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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主要是指购买国债、政府债和企业债等,它的优点是相对于股票收益比较稳定,事先说好债券的还本付息时间和量,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收益比较低。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浅析证券投资决策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的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一、证券投资概述
证券投资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盲目投资往往会使投资者经受金钱上的损失,所以投资者应该先了解什么是证券和什么是证券投资以及证券投资的种类和给类的风险和收益,然后再做出相应的决策,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投资过程中避免盲目投资,并使自己的投资获得良好的收益。那么证券是什么,证券就是指票面载有一定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可以有偿转让的凭证,比如债券和股票等。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的方式向其他经济实体进行的投资。证券投资按照投资的对象可以分为基金投资、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等。
二、证券投资风险分析
证券投资风险是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遭受损失或达不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证券投资风险从大的方面来讲可以分为心理风险和经济风险。心理风险是证券投资给投资者心理上造成伤害的风险,它一般受到投资者个体心理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影响,个体差异较大且不易衡量,所以在讲证券投资风险时主要说的是证券投资的经济风险。证券投资的经济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风险和期限性风险。违约风险主要是说当你购买的证券合约上载明付息或还本的时间,结果到期后没有兑现承诺。一般请款下,国家发行的国债,省政府或市政府发行的政府债风险较小,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违约风险比政府债高,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最高。
利率风险是由于利率的变化而给债券带来的风险,一般而言,债券的还本付息是固定的,而银行的利率是波动的,当银行利率上升时,债券就贬值,而当银行利率下降时债券就升值,这种债券价值的不稳定导致了债券的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则是指债券相对于通货膨胀而言的,当债券的价格随着通货膨胀的变化而变化时则通货膨胀风险较小,当债券的价格不随通货膨胀的变化而变化时则通货膨胀的风险较大,比如股票的通货膨胀风险就较小,而债券的购买力风险就较大。变现风险则是指证券投资时把证券变成现金的难易程度,越容易变成现金则变现风险较低,例如股票可以相对于债券较易变现,那么股票就比债券的变现风险低。期限风险,从字面来看就是由于投资的时间长短不同而带来的风险,期限越长风险越大,比如三年期的债券就比一年期的债券风险大。
三、基金投资分析
基金投资就是把小钱汇聚成大钱,再由专业的投资人员进行投资,这样的好处概况的讲有两个,一个是避免了单个人只是少不专业的缺点,另一个优点是大笔资金可以更好的影响市场,具有长袖善舞大富善贾的优点。而基金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自己不能把握资金的投资方向,一般只能取得比较低的投资回报率。但鉴于基金的优点,现在很多人开始关注基金并投资于基金。下面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些基金的基本知识,先说基金的种类,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期货基金等。
契约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根据协议将资金交付基金管理着使用,最终按照协议来运行的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的管理者成立公司,投资者把钱交给公司,按照公司的模式来运作的形式。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期限和数量是有限的,到了期限之后则不再进行运作。开放式基金则是指基金没有数量上和时间上的期限。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都是指基金有专门的投资方向,专门投资股票的基金叫做股票基金,专门投资债券的叫做债券基金,以此类推。
四、债券投资分析
债券投资主要是指购买国债、政府债和企业债等,它的优点是相对于股票收益比较稳定,事先说好债券的还本付息时间和量,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收益比较低。说到债券不得不说四个概念,包括债券面值、债券票面利率、债券的到期日和贴现率。债券面值是指债券票面上写的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指的是票面上写的计算还本付息时所用到的利率,它跟银行公布的利率不同。债券的到期日一般指的是到期还本的日子,这个根据债券还本付息的方式不同而不同。贴现率一般指的是银行公布的利率或者是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贴现率是决定债券投资与否的重要影响因素。债券根据还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成很多种,下面介绍常见的三种:纯贴现债券意思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平息债券是指在到期之前平均等长的时间内付相同的利息,到最后还本金,等长的时间有可能是一年也有可能是半年或者两年等;永久性债券的意思是债券没有到期日,只是每隔一段时间付利息。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类型。
五、股票投资分析
股票投资大家耳熟能详,它的特点是风险大收益和损失都比较大,股票的价格随机波动,影响因素很多,所以在选择股票投资时更要多加小心,谨慎投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持有时间的长短可以简单的分为短期持有和长期持有。短期持有主要看的是短期内股票的价格走势,以此来决定股票的买卖。长期持有的股票则关注公司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股票的分红情况,对短期股价的关注则较少。所以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关注点不同。
六、小结
证券投资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在投资前学习证券投资的相关知识就显得十分重要,避免盲目投资。最后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证券投资项目,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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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电子商务的教学考核一般采用卷面的评分制,教师通过考试对学生所学知识进行考核,并通过试卷评分来考核学生成绩。但是这种测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不适用于操作性、实践性较强的电子商务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应用型本科高校《电子商务》课程教学改革的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应用型本科高校《电子商务》课程教学改革的问题研究
2014年国务院明确的提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地方新建的本科院校在这次教育改革的大潮中必须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要在原有应用型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方式转变,对部分专业和课程进行适当的调整,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才能在新一轮的教育改革中掌握主动权。而《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因此有必要对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性的改革,以期提高学生的应用技术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教学方法和内容与社会需求不衔接
目前《电子商务》的教学要点主要是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进行执教,教学的主要方式是以教师为中心的一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理论教学在大纲的设计中占有近70%的时间比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大多数时间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缺乏主动性和互动性,而一些必要的实践性操作和实战型的训练没有足够的空间,致使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果继续沿用理论为主、实践为辅的方法来教学,导致学生只会死记书本上的理论,考核后不知所记,思考能力缺乏、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下降。
2.师资队伍建设不完善
电子商务专业课程是最近几年应用型本科高校开设的一门新专业,其专业课程的大多数的师资力量来主要自于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教师,所具备的专业知识难以满足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的电子商务人才的需要,同时这些教师主要是一些理论研究型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在电子商务实践环节相对薄弱,因此在对《电子商务》课程的实践指导方面就有些力不从心。
3.实践教学资源配置不强
当前电子商务行业在我国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已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倍增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方向。而应用型本科高校的《电子商务》专业理论体系还不完整,教学实践也只是购买一些商业模拟性软件进行操作,与现行的电子商务模式快速的演变相脱节,即使理论上跟得上,但实践性的操作远远落后市场的演变,而一些电子商务模拟平台等验证性实验环境,只能使学生熟悉一些表面的认识,离“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目标还相差甚远。
4.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较薄弱
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及考核在应用型本科教学中是非常重要的,但在现实的实践教学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由于《电子商务》涉及到大量的概念,模式、方法体系,既抽象又不好理解,学生普遍感到课程枯燥乏味,因此学习兴趣不浓,虽然也使用过相应的模拟软件来熟悉电子商务的操作流程,但学生还不能完全独立进行操作,还没有把所学的知识与社会实际需求结合起来,缺乏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即使一些学生懂得网上的购买流程,但仍然缺乏一些后台管理方面的基本原理与实践经验,对网页的设计、管理、维护、网上客户关系维系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当前应用型本科院校应根据教育部提出的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进行方向转变,去完善电子商务课程的培养目标,并相应地调整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重在实践,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时间的分配,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思考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同时积极与电子商务类企业签订协议进行校企合作,让学生进点实践、实习;此外还应根据学校的自身条件建立大学创业园,并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和优惠的政策,让学生结合所学的实践环节内容进驻创业园自主创业。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对技术性蓝领人才的社会需求推动下,近年来,我校始终围绕“以促进学生的就业为导向”的培养目标,根据社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对教学大纲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以技术技能型为培养重点。2011 年,我校以教育部对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学评估为锲机系统的对《电子商务》教学大纲进行修订,使实践课时数达到整个教学任务的40%,这样学生有了充足的实践教学时间。近期来看这与社会的要求还有一段差距,那就是学生毕业后还需要进一步的岗前培训,才能胜任新工作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让学生参与企业的实践、实习。为了丰富实践课内容,将理论内容和实践内容紧密结合,我们还编写了《电子商务》上机实验指导手册,积极购买最新的教学软件、带领学生进点实习,这些努力最后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技术性其涉及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比较广,需要讲授的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比较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概论、电子商务技术基础、虚拟企业管理、网络营销、网站建设、电子商务安全、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网店经营与管理等等。要在一定的学时内完成如此系统的教学内容,讲透每一个知识点是不现实的。因此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教学目标,及需要掌握电子商务内容的侧重点,并在教学内容弹性化的指导思想下,如何保证担任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师在教学组织和实践方面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其改革思路思路如下:
首先,要根据各专业学生的不同特点编写不同的教学大纲,从而选定合适的教材。其次,在选择教材的时候要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各教材介绍的内容与侧重点不同,只有将教材的特点与学生的特点结合起来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第三应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电子商务师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素质。最后,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经济形态,其教学内容也是在不断更新的过程,任课教师应在教材之外适当补充介绍新的学科成果,不断的参与电子商务实践的学习,积极参与培训、完善授课内容。这样不仅可以拓宽教师的知识视野,还可以提高教师的专业技术素质。 三、电子商务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1.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通过对《电子商务》这门课程的教学实践,我们总结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教学改革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其具体方法如下:
(1)实践教学法。电子商务理论知识体系较复杂,如电子商务的模式、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电子商务主要环节、网上支付的流程、网络营销的方法等,这些内容如果从理论角度来讲解,学生只能死记硬背,不易消化,理论考核后很容易忘记。因此,我们在每一次理论课后都有相应的上机实践进行实战化的训练,这样可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理论。实践教学法分为实际的实践和虚拟的实践。实际的实践就是去安排学生到校外实习基地参与企业真正的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维护、推广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等真实性问题。
(2)课堂讨论法。在课程大纲设计过程中我们会拿出一定的教学时间开展课堂讨论。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展开开放式的讨论,加深同学们对电子商务的理解。比如学生体验网上购物,如何去评价网上商品的真实性,如何判断店铺的合法性,或者实物与图片不符,由此引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诚信问题,就“如何完善电子商务诚信”开展课堂讨论。要求学事先通过网络和文案查阅相关资料,熟悉电子商务的安全法规,然后归纳整理,并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提出自己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通过课堂讨论法,不但提高了学生动手、分析能力,还加深了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3)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电子商务是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它涉及的内容几乎都是以电子商务应用为基础的。因此,教师可以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基础上,进行大胆教学创新,运用案例教学法来组织课堂内容。这种教学方法符合“实践”、“实用”原则,特别适合电子商务课程教学。例如以网上开店的基本流程和网店营销为例,来作为贯穿全书的教学对象。围绕其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讲解。这就要求在教学内容组织上,将课程要讲述的内容分为相对独立的模块,每个模块都结合这个案例来探讨电子商务的基本内容和借助的技术手段。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更加深刻地掌握电子商务整个体系结构。
2.借助先进技术,改进教学手段
电子商务实验课时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拓宽新的教学手段的空间,使教学效果得到进一步提高。运用多媒体课件和视频文件等形式进行讲解会使课堂生动而有吸引力。同时电子商务对教师的教学手段也有了新的要求,教师要能够直接面对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挑战,必须时刻注重自己知识水平与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能力的同步提高。对本专业学生,积极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课堂讨论、软件应用等复合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基于网络的计算机相关技术对电子商务课程讲授进行支持,恰当处理好网络、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的灵活应用,提供宽松、广泛的交流和互动平台,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学习兴趣。
3.合理构建考核模式,优化考核形式
传统的电子商务的教学考核一般采用卷面的评分制,教师通过考试对学生所学知识进行考核,并通过试卷评分来考核学生成绩。但是这种测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不适用于操作性、实践性较强的电子商务课。因此任课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将设计型或创业型的实验项目作为机试考试的一环与理论考试相结合,或者全部采用机试考试为主进行考核,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他们的独立思考和动手操作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他们对该课程关注度。因此,考核方式可从两方面分别进行考核:分析问题、实验实训能力的考核和机试考试。因此今后考核的改革应该向实践型教学环节倾斜,加大实践考核所占比例,具体课时分配比例如下:分析问题能力和实验实训占40%,期末机试考核(理论+应用实践)占60%。
4.完善专业团队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要千方百计改变当前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理论不强,技术不专的现状。而这种“两不强”的怪相已严重制约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的就业选择空间。要改变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应用型本科高校有没有一支完善的技术型、理论型过硬教师团队。因此有必要从电子商务教学环节入手加大对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教师素质的培养。为此,首先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做好电子商务课程本专业教师的培养和配备;其次要高度重视原有师资队伍的建设;第三要积极进行校企合作,发挥校企联动模式,积极地为电子商务专业教师提供良好的培训平台。
《电子商务》课程是电子商务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本文结合应用型本科高校电子商务教学的理论与实验教学的现状,对该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及手段的改革及人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议,使电子商务课程从内容上到实践环节上得到进一步优化。目前该课程的教学改革已经被列为徐州工程学院2013―2014年度校级课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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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困境,使得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的紧张关系更趋恶劣,因而也更具分析和解决的迫切性。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制度论文:论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问题。对于电子证据,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规范性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救济程序。
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制度规范。
论文正文:
论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向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常见。然而,“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本质的不同在于真实性方面:我们既无法用肉眼看出电子证据是否属实,通常也不能从电子证据本身入手判断其是否属实”[1],于是,运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2]的司法鉴定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鉴别就成为电子证据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关键。因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理应成为电子证据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用作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以科学技术手段、法官自由心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和甄别。但是,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易删改性和智能性,使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困难。在美国,有众多专业研究计算机取证的机构和电子证据分析与鉴定的专业软件。其中,最著名的软件系统Net Threat Analyzer利用人工智能中的模式识别技术,用于分析Slack磁盘空间、未分配磁盘空间、自由空间中所包含的信息,研究交换文件、缓存文件、临时文件及网络流动数据,发现系统中曾发生过的E-mail交流、Internet浏览及文件上传、下载等活动。但是,在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技术均起步较晚,“自主研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全面检查计算机与网络系统的工具与软件已经迫在眉睫”[3]。
当然,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诉讼制度和价值目标的实现问题。为实现司法公正,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当前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以及取证规则、认证规则等均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和规定。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等司法实践很难统一,有时为了避免争议,实务部门就采取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的办法,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如将电子邮件的内容转化为口供或勘验检查笔录、将网络日志的内容转化为证人证言等。
而在本来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自侦自鉴”等乱象丛生的司法鉴定领域,法律规范的缺失更易使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综上,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困境,使得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的紧张关系更趋恶劣,因而也更具分析和解决的迫切性。
电子证据应具有任何证据应具备的证据特征或法律特征,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前者指电子证据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或资格,后者指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的证明作用及其程度。从司法鉴定的角度看,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予以确认的电子证据的证据特征包括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1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和易删改性。一方面,电子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必须借助一定的设备或软件才能转化为人们可以认知的信息,了解信息内容及判断真伪需要专门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正常活动中的电子证据的生成、阅读、存储、删改或传输,与非法活动或故意破坏中的电子证据的生成、阅读、存储、删改或传输形成的电磁痕迹基本相同,非经专门技术或软件不能区分,故通过司法鉴定分析和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诉讼活动至关重要。
在技术设备能够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可以采取正面确认的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伪进行鉴定。例如,2008年被告人杨某被控强奸了一名8岁女孩。依据杨某的户籍登记和杨某本人供述,杨某出生于1993年11月,案发时年满14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的父亲向法院提出,杨某的户籍登记有误,杨某实际出生日期为1994年11月,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以及杨某出生时缴纳计划外生育罚款的收据等证据材料。
为了查清杨某的真实年龄,办案人员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调查。该司法鉴定中心运用先进的克隆技术以及解密技术,对硬盘上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运用解码技术对系统解密,分析对照所得数据,发现了杨某的出生日期1994年11月是在2008年11月变更的这一重要事实,法院因此认定杨某在犯罪时已年满14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
在技术设备难以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作出鉴别时,可以采用侧面推定的方法。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和删改依赖特定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在特定的虚拟电子信息环境中进行,因此,可以从电子证据生成、存储和删改的计算机设备或软件系统的可靠性来推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由于电子证据的虚拟性和易删改性,从正面证明其未做删改或未被非法使用等常常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行的,
“而从技术上讲,如果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等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而且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那么该电子证据就已经具备了足够的可靠性保障,应当足以推定其可靠性,除非另有相反证据推翻推定。”[5]也就是说,除了直接鉴定电子证据本身,司法鉴定人还可以通过鉴定电子证据生成、传输和存储的计算机设备及其软件的可靠性来鉴别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2.2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一般来说,传统证据的完整性是比较明显的,不需要以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但是,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删改电子证据其实是删改电子证据的电磁痕迹,这是肉眼或显微镜等观察仪器所难以察觉的。实践中,很多电子数据都是不完整的,其常常会被人为地破坏存储介质或被直接删除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因此,对电子数据常常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数据信息,还原数据原始状态。
对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同样有正面确认和侧面推断两种方法。正面确认,是指直接以科技方法或专门软件分析、鉴别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例如,2007年,某市曾发生假发票案件,犯罪嫌疑人把用于制造假发票的电脑进行了拆解,看上去所有的犯罪证据都已荡然无存。司法鉴定专家利用特有的数据恢复技术,从计算机硬盘中找到了包含伪造票据字符串的数据模块,成为法院定案的主要证据[6]。侧面推断,则是通过分析和鉴别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设备或软件的完整性推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5条规定,当某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使不处于正常运作状态,但其不正常运作的实施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并且没有其他理由对该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产生怀疑的情况,可以推定电子记录或存储该电子记录的电子系统具有完整性。
2.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在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没有特殊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所涉及。该《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第5项规定:“检察人员和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的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和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此外,电子证据和其他传统证据一样,适用于相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性和相关证据法规,非法电子证据是:
(1)通过秘密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
(2)通过非法手段,如非法搜查、扣押或非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等方法获得的电子证据;
(3)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证据;
(4)通过非核证程序获取的电子证据。
对于前两种非法电子证据,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证据进行自由裁量;对于后两种情况,则需要信息技术专家通过专门技术和方法予以确认,帮助法官判断电子证据是否通过非法软件或非核证程序获取。换言之,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别获取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及使用的软件或程序是否合法。
司法鉴定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和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息息相关;同时,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较强,其可靠性和公正性更容易受到质疑,或难以为外行人所理解。因此更需要通过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1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2005年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条件未作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有些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和统一性较弱。
有鉴于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必须与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同步,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规范性。
对此,一方面,可以在省一级设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中心,独立于公、检、法机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年接受资格审查和注册;
另一方面,还应该考虑到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有别于肉眼观察、理化分析、显微鉴别等传统的物证鉴定技术、方法,对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机构的准入规则、执业资质作出独立规定,重点对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门机构的检测、鉴别设备和软件的多样性和先进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技术职称、从业经历、司法鉴定经验等进行规制。
3.2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管理体制。
对于司法鉴定人资格,我国采取的是鉴定人职业资格庭前确认制,但并未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家名册,也未对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鉴定人资格做出特殊规定,使法庭在选择信息技术专家和审查其资格等方面无法可依,影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鉴于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特性,法律规范应当对此做出特别规定,给予特别管理。
在授予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家资格或法庭遴选电子证据专家证人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1)候选人是否拥有信息技术专业的学习经历、学历程度以及从业经历;
(2)候选人是否从事全职信息技术相关工作,或所在部门、行业具有的专业程度如何;
(3)候选人是否具有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经历以及其经验的丰富程度;
(4)候选人是否熟悉信息技术领域内的相关技术标准、行业技术规范以及熟悉的程度;
(5)候选人是否具备参与诉讼的条件,如是否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从事电子证据的分析、鉴别活动;是否能够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方式在法庭上解释司法鉴定的过程及其结论等。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与其他鉴定人一样,接受统一的等级、名册编制和公告管理。考虑到信息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在审查和编制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家名册时,可以适当缩短审查和注册周期,以便及时吐故纳新。
在很多情况下,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并不总是能达到明白无误或无可置疑的程度,科技的不确定性和司法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常常使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纳入诉讼的轨道,在理性对抗和公平交涉的诉讼活动内接受审查,发挥出帮助认定案件事实和解决诉讼纠纷的作用。这便是司法鉴定与诉讼制度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在鉴定申请和决定程序、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
4.1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在我国,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均享有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而当事人只能在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考虑到我国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和控辩双方诉讼武装悬殊的现实,可以保留职权部门依职权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但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应当对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予以限制,如建立告知制度、完善救济程序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建立备鉴制度,即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保留检材,不能耗尽或销毁。在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方面,借鉴英国警察局长协会和电子数据证据国际组织的立法经验,应明确规定受聘于职能部门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做到:
(1)任何处理行为均不可更改被检验介质上的数据;
(2)如果不得不访问原始介质,访问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证明其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3)对证据处理的全过程要详细记录。独立的第三方根据记录应能重复检验过程并获得相同结果;
(4)案件侦办负责人有责任确保相关法律和以上原则在证据处理全过程中被认真遵守[7]。当然,与此同时,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独立的申请鉴定的权利,以体现司法鉴定程序的诉讼性和公正性。
4.2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质证程序。
由于我国法律未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合法性采取的是书面、间接的审查方式,这种质证方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直接冲突,其也是导致司法鉴定结论信任危机的原因之一。
一方面,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本身的可靠性有待于审查和甄别。正如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是探究案件事实最好的方法,鉴定人出庭解释、说明鉴定的过程和方法、鉴定结论的依据等,由控辩双方予以质询,同样是确认司法鉴定结论可靠性的有效方法。对于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法官或控辩双方当事人对电子信息技术一般了解不多,只能借助专业人士解决专门问题,但是,专业人士的技术水平、职业操守和诉讼立场等是否可靠、是否能公正、公平地实施鉴定活动需要在诉讼中予以确认;
另一方面,双方质证有助于发挥诉讼程序吸收不满的作用,使承受不利结果的一方因权利的充分行使而失去对抗的动因,从而发挥帮助解决诉讼纠纷和社会冲突的作用。
从一般意义上看,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与司法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它具有独立意义:
其一,通过平等拥有司法鉴定启动权或启动申请权、参与和见证司法鉴定实施过程、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辩论和交涉,并据此促使法官采纳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使当事人成为诉讼程序的主体,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了承认和尊重;
其二,通过司法鉴定诉讼程序吸收不满,使当事人特别是承受不利诉讼结果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和诉讼结论产生信任和尊重。”[8]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法律应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对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程序、结论以及结论的依据等做出解释和说明;控辩双方均有权对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所使用的技术和方法以及得出结论的依据进行交叉询问。
4.3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救济程序。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救济程序,主要是指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赋予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既是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有助于增强司法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充分发现案件事实。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对于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重新鉴定过于随意或申请重新鉴定限于反复拉锯状态,体现出诉讼程序控制功能的低下。
在这一方面,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1)重新界定重新鉴定的决定主体。如果赋予当事人自行重新鉴定的权利,可能会使重复鉴定的现象更为普遍,而且在由控诉方占绝对优势的审前程序中,即便法律赋予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实现,因此,可以保留公、检、法等职能部门依职权重新鉴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在此框架下健全和完善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具体的权利救济程序来弥补控辩双方在决定权上的不平等;
(2)重新鉴定的条件。实践中,决定或申请重新鉴定常常使用的理由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人徇私枉法或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鉴定程序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检材虚假或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结论有矛盾或依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与其他重要证据相矛盾,等等。对此,法律应针对上述常见问题对重新鉴定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即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公、检、法部门可以决定重新鉴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重新鉴定的程序。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规定较为抽象,不具可操作性。在司法鉴定改革中,法律应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做出细致规定。具体包括: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司法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侦查机关应在5日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对侦查机关不予重新鉴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复议,并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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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财务的产生,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无论从客观环境还是技术条件上,都有其必然性,在网络财务的概念下,企业的财务不但是对企业内部进行财务管理,而且这种财务管理还扩展到企业的外部和企业的周边,使得企业的管理能力大大提高。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制约我国网络财务发展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制约我国网络财务发展的相关问题与对策全文如下:
21世纪是网络的世纪,随着高科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全球信息处理网络化将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的出现不仅给全球经济和社会带来了巨大变革,也给企业创造了无限商机,推动企业经营走向电子商务,而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也随之产生,网络财务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制约网络财务发展的瓶颈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1.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现阶段,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难以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所有的新问题、新纠纷,再加上新颁布的会计法中,也未就网络财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为会计人员正确记录和反映电子商务交易的实质、及时提供准确的财务报告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也大大地增加了网络财务的不确定性、风险性。
2.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
电子商务是人和电子工具结合的有机系统,人是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目前在我国既懂电子商务知识,又精通财会理论,而且还熟悉网络财务软件的开发、设计、维护、保养的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无法满足网络财务发展的客观需求。
3.财务会计软件尚不成熟
网络是网络财务的载体,而财务软件则是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的工具。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各种财务软件,无论是从性能上还是从质量上来说,都与网络财务发展的客观需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网络财务应用财会软件开发研制过程中,由于开发人员有限理性或客观经济活动异常复杂,使其考虑问题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因而,造成开发出的财会软件适应性差、应变能力不强、相互兼容性不好、抗病毒能力差。网络财务软件的不成熟,严重地阻滞了网络财务的充分发展。
4.安全保密性措施不完善
目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安全性问题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由于计算机自身的脆弱性(如易感染病毒)与财务人员的误操作频繁发生,以及黑客恶意袭击电子商务网站,篡改、破坏会计数据乃至整个系统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广大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黑客袭击电子商务网站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它可能破坏财务数据,使得整个财务管理系统处于瘫痪状态,而且尤其是当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资料被入侵者非法窃取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
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是以节约整个企业内部的财务资源为出发点,以充分实现整个企业内部的、全面及时的管理以及企业与外部环境的无缝连接为目标,从而使企业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的电算化系统。但是,要实施这样一个系统需要一个良好的、规范的经济环境与市场环境,需要企业内、外部各方面的支持。
1.加强电子商务立法措施,为网络财务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与信息化相比是一个小系统,但就其内容、内涵和涉及的方方面面而言,又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而且是当今社会的龙头系统。所以,加快电子商务立法非常重要。首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解决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类综合性问题,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使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其次,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与金融机密等都要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如英国政府分别于1984年和1990年颁布实施了《计算机滥用法》和《数据保护法》,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国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活动的进行和企业的数据信息的传输、使用有法可依,规范进行。
2.以电子商务为标志的网络经济的普及是企业财务管理网络化实现的基础
当今,网络经济作为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并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总和,已逐渐展现出不同凡响的前景。统计资料表明,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有高技术含量的经济形态,有别于传统金融与房地产经济,尽管有时可能在账面上出现巨额亏损,却同时在为社会创造巨大的效益和财富。
比如,1998-1998年,美国GDP增长了4%,但能源消耗几乎没有什么增长,这说明了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发展有助于节约能源。正因为如此,网络经济正处于规模效益递增时期,形成了资源、资金、人才向网络经济的转移,进而产生了使网络经济规模效益增长加速、再加速的效应。这便是网络时代的“梅特卡夫规律”——— 网络经济的收益与网络上的节点数的平方成正比。这就是说,当传统经济以匀速增长的时候,网络经济正在加速增长,其形成的规模效益远远超过传统经济。
鉴于网络经济是从以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经济,是端到端的、开放的、网络化的直接经济模式,它将导致市场与行业的重构。网络经济中将会有更多的网上企业、网际企业以及虚拟企业出现,在网络经济下,电子商务将成为企业的基本运作模式。由于电子商务需要企业有基于网络的财务系统,即采用网络财务来经营管理,因此,电子商务的迅速普及必然推动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出现和发展。
3.企业管理的信息化
长期以来,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财务上有一个一直困扰财政主管部门、会计和企业界的难题,即如何加强企业整体的内部会计控制和实现有效管理。特别对于那些子公司和下属机构多,并且子公司和下属机构从事多样化行业的集团企业来说,更是一个突出问题,所以迫切需要能解决诸如合并会计报表、分析财务状况等这些具有处理远程数据、分析存储数据功能的财务系统。
此外,现代企业的管理,各部门之间、各种业务之间在分工上进一步细致的同时,相互之间的关联却是越来越紧密,运作也是更加精密,企业管理系统正向着对企业“人、财、物、产、供、销,时间、空间”各个方面综合的方向发展。
而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往往将财务作为切入点,因为财务部门是企业的“心脏”,财务信息化程度完善了,才能带动其他部门顺利地实现信息化。但要实现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就要求网络技术不能单独片面地针对于各个单一部门,即企业所选择的网络方案中财务系统能和其他各业务部门管理系统做到“无缝连接”,以实现企业财务、业务的一体化。这是企业选择网络方案的基本前提。
4.大力培养全方位、复合型网络财务人才
电子商务是一个社会系统,这个系统的中心是人。由于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贸的有机结合,所以能掌握并运用电子商务技术与财务理论的人必然是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培养出大批的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就成为该国、该地区网络财务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必须营造出一个全社会普及网络财务的社会氛围,从深度和广度上加强对网络财务理论的认识、理解、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应用人才。
具体说来:
第一,网络化会计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均要通过对计算机的操作来完成,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既是一名出色的计算机操作员,又是一名高水准的会计师,并能熟练掌握各种会计软件的操作;
第二,Inter-net上的公司多数是国际企业间的相互合作,涉及不同的语言、商务、会计处理方法和社会文化背景,这同样要求网络会计人员必须熟悉国际会计和商务惯例,并具有较为广博的国际社会文化背景知识。
第三,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实施需要管理人员具备更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管理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应用的质量和效率,为此,企业应培养自己的软件开发和维护力量,使应用系统更加适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使之更趋完善,也使企业可以在应用网络系统中不过分依赖软件商。
5.建立健全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既然网络的特点之一就是资源与信息的共享,那么企业的商业机密的安全及系统安全的可控性是网络建设中的重点。在当今黑客猖獗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文件加密是不能有效地避免信息泄露的,所以,如何做到财务数据在网络上安全传递,是软件商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用户倍加关注的。怎样运用好网络这把双刃剑,趋利避害,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全方位的安全保护措施:
(1)强化内部控制。完善的内部控制可有效地减轻由于内部人员道德风险、系统资源风险和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的危害。但就目前的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来看,许多企业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控制措施不力,致使应用系统中安全隐患较多。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其开放性,它的系统风险比目前的电算化会计系统更大,因此尤其需要加强内部控制。
(2)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以防范。技术是保证系统安全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当前常用的方法有:防火墙,旨在防范黑客入侵和非关联方侵害;加密技术,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在会计信息的披露阶段使用,可有效地防止关联方和非关联的道德风险;数字签名,通过数字签名能够实现对原始信息和关联方身份的鉴别,有一定的公正性。
(3)完善和积极实施安全协议。安全协议是指国际组织为保证互联网运行安全而制定的相关安全规范,这些安全协议规范了关联双方行为,促进了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
对于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安全性问题,除了采取上述的措施之外,还应积极引导和推动该问题的研究。安全问题的研究应立足国情、解决急需问题,一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另一方面加速研究人才的培养,辅之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引导,则能推动该项事业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6.加大网络财务软件的开发力度,加强网络财务的网络建设
财会软件是实施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基本构件,也是实施的关键所在。因为作为网络化财会软件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一旦系统运行不畅,将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另外,网络化财务是通过网络对企业各部门、各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将企业整合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如果软件质量性能低下或不稳定,将影响电子商务的正常运作,甚至会使整个企业运营陷入瘫痪,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只有加大对会计软件的开发、评审、验收力度,使网络财务软件系统更安全、更可靠、运算更准确,编报更及时、更清晰,才会被广大财务人员所接受。在软件系统开发中,应注重开发管理功能和防病毒破坏,防止黑客袭击、侵入、篡改数据的功能。在管理上,网络财务软件要能实现企业整体管理、业务协同的管理能力。在财务上,实现桌面财务软件所有账务功能,如数据远程处理、远程报表、查账、监控等。在集成上,实现网上报税、网上传递数据信息、网上专家会诊等。
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网络化不仅需要软件商开发出质量可靠、具有国际竟争实力的财务软件,还要考虑到软件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和可靠性的问题,软件维护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对软件商的售后服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已加入了WTO,这对国内众多的财务软件和软件商而言,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如何提高软件质量,增强竞争能力是软件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之,企业财务管理网络化是信息社会的必然产物,其对社会生产力发展所造成的影响将是革命性的,当今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我们要抓住这次机遇,积极创新,将最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运用到企业财务管理中去,以加速我国企业国际化步伐,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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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品犯罪证据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毒品犯罪证据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高发,对社会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类犯罪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往往在案件的证据方面呈现出证据困境,从而导致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存在一定阻碍。通过分析毒品犯罪类案件证据困境的根源,以提出解决证据问题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具体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毒品犯罪;证据困境;解决方式。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毒品犯罪案件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然而毒品犯罪仍然频发。除了部分制售毒品的大案外,基层司法机关还处理了大量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涉毒类案件。在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办理中,证据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证据种类单一、证据证明力缺失、证据相互印证能力弱等问题。从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毒品案件情况看,毒品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这一方面因为司法机关打击力度加强,对涉及毒品案件的成案率和破案率得到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涉及毒品犯罪案件仍然是当前刑事司法应当重点打击的对象。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不容忽视,在司法实践中应慎重对待,在保证对毒品犯罪打击的同时,应切实维护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正当诉讼权利。
( 一) 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困境。
从目前毒品犯罪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来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困境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证据充分性困境,二是证据证明力困境。
1. 证据充分性困境。
充分性是一个逻辑学上的概念,是指两种事物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当一种事物情况p 出现时,必然会引起另一种事物情况q出现,而不存在相反的情形,即不存在“p 出现而q不出现”的可能,我们就把p 看做是制约q 出现的充分条件[1]。证据充分性困境主要是指,在目前办理的大量涉及毒品犯罪案件中,不少案件存在证据种类单一,证据数量少,证据稳定性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毒品犯罪案件中,根据司法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无法推导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必然结论,证据条件无法成为定罪的充分条件。
例如,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中,案件的证据主要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毒品购买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吸食毒品的尿检以及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起获的少量毒品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毒品购买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与冲突,对同一起犯罪事实,证人之间的证言也存在矛盾和冲突。又如在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中,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吸毒人员的证言外,无其他证据。但因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仅有言词证据的案件在起诉中的风险较大,供述及证言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变化,将难以认定其罪行,造成诉讼风险。此外,还有一些极端案例,如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毒品的来源、对毒品的主观明知性拒不供认,案件证据仅为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起获的毒品,证据单一,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持有行为存在风险。
2. 证据证明力困境。
证据证明力即是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的判定,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应当同时包含上述三项要素,即证据只有是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并与案件有直接关联性的客观材料,才具有证明力。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囿于毒品犯罪证据种类相对较少,因此言词证据是多数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有时是案件定罪的最关键证据。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从犯罪事实到言词证据之间,经过证据提供者的思维接受和言词表述后,往往和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毒品犯罪言词证据的客观性也会存在问题。例如,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认定犯罪行为的证据主要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吸毒人员的供述。在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次。而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以“容留2 人以上吸食毒品”或者“容留1人吸食毒品2 次以上”为入罪的标准。因此,如果在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其仅容留一名吸毒人员在其住处吸毒,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稳定且其他吸毒的证人相互之间的证言存在出入时,认定犯罪嫌疑人容留吸毒罪具有证据不足之虞,可能带来定罪风险。
( 二) 毒品犯罪证据困境之源。
1. 毒品犯罪罪状的特性导致了毒品犯罪证据种类的匮乏。
基于毒品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均以入罪。从毒品的制造、销售、流通和使用等环节,从刑法上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体现了我国对毒品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部分毒品犯罪罪名的行为认定具有“片段”性,对其的证据固定提出了较高要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例,在此类案件中,认定其携带毒品的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主要为侦查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对毒品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关联性的证据固定。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持有”行为缺乏有力证据( 如起赃录像、勘验检查笔录) 或者证据存在瑕疵,那么对于认定“持有”行为将存在证据问题。此外,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对毒品的明知。对主观明知的认定一般主要以行为人供述以及其他客观要素为判断之准绳。如行为人否认其明知所持有物品为毒品,且其他客观要素( 例如是否从他人处购买毒品) 等存在问题,那么在认定其犯罪行为上将存在证据充分性问题。
2. 部分毒品犯罪的入罪标准设定了一定的证据门槛。
虽然鉴于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我国刑事司法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同样应适用于毒品犯罪。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各类毒品犯罪,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对入罪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入罪标准看,虽然案件的入罪标准较低,但基于毒品犯罪罪状的特殊性,其取证存在困难,导致部分案件虽有“人赃俱获”情形,但仍难以定罪。
以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为例,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扎某家中起获吸毒用“冰壶”两套,发现嫌疑人和另一名吸毒人员正在吸食毒品。根据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容留一人在住处吸食毒品两次以上或者容留多人在住处吸食毒品方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中,根据其他人员举报,曾有多人在嫌疑人住处吸食毒品。然而,嫌疑人只供认其容留一人一次吸食毒品,不承认曾经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他相关证人证言虽能证实多人曾在其住处吸食毒品,但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故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无法达到入罪标准。
3. 违法取证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证据合法性的困境。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由2012 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① 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有两种,一种是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另外一种是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我国的《诉讼法大辞典》就非法证据的释义为: “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2]在毒品类犯罪案件中,如属于经非法程序取得的证据,将无法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
以某贩卖毒品罪案件为例,侦查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未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勘验检查,对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证据固定。此后,在押解过程中,将其随身携带的毒品和其准备交易的毒品相混合,使得后期在认定其贩卖数量和贩卖毒品种类时证据存在瑕疵,导致对其定罪存在困难。
此外,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对于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可以通过证据补强后继续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而采用刑讯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经查实,便需立即排除,无法再作为定罪证据。
4.“控制下交付”的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中广泛使用,其所获取的证据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限制。2012 年新修改的刑诉法中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于刑事诉讼法之中。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在毒品类犯罪案件中,“控制下交付”( 诱惑侦查) 已广泛运用。这与毒品类犯罪证据难以获取的特性有密切关联。“控制下交付”一般认为即是“诱惑侦查”,其内涵是指: 为了侦破某些无直接被害人的特殊类型案件或是极具隐蔽性、集团性的其他类型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故意设计某种情境,或者依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提供其实施犯罪的有利条件和机会,在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3]。“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于打击毒品类犯罪提供的帮助很大,对于那些隐蔽性强,难以取证的贩卖毒品等行为提供了良好的侦查技术手段。然而,对于“控制下交付”( 诱惑侦查) 的评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其对打击犯罪做出的贡献应予以积极评价,另一方面,“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机会提供性”诱惑侦查手段,如不进行有效控制,则容易滑向该侦查手段的另一面———“犯意诱发型”,即犯罪嫌疑人本身可能不具有某种犯意,但侦查行为导致了该犯意的发生,进而导致行为人实施了犯罪。
对此,国内外对于“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均在法律上加以严格制约,对于其取得证据的证明力方面,也是各种学说纷呈。
我国新刑诉法明确认定了对毒品犯罪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取得证据的证明力,但从证据本身的特性上看,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因此,对该侦查手段的适用也应更为严格。在认定犯罪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时,除了通过“控制下交付”取得的证据外,还需要通过其他客观证据对该行为进行证明,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就对以“控制下交付”为主要证据来源的部分毒品案件的证据完善提出了要求。
5. 侦查人员证言的效力认定存在一定特殊性。
在许多毒品类犯罪中,侦查人员作为直接抓捕参与人,其证言是直面犯罪行为的第一手材料。然而,基于侦查人员的主体特殊性,且在当前部分公安机关公信力下降的情形下,对其证言的证明力认定存在一定的异议。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相比一般的证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侦查人员是距离案件发生最近的主体,侦查人员有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目睹了犯罪发生,或者经历了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活动,从这个角度说,侦查人员证言应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但是侦查人员与犯罪行为人是对立的两方,其主观上有制裁犯罪的目的,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侦查人员作为证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从而降低其证言的可信性,值得讨论。在毒品类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的证言往往对还原案件真相至关重要。例如在某案中,侦查人员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了一个装有毒品的铁盒,但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该铁盒内的毒品为其所有。在此案中,是否采信侦查人员的证言即成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从严打击毒品是我国一贯的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毒品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针对毒品犯罪的严峻态势,我国十分注重发挥刑法在毒品犯罪惩治和预防中的作用,国家刑事政策对毒品犯罪的反应体系以刑法为主。二是在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毒品犯罪种类较多,惩治毒品犯罪的法网严密。三是毒品犯罪的刑罚设置偏重。
四是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的重刑率较高。基于毒品犯罪的巨大危害,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属应有之义。在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基于毒品犯罪的证据困境,同样应当坚持相关的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毒品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预防。
( 一)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在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中,“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5]。刑事司法者只能在刑事法律规范之内对行为人科以罪责。在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中,同样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各类涉及毒品犯罪的罪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部分法条过于笼统,在入罪、量刑等标准上未以明确。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例如,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即对相应的入罪所需要的物品数量进行了明确。对于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目前在学理上存有一些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尽管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解释的价值观能够在刑法宏观价值中得以协调统一,但在刑法的具体适用过程中,二者的价值取向往往呈现出矛盾和冲突的一面[6]。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统一为主流观点。
应以罪刑法定原则应对目前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首先应严格适用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在证据不足难以定罪的情形下,不予定罪; 其次对于刑法明确规定的涉毒行为,不能扩张解释,滥用刑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处理好上下位阶法律规范的冲突和矛盾,建立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
( 二) 打击犯罪与人权保护相统一原则。
2012 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的一项主要原则是人权保障原则。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赋予司法机关应有的职权、手段,保证其能够及时地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同时带有国家强制力的公权力的运行必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带来影响,为了保证人权,又必须对各项权力进行规制[7]。
对于毒品犯罪的处理亦然,在加强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保护刑事诉讼中相关人员的人权是应有之义。对于人权保护原则,学理上一般认为,这里的人权保护指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为整个刑事司法过程是国家公权力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个人的公权力活动,在此法律关系中,个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故对其人权应当予以重点保障。
然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还包括被害人、辩护人、证人等,公权力的运行同样也可能造成对上述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侵害。因此,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价值不能是仅指向犯罪嫌疑人,同时应加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权的保护,新刑诉法的修改( 如对证人的保护)也正体现了这一点[8]。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在对毒品犯罪集团的打击中,对侦查人员、证人等的个人身份信息需要进行保密处理,必要时需要对相关证人进行保护,以免其受到打击报复。
( 三)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原则。
程序公正是指: 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程序时不得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一般认为正当程序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公平的最低限度标准[9]。无论是在对抗主义的英美法系中,还是在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中,程序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于是公正的基石( 这在英美法系中尤为明显) 。
刑事诉讼需要同时具备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方能实现最完整的刑事司法正义。
我国的刑事司法传统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
的倾向。我国的刑事司法倾向于职权主义,以追求和还原刑事案件真相为主要追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重实体、轻程序乃至于程序违法的刑事司法案件。以毒品犯罪案件为例,部分毒品案件的证据取证过程中,存在勘验检查缺失、毒品检验瑕疵等程序上的缺陷,这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造成了不良影响。另外,在毒品案件中,超期羁押和采取不适当羁押方式也同样存在。
在处理毒品案件过程中,以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为目的,依法从重处理毒品犯罪行为,这本身无可厚非。然而,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避免“为打击而打击”、“为重刑而重刑”的片面效果主义司法思维,以合法的程序来推进涉毒刑事案件的进程,在司法过程中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
针对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结合笔者在基层检察机关实际接触和办理毒品案件的一些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处理意见和设想:
( 一) 合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完善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的合理运用,将能够有效地解决毒品犯罪证据缺乏的问题,通过监视监听,由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毒品交付活动,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证据提取。但是,我国刑事法律虽将上述侦查手段明确化与合法化,但对其具体运用过程中如何启动、如何适用、如何终止以及如何监督等问题,均未有明确规定。对此,立法机关和有权司法机关需对上述手段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使其能正确运用,为打击毒品犯罪服务,同时降低侵犯人权的风险。
( 二) 丰富侦查机关对毒品犯罪证据的固定手段和取证能力。
针对毒品犯罪证据缺乏和部分证据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应丰富侦查机关的证据固定手段,提高侦查人员取证能力。一方面,加大新的侦查设备投入,如增加记录仪等设备,可以有效地记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以及当时其所携带物品等。另一方面,应强化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既要提高证据发现能力,更要有取证程序意识,尽可能地在毒品犯罪侦查过程中,通过合法、符合程序要求的手段取得更多的有利于支持案情的证据。
( 三) 完善侦查人员证言的证据效力认定标准。
毒品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侦查人员的证言在案件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对于侦查人员证言证明力的确认,应当从证言的客观性、证言的取得方式等方面加以判断。证言的客观性主要是指侦查人员证言前后之间、同案不同侦查人员之间、侦查人员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言的取得方式判断是证言的程序正当性判断,即对证言中相关程序性要素进行正当性审查。如果证言存在程序性瑕疵,则需要进行证据补强。如不能补强,则该侦查人员证言不能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作为定案的证据。
( 四) 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规则之一,对于毒品犯罪应当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无法对证据进行补强,不能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则应当排除。
[1]毛淑玲。 证据相关性和充分性的逻辑判定[J]。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7,( 3) .
[2]柴发邦。 诉讼法大辞典[M]。 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505.
[3]徐晓琴。 论诱惑侦查[D]。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
[4]胡江。 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6 ~ 38.
[5]( 意)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2.
[6]王成。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解释[D]。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5.
[7]童建明。 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43.
[8]高哲远。 人权的刑事程序保障[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 4) .
[9]( 美) 斯黛丽·弗兰克。 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 陈卫东,徐美君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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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案例论文范文:犯罪未遂处罚的相关问题探讨,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犯罪未遂处罚的相关问题探讨全文如下:
【摘 要】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与预备、中止和既遂密切关联而又严格区别,甚至牵涉到刑事政策、法哲学等相关问题,其中,犯罪未遂处罚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处罚依据和处罚范围,各国刑法规定差异较大,是各种刑法理论对立交锋的鲜明之处,成为刑法学中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研究课题。基于此,本文旨对犯罪未遂的定义、特征、处罚依据、处罚范围等进行阐述。
【关键词】犯罪未遂; 定义; 特征; 处罚根据; 处罚范围。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和理论的理解,对什么是犯罪未遂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主张: 其一是由法国刑法典首先提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和障碍,而未达到犯罪未遂的情况。因此,刑法理论上有人将其称犯罪未遂的这种立法例为法国派。这种主张把犯罪人基于自行放弃犯罪意志、自动中止犯罪而未达到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或者自动放弃犯罪,而与犯罪未遂相区分。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皆是采用这种模式。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还有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其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未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这种主张所指的犯罪未遂,既包括着手实行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也包括了着手实行犯罪后因犯罪分子自行放弃犯罪意志、自动放弃中止犯罪而未到达犯罪既遂的情况。这种主张首先由 1871 年德国刑法典规定,所以理论上有人称犯罪未遂的这种立法例为德国派。朝鲜( 1950) 、匈牙利( 1950) 、日本、挪威、瑞士( 1971 年修正) 、墨西哥等都采用此种理论。
笔者认为,法国派定义模式采用综合主客观因素界定犯罪未遂、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方法,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笔者较为赞同。这一科学的犯罪未遂概念,为犯罪未遂特征的确定以及犯罪既遂正确适当的处罚原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定义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着手实行犯罪。
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首次在刑法理论中提出“着手”一词,并将其与未遂联系起来。《法国刑法典》第 2 条规定,“凡未遂之重罪,以表现于外部并继之以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发生结果者,以重罪论。”此后的许多国家在规定犯罪未遂时,都使用了着手一词。但是由于对犯罪预备行为处罚规定不同,所以对着手的概念的界定也有所不同,其学说还可分为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着手”应当理解为: 是实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开始,是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2、犯罪未得逞。
各国立法例对此规定不同。一是“未完成犯罪说”,国外刑法学主要采用的学说。即规定犯罪未遂是未完成犯罪。此说以1871 年德国刑法典和 1950 年匈牙利刑法典总则为代表。二是“未发生犯罪结果说”,即规定犯罪未遂就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
三是规定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为未完成或者犯罪结果未发生,且称之为“行为与结果并列说”。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采用具体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否完全齐备为标准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得逞。不论行为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区别犯罪未遂和中止的所在。
前者违背犯罪人本人意志,是被迫的,后者则出于自动。这样也科学揭示了犯罪意志在犯罪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并确认了其重要地位。此外,对于意志以外原因的判断标准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的程度。具体表述为: 首先,“犯罪以外的原因”指的是行为人本人的意志之外的原因; 其次,从主观上看,“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的对象是“犯罪意志”及其支配下的犯罪行为; 再次,从性质上看,“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是阻碍犯罪意志的原因; 最后,从量上看,“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是西方文化圈中广为流传的一句法律格言。这句法谚向世人警示: 罪责轻则刑罚轻,罪责重则刑罚重,应当根据犯罪裁量刑罚。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的情形应予处罚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但是同时又会产生一种悖论,即按照刑法理论通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而犯罪构成则是确定这种根据的判断标准。”在未遂场合,既然没有发生侵害法益的结果,为什么要处罚它? 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验证对未遂犯处罚正当性所在。以下,笔者将对刑法学界犯罪未遂处罚根据的学说进行分析和探讨。
1、主观未遂论。
主观未遂论由新派学者提倡,其基本观点是: 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在于犯罪未遂显现出犯罪人的性格危险性、与法相敌对的犯罪意思; 如果该犯罪意思被显现于外部,那么未遂犯与既遂犯在犯罪意思上并无差异; 所以,未遂犯应与既遂犯受到同等处罚。此观点源自于主观主义的犯罪理论。根据未遂犯的主观主义理论,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尽管没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害结果,但是仍然要受到处罚,其理由就在于“存在着作为未遂犯的概念要素的犯意本身”该理论重视行为人内部的性格、人格、动机、意思决定等主观因素,认为行为人性格的危害性是科处刑罚的对象和基础。
但该理论忽视了未遂犯与既遂犯之间的差异,容易导致犯罪的主观意思是未遂犯处罚根据的结论。
2. 客观的未遂论。
旧派学者主张客观的未遂论,其基本观点是: 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在于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和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危险性。如果没有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即便存在犯罪意思,也不能作为未遂犯予以处罚。日本的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上都采纳客观的未遂论。此理论细化上又分为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综合的危险说这三种学说。形式的客观说强调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未遂犯处罚的危险是一种“定型的、类型的危险”,危险的内容应根据刑罚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考察,而危险的有无应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实质的客观说认为,对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是未遂犯的处罚根据,而是否具有危险,则应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实质的客观说在内部又可分为行为危害说与危害结果说。综合的危险说认为,行为的危害与作为结果的危害是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刑法是保护法益的,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客观危险时,才肯可能作为犯罪处罚; 但作为结果的危险是以行为的危险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行为的危险,就没有未遂犯的实行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其实质上是形式的客观说与实质的客观说的综合。
3、折中的未遂论。
折中的未遂论是综合主观的未遂论和客观的未遂论从而形成的新学说。未遂犯的处罚依据首先是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其次必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该学说从主观主义未遂论出发,以客观的标准限制主观说的未遂范围,即认为未遂的处罚根据在于犯罪意思,而当违法意思违背了法律时未遂才具有可罚性。折中的未遂论注重主客观标准相结合,能够正确地区别预备和未遂,并主张对不能犯未遂不予处罚和可以减轻处罚。折中说一提出,便在德、日现行刑法中逐渐成为通说。日本学者认为: 折中说没有偏向任何学说 - - 它是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的折中,也是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妥协的产物。
综上分析不难看出,不管是作为处罚未遂犯的依据的主观说,还是客观说,甚至是折中说,都普遍地认为犯罪未遂具有可罚性。
它们三者之间的区别就是通过什么样的标准界定处罚未遂犯的范围。对此,笔者总结: 客观说是以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现实危害为依据的; 主观说则认为处罚具有人格危险的人有利于及早防止犯罪给刑法保护的客体造成严重损害,有利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
犯罪未遂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从未遂行为的性质及其与犯罪构成关系的一般意义上解决了犯罪未遂的应罚性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等于说在法律上对所有犯罪的未遂行为都要定罪处罚。各国刑法典根据自己理发和实践的具体情况,以及立法者对未遂行为危害性等的具体认识,对于未遂行为定罪处罚的范围规定也有所不同。
1、概括式。
概括式,即不是在刑法分则或总则中具体限定只处罚某些罪的未遂犯,而只是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处罚未遂犯的一般原则。如朝鲜( 1950 年) 、保加利亚( 1951 年) 、蒙古( 1961 年) 、泰国刑法、俄罗斯刑法等都采用此种模式。《泰国刑法典》( 195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 80 条第 2 款规定: “未遂犯,应当依其所犯的刑罚的三分之二处罚。现行《意大利刑法典》第 56 条第 2 款定: ”对犯罪未遂者的处罚是: 如果法定刑为无期刑,处以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其他情况下,处以有关犯罪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概括式在实际执法中较为灵活方便,但是由于对未遂行为的定罪和处罚面从理论上讲较为宽泛,适用时会容易出现不平衡和不一致。所以,这种规定方式往往存在于立法和司法处罚未遂的经验不够丰富的情况下的。
2、列举式。
列举式,即在总则中载明,处罚未遂犯以分则中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在分则中又设处罚未遂犯的特别规定。理论界又称作概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结合的规定方法。1969 年《罗马尼亚刑法典》
第 20 条规定: “犯罪未遂,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日本刑法典》第 44 条规定: “处罚未遂罪的情形,在各本条中予以规定。”列举式反映了立法者对重罪轻罪未遂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时处罚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且明确具体,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统一使用。但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处罚未遂犯的经验不足时采用列举规定,这种规定就未必能正确地反映应否处罚的未遂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切实执行或限于机械执行法律规定的弊端。
3、混合和区别规定。
混合和区别规定,即在一部刑法典中根据危害的不同,区分处罚轻重所采用概括规定和列举规定: 对重罪未遂处罚仅在总则中采取概括规定; 对轻罪未遂处罚则采取列举规定,总则载明以分则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分则再予以具体规定。如法国( 1810 年) 及联邦德国( 1976 年) 刑法典,就是典型地采用这种规定。《南斯拉夫刑法典》第 19 条规定,“对依法可判处五年徒刑以上的犯罪未遂犯应处罚,对其他未遂犯分则有明文规定时才处罚”,也属于这种规定。由于法律对重罪或可处一定刑罚之犯罪均都有明文规定,所以这种对重罪未遂处罚的总则概括规定,归根到底是对未遂犯处罚范围的明确有限的列举规定。因此,这种规定方式换句话来说仍属于列举规定的范畴。但同时,混合区别规定借用了法律内部具体犯罪和刑罚规定的结构,因而在立法技术上比典型的列举规定更加简明概括。
我国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采用概括规定的方式。仅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处罚未遂犯的一般原则,而没有在刑法分则部分或者总则部分对某些罪处罚未遂犯加于载明和限定。1997 年刑法典只是在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哪些具体犯罪的未遂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 即成立未遂犯) ,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并未予以明示。
由于当前我国的刑法立法技术方面的经验不足,立法和司法对未遂犯定罪处罚的经验欠缺,我国采取概括式规定是比较适宜的。但对我国刑法中处罚犯罪未遂的概括规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是要对一切故意犯罪的未遂行为都定罪判处,还应结合刑法总则其他条款区分之,若犯罪未遂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应当根据法定的犯罪概念不认为是犯罪,不动用刑罚。
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我国刑法对未遂犯处罚范围作简单且不明确的概括规定明显存在着不足: 首先,法律规定不详尽会导致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得到有效贯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个罪未遂的刑事追究上从刑法中无法找到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由于办案人员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对哪些犯罪要处罚未遂哪些不要,很难做出判断,加之法官的擅断,导致理论争议和各地执法不一,该原则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我国有必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考虑把现行刑法中对犯罪未遂的概括规定改为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规定方法。将有关司法实践方面的解释与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建立起解决实际问题的刑法学。
其次,司法机关要加强司法解释,正确协调处理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司法解释,在现行刑法不太健全的条件可以正确贯彻刑法精神、总结和指导司法实践工作。近些年来我国司法解释工作逐渐得到重视和加强,司法解释弥补刑法不足的功能也日益凸显。我国已经有涉及犯罪未遂问题的司法解释,例如有关盗窃未遂问题和奸淫幼女罪既遂的标准等问题的解释。但是这些还不够,例如对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和存在较大争议的既遂、未遂区别问题等,都可以在条件成熟时通过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司法机关在涉及具体有关犯罪未遂案件时,首先要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有关法律理论为指导,与司法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相结合,来确协调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运用。
[1]藤木英雄。 刑法总论[M]。 弘文堂,1997.
[2]张明楷。 刑法格言的展开[M]。 法律出版社,1999.
[3]马克昌。 犯罪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4]张明楷。 犯罪未遂论[M]。 : 法律出版社,1997.
[5]野村稔。 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2011.
[6]王志祥。论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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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机关有依法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义务和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网络的有效辅助下,世界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信息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商务交易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网上商务交易逐渐盛行起来,信息网络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教育环境,成为商务教育的舞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与传统的现场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为人们的生产生活节省了时间、精力,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网上购物成为现代人们炙手可热的购物方式。据阿里巴巴的的数据统计,截止 2012 年 11 月 30 日,淘宝和天猫的销售额突破万亿,这从侧面预示着电子商务真正的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给消费者的效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本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电子商务简单说就是网上购物,网上成交生意,买家与卖价通过信息网络,本着各自的需求进行交易与交流,在网络提供的虚拟平台中,获取自己的利用。与传统的真实的现场交易行为方式对比,网络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网络商品信息往往能够波及更多的人,覆盖更大的消费人群,而且网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单一,缺少复杂的交易制度或者行为规范的制约。
其次,网上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没有真实地看到对方,消费者无法真切地触及到商品的质量与模式,而是通过网页或者网页图片上的说明,或者宣传海报来选取产品,签订交易协议书,在这一过程中,客户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认识,与实际产品的验证。
再次,网上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与精力,但是主要的优势特征还是更加倾向于经营者。因为经营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资金以及货源的主动权,并在网络技术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这样的交易性质,决定了消费者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因为经营者有随意掌控商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的权利,这样就会使消费者对与一些交易方面的具体规则与商品的实际情况发生疑虑,往往在这个时候,消费者会上当受骗。
最后,网上交易属于事后交易。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对消费者采取极大的防御措施,一般都是消费者先付款,然后才能收到商品,这样消费者收到商品以后,往往会发生实际商品与网络图片差距甚远,或者不相一致的状况,而且多数情况下,一旦交易行为达成,货物就不予退回,这就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传统的现场交易方式想对比,网上交易往往使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是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产物,它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与公正的规范与制度的基础上,使交易双方都能够在行为规范的限制下约束自身行为。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来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保护。
确保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最根本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这其中涵盖了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网络交易过程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生命财产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场交易行为最重要的灵魂。
交易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不随意侵犯对方的利益,确保交易双方的平等与互惠、互利,只有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电子商务交易失去了诚实信用,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这种交易方式就会逐渐被人们所遗弃,影响其长远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与特征,在整个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欠缺,以及消费者网上购物经验的匮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这些弱点来采取措施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肆宣传商品,用虚假图片诱惑消费者,实际商品与图片大相径庭,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上当受骗,买去劣质产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第二,拒绝履行许下的承诺,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户的货款就以为获得了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服务十分滞后,不按时送货上门,货品质量低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这是对市场交易公平与城市信用原则的极大破坏。
第三,商品质量与价格不符,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次充好,开展非法的传销活动,以此骗取巨额钱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骗取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相连接,利用匿名与消费者用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骗取消费者高额的电话消费。
第五,利用网络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学因素来损害消费群体利益。具体表现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来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利益,将合同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限,故意扭曲与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隐藏一些条款等等,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探讨论文
以上是经营者行为的综合评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建立在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环境下,这样就为经营者犯罪提供了温床,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财产受到侵害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银行支付,同传统的现场钱物交换行为相比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消费者在网上货币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风险: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启用信用卡形成损失,电子货币被盗取或者丢失,电子货币系统被病毒侵害———目前在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
其次,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于所有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使用、送货等环节,消费者都无法深入了解,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确保自身的利益。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数据存储设备,商品信息的更新速度异常之快,相关的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监管与审查,没有对使用网络发布信息的企业权限进行限制,这在客观上就加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业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意在网上发布信息,不顾及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合法。
一些商家随意向消费者的邮箱内发布广告邮件,这些非法邮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些广告由于无法从表面信息辨认出来,使得一些消费者主动打开邮箱,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赔偿。在传统的面对面实物消费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够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然而,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行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很难找寻到对应的经营者。
最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会以各种理由向消费者索要信息资料,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向他人传播这些资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第一,严格控制网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想进入网络世界进行商品销售,从事电子商务,就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资格登记审查,无论是经营团体还是个人都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格认证,获得审批条件以后才能正式进入电子商务经营,而且要具体细化审批条件与登记内容,防止出现问题时找不到明确的负责人。
第二,确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一些涉及到消费者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提醒与告知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例如:注册名字,责任人的名字,经营生意的网站以及具体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联系的信息。这些信息体现在:商品以及服务的类型、价格以及方式,送货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等。3.经营者要向客户说明网络通讯所采用的方式、每一笔费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户列出,以此确保客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4.向客户提供争议的解决方法并指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等等。5.经营者的经营信用情况,具体涵盖了: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通过一些社会服务性机构对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出承诺与保证。对于以上信息,经营者没有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完全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建立健全统一的退货与换货制度与规则。为了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为消费者提供换货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还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包括消费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以及个人信息等等。
第三,建立健全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
要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可以将电子商务交易列入工商行政监管与检查的范围内,由相关的执法部门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消费者是支持一项新的消费形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促进交易行为长远发展。
[1]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
[2]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8—39.
[3]康劲。电子支付呼唤法律保护[N].中国信息报,2005 —11—03.
[4][美]格拉德·佛里拉等。网络法:课文和案例[M].张楚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67.
[5]郭美懿。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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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砌体:用砖和砂浆砌筑成的整体材料,是目前使用最广的一种建筑材料。根据砌体中是否配置钢筋,分为无筋砖砌体和配筋砖砌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相关技术问题的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非烧结砖(块材)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混凝土制品,如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另一类属于蒸压制品,如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及各类矿渣砖.这些制品均已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工程结构设计标准和施工验收标准,但目前尚无相应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致使这类工程出现质量争议和质量事故时,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实际工程检测中,有的检测单位套用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但该标准主要适用于烧结砖砌体结构工程,盲目套用难免造成误判.结合行业标准《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的制订工作,对国家标准GB/T50315中检测砂浆强度的10余种方法能否用于非烧结砖砌体的现场检测开展了大量的试验研究.本文根据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合作研究单位的试验研究成果,就非烧结砖砌体砌筑块材强度和砌筑砂浆强度现场检测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进行简要介绍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已颁布实施多年且经过多次修订,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的技术是比较成熟的.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制品类块材的强度和检测混凝土构件的强度是有差别的,对块材而言,其强度等级较低,且需考虑粗、细骨料以及级配的影响、块体孔洞率、孔型的影响等.单排孔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主规格为390mm×190mm×190mm,最小外壁厚度不应小于30mm,最小肋厚不应小于25mm,空心率不应小于25%.通过多年应用发现,为便于施工和节约材料,混凝土小砌块产品基本都按最小壁厚进行生产,因此该类产品的孔型和空心率是基本统一的,有条件通过试验建立回弹值和普通混凝土小砌块强度之间的相关关系.
从砌体墙片中随机选取砌块进行试验以及在试验室内试验,考虑因素包括不同弹击位置、不同约束条件、竖向压力和是否灌孔等.试验研究表明,竖向压力、试验方法和回弹位置对砌块回弹数值大小基本没有影响,回弹测试可以不考虑其差异的影响;灌孔使回弹数值略有增大,但不显著;在建立砌体中砌块回弹测强曲线的试验过程中,按照两种试验方法对标准砌体试件或处于一定竖向压力下的抗压强度试件进行回弹测试,其测试结果与现场检测条件下既有砌体中处于不同楼层的砌块的回弹测试结果是等效的.通过对砌块回弹值-抗压强度的试验数据进行对比研究和回归分析,提出了回弹法检测砌体中普通混凝土小砌块抗压强度的一般公式:
f1i =5×10-3R2.1-0.9 (1)
经验证,其相对误差较小,能满足工程精度要求.
在国家标准GB/T50315中用于烧结砖砌体工程的砂浆回弹法检测砂浆抗压强度的计算公式,主要是以四川地区砂浆回弹法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考虑碳化深度和回弹值2个因素,以碳化深度为1mm和3mm 为界限,分别给出了3种碳化深度情况下的砂浆强度计算公式.由于在实际工程中,即使是同一条灰缝砂浆的碳化深度变化也较大,可能出现由于其碳化深度在现有国标公式的不同界限范围内而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的矛盾.因此新版国标GB/T50315-2011对于砂浆回弹法测位的处理,在上一版国标要求“打磨平整,除去浮灰”的基础上,增加了“磨掉表面砂浆的深度应为5~10mm,且不应小于5mm”的要求.其目的是尽量检测接近墙体核心区的砂浆强度,同时减小碳化因素对砂浆强度检测结果的影响.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试验研究表明,回弹值随着碳化深度值的增大而增大,但在碳化深度为0~10mm的范围内并不明显.在本次规程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针对碳化深度对回弹法检测砂浆强度的影响进行了系统分析.编制组收集了我院1988年2月至1989年3月的历史试验数据共1682组.同时,编制组还收集了2009年至2011年对《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进行修订时开展的砂浆回弹法的相关试验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按照不同强度等级分别画出散点图进行分析,表明碳化深度与回弹值的关系呈现出斜率为零的线性关系或者零星几点的关系,而回弹值则随着砂浆强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回弹值与砂浆强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在后续研究中可只考虑砂浆回弹值与砂浆强度之间的关系,忽略碳化深度这一影响因素.
2.2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砌体砂浆回弹曲线的建立
在非烧结砖砂浆回弹法的试验方案中,最初考虑了5种砂浆强度、3种块材(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分别制作进行标准养护和自然养护的砂浆试块,需要自然养护的砂浆试块,就地进行自然养护,适当浇水湿润,前期(7d)基本保持试块表面潮湿.到试验后期发现混凝土小砌块砌体由于小砌块的外壁较薄,其灰缝砂浆沿墙厚方向的厚度仅为30mm左右,在磨掉5~10mm后对检测结果的影响难以评估,因此分析中未再考虑小砌块砌体.在对数据进行分析时,首先考虑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分别建立拟合曲线,分析曲线的走势,然后用F检验确定两批数据是否存在显著差别,据此判断是否代表同一个样本.分析表明,两批数据没有显著差别,可以合并进行分析.将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两种砌体砂浆回弹法的试验数据合并分析拟合,得到其砂浆回弹法的公式如下:
f2ij =0.69R-3.43 (2)
式(2)拟合的相关系数r=0.91,能满足工程使用的精度要求.
在《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编制工作中,筒压法试验研究主要包括混凝土制品类块材和蒸压制品类块材,其中关于蒸压制品类块材的试验主要由长沙理工大学和山西四建集团科研所进行,其研究成果见另文.本文主要对筒压法检测混凝土制品类砌体中水泥砂浆研究情况作介绍,涉及的块材类型包括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研究的基本思路是:模拟施工现场砌筑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砌块墙片,砂浆片试样抽取及试验均按照《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11的规定进行,同时制作同块材底模、同条件养护砂浆试块,然后将筒压法试验结果与同条件养护的砂浆块试验结果进行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确定GB/T50315-2011中的公式是否适用,若不能适用,则需要根据试验数据重新拟合公式.
3.1筒压法检测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砌体中水泥砂浆
如前所述的研究思路,将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砌体中砌筑砂浆的筒压比和与其对应的同条件养护砂浆试块的强度绘制成散点图,同时将GB/T50315中筒压法的测强曲线公式也绘在同一张散点图中进行比较.图3为混凝土普通砖砌体水泥砂浆筒压比与砂浆试块强度散点图.从试验数据分析可看出,对于相同试块强度的水泥砂浆,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的水泥砂浆的筒压值低于GB/T50315中烧结普通砖砌体的水泥砂浆筒压值.换言之,相同的筒压指标情况下,混凝土普通砖墙体的水泥砂浆强度高于烧结砖墙体的砂浆强度.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于同盘砂浆砌筑的不同墙体,由于墙体材料的吸水性不同,墙体里的砂浆片的强度是不同的,试验出的筒压指标也是不同的,同时同条件养护的立方体试块强度也不同.且对于混凝土普通砖与混凝土多孔砖砌体,按国标公式计算的强度与试块强度相差很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国标中的原烧结砖水泥砂浆筒压法公式不适用于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的检测,需要重新拟合测强曲线.
将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砌体水泥砂浆筒压法检测时的筒压比和同条件养护的砂浆试块的强度画出散点图进行拟合分析.与砂浆回弹法类似,在对数据进行分析时,首先考虑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分别建立拟合曲线,分析曲线的走势.F检验分析表明,两批数据没有显著差别.将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两种砌体水泥砂浆筒压法的试验数据合并拟合,拟合函数的形式分别采用一次函数和乘幂加常数项.其中,乘幂加常数项拟合的公式如下:
y =22.15x1.22+0.94 (3)
式(3)拟合的相关指数R2=0.88,能满足工程使用的精度要求.
3.2筒压法检测混凝土普通砖砌体中特细砂水泥砂浆
目前,中砂在建筑工程中占有垄断地位,在《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中也规定“砂宜选用中砂,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规定,且应全部通过4.75mm的筛孔”.但在我国部分地区中砂资源极度匮乏,而特细砂资源则相当丰富,如南充、重庆等地的建筑工程用砂,砂的细度模数范围一般在1.5~0.5,以0.7左右居多,多属特细砂.研究表明,要采用特细砂配制出和中砂砂浆的性能基本一致的水泥砂浆,灰砂比和用水量等都要加大.国标GB/T50315-2011针对烧结砖的特细砂水泥砂浆筒压法专门研究并拟订了相应的公式.图4为混凝土普通砖特细砂水泥砂浆筒压法试验数据与国标曲线比较,其中实线为国标GB/T50315-2011中的烧结砖特细砂水泥砂浆筒压法曲线,虚线为混凝土普通砖特细砂水泥砂浆筒压法曲线.图4中混凝土普通砖的试验数据基本上都在国标曲线的上方,且相差较大,因此,不能直接采用国标GB/T50315-2011的曲线用于混凝土普通砖砌体中特细砂水泥砂浆的筒压法检测.
根据本次试验的数据进行回归统计,分别采用直线方程、一元二次方程和幂函数拟合,分别得到混凝土普通砖砌体中的特细砂水泥砂浆抗压强度测强曲线,分析结果表明,回归公式中的一元二次函数相关指数最大,相对标准差s最小,模拟计算的平均误差最小,相关曲线的精度最高.再结合对散点图的观察,建议选用一元二次回归方程式,即:
fi =1.01-5.74Ti+24.77T2i(4)
3.3筒压法检测混凝土小砌块砌体中水泥砂浆自上世纪80年代《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4-82颁布实施以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也先后经历了3次修订.对于这类砌块建筑的砌筑砂浆的检测技术一直是一项空白.在本次规程制定过程中,开展了筒压法检测混凝土小砌块砌体中水泥砂浆强度的研究工作.由于混凝土小砌块砌体水泥砂浆的取样有别于其他墙体,砌块与砌块之间的水平灰缝沿墙厚方向厚度较小,取样时无法满足筒压法取样距砌体表面20mm以里灰缝的要求,因此对于小砌块砌体未作此专门要求,但试样的制作和加工仍然按照筒压法的统一要求进行.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墙片水泥砂浆筒压法试验数据与国标曲线比较,混凝土小砌块砌体的试验数据都在国标曲线的上方,国标GB/T50315-2011中的曲线不能直接用于小砌块砌体砌筑砂浆的筒压法检测.
根据混凝土小砌块的试验数据,分别采用一次函数、乘幂+常数等函数类型进行曲线拟合,一次函数的评价指标采用相关系数r,乘幂加常数函数的评价指标采用相关指数R2.分析表明,采用一次函数拟合效果较好,相关系数r 为0.95,建议选取一次函数作为计算混凝土小砌块砌体水泥砂浆抗压强度的公式:
fi =18.69Ti+1.57 (5)
式(5)的相关系数偏高,这与参与拟合的试验数据数量偏少有关.今后有条件时,拟增加补充试验,进一步研究更为数据量充足的计算公式.
在国标修订工作中,通过试验研究将点荷法的适用范围从烧结普通砖扩大到了烧结多孔砖.在本次标准编制工作中,针对点荷法能否用于非烧结砖砌体砂浆强度的检测开展的试验研究工作主要涉及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水泥砂浆的检测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的检测.研究的基本思路与前述筒压法相同.根据此次试验结果,按点荷法国标公式推定混凝土普通砖及混凝土多孔砖砌体水泥浆抗压强度与试块强度的对比按国标公式推定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中混合砂浆抗压强度与试块强度的对比结果.从试验结果可以看出: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砌体各配合比的水泥砂浆抗压强度换算平均值均低于同底模砂浆试块的抗压强度;而对于蒸压粉煤灰普通砖墙体的点荷试验,则是混合砂浆抗压强度换算平均值高于同底模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因此,现行国标GB/T50315公式不能直接用于推定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中砂浆的抗压强度,需要根据试验结果建立新的换算公式.
对于砂浆片局压法能否用于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检测的研究思路与筒压法相同,试验结果见表3.由表3可知,按现行标准公式强度换算平均值,除个别测区外,其余普遍低于同底模试块抗压强度,表明现行标准的公式不能用于直接推定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中砂浆的抗压强度,需要根据试验结果建立新的计算公式.
通过试验对非烧结砖砌体的块材强度和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检测技术进行研究,得到如下主要结论:
1)根据试验回归建立的回弹法检测普通混凝土小砌块强度的方法可以用于实际的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工程中砌块强度检测.
2)现行国标GB/T50315-2011中检测砌筑砂浆强度的砂浆回弹法、筒压法、点荷法、砂浆片局压法的测强曲线不能直接用于检测非烧结砖砌体中的砌筑砂浆.
3)新拟合的砂浆回弹法、筒压法、点荷法和砂浆片局压法的测强曲线的相关系数或相关指数均大于0.85,拟合度也较好,可满足工程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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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电子系统是保证飞机完成预定任务达到各项规定性能所需的各种电子设备的总称。为了开展国际航空通信业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航空通信》中对航空通信的定义、设备和规格、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电报的分类、缓急次序、标准格式、用语和处理手续等,都有统一的规定或具体的建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航空电子通信系统关键技术问题的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当前阶段中的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相比于传统的飞机飞行通信系统来说已经有着非常大的进步,其能够在以往飞机飞行过程中正常通信的基础功能上同时具备语音通话、多媒体网络连接、数据信息快速传送、三维图像快速成型等等综合性电子通信功能,对于提高飞机飞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以及提高其飞行过程中的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组件的基础内容就是使用机载分布式的实时通信网络作为其系统的主要架构内容,当前在我国大型民航飞机中普遍应用的ARINC429 以及AR-INC629 技术就是作为机载分布式的实时通信网络的主要类型而存在,但是其在具备相当高程度稳定性以及可靠性的同时仍然需要非常复杂的组织结构,这种情况下会造成飞机飞行过程中重量的大量增加并且其使用过程中较低的数据传输速度也无法有效的满足当前航空电子通信系统不断快速提升进步的要求,因此MIL-STD-1553B总线控制技术、光纤通道通信技术、航空电子全双工交换式以太网技术等诸多新型技术内容开始进入到飞机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的构建过程中,其在有效的提高航空电子通信系统运行效率以及运行质量的同时更加减轻了飞机飞行过程中的相关运行负担,因此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针对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就是针对上述技术内容在航空电通信系统中的构建技术以及应用目的进行分析。
具体来讲,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的关键技术内容可以分为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的层次结构架设技术、通信网络拓扑结构层的架设技术、航空电子系统时钟同步设计技术以及通信故障处理技术等等内容。其具体内容如下文所示:
1.1 航空电子通信系统层次结构的架设技术
航空电子通信系统在层次结构的架设技术应用过程中可以充分的借鉴ISO开放式互联系统的层次结构构建模式,在ISO 开放式互联系统的层次结构中其一共分为七层结构,而航空电子通信系统在层次结构的划分中可以将自身结构划分为应用层、驱动层、数据链路层、传输层以及物理层五层结构,这种层次结构划分的模式能够有效的完成对航空电子通信系统运行过程中相关系统硬件以及软件程序的合理配置和促进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以MIL-STD-1553B 总线控制技术在航空电子通信系统中的应用为例,其在物理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对通信系统中相关物理介质的位流传输功能,而其在驱动层中的主要目的是作为通信系统中软件程序以及系统应用程序的接口而存在,其在传输层中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对通信系统中相关信息的处理以及通道的调度工作,其在应用层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整体系统的管理程序以及发挥系统解释功能,其在数据链路层中的功能则是用来对总线上相关数据信息的传输序列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
1.2 航空电子通信网络拓扑结构层的架设技术
航空电子通信系统中网络拓扑结构层事实上指的就是通信网络中各个子系统相互关联的物理结构,当前在各种通信系统中常用的拓扑结构层包括单一级总线拓扑结构、多个单机总线拓扑结构以及多级总线拓扑结构三种类型,而在航空电子通信系统中的网络拓扑结构层架设技术则一般采用多个单级总线拓扑结构和多级总线拓扑结构综合使用的方式完成自身网络拓扑结构层的设置,一般来说都是将航空电子通信系统中的子系统进行合理分类以后将其分别连接在多个不同的1553B 总线上完成多个单机总线拓扑结构的架设,同时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多个总线并非为同一级的总线那么这种假设机构事实上也就成为了多级总线拓扑结构。
1.3 航空电子通信系统时钟同步设计技术
由于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组成结构中其各个子系统都拥有独立的时钟计时系统,因此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经常会出现及时误差的现象,建立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的时钟同步设计也就显得至关重要。
事实上,在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的组成结构中为相关总线以及其每一个子系统都配置一个相应的始终长度和分辨率的实时计时器,在航空电子通信系统中就能够对其完成气动控制并使其自动开始计数,再由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的总线时间计时器将其参数发送至各个子系统中由子系统自行调整其余总线时间计时器中存在的误差,就能实现航空电子通信系统时钟同步的设计。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的始终同步设计技术具有操作简单。成本投入较低的优点,能够充分的满足航空电子通信系统运行过程中对于信息传递实时性要求高的需要。
1.4 航空电子通信系统通信故障处理技术
首先针对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的故障可以将其分为干扰因素造成的偶然性临时故障以及系统硬件设施失效造成的永久性故障两种类型,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的运行过程中会首先通过总线控制器自带的双余度电缆上有限次的重试处理功能来完成对相关故障的判定工作,如果故障经过诊断维修后并且消失就可以判断漆为偶然性临时故障,如果故障一直存在那么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的总线控制器则会将故障进行标记并且记录,同时将存在故障的子系统进行断网和周期新的查询记录工作,其可以根据故障类型的不同,采取有状态字中的子系统标志位置位、终端标志位置位以及禁用MBI 三种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本文对当期航空电子通信系统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阐述,事实上航空电子通信系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机载分布式实时通信网络系统,其涉及到飞机飞行过程中国的所有电子设备以及通信网络,其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飞机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相关单位应该加强对上述技术内容的充分应用,保证航空电子通信系统相关功能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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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的图标以彩虹、伞、人为基本元素,雨后天晴的彩虹韵意着美好、未来和希望,伞的弧形形象代表着保护、呵护之意,两个人代表着一男一女、一老一少,两人相握之手与下面的两个人的腿共同构成一个“众”字,寓意大家携手,众志成城,共同防灾减灾。整个标识体现出积极向上的思想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防洪减灾本质属性与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由于人类活动的失控和气象异常等原因,近年来,我国的洪涝灾害频繁发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虽然我国制定了防洪规划,但随着生态和环境的不断恶化,洪水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仍在不断增长。因此,需要对防洪减灾的对策进行进一步探讨,对以往发生的洪灾进行认真思考,总结经验,寻求防洪减灾对策的发展和创新。
洪水产生的决定因素包括气象、地形和地质条件等,而洪涝灾害的产生则是因人类社会活动而造成的。在安徽安庆地区,主要包括中山、低山、丘陵和平原等地貌,属于亚热爱湿润季风气候区,具有季风明显、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和无霜期长等特点。由于该地区处于中低纬度,冷、暖气团活动和交锋频繁,降水的年际年内变化大,加之地形复杂,常有旱、涝、风、雹等气象灾害出现,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安庆地区处于长江下游平原,支流甚为发育,这些河流区域是洪水宣泄、滞蓄和泥沙堆积的场所,是河流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空间。而随着农业发展,不断对河流冲积平原进行开发和利用,争夺水资源的存在空间,该行为与河流洪水宣泄出路之间形成了矛盾,这是洪水灾害的基本成因。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防洪减灾的根本办法是解决人类发展的行为活动与流洪水宣泄出路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人与洪水和谐相处。在发展过程中,应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控制,做到适可而止,不能使洪水无路可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应遵循洪水发生和演进的规律,合理安排洪水的宣泄处理和滞蓄场所。
3.1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含义为:一切活动均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在人与自然的相处中,人应处于主导地位。河流生命在自然演变过程中有其特有的自然规律,这是一个长周期的缓慢变化过程。但人类的活动会在短周期内使河流产生急剧的变化,加速河流的演变。人类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对河流的部分功能进行干预和改造,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河流的一些基本功能,比如洪水的宣泄能力等一旦消失,河流会“死亡”。虽然人们已提倡“回归自然”,但无法完全停止人类对河流的一切干预作用,因此,应对人类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确保河流保留基本功能,人类对河流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在保持河流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进行。
3.2 发挥主观能动性
人与洪水和谐相处并不是人类任由洪水自然宣泄,而是在其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同时,科学、合理地安排洪水的宣泄出路和滞蓄场所。人与洪水和谐相处的前提是人与洪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当遇到常遇和较大的洪水灾害时,人们可采取措施抵御,并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特大洪水和非常情况时,人们可躲避,以减少损失。虽然河流的生存状态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仍可保持基本性能和回旋的余地,因此,应尽量降低突发灾害和毁灭性灾害的发生概率。
3.3 把握减灾工程的内涵和核心
防护减灾基本采用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防护减灾的工程措施是指约束和限制河流自然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措施。工程措施的应用应确保到达一定的防洪标准,同时,必须保质保量和灵活运用;非工程措施是指约束和限制人类侵占洪水生存空间的不良行为的措施,非工程措施的应用可科学、合理地实施水情调度运用方案,还可化解洪水风险,限制人为灾害的发生。因此,应建立完善的水情预报、工情灾情监测调查和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从而对危害洪水生存空间的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
3.4 向全面洪水管理为中心的转变
目前,随着温度效益的增强和地表水文下垫面的变化,洪水径流的产流和汇流等自然规律均发生了变化。在安徽安庆地区,由于河流中、上游闸坝水库大量增加,河道洪水演进规律发生了变化,这会对防洪减灾造成不利的影响,使洪水灾害的自然规律产生变化。虽然已采取的一些措施降低了洪水灾害的影响,但当地居民仍遭受着洪水的侵害。洪灾已不是单纯的自然灾害,已逐步演变成全流域、全社会的责任,因此,防洪减灾工作的重点应是改进国家投入机制,提高其公益属性,并增强管理费用的投入。
笔者对防洪减灾工作的设想有以下5 点:
①对于安庆地区的长江下游平原地区,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各项水利工程的建设。对于薄弱环节,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弥补,从而建立一套高质量、完整的防洪减灾体系,以提高防洪减灾的效益。落实超标准洪水滞蓄宣泄出路,根据非常情况制订相应的临时处理措施,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毁灭性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②对于在安庆地区可能出现的山地丘陵区超强暴雨引起的地质灾害,应探索科学、合理的防御措施。对于常遇的地质灾害,应采取可行性的工程措施。当进行各种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时,选址时应选择避开滑坡体的位置,同时,应确保其结构具有抗风能力。对于难以抗御的超强地质灾害,应采取躲避灾害的预防措施。由此可见,事先应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对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③加强城市防洪排水建设。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地面各类交通管网设施不断增加,且不断向地下发展,因此,应加强城市的地表排水能力,从而防止地表水侵入地下。对于地下水的开采,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措施,以有效控制地下水位。
④研究洪水与河道内滩地圣体系统、河道外沼泽、湿地的关系,从而利用洪水以对这些地区进行保护。
⑤对洪水进行资源化处理,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同时,通过蓄、泄、滞、引等措施对洪水进行资源化利用,这样不仅可减轻洪水压力,还可促进洪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起到恢复生态环境、确保水资源等目的。
目前,各类自然灾害不断发生,尤其是洪涝灾害几乎每年都会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因此,采取有效的防洪规划措施是我国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结合笔者对防洪本质的理解,分析了以往的防洪减灾工作,总结了可行的防洪涝经验,以寻求防洪减灾对策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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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 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证据是一个案件的核心和灵魂。电子证据是信息社会的产物。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实践需要,新刑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视听资料同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同时,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三大诉讼法并未对电子数据给出具体的定义。
2012 年11 月5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也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加以明确,其九十三条对电子数据的种类作了概括式的列举,根据该条解释: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很多的学者都试图给电子数据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并都没有形成一个精准的说法。
电子文件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只是载体方式不同,在证明机制方面并无区别。但由于数字技术的特性,电子文件具有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性。电子证据从物理属性上来说是一种电子文件,是能被计算机识别、处理,存储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并可在网络上传递的代码序列。相对于传统文件而言,电子文件的最大特点是信息内容和载体的分离,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数据的易消失、易篡改和易出错等特点。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影响着它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特殊性体现在:
首先,电子数据具有技术性。由于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输等方面,都是以现代的电子设备或网络为载体,是输入的数据在客观不变的程序下处理出来的结果,有些电子数据还有一经产生就无法修改或编辑的特点,往往能够排除人的主观因素,客观的见证和记录案件的信息。电子数据是采用特定技术将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这些信息我们无法凭感官直接感受,又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使其再现展示出来。
其次,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易消失、易篡改、易出错。电子证据本身可以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信息,但由于电子数据是以光电磁等形式存储于电子设备中,只有人为地借助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才能将信息呈现出来。一方面,电子数据在电子设备中的读写可能会出错,另一方面,电子设备的损坏也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损毁。而且电子数据在形成后到呈现在法官面前这短时间内可能很容易被人为删减或篡改,并很可能无法辨别该证据是否已经损毁或修改了。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到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再次,电子数据具有多样性。电子数据因赖以产生的信息技术手段不同,其存储的介质、读取方式和表现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电子数据可以是文字图片,也可以是音频视频。
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电子数据具有可以被采纳为证据的资格。电子数据通常只有具备了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才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合法性就要求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由法定人员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和运用。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易被篡改等特点,收集电子证据的法定人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并且及时地收集证据以防止其被损毁或篡改。不仅如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还需要满足形式合法性的要求。确实不能提供电子数据原件需要将电子证据进行转化和复制时,必须符合合法性要求,确保复制件与原件内容相同。
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电子证据在存储介质、产生的平台或软件、传输技术等形式上有无被修改的情况; 第二是电子证据所传达的信息有无被删减拼凑伪造修改等情况,即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关联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关联性是证明性和实质性的结合。证明性体现的是证据与案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证据的自然属性。证据的实质性是指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对案件的裁判具有特定意义,它是由实体法决定的。具体到个案,电子证据的关联性需要从某证据的来源目的、时间、数量、范围、环境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事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是证据关联性中和客观性中的一个问题。证明价值是指证据这一客体能不能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满足人这一主体证明待证事实的需要。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
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与法律的规定有关即“法定证据原则”,也可能是法官在证据运用方面凭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地作出判断即“自由心证原则”。在法律有规定时,法官仍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自由认定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主要影响因素有: 一、该证据本身的可靠程度; 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关系越紧密,则其证明能力越强。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主要从可靠性、完整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展开。
可靠性即电子证据的真实程度; 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含的信息内容为原始状态,未经增加或删减。完整性和可靠性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有时候电子证据经过增加或删减依然具有可靠性,但它失去了完整性,不能反映完整的事实; 关联性是指电子证据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电子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是否规范、电子证据的体现形式都会影响对其完整性和可靠性的认定,从而影响其证明力。
( 一) 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联系。
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都是电子证据规则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是对电子证据进行采信的两个必须加以考虑的阶段。证据能力规则由法律预先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则是法官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下通过“自由心证”进行判定。电子数据文件只有跨过了证明能力这道“门槛”才会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加以评判。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排除虚假的、无关的、违法取得的电子证据的适用,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则是在剩余的证据中评价他们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
( 二) 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规定电子文件作为电子证据使用的资格问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评价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其次,逻辑顺序不同。法官首先要对证据的证明能力进行认定后才会涉及判断证明力大小的问题。若是一个电子文件不具备证明能力,也就不必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而直接排除使用了。
再次,形式不同。前者由法律明文规定,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能力里面的客观性才可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是对证据能力合法性的要求; 后者是法官对证据关联性和客观性程度的判断,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是电子文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基本条件,当电子文件同时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反映的是电子文件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全部条件要求。相比而言,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指的是电子文件成为诉讼证据后对待证事实的说明程度,反映了电子证据所表明的事实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是一个量的概念。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电子证据本身可靠程度( 真实性的大小)和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关联性的大小) 。总的来说,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而其中客观性的客观、可靠程度和关联性的关联程度就是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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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虽是20 世纪的新生事物,但其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它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模式,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企业既要看到电子商务带来的发展机遇,更应意识到蕴含于其中的风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Intemet在全球爆炸性增长并迅速普及。在这一前提下,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了。自1998年“电子商务年”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世界各国纷纷看好电子商务这块新大陆,普遍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未来25年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对经济的促进将远远超过200年前的工业革命。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各类电子商各网站风起云涌,律立一个电子商各网站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电子商务网站有效益。要想有效益就必须能够吸引客户,增加客户忠诚度。电子商务业务的竞争比传统的业务竞争更加激烈,原因有很多方而,其中一个因素是客户从一个电子商务网站转换到竞争对手那边,只需点击几下鼠标即可。网站的内容和层次、用词、标题、奖励方案、服务等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可能成为吸引客户、同时也可能成为失去客户的因素。而同时电子商务网站每天都可能有上百万次的在线交易,生成大量的日志文件和登记表,如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充分了解客户的喜好、购买模式,甚至是客户一时的冲动,设计出满足于不同客户群体需要的个性化网站,进而增加其竞争力,几乎变得势在必行。若想在竞争中生存进而获胜,就要比竞争对手更了解客户。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而,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以数据库为依托的信息技术;其商业运作的经济条件主要依靠以银行支付、结算为主的信用方式。因此,它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定义,电子商务就是指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活动。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而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所以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INTERNET COM-MERCE)。
(二)电子商务的模式
总的来说,正如大家所熟知的那样,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企业(Business)对终端客户(Customer)的电子商务(即B2C)和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两种主要模式。
B2C模式:提起B2C,大家可能更为熟悉一些,它是从企业到终端客户(包括个人消费者和组织消费者)的业务模式。今天所谈的电子商务时代的B2C是通过电子化、信息化的手段,尤其是互联网技术把本企业或其它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经任何渠道,直接传递给消费者的新型商务模式。因为它与大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所以被人们首先认识和接受。
B2B模式:谈完了B2C再来说说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模式被称作B2B,电子商务B2B的内涵是企业通过内部信息系统平台和外部网站将而向上游的供应商的采购业务和下游代理商的销售业务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降低彼此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满意度。实际上而向企业间交易的B2B,无论在交易额和交易领域的覆盖上,其规模比起B2C来都更为可观,其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也更加深远。
(一)安全问题
目前,阻碍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最大问题就是安全问题。计算机安全技术本身的发展就存在一个时滞的问题。病毒感染、黑客的侵袭更使人们对计算机的安全性,特别是网络上电子商务进行的安全性产生怀疑。
因此,要在现在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安全技术措施,如防火墙、加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以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另一方而,需要通过标准的形式把这些技术手段确定下来,包括制定必要的网络接人标准,允许采用不同的信息技术的用户间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实现商业标准化环境,尽快改革中国传统商业的手工作业方式,适应数字化经济的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研究单位进行电子商务的标准制定,这些标准应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积极向目标通用标准靠拢。
(二)技术问题
这里所说的技术方而的障碍主要包括网络的可靠性、数据传送的速度等。Internet上存在多种不可靠的因素:软件不可靠、线路不可靠和系统不可靠等。电子商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这就应有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及其电子化的配合。金融电子化是电子商务实施的保证,金融电子化要实现跨行、跨地区联网贸易结算、资金划拨,真正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实时的金融服务,中国的金融业亟须适应全球一体化进程而加快变革步伐。
要想实现真正实时的网上交易,需要网络有非常快的响应速度和较高的宽带,这必须由硬件提供对高速网络的支持,而现在大部分的网络速度都达不到实际的要求。www变成了“World wide Wait"。虽然千兆位网络技术开始走向成熟,但要全而铺开还有待时日;ATM是理想的技术,但价格昂贵;千兆以太网在可升级和成本上有优势,但不能提供多媒体应用所需的服务质量。
另外,中国信息终端设备普及率不高,信息产品如高性能计算机的核心元件得依靠进口等因素都将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因此应加强安全技术的研究和电子商务标准的制定,以确保全球商务的可靠性、互操作性包括电子付款方而的标准、安全方而的标准、安全服务方而的标准、电子拷贝管理系统方而的标准、高速网络技术方而的标准等。
(三)法律制度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保障问题有:
a.从交易安全方而看,目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强数据保护,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保证用户具有对In-ternet上的信息进行控制的自主权,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诈骗等案件的发生,保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b.从电子支付方而看,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关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
c. 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应根据电子商务的情况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如票据法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凭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如何保护网上知识产权,广告法如何管理控制网络广告等。
就以上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来看,必须构造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活动中,新数字化经济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保护消费者权益、纳税、版权保护以及对交易的责任,这些罚不是某一个国家独白就能解决的,要对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和公共平台、互联与互动、公开密钥的交插验证等同题达成一致,国际间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网络法必须规定电子商务各方的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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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的广泛兴起,电子商务已成为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的经济增长亮点,它冲击着相关行业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电子商务行业存在问题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消费模式,整合了多方产业的联结,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此同时,电子商务行业中的不规范、缺乏信用等问题又成为电商行业的发展阻碍。如何才能规范电子商务行业,使电子商务行业带动更大的经济溢出,作者思考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问题;解决建议
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兴起,不仅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消费模式,融合深化了多个行业的蓬勃发展,而且对于经济发展的快速性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促进。同时,与电子商务带来丰盛的经济效益相匹配的,还有由于其快速发展所引起的与发展相抗衡的诸多问题。
电子商务行业能够快速发展与电商对当今经济模式的创新不可分割。经济社会中的企业由最开始的实体经济到网络平台模式的运营,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可利用的资源,同时也突破了传统实体经济模式中消费行为的多重局限性。在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转过程中,真正实现了“生产+消费者”的直销模式,不仅减少了企业产品到消费者手中的流通环节,为企业在渠道的运转开源节流,同时也为消费者的购买过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新模式下的购物环境和消费模式很快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这也为企业带来了更加丰厚的利润。
但由于企业过度追捧的网络平台运营模式,很快也暴露出电子商务运营的弊端。首先,涉及电商行业的企业众多,但电商网络平台的行业针对性不够明显。在电商网络平台中,企业往往是一拥而上,消费者可以有全方位多方面的购物体验,但由于各个电商网络平台缺乏针对性,使之行业专业性的说服力降低;其次,涉足电商网络平台的门户众多,但其资质良莠不齐。能够利用网络平台这个资源进行产品销售和市场拓展的不乏各行各业大中小型企业,同时个人的创业梦想也可以在电商平台得到实现,不仅能够降低个人创业的风险评估,也能缩短个人创业的筹备,更没有地域、行业的局限性等,但正因为如此,也导致在电商网络平台上卖家资质不等;最后,电商行业兴起时间较短,行业的规则还存在较多的漏洞,这为一些居心叵测的不良商家提供可乘之机,也对正规的经营商家和网络的运营模式造成不可挽回的声誉影响。
2015年1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在2014年下半年对网络交易产品的监测结果。从其数据的分析结果来看,对于网络交易产品的真实性不容乐观,但我们在看到这样结果的同时,也提出这样的问题:是谁纵容了网络平台上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当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某网站的数据报道,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满意率仅为64.3%,而其中造成消费者不满意的包括商家的虚假宣传、售后服务和快递服务等方面。而当消费者遭遇各种形式网络欺诈后,只有23%的消费者选择了维权,而剩余的77%的消费者选择了沉默。对于选择维权的消费者来讲,其中有3成的消费者选择了向购物网站投诉,最具有效果的政府设立的监管机构接到的投诉率不足10%。在这样的数据统计中我们不难发现,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确改变了消费者的传统消费模式,也调整了新型的消费结构,但是由于消费者不满意因素的增加,其中所涵盖的大量消极情绪势必也为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堪忧。而究其原由,电商行业也应该进行如下的思考:
1、在消费者进行网络维权时,是否所进行维权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2、对于政府设立的网络监管机构宣传不到位,造成大部分消费者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维权;
3、作为第三方的网络平台,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责任,在接到消费者维权投诉时,是否偏袒商家。
当然在这个维权的过程中,消费者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也是影响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因素。
电商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兴起,这其中就包括紧密结合的物流快递行业。物流作为电子商务行业的配套产业,是电子商务行业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但是消费者出现在网络购物上的消极情绪也有54.9%是由物流行业所引起的,这说明想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迈进,其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不能忽视,在能够完善其自身发展的同时,必须对相关的行业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化。
对于电子商务行业所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而消费者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如果电子商务行业中现在遭遇的问题不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或者说电子商务行业在如此现状中没有明确的立场态度,其发展效益必然要在消费者的口诛笔伐中受到牵连。而对于该问题,有如下的解决建议仅供参考。
一、完善相关立法
对于如此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业,但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还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法规的滞后性,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低,不仅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在网络平台上的不法参与者提供了空间,也增加了处理投诉维权的部门机构在查处中的难度。
二、审查资质
除了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立法需要逐渐完善,对于网络平台的参与者的资质需进行严格的审查,这既包含对参与者本身资质的审查,也包含参与者所提供货源的筛查。提高进入的门槛,严格规范所属的网络平台内容,适当给予激励。对于不能够提供合理货源的商家一律采取拒绝的态度,对于所经营的产品类别进行严格的规范化,防止恶性竞争的存在,也加强了行业的针对性。同时制定出明确的激励政策,以鼓舞平台中商家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腾飞。
三、线上线下统一化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于实体店的冲击是巨大的。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价格优势,方便快捷,主体优势,都让这个行业刚刚兴起就给实体店铺带来巨大影响。实体店铺本身在成本方面相较电子商务处于极大的劣势,而当电子商务行业的兴起减少了实体店的经营收入之后,实体店的经营更是惨淡。消费者依赖热衷于网络交易的原因之一,还有相信网络平台能够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但一旦这个“货真”不足以保证时,想必“价实”也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如果电商网络能够与实体店铺相结合,尤其突破地域限制的因素,在加强科技的因素之后,使消费者的购物模式可以由网络订购,选择最近的实体店铺拿货,想必消费者将提高对商品真实的信赖程度。
四、勤查严打
能够造成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满意程度的下降和电子商务平台虚假产品的肆虐,和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不能够进行严肃查处密切相关。除了在立法方面明确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所要承担的责任外,对其所要履行的义务也必须予以明确。要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的长期发展,就必须先肃清存在的不良商家及虚假商品,还给网络交易平台一份纯净。相信3月25日阿里永久关闭26家店铺的新闻将是电子商务行业的里程碑,也将是电子商务行业腾飞新的起点。
时代的进步,电子商务行业必然将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向规模化跃进,不断提高其创新能力,完善其行为规范化。价格的低廉,便捷的条件已经不能成为电子商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个性化的购物体验,完善的购物搜索服务,甚至针对爆发增长的手机用户,应如何做好手机客户端的开发,保障手机客户端的操作便捷等,将成为电子商务行业培养消费者忠诚度需解决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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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商务蓬勃的发展,但是电子商务支付的安全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电子商务的进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电子商务支付安全问题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电子商务是经济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革命,我国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近年来蓬勃发展,网络支付方式已经融入到每个人的生活当中,随着互联网黑客病毒泛溢,网络支付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只有抓好网络支付安全问题才能确保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显著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支付;安全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电子商务的应该过程中,网上支付是其关键环节。只有实现了网上支付,才能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否则电子商务仅能停滞在网上信息发布与搜索等初级阶段。在经济活动中,安全性是网上支付时人们最关注的核心因素,因此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对商务支付来说是第一要务。
一、网络支付系统
网络支付系统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支付,它是融购物流程、支付工具、安全技术、认证体系、信用体系及金融体系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系统。
1.网络支付系统的基本构成
网络支付的过程涉及客户、商家、银行、认证部门之间的安全商务互动,其构成还包括支付中使用的支付工具以及遵循的支付协议。
2.网络支付系统的特点
网络支付系统必须具备特有的功能才能被广泛使用,这些基本功能包括:实时结算功能、安全保密功能、信用评价功能、交易简洁功能、多边支付功能。
二、网络支付系统的安全威胁和安全需求
在传统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双方能够较好地建立起彼此的信用关系,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及顺利。而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当中,互联网将买卖双方彼此联系,两者可能素未谋面,双方较难建立器彼此信任的关系,又加之互联网平台存在的安全风险,使得在进行网络支付过程中交易双方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1.销售者面临的安全风险
①网络系统安全性:网络安全是网络支付的核心,要防止入侵者伪装成合法用户来改变真实数据、取消订单或生成虚假订单。
②竞争者窃取物流信息:恶意竞争者通过他人名义,虚假订购商品,从而掌握相关产品的物流配送以及库存分布情况等信息。
③客户资料及机密数据的窃取:销售者在通过网络平台实施交易时,要防止价格、库存、货源、用户信息等商业核心数据被恶意程序攻击和窃取。
④莫名顶替损害企业形象:销售商需要在网络平台建立唯一合法认证的链接、用户名等,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莫名顶替的形式,以次充好,恶意破坏企业形象和产品质量形象。
2.消费者所面临的安全威胁
①虚假订单:不良商家会使用消费者的名义订购劣质产品,并送货上门,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商品或支付退货运费。
②付款后未收到商品;消费者通过网络付款后,销售商的后台工作人员可能不将订单详情和付款金额转发给发货执行部门,从而窃取客户金额,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③机密性丧失: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可能会泄漏自己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电话、信用卡号码等信息,销售商在得到客户信息后将个人信息进行非法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
④拒绝服务:恶意竞争者能够通过网络攻击,向销售商的服务器发送大量虚假定单来浪费其网络资源,使得正常消费者无法登录服务器。
三、网络支付系统信息安全技术
1.密码技术
密码学是一门古老又新兴的学科,网络技术的发展更促进了密码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加密技术、数字信封、数字摘要技术、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等相关密码技术,能够保障电子商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身份认证技术
身份认证是实现网络安全的基石。在实施网络支付时,交易双方必须通过特定的证机制来证明各自身份,验证用户的身份与所宣称的是否一致,从而实现针对不同用户的访问控制和记录。
3.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一种将企业内部网络和互联网相互分开的方法。它能够限制被保护的网络与互联网之间进行的信息存取、传递操作,可以作为不同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信息的出入口,能根据企业的安全策略控制出入网络的信息流,且本身具有较强的抗攻击能力。在逻辑上,防火墙是一个分离器,一个限制器,也是一个分析器,可以有效地监控内部网与互联网之间的任何活动,保证了内部网络的安全。
4.虚拟专用网技术
虚拟专用网指的是依靠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公用网络中建立专用的数据通信网络的技术。在虚拟专用网中,任意两个节点之间的连接并没有传统专用网所需的端到端的物理链路,而是利用某种公众网的资源动态组成的。所谓虚拟,是指用户不再需要拥有实际的长途数据线路,而是使用互联网公众数据网络的长途数据线路。所谓专用网络,是指用户可以制定一个最符合自己需求的网络。
5.存取访问控制技术
存取访问控制的本质是对资源使用的限制。在不同的计算机之间实现的资源共享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不控制访问权限,任何用户都能对共享资源进行任意的访问,将对服务器带来巨大的破坏,因此一个系统必须对用户访问权限有所限制。防止访问者滥用系统中不属于其权利范围之内的资源而对其权利予以适当地规范,让访问者在适当的授权范围内能够操作计算机资源,这就是存取访问控制。它是用来保护计算机资源免收非法者故意删除,破坏或更改的一项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张海霞.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及安全策略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10)
[2]卓婷婷.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问题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03)
[3]王恂.电子商务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1(17):74.
【摘要】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应用的过程中,受技术水平、社会信用法律法规等方面影响,在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凸显了许多安全问题,严重制约了电子支付的发展,亟待进一步深化认识和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本文在阐述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应用现状,通过深入分析其安全问题,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支付 网络安全 网上支付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概述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的英文翻译为ELECTRONIC COMMERCE,是相关市场经营者或者企业对现代化网络信息化技术的综合应用,通过利用电子商务网络,快速便捷、及时有效的实现相关交易操作,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新型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可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比如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一般多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实现操作。
电子商务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进行虚拟化的低成本低交易,能够最大限度的为卖方双方提供及时、方便、快速的网络交易服务,能够有效的降低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具有极为重要的发展意义。现代电子商务的积极发展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对国民经济与人们生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总之,电子商务是一项现代化的高科技、高效率、高效益的移动商务模式,对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法制以及人们生活的影响极为巨大,具有重要的发展与研究意义。
电子商务有效的把市场经济活动的货币转移与资金流动虚拟化、网络化,有效突破了传统的时间与空间局限。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得到迅速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它支付工具的发展。电子支付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支持经济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趋明显,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二)电子支付概述。
在电子商务的积极发展与广泛应用中,电子支付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具有重要的发展影响。电子支付简而言之,主要是发生在计算机网络上的买卖双方的电子交易的货币支付或者资金流转行为,有效的突破了传统交易与支付的局限,具有及时快捷、方便便利、高效安全的重要特点,能够有效降低买卖双方的经营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纵观电子商务的积极发展,可以将电子支付的发展阶段归纳如下:(1)积极有效的电子结算阶段,利用计算机处理银行之间的业务。(2)利用计算机处理银行和其他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3)利用网络终端为客户提供各项银行服务。(4)通过银行销售点终端积极有效的为客户提供自动扣款服务。(5)利用互联网络进行直接转账结算—网上支付。
电子支付是经济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的必然产物,电子支付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又推动了电子支付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持续发展。
二、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现状
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日益深入与渗透,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化操作越来越普遍的被应用到人民生产生活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经济领域的电子商务化进程日益加速,对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与提高、社会的进步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电子商务也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关注与重视,尤其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电子支付问题,因有效涉及买卖双方的货币支付或者资金流转行为,更是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1998年招商银行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行为在网上银行业务中有效推出,其后陆陆续续的网络电子支付行为快速发展,其范围越来越广,大到银行的各种网上缴费业务,小到个人的网络购物支付、话费、水电费缴纳等等诸多方面都获得极为有效的发展与提高,电子商务突破时空的局限,快速发展,积极渗透,已发展到社会经济与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人们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的网络化得到了普遍的应用。因此更好的应用电子支付,保证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虚假交易和网上诈骗的行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的法律、信用、监管等问题也急需得到解决。积极有效的建立健全相关电子商务运营与服务中的法律法规,大力规范企业相关经营行为,加强网络电子商务的安全化支付与信息保护,积极有效的监督、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加大打击虚假交易、网上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的诚信建设、网络交易的诚信体系建设,以更好的维护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电子支付安全性分析
(一)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
1.密码管理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因密码管理不善所引发的网络电子支付安全问题大量存在。由于人类记忆能力的限制,该字串不会太长。当前很多发卡行采用6位数字密码方式。可是仅6位数字的密码设计还是会有很多人记不住,容易泄露自己的密码设置,另外有一些违法犯纪份子,利用强大的计算机运算能力,通过违法乱纪的行为操作,大肆破获他人的密码,牟取他人财物,给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极为严重的损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2.网络病毒、木马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电子支付的行为也必须借助相关的计算机网络,为牟取个人私利,部门违法者不惜以网络病毒、网络木马进行病毒式侵入,窃取相关网上银行的交易信息,破坏网络用户的账号和交易密码,通过一系列不合法行为获取他人财物信息,然后诱骗、牟取、盗用他人财物,严重损害了网上电子商务的交易与使用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病毒破坏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面临的信息安全重大威胁。
3.钓鱼平台
钓鱼网站是欺诈性的网站,功击者可以采用“钓鱼”方式达到目的。具体方式有假冒网站、虚假短信(邮件)。这些网站页面、短信或邮件是他们的“诱饵”。不能识别这些诈骗手段的持卡人容易被攻击者诱骗,受骗者往往会泄露自己的财务数据,如信用卡号、账户号和口令等。在钓鱼骗术中,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常被无辜利用。常见的利用假淘宝链接,让用户付款,从而骗取用户资金。据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中心统计,截至2010年初,处理的钓鱼网站域名已累计八千多个。 (二)社会信用问题。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还比较低,社会信用体系也不完善,信用心里不健康,通过网上开店进行欺诈的情况越来越多,信用问题一直是困扰网络用户进行网络交易的最大问题。电子商务必须以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的依托,而计算机网络的虚拟性是难以修改的,在虚幻的环境中进行交易本身就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风险,容易造成安全的隐患问题。目前我国的网络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中,对于网络的社会信用问题,还缺乏积极有效的处理,在网络交易中缺乏统一的信用认证机构,导致现行的电子支付行为缺乏更多更好的网络使用与交易安全保障,发展缓慢。
(三)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应用与发展的同时,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也获得了相当大的提高,但是纵观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两部法律外,与电子支付相关的专门立法还极为缺乏。很多方面都要急切的修正与完善,以体现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如今制约电子支付发展的立法问题主要包括:谁来发行电子货币;怎样监管网络银行业务;如何进行网络银行的资格认证等。这对于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业务的持续快速稳健发展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积极的立法与完善的标准制定,以更好的维护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
(四)电子支付的安全认证问题。
安全认证技术主要作用是进行信息认证,而信息认证是用来确认信息发送者身份并且验证信息的完整性。良好的规范的信息认证工作,能够有效的确认发送者的身份信息,并积极有效的保全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这些需要有效的第三方提供良好的确认与认证服务,而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的安全认证机构比较混乱,阻碍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四、加强电子支付安全的建议及对策
(一)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必须积极有效的建立并健全相关电子支付的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持续稳定的推动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合同法》里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肯定,信息产业部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推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这些大大鼓励了电子商务发展。但是电子商务领域,尤其是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大的空白地带,比如电子支付的使用工具、相关设备、相关使用规则,如何对于这些机构进行控制与管理等等。这些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给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
(二)电子支付监督管理机制。
为积极有效的维护网络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与有效操作,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电子支付监督管理机制极为重要,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对电子支付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管理,最主要的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他们有效的涉及了网络资金的流动与货币的转移,必要公开、公正的加强相关金融监管,有效维护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监督,建立良好的第三方信用服务认证机构,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对网络企业进行相关的资格评定和认证,对于网络消费者实现良好的购买实名认证,同时积极有效的强化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立以政府为背景跨部门(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等)监管体系,降低因欺诈等行为引起的支付风险。
(三)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电子支付的相关操作与实现过程,涉及到了多方参与者,除了交易的双方,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等其他相关机构都被有效的涉及,在这个交易的循环中,只有大家都积极有效的维护诚信化的交易与操作,构建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才能持续不断的推动网络电子支付的积极健康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诚信体系很不完善,企业的信用评估和个人资信状况都不透明,交易双方对彼此都不确定,这极大的阻碍了电子支付的发展。因此,急需建立个人和企业的完善的诚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由人民银行负责的个人征信系统,并积极有效的呼吁社会各界进行社会诚信化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让诚信深入人心,让诚信、信誉做为电子商务运营的立业之本,以更好的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维护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有效的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包装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用多样化的电子支付手段。
网上支付已经超出了网上银行用户的比例,除了网上银行是目前国内最重要的网上支付渠道之外,还有其他的支付方式可以帮助用户完成网上购买。而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2006年11月就推出了“卡通”正说明了这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与运营能够良好的规范网络交易中的信息认证工作,能够有效的确认发送者的身份信息,并积极有效的保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它属于第三方的服务中介机构,在网络电子交易的过程中,能够妥善的完成第三方的担保与支付功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现,大大的降低了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安全隐忧,有效的保护了付款人的利益与相关合法权益,对于我国网络电子商务的积极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在网络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电子支付方式的应用与发展将会更多的丰富与完善,其支付所涉及的相关领域也会越加宽广,比如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水电费缴纳、话费充值、网上购物支付等等都会大量的涉及网络电子支付,在未来电子支付将会极为普遍的融入进人们的生产与生活中。
五、结束语
伴随着电子货币的快速普及,电子支付已经成为新兴的发展领域。电子商务活动的积极运营,离不开电子支付的安全健康操作与实现,电子支付的顺利实现,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要求建立良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制度,引入诚信的支付工具,通过这些安全措施积极有效的建立电子支付的安全交易环境,更好地维护电子商务中各利益主体的安全化操作与交易实现,让电子支付在不断前进的信息时代、网络时代健康快速的发展,走进千家万户。
参考文献:
[1]邵兵家.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李美.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问题的探究[J].中国科技博览,2009,(28).
[3]刘东.浅谈电子商务的安全策略[J].商情,2009,(08).
[4]周国红,杜云峰,姜粤.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与安全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8,(32).
[5]张毅.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应对措施[J].现代交际,2009,(06).
[摘 要] 随着Internet和信息安全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作为未来信息产业的发展方向,对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网上支付系统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运营模式,也极大地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在这种大势所趋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的发展依然面临着诸多因素的制约,首当其冲的便是安全问题。并且,由于我国的整体社会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等原因,国内电子商务乃至网上支付系统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笔者就当前电子商务及其支付系统的概念等问题进行讨论,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并提出了关于建立我国特色的电子支付系统的方案。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电子支付 支付系统 电子商务安全
一、引语
当今世界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Internet在全球迅速发展普及,使得商业具有不断的供货能力、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和不断增长的全球竞争三大特征。随着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和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Internet实现商务活动的国际化、信息化和无纸化,已成为各国商务发展的一大趋势。
电子商务正是为了适应这种以全球为市场的变化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机会、需求、规则和挑战,它代表了未来信息产业的发展方向,已经并将继续对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网上支付系统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运营模式,并且这种运营模式具有投资少、方便、快速、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等优点,因此极大地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同传统支付相比,电子支付具有更独特的特征,因为任何支付行为都服从于商品交易,而电子支付服从于网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因此也为其本身的支付环节确定了如下基本特征:数字化特征、开放性和标准化特征、业务工具的高科技特征、支付流程的高效特征。电子支付改变了以往的贸易方式和中介角色的作用,降低了调研、谈判、捍卫贸易条款、支付和结算、强制履行合同和解决贸易纠纷等商品交换过程中的成本。因此在这种全球化的浪潮下,一个完整的支付系统就越发显得重要。
那么,我们首先来认识一下电子支付系统的概念模型,它是对现实世界中电子支付活动的形象描述,它由电子支付实体、电子市场、交易事务和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等基本要素构成。在电子支付概念模型中,电子支付实体是指能够从事电子支付活动的客观对象,它可以是企业、银行、商店、政府机构、科研教育机构和个人;电子市场是指电子支付实体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换的场所,它由各种各样的商务活动参与者,利用各种通信设施,通过网络连接成一个统一的经济运行环境;交易事务是指电子支付实体之间所从事的具体的商务活动的内容。并且,电子支付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包含着物资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这三种基本“流”。
二、电子支付系统的组成、功能及分类
1.我国电子支付系统的发展
纵观我国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柜台业务电子化阶段,使用计算机联网技术实现银行部分业务实时联机处理阶段,以及目前正大力发展的计算机应用网络化、规范化、标准化阶段。自1996年以来,各商业银行相继实现了同城票据交换,对公业务通存通兑以及全国电子联行清算功能,并逐步建立了城市综合网络管理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信用卡网络系统、总账传输系统。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集中建设为商业银行跨行支付的清算和结算服务系统,即现代化支付系统中的上层系统。
2.电子支付系统的组成及功能
电子商务是信息化社会的商务模式,是商务的未来,它不仅使传统商业变得更加快速、便捷,还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商业结构和运作模式。目前电子支付系统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1)持卡人:指由发卡银行所发行的支付卡的授权持有者。
(2)商家:指出售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机构。商家必须与收单银行建立业务联系,以接受支付卡这种付款方式。
(3)发卡银行:指向持卡人提供支付卡的金融机构。
(4)收单银行:指与商家建立业务联系的金融机构。
(5)支付网关:实现对支付信息从Internet到银行内部网络的转换,并对商家和持卡人进行认证。
(6)认证中心(CA):在基于SET协议的电子商务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为持卡人、商家和支付网关签发X.509V3数字证书,让持卡人、商家和支付网关通过数字证书进行认证。CA同时要对证书进行管理。
3.电子支付系统的分类
要具体了解电子商务系统,我们还要将其做一个详实的分类。电子商务系统的分类可以从三方面来进行。
(1)根据在线交易金额划分:大额支付系统、脱机小额支付系统、联机小额支付系统和电子货币。
(2)根据在线传输数据的种类(加密、分发类型)划分:使用“受信任的第三方”――First Virtual,传统银行转账结算的扩充――CyberCash,各种数字现金、电子货币。
(3)根据支付手段划分:电子信用卡支付、Smart Card支付、电子现金支付、电子支票支付等。具体如电子汇款(EFT)、电子划款等。
三、制约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发展的瓶颈问题
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早已是大势所趋,但依然面临着诸多因素的制约。无论是如何避免网上交易成为“逃税区的”税收问题,如何通过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电子货币发行人等的法律问题、如何正确制定电子商务的资费和标准问题,或是当前最迫切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无一不限制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前进。
而由于Internet的全球性、开放性、无缝连通性、共享性、动态性发展,使得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入Internet,特别是当前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威胁和脆弱点不断出现,从而对网络安全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支付系统的安全问题一跃成为首要的威胁。这些安全问题可分为四大类:
(1)信息的截获和窃取:如没有采取加密措施或加密强度不够,攻击者通过采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用户机密的信息。
(2)信息的撰改:攻击者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对网络的信息进行中途修改,并发往目的地,从而破坏信息的完整性。这种破坏手段有三种:篡改、删除、插入。
(3)信息假冒:攻击者通过掌握网络信息数据规律或解密商务信息后,假冒合法用户或发送假冒信息来欺骗其用户。主要通过伪造电子邮件和假冒他人身份这两种方式。
(4)交易抵赖:指交易单方或双方否认曾进行的交易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早于1999年7月就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制订的轨道。而我国从2004年4月1日实行的《电子签名法》被誉为中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它的实施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打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建立我国特色的电子支付系统
我国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建设总体上还较为落后。2000年之前,银行卡在我国很大程度上仍作为存折的替代品而存在,几乎不用于零售支付。当电子商务需求出现时,银联尚未成立,没有机会成为市场的组织者。因而,各商业银行成为互联网支付市场的主导,各自向商家提供在线支付接口,电子银行与B2C支付业务被共同作为差异化竞争的武器。但是我国沿海开放地区和一些大中城市经济发展较快,网络普及化程度较高。因此,我国有极大的潜力来发展电子商务及其支付系统。
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在我国的建立相当复杂,需要得到政府、中央银行等各个方面的保证与支持。
首先,它必须得到政府和中央银行的授权和支持。由于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故建立支付系统的风险很大,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政府行为。同时由于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清算要由中央银行管理,因此涉及到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清算也必须得到中央银行的许可和支持。当然,它也需要
得到各商业银行的支持与合作,但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最终是一种市场行为,它与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是一种完全的商业关系。
其次,必须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因此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关键,而其核心是安全技术。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建立,有赖于与ISP企业的通力合作。
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和规范。因为其运营涉及到国际贸易、国家利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税收等许多方面的问题。最后,电子商务支
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还有赖于我国金融电子化、产业信息化和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其中,信息意识、人才培养,以及网络技术等环节是发展的关键。
总之,我国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在我个人看来是极为迫切的,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绝对拥有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而作为起平台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发展则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只有发展更安全、更严密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才能支撑我国电子商务腾飞的重担,才能紧随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制高点。
五、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将成为各国争先发展,各个产业部门最为关注的领域,,将对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虽然还处在初始阶段,面临着体制、技术、管理等诸多问题,但我们只要具备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眼光,抓住机会,勇于创新,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总而言之,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建立,是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并且能肯定的是,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而出现、发展并最终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万 军 曾 扬:《深圳金融》,2005年第6期
[2]安妮利尔:《网络的未来》中文版.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
[3]钱世德 蔡晓虎 徐迎晓:《电子商务入门》.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4]李 捷 刘录敬:《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发展进程及其对我国网上支付系统的启示》.华南金融电脑,2001年7月10日第7期
[5]徐 伟:《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合肥联合大学学报,2000年9月第10卷第3期
[6]彭 慧:《国内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4月第22卷第100期
[7]姚 忠:《电子贸易技术――EDI》.电子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
[8]李永起:《Internet世界中的电子商贸》.微电脑世界,1996年版
[9]张文超:《金融网络应用系统的可用性》.微电脑世界,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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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生活以及生产中人们也越来越离不开电子信息工程的帮助。但是,我国的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和世界上先进技术水平相比,仍然具有一定的差距。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前言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高端精密工业来说,为了促进国家科技水平的提升,众多国家纷纷投入到电子工程技术的研究当中,使其在单片机中得到广泛应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电子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大,我国也逐步加紧电子工程技术在单片机中应用的研究,在全体研究人员的共同积极进取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在成就取得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电子工程技术与单片机技术为研究对象,主要从电子技术角度,论述了电子工程技术在单片机中的技术应用,旨在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给予相关的研究人员一些理论指导,以克服存在的诸多问题,以期更好地促进这两种技术的发展,从而发挥出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1电子工程技术与单片机技术概述
1.1电子工程技术
在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的推动下,网络技术在今天的各行各业中有着广泛的用武之地,具有重要的地位,如今国家对于信息建设的高度重视,其进程的加快,使得网络技术进入到发展的黄金阶段,这也推动了电子工程技术的应运而生。基于信息技术发展而来的电子工程技术,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其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彰显出来。如果想更好地发展电子工程技术,就必须深入实践与探索,以期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1.2单片机技术
单片机是计算机系统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一种典型的嵌入式系统,在机电自动化、通信、电子领域中都有广泛应用。与过去几年来我国的一些企业使用设备做比较,现如今其技术设备的体型越来越小,可靠性值得信赖,能够满足集成性发展的需求,而且携带起来比较方便。从机体结构上来说,主要包括控制、储存、运算与对应的输入输出设备,中央处理器犹如人体的大脑,能够实现对逻辑算法的运算,对控制器的控制,并针对存储器中计算机进行总结处理。如果从微型计算机系统来考虑,其储存性能体现得相当完善先进,使得促进了电子行业的发展。其工作机理主要是借助于储存器,且储存器以叠加的形式分布在外部,对信息进行变换的处理工作。RAM在对数据直接传输过程中,储存器不能做到直接传输,因此需要对这两者区分开来,在运行中系统操作主要通过发送指令来完成,指令被输入到系统中,在后续流程中再输入指令,进行简单的操作,执行指令的同时,要依照事先完成设计的指令执行,处理指令时会使用到计数器,然后再增加适当的内容,具体增加的内容应根据指令长度而定。
2电子工程技术在单片机中的技术应用
2.1电子工程技术在单片机中的技术应用现状
就当前现状而言,电子工程技术与单片机技术得到了有机结合,二者在相互促进下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电子工程技术在单片机当中的应用还存在若干问题。例如存储量较少,很难满足大容量信息的储存,功能有些简单,其在某些领域中其应用有所限制。导致这些问题的存在,其中最直接的原因是在现代社会中,该技术还没有具备更高的实用价值,没有具备更高的技术水平。所以针对这个现状,我国应该正视这些在单片机研究中出现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改善措施。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发展为现代工业,特别是更为严格规范的精密工业中,越加显示出重要的推动作用。微型化是计算机技术在未来发展中的一个发展趋势,为其技术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依托于现代社会中的电子工程技术,单片微型形式的计算机由集成电路技术归纳到一块芯片当中。从国内外电子工程技术发展现状来看,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与单片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我国经过长期的发展,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发挥攻坚克难,团结一致、自强不息的精神品质下,这两种技术水平处于世界前列,已经开发出集成度更高、体积更小、功能更完善的单片计算机。各高等院校开始在计算机专业中建立一支研发力量,并与相关研究机构密切合作,使其应用效率得到了有效提升,并在现实生产实践中提高了生产效率。纵观总体,我国在这个领域中,更具系统化、精密化、规范化,有力地促进了单片机技术应用水平,为更高更多的信息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2.2电子工程技术在单片机中的技术应用
2.2.1在工业控制领域中的应用从本质上来说单片机是属于微型计算机,在长达多年的研究应用中,其技术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机体构成由软件与硬件组成,电器元器件是硬件,为了达到在工业控制中对于生产运作过程的控制,则需要依托硬件来构成整体规范化的控制系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工作程序,而且程序被写进单片机中,从而实现完整形式的控制工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中,促使工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传统模式主要依靠人力物力,主要发挥人力资源与物质资金上的优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业生产方式逐渐向机械自动化方向发展,电子工程技术与单片机技术的有机整合,使得在工业生产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基于电子工程技术的发展,使得单片机技术更加完善,功能更加优化,并使得两者的有机结合成为可能,使企业获取了大量经济效益,工业生产中需要对流动资金等资源进行处理,如对于物料与设备的管理,电子工程技术实行了更为有效的监控管理。
2.2.2在通信领域中的应用对于单片机来说都有通信接口的设置,在与计算机连接的过程中,计算机网络能够为通信设备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在我国的通信行业中,其通信设备满足了单片机的需求,在各种通信中都有单片机的安装,无论是从手机,还是在列车通信设备当中,信息交换时,其方法主要有并行与串行两种方法。在串行通信方式中,具有同步与异步两种形式,异步串行的使用过程中,其数据显示是在线路上以单字符的形式进行传送,不同字符之间又可以进行相互连接,实现间接形式的传送,其传送方式根据传送方的要求标准而决定,异步传送中,采取时钟方式,发送信息数据的一方,与接收的一方通过时钟这种方式,来进行对智能化信息数据的控制。基于单片机体积小的特点,智能化的仪器仪表成为其技术应用发展的宠儿,测量方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并逐渐向柔性化发展。
3结语
通过上述可知,电子工程技术与单片机技术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技术,作为信息技术中的重要分支,电子工程技术在单片机技术当中有着广泛应用,二者的共同发展使计算机信息技术更加发达先进,更加促进了信息行业的发展,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针对社会发展现状,对信息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电子工程技术与单片机技术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其技术仍然存在着诸多弊病,为此必须加大对这些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出性能更加完善的技术,使其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以促进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为综合国力的提高做出重要贡献。
1控制工程与机械工程简述
1.1控制工程
控制工程是以工程控制论为理论基础,综合信息和计算机理论的相关概念,用以处理自动控制中的各种工程问题的工程技术。控制工程在各种工程学科中都有广泛的应用。目前现代控制理论以状态空间方程为基础,以多输入、多输出、变参数、非线性等设计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在机械工业领域的智能机器人、轧机系统、先进加工控制系统得到愈来愈广泛的应用。
1.2机械电子工程
机械电子工程与传统的机械工业相比有着鲜明的特点。首先从设计角度来看,机械电子工程并不能称之为独立的工程学科,而是一个综合思想的实践,是把其核心部分与其它领域的技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采用模块化策略,完成设计。就系统本身而言,其具有运动部件少、结构简单的特征,减小了系统的体积、提高了性能,但是系统的复杂性大为增加。这就要求机械与电子技术必须有效结合,以构成一个最优的产品或系统。
2控制理论在机电系统中的应用
2.1专家控制在机械磨削精度控制中的应用
控制工程在机械电子工程中的应用文/朱颖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机械制造业已经由自动化逐步向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而控制理论是机电一体化设计中的重要部分,控制系统的精准程度直接关系到机电设备性能的发挥。本文以对控制理论为逻辑起点,对控制理论在机械电子工程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结论对于相关理论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价值。摘要精密丝杠磨削可以达到高精度的螺距生产要求,其前提是工件在消磨过程中纵向和轴向运动必须同步。在普通螺纹磨床生产中,这种同步主要是靠机械传动来实现,因此其控制的误差较大,此外在磨削过程中的环境温度、工件热变形、磨削力也会对磨消精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专家精度控制系统的基本思路是对磨削过程实现动态智能补偿控制。其主要原理是磨削加工过程中,对各种误差的特征进行综合考虑,并以此为基础设定一条适配性的控制规则,以达到通过最补偿控制量使螺距误差不断减小。
2.2预测控制在高速液压机中的应用
高压、高速化是目前液压机的技术的重要发展趋势。但是随着速度和压力的不断提高负载惯性也随之不断增大,其直接后果就是系统超调变大、精度下降。采用预测控制是解决液压机高速、高压化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这一控制的基本原理是根据采样时刻及在此之前的系统输出的历史数据,建立系统输出的预测模型,然后再根据以预测模型为基础得到的预测输出值对系统误差变化率进行预测计算,并由计算结果来进一步确定控制器输出,以达到提前控制模式的实现。这种方法在数据较少和各种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仍可以获得较高预测精度,因此特别适合液压机为代表的电液伺服系统的快速预测控制,并获得良好的预测效果。
2.3鲁棒控制在柔性臂轨迹跟踪中的应用
鲁棒性是指控制系统某方面的性能或指标在干扰因素影响下保持不变的程度。因此控制系统的鲁棒性是其能否应用于工业现场的重要指标。多变量系统鲁棒控制产生近四十年来,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并为其在工业控制领域的应用奠定了基础。柔性机械臂是强耦合、非线性的多输入输出的分布参数系统。此类系统的重要特点是大幅整体运动与小幅弹性振动的耦合。这种耦合动力学行为相当复杂,其不仅具有逆运动方面的不确定性,同时还会遭遇多种不确定因素,因此针对柔性机械臂的控制较为困难。解决办法可以采用基于假设模态法和奇异摄动理论,将整个系统从理论上拆解为慢变以及快变子系统。用滑模变结构控制方法设计慢变控制器,利用H∞控制理论设计鲁棒控制器用于快变系统控制器设计,以克服非结构不确定性和振动的影响。此外,基于轨迹跟踪准静态补偿控制思想进行补偿控制算法,保证滑模变结构控制和H∞控制的组合控制,使系统能够精确跟踪目标轨迹。
2.4模糊控制在机械加工过程中的应用
许多机械加工过程十分复杂,用常规的控制方法建立精确的数学模型困难较大,自动控制的效果也不理想。模糊控制具有将复杂问题直观话、构造算法灵活化以及控制编程简单化的特征,因此在这些机械工程控制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模糊控制并不用对控制对象进行精准的数学描述,只需要直接的输入测量值与设定的偏差及其偏差变化率等条件,即可以得到最优控制输出值,目前利用模糊控制在805单片机上的模糊控制系统的仿真实验结果显示了控制效果十分明显。
2.5神经网络控制在数控机床中的应用
神经网络是仿生学思想在控制领域应用的最新成果,其是由众多简单的神经元连接成。其中的每个神经元在结构和功能上都相对简单,但整个网络结构可以组成高度非线性动力学系统,从而用于复杂物理系统的表述。神经网络的主要优势是可以进行大规模并行处理,同时还初步具有类似人脑的自适应、自组织、自学习能力,因此在智能化方向下的自动控制领域具有广泛的前景应用。数控机床是现代机械工业必不可少的高效自动化设备。目前数控机床控制中的主要问题是自适应能力低下,主要表现在切削过程的不可预知和不可确定性的情况下缺乏良好的识别和处理能力。为了避免这种情形下的刀具破损、机床自激振动异常情况发生,通常要选用较为保守的切削参数,这就限制了数控机床加工能力的发挥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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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水平的进一步加强,中日关系的发展不仅对于中日两国来说意义深远,对世界格局的影响也至关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中日问题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我写下此文时,2010年即将过去。回想我从2003年来中国的历程,不得不感慨,环境改变人,时代造就人。一个人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混”至关重要。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方寻找自我,享受青春,让我觉得万分幸运。而与我有关的成长与挫折,很多都与中国的改革开放与中日关系的折腾息息相关。
我走过的7年中,没有一年像2010年让我备感艰难,让我体会到卷入一个环境会如此之痛。在这里,我与读者,一起分享我难忘的九月。
2010年9月7日,在日本尖阁诸岛(中国称钓鱼岛)海域发生了中日撞船事件,接下来中日关系陷入僵局,政治关系恶化,国民感情退步。9日下午,我从东京回到北京后,飞往我的新书《中国,我误解你了吗?》全国巡讲的首站――重庆。10日上午前往重庆大学演讲。当时原以为很敏感,门口聚集着大量保安以防不测,结果倒是平安。下午接受了几家当地媒体专访,期间我也没回避这次事件。期间我谈到,中日双方围绕钓鱼岛问题上有着根本的分歧,两国体制的不同也直接影响事情的解决。此次事件与以往东海上巡逻船、调查船之间的对峙不同,毕竟相撞了,日方已经采取法律措施了,中方现在通过政治手段或外交压力去要求日方放人,日方肯定会第一考虑国内依法治国的程序的。
当时我想,船长被拘留的10天内,双方能否发挥智慧,寻找出超常规的办法是关键。不过要突破困境,寻找“软着陆”相当困难。
接下来,13日凌晨才回到北京,匆匆收拾后一大早继续赶去新浪网做视频访谈,下午4时多飞往澳大利亚,参加19日悉尼国际马拉松比赛。15时整到达北京机场,本打算迅速登记飞往悉尼。后来发现,原来日本人去澳洲也需要签证!一时整个人感到彻底崩溃,后来工作人员告诉我可以在网上申请,并用信用卡交20澳元即可。最终在起飞的20分钟前勉强登记成功,全速冲过安检,最后大汗淋漓地登机。
次日早上6时多到达悉尼机场,机场内人特别拥挤,入境又不顺利,好不容易到了出口,接待人员记错了时间。一个人徘徊良久,换货币,打的到市内,终于安宁。
到达酒店后,第一件事就是继续关注中日撞船事件的后续。撞船事件与其说是外交案件,不如说是内政冲突。两国外交部谈判已一个星期以上,深受着内政的复杂影响。刚上任的营直人能向中方被动妥协的空间不大,还是按部就班。
9月18日,在这个对中国充满纪念性的日子里,北京发生了反日游行。听说中国年轻人将到位于北京日坛路的日本驻华大使馆进行抗议。非常遗憾自己无法到现场去观察那时的情景。我一直觉得,那种民众自发、官方默认的游行,是我们海外中国观察者了解中国大众心情、表情、民情的绝佳机会。记得2005年反日游行发生时,中日民族主义情绪很严重。时隔5年将在北京发生反日游行。我想双方应该把它当作教训,尽量避免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
19日上午,跑完了马拉松,特别疲倦。上网发现许多网友给我发邮件问,“中日关系都这样了,撞船事件发生,你都跑到国外,避开讨论此事,真没胆子,”当时心里多少觉得委屈,于是在微博上回复:一、我的悉尼行是三个月前已经定好的;二,我没有能力三个月以前猜测撞船事件发生;三,我根本没理由回避,即使在准备马拉松,我也适当发表了言论。
19日,日本法院决定再扣留中国船长10多天,中方表示抗议说“采取强烈反制措施”。肯定的是,日方不会因遭到中方压力而否定法治国家的地位。中国政府必须自己想办法,使它在内政上软着陆。因为在此事上政府真正对手不是日本,而是本国民众。
21日,我跟参与澳洲对外决策过程的核心人士们吃饭,聊天。从安全政策角度看,他们最关注中国的不确定性和非透明性,对中国崛起的怀疑和警惕超出我的意料。他们很担心在反日舆论下我能否平安回北京,会不会被中国人民围堵,我笑着说“没事”。
说实话,回北京不害怕是骗人的,我深知大环境对生存的影响。尤其这件事情发生后,我的许多活动、讲座等都被取消了。不过令人欣慰的是,不少朋友长辈不断安慰,鼓励我。我也会一如既往地坚持观察中日关系,参与世界政治,从而感恩这个时代。
6月12日至13日,新常态下中日文化文学比较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长春理工大学开幕。中日两国比较文学界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探讨新常态下的中日文学文化研究问题。
文学文化是社会现实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为期2天的研讨会上,中日学者分别就新常态下科幻、动漫、影视研究,战争文学研究,古典文学与民俗文化研究和近代文学与文化的比较研究4个角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和交流。围绕新常态中日文化文学比较研究的主题,中日学者分别就东北殖民主义与文学、日本文学中的“成吉思汗”形象与民族价值观的再构成、马克思与日本文学文化的新常态研究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开放的心态和多样的方法,是推进文学文化研究深入进行的必要条件。与会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作为国家发展重要一翼的哲学社会科学也面临创新发展的重大机遇。新常态的语境之下,中日文化文学的比较研究有了新的机遇和研究方法。亲诚惠容是新时代中国版东西文化交流的方向盘,是科学史观的体现。“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所蕴含的“和而不同”、互融互鉴的文化观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中日比较文学研究的学者。面向未来,广大从事中日比较文化文学研究的学者应该建立新的东西文化观,构建新时代的东方文化学,破除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政治意识形态打造的旧有观念,从整体框架的角度思考东西文化的差异与互补,为东西文化的交流沟通发挥积极的作用。
“固本”和“求新”是时代赋予文学文化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与会者提出,中国学者首先要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坚持民族性和继承性,坚持改革开放,学习域外优秀文化,并使之为我所用。惟其如此,才能对中华文化达到固本求新的目的。在文化的问题上,一方面要坚持反对“文化霸权主义”,另一方面也要坚持反对“文化部落主义”,要做到既不居高临下,也不缺乏自信、妄自菲薄。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之下,特别是“互联网+”深入发展,将中日比较文学文化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阶段。科技的迅猛发展来源于人类的创造,同时也反过来促进了人的思维模式的转变。从事中日比较文化文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一定要科学地适应时代,与时俱进地研究新问题,采用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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