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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是社会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认可的重要标志。广大高校及其职称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推进职称评聘工作改革的意义和作用,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加强和创新职称评聘工作,使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聘任自主化、评价科学化、用人聘约化、管理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石津灌区管理局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近几年,由于渠灌面积逐年萎缩,人员过剩、人浮于事、职工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灌区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矛盾。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深化职称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势在必行。
截止到2006年底,我局现有职工362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82名,占职工总人数的55%;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7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9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6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93名。
在我省实行“严格条件,放开申报”的政策后,灌区每年都有符合职称申报条件职工,在获得资格后,因没有完善的岗位设置与职称挂钩,多年来形成了既评即聘的习惯模式,全部聘用兑现薪酬。近几年,工资福利政策一调再调,工资福利经费呈猛增趋势,水费收入绝大部分被人头吃掉,用于工程投入很少,若不是近几年国家对续建配套工程项目的投入,灌区的工程状况将得不到改善,用水户浇地难、负担重的问题就很难解决,灌区灌溉面积萎缩速度将更快。长久如此,灌区自身生存发展举步维艰,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在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今天,积极深化职称改革,已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这也是灌区广大专业技术干部职工的普遍认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评聘合一,形成了重评轻聘、论资排辈倾向。以往在职称评定中主要是参照两个硬件条件,即学历与资历,因而轻视了实际能力和工作水平。在薪酬方面,只要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就可以享受这一职务的相应待遇,而不管他们是否承担与专业相符的岗位,以及他们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如何。这样做,使得部分人把职称作为终极奋斗目标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一旦职称到手,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专业技术队伍缺乏生机活力和进取精神;
第二,在职称评定中,出现了过多、过滥的现象,降低了技术标准。在硬件条件符合以后,发表几篇符合政策的论文,就可以参加评审,有的评委还凭主观印象打分,不能充分体现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有的同志虽然取得了相应的技术职称,但是个人独立工作能力欠缺,所完成的工作质量不高,徒有虚名,在群众中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职称评审过程中,出现了照顾个人情绪,为了让某人的工资待遇上去,就从职称上打主意;
第三,由于受指标的限制,僧多粥少矛盾日益突出。我单位在1998~2005年的7年时间,共计接收中专以上(含中专)学生90名,年均增学生13名。单位每年大约有十几名职工达到了晋升相应职务的学历、工作年限条件,而且每年都有调入职工需要晋升相应职务,但每年靠自然减员形成补缺晋升的高中级人数仅1~2名,僧多粥少矛盾日益突出。凡此种种,都是亟待加以解决的。
三、搞好职称评聘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自主设定职称结构比例。实行评聘分离,确保高、中、低三种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主决定高、中、低(尤其是高级)职称指标及其系列设置,不明确高职30%~35%的宏观控制数;
二是从严评聘,克服“论资排辈”、“福利化”倾向。要严格执行职称政策,遵循考评程序,改进单一的评审方法,采取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特别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要加大考试分量,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放宽条件、不扩大范围;
三是实行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答辩制度。建议增设各系列水平能力测试,没有通过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实行评审答辩制度,成立专业答辩组,从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方面对晋升人员进行全面综合答辩考核;
四是做好岗位设置工作。岗位设置是实行评聘分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应的岗位设置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前提。因此,岗位设置要力求适度合理,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突出实用性,而不是因人设岗。要遵循因事设岗、职责相符的原则,结合单位工作的需要,运用岗位分类的原理,实事求是地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确定岗位的职能、编制、数量;
五是建立完善相应技术人员考核机制。考核的目的是要掌握各专业技术人员在平时、年度及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出等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晋升、职务的续聘、低聘或解聘提供重要依据,以期打破目前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的弊端。因此,考核一定要坚持“科学、合理、易行”的原则,采取多种办法,确保考核内容的真实性,如实地考核出一个人的真实业绩,防止出现走过场、加水分、弄虚作假等现象。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全面提高人才素质,在人才层次上实现突破,通过优化人才资源,在人才结构上实现突破,通过充分发挥人才在灌区建设与管理中的关键作用,在人才效能上实现突破。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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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的管理,也就是如何按照教学过程的规律来决定教学工作的顺序,建立相应的方法,通过计划、招待、检查和总结等措施来实现教学目标的活动过程。教师是教学过程的主导因素,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体因素,教学内容和手段是教学过程的客观因素。教师教学的过程是由备课、上课、课外辅导、作业批改、成绩考评五个基本环节所构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建本科院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新建本科院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分析全文如下:
(一)教学管理制度局限于“管”而非“教”
传统的教学管理制度以管理者为中心,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尚未完全跳出传统的理念框架。目前,新建本科院校教学管理制度中,缺乏真正的“以人为本,以教学为中心”的理念。首先,教学管理者从始至终主导着教学计划,学生不仅未能真正参与其中,也未能够了解和掌握目标教育。其次,教学管理制度重心在于约束与惩罚,过分强调学生应该遵守纪律与履行义务,忽略学生所拥有的权利与自由。最后,教学管理者缺乏对教师创新性教育的引导以及对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教学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教学质量、素质教育和人才的培养。
(二)教学管理缺乏规范性与灵活性
教学管理需要完善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作支撑,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教学管理体系的完善是新建本科院校教学管理中应该注重的。目前,许多高校教学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存在一些缺陷,如教学观念和教学意识有待提高,缺乏服务意识和对学校现有教学管理制度的全面了解等。还有一些教学人员因繁杂管理事务缠身而忽视对新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另外,在传统的本科院校管理方面的影响下,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学管理权力基本集中在教务处或教务中心。这种管理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架空了院系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自主决策的权力,致使一些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很难参与到教学管理的基本建设工作中。
(三)教学管理理念难以对接社会需求
随着科技、社会经济发展,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但是,学校的教学管理理念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存在不少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是目前某些高校的专业教学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专业培养内容与人才培养模式都存在滞后性,难以满足基于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市场需要。二是偏重书本知识,忽视实践,仅仅局限于追求学历文凭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社会需求。三是传统的教学理念和相对落后的教学手段不适应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也不能培养出综合型、创新型和高素质的适应现代化信息社会的人才。
(一)落实“以人为本,以教学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新建本科院校的各项工作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以教学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工作理念真正落实到每一项的工作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服务性教学。因此,新建高校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服务型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一,建立全面的教育教学沟通体系。教学管理制度要从以管理者为中心转移到以教学为中心,实现学生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公平性,教师与管理者之间的平等性。建立相关的教学管理制度,使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全面计划。同时,学校要综合考虑当今社会的人才市场现状和企业实际需求采取相应措施,搭建起学校、企业以及学生之间的多向沟通桥梁。第二,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指导。学分制是当今高校惯用的教学模式,因此有必要引导和鼓励创新性教学,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指导。针对学生的专业选择、学习方法以及实践能力等多方面开展对学生的专业性、深入性指导,促进学生对自己专业培养计划的建立。此外,建立教学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和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既可以让学生了解到自己的专业学习方向,也可以让学生自由接触和学习到自己感兴趣的教学资源。
(二)提高教学制度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新建本科院校要跳出传统高校的管理体制,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内部管理体制。一方面,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注意对教学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和指导。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还要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增强服务意识,实现规范化教学,做好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管理岗位,适度降低教学管理中心,既防止教学管理过程中的权力集中又要防止权力架空,应赋予院系对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和自由决策一定权力,确保对人才的直接培养职能的实现。
(三)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
高校教学管理改革应适应社会发展潮流。新建高校必须密切关注就业市场,注重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适应实际社会需要。同时,新建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要从转变教育教学思想和观念入手,在现代化、科技化的本科教育背景下确立人才培养的定位方向;推进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教学为中心”的理念;实现教学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与时俱进,创新专业结构体系,提高教学质量,将管理理念更好地融入教学过程中,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尽管近年来关于高校教学管理模式改革的研究不少,但是,针对我国新建本科院校的实际情况开展研究的却不多。本文立足新建本科院校办学、教学特点和教学管理现状,从新建本科院校的当前形势和发展方向入手,探析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新建本科院校提出针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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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虽然不具有实质性法律的抽象性要求,但不论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年度预算都具有款、项、目、节的法条架构,都经由一般立法程序成立,并以条例或者法案的形式公之于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预算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浅谈预算审批制度改革全文如下:
【摘要】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会的重要职权。强化对预算的审批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努力探索加强预算审批监督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保证财政预算的准确与透明。本文从审批权的内容和性质入手,从确保审批权的实现的角度,浅谈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审批权;内容;性质;改革
【论文正文】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批权。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国家权利机关审批通过,方可生效。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1]《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人大尤其是市县人大,许多没有设立预算委员会。而全国人大会的预算工作委员会只有20个人,很难审查上万亿的中央预算资金。预算审批权的行使状况并不能让人们满意,预算审批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预算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政府对于公共资金的每一分支出,都应该事先制定详尽的预算,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后方可支出。审批权作为高度政治性的议题,预算审批权的授予在不同的政府体制与政治文化传统下会有不同,但是,不论是怎样的国家制度,预算审批权总是包含着三个方面。这些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机关的收入保障权,指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及调整有关税法、国债法及金融货币法等法律文件,行使在税收、国债和金融领域中的财政权,起到控制政府收入、稳定国家财政金融活动的作用。
其次是立法机关的支出控制权,指由议会通过授权法、拨款法、委员会决议及各种非正式立法的方式,对政府的开支项目及其支出预算进行控制,为政府的活动提供相应的物质保证。
再次是立法机关的账目审核权,指由立法机关通过其内部设立的有关组织及相对独立的监督部门,对政府的财务项目进行审计,从而监督行政部门的活动是否按授权与拨款法案的要求进行[2]。审批权的内容分为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审批权似乎仅只包含了程序方面的审议和批准,而就审议和批准程序本身也已经简化到走形式的程度。
中国预算法只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则未明确。这其实正是对审批权内容不明确的表现。显然,审批不同于备案,也不能只是批或不批,审批的重点在于审议然后决定是否批准,而审议则不能止于程序的审查,而应该更多地关注草案的内容。审批权应该包括预算草案调整权。由干预算草案编制的粗糙,以及人大会期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目前人大事实上很难判断预算支出的合理与否。人大拥有调整修正权,一方面可以加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责,另一方面对明显不合理的预算开支也多了一条制约途径。[3]
各级人大在审批政府预算时一般都会确认政府预算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预算审批权的性质是什么呢?从现有著述的观点来看,主要有立法权说、监督权说、决定权说和独立权说。[4]预算的审批是对开支机构的事前赋权,事后确认的过程,而监督权是保障性和控制性的权力。审查批准预算案并不具有监督权这种事后性、保障性的特点。决定权具有自创性和实体规定性,而审批权一般不具有创建性,只是对既有事项的表态、宣告与确认。决定权和审批权在实体内容和运用程序上都存在着差别。
预算虽然不具有实质性法律的抽象性要求,但不论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年度预算都具有款、项、目、节的法条架构,都经由一般立法程序成立,并以条例或者法案的形式公之于众。预算既然是法,立法机关是以法律的形态来通过国家预算审批的。那么应该可以得出预算审批权即立法权的结论,确立这一点对于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都赋予预算审批非常重要的地位,英美等不少国家甚至直接将立法程序适用于预算审批的过程,通过的预算即成为法案,与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既然审批权是立法权,那么上文所提到的调整权则是应有之意。而我们面临的下一个问题是,人大是否有能力对预算草案做出调整。
预算审批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人大不仅没有充分的时间也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没有专门机构的辅助,人大的各项活动很可能陷入表面化。而无论是在实行一院制议会国家,还是实行两院制议会的国家,预算的具体审核都是由议院的各种常设委员会与其属下的各种小组委员会负责进行,最后才由议会大会审议表决。如美国国会设有预算局,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员会。国会预算局负责在经济形势预测和财政收入估计方面给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预算委员会则具体组织对预算草案的审核。
除此之外,参、众两院的拨款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预算审核权。[6]这给我们以很大的启发。预算委员会可以充分利用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各预算部门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还可以建立专门小组,与预算支出的各个部门相对应,负责对该部门收支预算的专门审查。预算委员会一方面对预算编制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内容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建议予以修改,另一方面建议审批机关对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但预算编制部门拒绝修改的内容予以否决。这就避免了因为缺乏信息和专业知识技能而做出不科学的调整。这样,不仅对部门也对审批机关有着双重的制约。
另外,目前预算草案粗略的风格,对人大代表而言都只能是“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人大审查中不可能对预算方案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意见,客观上形成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提交人大的政府预算编制应从粗略到细致,这样人大才有可能真正行使审批权。这样人大在预算委员会的协助下,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审批权才具有实际意义。
以上是从权力机关的角度来讨论的,而我们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免费派发政府预算报告给公众,民意机构可以对政府预算安排和实施过程跟踪、问责,甚至可以要求听证。这不仅是保证政府预算支出的合理性、公共性的要求,也是杜绝以官员意志代替公众意志,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的根本措施,更是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义所在。[7]
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首先应正确认识审批权的内容和性质,为审批权的实现创造条件,不仅从认识上明确审批制度的实质和核心,也从客观条件上提供了审批权实现的可能性。同时,也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阳光预算”,从而更好地保证预算审批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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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察思想道德修养课是结合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 ,教育引导警院校学生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的一门公共基础理论课。在教学中首先应对这门课的地位和作用有正确的认识 ;其次要真正发挥这门课的作用 ,还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改革 ,要注意处理好多元性与职业性、知识性与思想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关系。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立足警察职业深化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内容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以公安院校职业的特殊性为出发点, 探讨思想道德修养课要真正发挥其作用必须就内容进行改革。本文从四个“立足”展开论述,立足于统编教材突出高校大学生共性道德修养,立足于弘扬时代精神突出道德修养与时俱进,立足于公安院校突出警察职业个性道德修养,立足于内蒙古公安突出内蒙古警察核心价值观。从而使预备警官养成良好作风,坚定信仰,将来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最大贡献。
思想道德修养课作为在公安院校开设的“两课”课程之一,是政治理论课的重要课程,是对预备警官进行系统思想道德教育和警察职业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其教学效果直接影响人民警察良好作风养成。目前在专科院校使用的是教育部统编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公安院校由于开设法律课较多,为避免重复,理论课教师一般只讲授思想道德修养部分,课时少,教材只强调高校共性,不能突出公安院校培养警察个性特点。所以理论课教师必须立足于公安院校教育对象特殊性在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上取长补短,不断推进教学内容的改革。鉴于此,笔者就自己十几年实践教学经验,认为在教学内容改革上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彩绘人生、担当使命――适应大学生活教育(讲授绪论部分)。大学是是人生路程的一个起点,立足于社会的本领在这里铸就。大学生对崭新的校园、学习、生活充满好奇与迷茫,所以尽快适应大学生活,才能为成长成才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教师必须讲清楚大学生活之特点、独立生活之能力、新的学习理念、优良之学风;勇于担当历史新使命;明确成才之目标、塑造崭新之形象,使大学生积极主动的努力成为心理健康,本领过硬的社会主义继承人。
(2)设计坐标、报效祖国――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教育(讲授第一、二章内容)。人生之路不会一帆风顺,不可能尽善尽美,但是至少方向正确,要把握好人生坐标。所以本部分要使大学生树立远大之理想,坚定崇高之信念,继承爱国之传统,弘扬民族之精神,掌握安身立命之技能本领,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在新时代做忠诚的爱国者以期报效祖国。
(3)乐观心态、创造价值――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讲授第三章内容)。大学是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观”形成的重要时期,所以大学生只有树立科学的人生观、追求高尚之人生目的、以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面对每一天,才能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实现人生价值还要把握人生价值实现的规定条件,正确对待人生环境,有效进行人际沟通,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浑然天成,从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创造精彩人生。
(4)积善成德、锤炼品质――道德观教育(讲授第四章、第七章内容)。大学是人生道德意识形成、发展、成熟的重要阶段,良好道德品质对人一生影响巨大。所以大学生要了解道德的起源、作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恪守公民基本道德,锤炼个人品德,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生活中的基本法律规范,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境界。
新课程改革增强了政治理论课的时代性,但是教材一经形成就具有滞后性落后于现实,如若不能很好地把握实际,会使课堂缺乏现实感,使学生缺乏对现实生活、现实社会的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使思想道德修养课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失去其初始之价值。所以思想道德修养课要立足时代注重教学内容的“三性”教育创新。 (1)注重教学内容的新颖性教育:主要是从教学对象和实际出发,把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体现到教学内容中来,使道德修养教学更加关注时事、注重实际、反映时代要求,从而突出教学内容的新颖性。教师在教学中要依据现实社会变化和大学生自身特点发挥积极因子培养大学生健康道德品质养成,从而切实增强教学的有效性,加强道德教学吸引力、感染力。
(2)注重教学内容的趣味性教育:两课教学难,人尽皆知,所以思想道德修养课必须把空洞、抽象的教学内容采用必要的方法充实、形象地表现出来,使人共鸣才能认知、认同,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注重教学内容的趣味性,使教学更加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才能有效指导、引导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因此增加趣味性就要运用丰富多彩人生实例,可以是人物或者事件等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思想道德修养”课接地气、人性化,易于大学生接受。
(3)注重教学内容的启发性教育:思想道德修养授课必须遵循教育的规律,把握大学生的特点,正确回答大学生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注重教学主体的参与性,引导教育学生自己发现问题、思考、辨析、解决问题,让学生在自由愉快选择空间里实现教育和自我教育的有机结合,激励学生努力追求实现高尚思想道德境界的形成,从而达到教学效果。所以教师在教学中要针对某一事件或热点,引导当代大学生应当怎样做、为什么要这样做,增强教学针对性,生动活泼地进行教学,促成学生自主、生动和创造性地发展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
要打造高素质的公安队伍为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就必须有强有力的生力军,警察素质好坏直接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公信力、执法权威和警民关系和谐,公安院校在培养预备警官时必须突出这一职业特色。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使思想道德与警察职业相互交融渗透有机结合,突出警察职业道德教学,对于警察德性的养成与培育更应该强调道德灌输、价值认同和精神自律,使为人民服务成为其唯一的价值导向。所以立足于公安院校要突出以下教育:
(1)警察职业道德教育:讲清楚社会和公安机关对警察的职业要求,掌握好新修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十个方面: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热诚服务、文明理性、严守纪律、甘于奉献、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团结协作。使预备警官真正懂得忠诚可靠、爱岗敬业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最高标准,热诚服务、文明理性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最高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是人民警察总体价值的最高体现,严守纪律、甘于奉献是人民警察的最高天职,英勇善战、团结协作是人民警察应有最高本色等一些最基本道理。教学目的是使每一名预备警官的行为举止都符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标准。
(2)纪律作风教育:明确警察必须遵守的指令性和禁令性的规章制度等,硬性约束警察的职业行为才能合理而有效地调控教学对象,才能保持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和整体素质水平。要讲清楚五条禁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三项纪律等
(3)先锋模范和优秀典型教育:要使公安院校的德育内容从预备警官的实际出发,把公安一线的新经验、新成果以及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反映到教学中来,及时宣传公安一线的先锋模范和优秀典型。以身边涌现的大家认可的先进典型人物为标杆进行宣传,弘扬正气,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的精气神,使预备警官自觉地向他们学习,立志将来成为他们那样的人。
社会矛盾凸显、价值观多元化的今天,用“核心价值观”占领警察精神制高点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使广大预备警官必须清楚作为警察“忠于谁”、“为了谁”、“维护谁”、“我是谁”的问题,才能在将来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道德修养课要坚持用这一主导思想培养教育学生,学生才能具备成为合格人民警察的优良的政治素质和优秀的精神品质,所以思想道德修养教学内容上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将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讲清楚“忠诚、为民、公正、奉献、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主流导向,是新的历史条件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贯彻党的精神的必然要求,是促使人民警察更好的履职,圆满完成党交办的各种任务,加强队伍建设的坚实思想基础。
(3)内蒙古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内蒙古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忠诚和胜利。“忠诚”是价值取向,就是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胜利”是价值目标,就是要使忠诚的价值取向通过敬业,勤政得以实现。立足于警察职业,忠诚胜利要靠平时日常点滴的养成,必须坚定信仰,牢记使命、宗旨,强化责任意识,用强烈的责任感,执着的追求,顽强的奋斗赢得最后的胜利。
总之,提高思想政治课教学整体质量和实际效果是最终目标,也是思想理论教学的必然要求,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内容改革的关键在于定位,既要关注学生实际又要面向社会,既要直面现实又要着眼未来。当然教学内容要通过适当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来展示,根据大学生特点和实际需要施加教育和影响,努力提高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所以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内容改革重在创新 、重在实用,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我们培养的学生才会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公安院校才能为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公安专门人才作出最大努力,内蒙古公安才能为守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的风景线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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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教育模式的一种,以选课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与班建制、导师制合称三大教育模式。19世纪末学分制首创于美国哈佛大学。1918年北京大学在国内率先实行“选课制”,1978年国内一些有条件的大学开始试行学分制,现在学分制改革已在国内高校全面推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学分制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学分制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分析全文如下:
如何培养学生的这些能力,在传统的学年制的体制下基本上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学生们如果要去社会上历练势必会影响到学业的正常进行,而始终踏实的在学校中上课学习在将来求职过程中一些实际的操作能力有无法得到专门有效的培养。而在学分制度下,课程的排布是学生自己来指定的,这就让学生的创业活动有了生存的空间,学生可以在没有安排课程的整块的时间段内去构思甚至是邀请教师一起去参与创业,把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放到社会的实践中去,接受社会的检验,从而分析完善自己经营活动,积累社会实践经验,而且也为以后的创业活动提供了人脉关系和品牌影响力。
2.1学分制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学分制的在高校中的贯彻落实过程中是有条件的,需要秉承很多的原则:
(1)要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双轨并存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到选修课和必修课之间的比重。必修课过多会导致学生成为专业型人才,学生们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但是,除本专业之外的其他学科基本是空白状态;而选修课过多会导致通才型学生的大量出现,学生们往往对每个领域都有所涉猎,但是每个领域所需的知识的把握程度都不是非常的精准,甚至自己所学的专业课都是表现平平。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我们称之为远期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教师的教育不可以停留在理论层面,或者单纯的课本之上,因为课本中的内容都太过于偏重于一个理论的起源和发展过程,而任何的理论都是有它所产生的时代背景,当教师在讲解某一理论的同时当今社会的发展以及超出了这一理论的涵盖范围,所以教师所讲的内容一定要与实际相结合,要培养出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人才,甚至是符合未来十年二十年与国内国际市场相适应的人才。
2.2学分制与高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信息化管理
高校的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不仅要关注校园内硬件设施的改善,更要注重软件反面信息化方面的革新。学校要有专门的技术骨干来支撑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完成,管理信息化实现了数据的共享,是学分制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性建设,管理信息化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全校所有的学生实行自主选课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因此为了学分制的平稳运转,信息管理就需要有专门的人才来进行日常服务器的维护和修理,以保证信息库中信息的安全,防止病毒的入侵,数据的篡改等一些技术问题。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当服务器出现问题时做到有法可循,有例可援。也可以保证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以期达到服务的最大利用,防止“孤岛效应”的出现,使信息系统真正地为广大的师生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学分制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使学生对社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积累更多的社会经验,在教育上更加的尊重学生,体现了学生的独立自主性,培养了更多的创新型人才,实验了学生德育和智育的全面发展,可以让学生根据自己的习惯和特长来进行选课。信息化的处理更是让师生们从繁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为高校教育管理体制的进行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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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这一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表明了我们党最丰厚的政治资源和最富特色的政治优势,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高度的执政自觉,是改革开放成功实践的重要经验。当前,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夯实党的生命基础,必须坚持人民主体思想,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这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人民主体思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人民主体思想就是要准确把握人民是改革的认识主体、实践主体、价值主体这一科学内涵,遵循个人主体与社会总体的辩证统一;主体意识与改革客体的辩证统一;解放思想与凝聚共识的辩证统一的方法论。坚持人民主体思想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导向意义、凝聚作用和评价功能。只有将人民主体思想贯彻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领域、全过程,才能使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有效推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论述集中体现了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人民主体思想。人民主体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并坚持理论创新的思想,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政治优势。因此,要使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深入推进并且富有成效,就必须正确把握人民主体思想的内涵和意义,并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实现人民主体地位。
改革中的内涵
人民主体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所形成的对人民群众的地位、作用和治理方式的科学判断和自觉认识。同志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人民主体”思想进行了阐发,制定了一系列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的施政纲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举措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是我党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其目的在于着力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自我完善。那么,如何实现人民群众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就成为全面深化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收到良好改革成效的关键问题。因此,全面认识和把握人民主体思想的科学内涵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认识主体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是人类特有的活动,是人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标志。只有作为主体的人对客体产生一定的认识,才能有目的、有意识地改造客观世界。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目标和内容产生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自觉能动性,从而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人民群众坚定的信心和决心。这种信心和决心一是来自于对改革开放以来辉煌成绩的肯定,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和动力;二是来自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感,每个人都期盼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实现自己的“中国梦”;三是来自于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和拥护。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创造了无数的辉煌,但党的改革步伐仍不止步,从中央戮力改革、全力纠风、竭力反腐的措施和行动中,人民看到了改革勇气和决心。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和决心是改革能够深入推进最关键的前提条件。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人民群众主体性的展现。当前,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凸显,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必然触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其复杂性、敏感度为改革的推进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引导群众将自身利益与改革自觉联系起来,才能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合力。人民群众主体性的发挥是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动力。正如新年贺词所言:“改革是需要我们共同为之奋斗的伟大事业,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因此,改革的过程必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凝聚全社会的共识,才能完成改革的总目标。
(二)人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主体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智慧和巨大创造力,他们的实践和创造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共产党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基础上,通过对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实践的总结,对于人的能动的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强大力量做出了科学概括:“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P713)因此,以为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
人民的实践创造为改革提供不竭的动力。改革开放36年来的实践表明:“改革开放中许许多多的东西,都是由群众在实践中提出来的。”[2](P9)全面深化改革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指出:“改革开放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必须坚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攻坚战,面临着很多未知的领域和诸多挑战,改革没有可以照搬的经验可循,只有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中不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让民意、民智得到充分表达,才能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及时纠正改革中的不足和偏差,使全面深化改革能够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
人民的实践活动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已经为全面深化改革勾画了蓝图,可是,“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这个落实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只有将党的决策化作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各领域的改革目标才能够一步步实现。换句话说,人民支不支持、拥不拥护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效和发展的趋势。因此,必须鼓励人民有序参与改革,让人民参与到改革的决策、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民主程序,人民在各层次、多领域中有序参与改革,使人民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从而使改革真正成为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不断将改革推向深入。
(三)人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主体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了我们党进行的所有工作都是为了人民。以为的领导集体更是庄重承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可以说,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实现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人民关切的领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战场。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突飞猛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巨大提高,然而一些社会矛盾也随之出现:如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教育医疗矛盾凸显;政府公信力下降;官员权力腐败;食品质量安全令人担忧;空气污染严重影响健康等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定就从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领域、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入手,在六个方面对人民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描绘了改革的蓝图。
人民利益的实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目的。随着改革开放红利的释放,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维护和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能够深得人民衷心拥护的内在原因,也是我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骄人成绩的根本所在。改革首先要面临着改什么、怎么改、改革成果归谁的问题。如果改革的“红利”不能有效地、合理地释放,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改革中得不到实现和发展,那么,改革很难获得持续推进的动力。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无论是顶层制度设计,还是完善具体运行机制;
无论是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建设,还是转方式、调结构、扩总量的经济发展布局;无论是促进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改革,还是文化体制改革;无论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作为主体的人民还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比以往任何改革都要强调“共享”,也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作为价值主体指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这个整体,而不是少数人或者阶层。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从大局出发,以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标,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使改革成为“人民的改革”。
改革中的辩证逻辑
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我们一般认为,矛盾的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一切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任何事物的发展必然是“不平衡――平衡――再一个不平衡――再一个平衡以至无穷”的斗争过程。人民主体思想作为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从本质上便包含和展现出一种辩证的逻辑:人民主体思想缘起于主体与客体之间、主体内部之间关系的矛盾逻辑,其实践机制就是在不同矛盾的对立关系中不断寻求统一的发展过程。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正确认识,并且遵循这些辩证逻辑,在合理权衡和解决各种矛盾的过程中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
(一)坚持个人主体与社会总体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曾指出,在理想的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3](P573、571)个体和共同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有了个体的实体性存在才会有共同体的价值和意义,而个体又需要在共同体中得到发展。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既要从宏观上把握人民作为社会总体的主体地位,又要关注个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主体地位的实现,通过意识引导和利益分配实现个人主体和社会总体之间的辩证统一。
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基层改革,改革中的每项措施最终都是需要个人来贯彻执行的,其改革成效也会影响每个人的现实利益。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找准“人”的位置,努力把生存权和发展权落实到每个人头上,通过思想引导和利益整合等有效机制,使更多的人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和平等的政治参与的机会,在人民共同体中获得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改革开放36年来,我们可以看到,遵循着“先富”带“后富”,最终到“共富”的阶梯式发展战略。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到完善,从西部大开发战略到城镇一体化建设,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越来越多的个人切实地享有了主体地位,人民群众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因此,面对重重阻力和复杂形势,推进改革需要有强劲且持久的改革动力――每个人的实践力量的凝结,需要有明确且细致的改革目标――保障和实现每个人的基本权益。但就自在的状态而言,每个人在改革中都有自己的诉求和目标,其中有的可能正确,有的可能与社会总体的利益背道而驰。因此,我们还必须注意在改革中把握社会总体意义上的主体,改革的主体既是每个人,但又不是单个人的简单相加。这场改革不是为少数人或群体谋利益的,其最终落脚点在于实现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改革需要具有人民性,勇于触动和规范存在特殊利益的领域,在尊重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利益诉求的同时要把握改革的总目标,实现个体主体与社会主体的辩证统一。
我们反对把全面深化改革“个体化”,因为这会抹杀改革的人民性和进步性,同时也反对把改革“概念化”和“抽象化”,因为离开了个体主体的实体性存在,改革最终会脱离实际,走向失败。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把握个体主体与社会主体的对立统一的关系:通过了解和尊重个人主体的合理价值诉求充实和提升改革总目标的内涵;通过改革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体制和客观条件,保证个人主体地位的实现。
(二)坚持主体意识与改革客体的辩证统一
主体意识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特性,是指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对自身性质和地位的自觉认识,以及由此形成的改造客观世界及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强调:改革开放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坚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而这种首创精神就是人民的主体意识在改革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推进改革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动力源泉。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部改革开放史就是人民实践力量的展现史,同时也是人的主体意识不断觉醒、逐步成熟的发展史。那么,主体意识与改革的社会客体之间有怎样的关系呢?
第一,主体意识的内容是以其改革客体的存在为条件的。“我的普遍意识不过是以现实共同体、社会存在物为生动形态的那个东西的理论形态……”,[3](P188)因此,要准确推进改革,真正使改革富有成效,就必须认真分析目前社会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事情还没弄明白就不盲目推进,同时尊重改革的客观规律,该尽早解决的不拖宕,该试点的不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超前推进。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树立正确的主体意识的内容是正确发挥人民主观能动性的前提。
第二,改革客体是主体意识外化的对象。主体意识作为人的精神自觉,作为指引实践的思想理念,只有对象化才能成为认识、改造社会的现实力量。因此,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改革,依靠人民的力量推进改革。人民主体地位的实现,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的不断对象化,在认识和改造客体的过程中创造人民的价值,实现人民的利益。使改革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完成从“要我改革”到“我要改革”的观念转变,落实在“我在改革”的具体行动上。
第三,从变化了的客体中促进主体意识的完善。“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4](P142)“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3](P545)人的主体意识既有相对独立性,同时也受着社会客体的制约和影响。随着改革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实现着对社会各领域的改造,同时变化了的社会客体也会对人民主体意识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突出了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的主体意识的增强,教育和纠正一些个人或群体的以我为中心的“主体意识”,逐步实现少数人到整体,从片面到全面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表现为人民对现实的超越性和创造性。改革需要冲破种种阻碍,克服思维定式,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推动,它既是人民主体意识的对象化,又是不断实现人民主体地位、完善人民主体意识的必然选择。
(三)坚持解放思想与凝聚共识的辩证统一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我们党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和凝聚共识的统一,也就是处理好“放”与“收”的关系:“放”就是要激发每个个人的聪明才智及其实践的积极性,充分挖掘作为主体的人的潜力;“收”就是将民智汇集,形成改革的合力并始终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只有正确把握“收”和“放”的关系,才能不断赋予改革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当前,国内外环境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社会发展面临一系列的矛盾和挑战,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势在必行。而改革就必须要解放思想,历史经验表明,社会发展没有止境,解放思想也就没有止境。解放思想不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可以说,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新旧思想观念不断碰撞,新的思想观念战胜旧的思想观念,从而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只有不断解放思想,才能不断获得新认识。对作为人民群众中的先进群体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解放思想就是要以大局意识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找准相关改革领域的着力点,创造性地提出并实施改革举措。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解放思想就是要充分发挥个人主体性,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在实现个人利益诉求的同时以合理的形式提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但解放思想不等于无原则的思想自由,人民的主体性要发挥最大的作用还必须强调凝聚共识。通过宣传教育和利益引导,促使包括党员干部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改革的性质和意义,将自身的价值追求自觉地与社会发展相结合,在全社会形成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社会氛围。这种“共识”在于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没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改革的本质――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就无从谈起。“共识”在于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解放思想的前提就是对社会存在有着清晰的认识,只有牢牢把握这一基本国情,解放思想才更加有的放矢。“共识”还在于必须坚持改革的人民性。人民,作为实践的主体,同时也必须成为价值的主体。只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改革的方向才不会出现偏离,社会的发展才能获得不竭的力量源泉。
深化改革中的意义
人民主体思想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只有始终将人民主体思想贯彻到改革的各领域、全过程,才能攻坚克难,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总的说来,人民主体思想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导向意义。
中国共产党来源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其宗旨决定了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导向,切实服务人民群众。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这个大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因此,在党的领导下的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于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目前,我党正在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反对特权、遏制腐败、联系群众、凝聚民心等方面初见成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通过践行群众路线,一是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目的和任务,将工作重点放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二是增强了人民对我党的信任,激发了人民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信心,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凝聚功能。
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革命,不可能一帆风顺,需要凝聚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同心同德,才能使改革顺利推进。而这种凝聚的力量一是来自于人民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觉醒。改革不是一个人、一个政党的活动,而是关系到每个人、每个群体以至整个国家未来发展趋势的系统工程。人民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性力量;二是来自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深化改革首先着眼于实现人民的幸福,人民幸福不但包括了个人物质利益的实现,也包括了对社会稳定的政治环境、环境优美的生存环境、保障完善的生活环境的向往等,梦想激励行动,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幸福的期盼可以凝聚起巨大的实践力量。三是来自于对中国共产党施政方针的认同。我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在长期执政的过程中一直努力践行群众路线,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因此,作为改革实践主体和成果享受主体的人民真正可以把改革作为人民自己的事业,将自身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作奋斗的动力,从而凝聚起人民进行改革的热情和实践的力量。
第三,评价作用。
“真理只有一个,而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5](P663)因此,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民,必然会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有着更深刻的认识、理解和体会。政策对人民是否有利,是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那么,全面深化改革是否具有成效,评价主体只在于人民:一方面人民群众可以在推进改革过程中随时反馈改革的效果,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促进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方法,真正使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改革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督权力,有效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杜绝改革成为少部分人或群体的盛宴,让改革真正成为百姓受益的改革。指出,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任务,也是检验改革成效、成败的重要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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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全文如下:
1.1农村土地资源与城市化建设之间存在矛盾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统计,随着我国城镇化率提高百分之一,农村的耕地将减少675万亩,甚至在建设过程中一部分基本农田被占用,国家提出的耕地红线受到严峻的挑战,我国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当前可用于建设的农村用地已经十分有限,如何解决城市化发展与农村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1.2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落后
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然而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导致土地利用效率极为低下,远不能满足我国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农村耕地分配过程中,未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是按照人口、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距离远近等因素进行搭配分配的,因此同一个家庭的不同地块之间距离较大,较为分散,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很难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无法满足现代农业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要求;
第二,当前农村土地分散经营的方式很难与市场形成良好的对接,由于过分追求产量也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大量农药和化肥的施用导致对大面积土地形成面源污染,使我国农村土地质量不断退化。
2.1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导致地方政府、企业等钻空子侵占土地的现象比比皆是,要想解决这样的现实困境,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由村内所有农户建立农户集体组织,农村土地的变更等情况必须经由农户集体组织商议通过后实施,这样就可有效避免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对土地的擅自处置,有利于肃清农村土地管理的“灰色地带”。
第二,对土地的收益分配方面要做到透明化,包括程序、过程、方案的透明化,农民享有土地收益过程的知情权。
第三,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来约束地方政府在农村的征地行为,改变由于政府垄断土地市场造成的土地收入不平等的局面,允许不同所有制的土地进入到土地市场,在法律的框架内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农民对土地产品的权利,通过多主体的土地供应来逐步消除城市和农村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的差距。
2.2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改革
在我国,出于国家性质和国情方面的考虑,仿照国外将农村土地彻底私有化的做法并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农户生产投入的积极性,并使农村土地市场更有活力,可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尝试改革。具体来说,要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年限,除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共用地的征用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永久归农户所有,允许农村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交易、出租、入股、抵押和出售等,不仅能够形成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长期行为,而且还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农业生产产生规模效应,从而提高我国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2.3合理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
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责任和延长土地使用权限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受到影响,为稳定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可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的方式来代替从前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收费。在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当科学统筹,秉着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采用高收入者多征,占地过多、房产面积过大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的方式,既稳定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有助于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2.4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消除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收益差距,并协调好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之间的关系,就要在制度的层面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将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工矿用地都纳入到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范围之内,对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具体来说,首先,要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重大决策的实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其次,明确不同区域土地的用途,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设定红线,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农田等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用地。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合理之处很多,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相信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一定会走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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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accounting system)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总,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深化会计制度改革,促进会计行业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深化会计制度改革,促进会计行业发展全文如下: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中国会计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会计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1992年“两则”、“两制”的发布,完成了我国会计模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随后又发布并实施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会计标准体系;积极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先后修改和制定了《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规,使会计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发布实施了46个独立审计准则项目,基本建立起了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逐步开放会计服务市场,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建立合作所和代表处等等。这些都表明中国会计改革和会计行业的发展与开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
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之后,标志着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从而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换,为中国会计改革和会计行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难得的发展机遇,从而有助于全面提升中国会计的整体水平。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加入WTO之后,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国际经贸往来和国际投融资活动将大大增加,会计信息在企业管理决策和投融资活动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对我国会计标准建设、会计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我们需要在会计标准、会计监管、会计服务市场等方面做出适应性变化,并作好应对准备。
我们将一方面继续密切关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深入研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将一如既往地推进我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步伐。加入WTO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循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是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媒介。随着大量外国企业和外国资本涌入国内,大量国内企业到境外从事投融资活动,对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的协调要求将更加迫切,为此需要我们加快会计改革步伐,进一步缩小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的差异。财政部作为中国会计标准的制定部门,在今后一段时间里,将侧重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根据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经济业务,及时制定新的会计标准。我国加入WTO后,许多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经济业务将在我国涌现,需要制定新的会计标准规范其会计处理。比如,在国际资本大量流动的情况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将不可避免,需要我们研究制定与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有关的会计标准;在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之后,企业竞争将更加激烈,有些企业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有些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将作大规模的重组和购并,需要制定企业终止营业、破产清算、企业合并和重组等会计标准来规范有关会计问题;
再比如,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换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企业为安排职工福利、养老金计划的支出将逐步增加,也需要制定相应的会计标准,规范其会计处理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合并、养老金计划等会计准则,我国也已将这些项目纳入到了未来几年的会计标准制定计划中。
二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会计标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现行会计准则、制度从内容上看已经与国际会计惯例非常接近,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异。存在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市场环境尚不完善。比如,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起来,因此,难以取得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将大大提高,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将比较容易取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不断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对现行会计标准作相应修改,以进一步实现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的协调。
加入WTO之后,政府宏观调控和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能将加强,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将减少,政府将致力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由于会计信息影响到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投资者、债权人的经济决策,关系到千千万万公众的利益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加强会计监管,维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将继续依法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整体水平;继续敦促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继续完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经营行为的透明度;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尤其应当发挥媒体和公众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为政府监管和司法介入提供有益线索。
加入WTO之后,我国会计服务环境将进一步改善,会计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增加,这既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服务,也有助于会计服务品种的创新和升级,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带来良好机遇。我们将严格履行我国入世协议和有关承诺,认真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在今后若干年内逐步放开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市场,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除了个别限制的情况之外,外籍和港澳台人士只要取得中国执业许可,即可和境内注册会计师一样在中国境内执业。我们将按照WTO原则,修改、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加快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促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会计公司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展开合作和竞争,努力为注册会计师创造一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的环境,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加入WTO之后,需要大批懂外语、讲诚信、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的高级会计审计人才,这对我国广大会计审计人员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既为那些高级会计审计人才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机会,也对我国会计审计人才的技能、素质和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我们将继续完善企业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等的资格管理和后续教育制度,除了要求财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掌握新法规、新知识、新技能之外,还将增加诚信教育、职业道德和国际惯例等方面的内容。要创造条件,完善法规,按照WTO的要求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使广大财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资格管理和后续教育系统化、规范化;要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等的会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才能,以积极的姿态迎接加入WTO后对我国会计、审计人才和企业会计管理的挑战。
总之,加入WTO对于我国会计改革和会计行业的发展来讲,挑战与机遇并存,但从长远看,发展机遇大于挑战。我们有持续、稳定增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有20多年的会计改革和10余年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标准、审计准则制定经验,也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强化会计监管以及全国广大会计审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会计业能够经受得住考验,能够抓住加入WTO所带来的发展机遇,使我国会计审计工作和管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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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全文如下:
虽然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拥有预算审批权,而且还应该拥有预算提案权,但是由于预算本身的政策性和技术性,目前不同政体之间的国家在预算提案权的归属上基本上不存在分歧,即都由行政部门行使。如在英国、法国等行政立法一体的内阁制国家预算向来由内阁提出;而在总统制的美国,原来是由国会自己提案,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深切体会集中编制总预算的必要,1921年国会主动让出了预算提案权,自此一直由总统把持。[1]所以目前不同体制之间关于预算审批权的分野,主要体现在预算审批部门对行政部门所提预算案的修正权的有无、大小及行使方式。
依美国1921年通过的《预算及会计法》,美国总统有准备及提送年度财政概算于议会的义务,但其并没有拘束立法部门之效力,议会拥有完全自由的预算修正权。而就国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总统也拥有否决权,这时参、众两院均必须以三分之二的优势多数决才能反否决。美国建国之初,制宪先贤们对英国内阁制行政、立法在实质上混合为一而有集权化的危险深感不安,于是设计将国家权力分散于不同机关,使之相互对抗、制衡、妥协,从而保障人民的权利。上述预算法的规定与此如出一辙。联邦德国在“二战”后采行内阁制。国会虽然分为参、众两院,但只有联邦众议院享有广泛单一国会国家的国会权限。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13条规定,联邦议会若经由法律提高政府预算案中的支出或未来将带来新的支出,则需得到联邦政府的同意。凡是带有削减财政收入的法律或未来将带来财政收入削减者,也需得到联邦政府的同意。联邦政府有权要求联邦众议院暂时中止此类法律之决议。若联邦众议院已经通过法律,则联邦政府可以在四周内要求联邦众议院重新进行决议。[2]该条文的目的在于防范立法者单方透过法律提高支出,促使立法、行政部门进行角力、协商。法国实行弱势国会体制,总统是全国的权力中心。依其宪法第40条规定,国会议员不得提出减少公共部门收入或提高支出的法律案或法律修正案,因此国会不享有预算的修正权。[3]
中国预算法只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则语焉不详。[4]从预算管理的实践来看,人大实际上只能就预算草案的同意与否行使审批权,不能对预算草案实行科目流用。[5]政府对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也必须执行,即使预算被否决或久拖不决也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然而,毕竟这是关系到中国预算法制完善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回答。
我们认为,预算审批机关应该享有预算草案调整权。如果按西方的政治体制进行归类,中国“议行合一”的人大、政府体制可以定位为内阁制,政府拥有相当大的职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人大的监督和制约。就预算审批而言,由于预算草案编制的粗糙,以及人大会期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人大事实上很难判断预算支出的合理与否,预算的审批监督更是流于形式。随着部门预算制度的推行,预算的编制将越来越规范和细化,人大的预算审批也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来人大预算审批权的走向,应在于扩大权限以制衡行政部门。如果能够赋予人大预算草案的调整修正权,一方面可以加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责,另一方面对不合理的预算开支也多了一条制约途径。因为即使是如本文后部所主张的预算分享审批,也不可能细致到每一个具体的项目,因此人大的预算修正权对协调人大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有必要的。
不过,考虑到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之间的平衡,特别是考虑到人大目前在预算信息方面的欠缺,以及政府缺乏相应的预算制衡权,为防止预算审批机关滥用权力,我们主张将人大的预算草案修正权限制在科目流用权的范围内,即不能突破预算草案原有的收支平衡。这样做是为了尊重政府在预算方面的信息优势和预算编制、执行的经验,避免预算草案的内容起伏太大,增加预算协调的难度。
目前,中国的预算收入按照其内在性质和相互联系设有“类”、“款”、“项”、“目”四个层次的科目,预算支出科目则分为“类”、“款”、“项”、“目”、“节”五级,“类”是最高级别的预算科目。[6]不难得知,审批机关的预算草案科目流用权越靠近“类”,则对预算草案的调整幅度越大。鉴于人大系统对于预算缺乏专业审查,相关人员配备和程序建设还十分滞后,再加之政府长期以来把持预算修改权形成的惯性,我们认为还应该对人大的预算科目流用权加以限制。如最初从“目”、“节”科目开始,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展,但最高不宜超出“项”级科目。
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和第99条的规定,国家预算和中央预算由财政部编制,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地方预算由各级财经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由于国家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当全国人大开会审批国家预算时,地方人大都还未开会,为了保证人大的会期,财政部只能代替地方编制预算,与中央预算合并编制国家预算报全国人大审批。而财政部代编的地方预算与地方人大通过的预算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给预算编制、执行带来困难,而且损害了预算的权威。1994年《预算法》生效实施后,上述问题已得到部分解决。
根据该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虽然全国人大仍然要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仍然要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但是全国人大只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只审查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样就避免了上级人大审批下级预算,上级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下级人大再次审批的不正常现象,保证了预算法内部逻辑的严密和效力的统一。美中不足的是,《预算法》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这在任何一个讲求法治的国家都是难以接受的。因此,上述问题的圆满解决仍然有待于修改《宪法》相关条文。
此外,《预算法》的上述规定还存在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除了审批本级预算外,还有权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尽管审议不同于审批,从法律上看,经过审议的地方总预算并不对下级预算审批和执行机关产生约束力,但是既然存在这个程序,下级预算编制机关就不得不向上级报送预算草案。我们认为,这道程序只会导致极大的制度性资源浪费,很难产生实质的积极效果,因而应予废止。
根据财政分权的原理,中央和地方政府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因此其财政收支范围也各不相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是财政联邦制国家的通例。中央和地方的预算审批权和预算执行权界限分明,只是由于中央拥有相对丰裕的财力,并且需执行地区财政均衡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才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发生财政资金联系。
中国虽然没有明确肯定实行财政联邦制,但是自从1994年推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已经向财政联邦制迈出了很大的一步。[7]如《预算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各级人大只审批本级政府预算。这些都是与财政分权的理念相吻合的。正是因为《预算法》认识到干涉下级政府预算的消极影响,才将原《预算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直接审批下级预算改为行使审议权。不过,虽然一字之差避免了原先预算重复审批的矛盾和尴尬,但是审议下级预算仍然与旧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思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谓下级地方总预算,是指本级政府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预算的汇编。《预算法》之所以保留地方各级总预算的编制,并赋予各级人大对下级地方总预算以审议权,可能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保证各级权力机关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收支事项的知情权,保障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二是保障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的统一执行权。而在我们看来,这些理由都十分牵强,难以令人信服。虽然人大是权力机关,有权按照《宪法》的规定决定本辖区内的重大事情,当然也包括审查和批准预算,但是,如果我们认可《预算法》对《宪法》第62条的修改合理,认为其更符合分税制财政分权法的需要,那么,取消各极人大对下级财政总预算的审批权之后就完全没有必要仍然保留审议权。至于上级人大的知情权和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事实上,通过保留对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审议权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全国人大开会在前,地方人大开会在后;上级地方人大开会在前,下级地方人大开会在后,因此,上级人大审议的所谓下级地方总预算实际上只是一个未经本级人大审批通过、甚至可能就是上级政府代编的草案。
当下级人大召开会议时,一般都会有所修改,所以,上级人大审议的下级地方总预算所包含的信息是不准确的,以此为基础行使知情权十分不现实。而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更应该表现为一种投票决定权。如果仅仅是对并不准确的下级政府预算文件进行审议,却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这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有损权力机关的威信和尊严,实际上不起任何作用。至于保障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的统一执行权,虽然与法律所赋予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相一致,[8]但这种规定与分税制所要求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理明显背离。预算审批通过后,无论是预算收入还是预算支出,都是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
既然在科学的分税制体系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范围都已经做出明晰的划分,上级政府组织执行下级政府的预算就只能是师出无名的越俎代庖,严格来说,是一种侵犯下级政府财政权的行为。更何况,即使在过渡时期必须维持预算执行的统一协调性,也不一定非要编制和审议各级地方总预算不可。因为具有执行力的预算只能是经过本级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而各级地方总预算中所包括的下级总预算却只是经过了其上级人大的审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各级政府对辖区范围内预算的统一执行权并不能通过编制地方总预算的形式达到目的。其实,依《预算法》第14条、第15条实行预算备案制度就足以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并提请同级人大通过即可,另行汇总编制下级地方总预算实无必要。
在预算实践中预算编制部门除编制本级预算外还需汇总编制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做法,以及预算审批部门除审批本级预算外还需审议汇总编制的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做法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两方面的实际危害:
一是浪费预算编制和审批部门尤其是编制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是制约了下级预算编制部门和审批部门工作能动性的发挥。尽管各级人大审议的下级地方总预算在法律上不生效力,地方预算编制部门在报送同级人大审批之前仍然可以修改和完善,预算审批部门对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也可以否决,但在中国的特定政治背景下,上级机关的一言一行对下级机关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面对已经上级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的本级地方总预算,各级预算编制部门和审批部门可能很难再有所作为。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彻底落实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预算审批部门只审批本级政府预算,不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预算编制部门也只需编制本级政府预算即可,不必汇总编制本级总预算。
预算的审批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根据宪法和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在繁忙而短暂的会期中既要进行政治和经济决策,又要从事各种立法,还要履行预算审批职责,在我国人大会议制度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专门机构的辅助,人大的各项活动很可能陷入表面化。
在现实中,人大代表并没有充分的时间审查预算表。地方人代会的会期通常为4—5天,期间至少要审议6个报告,用于各项决议审查的时间就只剩有两天了。而审查的重点一般又放到了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上,使得预算表的审查在会议日程中没有突出出来。[9]加之预算草案到临时大会举行时才印发给代表,且只有分类、款的数字,没有分项、分部门的数字,透明度很低,预算项目之间的关系、预算的内容结构并不清楚,权力机关对预算的审查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10]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虽然名额分配充分考虑了职业、民族、文化程度、性别、宗教信仰、党派等因素,使其在政治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是这只能说明人大足以胜任其作为一个政治机构的使命,至于作为立法机构和经济决策机构则需要高度的业务能力和相关的制度配套才能够正常运行,因为立法和经济决策不仅需要政治立场和觉悟,而且更需要精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程序方面的操作技巧。而就总体而言,我国人大代表在这些方面的业务素质是参差不齐的,目前大部分还停留在凭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而对任何立法案或提案直接举手通过的阶段,缺乏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因此,建立人大专门工作机构,辅助人大行使权力,不仅是制度方面的配套需要,更是弥补我国人大代表业务能力缺陷的现实需要。
中国《预算法》第37条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大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从以上规定可知,初步审查制度的建立也在尝试解决本文前述的两个问题,即减轻人大会议的工作压力和弥补人大代表的业务缺陷。但是仅就该规定而言,事实上很难达到目的。
第一,初步审查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虽然在全国人大的层次已经肯定该项权力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行使,但在现阶段,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财经方面的立法,对预算的审查并没有建立一整套运行机制。加之初步审查的期限非常短,财经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的程度也不可能深入。而在地方人大,初步审查制度连机构的确定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要保证初步审查的效果其难度更大。
第二,初步审查的权力内容模糊不清。如,初步审查是否仅仅是一种书面审议,还是可以就预算项目进行调查,甚至举行听证?作为审查对象的所谓“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那些方面?是否可以要求预算编制机构修改预算草案?
第三,初步审查的法律后果无从知晓,没有规定不同机构进行的初审效力有何不同,初审结果也没有确定的送达对象,更无法在人代会上使代表知悉。如果初步审查是预算审批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那么,起码应该对其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究竟是规定未通过预算初步审查就不能提交预算审批机关审批,还是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初步审查机构只能将自己的意见报送预算审批机关,供其决策时参考,这是值得我国预算法认真对待的问题。
第四,初步审查缺乏社会专业人士的参与,对其是否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初审,是否可以委托或责成审计部门进行预算草案审计没有答案。
第五,初步审查参与预算审批的时间太晚,法定初审时间得不到保证。提交初审的草案通常应由行政领导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初审时不便再提意见,即使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等等。这些问题在立法中都欠缺明确规定,因此,预算的初步审查可能仅仅停留在交换意见的阶段,很难深入进行。
很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都赋予预算审批非常重要的地位,英美等不少国家甚至直接将立法程序适用于预算审批的过程,通过的预算即成为法案,与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无论是在实行一院制议会国家,还是实行两院制议会的国家,预算的具体审核都是由议院的各种常设委员会与其属下的各种小组委员会负责进行,最后才由议会大会审议表决。如美国国会设有预算局,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员会。国会预算局负责在经济形势预测和财政收入估计方面给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预算委员会则具体组织对预算草案的审核。除此之外,参、众两院的拨款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预算审核权。
英国下议院的财政委员会、拨款委员会,日本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都属于同样类型。中国对预算审批虽然不实行立法程序,但在预算审批机构中设立预算专门工作机构,并明确其权责和工作程序的做法仍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建议,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预算委员会,辅助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辅助各级人大会行使预算调整审批权和决算审批权。[11]预算委员会的职责是,充分利用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各预算部门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预算委员会可以建立专门小组,与预算支出的各个部门相对应,负责对该部门收支预算的专门审查。当然,预算委员会并不拥有只有权力机关才拥有的审批权力,它只拥有建议权。这种建议权分两个向度,一方面对预算编制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内容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建议予以修改,另一方面建议审批机关对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但预算编制部门拒绝修改的内容予以否决。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预算委员会也应该出具详细的审查报告建议预算审批机关予以通过。按照这种制度设计,人大代表在行使预算审批投票权的时候,既可以听取政府关于提请审批预算草案的报告,也能够听取预算委员会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的报告,即使业务知识有所欠缺,起码也能做到兼听则明,不为某一种观点所左右。
预算审批程序是保障和规范预算审批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依据。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度里,无论是立法、司法或是行政,程序都对其具有极为独特的意义和作用。[12]预算审批虽然不是直接的立法,但由于预算的内容关系到国家下一财政年度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在一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预算审批程序就应当成为预算法治建设应予关注的重要一环。
在我国,预算法对预算审查除了规定极为简单的初步审查之外,只规定了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所作的预算报告有审查批准权,至于预算审查权行使的程序则仍付阙如。我们认为,中国不仅要学习他国建立预算专门机构,协助权力机关行使预算审批权的经验,而且还应该在预算法中明确规定预算审批的程序。
在《立法法》颁行前,立法程序的简陋和缺失一直是法学界批评的对象,认为这种现象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立法的质量,不利于保障立法部门依法行使立法权,也不利于防范其滥用手中的权力,为某些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13]《立法法》的制定实施为中国立法程序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和框架。尽管中国预算审批并不适用立法程序,《立法法》并不能解决预算审批程序的完善问题,但是立法的程序对预算审批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等是采用立法程序审批预算的典型,德国也是如此。
在原联邦德国,联邦预算的审批权在联邦议院,其程序是,议会对预算草案表决前,要由联邦议院的预算委员会进行讨论、审查,然后由联邦议院“三读”审议预算草案。“一读”时,财政部长要对政府编制预算时的各种考虑作概括性说明,议员们对草案发表他们各自的看法;“二读”时,预算委员会将审查的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然后开始讨论各部预算,并做出修订预算法案的决定;“三读”时,议院就整个预算再次进行辩论,并进行表决。联邦议院批准预算法案后,将法案送交联邦参议院表决。待两院全部批准后,预算法案经财政部长和会签,再送总统签字,便成为正式法律。预算法案要在《联邦法律公报》上颁布。
结合中国《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以及他国预算审批的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完善预算审批程序的设想:
(1)预算审批的时间应当保证在6个月左右。鉴于我国人大的会期制度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事实,应当加强预算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的职能,为预算的细化以及合理性、科学性进行事先审查和把关。这是一段预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审批部门互动的过程,人大会和预算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允许预算编制机构修改预算草案,因此相应地即延长了预算编制时间。
(2)预算草案在表决之前,既要听取预算编制部门关于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又要听取预算专门工作机构关于预算审议的报告。
(3)预算编制部门将预算草案提交审议时,必须附有收入支出明细表、上年度决算汇总明细表,以及审批机关所要求的有关近两年财政状况的书面资料。
(4)预算委员会审议预算时实行“三读”制度。“一读”时,由财政机关代表政府就预算草案做出说明,预算委员会委员提出审查意见;“二读”时,预算委员会开始审查部门预算,就各部门收支科目的合理性进行讨论;“三读”时,就政府整体预算草案形成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决议。
(5)预算委员会审查部门预算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和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同时,也有权举行听证会,要求各部门就有关收支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口头答辩。
(6)预算委员会形成的初步审查决议应当连同预算编制部门最后形成的预算草案在人大全体会议一个月前发给代表。
(7)当人代会各代表团审议预算草案时,应当允许预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委员会派人听取意见。
(8)预算编制部门在人大会正式投票表决前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决定、预算委员会的提议、人大代表的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预算委员会在听取人大代表的审查意见后,在人代会正式投票表决前向人代会提交关于预算草案的正式审议报告。
(9)预算草案应由各级人大在会议期间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0)全国人大通过的预算应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方为有效,地方人大通过的预算应经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方为有效。
在当前预算编制过于粗放的情况下,预算的审批只可能停留在面上而无法深入。一旦预算编制制度的改革得以完成,我们建议,预算审批由现在的综合审批方式改为分项审批。
所谓综合审批,是指所有的预算收支全部集中在一件预算审批提案中由人大代表投票通过。这种做法当然简化了预算审批程序,但是也会带来预算草案局部的不合理影响整体的效果。如果这种不合理的局部内容得以通过,自然会损害下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效果;倘若整个预算草案都遭到否决,同样也会影响下一年度的预算执行。加之预算草案一旦细化到部门和项目,其内容之繁杂远非今日可比,其地位的重要性也会大大提高,如果要求就所有的方案要么全部赞成,要么全部反对,对人大代表而言,确实难以取舍;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承受着过大的不必要的风险,因此一般不为预算法制发达的国家所用。所谓分项审批,是指预算审批时,根据开支的部门和性质将全部预算草案分解为若干个预算审批议案。
预算编制部门分别就各个议案做出说明,预算委员会也需分别就各个议案提交初步审议报告和正式审议报告,人大代表当然也必须对各个议案分别投票表决。这种审批方式虽然程序繁琐一些,但相比综合审批方式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综合审批方式下,一旦预算草案被否决,即会对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产生严重影响。即使是预算方案十分合理的部门和项目,其来年的预算经费也会搁浅。因此人大代表一般不敢行使预算否决权。如果实行分项审批,则可以减轻人大代表关于预算草案遭到否决的严重后果的担心和顾虑,他们可以只对明显不合理的预算议案投反对票,而其余的议案则能顺利通过审批。
同时,分项预算的否决不仅影响来年的预算执行,而且必然招致法律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罚。因此这种方式必然增加预算编制部门的工作压力,督促其尽量优化预算草案,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如美国国会完成第一次预算决议的审议时,即将预算支出决议分成若干部分,由拨款委员会的13个小组委员会(按政府职能设立)分别进行审议,并应按照众议院拨款小组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该院全体会议,参议院拨款小组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该院全体会议的程序进行审议。
伴随着中国预算编制制度的改革,复式预算的形式必将更加丰富,预算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全面,同时,部门预算也会越来越精细。在这种形势下,实行预算分项审批水到渠成,不会有很大的工作难度。并且,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实行分项审批更有利于推进预算编制的改革。
中国《预算法》既未规定预算审批通过的标准,也未考虑预算被否决的法律后果,自然就不可能顾及预算未予通过的法律责任了。我们认为,这是导致预算编制部门草率从事、敷衍应付的制度性动因。
中国向来强调人大和政府的议行合一,强调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再加上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独立性和主动性都不是很高,因此《预算法》起草和审议的过程中没有考虑预算可能被否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随着全国民众民主和法治意识的提高,随着人大代表参政能力的增强,也随着由于预算编制的明细化而使预算的重要性越来越清楚地为人们所认识,预算草案遭到否决是完全可能发生的。何况,即使预算否决发生的几率非常之低,预算法也应当慎重考虑。因为法律本来就是对未来情势的一种预测和防范,万一将来中国真的出现预算被否决的情况,在目前的《预算法》框架下,无论是预算编制部门还是预算审批部门都会束手无策。而这是十分有害的。
我们认为,预算法应当规定预算未获通过的补救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应万一之需。如果预算被否决,可以考虑的补救措施有:
(1)预算年度开始之后,如果没有生效预算以供执行,则暂时按上一预算年度的标准执行。但上年度已经实施完毕的开支项目不再拨款。
(2)被否决的预算议案经预算编制部门修改后报人大会审批。
(3)预算委员会应当就预算议案未获通过的原因及预算修改的情况向人大会报告。
(4)预算修正案由人大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人大会通过的预算案从该预算年度的起始日开始生效。已经按照上年度预算标准拨款的部门和项目,其拨款额高于生效预算确定的标准的,在剩余期限内逐期核减该部门或项目拨款数额;其拨款额低于生效预算确定的标准的,在剩余期限内逐期核增该部门或项目拨款数额。
(6)追究有关当事人贻误公务的行政责任。
我国《预算法》认可的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是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14]即只承认预算追加为预算调整,而追减预算、动用预备费、科目留用和预算划转等都不在其列。
预算收支内容的变动及项目的调整是否构成我国《预算法》上的预算调整,关键之处在于是否需要履行向权力机关的报送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15]而预算其他内容的变动,除追减预算未有法律规定外,都只需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由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无需预算审批部门同意。[16]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常识进行分析,都不难发现,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建立在合理的假定和预期的基础上。在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如果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致使预算制定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就不可避免要对预算的内容作一定的调整,以保持预算在本财政年度的平衡。目前,世界各国对何种预算变动属于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调整的法定程序都因国体、政体的不同而各异。一般来说,追加预算是典型的需要经过预算审批部门审批的行为,而其余的变动则可以由政府自行决定。[17]
我们认为,为增强预算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规范预算调整的实体标准和法定程序。具体来说,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的特殊性。预算调整绝不应该成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如果预算调整过于频繁,对预算及预算法的权威会构成很大的威胁。目前我国预算法对何谓允许预算调整的“特殊情况”未予明定,这给预算调整的申请和审批都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当设定更加详尽的标准。预算法中应特别强调,预算审批通过以后,除非发生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的特别重要的事由,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调整。由此,预算调整的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情况,如经济明显过热或衰退、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不协调等;另一类是紧急情况,如爆发战争、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并根据两种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审批程序。
其次,严格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本级人大会全体会议一个月前提交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决议。[18]人大会全体会议半个月前必须将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决议发给各位委员。人大会审批预算调整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投票通过。审批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还需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方为有效。如果国家发生紧急情况,人大会“两月一会”的制度的确无法适应需要。因此,应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如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会按正常程序追认。[19]
再次,取消县级以下政府追加预算的权力。因为县乡两级政府级别较低,不需要应付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以及国防安全的特殊情况,如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而无法通过本级预算自求平衡时,可以通过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途径加以解决。
[1]参见苏永钦:《走向宪政主义》,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年版,第258、259页。
[2]德国预算审批完全采用立法程序,预算案必须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方为有效,因此,从形式上看,预算却是法律。参见孙尚清、于中一等主编:《商务国际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42页。
[3]以上内容参见黄锦堂:《论立法院之预算审议权》,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第3期,第14—27页。
[4]参见《预算法》第24条、第38条。
[5]所谓科目流用,在预算审批的环节是指,在不改变预算草案收支总额的前提下,预算科目相互之间的资金调用,也即改变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或项目。
[6]参见包丽萍等编著:《政府预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第29、39页。
[7]参见张守文:《“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关于财政联邦制的特征,参见孙开著:《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25—133页。
[8]参见《宪法》第89条、《预算法》第14、15、16条。
[9]参见李诚、张永志:《人大预算监督的四类十八个问题研究提纲》,载《中国人大》1999年第1期,第22—25页。
[10]会议期间,预算案加密级,不能做到代表人手一份,且会后收回,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预算审议的效果。
[11]在中国目前的财政体制下,乡镇一级作为独立的预算主体条件并不成熟。因此,我们不赞成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而主张五级政府四级预算。这样可以保证每一级预算主体真正独立行使职权。
[12]参见徐亚文:《正当法律程序简论》,载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珞珈法学论坛》(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54页以下。
[13]参见陈世荣:《立法程序研究综述》,载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38、376页。
[14]《预算法》第53条。
[15]参见《预算法》第54条。
[16]如《预算法》第51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报本级政府决定。”第56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与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第57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审批。”
[17]相关内容,请参见孙尚清、于中一等主编:《国际商务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18]作者认为,人大应当建立预算委员会,辅助其行使预算审批权,也包括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权。关于此点,作者将另文论述。
[19]参见李诚、张永志:《人大预算监督的四类十八个问题研究提纲》,载《中国人大》1999年第1期,第2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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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而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道德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改革深化中的道德省思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市场与道德并非不可兼容。当下中国的道德失范实质上与中国社会的深刻转型有着紧密联系。三十多年的改革在推倒种种不合时宜的旧规则的同时,却又无法很快建立起新的规则,遂使整个社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处于既没有旧的规范,也没有新的规范的状态,从而诱发出人心中逐利欲望的膨胀。由此又使本来意义上的市场法则被引进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之中,衍生出社会的泛市场化。
以改革开放为显著标志的中国社会转型,在相当意义上讲就是推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在这一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没有能够及时确立起完整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市场思维作为一种强势思维开始蔓延出经济领域,逐渐把市场交易法则浸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最终引发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和传统道德秩序的无序与失范。
那么,市场思维是如何渗透到社会领域并使之成为社会道德沦落的“伊甸园之诱惑”呢?仔细分析其中原因,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尤其值得注意:
一是制度交替的错位与不完善。
改革的过程是一个新旧交替的过程。在旧的规章和制度已经不合时宜的时候,另立新的规章和制度,这种做法为之后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和可能性,但新旧交替之间的不相衔接,又常常会使这种空间和可能性留有法外牟利的缝隙和机会,自然而然地诱发人们因逐利而致道德失范的行为。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社会曾经频繁地发生过与走私、倒卖外汇、倒卖批文等有关的案件,并且由民间的逐利而影响到执掌权力的官员,从而使腐败成为一种民间和官方合流的现象。[1]之所以会发生这种现象,如果不从个人德性作评判,而从社会变迁着眼,其深处的原因便在于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从突破旧的规矩(制度、法规)开始的,没有这种突破,就无所谓改革。
但其中真正的难处却在于:在旧的规则被突破的同时,短时间内不可能同步地建立起新的规则。一个成熟的、合理的规则需要一个过程才能建立起来,这个过程有时候是非常漫长的。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整个社会处于既没有旧的规则,也缺乏新的规则的过程中。规则总是一种束缚,有束缚才有所谓的秩序,而作为一种精神上的规矩,道德正是自我束缚。当现实社会因新旧交替的不相衔接而导致规则与束缚弱化之际,这种没有规则、束缚弱化的时代便会唤出人性当中的过度欲望,争名于朝,争利于市,既为泛市场化所引导,又把泛市场化传导到四面八方,随后是人我之间的种种关系都可以被物化为利益关系,并一概以投入产出为法则作计算。其结果便常常是个体与个体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因争利而生紧张,以及因紧张而化为戾气。
二是价值观念的碎片化和多元化。
泛市场化使人际之间的种种关系被物化为利益关系,而其直接表现就是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和碎片化。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发展,又在中西交流对比中进一步加剧了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发展趋势。西方价值中尊崇个人主义、注重物质享乐的消费主义观念开始与泛市场化的中国社会发生耦合而开始大行其道。其引发的后果就是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信仰迅速丧失公认性和统一性,在造成价值标准多元化的同时,又会以西方的学说、观念和思想为理据,在整个社会中催生出实用主义、拜金主义和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负面道德观念。
在这样一种社会现实语境下想要谈论道德的力量和道德的价值,往往会莫衷一是,从而形成核心价值观的缺失。这个过程与中国市场的经济高速发展同时发生,又会进一步促成本来行之于经济交换过程中的市场法则移入社会中,用商业化啃噬和消融社会的道德根基。在道德根基动摇的地方,诚信、公信与互信的缺乏成为中国传统义利观失衡之后的普遍表现。公共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往往为个人的一己之利所囿而被淹没,同情、理解、出入相友和守望相助的道德规范成为稀缺之物,幸福感和安全感重又成为社会的道德追求。
因此,寻找失落的精神世界,重建社会的核心价值,就成为当下中国改革的普遍性道德诉求。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没有稳定的和公认的价值就不会有是非善恶的标准,也就不会有稳定的精神世界的秩序,并最终难以维持稳定的社会生活的秩序。改革的深化发展必然牵涉到利益的分化重组,更是需要用稳定的和公认的价值观来统一和协调社会变动之中的人心,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共信和互信,并造就个体的自立、自守和自律。
但是,以道德自觉改变道德失衡在实际上又面对着既不可回避又无从绕越的重重碍难。这种碍难虽因泛市场化而变现为可以感知的种种观念和现象,但在观念和现象背后,则又有着更深一层的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简略地说,两者构成的困境主要在于:
一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资源面临着现代性转化的困境。一个民族的道德一定会内含着历史传承,但中国传统道德观所赖以产生的社会组织结构已在一百多年的历史变迁中今非昔比。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是建立在儒家文化的基础之上的,而儒家文化的根基正是带有明显集体主义特征的宗族观念,并因此而与西方的个人主义有着明显的差别。儒学之所以强调“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本质上是在规范应当如何对待父母、兄弟姐妹、国家、朋友,从而是如何在一个熟人社会里处理相应的人际关系。这样的规范是建立在“家庭―家族―天下”的社会结构基础之上的。在这样的组织结构中,家庭是基本的单元,由此支脉分延,各家庭成员的后代组成了庞大的家族,然后以家族之间的互相帮助和往来联结形成一个社会的聚合力。
这样的观念代代延续,成为东方文化的源头。但在当下的中国,这种集体主义和互助主义赖以生存的家庭基础正在遭到瓦解。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大多数家庭以独生子女为主,以至于从家庭内部而言,由三代人构成的“四二一”正在成为最常见的代际结构,也正是这一点消融了中国儒家文化的社会组织结构。因为是独生子女为主体,所以家庭将更多的资源向子女倾斜。导致了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容易形成自我中心的心理,从而以身受关爱为理所当然,由此容易生成过度的权利意识而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则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于礼仪、谦让、宽容等道理很难做到知行合一。更广一点说,则由个人本位而导致的不愿妥协和不愿退让,又会使这些独生子女进入社会后,难以承受重大的压力和打击,并由此而更容易产生对他人的怨愤和排斥。虽然与当今社会控制着制度设计权利的强势群体相比,还处在成长阶段的独生子女一代并没有造成多大的社会破坏性,但是,怨愤和排斥无疑都是非道德性的。
另一方面,西方文化的浸透不断消蚀中国文化重建的社会整体认同基础。自19世纪中期以来,中国人在西方的坚船利炮下屡战屡败,并在屡战屡败的沉重压力下,以西方的强势为对照而归咎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的道德和价值)。与之同时开始的追求富强的过程,则以向西方学习为取法之途。然而积百年之久,其内含的矛盾便表现为:西方文化出自西方社会自己的历史,而中国社会并不具备西方文化赖以发展的历史,因此中国无法形成对西方文化的复制。这就使得中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呈现出主体文化缺失的两头不到岸。其结果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土壤难以现成地移栽西方文化的产物,而在传统已因西潮的冲击而丧失了整体性之后,中国文化的重建又已很难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共识。就道德不能没有文化导向而言,中西之间的分异和解构之后的重构又成为当前中国道德重建现状的另一层难处之所在。这种由历史变迁留下的今时不同古昔,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交叠改革开放过程之中,构成了不同于2000年来的人际关系,社会心理和伦理环境,也使我们面对的道德困境和力行的道德重建都随之而有了种种不同于过去的内容。
然而,作为维持人类社会存在、延续和发展的纽带与秩序,道德的基本问题和道德的普遍养成又是古今相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的道德重建实际上并不是白手起家,而是一种历史的延续。因此,道德重建常常需要引历史以关照现实,并从历史中读出新义。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重建社会道德。
一是在深入发掘和弘扬中国文化优良传统中汲取道德重建的历史之力。与西方文化更多地看到人性中恶的一面和黑暗的一面相比,中国文化更多地揭示人心中善的一面和光明的一面。而道德之可能发生和延续,其起点正是对于人心中这种善的信任。所以潘光旦说:“人的本性中最可鼓励我们的一点是他在好的榜样面前,能够受到感动。”[2]“感动”体现了以善应善,因此“感动”的过程便是道德内化的过程和道德生成的过程。道德的传播需要说理,但古人把道德的传播称为“教化”,更看重的还是这种能够内化的感动。而儒学所讲的“我欲仁,斯仁至矣”[3]和“人皆可以为尧舜”[4],说的是人人都是被感动者,同时人人又能够成为感动别人的人。其内含的逻辑在唤起每个人的自觉道德主体意识,并说明社会的道德和个人的道德都是在彼此影响和相互感染中养成的。
“教化”之为“化”,含义便在于此。社会需要管理和治理,因此社会需要法治,但今日力行法治的同时又重新倡导中国文化留给我们的“德治”,则说明管理和治理之外,社会还需要用人性中的可感动来造就和维系。比之法治之“治”以章程和定规为准则,“德治”之“治”靠的不是章程和定规,而是自上而下的以德自律和以德化人,同时是自下而上的以德自立和以德为尊。因此,县委书记焦裕禄能够成榜样以使人感动,普通一兵雷锋也能够成为榜样以使人感动。而成千上万人的感动,以及这种感动在人心中的沉积,实际上促成了以教为治。在经历了转型时期的道德困境之后,我们对德治本身和德治的深远影响都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所以,今日重新倡导“德治”,从一面来说,是赋予古老的德治观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使之能够内化而入人之心。这个过程将是漫长的,但作为改革深化中的一个方面,这个过程将使我们走出道德困境的阵痛。
二是在对现实深刻关怀的基础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道德重建。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的重建,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和国家对道德重建高度关注。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更为紧迫,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任务繁重。”[5]
2012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指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努力形成知荣辱、讲正气、守诚信、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6]这些表述说明:高度重视和力为倡导,都与清醒地估计现实中的道德失范连在一起,并且是对道德失范的回应。而近期以为的党中央提出了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第一次明确地指出了今日中国价值和道德的本原之所在。有此本原,才能够上下共趋于“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有此本原,才能够在历史和现实的交汇之中深信道德力量不会随时代变迁而削弱,不会因环境变化而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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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财务管理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与完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工作的开展,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不断地加强企业的筹资能力,拓宽筹资渠道。二是要不断地完善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的预算有一个很好的控制和评估,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三是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尽力降到最低。如果能做到以上这些,企业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能获得主动权,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和弱势地位。
目前,我国进行了大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这也使得有很大一部分事业单位开始走向了市场,也有一些事业单位被国家赋予了一些职能,如: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政府建立了新的公共财政体系框架,至此政府的经济职能越来越市场化。事业单位一直以来都是辅助和完善政府职能的部门,也随之在内外环境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比如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服务的具体方法和获取资金的渠道等,都大大不同于以前。虽然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内外环境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就其财政管理制度来说,还是以前的管理模式,仍旧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也正是财务管理制度过于简单化,过于滞后,使得财务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从而形成了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上的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客观的看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和解决[1]。
虽然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内外环境上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就其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的问题就是: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渠道太多,致使财务管理难度增大。也就是说,由于一些事业单位被完全推向了市场,这就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脱离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最终使得这些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不便于统计。对于一些没有进入市场的事业单位,也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问题,由于这些事业单位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特点,在财政的保障上层次很低,对事业单位没有太多的约束,允许其开展一些收费活动和一些经营上的服务,在一些事业单位甚至存在下属单位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通过这些活动来弥补经费上不足的问题。这样做,无疑会使得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广泛,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最终造成了管理难度大的后果。虽然,一些事业单位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但是还是没有太大的改变。还是会花费很多的成本用以监督和激励上,致使一些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仍然存在。要想改善这一现状,企业所有者必须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要知道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财务管理。一些必要的投资还是需要的,只是在进行财务管理的时候,要利用相应的经营管理上的手段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一)不断增强融资能力。
要想解决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可以从增强融资能力上入手。详细来说,主要是三个阶段:首先,事业单位要获得政府的支持和信任,不断地增强企业外部融资能力。要想取得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就要和政府通过不同的有效渠道进行沟通和交流,只有政府了解到了企业存在的难度,才可能对企业有所理解,并给予支持。其次,还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能力的建设,只有在增强自身实力的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上提高自己的商业信誉,自身的发展潜力也会得到很好的发掘和开发。最后,资本市场也是十分重要的,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形式进行资金的筹集。这就需要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公司治理的结构也要进行规范的改善。
(二)高度重视财务分析,不断完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
财务分析是不容忽视的,要对其高度重视。同时要利用相应的且规范的财务报表,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体系,这样资金的利用效率就会提高。除此之外,财务分析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建立一定的财务分析体系,对企业的资金情况和财务风险的大小,才能有一个很好的掌控,从而可以更好地对企业经营稳健性进行衡量。最终可以不断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此外,在完成财务分析体系基础的完善工作之后,还要对财务信息报告制度进行强化工作,制定不同的财务报告制度,如: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报告制度、重大的财务决策的事前和事后的相关报告制度等。这样一来,就可以在领导者进行经营决策的时候有可以依据的材料和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建立一定的,符合规范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良好、有效直接决定了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是否可以得到完善。所以,要想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实现,就要建立一套适合自己企业的内控制度。所谓的内控制度就是,企业为了更好地保护财务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考察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工作效率和质量是否达标,能否实现经营方针和目标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在组织、制约、考核以及调节上起到重要的作用。内控制度也就是一个循环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之间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动态的管理。要想使得内控制度发挥其作用,就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不断地进行业务上的创新,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
(四)不断加强企业风险的管理,加强企业的竞争和合作的统一。
企业风险的管理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企业的风险管理主要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率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地发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风险,以便对这些风险进行及时的消除。这样就可以将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不仅如此,企业风险管理也可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符合性,同时还可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改进意见,这样是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的。实施企业风险管理的作用不仅以上这些,此外还能起到对风险的预防和警示的作用,只要企业制定的内控制度是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在企业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的实施的时候,就可以对事先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了一个控制和预知,从而分析风险存在的原因,在分析原因之后,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加上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的作用才能达到,从而更好地促进整个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和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升和强化。
总之,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未知的问题和困难,要想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应对困难的能力,就必须建立并且不断地完善企业的多层次财务管理体系,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建立一套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各项控制措施在施行的时候,制度和程序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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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深化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毕业论文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关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它的产生有着十分复杂的社会背景。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定义和外延不规范,基本定位和公益服务的目标模糊。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现有的体制已经阻碍了事业单位的经营和发展。因此,进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益服务体系已事在必行。
1.发展过程中缺乏规划,存在不合理扩张问题。
2.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边界不清。
3.某些领域改革存在市场化“过度”问题。
4.普遍存在放权过度、约束不足问题。
5.国有资产监管不力。
6.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较大缺陷
7.过程缺乏统筹规划,制度建设滞后。
1.人员规模的扩张也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就业安置需要而非事业单位本身的需要;
2.仍然存在明显的政府职能“越位”问题;
3.对“企业化”转制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选择,更多的依据自身在市场上的生存能力而定;
4.不少事业单位中,“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突出。
5.从改革实施方式看,主要依靠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主实施,改革进展有很大差异。
6.体制存在缺陷的原因:(1)仍然存在突出的条块分割问题;(2)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不合理。
7.监管缺乏有力措施:一些单位把所拥有的场地、设施大量出租或利用其创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1.必须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2.必须先行确保内部机制改革全面到位。
3.必须切实把握产权制度改革这个重点。
4.必须高度重视改制职工的分流安置。
5.必须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改制办法。
开题报告范文二
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选题的背景: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产物,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MBA开题报告展,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6万多个内部审计机构,18万名内部审计专(兼)职从业人员。全国的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完成审计项目50万个左右,通过查处违纪违规、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提高经济效益约1 000亿元,为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如此,但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目前我国内部审计的现状看,内部审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和完善。
研究意义: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增效节支,以及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审计工作缺乏规范性等问题。应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使之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决策者要求使用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这给内部审计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本文结合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完善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内部审计的概述
2 我国内部审计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
2.1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
2.2内部审计法规不健全,职员素质不高
2.3审计质量不高
3解决我国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的主要措施
3.1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治理
3.2树立风险意识,为建立内部审计文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3.3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才能保证审计的公正性
3.4进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3.5建立一套完整的赏罚制度
3.6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快内审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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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全文如下:
在1982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第一次对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调整,有关部门介入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改变了以前土地无人管的状态。1986年国务院成立超脱部门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改变以前部门共管的情况,成立相关部门,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这比较上一次的改革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从1997年起,党中央、国务院采用更加严格的措施来对土地地形管理与保护,并且增设土地资源部,对土地,矿场和海洋等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管理和保护。
从这三次改革中可以看出来,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管理制度从改革中诞生,同时也是在改革中变得更加完善。不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而且,有效的管理了土地资源,为更好的利用土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是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化,土地管理的职能就越是完善,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土地管理职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能。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最重要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几次进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把保护耕地放在重要战略目标,足以显示出国家对耕地的保护决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的同时,相关的土地立法也在完善,真正贯彻了有法可依的治国方略。
2.1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三维统一的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三维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所谓的三维统一就是指覆盖面广、保护力度强、政府和基层协调统一。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和行政辖区全部土地统一管理,包括地政土地和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另外在土地调查、评价等基础业务上,不管是地权的管理、土地的征用还是土地供给等业务,全部由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在垂直方向上,各级政府下面都设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现在又对土地、矿产、海洋等国土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就进一步深化了土地管理制度。
2.2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经过三次改革,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
(1)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现在是法治社会,虽然在土地管理中很重视立法,大众的但是法制观念还是很淡薄,知法犯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执法力度明显不够。
(2)土地管理是行政职能,但是有许多技术业务只有通过中介部门才能完成,由此政事企业职能关系不够清晰等问题就不可避免的出现。
(3)土地管理的各项业务,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已经全面展开,但是,目前为止,土地管理还没有形成高效运转的管理模式。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维护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纠纷,今后土地管理制度的发展的要以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原则,坚持我国基本国情,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1)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有数据表明,我国人民生活需要的食物,其中有83%以上是来自自耕地的生产,我国以工业大国自居,但是归根到底农业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因此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保护耕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保护耕地要放在重要战略部位,并踏实落到实处。
(2)完善地权管理体系。加强地权管理是加强土地管理的关键,因为土地管理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对地权的管理。也只有加强对地权的管理,政府才能够顺利地进行税收工作。同样,也只有加强对地权的管理才能够更好的对土地加以利用。因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不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用途管理,都需要地权管理来保证实施。只有管理好地权,就能管理好土地利用的其他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地权的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
(3)建立不动产统一管理体系。这里所得说的不动产指的是土地及土地定着物,包括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桥梁铁路等等,要加强对这些不动产的管理。为了更好的加强对不动产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要解决房地统一管理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规范,做出硬性规定,使统一问题可以真正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日益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维护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纠纷,并且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部门综合发展的现状,合理的对土地进行规划,完善土地的生态环境,并且提高土地利用率。让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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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内容系统全面、措施切实可行,是指导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地要抓好贯彻落实。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城乡一体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从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多年,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在各个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中,城镇化战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城镇化进程与城市建设在这三十多年间也取得非常显著成就。但是过去的城镇化改革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同时这些问题发展至今也变得越来越尖锐,我们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调整发展方向,解决社会问题,让城镇化的发展更加健康。
关键词:城镇化、城乡一体化、改革、规划
从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多年,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在各个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通过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得到了新的生机活力,得到了自我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水平。其中,城镇化战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城镇化进程与城市建设在这三十多年间也取得非常显著成就。
30多年来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成功实践表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历史性战略任务,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要继续坚持把城镇化作为国家发展战略不动摇。城镇化的发展正在对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世界产生深远的影响。不过,城镇化在改革开放的推动力作用下的发展至今,虽然已经取得了飞速的进步,想要在新机遇和新挑战并存的新时期继续以健康稳进的状态向前推进,我们必须认识到过去的城镇化改革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同时这些问题发展至今也变得越来越尖锐,我们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调整发展方向,解决社会问题,让城镇化的发展更加健康。
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深化改革论文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十一、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十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十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十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十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十六、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其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对于城镇化的新要求、新方向,是对于城镇化如何深化改革的决定,而其他的决定其实在某些层面上也是与城乡发展密不可分的。经济、文化、生态等方面都是在健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需要我们践行的。
首先,我们知道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所以要想让城乡发展,必须扫除这个障碍,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党中央对于城乡一体化的改革提出了这样一些要求:1.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3.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4.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这是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做出的顶层设计,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确立了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对于这些要求和方向指导,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想法和认识。
2.1 城乡一体化的问题
城乡一体化,就是指“城市与乡村是一个整体,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相互渗透、高度依赖,城乡的地位相同,但各自承担的功能不同,其实质在于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在互补性基础上,实现资源共享和合理配置”“城乡一体化的出发点在于城、乡两方面都发展,并非只强调乡村向城市靠拢,或是城市向乡村靠拢”。
现阶段来看,城乡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规划布局不够合理。很多的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在初步建设中并没有引入合理规划的概念,很多村镇都是在初期自然生长与发展,然而其发展现状与现在的人口数量和现在人们对于日常生活的需求已经不相适应了。这样会导致乡村的发展后劲不足,村镇地区缺少对人们的吸引力,人们会更多地选择现代化的城市去生活,出现空心村现象,农村地区老龄化严重。
基础设施不够完善。近年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虽不断改善,但相对于城镇,农村的供水、供电、交通道路、通讯网络、商业网点、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还滞后,生态环境保护亟需加强。尤其是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农村保障房建设、生活污水治理率、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等方面差距较大。
社会保障与社会管理不完善。现阶段来看,农村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与城市和居民还是有差距,农民养老、医疗等享受标准和城镇居民相比较低,同时覆盖范围不全。社会管理上,城乡居民之间、各个阶层的居民之间不够融合,存在对立歧视的现象。
对城乡一体化盲目的崇拜和向往。盲目地克隆发展好的小城镇,盲目地以大城市为模板,而忽视了自身拥有的经济基础,从而出现脱离本地城镇的现状。而且因为小城镇扩张规模过快和过快的发展速度,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大型的工业区出现了超规模建设的情况。而周边的乡村区域由于没有充足的资金,基础设备、医疗设施等都不齐全,从而造成了城镇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合理的后果。
盲目地追求现代美。在建设美丽乡镇的过程中,不在意城镇自身具有的特色,忽视对其特色的保护,而一味地启用模式化的规划方式。最终,出现使城镇的生态恶化、破坏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和城镇经济发展不协调等诸多问题,进而失去了城镇独有的魅力和特色。
2.1 如何深化城乡一体化的改革
针对现阶段城乡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深化改革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立足长远,科学规划布局。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使得长期以来建设规划重点都放在城市,农村的建设规划要么处于缺失状态,农民建房及基础设施建设盲目而无序,要么就是照搬城市规划,群众难接受,执行困难。所以我们要把制订科学的农村发展规划作为着手解决的首要问题。从大范围的区域规划到城市规划再到村镇规划,都应该做到一体化,将城市与村镇的发展规划看作一个整体,将科学的规划理念引入小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中,减少发展过程中的不必要的浪费以及避免追求发展的短期效果而没有预估到未来的发展状态。
其次,细化农村规划方案,具体到每个村、每个点,根据村庄地形地貌和自然条件,体现差异性,随势改造,就势而为,不要搞成整齐划一、千篇一律,使村庄既融入整体大环境,又形成特色小气候,使农村与城市长期共存、功能与特色互补。同时在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应该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让大家自主参与,这样才能到达“千村千面”,每个村庄都有其特色和独特的吸引力,同时也会是最适合当地气候与居民需求的。
然后,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建立统一的社保机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升统筹层次,将农民逐渐纳入到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施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最后,应该实现各个阶层混居,打破居住隔离。无论是在城市中的城中村,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部,现状都是社会隔离现象严重的区域。各个阶层的居民缺少对对方的理解,同时外来人员缺少归属感以及社会认同,这些导致的社会隔离现象容易变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我们应该关注这些群体,使所有人都能够有社会归属感,同时为了阶层间的良性互动搭建公共平台,消除阶层对立的现象。
[1] 姜丽萍.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三农问题全面深化改革问题. 科学导报, 2014,(17):147.
[2] 运宁. 统筹谋划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改革与开放,2015,(4):56-57.
[3] 张迪, 孙文佳, 王坦.基于城乡一体化理念的小城镇生态规划研究. 江西建材,2015,(3):27.
[4] 沈均达.以城镇化为引领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新农村,2015,(01):13-15.
[5] 景普秋,张复明.城乡一体化研究的进展与动态. 城市规划,2003,(06):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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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版的《预算法》中,全国人大的作用就是批准国务院做出的预算报告。其对预算审查的权力不能得到充分的表现。法律并没有说明如果全国人大否认了国务院的预算会有什么结果。在改革这个审查体制中,中国应该借鉴外国的某些成功的操作体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预算法制度的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试论预算法制度的改革全文如下:
【摘要】在1994年3月由人民代表大会八届二次会议通过了《预算法》。《预算法》的颁布与实施,结束了我国政府预算管理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成为我国财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在《预算法》颁布后的十年中,中国的经济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现有的《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变化,所以对它进行改革是不可避免的。
【关键词】预算 预算法 改革
【论文正文】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其收支活动反映了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它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这项制度起源于位于近代的欧洲,其适用方法是由议会对国家消费的预算批准来控制国家的开销,对国家征的税收给予合理的分配,目的是国家的税收不能被国家元首胡花浪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规定:“建立预算制度,划分中央与地区的财政范围”。这项规定是建立中国预算制度的基础。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预决算暂行条例》。在一开始,中国使用的是单式预算形式,其好处是所有项目都集中在一张表格上,对预算的统计、对比有着不可否认的优势。但随着国家税收、支出的复杂化,单式预算形式已经满足不了国家预算的需求。因此在1992年,中国开始使用复制预算形式。
该条例在其出台后的40年中没有受到较大的调整。但是由于基层部门的法制意识淡薄,没有很好的以该条例为原则来实施预算。为了解决这些实践问题,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对规范和强化预算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预算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有了新的发展变化。为了适应国家的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1994年3月由人民代表大会八届二次会议通过了《预算法》。[2] 《预算法》的颁布与实施,结束了我国政府预算管理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成为我国财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在《预算法》颁布后的十年中,中国的经济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现有的《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变化,所以对它进行改革是不可避免的。2004年人大预算工委作为《预算法》修订起草任务的组织单位,正式开展工作。《预算法》属于国家重要的经济法之一,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审议通过。按照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订后的《预算法》草案将于2006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会讨论,并有望在2007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因此,留给预算工委等有关部门修订的时间不过两年。
这次《预算法》修订将本着“不做大改”的基本原则,主要删改一些不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条款,增加与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的条款。人大预算工委主任刘积斌明确表示:“部门预算、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等内容,在修改后的《预算法》中将有所体现。”[3] 中国对于预算法制度的改革虽然不是要全面的进行修动,但是涉及的方面也是很多的,笔者就这里列举其中的一些。
笔者认为在这次改革中,首要任务是把《预算法》实施十年来各级政府根据预算管理和财税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的一系列与《预算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以总和。这些文件中除国务院制发《预算法实施条例》外,财政部发布实施预算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达300余件。这些文件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照《预算法》的总体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出台了许多有关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等财政管理改革的政策文件。这些法规制度对《预算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丰富和补充作用。[4]
其次要把全国人大在预算制度之中的作用进一步的提高。在1994年版的《预算法》中,全国人大的作用就是批准国务院做出的预算报告。其对预算审查的权力不能得到充分的表现。法律并没有说明如果全国人大否认了国务院的预算会有什么结果。在改革这个审查体制中,中国应该借鉴外国的某些成功的操作体制。英美等不少国家甚至直接将立法程序适用于预算审批的过程,通过的预算即成为法案,与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无论是在实行一院制议会国家,还是实行两院制议会的国家,预算的具体审核都是由议院的各种常设委员会与其属下的各种小组委员会负责进行,最后才由议会大会审议表决。如美国国会设有预算局,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员会。国会预算局负责在经济形势预测和财政收入估计方面给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预算委员会则具体组织对预算草案的审核。[5]
然后就是调整预算年度起讫时间,以消除预算效力真空的问题。根据《预算法》第10条的规定,中国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种规定虽然与国民的日常思维习惯和行为定势保持一致,与工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也能大体吻合,但是它与中国权力机关审批预算的时间无法衔接。[6] 中国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是在每年的3月份召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开完全国人大会后的四、五月份才召开。这于预算的通过和实施相差超过4到5个月。这几个月里就造成预算效力的断档和真空。因此中国在改革预算法制度时这也是一个必须改变的体制。我们可以借鉴以英国、日本、印度为代表的从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的跨年制预算年度,这样的话就和中国人大全体会议同时开始,就会消除预算效力的断档和真空。
中国预算法的改革还涉及到了很多其他的内容。这些内容牵扯到的问题如果得到了较好的改善,中国的预算制度肯定能够跟上时代的改变,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和社会。
1.刘仲藜等主编:《中国财税改革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王长勇:《地方发债权仍存争议 修订预算法留有空间》
4.“依法理财与时俱进———纪念《预算法》颁布十周年”
5.刘剑文、熊伟《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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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预算管理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预算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预算管理内容及其必要性
任何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以预算管理为基准,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对施工项目全过程进行预算,便于加强项目各个环节的控制和监督,节省不必要的成本,通过对各个环节的管理可以从细节上减少开支,同时在施工项目质量上也做好监督工作,使施工项目各个指标符合要求,严把项目质量关,从而在保质完成项目时节省了大量的成本,增加了施工企业收益,提供了利润。
二、公路施工项目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路施工企业虽已开展施工项目预算管理工作,但工作成效甚微,不能满足公路施工企业预算管理的需要,在预算管理中问题较多,如下就施工企业项目预算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1、公路项目预算意识不强
预算意识不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领导的重视度不够,二是员工意识不强。预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对企业收入与成本进行控制,提供企业管理水平。但现实中公路施工企业对预算管理认识不够,尤其是资金预算管理,公司虽有编制资金预算管理的想法,但公司领导迟迟没有公司制度上的约束机制,预算管理形同虚设,预算编制人员预算积极性不高,填制预算信息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责任心不强,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资金收入和使用情况,单纯为了编预算,没有把预算与企业现状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以发挥预算的真正作用。
2、项目预算参与度不高
部门间脱节公路施工企业多数员工认为预算管理是企业财务部门的职责,与所处的业务部门没有关联,导致编制项目预算只是财务部门进行编制,而其它资金收支业务部门并不参与。财务部门在编制资金预算时单纯依据公司每月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不考虑企业应付账款、到期承兑等资金支出和应收账款回收等资金收入等,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脱节和预算编制的孤立性,必然会导致预算的不真实。
3、预算编制与公路实际情况不符,缺乏实用性
部分公路施工企业预算编制人员往往为了应付领导安排的预算编制任务,在预算编制上并未认真考虑企业有关指标情况,并未与企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相结合,只关注企业短期目标,没有从长远角度考虑如何为企业战略目标服务,也没有考虑企业在不同环境下进行项目施工资金收支的变动,没有实地进行考察,只是借鉴企业上月和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或直接套用其它企业预算管理思路,这种预算必然与企业实际项目施工情况脱节,缺乏客观性和可用性,其预算结果必然不能为企业预算管理提供帮助。
4、预算监督和奖罚力度不够
预算如何监督和处罚,大多数公路施工企业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即使做出规定也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预算监督是对公路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具体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纠正其违规行为。但公路施工企业在项目预算管理中,监督不力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没有详细的监督手段,监督手段的缺乏必然会使公路施工企业在项目预算管理中奖罚没有依据,考核随意性大,考核主观性强,通过考核不能真正保障项目预算管理的实施。加上预算管理并未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必然会使项目预算管理监督乏力、奖惩不公问题时有发生。
三、加强公路施工项目预算管理的建议
针对上述公路企业在项目施工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财务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公路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项目特点,结合现金流量表,在预算编制上应该从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经营活动三个方面进行编制,并在各类活动中进一步细化,如在经营活动中,要列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及其它活动收入和支出;同时通过细化不仅可以使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资金使用和收入情况进行汇报,而且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预算与实际差异较大的明细账进行关注,列出差异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便于更全面地掌握企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此外,预算编制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在编制过程中应以项目款回收、项目成本及产生的费用作为重点。
2、提高对公路项目预算管理的认识
要强化公路施工企业对预算管理的认识,首先应让领导意识到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财务部门应及早进行预算编制,并结合成功与失败案例对单位领导灌输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单位领导要有责任意识,主动了解关于预算管理相关知识,积极向预算管理较为成功的企业学习预算管理经验。此外,作为员工应对企业负责,要提高对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兢兢业业地做好领导安排的预算管理工作。
3、全员参与预算管理
要做到全员参与预算管理,一方面需要财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管理办法,将各业务部门职责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要落实到每个人,在具体执行方案应遵循就简原则,便于各业务部门开展预算工作;另一方面单位领导应该积极支持预算管理工作,发挥带头作用;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进行操作。为了调动各业务部门参与预算管理的主动性,各业务部门应针对本部门资金收支情况由具体业务人员向本部门领导汇报下月资金收支情况,由部门领导审阅后上报给预算编制人员,财务部门每月应定期召开预算例会,由企业领导主持,根据各业务部门上报资金收支情况,最终决定各业务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并签字确认。之后预算编制人员根据例会内容列出各业务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企业领导审阅同意后下分到各业务部门,从而真正达到全员参与的目的。
4、完善公路施工项目预算考核和奖罚机制
考核应与各业务部门预算与实际差异情况来决定,在考核操作上可以实行百分制,当业务部门超过规定的差异比时,每多一个百分点可以扣减一分,不按规定执行扣减三分,年底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可以取月均值,当低于一定幅度时对各业务部门进行奖金的抵扣,最终责任人奖金处罚由各部门领导自行决定,不仅操作上更加灵活,而且赋予了各业务部门自主权,便于考核工作和奖罚机制的实施。
5、提高项目预算的实用性
公路施工企业进行项目预算管理要有实用性,必须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应认真分析本企业所面临客观环境的变化,确定可测算的预算指标。同时要对项目施工的场地进行考查,了解当地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成本,建立突发预算外支出处理机制;同时在借鉴其它企业成功预算管理经验基础上,要进行吸收、消化,有创新地融入到本企业预算管理活动中,与本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从而真正达到为企业项目顺利完工提供保障的目的。
四、结语
公路施工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就应该对实施的项目进行预算管理,针对项目预算管理中的问题不断完善预算管理,企业领导要提高预算认识,动员全员参与,落实责任,做好考核和奖罚工作,才能真正发挥项目预算管理的应有的作用。
一、基建工程项目预算管理的应用
1.1基建项目预算管理的编制
预算目标是预算编制的依据,预算目标是通过预算编制实现的。项目预算目标要结合其所处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以企业预算目标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不同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目标。在实施预算管理时,首先要确定预算目标,才能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作为一个企业,它的战略发展目标是在预算目标的成本预算中来得以体现的。在预算过程中,要把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作为目标方向,对年度目标做出确定。预算的编制范围主要包括:利润、收入、项目执行成本、执行期间费用的预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等现金流量的预算。人工费用、机械费用和损耗、耗材等是工程成本预算的主要内容。
1.2基建项目预算工作的执行
预算目标的实现与否是由预算执行情况来确定的。在预算管理过程中,大多数人会把预算管理当作是预算的执行,这样的误认虽然把预算执行的主体思想给体现出来,但对预算执行以外的环节却忽视了。当市场价格波动或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考核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为它是一个循环往复的动态管理过程,因此,要对预算执行做出相关调整,以便达到预算执行的真正含义。具体调整措施如下:
1.2.1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严格贯彻执行项目管理小组制定的相关预算制度,在工作中,对于各部门的职能与职责要有明确的规定,并制定出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另外,还需加强对月度编制的管控,以保证年度预算指标的全面完成。
1.2.2建立检查和审计制度。项目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要制定监督制度和反馈制度,以便保证预算执行的落实。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预算执行有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将问题反馈给有关部门,如财务部、经营部、采购部等,同时,其他相关部门要协同财务部做好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如果检查出预算执行情况有不足之处,要及时指出并给予纠正。
1.2.3建立预算调整制度。预算是公司在一年之初做出的全面经营活动的一种策划和安排,随着经营活动的不断发展变化,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会因企业内部的一些微调而发生变化。因此,为了保证预算执行在企业中的有效性,公司必须要对预算工作制定出一套动态的管理办法,即在预算的执行中,对于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目标不符的情况,通过分析研究,找出二者不符的原因,并及时地向财务部汇报,经财务部审批后,才能对预算做出调整,同时,对于项目部而言,他们才能够尽早地采取措施,避免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不符现象的发生,使全年预算总体目标的实现得到保障。
1.2.4建立预算控制的反馈制度。为了使预算得到有效的控制,需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建立反馈制度。依照财务月度核算的惯例,定期把书面反馈收集起来,其周期是一个月,即每月底通过一份书面反馈报告的形式,由项目部递呈给财务部,同时对下月的预算工作做出准备,即预算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等。
1.3基建项目预算管理执行结果的考评
对预算执行效果进行考察和奖惩是做好预算工作的关键,对预算结果没有考察,就不能很好地开展预算工作,对预算的管理就更无从谈起。考评中要把预算开展效果和工作人员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奖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把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最大程度激发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1.3.1动态考案和综合考案向结合。动态考察是对工程的构建过程展开的考察,是对预算在施工过程中开展的效果和预算具体情况之间差别进行的比较和整理。对这些差别进行比较得越早,对预算开展情况所做的调整就越有效,也就越能确保预算目的的完成。动态考察侧重的是问题反应的及时,处理的完善,和施工过程同步进行;综合考察则是在一个施工周期结束之后,对整个工程做出评价,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其主要考察指标是各部门投入的成本、收回的收益和获得的利润等内容,这是工程完工后进行的不同步考察。动态考察是对施工过程进行调整的主要方式,和完工后的综合考察是互相促进的。它们一起对体系调整施加自己的影响。
1.3.2管理考察和绩效考察相结合。管理考察是根据管理标准做出的对比,对项目部下属的各部门展开考察,这个方面的考察主观性较大,所以有很大的弹性空间;绩效考察是对绩效标准的考察,对项目部施工效果展开考察,这些效果都是数量化的,任何一个方面的考察都会对照一定的分数,比较客观。所以,在对项目展开考察的时候,管理和绩效两个方面的考察比例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管理会占据五分之一的比例,而绩效会占据五分之四。这样的考察就会同时照顾管理和绩效两个方面的效果,让考察更加公正科学。
二、结语
总体来说,XX基建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长期积累的管理经验制定的工程项目预算管理的评定和考评制定,对于全面提高项目质量和防止出现亏损、工程事故、工程延期等方法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对基建工程预算管理认识不到位、被传统的管理模式锁干扰、预算的调整不够灵活、考评执行力差等实际问题,这需要从思想上和制度不去断进行创新,才能把基建工程项目预算管理的作用发挥到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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