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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筹划出最大收益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必须要将筹划重心放在企业整体综合税负上,不能只关注与某个方面的税务的多少,这种特性我们称之为企业税务筹划的综合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本文通过运用综合了文献法、比较分析法、观察法、实测法、调查研究法对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进行探讨。首先研究了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性质与内涵。之后我们又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宏观效应及方法进行分析,充分表述了统筹税务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统筹;理论问题探讨
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要想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则要尽量在竞争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对企业税务进行统筹是十分有益的一个方法。因而对企业税务进行统筹的理论问题进行探究则十分重要。
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可分为下列几个特征。
1.1超前性
所谓超前性即为在企业纳税实现之前进行的使税务尽量合理的筹划。为了企业能够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我们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和企业近期的工作效益等在缴费前对税务进行合理规划。也由于这种企业先进行效益收入等,在进行税收缴费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来调整企业的工作安排,从而达到最理想的企业税务方案,为企业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1.2合法性
要做到企业税务筹划的正规和合理,前提必须是有法可依。而在企业税务筹划中的合法性体在要依据税法法文进行筹划。纳税的企业必须要依法纳税,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作为企业,我们必须要尽量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需要我们筹划出缴纳最低税负的措施。而这种措施必须是建立在税法的基础上的,是能被法律和社会所能接受的,是具有合法性的。
1.3综合性
要筹划出最大收益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必须要将筹划重心放在企业整体综合税负上,不能只关注与某个方面的税务的多少,这种特性我们称之为企业税务筹划的综合性。我们所要达到的最理想的筹划方案无非是总体收入达到最大、而税收尽量小,要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案,就要求我们在做企业税务筹划时将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进行考虑,不能只考虑税务的多少。
1.4目的性
我们要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就要使税收尽量减少。而在企业中,我们要实现税收减少,有两种方案:(1)筹划出高收益低税负的方案。这种方案的低税负就要求我们要承担着高资本的回收率和低税收的成本。(2)尽量延后纳税时间。我们要在税法允许的合理的缴纳税款的时间内,尽可能的延后缴纳时间。因为当我们延后缴纳税款时间时,就类似于我们在合法的税收时间内获得了跟应缴纳税款相同份额的无息贷款,企业可以暂时用这些钱进行投资。除此之外,延后缴纳税款的时间还可以减少企业在当今的通货膨胀风潮中减少实际税款。
2.1企业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必须要依据税法缴纳税务。而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也十分激烈,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立足,除了要依法执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外,也要为企业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不光要符合税法的要求纳税,还要在纳税中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于是企业税务筹划就应季而生,而且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替代的存在,也是必然存在的。
2.2企业税务筹划为合法纳税行为
企业税务筹划是以税法为前提的,因此,是一种合法的纳税行为。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通过依据税法使其经济效益达到最理想状态的工具,它与偷税漏税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的,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除此之外,国家为了鼓励依法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对相关方面进行了优惠政策,极大的激励了企业税务筹划的进行。
2.3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采用节税手段来
为了要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我们必须合理的减少税款,因此需要采用节税的办法。但是节税不等同于偷税漏税,偷税漏税是违法的行为,而节税是企业税务筹划的手段。所谓节税,则是要求减少应税事件的发生、将轻税代替重税,从而合法减少税收。
3.1企业税务筹划促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就企业而言,企业税务筹划会使得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对于国家而言,企业税务筹划有效促进纳税人可分的国民收入分配率的提高,相反,政府的就变少了。因此,企业税务筹划产生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积极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3.2企业税务筹划促进国家税收调节
由于企业税务筹划发展,使得企业积极遵循税法进行纳税,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依法执行。也正是由于企业的积极节税,使得国家通过税收杠杆充分调节国家纳税人的动作,进而促进国家税收的调节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3.3企业税务筹划促进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通过企业税务筹划可以反映出税法等政策对纳税人的影响,并且也能够看出我国税收政策是否有不合理、不完善、有缺陷的部分或方面。与此同时,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反馈信息,对税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4.1企业税务筹划的一般方法
企业税务筹划可从两种线路进行分析,分别如下:一是由不同的企业经营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的目的性和实际应用性非常强,而这种方法又分为会计核算的税务筹划、投资的税务筹划、财务管理的税务筹划、经营决策的税务筹划、企业联营的税务筹划、税收优惠的税务筹划等。二是通过不同的企业纳税种类进行的,它是一种有着十分清晰套路的方法,但是如果税务制度变化较快时,非常难以变通,就显得十分难以操作。而这种方法具体又分为营业税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消费税税务筹划、增值税税务筹划等。在应用时我们要将这两种方法相结合,从而产生最完美的统筹方案。
4.2企业税务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一般途径
实现企业节税利益一般方案有两种,分别为:滞延纳税期、低税负的纳税方案。而企业税务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为企业纳税期的滞延、企业税收负担的规避以及企业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所谓企业纳税期的延后是指在纳税期内尽可能的推后纳税时间,从而达到相当得到国家短期贷款的优点。而企业税收负担的规避是指将资金投入到税收轻的方面和地区。企业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则是指企业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措施。
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必须要考虑对企业税收进行合理统筹规划。而了解如何进行企业税收统筹,税收统筹有何性质是十分重要的。综上所述,分析了税收统筹的特性,方法等,对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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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事业的变迁和发展过程中,教师职称评定这项工作在教师的专业水平评价、保障和提高教师与教育质量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不仅直接作用于教师及其工作,更对整体的教育质量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整体教育形势的改革与发展,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也出现了一些与现实教育和教师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有关教师职称问题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正近年来,媒体不时爆出与职称评定相关的"丑闻",有"评审专家公布宾馆房间号公开索贿"的,有"大学教师因职称评定大打出手"的。今年3月,人力社保部副部长王晓初表示,设立于计划经济年代的职称制度考评正在进行改革,将按职业系列推行分类管理试点,目前第一个在全国大范围开展试点的职业系列是中小学,涉及教师1200万人。事实上,对于教师的职称问题,各地已陆续推出了一些改革方案,但成效如何,还有待观察,而有关职称评定的争议却从未停止过。
【关键词】: 职称评定 教师职称 职称制度 大学教师 中小学 分类管理 评审专家 计划经济 王晓初 职称评审
王栋生 杂文家
我多次公开表态反对评“特级教师”“名师”“教授级高级教师”,主张在中小学取消这些称号和职称系列;提高教师待遇,不能靠这些。这类评比太多了,造成学校教学失衡,也形成不良风气。请问世界上哪个国家的教师有这么多层次、级别和名衔的?
吴 语 时评人
无论多高的职称,在工资待遇上也应按岗位职责、工作量等实际工作贡献来核算,应当削减其在工资项目中所占的比重。在事业单位普遍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今天,工资待遇方面的差距可以用岗位职责、工作量、绩效考核等东西说话,又何必把职称等级也绑架在上面呢?
杨锦芳 政协工作人员
职称高低造成收入的巨大差距促使一些学校的教师为了评职称而争指标、争先进,影响人际关系和正常教学秩序。近几年很多学校没有指标和岗位,偶而有一个指标或岗位,有些教师不惜一切手段,送礼请客、花钱发表论文,花钱评奖,催生腐败,扭曲了教师的心灵,败坏了校园的风气。
张铁鹰 时评人
一位讲课极受学生欢迎的老师,比不过花钱买了几篇论文评上了职称的老师;一位辛苦工作几十年的老师,比不过和领导关系好的年轻老师。这种怪象(职称评审的不合理状况)再不纠正,伤害的是优秀教师,损伤的是教育的“百年大计”。
刘云生 中学教师
很多教师,未评上高级(职称)时还有一些干劲,一旦评上了高级,也就觉得到顶了,不愿再努力了。按理说,评上高级的老师,教学水平不算低,更应该奉献在教学一线,但事实恰恰相反,目前学校里老教师不做事的比比皆是,这岂不是师资的浪费?
张成浩 政府职员
近年来,之所以有这么多人呼吁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改革,主要原因就在于当前的职称评审中存在诸多不正常、不公平因素。职称评定表面上看是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示,但这仅仅是形式而已,实质上是行政部门把持着评审的全过程,因此不可避免会产生腐败。
杨学用 民办学校校长
可以将职称作为一种荣誉,尽量把教师的待遇体现在绩效工资上。还可以实行职称动态管理,评上职称后应该有一个监督和考核制度。现在某些地方探索的职称5年或7年考核制值得鼓励和期待。职称,不能是终身的,应该是暂时的,几年后考核不合格,就不应该享受相应的待遇。
王淦生 中学教师、时评人
评审高级职称,应当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导向性都很强的工作,从方针政策的策划制定到具体施行,都应当细致周密,力求公平公正。如果让某些不平等因素制度化,必将带来制度化的不平等,以致贻患无穷。
顾仁海 教育学者
其实,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职称该不该与工资挂钩、职称该如何评定、如何处理好职称与职务之间的关系。因此,要进行职称制度改革,应该探索多种可以体现教师能力和价值的方式,保证考评机制的中立性,多渠道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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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全文如下:
研究和探讨行政审判业务中出现或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审判业务活动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统一和规范,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就行政审判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案由的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立案审查范围及案件超审限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下: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书及档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是一个普遍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结案的合议时对案由如何确定未讨论,一般由承办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为自行确定,文书签发人对案由的确定是否正确也未进行把关。二是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未进行归纳、提炼,随意性大。如有一份判决书中对案由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年×月×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文字冗长。如进行归纳提炼后,用“原告诉政府林地确权”,只用九个字,其表述的基本内容相同。三是有关案由的确定和表述的相关规范不衔接,造成在具体操作时无所适从。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
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
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起诉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承担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起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起诉人放弃起诉。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起诉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起诉人负证明责任。起诉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
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
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起诉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起诉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
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起诉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
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起诉期限把握。
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起诉期限。
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起诉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应当是立案阶段要审查的范围,经审查,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其规定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五、关于案件超审限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其期限的计算是从立案之日起至宣判之日止。二○○四年度全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超审限的16件,占结案数的8.4%。这些超审限的案件,均是依法办理了报批延期手续的。在案件质量抽查中,我们发现还有个别案件未办理报批手续超审限的问题,未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的超审限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是属于违法的。对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案件,也存在报批不规范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案件已实际超期后才报送材料。二是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内容及填写未说清需要延期的正当理由,有的字迹潦草,书写不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依法需要报批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报批申请。按照省院要求报批延期要通过中院签署意见后再向省院报送。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格式及需要载入的内容,应按最高法院统一制发的格式和要求,一式两份,逐级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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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现行法规中对于税收救济制度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衔接救济成本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方而,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或体制。
(一)“必经复议”,即复议前置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司法权,不利于纳税人救济
作为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例外――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与征税有关的税收争议采取前置模式的理由:一是争议的专业性;二是减缓法院的压力;三是降低税收成本。然而我国的复议前置规定较随意,只依赖于税收单行法规、政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使得税收争议的最终解决时间拉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宪法保障人民迅速获得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有“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之嫌,诉权作为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限制和剥夺。
(二)“纳税前置”有违法治精神,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复议前置,但又对此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该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分析如下: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基础是公益为尊,公权至上,效率优先,这些观念在执行中却屡屡受到冲击。首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国家利益,它还可以包含经过抽象和集中的私人利益,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普遍的私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的观点看,如果政府行为损害了普遍私人利益那就应当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应当仅仅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治的一大要求,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这种“清债后再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再次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设置无疑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疏于关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公平问题。
第二,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利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行政复议程序就失去法律经济学价值上的意义。
第三,纳税前置可能损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牺牲公正性纳税前置弱化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在法律已为纳税争议司法审查设立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前提下,再对行政复议设立先予履行前提条件.明显与“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相悖。这样的做法很容易使得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得以躲避相关的审查,这显然与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第四,从实际实施中看,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前,首先必须确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纳税主体,该纳税主体也就以征税决定的方式确定下来,由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先定力,这就让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危害性显现出来了。
例如,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时,把本应为纳税人A确定为纳税人B并作出征税决定,此时B就负有了在相应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往往很大,当事人无力按全额缴清该款项也无力或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行政救济。并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纠纷实行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同时也就丧失了通过诉权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这种发生纳税主体争议的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拒绝了假的纳税主体B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就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也让真正的纳税主体A逍遥法外,还可能在客观上为A提供了转移应税对象、抽逃税款的时机,造成税款迟迟不能入库或实际无法入库,最终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这种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现行税务复议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起了限制作用,但其本质是合理的,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如:修改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废止纳税前置相关规定或保留复议前置制度,并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的范围;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查制度以及税收复议制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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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器是一种在不同温度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流体间实现物料之间热量传递的节能设备,是使热量由温度较高的流体传递给温度较低的流体,使流体温度达到流程规定的指标,以满足工艺条件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能源利用率的主要设备之一。换热器行业涉及暖通、压力容器、中水处理设备,化工,石油等近30多种产业,相互形成产业链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换热器设计有关结构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设计换热器时,设计人员是按照GB 151和GB150进行设计的。但有些问题常常被忽视,需要设计者去注意。有关换热器的管板材料、换热管受压失稳长度的取值、隔板槽面积、U型管、液(气)压试验曾在相关书籍和文献中大量讲解、讨论过。在本文,笔者从多年设计和审核图纸经验中发现,除上述问题以外有关结构要注意的其它问题,特提出,望引起注意。
(1)粘度高的介质走壳程,可获得较高的传热系数;
(2)腐蚀介质、高温介质、高压气体走管程,可少用不锈钢、合金钢;
(3)易生污垢的介质走管程,可提高管内流速,减少污垢,便于清理。
换热管的排列形式有正三角形排列、转角三角形排列、正方形排列、转角正方形排列。
(1)正三角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垂直正对换热管,冲刷换热管外表面,介质流动时形成湍流,对传热有利。因此,对无相变的换热器,因其传热与介质流动状态关系不大,宜采用正三角形排列。正三角形排列用于壳程介质较清洁、换热管外不需清洗的场合。
(2)转角三角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平行于三角形的一边,介质流动时有一部分是层流,对传热有不利影响。对有相变的换热器,宜采用转角三角形排列。
(3)正方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平行于正方形,介质流动是层流,对传热有不利影响。正方形排列用于壳程介质较脏、换热管外需清洗的场合。
(4)转角正方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垂直正对换热管,冲刷换热管外表面,直接流动时形成湍流,对传热有利。转角正方形排列用于壳程介质较脏、换热管外需清洗的场合。
布管限定圆是指换热管外壁所限定圆直径。布管限定圆使换热管不要太靠近壳体,当换热管和壳体距离太近,液体流过此处阻力很大,使液体不经过此处,从而减少传热面积。固定管板换热器和U型管换热器管束最外层换热管外表面至壳体内壁的最短距离为0.25d(d为换热管外径),且不宜小于8mm。浮头式换热器要从结构上考虑。
卧式换热器壳程介质为单相清洁流体时,折流板缺口应水平上下布置,若气体中含有少量液体时,则应在缺口朝上的折流板的最低处开通液口,若液体中含有少量气体时,则应在缺口朝下的折流板最高处开通气口。卧式换热器、冷凝器和重沸器的壳程介质为气液共存或液体中含有少量固体物料时,折流板缺口应垂直左右布置,并在折流板最低处开通液口。
换热器分程隔板上应设有小孔,通常为φ6小孔,开孔有三个作用:泪孔作用,用于排净液体;平衡作用,用于平衡两腔的压力;排气作用,用于液压试验时排净气体。
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选用裙式支座或支腿,给下管箱的维护、检修带来很大的不便,当下管板需要检查或维修时,需要使用较大的起吊设备把管束吊起后才能进行,大大增加了检修时间和费用。因而,应尽量采用耳式支座并设置在壳程壳体上。
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耳式支座的支承平面一般应高于设备的重心和膨胀节,这样可以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同时改善膨胀节受力。
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的拉杆,应在满足组装要求的前提下把固定端设置在上管板,而无论壳程介质的进口设置在上方还是下方。这时,拉杆处于最佳的受力状态。
从结构的设计角度看,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的壳程介质宜上进下出流动。目的是避免脉动向上的介质与折流板向下的自重处于不平衡状态,使折流板上、下振动,加重换热管的磨损。
重叠式换热器的支座设计可做如下特殊考虑:
(1)重叠式换热器之间的支座应设置调整高度用的垫板。
(2)支座底板至设备中心线的距离应比接管法兰密封面至设备中心线的距离至少小5mm。
(3)必要时对下部换热器的支座和壳体进行校核,其载荷除换热器本身外,还应加上上部换热器的重量。
(4)当重叠式换热器重量较大时,可增加一组支座。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讨论,设计者在设计换热器时,除要充分重视材料、设计参数、设计计算和制造中的一些问题,有关换热器的结构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提到的问题同样要注意,避免因结构不合理引起一些问题,导致换热器不能达到预期的换热或冷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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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基层法院建立审判长联席会问题探讨
论文摘要:在法官逐渐走向职业化的进程中,基层法院面临着与上三级法院不同的困难,特别是近年来,基层法院案件受案数不断上升,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格局调整,使大量的矛盾和纠纷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并且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现状和后备力量的匮乏,使审判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与合理使用至关重要。笔者在此,结合我院实施的审判长联席会这一改革措施所遇到的问题和取得效果,发表一些浅见,做以下探讨。
一、基层法院现有审判组织形式状况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审判长选任制的全面展开,基层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通过合议庭审理后径行判决,实现了审与判的一致,领导签批的行政化色彩逐渐减少,但部分疑难或合议庭成员存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仍需要通过主管院长提请,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是基层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委会讨论后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审判管理条块分割。在基层法院大多是根据审判业务的不同,实行审判业务主管院长负责制。如一名主管院长负责管理一个以上几个不等的审判庭,在审判业务上实行主管院长抓庭长、审判长层层把关,各自负责,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责权一致,权限集中,纵向管理,直接有力。缺点是在横向上与其他主管业务部门联系甚少,甚至“老死不相往来,”造成了审判员多年从事一项审判业务。审判员除工作变动,庭长除交流轮岗外,才能从事其他新的审判工作,工作变动后的法官在新的审判岗位需要将近几年的新法规重新学起。近年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有的法院参加考试的法官全军覆灭,或通过者凤毛麟角,除这些法官工作量大或学习准备不充分外,工作中审判业务单一,平时对法律知识积累少也是重要原因,这种条块分割机制缩小了法官的法律视野,有些法官在同一岗位工作多年后,没有压力,成为了一名经验型法官,缺少环境的支持和外来的压力,很难成长为一名知识型,复合型的法官,更难以谈及走向职业化。
(二)疑难复杂案件使法官压力过大。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人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合议庭大多由三名法官或一名法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如果再增加合议庭人员,按照基层法院现有人员编制也不现实。对于一些新型疑难、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较多、事实难已查清的案件,在庭审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执行这一规定,五日内查清法律、明晰事实,难度不能说不大。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官们却常常感慨法官越来越难当,特别是现有司法理念的冲突,如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差距的认同,当事人诉讼能力强弱差距的存在,当事人举证中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方面的审核与认定的技能,同时基层法院一名审判员又不能在一定时期仅办一件或几件案件的实际情形,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使法官难以承受压力之重。
(三)审委会管理现状存在弊端。我院审委会前年议案97件,去年议案116件,今年截止目前议案13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刑事案件议案上升幅度不大,以民商事案件上升的数量较快,审委会工作量日趋加大,而审委会委员又多为兼职,审委会召开时间由过去每两周一次改变为每周一次,因审判需要可每周召开两次。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首先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增多,确实需由审委会讨论决议是产生这一现象重要原因;其次,现有审判组织管理办法中尚无审委会议案准入制度,有些法院制定的审委会规则中将讨论案件的范围过于原则化,或权限上收的倾向。次之是主管院长与庭长把关不严,只听汇报不阅卷宗或不参加庭审,只是签批,使一些不认真钻研法律、畏难情绪严重的审判员将案件进入了审委会议案环节。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错案追究制》的制定与落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执行,以及现有执法环境中案件受到行政干预,社会舆论等压力使部分法官信心不足,稍有困难,便将案件推向审委会,采取了“孩子哭了就找娘”这种逃避责任的办法,有的甚至将人情案、关系案也通过审委会来减少阻力,降低风险。上述现象的产生,使审委会议案的质量、效率大打折扣,同时也浪费了审判资源。
二、建立审判长联席会的必要性
顾名思义,审判长联席会是在那些各自本职工作中已被选任的审判长中选择那些工作作风扎实、业务精通、能模范遵守审判纪律、且具有培养前途的法官,由他们组成一个法律知识互补,审判技能互相提高,审判经验相互总结和交流的群体,由他们来打破条块分割,审判业务单一格局,由他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具有参考帮助的意见来减轻合议庭的压力,使一些无需进入审委会议案环节的案件直接由合议庭进行裁判,使审委会议案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
(一)有利于法官审判技能的全面提高
建立审判长联席会使审判长们在审判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锻炼,在实际操作中,案件的准备阶段或参加庭审(旁听)中,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能够主动思考,主动钻研,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事实的认定,形成各自意见在联席会上发表,给这些爱学习善钻研的法官们表现机会的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综合素质,这些法官没有兼职审委会委员过多的行政事务,在他们成长时期给他们提供学习机会,让他们集中精力献身于法律事业。他们的学习和钻研同时会影响和带动一些年轻的法官,使法院学习氛围更加浓厚。这种打破论资排辈的遴选机制,会使参加联席会的法官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努力工作。使未参加联席会的法官树立竞争意识,通过个人努力缩小差距,弥补不足,形成赶、超的良好形势。同时,通过审判长联席会上法官们的不同表现会发现优秀人才,有利于培养优秀的审判干部,并让他们脱颖而出。
(二)有利于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
对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需要审判长联席会提供指导和帮助时,将那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后,自行选择时间向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联系,由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进行召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只对存有争议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由于审判长联席会法官的参加,使案件的审理不但置于对社会的公开,同时又置于法院内部的公开,有利于公开促进公正。同时,在评议案件时,采取了集体智慧,不同法官提供的不同法律观点,使信息共享,有利于合议庭最后形成科学、正确的合议意见。如我院审理的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案情事实难以认定,法律责任难以区分,合议庭评议时出现了三种意见,在进入审委会议案前,审判长联席会的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见解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以及证据认定的观点,使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各自的意见进行重新审视,最后评议后形成一致意见,案件未进入审委会评议便得已审结。这种制度的实行使有的难度较大的案件在集思广益情况下降低了难度、减少了压力,更有利办案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提高审委会议案质量
现有的审委会制度带有很强的行政式指令和论资排辈的倾向,而审委会委员的科学遴选制度尚未建立,特别是涉及法官级别的评定,使审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更浓。如党组成员、庭长才能有资格被任命为审委会委员,这种人员组成结构,导致了有的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召开时才详细的阅读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有的审委会委员身兼数职,投入审委会精力十分有限,因此议案发表观点时缺少依据和说服力,议案质量自然难以提高。为了使现有的审委会委员能够尽早进入角色,在了解案情形成自己认识、判断后,听取合议庭意见的形成至关重要,而审判长联席会中持否定和支持的意见,大多有明确的依据和观点,会使审委会委员在议案时提高效率,并重新在这些观点中进行科学筛选和迅速梳理,使审委会不走过场,案件质量自然就会提高。同时,审判长联席会中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观点自然会开阔审委会委员的思维空间,更新司法理念,本身也是互相学习的过程,同时针对不正确的观点要及时提出纠正,促进执法的统一。由于审判长联席会的作用,必然会减轻审委会压力,使审委会能够集中研究审判规律、总结审判经验、审判改革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能进一步促进审委会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建立审判长联席会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这一新生事物,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如何用发展的观点去正确认识它,用改革的胸怀对待它,必须统一认识,其正确与否,科学与否,都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用效果去衡量,符合审判规律的要进一步完善,违背现实的要及时修正。因此,在没有法律定位的阶段,如何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科学有效监督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要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干部管理的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应是动态的管理,其选拔机制坚决杜绝领导指定行政任命式的办法,应将全面考察其审判业绩、职业操守等作为重点,做好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入口要精而严,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由主抓队伍建设的院长担任审判长联席会的召集人,对每名参加联席会的法官表现做好认真记录和考察,使联席会始终纳入法官管理之中,考察好参加联席会每名法官的现实表现,对没有作用或作用不大的法官及时调整,打破论资排辈的机制,让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政治素质好的法官及时加入。同时会同政工和纪检部门做好年终考核,建立审判长联席会会议记录,使审判长联席会成为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审判干部的人才库。
(二)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审委会的关系。
审委会是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因此,对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判长联席会的人数要加以限制,其参加人数不宜超过五分之一,不能将审判长联席会搞成审委会准备会,厚此薄彼,削弱审委会的最后决定和把关作用。
(三)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合议庭是法院的审判组织,是法官独立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合议庭与审判长联席会的关系是咨询与被咨询的关系,审判长联席会对案件仅有建议权,合议庭的独立性应保持在有全面介绍案情和不全面介绍案情的权利,有选择审判长联席会和不选择审判长联席会提供帮助的权利,审判长联席会在合议庭评议前后都无权知道合议庭意见是否形成,或形成意见过程,审判长联席会的意见既可一种意见,也可多种意见,其目的仅是为合议庭最后评议时提供参考,对合议庭的独立性不能有任何影响。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无论是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按何种比例组合,审判长联席会与合议庭的关系,都将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审判长联席会中的法官与合议庭中的法官都有可能存在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同时也能促进同志间的团结,形成集体合力。
(四)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审判纪律的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的法官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如有不能保守审判秘密等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依据规定严格执行。对案情特殊的,要针对某一争议问题采取分组讨论,形成意见后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以避免违反审判纪律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建立长联席会的自律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与个人奖惩、干部选拔任用挂钩,真正将法官职业道德、职务行为规范溶化于自身,成为自觉的意识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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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不同时间上线、不同开发商开发、不同业务部门使用的各种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产生了大量的数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税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也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想要在日益增长的压力下顺利地发展,降低成本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同时随着企业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程度的逐渐增加,使得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相关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就企业如何有效地利用税务资源降低成本提供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务风险;成本
飞速发展的经济为企业带来了机遇,使得企业向着集团化、规模化的方向前进,同时才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挑战,面对业务越来越繁杂的现状,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工作越来越重视。而对企业税务风险的预测和防范可以为企业规避损失,保障企业利益,合理利用税务法规甚至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
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现状与分析
(一)主观性风险
主观性风险是指由于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对税务相关政策的解读存在主观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在征收税款的数额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不同的税务部门对同一条税收法规或政策的理解也无法完全统一,由于主观理解存在差别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就是企业的主观性税务风险。
(二)客观性风险
首先,国家征收税收是强制性的,但上缴的税款会使得企业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减少,这一矛盾的存在使得企业可能通过主动逃税来增加企业收入。其次,即便企业遵纪守法主动上缴税款,但由于企业纳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所以可能会存在对税收相关法规认识不足从而违反国家税收规定,这样的情况是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本身并没有偷税漏税的意愿,但造成了企业没有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既成事实。因此也造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存在。
(三)制度性风险
我国企业比起国外老牌的企业来说,建立时间晚,经营时间短,因此很大程度上没有健全完善的公司制度。这一问题表现在税务工作上就是缺乏有效监管税务工作和有效控制相关工作的制约制度。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会为公司的经营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税收政策的变革情报,可能会使得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无法享受本来可以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缴纳本可以减免的纳税金额。这也是当今一些中小企业在税务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执行性风险
执行性风险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层对税收风险不够重视,或者征收税款的相关政府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视程度太低。一般来说,后者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中小企业由于政策及营业额原因所创造的税收额远远不及大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做出的贡献大,因此相关税收部门对这些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及其他的大企业,这可能会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缴税纳税工作的执行力不足。
二、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税务风险可以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财务人员总体素质
对税务工作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内财务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而只有保证企业涉税人员能够正确地完成纳税工作,才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最有效途径。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最新颁布的企业纳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重点强调其中涉及到的纳税比例及期限等关键内容;另外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行额外的补充与教授。以中小企业为例,涉税员工应当知晓本企业可以享受的国家纳税优惠政策并在日常工作中应用,以防止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纳税损失。企业应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管理者对税务风险成本的重视。企业管理层应当正视企业纳税对国家的重要性,从而提高本公司合法纳税的重视度。只有了解税务风险可能会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才能够让管理层站在更加长远的角度审视企业纳税问题。招聘专业素养高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中小企业陷入税务风险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招聘该领域具有专业素养人员补足公司专业知识的欠缺,从而掌握国家关于税收业务的最新动态,只有把握国家政策变化,才能保证公司不少纳税、不多纳税、及时纳税,不会陷入税收风险的困境。
(二)完善企业税收业务制约制度
避免企业遭遇税收风险,建立一套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反应的制约机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防范方法,这一套制约机制可以监控企业每一笔税收支出的过程,做到实时监控、细节监控、全程监控等。具体的内容有对税务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映策略三个步骤。除了建立制度以外,制度的执行者也很重要,企业应当设立纳税业务的监督部门和税务风险防范委员会等机构,随时掌握企业的纳税状况,一旦出现风险和问题,可以立刻提出应对措施,从而降低公司陷入税收风险困境的可能性。
(三)认真研习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来往税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细则也在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做出调整,而关注这些与公司纳税息息相关的政策是企业必须担负的责任。企业可以建立专门负责的部门或机构来完成此事,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人员或机构协助公司开展纳税业务。同时,企业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有效的沟通,从而尽量避免因为主观性而导致的纳税业务发生错误,从而避免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担负法律责任。
三、结束语
企业随着不断地扩大规模,财务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让企业健康地发展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这就需要企业采取措施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但究竟如何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目前在我国的相关领域还未得出统一的结论,需要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积累经验,以完善相关理论,指导企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所带来的成本支出。
参考文献:
[1]朱光武.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中国商贸,2014(22):132-132,133.
[2]谭缅.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经济师,2015(06):104-105.
[3]吴家凤.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控制建议[J].统计与管理,2015(12):108-109.
摘要: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面临艰巨挑战的企业必须要通过税务资源来预防税务风险,信息化、集团化的企业团体转向让税务机关利用税务资源促进企业提升质量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在对企业税务风险整体概述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目前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避免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税务风险;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企业税务风险涉及到国家税务机关、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税务风险的掌握可以帮助企业合理把握正确的税务风险控制时间,能够减少税务法律法规变动中带来的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方式在发展变化中要求企业的经济发展方式也要有相应的转变,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必须在税务管理工作中有新作为才能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如何减少、避免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服务质量,目前在国家税务工作中和企业发展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一、企业税务风险概述
企业税务风险是企业在运行过程当中由于对税务法律法规没有依法实行或者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变动没有及时掌握导致的企业利益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的纳税行为违反了税务法律法规和企业没有准确运用税法导致额外的税务成本负担[1]。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特点
(一)主观性
企业税务风险关系到在国家税务单位和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其中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政策和企业税务工作者对政策的认识、实践,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意识和企业税务工作者的素质,这些主观性因素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二)必然性
在我国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特征。企业生产运营的目的是创造最大经济利益,往往要减少、降低一切生产成本,导致在企业运营过程当中有逃税、漏税等不规范纳税行为出现。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矛盾。
(三)预先性
企业中的财务管理部门符合国家标准的,与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有直接的联系,在财务审核工作者就已经产生了税务风险意识。因此,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是有预先性的。
三、企业税务风险原因
企业税务风险的原因一般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方面分析:外部原因是指国家税务部门缺少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税务部门较低的服务效率,造成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原因是企业的税务防范不全面或者企业的税务意识不强造成的企业税务负担。
(一)企业税务人员素质较弱
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因为自身的税务管理知识、财务知识有所欠缺,以及过国家的税务法律法规没有掌握,或许本身并没有偷税漏税的想法,但是造成的结果就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了偷税漏税行为,给企业增加了没必要的企业税务风险[2]。
(二)企业对税务风险认识不足
由于在企业处理税务工作中会产生很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会加大企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企业对企业税务风险认识不深刻,或者企业运营过程中对税务管理工作的态度松懈,产生了一系列的企业税务风险问题。
(三)信息情报工作不到位
数据信息情报在国家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企业可以通过很多渠道得到税务信息,但是,事实表明,企业对获取的信息并没有足够重视和应用,导致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信息没有实际有效运用。
四、企业对税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加强企业税务人员的素质
企业税务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水平关系着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企业的税务人员可以通过企业讲座、企业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税务素质,保证自身可以在具备充足税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减少税务风险。
(二)强化企业风险应对意识
企业的税务风险意识要逐步加强,一定遵从税务管理单位。一旦企业的税务管理遵从度减弱,不仅增加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意识,也给国家税务单位带来税收风险和税收困难。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税务风险的预防工作也会出现疏漏,因此,企业应该按照周围的环境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检查、纠正,促进企业的正常的发展。虽然在解决企业税务风险问题时给企业增加成本负担,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三)进行企业纳税检查
企业应该定期进行财务数据审核、税务检查,对企业财务的各个环节清晰明了地掌握,做到健康有序地安全防范税负风险。在发现税务风险问题时要与专业的税务工作人员解决,及时解决[3]。如果发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税务风险问题存在,企业要受到处罚并且需要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修正,以免出现更大的税务风险。
(四)提高数据信息情报质量
必须要在专业的税务管理、实际中服从税务风险应对工作者,对于其更新的数据信息、数据需求准确、按时获取。税务风险应对工作者也应该在县城的新机具初上做好整合运用,加强财务在企业税务风险应对中的作用,切实了解企业的真实生产能力,进行企业各个环节的财务数据深刻,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企业的隐性的税务风险。
五、结论
企业税务风险的规避需要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国家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其涉及的因素较多且过程比较繁琐,其中的关键还在于企业自身要健全税务管理工作机制,从内部解决税务风险的根本问题。本领域的研究者多年来也一直在积极探索、深入调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的风险成本,期望能够研究发现可以运用在企业税务管理实践中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促进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周洲.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合肥:安徽财经大学,2014.
[2]王建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2.
[3]谭缅.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经济师,2015,4(06):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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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作为行政强制在税收领域的适用,随着税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显著而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对这一方面的理论研究仍缺乏广度和深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税务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对企业集团常见的经济业务进行分析,对照相关的税务文件揭示了其税务风险,并结合企业集团管理提出应对相关税务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对策
为了发挥集团的优势,合理有效配置集团资源,企业集团往往将整个集团视作一个整体,将所属企业视作事业部或业务部门,开展一系列业务、资金、财务管控工作。然而在我国以企业法人为单位的税务管理体系下,集团公司的管控行为往往存在税务风险。下面将列示集团公司常见的税务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结算中心模式集中管理资金
结算中心是由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职能机构,用于统一办理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及往来结算。集团公司成立结算中心,可将间歇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在所属企业间调剂或大额资金定存。实际上增加了原本没有的信贷功能,有利于减少贷款、减少利息支出、降低集团整体资产负债率。集团公司资金业务常用的是统借统还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并且不征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结算中心的大部分业务不符合统借统还政策:一是向所属企业拨付的借款与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无法一一对应,不能证明向所属企业拨付的借款中无自有资金,但未全额计缴营业税;二是向所属企业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但未全额计缴营业税;三是归集所属企业的资金如不计付利息且时间较长,归集资金方可能被认定实质为接受捐赠,被归集资金方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四是所属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如计付利息,所属企业从关联单位取得利息收入但未全额计缴营业税。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将银行借贷额度进行集中管理,统一由集团公司向银行借贷,再向所属企业拨付借款,使其操作符合统借统还的要求;二是利用银行设立虚拟结算中心,集团公司对资金统一管理,可以银行名义出具合法的票据;三是成立财务公司进行资金集中管理运作,将结算中心变相的信贷业务合法合规化。
2内部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业务
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的本质是企业的资源重组,是企业集团为获得其价值最大化,对原不合理的资源配置进行优化调整的活动。常见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方式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中涉及所有企业常见的税种,但大多数税种都有相关的减免或优惠文件,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2.1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
按照《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2契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债转股和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资产划转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不同的条件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2.3土地增值税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新成立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4所得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发生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不改变计税基础,暂不确认所得;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税务减免或优惠政策中,其他税种的规定相对简单明了,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尤其复杂多样。实际操作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重组业务只涉及资产转移,没有一并转让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但未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利用重组业务规避缴纳相关税款;三是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款,却未缴纳相关税款;四是特殊性重组业务未按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但未及时补缴相关税款。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将税费作为重组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在重组业务操作前针对税收法规政策分析涉税金额及风险,选择涉税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操作方案;二是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使其了解企业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同时加强对减免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三是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跟进重组业务的进展情况,在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迟缴、漏缴税款。
3关联交易定价
随着企业集团纵向扩张战略的实施,关联交易是企业集团为提高整体竞争力而必然发生的产物。近年来,为了规避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平衡税负,关联交易已被税务机关作为填报和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有明确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交易双方在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时,关联交易定价调整风险尤其突出。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一是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标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操作前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二是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先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三是向税务机关合理提供可比的产品或劳务的独立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
4跨境业务
随着经济加速全球化,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形势下,企业开展跨境投资、贸易、服务等业务增多,跨境税源随之也成为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主要领域。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过程中,主要面临的税务风险:一是对海外税收环境和政策不了解,或受到海外税务机关不公正税收处理;二是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税收待遇难以得到落实,或海外利润汇回国内时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未按规定抵免;三是跨境关联交易,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协定等方式规避纳税;四是境外投资方之间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五是支付境外劳务、佣金、利息等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或化整为零(3万美元以下)规避外汇资金税务监管;六是境外投资取得分红后未按税负查补缴税款;七是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减少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计征基数,导致少交相关税费。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在开展海外投资前,寻求国际化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对海外税收环境和税收制度进行充分了解后进行投资决策;二是借助当地人员和中介机构关系,与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如有争端可寻求国内税务机关的帮助;三是熟悉和了解跨境业务税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避免无意漏缴或有意规避税款。税务管理将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企业集团涉及业务越多越复杂,需要研究和熟悉的税收法律法规越多。建议设立专门的税务部门,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和税务筹划,如人手或专业能力不足时,应聘请专业的税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参考文献
[1]赖秋伶.企业并购的税务风险及对策探析[J].中国外资,2013(20).
[2]章映红.企业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2(12).
摘要:发展循坏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是煤炭企业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煤炭企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激烈。面对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煤炭能源的总量和能源结构调整,煤炭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产能过剩、规模结构不合理、生产技术水平较低、资源回采率低科技含量低、资源利用效率低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企业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然而我国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却存在各种问题,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本文根据煤炭行业的独特性,分析煤炭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在面对税务筹划风险时,如何进行税务风险防范。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务风险;资源税改革
一、我国煤炭企业税收筹划存在问题
(一)缺乏正确的税收筹划意识:煤炭企业作为基础性的能源产业,受国家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煤炭产业的十年黄金期逐步结束,煤炭企业对税收筹划缺乏足够的重视,而且识别税务风险的意识也较差,还缺乏协调性和整体性。进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各部门缺乏税务监控,造成企业的纳税成本的提高,影响企业的节税工作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
(二)缺乏与税收部门的沟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最核心的一环是必须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即使税务筹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但若得不到税务机关的承认,一切筹划都是没有意义的。许多煤炭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正是缺乏与税务部门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至于得不到税务部门的认可,这样导致税收筹划失败,从而会造成税收筹划难以为煤炭企业带来更多的实际经济利益。
(三)缺乏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性、全面性、专业性的工作,筹划人员需要掌握较为综合的学科知识。企业设立专门的纳税会计岗位,这也说明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较强,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纳税会计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运用科学合法的手段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将应纳税所得额降到最低,从整体上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利润和经济效益。
(四)外部经营环境复杂:一些税收秩序方面的社会问题也会给企业税务风险造成影响。最典型的就是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给企业纳税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巨大的风险。另外,因为没有充分调查了解兼并企业的纳税情况,可能会需要承担其以前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造成的补税和罚款等,这是在煤炭企业兼并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损失。
二、煤炭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煤炭企业涉及到生产设备的购进、产品的进出口及销售等业务活动,必然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问题。煤炭企业在所有工业领域中税负最高,根本原因在于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较少。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过程中实施的税收筹划,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够抵扣进项税,加之煤炭企业自身特征必须要做大量准确工程,而规定条例还指明在建中出现的维简费、折旧费均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煤炭企业如果能够借助增值税改革的机会,最大限度的在应纳税额中获得更多的扣除,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炭企业沉重的税负。
(二)营业税: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即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比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的过程中可以自己提供运输服务,选择将购货方收取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或者单独成立专门的运输子公司缴纳营业税。煤炭企业在营业税方面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是企业的内部关联企业相互提供建筑安装、装卸、运输等劳务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处理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内部出借资金取得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盈利所得征收的税,能够评价企业核心能力的重要因素。因此煤炭企业合理筹划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至关重要。由于煤炭企业不受到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在煤炭价格波动情况较小的情况下,仍可以保持较高利润率,因此企业所得税也较高。煤炭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包括隐匿销售货物收入或者接受捐赠收入;视同销售行为,如具有商业性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等;成本费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未按实际职工人数列支工资薪金,应予资本化的工资薪金支出计入期间费用;财务费用的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不符合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列支不符合规定未作纳税调整等。
(四)资源税:我国在全国实施煤炭资源税的改革,从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税率幅度确定为2%-10%,实现了税费合一,更加凸显出了煤炭资源的国有属性。从价计征削弱了煤炭企业的利润,由于资源税具有税负转嫁的性质,煤炭企业属于源头产业,不存在税负前移的情况,又煤炭有不可再生性,煤炭企业具有很高的议价能力,下游企业往往只能被动接受煤炭企业制定的价格。
三、煤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熟练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准确把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准确把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防范企业税务风险方面,首要的全面、有体系地了解地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这样企业在根据政策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和预测相关风险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随后,也才能更好地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优化,保证自己不会违规违法。
(二)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煤炭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必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有效衔接,处理好各个涉税环节,避免企业管理方面出现的漏洞,严防税务风险。并逐步建立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结合国家的经济情况、行业发展环境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等,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税务部门需熟悉税法规定,掌握密切相关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并将二者有机结合,在遵循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对符合企业利益的筹划方案进行合理选择。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减少税费缴纳,税务机关的认可至关重要。企业要了解最新税收法规,避免出现理解偏差,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构建快捷、便利的信息互动平台并维护其畅通无阻。然而税务筹划的大多活动运作于法律边界,打“擦边球”,尤其是税务筹划与避税之间的界线模糊,税务筹划人员较难准确把握;并且各地级市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收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煤炭企业则需正确理解财务与税收知识,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并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树立企业良好纳税信誉和形象,以规避筹划成果风险。
(四)提高税务筹划人员专业素质:煤炭企业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规避税务风险,其最基本的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税务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自学、正规培训、在职教育、学习各种纳税案例等渠道,熟悉掌握国家颁布的最新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从而提高税务筹划人员专业素质,提高筹划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四、结语
煤炭企业由于其行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另外,煤炭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如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等,税务管理也有较大难度。煤炭企业要立足税法,防范税务风险,更好地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不仅能够减轻税收负担,还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刘畅.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研究[J].商业经济,2015,08:47-48.
[2]梁小丽.浅析煤炭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J].中国总会计师,2014,12: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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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筹划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税务筹划经济学性质分析
税收筹划的经济学性质可以分为收益的租金属性以及市场均衡性,税收筹划收益是企业中一种特殊的制度收益,需要对其经济学行为进行界定。税收筹划介于寻利行为以及寻租行为的中间,寻利行为是一种生产性活动,而寻租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介于这两者行为之间的主要原因在于税法律制度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约束规则,在这种约束规则之下,税务筹划是由于纳税人的税收支付而获得的对租金的追逐权。但是在不同的约束规则之下,税务筹划人不同其筹划能力也就有所不一样,从而获得的筹划收益也会不同,因此税务筹划又体现了一种差别化的经营能力。税务筹划不是一种单纯的寻租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寻利行为。筹划行为是在一种既定的制度下进行的,纳税人所获得的无差别税务筹划特权不需要在税收支付之外再进行支付,税法面前的税收筹划权力人人平等,与其他的管制或者是特权没有任何关联。尽管企业组织形式在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人们受到理性的驱动,往往会将企业中的税收支付作为一种交易成本,简单来说就是不同企业对于交易成本的管理有着同样的偏好,企业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追求税务筹划的利益。企业不同税务筹划的规划能力就会有所不同,因此,企业经营能力的特殊体现可以看其对税务筹划的能力,税务筹划能力较强的企业生产性也比较强。此外,税务筹划还可以节约税收现金流量,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实现企业的财物价值最大化,微观上能够增加企业的产值。税务筹划在成本效益约束上与产品经营有着共同点,但是与产品市场相比较,税务筹划有着比较特殊的市场均衡过程和均衡条件。产品市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典型的竞争关系,市场的需求往往决定着供给,在两者都相对较大的情况下,竞争效应就会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均衡价格往往比较高,并且呈现出一种由高到低的现象。与产品市场经营不同的是税务筹划的市场经营是一种非竞争性的关系,该环节中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与产品市场刚好相反,税务筹划市场的供给决定需求,其管制效应也是一种供给管制效应,均衡价格是一种由高到低的关系。税收法律制度是税务筹划市场的供给者,而纳税人是其市场的需求者。纳税人进行的税收支付既是税务筹划的需求价格,同时又是其供给价格。随着税收制度的变迁,无论是税务筹划的需求还是供给其均衡价格都比较低,但是长期均衡价格却比较高。当出现新的税务筹划供给时,通常很少有纳税人发现税务筹划知识,往往是较早进入税务筹划市场的人获得的税务筹划收益比较多,而纳税支付往往比较少。一些企业在经营中会看出税法提供的各种机会并对其加以使用,抓住说服提供的机会进行市场经营就会将企业带入市场经济利润较高的阶段。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更多的企业纳税人能够通过不同的途径掌握企业在既定的税务筹划制度下出现的一些税务常识,进而也会让他们慢慢进入税务筹划市场。虽然税务筹划市场上的纳税人都是一种非竞争性的关系,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存在一定的规模效应,最终会引起政府对税收进行管制,导致税务筹划制度供给条件发生变动,当政府减少制度供给时就会使得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利益减少。
二、税务筹划经济学性质对会计价值的拓展
(一)税务筹划对会计信息的拓展
现代税务筹划的基石是税务会计,现代税收是建立在现代会计基础之上的一种税收方式,会计为税收提供了主要的纳税依据。无论是通过何种方法都要将企业的纳税信息反映到税务会计报表之中。因此,企业提供税务税务信息的主要来源就是税务会计的确认和计量,税务信息是继财务会计之后的又一个企业对外报告会计。一般情况下,税务会计的信息使用者是税收管理当局。税务会计信息作为对外性质的会计报告,能够直接的对信息进行反馈。税务会计的信息使用者能够对企业提供的信息直接进行反馈,通过信息反馈可以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一定的价值。一些企业不知道如何恰当的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企业会计师对企业经济的风险区域进行分析,然后采取挑战性的措施权衡风险,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对自身的立场能够合理的进行解释就不会受到处罚。因此,在企业纳税信息出现问题的情况下,采取挑衅性姿态应对风险是一种比较划算的策略。总之,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不仅需要对税收法律比较熟悉,可以在应用过程中对其进行单方面的解释,同时还需要对税收法律进行界定。税务会计能够合理使用会计信息的反馈机制不仅能够帮助一般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同时还能够进行避税规划。在进行战略管理时,企业会计师使用信息反馈机制能够从中获取更多的管理知识,从而制定正确的税务筹划战略。
(二)税务筹划对管理会计的拓展
现代企业制定的财务目标更多的是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影响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因素往往是现金流,因此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主要目的是对现金流进行管理。主要是为了节约现金流,最终获得货币时间和价值,实现财务安排和规划。企业价值的实现与税务筹划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现代企业管理通常都将税务筹划作为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税务筹划的经营性能够为企业的资本增加一定的税收支付,从而实现税收节约的目的。此外,税务筹划中也可以利用一些管理会计的分析方法和执行理念。作为现代企业经营能力的表现,税务筹划是管理会计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三、结束语
税务筹划直接功能是对税收现金流的节约,但是我国传统企业的税务筹划目标脱离了节约现金流这一主要功能。从经济学角度有效实施税务筹划一定程度上能够税务筹划和税负最小化之间的关系,利用税务筹划对会计价值的拓展能够实现企业的经营收益,拓展企业的经营空间,从而使得企业的经营模式得到丰富增强企业在财务方面的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一、税务筹划本身具有的含义
税务筹划指的便是在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合理的对企业的投资经营进行筹划,从而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中,经济业务的处理具有多样和复杂性,不同企业对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也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比如说对存货进行计价、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以及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由于会计处理方法是多样的,所以,若是方法选择的比较恰当,能够降低税收,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所以,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方式,更好的帮助企业降低税收,获得更多的收益。
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坚持经济的原则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很难避免各种成本的发生,所以,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应该对预期的成本以及预期的收入进行一定的对比,若是税收筹划后带来的收益比税收筹划消耗的成本大,那么才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否则是没有必要的,应该放弃。
(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对于一个企业而言,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便是减少税款支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比如说对收支进行一定的控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利用,选择最合适的纳税方案,这些手段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不能够随意进行,不能够随意的调整利润,对成本费用进行乱摊。若是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那么在保证税收筹划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还应该保证税负最低。
(三)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从全局出发,有全局观念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从整体出发,用整体的观念来看待不同的方案,选择最合适的方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不但要考虑到企业所处的环境和实际的经营情况,还必须考虑到国家的相关政策,这样的税收筹划出发点才可能是企业整体的利益,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候,税务筹划的实际应用
(一)在进行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时候,保证其正确性企业核算在进行长期投资的时候,方法选择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成本法第二种则是权益法。在一般情况下,投资的实际比重在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五十之间的时候,会对企业的一些经营或者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若是比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是能够对企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以及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时候,可以选择权益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投资企业控制或者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可以成功地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递延缴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二)在进行收入结算方式选择的时候必须保证其合理性企业在进行产品销售的时候,可以选择的结算方式是比较多的,所以在进行收入确认时也会存在一定的不同,同样,在纳税的时候月份也会有一定的差别。根据我国的税法,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的时候是要根据收到的货款来确定的,若是销售货物的时候选择委托银行的方式,那么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后,而发货的时间则算作是企业获得收入的时间;若是选择分期收款、赊账的方式进行货物的销售,那么时间一般都是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而收款的时间则是企业收入时间。若是选择订货销售或者分期预售的时候,货物交付的时间便是收入确认的时间。这样,由于选择的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收入确定的时间也会有一定的差别。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保证税收筹划的合理性,这样才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的延缓,对企业的利益进行确定。
(三)在进行存货计价选择的时候必须保证其合理性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会计准则,企业在进行存货发出的时候,计价的方式一般有下面几种,分别是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毛利率法以及个别计价法等。所以,企业在进行存货计价选择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真正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收益的方式,并且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仔细认真。若是物价在不断的降低,那么一般应选择先进先出的方式,这种方法在计价的时候,计算出来的存货成本要低于其他的方法,,而本期的成本会增加,这样本期应纳税款的数额也会得到一定的降低。现在,市场竞争非常的激烈,很多企业在流动资金方面都比较的紧张,而面对这种情况,进行纳税的延缓的意义非常的重大,等于是在国家获得无息贷款,这样企业在生存和发展的时候,可利用的资金便会比较的多,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有一定的提高。
(四)进行费用列支的选择企业在进行费用列支的时候,想要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我国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将当期的费用列支出来,对可能会造成的一些损失进行预计,通过合法的方式使纳税的时间进行递延,努力的减少纳税的数额,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税收方面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会选择下面的做法:首先对发生额费用以及损失进行合理的预计,使用一些预提的方式,准时的将相关的费用入账,比如说业务招待费用和公益救济性的一些捐赠等等,都应该及时的列支;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费用必须及时的核销入账,比如说存货带来的亏损、已经出现的损毁和已经出现的坏账等,都需要将这些费用及时的列支出来;最后则是尽量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这样能够更好进行纳税时间的递延,节税的目的也能够更好的实现。
(五)进行折旧和摊销办法的选择在既定收入的基础上,折旧额以及摊销额越大,企业在纳税的时候,所需要缴纳的数额便会减少。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应合理选择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摊销方法。第一种方法:缩短折旧年限,企业财务制度方面虽然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的摊销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应用的时候还是有一定弹性的,而在企业内部并没有对折旧年限以及摊销年限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选择年限的时候最好选择比较短的年限,然后做好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第二种方法:加速折旧法在节税方面效果是非常好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在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条件下,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于资产本身的时间价值非常的明显,在前期折旧额比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的一些税款便能够到后期再缴纳,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金成本
(六)在企业中,资产计价的情况会直接对财产税计税的基数造成影响房产原值主要指的是无法和房产进行分割的房屋和一些附属设备以及不单独进行价值计算的一些配套设备。并且我国的税法对着方面也有一定的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以及煤气管要在探视井或者距离最近的三通管开始算,而电灯网或者照明线应该在进线盒连接管开始算。正是因为如此,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时候,必须明确区分出来配套设施、附属设备以及不属于房产的配套设施,然后将这些设备的详细的记录到会计账目中去。除了这些,企业使用到的中央空调,怎样入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中央空调都是涵盖这房产原值中的。但若是在旧的房屋中进行空调的安装,在入账的时候是需要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的,而不能够将其算进房产原值中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单独的核算中央空调,这样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减少税收方面的支出。
(七)对盈亏抵补进行一定的筹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企业用亏损年度来抵消盈余年度的税款,盈亏抵补,这样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税收的支出。根据我国的税法,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需要对企业在若干年内的盈亏数额做一个总体规划和安排,以便于所得税之盈亏抵补纳税筹划实现最优的组合。特别是在被收购或者是兼并出现亏损的企业时,要充分利用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获得节税收益。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想要更好的生存面临的挑战愈加的严重。做好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在不断的提升。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在合法的情况下,努力的帮助企业减少税款,帮助企业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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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认识和运用,也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筹划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税收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企业的最终收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业应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采取针对性的会计决策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从而获得最理想的收益。鉴于此,本文主要对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经营;税收;会计核算;税务筹划
税收,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支持力量之一。就企业而言,从税收上就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可谓税务筹划的发展体现着一个企业的进步。因此,在国家税收的严格监管下,企业必须做好税务筹划,找出这一环节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实现生产成本与税收成本的有效减少,并且探讨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步伐。
1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核算的基本分析
1.1基本定义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在遵循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或个体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义务,基于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经济行为安排来实现税务的一定减免,降低经济压力,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而“会计核算”也被称作“会计反映”,以货币为计量尺度,实现对会计主体资金活动的反映,即是对其进行的核算,包括记账、算账以及报账[1]。
1.2两者间的关系
税务筹划和企业会计核算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联系。一方面,政府对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进一步影响其会计核算,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会计信息,直接对应着不同的利益分配,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最终影响国家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政府以会计准则来对企业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政府获取企业财富的目的,却也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税务筹划可以称之为会计核算的一种经济动因。企业要想实现税收的最小化与利益最大化,则需要选择税负最小的会计核算模式。所以,对于企业而言,要实现税务筹划,会计核算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2企业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分析
企业税收筹划对于会计核算工作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企业存货计价方法方面、企业销售结算方面、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方面、企业广告费与招待费方面、企业广告费与招待费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2.1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面
固定资产是企业成本很重要的一部分,站在会计核算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方法较多,比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平均法以及工作量法等。而站在税法的角度,折扣额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所以,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不同,使得企业成本也不尽相同,税前利润也是不一样的,计算得出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也不一样。而在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增加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基础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减轻负担,这是对资金时间价值进行充分利用的结果。所以,企业采取不一样的折旧法,对相应税负进行科学测算,可以最终决定最恰当的会计核算模式[2]。
2.2企业存货计价方法方面
企业存货方面的会计核算方法多种多样,比如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以及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而企业若确定了会计核算方法,就不可以再随意对其进行更改,否则需要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就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应该根据实际成本来计算。所以,企业应该站在存货的角度上,对外界各种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比如企业内外部环境、外界市场物价波动、国内的宏观调控政策等。而企业若要避免因成本波动而引起的利润不均,可以采用两种计价方法,一种是加权平均法,另一种是移动加权平均法,从而避免税收引起的异常波动。而若是物价预计趋势是持续地降低,则企业应该采用先进先出这一计价方法,能够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2.3企业销售结算方面
对于企业产品的销售方面,可以采用的计算法有很多,比如赊销、委托代销以及分期付款。销售模式不一样,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不一样,从而使企业的纳税期限也不一样。所以,企业可以按照其销售期间及其对应策略来决定合适的销售模式,从而对收入确认时间进行控制,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用[3]。
2.4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方面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需要定期全面检查内部各项资产,并对相应的各项损失进行合理的预计测算,做好每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采取备抵法来对坏账损失进行核算,可增加当期的扣除项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所得税上交数额的减少,实现所得税缴纳期限的递延效果,为企业减轻经济负担,增加流动资金。
2.5企业广告费与招待费方面
国家税法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该以60%的比重扣除出去,但以当年销售收入的5%为下限,不得超过。而在另有规定情况外,企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若是超过,则可以将这一部分放在下一个年度进行扣除。所以,这是国家税法与企业会计核算之间存在的一个差异化问题,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来作为实现税务筹划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专门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从而多一项销售收入,在企业利润体系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上升,那么就有更多的扣除金额来实现企业税务的优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做出贡献[4]。
3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注意要点
笔者在上文探讨了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那么反过来考虑,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来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呢?首先,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时间延续性。国内会计法规要求会计核算的有关政策通常是不能出现中间变更情况的,所以,企业应该注意税收筹划以及会计核算促进经济利益发展时需要有时间延续性,这才能走得更远。其次,企业在选取税务筹划方法时,不能忽视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要进行全方位的因素分析,明确税法中关于兼营与混合经营的相关特征,从而清晰地确定自身的主营业务方向,进而决定适合的会计核算标准,要充分考虑不同税务筹划对另一种不同税务筹划带来的相应影响,以各项不同税务筹划之和的最优化来获取企业最理想的整体经济效益。最后,企业不应该只是为了筹划而筹划,而应该合理地实施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只是一种可以适当减轻企业负担的手段,不可能全部减免税负。企业如果认不清这一问题,就会投入过多精力来进行税务筹划,导致资源、人力与资金的浪费,甚至忽略了经济经营活动,得不偿失。另外,企业要清晰地区别税务筹划与违反税法规定的漏税和偷税行为[5],为企业进行节税的行为是在税法的允许下而进行的,企业应该采取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合法地节税。
4结语
总而言之,在国内纳税筹划初始运行时间比较迟,尚有诸多缺陷等待我们去更加深入地探讨,税务筹划的发展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中,虽然还不足够成熟,但是却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业务必要合理地减轻税负,增加流动资金,同时也要重视会计核算对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遵循其各项原则,以实现合理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筹划,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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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咏梅.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税务筹划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0(04).
[3]黄鑫.税务筹划行为的负面影响浅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1(01).
[4]周艳丽.构建企业绿色税务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D].西华大学,2014.
[5]金少勇.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18).
1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下,纳税主体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以实现“节税”为目的,通过降低税务、减轻纳税负担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税务筹划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早在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就已经得到了实践,并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它是纳税主体一项基本权利,是顺应税法规定,得到税法支持的合法的权利,通过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合法收益。随着税务筹划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的日常财务工作已经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把它运用到企业会计处理的工作中,是提高其工作成效的有效方法。但企业的经济业务是复杂而且多样的,不同的经济业务需要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在会计处理方法中运用税务筹划要注意遵从国家税务规定及会计准则。
2税务筹划在会计处理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应用方法
2.1税务筹划的原则
2.1.1遵守法律法规。税务筹划必须具有合法性,违反税法规定进行筹划取得的利益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坚决反对和制止的。税务筹划的目的是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不是逃税,也不是偷税,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经营活动及投资行为等涉及税收的事项进行筹划安排。企业可以从纳税人的组成、税种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入手进行税务筹划,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的,能将公司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这也要求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人员要熟练掌握税务相关常识,对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由于税务知识比较专业,且税收政策经常变化,税务筹划人员也应不断调整自己的知识,了解最新的税法规定。只有真正懂法,才能更好的守法、用法,才能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2.1.2遵循经济可行性原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税务负担,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为企业发展赢得更多的发展资金。因此,企业会计从业者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应该要将企业投入的成本与企业的最终收益进行对比,选择能够让企业获得更多利润的纳税方案。如果一个税务筹划方案最终统筹的结果是成本大于收益,企业则应该果断放弃。总之,会计处理在应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选择既合理合法又简单有效且能使企业获得更大经济效益的方案。
2.1.3树立整体观念,考察全局。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复杂多样的,涉及多方面的内容,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企业来说都是及其重要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当树立整体意识,遵循考虑全局的原则。企业应该全面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各个环节,而不是只注重于对纳税过程中某一个点。从公司性质到运营业务的性质,甚至纳税人的组成,企业的很多环节都可以成为节税的切入点,应当从多种途径制定最有效的、最便于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此外,除了企业本身情况,还要结合国家相关的税务法规定进行考虑,使企业获得的始终立足于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只有从全局出发考虑,企业才能将税务筹划的风险规避到最小,获得更多的整体利益。
2.2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具体应用
2.2.1选择投资核算方法。不同的企业发展情况不同,不同的投资核算方式产生的影响不同,要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选择适合自身的投资核算方式。目前的投资核算方式主要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各自有各自适合的情况,企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选用。一般情况来说,企业的比重应该控制在25%—50%之间,低于或高于这个区间都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要选取适合的核算方式进行调整。当企业的投资比重低于25%的时候,适宜选择成本法核算方式;当投资比重高出50%,则应该选择权益法。如果存在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的情况,也要选择权益法的投资核算方式。
2.2.2选择结算方式。企业的纳税时间与确定企业收入的时间不是同步的,中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对税收也有着不同的影响。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企业产品销售方式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收入结算方式,对企业的收入时间进行确认,以达到滞延纳税时间,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效果。截止收款销售所收到的货款是企业进行收入时间确认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企业确定的收入时间应该是把提货单送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是通过委托银行进行的,那么企业收入的确认时间就在企业与银行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直到确定发送货物之前。如果企业采用分期收款和赊销的方式进行货物销售,就把收款完毕的日期作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时间。还有可能运用分期预收和订货的方式进行销售,货物交付的那天则是收入确认的时间。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则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这也直接导致企业纳税时间的不同,会计处理中要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润。
2.2.3有效的存货计价方法。细致地进行存货计价,通过安排也可以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中关于存货计价的方式主要有: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以及一次加权平均法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适应于不同的市场状况,也会给企业产生不同的作用,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各个细节进行全方位的统筹,对比各种方式的优劣,选择适合当前情况的方案。例如当出现物价下降的时候,就应当选用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式。它会在此种情况下较其他方法为企业增加更多的成本,从而降低企业要缴纳的税收数额。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利于延缓企业纳税的时间,这就意味着企业在本段时间内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对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纳税时间延缓,有利于企业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避免了高利息的支出。
2.2.4选择合理的费用列支方式。费用列支是指对企业进行的经济活动中所需的费用进行列支,并对可能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造成的的损失进行预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应该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把企业的投入成本与企业最终的收益进行对比,在合法的情况下选择最适合的费用列支。费用列支的方式主要包括预提和对已经使用的资金的入账,以及尽可能的减少成本费用的摊销时间。对企业支出的费用及损失进行细致的统计,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精准把握可以列支的数额,用预提的方式计入账册,为企业争取更多的资金。对于已经使用的费用,则应该抓紧时间入账,并详细的列出使用细则。合理的费用列支方式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数额,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
2.2.5合理摊销和折旧的方式。企业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等内容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并且企业应当缴纳的税务数额与摊销和折旧数目成正比,摊销和折旧的数目越大,企业要缴纳的税务款就越少,企业获得的利益就越多。在会计处理中能够进行摊销和折旧的方式有多种,但每一种带来的效果都是不同的,企业应该要选择最有成效的方法,其中,折旧加速法是比较有效的方法之一。此外,针对不同的资产形式也要选择不同的摊销折旧方式,例如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就要根据企业具体的财务制度选用不同的折旧方式,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弹性空间,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利用这一点来为企业的折旧创造更好的选择,滞延企业的纳税时间,也能为企业争取经济效益。
2.2.6适当的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式。企业的各项设施,包括煤气管、空调等器物都应该要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分类,确定企业的单项固定资产应该有哪些设施,方便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的计价。因为企业的资产计价与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有着很紧密的联系,所以在进行企业资产计价的过程中要保证准确、仔细,记录好所有数据。选择合适的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合适的计价,有利于降低企业财产税尤其是房产税的支出,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税收经济支出,为企业争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创造条件。
2.2.7对企业的盈亏抵补进行筹划。盈亏抵补是指在被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企业可以将某一年的盈利用来弥补以前某年的亏损。通过盈亏抵补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企业本年应当缴纳的税款,给企业减少经营活动中的税收支出。这是国家给予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因此,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及企业某一年的确出现亏损。对于企业发生的年度亏空,企业可以用下个年度税前取得的利润来弥补亏损。如果企业亏损数额较大,明年的收益自然无法弥补的话,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把企业近五年甚至后五年的利润拿来作为补充。具体的盈亏抵补方法主要包括:对亏损的企业实施收购或兼并,对于没有被弥补的亏损则由合并或兼并的企业对其进行相应的补救。延续费用列支是第二种方法,对于企业内部的坏账等可以通过核销的途径进行处理,把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可控制费用的缴纳期滞后。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给我国企业带来的机遇不断增加,挑战也在不断升级,企业要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获得发展,就要不断地提高竞争力,培养自己的核心优势。把税务筹划运用到企业的财务经营管理及会计处理中,对于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有着积极的作用。税务筹划可以运用到会计处理方法的多个方面,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要注意遵守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及时了解不断发展更新的法律,始终保证企业获得的利润是受法律保护与支持的。同时,也鼓励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多做探究,选用简单有效的方案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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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会计师可能没有指挥权,但其实际上甚至对高级管理阶层的决策具有否定权。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税务会计师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税务会计》课程以培养学生纳税申报等核算职业能力为宗旨。课程教学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生职业能力的强弱。教材内容滞后,教法、考核方式单一,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技能不到位等问题造成《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效果低下。针对以上问题,试从教学内容,教师团队、教学方法,考核制度以及实训基地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以期提升《税务会计》课程课堂教学效率,进而增强学生专业能力。
关键词: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职业能力
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要。而最能体现学生职业能力的《税务会计》,是一门具有很强动手能力的课程,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课程教学和学习方式,决定了该门课程的教学需要改革与创新。
一、《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材内容更新不及时。
《税务会计》课程对学生实际纳税申报能力要求极高,这就要求在选取教材时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理论性的知识要适量够用即可。同时本课程又是变化更新比较快的一门课程。学生在学校学习内容与在实际的工作岗位上接触运用的知识相比有一定的滞后,学校老师在选择教材时不能及时更新教材的内容。目前,高职院校在选取《税务会计》课程教材时存在两种误区:一是选取理论知识占50%以上的教材,实践操作知识内容很少,类似本科院校税法专业教材,不能很好地体现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且有的法律条文已经发生变化也没有与时俱进。二是选取了较多的以实训操作为主要知识内容的教材,但实训操作案例不具有代表性,甚至有滞后的知识内容,不利于很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2.教法单一,理论与实践教学相脱节。
综合性很强的《税务会计》课程不能“满堂灌”,但现实中很多教师仍沿用照搬高等专科学校或者本科院校的教法,以理论为主,教学大纲里实训学时远远少于理论学时,而且单一的实训内容,并没有按照工作需要的岗位来设置相关的实训内容,缺乏系统性,如没有指定的税务会计实训大纲等,缺乏实际操作和模拟数据软件,对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职业能力和教学效果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也降低了学生就业竞争的优势。
3.“双师”型教师知识技能不到位,考核方法单一。
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因此,现在有很多院校将“双师”作为教师晋升和加薪的条件,虽然这样可以提高教师队伍的技能水平,但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如下:①没有足够认识到“双师”的标准是什么。教师只要考过专业职称证书即可以认定为“双师”,但这些教师并没有到企业一线参加过任何技能训练。②个别教师虽然到企业锻炼,但是力度不够,使得锻炼流于形式,成为走过场。③现在有许多高职院校由以前的中师、中职合并组成,虽然硬件设备建设一直在完善,但软件设施还有一定的差距,由于资金的缺乏,不重视等原因导致师资队伍建设跟不上学院的整体发展。
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1.基于会计工作岗位需要的教学内容方案设计。
高职课程教学应该模拟不同企业的实际工作岗位设计教学模块。会计工作岗位主要有出纳岗位、往来账岗位、财产物资管理岗位、工资核算岗位、税务会计岗位、成本会计岗位、总账会计岗位等。《税法会计》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熟悉在纳税申报过程当中涉及的会计处理,提高学生实际纳税申报的能力,对每个会计工作岗位的技能都得到锻炼。这些都决定了在设计教学过程中突出每个工作岗位的任务,使其相互关联,如需要办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就要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哪些是从价征收、哪些是从量征收、具体应纳税额的计算等,这些知识可以融入学生的实际工作中,这样既可以避免教学内容理论性较多、照本宣科,又可以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
2.开拓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税务会计》课程采用案例式教学方法已经取得了公认的课堂效果,这种方法要求经典案例的选取。因此,能否成功选取案例是关键,也是《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方法创新的关键。如判例式教学法则是继承了所有案例式教学法的优点,把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把握知识,这种方法应用于讲授法律条文时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是老师乐意采用和需要创新之处。又因《税务会计》课程是一门集会计、法律和管理等学科知识于一体的课程,在讲授时需要采用不同的教法,如运用归谬教学法中的“逆推”和“归谬”,从反面逆思维逻辑推论法律知识案例,再归纳总结谬误之处,使学生在辨别真伪的场景中学习正确的知识。正所谓“学无定法,教无定式”,每种教法用在适合的地方就是好方法,因此,如何使每种教学方法用在正确的地方,发挥更大的效力则是教师需要考虑的。随着多样化的专业发展趋势,教育者们只有学会在继承传统教法优点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才能使教学质量提高,才能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3.提高“双师”型教师团队教育质量。提高“双师”型教师团队教育质量,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担任《税务会计》课程的专业教师必须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目前,“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必须遵循以下三点:一是教师要具有专业的职业道德素养,这不仅包括教师对所教授的课程知识的系统性,更重要的是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就业能力(职业能力)的要求,以及会计专业最前沿的社会发展动态。只有充分掌握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专业能力的动态要求,才能有的放矢地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专业能力的指导。二是教师要真正具备会计岗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即教师要真正在企业会计岗位上实践操作并取得社会的认可,只有在实践中获取的知识技能才能真正运用于实践。三是教师要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职称证书且在不断地努力进取专业高端知识。会计专业课程尤其是《税务会计》课程中的法律条文随着国家形势而不断更改,纳税申报软件也不断更新,教师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才能更好地运用于教学中,从而取得更好的课堂效果。
4.改革《税务会计》课程教材,丰富教学内容。
现行的高职教材没有一致的编订标准,在内容上也没有统一要求,理论知识多实训内容少成为高职教材的弊端,对学生并不合适。为了加强课堂教学的效果,选择一本适合高职院校学生的教材显得尤为重要。《税务会计》教材由于会计相关知识更新较快、必须及时调整教材的内容,在案例选取方面突出学生动手能力,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利用多媒体或者网络技术,增加税法相关知识的信息量,使之满足社会需求。
5.加大实训课时比例,加强校企合作建设。
高职教育以其突出职业能力要求而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因此,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时,突出动手能力的实训学时要远远多于理论学时,至少应占整个课程总数的2/3,同时,高职院校还需加大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根据课程的特点做到如下几点:(1)建立税务会计模拟实训室,积极购买模拟纳税软件,让学生扮演各种岗位角色,以纳税人的身份切实感受到纳税申报的整个过程。(2)按照企业的需要来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学校与企业相联合,对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学生可以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同时也可以引进企业专家到教室给学生传授实践知识,深入课堂。
参考文献:
[1]唐海风,陈暘.对高职院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教育教学论坛,2011
[2]李建薪.对高职院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J].科学与财富,2012
[3]王亭喜.浅议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继承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
[4]翟东进.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12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企业投资者、债券人以及相关管理部分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机企业经营效益,而税务会计的目的则在于向税务部门等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实际的纳税信息,以便于税款的征收,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相关会计信息开展有效的决策行为。为实现税务会计的目标,需要纳税人通过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以书面申报的形式申请纳税事项,而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则可以通过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来实现。通常而言,企业每年需要通过对利润表的调整来完成纳税申报表的编制。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参照依据不同
会计制度及准则是企业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参照依据,财务会计的核算及编制均已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而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则是企业税务会计的主要依据,税务会计依据税法等相关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金额,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结果反馈。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核算程序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三者之间不可分割。通常税务会计往往也按照这一流程进行核算,但由于具体要求不明确,企业往往采用在年末根据财务会计的相关数据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编制纳税报表。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不同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和利润是财务会计的六大要素,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都是以这六大要素为前提的,而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主要是应收收入、应税收益、应税金额以及扣除费用。两种会计方式中的收入及费用在计量标准及时间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不同。
二、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财务制度管理过死、过多的弊病普遍存在于以往的财务管理之中,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及财务制度的不断变革,尤其是《企业财务通则》颁发以来,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在接下来的改革过程中,我们有必要继续做好对两个关系的协调处理,尽可能地缩小两个政策上的差异性,摒弃以往互不协调,单打独斗的不良现象,努力使得企业应税所得以同会计收益实现时间上的一致性。就大环境、大趋势而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性的缩小是符合会计管理需求的,但这不能排除二者在某些方面长期存在差异,其固有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将是长期或始终存在的。以企业违规经营或违法支出而受到的司法罚金以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为例,在财务会计中,就可以以损失、费用或成本的科目进行列支,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从税务角度来看,这种支出则不允许用于抵税,这一规定直接体现了税法以税收利益为目标为国家谋取税收利益的性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受客观理论基础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利益驱动而走向趋同化。结合我国会计工作及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二者之间不断趋同的可能性很大:首先,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及协作促使二者的趋同化。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方面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是被广大人所认同和肯定的,而与此同时,财政部还担负着制定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重任,这就为我国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逐步趋同奠定了制度基础。受法律法规协调性的不断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必然走向不断协调和趋同的大趋势;其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趋同还会受到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影响,假定企业收入及费用一定,企业的税后利润与企业应缴税额成反比关系,因此,企业需要通过税收筹划通过合理避税来减少企业应税负担。故有必要不断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协调发展。
三、结论
企业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别是必然存在的,但这并不影响二者之间不断协调走向趋同的趋势。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想降低企业制度转换成本和税收成本,减少政府税收征管成本及企业纳税风险,实现宏观经历的最优化,就必须不断构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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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大家熟知的一个工商业群体,中小企业的企业数量、年产值、创造的利税、提供的就业人数等与全国企业相同指标相比所占的比重均超过了50%,属国民经济实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世界各国都很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建设,我国政府同样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产品品种丰富、涉及领域广泛、经营机制不拘一格、环境适应能力强等众多优点,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不重视企业财务管理,导致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在企业经营中无法得到充分体现,针对财务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索和应对成为优化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它表明了企业从事财务活动、进行财务行为最终形成的结果。它是财务活动的导向,它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紧密相关,企业经营管理目标通过财务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有多种,如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这些目标都是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对象而形成的。中小企业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也是目前现代西方理论、财务、金融学界公认的企业目标。因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不仅可以实现与股东的利益一致,而且可以兼顾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种集团的利益。
(二)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特点的区别大企业的财务部门设置比较大,财务人员多,分工细化,例如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资金划拨,税务会计,报表会计等等,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相对规范;而中小企业财务部门人员设置简单,财务人员身兼报税、记账、工资核算等多种工作,财务工作更多的注重记账会计核算,而对财务报表分析等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工作职责和分工不够明确。
二、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我国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一味追求销量和市场份额,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使企业管理局限生产经营型管理格局之中。同时,很多中小企业受规模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往往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财务管理缺位的现象;另外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经济体制影响,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也遇到了阻碍,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没能得以充分发挥。
(一)资金短缺,筹融资能力差
中小企业注册资本较少,资本实力有限,土地、房屋等银行认可的不动产数量较少,同时很多中小企业都处于成长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的资金需要量是企业生产周期中需求量最大的,资金短缺问题成为其发展的瓶颈。据统计,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渠道获得的资金,占中小企业融资总量的90%以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资金不足10%.虽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的渠道并不畅通,据2010.8.10《金融时报》消息报道,2010年,在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实行紧缩之后,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更加凸显。据统计显示,2010年3月,全国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新增人民币贷款79.9亿元,4月份骤降为9.73亿元。
可见,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中小企业的筹融资能力差,其主要原因是:
1.国家没有专设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机构,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之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2.资产结构不合理。中小企业经营效益差,负债率较高,偿还能力低,而目前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负债率需在60%以下。例如,2010年国家统计网数据显示,天津市中小工业企业负债总额达1827.24亿元,资产负债率达58.1%.在中小型企业中有1223个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甚至相当部分企业已处于资不抵债境地。在市场激烈竞争面前,中小型企业由于债务负担沉重,资产增值较慢,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
3.由于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透明度较低,担保主体又无法确切落实,难以与银行进行良好的合作和沟通,即银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4.旧贷未清。企业到期贷款不还或无法偿还导致银行拒绝贷款也是当前贷款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5.信用不良。信用不良是当前企业难以取得贷款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中小企业不能在规定的还款日期前偿还甚至逃废银行债务严重,导致中小企业群体信用的不良和短缺,而企业信用的严重缺失,自然难以争取到银行贷款。
6.抵押担保不足。抵押担保是目前最主要的贷款方式,为减少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1998年以来各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了抵押、担保制度,只有极少数3A以上的黄金客户能在授信度内享受30%左右的信用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主要表现为抵押难和担保难:
(1)企业原来大多是依赖银行的信贷资金起步发展的,原有的有效资产已向银行抵押完毕,新建企业不动产规模大多较小,也难以提供足值抵押,加上目前抵押贷款的抵押率较低,抵押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抵押物只得放弃。
(2)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效益好的企业不愿替别人作保,效益一般或太差的企业,银行又不认同担保资格。因此,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胫”.
(二)资产疏于管理,财务控制薄弱
1.对现金管理不到位,导致现金闲置或不足
许多中小企业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他们对现金的管理很大程度上是随意性的,一旦市场发生变化,经济环境发生改变,就很难使现金快速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造成浪费。例如,企业认为自己经济效益好,明天可能收到的钱就认为已经是今天的钱了,于是,花钱大手大脚,过量购置设备,不考虑经营风险,结果一旦遇到经济效益突然下跌就会出现资金短缺,陷入财务困境。
2.应收账款周转缓慢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会越来越普遍,在市场激烈竞争情况下,中小企业为抵御大企业的压力,会采取更多的商业信用促销。但由于应收账款管理水平不高,无严格的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更无相应的责任部门来组织落实,造成大量应收账款沉淀,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并隐含着较大的坏帐风险。有的中小企业,为了急于推销自家的产品,盲目赊销,受骗上当,货款无法收回,给企业造成损失。
例如:中小企业的客户中有很多信誉好的客户,企业经理认为应收账款百分百的可以收回,因此对追款问题不急,很少上门催收,有时甚至拖沓一年以上,显然这样做的弊处是既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坏账风险又造成大量资金闲置和利息损失。
从客户角度讲,客户感觉企业不急于追讨债款,可能是企业资金雄厚,于是养成了欠款的习惯,于是就愈欠愈多,造成恶性循环,遇到企业急需资金时,客户也不可能一下子结清欠款,导致企业资金断链甚至停产。可见,应收账款的周转缓慢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
3.存货控制薄弱
许多中小企业对存货缺乏有效管理,无存货计划、无存货定期监督和检查制度,对日常存货的控制不到位,致使存货周转失灵,造成资金呆滞。
4.成本费用管理水平低
中小企业内部缺乏科学有效的成本费用控制体系,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成本费用控制上仍处于事后算账的阶段,定额标准、信息反馈、责任制度等都不健全,事前和事中控制能力较低。因此,许多中小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中存在核算不实、控制不严、控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没有确立。企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论文格式在企业计划管理、经营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专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是发挥核心作用的专业管理,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反映了财务和财务管理的本质,是适合和促进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但中心不是自封的,唯一的衡量标准,就是看它能否对其它各项管理起到牵头和带动“龙头”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市场要求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而只有财务管理才能起能“龙头”作用。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在于它的管理目标和企业目标的一致性,都是为了实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在于它可以牵制和带动专业管理发挥各自专业的作用,产生企业的整体效应;在于它可以牵制和带动其它的专业管理为企业作为科学决策,在于它可以带动其它专业管理,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三)相关制度的缺失或执行力度不够
中小企业一般很少设立完善的、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奖励与处罚制度、财务人员定期培训与考核制度。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虽然很强,但由于种种原因,忽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往往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即使企业有了规章制度,但由于财务人员不愿得罪同事而不予履行,管理者主观意志在管理上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对一些问题浮于表面而不去深追究,对一些问题睁一眼闭一眼,而且,很多中小企业家族式管理现象严重,致使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形同虚设。
其根本原因是:领导重视不够。由于来自国家政府的大力宣传,上级主管部门推动的压力以及来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动力,企业领导对财务管理的意识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许多企业领导并不知道怎样实施财务管理,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对现代财务系统能为企业带来什么效益也不了解。另外,一些领导思想较为保守,产生畏惧情绪,从而影响相关制度的缺失或执行力度不够。
(一)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可以推广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包括中小银行。与大型的商业银行的经营取向不同,中小金融机构比较倾向于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原因除了其资金实力的限制外,更主要的是因为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拥有信息优势。关于这种信息优势,有两种假说:一种是“长期互动”假说,这种假说认为,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的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的了解程度逐渐加深,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种假说是“共同监督”假说,这种假说适合于合作型中小金融机构,它认为中小金融机构即使不能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是为了大家的共同的利益,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而这种监督要比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更为有效。
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如日本有几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中小企业投资扶持株式会社。这些金融机构以较有利的条件向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或者建立使其他金融机构放心给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保证制度,或者认购中小企业为充实自有资本而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等。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手段。
国外的经验和理论都表明,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的问题,应该加强政策引导,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或在金融机构中设立专门的融资服务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1.国家应鼓励地方性商业银行以中小企业为服务重点地方性商业银行是伴随着中小企业发展而发展的,他们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另外,地方性商业银行由于受经营规模小和结算条件的限制,也难以为大型企业融资。因此,地方性商业银行应主动将服务重点放在中小企业上,他们有很强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倾向,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因此,可以引导地区性银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信贷支持。地区性的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有着更和谐的联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具有天然优势。地方政府应该对地区性商业银行加以引导,使之成为中小企业的主导服务机构。
2.国家应尽快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公库、泰国的中小企业金融局、韩国的中小企业银行等。要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组建相应的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提供的财政资金或出卖一部分中小企业的变动资金;其经营不以盈利为目标,而应以专门配合、贯彻与实施政府提供中小企业政策意图为己任。对符合政策要求、有发展前景的产品和企业给予融资支持,并提供信用保证等服务。
中小金融机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主渠道,发展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加快非公有制金融机构的发展,可削弱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有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而对现有的非国有金融机构存在的违规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加紧规范,加强监督,促进其发展,而不是简单地取缔、关闭或兼并。目前应结合金融体制的改革,加快对现有非公有制金融机构的改造,使其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允许民间企业进入金融部门,创建民间银行。这些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可以与中小企业建立紧密的长期的联系和信任关系,除提供贷款外,它们还可以在市场信息、企业管理等多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银行与中小企业关系密切了,信任关系建立了,贷款也就容易了。
(二)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控制体系
1.全方位转变企业财务管理观念
财务管理观念是指导财务管理实践的价值观,是思考财务管理问题的出发点。面对新的理财环境,企业若不全方位转变财务管理观念,就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应树立以下观念:
(1)树立人本化理财观念。重视人的发展和管理,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趋势。企业的每项财务活动都是由人发起、操作和管理的,其成效如何主要取决于人的知识、智慧和努力程度。因此,在财务管理中要理解人、尊重人,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其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人们科学理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树立资本多元化理财观念。入世后,资本市场开放,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大批外资银行和外国企业都将进驻中国,大量的外国资本将涌入中国市场。中小企业应抓住这一契机,积极寻求与外资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3)树立风险理财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任何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具有不确定性,存在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即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财务管理中要树立风险观念,善于对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科学预测,有预见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使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防范风险有两个重要途径:一是制定详实的财务计划,通过计划将不确定因素确定下来,使企业产生应对变化的机制,减少未来风险的影响;二是建立风险预测模型,有预见地、系统地辨认可能出现的风险,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
3.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财务控制
(1)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的效果。
a要使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得到有效配合,如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以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b准确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如应收账款什么时候可收回,什么时候可进货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易造成收支失衡,资金拮据;c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占用配比合理。
(2)加强对营运资金的管理。
从发展现状看,涉及现金、应收应付、存货等的营运资金管理是目前企业财务管理的“主旋律”.加快生产经营资金的流动和周转,资金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增值,企业的利润主要是靠流动资金的周转来实现的。因此,a要保持合理的“三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特别是现金比率,它反映企业当前或近期需支付现金的能力,应努力保持企业各项现金收入之和略大于各项现金支出之和,即接近所谓理想的“现金余额为零”,说明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b注意合理的存货比率—存货与流动资产总额之比。企业应对采购物资实行定额控制,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分析,使物资结构趋于合理,尽量减少储备资金和成品(商品)资金的占用,应充分利用市场这个“仓库”的观念,在满足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存货是越少越好。
c要严格控“三期”—存货周期、应收账款周期及应付账款周期。存货周期是通过当期的销售额和库存资金占用之比来体现的,只有通过缩短存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停留时问和减少库存、加速产品销售,才能缩短周期,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应收账款周期即账款回收天数,应强化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制订相应的应收账款政策,千方百计缩短账款回收期。应付账款周期是指充分利用供货方允许企业支付货款的期限,这样企业可利用这部分资金来周转,但也应注意不能拖延应付账款周期而影响企业信誉。第四,努力降低“三费”—主要指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这三项费用可以说是直接耗用掉了的一部分流动资金,严格控制并努力降低“三费”是企业当务之急。
根据笔者经验,认为创新一种好的经营战略有助于加速营运资金周转。龙之源煤炭公司当时只做简单的煤炭销售,销售对象是当地的印染企业,煤炭主要用于生产蒸汽。但是,由于竞争激烈,经常出现存货积压或者应收账款拖欠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此问题,我们决定实施承包经营战略:承包供汽,定期结算。这样就由煤炭销售转变为蒸汽销售,“承包”形成了垄断,加速了存货周转;“定期”解决了应收账款的拖欠问题,加速了资金的回收期和安全指数。此举使我们受益匪浅。
(3)加强财产控制。
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塞漏洞,维护安全。对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决不能把资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交由一个人来做。定期检查和盘点财产,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的严格管理。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在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进行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面对市场供给和中小企业的需求的缺口,正是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来使供求平衡,达到经济的均衡。中国改革的特点就是供给主导型,当现实中发生了与市场精神相悖以致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政府适时出面颁布具有突破性的法律,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同样,中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金融改革,必须在政府的指导下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取得成功。要想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依靠切实有效的政府支持和一定比例的政府投入。政府出台指导性意见,通过法律和政策扶植中小企业融资。
1.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支持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扶持。我国的中小企业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而我国的企业立法和有关政策又主要是按照所有制性质来制定的,这就使得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处在不同竞争起跑线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更快的发展。因此,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体系,政府应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保护法规。目前我国己经制定了一些关于中小企业的法规。如《小型企业租赁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但在中小企业立法保护上,这些立法仅仅侧重于对企业经营管理,而对中小企业作为弱者地位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当前迫切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具体的《中小企业保护法》,从而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地位,明确 政府对中小企业基本保护政策和扶持政策,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法律法规内容上,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信用担保服务、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及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重要规定。此外,可考虑制定具有根本指导性质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从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与宗旨、组织形态、产权关系、权利与义务、创立与退出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做出总体性规定。
2.政府主导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也是我国人民代代相传的美德,在进行经济建设的今天仍然有其深远的意义。政府倡导和培育民间诚信系统,加强对中小企业诚信意识的培育,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事后诚信监管,如果发现有中小企业失信,国家要采取法律手段严惩,达到净化社会诚信环境的目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3.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国有的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很少有业务往来,银行无法为其设立信用档案。因此,政府应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级体系,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积极协助银行的放贷工作。人民银行要监督商业银行制定科学的、切合中小企业实际的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贷款发放提供便于操作的可靠依据。要建立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制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
4.国家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
银行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国家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央银行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总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最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突破现有思想意识形态和法律法规的限制,支持金融市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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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学术论文写作最困难的是选题,老师就应从这里入手进行指导,选题的好坏很大程度决定论文的好坏,如何指导大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贮备、兴趣爱好等确定论题就显得至关重要,一旦确定了论题,学生就知道去查资料;在分析比较中发现问题,其创造潜能因此被激发,这才是我们要学生学习写学术论文的目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学术论文写作指导中应注意的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学术写作能力是学生综合素质是关键部分,在训练过程中,选题与立意方面要防止过于宽泛或偏、窄,在材料选取方面应当注意全面和与观点的整体配合,在行文方面应注意遵循各部分的写作规范和比例恰当,在语言运用方面要注意去古化和西化,有严密的逻辑并且兼顾文采。
【关键词】论文写作 选题 材料选取 行文规范 语言运用
在当下的大学教育中,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一个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的环节,无论在课程设置、课时安排还是具体训练方面都严重不足,这一方面是传统文化“述而不作”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当下大学教育功利化、实用化的一个集中体现。但是,通过对西方大学教育学术训练的分析可知,学术写作的训练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极大的作用,已超出了“学术”范围,而影响到学生的工作能力提高和工作效果,因此,教师应当围绕如何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能力这一问题进行认真探索。
“选题是论文写作过程的首要环节和核心要素之一,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着论文写作的主要方向和目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和途径。”选题是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的出发点和论证方向,立意决定了学术论文写作的层次高低和最终的学术成就,所以历来受到重视,但在阅览一些大学生的论文时,发现在选题和立意方面存在较多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防止选题过于宽泛
在大学生的论文习作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之一是选题过于宽泛,立意空洞。学术论文写作,特别是笔者所在的中文系学生的学术论文写作特别倚重于阅读体验,学生们通过对文学作品的阅读和接受老师的指导,大多都是根据自己的兴趣来进行写作。在此过程中,很多学生并没有对自己的兴趣所在进行学术的“再加工”,想当然地就把兴趣所在的部分或环节当成一篇学术论文研究的课题,显得大而无当。如有的学生以《论沈从文的语言艺术》为论文题目,试想在5000字左右的论文里,无论如何也无法对沈从文的语言艺术做出深入的研究,即使勉强成文,也不过是拾人牙慧罢了。应当指导学生在论文选题的“大”与“小”之间进行权衡,本科生写论文主要是一种学术训练,所以,还是选一些具体问题做比较合适。如“《红楼梦》人物形象分析:赵姨娘论”就不够具体,“试探赵姨娘的妾妇人格”就具体了;“论《西游记》艺术之不足”不够具体,“小议《西游记》叙事上的瑕疵”就具体了;“意象批评论”不具体,“意象批评论――从钟嵘的《诗品》谈起”就具体了”。因此,与宽泛相对的标准就是具体,应当从较小的口径入手,方能使学生得到较好的学术训练。
2.防止选题过于偏、窄
与选题宽泛相反的是立意和选题上的偏狭和窄小。由于许多学生在进入大学前阅读量相对来说比较集中和单一,一旦进入大学,展现在面前的是一个知识的海洋,许多学生在兴趣取向上偏向于那些生冷角度。如有学生在写论文时选择同性恋、人兽关系、凶杀题材作为研究方向,研究语言角度的,选择地方方言的某一个音或字作为研究对象。其实作为正常的学术研究,这些都是可以的,但对于刚进入学术之门,在学术心志方面还不够成熟、判断力不够敏锐、进行独立批判的理性精神没有完全确立的学生来说,那些明显带有负面意义、具有黑暗力量的题材显得非常偏,不适合投入大量心力进行深入研究,以免产生人生观和世界观方面的误导,而那些选题非常窄小的,在进入研究生阶段专门研究前,实在难以形成新颖的观点、写出有创意的论文。因此,在这一方面也要引导学生予以避免。
如果说立意与选题是一篇学术文章的前期规划,那么文献资料的选用就是文章的主体构筑材料的甄选与排列,在整个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文献资料的选择与使用是至关紧要的环节。笔者在批改学生的论文时,发现许多学生之所以论文水平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献阅读不到位、使用不恰当。
1.文献的阅读应当全面
搜集和阅读相应文献固然是一件辛苦的事情,但它却是学术写作的基础。当下各种学术期刊类网站很多,而且高校的图书馆都能下载,因此,资料的搜集似乎不是一个大问题,重点
在于如何阅读。在确定选题之后,教师应当指导学生按照期刊、作者、语种等序列对从各种途径所得到的资料进行排列,列出需要全文阅读、重点阅读、观点通览、浏览的文献。一般来说,学生所选课题都会有上百篇的参考文献和数十本参考著作,应当作全面了解,同时也应作重点阅读。另外,如果可能,还应对此课题在各语种学术界里的研究状况作一些了解,至少应对英语学界里的研究情况与主要观点作一个全面了解。
2.所选文献应当整体上对应于作者观点
作为初学学术论文写作的研究者,大学生很容易在进行一定阅读之后便匆匆开始写作,他们也会通过一些学习途径了解到基本的学术规范,其区别于一般性写作的一个特征就是一定要有参考文献与注释,因此,许多学生为引用而引用,在引文使用方面断章取义,完全不顾文章的整体观点,实为一学术写作中的乱象。教师在指导学生写作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文献材料。(1)支持作者观点的材料,应是整体上支持、观点架构上一致,而不是摘章摘句到处找一两句话来佐证;(2)反对作者观点的材料也要注意其整体上的情况,可以是观点上的针锋相对,也可以是平行的其他观点,也可以是综合性观点;(3)与作者观点平行的其他看法可以使用,但相对要少使用,因为学术论文的写作目的是要厘清某些看法,所以,尽可能在相互辩论中使观点变得明晰。 3.尽量选用代表性明显的材料
除了综述性文章,材料的选用应具有一定代表性。一般说来,只有一两篇文章提到的观点不能作为代表性、流派性的观点对待,因此在选用时一般首先选用影响力大、学术建树高的作者所写文章或专著作为论文的参考文献,其次是选用一些本学科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学术期刊所载文章,同时注意作者的影响力等。在此过程中,学术的影响力与代表性是选用材料的主要标准,当然,在写作过程中如果需要罗列一系列观点,依据作者的兴趣也可以把那些代表性不明显的观点列上,但不能作为论证的主要论据使用。
对于有深厚研究功底或丰富研究经验的作者来说,行文本不应当成为一个问题,只要依据所研究课题本身的内在逻辑并把问题讲清楚即可。但对于大学生来说,写作前一定要根据选题先列出文章的具体提纲,甚至规定每部分的字数,才能保证文章得到正确的构架并避免相应问题的产生。
1.遵循文章各部分的写作规范
学术论文的每个部分都有其写作规范,必须严格遵守,方能成为一篇合格的论文。笔者在指导学生写作时,一般都会花两到三周时间详细讲解每个部分写作要领与技术规范,并让学生做一些简单的课堂练习,学生相互讨论后进行点评。但学生的掌握程度有深有浅,需要在正式的写作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正。如摘要的写作,要求既能概括全文的主要观点,也要包括研究方法、研究过程等,要求非常高,我要求学生“别人看了你的摘要,即使不看你的论文全文,也能够对你的主要观点、学术水平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在此总要求下,再提出一些字数、撰写顺序、构成要素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又如引言的写作,“顾名思义,引言起引导作用,引言阐述写作意图、动机、目的,指出解决了什么问题,以引起读者的兴趣,激发接下去阅读正文的愿望。同时,起到使读者由形象思维诱发到抽象思维的作用,进一步为阅读正文奠定思维基础”,因此,引言的写作既要对研究前沿进行概述,又要说明研究的基本设想,而字数也要求比较短。
2.文章的构架及论述节奏应当比例适当
学术论文的摘要、引言、结语都有基本的字数要求,后者一般都在300~500字左右,但正文的规定却不是那么严格,一般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在5500~6000字,当然也有要求8000甚至10000字的,但后者相对较少。在如何处理正文的构架及节奏分配上,许多大学生的论文写作显得比较凌乱。就笔者的教学而言,虽然一次又一次地要求学生要注意节奏的匀称,但许多学生由于被所阅读的文献和研究的对象所左右,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写得多,不感兴趣的部分写得少,自己擅长的内容写得多,了解不多的内容写得少。所以,教师要在论文开始构思时就指导学生对论文的各个部分进行至少三个层次的细分,每个部分都要按照一定的行文顺序进行内容的编排,方能使论文成文后显得匀称得体、符合规范。
一般认为学术论文不同于文学作品,对语言要求不高,把问题讲清楚即可,但这只能是初步要求,对大学生的学术写作进行指导,不能只停留在“讲清楚”这个层面上,应当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让学生可循序渐进地形成自己的学术语言风格。
1.避免为研究对象的语言风格所左右
许多学生以古代的作家或作品为研究对象,很自然地文章便变得古朴,但其语言倾向与其古文修养严重不对称,形式上似乎古朴自然,但意义表达含糊,语法规则混乱;而一些以西方作家作品为研究对象的学生,则在语言运用上模仿西式的表达法,不但句子很长,而且其间的逻辑关系也处理不好,造成文义表达上的错乱,由于很多学生都以译本为写作依据,所以很大程度上受译者语言水平的影响,以至于阅读起来非常困难。这两种倾向都要尽力避免,方能使论文既写得通顺易懂又能逻辑井然。
2.要注意行文的逻辑性
笔者所在的中文专业,学生受各种文学作品影响,在论文写作时往往有许多文学性语言,逻辑性较差,教师应当指导学生根据行文的逻辑顺序组织文句,在上一句与下一句、上一段与下一段、上一部分与下一部分之间应有相应的逻辑关系。
3.注意语言的通俗与文采相结合
在能够以逻辑清晰、论理清楚的语言进行论述的同时,要强调去古化、去西化,从而以比较通俗的语言对论题进行阐述,但由于作者个人的自身修养不同,亦可把学术论文写得跌宕起伏、富有文采。这些目标可以列出来让学生作为参考,亦可作为以后努力的方向。
总之,作为大学教育的核心训练之一,学生的学术写作能力亟待提高,在教学计划、课程配置等为前提的安排下,教师的具体指导是学生学术写作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教师应指导学生在写作中熟悉规范、适应规范、运用规范,从而写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将其训练的研究能力运用到工作和生活中去,从而实现最大限度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
[1]刘洁民.论学术论文写作的选题原则[J].理论月刊,2008(5):129
[2]普丽华.选题:学术论文写作第一关[J].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09(12):33
[3]曹进克.科技期刊学术论文写作与规范化[J].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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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而伴随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渐推进,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面临诸多突出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项目资金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财务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文章就当前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财政体制改革的最新动态提出可靠的发展建议,期望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项目资金
11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每一笔资金都是用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合理有效地发挥每一笔资金的效果和效益。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每一笔资金安排合理的预算,尽可能做到收支平衡,详细记录每笔资金的用处以便于了解资金的去向,同时还要根据单位运营的需要合理分配资金的使用。只有加强行政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才能够详细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运用是否合理,并以此作为项目资金投入的依据,使项目资金实现最优配置。
12考核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对每一项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统计。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对项目资金管理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直观地了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动态,可以依此评估行政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个人的工作,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对项目资金管理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项目运行情况有了清晰的认识,能够根据项目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和部署,实现项目的良好运转。
13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不仅能够对资金合理配置,而且对行政事业单位还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这些资金都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是否得当,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为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必须对项目资金管理的每一环节实施有效监督,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更好的发展。
21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是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交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进行管理,但不同的部门对于资金的管理政策不同,如果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就会使资金的管理发生冲突,影响项目资金的统一调度,造成项目资金的投入项目的延误,降低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除此之外,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可能会出现项目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就会在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时存在漏洞,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立项项目资金时会发生资金被截留、挪用等情况,进而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22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机制不健全
资金支出管理机制不完善也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单位事业项目资金在申报立项时就缺乏合理的预算编制,以至于后期影响到项目资金使用的整个环节。行政事业单位在宏观经济环境下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项目资金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价值而进行投资的资金,如果在项目资金使用前不能合理地编制预算,会加大资金短缺的风险,影响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项目支出的管理不善也是在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项目资金的实际执行动态适当调节项目资金的支出预算,保证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23项目资金支出的绩效考核不到位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比较看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对于投入使用以后工作人员的考评工作不够重视,使得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在项目资金投入运营以后工作积极性较低,从而导致项目的后期工作效率低下,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绩效考核不能仅仅对项目资金申报立项初期进行考评,而要贯穿于项目资金管理的全过程,做到不仅要事前考评,而且也要重视事中考评和事后考评,才能使工作人员重视后期项目完成效果的验收,严格审计项目资金的支出情况。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事后考评机制,不仅影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职能的实现,也会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国家财产的安全。
3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完善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工作的依据,能够保证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管理连续、高效的工作效率。因此,必须重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一方面要解决“政出多门”的现象,管理资金的各部门要及时沟通和协调,制定出统一的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对于每一项资金的管理必须有专门的团队负责。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政策时,也要充分考虑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到解决问题既要遵守统一原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资金能够统一调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健全项目资金的监督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是推动项目有序、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对行政单位项目资金从项目开始运转到项目运转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才能够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32健全支出管理机制,实现项目资金的有效管控
健全支出管理机制是实现项目资金有效管控的重要保障。健全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机制要贯穿于项目资金管理的全过程,从项目申报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到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每一阶段都要采取措施完善支出管理机制,每一环节都要严格把关,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方便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项目库的建设,按照项目预算进行项目排序,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项目进行评审。此外,建立项目责任制,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对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加以规划,对每一项资金都要组成专门的负责团队,明确责任,提高对项目预算的执行力。建立项目经费行政责任制,对每一笔项目资金管理经费都要明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资金各项支出有效的管控。
33加强绩效考核工作,提高项目资金管理效率
绩效考核是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法宝,也能够增强工作人员对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程度。当前积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是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对绩效考核给予高度的重视。行政事业单位要组织专门的人员对每个项目进行严格的审计,掌握每个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以及与预算的出入程度,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的漏洞,并积极地采取措施给予补救。实时关注项目的进程,最大限度地让项目按预期竣工,通过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数据分析,对项目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对项目资金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嘉奖,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惩。合理的考核机制能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率的使用。
3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素质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体制日渐不能满足项目资金管理的需求。为保证资金预算机制、支出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的合理高效运转,必须要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体制的改革注入新的活力。因此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与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吸收优秀的人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内部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轮岗制度和考核制度,培养优秀的高素质人才,保证资金管理工作的高水平运转。
[1]俞军明:刍议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控制[J].中国农业会计,2012(8).
[2]吴铁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21).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问题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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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体制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后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就倍受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学校的高度重视,统计数据和事实表明学生的心理健康关系着他们学习、生活,成长的方方面面,因此,作为一线教师更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小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及解决策略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世界卫生组织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健康"的新概念,即"健康不仅仅是指没有躯体疾病或残缺,而是要在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都处于完好的状态。"要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整体素质,不可忽视学生健康心理的培养。
1.厌学心理。厌学包括厌学情绪、厌学态度和厌学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对学习厌学反感,甚至感到痛苦,因而经常逃学或旷课。有厌学倾向的学生,对学习存在认识偏差,一方面他们认为学习成绩好坏对自己未来发展和理想实现并无多大关系,另一方面认为自己学习能力低下,把自己看成学习上的失败者,常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学习活动,不愿意做作业,不认真听讲,只是在教师和家长的压力下勉强学习,他们在学习过程中体验到的是恐惧或厌恶。
2.考试焦虑心理。表现为害怕考试考不好,影响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担心影响自己的前途,也担心受到家长的责骂,因此出现考试焦虑的心理
3.学习压力。虽然学习压力并不是心理问题的唯一原因,对于某些类型的心理问题来说,可能也与学习压力无关,而是由其他方面的压力所诱发的,但很多时候都把原因归结于学习压力。对于教师而言,对于学习压力的性质、类型、影响要有明确、科学的认识,并掌握一些有效减压的方法和策略。
4.挫折压力。具有挫折感的有些个体会表现出一定的攻击性,能引起自尊心的降低,出现自卑、敏感、焦虑抑郁、闭锁等反应。或者以特殊的行为方式逃避,如酗酒、上网成瘾等,或者出现情感冷漠,产生自杀倾向。
面对中小学生诸多的心理问题,应如何解决呢?我主要从家庭、学校角度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家庭层面
1.要形成优良的家风。优良的家庭氛围是家风形成的基础,(www.fwsir.com)是培养孩子正直、诚实、友爱、善良、宽厚的保证,这样才能形成孩子健康的人格。
2.不能过分娇惯和溺爱孩子,要真正关心孩子,了解孩子的想法,真正了解孩子在想什么,真正需要什么,帮助孩子走出心理困境,使孩子健康成长。
3.要正确看待孩子的学习成绩,家长不要对子女的期望过高,一次成绩的失误不代表孩子成绩永远不好,因此在孩子学习成绩不好时,应给予安慰和鼓励,而不是责骂。
4.要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父母因感情不和吵架或发生婚变,都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父母要正确对待婚姻,好好抚养自己的孩子。
(二)学校层面
1.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学校一定要把心理健康课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中,排入课表,选配专兼职教师任教。
2.办好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活动。
3.建立中小学生心理档案,准确地掌握和了解中小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特点及现状,进而为学校的科学管理提供心理学依据,这样有助于学校对中小学生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4.广泛宣传。学校要充分利用板报、广播站、班队会、手抄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心理素质教育活动,让中小学生学会疏导和调节自身情绪,培养良好个性品质,锻炼心理能力。
可见,引发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针对不同的个体,分析其心理问题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做到"对症下药",帮助他们摆脱心理困境,使之健康成长。
曼丽琴。浅谈中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及其应对策略。新课程:教育学术版,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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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赋予大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新的使命和挑战。从目前来看,高校辅导员是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一线力量,是和大学生最为接近的管理者。因此,对辅导员思政工作和日常工作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导向下大学生思政教育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与普及,网络已经逐渐成为当代大学生生活与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环境下对于大学生的思维方式以及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都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如何在网络环境导向下开展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每一个大学思想政治工作者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本文从当前网络环境导向下大学生思政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并详细探析了在网络环境导向下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措施。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是大学生可以全面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其对于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也有了更高的要求[1]。因此,了解当前网络环境导向下大学生思政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探析在网络环境导向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措施,以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水平和成效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网络环境导向下的大学思政教育方面还存在的诸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缺乏利用网络进行思想教育的观念
虽然当前我国的大学网络覆盖率以及达到100%,甚至很多高校的实现的全面的无线覆盖,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的思政教育观念的影响,这种新型媒体只是改变了大学生基本的认知方式或者成为一般的社交工具,却没有影响到大学生的思政教育,大学师生对于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开展思政教育的想法特别缺乏,思政教育工作没有做到紧跟时代的步伐,适应社会网络环境的变化,这严重制约了大学思政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效果的呈现[2]。
1.2大学生思政教育缺乏网络平台
与当前网络覆盖率越来越高,应用越来越普及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前的高校思政教育工作却没有一个有效统一的教育平台,而很多的高校辅导员也无法通过网络的途径对学生进行统一的管理,对于大学生进行思政教育还是停留在传统的课堂说教,灌输教育的阶段,这种单一教育方式对于高校的思政教育水平提高有着非常大的限制,也不利于学生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
1.3网络思政教育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在我国对于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时间比较早,但是对于这一块的研究多数着眼于对于网络信息管理制度方面,比较突出的有如何组织大学生利用网路平台开展有益的网络文化活动,并就如何避免不良的信息对学生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而至于如何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大学生的思政教育的研究就非常的缺乏,这就导致在网络思政教育的制度方面非常的不健全,有些领域甚至出现的空白的情况,因此这也是造成我国网络环境导向下开展大学生思政教育不顺利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针对上述网络环境导向下大学生思政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下面是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提出的一些建议措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提升高校思政教育队伍的网络文化修养
大学思政教师以及辅导员是大学思政教育开展的实施者,其在开展思政教育工作时对于网络信息的应用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大学生思政教育网络应用水平的高低。因此,网络环境导向下加强大学生思政教育必不可少的就是加强对他们的网络技术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大学思政教师以及辅导员的网络信息水平,促进其可以有效的将思政教育与信息网络技术有效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网络信息时代的全新的育人理念[3]。
2.2加强网络思政教育平台建设
提高大学思政老师进而辅导员网络信息技术水平的同时,也必须要加强校园网络等硬件的建设,努力构建一个有效的网络思政教育平台,将网络思政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日程,以提高高校网络建设的总体水平。同时,注意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结合,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站、微博等新媒体取得了巨大发展,其相对与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有着比较大的优势,因此在开展网络思政教育平台的构建时一定要注意对于这些新媒体的利用,将这些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提高网路思政教育平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深度。另外,在网络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加大投入维护的预算,确保网络设施运行的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给大学生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2.3健全网络思政教育制度
通过加强对网络思政教育方面的研究,不断健全网络思政教育制度,以给网络思政教育提供一个可靠的制度保证,并且在此基础加强立法,再结合高校的相关规定使得高校的网络管理可以做到有法可以、有章可循。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大学的网络行为自律,网路是一个开放的环境,只有加强大学生的网络自律,运用新媒体的道德和法律教育,才能更好促进大学生网络思政教育的开展。
综上所述,大学生思政教育是大学教育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网络信息时代下,需要合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以促进大学生思政教育水平的提高,主要措施有提升高校思政教育队伍的网络文化修养,加强网络思政教育平台建设以及健全网络思政教育制度三个方面,这必须要引起广大高校思政教育工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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