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近年来国际和国内的热门话题当属电子商务及其相关应用,它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数字化与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不相适应,使之成为优良的“国际避税地”,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__。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__。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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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问题,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加强,
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不过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金融机构将发达国家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传导到全球,国际金融关系日益复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不仅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的问题,它还依赖于国际监管合作。因此,有必要从全球化的视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国内金融业的发展主要以银行为主导,且银行业的集中程度较高。我国的征信系统倾向以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为主,私营征信机构少且规模较小。因此,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提供难以依靠私营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提供。可考虑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消费者协会牵头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息数据库。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主要侧重于是否采用相应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信范围应该至少包括:一是在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往销售产品的情况,包括金融机构销售环节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是否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加强售前阶段、销售过程中及售后的信息披露。关于产品的说明要求简洁、易懂,要说明在市场双向波动的情况下可能的损益。同时在销售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可能出现的损益、产品条款的变更等情况是否提前通知投资者,尽到告知义务。二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及处理方式。金融机构是否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消费者投诉信息及投诉处理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并且对于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比如修正错误,加强说明以及及时赔偿,等等。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为今后监管规则的制定、改革提供参考。三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曾经出现过对消费者的欺诈案件及其监管机构和法院对其的处罚与判决以及最终赔偿情况。四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教育。这个数据库要较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尽职,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对消费者教育是否到位等信用信息,从而可以疏通我国金融消费者获取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降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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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电子商务的时代。2003年,诞生不久的“淘宝网”对人们来说还是新鲜的事物。2006年,它已成为了亚洲最大购物网站。同年,中国网民突破1亿。2011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巡视“淘宝商城”时,曾兴奋地表示“我现在已经开始对明年的这个时候感兴趣,明年我们可能突破100亿。”目前除了“淘宝网”,“当当网”、“京东商城”、“拍拍网”等众多国内知名购物网站亦发展迅速,在国内网络销售中均有一席之地。网上购物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小到衣服、日常百货、书籍、飞机票,大到珠宝、汽车、房子,更有商家出售时间等,真是“只有想不到,没有买不到”。
近年来,“团购”作为一种薄利多销的销售方式,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青睐,商家看重它的聚少成多、增加人气,而消费者看重的是它的价廉物美。“坐在家中购物,货物自动送上门”早已不再是奢侈的想象,它随着网络销售的出现而成为生活现实。很多大型网站郑重承诺“正品保障”、“7天无条件退货”、“上门退货”、“货到付款”,这让网民们放心地进行网络购物。
然而,网络购物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消费者直观地触摸和鉴别商品,而仅仅是通过电脑屏幕上的文字和图片,这就决定了网上购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小编认为,网购有以下几种缺陷。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跟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商品有直观的了解,在消费时具有时效性差的特点,很多商品在几天后才能寄到,如果不满意退货,还得再寄回商家,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包退货邮费,但宝贵时间就在来来回回的邮寄中浪费了,一些无形中的损失更是无法量化的。
据小编所了解,网络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权益遭到损害,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一,通过该购物网站的第三方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投诉维权”功能,当消费者跟店老板发生纠纷时,通过向淘宝店小二投诉,便会由淘宝公司来调节,并对店老板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二,通过该购物网站自身,例如目前国内的B2C网站,它们都是自产自销,或者是有自己独特的进货渠道,承诺“正品保障”等,如果跟顾客发生争端,它们会以客服的方式跟消费者进行沟通。三,通过315网上投诉中心,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然而,此种方式对大型的经营者较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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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不过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金融机构将发达国家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传导到全球,国际金融关系日益复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不仅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的问题,它还依赖于国际监管合作。因此,有必要从全球化的视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国内金融业的发展主要以银行为主导,且银行业的集中程度较高。我国的征信系统倾向以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为主,私营征信机构少且规模较小。因此,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提供难以依靠私营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提供。可考虑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消费者协会牵头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息数据库。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主要侧重于是否采用相应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信范围应该至少包括:一是在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往销售产品的情况,包括金融机构销售环节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是否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加强售前阶段、销售过程中及售后的信息披露。关于产品的说明要求简洁、易懂,要说明在市场双向波动的情况下可能的损益。同时在销售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可能出现的损益、产品条款的变更等情况是否提前通知投资者,尽到告知义务。二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及处理方式。金融机构是否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消费者投诉信息及投诉处理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并且对于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比如修正错误,加强说明以及及时赔偿,等等。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为今后监管规则的制定、改革提供参考。三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曾经出现过对消费者的欺诈案件及其监管机构和法院对其的处罚与判决以及最终赔偿情况。四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教育。这个数据库要较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尽职,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对消费者教育是否到位等信用信息,从而可以疏通我国金融消费者获取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降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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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早已是不可避免的时代潮流,它为消费者带来了巨大便利。但网上购物具有相对间接性,消费者遭遇问题时不能直接找商家索赔。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但它已经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是以,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迫在眉睫。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消费权益保护
二十一世纪是电子商务的时代。2003年,诞生不久的“淘宝网”对人们来说还是新鲜的事物。2006年,它已成为了亚洲最大购物网站。同年,中国网民突破1亿。2011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巡视“淘宝商城”时,曾兴奋地表示“我现在已经开始对明年的这个时候感兴趣,明年我们可能突破100亿。”目前除了“淘宝网”,“当当网”、“京东商城”、“拍拍网”等众多国内知名购物网站亦发展迅速,在国内网络销售中均有一席之地。网上购物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小到衣服、日常百货、书籍、飞机票,大到珠宝、汽车、房子,更有商家出售时间等,真是“只有想不到,没有买不到”。
近年来,“团购”作为一种薄利多销的销售方式,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青睐,商家看重它的聚少成多、增加人气,而消费者看重的是它的价廉物美。“坐在家中购物,货物自动送上门”早已不再是奢侈的想象,它随着网络销售的出现而成为生活现实。很多大型网站郑重承诺“正品保障”、“7天无条件退货”、“上门退货”、“货到付款”,这让网民们放心地进行网络购物。
然而,网络购物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消费者直观地触摸和鉴别商品,而仅仅是通过电脑屏幕上的文字和图片,这就决定了网上购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网购有以下几种缺陷。
由于无法直接看见和碰触商品,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站的内容来判断商品的优劣,他们很容易受到商家给出的文字和图片的影响。这使得帮助网络店铺包装文字和图片迅速成为需求广泛的商业行为,商家借此可以用好的网页来吸引顾客。可见,网上商品的广告跟其实际质量并不能等同。有的商品质量很好,却没有上佳的包装,这制约了它的销售量;有的商品质量平平,却受益于好的包装,得以狂卖热销。部分商家的这种过度宣传这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说等于欺骗。
网络拉近了整个世界,家在中国南方小镇,可以买到美国纽约刚上市的奢侈品;坐在北京的四合院,可以买到台湾高雄的小笼包。只需要轻动鼠标,人们便能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任何网店正在出售的商品。然而,网络购物并不能让人们在付款的第一时间内享受到商品,消费者得等待物流公司运送商品。因此,网络购物在推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了网络消费者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
网络并非绝对安全,钓鱼网站看似同正规网站一样,实则窃取受害者的账号信息,诱导消费者在网页中不断将自己的钱存入犯罪者的账户中,让消费者认为这些钱已经购买了商品。虽然钓鱼网站是可识别且可防御的,但每天还是有数量众多的消费者陷入钓鱼网站的陷阱中,被骗金额少则数元,多则无上限。网络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手段五花八门,让网络消费者防不胜防。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然而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不能非常到位。
前述钓鱼网站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地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网页代码,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窃取真实的网店账号来跟消费者交流,当钱到账后就在网上的世界里消失得无影无踪,这种情况在虚拟商品的交易中更为常见。
笔者看到一些相关报道,例如南昌的王女士在网上订购到乌鲁木齐市的飞机票时,误入钓鱼网站,银行卡账号信息被窃取,因此损失了上万元。然而,当她想要讨回公道时,却无奈地发现不知道该投诉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可是,在网络漏洞的情况下,消费者面临着找不到经营者投诉的尴尬局面,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跟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商品有直观的了解,在消费时具有时效性差的特点,很多商品在几天后才能寄到,如果不满意退货,还得再寄回商家,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包退货邮费,但宝贵时间就在来来回回的邮寄中浪费了,一些无形中的损失更是无法量化的。
据笔者所了解,网络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权益遭到损害,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一,通过该购物网站的第三方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投诉维权”功能,当消费者跟店老板发生纠纷时,通过向淘宝店小二投诉,便会由淘宝公司来调节,并对店老板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二,通过该购物网站自身,例如目前国内的B2C网站,它们都是自产自销,或者是有自己独特的进货渠道,承诺“正品保障”等,如果跟顾客发生争端,它们会以客服的方式跟消费者进行沟通。三,通过315网上投诉中心,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然而,此种方式对大型的经营者较为有用。
总之,网络消费因为其便利性和超越性,已成为无法抗拒的时代潮流,然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将是国法学界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毕竟,这几乎涉及到每一个网民。
[1]高在敏.商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02月版
[2]柳彦君.如何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官国权.网络消费者法律维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第10期
[4]刘琼.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J].消费导刊,2010年第8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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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当今电子商务背景下,传统的企业招标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需要人们对其进行不断改革与研究。因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采购工作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招标成本、减少招标流程,还可以提升企业反应迅速与知名度。本文主要是对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企业招标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企业招标策略
所谓企业的电子招标,是指通过借助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的安全、可靠、便捷的招标信息的公布、投标结果的通知、标书的下载与发放以及项目合同签订等的整个过程。在电子商务时代下,通过建立与完善企业的招标系统,不仅能够使企业的招标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且将极大地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最终建立公开、公平、高效的招标体系,提供可靠保障。
(1)竞争性。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的招标不仅是一种引发竞争的采购程序,更是一种彻底改变传统招标模式的一种具体方式。同时,企业招标之中的竞争性充分体现了现代竞争的诚信、平等、正当、高效、合法等基本原则。此外,招标也是一种有约束的、规范的竞争,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并确保其招标流程透明、便捷地进行,这样将会更加容易地吸引和扩大投标人的竞争,从而使招标方有可能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所需的物资或服务,更充分地获得市场利益,有利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2)公开性。公开性是企业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因为因特网有公开性的特点、这就决定其必须使招标事项在互联网上公开,让每个网络用户都能查得到。同时,这样还有利于扩大企业的招标对象范围,使得全世界都可以看到采购方的招标公告,谁都可以前来投标,进而更有利于企业招标的可选择性。所以,企业可以公开开标,公开发布投标邀请、公开投标信息、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投标要求、公布中标结果等,此过程中也能确保采购法律的公开性。(3)公平性。由于互联网无处不在,加上电子招标信息是公开的,因而每个人都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查看相关企业招标信息。从而使得所有感兴趣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都可以加入到投标行列当中,并且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框架下绝不允许出现任何歧视现象,确保电子竞标的公平进行。所以,不仅能够保证了招标程序的完整性,还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供应商前来竞争投标。
(1)电子采购安全问题突出。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的招标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是通过网络上的虚拟数据进行交易,也就是这些交易数据都需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输,加上当今日益猖狂的网络黑客,不同程度地导致许多企业因为安全问题而不敢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或者根本就没打算用电子招标。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电子招标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一是企业采购信息的安全。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一部分——企业的招标信息,是企业比较隐私、不愿透漏给竞争对手的资料,也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因此,在电子采购的过程中,对采购信息的安全性要求更高。二是支付平台的安全。在电子招标过程中,支付是其最后也是最主要的环节,该流程是不允许出现问题的。然而,招标的支付需要通过电子银行支付,企业间的采购往往资金数额巨大,互联网存在的不确定性使得银行汇兑系统的任何安全隐患都将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2)传统的招标观念有待改变。基于电子商务背景的企业招标,已经不是传统的招标模式,是当今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相关企业必须改变以往“重技术、轻商务”的落后观念。调查显示,企业传统的电子招标的实现主要是由技术水平决定的,如果不能实现则将责任归咎于技术环境的落后,因为企业没有准确地把握电子采购概念的本质,传统的观念没有转变过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企业电子招标的效率。(3)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的招标活动必须是依法进行,并且有法可依,否则将会是一片混乱的现象。因此,只有完善的法律环境才能催生出高水平的电子采购,然而,由于我国电子招标发展比较晚,各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其运作模式大多是照搬国外的经验,尚未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电子招标法律法规,这就严重制约了电子采购的发展,并且使得电子招标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其中,电子招标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的法律以及保护电子采购双方权益的法律。只有电子采购的法律环境得到改善,才能够推动电子采购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
(1)优化招标流程。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电子招标要求其作业流程必须明快、简洁、高效,杜绝冗余的作业环节,更不允许招标过程中的繁琐步骤,以便更好地提高招标作业的效率。因此,企业需要对原有的招标作业流程进程分析和再设计,并结合企业招标的基本要求和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以使招标作业流程电子化或自动化,保证电子招标的顺利实施。这就要求企业不仅深入对自身的采购流程进行分析,找出问题之所在,并及时采取对应策略,同时,还要邀请第三方咨询服务商帮助企业改进业务流程,参与企业招标作业流程的分析与再设计,进而提高电子招标的可行性。(2)做好战略设计。一般情况下,电子招标的战略目标往往是统一采购、集中采购的过程,并且要求其能够实现采购信息共享、优化、整合供投标商群体等。由于电子招标对支出和潜在成本的节约非常大,尤其适合那些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中小企业,所以在实施电子招标之前,必须努力研究招标策略,需要审慎地做好战略设计,战略设计涉及采购目标的确立、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对外部环境的分析,同时,不仅要求日常采购主管和人员参与招标的项目流程,还要有高层管理者的关注和参与,使得整个企业招标环节都列入企业的日常规程。同时要考虑在应用中的风险和变动管理的需要,这是实施电子招标的基础性工作,提高企业招标的效率。(3)构建电子招标平台。电子招标平台是实现电子招标的载体,也是提高电子招标服务的基础,这一平台至少要由下列三个系统组成:一是企业竞价采购平台。企业竞价招标平台是一个投标商与招标商之间互不见面的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平台,其功能是使得投标可以远程地参与采购竞价,并引发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帮助采购商最大限度地发现卖主,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二是协同招投标管理系统。这是一个协同的、集成的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其功能是使各种类型的用户都能在个性化的信息门户中一起协同工作,摆脱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三是电子目录采购系统。该系统是将企业招标的产品目录管理、办公自动化、投标商管理等融合为一体,这样能够有效地实现招标的便捷、高效进行,并能详细地为投标商提供有关企业招标的要求与标准。(4)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是保证电子招标成功运作的关键,也是电子招标的准则。科学的绩效衡量指标有助于企业发现电子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防止错误再次出现,进而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此外,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评估体系,评估企业招标活动的可行性,确保该体系能够真正地提高企业的招标质量,为企业营造一个恰当的电子招标氛围,从根本上消除电子招标的阻力,为企业电子招标的有效进行提高可靠保障。
[1]平爱红.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采购模式创新[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2(3)
[2]陈家珍.规范采购程序创新采购模式实现源头防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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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侯志刚.浅议供应链管理中企业采购模式的创新[J].纺织导报.2007(11)
[5]刘宏伟,汝宜红,蔡云蛟.我国煤炭开采企业采购模式研究[J].物流科技.2006(10)
[6]赵绪旺.开滦集团坑木采购模式探析[J].煤炭经济研究.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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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电子商务的教学考核一般采用卷面的评分制,教师通过考试对学生所学知识进行考核,并通过试卷评分来考核学生成绩。但是这种测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不适用于操作性、实践性较强的电子商务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应用型本科高校《电子商务》课程教学改革的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应用型本科高校《电子商务》课程教学改革的问题研究
2014年国务院明确的提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地方新建的本科院校在这次教育改革的大潮中必须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要在原有应用型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方式转变,对部分专业和课程进行适当的调整,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才能在新一轮的教育改革中掌握主动权。而《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因此有必要对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性的改革,以期提高学生的应用技术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教学方法和内容与社会需求不衔接
目前《电子商务》的教学要点主要是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进行执教,教学的主要方式是以教师为中心的一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理论教学在大纲的设计中占有近70%的时间比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大多数时间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缺乏主动性和互动性,而一些必要的实践性操作和实战型的训练没有足够的空间,致使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果继续沿用理论为主、实践为辅的方法来教学,导致学生只会死记书本上的理论,考核后不知所记,思考能力缺乏、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下降。
2.师资队伍建设不完善
电子商务专业课程是最近几年应用型本科高校开设的一门新专业,其专业课程的大多数的师资力量来主要自于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教师,所具备的专业知识难以满足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的电子商务人才的需要,同时这些教师主要是一些理论研究型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在电子商务实践环节相对薄弱,因此在对《电子商务》课程的实践指导方面就有些力不从心。
3.实践教学资源配置不强
当前电子商务行业在我国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已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倍增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方向。而应用型本科高校的《电子商务》专业理论体系还不完整,教学实践也只是购买一些商业模拟性软件进行操作,与现行的电子商务模式快速的演变相脱节,即使理论上跟得上,但实践性的操作远远落后市场的演变,而一些电子商务模拟平台等验证性实验环境,只能使学生熟悉一些表面的认识,离“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目标还相差甚远。
4.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较薄弱
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及考核在应用型本科教学中是非常重要的,但在现实的实践教学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由于《电子商务》涉及到大量的概念,模式、方法体系,既抽象又不好理解,学生普遍感到课程枯燥乏味,因此学习兴趣不浓,虽然也使用过相应的模拟软件来熟悉电子商务的操作流程,但学生还不能完全独立进行操作,还没有把所学的知识与社会实际需求结合起来,缺乏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即使一些学生懂得网上的购买流程,但仍然缺乏一些后台管理方面的基本原理与实践经验,对网页的设计、管理、维护、网上客户关系维系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当前应用型本科院校应根据教育部提出的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进行方向转变,去完善电子商务课程的培养目标,并相应地调整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重在实践,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时间的分配,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思考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同时积极与电子商务类企业签订协议进行校企合作,让学生进点实践、实习;此外还应根据学校的自身条件建立大学创业园,并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和优惠的政策,让学生结合所学的实践环节内容进驻创业园自主创业。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对技术性蓝领人才的社会需求推动下,近年来,我校始终围绕“以促进学生的就业为导向”的培养目标,根据社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对教学大纲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以技术技能型为培养重点。2011 年,我校以教育部对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学评估为锲机系统的对《电子商务》教学大纲进行修订,使实践课时数达到整个教学任务的40%,这样学生有了充足的实践教学时间。近期来看这与社会的要求还有一段差距,那就是学生毕业后还需要进一步的岗前培训,才能胜任新工作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让学生参与企业的实践、实习。为了丰富实践课内容,将理论内容和实践内容紧密结合,我们还编写了《电子商务》上机实验指导手册,积极购买最新的教学软件、带领学生进点实习,这些努力最后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技术性其涉及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比较广,需要讲授的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比较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概论、电子商务技术基础、虚拟企业管理、网络营销、网站建设、电子商务安全、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网店经营与管理等等。要在一定的学时内完成如此系统的教学内容,讲透每一个知识点是不现实的。因此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教学目标,及需要掌握电子商务内容的侧重点,并在教学内容弹性化的指导思想下,如何保证担任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师在教学组织和实践方面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其改革思路思路如下:
首先,要根据各专业学生的不同特点编写不同的教学大纲,从而选定合适的教材。其次,在选择教材的时候要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各教材介绍的内容与侧重点不同,只有将教材的特点与学生的特点结合起来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第三应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电子商务师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素质。最后,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经济形态,其教学内容也是在不断更新的过程,任课教师应在教材之外适当补充介绍新的学科成果,不断的参与电子商务实践的学习,积极参与培训、完善授课内容。这样不仅可以拓宽教师的知识视野,还可以提高教师的专业技术素质。 三、电子商务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1.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通过对《电子商务》这门课程的教学实践,我们总结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教学改革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其具体方法如下:
(1)实践教学法。电子商务理论知识体系较复杂,如电子商务的模式、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电子商务主要环节、网上支付的流程、网络营销的方法等,这些内容如果从理论角度来讲解,学生只能死记硬背,不易消化,理论考核后很容易忘记。因此,我们在每一次理论课后都有相应的上机实践进行实战化的训练,这样可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理论。实践教学法分为实际的实践和虚拟的实践。实际的实践就是去安排学生到校外实习基地参与企业真正的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维护、推广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等真实性问题。
(2)课堂讨论法。在课程大纲设计过程中我们会拿出一定的教学时间开展课堂讨论。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展开开放式的讨论,加深同学们对电子商务的理解。比如学生体验网上购物,如何去评价网上商品的真实性,如何判断店铺的合法性,或者实物与图片不符,由此引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诚信问题,就“如何完善电子商务诚信”开展课堂讨论。要求学事先通过网络和文案查阅相关资料,熟悉电子商务的安全法规,然后归纳整理,并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提出自己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通过课堂讨论法,不但提高了学生动手、分析能力,还加深了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3)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电子商务是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它涉及的内容几乎都是以电子商务应用为基础的。因此,教师可以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基础上,进行大胆教学创新,运用案例教学法来组织课堂内容。这种教学方法符合“实践”、“实用”原则,特别适合电子商务课程教学。例如以网上开店的基本流程和网店营销为例,来作为贯穿全书的教学对象。围绕其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讲解。这就要求在教学内容组织上,将课程要讲述的内容分为相对独立的模块,每个模块都结合这个案例来探讨电子商务的基本内容和借助的技术手段。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更加深刻地掌握电子商务整个体系结构。
2.借助先进技术,改进教学手段
电子商务实验课时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拓宽新的教学手段的空间,使教学效果得到进一步提高。运用多媒体课件和视频文件等形式进行讲解会使课堂生动而有吸引力。同时电子商务对教师的教学手段也有了新的要求,教师要能够直接面对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挑战,必须时刻注重自己知识水平与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能力的同步提高。对本专业学生,积极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课堂讨论、软件应用等复合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基于网络的计算机相关技术对电子商务课程讲授进行支持,恰当处理好网络、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的灵活应用,提供宽松、广泛的交流和互动平台,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学习兴趣。
3.合理构建考核模式,优化考核形式
传统的电子商务的教学考核一般采用卷面的评分制,教师通过考试对学生所学知识进行考核,并通过试卷评分来考核学生成绩。但是这种测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不适用于操作性、实践性较强的电子商务课。因此任课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将设计型或创业型的实验项目作为机试考试的一环与理论考试相结合,或者全部采用机试考试为主进行考核,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他们的独立思考和动手操作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他们对该课程关注度。因此,考核方式可从两方面分别进行考核:分析问题、实验实训能力的考核和机试考试。因此今后考核的改革应该向实践型教学环节倾斜,加大实践考核所占比例,具体课时分配比例如下:分析问题能力和实验实训占40%,期末机试考核(理论+应用实践)占60%。
4.完善专业团队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要千方百计改变当前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理论不强,技术不专的现状。而这种“两不强”的怪相已严重制约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的就业选择空间。要改变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应用型本科高校有没有一支完善的技术型、理论型过硬教师团队。因此有必要从电子商务教学环节入手加大对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教师素质的培养。为此,首先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做好电子商务课程本专业教师的培养和配备;其次要高度重视原有师资队伍的建设;第三要积极进行校企合作,发挥校企联动模式,积极地为电子商务专业教师提供良好的培训平台。
《电子商务》课程是电子商务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本文结合应用型本科高校电子商务教学的理论与实验教学的现状,对该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及手段的改革及人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议,使电子商务课程从内容上到实践环节上得到进一步优化。目前该课程的教学改革已经被列为徐州工程学院2013―2014年度校级课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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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业机械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农业机械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关键词】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知识产权问题被提到了新的高度。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农业、农村工作事关全局,加强农业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推进农业现代化,首先要发展农业机械化,这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农机化技术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农机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引起充分重视。
农业机械化是指用机器代替人、畜力进行农业生产的技术,它以广义的农业为服务对象,范围含盖种植业和田间作业机械,横向扩展到林业、牧业和渔业机械化,纵向扩展到产前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后农副产品贮藏、加工、运输的机械化。农业机械化技术是指实现农业机械化这一过程所采用的科学技术及成果。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机械化技术在全国农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智力劳动和成果以及其他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等等。而作为农机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专利、商标、版权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保护。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农机化技术的健康发展
对农机化技术创新成果实施一定保护,将会给农业企业带来回报,因而可激发员工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激励农机化技术中的技术创新。另外,还可以促进农机化技术成果的转化,一项农机化成果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市场,可以找到明确的应用市场主体,有利于市场地位,从而诱发了科研成果的应用,促进了科研――开发――应用一体化的形成。其次,可为农机化技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由于有法可依,依法行事,为农化机技术的发展辅平了道路。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农机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规范了市场行为,限制打击了非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使进入市场的农机产品质量相应提高,使消费者能够买到优质价廉的正宗产品,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大量高质量的农机技术产品投入使用必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加农机化技术的竞争力
我国农机化技术产品遍布世界各地,随着我国加入WTO,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以便促进我国农机化技术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增加出口创汇,防止侵权发生;即使发生侵权,也将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协定依法保护。
在国内,我国是个农机技术产品消费大国,这么大的农机市场必然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各技术的合法权益,增加其竞争力,坚决打击假冒,盗用商标、反对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立法时间较晚,但发展较快,特别近年来有所加强,当前农机化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宣传不够,很多人很不了解,因而知法,守法意识不够。
从农机企业来看,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不强,有的企业有很好的产品,但不善于用专利,商标去保护。有的企业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更不用说专人负责了,造成农机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差,至使市场上假冒商标,盗用推广许可证书等侵权行为经常发生。从销售者来讲,利益最大化驱使他们不惜一切代价,销售侵权产品,挂羊头买狗肉,将知识产权丢在一边,干着违法的勾当,只要有钱赚,不管假冒盗用,由于意识不强,给生产假冒产品的企业有可乘这机。
从消费者来讲,对象以农民为主,法律意识差,喜欢什么便宜买什么,对于价格高的品牌或名牌产品,他们认为不划算,这又给制假盗用者当了帮凶。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晚,还存在着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跟不上科学技术的发展的步伐。作为农机产品本身收益不是很高,如果要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搞专利保护,企业认为不划算,会主动放弃。同样商标注册也要花时间、精力、经费,且都较高。
作为农机行业目前对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很少,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现象,迫切需要加强。
(三)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不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各级政府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但作为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仍不完善,一是缺乏全国性的农机技术协会;二是农机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兼职的也较少;三是农机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人才,更没有与有关组织的加强联系与协作,人员素质低,保护性差;四是农机管理工作中懂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及具有专业知识人才缺乏。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执法不力
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中不能及时,公正地裁判,使确权纠分无法及时确权,无法有力打击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有限,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素质不高,且主管理部门分散,打击力度不够,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很难严格秉公执法,有的不了了之。
(一)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国家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 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农机化技术企业的发展。激发专利申请者的积极性,给予一定的扶持和资助。在专利、商标注册时,减少降低申请费,审查费和年检费,减轻农机化技术产业经济负担。
(3)加强新闻、报刊等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一方面正面宣传,另一方面对侵害别人知识产权的企业及个人进行暴光,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弘扬正气、抨击侵权,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人士对侵权的举报、检举,揭发,形成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的有关立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解决农机化技术在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根据实际经验制定切合实际的法律制度。比如,在专利保护制度中,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缩短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时间,加强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力度。在商标权保护制度中,制定有关防伪商标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农机行业特点,制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详细规定。重点对农机技术产品商标、专利的取得及使用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严历处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
(2)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加大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农机化技术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创造出自己的精品名牌,通过商标注册,实施法律保护,提高社会信誉,让社会监督、保护。
(3)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制度,对农机产品实施质量认证体系管理,让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好的农机化技术产品受到消费者青睐,提高企业形象,从而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其发展。而那些假冒伪劣农机产品不可能取得质量认证书,自然就不会有消费者购买,从而达到保持产权的目的。
(4)全面推行农机新产品推广许可证制度,对农机化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及成果进行鉴定,对成熟的可推广应用的颁发推广许可证。而对假冒盗用推广许可证的给予坚决打击,从而保护了合法的技术成果,促进农机化技术的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1)在企业及行业内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各农机技术企业及行业应主动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设计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具有专业素质人员及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环境。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依靠集体智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行业协会可参与组织农机企业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及方案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农机化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和防范。行业协会还可代表农机行业对外国政府企业就知识产权进行谈判,从人员、信息、法律技术方面帮助支持受害企业维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3)尽快完善,规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组织,加强对专利机关,商标管理机关,版权管理机关等机构组织建设,增加设备投入,充实人员;提高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过硬的知识产权队伍。强化专利商标、版权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
(4)强化司法保护,加大打击力度
法院应逐渐完善对知识产权侵害立案管理及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公正执法,提高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严惩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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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小议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正日益成为世界性的热门话题,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程度如何也已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立法
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世界范围广泛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话题,而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国家的法制所保障则成为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消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消费的目的看,可以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类;从消费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法学界一般从消费目的对消费进行分类,并以此分类为基础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研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以规范生活消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因此,本文论述仅限于生活消费一个方面。在近代社会,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权意识的发展,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觉醒,产生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 ,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迄今,世界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都很细致全面,它已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
出于对消费者这一市场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我国建立了一些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 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相对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言是最强有力的。
《消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诉讼制度, 但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消费者因权益纠纷所进行的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制度。例如消费纠纷诉讼程序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同时,还要坚持《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消费的活动中,消费者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举出足够关于产品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消法》第49 条中明确地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被称之为“1 + 1”惩罚性赔偿制度, 基本含义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 首先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此费用也就是引号中的第一个1;其次还要增加赔偿,金额同样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个1 。
一般而言该制度的惩罚性功能也就体现在这里。以上这两条法规已经明确地将诉权赋予了那些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并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惩罚, 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 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但是这两条法规却存在着缺陷,制约着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实现。因为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无疑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实现的相对完整性等几大优势” 。但是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等诉讼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使得一些小额侵权纠纷的消费者对法院大门望而却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由于它给予违法经营者的惩罚过轻, 给予消费者的补偿过少,不能对违法的经营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大量的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了自己获得赔偿的权利,它的激励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我国消费者投诉特点和变化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我国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投诉也呈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1、投诉范围扩大
发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和留学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相关含服务类的投诉继续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
①服务业行业投诉增加。如:浙江省为此加大了对公交、水、电等行业的投诉处理力度;贵州省处理了当地的电表计量失准的问题;北京市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天津市处理了对当地的蜂窝煤质量及价格的集中投诉。
②垄断行业投诉高居不下。电信、邮政服务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如:江苏省、大连市反映有的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甚至在收费后逃匿。另外,对邮政服务投诉的问题主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有按时送达目的地。
③中介服务投诉多。摄影冲印、洗染、美容、服务投诉问题多。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免费服务”和中介服务中欺诈情况比较集中。
④网络交易投诉增长。例如:上海市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购买的实际物品与网上的宣传不符,预先付款后不能按时得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退换货难。再如:2001年,my8848网站倒闭的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诉。
⑤汽车行业投诉增长迅猛。2003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多达5651件,比2002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使汽车成为2003年投诉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2、 总体投诉增长平缓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几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3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2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04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3年上升了0.7%。
3、 新兴的消费类型从而带来一些非传统类型投诉热点。如: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现在,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国内科学家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不过,从国际到国内有一点是共同的,公众有权利了解转基因食品和进行选择。虽然各个方面对此看法不统一,但对转基因食品是否需要标注说明却多趋向肯定。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不足
由于我国颁布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所以本身存在着不少亟待修改和完善之处。
第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这种模式固然可以使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法律责任明确,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受制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法律体系。而这恰恰是政策性立法模式的优点。由于政策式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它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国家、地方团体和企业应当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为了综合性地推进消费者保护及促进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执行,这样,如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执法不力,则只能是满纸空言。所以政策式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在基本立法的指导下,迅速制定出符合其要求的许多单项消费者保护法律。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适用范围的不确定,导致了实际操作中的争议。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这个定义首先“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限定似乎过窄,如某商人为其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他是不是消费者呢?以索取双倍赔偿为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呢? 尤其是后者引发了有关“王海现象”的争议。如果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王海们”买假并非为生活消费,应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如果按当前现实,为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积极性,“王海们”又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显然是立法宗旨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其次该定义未明确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所以有人建议将其改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他的贸易、商业、生产和职业有关的自然人”,笔者认为不无道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经营者这一概念界定不清,因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但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 销售者的范围又包括哪些? 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消费者依法索赔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要经过诸多环节,涉及很多主体,到底谁应该对消费者负责,直接决定着消费者向谁提出索赔。因而,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生产者、供应者、销售者的概念,并对此分别作出明确的界定。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修改,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扩大适用范围,缓和适用条件。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因为按目前49 条之规定,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仅能获得双倍的赔偿,而合同法第50 条则规定行政罚款的数额为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消费者所得到认可的加倍赔偿与行政罚款的一至五倍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由此会造成消费者心理上的不平衡,从而对参与打假持消极麻木的态度。这表明我国仍然偏重于行政措施,而忽略侵权行为受害者(消费者) 的切身利益,这正是法律的实施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之一。
扩大适用范围,因为按现行49 条之规定,消费者仅能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就给那些并非欺诈而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网开一面,这又如何体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呢?如果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话,那么,对恶意制假者所给予的惩罚金额将更大,而他们的制假元气就会丧失殆尽。缓和适用条件,因为按现行49 条之规定,消费者必须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在实践中,经营者对于前来索赔的消费者总是百般刁难,设置种种障碍,例如要求消费者对其欺诈的故意进行取证,要求消费者提供证明及其他事实的证据,而这对于本来已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有时会显得极为不合理。因而要适当地缓和适用条件,免除消费者某些不适当的举证责任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真正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商品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各种生活消费品的数量和品种日益增加,人们的生活消费主要依赖市场的途径而获得满足,消费的范围与层次进一步拓展和深入。但由于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市场复杂化及其发展、营销手段的多样化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虚假广告满天飞扬;乱搞所谓“降价销售”;不失时机地牟取暴利;故意制造内在缺陷,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故意将本来可以融于一体的功能分开,制造所谓系列产品;内销产品有意取洋名,使用英文说明书和专业性极强的名词、术语,故意不让消费者弄清其产品的“庐山真面目”;名牌商品的认定混乱,使消费者无所适从。更不要说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费用和进行强行的交易,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近年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据统计,仅1998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诉讼案件总计达425088 件。我国从80 年代初开始了对消费者权利的认识。
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章程中提出消费者拥有六项权利:
①了解知悉权; ②选择权; ③安全权; ④监督价格权; ⑤提出意见权; ⑥索取赔偿权。从此以后,消费者权益逐渐被引入到地方立法中,尤其是近十几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专门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使消费者保护立法已初成体系。我国在消费品安全、卫生、商品质量、商品标示宣传、物价、市场管理、竞争规则方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计量法》、《商标法》、《广告法》等等。
而199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此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与利益应运而生的《消法》,重新确立了“消费者主权”的观点,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损害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消法》具有显著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社会经济法的特色,而这些特别之处又无时无处不充分体现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加重经营者的义务(以削弱其强者的地位) ,赋予消费者特殊的权利(以加强其在交易中的地位) ,从而谋求与经营者在实际中的平等的立法价值取向,充分体现着消费者的弱处
由法律予以强行弥补的实质。这些特点正是该法进步性之所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消法》不仅明文确定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还在第五条、第六条专门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引入国家公力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进行交易时的地位。
第二、《消法》专章规定了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及安全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结社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等九项权利以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同时它又加重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即依法订货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做虚假宣传、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提供合乎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从而维护作为不平等主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它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的严格义务,但没有规定经营者相应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的权利,却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务。(论文 Www.LunWenData.Com)
第三、《消法》适应当代立法的新潮流,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将该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团体的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规定具体、详细,贴近消费者的生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由于《消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中详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者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责,以便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力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地位的生产者、经营者加以必要的限制,协调两者间的利益冲突。
第五、《消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中详尽地规定了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获得赔偿的具体途径,从而使广大消费者更加明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具体向谁索赔,如何索赔。
第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消法》第49条关于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增加赔偿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更是国家运用强制力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有力证明。在此之前,我国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原则,侵害人所给予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基本一致。而《消法》第49 条是对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一次重大突破,它也正是经济法中存在国家强制性规范的体现。其所反映的法学原理就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它是损害赔偿机能和惩罚机能的结合,早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侵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它的目的一是削弱侵犯行为人的经济实力,防止他们东山再起,防止社会上其他人效仿;二是鼓励受害人对不守法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激发他们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三是对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精神进行情感方面的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假货屡打不绝,泛滥成灾,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在这种情况下,借鉴英美国家所采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将打假的主动权赋予消费者,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打假的积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现,是法制建设上的一大进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或者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在众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该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以规定消费者利益和保护措施两大内容为核心的,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协调、补充和制度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诸法中,处于综合性法律地位。然而,对广大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配合。在我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很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深度和广度。
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大力加强了经济立法,尤其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出台,可以说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已经日趋完备,但较之美日等发达国家仍有相当的距离。因而,我们应当尽快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扩展到信用卡、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要逐渐具体化,同时应当加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消费者有利的民事制度,如无过错责任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我国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制问题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公用企业凭借其“自然垄断”的市场优势,滥用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价格或进行强迫不公平交易行为,有时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公用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性质已从过去服务于社会大众的非盈利性事业转变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法人,出于盈利的本能就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靠其自身道德的约束是很难克服的,所以必须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业立法规制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而《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势在必行。
(二)必须尽快完善消费者保护机构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消费者保护常设机构,甚至一些国家还为保护消费者权利设置专门机构,如美国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日本的消费者保护会议等。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都是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开展工作,而没有代表国家政府统一专门地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机构,这样会使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负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能得到完全及时地制止。
(三)必须确保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渠道畅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 条规定为消费者列明了五条维权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调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提起诉讼应当是效率最高、权威性最强的方式。而事实上,消费者真的进行民事诉讼是屈指可数的。
因为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权利满足可谓困难重重:
(一) 耗费时间、金钱、精力。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往往金额不大,有时甚至是精神上的损害,而一旦提出诉讼,就面临着诸多费用:诉讼费、调查费、文书资料费、律师费,这些加起来可能会数倍于实际所受的损失,更不要提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针对于此,笔者认为英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即在其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处理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案件,由于法庭采用简单的表格,简单的审理程序,诉讼费用低廉,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二) 从经济效益上看,诉讼当事人会从诉讼成本和预期判决价值之间的比值关系来决定自己的行为选择,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和反映着诉讼的基本价值。因此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就成为当务之急。
① 适应消费侵权纠纷的特点, 简化诉讼程序,设置小额纠纷处理程序。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消费诉讼特点的诉讼程序和机构, 我们可以借鉴。例如,美国有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澳大利亚有消费者申诉委员会, 专门处理涉及消费利益方面的1500美元以下的消费争议。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专门机构,专门处理消费者小额纠纷,从起诉、受理、法庭调查、辩论一直到裁判的作出等一系列的环节上都予以适当的简化,并且缩短相应案件处理时限, 从而尽可能地做到及早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判,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② 建议在消费纠纷中对举证责任进行重新配置,即可以在消费者诉讼程序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或者相对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的原则。在外国的消费纠纷案件处理中, 有关侵权的发生、因果关系等均是无须证明的事实。因而在侵权诉讼中配置举证责任时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即消费者只需负责举证受损害的事实证据, 其他举证责任则应由商品生产经营者负责。
(四)市场竞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途径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综合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社会的手段,而其中最根本的是大力加强市场经济建设,通过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促进是多方面的:市场竞争推动了新技术的采用和扩散,导致生产扩大,从而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增加了市场可替代品的种类和数量,使得消费者的“货币选票”相对稀缺,消费者在购买力市场上日益享有生产者在短缺条件下曾享有的地位,卖方市场逐渐被买方市场取代;市场竞争增加了市场压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增加了某个生产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机会成本,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惩罚机制约束了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倾向,迫使生产者致力于声誉建设和诚信行为,从而加深了生产者对消费者的依赖,
提高了消费公共化、内部信息外在化,更有效地发送“信号”以区别于其他企业。和生产者相比,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既存在知识体系方面的障碍,也存在费用方面的问题,许多信息搜寻活动对单个消费者而言是“不经济”的,因此生产者的信息供给相对消费者的个体搜寻有社会效率。同时,随着消费者信息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消费者购买决策质量的提高,逐渐实现生产者的优胜劣汰,这正是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机制中得以实现的关键。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在于通过调整生产者和消费者二者关系,规范生产者行为,从而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在西方发达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维护正常的竞争格局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负责这两方面的事物,其他国家也大抵如此。
目前,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过渡的转阶段,推动市场竞争体制建设尤为必要。一方面,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行动,当前一个重点是地区间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不正当、甚至非法竞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从当前利益出发,为了局部利益甚至极少数人的私利,对于当地企业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力,对于各种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姑息、纵容,严重阻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实际上也危害其自身的长远发展。浙江温州地区经济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目前温州正在实施“质量兴市”实现经济转型,这可以作为那些目前仍在进行假冒伪劣的“机会主义者”予以借鉴和深思的。
有些地方设关立卡,阻止竞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人为制造市场分裂,这是一种封建割据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条件下的死灰复燃,它一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一方面人为抬高产品价格,直接损害本地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保护了落后的生产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完整,妨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阻碍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危害之大是不言自明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决不是权宜之计。只有从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来分析消费者权益,才能进一步认识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危害,从而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五)加强监督工作完,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挥媒体的新闻监督功能。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政府是监督市场的主体力量,套充分发挥政府的市场调节功能。一方面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同时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另外要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综上所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新时期实践履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制订的在2004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年主题“诚信•维权”:我们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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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机关有依法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义务和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网络的有效辅助下,世界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信息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商务交易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网上商务交易逐渐盛行起来,信息网络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教育环境,成为商务教育的舞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与传统的现场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为人们的生产生活节省了时间、精力,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网上购物成为现代人们炙手可热的购物方式。据阿里巴巴的的数据统计,截止 2012 年 11 月 30 日,淘宝和天猫的销售额突破万亿,这从侧面预示着电子商务真正的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给消费者的效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本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电子商务简单说就是网上购物,网上成交生意,买家与卖价通过信息网络,本着各自的需求进行交易与交流,在网络提供的虚拟平台中,获取自己的利用。与传统的真实的现场交易行为方式对比,网络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网络商品信息往往能够波及更多的人,覆盖更大的消费人群,而且网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单一,缺少复杂的交易制度或者行为规范的制约。
其次,网上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没有真实地看到对方,消费者无法真切地触及到商品的质量与模式,而是通过网页或者网页图片上的说明,或者宣传海报来选取产品,签订交易协议书,在这一过程中,客户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认识,与实际产品的验证。
再次,网上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与精力,但是主要的优势特征还是更加倾向于经营者。因为经营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资金以及货源的主动权,并在网络技术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这样的交易性质,决定了消费者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因为经营者有随意掌控商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的权利,这样就会使消费者对与一些交易方面的具体规则与商品的实际情况发生疑虑,往往在这个时候,消费者会上当受骗。
最后,网上交易属于事后交易。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对消费者采取极大的防御措施,一般都是消费者先付款,然后才能收到商品,这样消费者收到商品以后,往往会发生实际商品与网络图片差距甚远,或者不相一致的状况,而且多数情况下,一旦交易行为达成,货物就不予退回,这就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传统的现场交易方式想对比,网上交易往往使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是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产物,它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与公正的规范与制度的基础上,使交易双方都能够在行为规范的限制下约束自身行为。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来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保护。
确保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最根本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这其中涵盖了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网络交易过程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生命财产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场交易行为最重要的灵魂。
交易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不随意侵犯对方的利益,确保交易双方的平等与互惠、互利,只有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电子商务交易失去了诚实信用,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这种交易方式就会逐渐被人们所遗弃,影响其长远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与特征,在整个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欠缺,以及消费者网上购物经验的匮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这些弱点来采取措施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肆宣传商品,用虚假图片诱惑消费者,实际商品与图片大相径庭,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上当受骗,买去劣质产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第二,拒绝履行许下的承诺,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户的货款就以为获得了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服务十分滞后,不按时送货上门,货品质量低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这是对市场交易公平与城市信用原则的极大破坏。
第三,商品质量与价格不符,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次充好,开展非法的传销活动,以此骗取巨额钱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骗取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相连接,利用匿名与消费者用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骗取消费者高额的电话消费。
第五,利用网络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学因素来损害消费群体利益。具体表现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来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利益,将合同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限,故意扭曲与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隐藏一些条款等等,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探讨论文
以上是经营者行为的综合评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建立在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环境下,这样就为经营者犯罪提供了温床,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财产受到侵害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银行支付,同传统的现场钱物交换行为相比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消费者在网上货币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风险: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启用信用卡形成损失,电子货币被盗取或者丢失,电子货币系统被病毒侵害———目前在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
其次,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于所有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使用、送货等环节,消费者都无法深入了解,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确保自身的利益。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数据存储设备,商品信息的更新速度异常之快,相关的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监管与审查,没有对使用网络发布信息的企业权限进行限制,这在客观上就加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业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意在网上发布信息,不顾及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合法。
一些商家随意向消费者的邮箱内发布广告邮件,这些非法邮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些广告由于无法从表面信息辨认出来,使得一些消费者主动打开邮箱,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赔偿。在传统的面对面实物消费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够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然而,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行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很难找寻到对应的经营者。
最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会以各种理由向消费者索要信息资料,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向他人传播这些资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第一,严格控制网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想进入网络世界进行商品销售,从事电子商务,就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资格登记审查,无论是经营团体还是个人都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格认证,获得审批条件以后才能正式进入电子商务经营,而且要具体细化审批条件与登记内容,防止出现问题时找不到明确的负责人。
第二,确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一些涉及到消费者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提醒与告知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例如:注册名字,责任人的名字,经营生意的网站以及具体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联系的信息。这些信息体现在:商品以及服务的类型、价格以及方式,送货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等。3.经营者要向客户说明网络通讯所采用的方式、每一笔费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户列出,以此确保客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4.向客户提供争议的解决方法并指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等等。5.经营者的经营信用情况,具体涵盖了: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通过一些社会服务性机构对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出承诺与保证。对于以上信息,经营者没有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完全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建立健全统一的退货与换货制度与规则。为了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为消费者提供换货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还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包括消费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以及个人信息等等。
第三,建立健全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
要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可以将电子商务交易列入工商行政监管与检查的范围内,由相关的执法部门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消费者是支持一项新的消费形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促进交易行为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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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的广泛兴起,电子商务已成为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的经济增长亮点,它冲击着相关行业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电子商务行业存在问题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消费模式,整合了多方产业的联结,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此同时,电子商务行业中的不规范、缺乏信用等问题又成为电商行业的发展阻碍。如何才能规范电子商务行业,使电子商务行业带动更大的经济溢出,作者思考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问题;解决建议
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兴起,不仅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消费模式,融合深化了多个行业的蓬勃发展,而且对于经济发展的快速性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促进。同时,与电子商务带来丰盛的经济效益相匹配的,还有由于其快速发展所引起的与发展相抗衡的诸多问题。
电子商务行业能够快速发展与电商对当今经济模式的创新不可分割。经济社会中的企业由最开始的实体经济到网络平台模式的运营,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可利用的资源,同时也突破了传统实体经济模式中消费行为的多重局限性。在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转过程中,真正实现了“生产+消费者”的直销模式,不仅减少了企业产品到消费者手中的流通环节,为企业在渠道的运转开源节流,同时也为消费者的购买过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新模式下的购物环境和消费模式很快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这也为企业带来了更加丰厚的利润。
但由于企业过度追捧的网络平台运营模式,很快也暴露出电子商务运营的弊端。首先,涉及电商行业的企业众多,但电商网络平台的行业针对性不够明显。在电商网络平台中,企业往往是一拥而上,消费者可以有全方位多方面的购物体验,但由于各个电商网络平台缺乏针对性,使之行业专业性的说服力降低;其次,涉足电商网络平台的门户众多,但其资质良莠不齐。能够利用网络平台这个资源进行产品销售和市场拓展的不乏各行各业大中小型企业,同时个人的创业梦想也可以在电商平台得到实现,不仅能够降低个人创业的风险评估,也能缩短个人创业的筹备,更没有地域、行业的局限性等,但正因为如此,也导致在电商网络平台上卖家资质不等;最后,电商行业兴起时间较短,行业的规则还存在较多的漏洞,这为一些居心叵测的不良商家提供可乘之机,也对正规的经营商家和网络的运营模式造成不可挽回的声誉影响。
2015年1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在2014年下半年对网络交易产品的监测结果。从其数据的分析结果来看,对于网络交易产品的真实性不容乐观,但我们在看到这样结果的同时,也提出这样的问题:是谁纵容了网络平台上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当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某网站的数据报道,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满意率仅为64.3%,而其中造成消费者不满意的包括商家的虚假宣传、售后服务和快递服务等方面。而当消费者遭遇各种形式网络欺诈后,只有23%的消费者选择了维权,而剩余的77%的消费者选择了沉默。对于选择维权的消费者来讲,其中有3成的消费者选择了向购物网站投诉,最具有效果的政府设立的监管机构接到的投诉率不足10%。在这样的数据统计中我们不难发现,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确改变了消费者的传统消费模式,也调整了新型的消费结构,但是由于消费者不满意因素的增加,其中所涵盖的大量消极情绪势必也为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堪忧。而究其原由,电商行业也应该进行如下的思考:
1、在消费者进行网络维权时,是否所进行维权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2、对于政府设立的网络监管机构宣传不到位,造成大部分消费者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维权;
3、作为第三方的网络平台,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责任,在接到消费者维权投诉时,是否偏袒商家。
当然在这个维权的过程中,消费者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也是影响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因素。
电商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兴起,这其中就包括紧密结合的物流快递行业。物流作为电子商务行业的配套产业,是电子商务行业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但是消费者出现在网络购物上的消极情绪也有54.9%是由物流行业所引起的,这说明想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迈进,其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不能忽视,在能够完善其自身发展的同时,必须对相关的行业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化。
对于电子商务行业所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而消费者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如果电子商务行业中现在遭遇的问题不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或者说电子商务行业在如此现状中没有明确的立场态度,其发展效益必然要在消费者的口诛笔伐中受到牵连。而对于该问题,有如下的解决建议仅供参考。
一、完善相关立法
对于如此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业,但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还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法规的滞后性,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低,不仅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在网络平台上的不法参与者提供了空间,也增加了处理投诉维权的部门机构在查处中的难度。
二、审查资质
除了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立法需要逐渐完善,对于网络平台的参与者的资质需进行严格的审查,这既包含对参与者本身资质的审查,也包含参与者所提供货源的筛查。提高进入的门槛,严格规范所属的网络平台内容,适当给予激励。对于不能够提供合理货源的商家一律采取拒绝的态度,对于所经营的产品类别进行严格的规范化,防止恶性竞争的存在,也加强了行业的针对性。同时制定出明确的激励政策,以鼓舞平台中商家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腾飞。
三、线上线下统一化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于实体店的冲击是巨大的。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价格优势,方便快捷,主体优势,都让这个行业刚刚兴起就给实体店铺带来巨大影响。实体店铺本身在成本方面相较电子商务处于极大的劣势,而当电子商务行业的兴起减少了实体店的经营收入之后,实体店的经营更是惨淡。消费者依赖热衷于网络交易的原因之一,还有相信网络平台能够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但一旦这个“货真”不足以保证时,想必“价实”也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如果电商网络能够与实体店铺相结合,尤其突破地域限制的因素,在加强科技的因素之后,使消费者的购物模式可以由网络订购,选择最近的实体店铺拿货,想必消费者将提高对商品真实的信赖程度。
四、勤查严打
能够造成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满意程度的下降和电子商务平台虚假产品的肆虐,和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不能够进行严肃查处密切相关。除了在立法方面明确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所要承担的责任外,对其所要履行的义务也必须予以明确。要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的长期发展,就必须先肃清存在的不良商家及虚假商品,还给网络交易平台一份纯净。相信3月25日阿里永久关闭26家店铺的新闻将是电子商务行业的里程碑,也将是电子商务行业腾飞新的起点。
时代的进步,电子商务行业必然将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向规模化跃进,不断提高其创新能力,完善其行为规范化。价格的低廉,便捷的条件已经不能成为电子商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个性化的购物体验,完善的购物搜索服务,甚至针对爆发增长的手机用户,应如何做好手机客户端的开发,保障手机客户端的操作便捷等,将成为电子商务行业培养消费者忠诚度需解决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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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一方面给社会带来极大经济效益、给消费者购物带来极大便捷。另一方面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虚拟性、高科技性、开放性等特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非常严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当前电子商务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保护电子商务(EC)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加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是电子商务得以长足发展重要保证。而近年来我国3月15日的“消费者权益日” 中频频爆出电子商务网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国家近期也对一些不规范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了整治。本文对当前电子商务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形式进行分析,对消费者起到预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l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损害赔偿权。而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以上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电子商务的活动是在一个开放、虚拟的场所进行的,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普遍存在以下几种隐患:
(1)信息泄露。攻击者可能通过截收装置,截获机密信息,推断出有用信息,如消费的银行帐号、密码等。交易双方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文件被第三方使用。
(2)信息破坏。交易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输的过程中,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或伪造,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的识别。如果不进行身份的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介入交易过程,以破坏交易、破坏一方的信誉或盗取交易成果等。
(4)黑客。黑客利用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技能,对网络中的一些重要信息进行修改或伪造,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极为恶劣的影响。
安全问题是制约个人网络购物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也是在网购发展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安全问题包括:账号安全问题和隐私安全问题。
1.1账号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吸引大量网民加入的同时,也给不法份子予可乘之机,盗窃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使用户遭受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仅2010年上半年,就有59.2%的网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30.9%的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86.9%的人表示如果无法获得该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将会选择退出交易。担心自己账号被窃是许多网民不敢涉足网购的重要原因。所以,加大用户安全意识的培养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的账号安全,如密码保护、数字签名等。
1.2隐私安全问题
我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个人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甚至是像身份证号这样的重要信息。在网购过程中还必须提供银行账号等这样的敏感信息。有些不法商户就将这些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打包,公开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或是有些人通过一些不法途径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进行打包出售,牟取利益。而给用户带来的却是大量的广告、垃圾邮件,甚至是金钱上的损失,更严重的还会给用户的现实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如家庭接到各类骚扰电话)。个人的隐私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同样是制约网络购物发展的因素之一。隐私的保护还需要用户加强对其个人资料的保护,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在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知情权侵害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虚假信息。许多经营者有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以次充好、虚报价格、虚假服务承诺、漫无边际的夸大产品用途等。
(2)商品信息不全。许多经营者在网上商店展示商品时,有意或无意地向消费者提供不完整的信息。比较常见的遗漏信息有产品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3)网上欺诈。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易的特点大行欺诈之道,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4)虚假广告。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难以进行审查和控制致使虚假不实的广告大行其道。
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
(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
(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消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选择权侵害的具体形式有:
①网络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在网上交易,为了节省时间,格式合同被大量使用。经营者会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
②强制链接、浏览。经营者为了开展业务,往往与多个网站建立友好链接。其中也不乏一些不法经营者将这种友好链接变为强制链接,消费者只要上了一个网站,就必须上其他相关网站浏览,否则难以退出。
③强制接受付款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任意选择付款方式不同,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强制要求消费者采用电子支付方式,从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
(1)找不到侵权方。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2)侵权证据难以掌握。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3)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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