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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交通行业的生产方式及组织结构形式也产生了极大的变化,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生产运营管理机制已经形成。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公路工程项目准备阶段
首先,需要做好市场调查分析。在进行工程项目发包之前,业主方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尤其要做好市场调查,并且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并对承包商的信誉和资质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然后,还需要选择优秀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的业务能力和诚信直接影响着监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业主方必须合理选择监理单位,一般应该在确定承包商之前就选好监理单位。这样的优势在于,监理单位可以及时的参与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制定以及其他谈判工作中,有利于及时的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再者,还应该合理做好招投标工作。项目是否可以顺利开展,业主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是否选择了合适的承包商。因此,在招投标的时候,不能片面的考虑投标人的报价,还要重视其承包能力、行业口碑、业绩及诚信等因素。另外,还要重视拟派项目经理的经验和能力。
2公路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1)人员及机械配置检查。
现今,很多业主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承包商要求较高,合同条款也较为苛刻,看似非常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可是,在项目开工以后,却经常忽略对承包商人员及机械配置的核对工作。待工程进度或质量、安全出现问题后,才发现原来承包商根本没有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配备相应的项目技术和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因此,业主方项目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后,及时核对承包商人员和机械配置,从而在资源方面保证工程建设基本要素的投入。
(2)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
检查承包商是否根据设计图纸的规定和合同的要求制定了材料检验和检查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对材料的采购订货、材料的进场和材料的使用进行质量控制。
(3)变更设计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由监理、施工、设计等部门进行现场汇勘,严格按照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程序、权限进行申报、批准、实施;对未批准不符合变更程序和条件部分的工程变更,将不予实施;对已实施的变更工程,监理、施工、设计等部门必须进行中间现场检查和工程核实,并随工程进度及时进行计量支付。通过变更设计的严格管理,加强了内部的监督和审核制度,做到了层层把关,杜绝了工程变更中随意性。将有利于对建设投资额的管理。
(4)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关系到项目的顺利开展,以及施工企业的利润率,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首先,业主方必须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并且有效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还应监督施工方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学习,以确保项目的安全开展。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安全法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是安全控制的三大主要措施。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组织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安全生产日志检查,提倡创建“平安工地”活动,采取奖罚结合的安全生产机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5)进度管理。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是工程项目建设中与质量并列的重要部分。结合项目特点,认真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技术交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了合理可行的施工组织计划,并定期跟踪、检查工程实际进度状况,找出偏差,分析原因及时进行调整,使工程进度在计划执行中不断循环往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达到预期的工期目标。
(6)做好索赔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索赔现象问题,有些业主方由于对合同重视的程度不够,导致合同条款不清晰,责任不明确,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忽略对合同条款的研读,导致没有及时移交施工现场、设计文件、工程款按期支付及工程文件回函等现象,这势必给承包商留下了索赔的可乘之机。另外一点,还可能导致超过对承包商履约不当进行反索赔的时限,危害了业主方的利益。由此可见,必须在细心研读合同的前提下,严格的执行合同,并及时做好索赔管理。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项目中,业主方是工程项目的总组织者,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因此需要全方面的做好项目管理,这样才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高水平,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在具体工作中,业主需要从项目的投资决策、设计、施工准备、施工以及竣工等各个阶段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1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市政道路桥梁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诸如城市给排水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等不可缺少的施工工程进行的管理工作,是一种协调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现场控制关系的管理工作。市政道路桥梁的项目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水平不仅影响了施工的进度,还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质量。根据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的自身的特点,其施工环境、施工地域、施工工艺等的不同,项目管理的侧重点不同,加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往往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工期要求紧、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市政道路桥梁施工管理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施工工艺的管理、施工工期的管理、施工财务管理、施工质量控制管理、施工投资管理等几个方面,在分析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也将围绕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展开。
2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影响因素
2.1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随着建筑行业施工技术的进步,机械化、自动化已开始广泛应用于建筑业的各个方面,新的节能材料也大规模的使用,市政道路桥梁的建设工艺也跟着时代的步伐不断地创新发展,这就对施工工作人员和工程的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施工人员熟练掌握市政道路桥梁的施工工艺,以及对机械设备的熟练使用;另一方面,要求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管理人员协调各个部门的关系,协调好施工部门对机械设备的使用以及维护、检修,同时还要对施工人员加强监督。但是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大部分施工单位中的施工人员不能熟练掌握现代化施工工艺,对机械设备的操作缺乏科学性,影响了施工工程的质量,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水平,不能充分协调各个部门的关系,造成工程延长工期,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不仅为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还增加建设成本。
2.2施工单位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和制度上的缺陷
市政道路桥梁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不足。一方面,市政道路桥梁的建设通常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施工前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该路段的车流量、人流量、对交通的影响以及附近建筑的布局和政府的政策等等因素,但是,设计师往往只针对个别因素进行考察,缺乏全局性、长远性的考虑,造成施工过程中管理的复杂性和资源的浪费,例如郑州某路段的快速公交工程,在运行几年后由于建设地铁的需要,予以拆除,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在原材料的管理上不科学,一是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导致采购的材料不符合标准,二是对采购的原材料不分类进行管理,进而在成整个工程的质量问题。其次,监督管理制度的缺陷。有效的监督是管理制度执行力的保障,而很多市政道路桥梁施工的管理缺乏监督管理制度,没有第三方监理单位,或者监理是自身单位,这就为施工的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再次,财务管理的不足。财务管理是市政道路桥梁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编制预算,不仅能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避免资源浪费,还能控制工程的工期,而实际中,施工单位缺乏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混论,对分阶段的工程没有编制预算,缺乏对突发状况的应变能力,甚至造成资金链断裂,给工程的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困难;最后,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安全管理是施工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但是在市政道路桥梁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众多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于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科学,施工单位的安全预算经费投入不足也是引起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加强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策略
3.1加强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方面,应该科学、合理、有序、高效的做到人员的配置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使人员各司其职,各司其责,明确不同岗位人员的权利与责任,保证施工管理的正常有效运转。另一方面,加强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对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技能,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而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程的综合质量。
3.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质量控制是施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是要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设置合理的质量控制关键点,如原材料质量的控制管理等;二是要建立完善质量检测制度,对关键点进行严格的监控并跟跟踪反馈,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的出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要加强监督,将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中,保证施工中质量控制工作的有效性。
3.3合理安排预算,加强投资管理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往往投资相对大,属于基础建设,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科学的编制财务预算,根据合同的要求,编制工程分阶段的预算,控制投资成本,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流。此外,还要根据可能遇到的突发状况编制应急预案,例如,雨季可能会延长施工的工期、机械设备折旧、故障等因素,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3.4加强施工前的准备管理工作
施工前的对施工场地的实地考察是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的基础,因此,一是要加强施工前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在考察时充分考虑到施工地段的地质、人流量等实际问题,世纪初合理的方案。二是要对市政道路桥梁施工的文件、政策要了解清楚,对所使用到的机械设备做好检查维护管理,合格后才能进入场地进行施工。
4结语
总之,市政道路桥梁项目工程不仅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影响着城市化的发展。因此施工企业必须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意识,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并结合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技术,确保施工的各项工作顺利进展,切实有效的提高市政道路桥梁项目工程的质量,以方便人们的出行,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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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制度是对人力资源实施评价的主要手段,也是人才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人力资源开发以及人才选拔、培养、流动、使用等方面,都体现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的弊端及改革设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
实行了多年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近年来显现的弊端越来越多。这些弊端的存在和长期得不到根除,已经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其主要表现如下:
1.陈旧过时的评审手段,变相鼓励造假。目前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依然按照实行了多年的条条框框进行评审,要求参评者有论文、有著作。实际上,就是评审领导小组的成员,对于申请评定职称的人,他们应该是了解的,要考核他们的真实能力、水平,并不是很困难。可是,假论文拿来了,假著作拿来了,居然还都能派上用场。原本知道某些人不该评上中、高级职称,为什么不坚持评审原则呢?道理很简单,评职称和用人是两回事。你说张三的论文是花钱买的,不该评上副高职称,那张三就会举报李四的著作是假的,李四就该评上正高职称吗?这样一来,也许连评审委员会一帮人的“老底”也会被揭发出来,大家脸上都不好看。还是全都睁只眼闭只眼吧!于是,造假之风日盛。
2.职称变成了“待遇”,与使用人才严重脱钩。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他们屈从于“官本位”的高压,对于能够担任中层领导职务者,一般全可以享受副高职称。以此类推,高级行政领导,一律全享受高级职称。没当上官的工作人员,熬够了年头给个中级职称就算混得不错了。职称评审的领导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要求他们公平公正,那是不可能的。道理很简单,他们占着高级职称本身,就是典型的不公正。职称一旦和职务紧紧挂钩,就失去了职称存在的意义。这样做,职称的贬值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即使是称职的领导,甚至各方面评价都不错的高级领导,绝对和获得高级职称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让行政领导头顶高级职称的“帽子”,是职称评审的悲剧。
3.职称的“近亲繁殖”让职称评审走进了死胡同,最终无路可走。绝大多数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优中选优,更不是宁缺毋滥。他们居然怕浪费了“名额”,以“破格”的名义,降低职称评审标准,把根本不够标准的人,突击拉进中、高级职称队伍。趁此机会,一些评审“要员”大搞权钱、权色交易。不少庸人、弱智、低能者纷纷获得了中、高级职称。除了在同学聚会的饭桌上有了吹嘘自己的“资本”,社会上增加了许多遭人“白眼”的冒牌货色。职称几年评审一次,评上的人素质却越来越差,可就是这样,仍是照评不误,职称评审能不走下坡路么?
4.中高级职称沦为“低能者”的代名词,是这个时代的悲哀。谁也不否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才辈出应该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如果人们发现,那些有高级职称的人,全是一些“吃吗吗香,干啥啥不行”的主儿,而没有高级职称的人,既是实干家,又是饱学之士。那这样的职称评审结果,就不是很可笑的事情了,那将是极其可憎了。社会不公真的到了那样的程度,那将是危险的。
1.打破由本单位进行职称评审,再报上级单位批准的旧制度。将职称评审的权限移交给市、区的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统筹进行评审、安排和管理。人才交流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将职称名额向社会公布,评审面向社会的职称申请者,并让获得职称的人,很快获得能够发挥自己作用的岗位。
2.制定各类职称的严格评审标准,让评审条件与社会需求同步。取消明显可以造假、不容易识别其真伪的著作、论文等条件,更多地注重申请职称者近年取得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更应注重面对面的考核。新的职称评审,就是推动人才的进步,获得中高级职称的人,应该在各方面超过本行业同类职称中的佼佼者。评审的重点是把好关口,做到宁缺毋滥。
3.打破职称的终身制。时下的情况是,一朝获取职称,就会终身受益。啥事全都不会干,一算收入真不低。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职称应该是在岗在职时的称谓,工程师、教授、主任医师等等,离开了工作岗位、调离了原来的岗位,或者在其岗位却没有发挥职称的作用的,应该限时免去原有的职称。尤其是高级职称,不在其位,就应立即废止,工资待遇,可享受向下浮动一个级别等次。只有极少数有过特殊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终身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其宗旨就是去伪存真、实事求是,要让职称升值很不容易,但职称真正获得了大众的尊重,乃民族之大幸也,离国家真正强大起来,也就不太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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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对成本管理的理解仍然停留在片面地降低成本水平,强调节约和节省上。对成本的狭隘理解,使中国企业的成本管理方式落后,甚至失败。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企业成本管理,无论是作业成本法还是成本企划,其运用的都是系统的、全方位的成本战略管理观念,从使用的具体方法到参与的人员,无不体现了这一点。如果仍然停留在陈旧的成本管理观念上,企业的成本管理是不会提供有用的成本信息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公路工程中的成本管理与成本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公路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现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先行条件;公路工程是市场机制作用于人类经济行为的首要物质前提。公路施工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能否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有无低廉的成本控制的好坏是衡量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一个综合性指标,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因此,搞好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是每个施工管理者的职责和义务。
公路工程成本管理的内容也是我们需要重点注意的,公路工程的成本管理工作因为公路施工的复杂性也变得比较有挑战性,所以要明确公路工程成本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成本预测,就是在工程项目开始之前对于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环境影响因素等,进行评估。然后结合这些评估的结果进行一个成本的预测,来保证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不会盲目的进行。(2)公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成本计划,就是根据成本预测的结果,然后再结合费用计划工作,结合工程的管理工作制定出合理的成本管理计划,尽可能的完善费用的内容,并让成本管理计划可以直接作用到实际的成本管理工作中。(3)公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成本控制,是真正的成本控制执行阶段,在实际的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运用数学统筹学的思想,以严格的现场管理进行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实时的跟进成本使用情况,及时发现成本管理的问题,并且能够及时解决。(4)公路工程的成本分析,是一个工作总结的阶段,需要对前面的公路工程3公路工程个步骤中出现的所有问题进行总结分析,需要对正常的成本管理工作作总结,找到更好地成本管理方案和方法。(5)公路工程的成本考核。成本管理的考核工作是高速公路施工所有的项目完成之后,来进行详细的费用分析,根据实际的情况计算企业盈亏,对管理责任人员进行奖励惩罚,以及怎样在以后的项目中降低企业成本的工作。
成本控制是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能否达到最大经济效益化的重要途径,并且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作用分别从以下三方面来体现:一是在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中开展成本控制,可以实现限定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费用和消耗的额度。在费用和消耗的发生过程中,能够实时地控制成本的形成,采取各种措施,使成本不超过预先制定的标准;二是成本控制和成本计划(或成本目标)密切相连,它是成本计划的具体实施过程,可以促进成本计划更好地落实,发挥出成本应该有的作用;三是公路工程施工管理通过成本控制,可以促进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成本管理的各项法令、方针和政策,使企业成本的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进而使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成本控制在公路工程施工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强成本管理,从而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市场环境下能有稳定、快速地发展。可见,在公路工程施工管理中实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1公路工程材料的价格控制
材料价格同样是降低材料成本的关键。公路工程要确定材料价格,必须组织工程、物供、财务等人员到材料供应地进行充分调查,货比三家,争取找到供货或提供服务的源头,找到价格最优惠的供应商。公路工程所有的材料都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能盲目地追求低价、低成本而不顾保证工程质量。
3.2机械成本控制
机械费用的控制主要有两部分内容:(1)公路工程机械工作效率问题。在传统的建筑施工中往往只重视机械的使用而忽视机械的日常养护、管理,这样无疑加大了机械的负荷,导致机械实际工作效率低,使用寿命相应减少。因此,公路施工中,应重点遵循机械使用说明,严谨机械长时间超负荷工作,并成立机械设备小组,负责机械设备每天的养护工作,以及定期的检修工作,保证机械使用效率最大化。(2)公路工程机械现场调度。施工中因有专人负责现场机械的统筹调度,而不能以技术员兼职管理现场机械。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不必要的浪费,如专人负责机械的作业时间,尤其是当外雇机械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能节约不少成本。另外,统筹安排机械作业区域,可以避免窝工现象,提高机械的作业效率。
3.3人工费用有效控制
人工费用控制是指在施工过程有效配置人员,做好人员的调度工作,保证工期的有效完成,人员充分利用。预防工作期间因人员没有充分发挥职能增加费用,延误工期。在签订合同前对工期进行研究时,需要充分考虑施工地的地理环境和自然环境是否对会拖延工期,需要做出切实的预防措施。必须对施工团队的整体素质进行提高,从而提高施工工作的效率,能够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最后要加强施工团队的安全意识,避免安全隐患造成的意外支出。
3.4不断强化成本管理意识
在公路工程成本管理中,为了更好地提高成本管理效率,就必须在做好费用控制的同时,还应不断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加强对施工全员的教育,使其意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其责任心,使其更加主动积极地参与到成本控制工作中来,进而避免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成本管理现象,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5现场统筹调度安排
现场的统筹协调与工序安排,也是控制施工成本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各类管道工程涉及到的施工队伍多,而且许多管道在标高、走向以及工期上都有重叠,彼此之间的互相牵制。例如在下层的自来水管道如果不施工,上层的电缆工程无法先作业。因此需要在施工前,现场负责人统筹安排好各施工单位的作业时间和顺序,对于位置相邻、标高相近的管道工程,如自来水工程和消防工程,可安排在同一沟渠内施工,然后等管道埋设完成之后统一回填,以此来节约成本。管道工程安装,整体上应把握由下到上的施工顺序,尽可能地保证每一层沟渠在回填完成之后不要再开挖,以免挖坏其它管道工程,造成不必要的维修费用。
3.6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进行成本目标控制
俗话说:“保质又保量”是对以一个企业来说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其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之一。21世纪是一个诚信的社会,诚实第一,所以在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过程中,加强质量的管理和保障,是其立足的垫脚石。然而成本控制能否有效地实现,必须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使用的效果来衡量,进而考核各项成本之处是否符合标准,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果,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最终目的。其中,影响产品质量的最要因素就是材料。因此,在采购材料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选择运费少、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材料,从而使产品的质量达到标准,并为企业节资的同时增加其经济效益和扩大其声誉,使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和发展。
我国公路事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公路工程每个企业都在以科学的管理,以最少的成本创造最大的效益,只有制定科学的制度,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才能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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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能力的一项主要制度,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人才科学配置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研究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阐述了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措施,以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职称制度;问题;改革措施
1.1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已经过时
现行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规定,仍然是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的标准、条件和系列规范,执行周期已有20年,标准和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人才全面准确评价的需要。特别是职称标准和条件中对学历、年限、工作经历以及论文、著作、学术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刻板生硬;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与有些行业或专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尤其是对于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讲,要求比较苛刻;评审条件中量化标准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后,仍对职称申报人员范围要求过死,单纯以执行职级、职等工资制为取舍,限制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评价方法上也存在片面性和职称“一评定终身”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鞭策机制,职称作用受到削弱;职称评聘工作在企业中只搞评审、不搞聘任,不与待遇挂钩,有逐步淡化的趋向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整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
1.2 现行岗位管理办法不科学
事业单位岗位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缓慢,各方面配套措施未及时跟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还是走职称这个“独木桥”,而职称又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紧密挂钩,一旦聘任,即刻兑现。基于体制原因,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采取结构比例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办法,只能按照上级规定的设岗比例实行岗位总量控制,而无法要求事业单位做到遵循“以事定职,因事设岗”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又由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使一大批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通过评审取得了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而评上职称不是目的,获得聘任并兑现有关待遇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岗位需求矛盾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农业科研、教学研究、卫生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需求矛盾更为突出[1]。由于现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控制标准难以达到有些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尽快解决岗位需求矛盾,许多单位只好不顾客观实际,超限额比例要求申请增设岗位,致使事业单位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再者,经济发达地区人才集聚密度较大,而经济落后地区人才集聚密度相对较小,现行岗位管理办法没有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异,安徽省按照同一比例和标准管理,就限制了经济发达地区对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力度,客观上极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1.3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规范化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竞争聘任力度不够、走过场,甚至“暗箱”操作,聘约管理弱化,任期考核滞后或简单化,个别单位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虚于应付等不负责任现象,致使竞争聘任机制未能真正形成。而作为职称综合管理的人事部门,在职称聘任方面存在政策空白,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缺乏上级赋予的明确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使得职称聘任过程中的一些明显不合理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1.4评价机制不适应激励人才辈出的时代要求
一是评价方法相对落后。目前,能力测试仍然通行“笔试”。实践证明,“笔试”在职称评聘工作中的高度运用,难以准确地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的情况,往往是考试成绩上去了,专业能力、专业水平,特别是工作创新能力却没什么提高。二是评价考察的内容相对落后。按现行政策,各级各类职称,一般必须专业能力、外语(以英语居多)、计算机3门课程都合格才能参加评审。虽然这是应该而且必要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外语测试,除少数人获得免试资格外,大多数人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这意味着如果通不过考试,就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尤其是高级职务。一部分业绩、能力平平、缺乏上进心的人,自然是望而却步。但那些破格不够条件,而能力、业绩突出的技术人才,因为历史原因和缺乏外语学习的环境而很难通过考试,导致难以晋升高一级职务,势必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评价的标准不科学。比如晋升资格条件,明确规定晋升高、中、初级职务必须达到相应的学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但从充分激励人才的角度看,这些限制条件,就成为限制有突出贡献人才、积极上进人才、致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依据。
1.5全评全聘不适应“评聘分开”的改革要求
客观地说,“评聘分开”在现实工作中有较大阻力。首先,计划经济长期的“大锅饭”形成“你有,我有,全都有”的习惯,不评则已,评则必聘;其次,单位领导担心对职工利益重新分配易引起新矛盾,造成职工上访、闹事的局面。所以,目前大多数地方仍是评聘合一。显然,不符合人才激励要求。
1.6聘后管理不适应现代管理制度规范
由于评、聘实质上难以分开,与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济利益不可能有本质冲突,聘后管理仍停滞在收发考核表、掌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等低端层面。以能力、业绩为基本评价要素,以激励人文化管理为基本手段的现代评价体系和管理模式,最终流于形式。
2.1进一步推进职称评聘分开制度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评审过程中按岗位职数评审的限制,实行“能者上”的激励机制;在聘任管理上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通过评聘分开,使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较好地解决过去因岗位职数限制而积累下来的矛盾和历史欠账。实践证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不仅使职称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迈出新的一步,而且为今后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2运用科学职称评审方法
职称评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趋于科学合理,使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单一的考试或评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局限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进行严格公正的考试和科学合理的评审,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从2001 年开始,对职称评审工作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对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进行全市统一的业务考试,成绩作为高级推荐和中级评审的重要依据。考评结合办法的全面实施,既可以从一个侧面检验和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真实水平和业务素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从而为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2.3建立人才评价新机制
尽快建立起新形势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人才评价新机制,促进高素质、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打破制约和影响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一切不利因素,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依据。围绕能力和业绩2个方面,结合各系列、专业间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和有所侧重的要求,特别是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唯身份、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以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评价依据;进一步扩大职称申报人员范围和职称覆盖面,凡在当地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均可参加职称评审;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要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区、行业、专业、工作性质和年龄而异,不搞“一刀切”;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个以上职称,促进复合型人才成长,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公平、合理和有效的竞争机会和平台,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2]。
2.4加大对职称工作的投入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一步精简手续,规范程序,缩短工作周期,切实提高职称评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将每年的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公开,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做到心中有数。评审时间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作的实际,在时间上留有余地,并进行合理安排。同时,加大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投入,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和先进的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由安徽省人事厅牵头,组织安徽全省各个地市的优势力量,共同开发安徽省内通用的职称评审管理软件,将职称评聘的各个环节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运行模块,并充分利用网络建立相互联系,试行网上填报材料,网上传阅材料,网上评审材料,网上查阅结果等[3]。
2.5发挥职称改革的影响作用
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坚持考评结合的科学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职称改革的政策导向作用;坚持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杠杆作用;正确处理好职称申报、评审和聘任管理三者间的关系,不断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6加强职称后续管理工作
针对职称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力度相对薄弱、竞争聘任和聘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赋予各级人事部门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加大人事部门对各单位职称后续管理工作的参与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人事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于职称评聘工作的全过程[4]。同时,建立健全职称评聘方面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积极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2.7扩大职称改革的宣传面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的宣传力度,扩大职称改革工作政策宣传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组织原因造成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利益受到影响的机会和因素,积极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
2.8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
为进一步适应职称改革工作的深化和社会化评价工作的大趋势,也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职称工作“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情况,彻底解决职称评审由于各系列间多头参与所造成的不平衡现象,加快推进职称工作走社会化评价这条路子的步伐。建议尽快出台安徽省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使职称评审工作尽快走上社会化评审的轨道,从而推动整个职称改革工作上一个大的台阶。
[1] 孙晓燕,赵俊杰,卢萍.职称制度改革与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24(11):121-123.
[2] 陈鼎杰.关于职称制度的评价与创新[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125-127.
[3] 张建瑞.职称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甘肃科技纵横,2008(4):148.
[4] 崔光宝.职称改革与人才评价[J].人才资源开发,2008(4):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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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全文如下: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负责,但这需法律的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有为另一方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所以,侵权行为之债应看作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对此不负赔偿义务。因此,本案中丙的损失应由甲单独赔偿。
(二)案例2
1.案例
甲、乙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1年两人筹备结婚,3月,甲拿出多年积蓄购得商品房一套,4月,两人登记结婚,5月,甲办理房产登记、取得房产证。不久,甲、乙发生无法调和的纠纷,共同起诉离婚,但二人对是否把房子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发生争议。
2.关于案例的思考
本案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问题。对于该案,有人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共有,本案中,甲办理房产登记标志着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一种物权,这种物权不在第18条列举的范围之内,所以应归夫妻双方共有。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1)依《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里的财产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权及其它财产权利。
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财产(物权)取得可能并不同步,存在一个时间差,并且这个时间差可能跨越婚姻存续与终止两个阶段。例如,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离婚后甲才实际取得酬金。这种情况下,由于签订出版合同后,甲的知识产权已经物化为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不再是一种潜在权利,而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完全能实现的实实在在的财产权,所以甲的妻子有权主张共有。但允许共有的财产权利必须是依婚姻存续期间才发生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独立产生的权利,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权利)的延续或变形其本质仍是个人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8条共有财产排外范围,不能由双方共有。例如,甲在结婚前其父死亡、继承开始,甲在结婚后才实际分得遗产的,配偶无权对遗产主张共有权。
(2)从更深层次上讲,如果我们认为婚姻期间发生变形的个人财产可以划入共同财产范围的话,就实际上近乎取消了个人财产制,因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绝大多数处分从形式上看都是以一种财产权利交换另一种财产权利,从结果上看都是旧的财产权利灭亡、新的财产权利产生,而这种新生的财产权利都将成为共有财产。例如,甲有个人财产10万元,甲用该笔钱婚前购买、婚后占有的或婚后购买的大大小小物品都将成为共同财产;即使甲将这10万元存入银行,也会因甲对银行产生了债权而使这10万元转化为共同共有财产,这是不合理的。同时,这样做会迫使婚后想保持自己个人财产的甲将财产别无选择的深锁在保险柜中,一动不动、一用不用,既不能借贷也不能购物,这与民法保护交易、鼓励流通、促进财产增值的宗旨显然是不符合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本案中的甲婚后所得的房屋所有权是甲婚前个人财产的变形,乙对此无权主张分割。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只对婚姻关系处在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即实行共同财产制,而调整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等特殊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法律上承认了夫妻关系存在非正常状态,有必要对此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相应规定,即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将在第四章第二节对增设这一制度进行阐述。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够明确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但范围不够明确,有必要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规定:
1.工资、奖金。
工资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因奖励而获得的财物。工资要作广义理解,即工资性收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和实物。目前我国职工在基本工资以外,还有各种政策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或者实物,一些企业还存在着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奖金同样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和实物,除具有纪念意义或人身性的荣誉奖品归获奖者个人所有外,婚后其他因奖励所得的财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既包括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包括经营企业或投资证券、房地产等的收益。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别对待:以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显然归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进行生产、经营,而收益获得于婚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如果另一方参与了生产、经营,或该收益与另一方承担家庭责任的支持密不可分,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分享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人身权只能属于创造者本人,而其中的财产权又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论文格式既得权是已经获得的财产收益,如果是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并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终结后实现期待权取得的收益,也应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因为知识产权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将不确定的知识产权期待收益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这一规定有必要予以完善。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否违反《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是否违背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愿,是否将继承人或被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夫妻另一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建议增设非常法定财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夫妻财产关系也之发生变化,很有必要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国《婚姻法》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
笔者认为夫妻双方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定的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决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考虑到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为了避免夫妻一方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所以对引起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定情形有重大过错的夫妻一方,不得请求法院裁决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决定是否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的法定监护人,在遇到可以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时,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法有关监护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代为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同时,为了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应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债务的债权人在善意的情况下,也有权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
2.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情形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说,法定情形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列举主义,即逐一列举可以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不得适用。采用列举主义可以使适用情形具体明确,但实践中难免有立法者无法预见的情形,会造成遗漏。另一种是例示主义,就是在概括的基础上进行列举,这样可以克服列举主义的缺陷。
我国在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时,也应该采用例示主义,规定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一定期限或已提起离婚诉讼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容易进一步激化夫妻矛盾;实行分别财产制,有利于夫妻双方更好地维护各自的个人财产权益。
(2)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有权向侵害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而侵害方应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将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3)夫妻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婚姻家庭义务的,如不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此时夫妻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应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就有必要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4)夫妻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共同财产而另一方无理拒绝或干涉的。此时夫妻一方有权为了行使个人财产权益,而主张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5)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此时夫妻一方可以通过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防止对方进一步损害自己的利益。
(6)夫妻一方有挥霍浪费财产行为,可能影响其家庭生活的维持的。此时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
(7)夫妻一方破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承担,另一方无代偿的义务,通过实行非常法定财产制可以有效保护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8)有其他重大理由,不实行分别财产制会影响夫妻另一方利益的。
(二)明确法定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
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列举和概括的形式,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但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财产的关系、形式和种类等日新月异,由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没有列举的只能靠概括性规定来弥补,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以上两个条文的第5款均有一个概括性条款“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所有的财产”来解决列举性规定不能穷尽的情形。既然两个条文都是概括性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那么当该条文列举的财产范围以外的财产出现时,对于该财产的归属问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所有,这必然会产生矛盾。
从各国处理夫妻财产的归属不明确这一问题的做法看,判例法国家主要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进行修正,这是比较简单、有效的方法;在成文法国家,可以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界定夫妻财产的外延范围,以此判断夫妻财产的归属。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在我国,要明晰夫妻财产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明确两者的外延范围。
对于婚姻法第17、18条明确规定的财产范围以外的财产还数不胜数,要确定其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根据“其他应当归……的财产”这样的概括性条文的规定,加上人们理解上的不同,必然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而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的概括性条文。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依法或约定,由夫妻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上文对夫妻个人财产特点的分析,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作概括性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不依赖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个人人身性质的财产”.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有制,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后的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除外。因此,我们可以个人特有财产为排除条件,对共同财产作出概括性定义,即“其他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共有性质的财产”.这样做,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界限,增强了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2.取消个人特有财产的概括性规定。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财产所得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该制度是以共同共有为前提,个人特有为补充。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夫妻财产的范围作规定时,只能选择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中,保留其中一个概括性条款规定,这样有利于避免两者同时扩张解释,导致两者的范围界限模糊。由于婚后财产制度上以夫妻共有为原则,一般以共同财产居多,而且财产的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法律不能穷尽列举,可以依靠概括性条款对其进行补充;而个人特有财产的类型和种类较共同财产而言更少,因而主张取消夫妻个人财产的概括性条款的规定,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做到尽可能明确、具体的列举,这样更有利于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根据上文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的分析,笔者认为除了婚姻法第18条第(一)至(四)款的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条款: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孳息,但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该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孳息除外;
(2)夫妻一方的荣誉性奖励,财产性奖励除外;
(3)夫妻一方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偿金、保险赔偿金、福利费等费用;
(4)夫妻一方用于从事职业所需要的专用财产,但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
(5)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各自的所得。
3.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
无论法律的规定如何具体、明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财产的关系和种类日新月异,即使再高明的立法技术,也不可能穷尽夫妻财产的所有情况。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理解的歧义,难免会在实际生活中出现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争议。国外解决这个问题的通用的办法,基本都是通过设定了共同财产推定制度,即除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和有证据证明确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外,对于其他不明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世界上很多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已是比较成熟。而我国在国民政府以前,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也是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中才予以明确的。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一种刚萌芽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适用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的变化。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作了概括性定义,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界限,同时为了解决法律没有规定的夫妻财产归属的争议,提出设立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实践性和操作性。最后,对在我国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想进行了分析论证,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提供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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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前的建筑市场已经从过去计划经济指导下的等、靠、要、不计盈亏、以完成任务为目标发展到现在的市场经济指导下的竞争机制,所以,工程竞标成为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中争取任务的主要途径。当然竞标的过程是非常残酷的,优胜劣汰的选择规律必将导致施工队伍的相互竞争,适者生存。在激烈的竞争中要求得生存和发展,一要把握机会,立足市场,重视对建筑市场范围的开拓,并加大承揽任务的力度;二要加强施工企业的管理,力求在管理中求效益。然而,现阶段我国的投标过程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随着建设主管部门三令五申“改革、规范、整顿”建筑市场,不久的将来,招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将越做越少。所以,要想通过竞标中标,只能确保编制好的、规范的标书,才能使标书在正常程序中立于不败之地。确定参与工程投标后,必须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过程的问题:
(1)答疑过程:在标前答疑会中,一定要仔细研读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从中找出问题及疑问,向招标方征询。但是,向招标方征询问题应有选择性,对于确实有影响造价或较模糊的及概念有歧义的,可向招标方提出。对于有些可能成为索赔依据的或其他对造价影响偏差小的,可不问。
(2)编标过程:企业应对标书的编制成立专门的编标小组,且各人员应分工明确。编标时应一丝不苟,充分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尤其应注意工程量的计算,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应准确,以确保工程报价的准确性。对于有些图纸不全的,需凭经验估算的,应征询有丰富现场施工经验的人员,实事求是,不准高估冒估;也不许低于成本价。同时应准确、合理应用报价依据和定额,编标程序一定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改动。
(3)定标和确定最终报价: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招标文件,编标小组得出预算结果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最后的确定标价。确定投标报价主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定价,评标办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投标方的报价与业主标底的对比,靠近标底者分值较高;有的是复合标底,有效投标报价的加权平均值与业主方标底的复合;有的是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等,分情况不同对待;同时要做到“知已知彼”,了解一下其他竞争对手的企业情况,模糊测定其他单位的报价及业主的标底,选取几种方案;另外还应充分应用不同的投标策略和投标技巧,考虑企业自身实际利益,确定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一定要在合理范围内略低,增大中标概率。投标书中,技术标和经济标是同等重要的。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应始终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 包括建设项目的工程立项决策、设计、招标和施工, 都应该时刻有控制投资造价的意识, 各级相关人员要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 通过对造价的控制, 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浪费及流失, 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2.1搞好前期立项的各项准备工作
2.1.1业主方积极参与立项决策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己并不仅仅是社会职能部门的事,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主体应积极参与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 充分发挥自身主体优势的作用。在这一阶段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重点是积极参与立项决策前的准备工作, 认真搜集有关资料进行工程实施后的效益分析, 编制工程投资估算等。工程估算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 必须严格控制设计任务书规定的编制深度, 在优先建设方案的基础上, 根据有关规定和估算指标合理确定投资估算, 并且须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评估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估算, 既要防止漏项少算, 又要防止高估多算, 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总造价的作用。
2.1.2审计部门应主动参与立项审计
审计部门在此阶段的工作, 是审核主要文件资料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主管部门的立项报告、资金来源报告、国土部门的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资料和设计任务书等。审计时应重点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立项的理由、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预测是否科学合理等; 审核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和到位, 是否有多报、瞒报、出具假证等情况; 审核建设单位编报的工程设计任务书的设计规模与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投资规模是否一致, 防止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增加工程投资。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换,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和投资监督约束机制尚未完善, 审计部门只注重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 缺乏对工程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 特别是忽视对投资决策阶段和工程设计阶段造价的审计监督, 致使有些不顾整体利益、乱立项目、超计划建设、超投资建设的行为时有发生, 使工程造价一再增大, 给投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带来了很多负面效应。加强高速公路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健康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
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应进驻施工现场, 深入施工一线, 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实际情况, 对现场实际工程数量进行实测实量的抽查, 并做好记录, 以备审查核实。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变更项目的工程数量多计多报, 确保工程数量的准确性、真实性, 为后期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从而使工程造价得到更有效控制。
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的控制是一门综合了经济、工程、法律等专业同时专业性和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对于提高公路建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控制与管理的侧重点与方法也会发展变化, 因此需要研究部门及现场实践者不断的探索和追求。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和先进技术的应用, 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高速公路造价的控制定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
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范畴包括投资管理体制、项目融资、工程经济、工程财务、建设项目管理、经济法律法规、工程合同管理在内的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造价控制的各个阶段。其中既有对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计价行为的控制, 也有对工程造价编制与确定、咨询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和控制, 它是保障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与效益, 维护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要点就是合理确定和有效的控制造价形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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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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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经复议”,即复议前置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司法权,不利于纳税人救济
作为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例外――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与征税有关的税收争议采取前置模式的理由:一是争议的专业性;二是减缓法院的压力;三是降低税收成本。然而我国的复议前置规定较随意,只依赖于税收单行法规、政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使得税收争议的最终解决时间拉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宪法保障人民迅速获得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有“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之嫌,诉权作为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限制和剥夺。
(二)“纳税前置”有违法治精神,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复议前置,但又对此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该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分析如下: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基础是公益为尊,公权至上,效率优先,这些观念在执行中却屡屡受到冲击。首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国家利益,它还可以包含经过抽象和集中的私人利益,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普遍的私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的观点看,如果政府行为损害了普遍私人利益那就应当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应当仅仅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治的一大要求,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这种“清债后再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再次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设置无疑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疏于关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公平问题。
第二,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利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行政复议程序就失去法律经济学价值上的意义。
第三,纳税前置可能损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牺牲公正性纳税前置弱化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在法律已为纳税争议司法审查设立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前提下,再对行政复议设立先予履行前提条件.明显与“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相悖。这样的做法很容易使得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得以躲避相关的审查,这显然与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第四,从实际实施中看,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前,首先必须确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纳税主体,该纳税主体也就以征税决定的方式确定下来,由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先定力,这就让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危害性显现出来了。
例如,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时,把本应为纳税人A确定为纳税人B并作出征税决定,此时B就负有了在相应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往往很大,当事人无力按全额缴清该款项也无力或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行政救济。并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纠纷实行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同时也就丧失了通过诉权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这种发生纳税主体争议的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拒绝了假的纳税主体B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就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也让真正的纳税主体A逍遥法外,还可能在客观上为A提供了转移应税对象、抽逃税款的时机,造成税款迟迟不能入库或实际无法入库,最终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这种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现行税务复议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起了限制作用,但其本质是合理的,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如:修改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废止纳税前置相关规定或保留复议前置制度,并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的范围;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查制度以及税收复议制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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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财税法规论文: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全文如下:
按照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是以产量或销售量为计税基数,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现在,随着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资源价格不断上涨。在价格大幅上涨之后,仍然实行定额税率,资源税已经很难发挥促进合理开发和配置自然资源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
分析首先从煤炭的资源税说起。煤炭属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并且可开采的储量有限,对煤炭资源应该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衡量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效率的指标是回采率,即开采出来的产量和可采储量之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还有一些个体煤矿回采率甚至低于10%,这就意味着有这样一种情况存在:一座储量为100万吨的煤矿,开采了不到10~15万吨就被废弃,地下还有85~90万吨煤炭资源没有开采利用。我国煤炭资源在开采过程中的浪费严重,资源的回采率如此之低,与现行的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并且税负较轻有很大的关系。
资源税是按开采量或销售量定额计征的,其征收的税额与消耗的资源储量、资源利用的回采率等指标都不直接联系或直接挂钩。这样,开采企业就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其直接的后果就是相当一部分资源开采企业,因不愿投入更多的成本用于矿产资源的深入开采,造成开采浪费,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的调查,不少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在采矿的过程中,采取“吃菜心”的采掘方式,丢瘦拣肥、采厚弃薄、采易弃难,对矿产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
这种浪费与破坏不仅仅出现在煤炭行业,类似现象在石油、矿山等行业也相当突出。我国部分油田对深层储量的开采利用较少,有些开采条件较差的页岩层油井的采收率未超过20%,这同样意味着埋藏于深层地下的每吨原油,能被采油者开采出的不超过200公斤,而其余的800多公斤原油就这样白白浪费了。
石油和煤炭都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特别是石油对于我国来说尤其希缺,如果不能遏制这种惊人的浪费现象,我国这些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就会加快。根据已知的数据可以测算,如果我国的煤炭消费量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假设煤炭开采成品率为60%,那么我国的煤炭储备在20年后就会枯竭。
1、直接提高资源税额的比例
现在的资源税在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其税收负担已经显得过轻,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要充分发挥资源税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的促进作用,应该在税收政策上进一步提高资源税,包括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税额(税率)比例。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本身就带有重经营环节的税收,轻资源利(占)用税收的缺陷,直接提高资源税可以改变这一现状,发挥对有限资源的保护作用。在过去,我们对资源的开发往往过多地考虑资源开发的经济价值,而现在情况不同了,不少资源已经接近枯竭,保护和有效利用不可再生的资源已经成为现在的头等大事。
(1)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在现有7个税目下,进一步细化征税的子目,特别是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子目,可具体扩大到所有的资源项目;二是增加新的税目,主要是增加矿区开采后恢复生态环境的征税项目,以筹集矿区开采过程中或矿区废弃后恢复生态环境的资金费用。如煤田采挖完后矿井的回填,露天非金属原矿矿碴的清理及矿山植被的恢复等设置征税项目。这对于保护矿区的生态和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今年中南、东南几个省区发生的洪灾伤亡惨剧,不少是发生在露天矿山开采区,矿山开采产生的矿碴严重阻碍了泄洪的通道就是灾害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已经十分紧迫。
(2)提高税额(税率)比例。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直接提高对资源税定额税率的比例,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过低的现状。比如现在原煤征收资源税的定额税率最低的只有0.3元/吨,虽然各地方政府将其税额提高到上限极值也只有5元/吨,相对于每吨几百元的价格,其税收显然是过轻,对资源的保护、调节作用有限。类似的还有如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等其他非金属原矿,如锰矿石、铬矿石等黑色金属矿以及锑矿石、镍矿石等有色金属原矿等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采用定额税加比例税的复合计税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综合税率。资源税的定额税要提高这是肯定的,如果在征收定额税的同时,再加征一道比例税率的税收,就能使资源税的税基随资源价格的上升而扩大,使税基的弹性提高,其调节作用就不会随价格的上升而减弱。
2、以资源储量为主要计税基数
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法,将过去以产量和销售量作为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调整为以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在这种税收制度下,煤炭生产企业以媒田的资源储量定额缴纳资源税,采油企业以油田探明的储量定额缴纳资源税,矿山企业以矿山储量或矿山的开采范围的大小定额缴纳资源税。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后,必须先根据储量缴纳资源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开采出矿产品后再缴纳资源税。如果开采企业在按储量缴纳了资源税后不足量开采,就意味着存在一部分税款损失。这就促使开采企业尽量提高开采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从而使资源税政策真正体现出保护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现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笔者认为,这一资源税的新政策应不仅仅局限于煤炭行业,而是应包括资源税税目中的所有应税矿产品。
其二,如上所述,对资源税可以设计为以矿产资源的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的复合税,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征收。并且在计征定额税率的资源税的同时,再按产量或销量征收比例税率的资源税。这里的比例税率应按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设计为幅度比例税率。一方面起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加大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不同,其征税的税率比例不同,这样就将资源税与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利用率等项指标挂起钩来,从而促使开采企业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有效遏制目前矿产资源开采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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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语言文学论文:现行汉字的造字理据。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够帮助到大家:
现行汉字的造字理据
众多周知,汉语在国际上算是一种比较难学习的一种语言,那么汉语学习的难处在于哪呢?无疑是汉字的书写比较困难,那么相对而言,记忆起来就更加困难了,而且即使在短时间内将汉字记忆了下来,在下次遇到的时候,可能会难以识别出来。当然由于汉字造字时一些字看起来较为复杂,笔画较多,导致汉语的学习成了学习汉语者较为大的困扰。致使汉语的学习者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学习,收效却不是很大,甚至很多学习过的东西,很有可能过段时间就会将学习过的东西给忘记了。
对于汉语学习者来讲,自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这样,在学习汉语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定的排斥感,这对汉语的学习者来讲,影响极为不利,会减少一定量的汉语学习者。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汉语的学习成了汉语爱好者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综上所述,要解决汉语学习中的以上困难,这个问题必须从根源出发。即本文讨论的重点,现行汉字的造字理据,对此,下文将对该问题展开一定的讨论。
当我们意识到汉字只是一种符号时,汉字的造字就变得相对来讲,较为简单。根据世界考古学家所提供的理论依据,汉字作为符号的象征,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例如,商朝末期的一些刻在龟壳上的甲骨文汉字,明显的只是一种符号所要表达的意思。还有一些挖掘出土的陶器,上面留下的图画型的符号,还有,考古学家在山洞墙壁发现的一些象形字,都在证实一个问题,文字最先只是一种符号。有先人曾说,文字最先是一种图画,然后图画的发展走向了两个方向,一个是绘画艺术,另外一种便成了文字的象征。文字由此发展了开来,从根本上来讲,汉字是符号的产物。
所以,在现行文字的造字依据上,例如很多文字,“男”,“田”“人”等等。这些汉字仔细分析,或发现其实都是一种符号,“男”为什么要是,“田”和“力”的组合呢,看起来也挺有意思的,让人不禁联想出田地里出力的,那么一般情况来讲,男人为数较多。于是出现了男人,一个人在田地里耕作的现象。这样来讲,“男”这个字就变得不难么难以记忆了。那么“田”字呢,首先,我们知道土地基本没有边缘的,但在西南地区放眼望去,一块一块的稻田,被分割的特别均匀,每一块的走势有时也有差别。这样一块一块的,于是就有了“田”字,甚至有种身临奇境的感觉,仿佛置身于田中。“人”字呢,也很像一个符号,或者一幅图画,人通常在站立的时候,两脚稍微分开,两手与腿并拢。这样看起来就很好解释了。看了,觉得现行汉字造字确实依据符号,图画的较多。很多字都可以拿来解释
汉字是一种意向的象征,意思也就是说,在一个汉字的基础上那个加一个偏旁部首或者说添加黑色那个另外一部分,使之成为另外一个字。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还有一部分是中国汉字由于符号较为简单的原因,导致符号大多已经被用,这样就显的很多文字无处安放,及不知如何生成。或者说这种意象的方法也是借字的一种渠道之一。人们选择一些谐音字来充当新字的一部分,同样这些被选择的谐音字本身也有一定的意象。
这样讲来,新产生的字不仅读音上非常相似我们新产生的字,在一定的意义上,新的意象也会使新产生的字更加好记。这些字的产生遵循着寓意于形的一定准则。在意象造字的过程中,夹杂着许多人们的思维力量。人们要发挥有一定的想象力,集人们集体的智慧于一体造出更多的现代字。使中国的字体以一种新的姿态走向人们,走向汉语爱好者,走向世界。
本文基于汉字较难学习的问题,分析了其根本难以学习的原因。不仅仅是较难记忆的问题,更多的是汉字的书写较为困难,有时,在较短时间内攻克的汉字,过段时间再次碰到即使在短时间内将汉字记忆了下来,在下次遇到的时候,可能还是会难以识别出来。这些都要把原因归结为汉字的造字问题,应为一些文字在生成的过程中,人们只是考虑了它的用法,用起来较为方便,但并没有考虑到后人学习时的问题,或者说没有把后人学习的因素添加进去。导致甚至一些生僻字的产生,这样汉字看起来就更为复杂了,笔画也较多。
这些不管是对于国外的学习者,还是国内的学习者来讲,都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成了学习汉语者较为大的困扰。所以研究现行汉字的造字依据非常有利,这样有助于汉字学习者的学习。有助于我国汉语的传播,对于汉字学习者来讲,也是一种福音。研究现代汉字的造字理据,造出更多集人们智慧的汉字,使中国的字体以一种新的姿态走向人们,走向汉语爱好者,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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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研究提出新的职称分类框架,同时在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提出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着手开展其他职称系列的改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阐述了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措施,以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职称制度;问题;改革措施
1.1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已经过时
现行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规定,仍然是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的标准、条件和系列规范,执行周期已有20年,标准和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人才全面准确评价的需要。特别是职称标准和条件中对学历、年限、工作经历以及论文、著作、学术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刻板生硬;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与有些行业或专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尤其是对于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讲,要求比较苛刻;评审条件中量化标准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后,仍对职称申报人员范围要求过死,单纯以执行职级、职等工资制为取舍,限制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评价方法上也存在片面性和职称“一评定终身”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鞭策机制,职称作用受到削弱;职称评聘工作在企业中只搞评审、不搞聘任,不与待遇挂钩,有逐步淡化的趋向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整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
1.2现行岗位管理办法不科学
事业单位岗位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缓慢,各方面配套措施未及时跟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还是走职称这个“独木桥”,而职称又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紧密挂钩,一旦聘任,即刻兑现。基于体制原因,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采取结构比例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办法,只能按照上级规定的设岗比例实行岗位总量控制,而无法要求事业单位做到遵循“以事定职,因事设岗”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又由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使一大批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通过评审取得了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
而评上职称不是目的,获得聘任并兑现有关待遇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岗位需求矛盾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农业科研、教学研究、卫生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需求矛盾更为突出[1]。由于现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控制标准难以达到有些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尽快解决岗位需求矛盾,许多单位只好不顾客观实际,超限额比例要求申请增设岗位,致使事业单位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再者,经济发达地区人才集聚密度较大,而经济落后地区人才集聚密度相对较小,现行岗位管理办法没有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异,安徽省按照同一比例和标准管理,就限制了经济发达地区对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力度,客观上极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1.3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规范化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竞争聘任力度不够、走过场,甚至“暗箱”操作,聘约管理弱化,任期考核滞后或简单化,个别单位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虚于应付等不负责任现象,致使竞争聘任机制未能真正形成。而作为职称综合管理的人事部门,在职称聘任方面存在政策空白,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缺乏上级赋予的明确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使得职称聘任过程中的一些明显不合理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1.4评价机制不适应激励人才辈出的时代要求
一是评价方法相对落后。目前,能力测试仍然通行“笔试”。实践证明,“笔试”在职称评聘工作中的高度运用,难以准确地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的情况,往往是考试成绩上去了,专业能力、专业水平,特别是工作创新能力却没什么提高。二是评价考察的内容相对落后。按现行政策,各级各类职称,一般必须专业能力、外语(以英语居多)、计算机3门课程都合格才能参加评审。虽然这是应该而且必要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外语测试,除少数人获得免试资格外,大多数人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这意味着如果通不过考试,就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尤其是高级职务。一部分业绩、能力平平、缺乏上进心的人,自然是望而却步。
但那些破格不够条件,而能力、业绩突出的技术人才,因为历史原因和缺乏外语学习的环境而很难通过考试,导致难以晋升高一级职务,势必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评价的标准不科学。比如晋升资格条件,明确规定晋升高、中、初级职务必须达到相应的学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但从充分激励人才的角度看,这些限制条件,就成为限制有突出贡献人才、积极上进人才、致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依据。
1.5全评全聘不适应“评聘分开”的改革要求
客观地说,“评聘分开”在现实工作中有较大阻力。首先,计划经济长期的“大锅饭”形成“你有,我有,全都有”的习惯,不评则已,评则必聘;其次,单位领导担心对职工利益重新分配易引起新矛盾,造成职工上访、闹事的局面。所以,目前大多数地方仍是评聘合一。显然,不符合人才激励要求。
1.6聘后管理不适应现代管理制度规范
由于评、聘实质上难以分开,与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济利益不可能有本质冲突,聘后管理仍停滞在收发考核表、掌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等低端层面。以能力、业绩为基本评价要素,以激励人文化管理为基本手段的现代评价体系和管理模式,最终流于形式。
2.1进一步推进职称评聘分开制度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评审过程中按岗位职数评审的限制,实行“能者上”的激励机制;在聘任管理上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通过评聘分开,使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较好地解决过去因岗位职数限制而积累下来的矛盾和历史欠账。实践证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不仅使职称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迈出新的一步,而且为今后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2运用科学职称评审方法
职称评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趋于科学合理,使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单一的考试或评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局限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进行严格公正的考试和科学合理的评审,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从2001 年开始,对职称评审工作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对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进行全市统一的业务考试,成绩作为高级推荐和中级评审的重要依据。考评结合办法的全面实施,既可以从一个侧面检验和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真实水平和业务素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从而为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2.3建立人才评价新机制
尽快建立起新形势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人才评价新机制,促进高素质、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打破制约和影响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一切不利因素,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依据。围绕能力和业绩2个方面,结合各系列、专业间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和有所侧重的要求,特别是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唯身份、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以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评价依据;进一步扩大职称申报人员范围和职称覆盖面,凡在当地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均可参加职称评审;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要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区、行业、专业、工作性质和年龄而异,不搞“一刀切”;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个以上职称,促进复合型人才成长,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公平、合理和有效的竞争机会和平台,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2]。
2.4加大对职称工作的投入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一步精简手续,规范程序,缩短工作周期,切实提高职称评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将每年的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公开,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做到心中有数。评审时间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作的实际,在时间上留有余地,并进行合理安排。同时,加大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投入,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和先进的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由安徽省人事厅牵头,组织安徽全省各个地市的优势力量,共同开发安徽省内通用的职称评审管理软件,将职称评聘的各个环节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运行模块,并充分利用网络建立相互联系,试行网上填报材料,网上传阅材料,网上评审材料,网上查阅结果等[3]。
2.5发挥职称改革的影响作用
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坚持考评结合的科学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职称改革的政策导向作用;坚持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杠杆作用;正确处理好职称申报、评审和聘任管理三者间的关系,不断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6加强职称后续管理工作
针对职称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力度相对薄弱、竞争聘任和聘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赋予各级人事部门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加大人事部门对各单位职称后续管理工作的参与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人事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于职称评聘工作的全过程[4]。同时,建立健全职称评聘方面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积极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2.7扩大职称改革的宣传面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的宣传力度,扩大职称改革工作政策宣传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组织原因造成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利益受到影响的机会和因素,积极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
2.8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
为进一步适应职称改革工作的深化和社会化评价工作的大趋势,也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职称工作“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情况,彻底解决职称评审由于各系列间多头参与所造成的不平衡现象,加快推进职称工作走社会化评价这条路子的步伐。建议尽快出台安徽省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使职称评审工作尽快走上社会化评审的轨道,从而推动整个职称改革工作上一个大的台阶。
[1] 孙晓燕,赵俊杰,卢萍.职称制度改革与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24(11):121-123.
[2] 陈鼎杰.关于职称制度的评价与创新[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125-127.
[3] 张建瑞.职称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甘肃科技纵横,2008(4):148.
[4] 崔光宝.职称改革与人才评价[J].人才资源开发,2008(4):14-15.
【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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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压实是公路工程施工中重要一环,对公路的整体质量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达到好的压实效果,可以提高路面强度,减少塑性形变、渗透系数、饱水量及可能产生的形变并增加稳定性,对进一步改善公路建设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进行压实作业时要保证摊铺速度与压路机碾压段长度之间的协调,并保持二者的大体稳定。其中在气温比较高,而且风速比较小的时候,碾压段的长度不宜过短,而在气温低,风速比较大时,碾压段的长度可以短一些。
第二、在尚未冷却的路面沥青混合料面层上,不允许放置任何重型的机械设备等其他较重的物体,并且不能向其上方撤落矿料以及油料等杂物。
第三、对于压路机无法压实的公路路基路面部分应采用振动夯板来完成压实作业。
第四、进行压实作业的过程中,如果在碾压过程中出现沥青混合料牯轮现象,可以通过向碾压轮上洒少量水。
第五、碾压段的长度要依据路面沥青的出场温度、混合料的性质以及当天的温度和风速等因素进行科学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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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还在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现行宪法修正案的隐性主题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现行宪法修正案的隐性主题全文如下: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宪法的四个修正案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的进程中产生的,它通过对传统的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修改,最终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无疑是这四次宪法修改的显性主题。但是,如果我们揭开经济制度的面纱,则会发现隐藏其中的主题乃是公民经济自由权在现行宪法中的扩充与完善。
(一)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现实中的人为了能够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因此,一个独立的人自然就会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从事某些物质资料的生产与交换等经济活动,以维持自己的生存。由是观之,个人自主地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与交换等经济活动的自由完全可以说是一种先于国家的“自然权利”。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不择手段谋求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社会共同体需要制定规则来明确个人的权利义务并规定惩罚措施保证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遵循这些权利义务规则,以建立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维持社会合作的稳定性,从而促进劳动分工和增加物质财富。[2]这些有关人们经济生活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则集合,便是经济制度。
而不同的经济制度,实质上反映的也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不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如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作为以等级所有制为基础和以小生产为特征的自然经济体系,反映的便是个人享有很大经济自由权的事实――在这种经济体制中,个人可以自由自主地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等经济活动,国家除了独占部分自然资源、垄断部分物资供给和征收赋税外,对经济活动并不存在多少干预;个人的经济义务,则主要是尊重国家专属经济权、他人财产所有权、市场交易规则和缴纳赋税等。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作为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和以扩大再生产为特征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一方面保护个人的财产自由、营业自由、契约自由以及贸易自由、竞争自由等经济自由权;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过剩的危机,出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个人承担的经济义务也随之增多(如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必须遵守金融利率、最低工资标准等)。
根据马恩列斯的设想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崭新的社会制度,它的经济制度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都有根本的不同。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资本主义人剥削人、物统治人的制度罪恶和实现每一个人的平等与自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
尽管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并没有消除人与人之间因不同的个人天赋而产生的“天然特权”,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公民个人都附属并听命于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丧失了自行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权。正因如此,自社会主义制度在前苏联建立以来,传统的社会主义宪法均未以权利条款的明文方式或经济制度的隐性方式规定公民的经济自由权。
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规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总章程。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剥削和走集体化道路”这一社会主义原则的指导下,1954年宪法将《共同纲领》保障公民有限经济自由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转变为逐步对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1956年底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公民经济自由权的废止。1975年宪法是一部体现极“左”思想路线和经济政策的社会主义宪法,它确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尽管这部宪法也允许个体劳动、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等“小生产”在某种程度上的存在,但同时给予了极其严格的限制,并且还规定了“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的前途,因此这只是宪法基于当时的生产力状况,为方便和满足人民基本生活而不得已采取的短时期的“权宜之计”,而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基本权利。1978年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和对待“小生产”的态度与1975年宪法完全一致,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仍然处于停滞状态自不待言。
1982年宪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新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此前长期的极“左”政策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短缺的经济危机,人们开始认真思考社会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问题。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重要思想的指导下,1982年宪法矫正了过去将单一的公有制和完全的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根本追求的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正式承认了根据先前政策已经得到发展的个体经济,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自古以来,个体经济就是以个人、家庭为主体而自由自主进行的维持自身生计的固有经济活动,1982年宪法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将个体经济作为其“补充”予以纳入,并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无疑意味着对公民这一“最为原始”的经济自由权的总体承认。
宪法还在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相对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宪法对农民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不但没有予以严格的限制和规定社会主义的前途,而且还明确使用了“有权”的字眼,这表明过去作为“权宜之计”的“大集体”之下的“小自由”已经成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基本权利。由此可见,在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以个人、家庭的小生产为体现的公民的原始经济自由权已经重新得到确立。此外,宪法根据十二大报告的精神,将过去不愿承认的“市场调节”也作为“辅助作用”写入了宪法第15条,这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低限度的承认。
尽管1982年宪法打破了小生产会自发产生资本主义的传统观念,肯定了在我国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下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承认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从而初步承认了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但由于1982年全面修改宪法时思想解放历时不长,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国际国内环境也不具备,因此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经济制度并没有承认现代公民经济自由权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即公民雇佣工人从事企业家活动的自由、竞争自由和完全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对这些方面的经济自由权,是由现行宪法的四个修正案逐步扩充和完善的。
(二)
1982年宪法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初步承认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大发展。随着个体经济的大发展,不少个体户雇工人数超过了8人,有的甚至高达百人,这就突破了宪法所规定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界线,而跨入了“私营经济”的行列。由于雇佣工人的私营经济存在“剥削”,具有“资本主义”的敏感属性,当时还无法从理论上予以回答,所以中央高层根据邓小平“看一看”的方针,实行了“三不”政策,即“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
198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开始尝试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念来解决这一问题。决定指出:“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的私营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5]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从中国生产力落后的实际国情出发,比较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概括和全面阐发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十三大报告指出:“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
“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6]286以此为依据,十三大报告正式肯定了私营经济存在的合理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虽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6]298
现实的需要和理论的突破迅速凝聚了修宪的共识。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82年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修正案第1条在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获得宪法的正式承认,意味着中国公民享有了雇佣工人从事企业家活动以追求财富的自由。同时,为了满足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进行厂房建设的用地需求,修正案第2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下,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无疑是公民雇佣工人从事企业家活动自由的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正式承认大大促进了私营经济的发展,到1988年底,我国私营企业登记总数已有9万余户,雇工人数约164万人。[7]1989年春夏,中国发生了一场严重的。紧接着,东欧、苏联发生剧变,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中国的经济改革随之停下了脚步,计划经济被重新强调,私营经济的发展亦受到很大影响。[8]1992年初,年近九旬的邓小平为改变中国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的局面而发表了轰动中外的南方谈话。
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以其一贯的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要求人们冲破姓“资”姓“社”的思想藩篱,以“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标准。邓小平同时强调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9]这一重要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召开,大会全面贯彻了邓小平南方谈话的精神。十四大报告在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地位的同时,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0]44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和资源配置的平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自主经营,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它是对国家直接控制、配置资源和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否定。否定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代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不但是在社会主义认识论上的革命性突破,而且也为宪法确立竞争自由与完全意义上的契约自由提供了阿基米德支点。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中共十四大一系列新的决策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做了大幅度的修改。这次修宪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十四大报告确立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将宪法原第15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宪法中的正式确立,以根本法的形式否弃了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国家定价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的过度干预和国家对资源的大力垄断,因而意味着宪法肯定了市场经济所不可或缺的竞争自由与完全意义上的契约自由这对孪生的公民经济自由权。在经济制度方面,修正案还正式废除了早已名存实亡的“农村人民公社”,将已推行十余年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了宪法,使农民选择职业的经济自由权得到了宪法保障。
(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公民经济自由权的相应扩大,极大地调动了中国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猛发展。1995年6月底,仅私营企业数就达到了56.3万户,注册资本2460.2亿元,其资本总额占全国工业资本总额比重的13.71%。[11]至于整个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则已经超过1/3,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和地区,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更高。由于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现实中已经突破了宪法所规定的“拾遗补缺”意义上的“补充”地位,思想理论界此时出现了一场新的姓“公”姓“私”的争论,一些左派人士认为,中国正在走向私有化,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
1997年2月,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逝世,一些人对邓小平之后的中国是否会继续走现有道路也存在疑虑。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召开,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明确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大会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10]604报告还对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及其主体地位作出了新的解释。
根据十五大报告的精神,1999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宣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之后增加“邓小平理论”作为宪法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一修改实际意味着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中国经济制度所容纳的公民经济自由真正成为了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修正案在宪法第6条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将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道纳入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不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而且也使公民经济自由权获得了“内在的”基本权利的属性。
而宪法对按劳分配以外其他分配方式的肯认则使改革开放中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方式具有了合宪性,也使公民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非劳动收入得到了初步的宪法保障。考虑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同时为了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正案将宪法原第11条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角度来看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明了宪法毫不动摇地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立场,这实际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承认了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不可剥夺性。
十五大以后,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飞速发展,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也进一步提高。尽管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和股民等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自由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宪法的坚强保障,但是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未完全合宪化,他们的财产权利也未得到全面而有力的保障。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这里,公民的“合法的收入”根据当时的立宪原意并不包括银行存款利息以外的非劳动所得的收入,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并不包括机器设备、厂房等生产资料。
同时,宪法第13条也只规定了对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保护,而改革开放后经济活动中大量出现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股票、期货、债券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并不在宪法所明确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之列。
此外,1982年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与征用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对其财产是否会随今后政策改变而被“社会主义改造”或“国有化”还存在很大疑虑,一些人因此对扩大再生产持消极态度,有的大肆挥霍,有的将资产转移到国外。
上述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的是雇工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和股民等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政治地位问题和如何对待他们的非劳动收入问题。在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劳动”是界定人们政治地位的标杆,也是确定人们收入正当性的标准。劳动者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除无劳动能力者外,不劳动者要么是阶级敌人(剥削阶级),要么是社会渣滓(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者)。劳动创造价值,只有劳动收入才是正当的,不劳而获可耻,甚至有罪(剥削者、投机倒把者)。而那些并非通过劳动而获取或占有大量财产者,则属于典型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由此可见,要解决上述问题,亟需理论创新。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这个讲话首次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一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江泽民还说,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他进一步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
以上重要论述,既对私营企业主、股民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政治地位予以了正当化,又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了理论根基。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确认了上述重要观点,同时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10]746
基于中国共产党以上新的重要认识,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修正案将承认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政治地位及其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群体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而使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社会阶层在宪法上的政治地位得以正当化。同时,修正案还根据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在宪法第11条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以此为基础,修正案第22条将宪法原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一修改条文的前两款既肯定了公民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承认了公民(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予以了全面的保护。第三款关于公民私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则否定了对公民(包括私营企业主)私有财产任意的和无偿的强制剥夺。财产制度是经济制度的落脚点,财产制度的完善意味着公民经济自由权的彻底保障,至此,在宪法所规定的经济制度中,中国公民的经济自由权得到了完全的确立。
(四)
在适合单一公有制的生产力和人性完善尚未具备之前,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发展生产,消灭贫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我们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这一经济制度在中国已经得到牢固的确立,而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亦随之得到扩充与完善。正是因为宪法对公民的经济自由权的不断扩充与完善,使得亿万中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展现,中国经济发展也因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人民的生存状况和生活水平由此得到了极大的改观。
故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公民经济自由权在现行宪法中的扩充与完善,以及在经济生活中的真正实现,正是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最大进展。但是,自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第一个人权白皮书至今(2014年5月),在35个中国政府人权白皮书(综合性人权白皮书11个,专项人权白皮书24个)中,竟然没有一个提到中国公民经济自由权的扩充与完善这一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人权发展成就!究其原因,显然是由于中国学界与官方对现行宪法修改的隐性主题缺乏认知,这无疑是对我们自己人权成就的极大忽视。
为了向世界充分展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成就,笔者认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很有必要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在经济自由权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发表一个专项的人权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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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成本管理的理论界和企业界也开始加强对战略成本管理及其竞争情报的应用等研究,提出了具有代表意义的战略成本管理模式——成本企划。这种战略成本管理模式是从事物的最初点开始,实施充分透彻的成本信息分析,来减少或者消除非增值作业;应用反求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方法,在设计产品的同时,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比较,也设计产品的成本,从而使成本达到最低,其本质是一种对企业未来的利润进行战略性管理的情报研究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路工程中路基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尤其是公路工程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在公路工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与人力物力,而且建设周期比较长,受到外界影响而变动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说,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背景下,只有尽可能的控制和管理好施工成本才能在这样激烈竞争的环境中脱颖而出,才能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1、全面控制原则
全面控制包括全员控制和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就是说施工项目成本是考核施工项目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它涉及到整个项目部的各个部门,也与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因此,施工项目成本的控制需要大家共同关心。同时,项目部各部门及每个人都要肩负成本责任,把成本目标落实到项目部的每个部门乃至个人,真正树立起全员控制的观念。全过程控制就是说施工项目成本的发生涉及到项目整个周期,因此,成本形成的全过程(从投标开始至中标后的工程施工及竣工验交)都要有成本控制的意识。
2、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成本控制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其途径包括降低成本支出和增加预算收入两个方面。这就需要在成本形成过程中,一方面“以收定支”,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成本节、超的原因;另一方面,加强合同管理,及时办理合同清单以外价款的计量支付,以提高项目成本的管理水平。
3、目标管理原则
目标管理是进行任何一项管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成本控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4、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成本控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在工程成本控制过程中,项目经理及各专业管理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成本责任,从而形成了整个项目成本控制的责任网络。要使成本责任得以落实,责任人也应享有一定的权限,即在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可以决定某项费用能否开支,如何开支和开支多少,以行使对项目成本的实质控制。如物资采购人员在采购材料时,应享有选择材料供应商的权力,以确保材料成本相对最低。最后,企业领导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各部门在成本控制中的业绩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考评,要与工资、奖金挂钩,做到奖罚分明。硕士论文,成本控制。实践证明,只有责、权、利相结合,才能使成本控制真正落到实处。
5、节约原则
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核心,也是成本控制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有关财务制度,对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进行限制和监督;二是提高施工项目科学管理水平,优化施工方案,提高生产效率;三是采取预防成本失控的技术组织措施,制止可能发生的浪费。硕士论文,成本控制。真正做到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要效率,确保成本目标的实现。
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通常是指在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及时纠正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偏差,把各项生产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之内,以保证目标的实现。而施工项目成本事前控制,是通过成本预测估计出施工项目成本目标,并且通过成本计划的编制作出成本控制的规划实施措施的过程。通过成本预测,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找出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控制成本。在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成本控制预测中,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
1、进行施工项目成本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分析中确定成本的主要依据,也是施工项目成本目标制订的重要手段。投资估算方法:一是按照交通部标准《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进行预测估算;二是按照施工属地进行市场价估算,根据施工地所属区域的市场实物价对工、料、机三项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估算。
2、按施工项目合同承包价计算承包成本
在核算承包成本时,要充分考虑工程不可预见费用的发生,进行降低成本的可行性分析,特别当合同成本高于估算成本时,对工程合理索赔进行可行性分析是必不可少的。
3、根据利润目标,提出施工项目降低成本要求,也就是对降低合同成本目标进行决策。在企业控制目标确定后,定出施工项目经理部的成本控制目标。
1、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树立明确的时间和成本观念
在投标中,使用有效报价技巧,以保证报价在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最终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如在执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业主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不一定是工程竣工的结算数量。因此,在投标时,应通过对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数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在维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相对于正常的报价水平,策略地降低实际施工时数量可能减少的工程项目单价,提高实际施工时数量可能增加的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便在竣工结算时获得可观的额外收入;同时也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适当提高前期费用的报价,降低后期费用的报价,以便达到尽早收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周转的目的。
2、以标后预算控制人工、材料
为了指导和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成本,在路基项目开工前需要编制标后预算,作为施工的依据。对生产班组发放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并向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包括技术、质量、时间和安全要求等),是路基工程项目对成本控制的一项措施。在结算时,施工单位会根据生产班组提供的实际工程量、实际耗费人工数量、实际耗费材料数量等数据,做好支付报酬的工作。
3、建立资源消耗台帐
根据台帐的纪录进行信息反馈,实行资源消耗的中间控制。由于材料成本是项目成本的重要环节,不仅比重大,而且有潜力可挖。如果材料成本出现亏损,必将使整个成本控制陷入被动。因此,要做到:结合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分析材料消耗水平和节超原因,制定材料节约使用的措施,分别落实到有关人员和班组。
4、同步控制成本与进度
成本与进度以及成本控制与计划管理之间有着相应的同步关系,因为,成本费用的产生是与施工进行到那一阶段有直接关系,如果成本与进度出现日期不对应的现象,会造成无法准确进行成本分析,以致无法采取正确的纠正措施。以前人们认为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只为安排组织施工和组织流水作业服务的思想是错误的,需要尽快改正。在成本控制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横道图和网络图,进行进度与费用的控制。
5、以用款计划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做好用款计划工作,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以月度施工作业计划为基础,以月度计划工作量为当月财务收入计划,同时由项目各部门根据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的具体内容编制本部门的用款计划,并进行汇总。按照用途的轻重缓急平衡调度,将资金利用好。在月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各部门的实际用款纪录对各部门进行信息反馈,分析节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
6、加强路基质量管理
加强路基质量管理,是控制质量成本的关键。质量成本是指项目为保证和提高施工质量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及没达到质量标准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之和。质量成本包括两个主要方面:控制成本和故障成本。控制成本包括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属于质量保证费用,与质量水平成正比关系,即工程质量越高,鉴定成本和预防
7、规范管理,堵塞漏洞
尤其是现场的安全管理,其目的在于保护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要达此目的,就必须规范管理,不允许有任何微小的疏忽,否则,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不遵守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极易发生工伤事故,甚至死亡事故。医药费、抚恤金、停工损失等将增加成本支出。
8、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成本
合同管理是路基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的好,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分包工程合同、以及借贷款、租赁、运输等等合同,均须符合《合同法》规定,认真进行合同履行核查,对于需变更合同的,要在各方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对于不同意变更合同的,要签订补充协议。
在现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成本控制管理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成本控制管理的实际效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生存发展空间。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管理工作中,必须注重各种先进管理理念、方法、模式的合理应用,结合以往的经验和教训,逐步构建一套完善的管控体系,从而达到预期的成本控制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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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是在创造、沟通、传播和交换产品中,为顾客、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整个社会带来价值的活动、过程和体系。主要是指营销人员针对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行为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述现行市场营销费用会计处理的改进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控制费用对提升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至关重要,而在而各种费用当中,企业为实施营销管理与实践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即市场营销费用又占有很大份额,尤其对商品流通型企业而言,市场营销费用占企业全部费用的大部分,直接影响到利润。因而,对于营销费用的会计处理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营销费用是企业为实施营销管理与实践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市场营销研究、渠道建设、销售促进等方面开支,具体有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在常见的几项营销费用中,直接推销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等往往在每一会计期间都会发生且很大程度上只与当期收益有关,现行会计制度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从当期营业收入补偿,这一做法是符合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但营销费用却因营销工具、规模的不同可能对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广告费支出,自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信息的重要性,纷纷用广告来为企业打开市场,而广告作为企业一定的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把有关产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的一种非人员推销手段,其目的是为消费者认识、偏爱、直至接纳企业的产品,广告的作用不可忽视,也因而产生了巨大的广告费开支。
如可口可乐公司为了在国际饮料市场上占据主要地位,不惜巨大代价用于品牌推广,不时地变换广告主题,使人耳目一新,巨额的广告费开支为后来的产品销售、公司快速成长铺下金光大道、开创美好的未来。这表明,该企业当期的广告费支出不仅与当期收入有关,而且波及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收入,因此,将所有营销费用都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制度是将广告费予以费用化,这种做法虽然符合稳健性原则,处理简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盈余操纵的机会,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拥有资产的状况。
企业支付广告费的直接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消费者在短期内了解并购买产品;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确保产品畅销不衰。提高知名度的结果,从企业资产的角度来看,是形成了企业的商誉,使企业的产品在消费者心中树立牢固的形象,能推动企业其他会计期间营业收入的增加,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广告费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处理,而不应直接一次性计入当期“营业费用”科目。为全面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须如实核算广告费对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当期的营业费用支出,另一部分作为递延资产,待以后各期分摊。
2、不符合有关会计原则的要求。
第一、不符合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确认支出时,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没有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所有这一切,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营销费用究竟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还是作为收益性支出,应取决于该费用的发生是否仅与本期收益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了未来时期效益而耗用的资金,应列为资本性支出,并分摊于未来各期,按此项规定,企业所付巨额广告费中为了未来效益的那一部分,应计入“递延资产”科目。
第二、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费用必须与相关收入相联系,并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企业支付的广告费,支出是当期完成的,而对企业的影响却是逐渐在以后各期见效的,为了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必须将本期广告费中一部分分摊到以后各期,否则将会加大本期期间费用,导致前后各期收益计算的不正确,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
第三,不符合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不仅要求会计的日常核算应真实可靠,而且要求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息也必须真实可靠,有些企业的广告费支出相当大,如将之作为当期费用,则不符合客观性原则的要求。
第四,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成功的广告在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期间就已经承担了这些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应将属于本期的广告费支出计入本期,属于以后各期的广告费支出则应计入以后各期。
3、将广告费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各期损益不均衡,各期损益的不均衡将影响企业形象,诱使企业管理当局采取一定方法进行会计粉饰,反而成为盈余操纵的诱因。
实际工作中,促销可以帮助顾客认识企业产品,引起兴趣,进而促使其购买并增强其购买后的心理满足感。促销能扩大企业知名度,帮助企业建立知名品牌乃至国际名牌,为企业获取超额利润创造条件。
在营销费用中,广告费往往发生时数量较大,对企业的影响时间长,不仅能够提升当期收益,而且在其他营销组合要素配合下,能使企业产品在消费者心中树立牢固的形象,在后续的广告提醒下很可能使顾客成为企业的老顾客。因此能推动其他会计期间营业收入的上升。所以笔者认为,广告费支出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每年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广告的企业所支付的高达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广告费和一些企业为某些全球性体育比赛支付的巨额广告费,如前几年秦池酒厂在中央台黄金时段的广告费,和麦当劳在体育比赛中的广告费等。当然,并非企业的所有广告支出都视为资本性支出,具体地说:
(一)、当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数量很小或基本上只与当期收益有关时,依重要性原则或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可以将之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笔者深入的公司所发生的促销费用主要有展览会费、产品说明书印刷费、网页制作费等,其金额较小,基本上只与当期收益有关,因此都将之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直接计入 “营业费用”科目。
(二)、当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数量很大而且与几期收益有关时,则应作为递延项目处理,在相关期间内均衡摊销,摊销期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具体会计处理为:当支付广告费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广告”,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待未来各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广告”。这样处理的结果与《企业所得税法》就广告支出的处理规定相一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过当年营业收入2%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无限期地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不能全部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每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实际上表明税务会计承认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具有资本性支出性质,应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将企业的大额广告费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不仅符合其支出本性,而且还将简化企业的纳税调整。因此,对待营销费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综上所述,制订营销费用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尤其是广告费支出,当广告费支出占企业支出绝大部分且所带来的未来经济效益大多能合理预期时,将之有条件地资本化,笔者认为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而对广告费支出较少,如对之资本化,既没必要,也容易给企业留下盈余操纵空间,将之费用化处理不仅简便,而且在重要性上也不会影响对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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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腐败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由于风险因素复杂,为明确风险防控的主要方向,查找之前需要科学地划分风险类型。如果从内容和性质上分类,显然难以做到,也不便把握,而从工作的外延上进行分类查找相对而言划分简易,也尽可能地顾及了全面。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探索现行内部监督体系下如何构建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时刻面临着利益驱动和自身腐败的问题。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对于健全完善检察特色惩防体系,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检察机关如何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升内部监督水平,突出执法工作特色。
论文关键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内部监督 风险点 党风廉政建设
论文正文:
试析探索现行内部监督体系下如何构建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检察机关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将风险防控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践,以防控廉政风险为核心内容,针对可能诱发腐败的各类风险,通过分析评估,找到风险点,形成对防控工作实施“过程”和“质量”管理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它将科学的管理理论应用于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效预防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视角、载体和途径。
该项工作,在国内走在前列的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他们的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对检察人员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与岗位廉政风险评估,确立工作目标及工作程序,形成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它体现了“预”与“防”两方面有机的统一,通过“预”来预见腐败现象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判断具有廉政风险的环节和领域;通过“防”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将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梳理出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把握廉政风险性质,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
1.明确廉政风险类型
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腐败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由于风险因素复杂,为明确风险防控的主要方向,查找之前需要科学地划分风险类型。如果从内容和性质上分类,显然难以做到,也不便把握,而从工作的外延上进行分类查找相对而言划分简易,也尽可能地顾及了全面。
以此为标准,将廉政风险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个人廉政风险。二是部门廉政风险。三是单位廉政风险。
2.三个层面双向排查的有效方式
风险排查,是构成防控机制的最基本要素,也是下一步采取防控措施的重要前提,其目的主要在于明确风险范围和风险点。风险点的查找主要是全体检察人员紧抓“找、防、控”三个环节,通过个人、部门、单位三个层面结合案件流程和岗位职位的方式重点查找廉政风险,以便及时预防与化解岗位廉政风险。
按照规定,全面排查。首先是领导干部和其他检察人员在梳理自身岗位职责和权力清单的基础上,从岗位最基本的廉政制度要求、最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和思想认识最模糊的问题等方面入手,初步查找个人职业道德、岗位职责、制度落实、外部环境等方面风险。其次是各科室对照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采取召开科室、科室会议、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本科室检察人员认真讨论本科室在业务工作流程和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查漏补缺。再次是从整个单位的角度,认真查找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
创新方式,双向排查。双向排查是指案件流程和岗位职位相结合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的方式。
一方面,从纵向依据案件进程查找出案件线索筛选、初核、立案调查、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移送犯罪线索等工作环节的廉政风险,并根据风险发生机率、危害程度、形成原因等评估风险属性和等级,便于加强进程监管。
另一方面,针对岗位职责的不同,从横向上查找每个岗位的风险。对案件审查部门负责人、案件主办人等不同岗位职责,逐一查找特定人的廉政风险,切实把风险点找准、找全。
3.风险等级的评估
根据风险发生的几率大小和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高低,将个人、部门、单位风险分别划分等级,具体可分为三级:一级风险为发生机率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二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违反党纪政纪和相关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三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小,或者一旦发生造成的影响程度较低,在单位或岗位内部,通过一定手段很快能解决的风险。
(二)教育防控为基础,突出特色制度防控
防控措施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核心环节和关键要素,关系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
1.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让权力得到“提醒”
预防腐败,防控风险以教育为先,必须要让“有岗位即有风险”、“有权力就有风险”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构建岗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需开展多种形式的风险教育模式。一是警示、示范教育。二是风险模拟教育。它将容易引发和滋生腐败行为的关键点和高风险岗位作为重点,以廉政风险为依据,把枯燥的岗位廉政行为规范转化为生动形象的案例和情景,是通过细分岗位类别、设计教育内容、落实教育措施等手段进行个性化教育的一种教育模式。
2.防范廉政风险,完善内控机制
当官员不能固守住自己的道德和良知时,单纯的道德教化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才是最好的“防腐屏障”。
(1)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目的在于对干警执法办案等行为时容易出现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前期分析,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述职述廉、处理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监测等成果,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判,及时遏制苗头的发展,预防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2)建立廉政风险评估机制。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从案件分析、干部考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媒体报道、问卷调查等方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充实和完善廉政风险信息库。
(3)建立风险防控考核机制。通过定期自查、上级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对廉政风险防控效果进行动态监控。对不按照规定执行预警提示、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科室和个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提醒警示、谈话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对开展岗位廉政防控机制建设高度重视,注重理论创新与工作实际运用,更加侧重于从制度层面来防控岗位廉政风险,将几项特色性的工作融入到了机制建设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推行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规避廉政风险。着重对领导干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检察人员以个人自学、集中学习、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轮训,着重让检察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进一步克服和解决执法办案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公正、廉洁执法。
二是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区别于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我院开阔视野,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对案件信息实行案件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同步监督等流程管理,以科技手段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最大限度地压缩办案人员滥用检察权的空间,切实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科技化水平。
三是执法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制度与利益冲突回避机制结合。我院着力把三者合一,使内部监督工作形成新的抓手和载体,进一步促进检察人员办案质量意识的提高和接受监督意识的提升。执法廉政档案将公诉、侦监、反贪、反渎等多个执法部门的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执法行为,并对执法的环节、流程以及执法行为的优劣进行执法质量评估。
四是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永嘉县检察院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有效地与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相结合。如规定我院在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在三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十五天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能够有效节省办案资源,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更为重要的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风险。
五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务督察。一是向内部各执法部门发出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察的通知,要求对不立、不捕、不诉、撤销等九类案件在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网上报备,接受常规性监督。二是开展专项案件评查。每年定期向业务科室所办的重点案件开展专项评查活动。通过对案件的重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利用执法权利“交易”的可能性。
(一)广大检察人员岗位风险的意识较为淡薄
一方面,认识不到反腐倡廉工作与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缺乏主动参与、主动监督的自觉性,尤其是业务科室的干警工作任务繁重难以配合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广大干警对权力运行的情况不了解,加之缺乏实施有效监督的平台和渠道,群众监督难以真正开展。
(二)监督部门的难处
一是监督的目标不够具体明确,对权力部门、权力岗位监督重点不明晰;监督的途径不够具体明确,局限于会议监督、文件监督,监督停留在形式上、表面上和要求上。二是在工作中,监督部门不敢进行深度监督,担心承担影响业务发展的骂名,导致对权力的实质性监督“缺位、不到位、难到位”。
(三)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难结合
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难结合,一般只局限于党纪条规的学习和队伍思想教育,没有很好地融入业务工作之中,特别是没有体现在对权力运行的控制之中。一方面,岗位廉政风险逐步积聚,急需加以防控;另一方面,防控措施缺失,出现管理真空,长期以往,必然加剧廉政风险,甚至引发案件的发生。
任何问题的发生和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果我们能从制度建设入手,使其能为业务工作服务,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弥补漏洞,消除隐患,完全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发生的概率,避免很多遗憾。
(一)摸清权力倾向
在自查的基础上,监督部门着重摸清各部门有何种权力,权力集中在哪些方面、哪些岗位、哪些环节。从检务公开和落实监控责任上入手,将每一个廉政风险点都置于监督之下,间接加强检察人员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同时也减小监督人员的阻力。
(二)加强宣传动员,公示廉政风险点
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在全检察机关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补充完善岗位廉政风险点,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将部门廉政风险点防控作为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防腐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述职述廉范畴;将岗位廉政风险点防控作为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防腐工作的重点,纳入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汇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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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医院档案工作跟不上日益发展的医疗、科研、教学工作的发展需求,根据医院档案工作的特点,采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医院档案的管理,以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医院事业服务。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现行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无论是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讲,还是对于医疗机构本身而言,档案都是极其重要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关乎医疗机构自身的发展.本研究首先简单介绍档案管理在医疗机构中的重要性,对当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最后针对性的提出几点解决性的措施。
[关键词]医疗机构;档案管理;问题探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逐渐得到改善,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加深。医疗机构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地位,但是笔者通过研究发现,现行医院档案工作跟不上日益发展的医疗、科研、教学工作的发展需求,根据医院档案工作的特点,采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医院档案的管理,以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医院事业服务。
人事档案管理是以个人为中心,根据相关的管理制度,对个人的资料加以整理和保存,这是对一个人进行客观理解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档案管理在医疗机构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个人来讲,档案是工作人员学习、工作、荣誉惩戒的详细记录,对管理者了解工作人员的直接材料。[1]对医疗机构来言,它也反映了整个机构的发展状况,是行内互相交流、互相借鉴的第一手资料。因此从以上两个方面来讲,档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医疗档案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和国家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的哪敢重要性的日益增强,医疗档案管理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医疗机构管理体系的不完善
医疗机构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首先表现在医疗机构管理体系的不完善。一方面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的不严格,这要归结于机构管理条约的不严格和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比如医疗机构的档案管理不只是病历档案,还包括员工档案、教学档案、科研档案等多个方面,而因为病历档案和医疗机构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出现重病历档案而轻其他类型档案的现象。另一方面,档案管理中很多漏洞的出现还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有关,档案管理中出现的一些细微问题,管理者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察觉到,因此下级工作人员需要将这些事情向相关部分反映,但是很多问题往往被中途拦截,未能如实反映到上级部门。此外,现阶段档案管理工作大多是由人力来完成,这样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对人力资源来说也是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医院档案还没有统一管理制度和方法、没有一定的管理网络、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这不仅影响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也给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造成困难。
(二)人力资源设施的不健全
除了管理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之外,人力资源设施的不完善也是当前医疗机构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人力资源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机构中的档案管理人员大多都是费科班出身,半路出家,[2]他们的专业知识往往不达标。人们往往有个错误的观念,认为档案管理仅仅是文案类的工作,只要识字就可以从事档案工作了,但是面对医疗机构众多的的档案,没有一定的专业基础能力是不能办到的。另外档案管理缺乏固定的工作人员,笔者通过对某一医疗机构调查发现,该院从事档案工作管理人员18人,其中专职8名,占档案人员44%;兼职10名,占档案管理人员56%。因兼职过多,无法将精力放在档案管理和利用上。
(一)完善医疗机构的管理体系
随着现代化信息的发展,档案在医院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尽管如此,作为医院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医院档案工作仍无法与日益发展的医疗、科研、教学工作相适应。现阶段针对医疗机构中出现的问题,首先应该从完善管理体系上做起。首先要将档案管理设立成一个独立的部门,将一系列的工作都严格化,正规化,当然虽然将档案管理独立为一个部门,但是还是应该融合在医疗机构这个大家庭里。在管理方面即要形成自上而下严格管理的机制,又要形成自下而上完善的监督机制,上下一致,共同将档案管理工作做好。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也应该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节约人力资源。
(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设施
在完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还要做好人力设施方面的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在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招聘时,一定要做到全面考察,首先专业知识必须过关,并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掌握一些边缘领域的知识,如英语、计算机应用等。[3]当然,仅仅具备专业知识是不够的,档案管理不同于文案类的工作,还要具备文字搜集与整理的能力,这种能力是需要在工作中逐渐锻炼提高的。另外在医疗机构中可以实行奖惩制度,每隔一定时间可以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定,对表现好的员工可以进行奖励,这样不仅可以激励优秀的员工,对表现欠佳的人员也是一种鼓励。
通过上述的简单介绍,可以基本明确档案管理在医疗机构中的重要性,虽然现阶段来讲,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人力设施方面,管理体系方面,这些问题的产生使得医疗机构不能跟随上时代的发展。但是通过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
现行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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