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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期的发展,西方在民族主权国家的边界内形成了一整套政治、经济、社会力量相互倚重、彼此制约的制度。经济全球化打破了民族国家的边界,释放了其中经济和资本的力量,使之在缺乏社会和政治力量制约的条件下相对自由地发展,给世界上很多后发地区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必然地导致分配不公、贫富分化、资源破坏等“市场失灵”现象。特别是金融业全球化和无限制发展,使得世界各种力量出现严重失衡并引发危机,进一步冲击了西方以民族国家为主要边界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使之进入一段艰难的调整变革时期。
二战之后的西方国家制度是主权国家边界内的一整套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相互促进、彼此制约的系统。卡尔·波兰尼在《大转型》(1944)一书中的认为,经济发展可持续性的关键在于经济与社会和政治力量保持内在关联和有机协调,而脱离社会约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最终难逃危机的厄运。
波兰尼的贡献在于,指出在市场经济不断扩张的同时,社会也会奋起保护自己,各种反对市场的力量不断对市场原则的扩张进行抵抗和限制。社会保护运动的宗旨在于重新实现社会对市场的控制,或将市场的作用限制在社会能够控制的限度内,避免市场的恶性膨胀导致人类社会走向自我毁灭。市场越是发展,社会就越是试图保护自己。一旦社会保护本能启动,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就会增大,社会保护运动会直接冲击市场发挥效力的体系,并最终摧毁所谓的自我调节的市场。自我调节市场的扩展和社会自我保护机制的共存与矛盾运动构成波兰尼特别关注的社会“双向运动”。
在波兰尼看来,市场经济绝不是自然产生的,是国家把分割的地方市场统一成国内大市场。同时,国家也从市场自由化方向获得资源和力量,并伴随市场而共同成长,是商业革命引发的新创造。市场是必要的,但是市场必须嵌入社会之中,与社会保持和谐发展,而国家则应当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积极和重要的角色。市场的发展、推动与调节都需要国家的帮助。受损的市场自我调节导致了政治干预。当贸易周期无法实现,就业也无法恢复……政府就必须对这种紧张作出反应。国家采取干涉行为的程度取决于政治领域的格局和经济不景气的程度。同样,解决市场化发展所引起的问题同样也需要国家的作用。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张力关系,国家在市场和社会的“双向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国家通过引入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限制市场的扩张和社会的反对力量,以保证社会正常的秩序。简言之,真正的市场社会需要国家在管理市场方面扮演积极角色。因此,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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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期的发展,西方在民族主权国家的边界内形成了一整套政治、经济、社会力量相互倚重、彼此制约的制度。经济全球化打破了民族国家的边界,释放了其中经济和资本的力量,使之在缺乏社会和政治力量制约的条件下相对自由地发展,给世界上很多后发地区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必然地导致分配不公、贫富分化、资源破坏等“市场失灵”现象。特别是金融业全球化和无限制发展,使得世界各种力量出现严重失衡并引发危机,进一步冲击了西方以民族国家为主要边界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使之进入一段艰难的调整变革时期。
西方国家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史时期,期间围绕着资格(如财产、教育程度、种族、性别等)和权力进行过多次博弈。英国经过多次选举法改革,才逐渐取消了对选举权的限制,在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形成以“普选权”为特征的政治制度,并在20世纪后半叶通过对自由资本的规范和对社会的干预,形成了以民族国家为边界的现代社会福利国家制度。西方其他发达国家或多或少地效仿了这种制度,形成西方政治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一框架通过以宪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基本内容包括:以政治竞争和政权轮替为目标而动员社会的选票政治,在政治组织机构上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以及相对“中立”的职业文官制度。
1.通过选票政治实现政党竞争和政权轮替。欧洲是政党政治的发源地。从17世纪英国议会中围绕王位继承问题出现的派别,发展到当今活跃在各国和欧盟政治舞台上的政党,政党政治无处不在。政党是组织和动员社会的主要政治力量和政治组织形式。政党政治以竞争为主要手段,以掌握政权为主要目的,在多数西方国家建立了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政党体制,使不同的社会利益和诉求在竞争中得到表达,并借此保持政局的相对稳定,防止执政党腐败,并提高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在竞选中获胜的政党不仅可以通过执政地位贯彻自己的政策主张,而且可以获得立法的优势地位,从而影响国家发展方向。因此,政党一般将其工作重点放在选举活动上。为赢得选举胜利,各政党都全力以赴,推选候选人,制定竞选纲领,筹集竞选经费,想方设法进行竞选活动,以赢得选民支持。选民也通过对于执政党的选择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由于选票政治需要调动大量的资金用于拉选票,所以它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人民的意志而成为资本和利益集团的工具。
2.三权分立政治组织结构 。现代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其根本目的在于使政治权力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当今西方社会,“三权分立”已经不能准确地反映社会政治现实,媒体的独立地位和广泛影响力已经为其赢得了“第四权力”的称号。同时,在所有权力机构中,议会的作用也相对突出。议会又称国会,是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它由人民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以“表达全体人民意志”自居,一般享有立法权、预算权和行政监督权,因此地位十分凸显。以“议会制”国家英国为例,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和废除法律;议会是行政权力的来源,一旦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必须辞职;议会还负责审议和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
3.政治上相对“中立”的职业文官。文官是职业公务人员,与通过随执政党更迭而获得任命的“政务官”不同。该制度为东印度公司从中国引入加以改造,以防止“政党分赃制”的弊端。其基本特征包括:公开考试与择优录用、严格考核与论功行赏、无过失终身任职、在政党政治方面保持“中立”等。职业文官是西方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比利时从去年6月13日国会选举无法产生绝对多数后,无政府状态持续超过一年,刷新了吉尼斯世界纪录。尽管没有政府,但比利时政局仍然稳定,各项工作仍有条不紊地进行,其根本原因在于文官体系的支撑。
二战之后的西方国家制度是主权国家边界内的一整套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相互促进、彼此制约的系统。卡尔·波兰尼在《大转型》(1944)一书中的认为,经济发展可持续性的关键在于经济与社会和政治力量保持内在关联和有机协调,而脱离社会约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最终难逃危机的厄运。
波兰尼的贡献在于,指出在市场经济不断扩张的同时,社会也会奋起保护自己,各种反对市场的力量不断对市场原则的扩张进行抵抗和限制。社会保护运动的宗旨在于重新实现社会对市场的控制,或将市场的作用限制在社会能够控制的限度内,避免市场的恶性膨胀导致人类社会走向自我毁灭。市场越是发展,社会就越是试图保护自己。一旦社会保护本能启动,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就会增大,社会保护运动会直接冲击市场发挥效力的体系,并最终摧毁所谓的自我调节的市场。自我调节市场的扩展和社会自我保护机制的共存与矛盾运动构成波兰尼特别关注的社会“双向运动”。
在波兰尼看来,市场经济绝不是自然产生的,是国家把分割的地方市场统一成国内大市场。同时,国家也从市场自由化方向获得资源和力量,并伴随市场而共同成长,是商业革命引发的新创造。市场是必要的,但是市场必须嵌入社会之中,与社会保持和谐发展,而国家则应当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积极和重要的角色。市场的发展、推动与调节都需要国家的帮助。受损的市场自我调节导致了政治干预。当贸易周期无法实现,就业也无法恢复……政府就必须对这种紧张作出反应。国家采取干涉行为的程度取决于政治领域的格局和经济不景气的程度。同样,解决市场化发展所引起的问题同样也需要国家的作用。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张力关系,国家在市场和社会的“双向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国家通过引入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限制市场的扩张和社会的反对力量,以保证社会正常的秩序。简言之,真正的市场社会需要国家在管理市场方面扮演积极角色。因此,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波兰尼对于西方社会的观察是富有深刻洞见的。今天世界发生的一切似乎都在显示,波兰尼所描绘的“19 世纪的社会和政治历史看上去又要重演,不同的只是今日的舞台已经大大扩大了”。 波兰尼的分析反映的是以民族主权国家为边界的时代特征,而自我调节的市场机制已跨越国界,经济全球化运动正以惊人的速度在世界范围内快速扩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经济生活,把世界各国纳入了一个统一市场和统一行为规范下的经济体系之中。经济活动在扩大的边界内进行,但是社会和政治活动却仍然局限在民族国家的边界内,对市场的肆意行为无法形成制约。西方社会花费了几个世纪才形成的三者相互制约的体制就这样出现了失衡和不对称的状态。具体来讲,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大利益集团。从20世纪90年代起,跨国公司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经济行为主体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私人资本不仅富可敌国,而且权可敌国。跨国公司在公司经济规模、雇员人数、经营地域发展战略等方面的迅猛发展,使其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在经济、政治的各个领域,跨国公司正在越来越多地代替传统的民族国家行使各种权力。跨国公司逐渐脱离国家,成为国际舞台上的重要行为者,它们要国家在国际上代表它们的利益,却通过向国外转移资本而摆脱国内的再分配义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它们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或直接或间接地对民族国家的政府施加压力,影响政府的决策。作为利益集团的典型代表,跨国公司对政治决策过程进行广泛介入,已成为现代民主体制中重要的利益协调者和社会动员者。欧盟内利益集团的游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和超国家两个层级的议会,也包括专家小组,还包括欧盟委员会或部长理事会。美国的利益集团为了左右政府决策,常常使用内部游说、影响选举、外部游说、提起诉讼等几种主要策略对议会、行政和法院施加影响,参与美国的立法过程、行政决策和司法审判。
2.力量失衡导致的贫富不均日益加剧。强势和全球化的资本与弱势和民族化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不对称关系导致分配领域里权力向资本大幅倾斜,并进一步导致全球范围内的贫富悬殊,西方发达国家也未能幸免。据统计,英国最富裕的10%人口的人均资产价值为85.3万英镑,最贫穷的10%人口的人均资产只有8800英镑,相差几乎100倍。美国0.1%高薪族占据了全国总个人收入逾10%,他们平均每年收入逾170万美元。相反,基层人员的收入数十年来不升反跌,造成美国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收入差异。在2008—2009年间,法国最贫困家庭的生活水准持续下降;而同期,那些最富裕家庭的收入却继续上升。底层生活水准下降的同时贫困人口也随之增加,共增加了33.7万人,达到817万。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法国人增加了0.5%。市场机制将劳工和移民带出了世代生存的土地,去追逐工作和富裕,从而加剧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失衡的局面,积累起越来越多的社会不满情绪,罢工抗议浪潮迅速席卷欧美各国。英国《独立报》评论认为,这些抗议行动预示着自1968年革命狂热以来最大规模的公众反抗斗争的开始。“占领华尔街”运动现已蔓延到美国多个城市。这场抗议活动受到了“阿拉伯之春”抗议运动的启发,目的是反对经济不平等和1%的特权阶层。它的口号“我们都是99%”现在已经为全球各地这类行动团体所采用并有进一步向全球扩散的趋势。
3.政治制度出现空前重负。全球市场和民族国家之间的力量失衡引发的各种问题在许多西方国家变得越来越突出,政治制度出现空前重负,经济社会和政治相互促进和制约的格局变成了相互抵消和限制的格局。
首先,欧洲福利社会通过影响政治而获得的经济福利由于资本的外流和全球性的竞争而难以为继。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要通过寅吃卯粮、高筑债台来维系入不敷出的福利财政,另一方面又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抑制过高的劳动力成本,使本国的产品恢复国际竞争力。这种处于腹背受敌的状态,引发了大量的社会不满和抗议,从而加剧了政治制度的脆弱。
第二,反映社会情绪的媒体加入了批评政府的行列,并且通过优化了的传播媒介和渠道,使对政府的批评能够快速扩散、加倍放大,有时产生“蝴蝶效应”。在德国,媒体对默克尔政府政策的诠释极大地削弱了她的执政能力,她领导的政党已经在六次地方选举中失利,基民盟及基社盟目前在选民中的支持率跌落到32%。英国媒体对政府也批评不断,认为联合政府面临着内忧外困:经济疲软、医疗保障制度和刑法制度改革的急速转变、利比亚战争等使得局势对联合政府来说十分困难。有调查结果显示,英国民众对反对党工党的支持率为41%,对执政的保守党的支持率为35%,对执政联盟中的自由民主党的支持率为13%。在欧盟其他国家内部也孕育着各种不满情绪,包括对北约军事力量的过度使用。可以说,由于多重社会失衡的出现,西方社会内部的多重不满也在生成和蔓延。
第三,极右翼民族主义抬头,在选举中得票率不断上升。当国家化的政治力量难以应对全球化的市场时,一种选择就是重新固化民族国家的边界,重弹狭隘民族主义的老调,进而制止外来移民的涌入,煽动民族主义情绪,实行保护主义政策等。还有一些极端势力采取更为激进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不满。从伦敦骚乱到挪威袭击爆炸事件,这些都表明整个西方社会矛盾凸显,民众不满情绪已经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许多国家纷纷组建或发展区域性经济集团,走区域一体化道路。从一定意义上说,欧洲联盟成员国希望通过一体化形成一种新的有保护的边界,一方面通过欧盟大市场的建立,使资本和市场的力量获得比民族国家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则对外采取保护措施,对内力促提高竞争力,让欧盟市场内的社会和经济力量重新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欧盟的组织结构恰恰体现了经济、政治和社会力量不平衡的状态。 具体地体现在各个不同领域里的不同权能。
1.欧洲经济一体化。欧洲一体化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通过一体化、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的建立,放大了欧洲国家的经济边界。特别是关税统一,明显有别于外界的“欧洲经济”区域开始形成。同时,在农业、竞争政策、对外贸易等领域建立共同政策,为各国间的商品流通提供保障。其次,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欧洲单一法令》在共同体的新边界内建立了统一大市场,促进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的流通。最后,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建立。欧元的启动意味着货币层面的一体化最终实现。此外,欧盟还设立了欧洲央行与央行体系,并确立了四项标准,以规范通胀率、财政赤字、汇率与长期利率。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使成员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逐步向欧盟一级转移和共享主权权利,基本完成了经济力量对传统国家界限的突破,使得经济要素能够在大欧盟的范围内重新配置,从而创造新的财富。这一经济规律也是欧盟不断扩大的内在逻辑。
2.欧洲政治一体化。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条约,《罗马条约》在政治上完成了欧洲一体化目标、内容、机构及其职能的最初设计。从《罗马条约》到《里斯本条约》,欧洲政治一体化在不断推进。从某种意义上讲,欧洲一体化是一个政体创建的过程。但是,政体创建却远不像共同市场建设那样顺利。民族国家作为最终决策者的力量一直在影响着主要权力向欧盟的让渡。在这种情况下,欧盟采取了多种妥协形式,设立权能不同的各种政治机构,以应对一体化程度不同的各种功能领域,如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里具有超国家权力的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在各种决策中实行一票否决的各成员国政府和部长理事会、名义权力的增长超过实际权力增长的欧洲议会,以及保留了多种权力的各国政府,及正在发挥作用的次国家机构、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与经济力量相比较,欧盟的政治架构显得分散和杂乱,往往很难形成对经济力量产生促进或制约作用的合力。
3. 欧洲社会政策。欧盟的民族福利国家制度与统一大市场体制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常常出现相互抵消的势力。市场的扩大本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就业岗位的创造和经济福利的提升。这些积极的现象在欧盟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都曾经出现。特别是早在《罗马条约》中就预先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不断改善生活和就业条件”作为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在此后的发展中,欧盟又不断地提高社会政策目标,强调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在工人的生活条件与工作条件的改善,健康与安全,工资平等,同工同酬,事故与疾病的预防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职业培训、成人教育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政策要求,致力于“共同欧洲社会模式”的建立,但是,由于社会政策领域最核心的权力——通过国家税收手段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再分配,依然留在民族国家手中,而民族国家的社会组织也是通过向本国政治制度施加压力而获得利益,这种游戏规则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经济产生了严重的脱节。
如前所述,二战之后的西方政治体制是主权国家边界内的一整套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相互促进、彼此制约的体系。经济全球化打破了边界的限制,欧洲一体化则试图建立起新的边界,使失衡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重新达至平衡。但是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却呈现出了不平衡发展的状态。欧洲一体化是经济的巨人,政治的矮子,而社会对经济来说仅仅处于补充和从属的地位。对于欧共体早期成员国而言,政治一体化是一个比经济一体化更高的战略目标。欧洲的战略家们的意图是在更高的层面上创造一个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平衡的体制。但事实上,这个过程要比“规划”艰难的多。所以就根据不同的功能领域而形成了多层治理的、 “特殊体制”和在许多领域里都没有通过政府进行治理的特殊的“欧盟治理”模式。这种治理体系仍处于动态发展之中,且非常软弱。一方面,由于多个行为体参与决策过程,且成员国国家利益各有不同,加之缺少权威的政策制定中心,欧盟以寻求共识为主的决策过程困难重重、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决策权的多层面和多领域分配使其很难接受民主监督,合法性缺乏问题一直困扰着欧盟。
但是,由于经济权力的转移,欧洲传统的民族国家也无法像过去那样行使职权。在本质上,欧洲国家的政党政治有与美国相类似之处,各党派可以为了选票,不顾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在削减赤字、加税和增加债务上限的问题上争论不休,也为了选票实行债务财政,寅吃卯粮,将危机尽量拖延给下任政府。但是欧洲与美国不同点在于欧盟的存在和民族国家权力的削弱和转移。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化,统一的欧洲大市场逐渐形成,欧洲联盟的经济职能不断扩张,而相应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却仍掌握在民族国家手中。尽管欧盟所介入的政策领域的范围随着一体化的发展大大拓宽,但总体而言,欧盟介入程度还远未达到主权国家政策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例如,与欧元统一共同货币政策不相称的是,欧盟目前实行的仍是分散化的财政体系安排,区内财政政策的各项功能主要是通过各国分散化的财政政策来实现的。其中的结构性问题在于:欧盟和欧元区的经济动力要求更加统一的政治支持,而政治动力却必须来自于利益不同且组织分散的成员国。因此法德两大国这对“欧盟的双引擎”总是要作为推动欧洲一体化继续发展的动力,否则欧洲发展缺乏了政治动力就会陷入更大的失衡。
上面讲到,进一步实现政治一体化的社会代价在现阶段是巨大的。这个状况在欧盟发展早期是相反的。在外部经济条件良好的情况下,欧洲的扩大和社会都意味着机遇的增多,资源的配置合理和福利的增长,不仅资本获利,而且民众的福利也可以增加。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在内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福利支付方式很不同的欧盟成员国之间寻找平衡,而习惯了传统组织方式和社会福利的各国民众并没有产生均贫富的“欧洲认同”,也没有强制性的政治力量可以强行执行,法德领导人,以及所有支持财富以某种方式转移的政治领导人都会面临社会反对力量,从而形成了一个难解的“结”。
所以,从结构上来看,西方发达国家(这里主要介绍的是欧盟,北美问题虽然简单,但性质雷同)的病根在于市场边界的扩大带来的传统国家边界内部经济政治和社会力量的失衡,实行西方民主制国家的选民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选票向政府施压,但是政府支持、规范、干预大市场的能力都被削弱了,这中间就出现了断裂。有些政府选择支持本国大企业到世界市场上竞争,这将加剧世界经济和政治的紧张局势,出现类似波兰尼描述的世界大战前的态势。我们预测,在世界各种力量找到制度平衡之前,西方社会要面临15-30年的调整动荡期。
欧洲国家试图通过一体化来应对全球化带来的若干挑战,但是欧盟体制应对危机和冲击的能力却非常有限,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面临多重问题。选票政治在民族国家内已困难重重,而欧盟治理体系的局限及其权能的不足则将制约欧盟的未来发展。建立适应大市场的大政府,使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关系重新达到相互平衡的状态还任重道远。欧盟在未来很有可能还要经历很长时间的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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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无论在过去还是在现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与公共政策相关的论文:
浅谈和谐社会视角下调解制度的建设
浅谈和谐社会视角下调解制度的建设调解制度是一项有着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存在三大调解制度即:人民调解制度、司法调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和谐社会视角下调解制度的建设。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理、疏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的一种活动。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如何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显得有些跟不上时代的需求,面临空前压力。因此,如何改革和创新人民调解制度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司法调解也称民事讼诉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形式。它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在当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时期,司法调解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完善司法调解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调解指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一种经常性活动方式,属行政机关的非职权性活动,是非权力性质的调解,其效力依赖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即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也可以反悔。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我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商标法》等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了行政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无论在过去还是在现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加块的情形下,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多。对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人民调解制度能发挥独特的作用。因为人民调解员本身就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对于民间纠纷的苗头可以及时发现,有效控制防止矛盾的激化,同时相对于其他调解和诉讼制度,人民调解程序简便,及时陕捷,自愿无偿,成本低廉。通过调解不仅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能对当事人起到法制和道德教育作用,使群众、邻里之间关系更加团结与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利益多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和问题也不断凸现。同时,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近些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其中绝大多数是民商事纠纷。对于大多数民商事案件是可以通过调解达到解决的。这样不仅能够减少法院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还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调解可以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率,在更大范围和更大领域内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公平与正义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通过司法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更能体现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近几年由于社会转型加剧,有一部分人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致使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这不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加剧了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紧张关系。有些群体性事件是由一些小矛盾和小纠纷引发的,如果政府能够及时出面进行调解,不仅能促进群众对政府的认同,增强政府的亲和力,树立政府的威信和公信力,而且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政府职能的转变。因为政府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的,没有公权力的行使和命令,而政府中间人的身份与普通中间人的身份又有所差异。因为政府是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般来说,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还是比较信赖的。这样,政府不仅实现了维稳的目的,同时也进行有效的转型——从管理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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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基本的社会需要,在各个社会中具有普遍性、在相当一个历史时期里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人类社会活动的规范体系。它是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也是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研究全文如下:
全球化已经是一个逃不掉躲不开的趋势了,全世界讨论的,已经不再是全球化的可能性和为什么的问题,全球化是什么,我们该怎么办已经逼迫我们去面对,面对新的世界,同时面对我们自己,到底处在这个所谓“地球村”中的我们,有个什么样的昨天。
李慎之先生生前一篇文章里分析得很透彻,全球化,实质就是美国化。在我看来,美国化,不是西化,西方文明与美国文明不是同一的概念,西方文明是一种根源于基督教文明,伴随工业化一同发展的现代文明,而美国文明应该是西方文明在美国这个独特土壤上新发展的产物,这个提法在主流思想界还没有出现,但我看来,将成为全球化主流思想形态的,应该是美国式西方文明,这不是我对强势西方文明的吹捧,而是对现实的承认,所谓的多元化,将只能在他的允许范围之内存在。
美国化的西方文明不像传统基督教文明一样强调界限和差别,不鼓吹优越感和殉道精神这些新教伦理的标志性内容,它吸收了传统自由主义对自由和民主的主张,同时沾染了移民国家多元和宽容的精神氛围,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这种文明自身也将发生改变,将会有不同的东西融入,当然,前提是融入的文化不能对他的固有体系造成威胁,并能为之顺利地吸收和消化。
在全球化的实现过程中,这种文化将强迫各民族在它的体系内部和他的话语系统内反思自己的历史,这将对各民族文化产生强烈的冲击,所以,未雨绸缪,为这种转变做好准备,防止民族历史文化在全球化过程中被消解和解构,是一个前瞻性的必要工作。
按照“文明冲突论”的分析,这个世界在文明内核的角度上,可以分成基督教文明区、伊斯兰文明区和儒家文明区三部分,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三个文明区都将接受文明的冲击,其中的基督教文明区,虽然与将实现全球化的文化同源,但异质的成分还是很多的,更何况基督教文化区内部也有多种的文化差别,这也是为什么法国知识界反全球化势力强大的原因之一,保存法国的传统文化,是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的主张,但同样反全球化的左派和右派对传统文化的态度是不同的,左派对传统文化也同样进行抨击和解构,而右派,则倾向于保护,右派对固有文化的保护和坚持主张更易走向极端,新法西斯势力在欧洲的产生就是一个走向极端的结果,与老法西斯不同,新法西斯针锋相对的不是共产主义,而是全球化和外国移民。在中国的情况似乎是相反的:左派分子和为民族主义者对传统文化和历史又毫无保留地捍卫的倾向,而自由主义则致力于反思和批判。
中国新左派中人对“封建”一词已经不予承认,因为中国史学界长期以来坚持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四阶段论实际是苏联史学的产物,而非马克思的史学观点。在中国历史上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封建”社会应该截止在周,其后两千多年中国就并不是所谓“封建社会”,由此,封建社会都没了,封建文化残余还“毛之焉附”,反封建也就更失去了理论基础,这其中对语义的偷梁换柱是明显的,左派和为民族主义分子致力于这样一项工作:努力通过解释的手段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扭曲,使中国传统文化包含和吸收西方文明,已造成这样一种结论----西方的东西,中国早就有,“我们那时,比你阔多了”。
在这项工作的努力之下,我们的传统文化有了更多的“内涵”:老子主张的,其实就是不干涉主义的经济理念,要求缩小政府职能,给于经济活动更多的自主性和空间,比亚当斯密可早得多了;孟子说过一句“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就是民本主义的政治主张了,民主的价值更是大得很;法家,就是要求法制了,“依法治国”的观念怎么能说是来自西方呢?学者何新还认为,中国的古代王朝其实存在着“事实上的贵族民主”,因为皇帝做重大决策,是要经过大臣讨论的,而甚至皇位继承这样的事情,都要征求臣子的意见,这样,谁还能说封建社会没有民主呢?
只通过出现过的只言片语就想证明中国传统文化是世界文明的巅峰这明显是缺乏说服力的。中国当前对于历史的大众心理态度比较简单,认真在思考历史文化的人并不多,大部分人对历史文化没有兴趣,不愿了解也不准备思考;思想界中一部分倾向于对传统文化的全盘否定;而其他相当一部分人,包括相当比例的大学生和知识分子,则附和于新左派和伪民族主义的史观,成为文化民族主义者。在形式上,文化民族主义与欧洲新保守主义有共同之处,但在本质问题上则相去甚远,新保守主义是相对于新自由主义等社会思潮而言的,它保的,其实是原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价值观的守,中国的文化民族主义也在这种新保守的潮流下诞生,可它要保守到哪里呢?是春秋时期的儒家原教旨主义,还是宋以后的道统和理学?抑或是新中国初期的共产主义?这是不明确的,所以,文化民族主义只能带给大众对传统模糊认识的延续,和对“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空洞口号的传承和捍卫。
依照文化民族主义的逻辑发展下去,将产生以下三个结论:
文化民族主义看来,东方文化等于亚洲文化,亚洲文化等于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就等于中国文化,在对西方文化的强势主流地位发动过挑战的过程中,文化民族主义犯了文化沙文主义和“中国文化中心论”的错误,在这种社会思潮看来,未来的世界将只存在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两极,而伊斯兰文化,印度文化是没有份的,而且它顽固坚持,中国文明始终走在世界历史的前面,近代的落后完全是西方的侵略造成的,这种侵略不知是军事上和经济上,更根本是在文化上,所以西方文明本来就应该对中国的落后负全责,现在中国文明复兴了,西方文明当然要力争再次摧毁他,所以东西方文明之间必然只有对立,文化民族主义凸现出这样一种大众心态:处处时时都存在着居心叵测的敌人,必须时刻充满火药味的去防范和打击。
文化民族主义坚持这样的看法:西方文化是主张对抗的,当今世界实际上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当道,它必然导致世界的混乱和无序,而拥有五千年历史的中国文明,是主张和谐、协作的,“天人合一”就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这种观点确实体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问题,但对中国文化的看法仍是基于前述的曲解和二元对立观念的。
这是根据前面的逻辑得到的最终结果,也是危害性最大的观点,因为中国文化优越,所以伴随着世界危机的加深,世界最终必将在中国文明与西方文化的二元对抗中选择中国文明,因此对中国文化就不需要进行什么反思和改进,如果一定要做什么工作的话,就是大力弘扬。
貌似对中国历史文化忠诚的文化民族主义不能够对中国历史文化最初正确的看法,他不承认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的复杂性和历史性,不承认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是被宋儒污染过的,是经历了明清两代几百年自闭和与世隔绝的,他自身就是对他所维护的歪曲,所以,正确在全球化潮流下认识历史,改造文化,必须摒弃文化民族主义。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历史研究,主要是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思考,在儒家的话语范围之中进行对历史的描述和分析,这种工作我们已经做得够多了,近年来这种方法和观念又以新史观的面目重反于世,理应被抛弃,因为儒家观念的唯心史学已经走到头了,他不能再拿出有用的的东西,而且他坚持维护一些应该被揭露和批判的封建观念,这应该是不能被允许的。
当前的中国主流史观,是使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中国历史,这是一种现代的史学观念,阶级分析和经济基础研究是被广泛接受和承认的,这是应该坚持的东西,但有些是必须要改进的,马克思当年曾试图将马克思主义发展为科学,但没有能成功,因为它不能否定自己学说中确实存在有道德诉求的成分,体现在史学上,有造成失真和偏跛的可能,此外,历史唯物主义要求的是,实事求是地获知历史真实再用诸种方法去分析,而今天的中国史学界,往往是先入为主的确立了某些观念,在去获取史实,期间还不免掺杂现实利益考虑的成分,这明显是具有危害性的。
正确地在全球化潮流中反思我们的历史文化,才能在即将到来的文化交融和冲突中保存和真正的弘扬我们的传统,是全球化后的主流文化形态中中国文化能占据更重要的位置发挥更大的作用,李慎之所谓的“东方全球化”才又到来的希望。否则,任由现在历史思潮混乱下去,必将造成全球化环境下一个统一化民族精神的丧失,和民众文化意识与社会存在的严重脱节。
我们要做的,是首先正确的分析西方文化的真实面貌和中国文化的不足,因为这两种东西是中国人常常有意无意不愿认识的,在获取了正确的认识基础上,摒弃盲目自大和二元对立的观念,承认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一样,存在有普适价值的成分,民主、自由这些普适的东西我们必须要吸收,否则就不能真正地融入世界,更不能反过来去用“仁”的精神影响世界,我鼓励将人文及社会学科广泛和探索性的运用到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探讨中去,实现对历史的真正认知,实现一个人性化、真实的历史观念,而非充满了权威和样板。
历史和文化的思考应该在人群中得到普及,大众化的历史思维和探讨才应该是中国历史研究的希望所在,全球化实现的过程中,中国人民整体的正确的民族文化意识得到提高,才有希望对外来的强势美国化西方文明进行本土吸收,实现即与世界一致,又能保存自己的传统。
公然宣扬全球化将是美式西方文明的全球化是要挨骂的,轻则说你对西方文化盲目追求,重则你就是“文化汉奸”,但这种趋势必须有人不断讲出来让人们认识,同时考虑一下为什么会是这样,除了美式西方文明基础于美国的经济政治地位之外,他确实有普适的价值存在,如果他的核心精神真的能播撒到全世界并吸收融合其他的文化精神实现了文明的全球化,那么它就是属于全人类的,同时,实现了与多种文化的交融之后,他也就不再是原来的美式西方文明了,它自身也必然被改变,如果中国文明能够很好的被反思和认识,全球化之后的世界主流文化就会有更多的中国文明成分,这不也同样是中国文明对世界的贡献吗?
最后引述两段名人言论:
“如果不使我们的传统文化‘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只是抱残守缺,哪怕把古人非常有意义的话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我想很难使中国文化复兴,更不可能使中国文化对现时代作出贡献,搞不好会陷入‘国粹主义’或‘狭隘的民族主义’之中。
——汤一介《“文化热”与“国学热”》
“……现在也喜欢引用孙中山的话:‘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问题在于要看清什么是世界潮流:全球化是世界潮流,市场经济是世界潮流,民主政治是世界潮流,提高人权是世界潮流,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朱学勤《危城别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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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制度对现代检察制度建设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 伴随着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产生、巩固和加强,封建御史制度同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一样,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 成为世界其他各国从来没有过的一项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它始终被控制在皇权之下,备受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并逐步扩大它的组织,提高它的地位,使之在维护封建纲纪、巩固中央集权制度和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完善人民检察制度,对于封建御史制度,我们可以批判地加以借鉴。
御史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一项政治法律制度,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般说来,秦朝为御史制度的发端或初创阶段,其正式确立是汉代,其发展的顶峰是唐代,其衰落是清代。御史机构具有十分广泛的职权,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纠察百官;(2)参与会审;(3)审判监督;(4)规谏建议。总之, 历代封建统治阶级都力图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职能作用来加强国家机器, 巩固其统治地位。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性质、职权、人员任免、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法定工作程序的总称,是国家的法律监督制度,也是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几十年来,我国的检察制度虽然经历了漫长路程,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几经挫折、起落兴衰很不稳定,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步走上正规化的建设道路。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我们认为:御史制度中的一些合理因素会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御史制度具有通过御史纠劾百官, 控制官僚系统,进而维护皇帝专制独裁,实现对人民统治这个显著的作用, 因而它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的赞赏并加以运用。检察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法制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在依法打击敌人、追究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在依法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具有重要作用。唐太宗非常重视御史制度,促进了初唐“贞观之治”的产生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也证明,重视检察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状况就好,社会就能稳定与繁荣。
封建皇帝通过御史控制各级官吏, 防止削弱、分散君权,有力地维护了其专制的中央集权。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检察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
封建社会的御史机构, 自成独立的垂直系统,直接对皇帝负责,完全不受吏部和地方机关的干涉。历史证明,这种体制有利于其监察权的独立行使。人民检察院也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当前, 我们要正确认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党的领导的关系, 认真接受党的领导,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
封建御史冤滥无辜、生灵涂炭的情况时有发生,是因为他们可以“风闻奏事”,即御史在向皇帝奏事时,可以不经过调查核实,不需要真凭实据, 允许把道听途说的东西作为弹劾的根据。这是一个反面教训。检察工作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权益,一定要严肃认真、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及要求是:
(1)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2)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3)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4)坚决反对主观唯心主义。
犯罪、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的力度封建御史机构的主要职能对封建官吏是否尽忠于皇帝, 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和纠举,以维护和加强封建专制制度。为了国家安全稳定,促进廉政建设,在当前以至今后一个长期内, 检察机关要把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打击放在首位,加强对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局、渎职犯罪侦查局的建设。
监督机关也需要被监督, 这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在我国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形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新闻界的舆论监督,以及公民的社会监督等等。在这些监督中最重要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保障检察机关正当行使检察权、严格执法所必需的手段。加强人大的监督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步骤。
为了保证御史独立行使职权, 御史的工作安排,或由皇帝直接诏任,或由御史台的主官委派。在挑选御史上,“选之甚精, 授之不苟”。检察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体来说,这些基本素质包括以下几点: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2)知法懂法,信仰法律;
(3)心存正义,公正廉洁;
(4)具备良好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5)形成正确的思考方式。
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就是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行为规则的总和。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一般司法人员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如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廉洁奉公,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要有求实精神等等。检察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努力做到。除此之外,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检察人员还有特别需要加以强调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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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保险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措施体系。社会保险属于社会性事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障碍因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由于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现在正面临很大的长期护理费用压力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行性问题也被摆上台面。笔者经过分析发现,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会面临六个方面因素的阻碍。对此,笔者得出了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采用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建立护理保险制度的结论。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社会保险;障碍因素;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逐步加深。2010年末,我国城乡失能老人达到3 300万人,其中有1 080万完全失能老人。据人口老龄化趋势预测,到2015年,中国失能老年人将达4 000万人[1]。如此庞大的失能老人数量不仅带来了护理服务供给的巨大压力,也带来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增长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护理保险制度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
(一)长期护理保险
一般来说,长期护理保险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入住专门的护理机构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发生的各种费用予以补偿的一种保险[1]。长期护理保险与各种医疗保险一样也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但医疗保险仅仅在于解决患者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短期住院护理费用问题,而长期护理保险则是针对需要长时间护理的人群,尤其是需要护理的失能老人。
长期护理保险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类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国家提供给居民的公共物品,是国家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特征。另一类则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商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目的在于转移长期护理费用风险的保险协议(保单)。
(二)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要素
1.参保人
作为社会保险的护理保险制度应具有强制性,即通过法律规定应该参加的人群范围,以保证制度覆盖面。而且,只有在参保人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能够体现出“大数法则”所带来的责任分担效应。在德国,《护理保险法》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而在日本,政府举办的护理保险则强制要求40岁以上的公民参加。
2.资金筹集
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多主体分担是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主要手段。比如,德国的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其中政府承担1/3以上;企业与个人负担较小,护理保险税按照投保人的收入计算,税率固定为1.7%,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
3.待遇支付方式与护理服务体系
在德日的护理保险制度实践中,其待遇支付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即以直接提供服务为主,现金支付为补充。这样的给付方式能够有效地提升资金利用效率,防止资源浪费。在服务的实现方式上,无论是居家护理还是机构护理都被囊括在了支付范围之内。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需要有健全的高水平的护理服务体系作为依托。如果没有可靠的覆盖各类群体的护理服务的提供,护理保险的设立就没有意义。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 860美元。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 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 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②
(二)财务阻碍因素
1.缴费能力不足
雇主与个人缴费是形成护理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判断护理保险的财务可行性首先需要从精算平衡的角度来考察。一项研究指出,在现收现付制的情况下,如果月人均给付水平在1 000、800、500元人民币时,2014年度护理保险费率应分别达到16.24%、12.99%、8.12%才能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基本相当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费率,无疑会给缴费者增加很大的负担[2]。然而,2013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 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 955元。但同时,我国养老机构的费用大致在500―2 500元/月的范围内,其中收费在1 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担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从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居民收入与长期护理费用之间的矛盾。
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
与护理保险费率较高问题相矛盾的是我国现有的已然畸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至2013年,我国各项社保缴费的总费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缴费率达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费率却和我国的水平相当,甚至较低。比如法国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5.04%,德国为41.53%,瑞典为30.43%,而日本这个数字仅为25.24%[3]。因此,护理保险财务平衡所需的较高费率与我国已有的高费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国雇主和居民缴费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障碍。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1.机构护理服务供给短缺
一方面,我国从事老年人护理的养老院、护理院的床位供给在总体上是极度短缺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为4万个,养老床位仅为314.9万张[4],而同期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就已经超过1.77亿,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7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至3%的水平。
2.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发展缓慢
相较于专业性很强、价格昂贵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成本较低、占用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少,在目前财政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适合大规模推广覆盖,利于节省护理费用。此外,居家式养老更加符合我国传统“孝”文化伦理,易于群众接受。在德国,护理保险所包含的护理服务就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
3.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
前文中提到,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对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护理服务标准化体系还未完全建成,还没有类似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价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护理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护理保险无法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来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无法根据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判断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由法律强制来实现。护理保险的建立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参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护理保险的相关内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只是有各种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险费的行为。所以,法律强制力较弱也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障碍。
(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
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养老护理费用支付的问题迫在眉睫。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立刻建立形成了巨大阻碍,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不强。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不应照搬德日的护理保险制度,而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手段,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护理保险体系。具体工作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应加大对商业性护理保险的政策优惠,鼓励商业护理保险的开展,在促进高收入群体解决护理费用压力的同时增强社会对护理风险的防范意识;其次,应加强顶层设计,逐步解决我国现有养老保险体系碎片化和高费率问题,之后再着手建立护理保险制度;再次,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缴费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职工群体中以及东部发达地区开始建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应大力完善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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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要求育龄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而社会上存在的各种风险可能使得孩子或是患有疾病或是遭遇意外事故,导致他们唯一的孩子过早离世,对他们造成致命性的打击。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这一辈大多是人到中年,丧失了再生育的机会,孩子遭遇不幸使得家庭不再健全,他们遭受着肉体和精神的伤痛,这类人群逐渐成为社会上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现状有部分原因是由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生育政策对有效控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其某些负面效果也逐渐显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贫困失独家庭生存困境与社会救助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自实施计生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家庭已成我国城镇普遍的家庭形式。该政策在取得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成效同时,也引发一些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如部分家庭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公共疾病等原因失去子女。随着年龄增长,贫困失独家庭面临着生活医疗、养老、人际交往等困境。失独问题是一项关乎社会安定与彰显人道的重大民生问题,完善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好贫困失独家庭切身利益。
关键词:贫困失独家庭;社会救助
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计生政策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独生子女家庭群体。与此同时,家中唯一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风险,便衍生出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及卫生部发布《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国现有独生子女数量已达2.18亿,每年独生子女死亡人数不少于7.6万人。截至2012年,失独家庭总数累计已突破100万的大关。失独家庭表面是孤立家庭事件,但实际反映计生政策所包含的高风险因素,失独问题更多是社会问题,解决失独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地步。
本研究关注的“贫困失独家庭”,指响应国家计生政策家庭,其独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疾病传染和自杀等原因去世,这些父母大都超过50岁,已无再生育能力,且生活水平处国家贫困线以下。
2.1 研究目的
通过调查武汉市失独家庭生存现状与困境,探索当前社会救助现状与未来利益诉求间的失效领域,进而完善失独家庭社会救助制度,为其探索一条行之有效地安享晚年之路。
2.2 研究对象
以具代表性地武汉市为调研区域,户籍人口837万人,其中独生子女家庭113万户,一孩家庭积存率达68%。全国百万失独家庭中,武汉市有5000个左右失独家庭,大约0.44%的计生家庭不幸成为失独家庭,且未来有增加趋势。2007年9月在青山区妇联、青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支持下,会长李铭兰成立连心家园联谊会,成为武汉市唯一一个正式注册、专门帮扶失独家庭的民间公益组织,至今有300多户失独家庭加入。
2.3 研究方法
(1)访谈法。调研团队于2014年7月16日至7月20日对连心家园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团队通过对会长及部分失独者深入访谈、失独者网络交流平台等渠道,了解贫困失独家庭数量、经济来源等概况。
(2)文献查阅法。查阅国内外有关失独问题文献研究,掌握该领域最新动态;搜集失独家庭相关文件与法律条文,为论文提供基本法律依据;整理连心家园官方资料和统计数据,为完善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丰富资料。
3.1 经济窘迫
由于社保制度不健全,儿女养老传统养老方式不可替代。子女一旦遭遇不测,老人生存境况就可能恶化。具体表现为:失独家庭微薄收入来源无法满足未来支出。孟泽楠、朱迪、王霞辉(2013)调查到失独者收入来源主要是领取退休金和农村低保两部分,各占415%和29.4%。连心家园成员中一半以上家庭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约20%成员靠低保生活。
3.2 疾病缠身
连心家园中,患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的占近50%,患不同程度抑郁症的占60%以上。身患多种疾病,导致看病次数频繁,医疗费用负担重,而我国现行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远不能满足其医疗需求。
3.3 老无所依
目前,我国无论公办或民办养老院,现有条款硬性规定老年人需与养老机构签订一份入住协议,且需担保人签字。实际操作中,社会养老机构多以签字无监护人、缴费无人担保、后事无人负责等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
3.4 心理创伤
连心家园中,患不同程度抑郁症的占60%以上。他们怕被揭伤疤而自我封闭,情感无依托,又无专业心理疏导,受尽精神折磨与心灵摧残,这也反映当前心理救助机制不完善。
3.5 婚姻不稳,对女方形成二次伤害
子女是父母生活轴心,失独后,精神支柱也随之倒塌,甚至影响婚姻关系。连心家园中,家中只剩母亲的占30%-40%,其中失独父母离异占总数的30%。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孩子去世后,丈夫也不幸去世;二是受子嗣延续传统观念影响,而女方育龄期限短,45岁内男性成员多选择离婚重新结婚生子;三是悲痛情绪无法排解,失独父母相互埋怨而感情破裂。
3.6 权益诉求渠道不畅
当前针对失独问题无明确部门负责,失独父母维权无法律依据,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各部门相互推诿,将其诉求抛之脑后。连心家园中子女去世留有第三代的有5、6户,而涉及第三代抚养和财产纠纷方面缺乏专业性法律援助。
4.1 政府出台对贫困失独家庭经济补助政策及法规不尽合理
4.1.1 政策执行力不够
现有针对失独家庭社会救助制度,较高法律规范是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帮助”。“给予必要帮助”概念模糊,并未对补助金额、年龄等作明确规定。目前,失独家庭参照“三无”老人标准给予救助。因缺乏中央统筹规划和硬性规制,关于失独家庭如何入住养老机构、如何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医疗报销比例等涉及失独家庭生存和生活关键领域,政策并未详细规定。因此政策执行中,地方政府依自身需要调整政策,伸缩性大。
4.1.2 救助标准低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起,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然而,连心家园诸多成员因子女疾病支付医疗费而债台高筑,也有不少成员因子女离世患抑郁症、癌症等。毋庸置疑,上述经济补助仅杯水车薪。 4.2 社会组织力量不足
4.2.1 失独社会组织数量少
当前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团体纷纷关注并帮助贫困失独家庭,如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推出失独母亲帮扶计划、上海市失独家庭自发组成星星港。就全国而言,失独民间组织数量仍屈指可数。而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等公益组织因事务涉及范围广、服务对象不确定等,间接导致对失独人群关注度不够。
4.2.2 资金来源有限
社会组织运营资金多源于政府扶持、社会募捐和运营收入。连心家园会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元,单亲家庭减半(低保家庭免交),微薄会费远不能弥补日常聚会、旅游等活动开支。
4.2.3 缺乏长效化心理干预机制
民间组织具自发性,志愿者工作开展具阶段性与随机性,未能给贫困失独群体提供持续性精神慰藉,造成心灵上巨大落差感。民间组织及志愿者服务素质也参差不齐,不能深入洞悉其内心苦楚诉求,失独家庭更倾向与有相似经历人群抱团取暖。
当前政府、社会、个人应形成合力,提供切实可行的社会救助长效化机制,帮助失独家庭早日走出阴霾重见阳光。
5.1 明确政府在贫困失独家庭纾困中的主导责任
在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体系中,政府应协调财政、民政、计生等部门,从制度设计、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面设身处地满足其利益诉求,逐步建立长效帮扶救助机制。
5.1.1 制度设计
(1)建立失独家庭数据库。从宏观上掌握失独家庭数量、特征等基本信息,打造动态化信息交互机制,为社会救助制度顶层设计提供科学合理依据。
(2)健全失独风险机制。从源头上降低独生子女死亡率,计生家庭可考虑冷冻卵子、精子技术;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子女规避风险意识和心理抵御能力;建议用计生罚款建立失独基金,让失独者有尊严和体面生活同时,又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3)完善救助法律法规。计生部门适当给予经济援助鼓励有意愿、有能力失独家庭再生育,并免费为其开展生理检查、孕检等各种优抚服务;已无生育能力、有领养意愿家庭,民政部门做好领养衔接工作。面向全国适度放开二胎政策,为贫困失独父母提供第三代子女抚养、财产房产问题的法律援助。
5.1.2 政策引导
(1)医疗方面。利用失独家庭数据库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民政部门统一颁发“失独优抚证”,可享受免挂号、提高门诊与住院报销比例、特殊病种救助等绿色通道;优先为年老体弱失独老人免费安装一键通紧急救助通道等。
(2)养老方面。为失独家庭投保涵盖养老、医疗、意外等综合性保险。对以居家养老为主家庭,政府应探索社区上门服务和购买服务;对倾向机构养老家庭,建议由政府出资、以廉租房或老年公寓形式集中养老,这样既能解决入住养老院需监护人缺位窘境,同时又避免见他人阖家欢乐而触景伤情。
5.1.3 资金扶持
依据国家财政状况、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涨幅,动态化制定扶助标准。建议武汉市民政局结合当地年均工资水平与生活水平给予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并参照武汉市城镇每人每月约60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300元低保标准提高救助标准。
5.2 发动社会力量
5.2.1 呼吁社会关注失独问题
借助网络、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提高失独家庭社会关注度。民政部门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民间组织效仿连心家园抱团取暖,以失独家庭同样经历促进彼此心理认同和诉求表达。
5.2.2 营造关爱的社会氛围
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传统美德,为贫困失独家庭营造社区关爱的和谐氛围,从经济扶助、精神抚慰、生活照料等方面给予特殊关爱。
5.2.3 提高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服务水平
经专业培训,提高志愿者疏导水平。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如连心家园可在政府扶持下与青山区社区服务中心、武汉科技大学心理咨询室和志愿者团队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确保失独家庭有一对一的全科医生、心理咨询师、志愿者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生活照料与精神帮扶。
5.3 提高自助能力
外界力量有限,贫困失独者能否走出阴霾,关键得自助。首先,学会自我疏导,调整不良情绪。通过燃烧生命余热重整旗鼓,如做义工,传递爱的温暖。其次,搭建交流平台,如失独QQ群,与同病相怜者互诉衷肠,实现情感交流,彼此相互慰藉与勉励。
[1]卫生部.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EB/OL].全国人口与计生舆情周报,2012,(42).
[2]武汉人大会.抚慰“失独家庭”之痛[Z].20130523.
[3]孟泽楠,朱迪,王霞辉.重庆“失独”家庭养老保障模式调查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6).
[4]王梦婕,张�^�^.失独家庭生存状况调查――我们的晚年何处安放[N].中国青年报,20130122.
[5]黄建.失独家庭社会救助问题研究[J].理论探索,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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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丹.失独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4,(4).
[8]2014年最新武汉低保标准[N].湖北日报,20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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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社会保障中的内容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最为关键的部分,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立法手段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社会保险的种类有许多,主要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2.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上低收入者与弱势群体,通过直接给予这部分群体经济上的支持,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社会救助的形式同样都许多:包括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贫困救助制度等等。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面向社会全体公民,提供良好的,免费的服务。社会福利从实质上说应该是一种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津贴。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针对的对象比较特殊,对象大多是国家或社会上那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等。社会抚恤的本身就是一项较为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的对象十分狭隘,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对象是为整个国家及社会有所付出,牺牲的,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社会优抚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级别的。
5.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更加能体现一座城市在社会保障上的“温度”,因为社会互助是针对那些有生活困难社会成员,并由公民自愿帮扶形成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社会组织和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活动。他是一种自愿的、非营利性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的捐款、自愿捐款,政府救助资金来源是税收和其他方面的支持。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慈善救济的民间公益组织;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二、社会保障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
1.维持社会稳定,为城市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个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让居民充分享受更有安全感的城市生活,居民在获得了更好的生活满足感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犯罪率。整个城市呈现出安定和谐的局面,在这样的整体环境中,将能够更好地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土壤”。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让社会能够安定有序。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责任是将公平与互济为主题,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中,随着现代民主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的权益,人们内心的自由与平等的意识不断增强,这就对社会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不仅仅关注公平本身,开始更加关注整个社会公平的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正好契合广大群众内心的需求,符合每一个社会人的内心价值取向,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每一个人的生活保证在一个规定好了的标准之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存在于整个社会当中的极端情绪,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地缓和社会上的矛盾,尤其是在现在这样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的阶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持好社会基本结构的稳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价值将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是和生产力同样的以制度为保证的尊重。
2.促进城市居民消费,拉动城市经济快速增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出口锐减,投资下降,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只剩下消费这一项。因此促进城市居民消费,对拉动内需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在制定经济政策中明确指出将扩大内需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要想让社会群众大胆放心地消费,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解决广大社会群体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享受相对应的有保障服务。这就需要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于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幸福感,吸引人口定居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为了让社会群体的生活质量控制在一个设定好的标准之上,在满足了这些群体的生活方面的需求后,整个城市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将会大大提升,这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打个比方,广大群众更加愿意到大城市去生活,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大城市能够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能够提供更为丰富的社会福利,由此,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来到这些大城市,这些流动人口的到来对于整个城市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这些人口带来的生产力,城市的经济发展与城市的整体建设不可能这么快完成的。
4.缩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
上文论述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在于给予广大群众最直接的公平与正义,让全体社会群众能够享受到一个规定好了的标准之上的生活。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内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这些收入差距的存在让整个社会结构十分不稳定,为了避免出现不想出现的局面,必须要有一套完整有效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去缩小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尽管社会保障制度在缩小城市收入差距上的能力与税收相比十分薄弱,但是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在缩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础上为广大社会群众提供一系列的最低保障的生活服务,这是不能通过税收做到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采取多种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尽力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乏为了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社会保障制度投入的资金足够大,但是如果社会保障需要的资金全部由政府掏腰包,政府在财政支出上的压力会十分的大,因此,政府应当广开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源,大力鼓动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企业以及公益组织充分地参与到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活动中来,尽可能地减少财政支出压力,尽可能地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缺乏,尽可能地让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稳定在一个高标准的水平之上。政府部门应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利用社会资本的力量,来填补空洞的社保基金账户,逐步减少社保基金运营的风险。我国商业保险是落后于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的,因此,未来所有的系统设计应考虑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相互促进,确保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缺乏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可以争取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建立教育、卫生保健、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障项目,甚至可以将国际保险基金引入国内市场,通过多渠道融资发展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实现多层次社会保障,加强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从多个方面展开。同时社会保障的制度应当讲求高效率,即通过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来实现最大化的社会保障效果。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必须经过严谨的论证分析,规范的试点调研才能广泛地展开,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整体社会结构的稳定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严谨、科学。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资源再分配的功能,社会保障提供的福利必须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应根据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水平、社会资源供应能力、政府的财政平衡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
3.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
实现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必须依赖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要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投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在投资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投入,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操作必须是高质量,高标准的,同时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来帮助基金的保值增值,只有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才能确保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区间内社会保障的力度和效果能够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也十分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来剪短基金的整体运作,才能全面地控制社会保险资金的流动与运作,也能够从源头上避免出现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情况。
商业保险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为商业保险具体来说指的就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营利性的保险关系,这种保险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依照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履行各自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补充,它能起到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的作用,为人们带来更多的保障。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而商业保险作为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地位是不可忽略的,并且将进一步地体现出来。
1、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者。
社会保障对于我国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涉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因此,其发展也应紧紧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满足在多样性和多层次方面的需求,而这一切都需要商业保险的参与和运作。社会保障应该是面面俱到的,而且对于每一个人都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就目前我国基本国情而言,对于社会报险主要采取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政策,所以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商业保险由于其具有营利的特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效率,它能够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成员更多的需求。
2、资金融通和运作机构。
商业保险除了和社会保险一样具有经济补偿功能以外,它还有自己特有的功能,那就是进行资金的融通和运作。一直以来,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关系是人们非常关心的话题,因为它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也影响着我国的财政负担。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就现状而言,其仍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保险对于资金的需求,而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收益长期底下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因为就社会保障基金而言,其直接投资运作的成本较高,而且运作的渠道也比较窄,所以投资的效益受到影响是必然的。
二、商业保险正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我党强调了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因为它关乎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在清楚地认识了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之后,我国还应当正确看待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有补充作用、提高作用和扩展作用。
1、补充作用。
就单纯的社会保险而言,其满足不了人们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这就需要其他的保障来对其进行补充,而商业保险就是对社会保险的一个很好地补充。尤其是对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商业保险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许多西方国家已无力负担高额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其政府和企业都面临着很大的负担,他们在不断地探寻着新的出路。而商业保险的发展和运作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因为它的运作和发展在丰富社会保险体系层次的同时,还能满足多元化的需求。
2、提高作用。
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效率有着很好的提高作用。现收现付、部分积累是我国目前社保资金运行的模式,但在现在,我国老龄化的问题在不断加重,社保的基金已经严重的不平衡,这对于社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社保体系在支付中遇到了极大的危机。但是有了商业保险的参与,社保体系中资金运行效率能够有效提高。目前我国养老基金分配情况大致是企业负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对于效益较差的企业,再让其负担高额的保险费用,其负担必将大大加重,这将影响该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
3、扩展作用。
除了补充作用和提高作用之外,商业保险还具有扩展作用。对于社会保障而言,其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保险却针对的是劳动者,所以对于尚未成为劳动者的普通公民,其保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对于普通公民,我国也给予了一定的其他社会保障,比如社会救济、城镇低保和社会救助等等,所以其具有最基本的保障。但是,商业保险不同,因为其营利的性质,使得它是普适的,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支付相应的保险资金,无论男女老少皆有权力参与到商业保险中来,而且由于商业保险资金运行渠道更加广阔,能够为人们带来较社会保险之外的更多扩展的保障。更加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设完成,对于今后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对于体系不断的优化和进一步的提升。而这也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抓住当下的时间,清醒并充分的认识到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作用,更好地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同时为社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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