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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末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期,农业发展摆脱了农产品长期短缺的局面,实现了主要农产品的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转折期,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目标也由提高农业生产转向支持农民收入,围绕这一政策目标,国家先后出台了粮食直补、减免农业税、良种补贴、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政策措施,以期提高农民尤其是种粮农民的收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业补贴政策与农民收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对整体的国民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颁发了各项农业政策,促进、鼓励农业发展。其中,农业补贴政策是对农村、农业、农民而言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政策之一。农民的生活水平、收入水平是国家总体农业水平最明显的体现。因此,探究相关的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一项工作。
农业发展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国家农业水平的整体提高,农村建设的进步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可以说,农民收入水平是农业发展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三农”问题时刻影响着我国的整体国民经济水平,而农民问题更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而要解决农民问题,最本质的解决方式就是提高农民收入。目前我国的农业发展较为不平衡,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农业科技也较为落后,国家针对这些情况颁布了一系列的农业政策希望能够改善现状,全面了解相关的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更好的制定政策的关键。
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农业发展都存在许多问题,而自改革开放以来,相关国策的变动也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新可能。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到了上个世纪末,我国的农业发展有了一个新的开端,从以前农产品短缺、农产品供求不平以及农业收入低下等现象中走了出来,开始步入正轨。随着农业发展实际情况的变化,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转变,尤其是农业补贴政策有了全新的面貌。首先,相关的农业补贴政策有了新的目标,从旧时期的增产以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变成了以农民利益为先决考虑因素。其次,相关的农业补贴政策的主要出发点是保障农民的收入不下滑引起农民生活质量的倒退。再者,新时期的农业补贴政策将对粮食的保护看作极为重要的工作,制定了粮食保护价保障基本的农业收入。然而实际发展过程中,这些政策并不能为农民的收入起到实质性的提高作用,因此国家又先后发布了粮食直补、减免农业税、良种补贴等等农业补贴政策希望能够更为有效的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
然而尽管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进行农业补贴,农业收入水平的增长速度始终达不到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政策的实施都过于同质化。也就是说,国家颁布这些农业补贴政策没有考虑到不同的政策对不同类型的农民的实际影响,存在盲目性,也就造成了国家投入过大而收入甚微的情况。实际上,在农业发展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农民也有了不同类型的分化,目前农村存在大量的农业雇佣以及农地租赁情况,这些都是影响农业政策实际效用的因素。
要解决农业补贴政策同质化带来的为题问题,必须理清不同的农业补贴政策与农民收入的影响以及关系。就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政策而言,我国主要的农业补贴政策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针对农产品市场的补贴,另一类是针对农业资源的补贴。针对这两个类型,本文浅要谈谈其与农民收入的关系与影响。
2.1 针对农产品市场的补贴政策
针对农产品市场的补贴政策即针对相关农产品的最低收购价政策。这一政策是对农产品价格的平衡,是对农产品的价格保护。这一政策的基本内涵是国家通过强制规定部分农产品的最低收购价格,而这一收购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在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情况下,农民会适当的扩大这一类型农业产品的生产,用于扩大农产品的供应量。而扩大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对农田的需求量增大,这样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土地租金的提高,也就是说,拥有土地资源的农民则会获得更高的收入。另一方面,扩大生产还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投入使用,然而我国农村的劳动力资源供应弹性较大,对劳动力的劳动报酬并不会因为需求扩大而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就使得用于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农民的收入并不会有实际性的提高。
2.2 针对资源的补贴政策
针对资源的补贴政策主要指的是针对相关的农机具的补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中应用的机械器材也越来越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随着国家提出相关的农机具补贴政策,刺激了农机具市场,带动了农民对农机具的购买。农机具购买量的提高极为有可能引起相关的农民用机械代替人力,以便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更高的收益。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劳动力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那部分农民的收入就会降低,而另一部分拥有良好的机械操作水平的农民的收入就会增加。另一方面,农机具补贴属于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一种,这一补贴类型与农民种植农产品的面积相挂钩,农机具补贴带来农民生产规模的扩大,带来对土地需求的提高,而土地需求的变化直接影响土地资金的变化从而又影响了拥有土地资源的农民的水平收入。当然,随着机械的不断引进,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减少,有可能带来一部分以劳动力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收入下降之后放弃农业生产而选择其他行业,这一情况的出现,很有可能带来农业生产的滞后。
结合上述论述,目前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的收入的提高并不存在很大的现实意义,很多补贴政策都提高拥有土地资源的那部分农民的收入,而对范围更广的普通农民的收入并没有太大作用。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政府部门应当进行政策调整,更好的完善相关的农业补贴政策。首先,可以通过对相关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农业种植水平,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能够从根本上获得农业收入的增加。另外,针对劳动力获取收入的那部分农民制定对其有利的农业政策,这是从整体上提高农业政策效用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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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主义是十八世纪在欧洲受欢迎的政治经济体制。它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上:即一国的国力基于通过贸易的顺差,即出口额大于进口额,所能获得的财富。是封建主义解体之后的16~17世纪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一种经济理论或经济体系,反映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古代中西方重商政策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古代中西方重商政策比较研究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许多人都认为重农抑商政策是西汉的主导政策,而古希腊、罗马则是商业社会,实行的是重商主义。本文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实际上,西汉也实行了重商政策,而古希腊、罗马也实施了抑商政策,之所以这样做,这完全取决于它们是否能维护其统治。通过从两者不同的原因、措施及其所产生的不同的效果等方面,对两者的重商政策作对比研究,剖析两者的重商政策。
【关 键 词】重商政策/对比/西汉/古希腊/罗马
古代中西方的统治者面对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从维护其统治出发不得不改变长期以来实施的重农抑商政策,采取农商并重的政策,但两者的重商政策又各有其特色,具体讲来如下:
(一)地理环境对当时中西方的统治者决定实施重商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众
所周知,希腊境内石山居多,水源不足,不但森林覆盖面小,矿藏资源缺乏,而且土地不甚肥沃,可耕地不足土地总面积的1/5,在帖撒尼亚,拉哥尼亚,美塞尼亚虽有些小红土平原,但大多是些贫瘠的土地,粮食产量不高。但同时它却有着优良的港口和金融环境。为了生存的需要,它必须从海外进口粮食以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进口金属制品和木材以充日常生活之用。因此,希腊人几乎一跨进文明社会的门槛,就对海外贸易具有很强的依赖。如希腊本地产谷物不多,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所产谷物也不能补充不足,希腊人每年要从埃及和黑海北部的西徐亚平原等地运来大量谷物在雅典外港拜里厄斯卸下,希腊产的羊毛也不够用,必须从吕底亚,夫利基亚和黑海沿岸诸国输入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城是羊毛的主要市场。
总之,希腊工业原料不能自给,工业原料输入希腊,工业品则从希腊输出,这种情况迫使希腊的上层统治阶级采取重商措施。希腊人为了生存的需要还向海外进行殖民扩张,殖民地的类型有二:一是农业性,二是海运和商业性的。希腊人早就认识到了赫勒斯滂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重要性,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自由航行,便在欧亚两岸设立了塞斯托斯,兰浦沙考斯,拜占庭,白林托斯和加尔西顿等殖民据点,以作为停靠港守护站和贸易站。农业性的殖民据点,最初,希腊移民也要从事农牧业,但不久他们就与邻近的国家和部落发生了贸易关系,工商业日趋繁荣,逐渐由农牧业为主的殖民据点演变为以工商业为主的殖民据点,特别是那些位于道旁和出海口的殖民据点,这种变化更快。
西汉的地理环境是与古希腊、罗马截然不同的类型。中国的地貌是广袤的中原,这种地理环境,同样也影响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观念形态。为了满足自己统治、享乐的需要,他们需要从各地搜刮,所以也采取了重商政策。
(二)在封建社会中,商业的发展受农业生产力的限制,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作为生产力中较为活跃的商品生产必然突破政策的控制。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作为专制主义政府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的必然执行者。西汉经济经高祖、惠帝、吕后时期的经营,逐渐进入恢复阶段,特别是文帝、景帝时期,采纳贾谊、晁错的建议,实行轻谣薄赋、减轻田租,汉武帝征收的商税仅为商贾获利的6%。与此同时,人民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人抛弃了传统的“礼教”而被本趋末,即“多去文学而趋利”,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求富热潮。他们认为:“富者,人之惰性,所不学俱欲者也。故壮士从军,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灾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理,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纂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1]一些穷人皆“学事富家”,一些读书人则“去文学而趋利”,社会上对商贾的羡慕和追求其最本质的即是“财”和“利”,极大地冲击了封闭形的封建自然经济思想,在这种情形下,西汉政府也只能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引导人们,从而对商贾采取了“惠商”、“宽商”政策。
为了强国富民和扩大财源,古代西方社会对商业的发展也采取了宽松政策,如希腊人对出口货和进口货只征收从价税2%。为了保证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还建立了强大的海军。
(三)商业资本的发展给国家的财政收入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中国的封建政权尽管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但封建统治者却不能不依赖于商业资本提供的财政收入。在古希腊、罗马这样的商业国家,财政收入的决大部分更是依赖于商业资本,商业资本在国家财政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统治者绝没有理由对其等而下之。
(四)西汉政府实行宽商、惠商政策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即西汉商贾的强大势力强烈地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拟于“一国之君”,连郡国、政府都要向其借贷,人们对其蹑足侧目,由于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西汉政府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妥协,如废弛商贾之律,开关梁,弛山泽之禁,除罪,甚至入粟拜官。
面对蓬勃发展的经济,古代中西方采取了各种重商措施,其共同之处表现为:鼓励支持贸易的发展。古希腊罗马的贸易活动得到了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积极的军事活动的支持:奥古斯都派出一支远征军深入阿拉伯半岛南部,为罗马商人占取了一些最重要的港口;在科普托斯和贝雷尼切之间的沙漠上修通了一条大道,沿途掘井引泉,开设屯或驿站,每队沙漠商队均有罗马官方的武装部队保镖,对于西南绿洲与法尤姆之间的商旅以及法尤姆与埃及之间的商旅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予以保障。
对于尼罗河和各运河上的船只航行,有一支组织健全的河道考察队予以监护,帝国皇帝们还积极为改善航运和港口建设创造条件,克劳狄在奥斯梯亚开筑了一个人工港,尼禄将其加以扩建,图拉真也重修过它,使之成为输入罗马城所需的粮食和其它货物的一个最大的进口港,克劳狄对罗马的海路贸易和造船事业也深感兴趣,尼禄和图拉真曾改过安提阿姆,奇维塔维其亚、安科的诸港。安东.庇护曾修过特拉西港口,建造基泰的灯塔,并对普提奥利港口加以改进,商人的和船主的帮会首先得到了帝国政府的承认、保护和特权。克劳狄曾把某些特权赐给船主和粮商团体中的一部分。“雅典有特别法庭(dicai empoikai)专门处理商务海事案件”[2]。比雷埃乌斯港口和雅典城市的市场各有5位抽签年选的市场监督,以保证货真价实、保障公平交易;粮食市场的零售,要由专门的官员(sitophylakes)负责监督,确保价格平稳,避免有人囤积居奇。
西汉王朝也主张对外贸易,尤其是在汉武帝时,这一政策措施得到了最为有力的支持。汉武帝积极开通西域,公元前138年和公元前119年,他先后两次派张骞出使西域,结果为西汉政府对外贸易开辟了一条新的,极为重要的陆上通道,即著名的丝绸之路,西汉王朝派使者携带丝绸织物西出远的到达当时属于罗马的埃及亚历山大城,曾廷伟的《两汉社会经济发展史初探》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据《三辅黄图》记载,当时长安城藁街设有“蛮夷邸”,属大鸿胪掌管,就是供这些外来的人使用和商人居住的地方。同时,西汉政府为了维护商旅的往来,汉宣帝时在西域设置了西域都护府,管辖天山南北。
两者在重商措施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更多的则是相异性:
(一)古代西方主要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减少国家干预。早期罗马帝国时期,除了赋税而外,我们简直找不出政府推行的任何其它经济性措施。奥古斯都在击败安东尼之后,在埃及推行了一些经济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减少国家干预,这一政策被他推广到整个帝国,并为其后继者们所沿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时代是一个贸易几乎完全自由的时期,是一个对私人创业发家机会最好的时期,不管是在共和时期或是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领导下,罗马都不曾承袭过某些希腊化国家,特别是埃及所推行的工商业国有化政策。在意大利的工业受到外省工业的冲击并逐渐落后于外省工业的情况下,帝国政府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意大利的工业。因此,在帝国成立以后,商业情况有日益依循经济供求规律而自行调整的趋势。银行业亦是如此。正是由于罗马政府给予银行以自由,在埃及各城市中才会兴办那么多私人银行。
西汉初期,政府实行了相当自由的商业政策,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大贾可以自由“周游天下”,从事商业贩运活动,到汉武帝以后,西汉政府在总体上对商品经济加强了宏观调控,推行工商业国有化政策、重官商。如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把有关国计民生的盐铁由国家垄断经营,由中央在各地设盐铁官,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和国家资本控制盐铁生产的生产流通,此时,中央和地方官多由富商担任。“除故盐铁富者为吏,吏益多贾人”,[3]其实质是国家调节工商业结构,利用国家资料对经济宏观调控是发展商品生产的有效措施,而且还改变了汉初商人及其子孙不得为吏的规定,商人正是由于盐铁官营的政策实施而步入仕途,获取了较高的政治地位。对于不法豪商,汉武帝则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使国家商业资本上升,并不断分割富商大贾的商业利润,加强国家财政收入,维护中小商人和小农的利益,较好地调节了农商比例关系,把商品经济发展引向正常轨道。
(二)古希腊、罗马为了发展商业,采取了推进城市化运动的措施。奥古斯都在东方各省沿袭共和国时期的政策,继续推进城市化运动,在许多村落和寺院土地上建立起新的城市,使罗马帝国成为一个自治城市的联合组织,在西方各省,他不以建立罗马公民新屯市为满足,而是竭力向高卢和西班牙的克勒特人灌输城市生活方式,在阿非利加原先的迦太基国境内恢复城市生活。一世纪时所有的皇帝们都或多或少地推进城市化的发展。克劳狄就是其中最积极的一个,他建置了许多新屯市,使城市化运动在他统治时期有了迅速的发展,到了弗拉维王朝和安东尼王朝,这种发展并未停止,韦帕芬也和其前人一样对城市化运动持积极态度,他对于那些多少已罗马化的行省,特别是那些主要的征兵地区,那些驻扎有罗马重兵的地区西班牙、日耳曼尼亚和多瑙河流域诸行省加速其城市化运动,或是建立新的城市,或是把城市的权利赐给土著的市镇。
而西汉政府则是主张把农民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通过农业的发展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汉武帝时采取了均输、平均的财经政策。均输是指由国家统一管理、以便远上之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体办法是由中央在地方设置均输官,地方应缴纳的贡赋“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即便,而官有利。”[4]要求地方均输官借鉴商贾转贩的经验,将地方所缴纳的贡赋按照当地市价折合为商人所贩运出境的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再由均输官将这些物品运往价格较高的地区出售,换取中央政府所需求的物资。平均则是指国家利用经济手段管理市场,从市场机制出发,调制市场,其实质是稳定物价,防止富豪巨贾投机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引起市场混乱,而使市场成为按商品价值规律正常运转的有效市场。
(三)对于商品经济发达的标志之一的货币,古希腊、罗马采取的仍然是自由、放任的政策,虽然有些银行是由市政当局办的,但是银行这种企业同所有其它行业一样,大多数由个人经营。而且,他们的银行已有了现代银行的许多职能,如放款,活期存款和发放信用证明等。
与此遥相对应的西汉王朝,初期由于社会经济尚未从战乱中恢复过来,币制紊乱。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政权对币制进行了调整,改革币制,把铸币权重新收归中央,禁止私人铸币。在元鼎二年,汉武帝下令成立专门铸币机构,由水衡都尉的属官钟官、辨铜、技巧三官负责,把先前全国各地所铸铜钱运到京师销毁,统一铸造“五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国家统一铸造的五铢钱,由于质量上乘,赢得了社会各阶层的信赖,使货币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打击不法豪商,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个巨大的推动。
在不同的重商措施下,其效果也明显不同:
1.古代西方在这种自由放任的商业政策下,许多上层官吏也加入到了商品生产者的队伍,周一良、吴于谨主编的《世界通史》中有这样一段话:“大宗贸易都操纵在大商人的手里,出生于元老的奴隶主,以授产和委托经营的方式,也投资到商业中来。”
2.使得农业商业化。一方面,它使得土地商品化。在公元前5世纪时,希腊的土地就已归个人所有,柏拉图明确指出:法律允许每个市民随意处置他的财产。另一方面,政府奖励商品农业。例如:梭伦劝告和奖励公民建立葡萄园和果木园。同时,农业商业化还表现为市镇走向工业化。M.罗斯托夫采夫在其著作《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中讲:“蓬佩伊这个市镇走向工业化的一个最明显的标志出现了一种新型住宅,它的四周都环绕着商店,这些商店一部分由住宅主人亲自经营,而另一部分租赁给工匠和零售商贩,似乎从很早开始,各种料子和羊毛衣服就是蓬佩伊的特产之一,这些毛织物有一部分就在本城染色。”
3.重商政策促进了商业的蓬勃发展。当时罗马的许多大商人深入波罗的海、斯堪的那维亚、爱尔兰、北非、东非和西非沿岸,向东与帕提亚、巴克特利亚、中国辗转相通,又从海路同印度到达孟加拉湾,马来半岛,并由此进入中国。M.罗斯托夫采夫在《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中还有这样一段记载:“意大利那些讲究饮食的人毫不费力地就可以弄到每个季节里所有的primeurs〈新上市的蔬果〉和从遥远地方来的特产。Delicatessen〈美味〉。这也可以看出交易情况是多么发达。他们还用不着专门费力去定购这些东西,有着转为此而开设的大商店,其中储积了大堆这类货物。在奥古斯都时期,意大利在帝国商业生活中占据突出的地位,甚至比公元前一世纪时还要突出。他们的这种重商政策在政治、文化上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上,它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三等公民也可以当选为执政官,打碎了贵族对这一最高行政官职的垄断。同时,它还促进了文化教育的发展。在希腊城邦中,凡是维护重商主义的城邦,文化教育事业都很发达。雅典的卫城是冠于希腊城邦的一个建筑和雕刻艺术的“博物馆”。雅典城邦的富裕和宽松自由的民主环境,还造就了一大批著名的哲学家、文学家、史学家和教育家。如柏拉图、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但由于重商政策的实施,使得贫富分化、奢侈之风盛行,社会矛盾十分严重,最终导致了罗马共和国的覆灭。
对西汉政府而言,重商政策的实施引起诸多社会变化。
1.导致了西汉社会人们思想的转变,普通百姓也逐渐改变观念,掀起了整个社会的“求富”热潮,形成了喜好商贾的民俗同一性。波及封建王公贵族,如吴王刘濞等亦参加其中,同时还使得官商勾结,大贪官王根不但接受商人巨额贿赂,他还在第宅中设立西市,自营商业。故有人指出:“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5]官吏经商和商人做官,使非法商业活动借助于封建政治特权而通行无阻。
2.促进了西汉王朝的商业发展,形成了庞大的商人阶级,他们有的“周流天下”,有的“废居居邑”;商品范围之广泛,“用事童仆”数量之大,市场之繁荣,是当时世界上其它国家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就连在军屯驻屯的地区还设有“军市”,如《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载冯唐的话说:“今臣窃闻魏尚为云中守,其军市租,尽以赏士卒。”
3.西汉的海外贸易更发达。汉代的对外贸易分官营和私营两种,而准许私人参与海外贸易是古代“重商”的重要特征之一。汉代政府经常派使团到各国进行贸易。如汉武帝曾两次派遣张骞出使西域,开辟了丝绸之路。除丝绸之路外,还有和南方领海诸国的海上交通和贸易往来,海外交通的都会是番禺,船由合蒲郡徐文县出发,大约可到达马来半岛,斯里兰卡和印度。同时,外国商人也纷纷来到中国,他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来广州贸易,一种以“贡献”为名向皇帝贡土特产,换取远大于所贡的赏赐。
4.商业大都市的出现。秦朝为削弱地方势力,曾采取隳名城的措施,加上秦末战争的破坏,城市比较萧条,汉初,对名城进行修复,而后,由于商业的发展,大大小小的商业都市遍及全国,并且形成了号称“五都”的全国性商业大都会,即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然而商业的发展,也造成了社会贫富不均,社会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了农民起义的爆发。
[1]史记.货殖列传[M].中华书局,1959.
[2]P Garnsey.Famine and Food Supply in the Graeco-Roman World:Response to Risk and Grisis[M] Cambridge,1988:139.
[3]汉书.食货志[M].中华书局,1962.
[4]汉书·食货志[M].中华书局,1962.
[5]晋书.食货志[M].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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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仅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本文欲从政策层面进行分析,以便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的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同时,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1 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折旧年限规定不切实际。外资企业多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严,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
(三)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能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3.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二)法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3.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4.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英国
英国为了给利润少的小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2000年4月起,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
(五)韩国
韩国于1996年颁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明确规定了若干促进中小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1.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前3年免税,后2年减半征税);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3.中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按购进额的30%抵免所得税;4.中小企业因债务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
各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
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比较系统。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
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应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安排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指导中小企业搞好社会化分工协作,实现市场功能互补、产业结构合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急待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扩大一般纳税人征收范围的比重。
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已采纳各地的调研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或法人所得税法的条件已成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
顺应国际上多数国家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度调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应继续制定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中积累较少、扩大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
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
(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
(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
(3)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
(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1)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
(3)给予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抵退税的支持;(4)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
(5)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6)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三)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执法公平、方便纳税、节约中小企业纳税成本方面,必须做到:
1.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
2.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积极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
5.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方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6.对少数中小企业纳税上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7.适度下放地方各税的减免权,对那些税源固定、税收收入较少的地方税种,均可授权地方政府自行掌握,以利于各地有针对性地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扶持,促使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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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 形势与政策 课,是一门非常重要而又具有特殊性的课程。由于历史与现实多方面的原因,这门课的建设,没有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规范化建设问题。因此,通过对 形势与政策 课性质与特点的分析,找出目前存在的妨碍 形势与政策 课正常有效进行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形势政策课建设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当前高校形势政策课程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教学过程、教学内容缺乏指导性。因此,要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改革教学方式,明确教学定位,丰富教学形势与内容。
关键词:形势政策课;生态学;优化
高校《形势政策课》教学的目的做了明确规定:“是帮助学生全面正确地认识党和国家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实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同时使学生基本掌握该课程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并能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去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把理论渗透到实践中,指导自己的行为。”教育生态学是研究教育与其周围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和机理的一门新兴学科[1],也是当下教育学研究中的热点。研究教育生态学的意义是把生态意识融入教育的全过程中去。运用生态学的原理解决形势政策课课程教学中存在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
1、教学客体思想能动意识淡薄
教学过程中的客体指的是学生,虽然形势政策课程是高校的必修课,但因为其学时数少,且为非考试科目,故多数学生愿意学习的主动性较少,学生素质参差不齐现象严重。工科的学生因为专业原因,对形势政策课乃至整个高校思想政治课也不是很感兴趣。
2、教学内容模式设计单一
形式政策课课堂教学中,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多数沿用的是单纯的照本宣科方式,讲授式教学法,即一人讲,众人听,纯粹的灌输理论,不分轻重缓急,平铺直述的单项传授,且在新课改的环境中,课程教学中内容广泛,课时紧张,学生缺乏时间为思考留有余地。
3、课程教学中教师队伍建设不合理
担负形势政策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团队作为高校就业课程教育的主体,是课堂教学的的主导,其行为标准及期望是课堂生态的决定因素之一。2009年以前,国家没有开设相关的形势政策专业课程,间接造成高校缺乏相应的富有相关教学经验的就业指导专业教师的局面;且当前高校形势政策课教师多数由学生就业管理部门的干部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辅导员来担任,多数人没有参加系统的业务知识学习和相应的专题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
当前形势下,高校形势政策教学需要改变固有模式,通过生态学中人本化的教育思想,创建新的教学理念,提升高校就业指导教学的实效性。
1、以个体生态学理论指导教育客体的培养
个体生态学是以个体生物为研究对象,研究个体生物与环境之关系。特别是生物体对环境的适应。学生作为教学个体而存在,容易受到外界环境中各种影响因子的作用。教育工作者应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性格状况的学生,依据不同个体生态的特点,调节教学环境中的影响因子作用,建立新的教学方式来改善教学效果,使其满足学生的需求。在发展教学理念的同时,高校形势政策课教学中把握社会对不同专业学生就业要求这一主导因子,建立就业咨询工作室,就业网站聊天室等,并结合心理健康辅导咨询,利用限制因子定律,耐度定律,调节学生心理、情绪等影响因素,满足学生对精神方面的建设需求,帮助学生改变自己的不足,避免教育过程中出现所谓的花盆效应,帮助学生适应社会需求,提升自我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从而能够全面发展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2]。只有紧跟时代的步伐,才会使得学生接受,才会有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2、以生态多样性理论丰富教育主体的资源建设
形势政策课程的教与学是在一个大的生态环境中进行的,教学团队是作为生态群落出现,提高教师种类的多样性,丰富生态主体的层次和结构,目的就是可以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为此必须首先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通过举办相应的就业专题培训班,不断提升教师的理论水平,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势政策课程的培训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参加各类校内外培训、研讨、参观、交流等活动。其次,为提升教学团队的学科背景多样性,可以从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专业选拔一批具备多重知识背景的优秀教师从事一线就业指导教学,满足不同学科多样性要求。再次,高校可以聘请社会中地方人力资源局、人才市场、优秀企业等单位部门的人力资源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举办相关技能、知识的讲授和培训,激发学生的就业意识。
3、以族群认同理论协调教育主体和教育客体之间生态平衡
生态学中,族群认同则是指族群身份的确立,它表示族群成员对所属族群的认知和信赖。在高校就业指导教学中,通过利用生态学中的族群认同理论,使得受教育者对高校形势政策课程教学者认同,并通过知识上的更新,了解受教育者的需求来发展高校就业指导教学。受教育者和教育者只有彼此之间建立良好的互相信赖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发展高校形势政策教学[3],因此,生态学中的族群认同理论有助于受教育者和教育者之间建立最基
本的信任关系,这是发展高校就业指导教学的基础组成部分。第一,在教育之前,为使学生充分理解,先要做好准备工作,即理解和把握学生的需要,以此研究教育发展方向;第二,紧跟社会发展需求,将一些热点或者学生所关注的社会动态加入到教学内容中,吸引学生眼球,从而使得学生主动配合教学,或者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第三,增加教师和学生的合作机会,通过教师和学生的互动以及合作来完成任务,并从中获得感想或问题,通过学生的反馈,有老师帮助解决,以实现教育目的。
4、以最适度法则完善课程生态教学体系
形势政策课教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自身发展,教育生态环境的各种生态因子对于教育生态的个体、群体、系统都有自己适应范围的上限和下限,在此范围内,主体和客体都能很好发展,这就是教育、教学中应该遵守的最适度原则。
第一,通过分析本科生和研究生群体在学习、生活、就业、创业方面上的需求,改变就业指导教学以前单一化,机械化的模式,针对各个群体的需求特点来精确形势政策教学的内容,以此实现教学的实效性。
第二,在教学中,为适应现在教育发展的脚步,帮助学生选择成长方向,需要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择业观方面上的教育。不同学历的学生,对自己所想从事的工作要求不同,针对本科生,主要的教学是要进行其思想和观念上的改变,使得他们能够接受人才市场选择工作人员的现实信息。
第三,由于高校学生在不同年级的思想上是不相同的,所以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应依照年级递增,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职业,就业方面的指导,达到形势课程内容在教师,学生之间掌握的最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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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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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养老金,是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福利工具。我国对其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其原因主要是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分析美国及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经验,提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养老保险
联合国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的标准。中国自2000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以65岁及以上占总人口比例的数据为参考,此指标从2002年的7.3%上涨至2012年的9.4%。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到2050年,中国老龄人口将达到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
老龄化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主要由于这个原因导致的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是值得庆幸的事。但是中国的老龄化并不是完全由这个原因引起的,还存在其他原因,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生育率降低,导致老龄化,所以中国比其他国家提前进入老龄化。当欧美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 000美元以上,而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仅为3 000美元,导致“未富先老”。所以使得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更难解决。
老龄化问题是将来几十年我们都要面临的最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经济基础是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尤为重要。
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0%,总数为28%,在全世界排名第五位,但是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大幅度降低。根据新京报报道,中国企业员工养老金替代率1999年为70%,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 147元,月均3 096元。而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仅为1 300元。据此计算出的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仅为42%。远低于国际警戒线55%。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采取双轨制的养老制度,而且老龄化程度提高。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报告称,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为5 602亿,比2011年扩大约240亿,国家财政压力大。
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共同构成社会三大养老支柱。企业年金的建立将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结果: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三者的比例为4∶4∶2为比较科学的比例。
中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2000 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据。人保部统计,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5.75万户企业、1 933.5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5 113.75亿元。但相比中国现有的2 000万家企业的数量来说,所占比例不足0.3%,规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场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设计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中美国企业年金对劳动力的覆盖率达到57%,英国达到60%,德国达到65%,法国达到80%。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一直非常有限,税收优惠激励不足和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的计划发展滞后,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过慢的两个重要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中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最新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按月领取的年金,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相应税率计征所得税。此外,在超过《通知》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美国养老储蓄政策
美国的养老储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种:401(K)计划,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这一计划,雇员可以参加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提供的基奥账户(Keogh Accounts)。三种类型的账户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计划为例介绍美国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401(K)计划中,允许雇员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存入账户,缴款只要不超过限额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养老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提款有一定时间限制,59.5岁之前不允许提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罚款,允许以养老金账户抵押贷款或贫困提款。 (二)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政策
在OECD国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强制性保险类似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性养老保险类似中国的企业年金。我们主要比较自愿养老保险。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可知,英国的雇主养老金覆盖率最高,为 49.1%,其次分别为比利时(38.5%)、加拿大(33.9%)、美国(32.8%)、德国(32.2%)、爱尔兰(28.6%)。 在另一些国家,自愿性雇主养老金的覆盖率则非常低,如希腊(0.2%)、土耳其 (0.5% )、 波 兰 (1.2% )、 墨 西 哥 (1.5% )、 卢 森 堡(3.4%)。这些国家自愿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主要是因为强制养老保险过于慷慨,对自愿性养老保险的依赖性。
根据中国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国企业年金的金的目标替代率为 20%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徐颖和张春雷基于随机波动模型,估算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制度下,女性职工的替代率仅为 10%左右;男职工的替代率为 15%。根据相关资料分析,OECD国家中,自愿性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的是爱尔兰:37.6%;英国:36.7%,加拿大:30.8%。德国16.9%、比利时:15.6%、新西兰:14.6%、挪威:12%、捷克:11.3%。
OECD 成员国的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是以EET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为主。通过延期纳税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吸引劳动者尽早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在中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延缓退休年龄虽然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是我们是老龄化和就业压力大同时并存的国家,延缓退休年龄势必会是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角度出发,首先延缓退休年龄要选择适当的契机,在对就业不会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稳步推行,循序渐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还非常小,覆盖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国2014年刚刚推行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覆盖率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很窄,在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年金才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只是少数人的一项福利。随着中国双轨制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只有养老金计划,在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弥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的损失。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2014年中国刚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低于工资薪金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虽然税收优惠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和美国、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起来还是不够大。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免税限额,不采用免税比率的形式,这样会导致高收入免税金额大,低收入免税金额小。采用限额的形式,例如,2014年个人缴费部分限额是1 000元/月。之后根据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调整,对于年龄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0岁,可以追加缴款限额。规定企业年金的提款时间。在不能取款的时间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业年金抵押贷款。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三)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
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的高低也是影响居民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投资工具相对较小,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及各种养老金提供适宜的市场环境,放款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制,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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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本省两型社会建设,省科技厅配合省财政厅、省两型办,联合制定了《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各有关部门。据悉,这是三家省厅单位联合以红头文件正式下发,在全国来说,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办法湖南走在了前列,将起到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效果调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是一项原创性的改革。2013年12月湖南省发布首批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以来,政策支持两型产业发展、两型社会建设的效果初步显现。调查表明,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不仅有力促进了两型产品走向市场,而且有力带动了两型产业较快增长,给企业发展带来全方位的正能量。
关键词: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
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离不开两型产业的支撑。两型产业,归根结底是由两型企业、两型产品组成的。正是因为如此,湖南省较早启动了两型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但与两型企业的认定不同,两型产品的认定工作一直处在研究阶段。
2013年7月,经过充分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调研,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管理办法》发布为标志,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湖南省科技厅正式联合启动两型产品的认定工作。同年9月,湖南省质监局发布了湖南省地方标准《两型产品(公共类)认定规范》,将两型产品定义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品”,这意味着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两型产品的认定标准,并实质性推进了两型产品的认定及政府采购等工作。
2013年12月,湖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社会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70家企业的285种产品入选,涵盖了计算机、车辆、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29大类产品,基本涵盖政府采购货物和工程内容。
湖南省委、长株潭工委书记张文雄指出,政府两型采购是原创性改革,在全国是首创;是综合性改革,集成两型改革、财政改革和科技改革于一体,是最具生命力的改革。那么,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施一年多来,有哪些效果?还存在哪些不足?下一步我们将如何改善?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纳入第一批两型产品的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
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在《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财购[2013]22号)和《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试行)》(湘财购[2013]17号)两个文件中。前者主要对两型产品的认定程序进行规范,后者主要对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予以明确。
2.1 湖南省两型产品认定管理及认定程序
两型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由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湖南省科技厅负责。其中:省财政厅牵头两型产品认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落实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标准》的起草并协调有关部门发布;省科技厅负责两型产品评审和组织工作。
凡是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品都可以申报两型产品。申报湖南省两型产品认定要经过形式检查、初审、综合评审三个阶段:
一是形式检查。申报湖南省两型产品认定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湖南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查,材料不全的退回申报单位增补和修改。
二是初审。对形式检查合格的,湖南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根据湖南省地方标准《两型产品(公共类)认定规范》对申报产品综合技术资料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是综合评审。湖南省财政厅、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组织两型产品综合评选会,对专家组评选的产品进行综合评选,并将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品,列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并公布。
2.2 主要的政策支持
凡是列入《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从预算安排、计划审批以及组织评审等各个阶段给予优惠,确保优先采购。
在预算阶段,财政部门优先安排两型产品的采购预算。在计划申报审批阶段,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两型产品的应当申报两型产品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选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两型产品;对列入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可以采用首购或订购方式采购。在组织评审阶段,评审采用最低价格评标法时享受5%~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技术以及商务评分项分别可享受4%~8%分值的加分优惠。
为深入了解首批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效果,2014年10月,我们针对2013年第一批两型产品共70家企业,就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效果进行了专项问卷调查(调查问卷见附件)。共发放问卷70份,回收59份(其中有效问卷56份),回收率84.3%。从调查结果看,政策效果明显,企业反响良好。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3.1 政府采购政策有力促进两型产品走向市场
2014年1~9月,56家企业中共有32家参与了政府采购,占比57.2%。在参与政府采购的32家企业中,81.3%(26家)的企业反映“优先采购”两型产品,68.8%(22家)反映在政府采购中享受了加分政策,59.4%(19家)反映因为两型产品加分政策对成功中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3.2 政府采购政策有力带动了两型产品销售收入增长
在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推动下,企业两型产品销售收入增长态势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1~9月,两型产品销售收入162.58亿元,同比增长68.1%;其中两型产品政府采购销售收入23.36亿元,同比增长47.8%。部分企业两型产品政府采购销售实现大幅增长。比如,1~9月,通过政府采购和首购政策,中联重科两型产品实现销售合同金额8.09亿元,其中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27亿元;远大非电空调订单增加1.7亿元,其中政府采购0.95亿元;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两型产品实现销售收入47.6亿元,其中政府采购销售收入0.65亿元。其他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还有:1~9月,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两型产品实现销售收入2.03亿元,同比增加21.6%,其中政府采购1.23亿元,同比增长23.0%;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型产品实现销售收入1.02亿元,同比增长24.9%,其中政府采购0.92亿元,同比增长25.0%;湖南生命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两型产品实现销售收入1.79亿元,同比增长1.1%,其中政府采购0.27亿元,同比增长3.8%。 3.3 两型产品政府采购主体呈多元化特征
据问卷的总体分析,两型产品政府采购主体呈明显的多元化特征。2014年两型产品政府采购中,51.1%的企业参与了湖南省本级财政采购、55.8%的企业参与了市州财政采购、44.2%的企业参与了县市区财政采购、39.5%的企业参与了外省政府采购。
3.4 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的政策影响力正在逐步扩大
与2013年第一批两型产品的认定情况相比,2014年两型产品的申报企业数量、行业领域、地域范围都在逐步扩大,显示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的政策影响力逐步提升。从申报数量看,2014年第一批两型产品共受理137家企业588个产品,同2013年第一批受理的83家企业322个产品比,企业数增加了65%,产品数增加了82.6%。
从企业所在地域看,2014年第一批两型产品省外申报企业有11家,涉及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广西、四川、吉林七个省(市),占申报企业数的8%;共申报108个产品,占产品申报数的18.3%。
从行业领域看,2014年申报产品涉及货物(公共)类产品编码目录20个子目录的12个目录,较2013年进一步扩大。
3.5 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给企业发展带来全方位的正能量
除直接促进企业两型产品销售收入,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还给企业发展带来多方位的积极影响,形成了全方位的、“立体”的正能量。据调查,除政府采购外,71%企业认为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提升了产品形象”,67.3%企业认为“增加了与同类产品相比的竞争力”,61.2%的企业认为“促进了市场开拓”、“提升了企业两型发展理念”。
从调查看,两型产品政策采购政策的落实行业差异明显。如医药行业(九典制药)反映尽管政府优先采购,但采购中没有落实加分政策。光电行业如湖南湖南贝特莱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琴宇之源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反映在政府采购中没有优先考虑两型产品,也没有落实加分政策。医药行业的招标采购政策有其特殊性,但节能灯具行业从理念上讲应该成为落实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先锋,但效果却与我们的预期有一定差距。这说明,政策的落实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4.1 将两型采购从政策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
以两型采购政策为核心,逐步形成两型采购制度,通过各级人大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力推进。建议将两型采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明确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同时纳入各相关部门的相关年度考核,作为政府参与两型改革的重要考核内容。
4.2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市场交易的完成,关键在于供求双方要拥有充分信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往往造成市场失灵。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对企业的政策宣讲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专题访谈、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上广泛传播政策理念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主体的政策宣讲力度,提高政策在各相关部门的知晓度,促进各政府采购主体积极主动落实政策。
4.3 逐步扩大认定范围
目前开展的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制度,仅限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而对“工程”、“服务”两大类没有涉及,直接影响了“可持续建筑物”、“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服务”等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又属于明显两型特性的工程、服务不能纳入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因此,建议逐步完善相关两型认定标准,尽早启动相关目录编制工作。
4.4 从操作层面进一步完善两型产品认定程序
如进一步完善两型产品的认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两型产品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到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建立专家评审责任制和信用体系;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的作用,协同推进两型认定和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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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科技创新的主要活动,研究与开发(researchand development,R&D)对于各国的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影响重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税收理论论文范文:税收政策与企业R&D投入。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与波动是微观企业活动及企业业绩的重要背景与基础之一,而微观企业面临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与波动时所采取的行动,又会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效果,并进一步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和走向。这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影响的关系。本文试图从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经济行为互动视角出发,分析国家税收政策与企业R&D投入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就这一命题从不同的机制理论出发进行研究,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作用机制,为政府制定更为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依据。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财政政策的一种,是指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也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定义的税收政策是指为促进企业R&D投入,提高企业的R&D投入强度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从微观企业的角度而言,对R&D的定义通常采用OECD的弗里斯卡蒂手册( Frascati Manuel 1994) 的标准定义。R&D支出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经常性支出(current expenditures), 包括微观企业里研究部门人员的工资薪水、研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变动成本支出等;另一类是资本支出( capital expenditures) , 包括企业的R&D设备购置、建筑更新建设的支出。
国际上有关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主要有三种机制:
(1)减免税政策。政府从应付所得税额中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的R&D支出。加拿大、意大利、韩国、荷兰、挪威、法国、日本、墨西哥、葡萄牙、美国和西班牙等国实施的是所得税减免方案。在实际计算可从应付所得税额中扣除的R&D支出时, 可以采取依据R&D支出总量的方法计算,也可以采取依据R&D支出增量的方法计算。在依据R&D支出增量计算扣除额时, 计算R&D支出增量的基期值可以用以往数年的移动平均值计算得到, 选取某一年份的R&D支出作为基值。将当期的R&D支出与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基值相比较。可以每隔一段时间重新选定基期。或者选取某一年份的R&D支出/销售额作为基值( 美国), 如果当期的R&D支出/ 销售额大于基值,就可以享受税收扣除。
由于税收政策以外的其他因素会影响R&D支出,为了避免基期的R&D支出过于偏离常年平均值,可以选用数年的平均值作为基值。在依据R&D支出总量计算扣除额时,政府不仅补贴了企业新增加的R&D支出,也会补贴已经发生的R&D支出,因此政府花的钱中有一部分不会对企业增加R&D支持有激励作用,但依据总量的方法对政府和企业来说更利于操作。开展大规模的R&D活动的大企业更倾向于基于总量的方法, 他们认为, 基于增量的方法没有考虑到研发活动具有遵循企业和产品周期的特点, 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如果企业业绩不佳, 就不可能在R&D预算上保持向上增长的势头。
(2)应税收入抵扣政策。政府允许企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比实际R&R支出更多的金额。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奥地利和匈牙利等国实施的是应税收入抵扣方案。在实施应税收入抵扣方案是,也同样存在是依据R&D支出总量还是依据R&D支出增量计算抵扣额的选择。
(3)加速折旧政策。由于用于R&D活动的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等固定资产的收益将在以后各期获得,按照收益成本匹配原则,这些固定资产应该在以后各期记提折旧。到1999共有10个国家提供不同程度的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在第一年将用于R&D活动的机器设备全额记提折旧, 或者在以后数年内加速记提折旧。
折旧费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税法允许加速折旧,使固定资产最初使用的几年折旧费增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最初几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缓解了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造成的现金短缺困境。但加速折旧只能改变资金回收的速度,不会减轻企业的总税负,税负前轻后重,有税收递延之利,相当于政府给予一笔无息贷款。由于加速折旧可使企业提前收回投资,从而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可以促进企业用加速收回的资金去购买更先进的设备或选择更好的投资方案,这样就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为提高加速折旧的政策效应,应该注意加速折旧的时间安排。对于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避免将加速折旧安排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不能利用加速折旧的好处,从而使这种激励措施的效应大大降低。国外学者曾用一个具有不完全竞争性的动态生产结构模型,对墨西哥、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等国的税收政策影响生产和投资效应进行了评估,他们的结论是加速折旧方法在促进投资与技术进步方面比更一般的降低企业税率的激励形式更具有成本有效性。
本文提出以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互动为基础的研究视角,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结合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互动作用的研究可能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分析企业R&D投入的行为。这个视角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把企业R&D投入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中去, 帮助我们更深刻的理解企业行为选择, 更好地预测企业管理行为;
另一方面对经济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借鉴作用, 使我们更清晰地理解宏观经济政策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和渠道影响企业行为和企业产出,并进而影响经济产出,使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产出之间关系的研究更加丰满, 对未来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加坚实的微观基础。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具有激励作用,企业的R&D投入又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最终为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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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政府是一种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而财政则是这种制度安排的金融手段。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背景,不同发展目标,各国政府对其职责的认识和理解不同,财政活动则表现出各自不相同的特征。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财政改革和政策实践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财政改革和政策实践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财政改革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是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排头兵”,为中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铺路搭桥”。九十年代末期以来,在我国宏观经济波动调控中,财政政策审时度势、合理应对,表现引人注目,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功不可没。
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中国财政政策实践是在财政改革的推进中逐步走上历史舞台的。与此同时,财政改革的推进又在财政政策实践中逐步得以兑现的。财政改革与财政政策实践相互推动,走过了曲折的道路,承载了沉重的使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近年来,学界对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财政改革和财政政策实践演进历程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梳理、分析,提炼出了一些规律性的认识。如刘尚希、邢丽[1]认为我国财政改革从让利放权、到分税制、再到构建公共财政“的过程其实质是一个对市场功能逐步认识、对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新定位的过程。高培勇[2]认为,我国财政改革的过程就是由”非公共性“财政向”公共性“财政不断演进的过程。马海涛,肖鹏(2008)[3]认为,中国 30 年财政体制改革最基本经验是,政府首先应该清楚自己该干什么、市场能干什么,这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陈共[4]、郭代模、马洪范[5]、高培勇[6]等学者对上个世纪90 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几轮财政政策的演进特征、基本经验进行高度概括总结。郭代模、马洪范认为,我国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逐渐表现出,调控方式更间接、调控工具更多样、决策更主动等特征。
上述研究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为本文进一步开展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但总的看来,现有研究有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首先对于财政改革,现有研究主要置于体制转型研究范畴,很少涉及财政政策调控问题。其次对于财政政策,现有研究主要立足于宏观调控角度,很少将财政体制放在同一框架下纵览分析。然而在当前我国正处于转轨阶段的大背景下,财政政策调控效力的发挥从根本上要受到体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财政体制改革本身也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二者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不是将财政政策放置到经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大格局中加以考察,就不可能清晰地认识财政政策演变轨迹、准确地把握实践经验和规律特征。鉴于此,本文沿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市场化“,财政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公共化“这样一条主线,梳理我国财政政策演进历程,把握规律特征、总结经验、反思教训,以期对新阶段更好地发挥我国财政政策调控效力提供参考。
根据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政府是一种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而财政则是这种制度安排的金融手段。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背景,不同发展目标,各国政府对其职责的认识和理解不同,财政活动则表现出各自不相同的特征。
对于改革开放 30 多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学术界通常按照”市场化“程度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78- 1991 年,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阶段;1992- 2003 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以及以 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标志至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据此,并按照财政”公共化“推进程度,考察我国财政改革以及财政政策实践演变历程,我们将其划分成三个阶段:1978- 1991 年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与财政政策概念认识阶段;1992- 2003 年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建立与财政政策实践启动阶段;2003 年 - 至今市场经济下财政政策运用技术日臻成阶段。
1. 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与财政政策概念认识阶段 (1978-1991 年)。
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都由计划决定,国有企业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生产全部按计划由财政资金安排。政府用集中行政命令的方式组织全社会生产活动,财政收支只是执行计划的具体手段,只是计划的会计。在这种背景下,基本不存在一般概念上独立的”财政“活动,当然也就更无从谈起财政政策了。1978 年我国开启了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进程,财政改革必然成为了这场改革的”排头兵“,新旧体制转型的”对接口“。
从”让利“入手,1978- 1992 年期间,我国政府相继进行了”分灶吃饭“、”利润留成“、”利改税“、”税利分流“等一系列”以让利、放权“为核心的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打破中央高度集权、财政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体制格局,引入市场经济运行新机制。
在此期间,我国经历了 1978- 1990 年三轮明显的经济周期:第一轮经济周期是 1978- 1981 年,第二轮经济周期是1982- 1986 年,第三轮经济周期是 1987- 1990 年 (刘树成,2004[7]),相应的政府进行了 3 次大规模宏观调控。在这三轮宏观调控中,政府仍主要延用计划经济时期行政命令加计划的方式,如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规模,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对在建项目实行审核排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等。客观讲,这些方式在这一阶段对于稳定经济运行是显著有效的。
一是因为,这三轮经济波动更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需求过快引起的,在当时政企不分的特定历史背景下,采用行政命令方式直接且见效快。这一时期财政分权化改革,使地方和企业预算外自有资金猛增,不仅调动了地方政府聚财理财、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使得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得到了从未有过的释放。同时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手中有钱后,在预算软约束下,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片面追求高速度,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地方政府投资无度、国有企业盲目扩张的冲动,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过热问题。对此,政府凭借着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掌控权,采用计划经济时期惯用手法,行政命令式的急刹车,可谓轻车熟路、经验丰富,直接且见效快。
例如 1978- 1981 年第一轮经济周期中,1981 年 3 月国务院作出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该年经济持续走低,并成为第 1 个经济周期的谷底。1982- 1986 年第二轮经济周期中,1986 年 4 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7 月国务院发布 《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经济增速下降,该年成为第 2 个经济周期的谷底。1987- 1990 年第三轮经济周期中,1988 年 9 月发布了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经济开始步入收缩期。1989年 8 月,国务院发出 《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经济急剧收缩。1990 年 5 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关于 1990 年继续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报告》 经济增速继续走低,并形成第 3 个经济周期的谷底。主要经济政策根据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20 年大事记》 整理而得。
二是因为,这一时期,民营经济发展处于从无到有的起步阶段,民营经济只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补充,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市场很不成熟,市场运行机制很不健全。相应的,政府针对市场经济运行的间接宏观调控只是处于初步认识阶段。控制经济波动只能主要倚重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此外,不得不提,无论放权,还是让利,事实上都是以财政上的减收、增支为代价的,这使财政收支运行自身陷入了不平衡的困难境地。中央政府财力严重下降,连年赤字,捉襟见肘,在许多情况下维持”吃饭财政“都成为问题,又何谈调控效力 (李茂生,1999[8]),这也是无法倚重经济手段调控经济波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正因为如此,这一阶段没有形成真正的财政政策调控实践。从一般意义的经济学逻辑上看,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通过利益机制影响市场主体行为,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行动,是一个基于市场经济的概念。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又何谈政府宏观调控的概念。
尽管如此,在此期间,政府还是逐步引进了财政政策的概念和做法,如在 1981- 1990 年整个”六五“、”七五“期间,政府一直控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增速,见图 1,除1983 年以外,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增长速度一直明显低于全国基本建设增长速度,其周期性调整始终超前于全国基本建设增速。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抑制投资需求过快增长,稳定经济运行的政策意图还是较为明显的。同时,在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造成中央财政困难日趋严重的情况下,1981-1999 年,中央政府还是累计举借内外债 1008.8 亿元,有保有压、保证重点地全部投入到了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等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建设上去,这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 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建立与财政政策实践启动阶段(1992-2003 年)。
1992 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意义非凡,明确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因此一般把 1992 年作为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市场经济阶段的分界线。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前提、创造了制度环境。自此以后,民营经济由所谓的”边缘经济“迅速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安排就业的主要渠道,成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根据有关资料,2003 年民营经济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70%,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张秀生、海鸣,2007[9])。民营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健全。因为民营企业能够对价格信号传达着商业信息作出最敏感、最迅速的反应天性,促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供求关系调节中发挥出基础性作用,引导资源向着最有效率的方面配置。与民营企业形成对照,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由于约束软化,对市场价格信号乃至国家宏观调控信号缺乏灵敏反应,更可能导致市场经济失灵。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此期间,财政体制进行了两次根本性的改革,即 1994 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 1998 年开始的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之所以说是根本性改革,是因为这两次改革触及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控制、国家主导经济运行的传统模式。
如上所述,之前的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加了地方财力,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这一阶段,总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不明、目标不清,财政改革也就必然没有明确的目标定位。财政”放权“、”让利“,能够且真正放出的”权“,主要是中央向地方下放的财政管理权;能够且真正让出的”利“,主要是政府向国有企业转让的利益,打破或改变了的只是中央高度集权的旧格局,却未从根本上打破或改变国家通过国有企业”统收统支“、政府主导经济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基本框架。正如洪银兴[10]曾指出的:1978 年我国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最初设计就是为国有经济找个玩伴———市场,调动国有企业生产积极性。直到 1992 年,之前改革走过的路确实是”摸着石头过来的“,是民营经济的高效率让我们看到了市场的作用,也看到了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缺陷,是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倒逼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走上了以”市场化“为目标的改革之路。
1994 年,在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根据财权与事权一致、收入与支出一致的原则,财政进行了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分税制改革。这场改革的重点不仅是为了解决由于”放权“ ”让利“导致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紊乱、中央财政实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为建立分级财政提供基础,为地方财政收支的相对独立提供一定依据,为中央财政调控提供财力保障。
1998 年趁着实施第一轮积极财政政策之际,我国政府开始了推动财政”公共化“的改革进程。通过财政支出增量拓展和逐渐退出市场竞争性领域支出结构调整的方式,政府职能从”无所不为“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解决社会公共问题 ”有所为、有所不为“转变,财政职能目标定位从替代市场向弥补市场失灵转变。至 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求”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公共财政体制基本框架。
在此期间,我国经历了 1991- 1999 年这轮历时 9 年的经济周期,以及 2000- 2009 年这轮历时 10 年的经济周期的前半周期。政府进行了 2 次大规模宏观调控:1992- 1998 年紧缩型宏观调控和 1998- 2003 年扩张型宏观调控。也正是在这两轮宏观调控中,我国政府首次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并取得了巨大成就。
我国经济经历了 80 年代整个 10 年的快速增长期,90 年代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逐渐告别了短缺经济,越来越多的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变得供过于求,出现了大量的产能过剩。据测算,至 1997 年下半年,全国 600 余种主要商品,供不应求的商品仅占 1.6%;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占 66.6%;供过于求的商品占 31.8% (臧跃茹,1995[11])。市场从原来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这意味着,消费者趋向理智,生产者需要加强供给管理,要从单一扩大规模向集约型调整结构转变,要迎合消费需求的变化调整产品种类、提高质量。在过热不再是经济运行的常态的新的经济运行环境下,政府宏观调控也同样趋于复杂,从原来对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单向调控“变为”双向调控“———有时需要抑制需求和通货膨胀,有时需要扩大需求和防止通货紧缩,不仅要防”过热“,还要注意防”过冷“,不仅要控制社会需求总量,还要注意调整产业结构。1991- 1999 年这轮宏观调控主要是应对经济过热,1998- 2003年这轮宏观调控则是应对经济”偏冷“。
经政府治理整顿,上一轮经济周期在 1990 年触底,1991年持续了低速增长的态势,但是 1992 年形势一举反转进入了新一轮经济快速增长期,1993 年达到这轮经济周期的峰值,出现了”四热、四高、四紧、一混乱“等严重问题。四热是: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集资热、股票热。四高是:高投资膨胀、高工业增长、高货币发行和信贷投放、高物价上涨。四紧是:运输紧张、能源紧张、重要原材料紧张、资金紧张。一混乱:经济秩序混乱,特别是金融秩序混乱。为此,政府主要采用适度从紧货币政策,同时辅以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进行调控。通过提高贷款利息,控制贷款规模,制止企业间借贷,清理民间集资借贷等货币政策调控办法,阻断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一些项目不得不停建或缓建,有效地控制社会投资规模。财政政策则通过控制支出规模,压缩财政赤字,降低财政支出增速,控制政府投资规模。经过三年的调控,1996 年成功实现了经济高增长、低通胀的”软着陆“。这轮宏观调控标志着我国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方式,基本实现了从行政手段为主,向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重大转变。
1998- 2003 年的这轮宏观调控更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宏观调控实践,标志着我国财政政策第一次以符合一般概念的财政政策出现,也是我国第一次实行积极财政政策。这轮调控面对的经济形势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并逐步占居主导地位,消费短缺逐渐被弥补,1996 年实现”软着陆“后,我国经济出现了明显的消费需求不足、投资需求增长乏力的问题,加上 1997 年下半年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引发了我国第一次的通货紧缩。但是我国出现的需求不足不属于经济发展高水平下的全面性需求不足,而是经济发展低水平下的结构性需求不足,突出表现为:一方面衣、食、住、游和家庭耐用品等”私人产品“供给过剩或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基础设施、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相当长时期内供给短缺。
为应对经济增长速度快速回落,央行连续七次降息收效甚微,面对”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1998 年,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定启动积极的财政政策,截至 2004 年年末,七年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总计 9100 亿元,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公路、道路桥梁,交通通讯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每年拉动 GDP 增长 1.5~2 个百分点左右,贡献显著 (苏明,陈少强,2006[12])。经过这轮倚重扩张性财政投资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整,再加上国际经济环境不断改善,2003 年下半年我国经济又恢复了高速增长。值得一提的是,这轮财政政策调控实践,实现了政府职能的全面转型和财政体制的全面转型。
3. 市场经济下财政政策运用技术日臻成熟阶段 (2003 年-至今)。
2003 年下半年我国经济走出通货紧缩阴影,并且出现了”大落“之后的急转,经济增长率快速提高,超过 11%。与此同时,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更加凸现、更为复杂:一方面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另一方面产能过剩矛盾尖锐;一方面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增长过快,另一方面消费需求增长乏力;一方面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回升,另一方面失业率继续攀升、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更为突出。2005年中央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判断,决定结束积极财政政策,转而实施稳健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取向由以刺激经济复苏为主转向以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转变。政府更加注重支持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社会制度的改革,财政更加注重增加用于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方面的投入,从而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公平的政策环境。
2008 年下半年,美国次债危机逐步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受其影响我国经济形势急转直下,l0 月与 11 月份更出现了负增长。为此,国务院果断决定再次启动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这一决定实属艰难,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和严峻。首先,从外部环境看,我国从 21 世纪初加入 WTO 以来,已经成为一个高开放度的经济体,经济发展的外贸依存度远高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并且以制造业为主,规模巨大但多处于国际分工链条的低端。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迅速传递到了实体经济层面,并演化为全球性产能过剩的危机,致使我国外贸出口被迫大幅度削弱,”外需刺激型“或”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其次,从内部环境看,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末期我国转向需求不足经济以来,民间投资与民间消费一直未能有效启动,居民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一直薄弱。此外,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上一轮持续 7 年实施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已经积累了大量政府综合债务,再次启动扩张性财政政策有可能进一步放大财政风险和公共风险。
尽管如此,在外需拉动作用严重减弱的情况下,启动内需也只能成为中国走出危机的唯一途径。2008 年下半年我国政府启动了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以加大民生工程建设、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为突出重点,在拉动企业投资、启动居民消费上下大力气。政策工具运用上,既有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值税转型、两税合一等结构性减税措施,也有大力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实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促进农村消费等支出安排,可谓是减税、增支两翼并举,几乎把所有扩张性手段都用上了 (图 2 为 2009- 2010 年两年财政 4 万亿国债资金的具体投向)。经过近 3 年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经济形势明显好转。高培勇是这样形容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的:”2008 年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做到了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如影随形,亦步亦趋,主动积极、相机调整“。这足以显示出我国财政政策运用技术已经日臻成熟。
从上述我们对我国财政政策实践历程回顾中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政策在实践中经过反复调整、不断摸索,相机决策能力显著提高、调控工具逐步多样化、调控方式有效性逐步增强,取得了许多显著成就,极大地丰富了财政政策调控理论。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出两个最为突出的特点:
一是,财政政策从侧重运用财政支出调控经济总量的需求管理,逐步转向了更加侧重运用税收、支出并举的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供给管理。
二是,财政政策的实施与经济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相互作用、相互推进。
1. 财政政策由侧重需求管理向侧重供给管理转型。
需求管理政策指的是那些能够使总需求发生变动的政策,供给管理政策指的是那些能够使总供给发生变动政策。从理论上说,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政策对经济的影响是不同的:首先,需求管理政策针对的是消费者,而供给管理政策针对的是生产者。其次,需求管理政策使得价格水平同方向变动,供给管理政策使得价格水平反方向变动。即在经济处于衰退时期,如果采用扩张性需求管理政策,会使价格水平随着总需求的增加而上升。而如果扩张性采用供给管理政策,随着供给增加,价格水平一般会下降,这时总需求量就会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加,于是均衡产出上升,就业增加。最后,需求管理政策主要调节购买者的购买力,而供给管理政策主要调节生产者的积极性。另外,需求管理涉及的是需求总量,难以触动社会阶层间的收入分配结构,需求管理政策的总量特征较强;而供给管理政策恰恰是以激励生产者积极性,调节生产者面临的激励条件为政策作用重心,能够综合运用税收等政策工具,从总量和结构上对收入分配做出调节的结构性调控,因而供给管理政策的结构性调控特征更明显 (刘伟,2010[13])。
具体地作为政府调控经济两大手段之一,财政政策是侧重用于需求管理,还是侧重用于供给管理,要依据不同时期的条件和政府的政策目标而定。一般来说,当经济总量失衡方向明确,财政政策更侧重于需求管理,而当经济总量失衡方向不明确、不稳定,政策总量效应降低的情况下,财政政策就应该转向侧重发挥供给管理功能。
2003 年前我国经济总量失衡的方向是明确的。无论是1998 年之前多数年份,或者表现为短缺,或者表现为通胀的需求大于供给的总量失衡,还是 1998- 2002 年期间表现为显著欠景气的需求小于供给的总量失衡,尽管方向不同,但明确。
由此需求管理总量政策的方向也是明确的,或者是总量上的紧缩,或者是总量上的扩张,调控效果较为显著。如 1993- 1996 年期间,政府实施紧缩性财政政策,重点放在了控制社会供给总量、治理通货膨胀上,对 1996 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起到了重要作用。1998- 2002 年期间为应对需求相对不足,政府转而实施以增发国债发行、扩大财政支出规模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持续 7 年扩张社会总需求,对于 2003 年我国经济成功走出通货紧缩阴影功不可没。
然而到 2003 年之后,我国经济增长中,总量失衡运动方向变得不明确、不稳定了,结构失衡矛盾却变得更突出、更复杂。不仅在商品市场上结构失衡明显,具体表现为一般商品严重供大于求,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高档产品大量进口、供给严重不足。在劳动力市场上结构失衡也同样非常明显:具体表现为大量工人下岗、而电子通讯、生物技术、金融机构等领域所需的高水平人才却严重短缺。应对结构失衡若单纯依靠调控需求管理这一手,过多地强调总量扩张、刺激消费,不仅难以获得预期收效,并且还会引起较高的通货膨胀压力 (闫坤、张鹏,2011[14])。
因此,必须转换思路,将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配合起来使用,增加供给管理手段、加大供给管理力度,才是应对的良方。税收政策属于最重要供给管理工具,其主要通过调节生产者面临的激励,引导生产者行为,发挥着供给管理的功能。与1998 年积极财政政策相比,2008 年以来我国启动的新一轮财政政策,从以大规模财政投资为主要内容,转向以大规模结构性减税与有针对性支出并举为主要内容,正体现出我国财政政策从侧重短期”启动“的需求管理功能,向侧重调整经济结构、提升效率、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供给管理层面的转型。
2. 财政政策既体现出公共财政的特性,同时又具有体制转型的特征。
如上所述,我国财政政策实践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财政体制改革”公共“化的推进逐渐展开,并形成了市场型财政政策,因而它既具有公共财政的特性,同时又具有体制转型的特征。
财政政策不过是执行政府职能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政府职能决定了财政政策特性。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限定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失灵范围内,财政支出的主要投向只能是非竞争性、非经营性、非赢利领域,财政政策体现出明显的公共特性。从财政政策实践看,如果说 1998- 2003 年间,积极财政政策的财政支出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公路、道路桥梁,交通通讯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非公共性质的盈利性、竞争性、经营性投资仍然占有相当大比重的话,2003 年后财政支出主要投向有了明显的调整,更多地投向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实现了政府职能或财政职能的关键性转型。
同时,根据上述对我国财政政策实践演进历程回顾中可以看到,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阶段,财政政策必须要承担起必要的转轨成本,从而使财政政策带有明显的体制转轨的特征。改革开放后,社会保障体制、住房体制、教育体制、医疗体制等体制的变动,使部分家庭负担了沉重的体制转嫁损失,尤其是低收入家庭,这对消费造成了明显的总体性制约 (吕炜、曾芸,2009[15])。1998 年以来几轮财政政策调控一直未能达到改变消费预期和消费倾向、激活民间自主投资动力的预期效果,其背后隐藏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政府承担应该属于社会公共需要范围内的职责,”甩掉“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范围内的职责。但是政府职责调整要有个过渡过程,要等社会逐渐培养起承接能力才可以完成,否则会引起大的社会震荡。因此,在应对经济周期性变化中,1998-2003 年财政政策采取了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类似的应对方式,希望通过公共投资的拉动,维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活跃度。而在 2005 年后我国财政政策转向注重把经济调控和社会问题结合起来考虑,财政支出中相当高的比例用于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公共医疗费、公共养老金、公共住宅和公共失业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家庭子女受教育的公共补助等方面的内容。2008 年开始的新一轮财政政策更是”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大对改善民生的投入力度“,财政支出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社会保障甚至处于了主导地位。民生财政成为了我国公共财政特有的基本运作模式(贾康,2010[16])。
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末期,财政转向公共财政或市场型财政这十几年来,财政政策已经成为了我国政府把握良好发展机遇,转变增长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努力化解社会民生矛盾的重要工具,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亟待科学总结财政政策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概括起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完成,应该成为财政政策的基本理念。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需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它们各自有各自的性质和功能,应该在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作用,实现互补。政府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市场主要是提供私人物品,两者不能错位运行。凡是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政策的作用就应该是为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凡是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必须发挥弥补作用。但是自 1998 年以来,无论是 1998- 2003 年的积极财政政策,还是2008 年至今仍在进行的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对于民营资本产生了一定的都挤出效应 (汪海波,2011[17])。在这两轮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过程中,财政资金主要是投向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项目,如铁路石油石化、钢铁、金融、电信等。
而这些项目绝大多数只是对国有企业开放,民营企业几乎没有机会得到。也就是说国有经济是这几轮财政政策实施的主要受益者,利润迅速增加,规模迅速扩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几乎没有得到有力支持,在危机中复苏的程度远远落后于国有经济,有专家将这一现象称为”国进民退“ (郭忠华,2011[18]),2005 年后这种逆市场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逆势增长,民营经济明显萎缩,不仅使我国本不健全的市场机制变得更加脆弱,同时也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相背离。
因此,今后财政政策要转换思路,政府要让位于市场,由市场主导经济发展,更多在财政政策上体现公平、公正,促进民间投资回归实体经济,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深度。从这一角度而言,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仍然是财政政策能否取得突破性成效的关键。
第二,财政政策应该将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相结合,财政政策目标定位应该更多地聚集于刺激技术进步,实现未来发展战略上。
90 年代初以来,新增长理论在新古典增长理论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增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新增长理论指出,要使经济持续增长,唯一的可能性就在于能否实现持续的技术进步。在新增长理论看来,以知识形式存在的技术具有一定的公共品的性质,即知识是非竞争性的、一定的正外部性的,要想保证持续的技术进步,政府就应当实施刺激技术进步的各种政策。有鉴于此,上个世纪 90 年代,克林顿政府把美国财政政策的目标明确、集中定位到了促进新技术的开发利用、提高美国技术竞争力、实现内生性经济增长上来。通过倾斜性的财政政策 (包括税收、财政科研支出、政府采购) 促进形成了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实现了美国经济长达十年的良性发展。2008 年下半年以来,为抑制美国经济快速下滑,奥巴马政府沿袭克林顿政府促进”新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大规模投资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确保”网络前沿科技“的利用、扶持新能源开发与应用的产业实施能源发展战略,为长期经济增长奠定基础。 (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王桂娟[19])。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财政政策实施领域过于宽泛,带有”撒胡椒面“的特征 (贾康、刘薇,2010[20])。为保增长,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末期以来,两轮积极财政政策都将大规模财政资金投向了便于贸易的基础设施和实体经济上。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协调,2008 下半年以来,财政不仅集中大量财力投到了民生工程,为扩大消费,采取了诸如如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财政直补的方式。虽然财政政策手段不断丰富,但是也存在着财政资金使用过于分散的问题。这给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增加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如对规模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作用并不显著。
再如促消费的财政直补政策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因为消费需求的变动不是消费政策所能左右的,而是取决于收入结构的调整,受诱导的消费需求增长也是不可持续的。另外,大量促销扩大低收入群体大件商品消费,在既定的收入格局下,还有可能剥夺其未来发展能力 (李海闻、杨第,2010[21])。因此,我国财政政策应该适时地把分散的目光聚集起来,从更多地关注当前民生问题,转向更多地关注未来发展战略,系统地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更多地财政资金应该投向企业技术创新领域。因为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才是实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根本。
第三,深化政府间财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科学改革政绩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财政政策贯彻执行。
中国政府最强势的环节是地方政府,不仅是因为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需要地方政府具体贯彻落实,更主要的是因为宏观经济政策的成效与地方积极性的发挥状况密切相关。当中央政策与地方政府的自主愿望相一致时,即与地方经济利益最大化、财政收入的最大化相一致时,地方政府积极性极高,就会纷纷响应,中央政策效应就会得到明显放大。否则,如果中央政策与地方政府的自主愿望不一致,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就可能受阻甚至搁浅。
1998- 2003 年这轮宏观调控中,地方政府对于中央加大基础设施投资、扩大实体经济投资的财政投资政策积极性极高,纷纷响应。各地方都试图取得高于其他地方的增长,相互拼投资、拼外资数量、拼 GDP 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猛增暴涨。其后果是,尽管促进了经济增长,但也付出了沉重代价。各地区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问题严重,产能过剩明显。为此,2004- 2008 年这轮宏观调控中,又重新采取了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方式,没有倚重宏观经济政策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政策),呈现出”宏观调控部门化“和”间接调控行政化“的特点 (张俊伟,2008[22])。与此形成鲜明对比,2005 年以来地方政府对于中央重点加大卫生、教育、研究与开发、社会保障,支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实现社会公平政策,明显投入不足,执行受阻,尤其是在市县级基层政府。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上级对下级政府的政绩考核和评价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地方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造成的。现有地方干部政绩考核和评价体制以经济总量的增长、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为中心,导致地方领导为突出政绩,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二是,分税制改革后,政府间财政体制改革长期被搁置,上、下级政府间财权、事权不对称,基层政府承担大部分事责,但占有少部分财政资源,导致县、乡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不断加剧,没有足够的财力提供公共服务。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层政府在义务教育、基本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中需要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增多,使得矛盾进一步激化。
由此可见,许多情况下财政政策思路是正确的,但贯彻实施效果不佳。建立科学改革政绩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地方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责的积极性,深化政府间财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确保基层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才能使财政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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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起,中国已累计出台了一系列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随着创意经济的兴起,创意产业将成为最具活力的产业部门,而近几年影视行业在中国发展尤为显著。文章从中国目前影视业的税收政策入手,阐述了中国现代影视业发展中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其他几个国家影视业税收政策分析,提出一些我国发展影视业应采取的财税政策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影视业;税收政策;实际税率
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实行政策倾斜的有力杠杆,良好的税收政策是促进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它为企业的各项投资经营行为提供政策上的依据与参考,引导各种资源的均衡配置。政府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牺牲税收的收入,促进经济与产业的长期发展。待经济与产业成长之后,又可使政府的税收逐年增长。创意产业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扩张,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虽然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对文化事业和创意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优惠导向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优惠力度缺乏激励等问题的存在,妨碍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急需改进。2010年中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比重最高,为37.1%,收入超过1800亿元。近几年中国大量国有影视企业通过转体改制释放了巨大的能量,如中影集团、上影集团,纷纷取得了瞩目的市场表现成绩。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电影行业,涌现出一大批凭借着体制、资本、人才迅速发展的民营电影公司,如保利华亿传媒、光线传媒、华谊兄弟等。本文以创意产业中的影视行业为例,分析税收政策对于创意产业的影响以及一些政策建议。
各国为了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均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法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的影视行业税收政策进行解读,以期获得一些经验。
(一)美国
几十年以来,美国好莱坞电影产业一直是国际电影市场上的主导力量。据统计,美国电影出口额在所有出口产品中位居第二,仅次于航空产品。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吸引了大量的个人投资者,投入到电影摄制的资金可以在短期内提前折旧,同时也可以作为报税时的预扣金额。各州政府为鼓励影视行业的发展,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减税政策。截至2009年底,全美50个州已有43个州宣布对影视行业实行5%至30%不等的税收减免政策。而美国50个州之外的自治联邦岛波多黎各亦推出了高达40%的影视业税收减免。上述各州的方案往往不仅包括税收减免,还包含了一揽子的配套措施。
(二)加拿大
为促进本国影视业的发展,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加拿大电影电视制作税收返还条例》和《加拿大电影电视制作服务税收返还条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段时间内吸引了美国大部分电影公司到加拿大取景拍摄。虽然这些政策已经很优惠,但为了突出本地优势,加拿大各省在2005年展开了更深层次的税收竞争。安大略省政府宣布,将从2008年实行影视业税收优惠政策永久化,主要内容是对本地影视公司的税收抵免比例由合法安大略省居民人工费用的30%提高到35%,同时还将商品服务税的税收抵免比例由合法安大略省人工费用开支的18%提高到25%。2008年,仅这两项税收优惠就使得在安大略省拍摄的影视公司节省税款开支1.65亿美元。
(三)法国
从1948年开始,法国财政法中便明确规定:法国电影工业享受电影扶植资金的支持。即采用票房预付款制度,规定国家电影中心可以从每张电影票中抽取11%的税金,形成两个主要资助基金:自动资金和选择资金,前者自动返回制作者,跟票房直接挂钩。后者主要是票房预付款制度,即国家电影中心预先支付给制片人影片预算的一部分资金。
(四)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电影投资人可就投资金额申请所得扣抵,降低盈余。其条件包括需为澳洲纳税居民,证明并列举所投资的资金,最终可称为所投资影片版权的首任所有人,影片需于两年内完成等。基本上可抵减金额为投资金额的100%,于支出发生年度认列,且该支出必须与制片直接相关者,安排融资的中介费则不符合规定。
从以上各国的税收内容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经。
一是税收优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如美国的密歇根州对在州内投资摄制、预算超过5万美元的影视片实行制作成本42%的税收返还政策。加拿大安大略省对本地影视公司的税收是按照人工费用进行抵免。充分发挥了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提高了税收政策的实效性,从而正确的引导了影视行业的发展。
二是优惠政策灵活多样,每个国家根据各国家影视行业的特点实施不同的优惠形式,其中包括:直接的减免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和亏损结转。这些优惠使企业将原本应该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使用,更加注重长期效应,有利于影视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收税的目的比较明确,某些地方做到了税收促进行业发展的目的。例如美国密歇根州政府投资1.5亿美元用于影视基地的建设,并相应的产生较多的就业机会。法国电影工业采取电影扶植资金政策,从每张电影票中抽取11%的税金直接用于资助电影基金。
(一)中国电影行业的现状及特点
2008年中国电影产业总体收入达到了创纪录的84.33亿元人民币,较2007年增长17.07亿元,2009年则突破了百亿大关,总收入为106.65亿元。2009年中国电影的发展不仅在总体收入的提高,在产业规划、产权结构、产品质量、海外销售收入等方面均有不俗的成绩。
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强调对电影产业加大金融支持,其中包括“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有力的缓解了中国电影行业融资难的状况。创业板的推出为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平台,促使中国电影与资本市场能够更好的紧密结合。2009年中国电影制片市场也出现了一批新的投资主体,如完美时空投资的《非常完美》,乐视网络投资的《决战刹马阵》等电影的票房成功,引领行业外资本大举进入电影制片领域。
中国电影行业经历了困难时期,如今已向“大电影产业链”方向发展,但作为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产业,在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瓶颈,除需要金融行业的支持、服务与配套外,通过适当的税收调节也不失为一种可取的办法。
电影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其特点决定了其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投资的风险性较强。据艺恩咨询统计,电影投资共有11项风险,每一项都能影响影片最终的市场表现和社会影响;二是投资周期较长,资本回收较慢。一部电影从剧本的编写到开拍到发行最快也要一年的时间,投资周期过长,资本回收较;三是可融资资源的稀缺性。由于电影行业的高风险性,高专业性、高投入性决定了一般的企业投资者不敢贸然投资电影行业。
(二)我国电影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8年起,中国已累计出台了一系列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针对电影行业就有如下几项:一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三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四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是对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目前中国以及各地出台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产业调整的重要工具,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其对公司收益的影响也是比较明显的。例如,华谊兄弟近4年享有的所得税减免约有3742.44万元,营业税为1772.43万元,政府补助为1373.27万元,三项优惠对公司净利润总的影响未34.11%。电影公司通过政府税收支持得以上市,体现了税收工具对产业调整的乘数效应。
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程度逐年下降,这主要是由于一些税收政策的截止日期已到,出现了此种情况。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政策,但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仍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一定影响,公司仍存在因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收入减少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的风险。
2009年是影视行业税收优惠的到期年,企业的负担开始加重,如粤传媒实际税率达到了33.97%,中视传媒、新华传媒、华谊兄弟、华闻传媒的实际税率都超过了20%,某些企业的税率较低主要是因为一些业务还处在免税期。
(一)影视业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化
一是如果投资电影行业可获得投资损失准备的租税优惠,将可在企业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投资的当年度,认列投资总额的20%的损失,降低当年度的课税所得,企业可因此减少投资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但若在提拨五年内若无实际投资损失发生时,应将提拨的准备转作第五年度收益处理。此提前认列损失的做法,可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的租税实益;二是允许影视业创立可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允许加速折旧,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或亏损但有潜力的影视公司,缓征税款。再投资退税,对于企业用于再投资的所得,退还已缴税金。
(二)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趋向于间接性、动态性
针对影视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动态的调整税收支持政策的重点,结合影视业发展的规律,规划税收支持政策的阶段性目标及每个阶段的重点。如果税收支持政策没有长期规划,将不利于随着形势的发展而积极的对税收政策做出必要的调整,也会给企业错误的导向,不利于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和紧迫性。
(三)出台影视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影视从业人员,尤其是编剧、导演等高级影视业人才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比照高科技行业优秀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对于影视人员以创意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给予高级人才的股票期权奖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以鼓励影视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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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本上实行的是计划利率和固定汇率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改革现有的利率管理体制和固定汇率制度。从改革的方向上讲,将是逐步朝着利率市场化和汇率自由化的目标迈进。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加入WTO后宏观金融开放政策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
我国加入WTO后宏观金融开放政策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加入WTO谈判进程的加快,如何实行审慎的金融开放政策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伴随着贸易的全球化,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全球化和国际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利率和汇率的自由化问题;其二是银行业的开放问题;其三是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与全球化进程。这三方面的问题构成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
97年出现的亚洲金融风暴在肆虐亚洲各国,甚至影响欧美金融市场时,中国能够不受太大的影响,主要是现行体制对金融冲击起到了保护作用。
中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尚未对外开放,不存在大量的非居民外汇存款和离岸信贷,再加上严格的外汇管理使中国不可能发生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出或称资本外逃。同样,人民币的不可自由兑换则有效地防止了挤兑风潮,在外汇流入流出方面没有对中央银行构成压力,使人民币不贬值问题成为可能。
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对中国有效地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和维护亚洲地区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但从长期看,亚洲金融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是,当一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期,如果国外需求和投资构成本国经济的重要来源时,利率和汇率与国际资本市场隔绝或脱节,将会对本国储蓄和外汇汇价带来误导。当国内利率与国际货币市场利率存在较大差距时,套利性的借贷必然出现。同样,当汇价高估或低估时,对本国进出口和币值稳定也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固定汇率制的主要缺陷在于,它钉住一国货币,而被钉住国家的货币汇价往往因其经济与金融状况变化而变化,因此它可能使钉住国家货币汇价脱离自身的价值基础。这就要求采用固定汇率制度的国家,既要维持汇率的稳定,也要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汇率进行调整,避免固定汇率走向僵化。
中国基本上实行的是计划利率和固定汇率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改革现有的利率管理体制和固定汇率制度。
从改革的方向上讲,将是逐步朝着利率市场化和汇率自由化的目标迈进。如果没有亚洲金融风暴,这项改革的进程会快一些,现在看来需要慎重研究。既要克服因噎废食,停顿利率及汇率自由化步伐的做法;同时也要避免放开汇率过急,草率开放本国市场的倾向。因为两者都会酝酿中国的潜在金融风险,前者会使我们容易产生对人民币的高估,使通货膨胀、国际收支、对外贸易及外汇储备方面矛盾不能真实反映出来,导致国际经济的失衡;后者则容易使中国经济在缺乏充分准备的条件下,过早地融入国际货币市场体系,失去抵御金融风暴冲击的制度保障。因此,研究好利率与汇率的灵活调整机制,有步骤地放松对利率与汇率的管制,是正确应对当前经济全球化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业的全球化主要指全国金融业的开放问题。
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是金融业开放的中心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外国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并要求开设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尤其是中国希望加入WTO,西方国家会以中国必须允许跨国性银行在华设立分行和开放本国银行业市场作为条件。因此,从长远发展需要看,中国必须认真研究银行业的开放问题,要研究中国银行业开放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时机;要研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妥善处理银行业存在的金融风险;要研究允许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形式、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要研究银行业市场开放后中国在国际金融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防止因市场开放过早而失去在国际货币体系中所应担当的角色,而且应从战略的高度研究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体系的应对政策,这是确保中国对外开放过程中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课题。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银行业的开放首先要研究银行体系存在的金融风险问题。
中国银行体系中存在的金融风险是由两方面原因形成的。一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委定项目、银行拿钱”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委挤财政、财政挤银行。这种信贷风险或者说是银行的金融风险是由制度造成的,很像南韩的政府主导贷款因素。二是泡沫性风险,这是因为经济过热,如房地产热和股票热形成的泡沫经济,当资产价格下跌后,银行出现呆帐和死帐。化解银行业的金融风险应该说是增强本国银行资本实力,步入良性循环和实施银行业开放政策的前提条件。
如何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银行开放的另一重要条件,它包括政府对银行的监管和银行自身风险控制两个方面。
我们在讨论银行监管水平时往往强调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这是不够的。因为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依赖于每一家银行自身风险控制水平的高低。从东亚金融危机的情况看,中央银行的监管制度基本上来源于西方国家中央银行的监管模式,应该说有一套比较接近市场经济运作的监管制度与法律体系,但金融机构还是普遍出现经营管理不善、风险控制不严、不良资产增加等问题。因此,借鉴亚洲金融危机教训,既要认真研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框架、方法与内容;同时也要研究银行经营风险问题,只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良性互动、健康运行的金融体系。
证券市场从新兴市场逐步发展成为成熟市场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因为一国经济从起飞阶段到发展成熟阶段,必须将本国经济由封闭型转变为开放型经济体系,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成熟阶段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从这层意义上讲,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必须面临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涉及本国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两者之间的发展关系。尤其在本国市场未充分发育前,要不要迈出国际化的进程,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题目,也贯穿着发展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
中国从1990年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建立中国的证券市场之初就迈出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主要是进行B股市场的试点,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中国企业的股票。1993年又进行了发行H股的试点,让中国企业到香港上市,后来又扩展到美国、英国、新加坡进行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一种观点认为把好企业都拿到外国去上市,不利于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应以发展本国市场为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经济建设既要利用本国资金,也要充分利用外国资本。运用股票形式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与发展本国市场并不矛盾。因此,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战略上存在如何处理好本国市场(HomeMarket)与海外市场(OverseasMarket)的关系问题。
按开放的自由化程度不同,证券市场国际化可分为直接国际化和间接国际化。
直接国际化是允许外国证券机构和投资者可能直接参与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货币也允许完全地自由兑换,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与经营和本国机构没有差别,市场完全放开。间接国际化则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原则上分开,允许国内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有条件地允许外币兑换,保证资本收益(Capitalgain)和红利的汇出。亚洲金融危机反映出当一国资本市场未充分发育成熟前,该国缺乏完全开放证券市场的基础,国际资本的大进大出对本国资本市场会产生毁灭性的影响。我们必须借鉴这些经验,研究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骤、方式和条件。
亚洲金融危机的另一启示是如何有效地监管国际资本流动。
当一国实施了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后,对于外汇资本的流动基本上采用完全自由化的政策,国际资本的流入与流出会超出本国经济的承受能力,容易影响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因此,研究好资本市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制度和框架,应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要研究国际资本流动的市场引导机制,以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为核心,建立监测国际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防御体系,以应付系统性问题。二是要研究衍生工具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关系。当本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后,外国证券机构往往会在新兴市场中失去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的发展,使国际资本的杠杆力度加大,同样也会造成风险加大。三是要发展本国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的控制力,原则上要以我为主。否则,证券市场国际化会使资本流向外国金融机构之手,构成对本国市场的操纵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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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全球服务外包业迅猛发展,从少数几家服务外包机构的散沙状,发展到今天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服务外包机构采取企业间协作的方式来组织生产和交易活动,由产业集聚形成的服务外包业产业集群已经成为服务外包业产业组织的基本形式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长沙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效应实证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 文章基于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政策,分析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效应。假设ITO、BPO、KPO三种服务外包类型具有相关性,设立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效应理论模型。运用SPSS17.0进行因子分析、方差分析和相关分析,测量不同服务外包类型在各种政策影响下所发挥效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此对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效应假设进行验证,并提出服务外包产业政策发展策略。
服务外包是新一轮全球产业革命和产业转移背景下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做出全面部署,这对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推动我国服务外包再上台阶有着重要意义[1]。2009年,长沙市获批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过几年的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已成为推动长沙市外贸出口增长的核心力量。从2009年开始,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服务外包支持政策与文件,极大地鼓励和推动了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文章选择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效应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效应分析,探讨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效应理论,研究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政策的优化策略,以推进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理论模型的构建如图1所示。
假设如下:
假设1: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效应划分为图1中所示的三大类效应。
假设2:不同服务外包类型在各种政策支持影响政策效应发挥时存在显著差异。
假设3:各政策支持与政策效应发挥之间存在相关关系。
我们主要运用5分度量法,分别对ITO、BPO、KPO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中层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因为这一层次管理者会比较了解所在企业的总体情况。问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个人背景资料、企业实施服务外包的背景资料、外包所获长沙市政策支持情况、外包产业政策效应发挥情况等。调查共发放180份问卷,回收126份,其中有效问卷108份,并且在有效问卷中,各类外包类型企业所占样本数悬殊不大。
我们采用SPSS软件对回收的问卷数据进行分析,主要方法包括因子分析、相关分析和方差分析。
因子分析是一种将多变量化简的技术,是多元统计分析的重要分支,其目的是分解原始变量,从中归纳出潜在的“类别”,相关性较强的指标归为一类,不同类间变量的相关性则降低。每一类变量代表一个“共同因子”,即一种内在结构,因子分析就是要寻找该结构。
因子分析的一般模型为:
X1=a11f1+a12f2+…+a1kfk+ε1
X2=a21f1+a22f2+…+a2kfk+ε2
……
Xn=an1f1+an2f2+…+ankfk+εn
其中,X1、X2…XP为原始变量标准化后变量向量,f1、f2…fk为公共因子,ε1,ε2,…εn为特殊因子,A=(aij)n×k为因子载荷矩阵,k
SPSS 计算机操作结果在 SPSS 中输入数据,将108个样本中政策支持的16个具体指标和政策效应发挥的13个具体指标数据输入表中,经过操作,SPSS得出计算结果,见表1、表2。
通过KMO测度和巴特利特球体检验KMO接近7,sig<0.05证明统计数据适宜做因子分析[3]。
信度一致性检验 xi=ti+ei其中xi是第i次测量的得分,ei误差项,ti是关于xi的真实分数,通过可靠性检验。
Cronbach's系数为0.754>0.6,证明此问卷的内在信度较高。
通过对图1中所示政策支持的16个具体指标和政策效应发挥的13个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可以把具体指标进行分类,同时对图1模型进行验证和改进,并通过内部一致性系数对问卷信度进行检验(如表3、表6)。 表3显示了服务外包政策支持因子分析的统计结果以及每个因子内部一致性检验结果。四个因子总体覆盖了81.253%的信息,而且各变量负荷绝对值系数比较高,说明各因子中的原始变量有较显著相关性。同时,四大因子的一致性信度?琢值均在0.8以上,显示因子内部一致性良好。根据各因子中变量的原始含义,我们将四大因子分别命名为:成本支持、人才引进与培育、市场拓展支持和技术创新与改造支持。将该分析结果与图1所示假设模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其差异在于原先假设影响政策效应发挥的支持主要划分为三大类,而实际结果却分成了四个因子,即将“技术创新与改造支持”从市场拓展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新的因子。
同理对服务外包效应做因子分析与内部一致性检验得出结果(如表4,表5)。
通过KMO测度和巴特利特球体检验KMO>7,sig<0.05证明统计数据适宜做因子分析,同时Cronbach's系数为0.724>0.6,证明此问卷的内在信度较高。
表6显示了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效应发挥的因子分析统计结果,以及每个因子的内部一致性检验结果。三个因子总体覆盖了83.635%的信息,而且各变量负荷绝对值系数比较高,说明各因子中的原始变量有较显著的相关性。同时,三大因子的一致性信度?琢值均在0.7以上,显示因子内部一致性良好。根据各因子中变量的原始含义,我们将三大因子命名为:扶持与规范效应、强化与持续效应、规模与技术溢出效应。
①相关分析。对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效应与政策支持进行相关分析,可以得到政策效应发挥与特定支持类型与内容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服务外包产业政策的充分发挥提供参考(表7)。表7中,*表示相关系数通过0.0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表示相关系数通过0.0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
②方差分析。通过外包类型这个指标对政策效应进行方差分析,可以显示不同类型的外包在四大政策支持因素影响政策时是否存在差异。
如表8所示,通过方差齐次性检验可知显著性概率Sig.=.009<0.05,说明具有方差齐次性,因此需要通过Tamhane法计算各个水平均值并进行比较。从表8可以看出,由于显著性检验系数都大于0.05,说明图1三种服务外包类型在四大政策因素影响政策的扶持与规范效应时不存在显著差异。
如表9所示,通过方差齐次性检验可知显著性概率Sig.=.956>0.05,说明具有方差齐次性,因此需要通过LSD法计算各水平均值并进行比较。从表9可以看出,由于显著性检验系数都小于0.05,说明图1三种服务外包类型在四大政策因素影响政策的强化与持续效应时存在显著差异。
如表10所示,通过方差齐次性检验可知显著性概率Sig.=.985>0.05,说明具有方差齐次性,因此需要通过LSD法计算各水平均值并进行比较。从表10可以看出,由于显著性检验系数都小于0.05,说明图1三种服务外包类型在四大政策因素影响政策的规模与技术溢出效应时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我们对图1所示理论模型进行修正,如图2所示:
通过对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进行因子分析,相关分析和方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服务外包政策支持因子和服务外包产业效应发挥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不同的服务外包类型在各种政策支持影响政策效应发挥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满足原假设。
文章力图通过理论与实证的结合,用数据统计分析方法,采用SPSS17.0软件验证影响长沙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因素,用因子分析、相关分析以及可靠性分析方法进一步对湖南省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效应进行检验,得出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效应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各效应因子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政策发展策略。
4.1 缓解人才流失,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
长沙市的土地、税收、消费成本均低于国内发达城市,这些特点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有所下降,能够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但是,长沙市的工资水平偏低,具有行业技能及高素质水平的专业性人才流失严重。这使得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水平很难提高,与同类型企业相比缺乏核心竞争力。鉴于此,长沙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应该实施人才―企业―产业的发展路径,采取“政府资金支持、专业机构运作”的形式,有效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与实训,创立服务外包人才孵化基地,形成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长沙模式”。这样既解决了企业的用人需求,也改变了目前服务外包产业低水平发展状况,还能有效解决从高校到企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实现人才与企业的对接[4]。
4.2 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向
长沙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首先需要明确产业发展导向,着眼国家宏观政策形势,搭载互联网+与一带一路的顺风车。在此基础上同步推进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着力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外包业务,促进向产业价值链高端延伸。定期发布《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加强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指导。积极鼓励企业拓展服务外包行业领域,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设计、研发、互联网、医疗、工业、能源等领域服务外包;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教育、交通物流、健康护理、科技服务、批发零售、休闲娱乐等领域服务外包;积极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将非核心业务外包。
4.3 保护知识产权
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仍属于劳动力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在长沙市服务外包类型当中,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占比最高,形成以中软国际、源数科技、科创信息、创智软件为龙头的软件出口外包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利于赢得发包方信任,促进服务外包业务规范化。因此,加强服务外包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着很重要作用。长沙市政府应该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知识产权奖励、鼓励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初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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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会计政策的必然选择。会计政策本身的特性要求企业对其作出不同形式的选择。企业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不仅根据自身的情况与目标,同时根据发展的不同阶段作出相应的调整。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企业获得自身会计信息的主要基础,会计的主要职责是确认和计量经济事务同时总结和核算企业的收支情况。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企业对于自身财务状况了解的基石。同时企业根据自身目标和境况的不同适时调整会计政策。同一企业随着经济状况的不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往往会采用不同的经营策略,不同策略的实施需要不同会计政策的匹配。如在企业稳健发展时期,会计政策的选择需采取谨慎的原则,以避免风险。
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需遵循以下原则:①合法性原则。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必须是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下可供选择的合法的会计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会计政策的正常有效地运行。②独立性原则。对于选择的会计政策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下合法的会计政策,运行需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政策的影响,如财政、税法等。③适用性原则。会计政策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自身形态来选择,要使用于企业本身。同时企业经济状况变化或者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应适时改变会计政策,使之与企业发展相协调。④合理性原则。企业的发展目标是盈利,企业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也应保证成本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企业发展是合理的。⑤遵守职业道德原则。会计政策领域的职业道德不可忽视,是企业在选择中应重视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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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公共政策学伴随改革开放走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世纪80年代的孕育开创阶段;二是20世纪90年代后的快速发展阶段。兴起的原因:①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选择;②指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实践的需要;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④发展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的结果。在这些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
关键词:中国公共政策学,历程,原因,成就,问题,对策,论文代写
回顾过去30年来我国公共政策学的兴起与发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引进到开创、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发展过程。深入研究这一过程,大体上又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孕育开创阶段。政策研究在我国由来已久。但是,把政策及其运行规律作为一门科学来专门研究却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后的事。那时,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敞开了国门,在积极引进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方法的同时,一些新兴的学科也开始相继传入我国,公共政策学就是其中之一。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的快速发展阶段。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日益明确,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和学科建设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经过充分酝酿,1992年10月,作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分会的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成立,来自中央11个部门和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70余人参加了在山东曲阜召开的成立大会,大会决定以“联络、组织、交流、倡导”为活动方式,积极推动公共政策学的研究工作。
中国公共政策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并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而不断发展、成熟,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究其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选择。“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这是毛泽东的一句名言,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公共政策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的高度概括。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当党和国家的政策正确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蒸蒸日上,反之就将遭受挫折、甚至失败。
第二,指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实践的需要。众所周知,公共政策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既在实践中产生,又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和发展。它要指导执政党或国家的各项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的实践活动,它以实践定向,以发现和解决社会的政策问题为宗旨,为实践服务”。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公共政策学创始人拉斯韦尔指出,该学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共政策学“是关于民主主义的学问……归根结底,它须以民主的政治体制为前提。”中国公共政策学的兴起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结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产物。
第四,发展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的结果。通常认为,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如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等的出现,“为政策科学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方法论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国外一系列新兴学科、新的研究方法,如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运筹学、统计学、决策科学、领导科学、战略研究、未来研究等被陆续介绍到我国,从而使得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科学研究迅速崛起,运筹学、统计学、决策科学等新兴学科不断涌现。
在理论工作者、政策决策者以及政策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公共政策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门生机勃勃的新兴学科。在过去30多年的发展中,我国公共政策学研究至少取得了如下几项成就:
第一,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理论成果不断涌现。根据研究的重点,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大致沿着这一思想轨迹不断深化。首先是介绍、引进西方公共政策学的研究成果;其次是随着公共政策学传入我国,开始从政策学的角度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政策理论,认真而深刻地总结我们党和政府政策实践的基本经验。
第二,学科建设初具规模,研究队伍不断扩大。一门学科发展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教学工作的开展。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就有少数党校在干部培训中开设了部分公共政策学的课程。90年代以后,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教育培训迅速发展,公共政策学的相关课程已在高等院校、党校系统和行政学院系统的教学中逐步扎根,成为大学生、研究生和干部教育培训的一门新兴课程。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研究公共政策的三支队伍。第一是学术型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人员,他们主要从事公共政策学的基础理论研究;第二是行政型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人员,他们主要从事现实政策问题的研究。
第三,学术交流日益频繁,学术气氛十分活跃。公共政策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严肃的学术团体的建立是学科交流的重要依托。目前,全国性的公共政策学学术团体有两个,即1992年成立的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1994年成立的中国政策科学学会。在这之后,还成立了一些全国性的部门政策研究的学术团体,如1998年成立的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另外,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也成立了综合性的政策科学研究会或部门性的政策研究会,如黑龙江省政策科学学会、广东省政策科学研究会等。
相对于国外公共政策学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而言,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才刚刚起步,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学科,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有着许多薄弱环节亟待加强。
第一,在重视程度上,公共政策学有待引起学界和政界的进一步重视。我国迄今仍对公共政策学、政策科学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得非常不够,公共政策学的学术价值、实践价值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它作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主要支撑学科这一点并未被人们尤其是各级官员所认识。
第二,在学术研究上,公共政策学的学术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引进、消化和吸收西方公共政策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国内已有近百部关于公共政策学、政策科学的论著、教材出版,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但仔细分析这些成果,却明显的存在以下不足或弊端:一是在理论体系上有待进一步创新,二是在研究内容上有待进一步丰富,三是在研究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改进,四是在研究水平上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在学科建设上,公共政策学的学科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组织构建上,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学术型、行政型、产业型三大类型的政策研究组织体系,但是,这些研究组织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我国公共政策学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回顾过去是为了总结经验,更好地服务未来。在21世纪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学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必须勇于面对现实,扎根中国沃土,认真消化、借鉴、吸收西方公共政策学的优秀成果,不断克服自身的不足和弱点,努力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学理论体系,从而进一步把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第一,扩大宣传与普及,努力提高公共政策学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公共政策学在国外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是一门成熟的学科,无论在学界、政界,还是企业界都有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起步较晚,它的重要作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还远未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建立和发展中国的公共政策学,首先必须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一要进一步扩大对公共政策学在国外主要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宣传;二要进一步扩大对公共政策学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及其与日俱增的社会需求的宣传。
第二,加强理论研究,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学理论体系。中国公共政策学发展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就是要努力构建中国自己的公共政策学理论体系,否则,中国的公共政策学将会因其理论既不能解释我们面临的政策现实,又不能指导具体的政策实践而永远难以成为一门独立的知识领域。为此,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传统政策思想的研究。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为人类留下了大量优秀的政策文化遗产,离开了这些文化遗产,我国公共政策学的中国特色就将无从谈起。二要进一步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的政策思想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策问题的精辟论述及其理论,为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学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改进研究方法,努力提高公共政策学的研究水平。科学研究需要有科学的方法,否则就很难探索出真理。一门学科的发展和繁荣与其研究方法息息相关,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来看,研究方法是否合理或完善直接影响到该学科的成熟与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之所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公共政策学之所以理论基础不够坚实,与国外公共政策学相比差距较大,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研究方法有问题、不成熟。因此,改进研究方法就成为中国公共政策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
[1]陈振明.政策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王文捷.马克思主义政策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
[3]孟繁森.需要建立一门研究党和国家生命的科学——政策学[J].理论探讨,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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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是国家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调控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研究视角。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研究视角
(一)研究背景
发达国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除了国家在市场、人才等方面的扶持、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以及健全的法律、机制等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采取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较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过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国内理论界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虽然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不够全面和具体。
因此,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入手,发现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更好的发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比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总体规模、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有很强的技术创新欲望和一定的能力,但内部缺乏持续的技术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出现下降趋势,严重影响企业后续的科技创新能力。采取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较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过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国内理论界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虽然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不够全面和具体。因此,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入手,着重探讨税收优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策略。
2.实践意义
2010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总额约4.5万亿元。与此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长为重要的创新主体,改革开放以来,约65%的专利是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中的作用逐步彰显,不仅为孵化新兴产业、激活区域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成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主体,而且还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力量。
但是,相比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总体规模、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本文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分析指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初步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
(三)文献综述
1.国内观点总结
国内经济学文献对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方面的研究,更多是把焦点集中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上,主要考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融资环境,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等问题。专门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文献资料很少,更多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1)对于税收优惠介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必要性。学者们普遍达成共识,认为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重要主体之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以科技为源动力,规模明显小轻型化的特征,其技术创新活动具有创新收益的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确定性带来巨大的风险性等特点,税收优惠的介入以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进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必要。
(2)关于税收优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激励效应。部分学者侧重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方面的研究。
第一类是通过国际比较,分析我国与工业化国家相比,税收优惠政策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程度的不同。如曾国祥(2001),石林芬、何榕、刘莹(2008)较为全面地介绍了西方国家制定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梳理和归纳,同时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做出分析。张桂玲和左浩泓(2010)阐述了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按税种的分布情况及其已取得的成效,并对优惠政策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得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生产投入环节,研发环节相对薄弱,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结论。
第二类研究是运用统计回归的方法,在“创新”生产函数的模型里分析税收政策对自主研发影响的显著性。如陈晓和方保荣(2001)利用一个简单线性回归方程探讨了我国增值税与研究开发(R&D)投入之间的相关关系,并未发现增值税对R&D投入存在显著的负面影响。吴秀波(2008)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国外对于R&D税收激励效果的评价方法,并进一步对我国R&D支出税收激励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我国当前税收政策对于研发支出刺激强度有限的结论。黄鲁成、张红彩、王彤(2010)对我国R&D活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技术引进经费对于我国R&D支出存在显著的替代作用。两类研究思路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作用有限。
(3)许雄奇、杜鹃(2010)通过经济学分析,说明税收优惠从人力资本、研究开发以及风险投资等方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生重要经济影响,并指出我国目前科技税收优惠激励在制度上还存在缺陷,应该予以矫正。
2.国外观点总结
国外经济学文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是建立在对高技术产业研究的基础之上,认为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1)在技术创新和政府的介入方面。
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由于技术创新中存在“市场失灵”,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美国的经济学家纳尔森(1959)和阿罗(1962)最早将市场失灵理论运用于技术创新研究。他们指出,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之所以存在市场失灵,根源在于技术创新的三个重要特征:创新收益的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确定性。
(2)在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贡献研究方面,学者们关注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优势上的比较。
Acs et al(1990)将美国34个创新最多的行业中不同规模的企业的创新数进行了比较。结果是:在一些新兴行业如计算机行业,中小企业显示出更大的优势。他们的研究还有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发现中小企业可以在自身投入较少的情况下,主要借助大学、大公司的R&D投入所产生的知识和创新成果的扩散,来进行创新活动。
(3)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是国外相关文献主要关注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其中一种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考察税收优惠对企业R&D支出的影响,探讨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是否起到激励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存在争论。David et al(2000)、Hall(2008)认为知识创新的不确定性以及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企业R&D支出水平较低,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因此政府应当采取直接支付或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企业的研发行为。但是,David(2010)认为税收优惠只会刺激企业R&D投资的短期行为,并不能使企业承担高社会回报、低私人收益的项目,直接的财政支持可能是更好的选择。还有一种研究方法通过考察税收政策对企业家行为的影响,探讨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是否起到激励作用。
(3)Jorgenson(2010)对税负高低与科技进步增长率做了相关分析。结果说明,对资本课征的税率与科技进步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资本的低税负将会导致较高的科技进步率,资本的高税负则会引起较低的科技进步率。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1.研究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强烈的创新冲动和专业化技术,不仅为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激活区域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而且还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力量。配合科技改革,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一直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因此本文研究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本文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分析指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论文格式并针对这些问题初步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税收优惠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采用比较分析的办法,探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寻找异同点,以期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借鉴意义。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1.直接优惠,即定期减免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工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2.间接优惠
(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资企业、科研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工业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直接优惠
(1)对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果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经济开放区和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中从优选择享受一种税收优惠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2)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间接优惠
(1)设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
1.直接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优惠
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用于开发新产品等的研发费用,个体工商户研发新产品等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发新产品等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费,准予税前扣除。
(四)流转税优惠政策
1.进出口环节
(1)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可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4)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移动通讯基地站、硬盘驱动器、数控机床等,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
2.增值税
(1)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2003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p#副标题#e#
我国目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产业性优惠为辅;税收优惠政策所针对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并在流转税方面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从行业发展的统计数据来看,部分优惠政策已经表现出了很好的效果:软件业销售额从2003年420亿元增长到2010年4800亿元,出口从2003年2.5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40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达到23%和43%;集成电路行业快速发展,销售额从2003年的36亿元增加到2009年约800亿元,同比增长约为42%.与此同时,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在技术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不仅增强了科研机构自身发展的能力,同时也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服务科研机构共出让技术合同金额44.48亿元。2004年增加到190.43亿元,占合同总金额的比重从46.91%下降到14.27%.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不公平现象
1.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产业性优惠为辅,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地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公平和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以地域为标准,对开发区内外性质相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而模糊进入开发区企业的规模、产业以及风险、利润等因素,导致一些企业进入开发区后改变经营方向,仍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科技产业的合理布局。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不一样,新办企业和老企业不一样,新产品和老产品不一样。有些区内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税收优惠,导致许多企业不是在科技创新上下功夫,而是在“新产品”、“高科技企业”、“先进企业”等认定方面下功夫,钻政策的空子。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性差,同样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地制定的具体科技税收优惠办法和措施不一样,政策规定散且乱,导致科技型企业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所有制的歧视。
优惠政策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而对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则规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影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存在着在对高新技术实行增值税优惠上的认识偏差。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获得增值税优惠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软件企业,实际上把高新技术和软件开发等同起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增值税优惠。
(二)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所得税优惠政策
(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主要表现在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工作,包括发明、开发、设计、产业化、商业化等环节,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人力和时间的活动,在发明、开发、设计、中试和推动产业化过程中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仅限于那些已经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的企业,而对那些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缺少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特别是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方面,支持力度不够,并不能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压力,也不能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需要科研投入和人力资本的保证,而现行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科研投入与人力资本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
a.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经费超过上年10%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加扣50%的费用。这一规定虽然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视和支持,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却有不合理之处。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特点,并有相关部门粗略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经费在孵化期较高,从成长期开始就呈下降趋势,而企业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由于研发费用的减少,将不能享受研发经费抵扣的税收优惠。此外,现行税收优惠也没有涉及科技型企业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b.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无形磨损快,允许软件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没有涵盖所有科技型企业。对应用于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设备,没有建立一套真正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现行的加速折旧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相当有限。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措施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制定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实际上并未起真正起到激励作用,而且由于限制条件过多,“相关优惠措施在实施中被人为地大打折扣”.
c.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上比其他一般企业有着更高的要求,现有税法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1.5%计算得出教育经费支出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要。另外,人才是科技型企业最重要的因素,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纳税的优惠上来。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无力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他们给予员工的所有福利待遇全部体现在工资上。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到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实际上造成科技型企业虚增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在全国,几乎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都由企业代缴。由于计税工资总额过低,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过高,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实际利润率下降。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特点,不利于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不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科技型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往往比较精良,价值较高,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快,资金投入大。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直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和对高新技术的投资,制约企业的发展。同时在科技型企业发展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科技咨询费用等,在产品研发成功后又要投入广告宣传费用等,而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所含税款无法抵扣,造成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导致目前我国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科技产品的加工厂和中转站。
在陆立军(2010)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经费投入情况的调查中发现,有占37.84%的企业在购买技术与机器设备环节投入经费最多,这势必造成企业在技术消化吸收方面的投入不足。
(三)风险投资未能得到实际税收优惠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处于成长阶段中的孵化期和衰退期中的二次创业阶段,极需要风险投资的支持。风险投资的整个过程涉及风险资本供给方、风险资本运作方、风险资本需求方以及风险退出过程中的收购者等。由于每个参与方都涉及一定的税收问题,因此,风险投资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一般来说,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企业投资,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投资的代价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才会有充分的理由。而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对投资高科技的税收优惠。利用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规,缺乏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风险投资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投资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至今仍是空白。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看,风险投资可能形成信托基金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3种法律形式。根据现行税法,信托基金对投资者所获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风险投资基金尚无立法;有限合伙目前也不具备法律资格,按照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仅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如果采用公司制,不仅设立困难,企业获得的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无论用作转增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都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样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这样的现实,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者不仅享受不到任何所得税上特别的优惠,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资本所得的收益还要双重征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风险大,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无法保证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无法保护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无法引导和促进风险投资者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税收政策是国家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调控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理论研究和国外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是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事业发展和扩大再生产,这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当前,面临税制改革的大好时机,规范和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培育和加强民族科技创新精神,进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思想
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环节,可以说没有技术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改革和完善,在指导思想上首先应该突出对技术创新的鼓励和扶持,并强化调控作用,提高征管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其次,应明确被扶持的技术创新的内涵,是以狭义技术创新为核心,融合工艺创新、产品创新在内的广义技术创新,而不过多干预企业内部的制度、文化创新。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自身的客观规律,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和走向是:从对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实行税收优惠为主,转向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究和开发投入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性优惠与区域性优惠相结合,以产业性优惠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现行税收政策。
1.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要体现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支持。新的科技成果被市场接受,要经历实验、中试、产业化、市场推广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败都会导致创新失败。因此,税收优惠应该体现在每一个环节,不仅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在科研开发和中试阶段也要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税收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和延迟支付等手段,并准许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或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
2.健全和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改变过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歧视,统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高新技术项目,不管地域如何,均可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以确保科技型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从而避免开发区内一些非科技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状况的产生。同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对于那些过去是而现在不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应及时恢复正常的税率征税,以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从而真正消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地域的歧视,实现税收优惠按项目获得。
(二)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应尽快消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给予内外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公平的竞争环境。
2.所得税优惠方式从直接优惠为主转向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的综合运用,更多地采用间接优惠,即税基式优惠。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允许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弥补技术开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同时,将软件行业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扩大到所有高科技企业,在折旧时不仅要考虑自然损耗,更多的是要考虑经济折旧,保证在经济寿命期内完成折旧,充实企业下一轮投资的资金。
3.将对软件开发企业据实扣除职工工资的优惠规定,扩大到所有高科技企业,以保证中小科技企业留住人才。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和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先提高到2000-3000元。
4.完善再投资退税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或再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对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
5.加强对高科技税收优惠的管理,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跟踪调查,加大对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力度,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有效。
(三)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
1.为切实减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创新,笔者建议,在东北地区的某些行业优先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中,可同时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中,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扣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和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进符合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税收优惠应从以返还为主转变为以增加进项税额的基本扣除为主。对专有技术类的无形资产,如外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允许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以降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风险成本。同时,可允许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作为解决科研开发环节“链条”衔接问题的过度性措施。
3.对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6%和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扩大其覆盖范围,允许其他高科技行业也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四)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科技人员是科学技术的主力军,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鼓励科技人员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去服务,就应当让科技人员做出的贡献与他们所得到的报酬相匹配。因此,在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科技人员的切实利益,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稳定本地科技资源,吸收外地、外国的科技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打下坚实基础。具体建议包括:
1.对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
2.在税收上鼓励科技型企业采用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使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如对企业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实行一定期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从企业分得的奖金、分红,再投资于科技企业用于科技开发与研究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鼓励引进高级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的工资薪金,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来华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外国专家,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适用一个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五)制订鼓励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是在看到它对高科技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后才开始研究运用的,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政府应起主导作用。为使风险投资规范运作,并使风险投资的激励性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有法可依,政府应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或《风险投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要从税法方面对风险投资加以扶持。在保持目前主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到鼓励对高科技投资和降低对高科技的投资风险上来。比如让投资于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的风险投资企业享受特别的税收优惠,对资本利得实行减免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发生亏损实行税收抵扣等。具体建议如下:
1.税收减免
(1)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对那些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给予免税待遇。(2)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允许风险投资企业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出亏损冲抵其他应税所得,以降低投资风险。(3)对参与风险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同时,向投资人分配所持证券时免征资本收益税,而在证券出售变现时才征收资本收益税,以消除对风险资本的双重征税。(4)对风险投资企业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
2.再投资退税。对投资者将其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这部分收益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的积累。
3.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给予“退回补偿”,即用以前一定年度的利润弥补当年亏损而退回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政府直接承担风险。可考虑在现行亏损弥补的基础上将风险投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年限由5年延长为8-10年。
4.对风险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为鼓励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进入风险投资企业,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风险企业的就职者适用一个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的中小企业最大的优势就是机制灵活,数量多。但由于企业的规模小,发展的历史短,也存在着企业决策管理水平低,信誉度低,资金短缺等困难,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先天不足,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分布在补缺市场,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资本积累有限。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政府的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只能通过改善技术创新环境来间接扶持。
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公平现象,具体表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地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所有制的歧视。
(2)现有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风险投资未能得到实际税收优惠。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从指导思想上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要体现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支持;健全和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改变过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歧视,统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
(4)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制订鼓励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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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潮流,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能源消费方式乃至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低碳经济以能源技术创新和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转变为核心,围绕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等问题,通过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全方位改造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现代工业文明。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促进广西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财税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各国、各地区未来经济的主要发展方向,而财政支持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存在市场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健全等问题,公共物品的生产难以依靠价格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本文对广西发展低碳经济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提出了通过政府管制与财税政策等一系列针对市场失灵的改进建议。
(一)研究目的
基于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巨大的威胁和挑战,低碳经济逐渐被各国关注,成为国际间相互合作的重要课题。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4月制定了《欧盟新能源方针》,给各成员国确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具体减排计划与目标,以确保在2020年新能源在总能源消耗中的比例达到20%。2010年,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了20%,而至2050年要减少60%。根据国外发展经验来看,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发展低碳经济将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2009年8月,“全国人大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写入了‘要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将绿色经济纳入立法文件中。” 2010年,两会期间, “关于推动我国积碳经济发展的提案”被作为政协一号提案提出。低碳经济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系统的变革,如何充分利用和借助这次变革提供的机遇,加快实现广西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从工业型社会向低碳型社会转型,是当前广西各级政府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低碳经济对促进广西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广西位于华南经济带,经济发展较落后,与其他省份相比,无论是在第一产业还是第二产业方面的发展竞争中都处于薄弱环节,而低碳经济的兴起可以为实现绿色节能发展、工业化升级提供有利保障。一方面,发展低碳经济可以推动广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促生新兴产业,使能源使用趋于合理化、多样化发展,带动广西的就业和消费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低碳经济所带来的低碳技术产业革命将给广西带来无限的契机。例如,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柳州市开发新能源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为高科技企业的创新提供有力机会。
(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能源消费迅速增长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大陆的城镇化率2012年为52.57%,2013年为53.7%,而广西的城镇化率2012年为43.6%,2013年为44.8%。因此广西与全国的城镇化率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未来几年里广西城镇化进程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将不可避免会引致城市住房紧张,出现城市拥堵和交通不便等现象,同时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量也会随之增多。从工业化角度来看,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仍处于中期阶段,而广西工业化进程还处于初期。广西工业化的发展会持续到2020年以后,由于广西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处于粗放型阶段,因此,在此过程中对物质材料和能源等方面的消耗将是巨大的。长期的。
(二)能源稀缺
广西除水电资源较为丰富外,煤、气、油类的能源都极为缺乏。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较为丰富的水电资源也越来越难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在能源使用方面,还在继续采用以煤为主要能源消费结构的落后方式。为解决能源短缺问题,广西主要从外省或向相邻国家购买大量的煤炭、石油等资源,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煤炭与石油的年消耗量巨大,使这些不可再生能源的价格逐年攀升且居高不下。这些因素对广西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能源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开发新能源,使资源消耗向集约型方式转变是亟需解决的难题。
(三)低碳环保技术匮乏
我国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尚处于初始阶段,在低碳技术研发方面投入的资金较少,且突破性不大,技术水平不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虽然都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碳环保技术,但在实际中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目前,我国低碳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而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处于我国次发达地区的广西在高效节能等技术方面更是匮乏。
绿色财税政策指通过财政和税收两种政策相结合,实行无污染、可持续、有后劲的财税政策。它是一种即注重经济效益又兼顾公平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20世纪80年代以后,绿色财税政策概念被广泛应用。目前,广西实施绿色财税政策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覆盖面不广且系统性欠缺
我国“十一五”规划刚要提出倡导“节能减排”,但随后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系统的、具体的低碳经济政策。虽然有部分学者对运用绿色财税政策来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做出研究,但由于国内经验不足,没有能够形成全面系统的绿色财税政策体系。广西虽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在新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但成效不大。我区地方财税政策覆盖面不广,政策内容不够完善,主要涉及工业方面的技改节能、建筑节能,以及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如二氧化硫减排、化学需氧量减排等,而对于居民低碳消费限制和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没有做出明确的财税政策规定。
(二)执行手段单一,政策缺乏创新性
我国现行的政策工具比较单一,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主,在节能减排方面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一是制定节能降耗具体目标,逐级分解执行;二是强制淘汰高耗能企业。然而,过多行使行政强制手段,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备。目前,我国正借鉴发达国家的政策工具,在发展低碳经济时逐步以市场为主,减少政府干预,以增强企业的自主性,但是在对以市场为导向的财税政策运行中,仍然存在过于单一的缺陷。从广西政策运行情况来看,也存在政策措施单一的问题。例如,如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且笼统,主要以减免税收为主,没有进行细化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盈亏相抵等方式没有得到合理的应用。
(三)现存采购政策执行不够规范
近年来,广西虽然相继制定且出台了较多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并且在节能环保产品方面的采购也有所增加。但由于绿色产品成本高、采购人员自身环保意识缺乏,物品信息获取不全等因素,使绿色采购效率明显降低。在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政策、与相关部门进行采购协商以及管理预算采购统计和评估等方面都没有能切实的按照绿色采购政策来执行。
参考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在运用绿色财税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其经验和做法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稳定的财政预算拨款
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多采取预算拨款、财政补贴、设立专项资金以及设立环境基金等方式,最主要是针对环境技术开发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项目、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环保设施的兴建项目。政府预算已经成为提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资金的重要渠道。随着公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也越来越重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力度呈增长的趋势,目前各国形成了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稳定的“绿色”财政投入机制。据相关数据统计,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已占到GDP的1%~2%,其中德国占2.1%,美国占2%,日本占2%~3%。尤其是美国更是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在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将78亿美元拨给芝加哥市用于环境保护支出。
(二)采取灵活又具有针对性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
环境的保护仅仅依靠政府来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是不够的,因此,西方发达国家采用了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各国常采取税收刺激作为主要的绿色财税优惠政策。如,美国于1991年起,23个州对购买相关的循环利用设备都免征销售税,2004年又出台税收减免政策,规定通过风能发电的电力在第一个十年里可享受每千瓦时抵免2.2美分的所得税;日本对控制水、空气、噪音污染的设施减征所得税、公司税、固定资产税等。法国能源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法国政府在生物燃料方面所减免的税款达到7.2亿欧元。芬兰、英国对低尾气排放车辆均减免年机动车税。
(三)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倍受重视
政府“绿色”采购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等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产品予以优先购买。政府“绿色”采购具有规模大、消费集中等优点,能够更好的促进整个社会绿色消费模式的形成,促进环保节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世纪90年初期,西方各国开始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在执行过程中,各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绿色”采购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高效的方法,因此。这种采购政策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主流。如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8月发布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该手册主要用于指导各成员国在采购决策过程中如何考虑环境问题,还专门建立了采购信息数据库包括生态标签信息和产品说明书等。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明也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保护环境目标,“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高科技和环境保护产品,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最近的一项研究认为,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能源生产和消费,要求国家的能源战略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调节能源使用结构是我国低碳经济的主要实现方式。结合广西现有的产业状况和资源优势分析,广西应建立完善的绿色财税政策,综合税收、财政支出等手段,将重点放在研究和发展新能源、节能减排技术以及电动车产业上,才能更好的实现广西低碳经济良好、持续的发展。
(一)提高低碳节能财政资金的投入
广西应设立低碳经济专项财政投入资金和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大力支持低碳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对于低碳产业的发展做出相应的支出预算支持,以促进潮汐能、风能、生物能源等新能源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例如,广西地处亚热带,生物资源富饶,发展生物质能源优势得天独厚。因此在新能源的发展上应优先发展生物能源,如燃料乙醇。再如,广西有较长的海岸线,在北海、钦州、防城港等市可加大财政的投入积极发展潮汐能发电。此外,对于电动汽车的可发与应用、企业节能减排环保产品的使用,也应加大财政的投入支持。
(二)实施“绿化”税制
绿化税制,是随着环保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而日益流行的新概念,其基本内涵是使税制整体上利于经济发展的同时符合环保要求,通过对传统税制进行全面系统的“绿化”调整,来体现税收的环保功能。借鉴各国的经验来看,“绿化”税收可开征多种环保税;对原有税制加以调整,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广西虽然已经在环保方面开征了资源税、污染税、生态税,但税制政策不规范,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例如,广西可以对污染税加以改革,变单因子收费为多因子收费,即严格的按各自的排污成份和排污量来收费,从而有效的遏制企业的污染行为。除此之外,广西还可以借鉴国外税制经验开征能源消费税、机动车税,使税率设计与污染程度挂钩,对高污染能源征高税,才能更好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增强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意识。
(三)对居民低碳消费实施财政补贴
为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2012年5月,英国政府出台1000万英镑的计划以推动家庭对低碳供暖设备的采购,包括生物质锅炉、太阳能热水平板和热泵等产品;2013年5月,德国正式启动对太阳能电池系统储存的补贴政策。该政策规定,如果个人为太阳能装置购买新的储存电池,将从政府得到最多达660欧元/千瓦的补贴。这些做法都是非常值得广西借鉴,一方面不仅鼓励消费者自愿购买环保产品,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环保产品的使用率。同时,广西应该继续大力推行我国政府为刺激内需鼓励消费出台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空调节能补贴”三项加点扶持政策,这让广大消费者感到实惠的同时,也促进了居民购买节能型家电,对倡导节能、绿色、低碳消费意识具有积极作用。最后,广西农业人口众多,可以对使用沼气代替天然气的农村居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居民节约能源,将废弃物用到实处,为新农村的建设做贡献。
(四)对企业开征排碳费
瑞士是最先征收碳税的国家,取得很好的成效,相继英国政府也开征了为期二十五年的气候变化税,且逐年提高税率,从而促使这些企业转向相对低碳的生产方式。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开征碳税,但是广西可以在征收排碳费上进行尝试。广西高耗能产业居多,可以对高耗能企业如铝冶炼、制糖、铁合金冶炼等开征排碳费。同时对积极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高耗能企业除免征排碳费外,再予其一定的物质奖励,使这些企业继续保持低碳环保生产,同时也吸引更多不同的产业加入节能减排建设的队伍中。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执行
为更好的促进广西整个社会绿色消费模式的形成,广西在政府采购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绿色采购相关条例,不断提高政府部门采购人员的环保意识,落实好各采购环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绿色采购。首先,对节能环保型的日常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以电动汽车为主)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体现政府以身作则,贯彻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并安排适当的采购预算进行合理采购。其次,建立绿色采购标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绿色采购清单等,优先购买高科技和低碳环保产品。再次,不得采购高排放、高能耗的产品,优先安排购买绿色低碳产品的采购预算。最后,由于建筑耗能占全社会的能耗比重达30%,因此广西应以建筑节能为重点,将建筑节能与交通节能、工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政府可通过减免税收的方法来降低绿色建筑产品的采购成本,来鼓励公民到绿色建筑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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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提出选聘大学生到村(社区)任职,初衷是为了化解农业农村发展遇到的人才匮乏和大学生就业两大“瓶颈”。1995年,江苏省开全国之先河,率先探索实施大学生村官制度,18年来,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政策措施日趋健全、社会反响普遍较好,大学生村官正在日益成长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村官政策效果评估指标建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大学生村官政策以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此项政策执行数十年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可谓众说纷纭,究其原因在于人们评价该政策所用的指标不同。本文试图从政策效果评估的角度出发,在探讨政策效果评估标准的基础上,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三个大的维度,构建大学生村官政策效果评估的指标体系,以期能为该政策效果评估提供一个客观、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大学生村官”计划是一项面对大学生群体,用于将我国一大群高素质人才和最基层的农村连结起来的政策计划,旨在拓宽打声就业渠道,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近年来,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就业是毕业后面临的最大难题,向往着“安稳生活”的家长和学生,都希望进入“体制”内,于是乎,“大学生村官”也变得越来越火热起来,“大学生村官”成为了毕业生就业的首选之一。面对这样的现状,结合“大学生村官”计划的推行现状,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留住人才,和农村自身的发展,建立一个更为合理的长效机制万分迫切;以公共政策的理论对现行“大学生村官”计划进行评估机制的构建,直观地体现出该项政策的实施效果,显得十分必要且颇具现实意义。在本文中,首先将大学生村官政策效果评估的一级指标定位为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其次,在以前三个大指标――一级标题的基础上,从政策第三方的视角,在以下的二级及三级标题中以政策目标为主线展开。
本文研究对“大学生村官”政策的评估,主要是针对政策效果的达成,而经济效果是政策效果的一大主体,它是指大学生村官政策实施前后的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它包括政策本身主体、相关课题以及对应环境等方面就以达到某种水平而进行的投入和产出比较。我们常用公式“P=M/I”①来表示,即分别表示P代表政策的经济效果,M为政策的产出,I为政策的投入。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投入主要是指政策本身人、财、物方面的投入,而产出主要只是政策正面的产出,及物质、精神等负面的消耗产出等。以下为了更好地进行指标体系的建构,用两个方向――“投入”与“产出”两条主线来设计指标,在“投入”指标下的三级指标主要设计标准以政策制定、执行为主的时间顺序安排,而“产出”指标下的三级指标则是按照大学生村官政策执行的目标为主来设计展开。因此,本研究所述的“经济效果”主要体现在经济效益上,以下的指标设定也以经济效益展开。
1.1 二级指标“投入”下:大学生村官政策执行期的成本
大学生村官政策的执行成本是指在大学生村官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即大学生村官计划实施前后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在对大学生村官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大概可以概括为政策宣传、政策实施、政策监督和政策总结几个大的阶段,政府为了更好地完成预期的政策实施的经济效果,会从几个阶段具体的展开成本的投入,如政策预期效果的价值性宣传、人员和机构的配置投入和相关物资、财力投入等等。
1.2 二级指标“产出”下:大学生村官政策实施目标的完成情况
在本文开始已经提及,对于政策的效果评估原本就是从政策的目标效果达成效果角度出发,就这个意义上,“大学生村官”政策的“产出”评估即从政策实施目标的完成情况出发。而“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实施涉及的相关对象主要有大学生村官、农村及所属村民以及政府代表的国家,而计划实施的目标也是从这几个对象出发设计的,因此,在我们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的产出时,也是从以上几个方面出发,最完整和真实地体现政策的完整情况。
这里涉及的“社会效果”是指“大学生村官”计划所达成的结果或影响程度与原预期的目标的对比评估。该指标的评估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等主要政策价值目标是否实现的体现。本研究对效能下的二级指标的和三级指标采取描述性说明方法。因此,对大学生村官政策影响作全面的效能分析,不仅要对目标涉及的因素进行评估,还要对外在的因素进行比较评估。这样才能真正了解大学生村官政策所达成的预期结果与影响的程度。②
2.1 二级指标:大学生对政策的满意度
大学生村官政策的涉及范围就在大学生与农村之间,因此,在对其进行政策评估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一维度,在横向角度看,我们应该首先分析大学生在这一政策进行过程中对该政策的满意程度如何,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2.2 二级指标:所在村对政策的满意度体现
大学生村官政策的出台可谓是我国政府一个显著的“杰作”。在面临新农村建设和大学生就业难两大困境的时候,可以将之巧妙地结合起来,从目前发展的状况来看,作为一个研究者而言,对这一政策出台的效果评估进行研究,仍需要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就该政策另一个另一相关者――村官所在村的发展状况而言,需要进行可操作性的评估指标构建。
“政治效果”主要是指一个总揽全局的宏观效果,它和前面提到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属于同一阶梯,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在政治上投入所带来的效果。因此,对于大学生村官政策本身作为一项公共政策而言,在讨论其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后,对其进行一个深入的政治效果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3.1 二级指标:政策落实的直接政治效果
政策落实的直接政治效果是指在大学生村官政策执行实施后,对接受政策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产生的政治影响,本文的分析角度定位为政策相关第三方,因此,在以下研究分析中自然采取从政策相关的三方――政府、农村和大学生(村官)群体出发来制定三级指标具体事项。
3.2 二级指标:政策落实的间接政治效果
政策落实的间接政治效果是相对政策落实的直接政治效果而言的,即在大学生村官政策实施后,其对直接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以外,所折射出的在更广阔范围内产生的政治影响。以下会就该政策对农村发展、社会发展及国家发展等维度产生的政治效果作详细三级指标分析。
本文尝试着通过从大学生村官政策实施后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个维度出发对政策效应的分析,设计了大学生村官政策评价模型。以期就此指标体系可以提高政府行政人员的工作效果,提高大学生就业资源的利用效果,促进我国的大学生就业向更加公平、民主、高效的方向迈进。同时,就目前城镇化进程中,大学生村官政策为农村在政务创新和发展问题上出现的人才缺失方面做更好的调节,也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为新的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制定提供指导性的意见,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借鉴。
① 陶学荣,崔运武.公共政策分析[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
②③__军.重大公共政策评估理论、方法与实践[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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