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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历史上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诉讼法典, 它吸收了近代优秀的刑事诉讼原则, 从而在中国首次确立了较为完备的起诉制度, 检察官制度, 回避制度, 推进了中国诉讼制度近代化的过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清末政府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 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改革, 通过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 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司法机构组织, 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规则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开端。然而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政体的历史局限性其失败是必然的, 但这次法制改革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通过对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
关键词:清末; 刑事诉讼; 法制现代化; 司法变革
论文正文: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清朝末年, 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下无法照旧统治下去。20 世纪初, 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先后攻占北京, 使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改革的必要性。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专制统治, 尤其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 清政府被迫于1902 年开始变法, 艰难地迈开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国社会承袭了几千年的“民刑不分, 诸法合体”的法律体例土崩瓦解, 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至此, 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开始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清末法治改革对中国社会, 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 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对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 借鉴其经验教训, 推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发展。
(一) 创制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由于时间所迫, 清末法制改革对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移植, 这种全面引进为后来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光绪三十二年,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编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 ] (P124)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 该草案工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时间处理规则等5 章260 条, 打破了中国法律编纂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模式。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在继续修订诉讼法典的同时, 相继制定公布或拟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其中《法院编制法》是晚清制定颁布的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法院组织法, 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审检分离和合议制度; [2 ] (P318) 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则是历史上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诉讼法典, 它吸收了近代优秀的刑事诉讼原则, 从而在中国首次确立了较为完备的起诉制度, 检察官制度, 回避制度, 推进了中国诉讼制度近代化的过程。1910 年, 在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后, 终于拟订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为蓝本, 由日本法学家协助完成, 内容较完备, 系统采用了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原则, 较完善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 是一部当时世界范围内较先进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华民国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内容, 极大的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近代化进程。
(二) 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的确立
1. 建立新的司法机构体系, 实行司法独立
从1906 年开始, 清朝在官制改革中改变了传统的行政官兼理司法的做法, 参照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对司法机关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陆续建立了新的司法机构体系。根据《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的规定, 把“刑部著改为法部, 专任司法; 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 专掌审判”, [3 ] (P557)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 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并且具有法律解释权, 监督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
1911 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在地方上设省级高等审判厅、府级(直隶州) 地方审判厅、州县级初等审判厅。1909 年试行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设立检察机关和警察部门。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和起诉, 同时对审判予以监督, 警察部门辅助检察机关进行侦查, 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在各级审判衙门中相应设立。审判、检察机构的独立设置, 使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 审判权和控诉权相分离,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审判机关系统和检察机关系统, 结束了中国长期的司法行政不分的旧体制。同时也萌发了最早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警察部门。另外还规定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考试任用制度。在清政府公布的《法官考试任用章程》等法律文件中, 具体规定了任职条件。同时清政府在各地学堂积极开展法学教育, 为司法官员的职业化提供了条件。
2. 规定了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及诉讼原则
清末通过引进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 改革了旧有的诉讼审判制度, 采用了西方的辩论主义诉讼制度。一是在诉讼程序中, 采用了欧美国家的刑事案件公诉制度、公诉附带私诉制度、保释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在审判阶段引入了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制度; 在审级制度上, 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二是在审判原则上, 采用了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辩护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等现代刑事诉讼原则。三是规定了侦查、预审、合议、公判、上诉、再审、执行等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措施, 摆脱了封建司法审判模式, 使法律操作程序更趋规范、公正、合理。
3. 证据制度的改革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主要实行以有罪推定和口供主义为核心的证据制度, 重视口供, 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这也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合法化。清末的刑事司法改革, 基本上确立了以证据裁判、直接言词和自由心证为原则的证据制度, 削弱了口供的重要地位, 形成了近代化的证据制度框架。清政府为了彻底禁止刑讯对证据种类也进行了规定, 刑讯本来就是与“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相适应的、为获取口供而设的审讯制度。
禁止刑讯关键在于降低口供的重要性, 发挥其他证据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在《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 设专章规定了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有口供、检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证人的资格、地位、义务等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各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引入了自由心证制度, 即一方面, 各种证据的法定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 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不作规定, 而由法官自由判断。这表明, 它一方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一方面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 而且很好的把两者结合在一起。这在当时来说, 是较为先进的做法。[4 ] (P206- 207) 对以后我国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优秀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作用。
4. 保障当事人权利为核心的现代诉讼理念的确立
中国古代按照“有罪推定”的原则, 无视当事人的权利, 实行纠问式审判方式。清末的刑事司法改革, 引进了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 清政府通过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后来的几部法律都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利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 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择辩护人, 在法庭审判时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自由辩护, 有权利行使检验证据、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和被告通信等行为。被告人对有法定事由的承审官、检察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 有权请求其回避而且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还享有控告和上告的权利。并且确立了相应的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和制度, 如审判公开原则, 允许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律师制度等; 其他如直接言词原则及自由心证原则等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也起到了重大作用。虽然有些制度并未实施, 但却在理论上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
从清政府开始法制改革之日起, 其司法体制的转型进程就显得障碍重重, 步履艰难, 充分暴露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矛盾以及改革的急功近利。由于清政府的灭亡, 清末刑事司法改革以失败而告终。清末司法改革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直接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人才的缺乏, 法律人才的缺乏是清朝司法改革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在中央和地方上表现的同样明显,“以目前而论, 各衙门司员虽行拥挤, 然求其真能办事者亦不多得”。[5 ] (P897) 虽然清政府一方面派出留学生到海外学习西方法律, 一方面在国内设立学堂聘请国外专家讲授法律。然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并非是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 它需要长期的专业学习和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为基础的。因而人才的缺乏导致了清末刑事诉讼改革中许多先进的诉讼制度的夭折, 如律师制度、陪审制度等。1909 年3 月法部的法官考试, 合格者仅18 人, 最后录用了32 名, 这个人数只够省城各级审判厅之用。以至于广西巡抚感叹:“无才之困难, 将有较无款而更甚者。”[6 ] (P903)
其次是资金的缺乏及官僚内部权利斗争的影响。清末刑事司法改革虽然引入了西方先进的诉讼制度,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法律文化和封建专制势力的影响, 使得改革者不得不在某些制度设计上作出妥协和让步。因而它的改革是不彻底的, 是进步与落后, 传统与现代, 民主与专治相互斗争的结果, 是相互妥协的产物。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各个利益集团大都各谋私利, 它的改革方案几乎是皇族统治者和汉族地主阶级企图保存、扩大自己势力的尝试。在《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制度就因为受到多方反对而以失败告终, 而1907 年的部院之争则是新旧司法体制的直接交锋。改革之前“外省刑案, 统由刑部复核。
不会法者, 院寺无由过问…”, [7 ] (P1372) 而改革的结果, 似乎是两者的职责进行了交换, 大理院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法部则成为监督机关。为此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最终以双方的妥协告终。资金的匮乏也是失败的关键因素, 中央在建立审判厅最初时, 就曾让地方政府筹办资金, 为解决资金匮乏清政府曾被迫向外国财政借款。资金的匮乏和地方割据势力的斗争引起了各方面矛盾的激发, 最终导致清朝政府的灭亡。
然而清朝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失败的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其政治体制的腐败落后。司法的现代化是以社会发展为基础的, 很难想象在封建专制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追求司法独立,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这导致了清末司法官员的任免制度、管理制度与传统司法体制下的相关制度毫无差别, 司法官员的不独立不可能使得司法体制的真正独立。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是互动的, 但政治改良却应当是其前提条件。虽然清末政府也提出了君主立宪的政治改革方案, 但是却受到了层层阻力, 最终未能够成功。
清末法制变革的过程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解体的过程, 同时也是, 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启动过程。说其是,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是因为清末法制改革是个全方位的法律移植过程, 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理念的过程。同时在这种法制改革中仍然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续和沿袭, 为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运动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没有如统治阶级所愿挽救清政府必然灭亡的命运, 但“在结果上却不幸符合了现代化的潮流, 因为他们无意地‘破坏’了旧体制, 客观上为创立新体制提供了理由”, [8 ] (P3) 对后世产生了积极影响。通过清末修律, 形成了仿效日、德的审判独立、控审分离、警检一体化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 这种刑事司法体制为后来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所继承。并且,“民国成立, 法制未定, 元年三月一十一日, 司法部呈请临时政府将前清制定法律及草案, 以命令公布遵行”[9 ] (P992) 因此,《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几部法律, 经必要的删除修正, 一直被国民党政府沿用。直到1928 年时,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才制定颁行, 而在其中仍能看到清末修律确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子。更深远的意义在于, 清末刑事诉讼法的修汀, 使刑事诉讼法摆脱了多年来依附于刑法的工具法地位, 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结束了司法与行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的古代司法传统, 把具有现代化色彩的刑事诉讼模式首次引进中国。它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向现代化迈出的第一步开创了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新纪元。
通过对清末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考察, 首先, 我们认识到司法制度的变革必须以政治体制的变革为基础, 政体不变, 则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的变革。因此, 随着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加深, 也会遇到诸如行政权利干扰等种种阻力, 要想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根本之道主要在于改革我们的权力机构, 使司法既独立又受到权力和社会的监督和制约。
司法体制的改革应追求司法中立的法治价值, 即司法权与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和立法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在官和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在诉讼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仅涉及司法体制本身, 而且牵涉一系列相关因素的变革, 如党与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的合理分立、行政职能按法治要求的转换、社会主体诉讼观念的变革等。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深化司法机关内部的体制改革; 另外一方面要加强行政体制的改革, 以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寻求制度上的保障。
其次, 重义务、轻权利, 是中国的传统法观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意识是根本不曾存在的。刑事诉讼制度更是以维护封建君主的权威为根本的, 司法不过是刑讯威吓的代名词。民众仍然普遍持有轻法厌讼、甘心服从等级权力的思想观, 而毫无权利意识, 也没有产生对权利的需求。清末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模仿的新型诉讼制度, 则强调法律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和对国民个人权利的保护。
思想基础的缺乏, 使得强行引进的那一套诉讼制度“像油漂浮在水面上一样, 始终没有与中国社会水乳交融”, [10 ]在中国社会起作用的, 仍然是沿用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一点对我们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现代化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现代化的刑事诉讼制度, 它需要刚性的制度、正当的程序、完善的司法机构, 这些制度层面的东西,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相对比较容易, 通过一场法律变革即可完成。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民主的政体、权利观念的形成以及与法律相适应的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 这却是极其艰难的, 需要我们几代人的不懈努力。
最后, 清末刑事司法改革采用的是全面移植大陆法系的做法, 虽然这种做法在当时是受到日本的影响和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目的, 然而这种做法确实也吸收了大陆法系优秀的法律制度, 其对以后的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因此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础。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 但是仍应意识到我国是以大陆法系为根本, 需要在继续吸收学习大陆法系的优良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引入英美法系的优秀刑事诉讼制度。
同时也应当注意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必须具有两种参照, 国内的和国际的, 即法治既要合理地割断自身历史又要合理地吸取传统文化的精神; 既要按照世界上法治化的有益经验安排我们的法治, 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具有独创性和建构性”。[11 ] (P456) 只有理性的吸收其精华, 弃其糟粕, 才能取得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总之, 在当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 我们应当从清末司法制度变革中学习经验和教训, 在继承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 借鉴西方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司法制度, 走自己的法律发展道路!
[1 ] [4 ] 尤志安. 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M ].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2 ] 张晋藩. 中国近代与法制文明[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3 ] 光绪朝. 东华录[M ].
[5 ]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 ]. 北京: 中华书局, 1979.
[6 ]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 ]. 北京: 中华书局, 1979.
[7 ] 清史稿[M ]·志一百十九, 刑法三.
[8 ] [美]兰比尔·沃拉. 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1800 年至今的历史回顾[M ]. 廖七一, 周欲波, 靳海林. 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9.
[9 ] 谢振民. 中华民国立法史[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0 ] 潘大松. 中国近代以来法律文化发展考察[J ]. 社会学研究, 1989, (2) : 63- 64.
[11 ] 韩秀桃. 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M ].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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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通常集职业身份和公民身份于一身。我们以往对官员身份的认识更多的是看重他的职业身份,强调对官员的道德制约,这与中国传统的 好人当官 的意识相关,也与官民双方对官员身份的认知相关。在加强对官员进行监督的今天,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官员的身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政治生态变化中官员的公民身份认知回归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官员通常集职业身份和公民身份于一身。我们以往对官员身份的认识更多的是看重他的职业身份,强调对官员的道德制约,这与中国传统的“好人当官”的意识相关,也与官民双方对官员身份的认知相关。在加强对官员进行监督的今天,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官员的身份。官员的公民身份表明了他的理性经济人的一面,而官员的职业身份则表明了他的社会性的一面。
中共以来,中国政治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显著变化,目前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是通过高压反腐确保官员清廉,通过政务公开保证政治清明,以及通过权力集中强化政治清朗。这些行动带来了政治生态和社会心态的重大变化。就政治生态而言,官员觉得官不好做了;从社会心态来看,民众对官员持有一种不信任的心理。简而言之,政治生态和社会心态变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官员被前所未有地置放在了社会和公众面前,由此也引发了一个对官员的公民身份的认知问题,也就是从以往对官员的职业身份的注重,回归到注重官员的公民身份和职业身份的双重身份。这种新的认知回归不仅关系到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和管理,而且也关系到改善官民之间关系的问题。
一
社会中有官有民,这既可以从管理的意义上说(官是管理者,民是被管理者――尽管从现代政治学的意义上说,民是终极的管理者,官只是民的仆人);也可以从社会分工的意义上说(社会总是需要一部分人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这些人就成了通常意义上的官);也可以从职业意义上说(官是一种职业,正如民也有各种职业一样,有人当工人,有人当农民,有人当教师,如此等等)。不管官和民在职业身份上有什么区别,实际上他们有一种身份是一样的,即他们都是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官和民都有两种身份,一是职业身份,二是公民身份。
但是,我们以往对官员身份的认识主要停留在职业身份上。职业身份要求官员表现出“公”的一面,表现出为人表率的一面。这一职业要求往往也成了人们对官员的一种期待。因此,官员的举动也常常为社会所注目,其行为也常常被监督。落实八项规定、反四风和反腐败以来,官员的一举一动在更大程度上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网络的日益发达更是将人们对官员的监督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不时看到对官员的举报,官员吃饭被曝,戴表被曝,生活作风被曝,等等。最终的结果,公款吃喝受到处罚,生活作风不良则名声扫地。然后,就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发展:一方面是民众对官员的监督的热情更高,以至于在某些场合走到了偏激的地步,只要是官员吃饭就认为是公款吃喝;甚至是穿衣,一旦感觉衣价太高,与公务员收入不符,马上上网曝光。前不久提出要给公务员加工资,又引来网上一片骂声。
另一方面则是官员的退守,本来可以正大光明进行的公款消费也转入了地下,甚至私人的吃喝也取消了,原因是怕惹麻烦,一旦被曝光就是没事找事。官员隐私受到了侵犯,但据说官员作为公共人物无隐私可言,因而只能隐忍但又感到憋屈和郁闷。工资加得不多,尽管心有不满也不敢表达,怕辱没了“公务员”这一崇高的名声,也怕一旦表达会受到来自四面的攻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此等等。目睹此类现象,使人感觉这个社会似有一股戾气,官民阵垒分明;一旦对决,便以零和为结局;也使人感觉生活的色彩开始变得单一,锦衣美食,豪车美酒再也不敢招摇过市,哪怕是正常收入所得。总之,使人感觉社会缺少了一种祥和友善的氛围,与和谐社会有点格格不入。问题出在哪里?
问题出在我们对官员的身份的认识上。我们关注了官员职业身份的一面,却忽略了官员公民身份的一面。而在中国的文化中,官有它的特殊性,它往往被赋予了很高的道德含义。“好人做官”从孔子以来一直是一种传统,以至于人们对官员的要求高于对其他人的要求。在我们的意识形态中,他们是特殊材料做成的,同一般民众是不一样的,是要高于一般民众的。即便官作为一种职业,它也被认为是高于其他职业的。中国传统社会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农七工八商九儒十丐”之说,有“学而优则仕”之说,官是顶点,官是最高的,是人们追求的最高境界,范进中举几乎是人所共知的一个故事。即便在今天,我们还难以完全摆脱这种官高民低(这当然与我们社会的现代化程度有关,也与我们的选官制度有关)的现象,这使得官在一些人眼里应该是完人,容不得官员犯错,因此动不动就对官员进行道德上的绑架。另一方面,官方的体制和学说也助长了官员的道德责任感,使他们自己感觉不同于民,要优于民(至少在道德上)。“特殊材料制成”说更是将官员和民众做了一个切割。而官民双方的一个共同缺陷在于都关注了官的职业身份而忽略了他的公民身份。
二
以公民身份而言,我们可能对官员的要求就不一样。现代的职业身份与公民身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应一个人的社会人和自然人的两种角色。我们对作为社会人的具有官员身份的人的要求肯定会高于一般的人,因为官员就职于一个影响社会的公共部门,他的言行举止具有公共性,因此官员应该是社会的表率。比如,同样一个绯闻,人们会抓住官员不放,而对其他的人可能就轻轻放过,最多把它看做是一个花边新闻而不是一个严重的道德事件。其原因在于作为公共人物的官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具有对社会的一种引领性。官员清廉,社会清廉;官员崇高,社会崇高;官员奢靡,社会奢靡;官员腐败,社会腐败。这也是为什么公众往往会对官员的过错(更不用说犯罪)揪住不放的道理所在,因为他们对官员寄托了一种期望(尽管有时这一期望太高)。
但是,另一方面,官员也是一个自然人,有他的公民身份。而在这一点上,官员同其他人是一样的,他也有自身的需求。马斯洛著名的“人类需要层次”理论并非不适用于官员。官员也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敬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他需要满足这些需要。他也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不能被剥夺的公民权利,比如个人隐私得到保护,言论的自由,行动的自由等。此外,官员也像其他人一样要柴米油盐居家过日子,他们也有自身的利益,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官员和其他人一样,也想钱多一点(当然是正当的钱),日子过得好一点。他也要追求自身的利益,比如得到晋升或受到尊重。
可能是在这一身份认定上导致了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不一样。西方文化对官员的假定在于他首先是个理性的经济人,他想达到的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企业家想达到的是钞票最大化,政治家想达到的是选票最大化。因此对官员的假定是坏人,会做坏事,会伤害公共利益。因此,解决的方法是法制,建立法律和规章制度来制约官员的行为,不让官员作恶,因为官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一旦作恶,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或许是这一不同的假设,引发了中西社会两种不同的取向。由于对官员是好人的假定,产生了中国历史上很发达的道德伦理文化,强调“吾日三省吾身”,“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寄希望于官员的自省和做道德模范,道德优良是安身立命的基础。钱穆甚至认为中华文明得以不间断地保留下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制,也就是官员以德垂范,最终成为挽社会狂澜于既倒的稳定力量。而在西方,则发展了强大的法制文化,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来制约官员的行为,而不是主要寄希望于官员的自觉和自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对付之道就是对权力进行限制,使权力行善而不作恶。
此外,西方这种对官员的“理性经济人”假定也产生了非常现实的治官之道。斯蒂芬?贝利在论述保罗?阿普尔的道德思想时指出,一般来讲,仅仅要求道德上的高尚是不够的。只有认识到现实中的利益,公务官员才能够找到那些最强大的行为动力(个人的或是公众的)。通常,只有某项公共利益中包含了作为动力燃料的几项特殊利益时,它才可能进入轨道运转,即被人们纳入议事日程。行政官员的艺术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将私人的和个人的利益寓于公共利益之中。从道德品格来说,那些不愿把(合法的)个人和私人利益纳入支持公私兼顾的事业中来的人,是不适宜于担负行政职务的。[1]这些话或许会使我们有些人听了大惊失色,但冷静一想则不无道理。
官员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他也是一个有着七情六欲的人。他做事的动力既来自崇高的使命感的驱使,也来自满足个人利益的需要。我们对他们的要求只是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的利益服从组织的利益,而不是否认或排除他们的个人需要。我们的文化往往忽略了官员“理性经济人”的一面,过分关注和强调了官员的“官员身份”而忽略了他的“公民身份”,忽略了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所具有的听起来不那么崇高的柴米油盐酱醋茶之类的个人利益的追求。把官员看得太高,其结果是,一旦发现他们事实上没有这么高,我们就变得难以容忍。这是只看官员的一面而不是看他的两面所造成的。
简单来说,西方的做法是更多地从公民身份的角度来认识官员(也就是首先他是个人,他同时具备人所具有的优点以及人所具有的缺点),建立严格的法制和监督体系,并配以现实的激励因素。他们通常把官员的行为分成三类,一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二是不道德的行为,三是不恰当的行为,对三类行为分别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违反刑法的行为当然会被抓,不道德不恰当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丢官(比如我们对西方国家里官员因不恰当使用公款而丢官的事时有所闻),但也不一定,比如克林顿在位期间的绯闻事件最终并没有影响到他仍然担任美国总统。罗斯福也有绯闻,但这并不影响美国人始终把他当做一个伟大的总统来敬仰。
不恰当使用公款导致丢官,而身缠绯闻的总统依然做总统,其间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涉及了公与私的问题,侵犯公的利益是规章制度所不允许的,因而丢官实属正常。而后者只是涉及私人的事情,这是属于道德层面的有违一般社会伦理的问题,作为公众人物,社会会加以谴责,但不一定加以制裁。一个有道德瑕疵的人可能是一个很有行政才干的人,不用可惜。克林顿竞选美国总统时,已有他的风流韵事的传闻,但美国人还是把他选上了总统宝座(当然克林顿后来也以其亮丽的业绩回报了选民对他的信任)。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从公民身份角度出发的认识所具有的一种宽容。
相比之下,我们长期以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强调道德的文化,则是更多地从官员身份的角度去认识官员的,更多地强调思想教育,寄希望于官员的自觉、自律和自省,而疏于法治和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此次反腐败斗争中受到查处的腐败的高级官员有如此之多,充分表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监督体系是很不完善的),并在官员的行政行为中完全排除个人利益的考虑,或至少让人感觉在政府组织里谈个人利益是一件不光彩的事,从而放弃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尽管这一追求有时并不伤害组织的利益。这导致我们可能以过高的标准去要求官员,并对官员的道德瑕疵或过错采取不宽容的态度,以捍卫道德高地的纯洁性。
比如民间对犯错官员的重新启用往往一概采取不理解甚至反对的态度(当然这里也有民众还无法参与官员任用的原因)。其次,由于受到道德正当性的影响,公私无法兼容,官员不能有自己的利益,或者至少不能在大庭广众下公开谈论正当的个人利益,或以谈个人利益为耻,这导致官员的一些正当的利益或好处或福利一旦受到影响,也不敢出来争取,甚至在表面上还要表现得很崇高,不屑于这样的利益或好处,但是在私下里却发泄不满,并在行动上采取消极怠工和不作为的方式来加以抵制,庸政和懒政便应运而生。
三
当然,两种身份是集于官员一身的。西方尽管比较盛行的是对官员的理想经济人的假定,但也时常可以看到对这种假定的批评。比如,珍妮特?登哈特和罗伯特?登哈特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在政府中的恰当角色之所以被削弱,其原因不是在于邪恶的目的或者精英分子的阴谋,而是因为对治理和管理的探讨始终都假定了我们只能是自利的”[2],因为这种假定忽略了官员职业身份崇高性的一面,官员都被看作是追求自身利益的蝇营狗苟的人,而不是既会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会追求公共利益,甚至会为公共利益这一崇高的目标牺牲自己的利益。在登哈特看来,“人们之所以被吸引去从事公共服务,是因为他们被公共服务的价值观所促使。这些价值观――为他人服务、使世界更加美好和更加安全,以及促使民主发挥作用――体现了在一个社区的服务中作为一个公民的意义的精华。我们需要培育和鼓励这些更高层次的动机和价值观,而不应该把人当做机器上的嵌齿或者认为似乎他们只具有为自己利益服务的行为,就压抑这些动机和价值观”[3]。
反观我们,尽管我们的文化更多地强调官员的道德自律,更多的是对官员的思想教育,但是事实上我们也有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来制约官员的行为,而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本身就暗含了官员会犯错,甚至会犯罪的假定,只是我们比较少强调这一点而已。但正如上面所言,对道德伦理的强调可能导致了我们对法治建设的疏忽。而这一疏忽的结果,既导致一些官员或利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漏洞大搞腐败或不惜以身试法,同时也导致民众走体制外的道路,尤其是利用网络来进行反腐败或者对官员进行监督,以至于最后出现了本文前面讲到的一些过激的状况。
因此,无论从官方还是民间两个方面来说,都有必要从两种身份的角度去认识我们的官员。如果说我们以往更多考虑的是官员的职业身份的话,那么在走向反腐倡廉和政治清明的今天,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官员的公民身份,考虑官员理性经济人的一面。从这一点出发,来建构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并规范官员的行为,从而完善对官员的监督。
如果我们实施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老百姓的一些猜忌和疑虑也会随之消失。有钱的官员进行高消费也实属正常,用不着偷鸡摸狗地去做。当我们的报销制度使得公款吃喝(公务接待不在此列)变得不可能时,那么一些民众再也不会也没必要去盯着吃喝的官员,官员自己要吃喝也有了自由,再不用因怕老百姓指责而放弃吃喝。对公民的最低要求是守法,这应该是一个不高的要求,尽管社会对官员会有更高的要求。但是从理性经济人、也即公民身份的角度去考虑,我们就可能不会对官员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因为就这一身份而言,他们是同我们一样的人。这样,对官员的一些过错、瑕疵或缺点(当然不包括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可能会抱有一种宽容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的态度,对官员不伤害、不影响公共利益的谋私行为可能也会有一种理解的态度。
其次,我们当然也必须考虑官员的职业身份,因为这一身份给了官员荣誉,也给了官员责任。这一荣誉不是个人的地位和名声,不是什么“长”或“主席”、“主任”带来的愉悦或自得,而是服务公众的一种满足。具备了这样的一种认识,官员就会很好地去处理公和私的关系,处理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从这一认识出发,需要考虑如何去提高官员的道德水准。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道德,在政府中也可以称为行政道德;二是个人品行。保罗?阿普尔比在谈到政府体制中的道德时,指出了三个最基本的道德品质,即乐观、勇气和仁慈的公正。乐观可以使人尽量看到事物光明的一面,可以使人在各种含混的、自相矛盾的事务中不失去信心,增强行为的目的性而减少被动性。勇气则是抱负、责任感和对于无所事事的痛恨。勇气可以使人坚持原则,在困难面前不退缩,并敢于做出可能会给一些人带来痛苦的决定。再者是与仁慈联系在一起的公正。政府是价值的权威分配者,它所用的不可量化的尺度是正义和社会福利。权力必须在公正和富有同情心的情况下行使。
仁慈对于官员在决策中的信息不足和私心介入起到补救作用,否则决策就很难公正。仁慈强调的是劝导而不是强制手段,它激励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如果没有这种向往,政府便会成为保护现存特权的令人沮丧的防御壁垒。[4]阿普尔比在这里指的是行政道德,此外,道德还包括个人的素质和品质方面的一些内容,比如我们通常强调的诚实、正派、善良、正义感等。我们不仅要求官员恪守行政道德,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私人品德。
回归对官员两种身份集于一身的全面认识,尤其是对官员的公民身份的认识,需要一个调整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涉及政治生态的变化,也涉及整个社会生态的变化,涉及政治的清明、经济的进步、文化的改变和道德的提高。但这一认知的回归是必须的,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因为它有助于促进这样一个过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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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的合同进行监证,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全文如下:
清末民初,由于受家庭人口变化及家业兴衰等多种因素影响,房屋租赁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房屋作为商品存在的特点凸显。然而,与当时全国其他地区相比,黑龙江省房屋租赁显得颇为活跃,长期实践中已形成一套成熟、规范的民事习惯。据笔者统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物权编中有关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习惯的条目竟多达217则,约占该省物权习惯总条目(360则)的60%,约占全国物权习惯总条目(1389则)的16%。有鉴于此,认真、细致地考察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足以窥探当时国内其他地区房屋租赁习惯的掠影,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这也正是笔者选取黑龙江省来研究的原因所在。
诚然,房屋租赁从属于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是深入研究某一地区社会商品经济、私权制度的重要方面,但作为“历史传承”,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不仅记录着传统经济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更承载着经济表象背后所隐含的制度与文化,是全面认识某一地区社会历史文化命题的重要切入点。然而,当前国内学界对这一论题明显缺乏关注,没有专题论文见诸案头。基于此,笔者将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的有关史料,对清末民初黑龙江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略作考察与分析。
清末民初,房屋的租赁、典当、买卖三者交叉出现,共同建构了清末民初房屋交易市场。当租、典、卖之间发生叠加矛盾时,三者权利孰轻孰重,将会影响到交易双方各自权益的争取。一般民事习惯认为,租约的效力低于典约,典约的效力低于卖约。即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典契约的成立,承典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卖契约的成立,此即“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租赁、典当、买卖三种交易行为之间的效力高下关系由此可窥见一般。黑龙江各地习惯大抵如此。龙江县习惯,凡租借房屋,“于约定期限内,业主因不得已之事故,出典此房屋或土地时,租户不得拦阻,因原约期限仍然有效,租户只得主张赁借权,转向典户纳租可也,俗谓‘租不拦典’。至于已经典出之房屋或典地,业主又欲出卖时,典户亦不得拦阻,只得主张质权而已,俗谓之‘典不拦卖’。”。
青冈县习惯,“房屋在租约未满以前,业户若欲出典于人,租户并不得出而拦阻;即在典约期限未满以前,业主如欲出卖于人,典户亦无拦阻之权。”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县区在业主行使“典、卖”权时,租户有优先“接典承买”的习惯。如嫩江县习惯,“房屋业主对于租户在租约未满期以前可以出典或出卖,租户不得阻止,惟须先向租户商议,如租户不愿典买时,方可典卖第三人。”景星设治局地方习惯也是如是,租户租赁房屋时,“业主如欲典卖,其租户在租约期限未满以前,得尽先接典承买”。此外,索伦设治局地方及大赉县、泰来县、呼兰县、兰西县、绥棱县、庆城县、望奎县、木兰县、巴彦县、通化县、汤原县、瑷珲县、林甸县、肇东县、萝北县、漠河县均有“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的习惯。可见,这一习惯在黑龙江省实属普遍。仔细研读“租不拦典、典不拦卖”习惯,可以看出此习惯多有一共性前提,即“未届回赎期”。也就是说,租、典期未满,业主对于出典之产随时可以出卖。显然,这一民事习惯更多保护的是业主利益,而对于租、典户利益则缺乏足够的重视。
法治社会,私有财产权是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基本人权。从清末民初各地房产买卖习惯看,人们普遍地将租、典(当)、卖三者“权重”按“买卖权>典当权>租赁权”次序排列,证明业主享有房屋的最终处置权。每当出现因“三权”重叠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时,地方审判庭往往会将“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的习惯作为根据加以采信,似乎更能说明私有财产(所有)权概念和意识已深入到社会各阶层。不可否认,中国现代私权制度之所以肇始于清末民初是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但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与中国民间社会广泛存在诸如此类的民事习惯也有关联,否则,移植的东西再好,恐怕会因缺乏应有的土壤而夭折。
上述分析是站在业主(卖方)立场上作出的,论文格式下面不妨再站在“租方”立场略加分析,或许能把问题看得更全面。买、卖双方的租赁或典当关系一经成立,二者必然是在“合意”的基础上就某些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达成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即“租”是建立在“契约”成立的基础之上。显然,在与受租者契约尚未到期之时,业主就可随意将房屋转典、转卖与第三方的做法似乎欠妥。当然,承租方的一丝“优先权”似乎能起到平衡交易各方权益的作用,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因租方没有足够的资本力量而落空。总之,“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势必会侵害受租者的正当权益,也容易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引发诸多不必要的纠纷。
房屋租赁中,或许来自家庭自身人口增长的压力,论文网或许出自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大多租房户会与房东商议自行添修房屋,那么,这里面自然会牵涉一个关系到出赁人(房东)与承租人(房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即:租房期限终了时,之前由承租人建造之房屋产权归谁所有。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物权编所载,涉及黑龙江房屋租赁的调查主要是围绕“添、修房屋”展开,不同县区,习惯略有差别。“借地不拆屋”乃习惯之谓,其意为:“居民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其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添修房屋,若系土木相连者,无论间数多寡,通归原业主所有,不能自由拆动。”清末民初,黑龙江所属各地,多有“借地不拆屋”的习惯,只不过细节之处稍显不同。如青冈县习惯,“居民对于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租期终了,不得自由拆动,悉归原业主所有。”呼兰县有将“添修房屋”卖给业主的习惯,“至于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租户添盖之房屋,量物作价,卖归原业主。”。
一般情况下,房户“添修房屋”需事先与房东进行商议,而且,“主客双方缔结租约之际,须将添修房屋、租期终了归业主所有条款明订于契约之中,方为有效。”换言之,该习惯需有房东知情并经书面形式予以明确才得以承认。如绥化县,“借地不拆屋一项,绥化商民虽有此习惯,必须事先于契约载明,或添修时得原业主同意,方为有效。”巴彦县习惯,民商租住房院,借地兴修,“如租限终了,对于添修房屋土木相连者,无论间数多寡,统归业主管有,不许租户拆动。须于租约载明,认为有效,否则,不在此限。”此外,讷河县、索伦设治局、汤原县等地均有此类习惯。也有些地方这一习惯并不需要书面确认,仍可生效。如庆城县,“借地不拆屋”“以口头契约即可有效,无须载明条款,多有并租约而无者。”望奎县习惯,“原订租约时未尝载明,亦认为有效”。木兰县习惯,“无论契约,有中人即可发生效力。”房屋租赁期限终了之时,房户添修的房屋能否自由拆动,要看原订租约对此有无载明。如克山县习惯,“倘原订租约言明到限日自由拆动,则所添修房屋当然由租户拆去。如原订租约载明租住期限届满,所有租户添修房屋统归原业主所有,则所添修之房屋当然不能自由拆动。”兰西县习惯与克山县习惯颇为类似,“商民租住房院,遇有添修房屋炕墙等项,应需土木材料,如由房东购置,则土木工钱归房户支出,于原订契约载明,期满统归房东管业,房户不得拆动。倘土木材料、工钱均由房户自备,房户搬移时得自由拆动,或由房东给价留买。”。不过,黑龙江一些地方由于地处偏僻,为招徕移民开垦荒地,当地地主多为移民出资建造房屋且不收房租,因而,无“借地不拆屋”之习惯。据嫩江县知事会员薛翘如报告,“居民租住房屋一款,本县草莱甫辟,新来垦户多系自己建筑屋舍,其招来地户由地主建房居住,不纳租金,故阖境向无租户添修房屋之事。”再如通北县知事会员熊良弼报告,“属境新荒甫辟,佃民户不易,凡有来境租种地亩之附户,所住房屋统归原业主修盖。如房屋不敷占用,亦须原业主随时筑建,即间有不租地亩,只租房屋之户,添修房间亦由原业主担任,并无租户添修房屋之事。”漠河县习惯也是如此。
对于租户而言,“添修房屋”之费用是不小的开支,一般情况下,“借地不拆屋”这一习惯本身亦把房户的物质利益考虑在内,比如房东与房户可就费用分担问题事先达成一致,至房租期限届满或提前退租之时,以权充房户利益损失之弥补。如景星设治局地方习惯,“修房费用统由房租内扣除,须载明于原订契约内。”大赉县习惯,房户若出资筑修房屋,可在议定期限内免向房东支付房租:“民间有行借地不拆屋者,必先立租约,将期限若干年、房间若干数,均载注详明,然后修筑,其修筑费尽归租户担任,名曰‘垫修’。待兴修完竣,归租户居住,其年限少则五年,多至十年不等,以租约内所载之期间为度,限内不出租价,至期限终了时,房归原业主。”绥棱县习惯,“商民租住房院,如添修房屋,向于租约内载明添盖房屋几间,每年作租价若干,按年代扣除,以所扣租价足抵添盖房屋之代价为止,亦曰‘垫修’。若租住未至期限,因特别事故退租时,所扣之租价不足抵其垫修之代价,原业主应如数补给。”另外,泰来县习惯、瑷珲县习惯与上述各地习惯并无二致。
总体而言,“借地不拆屋”习惯对于租户和业主或土地所有权人均有一定益处。一方面,业主或土地所有权人在无需支付充足资本的前提下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租户最终在仅支付相对较少的建筑费用的前提下,于一定期限内占有了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这一习惯对于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似乎不无裨益。基于此,把此习惯认作良善风俗当不为过。
从制度效能上看,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西方启蒙理念中的契约社会,但不容否认,以观念层面而言,中国古代是充满契约意识的社会。至近代,西方式的契约意识日渐增强与成熟,成为调整和维护人们社会生活秩序的有力支撑。清末民初,黑龙江各地租赁房屋须先行立契的做法几属社会常态。诚然,纷繁复杂的历史本来不可能还原,要研究这一时期该地房屋租赁中丰富多样的民事习惯,困难可想而知。正因如此,契约必然地成为研究房屋租赁中民事习惯所要选取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资料来源。应说明的是,清末民初黑龙江各县区的房屋租赁契约书式比较一致,这里不妨先就黑龙江讷河县的一纸房屋租赁契约加以誊录,以说明相关问题。透过它,能很容易地研读出清末民初该地许多租房信息,进而由此得出其习惯的大致轮廓。
契约全文如下:立出赁房间人永和堂,今将自置市房一所,坐落在讷河县新街基十字街西南角,计门面草房七间,门窗、户壁俱全,大门、水井伙用,院内丈尺注图列后,凭中人说允,赁与裕厚永营业居住。每年租价江市钱二千八百吊,按二、八月两季交纳,并言明一租六年为满,在此六年之内,不许增租涨价,两家均不得转租他人,但许住户自辞,不许房东驱逐。历年零星修缮,系住房人自理,如房屋坍塌不堪,应由房东修理。又或大拆、大盖或添修房间,系客工主料,惟须两家商量妥协,始能有成,迨六年后,再行另议。此系两家情愿,各无反[返]悔。特立文契一纸,各执一纸存证。中人:李子新张泰代字:单五臣中华民国年月日立租契人永和堂这纸租房契约言简意赅,展示出房屋租赁时的诸多细节内容,比如房屋位置、房屋间数,甚至面积、租房用途、租赁双方身份及中人、租期、租金、房屋修理费、双方权责关系,等等。
现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再将龙江县、绥化县、庆城县、林甸县等地房屋租赁契约(囿于篇幅,不再将上述各地契约全文誊录)中隐含的民事习惯择其要者,列述于下:
其一,关于“中人”。“中人”在中国古已有之,因地域、时限不同,其称谓略有区别。就黑龙江各县区而言,有“中人”与“中见人”、“中保”、“保人”等。至于“中人”之功能与作用,依上述契约中“凭中人说允”一句就可知他在房屋租赁双方之间扮演着介绍、调解、见证的角色。如龙江县房屋租赁契约(出租房人:崔恩惠;租房人:二合公)中分别有“……以上等情,系同中人明白商议,决无反[返]悔”语。此外,每纸契约文后签字画押的“中人”数目少则一、二,多则五、六,甚至更大。如龙江县另外一纸契约文后签字画押的“中人”竟有“沙金亮、范文玉、范文显、文焕章、左青照”五位之多。
其二,关于租期。房屋租赁契约,租期之长短大多明订契约之中。根据租期长短,有些地方有不同分类。如讷河县习惯,租房期限,“分有长期、短期、半季三种”。“租住数年或十余年”谓“长期”;“租住房屋期限一年”谓“短期”;“租住半季,以本年二月起至八月止,或自八月起至次年二月止”谓“半季”。就《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来看,黑龙江各县区房屋租赁时限一般长达数年。龙江县有“十二年”、“二十五年”的租期,而在呼兰县,租户甚至可以“永远租用”。不过,房屋租赁契约一般很少或不规定具体租期的始止时间,这最终要由买卖双方自己协商确定。此外,若租期尚未届满,房户可以辞别,而房东则无辞客之权,这一习惯多在契约中有所体现。如龙江县习惯,“许住不许撵”、“只许客辞主、不许主辞客”,庆城县习惯,“准房户辞房东,不准房东辞房户。”然而,个别地方如绥化县有租赁双方是不能随意辞租的习惯,“房东不许増租撵户,而房户亦不得见异思迁。”其三,关于房屋零星修补费用。黑龙江各地房屋租赁,零星修补费用一般是由租户承担,与房东并无牵涉,俗名“上苫房东,下苫房户”,又名“上苫房东,下抹房户”或“大修归东,小修归户”,等等。
如龙江县习惯,“零星修补,皆归房户修理”,“房屋糟烂,房东不能修盖,俱属房户修盖”。庆城县习惯,“房屋有应修理之处,上苫房东,下抹房户。”林甸县习惯,租期内,“房户自修、自住”。不过,假使房屋损坏非由房户过失造成,那么此项费用也有以房东来担负的。如绥化县习惯,“屋宇墙壁如有坍塌、倾圮、渗漏等情事,非出于房户之故意或过失者,其效力费用俱由房东担负。”另,讷河县此项费用之承担与租住期限之长短及“大修”、“小修”有关。“长期”租住期间,“房屋稍有损坏,即归房户修补,费用亦归房户自备,俗曰‘小修’。如房屋坍塌不堪,应由房户通知原业主修理,或因原业主住址过远,觅工修理未便,延缓亦可,由房户垫款先修,俟原业主到时,再行归垫,或由租金内逐年扣留,倘逐年未能扣齐,即被原业主将房屋变卖,此项垫款亦应由原业主如数补偿,俗名‘大修’。”“短期”租住期间,其习惯与前者相同。然而,“半季”租住期间,“无论发生何项应修工程,房户概不负责。”通过对“中人”、“租期”、“房屋零星修补费用”等习惯的考察,一方面可以看出当时房屋租赁契约的完备与成熟,与现今此类契约有相似之处。
另一方面也看到上述习惯本身于租赁双方责、权、利之间在极力寻求平衡点,是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总而言之,契约中所流露出的民事习惯即合乎情理,似乎与现代法治理念也不违背,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历史造就了文化,文化反过来又影响着历史。
日常生活中,人们根据自身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构建出一套自成体系的习俗和惯例,无疑是社会风俗文化中的重要内容,而这些习惯在其特定领域内又以其特有的势能调整着社会关系。房屋租赁,本属于经济行为,但却不能摆脱文化印痕,因为它要遵从一定的习惯。如此一来,通过对清末民初黑龙江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进行一番考察、分析,将看似杂乱无章的现象进行有序排列、归纳,就很容易以微见著,洞察近代民间社会的内在秩序与运行机制。
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很显然,恩格斯的话除说明习惯来源于生活实践又对生活实践起着某种规范作用外,还隐约透露出这样的信息:法律来源于习惯。值得注意的是,民事习惯作为立法资源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对于一个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当从其心灵深处或生活习惯中长成,否则,那将既是法律的不幸,也是民族的不幸”[2]。目前,我国各地由房屋租赁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加强房屋租赁立法调研工作,从缤纷灿烂的“历史传承”中寻找出可供借鉴的“民事习惯”,这应是完善法治进程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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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是中国学校教育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渡时期,当时来华西方新教传教士以《万国公报》等为主要舆论阵地,提出建立以西方教育制度为蓝本的新式学校教育体系的改革方案,从而诱发了清末教育改革运动。因此,我们今天探寻清末中国新学制改革的思想来源时,不应忽视或回避在华新教传教士这一因素。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例析清末来华传教士对中国人的道德考察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明恩溥在他的《中国人的气质》中,认为中国人具有勤俭、孝顺的美德,同时也有公共意识缺失、相互猜疑的性格缺点。综合评估他对中国人的道德观察,笔者认为史密斯的观点由于受到西方主义文化立场和对中国的文化隔膜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传教士 《中国人的气质》 明恩溥 道德考察
近代,清廷没落,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游历布道便是条约中的一部分。传教士深入中国内地后,为了用基督教化百姓,减少教民冲突和传教布道的阻力,广泛地研究中国历史文化、风俗人情,十分重视对中国人道德性格的考察,并把收集材料汇编成册,寄回国内出版发行,以增加西方人对中国的了解。
本文依据的《中国人的气质》这一文本,便是美国基督教传教士明恩溥根据自己的多年观察,对中国人道德观念的一次素描,体现了西方来华传教士评介中国人的典型视角,具有研究意义。
1.关于明恩溥
阿瑟?史密斯(中文名明恩溥)1872年受美国公理会派遣来到中国,在与中国人的交往中,史密斯对中国文化有一些了解,成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所谓中国问题专家和汉学家之一。正因为对中国文化的熟悉,在华多年的史密斯根据自己的切身感受, 出版过很多有关中国和中美关系的著作,《中国人的气质》就是代表。
2.《中国人的气质》始末
国门大开后,近代来华传教士为传教的需要纷纷开始著书立说,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开阔了中国人的视野,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近代新闻事业的产生。截止到1890年,在华传教士创办的报刊数量达七十六家之多。[1]传教士以这些报刊为媒介,大量刊登一些反映他们传教经历的著作,其中不少著作成为了外国人了解中国社会的窗口。
鲁迅在日本留学时,读过日文版的《支那人气质》,非常推崇。鲁迅在《“立此存照”(三)》中写道:“我至今还在希望有人译出史密斯的《支那人气质》来。看了这些,而自省,分析,明白那几点说得对,变革,挣扎,自做工夫,却不求别人的原谅和称赞,来证明究竟怎样的是中国人”。[2]
然而,大陆文化界注意到《Chinese Characteristics》这本书却经过了漫长的历程。直到90年代,《Chinese Characteristics》的翻译才有实质性进展。吴湘川、王清淮,张梦阳、王丽娟先后开展翻译工作,笔者依据的文本是由刘云飞父女合译版本。
纵观西方传教士在中国的传教活动历程,可以看出他们对中国人的评介经历了由褒到贬,由片面到比较全面、客观的变化过程。《中国人气质》概括了中国人的26种国民气质:面子情结、节俭持家、勤劳刻苦等。这些词语,不少是关于中国人道德褒贬的评述,那么,在史密斯眼里,中国人道德的优和劣各表现在哪里呢?笔者通过仔细阅读文本,试图做出归纳总结。
1.褒扬的道德表现
第一,勤俭。
勤俭,即勤劳、节俭。在史密斯眼里,“节俭”,意味着持家有道,尤其是如何平衡收支。“节俭可以有三种不同的表现方式:一是控制需求,二是杜绝浪费,再就是尽量的花小钱办大事。无论就这三种方式的哪一种而言,中国人都是非常节俭的。”[3]但史密斯对中国人节俭品格的赞扬又是有保留的,他在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中国人节俭的后果,让西方人难以接受。
而勤劳,又被史密斯定义为“对任何工作都持之以恒的勤勉――即对事情毫不动摇的关注”。[4]并且,他认为中国人不论任何阶层,都在劳动的长度、广度和强度上体现了一个民族的勤劳。
第二,孝顺。
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孝顺,也是史密斯关注的重点之一。史密斯认为“孝顺的概念主要就是对父母意愿的顺从,就是去满足父母的各种需求和愿望。”[5]他引用各种资料,试图从历史和事实的维度,阐释了中国人以“传宗接代、恪守孝道”为核心的孝道。但他也认为,中国人以祖先膜拜为特征的孝道不仅不针对上帝,而且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让人意识到上帝的存在,有待商榷。
第三,忍耐。
忍耐、坚韧,作为人性格中的优点之一,在史密斯看来,是和中国人另外某些特点密不可分,比如“神经麻木”和“漠视时间”,尤其是“勤劳”。“中华民族的忍耐和坚韧通过勤劳获得了最为显著、最为有力的表现。”[6]行文到此,笔者发现,史密斯在批判中国人近乎迟钝的忍耐力的同时,也预言了一个具有这一品格的民族将拥有一个伟大的未来。
2.批判的道德表现
总的来说,文本对中国人的道德表现肯定少,批评多,在上文所摘引的几个肯定方面外,史密斯认为中国人有漠视时间、漠视准确、盲目排外、同情心缺失等缺点,笔者认为这些批评有些言过其实,整体来看,其批评中肯之处有三方面。
第一,公共意识缺失。
史密斯认为“人人为自己,上帝也为他自己”[7]这句由“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改编成的版本“包含了普通中国人对权力之态度的精髓”。这种道德失范可以从中国的道路状况年久失修,侵占街道,贪占公家便宜、普通市民不问国事等方面予以证明。最后他还提出,中国人在具有公共精神领袖的带领下,也能够分离做出最富有英雄气概的壮举来,这些方面还是切中肯??的。
第二,相互猜疑。
猜疑,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和性格方面的表现,这里笔者将其纳入道德的维度进行考量,主要是因为在史密斯笔下,中国人的相互猜疑心理具有外显的特征,并且已引起了严重了后果,需要从道德层面上定义这种心理。
史密斯认为,中国人的猜疑心理表现在政治、商业、文化、生活等方面。“在中国长期盛行的猜疑之风,引起一个陌生人关注的第一个表现,便是这个帝国无处不在的环城而建的高墙。” 第三,缺乏诚信。
诚信,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品质,在史密斯深入中国的那个时代却是缺乏的。“中国人在公开或私下场合的表现与真正的诚信如此背离,这使得他们的敌人可以抓住这一点,来讽刺他们的表里不一。”[8]史密斯认为,中国人喜欢撒谎,喜欢隐瞒真相,不遵守约定,甚至教导小孩不要做诚信的人等等。似乎,中国人天生就不具备诚信的美德。
鲁迅曾言:“至于攻击中国弱点,则至今为止,大概以史密斯之《中国人气质》为蓝本”,费正清也说:“美国人心目中对中国的映象的幻灭,是由一本读者甚多的著作来加以完成的,即明思溥牧师所著《 中国人的素质》。”作为一部以展示中国人道德性格的代表性著作,虽然有一些实事求是的论述,总体上还是有失偏颇的,笔者认为,史密斯的这种有所倾向的写作方式是有具体原因的。
一是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立场。史密斯虽然在中国生活了二十余年,对中国人民怀有好感。但他作为美国公理会派遣的传教士,文化根基还是美国的。他观察的视角还是西方的,在中国人面前总有一种文化优越感。特别是将中国人与盎格鲁撒克逊人作比较,使得他在面对中国的人和事时难免会有一种文化的偏见和误解。
美国著名文学理论家与批评家萨义德的经典命题“东方主义”也能对传教士的这一写作心态作完美的诠释。萨义德认为“东方主义属于西方建构产物,旨在为东西方建立一个明显的分野,从而突出西方文化的优越性”。[9]这个命题说明了这种文化书写的潜在心理。
二是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史密斯所观察到的中国,处在一个最为贫弱的时代,战争连绵不休,政府昏庸无道,自然灾害连年。这就决定了他接触到的中国人,是同时代生活最为贫困和屈辱的一代人。他们在政治和文化上不自信,在面对外国人时总会有一种排外和抗拒心理。而史密斯作为一个文化征服者,他所依据的观察视野和解读方式必然不会是客观的。
法国形象学家亨利?巴柔的旁白就更会凸显传教士这种文化解读方式的原因:“在个人(一个作者)、集体(一个社会、国家、民族)、半集体(一种思想流派、意见、文学)的层面上,他者形象都无可避免地表现为对他者的否定,而对‘我’及其空间的补充和延长……在演说他者的同时,这个‘我’却趋向于否定他者,从而言说了自我”。[10]
换言之,《中国人的气质》这种以传教士为观察主体的西人研究中国的文章,是以西方标准即自我为原点坐标,预设了其评判标准和框架,定位中国人这个他者的各种道德表现。通过对中国人道德这个“他者”的接触、适应和修正,来突出西方基督教文化即“自我”的优越性。
三是文化隔膜和认识方法问题。史密斯虽然有一定的汉文化基础,但中国文化根基深厚,他所了解的只是皮毛,即使他对中国人的道德观察具有逻辑周密性,但也掩盖不了他对中国人际交往和文化积淀的无知。再者,他以偏概全,以点带面,把一个地区,几个中国人的道德缺失作为是整个中国人的道德考察结果。
传教士笔下的中国人并不是本真的中国人。“当人们观察其他群体的时候,他们的观察方法往往深深根植于他们本有的文化之中,这一点是普遍的,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很自然的。”[11]因此,他们在评判别人的时候就会“烙上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偏见和他们的经历”,这是他们传教策略的需要。
尽管《中国人的气质》由于他者观察的立场,决定其观察世界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作为一个时代评判中国人道德性格的典型著作,它在中西文化交流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既是西方人了解中国人道德性格的一个窗口,也是中国人道德自省的一面镜子。所以,在百年之后的今天,除了对该著作的适当纠偏外,它仍然是我们观照自我,找回民族自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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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实行反对苏联·亲近帝国主义的政策。1927年底,蒋介石发表谈话,停止对苏贸易,驱逐苏联侨民,宣布与苏联断交。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为了缓和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制造对外“自主”形象;同时也为扩大税源,解决内战军费,在它建立不久,围绕实现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的问题,发起了要求帝国主义支持的“改订新约运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修约外交与改定新约运动的对比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925 年,北京政府在其政治上进入统治末期的同时却在外交上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修约外交”.其主要内容包括中奥、中芬条约的签订,上海会审公廨的收回,关税会议的召开及法权调查,对届期条约的修订等。1928 年,蒋介石举行“二次北伐”,通过军事打击、收买分化等手段实现了政权的革故鼎新,推翻北京政府的统治,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为标榜新政权的“革命”与“进步”,南京国民政府上台伊始在外交上宣布以恢复国权为目的,掀起“改定新约运动”,一直持续至 1931 年“九一八事变”.其内容大致包括改订通商条约及关税条约、废除领事裁判权、改组上海两租界的法院及收回租界及租借地交涉等方面。
学界对北京政府末期的修约外交与南京政府的“改定新约运动”均有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①但因两个政权是以相互敌对的形式实现政权的转换,学界有意或无意地将二者进行了切割,较少将二者作为前后相继的历史场景加以比较和审视,使民国外交史中呈现出“断链”的现象。本文尝试从修约方针、修约手段、修约内容、修约原则四个层面对二者予以比较,进而揭示民国外交的内在延续及中国历届政府为废除不平等条约所进行的努力。
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指导方针是“届期修约”,即双方根据条约中规定的修改时间或条约到期后,双方可以对条约予以修订或废除。规定条约到一定期限后就可进行修改本是列强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设定的一种利益保护机制,如第二次鸦片战争的起因之一即为英法借修约时间已到,要求更多侵略权益而未得到清政府满足,进而爆发战争。被侵略的一方也可利用这种机制要求修约,维护国家主权与民族利益。1925 年,北京政府根据“届期修约”的方针对期满旧约要求一律重新商订新约。如对中比条约,北京政府在照会中指出: “所有该约条款,……均至本届十年期满本年十月二十七日止,一律失效,并应缔结新约。”[1]139在修约交涉过程中,为加快新约的订立,北京政府又向比利时表示“愿从事研究另觅一种能保护比国毫无疑问之利益而又不损及中国正当之权利之‘临时办法'.”[2]1401928 年 7 月 7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发表重订条约宣言:
“( 一) 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之已届满期者,当即废除,另订新约; ( 二) 其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应即以正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 ( 三) 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3]165其方针与北京政府修约外交如出一辙,只不过南京国民政府是把“临时办法”事先提出,为自己以后的交涉预留空间。这一指导方针符合通行的国际法法则,对方无法直接拒绝,进而为通过修约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机遇。
无论是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改定新约运动,二者均采用和平的双边谈判方式进行交涉。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即通过谈判、斡旋、调停等外交方法,以及仲裁、司法等法律方法,乃至于借助国际组织解决,而经由外交途径,直接谈判,协商解决则为正常的处理国际争端的方法。[4]759之所以采用和平的方法首先是两个政府的实力使然。无论北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都存在派系纷争,中央权威屡受挑战等问题,中国政府的孱弱极大地制约了中国在外交实践中可能采取的措施。“弱国无外交”固然可以商榷,但弱国外交更困难却是不争的事实。同时,采用谈判手段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也是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因而也是他们的现实选择。
在谈判对象方面,北京政府可谓教训深刻。从巴黎和会开始,北京政府为废除不平等条约,先后经历了一揽子解决、先提原则再个别具体解决、与各国分别谈判三种策略的转换,实践证明,双边谈判的方式最适合。这是因为这种方式具有直接性、灵活性等特点,既便于利用列强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又可避免各国联合反对,易于争取外交主动权,取得更大成效。南京国民政府在“改订新约运动”中完全采用双边谈判的模式正是吸取了北京政府修约外交中的经验和教训。
在修约内容方面,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运动”绝大部分活动都是在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基础上展开的。南京国民政府改约的重头戏之一就是实现关税自主,而北京政府在修约期间也以关税自主交涉为首要目标并筹备召开了关税会议。经北京政府的积极努力,该会议通过了“各缔约国( 中国在外) 兹承认中国享受关税自主之权利,允许解决各该国与中国间各项条约中之关税上束缚,并允许中国国定关税定率条例于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发生效力”[5]94的决议案,这为中国收回关税自主权奠定了法理基础。加之各国对中国收回关税自主权已有所准备,故南京国民政府在发起“改订新约运动”后不久,就与有关国家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关税自主。
在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的过程中,北京政府在修约期间已有相当的进展。1926 年底,北京政府外交部表示: “所有该租界行政权,亟应先行收回”,并“派员前往天津将该租界一切详情实地调查,拟俟调查清晰,即由中央会商地方官厅妥商接受办法,订期实行接收”,国务会议对此“决议照办”.[6]966在中方的强硬态度下,1927 年 1 月 12 日,比驻华公使对顾维钧表示: “俟中比议约正式开幕之日,再由比国自动宣布,即交还天津租界主权。”[7]981后因北京政府迅速垮台,比租界的收回暂时被搁置,但收回已是大势所趋。
1929 年 8 月南京政府宣布成功收回天津比租界,实际上是坐享北京政府的修约成果。其他如改组上海两租界法院等活动,北京政府在修约期间都为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只是由南京国民政府代其完成了未尽之功而已。
尽管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修约期间都面临国内局势动荡的局面,但在修约过程中均能坚持一定原则,维护国家权益。①当然,这种维护国家权益的程度在我们今天看来还不能令人满意。以关税自主交涉为例,在《中美关税新约》中,美国一方面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 一方面又规定“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其他国家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8]628-629美国此举不仅保住了自己先前的特权,而且成功地将坚持关税特权的责任推给了其他国家,这为以后南京国民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关税条约留下了祸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南京国民政府在北京政府基础上做出让步的举措。如在废除治外法权方面,比利时在北京政府修约期间为维持法权也曾向北京政府提出“一俟美英法日本等国与中国订立新约时比国政府对于中国与上述任何一国所定关于法权问题之办法亦予以同样容纳”的建议。北京政府对此表示,如果“各国对于修订条约,设均取同一态度,势有彼此推诿牵掣之弊”,因而对比方的提议“不予容纳”,[9]防止由此而产生的恶性循环。但南京国民政府在“改订新约运动”过程中签订的《中比通商》条款中,却同意了比利时提出的类似要求。曾参与过北京政府中比修约交涉的顾维钧对此协议感到“相当吃惊”,因为“在治外法权这一特殊规定上,上述协议使比利时摆脱了原来的困境。因为无需再为坚持这些特权而承担任何责任,而把这一棘手的问题推给了其他国家”.[10]358另外,在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过程中还有国家通过签订新条约恢复了原来在中国失去的特权的情况,如德国。
以两个政府修约时所面临的国势而论,南京国民政府远优于北京政府,两个政府虽有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权益的共同点,但通盘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北京政府在这方面的表现其实要优于南京国民政府。何以出现此种情况,颇能让人深思。
1925 年至 1928 年北京政府修约期间,段祺瑞、张作霖虽从法律的角度讲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11]73-75但他们所关注的重点显然在军事。外交在他们的视野中居于次要的地位,他们索性让职业外交官们去处理那些棘手的外交问题,故而在“北京政府时期,职业外交官在外交决策中起了重要作用”.[12]219以顾维钧为代表的一批职业外交家大都具有浓烈的爱国情结,他们较少参与国内政争,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顾维钧曾说: “当办理重要交涉时,唯一影响你的考虑的应当是民族利益,而不是党派和政治利益,更不能考虑个人政治上的得失,因为,如果有了这些考虑,你的外交从民族利益的观点来看就不会成功。你要末是牺牲民族利益实现你的政治野心,要末使谈判完全破裂。”[10]397正是本着这种信念,他们在修约过程中敢于坚持原则,对涉及有关国家民族利益时不轻易让步。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外交完全“党国化”,国民党在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同时也极为关注自身利益,外交政策的制定与施行要受到国民党的利益的极大制约,当二者利益出现冲突时,有可能会出现二者的背离。曾在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担任过要职的顾维钧曾在回忆录中多次对两个政府的外交进行了比较,认为北京政府在对驻外使馆的意见的重视,驻外公使与外交总长的地位等方面均优于南京国民政府。[10]393而且南京国民政府对重大决策决定的手续也“相当繁琐”.[13]55在这种情况下,外交部降为处理具体外交事务的执行机构,外交家不仅不具有决策权,而且正确的意见也往往不被采纳。这种国内政治的变化不能不影响对外交涉中的表现。
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政权鼎革是一个经常重现的历史现象。自袁世凯上台建立北洋军阀统治后,北京政府在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方面的对外交涉极为复杂。既有如“二十一条”那样出卖国家主权的行径,也有如顾维钧等在巴黎和会上拒签凡尔赛和约的爱国壮举,因此,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国民党自1927 年清党以后,再次举起“革命”大旗进行二次北伐,进而推翻北京政府,取得全国政权。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新政权为表示自己的“进步”而有意识地突出北京政府的“落后”,这在 20 世纪上半叶以“革命”为时代宠儿的特殊历史场域下更是异常突出。南京国民政府以王正廷的“革命外交”为肇始,掀起“改定新约运动”,正是上述政治逻辑的延伸与发展。
以上述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与南京国民政府改定新约运动相比较,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是北京政府政权的掘墓人,但在外交政策和外交理念方面却是北京政府的继承者。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运动”是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继承和发展,二者修约的方针大体相似; 在修约的方式和手段方面,二者均采用和平的双边谈判方式进行交涉; 修约内容也都以关税自主和撤废法权为主; 都能坚持一定原则,维护国家权益,但北京政府坚持原则方面比南京国民政府做得更好。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其废除不平等条约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自北京政府起,历届政府为废除列强强加在中华民族身上的不平等条约的枷锁,在不同的层面上都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后来者既需关注政权鼎革过程的种种变化,更应关注其内在的延续与继承,唯此,方能从历史延续中梳理出其发展的脉络。
[1]中比条约交涉文件( 一) [J]. 东方杂志第二十三卷第二十三号,1926-04-16.
[2]中比条约交涉文件( 一) [J].东方杂志第二十三卷第二十三号,1926-06-01.
[3]王芸生。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 第八卷[M]. 上海: 三联书店,1982.
[4]周鲠生。 国际法: 下册[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76.
[5]章伯锋。 北洋军阀: 第 5 卷[M]. 武汉: 武汉出版社,1990.
[6]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卷[G]. 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7]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卷[G]. 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8]王铁崖。 中外旧约章汇编: 第三册[M]. 北京: 三联书店,1982.
[9]外交部致比华使照会[G]. 1926-11-6,中比条约交涉文件( 二) [J]. 东方杂志第二十三卷第二十四号
[10]顾维钧。 顾维钧回忆录: 第一册[M]. 北京: 中华书局,1983.
[11]钱实甫。 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 上册[M]. 北京:中华书局,1984.
[12]何茂春,师晓霞。 中国历代外交家[M].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
[13]顾维钧。 顾维钧回忆录: 第二册[M]. 北京: 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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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国投资者),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行商对外商的欠债问题与政府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鸦片战争前,中国行商对外商的欠债问题是困扰清政府并影响中外关系的重要问题之一。清政府为维护天朝体制,曾采取种种政策措施,积极清偿行商债务,但成效甚微。第一次鸦片战争是清政府政策转变的起点,在被迫接受英国“官偿商欠”的要求后,清政府重新确定了商欠“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制度,并将其载入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成为近代中国民间涉外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
以往学界对鸦片战争前的商欠较为关注,郭卫东、章文钦、王巨新等人的论着都在一定程度上探讨过行商欠债的缘由、影响、解决方式等问题。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鸦片战争前后清政府清偿民间涉外债务的政策之演变,探讨行商联保制失败的原因和清政府商欠“官为代追,不为赔偿”政策的确立及其对近代中国的深远影响。
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政策,中国同外国的贸易均由行商负责,即所谓的行商制度。这一制度曾是中外矛盾的焦点之一,除了行商对贸易的垄断外,行商欠债问题也时常招致外商的责难。行商对外国商人的欠债,清代文献称为“商欠”或“夷欠”.商欠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它跟中外贸易的方式有关。鸦片战争前,清代的对外贸易主要实行以货易货,外商在同行商交易时,将外国货品在行商当中按额分配,但当时英国毛织品等外国商品在中国并没有什么市场需求,行商代销的货物往往不能及时售完,只能等到下次外国商船来华之时,再行结账,以致“不能年清年款”,①若有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则无法偿还货款,造成商欠。其次,商欠也跟中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有关。18 世纪下半叶到 19 世纪 30 年代,中外贸易不断增长。
随着贸易的发展,行商普遍出现资本匮乏,不得不向外商借贷,而此项借款实际上属于高利贷性质,年复一年,本息越来越重,以致不能偿还。此外,清朝官吏对行商的勒索等也是造成商欠的重要因素。广东地方政府每年都要以进贡为名命令行商采办西洋奇巧物件,各种名目的捐款也层出不穷,行商受累非浅。由于商欠问题“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因而清政府极为重视。
最初,清政府对商欠的清偿政策是查抄破产行商的家产,估变抵偿。清政府办理的第一件商欠案是“资元行”商黎光华案。1759 年 6 月,英国东印度公司汉文翻译洪仁辉(James Flint)不顾清政府的禁令,直奔天津,向朝廷告御状,其控诉的内容之一就是“资元行”商人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白银6 万余两,黎光华之子黎兆魁,借口父亲已故,不肯偿还。①乾隆皇帝立刻派人赴广东办理,在调查属实后,谕令没收“资元行”原有财产,按股匀还。②洪仁辉事件亦引起了清政府对行商欠债的警觉。为防止涉外债务的再次发生,清政府严禁行商向外商借贷,违者没收所借之银,并发配充军。但是,18世纪后期,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行商赊欠外商的货款越来越多,再加上清政府对行商的勒索有增无减,行商经常因为经济困难而不得不暗地里向外商借贷。
商欠非但没有根绝,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1779 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主要注意办理的就是解决中国人的债务问题。这一年核准担任行商的共有8人,全部都有对英商的欠款,有4位已陷入严重困境,其中求官已完全破产,球秀本季度若无法清理那几位与他来往的散商船船长的债务也会全部破产,昭官欠债约 222000 元,瑛秀欠债,根据他自己的账目,将达 1000000 元。③在商欠案的办理中,清政府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大多数破产行商都无法清偿债务,他们的家产根本不足以抵债。1776 年的倪宏文案首先暴露了这个问题。该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向清政府控告丰进行商倪宏文拖欠货款 11726 两。清政府将倪宏文发配伊犁充军,其所欠债务令其亲属代赔。但倪宏文的亲属亦无法筹措到足够的银两偿付外债。清政府素以天朝大国自居,视其他国家和民族为蛮夷,并以“怀柔远人”之道维护其天朝体制。
因此,乾隆皇帝认为,欠外商的债一定要还,“中国抚驭远人,全在秉公持正,令其感而生畏”。④否则将有失天朝威严,贻笑于外夷。出于这一考虑,他谕令,倪宏文欠外商债务中不足赔补的部分由广东地方官“于养廉内按数摊赔”,“其各员所赔之数,俟倪宏文名下追出抵还”⑤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商欠,清政府不可能总是由官员垫款赔偿。行商无法偿付的外债到底该如何解决呢?1780 年广东发生大规模商欠危机,8家行商中有4 家欠下英商债务,其中行商颜时瑛、张天球积欠英国港脚商人本利100 多万两,二人房屋财产查封估变仍不足赔补。审理此案的两广总督巴延三、粤海关监督图明阿向朝廷奏请:“不敷银两,着落联名具保商人潘文岩等分作十年清还。”
清廷依议,并援以为例,在此后的商欠案中实行保商摊还债务的制度,令行商相互担保,遇有行商破产亏损、不足赔补外债时,由互保各行商摊赔,分期清偿。承保行商摊赔的银两大部分是从行用中拨付的。行用最初是外商“给洋行商人之辛工”.⑦在 1780 年的颜、张欠债案中,联名具保的 6家行商曾为摊赔一事呈递禀折,其中写道:各行与夷人交易,所得行用,原系行中火足家口养赡之需……情愿将各行每年所得行用,尽数归入公所,存贮公柜,先尽代赔夷欠及公费,所有剩余,再行按股均分,交回各行,以为行中火足之用。
⑧同一年,经巡抚李湖奏准,清政府正式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百分之三的行用,作为公行基金,以“保证行商能偿还外商的欠款”.⑨此后,随着商欠案的不断发生,行用成为应付赔补对外债务的基本手段之一。后来行用征收的范围不断扩大,数目不断增加。到嘉庆六年(1801 年)除了英国进口的毛织品、印花布和铁外,其他进出口货物一律征收行用:按照已订的价格,从价值百抽三,有特殊需要时,竟增至值百抽四,抽五,乃至抽六。⑩但是,行用在管理和使用上都是非常不规范的。行用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行商领袖手里,其如何征收,如何使用等各种事项,外人无法知道详情:即便对于那些交款的人,也是一桩神秘的事情,他们中间,除了两三个地位高的行商外,都不许查看账簿。
由于管理的不透明,行用被挪用的情况非常严重,小到给海关监督和各级官吏的送礼,大到修治黄河、报效皇帝、提供军需等。行用实际上成了清政府勒索行商的又一途径。19 世纪初年,破产的行商越来越多,为防止行商破产后的涉外债务纠纷,清政府进一步实行总商制度和行商联保制度。嘉庆十八年粤海关监督德庆向清廷奏请:“于各洋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公正者一二人,饬令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货价归其划定。②此举主要是防止行商为争揽生意,与外商私自议价,造成日后亏折。与此同时,清政府提高了新行商选任的担保要求。最初,新选任的行商只需一二名行商承保,后来保商数目不断增加,1780 年颜、张案中联名具保的行商有 6 家,此时则要求新任行商必须由总商负责,且由全体行商共同作保。行商联保制实际上是让行商对自己和同行的营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对行商来说无疑又是一项巨大的负担,它并没能真正解决商欠赔补问题,反而使更多的行商受到牵连,破产倒闭。到嘉庆十九年,行商破产的人数越来越多,商欠越来越严重。据两广总督蒋攸 奏报:(广州)近来充当洋商者共有十人,实在赀财素裕者不过三四家,其余虽皆有同商互保承充,而本非殷实,不过图得行规,承充后又不善经理,无处揭借,不能不欠夷人之账……迨至积欠愈多,不敷挪掩,为夷商所挟制,是以评估货价,不得其平。
他指出,若不及时清理,恐积重难返。③此后,行商的地位每况愈下,至道光九年(1829 年)十三行仅存怡和行等七家,“其余六家或因不善经营,或因资本消乏,陆续闭歇”.粤海关不得不奏请朝廷放弃要求行商联名保结的规定。清廷依议,准许身家殷实的商人,自行呈请充当行商:暂行试办一二年,果能贸易公平,夷商信服,交纳饷项不致亏短,即照旧例,一二商取保着充。其总散各商联名保结之例,着即停止。④充当行商的条件放宽、联行保结停止以后,行商人数一下子多了起来,其中不乏投机趋利的商人,这给清政府的管理造成了难度。道光十七年经两广总督邓廷桢、粤海关监督文祥奏准,清廷恢复了十三行的限制和行商联保的旧例:
嗣后十三行洋商遇有歇业,或缘事黜退者,方准随时招补,此外不得无故添设一商,亦不必限年试办,徒致有名无实。其承商之时,仍请复归联保旧例,责令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保结,专案咨部着充。清政府认为,如此则“充商者必挟重赀,责有攸归”,保举者也必然尽力核实,既“裕饷课”,又“杜朋奸”.⑤但就在同一年,大规模爆发的商欠案不仅使清政府的如意算盘落空,整个行商制度也面临着崩溃的危机。
从查封变卖家产抵欠,到官员垫付不足之欠款,再到保商摊赔,最后实行行商联保制度,清政府对于行商涉外债务的清偿可谓不遗余力,但是,这些政策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1837 年,就在清政府恢复行商联保的时候,这一制度却迅速宣告了它的失败。其失败的原因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
就内部而言,这一制度并没有消除造成商欠的种种因素,其强加给行商的无限连带责任,反而增加了行商破产的风险,而最重要的是,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行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中外经济交往的需要,这也是商欠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的根源所在。19世纪 30 年代是中外贸易大发展的时期,1834 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被取消,中国贸易向一切自由商人开放,中英贸易迅猛增长。1834 年英国对华出口值由 1832 年的545656 英镑上升到 845192 英镑,1835 和 1836 年更是超过了 100 万英镑。⑥在中国的英国商行也从1833年的 66 家增加到 1837 年的 156 家。⑦但是,与中外贸易的发展相对应的却是清政府对行商限制的加强,以及中国行商制度的停滞。
广州行商的数量 1830-1835 年都维持在 10 家,1836 年和1838 年为 11 家,最多的 1837 年也仅 13 家。①数目的相对固定和缺乏弹性使行商制度不能适应对外贸易的突发性增长。很多行商因贸易规模的骤然扩大而资本匮乏,终于在 19 世纪 30 年代后期爆发了大宗商欠案。1837年初广州的 13 家行商中有三至四家公开承认无力偿还欠款,这些行商的总债务达到300万元,外加 75 万元的欠税。其中兴泰行正式宣布破产,据公行和外商共同成立的清偿委员会估算,除尚有争议的部分外,该行的债款已达到 2261439 元。②如此巨额的债务,由其他区区几家行商摊还,其负担和难度可想而知。实际上,当时的行商也无力承担如此巨大的摊赔数目,他们自己大多数都已陷入贫乏状态。1837 年英国鸦片商人查顿谈到行商的处境时说:
近来没有一家行商不负债,除去浩官和潘启官之外,现在没有一家行商有二万元。如果我们挤倒一家,我们就可以挤倒全体;如果我们真把全体挤倒,海关监督就会很快地再增加六家或八家,并为这项特权向每家索取四万两银子。这些新设行号自然是一些既无财产又无品德的人,要不了几年就会倒歇的。这是一幅阴暗的图画,然而是真实的景象。③在这种情况下,行商联保制对于外债的清偿能有多大的作用是值得怀疑的。就外部来说,鸦片战争前,行商联保摊还债务的制度也已经因外商的强烈反对而难于实施。1837年商欠案发生以后,清政府本打算按照惯例,由保商与外商交涉,以行商摊分的方式逐年偿还。但是,英国商人却不同意按惯例办事,理由是:其一,此次商欠案不同于公司时代的商欠案,这些债务“完全是产生于实际的交易活动”,而在公司时代,相当一部分行商欠债是公司提供的借款。
其二,他们不能接受分期摊还的赔付方式,认为“第一次在自由贸易体制下解决债务纠纷就建立一种拖延支付的先例是不得当的”,他们希望尽快解决所有破产行商的债务问题,以便“将未来的贸易置于更加安全的制度之上”.为此,1838 年 3 月 21 日英国在华 21 家洋行联名向英国政府递交请愿书,控诉其“合法贸易中所有主要商品的交易都被限于约 12 家行商或保商”,而他们无法弄清这些商行的资格、资金、信誉等方面的信息,为了将来的贸易更为安全,他们希望政府关注商人的利益,对中国行商的欠债问题进行“强有力的干预”.④这是在华英商第一次郑重其事地上书政府要求解决商欠问题。中英商业债务冲突的激化表明中国行商制度不能适应英国自由主义商业扩张的危机,英商拒绝按惯例处理则表明行商联保制度下的外债处理方式已不被外人所认可,它不但无法化解这一危机,在当时的情况下反而扩大了双方的矛盾与冲突,成为英国武力侵华的借口之一。
既然英商不接受行商摊赔的处理方式,那么商欠该如何解决呢?英国国内与对华贸易有关的商业利益集团提出了向中国政府索赔的要求。1839 年 8 月林则徐禁烟的消息传到伦敦后,伦敦东印度与中国协会多次派出代表与英国首相巴麦尊会谈,并于 11 月 2 日以协会委员会的名义致函巴麦尊,提出与中国签订一个通商条约,迫使中国人接受他们的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在广州或上述港口,普遍地和中国本地人维持商务关系”.协会表示:极其强烈地反对限制商务只和某些行商交易,但是如果要这样限制,那么,中国政府就应该是他们所选出来的行商的债务担保人。⑤巴麦尊勋爵向商界代表保证,“将来的贸易问题,已在政府严重考虑之中”,他“没有任何诺言”,“也没有用过’武装力量‘这样字眼”,但他表示:
愿意商人对这个问题表示意见,普遍地并相当详细地说明应该达到哪些目的。政府是要努力从中国政府手里求达这些目的的。⑥11 月 4 日,在协会委员会递上要求与中国签订通商条约的信函两天后,巴麦尊即向义律发出了第1 号秘密训令,以此信中罗列的特权要求为蓝本提出了与清政府谈判的条约草案。除了工商业资产阶级以外,英国对华鸦片走私商们也向政府提出了行商欠债问题。1840 年 2 月 4 日,当中英矛盾激化,鸦片战争迫在眉睫的时候,英国着名的鸦片走私商人查顿与巴麦尊会谈,提醒他注意行商拖欠英商的债务问题,强调还未清还的欠款“到谈判条约时,必须考虑到”.①正是在英国商业利益集团的推动下,英国发动了武力侵华的战争,并以强力手段要求中国政府负责赔偿行商的债务。
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后,1840 年 8 月 19 日英方全权大臣懿律向清政府递交了《巴麦尊致中国皇帝钦命宰相书》。该文件绝大部分内容是指控林则徐的禁烟活动,最后开列了英国索要的五条要求:赔偿烟价、官员平移往来、割让岛屿、偿付商欠、赔偿军费。对于偿付商欠一条,英方的解释是清政府一直强迫英商把货物卖给行商,因而应对行商所欠的债务“负有责任”.②当时,清政府认为,英国发动战争的目的仅为通商而已,于是将传统的驭夷之术---“贸易羁縻”作为对英交涉的主要策略。但在战争期间,清政府的“贸易羁縻”仅仅只是意味着恢复同英国的贸易,而不是接受英国提出的要求。
道光帝将英方照会的内容理解为“诉冤乞恩两大端”,③前面对林则徐的指控为“诉冤”,后面提出的各项要求为“乞恩”.道光帝的态度是申冤没有问题,至于施恩却不能够轻易开此先例,以致破坏体制。关于商欠一项,道光帝在 8 月 20 日给钦差大臣琦善等人的上谕中表示:通商乃是两相情愿的事,所欠债务“应自为清理”,朝廷不予过问。④后来,在新一轮战争的打击下,清政府被迫与英方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该条约第五条规定: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圆,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⑤清政府虽然答应以300 万元作为赔偿商欠之用,但实际上,这笔商欠并不是真正的“官为偿还”,而依然是按照行商联保的机制,由行商摊还。
《南京条约》签订以后,1842 年 10 月 17 日,道光帝谕令钦差大臣伊里布和广东督抚及粤海关:严催各商,将所欠该夷银两,务于明年五月内备齐,无误六月交兑之期。⑥伊里布抵粤后,不敢怠慢,马上令广州知府易长华召见总行商伍绍荣等,要求行商们“取具结状,限于六月内扫数清交。⑦《南京条约》的商欠赔款有相当一部分来自行用,美国学者马士估计数目大概为134万,但对于300万元的巨额赔款来说,行用显然是不够的,其他大部分仍由行商分摊,分摊数额如下:怡和行伍绍荣 100 万,孚泰行易元昌 9 万,广利行卢继光 6万,同孚行潘绍光 13 万,天宝行梁承禧 7 万,同顺行吴天垣 10 万,东兴行谢有仁 10 万,仁和行潘文海7万,中和行潘文涛 2 万,顺泰行马佐良 2 万,共计 166 万元。⑧清朝档案记载另有50 万元提前支付,但支付者是谁,不太清楚。⑨从统计看,行商们分摊的赔款不在少数。当时的行商大多数资本薄弱,有的已经陷入困顿之中,他们何以短期内能够筹措如此巨款,担负摊还的责任?郭卫东先生在伦敦英国国家档案局收藏的《清代广东省档案》中发现了一份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奕山、隆庆、杨芳等人向朝廷呈递的联名奏折,上面写道:据原商伍秉鉴等禀称:前与英夷交易,积有夷欠,曾与议明,分年归款,自十九年停止。
英夷贸易至今未能归结。兹蒙饬令查明,迅速清理商欠,岂敢稍事推延。除商等自行极力筹措外,尚不敷银二百八十万两。时既仓促,且茶丝各商俱已迁避。一时无可借贷,仰恳将库存款内拨借二百八十万两,由商等俱领,以清夷欠。分作四年在各行生意估价行用内按数摊出,将现借之项全数归补等语。
奴才等再四思维,此项虽由商欠,而目下关系夷情,万一稍有差失,所关匪细,不如准洋商借领,按年补还,终归有着。是以不揣冒昧,一面奏闻,一面先为垫借,欠项即清,庶夷人无可藉口。除另行咨明户部外,奴才等谨附片俱奏伏乞。①这说明,赔偿英方的商欠,除行商典家当产筹措之外,绝大部分最终是行商向政府借贷的,对外的私人债务转而变成了对内的公款欠项。对行商们来说,摊还商欠是原来行商制度和联保制度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南京条约》,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行商制度予以废除,行商们享有的特权也不复存在。行商们曾试图以此为由请求广东政府减免偿还商欠时所借的公款,但遭到严厉拒绝,广东政府甚至还向这些旧行商们加收了高额利息和其他报效费,使 280 万两的借款摇身变成了 400 万两,折算后亦有近 300 万两。②此项借款,直到 1849 年,由旧行商伍怡和与卢广利等向粤督徐广缙奏请在出口茶叶中征收”茶用银“予以归补,才最终了结。
1843 年 7 月 23 日,清政府按照条约规定将商欠 300 万元交付英国驻广州领事。对清政府来说,这是一次痛苦的经历,它既无法平静地接受”官偿商欠“的要求,也不得不慎重考虑将来民间涉外债务的赔偿政策问题。早在 1842 年 8 月条约谈判期间,当道光帝收到条约初定的奏报后,表示:为了不”贻忧于日后“,”所商各条内尚有应行筹酌之处“,其中借词索欠一节,仍须宛转晓谕,英国与中国通商已有200 年,一向友好相处:从前货物交易,银钱往来,俱系由洋商与汝等自行经理,我国官员向不过问。且此中贸易曲折,价值低昂,甚为琐屑,况各国言语不通,断非地方官所能经理。
嗣后各处通商自应仍照旧章,毋庸更改。倘该商有格外苛求,过于克扣之处,不妨向粤海关监督说明,必将该商惩处,断不姑容。所称商欠一节。除三百万元由广东查明商欠追还外,其余断难官为保交。③8 月 27 日上谕到达钦差大臣耆英手中,但此时条约条款已正式形成,只等8月 29 日举行签字仪式。耆英接奉上谕后,立即又派咸龄、黄恩彤等将朝廷之意转告英方,英方回复:商欠一节,广东洋行积欠英国银两甚多,”今止以洋银三百万圆为断,此外不敢求官为保交“.至于以后通商各事宜,的确非常琐屑,”亦不敢求官为经理“.”惟在广东贸易以来,深受洋行 削,以后情愿自投行商交易,按例输税,免致暗被侵渔“.④但当时条约中并没有载入这一规定。鉴于条约内容已基本确定,无法”添注“和修改。于是耆英等人只好将道光帝指示的商欠连同其他各项事宜放在善后处理,这便是江南善后谈判的由来。
1842年 9 月 1 日,清政府在南京前线的钦差大臣耆英、乍浦副都统伊里布、两江总督牛鉴向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发出正式谈判照会,列举了中方希望交涉的12项内容,其中第二项为:粤东洋行商欠,除定明三百万两官为保交外,此后英国通商,现在议定,无论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但既系英国自投之行,即非中国额设行商可比,如有欠账等事,止可官为着追,不能官为偿还。对于这一条,英方没有提出异议,璞鼎查表示,既然以后自由通商,其利与害:各为自取,若有欠账告案,即 由管事官说明,由地方官着追,万不可再求官为偿还,所议甚属义理。⑤随后签订的中英《江南善后章程》第一条规定:广东洋行商欠,除议定三百万官为保交外,此后英国通商,现经议明,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既系英国自投之行,即非中国额设行商可比,如有拖欠,止可官为着追,不能官为偿还。①但是,道光帝不同意商欠”官为着追“,坚持由商人自行清理,”地方官概不与闻“.1842 年 9 月26 日,他谕令耆英等人”应行筹议事宜“,”通盘酌核,悉心妥商,切勿稍留罅隙,致滋后患“.并强调”该夷通商,嗣后若有欠项,由管事官呈明内地官着追一节,断不可行“.理由是:内地居民与该夷贸易日久,难保无拖欠情节,地方官既未经手交易,日后又安能代为追欠?况一经允许,遇有无着欠项,势必哓哓具禀,地方官事务甚繁,何暇办理此事?且该夷稍不如意,将借口追欠不力,另启衅端,不可不预为筹及。②可见,道光帝主要是担心商欠”官为着追“会增添地方官的麻烦,也深恐日后英人以”追欠不力“为借口,挑起事端。
耆英在回奏中表达了三层意思:其一,华民与英人”交涉狱讼“之事,已经议明,不好将欠债”剔出另议“;其二,内地民人良莠不齐,如果官府不予管理,一些贪婪之辈必然欺诈外夷,积欠债款,夷人则势必以领事为恃,任意追索,内地官员碍于条约,”转难过问“;其三,如果欠债”莠民“潜逃,夷人索讨无着,也必然找中国官府查缉,”若任其逃脱无获,该夷得所借口,易启事端“.③道光帝三思之后,接受了耆英的意见。1842 年 10 月,当钦差大臣伊里布等人赴粤谈判税则等事项时,道光帝指示”其嗣后商欠亦不求官为代还一层,俟伊里布到粤时,再与要约切实,免致日后借口启衅。“④后来又一再叮嘱此事。
可见,清政府一边在筹措赔款,一边则在谋划新的民间涉外债务赔偿政策。按照道光帝的指示,伊里布等人在与英国签订的善后条约中正式确定了商欠”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制度。1843 年 10月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四条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规定:凡现经议定,英商卸货后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中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中国官员自必即为查追;倘诓骗之犯实系逃匿无踪,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者,英商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⑤同时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五条再次强调:前在江南业经议定,以后商欠断不可官为保交,又新定贸易章程第四条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内,复将不能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切实声明在案,嗣后不拘华商欠英商及英商欠华商之债,如果账据确凿,人在产存,均应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以昭平允,仍旧原约,彼此代为着追,均不代为保偿。
⑥相比《江南善后章程》,《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关于商欠的规定更为具体、细致。它们不仅申明了商欠”官不为偿“的原则,而且明确了”官为着追“的条件,即证据确凿,欠债之人没有死亡或逃匿无踪。《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还对英商欠华商之债作了同等的规定,要求双方都要秉公处理,代为追偿。这对维护华商利益有着积极的意义。1858 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方逼迫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该条约第二十二款规定: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⑦”
认真严拿追缴“实际上是进一步加强了中英双方对民间欠债者的追偿责任。继英国与中国确定了民间涉外债务的清偿制度以后,美国、法国、德国、瑞典、挪威、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等亦在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中对民间债务作出了与中英条约相似的规定,强调双方官员对民间债务应认真代为催缴、严拿追还,但均不能官为赔偿。只有俄国比较特殊。1851 年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两国商人交易不准互相赊欠,倘有不遵定议,致有拖欠者,虽经告官,不为准理。①但是后来,考虑到双方贸易的实际,1860 年中俄《北京续增条约》对旧规作了变更,准许两国商人在通商之处随便买卖,”或交现钱,或因相信赊账,俱可“.对于两国商人因买卖或赊欠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双方议定:
听其自行择人调处;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止可帮同和解,其赊欠账目不能代赔。②综上所述,鸦片战争前,清政府为维护天朝体制,对行商欠外商的债务积极予以清偿,但由于其采取的政策措施未触及造成商欠的根源而不见成效。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在英国坚船利炮的打击下,清政府被迫”官偿商欠“.但随后的《南京条约》善后谈判中,清政府重新确定了商欠”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制度,并将其载入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
清政府的这一政策对近代中国民间涉外债务的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西方国家对华侵略的扩大和中国市场的开放,民间欠债问题层出不穷。在一些重大的债务纠纷中,西方列强曾试图胁迫中国政府偿付民间债务,均因条约的约束而未得逞。如,19 世纪 80 年代末,美国旗昌洋行控告买办陈守礼欺诈亏空的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美国领事和商人不予合作,案件迁延不决。美国公使指责清政府办案不力,要求向中国政府取偿。③清政府义正词严地辩驳,按照条约只能让地方官尽力严追欠款,没有直接向中国取赔之理。
④最后,有关方面通过劝说旗昌洋行折让而使案件得以了结。清末民初,天津德商志诚洋行向华商李春华追索运货亏损的案件,因华商无力赔补,双方官员意见不一,前后拖延九年之久,德国公使以中方办事不力,向民国政府索赔。外交部亦据理力驳,声明此事中国官员”按法办事,并无办理未善之处,该洋行所称由政府赔偿一万五千两,本部断难承认“.⑤中国政府的这一政策立场是值得肯定的,它维护了国家的权威和利益。但是,由于债务问题的复杂性、近代中国政治形势的内焦外困,以及中国政府的衰败无能,民间债务”官为代追,不为保偿“的政策也曾受到冲击和挑战。最典型的例子是清季上海橡皮风潮中,道台蔡乃煌向外国银行借款,偿付正元、谦余、兆康三大钱庄欠外商的债务。此事曾在国内外引发一场重大风波。
国际上,英国公使要求援例清偿其他各庄对洋商的欠款。国内,舆论纷纷指责蔡乃煌不应以官方名义借款偿还商欠。江苏咨议局和资政院还特意就此提出质询案,认定蔡乃煌息借洋款代偿商欠属于违法行为。资政院甚至奏请朝廷:饬下两江总督张人骏将第一次所借外债代还洋款者,应令其如数担偿,决不能由国家与人民担其责任,以符约章,而塞祸源。⑥可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官偿商债都不是明智的选择,它也许能暂时解决一个问题,但会引发更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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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护少年成长上发挥了重大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树立正确的少年司法理念———保护、教育、复归,加强少年立法,创设少年法院,确立全面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指定辩护、审判不公开、刑事污点取消、暂缓判刑和社区矫正等制度等设想。
【关键词】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论文 正文】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在美国,1899 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11 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 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诞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我国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广。
1988 年7 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改建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这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少年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少年司法制度从地方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具规模,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大的作用。但是,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目前来说,现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在困境中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缺陷:
1.1 相关立法与现状脱节
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少年案件尚无专门的实体性和系统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欠缺对少年成长状况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 少年法庭的设置问题
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我国少年法庭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审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建制上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个,但由于我国没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混乱;受案范围的混乱,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案件,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当扩大受案范围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却是缺乏实际考察全盘皆收;我国现有少年法庭均是设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财、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调配。普通法院对于审判人员业绩,往往是以办案的数量来衡量。但由于我国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这类案件的总体数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爱心和财力,其工作量很难以审理案件的数量来衡量。因此,与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难以摆脱浪费人力、物力、做与审判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诸多质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首先应表现为组织独立。将少年法庭设置于普通法院内的组织形式,会强化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类似性。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组织设计上,以专庭的方式进行少年保护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处理,此不仅是无法培育专业人才,尤甚者,透过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的类似性会更为强化。”[1]
1.3 具体制度上的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3.1 少年的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审讯少年时却很少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侵害便成为经常发生的现象。
指定辩护人制度也是我国刑法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这种法律援助是免费提供的,缺乏国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辩护律师不能像委托辩护人一样认真负责地行使辩护权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辩护人甚至基本不会见被告人,有的辩护人阅卷后也只是敷衍几句辩护词了事,有的辩护人发表答辩意见后不再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对少年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
1.3.2 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判的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 条第二款规定:“14 岁以上不满16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岁以上不满18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第163 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同时由于宣判的公开进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予以公开,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众和媒体之下,不利于对少年身心及其成长的保护。之前的不公开审理没有了意义,同时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性。[2]
1.3.3 刑事污点保留侵害少年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 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 条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实践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刑事污点的保留,对少年来说意味着社会地位下降,某些权利丧失,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现状势必打击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诱因。而又犯新罪时,则有可能构成累犯,累犯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也会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量刑时势必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少年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
如前所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建立这种制度的理由。事实证明,少年司法制度无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还是一个国家整体犯罪预防战略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笔者尝试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议。
2.1 加强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刑法总则中专章规定少年刑事责任,把少年实体法的内容规定在专章中;另外将对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执行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专门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原因如下:我国目前的少年立法规定及很多制度都处于尝试阶段,制定少年刑法时机还不成熟。正如有学者认为“为了满足法院处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个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时,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待条件成熟之际再制定独立的《少年刑法》。”[3]而诉讼程序是将实体法规定的罪与刑与个案相结合的过程,执行是落实实体法内容的步骤,执行的效果和刑罚目的与任务的实现有着重要关系,并且对少年的执行过程中有许多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因而笔者认为制定一部集诉讼程序与执行于一体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是必要的。
2.2 创设少年法院
少年审判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从法院系统开始的。可以说,法院系统的建设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创设的意义是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契机和动力。对于少年法院的创设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讨论的热点,理论和实务界对在我国建立少年法院问题的探讨,无疑将大大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独立性的进一步展开。
2.3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源于英国,是指在对少年进行逮捕、讯问、拘留和控告时,如果没有合适的成年人,如律师、法定代理人等在场,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不得被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的用语,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 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建立强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由于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需要由父母、监护人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照顾其身心健康,协助他们与警察及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维护其合法权益。
2.4 指定辩护制度
从法律的规定上来看,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即只有法院才有为少年指定辩护人的义务。笔者认为,对少年的法律援助不应当仅限于审判阶段,而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且为少年指定的律师,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懂得对少年犯罪者进行教育的方法。[3]辩护人还应着重查清以下内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
2.5 审判不公开制度
审判不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不向社会公开。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区别之一,是少年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少年犯罪案件审判不公开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审理的顺利进行,防止少年因为公开审理而情绪激动,心理压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难以准确表达意愿;另一方面则是从保护少年的长远发展考虑, 防止其因为广泛的曝光而产生羞辱感丧失生活信心,并难于重新融入社会。
2.6 刑事污点取消制度
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日本等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对于预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将会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充实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点的少年是否悔罪,改过自新,在法定时间内是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是消灭其刑事污点的本质条件。刑事污点的消灭必须是在该污点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才能进行。基于此,笔者建议对被判单处附加刑的在罚金交纳后,被判处缓刑的在考验期间期满后,六个月至一年;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罚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判决生效后过1 年;被判处3年以上5 年以下的,刑罚执行完毕后2 年;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3 年;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5 年。如果有立功表现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据少年本人的申请,在消灭刑事污点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消灭该刑事污点。但在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是不能允许宣告消灭刑事污点的。少年的刑事污点消灭后,其罪刑记录一并注销。
2.7 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上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我国江苏、上海等少数省市的少数基层法院少年法庭, 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开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少数少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刑。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暂缓判刑并无规定。笔者认为,收监执行刑罚对于少年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而暂缓判刑制度则通过社会力量的帮助,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对犯罪少年进行教育改造,促其悔过自新,同时,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下的考察,又对少年犯有约束力和危机感,可以起到刑罚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国应建立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为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受到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不遗余力的努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将逐渐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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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是一种陆上运输方式,以两条平行的铁轨引导火车。铁路运输是其中一种最有效的已知陆上交通方式。铁轨能提供极光滑及坚硬的媒介让火车的车轮在上面以最小的摩擦力滚动。这样,在火车上面的人会感到更舒适,而且节省能量。如果配置得当,铁路运输可以比路面运输运载同一重量客货物时节省五至七成能量。而且,铁轨能平均分散火车的重量,令火车的载重力大大提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需求变化下的铁路运输发展趋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交通运输业的演变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单一产品向多元化产品发展的过程。铁路运输行业为适应经济发展带来的交通需求、拓展自身服务范围、占据市场份额,应该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合理规划自身发展方向及产品构成。本文从社会经济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出发,分析了中国铁路运输企业针对新时期国民经济发展态势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提出了铁路运输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铁路运输 交通需求 发展趋势.
人类文明一路发展至今,伴随着生产力、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又催生了不同地区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需要,交通的需求由此产生。随着十九世纪蒸汽机的发明与完善,困扰陆地交通运输的动力问题得到了革命性的解决,汽车、火车成为了路上交通的新霸主,水路运输亦得到了拓展,内河航运和远洋运输支撑起了大宗货物运输的骨架。工业革命后,技术的发展进步、汽油机、柴油机及石油工业的发展又催生了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新兴交通方式。逐步构成了现在覆盖海陆空的立体交通格局。
回顾交通方式发展的演变过程不难发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交通的需求不断提高,速度、运量成为新交通方式不断追求的目标。水运特别是远洋运输更加注重效率、超大型原油运输船舶、大型集装箱船舶的发展使水运载运能力和效率大大提升;大型宽体式客机使得航空运输的速度与运距优势更加体现出来,在长途客运和高附加值快捷货物运输方面优势更加确立;陆路运输方面公路、铁路相互竞争态势加剧,公路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灵活性,铁路则在速度、载重量等方面寻求发展,在陆路大宗货物及中长途运输领域巩固优势地位。
步入 21 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工作、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交通需求发展迅猛,产生了大量新的交通运输组织方式,多式联运、专项运输取得了长足发展,以铁路运输为例,煤炭等大宗货物运输逐步向联合运输方式演变,公路、地方铁路、专用线集运,大能力专用铁路承运、港口疏解的煤炭集运模式成为了西煤东运的主要方式,大秦线年运量突破 4 亿吨,朔黄、候日通道等突破亿吨,在运量大幅增长的背后是煤炭集中、运输、疏解一体化联运组织方式的完善。繁忙干线迅速建成与之平行的高速铁路、客运专线系统,主要干线形成四线客货通道,客运专线发挥了高速度、大能力、高正点率的优势,成为我国铁路收入增长的新动力,短短十几年间使得我国铁路客运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一跃成为世界高速铁路运营里程、在建里程、技术装备水平最高的客运专线系统,这背后是客货分线、专线专用组织模式的成功应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总结过去数十年运输发展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本文将对未来一段时间内交通运输业尤其是铁路运输的发展趋势做出一定的分析,以利于合理布局运输资源、发展运输产品,促进铁路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自 2008 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国内依托巨额内部基础建设投资,经济危机冲击影响不显著,而且基础设施的大量投资又促进了大宗货物如煤炭、水泥等的运输需求,借中央政府 4 万亿投资的东风,房地产业等迅速崛起,带动了钢材、水泥、建筑装饰材料等的需求,间接刺激了铁矿石、煤炭、焦炭等物资的运输市场。不过过分依赖投资的经济增长模式在步入 2013 年后开始显出了其弊端:房地产过热,大量空房闲置、高企房价与居民收入脱节、资金大量涌入基础建设,工业生产等投资放缓。受到基础投资减弱的影响,钢铁、煤炭、水泥等基础建设材料市场受到严重冲击,股市也连遭重挫。这种依靠投资维持高速增长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遇到了瓶颈,为维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将资金投入更多的引导向工业生产行业,将由基础建设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向依托工业生产拉动经济增长,经济增速会适当放缓,这一系列变化会对交通运输行业产生新的影响,下面将从货运及客运两方面进行影响论证。
1.1 货运需求变化.
铁路货运长久以来依托大宗货物运输市场。大宗货物的中长距离运输历来是铁路货运的强项,目前在铁路承运的货物中,能源、冶炼、建材等大宗物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仅钢煤木油四大类能源、原材料物资就占铁路货运总量的 3/4,其中煤炭运输已经达到铁路货运量的二分之一,全国煤炭产量的六成以上由铁路调运。大宗物资的货运需求将持续旺盛,也为铁路货运的增长提供了充足的货源。大宗货物运输有如下特点:
(1) 运量大、运距长.
一般说来包括在大宗货物运输范畴内的煤炭、钢铁、石油等均是运输需求量大、运距长的货物,这类货物通常生产地与消费地之间相距距离长,跨越不同的地理区域,同时生产量及需求量都较大。
(2) 货源相对稳定.
大宗货物需求长期稳定在一定的浮动范围内,如煤炭生产企业及消费地点在十年范围内的波动及变化并不明显,对于运输计划性很强的铁路运输而言,这种稳定性带来了运输组织上的便利。
(3) 集疏运环节联系紧密.
由于大宗货物自身的特点,单独依靠铁路进行包括集运、疏解在内的整体运输过程困难很大,其中一般需要依托公路、地方铁路、厂企自备线、港口等各个环节进行集疏运的整体协调。
由于铁路货物运输具有运量大、运费低、路网分布广等特点,煤炭、石油、矿石、钢铁等大宗物资运输普遍采用铁路运输 , 过去二十年内因线路能力限制,国铁逐步增开直达列车、取消摘挂及小运转列车,间接放弃了中短途货运市场及小批量的零担货运市场。随着经济发展转型,2013 年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 7.7%,一季度全社会共完成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分别为 98.7 亿吨和 41056 亿吨公里,同比增长 8.9% 和6.3%。其中,铁路货运量、周转量下降 1.1%、1.3% 。近期出现铁路运量持续下降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另一方面是由于铁路长期固守大宗货物运输,忽略、放弃了中短途运输及零担货物运输,而这两部分市场被公路运输占据后中小货源的汇集过程也导向了公路运输,同时铁路运输受计划性制约,运输灵活性较差,部分高附加值货物转向航空运输,铁路没有抓住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机遇。未来一段时期内大宗货物运输仍可能处在需求低点,快递物流业需求增长迅猛,货物运输市场对实效及运输准时性的需求将逐步提高。
1.2 客运需求变化.
我国铁路在中长途旅客运输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国民生活水平提高,旅客对于出行便捷度及送达速度的要求不断提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铁路中短途运输市场受到公路运输的极大冲击,中长途客运市场受到航空发展的挤压。
旅客对出行需求的要求考虑旅行时间、旅行舒适度、旅行时段、旅行成本等四方面:
(1) 旅行时间.
除观光旅行外,通常旅客对于旅行时间的要求越短越好。狭义的旅行时间为乘坐某种交通工具的运行时间,广义的旅行时间包括乘坐交通工具、进站候车 / 候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中转时间。对于高端旅客,对旅行时间的敏感度已经超过对旅行成本的敏感度,乘客要求在经济可承受范围内尽量缩短旅行时间,时间成本将越发高涨。
(2) 旅行舒适度.
乘客对旅行舒适度的需求体现在对出行坐席选择的上,对普速列车而言,中长途旅客越来越多的选择卧铺旅行,大部分客流较好的中长途旅客列车卧铺销售情况远好于硬座,高铁由于旅行时间较短,二等座仍是旅行出行的首选,但已有部分商务旅客选择价格较高的一等、特等坐席,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将促使乘客选择舒适度更好的出行方式及席位。
(3) 旅行时段.
在运输市场发展初期,由于运力资源的限制,旅客对出行时段的选择较少,旅客出行首先要求能走得了,再根据车次、航班的出发时间安排自身行程。运输资源的丰富使得乘客在出行时段上的选择增多,城际客流可能选择早晚出行高峰期出行,以期充分利用一天内的时间,运距稍长的乘客可能选择傍晚出行,清晨到达的“夕发朝至”时间段出行。
(4) 旅行成本.
对收入较低的旅客而言,出行成本对出行决策的影响是排在首位的,国民收入的增长会影响到出行成本对于旅客出行选择的决策影响。随着收入增长,旅行成本对居民出行方式的选择影响度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2.1 铁路货运发展趋势.
大宗货物发送量的下降以及物流业的持续发展,铁路部门为保持自身市场份额、拓展新的运输市场应做出相应的应对。2013 年 6 月份,铁路总公司推出了以“实货制”为核心的货运体制改革,迈开了货运改革的第一步,标志着铁路货运组织从计划性向市场性的转变。针对运输市场的变化,未来铁路货运组织应朝着巩固重点客户、恢复零担承运、积极开展快捷运输的方向发展。
(1) 巩固重点客户.
对货源长期稳定的重点客户,与其积极沟通,做好运输计划,巩固大客户群体,构建铁路货源的主要框架。
(2) 恢复零担承运.
因为既有线能力长期紧张,铁道部逐渐减少了零担货物的承运,摘挂列车的开行也逐渐取消。随着客运专线的投入使用,既有线能力得到部分释放,而且铁路货物承运量的下降使得线路及站场能力有所虚糜,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恢复零担货物的承运及摘挂列车的开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货物发送量,扩大货运市场范围。
(3) 积极开展快捷运输.
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业的兴起使得物流快递行业有了迅猛的发展,新时期物流快递对运输方式的需求是快速并且尽可能准时,传统货物列车组织方式受到铁路运输计划性、通过能力、站场能力等的限制,很难满足物流快递业的需求,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承担了绝大部分快递物流的输送工作,在客运专线成网运营、既有线能力得到释放、线路及装备条件不断强化的情况下,利用高速铁路区间确认列车的开行以及既有线开行特快行包专列承接快递物流业务,能有效利用铁路设备能力,扩大运输服务市场范围,在铁路货运量下降期是对铁路货运市场的扩展与补充。
2.2 铁路客运发展趋势.
未来高速铁路成网运营后,我国将基本形成以高速铁路客运专线为骨干、既有线及高标准客货混跑线路为补充的快速客运网络,旅客对于安全、便捷、快速、正点的需求将促使铁路客运更加面向市场,突出重点,形成品牌。高速铁路面向高层次客流、商务客流,普速列车面对中低层次客流,在合理运行距离内继续推广夕发朝至列车等。综合考虑,新时期内铁路客运发展应朝向品牌化、差异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1) 品牌化.
现代经济社会是一个品牌效应愈发明显的社会,作为企业,铁路部门也应树立自身独特的服务品牌,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力,以吸引更多的客流选择铁路作为出行方式。品牌的树立应突出自身特色,明确服务目标及群体。在深度挖掘中国高速铁路(CRH)的品牌效应基础上,积极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假日列车品牌、夕发朝至品牌等运输品牌,积极拓展以商务客流为主的高铁高端客流群体,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推广品牌影响力,扩大品牌知名度。
(2) 差异化.
针对同一线路上不同等级列车采取差异化运费,旅速高、硬件设施好的列车应与旅速低、硬件设施差的列车采取差异化收费策略,逐步将原有的固定运费率向浮动运费率转变,以便更加合理的利用运输资源,增加运输收入。
(3) 精细化.
努力提高旅客列车正点率,在保证设备运用效率的前提下减轻主要客运站候车人员压力,针对客流量交大的车站逐步有计划的进行改造,明确信息提示牌、问讯处等信息咨询处所及职责;若采取浮动票价制需对现有售票系统进行完善,以便乘客能够明确余票及票价信息,合理安排行程。
铁路客运改革是一个面对市场化的复杂过程,铁路作为一个承担部分公益性运输的企业,过分强调市场化、利益主体虽然有利于自身发展,但会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在此过程中需针对市场需求及客流构成进行完善的调研分析,合理制定运输策略、完善铁路运输部门与旅客及社会的信息共享平台,使我国的铁路客运网络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安全、便捷、载运量大的优势,为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添砖加瓦。
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对运输产品的新需求,在这个过程中铁路部门应明确自我优势及不足,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客运专线、新建线路新增运能及既有线释放运能,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好的服务国民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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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内设机构已经覆盖了检察职能的全部,因而在设置检察室职能时不得不考虑检察室与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必须要做到合理,避免互相推诿或相互争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就出现范围过宽、与内设机构之间分工不清、职权重叠混乱等问题,极大的影响了检察室职能的发挥。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制度论文:简析派出检察室职能配置。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加强基层派出检察室建设。由此,全社会对于基层检察室的讨论和关注也呈现上升态势。作者认为,对于检察室的关注和讨论,核心问题不是能不能做(可行性)和要不要去做(必要性)的问题,而是怎么去做(合理性)的问题,而最关键的又是配置什么样的职权给检察室。本文对此略作分析。
论文关键词:检察室职能配置定位
一、检察室之核心问题分析
(一)检察室设置的可行性
客观而言,设置检察室迄今为止未得到国家法律层面上的授权,唯一的依据只是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尽管有论者援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①来说明设置检察室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认为该款规定对特殊区域作不完全列举,是检察机关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②但难免牵强,因为将乡镇、农村都视为特殊区域显然过乏,且该款规定设置的是派出检察院,同时必须提请同级人大会批准。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承认法律依据的缺失,但不表明设置检察室没有可行性。理由为早在1993年,最高检就下发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明确“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作为最高检出台的工作条例自然有法律效力,应属于其作出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执行力亦无疑,否则难以解释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司法解释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因此,虽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但检察室的设置还是有依据的,即具有可行性。甚至可以认为,正是由于检察室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才有在理论上进行探究和实践中进行摸索的空间和意义。
(二)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
设置检察室对于强化检察机关对基层的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作用重大,农村基层的司法需求和检察机关在农村基层的缺位是客观的事实,因而设置检察室的必要性就凸显。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7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指出:“镇街检察室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到基层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基层检察工作的新平台,要不断建立和完善镇街检察工作机制,注意总结经验、稳步推进……”。③省检郑红检察长也撰文指出新形势下发展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是检察工作不断适应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然举措;是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④
(三)检察室设置的合理性
如果说考虑可行性和必要性是设置检察室的前提,那么在解决了前提问题后,重点是考虑设置检察室的合理性问题了。事实上,检察室设置的合理与否才是真正直接影响和制约检察室发展空间的关键,这种合理性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是在哪设置,是否所有乡镇都设置,还是根据需要有选择的设置?
第二是检察室的机构性质定位,是独立机构与其他科室平行,还是附属于某个科室只是一个虚牌?
第三是人员配置,是保证独立编制人员,还是有若干检察人员兼顾?第四是职权,是赋予检察室所有检察职权还是部分职权,部分赋予的话哪些职权最符合检察室的需要?在这些方面,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必须明确检察室干什么,即到底应赋予检察室怎样的职权。否则,即使检察室设置的地域、机构的设定、人员的配备多合理,也难以开展工作,无法有效发挥检察室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制约检察室职能配置之因素
1.检察机关自身的检察权。
检察室作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配置的职能必定不可超越检察权本身。这一道理简单但有过深刻教训,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和发展迅猛,但检察室职权不清,导致检察室职权滥用,甚至超越检察权干扰地方事务如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导致检察室职能失控,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最高检对此进行过专门的整顿。
2.《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的检察室职能范围。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乡(镇)检察室的任务是:
(1)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
(2)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
(3)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
(4)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
(5)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该条例虽然是1993年就颁发实施的,时间较为久远,但作为检察室设置的唯一依据,在最高检没有宣布失效或修改之前,都应被遵守。有人担心农村基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该条例的适用性不够。该担心可以理解但没必要,因为该条例赋予检察室的职能足以应对现实的需要,即使有新的需要,也可以援用“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加以解决。
3.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
检察院内设机构已经覆盖了检察职能的全部,因而在设置检察室职能时不得不考虑检察室与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必须要做到合理,避免互相推诿或相互争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就出现范围过宽、与内设机构之间分工不清、职权重叠混乱等问题,极大的影响了检察室职能的发挥。
4.检察室可能获得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检察职能是要靠检察人员实施的,配置检察室的职能必须考虑到该检察室的人员安排问题,人员充足但职能过少不行,职能过多但人员不够更加不行,前者出现的可能性不大,后者在当前基层检察工作繁重而检察人员普遍偏少的情形下是个难题,特别是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核心职能如批捕、公诉、自侦的任务已经相当繁重,难以抽调检察人员到检察室工作。
5.设置地区的司法需求。
设置检察室的目的就是通过检察职能的发挥服务农村基层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因此,检察室职能配置要迎合基层的司法需求,不同地区有不同需求,如农村职务犯罪较多的地方对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更加需求,社会治安混乱的地方对法制宣传教育更加需求。所以,检察室职能的配置不要搞一刀切,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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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变化及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文章以试点地区纳税企业从多角度、多方位分析了其变化、影响,探索纳税企业从内部控制着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调整营销策略等方面改进措施,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纳税企业的税负影响。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
论文正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变化及影响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进项抵扣,属于链条式征税模式,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整体行业税负,具体表现有两种。第一,“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减少了流转环节营业税重复征税,所处行业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各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各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改善了出口税收环境。
第二,在实施试点地区,有利于促进试点地区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试点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一)“营改增”后税率变化导致税负变化。
增值税在原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
以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来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税率,税负下降明显。税负下降达40%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负会有所变化。
第一种情况及成因:有部分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具体体现在通过抵扣降低实际税负,交纳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进了成本后无处抵扣,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扣除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等的进项税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从而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促进工商业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就业。
第二种情况及成因: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有些纳税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有些业务范围未纳入改革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还有一些服务业企业的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有所增加。
纳税企业避免税负增加,从内部控制及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比例,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若存在较多不可抵扣现象,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
(2)尽量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即使是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还需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否则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
(3)选择供应商情况,有些供应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避免、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会导致税负增加。
(二)发票使用的变化。
试点地区实施之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账务处理时纳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四)报表数据结构变化。
增值税数据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与现行营业税的核算科目不同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使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发生变化。
(五)税务申报的变化。
1.抄税。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2.认证。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后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3.认证期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增加了进项税抵扣环节。
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七)征收机关改变。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原来的地方税务机关改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八)针对价格、收入、利润的影响。
企业应该测算、分析改征增值税方案对自身的整体财务影响。譬如,与原先相比,改征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收入、成本变化,税后利润变化等。营业税是价税合一,增值税是价税分离,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率比例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税负可能会上升,税后利润可能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有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九)现金流量的变化。
征收营业税时,按服务或劳务价格支付,是一定现金流的支出,按增值税征收时,价税分离情况下,就需要交纳增值税,就需要现金流的增加的支出,既然有进项抵扣,那也是进项现金流先流出,有可能增加现金流量提前流出,增大资金成本。
(十)出口退税状况的变化。
对于港口经济较为发达,对外贸易活跃,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进一步体现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改增”的加入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进一步改善第三产业的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分析以上“营改增”后对纳税企业的变化,企业要根据改征增值税方案重新审视现有业务的盈利模式,譬如在拓展商机、合同条款、定价策略等方面要有所改变。假设改征增值税方案执行后,可以考虑提高对部分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费标准。因为这部分客户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享受了税收收益。这可能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企业因此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营改增”的宗旨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纳税人税负增加的情况。实际税负是增加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内部结构、外部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因此要求企业从内部控制方面着手,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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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力来看,资本主义是历次科技革命的发起者,也是科技革命不断发展的推动者和历次科技革命的收益人;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资本主义的新变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标志,资本主义在经历了一系列的震荡和危机之后,出现了新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但不排除其本质上的腐朽,而且在更宽阔的背景上加深着这种腐朽。虽然它可能在腐烂状态中保持一个比较长的时期,甚至取得快速发展,但终究不可避免地要被消灭。
关键词: 资本主义;新变化;本质;腐朽; 垂死
论文正文:
论资本主义的新变化
还在我们上中学时,就耳熟能详这样一个论断:资本主义是腐朽和垂死的,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前夜;资本主义的每个毛孔都充满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在那时的概念里,资本主义就像是一个恶魔,已经接近生命的终点,没有多少年的活头了。
其实,不仅是革命导师对资本主义有过临近生命的终点的预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也有过类似的看法。然而,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五十八年后的今天,资本主义不仅没有灭亡,相反它却顽强地活在世间。尤其是苏东剧变后,资本主义似乎迎来了一个春风得意的时代。
为什么早在一百五十八年前,马克思就敲响了资本主义的丧钟,而今资本主义依然健在,甚至出现了资强社弱、资富社贫、资攻社守的政治表现呢? 这种世界历史现象的出现到底意味着什么? 革命导师的著名论断难道已经“过时”了? 那么,与过去相比,资本主义究竟出现了那些新变化呢? 今天该如何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
(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
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要策源地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自然进程中的一次巨大的历史性飞跃。20世纪初到五六十年代,核能、半导体、合成化学等技术接踵诞生并得到初步发展; 80年代后半期,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宇航技术、新材料技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所有这一切,仿佛巨大的羽翼,把人类从机器大生产时代提升到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自动化生产时代。正是由于科技革命的推动,使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得到了不断的发展,随着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西方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以高消费为主要特征的在“富裕社会”,资本主义统治下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有所缓和,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在具体演进中产生的一些繁荣现象。
(二)产业结构的调整,带来就业结构的调整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第一、第二产业大大下降,第三产业迅速上升,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目前已达到2 /3左右。第三产业的领头雁是高科技产业,而雁头就是信息产业。与此相随,蓝领工人减少,白领工人增多;非知识型工人减少,从事信息处理的知识型工人增多。工人阶级科技文化水平的提高,直接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化
战后,银行信用体系膨胀,金融组织不再仅有商业银行,而且还有大量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进一步融合,形成更为庞大的金融资本,扩大和加深了金融资本的统治。股份公司进一步发展,吸收的社会资本更多,企业组织管理更加严密,垄断资本可以用更少的股份控制整个公司,进而垄断市场,榨取更多的利润。从事高新技术行业的新型公司异军突起。公司兼并之风此起彼伏,资本日益集中和垄断,跨部门跨行业的超级企业集团和巨型跨国公司联翩涌现。从某个方面来看,企业组织形式的这些变化,增强了垄断资本抵御风险、增殖自身的能力。
(四)国家从市场经济的“守夜人”,转变为经济发展的干预者
在资本主义上升阶段,许多资本主义经济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是可以进行调节的,市场的“无形之手”能够对经济活动起调节作用,不需要外力干预就可以保持运转。然而, 1929年爆发的以股票市场大崩溃为先导的经济危机,打破了亿万富翁们的美梦。从30 年代罗斯福新政开始,“有形之手”即政府调剂和干预经济活动的作用就越来越大。随着国家的这些自我调节、改良和改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本私人占有对生产力发展的制约。
(五)加速推进经济全球化,为资本的扩张和增殖开辟了新的天地
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继续存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科技甚至军事优势,扩大资本输出,进行不等价交换,甚至操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巩固它们在经济全球化以至整个世界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把广大第三世界变成它们的廉价资源供应地、获取高额利润的投资对象和推销剩余产品的市场,从而造成了西方财富的不断增加。无偿利用巨额世界资本,是国际资本主义继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以上各种因素,或互为补充、或互相交叉、或互为因果,织成了一件新的资本主义的斑斓彩衣。应当说,它比以往的任何一件衣衫都要宽大一些,不仅能够容纳现实的生产力,而且生产力还在发展。经济的增长和某些政策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统治下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这就是资本主义的新变化。
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新变化的原因有一下几点:
(一)资本主义是一种开放的制度,有较强的调节自身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能力
从生产力来看,资本主义是历次科技革命的发起者,也是科技革命不断发展的推动者和历次科技革命的收益人;从生产关系来看,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在没有经过剧烈的社会震荡的情况下,对生产关系进行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调整,主要表现在由自由竞争到一般垄断再到国家垄断,加大了对经济调控的力度;从社会关系来看,特别是通过社会福利制度的实行,对阶级关系的调整、化解阶级矛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二战以后,在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规模的劳资矛盾没有发生。这就说明资本主义是一种开放的社会制度,有较强的自我革新和调节的能力。
(二)新科技革命是促使当代资本主义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动因
20世纪中后期以信息技术、航天技术、新能源技术等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首先始于40年代美国,随后扩展到英、法、德、日等国家,至今仍以方兴未艾之势席卷世界,并正在向以信息革命为中心的第四次科技革命推进。第三次科技革命不仅直接刺激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劳动生产率的大提高和国民财富的大增长,而且使这些国家的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就业结构以及社会结构出现了诸多与以往大不相同的新变化,为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也从总体上改变了这些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面貌.
(三)不断的改革是资本主义发展和延缓危机的直接原因
资本主义诞生以来,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从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延缓,其原因是资本主义不断进行改革:
1、国家职能的调整和改革: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的需求,资本主义国家加大了社会管理职能。国家对经济、社会等各方面进行干预调控,同时借助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手段,将相当大的利润为政府所掌握,为政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管理职能提供了物质条件。从而缓解了资本主义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相对平衡和稳定。
2、体制的调整和改革:近半个多世纪以来,资本主义通过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资本主义的制度危机。
(四)在两种制度的对抗和竞争中,注意吸收社会主义的成功经验,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又一原因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 形成了“社会主义因素”,包括计划经济,福利措施,民主制度等。这些社会主义的因素注入到资本主义的肌体中,缓解了资本主义的社会矛盾,使资本主义获得了新的发展。
(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分工格局,给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带来了强劲的发展势头
经济全球化进程虽然席卷了全世界,但它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科技力量雄厚,高技术产业水平高,它们的跨国公司在各地生产和全球市场上占有巨大的优势。它们在国际经济组织中起着支配作用,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规则基本上由它们制定,因此经济全球化实际上是在发达资本主义主导下发生和发展的。这样,经济全球化过程同时也就是两极分化的过程,形成了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一方,以发展中国家为另一方的两极格局。在资本的国际大循环过程中,发达国家凭借资本、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垄断优势,通过国际间产品、技术、资金、劳动力、信息的不平等交换获得了巨额利润。正是凭借全球化条件下这种极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分工格局,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从经济资源的全球配置中得到巨大的利益,给他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强劲的势头。
追根溯源,资本主义不是一个健康的产儿。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带有一个先天的病灶———社会化的生产和资本私人占有的不相容性。由此产生的危机只可缓解不可根治,而且“每一个对旧危机的重演有抵销作用的要素,都包含着更猛烈得多的未来危机的萌芽”。正是因为如此,资本主义的每一步发展,都必须付出比这种发展沉重得多的社会代价。
(一)资本的日益集中和垄断,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垄断资本之为垄断资本,就是因为它在竞争中凭借实力称王称霸。贪婪和专制,决定了垄断资本对待技术进步的二重性:技术进步有利于它垄断市场、获得更多的利润,它就会投资开发和利用;技术进步不利于它垄断市场、获得更多的利润,它就会毫不含糊地加以阻碍或扼杀。但是技术进步与利润收益往往存在着矛盾: 一方面,进行技术开发需要投资,而技术投资是存在风险的。垄断资本为了减少风险,常常推迟开发,让别人先走一步,然后或进行模仿,或以低价收购别人的成果。另一方面,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必然要使部分现有设备失去使用价值甚至全部报废。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设备更新和产品更新投资的情况下,垄断资本才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否则,它就会弃之如敝屣。如果某项新的发明创造对垄断资本的利益构成威胁,其命运便更加悲惨。完全可以肯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垄断资本之于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将越来越小,而阻碍作用将越来越大。
(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食利资本主义”的膨胀
当年列宁论证资本主义腐朽性的一个重要根据,就是“货币资本同工业资本或者说生产资本相分离,全靠货币资本的收入为生的食利者同企业家及一切直接参与运用资本的人相分离”。“金融资本对其他一切形式的资本的优势,意味着食利者和金融寡头占统治地位”。战后,这个食利者阶层并未因资本主义的新变化有所收敛,反而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愈发膨胀。这批巨富把复杂的生产过程和企业管理交给雇佣的经理,自己则躲进豪宅,剪息票、收红利,从事商业金融投机,成为地地道道的“过剩人口”或“多余的人”一个社会要供养这样一批饕餮之徒,又是怎样的不幸和悲哀!
(三)财富的增长,导致贫穷、失业和无家可归随着生产的发展、财富的增加、资本的积累,贫穷和失业也在发展、增加和积累,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美国经济增长所获得的成果并未在各个阶层中得到充分享受。尽管各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届届都在高喊“充分就业”,但往往是口惠而实不至。失业已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的致命点。一位法国学者说得更为坦率:失业是今天西方面临的最大的安全问题,如果不找到解决办法,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将会自行瓦解。这绝非危言耸听。
(四)垄断资本与权力结合,导致政治上的腐败
经济上的专制必然导致政治上的专制。随着垄断资本向政治领域的不断扩张,自由、民主、平等之类的华丽外衣纷纷落地,资本主义政治体制彻底暴露了它作为垄断资本贴身婢女的本来面目。垄断资本用金钱操纵选举,进而控制政府及其决策,已是路西,第一是金钱,第二我就记不得了。”一百年来,美国的这一“传统”非但未见消磨,反而愈益发扬光大。20世纪末的美国总统选举,公民投票率不足一半。为了表达对现行政治制度的沮丧,有人甚至在互联网上出售他们的选票。至于资本主义世界的官场,更是一团糟糕:政治丑闻司空见惯,贪污贿赂是家常便饭。一些国家的领导人几乎个个涉嫌腐败。有西方记者形容说:“不要看表面现象,那是爬满蛀虫的烂苹果! ”
(五)繁荣的外表下,掩盖着深刻的精神文化危机
以社会财富的迅速积累为物质基础,以资本无限增殖的欲望为驱力,战后资本主义世界弥漫着疯狂的消费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风气。在那里,消费不是为了满足需要,而是为了刺激经济的增长;人生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和尊严,而是为了纵欲和享乐;个体不是把群体和社会当作家园,而是看作牢笼和地狱。越来越多的寄生性、腐朽性行业,如侦探业、保镖业、大赌场、贩卖枪支毒品、黄色出版物、诲淫诲盗的“娱乐业”和货真价实的卖淫业等等,遍布欧美大陆,成为西方一道极为浓重的风景线。这种腐败的风气不仅盛行于中上层社会,而且腐蚀到底层的广大劳动者。与此同时,激烈的生存竞争和就业竞争又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使他们的精神、脑力和体力处于崩溃状态。
(六)帝国主义进行资本扩张的结果,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巨大灾难
在帝国主义那里,扩张资本是目的,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是手段。雄厚的资本为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提供了强大后盾,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又为资本扩张开辟了道路。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对发展中国家以至整个世界构成了荼毒、宰割和破坏。
帝国主义就是掠夺。它们凭借其强大的垄断地位,主导经济全球化,通过造市、撤资、引发抛售等手段,以“自由经济”和“公平交易”为掩护,推行金融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政策,加强国际垄断资本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
帝国主义就是战争。二战以来,帝国主义虽然没有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但是它们一天也不曾安分过。挑动宗教纠纷、民族矛盾,支持民族分裂,制造地区冲突,发动局部战争,整个世界到处都有这只罪恶的黑手。即使是在冷战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以后,它们也一直没有放弃冷战思维、放弃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天下并不太平。局部战争给垄断资本集团带来了滚滚财源,却把被侵略的发展中国家推进了火海和苦海———百业凋零、万家离散、民不聊生、环境破坏
帝国主义就是陷阱。近年来,金融风暴以其巨大的破坏力横扫拉丁美洲、俄罗斯和亚洲大陆。风暴过处,企业纷纷破产、银行坏账成堆、失业人群猛增,第三世界的经济伤痕累累、满目疮痍。罪魁祸首就是帝国主义。战后50多年来,它们一直以经济援助、经济制裁、和平演变、文化殖民、政治颠覆、军事威胁为手段,诱迫发展中国家落入它们的陷阱。
(七)国际资本主义的掠夺和穷奢极欲,严重破坏
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口仅占世界人口的20% ,消耗物质材料和能源却占全世界的80% ,人均消耗能源和物质材料分别是发展中国家的35倍和50倍。
美国人口不足世界人口的5%,每年却消耗全世界开发资源的34% ,人均消耗能源及产生的废物分别相当于发展中国家的500倍和1500倍。如果全世界都像美国那样消费,整个地球将不堪重负,所有的不可再生资源将在40年内被消耗殆尽。
资本主义于上,败坏人类祖先遗泽;于今,殃及百姓生灵;于后,贻害万代无穷,资本主义的罪孽罄竹难书! 这就是资本主义,就是新变化的资本主义,就是以“人性”、“人道”、“人权”自诩的资本主义。
毋庸置疑的结论就是:不管资本主义发生了多大的新变化,都终究不能阻挡它日益腐朽的趋势。虽然“它可能在腐烂状态中保持一个比较长的时期”,但是“终究不可避免地要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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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使用戒具,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究其法律属性,众说纷纭,有的基于刑罚执行是由法院发动的这一现实,认为刑罚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刑罚执行权也隶属司法权,这是我国法律界长期以来主流观点;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制度论文:浅析戒具的解析与规制-。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戒具是监狱用于预防和制止罪犯中危险行为发生的专门工具,使用戒具是监狱民警的权力。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目前对使用戒具的性质、种类、范围模糊不清,法律依据也存在冲突,使用审批程序和救济程序严重缺损。应当依法增加戒具的种类、明确戒具的适用条件;规范使用程序,制约民警权力的滥用;赋予罪犯的救济权,维护罪犯应有利益;谨慎使用戒具,防止过度侵害,加强民警法制教育,准确执行刑罚,以确保监狱安全秩序和罪犯权利保障相协调一致。
论文关键词: 监狱 戒具 规制
浅析戒具的解析与规制
戒具,又称警戒具,是指用于预防和制止监狱罪犯中某些危险行为发生的专门工具。依据现行法规,监狱使用的戒具包括手铐、脚镣、警绳等。
1.使用戒具,是指监狱为了执行刑罚,对管理的相对人——罪犯,因其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或对监狱安全秩序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罪犯本身正处于或将处于某种危害状态下,而依法强制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人身约束和限制措施,使用戒具是狱政管理的辅助手段,也体现了刑罚的强制性和暴力性。
2.使用戒具,是国家赋予监狱民警的一项权力,也是一种依职权行使的监狱管理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主动性的特点。虽然其和治安处罚中使用警械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相似之处,但其带有明显的刑事司法行为性质,如罪犯对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异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诉求司法审查解决。
3.使用戒具,是一种严格羁束行为,法律原则规定了对罪犯使用戒具的适用范围、条件、种类、程序、方法等,监狱机关和民警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受法律约束,只能严格依法实施,但监狱对罪犯适用戒具的种类和期限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4.使用戒具,重在预防和制止危险,而不是为了惩罚罪犯,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以及从戒具的构造和使用来看,戒具是旨在防御,而不是对罪犯处罚的刑具。《监狱法》规定对罪犯处罚只有警告、记过、禁闭三种,明确将使用戒具排除在对罪犯惩罚的范围之外,体现了使用戒具的“非处分性”或“非惩罚性”。
5.使用戒具,是一种即时直接强制措施。是监狱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在穷尽其他办法,但仍不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国家刑罚执行权力的有效运转和监狱的安全稳定,依照国家法律,对罪犯人身当场采取的一种约束和限制措施。
(一)戒具使用的法律性质模糊
对罪犯使用戒具,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究其法律属性,众说纷纭,有的基于刑罚执行是由法院发动的这一现实,认为刑罚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刑罚执行权也隶属司法权,这是我国法律界长期以来主流观点;此外,《国家赔偿法》把发生在监狱机关的国家赔偿列入刑事赔偿,《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监狱行为是授权刑事司法行为,这也为“司法权说”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撑。有的认为法院作出判决是司法行为,但执行司法判决是行政行为,刑罚执行工作的性质属于行政活动,具有行政性质。还有的认为刑罚执行权本质属性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相结合的强制权,兼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两重属性,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司法行政行为”。
(二)戒具种类的不确定
严格来讲,戒具属于警械的一种,具体归为约束性警械范畴。但涉及戒具的种类和范围,目前各种观点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包括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有的认为主要包括手铐和脚镣,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对戒具的种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现在对戒具的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应为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其55条规定:戒具包括手铐、脚镣、警绳,但由《细则》系原公安部制定,且等级效力不高,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一般不援用此法;此外,法律对戒具规格、重量、使用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既造成了基层民警使用上的困惑,也极可能侵害罪犯利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戒具也不断出现,其种类和性能等方面也有所发展,如约束衣、塑料手铐、电子镣铐等,但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规定。
(三)法律依据冲突
首先,使用戒具条件情形不完全一致。在《细则》56条中,规定了使用手铐和脚镣的三个条件,在《监狱法》45条中,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四种情形,前法的规定具体明确,也更有可操作性;后法立法规格高,但却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如什么是暴力行为、危险行为以及什么是危险行为消失都没有明确具体内容,法律规定的不详尽,导致监狱民警在很多时候只能依靠经验和习惯来判断罪犯是否符合使用戒具条件,民警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受到约束,也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
其次,适用时间期限的条款冲突。《细则》规定: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七天,最长不超过十五天。而《监狱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戒具的期限,只是将危险情形消失作为停止使用戒具的条件,使用戒具的期限的长短完全取决于罪犯的危险行为是否消失,执行期限可以理解为既可低于7天,也可高于15天。《监狱法》是部门法律,是新法,《细则》是部门规章,是旧法,按照法律位阶效力来说,对戒具的适用时间期限应当依照《监狱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尚被许多人尤其是检察机关诟病质疑。
(四)审批使用程序缺损
首先,审批使用程序规定简单。《监狱法》没有对戒具使用的程序作出规定,实际参照《细则》规定:即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但综观《细则》规定的程序,其操作流程、期限、步骤等仍不甚详尽,难以适应当前执法工作的要求。其次,审批使用重实体,轻程序。
在对罪犯使用戒具的过程中,个别监狱民警甚至监狱领导存在忽视程序的思维,忽视程序的作用,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的东西,或认为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以后补正。缺乏程序的制约保障,执法行为很难公平公正,极可能对罪犯的权利带来侵害。再次,审批使用缺乏制约。对罪犯使用戒具的审批,目前缺乏事前制约措施,监狱一般通常的做法是:先由监区(或分监区)将罪犯违规事实和证据材料上报到狱政管理科并提出处理建议,再由狱政管理科审核后报分管副监狱长签字生效。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检察机关和监狱纪检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也没有作为中立“第三方”部门参与对事实的调查和认定,有失公正和公平。
(五)法律救济途径缺损
首先,申诉⑤没有实质意义。罪犯对被使用戒具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但是这种申诉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的申诉制度虽然能为罪犯提供法律救济,但其并不是正式的法律制度。”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这种申诉的性质、范围、程序、步骤、时限予以规定,在使用时比较混乱,其本质只是一种申辩和异议反映,类似于信访,救济的效率不高,对保护罪犯权益没有大的意义。
其次,复议权利无法行使。目前一般将狱政管理行为视为司法行为,监狱非行政机关,罪犯也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所以,罪犯无法按照《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来予以自我救济。再次,排斥法院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保护人是国家关心的事项,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但现行法律已明确否认罪犯通过司法诉讼救济的可能性。
(一)依法增加戒具的种类、明确戒具的适用条件
目前监狱所使用的戒具主要有手铐、脚镣、警绳等,其物理性和约束性较强,使用中容易对罪犯的人身造成损害,侵害罪犯权利,建议国家在修改《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时,可以考虑将对身体致害性小,如约束带、电子镣铐等列入戒具范围。鉴于我国戒具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的情况,迫切需要对《监狱法》45条的规定的其他危险行为概念予以司法解释,明确使用戒具的范围和条件,以健全完善民警的执法标准,明确执法依据,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二)规范使用程序、制约民警权力的滥用
为避免监狱使用戒具的公权力的过度扩张和保护罪犯合法权益,应当通过立法完善以下使用戒具的程序:
(1)启动程序:监狱机关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为制止罪犯违法行为、防止罪犯危险行为、避免危害行为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戒具。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监狱机关不得对罪犯使用戒具。
(2)督促催告程序:监狱机关作出使用戒具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罪犯应当履行义务,停止违法行为,经督促催告,罪犯现实危险性消除的,可以不再使用戒具。
(3)陈述和申辩:应当允许罪犯的陈述和申辩;监狱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罪犯的意见,对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监狱机关应当采纳并中止执行,不因罪犯的申辩加重对罪犯的处罚。
(4)审批程序:使用戒具前须向监狱机关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因情况紧急需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5)执行程序:由具有执法权的两名以上监狱民警行使,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据以执行的经批准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必须载明使用戒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制作现场笔录,由监狱执行民警和被执行的罪犯签字确认。
(6)告知程序:应当场告知罪犯使用戒具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解除程序:使用戒具后,罪犯停止违法行为或现实危险性消除,以及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戒具。
对戒具的使用应以科学、合理、有效为纬,确保监狱安全和秩序;以依法、适当、文明为经,保障罪犯人权,尽可能采取克制和慎重的态度。具体而言,对罪犯使用戒具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法定原则:按照《立法法》规定精神,对罪犯使用戒具的条件和情形必须由法律设定,应当通过法律来明确戒具的性质,种类和规格,使用条件、范围和期限等,以及戒具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解除程序和救济程序等。完善严密的法律依据,可以使监狱民警依法正确使用戒具,确保监狱安全和秩序、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又能防止民警滥用权力、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2.适当原则:对罪犯存在可以同时使用强制措施或规劝说服教育的两种可能性时,或可能适用数种不同强度的强制措施时,监狱应选用对罪犯损害最轻的的手段和方法;实施强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明显与其追究的目的不相适应的,应停止使用戒具。
3、比例原则:使用戒具前,应当对监狱的公共安全利益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权衡比较,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只有在公共利益大于或等于罪犯个人利益损害时,而且强制措施手段是必须的,具有不可代替性,才可以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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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试点地区纳税企业从多角度、多方位分析了其变化、影响,探索纳税企业从内部控制着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调整营销策略等方面改进措施,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纳税企业的税负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进项抵扣,属于链条式征税模式,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整体行业税负,具体表现有两种。第一,“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减少了流转环节营业税重复征税,所处行业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各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各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改善了出口税收环境。
第二,在实施试点地区,有利于促进试点地区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试点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增值税在原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
以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来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税率,税负下降明显。税负下降达40%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负会有所变化。
第一种情况及成因:有部分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具体体现在通过抵扣降低实际税负,交纳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进了成本后无处抵扣,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扣除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等的进项税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从而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促进工商业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就业。第二种情况及成因: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有些纳税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有些业务范围未纳入改革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还有一些服务业企业的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有所增加。纳税企业避免税负增加,从内部控制及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比例,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若存在较多不可抵扣现象,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2)尽量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即使是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还需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否则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3)选择供应商情况,有些供应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避免、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会导致税负增加。
试点地区实施之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账务处理时纳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数据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与现行营业税的核算科目不同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使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发生变化。
1.抄税。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 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2.认证。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后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3.认证期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原来的地方税务机关改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企业应该测算、分析改征增值税方案对自身的整体财务影响。譬如,与原先相比,改征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收入、成本变化,税后利润变化等。营业税是价税合一,增值税是价税分离,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率比例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税负可能会上升,税后利润可能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有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征收营业税时,按服务或劳务价格支付,是一定现金流的支出,按增值税征收时,价税分离情况下,就需要交纳增值税,就需要现金流的增加的支出,既然有进项抵扣,那也是进项现金流先流出,有可能增加现金流量提前流出,增大资金成本。
对于港口经济较为发达,对外贸易活跃,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进一步体现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改增”的加入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进一步改善第三产业的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分析以上“营改增”后对纳税企业的变化,企业要根据改征增值税方案重新审视现有业务的盈利模式,譬如在拓展商机、合同条款、定价策略等方面要有所改变。假设改征增值税方案执行后,可以考虑提高对部分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费标准。因为这部分客户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享受了税收收益。这可能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企业因此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营改增”的宗旨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纳税人税负增加的情况。实际税负是增加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内部结构、外部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因此要求企业从内部控制方面着手,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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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纪正处在大发展和大调整的变革时期,英语已成为国际交往和科技、文化交流的重要工具。基础教育阶段的英语课程经历了曲折的改革历程,最终确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英语教育体系。这为我国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至21世纪英语教学目的的变化。自元代起我国就出现了英语教学的影子,但是英语教学的系统化、体系化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实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12个教学大纲和2个课程标准,历次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对英语教学目的都有不同的要求。在50年代的教学大纲中,外语教学目的是单纯的培养阅读能力;60年代大纲的一大进步是提出了对学生听说读写译能力的培养;70年代的大纲在强调听说读写译的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80年代的大纲删除了翻译能力的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口头、书面运用能力以及运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90年代首次提出了注重学生的情感教育,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90年代末随着对所学语言国家的了解,大纲上都明确提出了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2000年的两个大纲提到了形成有效的学习策略,把外语教学和学生的终生发展联系起来,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精神。2011年修订的《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中提到:义务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总目标是,通过英语学习使学生形成初步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促进心智发展,提高综合人文素养。这样的英语课程总目标,既体现了英语学习的工具性,也体现了其人文性。
课程教学灵活性与自由性的问题是指结合具体情况对语言教学进行适当的取舍和调整的问题,包括教学方法、教材的选取与安排和教学媒介等。课程教学的灵活性和自由性实则是鼓励学校和老师根据不同的地方情况、不同学校类型和不同的学生对象适当的调整教学方法,选取教材的内容和教学方式,做到因材施教。
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课程,是注重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差异相统一的课程。课程在改革历程中对教师与学生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要求教师因材施教,将学生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也出现了由研究教学方法转向研究学习方法的一种趋势,从而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强调学习的过程与方法,培养学生对英语的情感以及跨文化意识,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掌握终身教育的基本技能。多样性的评价方式也以学生作为主体,将学生的学习结果以及认知和情感态度等学习过程纳入评价,从而激发学生的兴趣与自信心。以学生为中心的课程设计不仅注意全面性和全体性,而且注重发展差异性、持续性,为终身学习奠定基础。
这里说的课程个性化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设计出符合中国特色的英语课程。20世纪我国英语基础教育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其根源是没有立足于我国现状以及英语在我国是外语这一基本国情;二是课程个性化的问题实际上是因材施教的问题。教师与学生角色的转变要求教师注意到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即个性,针对不同程度、特点的学生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开发潜能。
从“吃透教材”到“开发教材”的转变。以往,教师把教材作为唯一的资源,视其高于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吃透教材,教好教材”成了对教师的最高要求。结果是:教师被扼杀了自主的精神和创新的能力,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教学不能从实际出发,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英语课程改革过程中,新课标要求教师参与课程设置,积极开发和合理利用课程资源、搞好校本课程。由“教好教材”到“开发和利用教学资源教好学生”不仅会促进教学改革,还会有利地促进教师的发展。
综上可以发现我国基础教育英语课程改革确实取得了很大的进步。21世纪我国基础教育英语在教学目的、课程目标与内容以及教材观三方面所做的改革,是顺应课程发展的一般规律的,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其总的趋势是朝着灵活性与开放性、科学性与完善性的方向发展的。这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的双重性质。希望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我国基础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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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到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的飞速的提升,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一个企业如果要想建立科学有效的营销战略和竞争策略,那么这个企业对市场营销环境的变化情况的理解就必须是非常深刻的,企业市场营销的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企业的营销方法也必须不断的更新和发展,这样才能确保企业有效的利用市场营销环境的变化,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企业应对市场营销环境变化的策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现如今市场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快,企业要想在这种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生存,就必须具备能够应对这种变化的能力。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在逐渐的加强,如果企业不能快速的适应市场,采取更加有效的营销策略,那么企业就很有可能就无法生存。所以本文将分析在市场营销环境不断变化的条件下企业的应对措施,最终帮助企业获得预期的效益。
在整个大市场中不同企业之间都存在着优胜劣汰的关系,优秀的、可以及时更近市场变化的企业总能战胜那些落后的、对市场环境变化不问不顾的企业。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企业的营销策略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新的营销环境下,对企业来说有些因素即使看起来是有利的,但也可能是不利的。如何在新的营销环境下抓住发展的机遇,提高企业的能力就成为我们接下来讨论的话题。
1.协调性的措施。
企业在面对市场营销环境变化的时候,可以采取具有协调性的措施来应对。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采用这种协调性的措施,协调性的措施要求企业自己具备一定的能力,可以通过自身战略和影响方式的变化来应对市场营销环境的变化,使得保持企业整体环境的稳定而不至于在营销环境变化时出现大的动荡。但如果这种协调性手段的使用不当,则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灾难,使得企业原有的战略和营销方式产生大动荡。所以我们企业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保证企业原来的市场的稳定,不会出现大的变动而影响产品的销售。第二,这种协调性手段不能脱离企业的整体战略。第三,虽然市场环境在变化,营销环境的改变不会对企业的长远目标产生大的影响而导致企业发展方向的改变。
2.抵制性的措施。
在面对市场营销环境变化时,如果企业不能及时的采取协调性的应对措施来改变自身,那么就需要采取具有抵制性质的措施来面对环境的变化。这种抵制性的措施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市场营销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不利方面,通过采取合理且合法的措施,消除新的市场规则的影响,维护企业的利益。但我们在使用这种抵制性的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才能发挥这种应对措施的功能。第一,企业所采用的各项抵制手段需要是合理、合法的,不能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否则会得不偿失。第二,所采用的抵制手段不能影响企业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使得消费者也对企业的产品做出抵制的行为。第三,企业所采取的抵制手段应当是在企业发展战略大环境下的,不能超越或者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及时的调整。
3.多元化的措施。
在面对营销环境变化时,企业还可以采取具有多样化性质的手段来应对。具体来说就是,企业可以先放弃那些受影响非常大的产品,转而将重点放在新产品或者其他产品身上。企业通过这种多样化的策略,可以规避市场营销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保持企业的收入不会出现大的变动。
1.同步性的措施。企业在面对市场营销环境变化时还可以采取微观手段中的同步性措施来规避这种变化带来的风险。同步性措施旨在维持企业与整个大市场之间的同步,保持企业的市场地位不会出现大的变动。
2.开发性的措施。在市场营销环境出现变化时,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开发性的措施来规避风险。开发性措施主要就是企业研究、开发出新的产品来适应市场变化带来的产品方面的不同需求。
3.改变性的措施。改变性措施主要是指企业通过改变自己产品的结构,产品的营销方式,或者放弃一些原有的产品来应对营销环境的变化,减少企业的损失。
1.企业核心产品的创新。
不管在什么时候企业的核心产品对企业来说都是企业生命的关键,核心产品是否获得市场的认可决定了企业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高低和企业发展的好坏。但是消费者的需求是在不断变化中的,如果企业的核心产品不能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而导致的需求的改变,就无法获得市场的认可。所以,企业在新的营销环境下要加大对自身核心产品的创新,提升产品的性能来迎合顾客的需要,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下生存发展下去。
2.创新产品的形式。
现如今由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对各种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并且各种产品的市场淘汰频率也越来越快。新的产品在很短的时间里可能就失去了市场的宠爱,被别的产品所替代,这样就使得新产品的销售周期变短。所以,企业在这种新的营销环境下就不得不加快创新和改变自己产品的形式,不断地根据市场顾客的需求,生产出能够满足需求的新产品。我们都知道新的产品形式虽然在真正的使用功能上并没有非常大的提升,但由于是新的产品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减轻产品销售的负担和压力,提升产品的销售额。比如说目前的电子设备市场,每年各个手机生产公司都会推出各种各款的新型手机,这些手机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是做到了真正的革新,很大一部分就是对原有产品的优化升级,创新了产品的形式,但这样就会刺激消费者的购买需求,从而使得手机市场维持着繁荣的景象。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创新产品形式的时候需要考虑实际的成本以及评价最终带来的价值,合理的选择创新,综合考虑企业的利益。
3.产品性能的创新。
在目前的市场中,虽然很多企业也在对自己的产品做优化升级,但很多企业的产品的优化升级并没有真正的涉及到产品性能的改变,很多都只是维持原有的性能而没有形成新的提升,使得出现即使产品做了升级,市场却不接受的局面。所以企业需要加大对产品性能方面的创新,只有真正性能优化的产品才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同。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大对创新后的产品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了解创新性能后的产品,提高产品的销售。
4.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下,很多企业可能并不能向上文说的一样对产品做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因为企业的资金和技术方面可能不足。有的公司的产品可能无论如何怎样创新,市场反应都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这样的话,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和改善自己的服务水平来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提升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任何产品都是产品性能和产品服务的结合,做好了产品的服务,对于提高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就比如说同一款类型的空调,性能方面都所差无几,但服务做得好的公司总比服务较差的公司更容易获得市场的接纳。所以企业需要加强与顾客之间的联系,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
通过分析得出,不管哪个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在面对市场营销环境变化时,这对企业来说既是可以带来企业升级优化的好机会,但同时也是企业可能倒闭损失的大威胁。企业只有通过微观和宏观手段,调整自身,适应环境,以创新的思想武装自己才有机会获得胜利。所以我们需要重视市场营销环境变化下企业的应对策略,实现整个市场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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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关条约签订后远东地区局势变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政府和日本政府于1985年4月17日签署的条约,原名为“马关新约”.包括《讲和条约》十一款,《另约》三款,以及《停战展期专条》两款。《马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的结束。主要内容有:清政府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独立自主”;清政府不再是朝鲜的宗主国;清政府割让台湾及所有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清政府赔偿日本军费两亿两;清政府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允许日本人在清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彼此的最惠国待遇。《马关条约》的签订不仅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半封建的程度,使日本获利,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当时的远东格局,使各方势力进一步纠扎在一起。今年是《马关条约》签订120周年,本文主要对条约签订后远东地区局势进行简要论述。
作为战败国,清政府被迫签订了《马关条约》,天朝上国的迷梦彻底破碎,割地赔款,主权沦丧。面对帝国主义掀起了新一轮的瓜分狂潮,中华民族濒临前所未有的政治危机、债务危机和信仰危机。
政治上,台湾、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等领土的割让,进一步沦丧了中国的主权。今天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可以看清,日本强行割让这一南一北两片岛群的险恶用心。从战略方面看,台湾处于封堵中国的“第一岛链”的核心位置,历来有“七省之门户,东南之钥匙”的称谓;辽东半岛,则是京津地区的天然屏障,占据了辽东半岛,遂使京津门户洞开,等于在清政府的卧榻之侧陈兵列队,以待日后进一步敲击清廷,蚕食中国。日本地处此南北二岛之间,相当于链接两地的锁扣。日本占领上述岛屿,不仅极大拓展了海陆疆域,而且对清廷乃至整个东亚地区能形成“掎角之势”,北上可进击东北亚,南下可直扑东南亚,其显赫地位不言而喻。
经济上,清政府为了偿付巨额赔款,加紧搜刮人民,同时大量举借外债,以致中国的财政和经济命脉逐步被列强所控制和瓜分。新通商口岸的开放和内河新航线的开辟,使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中国内地。而台湾的割让,为日本而言,输出资本、倾销商品、掠夺资源、完成资本累计,打开方便之门。《马关条约》中影响最大的一条就是允许日企在华办厂。按照“利益均沾”原则,所有列强均等享受这一权益。在华境内办厂,这样不仅为列强减免了货物运费和关税,更使其贪婪的触角直接伸向中国腹地,从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控制中国的经济和政治自主性,从而实现殖民中国的目的。
民族精神上,《马关条约》签订后,全国上下陷入了极大的悲恸,爱国志士纷纷拿起武器开始反抗。1985年5月22日,台湾军民推选巡抚唐景崧为大总统,帮办刘永福为民主大将军,成立了抗日政权,并电告全国。在浴血奋战了近5个月后,台湾军民的义举以失败告终。10月21日日军进入台南城,台湾全岛自此为日本侵占达半个多世纪。[1]
台湾沦陷的消息传到大陆,立刻掀起声讨倭寇,收复台湾的请愿高潮,甚至出现了“章满察院,衣冠塞途”[2]的景象。虽然爱国志士的请愿没有最终唤醒清廷,但他们寻求中国独立、民主、富强的探索道路就此拉开了序幕,民族主义运动由此转入高潮,最终导致辛亥革命的爆发。
对惶惶没落的旧中国而言,《马关条约》的签订便利了列强对华的瓜分,彻底粉碎了满清政府天朝上国的迷梦,国际地位急剧降低,从此屈从于昔日的蕞尔小国,任其凌辱瓜分,国内经济负担加剧,民不聊生。但同时民族开始觉醒,民众救亡图存、恢复主权、驱逐鞑虏的热情高涨,从洋务运动开始,继而扩展及国家体制、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变革。多难兴邦,中国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甲午战争之前,日本国内矛盾集聚,成为引爆这场战争的催化剂。1889年日本国内农业歉收,1890年发生了全国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导致爆发全国性的罢工起义,伊藤内阁几乎倒台。时任日本外相陆奥宗光说:“国内政局越来越紧张,用通常手段已不能使这种混乱平息下去。”日驻美大使更是指出:“必须把日本人民的视线从国内形势不满的观点转移开,对中国开战也是值得的。”[3]
由此可见甲午战争是日本蓄谋已久的。作为《马关条约》中获利的一方,日本通过这一条约获得了巨额经济“财富”,缓解了其国内的经济和社会矛盾,综合国力得以同步展开,进而将其侵略的魔抓伸向了中国,开始了大肆领土扩张,同时这一条约所窃取的红利进一步刺激了日本政府的贪婪之欲,国内军国主义思想抬头,其国际地位也逐渐上升。
在日本眼中,台湾是其觊觎已久的一块“肥肉”,除了广袤的领土资源,台湾的经济和地缘都极具价值。台湾风景秀丽,物产丰富,台湾海峡又是中国东南沿海的重要航道,是一个必争战略要地。日本占领台湾后,增加赋税,剥削台湾民众,垄断台湾的商业,使台湾成为其原料市场。另外,由于台湾所处的战略位置,日本占领后可以随时威胁我东南沿海的安全,同时台湾可作为日本南侵的军事基地。松岛刚和佐藤宏等人就曾指出 :“而今台湾落入吾手。此恰好予吾大日本以扩张之机会。一旦治理就绪,开发见效,则台湾将成为吾大鹏展翅之根据地。此乃势之必然耳。向南望,菲律宾已近在咫尺,南洋群岛犹如踏石,间隔相连。香港、安南、新加坡亦相距不远矣。此皆是吾人可以雄飞之地也。”
《马关条约》中第四款提到,中国应赔款白银2亿两。后日本又借口库平银(库平银是清朝国库收支使用的标准货币单位)成色不足多榨取了1325万两,当时国际金价上涨,银价下跌,日本据此从中国多获得1494万两。因此,日本通过甲午战争实际从中国得到的赔款,包括赎辽费库平银3000万两、威海驻军费库平银150万两,合计约2.597亿两。若再考虑战争中从中国掠夺的财物,在不计利息的情况下,日本从中国所得的赔款及财物总计约库平银3.4亿两,折合日币5.1亿元,是当时日本全国年收入的6.4倍。
甲午战争的胜利以及《马关条约》的签订让日本如愿以偿,战争获利赔款之多,割地之广,连日本政府都始料未及。日本国内的经济危机和民族内部矛盾得到了极大的缓和,举国上下沉浸在通过战争得来的“好处”里。加之日本政府对侵略战争的美化宣传,“大国主义和军国主义思想已经渗透到日本国民当中”,“蔑视中国人和朝鲜人的思想日益增强。”
此时,由于俄、德、法三国干涉还辽,日俄之间矛盾加深,日本便以俄为假想敌,大力扩军,谋划对俄战争。据统计,日本从中国所得的赔款中,除了2000万日元作为补偿皇室在战前的捐赠款项之外,其70%大都用作战争的善后费和扩充军备的费用,其中7895万日元用于陆军建设,13925万日元用于扩充海军。
日本的军工业在这一期间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从1896年至1905年的10年间,军工企业增长数十倍,自制军舰21艘。经过十年备战,日本军工技术已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一个新兴的军事帝国迅速崛起。
由上可见,《马关条约》的签订,使日本获得了巨额财富,扩张了领土,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无形中也激发了日本侵略扩张的贪欲,助长了军国主义思想在日本的蔓延,血渍斑斑的倭刀再次被磨出晃晃利刃。
《马关条约》的签订,不仅使中日两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改变,整个远东地区的局势也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朝鲜由中国的附属国变成了日本的殖民地,日俄之间因辽东半岛问题矛盾激化,西方列强伺机而动,图谋再次榨取更多的利益。
朝鲜作为《马关条约》中直接涉及的主权国家,从中国的附属国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的侵略行动,实则是得到西方列强的支持的。列宁1920年曾指出:“日本过去虽然能够掠夺东方各国、亚洲各国,但是,现在没有别国的帮助,它无论在财政上或是军事上都没有独立行动的能力。”朝鲜在长期的殖民统治下,国内矛盾凸显,人民起义频发。加之日本对朝鲜的殖民政策较为激进,朝鲜国内政治集团逐渐分裂为亲俄和亲日两派。
俄国一直以来就对中国东北和朝鲜半岛虎视眈眈。在《马关条约》签订后,俄立刻联手德法两国干涉辽东半岛的问题。虽然辽东半岛的问题解决较快,但其影响却持续数十年。日本的崛起,直接威胁到了欧洲列强在远东的地位和权益,尤其对俄而言,绝不可能坐视日本霸占辽东半岛。甲午战争开始之前,俄国就企图称霸东北,俄国修建的西伯利亚大铁路,号称“它在世界史中开辟了一个新时代,它必然要促成国际经济关系之根本的改变”,它将使俄国“控制太平洋上的一切国际商业活动”.
而西比利亚铁路的修建,直接影响了英国在中国的利益,自然也加剧了英俄之间的矛盾。因为英国在南非和中亚地区分别与德国和俄国之间存在尖锐的斗争,所以在远东地区,英国无力与俄缠斗,而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强国,英国又不愿放弃在远东的话语权,于是最终选择了与日本联合,所以日后的日俄矛盾中还包含了英俄矛盾。
作为与俄国联手干涉“还辽事件”的法国和德国,其用意不言而喻。当时的法国与俄国是盟友关系,且对中国云南地区图谋不轨,加上德国愿意介入“还辽”,为了保持与俄国之间的“友好合作”,法国表态“法为俄之同盟,俄起法必为助。”德国与俄国之间结怨甚深,但是为了以后能在中国谋取更多的利益,同时减轻俄在德国东部施加的军事压力,暂时搁置了与俄国之间的矛盾,同意参与“干涉事件”.
日本在强大的外部压力下,不得不将辽东半岛归还中国,但因此对俄的仇恨变得愈加强烈。“干涉事件”后,日本国内以“卧薪尝胆”为口号,大肆扩充军备,准备对俄发动战争。美国总统罗斯福曾向日本表示,如日俄开战,美国将站在日本一面。
在日俄开战之处,他又警告德法两国,决不允许1895年三国干涉事件重演,否则美国将加入日本方面。条约签订后,中国在外交上也出现重大失误。起初,清政府并未意识到远东局势的变化以及三国干涉还辽的险恶用心,一味主张“联络俄人”,以俄人牵制日本,最终中了俄国圈套。在日本还辽后,清政府未能利用时机重新修订合约,导致辽东半岛落入俄国之手。
总而言之,《马关条约》的签订,不仅颠覆了中日之间经济和国际地位的关系,打破了远东地区的内部平衡,更是对中、日、俄、英、法、德甚至美国日后的地区战略和外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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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基础数据,分析气候变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结果表明:近15年来气候变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在加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气候变化中国经济论文相关范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关键词:气候变化 经济
气候变化中国经济论文
本文的主要数据源是年鉴资料(1992~2006)、公报资料(1991~2005)以及中国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1991~2005)。依据以上数据源,整合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8种影响,即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风雹、低温冻害、病虫害和火灾对农林牧渔业以及其他领域的直接影响。其中的小部分资料为量化非经济指标,参考了1991年以来《中国物价年鉴》的统计价格,先将直接从数据源中获得的量化非经济指标转化为与该时期价格相匹配的量化经济价值指标,然后将量化的经济指标与统计资料中直接获取的经济指标按照以上的分类计算得到各种影响的经济损失,8种影响的直接经济损失总和即为气候变化的经济响应评估值。
2.1气候变化对中国农业经济的直接影响1991~2005年气候变化对农业经济的直接影响1992~2005年洪涝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在214亿~1159亿元之间,经济损失的上升趋势不明显;1991~2005年干旱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在102亿~603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
1991~2005年风雹、低温冻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24亿~90亿元、8亿~74亿元,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1~2005年农作物病虫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38亿~245亿元之间,1991~2000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4~2003年台风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上升趋势不明显,经济损失为3亿~58亿元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近百年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近50年来气候变暖尤为明显。
年均降水量变化趋势不显著,但区域降水变化波动较大。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农业是对气候变化反应最为敏感的领域之一。1991~2005年干旱、病虫害、风暴和低温冻害对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呈现上升趋势,洪涝和台风的损失上升不明显。在未来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极端高温事件将增加,未来的干旱和洪涝灾害亦将增加。农业生产将更加不稳定,产量波动增大,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将出现变动,种植制度和作物品种将发生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将发生变化,农业成本和投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受气候变化影响,农业遭受的损失会更加严重。
2.2中国经济对气候变化的响应1991~2005年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623亿~2551亿元之间,经济损失上升趋势不明显;1991~2005年干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2亿~603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现上升趋势1995~2005年台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4亿~900亿元之间,经济损失上升趋势不明显;1991~2005年风暴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3亿~308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1~2005年农作物病虫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38亿~245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1~2003年森林病虫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3亿~88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下降趋势;
1996~2002年草地病虫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在6亿~30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1~2005年风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亿~138亿元之间;1991~2005年低温冻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6亿~180亿元之间;1991~2003年森林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17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6~2002年草地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0.06亿~1.25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下降趋势(1991~2005年因气候变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932亿~3570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相当于当年GDP的1.08%~5.70%,比重呈下降趋势。GDP年际增长率呈下降趋势,而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直接经济损失年际变化率呈上升趋势。在GDP增长过程中,因气候变化造成的直接损失显著抑制国民经济的增长,成为削弱经济增长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3.1结论
以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基础数据,分析气候变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结果表明:近15年来气候变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在加剧。1991~2005年期间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932亿~3570亿元之间,呈明显上升趋势;所占GDP的比重为5.70%~1.31%,呈下降趋势。在此期间,干旱、农作物病虫害、草地病虫害、风暴潮、森林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呈现上升趋势;洪涝灾害和台风上升趋势不明显;森林病虫害和草地火灾呈下降趋势。2000年以来自然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一直稳定在相当于GDP1.08%~2.05%的水平,气候变化对国民经济存在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3.2讨论
据《中国灾情报告》统计,我国每年仅气象、洪水、海洋、地质、地震、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灾害等7大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折算成1990年价格):50年代平均每年约480亿元,60年代平均每年约57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约590亿元,80年代平均每年约690亿元,90年代前5年平均每年约1190亿元,经济损失逐年增加。建国近50年来,各种自然灾害经济损失高达25000多亿元,平均每年造成的损失大约是平均GDP的3%~6%,财政收入的30%左右,是发达国家的数十倍。
我国GDP连续多年保持8%的高速增长,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在逐年上升。1989~1996年,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占GDP的比重在3%~6%之间,平均为3.9%。
所不同的是,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赤潮、人为诱导的地质灾害和火灾等。1991~2005年由气候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932亿~3570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1.31%~5.70%,呈下降趋势。尤其在2002年GDP首次突破10万亿之后,2003~2005年GDP保持13.96%、16.99%和33.55%高增长率的情况下,2000年以来经济损失一直维持在GDP1.08%~2.05%的水平上,直接经济损失对我国GDP的负面影响并没有随着经济迅速增长而减弱。
我国目前观测到的气候变化影响远不止上述8种,还有:20世纪50年代以来,沿海海平面上升速率为1.4~3.2mm•a-1,西北冰川面积减少了21%,西藏冻土层减薄,最大可达4~5m,四川、青海和甘南草原产草量下降;20世纪80年代以来,春季物候期提前2~4d,海南和广西还发现珊瑚白化现象,六大江河实测径流量都呈下降趋势;20世纪60年代以来,祁连山山地森林面积减少16.5%,林带上升400m,覆盖度减少10%,西南地区、三江平原和青海的湿地面积减少,功能衰退,气候变化对虫媒性疾病的发生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洪涝灾害后,感染性腹泻,如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等病例增加。这些由气候变化引起的缓变性影响尚没有从经济的角度开展研究,若不采取应对和缓减措施,其中一些影响将给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致命的毁坏,功能的衰退或丧失造成的潜在价值损失可能也远超过直接经济损失。我国未来的气候变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与2000年相比较,2020年年平均气温将升高1.3~2.1℃,2050年将升高2.3~3.3℃;未来50年年平均降水量将呈增加趋势,预计到2020年,全国年平均降水量将增加2%~3%,到2050年可能增加5%~7%。未来100年,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可能性增大;干旱区范围可能扩大、荒漠化可能加重;沿海海平面仍将继续上升,青藏高原和天山冰川将加速退缩,一些小型冰川将消失;草原承载力和载畜量的分布格局将发生变化;
主要造林树种的分布发生变化;河流的径流量下降,平均年降水量偏少,以及海平面升高、冰川退缩、湖泊水位下降、湖泊面积萎缩、海水入侵、海岸侵蚀、冻土融化、河湖冰迟冻与早融、中高纬生长季延长、动植物分布范围向极区和高海拔区延伸、某些动植物数量减少、一些植物的开花期提前,冰川、珊瑚礁岛、红树林、热带雨林、极地和高山生态系统、草原湿地、残余天然草地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等仍面临适应能力有限的问题,容易受到严重的、甚至不可恢复的破坏危险,缓变性的经济影响随气候变化的加剧继续加重。未来加强研究其经济影响对全面认识、正确看待气候变化影响至关重要,但是评价难度也远大于直接突变性经济影响,需要各国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从我国15年来GDP的增长率与气候变化直接经济损失增长率的变化趋势来看,我国GDP增长率逐渐下降,气候变化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增长率逐渐上升。随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政策性措施的实施,以及节能减排技术的进步,经济损失增长率应该会有所下降。
但是,目前灾害直接损失没有统计毁坏设施的灾后重建和修复费用,还有一些没有从经济的角度量化到已有的直接影响。因此,对直接经济影响的评估值可能比其真实值要小得多,实际经济损失值增长可能会更快。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灾害评估方法的改进和认知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灾害影响的研究愈来愈受到重视,前期的直接经济损失缩微化的程度可能比后期要大得多。
过去的十几年中,一直致力于探索统一的灾情损失评估指标体系和完善的评估技术规程,以提高灾情损失结果的可信度和可比性,以便更准确反映灾害的实际损失状况。可是由于评估内容复杂而且繁琐,加上还需统计因灾毁坏设施的修复和重建费用,更增加了准确估算损失的难度,以致到目前为止仍是灾害研究面临的一个关键而棘手的问题。
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评估结果与实际损失越来越接近,但灾害发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关系极其复杂,影响广泛,亟待构建更科学完善的评估系统来提高气候变化造成损失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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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公众舆论》一书中,沃尔特·李普曼为我们描绘了一幅舆论悬于虚空大地的图景,认为公众舆论是不可能的。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和传播环境的变化,公众舆论正在一步步地走向可能,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公众舆论;互联网;刻板成见;拟态环境;
1922年,美国著名新闻评论家和作家沃尔特·李普曼写下了《公众舆论》一书,被列为传播学的奠基之作,开启了舆论学的大门。它第一次对公众舆论做了全面的描述,分析了阻碍公众接近真相的种种因素,首次提出了“拟态环境”和“刻板成见”的概念,也引发了后来人对议程设置这一理论的研究。如今,虽已过去将近一个世纪,但此书影响未消,我国的许多传播学者也对此进行了解读,如黄旦在《舆论:悬在虚空的大地?》一文中从一个宏观的角度对整本书进行了评述,而姜红在《舆论如何是可能的?》阐述了李普曼所认为的舆论发生机制,还有一些学者就书中的关键概念“拟态环境”和“刻板成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此外还有对书中所蕴含的议程设置思想和报刊的运行过程进行了解读。
但在新的传播环境下,在网络广泛普及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公众舆论进行更多的思考,找寻其存在的特征和意义。
“公众舆论”一词最早出现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作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卢梭认为,“公众舆论是理性公正的,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因此理性的公众舆论最终可以主导政府决策。[1]”但李普曼对此却进行了反思并持有相反的意见,他用了整整一本书的内容来讨论这一概念,虽没有下任何明确的定义,但却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舆论是不可能存在的,在他看来,当下的公众并不能自发的形成真正的舆论。
就舆论的主体而言,其应是公众,“公众是由社会中占大多数的具有独立自主意识的人组成的。[2]”但在李普曼看来,人们除了具有一定的独立思想之外,还有着根深蒂固的刻板成见。对此他有着非常的经典的描述:“多数情况下我们并不是先理解后定义,而是先定义后理解。置身于庞杂喧闹的外部世界,我们一眼就能认出早已为我们定义好的自己的文化,而我们也倾向于按照我们的文化所给定的、我们所熟悉的方式去理解。[3]”这表明公众并非是理性的个人,他们会受到所处社交圈子内文化的影响,也会受到先入为主的成见的影响。另外李普曼也明确的说道:“其特点是先于理性被投入应用。这是一种感知方式,它在我们所意识到的信息尚未经过我们思考之前就把某种性质强加给这些信息。[3]”这指出了一个事实,公众习惯于带着成见去看待任何事物,如果看到的完全合乎他们的预想,成见就会进一步加强。因而,固有成见保护着公众,在它们的防卫下,公众能够很轻松地融入所在的社交圈子,也能让他们继续感受到所处的地位是安全的。
在描述公众舆论的客体时,李普曼引入了“拟态环境”这一概念。他认为“一个人对于并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感。[3]”真正的现实环境太庞大、太复杂,人们不得不在能够驾驭它之前使用比较简单的方法去对它进行重构,但“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现实。[3]”使得在社会生活的层面上,人对环境的调适是通过“虚构”这一媒介进行的,因而即使重构得再精确,也不等于是真正的现实。
至于舆论本身,由于舆论面对的是一些迂回曲折、看不见摸不着而又令人困惑的事实,而且根本不可能一目了然,因此,不同见解组成的公众舆论变得模糊不清。在李普曼看来,那些带有刻板成见的人在面对拟态环境中的事物所做出来的反映,也是那么的不真实,所以,公众给舆论只能是“他人脑海中的图像——关于自身、关于别人、关于他们的需求、意图和人际关系的图像……这些对人类群体或以群体名义行事的个人产生着影响的图像,就是大写的舆论。[3]”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人数的迅速增多,网络越来越成为大多数人发表意见的平台,由于网络媒体本身其传播方式的复杂性和交互性,使得网络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声音。陈力丹曾将舆论定义为:“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4]”据此,如果要给网络舆论下一个定义,我们暂且可将它定义为: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在基于网络这个平台上所表达的对于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的主体是所有能够接触到网络的公众,客体依然是来源于现实社会中的某些现象和问题。
在互联网迅速普及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经使公众舆论成为了可能。这具体表现在:
目前,我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超过四亿,网民们公开发表意见的各种论坛、博客、微博、轻博等也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得以产生,正是这种新的技术,“把人类社会及其多样复杂的各个部分连成了一个新的世界,使人类的连接方式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5]”由此,在新的传播环境下,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网民们呈现出新的特征:
互联网传播的自由性使得网民们几乎可以就任何新闻事件或社会问题发表或交流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属“阳春白雪”也罢,属“下里巴人”也罢,只要他有意见表达意愿,都可以表达出来进入到网络空间。这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沉默的大多数找到了表达的渠道,有可能变成互联网上的活跃分子。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地球村”这一构想成为可能,这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传统媒体时代的人们很难走出固有的社交范围,也很难直接接触到地球另一端的事件,但互联网扩大了人们的交际圈子,它可以让人们接触到不同的思想观念,也可以直接了解到其它地区发生的事件,它消弭了横亘在人与人之间的地域界限,也让更多的人获得了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同的文化之间开始有了交集,一些旧有的成见因为有了新的思想的影响而逐渐消逝,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使得固有的成见正在减少,作用也在慢慢减弱。
在传统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多为记者、名人等拥有大众媒体话语权的人,普通人很难在大范围内发出自己的声音,但在互联网时代,这一情况正在改变,尤其是在微博上,平民草根的声音借助这一平台得以迅速扩散。以新浪微博的“作业本”为例,他只是一位普通的青岛市民,但他目前的微博粉丝数量已达到377万,其言论的影响力丝毫不亚于知名人士。此外,公共知识分子借助微博也放大了自己的声音,获得了一大批粉丝的追捧,使得意见领袖的组成更加多元化。
所以说,做为舆论主体的公众,已逐渐走向清醒,虽然离理性与自觉尚还有一段距离,但更应该欣喜地认识到,有了更加接近真实的环境和途径,少了些许的干扰,公众更容易发出属于自己的呼声。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它的出现成功地改变了人们对世界的看法,影响了事件的传播方式,但这还不足为奇,“新新媒介”的出现,彻底地改变了原有的媒介格局。新新媒介是指互联网上的第二代媒介,于21世纪被普遍应用,如博客网、维基网、脸谱网、推特网等。对于这类媒介,保罗?莱文森给出了十分具体的界定:“第一,消费者即生产者;第二,其生产者多半是非专业人士;第三,个人能选择适合自己才能和兴趣的新新媒介去表达和出版……[6]”现在,大众对这类媒介的使用已驾轻就熟,他们也逐渐从信息的消费者变成了生产者,改变了自己的被动局面。
英国传播学者麦奎尔在关于媒介权力的讨论中,认为“通常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模式,一种是主导媒介模式,另一种是多元媒介模式”[7]。主导媒介模式传播由统治集团决定的关于世界的有限的、统一的观点,受众被迫要接受所提供的对世界的看法,而没有太多批判反应的余地;而多元媒介模式允许差异和不可预知性的存在。当下的传播环境正是一个趋向于多元媒介模式的环境,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齐头并进,与之相伴随的各种思想、理念也在不断地输入到人们的头脑之中,因而,人们在认识这个世界时,有了更多的方式,也有了更多不同的角度,这对于他们认识真实世界是非常必要的。
互联网宽松的准入条件,迅捷的传播速度,广泛的覆盖范围和它的匿名性、交互性、自由性等特征,使得公众能够更加接近事实的真相。李普曼曾这样比喻新闻机构:“它像一道躁动不安的探照灯光束,它把一个事件从暗处摆到了明处再去照另一个。[3]”或许我们也可以将互联网比作是一道光束,与传统的新闻机构相比起来,它具有更自觉和更深入的特征,比如近年来流行的“人肉搜索”。或许网络不足以向我们展现事实的全部真相,照亮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所挖掘的深度和广度都已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
另外,由于互联网的弥散性特征,使得要想在网络上控制住某一信息不被扩散是十分困难的,虽然互联网面对的审查力量依然十分强大,但在这种博弈当中,我们看到公众的需求总是占据上风,所以网络中凝聚的巨大的民众力量一起把互联网培养成了最敢于也是最能够与以政府为主导的审查力量相抗衡的媒体。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互联网使得公众更加接近事件真相,也更能帮助人们认清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
作为意见本身的网络舆论,因为有了逐渐觉醒的公众和一个更能接触真相的途径,因而逐渐从虚空走向实处。近年来,无论是网络舆论发生的数量还是质量较之以前都有了明显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公众致力于寻找真相。
从“邓玉娇案”到“周老虎”、“欺实马”,再到“李刚门”和“药家鑫案”,可以看到在互联网上公众逐渐有了自己的想法和判断,并将这些意见汇聚成一种公意,一种力量,从而对事件本身产生影响。如果说上述事件还有传统媒体在推波助澜,指引公众前进的方向,那么随着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热点事件呈现出先是在微博上走红,再由传统媒体加以跟进的局面。以温州动车事故为例,微博中发布的事故信息的内容和传播速度大大超过了传统媒体的报道,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了传统媒体的缺位。所以说,在当前的传播环境下,互联网尤其是一些新新媒体充当了舆论的风向标,引领着舆论的潮流。
曾经,报纸电视做为大众获知信息的主要来源,牢牢地控制着大众媒体,影响着人们的所思所想。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获知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元,也更易发表自己的见解,所受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度也越来越小,甚至在有些时候,在对待某一件事情上,传统媒体的立场与互联网上的论调形成对立的两面,如学者张颐武在谈到2012年伦敦奥运会时,这样说道:“在本届伦敦奥运的全过程中,中国的互联网还是相当公道的,它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舆论的方向,使得舆论的主流趋于中道和理性。对开幕式的评价如此,而当羽毛球女双的问题被激烈抨击,许多主流媒体都参与抨击时,网民觉得她们却有不当,却惩罚过度,这也矫正了主流媒体的选择,公道自在人心。”这一评论反映了在某些问题上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的对立,沉默的大多数人有了自己的主见。
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互联网上的声音并不全是理性而客观的,有的偏激刺耳,有的以偏概全,尤其是微博等新新媒体,由于发布信息的便捷性和言语的碎片化,导致它们成为了语言暴力、非理性化情绪和谣言滋生的土壤,这就需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舆论的进步。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对公众舆论的影响是深刻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舆论发生的主客体条件,使得公众舆论已渐渐地走向了可能,但互联网作为新兴传播媒介的弊端也在日益暴露中,如何使网络时代的公众舆论走向正途,除了如李普曼所说,需将希望寄托与于社会精英阶层外,更多的是需要每一位网民能够剔除内心的成见,以理性和自觉去了解事实的真相,然后再依据理性和真相表达出公正的意见。这样形成的公众舆论的质量才会逐渐提高,也才会构建出更加明晰而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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