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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持续增多的经济以及人口数量,森林消逝以及林木损坏的现象越来越严峻。致使林业能源遇到巨大破坏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无节制的采伐林木、乱占森林地区的情况经常出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森林破坏现状及其保护对策的浅谈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正随着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压力,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形势日趋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重大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现象的屡禁不止。重点就这一现象产生的缘由展开分析,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策提出几点建议。广义森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是人类最早的家,衣食住行都源于此,后来祖先们搬出森林,但仍仰赖森林提供生活所需,森林与人类从很久远的年代开始,已成为密
【关键词】: 森林破坏;森林资源;人口压力;基层林业;火源管理;林业资源;林业管理;杀菌素;违法犯罪行为;空旷地;
随着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压力,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形势日趋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重大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现象的屡禁不止。重点就这一现象产生的缘由展开分析,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策提出几点建议。
广义森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是人类最早的家,衣食住行都源于此,后来祖先们搬出森林,但仍仰赖森林提供生活所需,森林与人类从很久远的年代开始,已成为密不可分的部分。然而,由于人们对森林木材资源的大量消耗与破坏,地球上的森林面积在逐年变小,引起了多方面的环境问题,例如干旱少雨、气候变暖、水土流失、沙尘暴和空气污染加重等。因此,森林对环境和生态的价值远远高出了它提供木材的价值。
1.1森林是天然的制氧工厂
氧气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文献记载,一个人要生存,每天需吸入0.8kg氧气,排出0.9kg二氧化碳。据研究测定,树木每吸收44g的二氧化碳,就能排放出32g氧气;树木的叶子通过光合作用产生的葡萄糖,1g就能消耗2 500L空气中所含有的全部二氧化碳。而10m2的森林或25m2的草地就能把一个人呼吸出的二氧化碳全部吸收,供给所需氧气。就全球来说,森林绿地每年为人类处理近千亿吨二氧化碳,为空气提供60%的净洁氧气。
1.2森林是空气的净化物
随着工矿企业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用矿物燃料的剧增,受污染的空气也开始威胁人类健康,其中二氧化硫就是分布较广、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据测定,森林中空气的二氧化硫要比空旷地少15%~50%。若是在高温高湿的夏季,随着林木生理活动的旺盛,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还会加快。相对湿度在85%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是相对湿度15%的5~10倍。
1.3森林有自然防疫作用
树木能分泌出杀伤力很强的杀菌素,能杀死空气中的病菌和微生物,对人类具有保健作用。有人曾对不同环境每1m3空气中含菌量作过测定:在人群流动的公园为1 000个,街道闹市区为3~4万个,而在林区仅有55个。此外,树木分泌出的杀菌素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例如,1hm2桧柏林每天能分泌出30kg杀菌素,可杀死白喉、结核、痢疾等病菌。
1.4森林是天然的消声器
噪声对人类的危害随着公共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日趋严重,城镇尤为突出。实验测得,公园或片林可降低噪声5~40dB,比离声源同距离的空旷地自然衰减效果多5~25dB;汽车高音喇叭在穿过40m宽的草坪、灌木、乔木组成的多层次林带,噪声可以消减10~20dB,比空旷地的自然衰减效果多4~8dB。
1.5森林具有防止风沙、减轻洪灾、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
由于森林树干、枝叶的阻挡和摩擦消耗,进入林区的风速会明显减弱。据资料介绍,夏季浓密树冠可减弱风速,最多可减少50%,人类便利用森林的这一功能造林治沙。另外,树冠对雨水有截流作用,能减少雨水对地面的冲击力,保持水土。据计算,林冠能截流10%~20%的降水,其中大部分蒸发到大气中,余下的降落到地面或沿树干渗透到土壤中成为地下水。所以一片森林就是一座水库。
森林如此之重要,然而人类却在悄然不觉中蚕蚀着这一片又一片的绿色屏障。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地球上几乎1min就有超过20hm2的森林被毁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时间,全球的森林面积减少了1/2。
多年来,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我国建立了严密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机构,组织开展了各类不同程度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专项行动,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林政案件的发生仍旧呈上升趋势,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屡禁不止,林地流失状况依然严重,林地保护管理形势严峻。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林政案件20.95万起,其中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占60%;共查处林政案件20.75万起,查处率为99.02%。与2006年同期相比,2007年上半年林政案件总数增加3.4%,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增加21.6%,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加12.3%,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增加5.5%,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基本持平。 2007年上半年,因林政案件造成林木损失21.7万立方米,其中,48.7%因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造成。另外,森林火灾对森林造成的破坏尤其严重。
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多起森林破坏大案,都是无以用简单的数据来比拟的。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成为迫在眉睫,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3.1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普及《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教育。充实基层林业管理队伍,保证经费等物质支持及时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3.2加大林政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林业管理体制
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达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
3.3总结以往查办林业主管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手段,加强执法监督
根据林业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再查办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林业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便有效、及时地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3.4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目标管理,乡镇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指派专门执法人员对采伐地点、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点等处加强监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用火审批制度。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植物检疫。加强对珍贵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名木古树的保护工作。对在监管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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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早已是不可避免的时代潮流,它为消费者带来了巨大便利。但网上购物具有相对间接性,消费者遭遇问题时不能直接找商家索赔。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但它已经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是以,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迫在眉睫。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消费权益保护
二十一世纪是电子商务的时代。2003年,诞生不久的“淘宝网”对人们来说还是新鲜的事物。2006年,它已成为了亚洲最大购物网站。同年,中国网民突破1亿。2011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巡视“淘宝商城”时,曾兴奋地表示“我现在已经开始对明年的这个时候感兴趣,明年我们可能突破100亿。”目前除了“淘宝网”,“当当网”、“京东商城”、“拍拍网”等众多国内知名购物网站亦发展迅速,在国内网络销售中均有一席之地。网上购物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小到衣服、日常百货、书籍、飞机票,大到珠宝、汽车、房子,更有商家出售时间等,真是“只有想不到,没有买不到”。
近年来,“团购”作为一种薄利多销的销售方式,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青睐,商家看重它的聚少成多、增加人气,而消费者看重的是它的价廉物美。“坐在家中购物,货物自动送上门”早已不再是奢侈的想象,它随着网络销售的出现而成为生活现实。很多大型网站郑重承诺“正品保障”、“7天无条件退货”、“上门退货”、“货到付款”,这让网民们放心地进行网络购物。
然而,网络购物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消费者直观地触摸和鉴别商品,而仅仅是通过电脑屏幕上的文字和图片,这就决定了网上购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网购有以下几种缺陷。
由于无法直接看见和碰触商品,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站的内容来判断商品的优劣,他们很容易受到商家给出的文字和图片的影响。这使得帮助网络店铺包装文字和图片迅速成为需求广泛的商业行为,商家借此可以用好的网页来吸引顾客。可见,网上商品的广告跟其实际质量并不能等同。有的商品质量很好,却没有上佳的包装,这制约了它的销售量;有的商品质量平平,却受益于好的包装,得以狂卖热销。部分商家的这种过度宣传这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说等于欺骗。
网络拉近了整个世界,家在中国南方小镇,可以买到美国纽约刚上市的奢侈品;坐在北京的四合院,可以买到台湾高雄的小笼包。只需要轻动鼠标,人们便能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任何网店正在出售的商品。然而,网络购物并不能让人们在付款的第一时间内享受到商品,消费者得等待物流公司运送商品。因此,网络购物在推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了网络消费者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
网络并非绝对安全,钓鱼网站看似同正规网站一样,实则窃取受害者的账号信息,诱导消费者在网页中不断将自己的钱存入犯罪者的账户中,让消费者认为这些钱已经购买了商品。虽然钓鱼网站是可识别且可防御的,但每天还是有数量众多的消费者陷入钓鱼网站的陷阱中,被骗金额少则数元,多则无上限。网络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手段五花八门,让网络消费者防不胜防。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然而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不能非常到位。
前述钓鱼网站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地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网页代码,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窃取真实的网店账号来跟消费者交流,当钱到账后就在网上的世界里消失得无影无踪,这种情况在虚拟商品的交易中更为常见。
笔者看到一些相关报道,例如南昌的王女士在网上订购到乌鲁木齐市的飞机票时,误入钓鱼网站,银行卡账号信息被窃取,因此损失了上万元。然而,当她想要讨回公道时,却无奈地发现不知道该投诉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可是,在网络漏洞的情况下,消费者面临着找不到经营者投诉的尴尬局面,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跟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商品有直观的了解,在消费时具有时效性差的特点,很多商品在几天后才能寄到,如果不满意退货,还得再寄回商家,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包退货邮费,但宝贵时间就在来来回回的邮寄中浪费了,一些无形中的损失更是无法量化的。
据笔者所了解,网络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权益遭到损害,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一,通过该购物网站的第三方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投诉维权”功能,当消费者跟店老板发生纠纷时,通过向淘宝店小二投诉,便会由淘宝公司来调节,并对店老板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二,通过该购物网站自身,例如目前国内的B2C网站,它们都是自产自销,或者是有自己独特的进货渠道,承诺“正品保障”等,如果跟顾客发生争端,它们会以客服的方式跟消费者进行沟通。三,通过315网上投诉中心,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然而,此种方式对大型的经营者较为有用。
总之,网络消费因为其便利性和超越性,已成为无法抗拒的时代潮流,然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将是国法学界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毕竟,这几乎涉及到每一个网民。
[1]高在敏.商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02月版
[2]柳彦君.如何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官国权.网络消费者法律维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第10期
[4]刘琼.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J].消费导刊,2010年第8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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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小议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正日益成为世界性的热门话题,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程度如何也已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立法
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世界范围广泛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话题,而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国家的法制所保障则成为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消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消费的目的看,可以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类;从消费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法学界一般从消费目的对消费进行分类,并以此分类为基础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研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以规范生活消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因此,本文论述仅限于生活消费一个方面。在近代社会,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权意识的发展,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觉醒,产生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 ,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迄今,世界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都很细致全面,它已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
出于对消费者这一市场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我国建立了一些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 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相对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言是最强有力的。
《消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诉讼制度, 但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消费者因权益纠纷所进行的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制度。例如消费纠纷诉讼程序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同时,还要坚持《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消费的活动中,消费者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举出足够关于产品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消法》第49 条中明确地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被称之为“1 + 1”惩罚性赔偿制度, 基本含义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 首先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此费用也就是引号中的第一个1;其次还要增加赔偿,金额同样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个1 。
一般而言该制度的惩罚性功能也就体现在这里。以上这两条法规已经明确地将诉权赋予了那些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并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惩罚, 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 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但是这两条法规却存在着缺陷,制约着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实现。因为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无疑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实现的相对完整性等几大优势” 。但是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等诉讼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使得一些小额侵权纠纷的消费者对法院大门望而却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由于它给予违法经营者的惩罚过轻, 给予消费者的补偿过少,不能对违法的经营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大量的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了自己获得赔偿的权利,它的激励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我国消费者投诉特点和变化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我国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投诉也呈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1、投诉范围扩大
发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和留学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相关含服务类的投诉继续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
①服务业行业投诉增加。如:浙江省为此加大了对公交、水、电等行业的投诉处理力度;贵州省处理了当地的电表计量失准的问题;北京市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天津市处理了对当地的蜂窝煤质量及价格的集中投诉。
②垄断行业投诉高居不下。电信、邮政服务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如:江苏省、大连市反映有的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甚至在收费后逃匿。另外,对邮政服务投诉的问题主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有按时送达目的地。
③中介服务投诉多。摄影冲印、洗染、美容、服务投诉问题多。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免费服务”和中介服务中欺诈情况比较集中。
④网络交易投诉增长。例如:上海市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购买的实际物品与网上的宣传不符,预先付款后不能按时得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退换货难。再如:2001年,my8848网站倒闭的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诉。
⑤汽车行业投诉增长迅猛。2003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多达5651件,比2002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使汽车成为2003年投诉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2、 总体投诉增长平缓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几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3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2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04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3年上升了0.7%。
3、 新兴的消费类型从而带来一些非传统类型投诉热点。如: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现在,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国内科学家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不过,从国际到国内有一点是共同的,公众有权利了解转基因食品和进行选择。虽然各个方面对此看法不统一,但对转基因食品是否需要标注说明却多趋向肯定。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不足
由于我国颁布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所以本身存在着不少亟待修改和完善之处。
第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这种模式固然可以使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法律责任明确,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受制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法律体系。而这恰恰是政策性立法模式的优点。由于政策式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它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国家、地方团体和企业应当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为了综合性地推进消费者保护及促进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执行,这样,如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执法不力,则只能是满纸空言。所以政策式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在基本立法的指导下,迅速制定出符合其要求的许多单项消费者保护法律。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适用范围的不确定,导致了实际操作中的争议。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这个定义首先“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限定似乎过窄,如某商人为其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他是不是消费者呢?以索取双倍赔偿为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呢? 尤其是后者引发了有关“王海现象”的争议。如果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王海们”买假并非为生活消费,应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如果按当前现实,为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积极性,“王海们”又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显然是立法宗旨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其次该定义未明确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所以有人建议将其改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他的贸易、商业、生产和职业有关的自然人”,笔者认为不无道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经营者这一概念界定不清,因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但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 销售者的范围又包括哪些? 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消费者依法索赔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要经过诸多环节,涉及很多主体,到底谁应该对消费者负责,直接决定着消费者向谁提出索赔。因而,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生产者、供应者、销售者的概念,并对此分别作出明确的界定。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修改,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扩大适用范围,缓和适用条件。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因为按目前49 条之规定,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仅能获得双倍的赔偿,而合同法第50 条则规定行政罚款的数额为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消费者所得到认可的加倍赔偿与行政罚款的一至五倍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由此会造成消费者心理上的不平衡,从而对参与打假持消极麻木的态度。这表明我国仍然偏重于行政措施,而忽略侵权行为受害者(消费者) 的切身利益,这正是法律的实施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之一。
扩大适用范围,因为按现行49 条之规定,消费者仅能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就给那些并非欺诈而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网开一面,这又如何体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呢?如果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话,那么,对恶意制假者所给予的惩罚金额将更大,而他们的制假元气就会丧失殆尽。缓和适用条件,因为按现行49 条之规定,消费者必须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在实践中,经营者对于前来索赔的消费者总是百般刁难,设置种种障碍,例如要求消费者对其欺诈的故意进行取证,要求消费者提供证明及其他事实的证据,而这对于本来已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有时会显得极为不合理。因而要适当地缓和适用条件,免除消费者某些不适当的举证责任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真正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商品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各种生活消费品的数量和品种日益增加,人们的生活消费主要依赖市场的途径而获得满足,消费的范围与层次进一步拓展和深入。但由于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市场复杂化及其发展、营销手段的多样化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虚假广告满天飞扬;乱搞所谓“降价销售”;不失时机地牟取暴利;故意制造内在缺陷,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故意将本来可以融于一体的功能分开,制造所谓系列产品;内销产品有意取洋名,使用英文说明书和专业性极强的名词、术语,故意不让消费者弄清其产品的“庐山真面目”;名牌商品的认定混乱,使消费者无所适从。更不要说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费用和进行强行的交易,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近年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据统计,仅1998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诉讼案件总计达425088 件。我国从80 年代初开始了对消费者权利的认识。
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章程中提出消费者拥有六项权利:
①了解知悉权; ②选择权; ③安全权; ④监督价格权; ⑤提出意见权; ⑥索取赔偿权。从此以后,消费者权益逐渐被引入到地方立法中,尤其是近十几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专门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使消费者保护立法已初成体系。我国在消费品安全、卫生、商品质量、商品标示宣传、物价、市场管理、竞争规则方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计量法》、《商标法》、《广告法》等等。
而199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此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与利益应运而生的《消法》,重新确立了“消费者主权”的观点,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损害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消法》具有显著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社会经济法的特色,而这些特别之处又无时无处不充分体现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加重经营者的义务(以削弱其强者的地位) ,赋予消费者特殊的权利(以加强其在交易中的地位) ,从而谋求与经营者在实际中的平等的立法价值取向,充分体现着消费者的弱处
由法律予以强行弥补的实质。这些特点正是该法进步性之所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消法》不仅明文确定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还在第五条、第六条专门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引入国家公力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进行交易时的地位。
第二、《消法》专章规定了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及安全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结社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等九项权利以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同时它又加重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即依法订货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做虚假宣传、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提供合乎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从而维护作为不平等主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它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的严格义务,但没有规定经营者相应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的权利,却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务。(论文 Www.LunWenData.Com)
第三、《消法》适应当代立法的新潮流,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将该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团体的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规定具体、详细,贴近消费者的生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由于《消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中详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者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责,以便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力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地位的生产者、经营者加以必要的限制,协调两者间的利益冲突。
第五、《消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中详尽地规定了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获得赔偿的具体途径,从而使广大消费者更加明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具体向谁索赔,如何索赔。
第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消法》第49条关于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增加赔偿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更是国家运用强制力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有力证明。在此之前,我国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原则,侵害人所给予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基本一致。而《消法》第49 条是对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一次重大突破,它也正是经济法中存在国家强制性规范的体现。其所反映的法学原理就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它是损害赔偿机能和惩罚机能的结合,早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侵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它的目的一是削弱侵犯行为人的经济实力,防止他们东山再起,防止社会上其他人效仿;二是鼓励受害人对不守法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激发他们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三是对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精神进行情感方面的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假货屡打不绝,泛滥成灾,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在这种情况下,借鉴英美国家所采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将打假的主动权赋予消费者,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打假的积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现,是法制建设上的一大进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或者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在众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该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以规定消费者利益和保护措施两大内容为核心的,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协调、补充和制度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诸法中,处于综合性法律地位。然而,对广大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配合。在我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很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深度和广度。
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大力加强了经济立法,尤其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出台,可以说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已经日趋完备,但较之美日等发达国家仍有相当的距离。因而,我们应当尽快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扩展到信用卡、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要逐渐具体化,同时应当加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消费者有利的民事制度,如无过错责任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我国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制问题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公用企业凭借其“自然垄断”的市场优势,滥用市场优势向消费者索取不合理价格或进行强迫不公平交易行为,有时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公用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性质已从过去服务于社会大众的非盈利性事业转变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法人,出于盈利的本能就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靠其自身道德的约束是很难克服的,所以必须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业立法规制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而《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势在必行。
(二)必须尽快完善消费者保护机构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消费者保护常设机构,甚至一些国家还为保护消费者权利设置专门机构,如美国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日本的消费者保护会议等。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都是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开展工作,而没有代表国家政府统一专门地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机构,这样会使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负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能得到完全及时地制止。
(三)必须确保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渠道畅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 条规定为消费者列明了五条维权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调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提起诉讼应当是效率最高、权威性最强的方式。而事实上,消费者真的进行民事诉讼是屈指可数的。
因为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权利满足可谓困难重重:
(一) 耗费时间、金钱、精力。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往往金额不大,有时甚至是精神上的损害,而一旦提出诉讼,就面临着诸多费用:诉讼费、调查费、文书资料费、律师费,这些加起来可能会数倍于实际所受的损失,更不要提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针对于此,笔者认为英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即在其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处理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案件,由于法庭采用简单的表格,简单的审理程序,诉讼费用低廉,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二) 从经济效益上看,诉讼当事人会从诉讼成本和预期判决价值之间的比值关系来决定自己的行为选择,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和反映着诉讼的基本价值。因此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就成为当务之急。
① 适应消费侵权纠纷的特点, 简化诉讼程序,设置小额纠纷处理程序。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消费诉讼特点的诉讼程序和机构, 我们可以借鉴。例如,美国有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澳大利亚有消费者申诉委员会, 专门处理涉及消费利益方面的1500美元以下的消费争议。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专门机构,专门处理消费者小额纠纷,从起诉、受理、法庭调查、辩论一直到裁判的作出等一系列的环节上都予以适当的简化,并且缩短相应案件处理时限, 从而尽可能地做到及早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判,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② 建议在消费纠纷中对举证责任进行重新配置,即可以在消费者诉讼程序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或者相对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的原则。在外国的消费纠纷案件处理中, 有关侵权的发生、因果关系等均是无须证明的事实。因而在侵权诉讼中配置举证责任时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即消费者只需负责举证受损害的事实证据, 其他举证责任则应由商品生产经营者负责。
(四)市场竞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途径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综合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社会的手段,而其中最根本的是大力加强市场经济建设,通过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促进是多方面的:市场竞争推动了新技术的采用和扩散,导致生产扩大,从而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增加了市场可替代品的种类和数量,使得消费者的“货币选票”相对稀缺,消费者在购买力市场上日益享有生产者在短缺条件下曾享有的地位,卖方市场逐渐被买方市场取代;市场竞争增加了市场压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增加了某个生产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机会成本,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惩罚机制约束了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倾向,迫使生产者致力于声誉建设和诚信行为,从而加深了生产者对消费者的依赖,
提高了消费公共化、内部信息外在化,更有效地发送“信号”以区别于其他企业。和生产者相比,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既存在知识体系方面的障碍,也存在费用方面的问题,许多信息搜寻活动对单个消费者而言是“不经济”的,因此生产者的信息供给相对消费者的个体搜寻有社会效率。同时,随着消费者信息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消费者购买决策质量的提高,逐渐实现生产者的优胜劣汰,这正是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机制中得以实现的关键。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在于通过调整生产者和消费者二者关系,规范生产者行为,从而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在西方发达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维护正常的竞争格局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负责这两方面的事物,其他国家也大抵如此。
目前,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过渡的转阶段,推动市场竞争体制建设尤为必要。一方面,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行动,当前一个重点是地区间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不正当、甚至非法竞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从当前利益出发,为了局部利益甚至极少数人的私利,对于当地企业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力,对于各种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姑息、纵容,严重阻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实际上也危害其自身的长远发展。浙江温州地区经济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目前温州正在实施“质量兴市”实现经济转型,这可以作为那些目前仍在进行假冒伪劣的“机会主义者”予以借鉴和深思的。
有些地方设关立卡,阻止竞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人为制造市场分裂,这是一种封建割据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条件下的死灰复燃,它一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一方面人为抬高产品价格,直接损害本地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保护了落后的生产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完整,妨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阻碍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危害之大是不言自明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决不是权宜之计。只有从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来分析消费者权益,才能进一步认识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危害,从而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五)加强监督工作完,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挥媒体的新闻监督功能。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政府是监督市场的主体力量,套充分发挥政府的市场调节功能。一方面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同时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另外要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综上所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新时期实践履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制订的在2004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年主题“诚信•维权”:我们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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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保护,是国家为保护现有的天然林,使已遭受严重破坏的天然林能够尽快的恢复而限制对天然林进行经营性采伐的一项强制性保护措施。它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重点建设工程。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切实加强广大农民的各种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护林员队伍素质,依法治林,才能确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才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林业站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现状及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我国过去十数年里,树木砍伐越加严重,造成大量原始树木被损坏。特别是在一些山地地区,由于大量的砍伐,造成山地地表裸露,一经大雨天气,很容易造成水土流失,更严重的是,造成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现在国家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也导致资源利用率逐年升高。这就使我们该如何正确的使用我国现有的资源,并且对一些原始树林进行圈地保护,建立保护区。合理开发采用天然林,在一些地皮裸露地区,种植树木,退耕还林。
关键词:林业;天保工程;措施;存在问题;制度;
对于现在的中国,可以说是成功并失败的。成功是因为现在中国在很多方面,都用最短的时间从落后发展进步达到现代世界平均水平。但是就在这过程中,我们也时刻不是在损害着我们的环境,随着中国的发展,中国的的很多资源都被大量采集应用,致使储备量远远下降。这是非常严重的影响,因为我们不能只为自己现代人的发展考虑,还要给我们的后代留下这宝贵的资源。根据一些统计数据就可看出,在七八十年代,中国的树木大量被砍伐,然后被出口到别的国家。这就是资源的战斗,要想在这场战斗中成为赢家,我们就要适度开采本国的资源,能从外接进口尽量使用这些。合理规划安排人工林的种植,增大种植面。对现有森林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1.1 植树造林,人人有责
对于该如何实现全面建设,这是一项非常庞大大的工程,所以单单只依靠工作人员的力量不够的,我们要做好普及宣传工作,让中国十四亿同胞都了解中国的现状,积极主动的配合工作人员,为全面的林业工作做出保障。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全中国的人的力量是无限的,只要我们彻底贯彻落实设计的理念及方案方法,这就会使普通大众对林木业完全的注重起来,减少存在的乱砍乱伐现象。在一些偏远地区,我们也要做好防护工作,保护那里的生态环境,最大程度上保存原有的生态系统。
1.2 成立护林队伍,严格打击不法分子
在宣传讲解的同时,也要加快护林队伍的建设,对一些顽固不听劝解的不法分子,给予严重的打击,要彻底打疼打怕他们。让这些破坏环境的违法分子彻底消失在大山中。对于人选的选用,我们不能强制性的,因为强制性被安排过来工作的人,至少在用心程度上不及那些自愿参加护林工作的人。这就需要我们要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另外,在选择护林人员时,我们要严格要求这些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大意,最好选用当地的人。这是因为他们对这些林子有感情,更好的保护,其次,他们也对林子比较熟悉,开展工作也更加方便。
1.3 建立完善的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素质
在保护的同时,我们也要尽快完善有关防护的相关政策政法,在一些地区采用互帮互助的形式,进行综合素质教育,加强护林队伍对工作的认识,以及队伍在野外生存的方法。如何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让护林人员结合宪法对树木进行保护。并且在各地区开展相应的活动,是地区之间有效地开展比赛政策,给护林工作的乏味找到一些乐趣。这就很好的带动了护林队伍发展,使更多的人参加到护林保护队伍当中。最后带动所有中国人一起投入到林业防护建设当中去。
1.4 强化管理制度
一是狠抓采伐限额管理,切实把天保工程区的森林资源管好。二是严格采伐审批程序,坚决杜绝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严格自用材采伐。三是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加大护林员巡山力度,严禁野外用火。认真进行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行动,消除火灾隐患存在,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利用广播、宣传车、标语、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家喻户晓,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四是加大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力度,及时收集送交样本。按时完成森林病虫害春、秋两季度普查工作。五是切实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采伐、无证运输林木等行为。
1.5 彻底实施责任义务制度
在工作过程中,不管是城市,还是偏远农村边远,我们都要彻底落实责任义务制度,不能因为天高皇帝远,无人重视就荒废法律法规,最后导致树林被偷砍偷伐,为我们的经济带来重大损失。最重要的是不能打破我们维持的现有生态平衡。我们要做到论在哪,都要实事求是,认真贯彻工作,绝不做有损于国家形象,有损于中国人素质的事。还有在一些农村地区,我们的领头人物也要做好带头工作,要恪尽职守。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重要的生态建设工程,乡镇林业站充分发挥他们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明确目标、职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管理措施,为天然林保护工程较好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1.6保护各种珍稀野生动物,杜绝捕猎
自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天然林资源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大量的动植物得以生存和繁衍,野猪、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
1.7 天然林保护工程已见成效,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相比以前频发自然灾害,到处都是山体滑坡,河床被抬高,农田被淹没,农民损失惨重等情况。通过实施天保工程,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水土流失得到初步控制,洪涝灾害等极少发生。封育区植被恢复良好,森林的数量、林分的质量和林地的生产力得到较大提高,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真正起到维持地区生态平衡的作用。
2.1 保护意识不强,滥伐林木经常发生,须严加管理
天然林区边缘及林间有部分偏远农民,保护意义不高,滥伐林木行为时有发生。随着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适宜的林分划为商品林,林农出售的商品材增多了,部分违法分子却伺机盗运木材,从中牟取暴利,对森林植被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2.2 缺乏森林防火能力
农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没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对违规野外用火认识不够,春季烧土坎屡禁不止,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时有发生。
2.3 宣传形式资料不够丰富、形象
随着外出打工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留守多为老弱妇孺,存在部分不识字的人看不懂宣传资料,听不到宣传广播,没有足够的宣传资料给予引导,造成多数违规行为多为老人孩子所为。
(1)在林木采伐管理上,建议森林采伐限额政策,使该采的林木及时采伐,增加林农的经济收入,提高群众造林的积极性。
(2)制作相应的宣传影声录像资料,利用现实的经验教训实例,生动形象对广大农户进行深入宣传,用群众能理解的语言和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深入扎实开展宣传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我们要持续的发展,就要保护好我们现有的资源,不能随意浪费,要做到物尽其用。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做好可持续发展的普及宣传,让更多的人投入到这项惠民政策之路。这不单单是对现在我们有大量好处,也能为我们的子孙后争取最大的资源储备。
[1] 天然林保护工程概况.
[2] 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中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现状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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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机关有依法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义务和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网络的有效辅助下,世界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信息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商务交易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网上商务交易逐渐盛行起来,信息网络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教育环境,成为商务教育的舞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与传统的现场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为人们的生产生活节省了时间、精力,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网上购物成为现代人们炙手可热的购物方式。据阿里巴巴的的数据统计,截止 2012 年 11 月 30 日,淘宝和天猫的销售额突破万亿,这从侧面预示着电子商务真正的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给消费者的效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本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电子商务简单说就是网上购物,网上成交生意,买家与卖价通过信息网络,本着各自的需求进行交易与交流,在网络提供的虚拟平台中,获取自己的利用。与传统的真实的现场交易行为方式对比,网络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网络商品信息往往能够波及更多的人,覆盖更大的消费人群,而且网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单一,缺少复杂的交易制度或者行为规范的制约。
其次,网上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没有真实地看到对方,消费者无法真切地触及到商品的质量与模式,而是通过网页或者网页图片上的说明,或者宣传海报来选取产品,签订交易协议书,在这一过程中,客户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认识,与实际产品的验证。
再次,网上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与精力,但是主要的优势特征还是更加倾向于经营者。因为经营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资金以及货源的主动权,并在网络技术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这样的交易性质,决定了消费者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因为经营者有随意掌控商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的权利,这样就会使消费者对与一些交易方面的具体规则与商品的实际情况发生疑虑,往往在这个时候,消费者会上当受骗。
最后,网上交易属于事后交易。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对消费者采取极大的防御措施,一般都是消费者先付款,然后才能收到商品,这样消费者收到商品以后,往往会发生实际商品与网络图片差距甚远,或者不相一致的状况,而且多数情况下,一旦交易行为达成,货物就不予退回,这就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传统的现场交易方式想对比,网上交易往往使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是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产物,它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与公正的规范与制度的基础上,使交易双方都能够在行为规范的限制下约束自身行为。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来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保护。
确保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最根本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这其中涵盖了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网络交易过程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生命财产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场交易行为最重要的灵魂。
交易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不随意侵犯对方的利益,确保交易双方的平等与互惠、互利,只有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电子商务交易失去了诚实信用,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这种交易方式就会逐渐被人们所遗弃,影响其长远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与特征,在整个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欠缺,以及消费者网上购物经验的匮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这些弱点来采取措施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肆宣传商品,用虚假图片诱惑消费者,实际商品与图片大相径庭,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上当受骗,买去劣质产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第二,拒绝履行许下的承诺,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户的货款就以为获得了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服务十分滞后,不按时送货上门,货品质量低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这是对市场交易公平与城市信用原则的极大破坏。
第三,商品质量与价格不符,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次充好,开展非法的传销活动,以此骗取巨额钱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骗取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相连接,利用匿名与消费者用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骗取消费者高额的电话消费。
第五,利用网络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学因素来损害消费群体利益。具体表现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来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利益,将合同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限,故意扭曲与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隐藏一些条款等等,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探讨论文
以上是经营者行为的综合评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建立在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环境下,这样就为经营者犯罪提供了温床,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财产受到侵害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银行支付,同传统的现场钱物交换行为相比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消费者在网上货币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风险: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启用信用卡形成损失,电子货币被盗取或者丢失,电子货币系统被病毒侵害———目前在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
其次,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于所有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使用、送货等环节,消费者都无法深入了解,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确保自身的利益。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数据存储设备,商品信息的更新速度异常之快,相关的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监管与审查,没有对使用网络发布信息的企业权限进行限制,这在客观上就加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业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意在网上发布信息,不顾及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合法。
一些商家随意向消费者的邮箱内发布广告邮件,这些非法邮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些广告由于无法从表面信息辨认出来,使得一些消费者主动打开邮箱,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赔偿。在传统的面对面实物消费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够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然而,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行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很难找寻到对应的经营者。
最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会以各种理由向消费者索要信息资料,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向他人传播这些资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第一,严格控制网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想进入网络世界进行商品销售,从事电子商务,就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资格登记审查,无论是经营团体还是个人都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格认证,获得审批条件以后才能正式进入电子商务经营,而且要具体细化审批条件与登记内容,防止出现问题时找不到明确的负责人。
第二,确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一些涉及到消费者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提醒与告知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例如:注册名字,责任人的名字,经营生意的网站以及具体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联系的信息。这些信息体现在:商品以及服务的类型、价格以及方式,送货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等。3.经营者要向客户说明网络通讯所采用的方式、每一笔费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户列出,以此确保客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4.向客户提供争议的解决方法并指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等等。5.经营者的经营信用情况,具体涵盖了: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通过一些社会服务性机构对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出承诺与保证。对于以上信息,经营者没有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完全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建立健全统一的退货与换货制度与规则。为了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为消费者提供换货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还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包括消费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以及个人信息等等。
第三,建立健全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
要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可以将电子商务交易列入工商行政监管与检查的范围内,由相关的执法部门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消费者是支持一项新的消费形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促进交易行为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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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电子商务的时代。2003年,诞生不久的“淘宝网”对人们来说还是新鲜的事物。2006年,它已成为了亚洲最大购物网站。同年,中国网民突破1亿。2011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巡视“淘宝商城”时,曾兴奋地表示“我现在已经开始对明年的这个时候感兴趣,明年我们可能突破100亿。”目前除了“淘宝网”,“当当网”、“京东商城”、“拍拍网”等众多国内知名购物网站亦发展迅速,在国内网络销售中均有一席之地。网上购物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小到衣服、日常百货、书籍、飞机票,大到珠宝、汽车、房子,更有商家出售时间等,真是“只有想不到,没有买不到”。
近年来,“团购”作为一种薄利多销的销售方式,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青睐,商家看重它的聚少成多、增加人气,而消费者看重的是它的价廉物美。“坐在家中购物,货物自动送上门”早已不再是奢侈的想象,它随着网络销售的出现而成为生活现实。很多大型网站郑重承诺“正品保障”、“7天无条件退货”、“上门退货”、“货到付款”,这让网民们放心地进行网络购物。
然而,网络购物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消费者直观地触摸和鉴别商品,而仅仅是通过电脑屏幕上的文字和图片,这就决定了网上购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小编认为,网购有以下几种缺陷。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跟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商品有直观的了解,在消费时具有时效性差的特点,很多商品在几天后才能寄到,如果不满意退货,还得再寄回商家,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包退货邮费,但宝贵时间就在来来回回的邮寄中浪费了,一些无形中的损失更是无法量化的。
据小编所了解,网络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权益遭到损害,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一,通过该购物网站的第三方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投诉维权”功能,当消费者跟店老板发生纠纷时,通过向淘宝店小二投诉,便会由淘宝公司来调节,并对店老板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二,通过该购物网站自身,例如目前国内的B2C网站,它们都是自产自销,或者是有自己独特的进货渠道,承诺“正品保障”等,如果跟顾客发生争端,它们会以客服的方式跟消费者进行沟通。三,通过315网上投诉中心,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然而,此种方式对大型的经营者较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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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不过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金融机构将发达国家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传导到全球,国际金融关系日益复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不仅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的问题,它还依赖于国际监管合作。因此,有必要从全球化的视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国内金融业的发展主要以银行为主导,且银行业的集中程度较高。我国的征信系统倾向以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为主,私营征信机构少且规模较小。因此,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提供难以依靠私营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提供。可考虑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消费者协会牵头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息数据库。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主要侧重于是否采用相应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信范围应该至少包括:一是在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往销售产品的情况,包括金融机构销售环节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是否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加强售前阶段、销售过程中及售后的信息披露。关于产品的说明要求简洁、易懂,要说明在市场双向波动的情况下可能的损益。同时在销售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可能出现的损益、产品条款的变更等情况是否提前通知投资者,尽到告知义务。二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及处理方式。金融机构是否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消费者投诉信息及投诉处理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并且对于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比如修正错误,加强说明以及及时赔偿,等等。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为今后监管规则的制定、改革提供参考。三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曾经出现过对消费者的欺诈案件及其监管机构和法院对其的处罚与判决以及最终赔偿情况。四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教育。这个数据库要较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尽职,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对消费者教育是否到位等信用信息,从而可以疏通我国金融消费者获取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降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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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问题,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加强,
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不过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金融机构将发达国家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传导到全球,国际金融关系日益复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不仅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的问题,它还依赖于国际监管合作。因此,有必要从全球化的视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国内金融业的发展主要以银行为主导,且银行业的集中程度较高。我国的征信系统倾向以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为主,私营征信机构少且规模较小。因此,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提供难以依靠私营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提供。可考虑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消费者协会牵头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息数据库。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主要侧重于是否采用相应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信范围应该至少包括:一是在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往销售产品的情况,包括金融机构销售环节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是否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加强售前阶段、销售过程中及售后的信息披露。关于产品的说明要求简洁、易懂,要说明在市场双向波动的情况下可能的损益。同时在销售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可能出现的损益、产品条款的变更等情况是否提前通知投资者,尽到告知义务。二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及处理方式。金融机构是否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消费者投诉信息及投诉处理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并且对于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比如修正错误,加强说明以及及时赔偿,等等。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为今后监管规则的制定、改革提供参考。三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曾经出现过对消费者的欺诈案件及其监管机构和法院对其的处罚与判决以及最终赔偿情况。四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教育。这个数据库要较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尽职,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对消费者教育是否到位等信用信息,从而可以疏通我国金融消费者获取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降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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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的全面保护,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得到顺利推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对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实现环境保护与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环境保护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村百姓环保意识淡薄、生活垃圾无序堆放、过量使用化肥等,导致大部分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威胁,农村环境问题对新农村建设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农村百姓环保意识淡薄
现如今,农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关键原因在于农村百姓文化水平十分有限,对于环境保护内容十分淡薄,绝大部分农村百姓并不了解环保知识,更缺少环保意识,甚至对于环保这个词非常的陌生。错误的认为环保与个人无关,环保是城市问题、是工业生产问题,与个人没有直接关系。
1.2过量使用化肥、农药
由于当前农村农民缺少化肥施肥技术,所以在化肥的用量上很难把握得当,化肥的使用率很低,大量使用化肥,导致大量的化肥并没有被吸收,而是残留在环境中,这是导致水体富养化的直接原因。同时,由于肥料没有被合理使用,氮、钾、磷使用的比例不正确,磷肥和钾肥用量不足,氮肥超量,直接造成土壤有机物质含量降低,由于土壤肥力不足,因此出现了板结现象,农村土地严重恶化。国家已经严令禁止使用高毒农药,但是仍然在农村随处可见高毒有机磷、有机氯的使用,此类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使得农副产品受到污染,并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的严重的威胁。
1.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经调查显示在农村只有部分养殖户,将排泄物用作沼气制作,而大部分养殖户并没有对动物粪便做出合理处理,通常只有少部分用作农家肥,大部分随意排放,造成养殖场内外弥漫着恶臭味。在夏天,随着温度升高,这些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会发霉发酵,散发出难闻的气味,直接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近年来,国家方面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如改造旧式公厕、整治排污沟渠,在农村一些脏乱差的环境死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出现了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将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停留在表面上,建设面子工程。另外,农村环保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乡镇缺少环保职能部门,缺少专职人员,环保部门的检测设备不够完备,无法发挥出其自身的检测作用。以上多种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2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研究
2.1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应从小抓起,教育部门应督促中小学校教师加强对学生环保教育,通过各种教学方式丰富学生的环保知识,使学生的环保意识得到提升,并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同时加强对广大农村百姓环保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村百姓的环保意识,才能有效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农村环保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贴标语、出板报、媒体宣传等途径,宣传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深农村百姓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农村百姓的环保意识,加强宣传农业环保和生态农业使用技术,使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得到解决。此外,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还要对地方干部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将环境保护作为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改变干部们过于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农村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提升,才能将环境保护工作更好的落实,进而促进农村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2依靠法律法规,规范农村环保秩序
以前,我国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虽有很多,但这些法律法规更倾向于环境污染防治方面,随着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力,特别是“按日计罚”“、查封暂扣”等措施加大了环境违法成本,将使环境破坏者受到一定的震慑,遏制其对环境破坏的行为。在我国新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度,针对破坏农村环境行为执法,要将执法权力集中起来,由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统一的惩罚,有效开展农村环保执法工作。另外,做好农村环保执法的监督,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建立农村环境监督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定期监测农村环境,掌握当前农村环境的变化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将农村环境污染降低,还百姓一片清新的环境。
2.3依靠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环保能力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同时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也需要依靠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保障,由此可见,农村经济与农村环境是相辅相成的。农村切记不可一味的追求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农村环境保护,要找到两者间的契合点,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首先,加强对人员培训,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村必须建立环保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对这些基层环保专职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加强领导干部对农村环境的重视程度。其次,政府部门要增加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力度,在年度预算中重视起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建设农村环保监测和科研机构。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要加大税收和罚款,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环境保护的资金,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充足,并得到专款专用。
2.4依靠科技,推广环保技术
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科学技术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农村环境的现状和规律,只有依靠科学技术才能制定出有效的环境治理措施。农村环境问题要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就要充分的发挥出科学技术的作用,首先,建设农村问题科研机构和生态专家队伍,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其次,针对农村土壤盐碱化、水土流失等问题,加大农村环境的研究力度,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筛选评价农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在保证科学技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大推广力度。农村和城市有所不同,城市中可以使用大型污染治理设备,但是农村不可以,只可以使用小而精的环境治理设施,同时要求操作性强、成本小,做好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最后,成熟的农业技术要在农村积极的推广,使农村百姓能够合理的使用化肥,避免滥用化肥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引导农民如何正确使用化学肥料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大力推广和宣传污染处理技术,充分体现出科学技术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增强农民对废物资源再利用的能力。
结束语
总之,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广大百姓的身体健康。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尤为突出,依靠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村环保能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大环保技术的推广和宣传,同时依靠法制合理规范农村环保秩序,提高农村百姓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只有这样农村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实现农村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不仅威胁到农村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由于当地的生态环境持续雾化,造成了农村地区的极端天气频发,使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在我国西南部的很多农村地区,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建设十分落后,农村地区的贫困率在不断升高。而由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村地区的农业灾害预警几乎不存在,当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时,往往受损最严重的是农民。当前,环境问题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污染由城市不断向着农村蔓延,由东部逐渐向着西部转移。
2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对策研究
2.1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体系
国家应该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需要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出台独立的保护法规和政策。将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农业环保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利。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和督查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确保各项法律和政策真正的落实到位。
2.2强化政府治理职能,加大对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
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点,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置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地位。在农村经济发展决策过程中需要建立对环境保护的约束机制,积极引导农村基层的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农村建立激励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改进农村改革干部行政考核和任用制度,让那些“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并重视环境保护”的干部得到重用,从而激发干部对环境保护的意识,理顺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能。
2.3依靠科技发展生态农业
在发展生态农业过程中,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运用现代生物技术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优质、高效、高产的“农作物新品种”。第二,还可以利用生物研究出能够分解多种有害物质的菌种,高效地消除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并积极地开展“水污染”治理工作。第三,开发生物农药、植物源杀虫剂和杀菌剂,减少“化学性农药”对水源和土壤结构的破坏。第四,积极推广“养殖业”生产良性循环模式,不断优化生产技术,引导“养殖场”积极建立沼气池,并将发酵后的“沼液和沼渣”进行再生产、再利用。第五,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实现农业资源的循环和高效利用。
2.4加强生态文明村和美丽家园的建设
首先,加强农村地区“人居环境”建设,对农村的生活垃圾以及院落开展治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和排放、并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加强对“危房、旧房”的改造力度;科学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实行“人、畜”分离,不断强化“村落及其街道”的绿化。通过有效的多形式、多元化的思想文化教育,不断提升广大村民的环保、卫生、文明素质和意识。其次,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重点治理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耕地污染,加大荒山绿化力度。有效控制部分荒山的“石漠化”,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强化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如在建水县东南部珠江水系的“南盘江”里,因前几年江岸边的矿业开发及其排污,江里的“渔类和水生物”日渐减少。最后,加强农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农业生产资料伪劣产品”进入农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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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 我们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宁要绿色青山也不要金山银山 ,可见保护环境对于人类的延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护环境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公路设计在考虑安全、耐久、便利性的同时,还要引进环保、美化和人文等景观设计理念,需要着重考虑道路景观设计改善行车环境,创造景观空间的特点,促使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到公路设计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道路基本功能的需求,已经转移到对环境保护和景观审美的需求。
1环境保护设计原则
1.1自然保护
施工环境保护,首先要结合实际情况保留路基范围外的树木,不能随意砍伐毁坏道路两边的灌木、树种、植被,尽可能的保护原有生态植被,路基范围内的树木可以移植到道路两边。在山区建设的公路,还要考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尽可能的保留原有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和表土侵蚀。
1.2水文保护
道桥建设时,要严格监管,对机械设施定期维修,防治机械油料漏泄对水流造成污染,建筑废弃用材不能随意扔到水里,冲洗建筑材料的废水,要沉淀后再排入水中。施工中的化学用品,要妥善安排,在建筑工地设置临时排水设备,防止暴雨等自然灾害,对其冲刷流入河流,危害当地自然生态[1]。还有石灰搅拌场地、沥青库生产的废水。废水只有在检测PH为中性时才可以排放,而固体垃圾可以焚烧填埋处理的则要及时处理。在道路运营时期,如遇多雨季节,道路管理部门要定期做维修管理工作,在河流流经路段,加强巡查和做暴雨风险应急措施。
1.3声环境保护
道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严重的噪音,在施工阶段会干扰到沿线居民休息和日常生活。所以施工单位要尽量使用噪音低的机械,把噪音大的机械施工时间段集中在白天,严禁夜间休息时间进行打桩作业[2]。施工夜间运输,要减速慢行,争取不用想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1.4大气保护道路施工基地建设,需要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搅拌是道路施工期的固体污染源,如果没有防尘防治措施,周围的环境空气质量将受到影响,下风向150米的范围内,粉尘浓度在2.0mg/m2。因此,在进行混凝土搅拌时,需要加装除尘装置,以减少空气粉尘污染。
2景观设计原则
2.1功能性
道路景观设计的首位条件是道路的功能性,以保障车辆安全、畅通无阻为前提。保障道路的功能性,是其设计的前提。但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可能不得不违背生态法则,改变道路周边的环境。一定情况下,想要保持道路的原本面貌是不切实际的,只有在保障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对生态进行补偿重塑,或者是对其进行景观设计,把工程建设为景观,营造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
2.2自然优先性
在建设公路时,要遵从自然的特有规律,不能在破坏生态的前提下换取经济发展,否则将引发严峻的生态灾害。景观设计理应尊重自然环境的自在行,不能大肆破坏道路沿边的自然植被,或者将施工废弃物丢弃在施工场所。当前自然环境生态恶化,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因而,道路设计要考虑自然发展规律,促使公路建设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轨迹。道路建设对自然生态存在一定的干扰性,景观设计要将干扰程度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设计构思以尊重自然为前提。
2.3可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经济、社会、资源的综合性协调,道路景观的可持续性在于时间的延续。公路景观的组成系统范围较广,在进行设计时,需要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立足道路发展现状,在结构与布局上,设计出具备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系统[3]。景观设计还体现在以人为本设计理念上,道路景观是人对空间的审美情感体验,只有以“人为主体”的设计观念出发,景观设计才处于实体创造中。
2.4地域性
公路沿线不仅仅有生态环境资源,还有丰富的人文景观资源。公路设计可以考虑地域文化,并且充分利用地方特色,营造具备地域文化的道路景观,为使用道路人员提供具备本土特色的视觉享受,同时还宣扬了地方文化。公路是人类创造的人文景观,表现出别具一格的场所特征和社会精神面貌。在做景观设计时,可以发扬地域文化的差异性,增加公路景观的文化认同感。比如具备地域特色的乡土植物,在景观设计时可以良好的利用,既尊重了地域环境,又展现了地域风貌,是继承与发展理念的有效结合,促使公寓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
3公路设计的敏感点
3.1隧道、桥涵
公路建设在设置桥涵时,要考虑路网、农田灌溉、夏季暴雨排水等系统,要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尽可能的保持生态的原始秩序,不随意改动原始排水渠和流经水系。还有在挖掘隧道时,要在统筹视野上对安全、环保、土地占有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地质地形设计合理的方案,对洞门形式、洁污分析、沉沙沉淀做因地制宜的整合措施。
3.2路面交叉
路面交叉,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路道边是否存在障碍物,是否影响居民的安全出行。正常情况下,一般采用间距设置平交,保障沿线居民出行快捷,营造道路与自然相融的和谐氛围,同时兼顾道路屏障设计,把道路两旁障碍物移除。
3.3综合因素
道路建设在设计前,需要做实地考察和收集资料工作,勘察生态环境的敏感区。比如勘察路基范围内是否存在水井,对噪音要求较高的休养院和学校,或者又大气环境敏感场所。还有公路建设对生态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尽可能的减少道路占用农田的现象发生。
4结束语
从公路发展角度来看,可以通过景观设计,改善公路建设工程对地区景观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促使公路与自然环境巧妙融合,为使用者营造人文和谐的行驶环境。环境保护和道路景观设计是当前公路建设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实践意义,希望能为公路设计提供借鉴作用。
1隧道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1.1隧道施工对水环境的保护
防止施工废水污染地表水。在隧道洞口设置沉淀池、蓄水池和小型过滤池,施工废水处理后再加以利用。当采取防排水工程措施时,注意保护自然环境。隧道内渗漏水引起地表水减少,影响当地农民的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时,对围岩采取必要的堵水措施,减少地下水的渗漏。尽量采取堵水措施,避免水位降低。在公路隧道设计规范中,隧道的防护和排水设计贯彻“以排水为主,防、排、截、堵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原则。但是为了不影响附近利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防排水施工时首先要注意在采取防排水措施的同时,对隧道原有地下水或者地面水不应该全部排走。地下水的下降会改变当地的自然环境,甚至出现房屋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和地面开裂的现象,因此在隧道开挖过程中尽量采用注浆堵水减少地下水的流失,减轻地下水流失对洞顶生态环境的影响。隧道涌水的预防措施。主要针对可溶岩分布地段的断层破碎带及其影响带、层间滑动带、构造及岩溶裂隙发育带、可溶岩地层界线、岩性突变地段、可能存在的大型溶洞的超前探测。远距离超前探测。采用TSP203地质探测仪探测,并采用HSP声波反射法进行对比验证。主要对掌子面前方200m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的位置、规模、性质进行较为详细的预报,预测岩体的完整性及岩溶和地下水发育情况。近距离超前探测。采用地质雷达,HY-303红外线探测仪,对掌子面前方30m范围内的地质情况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报。确定断层破碎带、不同岩性接触带的位置,判别岩体完整性,岩溶发育规模、位置、充填情况及地下水情况等。如果掌子面前方存在发生涌水的可能性,采用预注浆的方式,防治涌水发生。在隧道洞口附近,根据地形建造小型水库,存贮大量涌水,避免涌水漫流污染地表水。
1.2隧道施工阶段空气环境的保护
公路隧道由于开挖断面较大,一般采用无轨运输,这样对施工通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隧道内空气主要问题是施工粉尘、有害气体和洞内温度对施工工作人员的影响。为了保持洞内良好的施工环境,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做好施工时的通风工作。根据隧道的长度安装通风设备,风机产生的噪音及隧道中废气的集中排放均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隧道内降尘措施。施工防尘采用水幕降尘,在距离掌子面30m外边墙两侧各放一台水幕降尘器,爆破前10min打开,放炮后30min关闭。施工过程中,在左右两侧开挖排水沟,洞内裂隙水和污水通过抽水机抽出隧洞,为减少污染,修建污水处理池,经过净化沉淀后排入水沟。隧道喷射砼采用湿喷工艺,减少粉尘产生。隧道喷射砼材料选择要求: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细度模数大于2.5的硬质洁净砂或粗砂,粒径5mm~12mm连续级配碎(卵)石,利用洞口处理合格的水,尽量少用饮用水。喷射前,检查隧道断面尺寸,对欠挖部分及所有开裂、破碎、出水点、崩解的破损岩石进行清理和处理,清除浮石和墙脚虚碴,并用高压水或风冲洗岩面,喷头距岩面距离以1.5m~2.0m为宜,喷头垂直喷面,喷初期支护钢架、钢筋网时,可将喷头稍加偏斜,角度大于70°,喷射路线应先边墙后拱部,分区、分段“S”形运动,喷头作连续不断的圆周运动,后一圈压前一圈1/3,螺旋状喷射。喷射砼作业采取分段、分块,先墙后拱、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喷射时,喷嘴做反复缓慢的螺旋形运动,螺旋直径约20cm~30cm,以保证砼喷射密实。同时掌握风压、水压及喷射距离,减少回弹量。有水地段喷射砼采取如下措施:当涌水点不多时,可设导管引排水后再喷射砼;当涌水量范围较大时,可设树枝状排水导管后再喷射砼;当涌水严重时可设置泄水孔,边排水边喷砼。增加水泥用量,改变配合比,喷砼由远而近逐渐向涌水点逼近,然后在涌水点安设导管,将水引出,再向导管附近喷砼。当岩面普遍渗水时,可先喷砂浆,并加大速凝剂掺量,初喷后再按原配合比施工。当局部出水量较大时采用埋管、凿槽、树枝状排水盲沟等措施,将水引导疏出后再喷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隧道内车辆最高限速,减少车辆通过隧道的时间,减少废气滞留时间,以便减少运输车辆对隧道内空气的污染。隧道内施工人员佩戴防毒面具提高自身保护措施。隧道工人及时倒班,避免人员在洞内工作时间过长。
1.3根据围岩情况选择适宜的开挖方式,避免地表沉降
精心安排开挖施工。开挖方法宜采用双侧壁导坑先墙后拱法,拱部开挖时保留核心土,初期衬砌应紧跟开挖面施工,并妥善处理好陷穴、裂缝,以免地面水侵蚀洞体周围,造成岩体破碎带坍塌。初期支护完成后及时进行衬砌砼的浇筑。
2结语
隧道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个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应该按照环保要求配备施工辅助设施,制订各种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到既要达到工程建设目的,又要使工程与自然环境协调,及时预防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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