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税收优惠政策理论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理论论文:员工激励的税收筹划。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员工激励的税收筹划-
如何激励员工,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是投资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许多中国境内的公司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所以到了分配的时候,人们自然关心如何取得收入问题。
本文探讨员工取得期权的税收筹划,高层激励的税收筹划将于以后的财税专刊中讨论。
(一)申报与扣缴。
为了强化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税法从两方面明确了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措施。一方面是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二)报送有关资料。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处罚。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过上述有关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税法对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存在不同的规定,这就为纳税人筹划个人所得税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性,在这里我们不妨作一个初步分析。
一是在工资与期权之间的选择。从被激励对象的角度而言,如果自己可以在取得工资和期权之间作出选择,应当考虑工资是既定的收入,而期权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如果选择期权,就存在取得收入数量多少的风险。
二是发放方式的选择。作为工资薪金收入,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5%到45%的九级超额累进制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期权,还可以在“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中进行筹划。
筹划案例
李天华是一个企业管理人才,2004年1月1日应聘来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家子公司担任总经理。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对人才的使用十分重视。人力资源部的张经理认为,如果双方合同约定,平时公司每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作为日常生活费用,即年收入为72000元。如果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假设2006年12月31日,李天华按规定行权,取得期权所得109.2万元。
方案一
平均发放。企业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同时将激励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即将1308000元分摊到三年的每一个月中发放。
在采用平均发放的方案下,李天华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1308000/36-1600)×25%-1375]×36=263099.97(元)。
方案二
进行期权激励。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三年合计取得收入1308000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1092000/12×40%-10375)×12
=312300(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312300=331560(元)。
方案三
在行权次数上的选择。如果对李天华每年的年底进行一次期权激励,假设可以获得36.4万元的行权所得,三年合计发放激励奖金109.2万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64000×25%-1375)×3=268875(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268875=288135(元)。
方案四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如果通过筹划,将1308000元转化为“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假设企业出现某种机会,通过筹划并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则:
1308000×20%=261600(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261600=280860(元)。
显然,通过以上计算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职工进行激励,从税收的角度讲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从企业的角度讲,将奖金平均分摊到每一个月发放,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少,但可能达不到激励的效果。而采用期权激励,是让被激励者对未来的一种希望,未来的收入与公司的市场前景存在直接的联系,这就是期权激励能够产生的最大效果。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理论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税收征纳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处于和谐的状态,既关系到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又关系到纳税成本的降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遵从度的提高。在税收工作中,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需要,更是实施税收科学化管理的必然选择。该文拟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从理论角度作一些初步探讨。
【关键词】: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论文正文】
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理论思考
(一)法治公平
法治公平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是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核心要素。税收公平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应保持中性,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
(二)公开公正
征纳关系的和谐必须建立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之上。税收法律的制定,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必须让各种利益关系得以妥善协调。通过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实现立法与执法的透明,让广大纳税人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这是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
(三)平等合作
从法律地位上看,征纳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征纳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充分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双方建立相互合作信赖的关系,这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前提。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含义是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二)公平效率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必须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这两大原则的贯彻是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不断对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最终得到实现的。税收公平原则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税制是否公平,决定着是否能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从整个经济运行的方面来看,公平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只有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则为前提,才能谈及效率问题。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为前提,政府征税就不会为纳税人接受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也就无法提高效率。
(三)合作信赖原则
合作信赖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引用。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关系。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是纳税人应当充分信任机关,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提出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含义是: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应该公平合理。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
在为税收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这些制度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并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
目前,构建征纳和谐关系具有以下有利的现实条件:
(一)“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的确立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深刻地分析了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现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又一次升华,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代表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党和政府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亲民执政理念。进一步强调尊重人权,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强调人文关怀,为当前我国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政治环境保障。
(二)纳税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设立和人力资源保障
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的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五个司局之一就有纳税服务司,将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等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能,管理中心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纳税服务司,并在全国各地税务部门的机构改革中,都相继成立了纳税服务处,这意味着纳税服务迈出了标志性的步伐。同时,相继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的战略规划、制度办法、工作措施等等,为当前我国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硬件及制度环境保障。
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既需要理念的更新,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从而为营造良好的征纳关系提供思路和方法的指引。在新的形势下,税务部门需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深刻领会和谐征纳关系的内涵,不断提高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能力,通过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起一种自然和谐的关系,真正实现征纳关系的和谐。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虽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使发生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理论论文:论税收法治。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良法”之治是税收法治的开端或起点,税收法治应当从税收立法开始。判断税法是不是“良法”,有三个标准:税法的宪法和上位法依据,税法规范体系与客观经济规律的统一性,税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税法的统一性
我国按照国家主权统一的原则,结合因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元二级”的立法体制,“一元”即要求全国立法的统一性,二级立法除民族自治条例和特区条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具有上位法的立法依据。税法的统一性就是税法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1.税法立法权的统一性。
《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是国务院及其部委;三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这些机关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目前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立法权的统一要求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财政、金融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与执行税法有关的操作性规定。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议会与内阁政府是一种制衡关系,立法归属不仅是权力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对宪法的实施关系到议会与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对自己拥有的立法权互不相让。我国在“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不分权,从利益角度,税收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还是由政府行使没有实质性差别。但是,在形式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法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的一级授权,而政府制定税法则属二级授权,即人大接受人民的授权后又将这种权力转授给政府,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对二级授权没有规定。
税收立法权的统一现在已经成为各国议会限制政府征收私人财产的重要机制,从而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的规范,均应由代表民意的议会来制定,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立法惯例。
2.税法制度的统一性。
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虽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使发生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
税收立法监督,首先,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是否明确税收立法授权的目的、范围;其次,监督国务院是否严格按照授权的目的、范围行使该项权力,是否存在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行使;第三,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熟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否按《立法法》的规定及时制定法律;第四,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等。目的是消除下位法对上位法违反,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统一性,税收要素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二)税法的科学性
1.税法科学性是税收“良法”之治的保障。
依法立法是对税收立法在法律上的要求,科学性则是对税收立法的质量要求。衡量税法是否科学不仅要看税法规范体系本身是否构成一个严谨有序的逻辑体系,也要看税法立法精神和具体法律规范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能否引导或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维护税法的科学性就是提升税法规范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税法的执行具有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税法的立法宗旨和税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缺乏科学性的税法不可能是“良法”。
2.加强立法适应性调查是实现税法科学性的基本途径。
加强税收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趋势的适应性调查,不仅是对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的要求,更是对税收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要求。目前全国上下二级立法都比较重视和强调立法的合法性,但对立法的科学性因缺乏统一明确的衡量标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也有可行性调查程序,但由于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基本表现为税收立法的需求性,因此可行性研究实际上是需求性研究,其结果使制定的法律未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反映该法律立法的社会现状。尤其是地方二级立法.互相抄袭严重,大多数地方立法大同小异,这有违设置地方立法的初衷,从全国性法律规范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已涵盖了法的原则性规定和操作性规定的全部内容,是对全国共性问题的立法规范。地方立法必须根据上位法,在维护法律统一性的前提下解决各地的特殊性问题,体现各地立法的差异性。
3.可操作性是税法科学性的重要体现。
税收立法“第一,必须较为简单、易懂,能够被公众所领会……第二,……必须具有划分是否遵循或违反这个规则的标准界线,一旦规则遭到破坏,无论政治家或是一般公众都能比较容易地加以辨别。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种财政规则必须反映和表达全体公民的价值观,从而使他们信奉规则规定的各项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税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标准,因此在实体法的内容上应当确定无误、简单易懂和便于遵守执行,在程序法的内容上应当时序清楚、界限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这是税法得以广泛遵守执行,并实现立法宗旨的基本前提。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税法的可操作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纳税人权利保障程序的可操作性。目前,在税法制度上已规定了税收征管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在内的税收违法处罚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权利损害的救济程序,但这些程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税法的合理性
纳税人依法纳税是为了实现纳税人根本利益或整体利益的需要,是为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纳税人通过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公共服务,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产物。公共管理成本通过税款的征收由纳税人分摊是应该的,但这种分摊对纳税人应当是公平的、合理的,同时需考虑公共管理的持续性和纳税人的生存和后续发展等个体特殊性。从税收与公共支出的关系看,由于公共权力膨胀导致公共管理机构和公共管理人员的膨胀,从而导致税率的提高,税款征收的增加,这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从纳税人对税赋的承受能力看,税率过高或扣除项目不合理,会影响纳税人的后续投入和长远发展,最终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也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
在统一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纳税人根据税法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更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税法缺乏合理性从一定程度上也是缺乏科学性,而要维护税法的合理性就要加强对税法立法的监督。税法的实施是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征收,因此维护税法的合理性无论对纳税人合理财产权的保护,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税收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执法
税收法定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实施必须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换言之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税法不仅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而且其作为税法的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不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纳税人不仅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也依法享受申请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拒绝非法征收和符合相关程序权利。
(一)依法执法的基本前提是税收法定
课税要素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最基本元素,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必备要件,明确课税要素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要内容。税收负担应当是事先的、可计算的和可预测的,“一切创设税捐义务的法律规定,就其内容、标的、目的及范围必须确定而使捐税义务人可以预测该税捐负担以及具有计算可行性。”课税要素一般应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法的遵守与执行既涉及定性分析也涉及定量分析,课税要素规定不全面或不明确,就无法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给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带来困难,也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税务自由裁量的泛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需要,它不仅要求税收立法应当体现税收法定,而且要求税法的执行、税法的适用、税法的解释均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二)依法执法的重点是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力,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合法例外,在税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也是对税法执行的一种补充,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提高执法效率的需要,是税收合理性的重要体现。因此在税收法定原则上给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关键是自由裁量权多大才是“必要的”?如何行使才算规范?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需承担责任?税法应当加以明确规定。
首先,税法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精神,有关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种的设置,征收对象,纳税项目,税率等与税收负担有关的事项均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其次,应当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第三,应当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合法性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税法给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且控制不足,税务机关既有征税权又有处罚权,行使还可自由裁量,使税务机关在法律上的强势地位更加显著。
(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税法执行过程的合法
税法是强制性的法律,在课税要素充分满足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不仅没有减免税的自由,也没有不征税的自由,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税款。“合法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既符合实体法也符合程序法,并通过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我国的税收征收与管理的程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无效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救济程序,基本实现了立法上的程序公正。不足之处:一方面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另一方面缺乏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定,使纳税人和征收机关的地位悬殊,导致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未能被纳税人用来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一种选择。
(四)依法执法须由责任制度作保障
“有禁则必有罚则”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才能保障“令必行禁必止”。权力既不能越权滥用,也不能放弃不用,否则都会导致责任的产生。目前我国税法对纳税人违法的责任制度十分完善,但税收违法仍频发,而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处分条例》和《刑法》中关于失职渎职的通用性规定。纳税人违法究其原因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包括利益驱动,税收法律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不配套、税收指标管理体制不完善,征管不力等。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责任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导致执法违法的根本原因,责任制度是依法执法的保障。
(五)税收指标管理制度与税收法治不符
国税、地税分设后,地方税收入主要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地方政府重视,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将依法该收的税收上来,而国税的利益归中央地方共享,由于中央和地方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指标制,国税机关以完成指标任务为目标,并考虑地方利益需要,可能产生“藏税”和“挖税”两种倾响,但无论哪种倾响都是不符合税收法治的。
制定税法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税法的遵守与执行,实现财政收入和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一)财务会计管理是保障纳税人普遍守法的基础
查账征收是税务征管的基本方法,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状况是依法纳税的基础。尽管税务机关有核定税款的权力,但毕竟不能脱离纳税人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情况,否则税务稽查也查不胜查。由于财会体制的改革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中步子较快,立法跟进及时,国际化程度高,而税制改革则与政府管理模式的转换相适应,步子较慢,税收法律制度不仅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与财会制度不匹配,导致按会计法制度合法的会计行为可能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改善税法的执法环境,须加强税法与会计法的配套,加强对财务会计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
(二)加强税务稽查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必要手段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加强税务稽查使纳税人违法的法律风险增大,从而促使其依法纳税。目前税务稽查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利税大户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依存度高,在税务稽查中与小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稽查力度不同。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从功利主义出发更多地选择与税务主管机关搞好关系,争取放松稽查,走过场,而不是严格遵守税法.并依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使税务稽查真正成为税务违法行为无法逾越的屏障。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基金会无疑是人类历史上一种伟大的制度创新,它吸收了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慈善传统和现代文明的法律架构,创造出一种具有法人治理模式的新型慈善机构。一般认为,基金会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活动主体的不同,基金会不是人合组织,而是财合组织,体现的是一种财合属性。
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基金会提出过很多有影响力的观点。在现代公益基金会的发祥地美国,最先对基金会加以定义的是曾任美国卡耐基基金会会长的弗雷德里克.P.凯佩尔,他在其所著的《基金会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提出:“基金会是出于慈善目的而设立的基金,由理事会进行管理,习惯上在联邦或者州的法律监管下运作,并享有税收方面的特权。”[1]美国“基金会中心”给正式的“公益基金会”的定义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设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2]
美国税法中第501(c)(3)条款规定了享受免税待遇的基金会的条件是:“其组织和运作完全是为了我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或者教育,扶助国内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的目的。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其收入任何部分作为私人股东或个人利益,以大量活动用于企图影响立法的宣传等活动……以及参与或干预拥护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的政治竞选活动。”这一规定事实上反映了公益基金会的三大特征——公益性、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或独立性。[3]
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基金会”一词第一次进入现代中国的视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失效)首次赋予“基金会”法律上的意义:“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该定义的优点是明确了基金会的“民间”和“非营利”两大特征,缺点是涵盖了“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基金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的定义的独立性。
随着我国基金会事业的发展,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我国基金会作出了法律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此概念扩大了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丰富了基金会的财产种类,删除了“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使得基金会的概念更加靠近现代基金会语境下的定义。
关于公益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理论的探讨,主要以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为对象,其立论基础是以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和其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与西方非营利组织有一定的差距,但我国基金会作为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一部分,亦有利他性,致力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且为现行各类税法减免规定之适用对象,性质上与西方非营利组织相近。因此,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之理论,亦可作为探讨基金会税收优惠理论之参考。根据JillManny的论述[4],非营利组织免税理论主要包括:补助理论、税基定义理论、资本结构理论、捐助理论和利他行为理论,这些理论在金锦萍的《论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法理基础》已有详细介绍,本文不予赘述。
狭义的税收优惠,指的是国家进行税收稽征时,基于特定之理由,对于有纳税义务之义务人,就其特定之应税财产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纳税,甚至免申报之优待,藉此引导受惠者之行为。[5]因此,税收优惠是国家以减免税收负担为诱饵,促使受惠者从事特定之行为,以创造理想的成果与绩效,进而达成有利公益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本质上是公权力达成目的的手段,虽然税收优惠作为手段,并不具有直接干预的效果,但是由于税收优惠影响国家税收,增加未享受优惠的人民的负担,以及国家福利资源有限,其给予不应过犹不及,因此,国家采取租税优惠时,当然必须受到比例原则之拘束。
原则上税收以组织财政收入为目的。“某税法规范其目的仅在于取得收入,吾人称之为财政目的规范,此种规范,立法主要考量者,在于国家租税负担如何公平分配予国民……故租税平等负担要求,成为税法之最高体系原则,”[6]因此,以财政为目的的税法,其正当性在于国家财政收入如何公平分担于人民,其衡量标准是税收平等原则,具体标准是量能课税原则。但是,非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税收优惠,其所增进的公共利益不在于公共支出之平等负担,而在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目的。“此种税法之正当性,取决于目的与手段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亦即此种租税优惠(或特别负担)是否有助于特定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达成:是否无其他更少损害(量能原则)方式;目的与手段间是否具有合理正当性。”[7]因此,非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之税收优惠,其正当性衡量标准是比例原则。
税收优惠作为执行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的一种工具,在追求经济政策目的或者社会政策目的的同时,却极大地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这就要求在“所得”与“所失”这两个要素之间,力求一个平衡,以符合比例原则。
下文将结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理论,通过比例原则来衡量基金会享有税收优惠是否具有正当性依据。
在适合性的要求下,目的与手段之间须有可联结的关系存在,即对基金会采取税收优惠之手段必须能达到所追求的的公益目的,所选择的手段对实现这一目的应当是有效的,如果税收优惠违反了这一要求,便丧失了其合法性。
要解决适合性原则的问题,必须首先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在政府和企业之外是否存在着一个独立的基金会活动最佳领域,或者说有没有特定的产品与服务职能由基金会来提供?因为根据补助理论,只有基金会能够在政府、市场失灵时发挥其特有作用时,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是否需要给予基金会免税待遇;第二,给予税收优惠能否促进基金会之公益活动的发展?
首先,关于基金会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的问题,其答案是肯定的,确实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基金会活动领域。
与其他慈善组织相比,基金会有四大特点:第一,资金来源稳定,由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缺乏有效稳定的资金支持,需要同其他社会组织以交换资源的方式获得资金,因此常常很难摆脱其他机构或组织对其进行干预的命运。相较而言,基金会拥有自己的机构资金,可以通过支配其庞大的受托或捐赠资金去建立或发展其他各种非营利组织。第二,灵活性。传统信托基金大多遵照遗嘱建立,公益目标限制的很死,而现代基金会借用“委托——治理”理论,引进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了理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因此,在外界形势有所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在笼统的宗旨框架下,重新界定其具体目标。基金会既可以几十年锲而不舍追踪一个项目,也可以随时结束一个项目,转移重点。此外,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工作,基金会都可以比政府的行为少受政治和其他人事因素的干扰,相对来说主动性较大。第三,治本而非治标。正是由于理事会的独立性,他们选择的具体目标不同于以往的慈善传统,可以在一个时期内以大量资金集中支持某个领域,而且对于暂时看不到成果和效益的研究工作不惜工本。一些有重大意义的课题或著作往往是基金会支持的结果。这是政府和一般慈善机构无法做到的。第四,前沿性。正是由于其治本的宗旨,在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或研究课题实际效益不显著或成功没有把握时,一般政府和企业都不愿冒险,而基金会正是在此时进行有力的资助,很多新事物都是由基金会先发起,而后政府接过去成为一项新政策。因此,基金会的资金在总慈善款项中也许只是一部分,但其资金流向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科的重点和方向。[8]
根据以上基金会的独有特点,基金会的最佳公益活动领域是:(1)向符合基金会宗旨又缺乏足够资金开展相关活动进行捐赠;(2)需要大量资金但又暂时看不到成果效益的研究工作或课题;(2)具备前沿性和预见性而实际效益又有较大风险的发明创造和学科研究;(4)有利于根除社会弊病但需要长远才能出成果的公益活动。具体而言有:教育、医疗卫生、科研(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授人以渔的方式根除贫困、文化艺术、可持续发展(包括人口、环保和能源等)、国际交流和援助。
综上所述,基金会尤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存在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因此有获得税收优惠的正当性基础。
关于税收优惠是否能够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这一问题,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根据捐赠理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的目的就在于资助这些组织,使其有能力去吸引大众对之为实质的捐赠,以克服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的长期资金不足问题。基金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部分,具有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其非政府性使其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等手段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其非营利性,使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来获得收入。因此,捐赠是基金会存续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支持。税收法律法规通过对捐赠者应税所得额的扣除比率的限制可以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可能向基金会投入资金的多少,从而影响到基金会的收入,进而关涉到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因此,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能够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
综上所述,基金会能够在政府、市场失灵时补充其缺失的职能,具备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而税收优惠能够达到促进基金会公益发展的目的,因而给予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适合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要求在众多可以达到所追求的目的之手段中,必须选择对纳税人权利侵害最小的一种。换句话说,已经没有其它任何能给纳税人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因此,又叫最小损害原则或不可替代原则。
政府促进公益基金会发展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现阶段存在的方式有:项目委托、合同外包、政府采购、无偿划拨土地及办公场所、直接拨款、政府动员、税收优惠等。
项目委托、合同外包和政府釆购这三种方式在国外的基金会发展中运行良好,政府通过开展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公益事业交与企业或非营利组织承担,但在中国现阶段,基金会的发展较晚,功能比较弱小和单一,大部分基金会也未被政府纳入釆购对象,所以这也不是政府重要的促进手段。
无偿划拨土地及办公场所这种方式是很好的扶持,但是这是一次性的,没有任何后续影响的帮扶方式。因为免费使用后基金会开支是有所减少,但是其本身家底较薄,省下的资金也无更大使用之地,一些大的项目好的项目仍然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
而通过对公益基金会的筹资渠道进行分析,我们知道其大概有三种。第一,企业或个人的捐款。第二,政府的资助。第三,自有资金的增值。从政府层面,对于基金会的资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每年的税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对基金会的资金投入,如同前面所言的是直接拨款。直接拨款的方式虽然能够立竿见影,但是一般都是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在运行初期和运转过程中能够得到这种待遇,比如上海慈善基金会创始初期政府提供了98%的资金,运转后每年的资助比例也达到10%。[9]这让很多数量众多的草根基金会望尘莫及。政府动员也同样面临这样的官方背景的问题。另一种是通过政策运用对基金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政府的间接资金扶持,但是从长远意义上说却能以更好的效果影响其他两种筹资方式,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因相关税收优惠而乐善好施,而基金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自有资金增值幅度更大,这种方式才是政府促进公益基金会发展的最有力工具。况且,根据JillManny对补助理论的阐释,政府直接拨款等干预手段必须有特别的法令作为依据,有可能让公共精神消失,导致基金会为了获得政府的拨款或动员而依赖政府,以致丧失其存在最主要基础,即独立性。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的方式具有广泛、简要与自动等特点,能够有效鼓励大众多从事公共性的慈善活动,增进社会大众的自信与自重等公共美德,在所有的政府促进基金会公益发展的手段中是损害最小的手段,符合必要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在基金会税收优惠中的体现就是,税收优惠的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与牺牲量能课税原则之法益的衡量。这其实关乎两种价值判断、比较与选择的问题。这一原则是从“价值衡量”上来决定税收优惠的取舍。同时,还存在着一个比例的界限问题,如果给予基金会税收优惠所带来的消极作用远大于积极作用,即“明显超出比例”之外,就存在不合比例之可能。
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条例明确了税收优惠待遇的主体包括了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这一条例颁布之后,我国基金会数量从2003年的954个增加到2012年底的2961个,超过此前20年设立的基金会数量之和,[10]到2013年,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会数量。由此可以看出,哪怕只是对基金会税收优惠方面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也能点燃中国成立基金会做公益的热情和信心。这说明税收优惠大大促进了我国基金会及其公益事业的发展,政府在公益事业上收获的价值并不低于其在财政收入方面的损失。
综上所述,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均衡性原则。
以上运用比例原则对基金会税收优惠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因而符合比例原则,具有正当性理论依据。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的被认识到,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随着我国对房地产需求的持续增长,其发展潜力也是特别大的,因此,更加速了房地产市场进步。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房地产市场经济如何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市场经济如何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是我国当前必须适应的环境,21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在这一时代,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也不断进步,因而当前我国已经迎来了全面建设的关键时期,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促进着我国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
我国的各大企业在这一时期,也在潜心发展,试图抓住新时期的机遇,促成更大的发展,因此其也在着力进行着企业规模的扩建、市场覆盖面的拓展,这对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也是一个有益的刺激。另外我国的公共事业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我国已经开始了全面建设的工作,因此房地产企业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发展潜力越来越高。在这一前提下,我国的房地产企业都在积极的抓发展机遇,进行大规模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经济的建设是我国当前建设的中心,因而我们必须要关注这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使其对我国的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财政税收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因而本文就从房地产市场经济对我国财政税收的促进方面展开讨论,希望能使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进步,企业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当前社会对房地产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地产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这一时期,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额,正在以每年百分之五以上的速度增长,这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持是十分巨大的,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其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在不断增长,因而,这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是一个巨大的帮助。
另外,房地产产业涉及到工程的开展、设备的购置、人才的引进、材料的流通以及市场中的经营等多个方面,能在整体上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多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帮助,因此这本身就能对我国的税收增加,提供更大的增长空间。最为重要的是,房地产企业的工程开发,本身就是一个持续性长、资金耗费量大的建设过程,因而,这其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税收,帮助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综合这多方面来看,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是能有效促进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税收促进作用还没有的到完全的发挥,因而我们要设法解决这一问题,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为我国税收管理的加强,提供更为切实的保障。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翻阅了大量的文献,并对国外先进房地产市场的运营方式做了考察,提出了一些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方案,希望能为我国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助力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助力我国税收事业的进步,进而使我国的发展和建设,能得到更多的财政支持。笔者总结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点:
1.1、以财政政策刺激房地产市场的进步
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对我国税收的意义,上文中笔者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越来越快,而且随着我国发展的深入,其发展潜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对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我们应当持支持的态度,以令其能够快速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各方面事业的进步。房地产市场是一类针对建筑物的市场,其资金需求量大,大数额经济流动多,要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有效的支持,政府应该注重财政方面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能在财政上放下负担。首先,政府应当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开拓。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的规模以及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是影响企业市场发展的根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更是需要广阔的市场,需要更大的市场份额,因而在财政上投资市场的开拓,能有效的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进步。
其次,要支持其工程的建设,房地产工程的建设,是其发展房地产市场所必须的,因而,房地产工程的建设,可以说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键,所以政府的财政政策,要鼓励其工程的建设,使其进步和发展能有更大的经济支持。最后,政府的财政政策,还应支持其改革和发展事业,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的资金额比较大,因而难以有更多的资金进行改革和发展,但是这种缺乏改革的市场,是难以有效适应时代变化的,所以,我们还要定向投资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使其能够快速的适应我国各方面的发展,也是其更具有发展的可持续性。房地产经济的税收促进作用是十分大的,因此促进其发展和进步,并不是一种负投资,其利润回报前景是十分可观的。
1.2、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的被认识到,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随着我国对房地产需求的持续增长,其发展潜力也是特别大的,因此,更加速了房地产市场进步。但是,这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高速度,使得其问题也越来越多,市场的发展平衡性呈现出不足的倾向,制约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步。因而,在大力支持的条件下,我们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保证其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的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步,其对税收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强,因而房地产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高。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必须的保证发展的情况下,意识到自身的作用和责任,使自身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也使自身的发展越来越快。因此,在发中,房地产企业也应当注意相关的问题。
2.1、保证发展的健康有序
随着需求的增加,我国的房地产价格越来越高,因此价格问题成为了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当今,房地产的价格问题也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因此,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必须要保证市场发展的健康有序,不哄抬价格,不囤货等,良心经营、诚信发展,使市场的发展保持活力和空间,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持续性的保障。
2.2、保证经营的廉洁高效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各项事业的进步都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带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这其中,其带来的拜金、唯利主义的问题就容易使企业的发展中存在中饱私囊等贪污现象,制约企业的进步。房地产企业涉及资金量大,因而更应该注意这一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经营的廉洁高效。
房地产市场经济在当前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而更是有着强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其对我国税收的促进作用也十分明显。本文笔者就针对这一状况,分析了相关的问题,希望能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帮助。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政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享有的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税收法律,以及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权力。地方税收立法权则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权方面仍然强调税收政策统一、税权集中,《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明文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地方在法律上并不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我国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中央财力、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导致税收管理体制僵化,制约了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己严重影响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安排收支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因此,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理论上讲,宪法在将立法权赋予地方时,并没有将税收立法权明确排除在外,地方作为立法主体应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是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可以看出,《立法法》既强调了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制定税收法律方面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此仅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一般的税收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国务院及其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立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由此可见,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进行立法规范,但是税收立法权涉及的内容很多,地方完全可以就其它事项行使税收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税收要素进行调整。
税收是对社会产品特别是对社会公共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政府通过征税筹集资金,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因此税收立法权与公共产品的提供密切相关。由于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具有鲜明的层次性,而公共产品的受益群体又具有区域差异性,中央政府不可能了解每个地方政府和受众的不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同的公共产品不仅降低效率,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较之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疑在对本地区发展情况的把握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资源优势,更了解本地经济发展情况,更了解本地民众需求,这就有利于向公民提供更有效和更需要的公共产品。同时,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有利于政府权责的清晰划分,能够使公民更加便于监督地方政府,使其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更具有针对性和高效性,从而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和效益。这就要求地方政府担当起向本地区的公民提供最有效的公共产品的责任,也就需要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这样才能够使地方政府有充足的自有财政收入去提供有利于本地区发展的公共产品,而政府为了确保提供公共产品时的效率最大化,就必须拥有提供适合本地发展的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这也就要求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
目前,我国地方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依据和方式很不规范,地方没有独立、完整的税收立法权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为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央逐步下放了部分事权和财权,地方变成了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管理和控制职能的层级主体,在决定和处理本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而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维护社会治安、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切公共事务,皆必须以财政为基础。然而,地方在支出需求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却没有独立的取得财政收入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的财权无法和事权相配,各级政府在不能通过税收这个合法渠道取得足额财政收入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其他非税收途径筹措收入,这其中一些变通的措施就应运而生,如以权代法,以费挤税的现象,不管这些收入的取得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它们在法律上都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法外收费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削弱了中央立法的权威,侵蚀了法定税基。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使地方能够通过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合法取得收入,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奠定财政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地方的财政收入行为。
税收立法权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权,其配置的效益如何直接取决于立法主体在立法决策过程中对相关信息的掌握程度。按照经济学上资源配置效率原理,一级决策主体的管理半径是有限的,超越范围之外,该主体获取的信息就不完全,所作出的决策便难以真实反映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也难以符合当地民众的偏好。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风情各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资源优势和税源条件有很大差异。考虑这些客观情况,全部税法都由中央集中制定,就很难适应各地的现实要求。较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更贴近居民和社区,在充分掌握和收集地区经济信息上具有比较优势,能贴切的了解社会和个人的需求并及时准确地作出针对性的反应。因此,地方政府理应在地方资源配置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地方税是配置地方资源的重要经济杠杆,这就自然要求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允许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税源状况、财政收支需要、经济发展目标等客观情况,确定税基,选择税种,调整税率。通过地方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优化区域资源配置,使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协调发展,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是实行单一制政治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税收上要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统一协调全国各地区的税收活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所以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对整个市场环境和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税收立法权如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须集中于中央,以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和资源状况的差异,为便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处理一些地方性税收问题,更好地通过税收组织收入满足地方事权以及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的需要,就要求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所以那些不涉及整个国民经济,只对地方经济有影响,能够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的税收立法权可以下放给地方。所以,既不能因为要确保中央的宏观调控而将税收立法权完全集中于中央,由此忽视地方的发展需要,也不能为了地方能够因地制宜地配置资源而过度地下放税收立法权给地方,由此影响到中央的宏观调控。
事权是基础,财权是履行事权的保证,税权是实现财权的手段。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逐渐明确,对于调控地方经济,发展公共事业的作用越来越大,而所需公共支出必须以财权为保障。因此,财权在这里不是简单的收入和权力问题,而是义务,包括利用财政杠杆调控经济的义务和利用财政收入支付公共需求的义务。但是,如果只规定中央或地方应尽的义务,而不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其主动性;反之,就很有可能成为权力滥用的源泉。由于税收具有的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功能,特别是税收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管理权也就必然成为实现财政收入的手段。按照事权、财权与税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以保证地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调整税收政策,组织财政收入,按地方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实施宏观调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履行自己的事权。
法定原则就是在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时严格依法进行,一方面,明确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使其更为具体化、规范化,具体来说应该依法明确哪些是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机关,然后确立相应机构享有多大范围的税收立法权;另一方面,地方税收立法的主体、立法的权限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应以法律的形式稳固下来。而税收立法权只是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和税制结构体系共同构成完整的地方税体系。因此,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必要结合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的纵向划分问题,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税收执法权和司法权,形成一个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有了法律的约束,地方有权立法的机关就能够受法律的限制在自己拥有的权限范围内依法正确并且合理的行使自己的税收立法权。法定原则清楚界定了地方税收法规、地方税收规章的边界,只有遵守税收法定原则才能有利于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机关的立法责任,从而使立法能够有效地实施,法律监督也能有效的执行。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1.营业税。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05%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其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产生了净收益,就要将其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5.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
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
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
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
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于在确定。
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于确定。
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有著名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还有先进技术企业、“双密”型企业的减半征收;以及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如何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关键所在。
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就以25.8%递增,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甚至会出现零销售,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了。
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于确定。
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
另外要注意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
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签定的真假无法确定。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仍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1、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
欲使个体工商户建真帐、建规范帐,必须从源头开始控管。首先,对个体户的各类进货渠道进行调查,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监控,使逐笔开票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以确保个体工商户在进货时取得正式发票。其次,增强发票管理的力度,加大对个体户巡查,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的,要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再次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地为纳税人进行财务培训,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并对其建帐的质量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建立帐簿或不按规定如实记帐的,税务机关应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然后再通过纳税人如实记载的销售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相比较,使确实未满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使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简化本地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的自产自销手续。
要判断农产品的出售者是否是农业生产者,或者其出售的货物是否是自产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以出售者是否持自产自销证作为唯一依据。农民在本县(市)出售自产货物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自产自销证,的确为农民带来许多不便,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会增加。因此,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简化自产自销办理手续:凡持有出售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应视其为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对单位时间内出售数量大、金额多或者与农产品产出数量明显不符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补交税款、滞纳金并处于罚款;对农民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凭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方可予以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还可以借助协税护税网络,对管辖区内的农产品贩运户进行统计,跟踪检查其纳税情况,勿使因征管上疏忽而导致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纳税款的流失。
3、强化对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管理及后续调查。
纳税人进口的仪器、设备,如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等用途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申报应注明进口仪器和设备的名称,价格、用途及其资金来源,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税务机关将其申报的资料列入征管资料档案备查,税务机关对上述单位每季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调查,核对其用途是否与申报一致,看是否改变用途移作了他用或者已将其转卖。如是,则应补征其已减免的增值税税款。
4、加强对假外资企业的检查力度。
一是要严格把好新办外资企业关。对新办的外资企业,除核对其所应有的证件、执照外,还要核对其外方投资者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查询来核实外方投资者的身份,对核查不实的,应按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二是对已过“二免三减半”的企业,要仔细分析比较其销售额的变化,如发现销售额突然减少,甚至出现零销售现象的,或者享受税收优惠后即成为空壳企业的,要查明原委,特别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资企业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要严格检查,看是否有关联企业间转移销售收入或利润而钻税收优惠的空子进行避税的现象;
三是对生产经营期刚满十年即申请注销的企业要进行跟踪调查,慎重清算,一旦发现是假外资企业,应追回减免税款,并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以杜绝税款的流失。
5、全面审核民政福利企业的各项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对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进行一次实质性的调查,发现其性质已转为个人或私营性质的,应立即停止各项税收优惠;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在册“四残”职工,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列入管理责任区的巡查内容之一,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滥填的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的资格。
6、对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在充分相信有权部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抽取一部分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对明显不满比例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的照顾。
综上所述,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要求,杜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税务机关加强征管的必要举措。税收优惠中的“搭错车”现象,能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研究探讨这一重大课题,可有效地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堵塞征管漏洞,消灭征管上的盲区和死角。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其作为当务之急,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假外资企业的存在,对所得税的正常征收有着严重的威胁,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上尽早研究制定统一的办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准确地贯彻落实。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在经济全球化的演进过程中,不同经济管辖区之间的国际税收竞争(International Tax Competition)正成为国际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日益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吸引外资和人才方面展开激烈竞争。瑞典学者Hansson和Olofsdotter在经过实证研究后认为,外商直接投资(FDI)能够将东道国的生产和需求联系起来,对经济发展是极为有益的。[1]外资的流入对东道国可以产生许多积极效应,例如能够弥补资金缺口、带来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等。在吸引外资和人才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机制。这也引发了大规模的国际税收竞争。
本文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诸多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研究了国际税收竞争给国际社会带来的益处,同时分析了有害税收竞争的特征。在面对税收竞争时,不同经济管辖区制定了不同的应对政策,本文以英美、香港、东欧国家以及爱尔兰等国家和地区为例,研究了它们在国际税收竞争方面采取的措施策略以及经验成果,尤其是爱尔兰如何在极短时期内一跃而为“凯尔特之虎”(Celtic Tiger)。为我国面对全球化竞争的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比较分析和参考借鉴。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不同国家会采取不同的税收竞争模式。小国占优理论(Small Country Advantage Thesis)认为,减轻税负将给小国带来资金和人才的流入,对人均收入的提高会比大国多。因此,当小国和大国在资本领域进行竞争,最终的结果是小型国家采取降低更多税负的方法以获得资本青睐。小国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方面具有灵活性,因此在税收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Bretschger和Hettich研究后发现,大型国家在税收减免的幅度上明显不如小国,因此他们提出了不对称税收竞争(Asymmetric Tax Competition)理论。[2]该理论认为大国在全球资本市场占有着相当大的份额,起了主导作用,从而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全球的税率。Genschel和Schwarz认为,小国对资本市场的需求量不大,通过降低税负,小国能够吸引大批资本流入,这可以帮助小国提高人均收入。但小国的税率无法影响整个资本市场。[3]
斯坦福大学教授Stiglitz和华威大学教授Dixit率先提出了新经济地理学(New Economic Geography)理论。[4]这种理论认为,大型国家拥有完善的供需链条以及成熟市场,对跨国企业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因此大型国家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在全球日益一体化的环境下,产品逐渐集中到大国的市场上。大国可以在其管辖权内,为这些资本征税。而小国为了吸引投资,只能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减轻税负。
Lindblom在1977年提出了税收竞争理论,该理论认为,世界各国为了吸引投资将进入一个恶性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循环。[5]由于国家的发展依赖于生产投资,用以成立企业、增加生产规模以及促进就业。而为了经济增长,增加管辖权内的投资至关重要。在二战后相对长的一段时期,各国政府实施了严格的资本管制,以抑制资本外流。
20世纪70年代之后,发达国家逐步放开资本管制,允许资本家在境外自由投资。另外,刚起步的金融市场监管不力,出现很多投机性的金融工具,这些工具提供了丰厚的投资机会助长了金融投资行为。许多过去投资在工农业上的资金都投入到金融工具中。德国学者Scharpf认为,政府为了把投资维持在一定水平,只能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减轻税负。[6]
Devereux 研究后发现,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以及生产投资的流动性是导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现税收竞争的两个重要因素。[7]Bretschger认为,贸易一体化是导致OECD降低资本税收的另一要素。[8]大部分学者均认为,各国的政府部门都遵循相同模式的减税政策。甚至当资本税率逐渐降低后,各政党的经济策略及执政理念的差异会逐步缩小。
美国经济学家汉森等人提出了税收补偿理论(Tax Compensation)。该理论认为政府部门为了迅速调节经济、“熨平经济波动”,可以采用税收补偿的政策,目的在于限制繁荣时期的过分扩张,在经济衰退时期则停止征收这些税款,并退还以前所征税款以刺激消费。当经济越来越依赖国际市场时,经济收入和就业增长似乎变得越来越不受本地政府的控制。由于各国市场相互依存,当发生经济衰退事件时,彼此之间很容易相互传播,199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就是个显著的例子。另外,越来越多的投资项目通过国际短期资本融资,这些资本迫使企业承受巨大的消减成本的压力。为了避免经济的波动,政府部门急需采取税收补偿的政策。
在西方国家普遍存在工会或者社团。Garrett和Mitchell认为工会或者社团的存在使得各国在调节资本税率时具有一定的弹性,政府可以跟工会讨价还价,让他们在增加工资的同时适度缴纳更高的税收。[9]税收收入的增长使得政府可以在劳动者之间进行二次分配以抑制贫富差距,也可以投资于教育、研发和基础设施来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一般来说,左翼政党往往更能利用工会和社团达到目的,因此税收补偿理论预计激进的政府会提高资本的税收比率。
税收协调(Tax harmonization)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纳税人在工作、储蓄、购物或者投资时,都面临相同或相似的税率。税收协调具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显性的税收协调和隐形的税收协调。
当各国在最低税率取得一致认可或者采用相同的税率的时候,此时可谓是显性的税收协调。例如,目前所有欧盟国家已达成一致意见:各国增值税都必须维持在15%的税率以上。欧盟在燃油、酒和烟草方面都有最低税率的规定。在这种最低税率的硬性规定下,纳税人无法从别的国家获得税率上的好处,各国政府也可以无视市场规律的作用。
当政府可以在他国的司法管辖区征收本国国民的税收时,此时可以取得隐形的税收协调。这时需要各国收集外来投资者的财务信息并和它国政府分享这些数据。由于资本通常从高税率国家流向低税率国家,这种信息交流在现实中往往是单向的:从低税率国家分享给高税率国家。在隐形的税收协调情况下,纳税人无法从他国更好的税收政策下获益,政府亦不受为自由市场影响。
两种税收协调的表现形式都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因为它们都避开了税收竞争,甚至彼此鼓励征收更高的税率。这阻碍了资本和劳动力的有效供给和自由流动,减缓了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在1975年,欧盟试图实现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制度,欧盟委员会规定了45%的最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但这项制度最终失败了。目前欧盟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25%。
有的学者认为,税收竞争为整个人类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但获得最大好处的是那些在面向全球自由开放市场的国家,而不是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闭关锁国或者试图建立贸易障碍逆潮流而行的国家。
上世纪80年代来,国际贸易壁垒逐步减少,不仅提高了全球自由市场的运作效率,低税率也让更多的人获益良多。税收竞争促使各国进行剧烈的税收改革,考验着各国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它促使政府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激励着政府更明智的花费税收收入。为了防止税收过高,税收竞争促进了经济福利,生产性投资和就业的发展。低税管辖区的存在也使得国际资本市场更加有效率。
一些学者认为,反对税收竞争是错误的,是基于避税天堂的误解或者是政府的理想化的假设。在现实世界中,税收竞争是有益的。类似其他形式的竞争,税收竞争的结果将产生积极的财政政策。低税负可以使人们获得更多的收入。从经济学角度,低税率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资本的流动可以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因为资本可以跨越国界,人们可以防止贪污腐败,有效保护人权问题。
税收竞争在某些方面是可取的。最重要的是,税收竞争鼓励政策制定者采取合理的税收政策来推动经济的增长。而税收协调则相反,它通常和税收负担紧密关联。税收协调的倡导者试图采取各种方式避免税收竞争,进而缓解税率下降而带来的财政压力。
当各国税收交互碰撞时,容易带来国际逃避税问题。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入可能会损坏其他国家的税收。税基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游动,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消失不见,这显著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监管成本。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通过题为《有害的税收竞争:一个新的全球问题》的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报告认为正常的税收竞争有以下特点:透明、无差别待遇,目的在于吸引真正的经济活动,而不是有利于减少税收甚至逃税。除此以外,都是有害的税收竞争。
不同国家的税收体系之间引起的税收竞争,其结果是一些国家认为有益,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有害。例如,某个国家的税收激励策略可能使得投资增长,但另外的国家则可能因此失去资本和人才。避税天堂或者其他类似实行有害税收政策的区域在以下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扭曲了投资的流向、破坏了税收体系的公正性、增加了税务机关监管成本等。税收竞争也可能带来政府预算方面产生问题,导致预算平衡的目标无法实现。学者Pestieau研究后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公共福利降低,并使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效率低下。[10]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资本和人才倾向于流动到税率较低、公共服务较好的区域。1979年撒切尔成为英国首相,1981年里根成为美国总统,当时他们面临着本国经济疲软的现状,但最终都通过自由市场改革使得经济重新恢复活力。其中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功不可没。在撒切尔执政年代,税率从最高83%降低到40%。里根政府则将最高70%降低到28%。英国和美国都从降低税率方面获益良多并借此摆脱了其经济上的困境。
香港在二战后极度贫困,但它实施了自由市场经济包括低税率来促进经济繁荣。其结果是显著的,香港成为二战后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香港已是排名前20的最富有地区。世界银行的排名非常具有启发性,许多世界上最富有的地区都有低税率的特征。
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拉脱维亚,这三个波罗的海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了单一税系统(Flat Tax System),税收竞争引发了它们的税制改革并进入了良性循环。俄罗斯在2001年跟着实施了13%的单一税系统。其他国家例如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斯洛伐克等逐步实施单一税系统。
实施单一税系统后,波罗的海诸多国家成为苏联后最繁荣的国家。这证明了优秀的税收政策带来的积极影响。根据世界银行统计,俄罗斯在2001后经济以每年6.5%的速度持续增长,比这段时期的美国及欧洲大部分国家增速更快。在2001年后,俄罗斯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显著增加,这说明如果税收制度开明并且税率较低,人们更愿意扩大生产并缴纳税负。
爱尔兰在20世纪80年代,工业相对欧洲国家极度落后。但其后实行的低税率政策吸引了全球大量的资本。爱尔兰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每年平均7.7%的增长,有几年竟有超过9%的年增长率,令人刮目相看。爱尔兰由于经济落后曾一度被认为是“欧洲病夫”(Sick Man of Europe),但它实施的低税率政策使得失业率大幅下降,投资急速增长,在极短时期内一跃而成为“凯尔特之虎”(Celtic Tiger)。虽然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以及房地产泡沫奔溃使得爱尔兰经济受到影响,但学者们认为爱尔兰在近代经济取得的成就使得它成为了近代名副其实的大赢家[11]。
20世纪80年代,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接近50%,但税收收入仅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自从实施1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其近年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已增至4%。爱尔兰的低税率政策对欧洲其他国家具有积极的影响,促使其他国家显著降低税率。较低的税率可以提高经济效率,这也鼓励欧洲决策者研究削减其他税率的政策。爱尔兰由于实施了各种低税率政策,它被认为是避税天堂。但爱尔兰政府预算余额充足,债务极低,政府开支少,税收负担低。观察家们认为,爱尔兰实施的1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使得其他国家遭受很大的征税压力。
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调之间似乎在进行一场没有硝烟的经济战争。国际税收竞争和自由化市场能够影响人才和资本的流动,它能给国际社会带来很多好处,但同时也引发了有害税收竞争的论点。国际税收协调的支持者则试图制定适当的规则保护自身的经济管辖区,阻止人才和资本从高税率的地区无限制地自由流向低税率的地区。一些学者认为,税收协调政策是解决国际逃避税问题的关键因素。目前已有国际机构试图建立各国政府之间信息共享的系统,以此解决有害税收竞争带来的序列问题。另外,世界各国也在逐步进行税制改革,例如一些国家近来引入了资本来源地征税(Tax at the Source)的政策,这样就可以有效减少资本的逃离。
本文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各种理论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以真实案例讨论了国际税收竞争带来的益处以及有害税收竞争的特征。综观国际税收竞争的各种理论成果,我们不难发现,这一领域研究始终在不断地演化和发展。国际税收竞争引发的新场景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则以高瞻远瞩的眼光归纳理论模型并提出解决策略。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面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历史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极好的经验参考,而多维度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也为我国提供了比较和借鉴。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国加入WTO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简要分析了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界定、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WTO 税收政策
中国加入WTO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WTO的宗旨就是贸易自由化,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各种限制逐步打破,法治更加成熟、完善,更多的外资将会涌入中国。但是,作为外商投资“指挥棒”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在吸引外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由于相关的优惠政策自制定以来,已经近十年未作调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背景下,重新审视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1.目标不清晰,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外资投向不尽合理。
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有依有据。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在已由吸引外资量的要求升华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中心是促进我国经济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从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担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并产生新的矛盾,难以实现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势加速发展经济的目标。
2.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税逃税。
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减免税优惠过多,诱使外商千方百计钻税法漏洞,延长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
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则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二者的差异矛盾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与进口关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同为33%,但由于税收优惠的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足1
0%,而内资企业为28%;在进口关税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为23%,而外资企业的关税税率按其所占关税收入占应征货物价值比例计算不足5%。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
4.优惠政策弹性较大,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
一是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规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以致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存在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三是有些地区之间展开“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加入WTO后,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潜在投资者而言,稳定有序的税收环境比朝令夕改的税收优惠更具有吸引力。
1.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
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即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
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2.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
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难以适应加入WTO后复杂经济形势的需要。因而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调整:
(1)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
(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加拿大规定,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4)财政补贴或补助,如在加拿大,凡对繁荣加拿大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投资项目,可以从政府得到资金支持;
(5)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德国可设立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有利于我国加入WTO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3.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
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外商以国民待遇。这样,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此外,统一税收优惠法,以投资方向作为适用优惠标准,从根本上杜绝了“假合资”、“假外商”的产生,有利于规范我国投资环境。
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
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科技创新的主要活动,研究与开发(researchand development,R&D)对于各国的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影响重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税收理论论文范文:税收政策与企业R&D投入。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与波动是微观企业活动及企业业绩的重要背景与基础之一,而微观企业面临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与波动时所采取的行动,又会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效果,并进一步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和走向。这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影响的关系。本文试图从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经济行为互动视角出发,分析国家税收政策与企业R&D投入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就这一命题从不同的机制理论出发进行研究,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作用机制,为政府制定更为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依据。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财政政策的一种,是指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也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定义的税收政策是指为促进企业R&D投入,提高企业的R&D投入强度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从微观企业的角度而言,对R&D的定义通常采用OECD的弗里斯卡蒂手册( Frascati Manuel 1994) 的标准定义。R&D支出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经常性支出(current expenditures), 包括微观企业里研究部门人员的工资薪水、研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变动成本支出等;另一类是资本支出( capital expenditures) , 包括企业的R&D设备购置、建筑更新建设的支出。
国际上有关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主要有三种机制:
(1)减免税政策。政府从应付所得税额中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的R&D支出。加拿大、意大利、韩国、荷兰、挪威、法国、日本、墨西哥、葡萄牙、美国和西班牙等国实施的是所得税减免方案。在实际计算可从应付所得税额中扣除的R&D支出时, 可以采取依据R&D支出总量的方法计算,也可以采取依据R&D支出增量的方法计算。在依据R&D支出增量计算扣除额时, 计算R&D支出增量的基期值可以用以往数年的移动平均值计算得到, 选取某一年份的R&D支出作为基值。将当期的R&D支出与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基值相比较。可以每隔一段时间重新选定基期。或者选取某一年份的R&D支出/销售额作为基值( 美国), 如果当期的R&D支出/ 销售额大于基值,就可以享受税收扣除。
由于税收政策以外的其他因素会影响R&D支出,为了避免基期的R&D支出过于偏离常年平均值,可以选用数年的平均值作为基值。在依据R&D支出总量计算扣除额时,政府不仅补贴了企业新增加的R&D支出,也会补贴已经发生的R&D支出,因此政府花的钱中有一部分不会对企业增加R&D支持有激励作用,但依据总量的方法对政府和企业来说更利于操作。开展大规模的R&D活动的大企业更倾向于基于总量的方法, 他们认为, 基于增量的方法没有考虑到研发活动具有遵循企业和产品周期的特点, 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如果企业业绩不佳, 就不可能在R&D预算上保持向上增长的势头。
(2)应税收入抵扣政策。政府允许企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比实际R&R支出更多的金额。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奥地利和匈牙利等国实施的是应税收入抵扣方案。在实施应税收入抵扣方案是,也同样存在是依据R&D支出总量还是依据R&D支出增量计算抵扣额的选择。
(3)加速折旧政策。由于用于R&D活动的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等固定资产的收益将在以后各期获得,按照收益成本匹配原则,这些固定资产应该在以后各期记提折旧。到1999共有10个国家提供不同程度的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在第一年将用于R&D活动的机器设备全额记提折旧, 或者在以后数年内加速记提折旧。
折旧费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税法允许加速折旧,使固定资产最初使用的几年折旧费增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最初几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缓解了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造成的现金短缺困境。但加速折旧只能改变资金回收的速度,不会减轻企业的总税负,税负前轻后重,有税收递延之利,相当于政府给予一笔无息贷款。由于加速折旧可使企业提前收回投资,从而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可以促进企业用加速收回的资金去购买更先进的设备或选择更好的投资方案,这样就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为提高加速折旧的政策效应,应该注意加速折旧的时间安排。对于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避免将加速折旧安排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不能利用加速折旧的好处,从而使这种激励措施的效应大大降低。国外学者曾用一个具有不完全竞争性的动态生产结构模型,对墨西哥、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等国的税收政策影响生产和投资效应进行了评估,他们的结论是加速折旧方法在促进投资与技术进步方面比更一般的降低企业税率的激励形式更具有成本有效性。
本文提出以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互动为基础的研究视角,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结合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互动作用的研究可能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分析企业R&D投入的行为。这个视角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把企业R&D投入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中去, 帮助我们更深刻的理解企业行为选择, 更好地预测企业管理行为;
另一方面对经济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借鉴作用, 使我们更清晰地理解宏观经济政策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和渠道影响企业行为和企业产出,并进而影响经济产出,使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产出之间关系的研究更加丰满, 对未来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加坚实的微观基础。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具有激励作用,企业的R&D投入又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最终为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依据。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不断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步伐加快,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论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现代物流业是中原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速度快、基础条件好,但规模小、基础设施薄弱。税收优惠政策可调整物流业产品结构,减轻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应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流转税、所得税等的优惠力度。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 现代物流; 税收优惠政策。
论文正文:
试论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现代物流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整合运输、包装、装卸、搬运、发货、仓储、流通加工、配送、回收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各种功能而形成的综合物流活动模式。现代物流业是新兴的生产性服务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加速器。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发展潜力很大,然而建立在传统行业基础上的现行税收政策与现代物流业发展不适应,亟须进一步优化。
在建设中原经济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河南省政府把现代物流业列为河南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机遇和困难并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原经济区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基础条件良好。
中原经济区地处我国腹地,位于沿京广、陇海、京九“两纵一横”经济带的交汇处,中国两大铁路干线京广和陇海铁路、两大高速公路干线京珠和连霍公路都交汇于此; 郑州北站是亚洲最大的铁路编组站,郑州东站是全国最大的零担中转站,郑州站是全国最大的客运站之一; 河南省已建成郑州、洛阳和南阳三个民用机场; 2011 年,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 5 000 公里,位居全国第 1 位,实现94% 的县市通达高速公路; 此外,河南省拥有 3 个一类口岸、9 个二类口岸和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B 型保税物流园区。可以说,中原经济区承东启西、连南通北,是我国多方向跨区域的交通要冲和多种交通网络交会的枢纽地区,也是东部产业转移和西部资源输出的战略枢纽。这些都为发展物流业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速度快。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不断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步伐加快,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2010 年,河南省社会物流总额超过 500 000亿元,增长 31. 1%,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16 个百分点; 全省物流业完成增加值 743. 5 亿元,增长13. 6% ,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0. 5 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品物流总额增长 33. 8%,进出口货物物流总额增长 18%; 全省货运量增长 19. 3%,总量位居全国 第 三 位、中 部 第 二 位; 货 物 周 转 量 增 长16. 1% ,总量位居全国第六位、中部第一位。
目前,河南把物流业定位成战略性新兴产业,物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服务作用逐步增强。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规模小。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大多是中小型企业,企业规模效益难以显现。据悉,河南省现有规模以上物流企业 3 200 户,其中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企业的道路货运企业 914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8. 6%; 年缴纳营业税 50 万元以上的道路货运业纳税企业 76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 4%。截至 2012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 8 批近 2 000 家企业为试点物流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而在这 8 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中河南只有 58 家。与中西部省会城市比较,郑州有竞争实力的物流企业不多,规模普遍低于重庆、西安和武汉的物流企业。
中原经济区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薄弱。
中原经济区现有物流企业在物流库存管理、信息服务、成本控制、物流方案设计等物流增值服务方面的业务开展不足,大多数物流业企业只从事传统的、简单的物流服务业务,如运输和仓储服务等,使物流企业的进入门槛偏低,效益差。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一是物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缺乏,专用物流通道和多式联运、仓储配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物流资源缺乏有效配置; 二是物流企业信息化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低,如有些中小企业还没有进入电子商务网络,ERP 等物流管理软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一直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对现代物流业适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可减轻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也能够鼓励社会资本的积极进入,培育壮大物流企业的发展。
1. 调整物流市场产品结构。
目前,中原经济区市场上物流产品供给失衡,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征,即传统物流产品供给较多,现代化的物流产品供给少; 商贸物流产品供给多,生产性物流服务供给少; 低端产品供给多,高附加值服务项目少,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专业化水平低,资源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有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将有助于物流市场产品供应结构的改变,促进市场均衡发展。
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
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成本高企,严重影响了其自身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物流成本高企的原因,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劳动力、燃料、土地使用成本的刚性上涨,这些要素的价格都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又都是无法主观去降低的。物流成本高企的另一原因是物流行业税费偏高。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现代物流业的税收法律制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升现代物流业的利润空间。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 2) 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 3)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4)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企业可凭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 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5) 对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6) 物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投资用于自营物流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购置的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河南省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补助100% 、后两年补助 50% 政策。企业所得税从有税源入库年度起计算。
( 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 含 6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3)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指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 的投资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税收问题,阻碍了现代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 物流业存在重复纳税。
物流业重复纳税主要体现在营业税方面,在租赁业务、网络分包业务以及代理业务等领域体现的更为突出。其中,在租赁业务方面,试点物流企业已不存在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但河南省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所占比重极小,而非试点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造成新的不公平。在网络分包业务方面,按照我国营业税法的规定,企业按照整单的金额缴纳营业税,外围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协议上的价款也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在代理业务方面,物流企业在从事代理业务时,会包括一部分本应由客户自己负担的报关费、检疫检验费、运输费用等,在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各级税务部门又不予以扣除,出现重复纳税情况。
物流企业税负过重。
( 1) 营业税。我国物流业的营业税税率是3% ~ 5% ,税率并不高,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物流业技术含量低,是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毛利只有 4% ~5%,缴纳 25%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仅剩下 1% ~2%,并不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物流业来说却显得税负过重。
( 2) 增值税。我国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物流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钢板、水泥、混凝土等材料费用仍不得抵扣,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 3) 房产税。按照我国现行法规,缴纳房产税时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房产自用时,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 1. 2% 的税率; 二是房产出租时,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2%。然而,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除了按以上规定依法纳税外,还要缴纳 5% 的营业税,税负达 17%,并有重复纳税问题。
2011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减轻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笔者结合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需要,对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1. 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
( 1) 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自给自足的物流模式成本高、效率低,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业发展的方向,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功能,力争在企业内部物流资源外部化中有所作为,鼓励企业剥离自有物流资源,克服中原经济区第三方物流业发展中需求不足的制约。
( 2) 鼓励发展农村物流。中原经济区农业发达,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和粮食加工集聚区,发展农村物流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当前农村物流分散、物流技术落后、农资物流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成为中原经济区农业物流体系发展的瓶颈,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村物流业务。
( 3) 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大型物流企业优势明显,如在服务的优质化和远距离运输设计等方面表现突出。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规模不大,应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提高物流企业竞争力。
( 4) 鼓励物流企业购进先进设备。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不容乐观。大多数物流企业在物流设备上投入不足,不注重技术改造和物流设备升级,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缓慢。税收优惠政策应鼓励物流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物流企业服务能力。
流转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在中原经济区物流业所有企业、所有业务中,全部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取消税收试点,使所有的物流企业享受公平税负。
( 2)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业代理、仓储、租赁、配送等各个环节的营业税税率由 5%降低到 3%。
( 3)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免征营业税;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固定资产免征营业税。
( 4) 对所有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物流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而不是仅限于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
( 5) 对中原经济区所有农产品物流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不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人员、收入的限制,直接按 20%的税率纳税。
( 2) 对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的研发费在税前列支; 中原经济区物流行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 3) 对中原经济区新开办的物流企业享受为期 1 ~2 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 对经营货运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 4) 对参加中原经济区重点物流园区建设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二免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物流相关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一免一减半”
的所得税优惠。
( 5) 对中原经济区农村现代物流企业实行三年或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 1) 对中原经济区新引进的物流企业区域性总部、集团总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2)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所属仓库,不论是否出租,均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供产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税收原则是为了税收而制定的原则,它可以判断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是否合理。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特征,在制定税收制度和政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税收原则不是根据人们抽象的主观意志的随想得来的,而是在现有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历史的条件下,在实际生活中通过实践得来的。因此,更符合政策意义上的税收原则被定义为制定税收政策和设计税收制度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西方税收原则的演化从威廉·配第开始,之后经过亚当·斯密、萨伊、瓦格纳以及马斯格雷夫、纽马克等进一步阐述,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现代西方税收原则。威廉·配第不是最早完整提出税收原则的,而是把税收原则的思想做了系统的阐述。大多数学者认为第一个把税收原则完整记录下来的是亚当·斯密。
税收平等、确定、便利和经济是斯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
(1)税收平等原则。要求所有公民都要平等纳税,反对以身份和贫富定税;由于当时人们的收入不再单纯依靠种地,也有人开始取得工资收入和利润收入,税收也不单纯依靠地租,取得利润和工资收入的人也要纳税才公平。
(2)税收确定原则。即纳税日期、方法、数额、比例等的设定必须明确,所有纳税人和征税人都要清楚明白,否则税收征收者可任意左右纳税人,给征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税收便利原则。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应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如纳税人有充足收入的时候为纳税日期;交通便利的地方设为纳税地点,用最简便的方法进行征收税款,用货币进行计量。
(4)税收经济原则。征税要有一定的度和量,不可过多,亦不能过少。税征得过少,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征税过多,给纳税人增加负担,导致出现偷税漏税现象和减少再生产,反而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
萨伊的前四个原则与斯密的四项基本原则相似,在此基础上又提出国民道德原则,这是他的代表性原则。税收虽然是财政经济范畴,但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征税会给国民的行为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部分人认为缴纳税收之后自身所得收入减少,为了获得等量的或者更多的收入,他们会更勤劳;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政府征税拿走了自己的部分劳动成果,为了心理平衡,他们会变得懒惰。所以在设定税收原则时,要尽量考虑正面影响,使人们变得勤劳,也就提高了国民道德水平。
(1)财政政策原则。从充分和弹性两方面做了界定。充分原则要求须有充足的税收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当政府支出增加或税收以外的其他收入减少时,须依靠法律或自然地增加税收收入,即税收要保持一定的弹性。
(2)国民经济原则。征税要保证国民经济正常发展,要求合理选择税种和税源,因此分为税源选择原则、税种选择原则。一般选择所得作为税源,难以转嫁或转嫁方向明确的作为税种,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选择资本和资产作为税源,采用转嫁方向不明确的税种。
(3)税收公平原则。包涵平等和普遍两个含义。普遍就是所有公民都纳税,不因身份不同而异;平等就是当具有相同的能力大小时纳相同的税。
(4)税务行政原则。涉及到法令确定、征税便利、管理费用节省三方面,又可以将税收行政原则分为税收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少征收费用原则。
现代西方税收原则即20世纪以来的税收原则,学者将税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问题作为重点,提出当代关于税收最高三原则,即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稳定原则。效率原则要求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应讲求效率,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的效应三个方面讲求效率,以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公平原则在所有税收原则中最为基本,从横竖两个不同的方向设定;横向要求指纳税能力相同,纳税相同;纵向要求纳税能力不同,纳税不同。稳定原则:经济的发展不是平稳不变的,而是一直处于一个波动的状态,税收稳定原则就是要利用税收的作用,最大限度实现经济波动最小化。在这三个原则中,公平和效率并不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而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严重的负相关现象。税收要兼顾公平和效率这两个基本原则,实现两者最优搭配。
1古代的治税思想。古代的治税思想可以概括为16个字:轻税富民、适度征税、公平税负、以法治税。这16字治税思想也反映出我国古代治税原则。包括有义、有度、有常、弹性、统一、普遍、均平、明确、适时、便利、为公为民等。
2我国理论界基本认同的税收原则。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理论界基本认同的税收原则为税收法定原则、财政政策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每个税收活动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征纳税主体必须依法征纳税,具体包括税收要素法定、要素明确和程序法定。
(2)财政政策原则。从国家收入方面明确税收准则。保证财政收入是拟定税收制度、计划税收政策的根基起点,制度的制定和变化须保证国家有足量的收入,也就是保证财政各方面必要支出,财政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3)税收公平原则。规定主体征税要使所有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合,并使所有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可以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四个方向来考虑。
(4)税收效率原则。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经济机制有效运行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即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表述为用尽量少的税收经济成本获得尽量多的经济效益,要掌控好税收的量和度,使税收对各类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最小;行政效率指在征纳税过程中应消减税务费用使用度,可从征纳税费用两方面考虑。
税收原则理论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各自历史背景的演化过程中,呈现既相似也有个性化的特点。在内容上,中西方的税收原则都蕴含着公平、效率和财政三个原则。西方的税收理论秉持不断完善和改良的思想。中国的税收理论革命性较强,所以出现不同时期遵循完全不同的指导思想,出现理论的断层现象。
对税收原则的主要内容,税收理论界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从理论成长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有些内容还应进行深入探讨。当前的主流税收原则理论都包含了公平与效率。有的当作税收原则之一直接陈列出来,也有将其归于某一原则之下。对公平和效率的层次和着重点考虑得应更为全面。税收公平是税收学的传统课题。传统意义上不存在绝对的公平。税收的公平更倾向于指力求相对高水平的相对公平。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来考虑只是宏观上的相对公平,而从微观上解释相对公平,则需要从经济公平、社会公平和生态公平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找出适应具体国情的税收公平体系[3]。过去的税收原则理论都分别强调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二者缺一不可,但不等于两者没有主次之分,通常情况下要把效率放在第一位。没有效率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将公平放在第一位。要兼顾公平和效率这两个基本原则,实现两者的最优搭配,否则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担。
税收原则是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税制改革的依据。税收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效率,其他原则都是这两方面的具体化,税收原则的研究思路不应再放在把其具体化上,应研究使用何种手段实现这两个原则,即要把重点放在税务管理上。税收公平是税收原则的核心问题,提高税收效率是税收工作的永恒主题,保证税收收入是税制建设的主要目的。只有税收保持公平,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纳税人的抵触心理,使其及时纳税,更能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用尽量少的投入而取得尽量多的收入是税收工作者的奋斗目标。从中西方税收原则的演变过程来看,要用发展的眼光来对待税收原则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税收原则也要不断完善,只有在逐步完善和更新的税收原则的指导下,才能使国家税收职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真正完善我国的税制建设,真正建立起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直接投资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地区经济等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摊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扩大,统一执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现有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使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企业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中梁砥柱,在我国 营改增 改革方案出台后,各企业的税收征收出现了相应变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营改增”后企业税收征收的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企业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中梁砥柱,在我国“营改增”改革方案出台后,各企业的税收征收出现了相应变化。本文从“营改增”后我国各类企业的税收征收工作入手,探讨了改革后税收征收的存在问题和管理事项,并就如何做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创新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收;征收管理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逐步推广进行试点,对于税收工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良好的税收征收管理是我国企业税收征收工作的保障。因为我国企业类型多样化,所以在“营改增”后对税收征收的管理要求也各不相同,只有完善税收征收的管理工作,才能稳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发展多元化的情况下,一直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会出现更多的经济冲突,甚至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结构造成严重干扰,不利于升级转型。我国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消费者增值税。这种增值税的施行对我国的经济税的征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改革范围扩大。首先,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就会影响增值税的功能。增值税的理想增收情况,是建立在普遍征税的前提上的。每一个征收环节都紧密联系,互相制约,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话,其他环节也会受到很大影响。现有的国有税收制度,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货物,而营业税的增收对象是劳务,所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税收链,也就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导致税收项目配比对不上。在我国的减税工作中,营改增是减税工作的重要项目,营改增不仅仅可以降低缴税的税负,也可以让缴税的企业从缴税中获得更多利益。营改增不仅仅能够刺激市场经济的改革,还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同时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会给我国税收征收造成很多困扰。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变化。所以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面对的是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产品销售行为越来越多养,商品和劳务通常会混合销售,虽然可以按比例确定税收征收的范围,但是划分比例的准确度不是很高,这对税收征收就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销售不再局限于线下销售,电子销售平台为网络经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所以对于商品的税收征收范围的确定就增加了难度。如果分析国外的征税经验就可以发现,他们都是同时征收商品和劳务税的。在现有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是将逐步扩大的,增值税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将逐步取代营业税,这也是我国税收体质改革的必经之路。虽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降低企业的缴税税负,同时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其的效果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是不一样的,所以还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类型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微调,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取得预期效果,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的发展。
3.1国有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营企业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重中之重。国家的财政预算都是由税收支撑的,如果没有征税,那么国家建设也就无法进行,所以,税收征收的管理工作需要格外重视。我国的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税收征收的管理,保证税收征收的合理进行。另外,加强对各地税收征收的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税务部门不仅仅要提高税务干部的征税意识,还要正确实行税收政策。纳税鉴定和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中不可缺少的两项,也是税收针管必须实行的重要手段。纳税鉴定可以让企业明确税收制度,明确税收界限。税收征管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责任,是需要全民参与的,只有发动群众,合理征税,才能更好地完成国家税收工作,促进国家税收工作的发展,也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3.2私营个体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这对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几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我们仍需看到,当前个体、私营企业税收仍然是税收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才能适应个体、私营企业队伍不断扩大的形势需要,有利于缓和征管力里不足的矛盾。所谓专业化管理,就是自市局、县、区、分局到基层税务所(组)均单独设立征管机构,统一编制,单独下达税收计划,人财物垂直领导,实行三位一体的一条龙管理办法。据目前个体和私营企业在征管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难点的客观情况,在当前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管理实行征、管、查分责后,实行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已势在必行。
3.3涉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外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都需要进行征税,但是由于企业性质和国有企业不同,税收征收工作上就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涉外税收同样具有经济调控和管理监督的职能,并且涉外税收的征收,有助于我国打开国际经济市场,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涉外税收的征收应当符合我国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征收,征收期间一定要重视税收征收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如果出现征收问题一定要做到全面协调。
税收征管模式是行为管理科学范畴的主要内容。作为税务管理的税收征管,它必须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它与纳税人、税制结构、以及和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密切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税务机关需要探索和建立相互制约的“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打破传统的“一统”的征管模式,原来“一统”模式的最大弊病,是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征管工作透明变差,不利于严格以法治税。
近年来,各地涉外税收机关在总结原来“一统”模式的基础上,扬长避短,把原来“集征管查于一身”的“一统”模式改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收管理和检查两分离的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纳税户数多少、征收管理工作基础好坏和税源分布情况等不同,各地对“分离”模式的做法,可以因地、因时、因人制宜,不必强求一律。总的说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员分离”,另一是“机构分防”。所谓“人员分离”是指在一个征管机构内,把原来的专管员划分为管理人员,征收人员和检查人员,分别负责管理、征收和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专业化管理。
为了完善我国税收制度而推广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重要举措,不仅仅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还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税务机关应当认识到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加强税收工作的管理,推进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
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和体制转轨带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同步,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就凸显出来。就业问题就是这些社会矛盾与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就业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本文从税收影响劳动力需求角度分析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劳动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劳动需求不是直接需求而是“间接需求”,它依赖于产品市场上消费者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性质和水平。影响劳动需求的因素很多,主要有技术水平、时间、企业目标、社会制度安排等等。
以凯恩斯学派为代表的总需求理论认为,在经济运行中,由于总投资和总消费不足,使总需求少于总供给,造成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导致就业总量难以达到充分就业的水平。因此,如果要提高就业量就必须刺激总消费需求和总投资需求。刺激总消费需求和总投资需求措施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对总消费需求和总投资需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劳动需求。税收之所以具有这种效应,主要是因为它的乘数效应,即税收乘数。
税收乘数是指税收的变动量对国民收入变动量的影响程度,这种影响程度是倍数关系。由于税收是对个人或者企业收入的扣除,税收收入高低会直接到影响企业以及个人的收入水平和投资,进而影响到国民收入的多少。税收的变动与国民收入的变动呈反方向变化。也就是说,当减税时,由于税收乘数的作用,国民收入会产生倍增作用,从而拉动就业增加,增税效应与减税相反。
因为增税和减税的效应是完全相反的,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只对减税的效应进行分析。
根据资本有机构成的比例,可将企业区分为资本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两种类型。为便于分析,我们假定下面所说的投资均指企业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情况下自身的扩大再生产。
1.1如果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减税,就会增加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可支配资金,进而扩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一方面较低的资本技术构成要求同一单位的资金需要更多的劳动力相匹配,从而使同等的投资能够发挥更强的吸纳劳动力效应(简称为吸纳效应),另一方面较低的资本价值构成结构使同量投资中的更大一部分直接转化为劳动者的工资,增加更多人的收入(尤其是低收入者),从而使同等数量的投资能够发挥更强的收入效应。在延伸阶段,较强的吸纳效应与收入效应将合并发挥出较强的消费效应。经济学上认为平均消费倾向是随收入的增加而递减的,即收入越低,消费在收入中所占比例相对越大。由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减税能够相对吸纳更多的就业者,增加更多低收入者的收入,而低收入人群所具有的较高的恩格尔系数与边际消费倾向的特征,将通过较强的乘数效应发挥出更大的拉动有效需求的作用,最终带来显著扩大就业规模的结果。同时,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的增加带动了为满足相对多的劳动者的消费需求的生产行业和服务行业的发展,而这些企业的发展又将产生更大的关联效应,拉动有效需求,扩大就业规模。
1.2如果对资本密集型企业减税,则会增加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可支配资金,进而增加资本密集型企业的投资。一方面较高的资本技术构成要求同一单位的资金需要更多的生产资料相匹配,从而使同等数量的投资发挥出更强的排挤劳动力效应(以下简称“排挤效应”):另一方面较高的资本价值构成结构使同量的投资中更大一部分转化为生产资料价值,减少了更多人(尤其是低收入者)的收入,只能使少数富人的收入增加,从而使同等数量的资金只能发挥较弱的收入效应.在延伸阶段,较强的排挤效应和较弱的收入效应将合并发挥出较弱的消费效应.由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减税相对排挤更多的就业者,无法增加更多人的收入,能增加少数富人的收入,而高收入人群所具有的较低的恩格尔系数与边际消费倾向的特征,将通过较弱的乘数效应制约扩大有效需求,最终削弱扩大就业的效应。同时,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将引致更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的投资,因为在同量投资中增加生产资料的比例就会增加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从而带动为满足这些生产资料消费需求的生产行业的发展,而这些资本密集型的产业与企业的发展又将产生更大的关联效应,相对缩小就业规模。
如果对低收入人群实行减税,甚至实行负所得税政策,则会产生较强的收入效应与消费效应,进而间接扩大就业量;反之,如果对高中收入人群减税,则会产生较弱的收入效应与消费效应,进而间接收缩就业量;减税能有效刺激社会投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提高社会投资能力和投资信心上。目前,有些企业利润率不断下降,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即使投资也基本无利可图。减税则可使企业由于利润增加而使投资信息和投资能力增强。对个人来说,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和个税的下调也会使个人收入增加,同时增加个人的投资信心和投资能力;减税可有效激发消费需求。减税会使居民收入的增加,减轻农村税负会使农民收入增加。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好转,就业形势也会随之好转,会带来居民收入的普遍增长,从而增加消费。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从现状看,税收会计带有独立的学科特性,正被注重并肯定。然而,税收会计关涉的理论探究,仍没能被深入调研;理论及这一范畴内的会计实务,都落后于关联着的企业会计,没能与预设的税收地位契合。应当深入查验理论内涵,在这种根基上,助推税收征管原有的水准提升,落实预设的两个转移。
税收会计特有的专业属性,是税务范畴之内的关联机关,依照拟定出来的会计规则,核对及查验各时段中的资金运转。现有的分类中,会计可分成如下分支:企业会计及关涉的预算会计。对这一分类,存在对立特性的两类看法。第一种为:税收会计被涵盖进总体架构下的预算会计,是宏观体系特有的构成成分;第二种为:税收会计没能涵盖进总体架构中的预算会计,它与体系以内的预算会计,凸显着并列的关联。
对这样的疑难,会计依凭的多重机制,都没能予以明晰。税收会计惯常被设定成独立特性的会计部分,区别于既有的预算会计。计划经济存留下来的影响,是捆绑了预设的税收规划、细分出来的统计流程。这样的态势下,税收会计在拟定出来的会计体系以内,依旧没能明晰应有的位置。
会计体系建构起来的总体架构,惯常把总体范畴之内的会计,分出企业会计、对应情形下的预算会计。这样区分依循的指标,是获取利润这一本源目的。税收会计没能预设盈利这一目的,为此,不应被划归进企业会计。若把这一分支设定成独立特性的会计流程,并列于既有的会计类别,则很难寻找出精准的理由。很牵强的这一理由,是税收会计独有的调研对象,独立于预设的体系以外,带有专门的特性。
税收会计范畴以内的核算主体,涵盖着特有的两重模式:第一种预设模式,是基层架构内的这种核算,把税收关涉的征收机关、上解及入库这样的机关,当成基层层级内的主体;第二种预设模式,是集中态势下的核算路径,把省市这一区域以内的税务机关,当成本源的核算主体。
税收会计特有的任务,是全面查验税款入库这一状态、金额特有的运转流程。为此,会计流程拟定好的这种主体,应直接从事惯常的征收、对应着的入库等。由此可以明晰:税收会计关联着的主体,应被设定成税务机关。然而,只有平日以内的征收机关、款项入库关涉的查验机关,才被划归成这一范畴。例如:国家设定好的税务总局、省级这一层级内的税务局。其他范畴以内的类似主体,都不可划归成税收会计特有的主体。
税收会计细分出来的改革领域,涵盖了关涉成本效益这一特有领域。伴随经济拓展,多重层级内的经济成分,凸显出并存的总倾向。这一局面之下,若单纯依凭惯用的征管流程,很难创设最优成效。为此,应审慎查验征收成本,考量这一流程创设出来的效益状态。
现今时段的会计机制,很难考量潜藏着的耗费成本、关联着的效益。这是因为,税收会计与预设的预算会计,凸显出分离的态势。税务部门平日以内的活动耗费、其他范畴之中的关联支出,都来自本源的预算会计。然而,税务部门惯常的业务流程,却表征在征收进来的税金数额、入库范畴中的这种数额之内。这样的部分,是经由税收会计预设的流程,予以查验及核对的。预算及税收架构下的会计核算,分别对应着特有的活动耗费、平日以内的业务成果。如上的二者,没能凸显出内在关联。为此,企业经营得来的部分收入、惯常从事着的流程耗费,都没能被考量,阻碍到了税收效益的层级提升。
为此,未来时段的关联改革,应把惯用的税收会计,也涵盖进拟定好的体系架构内。把税收会计这一分支,纳入整体态势的会计内涵。这样改造得来的新程式,会更适宜变更着的市场现状。
平日业务中,常会把细分出来的税收会计、类似特性的税务会计,予以混同。应当明晰的是,税收会计及惯常用到的税务会计,被划归成不同科目。二者预设了差异特性的主体、拟定的对象、核算依凭的根据、拟定的总任务、某一时段的会计目标。税务部门管控着的预算会计,与惯常提到的税收会计,属于差异特性的科目体系。二者确认出来的核算对象,也会凸显出差异。二者被划归成同一机构,属于宏观架构之下的会计体系。然而,细化的潜藏差异,可以分出如下层级:
税收会计特有的总流程,适应各个时段的核算要求。税收金额细分出来的运动时段内,都依循权责发生特有的机制、关联着的收付机制,来辨识这一会计基础。分段联合制特有的新机制,也可预设这一会计基础。然而,行政单位这一范畴中的预算会计,采纳了惯用的收付实现,当成本源的确认根基。
细分出来的处理程式,也潜藏着细小差异。税收会计依凭的根本规范,是拟定好的会计制度。在宏观特性的规范下,进行平日以内的确认计量、审慎记录关涉的数值,并予以报告。而带有行政特性的预算会计,应当依循行政单位拟定好的会计制度。
税收会计范畴之内的设定主体,直接负责惯常的款项征收、后续时段中的入库业务。然而,税务部门细分出来的预算主体,指代各层级之内的、有着行政特性的单位机关。经由预算拨款、独立去查验及核算的特有机关,涵盖着地市层级内的税务行政。细分出来的这些部门,才负责惯常的预算会计。
税收会计设定好的查验对象,是机关管控范畴以内的资金运动。税务机关拟定出来的管辖范畴,关涉全程时段中的资金运转:从初始时段的金额应征,到接续的金额入库,再到予以提退。然而,税务部门关涉的其他资金,并没能涵盖进总体范畴中的核算对象。细分出来的这些资金,归属于行政特性的预算会计。
第一,应能明辨税收会计的本源职责。税收会计带有明晰的管理属性,是核算管控中的侧重点,也是信息接纳的主体路径。各个层级的税务主体,应摒除这一范畴的含糊认知,真正明辨税收会计特有的规制价值。这样做,可以正视它应有的体系位置。
第二,平日以内的管理路径,应渐渐被完善。税收及关涉的财务会计,应能予以衔接。对欠税情形之下的分户,用制备出来的正式核算,替换惯用的辅助账。会计档案关涉的规制方式、税收流程特有的电算化,都应修补潜藏着的漏洞,以便助推会计架构下的规范化。不同层级内的税收部门,应能加强协同。定期召开拟定好的协商会议,以便化解掉税收疑难。
第三,加强深层级的理论调研。税收会计这一科目,被划归成新颖学科。科目依托着的理论根基,仍带有不成熟的特性。很多没能化解掉的疑难,都潜藏在这一科目之内。为此,应拟定实效特性的关联措施,创设宽松态势下的调研环境。税收会计关涉的调研资料,应逐渐去累积。跟踪各个时段中的新近成果,以便促动理论认知这样的水准提升,缩减调研中的盲目倾向,促动科研层级的提升。
带有强制特性的税收流程,应严格依循预设的法规。税收特有的数额高低,密切关联着这一时段的税法规则,也关涉宏观态势下的经济形势。税务机关应明晰税法特有的规制规则,如实去查验及核算,以便折射出真实情形之下的税收水准。税收征管依循的新颖模式,促动了税收会计原初的流程完善,也带来新时段的若干疑难。明晰了这一进展状态,才能供应可用的化解对策。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