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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语言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向受众传播(报道)最新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时所用的语言,叫新闻语言。它具有客观、确切、简练、朴实、通俗等特点。适合新闻报道要求、体现新闻特性的语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报刊新闻语言的失误现象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报刊新闻语言对社会用语规范起到了一个“把关”的作用,报刊新闻语言的误用是走向谬误的重要原因之一。报刊新闻语言出现失误现象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包括词汇方面单个字词的误用,语法方面词语及句子成分搭配的误用,逻辑方面句群组合的失误,也包括修辞方面比喻夸张对比等的不妥。
关键词: 报刊;新闻语言;失误
报刊是我国老百姓最大的日常接触媒介,它作为党的喉舌,要用大量的事实和言论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各个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传播出去,指导社会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老百姓对报纸的信息依赖是很严重的。这种依赖性更强化了报刊新闻工作者及时传播出精准信息的社会责任。
新闻学里有一个“把关人”的概念。因为报刊新闻语言的误用不仅仅导致所陈述的事实不清楚,而且还关系着事实的客观性与否真实性。一方面可能不利于受众对事实的原貌的还原,另一方面还可能导致完全不真实的印象的产生。
词汇方面的误用包括三种情况。部分是因为词义理解失误,例如武汉市楚天金报四月九日02要闻版《暴雨冰雹致八人死亡》一文中有这样一句“紧急时刻,孙志糠发现靠墙摇摇欲坠”。摇摇欲坠一般用来形容高处欲落之物,有悬挂、摇晃之意,于落下有一段的缓冲时间。靠墙是轰然倒塌,用“摇摇欲坠”来形容不太妥。再如同报03版《钢琴 已成为当今家庭“三大件”》一文中写道“而这些放弃的学生,学钢琴的初衷大多不是因为兴趣使然”。“因为兴趣”和“兴趣使然”有明显的重复之嫌。这个语言失误大概就是笔者对“使然”一词的意思没有深究。 再比如“截止发稿时间为止”一说,“截止”指到一定期限停止,可以作谓语,也可以带“到”跟时间词组合作状语,如“截止到四月三十日”,如果要保留后面的“为止”则可以将截止改为“截至”。另外还有很多用法较随意的词汇出现在报刊上,如“爱国主义热情”、“强烈响应”、“一位莘莘学子”等。
错用成语、古语也是词汇失误的一种情况。例如前日报纸上关于武汉国际车展的一则新闻写道“成也是汽车,败也是汽车……”这大概是想借用古语中“成也何萧,败也何萧”的说法。然而古语中的“也”不是副词,而是语气词,相当于今天的“啊”。这样呆板的古语今用显得有些不伦不类。
词汇失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生造词语。生造词语很大一部分来自方言或外来词汇。如新闻《老交警抓贼被刺穿左肺》一文中这样写道“并拿出刀子向朱的后背猛戳一气”。“猛戳一气”明显就是由武汉方言生造的词语。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深入生活,越来越多的网络用语成为市民的口头禅,但作为报纸这种极具保存性和探究性的媒体,应斟酌使用日渐泛滥的网络用语,否则将对目前这种由网络发展引起的不规范用语现象起到一种间接鼓励引导的反面作用。
语法方面的误用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种是词性的误用。如《楚天金报》四月九日头版新闻《手执兽医证竟敢给人看病》中有这样一句话“……发现老乡特别多,于是便在这开诊所。”“这”与“这里”虽然都有指代意思,但是他们是不能互换使用的。对一些字词的词性理解不透彻,则很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另外,“作”与“做”也是报刊上经常混淆的一组词。“作”和“做”都有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的意思,因此,在“作(做)决定”、“作(做)贡献”等短语中有时混用。但从使用习惯来看,短语中的宾语成分是双音节动名词(带有动作意义的名词),前面的动词多用“作”。《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是按照这样的原则进行调整的。“作决定”、“作贡献”用“作”较好。
语法误用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句子成分不搭配。如四月九日《楚天都市报》02要闻版《未办证的两万高考生请注意――拨打85394010可预约办证》写道“武汉市公安局户证部门采取‘绿色通道’”。“采用”作为谓语动词,其后一般接“方法”、“措施”等名词,此句应将采取改为“采用”。再如 “一边随着行人走动,一边不时用手去掏行人的外衣口袋和挎包的拉链”一句,“掏行人的外衣口袋”一语动宾的搭配是得当的,但说“掏挎包的拉链”就不对了,“掏”和“拉链”不能搭配。当一个动词不能同时带两个并列宾语时,就应该把话分开说。上例的“挎包”句可改为“并拉行人挎包的拉链”。另外报刊上还经常出现“有吃过”、“有用过”这样不规范的搭配,多出自于记者采访中的问话。
在语法方面,报刊上经常出现的另外一种失误现象就是“偷换主语”。如“现在儿子还经常几百几百地偷家里的钱拿出去挥霍,学习学不进去,考试也不考,只有在网吧才能找到儿子。”一句中的主语是“儿子”(儿子偷钱、不学习、不考试),但到了最后一句,主语却换成了他人(儿子的父亲),句子便读不通了。最后一句最好改为:成天泡在网吧里。再如《楚天金报》四月九日头版《老交警抓贼被刺穿左肺》一文中这样写道“其中一个伤口进入左肺,戳伤左肺,伤情严重”。“戳伤左肺”的凶器,“伤口”作为一个静态名词不能作为“戳伤左肺”的主语。
语法误用第四种情形就是句子成分缺失或多余。如《楚天金报》四月九日02要闻版《暴雨冰雹致八人死亡》一文写道“……我省大部分地区将下中到大雷雨,局部暴雨”,粗读似乎很通顺,但那是因为受到电视节目《天气预报》的影响。“我省大部分地区中到大雷雨,局部暴雨”,我们常听到这样的播报内容,作为口头播报。再细看报纸上的这句话则很容易发觉它其实是缺失句子成分的。“局部暴雨”间是不应省略“将下”这个谓语动词的。另外报刊上经常出现类似“做好以下*个方面”这样缺少中心词的句式,这样的说法是不通的,应加上中心词“的工作”,改为“做好……*个方面的工作”。另外成分多余也是报刊新闻写作常见的失误现象。如“……特别是老职工和特别困难的职工,要给予特殊的……”一语中,“特别是”完全是个多余成分。再如“……从事的事业……”句式中“事业”完全不需要“从事的”作为定语。
语法误用的另一类情况就是指代不明。如《楚天金报》03版《钢琴 已成为当今家庭“三大件”》一文中这样写道“……现在花钱请老师在家学钢琴的中老年人日益增多,一些是以前有一些基础,重拾旧梦;一些是家中的留守老人,解解闷儿,丰富一下业余生活……”。其中,前一个“一些”可以理解为指代中老年人学钢琴的一些原因,但后一个“一些”又明确指代学钢琴的老人,句中两个“一些”指代不一致。
另外,有的话语在某一个句子中的使用是正确的,但联系上下文来看却不大合适,这就属于句群组织方面的误用。例如“看着心中的草和刚刷了绿漆的护栏,使人心情有随之舒畅”一句,前面“看着心中的草和刚刷了绿漆的护栏”是主动句,后面“使人心情有随之舒畅”应该增加主语,或者去掉“使”字,保持句意畅通。句群组织失误的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整句与散句使用不合理。报刊上常有极长的句子与极短的句子交错,显得文章节奏凌乱,也失去了语言的建筑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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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在我国的灿烂文化中起着支撑的作用。尽管社会的诸多领域并不是建立在汉语言文学的基础上,然而,其需要思维能力、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都和汉语言文学息息相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现代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简述汉语言文学学科的教育基本特点
1.拥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其教学内容较为固定
正如上文所述一样,北京大学作为我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发端地,早在建校初时期就设立了中文学专业,这个专业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学科的教学内容与其教学方法已经固定下来。我国教育部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与2003年颁布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大全》之中,对中文学专业规定开设的课程几乎没有发生改变,数量上一直都是十三门基础课程,教育界内几句全部认同,中文学专业在传统专业中是最具底蕴的一个专业学科,在现代大学专业体系中也是最为稳定的专业之一,其学科自身有着独特的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2.汉语言文学将以培养专业性文学人才为主要目标
多年以来,汉语言文学专业以及其前身中文学专业已经成为作家、文学知识分子的培养基地,但是从社会学角度意义上来说,这些职业都不能成为社会职业类型,而其应用性也就没有多大的发挥特征。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在许多高等教育学校中开设了关于中文专业中的文秘学、新闻传播学、国际汉语等相关专业,这些课程的开设都是为了提高汉语言文学这门专业的社会应用性,为社会发展的需要输送相关专业的应用性人才。但就近几年干语言文学专业的就业形势来看并不容乐观,就业率持续下滑,从这点就可以看出该专业的社会应用性不强,社会对其的认可程度也不高。3.汉语言文学专业教育关于实践性的内容比较少汉语言文学教育注重的是学生对汉语语言的分析运用能力以及水平,注重学生文学素养的培养,而相对而言,实践性的教学内容比较少,一般都集中在文学写作这一方面,从教学内容上来看,该学科的实际应用性较差是有据可循的。
二、浅析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性提高及其现实意义
1.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性提高的现实意义
就笔者看来,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性提高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汉语言文学学科的应用性的提高顺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的是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语言分析和运用能力在人才的基本素质中无疑是重要的环节,因此来说,汉语文学学科的应用性提高符合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才的要求;其次,汉语言文学学科的应用性满足素质教育的本质需求。我国的素质教育推行已经遍及全国各院校,而现在正是高校实行素质教教育的关键时期,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所在在于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全面发展学生的综合能力,提升他们的综合素养,而加强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性,就是要将学科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语言文学专业在社会发展中成为具有推动性作用的理论体系,这正符合素质教育对人才的需求;再者,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性提高也是学科本质发展规律的需求。汉语言文学专业以汉语言文字研究为主要对象,基于语言本身具有较强的工具性,也就决定了它自身所具有的易用性的特点。
2.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性提高的可行性分析
以笔者看来,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性的提高不仅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具备很强的可行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汉语言文学学科其本身就具有非常丰厚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科学的理论是指导实践的科学武器。汉语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性提高具有雄厚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以及语言学理论都可以成为其理论依据;再一方面就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性提高具有优厚的现实条件,如前文所述,我过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育基础,这些对于提高学科的应用性都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除此之外,在汉语言文学学科发展的过程中也做过这样的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关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性提高的几点思考
1.加强改革学科教学体制的建设
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各大高校应该加强对汉语言文学专业教学体制的建设,及时的更新教学内容,扩充教学科目,注重语言实践能力以及和社会发展相关能力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的设置,完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选定方式,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他们运用语言的实践能力,以此来提高该学科专业的应用性提高。
2.提高语言教学的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方式方法
课堂教学方式是汉语言文学专业进行知识和技能传输的主要方式方法,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汉语言文学教学者应该侧重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及时的改善教学方法,尽量避开传统教学中照本宣科的教学方式,及时的将教学科研成果引进,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优化教学质量。
3.注重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培养
高校在教学工作中应该改变以往对学生语言应用能力的考核方式,不再将写作能力作为评判学生能力高低的唯一标准,而是应该综合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全面进行测评,以促使学生的文学素养和能力得到全面的提升。
一、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语言应用及意境分析方面的特点
众所周知,汉语言文学专业要求学习者有充足的知识储备,才能灵活思考语言的运用。但是,只有将掌握的知识灵活与生活实际结合起来,学以致用,才能凸显汉语言文学的实际作用。而且,汉语言文学专业所包含的丰富的知识可以帮助人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语言问题,或者提供相应的借鉴,这些都表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生活性。将汉语言文学的意境在合适的时候表达出来,结合具体的环境与背景,将文学中的语言表达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了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灵活性。
二、汉语言文学中语言应用于意境分析的作用
在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习中,语言的应用于意境的分析不仅还原了作品最初的情感,而且这个探究的过程有利于学生将理性思维与感性思维结合,培养学生的情感,所以,在汉语言文学的学习过程中,语言的运用与意境的分析很有必要。
1.语言应用与意境分析有利于提升学生的语文知识素养
语言的灵魂在于精准地把握它的意思,应用到最适合它的地方,这样,才能发挥语言的作用,不然的话,语言就仅仅是文字或者句子而已。也正是对语言的灵活应用促进了对语言意境的分析,而语言意境的分析就会在无形中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促进语文综合素养的提升。比如,“冰清玉洁”这个词语通常用来形容人的品格,若用来形容一个人长得“冰清玉洁”,难免有些别扭,所以语言词语的应用必须有正确的使用对象。或者可以用“艳丽”这个词来形容一个人,但若用来修饰风景,就不恰当,风景更适合用“秀丽”来形容,而一般不用来修饰人,所以,意境就是分析词语在不同语境中的应用,找到最适合的语境,才能欣赏出词语发挥的独特作用。在这样的学习过程中,学生自然而然地就会逐渐养成习惯,在用词或者说话之前考虑它的恰当性,进行最准确的表达,以免产生歧义或者产生误会,而且精确的表达往往会使人印象深刻,便于更广泛的交流沟通。
2.语言应用与意境分析利于培养学生作品鉴赏能力
如今,社会发展越来越快,语言已不再是单纯的沟通工具,对语言的学习更可以帮助人在浮躁的时候静下心来,修身养性,促进自身素质的培养。在对汉语言文学进行品读时,需要了解的不仅是它的大概内容,还有它隐藏所没有直接表达出来的思想与意境。例如,在学习诗歌《再别康桥》时,若不静下心来细细品读,可能最后只会记住“轻轻地走,悄悄地来”,这样就无法完全理解诗歌,更应该结合作者当时的时代背景,经历,分析作者在其中蕴含的再见康桥时的眷恋与惆怅,这首诗“诗中有画,画中有诗”,必须仔细欣赏才能在眼前浮现一副画面,才算真正理解这首诗。而且,在这个用心欣赏的过程中,学生的鉴赏能力就会逐渐提高,对其他作品的解读也将更有深度。
3.语言应用与意境分析有助于发展学生的文采
这是一个学以致用的过程,正是因为学生的鉴赏能力不断提高,文学功底也随之逐渐深厚,就会体现在日常的写作中,用词,造句更有文采,更有内涵与深度。对语言意境有自己的独特看法,能够针对不同的文学作品提出各有针对性的看法,无论是书面表达还是日常交流,都会体现出一个人对汉语言文学的深刻感悟。
三、提升语言应用与意境分析的策略探究
语言的应用与意境分析只有真正贯彻到实际学习中,才能做到掌握了汉语言文学的技巧。所以,在学习过程中,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帮助提升汉语言文学应用于意境分析。
1.强化学生朗读训练,夯实能力培养的技能
在对文章或者文学作品进行阅读时,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读完一遍之后对内容不理解,会产生不知所云的感觉,这时候,往往需要静下心来,反复阅读,文章的主题就会逐渐浮现,对文章整体就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然后,再对文章的细节进行一步步的分析。阅读并不是简单的读文章不思考,那样是徒劳的阅读。通过不断的阅读训练,学生可以去体验每个字、词的独特的作用,明白为什么不能用其他的来替代,然后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判断一段内容或一篇文章的意境。反复的阅读训练是为了夯实学生的基础,培养对文学阅读的耐性,这个过程需要不断地积累,不需要追求速度而忽略质量的提高。在大声朗读的过程中,有利于感情的培养,这都有利于加深对文章意境的理解。
2.加强背诵练习,为能力培养做铺垫
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背诵一些好的篇章,因为很多时候可以引用或者改写就会为文章增彩不少。背诵不是机械式的念,背诵的时候,必要地融入个人感情,就会不自觉的进入当时写作的环境下,只有投入感情,才能融入文章所要表达的意境,或者背诵的时候将自己当做故事的主人公,从另一个方面去体验文章,印象就会更为深刻,语言的应用由此变得灵活生动。一些著名的文章内容值得背诵是因为它的每一个字词都有值得推敲借鉴之处,读懂了一篇文章,就会以此类推,理解更多的作品,所以,背诵练习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背诵练习可以为语言应用提供很多借鉴,适当的时候引用某个作家的一句话就会瞬间变得“高大上”。
3.引用多媒体教学与情境教学相结合
汉语言文学是一门看上去枯燥无聊的专业,长期的课本教学难免使学生产生厌恶情绪,从而不利于语言应用能力的提升和语言意境分析的培养,所以,必要的时候,改变一下教学方式很重要,教师可以进行多媒体教学,适当地播放视频资料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更好的理解作品本身的意境。例如,在学习一些古文文言时,进行情境教学会极大促进学生对文章内容的理解,编排话剧,等等都是很好的方式。无论是多媒体教学还是情境教学,都使文字变成了活生生的画面,这种立体教学模式带动人的感官共同作用,学习印象更为深刻,感触也更大。在鲁迅先生的文章《祝福》中,通过祥林嫂一生的悲惨遭遇,反映了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社会的矛盾,深刻地揭露了地主阶级对下层劳动人民的摧残与迫害,揭示了封建礼教吃人的本质,指出彻底反对封建的必要性。其中,有一段对祥林嫂外貌的描写十分形象生动,“脸上瘦削不堪,黄中带黑,而且消尽了先前悲哀的神色,仿佛是木刻似的;只有那眼珠间或一轮,还可以表示她是一个活物。她一手提着竹篮。内中一个破碗,空的;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竹竿,下端开了裂:她分明已经纯乎是一个乞丐了。”这段内容十分经典,无论是用词还是经典,若在讲课时适当加以表演,便会进一步增加学生印象。或者,在学习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时,由于话剧本身涉及较多人物,剧情复杂,如果只是看课本,很难弄明白话剧的整体思路,情节很难联系到一起,但如果观看电影或是其他影视资料,便会加深对哈姆雷特英勇形象的印象,人物关系,情节也更加清晰这样的学习更加有效。所以,转变教学模式对汉语言文学教学必不可少。
四、结语
语言文学语言的应用与意境分析不仅关乎着这个专业的发展,而且与培养学习人员素质有着密切联系,对语言的恰当运用和对文学意境的深入分析会促进人文学素养的发展,本文结合汉语言文学语言英语与意境分析的特点,分析其作用,提出了发展这一能力的策略,希望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为汉语言文学在新时期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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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不端行为表现为论文买卖、抄袭剽窃、论文造假、一稿多投、搭车署名、来稿照登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浮躁、浮夸心态和行为,科学评价体系的缺失,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论文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这类现象有害于良好学风建设,制约科研队伍的发展和科研人才的成长,影响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和地位,阻碍民族思维能力的提高并影响科技创新。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学术论文买卖现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作为学术能力和科研水平的学术论文能否被作为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卖,在买卖中所转让的是什么样的权利。沈履伟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著作权角度进行分析,对著作精神权利的署名权的可否转让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权;精神权利
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又为恶人先告状,且剽窃者令人惊愕地一审胜诉,成为中外知识产权案中极为罕见的特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训诫性,因而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和新闻界的一大热点。
2004年8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发表《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其中写道:“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的教师沈履伟去年申报正高职称科研成果《求是集》一书,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0篇。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且为津门学术界一笑柄,激起兄弟院校许多教师的愤慨!剽窃者所在校——天津外国语学院对此应严肃处理,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昂,这很不正常。”公开信向天津市有关领导及天津市外国语学院及其他院校领导进言,建议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维护学术健康发展,遏制歪风,弘扬正气。
2004年11月24日沈履伟向河西区法院起诉,以所谓“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天津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上法庭。同年12月13日天津外国语学院给一审法院出示了司法证明: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2004年10月14日作出的《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出“沈履伟同志存在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是指沈履伟同志在出版《求是集》一书的过程中,未注明与董志广同志合作创作作品的事实。上述合作创作情况,董志广同志曾向我院出具证明。
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
一、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二、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履伟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学术批评网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沈履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900元之请求。
诉讼受理费51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承担。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2005年6月8日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2]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的主要理由是:
1、原审认定涉案13篇文章系沈履伟与他人合作完成,系错误的。事实是沈履伟根本就没有参与共同创作作品的证据,沈履伟将他人早已发表的作品照搬过来,变更署名为自己的姓名,剽窃他人作品,其行为属于剽窃。
2、根据法律规定,著作署名权不具有财产性,而与作者的人身相联系,是一种著作人身权。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不能也不允许转让、继承或放弃。董志广发表12篇作品在先,已经通过其作品首次发表表明作者为董志广,排除了与其他作者合作的可能性。因此,董志广向沈履伟转让著作署名权无效。而权利人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不包括属于人身权的署名权,因此封野没有权利将属于自己人身权的署名权转让给沈履伟。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的根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合作作品是指作者为二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要求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创作意图,并且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涉案13篇文章早由他人为作者署名公开发表,而沈履伟没有举出能够证明其与该13篇文章的署名作者就该13篇文章的创作有着共同的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故沈履伟所述其系涉案作品的合作作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著作署名权系著作人身权的一种,该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具有不可分性,法律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中署名。沈履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其以作者之名署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沈履伟的行为足以使读者相信《求是集》所收录的文章系沈履伟的个人作品。故,沈履伟在其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收录的涉案13篇文章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剽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附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为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署名权行为是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和非法人团体拥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所以,署名权还隐含着另一种权利,即作者资格权。法律保障署名权,意味着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根据这一权利,作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其创作的作品上署以非作者的姓名,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署名彰显作者和作品联系的客观事实,该既定事实不因时间的推移、世事和法律的变迁而改变。署名权如何行使,著作权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通常可用真实的姓名,也可以用笔名、别名或者隐去姓名不署。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之一,不等于不享有或者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作者隐去姓名为由否定其作者身份,进而剥夺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法律明确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3]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失和改变。因此,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失效的后果。
作品精神权利理论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接受。在1793年法国议会制定第二部著作权法之后,有关著作权的本质,存在两派学说。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该学说被视为传统学说,以加斯塔姆彼德及其支持者为主导。另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更为抽象的“人格权”派出出来的一类权利,即著作权为人格权,深受康德影响的雷诺及其追随者持此观点。在1848年到1850年之间越来越多的法国学者反对将著作权纳入财产权之列。1860年前后,法国学术界出现了一个所谓的“人格主义”学派猛烈抨击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传统观点,终于在1878年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在这之后,学者继续探讨、辩论著作权为何种类型的权利。以波依莱为首的一批学者综合、吸收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不同流派的思想,提出了“知识产权说”。根据这一学说,著作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组成。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在他看来,著作权是由两项内容构成的:第一项内容属于“完全的人身自主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恶意及拙劣的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的是专有的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至19世纪80年代,作者对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观点已为法国学术界普遍接受,并且上述权利被认为是人身权。
关于著作权的本质的探讨和争论还发生在善于思辨的德国学者之间。康德在1785年所表达的观点就已涉及著作权的人身权属性。这位哲学家认为,著作权实际上是人身权利。按康德的观点,作者的作品是通过出版者向公众发表的演说。对作为有形艺术产品的一册图书,可拥有人身权利。后来的学者又进一步发展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理论”。这当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是冯、吉尔克。他被誉为著作人格权之父。他认为著作权的对象是智力作品,这一智力作品人格的表露,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使自己具有个性特点的思想反映。
他认为尽管著作权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确实是为了保护经济因素,但是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利均源自于作者对作品的保密还是将其公布于众这一重要权利,这就是人身权,而人身权本身没有期限,债权人也不能对它申请强制执行。他甚至极端的认为著作权中只有人格权,无其他,“复制、表演、演奏等专有权利也未必具有经济性质,因为作者可以在没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之下行使这些权利鉴于作者为确保其人身受到保护,无论如何要保留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权利的可转让性甚至都不会导致权利的全部转让,而只是转让复制等权利。因此根据这一理论,著作权是以人身权利为基础的,只是附带地具有经济性质。”他的学说也被成为“一元说”。他还主张将民法上适用于人身权的规则及原则适用著作权。由于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吉尔克便明确的将权利本身和权利的行使区分开来,并以此证明出版合同的合理性:即将权利的行使让与第三人的是可能的。
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对作品经济权利的保护,著作权仅限于财产权,因此一般不涉及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4]除此之外,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大都规定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认为,“精神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意大利著作权法》的主张与《法国著作权法》大体相同。最为典型的是《日本著作权法》,该法认为,“著作人的精神权利属于著作人个人享有,不可转让”。《德国著作权法》认为,“著作权可以被继承并在并在共同继承人之间转让,此外不得转让。”
在此论述的作品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是指作品精神权利作为一个整体不能转让,对于其中的个别权利未必不可转让。如发表权则是可以转让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它与作品使用权必须一道转让,否则使用权是无法实现的。除此之外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一般认为禁止转让。
在理解作品精神权利为何不能转让的问题上,学者们习惯性适用下面的推理:作品精神权利是人身权,人身权不能转让,所以作品精神权利不能转让。
对于反对者来说他们会认为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性权利,而所用的推理是:财产权是被许可转让的,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权,所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转让。在这个推理中,大前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并非所有的财产权都能转让。当财产权利的转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便会予以禁止。如我国禁止土地所有权、枪支等财产的转让,但无论如何不能由此否认土地和枪支的财产地位。 法律所以禁止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也是基于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评价体系。作品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评价工具,如论文、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均通过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来检验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社会往往正是通过作撰写的特定论文和著作来评价其学术水平,从而为选拔优秀人才提供重要参考。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自由的转让,也就是意味着版权绝卖,即作品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彻底自由地买卖。社会评价体系会因此紊乱,人们无法辨认谁是真正的智者。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作者的思想、观点的载体,他体现了作者的观点和看法。在允许版权绝卖的情况下,甲的观点可以瞬间成为乙的观点,我们无法寻找思想的源泉,也无法知晓谁到底要表达什么样的观点。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势必会受到侵害。
也正是基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这样的作品精神权利也是禁止被转让的:法律禁止违反公共利益的财产权利转让,作为财产权利的作品精神权利转让违反公共利益。那么法律会禁止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
总之,法律不允许作品精神权利转让是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社会正常的评价秩序。法律就一定会加以制止。
[1]《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5页。
[2]《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6页。
[3]《知识产权法》,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89页。
[4]《作品精神权利论》,杨延超,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90页。
[1]天津市语言协会.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曾宪义.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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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运用EXCEL VBA语言构建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运用EXCEL VBA语言构建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全文如下:
资租赁是企业资本运营的一种新途径,它实质上是融通资金与设备购买为一体的复合型贸易方式。承租企业只须定期支付租金,就能从租赁公司获得所需的机器设备,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用权,租期结束时还可以选择续租、留购等形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手续比较简单,还款方式比较灵活,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一方面自有资金紧缺,外部融资渠道狭窄,另一方面又急需先进的生产设备,在这种困境中,融资租赁无疑是很好的选择。
在进行设备融资租赁决策时,涉及的影响因素很多,租赁双方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仅约定设备价款、租赁时间、手续费率、租金支付方式等,某一项或者几项因素发生变动,都会给承租方决策带来影响。实际的租赁成本需承租方自己测算,如果单纯依靠手工进行计算,不但复杂和繁琐,而且准确度也会受到影响,必将影响到企业融资决策的质量。笔者结合多年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运用Excel VBA函数,设计出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承租企业财务人员仅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录入相关变动因素即可得出租赁方案是否可行的结论,对于企业进行融资租赁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在目前的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租赁企业采用等额年金法核算租金。在这种方法下,企业每期支付的租金由融资费用和应付本金组成,且每期支付的租金金额相等。
例:甲公司计划融资租入A大型设备,经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后,双方约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是500 000元,年利率7%,年管理费率3%,租期为5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期期末等额支付。租期结束时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名义价款100元后,该设备产权转移至甲公司名下。
(一)建立模型数据区
按照图1所示建立融资租赁成本计算分析表的数据区。
其中:阴影部分标识的项目“租赁成本”、“租期”、“名义年利率”和“手续费率”可以随着实际情况利用滚动条进行调整,滚动条的数据变动幅度从-80%到120%;“名义货价”是固定值,可随着租赁条件的变化,直接在B12单元格调整。其他项目均通过EXCEL函数公式来计算确定,租金支付方式下拉框分为“期初”和“期末”两种支付形式;支付频率下拉框分为“按年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按月支付”四种情况。
(二)定义等额年金法下模型相关公式
1.每年付款次数。年付租金次数根据支付频率的不同会有不同变化,比如每半年付款一次,一年付款两次;每季度付款一次,一年付款四次,以此类推。在B7单元格输入公式“=IF($B$5="按年支付",1,IF($B$5="按半年支付",2,IF($B$5="按季支付",4,12)))”。这里采用了EXCEL的IF嵌套语句,执行真假值判断。根据逻辑计算的真假值,返回不同结果,对数值和公式进行条件检测。
2.总支付期数。在B8单元格输入“=$B$6*$B$7”;在C8单元格输入“=C6*B7”,即为租期变化后总支付期数的变化情况。
3.计算年利率。是指根据支付频率的不同,在运用公式进行相关运算时,为了函数设置公式能够简洁所使用的利率。在B10单元格输入“=B9/B7”,即随着支付频率不同参与计算的名义利率的变化情况。在C10单元格输入“=C9/B7”,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后,参与计算的名义利率的变化情况。
4.等额年金法下租金的确定。等额年金法租金的计算主要有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形式,若在每期期初支付租金,即可视为预付年金,公式为:
A=P/[(P/A,i,n-1)+1]
其中:A为每期租金,p为实际租赁成本,I为每期的利率,n为总支付期数。
若在每期期末支付租金,即可视为普通年金,公式为:
A=P/(P/A,i,n)
在B13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B3*(1+B11)/((1-1/(1+B10)^(B8-1))/B10)+1),B3*(1+B11)/((1-1/(1+B10)^B8)/B10))”,在C13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C3*(1+C11)/(((1-1/(1+C10)^(C8-1))/C10)+1),C3*(1+C11)/((1-1/(1+C10)^C8)/C10))”,即随着相关条件变化,租金的变化情况;在D13单元格输入“=(C13-B13)/B13”,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租金变动百分比。
5.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则在B13单元格输入“=B13*B8+B12”。
6.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每期租金×(P/A,I,n)+名义货价×(P/F, I,n),即在B13单元格输入“=B13*((1-(1/(1+B10)^B8))/B10)+B12*(1/(1+B10)^B8)”。按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入账。本例中,计算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515 070.89元,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00 000元,所以租入资产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500 000元。
C13单元格输入“=C13*((1-(1/(1+B10)^B8))/B10)+B12*(1/(1+B10)^B8)”,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变化情况。 7.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在B16单元格输入“=B14-B3”;在C16单元格输入“=C14-C3”,即为随着其他条件变化,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变化情况。
8.实际资本成本的确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实际资本成本,也称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是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关键步骤。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我们采用内插法计算实际资本成本如下: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即:租金×(P/A,I,n)+名义货价×(P/F,I,n)=500 000
当i=i1时,P=P1;当i=i2时,P=P2;则i=?,P=500 000,利用内插法可得:
(i-i1)/(i1-i2)=(500 000-P1)/(P1-P2)
在表格中分别输入变换i值,通过函数计算可得P1和P2 ,解得i=8.1869%。
在B17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RATE(B8,-B13,B3,-B12,1),RATE(B8,-B13,B3,-B12,0))*B7”,在C17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RATE(C8,-C13,C3,-C12,1),RATE(C8,-C13,C3,-C12,0))*B7”,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实际资本成本的变化情况。此处用到了RATE函数,该函数用于计算复利利率,但是其参数年金要与终值或者现值的正负方向相反。
运用EXCEL VBA语言设计融资费用分摊计算表,先要如图2所示建立融资费用分摊测算表格的基本数据区。
其中:
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实际资本成本(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应付本金减少=每期租金-确认融资费用
应付本金(余额=每期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应付本金减少,运用EXCEL函数也可实现融资费用分摊的测算,但是当租金支付期数发生变化后,此表格需要调整公式重新测算,比较繁琐。如果采用VBA语言来定义,即可大大简化每次因数据变动带来的公式调整的麻烦,而且能够比较准确地自动测算出每期费用分摊情况,不受支付期数等因素变化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通过运用VBA语言定义融资费用分摊测算表,在租赁条件“租赁成本”、“租期”、“支付方式”、“支付频率”、“名义年利率”、“手续费率”、“名义货价”等任一项或者几项发生变动后,点击费用分摊表的“执行分摊测算”按钮,很直观地看到每期融资费用、本金减少及应付本金的变化情况,即可完成对费用分摊的测算工作。
本文借助EXCEL VBA,针对企业融资租赁设备的实际情况,构建了融资租赁成本的分析模型。在各项相关指标发生变化时,财务管理人员不再需要进行复杂的数据推演,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出变化后的影响结果,据此作为与出租方谈判的依据,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在目前融资租赁活动日趋频繁的各个行业,此模型具有较为广阔的应用环境,能够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水平,使企业增加在投融资活动中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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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幻电影的最重要元素之一不同程度地凸显科技感。利用现代高科技的手段,如透明的塑胶、光亮的漆皮创造了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未来世界,表现了对未来的无限畅想。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科幻电影服装的服饰语言元素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科幻电影服装的服饰语言元素分析
人类交际有两种渠道:语言的和非语言的。服饰语言作为大众传播符号中重要组成部分――非语言符号,在传播信息时所起的作用并不亚于语言符号甚至大于语言符号。科幻电影中看似神奇的服装也是由现实经过合理推想而创造出的,其服饰语言也有迹可寻。下面我们来分析电影中的服饰语言元素,以便为我国服饰文化借助科幻电影这一媒介更好更广地传承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一)服装中的性感元素
与色情不同,性感更为文雅含蓄,因此人们在处理科幻题材的电影时,服饰多多少少也都向着这个方向发展。以性感为主题的内容,经过电影的创作表达,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艺术高度,并逐渐被主流文化所接受。科幻电影《太空英雄芭芭莱拉》剧中用上大量PVC质料制造出位大胆的人物造型与前卫华丽的视觉效果,被誉为荧幕上第一次让人过目不忘的真正性感的服装。《黑客帝国》充满质感的红色紧身皮裙成为了本片的绝对亮点,给人以前卫与性感的印象,它代表享乐主义的一种生活。它的风格,更适合这种需要大胆想象和无限创意的影片。性感元素在每部影片的服装秀都是少不了的煽情内容,这股时尚风对大众的影响显而易见。
(二)服装中的复古元素
近几年,在服装中复古一词出现的频率较高。例如“复古潮”“复古风”“复古主义”等。一些复古元素也到处可见,波西米亚风,印度风,埃及风都是复古元素的运用和体现。复古并不是简单的重复模仿,它是在“拿来”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达到一种怀旧和创新的结合。在服装的运用中,它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神的结合。
在科幻电影中往往体现为一种浪漫情结,高科技的未来也会有某种文化的回归。在《加勒比海盗》服装中,复古不是简单的复古其款式、图案、色彩、造型,而是在其基础上进行演变与现代相结合,形成一种复古的摩登。把复古与摩登相叠加,其艺术与功能的魅力就将以几何级数增加。对于复古的运用应该取其神,而不是形。不仅要了解其在服装中的存在,还要清楚其运用的精髓。
(三)服装中的民族元素
民族元素是科幻电影中常见的服饰语言之一。科幻电影经常将古代精神融于未来精神,把民族元素放在不同的哲学与美学观念下表现不同的神气与韵味。民族元素形式上比较华丽,并具有一种神秘性。科幻电影服装在吸取应用民族元素的基础上将民族元素加以创新发展。民族文化的本土化和多元化成为科幻电影持续发展的共识。《骇客帝国3:矩阵重组》中,主角尼奥的黑色长风衣就采用了中式的立领设计和《银翼杀手》中的服装道具有日式风格的痕迹,对襟的武士服,层叠穿法,天然素色面料,甚至使用古老的油纸伞。都是民族元素的体现,影片服装还获得了英国金像奖最佳服装设计奖。
(四)服装中未来科技感元素
科幻电影的最重要元素之一不同程度地凸显科技感。利用现代高科技的手段,如透明的塑胶、光亮的漆皮创造了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未来世界,表现了对未来的无限畅想。早在六十年代设计师皮尔?卡丹就发布了有浓厚太空味道的摩登设计:透明塑胶手饰,透明款式的太阳镜,尼龙袋子,易洁的涂层滑雪长靴,各种形状夸张的配件一应俱全。在发型上也别出心裁,各种色彩的染发,银灰色金色等等,挺直地向上竖立。
(五)服装中的中性元素
在科幻电影的服装设计中,中性化潮流,雌雄同体的新审美风格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对于两性服装来说,传统服装的面貌一方面是作为女装的丰富装饰效果,有意识的创造一种强烈或夸张的视觉效果,让女人在服装世界获得了一种中性的美感,或是对于美感的外部形像的认定;同时在另外的一个方面作为男装来说,它始终在沿着一种真正的审美标准,成为单纯和质朴的男性语言形象,表现出稳健、庄重、力量的阳刚之美。
但在科幻电影里中性化服装风格打破这个长久以来的局面,以一种强大的风格力量带动了时尚的流行。如:《第五元素 》女主角的服装设计,性别不再是设计师考虑的全部因素,女装中融入男性阳刚硬朗的元素。《龙骑士》、《爱丽丝梦游仙境》中男装融入女性阴柔花俏的一面,性别界线越来越模糊,男女装之间的距离也越来越近。中性化这种抹去男女性别差异的着装风格已经在科幻电影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非主流的另类服装,可以说是现代不同风格服装中最有生命力的服装风格。
(六)服装中的智能化元素
科幻电影的题材丰富多彩,形式趣味各有不同。智能材料和可穿着的电子面料也被赋予在科幻电影服装设计世界中,制成精美的科幻机械人等造型,让人们有耳目一新的感觉。如《苍蝇》、《终结者》中的科幻人物形象、科幻怪虫、人体骨骼结构以及解剖学角度的人体结构,都融入了自然科学与仿生学的高科技理念,《007》中的电子设备植入服装中都成为重要的智能化主题。此外还传达了一个重要的讯息,纺织服装业的许多新发展将更多通过生态学途径获取灵感。智能化服装成为近年来许多企业研发的重点。专家预测智能服装未来就将成为时尚潮流。
(七)服装中的仿生元素
仿生造型的艺术设计,遵循科幻感构成规则以及情感表达,以自然界万事万物的“形”、“色”、“音”、“功能”、“结构”等为研究对象,有选择的在设计过程中应用形态结构、外部造型、动作,甚至其神态这些特征对生物进行模拟,来展现科幻电影服装设计特有的仿生设计语言。
在科幻电影《阿凡达》中对自然界中,生物的研究,将其合理而优美的造型、图案以及机能结合到服装设计中,影片《蝙蝠侠》中的猫女通过闪亮的黑色塑料紧身衣与眼罩,形似猫爪的手套以及《守望者》中以蝙蝠的型、色为原型,塑造的武士般坚硬铠甲,更为夸张地塑造了介于人兽之间的形象。
(八)服装中的时尚元素
时尚与电影的联姻似乎进入了一个时尚主导的时代――任何相关或不相关的东西都开始与之发生联系,而搬上银幕似乎是最有效的方式。《星际迷航》中的身着块状细节银色小礼服,银色项圈和手环与礼服的涂层相呼应,再加上紫色短发,为极简的服装廓型增添未来主义时尚风格,同时也把现实奇幻、未来先锋的超前元素得以完美体现。《第五元素》中呈现了200年以后的丰富想象力;女主角一身紧身皮装,充满了性感与野性的冲击;
男主角是简单的风衣内穿T恤的硬汉形象,充满未来色彩。主角盖瑞欧德曼半边光头,身上有点希特勒式的服装就运用了胶质的材料,外带反五彩光的效果,各种富有未来感的服装跃然而现,与整个故事题材相一致。这些影片的一炮打响,除了与环境场景 和故事情节的引人入胜有关,更因其风格独到的服装设计。电影与时尚,这两个文化圈不断地互相渗透与融合。
如果说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科幻电影则改变了人们对未来的认识,对社会问题与技术发展的关注最终落实到人的物质形态与精神境界的突破。科幻电影服装刺激着人们的感官世界,其表现的事物,经常作为现实生活仿效的对象,甚至成为一种时尚的象征。在黑客帝国电影公映后,影片里主人公用的手机受到欢迎,在厂家应影迷的要求下,专门开发了这种样式的手机产品推向市场。黑客帝国电影中男女主人公所穿的具有科幻感皮衣也在影片公映后,也得到了国际和国内市场广泛的流行。
以上这些使我们看到了一种科幻电影与人们生活的互动。人们在成为具有极大商业潜力的消费对象时,同时也呼唤起了人们对未来的关切和现实的反思,而其中一些超前的、具有开放性思维的元素和服装穿着方式,在当今社会也更容易被人们接纳。
从独特视角解读科幻电影服饰语言元素,也就从另一层面更加深层次的揭示了不同于以往的着装意识形态和衣服的形式。从文化上对科幻电影服装进行研究,不仅具有一定的创新理论价值,而且对现代服装产业也有某种借鉴价值。同时它也可供高等教育及服装设计、影视设计专业人士参考,对专业教育的理论发展起到促进性作用。我国科幻电影服装产业可以说是一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挖掘其商业潜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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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家电下乡政策的深入,各种大功率的家用电器出现在农民家庭之中,农村用电量迅速的增长,电网的用电压力也不断的增加,进而出现了 低电压 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新农村的建设,因此,必须对农村电网进行治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电网“低电压”现象治理的研究与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伴随着国家系列惠农政策的落实及总体经济实力的攀升,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增长,这使得近年来农村的用电量不断攀升。但长期以来,国家将大量建设资金更多地投入到电源和骨干网架上,对农网建设的重视力度不够,甚至农网入户低压网络由农民自行集资建设,这使得农村电网线损大且高峰负荷时线路末端电压低,极大地影响了农网用户的用电质量。
第一,三相不平衡。农村居民用电的季节性比较突出(夏季和冬季是用电高峰期),加上农村养殖业和种植业的快速发展,农村用电量大幅度增加且每日用电高峰主要集中在17:00-23:00这段时间内。在用电高峰期,部分配电变压器达到满载或过载运行,加上农网改造资金不足而造成大多配电台区不能依托三相四线来调节负荷平衡,最终导致单相线路的负载较重而产生“低电压”现象。
第二,线路设施老化。受到投资规模限制和历史局限性的影响,一、二期农网改造工程(上世纪末启动)的工程建设标准较低,如10kV主干线路大部分采用LGJ-50型导线,配电变压器容量以30kVA和50kVA为主,分支线路基本是LGJ-35型以下的导线。经过长时间的运行,目前相当比例未经二次改造升级的线路设施已经老化,线径普遍偏小且线路电压损失大,远远不能满足目前日益增长的农村用电需求而产生“低电压”现象。
第三,无功补偿容量不足。以往农村用电负荷以纯阻性的负载为主,如今转变为以电动机、空调、电磁炉之类的感性负载为主,加上农村电网位于电力系统末端,无功电源本身先天不足,大量无功功率被感性负载消耗殆尽,使得农村配网功率因素偏低而产生“低电压”现象。
第四,其他原因。变电站母线、配变出口端电压虽然处于合格范围,但尖峰负荷时变压器分接头没有调整到高位,因负荷过重而造成末端低电压;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推进,使部分村庄地理位置产生变迁,低压线路延伸后原配电台区未能同步移位,导致原有配电台区布点偏离了负荷中心而产生“低电压”现象。
2.1强化电压质量的管理,确保电压稳定
供电企业建立和完善“农村电网低电压”治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如《低压台区三相负荷不平衡管理办法》、《电压与无功管理考核办法》、《低压台区错峰用电管理办法》、《电容器投切管理制度》、《电压无功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等,对农村电网线路电压合格率指标实行严格的管控,明确电压合格率责任单位并定期对电压合格率的完成情况进行公布。
此外,供电企业要切实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工作,对用户负荷特性进行重点分析,构建“低电压”用户档案。在用电营业普查工作结束后,供电企业要根据普查结果对相应线路进行改造,对台区内超负载严重的变压器进行更换,对无功补偿容量不够的用户下达整改通知,以此来解决相应用户的低电压问题。
2.2三级联调技术
三级联调技术治理低电压问题时,首先需要建设电压监测网络,通过对电网运行监测数据的多维分析,来为相应的联调方案提供及时、完整和准确的依据;另一方面采用调整三相负荷不平衡及低压用户负荷错峰等管理手段,来消除低电压现象。将三级联调技术应用到农网低电压治理时,具体包含如下方面:
(1)一级调压。一级调压针对变电站,主要调节主变分接头的位置和投切无功补偿电容器。监测中心及调度人员通过分析接收到的数据来调整有载变压器档位进行调压,但是改变变压器的分接头只能改变无功分布状况,却不能增减系统的无功,因此需要配合投切无功补偿电容器。
(2)二级调压。二级调压是针对农网10kV线路,可解决馈线的低电压问题,通过在线路装设馈线自动调压器以及无功补偿设备进行配合调压。SVR馈线自动调压器是一种可以自动调节变比以保证输出电压稳定的装置,它是通过改变分接开关位置以改变自耦变压器变比来调整电压的。它可以最大在30%的范围内对输入电压进行自动调节,尤其适用于电压波动大或压降大的线路,将其安装在馈电线路的中后端,将有效减少线路的线损;此外SVR馈线自动调压器也适用于主变不具备调压能力的变电站,将其安装在变电站变压器出线侧,以确保出线侧母线电压合格。
(3)三级调压。三级调压主要是针对配电变压器,亦包括调节有载调压变压器的分接头位置和投切无功补偿电容器。
2.3其他治理措施
(1)加强用电宣传,开展助农用电安全系列活动。农村用电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如在春节插秧等农忙季节呈现农用机械用电的高峰,因此要在辖区所属的各供电所成立支助农服务小分队,在灌溉、插秧、农闲等期间,走进田间地头、集市、敬老院、排灌站、五保户,为农民解答用电难题,提供贴心式用电服务,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用电观念,避免集中用电造成电压质量低。
(2)加强线路的无功建设和运行维护。供电企业要加强线路的无功建设,对高、低压无功设备容量进行合理的配置,确保高、低压无功设备的可用率在96%以上;对无功设备的运行管理进行规范化,加强无功设备的夏季和迎峰度夏前的检查维护,对超期运行或损坏的外熔断器进行更换,对串抗率配置不合理的无功装置等进行合理的改造,提高并联电容器的可靠性。供电企业要切实提高无功设备可用率,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密切监视电容器的运行状况,强化无功补偿装置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加强对无功优化控制系统的管理;根据地区负荷的实际变动来积极调整线路的运行方式,充分利用无功优化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的检修计划,确保检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无功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装置进行检修和维护。
笔者认为,农村电网“低电压”现象题并不是无法解决的,只要我们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入手,针对低电压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就一定能够实现农村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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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结合时代特点,对汉语言文学信息化结合应用性进行分析探讨,主要分析汉语言文学信息化结合应用的重要性,针对汉语言文学信息化的现状,提出加强汉语言文学信息化结合应用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汉语言文学信息化师资力量
汉语言文学作为研究我国文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社会科学价值和人文价值。另外,汉语言文学的特殊性,决定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向应用型人才发展的难度,尤其是在面对当下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下,这就需要做出必要的改革,适应信息化社会的要求。
汉语言文学作为我国的一门古老学科,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成果,是中华民族文明的结晶,对我国的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指导社会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规范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语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教学模式和方法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传统的教学形式过于呆板,只限于知识的单向传输,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信息化时代对教学发展的需求以及多元化时代学生对自身发展的需求,显然不能适应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要实现教学方式上的转变,树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将信息化与汉语言文学进行有效地结合,自觉地引入创新教学方法,推进现代化教育的发展,形成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启发他们的智慧,培养他们的专业兴趣,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作为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都具有较好的文笔、活跃的思维、高雅的气质以及丰富的内涵,可以胜任多样化的工作,比如编辑、创作、文学评论以及发展文化产业、行政管理等,就业面相当广泛。因此,必须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有效地将自己所学的知识与技能结合,加强汉语言文学信息化结合应用,形成自己独有的知识结构体系,并应用到工作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将机遇转变为优势。
教育的宗旨提高国民的人文素质,深刻影响人们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决定人们的精神取向。从某种意义上说,汉语言文学信息化结合应用,避免了传统教育中的弊端,加强了本科教育与人文教育。
从我国汉语言文学信息化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汉语言文学实施了信息化,但是仍旧只是流于表面形式。而且一些学校也建立了汉语言文学信息化基地,加强了汉语言文学与信息化的结合应用,但是由于受到办学经费的限制,再加上缺乏政府对其的高度关注,所以汉语言文学信息化基地建设只是形成一种低层次的结合,并没有实现其根本效益,进而这种形式下的结合缺乏有效的动力,难以实现汉语言文学与信息化的紧密依存、互助互利、有机融合,从而制约了汉语言文学信息化的良性运行机制的建设。
从某种角度上讲,教育的职责和使命就是培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而这也是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就要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的全面发展,从而来实现教育的根本目标。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完善教育的过程。为此,在汉语言文学教学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知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注重学生的专业理论与专业知识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发展。但是我国的汉语言文学信息化教育并未达到以上这些要求,进而影响了学生能力的发展,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才发展的需求。
目前,大多数学校的汉语言文学信息化课程安排与教学计划存在很大的冲突,由于课程安排与教学计划的高度不协调,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汉语言文学信息化的学习,进而无法遵循教学规律的发展,影响了汉语言文学与信息化的有机结合。
在当前这个知识信息化时代,对人才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学校要注重学生的知识、能力、素养的统一协调发展,加强汉语言文学与信息化的有效结合,确立人才培养的目标,以社会对人才发展的需求作为入手点,一方面要让学生掌握相关的汉语言文学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提高学生的信息能力,构建汉语言文学信息一体化教学模式,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教育课程改革,拓宽获取信息渠道,丰富教学资源,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在当前的形势下,要加强教育改革,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管理上的柔性化,让学生的选择余地更多,注重实践教学和体验式教学,比如当下的工学合作教育,这样可经有效地增强教学效果,提升教学的实效性。与此同时,还要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加强“空白”艺术在汉语言文学信息化教学中的应用,让学生自主安排、自由选择,加快我国汉语言文学专业教育的高效化、自主化、信息化、研究化,培养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学校要注重汉语言文学信息化结合应用,加大对师资力量的投资力度,聘用一些应用型的教师,促进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型发展,面向全社会的发展,培养出既懂专业理论又拥有较强应用能力的人才,从而使人才的发展更贴近社会需求。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汉语言文学信息化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汉语言文学信息化结合应用,主动和时代接轨。
[1]薄守生.古代汉语教学的困惑与思考[J].中国大学教育,2007(7):67-68.
[2]于湘婷.从法国对法语的保护看中国汉语教育的现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6(5):84-85.
[3]李鹏.中国汉语教育的现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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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是学生们向往的美好象牙塔,学生们不仅仅可以在这里学到非常有用的知识与交际能力,更加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英语作为世界主要的交流沟通语种,一直都是作为大学的基础课存在的,但是由于英语语言在学习的时候常常出现学习的僵化现象而使得教师与家长尤为的关注。
综上所述,英语的僵化现象是在教学中不可避免的,只有让教师、学生以及学校多方面配合才能塑造出完美的学习环境与良好的学习习惯,让学生爱上学英语,从根本上解决僵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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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辞令指的是在外交活动中谈论较尖锐或较敏感的问题时所使用的经过慎重考虑的措词。一般来讲,外交辞令是一种正式、保守、准确的说服性语言,但出于说话者的立场和语言表达的策略需要,说话人常常故意使用一些含糊其辞的言语,保证发言稳妥、严谨、灵活、礼貌和高效,以达到最佳交际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外交活动顺利进行。中国外交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人物周恩来,在外交场合中恰当地运用语用模糊,使其话语得体、适当,具有超凡的言语魅力。本文从顺应论的视角对周恩来的外交话语中的语用模糊进行分析。
物理世界主要包括时间和空间的指示关系。就时间而言,它包括事件时间、说话时间和指称时间。空间指示即地点指示关系,它包括绝对空间关系和参照指称对象的相对空间关系[5]。采用模糊语言这种策略顺应物理世界就是避免第三者的干涉和参与。
1960年4月下旬,周恩来与印度谈判中印边界问题,印方提出一个挑衅性问题:“西藏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吗?”周恩来说:“西藏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远的不说,至少在元代,它已经是中国的领土。”对方说:“时间太短了。”周恩来说:“中国的元代离现在已有700来年的历史,如果700来年都被认为是时间短的话,那么,美国到现在只有100多年的历史,是不是美国不能成为一个国家呢?这显然是荒谬的。”
在周恩来的反驳中,在语言策略上对物理世界做出选择顺应,用了两个时间的对比来否定对方的观点。700年与100年相比较,要否认700年而承认100年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其结果是承认100年就得承认700年这个事实。坚定立场都包容在寥寥数语的含蓄表达之中,充分显示了模糊语言妙不可言的表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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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教育程度、职业是影响语码转换的三个重要因素。由于语言要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交流,话语信息的生成、传递、理解都要依赖于社会心理环境,所以人的语言能力和言语能力会受到各种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一些变化。Wardhaugh曾说过“年轻人通常是大多数语言变化的前锋”。这是因为年轻人的语言有活力、生动而又富于创新,他们既能创造一些新颖的表达方式,又能很快接受这些独特而又新颖的语言符号。而且在从众心理的推动下,在语言变异的环节中就形成别人说什么我就说什么,别人怎么说我就怎么说,别人发明运用什么新词我就跟着效仿,否则被视为落后的心理,也就是这种心理极大推动了语言差异的扩散和发展。乃至激发出更进一步的语言演变,而生活中很多新奇的、时尚的东西都来自经济更发达的使用英语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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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全文如下:
平等,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之一,它与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息息相关。“至少自法国大革命之后,平等一直是世界各国普遍拥护和追求的价值理念。”然而,就业歧视却损害着平等,威胁着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就业歧视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平等权,阻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其危害已经引起了我国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里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确实,就业权不仅是获取物质保障所必需的权利,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十七大报告还指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要保证公民就业,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达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便少不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法律是维护平等的重要力量,维护平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规制就业歧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现阶段,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龄歧视
纵观当今的招聘广告,不难发现企业招聘员工,招聘条件几乎都是统一模式:男,35岁以下,或男女一律35岁以下。这让众多35岁以上的求职者望职兴叹。
(二)身高歧视
几乎所有的招聘,都要求男性身高1.65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众多求职者因此被拒之门外。
(三)性别歧视
很多企业招聘员工时将女性拒之门外。在同等条件下,除非女性应聘者特别优秀才会考虑。
(四)经验、经历歧视
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有对经验的要求,使得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人才望而却步。其实,有些职位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对于有过污点的人,就业道路更是遍布荆棘。
(五)学历学校歧视
有很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学历的要求动辄以硕士、博士为硬性标准,但实际上所需人才的岗位有专科学历就足以胜任;有的企业对名牌大学情有独钟;而有的企业则偏爱“海归”.
(六)户籍地域歧视
现在各大城市都有许多工种不允许外地人涉足,也就是户籍歧视。在一些行业管理、财会等岗位限制使用外地户籍的人员,地域限制也相当严重。
(七)容貌歧视
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成绩好的。许多女大学生为了找工作甚至拍摄写真集以“扮靓”简历。
(八)健康歧视
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者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经引起全国的强烈反应。
就业歧视,形形色色,数不胜数。除了上述种种歧视表现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五花八门各种歧视,比如经验歧视、姓氏歧视、血型歧视、婚姻歧视、过往收入歧视、基因歧视等等。种种歧视,令人膛目结舌。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劳动平等权的保护,制定了大量规范性的文件,包括《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及一些行政法规。纵观我国现行有关就业的法律规范,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是我国宪法、劳动立法确立的一项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就业的整个过程。
平等就业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既是权利的话语,也是经济的范畴。在我国,本身就比较“幼稚”的平等就业权制度面临权利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短缺的困境。主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公平、有效地推进平等就业权制度的市场机制,这与我国劳动力市场还不健全关系紧密;缺乏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相关立法、司法和执法制度还比较脆弱。第五,现行平等就业权制度最终无法有效承载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功能。整体而言,我国平等就业权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政策立法上,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实践机制上,都是后进的和脆弱的。同时,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我国平等就业权制度最终无法承载其应有的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功能。?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是就业歧视泛滥成灾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就业机会平等的保护显然不足,而且现行法律规范的大多是就业过程中的歧视现象,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我国当前规制就业歧视的立法体系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制就业歧视的立法,规制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之中。论文格式在形式上,这些法律规范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具体而言,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1.国际公约
我国已经先后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等一系列反对歧视(就业歧视)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中有关追求平等、反对歧视的法律精神,对我国国内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2.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是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我国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宪法该规定应有的题中之义。《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是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中一个总括性的规定,它为整个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建构定下了基调。《宪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公民获得工作进行劳动是每个有能力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无故予以剥夺。宪法中这些法律规范是所有反就业歧视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是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3.法律
我国多部法律包含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继承和发展,该法除了在第3、第25、第26条对禁止就业歧视方面作出总体性规定外,还在第27条规定了就业男女平等,第28条规定了民族平等,第29条规定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第30条规定禁止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第31条规定禁止对农村劳动者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可以说是在新世纪里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一项新成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规定禁止对残疾人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3、24、25条规定禁止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劳动合同法》第21条,也做了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
4.其他法规、规章
为保护特殊人群的平等就业,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禁止对他们进行就业歧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残疾人教育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也有类似的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各种规章,也有大量的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比如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民政部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等。
(二)我国规制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
如上所述,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几乎没起到任何作用,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就足以说明这一点。比如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一案、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健康歧视一案,最后都不了了之,受到歧视的公民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救济。可以说,这些法律规定等同于虚设,现实生活中,各种就业歧视愈演愈烈。这其中虽然有政治、经济、社会观念的因素,但也有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1.就业歧视适用范围过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就业歧视种类,但采取的是穷尽式列举的方法,其禁止的歧视只包括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宗教歧视四类,远远没有涵盖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大量存在的其他各种歧视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对《劳动法》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有所发展,如第3条在列举的时候有个“等”字做为兜底,同时还规定禁止对病毒感染者、农民工二的歧视,但其立法实质并没有超出《劳动法》,还是不能概括各种歧视种类。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种类的规定更没有超出这两部法律。
(2)我国现有的有关就业歧视法律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对处于求职阶段的求职者与招聘阶段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却很少涉及,而现实生活中的就业歧视现象更多地出现在招聘阶段。
(3)我国对就业歧视的规制,主要规定在劳动法这个部门法中,但现实生活中在公务员领域还存在大量的就业歧视,这些歧视种类就没有法律直接进行规制。
(4)对于未来的歧视种类没有前瞻性的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在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后面象征性的加了个“等”字,但这基本上没什么实际意义。对于未来的歧视种类,如基因歧视等,应该有一个前瞻性的规定。
2.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纵观我国对就业歧视的规定,它们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比如说只原则规定禁止就业歧视,规定禁止的歧视种类,至于什么是就业歧视,怎么认定就业歧视,就业歧视纠纷解决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等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确没有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这无疑给实践中具体操作带来困难。如《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都规定了同工同酬,禁止性别歧视。但对什么是同工同酬、性别歧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定缺乏具体判断标准。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断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3.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
(1)缺少司法救济途径。
就业歧视没有纳入到劳动争议范围。不论是原来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还是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并不包括就业歧视。因此,就业歧视的受害者无法根据劳动的规定寻求救济。
现有民事诉讼法律也没有对就业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就业歧视的受害人无法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行政诉讼也没有将就业歧视纳入管辖范围。这样,就业歧视的受害者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而获得救济,而司法途径一贯认为是公民权益最后的一道防线,连司法途径都不能保证就业歧视的受害者获得救济,很难想象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2)行政途径也不能提供救济。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加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就业歧视的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就业歧视现象并没有得到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应有重视,没有被单独作为一项违法行为来看待。其次,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性,对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建设不是特别重视,投入十分有限,很多地方的劳动监察机构的经费无法得到保障、人员配备不充分、硬件设施跟不上,无法很好地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导致受歧视的劳动者无法获得充分的行政救济。
(3)宪法不能提供救济。《宪法》中有明确保护公民平等权和劳动权利的条款,其应该是具有最高规范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很多侵犯公民宪法平等权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及时清理和制止。这些规定一方面是就业歧视现象在法律上的体现,另一方面又是维持现有就业歧视现象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原因。比如说户籍歧视,多规定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各种规章之中。我国目前没有宪法诉讼制度,受户籍歧视的劳动者也无法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宪法诉讼。
4.缺失具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总观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有关的法律法规禁止就业歧视,但遗憾的是对于歧视者却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12章专门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没有直接涉及到因就业歧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该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劳动部门可以发出警告,责令其改正;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又有很大的困难:首先,歧视受害者没有获得赔偿的有效途径。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司法途径来对受害者进行救济,即使受害者有损失,也没办法获得赔偿。其次,赔偿的数额难以计算。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各种规定分散在众多的法律文件当中,不成系统。对于因受歧视而产生的赔偿数额根本无法计算。其他法律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类似的关于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都没有什么可操作性。现实也证明,从来没有哪个受害者因为上述规定而获得有效的赔偿。
(三)《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就业岐视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对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了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何适用,司法实践中,当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即可,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劳动者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要视用人单位最终的请求而定。因为二者不可并存,只能由当事人选择其一。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新用人单位招用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对于新用人单位招用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并未提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漏洞与就业的岐视。
(一)科学界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制定就业歧视的认定规则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都没有对什么是就业歧视和怎么认定就业歧视作出规定,这给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带来了不便。因此,反就业歧视专门法首先要对就业歧视进行界定。考虑到我国己经加入了《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该公约,把就业歧视的界定为:“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合理和合法的依据,而基于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宗教、社会出身、外貌等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行为,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求职者的就业平等权或雇员的平等待遇权。”
在科学界定就业歧视概念之后,也要制定就业歧视的认定规则,以方便实践中的操作。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某类公民不能获得与其他公民均等的就业机会;就业机会的不均等是用人单位基于特定的原因而人为造成的;用人单位对特定类别公民的偏见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与公民某种机会的丧失或减少有因果关系。当然,法律应规定豁免情形,允许用人单位基于真实职业资格等原因对自己的行为提出合理的抗辩。
(二)立法模式的完善
立法模式问题就是指反就业歧视立法,是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还是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从世界范围内考察,一些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取得良好成效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香港、台湾,都制定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相比而言,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有关规定则相当分散,其规定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当中。这种立法模式给反就业歧视工作带了很大的难度,让人无所适从。
1.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内容复杂,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特性。比如对于就业歧视的范围、种类、标准以及例外等,都需要作具体的规定。而目前我国这种分散的立法难以达到有效反就业歧视的目标。目前的立法规定,仅在有关法律中以区区几个条款进行规定,就只能限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种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对规制就业歧视的意义不大;而如果作详细具体的规定,将会使这些有关法律的结构失衡,不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2.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调整范围等等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分散在这些法律中,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第三,目前的反就业歧视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或者说根本没有被执行,即使现有规定基础上进行完善,用人单位基于惯性,对于完善后的规定也不会认真去贯彻执行,目前的执行状况会大大影响完善后法律的执行。
因此,在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方面,应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立法。
(三)规制就业歧视专门立法主要内容的设计
1.明确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的适用范围。
很显然,目前我国对就业歧视的规制,主要规定在劳动法这个部门法中,但现实生活中在公务员领域还存在大量的就业歧视。这些公职领域内的就业歧视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就没有法律直接进行规制。因此,反就业歧视应该立足于全体公民,以保障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基于此点出发,从适用对象而言,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应适用于全体有就业能力的公民和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公职单位;从适用的时间而言,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适用于整个就业过程,即从招聘到正式工作,一直到离开用人单位。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明确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我国《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中有关规制就业歧视的规定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歧视者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现有法律对用人单位因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规定太低或者说根本没有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感受不到法律的威力,在实践中为所欲为,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大部分出于谋求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劳动法的处罚力度不足以威慑用人单位,他们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他们的违法成本。其次,对严重的歧视行为,法律规范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之,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得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没有保障,也使劳动法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在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中,就应该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规定更为具体、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在反就业歧视法中,主要的民事责任承担者是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应当依据反就业歧视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这是最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责任形式。民事责任内容可以包括停止歧视行为、返还工资或支付相关待遇、录用、复职或晋升、惩罚性赔偿等。
(2)行政责任。负责执行反就业歧视法的专门机构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提起平等就业权的侵权之诉,另一方面可以定期与劳动监察部门沟通,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对于拒不纠正者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反就业歧视法,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就应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主要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它既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要对用人单位判处罚金,即实行“双罚”制度。
3.实施纠偏行动。
纠偏行动,或称肯定行动、积极行动、纠正歧视行动、反向歧视等等,是“企图消除现存的和继续存在的歧视、纠正过去存在的歧视带来的久托不散的负面影响、并且建立制度和程序以防止将来出现歧视的一系列活动。”纠偏行动“在本质上是把因依某种根据而存在但却处于不利境地的个人或团体作为受益对象,予以特别的关怀而给予法律、政策或措施上的优待。”对我国而言,在立法中采取纠偏行动显得特别有意义。由于我国长期存在大量的就业歧视现象,一些在就业领域内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长期没有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平等待遇,他们不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并分享社会果实,从而在竞争的“起跑线”上就处于劣势,而且这种情况还将延续到其下一代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采取所谓绝对的平等原则,那么这些受到歧视的公民将得不到实质上的平等,就业歧视立法也不能取到最大的效果。因此,在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中,就应该采取纠偏行动,对那些受到歧视或处于劣势的公民进行特别的立法关照,以保证达到真正平等。
(四)废除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歧视性规定
立法不仅是制定新的法律,还包括废止现有的法律。“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废止现存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就属于“变动”法。由于一些制度性的原因,我国法律规范(主要是一些法规、规章)存在着大量的歧视性条款,这些规定限制着公民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属于歧视性的规定。如果不废止这些规定,则反就业歧视专门法的执行就存在很大的障碍。因此,立法机构一方面要制定新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同时也要清理那些存在歧视性规定的法律法规,为将来反就业歧视法的执行扫除障碍。
总之,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现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对日益泛滥的就业歧视几乎无能为力。因此,要消除就业歧视,就必须对现有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进行重构。
本文认为,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要在反就业歧视的具体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要彻底改变以往相关立法的原则性、抽象性,要科学界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制定就业歧视的认定规则,明确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的适用范围,明确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还应该规定真实职业资格等豁免情况和实施纠偏行动;在司法层面,必须将就业歧视产生的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围,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执法层面,必须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处理和就业歧视有关的纠纷,为受害者提供一个行政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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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言歧义
语音是语言表达的外在表现,是语言形成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正是因为语音是语言形成的基本内容,又由于语音在组成要素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和类似情况发生,从而导致了
英语语音在表达出来时,会形成歧义的现象。在英语标题的某些句型、习语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读法。但是,这些语句的读法音位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言语的语境、说话人的心理、个人习惯、话语题材等多种因素;音位特征的变化常常影响言语的意义和交际功能。
例如在缺乏特定语境的情况下,由于语音形式的局限性,该句即可能被理解为 YAO MING had a grade“A”.也可能被理解为YAO MING had a gray day,从而造成语音歧义。
2、词汇歧义
词汇歧义指的是当一个词具有不同的语法功能或者不同的意思就会形成歧义。词汇的歧义与短语的歧义具有相同之处,两者都可体现修饰语与中心词的结构关系。尤其是合成词,与相应的短语都含有相同的要素,其前项表示突出特性、功能、形态等,与一般定语相似。比如:a cover girl(封面女郎)是a girl or woman whose picture illustrates cover of magazine,etc.前缀和后缀也为词干增加语法或语义特征;再如:A Celebrity finished the race last Friday.由于race的多义性,句中的“finished the race”可能被歧解为“参加了竞赛”和“消灭了那个种族”两种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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