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盗窃罪侵犯的主体和客体相关的共73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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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环境变化和协作求解,智能主体(agent)必须利用知识修改内部状态,即心智状态(mental state)。主体的心智状态为主体如何行动提供了一种解释,也就是说主体的行动是由主体的心智状态驱动的,如认知、情感、意向等。逻辑是描述主体心智状态的重要工具。1990年,Moore使用形式逻辑对主体进行了建模,并主要研究了主体拥有的知识与实现的动作之间的关系;随后Cohen等人系统地研究了信念、目标、持续目标、意图和理性的逻辑表达和演算问题,他们的工作基于线性时态逻辑,在语义上则以Kripke可能世界语义学为基础,并给出了BDI形式模型;其后,Rao等人提出了理想agent的BDI模型,使用了三个基本的模态算符:信念(belief)、愿望(desire)和意图(intention)建立了主体的BDI模型;Jiao等人针对主体是在进程级运行的程序,运用π演算描述了主体的理性和行为意图,利用π演算这种刻画通信系统的进程演算表示出主体间的交互;胡山立等人在真假子集语义基础上通过对模型的代数结构施加一定的约束,开发了双子集语义改进模型,避免了基于正规模态逻辑表示的逻辑全知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副作用等问题。此外,Konolige等人也做了相关值得肯定的工作,遍及BDI理论研究与应用的多个领域职称论文。
尽管BDI或类BDI模型已成为研究智能主体理论模型的主要工具,但这些模型仍普遍存在下述的一些问题:
a)主体理论模型中普遍存在逻辑全知(logic omniscience)。
b)重视主体间知识交互,而轻视主体内部知识或状态。
c)由经典模态逻辑或二值逻辑引起的理论模型对真实世界的刻画粗精度。
基于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将研究工作聚焦于智能主体的信念,针对其作出了相关逻辑模型。考虑到对于愿望和意图,不同的应用和应用观对其有不同的看法和定义,因此本文并未进行深入研究,只着重刻画了认知和决策的关键,即信念。
在BSoET系统中,主体k形成的信念可由Bel(k)=?□•□φ表达,其不仅考虑了主体之间的他省,还考虑了参与认知主体的自省,体现了只有当他省和自省都为“必然”时,知识才能成为信念的观点——主体k拥有信念φ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当前状态下与外界主体的通过交互获得知识,更要考虑其历史?数据。
基于BSoET系统,易得在群体认知中的群体信念“Eφ” (everyone has the belief φ)与公共信念“Cφ” (it is common belief that φ),对于n个智能体,其定义如下:
Eφ=Bel(1)∧…∧Bel(n)=□•?1□?1φ∧…∧□•?n□?nφ;
Cφ=φ∧Eφ∧EEφ∧…= ∧i≥0E?i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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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权利与自然权利、自然法、自由、人权等概念一样,是西方文明史,尤其是西欧中世纪史中的关键词,失去它们就失去了西方近代文明的核心内容,也就无法完整地理解西欧的历史。但“主体权利”一词在以往国内学界的话语中,却很少有人使用和提及。侯建新教授在其著作《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1]中将中世纪的个人权利或原始个人权利表述为主体权利。这不仅是一个历史概念和历史知识的创新和使用,更重要的是,为认识和把握西欧的历史,尤其是西欧的社会转型开辟了一个颇有价值的观察视角。
《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以下简称《社会转型》)是一部对社会转型时期西欧和中国进行全面比较的著作,是作者在前一部著作《现代化第一基石》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的结果。该书在分析西欧资本主义概念及资本主义起源的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等缘由的基础上,对中西方社会从政治制度、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雇佣经济、乡村基层组织、农民生活消费水平、乡村借贷、农业变革目标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全书分上篇和下篇两部分:上篇为西欧篇,有6章,下篇为中西比较篇,有7章。正文有13章,加上引言和3个附录共有17个部分。本文拟就书中创新使用的“主体权利”概念及其在西欧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谈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
在作者看来,从一般意义上讲,西方的现代化主要是市场经济加契约性政治制度,而无论市场经济还是近代政治制度构架,都离不开个人权利发展。中世纪那种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等级权利与近代个人权利之间并没有一道鸿沟。虽然日耳曼人文明的历史不长,国家的形成较晚,其最初的各蛮族国家的建立不过始于公元5-6世纪,但他们很早就具有个人财产意识,并在中世纪里拥有上千年权利斗争的传统。总起来看,西欧的成功是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物质发展与精神发展双向互动的结果。就精神层面而言,传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者认为,西欧的传统是由日耳曼先人的马尔克制度、古代罗马法和中世纪基督教思想三大要素构成。大约自12世纪初显近代西方文明的最早雏形,主体权利观念自那一时期起逐渐浸润了西欧社会的整个肌体,包括它的法律政治制度。如同儒家思想深深弥漫于数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一样,西欧的历史到处都可以发现主体权利及其实践的足迹。即使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条件下,社会下层和中层也可能有团结和抵抗的手段,使社会很少出现东方式的专制政体,也很少出现剧烈的社会震荡。主体权利是无形的,也是有形的,没有它,可能不会在英国13世纪初就出现被称为现代人权思想之源的“大宪章”和半个世纪后继而出现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国会。尽管这些权利是原始、有限的,但重要的是它开启了现代权利之门,它们是现代权利思想的母体,是一系列发展链条中的最初的、也许是最重要一环。正是它们的不断实践与发展,使西欧很早走上了一条有别于其他地区和民族的发展道路。所以,作者说“没有主体权力就没有现代市场”、“西方的成功是经济的成功,但绝不仅仅是经济的成功。”
多元的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是近代西方精神文明的核心要素。作者认为,这一核心要素的基础和前提是中世纪的原始契约性贵族等级制,而原始契约关系的基础与前提则是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主体权利。在西欧中世纪社会活动的主体之间,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尤其在王权和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存在着既紧张又合作的关系,这是一种原始的契约关系。当各活动主体(或各阶层)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双方主要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而非取代或推翻对方的角度出发,采取谈判、法庭斗争、货币赎买、甚至是战争或战争威胁等手段,使彼此达成一种妥协,建立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社会关系不断重新配置组合,并且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
在社会的上层主要是王权与教权、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教权与王权之间,11-13世纪的“教皇革命”就是教皇与王权争夺主教授职权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权力关系的一系列重大变革,其结果是教权与俗权双方谁也没有被谁吃掉或取代,而是达成一种妥协,出现教权与俗权的并立、教权法律体系与俗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在王权与贵族之间,由于西欧的国王是诸家大贵族中的一员,早期的国王由贵族会议选举产生,国王的消费由自己承担而非国家税收承担,这样,国王与贵族之间有着某种承诺或“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即使国王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放弃原有的承诺,甚至举兵共讨之。13世纪初由英国约翰国王和25名男爵作为执行人签字的《自由大宪章》可认为是国王与贵族关系第一次诉诸文字的“约定”,该约定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一步作了调整。如果说《自由大宪章》是以王权的让步而告终,那么半个世纪后英国等级会议的召开则是以王权更大的让步而达成新妥协,等级会议对约翰王的要求和限制比以前更多,其中更多地表现了普通自由民、骑士下层的利益。所谓等级会议,其实质是等级契约,即王权与不同等级以及不同等级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这种等级契约关系在中世纪是颇为突出和典型的,所以作者称西欧中世纪为原始契约性的贵族等级制。
在社会的下层,主要是领主与佃户之间包括与农奴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关系。西欧生产者个体在进入文明社会前就有了较强的独立性,在马尔克公社传统、习惯法、罗马法的影响下,在领主的庄园里,即使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时代,领主和领主管家也不能不经过法庭直接治罪于某一个农奴,而要根据习惯法并在庄园法庭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裁决。在庄园管理中表现出的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性的传统,使西欧农民即使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时期也能够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个人权利,使其个人财产和财富得到了普遍、有效的积累。例如,中世纪初期被称为任意税的塔利税,农奴为嫁娶儿女而缴纳的婚姻捐,农奴没有迁徙的自由,没有遗嘱权和财产权等,这些不自由的依附印记到了中世纪中期以后,经过反复的较量和斗争都被逐个取消。显然,生产者个人权利,尽管是有限的权利,甚至是最低限度的权利的扩大和保障,有利于生产者劳动生产率的稳定和提高,保障了社会财富的积累,从而推动了社会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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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体验,也叫用户体验。顾名思义,就是用户使用商品后的最直接的感受。这种感受包括:操作习惯、使用后的心理想法等等。客户体验在互联产业中得到了极高的重视,并衍生了一种新兴的职业——交互设计师。一些企业中还配置了首席体验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顾客体验的服务品牌接触点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品牌一直是营销研究领域关注的重点内容。而在现有的研究中,对于服务品牌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在顾客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顾客可能通过接触不同的人员或者服务体验,从而形成不同的服务品牌评价。这种服务品牌的感知和体验对于顾客的口碑和品牌传播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旨在探究不同服务接触点对顾客服务品牌评价的影响,丰富和补充现有文献中对服务品牌的研究。以扎根理论为主导工具,通过收集分析顾客对经济型连锁酒店的网上评论帖子,构建了基于顾客体验的服务品牌接触点模型,探讨了影响顾客体验从而最后影响服务品牌的接触点。研究发现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设施和周边情况四个品牌接触点会影响到顾客体验,从而最终影响到顾客的品牌评价。当然,文章也存在一些局限,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在管理学营销学中的应用还不够成熟,本文的研究对象和样本数据的代表性也有些欠缺。
关键词:顾客体验;服务品牌;品牌接触点;品牌管理。
如今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人员推销和广告传播等方式已经不再适合于当前的营销传播和顾客价值创造。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顾客需求多样化、营销手段的不断丰富,外部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沟通传播手段更加丰富,改变了大众传播模式;高层次的消费者日趋增多,要求更难以满足;体验式的营销活动成为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新方式;信息技术及其创造的新的管理模式使得企业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也呈现新的趋势(温韬,2007)。企业为了获取忠实的顾客,需要从更为广泛的视角多方面地提升顾客价值,增加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感。顾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所接触的顾客接触点和服务体验感知,就是顾客评价服务品牌,评价对于服务满意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顾客对于服务的感知和服务品牌的评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Gronroos(2000)提出服务品牌是服务营销未来的重要研究方向,但是这方面的研究一直较为缺乏。目前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有形产品的品牌接触点上,对服务企业关注较少;在国内,对于服务品牌形成的探索有限。服务消费在很大程度上是过程消费,顾客价值基本上是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服务品牌的价值主要取决于顾客对服务过程的体验,对于顾客体验的探索应该是服务品牌研究的核心。为了填补在服务品牌方面的理论缺陷,本文试图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运用Nvivo8.0软件,进行探索式的定性研究分析。我们通过收集酒店行业中顾客对服务的评价,来分析顾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关键接触点对顾客服务质量感知和服务品牌评价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对日后服务品牌的深入分析和定量研究提供了基础。
1. 品牌和服务品牌。
美国市场营销学会将品牌定义为:“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加以有效区分的名称、术语、符号、标志或其它属性” (格罗鲁斯,2002)。品牌对于消费者的产品选择和决策至关重要。主要表现在:品牌能够帮助顾客加工和处理产品信息,降低顾客的购买风险,简化购买决策的过程;同时还能够增加顾客的购买信心,赋予顾客产品功能之外的社会利益和心理利益,提高对于自身价值的感知(Aaker,1996)。相对而言, 服务品牌和实物品牌有很大的差别。DeChernatony et al.(1999)通过调查发现了两者在实施方法、服务组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顾客关系的维系、产品的可识别性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现有文献并没有对服务品牌具有明确的定义。不少学者对服务品牌进行了调查和研究,了解了相关专家对于服务品牌的看法。Riley & De Chernatony(2000)访问了20 位品牌专家,发现不少专家认为服务品牌和实物产品的品牌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它们在概念上十分相似,都将顾客的情感和产品联系起来。国内学者温韬(2007)基于顾客的服务品牌权益定义为:服务品牌所带来的附加价值,本质上是由于顾客头脑中已有的服务品牌知识而导致的顾客对品牌营销反应的差别化效应。
Berry(2000)指出服务企业在品牌建设方面和生产企业的品牌建设工作有所不同。服务企业在品牌建设时,要重点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与众不同,重视服务过程中的整体创新;让服务对顾客具有重要价值;服务具有移情性,增加顾客对企业的感情;员工能够将品牌内涵化,在服务过程中真正体现企业的文化内涵。
范秀成(2001)指出,服务品牌的建设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①服务管理是核心,与顾客接触过程中为他们提供积极的感知。②营销沟通只能在品牌建设中承担辅助性的作用。③服务品牌的建设不会被不好的服务过程所摧毁。对于范秀成的观点,我们对于前面的两个观点表示赞同,但是对第三个观点持不同的意见。我们认为,虽然好的服务品牌可能并不会因为偶然间的失败服务而受到重大影响,但是,在当今信息技术发达、人际沟通便捷的时代里,消费者对于服务的不满情绪可以通过网络和口碑等多种途径有效地传播。这对于其他关联顾客或者潜在消费者而言,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的标准。尤其考虑到服务行业的特点,服务活动并不像实体产品具有客观评价的标准,无形的服务消费更需要根据其他的相关经验作为消费决策的依据。因此,消费者的服务体验和服务质量感知,是建设服务品牌的关键步骤。
2. 顾客体验。
著名的体验营销学者Schmitt(1999)指出,体验是个体对于一些刺激的内在反应。顾客的体验是在一系列的活动中被诱发和刺激出来的。体验可以被分成不同的类型,包括感官体验、情感体验、思考体验、关联体验等。从作用范围的角度来看,这些体验类型又可以被整合为个体体验和共同体验等。现有的营销活动不能只局限在对顾客的某一种体验的刺激上,而是要赋予更多的顾客体验内容,将多种体验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在服务营销领域,Gronroos(1982)也在服务质量感知模型中提出了服务体验的有关内容。Normann(1984)也在服务管理中提到“关键时刻”对顾客满意和顾客忠诚的营销。这些学者都赞同顾客服务体验对于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的重要作用。除此之外,顾客体验还对服务过程的情感形成和感知具有重要作用。温韬(2007)指出,顾客体验是在企业提供的消费情境中,顾客在与企业的产品、服务、其他事物等发生互动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感知和情感的反应。本文采用这一观点对顾客体验进行研究。
顾客体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性,包括:主观性,顾客对于服务体验和服务评价具有很强的主管判断的色彩,完全按照自身的标准进行;异质性,同一服务,不同的顾客会有不同的体验,相对而言,同一顾客在不同时刻对相同的服务评价也可能不同;互动性,服务的过程是互动进行的,顾客也要积极参与到其中;感知性,对于活动的内容和服务性质等各方面,顾客可以进行感知和评价;动态性,服务活动没有统一的标准服务质量可能时高时低,并不稳定,顾客的体验也是如此。如今的顾客体验已经渗入到各行各业之中,企业要为顾客提供更多个性化的服务体验,有效地提升顾客忠诚。
3. 品牌接触点。
Schultz & Bames 将品牌接触点定义为无论何时何地,现有顾客和潜在顾客对品牌形象或者可传递信息的体验。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的Tom Duncan 则指出,品牌接触点为顾客面对品牌信息的情境创造了机会。
品牌接触点是品牌信息的重要来源。由于Duncan &Moriarty 指出,渠道信息主要包括计划性信息、产品信息、服务信息和非计划信息四种类型,因此品牌接触点也可以相应地分为:计划性接触点、产品接触点、非计划性接触点和服务接触点四种类型(潘轶彦,2004)。
品牌接触点还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郑新安,2006)。第一层是消费者通过看或者听感知到的品牌虚幻景象。这一层次主要是为了吸引顾客进一步深入接触品牌,提供消费者更多对产品和服务想象的空间。第二个层次是消费者对产品的实质接触阶段。在这个阶段,消费者要带着第一个层次的虚幻想象,去感受真实的产品属性。在第三个层次,消费者根据前两次对于品牌的不同感知,对品牌形成了联想。在这个层次,如果消费者对产品倾注了特殊的感情,就会对产品产生高于它客观水平和真实情况的评价。在不断经历这三个层次,消费者形成了对品牌和产品的特殊认知和情感。
由于本文是针对服务企业的品牌接触点进行相关研究,因而服务品牌接触点的全称应是服务企业的品牌接触点(Service Enterprise's Brand Contact Point),即顾客体验服务企业的品牌形象或者某种可传递信息的情境和方式。
1. 研究方法:扎根理论。
质化研究是指任何不是经由统计程序或其他量化手续而产生研究结果的方法,只要是利用质化的程序进行分析而不论是否用到量化资料的都算是质化研究。质化研究的类型主要有:扎根理论研究法,民俗志(Ethnography)、现象学派(The Phenomenological)、生命史(Life Histories)及对话分析(Conversational Analysis)。
扎根理论方法是质化研究的杰出代表,它首先由格拉斯(Glaser)和斯特劳斯(Strauss)于1967 年在专著《扎根理论之发现:质化研究的策略》中提出,1990 年Strauss&Crobin 著的《质化研究基础:扎根理论的程序和技术》,1993 年迈尔斯和休伯曼著《质化资料分析:新方法手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这个理论。
所谓扎根理论是用归纳的方法,对现象加以分析整理所得的结果。即扎根理论是经由系统化的资料收集与分析而发掘、发展,并已经暂时通过验证的理论(Staruss &Corbin,1990)。
扎根理论研究方法的核心是资料分析过程,该过程以理论归纳为主,文献演绎为辅。扎根理论对资料的分析称为编码,所谓编码是一种把资料分解、概念化,然后再以一个崭新方式把概念重新组合的操作过程。扎根理论研究法的分析部分是由三种主要的编码程序所组成:开放性编码(Open Coding)、主轴编码(Axial Coding)、选择性编码(Selective Coding)。而且这三种不同种类的编码程序,其间的界限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在编码时,可能一下子用一种编码方式,突然又不自觉地又转用另一种编码,另外资料搜集和资料分析是紧密交织的过程,必须更迭进行,因为分析可以引导资料的取样。
扎根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从理论层次上描述现象的本质和意义,从而建立一个适合于资料的理论。以往对服务品牌接触点的相关研究比较分散,也没有研究对服务品牌接触点本身进行细致的界定,往往停留在现象描述层面。对于在研究开始之前没有形成理论假设,应直接从实际观察入手,从原始资料中归纳出经验概括,然后上升到理论(陈向明,1996)。本研究认为扎根理论能够很好地与本研究问题相契合,即挖掘服务品牌接触点的相关内涵,探索其对顾客体验乃至品牌评价的影响。因此,本研究采用扎根理论基本流程(见图1)。
2. 数据收集和分析。
本研究以网络旅游社区———到到网中成员的相关评论帖子为研究对象,在理论抽样的基础上,通过开放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编码等方法构建出顾客体验对服务品牌的影响机制,从而探讨服务品牌的接触点管理。
到到网是全球最大的旅游垂直媒体Trip Advisor的中文官方网站,是全球最大最受欢迎的旅游社区,主要以为旅行者提供周到客观的酒店评论、酒店受欢迎程度索引、高级酒店选择工具、酒店房价比价搜索、社会化的旅游图片分享以及在线驴友交流等服务为核心内容。目前,到到网月访问量已达到3200 万人,同时拥有超过1000 万的注册会员以及2500 多万条的评论,并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中。旅行者的真实评论是到到网最大的特点,总共收录包含了全球超过400000 家酒店及其评论,成为广大旅客出行参考的信息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采集针对7 天、如家、汉庭、锦江之星、莫泰168 五家经济型连锁酒店,我们分别随机抽取了它们在南京的五家连锁店,随机采集了共计500 条旅客评论信息作为研究样本。在对评论帖子进行了简单的整理,剔除了一些重复和极其相似的信息之后,我们对剩下的458 条有效帖子的内容进行开放式编码的贴标签。在共计458 条评论帖中,我们随机抽取300 份样本用于建模,另外158 份样本用于理论饱和度检验。
(1) 开放性编码(Open Coding)。
开放性编码是指将所获得的资料记录逐步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用概念和范畴来正确反映资料内容,并把资料记录以及抽象出来的概念打破、揉碎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开放性编码的目的在于指认现象、界定概念、发现范畴,也就是处理聚敛问题(Pandit,1996)。
根据开放性编码的要求,我们对所选取的300 份样本数据进行编码。为了更好地分析语句的内容,开放性编码的编号中包含有:数据来源-数据编号-品牌-评论内容主范畴。经过对贴标签进行多次整理分析,从这个阶段的评论帖子中发掘出了很多概念,最终形成了共计9 个范畴(如下表1):
扎根理论的第二步是主轴编码,这个过程的重点在于有意地扩大机会,搜集面向层次上的歧义性和变化性资料,以促成概念的饱和,从而构建出一系列能组成逻辑架构的范畴。本文在进行主轴编码中,采用“因果条件→现象→脉络→中介条件→行动/ 互动策略→结果”的逻辑范式,把开放性编码得到的各个范畴有机连结起来。首先通过主轴分析,形成了六大类关系如表2:
在关系归类的基础上,通过主范畴分析,我们从已有范畴中挖掘出了两个主范畴,即顾客体验和品牌评价,见表3。
(3) 选择性编码(Selective Coding)。
在开放性编码和主轴编码的基础上提炼更抽象的能覆盖所有类属和关系的核心类属,即选择性编码。
选择性编码的目的是从主范畴中挖掘核心范畴,深入讨论核心范畴与主范畴及其它范畴的关系,并用故事线的形式描述整体资料设计的现象或事件。主要任务包括:①识别出能够统领其它所有范畴的核心范畴;②基于理论将核心范畴之间建立联系;③用所有资料验证这些联系;④继续开发范畴使其具有更细微、更完备的特征。选择性编码中的资料分析与主轴编码差别不大,只不过它所处理的分析层次更为抽象。本研究分析服务触点对品牌评价的影响模型见图2。
通过对各个范畴以及主范畴的考察和深入分析,同时结合对样本内容的反复比较和提问,我们可以用服务要素→顾客体验→品牌评价这一路径来涵盖所有的范畴,即形成了图2 所示的基于顾客体验的服务品牌触点模型。围绕该核心范畴的故事线为: 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设施以及周边情况(及服务环境) 等要素会影响顾客的服务体验,并最终影响顾客对服务品牌的评价。上述构建的模型是典型的“刺激-机理-反应”的理论框架,能够很好地解释服务要素对顾客服务品牌评价的影响。
(4) 理论饱和度检验。
“理论饱和”指的是在资金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再也没有关于某一类别的新资料出现,资料中类别的条件-行动/ 互动-结果联系紧密,类别和类别间关系都已发展妥当的一种状态。
我们将剩下的158 份样本资料做理论饱和性检验,通过编码和分析,相关评论帖的内容仍然可以反映“基于顾客体验的服务品牌接触点模型”的脉络和因果关系。鉴于帖子内容较多,我们以下面两条帖子作为例证:
①酒店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很好(服务质量),房间和往常一样舒适干净(服务设施),巧的是这次订的房间和之前居然是一个房间,好神奇,如家如家,宾至如归啊(顾客体验,品牌评价)。
主轴: (服务质量+ 服务设施)-顾客体验-品牌评价。如家的人员服务质量和硬件服务设施为顾客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体验,进而形成了积极的品牌评价。
②这家店性价比非常高(服务价格),位置很方便,火车站不远处,公交、地铁都很方便达到,斜对面300- 400 米处有小吃店(周边情况)。在这边住了一个星期,总体给人感觉这里的硬件和服务都令人满意(顾客体验),下次还会选择锦江之星(品牌评价)。
主轴: (服务价格+ 周边情况)- 顾客体验- 品牌评价。锦江之星的服务价格和地理位置及周边配套为顾客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体验,进而形成了积极的品牌评价。
通过理论饱和度检验,没有发现其他的范畴,因此可以认为基于顾客体验的服务品牌接触点模型是成立的。
本文采用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通过采集旅客对酒店的评价信息,探讨了影响顾客体验从而最后影响服务品牌的接触点。研究发现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设施和周边情况四个品牌接触点会影响到顾客体验,从而最终影响到顾客的品牌评价。具体而言,服务质量主要是酒店提供的住宿、保洁、餐饮等服务的情况,即服务企业的核心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主要指服务的定价和折扣情况,重点关注性价比;服务设施是服务企业呈现给顾客的硬件设施,是保证服务传递的基础;周边情况则是服务的外围环境、地理位置及周边配套等。对一个服务企业而言,顾客体验是品牌评价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服务品牌建设的核心所在。酒店顾客服务体验过程中的品牌接触点不仅包括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还包括服务定价、折扣,还有服务设施是否完备,甚至周边的配套设施、交通状况也会对顾客的品牌评价产生影响,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
当然,本文也存在一些缺陷不足。一方面,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在管理学营销学中的应用还不是特别成熟,方法本身就存在一些缺陷。而且我们掌握的也不是特别熟练,有些地方的理解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很多的应用都是照葫芦画瓢,特别是主轴编码和选择性编码过程。另一方面,我们选取的经济型连锁酒店作为研究对象,虽然是一种典型的服务方式和品牌,但是总归会有一些外部效度问题。特别是我们选取了网络社区的评论信息作为样本数据,这个代表性可能不够,因为网络信息的背后是“沉默的大多数”,这些非随机的评论不能够预测和涵盖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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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 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行为几乎和证券市场一样古老, 这是因为证券信息是证券市场上的稀缺的资源,市场参与者由其天性决定追逐稀缺资源是必然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我国证券内幕交易主体之理论解读与规则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是对行为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核心,其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主体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前提。只有认定证券内幕交易主体之后才能进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利金额或避免损失金额等要素的判断。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逻辑混乱,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法》第73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可分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前者的共性是“人身联系”,由《证券法》第74条以列举和概括说明的方式规定,包括公司的决策层和管理层、基于职务或业务关系容易获悉内幕消息的人等六类人员,以及兜底条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此类人员由于身份关系最容易获得内幕信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则无论身份,获悉内幕信息即可,包括以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包括从法定知情人处获悉内幕信息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理论上对知情人同时采用“人身联系法”与“信息占有法”两种分类标准,然而执法实践中,无论哪一类知情人都需证明“知悉”内幕信息,均无需证明“人身联系”,因此“人身联系”的立法规定似有空置之嫌。
综观美国与欧盟内幕交易规制的基本理论发展,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认定与内幕交易规制的基本理论密切相关,必须与一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状况、法律制度相匹配。笔者提倡以市场平等理论作为我国内幕交易规制的基本理论,将知情人作为内幕交易主体的统称,知情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体,具体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欧盟的市场理论正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理念。
内幕交易与证券市场相伴而生,19世纪末美国就已经出现正规的证券市场。由于上市公司也是公司,因此运用公司法监管理念治理尚处起步初期的证券市场,基于欺诈在侵权法中应承担的责任将内幕交易视为对上市公司的侵权,在当时不仅自然而且合适。20世纪末,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手段电子化,金融工具复杂化,树立投资者信心和确保证券市场秩序成为新的监管目标。在此背景下,欧盟采纳的是“市场理论”,着手制定一系列指令。与此同时,美国也在逐渐淡化信义义务的证明,尤其是在。'Hagan案以及SEC制定的14e-3规则中部分吸收了市场理论的内涵,与彼时欧盟内幕交易监管发展遥相呼应,市场理论逐步成为全球范围内规制内幕交易的基础理论。
第二,从立法模式看,美国与欧盟不同的立法模式,对内幕交易主体规制的灵活性要求不同。
美国法最初并无直接规制内幕交易的条款,而是通过判例法调整内幕交易主体范围,于1983年通过Dirks案将知情人的范围扩大至内幕信息受领人,并进一步通过。' Hagan案将知情人的范围扩大至传统外部人。在不违反成文法和司法先例的前提下,内幕交易主体的规制范围可以随着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扩张,因此虽然知情人在美国属于特殊主体,但不缺灵活性。而欧盟成员国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一方面需要确保立法稳定性,在规定知情人范围时必须具有立法前瞻性,另一方面必须考虑金融市场的复杂多样性,以一般主体作为对象为司法实践根据实行行为、主观故意等方面内幕交易主体提供了空间。晚近我国虽不断尝试探索案例指导制度,但案例在我国不具有立法功能,因此与美国的判例法不同,无法通过判例不断扩张知情人范围,而宜采用欧盟模式通过实质标准限缩知情人范围。
第三,美国以信义义务为出发点,实践中必须证明存在信义义务,给查证内幕交易案件造成困扰,而欧盟的市场理论采用“知悉”作为认定知情人的实质标准,知情人范围并不以信义义务人为限。采用市场理论是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契机。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制,采用了“人身联系法”与“信息占用法”两种标准,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与公司存在信义义务。因此有学者认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为《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知情人”,都需要证明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但对“知悉”的证明与行为人的身份没有必然联系,认定行为人是否是“知情人”的核心是“知悉”而不是“身份”。
不同类别的知情人包含的具体对象不同,其认定的标准也因行为人取得内幕信息的难易程度对证明要求不同。行为人距离内幕信息越近就越容易获取内幕信息,需要证明的内容越少甚至部分内容可以采取推定方式,随着行为人距离内幕信息越来越远,推定方式受限,证明难度增加。根据知情人的分类,合法知情人的认定主要基于直接证据,而非法知情人则依靠环境证据等间接证据。
第一,合法知情人包括传统合法知情人和临时合法知情人。
《证券法》第74条除明确列举外还采用兜底条款概括立法方式,但行为人是否必须与公司存在信义义务关系,学界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前6项都是基于行为人所任职务容易获取内幕信息,基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与前款有同质性,第7项应是基于任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笔者认同兜底条款与前款情状具有同质性,既然列举性条文的依据均为合法知情人,则第7项的其他人也应是由于任职而获悉内幕信息的人。
具体而言,传统合法知情人指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临时合法知情人,主要基于监管关系、合同关系而产生。监管关系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主导、参与公司上市或并购重组的政府工作人员等;合同关系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证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可以根据获取方式分为两类,即非法手段获取和不当方式获取。
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形式包括通过骗取、窃取等手段或者以行贿的方式、胁迫等严重犯罪方式获取内幕信息。而违法方式获取是指知情人基于法定知情人泄露而获取内幕信息。
内幕人泄露信息的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且需要证明信息受领人明知或应知所受消息为内幕消息。不当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合法知情人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其中近亲属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关系密切的人包括密友、情人等。
证监会基于二人是夫妻且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认定余梅自金峰处获悉内幕信息。除此,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敏感期内信息受领人与法定内幕人之间联系较平时更频繁等也可以辅助证明关系密切人受领信息。如冯喜利内幕信息案中,米兴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向冯喜利泄露蓝色光标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证监会认为认定冯喜利从米兴平处获悉内幕信息的事实除米兴平与冯喜利是亲戚关系,冯喜利控制的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明显的交易异常,且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外,冯喜利的资金来自米兴平以及敏感期内冯喜利与米兴平联系频繁、异于平常也被作为间接证据。
【浅析我国证券内幕交易主体之理论解读与规则构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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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侵犯商誉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笔者以为,只有“侵犯商誉理论”才是商标侵权认定的终极标准。
有论者认为“售前混淆”构成侵权,因为:“它增加了消费者商品搜寻的成本,影响了消费者福利;它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它违背了商标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宗旨。”有论者则认为:“由于售前混淆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不甚相符,因此,与其将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看待,毋宁将其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其实, “售前混淆”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没有产生混淆,勉强把此种行为纳入混淆理论的范围,不仅“名实”不符,还有“混淆”商标侵权之“混淆理论”的危险。
该理论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其权利范围是:核定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所以凡是未经许可,在与商标权人“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混淆或淡化),即构成侵权,这就是所谓的“商标权理论”。
学界熟知:商标保护起源于假冒他人标示的禁止,虽然这种假冒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但是由于“个体消费者是分散独立的个体,他们对于使用某个特定商标的商品的购买量不大,个体消费者几乎没有发现商标侵权的积极性。聚集这些人进行集体诉讼的难度很大。”为了解决以上难题,法院赋予商标的所有者以诉因,代理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起诉假冒商标者,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消费者保护理论。
商标作为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从反假冒侵权基本原则发展起来,最后逐步形成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因为假冒他人商标者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进行商业活动,所以假冒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由于商标具有区分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功能,所以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一步到位地锁定其期望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具有降低消费者搜寻满足其愿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此即所谓的“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
由于各种混淆或假冒行为无疑都会增加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所以“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可以成功地解释各类混淆或假冒行为。
关于商誉与商标权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商誉是围绕着商标的磁性光环,能一次一次地吸引顾客。商标不过是代表商誉的符号,并无独立的价值。”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本身并不重要,它不过是更重要的东西即商誉的有形载体,商誉是实体,商标不过是其影子,只有商誉才是需要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侵占的财产。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也认为:
“商标只是在保护其商誉的范围内授予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既为商标权的取得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也决定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总之,“商誉理论”可以完满地解释驰名商标淡化之“弱化和丑化”行为,“弱化”是试图利用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以侵占其良好商誉;而“丑化”是试图通过扭曲商标的正面形象,以损害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这样“弱化和丑化”在损害商誉上得到了统一。至于
“驰名商标商品化”的问题,“商誉理论”也可以完满地解释,未经许可销售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人,无疑是看中了该“驰名商标本身”所蕴含的巨大的商誉,所以此种行为侵犯驰名商标之商誉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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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教师主体性与儿童主体性的融合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教师主体性与儿童主体性的融合探讨全文如下: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进行幼儿园课程改革,倡导幼儿的主体性价值,努力转变儿童被动接受灌输的教育场景,发挥儿童自我建构的潜能。然而,在幼儿教育过程中落实“以儿童为主体”时,出现了新问题。
情景一:美术教学活动《蜗牛》,教师呈现用彩纸和一次性塑料碗制作的小蜗牛后,给每个幼儿发了一个塑料碗,请幼儿在碗上画漂亮的花纹,给小蜗牛穿上漂亮的衣服。在发碗时,老师说:“小朋友们想怎么画就怎么画”。
情景二:区角活动中,文文和昊昊玩起了拼图,很快文文拼好离开了,昊昊拿着一个三角形在不断地尝试。过了5分钟,昊昊拿着的三角形还没摆好,有点坐不住了,教师走过去说:“不着急,慢慢来,老师相信你能行。”在老师的鼓励下,昊昊继续摆那个怎么也放不好的三角形……终于昊昊再次失去耐心,开始左顾右盼,老师看到后,摸着昊昊的头:“昊昊真是个有耐心的孩子,老师再来跟你一起试一试…。”老师拿起三角形一下子就摆好了。表面上看来,这两个情境体现了教师对幼儿主体的尊重,给予幼儿自由探索的机会,支持幼儿的自由活动,允许幼儿的失败行为,发挥幼儿的主体性。
然而,深入分析不难发现:这样的主体性只有对主体的尊重和形式,却没有主体的精神和主体作用的发挥,并不能真正促进幼儿主体的发展。何为主体性?教师无原则地放任自由和表扬、鼓励是对幼儿主体的尊重吗?教师有主体性吗?幼儿主体性与教师主体性矛盾吗?教师的主体价值在实现幼儿主体性中的作用何在?这些问题涉及对幼儿教育中师幼关系的哲学追问。
主体性是人本质属性的反映,表现为主体对外部世界及对自己与外部世界关系的积极主动地掌握;表现为个体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方面的发展。独立性是自主性的表现,是自我意识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主动性是对现实的选择与适应;创造性是超越现实的表现,是主体性的最高境界。主体性是近代哲学的产物。在主体性哲学中,主张主客二分,主体和客体是一一对应的,客体为主体而存在,主体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主体性在对象化的活动中得以体现和建构。
主体哲学的主体性认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中的师生关系,表现为“教师中心”和“儿童中心”。在“教师中心”的教学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是知识的传授者,儿童的主宰者,带来的是对儿童主体性的压制。“儿童中心”的教育中,强调儿童的主体地位,关注儿童的需要、儿童的活动,原是批判传统教育的弊端,但实践中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否定了教师的指导作用,弱化甚至忽视了教师的主体性。后现代哲学反对主客二分的对立,用交互主体取代个人主体,自我与他者共生。自我和他者是“我—你”关系,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
教学过程中教师主体和儿童主体可以同时存在,各自的主体性也可在相互交流、对话和合作中同时得到发展和提升。换句话说,教师主体性和儿童主体性之间可以找到平衡点。马克思哲学认为,个体主体性生成的根本在于社会实践。对于主体性内涵的把握,不仅要考虑主体的特性,还要从社会实践活动中主客体的关系出发。从认识论范畴上看,主体与客体是一一对应的双边关系,但教育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具有多重性、复杂性,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各自可以同时处于不同活动的主客体地位。幼儿教育过程中,幼儿园教师和幼儿互为主客体。幼儿园教师主体性和幼儿主体性的发挥和建构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一共同场域中两者如何共生、共处是教学过程的难点所在。
要理清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幼儿双方主体性的关系,首先要明辨 “教育主体是谁”。按照主体性的概念,幼儿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幼儿都具有主体性,二者是互为客体的主体和自为主体的客体,教师与幼儿是主体之间互动、互生的关系。教育中师幼之间的关系是主体间的对话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
主体间性又称交互主体性,是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沟通、相互影响、相互交流的关系中体现出的内在属性。主体间性以个人主体性为基础,以不同主体间相互理解为前提,在不同主体的相互交往中实现。幼儿园的教学是“教”和“学”的统一,幼儿和教师都是教学过程的主体。幼儿是“学”的主体,学习活动的客体是教育内容,教师作为幼儿与教学内容相互作用的中介,对于幼儿也是客体。幼儿作为主体也需要认识自身,幼儿正是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不断满足身心发展的需要,进行自我发展和完善。
教师是“教”的主体,幼儿是教师“教”的对象,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是教师“教”的媒介,这些构成教师作为教学主体的客体。教师作为“教”的主体和“学”的客体,在教的过程中实现着主客体的融合和自我的成长。这个过程中教师和幼儿互为主体,一方面教师通过自我主体性发挥,使教学活动充满热情、创造和惊喜,为幼儿主体性发挥创设条件;另一方面幼儿主体性的实现,反过来为教学活动带来生机、创新和反哺,更好实现教师“教”的主体性。教学过程就是教师和幼儿两个主体间“我”和“你”的平等关系,是两者通过对话、分享、交流、理解达到融合的过程。
教育促进人的发展,从根本上是促进人主体性的发展。幼儿主体性的实现离不开教师主体性的引导,这是由幼儿自身特点和幼儿教育的特质所决定的。幼儿园教师主体性的发挥是幼儿身心发展的需要。幼儿个体机能发育尚不成熟,神经系统处在迅速发展的关键期,脑迅速生长并具备基本功能,这为其他心理能力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但就整个人生的发展来看,幼儿心理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具有无意性、冲动性和易变性。可以说,幼儿是未成熟的人类个体,是待发展的主体,是不完全独立的主体,需要教师作为成熟主体的支持、帮助和指导。
因此,发挥幼儿园教师的主体性、建构幼儿的主体性是幼儿身心发展的需要。幼儿园教师主体性的发挥是实现幼儿教育自身价值的需要。教师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人类主体性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要求,是成熟的主体,而受教育者则是未成熟的人类个体,是待发展的主体。教师的主体性具有导控性,处于主导地位。受教育者是自我认识和发展的主体,具有生长性,处于从属地位。教育者主体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课程的设计、组织、实施和受教育者主体性的充分调动;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主要表现在活动中的意向性、积极性、选择、自主构建等方面。
基于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幼儿双方主体关系的分析,教师与幼儿主体性原本是相辅相成的。但教育实践中,我们更多的关注幼儿主体性的培养,弱化甚至忽视幼儿园教师的主体性,导致教师主体性的“失位”,主要表现为:教师主体性发挥过度(教学过程中教师剥夺了幼儿的主体性发展,具体表现如情景2)和发挥不足(教师泛化甚至异化儿童主体性,自己的主体性被剥夺,具体表现如情景1)。对于幼儿教育过程而言,关键在于寻求教师与幼儿双方主体性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在“教的领域”和“学的领域”。
教师显性主体与幼儿隐性主体在教的领域,教师是显性主体,幼儿是隐性主体。幼儿园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设计者、反思者和研究者,幼儿是教师设计课程时的出发点、中心和依据,教师的课程设计只有符合幼儿的主体性才具有意义。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幼儿园课程不同于中小学课程,更加注重生成性和灵活性。幼儿园课程需要教师在教育目标的引导下,从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幼儿的发展状况,对课程进行发现、寻找、分析和选择。
从这个意义上看,幼儿园课程有效开发和设计的过程也是教师主体性发挥和实现的过程。教师要理解社会的要求,了解幼儿园所在社区、家长的要求,要认识幼儿的生活、现实需要、学习愿望,要掌握幼儿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个别差异,明晰不同课程形态、内容对幼儿发展所蕴含的多样价值。。教师是课程的设计者。
幼儿园课程设计需要在充分了解幼儿的基础上,给幼儿提供合适的内容、形式和环境。物质材料的设计,关键在于关注材料蕴含的活动和发展价值。幼儿园教师的角色就是积极参与孩子最关心的事物,通过这些令孩子全神贯注的事物,去帮助孩子学习。幼儿受自身发展特点和学习特点的影响,学习过程更依赖特定的活动情境。活动情境是包括幼儿及活动对象在内对活动过程具有影响的多种因素的组合。活动情境是幼儿学习过程得以展开的前提和基础。适宜活动情境的创设,要从特定幼儿的特定需要出发,选择与幼儿特定需要相适应的课程材料。
对幼儿活动来说,适宜的活动情境意味着物质材料能提供足够的支持,能给幼儿挑战的机会,能满足幼儿的需要和兴趣,能真正促进幼儿的发展。没有教师对幼儿的设计和对物质材料的设计,幼儿园课程就难以真正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也难以实现对幼儿主体性发展的价值。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反思者和研究者。
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反思者,就是审视自己的教学过程,对课程的设计、环境的创设、教学方法的运用、师幼关系的处理等进行思考分析。反思性教师时刻对自己的教学行动进行批判性思考,并采取相应的策略对教学实践进行改进,就是借助行动研究,不断地探究与解决自身、教学目的以及教学工具等方面的问题,将“学会教学”和“学会学习”统一起来,努力增强教学实践的合理性,使自己成为学者型教师的过程。这也是最体现教师主体性的教学行动研究。
幼儿显性主体和教师隐性主体学的领域,幼儿是活动的主体,幼儿在有准备的环境中,通过与环境积极主动的相互作用,获得自身发展。教师是隐性主体,教师的主体性表现在如何将教转化为幼儿的学,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的观察者、支持者、促进者。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的观察者。教育者不是通过内容(知识),而是通过品质(方法)来做准备的。其中最基本的品质是观察。教师通过观察成为支持性互动关系的建设者。
教师的主体性作用不是对幼儿的控制,是教师跟幼儿分享控制,有意识地将支配权留给幼儿,参与幼儿的活动,跟随幼儿;是对幼儿兴趣和需要的密切关注,并围绕幼儿的适位需要(与幼儿现实的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需要,是幼儿前趋性的需要,可使幼儿进入最近发展区)设计活动制定计划;通过观察,鼓励幼儿进行表达,并给予适当的帮助和引导;这种支持性的互动关系中教师说得更少、看得更多、听得更多。支持性互动关系的教学活动中,重心不再是教师自己怎样做,而是转向幼儿,转向幼儿的活动、幼儿的兴趣、幼儿的需要。这个过程中教师恰恰通过自身独立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调动了幼儿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从
根本上说,幼儿的发展就是在同客观事物的相互作用中实现的。教育活动中的互动是指教育活动中诸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包括教育活动中的教师、幼儿、环境和材料、规则、经验等多种要素之间的多种互动形式。教育活动的各种互动形式中,教师都是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协助者与引导者,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教师要营造一个支持孩子主动发起、自由探索和心理宽松的氛围,教师要承认、尊重、支持幼儿多样的互动活动,并真诚地加入到幼儿的活动,体验幼儿的想法,鼓励幼儿进行自己的活动。这才是真正对幼儿作为学习主体的尊重,才是“儿童为主体”理念的实现,突出幼儿的主体性。
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的促进者。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是幼儿依靠自身建构自己知识的过程,是幼儿在自身现有的发展水平上积极主动的建构,而教师的教是不可或缺的“脚手架”。教师的教始终使幼儿的学习处于“最近发展区”,通过这个脚手架的支撑,可以使幼儿的学习从一个水平提升到另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真正使教学走在发展的前面。也正是在教师这一“支架”的支持下,幼儿的主体性建构和发展才成为可能。
理解与对话实现教师和幼儿双方主体关系的平衡,关键在于理解和对话。理解是师幼双方“视阈融合”的过程,对话是实现双方“视阈融合”的途径。理解是教师与幼儿双方“视阈融合”的过程。视阈是指个体从已有背景出发看问题的视界,视阈不是一种封闭的区域,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教师的视阈是基于自身的社会文化背景、受教育经验等基础上所具有的一定视角和范围的视阈,幼儿也有自己的视阈。
幼儿和教师双方各有自己的视阈,这给理解带来困难的同时也带来了可能:教师和幼儿在自己原有视阈的基础上,朝着共同方向不断形成新的视阈,这个双方视阈不断融合的过程就是理解。理解是相互的。理解的前提是教师具备一定的专业理念、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理解的目的是达到教师视阈与幼儿视阈的融合。“理解从来不是一种达到某个所给定‘客体’的主体行为,而是一种达到效果历史的主体行为。
幼儿教育过程中,理解是通过教师与幼儿的交流、分享、合作和沟通获得的;教师和幼儿都是主体,双方在交流讨论中形成新的理解,幼儿主体不能独立于教师主体之外,反之亦然,师幼双方主体性正是在这个相互作用过程中得以实现。对话不仅是双方间狭隘的语言谈话,更重要的是“敞开”和“接纳”,是对双方的倾听,是指双方共同在场、互相吸引、互相包容、共同参与的关系,这种对话更多地指相互接纳和共同分享,指双方的精神的相互承领。
实现对话的前提是教师和幼儿双方间的平等、合作和真诚实现对话的形式是:
教师参与幼儿的生活,感受幼儿的兴趣和困惑,就此与幼儿展开讨论,交流看法,听取幼儿的意见。幼儿教育过程中,不管是作为显性主体还是隐性主体,幼儿始终是自身学习和发展的主体,教师始终是教的主体。教师作为教的主体认识到幼儿的能力、需要和过去的种种经验,对幼儿给予指导,目的在于促进幼儿主体性的发挥。没有作为“教”的主体的教师,幼儿不可能成为“学”的主体;没有让幼儿成为“学”的主体,教师也不可能成为“教”的主体。
越是能够发挥自身主体性的教师,就越能调动幼儿的主体性;越是能够尊重、实现幼儿的主体性,教师的主体性就越能够实现,教师的职业价值就越能够体现。在幼儿教育中,应通过理解和对话让教师和幼儿成为各自范畴的主体,只有两个主体在教学过程中协同一致,同时实现各自主体性的积极作用,才能实现幼儿教育的和谐共生。方面要不余遗力地挖掘非理性的潜力,另一方面又要大胆地承认理性精神的启蒙作用;我们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去发展教育,树立与人类发展规律相一致的教育观,一切以人为出发点,同时要正视人类对生态、环境与资源造成的破坏,反对过分夸大人的作用;
与此同时,在批判和反思人类命运和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保持积极健康的心态;我们还应该树立诗意理性的教育观,既要鼓励浪漫、诗意的教育理念,又不能有失分寸,显得过于主观,这样才能赋予教育观一定的张力和弹性;我们要根据中国当前的发展状况,树立以科学精神为主导的教育观,还要本着人文关怀的态度去弱化科学的技术性与工具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在不放弃现代教育主张的前提下,科学地、理性地引入和运用后现代教育理论,学会运用后现代教育理论中的优秀观点去对现代教育进行补充与完善,甚至创新现代教育,最终使现代教育变成一个先进的、多元化的教育理论。
(四)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发展中国自古以来有着“和而不同”的传统思想,每种文化之间虽然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是这些文化的发展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具有“和”性的。所以,在后现代教育理论发展基础上,我们应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和发展,简言之,这是一种多种文化中间从“不同”达到特定意义上的“同”的过程。
这里的“同”并非意味着要同化中国文化以外的其他文化,或是在这些文化中占据绝对的主导位置,更不是取代这些文化,而是要找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集,并以此为依据,准确把握文化的多样性,并实现不同文化之间的互补。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发展并不意味着否定本国传统教育文化,或是抬高西方教育文化,而是要建立一个被所有人认可的教育世界。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为中西双方教育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最终体现出“和而不同”中“和”的内涵。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有利于拓宽中国教育发展的眼界,有利于推动中国文化的发展;并且还能够为中国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我国引入后现代教育理论已有30年之久,但其仍然是一棵还未成熟的小树苗。我们应该予以后现代教育理论一定的成长时间,让其沐浴在中国文化传统与教育传统的阳光中,尽早结出带有中国特色的后现代教育果实。中国教育不能一味地排斥国外教育理论,而要以一种理性、包容的态度接受西方教育理论。更重要的是,中国教育也并不一定要通过引入后现代教育理论才能实现发展,因为后现代教育理论提倡的是多元化发展的理念。但无论如何,后现代教育理论的中国化必然能推动中国特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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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问题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掀开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纠正了如张高平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典型的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正在不断地以行动加以践行。对此,我们在感到由衷欣慰的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在一起又一起被纠正的错案中,辩护律师在当时大多做了无罪辩护,而且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但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何不被采纳甚至被完全无视?
这种状况反映出刑事司法改革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即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到底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事实上,公检法与辩护律师的关系问题,是刑事司法改革中绕不开的一个重要问题。遗憾的是,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公检法都在各自推出相应的举措,却没有看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身影。换句话说,作为体制外的律师,在司法改革中应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改革的主体参与司法改革。
现代刑事法治需要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刑事法治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关,而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法定权利的基础。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体现了国家对生命、自由等人权的尊重。回溯司法改革的进程,我国的辩护制度大体走了“三部曲”:1979 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辩护的介入提前,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 年再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从理论应然的角度看,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但从具体司法操作的实然角度视之,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赵作海之类冤假错案的频发,至少说明在我国某些地区的基层司法活动中辩护制度的缺失、滞后,或辩护作用的弱化。根据曾经的全国律协会长介绍,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尚不足30%,有的省份仅为12%。全国22 万律师,2010 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3 件。即便是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2013 年全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 82 万件,仅按一审结案数计算,律师参与率也只有60%,再考虑到各种其他因素的存在,律师刑事案件的实际参与率实际远远达不到60%。
实际上,当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比例过低、刑事辩护制度发展滞后,主要原因无非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对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以及律师的职业性质尚未形成共识:有些人认为律师就是包打官司,为了钱不惜替坏人说话;有些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会影响办案;也有些辩护律师专业水准低,辩护效果差,特别是个别律师丧失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影响了人们对刑事辩护的评价。
二是律师法定权利落实不到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辩护意见不被重视的问题依然存在,律师遭侵权后救济渠道不够畅通,伤害了律师参与辩护的积极性,妨碍了辩护职能的发挥。
三是法律规定的援助案件的覆盖面不够大。律师参与率偏低,使许多刑事案件的控辩严重失衡,从而使得案件的公正难以保障。而这种状况又形成恶性循环,越是参与度低,刑事司法环境就越是得不到重视和改善,反过来又进一步降低刑事辩护的参与度。
现代刑事案件中的控辩审三者的关系,是一个等边的三角形关系。任何一边的增减,都有可能导致权利关系的变异和案件真相查明的困难。在我国,由于一直盛行国家本位的刑事司法政策,致使代表个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权利,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伸展。设立律师辩护权,其宗旨固然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在此目的之下,律师的工作无疑为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正确裁断案件,提供了另一个独特的视角和线索,促使法官兼听则明、辨证思考。所以,律师工作的最终结果,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准确追究犯罪、正确适用法律。
既然工作方式虽异而目标相同,那么,充分重视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就是推动司法公正工作中的应有之义。律师的辩护权,不外乎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鉴定权、申请证人出庭权、质证权、发问权、辩论权,这些权利的本源其实就是嫌疑人自己所拥有的,只是囿于人身自由的局限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委托由律师行使而已。让这些权利得到充分的施展,不会导致漏掉罪犯,不会加大案件侦查的难度,相反,将会使案件侦查办法和人权保障,得到脱胎换骨般的提升。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就是限制嫌疑人自身拥有的权利,是一种有罪推定的陈腐、落后的思维和做法,应当坚决抛弃。
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的制度展开首先,刑事司法改革应当在理念上突出律师的不可或缺性,认同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以往的刑事司法改革之所以成效不显,关键原因是我们对司法改革存在一种错误理念,即相信只要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即能够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不需要依赖于律师。历史教训多次证明:没有刑事辩护律师高度参与的刑事司法实践,是难以取得实效的。
实践中,由于存在体制内外的差异性,公检法往往简单的认为自己是代表国家的,而律师是为自己“赚钱”的,甚至认为律师就是“商人”,这无疑会在情感上排斥对律师的认同。因此,刑事司法改革首先要解决一个理念问题,即职业共同体的认同问题。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当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要形成相同的理念,即大家要做的是同一件事情,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官通过指控去追求正义,律师通过辩护追求正义,不同的仅仅是大家的角色差异,而维护公平正义则是共同的理念和目标。
其次,制度设计上应充分体现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理念上的改变需要制度上的保障,没有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的介入和监督,司法不公的僵局很难从根本上打破。如果不将律师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种重要力量,使其在司法改革中与公检法享有同等的地位,并据此设计律师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难免还会出现下一个“张高平”、“呼格吉勒图”。刑事司法改革离不开辩护制度的完善,刑事司法改革的很多举措都旨在促使刑事诉讼程序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诉讼程序,其价值导向和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需要律师来实现,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实际上就是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应当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刑事辩护中存在的传统“三难”(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在新刑诉法下,又出现了所谓“新三难”(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不管是“老三难”还是“新三难”,其背后的根本原因还是律师权利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我们看到的“新三难”实际上更多的是辩方和审判方的关系问题,通俗一点讲就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例如,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态度明显倾向于控方。本来应该表现出来的控辩冲突,在当前的刑事司法领域更多地变成了辩审冲突。近年社会高度关注的广西“北海案”、常熟“聚众斗殴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都有一批被称为“死磕”律师的身影,而这些案件背后反映的恰恰是法院丧失基本的中立性和庭审的严重虚化问题。又如,当判决不采纳辩护意见时,要么干脆回避不予回应,要么是简单一句话“没有依据,不予采纳”。这样的判决书,实际上显现了刑事司法对辩护的排斥感。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律师辩护权,让辩护律师真正成为刑事司法的主体之一。
第三,刑事司法改革中,还需要围绕刑事辩护问题构建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
当前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对公检法与律师关系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上的偏差所造成的,但这背后实际上是制度设计上没有形成以刑事辩护制度为重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应当说,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就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重构刑事司法控辩审之间的基本关系。因此,以辩护权为重心的制度设计更容易推进这一目标的实现。比如,在侦查阶段,按照现在的规定,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但是这个规定一方面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让律师处于尴尬境地,因为我国刑事侦查仍然是封闭式的,律师只能会见当事人,不能把握全案,更看不到证据,因而无法针对案件提出实质性的意见。
又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明确规定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实践中,检察人员、公诉人也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的,但是有的辩护律师却不愿提出意见,其最大的顾虑是补充侦查制度。如果律师提出意见,侦查、检察机关据此补充侦查完整了,律师自己就将陷入被动,反而不如不提。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在进行立法的时候,没有真正从辩护方的角度去考虑。因此,以人权保障为导向,以辩护权为中心,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保障辩护权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应当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最为关键的问题。
第四,刑事司法改革中,还需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我国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散见于诸如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法等实体法中,不仅没有系统性,在立法结构上不规范,而且在这些法律中都缺乏关于律师的社会功能以及律师在司法体制中地位的规定,以致律师的执业权利极易被国家权力机关所忽视。因而在现实中,律师调查取证面临诸多限制,阅卷权利范围极其有限,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上加难,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必然累及审判质量及司法公正。律师如果连自己的执业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他如何去维护和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因此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如同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职业保障一样,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也同样重要。
正义是人们为了恰当地分配利益而设计的制度安排,它仅意味着相互冲突着的利益各得其所。律师辩护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不可须臾或缺。正是由于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鲶鱼”的角色,驱动着司法过程中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积极履行各自对正义的责任。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显然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对人权的保障。因此,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实质上就是在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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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育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音乐教育指凡是通过音乐影响人的思想情感、思维品质、增进知识技能的一切教育主要指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进行的学校音乐教育。学校教育一般可分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音乐教育论文范文: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创建双主体教学模式。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进步,电子技术飞速发展且越来越多地运用到教学当中,信息技术的应用就是其中一种。本文结合教学实践介绍了在小学数学中如何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凸显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即“双主体”的教学模式。数学课堂的教学设计要以学生为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是一个组织者、促进者、网上资源的提供者、学生学习的支持者,在引导学生获取知识时,为学生提供具体、形象和生动的实践材料,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自觉参与探索过程。
随着社会进步,电子技术飞速发展且越来越多地运用到教学当中,信息技术的应用就是其中一种。《小学数学课程标准》中指出:一切有条件和能够创造条件的学校,都应使用计算机、多媒体、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1]。在数学课堂教学中合理地运用信息技术,可以使教学图文并茂、生动活泼,具有丰富的表现力和强大的交互性,营造了全新的课堂氛围,使课堂教学显得更加直观、形象、生动。但好的教学手段并不等于好的教学结果,只有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认知水平,并与课堂教学的实际相结合,恰当、合理地使用信息技术,才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凸显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即“双主体”的教学模式。下面我就结合教学实践,谈谈如何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创建“双主体”的教学模式。
(一)提供材料,创设自主学习条件
构建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生的学习不是一个被动吸引、反复练习和强化记忆的过程,而是一个以学生已有知识经验为基础,主动构建的过程。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学生的主动参与、积极探索、不断发现,教学结构才能真正被学生接纳为认知结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是一个组织者、促进者、网上资源的提供者、学生学习的支持者,在引导学生获取知识时,为学生提供具体、形象和生动的实践材料,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自觉参与探索过程。例如,“元、角、分的认识”是低年级教材中比较难掌握的内容,传统的教学往往导致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理解不够透彻,不会用课本上的知识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我专门设计了一份调查表,让学生分小组到超市去了解各组拟定的购买商品的价格和重量,再根据学生的报告,创设一个“虚拟超市”的情景:利用网络,让学生进行“网上购物”,学生们兴奋不已,迫不及待地想要参与。根据电脑显示,学生可以自己充当售货员的角色,点击食品到秤上去称,然后根据单价算出金额,也可以充当顾客的角色,自由地花钱购物,将手中的钱计划着去用,学生的学习热情高涨......这样的教训,使学生既学到了数学知识,又接触了生活知识,还学会了网上购物,促进了每个学生把所学的知识与生活实际,通过网络紧密联系在一起,缩短了教材内容和生活经验之间的距离,提高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长了学生的才干,使学生自主探索精神得到发扬。
(二)授人以渔,促进学生自我学习
我国著名教育学家叶圣陶说过:“凡为教,目的在于达到不需要教[2]”。教学并不等于教书,应该是教会学生学习。自我学习、主动摄取知识和技能是现代人才的重要素质,也是学生主体作用的重要表现。在数学教学中运用信息技术应注意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重视和促进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在讲授科学知识的同时,传授掌握知识的方法与技巧,使学生既掌握了知识,又培养了学习知识的能力,终身受益。在教学“购物策略”一课时,我将课件设计成“游戏”、“猜想”、“验证”、“结论”、“运用”等模块,供学生探索新知时选择使用。通过购物游戏,既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又复习了将物品打折的计算方法,为下面的教学创设了良好的氛围。
屏幕上出示:商家搞促销活动,A商店“买一送一”、B商店“ 全场打九折”、C商店“满30元打八折”。接下来让学生先猜想一下:在这三家不同的商店优惠方案下,去哪家比较合算。然后在自己猜想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动手计算证明自己的猜想结果是否正确,最终得出购物满30元的去C商店比较合算,购物在30元以下的去A和B商店比较合算的结论。最后运用自己的结论来帮助家里解决购买酸牛奶的问题。在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学生有了更广的思维空间和更大的合作机会,思维也更加积极、活跃,真正做到由“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
构建主义的教学观认为:教学应在教师指导下以学习者为中心,教师是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和合作者。强调学习者的学习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所以,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学生自主学习能否成功的关键。同时信息技术只是一种教学工具、教学手段,是用来提高课教学效率、突破重难点、解决一些传统教学不易解决的问题,并不能取代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作为教师首先应该把握住自己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做到以下几点: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邱学华老师曾说过:“要使学生学好数学,首先要使学生喜欢数学[3]”。教学的关键在于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进行教学设计,创设获取知识的环境。教师要善于利用信息技术特有的感染力,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形象生动、直观、动态等优势,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积极参与学习活动,主动参与探索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完成知识的自我建构。例如在教学“0的认识”时,我利用课件来创设情境:随着轻快的音乐声,屏幕上出现了一棵大树,树上有一个鸟窝,鸟窝里按顺序飞进5只小鸟。突然,一声枪响,5只小鸟全吓飞了。我马上提问:“鸟窝里一只鸟也没有,用数字几来表示呢?”从而自然地引出课题。这一充满童趣的情景设置,将教学内容的科学性、趣味性和生动性融为一体,引起学生对学习的兴趣。
(二)教师要对学生的数学活动进行引导和指导,并且要贯穿教学的每一个环节
《数学课程标准》强调:教师是数学学习的组织者与引导者[4]。所以如果单纯强调学生的主动学习,而忽略教师的指导和引导作用,那么学生的学习就会陷入“尝试错误”的泥潭中,很难收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在课前一定要吃透教学大纲,备好教材,备好学生。充分考虑到教学中的每一个环节学生所可能遇到的难点,在编写教案时教师就应该想好如何引导学生,利用信息技术将一些抽象的问题形象化,模糊的问题具体化。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积极倡导主体性教育的背景下,我们可以利用信息技术的独特优势来促进“双主体”数学教学模式的创建。当然,运用信息技术并不是创建“双主体”数学教学模式的唯一途径,信息技术正如课堂教学的一根弦,我们可以巧妙地运用这根弦来弹奏出“双主体”数学教学模式的优美旋律。让信息技术成为创建“双主体”数学教学模式的一道亮丽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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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而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文章结合江苏实践,探讨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指出农业规模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主体,并互相依存,互相支撑,共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湖北省荆州市为研究对象,调查分析了荆州市政府的政策支持情况、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和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合理的政策建议。政府的新农业政策引导力度、农民的职业素质、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经营主体建设的规范运作等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顺利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对于家庭农场,高建斌[1]分析了农场制的起源、优势以及农场制可供选择的形式;贾大明[2]重点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黎东升等[3]则从家庭农场的内涵、优势和现状入手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屈学书等[4]阐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优、劣势并提出了工业化发展、社会保障体制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条件。本研究根据调查,总结了湖北省荆州市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阐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政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
湖北省荆州市是江汉平原的中心城市,国土面积1.41万km2,常用耕地面积46.8万hm2,土地流转面积10.1万hm2,农业人口430.9万,下辖2区3市3县,其中有7个“全国粮食生产大县”(监利、洪湖、公安、松滋、荆州区、江陵、石首),共有88个镇、14个乡、9个农场管理区,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2014年6月有新型家庭农场28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3 017个。荆州市是湖北省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选择该地区为样本,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经营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发展之路,可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研究奠定基础。2014年3~6月,通过荆州市农业局调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下乡走访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荆州市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进行了重点调查,了解了荆州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2 荆州市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出台了系列的支持政策
2.1 制定了有利于荆州市农业发展的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荆州市积极行动,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在中央、省里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注册办法以及实现途径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农业(经管)部门广泛调研,于3月中旬在湖北省率先制定了《荆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荆州市家庭农场示范管理制度》、《荆州市家庭农场简易会计核算办法》,并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同时指导和帮助家庭农场建立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发展与规范同步,数量和质量并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农业厅先后到荆州市调研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湖北省农业厅对荆州市家庭农场发展印发了简报。荆州电视台、荆州人民广播电台对此作了专题报道,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湖北省广播电台和《农村新报》进行了联合采访报道。为了推动合作社发展,农业、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北全省第一个联合社发展的文件。这些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支持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上。
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条件下,有力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联系机制,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工会组织、长江大学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训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2.2 结合长江大学农民创业培训基地,对家庭农场主强化培训,提高其经营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必须有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职业农民队伍。长江大学位于荆州市,有湖北省农业厅挂牌的农民创业培训教育基地。荆州市政府借助于该平台,每年通过阳光工程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培训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1 500人次,同时不定期组织开展外出考察交流学习。通过该培训,将长江大学的智力资源与农业资源进行了有机结合,提高了家庭农场主的种植水平,带来了新的创富思路,获得了新的管理操作模式。如荆州区川店的熊小波创立的“香樟鸡”农业品牌通过培训授课,获得了新的营销渠道,开辟了电商通道,大大拓展了其业务范围。
2.3 加大宣传,加强引导,鼓励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强化对农村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典型的推介,放大政策的引导作用,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荆州日报》对荆州市“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规模经营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进行了系列宣传报道。农业部门编印“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典型材料选编”、“新型经营主体资料汇编”等宣传及培训资料2 000份。同时,荆州市政府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头和辐射作用,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活动,荆州市共评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0个、专业合作社102个对其进行政策、资金扶持,加强其模范、带头、示范效应。
2.4 树立典型,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荆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增量提质的意见》3个文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近3年,各有关部门共为荆州市13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资金1 500多万元,荆州市财政2013年共安排275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2014年底,荆州市共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 905个,比上年增加600多个,尤其是下半年,每天成立近3个,数量居全省第三位,增速居湖北省第二位。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到了15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农业(经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640个,认定数居湖北省第一位,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350个,其中310个是近2014年底2个月注册的,注册速度居湖北省第一位。土地股份合作社14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湖北省第一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荆州。专业大户超过2万户,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
3.2 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得到快速提升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呈现出4个明显变化:一是从本区域、本产业、本行业发展向跨区域、跨产业、跨行业发展转变。15个合作社联合社初步探索走出了一条资源整合、产业延伸、联结紧密、利益共享的合作化路子。二是从做产业向做品牌转变[5]。农民合作社品牌意识明显增强,超过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品牌效应逐年扩大。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海子湖牌青鱼销往全国各地,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雅珊牌杭白菊每年供不应求,荆州区金橘岭家庭农场朱橘牌朱橘定点销往城区几家超市,价格高出普通柑橘0.5元/kg。2014年底,荆州市农产品中有中国驰名商标6个、中国名牌5个、有机农产品7个、绿色食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383个。三是从重产品向重技术、重安全转变。9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目标,合理用药用肥,尽量减少农药施用量。荆州市蔬菜、生猪省级抽检合格率达到98.8%以上,主要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逐年下降。四是从低标准向高标准转变。荆州市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起点高,规模化程度高,生产方式发生根本转变,生产技术得到极大提高。荆州市粮食类家庭农场注册的经营规模不低于6.67 hm2,比湖北省规定的经营规模高3.33 hm2,而且实现了全程机械化,90%以上实现了工厂化育秧。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平均23.33 hm2,远远高于湖北省平均水平。蔬菜类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基本实现了钢架栽培或设施栽培模式[6]。
3.3 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荆州市2.4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3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5.73%,带动农户8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2.75%;荆州市有国家级示范合作社3家,省级示范合作社40家,省级“十佳”水产、畜牧、农机合作社各2家,省级“20强”渔业、农机合作社各3家,省级“20强”畜牧合作社2家。入社农户3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9.15%,带动农户7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73.34%。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5万多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3 000多户,带动农户1万多户。
3.4 农民收入大幅增加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的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30%以上。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42亿元,其中纯收益5.8亿元,按交易量返还3.5亿元,社员比非社员人平增收37%。2014年640个家庭农场总资产过10亿元,纯收入过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达17万元。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户平增收1万元。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476个社员人平纯收入达到4万余元,10%以上的社员买了小汽车。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102户入股村民每公顷1.5万元保底收入,年终分红,成员户均增收1.6万元。村民还可自愿参与合作社田间管理,一年“打工”100多天,“年薪”1万多元。公安县闸口镇榨岭村村民胡建新2009年承包村里的48 hm2低洼地,自筹资金近90万元把这片低洼地改造成了旱涝保收的良田,2012年收获粮食550 t,纯收入60多万元。荆州市规模6.67 hm2以上的粮食种植大户1 300户,经营面积近2.67 万hm2。
3.5 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荒山、水面等资源集中起来[7],规模经营,实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8],并有效降低了生产资料的投资成本,达到了提质提价增收、降风险减成本增收、增值返利增收的目的。通过土地流转,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投入到二、三产业,从而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9]。荆州市土地流转总面积已达8.12万hm2,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5%,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流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面积1.30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16.05%;流入专业大户的面积5.88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72.39%。荆州开发区永华家庭农场2012年整体流转荆州开发区滩桥镇马家岗村和武当园村2个移民新村土地313.93 hm2,实行规模生产,2013年种植小麦133.33 hm2,马铃薯26.67 hm2,大棚蔬菜23.33 hm2,大棚西瓜33.33 hm2,露地双膜小拱棚西瓜13.33 hm2,其他蔬菜66.67 hm2,获纯利180万元。
不仅解决了移民新村村民不适应平原湖区种植方式的矛盾,还吸纳了两个村150多个村民就业,村民不但每年可以获得10 200元/hm2的租金收入,还有种田补贴,同时也可以在公司打工,打工一天收入120元,一年可挣2万多元。荆州区李宝均家庭农场流转本村及周边123户农民承包地171.87 hm2,加上自有承包地1.87 hm2,种植规模173.74 hm2,中稻种植153.74 hm2,早晚连作面积20.00 hm2,实现了全程机械化作业,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劳务成本,2014年仅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方面就节约了10万元。
对中国的农民来说,家庭农场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前景光明,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主的收益和生产积极性。一是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定义。尽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却未给出统一标准,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二是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机械化作业不便。昂贵租金占用了农民大量流动资金,土地整理无财力完成。一些处于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三是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10]。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难题就是不能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相对稳定。主要原因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
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解放思想,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包括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支持体系。一是应该尽快给予家庭农场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认真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三是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同时还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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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依靠马克思主义,带领全国人民使中国发展成为在国际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马克思主义中的社会发展动力理论犹如一颗大树的根一样为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提供养分,研究这一理论有助于进一步了解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社会发展的方向。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的主体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自我国建国以来,国家一直践行马克思社会主义,努力将我国建设成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确定使我国坚定了未来发展的方向,也增添了我国发展的动力。近些年来我国在发展的道路上较为顺利,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理论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经济水平的提高又进一步带动了我国大多数事业的发展,这就使得我国的综合国力在国际上的排名有了可观进步。
目前世界上较为主要的两个制度就是资本主义及社会主义,这两种制度对大多数国家都有重要的发展意义。我国现行的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最适合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较多数的西方国家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对这些国家的发展也起到重要的意义。我国采用社会主义制度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而制定的,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大国必须面对将国家的经济水平提高,解决我国主要的民生问题。这两项问题的存在就使得我国要进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只有践行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使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方向。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发展背景
马克思主义社会最早是由德国著名政治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马克思提出来的,它的提出对世界的发展与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最早在英国开始出现,英国有关社会学家对社会主义开始初步的践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将社会主义的发展观正确体现,而是错误地理解为空想主义,这就使得最初的社会主义实践没有得到好的结果。将社会主义发展得较好的国家就是俄国,俄国在进行改革时将国家的发展方向确定为社会主义国家,这极大地促进了二战后俄国的发展与经济的复苏。俄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时没有进行国家的空想,在发展中所有的目标都进行稳步的落实,使得俄国进行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是较为成功的。我国在建国之初就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对确定我国的制度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讨论,最终将我国的制度确定为社会主义。因为在当时我国战后国家的经济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的发达国家,资本主义已然在我国是行不通的,鉴于俄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功建设,所以我国党中央领导人毅然地决定将我国建设成为第二个社会主义国家。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发展现状
目前践行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国家有中国、越南、古巴、老挝及朝鲜,这五个国家是世界上仅存的推行社会主义的国家。虽然马克思主义社会国家的数量不多,但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指导性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以它的独特角度进行社会发展的促进。我国作为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本制度的国家近些年的发展较为迅速,马克思主义社会对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说是最为适合进行的发展。其他的四个国家例如古巴和越南,在世界发展的大潮中他们的发展速度也较快。[1]马克思主义社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及民生问题的解决有着较好的帮助作用,对国家的经济水平增长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国家经济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评定的最有力依据,只有将经济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国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进步。
(三)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必要性
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是我国现阶段的执行目标,马克思主义社会对世界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作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国家是最好的发展例子,在近些年的发展中中国有了十分显著的进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的总体增长是十分突出的,所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对我国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就进一步说明马克思主义社会有较高的发展价值。[2]在现阶段的世界发展历程中,马克思主义社会的价值已经被很好地证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一)现阶段我国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发展概况
我国是践行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典型国家,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在我国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在建国之前,我国正处于战乱之中,国家的经济水平以及人民生活状况都很不乐观,这就使我国的发展遭到了严重的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为制定何种制度的国家类型进行了严肃认真的研究,最终决定我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为我国的指导理论,严格地按照社会主义规定的道路来进行发展进步。[3]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各项发展事业都有了回转的趋势,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为主要的指导理论,经济建设有了很好的发展。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带动了我国各项事业的进步,有了经济上的支持,我国其他发展项目都有了充足的发展动力。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对我国政治的进步性影响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位置。在我国发展与改革的过程中,共产党一直是我国的领导者。这种政治制度的形成就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而形成的,只有唯一党派进行执政才能保证我国的安定与稳定。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在发展的过程中对我国的政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主要是对国家的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说明。在国家的发展中,首先要确保国家内部保持和平安定的形式,只有在国家内部和谐一致的国家中,国家其他事业才能得到发展的前提保证。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指导正好对这一因素做出了保证,国家中的多党派要有唯一的执政党,这就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唯一性,避免了多党派在国家权力上的不良竞争。唯一的执政党还对国家发展所要进行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改革是否进行没有较多的意见与分歧,对国家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促进性的作用。
(三)马克思主义对我国经济水平发展的价值
我国的经济水平发展经历了较为坎坷的过程,历史上我国的经济水平达到过世界前端,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进步速度明显较西方的国家要慢很多,我国的经济水平也在逐渐的下降。经济水平的下降使得我国的国力不断减弱,这种不良的循环模式使我国逐渐落后。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确立了践行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道路,有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道路的引导,我国的经济水平在近些年的发展速度正在逐渐地加快,经济水平也从世界较为落后逐渐地追到世界的前列。
在经济发展方面,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主要就是对国家的整体进行发展的要求,国家整体都在进行良好的进步与发展就会引发我国经济的复苏,经济水平上升又会进一步带动我国主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良性的进步循环模式使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发展,进而使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明显增强。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水平还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国家的整体也在不断的进步之中,这种发展状态会对我国未来进行良好的铺垫,相信未来我国经济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将进一步提升。
马克思主义社会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发展道路中如果没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正确指导,我国则不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有如此快速的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还将继续进行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发展,努力使我国跻身于发达国家的行列,使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将有着明显的提升,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指导将使我国的未来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成为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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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是对教育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其劳动具有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所没有的独特价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劳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即思想政治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承担者、发动者和实施者,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劳动对于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至关重要。本文主要阐述了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劳动性质和特点,对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劳动有明确的认识,进而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劳动。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劳动 特点 价值
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纷繁复杂,我党新时期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了解教育主体的特点、性质对于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的有效性,满足人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主体是与客体相对应的存在。“主体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有三种解释:“(1)事物的主要部分;(2)哲学上是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3)法律上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那么,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是从哲学认识论引申过来的,这里的主体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是什么?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单一主体说,还有双主体说。我们从施教过程来看,从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思想政治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指思想政治教育的承担者、发动者和实施者,本文的教育者主要指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是对一定的客体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主体,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占主导作用。
习出席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在讲话中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一些人理想信念不坚定,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思潮兴起,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要有一支优秀的专职和兼职的政工队伍。所以,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劳动显得尤为重要。
(一)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劳动性质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劳动性质是指脑体兼有的以脑力为主的奉献性的劳动。
1、教育主体的劳动是奉献性的而不是商业性质的劳动。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是塑造人、教育人、高尚的奉献性的复杂劳动。教育主体工作性质需要奉献精神,有较高工作能力和较高素质。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是执政阶级的代表,应该具有奉献精神,为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而努力。
其次,教育主体榜样示范作用很重要。教育主体应当具备丰富的知识、良好的作风、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主体的榜样示范才会对受教育者有信服力,从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再次,教育主体工作特点,其工作教育对象是人,是有思想、有个性的活生生的现实的人。思想容易出现反复,需要进行多次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成效不是立马就能显现出来,提高教育对象的思想素质、道德水平,是一个长期循序渐进的过程。这就需要思想政治教育者甘于奉献乐于奉献,但需保证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身体健康和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2、教育主体的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
首先,教育对象的思想问题越来越复杂。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教育对象思想内容在日益丰富的同时,思想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教育主体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需要耗费大量的脑力。
其次,教育对象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宽广,通过电视、收音机、报纸等老传媒,通过网络等新的载体来获取信息。那么如何选择正反面信息,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创造性的脑力劳动让受教育者鉴别错误思想。
(二)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劳动特点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劳动性质决定了它有三个突出特点:
1、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劳动的潜在性和周期性
潜在性是指教育主体在进行教育活动之后,教育对象已形成的正确思想在未外化为行为之前,他的劳动具有存在于教育对象头脑内的属性。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劳动成果是精神产品。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劳动成果是合格的社会公民,是拥有正确的政治信念,崇高的道德品质等的公民。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思想外化出来需要条件。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思想外化为行为的因素很多,实践活动的难易程度、教育主体的指导和教育主体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等都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思想外化。
周期性是指教育主体的工作具有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在教育客体的身上逐渐产生出来效果的属性。
第一,开展教育活动思想工作需要一个周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包括施教过程和受教过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一个周期。
第二,正确思想的形成,正确思想的形成转变成行为也需要周期。正确思想的形成关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教育者必须传达的是符合社会要求的正确思想观念和政治观点。受教育者选择和筛选、接纳这些观念,才能形成正确的思想。其次,正确思想的形成转变为行为也需要周期,在正确的思想形成之后,受教育者要选择行为途径和方式,通过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外化为行为。
2、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劳动的综合性和间接性
综合性是指教育主体的劳动具有由众多因素构成的属性。包括劳动性质、劳动方式和劳动成果的综合性。
第一,劳动性质综合性。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劳动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社会公民的主力军,他们承担着教授理论课程以及课外实践活动、还有繁重的科研项目,每一项的完成无不需要耗费大量的脑力和体力。
第二,劳动成果的综合性。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素质,道德水平,这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精神形态的劳动成果。提高思想素质之后,间接地调动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物质形态的劳动成果。
间接性是指教育主体的劳动具有能通过中间环节创造出成果的属性。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劳动的成果需要受教育者认同接受传输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并将其内化,外化为行为。通过受教育者的学习、工作、生活来反映劳动成果的成效。
3、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劳动的塑造性和奉献性
塑造性,是指教育主体在帮助受教育者接受科学理论和新的思想观念,不断提高精神境界的过程中具有的创新属性。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特点,塑造出各种类型的人才。
奉献性:是指教育主体在把自己的知识、理念贡献给教育客体时具有的属性。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劳动不是商业性质的劳动,而是奉献性质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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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这一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表明了我们党最丰厚的政治资源和最富特色的政治优势,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高度的执政自觉,是改革开放成功实践的重要经验。当前,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夯实党的生命基础,必须坚持人民主体思想,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这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人民主体思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人民主体思想就是要准确把握人民是改革的认识主体、实践主体、价值主体这一科学内涵,遵循个人主体与社会总体的辩证统一;主体意识与改革客体的辩证统一;解放思想与凝聚共识的辩证统一的方法论。坚持人民主体思想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导向意义、凝聚作用和评价功能。只有将人民主体思想贯彻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领域、全过程,才能使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有效推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论述集中体现了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人民主体思想。人民主体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并坚持理论创新的思想,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政治优势。因此,要使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深入推进并且富有成效,就必须正确把握人民主体思想的内涵和意义,并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实现人民主体地位。
改革中的内涵
人民主体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所形成的对人民群众的地位、作用和治理方式的科学判断和自觉认识。同志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人民主体”思想进行了阐发,制定了一系列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的施政纲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举措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是我党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其目的在于着力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自我完善。那么,如何实现人民群众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就成为全面深化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收到良好改革成效的关键问题。因此,全面认识和把握人民主体思想的科学内涵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认识主体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是人类特有的活动,是人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标志。只有作为主体的人对客体产生一定的认识,才能有目的、有意识地改造客观世界。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目标和内容产生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自觉能动性,从而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人民群众坚定的信心和决心。这种信心和决心一是来自于对改革开放以来辉煌成绩的肯定,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和动力;二是来自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感,每个人都期盼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实现自己的“中国梦”;三是来自于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和拥护。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创造了无数的辉煌,但党的改革步伐仍不止步,从中央戮力改革、全力纠风、竭力反腐的措施和行动中,人民看到了改革勇气和决心。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和决心是改革能够深入推进最关键的前提条件。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人民群众主体性的展现。当前,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凸显,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必然触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其复杂性、敏感度为改革的推进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引导群众将自身利益与改革自觉联系起来,才能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合力。人民群众主体性的发挥是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动力。正如新年贺词所言:“改革是需要我们共同为之奋斗的伟大事业,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因此,改革的过程必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凝聚全社会的共识,才能完成改革的总目标。
(二)人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主体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智慧和巨大创造力,他们的实践和创造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共产党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基础上,通过对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实践的总结,对于人的能动的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强大力量做出了科学概括:“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P713)因此,以为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
人民的实践创造为改革提供不竭的动力。改革开放36年来的实践表明:“改革开放中许许多多的东西,都是由群众在实践中提出来的。”[2](P9)全面深化改革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指出:“改革开放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必须坚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攻坚战,面临着很多未知的领域和诸多挑战,改革没有可以照搬的经验可循,只有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中不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让民意、民智得到充分表达,才能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及时纠正改革中的不足和偏差,使全面深化改革能够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
人民的实践活动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已经为全面深化改革勾画了蓝图,可是,“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这个落实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只有将党的决策化作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各领域的改革目标才能够一步步实现。换句话说,人民支不支持、拥不拥护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效和发展的趋势。因此,必须鼓励人民有序参与改革,让人民参与到改革的决策、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民主程序,人民在各层次、多领域中有序参与改革,使人民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从而使改革真正成为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不断将改革推向深入。
(三)人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主体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了我们党进行的所有工作都是为了人民。以为的领导集体更是庄重承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可以说,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实现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人民关切的领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战场。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突飞猛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巨大提高,然而一些社会矛盾也随之出现:如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教育医疗矛盾凸显;政府公信力下降;官员权力腐败;食品质量安全令人担忧;空气污染严重影响健康等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定就从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领域、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入手,在六个方面对人民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描绘了改革的蓝图。
人民利益的实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目的。随着改革开放红利的释放,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维护和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能够深得人民衷心拥护的内在原因,也是我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骄人成绩的根本所在。改革首先要面临着改什么、怎么改、改革成果归谁的问题。如果改革的“红利”不能有效地、合理地释放,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改革中得不到实现和发展,那么,改革很难获得持续推进的动力。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无论是顶层制度设计,还是完善具体运行机制;
无论是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建设,还是转方式、调结构、扩总量的经济发展布局;无论是促进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改革,还是文化体制改革;无论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作为主体的人民还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比以往任何改革都要强调“共享”,也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作为价值主体指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这个整体,而不是少数人或者阶层。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从大局出发,以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标,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使改革成为“人民的改革”。
改革中的辩证逻辑
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我们一般认为,矛盾的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一切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任何事物的发展必然是“不平衡――平衡――再一个不平衡――再一个平衡以至无穷”的斗争过程。人民主体思想作为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从本质上便包含和展现出一种辩证的逻辑:人民主体思想缘起于主体与客体之间、主体内部之间关系的矛盾逻辑,其实践机制就是在不同矛盾的对立关系中不断寻求统一的发展过程。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正确认识,并且遵循这些辩证逻辑,在合理权衡和解决各种矛盾的过程中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
(一)坚持个人主体与社会总体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曾指出,在理想的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3](P573、571)个体和共同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有了个体的实体性存在才会有共同体的价值和意义,而个体又需要在共同体中得到发展。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既要从宏观上把握人民作为社会总体的主体地位,又要关注个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主体地位的实现,通过意识引导和利益分配实现个人主体和社会总体之间的辩证统一。
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基层改革,改革中的每项措施最终都是需要个人来贯彻执行的,其改革成效也会影响每个人的现实利益。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找准“人”的位置,努力把生存权和发展权落实到每个人头上,通过思想引导和利益整合等有效机制,使更多的人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和平等的政治参与的机会,在人民共同体中获得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改革开放36年来,我们可以看到,遵循着“先富”带“后富”,最终到“共富”的阶梯式发展战略。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到完善,从西部大开发战略到城镇一体化建设,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越来越多的个人切实地享有了主体地位,人民群众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因此,面对重重阻力和复杂形势,推进改革需要有强劲且持久的改革动力――每个人的实践力量的凝结,需要有明确且细致的改革目标――保障和实现每个人的基本权益。但就自在的状态而言,每个人在改革中都有自己的诉求和目标,其中有的可能正确,有的可能与社会总体的利益背道而驰。因此,我们还必须注意在改革中把握社会总体意义上的主体,改革的主体既是每个人,但又不是单个人的简单相加。这场改革不是为少数人或群体谋利益的,其最终落脚点在于实现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改革需要具有人民性,勇于触动和规范存在特殊利益的领域,在尊重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利益诉求的同时要把握改革的总目标,实现个体主体与社会主体的辩证统一。
我们反对把全面深化改革“个体化”,因为这会抹杀改革的人民性和进步性,同时也反对把改革“概念化”和“抽象化”,因为离开了个体主体的实体性存在,改革最终会脱离实际,走向失败。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把握个体主体与社会主体的对立统一的关系:通过了解和尊重个人主体的合理价值诉求充实和提升改革总目标的内涵;通过改革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体制和客观条件,保证个人主体地位的实现。
(二)坚持主体意识与改革客体的辩证统一
主体意识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特性,是指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对自身性质和地位的自觉认识,以及由此形成的改造客观世界及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强调:改革开放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坚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而这种首创精神就是人民的主体意识在改革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推进改革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动力源泉。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部改革开放史就是人民实践力量的展现史,同时也是人的主体意识不断觉醒、逐步成熟的发展史。那么,主体意识与改革的社会客体之间有怎样的关系呢?
第一,主体意识的内容是以其改革客体的存在为条件的。“我的普遍意识不过是以现实共同体、社会存在物为生动形态的那个东西的理论形态……”,[3](P188)因此,要准确推进改革,真正使改革富有成效,就必须认真分析目前社会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事情还没弄明白就不盲目推进,同时尊重改革的客观规律,该尽早解决的不拖宕,该试点的不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超前推进。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树立正确的主体意识的内容是正确发挥人民主观能动性的前提。
第二,改革客体是主体意识外化的对象。主体意识作为人的精神自觉,作为指引实践的思想理念,只有对象化才能成为认识、改造社会的现实力量。因此,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改革,依靠人民的力量推进改革。人民主体地位的实现,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的不断对象化,在认识和改造客体的过程中创造人民的价值,实现人民的利益。使改革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完成从“要我改革”到“我要改革”的观念转变,落实在“我在改革”的具体行动上。
第三,从变化了的客体中促进主体意识的完善。“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4](P142)“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3](P545)人的主体意识既有相对独立性,同时也受着社会客体的制约和影响。随着改革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实现着对社会各领域的改造,同时变化了的社会客体也会对人民主体意识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突出了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的主体意识的增强,教育和纠正一些个人或群体的以我为中心的“主体意识”,逐步实现少数人到整体,从片面到全面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表现为人民对现实的超越性和创造性。改革需要冲破种种阻碍,克服思维定式,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推动,它既是人民主体意识的对象化,又是不断实现人民主体地位、完善人民主体意识的必然选择。
(三)坚持解放思想与凝聚共识的辩证统一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我们党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和凝聚共识的统一,也就是处理好“放”与“收”的关系:“放”就是要激发每个个人的聪明才智及其实践的积极性,充分挖掘作为主体的人的潜力;“收”就是将民智汇集,形成改革的合力并始终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只有正确把握“收”和“放”的关系,才能不断赋予改革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当前,国内外环境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社会发展面临一系列的矛盾和挑战,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势在必行。而改革就必须要解放思想,历史经验表明,社会发展没有止境,解放思想也就没有止境。解放思想不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可以说,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新旧思想观念不断碰撞,新的思想观念战胜旧的思想观念,从而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只有不断解放思想,才能不断获得新认识。对作为人民群众中的先进群体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解放思想就是要以大局意识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找准相关改革领域的着力点,创造性地提出并实施改革举措。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解放思想就是要充分发挥个人主体性,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在实现个人利益诉求的同时以合理的形式提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但解放思想不等于无原则的思想自由,人民的主体性要发挥最大的作用还必须强调凝聚共识。通过宣传教育和利益引导,促使包括党员干部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改革的性质和意义,将自身的价值追求自觉地与社会发展相结合,在全社会形成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社会氛围。这种“共识”在于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没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改革的本质――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就无从谈起。“共识”在于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解放思想的前提就是对社会存在有着清晰的认识,只有牢牢把握这一基本国情,解放思想才更加有的放矢。“共识”还在于必须坚持改革的人民性。人民,作为实践的主体,同时也必须成为价值的主体。只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改革的方向才不会出现偏离,社会的发展才能获得不竭的力量源泉。
深化改革中的意义
人民主体思想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只有始终将人民主体思想贯彻到改革的各领域、全过程,才能攻坚克难,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总的说来,人民主体思想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导向意义。
中国共产党来源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其宗旨决定了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导向,切实服务人民群众。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这个大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因此,在党的领导下的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于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目前,我党正在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反对特权、遏制腐败、联系群众、凝聚民心等方面初见成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通过践行群众路线,一是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目的和任务,将工作重点放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二是增强了人民对我党的信任,激发了人民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信心,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凝聚功能。
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革命,不可能一帆风顺,需要凝聚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同心同德,才能使改革顺利推进。而这种凝聚的力量一是来自于人民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觉醒。改革不是一个人、一个政党的活动,而是关系到每个人、每个群体以至整个国家未来发展趋势的系统工程。人民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性力量;二是来自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深化改革首先着眼于实现人民的幸福,人民幸福不但包括了个人物质利益的实现,也包括了对社会稳定的政治环境、环境优美的生存环境、保障完善的生活环境的向往等,梦想激励行动,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幸福的期盼可以凝聚起巨大的实践力量。三是来自于对中国共产党施政方针的认同。我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在长期执政的过程中一直努力践行群众路线,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因此,作为改革实践主体和成果享受主体的人民真正可以把改革作为人民自己的事业,将自身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作奋斗的动力,从而凝聚起人民进行改革的热情和实践的力量。
第三,评价作用。
“真理只有一个,而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5](P663)因此,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民,必然会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有着更深刻的认识、理解和体会。政策对人民是否有利,是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那么,全面深化改革是否具有成效,评价主体只在于人民:一方面人民群众可以在推进改革过程中随时反馈改革的效果,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促进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方法,真正使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改革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督权力,有效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杜绝改革成为少部分人或群体的盛宴,让改革真正成为百姓受益的改革。指出,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任务,也是检验改革成效、成败的重要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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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中历史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注重学生对历史事件的记忆,同时还应要求学生基于自身所有的历史知识,合理且科学地分析与评判历史,使学生的主体意识得到强化,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自主且有意识地进行历史的探究,真正读懂和理解历史,继而进一步提高学生人文素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中历史教学学生主体意识的培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的教育改革近年来不断深化,作为高中历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学生的自主学习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体意识,提高高中历史课堂的教学效果,本论文结合了实际的教学经验,分析了高中历史教学过程中对于学生主体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高中;历史教学;学生主体意识;培养
高中历史教学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记住历史现象、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更是要让学生在探究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主体意识,培养学生分析历史和判断历史的能力,从历史发展的兴衰中理解历史发展的规律,吸取历史经验教训,为社会建设服务。
新课程明确地要求在高中阶段的教学过程中,应该积极地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教师应该积极地转变成为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组织者、合作者、引导者和激发者,让学生成为课堂学习过程中真正的主人,因此高中历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应该公平公正地去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人特点和性格独特性,对学生进行鼓励、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质。教师应该积极地在课堂上组织一些教学活动,通过构建起新型的师生关系,让学生体会到学习的兴趣和成就感。比如说,在“农耕时代的商业与城市”的讲解过程中,教师就可以结合现在的市场引导学生展开探讨,然后延伸到商朝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隋唐时期、明清时期的商业发展情况,让学生能够产生一种较为直观的印象,在联想的过程中更加生活化
新课程明确要求教学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落实 “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对学生进行人文素质的培养,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发展。在“三维目标”的推动下,高中历史教学必须要以学生为主体,尊重每一位学生的想法,实现教学的教育功能,在潜移默化中陶冶学生的情操。
比如说在讲到选修教材《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中商鞅变法、北魏孝文帝改革、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时,教师不仅仅要向学生介绍当时改革的背景、内容、意义,还应该鼓励学生通过图书、网络、报刊等途径来了解当时的历史人物、历史故事,让学生能够通过一些历史事件来表达自己的价值观和情感态度,教师在这个过程中为学生提供及时和正确的引导,让学生能够认识到改革往往会推动历史的向前发展,让学生跟上时代的改革步伐,从而实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高中历史教学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熟悉历史现象,了解历史事件,认识历史人物,而是应该重视学生历史知识的积累,不断地深化历史同现实生活之间的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地参与到课堂的活动当中,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避免课堂成为教师的一言堂。比如说在高中历史必修二当中“民国时期民族工业的曲折发展”这一部分知识时,就可以采取情境创设的方式,通过学生对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衰亡的再现、梳理与反思,在参与的过程中自己归纳出制约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因。
社会的进步要求构建终身学习的成长模式,这样才能够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步伐,因此在高中历史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积极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促进学生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在借鉴历史的过程中,引导学生吸取历史的教训,不断学习完善自己,与时俱进,成为具有终身学习意识的新一代人才。
总之,在高中阶段的历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并且对于高中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具有重大意义,在高中历史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积极地转变教学观念,不断地改革与优化教学模式,高度重视学生的主体意识,大力倡导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探究,才能培养出新一代的高水平、高素质的现代化人才。
高中历史教学学生主体意识的培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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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完善学生的主体性是素质教育的基本特性之一。学生主体性的培养是21世纪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对传统历史教育反思的结果,更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高校学生组织中学生主体性的培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学生组织以发展学生为根本宗旨,同时肩负着校园文化建设的任务。学生组织的运行过程应以学校引导为前提,以学生组织为载体,充分发挥学生在组织中的主体作用。但由于认识与实践的局限性,学生主体性的实现在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完善学生组织的主体性需要培养学生在群体中的主体意识,建立常规管理机制,建立学校一学生组织一学生之间的合理关系,创新学生组织的管理模式,例如扁平化的管理机制。
学生组织是高校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学生以一定目的、理想而自愿组成并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的学生群众性自治组织。他们以“活动”为纽带,利用课堂以外的活动空间,将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组织起来,自主、有序地开展课外活动,旨在丰富学生课外生活,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锻炼多种能力,提高综合素养。学生组织是促进学生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
高校的学生组织在其运行过程中主要有三方面的关系构成,即“学校一学生组织一学生”。学生组织以发展学生为根本宗旨,同时有肩负校园文化建设的任务,因此三者之间良好的关系应以学校引导为前提,以学生组织为载体,充分发挥学生在组织中的主体作用。当前,在高校的学生组织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尊重学生以及学生群体的主体性。但由于认识与实践的局限,在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一方面,缺乏对学生组织主体意识的培养。许多学生组织在运行过程中仍然没有摆脱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决策权仍然集中在校方以及少数管理层的手中,成员之间缺乏自主、主动参与组织管理的意识。成员间主体意识的缺乏直接引起的是责任意识的单薄,对学生组织的后续发展带来不利。另一方面,学生组织主体性的不合理利用,例如管理者过度放宽管理力度。往往会引起组织活动的随机性、无序性。同时,由于学生组织成员本身存在较大的流动性,一般成员在组织内的活动时间不会超过三年。如果过度放宽管理限度,缺乏稳定而有效的维持力量,则很容易导致后劲不足,人才断层,甚至引起生存危机。
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这已经是教育界的共识,但对于主体性内涵的解读还存着诸多的差异性。对于学生组织而言,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表现在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三方面主体性的对象包含学生组织和组织成员两个层面。即学生组织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独立性、自主性和成员在其组织内部的主人翁地位。
学生组织的主体性是保持其独特个性的重要保证。许多学生组织以独特的兴趣爱好、活动方式、活动性质等组织起来,具有内部独特的个性。还原学生组织的主体性就是为团体的个性发展保留合理的空间;发挥成员的主体性是激发学生积极性的前提。让成员参与到组织的管理和决策中来是取代被动的执行,激发学生活动积极性,培养成员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发挥每个成员的智慧促进组织发展的最有效途径;发挥成员的主体性是使学成在组织中得到充分锻炼的必然要求。学生组织在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决策能力、管理能力、执行能力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学生组织的主体性是校方和教师指导下的自主性,校方肩负着引导和把关的重要作用,这层作用的缺失则容易引起学生组织主体性的过度膨胀,引起管理松散,价值偏失等问题。
学生组织的主体性需要一个培养和健全的过程,要使学生组织的主体性得到有效而合理的发挥,需要长效机制的保障,需要理顺学校、学生组织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更需要创新有效的管理模式。
一、培养学生在群体中的主体意识。
要培养学生在学生组织中的主体意识,首先,教育者自身要加强主体意识培养,成为主体,才能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马克思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我们现在假定人就是人,而人同世界的关系是一种人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等等。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那你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其次,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应贯穿在具体的实践活动过程当中。只有通过实践,学生才能真正认识自我在群体中的存在意义,自我价值才能得到实现。
二、建立常规管理机制,保证学生组织的主体性得到合理发挥。
学生组织的管理制度是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完善的管理机制应该具备自上而下完整的制度体系,学校作为学生组织的管理者,应当成立专门的组织进行专门化的日常管理。并加强学生组织管理制度的建设,从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奖惩制度等方面作详细的规定。从学生组织的诞生到日常工作的开展都应有明确的规范。
学生组织作为自我发展的主体,应加强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学生组织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同时也是最常见的难题便是成员的不稳定性。一方面学生组织的成员多由学生自发自愿的参加,不具有强制性,当成员认为该群体不能满足自身预期的需求时便有离开的自由。另一方面,每位学生在校时间短暂,能服务于学生组织的精力更是有限。因此,学生组织要完成自身的历史积淀并走向壮大,需要制度的长期保障。例如制定管理章程,经费管理制度,活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等。
三、建立学校一学生组织一学生之间的合理关系。
学校可以理解为学生组织的管理者,对学生组织起着导向作用,同时给学生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对学生而言,与学校的关系是主体与主导的关系。学生是学生组织的主体,学校不能替代学生在其中的权利,同时管理者又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主导作用。学生组织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生历练自己的平台。而学生既是学生组织的主体,更是学校各项教育活动的主体。
要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的是管理者应认清自身定位,积极合理的发挥其主导作用。一是,管理者对学生组织及其成员的成长具有指导作用。学生毕竟是接受教育的群体,其知识的局限性和经验的缺乏容易导致工作方向出现偏差,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中举棋不定。这就需要管理者的指导和帮助。二是,对学生组织运行状况具有把关和规范的作用。例如,学生组织中,尤其是由兴趣类的学生社团,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机性,活动过多会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过少又会影响社团自身的有效发展。因此管理者需要对社团的活动频率进行规范。三是,管理者还肩负培养学生组织负责人等后备力量的任务。学生组织中的管理层和负责人是群体的中坚力量,一个群体的发展人才保障是前提。
四、创新学生组织的管理模式。
现行的学生管理模式多以自上而下的层级管理为主,这样的管理模式有利于保护管理者的权威性和决策权,但是对于发挥群体的民主性,实现群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具有诸多的不利因素。因为,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一般成员很难参与到组织的日常管理中来,很难在群体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决策层以外的大部分成员只能充当被动的执行者角色,因此难以真正实现成员的主体性。在市场竞争高度激烈的今天,许多企业为了谋求自身发展,探索出了许多创新而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也为高校的学生组织管理提供借鉴。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下文重点介绍扁平化的管理机制。
相对于以制度建设为前提的层级管理制度,扁平化管理制度实质上是在制度管理体系之外构建的信息管理体系,是一个信息传递与互动的平台。它应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而生,更得益于现代信息传播工具的革新。在学生组织中,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以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和自下而上的基层意见反馈为主,而扁平化的管理机制则实现了信息传递的一步到位和直接反馈。其运作原理就是组织决策重心的不断下移,让组织决策尽可能产生于发生信息的地方,减少决策在时间与空间上的滞后。
在学生组织中,扁平化管理机制建设的重点在于信息渠道的构建和管理。扁平化管理机制的信息渠道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直营化和短宽化,渠道中的层级减少,渠道缩短,而宽度大大增强。即利用因特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在同一时间点向所有成员传递信息,从而大大减少多次传递给信息准确性带来的落差。更为重要的是在管理层与普通成员之间形成了透明的管理体系,使普通成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群体动态,为参与活动掌握主动权。
学生组织中学生主体性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需要从校方到学生组织,从制度到实践多层次、多方面的共同协调。
浅析高校学生组织中学生主体性的培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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