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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其中之一就是留守儿童问题。许多在外务工的人员只能自己进城的,但是却无力让孩子进城就读。所以,他们只能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由父母中的一方或托付他人代为照管,而子女在一年中也很少能和他们见面,甚至好几年也盼不到与父母相聚。这不仅增加了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父母来自教育、医疗、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压力。而且,长此以往也制约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首先,留守儿童的父母需要加强对其子女监护力度。父母在子女教育中地位尤为重要,所以,对于子女的教育不单单是给他们提供物质条件,更重要的是给予足够的关爱以及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为此,父母尽量将孩子带在身边履行监护职责,这样,就能够及时了解孩子在学习,心里以及生活需求,引导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当然,在父母外出打工而实在没有条件带上孩子时,则要选择适当的监护人。同时,还要及时与与子女以及学校进行积极地沟通。其次,加强社会力量援助。目前,政府虽然积极采取各种方法不断改善留守儿童生活和学习状况,但政府资源还是有限的,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的条件也尚不成熟。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在社区或学校的组织下,以民间的捐献、志愿者的参与为主体,逐步推行留守儿童的集体监护。 而且集体监护也正好为社会大众参与留守儿童的监护提供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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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年轻人离开农村去大城市务工,然而,他们的孩子却不得不留在农村学习,得不到父母的照顾,且这些留守儿童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采取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通过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人身安全等方面提出相应法律保护对策,旨在逐步缩小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使其学习和生活都能够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留守儿童 受教育权 法律权益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其中之一就是留守儿童问题。许多在外务工的人员只能自己进城的,但是却无力让孩子进城就读。所以,他们只能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由父母中的一方或托付他人代为照管,而子女在一年中也很少能和他们见面,甚至好几年也盼不到与父母相聚。这不仅增加了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父母来自教育、医疗、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压力。而且,长此以往也制约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 据统计,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隔辈监护,单亲监护以及亲友监护。而且在农村留守儿童中,绝大多数是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在我们调查的300户中,大约有60%的孩子是留在农村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有27%的孩子是单亲监护,大约13%是和其他亲戚住在一起。
这样,农村留守儿童从父母的双亲监护向非亲权的监护或着单亲监护转变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监护的不力。对于隔辈监护而言,这些监护人大都是年迈的老人,他们的健康状况也不是很好,身体身体较弱或是患有疾病,有的甚至久病不得不常年卧床。因而,他们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管已是极其不易,更不用说给予这些儿童更好的照顾来满足他们情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另外,这些老年人祖祖辈辈生活在村子里,很少接受大城市中各方面的信息,这样由祖辈教育在观念和方法也是有所滞后,极易使这些孩子产生娇生惯养及放任自流的教育倾向。特别是,他们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可见,隔辈监护必然会使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弱化。
对于单亲监护的方式来说,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般是由农村留守儿童的父亲外出打工,由母亲对这些留守儿童行使监护职责,照顾这些留守儿童的生活,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教育。但是,由于单亲监护人的母亲不仅要负责耕作自己的承包地和农田,还要照顾患病的亲人,因此,单亲监护的母亲在承受沉重的劳动负荷以及巨大的生活压力下,根本无法给予留守儿童适当的监护,这势必会损害孩子获得适当监护的权益与受教育的权益。
除了上述两种监护类型外,还有的就是由成年的亲属或朋友来对这些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监护。这些亲属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这就会使被监护的留守儿童处于管教真空的状态。而由同辈的兄、姐对其监护,一方面,此类监护人有的自身年龄尚小,并且也缺乏监护的能力,客观上无法去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经常酗酒斗殴,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甚至,触犯法律。所以,此种监护也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益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无论社会发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同时也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着的重要途径。此外,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然而,近些年来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在农村,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出外打工维持生计,无法在孩子身边帮助他们学习,因此,他们中有的孩子缺少监管,加之自制力薄弱,难以形成正确的学习观,而且无心学习,学习成绩也普遍偏低。此外,对于单亲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辈的隔代监管中,这些孩子在饮食起居上有保障,然而,长久生活在不完全的家庭环境中对其自身的成长也或多或少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后果,极其容易导致孩子的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障碍等方面的问题。最终,他们逐渐出现厌学,甚至是辍学。
另外,除了上述所说的留守儿童家庭因素影响外,还存在学校教育的因素。首先,有的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中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教学设施不齐全,教育质量偏低,无法让留守儿童与城市的孩子一样获得平等的教育资源。其次,在一些偏远山区,教师资源资源匮乏。因而,根本无法达到正常的教育水平。最后,有些留守儿童处于叛逆期,不遵守学校的监管,在管理不了时,学校并没有积极处理,采取开除方式来规避学校责任。最终,使有些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儿童,以致使其走上青少年犯罪的道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因其家庭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自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少自我保护能力,因此易产生人身安全问题。近日就有报道,在江西,宜春,一个偏远的小山村。李细秀老人的五个孙子孙女,同时溺亡于村后的一口水塘。出事时,李细秀得到孙子报信,急忙向村里人求救,然而,却没有找到一个能下水救人的年轻人,因为这个季节,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而且,近些年也频繁发生留守儿童各种悲剧事件,2008年7月湖南省涟源县遭遇一场特大洪灾,12名儿童死亡,其中11名是留守儿童。2009年11月,广西贺州鞭炮黑作坊爆炸,11名被哄骗来的留守儿童受伤,扶风县5名小学生相约自杀,其中4名是留守儿童。 这次5名留守儿童的溺亡,全村找不到一个年轻人施救。 而且,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他们大都缺少父母关爱和教育,在心理和行为上极易产生消极情绪,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是与社会上不良分子混在一起,甚至触犯刑法,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危害。
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关系到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而且会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因而则更需要法律上对他们给予相应的保护。
首先,留守儿童的父母需要加强对其子女监护力度。父母在子女教育中地位尤为重要,所以,对于子女的教育不单单是给他们提供物质条件,更重要的是给予足够的关爱以及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为此,父母尽量将孩子带在身边履行监护职责,这样,就能够及时了解孩子在学习,心里以及生活需求,引导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当然,在父母外出打工而实在没有条件带上孩子时,则要选择适当的监护人。同时,还要及时与与子女以及学校进行积极地沟通。其次,加强社会力量援助。目前,政府虽然积极采取各种方法不断改善留守儿童生活和学习状况,但政府资源还是有限的,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的条件也尚不成熟。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在社区或学校的组织下,以民间的捐献、志愿者的参与为主体,逐步推行留守儿童的集体监护。 而且集体监护也正好为社会大众参与留守儿童的监护提供一个平台。
在农村教育过程中出现了城乡义务教育的不平等,所以应该修改相关法律,调整相关政策。尽快制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条例。与此同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户籍外的地区入学的机会,给予这些农村留守儿童充足的教育资源。此外,学校应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学校每学期都要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教育和托管情况以及父母的打工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全面的了解。这样不仅可以帮助教师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在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帮助家长了解孩子的状况,及时与学校协商有效的教育方法。
首先,通过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为这些孩子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从而避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使留守儿童被监护权及受教育权等权益得到法律应有的保障。例如,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不法侵害惩罚力度,严惩教唆留守儿童进行违法犯罪的教唆犯。其次,还要增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降低这些留守儿童因无父母监护或是得不到到适当的监护而误入歧途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另外,民政部门可以讲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留守儿童纳入最低当地生活保障体系,卫生部门也要全面了解留守儿童的健康情况,及时提供的综合全面的医疗保障。总之,通过政府各个部门有效措施更好地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以及人身安全问题已是不容忽视。事实上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避免因父母外出务工,生活和教育上得不到的照顾和教导产生的不利影响,另外,通过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避免侵害的发生,有利于我国农村家庭的和谐发展。此外,对于留守儿童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也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及教育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因此,我们更加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为这些孩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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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论文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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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节约经费的重要手段。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资金招标。
(一)政府采购的界定。
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竞争也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技术,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使用户可以用较低的价格采购到优质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4.经济效率原则。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中很少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重复投资、盲目采购现象严重,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因此,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不仅要实现实质上的经济效率原则,还要体现采购程序上的经济效率原则。
5.廉政原则。
廉政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禁止违法和腐败行为,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府的廉政。这一原则有两个要求: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权谋私。这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过程中,禁止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单方面的接触,与采购合同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人员应当回避等。二是合理行使政府的自主裁量权。由于采购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法律赋予采购主体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以应付特殊情况。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同时,合理地行使政府采购自主裁量权也是廉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一)政府采购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标投标法》
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这部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采购以及是否委托采购的权力;而后一部《政府采购法》强调政策目标和集中采购,前一部法律普遍允许以私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后一部法律则强调和提倡政府集中采购,由非营利为目的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任务。由于存在两部调整和规范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致使还有许多的非集中采购机构存在,这些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政府采购中心。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偏小。
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很显然,我国主张将采购主体公共性、采购所适用的资金的公共性与从事活动的非竟争性结合起来,并按照采购主体的公共性,采购资金公共性及从事活动的非竞争性三者并举这一原则来确定政府采购的事实主体,而将国有企业尤其是公用事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三)政府采购方式规定不明确。
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对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泛,即除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达到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①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比较薄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并没有对各种方式的配合适用做出规定。如就公开招标而言,《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其优先适用的地位,并且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做出了规定,但未就公开招标与其他方式配合适用作出规定。第二,对某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第三,已有的规定不明确或不严密。如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批准,以什么方式提出申请则没有做出规定。第四,对某些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全。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内部科(股)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这就难免会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财政大包大揽所有的采购事务, 把管理与采购事务性工作混为一体,有悖于政府采购推行的初衷,致使政府采购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人为造成工作繁杂,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这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相悖。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
为了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应尽快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健全专门法律,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这一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法》,包括总则、招标、决算、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则等内容,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基础。二是《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法作出具体解释和补充。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从而做到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在完善《政府采购法》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经验,设置合同申诉委员会,专门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申诉。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在很多履行政府公共功能的采购支出中,财政性资金只占其中一部分。不少履行公共功能的项目,或多或少是以其他资金举办的,比如说,运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也有我们国内商业银行的配套贷款,或者政策性银行的贷款等等。甚至也不排除一些捐赠资金和一些其他可能渠道的资金,融入这种有公共职能的工程和项目。如果我们认定只有财政性资金作为来源的采购活动才能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则的覆盖范围,比照现实就会发现一个为数巨大的资金数量脱离调控范围,不利于在转轨过程中,很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确政府采购的各种方式。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引入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兼容的公开招标、投标。
在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进行直播,将招标的全部程序置于大庭广众的监督之下,使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地进行,从而减少和避免招投标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四)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1.建立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制定重要政策、审查批准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集中采购,委托、代理代购,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网络等。
2.政事公开。
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事权进行科学划分,前者是管理机构,后者是操作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是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不直接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文献].
[1]宗煜。政府采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二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3]张建中。政府采购分析[N].经济参考报,2007-11(1)。
[4]李海涛。我国政府采购[N].北京青年报,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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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法律问题全文如下:
【摘要】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如何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剖析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及立法和执法不完善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文章着重阐述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相应法律措施。
【论文正文】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
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中国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1][8][9]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3][4][5]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7期《国有资产流失忧思录》。
[6]参见《经济日报》1996年3月16日。
[7]参见《经济日报》19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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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道德失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约束力的失去或弱化,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具有道德责任能力的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不遵守本该遵守的道德准则,丢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心的行为现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道德失范问题的法律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以经济建设为第一要务及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却频繁地爆发了一系列刺痛国人良知的道德恶性事件,本文希望从个案切入,探究道德失范问题的形成原因,并从“道法合和”
的古代法律思想中寻求解决建议。
【关键词】法制; 道德失范; 法律道德化。
2011 年 10 月 13 日,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在佛山南海一处五金城里被两辆面包车先后4 次碾过,7 分钟有18 人路过,却无一人伸出援手,最后被一拾荒阿婆发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永久离开人间。
类似事件频繁见诸报端,从围观跳楼、旁观溺水到冷眼无视凶案等等,洛阳性奴案、李阳家暴案都无不令人扼腕,无情冲击着古老礼仪之邦的文明底线。缘何在政府高层努力推动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教育,大力重构社会主义新时期核心价值体系的大背景下,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各种各样的道德嬗变和道德滑坡现象呢?
( 一) 道德权威弱化。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事业、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道德在中国政治文明和传统法律文明形成中,一直扮演着核心角色,从早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援礼入法”、“礼法结合”再到“礼法合一”,无不突显道德在社会统治中的非凡意义,古代法律制度在“阴阳合和”的辩证思维方式的指导下进行设计、建设,逐渐形成“礼法”传统,因其神化君权、强化王权而深受封建集权统治者的欢迎,道德便成为了国人价值评判的主要标准,以礼为核心,法、术为手段的统治制度随着封建制度在中国数千年的延续而融化在国人思维里。然随着封建制度的终结,新政权的诞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中国的政治结构、文化理念、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等各方面正不断而又茫然地走向转型与发展,道德的在社会统治中的核心地位亦逐渐边缘化,具体体现如下:
( 1) 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基础的改变,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调整,致使原有的适应那种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思想观念和道德意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确立并发展的时间尚短,与其相适应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观念、规范仍处于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这就形成了一个道德空场。
由于市场的开放性,拓宽了人们交往活动的范围,也瓦解了传统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熟人言论在个体生活中的监督弱化,人们的道德要求容易因此放松,也正是由于社会的开放性,使得各种文化思潮、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传统秩序内产生激烈碰撞,令人们无所适从,甚至背道而驰; 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现象的了解更加理性,“自然报复”论不再成为人们约束自我的内心力量,从而一定程度瓦解了道德自律权威。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使道德的主客观环境更加复杂化,道德滑坡有着更大的可能性。
( 2)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集权的计划经济要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型,个体自由必须得到凸显,才能增强市场的活力,那么相应的个人利益就应由被压制变为充分尊重和合法保护,形成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实际的价值取向明显多元化。但当道德主体意识增强却又没有健全的利益协调机制进行合理规范和引导的情况下,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产生矛盾。人们往往是见利忘义,只是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道德约束常常被抛之脑后。在法律、体制和道德还不足以很好地约束和引导利益主体的利益行为的情形下,在强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在个人利益在这种转型条件下,人们的道德行为必然会出现一定时期的震荡,一定程度的道德滑坡成为现实。
( 3) 博弈成本的大小。
道德观的形成是通过博弈的方式产生的。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社会中的种种制度安排客观上使得遵从道德的行为成本过高,而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小。就如案例二所呈现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本应在公平基础上的博弈变得严重的不公平,博弈的作用被极大地异化,成为权力者玩弄权术的工具,这样,好的公共道德是难以树立的,只会以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取而代之,难怪人们大呼“做人难,做好人更难! ”
( 二) 法律权威尚未完全建立。
传统道德权威在社会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及博弈格局改变的冲击下已慢慢流于形式,在人们膨胀的认知欲和征服欲的引导下,社会以进步为目标,“崇尚个性”、“追逐自由”的观念甚嚣,人在追求权利的过程中是不愿意受到的约束的,致使思想意识日渐混乱、行为举止更无章法,这就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来约束和规范,这种权威就是“法”。但法更倾向于约束行为而不约束思想,即使法作为外在强制权威得以树立。但为何近代以来的中国,价值体系会全面崩溃,观念危机日重一日? 是什么原因致使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却没有使法律成为新的权威呢?
( 1) 法律在社会管理中角色不凸出: 我们现代化进程欲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以保障人民对自由的追求和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政体之下,“人人是法律的臣仆”,法超越于政治之上,对最高权力进行限制、对社会形成普遍的约束,成为权威,应突出“法律具有最高性”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政治体制也日渐民主,但封建集权思想仍有残留之迹,权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状并未彻底消除,党政一体,三权分立也名不符实,在政治与法律之间,法律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也就难以超越于政治之上而取得权威性。
( 2) 国家法与习惯法形成冲突: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加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使中国形成传统综合性法律思维,讲求国家法与习惯法在文化冲突中的融合,形成“诸法和合”的格局。但近代以来,分析性的思维方式,使人们逐渐习惯用分析的态度对待法律统一性与灵活性原则,往往认为灵活性会破坏统一性,使得广大的农村和民族地区的法治进程举步维艰,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这又影响到了法律权利性的树立。
( 3) 法律体系冗杂: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立法趋细趋多,部门划分愈加分明,是不可避免的,也有其合理性。但我们立法过于强调条文的制订、法律程序也异常复杂,不用说平常百姓,就连专业法律工作者都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时候,那法律到底是法官、法学家手中的宝典,还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信条呢? 由于过于专业,令寻常百姓在诉讼面前无所适从,只得求诸相关人士,无形中增加权利保障成本,甚至衍生出腐败、欺诈等现象,令百姓“只可远观,不可亵玩焉”,所以令人目不暇接的法律、法规,在生活中得不到完全的落实。
( 4) 法律制度落实缺位: 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深化,成绩喜人,但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人,似乎对现实的法制状况都有不同程度的不满。这种矛盾在于,“成绩”是指立法上的,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规模的法律体系,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不满”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强烈的“术”的意味。所谓“术”,就是对法的“灵活”掌握、“灵活”运用,通俗地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是一套,实践中做的又是另一套。
旧的权威已失,新的权威未生,新旧交替之际,价值观念混乱,人就像汪洋中失去舵手的小船一样失去了前行的方向,随波逐流、盲目乱撞,各种社会问题纷至沓来。现今道德沦陷状况愈演愈烈,为社会统治和社会和谐埋下不利因素,所以在法律至上原则的指导下,对现行政治体制做彻底的改选,改选成真正的权力多元、分权制衡的民主制度,使法律成为不受政治的束缚而成为真正的价值权威。并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重塑“法”的价值。
由于历史的延续性以及文化的独特性,我们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的今天,必须重新审视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的作用。
道的思维方式是综合性的,并以阴阳和合的观念指导中国文化建设和法制建设数千年,在其引领之下,法律与道德是和合的、法律内部诸法是和合的,法律对正义的诉求既不愿受形式之限,又不愿受实质之限,形式与实质也是和合的。但在西学东渐后,道德、法律走上分析之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二者则画地为牢,各自为政,道德失范行为,法律不予过问; 法律制裁行为,道德亦不予谴责。所以国人对目前的道德危机应寄予充分的重视,欲“抚大厦于将倾”,就不要将道德、法律分开来对待。也许美丽的花园之国新加坡在应对道德建设与经济发展脱节问题的道德法律化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路。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由于道德、法律都共同反映了人们对建立公平、和谐、有序的社会的追求,在调节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性,加之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渊源,使得道德法律化有了可能性。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我国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在道德规范功能弱化的现实中,道德法律化是适应社会情况发生了客观变化的需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我们知道,法律毕竟不同于道德,道德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道德法律化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或者说在社会转型这个特殊时期,道德只能借助法律资源作为一种援助,但非长久之计。
理想的状况应该是符合正义和道德的法律内化到个体内心中,就是将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观和道德关怀在法律上体现出来,否则法律本身是否“合法”就会受到质疑。同时法律的基本理念必须蕴涵着普遍主义的道德考虑,法律应该接受道德的检视,从而使道德和法律统一起来,使得经济秩序和社会交往都井然有序。总之,从长远眼光看来,我们还是要从底线伦理开始培育道德,而不能放弃道德。
[1]朱长根,谭英 .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 法制与社会,2007( 5)。
[2]焦国成,王易 . 当前社会道德状况和公民道德建设[J]。 新视野,1996( 3)。
[3]孙立平。 道德滑坡的社会学分析( J)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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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龙大轩。 道与中国法律传统[M]。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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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重视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切实重视公民的人格培养。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应当看到这一点。但是,以往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往往把力气花在了正面的、显性的教育上,花在外部灌输上,而很少从人格的和人的心理的角度来深化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失去日常化和潜移默化的效应。因此,必须在人格培养和思想道德教育的方法上来一个根本的转变,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应有优势和效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农村留守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留守儿童”专指那些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本文所提到的“留守儿童”确切的讲应当称作大龄“留守儿童”,他们是农村留守儿童中的一个特殊群体。12―16周岁的大龄农村留守儿童已经具备了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但他们又是一群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却又远未成熟、十分需要父母关爱和引导的群体。远离父母的生活状况,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对于大龄农村留守儿童目前处于的这种尴尬的境地,我们还必须考虑到,他们目前的生活状态。12-16岁的年纪,正值从青春期到青年的过度时期,恰好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而且这段时间大多数又是在学校度过的,这就给中学教育提出了一个难题――关注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政治教育问题。
关注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必须从正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存在的问题开始。这类留守儿童的普遍特征是:
1、易出现心理问题――缺少应有的父爱和母爱使他们的心灵容易受到创伤,往往只能无条件地、被动地接受现实。他们孤独、自卑、精神压抑、性格孤僻,不愿意与同学和老师沟通;他们的内心痛苦,看上去冷漠、自闭。
2、自律能力较差――这些留守儿童多在自己的祖辈身边长大,多缺乏及时有效的约束和管教,因此他们多是一些纪律散漫的、道德品行较差的学生。
3、学习成绩出现两极分化――上述两个特征同时又是这一特征的原因,一部分留守儿童自闭、孤僻,家庭给予的压力大,一心只投入学习,学习成绩好;而另一部分则因缺乏管教,学习态度不端正,自觉性差,学习成绩很差。
长期以来,农村留守儿童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短板已经成为影响留守儿童全面发展的阻碍,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这一群体思想政治教育已经是迫在眉睫。
1、学校方面
学校教学活动的开展中应改变以往学习导向的教育模式, 将思想政治教育至于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具体教学活动的开展中应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其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留守儿童实施寄宿制,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效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学校可以配备专职的思想政治教育者,通过关注留守儿童的思想状况,给这一群体提供更加全面的思想教育引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之上,还应该拓展到课堂以外,通过与家庭、社会的密切配合,形成一个立体化的教育体系。
浅谈农村留守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论文
2、家庭方面
对于留守儿童而言,家长的缺位是思想政治教育中面临的一大问题,鉴于此,家庭应在留守儿童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虽然目前短时间来看,要让父母与孩子在一起还不太现实,但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外出打工的服务可以将孩子带到自己的身边进行学习。 退一步讲,如果上述情况不能得到解决,家长可以再监护人方面进行仔细的筛选,同时经常与孩子进行联系,进行思想指导,确保孩子茁壮成长。只有通过加强二者之间的精神沟通,才能让留守儿童有一个关爱,从而保证其身心健康发展。鉴于此,父母以及祖辈应密切关注儿童的精神成长过程,在孩子精神出现困扰时应及时的给予引导和帮助。
3、政府方面
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思想政治教育中作用的发挥可以从两个方向努力,一方面就是对于留守儿童所在地政府而言,应尽可能的为留守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举例而言,地方政府可以在文化中心,留守儿童之家等方面进行投入,为留守儿童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另一方面对于外出打工父母所在地的政府而言,应在教育管制方面进一步放松,为留守儿童来到城市读书创造条件。政府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努力,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农村留守儿童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实现农村留守儿童的全面发展。
如何有效的提升农村留守儿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果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都会不断的考验着相关群体的智慧,对于此项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应投入更多的时间以及精力来加以推进。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尤其是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是刻不容缓。
4、社会方面
社会氛围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思想的发展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针对农村目前整个社会风气不良的情况,政府应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来将各种不良社会风气消除,为留守儿童思想政治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应想尽办法建立留守儿童活动中心,给留守儿童建立一个温暖的活动场所,让留守儿童在这样一个活动中心获得思想层面的健康发展。当然良好社会氛围的营造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需要整个社会舆论营造出一种关心留守儿童的氛围,使得社会上所有的人都能够关心这一群体,为这一群体思想教育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总之,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表现是多方面的,解决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而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教育问题适当、合理解决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难以绕过的难题,鉴于此,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的思想教育问题,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来确保学校、社会以及家庭在农村留守儿童思想政治教育中作用的发挥,从而实现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发展。
【浅谈农村留守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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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ffman(1963)B1首先提出了羞耻感的概念,用“stigma”一词表示羞耻感,“stigma”源于希腊语,本意是烙印,表示人身体上的某一个特征,而这个特征代表了这个人某些不良的道德特点,即“极大的玷污某人名誉的特征”。Goffman形容这是一种耻辱的特征,这种特征将一个完整的、正常的人变为了一个被玷污的打了折扣的人。此后病耻感的概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医学领域,如艾滋病、精神疾病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留守儿童耻感心理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留守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主要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尚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据《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000万。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规模为2948万,其中小学(6-11岁)和初中(12-14岁)学龄阶段儿童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分别占32.01%和16.30%,规模分别为1953万和995万,与2008年调查结果相比较,留守儿童总体规模在扩大。
留守儿童不仅集中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且沿海发达地区如广东、江苏也分布着大量留守儿童川。留守儿童群体不仅规模庞大,而且不利处境导致留守儿童极易出现心理行为发展异常现象,如情感淡漠、情绪不稳、行为偏差、习惯不良、性格缺陷等问题川。尽管对留守儿童心理行为发展方面已有大量的研究,获得了有价值的研究结果,但与留守儿童心理行为健康成长的复杂性相比,现有研究还远远不够。
耻感心理是个体而对社会生活中的羞耻现象时自觉产生的一种旨在维护被个体内化了的社会道德承受性的最低限度时所体验到的负性情感。这种负性情感可以促使个体对可能发生的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事件产生自觉的规避和抵制。所以,耻感心理是中国人秉持的基本伦理观念,更是一道重要的道德堤防,时刻影响着人们的言行。由于耻感心理的获得是个体在与重要他人相互作用过程中逐渐习得内化而成的,重要他人的教化及其教养方式、文化程度、亲子关系等与个体的耻感心理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社会大环境状况也影响个体的耻感心理的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中,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社会耻感缺失。有研究表明,青少年尤其是大学生在耻感问题上也存在诸多不良现象,如耻感缺失、耻感迷茫、耻感淡化、耻感偏差、耻感错位等现象。这些现象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言行举止,最终影响到青少年的伦理价值观等。作为正处在重要成长阶段的留守儿童,一方面因其重要他人系统教化的不足、家庭功能的缺失,另一方面留守儿童所处环境的不利,导致留守儿童耻感心理水平较低。
(一)研究对象
从江苏省扬州市郊和四川省渠县的4所乡镇小学采用整群方便抽样的方法抽取被试。留守儿童有效被试共537人,其中,男227人,女310人;三年级218人,四年级138人,五年级81人,六年级100人。同时,从这些留守儿童所在班级选取非留守儿童有效被试共492名作为对照组.其中.男305人. 女187人;三年级174人,四年级121人,五年级112人,六年级85人。
(二)研究工具
1.留守儿童耻感问卷叫,问卷包括关系耻感、行为耻感、个性耻感和身体耻感四个维度,共18个题项。问卷采用Liken 4点记分。得分越高表示耻感程度越高。问卷。系数为0.861,分半系数为0.836。通过对理论模型和数据拟合程度的检验,表明本问卷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
2.同伴冲突应对方式问卷。共包括问题解决、攻击、求助、退避、幻想5个因素。采用Liken5点计分,1代表从不采用这种方式,5代表总是采用这种方式,各维度的题目得分相加除以该维度题目数得出各维度平均分。问卷。系数为0.932,各因子.系数在0.614-0.926之间。本研究中该量表的内部一致性信度系数为0.829。
(三)研究程序
通过匿名方式对被试进行由专门人员指导的集体施测。然后对全部数据采用SPSS 11.5统计软件包进行处理。
(一)留守儿童耻感心理与同伴冲突应对方式的基本状况
为揭示留守儿童耻感心理与同伴冲突情境下的应对方式基本状况,先对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耻感心理与同伴冲突应对方式各因子的平均数进行对比分析。由表1可知,留守儿童耻感心理的行为耻感因子显著低于非留守儿童,而身体耻感、关系耻感和个性耻感三因子差异不显著。在而临同伴冲突情境时,留守儿童在退缩、攻击和幻想三种应对方式上显著高于非留守儿童;在问题解决应对方式上显著低于非留守儿童;在求助应对方式上与非留守儿童的差异不显著。两个群体的对比考察提示我们需要进一步对留守儿童群体耻感心理和同伴冲突应对方式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二)留守儿童耻感心理与同伴冲突应对方式的关系分析
为揭示留守儿童耻感心理与同伴冲突应对方式的关系,分别对耻感心理和应对方式各因子间的相关进行了分析。相关分析的结果表明,留守儿童的身体耻感与问题解决、幻想两种应对方式因子呈显著正相关,与退避、攻击两种应对方式因子呈显著负相关;行为耻感与问题解决、幻想两种应对方式因子呈显著正相关,与退避、攻击两种应对方式因子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耻感与求助、问题解决、幻想三种应对方式因子呈显著正相关,与退避、攻击两种应对方式因子呈显著负相关;个性耻感与问题解决应对方式因子呈显著正相关,与退避、攻击两种应对方式因子呈显著负相关。
为了进一步考察耻感心理对同伴冲突应对方式的影响,我们以耻感心理的四个因子为自变量,分别对5个应对方式因子进行逐步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表明,关系耻感对求助有显著正向预测作用,即留守儿童关系耻感水平越高,而对同伴冲突情境时越愿意采取求助方式去应对;
四种耻感心理因子对退避和攻击两种应对方式有显著负向预测作用,即留守儿童四种耻感心理因子水平越低,他们而对同伴冲突情境时更愿意采取退避和攻击的方式去应对;四种耻感心理因子对问题解决应对方式具有显著正向预测作用,即四种耻感心理因子水平越高,留守儿童越愿意采取问题解决方式去应对同伴冲突情境;行为耻感因子对幻想应对方式因子有显著正向预测作用,即行为耻感水平越高,留守儿童更愿意采取幻想的方式去应对同伴冲突情境。
与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耻感心理的行为耻感因子的得分显著降低,这一研究结果与关于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许多研究结论相一致。行为耻感是在与重要他人直接交往过程中慢慢内化而成的.其中.重要他人随时随地的言传身教和有意识的指导、教化是非常重要的。而留守儿童绝大多数都是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叔辈或父母单方生活在一起。一方面,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年龄偏大,思想相对传统,或者叔辈、父母一方承担的农活和家务过于沉重,可能导致对留守儿童的教养方式不当,对其言行举比教导和监督缺位。
另一方面,留守儿童与父母空间距离大,使得留守儿童不能及时从父母那里获得社会支持去应对遇到的困境,导致负性心理问题堆积,从而出现反社会行为,如果反社会行为给留守儿童带来心理的安慰或其期待的结果,就会导致行为耻感水平降低,甚至缺乏行为耻感。与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耻感心理的其他三因子差异不显著。
可能原因是,随着全社会对留守儿童的高度关注,不仅留守儿童父母给予孩子生活上、物质上的无微不至的关心,而且定期与孩子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关心孩子的心理成长,给予孩子有力的社会支持。政府、学校教职员工和一些社会组织也为留守儿童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支持,让留守儿童在正确认识自己、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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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而产生,并将长期存在的一个特殊社会弱势群体。自产生以来,留守儿童数量急剧上升,2005年底我国有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占全国农村儿童的28.29%,预计该数据在今后20年仍将不断攀升。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因群体数量庞大且成长环境特殊在受教育机会、营养与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安全、行为与学业发展等方面均处于弱势,而生活在我国贫困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因其居住地可利用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资源更为匮乏,而成为留守儿童中更加需要重点关注的群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音乐教育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发展的作用及途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议音乐教育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发展的作用及途径全文如下:
【摘 要】本人结合音乐教育实践,试从留守儿童心理状况、音乐教育对留守儿童成长的重要作用和音乐教育促进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成长途径等方面,谈音乐教育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成长的影响。
【关键词】音乐教育;留守儿童;心理成长;作用;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成为农民致富的一个主要途径。受条件的制约,儿童不能随父母外出,农村产生了大量的留守儿童。据统计,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占80%以上,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学校是留守儿童成长的主要阵地,教师在留守儿童的成长过程中担当重要的责任。音乐教师应利用音乐教育解决与改善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使其能够健康发展。
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农村经济条件落后、基础教育薄弱以及父母教养的缺失等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在教育、品行、身心健康等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其健康成长状况令人堪忧。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儿童长期缺乏亲情的抚慰和关怀,内心极度渴望被关心重视,使他们存在诸多心理问题:
(一)亲情缺乏,没有幸福感。留守儿童本身缺失家庭关怀和完整的爱,存在心理不平衡的现象,由于父母不在身边感到生活单调,出现抑郁、焦虑、逆反、敌对的心理,缺乏幸福感。
(二)学习能力差,学习压力大。在学习过程中,得不到父母的帮助,有厌学情绪,学习中出现强迫症状,害怕考试,造成学习成绩差。
(三)难以适应环境,人际交往能力弱。留守儿童不善与人交流、不能与人友好相处,极易出现情感冷漠、缺乏爱心等心理问题,在与人交往中往往会感到紧张、忧郁、多疑、焦虑,存在情绪与交往问题。
(四)性格孤僻,情绪不稳定。由于缺少父母对其情绪上的疏导,留守儿童遇到问题得不到及时排解,导致情绪不稳定、脾气暴躁、性格抑郁、自我封闭、缺乏自信和自暴自弃的心理,形成悲观、偏执、内向、胆小、自卑、消极、孤僻、不合群的性格。
(五)人格不健全,人生无目标。留守儿童自幼离开父母,在其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由于缺少父母的引导和管束,有的孩子出现意志薄弱、道德品质差、妒嫉他人、憎恨富人、仇视社会等心理,并有撒谎欺骗、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因此,留守儿童问题不可忽视,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势在必行。
音乐教育对于促进留守儿童塑造完美人格、保持健康心理、实现全面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于一个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留守儿童占农村儿童大多数,是今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主力军,他们的素质关系到整个民族的素质,他们的成长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未来。作为弱势群体存在的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更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作为一名支教的音乐教师,我认为成功的音乐教育能提高留守儿童的素质和审美情趣,通过音乐的熏陶促进他们心理健康发展,让他们具备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情操。
(一)音乐教育的德育功能,有利于净化他们的心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世界观,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提升道德素质,塑造健全人格。
(二)音乐教育的智育功能,有利于开发留守儿童的智能,培养他们的语言、数学、逻辑、运动、空间、人际关系、内省和观察等能力,提高留守儿童获取知识、积累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音乐教育的美育功能,有利于培养留守儿童审美能力,让学生在感受旋律美、节奏美中培养高尚的情操、塑造美的灵魂。
(四)音乐教育的体育功能,有利于培养留守儿童健康的身心素质。音乐净化人的心灵、调节人的情绪、促进人的心理健康,体育锻炼人的身心、强壮人的体魄、促进人的身体健康,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音乐的娱乐解压作用,能及时疏导、释放留守儿童心理压力,平衡心理,愉悦身体,有利于他们身心的全面发展。
(五)音乐教育的凝聚和激励功能,有利于促进同学之间的交流,增强留守儿童的集体荣誉感,培养协同合作能力。
(六)音乐教育的传承功能,有利于培养留守儿童成为音乐历史文化的传承者和现代先进文化的接班人。音乐教育对留守儿童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发挥其积极作用能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将他们培养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四有”接班人和建设者。
学校是留守儿童教育的主体,老师是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引路人,二者应主动担当起培养教育留守儿童的重任,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教学方式,以音乐教育促进留守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
(一)培养留守儿童学习音乐的兴趣。在音乐教育中,培养留守儿童的学习兴趣尤为重要。首先,音乐老师要以自己扎实的基本功,在学生面前展现专业的音乐素养,用自己丰富的乐理知识和美妙的歌声,解答学生的疑惑,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其次,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培养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老师在课堂上要营造宽松、自由、愉悦的氛围,让学生心情舒畅地学习;运用电教和多媒体动画手段,将音乐转化成具体的形象,让学生在轻松的情境中学有所获;丰富教学内容,开发音乐课程资源,让学生开阔视野。再次,组织各种音乐实践活动,发展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传授学生音乐基础知识、进行技能培训,让学生了解音乐相关知识,掌握呼吸、发声、共鸣等声乐技巧;成立课外音乐兴趣小组,组织观看演出、开展音乐比赛,举办音乐节,搭建展示学生音乐才华的舞台,吸引更多的留守儿童热爱音乐。
(二)用音乐加强与留守儿童心灵的沟通。作为大学生志愿者和一名音乐老师,我们采取互动式的音乐教育,注重用心和音乐去与留守儿童沟通,疏导其心理,成为他们信任的朋友。首先,通过家访和谈话聊天,了解掌握留守儿童家庭情况和其对音乐的认识情况,并因材施教、循序渐进将他们带入音乐的殿堂;其次,注重在教学过程中发挥个人音乐的潜能,挖掘孩子心灵深处的东西和音乐天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实践,让留守儿童享受成功的快乐;再次,注重他们的音乐审美观,激发孩子主动对天籁之音的追求,让他们参与到互动的音乐教育中来,让孩子感受审美的意境和对音乐的创造力,让音乐真正走进留守儿童的心灵。
(三)音乐教学中倾注对留守儿童的人文关怀。留守儿童处于特殊的成长环境,他们特别渴望和需要老师的关怀。音乐教师要将教学的过程当成重塑留守儿童形象和信心的过程。首先,在教学的目的上倾注人文关怀。我们在音乐教学中要注重对留守儿童进行思想的熏陶、意志品质的培养,让留守儿童在学习音乐中,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精神,激发其爱国主义热情,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健全的人格品质;其次,在教学内容中倾注人文关怀。扩大留守儿童的音乐视野,用音乐优美的旋律和生动的歌词,培养其对音乐的感受能力、理解能力、鉴赏能力,陶冶高尚的艺术情操,形成正确的艺术观;再次,在教学方法上倾注人文关怀。教师要为留守儿童成长营造良好的音乐环境和氛围,打破“满堂灌”的陈旧教学方法,通过参与合唱、音乐游戏、歌舞伴奏、观看录像欣赏、相互观摩和交流演出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音乐教学,激励留守儿童主动学习音乐,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独立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
(四)以丰富多彩活动为载体,展示留守儿童的音乐成果。利用节假日组织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的活动,如组织留守儿童进行歌曲排练、音乐技巧培训和安全文明知识讲座,举办歌曲歌词知识抢答赛、歌曲接龙趣味赛、“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爱国经典歌曲歌咏赛、以感恩为主题的文艺汇演,组织留守儿童到外地参观访问、举行城乡儿童文艺联欢等活动,展示留守儿童学习成果,开阔他们的视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留守儿童保持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
(五)用音乐治疗留守儿童心理疾病。针对那些已经患有心理问题的留守儿童,我们要建立留守儿童心理发展状况记录卡(包括心理问题产生时间、主要表现、原因分析、治疗方式、治疗效果等)。在对他们定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的同时,尝试用音乐治疗他们心理疾病。音乐治疗分为聆听式、再创造式和即兴演奏式三种方法。在聆听式治疗中,我们让留守儿童聆听、欣赏、理解音乐乐曲的内容,达到放松肌肉、启发联想、安抚心灵、宣泄感情、缓解稳定情绪、释放减轻压力目的,引导他们将消极生活状态转变到积极的生活状态中来。如用柔和优美的音乐治疗抑郁症、以轻快活泼的音乐消除自我封闭症状。通过在校园播放音乐,改善学习紧张的气氛,缓解焦虑情绪,提高学习效率;在再创造式治疗中,让留守儿童直接参与到音乐表演和音乐创作,通过歌曲欣赏和音乐想象,使自身心理在音乐活动中被同化和感染,身心和谐,达到改善治疗其心理生理的目的;即兴演奏式音乐治疗是以鼓、铃鼓、木琴、三角铁等为工具,根据他们自身的喜好即兴演奏各种节奏,在团体的演奏中重塑自我,增强集体意识,学会与别人和睦相处,建立协调人际关系,从而达到身心愉悦、健康的目的。
总之,留守儿童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过程中,留守儿童同样担当重任。我们音乐教师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以音乐教育把每一位儿童培养成为适应未来社会需要和挑战的一代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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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尤其是中国的农业发展,更是经历了一个“牺牲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利用农业剩余剥夺了农民的劳动和财富,为工业的发展提供支持。近年来,随着工业的发展,我国开始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新的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从农业产业政策的各个方面来支持农业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讨我国农业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农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其对经济发展也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还是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被这些问题如果不进行及时的解决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法律是一种非常有约束力的制约方式,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农业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农业产业;政策;问题;法律的对策
农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并不是一个优势的产业,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工业生产,但是对农业生产还不是非常的重视,我国也逐渐开始进入了一个产业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农业依然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所以一定要通过有效的措施来对其加以改进,其中,法律措施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
1.1 农业政策与农业立法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我国在农业上出现的问题却一直都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农业也面临着很大的困境,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我党越来越重视三农问题,同时也在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加强了宏观调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减少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为农业经济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在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农业立法也在逐渐的完善和进步,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基本法、农业法律法令、农业法律规章、地方性的农业政策和相关的规定。
1.2 我国现行农业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
1.2.1 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粮食的直补资金多数情况下都是知道了种植面积之后才开始发放的,这和粮食直补扩大种植面积的目的是完全相背离的,这也使得其增加粮食种植面积的作用在不断的减小和弱化,再加上投入的资金也相对较小,所以在实际的作用上也就更小,各个省和各个地区粮食直补的政策和标准也有着非常显著的差别,如果补贴的数额比较小,就无法很好的起到增加农民自身收入的作用,而有些地区在粮食种植的政策上也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很多都是种多种少都是一样的补贴,所以对农民自身的生产积极性也有了很大的影响。
1.2.2 农业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在土地政策的执行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和城市的土地制度明显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国家一直都对城市的土地有绝对的主导权强制性的补偿措施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特征,很多倍征地的农民都存在着无法得到自己想要的土地资源的情况,农民只是得到了非常少的一部分经济补偿,因此农民正常的权益也得不到很好的保证,在政策制定和土地保障机制方面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1.2.3 农业科技教育推广培训政策存在的问题。农村的科技推广工作也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在资金投入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大支持的力度,农业技术推广比较薄弱,20世纪的80年代是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很多农业科技人员业都是在这一时间段培养和发展的,但是人员的数量还是十分的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也逐渐出现了有技术但是不能推广的情况,农民还是在依靠自身的经验来组织农业生产,所以这也使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迟迟得不到提升。
1.2.4 农村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相对比较漫长的发展时间,我国也逐渐进行了税费改革,这也改变了以往农民必须要缴纳农业税的时代,我国的农业税收存在着滥收费的现象,这也给我国的农民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扰,最近几年,这些现象在逐渐的减少,但是在征税的时候基本上都是政府垫付,这也造成了一些拖欠现象。大体上来说,我国的农业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中央财政税收对农业的投入不足,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增加发展农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一方面一些农业政策并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差异和不同,对不同的地区使用一种政策,这样也使得其自身的实际效果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同时一些政策出台的时间相对较早,所以在当前这样一个社会,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当今时代的发展需求,因此也造成了很多方面的问题。
2.1 重新确定立法目的,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我国的新农业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2 注重农业立法的及时调整、完善。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和新形势的不断变化,需要对农业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不断的调整、完善。美国的农业立法就分为“永久立法”和“临时立法”,临时立法保证根据形势的需要对永久立法进行修订,其效力在执行期内生效;但在临时立法到期后,新的法案没有获得通过或没有及时作出修改,永久性立法将自动生效。这一机制保证了美国农业法律法规根据形势的需要及时得到调整。我国的农业法律调整可以借鉴这一点,我们可根据每五年制定一次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五年调整一次,在调整的过程中,注重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广范吸纳群众的意见,尤其是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
2.3 加大农业执法及对违法责任的追究、监督力度。完善立法,是为了让我们经济生活中“有法可依”,但经济本身更是法制经济,更重要的是在政策、法律执行中的过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政策法律的执行效果。农业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农业执法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在农业执法过程中却存在着执法部门过多执法难的现象。如有些违法追究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来执行,而有些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来执行的,执法责任由多个部门来执行,就存在着执法力被弱化的现象。建议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专门的农业执法监督部门,把农业执法权统一收归到这个部门,从而有效地解决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过多互相推i}的现象。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公开化、透明化,坚决杜绝野蛮执法。注重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建立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农业税收取消以后遗留下来的税收执法问题,建议相关部门仍旧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及欠税农户的实际情况,有条件地继续进行有序地征收。
2.4 加强农业司法体系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要改善我国的农业司法状况,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强农业司法体系的建设,各个地区基层都要建立起完备的法律服务部门,建立起和城市一样的法律援助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支持农民发展农业合作社和相关行业协会,通过这些组织来代表农民的利益,来代表农民说话,增强农民的话语权,农民的话语权通过这种组织渠道得以表达。
农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一直都是我国的一个基础产业,这一地位是任何其他产业都无法取代的,但是在农业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的农业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方法对其进行改进和处理,法律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所以在处理中一定要重视法律措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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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在发生改变。在当今时代,了解儿童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现状,掌握心理行为问题和家庭环境的关系,对减少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与家庭教养行为关系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目的:了解梅州市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情况,及其与家庭教养行为的关系。方法:采取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利用《幼儿心理卫生问题筛查问卷》《3~6岁儿童家庭养育环境量表》和一般情况调查表对梅州市10所幼儿园的924例学龄前儿童进行调查。
结果:学龄前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为15.9%。独生子女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高于非独生子女(P<0.05)。无心理行为问题的学龄前儿童家庭教养行为总得分高于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在不同的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社会适应/自理、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环境气氛5个家庭教养行为因子上存在差异(P<0.001)。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在家庭教养行为因素中的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家庭教养行为中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是影响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
结论: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较高,儿童行为问题较为突出;儿童家庭教养行为与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密切相关,家庭教养行为中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是影响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
随着社会文化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儿童心理精神卫生问题越来越多[1]。学龄前儿童心理健康与否,将会对他们的自我认识、情绪情感、个性发展及社会行为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如果儿童心理行为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及时解决,将会对儿童个体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由于学龄前儿童的心理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如果这一阶段出现的心理健康问题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学龄前儿童的心理行为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改善[2-3]。
因此儿童心理行为健康问题近年来引起国内外研究者的广泛关注,愈来愈为人们所重视。家庭是学龄前儿童的主要活动场所,尤其是在儿童早期,家庭几乎是儿童发展的全部环境,父母作为儿童的主要抚养者,其教养行为在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形成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4]。本研究主要探讨父母教养行为等家庭因素与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健康状况的关系,以期为科学有效的培养儿童健康心理行为及父母正确的养育行为提供理论依据。
1.1 一般资料 采用整群随机抽样的方式,于2013年10-12月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随机选取10所幼儿园(每个幼儿园分别选择大、中、小班各1个)的1000名学龄前儿童作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1)不限性别;(2)年龄3~6周岁;(3)体格及神经发育正常。排除标准:精神病、智力低下等神经精神疾病家族史或智力发育迟滞的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者。
1.2 方法 问卷调查由研究者本人、经过统一专门培训的调查员、儿童家长及幼儿教师共同完成。调查工具包括:
(1)《幼儿心理卫生问题筛查问卷》:问卷涵盖学龄前儿童发育问题、情绪问题和行为问题3大维度,共计23个条目;每个条目采取“是”和“否”的两极回答。该量表在深圳市学龄前儿童中应用证明具有较好的信度与效度[5]。
(2)《3~6岁儿童家庭养育环境量表》:该量表由53个条目组成,包括6个维度: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社会适应/自理、忽视/干涉/惩罚、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环境气氛。每个条目均采用Likert模式5级评分制,每个因子得分越高,说明家庭养育环境越好。该量表由何守森等[6]于2008年编制完成,是目前国内唯一进行了标准化的6岁以前儿童家庭养育环境测评量表,并证实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3)一般情况调查表:主要调查儿童基本情况。
1.3 统计学处理 将患者全部数据信息录入数据库,应用SPSS 16.0统计软件对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学处理,对计量资料以(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满足正态分布);计数资料采用率(%)表示,比较采用 字2检验;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家庭教养行为因子与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的关系,并计算相对危险度(OR)及其95%CI。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 不同基本情况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比较 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问卷924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2.4%。924名学龄前儿童中,发现有心理行为问题者147例,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为15.9%。独生子女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高于非独生子女(P<0.05);而在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不同体重儿童的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儿童家庭教养行为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的关系 无心理行为问题的学龄前儿童家庭教养行为总得分高于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在不同的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社会适应/自理、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环境气氛5个家庭教养行为因子上存在差异(P<0.001),见表2。
2.3 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在家庭教养行为因素中的Logistic回归分析 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家庭教养行为中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及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是影响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见表3。
现代生活方式对儿童的社会心理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也日益受到广泛重视。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是环境、社会、家庭及教养等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儿童心理受地域、经济及文化等综合的影响,因此国内外有关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报道及结论并不完全一致。本研究对梅州市10所幼儿园3~6岁学龄前儿童的心理行为问题及其家庭教养行为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为15.9%,独生子女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高于非独生子女;而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及不同体重儿童的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
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的过程中带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存在依赖性强、独立性差,逆反任性及孤僻怯懦等心理问题。独生子女的心理行为问题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受环境和教育的影响,尤其是受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影响的结果,只要学校和家庭在这方面形成共识,必定能有效保证和促进独生子女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改善[7-9]。
调查结果显示,儿童家庭教养行为与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密切相关。家庭教养行为是指父母在对其子女抚养、教育过程中,为了将子女培养成其心目中的理想状态而在子女行为表现的基础上对子女实施相应的教养策略的过程。家庭教育行为对儿童行为起了示范和强化作用,儿童的行为问题反过来可能影响家庭功能,使父母及亲子间矛盾增加,引起父母的较量、紧张和情绪障碍,从而加重儿童的行为问题,形成恶性循环。父母应保持适当的亲近与距离来教导、养育子女,否则,长期的亲近和过分的溺爱,会阻碍孩子的成熟及独立。
本研究结果显示无心理行为问题的学龄前儿童家庭教养行为得分高于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即家庭养育环境越好的儿童越不容易出现心理行为问题。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在家庭教养行为因素中的Logistic回归分析进一步发现,家庭教养行为中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及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是影响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相关研究表明父母经常吵架、家庭婚姻状况不良等与儿童行为异常相关[10-12]。另有研究发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程度越高,儿童行为问题的发生率就越低,反之,家庭成员之间越不融洽,相应儿童行为问题发生率就越高[13-15]。
综上所述,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较高,儿童行为问题较为突出;儿童家庭教养行为与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密切相关,家庭教养行为中语言/认知信息、情感温暖/自我表达及活动多样性/游戏参与是影响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对学龄前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要充分发挥父母的积极主动性,应针对家庭教育行为中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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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亲情的缺失、教育的忽视和社会的歧视,自卑已经成为农村留守儿童较为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这种自卑心理在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活动、人际交往以及行为习惯等方面都有明显表现,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学业成绩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甚至对他们将来的择业观、工作方式以及婚姻和家庭生活都可能带来不良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留守儿童自卑心理及对策干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自卑是自我评价过低、自己看不起自己的一种不良情绪状态,是自我意识的一种消极表现。长期的自卑心理可能引发情感障碍,阻碍儿童的人格健全发展,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树立留守儿童们积极乐观的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用自信去开启智慧的大门,迎接美好的明天。
【关键词】留守儿童自卑心理对策干预
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被留在家乡,需要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16岁以下的孩子,在学龄上一般为小学生和初中生。据了解,目前仅石柱县就有2.5万留守儿童,对于一个小县城来讲,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就全国而言,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容小觑。由于他们从小缺乏父母关爱,致使许多留守儿童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日益泛化,往往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学业、人格等多方面的发展。他们的健康成长将极大影响祖国未来的发展,直接制约我国人口素质的整体提高和现代化进程,尤其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公正、和谐社会的实现。亟需全社会共同关注,全面控制逐步解决。[1]
在校儿童心理问题主要有:自卑、焦虑、抑郁、冷漠等。而在这些心理问题中,又以自卑心理表现得最为突出、最为普遍。自卑是自我评价过低、自己看不起自己的一种不良情绪状态,是自我意识的一种消极表现。它往往是其他不良情绪的诱因,是阻碍学生个性发展和学习能力的极大因素,对学生的个人成长至关重要[2]。
1.1学习上
在学习上,大部分自卑的留守儿童成绩一般。他们在课上往往注意力不集中,害怕举手发言,如果被老师叫到就如临刑场,怕遭人耻笑。更有甚者腿脚发抖、面红耳赤、吞吞吐吐,辞不达意。课下,不能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学习能力弱。
1.2生活上
在生活上,自卑的留守儿童主要表现为性格孤僻不合群,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冷漠。他们喜欢将自己封闭起来,不关注外界的事情,不参加活动,不注重集体和团结;软弱、悲观,承受能力弱;还有部分自卑的孩子个性懒散没有上进心,对什么都没有兴趣,对什么都抱无所谓的态度,丧失生活信心。
1.3人际交往上
在与人交际中,有自卑心理的留守儿童们表现为内心极度封闭,脆弱、敏感,口头交际能力较差。由于内心长期的自我封闭,不与人交流,有的留守儿童甚至还会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充满警惕甚至敌意。把别人对他的赞扬当成是冷嘲热讽,把老师、同学的善意批评看作是恶意挖苦,无论别人对他的态度如何,对于他来说就是一种欺负奚落。因此,内心自卑且极不平衡,轻则置若罔闻,重则做出报复、破坏的举动,所以往往人际交往较差。
自卑心理对学生造成的影响如此之大,很多老师和家长都对之束手无策。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留守儿童产生自卑心理的呢?
2.1自小父爱、母爱的缺失,导致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
有个孩子在日记中写到“我多么希望有母亲天天嘘寒问暖,委屈时扑向父母的怀抱大哭一场,生病时父母陪自己一同度过难关。很多人抱怨父母的唠叨,而我却是挨打受骂也甘之如饴。”短短一句话刺痛我的眼睛,这对于一个刚过完儿童节的孩子来说是何其简单的要求!可对她而言却是奢望。在这个需要父母精心呵护的年龄里,他们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由此产生一种父爱、母爱的缺失感。这是导致自卑心理产生的第一大原因。需要是有机体内部的一种不平衡状态,表现为有机体对内外环境要求的欲求,他是推动有机体活动的动力和源泉。父母在儿童成长的每一个阶段,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没有这个关键性的角色,就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也就没了个体活动的动力和源泉,这会使他们从心理上产生一种无助感、被遗弃感。因此导致了他们对什么都提不起兴趣,慢慢的封闭自己,各种能力逐步退化,产生己不如人的自卑感。
2.2家庭教育与儿童心理发展不协调
据调查,在家照看留守儿童的大多是老人。老人们不懂得如何与孩子沟通,他们能给的只是身体、饮食、起居上的关心。对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并不甚关注,即使发现孩子有心理异常也爱莫能助。孩子发现自己无法从老人那里得到心理帮助,就会选择自我封闭,不与人交流。长期以来交际能力越来越差,问题憋在心里慢慢堆积成疾,变得抑郁、自卑。
2.3学校教育中存在弊端
由于家庭生活不完整,他们的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许多心理问题和困惑得不到解决,需要学校教育给予帮助。然而,学校教育同样存在着许多弊端。
1学校缺乏专业人才
石柱县共有中小学275所,而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等级证书的老师只有几名。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有许多学校甚至连心理健康课都没有开设,更别说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没有专业人才的参与,留守儿童心理问题永远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2老师代替不了父母
老师永远不可能代替父母的角色。
首先,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孩子们无法平等的与老师交流。尤其是乡镇学校,老师们还是充当着领导者的角色。普通孩子尚且不能与老师正常交流,何况本来就自卑的留守儿童!老师们不去找他就谢天谢地了,更别说主动敞开心扉与老师谈心?
其次,留守儿童的主要阵地在农村。农村办学条件有限,一个班上少说也有五六十人。老师无法时刻关注到每一个学生,因此,要想及时发现并解决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谈何容易?
2.4留守儿童自身原因
每个孩子都有他自身的性格,有的孩子性格外向,有的孩子性格内向。外向的孩子乐观,开朗、自信;而内向的孩子则悲观,孤僻、自卑。
性格本身就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也是部分留守儿童自卑心理产生的内在原因。但是,后天的教育和培养可以从不同程度上改变孩子的性格。
孩子的心理在成长的不同阶段都受到特定因素的影响。譬如:幼儿阶段,父母的关注程度对孩子的自信心培养有极大影响;童年时期,学习成绩和父母关爱对孩子心理发展的影响最大;青少年转型期,身体发育和家庭条件是影响学生自信与否的重要因素。无论是哪个阶段的因素都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发展、变化。
3对留守儿童自卑心理问题的对策
3.1转变家长观念
法国克里斯琴?施皮茨博士曾经这样忠告做父母的人:要想培养你们的孩子,就多和孩子在一起,因为亲情的抚慰与关怀有助于孩子的成长。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自卑心理问题,必须着眼于根本,转变家长观念。
据了解,许多家长进城务工都是希望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接受更好的教育,有一个更好的未来。然而,他们却不知道孩子此时最需要的是父母的关爱。在此,我呼吁留守儿童家长们多听听孩子们的心声,与他们进行一次真正的“心的交流”。
有一方父母在家的孩子就比较有归宿感,他们有了依赖有了交流的对象也就不会自闭。又由于孩子在成长,生理发展的特殊需要,要求他们有一个能毫无忌讳的说出问题和困惑的人选。父母无疑是儿女最好的选择。有了最亲密的人作恰当的引导,孩子的心理问题自然就得到了解决,也就不会在自闭中慢慢产生自卑心理了。
双方都不在家的父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达成定期与孩子沟通的愿望。他们可以抽空回来看望他们,寒暑假接他们到务工地方一同生活,定期与老师和监护人联系,了解孩子近况,摸清孩子动态;定期打电话关心询问孩子等。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也是最好的朋友。家长们应该从教育观念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变,认识到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对孩子的成长而言同等重要。有了亲情的慰藉,自卑心理也会慢慢得以改变。
3.2善用学校资源
学校是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培养和健全孩子人格的重要场所,是他们的第二家庭。因此,发挥第二家庭的功效作用是改变孩子自卑心理的重要举措。
首先,学校要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放在与升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来看待。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设立心理辅导机构,建立留守儿童跟踪管理档案和留守儿童心理问题预防和干预机制,及时解决留守儿童心理问题。
其次,学校应针对留守儿童缺乏父母关爱、在情感发展上缺少支持的现状,制定相关措施。比如建立以班主任为代表的留守儿童帮扶教师制,学校教师可以一对几的对留守儿童进行“亲子管理”。这要求教师要及时进行角色置换,由单纯学习上的指导者转换为关注和疏导他们生活、情感、心理等问题的临时父母。
最后,要求老师们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重视那些性格内向的留守儿童。多给他们创造展现自我的机会,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渗透自信心教育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利用心理健康课引导、教育,多举办学生喜欢的活动,定期进行自信心心理辅导。
心理学家亚里士多德强调:人是社会性的动物[6]。因此,一个人的身心发展离不开社会,孩子的心理健康更离不开社会。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仅靠学校、家庭教育难以解决。我们必须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使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统一认识,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政府职能部门。政府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支持和引导,加强政策的导向作用。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农村父母在子女监护和教育方面的职责;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改善农村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改善留守儿童没人监管的局面,从根本上增强留守儿童的自信心和安全感。
发挥媒体作用。利用媒体加强宣传力度,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权利,尽可能的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共同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基层干部和邻居要关爱和帮助留守儿童,积极了解其基本情况,组织志愿者结对帮助留守孩子及其家庭,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减轻他们的各种负担。消除他们的无助感和被遗弃感,增强他们的自信心。
[1]郭念锋: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2]徐聪娣:留守儿童心理状况分析与解决对策,中国校外教育,2010
[3]周青云:留守儿童心理现状及对策干预,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8
[4]邵艳,张云英: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及对策,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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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农民工进城的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仅是农民工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必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问题探析论文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一国教育的发展从来都是事关本国未来生死存亡的大题,对此我们应该有明确认识。审视目前我国的教育事业,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已成为我们无法忽视的难题,而随着我国组合式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目标的提出,积极探寻这些弱势群体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就成了全体教育者和相关研究人员刻不容缓的工作和任务。
(一)福利和社会福利
“福利”一词指向一种人类的美好生活状态,本质是人类满足需要后获得的幸福。若由国家建立制度帮助社会成员解决社会问题提升福利水平,“福利”就演变成了“社会福利”。广义上的即国际上通用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公民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物品、机会和服务的制度,主要包括收入维持社会福利服务两种形式。狭义上的“社会福利”则是国家依据法律和相应的社会政策向部分或全部公民提供社会服务的制度,这也是当下中国对“社会福利”的界定。此意义上的中国社会福利包含于社会保障体制,针对的主要是三大困难群体:老人、困境儿童和残疾人,因此难以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和要求,亟待改革,也即构建目前已提出的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
(二)中国组合式普惠型的社会福利
1958年,美国学者威伦斯基和勒博在《工业社会与社会福利:美国工业化在社会福利服务提供和组织方面的影响》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两分社会福利类型:“补缺型社会福利”和“制度型社会福利”。前者重视家庭和市场的作用,后者重视国家在社会福利提供中的责任。对其另一种划分是“选择型福利”和“普惠型福利”,核心是:国家是采用家计审查还是公民身份作为福利提供的依据;部分还是全体公民接受;有无社会烙印等。这两种社会福利类型理论都属于社会福利制度的理念型。但在现实社会中,社会福利制度往往是以某种为主,其他为补充的多元类型。一般来说,“制度型”、“普惠型”社会福利水平要高于“补缺型”、“选择型”。据此,笔者认为中国原来实行的是补缺型社会福利。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原来的这样福利制度已不再适应,鉴此,2007年国家民政部提出,要建立“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制度,内涵是指国家提供社会福利普及到每个具有公民权的社会成员,社会福利不再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也是提高社会成员能力的方式。
(一)中国本土社会中的福利思想
中国自古代起就有着丰富的惠泽民众的社会福利思想,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社会福利的内容,这为今天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发展拓宽了思路。
1.古代时期:《周礼》等文献中记载了大量重民、保民、养民、安民的社会福利思想。无论是关于大同理想国的设想,还是儒家慈幼、养老、恤贫邻里互助的思想,都是社会福利思想的萌芽。
2.近代: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众思想家通过批判与借鉴相结合的方式对中西社会比较研究,掀起了近代中国思想史上第一次社会福利思想的研究高潮。康有为设计的大同社会,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等。
3.现代:改革开放以来,每一次理论的升华都丰富着社会福利思想。从“共同富裕”思想的提出到“和谐社会”的构建,都为社会福利理念的发展创新提供了指导思想。“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就是建立在大同社会、民有、民享思想基础上的制度构想,是对共同富裕、和谐社会思想的践行。
(二)西方社会福利理论
威伦斯基、勒博提出的社会福利类型是直接支持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的理论。在福利国家经济危机之后的改革中,不少学者提出了新的社会福利发展理论,探讨新社会背景下本土社会福利发展道路,核心是强调社会福利改革发展必须适应本国的国情。中国在借鉴普惠型福利理论的同时加入适度元素,强调适应本土国情民情,强调社会福利与经济协调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需要理论
从某种意义而言,需要为本的社会福利目标定位是马克思的需要满足物分配原则的具体化,社会福利制度是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以满足社会需要的一种具体化制度。马克思在设计社会产品分配流程时把满足需要的社会分配原则纳入了分配体系:第一次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第二次则按需分配,有需要的人可依需要获得资源。马克思虽未系统论述社会福利制度,但他提出的分配原则是依社会需要建立的,物要按需分配。因此,以需要为本的社会福利目标定位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按需分配原则的体现。我党自建立始就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2007年做出的社会福利制度转型的决定,正是以马克思这一需要为本的思想为指导的。
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组合式适度普惠型转变目标的提出,我国社会福利要保障利益的群体扩大化,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变得愈益复杂。纵观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最亟待解决的主要是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一问题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
(一)内因:城市流动儿童家庭自身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城市流动儿童”是指,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涌入城市,由此带来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他们多是农村的富余劳动力,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从事的多是建筑业、服务业等技术含量低的产业的工作,大都工作时间长,收入低微且稳定性差。而城市流动儿童远离家乡,加之年龄偏小,自身难以独立,自然必须依赖于父母,于是这些外来务工人员面临的诸多困难也就自然的部分转移到了孩子身上。
首先,因外来务工人员多从事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在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他们因自身文化程度的局限,对子女的课业辅导非常有限。此外,有些孩子还要在功课之余帮助父母做家务,可利用来复习和预习功课的时间不足,难以对所学知识及时巩固,长期下去必然与城市孩子的学业成绩差距拉大。同时,外来劳务工者大都收入低微,工作不稳,难以对孩子的课外读物和辅导班乃至特长培训进行投资,导致孩子接收信息的渠道狭窄,不利他们的全面发展,对其后续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欠缺。当然,城市流动儿童家庭自身还存在诸多问题,这需要随着社会自身的发展来改变。
(二)重要的外因: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健全
城市流动儿童家庭自身存在的缺陷在短时期是难以得到较大改观的,所以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令人痛惜的是,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对这些城市流动儿童的基础教育保障方面一直存在着许多重大缺陷。
1.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以流入地为主”的财政投入体制缺乏相关配套协调机制支持,权责不对等、规则不明晰且投入较低:这里的分配公平的教育资源主要是指受教育权和各种受教育的机会,即人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在教育竞争面前都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但一直以来,我国城市对教育的投资远高于农村地区,城市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等远优于农村,这与我国的财权上交,事权下放政策不无关联。我国的福利支出主要由省级以下政府承担,这种福利支出责任机制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收入有限的地方政府而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经费是一笔难以负担的公共支出,且不少“流入地”政府对解决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问题可能会产生“洼地效应”(吸引更多进城务工子女入学会给城市的公共服务、财政支出造成压力)存在忧虑,投入缺乏积极性。而不同层级政府职责不明确,权责配置不合理更加剧了福利制度地区分割的局面,影响跨区域流动儿童平等的教育权。
2.城乡分离的二元体制使城市流动儿童入学受限,被排斥于城市教育体制之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长期形成了城乡分离的二元体制,进城务工人员长期在与户籍挂钩的住房、医疗、社保等方面被排斥于城市保障制度之外,因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按户籍分配,没有流入地的户口的外来儿童当然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这就意味着他们不能和城市孩子享受同样的良好教育。若想要接受城市教育,除缴纳正常的学杂费外,还需额外交借读费等,这让本就收入低微的务工家庭无力负担。因此,户籍是阻碍农民工子女享受城市教育的制度障碍。
(一)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建立明确的政府间教育责任分担机制
从当前来看,我国的教育支出比例占财政支出总体较低,这表明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仍不足,导致“质高价廉”的公办学校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相对不足。所以,国家必须在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比重的前提下,着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责任,特别是在基础教育财政收支方面,应建立省级为主、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的基础教育经费保障体制。
(二)打破城乡户籍分离的二元体制,保证流动儿童享受与当地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
农民工子女之所以入学难有很大一部分是当前所实行的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造成的,只有尽快消除这一阻碍因素,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工子女上学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让他们受到更好的教育。流入地政府也才会重新制定合理的流动儿童接受基础教育的收费标准,取消目前所必须缴纳的额外费用,从而减轻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三)家庭、社会、国家相结合,多途径扩大公益性、普惠性教育资源供给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问题凸显,反映出的城市教育供需失衡本质上仍是短缺问题。所以,除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院校外,还需相关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义务教育学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符合质量、安全等条件,较多吸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民办院校予以补贴及相关政策优惠,以缓解进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服务需求紧缺现状。当然,家庭教育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务工人员应在工作之余给予孩子学习上应有的关心和帮助,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四)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进流动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法制化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我国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因教育资源缺乏等问题,目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基础教育还面临着严峻困境。所以,我们急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流动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以法条明确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对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的责任,同时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让公办、民办学校共同发展。也只有将私立学校的合法地位写入法律,才能更好地引导管理这些学校的成长,以此真正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
总之,社会福利事关国计民生,教育发展事关民族兴衰存亡,而教育发展又是社会福利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要真正实现我国确立的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目标,解决好教育尤其是目前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所面临的困境,保证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到与当地孩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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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产物,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中国未来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与稳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留守儿童心理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产生原因
留守儿童在社会环境、教育、家庭等方面存在缺失,其成因分析如下:
1.家庭原因
由于父母长期外出打工造成儿童心理发生很大变化。留守儿童无法同父母进行交流和思想交换,得不到父母的安慰和鼓励,形成无助、自卑、怨恨、暴躁等情绪。家庭教育作为儿童最早的启蒙教育,影响一个人的一生。良好的家庭有利于培养健康的一代,父母作为第一任教师,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留守儿童缺乏这种家庭教育,由于监护人教育水平、精力、体力等限制,不能对留守儿童实行家庭教育,造成孩子行为发生偏差。
2.学校原因
学校对留守儿童的重视不够,甚至有些学校根本没有留意到留守儿童的这种心理需求。学校对留守儿童关注力度不够,表现在办学条件的制约,由于学校的师资力量、硬件设备不齐全,造成教育方法缺乏针对性。有些学校心有余而力不足,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教师短缺的现状,导致教学过程中耗尽教师精力,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关注留守儿童,影响教学质量,造成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
3.政府原因
政府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力度不够,并没有提供可执行的有效帮助。当下对儿童提供有效发展的机构数量不多,尤其在广大农村,更没有社区为留守儿童提供帮助。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对游戏厅、舞厅、网吧的管理并不完善,有些企业为了商业利益,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严重影响儿童的心理健康。
4.社会原因
留守儿童大部分生活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村的治安状况比较差,这部分儿童大都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社会对违法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导致伤害留守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
二、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对措施
1.家庭应对措施
父母首先应该具备责任意识,客观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恰当选择监护人,同监护人合理搭配,改善留守儿童心理状态,强化沟通交流。首先,父母应加强同孩子之间的交流,让孩子充分体会到父母对他们的关爱。其次,采用多种沟通方式。父母可在使用电话的同时辅以书信的方式,强化同孩子之间的交流,孩子也能通过书信的方式,将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情感表达出来。再次,强化同监护人的沟通。父母应该及时同孩子的监护人沟通交流,获取孩子的学习、生活、心理信息,进而采取有效沟通,对孩子的问题进行疏导解决。最后,沟通内容应宽泛。沟通过程中,不应该仅仅注重孩子的生活、学习问题,也应当注重孩子的健康问题,涵盖孩子的心理发展、变化等,注重孩子的健康发展。
2.学校应对措施
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的心理档案。学校应让家长充分认识到心理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家长多参加学校举办的关于心理方面的活动,通过定期培训的方式,提高监护人、家长的心理辅助能力,推广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学校也应该为教师提供培训,提高教师对心理健康的了解,掌握儿童的心理特征,可通过心理机构培训的方式,提高教师的技能,提高心理健康的效果。除此之外,还应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和心理咨询室。
3.政府应对措施
政府应树立责任意识,尤其是乡、县,应对留守儿童多加关注。政府应加大教育投入,加强学校建设,改善留守儿童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由于农民工子女不能享受城市孩子同等的教育,所以政府需要对体制进行改革,同时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改变留守儿童的现状,让进城务工人员的孩子享受同城市孩子相同的教育。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加强对基础设施、学校资金的投入,发展农村经济,解决留守儿童出现的问题。
4.社会应对措施
应加强对游戏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监管,加强农村治安,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建立健全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对于大众传媒来说,应引导社会关注留守儿童问题,集合社会力量,鼓励爱心活动,关注留守儿童。进而帮助留守儿童自强、自信、自立,彻底解决留守儿童心理问题。
三、小结
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偏差不仅影响孩子的一生,对社会的发展也有重大影响,由此,必须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深入剖析形成的原因,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四个层面出发,缓解这一现状。
一、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研究系统
(一)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研究方法
通常对于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来说研究方法有以下几类:通过调查问卷进行了解个案的内心感受;数据的积攒,然后进行分析其中的规律性;还有就是针对个别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等方法。针对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来说,心理健康问题是他们成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障碍,因此我们要对这些留守儿童进行较为细致的研究。只有仔细观察留守儿童的言行举止,才能正确的分析其心理状态还有内心的感受,最后,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进行系统的分析,科学的解决其所有的心理问题。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留守儿童,调查问卷的结果也各不相同,如果想要将所有的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一览无余的全部纳入到自己的研究之中,这几乎要耗费毕生的精力去游走于各个村庄和山川。因此作为该研究课题的学者而言,要取人之所长,补己之所短。只有广纳他人意见,并且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理论,才能对推动研究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有所帮助。
(二)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研究系统
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研究系统的主要核心就是数据的采集与分析。我们知道,当前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已经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那么对于留守儿童的研究情况也有着许多的进展,多数人的研究结果与见解多会出现在自己发表的文献当中,那么该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研究系统就纳入了所有已发表的关于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研究的文献。通过文献内容检索进行搜索个案分析的情况以及数据统计和分析。例如,张帆发表了一篇《三峡库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现状及其与心理弹性关系的调查》的文章,该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研究系统将自动收录该篇文章的题目以及内容,相关的内容中会出现一些关键词汇,例如自闭、自卑、脾气暴躁、三峡库区、农村留守儿童、弹性等,而这些词汇的堆积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对于研究这些问题的我们来说,就有了很大的帮助,尤其是关于数据统计的情况,或是关于区域性研究都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参考。同时系统中还纳入了不少关于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研究文献和研究数据的分析与解析,从中提取了不少关于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常见问题。通过这些文献的检索,可以实现该系统的以下几个功能,第一是界定功能,即界定该儿童是否是留守儿童;第二,是解析功能,对留守儿童内心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第三,找出解决方法,针对留守儿童出现心理健康问题进行解决,并以此作为系统内部的案例进行累积。下面笔者就来简单介绍一下该系统是如何进行工作的。第一,界定留守儿童。首先考虑的是区域问题,在什么地方的儿童是属于留守儿童,根据定义,我们可知,留守儿童是在农村或山里的儿童叫做留守儿童。那么出现在农村或者山村的孩子就可能是留守儿童。对于其家庭情况,父母是否外出打工,也是留守儿童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父母是常年在外地打工,而孩子寄居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家的情况,那该名儿童就是留守儿童。第二,观察留守儿童的表现,对留守儿童进行问卷调查,根据留守儿童回答问题的态度,回答的内容,回答的表情等,判定是否是有心理健康问题。例如一名长期寄居在祖父母家里的留守儿童,到了上学的年龄,出现不想上学,不爱上学的情况,就说明该名留守儿童已经出现厌学的的情况,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让其对上学这一事件有所感悟,有所期待。又如,一名留守儿童,当调查者或其他人问及父母情况的时候,该名儿童当即表现的很是不削,并且沉默寡言,表情冷漠说明该儿童性格内向,不愿意与人交流,对父母这一词汇没有任何概念,漠视亲情等。这些都是留守儿童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再如,一名儿童每当有人与他交流的时候,他的眼神里总是出现一些莫名的涣散,游离之态,对身边的人、事、物漠不关心,常哭泣,或沉默不语,说明儿童极有可能会出现抑郁或自卑心理。而最初的数据库建立都是由一些文献和调查报告组成。有专家制定出几套判定是否有心理问题的调查问表,如果有符合条件的情况,积攒达到几项有效内容即确定为有该项心理问题。而对于有心理健康问题的留守儿童,我们将按照其类型和地域进行划分,对其行为和心理状态进行合理的干预和调整,最终做好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研究系统。
二、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研究系统评价
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研究系统可以说是为关注留守儿童的问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不仅仅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还为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了查询渠道。有效的做到了问题研究的系统性和科学性。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研究系统的系统性:该系统的文献搜索功能和数据考核功能让研究者一目了然,很快就可以找到相应类型的留守儿童。比如说,目前研究者要研究的一个案例是四川山区的一个乡村里的一个12岁的留守儿童。首先进入系统后,输入被研究者的基本信息,四川地区,山村里的一个12岁儿童,家里父母外出打工,只有爷爷奶奶在家务农。像这样的情况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这个研究对象是一个标准的留守儿童。那么就可以继续对该研究对象进行研究。根据研究者对其的观察,留意孩子的言行举止,对儿童出现的各种现象一次录入到该系统中,根据系统的词汇匹配很快就可以检测出这个孩子的言行举止中流露出的心理健康问题,根据系统中给出的结果就可以对该名留守儿童进行心理治疗或心理干预,从而该系统也增加了一个有效的研究数据。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研究系统的科学性:研究表明,通过正确的数据分析和文献检索,是可以正确把握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的。而调查问卷的问题和多种数据的累积也是该研究系统中科学性的重要表现。中国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此项系统的建立意味着中国对于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的研究向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研究系统的论述,以及对该系统的简单评价,表明中国目前的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该领域的学者对于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研究还有待深入,但是有了该研究系统,将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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