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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财政管理改革,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1年的收支两条线制度,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到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库集中支什等制度的颁布和执行,建立了一整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随着各地政府财政部门对这一体系的推行,高等学校也融入了改革发展的浪潮中。高校应对非税收入进行规范化管理,理顺财政分配管理。
关键词: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对策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4.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票据管理是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是高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收入行为。为此,建议按照收入的性质,严格划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应税收入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严把票据领、用、审核、核销关,督促各高校建立健全内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有效遏制混用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网络化管理,跟踪每一张票据的使用情况,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素质,明确票据有关政策和适用范围,加强与财税部门联系,准确反映业务内容及收费项目的性质,是依法领用正确票据和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例如,上文中提到的网络管理使用服务和有关后勤服务业务,可以列为科教文化等相关服务业,应该领用服务业税务发票。
5.加强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完善高校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校提供的服务也在不断拓展,为了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高校内部很有必要建立一套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全过程,适合高校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同时,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的建设也需不断扩大和深化。据调查,目前一般高校在学宿费缴费明细记录以及账务核算方面,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在管理上的应用还比较薄弱,尚需不断完善和深化。建议建立一套高校收费项目信息库。具体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层次、专业、部门、范围等分项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票据管理信息库,跟踪票据使用动态;不断完善非税收入明细化收费信息管理系统与核算系统。最终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收费项目立项、申报、批准和监督管理信息化;收费明细管理信息化;核算信息化。实现校银合作,加强财政、银行、教务、学院等部门校园信息共享,完善网络化建设,不断提高高校非税收入执收效率和管理水平,使高校非税收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良性发展轨道。
6.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树立管理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水平。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收支两条线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给高校管理特别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高校财务工作由于数字化、条条框框严格,一部分人员甚至一些领导容易产生重核算、轻管理的思想,工作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因此,要求高校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开拓进取、积极更新业务知识和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树立全局管理观,统筹管理,努力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管理技能,紧跟时代步伐和国家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满足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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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得到了飞速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收入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城乡居民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多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目的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城镇化进程,加强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但任何一项政策制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种类形式多,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之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本身制定的缺陷等等原因,使得政策在现实贯彻过程中突显出不少的问题,政策制定的初衷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进入到了经济的新常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由高速向中低速发展,社会不同领域都面临着改革,改革环境也是阻碍重重。而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挑战更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亟待解除的课题。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三农”问题仍然是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党中央对农业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中全面部署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措施,提高支农惠农力度。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多年来都在致力于研究并出台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主要有财政支农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农业现代化政策等等,这些政策促进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着农村社会全面建设,使农民能够增产增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而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得到实现,则依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但是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不论是政策问题还是执行问题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农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国家扶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因此,清楚的认识到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对促进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产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前后对“三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收入分配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都有明显的效果。但也得看到,相关政策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存在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政策执行主体和政策目标群体这三个方面。
(一)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存在的问题
政策合理性的欠缺。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虽然大体上制定的合理,但政策本身在制定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不足。譬如涉农税收政策中,国家对许多农业生产资料(饲料、化肥等)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都实行免税或者减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让农业生产者减少购买生产资料的成本。但在流通环节,诸多商家会把价格抬高,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真正获利,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政策可操作性的欠缺。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在实际的贯彻过程中会遇到了政策执行贯彻主体和受惠群体的阻碍,政策执行起来出现了困难和问题。
(二)政策执行主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目标的实现都要依赖执行机关的执行,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也是一样。政策执行人员素质、执行部门功能都对政策贯彻执行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政策贯彻部门人员内部培训不足。熟练掌握政策是政策得以贯彻的前提;政策执行机制不完善。主要有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监督机制不健全、政策贯彻评估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主体素质欠缺。主要表现为:工作能力欠缺、管理水平欠缺、责任意识不强;政策缺乏宣传。农民由于平均受教育程度低,往往不善于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信息的获取。尽管各级机关也会对政策进行宣传,但宣传的效果不明显。
(三)政策目标群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的受惠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制约政策的贯彻,农民的教育程度必定会制约他们对政策的理解、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一些农民甚至不知道一些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存在。农民自身利益表达能力弱,使他们缺少了基本的话语权,不能参与到相关政策的修改当中,从另一方面制约了政策的贯彻,违背了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制定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建设,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但是由于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修复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对“三农”问题解决至关重要。
(一)提高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质量
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在制定出台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时,不仅要充分论证该政策是否可以促使农业生产部门得到充足的资金和效益,让农民得到最大程度的受惠,还要具备相应的方式和方法,引导和促使政策的好处留给农业、农村和农民;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必须合理掌握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执行弹性,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使政策的优惠措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二)加强政策贯彻机构的执行力
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贯彻机制。第一,完善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就是要规范政策贯彻机关内部的职权配置。第二,完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政策执行实施监督是保证达成政策制定的预期目标。第三,完善政策贯彻评估机制。第四,制定科学的培训制度。第五,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政策的执行者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应明确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政策贯彻的每个环节都要落实到的相关的责任人。
(三)加强政策宣传
宣传对保证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政策制定预期目标是至关重要的。鉴于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重要目标群体之―农民远离城市、受教育程度低、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少的特点。一是加强法制思想宣传;二是加大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开通服务热线、网上政策咨询、在服务厅开设宣传栏和政策咨询窗口,同时免费提供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宣传,在宣传时要注意使用简明易懂的宣传用语,以保证它能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对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及时在网上、服务厅宣传栏进行公告,并对重要政策点进行及时解读,让新政策及时被正确理解。定期到农村举办相关政策讲习班、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辅导班,并派发宣传手册,宣传政策;三是鉴于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涉及政策多,出台的条例多的特点,要将不同时期出台的各种法规、条例和补充规定中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进行整理、归纳、汇编成册,使政策清晰明了、易懂,让涉农经营者,特别是农民便于操作。
(四)加大政策贯彻资源的投入力度
政策贯彻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我国地域辽阔,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出门交通不便,农民到达相应的政策办理机关很不方便,政策宣传的效果受到影响,政策执行的工作也受到制约。这些客观现实说明要想在农村顺利推行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必须要投入足够的政策资源。因此,要合理利用政策资源,适当加大对一些贫困山区的政策资源投入,从而确保政策贯彻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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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非税收入管理探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关键词】:非税收入 内涵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分析非税收入的内涵和理论依据入手,探讨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一些现存问题,并指出了加强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探索
政府非税收入与“准社会公共需要”相对应,和税收收入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不可少。认真研究和探索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途径对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职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内涵
(一)非税收入概念。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就资金性质而言,与税收相同,都是财政性资金,并与税收共同构成政府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
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其中的前两项合并起来,就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来源的不同,非税收入又可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中的大部分都已经纳入财政管理。
1.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管理中较为规范的部分。其项目的确定均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标准核定也均通过法定程序,收入全额纳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这部分非税收入政策调整权限基本由中央财政控制,而且对地方而言比较透明。
2.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程度明显低于预算内管理部分,但原则上仍是有轨可循的。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基于特定的背景,国家对预算外管理非税收入的范围做出过数次界定。尽管在不同时期,这部分非税收入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在现实工作中,这部分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财力补充。
3.制度外非税收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体系中,制度外非税收入最具机动性和波动性,而且历史较短,透明度最低,是转轨过程中逐步扩张的收入。制度外非税收入不纳入财政管理范畴,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支配,其用途广泛,不仅用于经济建设,而且还用于事业发展、政权建设、社会保障和公职人员津贴等。
政府取得收入是为了实现自身的职能,政府职能规定了政府收入的合理性以及形式和数量。非税收入一方面由政府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方式所决定。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总结。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政府的经济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发生了相当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守夜人”;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论”,从此政府开始步入经济领域,正式实施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20世纪里,与资本主义经济不断调整发展的过程并行,世界上先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模式以及拉美模式和东亚模式。在种种模式之间,一个重要的主线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过一个世纪的长期探索之后,人们得出了某些共同认识:
1.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率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消除自然垄断、提供充分信息、实现公平分配和消除经济波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2.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规则和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使市场繁荣,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3.有效的政府包括哪些内容,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与其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不如针对本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定位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经济职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正确的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引进政府是为了使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程度缩小,使市场机制能够承担更多的配置功能,而不是为了用政府来代替市场。
4.政府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至关重要的,有五项基础性任务处于每一个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这五项任务是: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弱的阶层;保护环境。
5.法制和民主是政府取得日益扩大经济职能的合法性的前提。一旦政府权力失去制衡,不但无从保证政府会自愿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以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而且极易导致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最终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
现代经济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混合产品。按照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部分混合产品。
1.纯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
因为纯公共产品是被共同消费的,具有非排他性,理性个人将不会在使用公共产品时自动按价格付费,而是变成“免费搭车者”。因此政府职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税收正是这种强制性筹集资金的手段。但税收不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资金补偿的唯一方式,虽然所有个人同时消费同等数量的产出,但他们从同等产出中获得的总收益和边际收益通常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方式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当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时,是不能用税收弥补其成本的,而应采取非税的方式弥补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2.混合产品的资金补偿。
纯粹的公共产品是不多的,仅有国防、政府行政、外交、司法、公安以及基础教育等。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向使用者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既可全部或部分的补偿其成本费用支出,避免公共服务的过度供给;又可以做到谁收益谁付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搭车”现象,有利于有效抑制消费者对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过度需求。因此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运用收费方式实现资金补偿比征税方式更为合理。收费体现了“谁收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易被缴费者接受。
(一)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散。
目前参与管理的部门较多,造成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的分散,肢解和弱化了财政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财政部门参与非税收入政策的制定,肢解了财政职能。按现行制度规定,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并未统一在政府财政部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由财政与物价部门联合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被纳入价格管理范畴。这使得财政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征收管理分散,财政部门征管职能弱化。按现行制度,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不像税收统一到税务部门管理,而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拟定和对征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部门经费保障情况。同时,反观财政内部,对非税收入未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缺少责任主体。
(二)征收成本核定流于形式。
征收成本核定是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关键,是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系统内部熟悉非税收入政策和项目特点的处室不能负责此项工作,导致财政对各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了按一定比例统一安排之外,其余部门仍然由执收部门安排。这种做法存在三个弊端:一是财政统管能力不强,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过小。二是消费性支出比重较大,非税收入的经济贡献率下降。三是部门预算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不能彻底解决。
(三)部门利益固化。
目前,部门小团体利益的旧观念仍然制约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工作,一些部门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所有,无视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拒不上缴财政而截留挪用,有的甚至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即时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也是立即要求办理划拨手续,资金管理没有摆脱粗放模式,也没有真正实现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所提出的经费支出按进度、专项支出按计划的管理目标。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严格计划审核,鼓励合理增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支出统筹,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为经济转轨时期各级政府重点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一)加快非税收入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是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从长远看,非税收入的取得必须以法制为基础。从近期看,国家应抓紧研究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规,通过政府法规的形式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界定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并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征收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理顺和强化财政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组建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机构,整合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2.科学核定非税收入计划,强化收入预算刚性。要综合项目特点、当年政策变化和上年实际收入等因素进行逐项逐户核算,并合理确定审定程序,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3.加强专户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核算体系。要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彻底取消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账户,部门所有收入均要统一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收单位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杜绝违纪资金通过财政缴拨合法化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对部分非税收入要实行增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总量做大,弥补一般预算资金不足,实现既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又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的双赢目的。
(四)硬化支出预算约束。
要把非税收入摆到和税收收入同样的地位上,一并作为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按照建立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税支出管理改革,统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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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现行法规中对于税收救济制度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衔接救济成本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方而,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或体制。
(一)“必经复议”,即复议前置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司法权,不利于纳税人救济
作为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例外――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与征税有关的税收争议采取前置模式的理由:一是争议的专业性;二是减缓法院的压力;三是降低税收成本。然而我国的复议前置规定较随意,只依赖于税收单行法规、政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使得税收争议的最终解决时间拉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宪法保障人民迅速获得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有“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之嫌,诉权作为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限制和剥夺。
(二)“纳税前置”有违法治精神,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复议前置,但又对此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该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分析如下: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基础是公益为尊,公权至上,效率优先,这些观念在执行中却屡屡受到冲击。首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国家利益,它还可以包含经过抽象和集中的私人利益,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普遍的私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的观点看,如果政府行为损害了普遍私人利益那就应当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应当仅仅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治的一大要求,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这种“清债后再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再次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设置无疑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疏于关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公平问题。
第二,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利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行政复议程序就失去法律经济学价值上的意义。
第三,纳税前置可能损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牺牲公正性纳税前置弱化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在法律已为纳税争议司法审查设立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前提下,再对行政复议设立先予履行前提条件.明显与“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相悖。这样的做法很容易使得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得以躲避相关的审查,这显然与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第四,从实际实施中看,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前,首先必须确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纳税主体,该纳税主体也就以征税决定的方式确定下来,由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先定力,这就让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危害性显现出来了。
例如,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时,把本应为纳税人A确定为纳税人B并作出征税决定,此时B就负有了在相应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往往很大,当事人无力按全额缴清该款项也无力或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行政救济。并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纠纷实行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同时也就丧失了通过诉权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这种发生纳税主体争议的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拒绝了假的纳税主体B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就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也让真正的纳税主体A逍遥法外,还可能在客观上为A提供了转移应税对象、抽逃税款的时机,造成税款迟迟不能入库或实际无法入库,最终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这种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现行税务复议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起了限制作用,但其本质是合理的,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如:修改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废止纳税前置相关规定或保留复议前置制度,并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的范围;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查制度以及税收复议制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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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收入分配原则、方式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实践中提出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也急需进行新的理论概括和政策调整。文章从生产方式、社会的性质和人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分析分配不平衡的现状,思考收入分配改革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收入分配;社会公平;公有制基础;分配不平衡;发展路径。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个人所分配消费品或领取的报酬是以劳动的质和量为依据的,于是,人们就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按劳分配似乎源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然商品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那么劳动就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依据。这样,价值的创造就成为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就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私有制是造成一切社会不公的根源,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必然实行公有制。如果我们把共产主义本身──因为它是否定的否定──称为对人的本质的占有,而这种占有是以否定私有财产作为自己的中介的。
我国目前分配关系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初次分配中非市场因素侵扰市场因素,和再分配中政府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补偿性干预制度不足。我们将从过去分析收入分配问题产生原因的一些思维方式上进行调整,并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上寻求解决措施。
一是要从收入分配问题的一元原因论,调整到综合原因思路方面。
如收入分配问题单纯是由工资过低造成,或者由腐败和灰色收入造成,或者由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不到位造成等等,都可能是片面的。
二是要用多学科综合的经济学方法,从浅层原因讨论,到深层次的内在原因的分析。比如,浅层次认为收入分配就是一个政府再分配的问题,不鼓励创业,不使劳动力充分利用,使劳动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分配财富,全部依靠政府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将会形成一个无效率并且福利成本很高的国家;只是往农村投入,但是不将农村剩余人口和劳动力转移出来,相对过多的人口分配日益下降的农村和农业增加值,城乡差距永远也不会缩小。结构调整对改善收入分配非常重要,仅仅依靠发展容纳就业越来越少的工业,而忽视能大量容纳劳动力就业和获得收入的服务业的发展。要从社会性质及人的生活方式等方面来思考。
分配问题涉及深刻的产权制度,主要涉及如下三个:
1.土地制度。目前,中国社会的财富流向,第一位的集中点是房地产行业。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土地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双重垄断”:一方面,面对土地的拥有者(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权力部门是“垄断买方”,土地要转换性质,必须首先“卖”给政府,而且价格较低,农民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地位未完全实现。另一方面,面对“购房群体”这一最终消费者,权力部门又是上游要素——土地的“垄断卖方”,消费者要购房实际上必须先从政府处购买土地。这就导致利益分配的扭曲,在权力与资本的合谋中,房地产企业获取较高的收入。
2.资源产权制度。另一个财富流向的集中地是矿产资源开发行业。为什么煤老板这些年迅速暴富?这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缺失有很大的关系。突出表现在资源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导致利益不合理分配。
3.垄断性经营制度。目前,中国垄断性行业改革相对滞后,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一是市场准入环境不宽松,进入壁垒障碍依然严重。二是支配市场的原垄断企业与新进入企业不对等,使得有效竞争难以实现。
政府自身的转型已是刻不容缓,就拿综合治理灰色收入而言,需要决策层力挽狂澜的决心。当务之急是弥补我国财政金融、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国有资源管理制度中容易造成公共资金流失、寻租腐败等产生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从建立规范和透明的制度入手,清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监管项目,减少行政性垄断,规范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健全审批许可和监管制度并接受社会的严格监督。同时,我们讲了多年的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至今未见全面启动,这也涉及深层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问题。
收入分配问题,有一个“工具论”和“实质论”的区隔问题。
所谓“实质论”,就是真正站在“人”自身的立场,来谋求促进人的自身解放和每个人自由的全面发展。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如此失衡,从人的角度来研究,反映了人权的某种缺失,特别是劳权的缺失。现在讨论收入分配制度发展,必须提升到人权特别是劳权的高度,要有保障人权特别是劳权的制度安排,使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
[1]茅于轼。一个经济学家的良知与思考[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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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率方面,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研讨论文:碳税法律问题笔谈。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王“”《关于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一文探讨了碳税制度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而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具体内容。颜士鹏《欧盟航空碳税之合法性质疑及中国的法律应对》一文对欧盟航空碳税性质进行解读,质疑其合法性,并提出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路径。
陈红敏《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看中国的碳税发展前景》一文从缓解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碳减排压力、为参与绿色经济时代世界规则的重新制定积累制度经验、中国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的需求以及发展方式转型的需求等角度分析了中国开征碳税的必然性,并通过对发达国家碳税发展经验的梳理,对中国未来碳税的开征提出了几点建议。邹敏、张璐《论中国碳税制度的建立》一文提出中国已经初步具备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加强对碳税开征时间、税率标准与征税对象的确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的研究,为中国碳税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气候变化;欧盟航空碳税;碳税制度;应对策略。
碳税法律问题笔谈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是为减排温室气体、减缓全球变暖、实施环境保护而设立的税收制度。我国目前虽无专门碳税制度,但实际上现有各种资源税费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碳税制度应有的功能,是一种隐形的碳税制度。但是,开征碳税,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可以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1]。碳税作为一种环境税,设计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其能否实现其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和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独特功能。要实现这一功能,关键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节能分“狭义节能”和“广义节能”两个范畴。狭义节能指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一次能源(石油、煤、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能、蒸汽、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的直接节约。广义节能指除了狭义节能的内容以外,还包括各种间接的能源节约。
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节能化调节、能源结构调整带来的节能等。广义节能根据节能途径不同可分为结构节能、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三种。
基于节能这一目标,碳税制度设计要统筹兼顾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筹考虑和规划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结构、布局和能源供给,增强能源对经济的支撑力。
第二,统筹考虑国内外能源市场,确保能源安全。
第三,统筹考虑能源的内部结构,立足现有条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型能源。
第四,统筹考虑勘探、开采、供应、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降低社会发展成本。
第五,统筹考虑节能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关系。要把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
第六,统筹考虑直接节能与间接节能相结合原则。未来我国节能潜力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结构变化与加强管理所带来的节能,即间接节能,另一部分则是单耗下降所形成的节能潜力,即直接(技术)节能。
第七,统筹考虑集中节能与分散节能相结合的原则。集中节能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节能设施在本单位利用的同时,将剩余的利用能力向他人开放使用;二是区域性集中节能方式,即建设区域性的专业性能源利用设施,把一些分散在各单位的能源利用设施按一定要求和条件集中在一起进行利用,如集中供热方式。
第八,统筹考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相结合原则。每一原则分别对应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环节,目的是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和能量流;再利用原则针对的是中间环节,目的是延长产品的服务强度;资源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出环节,目的是把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这就要求国家要根据三原则的要求,针对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分别设计相应的制度,使制度涵盖能源开发使用过程、产品生产与消费过程、废弃物的排放过程及其回收利用过程[2]。
第九,改变偏重工业节能,忽视建筑、交通节能的现状,统筹考虑工业、交通、建筑节能。
第十,统筹能源、经济、环境综合决策关系,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应当兼顾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内部与外部效益,近期与长远效益,从而实现能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总体效益最佳一般表现为在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能源利用经济、社会效益最高。
能源是指提供能量的自然资源,是机械能、热能、化学能、原子能、生物能、光能等的总称。能源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来说,存在于自然界、可直接获得而无须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能源称为一次能源,亦称天然能源,其中风能、水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潮汐能等不会随着人们的使用而减少,称之为可再生能源。而矿物能源如煤炭、石油、核燃料等称为非再生能源。由一次能源经加工、转换或改质而得到的另一类型能源产物称为二次能源,如电能、氢能、汽油、煤油、柴油、沼气等。根据消费后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又可将能源区分为污染型能源和清洁能源。如煤、石油等属于污染型能源。水力能、风能、氢能、太阳能等属于清洁能源。另外,当前人们已经大规模生产并广泛开发利用的能源,例如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及水力能、植物燃料等称为常规能源。以新技术为基础、正在研究之中以便系统开发推广应用的一次能源如太阳能、氢能、风能、地热能、海水温差能等称为新型能源。
基于上述能源的分类和特点,碳税制度设计应遵循对不同能源实行分类和重点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分别实施不同管理,其核心就是对不同能源、不同行业要区别对待,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不同管理。重点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进行综合考虑,将某种能源或某行业、某地区、某部门确定为重点管理的对象,在立法上作出更为严密、细致的规定,在管理上实行更为严格的要求,投入更多力量,在技术上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等,是基于全面系统管理基础上的管理,是对全面系统管理的发展和深化。即在实施全面管理时,应分清主次,抓住重要管理环节和关键之处,实行主次不同、轻重缓急有所区别的管理。
重点管理的内容主要有重点环节管理、重点行业管理、重点能源管理、重点区域管理、重点方法管理等。重点环节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全过程中的某些环节或某个环节的某些具体方面实行特别控制。如对能源利用环节而言,应注意事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的工艺、技术和流程。重点行业管理是指对重点用能行业或节能潜力大的行业实行特别控制。重点能源管理是指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能源实行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管理是指对能源紧缺或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实行严格控制。重点方法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中的某些方法予以特别强调和要求,使其真正产生有效的结果。
碳税的完善虽然可以在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才能形成严密的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体系。碳税的制度设计和其他制度相匹配,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其中的重点是如何协调碳税和碳交易的制度设计。在欧盟和美国的一些州实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企业排放份额如果是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的,就不缴税或者缴纳少量的税。如美国正在试点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结合起来,使二氧化碳交易的价格接近碳税的征收标准。
碳税和碳交易各有优势,且通常认为,碳交易制度在固定的大型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上更为适宜,而碳税在小型、分散的排放设施上更加适用。
碳交易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整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碳交易系统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碳价格,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技术革新,提高能效或者是购买碳排放额度。因此,碳交易制度有两点优势:其一,碳交易制度是逆经济周期的,可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其二,碳交易体系相对来讲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小,一旦配额分配完毕,政府对于碳交易市场几乎是不干预的。相对于碳交易制度,碳税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覆盖范围广泛;第二,不需要额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第三,价格稳定,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更好作出如何减少排放的决策;第四,更容易适应排放绝对增长的国家[2]。
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不仅限于碳税一个税种。因此,要协调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关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将其纳入结构性减税总体框架一并设计。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在总税负未增加的基础上,实现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及对环境的保护。
碳税的设立和征收应和资源税、能源税及其他环境税相协调统一,避免过度征税和重复征税。
此外,在资源税制改革中,应该放松管制,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资源开发的竞争,打破市场垄断,自我消化一部分资源税上调所带来的税收负担。
第五,科学合理确定碳税制度具体内容。
在征收对象方面,碳税可在生产和消费的不同环节征收。既对生产环节的上游课税,也对消费环节的下游课税,各国选择不一。美国科罗拉多州的玻尔得市向所有的消费者———房屋所有者和商业组织征收本市的地方碳税。玻尔得市的居民根据其用电度数来支付此项费用。瑞典也是在消费端征收此税。瑞典国家碳税对私人用户征收全额碳税,而对工业用户减半征收,对公共事业机构则免征此税。加拿大魁北克省纳税对象是中间商———能源和石油公司,而不是消费者。日本碳税征收对象是使用化石燃料的单位,范围既包括工厂企业,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消费大户,采用化石能源发电的企业等,又包括家庭和办公场所。
鉴于在生产环节征税往往会转嫁到消费环节,建议我国以消费环节征税为主,对处于国际寡头地位的行业和特殊行业在生产环节征税,从而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如:澳大利亚本土的采矿企业处于国际寡头地位,可以较为轻易地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鉴于我国是以化石燃料为主的国家,应采取超总量收费制度,对生产或消费者在排放份额内的排放行为不征税。
在税率方面,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
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碳税税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本国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承受力。如:日本在决定环境税的税率时,在对本国国民经济、居民生活水平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进行了具体精细的测算后,最终确定为2400日元/吨碳。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在税收利用方面,碳税收入除了用于防止全球变暖,还可以用于森林保育,促进低排放的机动车发展,开发新能源汽车,提高建筑节能,建设低碳都市和低碳地区等。
在减免措施方面,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碳税税收优惠的设计如下: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实施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在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措施方面,我国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和对等原则,在灵活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措施同时,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产品免除国内碳税以保持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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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是权利之学。然而由于对马克思法学的无知和对“义务本位”观念不自觉地偏爱,使许多人本末倒置、错误地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的法理学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的法理学分析
中国几千年来农业文明的发展,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以强调“君(父)权”、“神权”、“夫权”为特征,而漠视个人权利尤其是社会底层和妇女权利的“义务本位”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观念。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的观念又迅速占据了社会思想的制高点,在苏联法律工具主义的推波助澜下,个人权益一直是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而饱受批判的。它意味着,法律允许的,才是人们可以做的,在这一时期,“非法”和“违法”显然是同义词。
改革开放使这种法哲学发生了根本转变——商品经济的壮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一次使中国人个体自由的张扬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家们展开了对“权利”理论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对话,经过十余年与“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一致论”的反复论辩,“权利本位论”终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要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权利本位存在于两种关系中,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这种新兴的法哲学为权力和权利带来了颠覆传统的规则: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许可。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在合法方式与违法方式之间,划出了一个合法性问题未决的缓冲地带——对于该领域,我们可以称为“不合法”(不合乎法律确定的标准行为模式)或者“非法”(非法律确定的标淮行为模式)。换句话说,违法与“不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是一个不等式。
违法行为的后果就是受法律制裁。而非法行为的后果则是不确定的,一般有三种情形:①该权利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则被法律确认并保护:②该行为经过有权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最终认定为违法,则会受到追究。这两种情形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第三种情形则是使合法性未决的状态延续下去,这是因为该权利虽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也属于时下不宜提倡的个人自由,例如不婚女性的生育权;或是属于现有的法律技术和社会思想难以解决的困惑,例如“安乐死”。
这就给国家的税收管理提出了一个新课题:非法收入要不要征税?如果再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显得相当严重:征税是否意味着国家对被征税的收入或者行为合法性的背书?!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前几年地方税务部门对游离于色情服务边沿的娱乐场所“三陪”小姐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媒体义正词严地质疑:难道政府承认“三陪”合法啦?不打击、不取缔而改成征税啦?搞得税务机关灰溜溜大气不敢出,而公安等有关部门则正气凛然:“三陪”属于社会“黄赌毒”丑恶现象,应该继续打击、取缔。然而这场论战却没有赢家和输家:税务机关不吭声归不吭声,该项税收照征不误:有关部门也照样打击取缔“三陪”,逢年过节或者有什么大人物莅临,就扫荡一遍歌厅舞厅和发廊之类,过后又总是“野火烧不尽”:而“三陪”则不断地拓展“业务范围”,北方流行“陪聊”、“陪(旅)游”,南方则盛行“陪泳”、“陪看电影”,等等,虽然使法律怎么也跟不上喊禁止,却始终也上不了台面。
而论战的焦点依然没得到解决,争议在其他领域继续发生。例如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手段的“进场费”,在引发不正当竞争或争讼时,就有当事人以国家的征税行为作为其营销方式合乎法律的辩护理由一一厦门的新闻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厦门市工商局认为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吉马酒业”)在销售“华夏长城”萄萄酒中,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决定。吉马酒业不服,告上了法院。其理由包括,“专场费”、“赞助费”是行内普遍存在的商业惯例,法律也没明确禁止该行为,税务局征收进场税表明了对该种行为的认可云云。吉马酒业所称“税务局征收进场税”,应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而采取的税收管理。
既然这种争议是出现在“权利本位论”的法哲学里,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只能从现代法理学中去寻找。基于“违法”和“非法”性质的差异和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我们首先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税务机关应该,而且是必须对非法收入征税,因为:
现代法学是权利之学。然而由于对马克思法学的无知和对“义务本位”观念不自觉地偏爱,使许多人本末倒置、错误地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最早使用“权利”这个概念的是荷兰的神学家、法学家格劳秀斯,他把权利看作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即与生俱来的“道德品质”或资格,而不是像后来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宣称的“天赋人权”。马克思则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分析,指出了权利及其观念实质上是商品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过程的一种神圣化了的投射映像,从而使权利及其观念奠基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权利是个体自由的边界,是主张利益的资格。权利的内容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现实,而是随着其发展而变化的。所以“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成为现代法律的主要精神。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就是这一内涵的具体表现,而按照“义务本位论”,该条款的表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刑法中“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法律精神的体现则更广为人知,即“罪行法定”、“罪疑从无”、“罪疑从轻”等等。
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首先体现的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敬畏一这是现代权力对权利应有的正确姿态——因为税务机关在难以判别某种行为、某项收入是否合法时,对其征税即立足于其合法的假定基础上,这是税收管理领域的“罪行法定”和“罪疑从无”。其次,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还体现了税收权力的谨守本分,即税收权力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指税务机关在积极地进行税收管理,使经济社会生活在处于一种有序状态:不错位和不越位指税务机关不大包大揽、越庖代俎,而把人们的各种经济社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交由有权部门去判断和处理。这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履行职责的态度,就是“公权力无授权即禁止”的正确表现。
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是另一条法学常识。也就是说,人们遵守法律的成本即牺牲的利益和自由,应该低于或者少于违反法律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否则法律凭什么要求人们服从其统治。所以,非法收入不能因为其合法性问题的悬而未决,就不纳税:第一,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合法时,它在未决阶段所缴纳的税收不但是及时有效的,并且避免了非法收入所有者因为收入合法性问题的迟延纳税而减少机会成本、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这就是税收对合法收入的社会公正:第二,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违法时,违法者并不会因为已经承担了纳税义务而有额外的负担,因为违法收入依法应当没收、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这依然是对遵守法律者的一种社会公正:第三,当非法收入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为违法时,即使法律依然不准备对这种权利作出宣示,它一样还有存在的正当性,对其征税,是在税法上给予它与合法收入一个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对二者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平。
同时,税收权力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行政管理的价值目标,是在追求管理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税务机关征错了税,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裁判得到救济,因此司法权力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税务机关在某项收入的合法性发生问题时,就先把税征上来,鲜明地体现出行政权力的效率特征。
得出“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的结论解决了主观认识问题在如何具体操作的实践问题中,由于非法收入存在着被确认为违法的可能性,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的征税就还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
其一,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
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违法收入征税,因为对违法行为而言,重要的是纠正、追究和制裁的问题,而非税收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对违法收入进行征税,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重叠和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因此,税务机关对收入的合法性问题还是承担着一定的注意义务的,关键在于这种注意义务的界限在哪里:
一方面,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法律的掌握和熟悉程度应该高于普通人,亦即依照社会一般认识水平就可以判断出某项行为或者收入违反法律的,如赌博、卖淫等等,税务机关就不能以对相关法律不知晓为由推卸自己的判断责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法律法规卷帙浩繁,即使专业人员也只能掌握其中的一部分,税务人员需要通晓的也主要是行政法和税法,对于行使职责没有太大关系的其他法律,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仅限于一般性了解。例如吉马酒业的“进场费”行为,工商局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厦门市的法院一审认定是属于“商业贿赂”,而龙岩市的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却判工商局败诉。同一行为牵涉了这么复杂的法律定性,“解铃人”既不应该是税务机关所必须承担的职责,税务部门通常也没有能力去解决这种问题。
其二,救济机制的完善。
既然非法收入可能被确认为违法,那么税务机关也就存在错征的可能性。违法者的制裁和违法收入的没收等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的职权范围。但违法收入被没收了,已征的税收如何处理——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同样的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理也应相同,违法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损害,不能因为税务机关对某些违法收入的征税而加重了这部分的违法成本。
所以,税务机关在某项收入被确认违法之后,不能以税收是入国库,其他执法、司法部门的罚款、没收也是入国库为由,要求直接抵消而拒不退还已征税款。即使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同意直接抵消,表面上看,违法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害,但这种行为对程序公正和行政法治的潜在伤害却更大。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建立一个通畅的税收退出机制,保证错征的税收可以顺利地进入其他正确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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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追求增长的短期性行为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收入质量监管在质量监督失控问题,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监督是首要问题,应加大监督力度。
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辽宁地方财政收入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辽宁地方财政收入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财政收入作为地方国民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的集中体现,是检验地方整个经济运行质效的一个重要标志。近几年来,不少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呈“超常规”、“跳跃性”发展,大大超过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速度。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喜人的局面。但就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和运行状况分析,其隐患严重。本文重点分析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的概述及考核方法,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中国地方财政收入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地方财政收入是地方政府为满足其职能的需要而通过一定形式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所谓的财政收入质量是指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以及财政职能在组织收入中实现的程度。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三个维度进行评价,同时兼顾财政职能实现的程度。地方财政收入质量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其一,财政收入的质量是政府管理和服务质量的保证。合法性收入下的生活才是高质量的。其二,财政收入的取得方式影响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比如果实要合理采摘,不能以折断树枝或砍树的方式摘果子。其三,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执法行为具有导向效应。政府行为对私人具有导向效应。
地方财政收入的质量高低主要看其收入规模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其收入结构是否合理、其资金是否是真正可用的政府财力。也就是说,没有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也就无从谈财政收入的质量;在财政收入数量一定的条件下,如果财政收入的结构不合理,也会影响财政收入的质量;而财政收入是否真实地代表有使用价值的社会产品并是否真正成为政府的可用财力,这是财政收入质量的直接体现。
(一)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考核的合法性指标
所谓的地方财政收入合法性是指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过程中是否执行了相关的税法,税收征管法、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规等。以征税为例就是有无“收过头税”、“有税下征”、“寅吃卯粮”、“应退不退”、“应减不减”等违法的情况。考核方式通常采取抽样方式检查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措施条例等的执行情况。一般有执法准确率、执法执行质量等。
(二)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考核的合理性指标
所谓的地方财政收入合理性是指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过程中各项指标是否在合理的区间内。具体包括规模分析指标、构成分析指标、趋势分析指标和效果分析指标等包括规模分析(财政收入总量)、构成分析(如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主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例等)、趋势分析(如税收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弹性等)、效果分析(如税收收入产业比率、税收收入行业比率等)等指标。
如A、B两市2012税收收入分别为80亿元和56亿元,财政收入分别为100亿元和80亿元;A、B两市2013年税收收入分别为104亿元和61.6亿元,财政收入分别为125亿元和100亿元。从总量来看2013年较比2012年A、B两市税收收入增长率分别为30%和10%,财政收入增长率都是25%,A市税收收入增长超过B市质量指标优于B市,而B市2013年非税收收入对财政贡献大,说明财政收入质量不佳。
(三)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考核的真实性指标
所谓的地方财政收入真实性是指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过程中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虚构、虚假入库、空转”和“买税”等情况。 财政收入的信息质量主要是考察财政收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财政收入直观地表现为一定数量货币收入的数据信息,而这些数据信息是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保证财政收入数据是不存在虚假现象,这种虚假又可以分为财政收入的虚增和虚减。
(一)地方财政存在着收入规模“虚涨”的问题
所谓的收入规模“虚涨”是指财政总收入增幅高,可用财力增幅低,财政收入高增长与拖欠干部职工工资问题同时并存,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与地方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比例失调。成地方财政收人规模虚涨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主观上的原因,包括地方财源建设枯竭,发展的自然基础差,制约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二是主观上的原因,包热括列收列支收入项目增多、数量大,行政干预,争排名、争虚荣以及收入“空转”等。
(二)税收“流失”问题依然突出
虽然近些年执法力度加强,收入“流失”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相比较而言,问题依然突出。具体包括:一是由于征管工作不到位,造成财政收入流失。如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全省乃至全国约有80%的县市征收不到位。二是征管人员素质不高,有税却难以收缴入库。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依法征收,突出表现在中央“两税”(消费税、增值税),地方完成上级收入任务,能得到税收返还基数后,便责令税务部门罢手不收。四是随意越权减免税收。
(三)财政收入构成不尽合理
在较为合理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地方固定收入应占总收入的较大比重,才能保证地方正常的预算支出。在部分地方的财政收入构成中,列收列支收入与地方工商税收收入并驾齐驱,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列收列支的收入比重,几乎超过了地方工商税收入的比重。这种畸形的财政收入结构,如果任其发展,最终将会使地方财政逐步丧失引导和调节地方宏观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不利于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巩固。
(四)个别地方存在着盗转税收、索要回扣的现象 盗转税收问题,虽超收,发展到奖励变回扣、回扣变索要。以回扣比例要挟地方政府,最高的回扣率达60%,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类似情况,在不少地方征收部门存在着。有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着有税不收、无奖励政策不收、无回扣不收问题,严重扰乱税收征管法的贯彻执行,造成大量财政收入流失。
(一)加大对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管力度
由于追求增长的短期性行为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收入质量监管在质量监督失控问题,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监督是首要问题,应加大监督力度。具体包括:一是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和检查,严格控制财政部门设立收入过渡户的数量,加强过渡户缴库情况的检查。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从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批,查补税款等方面进行税务工作检查,进一步核实税基,强化税源监控,狠抓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创新监督模式,采用异地交叉、上下联动等方式开展财政收入质量检查,提高检查成效。
(二)加强征收监控,规范征管行为
加强征收监控,规范执法行为对于提高财政收入质量非常重要。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彻底改革现行的以税收专管员管户征收为主要的征管方式为纳税申报征收。在发达国家,税收征纳均以纳税人申报缴税为主要征收形式,辅之以严格的稽查惩处措施,形成系统的申报、缴纳、稽查、征处体系,改少、管人治为依法治税、依法征纳、依法管理。这样,才能根治税收征管中的违法行为。二是要全面提高税收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手段,努力提高现有财税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服务质量,坚决堵塞因财税干部队伍素质因素而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漏洞。
(三)规范收费制度,把非税收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政府性收费是满足政府职能需要的一种筹资方式,但不能简单地把弥补地方财力不足作为政府收费的依据。为了使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更为合理,必须规范税与费的关系,把非税收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应清理地方收费项目,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凭借政府权力、行政管理职能或社会管理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和基金,因为与税收性质基本相同,可通过“费改税”来切断收费与部门利益的联系,如开征燃油税、教育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对必须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如实行目录管理、收费公示制度、统一票据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等。
(四)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纠责任
对国家财政收入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打击不力,是税收征管中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犯罪分子胆大妄为的诱因之一:现行的国家税收法律法令、法规,其内容较为完善,问题在于如何严格执法、严肃执法对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触犯刑津的行为,要做到定期专项打击与长期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相结合,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不姑息、不保护、不手软,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打击有力、预警有效。这样,只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把规范管理、依法管理与严厉打击有力结合起来,加强地方财政收入管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实现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目标就一定能够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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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务约谈制度在税务征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了执行税务约谈的经验技巧, 分析了税务约谈工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倾向,提出了值得注意的方面.
关键字:税务 约谈 技巧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务 机关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我们已经在很多行业、企业中推行纳税 评估约谈制度。当前,国内税收实务界对 税务领域实施的约谈制度有着不同的称 呼。例如,在名称上,相对于本文提出的 “税务约谈制”这一概念,又存在所谓的 “纳税约谈”、“税收稽查约谈”、“税务检 查约谈”、“税务质疑约谈”、“反避税约 谈”“、税务函告、约谈”等等概念.
对于一些疑点问题,要换位思考,要 从纳税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要把所有 的可能性尽可能想全面,先找出对方是 否存在可以解释的合理原因,在得到否 定的答案后,再将疑点正面抛出,使对方 无法自圆其说.
对于一些疑点问题一时难以直接求 证的,在约谈开始可以不做约谈笔录,先 与被约谈人拉拉家常,聊聊经营情况和 经营的难处,拉近与被约谈人的距离,让 其放松戒备。尽量多从被约谈人的叙述 中捕捉一些有用的信息,当捕捉到有价 值的信息后再开始做笔录.
对于已经明朗的、纳税人无推让余 地的疑点,要抓住其要害,开门见山,直 接切入主题,迅速突破其心理防线,提高 约谈效率.
(四)各个击破,不让其有串通时间 约谈可以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会计 同时约到税务机关,先询问其中一人,让 另一人在一旁等候,谈完后再交换,不让 他们有单独接触的机会。此时可利用他 们惧怕对方禁不住询问,先承认违法事实的心理,各个击破.
如遇到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却又百 般抵赖的被约谈人,要采取政策攻心。向 其宣传税收政策,强调税法的严肃性,明 确告知违反税收政策的危害性,坦陈纳 税评估的合理性,适当列举一些被公开 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收政 策的威慑力.
对于一些疑点多、线索不清而纳税 人的申报资料又不怎么规范的评估案例, 约谈时要虚实结合,先就某一个问题进行 多次约谈,被约谈人必定全力以赴来应 对,那么他对其他的问题必定是无暇顾 及,评估人员立即再就另外一个问题进行 约谈,如此反复,分散被约谈人精力,使其 处处被动,事必容易暴露出好多问题.
在评估约谈中对那些已经有突破口 的案例,就应该乘胜追击,速战速决,免 得节外生枝,给约谈工作带来不必要的 困扰.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实 际约谈中还有虚实结合、反其道而行之、 循序渐进、请君入瓮等技巧。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我们要视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有 时也可以同时运用几种方法.
评估人员首先要查阅企业报送的财 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然后向 税务机关其他岗位了解情况,以全面掌 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 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缴纳情况.
在此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 作,并拟好约谈提纲。约谈不仅要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概貌,还要从纳税人 同行业企业了解税负、物耗、能耗等指标 水平及市场信息,用情报信息来反证疑 点问题,把握约谈的主动权.
约谈笔录是税务机关根据评估发现 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询问的方式,由评估 对象针对疑点问题进行约谈举证所做的 证言、证词,是约谈举证工作的书面记 载。它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验 证审核分析结果,是税务机关执法的依 据。因此,税务人员必须重视约谈笔录的 制作,熟练掌握约谈笔录的制作方法。做 到约谈前拟定询问提纲,约谈过程中将 谈话内容记录完整,措词恰当,字句严 谨,引用法律条文准确,不得任意涂改, 约谈后将笔录妥善保管.
税务约谈是就涉税疑点,约请纳税 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 策宣传和辅导的过程。为了加强税收征收 管理,营造依法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 务机关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税务约谈已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环 节。作为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税务约谈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其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方法,税务约谈制度 的深入推广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1:曹小秋,香港的税务审查[J].江西 财税与会计,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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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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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年轻人数量减少,同时,年长人数量增加而出现老年人比例增长的动态过程。国际上基本上是将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者将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作为某地区或某国家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我国老龄化发展快速,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透露:2011年以后的30年里,中国人口老龄化将呈现加速发展态势;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到2050年,我国将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图1显示了1982年到2011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龄化人口的增长状况。
从上图可以看出:自1982年到2011年,我国老龄化态势发展迅速。例如,在1982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及比例分别为4991万人、4.9%,在2002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及比例分别为9377万人、7.3%,然而,在2011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及比例分别为12288万人、9.1%。在30年间,增长率约为146.20%,平均增长率约为4.873%,很明显,我国老龄总人口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
首先,从老龄人口数量上看,在各个年龄段中,农村老龄人口比城市老龄人口多。例如,在60-64岁、65-69岁、70-74岁、75-79岁、80-84岁、85-89岁、90-94岁和95-99岁时,农村和城市的老龄人口分别为3309758人和1491823人、2365669人和1017491人、1851058人和868098人、1355747人和621766人、771285人和333147人、326641人和133128人、87601和36178人、18110人和7950人,农村老龄人口约为城市的2.2倍、2.36倍、2.13倍、2.18倍、2.32倍、2.45倍、2.42倍和2、28倍。从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上看,在各个年龄段中,总体来说,农村老龄人口的比例要高于城市老龄人口比例。例如,70-74岁,农村和城市的老龄人口比例分别为18.35%和17.92%;85-89岁间,农村和城市的老龄人口比例分别为3.24%和2.95%。
说明:劳动收入为居民劳动所得,养老金为离退休养老金,保险金为失业保险金,保障金为最低生活保障金,财产收入为财产性收入,家庭供养为家庭其他成员给予的资助。)
从图3可以得出:1.农村和城市老龄人口的劳动收入分别为4154038元、298361元,农村约为城市的14倍;2.农村与城市老龄人口的离退休养老金分别为463789元、2990182元,城市为农村的6.5倍;3.农村与城市老龄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别为452284元、105310元,农村约为城市的4.3倍;4.农村与城市老龄人口的财产性收入分别为18879元、30788元,农村约为城市的0.613倍;5.农村与城市老龄人口从其他家庭成员获得的收入分别为4816425元、1011831元,农村约为城市的4.76倍。虽然农村老龄人口的总收入现状比城市的好,但是,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各地区农村社保体系建设的差异性以及经济全球化冲击等条件,我国农村老龄人口的收入潜力下降,所以,为加快建设和谐社会,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探索人口老龄化条件下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特别是我国西北地区。
在老龄化背景下,影响农村居民收入的因素很多,主要有:经济不均衡发展所导致的各地区生活水平、农村老龄化人口的身体素质、农村社保体系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农村老龄化人口从其他家庭成员获得收入的持续性、环境风险和物价风险对农业收入的影响等。针对以上的问题,可能的解决措施有:
(1)加大制定与出台差异化的政策与措施。我国相关部门应依据不同地区农村老龄化现状,科学与合理的给农村社保体系建设强大的资金支持,并对农村社保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审查、评估与修正,切实的将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优化支农政策体系,提升农业综合效益。此外,加强对建设和执行农村社保体系的相关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与教育是非常必要的。(2)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优待政策,扩大地方投融资的范围。建立和培育多层次、多元化与综合性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调整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向,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地方金融机构对农业支持的覆盖面。我国政府应当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加快自身改革和创新,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民提供更广阔的融资渠道。(3)加大对趋于老龄化和老龄化的农村居民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的财政投入,建立农民就业和社会需求相衔接的体制与机制。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重视示范效应和改善农村生产的质量和效益,逐步建立与完善农村与市场互动的信息服务体系网络,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步伐。(4)加强农业保险的预防体制在农业收入方面的作用。地方政府应当积极的倡导和鼓励农民给自己的农作物买保险,当损失发生后,政府可以给已经买保的农户和保险机构一定程度的补贴。(5)当地政府适时的、适当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储蓄投资于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应将融资合理的投资于当地的实体经济。另外,一方面,政府可以建立农产品期权与农业风险基金帮助农民多渠道的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老龄人将农忙过后的时间投入到当地民俗文化传播和民俗工艺品制作中去。例如,在农村建立手工艺品制作小团体,然后,定期集中收购与销售,这样,老人们可以通过闲暇获取一些额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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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筹划出最大收益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必须要将筹划重心放在企业整体综合税负上,不能只关注与某个方面的税务的多少,这种特性我们称之为企业税务筹划的综合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本文通过运用综合了文献法、比较分析法、观察法、实测法、调查研究法对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进行探讨。首先研究了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性质与内涵。之后我们又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宏观效应及方法进行分析,充分表述了统筹税务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统筹;理论问题探讨
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要想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则要尽量在竞争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对企业税务进行统筹是十分有益的一个方法。因而对企业税务进行统筹的理论问题进行探究则十分重要。
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可分为下列几个特征。
1.1超前性
所谓超前性即为在企业纳税实现之前进行的使税务尽量合理的筹划。为了企业能够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我们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和企业近期的工作效益等在缴费前对税务进行合理规划。也由于这种企业先进行效益收入等,在进行税收缴费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来调整企业的工作安排,从而达到最理想的企业税务方案,为企业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1.2合法性
要做到企业税务筹划的正规和合理,前提必须是有法可依。而在企业税务筹划中的合法性体在要依据税法法文进行筹划。纳税的企业必须要依法纳税,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作为企业,我们必须要尽量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需要我们筹划出缴纳最低税负的措施。而这种措施必须是建立在税法的基础上的,是能被法律和社会所能接受的,是具有合法性的。
1.3综合性
要筹划出最大收益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必须要将筹划重心放在企业整体综合税负上,不能只关注与某个方面的税务的多少,这种特性我们称之为企业税务筹划的综合性。我们所要达到的最理想的筹划方案无非是总体收入达到最大、而税收尽量小,要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案,就要求我们在做企业税务筹划时将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进行考虑,不能只考虑税务的多少。
1.4目的性
我们要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就要使税收尽量减少。而在企业中,我们要实现税收减少,有两种方案:(1)筹划出高收益低税负的方案。这种方案的低税负就要求我们要承担着高资本的回收率和低税收的成本。(2)尽量延后纳税时间。我们要在税法允许的合理的缴纳税款的时间内,尽可能的延后缴纳时间。因为当我们延后缴纳税款时间时,就类似于我们在合法的税收时间内获得了跟应缴纳税款相同份额的无息贷款,企业可以暂时用这些钱进行投资。除此之外,延后缴纳税款的时间还可以减少企业在当今的通货膨胀风潮中减少实际税款。
2.1企业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必须要依据税法缴纳税务。而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也十分激烈,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立足,除了要依法执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外,也要为企业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不光要符合税法的要求纳税,还要在纳税中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于是企业税务筹划就应季而生,而且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替代的存在,也是必然存在的。
2.2企业税务筹划为合法纳税行为
企业税务筹划是以税法为前提的,因此,是一种合法的纳税行为。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通过依据税法使其经济效益达到最理想状态的工具,它与偷税漏税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的,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除此之外,国家为了鼓励依法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对相关方面进行了优惠政策,极大的激励了企业税务筹划的进行。
2.3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采用节税手段来
为了要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我们必须合理的减少税款,因此需要采用节税的办法。但是节税不等同于偷税漏税,偷税漏税是违法的行为,而节税是企业税务筹划的手段。所谓节税,则是要求减少应税事件的发生、将轻税代替重税,从而合法减少税收。
3.1企业税务筹划促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就企业而言,企业税务筹划会使得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对于国家而言,企业税务筹划有效促进纳税人可分的国民收入分配率的提高,相反,政府的就变少了。因此,企业税务筹划产生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积极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3.2企业税务筹划促进国家税收调节
由于企业税务筹划发展,使得企业积极遵循税法进行纳税,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依法执行。也正是由于企业的积极节税,使得国家通过税收杠杆充分调节国家纳税人的动作,进而促进国家税收的调节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3.3企业税务筹划促进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通过企业税务筹划可以反映出税法等政策对纳税人的影响,并且也能够看出我国税收政策是否有不合理、不完善、有缺陷的部分或方面。与此同时,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反馈信息,对税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4.1企业税务筹划的一般方法
企业税务筹划可从两种线路进行分析,分别如下:一是由不同的企业经营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的目的性和实际应用性非常强,而这种方法又分为会计核算的税务筹划、投资的税务筹划、财务管理的税务筹划、经营决策的税务筹划、企业联营的税务筹划、税收优惠的税务筹划等。二是通过不同的企业纳税种类进行的,它是一种有着十分清晰套路的方法,但是如果税务制度变化较快时,非常难以变通,就显得十分难以操作。而这种方法具体又分为营业税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消费税税务筹划、增值税税务筹划等。在应用时我们要将这两种方法相结合,从而产生最完美的统筹方案。
4.2企业税务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一般途径
实现企业节税利益一般方案有两种,分别为:滞延纳税期、低税负的纳税方案。而企业税务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为企业纳税期的滞延、企业税收负担的规避以及企业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所谓企业纳税期的延后是指在纳税期内尽可能的推后纳税时间,从而达到相当得到国家短期贷款的优点。而企业税收负担的规避是指将资金投入到税收轻的方面和地区。企业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则是指企业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措施。
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必须要考虑对企业税收进行合理统筹规划。而了解如何进行企业税收统筹,税收统筹有何性质是十分重要的。综上所述,分析了税收统筹的特性,方法等,对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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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我们已经在很多行业、企业中推行纳税评估约谈制度,但是在税务约谈中有哪些技巧,必须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税务约谈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一)事前做好充分准备
评估人员首先要查阅企业报送的财 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然后向 税务机关其他岗位了解情况,以全面掌 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 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缴纳情况.
在此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 作,并拟好约谈提纲。约谈不仅要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概貌,还要从纳税人 同行业企业了解税负、物耗、能耗等指标 水平及市场信息,用情报信息来反证疑 点问题,把握约谈的主动权.
(二)做好纳税评估的约谈笔录
约谈笔录是税务机关根据评估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询问的方式,由评估对象针对疑点问题进行约谈举证所做的证言、证词,是约谈举证工作的书面记 载。它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验 证审核分析结果,是税务机关执法的依 据。因此,税务人员必须重视约谈笔录的 制作,熟练掌握约谈笔录的制作方法。做 到约谈前拟定询问提纲,约谈过程中将 谈话内容记录完整,措词恰当,字句严 谨,引用法律条文准确,不得任意涂改, 约谈后将笔录妥善保管.
税务约谈是就涉税疑点,约请纳税 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 策宣传和辅导的过程。为了加强税收征收 管理,营造依法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 务机关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税务约谈已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环 节。作为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税务约谈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其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方法,税务约谈制度 的深入推广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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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密切,一方面,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另方面,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决定了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等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科学之所以纳入学校课程中,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学生可以有机会了解身体情况和所处生态环境;其次,各阶段的科学都为更复杂的研究奠定基础。通过学习,部分学生会从事科学或科技的研究工作。学生在学科选择方面的明显不平衡,这是一个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来改善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科学教育对学生的高等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性别方面,也有着很长的一段历史。本文通过对社会、政治和智力等因素的分析,对中澳高等教育中科学教育在性别上的不同进行比较。介于比较的重点是性别,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男女同校。
关键词:性别;高等教育;科学教育;社会;政治;智力
一、澳大利亚的科学教育
高等教育在澳大利亚是一个相对新颖的概念,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中等继续教育取代少数人或特定学生群体的经验,成为受教育的标准,1964年马丁报告(MartinReport)之后,高等教育作为扩展教育进行重组。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经历一段充满争议的阶段。这其中,社会和政治因素对教育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性别方面。20世纪70年代早期,与男孩相比,大多数的女孩不会完成学业,因此她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少之又少。学校教育习惯性地忽视女孩,教师很少注意她们,学校也不可能分给她们非学术类的课程。同样,在12年级,与男孩相比,女孩也没有机会学习所有的可以获得升学机会的学科,因为当时的校方认为,为女性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没有必要,声称“女孩并不会从高等教育中受益”。所以从本质上来讲,女孩的学校教育决定她们所处的社会阶层和身份。因此,关于高等教育中性别平等的政策在1973年出台,联邦学校委员会组建一个临时委员会,以调查学校教育是否影响女性学生的高辍学率。最终,联邦学校委员会在女性学生中间做了一个关于对于学校教育要求的问卷调查,这在澳大利史无前例。这份名为《女孩、学校和社会》(Girls,SchoolsandSociety)的调查报告指出,学校加强了性别模式化教学:采用具有性别歧视的课程材料,不使用可显示出女性重要社会角色的材料,不重视非模式化家庭;低估人际交往能力,不指任女性担任学校校长或加入学校执行委员会。这项政策影响了学校课程的设计和改良。自各种政策施行之后,公众开始广泛关注女性教育,本文称之为“向女性教育的倾斜”。在这种条件下,女孩的学术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当然,她们在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选择方面就有了更广泛的选择。种种有利条件吸引女性乐于学习很多科学相关科目。澳大利亚国家数据统计显示,女性开始学习与生物相关的课程,且在全国范围内,女性在各个科目报名学习的比例分别为:科学35%,医药40%,牙科30%,但只有7.5%的女性选择工程类。与此同时,国家天主教会委员会报道,天主教会学校正着力解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他们改善女学生在学习科学、技术和体育的设施,以保证资源的平均分配。国家私立学校委员会也分配给女学生更多的教育资源。尽管在当时,女学生逐渐开始进行科学科目学习,但报名上课的很大一部分仍然是男学生。学习科学的主要群体仍然是男学生。
研究表明,当不同年级的学生被要求画出一位想象中的科学家时,95%的学生画的是男性科学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大多数学生和教师的观念中,科学家通常是男性。事实上,性别在学校中被重新情境化了,“对男女恰当的行为方式的理念转化为了使之接受恰当的学科教育”。一旦一门科目对参加学习的学生有了性别要求,比如男性报名时,男学生就会得到鼓励,而女学生的积极性则会被削弱。反之亦然,一些如语言和打字之类的学科,则会吸引更多的女学生。就读于中学和大学的学生比例己证实未来科学的前景属于男性。在某种程度上,澳大利亚和西方及北美国家所处的情况相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科学教育的“歧视”现象就己被提出。美国国家评估中心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学及高等科学教育中存在一个主要问题:学生成绩下滑和兴趣丧失,是因为很多高中和大学毕业生发现,己掌握的科学知识很难应用于现实生活中。个人来讲,科学课的内容设计己超出实用范围,这导致更少的女学生参与这些科目学习。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学校性别平等政策中对女学生的关注开始向男学生转移。自由国家联盟政府己投入大量资金到教育项目中,例如“男学生的成功”,在当时己不再有针对女学生而采取的投资干预措施。作为澳大利亚政府的门户之一,澳大利亚科学教育部(DEST)网站在2004年11月出现“学校”的图标可供学生进行选择,然而只有“男性教育”却没有相应的“女性教育”,显然说明针对女性的教育己不再得到重视。对政策的接受或妥协,只会让教育各个部门达成一致,但同时“女权保障”办公室(由联邦女性权益办公室资助)对女性教育提出一些建议,如“对女性在校教育的需求”进行评估,这看起来己不再有“性别差异”,特别是评估那些可能没有完成学业,或由于经济等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对学校教育的需求。纵观公众或政府对性别教育所做出的努力,这是一个曲折且充满未知的过程。在近几十年中,和男性比起来,更多的女性在中学及大学学习科学课程,这一现象被大量报道。但对一些高收入的领域,如物理和化学,女学生并没有很高热情。因此,通过对性别教育的历史和现状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政策和社会影响可以促进男性教育,而这一结果并不是有意而为之。因为,对女性教育的关注,意味着要指出教育的困难或障碍,如哪里出了错或哪里需要改进,以便向教师提供更好的教材和教学方法,这不可避免地会使男学生接受到更好的教育。例如,教师在课堂上不可以只提问男学生,而是要对不积极的男学生和女学生投入更多的精力。教师也不可以只使用策略提问女学生,而忽视成绩好的男学生,他们同样需要得到教师的注意。所以,实施一种更好的针对女学生的课程,而不使男学生从中受益,是不可能的。除却这些优势,男学生可以意识到他们的女同学在智商、能力和野心方面与他们是相同的。在世界范围内,女性在工作中己经获得很大成就,而且这一趋势会一直持续。因此,更多的女性选择接受大专等高等教育,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过短暂的“向男性教育的倾斜”,但这是否意味着未来教育趋势会转向男性?这一项目的成功很可能取决于教师、辅导主任及教育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中澳科学教育比较
本部分讨论的是中澳中专以上的科学教育在性别差异方面的历史和现状。两国都经历长时间饱受社会、政治和智商等因素影响的斗争。基于研究结果和笔者的经历,本部分会对中国教育现状做简要描述,同时比较两国的教育特征。首先,与澳大利亚的教育历史类似,早年中国无论是小学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存在性别歧视。当中国刚开始施行教育之初,大多数人就坚称只有男孩可以接受学校教育,女孩应该在家里照顾家人。学校的创立始于吴怀旧(音),他支持女性参与公共教育以强国,介于当时为外国势力所利用,及清朝日渐衰落的政治和经济,所以教育的目的是“拯救并复兴中国”,显然这是强调个人对国家的贡献,而澳大利亚课程的设立是以个人发展为目的。其次,两国课程设计覆盖范围很广。尽管中国教育包含道德、中文、外语、算术、历史、地理、绘画和体育,但是学校对“家庭和体育教育”投入更多的精力。与此不同的是,澳大利亚更多地注重自然科学教育。因此,中国教育的中心是提高个人体能,而澳大利亚投入更多精力的是在扩展和加深学生常识和基本知识方面。再次,政治因素在性别教育的发展中产生深远的影响。澳大利亚的科学教育广受无处不在的报道和大事件的影响,而非出于个人想要受教育的愿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呼吁成员国成立工作小组,作为学校课程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享各自在科学、科技和数学课程教育方面的经验。中国科学教育同样受到西方文化和政治的影响,在中国,甚至一些由西方传教士所经营的高等教育机构,一些有识之士也提出针对中学及高等教育有远见且有实践意义的想法和理念。1919年,国家教育联合会第五次会议在山西太原召开,会上代表坚持男女学生在教育方面不应存在理论上或实质的差别。然而,由于研究证明,男女的大脑构造不同,知识界对此进行热烈的讨论。一篇发表于当时最前沿的激进期刊《新青年》题为《女性问题》的文章指出,平等教育,并不意味着女孩和男孩学习相同的科目,由于“生理结构区别”,女学生应该学习人文科目,而男学生应该学习科学。
当时社会提供给女性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不多。澳大利亚的一些专家也持有类似观点:“女孩并不会受益于这种类型的教育”,本文前半部分对此有所提及。由于对女性教育的歧视,整体教育趋势是更多的女性在接受高等教育时选择艺术而非科学,这导致科学教育性别不平衡的现象更为严重。10年前至今,中国教育的领先观念之一己转向女性教育,特别是那些只有极少数女性学习的科目。中国政府发表一篇题为《中国女性现状》的报道,体现对女性高等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这包含大量培养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并鼓励女性参与其中的意思。这篇报道的目的是提高女性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吸引其从事科学方面的研究。结果是很多女性从大学或职业学校毕业后,在各个领域,如物理、基因工程、微电子和宇宙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功。不到10年的时间,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人数增加3倍,从27000增加到183000人。由此看来,中国“向女性教育的倾斜”经历一段相对较长的历史时期,且女性吸引来自社会、政治和知识团体的注意力,她们致力于实施各种方法,以改变女性在高等教育中所处的劣势。这些方法进展顺利,比如调整科学课程设置、教师对男女学生的态度以及用以吸引学生对科学课兴趣的方法等。在这方面,澳大利亚与中国相近。唯一的显著区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自由国家联盟向男性教育提供大额资金支持,而当时中国教育部仍着力提高女学生在科学学科的成绩。最近,两国教育部发布一些针对高等科学教育中性别平衡的政策。但既然一些“生理原因”导致男性在某些领域占有优势,那么未来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否会再次倾向男性,还是不同性别在科学学习方面终会平衡?
三、总结
现今社会,社会大众看重基本科学知识,并把它作为从事高科技领域的有效手段。没有性别差异而广泛接受的科学教育,是众望所归,用Cohen的话说:“我们并不清楚未来将会带来什么,但是我们期待会有一个不断丰富的、全球共享的资源和模式以改善科学教育,这种教育易于理解接受且适用于任何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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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14年中国在校大学生有2468.1万人。普通本专科招生699.8万人,毕业生638.7万人,全年研究生招生61.1万人,在学研究生179.4万人,毕业生51.4万人。毫无疑问,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教育大国,但是教育大国与教育强国之间却不能划上等号。快速发展的高等教育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的高等学校尚未形成完善的教学、科研、管理制度。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当借助契机,不断更新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观念,促进高等教育教学改变的健康发展。
一、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发展现状
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是在高等教育环境中,管理者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其它管理办法,以完成高等学校培训人才目标的过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就是教学管理,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高校的整体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品质,同时也影响学校的整体建设。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人才,提升学校的品牌形象,打造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必须正视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现状,明确存在的问题,在事实的基础上明确目标,制定计划,科学合理地优化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总体来说,我国目前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机制相对新时期的发展情况,是比较落后的。主要表现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管理机制和培养模式四个方面。在专业设置方面,屡屡出现教育部公布的“红牌专业”,师资和硬件模式与专业设置完全不匹配,计划经济色彩浓厚。课程体系方面仍然是填鸭式教学,忽视了学生的兴趣和创新思维,教学内容陈旧,甚至远落后于时代发展。体系中的实操部分太少,学生缺少实践的机会。在管理机制方面是比较机械的,学生的自主性受到抑制,缺少人性化的管理。在培养模式方面与市场脱节,很多的学生无法就业,或者所学专业与市场无法对口,缺乏市场导向,高校学生的就业率压力逐渐增大。
二、新媒体对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启示——“以人为本”
21世纪是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特别是随着电视的空前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类文化的表达方式正在悄然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特别是视听文化在教育事业上的应用,彻底改变了以往的教育教学方式、信息接受方式和思维方式。英美等发达国家实行数字教材、电子书包与数字课堂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具有战略性的借鉴意义。我国也应像英国、德国那样重视对新媒体的教育,从学生开始,逐步培育公民的新媒体素养。重视教育对象,做到以人为本,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改革教学管理模式。善用新媒体,进行观念创新改革的根本是观念的创新,创新是一切改革的强大动力。从当前情况来看,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其新媒体使用频率都非常高,而管理者也必须要转变思维模式,培养创新理念,注重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注重高校的教学质量,充分利用新媒体的相关特点,集思广益,创新观念。构建开放、公平、透明的新媒体平台,实现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尊重人权,深刻理解和重视人的需要。充分激励广大师生,使教学管理过程和谐而有效。同时,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吸纳新媒体的优势元素,注重学生的媒介素养。“微时代”的高校教学管理建设2012年时,新浪微博作为新媒体的代表走进全国高校,启动了校园微博大全评选活动,并推动各高校建立微博协会,加强校园微博建设。由此可见,高校教学教育管投影、音响等设备,打造真正的互联网时代课堂教学氛围。配备电子书包、电子教材,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利用新媒体所提供的强大技术支撑,开展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第三,学校网站和BBS论坛建设。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校园网络建设已逐步成为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更成为衡量一个学校教育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建立移动图书馆、网络课程、信息公共平台等,对内我们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对外校园网则是一个学校的窗口。对外界尤其是将要报考的学子来讲,官网是他们接触的第一印象。校园网应当具备先进性、实用性、灵活性、开放性、安全性等特征。为在校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对外塑造学校的形象品牌,展示校园风采。以人为本,做好新媒体与面授的两个课堂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是“教学”,多媒体技术给高校教学带来了电教化手段,而如今新媒体却带来了更新的思路,即建立课上课下两个课堂,除了面授以外,还可以以人为本,建立新媒体课堂,以助于更好地进行教学活动。以MOOC为例,著名大学的教授,将精品课程置于网络之中完成资源共享,不论是哪个地方哪个学校的学生,只要登陆MOOC网站,就能随时观看教授们主讲的课程。我国高等学校也需要将新媒体技术引入到我们的实际教学过程之中,挖掘和开发新媒体课堂,可以通过编制微课程、微视频、手机MOOC视频等,整合知识点,配合官微等公共平台,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新形势之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需要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新媒体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有机会去了解别的高校,甚至国外其它高校的先进教学管理模式。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借鉴,合理运用,结合新媒体的特点,抓住新媒体与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切合点,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打造新媒体视域下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新模式,促进高等教育的全面和谐发展。
三、新媒体视域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具体策略
建立高校官方微博、微信、公共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是时下发展最快的新媒体形式。它以无可替代的便捷性与及时性,远胜于线下活动。同时,微博微信以图文并茂,甚至带有音频和视频的方式,使得传播效果更加丰富和生动。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新媒体,为各高校建立官方传播渠道,定期发布相关教学管理信息和公众活动信息,甚至可以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已经完成了官微、官博的建设工作。通过微博微信,制定明确的教学管理制度,并实时发布,随时监督,实现全面覆盖,信息畅通。同时,高校还应打造微信公共平台,因为它更加简约、直接,能够精准地推送信息,达到较强的传播效果。高校可以充分利用学生团队,让他们管理微博的原创部分,并做好信息过滤和舆论引导工作,这样官微和官博又呈现出一种青春活泼的语言风格,更加贴近学生,更有利于开展教学管理工作。通过新媒体,实现与教师、学生的日常互动目前很多的学生和教师也多习惯于使用多媒体平台来获取信息,管理者通过现代媒体平台,可以保持与教师、学生的无缝连接,传递信息和实现信息的反馈机制也更加容易。管理者可以第一时间获取一线信息,了解学生和教师的需求,拉近与师生间的距离。而对于老师之间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平台开展交流,共享资源,共同提高。实施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教学管理的信息化,主要是运用多媒体和互联网的数据储存、查询、信息处理等功能,以更好地帮助教师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提升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效率。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做:
第一,建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系统。无论是教务系统还是教师OA等,高等学校需要和企业一样,建立一个便于内部人员交流和沟通,便于管理者、教师和学生查询和进行信息反馈的网络平台。在这个系统内,管理人员可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各部门列出各自的事务安排,对各班级、系、院的学生进行教学质量监控,而教师利用这个平台可以管课、备课、提交教案、发布作业、答疑解惑、查询课表。学生登陆这个平台可以随时查询课表,提交作业,发表留言等。
第二,要想提升教学效果,必要的硬件设施投放也非常重要。学校应建立多媒体教室,配备计算机、电视、投影、音响等设备,打造真正的互联网时代课堂教学氛围。配备电子书包、电子教材,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利用新媒体所提供的强大技术支撑,开展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三,学校网站和BBS论坛建设。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校园网络建设已逐步成为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更成为衡量一个学校教育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建立移动图书馆、网络课程、信息公共平台等,对内我们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对外校园网则是一个学校的窗口。对外界尤其是将要报考的学子来讲,官网是他们接触的第一印象。校园网应当具备先进性、实用性、灵活性、开放性、安全性等特征。为在校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对外塑造学校的形象品牌,展示校园风采。以人为本,做好新媒体与面授的两个课堂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是“教学”,多媒体技术给高校教学带来了电教化手段,而如今新媒体却带来了更新的思路,即建立课上课下两个课堂,除了面授以外,还可以以人为本,建立新媒体课堂,以助于更好地进行教学活动。以MOOC为例,著名大学的教授,将精品课程置于网络之中完成资源共享,不论是哪个地方哪个学校的学生,只要登陆MOOC网站,就能随时观看教授们主讲的课程。我国高等学校也需要将新媒体技术引入到我们的实际教学过程之中,挖掘和开发新媒体课堂,可以通过编制微课程、微视频、手机MOOC视频等,整合知识点,配合官微等公共平台,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新形势之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需要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新媒体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有机会去了解别的高校,甚至国外其它高校的先进教学管理模式。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借鉴,合理运用,结合新媒体的特点,抓住新媒体与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切合点,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打造新媒体视域下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新模式,促进高等教育的全面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①雷树祥:《柔性管理:大学教学管理的新视角》,《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
②赵忠旋:《非理性主义文化管理——高校教育管理创新之路》,《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③余立:《大学管理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④邬志辉:《中国教育现代化新视野》,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⑤高海生、胡桃元、许茂组、熊国良:《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体系的构建与实践》,《教育研究》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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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科技创新的发展是分不开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等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1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财政政策的区别对待
在我国,公共财政只能用于公办高校的传统观念和模式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所以,民办高校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存在很大的难度。致使民办高等教育经费来源途径单一,大部分来至学生学费,从而形成“以学养学”的模式。并且在政府实施的一系列针对高校的财政优惠政策中,也很找出为解决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1.2财政资助政策不完善
一方面,教育成本分摊机制不合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不能享有同样的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的学校运行费用补贴。民办高校由社会资本出资办学,公办高校由财政经费出资办学,但运行费用都应由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把应承担的高等教育责任部分地转嫁给了民办高校,而同时,公立高校获得生均教育经费在6000-800元左右,民办高校获得却非常少。另一方面,公办高校拨款制度远远优于民办高校。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尤为明显。政府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拨款越来越高,致使教师福利待遇越来越好,过度拉大与民办高校的差距;而民办高校受生源和收费等因素的影响,使其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影响了教学条件的改善、优秀教师的引入,最终导致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的难以提高。
1.3政策落实不力
在资金扶持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由于这些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未能形成配套措施,以及社会对民办教育认识的却实,导致,虽有政策规定,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策效果很难得以实现。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民办高等教育不能享受公办高等教育享有的一些免税优惠,以及税法中缺乏对民办教育的具体规定,造成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2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2.1财政政策建议
2.1.1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预算投入政策基于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政策状况,和我国财政资金的整体状况,并在一般的国家预算投入基础上,针对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应作相应的调整:
(1)国家预算科目新增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预算科目,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2)通过理顺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妥善解决上下级政府之间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利益冲突,保护和发挥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
(3)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
(4)根据高校的办学效益(包括就业率等方面因素),分层次拨付。
(5)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投入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2.1.2加强对民办高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财政支持在政策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通过一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民办高校参与省级以及全国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以及相应的实践推广。在资金资助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通过相应的财政拨款和财政预算,直接和间接的支持民办高校进行教材开发、教学改革以及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让一批优秀民办高校有能力在某些科研领域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有效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科研能力科学发展。
2.2税收政策建议
2.2.1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从现行教育税收政策来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在增值税、关税、印花税等方面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首先,社会各界必须更新观念,给予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高度重视。其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较快的提升民办高等教育应享有的地位,使其享受公办高等教育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为民办高等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政策、社会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2.2.2调整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予以税收优惠。首先对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应该给予它与公办高校的税收待遇。针对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其以获取回报为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应适当减小其与公办高校的待遇差别。
2.3.3加强教育税收治理加强教育税收管理。首先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对公办教育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对公办教育应税项目进行检查,在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其次,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我国应该对公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高等教育三种不同形式的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在管理中不能轻民办、重公办,搞歧视待遇。
3结论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的在一定程度上的干预和在政策上的支持。应加强对其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在财政资助政策和税收政策上加以改善,解决财政政策理论和实践过程中的不足,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综合研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规律,将科学与预见化为法律条文。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指明方向,为其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政策保障完善民办高等教育财政体系,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具有同等地位,最终促使教育的公平。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教育经费的投入严重不足。从《2011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中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为9347.65元,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5125.06元,[2]在全国各省市间处于倒数第9位,远远低于同处西部的陕西、新疆、宁夏和青海等省的生均费用支出。通过比较发现,甘肃省目前的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单一,规模偏低,远远不能满足省内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此外,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及其他经济发达省份,甘肃省地方政府及个人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能力有限,高等教育负担较重,使得省内高校生不能像东部发达地区高校生一样享用同等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问题之二就是教师的数量、结构和整体质量难以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质量。随着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教师总体数量不足,生师比大幅攀升的弊端显现出来。具体表现为教学、科研的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教学、科研条件设施落后,不能很好地适应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的要求,极大限制了甘肃省内高校的发展。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的生态失衡现状分析
(一)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经济结构的失衡
当前甘肃省高等教育是中央和省、市州(企业)三级办学、统筹管理的办学管理体制,高等学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则形成了“一中两翼”的格局,即以甘肃省兰州市为中心的、以陇海—兰新线为两翼的天水陇东和河西走廊高等教育区。甘肃高等教育经过十多年的跨越式发展,虽然实现了专业数量、在校学生数、校区面积及校舍建筑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要,但在谋求快速发展中却带来了教育资源的大量稀释,部分生均教育资源明显不足、生师比居高不下、高校贷款规模过度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3]高等教育的质量、规模、结构和效益已处于一种失衡的边缘。此外,高校本身学科设置不合理,大多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需求模式,严重滞后于目前产业结构的调整,滞后于当前市场变化对人才的需求。[4]
(二)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社会结构的失衡
美国社会学家科林斯在其《文凭社会:教育与分层的历史社会学》中对“知识精英统治”的文凭社会持批评态度。科林斯发现,并不像知识精英统治论者所说的,真是因为教育带来的知识和技能的差别而划分的社会阶层,这种高文凭高报酬的教育与分层体系只是一种神话。他指出,教育所包含的各种文凭和文化资本已经成为获得更高收入和权力的工作的必要条件。事实上,现在的大学生竞争的不是专业本身的稀缺性,而是专业背后所代表的社会地位的稀缺性。[5]以甘肃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为例,不同阶层、家庭背景存在明显差别。占人口90%以上的体力劳动者的子女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试竞争中显然处于劣势,名牌大学、重点大学和热门专业中来自干部和知识分子家庭的子女比重远远超过其他阶层。同时在教育常规统计中发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高校“录取规模增幅”,以及高校内“专业比例变化”这几个数据之间的共变系数很小,它们的相关性很弱。这表明,高校各专业的学生就业率并没有对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调整发挥信息引导作用,同时高校所设专业缺乏灵活弹性的体制来应对社会结构的需求。如果教育系统没有建立对社会结构信息的反应能力,就会出现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反而出现招生率较高的现象。
(三)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高校人才结构失衡
近年来,高等教育在数量上得到了迅速发展,高校对教师的需求量加大,造成教师数量一度短缺。相对于东部沿海和发达地区的高校而言,由于经济、文化因素和教育办学条件的差异,高学历毕业生不愿留在条件艰苦的甘肃地方高校任教,有些热门专业很难吸引研究生,因此每年在招聘新教师的问题上,难以避免“近亲繁殖”现象,造成西部地区包括甘肃在内的高校本校毕业生留校任教的比例有所回升。[6]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高校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人数已超过86万,占全国高校专职教师总数的63.3%。年轻教师多,说明队伍有活力,发展有后劲,但青年教师的成长需要有一个不间断的培养过程,如果不能尽快地采取措施进行后续培养,在一定时期内学校的教学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此外,高等教育的扩招还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的人才流向。由于种种原因,优秀教师大都进入公办高校,民办高校教师主要是公办高校退休下来或进入不了公办高校的人员。和公办高校相比,师资整体水平较低,结构严重不合理,从年龄结构上看,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态势,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很少。从职称结构看,高职称适龄专职教师(非退休教师)很少。从生师比看,总体较高,个别学校达到60:1甚至更高。[7]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的生态改良途径及措施
(一)拓宽高等教育投资渠道,调整优化教育
资源配置结构,发挥高等教育的经济效益和结构效益首先,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加大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保障普通高校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必要经费,促进甘肃高等教育持续协调发展。其次,加快甘肃地方经济,促进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之间的结合。通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强化地方政府的财力,最终促进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积极帮助高校开拓资金筹集渠道,特别是推动高校与区域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结合,使得甘肃地方高等院校通过教学科研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获得有效的外部资金支持。[8]再次,充分利用已有的教育资源,挖掘现有高校校舍、食堂、教室、实验室、体育馆等设施的潜力,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进程,积极发展职业技术学校、民办高校和其他办学形式,加强民办高校的师资力量、办学质量,提高管理水平。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因此高等教育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和科研成果的需求情况。凡是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人才和科研成果,就应积极地进行培养和研究。只有这样,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才能同步进行,教育也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反之,教育就游离于社会经济发展之外,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构建和优化合理的高等教育分流结构和类型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势在必行。众所周知,各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都经历了一个由单一本科教育向研究生层次教育与专科层次教育两端扩展的过程。我国当前的流层结构可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9]我省目前高等教育分流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分流层次、类型和形式。基于省情,应大力发展有甘肃地域特色的高职高专教育,稳定发展本科教育,积极扩大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努力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使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能各安其位、各尽其职,逐渐形成和谐共存的终身高等教育体系;同时着重强调学科专业市场的适应性,努力培养视野开阔、善于决策的经营管理人才,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的高新技术人才,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职业型人才;大力促进省内的民办高等教育,加快推进边远地区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传播手段,使高等教育资源实现最大程度和范围的共享。[9]
(三)改善和转变政府职能及管理方式,彰显高等教育的社会公平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的思想就蕴涵着教育公平的深意。如果教育不能指向社会公平,反而扩大社会差距,那就与教育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为每个人提供尽可能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现代社会人们受教育程度与其职业、收入、社会地位呈正比例关系,特别是在当今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前提。只有坚持教育公平,赋予每个受教育者相同的受教育机会,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开掘、激发和释放。[10]因此,加快甘肃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程度地实现高等教育的社会公平,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有效缩小东西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省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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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深入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忍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已成为当前学校教育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探讨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问题,对促进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推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本文以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为视角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家庭教育;青少年;心理健康;影响
一、家长的榜样作用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中国自古以来对于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问题就有许多相关方面的论述,大教育家孔子就曾提出:“其身正,不令而行”的观点。[1:36]家长在家庭生活中的言行举止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青少年,家长的言行端正,所作的事情都能够符合规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是积极的,相反,如果对青少年只是进行一味的空洞说教,而自己的行为与教育青少年的道理却背道而驰,这样不仅不能够让孩子信服,相反,孩子会逐渐认为家长的教育是言行不一的,这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是非常不好的。心理学家班杜拉也曾经做过攻击反应的实验,实验的结果证明,成人所作的行为,其内在的善恶倾向对于青少年的心理影响是非常大的,孩子只会模仿大人的行为去做,不会深入的判断、研究所作行为的善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家长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树立怎样的榜样,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因此,在家庭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家长要有意识的给青少年树立一个良好的行为榜样,给青少年的心理以正向的积极影响,这种榜样的作用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二、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家庭教养方式一般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娇惯型,这种教养方式主要是指家长对于青少年过于溺爱,孩子是家庭生活中的核心,家庭生活都要围绕着孩子的需要而进行,孩子成为家庭中的“小皇帝”、“小公主”,碰碰不得,说说不得,为我独尊,任性而为,以自己为中心,对于家庭缺乏责任心,也不懂得感恩,这种娇惯式的教养方式,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孩子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难以适应,会不断的碰壁,这对于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是非常不利的;第二种类型是独断专行型,这种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其特点与娇惯型的教养方式正好相反,此种教养方式实施中的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是绝对的权威,在家庭教育的实施中,要让孩子绝对的服从,不允许孩子有自己的见解,管教的方式粗暴、简单,并且过于苛刻和严格,要求每一件事都要让孩子按照自己的意志完成,在这种教养方式教育下的孩子,自卑心理严重,胆小怯懦,冷漠而不善于与人沟通与交往,在学习与生活中缺乏自信,这种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也是非常不利的;第三种类型是放任自流型,这种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家长对于孩子的不管、不问,而任其发展。青少年正是思想道德素质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管教,其思想和行为就很可能出现问题,很容易造成心理健康失衡的问题,而发生偏激的行为,这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第四,民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此种家庭教养的方式对孩子的要求严格而不苛刻,关爱而不娇惯,让孩子充满自信,懂得尊重,积极向上,而充满正能量,培养孩子积极进取的精神,让孩子学会从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善于理解他人,学会与人为善的交往,善于适应社会,这种民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对于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是非常有利的。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良好的家庭教养方式对于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家长在日常的家庭教育的实施过程中,要以民主的教养方式教育孩子,要理解、尊重孩子,善于鼓励和引导孩子,让孩子学会感恩,懂得自律,学会友爱,只有这样孩子才能形成健康的心理,更好的适应未来的社会生活。与此同时,家长要改变固有的家庭教育观念,不仅要在日常的生活中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的发育,重视孩子的智力发展,也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情况,家长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教会孩子学会关心别人,教会孩子善于排遣自己不良的情绪,教会孩子处理好人际关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为孩子未来幸福的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良好的家庭氛围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家庭氛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彼此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其中既包括妻子与丈夫的关系,也包括父母与孩子的关系,还包括一个家庭亲属之间的关系。[2:47]一个家庭的家庭氛围是否和谐,对于孩子的心理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一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彼此关系融洽、和谐,家庭的氛围就相对的和谐,相反,如果一个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较为紧张,家庭的氛围也自然不会和谐。和谐的家庭氛围是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是孩子心理健康的重要前提,同样也是孩子快乐生活的基本条件。尤其是家庭成员中夫妻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心理健康状况,试想夫妻间不断的争吵,彼此的关系日趋紧张,孩子的内心是无法获得快乐和安全的体验的,而如果夫妻间和谐共处,彼此关爱,夫妻感情融洽,孩子的成长环境也自然沐浴在爱的阳光中,孩子的心理也自然会比较健康,可以这么说,良好的家庭氛围对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成长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四、结论
研究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问题对促进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家庭教育的开展情况并不尽人意,依然面临许多急需改进的地方,因此,开展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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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积极心理品质是青少年发展的重要内容,家庭教育是培养积极品质的重要途径。传统家庭教育中对积极品质的研究由来已久,到现代则更为广泛。家庭培养青少年积极品质存在三个困境,通过实行积极教养、积极家庭文化和建构积极家庭系统可有效克服。要真正有效促进青少年积极品质发展需要考虑家庭教育中的一些特殊性。
关键词:家庭教育;积极心理学;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
积极心理学作为一门关于幸福的学科,打破了关注问题心理的传统研究视角,提倡心理学要研究个体和社会的积极力量。其中,个体层面的研究者致力于研究人的积极心理特征及其积极成因,特别是研究积极的现实能力和潜在能力在个体良好心理特征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即积极心理品质的研究。“积极心理品质”这一术语最先由孟万金等人明确提出,它是指与消极心理相反的、与积极行为有关的心理过程,包括幸福感、满意感、最佳状态、专注与投入、乐观与希望、感恩与宽容等认知和情感,是人类的高级潜能,需要不断练习才能学会并巩固。[1]相关研究表明,积极心理品质可以通过合理的归因、良性的人际关系、正确的应对方式及主观幸福感等各方面影响心理健康。[2]不仅如此,积极心理品质还影响或决定着个体思想、情感和行为方式的积极取向,继而为个体拥有幸福的人生奠定基础。而青少年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群体,正处于身心快速成长的阶段,他们面临学习任务重、升学压力大、竞争激烈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生活挑战。对青少年进行正确的引导,培养其积极心理品质,是构建和谐校园、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中之重。家庭作为青少年接受教育的第一场所,也是青少年自出生以来接触最多、受影响最深的教育环境之一。大量研究表明,家庭教养方式、家庭结构、家庭经济条件、家庭心理氛围等因素都对孩子的心理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3]在家庭环境中,父母不管自己的言行是有意还是无意,客观上都会使孩子受到教育,孩子是否具有智慧、勇气、宽容与感恩等积极的心理品质均与家庭教育是否科学合理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父母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我们发现积极主动的家庭教育往往能在青少年心理品质形成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一个很值得开发的重要研究领域。因此,本文试阐述家庭教育中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发展与困境,并对家庭教育中培养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提出了一些措施和思考。
一、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发展与困境
家庭教育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父母及家庭中的其他年长者对子女及年幼者施加的教育及影响。[4]从古到今,家庭教育作为人类社会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一直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对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影响甚远。
(一)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虽然零散未成系统,但是其核心教育理念和方法对于培养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传统家庭教育观念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学会待人。待人教育以儒家孝悌为基础,从如何对待父母推及到如何对待他人,重视教育后代谨慎做人,谦让待人,与人为善,和睦相处。[5]由此培养了一代又一代具备真诚、善良、爱等优良心理品质的中国人。其次,传统家庭教育重视志向教育和勤奋好学教育,注重引导子女勤学、立志,培养了子女强烈的求知力、意志力以及执着、坚持等积极心理品质。另外,传统家庭教育在丰富的经验积累过程中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教育原则与方法,如强调言传身教、启蒙教育、注重环境塑造等,这些方法很好地促进了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发展。随着社会转型及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我国的家庭教育越来越向体系化、科学化、开放化发展。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家庭教育和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有力地推动了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深化。如王雁和赵静的研究表明,父母教养方式与小学生积极心理品质相关,亲子关系中的消极拒绝型、溺爱型与不一致型的父母教养方式是小学生多项积极心理品质的有效预测因素。[6]张小菊和赵敬对大学新生的父母教养方式与积极心理品质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父母的情感温暖与大学生积极心理品质的各个维度以及总体水平均呈正相关,父母的积极教养方式如偏爱与人际、超越维度呈正相关,父母的消极教养方式与积极心理品质的某些维度呈负相关。[7]美国心理学家塞利格曼的实证研究也提出母亲的教养是孩子乐观解释风格的重要影响源。[8]另一方面,家长的文化素养越来越高,学习的途径也越来越开放。社会通过培训讲座、家长学校、媒体杂志等将国外教育理论引进我们的家庭教育中,家长们对于青少年积极健康发展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开始密切关注民主型家庭教养方式、爱的教育、赏识教育等方面,不少青少年的思维、观察力、创造力、信念与希望等积极心理品质在此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培养。
(二)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困境
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情况趋向乐观,但是由于我国家庭教育理论起步较晚,大部分家长的家庭教育理念仍处于封闭陈旧状态,对于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意识薄弱,使得培养中面临着一些困境:第一,重智育轻心育。家长过分关注和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了孩子心理素质、积极品质的培养。这不仅给孩子造成了沉重的心理负担,而且也容易使孩子在面对困难、挫折和挑战时放弃、退缩,易形成孩子的消极心理。同时,这也会使孩子禁受不住外界环境的诱惑而表现出一些违反道德和社会的行为,如有些孩子意志力不坚定走上了犯罪道路。第二,偏专制型教养轻民主型教养。民主型教养是理想的教养方式,它能增强孩子的自信和自我效能等良好品质。而专制型教养的家长强制要求孩子听从自己的安排,粗暴地批评指责孩子的“越权行为”,扼制了孩子的创造力、乐观等积极心理品质的发展,导致孩子做事消极没主见或产生强烈逆反心理。第三,重言传轻身教。家长们习惯于从观念上教育孩子的成才成人,擅长于不断地“唠叨”教育,而忽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示范作用,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交流受阻,孩子接受的教育观念和内容充满矛盾和冲突,令孩子无所适从。这些困境使得家庭教育中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遇到了不小的问题,令儿童心理品质的培养容易走向误区,最终影响他们的成长和将来的生活工作。
二、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主要措施
长久以来,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息息相关。积极的家庭教育往往能成为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力量,而积极心理学中积极情绪体验、积极人格和积极组织文化则能为家庭教育在此领域的践行提供理论指导和框架。因此将家庭教育和积极心理理论有机结合,将能更好地发挥家庭教育在积极品质培养和儿童健康成长中的作用。
(一)积极教养方式:积极体验与示范
众多研究表明,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培养影响颇为深远。有研究指出,父母对子女个性成长影响最大的是积极教养方式,通过积极教养,父母能够更多地给予子女情感上的温暖,认知上的理解,行为上的支持和成长目标上的正确引导。[9]而积极教养方式是在积极心理学的理论指导下,要求家长引导孩子用积极的眼光看待问题,具体可从两个方面着手:
1.积极乐观的情绪体验
积极心理品质的形成是一个行为过程,也是一个心理体验的过程。[10]因此,家长可以通过增加孩子的积极情绪体验来培养其积极心理品质。具体包括积极评价与积极关注、让孩子学会积极归因两个方面。第一,积极评价与积极关注,让孩子体验到父母的爱。一方面,家长应该更多地发现孩子身上的闪光点,同时用爱、关心、奖励等方式积极评价与鼓励孩子,让孩子在受教育过程中体验到安全、快乐等积极情绪。孩子经常体验积极情绪,整个心态就会积极向上,在接受“爱”的过程中也就逐渐学会“爱”他人。[11]另一方面,每个孩子在成长中都会表现出一些缺点和不足,当孩子遇到生活和学业上的困境时,家长不应夸大他们的不足,更不能过度概括,而应多关注其表现中的优势。这样孩子即使遇到问题,不仅不会受到消极打击,还会更愿意迎难而上,体验困境中的快乐,锻炼成长所需的乐观和毅力。第二,引导孩子正确面对挫折和压力,学会积极归因。青少年的心理品质发展尚不稳定,在面临挫折和压力的情况下,积极乐观的归因方式往往能增强其对未来生活的信念与希望,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父母应注意引导孩子合理归因,形成积极乐观的归因方式。当孩子遇到困难而失败时,父母应引导孩子把失败和挫折归因于可控不稳定的因素,指导孩子正确面对困难,这样孩子才会直面困难,形成解决问题的勇气。当孩子收获成功的喜悦时,父母应引导孩子把成功归因于自身的能力,这样能更好地激发孩子的潜能。
2.潜移默化的榜样示范
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人类的大部分行为习惯是由观察和模仿习得的。青少年更是如此,与其朝夕相处的父母对其产生的榜样示范作用最为强烈。父母的性格特点、待人接物的态度以及日常行为习惯,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首先,父母自己应该形成乐观的解释风格,拒绝消极指责、惩罚孩子。其次,在待人接物及日常行为上,父母更应以身作则,向孩子呈现积极向上的一面,并应培养孩子的自主性,引导孩子自发自觉地形成良好的处事态度和行为。最后,家长应该提高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多学习积极教养方式的相关知识与方法,做好孩子的榜样。
(二)积极家庭文化:积极参与与传承
家庭文化指的是一个家庭世代承续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较为稳定的生活方式、生活作风、传统习惯、家庭道德规范以及为人处世之道等。[12]家长们如能有效运用积极的家庭文化氛围感染孩子,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那就为家庭积极教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背景。
1.积极参与家庭活动
家庭活动是一种动态的教育机制,通过亲子双方的积极参与,它不仅能成为增进家庭和谐氛围的契机,也是发现和发掘孩子积极心理潜能的一项重要途径。一方面,父母和孩子可以共同筹划一些固定的家庭活动,如家庭内的义务劳动和分工活动,家庭外的定期社区公益活动,以及与家庭外的其他成员、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的社会交往活动。另一方面,父母也可以适时地安排感恩实践、亲子角色互换等不固定的家庭活动。[13]这些家庭活动可充分营造家庭的积极文化氛围,可丰富孩子的生活体验与经历,培养其意志力等诸多良好品质。
2.叙述传统家庭故事
家庭故事是一条家庭价值观传递和家庭角色教导的重要途径。家长充分运用好家庭故事,将有利于孩子对美德、勇气以及家庭责任感的传承。家庭故事包括家庭的荣耀、独特的生活经历以及孩子的成长小故事等。这些故事组成了家庭的精神架构,父母可以选择轻松愉悦的时候和孩子们分享。重温家庭荣耀和开心事,能增进孩子对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形成现在的积极情绪体验。另外,家庭成员独特的生活经历不一定都是积极的,父母应该对该类故事进行小加工,从积极的角度去理解和述说过去的经历,提炼出家庭故事中的良好品质和积极向上精神。
(三)积极家庭系统:和谐夫妻与亲子互动
积极心理学主要强调从增进幸福感来研究家庭,建立积极的家庭系统能增进青少年的幸福感体验,并在此基础上激发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发展。积极家庭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构建和谐的夫妻关系和亲子互动。
1.和谐亲密的夫妻关系
夫妻间亲密关系是家庭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这是家庭和谐健康发展的核心所在。诸多研究表明,夫妻间稳定的亲密关系对孩子的心理发展有较大的影响。中国很多传统家庭中,夫妻对孩子的爱远远胜过了对伴侣的爱,这样的重心偏移往往激发了夫妻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和情绪的爆发对孩子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由此可见,夫妻间的亲密关系是凌驾于家庭中所有关系之上的,夫妻间的默契合作和情感关爱能使孩子学会爱,学会如何以温暖之心待人。
2.积极的亲子互动
良好的亲子关系是父母进行有效家庭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家庭教育往往是通过积极的亲子互动机制来实现的,包括亲子游戏、亲子沟通等。一方面,父母可以设置丰富有趣的亲子游戏,在游戏中培养孩子的创造力和领导力;另一方面,父母需要和孩子建立平等尊重的亲子沟通方式,尊重孩子的感受,多聆听孩子的想法,多用积极的语言评价、激励孩子,正确引导孩子以良好的品质应对各种生活事件。
三、几点思考
首先,积极中的“度”。关于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我们提倡各种积极教育理念,但是积极也要注意适时适量,积极并不代表只给孩子呈现积极面,避开所有消极面,也不能一味地盲目积极评价、鼓励孩子,否则只能是把孩子保护在一个虚幻的城堡里,经不起外界的风浪。其次,形成中的“实践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中,离开了具体的实践来谈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只会是空中楼阁。教育者不管要培养何种心理品质,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基于儿童的现实生活和现实实践,这样的培养才会水到渠成。再次,培养中的“特殊性”。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和发展伴随着人的一生,但是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时期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中有其特殊意义。因为青少年处于人格尚未稳定的过渡时期,而他们又面临着自身、学校、社会各方面的挑战与压力,所以此时家庭作为青少年坚实的特殊后盾,其教育力量是其他教育形式所无法比拟的,在教育中也要采用一些适合该群体的特殊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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