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相关的共14个结果:
《离婚》是鲁迅最后一篇现代题材小说,它的精彩之处又是什么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鲁迅《离婚》的精彩之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内容简介
离婚:作品写于1925年,作品中的女主人爱姑,是一个性格泼辣,敢作敢为的人。她为了维护自己独立的人格和权益,在封建势力面前进行了激烈的抗争。但在交锋后,她的梦想全部化为了泡影。属一个乡下女人的不幸。鲁迅有言:哀其不幸,怒其不争。那个爱姑在“七大爷”的威严之下,竟不敢说她早已想好的话了。有什么办法呢?他们是官,且有势。而她,只是一个乡下人。
写作背景
鲁迅的这部小说虽然没有像《伤逝》《祝福》那样产生非常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这一主题却反映了“五四”启蒙运动时期,以鲁迅为代表的先驱们在关于妇女解放运动过程中,面对几千年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向前突进时的困顿与艰难;同时,也是作为“五四”先驱的鲁迅,在进行妇女解放的运动中,从自身婚姻的不幸中看到了足以代表当时整个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因此,《离婚》不再有像《祝福》中所揭示的“礼教吃人”和《伤逝》中“娜拉出走后怎样”这样鲜明的主题来供大家激烈讨论。看过《离婚》之后留给读者的感觉是深刻而复杂的,无论是对整个事件的描写,还是对人物的刻画,都让人感到一种复杂和矛盾,这种复杂和矛盾不是以简单的方式呈现的,而是隐含在当时的大背景中,是社会外因和人自身内因交织混杂在一起的,鲁迅先生本人也是在这种交织的矛盾和困顿中书写《离婚》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以贵阳市为例,我们对贵阳市某小学去年九月份入学的36个农民工子女以及其他在校的农民工子女进行了调查,去年九月份入学的36个农民工子女是主要的调查对象。从这里,我们从入学年限入手对农民工子女进行分类,让调查更具代表性。
我们从调查中得知,农民工子女在入城后受教育情况普遍得到改善,但在家庭教育及监护人管理方面,却仍有待解决。农民工子女的监护人往往疲于奔命,在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仍未得到显著改善、教育成本对农民工来说仍是巨大负担的今天,农民工在为子女挣钱上学的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对子女的管理。同时,由于农村的计划生育落实的情况并不理想,农民工由于仍未能够完全摆脱长久以来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又往往有“重男轻女”的倾向,一个家庭往往有三四个小孩却只让一两个男孩子去上学。这归根到底,仍旧是对农民工子女的保障体系不够完善所引发的后果。
同时,通过调查,我们也得知了在农民工子女入学后,往往也有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过程,下面我们进行举例分析:
例1:
小张是去年九月份入学的三年级学生,他是典型的转学生,在转学过后的半年里,他并不习惯于城里的教育现状,他的同学们往往也不愿意和他玩,在他主动与同学交流的过程中,同学们常常带有不屑的语气,这让他深受困扰。而父母常常不在家,即使在家也没有过问过他在学校的事情,一味只看重他的学习成绩,一旦出现下滑的现象,轻则责备,重则打骂,这也给他的童年带来了不小的阴影。但是,他同时也表示城市的教学质量和配套设施确实比农村的好得多,很羡慕城里的孩子能够在这样的环境下长大。
这都是现今农民工受教育的普遍性问题,在现今城市节奏不断加快的现状底下,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诸如上述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小张一个人的问题,更是全社会发展教育、感恩农民工对国家贡献、缩短贫富差距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离婚在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是债务的清偿;三是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笔者就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
根据规定,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首先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由双方协议分割。调解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处理的五项原则,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判决。如果双方另有约定,而且约定合法有效的,按约定处理。那么,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如何使女方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一是耐心询问,避免遗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当事人并不全然尽知。特别是有的妇女是“两不知”,一是不知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二不知自己的家底,特别是男方的收益和债权等。法官在庭审中应耐心询问,并予以提示和引导,以便女方主张权利。二是查清事实,搞清财产。由于当前我国国民素质和经济状况决定,民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较弱,特别是妇女。因而,在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法官要尽举证指导责任,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与责任。特别是一些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财产证明,比如银行存款情况、证券公司的股权情况等,法官应走出去,避免坐堂问案。三是合理分割,适当照顾。对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当前,双方争执焦点大都在住房上,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掌握的原则是: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女方应多分财产:第一,男方有过错的,主要有重婚,虐待或遗弃女方等行为的;第二,女方抚育子女的;第三,女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流动人口主要是指那些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区长期工作生活的成年人,国内一般称为人口流动,国际上,类似的群体被称为“国内移民”。流动与迁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流动一般是在某地工作,生活一段时间后,还是要回到出发地,而迁徙是在另外的地方定居。
我国人口流动的大趋势,主要是从农村流向城市,呈现一种“农村包围城市”的形势,从中西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流向东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流动人口,虽然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从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来说,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外来人口文化层次较低,缺乏社会保障,刑事案件居髙不下。而流动人口面临问题中子女就学问题尤为严重,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出现多种情况:(1) 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公立学校的比例较低,根据相关调查正在上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读的比例为69%。(2)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比例也明显低于本地人子女,虽然国家实行义务教育,但是作为流动人口子女往往需要交纳很高的赞助费。(3)民工子弟学校的建立也是对流动人口子女的一种歧视性教育。(4)地方政府支持不足和法律的不健全,以及户籍的问题,造成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与本地人子女就学还是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在国外没有像中国一样的户籍制度,但是也存在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问题。通过调查其他各国采取的政策,可以作为我国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的参考。
美国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主要体现在三级政府的体系化供给,表现在联邦政府联合州政府和学区政府对教育进行管控和资助,其办理教育的理念是服务于社会每一个成员,因此,在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教育问题上,其处理模式主要为:
1. 公平给予受教育的机会。美国实行适龄学生的义务教育制度,公办学校对于外来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不存在歧视和差别对待,接受教育的机会向任何人开放,具体而言,体现在州与州之间无条件接收外来学生、公立学校无条件接收外国人子女就学以及对待移民人口的子女就学也是一视同仁,不存在区别性的对待,保证适龄学生公平充足的受教育权。
2.美国的特许学校。美国的特许学校有着自身的办学特色,与我国的农民工学校相比较而言不可同日而语。首先,学校成立后,管理层和教师都不是政府指派或派遣的,都是自己任命校长,雇佣教师,选择教材;其次,美国的特许学校虽然管理方面是自己管理,但是在性质上也是属于公立学校,具有公立学校的特点不收取学费,不得有选择的拒绝学生;最后,学校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学生负责,有利于教学质量的保证。
3. 美国的教育管理公司。美国人在教育方面的要求很高,教育管理公司的出现就是由于美国国民对公立教育的不满。通过教育管理公司聘请一流的教育管理专家来提高教学质量,对教育负责。
4.具体的运作方式。美国在处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上的很多方法值得我国参考。第一,政府的大力支持,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在具体流程环节上都有明确的规定,资金和技术上都有很大的投入。政府还雇佣部分人员去发掘流动人口子女,通过心理疏导等方式,让学生和家长意识到受教育的重要性。第二,在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问题上,不光单单依靠政府,还发动了很多非政府人员。通过民间办学和发动志愿者完善了美国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第三,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问题上,采取方法灵活,一切为了营造公平的受教育环境。
5.教育凭证制度。教育凭证制度是美国教育制度中的一大特色,一方面呢,通过实行教育凭证制度可增强学校之间的相互竞争以提升学校的办学能力,另一方面也方便学生凭借教育凭证向教育管理机构申请教育经费和拨款,甚至凭借教育凭证可以搭乘学校校车,换言之,在此公平教育的制度前提之下,任何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都没有身份的差异。
法国政府是十分重视教育问题的。在长期以来的教育实践中,确立了以教育优先的政治方针。任何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平等的。在中小学实行学校,家长,学生三方的合同制。建立了专门机构“国家教学大纲委员会”,主要负责教学改革,考试制度,加强教师水平,进行教师再学习等。在受教育方面消除了等级制度和不进行区别对待。
在学校对学生的选拔方面,十分重视学生自身的能力,不以地域为选择标准。学生从小学到高中的学习安排是:小学为五年制,初中为四年制,高中为三年制。初中分为适应阶段、中间阶段和专业定向三个阶段。高中阶段分为确定阶段和最后阶段。还重视培养职业教育,对在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不但提供多个就业途径,同时让优秀学生可以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法国立法明确规定,凡是年龄在十六岁以下的儿童都有接受法国教育的权利,没有地区限制和国籍限制。这就意味着法国教育制度中,对于适龄学生就学的身份差异性安排完全不存在,这也体现法国教育观念和理念中,其教育理念更加注重对于就学学生的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不是对其进行身份性区别对待,这也是外来人员融入本地社会风俗的最好方式。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吸引了一大批流动人口涌入北京。流动人口的管理,一直是北京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北京政府通过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来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这些操作方式具体如下:首先,对户口的管理采取控制安置而不是防范;其次,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便获得居住的权利而无需提供户籍地证明等材料;第三,树立服务教育的理念,从管理理念转向服务理念;第四,取消之前的就业条件限制和门槛要求。通过这几个方面政策制定方针的改变,从而将流动人口与城市原住民的区别拉小。对其子女进行同样对待,解决了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
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最前沿的城市不仅在发展初期需要吸纳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而且还需要扩大城市建设的规模,因此,就流动人口的流动而言可谓相当频繁。而作为这样一个发达的现代化都市,面对流动人口甚至超过常住人口这样的局面,在处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问题上显得尤为紧迫,问题也尤为突出,有必要研究上海市的具体解决措施为全国各地的实践提供经验和借鉴。
发达的经济,需要大量的流动人口为上海市服务,良好的就业环境和相对高额的报酬是吸引大量流动人口进入的重要原因。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上海,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所以上海市政府在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上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方法:
1.上海市对外来人才户口实行《居住证》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和机制,让外来人才的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采取无差别对待。
2.上海市对一般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就业证》和《综合保险》。在一般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问题上,加强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普及程度,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率达到当地水平。
3.外地人进入上海工作的门槛在抬高。通过抬高门槛,减少部分流动人口进入上海,这样的政策就可以在有限的教育资源的情况下,满足可以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最大限度。不会因为教学资源的不够,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差别对待。
通过上述国外和国内其他各省份关于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的调查,不难发现:对于其他国家而言,首先,没有存在中国的户籍制度,所以在流动人口的子女就学问题上,往往可以采取与当地子女拥有相同的入学待遇;其次,其他国家不像我国一样疆土广阔,区域与区域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距不大。流动人口本身的数量没有中国多,当地教学资源在政府的调节下,基本可以满足全部的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需求;最后,在流动人口的教育问题上,其他国家政府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通过政府的管理,保证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质量。
对于我国而言,首先,流动人口子女一般就学于教学条件等各个方面较差的学校;其次,流动人口的子女受教育程度低,成绩往往也不稳定,没有系统的学习过程,学习环境也不稳定;最后,流动人口子女在心理健康方面,表现出的心理疾病往往高于其他学生。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信息素养(Information Literacy)”的本质是全球信息化需要人们具备的一种基本能力。美国教育技术CEO论坛2001年第4季度报告提出21世纪的能力素质,包括基本学习技能(指读、写、算)、信息素养、创新思维能力、人际交往与合作精神、实践能力。信息素养是其中一个方面,它涉及信息的意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的应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工子女信息素养和信息技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民工子女信息素养和信息技术 全文如下:
不管学生在小学的表现如何,到了初中后,对于一个新的环境肯定有一种适应过程,原来的不良习惯不会一下子暴露出来,利用这一时间,在开学一阶段内进行养成教育是一次很好的机会,当然,这个养成教育不仅仅是第一节课。养成教育的第二方面是纪律与卫生。要求学生做到到电脑房上信息技术课必须从自己班级教育门口开始排队,整齐有序地到电脑房门口。进入电脑房后要遵守电脑房的规则。
第一学期我先让学生四人为一组,组成学习小组,并由学生自己选出组长,由组长负责本组的学习、纪律、卫生,组员互相监督,互帮互助。养成教育持续的时间比较长,有的班级两周下来能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纪律习惯,但有的班级起伏变化很大,持续了三个月左右基本稳定下来。这虽然和班主任的管理有关系,但信息技术课堂上是由我们信息技术老师自己管理的,想要有自己的管理特色,就要持续不断地抓始业教育,直至一个学期的结束,甚至更长。
养成教育的第三方面是要让学生能静下心来看书。课堂上要让学生有看书的习惯,不能以为信息技术课就是玩的课,上课的第一件事,就是看书。因此笔者和研究小组成员也一起制定了相应的教学方法,以探究学习+任务驱动为主,看书后,让学生完成相应的任务。这样一方面是培养学习习惯,少讲空话多看书;另一方面,自己看过书本后,通过不断的巩固练习,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增强学生的信息素养。让学生在练习过程中感受信息技术课堂的魅力所在,而不仅仅是浏览网页,过把网瘾。
2.1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来制定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案
我们所用的教材是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教学用书编委会编制的信息技术新教材,书本所蕴含的教学目标、知识技能是针对普通水准的本地生,对于外来民工子女而言,如果纯粹按书本内容的进度,按本地生的接受能力去实施教学,是无法正常完成的。因此,在实施教学时我对书本内容进行了变动,主要是增加一些基础知识,同时增加练习课时。这样主要是为了让学生的充足的时间来完成作品,建立学生的自信心。比如七年级上第二单元“文字处理与运用”一开始的第六课就直接是“页面设计”,而对于民工子女而言,这样突兀的引入,会很难接受,考虑到这样的实际情况,笔者增加了旧教材中使用过的“成立编辑部”内容,让学生有思想准备,对电子杂志的设计有一个酝酿过程。
后面的内容,基本上每完成书本上的一课时内容,就增加一节练习课,让学生消化,在练习中提升他们的信息技术素养与创作作品的水准。但即使是这样,在制作“版主荟萃”时了花了近两节课“,文件合并”也超过1课时。这样时间花下去是值得的,效果也是明显的。平时交作业上传率最高的一个班,一般42人中有39人上交,还有3人在智力或动手能力上确实有点小问题。最差的一个班39人中有35人上交。这样的作品上传率在民工子女学生身上已经是很高了。
2.2在信息教学中渗透生活常识,进行思想教育
比如在原八年级“画龙点睛”一课教学中,让学生制作不同类型的图表,利用信息技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培养良好的理财习惯,以小见大,式微而至远,做实做透“学案课堂”,建构了合乎学情又彰显信息课程本位的教学秩序。
以下是这一课的教案:
第二十课
画龙点睛
一、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
1.能将自己生活中的消费数据用Excel统计,并用合理的图表展示。
2.能合理选择创建图表过程中的数据区域。
3.掌握设置图表类型选项的方法。
4.了解几种常见图表的特点。过程与方法:通过晒账单来体会图表的优势,并能用图表来展示自己的账单数据。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统计自己的消费数据,用图表合理展示,一方面增进对图表的兴趣,另一方面培养合理的消费观。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
1.图表的创建。
2.图表类型和选项的设置。
3.区别不同图表的使用。
教学难点:图表的创建过程。
教学过程:
引入:有没有同学在淘宝上有购物经历?总共花了多少?今年恰逢淘宝10周年,许多人在淘宝上晒账单,有人十年才花了几千元,有人花了几百万。接下来我们也一起来晒晒自己的账单,请大家打开自己已经创建好的“个人消费调查表”,有哪位同学敢来晒自己的消费账单?再请一位同学来晒晒,(对两位同学的每月消费作简单比较)。那我们来看一下,别人是怎么晒账单的。淘宝专门推出了图表形式来晒账单,只要你消费过,就有“支出走势”,看了之后,大家觉得哪种形式晒账单好(各有优势)?如果两者合在一起就能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下怎么用图表来晒自己的账单。
一、创建图表任务
1:将自己每个消费项目的百分比先用柱状图图表表示出来。请同学们把书翻到78页“画龙点睛”这一课,自己看书本,摸索下怎么创建图表。(一)柱形图图表1.打开“个人消费调查表”,选择“插入”菜单的“图表”或者直接单击工具栏上的“图表向导”按钮,选择第一种“柱形图”。
2.单击“下一步”,在弹出的“图表向导-4步骤之2—图表源数据”,选择作为创建图表的数据源范围(“A2—A7”及“A10—D10”)。应该按哪个键才能选择不连续的数据区域?“在系列产生”行与列中选择列,请注意,我们的目的是每个消费项目的百分比,如果选择所有数据太杂乱。
3.单击“下一步”按钮,弹出“图表向导—4步骤之2—图表选项”对话框,在标题选项卡中分别输入“个人消费调查”“、调查项目”“、百分比”。
4.在“数据标志”选项卡中,在“值”前面的框中打勾。
5.单击“下一步”按钮,选择“作为其中的对象插入”选项。
6.展示优秀学生作品。
7.思考:如果在创建图表时忘了添加数字,怎么办?
8.展示修改优秀的学生作品。
(二)折线图图表下面,我们就来试试如何用折线图图表晒账单,请同学们仍然在原来的工作表中创建折线图图表。
任务2:将自己每个月的“合计”消费金额账单用折线图图表表示出来。注意选择不连续数据源区域时要按住Ctrl键。(在学生做的同时可以展示优秀作品。)
(三)饼图图表
任务3:用饼图来表示每个消费选项占的比例。思考:柱形图、折线图、饼图各有什么特点?类型特点柱形图擅长比较数据间的大小与多少的关系折线图按时间轴表现数据变化的趋势饼形图也称扇形图,适用于描述数据之间的比例分配关系
二、改变图表类型柱状图可以变折线图吗?饼形图可以变柱状图吗?
三、谈谈你的消费观我们已经初步学会用图表来表示数据,回过头来结合自己的个人消费调查表,请同学们来说说你眼中的消费观。要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勤俭节约,不乱花父母辛苦赚来的钱。古人说“:节俭朴素,人之美德。”
2.3培养学生主动学习信息技能,提高信息素养的意识
2.3.1利用自助式学习充分挖掘学生个性资源利用自助式学习对民工子女学生的作品原创意识不断强化与训练,充分利用自己所熟知的文化生态资源进行创作。学生可以在课堂上也可以在课堂外,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喜好,定下作品主题、设计合理的版块,再获取素材并创作。这样可以激发他们更强的自主创作意识,能让学生有机会将生活体验和情感因素融入到作品创作中,创作出比较有个性化的、有创造性的作品,提升民工子女的信息素养,从而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
2.3.2利用研究性学习促进原创氛围的形成让民工子女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能促进课堂原创氛围的形成。在初中信息技术有关内容的教学中,让以民工子女为主的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研究解决自己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学生自主展现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这类作品往往兼有欣赏价值与实践价值,而且能让各个层次的民工子女学生都有发挥长处的机会,对于学生各方面发展都具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2.3.3逐步引导信息素养较差的学生,最终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大部分学生在信息课上玩游戏表现较差的原因一般都是自己有点放弃自己,觉得自己不可能做得更好,通过游戏反而能够得到自豪感。对于这样的学生,笔者采用逐步引导的方法。例如八年级上册是以制作网站为主,学生的大半学期都在使用FrontPage制作网页。一
个班里都有那么几个学生在偷偷玩游戏,老师走过去就立马打开要求的界面,但是作品一点都没有进展。对于那些学生,一开始告诉他们只要应用最基本的知识制作简单网页,数量可以比其他同学少一两张,做到这样期末就可以及格了。因为这样的诱惑很多玩游戏的学生就愿意跟上课堂进度制作网页。随后笔者要做的就是告诉他们做得很好,如果再加点东西你的网站将会更好,而且根据这几天的表现还看到了“良好”在向你招手,甚至“优秀”的曙光也看到了。课堂上对该学生明显的进步进行全班表扬,逐渐让其找到丢失已久的自信心,让他明白学习中的自豪感是无法用游戏来代替的。一步步引导,最终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民工子女的信息素养。
2.3.4为学生的作品建立电子成长档案,充实课堂原创文化生态将优秀的民工子女作品上传到校园网及教师机,成立一个优秀作品库,按作品类型分类,通过积累,慢慢形成一个充实的作品资源库。优秀作品库的建立,通过展示,对民工子女学生创作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可以为今后的教学开展提供范例。通过不断的循环累积,逐步完善课堂原创文化生态,良好的课堂原创文化生态将进一步促进民工子女信息素养的提升。
光是始业教育和改变练习对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还是有限的,根据民工子女学生实际水准,制定奖惩制度,从另一面促进学生信息素养的提升。上面提到用探究学习+任务驱动为主,看书后,让学生完成相应的任务,与此相配套的,必须要有奖惩制度,对于完成任务的有奖励,对于没有按要求操作,要扣分,并曝光。奖惩制度不仅可以用来改善学习氛围,还可以用来改善学生的生活习惯。
由于我校的民工子女学生所占比例较大,很多学生动不动就会说脏话,带着糖果等零食到机房,机房的电脑桌很多细缝都被学生塞了垃圾。针对这种现象,我也设置了奖惩制度。发现某个学生有乱扔垃圾等违反机房规则的一律扣分,能自觉维护机房规则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惩制度要起到一定的效果必须要在平时的课堂中及时反馈,教师要及时总结学生平时的表现。对于平时较优秀的学生,加以表扬,并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表现较差扣分较多的学生,适当地批评,更多地鼓励。此外,在电子杂志的制作和研究性学习过程中给每位学生一份“评价量规表”,让学生在学习活动过程中参考量规表,对自己的学习作一个自我评价与反思。并在制作过程中,不定期地展示学生的阶段性优秀作品,进行即时评价,让学生在“欣赏———改进”的良性循环中不断提升创作能力。
这样基本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对民工子女信息素养的提升是非常有利的。通过教师的逐步引导,大部分信息素养较差的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有明显的进步。上一届的民工子女的作业上传率低到只有60%左右,经过改进后的这一届,作业的上传率平均达85%。而自己制定主题,通过综合实践进行研究创作的,上交作业率平均达95%,并且有几个作品在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综合实践网站上作为我校成果作品进行展示。
不过相对来讲,部分男生的坏习惯“顽疾”比较难改,并且有阶段性反复,提升信息素养的过程是漫长的。培养良好习惯,提升信息素养是素质教育的一部分,素质只有转化为习惯,才能成为终生受用不尽的财富,才能使学生终身感受到幸福。本着以人为本和终身学习、终身发展的思想,通过实践,不断改善民工子女的学习行为习惯,逐步提升民工子女的信息素养,成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一笔财富。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全文如下: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即不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基于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身份关系而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感情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义务和权利。同时也是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离婚率骤然上升,离婚后孩子的健康成长受到人们普遍关注。大多数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只能接受一方的教育抚养,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很难见到孩子,这严重阻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基于这种特殊国情,于2001年把探望权制度规定于婚姻法中,为父母子女之间亲情的维系和保障子女利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探望权制度本身立法存在的缺陷,使得探望权在实践过程中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
(一)探望权的内涵
探望权在日本实务中称为见面交流权,我国婚姻法中称为探望权,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见面交往权。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都归于消灭,但离婚不能消灭父母对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基于这一关系,父母离异后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权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进行探望。因此,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这种亲权存在,探望权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中,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义务主体则是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仅是规定了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当事人双方只能就权利的行使方式进行约定,而不是对权利本身进行约定。父母应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利益的角度出发,按着协议优先的原则,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国法律采用了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没有列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二)探望权案件执行的特点
与普通民商事案件执行相比,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1.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探望权案件执行当事人之间具有亲情或血缘关系。一般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陌生人关系,而探望权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是亲人之争、熟人之争,因而这类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之间必然具有亲情或血缘关系,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2.从执行理念上看,探望权案件执行具有特殊的执行任务。鉴于探望权是基于亲情关系而确立的人身权,在执行的时候就要有特殊的任务,也就是既要执行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又要维持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亲情关系。因此,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就不能简单地施以强制措施。
3.从执行标的上看,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民法意义上的执行标的,通常是指债务人用以履行义务的对象,包括所有或有权处分的物、行为。但在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标的是义务人的协助行为。
4.从执行的过程来看,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而定期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周期性。探望权的实现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的,一般都确定为一月一次或数次行使探望权,直至子女成年。
5.从执行性质上看,探望权案件执行既涉私益又关乎社会公益。与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一样,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满足了当事人因亲子血缘关系而衍生的亲权,此为私益;但另一方面,也是其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为如果其不行使探望权,必不利于抚慰离婚给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精神创伤,不利于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教育,此为公益。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弥补了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失,使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更加完善,为解决因探望子女而引发的各种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探望权不仅执行难度大,而且也与人们预期的效果相距甚远,在实践的应运中有很大的难度。
(一)没有充分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早在 1991年12月29日,我全国人大会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正式承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此后,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开始从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发展。
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新增了探望权的规定,探望子女的权利法制化,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大进步。既然非直接抚养方同样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自然也应当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感情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是,自古以来,我国的亲子关系都是以社会为本位。所以,我国的探望权主要从离婚夫妻的角度来规定,立法条文也表述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虽然探望权的出发点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我国探望权的规定更加侧重于对父母权利的保护,没有从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没有注重父母子女关系的整体协调;没有体现探望权的实现既要关注父母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子女的利益,以促进父母子女的整体福利的实现。从条文来看,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所指向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我国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立法的出发点还是以成年人为中心,虽然立法者的目的一定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信息,人们能够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未成年人还是被看作需要照顾的“物‘,他们需要被成年人安排生活,照顾起居,进行教育等等,好象他们的一切都是成年人给予的,子女还没有被上升到”人“的角度来被对待。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对探望权进行规定时,他们的出发点和价值取向与我国有所不同,至少立法技术上要表现的更加科学与合理。在美国,根据联邦法律及各洲法律的规定,法院确定探视权首先考虑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就美国而言,首先从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将子女置于探视权的主体的首要位置。法律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有权与父母保持来往。如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美国的法律对父母探视权行使设置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这样的权利的前提是对子女有利,其重点不是对成年人权利的保障,而是对子女利益的保障。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比较狭窄
由于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通常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也是如此规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是对探望主体的极大限制,它排除了子女的近亲属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这是有悖常理的。
在美国,宪法上祖父母没有探视孙子女的权利。但是,美国的每一个州都先后制定《祖父母探视法》,允许祖父母探视孙子女,有的州甚至扩展至其他亲戚。199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个决议案,号召各州制定法律,允许祖父母行使探视权。1995年,”统一法律委员“起草《州际儿童探视法》。当时的克林顿总统宣布1995年为”祖父母年“.美国有的州对兄弟姐妹的探视权进行了规定。在美国的许多地方,如果父母和子女曾经生活在事实上的家庭之中,品行良好的父亲有权利要求维持恰当的探视权,即未婚父亲的探视权己得到法律的认可。
《加拿大离婚法》第12条规定:”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双方,或任何得到法院的许可并为提出申请者,或任何这样的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子女应有同等的探视机会。“德国民法典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保留与子女个人交往权、请求告知子女个人情况权(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度)及对子女的财产利益必要时承担财产照顾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还规定家庭法院可以对交往权的范围作出裁判并对其行使作出对第三人有效的详细规定。
《瑞士民法典》第274条之一专门规定了第三人的个人交往,”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利于子女的利益,个人交往的权利也可以也可以给予其他人,尤其是子女的亲属。论文格式前款个人交往权的限制,适用有关父母交往权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67条赋予亲属交往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有权与未成年人孩子来往。如果未成年孩子的父母(父母一方)拒绝向近亲属提供与孩子来往的机会,监护和保护机关可责成父母(父母一方)不得妨碍来往。如果父母(父母一方)不服从监护和保护机关的决定,孩子的近亲属或监护和保护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法院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并考虑孩子的意见解决争议。如果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对有过错的父母一方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
婚姻法只拟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而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也应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一方控制子女,而拒绝另一方与子女接触、联络和相聚的情形屡见不鲜,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若将其纳入探望权的适用范围,这类纠纷就可得以解决,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实际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的客体,与我国立法旨意不相符未成年子女要求会见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乃基于血缘上的固有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对其要求与父母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也不因父母之间的离异而加以阻碍。父或母因离婚而享受探望权,子女亦然。因此,探望权是一种双向性权利。'5无论民法设立的监护权,还是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都是为子女利益考虑而设立的,故探望权不应当仅从父母利益出发,而更应从子女的利益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的权利。所以,未成年子女不但不是探望权的客体反而应当与父母一样成为探望权的主体。我国婚姻法在规定探望权的时候只是明确不予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将探望权的目标对象指向未成年子女,显然与上列的精神不符。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探望权的主体不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及于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对子女事实上抚养的第三人。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承认子女的探望权,我国婚姻立法亦有借鉴的必要。事实上,未成年子女虽然依法律规定其行为能力受到制约,但是其作为一个个体的”人“的事实不可更改,不管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不管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作为人的角度而言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把未成年人当作探望权所指向的对象,也不应该把他们作为成年人所掌控的对象,要充分保障他们的权利、尊重他们的意见才是立法的本意,而不是相反。探望权立法的的宗旨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和其父母双方的权益,片面追求保障一方的权益都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四)探望权中止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为了防止探望权的滥用,对其作限制性规定是必要的。但是,这一规定对中止探望的具体事由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中止与恢复探望的程序没有规定。中止探望是否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的什么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是通过审理程序还是执行程序来解决?当事人是否要提出民事诉讼?探望权是否自动恢复?这样的基本原则性的东西法律不作规定,实际上增加了探望权的纠纷。
再者,探望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亲权的延伸,作为基于亲子血缘关系而衍生的自然权利,有着深厚的人性基础,若法律没有一个明确合理规定,而仅以法官的经验、良知以及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其作出取舍,不但有悖自然法则,也难以让人信服。中止探望权对探望权人影响巨大,也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立法及司法解释都规定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审理,查明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并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消失,就应当允许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人民法院接到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目前的情况,在确认当事人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以恢复当事人的探望权。
实际上,探视权作用是双重的,它可以减轻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影响,帮助子女与父母继续维持已经存在的关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是,如果当事人为了保持与子女的密切联系而行使探视权,探视权的行使通常会给原来的配偶带来许多烦恼。美国的法律也规定,如果出现行使探视权给原配偶及家庭,特别是对子女的生活有所干扰时,法院会做出禁止探视权的决定。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7条规定中止探视权的理由为”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健康“.另外一些法令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只要法院认为探视权的行使可能影响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时,就可以发布命令中止探视权。
《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2条规定,在衡量子女的最大利益时,要考虑:
(1)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对监护权或者探视权的意愿;
(2)、子女对谁作其监护人或进行探视的意愿。
(3)、子女与其双方或者一方及其他的兄弟姐妹和其他任何对子女的最大利益实现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人之间的交互作用和相互关系;
(4)、子女对住宅、学校、社区调整的意见;
(5)、所有涉及个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
而且当子女达到一个合理的成熟年龄,法院通常对子女的意愿给予相当大的重视。关于子女对监护权和探视权的意见由法官私下查明,子女因此不会被强迫公开站在父母一方来反对另一方。为了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允许品行良好的父或母探视子女,在种类案件中,法官考虑的极为重要的方面是子女的最大利益,是子女的生活环境的连贯性和心理成就的永恒性。如果父母行使探视权有害于子女最大利益的实现,法院将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由于我国建立探望权制度时间不长,实践经验不多,无论在基础理论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种种缺憾与不足,既一定程度阻碍了司法审判实践的顺利开展,也严重制约了探望权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为此,笔者对完善探望权制度,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
亲权是近现代各国民法规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教养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一直以来没有象西方国家规定亲权制度。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基于规范亲子保护教养的实际情况,也初步形成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1、22、23、36、37、3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章第8-2条),《民法通则》(第16、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0、21、22条)之中,散乱的规定了监护制度。
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法律规定散乱,体系不完整,法律概念混乱,内容规定过于概括抽象,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不方便,出现不少问题。就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而言,一方面,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同时,法律还规定,离婚后,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事实上,夫妻离婚后,子女只能够随父母一方生活,这时的直接抚养就是监护权或者亲权,对方共同行使监护权或者亲权事实上成为不可能,或者说只能处于停止的状态,但是他的义务是存在的,就是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时候他享有的权利只是探望权,还有其他的期待权比如遗产继承权等。除非出现对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使亲子监护能力时,他才可能真正获得法律规定的监护权。现实生活中,许多的未成年人由于父母滥用保护教养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能够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获得救济的鲜有耳闻。所以,应该将分散在各法中的关于亲权的规定统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亲权制度,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在亲权法中进行规定。探望权作为亲权的细化权利,应当在亲权法中一并规定。明确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准确定位探望权的性质,厘清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可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离婚后亲权的行使采用多样的形式,由原来绝对的单方行使亲权向双方共同行使与单方行使相结合。实践表明绝对的单方和绝对的双方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在我国现在的体系下,完全采用的是共同监护,但是离婚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共同监护实际是没办法实现的,比如,夫妻一方被长期监禁而离婚后,被长期监禁的一方根本无法承担共同监护的责任,要强制其履行共同监护的责任,也会有损法律的威严。在确立我国的亲权制度的时候可以允许多种形式,实行双轨制。单方行使亲权与共同行使亲权并存。
在一般情况下,共同行使亲权更有利于子女的利益。但是,如果共同行使事实不可能实现的时候,法律应当作出规定,从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由法院衡量各种情况,确定一方行使亲权,但是同时应当明确对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法院在选择了直接抚养方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权利过度集中于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财产的监护权全部或者一部分交由另外一方来行使,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5条规定,”夫
妻离婚者,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得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期间……“台湾地区的这种规定值得我们学习。采用双轨制更加有利于保障子女得权益,同时还体现法律对离婚父母自主意志的尊重,又能够体现社会为了未成年子女得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社会干预,也更能适应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
(二)扩大主体范围
法律既要符合时代的潮流同时也要兼顾传统。把探望权的主体限制在父母与子女之间,肯定有立法者自己的考虑,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应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感情需要给予必要的重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包括父母子女,但是一个家庭并不是完全由一代父母子女组成。在家庭关系中,除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外,还有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就子女的健康成长而言,父母的探望对其影响固然大,而兄弟姐妹的探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其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计划生育的国策已经实行多年,已经对几代人的生活观念,行为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一般只能生一个孩子。独身子女的增加,生理年龄的增加,使得我国三代甚至四代同堂的家庭越来越多,一旦离婚,使其他的近亲属失去一个原本和睦的家庭,而且还要失去的对亲人的交往权,显然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相抵触,一个没有伦理基础的法律规定,不能说是一个良法。
按照中国的传统,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是十分亲密的亲属关系,从尊重民俗和倡导良好的亲属关系方面,赋予近亲属间保持联络与相聚的权利符合国民的意愿,也顺应中国几千年来深深植根于传统文化中的家庭观。而且,我国现行《婚姻法》、《承法》均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互为第二位的抚养义务人,且彼此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连接触、联络、相聚的机会都没有,本该朝夕相处共享天伦的他们陌同路人,势必给履行抚养或继承义务和行使权利带来尴尬与困惑。如不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定的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良好的传统伦理与善良民俗不符,事实上使探望权失去其伦理的基础。因此,赋予离婚的子女的近亲属在特定条件下的探望权是法律应有之义。但是,其他近亲属享有的探望的权利的内容显然不能和父母同样。他们没有权利实施那些必须由父母亲自进行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出现父母丧失监护能力,被依法指定为监护人,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
适当放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赋予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探望权,在此同时也要将他们作为协助实现探望权的主体,这样更能够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在我国有和西方国家不同的社会家庭生活状况,传统上几世同堂的现象很多,尤其是在农村,许多夫妻离婚之后,子女通常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带养,如果法律上不明确他们的协助义务,就会给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带来实际困难,所以在法律中应当明确实际照顾或者被委托抚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人有协助实现探望权的义务。
同时,法律不应当仅仅对法定婚姻的当事人规定探望权,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子女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一方控制子女,而拒绝另一方与子女接触、联络和相聚的情形屡见不鲜,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应当将其纳入探望权的适用范围,将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实际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合法权益。通奸、强奸、卖淫、缥娟等非正当行为所生养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依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和婚生女同样,非婚生女的父母依法也要享有探望权,其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适用法定婚姻的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明确抚养方履行协助义务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只是原则的规定,离婚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法条的规定来看,没有明确看望的具体内容,以及履行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实践中很难操作。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的确定通常采用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的方式。在美国,决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等由法官在考量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的利益出发来做出决断。加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如此,但是我国为制定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受到束缚,然而在裁决探望的内容时,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法官只能从维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在综合衡量双方情况的基础上,依照实际情况做出判决,这其中的自由裁量的成分一定会占据很大的比例,这与我国司法制度有一定程度的背离。
所以,法律应当明确,法官在决定探望的内容时,所应当参照的情形,减少最终所作的判决上的人为色彩。直接抚养方协助的义务到底有哪些,法律应该加以明确。直接抚养方不得对未成年子女灌输对非直接抚养方实施探望不利的言语。在直接抚养方为了阻止对方履行探望的权利故意离间子女与对方的关系,故意贬低对方的人格,使子女对对方产生隔阂,进而产生不愿与对方见面的情绪的情况下,对方有权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笔者就曾经碰到这样的案例,一对夫妇调解离婚后,刚满4周岁的孩子随男方生活,双方对子女的探望问题也达成协议。
但是不久,女方找到法院说去探望孩子时,孩子的第一句话就是,”你是坏妈妈,你不要我了“.以后再去探望,孩子说的话更加难听。她问孩子是谁这样说的,孩子说是爷爷、奶奶和爸爸说的。她的前夫也表示,既然孩子不要她,她就不要再来看望孩子了,孩子的抚养费也不要她给了。其实男方的意思很明白,就是对孩子灌输妈妈不好的观念,以此达到独占子女的目的。其实,男方这样的行为就是一种变相的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法律应当明确当事人有这样的行为时,而且这样的情况如果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和感情的健康,这时候如果对方申请变更直接抚养权的,应当准许。
在明确有关探望权实现有协助义务的主体后,还应当明确各该主体应当如何履行协助义务,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对于协助的义务,在履行时应当明确为积极的协助,而不是消极的协助。因为,一般情况下,子女和共同生活之亲人的关系较之另一方要融洽、亲密一点,如果出现子女对另外一方有抵触情绪,不愿接受探望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的父母采取的态度将会决定探望能否顺利进行,如果她(他)采取消极的态度,探望很可能就无法进行;如果他(她)采用积极的态度,劝说子女与对方会面交流,可能探望就会顺利进行,探望权人的权利可能就会实现。所以,法律应当明确,直接抚养方的履行协助义务的方式应当是积极的方式。另外,法律还应当明确,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不在子女面前贬低对方,人为造成子女同对方的隔阂,影响探望权的实现。以上的义务应当同样适用于其他有协助义务的主体。
(四)设立损害赔偿制度
探望权是离婚后非直接抚养与子女接触的最主要的途径,是专属的人身权利,如果直接抚养人故意设置障碍,阻挠非直接抚养人行使探望权,实际上侵犯了非直接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必然给探望权方精神上带来极大达到伤害,既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应当规定,直接抚养方应当对对方因此受到的伤害做出赔偿。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保护非直接抚养方的权益,在适用时主要体现对违反义务方的惩罚性。设立这样的惩罚的目的还在于促使相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探望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复杂问题,但非有浓厚的社会学、法学以及司法实践的基础,是无法对此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研究。尽管笔者尽心竭力试图对此问题提出一些新的想法,但终因学识及能力有限,无法对此问题进行更高层次的研究,所提出的观点也流于表面。种种遗憾,只能待日后不懈地努力。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鲁迅《离婚》发表的1925年,正值新文化倡导的 自由离婚 在舆论与现实实践中轰轰烈烈开展之时。相对于鲁迅的其他小说,《离婚》自问世以来,阐释既不充分,理解的歧义也最多, 难读 ,是很多研究者共同的感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论小说《离婚》中鲁迅对爱姑的矛盾心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爱姑是鲁迅小说《离婚》中的人物,她和鲁迅以往小说中的女性不同,她大胆泼辣,敢于反抗不幸的婚姻,社会的黑暗,爱姑的命运悲剧却无法避免。爱姑的不幸,是鲁迅对五四时期女性的出路问题进行的严肃思考,同时爱姑婚姻悲剧也远距离的无意识投射出鲁迅自身婚姻中的隐痛,本文将从小说的显在结构和潜在结构进行鲁迅对爱姑形象矛盾心理的分析。
小说中的爱姑处于辛亥革命后的大背景下,受到新思想的影响,无法忍受自己作为物品一样随便丢弃,开始向不幸的婚姻发出呐喊,进行反抗和斗争。为了能够讨回一个公道,她闹了三年,声称要闹得夫家家败人亡才罢休,可见爱姑是一位大胆泼辣的女性。
显在结构:对封建伦理下女性命运的同情与反思
在那个时代,爱姑身上体现的强烈的自我意识,敢于向封建的族权和夫权发起挑战,这种品质无疑是让人感到欣喜的,但是她的反抗最终却走向了失败,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爱姑反抗由最初的坚决,毫不妥协到最后的顺从让步,这和她的性格是不无关系的。爱姑在大庭广众之下称自己的丈夫和公公为“老畜生”和“小畜生”,一门心思的想着如何让夫家家败人亡,逢人就开始诉苦,称这几年自己是如何的艰难,看到父亲为自己的事情折腾了三年,准备有想要放弃的念头时,爱姑就立马不高兴了,开始讽刺道“连爹也看得赔贴的钱有点头昏眼热了”。作为女性,她没有母性与女性的柔美,爱姑性格中的桀骜不驯,粗俗,残暴,在对其行为和语言的白描当中就体现了这一点,这是对国民劣根性的批判,也是鲁迅所厌恶的。
爱姑为抗争到底,闹了三年,打了无数回架,也没讲和,施家招架不了爱姑和他父亲庄木三,请来了“知书达理”的七大人进行调节,爱姑对七大人抱有很大的期望,她认为知识分子是讲理的,会主持公道,认为“自己是三茶六礼定来的,花轿抬来的”“自从我嫁过去,真是低头进,低头出,一礼不缺”,他向七大人申诉,认为自己遵守伦理纲常,三从四德,是符合封建制度的妇道标准的,不应该被抛弃。爱姑的言行正如鲁迅所说“中国人极容易变成奴隶,而且变了之后,还万分欢喜”。爱姑的不是彻底的对封建势力的反抗,是对想做夫家的奴隶却又做不成的不满而斗争,所以他要找七大人的诉苦,说说自己的委屈,让他替自己讨一个公道,爱姑这种行径却让她陷入了奴性的泥淖,为了保住自己的奴隶地位,向自己的主子哭诉自己的合格,以免失去自己奴隶的身份。在一个民智未启的时代,爱姑寄希望于别人寻求公道,依仗着自己娘家的势力盛气凌人,用自以为是的道德高度去撒泼,她反抗封建礼教,但她的的思想武器仍然是封建礼教。她不是通过自身的努力而寻求真正的解放,将自己的依附中心放到别人身上,最终自己只会让孤立无援。
爱姑生活在辛亥革命后,尽管辛亥革命具有不彻底性,但它以共和取代专制,传播了民主共和的观念,爱姑身上表露出了鲁迅其他小说中女性所没有的时代气息,她是鲁迅笔下最具有反抗精神的女性,她能够大张旗鼓的离婚,挑战封建权威,但是在骨子里爱姑和辛亥前的女性是没什么区别的,究其深源,作为政权和意识形态的代表者的仍然是地主阶级,七大人和蔚老爷这类人构成了封建统治的基础,他们是封建王权的护卫者。爱姑的丈夫暗地里?A上了小寡妇,爱姑要和他离婚,从理由上来说是天经地义的,认为自己是有理由抗争到底,将自己的希望寄托在“知书达理”的七大人身上,在七大人面前,爱姑始终都是一副怯弱的模样,当爱姑鼓起勇气对七大人述说自己的委屈时,刚开始说了几句,“爱姑自己是完全孤立了;爹不说话,弟兄不敢来,慰老爷是原本帮他们的,七大人又不可靠,连尖下巴少爷也低声下气地像一个瘪臭虫,还打“顺风锣”。但她在胡里胡涂的脑中,还仿佛决定要作一回最后的奋斗”。一发现七大人面部表情一变,她立刻就打了寒噤,七大人的一个“来……兮!”,只觉得“心脏一停,接着便突突地乱跳,似乎大势已去,局面都变了,仿佛失足掉在水里一般”。吓得她不由自主地说:“我本来是专听七大人吩咐……”。三年的努力付诸东流。从悬想要闹得他们(夫家)“家败人亡”,“走投无路”到这一声低低地应承,爱姑的勇气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烈的反差不能不引起我们对爱姑自身的思索,――正是这一低低地应承揭示了比沉默更深的悲剧内涵[1]。
潜在结构:鲁迅自身的婚姻隐痛
小说中爱姑与丈夫无爱的婚姻在某种层面上也是鲁迅自身婚姻隐痛的投射,王富仁在《鲁迅的婚姻爱情生活一一影响他思想情绪和文学创作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写到:“我们应当重视一个作家的社会经历,但也应该重视他的私人生活与私人生活环境。假若说一个人的社会经历更多地决定着他的基本政治思想倾向,那么,他的私人生活则更多地影响到他的感情情绪,并且两者又是可以相互过度的:私人生活环境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整个社会生活是各种不同的私人生活的粘连体。[2]
1906年,对鲁迅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远在日本的鲁迅,收到了一份母亲送给他的“礼物”:与一个素未谋面的女人结婚,这对追求婚姻自主,个性解放的鲁迅来说是一个噩梦,出于对母亲的爱,对母亲寡居生活的同情,他选择了服从,在这段20多年的婚姻中,鲁迅一直扮演的是一个孤独,寂寞,痛苦的牺牲者形象,对这段无爱的封建包办婚姻,鲁迅无限痛苦,他的爱情被这个吃人的礼教吞噬,他与朱安只是保持着形式上的夫妻关系,鲁迅面临着一个自己所不爱但却是一个无辜的女子,在当时,他对朱安的遗弃,就将意味着把她抛到封建世俗的冰窟中受人歧视和戏弄,而要顾全朱安女士起码的生存权利,他自己便要付出一生的痛苦代价,便必须放弃个性解放的正常理想。[3]在小说《离婚》中,爱姑的婚姻也是一个封建伦理制度下的牺牲品,她的反抗是无望的,她反抗的方式和目标都具有封建色彩,他是以一种封建的方式向更浓重的封建色彩反抗,最终只落下一个悲惨的结局。朱安和爱姑都是是封建制度下的牺牲品,我们不能说朱安就是爱姑的原型,爱姑的泼辣与反抗这是朱安不具有的,但她们都是有一个不幸的婚姻,对于封建制度下女性的悲惨命运,鲁迅充满同情,对吃人的礼教充满血泪的控诉,这也是鲁迅对自己不幸婚姻的呐喊与挣扎。
在一方面,爱姑在封建制度这张大罗网的斗争中,鲁迅是给予了无限的同情,女性追求自由独立意识的觉醒,对于不公平制度的奋力反抗,这是鲁迅对深受数千年封建礼教压迫下的女性的期望,但是残存在女性骨子里的“愚弱”的粗野,浅陋的精神状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觉醒,中国的女性依然被吃,依然在“暂时做稳了奴隶”和“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中窘迫生存,这也就决定了鲁迅对爱姑的同情是有界限的。另一方面,隐性的批判是鲁迅对自身封建包办婚姻的隐痛,无爱的旧式婚姻,鲁迅,爱姑,朱安他们都是被吃人的封建礼教吞噬了爱情,对于吃人的礼教,鲁迅是刻骨的痛恨,对于同样作为牺牲品的朱安,他也是无限深沉的同情,他一直没有同朱安离婚,他说:“这是母亲给我的一件礼物,我只能好好地供养它,爱情是我所不知道的。”这恐怕也是鲁迅笔下的婚姻爱情都是缺少幸福的原因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而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相对于其工作要求来说,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问题的研究则显得相对不足。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教师子女心理健康教育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教师子女是教育群体中的特殊人群,他们因为有做教师的父母,在学校中就有了一些所谓的便利和特殊照顾:教师的偏爱,享受特殊待遇。这些的确为教师子女的成才提供了捷径,但结果却与人们的普遍认知大相径庭。我作为一线的班主任,又是孩子的母亲,对教师子女的成才非常关注。环顾周围的教师,我通过自己
【关键词】:教师子女 心理健康 家庭教育
教师子女是教育群体中的特殊人群,他们因为有做教师的父母,在学校中就有了一些所谓的便利和特殊照顾:教师的偏爱,享受特殊待遇。这些的确为教师子女的成才提供了捷径,但结果却与人们的普遍认知大相径庭。
我作为一线的班主任,又是孩子的母亲,对教师子女的成才非常关注。环顾周围的教师,我通过自己二十年的教学经历,发现一个令人惊讶的事实:教师子女能成为优秀人才的很少。更奇怪的是,优秀的孩子相对集中在父母是教研工作人员或学校行政人员的范围里,而真正一线教师的孩子实不多见。为什么会这样?分析来看,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身为教师的父母,本身过于重视或者轻视基础教育,从而造成自己的孩子偏离正确的方向。
在我接触的教师的孩子和自己的儿子身上,我见到最多的就是两种教育倾向。一般来说,初高中教师对基础教育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势。这种思想倾向使较高层次的教师站在教育的更高点上,从而忽视子女在小学阶段的学习。他们觉得小学知识层次较浅,不用下大工夫,这种思想或多或少会被孩子感受到,这就有可能直接导致孩子对自己的老师所授知识、所讲道理持怀疑态度。有关调查数据表明,中小学阶段是人的一生中自制力最差的时期,若在这一阶段的校园生活中没有一定权威信仰的支持,极容易形成不良的学习、生活习惯,甚至偏离人生的正确方向。早期教育失败后即使作出再大的努力往往也无力回天。可见,教师对自己的子女早期教育的重视以及对基础教育时期子女教师的充分尊重是非常必要的。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必须唤醒国人明白幼年的生活是最重要的生活,幼年的教育是最重要的教育。”作为教师,更应明白这一点。可惜许多我的同行忘记了这一点。
另一种现象就是教师本身的优越性,带给孩子的不是真正的帮助,而是适得其反的作用。因为有同事关系,教师自然就萌生了得到照顾的想法。座位的安排,班干部的选拔,各项活动的参与,甚至是学业上的小灶,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这些无形的照顾使教师子女产生了优越感,缺点和不足被忽视或淡化,孩子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还有可能造成同学间的矛盾。这些好心的照顾起到的却是反向效果,更有甚者一旦脱离这个环境就会因“失宠”而导致心理失衡。孩子是天真烂漫的,他们最需要和最懂的就是平等,任何特殊的对待都不会产生好的结果,这种教训在实际中屡见不鲜。
其次,教师角色转变不当,束缚了孩子的个性发展,这也是教师的孩子心理成长的问题之一。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可是孩子在家的心理角色和在学校的心理角色是截然不同的。在学校,听话乖巧是衡量学生的一条重要尺规,这种判断的标准使得大多数教师在思维上有一种定势,很担心自己的孩子也会像班上某个特别难教的孩子一样最终成为差或坏的学生。因此,教师对自己的子女格外严厉,要求孩子言行举止中规中矩,过于关注琐碎的细节,对孩子个性化的举动都视作大不敬,会不遗余力地对孩子进行教导,尤其偏爱说教。长此以往,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遇事也会更多地考虑困难的一面,他们关注细节过程比关注结果要强烈,对处理事情难度的预设会更为仔细,因而容易产生退缩情绪。再加上教师子女耳濡目染的都是教育成才的典型范例,本身存在压力和负担。父母过多的批评,加重了他们自身的心理焦虑,一些教师子女从厌烦到反感,性格中逐渐滋生叛逆,与父母之间的鸿沟增大,从而越来越难教育。
综上所述,教师子女的心理问题大多是教师职业和教师本人的心理造成的。因此在明确了造成教师子女心理问题的原因后,最重要的就是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弥补。
首先,教师本身的反思和改变是调整子女心理状态的基石。
父母是孩子的榜样,这种榜样的力量能左右孩子的终生。如果一个教师只知教书,而与此相应的琴棋书画、弹唱说写、人生哲理等高雅情趣和智慧都不能进入他的现实生活,那么,对孩子而言,当教师的父母并不能凭借自己这份职业魅力惠及孩子,孩子也不会以父母是教师为荣。因此,做一个阅读型的教师,做一个有高雅志趣的教师,不仅对学生意义重大,更重要的是对自己的孩子有着固本培元的作用。孩子无论在哪一个成长阶段,父母都能以一个真正的教师的高度跟孩子沟通,那么,无论多么平凡的孩子都会脱颖而出。
其次,在具体的事件中,学会与孩子沟通,将阳光乐观撒入彼此内心。
我是教师,也是家长,无论谁的孩子,都是国家的财富,培养他成才是我的愿望和责任,直到那件事情后,我才明白孩子的心理状态远比其他更为重要。
一直以为自己作为班主任是成熟的和成功的,那么多的孩子在自己手中成长,轮到自己的孩子了,内心的激动和渴望让自己变得越来越敏感和矛盾,既希望孩子能像其他孩子一样成长,又担心自己的身份给他带来负担和不必要的麻烦。还好孩子在班级内一直都很顺利,他没有骄纵,没有桀骜不驯,学习在年级虽不是排名第一,却也名列前茅,乒乓球打得好,羽毛球打得好,运动场上阳光舒展,关心班级、关心同学、沟通能力强。于是当轮到儿子参加市级优秀干部的选举时,我对结果很是期待,而他自己却显得淡然。直到临选举前的晚上,他才一边说笑一边不太认真地练了两遍,倒是我显得紧张,一次次督促。
终于到了第二日的中午,选举结束,我没有立刻去问结果,而是走入教室察看孩子的脸色。他竟然直言不讳:“妈妈,我选不上,我的对手太强。”
我的心一瞬间冰凉,脑中一片空白,来回思考:我该怎么办?儿子该怎么办?无语的我默默地走出教室,调整情绪,将课上完。
我回到办公室,思想停滞,只是想如何去与儿子沟通,能将伤害降到最低点。时间在焦虑中流淌,儿子放学了。背着大书包的他施施然出现在我的面前,一如既往,坐在我的对面卖弄,拿出竞选稿,自言自语:“唉,失败呀!技不如人!”
我感到一丝心痛,暂时压住情绪,轻声细语问道:“你很上火吗?”
“没有!”爽快的男中音瞬间传出,“我学习本来就比不上他,活动参加也不多,选不上是应该的。就是有点可惜。我的稿准备得不认真,早知道好好写写。”儿子长满青春痘的脸显出稚气。
我的心略微放松了一些,试探道:“如果没选上,你会怎样?”
“我也不靠这五分上重点高中,自己努力就行。初三还有机会的。”儿子的那种坦然让我感觉到自己的狭隘和小气。一切就在谈笑间隐没于暮色中。
回想自己面对荣誉的患得患失,面对教师子女的特殊化,面对自己孩子的教育,我才发现囿于自己的思维,将他定位于教师的子女就必须享有一些特权,当这些特权消失以后,心里就失衡、伤心、不满、委屈。谁规定教师子女必须与众不同,必须有特权呢?我的确低估了儿子,儿子告诉我:平等不是口号,而是内心的坦然。儿子让我的教育观念又前进了一步!
当然,调整教师子女心理的方法各异,但是身为教师,在繁重的教学工作之外,必须把对自己的子女教育问题当做重大的人生课题来对待。要客观对待自身的工作环境,变劣势为优势,为教育子女多出一份心力。
现实生活中,有一位过来人说:“再优秀的老师,如果自己的子女没有教育好,其优秀的程度都是十分有限的。”把这样一个沉重的话题揭示出来,藉此与所有的教师同行共勉:先成为好父母,然后才能成为好教师。
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单亲家庭在当前初中学生家庭生活环境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这与社会的开放、人格自由和自我认知水平的提高是呈正比的。然而,家长婚姻的失败和家长的自我解脱却对他们的子女生活环境和心理引起巨大的变化,使他们生活在单亲家庭环境,这一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和心理素质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受到教育工作者的注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单亲子女青春期心理问题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单亲家庭是指父母离异或一个亡故的家庭,其子女即为单亲子女。随中国社会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单亲子女的数量也急骤增多。单亲子女的思想、学习、性格以及健康都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在青春期单亲子女暴露出更多的心理问题。家长的无奈、教师的困扰、学生自身的发展危机,使单亲子女在青春期的心理问题成为一个不容忽视、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
(一)家庭状况
1.离异父母的收入对单亲子女的影响
父母收入水平低,单身父母没有时间、精力和物质条件对孩子进行教育,对孩子疏于管教,形成管理的真空。孩子在家中不受重视,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体会不到自己在家庭中的作用。有些单亲子女由于生活所迫,过早的承担生活压力,易产生一些不良情绪和行为。
父母经济水平高,双方都想以金钱来弥补子女对父爱或母爱的缺失,用金钱满足孩子所有的要求,导致孩子形成不良的价值观,在学习上不求上进,靠金钱交友,情感冷漠,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子女与长辈生活
长辈们为弥补孩子对父爱母爱的缺失过分宠爱,对孩子百依百顺,孩子纪律性淡漠,行为不受拘束,为所欲为。另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与孩子年龄差距大,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存在更深的代沟,缺乏有效的沟通,不能相互理解,所以单亲子女更容易产生孤独感,幸福感较低,性格暴躁。
3.离异父母的关系对单亲子女的影响
有些父母离异后关系相处不融洽,双方处于“互骂”状态,使子女处于仇恨的环境中,造成其心理扭曲,滋生出对人生、对社会的提防和恐惧甚至产生仇视心理,无法正确处事待人。
(二)家庭教育方式存在的弊端
1.监控程度低
离婚给孩子带来的适应困难会通过各种途径表现出来,离婚家庭中父母监控程度低的状况会导致青少年更容易出现吸毒和早孕等问题行为。由于成长环境的变化,单亲子女易产生心理失衡。由于缺少一方的监管,在青春期这个叛逆的阶段,单亲子女会因为想引起家长的注意,或因缺少约束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期望过高
父母离婚后家长将子女作为精神支柱,对子女产生较高的期望,子女易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有的子女由于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走向家长的对立面,与父母进行抵抗,易产生过激行为。有的子女为了不让家长失望,自己承担过度压力,性格变得孤僻、消沉、沉默寡言,郁闷不乐。家长过度的期望和教育要求不利于孩子的学习和健康,容易使孩子出现许多心理问题。
3.迁就溺爱
离异父母因为感到对孩子的亏欠而对孩子进行弥补,因此对子女一味娇宠,有求必应,对孩子过分溺爱。为了减轻孩子心理上所受到的打击,无条件地满足孩子过分的物质要求,使子女产生骄纵任性等不良情绪。单亲子女在家里处处以自我为中心,行为散漫放任,在学校里迟到、旷课、打架,不尊重老师同学。
4.简单粗暴
有些单亲家长对其子女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家长在子女犯错时非打即骂,甚至有的家长以自己心情为转移,使单亲子女感到惶恐不安。其个性发展受到严重压抑,形成孤僻、胆小、倔强、不自信、暴力、急躁等不良品质。
1.性别角色混乱
性别角色混乱是指两性在社会文化规定的各自相应的社会位置和行为规范模式上的混乱,即通常所说的男孩像女孩,女孩像男孩的现象。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各有不同,父亲对子女的独立性、自信心、社交能力、智力发展等方面影响较大。母亲则在抚爱、谦虚、举止规范、认真细致、严于律己等方面影响较大。在青春期阶段,青少年心理和生理发展迅速,而单亲家庭中由于性别角色的缺失,容易导致子女的性别角色混乱。因父爱的缺失而出现的男孩女性化,男孩缺少阳刚之气,孤僻、胆怯、吝啬,喜欢与女孩相处,穿着、语言、体态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对女性的模仿。而女孩则缺少与异性亲切交流的训练,表现为冷漠、拘谨、沉默寡言,缺少与异性相处的能力。
2.疑惧心理
疑惧心理是指无法真正理解他人的正常关爱,产生怀疑和恐惧的心理。在青春期这个特殊的阶段,青少年的心理发展迅速,需要更多的关爱。然而具有此心理的单亲子女担心别人的关爱是出于什么目的,不愿将自己的困难和处境告诉他人,不愿敞开自己的心扉,让人感觉难以接近。
3.早恋心理
单亲子女在青春期生理上的迅速成熟,要求心理发展紧紧跟上,但由于他们个性发展以及认识能力的限制,尤其是在教育引导个性发展不及时、不得力的情况下,使他们的心理发展表现出相对的幼稚性。由于他们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的关爱,所以他们渴望他人的关爱,而异性的关爱比同性的关爱更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因而单亲子女在青春期常常对身边的异性产生好感。一旦对方作出回应,双方易将彼此的好感误解为爱恋进而陷入早恋。
4.自卑心理
大多数单亲子女都会具有这种心理,表现为沉默寡言、郁闷不乐、意志消沉。在青春期阶段,青少年自我意识高涨,心理活动集中指向自我,特别关注自己的身心变化以及感受,非常在意他人对自己的观察与评价。单亲子女认为父母离异是不光彩的事,加上社会和周围人群的不理解,他们受到一些不平等的待遇,自卑感便油然而生。单亲子女往往情感脆弱、对别人的批评特别敏感,行动上比较被动,畏缩消极。
5.人际交往障碍
青春期面临特殊的发展任务,在这些任务完成的过程中会暴露出新的问题。青春期是个体首度尝试建立亲密关系的时期,单亲家庭会影响到孩子对关系和责任的看法。哈里斯?代克?苏利文认为,青春期会产生对亲密的需要,可以彼此分享情感和思想,进行亲密的交流需要学会以对方能够理解的方式去谈论所感所思,由于单亲子女所具有的疑惧心理、自卑心理、孤僻冷漠、暴躁易怒等特点,使他们很难与同伴建立亲密的关系,容易产生人际交往障碍。
三、单亲子女在青春期的教育对策
(一)提高学校教育科学性
1.建立心理咨询与治疗机构
学校应开设专门的心理教育课程和咨询治疗机构。使同学通过心理辅导课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教育其他同学对单亲子女要关心和关爱,不歧视和讽刺,建立同学间可倾诉和疏导的氛围以及正常交往关系。
2.建立单亲家庭学生档案
学校在单亲子女入学时建立人头档案,对其学习、心理、生活、行为及家庭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并加以记载。
3.定期与家长取得沟通,帮助他们改善家庭关系
学校可以开设单亲家长班,在教育单亲子女方面给予家长一些知识与指导性意见。指导家长用正确的心理健康辅导方法,担负起家庭教育的职责,主动配合学校教育子女。定时举办专家讲座,请单亲家长互相交流、总结经验。另外家长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走进教室与同学交谈,了解子女状况。
(二)重视家庭教育
1.采取宽严适度的家庭教育方式
单亲家长要加强理性,采取宽严适度的教育方式。要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安排好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子女学会自信、自立、自助、自强。不要为了弥补孩子感情的缺失,过分地满足孩子的要求,溺爱、怜爱的教育方式不利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但也不能对孩子放任自流。
2.培养单亲子女的社会性
要教育单亲子女自尊、自爱、自强、自立,鼓励他们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不要逃避社会,要主动与人交往,虚心向他人学习,学会正确处理与他人的关系,尊重自己,尊重他人,融入社会。
3.对单亲子女确立适度的期望值
作为单亲家长,要对子女确立适度的期望值,把生活的支点放在自己身上,而不是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子女身上,对子女有不切实际的希望,不要让子女感到压力,才能促进子女健康成长。
4.注重广博的情感培养
家庭是以骨肉亲情为纽带形成的特殊组织形式。单亲子女与父母的情感残缺是不可回避的现实,要帮助缺少父爱或母爱的子女克服情感障碍。单亲家长尽可能多抽时间与孩子沟通交流,引导孩子面对现实,调整自我,用良好的意志品质克服挫折和困难,使孩子明白父母并没有减少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
(三)健全社会保障
1.成立指导或辅助性的机构组织
社会应开设专门的心理辅导与治疗机构及心理咨询服务热线,帮助单亲父母解决自身的心理困惑,解决单亲子女的心理问题。社会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和机构,对单亲子女的心理发展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观测,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
2.完善离婚子女监护权
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案,处理未成年子女归属时,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既要考虑到监护人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到其教育能力,使单亲子女尽可能多地得到双亲的教育和关心。
对单亲子女青春期心理问题的研究相关文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正在监狱服刑的未满十八岁的公民,由于父母服刑,这些孩子在经济、学习、心理、发展诸方面,都面临着残酷的现实。这一需要社会特别关心和救助的人群,却遇到了社会大众普遍的不了解、不接受、法律规范和保障制度的空白。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服刑家庭子女的心理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由于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处于被监禁状态,难以履行他们应尽的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未成年人赖以生存的载体——家庭出现残缺甚至瓦解。本应生活在父母关爱下的未成年子女,失去了爱的沐浴,其原本的生存、教育状态发生急剧变化。服刑家庭的孩子们面临一系列残酷的现状,这对他们心理发展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关键词】服刑;子女;心理发展
布朗芬布伦纳认为,自然环境对人的发展是一个主要影响源。发展的个体处在从直接环境到间接环境的几个环境系统的中心或嵌套于其中。每一系统都与其他系统以及个体交互作用,影响着发展的许多重要方面。环境层次从里到外分别是微系统、中间系统、外层系统、宏系统、时间系统,其中微系统仅限于家庭,家庭中的人以及人们之间的关系都会对孩子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另外四个系统对孩子的影响也离不开家庭的因素。
家庭很像人类的身体,是由相关部分组成的整体结构,其中每部分都会影响其他部分并受到其他部分的影响,而且每一部分都有助于总体功能的发挥。相反,如果家庭中其中一部分出现了缺失,那么对整个家庭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家庭经济困难对心理发展的影响
父母服刑,直接导致家里的劳动力减少,特别是父亲作为家里主要经济来源地情况下入狱,家庭经济就会马上陷入困境,子女的生活费用支出缺乏保障,居住的条件也明显下降,这是服刑家庭最主要也是最普遍的现状,甚至多数青少年出现辍学现象,还有些流浪街头,以乞讨为生。
首先,经济上处于劣势家庭的子女,尤其是在生命早期长期处于贫困状态,更有可能表现出标准制下的发展结果:认知缺陷和较低的学业成就、焦虑和悲伤、较低的自尊和攻击反社会行为。其次,经济困难对父母的教养方式会也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经济困难,父母会变得悲伤,反过来又会导致家庭冲突,并导致他们把更少的精力投入到养育孩子的过程之中。第三,由于经济困难导致青少年辍学,将给其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严重的负面作用,使其很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他们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正规和有效的教育,会使其感觉到自己与其他正常孩子的差别。而这种内心世界对社会差别感受到的不平等,将加深他们的被歧视感和对立感,从而很可能产生对整个社会的对抗情绪。这些从小在歧视和排挤中长大,生活在社会边缘的孩子,也有可能会形成新的严重社会隐患。
(二)人格
父母一方入狱导致家庭变成单亲家庭,而单亲因素给子女造成人格方面的负面影响,会阻碍其适应生活,形成性格缺陷。
1.自卑。自卑是单亲家庭子女的性格缺陷之一,自卑感强的孩子沉默寡言,不善于别人交流,经常自卑自责,消极的看待自己,并害怕困难,在困难面前不做任何努力,就轻而易举的放弃自己的目标,并持自我否定的态度。他们的自我否定还经常伴有消极的情绪体验,如不安、内疚、害羞、失望等。随着年龄的增长,不良刺激或重大挫折常常会唤起他们消极的情绪体验,引发其自卑情结,形成其自卑的性格。
2.孤僻。孤僻也是单亲家庭子女常见的性格缺陷之一。孤僻且自卑感强的人不敢与人交往,因为他们总担心被轻视和排斥,虽然他们有和他人亲近的欲望,但当恐惧超过欲望时他们就会采取抑制欲望的方法,对他人表现出冷漠和排斥,从而形成其不合群、孤僻的性格。
3.散漫放任,暴躁易怒。由于单亲子女缺乏关爱或者过分被溺爱,他们经常处于无组织、无规范的情境中,并表现出散漫放任的态度,自我控制能力差。同时由于抑郁的情绪无处发泄,他们经常脾气暴躁易怒,遇到事情容易冲动,甚至会出现打人、骂人的过激行为。
此外,还有些单亲子女会表现出怯懦、胆小怕事、感情脆弱、遇事惊慌失措等。
(三)情感
与双亲家庭比较,单亲家庭子女因家庭生活的变化及家庭情感的骤变,都极少体验到其父亲或母亲的情感温暖和理解,并且他们从内心深处认为自己是被抛弃的孩子,自卑自怜,从而产生不良情绪。
1.抑郁和焦虑。单亲家庭子女起初不能接受家庭转变的事实,往往情绪低落,表现出明显的抑郁情绪,在众人面前感到焦虑、不安、害怕别人说自己的坏话,表现出退缩行为。
2.情绪易激动,不稳定。对于单亲家庭来说,子女往往会因为对父母一方的不良情绪而表现出发脾气、摔玩具、不愿与人交往、睡眠不安稳、导致亲子冲突加剧等,具体表现为爱哭、易激动、常有恐惧感,觉得自己生活不愉快、不幸福。男孩表现为情绪易激动、倔强,情绪不稳定且波动幅度较大等特点,女孩则表现为易焦虑、烦躁、爱哭、情绪低落、独来独往、易受惊吓等特征。
3.情绪敏感多疑,低落。单亲孩子比普通孩子更加的敏感,对别人的谈话非常在意,担心别人说自己的坏话,对别人的评价也非常在意。同时他们会因自己不能得到完整的家庭而埋怨,怀念与父母共同生活的美好时光,这些都容易导致其情绪低落。
(四)学习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正常发展及达到较好的学习状态等具有奠基作用,单亲家庭子女经历家庭事件的打击,单亲父亲或者母亲要么溺爱孩子,放任不管,要么将希望寄托于孩子,对其严格约束,无法给子女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这会导致单亲家庭子女无法得到正常而充分的发展,因此他们在学习上容易陷入困境。
1.语言方面。单亲家庭的孩子言语不连贯,处理情感问题的能力也存在很多困难,不善表达自己的情感,而且反应能力差,语言表达缺乏词汇或感情,可能是因为强烈的自卑阻碍了其大脑中负责语言学习系统部分的正常工作,不仅影响到了其所表述词汇和语句的信息量,也影响到与他人的交流。
2.行为方面。行为与学习成绩密切相关,有不良行为的儿童经常会表现出怕上学、逃学、上课不爱提问或回答问题、注意力不集中、扰乱课堂秩序、作业马马虎虎、抄袭作业甚至不完成作业等学习方面的问题,导致其成为班级的“差生”或“个别生”。 此外,因单亲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这又导致单亲子女经常精神低落,适应性差,这些都给单亲子女学习带来不少烦恼。他们成绩下降的起点,基本上都是在家庭出现变故前后。
(五)社会性发展
美国违法犯罪青少年中30%―60%来自单亲家庭,我国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大约有10%―30%来自单亲家庭,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单亲家庭子女的社会性发展不良,而这种发展不良突出表现在同伴关系上。
同伴关系是指年龄相同或心理发展水平相当的儿童之间通过共同活动、相互协作过程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家庭的缺失会给子女的同伴关系造成一定的影响。首先,在认知方面,受客观环境的限制,单亲家庭子女社会经验不足,不能够全面接触社会,认知上容易出现片面化现象,同时,他们时常以自我理想来确定择友标准,所以一旦结果与理想不符,往往产生心理落差,从而产生人际交往障碍。第二,情感方面,情感作为人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同伴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情感缺失或缺乏会阻碍交往行为。他们有时对人对事过于敏感和不重客观,感性因素占主导地位,因而其人际交往缺乏稳定性。第三,性格方面,活泼开朗的学生容易交到朋友,经常三五成群的结伴而行,而内向沉闷的学生则不易交到太多朋友。对单亲家庭的子女而言,他们在同伴交往中容易产生人际冲突,同时由于语言表达能力较差,他们往往想关心人但又不知从何做起,想赞美人,可怎么也开不了口或者词不达意,有的与人交谈时也会面红耳赤,甚至心里发慌。单亲家庭子女在同伴交往中会面临种种障碍,缺乏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这将影响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首先,经济问题。应该提倡社会对服刑家庭多一些关怀,社区可以组织捐款等,为经济困难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
其次,对于父亲或者母亲缺失的孩子,可以有意识的给予他们其他角色的补充,尽量填补他们父或母的空白。对于单亲母亲或者单亲父亲,不仅要尽量与孩子保持良好的关系,还应该鼓励孩子多交朋友,从而减轻父母缺失对其造成的危害。
再次,父母入狱导致家庭结构出现变故,对子女无疑是产生很大的创伤,在这个时候,容许孩子自由而充分的表达对家庭结构变化的反应非常重要。家长可主动找机会与子女沟通,真诚的倾听子女的心声,并让子女学会做决定,同时建立自信心,不会耻于说出自己的想法或单亲家庭的生活经验。这样一来,孩子便能够接受家庭变故的创伤而正常发展。另外,家长应该和子女共同协商家庭管理的方式,针对彼此的需要共同合作,这样孩子便更易体会到父亲或母亲的困难,愿意与家长配合分担家庭事务,亲子关系也能得到很到改善。
最后,无论是家长、学校还是社会,都需要关注这类特殊家庭的子女,对他们的人际交往,生活学习,未来发展等给予指导和帮助,培养其独立的人格和良好的习惯,为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以后健康的发展而努力。
浅谈服刑家庭子女的心理发展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