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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 教育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引导大学生了解形势,认识社会,关注国家、民族命运和人类文明的重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形式与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形势与政策”课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门课程突出将理论教学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的特点,着重培养大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灌输式”、“说教式”的传统教学方法显然已不能满足这门课程的教学要求。本文将针对大学生的学习特点,参考成人学习理论,对创新“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设计与实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形势与政策;成人学习理论;教学研究
“形势与政策”课是国家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是一门十分注重理论教学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的课程,对于帮助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全面准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重要作用,是教育部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中纳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2004年和2005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形势与政策课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建设得到了重视,在课程规范化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尤为受到关注,但对于课程教学方面的讨论稍显不足,缺乏有效的理论指导,根据一些研究者开展的关于“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实效性研究,仅有不足四分之一的大学生对教学效果表示满意,目前课程教学依然以传统的“说教式”“灌输式”为主,教学效果甚微。[2]2015年7月,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教社科[2015]2号),明确指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注重师生教学互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注重发挥实践环节的育人功能,创新推动学生实践教学;坚持课堂教学与日常教育相结合,创新发挥第二课堂的教育作用”等内容。因此,“形势与政策”课如何创新教学方法和组织模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主动性,提高其学习效率及对理论的运用能力是符合当下高校思政理论课建设要求的重要议题。
一、成人学习理论
成人学习是一种改变由经验形成知识和行为的学习过程,是认知结构组织与再组织。成人比儿童具有更多的经验,对理解新鲜事物并掌握其认知结构具有更强的能力。成人学习有四个法则。第一,效果法则:成人在愉快的环境和氛围中学习,效果最佳;第二,联想法则:成人更愿意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强化对认知对象的掌握;第三,有备法则:成人往往在有需求的时候才会选择学习,强调学习的目的性;第四,练习法则:成人需要通过大量实践练习来加深对学习内容的印象。成人在学习过程中更愿意接受指导性学习,更愿望交流、反馈,主动性和参与性突出。当成人的兴趣和经验得到满足时,其学习动机就会被激发出来。大学生已属于成人的范畴,成人学习理论可以适用于“形势与政策”教学实践中,根据成人学习的法则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课程,满足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有利于激发其学习动机,提高教学实效性。此外,美国学者埃德加·戴尔提出的“学习金字塔”模型也能给予“形式与政策”课教学设计很好的启发。按照运用不同学习方法的学习者在两周以后还能记住所学内容的比例(详见图1),直观地展示了不同学习方法的学习效率。他指出,学习效率在30%以下的方式都是个人学习或被动学习,包括“听讲”“阅读”“视听”“演示”,而学习效率在50%以上的都是团队学习、主动学习和参与式学习,包括“参与讨论”“做中学”或“实际演练”“向别人讲授”或“立即在实际中使用”。由此可见,学习方法不同,学习效果大不一样,教师的教学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
二、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目的
“教社政[2004]13号”文件明确了“形式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就是要着重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成就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世界重大事件及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形势观、政策观教育。[3]紧接着,“教社政[2005]5号”文件明确了“形式与政策”课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体系中的定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体系中4门必修课承担着基本理论的教学任务,而“形势与政策”课则承担着将理论与现实对接的重要任务,着重培养大学生应用基本理论发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教学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最新国内外热点难点焦点事件的解析,帮助大学生了解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将知识内化成为思想,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学生实现健康、全面的发展。高校“形势与政策”课不仅在传授知识,更在传授方法,引导学生在实践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历史,学会用普遍联系和全面发展的方法观察形势,用因果联系挖掘事物的本质,了解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把握形势发展与政策制定的必然趋势,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做到真与善的统一。[2]因此,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更加需要重视学习者的主体性,更加需要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强化其对方法的应用体验,帮助其实现知识的内化,并获得审视判断形势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说教式”“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是很难有效达成本门课程教学目的的,而成人学习理论的观点与实现“形式与政策”课教学目的的要求较为吻合,增强课程的参与性、实践性、互动性,改变学生原来由经验形成的知识结构和行为,全面提升“形式与政策”课教学的实效性。
三、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组织
在成人学习理论的指导下,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和学习需求,明确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任务和目的,可以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两方面进行具体的教学设计和实施,增强课程教学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一)教学内容的组织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所涉及的教学内容多而广,时效性强,课程时间跨度大,但每个学期安排的课时却很有限。因此,精选教学内容是上好“形势与政策”课的核心环节。根据成人学习法则中的联想法则和有备法则,大学生学习更愿意接受与他们现实生活贴近,特别是与他们成长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因此,“形势与政策”课程内容要以问题为导向,更多地回应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从与大学生切身相关的问题引导到当前社会、国家发展形势,从分析形势具体到解读政策,最后教育落脚点仍然要落回到大学生摸得着、够得到的实际生活中。授课教师要善于选取现实中的案例,尤其是大学生身边人身边事,以小见大,增强大学生对党和国家政策的认同。政策解读不接地气,不但达不到好的教育效果,甚至会遭到大学生的抵触。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从选定主题开始,即确定具体的教学目的和主要内容,然后以此作为内容主线,筛选各类翔实的支撑论证素材。根据成人学习的特点和学习金字塔中不同学习方式的学习效率排序,“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需要多种教学方法的组合,尤其是要开展师生互动教学,因此,教学素材的数量要丰富,形式要多样,如图表、视频、翔实的数据和完整的案例,这样才能满足不同教学方法对素材使用的要求。此外,“形势与政策”课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时政性,教学素材必须来源于正规的官方媒体和渠道,是国家和社会对外正式公布的数据和事件,能够正确代表国家和社会主流的观点,切不可随意在网络中搜索、下载未经证实的素材内容。
(二)教学活动的组织
教学活动组织实质上是指教师组织引导学生主动作用教学内容的过程及其方式。时间和空间都极为有限的传统课堂教学活动已不能满足目前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要求。学习金字塔中更为高效的团队学习、参与式学习、体验式学习等方式需要不断拓展课堂教学的空间和时间。因此,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活动应充分利用高校的现有资源,以课堂教学为主体,辅以网络课堂、实践课堂,形成立体化的教学模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满足大学生的学习需求,提高课程的教学实效性。利用互联网延伸形势与政策教学的时间和空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微话题讨论、优秀视频和读物推荐、学习成果分享、教学答疑等活动,进一步丰富教育资源,创新教学方法。形势与政策教育还要与校园文化活动、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等第二课堂活动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中,在广泛接触社会的实践中增强对国家、社会发展变化的感性认识,加深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思考。课堂教学应着重发挥主导教学的作用,以教学主题引导网络教学和实践教学中的各个环节,形成层次丰富,内容联系紧密的教育活动链。同时,还要注意及时收集学生在参与各个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问题,在课堂教学中给予充分的分析与评述,倡导、鼓励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价值取向,及时指出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的观点,进一步巩固和升华教学成果。建立立体化教学模式符合“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目标的要求,也符合具备成人学习特点的大学生的学习需求,有利于提高本门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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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树辉.全国高校“形势与政策”课开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1):127-129.
[4]林钻辉.成人学习理论视角下大学生创业课教学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4(5):128-130.
[摘要]从课程与教学论的视角来看,高校“形势与政策”课已经具备一门课程的基本形态。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课程建设方面,有一系列关系亟待理顺。以问题为导向,从多学科研究角度,基于“学问逻辑”的视角,紧扣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结合“教学逻辑”,向学生阐释关乎国家发展的大问题,这是当前“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设计的一个基本思路与构想。教学方法问题是“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形势与政策”课教师应当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结合特定的教学组织形式,研究能体现教学思想、展现教学能力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形成自身独特的教学风格。由于“形势与政策”课的多学科性和跨专业特点,教学活动需要组合多种教学方法。
[关键词]“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学问逻辑教学逻辑教学方法
高校开设“形势与政策”课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为帮助大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而作出的重要决策。目前,“形势与政策”课已经具备一门课程的基本形态,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借鉴上海大学开设“大国方略”课程的成功经验,笔者提出了深化“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的思路和构想。
一、“形势与政策”课的教育逻辑基础
从课程与教学论的视角看,“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势与政策”课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是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从全国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开设情况来看,绝大部分高校已经把“形势与政策”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并规定了学时、学分,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或学工部、宣传部)组成一支基本的教师队伍,每学期以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下发的“教学要点”为教学内容。因此,“形势与政策”课已经具备一门课程的基本形态。当前,“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的发展态势总体是好的,但在课程建设方面也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课程管理不规范、教学工作不适应、课程教学效果有待增强等问题,[1]尤其表现在“教学内容流动变化大”“教师队伍建设不适应”“学科建设方向不明确”等方面。[2]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要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重点,加强“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新方式和新途径。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准确把握师生思想状况,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何进一步深化“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已经提上了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议事日程。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2014年冬季学期,上海大学开设了“大国方略”选修课,由10余位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教学团队,以问题为导向,从多学科视角向学生深入解读党的以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学生讲授世界变化进程中的中国故事,进一步理解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的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要求,开拓了当代大学生视野,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中国梦和中国道路,增强青年学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大国方略”课程开设以来,在学生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社会主流媒体的广泛报道。在学生的课后随堂反馈中,我们感受到“大国方略”是有益的尝试。借鉴上海大学开设“大国方略”课程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改革。
二、“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的学问逻辑与教学逻辑
从课程与教学论的视角看,一门课程涉及教学什么、何时教学、如何教学等问题。其中,课程与教学内容的编制必须考虑两个基本因素:一是作为教学内容的“学问的知识结构、系统、逻辑”;二是不同发展阶段学生的认知方式、结构、过程不同。[3]有学者把前者称为课程与教学内容的“学问逻辑”,后者称为“教学逻辑”。本文中的“学问逻辑”包括“当代社会生活经验”,“教学逻辑”内含“学习者经验”。[4]“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通知》的要求,“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成就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世界重大事件及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形势观、政策观教育等。由于“形势与政策”课时效性强,需要紧跟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与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有全国统编教材不同的是,它没有固定的教学内容和教材,各高校基本上是以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每年两次下发的“教学要点”作为“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有的高校的“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只局限于每年“两会”、党的重要会议召开和重要文件颁布时,主要是向学生解读会议和政策的重要精神。从课程编制的逻辑来看,“形势与政策”课作为学科的教学内容,应该以科学、学问为依据引申出来,并反映“当代社会生活经验”。但是,“教学内容动态变化”,“学科建设方向不明确”,不利于“形势与政策”课建设的发展。事实上,“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涉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法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并充分体现了“当代社会生活经验”。
2015年8月,教育部发布了《2015年下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要求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重大活动和热点难点加强思想教育和引导,深入阐释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性变化,准确把握农业农村发展的主线、改革任务,深刻认识大国关系演变态势,宣讲“一带一路”战略和建设重点,关注全球经济增长态势,全面理解中国外交战略布局,等等。上述内容几乎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高校学科分类目录中的大部分学科,属于多学科、跨专业的范畴。那么,如果我们把“形势与政策”课列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是不是可以解决其“学问逻辑”的问题呢?即使这样,照搬“学问逻辑”作为“教学逻辑”来应用,也未必妥当。要使学问的知识逻辑“加工”成“学科构成”的逻辑,就必须考虑学生的认知发展、心理成长的阶段性特点。认知发展阶段、“学习者经验”不同,人们的“心智运算”的结构在质上就不相同,于是出现了具备其固有特点的掌握知识的“认识逻辑”。[5]因此,“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如何厘清“学问逻辑”,并实现“学问逻辑”和“教学逻辑”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对“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进行设计的一个基本思路。上海大学讲授“大国方略”课程的10多位教师中,有学科专业背景深厚的校领导,有主管学院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有教学名师,也有在学界颇具名望的专家教授。授课成员的学科背景各异,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历史学、哲学、国际关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学科。他们从聚焦青年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开展集体备课,针对当今大学生的认知方式、特点及“学习者经验”,进行团队教学。“大国方略”教学内容贴近社会现实,内含“当代社会生活经验”,如“中国梦,谁的梦”“中美真的能坐在一张椅子上吗”“中国高铁驶向何方”“中国能第一口咬到‘苹果’吗”“我们会被全球化淹没吗”等,引领学生熟悉本课程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并能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去分析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大国方略”讲授时注重从问题切入,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解析中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教学采取课前网络采集问题、课中讲解并现场提问、课后深度评析的方式进行,全程以问题作为线索统领框架,按照问题的不同领域分类,依据问题的深入程度分层,讲授时如层层剥笋,展现出曲径通幽、柳暗花明的教学魅力。“大国方略”课程通过教学过程中“学问逻辑”和“教学逻辑”的有机统一,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以问题为导向,从多学科研究角度,基于“学问逻辑”的视角,紧扣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结合“教学逻辑”,向学生阐释这些关乎国家发展的大问题,这是当前“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中内容设计的一个基本思路与构想。
三、“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方法的运用策略
纵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从改革的实践来看,恰恰是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果不多。在高校课堂上,填鸭式、灌输式的讲课方式依然存在,而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尚未全面推广。尤其是广大教师对于教育资源有限,班级授课制、课堂教学在当前乃至今后仍将是高校教学的重要教学环境等因素缺乏有针对性的改进策略的研究。上述现象也同样存在于高校“形势与政策”课领域。《通知》要求广大教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根据教学的需要和学生的特点,灵活运用多样的教学方式。然而,当前“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大多以大班授课为主,并以在大礼堂组织报告会、录像教学转播或班团组织活动等形式作为辅助形式。一个教师几乎承担了全部的课堂活动,面对100多名学生,教学内容缺乏活泼新颖的宣讲材料,甚至采用照本宣科式“一言堂”的授课方式。如今,“形势与政策”课教学与当代大学生接受信息的多维化、接受手段的多样化以及思维方式的多元化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如何增强教师教学方式的适用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等,已成为广大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教学方法问题是“形势与政策”课教学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从课程与教学论的一般意义上讲,教学方法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师组织和引导学生进行专门内容的学习活动所采用的方式、手段和程序的综合。[6]
教学方法除了要体现特定的教育价值观(即指向实现特定的课程与教学目标)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教学方法受特定课程内容的约束。“我们并不否认‘一般教学方法’的存在,但是,这些教学方法的一般要素与规范要真正对教学过程起作用,还必须与特定的课程内容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反映了特定课程内容的内在要求,这是一般教学方法的具体化过程,这种具体化是深刻的质变过程,而不是在各种具体课程内容中简单地对一般教学方法进行‘贴标签’的过程。”[7]二是教学方法还受到教学组织形式的影响。教学组织形式会直接影响到教学方法的选择策略。显然,班级授课和个别化教学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不完全一样的,甚至班级学生人数的多少,也会影响到教学方法的选择。如果某一课程的实践性要求很高的话,其实践教学的组织形式会有别于课堂理论教育的组织方式,教学方法也会因此有所不同。上海大学开设的“大国方略”课程,每星期1次,每次3个课时,其中,2个课时采用“项链模式”讲授,1个课时进行现场答疑,师生互动、生生互动。“项链模式”授课方式的特点在于,由1位教师作为课堂主持人,另外1-2名教师作为嘉宾,联袂授课。课堂上,主持人把握课程与教学内容的主题、控制教学节奏,构成“项链”的基座;嘉宾教师根据所讲授的内容,应用其特有的教学方法(如讲授法、演示法、提示法等),像“钻石”一样镶嵌在“项链”上,通过深入阐释课程内容,并根据学生课堂反应,回应学生的问题。不同的教师承担不同的功能,有各自的教学任务,彼此配合,相得益彰。课外学生通过登陆Blackboard网络教育平台、上海大学BBS论坛及微信等进行学习反馈。考核以学生即时表达感受、撰写读书报告或课程论文等确证理解和阐述观点,教师分析点评,用循环式随堂反馈取代一卷式期末考试。“大国方略”课程把教学形式与考核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学是一个整体,教师是一个团队。“大国方略”课程的成功表明,教师的教学活动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个人讲授,而应该是一个团队的集体行为。
目前,“形势与政策”课采用的“一人一班一学期”教学模式是建立在每位教师都是百科全书式人才的假设基础上的。如何建立专兼职教师共同参与“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长效机制,以解决“形势与政策”课的学科综合性强与教师专业背景相对单一的矛盾,提升为学生解疑释惑的能力,更有效地传播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这是“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需要考虑的问题。2015年7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强调,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做到理念手段先进、方式方法多样,为此要改革教学方法,创新教学艺术,倡导集体备课和名师引领,强化问题意识和团队攻关,这为深化“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指明了方向。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配备高素质的专职教师,负责“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坚持把专职“形势与政策”课教师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努力建设一支专职为骨干、兼职为主体,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8]另一方面,教学方法不是以独立于教师之外的实体形态存在的,而是教师内在素质在教学活动中的一种外化。[9]教学方法的文化制约性,是教学方法个体性的自然延伸,所以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别人的教学方法。“形势与政策”课教师应当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结合特定的教学组织形式,研究能体现教学思想、展现教学能力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形成特有的教学风格。由于“形势与政策”课的多学科性和跨专业特点,教学活动往往是组合了多种教学方法才得以开展的。如果教师仅以一种教学方法为追求,排斥其他教学方法,而不是根据“形势与政策”课的具体教学内容,通过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把教学内容有机地组合起来,效果必然不会很好。因此,“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还应当注意多种教学方法的组合运用和整合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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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不同时间上线、不同开发商开发、不同业务部门使用的各种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产生了大量的数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税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也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想要在日益增长的压力下顺利地发展,降低成本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同时随着企业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程度的逐渐增加,使得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相关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就企业如何有效地利用税务资源降低成本提供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务风险;成本
飞速发展的经济为企业带来了机遇,使得企业向着集团化、规模化的方向前进,同时才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挑战,面对业务越来越繁杂的现状,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工作越来越重视。而对企业税务风险的预测和防范可以为企业规避损失,保障企业利益,合理利用税务法规甚至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
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现状与分析
(一)主观性风险
主观性风险是指由于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对税务相关政策的解读存在主观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在征收税款的数额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不同的税务部门对同一条税收法规或政策的理解也无法完全统一,由于主观理解存在差别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就是企业的主观性税务风险。
(二)客观性风险
首先,国家征收税收是强制性的,但上缴的税款会使得企业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减少,这一矛盾的存在使得企业可能通过主动逃税来增加企业收入。其次,即便企业遵纪守法主动上缴税款,但由于企业纳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所以可能会存在对税收相关法规认识不足从而违反国家税收规定,这样的情况是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本身并没有偷税漏税的意愿,但造成了企业没有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既成事实。因此也造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存在。
(三)制度性风险
我国企业比起国外老牌的企业来说,建立时间晚,经营时间短,因此很大程度上没有健全完善的公司制度。这一问题表现在税务工作上就是缺乏有效监管税务工作和有效控制相关工作的制约制度。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会为公司的经营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税收政策的变革情报,可能会使得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无法享受本来可以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缴纳本可以减免的纳税金额。这也是当今一些中小企业在税务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执行性风险
执行性风险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层对税收风险不够重视,或者征收税款的相关政府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视程度太低。一般来说,后者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中小企业由于政策及营业额原因所创造的税收额远远不及大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做出的贡献大,因此相关税收部门对这些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及其他的大企业,这可能会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缴税纳税工作的执行力不足。
二、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税务风险可以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财务人员总体素质
对税务工作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内财务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而只有保证企业涉税人员能够正确地完成纳税工作,才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最有效途径。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最新颁布的企业纳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重点强调其中涉及到的纳税比例及期限等关键内容;另外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行额外的补充与教授。以中小企业为例,涉税员工应当知晓本企业可以享受的国家纳税优惠政策并在日常工作中应用,以防止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纳税损失。企业应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管理者对税务风险成本的重视。企业管理层应当正视企业纳税对国家的重要性,从而提高本公司合法纳税的重视度。只有了解税务风险可能会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才能够让管理层站在更加长远的角度审视企业纳税问题。招聘专业素养高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中小企业陷入税务风险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招聘该领域具有专业素养人员补足公司专业知识的欠缺,从而掌握国家关于税收业务的最新动态,只有把握国家政策变化,才能保证公司不少纳税、不多纳税、及时纳税,不会陷入税收风险的困境。
(二)完善企业税收业务制约制度
避免企业遭遇税收风险,建立一套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反应的制约机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防范方法,这一套制约机制可以监控企业每一笔税收支出的过程,做到实时监控、细节监控、全程监控等。具体的内容有对税务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映策略三个步骤。除了建立制度以外,制度的执行者也很重要,企业应当设立纳税业务的监督部门和税务风险防范委员会等机构,随时掌握企业的纳税状况,一旦出现风险和问题,可以立刻提出应对措施,从而降低公司陷入税收风险困境的可能性。
(三)认真研习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来往税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细则也在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做出调整,而关注这些与公司纳税息息相关的政策是企业必须担负的责任。企业可以建立专门负责的部门或机构来完成此事,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人员或机构协助公司开展纳税业务。同时,企业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有效的沟通,从而尽量避免因为主观性而导致的纳税业务发生错误,从而避免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担负法律责任。
三、结束语
企业随着不断地扩大规模,财务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让企业健康地发展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这就需要企业采取措施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但究竟如何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目前在我国的相关领域还未得出统一的结论,需要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积累经验,以完善相关理论,指导企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所带来的成本支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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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缅.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经济师,2015(06):104-105.
[3]吴家凤.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控制建议[J].统计与管理,2015(12):108-109.
摘要: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面临艰巨挑战的企业必须要通过税务资源来预防税务风险,信息化、集团化的企业团体转向让税务机关利用税务资源促进企业提升质量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在对企业税务风险整体概述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目前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避免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税务风险;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企业税务风险涉及到国家税务机关、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税务风险的掌握可以帮助企业合理把握正确的税务风险控制时间,能够减少税务法律法规变动中带来的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方式在发展变化中要求企业的经济发展方式也要有相应的转变,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必须在税务管理工作中有新作为才能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如何减少、避免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服务质量,目前在国家税务工作中和企业发展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一、企业税务风险概述
企业税务风险是企业在运行过程当中由于对税务法律法规没有依法实行或者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变动没有及时掌握导致的企业利益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的纳税行为违反了税务法律法规和企业没有准确运用税法导致额外的税务成本负担[1]。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特点
(一)主观性
企业税务风险关系到在国家税务单位和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其中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政策和企业税务工作者对政策的认识、实践,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意识和企业税务工作者的素质,这些主观性因素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二)必然性
在我国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特征。企业生产运营的目的是创造最大经济利益,往往要减少、降低一切生产成本,导致在企业运营过程当中有逃税、漏税等不规范纳税行为出现。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矛盾。
(三)预先性
企业中的财务管理部门符合国家标准的,与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有直接的联系,在财务审核工作者就已经产生了税务风险意识。因此,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是有预先性的。
三、企业税务风险原因
企业税务风险的原因一般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方面分析:外部原因是指国家税务部门缺少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税务部门较低的服务效率,造成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原因是企业的税务防范不全面或者企业的税务意识不强造成的企业税务负担。
(一)企业税务人员素质较弱
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因为自身的税务管理知识、财务知识有所欠缺,以及过国家的税务法律法规没有掌握,或许本身并没有偷税漏税的想法,但是造成的结果就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了偷税漏税行为,给企业增加了没必要的企业税务风险[2]。
(二)企业对税务风险认识不足
由于在企业处理税务工作中会产生很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会加大企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企业对企业税务风险认识不深刻,或者企业运营过程中对税务管理工作的态度松懈,产生了一系列的企业税务风险问题。
(三)信息情报工作不到位
数据信息情报在国家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企业可以通过很多渠道得到税务信息,但是,事实表明,企业对获取的信息并没有足够重视和应用,导致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信息没有实际有效运用。
四、企业对税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加强企业税务人员的素质
企业税务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水平关系着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企业的税务人员可以通过企业讲座、企业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税务素质,保证自身可以在具备充足税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减少税务风险。
(二)强化企业风险应对意识
企业的税务风险意识要逐步加强,一定遵从税务管理单位。一旦企业的税务管理遵从度减弱,不仅增加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意识,也给国家税务单位带来税收风险和税收困难。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税务风险的预防工作也会出现疏漏,因此,企业应该按照周围的环境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检查、纠正,促进企业的正常的发展。虽然在解决企业税务风险问题时给企业增加成本负担,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三)进行企业纳税检查
企业应该定期进行财务数据审核、税务检查,对企业财务的各个环节清晰明了地掌握,做到健康有序地安全防范税负风险。在发现税务风险问题时要与专业的税务工作人员解决,及时解决[3]。如果发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税务风险问题存在,企业要受到处罚并且需要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修正,以免出现更大的税务风险。
(四)提高数据信息情报质量
必须要在专业的税务管理、实际中服从税务风险应对工作者,对于其更新的数据信息、数据需求准确、按时获取。税务风险应对工作者也应该在县城的新机具初上做好整合运用,加强财务在企业税务风险应对中的作用,切实了解企业的真实生产能力,进行企业各个环节的财务数据深刻,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企业的隐性的税务风险。
五、结论
企业税务风险的规避需要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国家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其涉及的因素较多且过程比较繁琐,其中的关键还在于企业自身要健全税务管理工作机制,从内部解决税务风险的根本问题。本领域的研究者多年来也一直在积极探索、深入调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的风险成本,期望能够研究发现可以运用在企业税务管理实践中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促进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周洲.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合肥:安徽财经大学,2014.
[2]王建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2.
[3]谭缅.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经济师,2015,4(06):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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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作为行政强制在税收领域的适用,随着税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显著而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对这一方面的理论研究仍缺乏广度和深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税务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对企业集团常见的经济业务进行分析,对照相关的税务文件揭示了其税务风险,并结合企业集团管理提出应对相关税务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对策
为了发挥集团的优势,合理有效配置集团资源,企业集团往往将整个集团视作一个整体,将所属企业视作事业部或业务部门,开展一系列业务、资金、财务管控工作。然而在我国以企业法人为单位的税务管理体系下,集团公司的管控行为往往存在税务风险。下面将列示集团公司常见的税务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结算中心模式集中管理资金
结算中心是由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职能机构,用于统一办理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及往来结算。集团公司成立结算中心,可将间歇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在所属企业间调剂或大额资金定存。实际上增加了原本没有的信贷功能,有利于减少贷款、减少利息支出、降低集团整体资产负债率。集团公司资金业务常用的是统借统还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并且不征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结算中心的大部分业务不符合统借统还政策:一是向所属企业拨付的借款与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无法一一对应,不能证明向所属企业拨付的借款中无自有资金,但未全额计缴营业税;二是向所属企业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但未全额计缴营业税;三是归集所属企业的资金如不计付利息且时间较长,归集资金方可能被认定实质为接受捐赠,被归集资金方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四是所属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如计付利息,所属企业从关联单位取得利息收入但未全额计缴营业税。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将银行借贷额度进行集中管理,统一由集团公司向银行借贷,再向所属企业拨付借款,使其操作符合统借统还的要求;二是利用银行设立虚拟结算中心,集团公司对资金统一管理,可以银行名义出具合法的票据;三是成立财务公司进行资金集中管理运作,将结算中心变相的信贷业务合法合规化。
2内部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业务
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的本质是企业的资源重组,是企业集团为获得其价值最大化,对原不合理的资源配置进行优化调整的活动。常见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方式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中涉及所有企业常见的税种,但大多数税种都有相关的减免或优惠文件,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2.1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
按照《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2契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债转股和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资产划转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不同的条件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2.3土地增值税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新成立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4所得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发生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不改变计税基础,暂不确认所得;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税务减免或优惠政策中,其他税种的规定相对简单明了,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尤其复杂多样。实际操作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重组业务只涉及资产转移,没有一并转让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但未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利用重组业务规避缴纳相关税款;三是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款,却未缴纳相关税款;四是特殊性重组业务未按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但未及时补缴相关税款。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将税费作为重组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在重组业务操作前针对税收法规政策分析涉税金额及风险,选择涉税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操作方案;二是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使其了解企业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同时加强对减免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三是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跟进重组业务的进展情况,在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迟缴、漏缴税款。
3关联交易定价
随着企业集团纵向扩张战略的实施,关联交易是企业集团为提高整体竞争力而必然发生的产物。近年来,为了规避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平衡税负,关联交易已被税务机关作为填报和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有明确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交易双方在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时,关联交易定价调整风险尤其突出。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一是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标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操作前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二是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先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三是向税务机关合理提供可比的产品或劳务的独立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
4跨境业务
随着经济加速全球化,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形势下,企业开展跨境投资、贸易、服务等业务增多,跨境税源随之也成为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主要领域。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过程中,主要面临的税务风险:一是对海外税收环境和政策不了解,或受到海外税务机关不公正税收处理;二是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税收待遇难以得到落实,或海外利润汇回国内时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未按规定抵免;三是跨境关联交易,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协定等方式规避纳税;四是境外投资方之间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五是支付境外劳务、佣金、利息等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或化整为零(3万美元以下)规避外汇资金税务监管;六是境外投资取得分红后未按税负查补缴税款;七是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减少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计征基数,导致少交相关税费。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在开展海外投资前,寻求国际化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对海外税收环境和税收制度进行充分了解后进行投资决策;二是借助当地人员和中介机构关系,与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如有争端可寻求国内税务机关的帮助;三是熟悉和了解跨境业务税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避免无意漏缴或有意规避税款。税务管理将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企业集团涉及业务越多越复杂,需要研究和熟悉的税收法律法规越多。建议设立专门的税务部门,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和税务筹划,如人手或专业能力不足时,应聘请专业的税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参考文献
[1]赖秋伶.企业并购的税务风险及对策探析[J].中国外资,2013(20).
[2]章映红.企业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2(12).
摘要:发展循坏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是煤炭企业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煤炭企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激烈。面对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煤炭能源的总量和能源结构调整,煤炭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产能过剩、规模结构不合理、生产技术水平较低、资源回采率低科技含量低、资源利用效率低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企业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然而我国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却存在各种问题,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本文根据煤炭行业的独特性,分析煤炭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在面对税务筹划风险时,如何进行税务风险防范。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务风险;资源税改革
一、我国煤炭企业税收筹划存在问题
(一)缺乏正确的税收筹划意识:煤炭企业作为基础性的能源产业,受国家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煤炭产业的十年黄金期逐步结束,煤炭企业对税收筹划缺乏足够的重视,而且识别税务风险的意识也较差,还缺乏协调性和整体性。进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各部门缺乏税务监控,造成企业的纳税成本的提高,影响企业的节税工作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
(二)缺乏与税收部门的沟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最核心的一环是必须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即使税务筹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但若得不到税务机关的承认,一切筹划都是没有意义的。许多煤炭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正是缺乏与税务部门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至于得不到税务部门的认可,这样导致税收筹划失败,从而会造成税收筹划难以为煤炭企业带来更多的实际经济利益。
(三)缺乏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性、全面性、专业性的工作,筹划人员需要掌握较为综合的学科知识。企业设立专门的纳税会计岗位,这也说明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较强,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纳税会计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运用科学合法的手段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将应纳税所得额降到最低,从整体上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利润和经济效益。
(四)外部经营环境复杂:一些税收秩序方面的社会问题也会给企业税务风险造成影响。最典型的就是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给企业纳税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巨大的风险。另外,因为没有充分调查了解兼并企业的纳税情况,可能会需要承担其以前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造成的补税和罚款等,这是在煤炭企业兼并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损失。
二、煤炭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煤炭企业涉及到生产设备的购进、产品的进出口及销售等业务活动,必然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问题。煤炭企业在所有工业领域中税负最高,根本原因在于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较少。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过程中实施的税收筹划,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够抵扣进项税,加之煤炭企业自身特征必须要做大量准确工程,而规定条例还指明在建中出现的维简费、折旧费均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煤炭企业如果能够借助增值税改革的机会,最大限度的在应纳税额中获得更多的扣除,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炭企业沉重的税负。
(二)营业税: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即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比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的过程中可以自己提供运输服务,选择将购货方收取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或者单独成立专门的运输子公司缴纳营业税。煤炭企业在营业税方面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是企业的内部关联企业相互提供建筑安装、装卸、运输等劳务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处理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内部出借资金取得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盈利所得征收的税,能够评价企业核心能力的重要因素。因此煤炭企业合理筹划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至关重要。由于煤炭企业不受到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在煤炭价格波动情况较小的情况下,仍可以保持较高利润率,因此企业所得税也较高。煤炭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包括隐匿销售货物收入或者接受捐赠收入;视同销售行为,如具有商业性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等;成本费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未按实际职工人数列支工资薪金,应予资本化的工资薪金支出计入期间费用;财务费用的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不符合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列支不符合规定未作纳税调整等。
(四)资源税:我国在全国实施煤炭资源税的改革,从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税率幅度确定为2%-10%,实现了税费合一,更加凸显出了煤炭资源的国有属性。从价计征削弱了煤炭企业的利润,由于资源税具有税负转嫁的性质,煤炭企业属于源头产业,不存在税负前移的情况,又煤炭有不可再生性,煤炭企业具有很高的议价能力,下游企业往往只能被动接受煤炭企业制定的价格。
三、煤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熟练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准确把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准确把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防范企业税务风险方面,首要的全面、有体系地了解地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这样企业在根据政策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和预测相关风险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随后,也才能更好地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优化,保证自己不会违规违法。
(二)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煤炭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必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有效衔接,处理好各个涉税环节,避免企业管理方面出现的漏洞,严防税务风险。并逐步建立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结合国家的经济情况、行业发展环境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等,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税务部门需熟悉税法规定,掌握密切相关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并将二者有机结合,在遵循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对符合企业利益的筹划方案进行合理选择。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减少税费缴纳,税务机关的认可至关重要。企业要了解最新税收法规,避免出现理解偏差,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构建快捷、便利的信息互动平台并维护其畅通无阻。然而税务筹划的大多活动运作于法律边界,打“擦边球”,尤其是税务筹划与避税之间的界线模糊,税务筹划人员较难准确把握;并且各地级市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收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煤炭企业则需正确理解财务与税收知识,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并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树立企业良好纳税信誉和形象,以规避筹划成果风险。
(四)提高税务筹划人员专业素质:煤炭企业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规避税务风险,其最基本的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税务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自学、正规培训、在职教育、学习各种纳税案例等渠道,熟悉掌握国家颁布的最新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从而提高税务筹划人员专业素质,提高筹划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四、结语
煤炭企业由于其行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另外,煤炭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如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等,税务管理也有较大难度。煤炭企业要立足税法,防范税务风险,更好地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不仅能够减轻税收负担,还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刘畅.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研究[J].商业经济,2015,08:47-48.
[2]梁小丽.浅析煤炭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J].中国总会计师,2014,12: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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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筹划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税务筹划经济学性质分析
税收筹划的经济学性质可以分为收益的租金属性以及市场均衡性,税收筹划收益是企业中一种特殊的制度收益,需要对其经济学行为进行界定。税收筹划介于寻利行为以及寻租行为的中间,寻利行为是一种生产性活动,而寻租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介于这两者行为之间的主要原因在于税法律制度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约束规则,在这种约束规则之下,税务筹划是由于纳税人的税收支付而获得的对租金的追逐权。但是在不同的约束规则之下,税务筹划人不同其筹划能力也就有所不一样,从而获得的筹划收益也会不同,因此税务筹划又体现了一种差别化的经营能力。税务筹划不是一种单纯的寻租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寻利行为。筹划行为是在一种既定的制度下进行的,纳税人所获得的无差别税务筹划特权不需要在税收支付之外再进行支付,税法面前的税收筹划权力人人平等,与其他的管制或者是特权没有任何关联。尽管企业组织形式在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人们受到理性的驱动,往往会将企业中的税收支付作为一种交易成本,简单来说就是不同企业对于交易成本的管理有着同样的偏好,企业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追求税务筹划的利益。企业不同税务筹划的规划能力就会有所不同,因此,企业经营能力的特殊体现可以看其对税务筹划的能力,税务筹划能力较强的企业生产性也比较强。此外,税务筹划还可以节约税收现金流量,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实现企业的财物价值最大化,微观上能够增加企业的产值。税务筹划在成本效益约束上与产品经营有着共同点,但是与产品市场相比较,税务筹划有着比较特殊的市场均衡过程和均衡条件。产品市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典型的竞争关系,市场的需求往往决定着供给,在两者都相对较大的情况下,竞争效应就会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均衡价格往往比较高,并且呈现出一种由高到低的现象。与产品市场经营不同的是税务筹划的市场经营是一种非竞争性的关系,该环节中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与产品市场刚好相反,税务筹划市场的供给决定需求,其管制效应也是一种供给管制效应,均衡价格是一种由高到低的关系。税收法律制度是税务筹划市场的供给者,而纳税人是其市场的需求者。纳税人进行的税收支付既是税务筹划的需求价格,同时又是其供给价格。随着税收制度的变迁,无论是税务筹划的需求还是供给其均衡价格都比较低,但是长期均衡价格却比较高。当出现新的税务筹划供给时,通常很少有纳税人发现税务筹划知识,往往是较早进入税务筹划市场的人获得的税务筹划收益比较多,而纳税支付往往比较少。一些企业在经营中会看出税法提供的各种机会并对其加以使用,抓住说服提供的机会进行市场经营就会将企业带入市场经济利润较高的阶段。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更多的企业纳税人能够通过不同的途径掌握企业在既定的税务筹划制度下出现的一些税务常识,进而也会让他们慢慢进入税务筹划市场。虽然税务筹划市场上的纳税人都是一种非竞争性的关系,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存在一定的规模效应,最终会引起政府对税收进行管制,导致税务筹划制度供给条件发生变动,当政府减少制度供给时就会使得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利益减少。
二、税务筹划经济学性质对会计价值的拓展
(一)税务筹划对会计信息的拓展
现代税务筹划的基石是税务会计,现代税收是建立在现代会计基础之上的一种税收方式,会计为税收提供了主要的纳税依据。无论是通过何种方法都要将企业的纳税信息反映到税务会计报表之中。因此,企业提供税务税务信息的主要来源就是税务会计的确认和计量,税务信息是继财务会计之后的又一个企业对外报告会计。一般情况下,税务会计的信息使用者是税收管理当局。税务会计信息作为对外性质的会计报告,能够直接的对信息进行反馈。税务会计的信息使用者能够对企业提供的信息直接进行反馈,通过信息反馈可以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一定的价值。一些企业不知道如何恰当的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企业会计师对企业经济的风险区域进行分析,然后采取挑战性的措施权衡风险,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对自身的立场能够合理的进行解释就不会受到处罚。因此,在企业纳税信息出现问题的情况下,采取挑衅性姿态应对风险是一种比较划算的策略。总之,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不仅需要对税收法律比较熟悉,可以在应用过程中对其进行单方面的解释,同时还需要对税收法律进行界定。税务会计能够合理使用会计信息的反馈机制不仅能够帮助一般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同时还能够进行避税规划。在进行战略管理时,企业会计师使用信息反馈机制能够从中获取更多的管理知识,从而制定正确的税务筹划战略。
(二)税务筹划对管理会计的拓展
现代企业制定的财务目标更多的是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影响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因素往往是现金流,因此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主要目的是对现金流进行管理。主要是为了节约现金流,最终获得货币时间和价值,实现财务安排和规划。企业价值的实现与税务筹划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现代企业管理通常都将税务筹划作为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税务筹划的经营性能够为企业的资本增加一定的税收支付,从而实现税收节约的目的。此外,税务筹划中也可以利用一些管理会计的分析方法和执行理念。作为现代企业经营能力的表现,税务筹划是管理会计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三、结束语
税务筹划直接功能是对税收现金流的节约,但是我国传统企业的税务筹划目标脱离了节约现金流这一主要功能。从经济学角度有效实施税务筹划一定程度上能够税务筹划和税负最小化之间的关系,利用税务筹划对会计价值的拓展能够实现企业的经营收益,拓展企业的经营空间,从而使得企业的经营模式得到丰富增强企业在财务方面的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一、税务筹划本身具有的含义
税务筹划指的便是在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合理的对企业的投资经营进行筹划,从而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中,经济业务的处理具有多样和复杂性,不同企业对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也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比如说对存货进行计价、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以及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由于会计处理方法是多样的,所以,若是方法选择的比较恰当,能够降低税收,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所以,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方式,更好的帮助企业降低税收,获得更多的收益。
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坚持经济的原则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很难避免各种成本的发生,所以,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应该对预期的成本以及预期的收入进行一定的对比,若是税收筹划后带来的收益比税收筹划消耗的成本大,那么才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否则是没有必要的,应该放弃。
(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对于一个企业而言,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便是减少税款支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比如说对收支进行一定的控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利用,选择最合适的纳税方案,这些手段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不能够随意进行,不能够随意的调整利润,对成本费用进行乱摊。若是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那么在保证税收筹划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还应该保证税负最低。
(三)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从全局出发,有全局观念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从整体出发,用整体的观念来看待不同的方案,选择最合适的方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不但要考虑到企业所处的环境和实际的经营情况,还必须考虑到国家的相关政策,这样的税收筹划出发点才可能是企业整体的利益,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候,税务筹划的实际应用
(一)在进行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时候,保证其正确性企业核算在进行长期投资的时候,方法选择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成本法第二种则是权益法。在一般情况下,投资的实际比重在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五十之间的时候,会对企业的一些经营或者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若是比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是能够对企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以及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时候,可以选择权益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投资企业控制或者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可以成功地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递延缴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二)在进行收入结算方式选择的时候必须保证其合理性企业在进行产品销售的时候,可以选择的结算方式是比较多的,所以在进行收入确认时也会存在一定的不同,同样,在纳税的时候月份也会有一定的差别。根据我国的税法,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的时候是要根据收到的货款来确定的,若是销售货物的时候选择委托银行的方式,那么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后,而发货的时间则算作是企业获得收入的时间;若是选择分期收款、赊账的方式进行货物的销售,那么时间一般都是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而收款的时间则是企业收入时间。若是选择订货销售或者分期预售的时候,货物交付的时间便是收入确认的时间。这样,由于选择的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收入确定的时间也会有一定的差别。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保证税收筹划的合理性,这样才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的延缓,对企业的利益进行确定。
(三)在进行存货计价选择的时候必须保证其合理性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会计准则,企业在进行存货发出的时候,计价的方式一般有下面几种,分别是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毛利率法以及个别计价法等。所以,企业在进行存货计价选择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真正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收益的方式,并且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仔细认真。若是物价在不断的降低,那么一般应选择先进先出的方式,这种方法在计价的时候,计算出来的存货成本要低于其他的方法,,而本期的成本会增加,这样本期应纳税款的数额也会得到一定的降低。现在,市场竞争非常的激烈,很多企业在流动资金方面都比较的紧张,而面对这种情况,进行纳税的延缓的意义非常的重大,等于是在国家获得无息贷款,这样企业在生存和发展的时候,可利用的资金便会比较的多,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有一定的提高。
(四)进行费用列支的选择企业在进行费用列支的时候,想要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我国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将当期的费用列支出来,对可能会造成的一些损失进行预计,通过合法的方式使纳税的时间进行递延,努力的减少纳税的数额,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税收方面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会选择下面的做法:首先对发生额费用以及损失进行合理的预计,使用一些预提的方式,准时的将相关的费用入账,比如说业务招待费用和公益救济性的一些捐赠等等,都应该及时的列支;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费用必须及时的核销入账,比如说存货带来的亏损、已经出现的损毁和已经出现的坏账等,都需要将这些费用及时的列支出来;最后则是尽量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这样能够更好进行纳税时间的递延,节税的目的也能够更好的实现。
(五)进行折旧和摊销办法的选择在既定收入的基础上,折旧额以及摊销额越大,企业在纳税的时候,所需要缴纳的数额便会减少。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应合理选择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摊销方法。第一种方法:缩短折旧年限,企业财务制度方面虽然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的摊销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应用的时候还是有一定弹性的,而在企业内部并没有对折旧年限以及摊销年限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选择年限的时候最好选择比较短的年限,然后做好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第二种方法:加速折旧法在节税方面效果是非常好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在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条件下,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于资产本身的时间价值非常的明显,在前期折旧额比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的一些税款便能够到后期再缴纳,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金成本
(六)在企业中,资产计价的情况会直接对财产税计税的基数造成影响房产原值主要指的是无法和房产进行分割的房屋和一些附属设备以及不单独进行价值计算的一些配套设备。并且我国的税法对着方面也有一定的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以及煤气管要在探视井或者距离最近的三通管开始算,而电灯网或者照明线应该在进线盒连接管开始算。正是因为如此,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时候,必须明确区分出来配套设施、附属设备以及不属于房产的配套设施,然后将这些设备的详细的记录到会计账目中去。除了这些,企业使用到的中央空调,怎样入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中央空调都是涵盖这房产原值中的。但若是在旧的房屋中进行空调的安装,在入账的时候是需要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的,而不能够将其算进房产原值中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单独的核算中央空调,这样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减少税收方面的支出。
(七)对盈亏抵补进行一定的筹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企业用亏损年度来抵消盈余年度的税款,盈亏抵补,这样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税收的支出。根据我国的税法,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需要对企业在若干年内的盈亏数额做一个总体规划和安排,以便于所得税之盈亏抵补纳税筹划实现最优的组合。特别是在被收购或者是兼并出现亏损的企业时,要充分利用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获得节税收益。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想要更好的生存面临的挑战愈加的严重。做好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在不断的提升。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在合法的情况下,努力的帮助企业减少税款,帮助企业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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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认识和运用,也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筹划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税收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企业的最终收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业应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采取针对性的会计决策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从而获得最理想的收益。鉴于此,本文主要对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经营;税收;会计核算;税务筹划
税收,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支持力量之一。就企业而言,从税收上就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可谓税务筹划的发展体现着一个企业的进步。因此,在国家税收的严格监管下,企业必须做好税务筹划,找出这一环节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实现生产成本与税收成本的有效减少,并且探讨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步伐。
1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核算的基本分析
1.1基本定义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在遵循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或个体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义务,基于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经济行为安排来实现税务的一定减免,降低经济压力,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而“会计核算”也被称作“会计反映”,以货币为计量尺度,实现对会计主体资金活动的反映,即是对其进行的核算,包括记账、算账以及报账[1]。
1.2两者间的关系
税务筹划和企业会计核算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联系。一方面,政府对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进一步影响其会计核算,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会计信息,直接对应着不同的利益分配,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最终影响国家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政府以会计准则来对企业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政府获取企业财富的目的,却也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税务筹划可以称之为会计核算的一种经济动因。企业要想实现税收的最小化与利益最大化,则需要选择税负最小的会计核算模式。所以,对于企业而言,要实现税务筹划,会计核算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2企业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分析
企业税收筹划对于会计核算工作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企业存货计价方法方面、企业销售结算方面、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方面、企业广告费与招待费方面、企业广告费与招待费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2.1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面
固定资产是企业成本很重要的一部分,站在会计核算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方法较多,比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平均法以及工作量法等。而站在税法的角度,折扣额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所以,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不同,使得企业成本也不尽相同,税前利润也是不一样的,计算得出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也不一样。而在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增加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基础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减轻负担,这是对资金时间价值进行充分利用的结果。所以,企业采取不一样的折旧法,对相应税负进行科学测算,可以最终决定最恰当的会计核算模式[2]。
2.2企业存货计价方法方面
企业存货方面的会计核算方法多种多样,比如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以及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而企业若确定了会计核算方法,就不可以再随意对其进行更改,否则需要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就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应该根据实际成本来计算。所以,企业应该站在存货的角度上,对外界各种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比如企业内外部环境、外界市场物价波动、国内的宏观调控政策等。而企业若要避免因成本波动而引起的利润不均,可以采用两种计价方法,一种是加权平均法,另一种是移动加权平均法,从而避免税收引起的异常波动。而若是物价预计趋势是持续地降低,则企业应该采用先进先出这一计价方法,能够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2.3企业销售结算方面
对于企业产品的销售方面,可以采用的计算法有很多,比如赊销、委托代销以及分期付款。销售模式不一样,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不一样,从而使企业的纳税期限也不一样。所以,企业可以按照其销售期间及其对应策略来决定合适的销售模式,从而对收入确认时间进行控制,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用[3]。
2.4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方面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需要定期全面检查内部各项资产,并对相应的各项损失进行合理的预计测算,做好每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采取备抵法来对坏账损失进行核算,可增加当期的扣除项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所得税上交数额的减少,实现所得税缴纳期限的递延效果,为企业减轻经济负担,增加流动资金。
2.5企业广告费与招待费方面
国家税法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该以60%的比重扣除出去,但以当年销售收入的5%为下限,不得超过。而在另有规定情况外,企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若是超过,则可以将这一部分放在下一个年度进行扣除。所以,这是国家税法与企业会计核算之间存在的一个差异化问题,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来作为实现税务筹划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专门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从而多一项销售收入,在企业利润体系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上升,那么就有更多的扣除金额来实现企业税务的优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做出贡献[4]。
3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注意要点
笔者在上文探讨了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那么反过来考虑,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来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呢?首先,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时间延续性。国内会计法规要求会计核算的有关政策通常是不能出现中间变更情况的,所以,企业应该注意税收筹划以及会计核算促进经济利益发展时需要有时间延续性,这才能走得更远。其次,企业在选取税务筹划方法时,不能忽视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要进行全方位的因素分析,明确税法中关于兼营与混合经营的相关特征,从而清晰地确定自身的主营业务方向,进而决定适合的会计核算标准,要充分考虑不同税务筹划对另一种不同税务筹划带来的相应影响,以各项不同税务筹划之和的最优化来获取企业最理想的整体经济效益。最后,企业不应该只是为了筹划而筹划,而应该合理地实施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只是一种可以适当减轻企业负担的手段,不可能全部减免税负。企业如果认不清这一问题,就会投入过多精力来进行税务筹划,导致资源、人力与资金的浪费,甚至忽略了经济经营活动,得不偿失。另外,企业要清晰地区别税务筹划与违反税法规定的漏税和偷税行为[5],为企业进行节税的行为是在税法的允许下而进行的,企业应该采取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合法地节税。
4结语
总而言之,在国内纳税筹划初始运行时间比较迟,尚有诸多缺陷等待我们去更加深入地探讨,税务筹划的发展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中,虽然还不足够成熟,但是却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业务必要合理地减轻税负,增加流动资金,同时也要重视会计核算对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遵循其各项原则,以实现合理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筹划,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乔兵.企业合并的会计、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D].东北财经大学,2006.
[2]刘咏梅.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税务筹划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0(04).
[3]黄鑫.税务筹划行为的负面影响浅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1(01).
[4]周艳丽.构建企业绿色税务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D].西华大学,2014.
[5]金少勇.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18).
1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下,纳税主体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以实现“节税”为目的,通过降低税务、减轻纳税负担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税务筹划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早在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就已经得到了实践,并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它是纳税主体一项基本权利,是顺应税法规定,得到税法支持的合法的权利,通过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合法收益。随着税务筹划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的日常财务工作已经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把它运用到企业会计处理的工作中,是提高其工作成效的有效方法。但企业的经济业务是复杂而且多样的,不同的经济业务需要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在会计处理方法中运用税务筹划要注意遵从国家税务规定及会计准则。
2税务筹划在会计处理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应用方法
2.1税务筹划的原则
2.1.1遵守法律法规。税务筹划必须具有合法性,违反税法规定进行筹划取得的利益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坚决反对和制止的。税务筹划的目的是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不是逃税,也不是偷税,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经营活动及投资行为等涉及税收的事项进行筹划安排。企业可以从纳税人的组成、税种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入手进行税务筹划,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的,能将公司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这也要求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人员要熟练掌握税务相关常识,对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由于税务知识比较专业,且税收政策经常变化,税务筹划人员也应不断调整自己的知识,了解最新的税法规定。只有真正懂法,才能更好的守法、用法,才能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2.1.2遵循经济可行性原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税务负担,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为企业发展赢得更多的发展资金。因此,企业会计从业者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应该要将企业投入的成本与企业的最终收益进行对比,选择能够让企业获得更多利润的纳税方案。如果一个税务筹划方案最终统筹的结果是成本大于收益,企业则应该果断放弃。总之,会计处理在应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选择既合理合法又简单有效且能使企业获得更大经济效益的方案。
2.1.3树立整体观念,考察全局。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复杂多样的,涉及多方面的内容,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企业来说都是及其重要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当树立整体意识,遵循考虑全局的原则。企业应该全面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各个环节,而不是只注重于对纳税过程中某一个点。从公司性质到运营业务的性质,甚至纳税人的组成,企业的很多环节都可以成为节税的切入点,应当从多种途径制定最有效的、最便于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此外,除了企业本身情况,还要结合国家相关的税务法规定进行考虑,使企业获得的始终立足于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只有从全局出发考虑,企业才能将税务筹划的风险规避到最小,获得更多的整体利益。
2.2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具体应用
2.2.1选择投资核算方法。不同的企业发展情况不同,不同的投资核算方式产生的影响不同,要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选择适合自身的投资核算方式。目前的投资核算方式主要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各自有各自适合的情况,企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选用。一般情况来说,企业的比重应该控制在25%—50%之间,低于或高于这个区间都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要选取适合的核算方式进行调整。当企业的投资比重低于25%的时候,适宜选择成本法核算方式;当投资比重高出50%,则应该选择权益法。如果存在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的情况,也要选择权益法的投资核算方式。
2.2.2选择结算方式。企业的纳税时间与确定企业收入的时间不是同步的,中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对税收也有着不同的影响。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企业产品销售方式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收入结算方式,对企业的收入时间进行确认,以达到滞延纳税时间,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效果。截止收款销售所收到的货款是企业进行收入时间确认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企业确定的收入时间应该是把提货单送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是通过委托银行进行的,那么企业收入的确认时间就在企业与银行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直到确定发送货物之前。如果企业采用分期收款和赊销的方式进行货物销售,就把收款完毕的日期作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时间。还有可能运用分期预收和订货的方式进行销售,货物交付的那天则是收入确认的时间。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则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这也直接导致企业纳税时间的不同,会计处理中要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润。
2.2.3有效的存货计价方法。细致地进行存货计价,通过安排也可以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中关于存货计价的方式主要有: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以及一次加权平均法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适应于不同的市场状况,也会给企业产生不同的作用,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各个细节进行全方位的统筹,对比各种方式的优劣,选择适合当前情况的方案。例如当出现物价下降的时候,就应当选用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式。它会在此种情况下较其他方法为企业增加更多的成本,从而降低企业要缴纳的税收数额。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利于延缓企业纳税的时间,这就意味着企业在本段时间内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对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纳税时间延缓,有利于企业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避免了高利息的支出。
2.2.4选择合理的费用列支方式。费用列支是指对企业进行的经济活动中所需的费用进行列支,并对可能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造成的的损失进行预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应该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把企业的投入成本与企业最终的收益进行对比,在合法的情况下选择最适合的费用列支。费用列支的方式主要包括预提和对已经使用的资金的入账,以及尽可能的减少成本费用的摊销时间。对企业支出的费用及损失进行细致的统计,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精准把握可以列支的数额,用预提的方式计入账册,为企业争取更多的资金。对于已经使用的费用,则应该抓紧时间入账,并详细的列出使用细则。合理的费用列支方式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数额,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
2.2.5合理摊销和折旧的方式。企业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等内容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并且企业应当缴纳的税务数额与摊销和折旧数目成正比,摊销和折旧的数目越大,企业要缴纳的税务款就越少,企业获得的利益就越多。在会计处理中能够进行摊销和折旧的方式有多种,但每一种带来的效果都是不同的,企业应该要选择最有成效的方法,其中,折旧加速法是比较有效的方法之一。此外,针对不同的资产形式也要选择不同的摊销折旧方式,例如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就要根据企业具体的财务制度选用不同的折旧方式,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弹性空间,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利用这一点来为企业的折旧创造更好的选择,滞延企业的纳税时间,也能为企业争取经济效益。
2.2.6适当的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式。企业的各项设施,包括煤气管、空调等器物都应该要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分类,确定企业的单项固定资产应该有哪些设施,方便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的计价。因为企业的资产计价与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有着很紧密的联系,所以在进行企业资产计价的过程中要保证准确、仔细,记录好所有数据。选择合适的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合适的计价,有利于降低企业财产税尤其是房产税的支出,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税收经济支出,为企业争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创造条件。
2.2.7对企业的盈亏抵补进行筹划。盈亏抵补是指在被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企业可以将某一年的盈利用来弥补以前某年的亏损。通过盈亏抵补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企业本年应当缴纳的税款,给企业减少经营活动中的税收支出。这是国家给予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因此,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及企业某一年的确出现亏损。对于企业发生的年度亏空,企业可以用下个年度税前取得的利润来弥补亏损。如果企业亏损数额较大,明年的收益自然无法弥补的话,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把企业近五年甚至后五年的利润拿来作为补充。具体的盈亏抵补方法主要包括:对亏损的企业实施收购或兼并,对于没有被弥补的亏损则由合并或兼并的企业对其进行相应的补救。延续费用列支是第二种方法,对于企业内部的坏账等可以通过核销的途径进行处理,把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可控制费用的缴纳期滞后。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给我国企业带来的机遇不断增加,挑战也在不断升级,企业要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获得发展,就要不断地提高竞争力,培养自己的核心优势。把税务筹划运用到企业的财务经营管理及会计处理中,对于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有着积极的作用。税务筹划可以运用到会计处理方法的多个方面,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要注意遵守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及时了解不断发展更新的法律,始终保证企业获得的利润是受法律保护与支持的。同时,也鼓励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多做探究,选用简单有效的方案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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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会计师可能没有指挥权,但其实际上甚至对高级管理阶层的决策具有否定权。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税务会计师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税务会计》课程以培养学生纳税申报等核算职业能力为宗旨。课程教学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生职业能力的强弱。教材内容滞后,教法、考核方式单一,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技能不到位等问题造成《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效果低下。针对以上问题,试从教学内容,教师团队、教学方法,考核制度以及实训基地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以期提升《税务会计》课程课堂教学效率,进而增强学生专业能力。
关键词: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职业能力
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要。而最能体现学生职业能力的《税务会计》,是一门具有很强动手能力的课程,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课程教学和学习方式,决定了该门课程的教学需要改革与创新。
一、《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材内容更新不及时。
《税务会计》课程对学生实际纳税申报能力要求极高,这就要求在选取教材时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理论性的知识要适量够用即可。同时本课程又是变化更新比较快的一门课程。学生在学校学习内容与在实际的工作岗位上接触运用的知识相比有一定的滞后,学校老师在选择教材时不能及时更新教材的内容。目前,高职院校在选取《税务会计》课程教材时存在两种误区:一是选取理论知识占50%以上的教材,实践操作知识内容很少,类似本科院校税法专业教材,不能很好地体现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且有的法律条文已经发生变化也没有与时俱进。二是选取了较多的以实训操作为主要知识内容的教材,但实训操作案例不具有代表性,甚至有滞后的知识内容,不利于很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2.教法单一,理论与实践教学相脱节。
综合性很强的《税务会计》课程不能“满堂灌”,但现实中很多教师仍沿用照搬高等专科学校或者本科院校的教法,以理论为主,教学大纲里实训学时远远少于理论学时,而且单一的实训内容,并没有按照工作需要的岗位来设置相关的实训内容,缺乏系统性,如没有指定的税务会计实训大纲等,缺乏实际操作和模拟数据软件,对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职业能力和教学效果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也降低了学生就业竞争的优势。
3.“双师”型教师知识技能不到位,考核方法单一。
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因此,现在有很多院校将“双师”作为教师晋升和加薪的条件,虽然这样可以提高教师队伍的技能水平,但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如下:①没有足够认识到“双师”的标准是什么。教师只要考过专业职称证书即可以认定为“双师”,但这些教师并没有到企业一线参加过任何技能训练。②个别教师虽然到企业锻炼,但是力度不够,使得锻炼流于形式,成为走过场。③现在有许多高职院校由以前的中师、中职合并组成,虽然硬件设备建设一直在完善,但软件设施还有一定的差距,由于资金的缺乏,不重视等原因导致师资队伍建设跟不上学院的整体发展。
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1.基于会计工作岗位需要的教学内容方案设计。
高职课程教学应该模拟不同企业的实际工作岗位设计教学模块。会计工作岗位主要有出纳岗位、往来账岗位、财产物资管理岗位、工资核算岗位、税务会计岗位、成本会计岗位、总账会计岗位等。《税法会计》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熟悉在纳税申报过程当中涉及的会计处理,提高学生实际纳税申报的能力,对每个会计工作岗位的技能都得到锻炼。这些都决定了在设计教学过程中突出每个工作岗位的任务,使其相互关联,如需要办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就要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哪些是从价征收、哪些是从量征收、具体应纳税额的计算等,这些知识可以融入学生的实际工作中,这样既可以避免教学内容理论性较多、照本宣科,又可以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
2.开拓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税务会计》课程采用案例式教学方法已经取得了公认的课堂效果,这种方法要求经典案例的选取。因此,能否成功选取案例是关键,也是《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方法创新的关键。如判例式教学法则是继承了所有案例式教学法的优点,把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把握知识,这种方法应用于讲授法律条文时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是老师乐意采用和需要创新之处。又因《税务会计》课程是一门集会计、法律和管理等学科知识于一体的课程,在讲授时需要采用不同的教法,如运用归谬教学法中的“逆推”和“归谬”,从反面逆思维逻辑推论法律知识案例,再归纳总结谬误之处,使学生在辨别真伪的场景中学习正确的知识。正所谓“学无定法,教无定式”,每种教法用在适合的地方就是好方法,因此,如何使每种教学方法用在正确的地方,发挥更大的效力则是教师需要考虑的。随着多样化的专业发展趋势,教育者们只有学会在继承传统教法优点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才能使教学质量提高,才能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3.提高“双师”型教师团队教育质量。提高“双师”型教师团队教育质量,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担任《税务会计》课程的专业教师必须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目前,“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必须遵循以下三点:一是教师要具有专业的职业道德素养,这不仅包括教师对所教授的课程知识的系统性,更重要的是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就业能力(职业能力)的要求,以及会计专业最前沿的社会发展动态。只有充分掌握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专业能力的动态要求,才能有的放矢地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专业能力的指导。二是教师要真正具备会计岗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即教师要真正在企业会计岗位上实践操作并取得社会的认可,只有在实践中获取的知识技能才能真正运用于实践。三是教师要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职称证书且在不断地努力进取专业高端知识。会计专业课程尤其是《税务会计》课程中的法律条文随着国家形势而不断更改,纳税申报软件也不断更新,教师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才能更好地运用于教学中,从而取得更好的课堂效果。
4.改革《税务会计》课程教材,丰富教学内容。
现行的高职教材没有一致的编订标准,在内容上也没有统一要求,理论知识多实训内容少成为高职教材的弊端,对学生并不合适。为了加强课堂教学的效果,选择一本适合高职院校学生的教材显得尤为重要。《税务会计》教材由于会计相关知识更新较快、必须及时调整教材的内容,在案例选取方面突出学生动手能力,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利用多媒体或者网络技术,增加税法相关知识的信息量,使之满足社会需求。
5.加大实训课时比例,加强校企合作建设。
高职教育以其突出职业能力要求而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因此,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时,突出动手能力的实训学时要远远多于理论学时,至少应占整个课程总数的2/3,同时,高职院校还需加大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根据课程的特点做到如下几点:(1)建立税务会计模拟实训室,积极购买模拟纳税软件,让学生扮演各种岗位角色,以纳税人的身份切实感受到纳税申报的整个过程。(2)按照企业的需要来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学校与企业相联合,对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学生可以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同时也可以引进企业专家到教室给学生传授实践知识,深入课堂。
参考文献:
[1]唐海风,陈暘.对高职院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教育教学论坛,2011
[2]李建薪.对高职院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J].科学与财富,2012
[3]王亭喜.浅议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继承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
[4]翟东进.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12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企业投资者、债券人以及相关管理部分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机企业经营效益,而税务会计的目的则在于向税务部门等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实际的纳税信息,以便于税款的征收,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相关会计信息开展有效的决策行为。为实现税务会计的目标,需要纳税人通过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以书面申报的形式申请纳税事项,而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则可以通过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来实现。通常而言,企业每年需要通过对利润表的调整来完成纳税申报表的编制。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参照依据不同
会计制度及准则是企业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参照依据,财务会计的核算及编制均已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而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则是企业税务会计的主要依据,税务会计依据税法等相关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金额,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结果反馈。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核算程序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三者之间不可分割。通常税务会计往往也按照这一流程进行核算,但由于具体要求不明确,企业往往采用在年末根据财务会计的相关数据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编制纳税报表。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不同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和利润是财务会计的六大要素,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都是以这六大要素为前提的,而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主要是应收收入、应税收益、应税金额以及扣除费用。两种会计方式中的收入及费用在计量标准及时间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不同。
二、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财务制度管理过死、过多的弊病普遍存在于以往的财务管理之中,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及财务制度的不断变革,尤其是《企业财务通则》颁发以来,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在接下来的改革过程中,我们有必要继续做好对两个关系的协调处理,尽可能地缩小两个政策上的差异性,摒弃以往互不协调,单打独斗的不良现象,努力使得企业应税所得以同会计收益实现时间上的一致性。就大环境、大趋势而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性的缩小是符合会计管理需求的,但这不能排除二者在某些方面长期存在差异,其固有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将是长期或始终存在的。以企业违规经营或违法支出而受到的司法罚金以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为例,在财务会计中,就可以以损失、费用或成本的科目进行列支,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从税务角度来看,这种支出则不允许用于抵税,这一规定直接体现了税法以税收利益为目标为国家谋取税收利益的性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受客观理论基础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利益驱动而走向趋同化。结合我国会计工作及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二者之间不断趋同的可能性很大:首先,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及协作促使二者的趋同化。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方面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是被广大人所认同和肯定的,而与此同时,财政部还担负着制定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重任,这就为我国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逐步趋同奠定了制度基础。受法律法规协调性的不断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必然走向不断协调和趋同的大趋势;其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趋同还会受到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影响,假定企业收入及费用一定,企业的税后利润与企业应缴税额成反比关系,因此,企业需要通过税收筹划通过合理避税来减少企业应税负担。故有必要不断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协调发展。
三、结论
企业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别是必然存在的,但这并不影响二者之间不断协调走向趋同的趋势。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想降低企业制度转换成本和税收成本,减少政府税收征管成本及企业纳税风险,实现宏观经历的最优化,就必须不断构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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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改善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从而降低企业税收,也就是说,信息技术可以间接性地作用于税务筹划。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基于价值链管理的制造企业税务筹划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基于价值链管理的制造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不再是以独立的个体存在,而是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因此价值链管理思想就应运而生。价值链管理可以基于价值链整体进行管理,发挥处于价值链上的所有企业的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的价值。税务筹划属于企业战略管理的一部分,因此税务筹划的前提是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要以企业的整体战略为原则。价值链管理实施过程中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分解为与企业战略管理有关的一系列价值活动,此外企业的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中,这样就使得价值链管理与税务筹划进行了有机结合,从而使得税务筹划中引入价值链管理思想成为可能。如图1,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与价值链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价值链有关,其中企业的内部价值链决定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供应商价值链与企业内部价值链共同决定了企业的成本;而买方价值链以及企业价值链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歧异性。
企业战略管理包含多方面的内容,而税务筹划也贯穿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许多方面,因此企业战略管理与税务筹划之间存在着必要的联系,税务筹划对于企业战略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首先,企业战略属于整体决策,税务筹划仅仅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但是企业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各个部分的相互配合。税务筹划由于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对企业战略的实施起到了全方面的支持作用;而企业的战略目标又决定了税务筹划所涉及的范围。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获取经济效益,而不是减少税款,因此,虽然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但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不是税务筹划而是企业战略。其次,价值链管理思想可以使企业在各个环节实现价值增值,尤其是可以发现薄弱环节然后进行调整,实现价值快速增值。此外,由于价值链系统属于一个开放式系统,因此企业可以与内外部价值链进行纵向、横向连接,提高企业竞争优势。此外,税务筹划与价值增值发生于同一价值链,因此通过价值链管理的办法更加有利于对税务筹划进行管理。
(一)投资方面 投资是价值的来源,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收益,且是长期的高收益。投资属于价值链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对其也具有重要影响。价值产生于投资,并引起税负,税负会减少利润,而投资与否主要依据是税后利润的大小,因此税收的多少会影响投资决策。
(二)采购方面 采购环节在价值链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制造业中采购环节非常重要。采购内容包括生产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以及各种办公设施等,可采购环节贯穿于价值链的各个部分,尤其是在生产方面。因此采购环节涉及的税收对于企业战略管理来说具有重要影响,是战略管理的源泉。
(三)生产方面 生产环节属于企业利润制造环节,只有经过生产环节才能够获取商品,然后经过销售获取利润。基于价值链管理思想的税务筹划,就是基于企业竞争战略的角度,然后通过运用价值链管理思想,在保证企业整体价值不降低的前提下,对企业价值链整体进行优化,尤其是对生产环节进行优化,从而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成本降低之后企业承担的税负也会相应降低,这样就可以提高企业利润,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
(四)销售方面 在企业竞争战略中,获取成本优势的主要方法之一是重构企业价值链,而销售效率可以反映出企业进行战略整合的程度高低。其一,企业可以与销售商建立一种合作伙伴的关系,然后通过对销售商反馈的顾客偏好信息进行整理,对企业的产品进行不断改进,使其更加契合用户需求,从而生产出更加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提高顾客满意度。其二,企业可以更换销售商,选择销售经验丰富、效率高的企业,并且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来扩大销售,同时,还要针对销售环节制定专门的税务方案,以使企业整体税负降到最低。
(五)利润分配方面 企业的利润要在个人、企业、国家三者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为两个类型:第一,利润总额的分配,利润总额是在企业与国家二者之间进行的,分配总额是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净利润的分配,净利润的分配是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来进行分配的。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股东纳税额,使股东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其中一个较为有效的手段就是进行股票股利分配,或者是将股利直接转作投资,从而实现延期纳税,使股东获益。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如果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可以使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创造最高的价值,那么就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税务筹划基础;反之,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很多是无效的,浪费成本的,那么税务筹划设计再完善也无法真正意义上降低企业税负。基于上述原因,如果一个企业无法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整体价值,那么企业就应该对自身的管理措施进行反思,对管理缺陷部分进行弥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在对自身进行完善之后,企业可以与第三方企业、供应商以及客户进行合作,建立一种合作互信关系,从而提高价值链整体的管理水平,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具体如下:
(一)生产计划与控制
价值链思想的运用使得传统意义上独立的企业组合在一起,成为可以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整体。作为价值链上的一部分,企业首先需要要求自身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企业。这就要求企业是一个可以迅速响应市场要求,具有充分灵活性的企业,主要包括:物料需求与采购计划、生产作业计划、渠道优化、设备管理、资源配置、库存计划以及需求预测等。
(1)成本分析。不管是企业税负、企业直接成本还是企业间接成本,在进行企业资源配置、财务分析时,都应该采用横向分析法进行。其中,传统的成本分析法与目前常用的作业成本分析法计算得出了产品成本具有较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成本分析法没有对制造费用进行科学的分析归集,而是采用单一的分配标准,也就是直接人工小时标准,这样就使得制造费用分配不合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并且由于报价不合理,影响企业利润。
(2)质量管理。除了一些可以反映在会计报表中的成本之外,产品质量也是非常关键的,也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在传统企业管理中,其进行税务筹划以及财务分析时,常常忽略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这主要是因为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不是立即性的,而是在后期产生的,并且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很难用准确的数据来描述,无法进行准确的衡量。
(3)准时生产系统。根据相关学者研究,企业在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同时使得企业利益遭受了损失,因此准时生产系统(JIT)被提出并应用于企业的管理中。该系统可以减少企业在生产环节造成的延误和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资源价值。此外,企业通过运用JIT系统可以有效地控制采购、存储、生产以及销售等环节,从而避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等问题,有利于企业的税务筹划。
(二)库存控制
库存在企业成本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并且对于企业税务筹划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库存无法进行准确控制将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如果库存不足,就会造成送货不及时、生产瓶颈、销售额降低、客户满意度降低等;如果库存过剩,就会造成资金的浪费,降低资金使用率。基于赋税的角度来看,库存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所得税主要是为了取得时间价值以及减少上缴数量;增值税主要是为了取得时间价值。DRP(Distribution Requirement Planning)系统主要是在上述背景下产生的,该系统主要作用是对原材料以及产品进行最佳配置、降低无用库存并且提高资金的时间价值。只有对企业库存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够对企业的赋税进行有效控制。
比如有的学者提出利用年末大量进货的办法来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办法与企业整体的运行体系或者财务目标是相违背的,是不可取的。通过运用DRP系统,企业可以实现以一种比较平缓的数目来缴纳增值税。目前企业间的合作关系较为成熟,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现象已经逐渐减少,因此由于利润虚增而被迫缴纳税款的情况也逐渐减少。此外,由于DRP系统的运用,企业对于各个环节原材料或者产品的需求量具有精确的把握,可以有条不紊地实现运输调配、组织生产,这样就避免库存的浪费以及缺货损失等,又进一步避免了企业利润虚增现象的出现。
(三)信息技术支持体系建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已经逐渐被信息所替代,如果企业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就需要掌握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信息获取速度。企业具有多系统、多层次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信息贯穿于各个部分,上到企业管理层,下到基层员工,信息无处不在。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进行信息的传递,有自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的纵向传递;还有部门之间的横向传递。纵向传递可以将不同层次的活动协调起来,而横向传递可以将各个部门之间的活动协调起来。
基于税收角度来看,利用信息技术来对企业进行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生产管理成本并提高企业收益。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改善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从而降低企业税收,也就是说,信息技术可以间接性地作用于税务筹划。此外,信息技术对于税务筹划也有直接作用,尤其是信息平台化,实现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以及无纸化。比如说企业货物发送时间以及货款的收取时间等,可以通过一个完善的信息平台来进行控制,这样就可以降低时间成本甚至消灭时间成本。另外由于信息平台的无纸化,可以避免缴纳由于书面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契税等。
(四)合作伙伴选择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价值不断上升,企业在价值链中所处的地位不断上升,这是企业就要开始主动选择合作伙伴而不再是被动地被选择。在选择了合作企业之后,企业可以与合作企业一起改善价值链,从而提高价值链整体价值,实现价值最大化。比如供应商的选择,企业不再单纯地考虑价格,而是将产品设计、技术革新以及优质服务纳入主要因素之列,这主要是因为供应商为企业提供其进行生产经营的所有要素,包括劳务服务、技术、工具、零部件、机械设备、能源、原材料等。而这些要素对于企业产品质量的优劣、成本的高低、生产的好坏具有直接影响。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合作伙伴的选择对于企业成本以及赋税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具有一个完善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企业环境、质量系统、业务结构以及企业业绩四个标准。在进行选择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对这四个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然后计算得出加权平均数,选择得分最高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五)业务外包
业务外包是一种企业集中资源、与其他企业合作来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措施。业务外包的主要原因是价值链上某一环节不是核心竞争力,不是世界上最好的,并且不会损失顾客,那么就可以选择将这一环节外包给最好的企业去完成,这不但提高了产品质量,还可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基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成本降低了,那么企业的相关税收也会降低。目前,我国企业进行业务外包主要选择以下几种方式:(1)临时服务和临时工。临时服务以及临时工的工资相对于正式工来说较低,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此外,如果采用外加工的形式,企业的支出还可以不受计税工资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价值增加。(2)公司形式上分解。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公司分解之后,税基降低、税负被均分,这样就可以降低税负;除此之外,还可以减少没有价值的环节,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这样就可以使得产品质量、企业服务水平提高、产品价格降低等。比如说价格,在分解前,产品价格过高,增值税也随之较高;在分解之后,产品价格降低,增值税也随之降低。(3)选择有价值的合作伙伴。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可以选择互补性企业进行合作,二者共同合作开发研究,设定共同的战略目标,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不但可以分散企业开发新产品的风险,还可以互相利用资源,提高研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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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现行法规中对于税收救济制度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衔接救济成本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方而,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或体制。
(一)“必经复议”,即复议前置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司法权,不利于纳税人救济
作为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例外――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与征税有关的税收争议采取前置模式的理由:一是争议的专业性;二是减缓法院的压力;三是降低税收成本。然而我国的复议前置规定较随意,只依赖于税收单行法规、政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使得税收争议的最终解决时间拉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宪法保障人民迅速获得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有“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之嫌,诉权作为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限制和剥夺。
(二)“纳税前置”有违法治精神,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复议前置,但又对此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该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分析如下: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基础是公益为尊,公权至上,效率优先,这些观念在执行中却屡屡受到冲击。首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国家利益,它还可以包含经过抽象和集中的私人利益,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普遍的私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的观点看,如果政府行为损害了普遍私人利益那就应当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应当仅仅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治的一大要求,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这种“清债后再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再次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设置无疑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疏于关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公平问题。
第二,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利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行政复议程序就失去法律经济学价值上的意义。
第三,纳税前置可能损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牺牲公正性纳税前置弱化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在法律已为纳税争议司法审查设立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前提下,再对行政复议设立先予履行前提条件.明显与“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相悖。这样的做法很容易使得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得以躲避相关的审查,这显然与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第四,从实际实施中看,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前,首先必须确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纳税主体,该纳税主体也就以征税决定的方式确定下来,由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先定力,这就让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危害性显现出来了。
例如,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时,把本应为纳税人A确定为纳税人B并作出征税决定,此时B就负有了在相应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往往很大,当事人无力按全额缴清该款项也无力或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行政救济。并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纠纷实行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同时也就丧失了通过诉权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这种发生纳税主体争议的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拒绝了假的纳税主体B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就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也让真正的纳税主体A逍遥法外,还可能在客观上为A提供了转移应税对象、抽逃税款的时机,造成税款迟迟不能入库或实际无法入库,最终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这种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现行税务复议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起了限制作用,但其本质是合理的,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如:修改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废止纳税前置相关规定或保留复议前置制度,并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的范围;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查制度以及税收复议制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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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筹划空间是随着不同税种而不同,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对属于哪种税种具有税务筹划的价值进行分析。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战略性影响的财务策划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主要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目标,以及通过企业筹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财务运用
【论文正文】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对企业进行的一切税收筹划活动,都要严格遵守税收和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筹划依据清晰准确、筹划程序完备。应当经得起税务机关的稽核与检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的纳税检查。
1.节税成本最大化
以纳税成本最小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基础,认为所有的企业筹划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纳税成本展开,企业进行税务策划的动机与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税,即取得纳税成本最小化。节税筹划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收益分配的巧妙安排来取得。
2.企业收益最大化
以通过税务筹划取得企业最大收益为目的,将取得企业最大化收益作为衡量筹划效果的最终指标,并且将收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该目标综合考虑企业现实存在的各种因素影响,而且由于收益目标比较具体、明确、容易计量,有利于企业权衡利弊,规划预计,从而选择最佳财务方案。
3.纳税成本最优化
通过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最优化,这也就是纳税成本最优化。企业的各种税务筹划活动与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都是围绕财务结构最优进行的。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增强也是纳税成本最优化的实质,也是企业获得最大收益的目标。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因为筹划空间是随着不同税种而不同,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对属于哪种税种具有税务筹划的价值进行分析。站在理论的角度上讲,应该选择税收的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但是与此同时,作为微观经济组织的企业,在生产活动进行时,不仅要对本身的经济利益进行考虑,还要再生产经营行为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与自身尽可能保持一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一些产业领域要进行自觉的排除,以此来对市场的风险进行减少,增加获利能力。
(2)避开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只要是纳税人不属于某税种,则不需要对该项税收进行缴纳,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考虑能不能避开某税种纳税人,这样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
(3)从计税依据和税率着手筹划。影响应纳税的两个因素,就是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4)选择最好的资本结构。根据生产经营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所需要的资金进行获取的一种行为,就是筹资。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就是筹资。资金是通过筹资方式的不同来决定的,产生的税后效果也有很大的差异。
(5)选择最合理的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是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
2.企业财务成本费用核算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充分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从成本费用核算的角度,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条件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分摊到各期成本费用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3)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4)合理分配管理费用。对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它们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投资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为亏损。而其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管理费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
(5)恰当运用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为了融资上的便利,常常会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但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务筹划是基于企业自身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其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但与企业一般财务活动相比,税务筹划有其独特的视角,即从税收的角度,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运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精细安排,达到充分行使纳税人权利、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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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理论论文:员工激励的税收筹划。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员工激励的税收筹划-
如何激励员工,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是投资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许多中国境内的公司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所以到了分配的时候,人们自然关心如何取得收入问题。
本文探讨员工取得期权的税收筹划,高层激励的税收筹划将于以后的财税专刊中讨论。
(一)申报与扣缴。
为了强化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税法从两方面明确了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措施。一方面是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二)报送有关资料。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处罚。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过上述有关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税法对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存在不同的规定,这就为纳税人筹划个人所得税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性,在这里我们不妨作一个初步分析。
一是在工资与期权之间的选择。从被激励对象的角度而言,如果自己可以在取得工资和期权之间作出选择,应当考虑工资是既定的收入,而期权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如果选择期权,就存在取得收入数量多少的风险。
二是发放方式的选择。作为工资薪金收入,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5%到45%的九级超额累进制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期权,还可以在“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中进行筹划。
筹划案例
李天华是一个企业管理人才,2004年1月1日应聘来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家子公司担任总经理。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对人才的使用十分重视。人力资源部的张经理认为,如果双方合同约定,平时公司每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作为日常生活费用,即年收入为72000元。如果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假设2006年12月31日,李天华按规定行权,取得期权所得109.2万元。
方案一
平均发放。企业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同时将激励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即将1308000元分摊到三年的每一个月中发放。
在采用平均发放的方案下,李天华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1308000/36-1600)×25%-1375]×36=263099.97(元)。
方案二
进行期权激励。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三年合计取得收入1308000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1092000/12×40%-10375)×12
=312300(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312300=331560(元)。
方案三
在行权次数上的选择。如果对李天华每年的年底进行一次期权激励,假设可以获得36.4万元的行权所得,三年合计发放激励奖金109.2万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64000×25%-1375)×3=268875(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268875=288135(元)。
方案四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如果通过筹划,将1308000元转化为“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假设企业出现某种机会,通过筹划并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则:
1308000×20%=261600(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261600=280860(元)。
显然,通过以上计算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职工进行激励,从税收的角度讲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从企业的角度讲,将奖金平均分摊到每一个月发放,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少,但可能达不到激励的效果。而采用期权激励,是让被激励者对未来的一种希望,未来的收入与公司的市场前景存在直接的联系,这就是期权激励能够产生的最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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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成本管理是将企业的成本管理与该企业的战略相结合,从战略的高度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各项成本行为,成本结构实施全面了解、分析、控制,从而为企业战略管理提供决策信息,提高企业竞争优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的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进行依法纳税,这是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电力企业所应尽的一个义务;然而,电力企业这种法人企业,也一定要对国家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够对电力企业的税负达到最为合理的节约,从而实现企业税后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电力企业所应享有的权利。实践表明,能够促使电力企业有效保护自身经济效益、获取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就是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大力加强企业自身税务统筹的研究。正是基于此,以下结合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的分析,着重对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的电力企业税务筹划这个课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战略成本管理这种较为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是由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西方国家学者所提出来的。这种理念把狭传统的狭隘生产过程成本管理进行了极为有效的克服,并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来促使生产成本的降低,成功地从传统的时空制约中跳出来,从而成功地为企业获得了长时间的竞争优势。这种理念其先进之处,主要体现在这些:
第一,具有战略性,进行战略成本管理,不仅要促使成本降低的目的,更要把长期的竞争优势建立并保存下来;即企业一定要对促使其竞争地位提高的成本降低途径进行探索,对于长期成本优势的获得,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决不能仅靠战术性的成本下降。
第二,具有预防性;战略成本管理对于成本避免尤为注重,从源头上就立足于预防,制定出强有力措施来加强对成本的发生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三,具有系统性;战略成本管理应用价值链这种综合分析方法,来从细节之处对企业各项业务活动进行重新构筑,并把整体全局最优这种理念予以重点突出。
第四,具有广义性;有关成本这个概念,在战略成本管理中,把企业内部成本管理这个范畴进行了有效的突破,并把成本管理向企业外部进行了拓展,在此基础上再对整个企业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利用,以促使这一目标――建立起联动降低成本实现起来。
众所周知,电力产品就是电力企业进行销售的最为主要的产品;在完成国税缴纳增值税之后,依据增值税税额,还需缴纳教育费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等,在其销售收入基础上,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计征。若所在地有土地及房产,还应包括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电力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基于合适的手段及不违法前提下,让电力企业在当期所应缴纳的税额尽可能地少。电力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既能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又能为自己职工带来可观经济收入。当前,就我国电力企业而言,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应从以下这些方面做起:
1、对企业的资本结构要进行合理控制。企业资本结构最为主要的来源就是负债和股本,不管是哪种方式均可把所需的资金筹措给企业;不管是哪种筹资方式,都一定要回报给投资者;但在对税收进行处理方面,这两种筹资 并不完全相同,通常成本中不能计入股息,但在成本中可计入支付利息,故基于税务这个角度来看,对企业发展更为有利的是借债筹资,而不是股本筹资。因此,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电力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过程中,就一定要全面分析慎重考虑企业的筹资渠道。
2、对税收的优惠政策一定要予以充分利用。现阶段实施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一定要予以足够的熟悉,在此基础上再针对本公司具体情况予以最大限度的利用;针对不同的纳税方式所带来的不同纳税结果,应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细致的测算来加以比较,从中选择一种对企业长远发展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
3、实现避免应税所得。电力企业对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主营是通过其电量的销售来完成的;应用避免应税所得,并非要对企业的经济所得进行避免,而是要把通过合法所得的收入、争取不包括于税法所认定的那部分应税所得之内。例如,某企业进行国家金融债券或某重点建设债券的购买,根据相关规定要进行纳税,但企业进行国债的购买,其理想收入就不在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范围之内。因此,作为电力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进行既合理又合法地避税。在实际当中,若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国债利息率低时,就一定要选择国债并进行购买。
4、实现提迟应税所得。在实际当中,可通过推迟应税所得这种方式来实现推迟纳税,促使纳税推迟的实现,既可让这笔资金让纳税人所占用,又可让纳税人进一步实现对纳税资金利率的推迟,从而最大限度获得贴现的好处,以此来把未来应税款的现值大大减少下来。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越健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开展越有利,越能促进企业纳税筹划的顺利实施。为此,电力企业要把纳税筹划管理委员会建立起来,让总会计师及分管副总经理来进行总负责,并让一下这些部门负责人参与进来:营销部、基建部、财务部、人资部、监审部及运检部。其中,牵头管理部门应为财务部,财政部不仅要进行制定和执行纳税筹划方案,而且还要负责调整和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协调各项工作;此外,纳税筹划专业管理部门由各职能部室担当,具体负责专业控制和管理纳税筹划方案所牵涉到的各项具体内容。而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的责任单位,就是电力企业所属的各个单位部门,他们也需要把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建立起来。因此,为把某些涉税事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利用起来,电力企业本部与其所属各单位一定要齐心协力、一起来把企业合法权益维护起来。
2、建立和健全纳税筹划制度体系。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首先要梳理和归类与纳税筹划有密切联系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以此 来把企业税收信息资源库建立起来,然后,再把与税务会计相结合的纳税筹划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并健全起来;在此基础上,依据电力企业的经验特点,认真梳理涉税账务处理及理财计划、各业务纳税的关键节点,最终把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实施细则、纳税筹划考核办法及纳税筹划工作思路制定出来,最终为电力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提供可靠完善健全的制度保障。
3、进一步关注和做好两个个关键结合点的把握。
(1)有关筹划方法与税收政策的相互结合;在对与自身经营有关的现行税收法规进行全面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可基于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来深入分析现行税收政策,以便能把与企业经营行为相匹配的具体纳税筹划措施及方案制定出来。
(2)关于业务流程与税收政策的相互结合;电力企业在实施各项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对整个业务流程中所牵涉到的税率、主要税种、具体的征收方式及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在把这些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的前提下,再对如何高效利用和整合企业内外部各项资源以从促进纳税筹划展开进行统筹分析,以此来把预期减税这项目标实现起来。
总之,电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是要促使企业整体税负实现最小化,从而有效促使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起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电力企业一定要对纳税筹划进行深入研究,以便能把纳税筹划的最大效予以充分发挥,这对于电力企业各项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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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率方面,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研讨论文:碳税法律问题笔谈。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王“”《关于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一文探讨了碳税制度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而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具体内容。颜士鹏《欧盟航空碳税之合法性质疑及中国的法律应对》一文对欧盟航空碳税性质进行解读,质疑其合法性,并提出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路径。
陈红敏《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看中国的碳税发展前景》一文从缓解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碳减排压力、为参与绿色经济时代世界规则的重新制定积累制度经验、中国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的需求以及发展方式转型的需求等角度分析了中国开征碳税的必然性,并通过对发达国家碳税发展经验的梳理,对中国未来碳税的开征提出了几点建议。邹敏、张璐《论中国碳税制度的建立》一文提出中国已经初步具备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加强对碳税开征时间、税率标准与征税对象的确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的研究,为中国碳税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气候变化;欧盟航空碳税;碳税制度;应对策略。
碳税法律问题笔谈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是为减排温室气体、减缓全球变暖、实施环境保护而设立的税收制度。我国目前虽无专门碳税制度,但实际上现有各种资源税费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碳税制度应有的功能,是一种隐形的碳税制度。但是,开征碳税,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可以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1]。碳税作为一种环境税,设计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其能否实现其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和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独特功能。要实现这一功能,关键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节能分“狭义节能”和“广义节能”两个范畴。狭义节能指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一次能源(石油、煤、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能、蒸汽、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的直接节约。广义节能指除了狭义节能的内容以外,还包括各种间接的能源节约。
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节能化调节、能源结构调整带来的节能等。广义节能根据节能途径不同可分为结构节能、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三种。
基于节能这一目标,碳税制度设计要统筹兼顾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筹考虑和规划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结构、布局和能源供给,增强能源对经济的支撑力。
第二,统筹考虑国内外能源市场,确保能源安全。
第三,统筹考虑能源的内部结构,立足现有条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型能源。
第四,统筹考虑勘探、开采、供应、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降低社会发展成本。
第五,统筹考虑节能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关系。要把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
第六,统筹考虑直接节能与间接节能相结合原则。未来我国节能潜力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结构变化与加强管理所带来的节能,即间接节能,另一部分则是单耗下降所形成的节能潜力,即直接(技术)节能。
第七,统筹考虑集中节能与分散节能相结合的原则。集中节能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节能设施在本单位利用的同时,将剩余的利用能力向他人开放使用;二是区域性集中节能方式,即建设区域性的专业性能源利用设施,把一些分散在各单位的能源利用设施按一定要求和条件集中在一起进行利用,如集中供热方式。
第八,统筹考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相结合原则。每一原则分别对应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环节,目的是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和能量流;再利用原则针对的是中间环节,目的是延长产品的服务强度;资源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出环节,目的是把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这就要求国家要根据三原则的要求,针对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分别设计相应的制度,使制度涵盖能源开发使用过程、产品生产与消费过程、废弃物的排放过程及其回收利用过程[2]。
第九,改变偏重工业节能,忽视建筑、交通节能的现状,统筹考虑工业、交通、建筑节能。
第十,统筹能源、经济、环境综合决策关系,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应当兼顾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内部与外部效益,近期与长远效益,从而实现能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总体效益最佳一般表现为在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能源利用经济、社会效益最高。
能源是指提供能量的自然资源,是机械能、热能、化学能、原子能、生物能、光能等的总称。能源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来说,存在于自然界、可直接获得而无须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能源称为一次能源,亦称天然能源,其中风能、水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潮汐能等不会随着人们的使用而减少,称之为可再生能源。而矿物能源如煤炭、石油、核燃料等称为非再生能源。由一次能源经加工、转换或改质而得到的另一类型能源产物称为二次能源,如电能、氢能、汽油、煤油、柴油、沼气等。根据消费后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又可将能源区分为污染型能源和清洁能源。如煤、石油等属于污染型能源。水力能、风能、氢能、太阳能等属于清洁能源。另外,当前人们已经大规模生产并广泛开发利用的能源,例如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及水力能、植物燃料等称为常规能源。以新技术为基础、正在研究之中以便系统开发推广应用的一次能源如太阳能、氢能、风能、地热能、海水温差能等称为新型能源。
基于上述能源的分类和特点,碳税制度设计应遵循对不同能源实行分类和重点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分别实施不同管理,其核心就是对不同能源、不同行业要区别对待,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不同管理。重点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进行综合考虑,将某种能源或某行业、某地区、某部门确定为重点管理的对象,在立法上作出更为严密、细致的规定,在管理上实行更为严格的要求,投入更多力量,在技术上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等,是基于全面系统管理基础上的管理,是对全面系统管理的发展和深化。即在实施全面管理时,应分清主次,抓住重要管理环节和关键之处,实行主次不同、轻重缓急有所区别的管理。
重点管理的内容主要有重点环节管理、重点行业管理、重点能源管理、重点区域管理、重点方法管理等。重点环节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全过程中的某些环节或某个环节的某些具体方面实行特别控制。如对能源利用环节而言,应注意事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的工艺、技术和流程。重点行业管理是指对重点用能行业或节能潜力大的行业实行特别控制。重点能源管理是指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能源实行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管理是指对能源紧缺或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实行严格控制。重点方法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中的某些方法予以特别强调和要求,使其真正产生有效的结果。
碳税的完善虽然可以在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才能形成严密的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体系。碳税的制度设计和其他制度相匹配,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其中的重点是如何协调碳税和碳交易的制度设计。在欧盟和美国的一些州实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企业排放份额如果是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的,就不缴税或者缴纳少量的税。如美国正在试点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结合起来,使二氧化碳交易的价格接近碳税的征收标准。
碳税和碳交易各有优势,且通常认为,碳交易制度在固定的大型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上更为适宜,而碳税在小型、分散的排放设施上更加适用。
碳交易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整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碳交易系统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碳价格,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技术革新,提高能效或者是购买碳排放额度。因此,碳交易制度有两点优势:其一,碳交易制度是逆经济周期的,可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其二,碳交易体系相对来讲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小,一旦配额分配完毕,政府对于碳交易市场几乎是不干预的。相对于碳交易制度,碳税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覆盖范围广泛;第二,不需要额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第三,价格稳定,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更好作出如何减少排放的决策;第四,更容易适应排放绝对增长的国家[2]。
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不仅限于碳税一个税种。因此,要协调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关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将其纳入结构性减税总体框架一并设计。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在总税负未增加的基础上,实现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及对环境的保护。
碳税的设立和征收应和资源税、能源税及其他环境税相协调统一,避免过度征税和重复征税。
此外,在资源税制改革中,应该放松管制,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资源开发的竞争,打破市场垄断,自我消化一部分资源税上调所带来的税收负担。
第五,科学合理确定碳税制度具体内容。
在征收对象方面,碳税可在生产和消费的不同环节征收。既对生产环节的上游课税,也对消费环节的下游课税,各国选择不一。美国科罗拉多州的玻尔得市向所有的消费者———房屋所有者和商业组织征收本市的地方碳税。玻尔得市的居民根据其用电度数来支付此项费用。瑞典也是在消费端征收此税。瑞典国家碳税对私人用户征收全额碳税,而对工业用户减半征收,对公共事业机构则免征此税。加拿大魁北克省纳税对象是中间商———能源和石油公司,而不是消费者。日本碳税征收对象是使用化石燃料的单位,范围既包括工厂企业,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消费大户,采用化石能源发电的企业等,又包括家庭和办公场所。
鉴于在生产环节征税往往会转嫁到消费环节,建议我国以消费环节征税为主,对处于国际寡头地位的行业和特殊行业在生产环节征税,从而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如:澳大利亚本土的采矿企业处于国际寡头地位,可以较为轻易地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鉴于我国是以化石燃料为主的国家,应采取超总量收费制度,对生产或消费者在排放份额内的排放行为不征税。
在税率方面,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
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碳税税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本国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承受力。如:日本在决定环境税的税率时,在对本国国民经济、居民生活水平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进行了具体精细的测算后,最终确定为2400日元/吨碳。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在税收利用方面,碳税收入除了用于防止全球变暖,还可以用于森林保育,促进低排放的机动车发展,开发新能源汽车,提高建筑节能,建设低碳都市和低碳地区等。
在减免措施方面,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碳税税收优惠的设计如下: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实施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在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措施方面,我国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和对等原则,在灵活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措施同时,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产品免除国内碳税以保持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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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法的基础上,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税收成本是每个关注的,对期货经纪公司尤其重要,原因有三:一是期货市场长期低迷使税收成本成为期货公司效益的重要因素;二是对业务人员佣金的扣税可能会影响业务的;三是对增值税事项的管理不当会影响客户交割。
1.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为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这显然造成了多征营业税的事实,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以此来计税。另外,期货公司和其下属的营业部因注册地和经营交易地不同,也被不同的地税局重复征收营业税,多征营业税增大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
2.多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是用来抵御因市场不可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的备抵金,是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不属于纳税所得。在我国期货市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只会进一步恶化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3.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里说的是经纪人的收入扣税问题,按期货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纪人的期货经纪行为是由期货公司负责的,其与期货公司签有聘用合同,其收入应该按工薪所得来计税。但税务局却认为经纪人是从事经纪活动并从中获得利益的人,因其没有底薪,其与期货公司签有聘用合同属劳务合同,与期货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应该按劳务所得来计税,而劳务所得一般要比工薪所得交更多的税。
4.增值税问题。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处理实物交割环节的增值税,期货公司要直接参与增值税流转的过程,这使自己也成了货物的交易者而要面临一系列增值税问题,如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申报及发票管理以及由此而来的税务检查。按期货行业的特点,期货公司只有先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接受套保业务,而有的税务局要求销售总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行(按税法中对一般企业的规定)。另外,期货公司由于销售额巨大而税负为零,也会招致税务局的频频检查,期货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可能会被当作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交割量大的公司而言又是一笔额外开支。
我国期货公司所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附加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增值税,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筹划。
1.对营业税的筹划。针对前面指出的若干营业税的问题,首先在记录手续费收入时,直接把扣除交易所收取部分后的净收入记入“手续费收入”科目。这是因为在一次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客户是必须同时参与的角色,缺一不可,它体现的是一次交易中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同时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三方收入分配关系,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只应对各自的收入纳税,期货公司只记录自己的净收入充分体现了这种关系,否则会让人误解为是两次服务,即期货公司给客户提供服务、交易所又给期货公司提供服务,造成自己被重复征税的窘境。另外,不需把包含异地营业部的合并报表上报,在记录手续费收入时各记各的,申报营业税时只申报自己的手续费收入。营业部在异地已经申请了税务登记,并独立核算,应该对其收入纳税,总部如果把包含营业部的总收入记录下来,却按不包含营业部的收入报税,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异议,从而带来麻烦。
2.对所得税的筹划。对风险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不合理规定,需要期货界的共同努力来改变。我们也可以在其它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首先,应争取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及时处理淘汰设备;其次,尽量在低税率地区实现利润,总部如果是在低税率地区,如特区,可以申请全国的各分支机构统一在总部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第三,争取政策性免税,并在免税期内尽量实现利润,同样在免税期过后,尽量处理陈旧资产和预计损失,以达到本期利润最小。
3.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按个人所得税有关的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属免税项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费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就是说从“应付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员工的过节费、服装费以及从“经营费用”中支付的误餐费等均不应计税。但税务局却不这样认为,他们的看法是首先发放了现金,所以不管账务怎么处理,都应该纳入应税所得。
在前面提到的对经纪人的收入性质的区分,本人认为劳务或雇佣在形式上都是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但其实质的区别是一方在提供劳务时是否独立、能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劳务关系是一方基本上是用自己的资源提供劳务,劳动成果归自己,通过与另一方交换来获取受益,并对其后果负责;雇佣关系是一方要依附另一方的资源才能提供劳务,劳动成果归另一方所有,不能对其后果负责。因此,期货公司的经纪人与期货公司是雇佣关系,因为他必须依附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还要对其行为负责。仅仅以有没有底薪和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来判断收入的性质是不妥的。因为有没有底薪是双方谈判的结果,有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用工方式完善与否的,企业的用工方式、员工的薪酬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形式的变化并不能改变其实质,否则就会无所适从或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避开这些麻烦。首先,在所有文件、表格中不要出现“经纪人”、“返佣”、“佣金”这样容易误导别人的字眼,建议用“业务人员”、“业务提成”、“业务工资”这样更准确的词语;其次给每个业务人员底薪,以区分其收入的性质;再次要对客户较多、资金较大的业务人员,提前告诉他可能要负担较多的税金,建议把客户分散在多个业务人员名下;最后,对业务人员开发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以“经营费用”的形式报销,再从业务工资中扣除,这也客观地体现了业务人员的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合理关系。
4.对增值税的筹划。针对前面提到的有关增值税方面的问题,首先要与税务局保持良好的关系,这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特别重要,在应付税务检查时也会大有益处。如果在当地领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去上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政府是非常支持这项工作的)。其次,加强对增值税各个环节的管理,从各种税务凭证的申领、填写、申报、保管,都要小心谨慎,否则就可能被罚款,最好指定专人负责。最后,保持与其他同行的密切联系,有把握不准的事情以便及时请教、勾通,这对刚刚涉足套保业务的公司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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