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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山丘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
关键词:水土保持 规划研究
1 我国水土保持的现状
合理利用山丘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水土保持应该是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撑。在水利方面,我国存在着水多、水少、水污、水浊的四大问题。其中水浊既独自为害水体,又增加其他“三水”对河流的不利影响,处于关键地位。水土流失破坏土壤结构,降低植被质量,影响流域对径流的调蓄能力,增加水多水少的矛盾。泥沙增多既降低河流质量,影响水生物活动,又作为污染物的载体,提高污染的浓度与防治的难度。从辩证的观点来看,似不应就问题论问题,而应当追根溯源,将水土保持作为水利的中心环节与战略措施,提高其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的地位与作用。
水土保持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用问题,既是自然科学,也是社会科学,既注重于经济发展,更关注生态环境,既要有辩论思维,又要考虑政策法规。从人与自然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和谐共处,才是水土保持的最高理想。当然,这既是很高的要求,也是很艰巨的任务,既限于科技水平,也限于政经条件。但是只要我们努力研究,积极争取,总有一天能够达到或部分达到这一艰巨而伟大的战略目标。
2 土壤侵蚀量与输移比防治的方向与对策
流域面上的土壤侵蚀量与进入河道的输沙量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彼此密切相关。根本原因就是土壤侵蚀量没有显著减少。一般总是从源头开始,正本清源,将侵蚀、输移、沉积贯穿为一个整体,以观其全貌的拦截与滞蓄,然后进入干流。干流输沙量与流域侵蚀量的比值称为输移比。有些专家从土壤植被、地形地貌、流域面积、时空差异等多方面对输移比作了理论分析;有些专家根据众多考虑与测试成果分析了水沙从源头至主干流一系列变化及相应的匡算。防治:一是防蚀,二是拦泥。拦泥作用显著,成效快,有利于防疗急性病症,狭义的水土保持,顾名思义是减蚀,一般包括农业措施、林草措施和以梯田为主的坡地工程措施。这些措施直接作用是减少水土流失,发展社会经济,改善生态环境,间接作用是减少进入河下游的泥沙,减少河道的淤积抬高和洪水威胁,利在当地,惠及全河,既具有拦泥坝库对下游的有利作用,又没有拦泥坝库对当地人文社经的某些不利影响。
3 水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水土保持与水土利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同为国民经济服务。保护为了利用,利用必须保护,两者相辅相成,总体效益更为完善,是科学发展观,人地合一保证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水土保持的内容与要求已为大家所熟知。中小型的水土利用复杂多样:一是建设基本农田,发展农业生产;二是植树种草培育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三是营造水窖、坑圹、涝地,就地调蓄雨水,提高当地抗旱防旱能力;四是引洪漫地,放淤改土,引水垦荒既增加耕地数量,也提高土壤质量;五是开发小型水电,直接缓解能源匮乏,间接维护林木发展;六是大中型灌区的浑水灌溉、中小水库的吸泥排沙,充分利用水沙资源,增肥保墒。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
坡改梯与淤地坝是水土保持工作中两项主要工作措施,目的是调整坡地与沟道的坡度,以就地入渗和就近入渗方式达到减轻水土流失的作用。淤地坝在一定程度上兼有小型拦泥库的作用,长期效果可能降低,梯田可以持续利用,两者时空搭配,相辅相成,共同对黄河中上游的减泥增产发挥重要作用。大部分水土利用的成就,是广大群众的自发性成果,不够理想。有时拿泥沙填死库容,难以发挥肥力作用;有时削坡填沟,劈山筑路,破坏表土;有时管理不当,良田沃土遭受沙埋沙压,变利为害令人遗憾。提高水土流失方面的水土利用在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4 水土保持的效益与评价
水土保持是一项面广量大、复杂的系统工作,要全面测试分析评估其效益,确实不易。一般将水保效益分为经济、社会、生态三部分,对水少沙多的北方河流还增加一项拦泥效益。不同水保措施,不同地形地质条件下的单项效益,以便为水保评价提供依据;从土壤流失至进入干流之间各河段的水沙变化及其对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态和人文的影响,以便了解输移过程,可能产生的负效益或不利影响,如对大小水库、坑塘、涝池的运用寿命,对河岸的冲刷破坏,对农作物沙压减产等。效益计算:采用有无措施或增减措施后在时空方面的对比。为实现科学管理和国家决策要求,必须客观地、定量地认识和评价水土保持的全面和单项问题,揭示水土保持的基本情况与动态变化、水土保持的成效与进展,水土保持的潜力与展望。总效益是各项效益的融合,研究分类效益及其间的相互关系应是主要内容。生态环境既是总效益的一部分,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分析研究与不同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现实意义。经济既是各类措施的物质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构建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5 结论与建议
水土保持包括多种措施,彼此之间如何组合,如何配置,过去一般多根据各地经验、上级意图和群众要求等拟定,是否符合客观情况,是否达到相对优化,是否取得较好效果,很少考虑,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与原则。治沟与治坡的争论、工程与生物措施的主次长期摇摆不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历来是前者压后者,在强调农业生产的时候可以毁林种地,毁牧开荒,任意占领河湖水域;在追求经济发展的时候盲目造势引资,圈围良田沃土,凡此种种都曾对国土整治与水土保持造成损失,影响深远。
遵循科学发展观的原则,配合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合理组合优化配置的原则应当提到水保规划与实施的议事日程上来,以争取主动性,避免盲目性。梯田坝地在不同地形地貌的条件下应当有不同的主次比例,水土保持与水土利用,兴利与除害都应根据不同时空条件研究确定。探索系统科学与环境科学的理论与实践是做好整体规划的基础。优化的最终目标,从经济要求讲,在任务确定后力争最小的代价,在投入明确后祈求最大的效益。从水保要求讲,既可以自动选择最佳的生态环境,也可以选择最佳的水沙配合比例。总的说来水土保持的合理组合优化配置,情况复杂,难度也大。当前似应认真调查测试各类小流域治理情况,找好典型,总结经验教训,摸着石头过河逐步向大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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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对于一切事物都有一颗好奇的心,游戏对于儿童的心理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游戏对儿童心理发展的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从体育游戏对学龄前儿童心理发展的视角入手,本文从体育游戏的特征,儿童注意力的特征,体育游戏在儿童教育中的作用,体育游戏在儿童现实生活中的意义以及体育游戏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体育游戏 学前儿童 学前儿童体育 儿童心理
1.儿童心理发展在儿童教育中的作用
儿童是人类得以发展的希望,儿童健康的心理是以后成长为国家栋梁的前提。儿童心理健康的培养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儿童心理的发展在学龄前期的准备是人经历的极其重要的阶段。心理教育要从学龄前儿童开始,继而接受学校教育,在教育中培养儿童良好的心理,并使其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这是每个国家都希望做好的。在我国更是这样。我国当前教育的总目标是:体育与智育、德育三者并重,在儿童发展的过程中体育活动是儿童的主要活动,他们通过游戏、体育活动学习和成长,并在这些活动中培养了儿童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他们在以后的成长过程中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会知难而上。
2.学前儿童体育对儿童心理发展的促进作用
体育与心理是两个不同却密切相联的概念。体育运动可以磨练人的意志,对于学前儿童起的作用更大。在教育实践中,笔者发现,儿童年龄越小,身体活动的能力就越成为他一切行为的基础,学前儿童对自己身体活动能力的肯定程度,对其自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极为重要。如通过对学前儿童进行体育教育可以促进学前儿童身心的全面发展,增强学前儿童的竞争意识、独立表现意识、群体意识等。同时在体育运动的带动下,学前儿童也会产生良好的心理素质,这样还可以促进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
游戏是儿童的天性,游戏能产生一种巨大的动力,在身心的发展中起很大的作用。体育游戏是游戏的分支,它不仅是一种学习方式,而且是儿童主动学习的重要方式,它是一个非凡的教学过程,这对儿童尤为重要。体育游戏可以促进儿童的注意力、观察力、想象力和语言水平等的发展。在游戏过程中能使他们接触大量的游戏材料和新鲜的游戏内容和方法,通过听、看、练来了解游戏的方法,经过大脑的理解和自身的身体练习来完成游戏,体会事物之间的关系,在身体锻炼的基础上达到了对儿童的全面的教育。
从教育界40年代以来就已经重视游戏对于儿童情感和社会性发展的价值。我国著名幼儿教育家陈鹤琴说过,小孩子天生好动的,以游戏为生命。游戏是儿童的天性,游戏是一种巨大的动力,在身心的发展中起很大的作用。体育游戏也是游戏的一个分支,以促进人身心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是体力活动和智力活动相结合、富有浓厚娱乐气息和鲜明教育意义的游戏活动。研究表明,儿童参加适宜的体育游戏既可以促进他们社会技能的提高及其社会性发展,又可以促进他们认知的发展。通过体育游戏带来的愉悦体验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缺乏运动所导致的身体问题,体育游戏的工具性也可以用来促进儿童的学习与发展,体育游戏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3.儿童体育游戏应注意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原则
由于儿童注意力特征,对其进行教育训练要具有一些方法和原则。家长老师要利用儿童不随意注意占优势的特点,不断变换刺激的方式,以引起他们的注意。儿童注意的中心常以自己的兴趣为中心,因此较长时间的活动训练尽量避免。儿童的注意范围狭窄,教师在训练的单位时间内不能呈现多个刺激。加强示范,示范想要儿童做的活动,并且用语言提示,以多种感觉方式将要做的活动展现在他们眼前,这样有助于儿童知道让他们集中注意的信息。使用奖励法,既用词语称赞或其他强化刺激增加所希望的注意行为出现的频率和持续的时间,希望的注意反映出现后,要立即给予奖励。
4.体育游戏对儿童具有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它不仅增强体质还有助于儿童理解和懂得他周围的世界,在幼儿园里分小组进行游戏有助于提高儿童语言能力增进感情,学会与人交往。体育游戏不仅是儿童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种独特的学习活动,也是儿童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教育手段。体育游戏可以促进儿童的注意力、观察力、想象力和语言水平等的发展。在游戏过程中能使他们接触大量的游戏材料和新鲜的游戏内容和方法,通过许多听、看、练来了解游戏的方法,经过大脑的理解和自身的身体练习来完成游戏,体会事物之间的关系,在身体锻炼的基础上达到了儿童的全面的教育。
体育游戏活动可以培养儿童良好的行为品质。游戏都有一定的规则,游戏者必须按照规则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保证游戏的正常进行,体育游戏以它特有的趣味性使他们愉快地、心甘情愿遵守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加强对自己的约束。大部分的学龄前儿童容易受外界的干扰,注意力不能集中,而在游戏中,大多数儿童则能专心致志,表现得很耐心和细致。通过体育游戏活动提高儿童的有意行为并逐渐巩固起来,成为学习和生活中的良好品质。
体育游戏可以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它不仅能促进骨骼肌肉的功能得到改善,锻炼他们的运动技能和技巧,还有助于内脏和神经系统的发育,因为体育游戏中的内容能使儿童的全身各器官系统都得到了活动,有助于他们形成健全的体格,端正的体态,游戏过程中总伴随快乐和满足的情感,给儿童带来极大的快乐和享受,对身心健康有很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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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引生了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为此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并以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为理念进行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生命科技犯罪的社会负面效应。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经验,对生命科技犯罪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
进入21世纪以来,生命科学技术获得了突破式发展,基因治疗、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广泛地进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给人类社会增添了巨大福祉。然而,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及法律问题,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法应防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生命科技犯罪作为生命科技发展所伴生的一类犯罪现象,近年来正以越来越高的发生率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应对这类犯罪的挑战,便成为现代刑事责任理论与立法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在国际刑事立法逐渐趋同化的背景下,比较研究方法无疑将是我们研究生命科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一种基本手段。比较研究方法是目前广泛应用于我国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各个研究领域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也是推动我国刑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入的一种很有力的工具和手段。而从哲学上来说,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彼此具有某种联系的事物加以对照,以确定其相同与相异之处,并在分析、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得出正确结论,是科学思维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有比较,才能鉴别。有比较,才能发展。”[1]在法学研究领域,尤其是在刑法学研究领域,比较研究也已成为我们了解和完善研究对象的一种内在需要,现行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都是比较和借鉴国外刑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以此为立足点,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比较研究,便成为本文的主旨。
一、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模式
生命科技犯罪是由生命科学技术进步所引生的一种犯罪,它是指与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紧密相承,主要利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生命科技法律关系等重大后果的一系列行为及与生命科学技术的利用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称。[2]生命科技犯罪是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一个显影,甚至可以说是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最集中反映。从世界范围的相关立法实践来看,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在其立法中设置了不同形式的一些生命科技犯罪,并配设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其基本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刑法典模式,如西班牙、俄罗斯、芬兰、蒙古等,这些国家大都直接将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明文规定在本国刑法典之中。如《西班牙刑法典》对“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之规定,《俄罗斯刑法典》关于“故意摘取活体器官犯罪”的规定,以及《芬兰刑法典》关于“基因技术罪”的规定,等等。二是专项单行法模式,如法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摩洛哥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针对某些生命科技犯罪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在单行法中规定了其刑事责任,如英国1985年的《____ 协议法案》关于商业____犯罪的规定、1990年的《人工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关于非法开展胚胎移植犯罪的规定、摩洛哥1995年的《有关捐献、采取及使用人血的第03-94号法律》关于非法采血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的《统一组织捐献法》关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组织及其刑罚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的1995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2000年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中有关人体器官商业犯罪与辅助生殖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此外,这些国家的判例中还确立了一些具体形式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三是刑法典与专项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如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等,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仅规定了个别生命科技犯罪,而更多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则被规定在了专项单行法中。以日本、意大利为例,日本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就器官移植及克隆人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而仅规定了作为传统生命科技犯罪的医疗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然而,在其1997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以及2001年6月开始实施的《禁止克隆人法》中却分别专门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出了规定,且规定了多个罪名。在意大利,《意大利刑法典》分则中并没有囊括所有在生命科技领域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大量的这类行为是由特别立法加以列举的,比如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海关监控等领域,而将这些特殊领域的生命科技犯罪放在专门法中调整,“主要是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因为对这些特殊领域里的犯罪的认定,往往同‘非刑事规范’有密切联系。”[3]
总体而言,受制于现代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与安全的不确定性以及各国伦理观念、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生命科技活动的刑法介入还没有形成一种相对统一的立法模式,而在对于将哪些危害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行为界定为犯罪的问题上,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也都还处在争论与探讨之中。
二、域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理念分析
“如果说科学创新是充满激情的足球运动员,而法律则是这场激情游戏的黑衣裁判。他既要保持运动员的创造力,又要阻止运动员犯规。”[4]在生命科技发展方面,法律一方面要采取各种制度措施以严防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在严防生命科学技术滥用的同时,为生命科学技术的合理应用与健康发展提供保护。这使得法律在应对生命科技发展时经常会陷入矛盾的状态,面对生命科技所可能会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效应,它不得不认真加以权衡,以便通过设置最为科学的制度,并利用最为适宜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其规范和保障生命科技发展的目标,保证将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及应用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刑事责任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重要构成内容,显然也承担了这样的使命。而为了实现这一使命,刑事立法者必须在严守一定理念的基础上,恰当地设置各项具体刑事责任制度,以保证刑事责任的设置既足以严厉,从而得以有效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又能够严守罪责相应原则,不至于因滥用刑罚而束缚了生命科技工作者的手脚,以致阻碍了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从各国立法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设置来看,笔者以为,权益保障与风险预防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与地区生命科技刑法及生命科技一般法的基本理念。
(一)权益保障理念
“时至今日,无论是政治、法律问题,还是经济、军事问题,无不与人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内政外交政策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的问题。而利用各种有效手段来保护人权,也成为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刑法具有保障法的特性,其对人权的保护早就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5]在各国刑法及生命科技法中,权益保障的理念突出体现在针对人身权益侵害的各项刑事责任制度中。
1.针对人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责任制度
对人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保护是各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目标,为此,各国立法尤其是刑法毫无例外地都将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规定极为严厉的刑事责任。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以生命科学技术为手段的、针对人们生命健康权而施以侵害的犯罪逐渐产生,如利用基因技术杀人、利用生物制药技术伤人、利用脑死亡判定技术或无痛苦致死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谋取他人器官而杀人等,这类犯罪对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及人类社会的进步造成了严重阻碍。在这种背景下,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便成为应对这类犯罪的“防护门”,而各国刑法中有关杀人罪.、伤害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充任了这种“防护门”的角色,在防范和打击针对他人生命健康权侵害的生命科技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针对人身体完整性保护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方面,各国立法除了重视对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之外,也尤为重视对人身体完整性的保护。为此,很多国家的刑法或相关生命科技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有关直接针对人体完整性侵害的犯罪。《澳门刑法典》第三章就专章规定了“侵害身体完整性罪”,对侵害他人身体完整的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完整的生命科技活动)进行了规制。不仅如此,《澳门刑法典》第136条还将“造成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作为加重“堕胎罪”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6]而《法国新刑法典》也在其第五卷第一编第一章的第二节中专节规定了针对人身完整性侵害方面的犯罪。
3.针对人自主权保护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为数众多的生命科技犯罪中,有一种犯罪直接关涉受害人的自主权。通常而言,如果行为人的致害行为事先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是应权利人自主、自愿的请求而为之,则这些行为将或不构成犯罪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构成犯罪但将只承担相对比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澳门刑法典》第162条之规定就是一例,[7]根据该条之规定,对妇女实施人工生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将取决于行为人所为的人工生育行为是否事先征得了作为权利人的妇女之同意,如果行为人事先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或应权利人主动请求而实施,则其行为将不构成犯罪,依法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该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的“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显然也属于这种情况。《西班牙刑法典》第162条所规定的“未征得妇女同意实施生殖活动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从事职业、担任公职及担当任务1至4年的权利”,无疑也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个人意愿的尊重,不仅如此,在对“未征得妇女同意实施生殖活动罪”的处罚方面,《西班牙刑法典》同样体现了对作为受害人的妇女个人自主权的尊重,因为依据《西班牙刑法典》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本罪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才处理。这就意味着,在是否将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被害人具有自主选择权。《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70)条规定的反人道罪中的强迫受孕罪、第268. 18(1)条规定的反人道罪中的强迫绝育罪等也都以“违背受害人意旨而施以强迫”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8]此外,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刑法典中,医生应权利人请求而对其利用无痛苦致死术而剥夺他人生命的,加害人通常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在已通过安乐死法案的荷兰、比利时)或仅被追究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在瑞士,故意杀人的,要判处5年以上的重惩役,[9]但出于同情且经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则仅处以监禁;[10]而在德国、丹麦,其刑法典也都作了类似规定。[11]这些显然也都是各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注重保护权利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风险预防的理念
生命科学技术是一种直接关涉人们生命健康与尊严的高风险科技,它所显现出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一旦其运用不当,将不仅会给个别人带来灾难性后果,且可能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灭顶之灾。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应当起到防范生命科学技术滥用从而避免其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灾难的基本作用。为此,刑法还必须将风险预防作为自己的理念,并依据风险预防的需要去具体设计各项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以此防范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为了贯彻风险预防的理念,各国立法针对各种高风险的生命科技活动设置了具有针对性的刑事责任制度。
1.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风险预防在各国生命科技刑法中的最突出体现是各国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严厉禁止。事实上,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是利还是弊,目前学术界并没有得出一个压倒性的结论。但考虑到生殖性克隆人对人类传统生殖繁衍方式及生命伦理所带来的难以预测的毁灭性冲击,各国立法几乎毫无例外地反对并禁止生殖性克隆人。为此,无论是日本国会2000年通过的《克隆技术规制法》,俄罗斯政府2001年批准的《暂时禁止克隆人法案》,美国众议院2001年通过的旨在禁止克隆人的法案,还是澳大利亚2002年制定的《禁止克隆人法案》,抑或是法国议会2004年8月通过的《生物伦理法案》,等等,都明确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将其规定为犯罪而予以惩治。在美国,从事生殖性克隆人及其相关研究的,最高可被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而在澳大利亚,这类行为最高可被科以15年有期徒刑。不难看出,在各国立法中,这类犯罪的刑事责任之重,丝毫不亚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刑事犯罪。这不难反映出各国刑法在对待生殖性克隆人问题上的谨慎态度。
2.严惩商业化行为的刑事责任制度
尽管由于各国文化、传统、习俗等各方面的差异而导致了各国在对各类生命科技犯罪的犯罪性及刑法介入规范这类犯罪之广度与深度的认识上存在很大差别,但在有一点上,各国却几乎无一例外的相同,即严格控制人体构件(body parts)的商业化运作。而这一切,无疑都是出于防范人体构件商业化操作所可能给生命伦理带来的负面效应之需要。为此,在各国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几乎都针对大量商业化的生命科技犯罪而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法国新刑法典》规定的“付款从人身上摘取组织、细胞或人体所生之物的,无论形式如何,处5年监禁并处750000欧元罚金”、我国台湾《人工生殖法》规定的“意图藉由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买卖营利或居间介绍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没收犯罪所得”与澳门2/96/M号法律所规定的“凡在本地区购买或出售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或取得或交付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而以任何方式支付或收取任何金额者,处至三年徒刑……未遂犯亦受处罚”以及澳大利亚2002年《关于禁止克隆人法案》所规定的“因他人提供人类卵子、人类精子或人类胚胎,而故意给予此人或向其提供对价(等价回报),即犯此罪。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12]便都是很明显的体现。而这些规定无疑充分表明了各国对利用刑罚打击商业化生命科技犯罪的重视。
3.针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对现代社会所带来的一个最为严峻的挑战便是其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所带来的挑战。自从美国发生炭疽热恐怖事件后,各国便越发清醒地认识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一套可供操作的刑事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极有可能会偏离有利于人类社会公益的健康发展方向,甚至会威胁到整个人类和地球的生存和安全。为此,各国都在其刑法或公共卫生法中专设了大量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以惩治那些意图利用生命科学技术传播病菌、制作或贩卖有害食品、药品、麻醉品或生物制品等以致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各国立法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其生命科技刑法对风险预防这一生命科技犯罪防治理念的遵循与贯彻。
4.针对侵犯生命科技秘密之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各国立法中,还有一类专门针对侵犯保密制度而设置的刑事责任制度。《德国刑法典》第95条对“公开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97条对“泄露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353条b所规定的“侵害职务秘密和违反特别的保密义务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蒙古国刑法典》第87条对“泄露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88条对“遗失属于国家机密的资料、文件和实物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芬兰刑法典》第38章对“信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都属此类。在当前各国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生命科技秘密(包括一国某群体的基因信息资料、某个人的病理资料等)已经影响各国国家安全与利益并直接影响每个人生命安全与人格利益的情况下,作为贯彻风险预防理念之具体制度之一,这类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显然会起到“保护屏”的巨大作用。#p#副标题#e#
三、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
从法理上来说,研究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的原因无非在于总结并把握这些立法的特点,以求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就此而言,对各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加以归纳,应成为我们进行比较研究的一项基本工作。总体来看,域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大体特征:
(一)刑事责任制度的规范重点差异较大
具体而言,在《西班牙刑法典》中,刑事责任制度规范的重点集中在堕胎罪以及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上,对器官移植犯罪、绝育及变性方面的犯罪仅作了简要提及,[13]对DNA鉴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辅助生殖、人体实验等方面的犯罪则没有任何规定。而在对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西班牙刑法典》也只规定了“改变人类基因罪”、“过失改变基因罪”、“制造基因武器罪”、“非以人类繁殖为目的进行人类卵细胞受精罪”、“用克隆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人种选择罪”以及“强制实施生殖活动罪”六项罪名。《芬兰刑法典》中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针对“堕胎”、“引起危险”及“侵害保护健康和安全”等而设的,该法典尽管也规定了“基因技术罪”这样一个单独的罪名,但该罪的刑事责任更侧重于规范基因技术中的转基因生物技术。《蒙古刑法典》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则规定地更少,重点集中在人体器官、人血、人体组织的采集及其相关制品的配制、输送或检测等方面。法国是迄今为止全世界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相对最为全面的国家,其刑事责任制度所规范的领域涉及DNA鉴定及相关秘密与隐私的保护、器官移植、辅助生殖、人体实验以及传统医药卫生等诸多方面。
(二)刑事责任制度所涉领域极为广泛
从域外立法对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来看,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几乎涵盖了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的各个领域,如基因技术研发与应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器官捐献与移植、人体医药试药、生育控制、死亡判定与操作、血液捐献与采集、变性、尸体保存与处理、生物制药、生化武器制造以及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等等。《芬兰刑法典》中规定的基因技术罪、《西班牙刑法典》中规定的改变人类基因罪、过失改变基因罪与制造基因武器罪、《法国新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从事DNA鉴定罪以及日本、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有关禁止克隆人的法案或法令中所规定的非法从事生殖性人类克隆罪等等,无疑是刑事责任制度介人规范基因或转基因技术研发与应用领域的重要体现;英国1985年《____协议法案》及我国香港《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规定的无资质而从事人类生殖科技程序罪与商业化____及____中介罪等犯罪、《西班牙刑法典》及我国《澳门刑法典》中规定的强制供精罪等犯罪以及澳大利亚2002年《人类胚胎研究法案》规定的使用超期人类胚胎罪等犯罪,是刑事责任制度规范和调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重要成果;英国1989年《人体器官移植法案》、日本1997年《器官移植法》、《蒙古国刑法典》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器官移植法等立法中规定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的强制采摘人体器官罪等犯罪,则是刑事责任制度介入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领域的重要缩影;《法国新刑法典》、《澳大利亚刑法典》及《意大利最新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人体医学实验罪”等犯罪是刑事责任制度涵概人体医药实验领域的体现;而《德国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瑞士联邦刑法典》以及《韩国刑法典》等刑法中规定的堕胎罪,则是刑事责任制度适用于生育控制的体现……。总之,就全世界范围来看,只要是生命科技研发及应用所及的领域,几乎都有相关刑事责任的介入与规范。
(三)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宽严不一
由于对现代生命科技活动负面效应认知的不同,加之各个国家或地区生命伦理观念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宽严程度上也存在千差万别。有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中设置的刑事责任制度相对比较宽松,而也有些国家或地区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则相对严苛。如在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方面,在我国香港地区,构成这类犯罪的,最高可判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限于累犯);在新加坡,犯此类罪者,将单处或并处最高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之监禁;在日本,犯此类罪的,可以分处或者并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而在法国,犯此类罪的,则处7年监禁并处100000欧元罚金。而在非法人体实验罪的刑事责任方面,在法国仅处以3年监禁并处45000欧元罚金;而在澳大利亚,同样的犯罪则承担25年监禁,且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还适用严格责任。[14]而在芬兰,为了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负面效应,刑法还明确规定处罚危险犯,甚至专设“设置危险罪”,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地,置他人于丧失生命或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的行为,“处以罚金或者2年以下的监禁”。
(四)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灵活多样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亦称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从各国生命科技刑法的规定来看,各国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并无定制,而是根据各国国情及法定刑种设置的不同以及刑罚适用规则的差异,而分别采取了比较灵活的表现形式。例如,在西班牙,犯生命科技犯罪的,一般要判处徒刑这类刑罚,并处剥夺其在一定年限内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的权利。[15]而在我国香港地区,根据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及《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等单行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一般将被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及比较短暂的监禁。在我国台湾地区,一般要处以徒刑、拘役或罚金,并没收犯罪所得。在日本,则通常判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期限的罚金与徒刑。而在法国,除对犯罪行为人处以徒刑、监禁且并处罚金之外;也可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还要没收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所得;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的生命科技犯罪行为人(如司法鉴定专家),还可以在监禁与并处罚金之外同时适用除名之处罚。在芬兰,法律还规定了刑罚处罚类型的选择使用,例如《芬兰刑法典》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单独的附条件的监禁被认为是对于犯罪不充分的处罚,可以对其施加辅助罚金,如果该附条件的制裁超过1年,可以命令执行20小时至90小时的辅助社区服务。”在施以罚金刑时,也可以代之施以替代措施。另外,法典还规定了对已剥夺的自由期限的折抵办法。[16]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国家还在刑罚处罚之外,规定了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措施,如适用于公务人员的警告、撤职等。这种灵活的刑罚方式,既保障了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定化,又保证了刑罚在具体适用中的公正和有效,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目的。
(五)就动态来看,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基本上遵循由严渐宽的规律
由于生命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迅猛性以及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生命科技犯罪尤其是现代生命科技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还大都停留在理论推理以及主观设想的层面上。各国立法尤其是生命科技法在立法时大都遵循了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面对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可能引发的、实际上还没有完全确定的负面效应,各国基本上都将本国生命科技法建立在了现代生命科技活动具有风险性且能够引发各种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现象的理论之上。以此为基点,各国立法普遍肯定了某些生命科技犯罪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存在,并明确规定了这些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对这类犯罪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防控。但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对某些过去为刑法所明文确定的生命科技犯罪容忍度以及承受能力的提高与增强,一些国家逐渐废除了对某些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或者取消了对这类生命科技犯罪刑罚的规定而代之以行政处罚。
以堕胎罪在各国立法中的演进为例,1821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规定对给别人堕胎的人可处以终身监禁。1945年,美国纽约州制定了《堕胎罪法》,规定给人堕胎致使妇女死亡的,以故意谋杀罪论处;而接受堕胎的妇女则构成轻罪,处3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者处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也可以并处监禁或罚金。而其他国家,如德国、韩国、西班牙、芬兰等也都在其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堕胎的犯罪性,并配设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各国的法律都一直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随着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国家,对堕胎的惩罚也都相对变得灵活,一般要区分堕胎的具体情形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例如在西班牙,根据其刑法典的规定,未经妇女同意而堕胎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欺骗获得孕妇同意而堕胎的,要处4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在各种公立或者私立诊所、医疗单位、基因咨询机构从事职业或者提供服务的权利3至10年;而经妇女同意而非法堕胎的,则处1年以上3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在各种公立或者私立诊所、医疗单位、基因咨询机构从事职业或者提供服务的权利1至6年;而对因业务过失造成堕胎的,则仅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1至3年的权利。
此外,德国在对待人类胚胎干细胞态度上的转变也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德国曾在1990年制定的《胚胎保护法》中禁止一切有关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而此后德国科学家也因为该法的严厉禁止而一直未涉足人类胚胎基因应用研究。然而,随着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开展,德国由于担心本国在生命科学领域会落后于世界的先进水平而最终改变了这一立场。2002年1月30日,德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口人类胚胎干细胞,从而实质上间接地允许在本国从事治疗性的人体克隆。[17]#p#副标题#e#
四、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刑事责任立法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科处一定的刑罚来预防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和避免犯罪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刑事责任制度的创制者须认真设计有关犯罪的每一项制度,以便在符合罪刑法定理念的前提下,实现对犯罪的刑法控制。20世纪下半叶以来,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众多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利用刑事责任制度来防控围绕生命科技发展和应用而引发的各类犯罪现象,以减少和避免生命科技滥用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成为各国生命科技法乃至刑法所关注和考虑的一项基本内容。体现在立法上,很多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针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形成了一系列防控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从法理上来说,“任何一国国内的立法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是在借鉴和吸收外国立法中的某些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的情况下进行的。”[18]生命科技刑事立法也是如此。以此为基点,笔者以为,不少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都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立法模式上的启示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模式是“法典型+附随型”立法模式,亦即法典型立法模式+附随型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将所有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都统一设置于刑法中,而在其他法中设置一些诸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刑事指引条款。在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上,我国也遵循了这种模式。就法典型立法模式而言,这种立法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它具有明显的经济性,能够节约刑事立法的成本,并有利于保持刑事立法制度上的一致性,减少和避免刑事法律冲突,凸现刑法的地位与权威。但另一方面,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也是极其明显和突出的,它具有明显的僵化性,无法应对防范和打击新型犯罪的需要。而就附随型立法模式而言,[19]这种立法模式虽然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十分有限。“因为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本身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附随型的刑法规范就会被束之高阁,无法具体适用。同时,从刑事立法的系统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角度而言,附随型立法模式的大量出现和存在,实际上是弊大于利,对此应当引起重视。”[20]具体来说: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以及将如何给予惩罚,都必须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这样一来,在其他法规中存在大量指引性刑事责任规范的情况下,如这些规范与刑法规定完全符合则显重叠和多余;而如其与刑法规定不相吻合,则会面临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尴尬,而且,如果因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而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加以适用,则客观上又会直接影响这些指引性规范的权威性,使之仅仅成为纸面上的刑事责任,形同空文。因此,附随型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刑事立法上的一个误区。
笔者认为,生命科技犯罪是与生命科技发展紧密相承的一种犯罪现象,由于生命科技发展极其迅猛,生命科技犯罪总会不断涌现出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将所有生命科技犯罪都规定在一部统一而客观上又须要力求稳定以维系其自身信用与权威的刑法典之中,显然是很难做到的。为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借鉴法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的经验,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法典立法+单行法立法”的立法模式,亦即“法典立法与单行法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易言之,就是在刑法典中规定部分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将更多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在各项单行法中。这既是维护刑法整体稳定性的需要,也是适应防范和打击新型生命科技犯罪的需要。具体言之:
1.为了维护刑法整体稳定性的需要
保持立法内容上的相对稳定性,是立法保持信用与权威的一个内在要求,也是刑事立法所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没有刑法的稳定性,就没有刑法的权威性,因为刑法的频繁修改会令社会成员感到无所适从以致不再信任刑法。所以,除非刑法规范出现了明显不适应社会现实生活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宜轻易修改刑法。而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基本上都是属于违反人性常伦,危害既定社会制度下的公共秩序、公共风俗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这一类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往往具有固定性、渐进性。因此,刑法对于这些犯罪的规定可以“一劳永逸”地加以解决。但是,生命科技犯罪却是伴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化而出现的,其风险不确定性的特点经常会向刑法的稳定性发起挑战。为了既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又要不失规范的有效性,以便遏制、打击和预防生命科技犯罪,在种种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将个别领域的生命科技犯罪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在各项单行法中,不失为一个理性的选择。
2.为了着重惩治生命科技犯罪的需要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率已越来越高,其犯罪的方法手段日益多样、犯罪的形式也日益复杂。而刑法整体稳定性的内在要求显然无法适应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定生命科技单行刑法的方式,却可以在不动刑法典全身的情况下,对各种生命科技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作出应因性的规定。如有形势需要,还可以及时进行补充修改,从而使这种刑法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更能起到遏制、打击和预防的作用,并且不会影响到刑法的整体性稳定。
(二)立法指导理念上的启示
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是当前各国生命科技法律责任制度设置时所遵循的基本理念,是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与理性应用的思想基础。笔者以为,在当前我国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而相关犯罪也已初步显现,需要我们采取适宜的法律措施予以应对的背景下,我国应重视刑事责任制度在应对和防范生命科技犯罪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对生命科技犯罪采取专门的刑法对策。而在设置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时,立法者应参考和借鉴各国生命科技刑法的一般规律,以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作为基本理念。
1.我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遵循权益保障的理念
权益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是法律在进行规则设置和制度安排时所重点关注的核心内容。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以保障人民的主要部门法,是国家动用刑罚手段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最有力工具,但同时也是最容易招致权益侵害且权益侵害的结果一经造成便难以修复的一个工具,为此,在其立法过程中,尤其需要严格遵循权益保障的理念,使其各项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始终都服从和服务于权益保障的需要。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作为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关注和重视权益保障。以此为基点,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力求做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应保证刑事责任制度对生命科技活动的介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也是我国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作出的庄严承诺。就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关系来说,打击犯罪显然是保护人民的前提,而保护人民则是打击犯罪的必然结果,没有对犯罪的防范与打击,就不能保证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会使保护人民成为刑法所许诺的空头支票。因此,对于犯罪活动,刑法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作为对人类社会具有巨大危害性的一种高风险犯罪,其存在不仅会阻碍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从而影响人类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这样一种犯罪,刑法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它必须针对现代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各种负面效应预设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在这些负面效应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惩办和打击相关的责任人,在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同时,防范新的、类似的犯罪发生。
(2)应保持刑事责任制度对生命科技活动介入的适度性。现代生命科技犯罪的出现引发了大量的社会负面问题,其中的很多问题都对人类社会绵延已久的生命伦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并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介入规范生命科技活动是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以保障广大公众生命权益的需要,但刑法的过度介入则会妨害生命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权,阻碍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从而影响公共卫生福利的提高;而且,刑法的过度介入也可能会侵犯生命科技犯罪人的人权。在这种情况下,科学而准确地把握刑法尤其是刑事责任介入规范生命科技活动的“度”就显得非常必要。为此,立法者在制定生命科技刑法尤其是设计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时,应当做出谨慎的立法安排。具体来说:对某些极有可能会导致生命科技滥用从而容易诱发生命科技负面效应的行为,如生殖性克隆人、人体器官买卖、人兽精卵跨种杂交、精子、卵子、胚胎买卖、强摘或骗摘他人器官等,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并通过刑事责任的设置坚决予以禁止。对某些发展尚未成熟(如断骨增高术),或者虽已发展成熟但还不适宜或不具备条件在实践中广泛推广的技术的应用行为(如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以及那些利益与安全都还很不确定的技术应用行为(如手术戒毒、脑死亡判定、转基因食品、药品的开发等),则应给予适当限制,仅将那些客观上造成极其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一般的生命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等活动,则不宜提倡刑事责任制度的介入。这是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合理开发与健康应用,以保障公众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内在需要。
2.我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遵循风险预防的理念
生命科技发展尤其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是建立在科学不确定性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点直接导致了生命科学技术在利益与安全上的不确定性。易言之,当人们理性地研究和运用生命科学技术的时候,会给整个人类都带来巨大的福祉,而一旦滥用生命科学技术,则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甚至是灭顶之灾。为此,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过程中,还必须遵循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具体来说,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从广预设生命科技犯罪的范围。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决定了生命科技社会关系必然是频繁多变的。生命科学技术在新领域中的开发与应用必然导致大量新的社会负问题的不断出现,从而形成新的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对于各种新的生命科技犯罪,一方面固然需要依靠生命伦理与经济、行政手段等其他措施来进行规范,但另一方面则更需要法律的尤其是最具刚性的刑法的规范。而刑法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要求,它不能够为了临时应对新出现的生命科技问题而频繁地加以变动,否则,势必会影响其信用乃至权威。所以,在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广泛地预测生命科学技术所引发的各种社会负面问题以及这些社会负面问题所引生的生命科技犯罪,并尽可能地将各种可能的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尤其是那些目前还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犯罪现象)都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之内。例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生殖性克隆人、制造基因武器或非人非兽的怪物等问题都还处于理论设想的层面,基本上还没有在现实世界中真正发生,但刑法却不宜仅因为这些犯罪还没有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发生就不采取任何的应防对策,以致不为之设置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因为这类犯罪的社会负面效应是难以估量的,一旦等其变为现实之后考虑刑事规范,则往往已经为时过晚。所以,刑法应当从广预设生命科技犯罪的范围,尤其对于围绕新型生命科技活动而引发的各类犯罪,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应当提早加以预测,并设置适宜的刑事责任制度进行防范。这是风险预防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设置时的一个内在要求。
(2)在追求立法规范具体确定的同时保留一定的弹性。当前,在罪刑法定已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追求生命科技刑事立法规范的具体与确定,以便更准确地界定生命科技行为的犯罪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生命科技刑事立法的趋同性特征。然而,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迅猛性却使得很多新形式的生命科技犯罪随时都会出现,以至于法律经常难于应付,无法防控。因此,在应对和防范生命科技犯罪方面,生命科技刑法在追求立法规范具体确定的同时,还应当保持尽量可能的弹性,“以应付那些立法者未曾想到但实际上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新情况。[21]为此,在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安排上,立法者应当多采用一些相对灵活性的处理方式,使规范的具体确定性与弹性能够得到均衡。在这一方面,我国现行法中既有一些很好的可以为我国今后立法借鉴和发扬的制度,同时也存在一些败笔。现行刑法对“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便是一个很成功的先例。刑法在设置这一犯罪时仅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规定以何种方式侮辱、盗窃尸体才构成该罪。这就使得那些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实施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如利用器官移植技术非法进行尸体拼接等)以及在生命科学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实施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如偷取脑死者的器官用于出售等)也能够被纳入该罪的规制范围之内,从而能够更为有效的防范、应对和打击所有盗窃、侮辱尸体的犯罪行为,体现了极好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规定则成为很明显的败笔。在这两类犯罪的规定上,刑法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作为构成这两类犯罪的前提要件,使那些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非法行医或实施节育手术的行为以及由单位所实施的非法行医或节育手术行为逃脱刑罚制裁。而事实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仅仅是所有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行为中很少的一部分。显然,在打击对社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行为方面,刑法的上述规定显现出了明显的缺陷。在我国生命科技立法的过程中,类似以上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应当分别被加以发扬与舍弃。
(3)设置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应坚持由严渐宽的原则。犯罪学的理论认为,犯罪在其本质上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之行为的一种社会价值评价。由于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人们对犯罪进行评价的标准和依据不同,所以,同样的一种反社会行为可能会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受到完全不同的社会评价,从而被认为具有不同的犯罪性。而站在刑法学的角度上,刑事责任作为犯罪所理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实际上是法律对犯罪所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换言之,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刑法对作为对反社会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一种法律认同。由于社会观念从古至尽都是日益开放与宽容的,因此,很多最初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都因为获得了人们观念上的认同而被排除在了犯罪的行列,成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乃至正当行为,卖淫、吸毒、自杀等无被害人犯罪在各国刑法中的变迁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从各国刑法的发展来看,无被害人犯罪曾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被各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原因在于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容忍不了这些行为而对这些行为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人类文明的日益进步以及伦理道德观念的日益开放,加之某些现实因素的影响(如防治艾滋病的需要、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等),这些反社会行为逐渐博得了越来越多人的同情和理解,其反社会性逐渐降低,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弱化,最终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排除于法定的犯罪之列。以此为立足点,各国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基本上都遵循了由严渐宽的发展规律,以适应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生命科技犯罪作为社会对反社会行为的生命科技活动或相关活动的一种价值评价,其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具体言之,其很多社会危害由于受科学不确定性的影响经常是难以被人们一开始就能够理性加以认识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首先假设生命科技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性且这种社会危害性是确定的,从而将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建立在这种假定之上。而为了防范这种具有臆造性的风险的发生,刑法必须配置严格的刑事责任制度,而在科学发展证明相应的生命科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像臆想的那样严重或没有当初所设想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再对相关的行为逐步解禁,将其排除于法定生命科技犯罪的行列,或以情节轻微等为由免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犯罪控制理性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在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设置时贯彻风险预防的实际需要。
(三)生命科技犯罪具体制度对策之启示
当前,面对生命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及其负面效应的日渐显露,运用刑法手段,借助刑事责任制度来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生命科技政策的一项基本内容。为此,不少国家都在其刑法典中或通过专门的单行法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规范。当前,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导,我国生命科学技术也已获得了飞速发展,很多领域都步入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然而,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如人体器官的买卖、走私与偷摘、____、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制造毒品、非法利用和制造胚胎、非法进行人体医药实验等等。这对我国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挑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将在刑事立法上采取“法典式十附随式”立法模式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犯罪,通过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来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将生命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具体而言,应在刑法中增设基因犯罪、辅助生殖犯罪、器官移植犯罪、人体实验犯罪以及死亡判定与操作等方面的犯罪,如“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____罪”、“刊登____广告罪”、“非法利用胚胎罪”、“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罪”以及“非法从事人体实验罪”等等。在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首的情势下,这显然是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需要。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对国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借鉴必须以充分考量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前提。这是因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在真空中孤立成长的,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也一样,它的有效运行除依靠自身的良性机制外,还必须依赖一定的文化基础、现实条件与其他制度的支援。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它自身的优势反而可能有可能异化为缺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顾现实条件地一味借鉴和全面推行,只能会招来南橘北积的后果。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16页。
[2]刘长秋、谭家宝:《浅论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3]黄京平:《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2页。
[4]朱勇、崔玉明:《新医疗处遇的法律问题与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5]谢望原:《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执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6]《澳门刑法典》第136条还将“造成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作为加重“堕胎罪”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规定:“一、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二、如因堕胎或因所采用之方法引致孕妇死亡,或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则对使孕妇堕胎者可科处之刑罚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7]《澳门刑法典》第162条规定:“未经妇女同意,而对其为人工生育行为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8]《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7(1)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反人道罪中的强迫受孕罪:(a)犯罪人非法拘禁了一名或数名被强迫受孕的妇女;而且((b)犯罪人意图影响任何人口的种族结构或全部或局部消灭通常意义上的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群体……。对这类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8(1)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反人道罪中的强迫绝育罪:(a)犯罪人剥夺了一人或数人的生理生殖能力;而且(b)这种剥夺不是实施某一具有禁止怀孕的效力的节育措施的结果;而且(c)犯罪人的行为既不具有医学或住院治疗的理由,也未经此一人或数人的同意……。对这类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
[9]《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11条规定:“……非谋杀而故意杀人的,处5年以上重惩役。”
[10]《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14条规定:“因值得尊敬的动机,尤其是出于同情,经被杀之人严肃且迫切的请求而将之杀死的,处监禁刑。”
[11]《西班牙刑法典》第143条规定:“第一项:诱使他人自杀的,处4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第二项:对自杀者提供必要协助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第三项:杀害他人未遂的,处6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第四项:由于被害人因足以致其死亡或持续、严重、不能忍受的严重疾病而提出认真、明确的请求,而杀害或者通过必要、直接的行为参与杀害被害人的,根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减轻一至两级判处刑罚。”
[12]谢广宽、丛亚丽:《澳大利亚2002年禁止克隆人法案(节译)》,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期.
[13]在《西班牙刑法典》中,有关这类犯罪的条文只有一条,即第156条,根据该条之规定,按照被害人自由、自愿、明确要求而伤害被害人的,如下情况可以免于刑事责任:法律保护的移植器官、学术目的的绝育和外科变性。
[14]《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27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中的)生物学实验罪:(a)犯罪人对一人或数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的生物学实验;而且(b)该实验严重危害了此一人或数人的身体或心理健康或身体的完整;而且(c)犯罪人的行为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的理由,也非为了此一人或数人的利益而进行;而且(d)此一人或数人处于一项或多项《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之下,或处于《日内瓦公约第1议定书》的保护之下;而且(e)犯罪人对此一人或数人受到这种保护的现实情况持明知或轻率的心态;而且(f)犯罪人的行为发生于某一国际武装冲突之中,或与某一国际武装冲突有关。对该类犯罪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而且严格责任适用于第(1)款(d)项。
[15]《西班牙刑法典》第159条规定:为消除和减轻严重疾病和缺陷,改变人类基因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7至10年的权利。因严重过失改变基因的,处6个月至15个月罚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1至3年的权利。第160条规定:适用基因工程学制造针对人类的生物武器或者毁灭性武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7至10年的权利。第161条规定:非以人类繁殖为目的,进行人类卵细胞受精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6至10年的权利。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人种选择的活动的,处前项的刑罚。
[16]肖怡:《芬兰刑法典(译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17]张乃根:《克隆人与人权》,载《科学》,2003年第3期。
[18]卢云:《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19]附随型立法模式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主要表现是在这些法规中规定:某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之规定:“违反《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严重污染环境的,二、损害或者影响人类健康的;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0]杨兴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21]郭自力:《生物医学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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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世代居住于我国东北部大小兴安岭的森林里,准确的说,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对鄂伦春族进行大规模的研究调查。研究人员通过实地调查、采风编写了《鄂伦春人》,从那时开始到上个世纪80年代左右,我国对鄂伦春族的各项研究开始滥觞开来。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鄂伦春原生态音乐研究现状与意义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鄂伦春原生态音乐研究现状与意义
生活在祖国东北的鄂伦春族是我国人口较少的民族之一,从森林里走出来的鄂伦春人具有勤劳勇敢的品质,在与大自然相伴的岁月里,衍生出许多朴素自然的原生态文化,目前,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传统技艺、曲艺、民俗、传统音乐等4类6项。其中音乐类包括莫苏昆和赞达仁。鄂伦春原生态音乐这一概念的提出颠覆了以往对鄂伦春音乐类型的划分,本人在研究鄂伦春族原生态音乐的同时,通过学术界对于鄂伦春原生态音乐的研究现状的分析,明确了对鄂伦春原生态音乐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自原生态音乐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我国学术界分别从民族学、民俗学、民间文学、民间艺术等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现存的原生态音乐进行较为系统的挖掘、抢救和调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资料,为我国原生态音乐文化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国原生态音乐研究方面,对云南原生态音乐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且最为系统。其中云南艺术学院音乐学院教授张兴荣所著《云南原生态民族音乐》一书按语言系属,分民族阐述。而对于鄂伦春音乐的研究成果有《鄂伦春民俗与音乐的传承流变》一书,包括了鄂伦春族“生产”、“生活”等五个方面的民俗和音乐,把鄂伦春族的民俗与音乐详尽而系统的进行了论述,使读者可以全面了解鄂伦春族的音乐文化与社会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不可分割的联系。《鄂伦春原生态文化研究》一书从整体上对鄂伦春原生态文化进行了研究。著作虽然没有对鄂伦春族原生态音乐进行专门论述,但从这本书中可以了解到鄂伦春族其他原生态文化,从中寻找关于原生态音乐的种种相关的内容。这些研究或从原生态文化的大角度进行阐述,或单纯就音乐进行研究,甚至没有人在研究成果中提出鄂伦春原生态音乐这一概念。
(一)国内研究现状
鄂伦春族世代居住于我国东北部大小兴安岭的森林里,准确的说,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对鄂伦春族进行大规模的研究调查。研究人员通过实地调查、采风编写了《鄂伦春人》,从那时开始到上个世纪80年代左右,我国对鄂伦春族的各项研究开始滥觞开来。在中央相关部门以及黑龙江省相关部门的领导下,成立了抢救鄂伦春族民间文学联合调查组,他们深入小兴安岭的密林中,与鄂伦春同胞同吃同住,收集了大量关于鄂伦春民族文学、艺术方面的资料,随后在黑龙江省民研会编辑出版的《黑龙江民间文学》上陆续刊登出来。20世纪80年代又通过实地调查、查阅古文献、翻译外文文献等方式编写了《鄂伦春社会的发展》、《鄂伦春族社会变迁》、《鄂伦春族游猎文化》等著作。以上著作对鄂伦春族经济、社会形态和观念形态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详细的介绍,这些都为以后研究鄂伦春族社会、经济、宗教、文化等各方面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文学作品的出版,带动了鄂伦春研究团队的不断扩大,不仅民族工作者对其进行研究,各个专业领域的学者也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开始了专业研究,为鄂伦春宗教、音乐等其他文化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可能。在各位专家学者的努力下,相继出版了关于语言方面的《鄂伦春语研究》、《鄂伦春语汉语对照读本》、宗教方面的《鄂伦春族萨满教调查》、地域文化方面的《淖尔河流域的鄂伦春人》、文学方面的《鄂伦春族文学》、民俗方面的《鄂伦春族风俗志》、民族方面的《黑龙江鄂伦春族研究》、《鄂伦春族游猎、定居、发展》等一系列作品。其中《鄂伦春语汉语对照读本》一书对鄂伦春语言、词汇、语法等方面的内容都做了详细的叙述,可以说这本书已经成为研究鄂伦春各个方面的工具书。
由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出版的《鄂伦春族民间文学》对鄂伦春民间传说的神话、故事、说唱、叙事诗、谚语、谜语等进行了刊载,其主要表现内容都与鄂伦春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包括他们的信仰、狩猎、婚姻、生育,以及对英雄人物的崇拜。对人类起源的猜测,从不同侧面揭示出了鄂伦春人的历史发展情况,让我们了解到了鄂伦春人的民风民俗、审美意趣以及崇拜信仰。
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文化部、国家民委和中国音协主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把中国有史以来各时期、各民族口传心授的民间小调编辑成系列丛书《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其中“内蒙古卷”和“黑龙江卷”为我们研究鄂伦春民族音乐积累了大量的素材。此外,供职于黑龙江省艺术研究所的陈恕主持的国家“十五”规划2001年度课题《黑龙江北方民族音乐文化研究》也为我们研究北方少数民族音乐提供了有力的保证。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成立鄂伦春民间文艺研究组对鄂伦春传统音乐进行搜集整理,编辑成书,这些民歌不仅曲谱完整,而且还有鄂伦春语和汉语双重释义。
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鄂伦春民众处于原始社会时期的传统民歌,另外一小部分是进入新社会时期人民传唱的新民歌,这些民歌的搜集整理为保存鄂伦春族音乐文化遗产和推动鄂伦春族民族音乐的研究做了重大贡献。著名作曲家暴侠为了抢救、保护鄂伦春民歌遗产,经过几十年的收集,采录、整理了几百首鄂伦春族民歌,很多已是绝源的珍品,编写出《鄂伦春族民歌选》一书。
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对鄂伦春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解放前,第二阶段就是解放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第三阶段就是改革开放之后,其中在第三阶段对鄂伦春族的研究成果最为丰硕,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这期间对鄂伦春进行研究的各方面学者都在不断增加,各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其中关于鄂伦春族音乐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对民歌的收集整理上,并对音乐的类型、题材、风格等进行了归纳研究,但是有关于鄂伦春原生态音乐的记述并不多见,把鄂伦春原生态音乐作为对象的研究更是无人涉及,因此选取鄂伦春族原生态音乐作为研究对象,也是希望能够深入阐释其文化内涵,以期对鄂伦春族的音乐研究、文化研究做有益的补充。
(二)国外学者研究的情况
在当今越来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中,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也伴随着自然生态和人类精神生态的重重危机,这引发了思想领域的反思与反省,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性的“生态浪潮”不断掀起,无论是环境保护运动还是生态批评,都在寻求拯救地球和人类自身的途径。在上个世纪伊始,欧洲很多国家就出现了一种保护各自乡土文化的活动,被称为“活态博物馆”运动。活动理念是将原始乡村整个保护起来,原汁原味的将其看做是一个活生生的博物馆。
在这个博物馆里,它的手工作坊、节日庆典等都是文化遗产,包括物质的以及非物质的。到了上个世纪世纪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开展了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保护运动。自此,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一些伴随人类产生、发展的原生态文化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一)从微观上看:
黑龙江地区民族众多、习俗多样,这样也就使得黑龙江的本土文化比较多姿多彩。自古以来,满族、蒙古族、鄂伦春、鄂温克、赫哲等许多民族都生活在这里。白山黑水独特的自然环境造就了各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鄂温克等民族的萨满、歌舞和桦皮艺术,赫哲族的鱼皮工艺,朝鲜族的民族风情,满族的剪纸、刺绣等等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独树一帜的。各少数民族丰厚的文化遗产资源是黑龙江流域巨大的宝贵财富,是华夏民族灵魂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着鲜明的龙江特点和龙江气概。龙江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民族的成长历程中起到很大作用,发生过深远的影响,是黑龙江提升文化软实力,成长文化产业取之不尽的宝藏,是黑龙江实现科学成长的丰富根本。研究和传承以鄂伦春原生态音乐为代表的黑龙江文化,是当代黑龙江人不容推卸的神圣责任。
(二)从宏观上看: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经济建设从工业化到信息网络化的转变,音乐文化从港台到日韩潮流的冲击,民族音乐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所处的位置也日益边缘化。但是当商业化的运作模式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会有一种文化的原始回归,在音乐方面也需要这样一种“返璞归真”,以改变社会音乐文化格局失衡的局面。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原生态音乐”如纯净的氧气慢慢在我们周围弥漫开来。
近年来,研究者逐渐把目光投向了各少数民族的原生态文化,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对其进行全面的研究。“原生态”一词来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普遍使用于自然生态与环境保护范畴的一个专门用语,是“原生物”和“生态”两个名词的复合,现普遍用于各类媒体之间,特指那些未受到人类太多涉足的,基本上处于原始状况的自然环境,而“原生态音乐”是指在特定地区、特定人群中心口相传的民歌或小调。“原生态音乐”是中华民族“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原汁原味”并不仅仅单一的反映在曲调上,更多地体现在少数民族或民间艺人现场清新质朴、真实自然的即兴表演上,这也正是原生态音乐鲜活性的根本所在。
原生态文化的研究对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来说往往都和各自的的生产、生活习俗密切相关,原生态音乐文化的研究势必依据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美学文献与中国原生态音乐田野考察结果,通过对鄂伦春原生态音乐文化研究成果的梳理,进行东北地区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的研究。
原生态文化的特点决定了原生态文化研究的多学科性,这和原生态文化产生、发展环境密不可分。它萌发于人类对自然社会最初的认识,在那个时候没有完整的文化形态,更谈不上某种文化研究已经发展到何种高度,原生态文化的说法也只是近年来随着研究者对当今社会、环境等做出的反思与回归。然而作为原生态文化本身的存在只是在当时的条件下人类自然而然发生的最简单朴素的行为,与艺术文化无关,仅仅为了生存和更好的生活。鄂伦春族虽然在解放前一直处于原始社会状态,但它的历史、文化、音乐等却在新社会成为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
鄂伦春原生态音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反映了鄂伦春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鄂伦春原生态音乐的功能多样性决定了对其研究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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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命预期延长,会增加储蓄率,但在数据统计检验方面并不显著。针对这一现象,Bloom给出的解释为:虽然更长的生命预期会导致预期工作年限的延长,但延长的工作年限所带来的工资收入并不足以弥补更长的生命预期背景下老年人退休后的消费需求。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人口年龄结构与居民消费关系研究评述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人口年龄结构与居民消费关系研究评述
近些年来,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人口年龄结构从高少儿人口抚养比类型迅速转变为高老年人口抚养比的类型,让我国在经济完全发展之前就进入老龄化社会,即我国的老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而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因此研究人口年龄结构与居民消费的关系,有助于明晰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将对居民消费产生的影响,为我国的人口政策及经济发展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传统的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总储蓄和总消费会部分地取决于人口的年龄分布,当有更多人处于储蓄年龄时储蓄率就会上升,老年人只消费过去积累的储蓄,如果社会上的老年人比例增大,则消费倾向会提高 (F.Modigliani,Brumberg,1954;Ando,Modigliani,1963)。生命周期消费理论为人口年龄结构与居民消费的关系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此后对于该领域的研究均以生命周期的消费理论为基础展开。模型的优化与数据的选取是该领域研究的两个最主要方向。本文分别从Leff模型优化与相关实证研究、数据选取存在的差异两个方面回顾总结人口年龄结构与消费关系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
(一)Leff模型的提出
F.Modigliani(1954)虽然提出了生命周期理论,并且通过列举当时美国人口年龄结构与储蓄的数据验证了其理论的正确性,但并没有对两者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手段进行精确的验证。Leff(1969)是最早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生命周期理论进行验证的学者。他的研究着眼于人口年龄结构与总储蓄率的关系,进而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通过利率的传导机制对居民总消费影响。首先,Leff将老少人口抚养比这一概念引入他的实证模型,用这两个指标衡量了社会的老龄化和幼儿化程度,解决了老龄化与幼儿化无法量化的难题。之后他分别对74个国家的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检验,又将这74个国家划分为发达国家组与发展中国家组,但无论是将老年抚养比和少儿抚养比分开讨论还是将两者综合讨论,老少抚养率的提高对于储蓄率都有明显的负效应。
(二)Leff模型的发展与早期应用
在Leff之后,也有许多学者(Attfield和Cannon 2003;Higgins 1998;Horioka 1997;Masson 1996等)运用Leff的实证模型进行研究,研究结果也都支持生命周期理论,即当人口中的老龄人群增加时,居民的储蓄率会下降,整体消费水平会上升。
其中Fair和Dominguez(1991) 将每10年划分为一个生命周期,通过对美国经济数据的研究指出,相对于的收入而言,20-30岁之间的劳动力人口比于其他年龄段的人口消费更少。Kelley和Schmidt(1996)应用Leff模型对20世纪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88个国家的抚养比与利率之间的关系进行预测。他们的研究发现不同时代背景下老年人抚养比的影响效果也不同,如在80年代较高的抚养比会明显降低总储蓄率,但在60年代与70年代这一影响效果却十分微小,回归结果也并不显著。
日本学者Horioka(1997)运用日本政府调查数据对日本家庭的储蓄率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退休人口的净储蓄率和预防性动机与生命周期理论十分相和,并且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是净储蓄率变动的主导因素。同时他还发现,与欧美国家相比,日本人的预防性动机更加强烈,年轻的日本人更倾向于储蓄而不是消费。
据此他指出,日本人的生活习惯与生命周期理论更加契合。Higgins(1998)对于100多个国家的宏观经济数据进行了研究,也发现了老少人口抚养比与储蓄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但他同时也指出这种负相关关系并不一定表明老人减少家庭资产来补贴消费,储蓄的减少也可能是老年人抚养负担加重的后果。总体上讲,这些研究大多围绕生命周期理论,即较高的老年抚养比和少儿抚养比是否会导致社会总储蓄的降低。
(三)Leff模型的改进
虽然Leff的模型很好的描述了人口年龄结构与储蓄率之间的关系,为之后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但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模型的设计上仍然存在需要改进的方面。Adams(1971),Goldberger(1973)和Ram(1982)对Leff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提出了质疑。其中Adams认为总储蓄率的变动是诸多经济因素的综合体现,抛开各国国情不谈而仅仅考虑老少抚养比这一解释变量是难以得到合理的预期研究成果的;Goldberger则认为居民的储蓄行为拥有较强烈的“棘轮效应”,即储蓄行为不仅要受到当期收入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上一期储蓄水平的影响,显而易见Leff的模型设定没有考虑到这种所谓惯性的存在;Ram则认为Goldberger对于Leff的计量模型修改是合理的,但是当滞后被解释变量被用来作为解释变量时,模型又引入了内生性问题。Ram通过工具变量法对Leff模型中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进行了修正。结合1977年128个国家的数据,应用改进后的Leff模型最终得出了与Leff相似的结论。
Bloom(2003)对Leff的经验模型再次进行了修改,模型中不仅包含了人口抚养比,同时还加入了人口预期寿命这一变量,他的实证结果表明绝对寿命预期延长,会增加储蓄率,但在数据统计检验方面并不显著。针对这一现象,Bloom给出的解释为:虽然更长的生命预期会导致预期工作年限的延长,但延长的工作年限所带来的工资收入并不足以弥补更长的生命预期背景下老年人退休后的消费需求。
因此,从这方面讲理性的劳动力人口倾向于增加储蓄;然而更长的生命预期可能是医疗水准提高和生产力进步的产物,这必然会刺激老年人对于更优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储蓄也会随着消费的提高而降低。基于上述两种考虑,Bloom认为预期寿命的延长对储蓄的影响可能是不明确的。之后为了研究更长的寿命对储蓄的影响效果,Bloom等学者运用方差分解(Variance Decomposition)的方法分析储蓄的分离效应,通过1960年至1994年68个国家的人口统计数据发现,不论是人口年龄结构还是预期寿命,都对储蓄率有着显著的影响。其结论为,较长的生命预期对总储蓄率的影响效应为正,较高的人口抚养比对于总储蓄率的影响为负。
Bloom(2007)等依然沿用之前的经验模型,但模型中不仅保存了原有的预期寿命和老年人口抚养比,还加入了社会保障体系情况这一变量。他们的研究发现预期寿命与储蓄率之间的关系取决于社会保障体系制度是否完善。当国家拥有完善的养老保障金制度并且工人具有强烈的退休动机时,较长的预期寿命会对储蓄率产生正效应;然而当政府采取公共基金的量入为出抚恤金系统或高相似度的养老金系统时,这种正效应便会消失。
如前文所述的研究中,学者大多利用宏观经济数据进行研究,这类研究也基本符合生命周期理论,而且实证检验的指标大多是显著的。然而,另一些学者利用抽样数据时却发现,人口年龄结构的分布与消费与储蓄之间并不存在关系,或仅仅存在很微弱的相关关系,如Park(1999)和Bosworth(1991)等。Park对当时的美国2000多个家庭进行了连续十年的抽样调查,调查包括家庭的年龄组成、收入、支出、受教育情况、家庭住房状况、社会保障等方面。通过对这些数的据研究,Parker发现人口年龄分布的变动不会对消费和储蓄率发生影响,或轻微影响,这与之前应用总量宏观经济数据研究所获得的结果是不相符的。
针对这一差异很多学者做出了解释。首先,Weil(1994)指出,如果一个家庭中存在两代人之间相互影响的行为,则该行为对于居民消费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他特别研究了遗产这一关乎两代人之间的经济行为,结果显示,在受到调查的家庭中,那些可以获得或预期会获得丰厚遗产的年轻人具有更高的边际消费倾向。而由于这类两代人之间经济行为所引起的消费变化是无法从宏观经济数据中得到体现的。
其次,Miles(1999)指出可能导致两类数据估计结果差异的另一方面原因是由于家庭抽样调查数据研究经常使用的储蓄率高估了养老金资产的价值。这种高估往往制造出老年人收入提高的假象。此外,Deaton和Paxson(2000)强调家庭抽样调查数据难免存在抽样误差,因为这些数据都是基于家庭,而不是基于个人。虽然家庭抽样数据在样本选择和抽样方法上存在较大争议,但Demery和Duck(2001)通过对上述问题的修正,首先,该方程在采纳数据前先进行了Spearman秩相关系数检验,尽量保证样本数据对于Spearman秩相关系数检验的显著性,这就降低了Weil所提出的两代人之间经济行为的影响程度;其次,数据选取的时限较短,用季度数据代替年度数据来扩充样本容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削弱过长经济周期所引发的经济坏境与个人决策的不确定性。于是根据1996-2000年的英国家庭抽样调查数据推导出一个符合生命周期模型的短期储蓄年龄分布方程。
Leff模型及其相关改进模型仍然是人口年龄结构与消费关系的主要研究方法。该方法以计量经济模型为基础,科学客观地搭建了人口年龄结构与居民消费之间关系的桥梁。由于计量经济学方法的多样性,从回归分析的结果出发,能引申出许多更加深入的分析结果。通过Leff模型分析人口年龄结构与居民消费的关系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但Leff模型发展至今,虽然经过无数次的改良仍然无法得出一个最具有普遍性与通用性的形式,变量与数据的选取仍然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从理论上讲,我国2000年以后才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而学者们真正意义上定量的研究该问题也仅仅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研究的方法与角度也大多模仿西方学者的成果。人口年龄结构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效果虽然不确定,但人口老龄化却是每个新兴经济体在发展过程中都必须面对的一条鸿沟,如何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才刚刚开始,从时效性上讲,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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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画在中国被人们俗称为插图。今天通行于国外市场的商业插画包括出版物配图、卡通吉祥物、影视海报、游戏人物设定及游戏内置的美术场景设计、广告、漫画、绘本、贺卡、挂历、装饰画、包装等多种形式。延伸到现在的网络及手机平台上的虚拟物品及相关视觉应用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数字插画艺术理论研究的意义与必要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数字插画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媒体艺术形式,相对于技术应用成果而言,其美学价值尚未得到艺术理论界的重视与研究,本文试从新媒体艺术理论研究、创意产业发展、绘画创作实践、人才培养四个方面探讨数字插画艺术理论研究的意义与必要性,并探讨了数字插画美学理论研究的主要框架与内容。
关键词:数字插画;理论研究;意义
数字插画(也称CG插画)是近十年出现的数字媒体艺术形式,伴随着数字媒体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成熟,广泛运用于影视动画概念设计、游戏美术、插画设计等领域。大众在消费杂志和欣赏商业影视作品的同时,间接或直接欣赏插图就成为一种必然行为。作为一种文化产品,数字绘画作品营造的唯美、绚丽、奇幻的艺术氛围通过游戏、电影、动漫影响着当代人的审美观念。然而,作为新兴画种,数字插画自诞生之日起即被定位为商业美术,其艺术价值也未得到学者的足够关注,这在当今数字媒体艺术人才培养方兴未艾的大背景下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1.1 国内的研究情况
在国内,对于数字插画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软硬件技术、商业应用、教学研究,或者关联领域研究,如王选遥《论电影画面的灵魂――概念艺术》、赵小林《数码绘画与设计艺术专业基础教学》等;从美学角度探索数字绘画艺术理论的论文,在“中国知网”以变换关键词组合的方式进行搜索,可见数篇,包括赵忠波《浅析超现实主义绘画对现代数字绘画的影响》、许超《后现代视野下CG插画设计的美学特征探微》。这些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前国内数字插画艺术理论研究现状,总体而言研究的成果有待进一步丰富和系统化。
1.2 欧美等国的研究情况
在美国,以出版物为服务对象现代插画的发展已经超过百年,形成了非常深厚的文化土壤。繁荣的出版业造就了一大批技法成熟、风格多元的插画大师。近20年来,作为数字技术革命的策源地,美国的数字娱乐产业异常繁荣,很多从事传统插画创作的画家成功转型为概念设计师,使用数码绘图工具,为电影、游戏和动漫业服务,数字插画由此应运而生。不过数字插画师的成就也一直不为主流艺术承认,其原因同样源自艺术界对商业美术的某种长期的“歧视”。在西方的数字艺术行业内,有关数字绘画的研究基本集中在视觉特效软硬件开发使用、表现技法、商业应用等实用性、技术性领域,鲜见数字插画艺术理论的研究成果。这一点,从历年的“ACM SIGGRAPH”会议所发表论文的主题与会议日程安排可见一斑。
2.1 为国内新媒体艺术理论研究拓展新的视角
目前,有关新媒体艺术美学理论研究的成果多集中在新媒体自身特性带来的审美异化,如虚拟性、交互性、技术性等,以及由此产生的新媒体与创作者的关系、创作者与观众之间的关系、新媒体对创作观念的变革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刘自力《新媒体带来的美学思考》、刘佳《新媒体艺术的交互性带来的美学思考》等等。这些研究,从宏观的角度,阐述了新媒体艺术审美在文化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哲学层面的意义。这样的视角,固然能够从整体上把握新媒体艺术的基本特征,但是限于一些研究者的专业背景,仍缺少对新媒体艺术中某些具体领域的研究。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新媒体艺术这个大的范畴中,实验艺术、装置艺术这类的当代“纯”艺术活动与游戏动漫设计、电影美术等商业艺术仍然是有本质性的区别的,所以,针对数字插画美学理论展开研究,对于充实国内数字媒体艺术研究的美学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 数字插画创作需要艺术理论指导
由于数字插画是商业美术,一直以来被视为流行文化,其价值得不到主流艺术界的认同。以网络相册为平台,优秀的插画作品甚至可以赢得千万次的点击率,却很难进入到画廊、艺术馆中与传统画种获得并列展出的机会。数字绘画在主流美术界的“空缺”,使其缺乏专业而系统的评价体系、科学而规范的教育方法以及艺术投资人。这些都制约着中国数字绘画艺术品质的进一步提升。因此,展开数字插画的艺术理论研究,挖掘其文化价值、厘清风格流派、完善评论体系,将数字插画研究学术化、正规化,一定程度上可提高数字插画在主流美术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些都能更好地激励数字插画从业者的创作热情,对于提高数字绘画的整体创作水平、挖掘艺术价值是非常必要的。
3.1 利于构建更加科学的数字插画人才培养体系
目前,国内大专院校的数字插画教育大多处于初创阶段,师资力量和教材建设均比较薄弱。当前人才的培养主要由企业和社会机构承担,但在培养方式上往往注重技巧训练、追求画面的外在效果,较为忽视绘画创作的文化艺术性,不利于数字插画人才的良性发展。事实上,在欧美等国,数字插画师(概念设计师)基本出自艺术设计类院校的相关专业,需要系统学习解剖、架上绘画、艺术史、数字图形图像学等课程,企业培训只是培养实践经验的手段,学院教育才是主流。构建科学的数字插画人才培养体系,需要相关的艺术理论研究成果为依托,完善教材建设、丰富理论教学内容。
3.2 利于促进动漫游戏产业的原创力提升
自从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的创意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动漫、游戏产业的原创能力不断得以加强。很多项目开始借鉴国外同行业经验,更加注重前期的概念设计的投入力度,推出了一批有分量的游戏作品。例如,腾讯游戏开发的网络游戏《斗战神》。该作的前期概念设定由国内一线的游戏美术师合力完成,人物造型夸张玄奇却不失中国神话人物的特征,场景华丽宏大,且充满东方色彩,充分展现出数字插画的视觉创造力和奇幻文化的魅力。
然而,对于中国创意产业整体而言,高质量的作品和优秀的概念设计师仍然数量稀少,数字插画师的绘画水平良莠不齐。拙劣的模仿和照抄,贫弱的造型与滥俗画风依旧充斥着中国的动漫游戏市场。建立数字插画艺术理论体系,特别是文化研究和批评研究,有助于指导插画师的创作,推动当前数字绘画创作者对艺术品质的自发追求,转变成自觉的要求。
本文的重点在于研究数字插画艺术性,因而笔者认为可参照传统绘画研究的方式构建数字插画的理论研究框架,内容包括: (1)数字插画史论、人物及作品研究。 (2)数字插画文化研究。 (3)传统绘画与数字插画比较研究。 (4)数字插画批评研究。 (5)数字插画创作研究。
设计艺术史论家王受之先生在其所著《美国插画史》中评价了美国主流艺术界对插画艺术的态度,他指出“插图之所以不被主流艺术承认,无非是它的明确的商业性质,然而仅仅用商业属性作为口实,忽略插图的艺术性,实在是过分”。中国数字插画今天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并不比传统插画有所改善,所以,对数字插画艺术理论的研究,无论对于中国的新媒体艺术理论研究、创意产业发展还是对于数字插画创作而言,都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本文的目的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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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的巨大变革,这种变革对教育、对文学提出的要求,国外文学理论教材的翻译介绍以及人们日渐增多的对国外大学教学理念与方式的了解,使我们深切感受到文艺教学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二十多年来,文艺学专业已经涌现出了许多的教学成果,出版了许多有特色的文艺学教材,但仍然远远不能满足客观形势的需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析当代西方文论研究的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进行20世纪西方文学理论的研究,不仅要分析其与19世纪文学理论思潮的内在承继关系以及其与西方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知识社会学、政治学等的关系,以获得一个比较宽广的学术视野和工作平台;而且要进行20世纪时代精神的基本分类,即把握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现代性”西方文学理论精神,进而关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整个西学精神的转型,分析其“后现代性”产生播撒的内在原因、基本形态、价值转向等问题。同时,还需审理世纪末在“冷战”结束后的西方文学中的“后殖民性”———东方主义与西方主义问题,并对这一多元文学批评的正负面效应加以阐释。
20世纪西方文艺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转型特征,表征出现代性艺术精神向后现代性审美文化价值偏移的重要趋势。这一研究涉及的流派众多,人物思想芜杂,问题面广,更具有多语种特征,使研究具有相当的难度。同样,面对19世纪末的“近代”文论批评,20世纪上半叶的“现代”文论批评、中后期的“后现代”文论批评、世纪末的“后殖民”文论批评,问题出现的周期短,转型快,牵涉面大,特别是在人文科学流派和科学分析流派形成的对峙中,当代文论研究问题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诸如:如何将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加以整合,对当代语言学、社会学、美学成果加以吸收;如何从对西方的译介和模仿中走出来,以国内文论研究专家的眼光重新看待和分析20世纪西方文论批评中最重要的理论批评,并以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加以验证,分析其优劣,发现其内在的文论精神,为创立中国当代或新世纪文论流派打下基础;如何从中国当代文论建设的语境来审理所面对的现代西方文论,同时,通过对现代西方文论的发生发展的研究来更新我们自己的文艺理论批评建设和话语言说的方式,进行价值重建,等等,这些问题均值得我们去认真审理。
20世纪是文化解构与重建的时代。面对神性的坍塌,人类必得重新认识自己,而且任何一个民族和个人均不能逃避这一自我身份重塑的历史节点。20世纪的文艺不断更新变幻、愈演愈烈;20世纪的文论不断推演创新、流派迭出。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这种不断创新求变的背后有何深刻意义?它标明了人类怎样一种处境?它指涉出诗学的反思担当了何种使命?当代西方文艺理论不断花样翻新、不断发生话语转型这一事实,值得我们往深处思考。事实上,从中国立场审理20世纪西方文艺理论具有重要的话语转型和重建意义:
其一,研究当代西方文论是在文化互动中的中西前沿思想对话。这意味着,不应仅从知识论和认识论着手,因为这一研究不是对西方文化和西方文论评头论足;相反,从生态美学上看,这种西方文论思想的考察,是中西文论和文化的一场本体论意义上的对话,正是在这种对话中,中西文论的真实意义在当前时间中呈现出来。对当代西方诗学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使我们从现代文化的高度看待西方文化美学困境和诗学精神的张扬;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我们看到自己文论和美学还因袭着传统的重负,还未能达到真正的反思。这种文艺理论研究的反思和自省,不是要通过比较来贬扬某一文论。这种诗学对话的目的,在于去更深一层探问人类审美文化的共同价值取向。因而,对西方文论的研究只能以相互启示、相互生发为共同基础。只有去除了自身的遮蔽状态,只有将探索人类审美文化的真实意义作为共同的尺度,我们的研究才有可能在一个新的基点上,达到对西方诗学的深刻洞悉。
其二,对当代西方文艺理论的研究不能采用孤立的、静止的观点,而应采用具体的、发展的观点去分析和研究。我们不应照搬和移植西方文艺理论,而应在与西方文论参照对比中,整理、分析、总结自己的当代文艺理论,进而建设自己的当代文艺理论体系。当我们真正把握了20世纪西方文艺理论的真实意义,真正领悟了当代文论下潜藏的存在本体论的意义之时,我们的知识型将有全新的结构。在文艺理论和美学研究的深层,涉及一个更为深邃而且相当重要的问题,即中西文化精神的走向问题。因为,诗学研究不仅涉及诗意的思维方式(诸如改变
思维模式,引进新方法论等),更重要的是人生意义和价值存在的重新确立,是人生审美化(即生命的审美生成)问题。因此,建立当代中国的文艺理论体系,必须首先清楚西方文化和诗学的主要趋势与价值取向。只有真正弄清了西方诗学的“文化灵魂”,同时也认清了我国文艺理论亟待革故鼎新的方面,才能取长补短、扬优弃劣。
其三,在全球化的多元文化色彩和“政治正确”意向中,中国文论界在对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文化的研究中,注意到后殖民主义在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和消费关系时,往往强调第三世界对第一世界的“文化拿来”,而没有清醒地意识到新世纪中国“文化对话”的重要性。这事实上提出了全球化语境中的中国文化和文论知识分子的价值立场问题。在我看来,“全球化”不是一个全球同质化、单一化的过程,而是一个逐渐地尊重差异性的过程———科技一体化、制度并轨化、思想对话化、信仰差异化。亨廷顿提出“文明的冲突”,人们已经耳熟能详。近年来正走红的西方思想家哲学家齐泽克(Slavoj Zizek)提出:文明的冲突不是发生在不同文明之间,而是发生在同一文明背景下。在西方,这种观点备受重视。那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同一种文明内部是什么原因使它发生重大的断裂和冲突,而且,在全球化中为什么要将尊重差异性看成非此不可的?事实上,全球化时代是尊重差异性的时代,这一多元化的过程相当漫长。
尽管差异性面临的处境很艰难,但是必须尊重它。我不认为到全球化时代全世界所有的语言都消失了,只剩下英语;全世界的所有文化都慢慢被整合了,只剩下西方文化;全世界一切的意识、一切的文明都慢慢的被同质化了,多元的历史终结了。相反,全球化是一个学会尊重差异性的多元化过程,是东西方共同组成人类性的过程,也是西方中心主义习惯自己成为多元中的一元的过程。在后殖民语境中,中国学者的批评精神不可或缺,本土学者应从自己的喉咙发声,用自己的方式介入第一世界的话语中心,使得话语成为可以“分享”的、理论成为可“旅行”的、价值标准成为可以“互补”的。处于边缘的第三世界知识分子的文化理论介入和对中心主义的警惕,对于抵制第一世界思想家的文化帝国主义霸权话语,使其得以考虑用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差异所制约的观念处理全球问题,审理以西方现代性作为全球发展惟一标准或道路的知识谵妄,有着不可或缺的纠偏功能。
全球化时代为中国从“西学东渐”走向“东学西渐”提供了基础。一种东西方知识分子平等对话在多元宽松的文化语境中将成为可能。因此,全球化时代对知识分子不仅意味着要不断创造新的思想,而且要找到新的传播自己新思想的途径。新思想、新观念的含量和传播的广度决定学者在“学术文化链”上的位置。那些原创性的思想家生产了一个时代,而其他人却仅仅在消费他们的思想,甚至浅化消泯他们的思想成果。当新时代需要新的阐释时,全球学术话语“文化链”一端的波动,会使得处于另一端的我们措手不及。我们的思想命脉与西方“他者”紧密相关,这是一个非常尴尬的现实,也是一个亟须改变和超越的全球化时代知识分子命运的现实。
其四,文化转型中的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价值判断问题。这方面文论界认识的差异很大:有从时间矢量角度分为线性发展的过程,也有从超越层面认为新的就是好的,还有站在前现代立场反对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也有对前现代、现代、后现代进行同步批判的,等等。可以说,走向现代化的中国同时存在着传统性、现代性、后现代性文化断片和经验杂糅。于是,一方面有着全球化意识中的后现代文化视野与跨文化经验,另一方面又有着在后殖民氛围中的文化身份认同与历史阐释焦虑,同时还存在着全球化文化霸权中的历史记忆和民族寓言问题。这种问题的重叠化、语境的杂糅化、场域的错综化,使得“后学”从文化批评进入政治批评领域,并在解构与建构、时尚与守成、虚无与信仰、悲观与乐观中重新书写自我文化身份,当代性的“文本政治”问题因之得以敞开。这些问题值得从两个角度加以分梳。
一是“后现代后殖民主义在中国”主要强调西方后学进入中国后,中国学者在文化冲突中的具体理论反应,一种多元并存的纳受、抵抗、整合、消融的过程;二是“中国后现代后殖民”属于一种具有某种普遍意义的后学新思维,逐渐进入中国学者的学术神经,并成为一种看世界的新角度、新方法,甚至成为一种新的思想平台或流派。这两个问题有着内在不可分离的联系,又可以看成一个问题的两面,彼此相依,互为因果。后学问题上的“西学东渐”,表明当代中国在哲学思想和文化观念上同世界保持了灵动的联系,并使西方的学院派问题进入中国后,不再是纯理论问题,而成为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问题。对中国而言,不是全面地植入后现代的问题,而是在现代性全面展开中择优而行。因此,对政治层面、经济层面、信息传播层面的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的差异,当从更高价值理论层面加以分析:应该用一个更高、更远的视野来看待如今同时态呈现在面前的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在神性和兽性之间找到人性的基本价值平台。说到底,选择什么样的角度,作出怎样的具有合法性的价值判断,与我们的文化身份和中国立场紧密相关。
其五,文学发展中的文化身份问题。后现代主义、现代主义、批判现代主义与后殖民主义紧密相关。后殖民主义的引入,使得后现代主义的中心与边缘问题、价值平面问题、反权威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并使中国文论界共时性地遭遇到如下诸多问题:后学研究的阐释中国的焦虑,后现代中的语言学转向及其汉语思想的当代言说方式,后现代哲学与中国哲学审理以及哲学新方向,后现代主义与现代西方哲学的关系,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的复杂状态,后现代主义与新实用主义、科学主义、女权主义,形而上学的命运与后现代实在论,后现代问题与当代宗教神学思想,后现代主义与文学艺术的危机,后现代主义之后的东方后现代问题,当代诗学与后现代审美文化,日常生活与后现代性,后现代后殖民与文化保守主义,公共领域与公共舆论的关系及其共识性与公共性的丧失,人文精神的困境与价值反思,后殖民语境中的知识分子与精神家园,后殖民主义的发展与中国文化思想的内在矛盾,东方主义与西方主义的对抗性态度,后殖民场域中的第三世界文学和批评,后殖民话语叙事碎片与时尚怀旧,后殖民主义与民族主义以及妖魔化中国与知识的买办化批评,等等。
在一系列彼此缠绕、互相牵连的话语中,中国文论界进行了持续不断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成果。面对这种后学大面积的思想消解性活动,在传统价值遭遇到合法性的困境时,只有通过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不懈探索,通过后殖民时期知识分子的边缘性思考,在获得自身的个体独立性中,将对知识体系的更新和对学术思想的创新作为自身存在的理由与中国思想延伸的契机。赛义德认为:“作为知识分子,最困难的是要以自己的作品介入想宣传的事物,而又不僵化为一种体制或为了某系统或方法服务的机制。”[1](P90)我坚持认为,批判是学术发展的生命,但是,如果批判仅仅是将知识消解为零散的碎片,仅仅不断复制自身的“批判话语”而无视问题本身的深度和广度,就难以出现人类知识的新增长,致使话语批判变成时代知识主流的泡沫。因而,从事真正的思想批判和问题揭示,就是重新创造自我身份,并以自己平实的工作为时代做一个真实注脚,进而成为这个变革的社会肌体中的一种反思性微量元素,或许是对新世纪中国思想知识增长的有意义的工作。
在我看来,在当代文论转型与文化重建中,只能尽可能多地遵守不断超越的“人类性”的共同价值和认识,遵循一定的国际艺术审美共识,同时加上通过中国知识分子审理过的中国文化的精华成分,才有可能组成新世纪的中国新文化形态和新文艺理论体系。
[1]Edward Said. Representations of the Intellectual: The 1993 Reith Lectures.London: Vintage,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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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心理学是研究心理学根本性质理论的一个心理学分支,也称体系心理学。它以揭示各种心理现象之间以及心理现象与现实之间相互联系的规律为任务,不但可以解释、预测并有意识地支配人的行为和心理活动,而且可定向指导心理学各局部分支学科的研究。是研究心理现象、探讨心理科学基本原理的一门学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实验哲学的兴起对理论心理学的意义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实验哲学是近年内在哲学学科领域内新兴起的一股研究浪潮,在哲学界反响强烈,提倡采用多学科融合的方法与视角去看待和探究古老的哲学问题,以期获得新的结论和启发。理论心理学与哲学同根同源,它保持着传统哲学思辨的研究方法,也正是因为该研究方法的非经验性,在发展的道路上受到非难与阻碍。哲学领域内出现了对传统哲学方法论的反叛,这对于理论心理学未来的发展道路有何借鉴?本文旨在分析实验哲学运动的新发展对于理论心理学未来研究的意义和启示,为理论心理学的发展引入新的研究契机。
一、实验哲学的兴起与新发展
近些年来,由一批年轻的分析哲学家所掀起的新兴变革运动正在哲学界兴起。他们脱离传统哲学的研究方法,不再单纯依靠“扶手椅上”的单纯思辨方式继续形而上的哲学,而是使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哲学研究,对于一些基本的哲学命题进行实验分析。同理论心理学的产生一样,实验哲学的发展壮大也是受到了哲学发展进程中内部局限与外部发展的矛盾相驱动。
内部局限是指哲学领域内的传统研究方法在其有效上存在着很大限制,因为“我们存在于一个纷繁万变的世界中,人类创造的概念系统也是庞杂的,若不借助于外在的经验或物质条件,单凭有限的想象或逻辑推理,往往难以驾驭概念系统的复杂性”,因此哲学迫切需要方法的革新。于是哲学家们需要寻求一个更为综合的研究道路,凭借实证方法探究人类对传统哲学议题的真实想法的实验哲学就担负起了这样的使命,实验哲学家们结合了实验心理学、认知科学、脑科学、神经科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试图探讨人类直觉问题背后的心理模式与认知机制。
外部发展是指其他学科发展带来的促动。哲学的研究内容很大部分是探索人自身问题,这些问题也受到了心理学、认知科学等学科的关注,他们从技术层面对这些问题予以新的解释和突破对于哲学在这些问题上的研究就是一个促动。哲学需要保证其学科的竞争力就需要用更加整合的方法对趋势下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释,否则就会被历史所淘汰。另外诸如概率论、统计决策论、博弈论和认知科学的发展,也为实验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合适的工具土壤。
在诸多因素的促动之下,哲学家们开始使用科学的武器重新探索古老的哲学议题,以期脱离传统哲学研究沉寂的氛围。
近年来,实验哲学的发展已经取得长足进步,现在美国及欧洲的一些高校和研究机构都相应地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实验哲学实验室—目前比较有影响的哲学实验室有意大利Pavia大学哲学系的计算哲学实验室、加拿大Simon Frase:大学哲学系逻辑与体验哲学实验室、美国Arizona大学哲学系体验哲学实验室等,其研究课题也都颇具代表性。如美国Arizona大学实验哲学实验室关注的是认知直觉、规范学习、自我概念等议题的研究;耶鲁大学的实验哲学实验室关注的是非道德问题的道德判断影响因素、自由意志的直觉等问题。
在上述代表性的实验哲学研究当中,是采集普通人所持有的直觉数据来统计分析问题答案,但哲学的探究并非是寻求关于事实到底“是什么”的答案,而是需要指出或纠正流行的谬误,寻找“应该是什么”的解答。统计数据只是用某种方式帮助我们获悉事实,而这些事实经过一些转折,再对哲学探究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因此实验哲学的结果对哲学理论的影响是问接的,或者说是“薪合剂”与“指路标”的作用。
实验哲学在思辨的大本营里崛起,星星之火正在以燎原之势发展,而在实证的穷境里寻求喘息的理论心理学应从中获得哪些启示?着眼于理论心理学的困境,结合实验哲学的新发展,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出实验哲学对现代理论心理学研究具有的意义和启示。
(一)方法论的转向
实验哲学的兴起,本质上来说是对哲学研究方法的一次革新,是哲学与科学的进一步结合,体现的就是哲学研究中的方法论转向。
面对一贯运用思辨方法、逻辑研究来论证,全凭直觉经验度日的传统哲学,实验哲学首先挑战的就是其对于直觉知识的过分依赖,通过实验分析对哲学思想有更深刻的洞察,使原本晦涩、模糊的哲学问题更加具体、清晰,正体现了实验方法的强大竞争力。也正是这种优势,促使了哲学家研究方法论的转向。
有鉴于此,理论心理学也正需要一种不同于传统心理学狭隘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也不应是激进的相对主义方法,而是“在推进理论型知识的研究基础上,寻求理论的同一性。这是更容易被学术界所认同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提倡多元化的方法论模式。在当前的理论心理学,乃至心理学科的发展中:第一,须确立一种多元方法论评价体系;第二,重视学科问的综合,创建一种“整合的心理学模式”;第三,要不断的寻求和掌握新的方法技术,为研究提供新视域,新观点。
(二)探索融合之路
实验哲学作为一个方法论层面的变革运动,对其最大的争论也必定集中在哲学这个领域内这样的方法论改变是否必要和正确。有人质疑这样的变革是将“做哲学”变成了“做心理学”,是“越姐代危”。但支持者认为,哲学并没有忘记它的终极使命,使用科学的实证方法是寻求老的争执问题的新解,是启发新的问题去思考,它是一种对新时代发展和繁荣哲学的有益探索。这样的良性创新,提示我们重视在理论心理学的发展中探寻一条融合之路。
在心理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之问,向来存在着许多难以平衡的分歧争议,经由实验哲学发展的经验,我们看到这其中也隐含着某种建设性发展的可能性。心理学的实证研究范式与新的研究范式存在着难以轻易跨越的鸿沟,但这些冲突、矛盾都是正常合理的,“对现实主义的多元论来说,冲突具有潜在的建设性意义,这些冲突通过共同分享的价值观而得到解决”。在心理学的研究中,一方面,具体的工作需要依据充足的实验资料,而大量的实证研究也需要形成概括体系化的理论假设另一方面,实证研究也在逐渐面向那些经验性的工作中所蕴含的形而上问题。
考虑到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现代心理学所面临的问题,基本上都具有深层次和高难度的特点。而无论是运用实证来研究还是借助理论来研究,多类型、多层次的研究主题都普遍面临着如何把研究深入持续下去的难题。这就要求心理学家不仅需要依赖实证的研究范式,更需要有理论的研究纲领来指导研究。理论心理学的学科发展目标是“促进心理学向譬如物理学中的理论物理学与实验物理学、经济学中的理论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那样的态势迈进”。心理学迈入到了一个迫切需要提升学科整体理论研究的新阶段。“现代心理学从来都不缺乏实验的资料,通过多年的发展,心理学已积累了大量的数据、素材、模型等,但如何将这些零乱的资源合理统筹起来,构建成可用的框架体系,正是理论心理学工作者需要努力的方向。
实验哲学运用实证的科学方法来重新审视传统哲学问题,开拓了研究哲学问题的新契机,扩展了传统哲学研究的疆域,推进了当代哲学研究的变革与发展。理论心理学如何参照实验哲学的经验,继续推进心理学理论研究的进步,促进心理科学的成熟?我们从实验哲学的兴起与发展中所能借鉴到的,更多的是一种学科整合范式融合的发展观念。我们相信心理学的实证研究范式最终与理论的研究范式会走上一条殊途同归的道路,我们也期望在心理学界能够形成一种“理论的自觉”,营造一个是与心理学理论发展与创新的学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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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的、以历史唯物论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的社会学学说的通称。在世界社会学发展的两大传统中,它是与从A.孔德开始的西方社会学相对而言的另一大传统。在中国,广大社会学者正在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自1979年社会学重建以来,他们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方面的探索,已取得一些进展,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学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社会意义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对我国社会及其这一转型过程进行探讨时,布洛维和赖特所大力提倡和推行的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成为界定社会概念的重要思想来源和理论借鉴。他们以社会学为基点,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将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有机结合,认为社会是国家与经济间独特的制度空间,社会的产生、进步与发展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与支撑。
关键词: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社会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型过程中,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都面临着重大危机与挑战,在此危机下布洛维概括了4种立场与态度,即“运用、传播、埋葬、构筑马克思主”。在构筑马克思主义立场中,布洛维和赖特将马克思主义视作社会学理论的重要分析传统,同时用以科学的剖析当代社会发展、变迁与再生产的困境。
新的历史时期对马克思主义的重新建构需要融入社会学概念,将马克思主义演进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理论,借助社会学思想帮助马克思主义获得重生,这就需要其继承者创构出社会学马克思主义,同时也是应对转型过程中战胜危机与挑战的必然选择。因此,布洛维特别强调,后社会主义时代急切呼唤马克思主义,要求其对“社会”这个有异于国家和经济的领域予以更多的关注,并且这也是构建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的基础和背景。社会学马克思主义以对“社会”概念的重新界定为其中心任务,以“社会”视角构筑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为更加科学的认识、建设社会,创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现今的后社会主义时期,马克思主义没有像某些人断言的那样因社会主义在实际中的受挫而消亡,布洛维认为,马克思主义仍旧诠释着最系统的资本主义批判,并指出了具有可行性且令人信服的替代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的延续保证了马克思主义的长久,并且马克思主义必须依靠资本主义来重新建构和更新自己。实现这些更新并为社会学马克思主义奠定基础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家―葛兰西和波兰尼。二人以有着巨大差别的马克思主义传统为出发点,相交于“社会”概念,发展延伸出社会学马克思主义。布洛维在其《走向社会学马克思主义》这一论文中对他们的社会概念理论共性做了讨论,对马克思主义进行批判与超越,布洛维将这种理论概括为马克思主义后裔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自主性及原创性,即对“社会”概念的阐释和重视。
对于“社会”概念,葛兰西与波兰尼各自有着不同的且具有历史针对性的概括。葛兰西的社会指的是公民社会,涵盖工会、政党、利益群体及其他志愿团体,并且这一公民社会应将其放诸于国家矛盾中才能深入理解。在葛兰西的理论中,公民社会在于国家斗争勾连的复杂环境中生成。国家是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综合体,政治社会指的是由政府、司法部门、军队构成的国家机构,且具有行政暴力性质;公民社会由相对自主的行会、学校、教会等构成,代替统治阶级行使“霸权”职能。葛兰西的霸权概念是指统治阶级将对自己有利的信仰和价值观推行到社会各阶层中,他不是强制性的暴力控制,而是在使社会大多数成员对社会信仰和价值观的认同上得以实现,这种霸权概念有利于对公民社会本质的理解。这种建立在普遍意愿上的霸权统治,不仅外延于政治经济制度之中,更以意识和经验的形式内化于社会思想之中,成为捍卫统治利益的堡垒。
波兰尼以能动社会为其社会概念,对这种社会概念的理解需将其放诸于与市场的矛盾关系中。能动社会指的是19世纪英国的合作社会、工会、争取政治权利的政党和宪章运动的发展,其产生背景是市场对社会的毁灭倾向,社会采取各种行动保护自己,赢得制服市场。波兰尼认为,劳动力、货币、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对资本主义生产产生直接性威胁,而要延续资本主义只能通过“能动社会”的构建抵御商品化带来的毁灭性结果。为了适应市场化的发展,反市场化意味的能动社会应运而生。
葛兰西和波兰尼立足于不同视角延伸出了“社会”概念,虽然两人对社会定义的侧重点不同,葛兰西的“公民社会”联系于国家,波兰尼的“能动社会”联系于市场,但是两人都强调社会是资本主义国家和内部经济的特有的制度空间。而社会主义则是国家与市场对社会自我调节的服从。由此,从社会涵义层面,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继而构建出在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下的“社会”概念。在此社会概念的基础上,社会学马克思主义诠释了资本主义的进程与发展,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困境与失败,并由此提出应对突围第三次市场化浪潮的策略。
马克思曾预言,在资本主义生产不断扩大、危机不断深化、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斗争日益激化的背景下,资本主义必然走向灭亡。然而事实证明,资本主义不但没有灭亡,而且其持续发展的势头依然强劲。这种现象应如何理解呢?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给予明确的答复,“社会”的产生、发展是保障资本主义持续长久的基础。
社会学马克思主义中,资本主义的划分应以“社会”的出现为根据,19世纪末的“公民社会”与“能动社会”,正是区分早期与发达资本主义的显著标志。由于这个“社会”的出现,资本主义由“政治独裁”转变为“政治霸权”,由“市场专制”转变为“市场规制”,进而有效遏制了资本主义的灭亡趋势。
(一)公民社会及其政治霸权
葛兰西强调,早期资本主义或落后国家中,因还未形成公民社会,因此,阶级统治多利用零合式冲突或利益对抗的方式,国家成为阶级压迫的暴力统治工具。此时,国家成为独裁制国家,统治阶级成为专制阶级,阶级冲突剧烈,阶级矛盾明显,社会各个方面尚处于不稳定之中。
国家统治与被统治阶级在利益层面上的妥协与让步,在福利、教育等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张,公民社会这一构建于国家和经济之间的特有组织和制度由此形成。公民社会的出现,使国家也延伸至公民社会,国家不仅仅是政治的,同时也是公民的,国家中的统治阶级不仅代表本阶级利益,更代表着社会利益。葛兰西认为,与国家相关联的公民社会的形成,是资本主义由政治独裁向政治霸权的转折。
霸权包含暴力联合认同及协商后的利益让步,合作式对抗代替零合式冲突。霸权的形成,使统治阶级依靠这些行动维系其统治,并赢取被统治者的认同,遏制阶级斗争的激化,缓和阶级矛盾。此时,国家若是外围沟壕,那么公民社会则是维护这一沟壕的强大壁垒支撑。“若国家出现危机,公民社会便会立即显示其稳健结构。”另外,公民社会的形成也熄灭了任何夺取国家政权的企图。因而,在葛兰西的理论中,正是公民社会调和了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化解了其政治危机,保证了资本主义的长久发展。
(二)能动社会及其市场规制
波兰尼认为,资本主义的市场化及商品化发展具有扩张趋势,其间将商品化从实际的真实商品延伸扩展至劳动力、货币、土地等虚构商品中。此类毫无限制性的扩张行为,使社会被用来迎合市场需求,这就是“市场专制”。商品化的市场专制形式,损毁了生产要素价值,破坏了资本主义应有的生存发展能力,导致社会的冲突及混乱,致使资本主义毁灭。鉴于此情况,波兰尼认为,要想延续资本主义的发展必须通过创建能动社会来抵制商品化带来的毁灭性后果。另外,市场化的过程即是各阶级抵御市场构建能动社会的过程。通过对劳动力、土地、货币实施的反市场化运动,各阶级突破“狭隘的阶级利益”,代表着整体社会利益。而这些捍卫社会利益的行为就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和抑制了社会中不同阶级利益的冲突与对抗,同时,抑制经济危机的产生。
总之,19世纪末,资本主义及其社会被复杂、密集的能动社会和公民社会的有组织的、有规模的资本主义代替,且后者获得了更为发达的国家的支持与帮助。正是这种“有组织”的社会特征,为资本主义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相较于传统社会学中立的价值立场,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更加明确的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因此,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既要研究资本主义,又要研究好社会主义。社会学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是国家和市场对自我调节的社会的服从。
首先,社会主义如同资本主义一样,是国家、社会、经济的集合体。社会主义替代着资本主义质性,涵盖资本主义的各项积极成果。对于资本主义的生存与发展而言,既是经济和政治形态的延伸,更是特殊制度体系的社会形态的延续发展。区别早期资本主义和发达资本主义的标志就是构建了与国家或市场关联的公民社会或能动社会,继而有效遏制了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危机,保证了资本主义的长盛不衰。所以,社会主义不仅要求政治经济的发展,更要寻求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同时使国家、社会、经济间的结构关系平稳发展。对于那些落后国家,既要开展社会主义革命,更需要建设一个政治与经济相连接的公民社会。
其次,社会主义相较于资本主义又有所不同,是存在于社会基础之上的国家、社会、经济的集合与统一。社会学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超越资本主义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是社会与国家、经济的各方面关系。在葛兰西和波兰尼看来,若资产阶级民主制是公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平衡关系的标准,那么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国家归附统一与经济市场的典型,而社会主义则是国家与经济对当时社会的服从。其二是社会内容于阶级关系上的体现,资本主义是资本家所进行的资本主义霸权统治,而社会主义要构建的是工人阶级成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将暴力与认同相结合进行的社会主义霸权统治。
第三,社会学资本主义认为,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政治计划,社会学资本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发端于资本主义内部,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主义的出现不是自发的也不是必然的,而是建立在自我意识之上有组织、有预见性的社会运动。其中所蕴含的意义为:其一,经济发展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条件不是自然而生的,发达的生产力与激烈的经济矛盾并不足以说明社会主义产生的可能性;其二,未来发达资本主义不是线性单一的,而是存在着不同的可能性,社会民主制、自由民主制、社会主义可能都是其发展道路。其三,社会不断发展壮大,经济逐渐服从于社会,创建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霸权将会是一个漫长系统的过程。
社会学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概念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更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关键内容。只有明确认识、界定、探索、构筑社会,才能更为有效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超越突破资本主义,构建更加完善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承担着保卫社会生产与发展的重任与使命,因此,探索研究社会学马克思主义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构筑将有着重要意义。
【社会学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社会意义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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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园林工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园林工程的有效建设,对于城市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在园林工程的经济管理中,工程的绿化造价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园林工程整体的经济管理质量有极大影响。做好绿化造价管理,是促进园林工程有效实施与价值发挥的关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园林工程绿化造价的经济管理意义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通过对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概述的引证,介绍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存在的形式、特征及特点,指出影响园林绿化工程造价的因素,分析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与园林工程施工经济管理的关系地位,以及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在园林工程施工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并提出如何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造价管理。
【关键词】: 园林绿化 工程造价 园林工程 施工经济管理
随着园林工程行业的快速,园林工程得到了社会大众与专业人士的认可。园林工程,将园林所具有的特点与现代化的技术加以结合,构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园林工程施工技术体系与管理科学理论。同其它类型的建筑工程一样。园林工程的经济管理问题,对于园林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的管理都有着极大影响。关注绿化造价的意义,是促进园林工程经济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方法。
1.1有利于园林工程施工建设导向优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逐渐成为了施工企业获得施工权利的重要指标。只有对工程造价掌握能力强的企业,才有更大的机会成为园林工程的施工企业。园林工程的投资者会根据施工企业的绿化造价规划决定自己的投资方法以及规模,从而有利于施工管理体系的建立。如果绿化造价工作做不好,就会影响整个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造价上的一点点念头,都会让经济利益出现较大不同。
1.2有利于夯实施工企业经济管理基础
一个正确的决策,会促进经济管理质量的直线上升。但是,一个正确决策的产生,需要以有效的经济管理工作为基础。经济管理工作贯穿于园林工程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一份正确且合适的工程造价规划,对于园林工程经济管理工作有极大影响。绿化造价工作质量得以保障,就会让企业的经济管理决策正确。
1.3有利于园林工程决策制定与资金利用
园林工程施工的开展,需要得到投资者的支持。投资者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去支付这样的工程预算,是否觉得值得去支付这笔工程款项,直接影响了项目的决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利益的风险机制对于经济管理工作的影响日益突显出来,资金对于投资的控制主要发生在内部约束方面。投资体制的改革以及市场因素的变化,需要对投资者的筹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做好绿化造价工作,才能让园林工程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让园林工程在经济管理体制下得到有效建设。
1.4有利于利益分配与产业结构优化
园林工程造价的高低,与施工企业以及国民经济相关部门之间分配有着重要联系。在经济环境中,园林工程的绿化造价同样会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在造价调节的过程中,园林工程的建设规模以及利益分配问题受到影响,更会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园林工程的造价具有多层性,是关乎整体工程的造价体系。科学合理的绿化造价,能够促进投资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促进园林工程产业结构优化。
2.1加强工程前期造价管理
首先,在工程前期,要做好工程投资的估算工作。投资决策时期的绿化造价工作,对于工程造价工作有着指导作用。投资估算只要经过审核与批准,就会成为园林工程建设施工投资的最高限额,也就是工程造价的主要目标。因此,投资估算工作是否准确,对于园林工程的项目决策以及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合理编制园林工程的投资估算,有利于绿化造价意义的实现。
其次,加强设计概算精准度的提高。将绿化造价作为园林工程设计时期造价工作的依据,需要对投资估算进行细化。工程的设计单位需要对技术与经济的关系进行辩证处理,促进工程设计人员与经济管理人员的协调合作。用经济原理去指导技术工作,用技术工作去丰富经济管理工作的内容,从而使园林工程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降低成本,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最后,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要开展公平与公开的投标竞争,从而让广大设计单位在考虑工程技术与园林美观度的同时,也关注绿化造价问题,让园林工程方案更加经济。在园林工程设计过程中引入招标环境,会加大工程项目实施的竞争机制。一个真正优秀的园林工程设计方案,不仅要具有吸引人心的美观度,更要有可行性高的经济性。
2. 2加强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资金的投入量是极大的。园林工程具有自然性与艺术性,也正是因为如此,工程的施工受到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投资失控出现的机率较大,如果无法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很容易让实际投资超出预算。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经济管理者要严格要求施工者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加强法律意识的建立,对施工相关的记录与数据进行收集,从而有利于施工单位利益的保护。除了践行合同的条款,经济管理者还应当做好工程总价管理、材料价值控制以及工程价款支付管理等工作,促进绿化造价意义的体现。
在工程的结算阶段,工程量清单要进行公正与合理编制,以等级区别不同的工程,针对不同工程的不同报价进行区别化整理,从而让工程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合同中的总工程量一致人,保护好施工单位的利益。
综上所述,经济管理工作是一项监督与协调工程,本着实现园林工程的预定目标,对社会生产活动以及工程的施工工作进行有效地计划与组织。做好经济管理工作,就要关注绿化造价工作的意义,利用有效的方法开展园林工程的经济管理工作,会让工程造价工作与经济管理工作都得到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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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在话语方面研究越来越广泛,在各个学科都有很多贡献,使话语成为了社会生活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话语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符号,两者的结合是极其必要的。随着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多元文化也已经成为发展的趋势。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民主化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分析相关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民主化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分析全文如下:
摘要:当前,传统话语在严重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民主治理要求思想政治教育为其提供支撑,从而夯实国家治理方式的公众支持和群众基础。推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民主化转换,既是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对推进民主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要求,也是凸显思想政治教育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必然。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转化;民主治理、话语民主化
(一)民主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目标,这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治国理政的重大创新和发展,还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的重要理论标志。[1]当前,中国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创新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也就是不断提升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
20世纪末,特别是进入21世纪,治理改革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管理,少一些统治”是世界主要国家政治改革的价值取向和重要特征。治理的概念在国际上已经流行了一段时间,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概念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2]治理概念的这一界定,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即可以指向企业治理、非政府组织治理、也可以指向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因此,关于治理内涵的界定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也根据自己研究领域的实际,纷纷对治理概念进行界定。但是关于治理的一些基本特征还是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俞可平结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在区分“统治”与“治理”的基础上,指出治理是一种政治行为,体现着一定的政治价值,是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目标的手段,并强调指出,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是善治。善治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因此民主化是善治的最重要标准和特征。鉴于民主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价值,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特征是民主,是现代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根本所在,因此,现代国家治理也称为民主治理。[3]由此可知,民主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表征。
党的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我国国家治理还存在明显的局部性治理危机,民主治理水平和能力还相对比较落后,与国家现代化要求还存在差距。这就需要我们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化解民主治理危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民主化是国家民主治理的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民主化,提高民主治理水平,属于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不仅需要物质力量的支撑,更需要思想文化等精神力量的支持。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一种重要的社会精神资源,发挥着推动社会前进的特殊作用。历史上,思想政治教育被视为推动社会改造和社会发展的舆论力量,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思想政治教育所发挥的精神动力作用,无论是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还是文化领域,都日益凸显。同时,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意识形态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实现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使命的主要工具。思想政治教育在论证党的执政方式和国家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阐述主要的政治导向等方面的作用,已成为强有力的政治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功能和我国民主治理的根本性质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为国家推进民主治理服务,而且必须为推进国家民主治理服务。
思想政治教育要更好地为推进国家民主治理服务,就必须顺应民主治理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创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赋予创造性,这当中,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与时俱进的转换是重要的内容。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是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中介和手段,它最核心的任务就在于在一定的语境下描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推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沟通。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如何描述、以及描述的程度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现实依据和空间。因此,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要注意变革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也提出,构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新体系,是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体现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必然要求。
当前,民主治理已成为我国政治改革的新目标,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继承和创新,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对民主治理的阐释、宣传、教育功能,实现国家治理精神与社会运行的一致,夯实民主治理的群众基础,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因此,研究民主治理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转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价值
第一,通过文献研究,梳理当前民主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厘清并明确民主治理的机制、原则和基本特征,展示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民主治理对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转换的基本要求。
第二,通过理论分析与阐释,揭示思想政治教育对推进国家民主治理的价值和功能,展示思想政治教育在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政治变革的助推作用,进一步阐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国家民主治理与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转换的辩证关系。
第三,通过理论分析和逻辑推理,对当前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进行基本的判断,结合相关话语理论阐释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实效性的验证标准,揭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与时俱进转换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第四,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理论分析,结合现实实践佐证,阐释民主治理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转换的具体内容、机制和原则。
总体而言,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的继承和创新,改变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与现实脱节、内容不鲜活,缺乏说服力和感染力的境遇,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在新时代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实践意义
第一,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验证,促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转变话语理念,从思想深处认清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转换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揭示民主治理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转换机制,提供可资借鉴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转换的方法,提高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化水平。
第三,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找到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的新动力,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因此,改进思想政治教育传统话语模式,实现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民主化,既具有时代的必然性,也具有时代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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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己诏产生的思想基础,是儒家的“天人感应”学说和“内圣外王”的道德要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罪己诏的政治作用与意义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罪己诏是中国古代皇帝下达的自我批评、自我反省的政治文书,其历史几乎贯穿整个封建时代。对于掌握基本不受约束的封建专制权力的君主来说,能够下诏罪己,对天下布告自身的过失,是封建政治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文章首先考察了罪己诏的概念与内容,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最后分析其政治作用及意义,对封建帝王下诏罪己这一特殊的政治现象略作梳理和探析。
罪己这一现象可以追溯到夏禹和商汤,“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而严格意义上的罪己诏则是由汉文帝颁布的,由此延续近两千年,成为中国封建政治中的一种特殊传统,构成中国传统政治资源的一部分。研究罪己诏的内容、性质、作用和意义,给了解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诸多面相提供了一个视角,也给对比当今中国的社会政治现象提供了一面镜子。
所谓罪己诏,是指中国古代皇帝下达的自我批评、自我反省的政治文书。“罪己”意即引咎自责,频繁见诸于古代经史子集,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夏朝的开创者夏禹。范晔《后汉书》中提到:昔禹巡狩苍梧,见市杀人,下车而哭之曰:“万方有罪,在予一人!”
魏文帝黄初二年(222年)六月发生日食,有司奏请罢免太尉,文帝为此下诏曰:“灾异之作,以谴元首,而归过股肱,岂禹、汤罪己之义乎?”贞观年间魏征曾上书唐太宗希望他能够“采尧舜之诽谤,追禹汤之罪己”。
可以在诸多古籍中看到,禹汤开罪己之先河,对后世影响深远。历代皇帝往往以禹汤作为榜样,臣子也常常援引禹汤的罪己行为的例子劝诫君主规范自身行为。
所谓“诏”,本为动词,有“召而与言”的意思,后又引申为“教诲”、“指导”之意。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规定将皇帝下达的文书称为“诏”,此后为历代所沿用。
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写道:“按刘勰言,古者王言,若轩辕、唐、虞同称为命,至三代始兼诏誓而称之,今见于《书》者是也,秦并天下,改命为制,令曰诏,于是诏兴焉。汉初,定命三品,其三曰诏后世因之。”也就是说,从严格意义上而言,禹汤并非是罪己诏的开创者,而是仅仅是实行罪己这一封建君主的特殊政治行为的第一人。在历史上,颁布罪己诏的第一人,是汉文帝刘恒。
汉孝文皇帝二年(前202年),发生日食。这种自然界的异相,汉文帝颁布诏书,直承自己施政的过失,承担天降灾异的责任,其诏曰:
“……天下治乱,在予一人,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也。朕下不能治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大德矣!今至,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之所不及,丐以启告朕;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敕以职任,务省繇费以便民。朕既不能远德,故 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设备未息,今纵不能罢边囤戍,有饬兵厚卫,其罢卫将军军,太仆见马遗财足,余皆以给传置。”
汉文帝的这篇罪己诏,言辞恳切,态度谦恭,成为中国封建史上严格意义上的第一篇罪己诏。
罪己诏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天降灾异、祸乱和自我反省。
所谓天降灾异,主要是指日食、月食、彗星、地震、瘟疫、洪涝及其他在古人看来十分诡异神秘的自然现象。因为儒家“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的思想,人们往往将这些所谓的“灾异”现象附会为上天对于统治者的警示或惩戒,赋予这些自然现象以浓厚的人文色彩。
如汉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发生地震,汉宣帝颁布罪己诏 在这份罪己诏中,汉宣帝直承“甚惧焉”,他表现出诚恳的求直言的态度,“有能箴朕过失,及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以匡朕之不逮”,并对自己的施政进行了深刻反省,“朕既不德,不能附远,是以边境屯戍未息,今复饬兵重屯,久劳百姓,非所以绥天下也”。
祸乱主要是指流民起义、悍将叛乱、宦官或外戚专权、朋党之争等造成封建统治不稳的“人祸”。祸乱的产生,与封建帝王自身的执政能力息息相关,封建帝王对于祸乱的产生往往要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通过对自身执政能力、个人品德、施政方针的深刻反省,改变专制权力的傲慢态度,卑以自牧,笼络人心,改变以往的错误政策,以达到稳定统治的目的。
以自我批评与反省为主要的内容的罪己诏,往往是因为封建帝王为神秘的自然现象所摄,或者封建统治岌岌可危的情况下,在臣下的强烈要求之下颁布的。
罪己诏产生的思想基础,是儒家的“天人感应”学说和“内圣外王”的道德要求。
在“天人感应”的理论影响下,封建帝王要对破坏性巨大的自然灾害、神秘诡异的天文现象以及其他罕见的自然现象的出现负责。封建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天”,对于“天”的神化,赋予它至高的权威等一系列的魅化行为,实质上是对封建皇权进行“加魅”。而封建帝王是上天派到人间的代理人“天子”,那么对于“天意”的顺应就成了构成其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这样,摄于“天”的威严,同时出于对封建统治合法性的维护,封建帝王下诏罪己也就不难理解了。
儒家学说不仅仅是一套为封建统治秩序进行辩护的政治学说,同时也是一套道德学说。封建统治者把儒家作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以其精致的理论形式为封建统治论证合法性的同时,也给自身套上了道德要求的枷锁,给整个封建统治施以一定的道德压力。封建君主作为最高权力的掌握者,“当神器之重,居域中之大”,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权威,与此同时还必须是一个道德权威。所以,儒家意识形态对于封建帝王及封建官僚统治集团,始终保持着严格的道德要求。中国古代帝王下诏罪己,展示作为一个儒家君子所具有的自省意识,是封建君主满足儒家学说提出的道德要求的直接表现。
罪己诏产生的现实基础,是权力的表演性和封建政权的合法性流失。权力通过表演来论证自身的正当性,其依据就是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儒家学说和社会成员对于统治政权的审美期待。按照儒家学说提出的道德要求来表演,表现出权力的自省意识、责任感并由此获得道德优势,给权力披上一层道德的面纱,是封建统治政权在合法性流失的情况下挽回合法性的一种策略。
四、罪己诏的政治作用和意义
由汉文帝开创的封建帝王下诏罪己的传统,是中国封建政治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有其特定的政治作用和意义。
对于封建统治政权而言,罪己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权合法性,巩固封建统治。尽管罪己诏是封建统治者对于自身的批评和反省,但是这一点并不构成对王权的损害,恰恰相反,它将巩固、强化封建统治。原因在于,在封建制度基础上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封建制度下的人民的人格大大萎缩,封建统治阶级施以人民的一点点恩惠都被感恩戴德,那么封建帝王下诏罪己,表现出谦下自省的态度,改变以往引起民怨的政策,缓解阶级矛盾,往往会赢得民心,收到加强国家统治根基的效果。同时,按照儒家学说,封建君主如果没有与其地位相匹配的“圣德”,也不足以执掌最高权力。皇帝下诏罪己,体现出其卑以自牧、朝乾夕惕的个人品质,这就又论证了其执掌最高权力在道德上是合法的。
对于封建统治者而言,下诏罪己所带来的道德资源构成其“克里斯玛”的一部分,有助于其将个人权力转化为个人权威。如马克斯?韦伯所述,如果一个君主不对其施政进行反思,那么将造成其个人魅力的流失;相反,如果君主能够下诏罪己,对自己的施政进行反省和自我批评,那么无疑将增强其个人魅力,获得道德上的优势,从而将个人权力转化为个人权威。
对于封建专制权力而言,罪己诏传统对专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制约。汉文帝开创了封建帝王下诏罪己的传统,并使之于汉代滥觞,这种罪己诏的传统一旦形成,就会对后来的历代统治者构成一种压力。也即是说,封建帝王在天降灾异、祸乱及为政失当的情况下如果不能下诏罪己,那么就将挑战“君主应当对灾异、祸乱和施政失当负责”这一传统规则,势必将造成其政权合法性、封建帝王的个人魅力、道德资源的流失。从这个角度说,罪己诏的传统对专制权力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哪怕这种作用系于君主的个人修养,是微乎其微的。
对当下的执政者而言,罪己诏传统是值得挖掘借鉴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不可否认,罪己诏有其虚伪性和欺骗性,但是对于处于封建社会权力结构下的专制权力集于一身、“乾纲独断”的封建君主而言,能够作出躬身自省的姿态已经十分难得。在现代社会,政府根据契约产生,如果不能履行与人民的契约,不能尽其所能履行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那么人民有权利批判、甚至是更换一个政府,所以政府对于其施政不当、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都应该有一种“罪己”意识,这不仅仅是根据契约所产生的义务,也是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下所应有的一种道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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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是引导产品和服务从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或用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场营销研究生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高校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现状
1、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不够合理
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创新等。目前,各高校制订的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大致相同,但培养方式上缺少创新和专业特色,难以满足企业多元化、差异化的人才需求。高等院校在营销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上,缺少一些创新化、信息化的课程,不够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一直陈旧,教学方式单一,其培养的结果并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然而,现代企业更加注重营销人才的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综合素质,一些高等院校根本没有设置这方面的课程,对学生职业道德和团队协调能力等方面素质的培养存在严重缺失。
2、教学方法单一化,重理论轻实践
教师在市场营销专业课程的教学上,会运用一些教学方法,好的教学方法对提高专业知识的学习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市场营销专业而言,它是一个实践性、应用性和操作性极强的专业,要求学生具备实践能力,如怎么把产品更好地销售出去,如何使自身利润最大化等,目前我们的实践教学还远远不够。有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仅利用课堂时间讲授些理论知识,不组织实践项目,这种教学方式不仅调动不了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而且对学生们的能力提升根本起不到效果。
3“、双师型”教师队伍不足
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专业教师实践经验的缺乏,成为高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的软肋和瓶颈,教师过于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虽然学生掌握很多理论知识,但无法把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甚至造成毕业后在工作中屡次受挫。现阶段营销专业教师大部分都是只具有理论基础,实战经验较差,有些教师根本没有进入过企业工作和学习,这类教师只能依靠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对学生进行教育培养,对于学生创新实战教学的指导几乎没有。另外,一些学校为了弥补这一缺失,直接招聘企业营销经理或专家进行客串讲座,这种方式只能对学生进行表面知识的提升,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根本起不到关键作用。
4、缺乏校企合作关系
目前,高等院校校企合作关系不够紧密,有些企业即使接受学生实习,也只是让学生简单参观企业,或者让他们从事一些最为基础的工作,这样根本不能促进学生们专业水平的提升。此外,有的学校往往通过教师、学校的私人关系与一些企业进行合作,这种合作关系只是流于形式,学生基本没有去企业真正实习,没有得到实质的锻炼。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担心实习生会耽误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导致有些学生即使获得了到企业实习的机会,也只是到企业进行参观,走马观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更谈不上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与操作能力。
二、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途径
1、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构建合理培养方案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营销工作要求营销人才既要掌握营销理论知识,又要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如何使学生具备足够的潜力和操作力?这就必须与高校营销人才培养目标联系起来。人才培养目标决定市场营销专业的课程设置、培养方法与途径等,决定所培养人才的质量是否适合社会需要,所以在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时必须深入调研,实事求是。在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可以将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分成两个培养阶段,即基础知识学习阶段和应用能力培养阶段。基础知识学习阶段,要求学生在掌握教材基本理论的同时,激励学生拓宽阅读面,广泛阅读教材和经典名著,不断丰富自己。应用能力培养阶段主要是结合教学内容,开展相应的社会实践及市场营销模拟活动,在专业知识学习之外,培养学生生存发展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实践创造能力与合作共事能力。
2、优化教学过程,加强实践教学
实践是对书本知识和原理的具体运用,所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们主动性学习,举一反三,充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例如,在实践课中,把中外经典案例引入课堂,甚至可以播放央视频道播出的“巅峰营销”或“绝对挑战”,让学生一边看一边思考片中的问题,之后再在课堂上讨论交流。此外,还可以以作业的形式布置给学生,然后交给老师批改并进行点评。如此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才会使学生对市场营销策略、商务谈判技巧、市场调查与预测等专业知识有一个接受、理解、消化的过程,不仅直观了解了企业营销活动,还提升了学生的独立思考的能力。学生借助于教师的指导和启发进行课程实践既能巩固市场营销理论的掌握,又能强化学生的营销实践经验,从而拓宽学生的营销视野和营销思维,进而提升教学效果。
3、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定位
市场营销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必须要有一支既懂营销理论,又能进行营销实战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导师日常的言谈举止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塑造学生,需要导师经常与学生们进行答疑解惑和思想交流,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尽可能全面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全面发展。此外,对现有教师可进行通过项目合作和挂职锻炼相结合等方式,让教师深入企业锻炼几个月甚至几年不等,不断提高、丰富学术和实践经验。此外还可以从外部引进师资力量,从社会上选聘营销专家作为兼职教师以充实师资,通过他们给学生带来营销的新技术新知识,同时还可推荐学生到其单位进行实习锻炼。由此,通过内培外引,形成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必将对市场营销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4、加强校企紧密合作关系
高校只借助学校本身的力量,根本无法满足学生实践教学的需要,为了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需要进行校企合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安排专业教师对学生进行跟踪指导,做好监控记录,对学生在专业知识运用、职业能力发展上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学生要根据实践过程撰写实习报告。此外,高校可以由企业高层、一线营销骨干人员和校内骨干教师组成教学管理团队,带领学生们实施营销实训项目,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营销工作流程,顺利掌握营销实战经验,为学生职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校企合作,本着双赢原则,既要使大学生能到企业实习,学到营销真本领,又要让企业获得新知识、新技术与选拔所需人才,同时还可扩大企业影响,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小结
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是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技能型人才,笔者认为,若从上述四个方面实施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建设,那么高校市场营销专业才会办出水平、办出成效、办出特色,才能为社会输送优秀的市场营销人才。此外,高等教育必须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以社会需要和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加强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使培养的人才具备实践力、沟通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
一、影响我国高校市场营销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因素
(一)影响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个人因素
1.知识因素。威斯伯格将知识比作建筑物的地基,基础越扎实,其上的高楼大厦就越坚固。换句话说,知识越丰富,创造性越强,间接说明要有所创造就必须掌握大量的知识。然而,现在大学生的口号“六十分万岁”,很少有学生会在课后还去图书馆阅读大量的课外读物,尤其是学管理类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他们的知识仅仅局限于教材或老师课堂讲的,他们的课余时间,普遍都用在电脑游戏,谈对象,找兼职上。只有丰富的知识才能够锻炼人的逻辑性思维,而逻辑性思维又能够为创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发散性思维指明方向。由此可见,我国高校学习市场营销的大学生知识面不广泛成为了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制约因素。
2.思维方式。当前,大学生创新培养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学生的思维过于标准化。众所周知,我国高校大多采用大班教学,教师也习惯采用“满堂灌”的方式,市场营销虽然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同时也有很多理论、概念及营销术语、模型等,短短的课堂时间,教师不但要讲授理论知识,还要举例说明,根本没有时间发散学生的思维,注重学生思维方式的培养。再加上中国的应试教育模式,使学生的思维标准化程度更加严重,导致创造性思维的下降。
3.个性因素。我国高校的市场营销专业更多注重的是对学生专业知识的培养,而忽视了个性的培养。大学学习阶段,学生个性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首先要优化个性结构,只要让每个学生都了解自己个性上的优缺点,充分发挥优势、弥补劣势,才能让每个人成为创新的主体。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卡特尔提出:“个性因素可包括乐群性、情绪稳定性、有恒性等”。然而,现在的大学生大多都是90后,大多是独生,生活条件优裕,习惯了娇生惯养,都是家里的公主皇帝,心理承受脆弱,经不起挫折,生活中的一点不如意,就可以让他们沮丧、颓废,甚至毁掉自己。他们对待人际关系的处理、对待失败的态度、对待事物或者问题解决的追求都不利于创新性人才的培养。
(二)影响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环境因素
1.家庭环境。中国长期以来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所以大多大学生的父母只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进“一流大学”,片面追求考试成绩优秀,这样过早地形成思维的标准化,失去独立的个性,可能会导致综合素质低下。据了解,很多选择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说,选择这个专业,是因为父母说这个专业以后好找工作,在这种“家长制”的高压下,被迫学习自己并不感兴趣的专业,这样就连创新的前提———“兴趣”都没有了,哪里会有创新的欲望。有些学生由于学习成绩平平,觉得自己与老师、家长的要求相差甚远,从而过低估计自己的才智水平,甚至对整个自我认识消极,这种自卑心理严重束缚了学生想象力的发挥,埋没了创造力。
2.学校环境。高校要想适应时代的要求,就要以新的思想来设计创新性人才培养模式。我国的高校,很多都是以“专才”为目标的,统一的考试,统一的教学大纲,统一的教材,统一教学进程,统一人才质量标准,并且各科教育相互割裂,专业划分过细。学生的大脑被各种既定的现成的文化知识充斥,考试就是对所储藏的知识的记忆,这种教育模式严重阻碍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市场营销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教学上,采取何种教育模式,如实施以知识灌输为主的模式还是实施以培育创新素质为主的模式;实施应试教育的模式还是素质教育的模式,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而且,我国的高校都采用学分制,学生所学的课程及上课时间由院系统一设置,每学期只能选一门课程作为选修课。要想选修多一些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必须在上学期的期末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这种缺乏弹性的学分制模式,不但压抑了学生多接触知识的激情,也让他们对先进知识的兴趣慢慢失去,创新意识逐渐淡薄,创新性人才的能力也无从培养。
3.文化环境。很多学者认为创造力是具有文化特性的,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创造力的定义和评价都是不同的。有外国学者特地研究中国背景下的学生创新能力,为什么呢?正是因为与美国的同龄人相比,他们发现中国学生在创造力方面的表现要差一些,他们希望通过研究发现其中的影响因素,其中文化大背景的影响不可忽视。中国的传统文化倾向是慢节奏的,人们具有惟命是从、“述而不作”的保守作风,对事物的发展表现出观望态度,这主要与长达2000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科举制度有关。可以说,这样的文化是限制人们创新的,而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对创新型才的培养起着重要的影响。
二、市场营销创新型人才培养新思路
(一)优化课程,突出特色能力
学生知识面狭窄,不愿意多看书,习惯教师的“满堂灌”授课方式,大多都是因为课程枯燥,理论较多、实践较少,提不起学习兴趣。因此,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应强化专业应用性特色,注重营销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培养。首先,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及企业的需求,设置基于职业岗位要求的营销能力课程群,如可以以推销能力、商务谈判与沟通能力、市场调查与分析能力、营销策划能力和营销管理能力为核心进行教学。同时,必须加大实践教学环节比重,增设创新训练课程。借鉴国外的教学方式,增设营销综合模拟实验、创业模拟、ERP沙盘模拟对抗等创新训练课程,通过提高学生专业知识运用能力,缩短岗位能力需求差距。如建立一个模拟营销公司,该公司有着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公司总经理由指导老师担任,副总、部门经理由学生担任,各自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实训采用模拟公司和企业合作的方式,即模拟公司为企业完成营销任务,有偿服务,大部分报酬,作为学生业绩提成奖励,小部分留作模拟公司发展基金,学生服从统一管理,规范化服务模拟公司。各业务部门可自行联系业务,但报经总经理批准,也可开展各种形式的营销策划,公关策划等活动。模拟营销公司的建设,突出了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也对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二)正确认识创新,突出个性发展
学生思维过于标准化,缺乏个性,很大程度是因为对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认识还有着误区,并且创新教育的理念未融入教学内容当中。创新型人才,既要有“博”的广度,又要有“专”的深度,高学历、高智力只能说是成为创新型人才的有利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此应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避免“千人一面”的硬性要求,给学生自由发挥个性的机会和空间,并设法把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目标有机地契合起来。从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发明家的传记里可以看出,他们往往都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当然,不同高校可以在实践探索中形成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各自特色。例如,我国有些大学和院系,依托自己的优势学科、强项领域以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士点等资源来培养高质量的本科生,有些大学试行因材施教的原则培养科学研究型、应用技术型等不同类别的科技创新型人才,这些都是值得探索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新途径。
(三)创造创新氛围,提高创新引导能力
受家庭、学校及文化环境的影响,要培养创新型人才,必须得营造创新氛围。在家里,家长应该让孩子自由发展个性,摆脱高压“家长制”。在学校,校方应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多渠道拓展学生创新实践平台,为学生提供创新机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创新课外活动。如高校可以为学生组建市场营销专业社团,定期举办与专业相关的课外实践活动,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并依托专业社团建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实现学生专业化、兴趣化、个性化、职业化的发展。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专业性的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创业之星模拟大赛等,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提高学生专业综合运用能力;同时建立创新基金以支持学生的创新项目、加大对创新成果的其他激励、加大学生测评中的创新权重;为提高创新引导能力,高校应提高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教学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院校需要制定出有关创新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激励政策,通过培训、研讨、观摩、进修等多种途径,掌握创新教育的规律、方法及技术,逐步提高高等院校教师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行为能力。此外,学校除了有较强理论基础的资深教师给学生授课以外,还需要大量聘用企业营销经验丰富的人员来给学生授课,并能让学生参与真正的企业市场调查与分析、企业咨询或营销策划等。
三、结语
培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创新型人才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必须面对的课题。教学实践告诉我们,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需要家庭、学校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企业、社会的合作配合。家庭要提供充分发挥个性的良好氛围;学校要重视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提供创新平台与机会;企业与社会要积极配合,与学校共同创造有利于学生创新培养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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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人们的思维和行动方式改变了,教育信息化的产生和发展松动了传统的教育文化,引发了新的教育文化观、新的教育文化变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信息化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全科医学强调以病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基础、以预防为导向的健康照顾。通过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优生优育等“六位一体”的服务,在有效提高民众健康水平的同时,能获得最佳的卫生成本/健康效益比。全科医学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被引入中国内地。国外全科医学有完整的教育与培训体系[1-3],主要有本科生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3种形式。世界卫生组织倡议,本世纪各国全科医生应占医生总数的1/2或更多。1966年,英联邦启动了第一个全科医学住院医师培训项目,随后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启动了全科医生培训项目。我国台湾地区1987年开始办理全科医生的资格认定工作。我国香港特区1985年开始全科医学专科医师培训。我国全科医学培训从1989年开始试点,2000年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在首都医科大学成立。目前国内全科医学培训形式主要包括本科生全科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4类[4-5]。然而这些培训项目均以实体机构培训为主。尽管国外有一些全科医学网站,但大多数是以学科网站形式出现,不能进行远程网络教育。为此,我们在军队网络课程构建基础上,建设了国内首家“全科医生远程教育培训网”和相应的“全科医生远程教育培训体系”软件资源库,目标是为我国全科医生培训提供信息化平台[6]。通过网络平台结合实体基地的培训模式,为社区医院和基层部队提供了跨时间、跨空间的全科医生培训机会,有效缓解了当前全科医生岗位急需与培养周期较长的矛盾。
1全科医生远程培训网的建设和应用
“全科医生远程教育培训网”由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组成。其中硬件系统由3台高性能服务器组成,服务器后台使用2台IP-SAN,存储总量达到20TB以上,并实现数据网络镜像。该网络建设的关键技术是运用OCR技术对资源进行深度加工,运用自主研发的词库进行知识点深度链接,在同一个知识内容上进行立体化展示。软件系统是一个对外发布网站,即“全科医生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网”。平台下建设由自主学习模块、疾病诊治模块、心理咨询模块、优生优育模块、健康教育模块[7]、预防保健模块、在线考试模块和在线交流模块8个数据库系统组成。以下重点介绍自主学习模块、疾病诊治模块和在线考试模块。
1.1自主学习模块
自主学习模块建有6个虚拟教室,分别为临床医学、优生优育、心理健康、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康复医学教室。根据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全科医生培养标准”设立了全科医学概论、内科学、外科学、康复医学、临床心理咨询等20门网络课程。每门课程由网络教材、视频教材、作业练习和考试以及互动交流等功能板块组成。课程的资源丰富、配置齐全,为学员提供了很好的自学与自测平台[8]。
1.2疾病诊治模块
目前全科医生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有限时间和海量知识的矛盾,医生每天的常规工作包括诊断和治疗需要查询大量相关信息。但由于纸质教科书过时,无专业化数据库可供使用,无法及时获得有效信息,导致很多临床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为此,我们建设了“疾病诊疗系统”,该系统是国内第一套多媒体医用数据库系统,它收集海量医学资源,并进行深度挖掘和加工,使之电子化﹑数据库化,可按多种方式进行查询。该系统由9个功能数据库组成,即①疾病诊断数据库:该数据库收录常见疾病14000多种,可以按该病的中英文名称、发病机制、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诊断依据、实验检查、治疗流程、并发症及预后等途径进行检索。②临床症状数据库:该库按照人体部位分类,收录常见症状6000多种。可以按照症状名称、部位、病因、鉴别等途径检索。③中国医学数据库:该库收录中医常见病症1500多种。每种疾病都有详尽阐述,包括病因病机、辨证施治,结语出处、转归预后等,可以按中医内、外、妇、儿、针灸、方剂学进行分类检索。④疾病研究数据库:该库收录了2000多种疾病的最新诊治方法和研究进展,每3个月更新1次。⑤实验室检查数据库:该库收录1300多种实验室常规检查的方法和数据,为全科医生工作中快速查询提供方便。⑥药品数据库:该库收录常用药品12000多种,含每一种药品的药理知识和治疗原则。每种药品包含一级分类、二级分类、药品名称、英文名、别名、药理作用、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专家点评及相关疾病等内容。该数据库还提供了多种全文检索模式,包括药品名称检索﹑功能主治检索﹑临床应用及几种模式的组合检索和多次二次检索,还可以按二级学科分类按临床科室进行系统化学习。⑦疾病路径数据库:按临床科室进行分类,收录300多种临床路径,均为卫生部最新公布。除了卫生部颁发的每种疾病的详细内容,还和其他几个数据库有深度链接。⑧操作规范数据库:由3000余种临床常见手术的视频操作规范和治疗方法组成。⑨临床教学资源数据库:收录包括文本、视频、音频、课件等3000余种教学资源。使用者可按多种方式和途径对9个数据库进行查询,如输入疾病名或体征等均可获得相应疾病的理论知识,包括诊断和鉴别诊断、实验室检查、用药原则以及临床操作规范等全套处理方法。该系统不仅实现了不同模块之间的相互关联,而且也运用了一定课件、音频、视频进行对照,让全科医师在参考的时候不仅能看到文字内容,也能通过课件学到相关内容,还能通过声音听到相应内容。如在进行各类心脏病诊断时,不仅能看到各类心脏病相应的理论知识,也能通过音频听到相应的心脏节律,方便全科医师正确进行诊断。“疾病诊疗系统”对全科医生的适时帮助,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如果用于手机终端,将成为他们手边查询快捷携带方便的电子诊治手册。
1.3在线考试模块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跃发展,人类已经迎来大数据时代。而大数据时代对教育发展带来的革命性影响,正迅猛冲击和取代传统教育的各个环节,其中考试系统就是很重要一个环节。在线考试系统是建立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应用系统,客户端配置极为简单,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前提下,还可以使考试不受时间和地域局限。因而,基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化教育改革需要在线考试系统的配合实施。尽管国内外许多大学都已开设了远程教育,但与之匹配的在线考试软件系统开发还不能满足要求,目前仅有极少国际著名计算机公司所举办的各种认证考试采用在线考试方式。而医学在线考试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研究,在国内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我们于2006年开始研究设计并构建临床医学题库管理系统,于2007年建成了涵盖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的20门网络课程的题库[9]。我们首先组织临床各学科专家制定出命题原则和细则后,进行命题、审题和建库;二是确立建库原则,需要建立的题库结构层次清晰,知识要点明确,试题属性全面,题型丰富、完整;三是采用结构化设计思想进行系统开发,采取MicrosoftVisual.NET2010企业版作为服务器开发平台,采用C#,ASP.NET作为开发语言,采用Mi-crosoft.NetFramework4.0作为框架版本,采用MSSQLServer2000SP4及以上版本建设数据库;四是每项考试均设计和建设了“在线练习”和“在线考试”2个功能模块,适用于全科医学专业各学科各层次考试以及远程教育考试等;五是保密性好:数据采用加密传输和存储,有效防止非法访问。该系统除用于全科医学培训外,还用于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结业考试。目前,我们建设的医学在线考试系统运行良好,题库动态维护,使用单位不断增多。
2全科医生远程培训方式初探
2.1线上培训与线下实践相结合的立体培训模式探索
为与全科医生培训网结合,我们依托西南医院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实施线上培训与线下实践相结合的全科医生立体培训模式。首先制定在线学习指南,全科医学理论学习以线上培训为主,实践教学以基地培训为主,包括社区实践和科室轮转等环节,二者有机融合、交叉渗透。应用网络教学结合基地培训的立体化培训模式,我们开展了全科医生岗位培训项目,培训对象是长期在基层部队和基层医院从事医疗服务的卫生人员,通过较短时间培训获得全科医学的知识与技能,这是我国为解决当前全科医学人才短缺而规范化培训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所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也是近3年来全科医生培训的主要途径。培训内容分为全科医学理论、急诊和常见病处理以及慢性病防治3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全科医学和全科医师理念介绍、卫生政策法规等,重点是“老年人群的特点”“保健的目标原则和实施”“老年人常见的健康问题”等。培训手段包括网络教育、课程模块教学和基地见习。迄今已举办军队全科医生岗位培训班5期,培训人员500多名。
2.2计划培训模式与随机培训模式构建与探索
应用全科医生远程教育培训平台,构建了新的全科医生信息化培训模式。包括一是按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行“计划信息培训”;二是按全科医生个性化需求进行“随机信息培训”。按岗位需求的计划培训要纳入医院的全科医生规范化规培轨道,注册为正式学员后,按照3年的规培计划,通过网络学习完成各类必修课程后,进入医院科室和培训基地进行轮转。而对于大多数按个性化需求进行随机信息培训的基层全科医生,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随机的课程学习、参与讨论和接受考核。即按全科医生岗位需求的“计划信息培训”以立体化培训为主;按个性化需求的“随机信息培训”以网络远程教育培训为主。综上所述,通过全科医生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和信息化培训体系实施,一是可以将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开发出来,提升教育效应。二是利用本网络平台在国内普及全科医学理念和内涵,使公众了解全科医生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全科医生的氛围,提高全科医生的职业认同感和社会认可度[10-11]。三是能使培训对象根据个性化需求进行选择,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理念[12],创新了全科医生信息化培训模式,使培训对象根据个性化需求进行选择。因为平台内有数十门课程可选择,相当于围绕在他(她)身边的有数名教师在授课。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创新了全科医生的信息化教育模式。四是有效解决了边远地区的教育资源匮乏问题,可以让边远地区全科医生也获得高水平教育,解决教育发展的不平衡问题。
一、新形势下教育信息化是“后示范”时期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后示范”时期概念的界定
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十分迅猛,为了进一步突出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2006年至2010年间,教育部、财政部先后启动了国家“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如今,100所国家示范建设院校项目已经验收,100所骨干项目建设院校正在按计划进行,并陆续接受验收。在教育部公布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建设院校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项目学校要通过验收工作进一步促进示范建设,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完善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突出办学特色以及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发挥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引领辐射作用,带动全国高职院校加快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后示范”时期,是指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在通过了验收之后,5年以内这一时间段。
(二)教育信息化的内涵
教育信息化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内涵。马克思认为:“使用生产工具的水平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该理论的价值体现在教育信息化方面就是教育信息化的实现是以现代智能化教育技术为推动力的。在这种背景下,新的教育模式将全面改变学习者的学习方式、思维方式和传统的学习习惯,能够完全颠覆教育者的教学模式和社会的学习模式。信息化是一个由单一向多样渐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育由传统模式向现代化模式推进。教育信息化包含以下内容:1.教育观念现代化。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已经暴露出弊端,被动的学习方法无法满足人们变化中的需求。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多样化以及海量的信息内容要求我们在学习时更加积极主动,信息化的教学手段使一切成为可能。2.教育空间网络化。信息化教育把学习者的空间由课堂搬到了任何可以自由学习的地方,知识资源无处不在,学习随时进行,这就极大地拓展了教育空间,“网络大学”应运而生。3.教育内容数字化。网络为我们提供了电子图书馆,各种应用数据库,电子教科书、参考书、PPT、BBS等不仅使教育的内容更加丰富,直观,更使知识的存储量骤增、传播速度更快。4.教育资源共享化。网络使地球成为了一个小小的村落,人们可以轻松的跨时间学习,中国学生坐在家里就可以倾听全球任何一所顶尖高校的公开课。教育资源实现了全球共享。5.教育个性化。网络教育为学习者提供了自由学习的空间,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行自由的选择,学习内容和方法由他们自己决定,极大的促进了个体自由本能的发展。6.教育对象的全民化。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也是教育全民化的过程,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中。7.教育时间终生化。教育的发展需要满足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提供所需知识的学习活动,从而改变了受时空限制的封闭状态,具有更强的生机与活力。
(三)“后示范”时期高职教育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
在高职院校“后示范”建设时期,如何实现教育信息化已经成为不可逾越的课题之一。如今,高职院校生源数量和结构的深刻变化使其发展面临诸多考验,如何将高职院校教书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发挥到位,是教育者面临的难题之一。高职院校如何在全球大数据背景下实现教育信息化,已经成为高职院校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所在。从国外信息化教育发展的进程看,以远程教育为主的教学模式已经风靡全球。例如MOOCs(慕课)的应用已经走进中国的教育领域并且引领时尚。因此,如今我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教育信息化和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都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教育部也相应出台了政策文件,《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支撑教育管理改革,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公共服务系统化、学校管理规范化”的目标,“采用引导性投入,支持资源的开发和应用推广”,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学校应用,服务驱动”的思路,引导职业院校在信息化时代紧跟潮流,应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职业教育的新途径。
二、我国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职业院校对于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已经相对成熟,并具有一定规模和普及率,表现在硬件设施建设比较完备,数字化校园建设不断推进,信息化教学资源不断丰富。虽然高职教育信息化的建设、应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基础设施分布不均衡,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不够
职业院校在数字化校园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的前瞻性不够,资金投入不足。从基础设施分布上看,经济发达地区的高职院校网络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硬件设施质量尚有待完善,信息化教学理念不够成熟,整体上缺乏信息化教育的环境。国家曾先后启动过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校校通”工程以及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项目,但内容只涉及到普通高校,对于职业教育领域涉及较少。鉴于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缺乏明确的导向性和具体的建设标准,在项目建设上,职业院校存在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现象,投资具有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浪费。
(二)信息化建设标准不完善,信息化资源结构性匮乏
首先,我国现行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不完善,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标准没有考虑职业教育的特点,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度明显不足。因此,如何根据职业教育的不同专业特点,不同层次,制定适合的信息化建设标准是当务之急。其次,从信息资源结构上看,目前可见的信息资源缺乏在深层次上与课程的有效整合,大多只满足于教学层面的简单“可视化”,反映顶岗实习、在岗培训等真实工作过程较少,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远程教育资源内容不多。
(三)信息化人才短缺,信息化管理能力有限
首先,高职院校普遍重视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而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虽然存在,但质量还有待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不够专业。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研究、开发、培训、推广等力量都很薄弱,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都很欠缺。其次,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有的院校多媒体信息技术应用只停留在PPT教学阶段,PPT的制作也尚属初级阶段,应用水平低。在信息化教学中,还没有做到将现有的仿真教学软件、优质课程资源很好的融合到教学过程中。学生探究性学习、协作性学习和问题化学习的习惯没有养成。再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培训投入不足。“灾难性”恢复能力较差,备份意识淡薄,无法保障网络资源的安全性和共享资源的连续性,在应用信息化平台的过程中,难以满足教职工和学生的需求。
(四)教育信息化服务社会的功能有待提高
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服务社会的功能,以职业教育中现代远程教育的网络技术优势应突破学校围墙,打破学历边界,跨跃时空限制,融合多种教育形式的优势,将优秀的职业教育教学资源传输到四面八方,提高学习的开放程度。但从目前情况看,高职院校的信息化和现代化远程职业教育仅能够为全日制学生服务,缺少公共服务平台,院校信息化的投入产出比还较低,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尚未充分开发和利用。
三、“后示范”时期高职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后示范”时期,我国高职院校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对比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我国的高职院校可提升的空间还很大,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力素质要求所发生的变化来看,远程职业教育的生源也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年轻人信息素养的提高将大大的促进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以及远程职业技术教育发展。
(一)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基础保障,探索多元经费筹措机制
首先,构建硬件环境是实现数字化校园建设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职业教育的信息化必须以完备的计算机设备和互联网为依托,必须完善多媒体演播室、多媒体计算机教室、虚拟实验实训室等基础设施,大力提高职业院校的联网率,不断完善物联网、3G移动网、应用传感网络等技术扩展网络功能,推动实现向下一代网络的转型。推进校园广播电视设施、校园管理控制系统及远程教育网络建设,提高网络性能,优化网络结构,全方位、多层面推进网络融合。进而形成完善的教育行政管理网站。其次,将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列入政府及院校教育经费预算,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制订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经费标准,积极吸纳行业、企业、民间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的捐助,适度推进政府与企业、学校与企业的联合投资,明确各级政府在经费投入中的主体责任和投入比例,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建立可持续的运营和发展经费来源机制。
(二)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标准建设,最大化发挥教育资源的共享优势
首先,相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尽快制定信息化标准的具体内容。以科学研究和政府引导为主线,联合产业界和教育界的共同力量,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信息化国际标准的研发,加快教育管理和教师教育技术能力等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信息标准规范化及管理水平国际化,促进网络互联互通、系统相互兼容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大对中西部及偏远地区的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进而缩小地区和校际差别,促进职业教育均衡发展。其次,积极创建数字化教育公共平台,最大化发挥教育资源的共享优势。科技为我们提供了摆脱传统课堂的限制和束缚能力,让教育变得更加便捷,灵活、个性化。使用音频、视频、仿真模拟等多种丰富多彩的载体类型,尽量还原真实的教学图景,使学习变得更加直观和可视化。通过BBS、微信、群组等技术构建形成开放式网络互动学习的平台,形成交流、分享、传播以及合作的理念。实现共享性必须应用统一的管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建设资源库。信息化资源建设要“以用促建,重在应用”,避免“重建轻用”以及建设与应用“两张皮”的问题。
(三)健全职业教育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建设
教育信息化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出现的进步现象,其立足的根本是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应用技术的突飞猛进,职业院校在推广信息化进程中出现专业人才紧缺现象是发展中的必然,既然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高职院校的大势所趋,那么,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教育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此,高职应重视和配备既懂技术又掌握信息化管理的人才,出台优惠政策,全面保障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待遇、职称晋升等问题。要紧跟信息技术的发展,对计算机领域的前沿技术,如无线网络、物联网、云计算、虚拟化等进行研究,使教师成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主力军。信息化背景下,各职业院校及地方主管部门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教师的培训力度,尤其要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教师的培训,建立教师终身学习的制度,不断强化应用,促进教师在教育观念、内容、模式和方法等方面的创新。
(四)健全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提高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的能力
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是教育全民化,通过网络建立的各种资源使全民受益,通过应用逐步扩大其影响。首先,建设具有交流、学习、考试、资讯等多种功能的“职业教育网”,健全网站的各项功能,编写“职业教育资讯”并定期发布社会、政府及学校的最新信息,将其建设成为反映职业教育,企业和行业动态的窗口。其次,成立“网络大学”,为需要学习的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有效融合。再次,实现“职业教育进社区”等推广性活动,建设一支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具有终身教育特色的、适应学习型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职业教育信息化服务体系,最终建成一个能为政府、企业、行业、学校、个人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的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四、总结
综上所述,“后示范”时期高职院校应借助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以现代化的教育教学理念构建高职教育体系,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整合,丰富教育教学内容,推动课堂教学方式创新,有效延展师生教学空间。展望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未来,基础能力建设仍为重中之重,加强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高职院校应充分抓住机遇,将教育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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