政策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是由证券发行环节针对证券机构所课征的营业税和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课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及证券持有、转让环节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所构成。总体而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在结构上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严重,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显得乏力。因此,我国当前证券税制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上,而应着力完善证券市场中各个证券品种在证券各个流转环节中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 ;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
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
(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 1, 2 ] ,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
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 3 ]。
(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 4 ] ,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
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
(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
(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
(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 ,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 ,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5.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
证券转移(即非交易转让)环节的所得包含证券赠送、继承、赠与等方式使证券财产权属发生变更而取得的所得[ 5 ]。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对A、B股赠送、继承、赠与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用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税收法理。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进建议
基于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须构建一套与证券发行、交易、持有、转让和转移等各流转环节相配套、前后各环节相协调的,由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就在一级市场和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所有证券品种在发行时所取得的登记许可证征税,并按照上述不同证券品种分别制定相应的差别比例税率,还原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针对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税的本来面目,以改变目前证券发行市场流转税空白的局面,这不仅可以调节证券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缩小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收益差额,还有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立法。
2.证券交易环节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6 ]。我们在前述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前提下,应取消当前二级市场上征收的名不符实的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①。证券交易税设计如下:
(1)课税对象为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派生证券品种等,但因继承和赠与而发生的证券转让不作为课税对象,这两类非交易性转移行为应纳入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征税范围。
(2)纳税人为证券交易的卖方,既包括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实行单向征收,受让方免税,这样可以增加卖方的转让成本以至限制证券卖出,有助于形成证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长持有期限,有利于扩大证券市场容量。
(3)计税依据为各类投资群体与券商或证券经纪人在交割时的实际成交价格。
(4)税率设计时应力求兼顾抑制过度投机和保持资本流动性,实行以低税率为主,并按不同证券品种、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长短,设计富有弹性的差别比率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融资政策导向;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差别税率,如对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低的税率,对通过柜台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高的税率,有利于促进集中交易;按证券品种持有时间的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即证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低,有利于抑制过度投机行为。
(5)税收征管上实行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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