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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茨·约瑟夫·海顿是奥地利著名的作曲家,是维也纳古典乐派最突出的代表。海顿早期的钢琴奏鸣曲是指从18世纪50年代到1766年的作品,这一时期的音乐创作正从巴洛克时期向古典主义时期转变。海顿早期的钢琴奏鸣曲是对奏鸣曲曲式创新摸索的产物,为古典主义奏鸣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研究海顿早期的钢琴奏鸣曲,可以深入地了解奏鸣曲的发展过程,准确地诠释奏鸣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海顿早期钢琴奏鸣曲的音乐风格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海顿是维也纳古典主义音乐风格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对于古典主义风格的最终形成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海顿早期的作品在维也纳集中创作,其中大部分是三个乐章,带有组曲的特征,风格也欠成熟,嬉游曲的味道较浓。本阶段,作品篇幅小,结构简单。本文通过对海顿《F大调奏鸣曲》第一乐章的简要分析,浅谈海顿早期钢琴奏鸣曲质朴、轻快、幽默的风格特点。
18世纪下半页,古典主义时期出现了以海顿、莫扎特和贝多芬为代表的维也纳古典乐派,这个时期的音乐已经发展到了最兴盛的时期。由于贝多芬已经向古典风格发出挑战,并且预示了浪漫主义的一些特征,因此,最典型、最完美的古典主义音乐的代表实际上只是海顿和莫扎特。他们二人关系密切,互相影响,比海顿小24岁的莫扎特是个音乐神童,他才华横溢,但是在35岁时便去世了。而活到了77岁高龄的海顿是一个大器晚成的人,为人谦卑,乐天知命,是在艺术保护制度下度过一生的最后一位作曲大师。①
(一)海顿的成长经历
约瑟夫?海顿(1732-1809)出生于奥凶边境的一个小镇罗劳,七岁时参加维也纳蒂芬大教堂唱诗班童声合唱团,变声后被解雇,靠打零工和教书度日,同时自学对位法,并师从意大利作曲家和声乐教师波尔波拉学习作曲。1758年成为维也纳的波西来亚贵族莫尔钦伯爵的音乐指导教师之后,写出了他的最早的一些交响曲。
(二)海顿的音乐创作
海顿一生创作了不计其数的音乐作品,其中包含:交响曲104首、弦乐四重奏68首、钢琴奏鸣曲52首、弥撒曲13首、歌剧20部(散曲5部)、清唱剧4部和各种声乐曲、协奏曲、大量的三重奏室内乐作品。他是一位器乐作曲家,在他大量的器乐作品中,体裁大多是交响曲和弦乐四重奏这两种。
海顿的创作过程可分为三个时期:早期(1766年以前)、中期(1768-1780年)和晚期(1780年以后)。《F大调奏鸣曲》就是海顿早期的作品。
《F大调奏鸣曲》的第一乐章为奏鸣曲式;第二乐章为小步舞曲;第三乐章为三段式。②
(一)对《F大调奏鸣曲》第一乐章部分小节进行风格分析
第一乐章为三段式曲式,ABA。旋律主题鲜明,旋律感强,音乐天真单纯、机敏伶俐。顿音较多,乐曲中的颤音讲究音的纯美,并与主题线条精心地平衡起来。F自然大调,快板,明亮、坚强、阳刚,二四拍单拍子情绪简单明了。
谱例1.(7-10小节)
第七小节后半拍起的八度低音线条很庄重,很神圣,有种从容不迫的的感觉。每半拍内的所有音符均为一个小弧线,这里便体现出了海顿早期钢琴奏鸣曲的轻巧和轻快的特点。连续四个三十二分音符的第一个音都要突出的弹出来,才能体现它的流畅和层次感。
谱例2.(11-15小节)
第十一小节,右手的十六分音符大线条使乐思变得浓厚而快速。音乐不犹豫、不罗嗦,乐思仍然是清晰的、轻松愉快的,沉浸在呈示的主题上。
谱例3.(22-27小节)
二十二小节以后右手连续的三十二分音符,突出了旋律的流畅感和幽默感。
谱例4.(1-6小节)
附点的动机贯穿了第一乐章。主题性格鲜明,并且慢慢凝聚发展,感觉肯定和安详。
谱例5.(46-52小节)
谱例6.(85-90小节)
本曲有两次主题再现,更加强调了主体性。由于古钢琴没有设置踏板,因此在海顿奏鸣曲乐谱中是没有踏板标记的。《F大调奏鸣曲》自始至终不用踩踏板,即使要用,也只能短促的碰撞踏板,以保持声音的清晰、干净、利落。
(二)整体风格分析
整个奏鸣曲最有力量的就是第一乐章,它拥有热烈的、真正的戏剧感,形成了庄严、感人的开场白,海顿的灵感总是短小而精悍。
乐曲的呈示部的形式是海顿早期奏鸣曲的典型呈示部结构:起始主题,扩展部分逐渐建立属调,接下来就是属调结束部分。乐曲的终乐章是一个标有诙谐曲字样的快板,巧妙而又机智。
海顿的音乐充满了朝气、蓬勃的感觉,富有幽默感。当然这首《F大调奏鸣曲》也一样。海顿是一个小心琢磨、仔细掂量的人,他给人是非常沉稳老到的印象。他那和谐、圣洁、沉静的音乐,是他内心深沉的希望、虔诚、欢乐和爱,但在沉重的外表下有很动人的宗教精神,有一种阴郁的坚毅力量。③
海顿的钢琴奏鸣曲是一种独白,是最内在的、最细腻的语言,是他深层心理的自我分析。他的所有个性就是透过音乐本身的逻辑性而自动产生的,奏鸣曲在他手里就是一个多变的,充满激情的织体结构。
1766年之前,海顿在钢琴奏鸣曲的创作上还不够成熟,许多地方仍然保留着巴洛克时期的写作痕迹。这些初级作品篇幅较小、主题结构较短、和声比较单纯、音乐的表现形式简单还存在“嬉游曲”形式的影子,曲式不够明朗,主、副题矛盾冲突也不充分,易上手。再加上曲调旋律性较强,如果放慢速度来演奏也能较好地体现它的内容。因为放慢了速度,一些装饰音的演奏能易于掌握,一些较大的音程、和弦也能得到较好地控制。
早期海顿的钢琴奏鸣曲表现的形式比较简洁、小巧,是文雅优美的“弄潮儿”,也可视作是“嬉游曲”。海顿是一位在音乐中进行心灵和精神探索的先驱者之一,他惊人的旋律天才和结构技术是古典主义的精致。他充沛的生命动力体现在他心灵的聪慧和善良。从他的音乐可以反映出他的人格,以及超然而独立的性格,似乎是永恒的和谐在讲话。他从整体的角度传达了感知中的世界,心目中充满了任和神的喜剧,没有人和人之间的纠缠。他的钢琴奏鸣曲由表面上看来似乎很简单,但是那属于精致并且深奥的,他向来知道如何使他的娴熟技巧服从于激动的情感,似乎还表现出更多的青春活力和想象力的丰富多彩。他是一位虔诚、笃信的天主教徒,他的感受在表面上是冷静的,而在他的心里,却是热情而又多彩的。他作品在我们的音乐生活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他还有更多的优秀作品值得我们去探索,去研究。
①余志刚:《西方音乐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52-155页码。
②郑兴三:《海顿钢琴奏鸣曲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
③梁文光:《海顿钢琴奏鸣曲作品特征与演奏要点》,《肇庆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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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人类文明发展相辅相成,而早期人类美术活动的展开是直接来源于原始宗教活动的。早期宗教活动催生了洞穴壁画,这种绘画表现形式从诞生之日起就成为了宗教发展与传播的重要途径,而陶勇女人体则是人们对自身种族发展繁衍的美好祝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原始宗教对人类早期美术活动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美术作为人类的精神层面的活动已延续万年之久,从早期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见证到近代以来反应人类内心活动的情感表达,它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或传播媒介在整个人类的发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始人类受到早期朴素的宗教信仰亦的启召而创作了早期的美术作品,这一时期的艺术集中在洞穴壁画和丰硕的陶勇以及形势更加丰富的陶画花纹上,反映了先民朴素的情感和对于生活美好的愿望。
1神灵的“出现”
原始时期的人类处在极其恶劣的生活环境之中,在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遇到了许多自然现象,亦或是族群遭受了疾病的困扰和野兽的威胁。内心的恐惧与渴望混合到一起久而久之受到潜意识的影响进而认为世间被一种隐秘的,强大的力量在支配着周遭的一切。原始的宗教随着人类日复一日的生产生活和日复一日的内心恐惧的积累而逐步的形成了。早期的人类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皆是神秘的,雷雨闪电,地震山火。恶劣的生存条件在不断侵蚀着这个脆弱的种族。于是人类逃到山洞里远离天灾,恐惧的内心经由潜意识的指引进而并发出了“神”这一雄伟,神秘的光辉形象。
2原始巫术
对于当代人来说“巫术”作为宗教的一种仪式,一种神秘主义的表现形式似乎已是过去时了,但远在非洲高原的原始部落,近到我国东北平原的萨满文化,这一神秘的带有原始气息的宗教内容却依旧的影响着一部分人,一部分群体甚至一部分种族的日常生产生活。巫术作为一项祈祷神灵或祭祀祖先的仪式其具体的生成年代与地点已无从考之,早期的人类是依靠巫术来寻求他们的神灵的帮助亦或是追思逝去的祖先。原始宗教创造了巫术作活动,而巫术又反过来加深了人们对于宗教的信仰。巫术活动积极带动了原始宗教的代入感,参与感以及神秘感,在这一活动中早起美术因运而生。
3原始壁画
原始壁画作为一种展现人类早期的生产生活和表达美好愿望的媒介具有重要的文化研究和艺术探索价值。这一时期的洞窟壁画表现形式上主要是以相对写实的造型为主,意向化的纹饰装潢为辅。绘画内容多为狩猎或进行宗教巫术活动,甚至还出现了早期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的写照。从绘画的材料上来看主要是天然的矿物质材料为主在相对平坦的洞穴壁上进行直接的涂抹,这种方式绘制出来的壁画画面线条粗旷,富有张力。构图自由,颜色以赭石和深褐色为主。其中描绘的巫术活动体现了早期人类以氏族为中心而活动,狩猎场景的刻画则想表达先希望食物的获得能够充足的愿望。画面的表达和技巧粗拙,但生动活泼。
4生殖崇拜的信仰
早期人类人口稀少,生产效率低下,因此尽可能多的绵延子嗣是一个种族是否能够振兴壮大的绝对因素。人们渴望能像鱼类一般的获得超强生育能力,尽管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因此这一时期的陶勇和泥塑无不受到这种思维和观念的影响进而将女性的人体尤其是包含性与生育的生理部位作为塑造的重点而制作的,甚至女人体的乳房和臀部进行人为的艺术夸张处理,象征生育力旺盛。体现了先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和繁衍子嗣的愿望,这些肚大臀圆的妇女的形象是那个时代理想化的妇女样貌,这种富含母性感官和韵味的体态特征至今仍能在非洲的一些较为原始的部落中述本随源。
5神秘的彩陶符号
新石器时代陶器的出现是人类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文明程度进化的重要具体体现,这一时期的陶器尽管做工较为粗糙但其表面已有简单的动物或几何形团的修饰。以人面鱼纹陶为例,人面可能是这一时期这一部落所信仰的神灵,而鱼纹则是人们期盼能够像鱼一般的延绵子嗣。将原始宗教信仰用艺术,夸张的形式运用在日常生活的器皿上,这已脱离纯粹的巫术模式下的洞穴壁画而独立成一种新的视觉表现元素。此刻,符号作为人类社会文化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开始逐渐的被创造,被使用,被传播,被信仰。
6信仰创造了美术
宗教与人类文明发展相辅相成,而早期人类美术活动的展开是直接来源于原始宗教活动的。早期宗教活动催生了洞穴壁画,这种绘画表现形式从诞生之日起就成为了宗教发展与传播的重要途径,而陶勇女人体则是人们对自身种族发展繁衍的美好祝愿。随着宗教的不断发展,相应的理论与世界观和发法轮也相应的出现并得到不断的完善,早期的哲学思想开始出现了。此时符号被创造出来进而代表某一宗教或某一神灵的思想体系,一种价值学派。宗教符号的发明有利于宗教的传播,因为符号简洁明了,通俗性较强。相应的这一时期的传教者们便将代表着宗教信仰的符号描绘在日常生活中的陶器皿上以扩大宗教的影响力,实用美术的发展与传承就此展开,这又使得宗教变得大众化,生活化,二者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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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指中国五千年历史流传下来,具有影响,可以继承,并得到不断创新发展,有益于下代的优秀道德遗产。概括起来就是: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品质、优良的民族精神、崇高的民族气节、高尚的民族情感以及良好的民族习惯的总和。它标志着中华民族的“形”与“魂”。它也是我国人民两千多年来处理人际关系、人与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的结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炎帝传说研究早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长期以来,中国伦理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包括我自己在内,在论述中国原始社会的道德时,都比较空泛,没有具体的资料,一般都是根据马克思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等著作来论述的。这些著作对研究中国原始社会及其道德是十分重要的,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但是,如果不结合中国原始社会具体的伦理道德资料,那么,这种研究只能停留在一般地、抽象地议论上,不能给人们真正展示出中国原始社会先民们的道德风貌。
那么,在我国有没有记载中国原始社会及其道德的资料呢?最近,我抱着这一问题,翻阅了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之一炎帝神农氏的一些资料。我感到,资料是相当多的,遍布于经、史、子、集各类著作当中,其中最重要的文献有《逸周书》、《国语》、《周易》、《左传》、《管子》、《庄子》、《列子》、《韩非子》、《世本》、《新语》、《淮南子》、《史记》、《山海经》、《帝王世纪》等50多本。另外,陕西省宝鸡、岐山、扶风等地发掘出的仰韶文化遗址及龙山文化遗址大都和炎帝的史料有关,把这些资料梳理出来,估计有十多万字。如果我们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整理、研究一下这些文献资料,不仅对认识、填补中国原始社会先民们的道德面貌有很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丰富炎黄文化的内容,总结、继承、发扬中华民族早期的传统美德,搞好当前两个文明建设,也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约从170万年以前起,我们中华民族的祖先就在祖国的广大土地上劳动、生息、繁殖子孙后代。在云南省的元谋、陕西的蓝田、北京市的周口店等地区,都先后发现了我国最早的原始人类的遗骸和遗物。这充分说明我国从很早的远古时代就有人类活动的历史。
在十分漫长的原始社会里,我们的祖先开始只会简单地用石制工具,考古学上叫做“石器时代”,把只会打制加工石器的阶段叫做“旧石器时代”,把掌握了磨制加工石器的阶段叫做“新石器时代”。从“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大约经历了几十万年。就在这个过程中,原始人群开始向氏族社会过渡,首先是母系氏族社会出现和形成。大约在公元前6000年左右,黄河中下游和长江流域的许多氏族部落达到了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阶段,无论生产和再生产,都是以妇女为中心进行。再经过3000年左右,母系氏族社会开始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即从公元前3000年的仰韶文化后期向龙山文化时期转变,炎帝及其后裔就出现在这个时期。
据历史文献记载,炎帝在中国历史上确实是存在的。《国语·晋语》说:“昔少典娶有@①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东汉初年的《说文解字》进一步肯定了“炎帝以姜水成”,即姜姓的炎帝之后长于今扶风县内的记述:“邰,炎帝之后,姜姓所封,周弃外家”。随后,不少文献都有关于炎帝活动在姜水一带的记载,即今宝鸡市辖境内。《世本·帝系编》说:“炎帝即神农氏。”东汉宋衷注:“炎帝即神农氏,炎帝身号;神农代号也。”西晋皇甫谧撰的《帝王世纪》说:“有@①氏之女,名女登,为少典妃。游于华阳,有神龙首感女登于尚羊。生炎帝,人身牛首,长于姜水,因以我焉。”郦道元在《水经注·渭水》中说:“歧水又东径姜氏城南为姜水。”他认为,《国语》、《世本》、《帝王世纪》中所说的“炎帝长于姜水”之姜水,正是岐水。《括地志》、《雍录》等书认为姜姓原始氏族活动地区在古邰国,即今扶风揉谷乡一带。上述所有记载都说明,炎帝是出生、活动在今宝鸡、岐山、扶风、武功一带。
那么,炎帝出生的时代是什么时代呢?根据大量的文献记载,可以肯定地说,是氏族社会的原始农耕时代,是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的时代。《逸周书》说:“神农之时,天雨粟,神农耕而种之。作陶冶斤斧,破木为@②、chú@③、耨以垦草莽,然后五谷兴,以助果luǒ@④之岁。”意思是说,神农时代,谷类像雨一样从天上掉下来,生长甚多。神农制作陶器、斧、犁、锄等农具,开垦荒地,然后,使五谷兴盛,并获取了各种各样的果实。《庄子·杂篇》说:“神农之世,卧则居居,起则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就是说,神农时代,人们睡卧时安然恬静,起身时,宽舒自得。人知其母,不知其父。《淮南子·齐俗训》说:“丈夫丁壮而不耕,天下有受其饥者;妇人当年而不织,天下有受其寒者。故身自耕,妻亲织,以天下为先。”从这段文字记载,我们可以看出,神农时代,已经形成了一些明确的规定:若果丈夫身体强壮而不耕种,那么,天下的人就要受饥饿;若果妻子当年不纺织,天下的人就要受寒冷。所以,神农带头率先亲自耕种,妻子带头率先亲自纺织。这样,就把所有的丈夫和妻子,带动了起来,进行耕种和纺织,这样就能保证人们有饭吃,有衣穿,不受饥饿和寒冷。
从《庄子·杂篇》和《淮南子·齐俗训》两段文字记载来看,前后似乎有矛盾。前者记载炎帝神农时代好像是母系氏族社会,“人知其母,不知其父”。后者记载,炎帝神农时代好像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出现了一夫一妻制家庭。由于当时氏族首领还没有什么特权,所以,炎帝神农亲自带头耕种,妻子亲身带头纺织。其实,也可以认为是不矛盾的。从炎帝传说来看,炎帝是远古传说时代某一氏族或部落联盟的领袖,也是少数先知先觉的圣哲,也可能是某个氏族或部落联盟的代号。这个氏族或部落联盟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也许几百年,甚至一千年或更长的时间。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把炎帝神农时代看成是中国原始社会由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由蒙昧到野蛮、文明的转变时期。由于炎帝为氏族成长、壮大和发展作了巨大的贡献,人们一代一代把他的伟绩用语言流传下来,成为神话传说,更加为人们所崇敬。马克思曾说:“每一个这样的氏族都有一个神话上的祖先,他被认为是赋予氏族名称的始祖和英雄。”[1](P165)炎帝和黄帝等上古人物在传说中被神化,人们把许多发明创造归功于他们,一方面是对本氏族发展有过重大贡献、伟大功绩与影响的人物的无比怀念、尊重和崇敬,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继承他们的精神,发展本氏族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人类的历史,在文字未出现以前,都是口耳相传下来的。在千百年的流传中难免有些前后出入,甚至失真,但是重大的历史事件和关键人物则是有根据的,即便有些神秘的色彩,那也是那个时代现实生活的折射。我们把这些传说和考古资料结合起来,能进一步证明炎帝的存在及其时代的变迁。
解放后80年代,宝鸡北首岭考古文化的整理、发掘,进一步证明了炎帝活动的时代距今7000年—5600年,属于仰韶文化晚期。《帝王世纪》说,“炎帝初都陈,又徙鲁”,意思是说,炎帝氏族初期的活动中心在陈,陈为陈仓的简称,即今宝鸡一带,后来又徙移到鲁。首先,从宝鸡北首岭6万平方米的遗址居址和出土工具可以发现:农业生产工具占26%,狩猎工具占8.6%,渔具占0.6%,这说明北首岭氏族已过着长期比较稳定的以农业为主的室居生活。其次,北首岭氏族创造了发达的彩陶制造业。出土的陶器和陶片不仅数量多,而且有很多写实的花纹。再次,遗址还发现了房址50多座,均为半地穴式,多数呈方形或长方形,墙壁平齐,多数还涂有草泥和料礓石浆。各房址都有灶炕。这都证明“神农耕而作陶”[2](P725),“(神农)身自耕,妻自织”[3](P185),“神农之世,卧则居居”[4](P995),“神农时,民方食谷,释米加烧石上而食之”[5](P1244)是真实的,可信的。
总之,炎帝神农时代,是中国原始社会由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转变时期。炎帝也就是这一时期氏族社会一位杰出的首领。他虽出生成长在今宝鸡姜水一带,但他的氏族活动范围还是很广的,如《淮南子·主术训》所说:“其地南至交zhǐ@⑤,北至幽都,东至@⑥谷,西至三危,莫不听从”[3](P128)。也就是说,炎帝及其氏族部落当时活动南已到达了今南岭以南的地方,北到达幽燕即河北、北京一带,东到达齐鲁今山东一带,西到达了今甘肃敦煌一带。最后,炎帝本人“崩葬长沙茶乡之尾”[6](P95)。
原始人类道德的发生并不是从原始人诞生那天起就开始的,而是经过了上百万年漫长的蕴育、萌芽和生长的过程。
在刚刚脱离动物界正在形成中的早期原始人群时代,人类的一切活动几乎都是靠本能进行。在大自然残酷无情的威力面前,人类依靠本能组织起来,共同采集,共同狩猎,共同捕鱼,共同抵御野虫、猛兽的侵袭,向大自然索取天然食物。在生殖方面,也没有什么道德规范约束,而是靠本能的冲动杂交。总之,当时原始人的两种生产即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都是在非常简单的本能习惯的基础上进行的,还不是在自觉意识支配下进行的。因此,还不能说产生了原始社会的道德。但是,原始人的这一系列活动,在漫长的岁月中,为原始道德的发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原始人群在进入氏族社会以后,由于自然界的人化,人本身的社会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天然的秩序开始升华为一种真正属于人的社会新秩序。这时,原始人在氏族社会首领的率领下,在同自然的斗争中开始成为自然的主人。于是,他们在朦胧的、反反复复的生产生活斗争过程中,在人和人的一切关系包括性交关系中,慢慢感悟到应当怎样做才有利氏族生存和繁衍。这样,就逐步产生了原始氏族社会人们的道德需要、道德意识,比如氏族成员经过漫长的经验教训,认识到近亲通婚会带来很多不好的结果,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婚姻,生育出来的新生代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壮。于是,原来那种由杂婚演变而来的同辈婚,这时也被排除,同一氏族内禁止通婚,这是人类增强自制能力,有意识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协调的一种表现,也可以说这是人类最早的道德表现之一。总之,原始氏族社会的道德是氏族成员在长期生产劳动协作的过程中,在人与人交往包括两性交往的过程中,随着智力和意识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马克思说:“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7](P551)而且,随着智力的发展,随着道德意识的发展,还会形成道德法。正象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变成了法律。”[8](P221)这里说的法律就是习惯法,也就是道德法,即原始氏族社会道德规范产生的过程。
炎帝时代由于是由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的时代,应该说,中国原始社会的道德已由蕴育、萌芽到了形成、发展的阶段,根据炎帝传说文献的记载,当时的道德状况和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韧不拔,团结拼搏
原始社会人类对自然、社会的认识刚刚开始,生产工具又十分简陋,在恶劣的自然环境面前,原始先民们生活十分艰难,“食草木之食,鸟兽之肉;饮其血,茹其毛”,“衣其羽皮”,“时多疾病毒伤之害”。因此,怎么生存和发展,对原始先民们来说,是时时刻刻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尖锐的问题。面对如此巨大、凶煞的自然压力,以炎帝为首的姜炎族,没有胆怯和屈服,而是以坚韧不拔、团结一致、勇敢拼搏、自强不息的精神和行为,以超人的力量和智慧,推动着历史向前发展。炎帝神话传说中的一些故事,如《精卫填海》、《夸父逐日》、《愚公移山》等,充分反映了炎帝及其部族们与大自然作斗争的英雄气概和无比伟大的神力。
《山海经·北次三经》说:“发鸠之山,其上多拓木。有鸟焉,其状如乌,文首白喙、赤足,名曰精卫,其名自xiāo@⑦;是炎帝之少女,名曰女娃。女娃游于东海,溺而不返,故为精卫,常衔西山之木石以堙于东海。”大意是,北方的发鸠山上,有一种鸟,是炎帝的小女儿女娃所变。她游东海,不幸淹死在东海里。她的冤恨不解,变做了精卫这种鸟,常去西山街小树枝、小石子投在东海里,想要把大海填平。小鸟这种坚韧不拔的志向比沧海还要浩大,充分反映了姜炎部族与自然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和自强不息的精神。
《列子·汤问篇》中关于《愚公移山》的故事,讲述了炎帝后代愚公及其子孙坚韧不拔的斗争精神,终于感动了“天神”,“帝感其诚,命夸蛾氏二子负二山,一cuò@⑧朔东,一cuò@⑧雍南,自次,冀之南,汉之阴,无陇断焉”。两座大山背走了,从此以后,从冀州的南部到汉水以南,都成了一片广阔的平原,连一处较高的丘陵都不见了。这是多么令人敬佩的“神力”。
《山海经·海外北经》讲:“夸父与日逐走,入日、渴欲得饮。饮于河渭,河渭不足,北饮大泽,未至,道渴而死。弃其杖,化为邓林。”这种与日逐走,饮河渭大泽水,道渴而殆,弃杖成林的精神,不仅显示出了炎帝及其子孙们巨大的神力,而且也显示出了他们气壮山河、坚韧不拔、顽强拼搏的精神。同时,也反映了炎帝神农时代先民们已认识到日光天象与农耕播种的关系。
(二)民主友爱,人人平等
炎帝时代是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的过渡时代,生产资料公有,没有私有制,氏族成员之间,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民主友爱,人人平等。
《淮南子·主术训》说:“昔者神农之治天下也,神不驰于胸中,智不出于四域,怀其仁诚之心。……养民以公。其民朴重端悫,不忿争而财足,不劳形而功成,因天地之资而与之和同。”意思是说,炎帝神农治理天下,沉静于胸,有聪明的智虑,有仁爱诚义之心,以公心教育氏民,所以,氏民质朴、稳重、正直、诚实,没有什么忿争,没有什么检察牢狱之事,依靠天地的资源,与天地融和一起。正因为如此,纯朴的原始民主友爱、天下平等是炎帝神农时代氏族社会内的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
炎帝神农时代这种“养民以公”、“仁诚之心”即民主友爱、天下均平的社会道德状况与《礼记·礼运篇》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氏族社会“天下为公”、“讲信修睦”的道德状况的描写是一致的。
在氏族社会里,这种通行的民主友爱、人人平等的精神,不仅表现在一般氏族成员之间,就是一般氏族首领也与一般氏族成员处于平等的地位,他们是社会劳动和对外战争的带头人。《淮南子·齐俗训》中记载炎帝神农“身自耕,妻亲织,以天下为先”的描写就反映了这种情况。不仅如此,炎帝神农氏为了氏族大众操劳过度,如《淮南子·修务训》里所说:“神农憔悴”,“圣人之忧劳百姓甚矣”。炎帝神农氏为了给氏族成员及时治病,弄清哪些草能食,哪些水能喝,常常带头“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辟就。当此之时,一日而遇七十毒”,“百死百生”。民间传说,炎帝在辨尝百草中,误食了一种毒性极强的草——断肠草而死。这个传说虽有很大的附会性,但他的死不仅表现了他作为氏族首领那种民主友爱、人人平等的精神,而且表现了他伟大的为氏族大众献身的崇高精神。
(三)克服困难,勇于创新
炎帝神农氏为了使姜炎部族生息、发展、壮大,在与大自然的斗争中,在生产实践中,领导部族成员们不断积累经验,克服困难,勇于创新,发明、创新了许多东西。
1.火的发现,人称“火神”。《左传·昭公十七年》记载:“炎帝氏以火纪,故为火师而火名。”火的发明,对早期人类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利用火可以蒸煮食物,防治疾病,抗寒保暖。这样,人们就不受气候和地域的限制,对于部族繁育、发展很有利。同时,把火推广、应用到农业方面,用火烧荒,开垦土地,“刀耕火种”,对当时发展农业生产有重大意义。恩格斯曾说:“火器对于文明时代……,乃是决定性的武器。”[9](P20)
2.始作耒@②,教民耕种。《周易·系辞下传》说:“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斫木为@②,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盖取诸益。”意思是说,伏牺氏以后,神农氏开始发挥作用。他用刀斧砍削木制的与犁上的铧相似的东西,用木条作@②上的把手,用农耕锄草之利,教育天下部族进行农业劳动。在当时情况下,犁、锄等农具的发明,是一个重大的发明。它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他“教民耕农,故天下号曰神农氏”[10](P1012)。
3.织麻为布,制作衣裳。初期先民们在未有麻布作衣以前,冬天是“衣其羽皮”,夏天是“衣其树叶”,穿着十分艰难。炎帝神农“教之麻桑,以为布帛”[6](P91),即教人用麻织成布,然后作成衣服。这也是使人类向文明迈进的一个重大创新发明。他不仅教导所有妇女织布,而且“妻亲织,以为天下先。”[3](P185)
4.遍尝百草,发明医药。初期先民们由于生存条件恶劣,部族成员患病者不少。当时的情况是“民有疾病未知药石”。于是,炎帝神农氏冒着生命的危险,对百草“皆口尝而身试之,一日之间而遇七十毒,或云神农尝百药之时,一日百死百生,其所得三百六十物,以应周天之数”[11](P1517)。后世承传为书,谓之《神农本草》。这种为部族敢冒生命危险、勇于探索试验的科学精神实在令人敬佩。炎帝神农由此被誉为“医药之神”。
5.首辟市场,互通有无。在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期间,由于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的发展,各职业集团之间的发展,需要把各自的产品拿到一定交换的地方,互通有无。为适应这种形势的发展,炎帝首辟交换市场。“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盖取诸噬嗑”[12](P624),即在太阳正中午的时分,大家把各自的东西,拿到市场上去,以物易物。这种市井交易,饮食之道,都取诸于此。
6.台榭而居,烧陶为器。炎帝时代,由于部族有了农业种植,所以告别了游牧生活,开始定居;由于有了陶器作炊具,部族也都吃煮热的食物,如古书所载,炎帝神农时,部族们“作陶冶斤斧”[13](P1222),“释米加烧石上而食之”[5](P1244),“乐其俗,安其居”[4](P357),“相土停居,令人知所趋避”[6](P91)。当时陶器肯定是有的,至于“冶斤斧”,恐怕有些夸张。宝鸡北首岭炎帝遗址的发掘,就曾发现了大量的陶器和陶片。陶器上人面纹,或为黑彩,或为紫彩,都有相当高的研究价值,但却没有金斧一类的用具。
7.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吴越春秋》上说,炎帝时,已发明了较好的弓箭:“神农皇帝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四方”。意即是炎帝神农氏用弦绷紧木料成弧形,做成弓,把木材削尖锐,做成箭。由于有了弓箭,不仅可以很好地保卫部族,而且,猎物成了通常的食物。
8.削桐为琴,练丝为弦。为了“通神明之德,合天地之和”,“神农氏为琴七弦,中以通万物而考理乱也”[14](P153-154),就是要用和谐的音乐使部族们明白万事万物的道理,以治理混乱。
总之,炎帝神农氏时代有很多发明创造。当然,这些发明创造不能简单归于他一个人,而是以他为首的姜炎部族们,在较发达的智力基础上,长期辛勤劳动,积累经验而来。从道德上讲,就是炎帝神农氏和以他为首的姜炎部族们,发扬百折不挠的创新精神、敢为人先的实践精神所取得的。
从炎帝传说研究早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论文
(四)民无私心,道德淳朴
炎帝神农时代,由于生产资料公有,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所以,民无私心,道德纯朴。“太古淳朴,民心无欲”[15](P7),“故神农不施刑罚而人善”[15](P21),“神农无制令而民从”[3](P215),“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16](P136)。所有这些,反映了炎帝神农时代男女老少淳朴的没有私心的社会道德风貌。这种社会道德风貌如儒家的《礼记·礼运篇》里所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位,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当然,这里面也有不少夸张和修饰,但不管怎样,它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反映了炎帝神农时代氏族社会里的某些政治道德风貌。
炎帝神农时代的这种“大同世界”的道德状况,和恩格斯根据摩尔根提供的大量的易洛魁氏族社会的道德状况十分相似。恩格斯说:“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9](P95)
当然,对炎帝神农时代的道德状况也不能理想化,笼统地把它说成是十分完美的。因为那毕竟是人类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一个时期。那时,还没有完全独立于宗教意识、艺术意识的道德意识,没有文字,也没有抽象的理论论证。氏族成员之间是通过风俗、传统、禁忌和原始宗教仪式来进行调节的。同时,还存在着残酷的氏族复仇。比如“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与蚩尤战于涿鹿陵之野,遂禽杀蚩尤”[17](P3),“黄帝不能致德,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流血百里”[4](P995),虽未写明是复仇,但多少也反映了氏族部落之间战争的残酷性和野蛮性。
我们常说,要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我认为,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中,理应包括以炎帝为代表的早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因为炎帝神农氏不仅是姜炎部族的首领和农耕文明的缔造者,而且,他和黄帝一起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人文始祖。以他们为代表的早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最早的源泉,而且也是当时中华民族文明的体现。当代杰出的中国哲学史家张岱年先生曾说:“炎黄二帝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方面的全面象征。这点就超越了孔子,超越了儒家的局限性。我认为我们肯定炎黄二帝,很有重要意义,不但要重视精神文明,也要重视物质文明”,“另外,炎黄二帝不仅代表汉族,也代表少数民族。比如炎帝传说是羌氏,羌氏就是羌族,羌族就是少数民族的代表。我认为,炎黄二帝不光是代表汉族,而是代表中华民族,炎黄二帝是中国古代文明全面的象征。我们应大量宣传炎黄二帝的贡献”[18](P107-108)。正因为如此,我们不仅要研究、继承从孔夫子到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而且,要把上限延伸到黄帝,延伸到炎帝神农氏,对他们为代表的早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要研究、继承。
中国历史发展的事实也证明了这点。中华民族是一个传统的农业民族,炎帝神农氏作为中国农业文明的始创者,黄帝作为中国农业文明的进一步开创者与推动者,他们在联合的基础上,共同孕育出了中华民族的早期文明,而且也共同孕育出了以后的西周农耕文明。周人实现了由氏族社会向宗法社会的转变,建立了以父系个体家庭和宗亲血缘亲疏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制国家。为了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存在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周公制礼作乐,创造了礼乐文化。“礼”是由祭礼而生的,起源于“腊祭”,而这些都和炎帝神农氏有关。炎帝神农氏“削桐为琴,练丝为弦”,发明了腊祭和原始音乐,可见周人的礼乐文化发端于姜炎文化。腊祭作为炎帝神农时代大型的冬季仪式活动,是炎帝部族们对大自然生生育化,“终岁献功”的顶礼膜拜,也是对具有无限生命力的来年和新生命的期盼。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春节”系列活动,不能不和姜炎文化有关。周人礼乐文化中所体现的一些传统美德,不能不和姜炎文化中所体现的中华民族早期传统美德有关。
李逢春先生在《炎帝功业与周秦文化》一文中说:“古雍州,今宝鸡这块山清水秀的风水宝地上曾经养育过华夏民族的一位人文初祖——炎帝神农氏。是炎帝神农氏的丰功伟业照亮了华夏大地的古雍州、今宝鸡,这里才产生了代表中国和东方文明的周礼周乐以及享名于世的西周青铜器和陈仓石鼓。也就是说,炎帝神农氏在农业、医药、制陶、祭祀等方面的创造和发明奠定了周秦文化的基础;周秦文化是在炎帝神农氏开始创造的这个经济基础上发生、发展和繁荣昌盛起来的。”[19](P259-260)这个评价是很有道理的。当然,周秦文化中的礼乐文化、伦理道德文化也都是在炎帝一系列事迹所提供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包括伦理道德文化在内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以炎帝神农所代表的早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至今对我们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教育作用。1945年,毛泽东同志为了激励中国共产党人和全国人民挖掉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两座大山,就曾引用了和炎帝故事有关的《愚公移山》的寓言。他认为,只要我们子子孙孙“挖山不止”,一定会“挖掉这两座山”[20](P1101-1102)。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承和发扬了以炎帝神农氏为代表的早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其它传统美德,并在无产阶级革命精神及其理论指导下,终于取得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我们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战胜建设过程中的一切艰难险阻,弘扬中华民族自炎黄以来的一切传统美德,更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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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宝鸡市社科联.炎帝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
[20]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①原字虫加乔
@②原字耒加吕
@③原字钅加且
@④原字艹下加(瓜瓜)
@⑤原字阝加止
@⑥原字目加(扬去扌)
@⑦原字氵加交
@⑧原字厂里加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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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城市国家到罗马帝国: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放逐了伊达拉里亚人,建立了共和政体,以后,逐渐征服了近邻地区。罗马城市国家站在其他自治国家之上,作为城市联盟的盟主进行统治的传统,到罗马的统治扩大到地中海全部区域的历史时,罗马市不但是罗马帝国的首都,而且不要忘记是罗马城市建立了罗马帝国这个事实。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按照德国史家尼布尔的说法,罗马平民(plebs)起源于王政时代,主要由被征服地区的 移民组成,到王政后期基本形成一个特定等级,与“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相 对立(注:尼布尔:《罗马史演讲录》(Niebuhr,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Roman) 第1卷,伦敦1847年版,第48页。)。
关于罗马平民的身份问题,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由于观点、方法不同,提出各种不 同看法,并且在“平民是否为公民”这一问题上发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根据尼布尔、 蒙森、古朗日的看法,只有贵族是原始公民,平民最初不在公民之列,并且不在库里亚 组织之内。然而,英国学者拉斯特则认为公民集团自古以来就包含了贵族和平民。他们 之间的区别仅在于贵族是元老院显贵,平民则是普通大众。(注:拉斯特:《论塞尔维 乌斯改革》(Hugh Last,“The Servian Reforms”),载《罗马研究杂志》(Journal ofRoman Studies)1945年,第30—48页。)
有趣的是,两种对立的理论都能从古典文献中找到证据,说明文献本身存在着相互矛 盾的地方。这是因为古代罗马史家大都缺乏历史发展观念,没有注意到平民是一个发展 、变化的概念,公元一世纪的平民与公元前五世纪,甚至王政时代的平民并不完全相同 ,所以,他们笔下的早期平民和贵族的身上往往带有后世平民与贵族的特征,以致于使 现代的研究者产生误解。这就提醒我们要注意把古人提供的史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事实 的理解区分开,历史地考察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和处境,以便客观评价平 民的身份地位。我们主要以王政时代和共和国初期的文献史料为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 讨论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在王政时代,罗马的平民主要来自被征服地区。罗马人往往把被征服地区的人民集体 迁移到罗马,这就使丧失了国土的平民与罗马人民聚居一地,发生了地域联系。
据文献记载,罗马第三位国王图路斯曾摧毁阿尔巴城,把全体居民掠走,使罗马“人 口翻了一番”。阿尔巴人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注:李维:《罗马史》Ⅰ,30,1(Livy,Ab urbe condita)译文参考穆启乐、傅永东、张强、王丽英译《建城以来史》卷 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第四王安库斯占领特列涅(Tellennae),“把 战俘迁移到罗马”;夺取费卡那(Ficana),派兵摧毁城墙,焚烧房屋,“把全体居民迁 入罗马”。两地居民都被安置在凯利乌斯山。他又征服波利托里乌姆城,把阿芬丁山分 给新来的民众居住。后来又有数千拉丁战俘被安置在阿芬丁与帕拉丁连接之处——阿德 穆尔基埃(Admurciae)(注:李维:《罗马史》Ⅰ,33,5。)。
这一时期的外来平民大多是被强迫安置在罗马人的土地上的。他们与罗马人民虽同居 一邦境内,但罗马人民是住在自己祖先的土地上,他们彼此之间既有血缘纽带,又有地 域联系,是天然形成的公民集团;而平民是被剥夺了祖先的土地,人身从属于征服者集 团。他们与罗马人民虽有地域联系,但无血亲关系,不属于公民集团,也就没有公民的 权利。
由于没有公民权,平民对他们居住的土地没有占有权。例如,据李维记载,公元前456 年,元老院通过了保民官伊启里乌斯提出的一项法案,“开放阿芬丁山供人们安居。” (注:李维:《罗马史》Ⅲ,31,1;32,7。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Ⅹ,31,1 —32,5.参见(法)古朗日:《古代城市》(Fustel De Coulanges,The Ancient City), 马萨诸塞1979版,第233页。)这条法案显然不是为争取平民在阿芬丁山的居住权,因为 自安库斯王时期起,阿芬丁山就已成为平民的聚居区。很可能,保民官要求的是对平民 开放阿芬丁山宅基地的占有权。也就是说,平民虽被允许在阿芬丁山居住,但是对于他 们定居的土地没有任何权利,直到300年之后,经过同贵族的斗争,才获准占地安居。
由于平民对城邦土地没有占有权,所以他们不能随便择地而居,挤占公民的住地,只 能在指定区域建房居住。罗马的公民聚居区与非公民聚居区的划分以“城址”(pomerium)为界线。设立“城址”需要经过占卜等宗教仪式,使之具有神圣性(注:盖利 乌斯:《阿提卡之夜》(Aulus Gellius,Attic Nights)ⅩⅢ,14,3。转引自刘易斯、 莱因霍德:《罗马文明》(Naphtali Lewis,Meyer Reinhold,Roman Civilization),纽 约1966年版,第1卷,第57页。)。它象征着城墙以内的人民是受到邦神庇佑的,而城墙 以外的人则是不受邦神保护的(注:关于设立“城址”的宗教仪式记载见李维:《罗马 史》Ⅰ,44;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Ⅰ,88;普鲁塔克:《罗慕洛传》11(Plutarch,Romulus)等。另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134—142页。)。城邦的土地 以城址为界分为两部分,城市内圈是公民集体赖以生长的土地,城市外围则是通过征服 战争夺来的土地,是公民集体控制下的地盘。有权居住在城内的人们属于公民统治集团 ,而被迫住在城外的人们则是处于公民集团控制下的被统治者。这种情况与中国周代国 野制度下,国人与野人的定居地彼此分隔的现象有类似之处。(注:参见何兹全:《中 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 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3页。)
最初的罗马公民主要聚居在帕拉丁、魁里纳尔、卡皮托尔山等山丘上(注: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纪》Ⅱ,50,1;Ⅳ,13,2;李维:《罗马史》Ⅰ,44,3。)。第一批来 自阿尔巴的平民被安置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即帕拉丁的外围凯列乌斯山,此后更多的平 民被集中置于阿芬丁、埃斯奎林和维米纳尔等城郊诸山上。直到王政时代末年,阿芬丁 山始终未被划入神圣城址的保护圈之内。平民的聚居区与公民的聚居区彼此分开:公民 住在城内,平民聚居在城郊。公民和平民聚居区的隔离反映出两等级成员之间身份地位 的差距。
罗马城邦的土地分为公有地和份地两部分。在建城之初,罗马人的土地是以氏族和库 里亚为集体进行平均分配的。狄奥尼修斯说:“他(罗慕洛)把土地平均分为30份,每个 库里亚分得一份。”(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7,4。)全体氏族成员和库 里亚成员都有权从公有地中分配到一块大约两犹格的份地作为世袭产业(注:瓦罗:《 论农业》,王家绶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页。)。无论哪一类土地,最初只有 拥有魁里特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土地所有者。罗马法典中有明文记载:“罗马人 民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魁里特法(Iure Quiritium)是所有者,或者 不被视为所有者”(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Ⅱ,40。参考黄风译文,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是罗马 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批判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7页。) 。那么,平民是否能占有城邦的土地?
文献提到,国王曾经从公有地中划出部分土地分给平民。例如,狄奥尼修斯说,“图 路斯把这些土地在那些没有份地的罗马人中间平均分配”(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 事纪》Ⅲ,1,5。);又说,塞尔维乌斯“获得统治权之后,他立刻把公有地分配给那 些替别人当雇工的罗马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13,1。)。需要指 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罗马人”实际上指的是平民,而不是罗马公民。因为,这些人没 有“份地”,而罗马公民一般都是拥有小块份地的私有者。又因为他们在别人的土地上 做雇工,说明他们无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可见这些人不是公民。
尽管平民也像公民一样从国王那里得到份地,但是,平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公 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本质不同。公民是城邦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平民只有通过与 城邦建立从属关系,其中许多平民通过与贵族家族建立从属关系,才能间接使用城邦的 ,或贵族家族的土地生产资料。
古罗马作家费斯图斯(Festus)说:“父家长(patres)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把土地 分配给他们的仆从。”(注:转引自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60页。)这里的“仆从 ”包括被保护人、奴隶和其他从属者,他们的份地又被称为“彼库里”(peculium)。19 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古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阐明了从属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 他说:“家族的财产完全属于父家长所有,但他可以同小宗,甚至与被保护人共同分享 。小宗在大宗灭绝后,对家族财产拥有权利,而被保护人却永远不会成为所有者。他耕 种的土地只是托付给他耕种的,在他死后必须还给保护人。”(注:古朗日:《古代城 市》,第227页。)
国王相当于城邦中的父家长,是全体外来平民的“保护人”。他也像一个父家长一样 ,负责给城邦的公民和从属于城邦的平民分配土地,但公民的份地可以世袭占有,平民 则很可能没有继承权。《十二铜表法》第5表就体现了平民为争取财产继承权而进行的 斗争(注:《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参见谢邦宇等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第364页—371页。)。19世纪的罗马法研究者梅因(Henry S.Meine)说:“当‘遗嘱权 ’在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现时,像几乎所有伟大的各种罗马制度一样,有迹象证明它成了 ‘贵族’和‘平民’间争论的题目。当时有一条政治格言,即‘一个平民不能成为一个 大氏族的成员’(Plebs Gentem non habet),其结果是把‘平民’完全排斥在‘贵族民 会’(Comitia Curiata)之外。因此,有些评论家就认为一个‘平民’的‘遗嘱’是不 可能在‘贵族民会’中宣读的,因此一个‘平民’也就完全没有‘遗嘱’之权。……法 律规定,父家长得使用他的财产(pecunia)的监护权——这一条法律除了使‘平民遗嘱 ’合法化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5—116页。)可见,王政时期的平民对城邦的土地没有占有 权。
土地看来似乎是在公民和平民之间平均分配,但是,未分配的公有地是公民潜在的生 产资料来源。这就造成了生产资料在平民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全体公民都有权 占有和使用公有地(虽然公民内部也存在分配不均现象,贵族家族利用特权往往比普通 公民多占土地),但平民完全没有占有公有地的权利。城邦可以给他们分配土地,也可 以不给他们分配土地,平民只能被动接受。为此,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兴起之后,平 民提出占有公有地的要求,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最终获得了土地占有权。
王政时期,虽有平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了份地,但是,看来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例如,在《十二铜表法》中就存在着“有产者(adsidui)”和“无产者(proleterii)” 之分,说明当时还有许多人没有地产,或几乎没有地产。即使拥有两犹格小块份地也不 足以养家。蒙森对此做了估算:“后来的罗马共和国和王政时期的农民都以平均小麦五 罗马斗即可播种一犹格田地,种一收五。依此计算,如果不计住宅和宅院所占之地,视 其全为耕地,并且不计算休耕的年数,一块世袭田的产物共计五十罗马斗,除去种子, 共计四十斗。据卡托(《论农业》,第56章)估计,一个勤劳的成年奴隶每年吃小麦五十 一斗。由此看来,一块世袭田能否维持一个罗马家庭,任何人都能从中做出解答。”( 注:蒙森:《罗马史》,第1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69页,注1。)
无论是无地的平民,还是拥有小块份地的平民都不得不另找生活来源,有的在富裕的 公民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有的在公有地上劳动。尽管平民与公民在田间并肩劳动,但是 两者的劳动性质不同。公民或者在本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或者在享有占有权的公有地上 劳动,他们是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平民对于这两类土地都没有权利,只是通过保护制度 (clientship),或借贷制度(nexum),或短期雇工等方式,以人身抵押,以劳动交换, 换取一份谋生的土地生产资料。
许多古典作家,如西塞罗、普鲁塔克和狄奥尼修斯都说,在罗马早期社会中,曾有许 多平民投靠贵族做其被保护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9,2;普鲁塔克 :《罗慕洛传》,13;西塞罗:《论国家》(Cicero,De Republica)Ⅱ,16。)。威廉· 史密斯(William Smith)提到了这些作家的记载,并解释说:“在罗马早期,被保护人 的处境在许多方面要比平民的处境好得多,很可能,某些平民因此放弃做一个自由民的 权利,同贵族建立起保护关系,这类现象也就出现在以上提到的那些作家的故事中了。 ”(注:威廉·史密斯:《希腊罗马古典辞典》(William Smith,Dictionary of Greekand Roman Antiquities)波士顿1870年版,第924页。)被保护人不是我们主要考察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制度确实可以为缺乏生产资料的平民提供一条谋生渠道。被保护 人与平民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从属于公民私人家族,而后者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注 :蒙森最早提出这种看法。参见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78页。)。被保护人虽然获 得了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他们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其人身和财产都受到保护 人的控制,他们的劳动属于依附劳动(注:普鲁塔克说:“被保护人要对他们的保护人 示以忠心,不仅恭敬自持,如果保护人贫困,还要帮助他们女儿准备嫁奁,并代为偿还 债务。”(《罗慕洛传》,13,6)另见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10,2。这表明 贵族保护人不仅占有自己的财产,而且有权支配被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古朗日对被保 护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做了较详细的论述。参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 4—229页;第255—261页。)。
下面对罗马早期的借贷制度简要做一点说明,因为平民反抗债务奴役制的斗争是平民 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爆发前夕,平民普遍受 到债务束缚,但这不是共和国初期才产生的新现象,而是自王政时代以来便一贯如此。 事实上,欠债现象是平民被排斥于土地生产资料之外的必然结果。平民为了谋生不得不 向城邦共同体或公民个人借贷土地、种子或牲畜等。在缺乏货币资金流通的时代,土地 和人身是主要的抵押品。由于平民不能支配城邦的土地,只有以人身做抵押,这就不可 避免地沦为“债务人”(nexi)。债务人以向债权人提供劳动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向 平民借贷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换取债务人的劳动。因此,“借贷制度(nexum)最重要的作 用就是为大土地所有者提供依附劳动者(dependant laborers),任其剥削。”(注:T.J .康奈尔:《罗马的起源》(Cornell,The Beginnings of Rome),罗特莱基出版社1997 年版,第330页。)共和初期平民普遍欠债的现象,实际体现了平民在城邦土地所有制下 的一种谋生方式。平民依附劳动者的存在既是古典奴隶制不发达的结果,反过来又对奴 隶制在生产领域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以致于罗马的奴隶大量局限于家务劳动( 注:康奈尔:《罗马的起源》,第283页。)。
由此看来,在平民运动发生之前,平民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小自耕农集团,他们大多是 从属于城邦或公民家族的生产者。公民集团则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间接地占有了平民的 劳动。于是,平民与公民,即罗马人民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阶级矛盾的对立。这种现 象可以作为列宁所说的“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的,等级是阶级区别的一种形 式”(注: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 版,第453页,注1。)这条命题的注释。
平民整体上从属于公民集体所代表的国家,他们中的部分人还从属于某些公民个人或 其家族。平民在城邦中的这种从属者身份突出表现为,他们对控制着他们的城邦只能尽 义务,而不能享受公民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罗马早期社会的政治组织以氏族和库里亚为单位。只有库里亚成员才能参加公民大会 ,并通过公民大会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另外,氏族家族的首领可选派代表参加元老院, 享有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无论是库里亚大会,还是元老院都没有平民的席位。
尽管库里亚大会中可能会出现非公民身影,例如,我们知道贵族经常带着他的被保护 人一道参加大会。国王也可能带着他的侍从和支持者出席库里亚大会,甚至元老院会议 。据李维记载,当塞尔维乌斯王和篡位的小塔克文进行殊死搏斗时,双方都率领着大批 随从。国王的侍从和支持者大多为受国王保护的平民,据说塔克文王曾把他的支持者提 拔进入元老院,李维说:“他增选一百人为元老,这些人后来被称为‘小家族的’(minorum gentium)。他们是王可依靠的派系(factio),因为他的恩泽才使他们进入库里 亚。”(注:李维:《罗马史》Ⅰ,35,6。“库里亚”一词有多种含义,一指元老院会 场,亦指元老院。据说,第三王图路斯·豪斯提利乌斯第一次为元老修建了一座以自己 的名字命名的会堂——“豪斯提利乌斯的库里亚”(李维:《罗马史》Ⅰ,30,2);一 指库里亚组织。结合上下文,此处的“库里亚”指的是“元老院”。当然,获得了贵族 身份的平民自然也就进入了库里亚组织。)但是,这些平民是以从属者身份跟随其贵族 保护人或国王一道参加库里亚大会的。古朗日说:“在公民大会中,每个家族只有一票 表决权。父家长有可能咨询他的族人,甚至他的被保护人,但他独自投票。而且法律禁 止被保护人持不同意见。被保护人是通过贵族父家长与城邦发生联系的。”(注:古朗 日:《古代城市》,第229页。)平民与国王和贵族家族的从属关系,决定了他们不能享 有独立的参政权利。
虽然个别外来者或者外来氏族,经库里亚大会批准,可以被接纳为罗马公民,其家族 首领甚至入选元老院,成为贵族,例如,安库斯王接纳了塔克文氏族(注:李维:《罗 马史》Ⅰ,34。)。西塞罗说:“他很容易地被吸收为公民。”(注:西塞罗:《论国家 》Ⅱ,20,35。)。塞尔维乌斯由一名被释奴转变为贵族。狄奥尼修斯说:“由于这些 功绩,罗马人觉得应该投票表决把他从平民转为贵族等级,他们以前曾把这种荣誉授予 塔克文,更早的时候曾授予努玛·庞普里乌斯。”(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 Ⅳ,3,4。)直到公元前504年,共和国还接纳了一名萨宾部落首领克劳狄乌斯及其族人 和从属者为公民,克劳狄乌斯被选为贵族元老(注:李维:《罗马史》Ⅱ,16,5。)。 塔克文王曾从平民家族中选拔元老。李维说,共和初年,布鲁图斯也曾选拔骑士阶层的 平民补偿元老院空额。但是,个别平民被提拔,获得公民权,甚至转变为贵族,只是他 们个人获得的特权,并不代表平民整体上享有公民权和入选贵族元老院的资格。
平民没有政治权利还表现在他们不能担任城邦的高级职官,不能管理国家事务。公元 前366年以前,罗马共和国只有一套属于“人民”的职官体系。独裁官的别名“人民的 长官”(magister populi)表明了其阶级、等级属性。平民只能担任保民官、营造官等 低级的“平民的长官”(magister plebi)。甚至“国家”一词res publica,意为“人 民的财产”——只有“罗马人民”才是城邦主权的代表,这里面也隐含了对平民的排斥 (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
平民虽无权利,但必须对城邦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等义务。图路斯王曾征募被征服的阿 尔巴人组成10个骑兵队(注:李维:《罗马史》Ⅰ,30,3。)。老塔克文王也通过吸收 平民扩充了罗马原有的三个军团的人数(注:李维:《罗马史》Ⅰ,36,7。)。塞尔维 乌斯王更致力于吸收被释奴,扩大兵力。小塔克文王统治时期,平民的兵役、捐税大大 增加,他还迫使平民从事繁重的公共工程建设,使大批平民破产(注: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纪》Ⅳ,43,2;Ⅳ,44,1。)。
当然,公民也有服兵役的义务,并且公民私人承担的服兵役的费用也可算作向城邦缴 纳的间接税,但是,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是一致的,平民却是单方面地承担义务,而没有 权利。
平民虽然在城邦的保护下享有人身自由,但因为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所以其自由 受到城邦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平民还是公民集体的暴力专政对象。“罗马人民”(populus)一词源于“populor”意为“摧毁”、“劫掠”(注:格莱尔:《牛津拉丁字典 》(P.G.Glare,Oxford Latin Dictionary),牛津1977年版,第1404页。)。由于平民主 要来自被征服地区,所以对他们来说,公民集团是一个武装暴力集团,是“毁灭者”。 李维说,安库斯王曾因大批外来人口涌入罗马,造成“恶行滋生”而修建了一座监狱( 注:李维:《罗马史》Ⅰ,33,9。)。这种暴力机器的出现表明平民当时处于罗马人民 的严密监督和统治之下。
恩格斯说:“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注:恩格斯:《家庭、私有 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早期 平民在城邦中的处境便是如此。平民普遍受到贵族的任意欺压和虐待。据狄奥尼修斯所 载,公元前494年平民举行第一次撤离运动时集体立下的神圣誓言说:“不许任何人像 对待普通人那样强迫保民官违背意愿去做事;不许任何人鞭打他,或让他人鞭打他;不 许任何人杀害他,或让他人杀害他。假如有人犯禁,使他受到诅咒,把他的财产没收献 给凯勒斯神(Ceres)。”(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Ⅵ,89。)这从反面说明平 民可能曾经受到罗马贵族的虐待,而且当平民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时,罗马的法律不能 给平民提供保护,平民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和宗教上的诅咒,或者强行反抗。
狄奥尼修斯提到平民出身的塞尔维乌斯王曾经专门制定了保护平民的法律,在此之前 ,只有贵族和罗马人民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他说:“塞尔维乌斯制定了法律,修改某些 陈旧过时的法律,那些都是罗慕洛和努玛·庞普里乌斯制定的法律,同时他自己也设立 了一些法律。”但是小塔克文篡权后,“塞尔维乌斯制定的使他们人人都能享有公平, 保障他们与贵族交往时不受其伤害的法律,统统都被塔克文废除了。”(注:狄奥尼修 斯:《罗马古事纪》Ⅳ,10,3;43,1。)直到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平民为重新获得法 律保护同贵族进行过斗争。公元前456年,保民官要求“指定一个包括贵族和平民在内 的立法委员会,合作制定出符合双方利益,保障双方自由的法律。”(注:李维:《罗 马史》Ⅲ,31。)《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平民初步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共和时期,平民兴起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在法律方面,平民建立了独立的立法机构 ——部落大会,摆脱了执政官和元老院对立法权的控制与干涉,使罗马的立法体系分成 两半。法学家盖尤斯说:“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会决议是由平民批准和制 定的。”(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Ⅰ,3。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页。)这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是罗马国家为调和两种不同成分之间的矛盾而发明 的特殊的法律体系。
《十二铜表法》第11表清楚地记载着罗马早期社会中的这一习俗。然而,这一证据却 受到部分西方学者的怀疑和否定。德国学者马德维格说:“禁止贵族和平民之间的通婚 权,这一点对于那些认为贵族和平民在很早的时期就激烈对立的人来说没有什么价值, 因为这条体现等级间区别的最明显的标志,其实是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的创制。”英 国学者拉斯特同意他的看法,认为王政时期平民曾与贵族通婚,《十二铜表法》只是取 消了平民的通婚权而已。拉斯特从文献中找到了根据,说:“除非我搞错了,实际上, 三位权威作家——西塞罗、李维和狄奥尼修斯都这么认为。”(注:拉斯特:《论塞尔 维乌斯改革》,《罗马研究杂志》1945年,第31页。)据此,他推断出“平民享有与贵 族的通婚权”,并且认为平民同贵族一样,享有平等公民权。
我们来看拉斯特提到的证据:
西塞罗说:“他们又补充了两条极不公正的法律,以一条极不人道的法案禁止平民与 贵族通婚,虽然通常甚至允许与外国人结婚。”(注:西塞罗:《论国家》Ⅱ,63。)
狄奥尼修斯说:“这些新法案中有这样一条,贵族与平民之间缔结的婚约应属非法, ——按照我的意见,这条法案的制定不是为了别的原因,而是防止两个等级由于通婚与 姻亲联系出现的一度融合,从而和谐地聚集在一起。”(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 纪》Ⅹ,60,6。)
李维记载了公元前445年通过的一项平民决议《卡努里乌斯法》,该法案废除了《十二 铜表法》中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法令。保民官卡努里乌斯与元老院的辩论,以及卡努 里乌斯的发言显然出自李维自己的揣摩,从中可以看出,李维本人对于贵族不愿与平民 通婚的原因是不很清楚的。他借卡努里乌斯之口发问:“如果一个贵族娶了一个平民妻 子,或者一个平民娶了一个贵族妻子,这里究竟有什么实际区别呢?请问是什么权利受 到侵犯呢?”(注:李维:《罗马史》Ⅳ,4,12。)
从上述材料可看出,这些古代作家一方面发现《十二铜表法》中确有“平民不得与贵 族通婚”的法令,另一方面对早期社会居然有这样的立法感到十分不解。因为,在他们 生活的年代,平民与贵族之间已不存在通婚的隔阂,甚至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公民权。 西塞罗以公元前一世纪的公民平等观念为出发点,批评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法令“不 公正”,但这并不能证明上古不曾实行过这种习俗,也不能说明公元前五世纪或更早时 期的人们也认为这条法令“不公正”。狄奥尼修斯以为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平民曾 与贵族通婚,但他并未提供王政时期平民与贵族通婚的证据。
因此,拉斯特的推断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他把古典作家叙述的事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 的理解混同起来,而这两种材料的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法典文献真实地反映了其所属时 代的面貌,史料价值无疑是极高的,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罗马早期 社会制定的各种立法明白地显示出,平民并非从来就拥有通婚权、参政权等各项公民权 利,而是经过长期斗争,逐渐获得的,正因为平民曾经没有公民权,所以才会为争取权 利而与贵族发生冲突。古代作家对平民的公民权从无到有,平民与罗马公民从对立到融 合这一历史发展过程缺乏清楚的认识,往往不自觉地抹杀了王政时期“平民”与“人民 ”之间的界线。他们认为外来平民从一开始就被罗马人一视同仁地接纳为公民,享有平 等公民权,因此在行文中经常混用“平民”和“人民”,这就是为什么古老的《十二铜 表法》中出现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的法令让这些古典作家如此不解的原因。
平民的主体属于外来者,他们自有其宗教信仰。在阿芬丁山上,平民有自己的祭坛(如 凯勒斯神庙)和祭司,与卡皮托尔山上的代表城邦宗教信仰的神庙和祭司团形成对立。
由于罗马人在征服一地居民的时候,允许他们保持自己的神qí@①崇拜,有时甚至把 外邦的神qí@①迁入罗马,使得外来平民在失去自己的土地和城邦的时候,并没有失去自己的宗教信仰。例如,图路斯王摧毁阿尔巴城之后,下令把“各处的公共和私人建筑夷为平地,……只有神庙得以幸免。”(注:李维:《罗马史》Ⅰ,29,6。)
但是,平民的宗教信仰受到他们居住城邦的限制和规范。据李维记载,图路斯王征服 阿尔巴之后,阿尔巴落了一场石雨,据说派去调查的人们“觉得听见一个来自山顶树林 奇大的声音命令阿尔巴人按父辈的习俗举行献祭。他们已忘记了这些,就好象他们把诸 神连同他们的祖国一起遗弃了一样。他们或是采用了罗马祭礼,或者,如通常发生的那 样,记恨于命运,放弃了对神的崇拜。”(注:李维:《罗马史》Ⅰ,31,3。)这则材 料说明罗马统治者曾经强迫阿尔巴人按照罗马人允许的方式献祭,并且迫使许多人失去 了祖先的宗教信仰。狄奥尼修斯提到,公元前496年,贵族独裁官普斯图密乌斯(Postumius)曾主持向阿芬丁山上新建的凯勒斯神(Ceres)、信义和促生女神(Liber-Libera)献祭仪式(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Ⅵ,17,2;94,3。),说 明平民的神qí@①崇拜须受到贵族祭司的指导和监督。
平民不能参加公民集体的宗教祭祀,不能担任祭司职务。古朗日说,这是因为“他们 对于城邦的、家族的宗教组织全然陌生。”(注: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30页。) 因为平民处于共同体之外,所以他们是不受邦神庇佑的人,例如,文献中经常见到贵族 说平民“得不到吉兆支持”。李维说:“平民不能取得吉兆,仿佛他们被永生的天神所 憎恨一样。”(注:李维:《罗马史》Ⅳ,6,3。)贵族祭司有时也替平民祈福,古老的 宗教套语中有“愿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的话语。但是,平民无权直接向邦神祷告, 更无权替罗马人民祈祷。直到公元前四世纪末,经过长期斗争,平民才取得了担任宗教 职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平民在经济、政治、宗教和社会 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处境来看,平民是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的(其中部分平民还从属于公 民家族或公民个人)无公民权的自由人。
平民和罗马人民虽然同为居住在罗马城邦中的自由人,但他们之间的身份地位有较大 差距。罗马法典对此做了说明。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 是奴隶”,“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 自由的,或是被释而获得自由的。”(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 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版,第12、14页。)把自由民分为不同类型,这是古代等级社 会的重要特点。不同类型的自由民彼此之间存在着权利、地位上的差别。
廖学盛先生指出:“在自由民内部,从经济角度看,有奴隶主和自力谋生者的区别。 而从政治方面考察,则存在有公民权者与无公民权者的严格划分”,“基于氏族部落的 血缘关系,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级和阶级地位的确立和区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 此产生了处于早期奴隶占有制阶段的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 ”(注:廖学盛:《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199 5年第5期,第137页。)“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这一见解是有依据的。罗马人认为“国 家即人民之事业”(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说明“罗马国家”即“罗马人 民”,亦即公民集体,“平民”却不在其中(注:共和国时代的宗教祈祷语里还有“愿 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这样的语句,说明在早期社会中,“罗马人民”曾与“平民” 相对立。李维:《罗马史》ⅩⅩⅠⅩ,27;西塞罗:《反对慕雷纳》(Pro Murenna)Ⅰ 。)。
拉斯特等西方学者把“平民”视为原始“罗马人民”的一部分,继续沿袭古人所犯的 错误——他们分不清平民和人民之间的区别。之所以产生混淆是因为拉斯特把氏族社会 内部的等级分化,即“罗马人民”中的氏族贵族与普通民众之间等级分化,等同于氏族 部落内外的等级差别,即罗马人民与平民之间的等级差别。他说:“平民包括那些不怎 么显赫的氏族中的成员,失去保护人的被保护人,被罗马吞并的邻近村落的农民,以及 迁入这座发展中的城市的移民。”(注:拉斯特主编:《剑桥古代史》(H.Last,The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7卷,第2册,剑桥大学出版社1928年版,第421页。)
显然,这种见解忽视了血缘关系在人类早期社会组织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世界各地的 民族学材料,以及根据罗马古代文献所提供的情况看,刚刚从氏族社会废墟上产生的早 期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确立,往往源于氏族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内 外区分,这种区分直接造成了氏族部落共同体内部成员与外来者之间的对立。罗马早期 社会的主要矛盾就体现为populus与plebs之间的对立。
拉斯特混淆了populus中非显贵成员与外来平民之间的界线,看不清平民没有公民权这 一事实,他说:“我们不能否认,罗马的平民拥有‘罗马公民’(Cives Romani)这一头 衔,尽管平民并不充分享有后世公民权中的相关权利。”(注:拉斯特:《剑桥古代史 》,第422页。)这句话本身就有矛盾:既然平民不能充分享有公民权中的各项权利,又 怎能算是罗马公民?
罗马平民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罗马平民并非从来就享有公民权。在王政时代和 共和国早期,平民属于无公民权的自由人。自王政后期起,至公元前三世纪初,平民利 用战争对政府造成的压力,通过斗争逐渐获得了各项公民权,最终成为扩大了的罗马人 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到公元1世纪,“平民”和“人民”不仅在法律上权利平等,而且在罗马作家的笔下几 乎成了同义语,二者之间的差别已彻底消失,渐渐被人们所遗忘。Plebs一词作为一般 意义上的“平民”继续存在,但它的对立物不再是“人民”,而是“贵族”。公元二世 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编撰的《法学阶梯》一书反映了这种变化,他说:
“平民不同于人民,因为所谓‘人民’是指所有的市民,也包括贵族;而所谓‘平民 ’则是指除贵族以外的其他市民。”(注: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页。)
这句话一方面承认平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又不承认平民与人民之间 存在对立关系。相反,盖尤斯认为平民包含在人民之中,与贵族对立,构成罗马人民内 部的一对矛盾体。这段文字既见证了平民由外部渗入罗马人民内部的巨大历史变化,但 同时又模糊了这一变化过程,仿佛平民与罗马人民之间深刻的裂缝不曾存在过似的。这 是古代作家经常犯的错误。
@①原字左礻右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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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对员工职业生涯早期阶段的特点及任务进行了分析,并就这一时期企业层面应做的工作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以促进员工在顺利完成企业目标的同时有效地实现自我价值。
[论文关键词]职业生涯管理早期阶段职业发展
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管理是一种动态的长期管理过程,每位员工在职业生涯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发展环境和目标都不尽相同,每一阶段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重点。一般来说,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可以分为早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而职业生涯早期阶段是指一个人由学校进入企业并逐步适应企业的过程,一般为职业生涯的前五年。由于职业生涯早期对于员工来说有着奠定职业发展基础,确定职业生涯目标的作用,因此,对于员工职业生涯早期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和管理任务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职业生涯早期,职场新人面临着由学校步入社会,由学生变为公司员工的转变,这一系列角色和环境的变化,对于刚迈入公司的新员工来说,都需要经历一定的适应过程。如何尽快地适应新的环境,了解职业生涯发展阶段早期的特点,是职场新人能否顺利实现角色转换并确立职业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通常,职业生涯早期阶段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职业发展方面的特点。在职业生涯早期阶段,员工对于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工作环境都比较陌生,在初次确定自己的职业生涯领域后,应逐步熟悉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对员工来说,最基本的是要确定自己的发展需要,这对于员工和组织都是非常有益的。
2.生理方面的特点。在职业生涯早期,员工的年龄正处于青年时期,人的精力非常旺盛,有充沛的体力来应对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困难,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实现自身的人生抱负。
3.心理方面的特点。在这一时期,多数年轻人具有进取心强,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迅速提高工作能力,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对尽快适应工作环境的信心也不断增强。但是,由于这一阶段的员工年龄较轻,工作中一旦出现不顺畅的情况,他们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急躁情绪,容易怨天尤人并且很少反省自身的不足,在人际关系的处理方面也容易出现一定的问题。
在员工进入公司的初期,由于新员工对企业的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如果员工不能很好地适应企业的特点和要求,就可能引起某些矛盾和问题。在这一时期,员工如果能很好地分析和把握自身情况,充分研究企业的需要和自己的能力,选择好合适的工作单位和部门,就可以为自身职业生涯的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选择自己适合的职业。由于每个人在不同时期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有所不同,职业追求也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职业的选择和很多因素都密切相关,价值观、性格倾向、职业人格、技术能力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影响人们对于职业的选择。价值观和性格倾向决定职业行为的方向,而职业人格和技术能力是一个人对工作能否保持长久兴趣的重要保证。个人在确定职业方向时,应综合考虑个人理想、自身条件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地分析自己所处的位置,作出合理的职业选择。
2.明确职业生涯的目标。职业生涯目标的确立是员工职业生涯良好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确立职业生涯目标时,应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即自我因素和外部因素。自我因素是指个人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兴趣爱好、价值取向等,而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环境、区域经济发展、行业和企业现状以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职业生涯目标的规划还应注意一定的时期性和变化性。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不断加快,新入职的员工应根据自身条件和企业的要求,把总的职业目标逐步分解为若干个不同时期的分目标,并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的变化进行及时地调整。
3.尽快适应并融入企业。员工进入一个新的企业之后,如何尽快地适应并融入企业就显得十分重要。在这一时期,员工不仅需要判断自己的能力和价值观是否和最初的职业目标相吻合,更应学会与自己的领导及同事和谐相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只有尽快地学会在企业中如何高效率的工作,如何充当好个人在企业中的角色,接受企业文化并逐步融入组织,才能为自己谋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新员工进入企业之初,由于员工和企业之间并没有深入了解,领导交给员工的任务往往会相对简单和单调,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应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才能逐步赢得领导和同事的信任,顺利度过和组织的“磨合期”。
在员工职业生涯的早期阶段,企业应强化自身的管理工作,帮助新员工解决这一时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为新员工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做好员工的入职导向工作。员工入职导向工作是针对新员工而言的。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示对新员工的欢迎,向员工介绍企业和工作的情况以及员工自身的发展前途和成功机会,让新员工感受到他们获得了应有的尊重,同时也能迅速了解新的工作环境和职务情况,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
2.对员工进行科学的培训和岗位配置。为有效增进新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充分发挥和利用其人力资源潜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其自身价值,企业应对员工设计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从而增强员工个人的核心能力和企业整体的核心竞争力。在员工的岗位配置方面,应对员工的个人条件和岗位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努力做到员工与岗位高度匹配,实现人才使用和配置的准确化和合理化。
3.增强员工的组织认同感。新员工进入企业后,必然要经历一个与企业相互适应和接纳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相互认同的基础之上。为了增强员工的组织认同感,企业可以在新员工入职后选派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对其工作给予有效的支持,并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了解他们在不同时期的需要和想法。
[1]杜林致.职业生涯管理[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胡勇军.人员培训与开发[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戴良铁,刘颖.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开展的步骤与方法[J].中国劳动,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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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是规定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国家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职权方面的制度,它包括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等.其中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主导环节.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也即是国家预算管理体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历史学论文范文:近代早期英国国家财政体制散论。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16-18世纪中叶英国社会所发生的深刻而广泛的变迁中,国家政权既推动或限制、规 范着社会的变迁,又以自身的性质、职能的转变成为这场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自 16世纪绝对主义王权兴起之后,英国国家政权的统治职能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开始发生转 变,17世纪的政治风云更使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和统治方式、管理职能朝着近代化的方 向前进。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使英国土地贵族、工商资本家、金融银行家等各个统治集 团的利益获得了更为充分、更为有效的表达。本文仅就英国国家财政体制在这一时期的 转变和完善作一些探讨,以期能够加深和丰富对近代英国社会变迁的整体认识。
税收之于一个国家,犹如血液之于生命。在向近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构建具有近代 意义的税收体系对任何一个政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近代 国家税收体系必须具备公开、公正、有序、有效等诸种不可或缺的特征。所谓公开、公 正,是指国家税收应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认同。所谓有序 、有效,是指国家税收体系运行时的每一环节、过程都应该依照一定的法度,即国民之 意愿而行,国家税收的每一项收入、支出及绩效都要向国民有所交待,接受国民或其代 议机构的核准。这些特征在技术上就体现为制税、收税、用度、审计等多种层次和制度 。这种近代税收体系的建立决定于制度、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种历史和时代因素,也 是国家政权与社会中各个集团、阶层、阶级利益反复角逐、长期斗争的结果。英国之所 以能够在二、三百年间由一个二流国家跃居西欧诸国之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较早 地建成了一个相对较完备的国家税收体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由议会控制着整个国家税 收体系的关键:征税大权。
由议会控制、把握征税权,是中世纪晚期西欧英、法、西诸国共有的现象。这是由当 时重建法律和秩序,消除贵族叛乱,驱逐外敌的社会普遍需求所使然。随着时代发展, 每个新兴的民族国家政权极欲获得更多的赋税收入,然而由于各个政府和它的国民相互 作用方式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税收制度。在西班牙,“出于对内乱的厌倦,西班牙的 代议机构卡斯提尔国会将征税管制交给了王权,”在法国,由于“三级会议极欲终止法 国动乱的愿望,使王室不经被统治者的同意便夺取了征税权,造就这一权力的紧张形势 过去之后,这一权力却长久地保留下来”。[1](P149,147)而英国则不同,即或是在绝 对主义君权达顶峰的都铎时代,英国国会尤其是下院仍牢牢地把持着征税大权,都铎君 王们只能依靠其他途径开辟财源,如没收教产加以拍卖。斯图亚特王朝欲强化王权,夺 得征税大权,但遭到国会的顽强抵制。在王权与国会之间所展开的复杂激烈的斗争中, 征税权始终是双方争夺的一个要点。虽然历经内战、复辟等种种磨难,由国会控制征税 大权的原则一直未得改动。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发表《民权宣言》规定:王室在议 会规定的税收之外从事征税是非法的,[2](P186)再次确定了国会的征税权。
征税是归王权还是归议会,究竟有何差别及意义呢?笔者以为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 关注:
其一,从政体层面上看,税权的归属决定了未来国家政体的发展方向。西、法两国王 权由于攫取征税大权而迅速发达起来,建立了对社会经济的全面控制,成为一种不受任 何力量约束的专制王权;这两国中的等级(三级)会议,由于将财权拱手转让给王权,而 使自身“成为国家机器特别是王权的赘疣。结局是可以预见的,三级会议停开了,而王 权却因时移事易不再恢复会议产生前的老样子,国王摆脱了身上的紧箍,开始向专制的 方向大踏步迈进。”[3](P407)道拉斯·诺斯指出“……法国国王所获得的自由的程度 和其英国对手比起来是大相径庭的。这种区别在这两个国家后来两个世纪的经济发展中 产生了重大的影响。”[3](P407)英国国会则因手中一直紧握征税大权,故而成为遏制 王权走向全面专制的重要力量。正是这种力量使得都铎王权的绝对主义统治处于相对有 限、相对薄弱的境地,使得英国国会在一次次与王权的冲突较量中逐步占据上风,不仅 保全了自己的存在,而且也最终确立起立宪君主制政体。
其二,从行政管理层面上看,税权归属也是决定国家统治制度安排的重要因素。获得 了征税权力的法国王权,处于直接面对众多臣民和经济组织的地位。而单凭君王及其小 小宫廷是无法承担由众多程序组成的征税过程及管理事务的,从而使建立一支专业的官 僚队伍和繁杂的事务机构成为自然而然之事。绝对的王权与庞大的行政官僚组织的结合 遂成为16—18世纪三百年间法国统治制度安排中最为明显的特征。英国则不然,王权既 无征税之权,亦就不存在维持一个庞大的中央政府和一支依赖王权的庞大的官僚组织的 必要。
其三,从国家财政状况看,税权归属亦是决定税收数量、种类的重要因素。在西、法 建立起王权对税收绝对控制的国度中,决定税赋数量结构的关系相对简单,即国家的需 要与臣民财富之间的关系。而在近代初期,诸国争雄的军事战争是国家公共开支的最大 费项,且往往具有急迫性的特征。在这种状况下,西、法诸国在决定税赋征收额度时, 常常是以国家需要为原则,多多益善,必要时甚至可以竭泽而渔,以求暂度难关。如西 班牙在1470年到1540年之间,国家税收狂增了22倍。[1](P149)尽管海外殖民的收益可 供支配,但当时西班牙帝国税收主要是来自阿拉贡、那不勒斯、米兰特别是繁荣的低地 地区。狂征暴敛之下,帝国内部矛盾必然激化。低地地区的反叛,荷兰的独立既耗费了 帝国的国库,又断绝了其主要税源。
为了弥补亏空,帝国虽施征用地产、转让特权、出 售爵位等孤注一掷之策,以求应急,但均未奏效。帝国财政在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 的百年期间,先后6次宣告破产,奏响了帝国垮台的丧钟。法国王权凭借强大的官僚队 伍和规模巨大的农业经济,运用包税制增加赋税以及对外借款、卖官鬻爵等各种敛财手 段支撑国家财政的运行。由于教士和贵族享有免税特权,故沉重的税赋皆由市民和农民 构成的第三等级来承担。结果社会内部的裂隙愈来愈大,最终导致第三等级的大规模反 叛,专制帝国的大厦轰然倒坍。英国王权则处在与西、法两国全然不同的境况之中。每 一笔税赋收入的数量都须与国会反复讨价还价之后方能获得,实属不易。尽管伊丽莎白 女王深得国民拥戴,也不得超越成例。这位女王深知,“对于下院议员来说,牺牲他们 的生命要比打开他们的钱袋容易些,所以她不得不时刻警惕地注视着政府的开支,不得 不一再勒紧自己的钱袋,以致于她周围的大臣不断地抱怨、嘲笑她的吝啬。”[4](P364 )
另外,西、法专制王权在征税时,往往从最易征收、最易管理的直接税,即人头税、 户税、炉灶税和交通税等税种下手,不断地把以往一些临时税改为永久税,不断花样翻 新地设置一些新税。英国王权则无此类幸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英国“更多依靠间接 税而不是直接税,但它的具体特点却使人民不大怨恨。例如,英国没有象法国那么多的 包税商、收税员和其他中间人;英国的许多税都是‘看不见的’(例如对某些基本产品 的货物税),或者看上去只是损害外国人(例如关税);没有国内人头税,法国商人对这 种税很反感,因此它对国内商业来说是一种消极因素;英国的土地税在18世纪大部分时 间里是主要的直接税,没有任何特权阶层能免交,对社会上多数人来说也是‘看不见的 ’;各种各样的税都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议会讨论后批准的,”[5](P100)故而不易激起 社会内部冲突与矛盾。
17世纪末以后,由于国家战略的调整,积极地参预大陆事务以防 法国称霸,英国的税赋总额不断攀升。有史料表明,17世纪末以后,英国税赋总额与法 国基本拉平,分别为1500万和1600万英镑。而当时两国国民生产总值相差悬殊,英国为 6800万英镑,法国为16000万英镑,税赋各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20%和10%。表面上看, 此时是英国而非法国处于国家的横征暴敛之中,当时也的确有人认为“看到英国臣民缴 纳的巨额贡赋之后,应该认为生活在法国真是大幸。”[6](P440)但布罗代尔的看法则 相反。他认为首先法国纳税人承担的负担未必轻于英国人,因为法国人在国税之外,尚 须接受贵族和教会强加的沉重“额外”负担。其次,法国税种以直接税为主,它在政治 上和行政上总是不受欢迎,而且很难增加。英国则以间接消费税为主;约占税额的70% 。这种税不太显眼,容易隐藏在价格里。而英国的民族市场比法国更开放,消费一般都 经过市场,间接税的收入就尤其可观。最后,将两国人口总数考虑在内(英法两国人口 比例为1∶3),以人口总数与国民生产总数相比便会发现另一种结果,即英国在人均收 入方面显然领先于法国。[6](P440—441)
其四,税权的归属不同也可转化为不同的社会制度环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施加不同 的影响。西、法两国的税收制度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特征,即教士与贵族不在纳税人之列 ,处于免税的特权地位。这种政策的产生或许有着历史传统的因素,但它的实施实质上 是消除了两个潜在的对手对国家、王权的抵制与反抗,在政治上可谓是一种巧妙的安排 。然而在社会及经济层面上,这种政策则造成对从事贸易、商业、工业等行业人士的歧 视,从而诱导人们对从事教会、政府和军队的职业的偏好与追求;造成社会在“对政府 的财政政策的反应中逐渐形成所有权结构,只鼓励那些不受国家影响也对社会没有产出 的活动,而阻止个人去从事各种生产性活动。”[1](P149—150)而由商人和土地贵族所 组成的英国国会,在其所奉行的税收政策中,是断不会以损害自身利益为代价的。恰恰 相反,英国以税赋为核心的各种国家财政政策都是以促进工商贸易和农业的发展为目标 ,而后再以其利得的部分份额作为税赋,从而逐渐形成了各种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保 障和推动了对社会产出做出巨大贡献的私人所有权的不断发展。
近代初期西欧各国政府开支大幅度增长,其主要原因是战争的频繁发生、战争期限的 延长和战争费用的迅速增加。由于这种战争消耗大,花钱多,所以每一方都迫切需要“ 钱、钱,更多的钱”——这是一句古老的格言。[5](P97)但是当时西欧各国却没有一个 现存的体制能够使税入相应增加以应付新的高水平的开支。此外,在战争时期,国家不 仅需要更多的钱,而且需要立刻将钱筹集起来。增加赋税,使之与支出水平相等,这个 办法即使行得通,也无法解燃眉之急。如何使国家的预算最终保持平衡,这是欧洲“新 型君主国”所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西欧诸国为此进行了无数次尝试,但很少取得成功 。[7](P482)英国也是如此,自都铎时代以来,历代国王、政府都常常被不时之需所困 ,为尽快地筹措到急需的金钱而苦恼。例如,好大喜功的亨利八世空怀重振先祖往昔风 采的雄图大志,先后数次遣兵欧陆远征,耗资巨大,但却无功而返。为了筹集空前浩大 的军费,他被迫出售刚刚从修道院手中没收来的庞大教产,[8](P181—192)结果痛失为 英国绝对主义王权建立强固经济基础的重大机遇。[9](P124)伊利莎白女王,如前所述 ,节俭度日,力图维持财政平衡,但其晚年因同西班牙作战欠下一笔巨债。斯图亚特王 朝早期的两位君王在财政上更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与国会争斗不已,结果酿成全面 统治的危机。
西欧诸国在税赋之外,为筹措金钱开辟了许多途径,如以国家税赋为抵押的短期贷款 、拍卖国有土地、卖官鬻爵、以“年金”形式的长期贷款等等,但这些举措并不能满足 国家需求和社会的需要。原因大致有二,一是公共开支特别是经费的需求增长太快;二 是国家的信用度太低,一方面拼命借贷,另一方面为了还债就开增新税;若仍不敷需求 就不惜宣布国家财政“破产”,拒付和延付贷款从而酿成社会紊乱。而解决这类问题的 关键在于一个国家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借贷制度,两个制度合 一方为完整的近代国家财政体系。这种借贷制度的成功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 要有相当有效率的借贷机构,一个是要在金融市场维持政府的‘信用’。”
近 代第一个霸主西班牙之所以衰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未觅得一种合理的理财之法,结果 承负了一笔相当于10年至15年的税入的巨债,每年需付的利息就大大超过了政府年总收 入的一半。[7](P496)继之而起的法国也是长期陷于巨额债务之中,难以自拔。只有17 世纪60—70年代,柯尔贝尔大力改革,大幅削减开支,减少征税,开办借贷银行,使法 国国家预算出现了难得的盈余。然而好景不长,柯尔贝尔1683年死后,路易十八便废弃 了柯氏的改革措施,回到了“那种可以随他自己的意愿偿还,而不是由放债人决定何时 抽回资金的贷款”的老路,[7](P496)结果法国国家负债累累,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也 大为下降,最终使其称霸欧洲的宏图大业全然落空。而在荷兰,情形则截然不同。“荷 兰政府不仅可以以更低的利息借钱,而且可以借到更多的钱,”从而使荷兰在西班牙、 法国和英国这类大国抗争时毫不畏惧。
其原因在于荷兰政府在借钱、贷款以及发行短期 公债和债券方面完全按照商业运行方式运行,绝少拖欠违约,从而使荷兰的公共信贷享 有完全的信任。1655年,荷兰议会设立了一笔“偿债基金”,专门偿还公债和债券,但 却不受投资者欢迎,因为“含泪收回本金的那些人却不知如何处置这笔钱,不知道如何 为这笔钱再找到一个如此安全,容易生息的去处。”[7](P494)
英国政府在近代初期与西、法两国相似,长期寻找不到一种合适、合理的理财方法。 例如“英国在1688年前就借国债,但都是短期借款,利息很高。付息不按期,还本更不 准时,有时需借新债还旧债。总之,国家的信誉不佳。”[6](P430)而在1688年革命以 后,英国建立起了一种复杂的公共借贷制度以应付大大增长的政府开支。荷兰这个当时 在经济上是欧洲最先进的国家,再次为此提供了一种模式。[2](P188)1693年,英国政 府与国会首次确立了采用政府长期借贷的原则。1694年4月,政府以8%的利率发行120万 英镑的公债,并将认购者组成了一个被称为“英格兰银行董事公司”(即英格兰银行)的 股份公司。结果大获成功,在11天内公债就全部被认购一空。[7](P500)它的第一份认 股人名单是由国王和王后领衔。
尽管当时英国社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怀 疑甚至反对意见,[6](P430-432)尽管“辉格党”的历史学家们没有对此给予多大的喝 彩,“但是这个事件在英国历史上的重要性,实不亚于1688年事件,因为它使公共借贷 有可能稳妥而经常地进行,从而给政府奠定了一种新的财政基础。”18世纪的一位英国 首相诺思勋爵曾把英格兰银行称为英国宪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作为一个普通银 行在起作用”——亚当·斯密也写道——“而是作为国家的一个大蒸气机在起作用。” [2](P188、189)从此以后,英国的公共借贷体系在英格兰银行的操作下,逐步完善,逐 步发展,国家的资信程度空前提高,政府发行的各种证券、公债券成为社会大投资者的 主要投资渠道。不仅如此,英国小的私人投资者对国家债券也是情有独钟,踊跃认购。 [7](P481)“公债的利息准时偿付,不容违约,债权由议会保证还本,这一切确立了英 国的信誉,因而借到的款项之大令欧洲惊诧不已”。[6](P433)
近代初期英国金融体制和公共信贷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绝非一帆风顺。18世纪20年代西 欧的法国、荷兰和英国等曾遭受了一次严重的金融危机,即著名的“南海泡沫事件”。 法、英两国处理这一事件显现出迥然不同的风格。在法国,政府善后处理政策不当,致 使人们对这场大崩溃所造成的浩劫一直耿耿于怀,给法国政府开辟财源带来极大的困难 ,投资者不敢再贷款给法国政府。[7](P507)而在英国,政府凭借议会的担保和英格兰 银行妥善操作,将投资者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并成功地维系住政府公共信贷的信任 度。到18世纪30年代,英国的金融市场恢复正常,此时的英国政府债券的持有者也不愿 意政府偿还其债券,“有钱的大公司及其拥有者(即股东)最为担忧之事莫过于被迫早早 收回其本金”。[7](P509)随着时日发展,英国的国债、公债的数额愈来愈大。
据保罗 ·肯尼迪统计,1688——1815年期间,英国战争总支出为2293483437镑,其中借款为67 0559060镑,几占总支出的三分之一。当时英国国内有一批人对此忧心忡忡,“许多英 国评论家都因为国债的规模及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而发抖。”[5](P102)这其中就包括诸 如笛福、大卫·休谟等人,然而他们那种“不是国家毁了公共信贷,就是公共信贷毁了 国家”的悲观推测未成为现实,[6](P432)相反英国再次以巨额的国债为后盾,在英、 法争霸的“七年战争”中占据了上风。法国人包括荷兰人也以为英国政府负债过重,难 以持久支撑,必将迅即垮台。然而事实给予他们无情的嘲弄。英国人对自己政府依旧十 分信任,继续认购各种公共债券。
1782年英国政府再次发行公债,数额为300万英镑, 而认购数却远远超出这个定额,达500万之多![6](P432,434)及至19世纪初,有人估算 “欧洲全部公债高达380至400亿法郎,其中英国独占四分之三还多。”[6](P433)而法 国公债数额仅占40亿,便不堪重负了。公共信贷已成为“英国政治的奇迹,使欧洲各国 既惊讶又畏惧,”第二届皮特政府甚至自豪地宣称“这个民族的生机乃至独立建立在国 债基础之上。”布罗代尔感叹道:公债“有效地动员了英国的有生力量,提供了可怕的 作战武器,”它“正是英国胜利的重要原因。”[6](P433)
西方的经济史家常常将英格兰银行的创立、公债的发行和稳固以及其它金融业的变革 合并称之为“金融革命”。在这场“革命”中以政府和国会为代表的英国国家政权则起 到了巨大的组织、协调、保障的作用。英格兰银行虽以私人股份银行身份出现但实为国 家银行,它所创置的信贷、投资、公共开支三者相互有机联系的新的金融体制,不仅仅 在英国对外争霸战争中发挥出了神奇的功用,其最大的历史意义还在于构筑起一个坚固 、庞大、有效的金融运作机构,为英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工业革命的到来 提供了基本条件。
英国国家政权功能在近代初期所发生的转变和改善是多重的,上述以税赋和公共信贷 为核心的近代国家财政体制的形成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国际学术界 ,对16—18世纪中叶,英国国家政权所起到的经济推动作用多有论述,如英国国会对18 世纪圈地运动的法律支持和保障,英国政府对专利制度的完善与推广,英国政府对以东 印度公司为代表的海外贸易殖民公司的保护和规范等等。对英国国家在近代初期社会经 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的总体评估,尤其是与当时西欧诸国进行对比之后所做出的基本结 论,笔者以为经济史学家克里斯托夫·格拉曼的看法较为公允。他认为商业社会色彩较 重的荷兰是沿着将国家政府的权力降低至最小限度的方向发展;在绝对主义专制色彩较 重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政府,则以国家利益与封建王朝的利益以及对财政的关心作为国家 经济政策的重心;而在英国,政府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重,从而使英国国家政权与 百姓之间取得了一种也许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更为协调的关系。[7]
[1]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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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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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晋新.都铎王朝对教会地产的的剥夺及其历史意义[J].历史研究,1991,(2).
[9]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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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字上土下左土右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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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早期心理干预对烧伤患者的影响对治疗的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早期心理干预在烧伤患者的临床应用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目的 观察早期心理干预在烧伤患者中的临床应用效果, 为推广早期心理干预提供理论依据。方法 110例烧伤患者, 按随机数字表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 各55例。对照组患者进行常规治疗与护理, 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再进行早期心理干预, 在入院时、入院1个月后采用医院焦虑抑郁量表(HADS)、一般自我效能感量表(GSES)进行心理评估及数字化疼痛估计表(VAS)评估疼痛情况。
结果 观察组和对照组干预后HADS(总)、焦虑分量表(HADS-A)、抑郁分量表(HADS-D)、VAS评分均较治疗前明显降低(t=8.173、7.721、9.278、6.621和6.383、5.839、7.245、5.332, P均<0.01), GSES评分较治疗前明显升高(t=3.552和3.041, P均<0.05), 观察组干预后HADS(总)、HADS-A、HADS-D、VAS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t=3.206、3.407、3.784、3.551, P均<0.05), GSES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t=3.335, P<0.05)。结论 早期心理干预在烧伤患者中推广具有积极的临床意义, 可有效改善患者负性心理情绪, 减轻疼痛程度, 值得尝试使用。
DOI:10.14163/j.cnki.11-5547/r.2015.17.172
烧伤具有突发性、严重性、迁延性等特点, 即可造成创伤应激反应, 同时也能强化心理应激反应并对认知功能产生负面情绪, 致使疼痛感受加剧, 出现胃肠功能紊乱, 影响整体治疗效果及其预后[1], 部分患者可造成永久性身心残障, 研究显示[2], 患者伤后早期的心理症状与远期的心理疾病发生率呈现明显相关性。因而, 心理治疗在烧伤干预时得到应用, 是烧伤治疗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研究旨在观察早期心理干预在烧伤患者的临床应用效果, 为推广早期心理干预提供理论依据, 现将结果分析报告如下。
1. 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接诊110例符合入组标准的烧伤患者作为研究对象, 按随机数字表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 各55例。观察组中男39例, 女16例;中度烧伤25例, 重度烧伤15例, 特重度烧伤15例;烧伤原因:电击伤14例, 热液烫伤18例, 火焰烧伤20例, 化学烧伤3例。对照组中男35例, 女20例;中度烧伤23例, 重度烧伤16例, 特重度烧伤16例;烧伤原因:电击伤15例, 热液烫伤15例, 火焰烧伤20例, 化学烧伤5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纳入标准 无精神或心理疾患, 无智力障碍史;年龄18~65岁;无药物滥用或药物成瘾史;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 患者知情同意。
1. 3 方法 对照组患者进行常规治疗与护理, 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再进行早期心理干预, 干预措施包括心理宣教、控制或减轻疼痛、减少或控制应激源、心理宣泄、调整认知评价、增强社会支持、指导应对方式、情绪管理等, 通过面对面近距离沟通, 30 min/次, 心理干预需由经严格培训且较熟练掌握临床心理评估和干预理论及技能的专职人员负责, 全程跟踪患者的身心变化, 及时、灵活地调整干预措施。。
1. 4 观察指标 在入院时、入院1个月采用HADS、GSES进行心理评估及VAS评估疼痛情况。HADS量表共有14个项目, 按4级记分, 分为HADS-A和HAD-D。GSES共10个项目, 各项目均为1~4评分, “完全不正确”记1分, “有点正确”记2分, “多数正确”记3分 , “完全正确”记4分。
1. 5 统计学方法 将数据录入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观察组和对照组干预后HADS(总)、HADS-A、HADS-D、VAS评分均较治疗前明显降低(t=8.173、7.721、9.278、6.621和6.383、5.839、7.245、5.332, P均<0.01), GSES评分较治疗前明显升高(t=3.552和3.041, P均<0.05), 观察组干预后HADS(总)、HADS-A、HADS-D、VAS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t=3.206、3.407、3.784、3.551, P均<0.05), GSES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t=3.335, P<0.05)。见表1。
烧伤患者常伴有焦虑、抑郁, 烧伤面积越大, 则其焦虑、抑郁发生率越高, 疼痛在严重烧伤治愈后还可以持续1年以上, 也是造成患者身心负担的重要原因[3], 近50%患者在伤后经历至少一种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 部分患者甚至出现暂时的精神症状, 因而烧伤患者可存在明显负性心理反应, 易造成患者的心理危机[4], 对治疗、护理以至于痊愈后生活、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 早期心理干预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及社会意义, 应引起临床医师的不断重视。
本研究通过实施心理宣教、控制或减轻疼痛、减少或控制应激源、心理宣泄、调整认知评价、增强社会支持、指导应对方式、情绪管理等心理干预手段, 结果显示, 观察组干预1个月后患者HADS总分、HADS-A、HAD-D评分显著下降, 且优于对照组, 表明, 虽然随着创伤的修复, 患者的焦虑、抑郁程度也随之减轻, 患者具备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发挥了时间的“疗伤”作用, 但再给予早期心理干预能够更加有效降低患者的焦虑和抑郁水平, 调动主观能动性、提高心理应对能力, 使患者积极面对突发生活事件, 达成身心康复的较完好状态。同时也能减轻患者疼痛感受, VAS评分显著下降, 且优于对照组。
综上所述, 早期心理干预在烧伤患者推广具有积极的临床意义, 有效改善患者负性心理情绪, 提升其自我效能感水平, 减轻疼痛程度, 值得尝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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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早期传播武装了幼年的中国共产党,指导了中国革命前进的方向,初步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光辉道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早期传播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马克思主义的早期传播,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以生根发芽的关键阶段,马克思主义作为外来文化,从早期传入国内以及国内学者走出国门去学习的那些阶段,是当前必须研究的问题。中国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在这一文化之下我们何以去吸收外来文化,从而使有着两千多年统治思想的主体文化在这一时期被如此震荡,如果不加以深究,恐怕要产生许多误区。
在马克思主义并未在中国传播开来之际,中国有很多人去往日本留学,并且中国最早真正接触过马克思的人,可以说就是从日本开始的。早期有很多思潮,然而我们通过史实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但凡能被早期中国留学生接受的,都是带有空想社会主义色彩的思想。这些思想有日本的“新村主义”“无政府主义”等等,这些带有空想色彩的社会思想,仔细来看,与老子的小国寡民思想又有着很大程度的切合,又与孟子的小农思想有着某种不谋而和的地方,这其中的种种我觉得这都与中国千年的文化根基与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毕竟在熟读四书五经与满是道德文章的之后,中国这个古老帝国之下的臣民,对于一个安逸的社会是非常的向往之的。
所不同的恐怕要属他们的社会生产力是不同的,欧文的公社是一种建立在工业文明的时期,而日本的新村主义确是不太发达的阶段。它主要是一些农民组成的,新式村社当中人们过上了原始的生活,这种生活使得村社与周围的村舍脱离,村里的人一起劳作,一起吃饭,有统一的作息时间,看起来幸福无比,周作人当时被这样的生活所深深的吸引,只是可能是由于时间较为短暂的关系,周作人并没有得出一个全面的结论,就是与外界的隔绝可以说使得新村的维持走上了一个非常艰难的阶段,而新村得以存下去的原因完全是靠的创办人的稿费维持下去的。美好的愿望与现实的生活的差距,这种就需要一种较为科学的学说去为这种美好愿景找到一条道路。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说,之所以被称之为一门科学,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为我们指明方向的同时还为我们具体剖析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早期传播马克思主义的人当中,大部分都是把他当成众多的学问当中的一门,大部分人可能都没想到会在后来的日子这样一门对未来充满美好愿景,同时还超越当时社会状况的,研究更高一层社会意识形态存在的社会,会在若干年以后成为了救国图存的利器。
日本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先驱人物当属辛德秋水了,早期马克思主义传播的先驱曾经在自己的回忆录中写道“1930我在日本读过辛德秋水的《社会主义精髓》,感到这种学说很新鲜,不过那时候一面在学校紧张的学习,一面着重从事革命的实际活动,对于这种学说也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就放过去了。这时又看到这种学说,感到格外亲切。社会主义书籍中描述的‘人人平等,消灭贫富’大大的鼓舞了我,使我想起了孙中山先生倡导的‘三民主义’和中国古代世界的大同学说。所有这些东西,在我的脑子里交织成了未来社会的美丽远景。”早期的学者们,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都是有一种能救万民于水火的感觉,思考当时在社会主义还不发达的阶段。
马克思主义原本是从中华文化圈以外的地方传入我国的,可以说外国文化与本国文化的融合,是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特征所致。自古至今中华文明都是在不断的融合与不断的创新之中才得以延续发展。例如佛教的传入与中国本土儒家的结合,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就一直处于中国文化的上层,因为历史证明他是能被中国文化所利用的。话题转回,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同样是外来文化的传入,只是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发生的年代与我们较近,再加上在社会大变革时期,人们猛然从西方文明当中找到的这条出路(五四运动以后探索的结果),从很大意义上说,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只是同以往中国先民对待其他所有思想一样,这样的思想并不是“拿来主义”就符合中国的需求,而是经过不断的加工与创新,才与中国的国情具有了相适应的因素。
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有一个从产生到灭亡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他顺应时代需求而产生的,当时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一个必要的时代而最终不适应时代的潮流。同样,在西方产生的马克思主义,他在东方的发展,要想真正的融入到东方社会,又必须具有东方的基础,扎根于东方的泥土。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深刻的指出,东方社会由于其自身历史的特点,可以不用像西方一样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很发达阶段,就可以跨越式的取得社会主义的成功。显然马克思给我们指明了方向,但是并未给我们指出具体怎样操作。
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的是先进的知识分子。在近代鸦片战争以后,天朝上国的迷梦被打破以后,人们的思维产生了极大的振动。许多睁眼看世界的知识分子看到了西方的强大以及中华民族的种种弊病。他们像西方学习,其中给古老帝国带来的许多东西当中就有一种叫做马克思主义的东西。最早提到“马克思主义”这个词的应当属于梁启超。1902年9月,梁启超在《新民丛报》第18期上发表《进化论革命者颉德之学说》一文中对马克思作了简要介绍。“麦咯士,日耳曼人,社会主义之泰斗也。”“今日之德国,有最占势力之二大思想,一曰麦咯士之社会主义,二曰尼志埃之个人主义。麦咯士谓,今日社会之弊,在多数之弱者为少数之强者所压服。”从梁启超的话语中,我们看到了许多带有传统中国儒家思想的东西。只言片语之中,透露出梁启超对于传统儒家的仁义道德的观察,以“天下为己任”“造福百姓”等思想,可以说对于弱者的同情是中华民族骨子里的思想。帝王将相之于黎民百姓或许有许多的压迫,但是“兼济天下”的思想几乎是读书人骨髓里的东西。
马克思主义最终在中国的土壤里吸取养分,终究是因其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结果。早期的文化分子处于东西文化交汇处,所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优良基因相结合就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早期的知识分子,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注重正己和自身修养,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哲学自成一套体系。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思想部分对后来的中国共产的主要继承者们普遍的都大有裨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都批判地吸取了其中的积极思想,在党的建设方面重视思想教育,重视党性修养和主观世界的改造,形成了一整套思想政治工作的理念和方法,保证了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党的任务的完成。
由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殊历史阶段,党内大部分人都出生于知识分子阶层、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其中如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都普遍接受旧式教育。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在许多国外学者看来几乎不可能,因为他诞生于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对于一个工人阶级解放理论学说,让农民去了解并且参与其中实在不可思议。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扎根于旧式中国的农村,其原因何在?马克思主义传播之所以能在广大农村进行,就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被中国化了。有正确的路线指引,更重要的一条靠的是中国共产党特有的党性修养。而这一条正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修养相结合的产物。
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结合上,大部分学者只注意两者相一致、相契合方面的结合,而忽视了两者各具特色,相互补的方面的结合。其实,就文化交往而言,两者各自特有、互通有无、互补相成方面的结合更为重要,更有价值。总之,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早期的传播,是由未脱离旧式教育的思想家,学者们去进行的,这种由外而内,内部消化后通过自身素养提炼,表达给外界的思潮,既具有外国文化的先进部分,又具有中国传统文化中所特有的自身修养的内涵。如果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文化相结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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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管理是一种动态的长期管理过程,每位员工在职业生涯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发展环境和目标都不尽相同,每一阶段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重点。一般来说,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可以分为早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而职业生涯早期阶段是指一个人由学校进入企业并逐步适应企业的过程,一般为职业生涯的前五年。由于职业生涯早期对于员工来说有着奠定职业发展基础,确定职业生涯目标的作用,因此,对于员工职业生涯早期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和管理任务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员工进入公司的初期,由于新员工对企业的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如果员工不能很好地适应企业的特点和要求,就可能引起某些矛盾和问题。在这一时期,员工如果能很好地分析和把握自身情况,充分研究企业的需要和自己的能力,选择好合适的工作单位和部门,就可以为自身职业生涯的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选择自己适合的职业。由于每个人在不同时期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有所不同,职业追求也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职业的选择和很多因素都密切相关,价值观、性格倾向、职业人格、技术能力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影响人们对于职业的选择。价值观和性格倾向决定职业行为的方向,而职业人格和技术能力是一个人对工作能否保持长久兴趣的重要保证。个人在确定职业方向时,应综合考虑个人理想、自身条件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地分析自己所处的位置,作出合理的职业选择。
2.明确职业生涯的目标。职业生涯目标的确立是员工职业生涯良好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确立职业生涯目标时,应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即自我因素和外部因素。自我因素是指个人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兴趣爱好、价值取向等,而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环境、区域经济发展、行业和企业现状以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职业生涯目标的规划还应注意一定的时期性和变化性。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不断加快,新入职的员工应根据自身条件和企业的要求,把总的职业目标逐步分解为若干个不同时期的分目标,并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的变化进行及时地调整。3.尽快适应并融入企业。员工进入一个新的企业之后,如何尽快地适应并融入企业就显得十分重要。在这一时期,员工不仅需要判断自己的能力和价值观是否和最初的职业目标相吻合,更应学会与自己的领导及同事和谐相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只有尽快地学会在企业中如何高效率的工作,如何充当好个人在企业中的角色,接受企业文化并逐步融入组织,才能为自己谋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新员工进入企业之初,由于员工和企业之间并没有深入了解,领导交给员工的任务往往会相对简单和单调,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应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才能逐步赢得领导和同事的信任,顺利度过和组织的“磨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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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时间产生条件
【论文摘要】国内学者倾向于认为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而国外学者则倾向于认为会计起源于新石器时代。笔者认为,剩余产品的出现、数学的出现和文字的出现三者共同促使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
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于何时?是如何产生的?本文欲对此作一简要分析和回答。
一、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起源时间
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是指人类早期的原始计量、记录行为,它是人类早期原始计量、记录思想的体现,是会计的萌芽阶段。关于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于何时的问题,国内外会计学者均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一)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
郭道扬教授认为,会计的萌芽阶段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而作为具有独立意义的会计特征,直到原始公社制末期或到达文明时代的初期才表现出来。1982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了湖北财经学院郭道扬编著的《中国会计史稿(上册)》一书,标志着中国会计史系统研究的开端。随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于1984年出版了郭道扬的《会计发展史纲》,1988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了郭道扬编著的《中国会计史稿(下册)》。郭道扬著的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会计史教程(第一卷)》也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郭道扬教授的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会计史研究》一、二、三卷也已经出版。这些论著都进一步论证了他的观点。但1985年,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中国人民大学高治宇的《中国会计发展简史》,他认为,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可追溯到原始公社末期。而1987年,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了文硕著的《西方会计史(上)》。书中的观点与郭道扬教授的看法一致,认为人类原始计量和记录时代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
(二)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
国外学者则普遍倾向于会计起源于新石器时代。1605年,荷兰数学家、会计学家西蒙·斯蒂文所著的《传统数学》一书出版,其中第七章“古代簿记探测”,是最早的会计史研究专论,但当时会计史尚未发展成为一门科学。1933年,美国会计学家A·C·利特尔顿著的《1900年以前的会计发展》一书问世,奠定了会计史学科的基础。1912年,英国律师沃尔芙编著的《会计师与会计简史》在英国伦敦出版,人们习惯称该书为《沃尔芙会计史》。1977年,迈克尔·查特菲尔德著的《会计思想史》一书在美国问世。1985年,前苏联著名会计学家索科洛夫著的《会计发展史》一书由莫斯科财政统计出版社出版。西蒙·斯蒂文和A·C·利特尔顿均未在其论著中对会计萌芽的起源问题作专门论述。沃尔芙认为,尽管世界上最古老的商业文书是在公元前3500年以前,但可以推断,记账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就开始了。迈克尔·查特菲尔德则引用RichardBrown的观点,认为约7000多年以前的巴比伦地区就出现了世界上最古老的商业记录。前苏联会计学家索科洛夫认为,人类对经济事项进行有目的的记录活动开始于6000年以前。这些论断都说明人类早期会计行为出现在新石器时期。
通过比较上述国内外会计学者的不同观点可知:国内学者倾向于认为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而国外学者则倾向于认为会计起源于新石器时代。
二、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条件
解决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起源时间问题,而会计行为又是如何产生的呢?郭道扬教授认为,人类最初的会计思想与会计行为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生产发展水平是衡量人类会计思想、会计行为发生的先决条件,而生产剩余物品的出现与陆续增加则是衡量人类会计思想、会计行为发生的具体条件。正是由于生产剩余物品的出现,人类才有可能在思维活动方面将生产、分配、储备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从而萌生了一种计量、记录思想,进而便产生了人类最古老的、最原始的计量、记录行为。
高治宇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会计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当人们有了剩余生产物,需要对生产活动进行计量、计算和反映时,会计的原始萌芽就产生了。除了生产发展这个先决条件外,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了计量、计算和反映的方法,这两个条件相结合,才可以说明会计的起源。总之,研究我国会计的产生,必须明确认识两方面,一方面,它的产生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由于当时数量概念的形成,计量、计算和反映方法的采用,为会计核算方法提供了重要条件。
索科洛夫认为,核算(即会计,下同,笔者注)的起源或萌芽状态对我们来说,将永远是个谜。我们只能确信:核算不是一下子产生的。最初人们还不需要核算,因为凭人的头脑就足以容下所有的经济情况,这倒不是说某人有其特殊的记忆力,而是由于经济的规模太小,有关的信息不多。只有在具备了某些条件后才有可能出现书面核算与账簿登记。首先,经济活动的发展应该达到相当广泛的程度;其次,必须要有文字和学会初等算术。文字的出现与算术的发展为核算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而经营活动则有助于它的全面推广。
本文把郭道扬教授的观点归纳为“一条件说”,即剩余产品的出现促使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虽然郭道扬教授分析时提到了社会生产发展水平为先决条件,生产剩余物品的出现和陆续增加为具体条件,但本文以为生产剩余物品的出现和陆续增加是社会生产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如新技术(石器打制和磨制技术、石器钻孔技术、摩擦取火技术)、新工具(石球、标枪、骨器与角器工具)的相继发明和应用,因此,这两个条件实则表现为一个条件。本文把高治宇的观点归纳为“二条件说”,即剩余产品的出现和数学的出现共同促使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本文把索科洛夫的观点归纳为“三条件说”,即剩余产品的出现、数学的出现和文字的出现三者共同促使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
三、人类早期会计行为与数学的关系
(一)郭道扬教授在分析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条件时,只提到了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生产剩余物品的出现这个条件,而没有提到数学条件和文字条件
其实,郭道扬教授是提到了这两个条件的。郭道扬教授认为,人类最初的计量、记录行为,其本身就表现为一种原始的“数学”行为,原始的会计行为与原始的数学行为是同时发生的。本文虽不同意郭道扬教授的这一观点,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这一观点的理解,即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人类最初的计量行为(表现为数学,此时的数学为萌芽状态)、人类最初的记录行为(表现为文字,此时的文字为萌芽状态)到了人类社会有了生产剩余物品时才出现。
高治宇在分析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条件时,提到了两个条件:一个是“有了剩余生产物”,另一个是“有了计量、计算和反映的方法”。仔细分析第二个条件“有了计量、计算和反映的方法”,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条件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有了计量、计算的方法”(表现为数学),第二层意思是“有了反映的方法(表现为文字)。
剩余产品的出现、数学的出现和文字的出现三者共同促使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
(二)由于国内外对“会计”、“数学”、“文字”等概念理解上的差异,国内学者基本上以“早期的萌芽状态”来理解这些概念,而国外学者却按“后期的特征状态”来理解这些概念。
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起源时间一早一晚结论的出现,即:国内学者主张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距今约十万至二、三万年前),而国外学者则认为会计起源于新石器时代(距今约八千至五千年前)。
(三)会计与数学的关系源远流长,会计的发展离不开数学的支持和帮助
早期会计的出现依赖于数学的产生和运用,后期会计的发展更是依赖于数学的支撑,如1494年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帕乔利出版的《算术、几何、比及比例概要》(也译《数学大全》),1605年荷兰数学家西蒙·斯蒂文出版的《数学惯例法》(又译《传统数学》),均把会计作为数学问题的一部分进行论述,详细介绍了意大利的复式簿记。复式簿记是会计的基本记账方法,在会计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此外,像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户余额的计算公式: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产品成本的计算等,都是数学原理在会计学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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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护理学专业通过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医学基础、预防保健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培养社区护理及社区健康、卫生维护处理的专业人士。社区护理人员能够应对社区人员的疾病、心理、生理上出现的突发状况,在护理领域内从事临床护理、预防保健、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和护理科研等工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分析社区保健护理对儿童早期发展带来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儿童早期身体和大脑发育较快,受环境影响较大,此时期对儿童体格、良好行为、智力进行有效培养对儿童正常发育至关重要。社区承担着儿童保健重要工作,但常规社区儿童保健只重视疾病预防和治疗,忽视儿童成长护理。为此笔者在社区针对儿童采用保健护理,旨在为探究对儿童早期发展影响效果,具体报道如下。
1.1一般资料在本社区儿童登记系统中随机选取 130名健康儿童为研究对象,采用计算机随机抽签分组方法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个65 例。观察组中男 33 例,女 32 例;年龄 0~5 岁,平均(2.6±0.8)岁。对照组中男 35 例,女 30 例;年龄 0~5 岁,平均(2.7±0.9)岁。观察组性别构成比、年龄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分组具有比较性。两组儿童家属均自愿参加本次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所有儿童均行全面检查均健康。1.2方法对照组对儿童进行随访,随着季节变化集中讲解高发疾病预防和控制,定期通知儿童进行疫苗接种。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采用社区保健护理,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①成立保健护理小组:由社区儿童保健医生和护士共同成立儿童保健护理小组,制定儿童早期保健护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②制定早期保健计划:将儿童分为不同年龄阶段,制定适合不同性别、不同年龄阶段保健护理计划,每月上门指导家属具体保健护理项目。训练内容包括认知能力,观察力、注意力、社会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及感知觉,主要以游戏形式完成训练。发放体格发育和智力发育跟踪量表,让家属完定期完成跟踪,对于个别训练过程中不适合儿童,根据量表反应情况制定个体化训练计划。
③组织亲自游戏、科学育儿讲座:每月由家属陪伴儿童参加亲自集体活动,在保健医生和护士指导下完成大运动、语言能力、精细运动、感知觉等游戏,提供儿童和家属之间沟通。每月举办育儿讲座,讲座内容包括育儿重要性,儿童发育规律、营养、喂养、体格发育、智力发育等,提高家属育儿知识。两组儿童护理 12 月后评估两组儿童体格发育和智力发育情况。
儿童早期发育指出生到青春期,其中 0~3 岁为发育关键、最迅速时期,儿童早期发育影响儿童整体发育水平,受到家属和社会广泛关注。儿童保健护理包括疾病预防、营养供应、体格成长和智力开发,与儿童早期保健护理情况,父母科学育儿知识掌握程度、父母对儿童关爱等有密切相关性。社区保健护理由社区保健医生和护理专门成立儿童生长发育保健护理小组,首先制定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儿童保健计划并负责具体保健工作。
上门指导家属掌握具体保健知识,通过对儿童认知能力,观察力、注意力、社会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及感知觉全面训练,让儿童从身体及智力上得到训练和开发,保证身心全面发展。研究指出,儿童早期发育主要包括体格发育和智力发育,两者同等重要,对儿童后期健康发育至关重要。本次研究观察组通过上述社区保健护理后儿童体格发育及智力发育均高于对照组,表明社区保健护理可促进儿童体格和智力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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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能在20世纪以来的中国得到发展,创造出自己的哲学形态,是中国历史的选择,更是20世纪初期大量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和非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共同努力的成果。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唯物史观、政治哲学等方面做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丰富的成果。作为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一员的毛泽东,除去其在中国现代史上的重要作用与独特地位,本身在传输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本土化的表述方式也十分引人注目。
到1937年写成《矛盾论》和《实践论》止,毛泽东早期哲学思想初成体系,兼容并包,但择重而言,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
为了认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解决中国革命提出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毛泽东从青年时代起就广泛接触各种社会实际,并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自己的思想体系,他的认识论、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思想,都贯穿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可以说“实事求是”的思想是贯穿于毛泽东思想各个组成部分的活的灵魂,是毛泽东早期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核心。邓小平说:“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毛泽东同志用中国语言概括为‘实事求是’四个大字。”[1]242这里阐明了“实事求是”是党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核心。“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点就是实事求是,就是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1]121
在毛泽东思想体系中,哲学既是世界观又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毛泽东早期哲学思想中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观点一方面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的认识,另一方面进一步发挥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实践”的辨证途径。在《实践论》中,毛泽东曾多次批判唯心主义的经验论,并一再强调实践的客观性,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厘清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和实用主义“实践哲学”的界限。同时,他明确提出关于认识过程中两个飞跃的思想,他说:“认识从实践始,经过实践得到了理论的认识,还须再回到实践去。”[2]292也就是说,整个“实践—认识—实践”的过程从开始接触外界获得感性材料到通过判断推理对材料加以整理改造获得理性认识,最后还是要用于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检验。
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对毛泽东思想影响最大的。和《实践论》一样,《矛盾论》是为了克服中国共产党内严重的教条主义思想而作的。毛泽东在文中开篇就明确提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法则。”[3]21
通过《矛盾论》一书,毛泽东提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问题是矛盾问题的精髓,要同时关注事物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质的矛盾,并把内外因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应用到中国革命和建设理论中。他以矛盾的特殊性分析当时的中、苏两国国情的不同,提出对于中国革命的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矛盾学说过程中,毛泽东最主要的贡献就是对矛盾特殊性的科学分析。只有认识矛盾的特殊性,才能认识各种事物的特殊本质,才能区别事物,认识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原因或特殊根据。
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自诞生之日起,就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但由其深邃的哲学体系需要一个世界化的过程才能为不同国度和不同民族的人民理解。这个世界化的过程需要结合各国具体情况,如思想体系的开放程度,民众的受教育程度,知识分子本身对思想的理解,等等。在向中国完成本土化的过渡时首先要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在基本精神上的区别和共同点,然后进一步把抽象的哲学思想用可读、易理解的语言从外在形式上进行本土嫁接。
毛泽东在1937年7、8月间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讲哲学,撰写了《实践论》、《矛盾论》,“两论”是毛泽东最著名的哲学代表作。这两篇哲学论文,从哲学上概括总结了中国革命、特别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利用和吸收了30年代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积极成果,批判地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遗产,用中国的语言和思维形式系统、通俗又深刻地阐明了以实践为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以矛盾为核心的辩证法,并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创造和发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两论”作为毛泽东哲学思想系统化的主要标志,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和中国现代哲学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作为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采用的是深入浅出、注重实际的语言风格,大量使用格言式的叙述阐述哲理,表现出活泼泼的中国气派。毛泽东早期哲学思想在表述风格上沿袭了中国哲学不追求形式上的条理系统与逻辑推论的特点,结合了民族性与通俗性,达到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理解与接收的目的。这种本土化表述特色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毛泽东运用的语言比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语言简单得多,这与各国不同的国家的思维方式有关。如同样表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是这么说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4]58这个问题毛泽东在《实践论》的论述就简单多了,他说:“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的社会实践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3]6毛泽东的话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就易于领悟了。
毛泽东哲学思想中的文化特点非常明显,一是善于借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著名命题解释哲学观点;二是常常引用中国古代成语、寓言和民间俗语说明哲学道理。比如在强调实践的重要性时,用“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成语;并用“三个臭皮匠,合成个诸葛亮”等谚语说明群众观点古来有之;在党内出现思想上的摇摆时及时发出呼喊,并归纳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说明“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个论点时用的是“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的俗语。
再如他借用“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说明矛盾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用《庄子》“飞鸟之景,未尝动也”论证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在研究和说明战争规律时多次举出《孙子兵法》中的故事和名言。同时,在表述哲学思想时,他还借助自己对中国历史的熟读和古代文化的深刻理解,通过对哲学原意的文学解读与引申使受众更易理解,如将“满招损,谦受益”引申为“谦虚是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取魏征的“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引申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再引申为“批评和自我批评”,如此等等。
在《实践论》中,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说的人们的社会实践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做了本土式的归纳:“人们要想得到工作的胜利即得到预想的结果,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和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如果不合,就会在实践中失败。人们经过失败之后,也就从失败取得教训,改正自己的思想使之适合于外界的规律性,人们就能变失败为胜利。”并用老百姓熟悉的“吃一堑,长一智”做比,形象贴切地揭示了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性。毛泽东对于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学习与吸收,总是环绕中国问题加以消化,正是通过这个消化过程,他把这些外来的哲学资源中国化了。再如,用言简意赅的“实事求是”四个字概括哲学基本问题,这是对中国社会实际、革命实践、国家建设的具体情况规律性的总结;对“认识”的规律,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通俗语言,将认识与实践既区别又统一的关系说得很清楚;“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表述党的群众路线,还有“团结——批评——团结”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原则等。这些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理,都是用典型的中国本土语言表达的。
这样一来,哲学思想通过本土化的表述大大加速了中西哲学的融合,并由于方便人民群众掌握而更快地成为帮助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武器,这是中西哲学向人们提出的共同任务,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目标和宗旨,毛泽东对哲学语言本土化的提炼从内容到形式真正体现了中西哲学的同一方向。
毛泽东的语言艺术在他哲学思想中具有极为鲜明的特色,这种语言不是表现为一种高深莫测的艺术性,而是在于它的人民性和大众性,在于它对生活的贴近,使人们感觉到,这些语言和自己日常生活中的语言并无多少隔阂。但是毛泽东的这种大众化的语言又并不只限于日常生活的语言圈子,而是一种艺术的重组,是对人们日常生活语言的提炼。因此,在阅读毛泽东,走近毛泽东的时候,任何一种文化都能找到自己的共同点,显得特别亲近,特别易于接受。毛泽东在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时候,嵌入了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大众文化,这一方面在哲学上给予群众文化话语权,另一方面符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本身从普及到提高的发展规律。
毛泽东这种哲学思想表述的本土化特点可以看做是把哲学的科研和科普工作实现了真正的统一,他曾说要让哲学从哲学家的课堂上和书本里解放出来,这也是教育和科普的目的。而他所做的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他在阐发自己的哲学思想时,不只是着眼于纯粹的学理式的论证,而是着眼于哲学如何运用于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和改造。在毛泽东看来,这种以对现实生活贴近为标准的哲学语言,这种以广大人民群众为对象的哲学形式,才应该进入真正的哲学殿堂。
对于毛泽东早期哲学思想表述方式的研究从理论层面看有助于以一个特别的视角关注毛泽东的哲学思想,展示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起到的引导和借鉴的作用,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的什么因素应当被中国化”的这一问题做一个新的解读。就现实意义而言,研究毛泽东哲学思想的表述方式也对现代高等教育,尤其是哲学、思政等课程的教育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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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政治哲学、法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尽管对于什么是宪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历史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却使人们对宪政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了一些共识,比如,保障权力的健康行使,保障权利的正常运用等等。因此,人们常常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来理解宪政及其运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全文如下:
作为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和中国共产党主要创始人之一,李大钊不仅在哲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颇多建树,其法律思想特别是宪政思想也十分突出。本文所探讨的是他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之前的宪政思想、这种思想与中国社会变革的关系及其历史作用。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的提出是与中国近代社会关系的变化和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密不可分的,近代中国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动,尤其是已经出现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迹象和趋势,是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的侵略和渗透,中国传统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皇权至上为基本政治特征的社会结构开始解体,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新的阶级力量的产生与发展,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具有一定政治影响力的中国资产阶级及其代表人物——早期改良派的“护商为本”和“以工为本”的经济主张屡屡受挫之后,很快提出了摆脱封建特权桎梏建立市民社会的要求,以追求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为底蕴,强烈要求设议院、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并最终促成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
康梁倡导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虽然遭到了封建势力的残酷镇压,但却强有力地动摇了在中国延续两千余年的封建专制政体。在国内民主革命力量的强大压力之下,1908年清政府被迫抛出了旨在维护皇权的《钦定宪法大纲》,这种假定宪之名,行专制之实的反动伎俩,不仅没有延长清王朝的寿命,相反却进一步激化了国内阶级矛盾,使中国人民更加认清了封建统治者的本来面目。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高举“民主共和”义旗,终于在1911年推翻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并于1912年制定、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但是,由于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和政治上的不成熟,革命胜利果实很快被袁世凯窃夺了。袁世凯上台后,一步一步地向革命派发动进攻,千方百计地消除资产阶级革命的痕迹,先是在1913年抛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继而在1914年废除《临时约法》代之以《中华民国约法》。该约法不仅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废除了资产阶级国会制,甚至确定了封建军阀专制的总统独裁制。不仅如此,已经被手中权力冲昏头脑的袁世凯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于1915年公开恢复帝制。袁世凯死后,段祺瑞、黎元洪又于1916年重开国会,继续玩弄“制宪”手段,以达到愚弄人民、实行封建统治的目的。
李大钊就出生在这样一个纷繁动荡的年代,还在他幼年在家乡读书的时候,就关心时事,立志为解救中国而钻研学问。1907年考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后,专攻政治和法律。1914年留学日本,在早稻田大学部政治经济学科研究法律、经济、社会学等理论。在求学过程中,李大钊还积极投身于当时的社会活动,先后发表多篇有社会影响的政论文章。动荡的社会环境,改造中国的强烈愿望,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为他早期宪政思想的提出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具有多层次的特点,既有从学理上进行探讨的宪政理论,又有针对现实提出的宪政措施,还有其积极倡导的宪政精神。
(一)在宪政理论方面,李大钊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
1.宪法至上性问题
宪政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首要地位,是根本法,是其他各种法律的源泉。所以,早在北洋法政专门学校读书期间,他就在当时使用的教材——《法学通论》的“宪法”一章第一节“宪法的种类及性质”中划下了这样一段话:“宪法与一般法律区别的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宪法非拥有立宪权者不能制定,其他法律则可由依照宪法具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二)在修正方面,虽说因国家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通例为:对于一般法律,由政府或议会提出修正案即可,而宪法的修正则必须由国家元首提出动议;(三)在法律效力方面,宪法在其他诸法律之上,相应地,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当然视之无效。”(p53-54)他说:“夫宪法乃立国之根本,尊严无上。”(p588)国家元首和臣民一样,必须共同遵守宪法。
1913年袁世凯起草宪法期间,针对其企图夺取宪法公布权的行为,李大钊运用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写下了《论宪法的公布权当属宪法会议》一文,系统论述了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其公布权应属于宪法会议。他指出:“宪法之与法律所以异者,以其为根本法,居至高地位也。而其所以葆其至高之尊严,则必有其特殊形式以隆之。其特殊形式,恒表征于其制定之机关及其程序。机关既别,形式自殊;程序不同,效力乃异;高下强弱之分所由起也。”(p628-629)接着,李大钊分析了制宪与普通立法相区别的缘由。首先他认为宪法与法律相区别的原因是由于制定程序不同,制宪是基于国家主权进行的,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影响,被称为造法;制定普通法律是基于宪法的规定,需要在一定限度内进行,被称为立法。其次是由于制定机关不同,宪法的制定机关是宪法团体,法律的制定机关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造法者宪法团体之所有事,立法者立法机关之所有事也。立法之结果,为法律之议决;造法之结果,为宪法之制定”。这样,李大钊就从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三个方面说明了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别的原因。
2.制宪原则问题
在李大钊看来,善良的宪法必须是衡平的宪法。“谓宪法之善,在乎广被无偏,勿自限于一时一域,勿自专于一势一体。”(p675)而“盖衡平之宪法,成于对抗之势力”。也就是说,制宪时只有遵循一定原则和程序,才能获得衡平宪法。首先,“制宪之事,有不可失之律二焉:一即调和,一即抵抗是也。夫调和与抵抗,其用相反,其质相同。宪法实质之备此二用者,惟在平衡。但宪法之实质,必如何而能致平衡之境,则征之各国通例,制宪之际,必将各方之意思情感,一一调剂之,融合之,俾各得相当之分以去。而各种势力,亦均知遵奉政理,而能自纳于轨物之中,则法外之势力,悉包涵于宪法,而无所于不平。宪法之力,乃克广被既,以垂于永久”(p409-410)。
20世纪初期,中国社会充满矛盾和斗争,各种社会势力之间存在严重冲突,面对当时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李大钊认为,中国要实行宪政,必须将各种势力都纳入政权之中,在制定宪法时,既要考虑到各种社会势力之间的矛盾、冲突,又要注意照顾、调和各方面利益,才能制定出一个人人都能遵守的宪法。所以,他把宪法当作调和各种势力的平衡器。其次,“制宪者须知今日制宪虽采成文主义,而不可尽背不文主义之精神也”(p411)。因为,“不文主义之特长,乃在性柔而量宏”(p411)。他坚决反对不分巨细地罗列宪法条文,致其繁缛复杂,包罗万象,而主张吸取日本的制宪经验,提出“篡定宪法以简要为主,规定大体而不以繁缛求功,为留恢阔之余地,俾得涵盖万端,笼罩一切,以其详细事项让之于他法”(p412)。也就是说,宪法规范应简明扼要,突出概括性、原则性特点,切忌不分巨细,繁缛冗长,这些原则即使在当今也是制宪时应遵循的。
3.“弹劾”适用问题
“弹劾”是指议员依据法律规定,对政府首脑及其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要求加以审判或裁决的制度。对于弹劾制度是在法律范围内使用,还是在政治和法律范围内同时使用的问题,《临时约法》颁布后,人们在认识上一直存在分歧。李大钊把政府责任分为法律上的责任和政治上的责任,关于政治上的责任,各国有三种处理方式,即逮捕条例、课税拒绝和信任投票,其中信任投票被广泛采用,“故凡立法部有纠责行政部政治上责任之权者,其内阁之生死,罔非于不知不识间伏于信任投票制权威之下而不自显”(p557)。也就是说,信任投票适用于处理政府政治责任问题,而“‘弹劾’一语,宜专用于法律问题。”(p556)即弹劾只适用于政府在法律上所负的责任。
4.政党及其作用问题
李大钊非常重视政党在立宪国家中的作用,并主张实行政党政治。他认为,“党非必祸国者也。且不惟非祸国者,用之得当,相为政竞,国且赖以昌焉。又不惟国可赖党以昌,凡立宪国之政治精神,无不寄于政党,是政党又为立宪政治之产物矣”(p602)。近代以来,凡实行宪政的国家,一般多有政党,各政党为取得执政地位,互相竞争,纷纷以不同的政治见解和政策主张赢得选民,从而推动了国家昌盛,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多党轮流执政还可以防止政府专制。凡“立宪国均有二大党以上之政党,相砥相砺相监督,更迭而撑其政局;议院制的内阁,同时又为政党内阁,甲党在朝,乙党在野,甲党一有失政,乙党必将击之不遗余力,政府既为舆论所不容,其内阁立即倾倒,乙党即起而代之,断不容其恣睢暴戾,为所欲为也”(p616)。由此可见,当时的李大钊是十分推崇多党制的政治制度的。
5.法律颁行程序问题
李大钊将世界各国国家元首与议会之间在法律颁行过程中的职权范围分为三种:裁可权、批行权和不裁可权。裁可权指国家元首对议会同意的法案有绝对的权威,可以使它成为法律或不成为法律;批行权是指国家元首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案仅看它是否依正常程序制定,对法案的内容却没有裁决的权力;至于不裁可权,李大钊以美国国会与总统颁行法律的程序为例,详细解释了它的运作过程。他说:“凡议会议决之法律案,咨请元首公布,元首不置允诺,得于公布期内,声明理由,咨回议会,请其复议,是即不裁可权也。”(p635)美国国会议决的法案,必须由总统签署公布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该法律案,就在公布期内将其法案并理由一同退回国会复议,如果国会两院复议都通过了此法案,那么,此法案就可以不经总统签署而直接成为法律;如果此法案在任何一院被以三分之二票否决,它将永远不得成为法律。李大钊认为,不裁可权有两大好处:“一以为行政部保其宪法上之权力,俾其意思得表示于法律;一以防有时遭政治的激昂易为躁妄恶劣之立法,而以救其敝。实宪法上最完善之规定也。”(p636)
6.内阁体制问题
一战爆发后,英国、法国的内阁纷纷发生倒阁或内阁改革,在政体上出现无部阁员或二重内阁等新事物。无部阁员指内阁中的一些议员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他们多以在野党成员身份加入内阁,目的是为使内阁听取更广泛的意见;二重内阁则指战争期间,为军事决策迅速以免贻误战机而增设的军事内阁,它与原内阁并称二重内阁。李大钊曾专门撰写文章对它们进行分析、介绍。他指出:“军事内阁之组织,其主要原因,虽在阁员人数较众,议事每欠敏活,或致贻误军国,故依是以缩小其局量而迅锐其机能;而无部阁员之增设,其唯一旨的,乃在求加重内阁之品量,广罗异派之中枢,以分政府之责任,而固一致之基础。”(p534)任何政治制度都需要因时变革,代议制虽有许多优点,但在战争期间却暴露了它的弊端。因此,一战时,英、法为了应付战事,采取增设军事内阁和增加无部阁员的举措。李大钊认为,此二者“久而久之,必将以此变革为世界立宪政治开一新纪元”(p535)。可见,他是赞同变革的,并希望在变革中产生更合时宜的宪政体制。
(二)在宪政措施方面,李大钊针对《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提出了以下措施:
1.裁都督
辛亥革命胜利后不久,李大钊认为,中国实行宪政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都督林立,军阀割据,中国无法形成统一局面。他说,面对宪法,都督竟“视若无物”,“今人不察,徒yín@①yín@①于中央之是防,而不知跳梁违宪者,实不在总统,而在都督也,不在中央,而在地方也。且政府违宪,制以都督,都督违宪,又将奈何?……吾民不欲拥护宪法则已,如欲拥护之,当斯之际,舍首行裁撤都督,其将奚为?”(p588)实行宪政,必先遵守宪法,拥护宪法则必先裁都。都督一日不裁,则宪政一日不能真正实现。为了达到裁都,真正实现宪政的目的,李大钊还提出了四项具体方法,即由中央收回军政实权、简任省尹、划分军区及废除都督名义。
2.实行一院制
近代以来,西方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两院制,当时中国也有不少人主张模仿西方的政治体制,但李大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二院制乃英伦历史上之遗物,迄今已成强弩之末”(p614)。这种体制不适合中国国情。首先,从国民状态来说,“统察社会,实无阶级之可言,较之欧美大有殊异,益以共和告成,五族平等,天赋人权,理论固不容有所轩轾,平民政治制度,更不容特设阶级,则此说之不容于民国,勿俟喋喋矣。”(p615)其次,就议政慎重而言,二院制虽有慎重的优点,但也有迟滞的缺点;一院制虽然有轻率的缺点,但却有迅速的优点,所以两相比较,“利害得失,适相平均,决非二院制独优,一院制独劣也”(p616)。而且“吾华人性素迟缓,一事之败,败于轻率者少,败于游移者恒多,与其防轻率之弊,不如防延缓之弊之为愈也”(p616)。实际上,李大钊所探讨的这个问题已涉及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最后,就调和冲突来说,与其沿用二院制,不如直接采用议院制的内阁制。针对当时有人提出的实行一院制容易导致专制政府的观点,李大钊认为只要在内阁制中引进政党竞争机制,实行一院制就不会产生专制。
3.实行间接选举、限制选举
选举制度是实行宪政的最基本要求,李大钊认为,“立宪政治之精神,权舆于选举制度,……苟为立宪国家选举制之适宜与否,其国治乱安危之枢也,又乌容忽?”(p643)因此,他研究了英、法、德、普等11个欧洲国家的选举制度,写下《欧洲各国选举制度考》一文,希望“神州旧制初更,新猷未建,其于选举制,究当何取,国情先例,两相鉴衡,庶或无失”(p644)。与主张一院制相适应,此时的李大钊由于受其世界观的局限,主张在中国实行间接选举和限制选举。他说:“吾虽主张一院制,而与选举法殊有关联之处,以吾民今日之普通程度,决不足与图共和之治,故一院制之初行,必与选举制度之间接选举、限制选举相佐辅,若贪企共和国之公例,骤欲行直接普通选举,则吾愿宁牺牲所主张之一院制,转取二院制,庶于国体前途尚减多少之危险也。”(p617)
4.实行省制1916年段祺瑞重新召开国会,制定宪法期间,“省制”一直是议员们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李大钊考察了省制的渊源以及中国历史上地方分权的趋势和集权论与分权论对抗的由来,澄清了人们对联邦的误解,指出:“联邦绝非与统一相背而驰,且为达于统一之捷径也。”(p425)“今者文明潮流之所荡激,个人解放之声日高,地方之对于中央又焉能长安其钳制也。”(p427)李大钊认为,宪法均有渊源,而云南宣言就是中国宪法的渊源。他充分肯定了云南宣言的如下精神:“一曰与全国国民戮力拥护共和国体,使帝制永不发生;二曰划定中央、地方权限,图各省民力之自由发展;三曰建设名实相副之立宪政治,以适应世界大势。”(p428)因此,他主张将省制写入宪法,并专门提出11条草案。
(三)在宪政精神方面,李大钊结合自己在学理上、实践上的探讨和留学日本期间实地考察其宪政的经验,深切体会到:要实行宪政,必须造就国民的如下精神:
1.民主精神
受日本大正时期民本主义思潮熏陶的李大钊,回国后立即写下了《民彝与政治》一文,提出“民彝者,民宪之基础也”(p338)。他认为,中国只有信民彝、彰民彝,才能求得一个适宜的政治,“顾此适宜之政治,究为何种政治乎?则惟民主义为其精神、代议制度为其形质之政治,易辞表之,即国法与民彝间之连络愈易疏通之政治也”(p339)。不久,李大钊即指出上述的政治就是民主主义,“民主主义之特征,乃在国家与人民之意思为充分之疏通”(p655)。他对民主精神的体认经过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最先他更多地使用“惟民主义”(或惟民主义),然后使用“民主主义”,再后来则使用“民治主义”,实际上这三个词的意思大体相同。他说:“语其精神,不外使政治体中之各个分子,均得觅有机会以自纳其殊能特操于公共生活之中,在国家法令之下,自由以守其轨范,并进以尽其职分,而赴共同之志的。官吏与公民无殊,同为国家之公仆,人人皆为治者,同时皆为属隶,其间无严若鸿沟之阶级。国家与人民,但有意之关系,绝无力之关系,但有公约之束制,绝无强迫之压服。所谓政府者,不过其主要之机关,公民依之以为其实现自己于政治之具耳。政必如是,始得谓之立宪,否则专制而已矣。”(p738)
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提倡民主,必然否定专制。李大钊通过对专制政体和立宪政治的比较,说明了二者的区别。他认为,从根本上讲,“专制之世,国之建也,基于强力;立宪之世,国之建也,基于民意”(p735)。具体来说:“盖唯民主义乃立宪之本,英雄主义乃专制之原。而立宪之所以畔夫专制者,一则置重众庶,一则侧重一人;一则使知自重其秉彝,一则多方束制其畀性;一则与以自见其我于政治之机,一则绝其自见其我于政治之路。凡为立宪国民,道在道能导民自治而脱他治。民以是相求,政以是相应,斯其民之智能,必能共跻于一水平线而同@②并育。彼其众庶,立于水平线以上,以驱策英雄俾为民用可也;降于水平线以下,以待英雄提撕,听英雄之指挥不可也。彼其英雄守一定之限度,以代众庶而行众意可也;越一定之限度,背众庶以独行其意不可也。此实专制国民服事英雄与立宪国民驱使英雄之辨,亦即专制政治与立宪政治之所由殊也。”(p350-351)通过以上比较可知,民主代替专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自由精神
作为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的李大钊一向推崇西方的代议政治,但是,代议政治绝非设立了议会、组织了政党就能轻易实现的。它首先需要广大民众具有自由独立的人格,正如他所说的:“代议政治之施行,又非可徒揭橥其名,而涣汗大号于国人之前,遂以收厥成功者,必于其群之精神植一坚固不拔之基,俾群己之权界,确有绝明之域限,不容或紊,测性瀹知,习为常轨,初无俟法制之力以守其藩也。厥基维何?简而举之,自由是已。”(p340)不仅如此,李大钊还将自由看作是人生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宪法来做保障,“盖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需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p432)。他尤其强调思想自由,认为思想自由除需提供法律保障之外,也需要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尊重对方的这种自由,否则便不能形成自由争辩的精神和实行宪政的社会环境。他说:“但察其是,勿拒其非,纵喜其同,莫禁其异,务使一群秉彝之所好,皆得相当之分,反复辩论,获其中庸之理以去。
最后彖定之辞,勿得轻用,终极评判之语,勿得漫加。健全之舆论成,而美满之宪政就矣。”(p354-355)同时,对于思想自由的内涵及其与宪政的关系,他作了如下解释:“盖立宪政治之精神,即在使国民得应有尽有之机会,对于凡百国政,俾人人获以应有尽有之意思,如量以彰布于社会。而社会之受之者,亦当虚心察之,不当以成见拒之;当以尚异通之,不当以苟同塞之;当存非以明是,不当执是以强非;当以反覆之讨论求真理,不当以终极之判断用感情。如是则真正之理实,适宜之法度,始得于群制杂陈、众说并进、殊体异态、调和映待之间,表著于政治。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之所以可贵,而代议政治之所以为良也。苟行代议政治之国,此类尊重自由之风习,必使熏陶培养以弥纶乎社会个人之间,奉为金科玉律。其持己之严,至尊重他人之自由,与要求他人尊重己之自由相为等量,则自由之基始固,立宪之治始成。”(p507-508)
3.法治精神
立宪政体实质上是法治政体,它与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封建专制政体是截然相反的。在中国,由于实行了几千年的人治,不仅封建统治者不懂得依法行政,养成了专断习性,广大民众也几乎没有法治观念,养成了盲从的奴性。李大钊认为,“此性不除,终难以运用立宪政治于美满之境”(p350)。提倡法治精神,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和法制作保障,而当时的中国要么无法可依,固守封建人治的恶习,要么从形式上照抄西方国家法律条文,形成军阀混战、争权夺利、理法不存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李大钊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了理法互补,相依并存的主张。他说:“盖法易腐而理常新,法易滞而理常进。”(p356)国家以法律为存在前提,人以理为生存价值。
“故立宪国民之责任,不仅在保持国之权威,并宜尊重人之价值。前者政治法律之所期,后者学说思想之所为。前者重服从、尚保守,法之所禁不敢犯也,法之所命不敢违也。后者重自由、尚进取,彝性之所趋,虽以法律禁之,非所畏也。彝性之所背,虽以法律迫之,非所从也。”(p356)所以,必得理之力与法之力有机结合起来,使其相互促进,“既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开其基,更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去其障,使法外之理,无不有其机会以入法之中,理外之法,无不有其因缘以失法之力。平流并进,递演递嬗,即法即理,即理即法,而后突发之革命可免,日新之改进可图”(p357)。实际上,这时的李大钊已经提出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
由上述可知,李大钊的早期宪政思想是十分丰富的,有些内容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历史的限制,当时的李大钊还没有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其早期宪政思想也带有明显的局限性,突出表现是:
(一)由于当时的李大钊还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其思想明显带有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色彩,对当时的社会现实缺少本质的认识。例如,他曾一度对袁世凯抱有极大幻想,他所提出的裁都主张,虽然目的是为了打击地方军阀势力,但也打击了南方的革命党,客观上帮助了袁世凯以武力统一中国,实行封建统治的行径。
(二)从李大钊早期的一系列宪政主张来看,基本上局限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的范畴。他希望在中国建立立宪政体,积极参加关于宪法的讨论,并创办《宪法公言》专门研究制宪事宜,主张采用一院制、实行间接选举、限制选举,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不改变国体,这些主张是无法实行的,因此,只能陷入空想。
(三)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中带有明显的调和主义色彩。他在《政治对抗力之养成》一文及后来的论述中,多次提出制定宪法要调和各种势力的利害冲突,完全没有认识到当时的民主进步势力与封建专制势力是无法调和的,只有彻底推翻封建势力的统治,才能真正实现宪政。
(四)他积极热情地倡导法治,但却并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弄清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他摒弃了人治,但又不自觉地提倡英雄主义,提出“若惩人治之弊而专任法律,与监法治之弊而纯恃英雄,厥失维均,未易轩轾。排斥英雄之说,失其中庸,必至流于众愚政治”(p350)。从而陷入严重的思想矛盾之中。
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入,李大钊迅速转入对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和研究,其政治思想也发生了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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