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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核心价值观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在全社会实现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依据警察的本质“是国家和人民利益忠实的维护者”“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本文在日常青年警察教育管理中,将“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作为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青年民警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以忠于职守,亲民爱民之心展现新时代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对于构建和谐监狱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监狱监区文化建设依法治国核心价值观
本文结合监狱监区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在新时期如何使青年民警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理念,塑造积极向上的核心价值观,营造警民鱼水情深的和谐氛围。
在年轻干警管理上,我们注意把握好严要求而不苛刻的原则。我们十分注重年轻干警的理论学习,定期举办年轻干警研讨会,或是直接与他们面对面的思想交流,从而进行思想作风整顿。2000年毕业后的大学生,虽然专业知识强,业务素质好,政治素质也过硬,但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少,管理能力弱。因此依据专业特长,使他们成为多项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如狱政、侦查、罪犯生活等工作,放手让青年干警去干。只有通过实践的摸爬滚打,加上老一代干警的经验指点,才能发现实事求是的真谛,才能老老实实做人和老老实实办事,严于律己,接受群众的批评,勇于自我批评,而不是夸夸其谈、哗众取宠;才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新时期所需要的新理念,诸如竞争观念、效益观念、自主观念、创新观念,公平观念、民主及法制的观念等等一系列新的观念。
要以三种观念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含义: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青年干警切要戒骄戒躁,尊重罪犯的合法权益,作为押犯单位,从罪犯最关注的狱政管理、分级处遇和减刑假释等环节入手,指导青年干警全面细化考核条款,加强考核管理;作为监狱的医疗部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指导青年干警积极钻研业务,认真对待每一位病犯,重视维护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二是维护法律权威,坚决杜绝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对待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活动要依据《刑法》,《监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坚持法制学习制度。每周抽取一个半天,集体学习法律法规,深化学法用法相结合,同时邀请专业法律人士为干警解疑答惑,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青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流砥柱,只有紧紧围绕在群众周围,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在日常工作中,作为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押犯单位,能够解决犯属的后顾之忧,如夫妻离婚问题,孩子抚养问题等等,争取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稳定社会和谐安定起到积极作用,才能得到社会群众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坚持群众立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体现了对群众历史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体现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体现了对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坚定追求。对青年干警宣传群众立场的思想文化工作,就要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宣传群众,以对群众的满腔热情去服务群众。
为了寻找塑造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动力,某监狱监区开展“警察的使命意识”为中心内容的文化宣传月活动,结合监狱文化建设,精心设计活动方案。一是宣讲教育明方向。通过对先进事迹的宣讲,激发青年干警爱事业、干事业的热情。二是座谈讨论聚意识。新老干警围坐一起,探讨“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念”“监狱人民警察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使命”等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意识。三是交流互助提素质。组织优秀青年党员与新民警进行经验交流,结成互助对子,帮助新民警提升爱岗意识和职业素质。四是职场体验拓思路。通过邀请社会先进人士与监狱民警开展面对面的职场交流座谈,查找差距,开拓思路。五是社会服务树形象。利用监狱监区专业特长,带领青年干警到社会福利机构参加社会志愿者活动,为群众进行服务,树立起监狱人民警察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
通过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不少青年干警发出这样的感慨:“人民警察就是要用赤诚之心保卫人民安居乐业,用忠甘之胆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用一腔热血铸就光荣的使命对于人民警察来说“穿上湛蓝的警服,接受着百姓注视的目光,心中的自豪感、责任感油然而生。肩负起神圣的使命,为了百姓生活安居乐业,让服刑人员走上正轨,是监狱人民警察不懈的追求。”
著名的波音公司以“领导航空工业,永为先驱;应付重大挑战和风险;产品安全与品质;正直与合乎伦理的业务;“吃饭、呼吸、睡觉都念念不忘航空事业”作为企业价值观。可见,过硬的业务素质也是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展示平台。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则能占,战则能胜的强警队伍
一是政治素质:人民警察要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忠诚是人民警察最可贵的品格。忠诚于党是人民警察最重要的政治要求。忠诚于祖国是人民警察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二是业务素质:青年干警要有严格执法的能力,果断的处事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多面的协调能力。为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我们坚持“早压担子早成才,少压担子难成才,不压担予不成才”的用人思想,大胆把年轻干部推上岗,在实践工作中锻炼成材。
三是文化技能素质:在知识爆炸,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犯罪呈现出现代化、技术化的趋向,要求我们干警知识面宽,业务知识深,思维敏捷,逻辑严密。
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要求我们青年警察要有奉献和荣誉的使命感,要给他们创造一个讲奉献,知荣辱的文化氛围,奉献——人民警察要具备无私奉献精神,在困难和危险面前要无所畏惧。面对警务劳动的超负荷性、工作条件的艰苦性、执法环境的恶劣性和执法对象的危险性等,人民警察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甚至在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之际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教育青年干警把本职岗位作为践行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把日常养成作为践行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途径,真正把警察核心价值观作为理想信念来追求、作为道德情操来修养、作为行为准则来恪守。
荣誉——人民警察要崇尚荣誉,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崇尚荣誉是人民警察高尚境界的鲜明标志,是警察价值的崇高象征。用“读一本好书、写一篇好文章”,“听报告会、看好片子”的活动培养青年干警树立正确的荣誉观,把追求个人荣誉和维护国家、维护监狱的荣誉统一起来,以国家、组织、队伍的荣誉为荣,以国家、组织、队伍的耻辱为耻。
青年干警是监狱工作的生力军,是监狱基层基础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组织者。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世界是我们的,也是你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只有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因此塑造青年核心价值观,加强青年队伍建设,青年民警的参与,青年民警的努力,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才能永远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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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__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青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流砥柱,只有紧紧围绕在群众周围,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如何塑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现阶段,核心价值观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在全社会实现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依据警察的本质“是国家和人民利益忠实的维护者”“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本文在日常青年警察教育管理中,将“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作为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青年民警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以忠于职守,亲民爱民之心展现新时代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对于构建和谐监狱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监狱监区文化建设依法治国核心价值观
试析如何塑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
本文结合监狱监区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在新时期如何使青年民警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理念,塑造积极向上的核心价值观,营造警民鱼水情深的和谐氛围。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在年轻干警管理上,我们注意把握好严要求而不苛刻的原则。我们十分注重年轻干警的理论学习,定期举办年轻干警研讨会,或是直接与他们面对面的思想交流,从而进行思想作风整顿。2000年毕业后的大学生,虽然专业知识强,业务素质好,政治素质也过硬,但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少,管理能力弱。因此依据专业特长,使他们成为多项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如狱政、侦查、罪犯生活等工作,放手让青年干警去干。只有通过实践的摸爬滚打,加上老一代干警的经验指点,才能发现实事求是的真谛,才能老老实实做人和老老实实办事,严于律己,接受群众的批评,勇于自我批评,而不是夸夸其谈、哗众取宠;才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新时期所需要的新理念,诸如竞争观念、效益观念、自主观念、创新观念,公平观念、民主及法制的观念等等一系列新的观念。
(二)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要以三种观念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含义:
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青年干警切要戒骄戒躁,尊重罪犯的合法权益,作为押犯单位,从罪犯最关注的狱政管理、分级处遇和减刑假释等环节入手,指导青年干警全面细化考核条款,加强考核管理;作为监狱的医疗部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指导青年干警积极钻研业务,认真对待每一位病犯,重视维护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二是维护法律权威,坚决杜绝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对待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活动要依据《刑法》,《监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坚持法制学习制度。每周抽取一个半天,集体学习法律法规,深化学法用法相结合,同时邀请专业法律人士为干警解疑答惑,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
(三)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__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青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流砥柱,只有紧紧围绕在群众周围,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在日常工作中,作为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押犯单位,能够解决犯属的后顾之忧,如夫妻离婚问题,孩子抚养问题等等,争取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稳定社会和谐安定起到积极作用,才能得到社会群众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坚持群众立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体现了对群众历史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体现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体现了对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坚定追求。对青年干警宣传群众立场的思想文化工作,就要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宣传群众,以对群众的满腔热情去服务群众。
为了寻找塑造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动力,某监狱监区开展“警察的使命意识”为中心内容的文化宣传月活动,结合监狱文化建设,精心设计活动方案。
一是宣讲教育明方向。通过对先进事迹的宣讲,激发青年干警爱事业、干事业的热情。
二是座谈讨论聚意识。新老干警围坐一起,探讨“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念”“监狱人民警察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使命”等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意识。
三是交流互助提素质。组织优秀青年党员与新民警进行经验交流,结成互助对子,帮助新民警提升爱岗意识和职业素质。
四是职场体验拓思路。通过邀请社会先进人士与监狱民警开展面对面的职场交流座谈,查找差距,开拓思路。
五是社会服务树形象。利用监狱监区专业特长,带领青年干警到社会福利机构参加社会志愿者活动,为群众进行服务,树立起监狱人民警察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
通过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不少青年干警发出这样的感慨:“人民警察就是要用赤诚之心保卫人民安居乐业,用忠甘之胆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用一腔热血铸就光荣的使命对于人民警察来说“穿上湛蓝的警服,接受着百姓注视的目光,心中的自豪感、责任感油然而生。肩负起神圣的使命,为了百姓生活安居乐业,让服刑人员走上正轨,是监狱人民警察不懈的追求。”
著名的波音公司以“领导航空工业,永为先驱;应付重大挑战和风险;产品安全与品质;正直与合乎伦理的业务;“吃饭、呼吸、睡觉都念念不忘航空事业”作为企业价值观。可见,过硬的业务素质也是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展示平台。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则能占,战则能胜的强警队伍
一是政治素质:人民警察要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忠诚是人民警察最可贵的品格。忠诚于党是人民警察最重要的政治要求。忠诚于祖国是人民警察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二是业务素质:青年干警要有严格执法的能力,果断的处事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多面的协调能力。为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我们坚持“早压担子早成才,少压担子难成才,不压担予不成才”的用人思想,大胆把年轻干部推上岗,在实践工作中锻炼成材。
三是文化技能素质:在知识爆炸,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犯罪呈现出现代化、技术化的趋向,要求我们干警知识面宽,业务知识深,思维敏捷,逻辑严密。
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要求我们青年警察要有奉献和荣誉的使命感,要给他们创造一个讲奉献,知荣辱的文化氛围,奉献——人民警察要具备无私奉献精神,在困难和危险面前要无所畏惧。面对警务劳动的超负荷性、工作条件的艰苦性、执法环境的恶劣性和执法对象的危险性等,人民警察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甚至在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之际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教育青年干警把本职岗位作为践行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把日常养成作为践行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途径,真正把警察核心价值观作为理想信念来追求、作为道德情操来修养、作为行为准则来恪守。
荣誉——人民警察要崇尚荣誉,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崇尚荣誉是人民警察高尚境界的鲜明标志,是警察价值的崇高象征。用“读一本好书、写一篇好文章”,“听报告会、看好片子”的活动培养青年干警树立正确的荣誉观,把追求个人荣誉和维护国家、维护监狱的荣誉统一起来,以国家、组织、队伍的荣誉为荣,以国家、组织、队伍的耻辱为耻。
青年干警是监狱工作的生力军,是监狱基层基础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组织者。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世界是我们的,也是你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只有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因此塑造青年核心价值观,加强青年队伍建设,青年民警的参与,青年民警的努力,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才能永远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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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监狱监区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在新时期如何使青年民警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理念,塑造积极向上的核心价值观,营造警民鱼水情深的和谐氛围。
著名的波音公司以“领导航空工业,永为先驱;应付重大挑战和风险;产品安全与品质;正直与合乎伦理的业务;“吃饭、呼吸、睡觉都念念不忘航空事业”作为企业价值观。可见,过硬的业务素质也是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展示平台。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则能占,战则能胜的强警队伍
一是政治素质:人民警察要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忠诚是人民警察最可贵的品格。忠诚于党是人民警察最重要的政治要求。忠诚于祖国是人民警察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二是业务素质:青年干警要有严格执法的能力,果断的处事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多面的协调能力。为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我们坚持“早压担子早成才,少压担子难成才,不压担予不成才”的用人思想,大胆把年轻干部推上岗,在实践工作中锻炼成材。
三是文化技能素质:在知识爆炸,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犯罪呈现出现代化、技术化的趋向,要求我们干警知识面宽,业务知识深,思维敏捷,逻辑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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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和网络大量应用带来的是电子文件的大量存储。作为对实验室的要求,既要符合ISO/IEC17025的要求,又要根据电子档案本身的特点来进行管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监狱电子档案管理及其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监狱电子档案管理及其应用全文如下:
【摘要】档案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历史传承的最主要且有效的载体。其真实性,安全性,可识别性以及完整性直接决定了一份档案的法律地位与价值。伴随着互联网应用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档案的存在已经不再是一种单一的纸质形式,而是以电,光,磁等介质为主要的信息载体文件,随着这些文件的产生,大量的电子式档案也运用而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电子文件的产生,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真实性受到十分严峻的考验。电子档案的产生,无疑是对档案性能的一种强化。
计算机的网络化使得众多档案部门可以通过网络联结来实现电子档案的高速传递与资源共享,进而使档案资源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利用与开发。一方而,各个部门可以随时随地的将本部门已经形成的,有存档价值的一些电子文件通过互联网发送到需要的档案部门,而后档案人员通过相应的软件程序对档案进行核对,统计;再一方而,档案部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网站,发布允许公开的一些电子档案信息,使广大用户能够及时的获取档案信息并最大限度的发挥档案的效用。诚然,网络化有利也有弊,也会给档案管理带来一些负而性影响,比如隐私问题,安全保密性问题等,这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索。
应用计算机来管理电子档案,就必须要加强安全保密措施,并不断完善。要具备完善的安全保密体系需要具备以下几方而:1)电子档案要学习传统纸质档案设置不一样的密码等级,并且按照密码等级的不同,分别将档案储存到不同的数据库;2)根据电子档案的开放程度与密码等级,使用权限审核方式以及身份认证,确定用户是否可以阅读档案;3)建立安全级别不同的网络分段,特定网段的服务应采取方向控制的手段,一般情况下将内部用户设置为安全网段,受限网段则留给外部用户,内外分离可以减少被不是内部用户攻击的概率;4)对有密码等级的信息内容必须要进行加密处理并定期或不定期的修改所用密匙;5)启用系统自动的入侵检测功能,将操作的全过程以及各种访问进行有效的追踪记录,并安排人员定期的审计日志,能够白动识别蓄意攻击行为并及时处理;6)不断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渐渐对安全保密意识进行树立,最大可能的避免为人疏漏。
与传统纸质档案对比,电子档案是完全依赖于相关计算机的软硬件系统与存储介质,更容易受到储存载体的物理损伤,设备技术故障以及计算机病毒的破坏等突发事故影响,所以,电子档案管理需要重视存储载体的保护与对数据的备份。 (一)数据备份 数据备份能够为崩溃或者受损的电脑系统提供有效,安全的恢复手段,把因为数据丢失而造成的损失减到最低。建议大家采用脱机备份与磁盘镜像两者相结合的方案。热备份是对磁盘镜像的另一种称呼,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种类型的磁盘互相为镜像盘,无论是对哪个磁盘的数据进行操作,都会被直接复制到镜像盘中;若是其中的一个硬盘有了故障,另外一个硬盘就会提供一样的数据,从而减少系统中断或者数据丢失的几率。但是磁盘镜像不能对人为误操作或病毒破坏等问题进行解决,所以还需要定期的进行脱机备份。
(二)载体保护
电子档案记录载体具有光学性,磁光型以及磁性,但是这些载体容易受到光线,温度,湿度以及磁场等环境的影响,其寿命也普遍不会长久。这就需要采取一些保护措施来确保其耐久性:1)选择较高质量的磁盘,磁带或光盘;2)将电子档案盘带放在避光,无腐蚀性气体,防尘或无强磁场干扰的环境中,比如对温湿度的控制,库房或存放载体的柜架达到相关要求标准;3)人为因素。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其操作能力,彻底避免其不恰当操作。比如在使用标识笔标注时,会给盘而带来污损;拿取时的手法不正确,在上面留下指纹中的盐分,微生物或油脂等,会腐蚀盘带。而且,在保管电子档案的时候,要做到多分以及多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不同,一经改动就有痕迹留下,影响电子档案法律凭证性。要维护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原始性就要做到以下几方而:
(一)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技术主要包括验证技术与数字签署技术,用来解决抵赖,冒充以及伪造等问题,在流通与存储过程中,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与原始性进行了保证。当前数字签名技术较常用的有:电子签名,数字指纹,数字证书,数字水印等。
(二)加密与解密技术
一般情况下较多的使用“双密钥”式机制,加密密钥与解密密钥分离。只要将解密密钥妥善保密,用户就可以把自己的加密密钥广泛分发,公诸于众。任何人用加密密钥向其发送加密信息,此用户都可以用解密密钥将之打开并读阅,他人难以介入。
(三)防写措施
比如,现在的一些电子档案软件有一种可以将档案设置成“只读”的功能,能读不能修。
另外,双套归档制(即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并存)也是在欠缺成熟技术条件下,解决电子档案真实性与原始性问题的一个可行性办法。
有了上述对电子档案管理的认识,相信监狱的电子档案应用会更加便捷也会更保密。
电子档案管理与应用对监狱至关重要,只有做好电子档案的管理与应用,监狱才能确保信息的不泄露以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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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识别,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又称无线射频识别,是一种通信技术,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而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光学接触。RFID读写器也分移动式的和固定式的,目前RFID技术应用很广,如:图书馆,门禁系统,食品安全溯源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RFID技术对于监狱管理系统的重要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射频识别就是指为RFID 技术,也被称为无线射频技术,包括在通信技术里面,能够经无线电讯号检测某个目标同时读写某些信息,而且不需要认知体制与某些的目标里面成立机械或光学进行接触。
RFID 科学要上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时候的飞机雷达监控科学,是雷达科学的使用与强化了科学。HarryStockman 在1948年对外的一个论文《利用反射功率的通讯》建立了其在射频管理部分的概念李璐。RFID 的进展大约是能够分为下面这几个时期:二十世纪四零年代:雷达的使用与强化加强了射频识别科学。二十世纪五零年代:包含在射频识别科学的早期探索时期,核心是经由实验室的实验分析。
二十世纪六零年代:射频识别科学的理论经过进行发展了非常多新的使用方法。很多人提倡使用反向散射调制来达成短距离射频遥测以及识别的设计模式而且提供了非常完善的无源电子标志的策划案子。这时候看来RFID 科学的概念研究早已就趋于完善了。
二十世纪七零年代:RFID 技术进而产品的开发处在一个飞速进阶段非常多的射频识别科学迅速崛起。各国产生了非常多的最初的射频识别运用。可是,这时期的产品完成成本及品能已久没办法满足,仅仅依靠分立元件创建。
二十世纪八零年代:射频识别技术已经开始走入商业应用,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在交通运输中的卓越表现。
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世界上的非常多的人已经开始重视射频科学的标准化现象,由于它的商品大规模运用,所以慢慢成为人们日常里不可或缺的一个领域。例如RFID 科学在电子收费体制、不停车收费、汽车防盗等非常繁多的部分都被加以使用了。
二十世纪后:随着RFID 技术的快速发展,RFID 技术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智能化农业、智能化建筑、智能化园区、智能化医疗、智能化校园等等,这些新的概念不断地改变我们的生活,在使生活便利的同时,RFID 技术也在日趋成熟。
监狱是执行国家刑罚的机关,它担负着看守和管理罪犯、改造和警示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职能。目前,监狱的管理主要依赖于狱警,一般都是依靠狱警盯住犯人来进行看管。这就会导致监管场所的安全受到威胁。狱警也通常超压、超时工作,这就是导致人为的监管安全漏洞出现的原因。针对监狱实际问题,在对犯人的监控和管理中,如果能通过非接触方式自动识别、区分犯人,并且可与监狱其它管理系统协调工作,这就实现了对犯人实时、全方位的监控管理,这是非常安全、可靠的信息采集处理系统,将能解决存在的部分的出现状况,非常大地提高监狱安全保护的性能。根据上面我们可以看出,监狱的被监管者无线定位有其志在必行的时代意义和现实要求的必要性。
RFID 技术对于监狱管控系统具备如下几个优势:在安全上,RFID 科学的应用能够实现执勤人员对被监管人非接触实时监管,工作人员可以立刻知道什么人什么时刻在那些地方的数据,犯人如果进入警戒地方时,体制会马上自动报警,这就非常好的防止越狱现象的发生。另外,因为是非接触管控,因此工作人员的人体安全参数也被非常大程度增强了。
在工作上,射频科学的使用将变化传统的人工的工作方式,让机器代替人对警戒地方进行每时每刻的监控,不仅可靠性较高并且消息反馈非常及时,最大程度的减弱工作人员的责任,大大的增强工作效率。
在人性化上,管理部门仅仅需要对犯人的日常制定规则,但在其它没有限制的领域内犯人将可拥有最大的自由利益。在犯人的监管上,将变现犯人信息的电子标签的数据与这个监管人档案相搭配,在有用到的时就能够迅速获取有关的数据从而知道犯人的状态,而且能够针对非常多犯人设立起数据库、科学库,使用引擎进行研究和分析,对内在的威胁做出及时的评析,使指导的人能够对重点加以管控。
从这里我们可见RFID 科学在监狱监管中,可以在增强监狱管控安全的同时,极大减轻工作人员的负担,尤其对防暴,防逃,治逃工作具有非常非常重要的的意义。另外,大规模的应用该应用正处于最初始的时候,因此研究此项科学的体制开发也是符合现在的发展现状的。
3.1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政府从世界范围来看的确是RFID 运用的非常有利的推动者,他在RFID 标准的创办、相关软硬件科学的进展与运用的部门均走在全球的前列。欧洲依然在美国主要管理的EPCglobal标准的前提下建立的。日本的UID,尽管得到了自己厂商的推崇,可是想成为国际标准还应该走非常漫长的路。韩国政府也给了RFID 非常的重视,但到现在韩国在RFID 的标准上依然模糊不清。
3.2 国内研究现状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比起来的话,我国的RFID 进展的还非常落后。如今,我国RFID 产业还是没有主要关键科学,特别是在超高频RFID 领域。从含有标签、读写器、芯片和天线等硬件的商品来看,低高频RFID 科学要求并不是非常的高,国内进展技术非常完善,产品也被大规模使用,如今处于非常拥挤状况;而超高频RFID 科学的要求非常的高,国内科学相对没有,进展较晚,乐于从事超高频RFID 产品生产的公司以前就很少,而拥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公司就更少了。
RFID 的产业链重点是由芯片的创设、标签的封装、读写装备的处理和制造、体制的集成、中间件、应用软件等非常多的部分共同构成。完善的RFID 产业链在我国并没有完全形成,而主要技术也大多都掌控在国外的企业里。中低、高频标签封装科学尽管在国内变得非常成熟,可是只有非常有限的公司具备了超高频读写器的设计使用的技术。国内公司尽管具有基本的RFID 天线的创建和研发资源,可是不具备使用在液体状态、金属材料上的RFID 标签天线可靠性的建设的技能。体制集成尽管是发展比较快的部分,但是后台软件的领域及中间件这一块儿还不是很强大。
尽管与世界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距离,但我国在RFID 技术的市场培育已初步开花结果,研究方面也发展也很快。同时在RFID 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方面,我国已具有了自主开发高频、低频与微波RFID 电子标签与读写器的技术能力及集成系统的能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RFID技术将会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因为其标签的唯一性,我们可以根据标签提供信息来判断标签携带者的具体材料,这项技术是无线定位的关键技术之一。本文通过对监狱犯人管理过程中实际的困难和监狱管理的工作出发说明了运用RFID 的相关技术来解决犯人的定位监控管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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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效应是犯罪学的一个理论,该理论由詹姆士·威尔逊及乔治·凯林提出,并刊于《The Atlantic Monthly》1982年3月版的一篇题为《Broken Windows》的文章。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破窗理论在监狱管理中的实际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共同提出了著名的“破窗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破某建筑物的一块窗户玻璃,而该窗户又没得到及时修补,其他人可能会在这种示范性的暗示下,纵容自己去破坏更多窗户。
不久后,该建筑物会千疮百孔,公众变得麻木不仁,犯罪就会滋生、猖獗,社会变得无序、混乱。
目前,“破窗理论”在商业经营和社会管理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且收到良好效果。同样也为狱警管理罪犯工作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思路,即:要加强监狱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必须建立危机预警机制——预防“第一扇破窗”;二是建立风控修复机制——及时修复“第一扇破窗”;三是必须建立自我建设机制——解除“第一扇破窗”。
“破窗理论”成立的先决条件是“第一扇破窗”的出现。预防“第一扇破窗”的出现,关键在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在监狱建设方面,要遵循监狱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各监区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的监规监纪。例如:新入监的罪犯,对周围环境感到陌生,内心既迷茫又恐惧,他们甚至不知道监狱的管理方法和运行模式。面对服刑人员的观望,狱警要及时全面地了解罪犯的心理诉求,把他们的诉求和本监区的实际相结合,使其尽快了解本监区的管理制度,树立起遵章守纪的意识,按章办事。
另外,来自不同地区的服刑人员,在性格、情感、能力、兴趣、文化水平、信仰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了解、信任,所以很难真诚沟通、合作,以及共同生活。因此,狱警应该抓住罪犯入监的关键时期,通过教育为他们的思想改造打下基础,使罪犯在明确个人定位、获得集体认同的基础上,真正从心理上接受监狱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互相监督。
“破窗理论”的解除之策在于控制、修复“第一扇破窗”,它既是事情恶化的起点,也是事情无法控制的导火索。“第一扇破窗”有强烈的暗示性,它向人们传递出一种“打破无罪”的信息,从而诱导犯罪。因此,监狱中若出现“第一扇破窗”,就一定要及时修复,妥善处理,否则将诱发更多矛盾凸现出来。
首先,勿以恶小而不惩。监狱及监区的规章制度确定以后,总会有个别人心存侥幸,试图对其进行挑战。对监狱其他罪犯来说,如果看到“破窗第一人”毫发无损,他们就会以身效仿,甚至变本加厉。发展下去,只能导致更多罪犯成为“破窗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面对监狱中的“小恶”,如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势必导致难以收拾的“大恶”。所以监狱管理要坚持“零容忍”。
其次,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修复监狱中的“破窗”,需要长期观察、及时预警、准确修复。狱警要善于发现工作中出现的“破窗”,随时予以修复。再次,高度肯定“补窗”行为。我们要善加利用监狱中个别罪犯的“补窗”行为,引导更多罪犯参与“补窗”。此前,发生在北郊监狱某监区的一个案例就十分典型,值得借鉴。
十二月某日,在监区生产中,一名罪犯使用监区生产材料为另一名罪犯制作棉帽,正在二人商议细节时,被监区长撞见。监区长随即对该罪犯进行批评、教育。但是,该罪犯却用欺骗和狡辩的方式试图掩盖真相,蒙混过关。最终,该罪犯在事实面前不得不低头认错,并在全监区罪犯面前作了检讨。案例中,该罪犯的行为足以被罚禁闭,取消评奖,甚至撤回不久前提交人民法院的减刑申请。但是,监区领导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了该罪犯的日常表现和改正错误态度,做出惩罚该罪犯当众检讨以观后效的决定。从该罪犯的角度看,此事使其认识到监狱的规章制度不是空摆设,而是严肃的,一旦违反就要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该案例对监区其他罪犯也有深刻的教育、警示意义,从而有效控制潜在危机的发生,避免连锁反应。通过成功的“补窗”将可能发生的“破窗效应”扼杀在萌芽之中,而适度的惩罚给予了罪犯极大的改造空间。
“破窗理论”监狱管理中的预防、“补窗”工作要想顺利进行,还需要以下工作的支持。
首先,狱警要提高觉悟,把握住自己,杜绝拿要监区财务,或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提供便利。站得正,自然行的直。狱警的管教工作有威信、有力度的实质,不在于大声宣讲,而在于日常行为,以良好的形象来影响和带动管教工作。
其次,监狱、监区需按要求给罪犯的生活、工作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例如:冬季来临,要保障罪犯的冬衣、棉鞋、棉帽、手套、暖瓶的配给,以及日常热水、药物的供应等。
最后,监狱、监区还要在管理制度建设上,加大创新力度,形成长效机制,使制度与时代发展同步,与法律规范同步,与监狱、监区的实际情况紧密联系。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破窗”到危机,要从多方面找原因。这就需要狱警在面对日常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情时都更加用心、更加智慧、更加自律。每位狱警都要在工作中细心观察罪犯的行为,既要及时修复“第一扇破窗”,又要肯定和鼓励“补窗”行为;既要把握全局,又要见微知著。只有做到这些,监狱管理工作才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深入化,才能增强对罪犯全程化改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为罪犯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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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是保护我们社会安全的人员,他们有着一定的责任与义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义务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是人民武装警察的法定义务,武警部队非常重视保密这项义务,每年都要进行保密教育。但武警部队在履行该项义务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重大失泄密案件,已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关键词】武警法;保密义务;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武警部队作为国家的重要武装力量,担负着国家赋予的四项基本任务,基于完成任务的需要,往往掌握一定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这些秘密一旦泄露,不仅影响到任务的完成,而且还会对国家利益、军事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武装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泄露。
一、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
《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第19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三)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该法条以列举的形式阐述了武装警察的几项禁止性义务,其中第三项就是保密义务。
(一)武装警察保密义务的内容
法条中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或者使国家秘密、军事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这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指《刑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解放军《保密条例》、《保密守则》以及武警部队《严防网络失泄密“十不准”》等。
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行为,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采取交付原物的方式泄露,也可以采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印、上网等方式泄露。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泄露行为可以由行为人直接实施,也可以间接由他人实施。
(二)武装警察保密义务的特点
根据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武装警察的义务主体是全体武警官兵,它是以武装警察的职责和身份为基础的,其他公民和组织不具有这种义务。这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保密义务的主体是不同一样的。
2.平等性
武装警察的义务是平等的,每个武装警察都平等地履行义务,同时平等地承担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3.无偿性
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不同于新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竞业禁止”,后者是一种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则是无偿的,应当无条件的履行。
4.双重性
武警部队的一些内部规定本身就要求武警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武警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作为禁止性义务加以明确,表明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既是一个纪律要求,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具有双重性。
(三)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武警法》第34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违反保密义务,依据情节轻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主要是依据《纪律条令》的规定进行处罚,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则应当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二、武装警察履行保密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武警部队非常重视保密这项义务,每年都要进行保密教育,以往由于失泄密酿成的事件教训也极为深刻,但这类案件仍是屡禁不绝,目前看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法制观念淡漠思想麻痹大意
《保密法》和《保密条例》中都规定了保密的义务,《保密守则》也提出了具体的保密要求,然而这些并未引起一些武警官兵的注意,许多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并不了解。导致有的人在泄密之后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人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并不清楚“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具体含义,总认为自己就是普通一兵,根本没有什么秘密可言,还有人认为,__是领导机关、职能部门的事,总认为与己无关。
(二)信念不坚,人生观价值观偏移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要求军人报效国家。报效国家,就是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无一不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从报效国家,爱国这一点来讲,每个武警官兵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义务。但往往有一些人信念不坚、立场动摇,或为贪财图利,或为泄愤报复,非法出卖、提供军事秘密。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我们并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在国家法的层面,还是在军事法律法规层面,都有大量的规定制度,涉及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前面我们提到的《保密法》,《刑法》,军队的《保密条例》、《保密守则》、《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密的有关条款,例如该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有这么多完备的法律法规,却还是有失泄密事件频频发生,关键在于有的单位和个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都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武装警察严格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知危而后勇”,保密义务的履行现状并不让人满意,__形势严峻,要改善这样的局面,必须有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熟知保密法规,积极参加保密教育
只有了解法律,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我国已经有比较完备的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并非是无法可依。但有法并不代表每个武警官兵都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明白法律法规的要求,清楚地了解自己该怎么做。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和制度,明确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了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时刻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并且应该积极参加保密教育,了解保密的基本知识,了解失泄密的渠道,熟悉各项工作的保密职责及措施。
(二)加强自律,增强保密意识
列宁曾说过,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从某种意义上讲,真正的危险并不在于各种窃密活动,而在于内部的思想麻痹,丧失警惕。因此,必须增强保密意识,深刻认识到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从思想上树立确保秘密万无一失的决心。同时,要确保自己不出现失泄密现象,还应努力做到“三慎”。一是“慎独”。不管有没有人监督都能做到严于律己,始终如一,自觉坚持依法行事,严守保密纪律;二是“慎初”。有什么样的开始就可能有什么样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千万不能因为一次违反保密法规没有造成危害就存有侥幸心理,从而造成极大的失泄密隐患;三是“慎友”。要警惕别有用心之徒的拉拢腐蚀,切勿认为对方是“好友”、“知己”,便无所顾忌,把秘密视为交友的“条件”拱手相送。
(三)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好的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好的遵守和执行,就完全失去了其制定时的意义。因此,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必须制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并且要落到实处。目前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网络泄密和手机泄密的问题,关于互联网和手机的使用,《内务条令》中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加以改进,对于违规的行为依据《纪律条令》等法规进行处罚。
古人云:谋成于密而败于泄,三军之事莫重于密。武装警察由于身份和执行任务的特殊性,做好__尤为重要,这已经不仅仅是纪律的要求,更是《武警法》规定的武装警察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干部还是普通一兵,都应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武警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清发生失泄密的法律责任,把__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绝对安全。
参考文献:
[1]李可人,李海军.武警法实施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2]王建平,许耀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释义及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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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新预算法对监狱财务管理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监狱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构,监狱的财务管理工作不仅为刑罚提供资金和物质保障,也不断发挥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创造相应的社会价值。2015 年1 月1 日,新预算法的实施不断完善了预算法的完整性,增加了预算法的约束力,建立了透明、公开的预算制度。监狱财务管理预算作为监狱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新预算法的实施也对监狱财务管理有着深远影响。
监狱的财务管理主要包含会计核算、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建设制度的几大方面。监狱财务管理实际上就是对监狱每项财务支出和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监狱财务管理与监狱的全局建设息息相关,也是监狱建设的基础部分。
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不断的创新和改革,为了符合社会经济的需求和实现监狱管理的目的,监狱管理方面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多样化追求利益的目标,合理的把各种信息进行联系,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明确监狱财务管理的各种概念,切实做好监狱财务管理的规范建设。监狱财务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风险,怎样处理好监狱财务管理中出现问题和风险,这时就需要我们充分掌握监狱财务情况,合理利用财务信息,不断分析和研究经济市场的动态,对于存在的财务管理隐患给予及时处理和解决。
(一)促进监狱会计核算的精细化
依据新预算的相关规定,预算法的草案应该与新预算法相符合,并且依据算数、决算数以及调整预算数进行分别列出。依据上述规定,在监狱管理会计核算中不仅需要遵照经济分类法进行核算,也应该依据功能分类进行核算,与此同时,新预算法还提出对各政府预算进行着重审查。为了配合人大审查的实际需要,应该依据预算口径进行适当转化,达到预算草案与实际预算法相适应的目的。但是想要做到与报表达到一致,最根本的就是切实做好日常会计审核。
一般情况下,监狱的会计审核需要充分适应不同部门的不同需求,此时就需要真实全面地反映监狱整体财务情况的前提下,切实做到会计核算的精细化,也就是说合理使用信息软件,设置不同的会计项目、科目以及主体通过多维模式进行审核,从而不断满足监狱财务管理的需求,此时也应该满足合理的资源配置。
(二)促进监狱财务管理的规范和公开
经过不断改革和创新的新预算法增加了25 条规定,其中大部分条例都是促进预算规范和公开以及增加监管审查的条例,新增的条例对于增加监狱财务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很多的具体需求和规定。监狱作为国家的特殊机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民GDP的不断提高,社会越来越关注犯罪的改造率和监狱财务资金的使用情况,人们也越来越期待再次犯罪的情况不断减少。与其他的财政资金相比较,监狱改造资金变得更加敏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监狱财政的效益性和规范性也受到重视。因此,有关监狱财政公开和规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三公问题。监狱作为国家的特殊机构,应根据中央的相关规定,应该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问题,不能出现超支现象。第二,债务问题。由于国家不断重视罪犯教育和改革,不断落实财政资金,也严格控制了监狱的债务问题,监狱应该更加注重自身债务问题。第三,绩效问题。新预算法相关规定指出,各部门、各政府都应该明确绩效评价的条例。
监狱担负着改造人才,预防犯罪的历史使命,要不断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好每一分钱,注重资金的使用和效益。第四,资金管理规范。新预算法中指出,对于政府的支出和收入进行国库收支管理、两年内没有使用的资金,必须全部归纳为结余资金管理的条例。上述两条规定都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规范的要求,也对资金的使用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降低结余资金,以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三)促进监狱预算管理精细化
新出台的预算法案,在各部门进行编制、调整、执行以及决算对比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细化规定,着重强调了预算的严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现阶段,我国预算收支编列主要包括两大体系,分别为经济分类和功能分类,目前的财政公开基本上都是按照功能分类来划分的,但是新出台的新预算法规定,财政支出在进行功能分类以后还应该进行经济分类,从而进一步促进了财政预算的精细化,也可以说明预算的各种职能以及实际差别。新预算法提高了预算的精度,与此同时也提高了预算编制的难度,也对预算的要求变得更高。
现阶段,监狱财政预算方面一般都有两种预算方案,一套是内部管理预算方案,一套是上报上级部门的预算方案。在出台新预算法以后,这种预算方式很难发展下去,这是因为新预算法中的预算编制逐渐变得更加立体化,对预算调整和预算对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监狱内部和外部的预算方式不统一,就变得很难执行。监狱进行财政预算编制的时候,必须遵守几上几下的编制方式,对各部门进行财政编制预算,切实做到内外统一的预算编制。监狱想要切实做到预算的精细化管理就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第一,早规划。监狱财政应该做好顶层规划,依据监狱财政的特点明确当年的工作任务;第二,早实施。依据相关规定,尽可能早的开展批报工作,明确年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工程,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从而增加资金的执行率。第三,早编制。监狱预算应该早于财政部门的编制预算,建立合理的预算平台,提高预算的规范性。
(四)促进监狱加强预算管理
依据新预算的规定,相关部门应该把全部支出和收入归纳到预算中。随着预算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国家已经逐渐取消了预算外部资金,全部财政收入都归纳到政府预算,这一条例完全符合社会的发展、现代化的完整预算需求,不断体现预算管理的新方向。现阶段,监狱财政管理机构逐渐把监狱中各方面的财政收入归纳到预算中。
依据新预算法的要求和精神,逐渐被纳入监狱预算收支中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方向都会被归纳到预算中,与此同时,预算年限也会被相应延长,现阶段的监狱预算基本都是一年一预算,根据新预算法的新要求和规定,逐渐实行跨年度预算,接下来监狱需要不断进行跨年度预算分析,不能只看到当年的预算,应该进行长远考虑。也就是说,需要监狱建立大预算的财务管理观念,实行监狱全面预算管理方法,在编制财务预算的时候不仅仅需要基本的财政预算,还应该编制其他收支方面的预算。想要切实做好监狱的财政预算管理,就需要从三方面着手。
第一,全员参与,监狱财政预算管理不仅是财政部门的任务,也是所有部门的任务,需要监狱全体上下都进行参与,做到每一个人都拥有预算管理观念以及维护预算的责任,
第二,全额管理。监狱的衣食住行方面的资金支出都应该归纳到预算中,这也是简单、传统预算的扩展。
第三,全程管理。在对监狱财政预算进行管理、编制、执行、调整、分析以及监控的过程中,需要做到整个过程的管理,建立一定的管理制度,增加监狱的内部控制,确定分工,真正的发挥财政预算的作用,切实做到预算的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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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是回回民族的简称,它的族源追溯到7世纪末,是以中亚各族人、波斯人和阿拉伯人为主,在发展的过程中吸收了汉、蒙古、维吾尔等民族,在唐时被称为‘藩客’,元朝以后称为‘回回’。”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浅谈回族伦理道德中的优良传统及其现代意义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回族是我国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之一,回族的伦理道德是中华民族道德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承袭、世代流传下来许多优良的道德传统,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变化着,并丰富了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思想,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中,进一步发扬回族伦理道德的积极精神和优良传统,对促进民族感情的认同、社会心理的平衡和民族团结,具有宝贵的现代意义。
关键词:回族;伦理道德;传统;现代意义
论文正文:
浅谈回族伦理道德中的优良传统及其现代意义
回族的传统道德受到伊斯兰教道德的影响,在沿袭伊斯兰教伦理道德的同时,也吸取和承袭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有益成分,形成了自己的处世、处事伦理道德规范。并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充实、凝练、沉积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伊斯兰文化内涵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并具有宝贵的现代意义。
回族伦理道德,在理论和行为两方面都是以伊斯兰教伦理道德观作基础,回族伦理道德的形成起源于伊斯兰教伦理道德,可以说没有伊斯兰教伦理道德也就没有回族伦理道德。因为回族的形成就是伊斯兰教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没有伊斯兰教就没有回族。所以回族的伦理道德与伊斯兰教伦理道德是一脉相承的,两者有共同的本质,因此,探究回族伦理道德,必须了解和认知伊斯兰教的伦理道德。
伊斯兰教伦理道德以《》和《圣训》为根本宗旨,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涉及人类精神和物质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教徒制定了基本的道德规范。纵观伊斯兰教义,道德问题占有重要地位,比如“命人行好,止人干歹”“川赏善罚恶”就被认为是《》的基本道德主旨。它的本质其实就是指导和规定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对每一个穆斯林而言,都是实际生活的基本准则。
回族伦理道德的形成有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回族是回回民族的简称,它的族源追溯到7世纪末,是以中亚各族人、波斯人和阿拉伯人为主,在发展的过程中吸收了汉、蒙古、维吾尔等民族,在唐时被称为‘藩客’,元朝以后称为‘回回’。”他们所恪守的伊斯兰教伦理道德在“中国教义不明,教名未定,不见于典籍,亦无汉文译著,基本上是个侨民的宗教”[2]。他们的道德规范在各方面都受伊斯兰教伦理的道德的影响,秉承其伦理道德精髓和本质,初步奠定了回族伦理道德的基础。与此同时,不断汲取其他文化的有益成分,从而为构建本民族独具特色、自成一体的回族道德作了充分的准备。但是在充实、发展和演化当中,其所承载的伊斯兰精神却始终没有变化,并在承袭各家伦理道德文化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伦理道德。
回族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很多优秀的伦理道德传统,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今天都能进一步指导我们的工作和学习。
(一)为人正直,诚实做人
“为人正直,诚实做人”历来是处理个人与他人、集体、社会三者关系的一个重要行为规范,有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起到维护社会团结的作用。在伊斯兰道德伦理中也主要反映的是真主与人、人与人、人与其他被造物之间的关系,因此“为人正直,诚实做人”也是对这一主旨的反映。所以“为人正直,诚实做人”这一道德规范,在回族群众中是广为流行的。
伊斯兰教主张人们诚实守信,坚决反对欺诈行为。“在正己的基础上,鼓励人与人之间为利于社会和民族进步相互合作,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要求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讲究礼节,相互尊重;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胸怀宽阔,坦诚相见,避免相互猜疑,通过信任与理解保持群体之间和睦相处。”[3]在这样的伦理道德规范下,回族的每位成员要做到驱恶向善、驱邪归正,就要安守本分,远离邪恶,不要轻举妄动,滥杀无辜,要做不危害他人而有利于集体、社会的事情,约束不良行为,走上扬善抑恶的道路。
(二)尊老爱幼、仁慈互助
尊老爱幼、慈善怜悯和仁爱是伊斯兰教人道主义伦理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际生活中,回族依据《》的规定,履行拜功,为主道奋斗,孝敬父母,善待近亲,和睦邻里,怜恤孤儿,款待旅客,宽待奴仆;自律律人,自洁其身,不断提高素养,使自己处于美好高尚的境界,保持人所特有的尊严。在家庭内部,老年人是最受敬重的,儿孙晚辈以照顾体贴老人为荣。回族伦理中的仁爱思想以经训教导为指南。穆罕默德说:“人类就像一个完整的肌体,一处患疾,全身疼痛。”又说:“具备慈爱幼小、尊敬长辈、善待下属三种美德者,必进乐园。……不慈爱人者,就得不到真主的慈爱;不慈爱人者,也得不到别人的慈爱。……你们慈爱大地上的所有人,真主必慈爱你们。”
尊老爱幼这种美德也有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也是我们现代人的基本修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回族秉承伊斯兰教人伦思想,把敬老视为“主命”是回族乃至全社会的优良传统。
(三)与人为善,和睦相处
回族非常重视人际关系,强调“与人为善,和睦共处”的道德规范。旨在创造一种平等互助、团结友爱、同心同德、和衷共济的社会道德氛围。《百问》一书认为“与人为善”要做到三项禁止:禁忌丑恶,即禁说谎、诬陷及一切言行上的罪恶;禁一切越规的异端;禁称霸,即禁迫害、禁毁人、禁背议、禁诽谤。在日常生活中,孝敬父母、优待亲属,怜悯孤儿,赈济贫民,热忱待宾,善待邻里等,都是“与人为善”的具体表现。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际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一般的关系。从伦理的角度看,这种关系反映的是个人对他人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认同,其中包含有个人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是评价个人行为对社会成员是否有价值的标准,个人应当履行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人际关系是否健康,是决定社会能否正常发展、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
(四)主持公正,扬善抑恶
回族特别强调“主持公正,扬善抑恶”的道德规范。主持公正即主持正义和公平,就是恰如其分地对待人和事,如贡献与奖赏相当,罪恶与惩罚相宜就是公正,否则就是不公正。回族穆斯林为了宣扬真理、捍卫正义,要求人们秉公作证,不怕任何挑战、责难和诋毁。《》讲:“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扬善抑恶,即提倡善行,抑制恶行。在回族群众中的通俗表述是“以德报德,以怨报怨”。要求人们积德、报德、不做坏事,在现实生活中尽可能多做好事。
在回族中,不少人能做到伸张正义,敢于同恶势力作斗争。这些人在国家危难和民族危亡的历史关头,往往能尽弃前嫌、挺身而出,为捍卫崇高的理想和正义的事业,同外敌和恶势力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其中不少人为此作出了巨大的牺牲,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极其重要的,在今天更值得我们发扬光大。
(五)崇俭抑奢、公而无私
回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是一个勤劳的民族,在生活和生产中,养成了勤于劳动、节俭生活的良好美德。勤劳节俭,不奢华浪费,是回族实现社会理想的重要途径。回族穆斯林崇尚“两世并重”的思想,重视人们的物质利益,提倡和鼓励人们通过辛勤劳动获得财产,尽可能地增加收入,认为这是立足社会的前提,必须通过正当手段和合法途径获取物质财富。拥有富裕的物质财富后,必须勤俭节约,避免奢华浪费,认为挥霍是一种犯罪,是恶魔的行为,“挥霍者确是魔鬼的朋友”。因此,在回族穆斯林社会中,一般都能坚持勤俭节约的优良美德。回族秉承伊斯兰“均贫富”的社会理想,避免贫富差距悬殊。广布人间真爱,铲除一切自私自利的劣根行为,使整个人类社会精诚团结、祸福与共。
(六)守中致和、公正中庸
“中和”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智慧的核心,如儒家提出的“和为贵”、“致中和”的思想,表现了从追求个人身心内外的和谐到对人与人之间和谐的追求。“中和”也是道家和道教的根本特征和思想枢纽。伊斯兰教的守中致和、公正中庸就是“中间主义”的道德规范。穆罕默德曾说:“凡事之善,即守其中。”从中可以看出,穆斯林为人处世应该守中、适度才符合伊斯兰道德规范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回族穆斯林把公正、适中作为个人重要的道德修持而加以提倡,并用于实际生活的各个方面,使自己做人做事都不偏不倚、守中行善。主持、维护公道是“善行”的主命。穆罕默德曾说,如果有人在两个人之间主持公道,即是一种慈善。主持公正即主持正义和公平,就是恰如其分地对待人和事,如贡献与奖赏相当,罪恶与惩罚相宜就是公正,否则就是不公正。回族穆斯林为了宣扬真理、捍卫正义,要求人们秉公作证,不怕任何挑战、责难和诋毁。要求人们为人处世要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既不阿谀奉承,也不恃强凌弱。此外,在各种商事活动中,要求平等待人,公平交易,童叟无欺,不牟取暴利,不以假乱真,不以次充优,不短斤少两,不囤积居奇,不随意克扣他人所应得的财物。在生活消费上,主张既不挥霍,又不吝啬。不难看出,回族穆斯林倡导的中庸、适度思想,完善和丰富了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中庸致和思想。
回族伦理道德在发展的过程中融入了各个民族的优良传统并将其继承和发展,作为中国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其所具有的优良传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回族伦理道德行为反映在民间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比如说坚忍、守中、孝亲、团结、清洁、正义、团结、顺从等,这些不成文的传统道德行为规范,起着巩固信仰、净化心灵、稳定社会、团结内部的重要作用。在回族聚居的乡村、里弄很少见到聚赌、酗酒、嫖娼等现象。宽恕忍让、团结和睦的敦厚民风使这些地区成为犯罪率最低的地区之一。回族传统的伦理道德风尚,定能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得到弘扬光大,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具有丰富的现代意义。
四、总结
总而言之,中国回族传统伦理道德思想的诞生离不开伊斯兰教的伦理思想,在长期的发展和继承中,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的伦理道德。它所反映出的优秀传统对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环境也有宝贵的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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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民警察遇到其职责范围外的危难救助情形时,危难救助是一种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所谓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是指人民警察基于其警察身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外的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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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危难救助作为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人民警察履行危难救助义务的实际过程中,存在着危难救助性质不明确、主体不清晰、条件不明确、救济制度不完善和法律责任模糊等突出问题,不利于人民警察合法、合理地履行职责和义务,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危难救助的实际效果。对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界定、主体、条件、救济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完善人民警察危难救助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人民警察; 危难救助; 法律责任。
论文正文: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探析
( 一)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定义。
《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 21 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该章规定的是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因此,追究立法本意来看,对公民的危难救助是全体人民警察的义务,该义务也符合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这种义务的性质应该定性为全体人民警察主体参与法定职责之外的义务性非警务活动。同时,该法第二章对人民警察的职权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的具体规定同样“隐含”着危难救助的内容。
例如,根据第 6 条第 2 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规定,治安警察需要对因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于危难情形的公民进行危难救助; 根据第 3 项“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交通警察需要对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进行危难救助; 根据第 4 项“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的规定,消防警察需要对火灾现场的遇险人员和财产进行危难救助; 根据第14 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关于人民警察危难救助职责的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需要履行危难救助的职权。《人民警察法》第 19 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因此,即使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危难救助情形,也应该履行危难救助的职责。因此,根据不同警种的不同职权,危难救助同样是特定人民警察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察职务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危难救助是特定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和全体人民警察的身份性义务。因此,笔者认为,人民警察危难救助应被定义为: “我国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和身份义务,对生命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救援和帮助行为。”
( 二)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性质。
当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危难救助职责时,危难救助是一种紧急行政救助行为。首先,危难救助是一种行政行为,与普通的职业危难救助即专业救助公司提供的救助和普通公民进行的慈善救助存在着显著区别。对依法履行危难救助职责的人民警察而言,他们的危难救助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而职业救助和慈善救助对于救助公司和普通公民来说只是一种职业、市场行为或者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两者存在着根本不同。其次,危难救助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救助行为。所谓行政救助,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对需要救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救援和帮助行为,其形式主要有安置、抚恤、补助、收留、优待、危难救助等。
最后,危难救助是一种紧急行政救助行为。根据紧迫情形的不同,行政救助行为又可分为平时行政帮助行为和紧急行政救助行为。前者是指行政主体对依法需要救助的特定对象给予常规性的物质帮助,如优待金、抚恤金、困难生活补助等; 而后者是指行政主体对在紧急情况下需要救助的对象,依法给予的物质帮助和行为救援。人民警察危难救助,应该属于后者。因此,只有当需要救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人民警察的救援和帮助行为才是危难救助行为。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平时救助行为和一般性帮助行为,不宜划入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范畴。
当人民警察遇到其职责范围外的危难救助情形时,危难救助是一种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所谓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是指人民警察基于其警察身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外的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因此,根据《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的规定,危难救助是全体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而必须履行的,不能因为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而免除。《法国国家警察职业道德准则法令》第一编“国家警察的义务”第 8 条也规定: “即使不在执行任务,国家警察仍有义务主动救助身陷险境的任何人员,制止任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保护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免受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外的危难救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警察力量的非警务运用,不同于平时的警察职务活动。例如,交通警察执勤过程中遇到火灾时对公民进行危难救助,司法警察在下班途中遇到公民溺水时进行危难救助。这类行为都不是相关警种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而是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必须履行的身份性义务,这种身份性义务的履行不受地域、警种、时间的限制。
( 三)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特征。
1. 危难救助既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性义务,又是人民警察的身份性义务。
当特定人民警察主体根据法定职责履行危难救助义务时,危难救助是人民警察的一种职责性义务。
而在法定职责之外时,危难救助又是全体人民警察的一种身份性义务。
2. 危难救助的客体既包括人身安全,又包括财产安全。
当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难情形时,人民警察都应该依法履行危难救助的法定职责和身份义务。但是,当救助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发生冲突时,人民警察应当首先救助公民的人身安全,在确保公民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财产的救助。
3. 危难救助的程序简便、灵活。
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是当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时的一种紧急救助行为,如果对救助程序进行过于严格和繁琐的要求,必然会延误救助时间,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应当赋予进行危难救助的人民警察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他们采用简便、灵活的方式实施危难救助。
4. 危难救助中可以综合实施其他行政行为。
当人民警察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紧急行政救助行为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综合实施如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保证危难救助的效果。例如,消防警察在灭火救援的危难救助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消防法》
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又如,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 25条和《防洪法》第 45 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根据救灾指挥部和指挥机构的指挥,在地震、洪水救援等危难救助中可以采取行政征用、行政征收等措施,临时征用、征收交通工具或其他物资、设备。
根据法治原理,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众所周知,组织只是一种拟人化实体,不具有自然生命力。其享有的权力要转化为具体行为,就必须依赖于组织中的成员即自然人,而其成员以组织的名义行使权力,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则由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危难救助作为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职责依法履行时,此时危难救助的性质是一种紧急行政救助行为,这是一种职权行为、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危难救助的主体应该是特定的警察机关。此时,特定警种的人民警察代表警察机关依法履行危难救助职责,存在着职责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只有当遇到警察机关职责和地域管辖范围内的危难情形时,这些特定警种的人民警察才需要依法履行危难救助的职责。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超出职责和地域管辖范围的危难情形,人民警察就没有救助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已经明确把危难救助规定为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即使超出职责和地域管辖范围,此时作为一项身份性义务和一种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危难救助的主体应该是在编的所有人民警察个人,不存在职责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时间和警种的限制,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 一)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实施应以存在义务为前提。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义务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性义务,也包括基于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性义务。
1.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职责性义务。
随着人民警察服务职能的不断扩展,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职责也在不断加强,除了《人民警察法》
第 6 条列举的部分危难救助职责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又赋予了人民警察一些新的危难救助职责。
笔者参阅《人民警察法》《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将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职责性义务概括如下:
公安交警对交通事故中受伤公民的危难救助;公安消防警察对在火险中的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进行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的危难救助( 如,对在山林、荒漠中迷路公民的危难救助)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生活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的人身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对在看守所、监狱、劳教所中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难情形的被监管人员的危难救助( 如,被监管人突发重病、自杀、自伤或相互殴打等,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警察,要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救助和制止)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遇险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因家庭暴力遭受危难的公民进行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其他因犯罪行为和危害社会秩序行为遭遇危险的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人民警察对因其他紧急情况遭遇危险的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2.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身份性义务。
当危难救助情形不属于人民警察法定职责性义务时,所有人民警察基于身份性义务,需要救助的范围应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面临现实紧迫危险的所有情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必须达到现实紧迫的程度才属于人民警察基于身份性义务需要救助的范围,任何危险情形都苛求人民警察进行救助是不现实、不合理的。
( 二) 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
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具有履行危难救助义务的可能性。人民警察危难救助义务的履行需要人民警察在一定的人力、物力、技能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得以履行。对于人民警察救助的条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的规定。《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第 23 条规定: 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 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第 52 条规定: 110 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110 专用警车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 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事故资格。
法谚有云: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也不能命令人做他无能为力的事情。比如,不能对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苛以下水救助落水者的义务。同样,尽管由职业性质决定,人民警察承担着更多的职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警察在任何条件下都具有履行危难救助的能力,必然存在着人民警察无法履行也无需履行义务的情形。
( 一)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中对公民的救济。
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多属于紧急救助,不但可能对救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容易导致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人民警察危难救助过程中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应由国家进行相应的补偿。此外,根据《人民警察法》第 34 条的规定,对于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危难救助义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对于人民警察见危不救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进行危难救助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警察行政目的上,都应当有补救的措施和方法,通常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为主。因此,建议明确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救济机关的管理机关和职责,明确规定救济案件的受理、审理、时效、法律监督程序等。
( 二)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中对警察的救济。
危难救助是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义务,人民警察必须积极勇为。但是,当人民警察面对各种危难情形勇敢作为时,相对于一般职务行为,人民警察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往往也面临着更大的威胁,极易遭受严重损害。若不建立健全有效的奖励和抚恤制度,仅靠见危不救的有关纪律处分措施,恐怕不利于激励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危难救助的职责。因此,相对于一般职务性行为,建议建立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专项奖励和抚恤标准,消除人民警察的后顾之忧,以期能更好地履行危难救助的职责,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和身份义务,应当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见危不救的行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待法定作为义务,应当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未履行,违反了法律规则背后“期待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应当具有相应的免责事由。
( 一) 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承担主体的不同,行政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责任; 根据行政法律责任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因此,根据人民警察见危不救的不同情形,应当对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区分。
1. 警察机关的外部行政法律责任。
当危难救助属于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时,危难救助的主体应该是特定警察机关,应由警察机关对危难救助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承认错误,确认违法和行政赔偿等。
2. 人民警察的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 22 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玩忽值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无论是基于法定职责还是身份义务,当人民警察见危不救时,都应当按照《人民警察法》第 48 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 二) 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 397 条第 1 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警察,当危难救助属于自己的法定职责情形而见危不救,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玩忽值守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认定为玩忽值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见危不救与一般渎职相比又存在着特殊性,往往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在符合特殊条件的情况下,见危不救的行为可能构成玩忽值守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定故意杀人罪。
例如,人民警察出警后发现公民受伤流血不止,被害人受伤后躺在人迹罕至的山路上或者事件发生在深夜、寒冷的冬季等情况时,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很可能导致受伤公民死亡。此时,警察见危不救致使公民死亡的,就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些情况下,负有法定救助职责的人民警察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见危不救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不作为的行为排除了第三人发现以及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性,对被害人的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与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使婴儿死亡这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性质一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 三) 免责事由。
1. 警察机关的免责事由。
( 1) 人民警察基于身份性义务而见危不救。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警察的见危不救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此时,危难救助主体不是警察机关,而是人民警察个人。因此,警察机关不必对人民警察个人基于身份义务的见危不救行为承担外部法律责任,而应由相关人民警察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 人民警察缺乏救助能力而见危不救。不作为行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有能力履行义务。因此,若负有危难救助职责的人民警察赶赴现场后缺乏相关救助能力和条件而没有救助,警察机关作为危难救助的主体也不必承担外部法律责任。
如交通警察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后发现受伤者被困车内,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工具和专业技能无法及时解救被困者致使被困者死亡等情况。
( 3) 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见危不救。因为不可抗力致使负有危难救助职责的人民警察不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同样不符合不作为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人民警察赶赴事发现场时,突遇严重的交通阻塞,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救助,这种情况下警察机关也不必承担外部法律责任。
( 4) 损害结果与见危不救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救助对象在人民警察赶赴现场之前已经死亡或者即时救助也已经没有生还可能性等情况下,由于见危不救行为与损害结果缺乏因果关系,警察机关不必承担外部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 2) 、( 3) 、( 4) 免责情形指的是人民警察代表特定警察机关履行属于危难救助职责范围的情形,此时危难救助的主体是警察机关。
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并不仅仅意味着警察机关不必承担外部行政法律责任,人民警察个人同样不必因见危不救行为承担内部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 人民警察的免责事由。
( 1) 无论是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还是身份性义务,若人民警察缺乏救助能力,存在不可抗力或者见危不救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都可以构成人民警察个人的免责事由。
( 2) 人民警察执行见危不救命令的行为。《人民警察法》第 32 条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 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从法理上说,当上级下达见危不救的命令时,人民警察危难救助行为便会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却人民警察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责任承担。此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作出见危不救决定和下达命令的上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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