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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大学毕业生总量将达610万,约占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加之历年累积,今年要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将达到700万人以上。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用人需求总量减少,可供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将进一步减少,这“一增一减”导致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大学生就业难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但从目前来看,很多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现行的财税政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笔者认为,客观认识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正确分析大学生就业障碍,理性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是应对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方法。
尽管中央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并将其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以税收减免、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等形式出台了许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作用。但不论是从整个政策体系.还是某些单一政策的细节上看,这些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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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和体制转轨带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同步,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就凸显出来。就业问题就是这些社会矛盾与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就业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本文从税收影响劳动力需求角度分析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劳动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劳动需求不是直接需求而是“间接需求”,它依赖于产品市场上消费者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性质和水平。影响劳动需求的因素很多,主要有技术水平、时间、企业目标、社会制度安排等等。
以凯恩斯学派为代表的总需求理论认为,在经济运行中,由于总投资和总消费不足,使总需求少于总供给,造成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导致就业总量难以达到充分就业的水平。因此,如果要提高就业量就必须刺激总消费需求和总投资需求。刺激总消费需求和总投资需求措施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对总消费需求和总投资需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劳动需求。税收之所以具有这种效应,主要是因为它的乘数效应,即税收乘数。
税收乘数是指税收的变动量对国民收入变动量的影响程度,这种影响程度是倍数关系。由于税收是对个人或者企业收入的扣除,税收收入高低会直接到影响企业以及个人的收入水平和投资,进而影响到国民收入的多少。税收的变动与国民收入的变动呈反方向变化。也就是说,当减税时,由于税收乘数的作用,国民收入会产生倍增作用,从而拉动就业增加,增税效应与减税相反。
因为增税和减税的效应是完全相反的,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只对减税的效应进行分析。
根据资本有机构成的比例,可将企业区分为资本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两种类型。为便于分析,我们假定下面所说的投资均指企业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情况下自身的扩大再生产。
1.1如果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减税,就会增加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可支配资金,进而扩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一方面较低的资本技术构成要求同一单位的资金需要更多的劳动力相匹配,从而使同等的投资能够发挥更强的吸纳劳动力效应(简称为吸纳效应),另一方面较低的资本价值构成结构使同量投资中的更大一部分直接转化为劳动者的工资,增加更多人的收入(尤其是低收入者),从而使同等数量的投资能够发挥更强的收入效应。在延伸阶段,较强的吸纳效应与收入效应将合并发挥出较强的消费效应。经济学上认为平均消费倾向是随收入的增加而递减的,即收入越低,消费在收入中所占比例相对越大。由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减税能够相对吸纳更多的就业者,增加更多低收入者的收入,而低收入人群所具有的较高的恩格尔系数与边际消费倾向的特征,将通过较强的乘数效应发挥出更大的拉动有效需求的作用,最终带来显著扩大就业规模的结果。同时,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的增加带动了为满足相对多的劳动者的消费需求的生产行业和服务行业的发展,而这些企业的发展又将产生更大的关联效应,拉动有效需求,扩大就业规模。
1.2如果对资本密集型企业减税,则会增加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可支配资金,进而增加资本密集型企业的投资。一方面较高的资本技术构成要求同一单位的资金需要更多的生产资料相匹配,从而使同等数量的投资发挥出更强的排挤劳动力效应(以下简称“排挤效应”):另一方面较高的资本价值构成结构使同量的投资中更大一部分转化为生产资料价值,减少了更多人(尤其是低收入者)的收入,只能使少数富人的收入增加,从而使同等数量的资金只能发挥较弱的收入效应.在延伸阶段,较强的排挤效应和较弱的收入效应将合并发挥出较弱的消费效应.由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减税相对排挤更多的就业者,无法增加更多人的收入,能增加少数富人的收入,而高收入人群所具有的较低的恩格尔系数与边际消费倾向的特征,将通过较弱的乘数效应制约扩大有效需求,最终削弱扩大就业的效应。同时,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将引致更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的投资,因为在同量投资中增加生产资料的比例就会增加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从而带动为满足这些生产资料消费需求的生产行业的发展,而这些资本密集型的产业与企业的发展又将产生更大的关联效应,相对缩小就业规模。
如果对低收入人群实行减税,甚至实行负所得税政策,则会产生较强的收入效应与消费效应,进而间接扩大就业量;反之,如果对高中收入人群减税,则会产生较弱的收入效应与消费效应,进而间接收缩就业量;减税能有效刺激社会投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提高社会投资能力和投资信心上。目前,有些企业利润率不断下降,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即使投资也基本无利可图。减税则可使企业由于利润增加而使投资信息和投资能力增强。对个人来说,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和个税的下调也会使个人收入增加,同时增加个人的投资信心和投资能力;减税可有效激发消费需求。减税会使居民收入的增加,减轻农村税负会使农民收入增加。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好转,就业形势也会随之好转,会带来居民收入的普遍增长,从而增加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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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直接投资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地区经济等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摊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扩大,统一执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现有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使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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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色的九月,当准大学生们刚经历完高考的残酷洗礼,怀揣着激情与梦想踏进大学校园时,他们未曾想到四年以后的他们会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而垂头丧脸,灰心丧气的离开大学校园。迷茫着、思索着,四年的大学生活究竟带给了他们什么。由中国社科院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指出,2011届大学毕业生中,有82.1%毕业生受雇全职或半职工作。1.6%选择自主创业。但仍有57万人处于失业状态,10万人选择啃老。面临着冷淡的经济市场和各企业保守的招聘策略,预计将达700万的2013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大学生是天之骄子,是国家的栋梁之才,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刻不容缓。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就业的方针,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服务体系,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学费补益或国家助学贷款代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考学开学等优惠政策。
2.到对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益学费或代益贷款。
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4.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业外,均应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到中小企业就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并享受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服务。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初创企业时,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2.享受资金扶持政策:对符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视当地情况,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
3.实行税费减免优惠:毕业2两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行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等,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4.提供培训指导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规定可享受“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求职补贴。
2.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名费和体检费。
3.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此外,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大学生就业问题是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教育的信心,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受教育意识,有利于增加社会公民对自身以及子女教育的投入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教育程度以及文化素养,但是从现行的政策来看,任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政策规范性不强,税收宣传不到位。就现行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而言,大体上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细则执行,这样就导致各地政策五花八门,政策的扶持力度也各不相同,很多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国家仅仅是在方向上给予引导。从随机对高校毕业生的调查来看,仅有3%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对与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有所了解,对政策的不了解会使现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政策不具有长远性。从上文中现行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可以看出,现行的政策大多具有时效性,例如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提出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时效性使大学生们看不到未来的长久发展,对于创业的念头也会因此而大大削减。同时从现行政策可以看出,就业见习培训力度和鼓励力度不够,就现行的政策来说,就业见习应该向毕业前延伸。现行大学生就业难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经验的不足,直接原因就是国家对于大学生就业见习的扶持力度不够,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尚未在全国广泛推广。政策对于家庭困难学生的具体补助事宜未做详细说明,从各地区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欠佳。
充分就业是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之一,财政税收政策是宏观经济学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失业不仅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更会带来社会产出的降低。西方经济学中将失业分为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等。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来探讨未来解决大学生失业问题的展望。
1.构建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降低摩擦性失业。西方经济学中定义摩擦性失业指人们在寻找工作或转换工作过程中的失业现象。增加职业训练计划、提高信息沟通从而可以使失业者能确实掌握就业机会可降低摩擦性失业。因此构建就业服务体系是缓解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目前已经有些省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工作做得很好,例如在11月26日上午湖北首个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基地成立,“201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十堰地区启动仪式暨十堰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基地签约授牌仪式”在湖北医药学院举行,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基地的成立可以促进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探索政校合作促进毕业生就业新模式,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推广。
2.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外包企业,降低结构性失业。西方经济学中定义结构性失业是指市场竞争的结果或者是生产技术改变而造成的失业。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该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第三产业在社会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服务外包企业具有很强的核心竞争力。大学生们具有极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国家应出台更多的税收政策引导毕业生就职服务外包企业将是缓解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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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地产税房面的调整,可以看到政府初衷促进普通消费。可是现在房价以普通百姓购买力仍是难以承受。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收公平理念解析以及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税收政策的审视。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收公平理念能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出合理的评判,从而指引税收策的运行按正确的方向发展和完善。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来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经济冲击。以税收公平理念为其评判标准,这些政策的合理性及其实效值的我们深思,并指导我们思考实现税收公平的对策,以及对当前的税收热点问题进得审视。
【论文关键词】税收公平理念 金融危机 个人所得税 物业税
【论文正文】
美国金融危机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较大的负面影响。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金融危机。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税收自然是应对危机的利器。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在金融危机中能对我国经济起到什么样的实效?是否合理?在危机过后仍然值的我们深思。税收公平理念能对税收政策制定和实施作出合理的评判,从而指引税收策的运行按正确的方向发展和完善,在经融危机中真正成为刺破危机阴霾的利剑,在危机过后起到更明确的指导作用。
理念是一个定义宽泛的概念,不同的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其赋予了不同的含义。理念顾名思义,就是理性的观念。人类的发展成就往往是在正确的理念指引下,尽量克服感性认识而取得的,而灾难也往往是错误的理念引导的结果。"法理念着眼于是所有法学范畴中仅次于"法"的范畴它着眼于现实和未来,它必须通过实在法而存在它对法学来说具有绝对的真理的性质和形而上学的性质它具有绝对性和永恒性。"①法律理念直接将法律观念与精神转化为法律原则与规范,指导法律实践。法理念可分为既有法理念和新生法理念。既有的法律理念是法产生的前提,具有稳定性、滞后性。新生的法理念具有适时性.也可能具有超越性。所以新生的法理念可以指导并影响具体法规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但不能代替法规范、法制度,这是法理念的力量和价值所在。
公平,与自由、人权、正义等准则一样是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税收的公平问题不只是经济问题,更重要的还是政治、社会问题,税收的不公平,会导致社会的动乱,纵观历史,中国的历次农民大起义、法国的大革命、美国的独立战争,部分动因也在于税赋的苛重和不公"。②税收公平是税制合理性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税收公平理念能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出合理的评判,从而对和谐社会的公平的指导思想重要内容之一。
税收公平的涵义与评价体系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展。西方税收公平思想从17 世纪发端,历经三个多世纪的演化,逐步形成了能力赋税和利益赋税两大公平原则并日益融合。到了20 世纪80 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却表现出牺牲公平换取效率的重大变革趋向。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建立更加注重公平的和谐税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们从多个视角税收来解析公平的内涵:
1.以规范的对象为解析对象,税收公平不仅是指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公平。同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税收权利义务分配公平。
2.以领域维度为解析对象,税收公平包括税收政治公平、税收经济公平与税收社会公平。税收政治公平就是征税人、纳税人均享有对税收活动统治与管理的权利。税收经济公平指课税制度保障各项经济活动公平地进行,公平自由地进行要素分配和收入分配。税收社会公平指利用课税机制达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包括教育机会公平、就业机会公平、社会保障权益公平等。
3.以实现过程为解析对象,税收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公平、补偿公平等。4.以实现过程为解析对象,税收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公平、补偿公平等。5.以时间维度为解析对象,税收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税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的保护,此实现代际公平。6.以税收价值为解析对象,税收公平包括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一)我国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税收政策
此次金融危机在四个方面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首先我国出口和经济增长受到较大影响。由于我国出口商品有很大一部分售往美国,此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美国的消费信心与消费实力,从而也对我国的出口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其次,我国巨额的外汇储备投资和中资银行外汇资产运用受到巨大的市场风险的考验。再次我国境外的有关上市公司的市值有大幅下降趋势。由于金融危机引起的流动性收缩,影响了一些企业款项支付能力,使来自境外的欠款、赖账现象日益增多,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我国有涉外业务的企业的收益,资金想抽回本国较难。第四我国房地产市场风险。美国次贷危机的诱因是房价虚高,房地产泡沫的不断膨胀,利率的不断调高。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房地产信贷风险是一个很好的预警,也将对房地产业和银行业下一步的走势产生影响。
我国政府在税收政策上一些措施应对金融危机。(1) 国务院决定从2008 年10 月9 日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同时规定,从即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也比照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2008 年,根据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国家三次调整了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具体来说,第一次是2008 年3 月,当时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为了鼓励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国家又减免了住房租赁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 年11 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第二次调整了房地产税收政策。将个人首次购买90 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三次调整就是2008 年12 月出台的国办131 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这些措施大部分是扩大内需来保我国经济的增长。
(二)对我国在金融危机中采取的税收政策的审视
可以看政府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积极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同时我们看到其在出台政策时仍有不足之处,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一些矛盾。08年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也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要重视社会的公平问题。美国此交金融危机源于次贷危机,但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原因是新自由主义
④资本主义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家认为, 如果没有国家的管制, 金融市场会更有效率, 人们就能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回报率最高的领域。但是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没有管制的市场非常容易发生危机。 首先解除管制是新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没有国家严密监管的金融市场是非常不稳定的。自由化的金融监管取向背离了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要严格监管的本质,给金融危机产生培育了温床。其次,新自由主义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GDP 增长的绝大部分都进入了少数富有阶层的口袋。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主克鲁格曼在《美国怎么了--个自由主义良知》就美国由于贫富差距的扩大,导到美国人所称道的机会均等实质已不存在,由于结果不平等而导致机会也不平等,"为了拼命把子女送进好学校数以百计的中产阶级不顾支付能力购买住房,背负危如累卵的抵押贷款。
⑤"这些都是导致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在经融危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形势下税收作为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在调节收入差距起着重要作用,应该更关注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审视主要包括对我国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和目前热点的物业税开征的审视。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虽然通过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也比照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在金融危机期间拉动一定的内需,促进投资,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公平方面的扭曲并不能真正起来长时间促进我国发展的作用、采用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且不在法定范围内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却可以缴纳较少的税甚至可以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比较常规和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在总体上是难以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的。
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的方式,还设计了两种超额累进的税率制度这种方式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吻合。费用扣除标准有失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为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另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也没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不同情况,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这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纳税人的生计费用也在水涨船高,过低的费用扣除额体现不了对维持最低生活必要费用的保护,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社会公平原则。减免税有的不合理,比如我国附加福利在个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不同行业的附加福利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垄断行业和利润率比较高的部门的附加福利比重较大;此外,附加福利与地位、权力等因素联系紧密。
由此可见, 个人收入福利化侵蚀了税基, 也加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利税收公平的体现;同时资本利得也没有列入征税范围,而近年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股票转让所得已成为个人收入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在我国房地产税房面的调整,可以看到政府初衷促进普通消费。可是现在房价以普通百姓购买力仍是难以承受。在一些大城市房价虚高,国家的政策更为高房价推波助澜。政府为什么会越调,跟其预想的目标偏离越远。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税制不公平造成的。政府成为高房价的推手之一,房地产市场最大的问题是房价过高把中国80%以上的居民排除在房地产市场之外,让许多贷款购房的居民成了一生难以摆脱的"房奴"。与此同时,却让少数人用国有土地要素在短期内聚集及掠夺社会财富、牟取暴利。房地产泡沫四起。⑥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审视主要国税税制不公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对称,进而影响税收征纳公平及税收政治公平的实现在我国,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权划分。
物业税的征收,可以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引导大众更加理胜地进行不动产投资;可以通过税种的整合,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提高居住成本,从而使房地产商品的质量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因素;可以减少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价格泡沫,降低房地产信贷的金融风险,更加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物业税的巨大税源,也为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不小的收益,为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的支出积累更多资金。国家可以用法律的方式对社会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财产差距做出一定调节;还可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职权上做出更进一步的划分;对土地使用权收益进行更长期、更合理的管理等等。当然中国的实际情物业税应该如何实施还要深入研究但要以税收公平的理念来指导。
(一)以税收公平理念为指导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看纳税人之间的形式公平,忽视实质公平,如何得到实质有效的公平也仍值得,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改革现行税制设置比较重视形式公平,但在税收的实质公平方面体现不充分。"在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下,收入来源少、项目单一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力军,而收入来源广、项目多的高收入阶层则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消费、购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⑦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存在对纳税人具体情况考虑不足的弊端。近年来进行了诸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但大多数改革重点都放在强化征管、增加纳税人的义务上,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缺陷始终不在改革之列。、依公平原则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构想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扣除费用充分体现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能力、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以税收公平理念指导物业税开征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基本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制框架,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整体而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基本原则在房地产税制方面没有得到贯彻。时至今日,其问题日益凸现,集中表现在房地产保有阶段税制改革缓慢,存在严重缺陷,表现为:立法滞后;内外税制不统一;租税费体系混乱;房地产税制结构、税种设置不合理,在房地产开发、流转环节税负重,保有环节税负轻;征收范围狭窄、税基覆盖不全;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不合理;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完善等诸多方面。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物业税的征收可以健全财产税体系,规范财产税制度;调节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引导公众更加理性的投资,优化房地产资源的配置;物业税的巨大税源也为地方财政带来不小的收益,为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支出积累更多资金;同时还可以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税务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物业税"空转"工作在部分地区试点了6年多之后,将推广至全国。这一信息表明,物业税开征步伐将大大加快了。在物业税的开征过程中我们遵循税收公平理念的指导下将有利于我国税制公平,同时对完善我国税制有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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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起,中国已累计出台了一系列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随着创意经济的兴起,创意产业将成为最具活力的产业部门,而近几年影视行业在中国发展尤为显著。文章从中国目前影视业的税收政策入手,阐述了中国现代影视业发展中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其他几个国家影视业税收政策分析,提出一些我国发展影视业应采取的财税政策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影视业;税收政策;实际税率
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实行政策倾斜的有力杠杆,良好的税收政策是促进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它为企业的各项投资经营行为提供政策上的依据与参考,引导各种资源的均衡配置。政府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牺牲税收的收入,促进经济与产业的长期发展。待经济与产业成长之后,又可使政府的税收逐年增长。创意产业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扩张,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虽然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对文化事业和创意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优惠导向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优惠力度缺乏激励等问题的存在,妨碍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急需改进。2010年中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比重最高,为37.1%,收入超过1800亿元。近几年中国大量国有影视企业通过转体改制释放了巨大的能量,如中影集团、上影集团,纷纷取得了瞩目的市场表现成绩。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电影行业,涌现出一大批凭借着体制、资本、人才迅速发展的民营电影公司,如保利华亿传媒、光线传媒、华谊兄弟等。本文以创意产业中的影视行业为例,分析税收政策对于创意产业的影响以及一些政策建议。
各国为了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均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法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的影视行业税收政策进行解读,以期获得一些经验。
(一)美国
几十年以来,美国好莱坞电影产业一直是国际电影市场上的主导力量。据统计,美国电影出口额在所有出口产品中位居第二,仅次于航空产品。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吸引了大量的个人投资者,投入到电影摄制的资金可以在短期内提前折旧,同时也可以作为报税时的预扣金额。各州政府为鼓励影视行业的发展,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减税政策。截至2009年底,全美50个州已有43个州宣布对影视行业实行5%至30%不等的税收减免政策。而美国50个州之外的自治联邦岛波多黎各亦推出了高达40%的影视业税收减免。上述各州的方案往往不仅包括税收减免,还包含了一揽子的配套措施。
(二)加拿大
为促进本国影视业的发展,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加拿大电影电视制作税收返还条例》和《加拿大电影电视制作服务税收返还条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段时间内吸引了美国大部分电影公司到加拿大取景拍摄。虽然这些政策已经很优惠,但为了突出本地优势,加拿大各省在2005年展开了更深层次的税收竞争。安大略省政府宣布,将从2008年实行影视业税收优惠政策永久化,主要内容是对本地影视公司的税收抵免比例由合法安大略省居民人工费用的30%提高到35%,同时还将商品服务税的税收抵免比例由合法安大略省人工费用开支的18%提高到25%。2008年,仅这两项税收优惠就使得在安大略省拍摄的影视公司节省税款开支1.65亿美元。
(三)法国
从1948年开始,法国财政法中便明确规定:法国电影工业享受电影扶植资金的支持。即采用票房预付款制度,规定国家电影中心可以从每张电影票中抽取11%的税金,形成两个主要资助基金:自动资金和选择资金,前者自动返回制作者,跟票房直接挂钩。后者主要是票房预付款制度,即国家电影中心预先支付给制片人影片预算的一部分资金。
(四)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电影投资人可就投资金额申请所得扣抵,降低盈余。其条件包括需为澳洲纳税居民,证明并列举所投资的资金,最终可称为所投资影片版权的首任所有人,影片需于两年内完成等。基本上可抵减金额为投资金额的100%,于支出发生年度认列,且该支出必须与制片直接相关者,安排融资的中介费则不符合规定。
从以上各国的税收内容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经。
一是税收优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如美国的密歇根州对在州内投资摄制、预算超过5万美元的影视片实行制作成本42%的税收返还政策。加拿大安大略省对本地影视公司的税收是按照人工费用进行抵免。充分发挥了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提高了税收政策的实效性,从而正确的引导了影视行业的发展。
二是优惠政策灵活多样,每个国家根据各国家影视行业的特点实施不同的优惠形式,其中包括:直接的减免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和亏损结转。这些优惠使企业将原本应该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使用,更加注重长期效应,有利于影视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收税的目的比较明确,某些地方做到了税收促进行业发展的目的。例如美国密歇根州政府投资1.5亿美元用于影视基地的建设,并相应的产生较多的就业机会。法国电影工业采取电影扶植资金政策,从每张电影票中抽取11%的税金直接用于资助电影基金。
(一)中国电影行业的现状及特点
2008年中国电影产业总体收入达到了创纪录的84.33亿元人民币,较2007年增长17.07亿元,2009年则突破了百亿大关,总收入为106.65亿元。2009年中国电影的发展不仅在总体收入的提高,在产业规划、产权结构、产品质量、海外销售收入等方面均有不俗的成绩。
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强调对电影产业加大金融支持,其中包括“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有力的缓解了中国电影行业融资难的状况。创业板的推出为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平台,促使中国电影与资本市场能够更好的紧密结合。2009年中国电影制片市场也出现了一批新的投资主体,如完美时空投资的《非常完美》,乐视网络投资的《决战刹马阵》等电影的票房成功,引领行业外资本大举进入电影制片领域。
中国电影行业经历了困难时期,如今已向“大电影产业链”方向发展,但作为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产业,在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瓶颈,除需要金融行业的支持、服务与配套外,通过适当的税收调节也不失为一种可取的办法。
电影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其特点决定了其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投资的风险性较强。据艺恩咨询统计,电影投资共有11项风险,每一项都能影响影片最终的市场表现和社会影响;二是投资周期较长,资本回收较慢。一部电影从剧本的编写到开拍到发行最快也要一年的时间,投资周期过长,资本回收较;三是可融资资源的稀缺性。由于电影行业的高风险性,高专业性、高投入性决定了一般的企业投资者不敢贸然投资电影行业。
(二)我国电影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8年起,中国已累计出台了一系列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针对电影行业就有如下几项:一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三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四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是对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目前中国以及各地出台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产业调整的重要工具,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其对公司收益的影响也是比较明显的。例如,华谊兄弟近4年享有的所得税减免约有3742.44万元,营业税为1772.43万元,政府补助为1373.27万元,三项优惠对公司净利润总的影响未34.11%。电影公司通过政府税收支持得以上市,体现了税收工具对产业调整的乘数效应。
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程度逐年下降,这主要是由于一些税收政策的截止日期已到,出现了此种情况。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政策,但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仍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一定影响,公司仍存在因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收入减少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的风险。
2009年是影视行业税收优惠的到期年,企业的负担开始加重,如粤传媒实际税率达到了33.97%,中视传媒、新华传媒、华谊兄弟、华闻传媒的实际税率都超过了20%,某些企业的税率较低主要是因为一些业务还处在免税期。
(一)影视业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化
一是如果投资电影行业可获得投资损失准备的租税优惠,将可在企业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投资的当年度,认列投资总额的20%的损失,降低当年度的课税所得,企业可因此减少投资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但若在提拨五年内若无实际投资损失发生时,应将提拨的准备转作第五年度收益处理。此提前认列损失的做法,可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的租税实益;二是允许影视业创立可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允许加速折旧,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或亏损但有潜力的影视公司,缓征税款。再投资退税,对于企业用于再投资的所得,退还已缴税金。
(二)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趋向于间接性、动态性
针对影视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动态的调整税收支持政策的重点,结合影视业发展的规律,规划税收支持政策的阶段性目标及每个阶段的重点。如果税收支持政策没有长期规划,将不利于随着形势的发展而积极的对税收政策做出必要的调整,也会给企业错误的导向,不利于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和紧迫性。
(三)出台影视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影视从业人员,尤其是编剧、导演等高级影视业人才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比照高科技行业优秀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对于影视人员以创意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给予高级人才的股票期权奖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以鼓励影视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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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国加入WTO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界定、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WTO 税收政策
中国加入WTO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WTO的宗旨就是贸易自由化,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各种限制逐步打破,法治更加成熟、完善,更多的外资将会涌入中国。但是,作为外商投资“指挥棒”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在吸引外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由于相关的优惠政策自制定以来,已经近十年未作调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背景下,重新审视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1.目标不清晰,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外资投向不尽合理。
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有依有据。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在已由吸引外资量的要求升华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中心是促进我国经济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从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担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并产生新的矛盾,难以实现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势加速发展经济的目标。
2.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税逃税。
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减免税优惠过多,诱使外商千方百计钻税法漏洞,延长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
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则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二者的差异矛盾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与进口关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同为33%,但由于税收优惠的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足1
0%,而内资企业为28%;在进口关税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为23%,而外资企业的关税税率按其所占关税收入占应征货物价值比例计算不足5%。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
4.优惠政策弹性较大,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
一是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规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以致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存在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三是有些地区之间展开“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加入WTO后,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潜在投资者而言,稳定有序的税收环境比朝令夕改的税收优惠更具有吸引力。
1.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
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即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
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2.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
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难以适应加入WTO后复杂经济形势的需要。因而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调整:
(1)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
(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加拿大规定,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4)财政补贴或补助,如在加拿大,凡对繁荣加拿大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投资项目,可以从政府得到资金支持;
(5)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德国可设立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有利于我国加入WTO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3.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
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外商以国民待遇。这样,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此外,统一税收优惠法,以投资方向作为适用优惠标准,从根本上杜绝了“假合资”、“假外商”的产生,有利于规范我国投资环境。
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
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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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不断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步伐加快,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论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现代物流业是中原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速度快、基础条件好,但规模小、基础设施薄弱。税收优惠政策可调整物流业产品结构,减轻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应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流转税、所得税等的优惠力度。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 现代物流; 税收优惠政策。
论文正文:
试论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现代物流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整合运输、包装、装卸、搬运、发货、仓储、流通加工、配送、回收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各种功能而形成的综合物流活动模式。现代物流业是新兴的生产性服务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加速器。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发展潜力很大,然而建立在传统行业基础上的现行税收政策与现代物流业发展不适应,亟须进一步优化。
在建设中原经济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河南省政府把现代物流业列为河南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机遇和困难并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原经济区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基础条件良好。
中原经济区地处我国腹地,位于沿京广、陇海、京九“两纵一横”经济带的交汇处,中国两大铁路干线京广和陇海铁路、两大高速公路干线京珠和连霍公路都交汇于此; 郑州北站是亚洲最大的铁路编组站,郑州东站是全国最大的零担中转站,郑州站是全国最大的客运站之一; 河南省已建成郑州、洛阳和南阳三个民用机场; 2011 年,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 5 000 公里,位居全国第 1 位,实现94% 的县市通达高速公路; 此外,河南省拥有 3 个一类口岸、9 个二类口岸和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B 型保税物流园区。可以说,中原经济区承东启西、连南通北,是我国多方向跨区域的交通要冲和多种交通网络交会的枢纽地区,也是东部产业转移和西部资源输出的战略枢纽。这些都为发展物流业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速度快。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不断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步伐加快,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2010 年,河南省社会物流总额超过 500 000亿元,增长 31. 1%,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16 个百分点; 全省物流业完成增加值 743. 5 亿元,增长13. 6% ,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0. 5 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品物流总额增长 33. 8%,进出口货物物流总额增长 18%; 全省货运量增长 19. 3%,总量位居全国 第 三 位、中 部 第 二 位; 货 物 周 转 量 增 长16. 1% ,总量位居全国第六位、中部第一位。
目前,河南把物流业定位成战略性新兴产业,物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服务作用逐步增强。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规模小。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大多是中小型企业,企业规模效益难以显现。据悉,河南省现有规模以上物流企业 3 200 户,其中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企业的道路货运企业 914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8. 6%; 年缴纳营业税 50 万元以上的道路货运业纳税企业 76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 4%。截至 2012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 8 批近 2 000 家企业为试点物流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而在这 8 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中河南只有 58 家。与中西部省会城市比较,郑州有竞争实力的物流企业不多,规模普遍低于重庆、西安和武汉的物流企业。
中原经济区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薄弱。
中原经济区现有物流企业在物流库存管理、信息服务、成本控制、物流方案设计等物流增值服务方面的业务开展不足,大多数物流业企业只从事传统的、简单的物流服务业务,如运输和仓储服务等,使物流企业的进入门槛偏低,效益差。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一是物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缺乏,专用物流通道和多式联运、仓储配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物流资源缺乏有效配置; 二是物流企业信息化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低,如有些中小企业还没有进入电子商务网络,ERP 等物流管理软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一直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对现代物流业适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可减轻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也能够鼓励社会资本的积极进入,培育壮大物流企业的发展。
1. 调整物流市场产品结构。
目前,中原经济区市场上物流产品供给失衡,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征,即传统物流产品供给较多,现代化的物流产品供给少; 商贸物流产品供给多,生产性物流服务供给少; 低端产品供给多,高附加值服务项目少,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专业化水平低,资源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有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将有助于物流市场产品供应结构的改变,促进市场均衡发展。
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
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成本高企,严重影响了其自身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物流成本高企的原因,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劳动力、燃料、土地使用成本的刚性上涨,这些要素的价格都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又都是无法主观去降低的。物流成本高企的另一原因是物流行业税费偏高。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现代物流业的税收法律制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升现代物流业的利润空间。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 2) 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 3)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4)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企业可凭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 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5) 对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6) 物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投资用于自营物流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购置的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河南省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补助100% 、后两年补助 50% 政策。企业所得税从有税源入库年度起计算。
( 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 含 6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3)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指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 的投资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税收问题,阻碍了现代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 物流业存在重复纳税。
物流业重复纳税主要体现在营业税方面,在租赁业务、网络分包业务以及代理业务等领域体现的更为突出。其中,在租赁业务方面,试点物流企业已不存在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但河南省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所占比重极小,而非试点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造成新的不公平。在网络分包业务方面,按照我国营业税法的规定,企业按照整单的金额缴纳营业税,外围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协议上的价款也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在代理业务方面,物流企业在从事代理业务时,会包括一部分本应由客户自己负担的报关费、检疫检验费、运输费用等,在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各级税务部门又不予以扣除,出现重复纳税情况。
物流企业税负过重。
( 1) 营业税。我国物流业的营业税税率是3% ~ 5% ,税率并不高,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物流业技术含量低,是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毛利只有 4% ~5%,缴纳 25%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仅剩下 1% ~2%,并不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物流业来说却显得税负过重。
( 2) 增值税。我国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物流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钢板、水泥、混凝土等材料费用仍不得抵扣,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 3) 房产税。按照我国现行法规,缴纳房产税时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房产自用时,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 1. 2% 的税率; 二是房产出租时,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2%。然而,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除了按以上规定依法纳税外,还要缴纳 5% 的营业税,税负达 17%,并有重复纳税问题。
2011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减轻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笔者结合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需要,对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1. 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
( 1) 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自给自足的物流模式成本高、效率低,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业发展的方向,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功能,力争在企业内部物流资源外部化中有所作为,鼓励企业剥离自有物流资源,克服中原经济区第三方物流业发展中需求不足的制约。
( 2) 鼓励发展农村物流。中原经济区农业发达,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和粮食加工集聚区,发展农村物流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当前农村物流分散、物流技术落后、农资物流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成为中原经济区农业物流体系发展的瓶颈,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村物流业务。
( 3) 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大型物流企业优势明显,如在服务的优质化和远距离运输设计等方面表现突出。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规模不大,应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提高物流企业竞争力。
( 4) 鼓励物流企业购进先进设备。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不容乐观。大多数物流企业在物流设备上投入不足,不注重技术改造和物流设备升级,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缓慢。税收优惠政策应鼓励物流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物流企业服务能力。
流转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在中原经济区物流业所有企业、所有业务中,全部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取消税收试点,使所有的物流企业享受公平税负。
( 2)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业代理、仓储、租赁、配送等各个环节的营业税税率由 5%降低到 3%。
( 3)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免征营业税;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固定资产免征营业税。
( 4) 对所有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物流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而不是仅限于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
( 5) 对中原经济区所有农产品物流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不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人员、收入的限制,直接按 20%的税率纳税。
( 2) 对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的研发费在税前列支; 中原经济区物流行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 3) 对中原经济区新开办的物流企业享受为期 1 ~2 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 对经营货运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 4) 对参加中原经济区重点物流园区建设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二免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物流相关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一免一减半”
的所得税优惠。
( 5) 对中原经济区农村现代物流企业实行三年或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 1) 对中原经济区新引进的物流企业区域性总部、集团总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2)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所属仓库,不论是否出租,均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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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是国家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调控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研究视角。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研究视角
(一)研究背景
发达国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除了国家在市场、人才等方面的扶持、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以及健全的法律、机制等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采取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较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过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国内理论界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虽然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不够全面和具体。
因此,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入手,发现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更好的发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比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总体规模、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有很强的技术创新欲望和一定的能力,但内部缺乏持续的技术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出现下降趋势,严重影响企业后续的科技创新能力。采取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较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过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国内理论界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虽然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不够全面和具体。因此,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入手,着重探讨税收优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策略。
2.实践意义
2010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总额约4.5万亿元。与此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长为重要的创新主体,改革开放以来,约65%的专利是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中的作用逐步彰显,不仅为孵化新兴产业、激活区域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成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主体,而且还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力量。
但是,相比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总体规模、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本文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分析指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初步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
(三)文献综述
1.国内观点总结
国内经济学文献对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方面的研究,更多是把焦点集中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上,主要考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融资环境,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等问题。专门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文献资料很少,更多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1)对于税收优惠介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必要性。学者们普遍达成共识,认为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重要主体之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以科技为源动力,规模明显小轻型化的特征,其技术创新活动具有创新收益的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确定性带来巨大的风险性等特点,税收优惠的介入以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进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必要。
(2)关于税收优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激励效应。部分学者侧重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方面的研究。
第一类是通过国际比较,分析我国与工业化国家相比,税收优惠政策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程度的不同。如曾国祥(2001),石林芬、何榕、刘莹(2008)较为全面地介绍了西方国家制定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梳理和归纳,同时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做出分析。张桂玲和左浩泓(2010)阐述了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按税种的分布情况及其已取得的成效,并对优惠政策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得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生产投入环节,研发环节相对薄弱,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结论。
第二类研究是运用统计回归的方法,在“创新”生产函数的模型里分析税收政策对自主研发影响的显著性。如陈晓和方保荣(2001)利用一个简单线性回归方程探讨了我国增值税与研究开发(R&D)投入之间的相关关系,并未发现增值税对R&D投入存在显著的负面影响。吴秀波(2008)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国外对于R&D税收激励效果的评价方法,并进一步对我国R&D支出税收激励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我国当前税收政策对于研发支出刺激强度有限的结论。黄鲁成、张红彩、王彤(2010)对我国R&D活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技术引进经费对于我国R&D支出存在显著的替代作用。两类研究思路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作用有限。
(3)许雄奇、杜鹃(2010)通过经济学分析,说明税收优惠从人力资本、研究开发以及风险投资等方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生重要经济影响,并指出我国目前科技税收优惠激励在制度上还存在缺陷,应该予以矫正。
2.国外观点总结
国外经济学文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是建立在对高技术产业研究的基础之上,认为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1)在技术创新和政府的介入方面。
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由于技术创新中存在“市场失灵”,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美国的经济学家纳尔森(1959)和阿罗(1962)最早将市场失灵理论运用于技术创新研究。他们指出,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之所以存在市场失灵,根源在于技术创新的三个重要特征:创新收益的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确定性。
(2)在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贡献研究方面,学者们关注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优势上的比较。
Acs et al(1990)将美国34个创新最多的行业中不同规模的企业的创新数进行了比较。结果是:在一些新兴行业如计算机行业,中小企业显示出更大的优势。他们的研究还有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发现中小企业可以在自身投入较少的情况下,主要借助大学、大公司的R&D投入所产生的知识和创新成果的扩散,来进行创新活动。
(3)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是国外相关文献主要关注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其中一种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考察税收优惠对企业R&D支出的影响,探讨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是否起到激励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存在争论。David et al(2000)、Hall(2008)认为知识创新的不确定性以及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企业R&D支出水平较低,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因此政府应当采取直接支付或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企业的研发行为。但是,David(2010)认为税收优惠只会刺激企业R&D投资的短期行为,并不能使企业承担高社会回报、低私人收益的项目,直接的财政支持可能是更好的选择。还有一种研究方法通过考察税收政策对企业家行为的影响,探讨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是否起到激励作用。
(3)Jorgenson(2010)对税负高低与科技进步增长率做了相关分析。结果说明,对资本课征的税率与科技进步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资本的低税负将会导致较高的科技进步率,资本的高税负则会引起较低的科技进步率。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1.研究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强烈的创新冲动和专业化技术,不仅为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激活区域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而且还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力量。配合科技改革,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一直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因此本文研究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本文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分析指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论文格式并针对这些问题初步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税收优惠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采用比较分析的办法,探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寻找异同点,以期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借鉴意义。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1.直接优惠,即定期减免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工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2.间接优惠
(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资企业、科研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工业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直接优惠
(1)对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果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经济开放区和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中从优选择享受一种税收优惠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2)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间接优惠
(1)设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
1.直接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优惠
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用于开发新产品等的研发费用,个体工商户研发新产品等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发新产品等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费,准予税前扣除。
(四)流转税优惠政策
1.进出口环节
(1)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可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4)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移动通讯基地站、硬盘驱动器、数控机床等,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
2.增值税
(1)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2003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p#副标题#e#
我国目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产业性优惠为辅;税收优惠政策所针对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并在流转税方面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从行业发展的统计数据来看,部分优惠政策已经表现出了很好的效果:软件业销售额从2003年420亿元增长到2010年4800亿元,出口从2003年2.5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40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达到23%和43%;集成电路行业快速发展,销售额从2003年的36亿元增加到2009年约800亿元,同比增长约为42%.与此同时,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在技术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不仅增强了科研机构自身发展的能力,同时也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服务科研机构共出让技术合同金额44.48亿元。2004年增加到190.43亿元,占合同总金额的比重从46.91%下降到14.27%.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不公平现象
1.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产业性优惠为辅,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地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公平和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以地域为标准,对开发区内外性质相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而模糊进入开发区企业的规模、产业以及风险、利润等因素,导致一些企业进入开发区后改变经营方向,仍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科技产业的合理布局。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不一样,新办企业和老企业不一样,新产品和老产品不一样。有些区内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税收优惠,导致许多企业不是在科技创新上下功夫,而是在“新产品”、“高科技企业”、“先进企业”等认定方面下功夫,钻政策的空子。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性差,同样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地制定的具体科技税收优惠办法和措施不一样,政策规定散且乱,导致科技型企业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所有制的歧视。
优惠政策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而对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则规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影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存在着在对高新技术实行增值税优惠上的认识偏差。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获得增值税优惠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软件企业,实际上把高新技术和软件开发等同起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增值税优惠。
(二)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所得税优惠政策
(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主要表现在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工作,包括发明、开发、设计、产业化、商业化等环节,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人力和时间的活动,在发明、开发、设计、中试和推动产业化过程中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仅限于那些已经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的企业,而对那些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缺少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特别是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方面,支持力度不够,并不能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压力,也不能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需要科研投入和人力资本的保证,而现行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科研投入与人力资本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
a.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经费超过上年10%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加扣50%的费用。这一规定虽然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视和支持,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却有不合理之处。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特点,并有相关部门粗略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经费在孵化期较高,从成长期开始就呈下降趋势,而企业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由于研发费用的减少,将不能享受研发经费抵扣的税收优惠。此外,现行税收优惠也没有涉及科技型企业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b.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无形磨损快,允许软件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没有涵盖所有科技型企业。对应用于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设备,没有建立一套真正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现行的加速折旧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相当有限。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措施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制定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实际上并未起真正起到激励作用,而且由于限制条件过多,“相关优惠措施在实施中被人为地大打折扣”.
c.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上比其他一般企业有着更高的要求,现有税法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1.5%计算得出教育经费支出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要。另外,人才是科技型企业最重要的因素,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纳税的优惠上来。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无力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他们给予员工的所有福利待遇全部体现在工资上。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到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实际上造成科技型企业虚增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在全国,几乎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都由企业代缴。由于计税工资总额过低,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过高,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实际利润率下降。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特点,不利于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不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科技型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往往比较精良,价值较高,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快,资金投入大。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直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和对高新技术的投资,制约企业的发展。同时在科技型企业发展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科技咨询费用等,在产品研发成功后又要投入广告宣传费用等,而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所含税款无法抵扣,造成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导致目前我国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科技产品的加工厂和中转站。
在陆立军(2010)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经费投入情况的调查中发现,有占37.84%的企业在购买技术与机器设备环节投入经费最多,这势必造成企业在技术消化吸收方面的投入不足。
(三)风险投资未能得到实际税收优惠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处于成长阶段中的孵化期和衰退期中的二次创业阶段,极需要风险投资的支持。风险投资的整个过程涉及风险资本供给方、风险资本运作方、风险资本需求方以及风险退出过程中的收购者等。由于每个参与方都涉及一定的税收问题,因此,风险投资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一般来说,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企业投资,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投资的代价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才会有充分的理由。而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对投资高科技的税收优惠。利用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规,缺乏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风险投资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投资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至今仍是空白。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看,风险投资可能形成信托基金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3种法律形式。根据现行税法,信托基金对投资者所获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风险投资基金尚无立法;有限合伙目前也不具备法律资格,按照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仅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如果采用公司制,不仅设立困难,企业获得的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无论用作转增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都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样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这样的现实,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者不仅享受不到任何所得税上特别的优惠,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资本所得的收益还要双重征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风险大,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无法保证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无法保护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无法引导和促进风险投资者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税收政策是国家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调控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理论研究和国外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是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事业发展和扩大再生产,这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当前,面临税制改革的大好时机,规范和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培育和加强民族科技创新精神,进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思想
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环节,可以说没有技术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改革和完善,在指导思想上首先应该突出对技术创新的鼓励和扶持,并强化调控作用,提高征管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其次,应明确被扶持的技术创新的内涵,是以狭义技术创新为核心,融合工艺创新、产品创新在内的广义技术创新,而不过多干预企业内部的制度、文化创新。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自身的客观规律,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和走向是:从对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实行税收优惠为主,转向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究和开发投入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性优惠与区域性优惠相结合,以产业性优惠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现行税收政策。
1.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要体现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支持。新的科技成果被市场接受,要经历实验、中试、产业化、市场推广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败都会导致创新失败。因此,税收优惠应该体现在每一个环节,不仅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在科研开发和中试阶段也要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税收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和延迟支付等手段,并准许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或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
2.健全和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改变过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歧视,统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高新技术项目,不管地域如何,均可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以确保科技型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从而避免开发区内一些非科技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状况的产生。同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对于那些过去是而现在不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应及时恢复正常的税率征税,以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从而真正消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地域的歧视,实现税收优惠按项目获得。
(二)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应尽快消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给予内外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公平的竞争环境。
2.所得税优惠方式从直接优惠为主转向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的综合运用,更多地采用间接优惠,即税基式优惠。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允许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弥补技术开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同时,将软件行业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扩大到所有高科技企业,在折旧时不仅要考虑自然损耗,更多的是要考虑经济折旧,保证在经济寿命期内完成折旧,充实企业下一轮投资的资金。
3.将对软件开发企业据实扣除职工工资的优惠规定,扩大到所有高科技企业,以保证中小科技企业留住人才。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和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先提高到2000-3000元。
4.完善再投资退税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或再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对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
5.加强对高科技税收优惠的管理,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跟踪调查,加大对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力度,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有效。
(三)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
1.为切实减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创新,笔者建议,在东北地区的某些行业优先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中,可同时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中,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扣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和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进符合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税收优惠应从以返还为主转变为以增加进项税额的基本扣除为主。对专有技术类的无形资产,如外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允许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以降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风险成本。同时,可允许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作为解决科研开发环节“链条”衔接问题的过度性措施。
3.对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6%和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扩大其覆盖范围,允许其他高科技行业也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四)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科技人员是科学技术的主力军,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鼓励科技人员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去服务,就应当让科技人员做出的贡献与他们所得到的报酬相匹配。因此,在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科技人员的切实利益,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稳定本地科技资源,吸收外地、外国的科技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打下坚实基础。具体建议包括:
1.对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
2.在税收上鼓励科技型企业采用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使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如对企业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实行一定期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从企业分得的奖金、分红,再投资于科技企业用于科技开发与研究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鼓励引进高级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的工资薪金,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来华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外国专家,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适用一个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五)制订鼓励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是在看到它对高科技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后才开始研究运用的,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政府应起主导作用。为使风险投资规范运作,并使风险投资的激励性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有法可依,政府应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或《风险投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要从税法方面对风险投资加以扶持。在保持目前主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到鼓励对高科技投资和降低对高科技的投资风险上来。比如让投资于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的风险投资企业享受特别的税收优惠,对资本利得实行减免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发生亏损实行税收抵扣等。具体建议如下:
1.税收减免
(1)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对那些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给予免税待遇。(2)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允许风险投资企业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出亏损冲抵其他应税所得,以降低投资风险。(3)对参与风险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同时,向投资人分配所持证券时免征资本收益税,而在证券出售变现时才征收资本收益税,以消除对风险资本的双重征税。(4)对风险投资企业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
2.再投资退税。对投资者将其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这部分收益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的积累。
3.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给予“退回补偿”,即用以前一定年度的利润弥补当年亏损而退回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政府直接承担风险。可考虑在现行亏损弥补的基础上将风险投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年限由5年延长为8-10年。
4.对风险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为鼓励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进入风险投资企业,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风险企业的就职者适用一个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的中小企业最大的优势就是机制灵活,数量多。但由于企业的规模小,发展的历史短,也存在着企业决策管理水平低,信誉度低,资金短缺等困难,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先天不足,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分布在补缺市场,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资本积累有限。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政府的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只能通过改善技术创新环境来间接扶持。
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公平现象,具体表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地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所有制的歧视。
(2)现有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风险投资未能得到实际税收优惠。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从指导思想上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要体现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支持;健全和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改变过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歧视,统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
(4)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制订鼓励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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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仅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本文欲从政策层面进行分析,以便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的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同时,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1 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折旧年限规定不切实际。外资企业多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严,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
(三)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能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3.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二)法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3.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4.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英国
英国为了给利润少的小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2000年4月起,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
(五)韩国
韩国于1996年颁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明确规定了若干促进中小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1.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前3年免税,后2年减半征税);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3.中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按购进额的30%抵免所得税;4.中小企业因债务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
各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
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比较系统。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
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应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安排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指导中小企业搞好社会化分工协作,实现市场功能互补、产业结构合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急待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扩大一般纳税人征收范围的比重。
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已采纳各地的调研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或法人所得税法的条件已成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
顺应国际上多数国家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度调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应继续制定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中积累较少、扩大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
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
(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
(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
(3)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
(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1)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
(3)给予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抵退税的支持;(4)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
(5)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6)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三)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执法公平、方便纳税、节约中小企业纳税成本方面,必须做到:
1.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
2.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积极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
5.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方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6.对少数中小企业纳税上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7.适度下放地方各税的减免权,对那些税源固定、税收收入较少的地方税种,均可授权地方政府自行掌握,以利于各地有针对性地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扶持,促使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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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
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
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
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
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于在确定。
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于确定。
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有著名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还有先进技术企业、“双密”型企业的减半征收;以及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如何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关键所在。
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就以25.8%递增,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甚至会出现零销售,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了。
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于确定。
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
另外要注意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
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签定的真假无法确定。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仍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1、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
欲使个体工商户建真帐、建规范帐,必须从源头开始控管。首先,对个体户的各类进货渠道进行调查,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监控,使逐笔开票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以确保个体工商户在进货时取得正式发票。其次,增强发票管理的力度,加大对个体户巡查,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的,要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再次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地为纳税人进行财务培训,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并对其建帐的质量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建立帐簿或不按规定如实记帐的,税务机关应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然后再通过纳税人如实记载的销售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相比较,使确实未满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使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简化本地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的自产自销手续。
要判断农产品的出售者是否是农业生产者,或者其出售的货物是否是自产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以出售者是否持自产自销证作为唯一依据。农民在本县(市)出售自产货物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自产自销证,的确为农民带来许多不便,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会增加。因此,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简化自产自销办理手续:凡持有出售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应视其为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对单位时间内出售数量大、金额多或者与农产品产出数量明显不符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补交税款、滞纳金并处于罚款;对农民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凭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方可予以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还可以借助协税护税网络,对管辖区内的农产品贩运户进行统计,跟踪检查其纳税情况,勿使因征管上疏忽而导致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纳税款的流失。
3、强化对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管理及后续调查。
纳税人进口的仪器、设备,如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等用途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申报应注明进口仪器和设备的名称,价格、用途及其资金来源,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税务机关将其申报的资料列入征管资料档案备查,税务机关对上述单位每季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调查,核对其用途是否与申报一致,看是否改变用途移作了他用或者已将其转卖。如是,则应补征其已减免的增值税税款。
4、加强对假外资企业的检查力度。
一是要严格把好新办外资企业关。对新办的外资企业,除核对其所应有的证件、执照外,还要核对其外方投资者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查询来核实外方投资者的身份,对核查不实的,应按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二是对已过“二免三减半”的企业,要仔细分析比较其销售额的变化,如发现销售额突然减少,甚至出现零销售现象的,或者享受税收优惠后即成为空壳企业的,要查明原委,特别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资企业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要严格检查,看是否有关联企业间转移销售收入或利润而钻税收优惠的空子进行避税的现象;
三是对生产经营期刚满十年即申请注销的企业要进行跟踪调查,慎重清算,一旦发现是假外资企业,应追回减免税款,并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以杜绝税款的流失。
5、全面审核民政福利企业的各项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对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进行一次实质性的调查,发现其性质已转为个人或私营性质的,应立即停止各项税收优惠;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在册“四残”职工,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列入管理责任区的巡查内容之一,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滥填的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的资格。
6、对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在充分相信有权部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抽取一部分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对明显不满比例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的照顾。
综上所述,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要求,杜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税务机关加强征管的必要举措。税收优惠中的“搭错车”现象,能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研究探讨这一重大课题,可有效地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堵塞征管漏洞,消灭征管上的盲区和死角。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其作为当务之急,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假外资企业的存在,对所得税的正常征收有着严重的威胁,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上尽早研究制定统一的办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准确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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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是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政策是和预算政策一起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核心问题是税收负担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收政策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收政策选择全文如下: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建立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与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生活密切相关。通过确定适当的税收政策,可以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社会公平和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
(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
(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八大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八大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
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
(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
(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
(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3、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
(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
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
(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
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
(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
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
(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
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
(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
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
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1、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1)加强对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立法。
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税收支持自主创新,建议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基本法》,以此作为税收促进自主创新的总法规,将目前零散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加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
(2)逐步实现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
我国目前的科技税收优惠方式单调,局限于税率式与税额式的直接优惠,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增加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优惠手段的运用。
(3)增强对人力资本的激励。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应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放宽应税工资、薪金的扣除额;对科技创新的劳务报酬所得及资本所得,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华开展科技创新的专家,其附加减除费用予以增加,税率予以减半。
(4)对企业 R&D联合体支持。
美、日、欧等国家,均有对“企业 R&D联合体”的支持政策,即政府对多家企业或科研机构组成的联合体或研究发展中心予以包括经费资助在内的多种优惠政策。企业R&D联合体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有重要、长期的积极作用,税收政策应对科研院所与一个或数个企业组成的开发与应用联合组织或企业予以综合性的支持政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促进实现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的有机衔接。
2、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建设创新性社会的要求,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税收政策调整变化将直接影响产业构成及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把支持产业技术升级作为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
(1)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解决对资本性投资的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和出口产品含税问题,有利于资本、技术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负公平,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完善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是一个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税种,现阶段应将课税后不会影响生活水平、价高利大的高档消费品如豪宅、高价宴席、高档古玩、名贵宠物等商品和特殊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对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生产的消费品以及超过国家能源消耗标准的产品,在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进行双重调节,以节制对使用资源的消费,形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消费风尚。
(3)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
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根据统一规范的原则,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实施以产业政策为主的优惠。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按实际发放工资在税前扣除;提高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广告、业务宣传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由直接减免税为主改为直接减免税和间接减免税并重,间接减免税可选择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4)调整营业税。
大力发展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第三产业,对这些行业的营业税税率适当降低,以降低价格,进一步刺激消费。对高档娱乐业如高尔夫球俱乐部、夜总会和服务业的高档洗浴、美容等,应实行较高的税率,以调节高消费。对环保产业要重点扶持,对其应税收入税率应该从低,鼓励其尽快发展。对科技推广服务业应免征营业税。
(5)调整税收优惠布局,重点扶持优势产业。
税收优惠的重点必须转移到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即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优先扶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关系到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希望所在,应该继续予以扶持,重点扶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确实对民族工业升级换代起核心作用的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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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外商投资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其中普遍的、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环境,对吸引外资、推进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改进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作为吸引外资、调整产业结构、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尽管我国经济增长迅速,吸引外资成效显著,但投资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不但面临涉外政策方面的变革,同时也必须对现行面向国内产业的政策予以完善。
关键词: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经过近20年时间的运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推动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为国家财政聚集了大量的收入。税收是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政策因素。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围绕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管辖,已经制订并初步形成了基本的税收政策框架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了对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分别确定了企业和个人居民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与98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参与形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基本够覆盖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
第四,研究出台了一些对外投资税收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简化措施。
根据对有境外投资的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吸引的外资企业投资效益并不很高,除了企业经营机制上的问题外,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滞后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概念是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不能适应实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需要;二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对外直接投资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原则性规定多,能真正落实到企业的少;三是税收支持主要以减税或免税为主,形式比较单一,而且是一些无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政策,导致了对外投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四是税收政策不严密,一些关键的政策要素还存在操作问题;五是在出口退税及其他更广泛的财税、金融等方面配套的政策还远远不够,没有形成体系性的支持合力和全社会共谋发展的氛围,还没有提升到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贯彻执行。
(一)税收激励政策的产业和区域激励
第一,促进服务业的较快发展和比重的提高。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承诺。服务业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商业、运输业等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将被陆续取消,利用外资扩大服务业就成了未来外资经济成长的又一重要增长点。目前,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服务业内部的结构是不平衡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和传统的商业服务业,而在金融保险业、商务咨询业、医疗服务、物流、教育、城市基础设施和燃气、电源生产等领域投资较少。为了扩大这些领域的外资流入,必须从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人手,促进服务业较快发展和比重的提高。
第二,重点调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对不同性质的产业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对投资于农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予以普遍优惠,这种优惠应不分内外资的区别;我国本土企业竞争力较弱,须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产业,可以考虑给予外资额外的税收优惠;其他已基本市场化,无须政府干预的产业,则尽量取消对它的税收优惠。此外,对于限制性行业一律不给予税收优惠,甚至加重税负。
第三,充分发挥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针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东部沿海地区,进一步扩大了东西部经济差距的现实,税务部门应根据各地区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逐步削减以至取消对东部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保留并适度加大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改善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所以针对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要保持政策的持久性;二是要在税制体系内全方位地、有针对性地实施;三是在施行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应该通过税收政策来谋求西部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第四,必须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产业空心化和就业机会流失的现象。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是劳动力数量多、成本低,而生产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落后。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处理好承接和转移的关系,鼓励企业一方面充分运用国内充足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战略调整
首先,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其次,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最后,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外商以国民待遇。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
税收制度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是经济发展中的中国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两者从根本上来说并不矛盾。中国税制的国际化不等于放弃国家税收权益和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税收政策与制度,本土化也不是排斥国际税收惯例和拒绝学习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只有适度的把两者结合起来,并与现今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相结合,找到切合点,推出一套合理、适应性强、更加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才是我们最最主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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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及其调整作为国际税法的基本问题,是当今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面临的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伴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和作用不断增加的同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困难性也成为了越来越多国家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进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繁琐的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就变成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管理的规范性、全面性、合理性等等变得尤为重要。根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自身的特点、问题和定义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够有效的建立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反避税系统,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最好的发展机遇,促进了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涌现于市场,由于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跟缺陷,同时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和无形性,让更多的跨国公司为了扩大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实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将高税负税转为低税负税,虽然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所得税税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水平的进步。对此,我国针对于这种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予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治理是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
所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或者是国内的相关企业通过对本企业的商誉、技术秘密、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各方面的无形资产进行企业内部或者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最终达成交易价格,促进交易成功。无形资产交易与传统有形资产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无形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垄断性,针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趋势并没有相关可以参照考虑的标准,从而想要在无形资产交易找到可比交易异常困难。其次,无形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与有形资产之间相互联系,拆分进行交易比较困难,往往无形资产交易都会与有形资产相互捆绑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达成最高的交易价格。最后,无形资产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从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经济寿命,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条件的不断变化,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会随着变化,造成无形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
2.1、国家政策不够规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虽然出现了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但是我国税收管理局针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反避税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价制度严格管理的国家排名中,我国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虽然我国排名比较靠前,但是从图表一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够规范、不够全面。
2.2、无形资产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够明确,无形资产的规定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虽然我国2011年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我国对于无形资的定义与外国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对无形资产采取列举的方式规范无形资产的范围。针对于跨国公司的营销活动,如何判断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提升,如何提高其价值等各方面存在着不足。同时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却被规定为固定资产,我国国内和国外针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别,无法与国际达成相同的规定标准,在资产交易中必然会造成税务的纠纷问题。
2.3、无形资产转让后的制度匮乏
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垄断性,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后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日后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日后经济效益仅仅只是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估值,估值往往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节,这既维护了我国的财政利益、保障了市场经济,更促进了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公平化合理化,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稳步发展。
3.1、独立管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我国别的纳税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融合一体的管理达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要对其进行独立有效的管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3.2、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
针对于我国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国要改变这一现象,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应在掌握其共性进行规定,以往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无形资产是不正确的,使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不系统的漏洞,不易于管理,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
3.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制度的规定
我国无形资产交易的价格是由开发成本和价值估算组成,价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估值与实际的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要根据这些差异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可以规定几年为一周期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核定进行调整,或者税务局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具体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达成有关企业与无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本文通过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定义、存在普遍问题和解决策略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阐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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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科技创新的主要活动,研究与开发(researchand development,R&D)对于各国的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影响重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税收理论论文范文:税收政策与企业R&D投入。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与波动是微观企业活动及企业业绩的重要背景与基础之一,而微观企业面临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与波动时所采取的行动,又会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效果,并进一步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和走向。这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影响的关系。本文试图从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经济行为互动视角出发,分析国家税收政策与企业R&D投入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就这一命题从不同的机制理论出发进行研究,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作用机制,为政府制定更为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依据。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财政政策的一种,是指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也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定义的税收政策是指为促进企业R&D投入,提高企业的R&D投入强度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从微观企业的角度而言,对R&D的定义通常采用OECD的弗里斯卡蒂手册( Frascati Manuel 1994) 的标准定义。R&D支出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经常性支出(current expenditures), 包括微观企业里研究部门人员的工资薪水、研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变动成本支出等;另一类是资本支出( capital expenditures) , 包括企业的R&D设备购置、建筑更新建设的支出。
国际上有关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主要有三种机制:
(1)减免税政策。政府从应付所得税额中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的R&D支出。加拿大、意大利、韩国、荷兰、挪威、法国、日本、墨西哥、葡萄牙、美国和西班牙等国实施的是所得税减免方案。在实际计算可从应付所得税额中扣除的R&D支出时, 可以采取依据R&D支出总量的方法计算,也可以采取依据R&D支出增量的方法计算。在依据R&D支出增量计算扣除额时, 计算R&D支出增量的基期值可以用以往数年的移动平均值计算得到, 选取某一年份的R&D支出作为基值。将当期的R&D支出与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基值相比较。可以每隔一段时间重新选定基期。或者选取某一年份的R&D支出/销售额作为基值( 美国), 如果当期的R&D支出/ 销售额大于基值,就可以享受税收扣除。
由于税收政策以外的其他因素会影响R&D支出,为了避免基期的R&D支出过于偏离常年平均值,可以选用数年的平均值作为基值。在依据R&D支出总量计算扣除额时,政府不仅补贴了企业新增加的R&D支出,也会补贴已经发生的R&D支出,因此政府花的钱中有一部分不会对企业增加R&D支持有激励作用,但依据总量的方法对政府和企业来说更利于操作。开展大规模的R&D活动的大企业更倾向于基于总量的方法, 他们认为, 基于增量的方法没有考虑到研发活动具有遵循企业和产品周期的特点, 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如果企业业绩不佳, 就不可能在R&D预算上保持向上增长的势头。
(2)应税收入抵扣政策。政府允许企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比实际R&R支出更多的金额。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奥地利和匈牙利等国实施的是应税收入抵扣方案。在实施应税收入抵扣方案是,也同样存在是依据R&D支出总量还是依据R&D支出增量计算抵扣额的选择。
(3)加速折旧政策。由于用于R&D活动的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等固定资产的收益将在以后各期获得,按照收益成本匹配原则,这些固定资产应该在以后各期记提折旧。到1999共有10个国家提供不同程度的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在第一年将用于R&D活动的机器设备全额记提折旧, 或者在以后数年内加速记提折旧。
折旧费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税法允许加速折旧,使固定资产最初使用的几年折旧费增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最初几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缓解了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造成的现金短缺困境。但加速折旧只能改变资金回收的速度,不会减轻企业的总税负,税负前轻后重,有税收递延之利,相当于政府给予一笔无息贷款。由于加速折旧可使企业提前收回投资,从而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可以促进企业用加速收回的资金去购买更先进的设备或选择更好的投资方案,这样就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为提高加速折旧的政策效应,应该注意加速折旧的时间安排。对于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避免将加速折旧安排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不能利用加速折旧的好处,从而使这种激励措施的效应大大降低。国外学者曾用一个具有不完全竞争性的动态生产结构模型,对墨西哥、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等国的税收政策影响生产和投资效应进行了评估,他们的结论是加速折旧方法在促进投资与技术进步方面比更一般的降低企业税率的激励形式更具有成本有效性。
本文提出以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互动为基础的研究视角,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结合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互动作用的研究可能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分析企业R&D投入的行为。这个视角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把企业R&D投入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中去, 帮助我们更深刻的理解企业行为选择, 更好地预测企业管理行为;
另一方面对经济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借鉴作用, 使我们更清晰地理解宏观经济政策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和渠道影响企业行为和企业产出,并进而影响经济产出,使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产出之间关系的研究更加丰满, 对未来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加坚实的微观基础。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具有激励作用,企业的R&D投入又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最终为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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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涉及到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及目的行为税类等,除了税收,房地产税纳税人在开发、交易和持有环节还承担着大量的收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的调整取向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在房地产税收方面主要涉及到所得税类、流转税类、目的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这几种。房地产经营除了要缴纳这几类税类外,还需要支付在房地产建设、交易、开发和持有等各个环节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因此,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相对复杂繁琐,有些税收重复收取,导致房地产经营前端支付费用过高,从而影响我国房屋交易,房价水平等。
我国房价从2008起居高不下,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泡沫经济越演越烈,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而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从2007年的11.86%达到2011年25.18%,增幅明显。在此期间,宏观平均税负水平上升不到3%,我国房地产税收负担水平不断攀升,与平均税负水平差距在不断的加大。
再将我国房地产税收增长与房地产GDP增长进行比较,在2007到2011年间,我国房地产税收平均增长率为18.9%,而我国房地产GDP平均增长率为13.2%。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比我国房地产税收增长速度慢,这也就是使得我国相关的房地产企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在不断的加大,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高税收负担会大部分转移到房屋经营方面,最直接的表达便是房价等的不断上涨,从而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作为调节和控制房地产税收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影响和调节房地产税收制度方面的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引导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对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1.进行税收主体分配制度
(1)我国大部分地区在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收费项目一般在70-140项之间,收费项目的杂乱,税收种类的重叠等,另外还存在某些地区滥收税,乱收税等现象,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房价大量上涨,从而增加了普通老百姓购房的经济负担。
(2)其次,由于我国税收制度项目过多、过杂等使得房地产开发预算资金总量增大,相关政府无法统筹安排和有效监督这笔庞大的预算资金的使用过程,极易导致征收的房地产税费使用时的漏洞,从而导致公有财产私有化,滋生腐败。
(3)因此要规范房地产税收制度,引导房地产健康发展,需要首先完善政府的分配体系,对税收制度进行强化,规范相关税费项目,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对于目前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首先应该要取消不科学合理的收费项目,然后对重复性的税费类别进行重新整理规范,将不能反映政府服务型的收费转化为房地产经营性的收费,并且相应的减少原来经营性的收费项目。另外将房地产部分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公有性收费,从而进一步完善国家政府调节房地产经营利润的分配范围,强化房地产调控能力。
2.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强化调控功能
(1)目前对房地产业征税的税种过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从而造成税负偏高,给企业带来不小的负担。如土地增值税实行30%-60%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房屋出租要按租金收入征5%的营业税,还需按租金收入征12%的房产税,加上企业所得税,税负率超过20%,高税负造成执行中阻力很大,企业偷税、漏税、逃税和欠税严重。
(2)将土地收入以税的形式纳人财政分配渠道,能规范收入并确保其用于公共支出。另外,在土地出让收入不与地方政府利益挂钩后,就从根本上消除地价上涨过快的动力因素。再科学合理的设计税率,使现有土地成本降低,稳定地价,可减轻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负。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力税种,其税源充足。为了保证物业税的收取及时,减少偷税、漏税、抗税的发生,国家必须用明确的法律规范,由税务机关定期向纳税人发出财产估价、税率、税额和纳税时间的通知。同时,还要加强房产税法的宣传,提高居民对新的房产税的认识和缴纳的自觉性。房产税属于地方税,中央应给予地方政府足够的权限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税率,可以由中央政府规定一个税率幅度,再由各地方依据本地区情况最后确定,这样既能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又能体现和照顾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
我国房价从2008起居高不下,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泡沫经济越演越烈,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国在房地产税收方面主要涉及到所得税类,流转税类,目的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这几种。房地产经营除了要缴纳这几类税类外,还需要支付在房地产交易,开发和持有等各个环节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高税收负担会大部分转移到房屋经营方面,如房价等,从而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需要通过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的调整来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通过进行税收主体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强化调控功能等可以有效的调整和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从而引导我国房地产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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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 自贸区 ),这一先行先试的重大创举将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而自贸区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制度创新,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自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以来,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上海自贸区政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本文将首先对当前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收政策在推进上海自贸区发展中起到的作用,最后提出对于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 税收政策 作用
2013年9月27日印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对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二,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第一,融资租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方案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原保税区延伸税收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对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所涉及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以及退税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方案在这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则在保留了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延伸。其税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二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另外,总体方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规定,将要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并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一,促进上海自贸区投资发展。
在企业和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上,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是个人出资,则要求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如果是企业出资,则一律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所得或者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
而总体方案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这一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在投资初期的资金紧张问题,相当于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为纳税人带来了货币时间价值,从而鼓励、促进纳税人在上海自贸区进行投资,从而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投资发展。
第二,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
总体方案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出口退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的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试验区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生产企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空运服务业引进更先进的运输设备,提高我国空运服务水平。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又能推动跨境资源流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促进上海自贸区生产、出口企业发展。
对于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企业,其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生产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更先进的设备,从而提高自身生产力。并且,总体方案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再制成产成品销往境外的出口导向性企业来说,进口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因此该政策对其优惠力度较大,极大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生产以及出口企业的发展。
虽然上海自贸区现有的配套税收政策已经给自贸区的很多企业带来了优惠与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融资租赁、投资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发展,但目前来讲其税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填补与金融服务领域相配套的税收政策的空白。
现有的与上海自贸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较侧重于投资、贸易领域的发展,而在金融服务领域除了对融资租赁业提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其他业务领域如可以促进金融创新的离岸金融业务、金融保险业务领域的税收政策都处于空白状态。2014年5月29日,上海市政协召开“利用自贸区优势,加快上海以人民币业务为核心的金融中心建设”提案专题重点督办协商座谈会,并且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相关金融政策7项配套细则已出齐,自贸区金融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虽然相关金融政策7项配套细则还并未对外发布,但由此也可以看出,金融改革以及金融创新发展是上海自贸区的重点与亮点,因此,与其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当制定出来。
第二,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考虑税收公平问题。
新闻消息显示,上海自贸区规划中包括争取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内容。由于2006年中国已经将内外资企业税率统一设定为25%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优惠,15%的税率如能实施可能吸引大量外资企业进驻上海自贸区。而目前在已出台的税收政策中并未出现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的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仍适用25%,没有相应的低税率,说明制定政策方考虑到了税收公平问题,没有采取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在制定与上海自贸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时,应在给予优惠的同时考虑税收公平问题,不能因为给予上海自贸区过多的优惠而造成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应为上海自贸区营造一个优惠且公平的税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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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养老金,是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福利工具。我国对其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其原因主要是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分析美国及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经验,提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养老保险
联合国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的标准。中国自2000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以65岁及以上占总人口比例的数据为参考,此指标从2002年的7.3%上涨至2012年的9.4%。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到2050年,中国老龄人口将达到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
老龄化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主要由于这个原因导致的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是值得庆幸的事。但是中国的老龄化并不是完全由这个原因引起的,还存在其他原因,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生育率降低,导致老龄化,所以中国比其他国家提前进入老龄化。当欧美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 000美元以上,而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仅为3 000美元,导致“未富先老”。所以使得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更难解决。
老龄化问题是将来几十年我们都要面临的最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经济基础是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尤为重要。
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0%,总数为28%,在全世界排名第五位,但是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大幅度降低。根据新京报报道,中国企业员工养老金替代率1999年为70%,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 147元,月均3 096元。而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仅为1 300元。据此计算出的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仅为42%。远低于国际警戒线55%。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采取双轨制的养老制度,而且老龄化程度提高。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报告称,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为5 602亿,比2011年扩大约240亿,国家财政压力大。
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共同构成社会三大养老支柱。企业年金的建立将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结果: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三者的比例为4∶4∶2为比较科学的比例。
中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2000 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据。人保部统计,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5.75万户企业、1 933.5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5 113.75亿元。但相比中国现有的2 000万家企业的数量来说,所占比例不足0.3%,规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场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设计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中美国企业年金对劳动力的覆盖率达到57%,英国达到60%,德国达到65%,法国达到80%。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一直非常有限,税收优惠激励不足和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的计划发展滞后,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过慢的两个重要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中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最新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按月领取的年金,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相应税率计征所得税。此外,在超过《通知》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美国养老储蓄政策
美国的养老储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种:401(K)计划,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这一计划,雇员可以参加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提供的基奥账户(Keogh Accounts)。三种类型的账户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计划为例介绍美国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401(K)计划中,允许雇员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存入账户,缴款只要不超过限额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养老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提款有一定时间限制,59.5岁之前不允许提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罚款,允许以养老金账户抵押贷款或贫困提款。 (二)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政策
在OECD国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强制性保险类似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性养老保险类似中国的企业年金。我们主要比较自愿养老保险。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可知,英国的雇主养老金覆盖率最高,为 49.1%,其次分别为比利时(38.5%)、加拿大(33.9%)、美国(32.8%)、德国(32.2%)、爱尔兰(28.6%)。 在另一些国家,自愿性雇主养老金的覆盖率则非常低,如希腊(0.2%)、土耳其 (0.5% )、 波 兰 (1.2% )、 墨 西 哥 (1.5% )、 卢 森 堡(3.4%)。这些国家自愿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主要是因为强制养老保险过于慷慨,对自愿性养老保险的依赖性。
根据中国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国企业年金的金的目标替代率为 20%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徐颖和张春雷基于随机波动模型,估算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制度下,女性职工的替代率仅为 10%左右;男职工的替代率为 15%。根据相关资料分析,OECD国家中,自愿性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的是爱尔兰:37.6%;英国:36.7%,加拿大:30.8%。德国16.9%、比利时:15.6%、新西兰:14.6%、挪威:12%、捷克:11.3%。
OECD 成员国的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是以EET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为主。通过延期纳税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吸引劳动者尽早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在中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延缓退休年龄虽然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是我们是老龄化和就业压力大同时并存的国家,延缓退休年龄势必会是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角度出发,首先延缓退休年龄要选择适当的契机,在对就业不会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稳步推行,循序渐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还非常小,覆盖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国2014年刚刚推行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覆盖率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很窄,在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年金才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只是少数人的一项福利。随着中国双轨制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只有养老金计划,在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弥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的损失。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2014年中国刚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低于工资薪金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虽然税收优惠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和美国、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起来还是不够大。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免税限额,不采用免税比率的形式,这样会导致高收入免税金额大,低收入免税金额小。采用限额的形式,例如,2014年个人缴费部分限额是1 000元/月。之后根据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调整,对于年龄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0岁,可以追加缴款限额。规定企业年金的提款时间。在不能取款的时间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业年金抵押贷款。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三)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
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的高低也是影响居民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投资工具相对较小,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及各种养老金提供适宜的市场环境,放款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制,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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