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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包含两个组成部分,即为现代唯物主义和现代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包含两部分内容,科学社会主义革命理论(即政权理论部分),科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析中国梦视野下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思想根基和精神动力,文化在中华民族历史长河中承载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构成了民族的血脉,它给予了人民充实的精神家园,传统文化就在中华民族漫漫的历史长河中被创造了出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飞跃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步迈出了民族复兴的关键一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飞跃实现了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开启了实现中国梦的辉煌历程。
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实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为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为我国的革命开启了一条光明的道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国革命和现代化进程中,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两大理论体系两大理论成果,在文化建设上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文化发展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促进了我国传统文化向现代化方向的转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在科学理论上的提炼和升华,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实践中,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因此也向前一步步推进。目前,我国的发展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为早日实现中国梦,党面临着一把“双刃剑”,有发展机遇的同时,还面临着风险挑战,这些使得我国必须加快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进程,结合中国具体实际让马克思主义有新的内涵精神,集思广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
2012年11月29日,同志带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参观中国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基本陈列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2013年3月17日,同志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进一步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中国梦”不是党中央心血来潮喊出来的口号,而是依托中国当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反应,以下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梦”。
中国梦为我们中国社会的奋斗赋予了深刻的意义,我们通过鼓励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来实现社会的发展进步,中国梦是一个奋斗目标,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伟大理想。中国梦是可以实现的伟大梦想,团结就是力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凝聚全民族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提出也显示了我党对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的创造性改变,用简单的“中国梦”三个字高度归纳概括我党今后实际行动的指南,更加体现了它的中国化特征;中国梦是口号,是标杆,它的提出让我们的社会意识到当前社会的不足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许,中国梦为我国今后的改革创新发展树立了伟大的精神旗帜。
中国梦的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通俗的讲就是我国56个民族,13亿人民团结努力,拼搏向前,共同坚守过上更好生活的理想,把祖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国家的繁荣昌盛。中国梦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梦,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梦,每个人都有追求和享受幸福生活的权利,实现中国梦,创造全体人民更加美好的生活,中国梦指明了中国未来的前进方向,这种认识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和信念追求的结果,是继往开来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一)中国梦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奋斗目标是实现物质极大丰富,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建立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与我国现在提出的“中国梦”其实是内在契合的。实现中国梦,就是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的必然需要。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到如今同志提出的“中国梦”都一步步升华了马克思主义理论,都反映了党领导人立足于中国具体实际,提出的与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的科学理论,只有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鼓励带领全国人民不懈努力、攻坚克难,才能够在中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
(二)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必要性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要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和接受,实现中国化是必不可少的,需要从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中汲取营养和智慧。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有其深刻的必要性:第一,二者的结合是解决中国面临当前现实问题的需要;第二,二者的结合是中国人健全自身发展的需要;第三,二者的结合有利于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四,二者的结合可以促进中国传统文化转向现代化发展。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在文化问题上,不同文化间的冲突与融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博采众长,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同时,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间的一致性和互补性也为二者的结合提供了依据。一方面,二者虽有差异但不存在根本的对立冲突,两者在物质观、辩证法、认识论、历史观及社会理想等方面,都具有相通性;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的悟性思维、主体修养论及人生哲学都可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三)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内在贯通
1.马克思主义必须结合传统文化,实现民族化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实现其民族化能更容易被普遍民众迅速接受和掌握,马克思主义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用中国人自己的文化心理和思维方式灵活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优秀文化为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其能够在新时期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达到新的历史高度,让马克思主义越来越中国化,越来越具备群众的活力,得到广泛共识。 2.中国传统文化需要马克思主义的改造
中国传统文化曾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随着新的历史时期的到来,传统文化需要汲取新鲜血液,实现现代化转型。用马克思主义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价值的内容进行改造,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克服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大力倡导民族先进文化,坚决抵制落后腐朽文化。马克思主义改造中国传统文化,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立足于现代化实践的基础上,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改造中国的传统文化,让它具有中国人民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
(四)实现“中国梦”确定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奋斗目标
“中国梦”不仅寄托着广大人民群众和中华民族奋发向上的意志情怀,更昭示着中华民族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崇高理想,它为正在前进中的中国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同时也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任务及方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梦是中华民族复兴之梦,承载着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艰辛探索的伟大历程。实现中国梦是要坚持在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推动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我们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的成果,为回答实现中国梦的实践过程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当前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从根本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实现“中国梦”,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
过去我们的祖先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传统文化,曾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过去中国的社会文化受到历史条件的局限,会存在着缺点和不足,所以需要马克思主义对其进行扬弃,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一定要积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批判和发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中国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结合起来,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其中包括了新民主主义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二)促进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
过去的历史告诉我们,在中国传统文化转型问题上,“全盘西化”是行不通的。当下,“中体西用”、“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已被大胆提出,文化转型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广大人民共同智慧的结晶。马克思主义产生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是在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代产生出的理论体系,而中国传统文化是古代先人依托小农经济,在生产生活中对过去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是封建社会里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使得马克思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的科学,更加的丰富,因此马克思主义实现中国化能更好的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一定社会时期政治和经济的反映一定社会时期的文化,所以,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而实现的。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是一个相互学习、相互渗透、相互交融的过程。“中国梦”视野下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今时代特征相结合的过程,马克思主义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中国传统文化又为马克思主义提供相应的文化载体,为实现“中国梦”提供理论和现实基础。“中国梦”是与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的科学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发展新阶段提出的新的理论贡献,基于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需要一个交流融和的时代价值需求,需要其在当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中国梦”恰好就是这个融和的时代价值需求和最佳成果。“中国梦”作为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然选择,它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更是对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总结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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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国梦 视野下,当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了更深厚的平台。用 中国梦 引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当代 90后 大学生的实际状况,积极探索创新教育途径,以期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向着更为理性、科学和务实的方向发展。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梦”视野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梦”视野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探索全文如下:
摘要:“中国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当代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中国梦”对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挥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与大学生的理想信念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中国梦”是国家、民族、个人三位一体的体现,本文针对“中国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联系进行探析,并提出“中国梦”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举措。
“中国梦”由在2012年11月29日《复兴之路》的展览活动中首次提出来。自此之后,中国掀起一股“中国梦”的热潮。“中国梦”实际上是根据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历史经验所高度凝练出来的理想蓝图,它是凝国家、民族、个体的共同理想于一体的科学内涵,是优秀的共产党人依据历史的规律和时代的发展所积淀出来的时代思想。
“中国梦”的三个组成部分,“国家富强”是根基。在这里,国家的富强不仅仅指代一个国家财富的多少,更是在此基础之上的国防能力和文化影响力,即所谓的“硬实力与软实力”。一个国家的经济只有与文化同步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国梦”是一个宏伟的目标,一个前进的动力,“中国梦”不仅是中国精神的体现,也代表着一种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只有将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团结一致,才能使国家不断繁荣昌盛。说:“‘中国梦’不仅是民族的梦,同时也是个人的梦,二者相辅相成,紧密联系在一起,缺一不可”。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强调:“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1]。
(一)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觉悟,发展和完善大学生的道德品质
思想政治教育能够使每个个体实现其某种需要和愿望,并从中体验得到愉悦之情和满足感,进而得到精神上的充实。“中国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方面要求人才的涌入,另一方面则是人才素质的发展和提升。大学生的整体素质的提升,有助于我们很好地理解“中国梦”的科学内涵、把握时代的脉搏和社会的需要,进而为中华民族伟大的明天付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二)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
思想是行动的灵魂,人们的行为总是受思想活动的支配,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政治觉悟、调整坚定正确道路的方向、提高自己的政治判断力、选择力以及政治参与积极性,形成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从而更好地把握政治生活。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在于社会政治意识的树立与培养,“中国梦”的深入开展,引导大学生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而发奋上进、积极进取。
(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教育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目前,高校对于大学生理论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大学生理论教育相对滞后所导致的大学生思想与学校管理机制的脱节、不一致现象。针对这种不利情况,就要求授课者根据当前学生上课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地调整,并突出理论教育的影响力。
“中国梦”的提出进一步扩大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授课内容,提升了思想理论的内涵和意义。“中国梦”的提出开拓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路径,有利于大学生提高自己的理论内涵。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授课过程中,要注意个人梦想、国家梦想、民族梦想的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特别要注重个人梦想的实现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间的关系。
(一)改善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内容,在教材中体现“中国梦”
大学是每个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最关键的时期,也是形成个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时期。我们要利用好大学这个大讲堂,为更多的在校大学生普及时代的最新热点,引领同学们在第一时间接触时代的脉搏。思政课程大多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主要内容,直到现在,“中国梦”的内容还未出现在思政教材中,作为高校的相关管理人员,我们要力图采取新的形式与手段及时有效地将“中国梦”的相关内容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之中。首先,就要求授课者要吃透“中国梦”内容的主要精神,明确其内涵以及“中国梦”的内容对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意义,并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阐释。“中国梦”也是当代话题的一个引擎,在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引导下,有效地理解“中国梦”的内容将其融入我们的生活之中并进一步推动时代的发展。同时要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当前的社会现状进行有效地批判,以期将中国梦“的相关理论与思想领域的现实问题进行完美的结合。
(二)增大师生沟通的频率,提升“中国梦”的教育平台
思政教育的实践体现于课堂上老师与同学们的沟通与互动之中,事实证明,师生之间的互动不仅能够较好的提升同学的注意力以及理解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使授课老师在交流的同时涌动出新的教学要点,正所谓教学相长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学生一方面经历集中、理解度提升,另一方面,老师不断闪现新的知识储备吸引更多的同学拓宽思维空间,这一刻两方都已达到授课的最高水平,从而对授课的质量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梦”正是由于其丰富的理论内涵、重大的实践意义成为高校思想教育课堂上沟通与聚焦的话题之一。在课堂上,授课老师要根据当前“中国梦”最贴近同学们的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有趣的分组对其进行多方面的讨论。在此过程中,授课老师要起着一种带头、引导的作用,不断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集中同学们的注意力以更有效的推进活动。
(三)在校园中普及“中国梦”,积极创造学习交流“中国梦”的空间,不断践行“中国梦”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进入课堂,还应该顺应时代的需要为“中国梦”的传播提供更多实践和实现的路径,将思想政治教育的推广工作与“中国梦”合理地结合起来,让在校大学生不仅只是听说过“中国梦”,还应进一步理解与践行“中国梦”。
授课老师可以将授课对象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并将大家集思广益的结果以“中国梦”宣传册的形式在校园中进行发放,提高同学们对于“中国梦”的关注度。也可以以采访的形式使“中国梦”更加贴近我们的生活,让同学们在说出自己心中“梦”的同时也能够意识到“中国梦”不是一句空话,不是实现不了的“空想”,它是能够实现并且能够推动时代和个人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要想使“中国梦”走进大学生的生活与学习,还可以举行关于“中国梦”的宣讲会,通过宣讲者所谈论的话题,使听众将“中国梦”与自身结合起来,纠正部分大学生对于“中国梦”理论的不解、误解等不良现象,从而激发同学们对于“中国梦”的认识并为践行“中国梦”提供可靠的指导方向。
任何理论的提出与执行都离不开实践者,大学生是推动时代发展和进步主力军。“中国梦”作为一种时代的价值观,对于大学生的思想教育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中国梦”以新的时代特征和理论内涵,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对于大学生价值观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高校老师要紧跟时代的需要,对大学生采取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不仅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梦”的科学内涵,还应调动自己的知识储备以提升同学们的理论素养。授课老师要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水平的教育。要将“中国梦”的理论精神内化为高尚的道德情操,成为同学们生活中的行为习惯,进而感染和带动身边更多的人践行“中国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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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年至1870年间,各个独立公国逐渐统一为意大利国大多数的民族主义理论皆假定欧洲为民族国家之滥觞。虽有争议,一般通常认为现代国家始自1648年之威斯特伐里亚条约。该条约开创威斯特伐里亚系统式的国家,即彼此互相承认主权与领土。签约国中,如荷兰合省邦联被视为民族国家,但德国并无对等情况,尽管神圣罗马帝国几乎据有当时全体说德语的国家。1648年,多数欧洲强权尚非民族国家。其他的看法为拿破仑启动民族主义,并使民族主义达到预料之外的程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网络民族主义视野下的公民表达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试论网络民族主义视野下的公民表达权全文如下:
摘要:网络民族主义是网络和民族主义的有机结合,以网络为平台,以民族主义为话题,公民的表达权在表达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对表达权的控制上与传统表达权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为保障和规范网络中公民充分行使表达权,应当从完善网络立法和公民表达权立法两个角度着手。
关键词:网络民族主义;网络;公民表达权;立法
(一)概念
“网络民族主义”,是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汇。这一概念首先在2003 年《国际先驱导报》所刊载的《京沪高速铁路撞上民族主义浪潮》的相关报道中提出。有学者认为,由于互联网成了宣泄民族主义情绪的场所,有论者将这种社会现象称为“网络民族主义”。有学者这样描述“网络民族主义”:以网络为平台,发表爱国主义言论,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以网络为“根据地”,集结志同道合者并采取反对日本右翼的具体行动。
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以及网络民族主义的发展,笔者认为,“网络民族主义”是“网络”与“民族主义”二者的有机结合的产物。换言之,“网络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思潮在网络时代借助网络这一平台,充分实现自我精神价值、诉求和目标的现象。
(二)性质
中国网络民族主义是一种新型的民族主义思潮,尚处于不成熟和未定性的发展阶段,其性质表现出多元化。
1.爱国主义的基础
从对网络民族主义概念的分析看出,网络民族主义的本质仍属于民族主义的范畴。从这一角度出发,中国的网络民族主义以朴素的爱国主义为其理论和表达体系的基础。
网络中爆发的大量言论和情绪,无论其表现出主观、偏激、激进,甚至是自相矛盾和攻击性,其出发点都是站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荣誉的角度,都反映出多数网络民主主义者对国家和民族的热爱和责任感。同时,大量客观、理性的分析言论和冷静、宽容的反应行为,表现出了大国风范,为网络民族主义确立了正确的航向。
2.极端民族主义的因素
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民族主义思潮中存在这样一些言论,如主张以中华民族利益、中国国家利益为中心,为此不借以侵犯、牺牲、践踏其他民族国家利益的手段来实现中国国家民族利益:或者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煽动对他国仇恨,并积极主张推行对外极端强硬路线,甚至鼓吹战争、复仇、杀戮、灭绝、残害等。
上述言论毫无疑问具有极端民族主义因素或具有极端性质。而这些言论对网民具有极强的冲击力和吸引力,极容易产生负面作用和影响。
3.公民表达自由的表现
互联网产生、发展之前,公民的表达渠道很少,知情渠道也未必通畅,因此网络的巨大传播能力使之成为了公民表达观点看法、参与社会政治最为便捷和普遍的方式,率先在虚拟空间中展开的讨论,转瞬之间可成为现实世界中放眼可见的民心民意。另一方面,民族主义不依赖烦琐、深厚的理论,其制造话题的扩张力和能量易于抓住公众的眼球,它与快速传播的互联网相结合,无疑成为一种天然“绝配”。
因此,借助网络这一媒介、渠道和平台,就民族主义话题充分展开讨论、辩论,积极表达个人思想、观点和诉求,成为了公民表达自由的显著表现。[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一)公民表达权的概念
关于表达自由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还有学者认为,表达自由是“指言论自由,但它比言论的自由涵盖面更广”,“其表达形式不限于由语言、文字形成的言论,还包括象征性语言,如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塑、音乐等艺术形象,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活动的标志、礼仪(如宗教仪式、团体集会的仪式)以及某些表达内心意愿的行为等等,都属于表达自由”。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公民表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保障和限制,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公开发表,表明思想、主张、观点等内容,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和侵犯。
(二)网络民族主义中公民表达权的特点
1.权利行使主体的特性
根据全球知名的盖洛普调查公司2004 年的调查结果可以推断,网络民族主义的参与者其基本特点是:年轻,以男性为主,文化层次较高;主要来自资讯发达的城市和地区,最有条件接触网络并最擅长通过网络表达观点;思维活跃,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表达内容的政治性
公民表达权的内容既有政治表达,也有非政治表达。网络民族主义中的公民表达权以民族主义为表达内容。
3.表达内容的复杂性
在传统媒介中表达民族主义的思想,由于涉及到言论责任承担的问题,表达者往往会有所顾虑。而由于网络媒介的匿名性,弱化了责任承担的考量,使得表达出的信息更加复杂化。主要表现为,一是民族主义的情绪更加彻底和真实,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也更加激烈;二是由于责任的难以追究性,从众心理被无限放大,众多言论缺乏客观和独立思考的品质;三是大量的极端民族主义言辞激增,不乏辱骂、暴力性的内容。
4.表达方式的多样性
传统的公民表达权主要借助书籍、报纸、杂志等印刷品和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介行使。网络为公民自由表达提供新型的平台,表达方式更加多元化。论坛、博客、播客、电子邮件、网络调查、网络签名、网络聊天工具,使得以民族主义思想为内容的文字、视频、图像、音频得以更加便捷、迅速、广泛地传播。
5.权利控制的弱化性
出版社、报社、电台、电视台等传统的主流媒体在政府、利益集团的有效管理和监控之下,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言论的责任者建立了责任追究体系。然而,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对于公民表达权的法律控制难度激增。作为网络监管者,尽管可以通过屏蔽关键词、删除不良言论、封锁IP 地址等手段进行约束,但从实际效果来看,约束并不彻底。
(一)完善网络立法
我国的网络管理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为了适应网络的发展,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网络立法。目前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是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不统一;二是内容简单、滞后,缺乏操作性;三是对网络主体的保护严重不足。
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网络立法以适应网络的发展和公民表达权的充分实现,基本思路可以考虑如下。第一,提高网络监管法律的位阶,由人大主导网络的立法。主要是通过修改和完善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公民在网络中的言行;同时应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性,通过单行立法来及时准确地界定各种以网络为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强化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普通网民成为网络信息的主要发布者和接受者,网站是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和承载者。所以,网络立法应当将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不是单纯为了加强政府对网络的管理。第三,重视技术规范和自律规范的作用。由于网络的特性,仅仅依靠法治恐怕还难以真正实现网络的和谐,还需要技术与自律等手段相结合。
(二)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表达自由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是我国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宪法依据。同时,公民表达权的保障有赖于具体部门立法的细化落实。我国虽已形成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基本法律体系,但存在很多不足。建议全国人大加紧研究制定《新闻传播法》、《出版法》、《结社法》等保障公民表达权的重要法律。表达权的实现需要表达平台,包括网站在内的新闻媒体、出版机构、社会团体是公民表达的重要平台,它们已经成为传播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和要求的重要渠道,但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的统一的新闻传播法,对新闻媒体反映公民意愿和要求构成了很大的障碍,也削弱了新闻传播监督功能的发挥,致使干涉新闻自由和新闻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可见,制定一部统一的新闻传播法已迫在眉睫。
[1]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 聂运麟.政治参与与政治稳定[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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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谐社内容摘要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档案信息服务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和实现社会稳定、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地位与执政基础。要充分发挥档案信息服务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关注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档案信息服务的社会环境、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档案信息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档案信息服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档案信息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的影响作用,可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还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定性以及稳定性。为了使档案信息服务发挥最大的效用,档案管理单位需要创建良好信息传输平台,不断的改进档案管理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本文分析了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档案信息服务的重要意义,还对构建良好的档案信息服务社会环境进行了论述,希望可以使档案信息服务发挥更大的实效。
档案信息服务是连接档案信息与使用者的重要桥梁,其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档案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多,人们对档案信息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而且需求的方向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这也对档案信息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人员一定要提升档案信息服务的水平。
1、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性
构建和谐的社会需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性,只有建立公平的制度,才能得到人们的拥护,各项规章制度才能有效的开展下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而且在科技发展的今天,这一目标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为了尽快实现公平性,首先要关注历史回顾,其次要做好准备工作,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人们在回顾历史时,不能忘记国耻,还要更好的展望未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足准备。档案信息是对历史的总结与回顾,而且是人类社会巨大的财富,其记载的内容很多,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了基础资料。在利用档案信息时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开发,将其运用在生活中,这样才能充分的发挥档案信息的功能与效用。所以,利用档案信息,可以更好的了解历史,还能展望未来,制定出正确的战略目标,其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推动的作用。
2、有利于提升经济发展的水平
社会的安定、和谐,需要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只有努力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才能降低社会的动荡。建立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实现市场经济的稳定性。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属于契约经济,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其讲究竞争的公平性,而且人们的竞争中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了做出正确的选择,必须掌握档案信息的内容,并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社会体制在不断的改革,只有更加重视档案信息,才能加速科技发展。人们对档案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只有提高档案信息的服务水平,并根据人们的需求以及知识性特点,增加档案信息种类的丰富性,使档案信息服务更好的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经济、科技也在朝着良性方向发展,此时人们更加注重档案信息的管理,加深了社会的档案意识,从某个角度来讲,档案信息已成为整个社会的潮流与时尚。此时,档案信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就需要具有针对性、知识性和有效性的特点,使人们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实践,采用现代化档案信息,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手段能够防止决策失误,并能够减少相应的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社会实践中,通过档案信息服务能够使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性与安定性
构建和谐的社会,必须保证社会的稳定性与安定性,利用档案信息服务,可以营造出更加安定团结的氛围。档案信息是对社会发展历程的记录,其有利于化解社会中存在的矛盾,还有利于调节社会错综复杂的关系,从而实现的长治久安。当前的社会属于多元化经济,在利益多元化的影响下,社会利益趋于多样性与复杂性,社会的摩擦与冲突越来越多,而且威胁着社会的安定性,只有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才能有效的找到矛盾冲突发生的原因,从而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
4、档案信息服务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地位
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核心。档案信息服务作为整个国家信息服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适应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的认可程度;有利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和党的执政权威。
档案信息服务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了长足的发展:服务领域逐步扩大、服务对象不断增多、服务功能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但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些发展变化较之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仍然存在着相当多的不适应,要求档案信息服务必须在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切实利用和改善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影响档案信息服务质量、水平的社会环境。
1、经济发展环境
党中央提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速度,影响着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档案信息服务的模式与质量水平。开展档案信息服务、选择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必须既要适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又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吻合。
2、人才队伍环境
档案信息服务的主要承担者和运营者均为档案部门自身,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复合型工作,加强档案工作者队伍自身的建设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开展档案信息服务、强化档案人才队伍环境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飞速发展的现代信息技术,为档案信息服务提供了新的信息存贮载体、传递渠道、处理方式的同时,也促使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档案信息服务对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档案信息是对历史的记载,可以使人们对历史进行回顾,并展望未来。档案信息还真实准确的记录了社会的发展历程,利用档案信息服务,人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社会矛盾冲突发生的原因,还可以从中学习到一定经验,并有效的化解这些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只有建立合理的档案信息管理制度,才能使档案信息更好的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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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艺术专业属于文学大类,艺术类。该专业旨在学科综合专业基础和公共艺术专业方向基础课学习内容的基础上,分别对各种公共艺术理论知识、实践知识进行研究和学习,涵盖公共艺术本体形态、艺术形式、创作形式、创作观念、方法、技巧及审美意识等综合内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大众文化视野下城市公共艺术的新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消费时代,大众文化的繁盛使得艺术呈现出许多不同以往的特征。大众文化表征的世俗化特征,首先表现在,它不再仅仅关注诸如崇高、伟大、神圣、经典等“可远观不可亵玩”的议题,大众文化中的“去分化”现象模糊和抹平了许多界限。例如,日常生活和艺术,它开始关注普通人日常生活和审美。大众文化的形象性和视觉化从传播媒介上推动着文化的民主化,它使文化回归眼睛,消除了人们在文化消费中因知识水平引起的不平等。
后现代主义所倡导的无深度、平面化,解构了传统艺术所标榜的精英主义、宏大叙事、绝对理论等内容,后现代文化旨在消除界限、去除中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艺术作品和公众之间的交流,使人们有足够的空间和机会通过自身表达想法。后现代美学特征渗入到公共艺术领域,使得公共艺术作品呈现出后现代艺术的基本特征,契合了公共艺术的“公共性”和大众文化作用下公共艺术的平民化倾向。日常生活的审美化作用于公共艺术,使得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艺术成为生活艺术化最直接的媒介和形式。
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艺术是现代民主与人文观念的体现,是作为生活的需要而不仅仅作为纪念的需要而出现的。公共艺术向人们展示了这样一种理念:艺术已经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它已经走出了博物馆、美术馆,重新走近了大众。艺术从高贵的殿堂来到了城市的街头,由供人景仰与对人说教变成了民众可以参与的一种生活的娱乐。[1]由此,艺术作品与公众的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关于公共艺术的概念早已众说纷纭,90年代以后对于公共艺术概念研究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美术百科大辞典》对公共艺术的定义也将之等同于环境艺术、景观艺术,认为它是“一门以环境的艺术为要旨,由雕塑、建筑、城市规划以及行为科学、文化人类学等多学科交叉而成的新兴艺术学科”。[2]广义上的公共艺术泛指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的造型艺术,只要在时间和空间中能够和公众发生广泛联系的造型艺术样式,都可称为公共艺术。[3]笔者认为,公共艺术首先是视觉空间的造型艺术,且应被界定在“公共环境”之中,其“公共性”也决定了其与公众的关系,被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另外,城市公共艺术一定是与周围的人工环境、自然环境、文化环境有某种不可分割的联系。
在大众文化的影响下,艺术作品与公众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加之新技术、新媒体的运用,艺术作品与大众之间的互动性、艺术作品的传播空间大大增加,现代的城市公共艺术呈现日新月异的变化。
大众文化时代,观众要了解艺术作品,就需要与艺术作品有交流和互动,艺术作品与大众的互动,即艺术信息传达和观众接受的过程。现代城市公共艺术呈现出造型各异、极具视觉吸引力的特点。现代城市公共艺术改变了传统的单向、静态的展示方式,以更加开放的形式面对大众,更加注重与大众的交流和互动,使公共艺术真正走进大众空间。因此,“互动”成为城市公共艺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公共艺术作品在向大众传递艺术信息的同时,将大众带入互动交流的状态,引发观众思想情感上的共鸣,并接收到大众的信息反馈。公共艺术与大众之间良性互动的交流给大众的日常生活添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众的艺术审美鉴赏力。
“我不想洗碗”互动公共艺术展是由市民和网友创作的2000只图案各异、写有“我不想洗碗”字样的盘子铺满草地,活动旨在倡导全民绘画艺术,人人都可以参与到艺术创作中来。这样由大众参与的艺术作品构成了一副壮观的城市公共艺术景观。整个艺术展示作品,由观众创作参与,开放自由地展示形式,也使观众自发成为传播媒介,互动性在此次展览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
上海交通大学建筑系的十几名学生用塑料水果筐建造的“巴比伦塔”。整个设计使用了1400个黑色水果筐和30个白色水果筐,用尼龙束带绑扎做成柔性节点。“巴比伦塔”本质并不是形式上的塔,而是一个人们交流的地方,一个可以诱发活动的地方,这个设计也是由此为出发点发展出来的,其形式来源于水果筐的特性。水果筐适合受压,不适合受拉。拱的形态非常符合这种特性。然后以拱为基本单元,发展出一套能够随基地、地形不同而随意变化的形态。展示的空间选在人流众多的校园草坪,事件发生的概率高,最终的形态也引导了人流并刺激事件的发生。“巴比伦塔”的设计形式直接诱发观众的行为,最终形成艺术作品的完整呈现,大众在互动中完成艺术作品,这也实现了艺术作品的真正意义和诉求。
在大众文化时代,“视觉消费”成为一种常态。随着当代社会和文化越来越倾向于视觉化,也就形成了所谓“以形象为基础的现实”。在视觉化的今天,城市公共艺术以公共空间为依托,更需以极具视觉化的造型和形象走进大众的眼睛,并引起大众艺术思想的共鸣。城市公共艺术在实践“视觉消费”的同时,完成了公共艺术要将艺术思想传达给公众的诉求。在“视觉消费”时代,看本身就构成了消费。因此,在偌大的公共空间中,艺术作品的呈现要极具视觉化的特性。另外,视觉消费不仅是视觉关注,还生出意义和欲望,公众在观看艺术作品时,能够与艺术作品产生某种或情感或行为上的交流,艺术作品将艺术思想传递出去,并能收到公众的信息反馈,“视觉消费”的意义便生成了。
地铁站每天人流川息,而且大部分城市的地铁站模式化严重,毫无艺术气息。因此,地铁站成为艺术家创作城市公共艺术作品的重要场所,被誉为“上海最美地铁站”的同济大学站,将国画和光影融合得恰到好处。巧妙的天窗将自然光线直接引入地下站厅,画作以散点透视法构图,通过“春――丞相故里桃花坝,夏――三江口放筏,秋――金秋庆丰年,冬――深渡瑞雪”一年四季的沿江四处有代表性村镇的刻画,将场景故事由此统一在画卷中,描绘了由清朝至新中国成立那段徽州繁华时期的风俗文化。远观与光影相融,近赏则有诸多值得玩味的细节。地铁站的公共艺术作品极具视觉化,或大气磅礴,或色彩绚丽,或造型独特,如此才能吸引行色匆匆的人们驻足观赏,将艺术搬进地铁站,能让每天无暇忙碌的人们领略到艺术的魅力,为枯燥的生活增添色彩。
大型城市公共艺术展“奔牛上海”在上海的十大地标城市空间展出多头雕塑牛,由艺术家亲自给牛身绘图,颇具风格和特色的牛在人流密集的场所出现,极为引人注目,每头牛的造型和图案都不一样,它们以极具视觉冲击力的图案和色彩吸引大众,牛身造型的设计也别具风格,或惬意趴卧状,或牛气奔走状,或直挺驻足状……极具风格化的奔牛造型和图案在“视觉消费”的今天也成功传递出奔牛所承载的上海城市文化精神。
媒体越来越成为当下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参照。媒体所具有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价值有效等特质也成为公共艺术作品青睐的重要载体。当下媒体空间越来越自由,尤其是新媒体和多媒体时代,人们可以将自己的意见想法发到媒体上,新媒体迅速的传播速度和大幅度的传播范围使得人们发表的内容不断扩展。因此,媒体的特质能使公共艺术得到更大程度的曝光。另外,媒体在公共艺术创作中能够引导公众参与、公众自发分享、扩大公众话语权,如此一来,公共艺术作品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更加密切,公众也在更大程度上加深了自身对艺术作品的解读,艺术作品的意义空间也随之扩大。
上海城市公共艺术展“奔牛上海”户外展出的多头奔牛雕塑引发人们竞相拍照、分享,网络媒体、电视媒体、报纸媒体也竞相报道,传播面迅速扩大,新媒体趁势鼓励人们拍照合影分享到媒体上,并选出幸运的观众给予奖励,部分观众在获得“奔牛”模型后可自行绘制创作“奔牛”作品,并通过一定的平台展示出来,让更多人看到由普通大众所创造的作品,这大大促进了公众与艺术作品的互动和交流,公众在参与创作、参与分享的互动过程中,便能从中了解到“奔牛”所体现的上海城市精神风貌。
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看,媒体对公众的调动和传播,有利于发现和激发公众的预先有的文化习惯和传统的价值判断,并有利于创作者对该地域文化的认知,从而反观自照触发创作生机,这样更便于作品的公众接受,体现作品在公共空间的“生长性”,即生于此长于此。[4]
在大众文化视野下,如何在新语境下实现多维、独特的艺术作品,如何创造公共艺术作品与公众交流的文化空间、如何在开放的视野中将公共艺术纳入本土文化,都将成为我们不断追问和努力探索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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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全文如下:
[摘要]在物权法颁布后,对于公共利益的标准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它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房屋拆迁制度的不合理性以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干涉等一系列问题的一个缩影。本文从“钉子户”这一个案展开,围绕我国现有房屋拆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究竟应如何衡平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公共利益;行政法;物权法。
论文正文:
2007年4月2日,曾一度被全国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重庆“钉子户”事件终于在开发商与拆迁户的协商解决之下获得妥善解决,开发商与拆迁户最终达成了协议,房屋于当晚被拆除。从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究竟如何解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个人房屋征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是如何从包括《宪法》、《物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中获得对于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是在个人力量与国家权力相比处于天然弱势的情况下如何合理衡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宪法》,还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对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造成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就是公共利益内涵本身的不确定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外延还在不断地扩大中,而这与法律要求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概括性,不可能实现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完善。
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留下的空白只能依靠司法去填补,这要求法官针对具体案件发挥自由裁量权裁定是否为公共利益。但在我国目前的法院系统中,法官真的具有能够在没有任何相关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情况下,完全依据法理知识做出公正裁判的能力吗? 况且在实践中,由于立法体制的不完善,部门立法现象的大量存在,公共利益的裁量权很大程度上交予行政机关行使,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其公正性可想而知。由此可见,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我们遇到了立法和司法的双重难题。针对这种现象,很多学者建议还是应当在立法中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国内外很多著名学者都曾提出过自己的观点。
早期德国公法学者洛厚德(C. E. Leuthold)在《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以地域作为判断的基础,试图揭示公共利益之主体即“公共”的内涵。但他的理论过分强调了空间或地域的界限,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推进,地域之间的界限逐渐淡化,其理论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与洛厚德处于同一时代的德国学者纽曼( F -J. Neumann)在《在公私法中关于税捐制度、公益征收之公益的区别》一文中提出“不确定多数人理论”,指出公共的概念是指利益效果所及的范围,即以受益人多寡的方式决定。只要有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强调在数量上的特征。纽曼的学说相对于洛厚德的理论来说更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其理论基础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政治原则相一致,所以至今仍被各国广泛应用。
针对2004年修宪中,《宪法》条文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国许多学者关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韩大元在《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一文中提出,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个体性、目标性、合理性、制约性、补偿性六大特征; 袁曙宏在《“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一文中提出,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的特征。这些学者的观点,可以说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特征,为司法机关判断“公共利益”提供了宝贵的依据。
那么,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究竟应采取何种标准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呢? 民法学者以民法学者梁慧星牵头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在其建议稿中曾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这样的概括:“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 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很显然,建议稿中采用的是列举式规定的方式,但由于社会情况在不断发展变化,“公共利益”的外延随之不断扩大中,用穷尽式列举法显然无法包含公共利益的全部方面,用兜底式条款又失去了立法的本意,不利于法官引用断案,于是在最终颁布的《物权法》中,我们只看到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的概括式规定。还有的学者建议,采用一个多数人的决策机制,以位于某个区域内的权利人通过法律程序投票决定,多数人的意见即为公共利益。[ 7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在实行方面会由于区域内权利人过多、程序过于繁琐等原因无法实现。
我国目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用个人不动产的相关法律依据分散在《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立法法》第8 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但其第9条亦明确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但是,《宪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的法律也是指狭义的法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制度,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不在公民个人手中。但是,公民个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条件,通常是购买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从而获得基于房屋之上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公民享有对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在我国为70年) ,在规定的年限内,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用益物权是不受侵犯的对世权。但《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征用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一条件就是公共利益。
《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些都为国家征用个人的不动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究竟何为公共利益,国家通过什么标准去判断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法律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目前我国的房屋拆迁按照拆迁事由可分为协议拆迁和“公益”拆迁两类。所谓协议拆迁,就是开发商为了对特定地区的土地进行商业目的的开发而通过与该地区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及房屋所占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而对该地区房屋进行拆迁改造的行为。
“公益”拆迁,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特定地区的房屋进行征用的拆迁改造。“公益”拆迁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但从实践中来看,很多地方政府对某地区土地使用权的征用只是由该地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决定的,其征用行为是否为公共利益也是由主管部门内部判断的,判断标准不得而知,因此,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而置公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征地的情况大量存在。
所以,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问题上,为了避免政府的征地拆迁部门作为利益相关者偏颇地界定公共利益的情况出现,能否在政府法制部门中下设一个独立的公共利益界定主体值得考虑。除此之外,有些学者提出,开发商在与“钉子户”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前提下,将拆迁户的房屋挖成了一座孤岛,拆迁户被强行断水断电,侵犯了拆迁户的相邻权。这也是值得学者们去探讨的地方。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难堪的现状。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长久以来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一个缩影。
政府从国家产生时起,就是公权力的代表,负责庞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处理纷繁复杂的事务,承担着保证内政外交的稳定、经济良好运转的重要使命和巨大责任,享有覆盖面广泛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国,政府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而宪法和法律又是由民意的代表机关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并通过的,因此,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政府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是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主法制尚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以及政府责任的缺失,国家中逐渐出现了政党利益、团体利益、部门利益,当这些利益交错出现在我们的政府部门中时,政府就由一个民意的代表部门蜕变成为由一个个利益主体操纵的“机器”。这个庞大的机器靠纳税人的钱维持其自身的运转,却由于利益的驱使,经常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是一些政府官员将本应用作公益事业的国家资金打到了自己的帐号上;普遍存在的部门立法现象,为一些政府部门肆意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政绩,更是将公民的个人利益视为牛毛,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践踏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政府机关内部,这些人民的公仆们,还每天为了工资、升迁、福利等问题勾心斗角,打得不可开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何能够建立对公民的信任? 政府如何有能力胜任自己的工作? 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曾一度“失声”,没有部门对此事发表意见,也没有官员接受采访,社会舆论更是呈现“一边倒”的架势,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的投票显示,有85%以上的人支持被拆迁户。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政府部门留给公民的是一种一贯善于以公权力侵犯私权的糟糕形象,更因为政府这次遇到了一个能够依法维权的“强势公民”。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激烈的碰撞,而公民作为私权利的所有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抵抗时,我们不能不感叹法治的进步。
笔者在这里用天平打一个比方,以形象地刻画政府与公民、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天平的左侧是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公共利益应在其之上,为了“公共利益”是政府工作的原则和宗旨;天平的右侧是公民,是私权的代表,个人利益应在其之上,但略低于公共利益,公民在保护其个人利益的同时,应当同时懂得在一些情况下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天平的中间是一块“法律盾”。对天平左侧的政府来说,这是一块限制政府权力、保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盾;对天平右侧的公民来说,这是一块阻止公权力入侵、保护公民个人利益不受非法侵犯的盾。在一个政府秉公自律、公民懂法守法、法治完善健全的国家,天平应处于平衡的状态。但现在我国的情况是,政府部门将“公共利益”踩在脚下,公民将“个人利益”高举头上,法律起不到制约政府和保护公民的作用。若一个国家的政府不能取信于民,若一个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不能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那将是一国政府的悲哀,一国人民的悲哀,更是一国法治的悲哀。
(二)何者优先:两个极端的出现。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既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那么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何者应当优先呢? 现在社会中两种极端情况的出现,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一个极端就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比如,在国外,公民的私人住宅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神圣私有领地,司法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入公民住宅搜查,必须事先向法院申请许可证(warrant) 。而在我国,曾出现过公安机关为了侦察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甚至由道德而非法律领域调整的行为,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民宅进行检查的案例,这无疑侵犯了公民对自己住宅享有的所有权及从中衍生的相邻权、隐私权等。再比如,为了筹备奥运会,北京市政府对城区进行改造、修建地铁线路等设施的过程中,因为时间紧迫,政府授权一些施工单位连夜赶工,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作息。即便政府此举确实有“办好奥运”的公共利益目的存在,那么,在侵犯公民居住权的情况下,政府难道不应该给予公民以合理的补偿吗?
再以目前我国城市大规模改造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为例,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缺陷,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征地拆迁补偿行为,却由政府授权给了开发商去行使,政府退至后台,当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发生矛盾时,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政府涉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从被拆迁户手中牟取土地扭转的巨大差价;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而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随意征地拆迁;在开发商与被拆迁户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时,政府部门强行将房屋拆除。这些政府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私利的行为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另一个极端就是由于法律对个人利益的过度保护,导致私权绝对化的现象。在日本,如果政府需要征用国民所有的土地,即使为公共利益,决定权最终也在公民个人。笔者认为,这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私权绝对化的体现。日本的法律制度过于注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导致政府在运作过程中的成本大大增加,其增加的成本将最终间接分摊到日本所有国民的头上。
(三)衡平点的寻求:四方面的完善。
纵然,现实的无奈使我们对于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平点持怀疑的态度,本文还是以上文提到的“利益天平”为基础,从理论上为双方的衡平提供了可能性的存在。
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制定良法,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从程序和实体上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良法的制定应遵循科学和民主的标准。科学性:
(1)在制定的时候,应遵循科学的工序,即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前,对现实情况要了如指掌,要做大量的调查,以确保立法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立法以后对其实施情况也要进行考察,以便对法律进行解释或修改。目前我国的立法普遍缺乏超前性和主动性。大多数法条都是立法者仅仅对社会中现存问题的反映,而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性,而且很多法律法规不是立法者主动立法,而是在上级领导的指示下才立法,导致立法滞后;全国人大将一些本应由自己行使的对法条的解释权交给了法院、检察院去行使,导致很多问题善待解决。
( 2)法律的内容也要科学,这涉及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在此,笔者对立法的内容方面提两点建议:第一,立法者应当明确法条的涵义,尽量不要产生歧义,否则不是错打无辜,就是放纵罪犯,当然,在法条的表述上也不能过于刚性,应当留有灵活的余地;第二,法条应当有很强的执行性, 不能成为宣誓性的口号。
(3)立法者要讲科学,这涉及到立法者的素质问题,而立法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是否公正合理。首先,应当防止情绪立法,立法者应当秉承着理性、公正、无私的原则,不能受个人情感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其次,立法者队伍的知识结构要合理。一部良法的民主性则体现在它应当能够充分反映和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立法的根本目的与原则之所在。立法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立法的程序上,同时也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在中国,立法者应当避免人治型立法,实行法治型立法。立法机关应该是民意的代表机关,而不是少数人的专政工具。因此以党代法的情况应当避免,部门立法应予以严格限制,党或者一些部门的意志和利益并不一定能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这样容易导致在法律面前官民不等、公私不等的现象,法律自然也就失去了民主性。
其次,独立公正的司法是确保良法真正得到实行的基础。良法即使制定出来,如果没有严格执法、守法的话,就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已,没有任何意义,而司法则是在执法不力、守法不严情况下最后的救济途径。更何况目前我国很多法律条文缺乏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成为了原则性的规定,宣誓性的条款,使司法工作者的执法缺乏相应依据。以《物权法》第42条为例,条文中只对国家可以征用个人房屋的情况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即依照“公共利益”,但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未作进一步阐释,其他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对个案中的“公共利益”做出判定。但笔者在前文中说过,我国法官目前的素质足以支持其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完全依照法理知识做出公正的决断吗? 因此,如何制定一部在司法实践中能被真正贯彻执行的法律,无疑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要考虑的问题。审判米兰达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沃伦说过:“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而程序的公正,则需要立法和司法者的共同努力。
再次,政府应当在公民心中树立秉公自律的人民公仆形象,这就对政府的依法行政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国家的运转需要靠政府来维持,如果把整个国家看作是一个高速运转的车轮,那么政府就是保证车轮运转高效而稳定的车轴。政府无疑在国家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是,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负责处理整个国家的事务是人民基于对其的信任而做出的授权,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政府没有任何资格利用这种权力去为自己创造利益,更没有任何资格利用公权力去损害公民的权益。
然而,人的本性决定了政府同时是一个集多种利益于一身的利益多元体,现实中公权力被滥用的情况从来就未停止过。笔者认为,公权力的滥用有两种形态,其一是公权力主体以原有的角色直接侵入私有领域,二是公权力主体内部以错位的角色侵入私有领域。比如在房屋拆迁中,政府部门取代了本应由法院来行使的强制拆迁的权力,使这一程序染上了部门利益的色彩。《物权法》的颁布为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政府若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需要在政府官员的内心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坚定信念,更需要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和修养。
最后,公民作为整个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者,应当树立整体观和大局观,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支持。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因为受宪法、法律的保护而具有正当性和排他性,是不受任何来自公权力的侵犯的。但是,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同时为这种保护提供了除斥性的条款,就是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下,国家可以介入公民对其私有财产权的绝对支配之中。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把宪法、法律的这种规定看作授权政府在极特殊情况下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合理的侵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从来就不是完全的对立关系,公共利益不是简单地存在于个人利益之外,它们之间更多的是一种统一的关系,一种公共利益寓于个人利益之中的统一。
公共利益的实现使其在不特定主体身上转化成为他们享有的权利,进而促成了不特定多数人个人利益的实现,而这种实现有时需要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需要限制或消灭少数公民对于部分个人权利的享有,即使这种享有的正当性是无可非议的。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而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保证了个人利益的实现。无论从我国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国家利益的传统来看,还是从一个法治国家的公民应有的法律涵养来衡量,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的时候,都应该在个人利益方面做出适当的让步。
城市房屋拆迁事件本身发掘了其背后所反映出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以及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合理性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条例》的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和我国征地制度的设计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构想。最重要的是,城市房屋拆迁事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从国家产生时起,就一直存在,并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下去。
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平,本文提出了四点建议,但这种基于理论层面的探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理论,每个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何况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其冲突之激烈可想而知。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还会出现很多类似于重庆的“钉子户”事件,还会出现很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的冲突,他们的命运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笔者相信,这种在中国几千年社会发展变迁过程中所缺失的信仰,将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法学人的努力,最终得以实现。
1. 袁祥、吴春岐:《物权视界下的拆迁热点》,《光明日报》2007 年4月16日。
2. 杨支柱:《为什么征收需要制定法律》,《南方周末》2007年4月12日。
3.《旅美物权法专家谈中国“钉子户”现象》,《参考消息》2007 年3月29日。
4. 张宏伟:《解决征收权与公民物权冲突需要法律智慧》,《光明日报》2007年4月23日。
5.《美国征地须有三个条件》,《参考消息》2007年3月29日。
6. 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7. 廖加龙:《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人大研究》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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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目的论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通说,该目的论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互对立、相互依存,一味强调保护,轻视惩罚,难免使保护成为放纵;一味强调惩罚,忽视保护,势必使惩罚成为滥罚。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国学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目的论相关国学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国学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之中。同时,新刑诉法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方面对人权进行全面系统的保障。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直接彰显人权保障理念在立法方面的巨大进步。
一、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本梳理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论评析
宋英辉教授在《刑事诉讼目的论》中提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单纯是为惩罚犯罪服务的程序法,同时也是从程序上规定国家司法权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特别是人身自由的保障性法律。”同时,刑事诉讼目的具有层次性,即有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之分。惩罚犯罪这一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单一的惩罚犯罪,此观点在我国古代比较盛行,弊端就是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那些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被刑讯,没有任何人权可言的。而保障人权这一观点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大众的人权。
这一观点将保障人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化,也将社会大众纳入其中,体现了我国人权观念的深化。中国政府对人权保障虽以做出承诺,但要切实履行“人权入宪”,国家就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出实质性的努力,要求各个法律部门逐步把这一承诺转化为具体的规范和规则。但如果过度强调保障人权又会出现另一极端即放纵犯罪。
所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必须要结合起来,虽然这一目的论理论目前是我国的通说,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二者不可以完全割裂开来。如果割裂开来单独适用就会出现两个极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该观点的弊病就是当两者之间出现矛盾与冲突时,如何解决是一个最大的问题。与西方刑事诉讼目的学说比较,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体现出惩罚犯罪与刑事程序上保障人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与维护合法程序这两对关系的高度辩证统一。
(二)刑事诉讼阶段性目的论――动态多元目的论之理解
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目的应分为浅层目的和深层目的,浅层目的包含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深层目的即自由、平等、公正安全。
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时一个动态的过程,而我国流水线式的诉讼特点就是一个有力的审判证明。所以有学者在研究刑事诉讼目的时将目光锁定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一条流水线上。认为只有这样才是更准确精准的研究刑事诉讼目的。我认为即使这样最终得到的目的也无非还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一目的。比如立案阶段,有人认为公安、司法机关的目的是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但查明事实的目的还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对于被害人而言是惩罚犯罪与保护自身权益,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查明自己无罪就是对自身权利最好的保护。而对其他阶段的分解思考亦是此目的,由此我们可知,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归纳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目的论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通说,该目的论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互对立、相互依存,一味强调保护,轻视惩罚,难免使保护成为放纵;一味强调惩罚,忽视保护,势必使惩罚成为滥罚。但是,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并没有能够准确的阐释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把打击犯罪仍然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则是对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重大误读。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发布实施,这一通说显然也要发展了。目前我国对保障人权的提倡,不仅仅停留在宪法层面,已经发展到贯彻到部门法中去。我国新刑诉法在已经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概念。
(一)中国国学中的太极理论
1.太极的理解 “易有太极,是生两极”
太极理论讲究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阴极阳生,阳极阴生。太极是中国古代的哲学术语,而太极本身是运动的,太极阴阳图,由阴阳两部分组成,而它们之间却既互相对立斗争又相互资生依存的关系,这即是物质世界的一般律。阴阳交界线的S形曲线,是由两个搓开的两个半圆型形成,“两个半圆形,可以组成一个圆形”。而“两个半圆型形成”的S形曲线,暗含“至于极限, 无有相匹”的大千世界,有“即互相对立斗争又相互资生依存的关系”。太极图是线条最简洁、图象最简单的图案,同时它又是最博大精深、内涵最丰富、造型最完美的图案。而太极中的两个圆形,对事物运动和结构成因的图解,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太极图中的“S”线将太极图清晰地分为两个关联部分,表明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是有结构的。
(2)太极图的两个部分用不同颜色相区别,分为阴和阳,以“S”线相隔,表明这两个部分是相互独立、不容混淆的。
(3)太极图的两个独立圆形各有一个对方的小点,即阳块中有阴小点,阴块中有阳小点,表明同一事物结构中的独立部分与对方有不容混淆的包含关系。也就是说,虽然阳中含阴,阴中含阳,互相包含,但是不论是块还是点,都是绝对独立的,没有混淆界线。
2.国学太极理论与法学刑事诉讼目的论之联系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相当于太极图中的“S”线,将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阶段。而“S”线的线型,也寓意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发展成为我国现在的通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也是一个曲折的过程。根据上述我们谈到的刑事诉讼目的的历史发展的阶段的认识,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即惩罚犯罪阶段,这一阶段的目的只有强调惩罚犯罪,同时也产生许多冤假错案形成弊端。
第二阶段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阶段,其实在此过程中保障人权也是慢慢的形成,但却跳跃式的进入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的阶段。所以,根据我国诉讼历史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目的之发展是由先由惩罚犯罪,然后慢慢意识到单纯惩罚犯罪的弊端,经过很长的历史发展,然后慢慢发展成为保护人权,而又在意识到单纯的保护人权会遗漏和放纵犯罪的弊端下,又将两者慢慢融合,最终形成目前的通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并重。
(二)国学视野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就如同太极图中那两个半圆的关系一下,它们之间却既相互对立斗争又相互资生依存的关系。而当这两个半圆结合时就会形成一个“S”线型,而这个“S”线型也不是很宽,仅仅是一条综观很分明的线条。这就好像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刑事诉讼目的一样,当二者结合共存并发生碰撞时才会出现这条“S”线型。但当这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我们就应想办法来使二者有效结合和谐发展,那么此时适时适度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应用而生而成为解决这个矛盾的有效途径。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像太极中的 “S”线型一样不可过宽是有限度的。
但是如果在司法实务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者是存在矛盾着,也就是存在着对立斗争的情况。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在证据的取得上,九十年代前如果用刑讯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合法的,这样的证据是有证明力的,但是现在,以相同的方式取得证据是非法证据是不具有证明力。所以可知同一个案件在同一证据的是否采信上就会影响案件的实体结果的公正性。这就是一个实体目的惩罚犯罪与程序目的人权保障的冲突。
如果一个案件在诉讼程序中遇到这种冲突,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追求实体公正的惩罚犯罪,还是保障人权而放弃追究或纵容犯罪。如果法律有规定,那么就按照法律规定,但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将所有的事情囊括法律条文之中,更有不断发展的事物。所以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时候该如何处理,是单纯的放弃人权还是放弃追究惩罚犯罪,能不能有一个合理的方式解决这种矛盾。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适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根据自己的职业经验来判断来对案件做一个衡量。我们应该相信法官的职业道德。
美国法学家约翰---亨利--梅里曼和英国法学家戴维--沃克虽然他们对法官自由裁量去的理解并不一致,但却同时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权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却并不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准,而是在特定情况下, 法官根据不同案件依据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判断适用或者法律虽有规定而规定并不明确具体时适用。“法官的裁量权是确保刑法法制的锁头,同时也是违法擅断,破坏刑罚法制的钥匙。”
在司法实务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也有继续增长的态势,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们也越来越理解和认识到他的好处,虽然有很多人呼吁要削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我们也不可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优势以及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能解决实务的困惑,只要我们的法官在应用时在自身法律素养及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加以自我约束,我想法官的自我裁量权还是有很大的存在空间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存在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只要法官善意适用、并且秉着公平、公正、正确、合情合理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在遇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矛盾冲突时就可适用。法官在行自由裁量行为时或多或少的会受到内外在因素的影响,会使裁量的结果有失公允。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原被告的各种权利的保护在诉讼过程中有着至关的影响。
本文以国学思想中的太极理论为独特视角来表达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重点阐释刑事诉讼目的与国学太极的关系。用太极的形式表达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是本文的重点。本文通过太极这种表述方式来阐释刑事诉讼目的论,以期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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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问题是后发展地区的重大问题之一。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助于实现社会实质公正、程序公正和形式公正。我国后发展地区的社会公正问题与全国的社会公正问题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征,这些特征契合了通过协商民主促进社会公正问题解决的要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组织视野中的协商民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猛,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越来越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并确立了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这既是对社会组织作用的认可,也是对协商民主主体范畴的拓宽。加强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研究,是推动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的协商民主是由人大、政协、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协商民主逐步拓展到社会组织的协商民主。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社会组织被正式纳入协商民主主体的范畴,并成为参与民主政治协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一极。推动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发展,迫切要求加强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研究。本文通过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现状和困境以及实现路径等方面的研究进行梳理并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研究进行简要评析和展望,以期为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着手从实践出发,将社会组织视为协商民主的重要一极。比如,广东省2011年出台的有关加强社会建设的配套文件中,就有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先行先试,在政协中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等内容。浙江省慈溪市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动镇(街道)协商民主试点工作。崇寿、横河、新浦等镇率先试点,通过念好“重、活、广、严”四字诀,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着力打造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机制和民主决策制度的基层协商民主工作慈溪模式。尽管社会组织已经在实践中初步参与了协商民主,但由于受到传统认识、政策、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社会组织协商民主依然面临很多困难。
其一,社会组织在社会协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尽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将社会组织纳入协商民主主体范畴,但实践中,社会组织主体地位的确立仍需要时间和过程。一些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甚至变成了“二政府”,还有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营利和避税为目的因而企业化、商业化倾向严重,出现了角色定位困境。
其二,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领域有限。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范围当前更多地局限于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对之外领域涉及较少。比如,在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还是由政府主要承担。诸如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仍主要依靠国有事业单位提供,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尽管不少部门和地方都在探索购买服务,但当前政府购买的参与主体仍然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作为参与主体的地位往往被忽视。在公共政策参与领域,我国社会组织对于公共政策的参与热情要远远高于公共服务。然而,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涉及公共政策参与的领域和范围相当有限。我国社会组织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不大,所提的政策建议较少,被采纳的则更少。
其三,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机制不健全。这种“不健全”更多地体现在政策机制的缺位和社会机制的缺失两个方面。我国社会组织及其成员有着很高的政治参与热情,但现有的制度安排为社会组织提供的参与途径主要是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而由于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业务主管单位充当配角,因而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影响力很小,很难受到应有的重视。
其四,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认识存在偏差。社会组织能不能有效参与协商民主,关键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是否信任。在我国,由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上还存在着偏差,比如,“有的轻视社会组织,认为可有可无;有的否定社会组织,存在担忧、防范和限制心理,有用个别负面典型否定整个体系的倾向;有的担心社会组织,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会分化社会利益、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有的则敌视社会组织,认为应坚决予以遏制。”
正是因为这种认识上的偏差,致使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难以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导致许多片面化认识的出现,或是对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心存敌意,担心社会组织占据政治空间,影响政权稳定,或是对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心存偏见,质疑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
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基于对当前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所面临困境的分析,亟待从思想观念、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多视角出发,提出一条兼具全面、系统、务实、可行的改进和创新路径。
其一,确立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主体地位。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组织的具体形态,能够集中体现和表达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具有鲜明的主体性特征。中央层面,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明确将社会组织纳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并制定出台相应实施细则,从制度上确立社会组织在社会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各级地方政府应将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作为出台政策、作出决策前的一项必经程序,在各项重大决策的协商过程中,将社会组织列为协商对象,规范执行协商程序。各级政协组织也应探索专门设立社会组织界别,使之成为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固定下来。属于社会范畴的协商,应将社会组织列为协商主体,通过社会组织的参与,开展人民群众内部的协商对话。值得指出的是,“协商民主的主体素质也关系到协商的效果和协商民主的发展水平。但作为协商主体和集团代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存在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缺陷。为了培育协商民主的主体,政府就需要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社会组织参与政治协商积极创造条件。”
其二,释放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当前,社会组织凭借其功能优势,愈加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公信力的延伸和补充,通过社会组织及时、准确、有效地传递党委政府的意图,让人民群众能及时了解和理解;让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接受社会组织监督,通过社会组织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建立协商的便捷通道和桥梁,比如,举办公民接待日、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等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建设性作用,在重大决策之前应尽可能听取社会组织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意代表性,同时也能利用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和组织性向人民群众普及知识和解释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进行程序建设,“把协商成果与党委、人大、政府、官办社会组织办事规则相衔接,使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
其三,拓展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空间。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和矛盾集中点,拓展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进程中的领域和范围,充分依托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诉求,做到既有热点、难点和重点,也有广度、深度和力度。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空间,还需要加快政社分离的进度,让所有社会组织真正回归社会属性,最大可能地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这就需要“改革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政府与社会组织应形成正和博弈、合作互补关系,应在表达、参与、沟通、对话的协商民主政治中共生共强,从而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成熟发展”。
其四,从机制上保障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一是建立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协商机制。在制度设计上,把协商民主作为一个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明晰其结构、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时间、协商形式及协商成果如何运用到决策之中。二是在政府和社会组织间建立一种合作对话机制,在社会公共事务上开展协商、对话与合作,在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建立较为包容、平等、自由的话语机制,以求达成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社会成员广泛接受的共识。
通过以上对国内学界关于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研究的归纳和梳理可以看出,当前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中国知网、国家图书馆网站的检索结果,关于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研究文献并不多,直接研究成果较少;新闻报道、时事评论相对较多,而深入研究的成果较少;短篇论文成果占仅有成果的多数,尚未见到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只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才纳入协商民主的体系之中的;另一方面则可能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的力量还比较弱,目前其作用的发挥还主要在社会治理领域,对于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民主政治参与还只是在探索阶段。
不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还是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实践,都必须加强和深化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研究。根据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考虑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拓展:一方面,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加强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外延界定、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主体、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内容和形式、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渠道、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制度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另一方面,根据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最新实践,及时进行经验总结,使得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实践发展与理论研究互相推动。
社会组织视野中的协商民主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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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Marxism)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简称,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覆盖了马克思本人关于未来社会形态——科学社会主义的全部观点和全部学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析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下认识选择中的价值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认识是主体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在改造世界的同时主体能获得一定的自由。但是,认识本身并不是自由,它只是通向自由的一个途径。那么,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认识活动中的认识选择,一个是实践活动中的认识选择。文章着重谈谈人们在认识选择中体现的价值,提出了在我们的认识选择中存在两种价值关系即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以及两者的关系。
认识本身是一种具有主观性的东西,它的产生与发展是既离不开主体也离不开客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体是认识的主体,也是实践的主体。认识主体必须是肉体的人,即某种实体,而且,主体必须具有社会属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另外,主体还必须具有自觉能动性,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能动性的活动。马克思曾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所以说,只有有目的的能动的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社会的历史的人才能称作为是认识的主体。
我们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改造世界则是为了使人获得越来越大的自由,可见,认识和自由不可分割。但是认识本身并不等同于自由,认识世界仅仅是人类通向自由的阶梯,只有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去改变对象从而取得主体对于对象的支配能力,才是真正的自由。正如同恩格斯所说: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世界。
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表现为认识选择性。认识选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活动中的认识选择,二是实践活动中的认识选择。认识活动中的认识选择表现为主体在认识中对客体的属性或者关系的选择;实践活动中的认识选择表现为人们在从事实践活动时对认识成果以及有关的工具、手段、途径等的选择。
价值论在很多人看来似乎是一种高深莫测、远离尘世的“经院哲学”,价值问题似乎只有哲学家才去探索和思考的问题。事实上,价值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人的一切行为、思想、情感和意志都以一定的利益或价值为原动力,不同的价值思维和价值取向将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价值是一个非常普通的概念,人们的一切行为都需要考虑其实际意义在进行任何一项工作时,总是在不断的权衡,某项工作是否有价值,是否有意义,是否值得,是否合算,是否等等都是价值论意义的。这说明价值是一个与人们的实际非常密切的字眼。价值关系可以说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
在认识事物的活动中,会表现出一些既与认识对象相关联又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相关联的属性,这类属性就是价值属性。因为人在与物打交道时,必须要出于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去评价、衡量和利用物的自身属性。主体与外物打交道时,会同时出现两种关系: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前者不依赖主体对客观事物的判定及价值取向。因为事实是客观物质世界联系、运动和变化的现实状态,其根本特征是客观性。后者有所不同,它是在事实关系的基础上,由主体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对客体进行评价和判定时所形成的一种关系,没有主体也不会有这样的一层关系。可见,价值关系不同于事实关系的地方在于具有主体性,是一种客体对于主体的实际效用关系,它不仅受到客体状况的制约,还受到主体状况的制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水平。
在人类认识活动中,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同时存在,不仅事实关系不是人任意所为的,价值关系的产生也是有客观依据的,不是人任意所为的。因为人、主体的存在也是事实。然而,事实关系更根本的,没有事实关系就不会有价值关系,价值关系是从事实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价值关系不能脱离事实关系独立存在,它必须以事实关系为基础和前提。价值关系不能决定事实关系,而只能被事实关系所决定。
在现实的复杂认识过程中,事实与价值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一个事物一旦成为认识对象即同认识主体发生关系,那么这一事物就不仅具备客观存在性,同时也具备了由主体所规定的价值属性.就是说,任何事实一经作为认识对象,就已打上了主体的印记,使认识对象成为价值与事实的统一体。
人的认识总有一定的范围,一方面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包括人体本身的生理条件,另一方面也受到人的需求和利益的制约,那些同人的现实需求和利益关系不大的事物,人们一般也不会去考虑。再者,人们对事实的考虑总有一个观察角度的选择,这也是主观方面的限制。就自然科学而言,它无疑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取得的知识成果,它的内容反映了客观世界的状态和运动规律。
在认识论上,我们没有理由否认价值关系的合法性。价值不等于主观偏见。价值事实作为―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受到主客体两个方面的限制,根本不存在主观随意性。如果不承认认识对象的价值属性,不承认价值关系的存在,顽固地将价值与事实截然分开,就是不懂得认识是主体能动地反映客体,就是一种僵化的机械唯物主义。
马克思对这种形而上学实在论的批判切中了要害,他指出:“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观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那些把价值与事实分开的人 不理解人与社会作为认识的主体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他们把主体性的客观意义加以主观化,把主体片面地理解为纯主观的东西。在价值与事实的问题上,他们错误地以为主体的介入即是主观性的介入;另一方面,他们还片面地理解事物与事实的客观性,把属于人的、主体的事实全部排除在客观事实的范围之外,不懂得主体性不等于主观随意性,不懂得主体性具有同客观事物一样的客观意义。
三、认识选择中价值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人类主体之间所建立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但最根本的关系是利益关系,尤其是经济利益关系,其它社会关系都是利益关系所派生出来的,并在本质上都是为利益关系服务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价值关系,因此,价值关系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价值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源,人的一切活动都可归结为价值的生产与消费过程,所有形式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价值关系,价值运动是一切社会运动的核心内容,因此价值论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观察各种价值现象,认为价值的一般本质在于:它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价值同人的需要有关,但它不是由人的需要决定的,价值有其客观基础,这种客观基础就是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所固有的属性,但价值不单纯是这种属性的反映,而是标志着这种属性对于个人、阶级和社会的一定的积极意义,即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人们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现象的属性也是多方面的,因而可以满足人们各种不同的需要,具有不同的价值。就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不同需要而言,价值可分为物质的、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历史的价值等等。
价值虽然不由人的需要来决定,但离开人的需要和如何满足这种需要,就不可能有价值判断。价值虽然不单纯是客体属性的反映,但它又是对客体属性的一种评价和应用;离开客体属性,价值就失去了客观基础和源泉。价值本身正是人的某种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客体属性的特定方面的交接点。人不仅有物质生活方面的需要,而且有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因而作为价值关系的客体相应地包括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但是,作为价值关系的客体的这些精神现象,也要通过一定的物质的形式,如书籍、绘画、雕塑和人的各种感性行为等等,才能表现出来。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价值都有其客观的基础和源泉,都具有客观性。
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对人有用。但这些有用的属性,往往不会自动地暴露出来,更不会自动地满足人。即使这些属性是直接地呈现在人们的感觉面前,而人们未能意识到它们对自己有用;或者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式,那么,它们也不作为人们所追求的价值对象而存在。人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在现实的人同客体的实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即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只有通过社会实践,人们才能发现客观事物及其属性对自己的实际意义,并自觉地建立起同客观事物之间现实的价值关系。同时,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人们才能实际地发现和掌握关于客观事物的属性的使用方式,使客观事物有益于人的那些方面,以为人所需要的形式为人们所占有,亦即使它们的价值得以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是建立在科学的实践观的基础之上的,认为实践的观点乃是理解各种价值现象的钥匙。
价值是客观的,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价值标准或价值规范受其阶级地位的规定或影响。不同阶级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往往不同,甚至彼此对立。因此,不同的阶级对利害、是非、善恶、美丑等等往往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但一般地说,一定时代的人们的价值标准,总是植根于当时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必然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总要打上相应时代的历史印记。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和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或早或晚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价值标准和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价值问题上反对任何超历史的观点,认为对任何社会现象的评价都不能离开当时的历史条件;是否有利于当时人们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是衡量社会现象的价值尺度。对于共产主义者来说,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即共产主义,则是他们的全部社会活动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价值作为主体性范畴,在认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我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真正目的在于为实践服务,为了改造客观世界。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也是价值的基础,因为离开实践就没有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就不会产生价值关系。而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反过来又受到价值的制约。实践的目的是满足主体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实现主体的一定目的和愿望,争取主体的一定利益,在一定意义上也追求新的价值。正是这种追求,推动着实践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价值需要是实践的推动力,人们的价值需要又是无止境的,从而使人们的实践活动永久向前发展。
实践又是认识的动力,实践的不断发展必然推动认识不断发展。在实践活动中,那些对人们的利益关系越大的事物,实现它的价值也就越高,实践的动力也就越大。实践是检验认识的标准,价值是认识的合理性依据。一个理论是否为人们所接受,首先看它是否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下一步就是要看它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用于实践。所谓合理性,就是能否满足主体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是否有价值,有多大价值。
人的认识不局限于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还涉及事实对主体的意义,客体能满足主体的性质,即对于主体的价值关系。认识不可能停留在对客体属性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认识的目的在于实践。而认识要为实践服务,就必须认识客体对主体能提供何种效用。在认识活动中,对于事物作出真假判断还只是认识的第一步,第二步是在许多真判断的范围内作出价值判断。再实践中,要从价值观点出发,在诸多的真判断中选择价值较大的一个。这第二步就是价值认识,也是过渡到实践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对客体的价值认识是人类认识的重要方面,在实际认识过程中,价值认识与事实认识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人类的认识是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的统一,其结果必然是真理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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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期,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好处,是人们有目共睹的,其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和个人化特征,使人们往往限于追求个人的利益得失,且偏重物质利益,轻精神追求,导致人的发展上的物化状态,限制了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市场分工要求彼此交换来满足相互利益的本性,又强化了人的个体能力的单向度发展。目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力取得的巨大进步,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个人的片面发展基础之上的。不扬弃片面性就不可能达到人的全面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分析马克思主义“现实的个人”视野中人的和谐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关于人的问题始终是人类社会不停研究的一个大课题。人类的发展经过了几千年的历史,社会中一切事物的发展都以人的发展为前提。经历了漫长的社会积累,人类的发展从古代社会走到现代社会,但随之而来的是人类发展的矛盾问题,其中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能够实现这三方面的和谐发展,是人类在社会中继续发展下去的前提。
随着人类的逐渐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的矛盾也随之显露出来。马克思对人类的发展有一个较早的观点,即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阶段、资本主义阶段,再到共产主义阶段,是一个由自由到被束缚又到自由的发展阶段。然而这其中并没有包括社会主义阶段,恰恰我们的国家也正处于这一社会阶段。如果说发展需要有理论基础,那么当前我国的发展状况就需要自己来发现和创造理论基础,发现和创造并不等于完全零基础,是要吸取前人的先进经验。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不断去改进、完善马克思的理论依据,并创造出符合我们国家发展道路的一套理论依据。
“现实的个人”理论是马克思提出的唯物史观理论的依据和基础,这体现出马克思对人的发展的思想深刻并丰富,他始终以人的发展为前提,来探讨社会现实的问题。“现实的个人”强调的是人与现实的关系,与社会自然界的关系,想要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首先要实现个人与现实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周围现实存在的环境的和谐发展。因此,马克思关于“现实的个人”理论有其丰富性和深刻性,同时在探讨人的和谐发展问题中,马克思的理论是很好的研究视野。
研究人的和谐发展这一课题,有利于解决当前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有利于实现人的全方面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马克思关于“现实的个人”理论,有利于探究人与社会、自然甚至现实的关系,对其实现人的和谐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古代的社会发展以人为主,重视人的道德培养,形成文人辈出的古代社会。其中包括思想家、政治家以及教育家等等。由于古代社会的封建制度制约人的发展,导致其文人思想家更加崇尚人的个性发展,也同样提出了造福万代的和谐发展思想,例如孔子提出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提出过“美德乃是和谐”,“灵魂是一种和谐”等理念,即强调和谐的重要性。
由此可见,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从古至今都对和谐有着不懈的追求。虽然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有过不和谐的事件发生,但总体的发展趋势还是以和谐为主,但插曲的教训就要求我们要吸取历史的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将人的和谐发展进行完善,使其一直发展下去。
(一)人的内涵
在马克思的观点中,人是指“现实的个人”,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个体,而是在现实社会中从事具体活动、物质生产的人,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却不被限制的人。因此,探讨人的发展问题一定要将其放在现实社会中去,与具体的、历史的社会进行比较衡量。关于人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也提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样的,无论是人的含义还是人的本质,都离不开“现实”这两个字,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形态,都体现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由此可见,人的发展离不开现实社会,人的本质即人的社会关系。
(二)和谐的内涵
和谐是一种事物与事物之间,事物本身内部之间以及事物与周围环境之间的一种发展状态,是发展达到最佳状态的最好体现。这种状态能使事物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并得到周围环境以及周围事物的支持。体现在人身上,同样是这样,当人与人、社会、环境之间达到和谐发展,则会体现出社会的协调性、一致性,人类社会就会得到长期稳定的更好的发展,也会得到来自周围环境的保护与支持。
(三)发展的内涵
发展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延时间顺序性持续发生的动态变化过程,同时发展也是一个社会的运转流程概念。而社会离不开人,有人的发展才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因此,社会的发展就是人的发展,人的发展就是人的本质的发展,由此可见,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是互为前提的。
这样,人的和谐发展总体来说就是在现实中的人在影响其各方面发展状态和关系的条件下实现一种组合的优化以及协调的发展状态,这种发展状态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
(一)从自然属性来看
从“现实的个人”这一理论观点来看,它与人的和谐发展是具有一致性的,因此其自然属性决定了它要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从古至今,人类的生存发展就离不开自然,它存在的本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因此具有自然属性,而人又是现实存在的,也就是说人依赖于自然的生存发展。人不仅仅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且是有生命的动态的自然存在物,人的生存发展是依靠实践活动的探索去主动积极地适应自然并且改造自然。也正是因为人对自然的探索与改造,才与自然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但过度的改造自然并不是好事,自然有其自身的发展的规律,人类应该在遵循其规律的前提下进行探索,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从社会属性来看
在自然界的生存发展前提下,人开始创造属于自己的国家,自己的领土,形成了各种生产活动,即社会。人是生存在社会上的人,社会是由人的群体构成的,只有人与人互相交流、彼此合作才能使其成为社会,因此,“现实的个人”理论的社会属性强调的是人不仅与人和谐发展,还要与社会和谐发展。马克思对人的本质下的定义为“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代表着人不仅仅是自然的一部分,更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只有在社会中,人才能脱离原本自然赋予的野兽的本质,才能具有生存的意义。因此,人的和谐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从精神属性来看
人的和谐发展除了与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以外,还有人自身内部的和谐发展。就其内部而言,是要求其内在达到最充分、最全面、最自由的发展,其中包括智力、体力、思维能力等等。因此人的自身的和谐发展需要其从精神属性上出发来不断提升自身的本质力量。
由上述分析得出,“现实的个人”理论思想为人的和谐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其要求人应与自然和谐相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尤其是环境污染以及生态失衡的问题,这些现象提醒人们应正确认识自然规律并重新审视自然与人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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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是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方以适当的价格、适当的信息沟通和促销手段,向适当的消费者提供市场的产品和服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建构主义理论视野下市场营销专业课堂教学的改革与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课堂实战技能训练在市场营销教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落实实战技能训练环节,使学生通过该环节锻炼动手能力,掌握营销实践技能,积累营销经验,是高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高校市场营销课堂教学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建构主义;市场营销专业;课堂实战技能训练
建构主义是在认知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独特的学习观,它认为“学习不应该被看成是对于教师授予知识的被动接受,而是学习者以自身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主动的建构活动”。也就是说,学生学习过程是在教师创设的情境下,借助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主动探索,积极交流,从而建立新的认知结构的过程。它主张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建构自己知识经验的过程,是通过新经验与原有知识经验的相互作用而不断充实、丰富和改造自己已有知识经验的过程。它强调学习的主动性、实践性、创造性和社会性,并对学习与教学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和思想。建构主义在知识观、学生观和学习观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解和解释,对高校市场营销课堂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市场营销是一门以企业等组织的营销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因此,市场营销教学必须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实践教学是市场营销专业的必备内容。当前高校市场营销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案例分析为主的教学模式,另一种模式是以企业锻炼为主导的实践教学模式,即组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以上两种教学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学生能力培养的实际需要。
对于顶岗实习来说,它在实际运作中,越来越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日益增多,大多数企业不愿意学生接触其核心部门和有关的管理事务,认为接收学生实习是一种负担,结果学生到实习岗位却接触不到本岗位的实质性工作。又如每个企业对于管理岗位的实际需求往往较少,每次顶岗学习,学生要么以销售为主,不能够全面了解企业运作流程,要么非常分散,教师很难对学生进行指导。因此,笔者认为加强与完善高校市场营销专业课堂教学的实战技能训练已经迫在眉睫。
市场营销专业课堂教学实战技能训练旨在使学生在基本掌握市场营销理论的前提下,学以致用,对市场营销实务操作进行专题培训,紧密结合企业市场和营销岗位面临的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市场营销实战能力。总的来说,课堂教学实战技能训练的主要理念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必须突出学生营销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强化学生岗位能力培养的同时,注重强化学生社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及社会适应力,实现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其次,必须体现能力本位的思想,使学生通过仿真模拟环境和软件模拟环境理解专业知识,掌握从事市场营销工作所需的技能,获得该专业的直接上岗能力。再次,必须将营销专业实验、实训内容和手段的改革,建立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教育技术发展的平台上,努力将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于课堂教学的过程中。
建构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提出了质疑。建构主义者强调,知识并不是对现实的准确表征,它只是一种解释、一种假设,它并不是问题的最终答案,相反,它会随着人类的进步而不断地被“革命”掉,并随之出现新的假设;而且,知识并不能精确地概括世界的法则,在具体问题中,我们并不是拿来便用,一用就灵,而是需要针对具体情境进行再创造。因此,老师并不是什么知识“权威”,课本也不是解释现实的“模板”。另外,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可能以实体的形式存在于具体个体之外,尽管我们通过语言符号赋予了知识一定的外在形式,甚至这些命题还得到了较普遍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学习者会对这些命题有同样的理解,因为这些理解只能由个体学习者基于自己的经验背景而建构起来,这取决于特定情境下的学习历程。总之,尽管建构主义有不同倾向,但它们都以不同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对知识的客观性、可靠性和确定性提出了怀疑。这种知识观尽管不免过于激进,但它向传统的市场营销课堂教学和课程理论提出了巨大挑战。
笔者认为市场营销教学应该回归到实用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轨道上来,努力使学生成为应用性人才。笔者认为,市场营销课堂教学目的,应首先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和独立思考能力,包含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其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沟通和合作能力。现代商务活动涉及的范围、领域和环节越来越广泛、复杂,即使一项看似简单的商务,也需要商务链的协同,而良好合作的前提是进行良好的沟通。再次是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研究开发、战略分析、决策、管理、企业策划、形象设计等软组织功能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市场竞争从产品延伸到工作间的创意和实验室的交锋,竞争成为知识和智慧的较量。因此,各组织都需要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在多年的市场营销教学实践中,笔者认为市场营销课程在内容安排上应根据教学目的的要求,改革教学内容,体现复合型、多元化、全程性设计。目前大部分高校的市场营销学都只安排60~70 课时,而教材大多都接近20 章40 多万字。笔者认为章节过多,分得太细,不仅影响了课程的系统性,而且在有限的课时内教学计划很难完成,更不用说进行课堂实战技能训练了。
为此,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设计上必须进行改革,对教学内容重新进行编排,设计成12 章,系统讲解市场营销理论的核心内容。这12 章分别是:市场营销与市场营销哲学,市场营销环境,消费者市场和购买行为分析,组织市场与购买行为分析,市场营销调研与市场预测,目标市场营销策略,产品策略,品牌与包装策略,定价策略,分销策略,促销策略,市场营销的新领域与新概念。其他章节为避免与管理学内容重复不再专门讲授。这些章节共用48 课时,剩下的课时用做课堂实战技能训练,例如课堂讨论、营销游戏、营销模拟等。
(一)体验式教学法
建构主义学习观认为,学习是社会已定义的知识和价值的共同建构。这一观点强调了知识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景下,借助于教师、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材料,在自己已有的知识结构的基础上,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因此,要与学生共同建构知识,就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有利于互动的学习环境。为了培养创造性思维,营造建构知识的学习环境,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自主意识,相信每个学生都拥有巨大的智慧潜能和创造能力,倡导自主学习和自由探索。
体验式教学区别于传统的传道、授业、解惑式的知识教育,它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有目的地创设教学情境,激发学生情感,并对学生进行引导,让学生亲自去感知、领悟知识,并使这些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证实,从而成为真正自由独立、情知合一、实践创新的“完整的人”的教学模式[1]。它强调知识与学习主体的互动联系,注重学习者的深入参与,注重学习者情感的激发和内心的深刻体验,突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教材的双向交流,不强求划一认识而尊重个体差异、各有所获。它突出的不是对知识体系的原封不动的储存,而是融合知、情、意、行为一体的内化系统,是培养学生学会用心去体验事物的一种能力。
(二)项目教学法
“基于问题学习”是建构主义所提倡的一种教学方式。它是由师生根据教学内容,联系生活实际提出问题,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个人或小组搜集材料、提取信息、处理信息、合作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学习方式,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交流、合作、探索、发展的平台。培养学生问题意识,鼓励学生探索问题,引导学生解决问题,激活学生求知欲望。建构主义理论关于“在解决问题中学习”的理念能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激发学习兴趣,激活求知欲望,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使他们在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获取知识、巩固知识。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学生的问题,设计成项目,开展项目教学。
项目教学是指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其指导思想是将一个相对独立的任务项目交予学生独立完成,从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到完成后的评价,都由学生具体负责。项目教学法由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计一个项目任务,为学生提供了具体现实的情境,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项目教学要求展示项目成果,小组代表发言,陈述项目任务完成的方法、过程、结果等。这样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项目教学通常将学生分成一个个小组参加项目的设计与运作,在此过程中,需要通过集体互动,使学生在合作中学会与他人沟通。
在项目教学中教师首先扮演着“信息库”的作用,学生在做项目时,教师要给学生随时补充必要的信息,在学生有疑问时及时进行咨询答疑,充当参考数据库的作用。其次在整个项目教学中,教师还扮演着“导演”的角色。各小组的活动都应在教师的紧密监控与指导下进行。对于各小组工作的进展遇到的难题和最终成果教师都要参与决定和进行个别辅导。在项目实施中教师还应发挥“指挥员”的作用,引导学生进入状态,帮助学生明确各项目的目标,掌握各项目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方法,提出明确的教学要求,编制教学计划和进度表,使每个学生做到心中有数、目的明确,尽早进入状态。
(三)虚拟公司运作法
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的。由于学习是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或四大属性。“情境”:学习环境中的情境必须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意义建构。这就对教学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教学设计不仅要考虑教学目标,还要考虑有利于学生建构意义的情境的创设问题,并把情境创设看做是教学设计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协作”:协作发生在学习过程的始终。协作对学习资料的搜集与分析、假设的提出与验证、学习成果的评价直至意义的最终建构均有重要作用。
“会话”:会话是协作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环节。学习小组成员之间必须通过会话商讨如何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计划,另外,会话还可以理解为学习者与学习群体反复互动的过程;此外,协作学习过程也是会话过程,在此过程中,每个学习者的思维成果(智慧)为整个学习群体所共享,因此会话是达到意义建构的重要手段之一。“意义建构”:这是整个学习过程的最终目标。所要建构的意义是指: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学习过程中帮助学生建构意义就是要帮助学生对当前学习内容所反映的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达到较深刻的理解[2]。这种理解在大脑中的长期存储形式就是前面提到的“图式”,也就是关于当前所学内容的认知结构。鉴于此笔者认为可建个虚拟公司让学生在公司情境中协作、会话和建构。
虚拟公司运作法就是正式上课时先让学生自由组合组建若干个虚拟公司,并按普通公司的运作模式与方法进行运作,以便让学生较熟练掌握市场营销理论、方法与策略的教学方法。公司运作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学生为中心,自主性学习为主;二是学生参加教学全过程:收集信息、制定计划、作出决策、实施计划、反馈控制、评估成果;三是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咨询者和伙伴。
采用虚拟公司运作法要注意的是:在发挥学生主动性的前提下,对每一步骤的工作,老师应给予及时的理论指导或帮助。也就是说,老师的讲课内容和顺序必须与虚拟公司经营程序的要求相一致。为体现真实感,虚拟公司所选择的产品或业务必须与本地的实际有密切联系,或者是大家所熟悉的产品,同时老师应给每家公司配备一定的虚拟资金,具体数量视该公司的经营产品和业务的需要而定。
除了采取以上几种课堂教学法提高实战技能训练以外,还可采用讲座式教学、参观式教学、综合式教学等方法。由于市场营销学的实践性很强,具体如何操作,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讲座式教学法是指邀请企业界的营销高手或为企业做过营销策划的咨询公司的专家来开设讲座,传授具体实战经验,介绍实战案例的教学方法。这对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了解市场营销体系的知识在实战中的灵活应用,分析各种前沿理论在运用中的适应性和局限性都大有裨益。教材内容讲完之后,还可以采用综合式教学法,要求学生把所学的市场营销知识加以综合分析,从整体和全局来把握,掌握市场营销的产、供、销、人、财、物等各个环节,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知识融会贯通。
四、改革市场营销课程考核办法,强调课堂实战技能训练
市场营销学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实战技能训练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虽有相应的课外实践活动,但实践效果不理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对课堂实战技能训练不够重视,特别是实践环节的考核方法欠缺。实践环节的考核是确保实战技能训练实践质量的重要手段,它的考核方式应该完全不同于以往的“一张试卷”的考核。大部分高校市场营销学课程在结束时的考核一般都会进行统一的闭卷考试。
但是单一的闭卷方式只是考核学生的记忆能力,难以考核学生的实战技能,容易造就高分低能的人才。为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改革考核方法,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措施。可以采用课堂学生表现、课堂讨论、实践作业、调查报告、促销策划书、期末考试成绩这几种考核形式,分别给予一定的比重。目前,大部分高校在实行的考核中平时成绩只占20%~30%,这个比重偏低。笔者认为提高到40%~50%是比较合适的。
综上所述,建构主义强调知识的动态性,强调学习者经验世界的丰富性和差异性,强调学习的建构性、社会性和情境性。它强调知识的动态性,强调学习是一个主动建构的过程,强调学习的社会性和情境性,试图实现学习的广泛而灵活的迁移。这些观点对改革市场营销传统教学、加强市场营销课堂教学实战技能训练具有重大意义。建构主义教学通过对营销实务工作的模拟操作,训练学生正确的营销思维,培养学生良好的市场营销意识,提高学生的市场营销理论应用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使学生成为懂经济、会管理、善营销,能适应企业一线需要的人才,最终体现自身对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价值。
[1]程云翔.市场调研实训: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的突破口[J].河南教育,2008,(8):22—24.
[2]史保金.普通高等学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探讨[J].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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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内容十分广泛。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环境法视野下我国小矿的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环境法视野下我国小矿的法律规制全文如下:
【摘要】矿业的发展是各国关注的重要内容,其对经济和能源方面的贡献不言而喻。然而由于矿业对生态的破坏和近年来矿难的不断发生和升级,又使它成为众矢之的。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局面,同时也要求在法律层面具有可供参考的依据。本文基于对我国小矿的研究,分析了其在环境法视野下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环境法;法律规制;小矿。
作为矿业的一个分支,小矿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具有投资小、回报快、技术要求低的优势,使其在欠发达地区起到了经济支柱的作用。然而,一个非常显著的问题是小矿的运营势必而且已经造成众多的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由于我国的矿产资源结构和地理分布的原因,小矿的出现和发展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小矿的技术要求低、投入少、回报少,并且伴随着一系列的安全环境问题,但是小矿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方面。
我国的矿产资源存在着天然的不足,大矿、单一矿普遍较少,同时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地质结构复杂,这些客观因素都使大型开采设备在很多地区难以进行采矿工作,或者即使开采其获得的经济效益和资源效益甚至不能抵消开采成本。小矿生产有效的解决这种矛盾,使零星分布的资源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二)就业方面。
我国的就业结构存在很大的问题,城乡发展差异大,地区间也存在着较大的不均衡性,劳动力一部分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一部分则滞留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小矿的成立通常是在农村或边缘地区进行的,这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够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扩大了农村就业市场,为我国的就业难题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经济方面。
小矿本身就具有盈利性质,矿产资源从开发到流通环节都能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同时,小矿的辐射面较广,能够拉动建筑业、养殖业、机械制造业、水利水电业等的发展,对当地经济建设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小矿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把企业划分为国有经济成分和非国有经济成分,小矿的经济成分通常是非国有经济占多数,而且个体私营越来越多。这就使得小矿在取得矿业权时遇到很多阻碍,同时在矿业部门、工商部门等均会受到不同的对待,使小矿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履行。
(二)小矿整合中缺乏环境监管机制。
由于小矿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在 2005 年对小矿进行了专门的整治,大力拆除不合格的小矿,使企业效益相对较好的小矿进行整合。然而,在整治之后很多地方留下了数量众多的废矿,由于得不到有效的环境监管,这些废矿造成了巨大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三)小矿立法分散,层次低。
我国对小矿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总体来说比较分散,缺乏内在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体系,而是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例如《安全生产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等。这种法律上的困境使小矿的经营常常游走在法律边缘,对自身发展和社会总体发展都产生了隐患。
(四)小矿准入门槛高。
由于小矿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也就使得想要合法成立一个小矿就要面临繁杂的申办手续,耗费时间长,费用较高。这种困境一方面为部分小矿进入矿业市场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另一方面也可能催生“官煤勾结”的无证开矿行为,对矿业正常秩序带来不利。
我国小矿的发展面临诸多的法律困境,缺乏以小矿为主的专门立法,相关法律规范较为分散,层次较低,这都为我国健全小矿法律规范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设立我国小矿立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基础,对法律的建立、完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针对目前我国小矿产生的诸多问题和法规上的缺陷,要切实贯彻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是指小矿和大矿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法律赋予矿产企业的一般权利。平等原则能够改变目前我国对小矿监管不严、社会和企业对小矿存在歧视的状况。
2、环境和安全责任原则。我国传统的小矿企业已经成为污染环境和矿难事故的代名词,在进行立法时要重点把握小矿在环境和安全方面的责任划分及处理规定,使小矿的发展符合现今企业低碳环保可持续的发展战略,保护小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3、资源合理利用原则。矿业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在对小矿进行立法规范时要注意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问题是我国乃至世界深切关注的话题,我国在解决资源问题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小矿的管理应纳入下一阶段立法重点内容。
(二)对小矿进行专章立法。
目前我国的法律在涉及到小矿管理和规范时,体现出矿业保障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立法分散等诸多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小矿进行专章专项的立法,而出现小矿立法散布于其他法律条文中的情况。因此,我国亟需一部以保障小矿权利为主的高层次的系统性法律,对小矿的定义、界定范围、小矿权利的设定和流转、小矿的准入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
参考国际上关于小矿的立法可以总结出立法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小矿单独立法,这种立法形式具有的优势是针对性强,同时由于其独立性便于进行修改;第二种是将大矿和小矿的立法进行一体化操作,具体表现为在在矿业法中设立专门的篇章对小矿进行规范和权利保护,这一种模式的立法能从宏观上把握对小矿的管理,同时对小矿的法律效力也相应的得到提高。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第二种,但是相比国际上矿业立法发达的国家来说,法律条文还略显单薄。因此,应考虑立法技术和我国小矿的独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专章立法。
(三)健全小矿管理法制机制。
法律的效用一方面来自于其震慑力,一方面来自于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实施。完善的法律需要进行有效地贯彻执行才能切实发挥其重大作用,完善对行业秩序的整顿。目前我国小矿的管理体制存在机构设置改组频率高、权利相对不集中、层次关系不协调等问题,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健全的组织结构对小矿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在健全管理组织机构的同时,还应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从我国政府对小矿的实际管理来看。一直以来都是采取单一化的监管模式,机动灵活性受到极大的压制,对小矿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很难想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从现代管理理念出发,参考国外的管理经验,使政府树立起服务性的管理理念,以人文本,将可持续发展引入对小矿的立法监管中,从环境方面、安全方面、教育方面、技术方面给予小矿相应的支持和管理。
[1]赵洋,沈镭,程清华。浅析我国小矿立法[J].中国矿业,2010.3。
[2]赵丽娜。矿业转让权法律规制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3]王翠芹。环境法视野下我国小矿的法律规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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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华民族对伦理道德的传统高度重视,而“和谐”是中国伦理思想的主要范畴,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特征。先哲认为,人生活在社会中,不管是治国、做人、持家、人士、人文、从教、经商,都要把伦理道德放在第一位,自觉接受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以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和谐社会;伦理道德;市场经济
从古至今,伦理道德已成为人们价值观形成的思想道德基础,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今天,中国共产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离不开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扬弃。
针对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和不公平的社会制度,追求公平正义一直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理念的核心内容。《管子·形势解》中记载:“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管子·牧民篇》:“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对于“公”的解释就是“平分之,从八从厶。八犹背也”。上述这些观点,带有强烈的平等色彩。历代农民起义,所喊出的口号也是追求平等,如“均贫富”、“等贵贱”等。在特殊的历史时期,这种狭隘的平等观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没有上升到法权意义上的权利平等来认识,肯定具有无法弥补的缺陷。古人之所以对公平正义如此重视,一方面说明公平正义对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作为一种伦理道德理想,公平正义是社会和个人的普遍追求。任何社会时代,只有公平得到体现,正义得到伸张,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繁荣进步。
在当代,公平正义观念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它要求党和政府在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时,逻辑起点必须恪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必须使公平正义在社会每个阶层、每个群体甚至每个人身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公平正义成为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追求和努力实现的价值取向。这里我们必须清楚,今天我们所倡导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不是均贫富,公平体现的是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公平是公民的社会回报与付出相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生产力总体水平的限制,社会的公平程度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越是这样,越应该尽量做到公平正义,因为公平与正义是人民的希望。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社会的文明进步,来自于社会自身创建的公平正义的架构,以及生活在这一架构下的社会公民伦理道德意识中对公平正义的主张和实践。现实中,每个人都需要公平正义,希望自己获得公平正义,但是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伦理道德准则.,需要每个人共同遵守,我们不能仅仅希望自己享受公平或者正义只降临在自己身上而不做公平正义的实践者,只有每个公民都为公平正义不懈努力的时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理想才能变为现实。
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礼仪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上至治国安邦的举措,下至个人的行为活动,无不受到礼的指导和约束。“礼”作为“法”的必要补充,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调节人际关系的重要职能。从广义上说,我国古代的“礼”是泛指典章制度、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仪式节文规矩。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这纲纪也。”(《荀子·劝学》)此外,北宋著名理学家程颢和程颐也曾说:“礼者,人之规范。”(《河南程氏粹言》)这些都是指广义的礼,涵盖当时的社会生活方式。
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和谐社会是一种诚信社会。诚信成为融洽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元素。明礼诚信是处理人与人、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乃至国家与国家关系的道德准则,缺乏诚信,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无立身之处。《孟子·离娄上》中讲:“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韩愈在《原道》中讲:“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曾国藩在《复贺耦庚中丞》中说:“窃以业地之所以不息,国之所以立,贤人之德业之所以可大可久,皆诚为之也。”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是每个公民不可或缺的个人无形资产,诚信的约束不仅来自外界,更来自我们的自律心态和自身的道德力量。
和谐,追溯其词源,意即和睦协调。和者,睦也,即和衷共济、内通外顺;谐者,合也,含顺畅协调、相辅相成之意。作为伦理道德的范畴,“和谐”一词源远流长,从孔子的“和而不同”到孟子的“天人合一”无不包含着“和”与“合”的文化伦理精华。
中国传统和谐伦理思想丰富而深刻,老子、庄子、孔子等不仅对人类生命形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着透辟的论述,而且在极为明晰的哲理思辨中还包含着人与自然关系的一般原理,指出了人对自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及如何践履这些准则的方法,提出了崇尚自然、尊重天地、无以人灭天、天人不相胜等环境伦理思想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德规范,开创了和谐伦理思想的先河。中国传统文化所提倡的人际关系的“和谐”理论是十分深刻的,它能够调节社会矛盾,使之达到适度、适时、适当的和谐状态,并为中华民族带来稳定与祥和。将“和谐”用于人际关系,则能“宽则得众”,以宽和的态度待人,就会取得众人的信任。他们所提倡的人与自然的和谐思想对于我们今天都极有启发意义。只有与自然界保持和谐,合理地利用自然界,人类社会才能维持和发展人类所创造的文明,才能既满足代内需求、实现代际公平,又能与自然界共生共荣、协调发展。但是,中国古代关于和谐的思想有着它的历史局限性,它的伦理思想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思想,有很多糟粕的成分,也必须进行扬弃和改造,使之成为我们构建新型的、和谐的伦理道德的一部分。
市场经济是有规则的经济,每个人必须在遵守信用和法律的条件下行事;每个企业必须在遵守信用和法律的条件下生产、经营,自由选择合作、买卖、转让,经营亏损企业依法破产赔偿;政府行为也必须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要建立和谐的经济秩序就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用制度创新促进和谐伦理构建,这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伦理构建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通过信用制度创新,强化信用约束机制,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伦理构建。信用制度包括个人信用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完善信用制度必须建立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的制度,建立资信评估、资信调查、信息咨询的中介机构,建立社会信用管理监督系统。其次是强化信用的法律保障,维护信用秩序。要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从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仟,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就可以通过制度的约束实现道德约束的硬化,使个体的道德意志上升到群体道德意志,使人们在遵守制度中,实现从他律到自律、从必然到自由的超越。显见,制度创新是伦理建构的前提和保证。
建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体系,推进道德建设的现代化,是伦理建构的内容和基础。首先,市场经济的伦理建构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发展规律为基础。不仅要树立利益导向、等价交换、社会需求决定生产等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观念,而且要继续进行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等社会主义道德的教育宣传。其次,市场经济的伦理建构必须体现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及主体间的伦理关系。要促使血缘伦理、地缘伦理、亲戚朋友伦理向适合于整个市场、社会的普遍伦理发展,实行普遍尊重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主体责任伦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此外,市场经济的伦理建构必须把伦理体系的选择、继承、创新结合起来。我们需要继承传统的儒家伦理,因为它是以善为价值取向、以人的群体为价值主体的;继续发扬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强调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公而忘私、集体协作;对西方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伦理观进行有选择地创新,吸收以功利为价值取向、以个体作为道德主体的伦理道德的合理因素。
市场经济秩序的伦理建构关键在于实施和运作,因此,离不开社会组织结构的道德协调。首先是通过政府进行道德调控,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不偏离市场的目标,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其次是加强社会结构包括消费者、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的道德监督管理。此外,还要营造公众舆论环境,通过教育和宣传进行道德评价、道德教育,提倡规范的伦理观念,制约和约束不守伦理的行为。
人类社会包括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个方面,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固然反映并服务于社会存在,但它同时又作用于社会意识本身。这不仅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充实和完善自身的需要。当政治、法律思想借助强制的力量与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整社会的秩序时,伦理道德可以采用和风细雨的方式,强化人们遵纪守法的内心信念。
[1]祝成生著.和谐文化与伦理秩序的当代重建[M].群众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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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是以民族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把民族这一族体作为整体进行全面的考察,研究民族的起源、发展以及消亡的过程,研究各族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它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学科。属于法学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政治论文范文:民族学视野中的欧盟。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民族学视野中的欧盟全文如下:
欧盟,人们似乎已经熟悉和更多的以多极世界的一极来看待它,然而欧盟又实实在在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欧洲人从氏族、部落、城邦、王国、民族国家逐步演变为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区域性联盟。虽然人们已经从历史、地缘、经济、政治、文化的角度对这个演进过程予以了广泛关注,但还可以从人类学与民族学的角度,审视欧洲人从分散走向联盟的步伐,分析欧盟的理念和民族国家所赋予它的权力,从而进一步认识欧盟。
欧盟是什么?欧盟的理念是什么?它的权力有多大?这是我们在谈及欧盟这个话题时难以回避的问题。
可以比较肯定地说,欧洲联盟首先是一种理想。大欧洲建设者的理想是结束千百年来各国的分裂,实现欧洲的统一,建立欧洲联邦。欧洲共同体的创建者们从一开始便对传统的民族国家持否定态度,他们提出的舒曼计划宣告了一个新欧洲的诞生。半个世纪以来,欧洲一次次地向更高的整和层次迈进。
主导欧洲人从分散走向联盟的观念即所谓“欧盟的理念”,有人也称之为欧洲观念或欧洲主义。它是一种欧洲人处理民族国家关系问题的新观念,主旨是告别传统民族国家,不断创新、不断发展,构建联盟大厦。
欧盟既不等同于欧洲政府,也不等同于欧洲大市场。它处在介于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中间状态,有人称之为“似与不似间的矛盾统一体”。在欧盟条约的修订、共同外交与安全等关于国家主权的重大问题上,政府间会议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将欧盟机构视作一个现代国家的政府吗?人们大多难以持肯定态度。政府间谈判不能完全涵盖欧盟政治的复杂性,也不意味着欧盟已经成为一个等同于国家政府的实体。
1991年12月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开宗明义地写道:“最高缔约各方在他们之间建立一欧洲联盟”,而且按照辅从制原则的规定,欧盟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它尊重组成这一联盟的各个国家的民族特征,不要求成员国放弃国家主权。
值得注意的是,自1957年对于欧共体具有宪章意义的《罗马条约》签订以来,欧洲人联合组成的共同体作为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机构,其自主力度在不断加大,各机构间逐步形成了分权制衡的格局。近年来,随着超国家结构在欧盟事务中作用日益增强,旨在实现欧盟各机构间及其与成员国政府间权力平衡的机构改革,逐渐成为欧盟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欧盟已经逐步摆脱了20世纪60-70年代主要依赖政府间谈判的运作方式,正在以一个地位上与各成员国政府相对平等的政治实体的面目行使决策和管理欧盟事务的职能。到20世纪90年代初 ,欧盟机构对成员国政治的影响已不容忽视,成员国国内立法的75%—80% 要事先与欧共体委员会商榷。
与此同时,对于投身于欧洲一体化的欧洲民族国家而言,其政府控制欧洲整合的能力陷入了一种被逐步削弱的状态。它们不得不在经济、社会、货币、司法等领域将部分管理权转移到欧盟机构。但是,这种权力的转让并不是主权的转移,而是成员国政府根据有关的条约,自愿地将部分管理职能转移到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从本质上说,这仍然是国际法中履行国家条约义务的行为,成员国政府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仍然拥有退出某项政策乃至欧盟的最终决定权。
建立“欧洲合众国”是近代以来欧洲各民族梦寐以求的理想,其根基是欧洲人对欧洲历史特性和自身经历所做出的理性反思,他们认为只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大欧洲”, 才有可能解决对欧洲人至关重要的问题,即欧洲民族国家的存在和资本主义发展间的内在矛盾。
民族国家和资本主义是近现代欧洲历史框架的两大支柱,它们彼此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近现代欧洲的特性和力量的源泉。民族国家为欧洲资本主义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资本主义则给欧洲带来令人瞩目的经济、科技和社会进步。但是,两者之间也充满了内在的、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欧洲民族国家从本性出发需要不断追求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同时,在现实中它们又难以摆脱彼此间深厚的依存关系而独立发展;另一方面,资本主义依赖于民族国家,但它若求得自身的发展又难以不削弱民族国家。能否缓解、解决这一矛盾,不仅直接关系到欧洲民族国家和资本主义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深刻地影响着欧洲的未来。
欧洲联盟的建立,是欧洲民族国家顺应欧洲民族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做出的选择。民族主义的演进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即发现自身特征,组成国家形态;强制消灭其他民族;重新发现自我,恢复旧日辉煌;自然消亡阶段。一些学者认为,战后欧洲民族主义正处于民族主义发展的第四个阶段。这个阶段的民族主义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民族主义,而是在向洲际主义转化。这种洲际主义既削弱了各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又在洲际范围内继承了民族主义的排他性。这就从客观上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提出了新的要求。欧洲民族主义的发展历程表明,欧洲民族国家及其民族主义情感已陷于衰退之中。事实上,主导欧洲联盟前进的欧洲主义正是这种民族主义。
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程,也是人们共同体从低级向高级不断递进的过程。人类社会从走出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进入民族、民族国家经历了相当长的演进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交往的范围、对象、方式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增多、更新和变化。诞生于近代的民族国家曾经拥有的辉煌和风姿正在淡然飘逝。今天,作为近代历史产物的欧洲单一民族国家群体已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纯粹的“民族国家”已屈指可数,多民族国家已经占据了当今世界国家群体的绝对多数,这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民族国家在一些人心目中似乎已经变成了“事过境迁”的“历史”,然而下结论说民族国家已经完全成为过去,应该不算准确的认识。如果认为欧盟出现便意味着民族国家终结也还为时过早。
应该承认,欧盟的建立事实上已经无言地诉说了民族国家的衰落,但它们不可能一下就都走向“终结”。至少在国家主权的让渡问题上的“讨价还价”还要持续一段时间。同时,从欧盟机构到成员国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还不能马上接受新的欧洲认同,并处理这一新的认同与原民族国家认同间的关系。认同作为一种观念具有相对稳定性,其变化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在新观念取代旧观念的过程中,民族国家难以迅速退出历史舞台。
我们现在也还难以做出如下结论——欧盟作为一种超国家联盟将代表人类共同体未来发展方向。欧盟的未来还不能确定。重要原因如下:
首先,欧盟的政策存在着严重的功能缺陷,欧盟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组织缺陷。欧盟不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是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尤其在执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尚停留在政府间合作状态,它也没有统一有力的军事力量。其次,欧盟组织上不能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各国不愿将主权交给欧盟,欧盟所制定的政策缺乏基础。再次,体制上的缺陷使欧盟不具备独立行动的能力和对事态的控制力,对所制定的政策难以执行。
随着一体化的深入,欧盟成员国数量的增加,欧盟需要覆盖的利益会更加广大,欧洲联盟结构内超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间平衡与妥协的余地会进一步缩小。如果成员国之间无法在国家主权让渡问题上达成必要的共识,并找到一种可以较好平衡这两种权力的新结构,便不能排除欧洲一体化将走向反面的可能。
欧洲一体化的道路可谓任重道远。欧洲要成为世界的一“极”必须走联合的道路。但是怎样走,欧洲在不断摸索。关注、认识作为一种新型人们共同体的欧盟以及欧盟下民族国家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对于我们了解欧洲、区域合作,把握人类共同体的演进历程和发展趋势,希望会有所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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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便随即提高。而文化旅游作为人们休闲娱乐的直接方式,已经成为了多数人钟爱的精神享受之一。但是,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已经将视线从以往仅是欣赏名胜古迹转移到精神上的享受。这就出现了非物质文化遗憾繁荣昌盛的景象。在这种前提下,非物质文化遗憾不但成为了旅游的热点,更成为了旅游业时刻关注的对象。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旅游的灵魂就是文化,在文化旅游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事项。要想立足于文化旅游事业做好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必须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旅游两者之间的关系弄清楚,同时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具有充分的了解。有鉴于此,本文对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分析和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重要财富,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可以继承我国传统文化,促进文化的渊源流传,同时也能带动我国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促进旅游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经济的机构。因此,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前提下,通过文化旅游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给我国带来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方面的发展。
文化旅游产业的飞速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表现,体现了我国居民从单纯的物质享受转变为对精神层面的追求。而在文化旅游产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特色,通过文化旅游可以加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同时也能对我国传统文化进行发扬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过来可以大大的促进我国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充实文化旅游的内容,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我国文化旅游的内容的丰富
文化旅游注重对于我国地方文化特色的欣赏和学习,其主要作用在于满足我国居民精神文化层面的需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例如传统的节日、地方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特殊文化礼仪等等,都是我国重要的文化财富。这些财富的存在,可以带动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是因为这些非物质文化的存在,提升了地方旅游产业的等级,由传统的旅游转向文化旅游,由传统的物质享受转变为精神教育。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丰富我国文化旅游的内容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文旅游化产业规模化发展
文化旅游产业由于之前的内容单一或者是地方特色限制,往往形成的规模比较小,居民对于文化旅游的范围受到比较大的限制,精神层面的享受也比较单一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可以延长文化旅游路线,扩大文化旅游的范围。例如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红色旅游的结合,将革命老区串联在一起,让居民可以在旅游之中感受党从创立到发展再到建国的奋斗历程,体会新生活的来之不易,同时也增强了我国居民对于我党以及我国未来的信心。这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撑下的文化旅游规模的扩大,其现实教育意义远远的超出了经济效益,在我国现阶段对于文化高度重视的背景下,可以长久发展,保持兴旺。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改变了原有文化旅游的意义
原有文化旅游主要是感受地方著名文化的特色,实地的去接受相关文化的教育,丰富自己的视野。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文化旅游意义也变得多样化。少数民族特殊习惯和利益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多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加强我国民族之间紧密的联系;节日等非物质文化保护可以发扬我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工艺技术的保护可以传承我国传统艺术,展现我国先辈的超人智慧。
由文章的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我国文化旅游的内容、规模以及意义等方面的提升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显而易见。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工作在于保护工作的实践,只有将工作做到位,才能切实的保护这些财富,提升我国文化旅游的档次。
(一)以文化旅游保障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进行
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持久而且代价比较高的工作,除了简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探索、保护工作,还有很多复杂的细节层面的工作需要做到位。很多地方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而相反,我国也可以利用文化产业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方面可以通过文化旅游来宣传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我国居民甚至是国外居民来了解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以及传承。另一方面,通过文化旅游的发展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不能单靠政府官方的力量进行保护,地方文化产业集团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部分的资金支持,比如一些博物馆或者纪念馆的建设,或者是对于某些传统工艺产业提供支持等,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去。
(二)改变部分文化旅游产业的功能,提升社会效益在其中的地位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目的是在于经济效益,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地方部分产业可以改变传统的功能,而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突出对于非物质文化的宣传以及保护。而其中缺失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文化旅游带动的住宿、餐饮等服务产业的发展来弥补。
(三)注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速度与质量,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倒退
文化旅游的发展必然会带动地方的开放以及自然人的流动,这期间由于种种不文明行为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可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破坏,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进反退。在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要特别注意防止这种现象的产生,加强检查的力度,保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留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文化旅游产业内容的丰富、规模的扩大以及意义的提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又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必要的宣传以及物质支持,因此利用文化旅游为契机做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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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是学校中全面负责一个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教师。一个班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也是一个班中全体任课教师教学、教育工作的协调者。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青少年亚文化视野下的高职班主任工作策略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90后高职大学生成长在社会文化多元发展、科技信息高度发达的年代。他们独特鲜明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成为班主任工作中的难题。本文以青少年亚文化为切口,分析90高职大学生的亚文化特点,并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策略,以更有效地开展班主任工作。
【关键词】90后大学生;高职;班主任;工作策略
班主任是班级的教育者和组织者,在高职院校中,班主任工作是学生工作中最基层的工作环节,班主任工作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学生在大学阶段的各项发展。面对新一代大学生,班主任必须针对他们的亚文化背景进行研究,在工作策略上进行调整,因而班主任工作比其它事务性工作更加需要技巧。
伴随着中国由生产社会向消费社会转型的过程,走入大学校园的新一代90后大学生,他们的生活比以往更物质,特点更鲜明,他们将自己的行为指向 “非主流”,一种脱离社会的自我定义,不追求社会主流文化的认同,甚至是违背主流文化的价值标准,他们的亚文化有着自己鲜明的标签。
1.1 爱恨分明
一方面,90后有明确的是非价值观,同时又具有强烈的个性,不畏强权,愿意直言不讳地表达自己的看法。但另一方面,他们独特的个性也常常会使他们缺乏冷静思考,总是不顾客观事实或是在没有考虑周全的情况下就狂热地支持或是激烈地反对某一事物。
1.2 娱乐精神
相比之前任何一代人,90后都更加希望在娱乐中生活,也在娱乐中学习和成长。大多数90后都没有经历过穷困的生活,因而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追求精神慰藉。娱乐是生活中的调剂品,适当娱乐可以达到自我放松、缓释压力和消解烦恼的作用,但90后玩世不恭、游戏人生的“泛娱乐化”、娱乐至死的心态也值得我们警惕。他们将娱乐明星作为自己的崇拜偶像,把时间与金钱都花在消费偶像上,靠仿效别人来尽情自娱,渴望像李宇春等超女明星一样一夜成名。
1.3 自嘲
90后大学生普遍认同于自嘲这种心理排解方式。他们通常不会选择对自己的现状与境遇进行合乎常理的表达、对自尊感的保护也没有强烈的意愿。相反,自嘲成为时尚,成为90后大学生对某些现状不满、对自身境遇失望的一种表达。他们自称“?潘俊保?面对不尽如人意的社会现实,他们不愿一味的抱怨社会,他们更愿意通过这种自我解嘲来化解内心的苦闷。这种表达并非是逆反的、自暴自弃的,而更像是一种借自嘲来嘲讽现实、嘲讽前辈传统说教的一种心理。
1.4 具有强烈的成功欲望,但缺乏持久的毅力
90后大学生内心具有强烈的成就动机。虽然自称一名“?潘俊保?但在内心深处,还是向往成为“高富帅”、“白富美”,尤为表现在对“富”的向往上。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经济地位来实现“逆袭”。但是,往往不能脚踏实地,浅尝则止,一旦遇到困难往往表现出“急躁”和“焦虑”的情绪。他们追求过一种快乐的、幸福的简单生活,但他们也知道这样的生活只是暂时的,所以宁肯生活在网络里的虚拟世界,也不愿意改变自己以适应现实的生活,因为这种改变对他们来说是痛苦的。
1.5 成人化,缺乏家庭、社会责任感
90后的学生阅历丰富,更成人化,比如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像班长之类的工作趋之若鹜,但劳动委员这样的脏活累活,就很少有人愿意主动承担,有功利之心。90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缺失,大多数学生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谈及毕业后的打算时,他们更多的是关注工作或继续深造等与自己前途实际相关的话题,认为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社会强势群体的义务,而非弱势群体之责。
1.6 抵触现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90后大学生对正统说教排斥、嗤之以鼻,说教、灌输失去了动员的能力,反而被90后学生们置之一笑。资讯的发达,使得学生获得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相比而言,现行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再具有吸引力。遇到问题时,90后大学生更倾向于到网络上去寻找志同道合者来倾述并商量解决方法。
针对以上特点,笔者在工作中采取了以下几点工作策略。
2.1 学会倾听
2.1.1 理解学生
学生做事有他自己的理由。找学生谈话时需耐心倾听,掌握学生真实的想法。切忌打断学生的叙述。有时老师作为“过来人”在听学生叙述他们的想法时,会感到幼稚、不成熟,忍不住就打断学生的叙述,讲自己的观点。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处在这个年龄段的学生,思想渐趋独立,并且往往执拗地认为,自己的想法是对的。老师在学生叙述想法时打断学生,学生之所以会听,完全是出于老师的职业威信。而这样的处理结果往往会促成学生越轨心理的出现,造成更大的叛逆,以及老师不是“自己人”的想法。仅仅在表面上、口头上答应却不落实在行动上。
2.1.2 瓦解心理防线
从人类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人在与任何人交往时都会下意识地筑起心理防线。这并不等同于弗洛伊德的意识与潜意识理论,而是建立在意识空间中的自我心理防护。这道自我心理防线,保障了在客体之中的“投影自我”的形象,展现给客体的是“想要给对方看”的个人形象。因此如果想要真正接近学生就要设法突破这道“自我心理防线”。这时笔者所采用的办法是“疲劳”。当一个人疲劳至一定程度时其心理防线将会出现瓦解的现象,在此时即可获得对话者最真实的意愿与要求。听学生倾述,不仅瓦解了学生的“心理防线”,同时,给学生造成了教育心理学上的“自己人”效应,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更好的基础。
2.1.3 顺势发展
当了解到学生真实想法后,切忌直接指出学生说的不对,或者做出明确的个人主观判断。班主任可以顺着学生的思路为学生发展,接续他的谈话内容。用言语描述出,如按学生的想法发展,那么这件事情将会按照一种什么样的趋势发展,不给予明确的对错判断,而由学生自己判断。
2.2 接近学生心理状态
以上的谈话技巧需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学生肯与老师讲实话。90后的学生在心理方面更多的是掩饰自己。因为学生认为,老师不是“自己人”。越把自己真实的想法暴露给老师,那么自己越危险。因此笔者认为,要建立与学生的“自己人”效应场。但是“自己人”效应场之所以难建,在于代沟的存在,如何消除代沟成了工作重点。笔者认为,教育工作者应该主动去了解自己的教育对象,分析了解青少年的日常生活,并抓住学生共性的文化特征是完成这项工作的不二法门。
现在,学生的许多想法与认识来自于互联网。特别是90后的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互联网上度过的,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对互联网生活形态有一定的了解。了解越多,在进行学生工作时越容易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经常回复学生的微博,了解最新的资讯对工作大有裨益。
2.3 个性对待
青少年亚文化有各种独特的社交形式,他们的文化(下转第233页)(上接第220页)角色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异质性、多方位渗透性、可变性和短暂性等特点。90后的学生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与个人个性,因此对每一位学生都应该从个体分析,抓住该生的特点进行工作,而非胡子眉毛一把抓的大统一工作方式。
面对90后高职大学生的亚文化特点,班主任需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意想不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研究问题原因,针对性地实施新举措,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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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的近现代民族主义思潮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进化论是以早期严复为代表的那一派民族主义的哲学基础。严复从生存竞争和中西文化比较出发,探索中国向西方学习的必然性、意义,以及可能性等问题,将中国现代化的内容展现出来,促进了中国近现代民族主义思潮中的现代性意识的发展;从生存竞争和现代国家观念出发,严复试图构建一个多民族团结的、自由主义的宪政国家来解决国民对国家的认同问题,这就大大丰富了中国近现代民族主义思潮中的民族国家思想;由于特别强调民智和文明在生存竞争的意义,严复认为,中国应该通过“开民智”、“文明排外”等较为温和的方式来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这就为中国近现代民族主义者如何维护民族利益提供新的思路。严复这一派民族主义者的这些思想是不同于孙中山等其他民族主义者的。
关键词:中国近现代民族主义、进化论、早期严复思想
严复将西方进化论引入中国,是中国近现代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具有转折意义的大事件,冯契先生称“达尔文进化论的输入标志着中国近代哲学革命的开始”?①。也就是说,在进化论被中国人接受以后,中国思想界就呈现出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思想的理论形态和内容。这种“革命性”的转变体现在中国思想的各个方面,影响了中国各大现代思潮的兴起和发展,其中也包括了民族主义思潮。当前,人们对严复的进化论与中国各主要思潮的关系都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而对它与中国近现代民族主义思潮的关系研究却不那么充分。因为人们通常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是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正试诞生的。但实际上,民族主义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在“三民主义”产生之前,中国已经发展了许多非常重要的民族主义的思想内容。它们不仅为孙中山“三民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理论资源,也成为了后来的中国民族主义思潮的各种理论源头。换言之,孙中山的民族主义虽然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最具有影响的理论之一,但中国近现代民族主义思潮本身却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而揭示出中国民族主义思潮的多样性特征,对于我们理解中国近现代思想的发展无疑也是有重要意义的。由于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理论产生之前,严复的进化论是中国最具有影响的理论之一,因而笔者拟以早期严复思想为例,揭示出其中的民族主义的内容,来探讨中国近现代民族主义的多样性。因为,早期严复思想是指辛亥革命以前的严复思想,严复对进化论的引介主要是在这段时间进行的,而且对中国后来的、包括民族主义思潮在内的各近现代思潮的影响也是最为明显的。
那么,中国近现代民族主义者主要关注那些问题呢?所谓的民族主义,通常指世界进入近代社会之后,历史上形成的民族,在其现代化的过程中,试图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维护其利益的社会运动。而民族主义思潮就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为民族主义者的一切社会行为提供理论支撑。也就是说,现代性的观念、现代国家意识和民族利益就成为中国现代民族主义思潮的基本内容。因而笔者拟分析严复是如何以进化论为基础来讨论这三方面内容的。
现代性是民族主义思潮的最基本观点。它是如些重要,甚至可以说,没有现代性观念,严格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思潮就没有出现。简单地说,现代性观念,就是人们明确认识到一个国家要从传统社会进入到现代社会。在中国,现代意识的出现是一个过程。从魏源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到洋务派的“中体西用”说,虽然都涉及到传统社会的转变问题,但却仍然囿于传统的“夷夏大防”而无法指出中国社会的现代归宿,因而现代性意识依然处于不自觉的状态。这种状态只有到了严复引入西方进化论才得到基本解决。
众所周知,从社会达尔文主义出发,严复指出,同生物界一样,人类社会之中也存在着弱肉强食的生存斗争,在与西方列强的竞争中,中国处于绝对的劣势,因而中国就有亡国灭种的危险。同时,严复还指出,“今之夷狄,非犹古之夷狄也”?②,“是故取客之言而详审之,则谓异族常受制于中国也可,不可谓异族制中国也。然而至于至今之西洋,则与是断断乎不可同日而语矣。彼西洋者,无法与法并用而皆有以胜我者也。……往者中国之法与无法遇,故中国常有以自胜;今也彼亦以其法与吾法遇,而吾法乃颓堕蠹朽膛乎其后也,则彼法日胜而吾法日消矣。此曩者所以有四千年文物傫然有不终日之叹也。” ?③,“天下理之最明而势所必至者,如今日中国不变法则必亡是也。”?④简言之,传统的“夷夏”模式已经过时了,为了生存,中国必须抛弃传统文化转而全面学习西方文化。
那么,中国学习西方意味着什么?是向武力的屈从,还是社会的发展?或者说,富强与文明是否统一?中国能否真正地学习到西方文化,或者说能否发展出象西方一样的文化?严复又运用进化论来解答这些问题。
根据甄克思的进化论,严复指出,“夫天下之群众矣,夷考进化之阶级,莫不始于图腾,继以宗法,而成于国家” ?⑤,“夫支那固宗法之社会,而渐入于军国者。综而核之,宗法居其七,而军国居其三”?⑥,“盖今日欧洲之列强,出宗法而入军国之社会也。”?⑦“宗法社会”相当于人们现在所说的封建社会,“军国”或“国家”相当于人们现在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当严复把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近现代文化置于人类社会进化的阶梯时,中国学习西方就意味着,中国要从封建社会或半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这是中国社会的自我发展。而这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现代化。如果以此反观严复对中西方文化的对比,则严复的现代性意识并不是抽象的,而是非常具体的,他指出:“中国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西人隆民;中国贵一道而同风,而西人喜党居而州处;中国多忌讳,而西人众讥评。其于财用也,中国重节流,而西人重开源;中国追淳朴,而西人求欢虞。其接物也,中国美谦屈,而西人务发舒;中国尚节文,而西人乐简易。其于为学也,中国夸多识,而西人尊新知。其于祸灾也,中国委天数,而西人恃人力。”?⑧即使在今天看来,严复所说的中西文化的差异,实际上就是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的差距,属于现代化理论的重要内容。
既然中西方都遵循着共同的进化原理,那为什么中国社会的发展程度和西方不一样呢?严复指出:“顾富强之盛,必待民之智勇而后可几;而民之智勇,又必待有所争竞磨砻而后日进,此又不易之理也。……盖自是欧洲散为十余国焉。各立君长,种族相矜,互相砥励,以胜为荣,以负为辱。盖其所争,不仅军旅疆场之间而止,自农工商贾至于文词学问一名一艺之微,莫不如此。此所以始于相忌,终于相成,日就月将,至于近今百年,其富强之效,遂有非余洲所可及者。虽曰人事,抑亦其地势之华离破碎使之然也”?⑨,“知欧洲分治之所以兴,则知中国一统之所以弱矣。”?⑩简言之,竞争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欧洲由于竞争激烈而发展速度较快。而中国却由于大一统国家的形成,各周边地区与中国文化的差距较大而缺少真正的竞争,因而社会发展较慢。据此,严复认为,中国和西方列强之间的近代冲突,正好给中国提供了历史上所没有的竞争环境,“今者外力逼迫,为我权借,变率至疾,方在此时。”(11)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中西方之间的竞争可以对中国现代化产生积极的作用。
既然中国的现代化意味着传统文化的衰落和新文化的兴起,那么,从传统文化向新文化的过渡是采取一种激进革命的方式实现,还是通过缓和的改良来进行?根据进化论,严复选择了改良的道路,主要有二个原因:第一,这是进化规律的要求,严复指出:“万化有渐而无顿。凡浅演社会之所有者,皆深演社会所旧经者也。”(12)“渐”就是历史的延续性,“顿”就飞跃或断裂。也就是说,浅演社会与深演社会之间,或者新旧文化之间,有着内在的延续性的联系,新文化是从旧文化的母体中经过一段历史过程发展出来的。这就必然要求中国人选择改良的道路。并且,严复根据甄克思的进化论,认为当时的中国社会“夫支那固宗法之社会,而渐入于军国者”,即当时的中国文化已经不完全属于传统社会,而是具有了某些性现代社会的特征。中国学习西方文化的过程,也就是这些现代性特征显现扩展的过程,因而严复指出:“非新无以为进,非旧无以为守;且守且进,此其国之所以骏发而又治安也。”(13)即改良是必须的。第二,这与当前中国人的民质程度相关。严复认为:“数千载受成之民质,必不如是之速化;不速化,故寡和。寡和则勍者剋之,必相率为牺牲而后已。夫牺牲何足辞,独是天之生先觉也不易,而种之有志士也尤难,奈何使一二人倡说举事之不详,遂牵连流血以灌自由之树乎!”(14)可见,严复是坚决反对革命的。这是相当有趣的,从生存竞争和中西文化之争来说,严复的态度是相当偏激的和彻底的,但对于具体的社会变革活动,他的主张却是相当温和的。
综上所述,严复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现代化的概念,但他却在进化论框架下,以保种图强为目的,以中西文化之争的形式,将中国现代性的具体内容揭示出来。因而从民族主义思潮的现代意识的角度看,严复这一派思想的基本特征是,以生存竞争突出了中国走向现代社会的紧迫性,以文化的发展为现代化的内涵。这既不同于康有为等人所强调圣人和政治制度变革,也与孙中山等人所强调的民族革命和政权有差别。#p#副标题#e#
构建民族国家是现代民族主义的最基本追求。所谓的民族国家,指世界进入近代以来,某一民族为了追求民族自决和自治而构建的政治实体。严格意义的单一民族国家几乎是没有的,民族国家通常是由某一主要民族组成或几个主要民族联合组成,并得到该国所有民族共同承认的政治实体。因此,民族国家就主要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国家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或者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关系;第二,国民对国家的认同关系。严复也是从进化论出发来讨论这些问题的。
众所周知,严复很少谈到汉族与国内其他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也反对所谓的排满革命,原因有四:第一,严复进化论的生存竞争,强调的是人种之间的竞争和国家之间的竞争,他指出白人“洎乎二百年来,民智益开,教化大进,奋其智勇,经略全球。红人、黑人、棕色人与之相遇,始则与之角逐,继则为之奴虏,终则归于泯灭”(15),从人种的角度看,“今之满、蒙、汉人,皆黄种人也。檀君旧国,箕子所封;冒顿之先,降由夏后,客何疑乎?故中国邃古以还,乃一种之所君,实未尝沦于非类”(16)。因此,从中国保种的角度来说,强调汉民族的特殊性是没有意义的。第二,严复指出,中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包括那些曾经统治过中原的少数民族,“其不渐靡而与汉物化者寡也”(17)。即他们基本上被汉化了,从文化上看,他们最终与汉族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根据严复的进化论,中国的生存危机,其实就是文化的危机,或者说,中国文化的落后,实际就是汉族文化的落后。因此,扬汉排满等所谓的汉民族主义运动并不能解决中国生存危机的问题。第三,严复特别强调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差异:“盖种族与国,绝然两事。世尽有种族虽同,不必同国。如今日之台湾人,南洋各国之洋籍,甚至日本、法、美之中,常有与吾同种族,而不以为同国者。又有同国矣,而不同种族,则如往者之朝鲜、琉球,今日之满、蒙人,皆与之异种,而又为一国之民者也。”(18)他又指出:“《拿破仑法典》曰,生于法土者为法人。即今日华工之子,生于美者,皆为美民,权利义务,与土人无异。”(19)这里的种族就是指民族。非常明显,从国家竞争与现代国家概念出发,严复关注的是某一人是否属于某一国民的身份,而不是他从历史所获得的民族身份。第四,严复指出,排满运动者“请不必为满人道地,而但为所欲与复之汉族道地足矣。充汹汹者之所为,不沦吾国于九幽泥犁不止耳。合众民主定局之后,不知何以处辽沈,何以处蒙古、准噶尔、新疆、卫藏,不知我所斥以为异种犬羊而不屑与伍者。在他人方引而亲之,视为同种,故果遂前画,长城玉关以外断断非吾有明矣。他日者,彼且取其地而启辟之,取其民而训练之,以为南抗之颜行;且种族之恨相为报复,吾恐四万万同胞,卅年以往,食且不能下咽耳。”(20)简言之,从逻辑上说,激进的汉民族主义者的行为非常可能引起国家的分裂和内乱。这必然大大不利于中国的救亡图存,不利于汉民族自身的发展。因此,严复说:“民族主义将遂足以强吾种乎?愚有以决其必不能者矣。”(21)可见,严复明确反对那种狭窄的、排外的、激进的汉民族主义的主张。
如果说严复对民族国家的民族特性谈得较少的话,他对民族国家中的公民对国家的认同问题却特别关注。简单地说,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就是个体对国家与个体之间关系的认知,以及相应的对国家公共事务的态度。严复从中西方的生存竞争开始探讨这一问题:“盖自秦以降,为治虽有宽苛之异,而大抵皆以奴虏待吾民。虽有原省,原省此奴虏而已矣,虽有燠咻,燠咻此奴虏而已矣。夫上既以奴虏待民,而民亦以奴虏自待。夫奴虏之于主人,特形劫势禁,无可如何已耳,非心悦诚服,有爱于其国与主,而共保持之也。故使形势可恃,国法尚行,则齅靴嫠面,胡天胡帝,扬其上于至高,抑其己于至卑,皆劝为之;一旦形势既去,法所不行,则独知有利而已矣,共起而挻之,又其所也,复何怪乎!……且彼西洋所以能使其民皆若有深私至爱于其国与主,而赴公战如私仇者,则亦有道矣。法令始于下院,是民各奉其所自主之约,而非率上之制也;宰相以下,皆由一国所推择。是官者,民之所设以釐百工,而非徒以尊奉仰戴者也,抚我虐我,皆非所论者矣。出赋以庀工,无异自营其田宅;趋死以杀敌,无异自卫其室家。”(22)“夫如是则西洋之民,其尊且贵也,过于王侯将相,而我中国之民,其卑且贱,皆奴产子也。设有战斗之事,彼其民为公产公利自为斗也,而中国则奴为其主斗耳。夫驱奴虏以斗贵人,固何所往而不败?”(23)简言之,西强中弱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国民对国家认同程度方面:在中国,民众无民权,民众与君主之间是奴虏与主人的关系,因而民众对国家的认同程度很低,甚至有某种被迫认同的成分;而在西方,民众有民权,民众实际上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他们对国家的认同程度非常高。也就是说,中国与现代西方国家实际是二种完全不同的类型的国家。那么,导致这两种国家的根本差异的民权又来自于什么呢?严复指出:“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其杀人伤人及盗蚀人财物,皆侵人自由之极致也。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24)“故言自由,则不可以不明平等,平等而后有自主之权;合自主之权,于以治一群之事者,谓之民主。”(25)“西人之言政也,以其柄为本属诸民,而政府所得而操之者,民予之也。”(26)简言之,民权来自于自由的观念和民主的原则,并决定了民众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建立在民权基础之上政府实际上就是立宪政府,严复指出其实质是:“立宪者,立法也,非立所以治民之刑法也。何者?如是之法,即未立宪,固已有之。立宪者,即立此吾侪小人所一日可据以与君上为争之法典耳。其无此者,皆无所谓立宪。”(27)“今世欧洲之立宪,宪非其君之所立也,其民既立之,或君与民共立之,而君与民共守之者也。夫以民而与于宪,则宪之未立,其权必先立也。”(28)又说:“有民权之用,故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使法立矣,而其循在或然或不然之数,是则专制之尤者耳。”(29)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的民众才也成为国家的真正主人,他们才真心地拥护国家的行为。可以说,严复以国民对国家的认同的线索,将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宪政主张介绍来中国,或者说,严复认为,中国只有构建出自由主义的现代宪政国家,才能真正解决国民对国家的认同问题,才能真正以解除来自西方列强的威胁。
虽然严复强调个人的自由在现在国家中的意义,但他又认为,由于中国生存危机的严重性,“特观吾国今处之形,则小己自由,尚非所急,而所以祛异族之侵横,求有立于天地之间,斯真刻不容缓之事。故所急者,乃国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求国群之自由,非合通国之群策群力不可。欲合群策群力,又非人人爱国,人人于国家皆有一部分之义务不能。欲人人皆有一部分之义务,因以生其爱国之心”(30)。也就是说,要增进中国人对国家的认同,除了国家政治制度的改良之外,还必须要增强民众的爱国情感。因此,他在遗嘱中对后人说:“事遇群己对待之时,须念己轻群众。”(31)但是,严复仅将此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则不是作用一种政治原则,“夫谓爱国之民,宁毁家以纾难,不惜身膏草野,以求其国之安全。此其说是也。然是说也,出于爱国者之发心,以之自任,则为许国之忠,而为吾后人所敬爱顶礼,至于无穷。独至主治当国之人,谓以谋一国之安全,乃可以牺牲一无罪个人之身家性命以求之,则为违天蔑理之言。此言一兴,将假民贼以利资,而元元无所措其手足。”(32)可以说,严复认为,民众对国家的认可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建立,国家对民权的承认和对民众利益的保护;第二,民众爱国主义情感的激发,民众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虽然从具体内容上说,这两方面内容有冲突之处,但严复对这两方面内容的性质却是作了严格区分的。
综上所述,根据进化论,严复从现代国家理念出发,以一种现代眼光看待民族国家的构建问题,强调了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和平共存,并提出了建构现代自由主义的宪政国家的主张。这既不同于西方近代的民族国家理论,也不同于孙中山的旧“三民主义”,实际上是中国近代民族主义者对现代国家的另一种理论探求。
维护民族利益是民族主义各种主张的最终归宿。它涉及到两个方面内容;其一,民族利益的内容是什么,其二,如何维护民族利益。在近代中国,在进化论的影响下,各种民族主义者对民族根本利益的认定基本相同:当务之急是救亡图存,追求民族的独立;最终的目的建设一个文明、富强的新型中国,甚至中国在文明程度上要赶超西方。但对于如何维护民族利益,各种民族主义的主张却有很大的差异。总的来看,以进化论为依据,严复对如何维护民族利益有着独特的主张,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严复强调民力、民智和民德,特别是民智在中国救亡图存中的意义。严复的进化论中有一个十分奇特的、而又不来自西方进化论的重要观点:“是故国之强弱贫富治乱者,其民力、民智、民德三者之征验也,必三者既立而后其政法从之。”(33)“是以西洋观化言治之家,莫不以民力、民智、民德三者断民种之高下,未有三者备而民生不优,亦未有三者备而国威不奋者也。”(34)简言之,国家的各种实力实质是其民力、民智、民德的各种表现形式,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民力、民智、民德之间的竞争。因此,严复说:“则及今而图自强,非标本并治焉,固不可也。不为其标,则无以救目前之溃败;不为其本,则虽治其标,而不久亦将自废。标者何?收大权,练军实,如俄国所为是已。至于其本,则亦于民智,民力、民德三者加之意而已。”(35)其实,民力、民智、民德本来指斯宾塞教育学中体育、智育和德育,严复将其改造为民众的身体素质、民众的科学知识涵养和民众的道德水准。这在三者之中,严复最为看重民智,他认为,“观其治生理财之多术,然后知其悉归于亚丹斯密之一书,此泰西有识之公论也。是以制器之备,可求其本于奈端;舟车之神,可推原于瓦德;用电之利,则法拉第之功也;民生之寿,则哈尔斐之业也。而二百年学运昌明,则又不得不以柏庚氏之摧陷廓清之功为称首。……故曰:民智者,富强之原。此悬诸日月不刊之论也”(36)。“请先思今日欧美诸邦,其国力之富厚,其实业之精进,较之吾国相去几何?次思列强进于此境者,从何时始?三思此不及二百年中,彼土所以致此古未曾有之盛者,实由何故?……必言近因,则惟格致之功胜耳。”(37)“民智不开,不变亡,即变亦亡。”(38)由于严复认为民力、民智增强最终也要依赖民智的提高,并且与富强直接相关的军事、农工商等实业和政治制度的改良也需要以民智为现实的基础,因此,严复说:“根本救济,端在教育。”(39)这是一个相当有趣的结论:中国应对残酷的生存危机的根本方法却是十分温和的:发展现代的、全民性的科学教育。
第二,严复反对战争。他认为:“盖其所争,不仅军旅疆场之间而止,自农工商贾至于文词学问一名一艺之微,莫不如此。” (40)“兵之可恃而长雄者,皆富强以后之果实。无其本而强为其实,其树不颠仆者寡矣。” (41)“国非富不强,兵非巧不利,欲率游牧之民,以席卷工商之国,如青吉斯、帖木斯之所为者,断断乎无此事矣!”(42)也就是说,国家之间的竞争是一种全面的竞争,军事只是其中重要的一种竞争方式而已,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竞争中的最终胜利者不是军事上的胜利者,而是处于更高级文明的国家。他举例说:“夫疆场之事,一彼一此,战败何足以悲。今且无论往古,即以近事明之:八百三十年,日耳曼不尝败于法国乎?不三十年,洒耻复亡,蔚为强国。八百六十余年,法兰西不尝破于德国乎?不二十年,救敝扶伤,褎然称富,论世之士,谓其较拿破仑之日为逾强也。然则战败又乌足悲哉!所可悲者,民智之已下,民德之已衰,与民气之已困耳。” (43)因此,国人所追求的应该是国家的文明富强,而不能仅仅关注军力的发展。换言之,要真正解决中国的生存危机,仅仅在军事方面学习西方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彻底地解决民力、民智、民德三方面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来说,战争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因此,严复说:“仆生平固最不喜言战者也,每谓有国者,虽席极可战之势,据极可战之理,苟可以和,切勿妄动。” (44)对于一个强调生存竞争和救亡图存的海军将领来说,严复这种反对战争的态度确实有些令人不解。但这确实与他发展中国文化的思路是一致的。#p#副标题#e#
第三,严复反对一切非理性的、盲目的排外行为,即使这些行为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他直截了当地指出:“彼徒执民族主义,而昌言排外者,断断乎不足以救亡也。” (45)因为严复始终认为“若由今之道,毋变今之俗,再数百年,谓为种灭,虽未必然,而涣散沦胥,殆必不免,与欧人何涉哉!” (46)即中国的生存危机根本上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衰落引起的,西方列强的侵入只不过将这种危机现实地展现出来而已。并且,严复还认为,中国与西方列强之间的关系取决中国文明的发展程度,为此,他特地翻译了《伊索寓言》中的《鸦乘羊者》,在译文中,鸦说:“所遇者雄,则吾为雌;所遇者雌,则吾为雄。雌雄何常,视所与接者而已矣。” (47)严复感叹:“不自强者无朋,以所遭皆仇雠也。” (48)西方列强就是“鸦”。中国和西方列强的关系取决于中国人是否自强:如果中国强大了,中国和西方列强之间就是朋友,生存危机自然也就解除了;反之,中国和西方列强之间就是“仇雠”,中国不管怎样排外,亡国灭种的危险始终存在。而中国的富强或中国文明的发展,正如上文所说,必须通过向西方学习,并与西方国家相互竞争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因此,严复说:“期与文明可,期于排外不可。期于文明,则不排外而自排;期于排外,将外不可排,而反自塞文明之路。” (49)这就是严复“文明排外”的主张,即形式上不排外,而是通过发展文明实现国家的自治独立,达到一种实质上排外效果。应该说,严复所理解的民族主义并不是中国近代民族主义者的主流,他所理解的排外也不是孙中山等民族主义所说的排外,他的“文明排外”主张更多的是针对传统的士代夫、义和团等试图中断中西方文化交流的主张而言的。但是,对于一个强调生存竞争和西方列强威胁的进化论者来说,“文明排外”的主张确实是相当温和的。
综上所述,以早期严复为代表的这一派民族主义者,以进化论为理论框架,以一种现代性的眼光思考中国民族主义发展中的基本问题,赋予了中国近代民族主义思潮一种进化论的、现代化的、文化主义的、自由主义的、和平主义的和温和改良主义的综合特征,丰富了中国的中国近现代民族主义思潮的内容,并为其后来的发展提供了理论资源。
①冯 契.中国近代哲学的革命进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6.
②严 复.论世变之亟[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2.
③严 复.原强[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11-12.
④严 复.救亡决论[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40.
⑤严 复.译〈社会通诠〉自序[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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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严 复.保种余义[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86.
(16)严 复.原强修订稿[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21.
(17)严 复.原强修订稿[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22.
(18)严 复.政治讲义》第一会,《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1245-1246.
(19)严 复.政治讲义》第三会,《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1260.
(20)严 复.与张元济书》第十九,《严复集》第三册,中华书局,198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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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严 复.辟韩[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36.
(24)严 复.论世变之亟[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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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严 复.〈社会通诠〉按语[M].《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930
(27)严 复.政治讲义[M].《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1284.
(28)严 复.〈法意〉按语[M].《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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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严 复.〈法意〉按语[M].《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981.
(31)严 复.遗嘱[M].《严复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8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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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严 复.原强修订稿[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25.
(34)严 复.原强修订稿[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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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严 复.原强修订稿[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29.
(37)严 复.论今日教育应以物理科学为当务之急[M].《严复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86:282-283.
(38)严 复.与张元济书》第九,《严复集》第三册,中华书局,1986:539.
(39)严 复.与熊纯如书》第五十七,《严复集》第三册,中华书局,1986:674.
(40)严 复.拟上皇帝书[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66.
(41)严 复.原强续篇[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38.
(42)严 复.〈法意〉按语[M].《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982.
(43)严 复.原强[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9.
(44)严 复.原强续篇[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39.
(45)严 复.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M].《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151.
(46)严 复.道学外传[M].《严复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8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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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严 复.与〈外交报〉主人书[M].《严复集》第三册,中华书局,198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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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是防止土壤遭受污染和对已污染土壤进行改良、治理的活动。土壤保护应以预防为主。预防的重点应放在对各种污染源排放进行浓度和总量控制;对农业用水进行经常性监测、监督,使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慎重使用下水污泥、河泥、塘泥;利用城市污水灌溉,必须进行净化处理;推广病虫草害的生物防治和综合防治,以及整治矿山防止矿毒污染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系统论视野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之立法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系统论视野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之立法完善全文如下:
摘 要: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严峻,土壤污染已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供给与系统性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存在明显的结构与功能缺陷,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需要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选进立法经验,在整体环境观指导下,运用系统论及其方法,实现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我国需要修改 《环境保护法》 以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需要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制度,统一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需要完善并逐步提高土壤环境质量相关标准。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
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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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视野中的中国形象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同的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早期的中国在英国人眼中是一块令人神往的人间乐土。在14世纪的英国散文家曼德维尔笔下,中国是一个世间珍宝无奇不有的蛮子国,那里有世上最强大的大汗君王,以及他那布满黄金珍石,香满四溢的雄伟宫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更是进入了“中国热”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几乎成了英国人眼中的典范,中国的理性主义,王道思想以及科举制度受到了众多英国文人的赞赏和追捧,大部分英国人把中国视作一个和平繁荣文明的乌托邦国度。虽然这期间也有少数作家对中国持否定态度,如十八世纪初的著名小说家笛福,曾在其《鲁滨逊漂流记续编》及第三编《感想录》中肆无忌惮的攻击中国文化,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中国形象正面的。
从十八世纪后半期开始,情况有所改变,英国人对中国的批评开始日益尖锐。1793年,英国派马噶尔尼出使中国,试图打开中国这个广大的市场,但因为清政府的封闭无功而返。马噶尔尼使团回国后发表了很多关于中国的报道和书籍,撕碎了中国理想国的面纱,西方人似乎恍然大悟,原来那个被他们所崇拜仰慕的理想国竟是如此封闭落后,停滞不前。中国形象开始一落千丈。
到了十九世纪,“中国热”现象已经彻底结束,欧洲进入了中国文化的摒弃期。这时欧洲人眼中的中国已经是一个落后愚昧,停滞不前,野蛮的国度。中国人逐渐被视为劣等民族,成为被蔑视的对象,毫无疑问,这种观念会融入英国作家的创作之中,并直接影响他们对中国形象的塑造。
英国浪漫主义诗人华兹华斯将中国人视作与印第安人,摩尔人,马来人,东印度人一样的低等民族。华兹华斯没有到过中国,他对于中国的印象来自巴罗所写的《中国见闻》,巴罗是马噶尔尼使团的成员之一。这本书对于中国的评价非常低,书中写道:“这个民族总的特征是傲慢和自私,伪装的严肃和真实的轻薄,以及优雅礼仪和粗俗言行的牢固结合。表面上他们在谈话中及其简单和直率,其实他们是在实践着一种狡诈的艺术,对此欧洲人还没有准备好如何去应付”巴罗的这种态度直接影响了很多英国文人对于中国的看法。
而在散文家德•昆西笔下,东方中国是一场恐怖的噩梦,是个停滞腐朽的国家,中国人低能又野蛮无知。他说:“如果被迫离开英国住在中国 ,生活在中国的生活方式,礼节和景物之中,准会发疯。”所以他不仅赞成向中国贩卖鸦片,还主张用武力去教训那些未开化的中国人。
在拜伦眼中中国人也是受到嘲笑蔑视的对象。他在《唐璜》第13章第34小节中写到 “一个满清的官吏从来不夸什么好∕至少他的神态不会向人表示∕他所见的事物使他兴高采烈”。在这里表现了中国人的虚伪、冷漠、和对内心真实情感和自我的压抑,而这些都被是注重表现人内心真实情感的浪漫主义者所鄙视和嘲笑的。
诗人雪莱也把中国人当作“未驯服”的野蛮人,他在其抒情诗剧《希腊》中写道:“如果没有希腊文明,西方人也许至今仍是野蛮人,或许更坏,社会会弄到那种停滞而悲惨的境地,像日本和中国那样”
达凯莱在其叙事诗《一个悲惨的故事》中也写到了一个中国人,他唯一操心的就是一条神秘的 “英俊的猪尾巴”“他费劲儿的想把它拿到前面来,他却总是垂在屁股后面,他对此束手无策”这条猪尾巴,暗示了中国人的落后停滞与保持原状。
维多利亚时期,英国的国力已经非常强盛,慢慢走上了霸道之途,他们的民族优越感和傲慢感也愈演愈烈。对中国人的蔑视也是与日俱增。狄更斯笔下人物曾说过:“中国怎么可能有哲学呢?”丁尼生也说:“在欧洲住五十年也强似在中国过一世”
1858年4月10日,英国的《笨拙》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一首为广州写的歌》的诗歌,诗中写道:“约翰•查纳曼简直是混蛋,他要把全世界来拖累,这些顽固残酷的中国佬长着小猪眼,拖着大猪尾。一日三餐吃的是令人作呕的老鼠,猫狗,蜗牛与蛆蜒。他们是撒谎者、狡猾者、胆小鬼。约翰牛来了机会就给约翰•查纳曼开开眼。”这份杂志在英国家喻户晓,影响力很大。短短半个世纪,中国已经从欧洲人眼中的理想国沦为被侮辱和耻笑的对象。
到了十九世纪最后一二十年,英国进入一种文化自我怀疑时期,面对逐渐崛起的东方国家如日本和中国,西方人的态度开始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一方面,西方人一如既往的贬低中国人,认为黄色人种是低劣的人种,只有白人具有高贵血统。另一方面,中国义和团在抵抗外敌入侵时表现出的英勇气概给了欧洲人强烈的震撼,很多欧洲人开始对中国人感到忧心和恐慌。一种被称为“黄祸论”的论调席卷西方世界。
皮尔逊是“黄祸论”的第一个阐释者,他在其《民族生活与民族性》中论述了中国人的可怕,认为“如果中国有一个足够出色的君主,再学习到西方先进的科技,就会成为一个任何西方国家都不敢轻视可怕的国家,他们早晚会溢出自己的边界,扩张到新的领土,并且把较小的种族淹没掉。对欧洲国家造成军事、道德、经济上的威胁。”1900年,有关义和团的传闻给西方带来了了普遍的恐慌,在他们的想象中,“漫山遍野的黄种人在亚洲广阔的天幕下,排山倒海的扑向西方人孤岛式的据点,哪里的文明之光将被这野蛮残暴的黄色浪潮吞噬。”
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当时在英国甚至出现了一些描写中国入侵的小说,这些小说表现出强烈的种族歧视态度。到20世纪初,甚至演变成了一种妖魔化中国的风气,最突出表现在英国作家萨克斯•罗默塑造的一个阴险邪恶的中国人物形象身上,他就是傅满楚。这个人物集整个东方民族的狡诈残忍于一身,暴露了西方人恶意丑化和妖魔化中国人的阴暗心理。
总的来说在摒弃中国文化的十九世纪,英国人眼中的中国形象基本上是负面的,中华民族被视为野蛮愚昧的民族。但是主流之中也有例外,比如:英国作家兰陀就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文明之邦,在其《想象的对话》中有一篇题为《中国皇帝与清蒂之间想象的对话》的文章,文中他以理想的中国与英国相对照,指出中国是一个和平、公正、民主的国家。唯美主义者王尔德也很向往东方艺术,对《老庄》哲学颇有共鸣。然而这种艺术理想,在欧洲19世纪的中国文化摒弃大潮中显得非常脆弱。
总之,从18世纪末英国人眼中的中国形象就开始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到19世纪,中国已经从文明古国彻底沦为野蛮落后毫无生命力的国度。这个变化绝不是偶然的,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晚清政府的封闭落后,腐败无能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原因。
从18世纪后期开始这个自诩为世界中心的大清国就开始走下坡路,夜郎自大,闭关自守,贪污腐败之风盛行,在两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的无能表现令中国人民饱受屈辱,清政府的专制、黑暗可见一斑。于是当时的西方人习惯性的将中国描绘为一个贫穷落后,腐败成风,没有民主人权的国家,虽然其间不免有夸大之词,但与当时中国的状况也绝非没有吻合之处。即使按照我们所学过的教科书的观点,这个时期也是中国最黑暗的时期之一,政权腐败,民不聊生,而这也正是我们要推翻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原因,因此我们绝不能简单的斥责西方对我们的歪曲和丑化,而是必须首先审视自身,正确的认识自己,这是我们能够不断进步的先决条件。
同一时期的英国国力却已很强大,工业革命带来了生产力发展的巨大进步,交通也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多的欧洲人来到中国,对中国现实的了解日益增多。这时西方人对中国的印象不再是来自传教士带有美化的宣传,而是褪去了理想色彩,更加接近真实的中国。随着自身国力的日益强大,优势日彰,英国人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也前所未有的高涨起来,面对在许多方面比自己落后的东方文化,一种鄙夷之情就油然而生。“社会基础即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以及文化实力在异国形象的塑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时强大的英国面对日渐贫弱、没有进步、闭关落后的中国自然的就会采用俯视的视角和轻视的态度来对待我们,这也是这个时期中国负面形象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在异质文化接受交流的过程中,一个国家往往被另一国家视为“异已”的他者而存在,英国文学中的中国形象也是这样,在英国作家眼中,中国是一个和他们自身不同的“他者”,是一个文化利用的对象。早期的英国对中国了解有限,很多思想家和文学家感到了他们自身文化中的缺憾,就把自己的文化梦想投射到与他们自身完全不同的东方文化中,希望从中国形象中找到一种可以改变现状的力量,这从一个侧面表达了英国人内心的渴望,所以他们笔下的中国形象往往是理想化的。
到了19世纪,英国的国力逐渐强盛,他们的民族认同感和优越感也与日俱增,这样的英国需要一个“他者”作为对比来肯定自身的优势。中国就是这样的一个被否定的他者,他们试图从中国的落后,愚昧贫穷中来印证他们自身的强大,先进和优越,所以这个时期的中国形象就被夸大的负面化。虽然这里面并非没有真实的成分,但很多都被恣意的夸大了,甚至还有很多刻意的谩骂和侮辱。建立在欧洲中心论和种族歧视基础上的黄祸论不仅反应了欧洲人对中国的仇视心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他们自身的一种文化恐慌,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华民族的逐渐崛起。
至于19世纪的少数作家对中国文化深表赞同,其实也是一种文化利用的现象。西方人向来很有自省意识,他们对照自身文化的不足之处,渴望从异质文化中寻找一些可以改善自身的东西。但这并不表示中国文化就真的融入了英国人的思想意识之中。归根到底,他们只是把中国作为一个异己的“他者”,一个文化利用的对象。所以其笔下的中国形象也并非真实的中国,而是建立在他们自身需要基础之上的想象物,是其自身欲望的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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