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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摘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通过将触法的未成年人置于社区内,使其改变原有的不良思想和行为,接受正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从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给予帮助,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是未成年罪犯一种有效的社会化行刑方式。
一是建立开展社会调查的配套制度,健全使用调查报告的办案机制。可吸纳矫正社工进入合适成年人队伍,在矫正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诉讼,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谈话时做好司法机关委托社会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对于经过社会调查认为可以对罪错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执行社区矫正征询意见制度,并在评估后落实矫正帮教措施。例如,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开设赌场一案时,即由矫正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矫正社工经过社会调查结合案情分析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禁止令,在征询司法所、派出所、其所在社区意见后,区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明确提出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建议,区法院采纳后,由于经事先细致调查、充分评估,与社区矫正部门充分沟通,提出了禁止令等针对性的意见,对李某的矫正得到了所在社区的理解和大力支持,故能够顺利进行,取得较好效果。二是拓展观护基地职能,实行社区矫正全面覆盖下的差异管理。创设以实际居住地社区矫正为主导,以留用观护基地及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为补充的三种模式: 对于在沪有实际居住地或就学就业等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判决后安排在居住的社区内进行矫正; 对于在观护基地内进行观护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经征求基地及观护对象双方意见,判决后可通过签订等于或者长于非监禁刑或考验期的用工合同的方式安排在基地内进行社区矫正; 对自愿返回原籍且原籍社区具有接纳、监管帮教能力的,可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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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2009年“两院两部”发布的《意见》,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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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数少、比例低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创造社区矫正条件,另一方面需要从公安、检察环节加强调查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具备应有条件、能得到针对性的教育矫正,从而在诉讼全程推动社区矫正。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不利于实现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文章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指出应从三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要将审前帮教考察与判后矫正相结合,确保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是要设置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配备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 三是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社区矫正部门权责和矫正细则。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审前调查; 非羁押评估。
论文正文: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通过将触法的未成年人置于社区内,使其改变原有的不良思想和行为,接受正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从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给予帮助,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是未成年罪犯一种有效的社会化行刑方式。
我国于 2003 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 年 2 月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尚存在着一些问题。
( 一) 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比例较低。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较低,已是学界的共识。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采用监外执行五种情形( 即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的适用率尚不高。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常不具备管护帮教条件故采用非羁押措施、适用缓刑操作性不强。而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种,其单独适用或附加适用均有特定条件限制,暂予监外执行则限于疾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种特殊情形,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客观上较少。另一方面,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能否进入社区矫正体系接受矫正,也存在障碍。非监禁刑罪犯由于不采取关押措施,多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
由于缺乏监督和相应的制约机制,产生了监外执行罪犯不报到或报到不及时的问题。有的未成年缓刑罪犯在被宣告缓刑释放后,认为不用“蹲监坐牢”就不用人管了。由于缺少关于监外执行罪犯报到时限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惩罚性措施,未明确不准时报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监外执行罪犯是否报到、及时报到全依靠罪犯的自觉性,无法保证未成年罪犯进入社区矫正体系。
( 二) 外来未成年罪犯执行社区矫正的列管地难以确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人口流动成为全国各地非常普遍的问题,在上海,外来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比例较高( 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10 年承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88%的罪错未成年人为外来人口) ,这些非沪籍罪犯普遍存在“人户分离”的情况。当未成年监外执行罪犯的经常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或者实际居住地经常变换时,应当由何处的监管机关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监管,何处的矫正机关负责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矫正帮教,不同机关之间如何衔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某刑事判决书列明的缓刑未成年罪犯李某( 安徽颍上人) 的暂住地为闵行区航西路临房,后相关部门经核查此地临房已拆除,李某不知去向。实践中,非本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经常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或由于变换居住地导致不能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比较普遍。
( 三) 尚未统一设置专门的矫正机构,未配备专业的矫正人员,矫正手段缺乏针对性、多样性。
我国社区矫正项目起步较晚,即便是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也尚未完全实现未成年人矫正机构的专门化,各机构之间权责尚不明确,关系未完全理顺。由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人数、比例较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和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在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上并无区分,亦导致未成年人矫正和成年人矫正的混同,矫正项目类似,缺少能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正项目。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殊,倘若矫正工作者的教育方法简单粗糙、缺乏人性化,将难以有效促使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罪犯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化的社区矫正活动,有赖于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或具备相关知识、能力的社工,而从目前矫正社工的组成来看,还远未达上述要求。
( 四) 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
社区矫正的内容散见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关于管制、缓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等各种法律规范中,2003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对社区矫正加以明确,但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尚未制定,具体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的权利、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未予明确,如何确保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奖惩( 如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是否报到、及时报到的问题) 均无明确规定,尤其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规定。
( 一) 将审前帮教考察与判后矫正相结合,确保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要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数少、比例低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创造社区矫正条件,另一方面需要从公安、检察环节加强调查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具备应有条件、能得到针对性的教育矫正,从而在诉讼全程推动社区矫正。
1. 诉前全面考察帮教,奠定社区分类矫正基础。一是建立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与羁押听证制度,充分评估非羁押条件,切实降低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一方面对罪错未成年人采用动态评估的方式,将非羁押措施的可行性评估向前推进至公安侦查阶段,深化审查逮捕阶段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评估。
对采取非羁押措施的罪错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与预防办、社工站等部门密切配合,进行跟踪评估、考察。
另一方面落实逮捕必要性多方听取意见、说理机制,确保充分、准确评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条件。二是全面开展分类帮教,为社区分类矫正工作奠定基础。对非羁押涉罪未成年人,有监护条件的来沪未成年人,根据其居住地,就近安排社区观护点进行帮教;对来沪在校未成年人,由联校社工及学校青少年保育老师共同开展帮教; 对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则可安排至由热心企业组成的社团组织进行帮教,由社工以此基地为观护对象提供免费食宿以及技能培训和上岗实习的机会。
2. 诉中全程推动矫正,实现来沪未成年犯全面覆盖的差异管理。
一是建立开展社会调查的配套制度,健全使用调查报告的办案机制。可吸纳矫正社工进入合适成年人队伍,在矫正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诉讼,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谈话时做好司法机关委托社会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对于经过社会调查认为可以对罪错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执行社区矫正征询意见制度,并在评估后落实矫正帮教措施。例如,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开设赌场一案时,即由矫正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矫正社工经过社会调查结合案情分析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禁止令,在征询司法所、派出所、其所在社区意见后,区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明确提出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建议,区法院采纳后,由于经事先细致调查、充分评估,与社区矫正部门充分沟通,提出了禁止令等针对性的意见,对李某的矫正得到了所在社区的理解和大力支持,故能够顺利进行,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拓展观护基地职能,实行社区矫正全面覆盖下的差异管理。创设以实际居住地社区矫正为主导,以留用观护基地及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为补充的三种模式: 对于在沪有实际居住地或就学就业等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判决后安排在居住的社区内进行矫正; 对于在观护基地内进行观护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经征求基地及观护对象双方意见,判决后可通过签订等于或者长于非监禁刑或考验期的用工合同的方式安排在基地内进行社区矫正; 对自愿返回原籍且原籍社区具有接纳、监管帮教能力的,可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
3. 判后跟踪监督执行,规范社区分类矫正的有效执行。
建立矫正帮教衔接制度,确保判处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在司法衔接方面,通过公、检、法委托或核实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对社区矫正可行性进行动态评估; 通过宣判时通知罪犯列管地派出所、司法所到庭当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证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在司法环节实现有效衔接。在帮教衔接方面,通过矫正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并开展社会调查,以青少年事务社工担任帮教老师、矫正社工担任陪审员的方式,促使观护帮教与矫正帮教在审判阶段实现全面衔接,从而有效解决观护对象被判处非监禁后帮教脱节问题。
( 二) 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社区矫正部门权责、矫正细则。
纵观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表现,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日本的《少年法》、《缓期执行者保护法》等、德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存在缺陷,关于交付、监管、监督等细节规定尚不能应对当前复杂形势,有待立法对执行细节的明确。一是要理顺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工作办公室、社区服务站以及志愿者协会的关系和职责;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赋予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必要的职权和相应的处罚权,确立故意逃避监管所应负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条款。二是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流动性问题,明确社区矫正的管辖范围。可采用以经常居住地管辖为主、户籍地为辅的原则,对于更换实际居住地的矫正对象,应当加以约束、限制,避免以变换住所躲避监管的现象。三是建立未成年监外执行罪犯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具体做法是: 在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罪犯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前,由该罪犯提出保证人或先行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监外执行决定生效后则自动转为执行罪犯保证人、保证金。
( 三) 科学设置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配备社区矫正专业人员。
一是建立专业的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志愿者队伍也要求稳定、合格,可聘请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从事矫正的兼职工作,建立合理的薪酬机制。二是整合资源建立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规范社区分类矫正的有效执行。利用街道青少年服务中心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资源,建立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建立并规范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有效管理。三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特点进行矫正教育。坚持以教育矫正为主,为未成年罪犯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辅导,对缺乏就业技能的未成年人尤其是“三无人员”,要区别年龄段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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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区矫正执行衔接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社区矫正执行衔接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社区矫正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是对传统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突破与创新。而新制度构建的快速性使得执法实践出现了衔接隐患。未来立法宜通过完善机关衔接创造执行衔接的外部环境,具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社区矫正机构与专业机构之间的衔接、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及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组织的衔接等。社区矫正执行衔接的内部软件则可通过政策目标、无缝衔接制度及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机关衔接;政策制度衔接。
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无论是从社区矫正设置的目的上看,还是从社会和谐稳定上考虑,执行都在社区矫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各项制度的衔接将是其主要内容。
(一)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衔接。
联合国向全世界推广缓刑制度并且建议成员国在对缓刑犯进行监督时,无论何时均不宜由警察监督,应由有关缓刑机构内的有资格的特别人员担任此项工作。[1]《刑法修正案(八)》顺应这一国际趋势,排除了公安机关在缓刑、假释、管制上的执行权。但遗憾的是本修正案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厘清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的关系,是有效衔接两者的前提。如前所述,遵循权力性质分配原则,包括派出所在内的公安机关不应成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改变现行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相分离的模式,设置单一的社区矫正管理与执行主体,实有必要。从域外各国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多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区矫正机构。如美国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设独立的假释委员会,负责假释及执行工作。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联系。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实行独特的二元制国家管理模式。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场所的开放性使得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与社区矫正管理活动产生众多交叉关系。从维护社会治安角度看,在相应公安机关辖区内的服刑人员应是公安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且在其违反有关社会管理规定时,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服刑人员的户籍、档案等重要身份证明事项都与当地的公安机关有着紧密的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社区矫正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发生联系是必然的。特别是处于基层地位的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公安机关与监狱机关有着较为良好的传统配合关系,且公安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社会管理资源,在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活动中,如果出现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或漏管甚至出现违法犯罪时,可以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优势资源,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
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之间的衔接断裂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服刑人员文件接收存在时间差,二是对异地服刑人员情况掌握不一致。司法所与派出所对服刑人员的有关信息来源不同。司法所是通过文件资料的普通传递获得的。派出所是从公安网络上直接下载的,存在时间差。文件来源获得的非同时性容易造成工作衔接上的误差。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公安机关列管服刑人员与司法所矫正人员不一致的现象。另外,从实际管控的紧密程度看,公安对服刑人员的现实情况了解不如司法所人员,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看,需要司法所的实时情况报告。但在异地服刑人员中又会出现相反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缺乏顺畅的、快速渠道获知外地服刑人员情况。
公安机关有着快速的内部反应系统与机制,可以较好地了解外地服刑人员的实时情况。可见,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具有优势互补的紧密联系。从制度设计看,可以在派出所或者司法所之间设置联络员,以快速获知服刑人员的情况,实现资源共享。
(二)社区矫正机构与专业机构之间的衔接从服刑人员来源看,社区矫正机构中占绝大多数的是被假释与监外执行人员。此类服刑主体与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及管制类服刑人员的最大区别是其经历了较长的监禁刑。半军事化的监禁刑罚使得大部分服刑人员被监狱化。其在服刑期间的言论自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此类群体在走出封闭的监狱之后,对其影响最大的是获得了精神上、言论上的自由。这也是很多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不服判决的重要原因。如“部分矫正对象对于判决结果仍然存在着不满的情绪,从调研情况反映,有 52%的参加调研人员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而认为判决部分正确,但刑罚过重的占 28%。”[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可以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以纠正其认为“错误”的判决。但这种理论上的指导对他们多半没有效用。从服刑人员的心理分析看,他们的意见与不满并不代表着对自己判决的不服气,不满情绪来自于其自身对“类似”案件不一致判决判断的认识。
因他们对案件情况及法律知识了解的稀少,很难做出较为客观公正的判断。简单地通过性质上类似就作出与自己案件一致的认定,一旦其他案件判刑较低,则即认为自己的判决存在问题。对于此类服刑人员的不满情绪,如果不能对症下药,将很难对其开展有效的矫正。
北京市各区县兴建的阳光中途之家是一个制度较为完善,注重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心理辅导的机构,其软件配备较好。特别是专业的司法人员与心理学专家的加入,能够有针对性地对服刑人员的不满情绪进行抽丝剥茧式地解说释疑。司法实务中亦已有类似先例。阳光中途之家设置初衷就是以“家”的理念,以“阳光”式的温暖,帮助服刑人员走出以往心理阴影,以达内外兼治目的。
社区矫正机构,特别是司法所应充分利用这一专业性机构,提高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阳光中途之家与社区矫正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以北京市为例,阳光中途之家是以区县为单位进行设置的,其适用对象范围远远广于社区矫正对象,采归类方法,即不同的阳光中途之家其主要功能不一样。司法所则依附于社区而存在,其数量远远多于阳光中途之家,但配备措施较差,矫正手段缺乏专业性。阳光中途之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针对性。
名义上两者虽然都统属司法局管理,但具体制度与执业者有着相对独立性。司法实践中中途之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朝阳区中途之家具有国际性的样板标准,配套措施较好,但其功能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发挥,存在宣示作用倾向。另一方面社区内则服刑人员较多,专业性人员缺乏,影响了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机构与类似的阳光中途之家等配套矫正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对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制度构建上看,可以考虑与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的联系类似,在中途之家或者司法所派驻联络员,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实现快速、有效矫正服刑人员的目的。与此类似,社区矫正机构宜与其他专业性机构建立常态联系,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优势,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三)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
假释犯与暂予监外执行犯都曾于监狱服过刑,且是社区矫正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我国监狱管理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存在衔接不到位现象。根据现行设置,在国家一级设置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部,在省市一级设置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厅,但在县一级则没有相应的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则是以区县司法所为主的层级机构设置。监狱与司法所在最为基层也是最为重要的基础机构上存在衔接不力现象。
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衔接深层问题在于监狱管理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法律地位问题。从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监狱管理局内部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二是设置与监狱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即两机构之间处于平行地位。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其优点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将社区矫正机构纳入到监狱管理机关,不会出现权力对抗之下的相互扯皮现象。权责一致的高度统一性不但可以相应地提高刑罚执行效率,还可以在认识上将监禁刑罚与社区矫正统一起来,使执行监禁刑罚时必然顾及到对非监禁刑罚的影响,将会对非监禁刑罚产生良性影响,避免出现“各扫门前雪”现象;
第二,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统归一个机关,可以实现两种刑罚手段的良性互动影响。其弊端是传统监禁刑罚的思想可能会影响到社区矫正,不能体现出社区矫正的先进理念。另外还可能造成社区矫正对监狱的过度依赖。第二种是设置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使其具备相对独立地位。如此可以实现管理的相对独立性,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独立品性,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社区矫正的发展。但其缺陷是明显的,容易出现两机关之间的冲突。因利益相对独立,在执行刑罚时,不利于做到前后首尾呼应,对接工作困难。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方面,已经有类似问题出现。
如北京市司法局拟在监狱设立中途之家教育基地,但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基于机关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社区矫正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监禁刑观念;
二是有侵犯监狱矫正机关权威之嫌。另一方面,随着机关的增多,势必要增加相应的衔接程序。相应机关会设置一些协调机关。协调机关的增多,不但增加了机关臃肿,在面对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时很难做出适当决定,其协调依据更多地是建立在部门利益基础之上,决定带有很大的妥协性,易忽视服刑人员利益。
从矫正机构设置目的上看,应以服刑人员利益为出发点。在我国现阶段可采用第一种办法。在监狱管理局下分设社区矫正机构。其优点除上文所述外,关键在于能够保证矫正效果的统一性。在对服刑犯人制定矫正计划时要兼顾监狱内与监狱外特点,有利于实现矫正的目标,并能减少机构臃肿现象,其弊端可以通过加强行刑之间的互动来减少或者避免。
另外,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衔接应逐步的由相关法律文书、罪犯的接收等基础性的、程序性、形式方面的衔接向利于服刑人员矫正改造等实质性的、内容性的方面衔接方向发展。比如在奖励措施方面,“行为通过奖赏(正强化)和避免惩罚(负强化)而得到加强,或者通过厌恶性刺激和失去奖赏而被消弱。”[3]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随着接触人员的增多与复杂,其受“感染”途径与监狱相比明显增多。奖惩方式与力度大小与其恶习来源多少以及严重与否有着直接的关系。社区矫正“感染”的复杂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奖惩制度亦应相应地复杂多样。但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奖惩制度脱胎于监狱中的奖惩制度,属于照搬移植,缺乏衔接中的层次与渐次发展性,极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有必要设置多层次、多方式的奖惩制度,以有效发挥奖惩机制功能。
(四)社区矫正机构与所在社区的衔接。
社区矫正目的是利用社区的开放性与社区资源的丰富性提高服刑人员矫正效果,使其快速回归社会。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机构成立宗旨、性质虽较为明确,但其很多矫正活动都需要依赖服刑人员所在社区。社区矫正机构使用较为先进的矫正理念与现代的矫正方法矫正服刑人员,具体包括非营利性组织的加入,社会公民认可度的提高,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管理的非官方性等。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社区仍处于旧有的行政管理阶段,其管理主体仍以政府组织为主,管理模式仍带有较强的计划痕迹。公众对社会事务缺乏参与的积极性。计划性特点使其社区缺乏竞争带来的活力与动力,缺乏专业性的社区治理人员。这种历史传统惯性会给社区矫正带来很大阻力,在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之间形成一条天然的鸿沟。
如何填平这一鸿沟,是顺利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保障。从两者良性互动看,宜在构建完善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实现两者之间的有力衔接。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组织体的整合与衔接。社区中的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社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成员在社区中觉悟一般较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矫正工作大部分要依赖于他们。为此,可以以一定的方式连接社区组织。如在接收服刑人员、了解服刑人员、评估服刑人员及设计、开展社区矫正计划时吸收他们参加,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并利用其在社区中的特殊人脉关系及在社区中的权威和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沟通联系。
第二,社区成员的整合与衔接。结合社区现代化治理模式,逐步摒弃计划性的管理体制,增加社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对于积极参加社区义务矫正的,应适当给予鼓励。随着社区义务人员的增多,可以有效改变社区组织的官方性,并适当增加组织管理中的义务人员。
第三,社区组织机构的整合与衔接。传统上社区组织机构的官方性太浓,自治性不足。以社区矫正社会化整合为契机,应适当提升社区组织机构的自治性,增加新的自治性组织形式,打破居委会、村委会大一统的模式。有学者认为可以摒弃传统的居委会管理模式,建立新的自治性组织形式,并将社区矫正机构设立在自治性组织形式中。[4]
(一)政策衔接:矫正目的之回归。
在法治环境下,政策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立法、司法导向作用。但任何政策的运用都有特定的度与既定的空间。社会政策与刑事政策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之间的关系,社会政策对刑事政策具有指导性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政策决定着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在刑事法领域有着相对独立性,正是这种独立品性决定其区别于其他政策,成为刑事法域特有政策。就社区矫正而言,刑事政策对其影响具有直接性,而其他社会政策只对其产生间接性影响。从适用层序上看,刑事政策应优先适用,其后是其他社会政策。即刑事政策具有优先性,其他社会政策具有补充性。
从目前规范社区矫正规范性法律文件看,其所体现的政策性规定,呈两极化发展趋势。在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文件中,优先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1 条规定:“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社区矫正目的在于规范权力运行,以服刑人员为核心,开展宽严相济的教育改造,为他们提供顺利回归社会的条件。
维护社会稳定只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一种附带效果,可以说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直接结果就是维护了社会稳定。这符合刑事政策与维稳社会政策之间既有的层序性。但在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上述两个政策呈现出逆向运用特点。在实践执行中优先考虑维稳社会政策,其次才是服刑人员的回归。如在《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开篇明确提出, 要从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而在更为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或工作手册中,基本都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政策的逆向性运用会产生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容易曲解社区矫正目的。从域外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发端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置社区矫正项目最初目的就是帮助服刑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以维稳之社会政策指导社区矫正会产生在矫正中以社会稳定为目的或核心构建相应的制度、项目措施,社区矫正本源目的则被放置于次要位置。囿于传统监禁刑罚弊端,出现了社区矫正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政策的逆向运用明显违背了社区矫正制度设置初衷,不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发展。
第二,容易侵犯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以维稳为首要目标的社区矫正制度,容易发生工作重心的转移。服刑人员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工具,而不是社区矫正的主题与核心。在发生特殊事件或者制定矫正计划时,可能更多地考虑其对社会环境的影响,而较少考虑甚至不考虑服刑人员的主体因素。如此极易出现以牺牲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为代价来维护社会稳定的现象。
第三,政策错位已经影响到司法实践。此种情形突出表现为国家在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时,社区服刑人员成为重要管制对象,一切以社会稳定为中心,对服刑人员采取安抚甚至强行看管对策。如在奥运会期间、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都有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特殊维稳手段。很明显此做法已经脱离社区矫正本来目的,是对社区矫正的曲解与异化。
政策衔接不力或反向运用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首先,从社区矫正制度推行动力来看主要来自官方,且行政力量占据主要成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权力的重要特征。对于行政权力而言,其最大利益就是在于保证权力能够不受干扰,畅通无阻地运用。而社会稳定则是其重要的环境条件保障,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的维稳目的也就应运而生。其次,政府问责与政绩工程使然。社会稳定是衡量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重要因子,也是政府问责制中的头号问题。
社区矫正依附于社区,社区虽然处于最底层,但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是行政权力的“两只脚”,没有它们权力将寸步难行。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与政令畅通思忖,维稳自然成为社区矫正中的重要指导政策,甚至取代了特定的刑事政策。基于上述原因分析,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纠正社区矫正指导政策,回归社区矫正目的:第一,增加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所占比例。社区矫正来源于社会实践、发展动力亦在于社会。
通过增加社会因素,结合社区治理,加强社区矫正的自治性,降低社区矫正对国家行政的依赖性,减少政治功利对社区矫正的不良影响。第二,完善政府问责制度,将社区矫正效果,即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情况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制度中。当然这需要将刑事政策贯穿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并明确刑事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实现刑事政策与具体制度、刑事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的本真衔接。
(二)无缝衔接制度:社区矫正的双向延伸。
为加强社区矫正的有效运行,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纷纷建立具有前后延伸功能的衔接制度。其中对服刑人员的接收是开启无缝衔接的重要或者首要一环。如河北省承德市“各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法律文书生效当日,组织并指导社区矫正管理所前往人民法院或监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目前,已前往接收 224 人。”[5]目前,在服刑人员接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文件材料的转送与服刑主体接收的非同步性。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判处罪犯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时应将相应的法律文件抄送司法行政机构,但因抄送程序复杂,一些案件在宣判后,服刑人员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滞后。没有相应的执法依据,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对服刑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导致原判刑罚生效判决与执行环节衔接不力,容易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特别是针对管制犯的接收材料滞后问题更为明显。这与《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将其明文纳入到社区矫正范围内有很大的关系。文件材料接收与服刑主体接收的非同步性还会阻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实务中检察机关在发送“脱管”、“漏管”纠正建议时,司法所多会以司法文书送达迟延为借口搪塞,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罪犯报到不及时。《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第 20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 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根据本法条规定,原则上被判处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是自己到司法所报到,完全依靠服刑人员的自觉性,缺乏相应的制度制约。如果罪犯不愿意返回居住地,特别是在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居住地公安机关很难掌握情况,且因公安机关不属于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容易出现工作延误现象,加剧了罪犯报到的不及时。
为避免上述在接收服刑人员中出现的衔接不力现象,可以考虑在法院内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由法院人员、检察院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社区负责人组成,个别时候可以由侦查机关人员参与。在法院判决完毕及时将服刑人员与相关文件移送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手中。检察人员除负责移送相关材料外,还可以对其移送与接收行为进行监督。与此类似,服刑人员在看守所或者监狱的情况下,应同样在此相应机关内设置社区矫正工作室,以保证相关材料与服刑人员接收的同步性,真正实现无缝衔接机制。
另外,可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社区矫正判决、裁定生效前通报”制度。在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其“释放和监外执行生效前通报”制度。[2] 23构建信息共享方面的衔接机制,为无缝衔接制度提供信息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前后延伸性制度应该保证其实施的有效性,防止出现司法作秀或者单纯“创新”现象。
北京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区县阳光中途之家在监所建立教育基地的意见》确定在监所建立阳光中途之家教育基地。大致内容包括:每年一次为监狱干警提供矫正帮教等业务培训;每半年为临释罪犯开展回归讲座;每年推荐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到监狱进行现身说法,与临释罪犯开展座谈;每三个月向临释罪犯提供一次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推介;每年下半年向监狱反馈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表现情况;协助监狱组织临释罪犯到“阳光中途之家”接受教育。
另外,该意见还就监所的通报情况责任进行了规定。该《意见》规定的内容极大地促进了社区矫正与监狱机关之间的延伸性衔接,其积极性应予肯定。但《意见》体现出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是衔接频率较低,延伸行为间隔时间过长。最短的是三个月一次,其他都是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过低的频率难以发挥有效衔接作用,其宣示性作用可能会大于实质作用。其次是部分内容可行性不大。如对监狱干警的业务培训问题,从其所属机关的相对独立性看,监狱干警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对新生社区矫正制度持观望态度,不少监狱干警存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应该适用监狱管理模式的错误认识,这在社区矫正官以监狱抽调干警为主的司法实践做法中足可看出。
第三,《意见》效力缺乏刚性。特别是对监狱责任的规定基本属于建议性质的,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对于不服从或者违反意见规定的缺乏制裁性后果。这势必会影响到延伸性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实效性与可行性上看,未来立法宜避免上述衔接缺陷,以可操作性为基准,制定能够保证一定频率的衔接行为且以制裁性后果为保障的法律规范文件,以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无缝衔接制度。
一个事物或者一项制度都有一个终结的标准。或者出于工作的简单性考虑,或者出于理念上的误差认识,以往对制度或者工作都有一个结束性的标志认识。就社区矫正制度看,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在心理恢复正常,特别是能够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之后,就认为其已经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从相应的法律规范文件看,一些合同、约定都已经终止,行为人亦不需要再去遵守特殊的义务。但这并不就意味着服刑人员真的可以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特殊群体”在回归社会之后,仍然需要一段时间适应社会。
社区矫正应摒弃传统的界限分明的制度结束标准,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回归标准”。特殊的回访与走访制度的构建都是社区矫正制度所需要的,将其特有的“安置帮教功能”向后延伸至“特殊群体”的回归生活,才能真正实现理想中的安置帮教回归,以解后顾之忧。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衔接中的正面交锋。
为规范社区矫正运行,增加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各地纷纷建立被告审前社会调查机制。其运行模式很多是由法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调查,就被告人能否被判处缓刑进行审前调查。在庭审中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就社会调查情况向法庭宣读,并就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出建议。此种方式虽能一定程度上增加裁判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但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审前社会调查机制存在如下两个疑难问题:
第一,有可能带来不公正。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为减少矫正人员的危险性,一般会对服刑人员提出较高要求,具体表现为要求服刑人员的危险系数越低越好。在审前社会调查中,社区矫正主体为减少工作中的麻烦,降低其工作难度可能会对服刑人员的社会调查进行较高的设置,并在其建议中持不予社区矫正的倾向性意见;
第二,有侵犯检察机关公诉权嫌疑。从诉讼程序顺序来看,社区矫正机构处于诉讼的最后阶段。由在程序之后的机构承担程序之前的诉讼行为,似有逆程序之嫌。
另外,公诉机关的公诉权本身包含着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在我国正在进行的量刑改革情况下,由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既有法律依据,又符合诉讼程序。审前社会调查材料类似于品格证据,对被告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本质上属于量刑证据,“在我国,被告人的品格基本都是作为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6]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有侵犯公诉机关公诉权之嫌。
但从其有效性上看,社区矫正机构在被告人的居住所在地,对被告人的情况及对社区的影响和社区对被告人的看法了解更为清晰。由其进行调查符合便利与全面性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有对被告进行重罪控诉的倾向。另外他们对社区的了解不如社区矫正机构全面,完全由他们提出建议似乎亦有缺陷。为此本着尊重诉讼程序、公诉权权力运用及务实有效的原则,可以采取一种类似对抗式的审前社会调查机制。
公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都有权也有义务对被判处缓刑和管制可能进行社区矫正的被告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分别参与社区矫正机构与控方两方主体的审前社会调查,并就是否可以实施社区矫正提出意见,由法院居中做出裁断。此种模式可以兼顾两者,摒弃各自缺点,并为继续深化对抗式诉讼模式提供动力,亦是公诉方量刑建议权的直接体现,能够保证公诉方量刑建议的更加合理与公正。
[1] 陈光中, [加] 丹尼尔 普瑞方廷。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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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之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之分析全文如下: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也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但是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部快速上马的法律配套实施办法,虽然为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匆忙制定过程中还是有不少现实问题并没有纳入实施办法特别是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问题而导致各地基层法院具体实施时做法各不相同。在此,笔者仅从基层法院角度下分析法院应在社区矫正入法后如何参与。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之前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试点文件,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程序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相应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具有可操作性和严肃性,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有益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针对不同犯罪分子采用相应的刑罚。这样不仅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同时也符合现代刑罚理论所认为的,刑罚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之前罪犯被监禁在监狱中, 与社会分离开来,其职业、家庭关系等受到监禁的困扰,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也容易受到一起服刑的其他犯罪人的负面影响。而社区矫正刑则可使一些轻罪犯人特别是未成年犯人避免这种负面影响,防止再次犯罪。
(三)人民法院作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头单位,对于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遵循的是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实行的是法院判决、裁定,检察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的工作模式。法院对于一个接受刑罚人员是否适合采用社区矫正刑的认定,关系到这位人员是否经由社区矫正达到刑罚与教育工作的成败。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活动,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有益探索,不仅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高司法的公信度,增强社会稳定,而且还可以促使社会力量对矫正对象关心和支持,自觉营建起一种参与管理、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2]
(一)、当前社会重刑理念普遍影响法院对社区矫正刑适用。
(1)对于人民法院来说,由于犯罪人的行为给社会及公众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为惩戒并借以平复和安抚被害人与公众的伤害及愤怒情绪,广大群众纷纷要求对犯罪人苛以严厉的刑罚。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普遍压力较大,在社区矫正入法初期不敢轻易适用社区矫正刑,这导致现阶段我国监禁刑所占比例很大,社区矫正刑所占比例很小。笔者感到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刑罚重刑主义影响较深,导致法院较少适用社区矫正刑。
(2)对于广大居民来说,对犯罪怀有的仇恨或恐惧心理,使他们往往希望国家对罪犯严加惩处,并将其置于与世隔绝的地方进行改造,因而特别抗拒社区矫正这种类同“放虎归山”的刑罚方式,特别是这些闻之色变的“老虎”还要继续生活在他们的周围,广大居民往往会持一种抗拒心理。而社区矫正刑的判处往往需要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这时广大居民往往不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导致评估意见报告不能真实反映相关人员的社区危害性程度,影响法院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或裁决,这也就说明如今社区矫正刑的社会基础还不成熟。
(二)、当前阶段法院难以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并采纳调查结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在现阶段实践中实践中,该制度除在未成年犯中运用较为普遍外,成年犯中很少运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实施审前社会调查与法院审限可能存在冲突所致。对被告进行社会调查和影响性评估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若对每一个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均委托社区矫正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则审限难以保证。刑事审判一审案件审限仅一个半月,延长审限则需上级法院批准,在社会调查结束后再行审理,往往导致超审限。因此,如何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与审限制度很好地衔接起来,现行阶段困扰法院的问题之一。
(三)、当前法院对于如何参与社区矫正的矫正阶段有分歧。
有人认为法院应该直接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育转化工作,认为这是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法院审判的威慑力的体现,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当前有些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摸索了一些方法参与社区矫正:比如有法院规定判处社区矫正刑相关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写出书面材料,到法院汇报,法院可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矫正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造;有法院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家庭、社区、学校进行跟踪回访,通过回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防止再次犯罪;有法院出具社区服务令,要求社区矫正分子按规定参与社区服务等等。
但也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授权法院负责社区矫正的后续矫正阶段,那么既然没有权力,也就无权参与。法院掺和到缓刑少年的矫正工作之中,表面上看是打破分工,加强协同。但将来如果因为工作忙等客观原因,法院一旦无暇过问社区矫正人员,就会留下执法空档,容易形成“都管或都不管”的混乱局面,这势必影响仍然脆弱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措施不得力,执法不当,造成矫正人员矫正效果不佳,由于无相应法律限制,难以追究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4]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部快速上马的法律配套实施办法,并没有就社区矫正中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分工协作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导致社区矫正在入法之初操作有一定混乱性。
(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初期尚未建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反馈机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然而就现行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由于技术条件不成熟,立法之初各单位分工不明确等原因,社区矫正组织和法院之间尚未建立这样的工作联系。在得不到信息反馈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只有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回访的方式才能了解社区矫正情况。但是由于时间、精力等原因,法官的回访只能覆盖很小一部分社区矫正相关人员,对于被判处社区矫正刑的大部分罪犯,法官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效果无从掌握。这样法官便不能总结经验,很难把握社区矫正刑适用的宽严程度。
(一)、立法初期,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与合作,尽快出台判前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操作细则。
人民法院要贯彻社区矫正工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对于可能判处社区矫正刑的被告均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调查,一方面要尽力缩短调查报告出具时间,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告人家属提供一些不会影响调查影响报告公正性、真实性的证明报告等;一方面也可以是从审限方面入手,将出具调查影响报告时间排除在审限之外。目的是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与审限制度很好地衔接起来,扩大社区矫正刑的适用范围。
(二)、法院作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应该严格把关,逐步推广社区纠正刑的适用程度。
就目前试点情况看,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但人民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整项工作的起点,人民法院应该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充分运用社区矫正刑中的管制、缓刑制度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转变社会重型理念,克服压力,逐步推广社区矫正刑在刑罚总量中的比例。[6]
(三)、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相关人员交接上尽量实现无缝衔接以防造成脱漏管。
首先在告知矫正对象方面,法院应当做到当庭宣告实施社区矫正并告知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让矫正对象明白什么是社区矫正,如何接受社区矫正,如何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和司法所去报到,如果违反社区矫正将受到何种刑罚等。
其次实践中经常出现社区矫正机关好不容易接到法律文书但矫正对象却未按期报到的情况,特别是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居住地址的矫正对象,常常因交接方面的不顺畅、不衔接,出现社区矫正刑人员法院无法控制,公安机关无法控制,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无法控制的“三不管”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一方面应该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给相应的司法矫正机构,让这些机构做好接收准备。[7]另一方面法院应该利用法院的震慑力,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利用法律的威严和判决社区矫正的教育性来引导社区矫正相关人员按时报到,接受社区纠正改造。
再次,法院决不能一判了之,再送出相应法律文书之后,不能坐等送达回执回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在限定报到期满后迅速与相关人员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构联系,确保该相关人员已经按时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才能将案卷整理归档。
(四)、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基层社区矫正小组沟通合作,实时针对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矫正表现作出相应裁定,维护法律严肃性。
人民法院在具体协调、落实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时,要始终注意加强与司法行政机构、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对于上报假释以及社区矫正中表现突出的可以予以减刑的缓刑对象的有关法律适用和评定标准问题,做到每季度沟通和联系一次,努力确保执法统一。
这样不仅体现了权力制衡,更提高执法效率。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减刑规律,要求社区矫正组织将被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将相近情况对象归入一类,相比对照,即对在社区矫正中表现突出的缓刑甚至是假释对象要进行重点考察,建立相对规范、严格、透明的考察制度,这样不仅展示法院裁决的公正,也有利于社区矫正分子积极表现,争取对他们的依法减刑。同时通过相互的对应比照,对于表现普通的社区矫正相关分子,可以要求基层社区矫正组织、矫正小组对该对象训勉谈话,警示教育。对于在社区矫正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罪犯,则应依法处理,从而规范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奖惩制度。 (下转第42页)(上接第40页)
(五)、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合作,尽快参与建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反馈机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这个信息交换平台实际就是贯穿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连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构的一个工作平台,具有至关重要的沟通联系作用。这个平台的建立和范围的扩大,将是各部门协同分工合作的基础。届时,检察机关将量刑意见录入平台,法院要求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报告。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可以直接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抄送法律文书至社区矫正相关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等,确保信息交换无障碍,社区矫正机关相关人员不致进入脱管阶段。
但是现实情况中,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还有莫大阻碍。比如各部门的内外网连接,信息保密问题,技术条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国范围内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尚有较长时间来筹建。但是要意识要这个平台建立的重要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尽早完成该平台的建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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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由于运输方式和对象的不同,通常分为不同的快递服务种类,与普通的运输方式相比,它们有很大不同:快递的运费一般大大高于普通运输方式,是由于其追求时效性而使得成本的增加,和满足客户对时间需求而增加的增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物流快递业发展缺陷及其矫正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快递业是我国现代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物流配送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快递业也成为了物流发展的崭新力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周期,呈现出迅猛的态势。然而在快递行业如此快速发展、给消费者及社会带来服务水平增长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其发展的瓶颈和缺陷。本文就我国快递行业现状及存在缺陷进行分析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矫正措施。
关键词:物流快递业;发展;缺陷;矫正.
国外快递业兴起于 20 世纪 60 年代末的美国,中国第一家快递企业成立于 1979 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要求社会能够提供更加快捷、安全的物品传递服务,同时不断改善的交通状况及信息管理技术不断进步也为这种需求提供了可能,我国快递业由此应运而生。1980 年中国邮政开办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业务(EMS),随后国际快递巨头也纷纷通过合资、委托代理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1986 年颁布的《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邮政企业已经无法满足外贸行业对报关材料、样品等快速传递的需求,民营快递企业因此迅速崛起;
1993 年,顺丰速运和申通快递分别在珠三角、长三角成立;1994 年初,宅急送在北京成立等;2005 年 12 月,中国按照 WTO 协议全面对外资开放物流及快递业。2007 年 9 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发布为快递业提供了规范服务行业标准;2008 年 7 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09年 10 月 1 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新修改的《邮政法》同步实施,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地位,并提出了快递业的准入门槛;2013 年 3月 1 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快递市场做出进一步规范。我国快递业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改革开放 30 多年的发展,其迅猛的发展速度、快速延伸的营业网点、急速增长的营业额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新加入者,使得该产业不断壮大:据统计,2010 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实现快递业务收入 574.6 亿元,同比增长 20%,占到了邮政行业业务收入的 45%,比上年末提高 2.7 个百分点,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 23.4 亿件, 同比增长25.9%,比上年末提高 3.1 个百分点;2011 年我国快递市场继续保持高增长态势,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了 36.2%和 20.2%,分别达 36.7亿件和 757.9 亿元(国家邮政局数据),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经济数据表明,2011 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 471564 亿元,比上年增长 9.2%,我国快递业务收入的增速接近 GDP 增速的 2.2 倍。2011 年我国网购快件在快递业务中占比日趋增大,网购产生的快件量占快递业务的比例已从 2010 年的 42%左右(国内快递)上升至 2011 年的 58%,网购产生的快件量收入已占快递总收入的 46%,网购快件已经成为驱动快递业务增长的主要力量。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全球快递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2010 年以来我国日均快件量已接近 1000 万件大关(以工作日计算),这使得我国成为继美国、日本之后的第三个快件大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已达4898 家,从业人员 70 多万,他们为广大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消费者提供前所未有的便捷服务,逐步成为我国又一新兴的朝阳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电子商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和网络购物的兴起,推动着快递业的不断成长,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在需求的拉动下,我国快递行业表现出了非常强的活力。快递企业在人员、资金、设备上的投入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不断拓宽运营的覆盖区域,提高作业处理能力,在门到门投递、限时送达、跟踪查询等服务功能上日趋完善,在社会服务、解决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快递行业快递业成为我国物流发展的崭新力量,发展非常迅速,逐步成为了社会经济中积极的元素,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制约着该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
(一)快递行业市场管理不到位.
鉴于我国快递行业早期自由发展的无序性,出现了一些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新《邮政法》
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力图对快递市场进行规范管理。但是未能对快递行业的具体业务、市场监管、延误损坏的赔偿细节和统一规范的赔付标准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标准针对性不够强且在执行过程中也较难落实,直接导致出现业务纠纷时客户利益受损,消费者维权困难,致使客户利益受损害,也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
(二)市场准入及监管力度不够.
快递公司一般开始在一、二线城市开展同城或跨城快递业务,继而向三线及普通市县地区发展营业网络。由于需求的拉动,快递网络发展较快,营业网店激增,加之市场准入及监管力度不够,于是一些快递公司很难也不想花费足够的精力逐一严格考核网点的经营资质和实力,有的快递公司,由于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去壮大营业网点,于是依靠吸收加盟商的形式来发展业务,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营业网络,另一方面也可以收取相当可观的加盟费。这些加盟商大都经济实力较弱、技术能力不强、且管理不够科学,快递企业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加盟资格考核就草草吸纳,结果导致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企业来乃至整个快递业的声誉及形象。
(三)快递服务质量受到严峻考验.
通过连续四年来的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快递服务整体水平呈逐步提升态势。其中,受理和乱收服务满意度提升明显,投递和售后服务满意度提升幅度不大,快递服务“重前不重后”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快递不快”问题仍较突出,快递服务质量堪忧。2011 年,在快递业务激增的同时,消费者的投诉案件量成倍上升,据国家邮政局的统计数据表明,2011 年我国快递业消费申诉案件量同比增长 344.3%,是快递业务量增幅(36.2%)的 9.5倍。而 2010 年的申诉案件量相比 2009 年的增速为97%,是当年快递业务量增幅(25%)的 3.9 倍。在2011 年消费者众多投诉案件中,服务态度差的申诉案件量同比增长 822.1%、延误的申诉案件量同比增长 366.2%、违规收费的申诉案件量同比增长305.7%,申诉案件量同比增幅之高实属罕见,我国快递服务质量受到严峻考验。
(四)快递从业人员结构不合理.
2010 年,我国快递行业从业人员达 70 万人以上。
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占从业人员的 95%以上,男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 85%以上,30 岁以下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的 90%以上。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快递业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结构也不合理。这是由于用工的紧缺型和快递业的迅猛发展对从业人员的急剧需求,致使快递公司招聘从业人员时为了招到员工,往往对学历无要求、对从业资格无要求、员工入职后没有提供正规的岗前培训,导致员工业务素质不过关,服务较差。另外该行业暂未能为员工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工作比较辛苦,且30 岁以下的年轻人较多,致使员工频繁离职,流动性强,也给企业也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五)快递企业整体综合实力较弱.
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全国已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达 4898 家,其中 85%以上为25 家快递知名品牌企业,特许加盟模式民营快递企业数量占到 70%左右。这些快递业主要体现在国有、外资和民营的三大阵营,国际快递以外资为主,国内快递则以国有为主导,民营为主体。城市内快递,民营约占 90%,省际间快递民营约占 50%。从实力来看,快递行业内存在“四方势力”:四大外资(DHL、FedEx、TNT和 UPS)、中国邮政、内资大企业、民营公司。民营快递企业成为国内快递市场的主力军,他们占有国内快递行业(同城、异地)80%左右的市场份额和 85%左右的从业人员,但是,除顺丰速运外,其余均有“大而不强、小而差”的特点,并且整体呈现“两低”状态,即市场集中度较低,产业化程度较低。自 2010 年来,尤其是 2012 年表现出来的由于国内网商借助圣诞节、春节、“双十一”、“双十二”和“2.14”等节日提前大搞商品促销活动,推动了网购量暴增,大大超过了快递企业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快递“爆仓”频发,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六)快递企业经营模式落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快递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经营模式落后,多数民营快递企业采取特许加盟模式,还处于家族治理结构状态,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建立。总体表现出市场集中度较低、同质化竞争突出、服务产品单一,缺乏品牌优、实力强和标准化快递服务产品体系完善的快递企业,不能适应快递业一体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如目前国内快递市场由中国邮政部门控制 40%份额,其余由民营和港资快递企业占据。
民营企业中,一批像顺丰、“三通一达”、宅急送等已具有影响的大中型优秀快递企业为数尚少,大多数民营快递企业则表现出小、散、弱等问题,互信度和协调性较差,以地区性快递业务为主;在国际快递市场上,虽然中国邮政 EMS 控制了一小部分国际快递市场,但民营快递企业以间接方式将国际快件转入 DHL、FedEx、TNT 和 UPS 四大网络,仍依赖四大网络的渠道,难以进行创新。
鉴于我国现阶段快递行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相关政府部门应不断建立健全行业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行业行为,引导其健康、有序和可持续的发展。同时,快递企业本身也应积极创新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严格把关营业网络的延伸,通过自身进步带动整个行业的科学、规范发展。
(一)规范快递行业市场管理.
政府应该从改革开放的长远着眼,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快递行业市场管理,建立合理高效的快递监管体制,以保障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快递业发展扫清政策性障碍;另外,政府也要重视快递行业监管部门,为维护快递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正确引导快递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快递竞争环境。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不仅能够规范行业、抬高入行门槛,也是一种对使用快递服务客户的保护措施。
(二)加强快递企业自身建设.
我国快递企业要真正做大做强,既要靠外力,更要靠内部因素,要有长远眼光,敢于投入现代化的物流设备技术,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模式,既要抓好硬件建设,又要抓好软件建设,把提高人员素质、开展规范化作业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有机统一起来。对国有快递企业而言,应该加快改革步伐,深化改革力度,使其能够摆脱沉重的束缚,自由快速发展;对民营快递企业而言,要从基础设施,技术,人才等方面不断壮大自己,加强信息系统投入,增强自身竞争力。不仅如此,我国邮政快递、国有快递和民营快递应与时俱进,加快与快递运送的源头企业及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展开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加强对快递客户的争夺,在竞争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苦练内功,提高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定能在快递市场中取得一席之地。
(三)推进快递企业联合发展.
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复杂,任何企业很难单靠自身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快递企业也不例外。随着外资快递大鳄 (DHL、FedEx、TNT 和UPS)的大规模进入和一批民营快递企业的迅速崛起,国内快递市场竞争将更加白热化,而此时快递行业整合优势也将在竞争中凸显出来。因此,推进快递公司之间的相互合作、强强联合,发挥各自优势,互惠互利,取长补短,共同开拓市场,是快递企业把业务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当前,快递行业应抓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促进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产业紧密结合,融合发展;推动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四)创新快递行业经营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快运快递业的服务对象日益多元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将广泛地服务于整个的社会和经济领域,满足消费者日益增加的快运快递服务需求,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发展壮大,必须创新经营模式。如我国快递行业应拓展服务领域,将服务范围向上游产业延伸,统筹协调快递基本业务与电子商务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新业务的发展,加速推进传统服务方式向现代服务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快递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研究电子商务快递中代收货款、签收方式、快件保险等问题,组织拟定相关服务规范。国家也应鼓励引导快递企业加快进入制造业供应链服务领域,承接电子商务配送服务,大力发展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三流合一”业务,推进快递服务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鼓励快递企业提供企业对个人(BtoC)、个人对个人(CtoC)、企业对企业(BtoB)的配套快递配送服务。
(五)优化快递行业人才培养.
做好快递业的工作,关键还在于人。政府要用到快递人才培养走向正规化,加强快递物流人才需求预测和调查,制订科学的培养目标和规划,发展多层次教育体系和在职人员培训体系。利用社会资源,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编写精品教材,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强化快递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快递物流领域的职业资质培训与认证工作。鼓励各地高校按照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开办、设置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校企深度合作,共育快递人才。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和快递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进行多种形式的资本与技术融合,充分发挥社会各种优势,实现快递物流产学研一条龙发展,优化快递人才培养,满足快速发展的快递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1]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2009(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 年 4 月 2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4).
[4]成希瑶.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1(32).
[5]李散绵.我国快递业发展的机遇及对策探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4).
[6]宁凯,许晓军.我国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发展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2(22).
[7]王峰杰等.我国物流快递业缺陷及其发展趋势分析[J].物流技术,2011(1).
[8]王静坤等.浅析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1(18).
[9]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年鉴(2012).中国财富出版社,2012(10).
[10]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年鉴(2011、2010).中国物资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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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心理健康论文范文:对社区矫正教育模式创新进行研究。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对社区矫正教育模式创新进行研究全文如下: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其内容包括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其中,教育是社区矫正的中心环节和关键所在。因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可能是罪犯心理失衡及其与环境关系失衡造成的,也可能是社会解组、文化变迁引发的,还可能是利益、价值冲突造成的,抑或是上述要素综合形成的结果。但人是可以改变的,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能,只要给予适当的机会和善加诱导,必能改变与发展。
社区矫正正是通过教育洗刷服刑人员的心灵,使其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社会。因此,社区矫正中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社会管理创新体制机制的一环。而我们只有不断检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矫正对象教育存在的问题,创新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的方法和措施,科学施教,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践行社会管理创新。
自 2003 年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实施至今,12年的实践显示,我国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教育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教育形式单一,内容不丰富。
现代刑罚理论之一的教育刑论认为,违法犯罪人的犯罪原因是基于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人在决定是否犯罪的问题上是属于个人意志,意志本身也不过是人的素质,因人而有差别。人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这种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条件。因此,教育刑论主张在矫正中主动发挥教育功能,以达到抑恶扬善的效果。基于这样的认识,2003 年,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司法部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也规定,“司法所应当采用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它方面的教育。”
但是,由于受传统“重管理、轻教育”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中心内容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因此把社区当成了没有围墙的监狱,矫正工作停留在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控制的层面,只求“把人盯住”、“不脱管漏管”,而轻视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教育形式过于单一,主要是个别谈话、集中学习和偶尔的公益劳动,教育内容也限于当前形势及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和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等因缺乏可利用的资源而没有开展或开展得很少。
2. 矫正教育方案与社区联系少。
国家设置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是利用社区的教化功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而实践中,矫正教育方案和社区没有联系,违背了社区矫正的初衷。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不到位,在制定矫正教育方案时没有将方案置于社区中去设置; 二是我国目前社区也正在建设当中,社区功能不够健全,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关系法律未明确界定; 三是民众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对参与社区矫正热情不高,司法机关在制定矫正教育方案时索性不考虑社区。如果矫正教育方案和社区没有实质上的联系,则国家设置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将要落空,社区矫正将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2009 年,两院两部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从 2009 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放在社区矫正的罪犯会越来越多,矫正教育面临的任务也会越来越重。上述矫正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然制约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矫正理念,创新矫正教育的方法和措施,以使社区矫正按其预设的目标、在其本来的意义上前行。
(一)树立正确的矫正理念,将矫正教育置于社区
矫正的中心位置社区矫正其一是将“人”放在社区,其二是对“人”进行矫正。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被判处社区刑罚放置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人,都是一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等,这些人在去社区服刑之前都按要求写有社区服刑保证书。
另外,《刑法修正案( 八) 》及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不遵守社区矫正规范的人如何进行制裁有明确的规定,服刑人员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制裁。思想支配行动,只有采取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科学的教育手段,循循善诱,让服刑人员有健康的思想,他们的行为才会正常。因此,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工作者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矫正理念,将矫正教育置于社区矫正的中心位置。
(二) 与社区结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矫
正工作如前所述,社区矫正其一是“人”放在社区,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是利用社区这种开放、平等的环境及社区的教化、经济生活、社会福利保障等功能,快速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只是将罪犯放在了社区,罪犯也只是和家人在一起,矫正机关针对罪犯设置的矫正方案和社区没有多少联系,罪犯与周围的邻居及所在社区也缺乏沟通和联系。基于社区矫正的本质,我们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其一,在社区对社区矫正进行广泛的宣传,积极发动社区居民、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尽力帮助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如居民可与矫正对象结对子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形成社区居民人人致力于社区良好治安环境营造的氛围。其二,矫正机关要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将社区矫正纳入到社区建设规划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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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性因素。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拉近贫富差距和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村贫困群体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农村扶贫政策和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工作视角下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障碍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从我国开展系统的扶贫工作以来,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也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比如扶贫资源匮乏,民众参与程度低、忽视贫困人口增能、地域差异大等。尤其是扶贫政策执行上,在政策宣传、工作执行理念、扶贫对象的选择、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方面都缺乏有效的对策,政府和学界一直以来也非常关注这方面问题的解决。本文运用社会工作的视角,通过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论述了社会工作介入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性以及所能采取的策略。
(一)扶贫资源不足
我国扶贫政策的推动主体一直都是政府在扮演主角,社会力量只是做一些小范围的慈善类辅助,这就导致了有限的扶贫资源相对于基数庞大的贫困人群显得微不足道。另外一个表现是扶贫的人力资源上,扶贫政策的执行主体缺乏专业性的知识,很难克服传统思想,使得扶贫局面僵化。再加上具体参与政策执行的工作人员文化基础薄弱,造成了在农村地区缺乏依法执行的环境,官僚主义、本位主义等思想严重。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
在广大农村,民众是缺少了解扶贫政策的环境的,扶贫的大多数受众只是被政策执行人员告知自己被选为扶贫的对象。很少会出现,困难群众能够把自身及家庭的处境和相关的扶贫政策进行对照,从而去主动的申请政府救助或者其他组织的照顾。这种局面对于贫困人群来说是被动的,是不了解政策的内容酿成的,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的直接体现。
(三)忽视贫困人群增能
历来的扶贫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或者是暂时性的度过人生重大变故造成的困境。采用的手段也仅仅是给予物质的帮助或者金钱的补贴。而把心理的疏导、再生产能力的培养、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放到了次要的地位,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触及到。这就严重影响了扶贫效果的可持续性以及贫困人群的再生产能力。
(四)公众参与程度低
第一点是民众对扶贫资源的贡献度比较低,扶贫资源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组织的贡献也主要是针对突发性、临时性、灾难性的事件,比如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而缺乏长效性的扶贫支持。另一个方面是指农村扶贫政策执行中能够鼓励民众利用其监督权利的制度不完善,不能调动民众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民众的一贯态度是:只要没有涉及到自身利益或者对自己的伤害还在承受范围内,也就睁只眼闭只眼,根本不会把问题反映上去。
(一)扶贫政策正朝着社会工作的理念方向发展
从发展的源头上看,反贫困是社会工作专业诞生的开始。以贫穷人群为核心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天然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在解决服务对象的贫穷问题时,与现行的扶贫政策理念不同的地方是,其着力于服务对象的自我实现能力和社会的容纳程度。即是社会工作专业一直倡导的“助人自助”原则和“人本主义”价值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科技下乡”、“文化下乡”等为代表的人文扶贫政策的实施,让原有的以满足贫困人群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农村扶贫政策在理念得到了改变,在功能上得到了扩展。服务型农村扶贫政策的实施、开发性扶贫模式的建立,让传统的扶贫制度在理念上逐渐与社会工作趋同。这就推动了我国政府允许社会工作参与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进程,给社会工作介入扶贫政策执行提供了平台。
(二)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成为扶贫政策执行的新手段
可以说,现代扶贫制度和社会工作在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在服务对象上具有相通性,其区别只是在采取的工作方法上,社会工作会显得更加专业性、人性化。随着扶贫政策执行方法多元化,以及扶贫对象需求多样化的发展,社会工作必将成为我国农村扶贫事业中的新手段。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个案、小组、社区等在政策执行方面的宣传、贫困人群增能、执行人员增质、以及建立多方参与扶贫制度上必定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社会工作能够克服传统扶贫制度由于补助标准统一性、救助对象整体性所带来的无法针对性的解决贫困个人及家庭特殊需要的弱点,能够使得到照顾的群体更加细化。在资源的募集上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能够赋予这一行动以专业性的意义,使资源的供给渠道更加广阔。
(一)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
第一个介入策略是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所谓宣传就是是把扶贫政策清晰的传达到目标人群当中,让他们了解政策的内容、目的、意义。这个体系包括政策的公开透明、开拓贫困人群申请帮扶的通道、及时主动的处理民众意见并通告处理结果。
社会工作在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是连接政府和民众的桥梁,作为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存在,用列宁的观点就是社会工作能够发挥其社会组织的自觉性,能够主动呼吁政府公开扶贫政策,透明扶贫过程。同时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民众贫困信息方面能够把处理结果及时有效的告知对方,以增加了民众对政策的认知和政府的公信力。
社会工作的介入还能给扶贫政策的宣传提供一条间接性的道路,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能够把扶贫政策与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相结合,传达给受助人一种自决、自助等积极向上的观念,这就调动了受助对象的积极性,去主动了解相关的扶贫政策,也就直接开拓了贫困人群主动申请帮扶的通道,对政策的宣传意义重大。
(二)建立专业的政策执行人员培训体系
第二点介入策略就是建立专业的人员培训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帮助政策执行主体掌握社会工作的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理解社会工作反贫困的理念以及社会工作在助人服务活动中的伦理价值观。
拥有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参与扶贫政策的执行,能够提升执行主体的整体素质,能够改变传统的“恩赐式”扶贫的现状,就会促进政策执行的科学性和执行效果的长期性。所以社会工作介入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一个重大策略就是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武装政策执行人员。
(三)建立扶贫对象的增能体系
第三点介入策略是注重扶贫对象的增能。社会工作在反贫困的道路上一直受到“曾权理论”的指导,注重服务对象通过自身的发展来解决所面对的问题。建立增能体系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增强贫困人群克服贫困的技能水平和心理素质。
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贫困人群的自我意识的增强、社会支持系统的重构、可动用资源的整合都能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社区工作中的社区发展模式,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地区的物质建设和人的发展双重推动。给整体上促使农村地区走出贫困提供了可靠的思路。
(四)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
第四点介入策略是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主要内容包含两个内容,第一个是公众参与扶贫政策监督,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方法,能够有效的激发民众或者受助对象的社会参与感和社会责任感,对扶贫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引入社会工作,可以采用专业的方法对扶贫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以达到宣传服务到位、瞄准服务对象、合理运用执行方法的目的;第二个是公众参与扶贫资源的供给。历来都是政府主导的扶贫资源供给模式,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是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对困难人群进行帮助,形成全方位支持扶贫的局面。
总之,面对我国扶贫政策执行产生的困境,社会工作能够凭借其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方法给予有效的解决,我国的政治环境也能为社会工作参与扶贫事业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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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图书馆是建立在社区里的基层图书馆,多数由公共图书馆与社区联合创办,具有区域性、普及性、多样性等特征。由于各方面原因或多或少都存在经费不足、藏书陈旧、可利用书籍不多、服务单一、社会效益差等情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社区图书馆建设综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社区图书馆作为社区文化的重要文化设施之一,无论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传递科学信息方面,还是在进行社会教育等方面已经或正在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社区图书馆进行阐述,即图书知识大众化,图书信息实用性,读书形式多种多样,寓教于乐,并提出社区图书馆在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几条举措。
【关键词】:社区图书馆 图书馆建设 类型 必要性
随着城市居住环境的发展,社区图书馆已成为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新生力量,它的发展依然要依赖于公共图书馆提供的物质的、人力的及管理、技术方面的支持和援助。作为收集、储存、传播及利用知识、信息途径之一的图书馆,要求其提供最广的知识信息服务于社会大众。但是公共图书馆馆藏优势在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而当前社区文化的兴起和发展无疑为困境中的社区图书馆提供了可以大显身手的舞台。
社区图书馆以其特有的功能,担负着社区文化建设和教育培养市民的重任,因而成为社区文化教育中心。社区图书馆是社区内各种信息的集散地,在给居民提供学习、阅读、文化休闲的同时,更是传播文献信息的信息港,为居民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因此,建设并完善社区图书馆是发展社区文化的必然选择。
社区图书馆是根据现代都市人聚居形式的变化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图书馆模式,基本特点就是向社区居民开放,以满足社区居民的阅读需求和信息交流为目的的。不同于公共图书馆,社区图书馆是根据现代都市人聚居形式的变化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图书馆模式。基本特点就是向社区居民开放,以满足社区居民的阅读需求和信息交流为目的。社区图书馆要充分体现“阅读的便利”和“资源的节约”的原则。“阅读的便利”,就是要能使居民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图书馆的服务;“资源的节约”,倡导的是一种社区内所有家庭和单位的资源共享。社区图书馆最主要的任务是:满足人与人的沟通和往来,避免由于“都市病”带来的人群的隔离和疏远,给读者营造“家的感觉”,培养居民对图书馆的认同和热爱,使之主动参与社区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
2.1读书的便利
社区图书馆按街道社区分散设点,一般可以在几个或者一个社区范围内设立一个图书馆。它贴近群众,融入社区文化生活之中。一般只需几分钟或十几分钟就可以到馆借阅,深受人民群众欢迎。
2.2图书信息实用性
社区居民最讲实惠、实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生活在实实在在的生活实践中,他们最关心的生活、学习、就业、经营、生财等方面的事情,不爱空谈。这就要求,社区图书资料要尽量与居民生存与发展贴近一些,多提供一些对居民有用的信息。只有这样,居民对图书馆才有兴趣,社区图书馆存在才真正有价值。
2.3服务多样
社区图书馆由于具有以上两个特点,从而可以为读者提供较为方便、周到的服务,利用了解读者阅读需求,与读者进行感情沟通,及时得到服务效果反馈,同时它可与社区信息服务及其他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互相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灵活的服务,成为社区文化生活部可缺少的部分。
3.1分馆型
县以上各级公共图书馆都可以探索在社区建立图书馆分馆。这样可以将公共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直接延伸到社区,直接面向社区的居民群众。从而使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深入到社区,深入到群众的家门口。
3.2物业型
随着我国房地产的发展,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日趋完善。政府应该通过城市规划和政策导,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住宅小区的设计中规划建设小区图书馆。并将其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住宅小区的居民提供良好的文化服务。
3.3共建型
公共图书馆及各类图书馆,可以与社区共建图书馆。其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有房出房,有书出书,有人出人,共同建设,社区管理,群众受益。
3.4联合型
社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党委政府牵头,发动社区内的有关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社区图书馆,既为本单位职工服务,也为社区居民服务,努力做到社区资源共享。
4.1对城市社区图书馆的建设尚缺正确认识
社区图书馆的建设,还未明确纳入社区文化建设的硬性目标当中,社区文化建设的内容较多,但图书馆是其基本设施之一,完全可以统一纳入硬任务中,作为城市社区文化建设考核的项目之一。笔者认为,社区图书馆的发展取决于领导者的认识,地方领导对社区图书馆建设难以摆上重要工作位置。那么,城市社区图书馆就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4.2城市社区图书馆缺乏科学的规划
各地中心城市的高校及大型图书馆,应当重视社区图书馆的发展,并就馆舍的要求、馆藏的内容、馆藏的数量、图书馆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提出统一规划和指导性意见。虽然近年来中国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各级政府都意识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性。但对城市社区图书馆来讲,仍然缺乏远见的规划,缺乏严密的、科学的、人性化的认证。缺乏与中心图书馆相配套而网点分布合理的规范社区图书馆。
4.3社区图书馆建设资金不足
资金问题,是制约社区图书馆发展的实质性问题。各地社区领导应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重视,保证用房与藏书的经费。只有在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想方设法,筹集起必要的资金。可以利用社区的服务项目,创造出的利润用以补充图书经费的不足。
5.1重视城市社区图书馆各项功能的实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图书馆建设必须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信息需求、知识需求、休闲需求,要充分发挥社区图书馆的继承、融合、社交、知识、信息、休闲等功能,使社区成员从社区图书馆中获得收益。社区图书馆建设的成功与否,以社区图书馆功能的明确和充分实现与否为标准,如果其功能得到全面实现,会使政府和社区成员投入很少、获得却很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很高,从而促使社区图书馆的良性发展。 5.2争取国家财政的支持是社区图书馆发展的组织保证
社区图书馆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政府的支持是实现图书馆事业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当地政府应从政策上给予社区图书馆经费上的保证与支持,加大政府行为力度。不仅要把社区图书馆建设纳入当时精神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而且要为社区图书馆建设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拨款,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管理,派专人负责,力争把社区图书馆建设纳入城建配套设施(如医院、学校等)之列。
5.3充分应用现代化技术,加速网络化建设
网络化建设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图书馆服务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现代化图书馆中,读者不仅可利用图书馆的馆藏,而且还应方便地利用其他图书馆的文献信息,先进的网络、通讯、计算机技术为此奠定了坚定的基础。而社区图书馆服务除了现存图书馆设施的功能,对特定社区的定向延伸、辐射外,还要发展图书馆事业网。一方面,社区图书馆要把服务的触角伸入到社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增设服务网点,形成社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另一方面,建立以计算机为主,以网络为依托的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快速及时的传递。
5.4提高管理水平,树立平等服务观
作为社区图书馆的管理人员,其直接接触的是各种层次的社区成员,因此必须具有博学多才的综合素质。他们既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读者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开展多层次便民利民服务,与社区成员加强沟通,才能更好地为社区成员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社区文化服务的特点是共享,人们都承认自已是社区的一员,而共享其文化。因此,社区图书馆服务的基点应是公开与平等。图书馆的核心是读者,图书馆是为满足读者需要而设置的,图书馆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思想。坚持平等的服务原则,所有读者都可共享图书馆的各项服务。
5.5增加服务的特色化和家庭化是城市社区图书馆的发展
目前,各地已涌现出一批可喜的特色服务项目,它们是社区特色产物,反过来又促进社区特色的发展。社区图书馆应根据社区独特的经济文化建设,人文环境及人们对文献信息的特殊需求来策划图书馆服务工作。如本地区的旅游经济,历史名城的文化古迹及服装、饮食、果园、水产等种种不同的因素,都可能成为一个社区独特的景观。为此,城市社区图书馆要抓住机遇,开展颇具特色的图书馆服务,即特色服务,这是社区图书馆的发展规律。
新时期社区图书馆建设综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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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原则。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社区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 实践目的
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并提高社会交往、组织管理、分析思考、实践创新能力。
二、 实践内容
1. 参与社区管理,协助社区出墙报、进行清洁楼道、拾捡垃圾等活动,清理绿化带内随意丢弃的垃圾;
2. 清理社区内墙面上张贴的广告;
3. 服务孤老,为社区孤寡老人做家务事;
4. 收集社区废品卖掉处理,将挣的钱用于社区公共建设;
5. 开展读书学习互助活动,帮助和指导社区内的小朋友开展读书学习。
三、实践心得
今年寒假我参加了假期社区服务活动,虽然五天的时间活动让我觉得很累很辛苦,但我从中锻炼了自己,并且学到了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也通过五天的实践,使我有了些关于社会基层建设的心得体会。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这次的活动让我觉得自己是另一个雷锋。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
大学生寒假社区服务是对自己的一次考验。在父母羽翼下成长的我们到底有没有能力,在社会上用双手来收获什么。到底我能干什么?心理上总有这样的疑问,寒假社区服务就是证明自己能力的一个平台,迎接未知,考验自己,把想象和实际联系起来,看看自己是不是温室里的花朵。
可能大学生的我们还没有多大的本领,但是即将成为栋梁的我们在真正走入社会前来的一次预演。出墙报,清洁楼道,打扫卫生,卖废品。一份简单的工作,却可以让我们认识自己。
这几天,我们设计了一期关于过年习俗的墙报,在社区引起了很好的反响,爷爷奶奶纷纷告诉我们他们小时候过年的事情。下午我们跟着社区打扫卫生的阿姨一起清洁社区的卫生。我们拿着小铲子,去到各个楼栋清理小广告。很辛苦,一天下来胳膊都是酸酸痛痛的,可以我们干的非常起劲,为社区环境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们把社区的旧报纸,杂志整理起来,拉到废品收购站卖了。这样不仅节约了资源,还得到了一笔不小的经费。下午我们去宏图书店,买了一些适合小朋友读的故事书和一些年货,为明天和后天做准备。我们开展了一期读书学习互助活动,帮助和指导社区内的小朋友开展读书学习。家长们带着孩子来社区的图书馆让孩子们看他们喜欢的图书,一些小学生还拿着不会的作业来问我们,我们很耐心的给他们解答。我们起了个大早,去到孤寡老人家里,为他们打扫卫生。扫地,拖地,擦柜子,刷厕所。虽然很累,但是看到老人脸上洋溢的笑容,我们从心底里都是暖的。
天气很冷,可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环境,正激起了我要在假期参加社区服务的决心。我要看看我能否在恶劣的环境中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双手和大脑维持自己的生存,同时,
也想通过亲身体验社区服务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东西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想通过社区服务,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社区服务活动给生活在都市象牙塔中的大学生们提供了广泛接触基层、了解基层的机会。深入基层,同基层领导谈心交流,思想碰撞出了新的火花。从中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汲取了丰富的营养,理解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真正涵义,认识到只有到实践中去、到基层中去,把个人的命运同社会、同国家的命运联系起来,才是青年成长成才的正确之路。
参加这类实践活动,对于现在的大学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是锻炼我们的实践能力,这也是这个活动开展的初衷;二是增加学生与外界的交流,使得学生不再死读书,读死书,而是在实践中发现真理的所在;三是让学生们学会感受社会,体验社会,真正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让我们自觉地去发现生活中的美好,去感受更广阔的人生。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只是古代读书人的美好意愿,它已经不符合现代大学生的追求,如今的大学生身在校园,心儿却更加开阔,他们希望自己尽可能早地接触社会,更早地融入丰富多彩的生活。时下,此类活动正逐渐壮大,成为校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显然,这种活动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社会潮流,学生更趋向于全方面发展。
"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服务活动,使我逐步了解了社会,开阔了视野,增长了才干,并在社区服务活动中认清了自己的位置,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对自身价值能够进行客观评价。这在无形中使我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增强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心和毅力。我是一名大一学生,即将走上社会,更应该提早走进社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社区服务使同学们找到了理论与实践的最佳结合点。尤其是我们学生,只重视理论学习,忽视实践环节,往往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发挥的不很理想。通过实践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巩固和提高。就是紧密结合自身专业特色,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和水平。通过实践,原来理论上模糊和印象不深的得到了巩固,原先理论上欠缺的在实践环节中得到补偿,加深了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消化。 通过这次的社区服务,使我熟悉社区在地理环境、人文景观、物产特色、民间风俗等方面的特点,继而萌生亲切感、自豪感,并懂得爱惜、保护它们;留意社区中人们关注、谈论的问题,并能学会综合而灵活地运用自己的知识加以解决,从而掌握基本的服务社区的本领,形成建立良好生活环境的情感和态度;在服务的过程中学会交往、合作,懂得理解和尊重,形成团队意识和归属感,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自觉地从身边小事开始,关注周围、社区、国家乃至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并养成随时随地保护环境的意识和习惯。
在实践的这段时间里,我深深地感受到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的那份热情。正因为如此,我才渐渐地懂得了一个道理:要创造自己的事业,就必须付出加倍的努力,凭着一个人对工作的执,坚定的信念会指引着他走向完美的事业之路。
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体会到了工作中的酸甜苦辣,这时才发现自己是最幸福的。因为我还在学习的阶段,还没能真正地接触事业,没能真正地了解到工作的难处和辛苦。想起来,还是觉得自己现在还是不错的了,能在这么好的环境下读书,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这一次社区服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同时也给了我一次记忆深刻的经历在实践的过程中,我认真、负责地做好每一件自己该做的事,对自己的疑惑,都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答案。原本以为自己已经学会了一些基础的知识就够用了,可到了实习的时候才知道原来自己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以后自己要走的路还很长,不能只安于现状,一定要
奋勇直前。
大学生社会实践,有利于增长才干.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历来是青年锻炼成长的有效途径.社会实践是知识创新的源泉,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把学得的知识用于实践,在实践中继续学习提高,才能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实践以充分证明,社会实践促进了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我从与社区工作人员以及人名群众的广泛接触了解交流中受到真切的体验,使思想得到升华,社会责任感增强.在实践中,我的人生观价值观得到进一步的强化,提高了认识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
看到了成绩,也看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我感触深的是万事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只有自己不断克服困难才会成功,做事要认真踏实。假如我不去认认真真地做一遍,就发现不了自己的不足。学习也一样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有自己体验了才会知道。自己付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回报。只有认真做了,才能有所得。通过自己的努力付出,不管结果如何,那个过程自己肯定是受益的。
人是在不断前进中成长起来的,虽然会有很多坎坷,但总是会有办法解决的。做人不怕失败,最怕失败后永远不能站起来。一定要相信自己,因为我总是对自己说"勇敢点,挫折?怕什么,风雨过后一定会有彩虹的"。于是,我便有着一个坚定的信念,那就是克服自己在成长中的困难,坚定不移地朝着自己奋斗的目标前进。我相信,自己的明天将会更加美好!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课外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大学生自我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方式,因此对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来说,能在寒假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实践活动,给了我们一个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提高自我能力的重要的机会。作为大二的学生,社会实践也不能停留在大一时期的那种毫无目的的迷茫状态,社会实践应在结合我们实际情况,能真正从中得到收益,而不是为了实践而实践,为了完成任务而实践。我觉得我们在进行社会实践之前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为自己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计划。应注重实践的过程,从过程中锻炼自己、提高能力。
因此,为了更好的了解社会,锻炼自己,感受社会就业的现状,体验一下工作的乐趣,这学期的假期我根据时间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假期期间找了一份促销的工作,虽然仅有10多天时间,但我觉得受益非浅,基本上达到了自己的目的。短短的工作让我体会到了就业的力,自己能力的欠缺及社会的艰辛,同时让我感到工作的无比快乐,一种在学校自由天地无法体会到的残酷竞争的“愉悦”。
促销是一种很好的工作体验,通过,,人与人的沟通,可以了解一些跟我们专业相关的知识,比如不过的人过春节的习惯习俗,春节期间的旅游计划等等。我的促销工作主要是促销电器。
促销的一天基本工作安排:
促销前的短暂培训,了解电器的,名称、性能、型号、价格行情等方面的知识,面对顾客时的语言组织,仪容仪表等。接下来就是正式的工作。每天早上8:30开始上班,到达指定地点后做好准备工作,摆好宣传资料,礼品赠品,然后调整好心态迎接顾客。每天工作7个小时,在下午工作完后还有个必须的程序——一天的工作总结。经理、主管及促销员一起讨论一天促销工作中的战果及存在的问题。
促销过程中的体会及感触:
促销通过,,我实践我觉得就是通过,,自己把厂商的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对于一个促销员来说,促销产品的同时也是向别人推销自己,同自己的言语、形态让他人了解自己。因此对于一个优秀的促销员来说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
当我们促销一种产品时,首先我们必须对产品的相关知识及厂商的具体情况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大量的相关知识的贮备可以使我们能在促销过程中面对顾客的一系列问题,通过,,自己的介绍可以使顾客了解产品的一些具体问题,能使客明明白白的消费(3COME文档频道)。
二、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与陌生人交流的能力
促销是促销员跟顾客以产品为媒介的一种陌生的交流,所以语言表达必须合理得当,说话要有条理同时应让他人感觉你的亲和力。要通过,,自己层次清醒的说明,把产品介绍给顾客。同时要用自己的魅力吸引顾客,让他们通过,,自己来了解产品。另外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我们应保持良好的心态,不能自乱手脚、语无伦次。
三、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及受挫折的心态
促销每天会面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的人,由于每个人的道德修养及素质的不同,会使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有的顾客会用各种方式刁难你,此时你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态,不能跟顾客发生不愉快的事。有时候一天的工作可能收获不大,这时候我们不应气馁,要学会自我调节、自我鼓励,及时的自我总结,自我提高。
四、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要坚持不懈。
促销是一种比较枯燥的工作,每天站着用一个笑脸面对不同的顾客,这生活需要我们坚持,要让自己在烈烈炎日下磨练。
本次社会实践总结:
不管做什么事,态度决定一切。
做一项服务工作,顾客就是上帝良好的服务态度是必须的,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提高销售量。这就要求我们想顾客之所想,急顾客之所急,提高服务质量语言要礼貌文明,待客要热情周到,要尽可能满足顾客的要求。只要你有一个服务于他人的态度,你就会得到他人的肯定及帮助,用自己的热情去换取他人的舒心。
明确目标,合理的设计规划自己。
我们现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为自己规划,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要通过,,社会实践切身的了解自己的专业,而不是一味的抱怨。要循序渐进的提高自己的能力,锻炼自己,让自己成为社会优秀的人才,为社会服务。
短暂的促销工作的结束让我在劳累中得到快乐,在汗水中得到磨练,我觉得自己的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达到了自己预定的目标,残酷的社会就业压力让我不在感到恐惧,我想,只要我们有能力有信心我们一定会创造一个属于自己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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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剧,城市社区面临着新一轮的改革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从“单位人”转变为“社区人”,社区作为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和单位逐渐发挥出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价值和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城市社区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城市社区是国家结构最基层的社会单元,是城市的细胞,社会的基础。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搞好社区工作,是提高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生活素质,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城市社区管理的目标,是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四化的文明社区。
一、城市社区管理的现状
城市社区管理是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内在力量而受到普遍重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仅英、美等发达国家,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相继予以重视。我国从1983年八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以后才开始兴起。近二十年来,虽然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已取得很大成绩,显示出传统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要求。首先,在职能上,社区不能只限于贯彻上级政府的指意,对居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应该作为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社会治安,并向上级组织反映民众意愿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次,在体制上,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特别是市场经济带来的人口大移动,户藉与居住人员的分类现象日益显现,给社区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也使原有的居委会数量增多,功能不全,不能真正成为居住地人群的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再次,在管理能力上,社区居委会干部由老、弱、妇组成的状况,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文化层次较高,经过专业培训,懂得现代社区管理,熟悉市场经济的管理人才来充实社区的管理。社区干部经过调整、招聘、选举充实了一批文化程度较高,经过培训的优秀年轻人。基本完成了社区体制改革的要求。城市社区真正成为现代城市的基础组织。
二、加强城市社区管理的探索
加强城市社区管理,要从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的现状为出发点,从建立现代化城市的需要和与世界接轨的高度来考察。在加强和改善城市社区管理的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指导思想,推行以服务为中心的行政职能,理顺关系,完善社区的组织体系着手,逐步建立新型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
1、树立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这是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人是社区的主体。社区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围绕着人这个中心。因此,在社区管理上要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重要位置上,重视与社区成员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建设,这是体现了社区管理的指导思想问题。只有在管理上做到“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才能最终实现社区成员对社区的心理归属,真正做到“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明确指导思想,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提高人的素质,一手抓改善人的居住环境。人的素质,是个综合概念,它通常包含人的身体素质和心理(文化与思想)素质两个方面。开展社区健身工程,设置健身场所,组织健身活动,以正确的指导思想引导群众参加健身锻炼,打击邪教巫说的毒害,以提高居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群楼文化、老年文化、节庆文化等社区文化活动,组建业余文娱队伍,少年宣传队,不定期的开展文化宣传活动。针对社区居民老龄化现象,建设老年活动室,成为老年居民的活动中心。寓教于乐,融合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的心理素质。提高了人的素质,就提高了社会管理的品位,打下了社区管理的坚实基础。所以,要把它作为加强和改善社区管理的首要任务来抓。
居住环境的优化,同样是刻不容缓的。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生态环境和可持继发展问题。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改善社区的环境质量,创造一个优美、清新、和谐、愉快的生活环境和生存空间十分必要。社区治安环境和治安秩序好坏,也直接影响居民居住质量。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就保证了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在提高居民法制观念的同时,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治安队伍,是社区稳定和安全的保障。
2、推行以服务为中心的行政职能,城市社区行政职能应以管理为中心还是以服务为中心,一直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社区建设起步较早的英美各国,行政模式普遍从管理行政转向服务行政,现在,社区行政职能只是管理的观点已不合时宜。强调服务行政,对改善居民生活质量,都是十分必要的。它对居民福利水平的提升和社会可持继发展,都起到关键作用。
3、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城市社区处在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总体而言,有纵向的关系和横向的关系两个方面。
纵向关系,主要是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三者的关系。区政府对社区实施全面领导,街道接受区政府的委托,对辖区内的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对社区办的事务,放权由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居民而言,它并不是一级行政性单位,它开展工作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法,而只能依靠组织自身的凝聚力和群众自觉参与。因此,民政部提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从而做到职责与权利的统一。
4、建立与完善社区的组织关系,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是加强社区管理的组织保证。社区的组织体系一般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策层)、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议事层)、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层)和社区党组织等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最高的民主权力机构,由社区居民经过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凡是社区的重大事项,诸如社区居委会的组成、社区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社区财政收支的预算与决算等等均需由代表大会选举或审议,形成决议方能生效。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决策作用,才能最大限度的吸引居民关心社区,激发他们的自主意识与参与精神,把社区真正看作是自己的家园,爱好家,管好家,建设好家。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是社区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社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单位代表、知名人士等组成,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聘请产生,主要职责是:
(1)讨论社区内的重大事件,并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授权下,对其进行解决。(2) 协助和监督社区居委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事关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4)代表社区居民提出搞好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5)对不称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提出罢免、撤换的建议。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区各级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发展,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迫切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队伍。通过组织下派、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办法,把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年轻干部吸收到社区工作队伍中,增强社区管理和建设的生机和活力。社区管理得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素质的高低,因此,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队伍,是加强社区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真正发挥“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领导核心”的作用。只有坚持以党组织为核心。才能协调各方,形成社区建设的合力,才能保证社区工作的健康发展。社区党组织应由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组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凝聚力。同时,也要研究解决好扩大覆盖面的问题,如何发挥在职(即生活在社区,组织关系不在社区的离退休党员)党员的作用。目前,有些社区已开始重视,但尚停留在建立档案的工作阶段。
二十一世纪的曙光已照遍大地,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在“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思想的指引下已取得丰硕成果,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主义事业蒸蒸日上。随着改革和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更处于领先的地位。加强城市社区管理,建设好城市社区,就能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保障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城市社区是指在城市的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城市社区的管理,是城市基层工作的基础;是一种自我管理,属自治型管理模式。但在当前,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与职能不相适应,使得社区自我管理的法定职能弱化,居民对社区管理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任务与手段不相适应;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要求与实际工作保障条件不相适应, “责、权、利”无法统一等等。
城市社区管理的目标定位究竟是什么呢?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社区硬件设施的建设是必要的,但软件设施更重要。社区建设的目标之一,是要建设一个基于中国优秀传统之上的守望相助、尊老护幼、知理立德的现代文明社会,成为一个守望相助的共同体。”从目前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来分析,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加强对社区的管理,而且还要确定社区管理的目标定位并使之成为现实,使社区变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新型社区。因此,应在实行自我管理的前提下,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以发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以提高居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宗旨,不断强化社区的组织、协调、凝聚职能,将社区建设成居民自治、管理工作有序、服务功能配套、治安状况良好、社区环境优美、居民和谐相处的新型社区。
一、实行居民自治
社区建设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城市居民自治。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首先是自理,自己管理自己的居住环境。从自理到自治,从自我教育到自我管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社区是居民共同生活的地方,应该体现居民自身的最大利益。也就是说,社区建设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社区居民。因此,片面地认为社区建设是政府的事情的观念是错误的。当然,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投入必要的财力给予扶助和支持也是不可缺少的,但绝不能依赖政府。按照新的财政体制,将来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的财力支持,主要是通过政府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形式来实现的。所以对社区来说,要从一切由政府部门下达指令转到居民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上来确实有些困难。目前在一些社区,政府仍有很强的行政干预作用,实行居民自治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居民之间还有陌生感,缺乏参与意识,缺乏自治的能力和必要的心理准备。而且多年来,居民似乎习惯了依赖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指令,居委会也成了政府的代言人,成了政府的“腿”和“嘴”。因此,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当家做主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以真正实现社区居民自治。
二、治安状况良好
一个社区的治安状况良好,就会让居民有一种安全感。居民对社区有了安全感之后,就会对生存环境产生良好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就社区管理而言,要想谋求社区的发展,首先就得保证社区的稳定,就要全力构建社区长效治安防控体系,比如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机构、队伍,加强对失足青年和解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并积极开展相关调解工作等等。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做好三项工作:一是采取多种形式,生动而形象地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制意识。二是采取多种手段,深入实际,全面准确掌握社区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对策,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三是采取多种方法,建立健全社区矛盾协调机制,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自觉维护社区的安定团结。
三、服务功能配套
社区服务是社区管理的龙头。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领域,逐步完善配套的社区服务功能,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社区居民安居乐业的前提。社区服务的目标应定位在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上,使居民感到方便,所需的服务都能在社区内找到。社区服务不等同于商业服务。商业服务是按照市场竞争原则,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以盈利为目的;社区服务则应,以满足居民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以无偿、低偿为主,部分实行有偿服务。比如,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优势,将各种资源有机地加以整合和共享;或者成立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社区低收入家庭提供一些必要的低偿的生活服务,或者为无收入者提供无偿服务。
四、社区环境优美
社区环境优美,不仅是社区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需要。作为社区居委会来说,要让所辖区域的居民住得舒适、愉快,就应该在优化社区环境上下工夫,常抓不懈。重点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坚持宣传教育,·使社区居民做好街巷保洁、爱国卫生、环境保护、节水保源工作,增强居民的社区意识,确保社区环境干净整洁、空气清新。二是积极开展社区绿化活动。配合城市建设,积极动员单位、居民开展拆围补绿、破墙透绿、辟地造绿、见缝插绿、户户植绿等活动,形成常年见绿、春色满园的优美环境。三是加强对各类传染病的防治,提高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保障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四是加强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社区残疾人生活出行提供方便,努力营造优美的社区环境。
五、居民和谐相处
居民之间的和谐相处不仅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一环,也是社区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工程。社区不是家庭,没有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社区也不是单位,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但社区应该相信眼泪,应该同情弱者,应该具有更多的人情味,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爱,给更多的人以关怀和温暖。如果说社区环境优美是给居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那么居民和谐相处的定位就上升到了心理的层面,这是在社区管理中突出社区和谐主题的重要体现。因此,要实现居民和谐相处这一目标,就应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建立大范围、多层次的志愿者服务制度,并实实在在地开展好各项服务活动。尤其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更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做到不冷落、不放弃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促进社区内家庭、邻居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努力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社区环境,使每个人都能在社区里找到温暖。居民的法制意识。二是采取多种手段,深入实际,全面准确掌握社区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对策,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三是采取多种方法,建立健全社区矛盾协调机制,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自觉维护社区的安定团结。
三、服务功能配套
社区服务是社区管理的龙头。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领域,逐步完善配套的社区服务功能,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社区居民安居乐业的前提。社区服务的目标应定位在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上,使居民感到方便,所需的服务都能在社区内找到。社区服务不等同于商业服务。
商业服务是按照市场竞争原则,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以盈利为目的;社区服务则应,以满足居民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以无偿、低偿为主,部分实行有偿服务。比如,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优势,将各种资源有机地加以整合和共享;或者成立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社区低收入家庭提供一些必要的低偿的生活服务,或者为无收入者提供无偿服务。
四、社区环境优美
社区环境优美,不仅是社区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需要。作为社区居委会来说,要让所辖区域的居民住得舒适、愉快,就应该在优化社区环境上下工夫,常抓不懈。重点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坚持宣传教育,·使社区居民做好街巷保洁、爱国卫生、环境保护、节水保源工作,增强居民的社区意识,确保社区环境干净整洁、空气清新。二是积极开展社区绿化活动。配合城市建设,积极动员单位、居民开展拆围补绿、破墙透绿、辟地造绿、见缝插绿、户户植绿等活动,形成常年见绿、春色满园的优美环境。三是加强对各类传染病的防治,提高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保障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四是加强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社区残疾人生活出行提供方便,努力营造优美的社区环境。
五、居民和谐相处
居民之间的和谐相处不仅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一环,也是社区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工程。社区不是家庭,没有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社区也不是单位,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但社区应该相信眼泪,应该同情弱者,应该具有更多的人情味,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爱,给更多的人以关怀和温暖。如果说社区环境优美是给居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那么居民和谐相处的定位就上升到了心理的层面,这是在社区管理中突出社区和谐主题的重要体现。因此,要实现居民和谐相处这一目标,就应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建立大范围、多层次的志愿者服务制度,并实实在在地开展好各项服务活动。尤其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更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做到不冷落、不放弃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促进社区内家庭、邻居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努力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社区环境,使每个人都能在社区里找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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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我国的整个社会结构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这都是受到了改革开放的不断加强的影响,同时市场经济得到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计划经济下那种单纯地提供居民居住的模式,早已经满足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如今的城市社区已经发展成为了社会上各种信息聚集、融合和传播的中心点,是滋生各种社会问题的一个新的场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城市社区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社区 社区管理 管理主体 管理信息化
论文摘要: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展城市社区建设, 至今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在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社区管理问题也凸现出来,文章运用调查研究、文献资料分析法等方法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历史背景,针对各个不同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的对策。
进入21世纪,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城市人口的增加等新情况均促使城市居民脱离了单位制的束缚,从而寻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而且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上居民利益的逐渐多元化,这客观上使城市社区在城市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并凸现原有的城市社区管理已经滞后于城市社区的发展,因此,社区管理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影响到了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但这也为改进城市社区管理提供了契机,我们必须针对目前社区管理的实情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案,推进城市社区的发展。
一、社区的概念
(一)“社区”一词的来源、发展及定义
“社区”一词是个外来词,由国外传入中国。这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传入中国是在1932年底,当时燕京大学邀请美国社会学家帕克来华讲学,他在讲学过程中用到“社区”一词。1933年费孝通等一批青年学者将“社区”一词译为我们今天所说的社区。
所谓社区,是指“在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①
(二)中国社区的发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城市基层社会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以“街居制”为辅的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步伐,传统的单位制逐渐被打破,我国城市基层管理经历了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的体制变迁。20世纪80年代,由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出现许多情况和新问题,单位制和街居制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开始引进“社区”概念并推进社区建设。1986年民政部首次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由此引进了社区概念,1991年,民政部又提出“社区建设”的概念,1998年国务院确定民政部在基层政权建设司的基础上设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意在推动社区建设在全国的发展。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此后,我国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高潮,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大城市纷纷进行社区建设的制度创新,目前已经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等代表性的社区管理模式。
二、社区管理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单位制被打破,社会生活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社会结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需求,社会组织间的相互关系等都日益趋于多元化,因此,社区制度被引入中国,但社区制发展还不成熟,产生了许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管理主体方面,管理方式方面。
(一)关于社区管理主体的问题
在社区建设中,政府扮演者“掌舵人”的职能角色,要在宏观层面上对社区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政府的各职能部门承担着社区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社区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职能转变不到位,职责不清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社区建设的发展。
(1)“政社不分”,对社区事务直接干预和包揽过多过细,导致政府角色、职能的越位和缺位。
在政府主导模式下,“政企分开”、“企社分开”观念已经被政府和企业接受,但在社区建设中至今未能较好地实现“政社分开”,政府对社区的许多社会事务进行直接干预和包揽,而不是指导与支持居民委员会。②“政社不分”导致了政府角色与职能的越位和缺位,一方面,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超越了其应有的职责和权限,“以政代社”、“以政干社”现象较为突出;另一方面,政府未能扮演好自己的管理者角色,未能善尽自己应有的职责。
(2)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准政府”色彩浓厚。
在社区管理实践中,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政府工作职能,同一级政府已经没有多大区别,整日疲于应付大量事务性工作,反而弱化了本应承担的社会职能,“准政府”色彩浓厚。
(3)“服务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未得到较好的落实。
政府应当向社区提供公共产品等公共服务,但由于“服务理念”未得到较好的落实,对社区的服务做的不到位。而且在管理实践中,政府部门并不注重社区居民的真实需求,没有从“人”出发,没有做到“以人为本” 。
总的来说,在我国的社区管理中,政府仍然是主导者,街道和居委会在政府主导下展开社区事务的管理和进行社区服务,但新公共管理要求积极发展NGO来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在现实情况中,我国社区中的NGO的发展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二)关于社区信息化管理的问题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要求政府的政务运作方式也要进一步的发展。目前,社区的信息化建设普遍不足,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政府对社区信息化建设投入的资金过少,或者对社区信息化的维护做的不到位,经常出现网络方面的问题;政府出台的政策相对滞后,跟不上实际情况的发展,导致政府财政支持的缩减;对信息化的管理仍采用原始的管理方法,使信息技术不能发挥其独特的优势;社区信息化建设主体单一,政府运营成本较高。其主要原因是:
1、社区信息化建设缺乏法律、政策上的支持。
目前,国家和地方的信息化发展很快,但信息化法律法规制定相对滞后,而且有利于信息化建设的政策也没有出台,对社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带来较大的影响。
2、缺乏专业的社区信息化管理人才。
随着社区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多,系统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对政府从事社区信息化工作的人员要求也从仅要求技术背景向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过渡。而目前国内这方面的人才属于紧缺状态,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3、企业参与社区信息化建设受阻。
“近几十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各高新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层出不穷,而大部分政府部门既缺乏建设资金,又缺乏精通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更没有信息系统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社区信息化建设上有时显得无所适从。”③而企业作为社区服务的主体之一,并没有机会在社区信息化建设中发挥自己的力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通过分析我国城市社区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必须针对这些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症下药”,解决这些“疑难杂症”,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社区建设。
(一)努力发展社区多元管理主体
目前,我国社区管理的主体仍然是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的其他组织如NGO,它们的发展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从西方国家的社区管理实践来看,NGO也是社区管理和服务主体之一,它能沟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联系,缓解社会冲突,所以必须加强NGO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社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下就如何完善社区管理中的三方主体提供一些对策。
1、解决政府方面问题的对策
(1)在社区管理实践中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的社会职能,科学定位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
第一,“政社分开”是目前的重要任务,要解决好政府与各组织之间的功能重叠问题,实现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社区管理;第二,科学定位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角色、职能,使政府承担起宏观管理的职能;第三,政府在社会领域中转变职能,一要下放部分控制社会、管理社会的权力,做到“小政府、大社会”;二要加强对社会领域财政支持的力度。
(2)明确界定街道办事处的职权与职责。
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权与职责,加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国的理念的培养,要求政府部门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属于街道办事处的事务,就不能以“行政命令”方式向下委派,而应该由自己解决,政府部门所要做的只是加强对社区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监督。
(3)加大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深入学习“服务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坚持理论的实践,加强监督力度。
新公共管理要求政府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树立“服务理念”,政府是社会的服务部门,政府从民众的利益、需求出发制定政策,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应该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新的理念的宣传与培训,指导他们在工作中的实践,并建立监督机制,可以聘请民众担任监督员,对工作人员的执行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行为。
2、加强NGO的培育和发展
首先,制订和完善鼓励扶持NGO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的政策、法规,包括资金、项目、场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等;其次,加大NGO人才的培养力度;最后,提供NGO良好的发展环境,增强居民对NGO的认同感。
3、社区管理主体间关系的协调
目前,在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处于主导者的地位,对社区的事务仍有较多的干预和直接地包办,街道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而居委会则成了街道的“腿”,社区自治受到限制。 将来必须改变这种状况,政府不再对社区事务进行直接的干预和包办,转而对社区进行宏观上的指导,街道办事处则负责对社区进行指导和监督,而不是向社区委派行政任务,而居委会则独立承担社区公共事务,社区真正实现自治,同时,要积极发挥NGO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二)切实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
1、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社区信息化建设。
政府应该加快制定信息化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有效地支持信息化的建设,使信息社区建设有法可依,并且制定统一的标准,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2、引用和培养社区信息化管理的专业人才。
针对国内缺乏信息化管理人才的状况,可以从国外引进先进人才帮助社区进行信息化的建设,并带动国内信息建设人才的成长。在各个大学设置与社区信息建设、管理相关的专业,加大这类人才的培养力度,以满足国内的人才需求。
3、吸引企业参与社区信息化建设,减少政府的运作成本。
由于信息化非常强调技术性,一个政府部门无论从职能还是体制上,都不可能单独培养一个队伍来进行信息化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因此技术外包就成为政府在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手段。政府实行总体统筹负责制,对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在招标的基础上按市场机制承包给企业来建设、运营,政府负责支付运营维护费用,其它费用在资源、政策外包基础上支持企业自筹。这样就可以节省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成本,又能使企业加入到社区服务中来。
四、总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时间还不长,从总体上看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因此,问题也比较的突出。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不断的总结经验,找到城市社区管理的良策。针对目前的情况,我们必须努力发展社区多元管理主体,推动NGO在社区的发展,积极协调好政府与街道、居委会和NGO的关系,发展社区民主自治,增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切实地推动社区的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社区中的独特的作用。我们应该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很好地推动我国城市社区的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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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先艳,万玲妮.城市社区管理的成功导向——社区自治[J].理论观察,2004,5:73-74
[5]方日东,叶亚庭.信息化是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必然选择[J].上海信息
[摘要]现代城市履行社区管理职能是其重要功能,而社区管理职能主要是由居委会承担和完成的。但是,居委会历史和现实原因,在履行管理职能时有较多问题。不仅仅是硬件的匮乏、软件的缺位,更重要的还在于职实的背离性等,都使之产生难以摆脱的困惑。而要解决其根本问题,应从制度保障、工作方式转变、促进居提高等方面予以改善。
[关键词]居委会;居民自治;工作方式
一、当前居委会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普遍问题
居委会的职责、作用和地位说明了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与管
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区建设与管理的主体。但是,我国城市居委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不能很好地适应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客观要求。
1.角色错位,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不是一级国家行政组织,没有行政权力来控制和推动社区的各项事业。而“自治”制度又不健全,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多,上级行政部门几乎都可以交任务、下指标给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提出要求,居委会的情况就是责任大、权利小、事情多、经费少、待遇低、力量弱,造成社区居委会的超负荷劳动。其具体表现有:
(1)居委会超权限、超职能、超量工作。《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而目前居委会所从事的工作是大大超出其权限和职能。如计生调查、经济普查、社区治安、社区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社区消防安全等,这些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工作,这些工作是带有政府行政行为的,必须具有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些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能性工作,是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并需配备专业工具的人员才可以胜任和完成的工作,很明显,本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和专业单位的工作交由居委会去做,是无法完成好的。
(2)居委会承担了大量非“责”之责,并且是有责无权。目前各居委会内都挂满了各种各样的牌子,有治安责任人、计划生育责任人等,这些项目的责任人都是居委会的主任。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有工作任务都往居委会派发,动不动就要居委会签责任状,使得居委会背负着沉重的压力。并且没有遵循权随责转、费随事转的原则,无权要担责,无费要做事。从法律的角度、从客观现实的角度分析,以居委会目前的性质地位和能力,要承担起责任、办好事确有难度。
(3)不合理的选举和考评制度。按照《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但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居委会委员的工作岗位、工作项目和工作标准,这无疑是把居委会视作本部门的下属机构,把居委会主任及委员作为职能部门的员工,反映出目前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制意识还是很薄弱。
(4)重视程度不够,社区应有的社会地位难以体现。一是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偏低,工作条件差。根据民政部的资料,各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普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仅如此,全国大约有3.6万个居委会没有办公用房,另有1.2万个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不足10平方米,二者约占全国居委会总数的10%以上。二是居委会规模的设置滞后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1989年颁布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的规模一般在100—700户范围内。这是根据当时城区的建筑状况和通讯手段而定的。然而,时至今日,高楼林立的居民小区比比皆是,原来几百盒的居住空间已经缩小为一两栋高楼;电话、电脑等现代化的信息交流手段已经普及,原来必须由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走家串户通知的事情,现在可以电话、电脑进行。但现在许多居委会并没有配备上相应的办公设施,造成工作效率很低。
2.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关系不畅。在居委会到底是“居民自治组织”还是政府“腿”这样一个双重身份还搞不清楚的时候,随着住房私有化,特别是新兴商品小区的迅速发展,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这两大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自治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这三个功能重叠的组织形式之间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与冲突。
3.社区参与严重不足。居委会的生命力在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最核心体现也是社区居民参与。可见社区居民参与非常重要,因为人是社区建设中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居民的广泛参与,再丰富的物质资源也不可能得到利用。更重要的是居民比居委会更了解自身需要,有他们的参与,社区问题解决会更有效率。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社区居民彼此间存在着一种严重的疏离感,居民对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社区意识不强,缺乏认同感和归宿感。而传统的参与模式过于狭窄死板,无法提高居民的认同意识。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客观原因。随着城市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企业的离退职工、下岗职工逐渐由“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流动人口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政府把更多的职能回归社区,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下沉到社会基层部门,考验着社区居委会的承接能力。
2.对社区居委会认识模糊。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把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来对待,漠视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把给居委会发号施令、派放任务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级一级往下“批发”工作任务,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也压到了社区,使社区居委会大部分时间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大量挤占了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而对居民来说,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政府和行政性事务,很容易让他们混淆居委会的角色地位,因此,许多居民都不了解居委会的工作。再加之居委会与其他一些政府组织之间的定位模糊甚至错位,导致居民对居委会信赖度越来越低,就更没兴趣了解居委会了。
3.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还规定“不设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对居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其开展工作。”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政府与居委会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却是居委会的行政性倾向特别明显,政府对居委会工作事务的干预包括了从人员配备等重要事务到居委会日常琐碎的宽广范围。
4.工作超标超限,浮于表面。当前很流行“××进社区”,把社区当作筐,什么工作都往里放。譬如,不少政府部门现在都热衷于搞什么“某某工作进社区”的活动,做到最后,这“某某工作”似乎真的成了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了。还有的社区居委会因为做这样的“某某工作”有了成绩,成了学习的榜样,参观取经者纷至沓来,各级政府部门的检查也接连不断,一些社区居委会天天忙于迎来送往,介绍经验。而各政府部门往往带有任务观念,提要求、下任务到社区,立完牌子、放下资料、建完档案就完事。有时把工作进社区当作工作创新、上台阶的突破口,对社区居委会自身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使社区居委会超标准超负荷工作。
与此同时,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普遍滞后,县区级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的问题远未解决,造成了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
5.工作方法不够科学。目前造成的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的
一个原因是社区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比较落后,现在社区居委会简单重复的工作多、手工操作多、社区居委会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填写报表、资料汇总等简单事务性工作,工作量虽然大效率却很低。办公设备利用不充分或不够用,有的居委会配备了多台电脑,但是会操作使用的只有2-3人,造成了办公资源的浪费;有的居委会由于条件所限,只配备了一两台电脑,就限制了工作的进行。
6.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如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由于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模糊不清,当遇到某些企业或团体侵害自己利益时,就不能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而导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困窘境地。
二、加强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居委会组织的制度规范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自身
情况,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与居委会双方的关系,规定政府对居委会授权事务的范围、限度,居委会自身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政府对居委会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力度等问题,将指导性的法律,变为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各种规定、条款。
(二)减轻居委会不合理工作负担如前所述,居委会承担的下
派任务过重是居委会的突出问题之一。逐渐理顺政府组织与居委会的关系,切实减轻居委会的不合理负担,是强化居委会为民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各级政府组织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居委会的工作职能,让居委会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摊派性任务。其次,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改变目前各职能部门直接向居委会布置任务的状况。凡是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居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都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而不得直接给居委会布置任务。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居委会布置工作任务时,要将交叉、重合的工作综合起来交由居委会协助完成。再次,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一部分政府布置的社区工作,例如人口普查等。
众多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为政府职能下移和居委会减负二者的矛盾症结找到了一条解决的途径。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社区中介组织的介入,权随责走、责随事转到中介组织,不让居委会负担过重。
(三)增强对居委会工作多方面的投入和帮助
1.多渠道解决居委会工作经费问题。经费问题是保证居委
会独立性和群众性的前提。一方面,应该把政府资助居委会的措施制度化,即基层政府每月、每年给当地居委会多少钱的资助,应该固定下来,不因为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发生改变,并且不与任何条件挂钩。
另一方面,居委会的经费来源也应该多样化,政府应该考虑赋予居委会接受社会捐助的资格,并对捐助居委会的个人、企业,给予税收等政策的优惠;国家和地方也可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资助居委会开展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同时,应该培育居委会的“造血”功能,兴办一些经营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当然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将其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社区福利性、公益性事业。这样一来,居委会的经费不但有了可靠保证,经费的来源结构将得到优化。
2.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结合社区居民和实际居住人口的数量合理确定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面积。室内活动用房要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和用品,并有一处面积较大的单体空间,便于居民开展集体活动。室外活动设施要有供居民开展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四)改进居委会的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式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推动居委会工作的志愿者化和公益化。一方面,大量招募社区居民作为居委会工作者,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另一方面,还应该改革居委会工作的报酬机制,除了少数专业性的全职人员可以拿工资外,其他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应该津贴化。
(五)突出居委会“居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居委会的发展动力
来自于居民,应充分调动居民的参与热情,发挥居民自身的潜力,并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关注居委会的建设,调整自治与完成政府交办工作的关系,才能把居委会建设成名副其实的居民自治组织。
1.各级政府在出台一些便民利民政策时,建议采取社区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确保政策能切合实际,操作性强。
2.对社区的重大问题或事情,由居民自己决定,提出方法
意见。例如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应当逐渐由社区群众自己来掌握,并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规定。其中,居住在本社区应当是首要的条件,因为只有居住在本社区,他才具备了当选社区自治组织管理者的基本要求,他才能够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并根据本居住区的特点与居民群众的实际要求,开展社区活动。
另外,真正由居民选举的管理者应向社区居民负责,其工作应由社区居民来监督和评价。
3.强调社区内有较大利益的群体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中的
代表性,让他们的利益诉求通过民主渠道进入居民自治的决策,进而进入政府的相关政策,使社区居民自治更有实效性,也有助于动员居民参加社区建设和民主自治。4.改革完善居委会考评制度,要把居民会议的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居委会工作的最基本的依据。5.居委会还应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扫除与居民间的沟通障碍。多组织社区活动大力培养和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社区认同感。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应多与群众进行联系,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六)理顺居委会与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1.在所有城市住宅小区都必须建立健全居委会组织。在目前业主自治意识、自治能力整体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居委会不能缺席,主要因为居委会是政府的影子,政府的意图和信息要通过居委会才能传达到社区,其重要职能也是身为企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取代的。
2.提倡推行社区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者在居委会兼任副职,或者担任社区议事班子主任、副主任。能使三个主体之间增进交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为建设文明社区搞好服务,提高居住区管理水平,同时,还可能及时化解矛盾,开诚布公地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在一些地区探索试行并推广居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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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是社会的基础单元。农村社区治理具有琐碎性、复杂性、实时性、地域性的特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社区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当前社区灾害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灾害管理趋势的大背景下,农村社区灾害管理的现状尤其是各主体参与的现状尤其值得关注。本文以广州市从化区为例,运用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该区自然灾害管理中各主体的参与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该区虽已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灾害治理格局,但仍存在社会组织参与力度低、基层政府行为短期、村委会职能错位、村民灾害意识薄弱、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意识不强等问题。
关键词:农村社区;自然灾害管理;多元主体
自然灾害一直是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具有灾害种类多、地域分布广、爆发率高、损失重等特点。自1994年第一次世界减灾大会以来,世界各国都将社区作为防灾减灾的重点,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社区灾害管理工作,《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提高社区尤其是广大农村社区和民族地区的防灾减灾能力,是最大程度降低灾害影响的核心,也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基础。”然而,当前我国“农村社区的防灾减灾管理还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社区防灾减灾管理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社区的自救互救能力还比较弱。”从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灾害管理依旧是政府行为,社区减灾模式单一,社区其他群体的参与性较弱。因此,在践行以社区为本的灾害管理模式时,如何让农村社区居民、村委、上级政府、非政府组织等有效的参与到社区灾害治理中,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灾害治理的功效,提高农村社区的灾害管理水平,值得特别的关注和研究。
1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收集资料,选取广州市从化区为调研区。从化区处于珠江三角洲到粤北山区过渡地带,属典型的丘陵地形,南亚热带季候风气候。全区下5个镇3个街道,总人口约56.58万人,农业人口42.1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4.5%,总耕地面积32.46万亩,城镇化率较低,是经济相对落后的以农业为主的地区。使用自编“农村社区自然灾害管理多主体参与现状”问卷,从基本信息、自然灾害影响、多元主体参与度等三个方面进行调研。采用整群随机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从从该区北部、南部、西部和中部4个群中随机抽取了4个行政村(菜地塱、何家浦、神岗、石明)的350名村民进行调查,收回有效问卷322份,有效回收率为92%。其中男性150名(46.6%),女性172名(53.4%);年基本收入5000元以下25名(7.8%)、5000~10000元129名(40.1)、10000元以上168名(52.2%);务农者100名(31.1%)、个体户91人(28.3%)、打工106名(32.9)、从事其他职业25名(7.8%)。采用SPSSforwindows19.0进行数据分析。本研究还先后进行了两次访谈收集资料,第一次访谈是在问卷编制之前,采用半结构式访谈在从化区菜地塱村选取6名村民、4民村委会干部进行访谈,为问卷编制提供信息;第二次访谈是在在调查过程中随机选择村民、村委干部、社工及志愿者(共23人)进行开放式访谈。
2从化农村社区自然灾害基本情况及影响
(1)从化农村社区主要灾害类型
在问卷中,设置了一道农户对当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认知的题目。调研结果显示,调查区域内主要的自然灾害有水灾(63.04%)、低温冷害(29.19%)、雷灾(4.37%)等;部分处于山区的农村,也会在强降雨季节出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性灾害。龙卷风灾害的则仅限于区域西部,且相对次数较少,受影响农户不多。
(2)从化农村社区自然灾害减灾形势
调查显示,66.8%的农户反应近年来灾害对其影响有所增加,18.6%的农户认为是“大大增加”。在具体影响因素上,半数以上的被访者认为灾害对生产、生活、收入的影响“大大增加”和“有所增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房屋受损、农作物减产、田地被损等,导致其经济收入减少,生产投入资金困难。农业生产是从化农村地区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频发的灾害已经对其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威胁,加强对该地区自然灾害的治理,减轻灾害带来的影响已是形势所在,必须引起各界的广泛重视。
3从化农村社区自然灾害参与主体分析
3.1参与主体总体情况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政府在治理灾害中起主导作用的同时,还应引导和动员社会其他力量,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公民、新闻媒体、宗教团体、民间组织乃至国际社会,积极参与到灾害管理中,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救灾合力。调查显示(见表1),该地区农村社区灾害管理已初步形成以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
3.2各参与主体行为分析
(1)基层政府行为
调查结果显示,73.1%的农户认为镇政府没有采取任何灾前防御措施,44.8%的农民认为,灾害预警信息、动员社区和村民抗灾是镇政府常见的灾害事前管理行为,仅有一成的村民认为政府进行农田水利改造和灾前应急措施演练等相关措施。菜地塱村D村官认为,“基层政府进行灾害信息发布的目的仅在于紧急动员,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几乎未组织过村民进行演练”,64.3%的村民证实了这一说法。 在被访农户眼中,基层政府在灾害发生后的应对措施稍好于其事前应对行为。47.8%的农民认为基层政府进行了救灾赈灾活动;其中农田水利的改造、农业技术培训、农业产业结构优化等措施的居民感知程度均高于事前,但所占比例较低。总之,基层政府的灾后应对行为主要为救灾与救助,而对于基础设施改建等长效性减灾措施的实施力度不足。在问及村民应对灾害所面临的困难时,资金不足(80.2%)、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落后(78.5%)与农技及防灾知识不足(54.7%)是农户应对灾害三个主要困难因素,其次才是自然环境和防灾信息不对称。在村民看来,政府在灾害发生后最应该做的就是发放补助、对农田及水利设施进行改造、提供灾后发展优惠政策,而不是简单的救灾。
(2)村委会行为
当前,我国农村社区的划分一般以行政村的界限为主。社区在灾害管理中起着“纽带”作用,上接政府、下联农户。由上表可见,村委会在社区灾害管理中主要的行为是灾情数据上报和争取救灾物资,而在灾害管理过程中提倡的灾前演练与预防、灾后重建的举措明显不足。
(3)村民行为
从图3可知,村民在灾害前主要是加强田间管理、抢收作物等“个体行为”,而在他们眼中改造水利、调整结构等是全村人或政府才能做的事情,与他们无关。村民的灾后应对行为与灾前相比,稍显积极。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比例明显低于灾前,但其最普遍的行为还是田间管理等短期个人行为,采用“技术—组织”等系统减灾措施比例依旧偏低。
(4)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行为
调查显示,村民在关于企业、社会及宗教捐助参与等相关问题的回答是空白,这其中除了调查过程中访谈的技巧及被访者某些自私想法等主观因素外,也在客观上反映了从化地区农村社区灾害管理中社会力量的薄弱。
4从化农村社区灾害管理多主体参与现状讨论与分析
随着参与式管理理念和社区灾害管理实践在我国的发展,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灾害管理的认识逐渐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推崇。在调研中,政府、受灾村民、村委会、社会组织等都参与到从化农村社区灾害管理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自然灾害应对模式。但就调研结果来看,各参与主体在参与自然灾害治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1)社会组织参与力度不足,政府缺乏对其他力量引导,各主体间欠缺协调合作,尚未能形成救灾合力
政府在该区农村社区自然灾害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政府的行政主体作用,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受全能型政府模式的影响,政府依旧习惯于独自承担治理责任,喜欢命令式的行政动员,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非受灾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甚至有部分乡镇政府并未将政府外救灾力量纳入救灾计划和应急体系中。
(2)基层政府灾害管理行为短期,忽略了灾害管理工作全面化、常态化的宗旨
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组织,是农村社区自然灾害管理的主导者和落实者,但在调研中发现,乡镇政府下设的应急办,常常处于“尴尬”的地位,其行为取决于“‘一把手’是否重视”和“上头要求”,而非依据各乡镇具体情况及需求开展工作。其灾害管理工作多是上级政府统一部署,上面安排就干,不安排就不干,缺少农村社区灾害管理的长期应对规划,对灾前防护和灾后重建中所起的作用群众并不满意。乡镇政府在实现国家关于减灾防灾政策时,主要还是依赖于上级的专项拨款。对于从化这样经济相对落后的社区而言,乡镇政府的财政压力本来就大,在救灾资金的分配上自然出现僧多而粥少的现象,导致乡镇政府在灾害管理时没有过多的资源用于灾害的长期防控。
(3)村委会职能错位,行为“任务化”“功利化”
在我国,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近年来在政府职能转变、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的作用下,村委会也在无形中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某些职权,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在农村社区灾害管理中,被访村委会基本上把自然灾害的管理界定为“行政任务”,其管理行为的出发点仅在于“完成上级交代任务”,对于“灾情上报”等既能“争取上级资源”又能缓解村民矛盾的行为非常热衷,而对于预防宣传、安全演练等“收效不大又花钱”的长期防治措施的实施,行为动机不足。此外,村委干部文化素质相对低下,也是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4)村民灾害意识薄弱,主动参与意识不强。
当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常驻村民都是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文中调查区域也不例外。所以,在农村社区灾害管理时,有知识或有体力的青壮年因务工无暇顾及,而留守者既因“无知而无畏”又抱着“无利益、不作为”的原则选择性参与。
(5)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意识不强、力度不足、方式单一。
在从化农村社区,直接参与农村社区灾害管理第一线的NGO组织仅有社工、志愿者团体以及相关高校。其所做工作仅是在灾后帮助淤泥清扫、心理抚慰等灾后重建活动,虽也联系高校及其他销售平台对该村进行技术支持与农产品销售,但更多是出于“扶贫”的目的,灾害管理行为单一。另一方面,由于从化区主要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业,其辖区内所属企业数量较之其他区而言较少,也是企业参与度不高的客观原因。
5结语
从化农村社区已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应对”的治理格局,但若想达到社区灾害治理的理想效果,还需依据民政部2015年11月《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等灾害管理体制,加大相关法律建设,加大对各参与主体的统筹与协调,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策略,以进一步提高灾害管理整体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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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中,文化建设的是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不仅丰富了农民群众的生活提高了群众生活的质量,而且对于推动新型农村社区的服务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内涵及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对我国目前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问题;建议
新时期我国在积极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提高了对社会文明的重视,现阶段建设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也由此促进了新型农村的社区建设,促使农民群众的业余生活更加丰富,在精神生活得到满足的基础上,生活质量及幸福感也得以提升,在新型农村社区全面建设和发展中有着重大很深远的意义。
一、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内涵及必要性
1、内涵新型农村社区文化指的是农村居民在社区活动
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及思想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文化生态系统,其内容相对广阔,既包含日常生活方式,也拥有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更高生活质量的追求,同时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娱乐方式、价值观念等都是重要的组成。是由农村社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引导的一种群众性文化活动,有着特有的地方印记和群众特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新型农村社区形成了新的产业体系和新的乡村文化形态,人们的劳动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发生转变,促使整体从从事以上活动而产生的文化也发生了变化,如交往及劳动文化等,但是不管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形态和层次如何改变,人文精神始终是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中心。
2、必要性
首先,有助于利用先进文化构建新型农民。在不断深入发展新型农村社区过程中,广大农村居民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日益高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新型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拥有相对专业的文化和技术知识,同时能够善于经营,从而促使其整体素质得以提升。”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逐渐提升农民的文化和专业知识,促使其思想境界能够同新文化保持高度的一致,促使新型农民能够从整体上拥有良好的素质,由此才能够通过提升农民的智力和专业能力促使农村经济得以更快更好的发展,同时广大农民群众能从中领悟到到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文化所带来的价值,并不断的完善自我,在思想和理念上得以更新,并构建优秀的社区景象。其次,有利于促进社区活力的提升。新时期,我国在进行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加强了对文化产业建设的重视,同时这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现阶段,较大的发展潜力存在于农村文化市场当中,农民在接触先进文化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文化消费热情,在积极构建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过程中,促使当地文化产业得以建设,在促进剩余劳动力得以解放,提升农民物质生活当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一举措还能够促使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和进步,有效优化我国经济结构。最后,有利于新型农村社区凝聚力的提升。广大农民朋友能够在统一的活动下聚集于新型农村社区,大家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合作提升生活质量及工作效率,这一过程中大家能够进行更深入的交流,精神生活得以满足,同时提升了农民的归属感,大家在新型社区中感到快乐,就能够更加团结来维护社区利益。
二、现阶段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在进行新型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新思路,促使新型农村建设能够符合我国农村发展现状,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之。
1、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基础设施不足
新型农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一般都是以社区投入为主,但是由于村级集体经济普遍较弱,对文化基础设施以及活动经费投入有限,目前,农村基层文化设施虽然通过村庄整治有明显好转,但仍不能适应所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各个地区在发展上也极不平衡,文化设施并不多,一些地区宣传窗、阅报栏、图书室、活动室等传统文化阵地也不健全,更不要说一些科技化、新颖化的文化设施,如果这些基础文化设施跟不上,社区的文化发展就会受影响。
2、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不够
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需要投入一定资金作为保障。现阶段资金也是影响我国多数地区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不健全的社区文化建设制度。建设过程中对于民间资本的引用程度较低,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是政府,因此无法及时满足基础社区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还不够成熟,没有及时健全相关基础设施,文化建设更是不足;最后,不配套的产业设施。缓慢的项目招商,无法有力支撑相关产业,造成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3、缺乏专业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人才
专业及文化程度较高的队伍是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基础,日常工作中,这支队伍能够有力的组织相关文化活动、促使农村文化事业蒸蒸日上。现阶段在进行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再加上不充足的社区服务以及松散的人员管理等现状,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过程中严重缺乏层次性,文化活动过于单一。主要体现在:首先,管理人员不足。没有专业人员积极进行文化活动的组织及宣传。二是文化专业人员缺乏。各种文化活动当中,没有专业不断舞蹈、唱歌及书画等教师积极引导活动顺利进行,而且基层文化专员缺乏专业培训,与文化建设要求的业务素质相距甚远。4、农民积极性不足现阶段我国在进行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仍然以党和相关领导人员的号召为主,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对该建设项目的重要性没有能够深刻认识,同时更加注重能够创造更多经济效益的生活活动,因此在社区文化建设中农民的积极性不是很高,未能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三、促进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对策
1、多方筹措,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是我党在十四届六中全会中提出来的,指的是物质保障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多方筹措和加大投资力度是保障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文化整体发展的必要前提,必须在体制和工作方法方面探索新途径,构建有效保障机制,增加物质物质投入,以充足的物质投入促进农村文化建设。增加物质投入的过程中可以按一下步骤进行:首先,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应当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增加资金及物质投资,对农民公平享有公共文化产品的权利进行充分的保证;其次,挖掘地域优势和特色文化产业优势,比如启用龙头企业带动文化产业,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创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建立投入体系,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为辅;最后,提高资金使用率。构建资金使用效益评估机制和资金节约机制。
2、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整合社区文化资源
随着新型农村社区的整治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村容村貌有所改变,农民的卫生意识、生态意识和文明意识也提高了很多,在此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设备,例如建设图书阅览室、体育项目设备等,应用不良好的环境全面建设社区文化,并且因地制宜,建设特色文化,对当地及民族的传统及优秀文化进行传承和发扬。
3、培育社区文化服务人才,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加强社区文化服务队伍建设。
首先,通过招聘,择优录用思想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拥有极大的社区文化事业工作热心,能够拥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其次,加强社区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育,使之成为社区文化活动的主力军,开发业余文化人才,壮大业余文化人才队伍,免费培训文艺骨干,适当给予奖励,使社区文化全面活跃起来。最后,要健立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主体地位归还给社区居民,促使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文化建设当中。现阶段我国农村社区居民对文化建设的意识程度不够,因此可以积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过社区活动提升居民的社区意识。加强对广播及电视等媒体的应用,构建专栏进行社区文化知识报道,宣传过程中应应用多种形式及途径,同时充分发挥娱乐活动的优势,活动中能够促使居民不自觉的进行交流,从而提升居民凝聚力;其次,提高信息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国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取得的成就,增加居民对社区的了解和社区意识,激发其社区参与的行动。三是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以广大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文化活动,促使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活动中来,并将自身的创造力进行充分的发挥。综上所述,在时代的发展下我国应积极进行社区文化建设,满足居民需求的基础上,应用创新精神,促使社区文化不断提升高度,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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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改变了我国农村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在近几年的试验推广过程中,农村社区的管理与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社区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社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新农村社区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载体,加强新农村社区管理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保障,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本文结合农村社区管理的发展过程,对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的构建做详细阐述。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农村社区;社区管理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离不开新农村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新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媒介,也是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途径。党的报告指出,新农村社区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结合点,对改变农村面貌、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探索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对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构建和谐新农村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区管理的发展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和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中国农村社区管理也在逐渐发展,只有构建适合国情的管理模式才能保障农村社区管理的合理运作。而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在内外各种条件变化下,随着国家的制度变革不断发展。目前中国的农村社区管理体制经过了以下几个时期。
1.乡村体制时期。农村社区管理在地域上南北不同,北方是以区和村为建制,南方是以区和乡为建制。农村社区的管理规模很小,主要以个体所有制和私有制为基础,在后期的国家政策调整下,乡村制度逐渐作废,转换为人民公社。
2.人民公社体制时期。以集权体制为基础,不但将分散的农民统一整合,也将农村的土地进行了整合,彻底实现了公社体制。乡村社区表现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形式的组织结构,同经济组织、公社组织相统一,进行社区管理。
3.乡村政治体制时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前提,社区内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其特征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和村民组织相互独立,政府执政,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而村民对社区进行自治。
4.新型农村社区时期。农村社区管理组织结构体系多元化,通过系统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制约机制来维持社区管理的运作,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途径进行管理服务。
二、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1.管理理念落后。改革开放后,经济及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乡镇建设以及社区建设有了极大进步,效果显著,新农村社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同以往相比有了提高,这为新农村的发展奠定了稳定基础。但是,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新农村社区组织的扩大,同国家战略实施的层面比较而言,新农村社区管理在理念上还较为落后,主要体现在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管理手段滞后,管理者的文化水平、法律观念、服务意识等大大制约了新农村社区的管理水平,传统的行政化管理依然很普遍,社区委员会传递政府信息较多,服务社区较少,忽略了公共管理和服务。
2.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现阶段的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仍然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的结构相伴随,由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党组织进行统一领导,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委员会展开具体的管理工作,上下结构紧密,横向互动相对较少,并没有形成多元化的主体结构,其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了社区党组织、社区村委会、农民小组、专业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从整体运行上来看,虽然组织架构存在,但新农村社区还处于隔离的状态中,并没有实现具体的社区功能,也没有达到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的认同,新农村社区管理上的村民自治、村民民主、制度化进程都发展缓慢,沟通渠道不畅通。
3.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人口较多,新农村社区内流动人口密集,安置矛盾突出,相比城市的社区管理更加复杂,对于管理者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现阶段受专业化的人力资源限制,新农村社区内的管理者及工作人员来源不规范、后备力量不足、综合素质较低,缺乏常态化的培训机制,管理方法落后、陈旧,引发村民与社区管理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较多,现阶段新农村社区管理水平很难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的速度缓慢。
4.居民参与意识有待提升。新农村社区的居民大部分是农民,对角色转换尚未充分适应,对新农村社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往往不清晰,大部分居民同传统的生活方式一样,只顾及自己利益,当自身利益受损时才会参与社区事务,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意识普遍较低,其参与行动更是少之又少,这同社区内居民的文化水平和人文素养程度是不可分的。
三、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的构建
1.树立以人为本的社区管理理念。新农村的社区管理,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社区居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服务设施、服务意识、服务能力上给予居民最大的支持,满足居民对于物质及精神生活的需要。以人为本的社区管理理念,要求管理者坚持以创新服务型社区为工作重点,借鉴国外服务型社区的管理模式、理念、方法,促进新农村社区的管理在各个方面提高。管理者需要主动了解社区内居民的需要,发挥新农村社区主体的作用,满足社区居民需求,同时居民也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参与社区管理,在享受社区提供服务的同时为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2.创新新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政府要重视在新农村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落实社会管理职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理念以及国内新农村优秀模式,努力构建互动的多元化社区合作治理构架,将社区的公共管理功能、自治功能以及服务功能充实到新农村社区的建设中来。改变原有的自上而下的控制模式,建立乡镇政府服务、社区自治服务、市场服务、村际社区互动服务的统一体制,赋予农村社区一定的自我管理权,促进自治管理组织之间的共同合作,充分满足新农村社区居民的需求,不断对陈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3.提高新农村社区管理队伍素质。新农村社区管理者面向农民,是同农民接触最多的基层服务者,能否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沟通能力、综合素质,直接关系到村民对于地方农村社区管理水平的评价。因此,新农村社区需要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首先,要通过指定的考试来选拔优秀人员,为管理队伍增添新鲜血液和力量,优化管理结构和管理动力;其次,保障定期岗位培训,调整社区管理者的工作态度并提高积极性,从业务领域到综合素质进行培训,提升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最后通过一定的绩效考核来刺激管理队伍的整体进步。
4.鼓励农民参与新农村社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村民参与社区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村民认识融入社区管理的利益所在,激发农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其次,要为农民融入社区管理活动提供更多的平台,对能够参与社区管理的村民给予一定的肯定和支持,呼吁广大村民采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来支持社区管理及社区建设,为社区贡献力量;再次,要将社区和广大村民的利益联系起来,优化村民和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地促进村民参与社区管理活动;最后,要提升村民的整体素质,在新农村社区管理中,参与者需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管理能力,而这些恰恰是农民需要的。基层管理者要加强对村民的道德教育和文化教育,帮助农民早日具备参与新农村社区管理的能力。新农村社区是城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村社区的管理是推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探索新农村社区管理上,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社区管理理念、创新新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提高新农村社区管理队伍素质、鼓励农民参与新农村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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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社区建设能否井然有序地开展,社区管理是重要的决定因素,而构建社区管理模式在社区管理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为农村社区选择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模式,如江西省以“一会五站”和村落社区为特点的民间组织型社区管理体制模式,江苏太仓市的政府、社区互动型社区管理体制模式等。不同的改革模式有哪些优势和劣势,有哪些共同点和区别点,对我国农村社区管理与服务体制的创新是否具有普适性,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创新和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研究的基本概况
学术界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展开研究并取得一定的代表性成果。敬义嘉、刘春荣提出,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的构建应“通过由政府主导的选举制度向社区自治组织进行赋权,实现社区权力的让渡和建构,可以较快和较有效地构建以居委会为核心的集中型的基层民主治理网络,减少在国家治理与私人治理之间的缝隙”。徐永祥提出,关键在于围绕“政社分开”的核心原则,切实转变政府的社会职能,积极培育民间社会组织,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系,努力构建现代性的、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体制。林尚立认为,要在社区空间内,基于社区的公共利益和社区成员相互之间的共同利益,动员和整合社区内的各种资源,在协商与协议的基础上,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协调和公共参与的互助合作体系。学术界讨论的共识是构建民主协商治理机制,以社区建设创新农村管理体制,重在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理顺乡镇机关、基层党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然而,在当前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创新问题上的探讨基本上都是宏观性的,对于如何构建新时期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创新的研究更多地是关注社区功能的实现和社区建设中的政府行为,而对社区主体尤其是来自民间的社会支持因素关注不多,结合实践创新进行理论提炼的也不多见。且学术界对社区管理的研究主要分别以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层面的切入点,城市和农村自为一体,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较少,尤其是研究农村社区管理的少。本课题是结合城乡一体化背景来研究农村社区管理与服务体制的创新,以弥补学术界研究的空白。
二、不同类型的农村社区管理与服务体制的比较分析
(一)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是指政府在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中居于主导地位,通过政府服务下乡承担起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任。这种类型一般存在于农村人口分布相对比较密集、地域范围较小的地区,如北方地区、东部地区,便于政府集中资源提供管理和服务,这些地区在社区设置上多为“一村一社区”和“多村一社区”,社区组织和村委会相重合,或高于村委会。山东诸城和胶南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自2007年以来,诸城市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基于现实需要设置了“一村一社区”和“多村一社区”两类。“一村一社区”地区是人口比较稠密、地区比较大的村庄,政府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内设便民服务站、卫生服务站、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便民超市等,集便民服务、村民自治、文体娱乐于一体。以村“两委”、有威望人员及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依托服务中心,成立便民服务、环境保洁、护村巡逻等队伍,开展便民管理和服务活动。“多村一社区”一般由2~5个村组成,打破家族圈、村庄界限,在中心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打造“两公里”服务圈,吸引周围村庄村民向中心村集聚,将区域内的原村民、务工者、外来人员都纳入服务的范围,切实增强了流动社会中各类居民的认同意识、参与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自我管理意识。截至2010年6月21日,诸城市撤销了全部1249个行政村,合并为208个农村社区,实施社区化管理和服务。与之类似,胶南市也通过建立邻里中心、搭建各类载体平台、实行服务代理制等,将管理和服务延伸进社区内部,总体上这类管理和服务体制基于政府的强大行政力量,使政府管理和服务覆盖到社区内各类成员,提升居民管理和服务水平,以管理和服务促成异质性社会的融合与和谐发展。
(二)企业主导型
“企业主导型”是指企业是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载体,社区基本管理和服务都由企业供给,形成自我管理和服务机制。这类模式一般仅限于农村经济比较发达、村集体企业实力雄厚的地区。山东胶南北高家庄是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北高家庄自2004年以来以珠光科技集团为依托,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条“以企带村、村企合一”的社区管理和服务道路。在组织体制上,社区实行村委会、村办企业、社区服务管理“一套班子、三块牌子、交叉任职”的组织体制。北高家庄社区居民既是企业的员工,也是社区集体成员,社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基本公共服务、行政管理都由该集团承担。完善了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民自治机制,并通过务工妹书屋、职工教育日等载体,加强社区内各类居民教育管理,提升村民、职工整体素质,使外来人与原村村民能够融洽相处、共同参与、推动社区发展。形成了“社区自治管理、行政管理、社区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社区服务”五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制,使社区成为容纳多元身份成员的开放性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民间组织型
“民间组织型”是突出夯实社区内部微观组织基础,注重民间力量自我治理的一类管理和服务体制模式。这种管理和服务体制类型一般存在于“一村多社区”和“社区设小区”建制中,社区组织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湖北秭归杨林桥和江西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为解决税费改革后农村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杨林桥镇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撤组建社,建立起“村委会—社区理事会—互助组—基本农户”体制。每个社区一般由30个左右的农户组成,社区群众“直选”产生社区理事会,理事长由理事推选产生。形成了社区内自治、社区间联合自治、以村为单位整体自治的三层自治架构。社区理事会、互助组等民间组织力量为基础的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承担起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解决邻里纠纷、红白事、实现互帮互助等管理和服务任务。以村委会为载体,建立文化科技、治安调解、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协会,实现政府服务、社会化服务下乡。与杨林桥相类似,江西农村社区建设也通过建立“五老”人员为主体的志愿者协会及下设的社会救助站、卫生环境站、民间纠纷调解站、文体活动联络站和科技信息传递站,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自治机制。
(四)政府、社区互助型
“政府、社区互助型”是强调政府、社区居民、社区组织之间合作、互动共同推动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类型,也是探索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的重要典范。这钟类型主要存在于“一村一社区”或“集中建设区”等社区建制中。江苏太仓市是这种类型的代表。江苏太仓市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紧紧围绕农村社区服务工作,经过探索形成了“12345”管理服务体制。一是建立了一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保障拥有300~500平方米的办公和活动用房,做到服务设施和制度到位,成为政府管理和服务延伸的平台。二是设立了一个宣传栏和建设一个文体活动场所。三是培育了三支服务队伍。即由原村级组织中的相关人员组成的专业管理队伍,由闲散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服务队伍,由党员组成的社区党员志愿服务队伍。四是开辟了老人和残疾人活动室、图书阅览棋牌室、警务信访调解室和多功能教育室“四个室”。五是完善五个服务站,即建立农业服务站、社会事业服务站、公共卫生服务站、社会保障服务站和综合治理服务站。面对当地农村社会流动性大的特点,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基层具体落实”的服务管理体制,并建立健全由社区原住民、外来人员和驻区单位依法推选产生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深化民主治理。
(五)政府、社区、社会互助型
“政府、社区、社会互助型”突出了政府、社区居民、社区组织和社会三种力量的协作、互助作用,旨在于发挥多种力量形成流动、异质性社会发展中的无缝隙管理和服务。这类体制一般存在“一村一社区”之中,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合一,或社区居委会在村委会指导下工作。重庆市永川区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2007年重庆市永川区在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助农增收服务、社区志愿服务“三大服务”,提升村民自治功能、社会管理功能、文明促进功能、改善环境功能“四大功能”,强化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设施保障、队伍保障“五大保障”基础上,形成了“2+3+N”管理和服务体制。“2”即组建农村社区工作委员和社区居民服务中心。社区工作委员会作为指导性机构,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居民服务中心是延伸政府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和村民自我服务的有效载体。“3”即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志愿者服务体系、专业经济协会服务体系等三大服务体系。利用居民服务中心建立“五室两站一社一校一场”,为村民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组建了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和以产业大户、致富能人、驻社区企业代表为主的各类专业经济组织。积极引导驻村单位、离退休回村居住人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等通过社区平台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积极探索了代管、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管理服务领域,从而形成了以政府公共服务为支撑、社区自我管理与服务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立体、系统、全面的管理和服务体制,实现了多元力量的有机结合。从总体上来看,在实践中,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实践生成路径并不具有统一性。在现实中,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发展现状与现实基础,各种力量存在情况不一,使社区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生成机制。
三、农村社区管理与服务体制创新的路径
(一)应构建适宜资源多面向自由流动的组织架构
对一个社区而言,既要担负起社会自我管理的重任,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自身的需求,其运行注定面临各种矛盾与阻力。同时,社区作为社会机体的细胞,其本身的正常运转事关整个社会的稳定,这意味着政府资源的投入几乎不可避免。这样一来,社区的运行需要教育、医疗、警务、卫生等多个领域内的资源注入,这些资源的注入是否能够满足当地居民的偏好,这些信息必须依赖有效的反馈机制来加以呈现。此外,社区作为一个守望相助的有机共同体,居民的自助是其一大特色。因此,最大限度地确保民众间的有效沟通和有效联合同样至关重要。纵观国内现有经验和国际经典的做法,在空间和组织架构上理顺沟通渠道和资源循环渠道都为各套方案所重视。结合上述分析不难得知,在构建农村社区管理模式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流和物质流的畅通以及它们在各单位间的共享。
(二)应因地制宜地构建社区管理模式
无论是国内的村落自治组织模式、村社合一模式、村企主导模式、联村建社模式,还是欧陆国家与农业产业化紧密捆绑的乡村管理模式及加拿大注重不同层级间政府共赢的新乡村管理模式,都是各地政府和民间基于自身实际,着眼于克服现有阻力而逐渐磨合形成的社区管理模式,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和不可复制性。地理空间是对农村社区管理造成最大影响的变量。一个平原地区的农村社区与一个深山中的农村社区显然不具有可比性。但从抽象的意义上说,无论出于哪个地理空间,政府都能够引导居民通过协作方式实现互助,并逐步凝练出完善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如江西作为中部欠发达省份,省情具有相当的独特性。一方面,江西作为劳动力输出大省,农村“空巢”、“留守”现象十分突出,如何在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序引导劳动力回流的同时,构建好以老弱妇孺为主体的社区,并提供此类社区向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体的正常社区回归,无疑需要相当的智慧和勇气;另一方面,江西地理条件复杂,全省以丘陵山地为主的同时,南部海拔较之北部更高,许多村落散落在深山老林当中,如何根据地理特征,合理引导不同区位和地理条件的农村按照大致相当的路径建立起各自的可持续的社区管理模式,也是需要在综合考量各项政策因素后仔细加以定夺的重大问题。
(三)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无疑是构建高效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所必须触及的重大改革事项。从目前的情形看,深入推进“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是未来促进农村社区管理模式构建的必然举措。表面上看,“省直管县”体制并不直接涉及乡镇和农村。但是,在当前“乡财县管”的基本模式下,县级政府作为广大农村地区的直接管理者,其中管理权限和调控能力对农村社区的影响很大。即使未来“乡财县管”模式发生一些调整,县级政府作为乡镇的管理者,依然拥有很强的规划、引导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县本身能否获得足够的自主权,以通盘考虑整个县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就十分关键了。
(四)构建可持续的财政配套保障机制
“一级事权一级财权”是财政领域内最基本的原则。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基层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出现严重的不匹配现象。特别是在当前大规模社会化建设的情境下,基层组织的有效运行更是受制于财力的短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到农村社区管理领域,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基层政府的财权,使日渐庞大的事权体系能够得到有效支撑。只有建立起可持续的财政配套保障机制,才能保障农村基层组织事权的顺利履行。
(五)营造活跃的基层民主管理氛围
社区管理需要基层民主的基本氛围。目前,县及以下范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活跃基层民主管理氛围的重要平台。为此,可通过在县及以下范围人大代表选举中按照城乡相同人数比例和天数比例的方式展开选举,使更多农民参与到县级人大代表的群体中来,使人大代表能真正代表农民的最根本利益。同时,加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完善并规范县级政府派出乡镇基层组织的社区管理职能,并为最终县乡社区管理职能的一体化创造条件。
四、结语
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过程,不断提升广大农民的公民身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是现代化发展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几千年来人类对民主政体的追求。实践中的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正是现代国家对现代民主治理的实践探索,通过体制性的创新,形成国家、市场及社会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的更加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的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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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社区卫生服务也在不断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区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我国的社区护理教育开展得相对偏晚,自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才渐渐的开始发展,供不应求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由于起步较晚,并且由于社会环境的限制,SP使是在医学以及社会整体的经济水平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基层社区医疗服务体系仍然有一定的缺失存在。而我国在社区护理教育这一方面仍然非常不完善,至今仍然没有一所专业性质的教育机构培养出专业的社区护理人员,并且使之投入到社区护理工作之中。
1我国社区护理教育现状
1.1办学层次水平偏低
我国基层社区的护士大多文化水平在中专或中专以下,甚至有调査表明,当下大概有30%甚至更多的非护理专业毕业生也在从事社区护理的工作,而在上岗之前接受过社区护理上岗培训的更是不及60%。我国目前基层社区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仍处于一个低层次中。目前我国的社区护士大多都没有经历过有保障的系统全面的教育,致使其在实际的工作之中并没有显示出其应该发挥的作用。培养出更多的具备良好素质和实用技能的全面人才,与社会体系相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区护理方面人才缺失、进步缓慢的问题,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会带来社区卫生事业良性且迅速的发展。
1.2师资力量不足
由于社区护理事业无论是教育的起步还是整体的发展都比较缓慢,社会并没有相对的发展出高质高量的师资队伍以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师资队伍结构存在很多不合理性,例如师资缺乏、结构不合理、总体学历较低的现象。另外由于社区护理教育并没有引起社会上大多数人的重视,也很少有优秀的人才参与到社区护理工作中去,导致社区护理缺乏进展、相关领域知识缺乏更新、知识系统陈旧。
1.3实践基地尚不完善
当下国内各大护理院校已经开始着手建设并且一步步完善社区护理的教学基地,各大院校的教学实践基地无论是在质还是量上都各有其可圈可点之处,但是也各有弊端,例如管理松散、没有实际作用的"挂牌式”等,对此行业内也并没有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这很容易造成相关的实践教学基地运作不规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不利的长远影响。除此之外,课程不完善、资金不充足也是导致社区护理教育发展不畅的主要原因。相比国内的社区护理教育现状,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对此都拥有非常完善的以髙校教育为基础、毕业后培训的培养体系,大部分的社区护理人员学历髙、素质好;政府的医保体制也为其提供了非常良好的运作情况。相对的,在我国乡镇等医保体系不发达的地方,医疗补偿不足已经成为了一个公共性的问题。正因如此,我国的社区护理发展更加举步维艰,同时也对我国高等院校的护理教育有了一些不好的影响。
2我国护理教育的研究进展
2.1办学层次方面
社区护理学并不是一门单一课程的学科,它是一门非常多样性的应用类学科,因此,针对办学层次方面,教学过程中不能只是片面的去强调理论知识,更多的要去考虑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和实用性。很多高等院校也开设了社区护理的课程和相关的专业,在提供了更多的教育机会的同时也提高了我国社区护理方面的总体文化水平。但是在专业定向的方面,社区护理教育并没和临床护理等相关的专业进行非常细致的划分,还需要细化和一定的明确。
2.2师资队伍方面?
近几年,我国部分医科高校的教师以及相应的社区护理人员被派往在社区护理领域发展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进行实习和进修,部分有能力的单位也邀请国外相关领域的专家来我国进行培训和讲学,通过这样的方式更新了教师以及护士的专业理念。?尽管目前基于我国实际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仍然不能大范围的实行,但是,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已经有了一个大幅度的提高。
2.3实践基地方面?
我国目前迫切的需要对实践基地单一局面进行调整和改变,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职能,拓宽社区护理服务范辑,提高整体社区护理水平。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基本上已经拥有了比较规范的社区服务中心,已经初步做到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比较标准的社区服务中心能保证髙校学生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实习,对未来的社区护理服务进行规范。也有一些教学改革比较先进的地区,在教学过程中已经进行了从学校到医院再到社区的一体化联合培养方案,护理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毕业之前进行几个月的护理实习,在实践中对社区护理进行规范化的教育。
3结语?
总而言之,当今社会医学模式的进步和整个社会的变化对社区护理服务的要求也变得更加严格。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初步的老龄化社会,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将成为基层医疗体系的主要受众,这一群体的扩大对我国医疗卫生行业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作为基层医疗体系具有代表性的社区卫生机构也即将成为这种压力最大的纾解,因此培养出更加优秀的社区护理人员也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社区护理教育的问题和现状
1.1缺乏专业的社区护理人才培养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区护理人员培养体系尚不够完善。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以高等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及继续教育为主要形式的社区护理人才培养体系,社区护士的学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硕士水平。而我国社区护理人才的培养仍然以岗位培训和社区护理专业自学考试为主,虽然一些院校开展了社区护理课程或护理专业(社区护理方向),但本质上缺乏系统的社区护理教育体系。
1.2师资力量严重不足
学校学习阶段授课教师缺乏社区实践的工作经验,教学过程中存在照本宣科的问题,不能将社区护理的理念、实质传授给学生。社区实践阶段由于部分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太健全,从而影响了护生对社区护理工作的准确理解,很难达到在社区实习的预期目的。
1.3缺乏符合我国社区卫生工作特点的社区护理教材
由于我国高素质社区护理人才的严重缺乏,目前从事社区护理的护士其社区护理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积累均不够丰富,社区护理教材的编写主要借鉴国外、预防医学的教材,所学内容有许多与原有的其他护理教材重复,难以突出“社区”、“护理”的特点,以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觉内容枯燥,缺乏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二、高职高专社区护理教育教学的思考
2.1加强师资培训
目前在一个以临床护理教学为主要培养目标的教学模式下,临床带教老师自身观念的转变和社区护理教学水平的提高对促进我国现阶段社区护理教学的发展尤为重要。带教老师应充分认识到社区护理工作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与社区护理相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其中涉及社区护理的基本理论知识、社区保健内容及保健制度、社区健康与健康促进以及社区重点人群如老人、儿童、妇女、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的保健及护理知识等。
2.2利用多种途径开展社区实践教学
以整合优化的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为指导,着眼于护理岗位需求,从一年级开始到三年级,利用暑期个人实践、社团活动、家庭访视、社区见习、社区实习等,深入社区,早期接触社区护理工作,开展具体的社区护理实践活动,并要求在活动结束后要写出详细的体会,然后进行交流,共同讨论,不断升华,有效地提高了人际交流的能力,并且在实践中能够认真理解社区护理的真实含义,以利于在临床护理教学中,培养她们对社区护理工作的兴趣。
2.3加强学生的基本社区护理技能培养
社区护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多学科的理论知识,还应掌握社区护理的实际操作技能。临床护理教学过程中,在注重临床护理能力培养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特殊人群护理能力、健康教育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成为真正的实用型人才。
三、结语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老年人的不断增多对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成为解决这一难题最切实有效的方式。积极开展社区护理人才培养的研究和探索,采取相应的策略,促进社区护理教学的深化改革,努力为社区培养更多具有扎实的护理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综合实践能力较强的实用型、技能型、全面高素质人才,是社区护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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