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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得到了飞速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收入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城乡居民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多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目的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城镇化进程,加强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但任何一项政策制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种类形式多,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之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本身制定的缺陷等等原因,使得政策在现实贯彻过程中突显出不少的问题,政策制定的初衷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进入到了经济的新常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由高速向中低速发展,社会不同领域都面临着改革,改革环境也是阻碍重重。而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挑战更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亟待解除的课题。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三农”问题仍然是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党中央对农业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中全面部署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措施,提高支农惠农力度。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多年来都在致力于研究并出台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主要有财政支农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农业现代化政策等等,这些政策促进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着农村社会全面建设,使农民能够增产增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而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得到实现,则依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但是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不论是政策问题还是执行问题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农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国家扶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因此,清楚的认识到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对促进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产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前后对“三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收入分配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都有明显的效果。但也得看到,相关政策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存在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政策执行主体和政策目标群体这三个方面。
(一)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存在的问题
政策合理性的欠缺。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虽然大体上制定的合理,但政策本身在制定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不足。譬如涉农税收政策中,国家对许多农业生产资料(饲料、化肥等)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都实行免税或者减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让农业生产者减少购买生产资料的成本。但在流通环节,诸多商家会把价格抬高,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真正获利,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政策可操作性的欠缺。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在实际的贯彻过程中会遇到了政策执行贯彻主体和受惠群体的阻碍,政策执行起来出现了困难和问题。
(二)政策执行主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目标的实现都要依赖执行机关的执行,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也是一样。政策执行人员素质、执行部门功能都对政策贯彻执行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政策贯彻部门人员内部培训不足。熟练掌握政策是政策得以贯彻的前提;政策执行机制不完善。主要有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监督机制不健全、政策贯彻评估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主体素质欠缺。主要表现为:工作能力欠缺、管理水平欠缺、责任意识不强;政策缺乏宣传。农民由于平均受教育程度低,往往不善于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信息的获取。尽管各级机关也会对政策进行宣传,但宣传的效果不明显。
(三)政策目标群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的受惠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制约政策的贯彻,农民的教育程度必定会制约他们对政策的理解、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一些农民甚至不知道一些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存在。农民自身利益表达能力弱,使他们缺少了基本的话语权,不能参与到相关政策的修改当中,从另一方面制约了政策的贯彻,违背了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制定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建设,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但是由于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修复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对“三农”问题解决至关重要。
(一)提高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质量
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在制定出台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时,不仅要充分论证该政策是否可以促使农业生产部门得到充足的资金和效益,让农民得到最大程度的受惠,还要具备相应的方式和方法,引导和促使政策的好处留给农业、农村和农民;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必须合理掌握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执行弹性,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使政策的优惠措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二)加强政策贯彻机构的执行力
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贯彻机制。第一,完善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就是要规范政策贯彻机关内部的职权配置。第二,完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政策执行实施监督是保证达成政策制定的预期目标。第三,完善政策贯彻评估机制。第四,制定科学的培训制度。第五,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政策的执行者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应明确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政策贯彻的每个环节都要落实到的相关的责任人。
(三)加强政策宣传
宣传对保证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政策制定预期目标是至关重要的。鉴于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重要目标群体之―农民远离城市、受教育程度低、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少的特点。一是加强法制思想宣传;二是加大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开通服务热线、网上政策咨询、在服务厅开设宣传栏和政策咨询窗口,同时免费提供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宣传,在宣传时要注意使用简明易懂的宣传用语,以保证它能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对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及时在网上、服务厅宣传栏进行公告,并对重要政策点进行及时解读,让新政策及时被正确理解。定期到农村举办相关政策讲习班、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辅导班,并派发宣传手册,宣传政策;三是鉴于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涉及政策多,出台的条例多的特点,要将不同时期出台的各种法规、条例和补充规定中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进行整理、归纳、汇编成册,使政策清晰明了、易懂,让涉农经营者,特别是农民便于操作。
(四)加大政策贯彻资源的投入力度
政策贯彻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我国地域辽阔,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出门交通不便,农民到达相应的政策办理机关很不方便,政策宣传的效果受到影响,政策执行的工作也受到制约。这些客观现实说明要想在农村顺利推行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必须要投入足够的政策资源。因此,要合理利用政策资源,适当加大对一些贫困山区的政策资源投入,从而确保政策贯彻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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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权威主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当前中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公共政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关乎一个国家稳定和谐的大局。公共政策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对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共性是其价值追求与本质属性。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政策存在公平价值缺失、政策的不当倾斜和偏好以及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构建以公平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对调节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公共政策 公共性 收入分配差距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也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目标的选择,它指导并规范着具体的政策目标,为公共政策的执行提供行动导向。
当前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出现的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和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一)政策的公平价值缺失
长期以来的收入分配政策使我国从一个平均主义严重的国家逐渐成为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的国家,具体来说,这种不公平主要体现在:
1.分配起点的不公
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起点不公平主要表现在我国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起点不公平。教育收益最多的是穷人,因为教育通过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使得受教育者在未来的就业方面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以及更高的收入,可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分配公平。
2.分配过程的不公
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过程不公主要体现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这主要造成了人的发展机会不公、进入市场的机会不公。我国初次分配领域采用重效率轻公平的政策,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3.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公的结果,究其原因是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起点不公和过程不公造成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政策。1981年,我国基尼系数仅为0.292,那时还属于收入分配高度平等的国家。
(二)政策的不当倾斜和偏好
收入分配政策会因为某一时期的特殊需要而有所侧重,目前存在于我国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拉大现象,也是政策不当倾斜和偏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经济政策的不当倾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改变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低下的状况,我国把经济建设作为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2.发展政策的偏向
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采取了偏向城市的发展政策。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城市过度倾斜。为了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国家通过实行“工农业剪刀差”的政策手段把一部分农村财富转移到城市,城市化和工业化对农村和农业的剩余、资源的过度汲取,城市偏向的公共物品供给使城市居民不用花费力气就可获得公共服务,但是农村居民的获得就非常有限,再加上城市优先的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影响了农业资本的投入,给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带来了障碍,从而制约了农村居民的收入增加,造成农村发展缓慢,使城乡之间的差距 “鸿沟”越来越大。
3.区域政策的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大体上遵循了不平衡的发展模式,工业相对于农业优先发展;文化、教育、科技等较为发达的东部相对于西部地区得到了更多的政策倾斜而优先发展;经济基础好的城市相对于贫困落后的农村而优先发展。
(三)政策体系的不完善
一项政策对于解决庞大复杂的利益交错的问题往往功能是有限的,为了使各项政策相互衔接和配套,政府应通过制定一系列不同类型的政策组成一个政策体系,例如整合教育、就业、地区发展、行业发展、社会保障政策等等,以此发挥政策体系整体协调和相互配合的功能,形成政策合力。
1.税收政策不完善
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政策和手段,主要通过对高收入人群征税,对于低收入或者无收入人群少收税或者尽量不征税,以此缩小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又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平衡收入差距的作用。
2.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不健全
社会保障政策是调节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尤其对低收入者来说是一种保障。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存在着严重缺陷,使得其在再收入分配方面的调节作用大大减低,甚至出现相反的效果。
3.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乏力
我国的转移支付手段是实行分税制改革的时候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均等化。但我国采取的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手段,显然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再加上法律和制度的滞后等原因,横向的地区间转移支付制度还没有形成。
4.政策监管体系缺失
公共政策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还依赖于政策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健全。目前由于监管体系的缺失,造成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尤其是垄断性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收入畸高,这是造成竞争机会不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使得我国的行业差距越来越大。国家对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但是由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公共性偏,离导致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矛盾趋向尖锐化。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形成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公平一直是人类对社会的诉求。如果一个国家“穷人越穷,富人越富”,这样的收入分配结果不但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心理上的不平衡性也会越来越明显,最终这种巨大的差异将导致社会动乱。合理划分市场、政府和社会在收入分配当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它们相互协调,才能实现在“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分配。
(二)协调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必须协调城乡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要站在经济社会全局发展的高度,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机制。
(三)实行均衡发展的区域政策,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的非均衡发展政策,导致了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应该及时调整和转变收入分配政策导向。借鉴发达国家的区域政策和反贫困政策的经验,当前要改进我国的区域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金融投资力度,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一方面,要将国家投资重点逐步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央要适当给予中西部落后地区政策倾斜和优惠,如在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银行信贷、外汇、对外贸易、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
(四)完善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弥补市场机制下初次分配在公平方面的不足是经济发达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做法。但是在我国,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出现了“逆向调节”的现象。
(五)建立多元化、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全民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稳定器”,有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和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当前我国需要建立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障能力,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完善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公共教育政策,确保教育公平
努力为全民创造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缓解收入不平等的根本、长远途径。尤其是要加大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缩小社会不同成员间、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中国可以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当前的公共教育政策,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有效克服因教育机会不均等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首先,要坚决贯彻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总之,面对中国的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应多管齐下,建立一套完善的缩减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体系,综合运用税收、区域发展、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多种政策手段,各种政策手段相辅相成,形成政策合力,共同促进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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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收入分配原则、方式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实践中提出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也急需进行新的理论概括和政策调整。文章从生产方式、社会的性质和人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分析分配不平衡的现状,思考收入分配改革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收入分配;社会公平;公有制基础;分配不平衡;发展路径。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个人所分配消费品或领取的报酬是以劳动的质和量为依据的,于是,人们就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按劳分配似乎源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然商品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那么劳动就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依据。这样,价值的创造就成为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就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私有制是造成一切社会不公的根源,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必然实行公有制。如果我们把共产主义本身──因为它是否定的否定──称为对人的本质的占有,而这种占有是以否定私有财产作为自己的中介的。
我国目前分配关系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初次分配中非市场因素侵扰市场因素,和再分配中政府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补偿性干预制度不足。我们将从过去分析收入分配问题产生原因的一些思维方式上进行调整,并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上寻求解决措施。
一是要从收入分配问题的一元原因论,调整到综合原因思路方面。
如收入分配问题单纯是由工资过低造成,或者由腐败和灰色收入造成,或者由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不到位造成等等,都可能是片面的。
二是要用多学科综合的经济学方法,从浅层原因讨论,到深层次的内在原因的分析。比如,浅层次认为收入分配就是一个政府再分配的问题,不鼓励创业,不使劳动力充分利用,使劳动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分配财富,全部依靠政府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将会形成一个无效率并且福利成本很高的国家;只是往农村投入,但是不将农村剩余人口和劳动力转移出来,相对过多的人口分配日益下降的农村和农业增加值,城乡差距永远也不会缩小。结构调整对改善收入分配非常重要,仅仅依靠发展容纳就业越来越少的工业,而忽视能大量容纳劳动力就业和获得收入的服务业的发展。要从社会性质及人的生活方式等方面来思考。
分配问题涉及深刻的产权制度,主要涉及如下三个:
1.土地制度。目前,中国社会的财富流向,第一位的集中点是房地产行业。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土地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双重垄断”:一方面,面对土地的拥有者(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权力部门是“垄断买方”,土地要转换性质,必须首先“卖”给政府,而且价格较低,农民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地位未完全实现。另一方面,面对“购房群体”这一最终消费者,权力部门又是上游要素——土地的“垄断卖方”,消费者要购房实际上必须先从政府处购买土地。这就导致利益分配的扭曲,在权力与资本的合谋中,房地产企业获取较高的收入。
2.资源产权制度。另一个财富流向的集中地是矿产资源开发行业。为什么煤老板这些年迅速暴富?这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缺失有很大的关系。突出表现在资源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导致利益不合理分配。
3.垄断性经营制度。目前,中国垄断性行业改革相对滞后,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一是市场准入环境不宽松,进入壁垒障碍依然严重。二是支配市场的原垄断企业与新进入企业不对等,使得有效竞争难以实现。
政府自身的转型已是刻不容缓,就拿综合治理灰色收入而言,需要决策层力挽狂澜的决心。当务之急是弥补我国财政金融、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国有资源管理制度中容易造成公共资金流失、寻租腐败等产生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从建立规范和透明的制度入手,清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监管项目,减少行政性垄断,规范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健全审批许可和监管制度并接受社会的严格监督。同时,我们讲了多年的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至今未见全面启动,这也涉及深层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问题。
收入分配问题,有一个“工具论”和“实质论”的区隔问题。
所谓“实质论”,就是真正站在“人”自身的立场,来谋求促进人的自身解放和每个人自由的全面发展。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如此失衡,从人的角度来研究,反映了人权的某种缺失,特别是劳权的缺失。现在讨论收入分配制度发展,必须提升到人权特别是劳权的高度,要有保障人权特别是劳权的制度安排,使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
[1]茅于轼。一个经济学家的良知与思考[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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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关键特征,其能不能实现及如何实现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对按需分配的讨论,提出超公平分配模型是一种可以实现的按需分配;然后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论述实现按需分配的思想源泉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最后分析了按需分配需要的实现条件,并探讨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化的问题。本文的研究表明,无为是一种价值中立地处理价值评价问题的和谐方法,按需分配也是一种理论上可实现的分配制度,同样,对于由公共权力引起的腐败问题,文章的讨论亦具有参考意义。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按需分配 超公平分配 多元化冲突 无为 论文代写
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四层含义:一是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二是使中国革命和建设丰富的实际马克思主义化;三是批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态民族化、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四是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通俗化[1]。应该说,这些概括是比较全面的。这四个方面,尤其是第三个方面的研究与讨论,在今天的社会中,具有更突出的现实意义。俞吾金在《寻找新的价值坐标》一文中提出,要按照事实的真相把马克思理解为世界主义者,而不是欧洲中心主义者,就应该超越列宁的观点,把以古代非欧社会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人类学理解为马克思主义的第四个理论来源。[2]客观地说,中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如果一种文明能够流传数千年,那么这种文明必然反映了某种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进一步说,今天,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遇到的任何问题,在这种文明的内部,也一定可以找到某种值得参考的解决思路。在现有的有关共产主义的各种讨论中,对于“按需分配”的实现问题,有很多争议,本文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有关阐述,对按需分配的理论及实现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贾可卿在《“按需分配”新论》中把现有的按需分配理论及实现问题的研究概括为四类:一是在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基础上,完全满足人的一切需要;二是在物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三是在物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满足某种社会必需;四是在物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首先满足最紧迫的需要。[3]以上四类研究概括了大部分人对此的认识,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以上四种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问题。观点一所说的在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基础上完全满足一切人的需要,这种意义上的按需分配的实现不仅要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且还需要有方法消除个人社会需求的冲突问题,一般说来,用个人道德去约束、规范及消解社会人之间的认知冲突也是不符合唯物史观的;而观点二、三、四,存在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价值中立地处理价值评价问题,如何定义“合理需要”、“社会必须”和“最紧迫”等问题,而且第一种分配观就目前看来尚显的有些虚幻,后三种按需分配观则与人们对共产主义所描述的美好愿景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如果从一个更一般的角度看待以上四种认识,就会发现他们面临一个共同的棘手问题,即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需求评价、道德认知等价值冲突问题——因为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人与人之间总可能存在一定的认知差异性,或者说,认知多元化的存在是一个社会必然,解决这种由主体独立性引起的多元化冲突,是古今中外都必须面对的共同问题。在欧洲社会,为了解决冲突问题产生了一人一票的民主投票制度,以多数原则作为问题的解决方案,在许多场合中,这一做法都是简单而有效的。然而,遗憾的是,近现代的理论研究早已表明,正如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理性与自由》中所论述的那样,在有些场合,那些由于多元化引起的冲突问题,并不存在一个可以由多数原则所决定的社会选择函数。
中华文化就是一种和谐的文化,反映了中华民族崇尚和平、反对武力的传统。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以儒家为主,儒释道三家共存的文化格局,是一个多种文化流派冲突融合的过程,因而,其中必然具有一些关于冲突问题的解决之道。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是儒家的“中庸”观,还是道家的“无为”观,又或是佛教的“平等”观似乎都缺乏类似于西方社会中投票制度那样简单的数学统计模型,因而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中华文化的系列理论究竟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仅仅只是一种粗略的定性描述而无法实现定量计算?
在《Super Fair Distribution Based on Individual Preference》一文中提出了一种超公平分配模型,其结论是比较有意思的,大意是说:在资源分配过程中(无论资源是可分或不可分),一定存在一个分配过程,使得每个人都认为自己得到了平均值或者超过平均值(即超公平值),进一步的,在这个分配过程中,如果A认为自己比B得到多,那么同时,B也一定认为自己比A得到的多。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讨论一下有关超公平分配问题。
假设有三个人A,B,C生活在一个房间里(为了简单起见,这里仅讨论三个人,理论研究表明,相同的分析适应于任意的人数),三个人共同拥有一个窗户,在窗户的使用问题上,三个人常常有不同意见,比如,在某天中,三个人又发生如下争议:
A:开窗户吧,屋里太闷了;
B:关窗户吧,外面太吵了;
C:还是开一分钟关一分钟吧(这里假定C是一个性格急躁,容易冲动的人,经常会做出一些让其他人感到莫名其妙的事)。
为了解决三个人之间的需求冲突,超公平分配的解决方案是这样的:
1.由三个人分别给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每个人都基于自身的自由偏好);
假设三个人提出的解决方案如下:
A:我给大家每人10块钱,今天窗户归我管理;
B:我给大家每人20块钱,今天窗户归我管理;
C:必须有人给我100块钱,我今天才不管理窗户;
2.根据超公平分配算法,由计算机给出最终的分配结果;
针对前述方案,可以得到如下的最终解决方案:
A得到32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
B得到57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
C出资89块钱并获得窗户控制权。
超公平分配把每个参与者都看作是平等的(不过,其分析过程同样可以用于带权重的公平性分析),本文重点讨论其平等的观念,这里仅从其对每个方案的分析入手:
针对A的分配方案,其处理过程是这样的:
因为A认为给每人10块钱就可以解决问题,那么窗户的价值对A就是30块钱(既然A认为别人可以为10块钱来放弃管理权,那么A自己也就应该为10块钱而放弃窗户管理权,因为只有三个人,所以窗户的价值是30元)。
同理,窗户的价值对B而言,是60块钱;
再看C,由于C要求得到100块钱才愿意放弃管理权,因此,窗户价值对C是300块钱(既然C认为自己必须得到100块钱才能放弃窗户的控制,那么,在C看来,A、B也必须得到100块钱才能放弃窗户的控制权);
再看最终的处理结果:
对A而言,得到10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是公平需求,但是A实际得到了32块钱,因而,在A看来,最终分配结果是符合自己的需求的;
对B而言,得到20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是公平需求,但是B实际得到了57块钱,从而,B的需求也得到了满足;
对C而言,出资200块钱得到窗户控制权是公平需求,但是C实际只需要出资89块钱,因此,C的需求也得到了满足;
在以上的案例中,有几个问题是需要注意的:
1.为了便于讨论问题,有意把需求冲突扩大到一种近乎荒谬的场合,比如关于C的需求描述;
2.由于以上讨论是关于一种不可分割的产品的论述,故引入了货币作为一般的协商手段(而对于可分割产品则并不需要引入货币),同时,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假定存在货币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假设;
3.在人数更多的情况下,可以证明,相同观点的人组成联盟,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收益。
以上的分析过程表明,超公平分配实质上实现了一个满足所有人需求的分配过程,换句话说,如果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那么任何一个人的需要都只能以社会平均值作为基本参考(当然,这里的平均值仅仅基于个体自身的主观的平均值而不需要依赖于公正、客观的权威评价),进一步的,如果每个人都以社会平均值作为基本需求参考,那么超公平分配就是一种可以实现的按需分配。#p#副标题#e#
前文论述了超公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一些关系,下面再谈谈超公平分配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渊源。首先是一种参与者具有相同权利的平等观,而这恰恰是佛教所宣传的,即无论一个人的认知或偏好是如何的幼稚、偏执,他的需求与其他人都将被平等的对待;然后是一种推己及人的交往原则,这正体现了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精髓,其方案的执行过程也再现了儒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原则;再后,从管理者的角度看,管理者不需要作出任何自己的权威判断或者智慧处理,只需要把每个参与者的意见综合实施即可(即由计算机进行客观的演算),这恰恰是道家所追求的“无为”之治;最后,从分配结果上看,其完美地暗合了儒家的中庸之道,是一种非常和谐的分配观。
超公平分配并没有试图寻找一个多数的,权威的“社会选择函数”,相反,它努力保证每个参与者的决策意见都被采纳——这其中包含的平等、中庸,无为的和谐思想或许恰恰是西方多数原则的民主程序所缺少的,而这种中庸、无为的理念也正是价值中立地处理价值评价问题所必备的条件。一方面,以上的讨论表明,前文给出的按需分配观与中国传统文化是非常吻合的,另一方面,这一过程也在表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理念,可能并不仅仅是一种定性描述,利用现代的自然科学手段,有些是可以实现定量化研究的,而这也需要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共同努力。
事实上,不仅按需分配理念可以和中国传统文化完美结合,实际上许多已经制定的法规也是与传统文化相吻合的,但其难点在于我们执行过程中是否真正理解了中国传统文化,下面以公共权力腐败为例讨论一下相关问题。
我们知道,公共权力腐败的直接原因在于有关公共部门掌握并行使的公共权威力量,可是,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具有权威力量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6]。既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那么有关部门就不可能具有权威力量,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公共权力的腐败。关键是,如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如何能够一致地行使自己的权力,管理者又应充当什么样的角色?道德经说,“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第六十五章)”,“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第十七章)”,“为无为,则无不治(第三章)”[7],当然,道德经并没有给出“无为”的可操作的准则,限于古人的自然科学基础,这一点我们也不能强求,但是,前文关于超公平分配的论述已经表明,道德经中的结论无疑是可以接受的。
作为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文明,中华文明必然有其自身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对于发展马克思主义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因为马克思主义中包含了这种文明的基因,而且,如果马克思主义正确地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般规律,那么中华文明自身也必然可以演变出马克思主义的原型,无疑,从中华文明自身演绎出的马克思主义更容易被人民大众所接受,也更容易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通俗化。
四、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化
正如俞吾金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化》中所讨论的那样,这里所说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化并不关注于“如何把握国外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论”,而在于思考如何使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成为国际上最有生命力和影响因子的理论思潮之一”。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是马克思主义描绘的、关于共产主义的美好前景,但是,马克思主义只是依据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从方向上给出了一个“做什么”的目标问题,如何让这一目标在人类社会完美的实现,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给出一个能够让社会和平接纳的理想方案。反观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在数千年的发展中,一直探索的就是如何和谐解决社会冲突,只是中华传统文化较少去关注冲突本身的社会意义而已,无论是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还是道家的“为无为,则无不治”,都没有讨论“平天下”或“无不治”之后的社会状态评价问题,也就是说,中华文明具有一种“如何做”的主观智慧,但是缺乏一种“做什么”的客观把握。
如果把马克思主义看作一种客观的、主动的、积极推动社会发展的阳性文化,那么中华文明就是一种主观的、被动的、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阴性文化,“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此两者的有益结合——即用中国的传统文明去实现马克思主义的目标,正是本文要讨论的中国马克思主义。
如果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看作中国马克思主义要实现社会目标,那么就有必要讨论一下这个目标的实现问题,事实上,实现这一目标的有关条件都已经具备,这里首先给出相关条件,然手再做有关的讨论:第一,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第二,互不干涉的独立精神;第三,无为的行政管理理念;第四,稀缺资源的公有制。
首先是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6]。同时,人人平等也是互不干涉的有效保障,而关于独立自主,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的一个说法是比较深刻的:“要给每个人以受教育的机会,充分发挥人的独立思维和创造精神。因为只有人民有积极性,我们的改革和建设才有坚实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民主的真正含义”,有了平等与独立,事实上就已经实现了各尽所能的目标;然后是无为的管理理念,如前文所述,“管理无为”恰恰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而前文的讨论及超公平分配理论本身都已表明,平等,独立,无为,已经可以保证按需分配的实现。
尽管按需分配过程并不需要公有制,但是,这里还是要讨论公有制的重要性,事实上,本文要讨论的是这个命题的逆否命题,即非公有制存在的缺陷问题:1.非公有制的主要问题在于剥夺了后代的公平参与权,这个问题很容易验证的,比如当今社会广泛存在的富二代与官二代的权钱交易等社会腐败问题就是明显的例证;2.私有制导致的资源永久占用是垄断者获得超额利润的来源,并容易进入恶性循环,这必将严重影响人人平等的理念执行。当然,即使实现了稀缺资源公有制,贫富差距依然可能会存在,但是,本文认为,稀缺资源公有制并非是对个人私有财产的消灭,而仅仅是那些“土地”、“水源”等生活稀缺品所有权的公有制,而使用权则是可以有限私有分配的,重要的是,公有制下的贫富差距不应该超过参与者的承受力,也即不能造成参与者的不公平感觉。以土地资源为例,任何对土地资源所有权的私有化分配都将剥夺后代对土地的公平享用权,“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古代文人志士的安居理想在国内至今都不能实现,这确实是一个让人心情沉重的话题,在内地,虽然实行了土地公有制,然而,由于实行了一系列“有为”的使用权分配制度:商品房,经济适应房,廉租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这种人为的干预使得“六连号[9]”,“宝马车住经济适应房[10]”,“最给力年终奖[11]”等事件接二连三的得以发生[12],本文认为,有效的土地分配制度大体可以这样实施:首先是耕种用地的平等,任何人都有耕种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当然,放弃是个人自由);然后是社会保障房用地,任何人都有住保障房的权利(这里,也不应该存在有认为的准入性限制);最后是空闲土地的开发,工业用地或者商品房(这部分土地的使用依赖于市场调节而不需要任何限购政策,这也是各尽所能的动力源泉之一)。
数千年来,中华文化的每一次内涵扩充,都是一种被动的包容而非主动的征服,尽管这种文化本身并不是专制的文化,但是,正是这样一种和平的文化,维持了中国封建专制体制的稳定:一方面,这展现了中华文化的和谐力量;另一方面,任何一种理论体制,无论是民主还是无为,其自身的执行对于其他理论体制而言都是专制的,进一步的,任何非专制文化自身的维持与推广,都可借助于专制的力量,而这和文化本身是否专制无关。
通过对共产主义中“按需分配”这个关键特征的剖析,本文给出了一种新的按需分配观,结合自然科学及中国传统文化的有关讨论,文章论述了该分配观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致性及理论实现上的可行性。文章的研究表明,一方面,我们需要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如果马克思主义确实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那么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就必然包含了某种马克思主义的基因,从这些基因归纳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也可使马克思主义更容易被人民大众所理解与接受,进而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通俗化;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实现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化,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有义务宣传这样一种具有普世性价值意义的文明,以让其更好的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这不仅是中华文明自身生存的需求,也是中华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多元化冲突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全球化已经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但是,这也正是中华文明再次实现内涵扩张的契机。
[1]何民捷.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继续推向前进[N].人民日报,2006-09-25.
[2]俞吾金.寻找新的价值坐标——世纪之交的哲学文化反思[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320-333.
[3]贾可卿.“按需分配”新论[J].求实,2011(11):39-42.
[4][印]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M],李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 Liu Chao,WANG WenJie.Super Fair Distribution Based on Individual Preference[C].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Science and Intelligent Control(ICMSIC 2011),2011:368-372.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B/OL]、
[7]道德经[EB/OL]..
[8]俞吾金.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化[J].现代哲学,2009(1):1-6.
[9] 2009年6月12日,武汉市5141名困难家庭市民参与余家头经适房小区公开摇号,在摇中的124名市民中,有6人的购房资格证明编号是连号,后经查,这6人申请材料系造假,购房资格随后被取消。2010年3月31日,汉阳区法院对涉案11人进行的宣判。
[10]深圳晚报2010年3月8日报道,记者调查发现,在桃源村三期里(经适房小区),20万元以上的车辆占了近两成,其中不乏奔驰宝马。从而引起网民关于"该住经适房的住不起,住经适房的大部分没有资格"的讨论。
[11] 2011年1月24日有网友发帖,称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将607套廉租房分配给鹤庆县教育、卫生、计生三个系统的工作人员,并戏称是三个系统的最给力年终奖。后经鹤庆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实,607确实为三个系统的住房困难户。这引起公众对于廉租房的申请对象的争议。
[12]根据机制设计理论,在经济环境中,在参与性约束条件下(即导致的配置应是个人理性的),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分散化的经济体制(包括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导致帕累托最优配置,并使人们有动力去显示自己的真实信息。也就是说,在“有为”的社会治理中,我们不能设计出一种以“讲真话作为个人占优策略”的机制来,因此,这里说,“有为”使得这些弄虚作假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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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深入讨论了分配问题,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某种意义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优于“按劳分配”。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思想源于他的“人的自由发展”理想。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与收入分配相关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与收入分配全文如下:
改革的春风给我们带来了财富积聚的春天,但与此同时,必须严密关注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理论界对社会公正问题的讨论中,学者们较多援引的是西方思想家的观点,如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等;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论证却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但是,马克思主义公正观对分析当前的收入公平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社会公正等问题谈论得相对较少,甚至在其他地方是以一种嘲讽的口吻加以批判的。相反,其在哲学领域却又极力提倡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在学术界产生了“马克思与正义之争”。
诚然,马克思恩格斯把在工人运动中使用诸如“平等权利”和“公平分配”等称之为陈词滥调;并且明确地否认了当时的劳资关系存在着非正义,避开并嘲弄了任何对权利或正义的诉求[1]。但是,马克思是“人是不能脱离社会而存的”这一观点的拥趸者,他的思考是从人类的物质实践角度出发,而不是社会业已形成的法权观念。实际上,马克思主义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分配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抽象的人性、正义、公平等政治哲学范畴,必须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历史规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到的,“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条件为前提。”[2]所以研究与认识公平正义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对公平的历史分析。
《资本论》中,马克思不只一次地提出资本家及其剥削的性质,但却肯定了其“历史的价值”。“认为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受到尊敬,因为他本身的暂时必然性‘包含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暂时必然性中’,当他不断追求价值增值时,也就发展了生产力,创造了生产的物质条件”[3],“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4]因此,可以看出马克思所定义的剥削是特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经济行为,不能仅仅用抽象的公平正义进行道德评判,还应从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上去予以正面的评判。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种种弊端,诸如经济上的贫富分化、剥削、分配的不公正;政治上的压迫、不平等、不民主、个人权利的无保障、自由的缺乏。归根到底都源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但以往的革命却不触及社会的基础――私有制,都是在私有制范围内的权利更换。
结论1:因而,马克思主义公正观首先是推翻以私有制为特征的生产关系,建立起新的更为公正的生产关系,而实现这一点又需要生产力基础。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引致的公正的生产关系才是具有坚实物质基础的;反过来在该阶段,公正的生产关系又能够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在公正的生产关系基础上,才能够细化地实现分配领域的公正。尽管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需要时间来实现,马克思却深入讨论了分配问题,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还指出,某种意义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优于“按劳分配”。如果仅以按劳分配为标准,会使我们误以为马克思在对不平等交换、无偿劳动的描述过程中忽略了那些贫困的人们,他们劳动机会少、无话语权,但同样对劳动产品有所的要求。马克思在关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尖锐矛盾的同时并没有忽视病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需要。“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能够顾全到各社会阶层的需要。“由此,社会分配的人际间的转移在构想的社会中受到重视,尤其是从那些有工作能力的人到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分配正义。”[5]
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思想源于他的“人的自由发展”理想。普遍的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更加不会有一种绝对的平均主义。马克思明确期望每个人(年幼者、年长者、体弱者等除外)能够分担一定的义务。“而对义务的承担恰恰体现出社会的道德和正义的实现”[5]。可以看到马克思已经旗帜鲜明地摆脱了人本主义的影响,把人的自由发展的基础奠定在生产力和物质生活条件上了,并且提倡一种正义的社会道德。
结论2:从马克思的分配思想中,可以总结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服务于人的自由发展。既容不下少数人的“绝对自由”,也不是平均主义。是在“一定义务”限制下,满足“人的自由发展”的需要,兼顾到社会各阶层的需要,尤其弱势群体的需要。
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却一直存在,究其原因可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寻找。不同阶段,人们对公平和效率的认识不同。
(一)改革开放前徘徊
新中国刚刚成立之后,全国人民建设国家的愿望空前强烈。很多人也认为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具有了消灭剥削的实际力量,要坚决彻底地消灭私有制,但是反映到分配制度上却变成了绝对的平均主义。
这是没有客观地认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结果,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错误理解,将效率与公正的关系看作是效率与平等的关系。这种绝对平均正是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的,自由是有条件的,“普遍的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也不意味着所有机会的绝对平均分配”。绝对平均反而是一种不公正不合理,忽视了人们的贡献有大小之分。所以这一时期,没能实现社会财富极大化,有的只是绝对平均下的低效率。
(二)改革开放后激进 邓小平创造性地解释了社会主义本质,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中国的经济也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办事。释放了活力,使得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但是,社会依然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自2000年以来,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5(国际警戒线为0.4)[6]。同时,“政府收入过高,劳动者收入偏低。”[7]更有学者指出,“政府和国有企业中的少数败类,贪污受贿,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极大伤害民众的利益。”[8]
这同样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没有对马克思主义要求的社会公正给予足够重视,同时制度层面缺乏有效措施约束市场理性、政府寻租、行业垄断,导致了今天的局面,这种分配的不公正同样会给人民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冲突,从而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一)市场机制下利己的无限放大
亚当?斯密于三百多年前提出著名的“看不见的手”思想,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也是资本主义基本经济组织形式。然而,也要看到市场失灵的种种弊端,如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大量的失业工人,社会财富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利用市场来发展经济的,但同时要注意市场与生俱来的弊端。当前,社会贫富差距的越来越大,什么地方出现了问题?
主要是因为市场无限放大了人的利己性,却没有给这种自利以公正的约束,当这种自私行为泛滥而得不到约束时,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将得不到保证,收益的只是极少数拥有特权的人。分配的不公平最终反而限制了效率,成为了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应该维持社会的公正,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二)政府在维护公正分配上存在角色缺位
利用市场发展经济,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但是,当社会显失公平时,对分配公正的维护就非常重要。从马克思的理论来看,公正是历史的并最终内化为社会道德而为人们所自觉遵守的。但是,当前生产力水平下,人的道德自觉性还未能达到如此高度,所以公正应该由国家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调节。
温家宝说“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这种公正的制度必须按照社会生产力发展而逐步改进,直到成为人的道德自觉时,国家才可以退出其作为公正执法者的角色。但是,当前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维持者,存在着角色缺位。
市场过分强调“利己”,忽视“公正”,实际上并不能够实现社会繁荣;放任政府不作为,忽视其“公正”执法者身份,所带来的只能是财富分配不公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
(一)加强公正道德宣传
公正观念作为上层建筑,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但是,公正观念也可以由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和吸收。因此,加强公正观的宣传有利于人们对公正道德认知,在市场机制中自发地抵制不公正分配,削弱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从而,能够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
(二)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政府过多地发挥了经济调节职能而弱化了维护社会公正分配的职能。这在特定时期内无可厚非,当前分配的不公正已经成为了解放生产力的制约,那么,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做好“公正执法者”工作,维护财富分配的公正性。(下转14页)
(三)加强立法保护
对于分配的公正要进行立法保护,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对特权阶层的限制,避免他们利用权力来谋求私利搞特殊,从社会财富中攫取不应得的部分;二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分配权力,让弱势群体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好处;三是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还不够充分的前提下,财富分配仍然需要以效率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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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次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1)打破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分配的监控,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大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另外,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垄断利润归国家所有,针对垄断行业利润过高的现象,可以进一步征收暴利税。(2)坚决取缔各种非法收入。重点打击以权易钱、倾吞公有财产、走私贩毒、假冒伪劣、欺诈行骗等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收入
2. 再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1)完善税制,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其一,完善个人所得税。首先,重新确定所得税模式。鉴于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等客观现实,马上改分类制为综合制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应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为过渡模式。其次,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在考虑加大对高收人群体征税力度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课税,在具体税率和级距设计时,应该简化级距,降低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税负压力和偷逃税款动机,增加来自富人群体的税收,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第三,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应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结合婚姻、赡养子女、老人等现实情况,允许子女抚养费、子女教育费、老人赡养费等进入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其二,健全财产税制。首先,调整车船使用税,对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并相应调高定额税率。其次,适时开征物业税,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第三,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抑制个人财富的积聚。(2)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其一,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调整收入分配差距,必须重视城乡之间的利益调节,扩大财政对农业的投人规模,提高财政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首先,增加农村的基础设施、农村公共卫生医疗的投入,加大对农业科技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其次,继续减轻农民的各种税费,增加农业补贴,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多渠道增加农民的收入。最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其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社会保障投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结构性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必须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有较快的增长。首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其次,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根据国家财力逐步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确保人们老有所养,病有医看。再次,适时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的规范性。最后,鉴于农村贫困问题更为突出,应努力探索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其三,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提高人口素质,缩小贫富差距。首先,财政应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支出力度,改善公共教育的支出结构,逐步改善对义务教育投入力度小于非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对农村教育支出水平小于对城市教育支出水平的现状,特别应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努力改善农村教育。其次,增加失业救济与就业的结合力度,财政在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单纯的财政救济不能使低收入群体摆脱贫困,财政除了要考虑创造就业机会外,还要拿出一部分资金对低收入者,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以增强其上岗竞争力和工作能力。其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缩小不同区域居民收入差距。首先,依法调整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以此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并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尤其是加大对贫困县及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其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其次,缩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最后,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增强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以经济发展带动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p#分页标题#e#
3. 第三次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针对我国目前第三次分配没有发挥应有的收入调控作用的现状,可以通过“一疏二堵”的税收政策来增加人们对第三部门的捐赠额,即个人和企业捐赠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提高其税前扣除比例,甚至是免税待遇;开征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个人财产转移进行限制。鼓励人们关心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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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转移支付模式单一,还没有建立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制度基础上的,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有很大差别;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之间的投资结构也不合理。
首先, 我国的税制结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 直接税比重相对较小。其次,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与税收调节有关的税种还很不健全, 还未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再次, 税收监控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滞后, 致使高收人群体的逃税、避税现象严重。
为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目标, 美国主要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财税措施。
美国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 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 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 个人应税收入 (或财产 ) 越高, 征税比例就越大, 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力度最大。
一是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二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全体劳动者参加并共担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三是由各种基金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办的私人团体年金、医疗保险和个人储蓄。
美国对教育按学区进行独立的管理。各州为了公平分配教育经费, 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资助学区, 但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基本资助拨款, 它属于一般性补助, 即公式拨款; 另一种是专项拨款, 主要考虑地方学区特殊的教育需要, 多用于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
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比较系统解决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的法案《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据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估计, 1997年联邦财政补贴达到2752亿美元, 占联邦支出的比重达到16.3% 。
借鉴国际经验,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法制化;从单一的纵向逐级转移方式向纵向全面覆盖式转移与横向转移并用方式转换;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贫开发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同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从义务教育的实施来看, 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应承担义务教育的大半经费, 并实行差别拨款补助方式; 英国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超过了50%; 德国州政府大约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75%; 日本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在1994年达到了50%。
而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则主要由县及县级以下的政府承担, 这种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做法不能保证全国所有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到同等的待遇。目前的关键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70%左右, 其中中央负担30%, 省级负担40%, 中央经费部分不能搞一刀切, 要实行地区差别,即主要投入中西部地区, 使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能基本得到保障。
对贫困、落后地区进行扶贫开发, 需要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 但政策的实施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政府要通过投资补贴、就业补贴等财政刺激措施, 引导企业向贫困地区迁移。扶贫开发要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 将扶助置于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
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可以是低水平的, 但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要尽快地在城乡分步实施。尤其应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体系,促进不同税种间的相互配合、协调。
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辅之财产税的完善税制体系,能够从流量及存量两个层次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从而有效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目前我国税制结构中以流转税为主,重视对经济总量及结构的调整,大大弱化了税收的收入调节效应。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提高所得税比重,同时完善财产税体系,及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加强对居民存量财产的征管工作,从而形成一个高效、健全的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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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不断深化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细化施工管理工作,明确建筑施工管理职责。本文首先分析了建筑施工管理的基本规律,并对当前建筑施工管理职责分配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探讨,研究了建筑施工管理职责分配的现状。
关键词:建筑施工管理职责分配
众多国内外学者都研究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原因,其中一大部分原因是管理系统方面,主要有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的有效性、管理的程序以及员工训练等,造成了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都是管理失效的原因。因此,建筑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有效地防止与控制,其关键在于加强管理。而在建筑施工中往往存在着多个责任主体,包括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等。目前很多人认为安全质量事故大多是由施工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有很多责任主体,因此,明确建筑施工管理职责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设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建筑设计包括了一个建筑物或建筑群从立项到竣工所有进行的设计工作,这个过程需要所有设计人员的合作。而建筑设计从狭义上来说,指的是合理安排建筑物内部各种使用空间以及使用功能,建筑物与各种外部条件以及周围环境的协调配合,设计好各个细部的构造方式,如何得到艺术的内部和外表的效果,以及综合协调好建筑与各种设备以及建筑与结构等等相关技术,以及在实现上述各种要求的前提上,如何保证使用的材料、劳动力、投资以及时间是最少的,并最终建设成适用、经济、坚固、美观的建筑物。
建筑设计涉及的内容有很多,因此建筑设计也存在着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在安全方面,如何同时实现结构设计、防火、抗震以及加固等功能。设计与各个技术工种之间往往存在着很多矛盾,进而也会存在着很多管理上的疏漏,因此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是建筑设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么矛盾包括可能与需要之间的矛盾;设计本身与投资者、使用者、城市规划以及施工制作之间,以及由于建筑物考虑角度不同而使得它们彼此之间产生的矛盾;建筑物外部与内部之间、建筑物群体与单体之间存在的矛盾,以及在技术要求上各技术工种之间存在的矛盾;建筑的几个基本要素之间,包括了适用、坚固、经济、美观等等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有时候是可以通过管理来解决,但很多时候是不可解决的矛盾,管理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往往会犹豫不决,甚至做出错误的决定,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政府及社会各界自汶川地震发生之后越来越重视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建筑施工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不仅给国家和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损失,还让民众对中国建筑失去一定的信心。然而,在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方面,各责任单位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说,一些建设单位不遵守建筑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是不按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来承接业务,使得建筑市场混入了很多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还有的施工项目对应招投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投标,使得建筑市场一派混乱,并且出现了恶性竞争,甚至还有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了收取管理费,允许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其名下,以他的名义承揽工程,但事实上这些施工单位没有技术和资质,其管理水平也很低,是有名无实、虚有其表的伪施工企业。这些管理问题都是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建筑材料的质量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决定性要素,直接影响到工程结构的安全使用功能和工程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同时也直接影响投资建材者的经济回报。因此选择并合理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目前,材料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即钢材、水泥和机械设备。(1)钢材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 一方面是钢材本身材质的问题, 另一方面是没有严把质量检验关。(2)水泥是混凝土和砂浆的胶凝材料, 但目前使用的水泥质量较差, 主要表现在安定性不良、强度不符合规定以及成品、半成品、构配件问题。(3)机械设备包括设计设施、施工机具、检测设备等, 这些设备是现代化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设施。这些设施的完善可有效降低劳动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如果不能及时更新和检修设备,定期校核计量用具、机械设备故障, 也很可能引起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不仅会由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还会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对于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以及管理人员必须要实施。首先在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选择的进行建筑施工的承包商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再次,为了保障建筑的安全质量,建设单位还要积极地提供保障措施,对勘察、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的要求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规定。
项目的直接实施单位就是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地进行建筑施工,对于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要时刻做好。施工单位首先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好是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来保证现场安全。项目经理要大力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还要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高度的安全质量意识。
监理单位对于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也有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监督施工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首先要认清自己的工作职责,尤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巡视,若能发现建筑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者是及时上报给建设单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权利要求建设单位让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施工单位坚决不执行整改,监理单位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强令要求施工单位消除隐患。
设计单位在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不是提供了施工图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防护的需要以及施工安全操作,还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注册建筑师及其所在的设计单位要对其设计负责。
由多年以来发生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来看,事故发生的责任不仅仅是施工单位方面的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等各参建方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本文的切入点是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职责问题,并对目前我国的安全管理职责分配现状进行了分析。要合理解决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合理分配建筑施工过程中各建筑主体的管理职责,本文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路。通过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以及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在进行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有效预防和控制,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
[1]孙灵锁,王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分配的现状及思考[J].建筑安全. 2009(1).
[2]郭刚,高成政.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及项目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08).
[3]江焕坤,金俊.建筑施工管理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17).
[4]钟贵强.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分析[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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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高校科研与政府、企业的合作联系也逐渐紧密,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越来越多,科研经费也随之大幅度的增长,近来,科研经费数量的多少已成为衡量高校实力的一个重要条件。然而,如何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是目前许多高校面临的严峻问题,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差普遍存在,从政府到高校,都在积极探索合理管理的制度,使科研经费既能合理的使用又能激发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在高校中普遍存在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科研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支出不合理,甚至发生违规调账。有的科研人员,为了逃避上缴管理费,将争取到的横向科研经费挂靠外单位,躲避学校对资金的监管;有的为了套出现金,用大量与实际不符的票据报销,如招待费、交通费等;许多项目结题不结账,在项目完成后相当长时间内一些项目负责人还继续使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列支费用,疏于对结余资金的管理。
因此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普遍存在有效性差的问题,探索科研经费管理的途径与办法已成为提高科研水平,保证科研成果质量的关键所在。只有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才能合理分配使用、充分发挥现有科研经费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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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公路运输日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处于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路运输投资资金的分配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该文利用了数据包络分析的方法,通过CCR、BCC模型求出了综合技术效率(TE)、规模效率(SE)与纯技术效率(PTE)。同时,通过运用Excel、DEAP2.1等软件,对非DEA有效或弱DEA有效的分析,得出了未来五年公路投资资金的分配比例。
关键词:公路运输业 数据包络分析 CCR、BCC DEAP2.1
公路运输是交通运输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承担中短途客货运输。通过数据包络分析评价方法中选用不同的DEA模型,选取该省11个城市为样本,根据评价的目的,结合公路运输系统的特点等因素,最终确定的输入指标为公路里程、公路客货汽车拥有量,从业人数;输出指标为客运量、货运量。把收集到的相关数据代入CCR模型和BCC模型中,运用DEAP2.1软件分别计算该省11个城市2007-2011年间的总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
首先通过对所给数据的分析,2007年该省不同城市的GDP比重见图1。
同样,还可以绘制2008到2011年的饼状图。由这些图可知近五年城市一到城市十一公路客运量平均增长率分别为:35% 25% 20% 24% 36% 21% 12% 32% 18% 36% 28%;货运量平均增长率为:21% 32% 18% 35% 27% 34% 14% 29% 13% 30% 11%.
根据文献[1]我们了解到,据包络分析法(DEA模型)可用于估计有效生产前沿面,衡量决策单元的效率。DEA的模型有很多种,本文所使用的是CCR和BCC这两个模型。
2.1 CCR模型
CCR模型对决策单元总销量的衡量是基于规模报酬不变的前提之下的。类似文献[3]的分析,我们有:
决策单元数为n,每个决策单元有m种输入和s种输出,输入、输出的权重分别为,,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i种输入的投入量,;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r种输出的产出量,,.模型为:
2.2 BCC模型
引用文献[2]我们了解到,BCC模型的假设条件是规模报酬可变,它衡量的是决策单元的纯技术效率。此时综合技术效率(TE)可分为规模效率(SE)与纯技术效率(PTE),三者的关系为:
.
BCC模型为:
该文选取该省的11个城市为样本,根据评价的目的,结合公路运输系统的特点,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确定的输入指标为:公路里程、公路客货汽车拥有量,从业人数;输出指标为:客运量、货运量。
3.1 数据的处理
把相关数据带入到CCR模型和BCC模型中,运用DEAP2.1软件分别计算了该省市11
个城市2007-20011年间的总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
3.2 评价结果分析
(1)总体分析
在结果中可以看出,从2007年到2011年总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都达到DEA有效的只有城市四。而在这五年中,仅一年者三种效率都达到DEA有效的城市有2个,如2007年和2008年达到DEA有效的都是城市四。类似文献[2]与文献[3],我们有以下分析。
(2)综合技术效率分析
基于综合技术效率,这五年该省技术效率的平均值均在0.7左右,说明该省公路运输系统总体效率不高。2007-2011年间都达到技术有效的城市四,其它城市比如城市十、城市十一技术效率都比较低。除此之外,城市二、四、五、九都在0.8以上,其余的7个省区均在0.8以下,其中城市十、十一的技术效率值最低。因而,我国公路运输系统效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3)纯技术效率分析
基于纯技术效率,这五年全省纯技术效率的平均值为0.753,相对高于综合技术效率。该省一共有3个城市纯技术效率为1,达到了纯技术有效,比如城市四、七、八都达到了纯技术有效,占总样本量的32%.但是,同样还有21%的城市全是纯技术无效的,诸如城市十、十一。其余城市不太稳定。从单个年份来看,2007年达到纯技术有效的城市一共有2个,2008、2011这两年基本处于持平的状态,都是有2个城市处于纯技术有效状态。
(4)规模效率分析
基于规模效率,只有城市四在五年都达到了规模效率有效,与总技术效率是一致的。全省规模效率的平均值为0.772,比纯技术效率平均值0.753高了很多,因此,该省公路运输系统运行效率偏低的重要原因是纯技术无效。而且,规模效率值大于0.753,证明该省的公路运输系统现在投资与标准投资的规模相差不多,因此,规模无效率并不能主要影响该省公路运输系统的总体效率。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根据2007―2011这五年期间预测未来公路投资资金对不同城市的分配比例,其中由于城市十和城市十一一直处于较低贡献状态,所以根据比例对城市十的资金分配额度为12%,而城市十一为10%,其中由于城市三城市规模较小,但发展比较良好,根据适当的配比,对城市三的资金分配为6%即可,城市四的发展一直比较平稳,所以保持对其原有的投资状态,达到21%左右即可,而城市一和城市九的发展并用不了2007-2011年的资金分配,所以应适当降低,对城市一的分配保持在10%左右,而城市九保持在11%,对于城市五,由于该城市发展的非常良好,应适当给予8%的资金补助,城市六城市七和城市八的发张情况基本相似,而且道路相关从业人员数量适中,各补助7%,而由于城市二货运和客运发展较好,应分别补助11%.
以上分配方案,可以最大化资金的利用效率,提高效益,最大额度的增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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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小说家、《纽约时报》专栏作家库尔特·安德森(Kurt Andersen)发表文章《自由的下滑》(The Downside of Liberty)。文章称,美国社会在“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之间常发生混淆,而“利己主义”已上升至国家层面,并对国家政治、经济决策产生影响。7月14日,《纽约时报》开设了题为“美国人自私吗”的对话专栏,来自文学界、新闻界、管理学界和法学界的多学科学者共同对美国社会“个人主义”演变至“利己主义”过程中暴露出的社会发展弊端进行了反思,并讨论了“个人主义”的成因。
美国网际网络控制架构系统公司总裁塔尔·兹罗特尼茨奇(Tal J. Zlotnitsky)对媒体就“民主”和“平等”的过度宣扬深有体会。他说:“堪称‘24小时媒体’的美国社会宣传系统无时无刻不在向美国人灌输追求平等、自由、民主的理念,导致美国人凡事从‘我’出发。当个人利益稍受威胁时,便会演变为示威、游行甚至暴力活动。”美国范德堡大学管理学教授布鲁斯·巴里(Bruce Barry)将美国媒体比作“无形的手”,将人们拉至崇尚平等、自由的阵营,使美国人沉浸在精神的“自我满足”中。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1814年写给友人的一封信中曾将“自我满足”定义为道德的“对手”。巴里表示,从“镀金时代”(Gilded Age)到“咆哮的20年代”(Roaring Twenties),媒体将这些鼓励自由竞争、释放自我的时代特征深深刻在美国人的思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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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前提是复杂的税制,税制越复杂,就越能达到公平。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公平,就需要制定及其复杂的税制。这就需要很高的征税成本,对于国家和政府也是个不小的负担。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小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 个人所得税与我们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形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却甚是微弱。本文旨在分析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甚微的原因。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调节
【论文正文】
小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我国,财政收入主要由税、费、利、债四个板块构成,而税收由于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占据了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统汁资料表明,我国税收收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度超过95%。可见,税收对于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是多么的重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近几年一度高达7%以上,尽管比重不高,但由于我国税收收入总数庞大,从而个人所得税的绝对数量是相当可观的。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所谓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列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2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3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又增加了财政收入,一举两得。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800元的起征点已经越来越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没有多明显的效果。反而出现了种种弊端,表现得最明显的就是劫贫济富,由于一般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那些高收入者却可以通过收入分解等途径少报漏报收入。于是,国家将个税起征点由800元调整到了1500元,而且通过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提出全员全额管理概念与籽高收人者作为征管重点等途径,试图更好地发挥个税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热水依然面临这样一个现象,即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有关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国际警戒线的报道屡见不鲜。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呢?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中国历经了30年的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1500元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已经是很容易就能够达到的数字。同时,这个数字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人们的生活开支。在无法保障自身正常的开支的前提下,还要向国家缴纳个税,对人们的生理心理都是很大的打击。
这个监管不力,主要是针对富人的,前文已经提到,一般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那些高收入者却可以通过收入分解等途径少报漏报收入,这样一来,即使收入很高的人也只需缴纳几乎等同于1500元收入的人的个税。带来的结果就是“富人越富,穷人难富”。
目前起征点为1500元/月,扣除标准1500元/月,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这种税率,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尽管收入减少的绝对量很大,但相对于低收入者来说,其缴纳的个税都能超过他人税前收入,其带来的结果与第二点的结果一样,即“富人越富,穷人难富”。
公平的前提是复杂的税制,税制越复杂,就越能达到公平。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公平,就需要制定及其复杂的税制。这就需要很高的征税成本,对于国家和政府也是个不小的负担。
由此观之,个税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如何才能对个税税制进行有效的改革呢?作者认为可以从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不明显的几个原因上入手:
1提高起征点。由于我个人对个税没有深入的研究,昕以也无法提出比较合理起征点。但是1500元/月的起征点是明显的不合理。按目前工薪阶层的收入来评判,1500元/月的收入儿乎是囊括了所有的工薪阶层,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应按照当地收入水平,以工薪阶层的平均收入作为起征点。
2加强监管。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富人的收入进行监管,尽可能地避免富人将其收入肢解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改革税率。我认为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降低收人相对较低的人的个税税率,提高高收入者的个税税率,在不违背“多劳多得”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缩小收入差距。这样一来可以缩小收人差距,二来也不会打击到高收入者的生产积极性。
4制定合理的税制。在追求公平与征税成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控制征税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做到公平。
5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尽可能地避免偷税漏税这种破坏公平的行为,加重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偷税漏税数额越大,相应的受到的惩罚就越重。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应该努力地学习税收知识,吸收国外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积极地改革税制,让个税制度充分地发挥其调节作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1]王国清朱明熙刘蓉国家税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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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分配方面存在收入差距过大、初次分配秩序欠缺规范、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加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当前社会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共同富裕、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具有根基性价值意义。
1978到2006年我国居民收入年均增长6.7%,与我国高达两位数的经济增速形成明显对比。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突破合理限度也是不争的事实,贫富差距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目前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有4.7%,但占总人口20%的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却达50%。突出表现在个人收入份额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等方面。根据世行的报告,1960年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17~0.18,1980年约为0.21~0.27,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6年已上升到0.496,2007年到达0.48。2010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0.49。这些数据意味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世界上居民收入最平均的国家之一,变成了世界上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城乡、区域、行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一)个体收入差距问题
(二)城乡收入差距问题
(三)地区收入差距问题
三、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的收入分配体系涉及三次分配领域,但该系统还存在不少缺陷。首先,在一次分配中并未明确和形成合理的国家、企业、居民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起正常、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劳动者报酬增长机制,劳动者报酬的占比越来越低。其次,二次分配的财政预算中,没有以制度的形式明确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无法保证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不够力度的财政转移支付也不利于解决地区收入差距问题。最后,我国并未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制度设计缺少整体性、系统性。
在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但若在一个相对平等的环境中,即使是十分激烈的竞争,每个社会成员都应由机会和权力去竞争社会资源。目前由于各种不合理规则与制度的限制导致许多群体和成员的竞争机会被剥夺,从而形成了社会上部分群体和成员对某些特定社会资源的机会垄断。最突出的表现当首推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赋予拥有城市户口的社会成员拥有一定的特权,这些特权在收入分配问题上违背了起点公平原则,同时也造成初次分配不公平中的交易规则不公平,还造成了再分配中的税收和福利分配不公平。还有对社会成员划分为“干部”和“工人”群体,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及部门之间的分割以及不同地域之间的分割等,都导致了部分社会成员对某些机会的垄断和,而其他社会成员的机会丧失。
政府须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创造社会公平环境,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这也正是政府的职能所在。要想改变机会不均等带来的人们收入的不平等,仅仅依靠没有得到公平对待的人们进行呼吁,或者期待机会拥有者主动放弃一些不平等的机会是不现实的。具体来讲,一要积极推动全国义务教育的普及,确保所有人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二要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为农民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三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逐步实现所有人拥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机会。
在一次分配领域,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宏观层面,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将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两个比重提高的额度和日程安排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及年度计划之中;微观层面,加快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扶持。在二次分配领域,要健全财政预算制度,控制政府行政开支,适时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和增加对社会保障基金投入比例的制度,继续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由此带来的各地区收入分配不均问题。在一次、二次分配领域,还应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规范高管薪酬制度、垄断行业薪酬水平调控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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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日益成为我国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发展成果是否为全体人民所共享。本文试从总体上通过参与分配生产要素、地理位置因素、政策和体制因素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对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成因进行思考,以期在探讨应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时加以把握。
关键词:收入分配差距 生产要素 政策
收入分配问题近年来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在近几年的“两会”中,我们总能看见收入分配被一次又一次提及。2010年,“两会”召开前夕,新华网开展了“你最关心的话题”网络民意调查,分配不公在18个选题中位列第一。收入分配改革从2004年开始启动调研至今,酝酿多年,但仍未出台,有媒体预测说之前将会面世,也有预测说今年年底终将面世。今年3月14日,温答中外记者问时说“在我任职的最后一年,政府还将要做几件困难的事情,一定要做,努力做好,而不留给后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彭森3月28日表示,中央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决心很大,按照领导的要求,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今年要制定出来,逐步推进。
收入分配问题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受近些年收入分配差距总体在扩大、直逼警戒线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问题。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化,直逼警戒线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本文从参与分配生产要素、地理位置因素、政策和体制因素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建国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改革,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也在逐步变化。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券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这时的十三大报告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法性,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是单一的,应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在分配制度上提出必须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而在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将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允许”发展为“允许和鼓励”,并进一步指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样,一方面,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增多,一方面在十五大解决了其他生产要素能不能参与收入分配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了其他生产要素怎样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即按贡献大小参与收入的分配。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把各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由“确立”原则上升为“健全”制度。
在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的发展过程中,从最初的劳动要素,发展到劳动、资本等,再到劳动、资本、技术,再到劳动、资本、技术、管理,以及劳动、土地、资源、资本、技术、管理等等和其他方面的一些变化。一方面是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的这种发展优化了资源配置效益,逐步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焕发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大生机和活力,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从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角度来看,这种参与在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也拉开了居民收入的差距。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上世纪60年代,我国基尼系数大约为0.17—0.18,80年代的基尼系数为0.21—0.27;1997年十五大时为0.3706;据一些专家的估算,2002年十六大时0.4326,2007年十七大时0.5左右(国家统计局自2000年公布全国基尼系数为0.412之后,十年之间没有再次公布)。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为0.3897。基尼系数的值这些年的总体增多的趋势,从某种角度上说也反映了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
地理位置优势是商业发展、经济发展的原始因素之一。现代社会这一因素仍然极为重要。在收入分配差距中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等方面表现上,地理位置因素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共同富裕和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大背景下,东部地区、沿海地区、沿江、沿边等的发展既有政策的倾斜优势,更有因为他们具有地理位置的优势而使他们成为首批或较早享受国家政策倾斜的地区。而长期以来,农村支援城市、农业支援工业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对农民索取过多,公共资源投入农村的比例过低,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对农民限制过多等也是地理位置因素烙印明显。
一般情况下,我们讲收入分配差距表现在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四个方面。
首先,在城乡差距方面,有数据显示,1978年至2007年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了7.5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7.3倍。但1990年以来农民收入的增幅明显低于城镇居民,二者之间绝对额的差距逐年扩大。2007年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近几年,国家才开始免除农业税、加大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但仍然和城市建设的投入无法相比。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仍高达为3.23:1,2011年为3.13:1。
在这种差距中,地理因素固然重要,但在现代社会,更为重要是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农业支援工业、农村支援城市等二元经济政策。二元经济中,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获得大量的投入而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获得国家的投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很少的,以至于基础设施落后、经济落后。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农民仍是国家建设进程的牺牲者,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牺牲了广大农民的利益。“本来收入就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的城市居民享受着较多的社会保障和公共产品,而本来收入就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的农村居民却很少甚至在某些方面完全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和公共产品,要自己承担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福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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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四层含义:一是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二是使中国革命和建设丰富的实际马克思主义化;三是批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态民族化、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四是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通俗化[1]。应该说,这些概括是比较全面的。这四个方面,尤其是第三个方面的研究与讨论,在今天的社会中,具有更突出的现实意义。俞吾金在《寻找新的价值坐标》一文中提出,要按照事实的真相把马克思理解为世界主义者,而不是欧洲中心主义者,就应该超越列宁的观点,把以古代非欧社会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人类学理解为马克思主义的第四个理论来源。客观地说,中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如果一种文明能够流传数千年,那么这种文明必然反映了某种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进一步说,今天,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遇到的任何问题,在这种文明的内部,也一定可以找到某种值得参考的解决思路。在现有的有关共产主义的各种讨论中,对于“按需分配”的实现问题,有很多争议,本文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有关阐述,对按需分配的理论及实现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在《Super Fair Distribution Based on Individual Preference》一文中提出了一种超公平分配模型,其结论是比较有意思的,大意是说:在资源分配过程中(无论资源是可分或不可分),一定存在一个分配过程,使得每个人都认为自己得到了平均值或者超过平均值(即超公平值),进一步的,在这个分配过程中,如果A认为自己比B得到多,那么同时,B也一定认为自己比A得到的多。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讨论一下有关超公平分配问题。
假设有三个人A,B,C生活在一个房间里(为了简单起见,这里仅讨论三个人,理论研究表明,相同的分析适应于任意的人数),三个人共同拥有一个窗户,在窗户的使用问题上,三个人常常有不同意见,比如,在某天中,三个人又发生如下争议:
A:开窗户吧,屋里太闷了;
B:关窗户吧,外面太吵了;
C:还是开一分钟关一分钟吧(这里假定C是一个性格急躁,容易冲动的人,经常会做出一些让其他人感到莫名其妙的事)。
为了解决三个人之间的需求冲突,超公平分配的解决方案是这样的:
1.由三个人分别给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每个人都基于自身的自由偏好);
假设三个人提出的解决方案如下:
A:我给大家每人10块钱,今天窗户归我管理;
B:我给大家每人20块钱,今天窗户归我管理;
C:必须有人给我100块钱,我今天才不管理窗户;
2.根据超公平分配算法,由计算机给出最终的分配结果;
针对前述方案,可以得到如下的最终解决方案:
A得到32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
B得到57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
C出资89块钱并获得窗户控制权。
超公平分配把每个参与者都看作是平等的(不过,其分析过程同样可以用于带权重的公平性分析),本文重点讨论其平等的观念,这里仅从其对每个方案的分析入手:
针对A的分配方案,其处理过程是这样的:
因为A认为给每人10块钱就可以解决问题,那么窗户的价值对A就是30块钱(既然A认为别人可以为10块钱来放弃管理权,那么A自己也就应该为10块钱而放弃窗户管理权,因为只有三个人,所以窗户的价值是30元)。
同理,窗户的价值对B而言,是60块钱;
再看C,由于C要求得到100块钱才愿意放弃管理权,因此,窗户价值对C是300块钱(既然C认为自己必须得到100块钱才能放弃窗户的控制,那么,在C看来,A、B也必须得到100块钱才能放弃窗户的控制权);
再看最终的处理结果:
对A而言,得到10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是公平需求,但是A实际得到了32块钱,因而,在A看来,最终分配结果是符合自己的需求的;
对B而言,得到20块钱放弃窗户控制权是公平需求,但是B实际得到了57块钱,从而,B的需求也得到了满足;
对C而言,出资200块钱得到窗户控制权是公平需求,但是C实际只需要出资89块钱,因此,C的需求也得到了满足;
在以上的案例中,有几个问题是需要注意的:
1.为了便于讨论问题,有意把需求冲突扩大到一种近乎荒谬的场合,比如关于C的需求描述;
2.由于以上讨论是关于一种不可分割的产品的论述,故引入了货币作为一般的协商手段(而对于可分割产品则并不需要引入货币),同时,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假定存在货币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假设;
3.在人数更多的情况下,可以证明,相同观点的人组成联盟,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收益。
以上的分析过程表明,超公平分配实质上实现了一个满足所有人需求的分配过程,换句话说,如果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那么任何一个人的需要都只能以社会平均值作为基本参考(当然,这里的平均值仅仅基于个体自身的主观的平均值而不需要依赖于公正、客观的权威评价),进一步的,如果每个人都以社会平均值作为基本需求参考,那么超公平分配就是一种可以实现的按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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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问题近年来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在近几年的“两会”中,我们总能看见收入分配被一次又一次提及。2010年,“两会”召开前夕,新华网开展了“你最关心的话题”网络民意调查,分配不公在18个选题中位列第一。收入分配改革从2004年开始启动调研至今,酝酿多年,但仍未出台,有媒体预测说之前将会面世,也有预测说今年年底终将面世。今年3月14日,温答中外记者问时说“在我任职的最后一年,政府还将要做几件困难的事情,一定要做,努力做好,而不留给后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彭森3月28日表示,中央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决心很大,按照领导的要求,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今年要制定出来,逐步推进。
收入分配问题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受近些年收入分配差距总体在扩大、直逼警戒线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问题。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化,直逼警戒线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本文从参与分配生产要素、地理位置因素、政策和体制因素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般情况下,我们讲收入分配差距表现在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四个方面。
首先,在城乡差距方面,有数据显示,1978年至2007年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了7.5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7.3倍。但1990年以来农民收入的增幅明显低于城镇居民,二者之间绝对额的差距逐年扩大。2007年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近几年,国家才开始免除农业税、加大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但仍然和城市建设的投入无法相比。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仍高达为3.23:1,2011年为3.13:1。
在这种差距中,地理因素固然重要,但在现代社会,更为重要是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农业支援工业、农村支援城市等二元经济政策。二元经济中,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获得大量的投入而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获得国家的投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很少的,以至于基础设施落后、经济落后。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农民仍是国家建设进程的牺牲者,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牺牲了广大农民的利益。“本来收入就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的城市居民享受着较多的社会保障和公共产品,而本来收入就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的农村居民却很少甚至在某些方面完全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和公共产品,要自己承担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福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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