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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海外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对于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却并不健全。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对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在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方面,关于合格投资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方面,以及承保险别的规定方面,都有很大的需要完善的空间。
论文关键词 海外投资保险 合格投资 承保范围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指海外投资者的本国政府对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政治性风险提供的保证或保险,在投资者申请保险后,如果其投保的风险事由发生,致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由于我国在这一领域存在不小的空白,所以,本文在对比和分析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之后,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一点设想。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空白。没有正式的立法,仅存的法律规范只是一些行政规章和管理办法,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形式零散且内容陈旧,产生了与现实脱节的情况,远远不能满足保护海外投资的需要。另外,其规定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一些特定的经济实体,一般是国有公司企业。这一范围不能满足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安全的需要,使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海外投资行为得不到保护,违反了平等适用的原则。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一)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
1.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类型
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中,主要的类型有两种:第一种为同一制,即保险事务的审批和操作运营由同一主体负责施行,一般是在国家管理下设立的专门机构。这些机构本身独立,自主经营,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直属国会领导下的政府公司,既是法定保险人,又是业务执行人;第二种为分离制,即分别设立审批机构和执行机构,审批权限与经营权限分别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行使。其典型代表为德国的“信托股份公司”和“黑姆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这两家公司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而审批和决定保险申请的职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职权委员会手里。即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执行则由两个公营公司负责。
2.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具体设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即将保险的具体经营业务和审批权限区分开来,由政府专门主管机关发挥管理与协调作用,对具体投保申请进行审批。但这一部门不宜设置过多审批层级,以避免多重管理、层层审批的现象出现。而专门的公司则负责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专项具体业务。建议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但该机构不应单单行使其保险职能,而应与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驻外各使领馆保持密切合作,这样才能起到全面保护海外投资的作用。
(二)合格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1.各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不同规定
各国的投资保险制度都要求合格的投资必须有合格的投资者。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确定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倾向于限定国籍和资本属于美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份额,日本倾向于限定住所,而德国的规定中包含了对于国籍和住所的要求。可见,判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包括国籍原则、本国住所原则和资本控制论,即要求投资者和承保机构所在国有密切的联系。但国籍原则仍是判断合格投资者最主要的标准。
2.我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界定
鉴于对美日德三国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在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界定的时候,也应当遵循以国籍原则为主资本控制论为辅的标准。其具体范围如下。
第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此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大陆自然人、港澳台自然人、海外华侨与海外产业继承者。
第二,中国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中国法人是指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人公司和混合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是指较为松散的联营组织和合伙等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第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是借鉴了美国的资本控制论而产生的。即允许部分虽为外国法人,但其资本的绝大多数由中国自然人和法人控制的外籍经济实体参与投保。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我国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进行代位求偿,甚至通过国际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而将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这类企业中所有或控制的资本比例限制为95%以上的目的在于充分周全的保护我国企业所有或控制的资本的安全和我国的海外经济利益。
(三)保险机构的承保范围
三、合格投资的条件限定
(一)各国关于合格投资的普遍规定
合格的投资包括投资项目合格和投资形式合格及存在合格东道国三个方面。
合格的投资项目一般是指投资者所要进行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利益,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并且限于国外新项目的投资。
各国对承保投资的投资形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美国规定合格投资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投资、实物投资、权益投资;德国的规定为产权投资、捐赠资本、类产权贷款和再投资;日本的规定为股份、股本、长期贷款、不动产、采矿权或其他权利。
在合格东道国方面,美国的要求较为特殊,即合格的东道国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且人均国民收入在896美元以下。而日本和德国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并不以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承保前提,但是也要求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等状况较为安全。
(二)我国关于合格投资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合格投资限定条件的比较和参考,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中的合格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投资项目必须有利于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且必须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并能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是“新”项目或“新”投资,包括对现有海外投资项目的扩建、现代化、技术改造和发展等;第二,投资的形式应当包括实物投资、产权投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劳务和长期贷款等。一般只要是东道国及我国法律允许的适当投资,都不应对其在投资形式上予以限定,都可给予承保;第三,必须存在合格的东道国。以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国际公约为标准,并在此范围内优先考虑友好的发展中国家。将合格东道国的范围进行这样的限定,是基于保证我国海外投资安全和便于行使代位权的需要。
四、结论
经济基础的变动带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进步。在海外投资保险领域,我国目前存在的矛盾就是法律更新的脚步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但值得庆幸的一点是,当今世界存在大量的已制定成文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法规,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和成熟,我国可以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的完善和周密的补充。另外,在制定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时还可以参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自有的法律体系更加系统,完善,也更加能够切实、有效地发挥鼓励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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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差,有形资产少,严重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数额和期限。而知识产权的兴起使得中小企业有了新的希望,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信用评级的复杂性和风险变现的困难性以及不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影响其整个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填补立法的空白,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等等,本文就此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 融资担保 法律障碍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著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首先体现在,对于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我国也应做出相应规定和规范,例如《商号权抵押登记的暂行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担保条例》。并且统一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理念确定消除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和逻辑的不统一。银监会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监管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明确免责范围的规定,为银行贷款提供参考。以及《信托法》对于著作权担保是否要求登记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规定。
对于我国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地已经对于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做出表率,例如“展业通”将融资限额做出规定,并且鼓励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的加入,政府并且对于企业的资质和相关的资本金做出相关的规定,规定其的用途和贷款的期限,并且鼓励和接受混合的质押,要求知识产权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坏账,也还有一部分的资产可以得到清偿和拍卖。
政府可以成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用管理部门,专门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进行处理。对于知识产权进行担保和风险的分摊,对于银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资金进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担保,使得银行没有后顾之忧,提高银行的承贷的积极性,政府成为最后的追偿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追偿和诉讼。
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去除多个行政部门的登记,效率是融资登记的主要追求的价值,减少多单位的登记也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和可能性,对于多个知识产权打包质押于一个单位,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通过电子公示的方式来进行登记的公示,既方便又廉价,可以银行可以通过电脑就可以进行担保和相关的查询,可以提高整体的效率。
大力推广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建设,破产隔离制度很好的减少了一部分风险,减少ABS发行的相关费用,对于提高信用评级水平,政府进行担保和支持,对于SPV,要其资本金要求进行降低,加强对于SPV的监管的控制,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杠杆的作用,提高融资效率,运用公共保险为其未来的使用费作担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级,并且创设独立知识产权板的方便其上市发行。尤其是倡导知识产权的债劵融资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基,有税盾的功效,与股权相比,不会降低对于公司控制的影响,稀释股权。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相关评估业务的准则建设和自律监管,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进行建立统一而又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使银行敢于向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而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我们要根据其特点,类型,条件进行不同的评判,不能笼统的归为一类。做出一手的数据,整理出相关的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资源共享,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进行管理,颁发相关的资质的证明,构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师资源管理信息库”可以让金融机构和权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选择。
在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还有大力加强保险业的配合和发展,因为知识产权的自身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的发生等情况,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费用和因此耽误的损失,这也是一种风险分摊的机制,有利于整个的运作。还可以加强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决。
国外有100多个国家承认应收账款的信贷,并且国外的知识产权担保已经十分传统,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已经十分明晰,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机制来,从而也好和国际接轨,与英美法系的公司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管理理念、设立信托、证券承销、信用增强、证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识产权的信托和保险等等。例如引进美国业界发展出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和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的担保,要认真学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上相关的条约的规定以及对于trips是关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定,要学会用规则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对于外国的侵权的现象,要联系国际知识产权局加以制止,对于同一缔约国加以管制和赔偿。鼓励国外的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实现资本国际化,从而方便未来企业走向世界,提高企业竞争力。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现在正在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为了其的重要资产,更是其质押担保的核心。但是现在起步较晚,问题较多,还有相关的制度建设还待治理,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有限,融资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的本身风险和变现的难度都影响了整个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发展,只有协调好的银行,政府,企业和保险的各个部门的关系,才能保证整个的知识产权的融资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和小企业的融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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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方面,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机构组织法一般表现为宪法相关条款、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和单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立法,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构组织法与机构改革的关系,在推进机构改革进程中遵循组织法定原则;二要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适时制定相关组织法,提高立法层次并完善相关规定,逐步实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
关键词:国家机构组织法/法律地位/渊源形式/健全与完善
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对于加强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国家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一般认为,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各类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关 于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从各国立法看,多实行严格的“组织法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法》、日本的《内阁法》和《国家行政组织法》、韩国的《政府组织法》等。
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相关法。它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
孙中山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1]从“宪法”一词的含义看,宪法本身就是“组织”、“结构”或“机构”的意思;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从宪法的功能看,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使各类国家机关按法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宪法相关法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2]而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3]国家机构组织法即属此类。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八条确定了国家机构组织法定原则,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方面。
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即有关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在宪法、法律中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主要渊源形式是下列几方面。
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条款,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第一层次的规范。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不仅表现为其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基本规范,如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更体现为宪法的规定是指导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集中制、法治等原则。
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即《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此外,还有规范人大代表产生、活动的《选举法》、《代表法》以及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法》等。[4]
有些单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组织、职权等内容,如《国防法》关于中央军委的职权的条款,《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权等规定,《食品安全法》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等等,也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根据1982年《宪法》,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但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国务院的组织应由《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权的范围内,对国务院机构的职权,作具体的规定,如1997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2006年《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但行政法规还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尽管它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
另外,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一般不能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除非有法律的授权规定。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会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因此,严格来说,地方性法规也不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但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
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后,有关国务院机构的改革,没有采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而是采取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决定的方式进行。
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不再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有关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问题,沿袭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决定的方式。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经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会决定。可见,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以决定的形式而不是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进行的,且只是对每一届国务院机构的调整。因此,全国人大及其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属于决定重大事项或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形式。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下面两种:
一是《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显然,它们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二是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由于我国依法行政进程起步较晚,行政组织法尚未健全,还没有像有些国家那样制定部门组织法,而是通过“三定规定”界定行政机关职能、设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核定行政机关编制。
; 关于“三定规定”的法律地位,一种说法,认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5]另外一种说法,认为它是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6]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这个表述实际上确定了“三定规定”在执法中的地位。
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看,“三定规定”虽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具有执行力,但它们不具有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一般属性,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
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国家机构组织法存在一些不足。
国家机构涉及整个国家组织体系,包括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的纵的系统和横的结合,主要应当通过宪法和宪法相关法予以调整。但现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距离建立完备立法框架的要求尚有差距。
除了《宪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外,缺乏有关国家机构具体设置的其他法律。
缺乏中央与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或部门派出机构的法律;已经实施五十多年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也已经废止。
一是宪法或法律缺乏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总原则,但缺乏有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法律规范,使有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和调整缺乏严格的依据。
二是上下隶属关系缺乏法律调整。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例如,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共十一条,其中涉及国务院职权的规定仅有一条,而且这一条只规定了“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而且,国务院机构的法定分类也与国务院机构的实际设置不完全相符。《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些规定也需要修改。
如《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的规定,已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绝大多数地方已撤销了行政公署和区公所这一级的机关设置。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中仍然保留着这一机关设置的规定,明显与行政区划变更和农村的实际不相符。
如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主要是在1954年制定的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修改的,[7]尽管1983年对两个法进行部分修改,2006年又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修改(这次修改的针对性很强,就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实际上是恢复为1979年时的状态),但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法院、检察院的任务的规定,关于法院、检察院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规定,关于法院、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规定,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以及专门法院、检察院的规定等,仍不适应需要。
如《国务院组织法》实施了二十八年,有些规定需要完善。7例如,按《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副、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这与《国务院组织法》中“国务委员受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的表述不一致。
5.国家机构立法尚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的需要和机构改革的要求
例如,《地方组织法》笼统地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上下一般粗”,没有反映不同层级政府职能配置科学化的发展趋势;有些规定涉及政府的管理职能较多,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体现不够;法官、检察官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果没有通过立法加以体现。
国家机构组织法本属于宪法相关法,层次应当比较高,但目前总的来看,国家机构组织立法的层次较低。如对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由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规范。“三定规定”基本上适用于一届政府任期内,其相对稳定性、法律强制性性尚待确定。
对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隶属关系和体制等内容,经常采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条款。
另外,目前对党和国家机构间的职能和相互关系,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权力运作机制在执行中有时失之规范。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在国家机构组织、职能、人员编制方面,政策和行政手段还代替着法律的功能。
上述国家机构组织法存在的不足,是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也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按照十七大“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要认真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加快推进国家机构组织的法治化,必须与深化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相适应。目前,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机构设置刚提上议程,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如何改革,也正在探索之中,这些在客观上都给国家机构组织法带来一定的难度:机构改革的特点是“变”,变革原有的机构、体制和工作机制;国家机构组织法的特点是“定”,一旦规定下来,各级机构都要一体执行。因此,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国家机构组织法不可能不带有一定的阶段性、过渡性的特点。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机构改革,不能以不完善的规定抵制改革,另一方面又要符合组织法定原则,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搞机构改革。
为此,要科学界定国家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正确处理国家机构组织法与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机构设置,与政府机构改革、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关系,既要坚持国家机构的改革方向,又要为进一步的机构改革留有充分余地;既要保持国家机构组织法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随着机构、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深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国家机构组织法。
组织法定原则,要求在科学配置机构职能、合理划分权限、职责基础上,通过制定或修订法律,逐步做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
应按照《宪法》关于“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务院组织法》中列举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并规定国务院机构的种类;同时,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职责,副、国务委员的职责区分及其与的工作职责关系。[8]
1982年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的立法规划,应及时启动修改程序,在总结全国人大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加以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现行《地方组织法》是将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合并规定的,内容显得庞杂,有些内容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因此应当分别制定《地方人大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鉴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部分条款已与新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应在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尽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关于法院、检察院的任务,法院、检察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规定。
应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程,统筹考虑、有序推进立法,逐步出台机构组织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
特别是要在进一步完善“三定规定”的同时,逐步以立法形式对各部门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内设机构以及领导职数等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规范。在制定和实施部门组织单行法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部门组织基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行政法规。以后还制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向“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1]《〈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9页
[2]笔者认为,宪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是居于各法律部门之上的国家根本法。关于这一点,请参阅全国人大会领导最近的有关讲话。
[3]参见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4]法学界一般将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当作行政法,而不当作宪法相关法来研究,这实在是一个误解。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肯定地说,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宪法相关法,宪法学界应取得共识,并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5]《中央编办负责人就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答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问》,载《人民日报》,2008年7月17日。
[6]《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7]1979年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与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不尽相同。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较少,除了重申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等原有的重要规定以外,还在任务、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案纠正等问题上,作了若干补充和修改。而对于《检察院组织法》,主要是在检察院的性质、上下级关系等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参见: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1979年年6月26日),载《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1页。
[8]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国务院领导就提出要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将国务院机构设置、职能法定化。1999年7月31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但有不同意见认为,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自己决定部门职权划分,如果法定化以后,国务院要改革就要改组织法。最后,修订草案没能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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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勾绘出国家的价值内核、社会的共同理想、亿万人民的精神家园,成为当代中国精神世界的“价值公约数”。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印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动方案》,以15项重点活动举措,架起核心价值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教化于众的桥梁。
从倡导到践行,从理念到行动,十三亿中国人将在十二个词、二十四个字划定的价值航标指引下,书写时代交给我们的考卷。
富强好比国之脊梁,挺起国家的腰杆,护卫民众的福祉。
我们倡导的富强,是人民共同富裕和国家繁荣强盛的有机统一,是和平发展与共享共赢的崭新模式。“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体现在最终能够创造比资本主义更发达的生产力,更体现在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我们追求的富强,不崇尚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不认同“国强必霸”的陈旧逻辑,而是希望与世界各国和睦相处、和谐发展。
民主如同国之经络,疏通国家的肌体,协调政治的机能。作为一种政治实践、价值理念,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我们倡导的民主,是真实的民主,没有门槛,不受财产、地位、民族、性别、宗教等因素限制,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是广泛的民主,绝不以牺牲多数人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同时又尊重和照顾少数人,充分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意愿和利益;是高效的民主,既真切全面地反映人民意愿,又致力于尽快形成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以解决实际问题;是丰富的民主,不仅有选举民主,还有协商民主、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文明就像国之大厦,凝结民族的追求,铸就国家的强盛。文明折射国家发展的境界、社会进步的状态。
我们倡导的文明,是以道路选择、理论指引、制度建构,追求全方位的发展与进步。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让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制度文明有机统一;坚持开放包容的创新姿态,将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兼收并蓄。
和谐好比国之气血,为社会补给能量,给国家增强活力。
我们倡导的和谐,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有机统一。和谐的中国,是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活力与秩序相统一、人与自然相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和谐的中国,秉持世界持久的和平理想,心系人类繁荣的共同命运,担当永续发展的历史责任。
自由是社会活力之源,也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属性。
我们倡导的自由,不是少数人的、形式上的、虚伪的自由,而是绝大多数人的、实质上的、真实的自由;不是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的、绝对的个人自由,而是受到法律和规范制约、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自由;不是超越发展阶段和现实承受能力的自由,而是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自由。社会主义的自由,不只是追求物质生活的改善,更重要的是保证人民充分享有发展自我、实现自我的机会,使每个人都能人生出彩、梦想成真。
平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它标注了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尺度。
我们倡导的平等,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平等,不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绝对平均主义;是实实在在的平等,不是落在法律字面上的“形式上的平等”。是要让人人都能公平行使社会权利、履行社会义务、分享社会成果,政治上平等参与、经济上共同富裕、文化上共建共享,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进步。
公正是捍卫权利的天平,它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价值准绳。
我们倡导的公正,不只是强调机会平等和程序正义的公正,而是兼顾结果正义,体现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公正。社会主义社会的各项制度安排,是要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尽最大努力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治是社会保障之盾,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
我们倡导的法治,不是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推行三权分立,更不是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照抄照搬,而是立足中国的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广场上的雕塑、柜子里的花瓶,而是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权益,让法治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坚强柱石。
爱国是民族精神的核心,它建立起公民与祖国最牢固的情感纽带。
我们倡导的爱国,就是把个人价值的实现同推动国家的繁荣发展对接,把人生意义的提升同增进最广大人民的福祉相连,不断加深对祖国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认同,不断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就是让个人梦想与国家梦想紧密结合,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把我们的民族发展好。
敬业是职业道德的灵魂,它为个人安身立命奠定基础,为社会发展进步注入活力。
我们倡导的敬业,就是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追求崇高的职业理想,激发积极进取的奋斗热情,秉持认真负责的职业态度,锻造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就是要让敬业成为实现梦想的动力之源,以那么一股子干劲、拼劲、闯劲,续写中国奇迹,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开创美好未来。
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既是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也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条件。
我们倡导的诚信,就是要以诚待人、以信取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激发真诚的人格力量,以个人的遵信守诺,构建言行一致、诚信有序的社会;激活宝贵的无形资产,以良好的信用关系,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风尚,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友善,是公民德行的光谱,它为人际关系注入正能量,为社会和谐提供润滑剂。
我们倡导的友善,是爱心的外化,是与人为善、与物为善。善待亲人以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善待他人以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善待万物以形成和谐自然生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四海之内皆兄弟”,广聚爱心,乐善好施,让世界充满爱,是友善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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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是在目标与如何达到目标而达成共识的过程,以及增强员工成功地达到目标的管理方法。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论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区别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论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区别
我们嘴上讲的是“绩效管理”,实际上心里想的、手头做的是“绩效考核”,不信,看一看案例:“王君给我们的启示”
王君最近情绪糟糕透了,坐在办公室,冲着墙上那张《××年度销售统计表》不断运气。这也难怪,全公司23个办事处,除自己负责的A办事处外,其他办事处的销售绩效全面看涨,唯独自己办事处的作犬牙状,不但没升,反而有所下降。
在××公司,王君是公认的销售状元,进入公司仅五年,除前两年打基础外,后几年一直荣获“三连冠”,可谓“攻无不克、战无不胜”,也正因为如此,王君从一般的销售工程师,发展到客户经理、三级客户经理、办事处副主任,最后到了办事处最高长官——办事处主任这个宝座,王君的发展同他的销售绩效一样,成了该公司不灭的神话。
王君担任A办事处主任后,深感责任的重大,上任伊始,身先士卒,亲率20名弟兄摸爬滚打,决心再创佳绩。他把最困难的片区留给自己, 经常给下属传授经验。但事与愿违,一年下来,绩效令自己非常失望!
烦心的事还真没完。临近年末,除了要做好销售总冲刺外,公司年中才开始推行的“绩效管理”还要做。
王君叹了一口气,自言自语道:“天天讲管理,天天谈管理,市场还做不做。管理是为市场服务,不以市场为主,这管理还有什么意义。又是规范化,又是考核,办事处哪有精力去抓市场。公司大了,花招也多了,人力资源部的人员多了,总得找点事来做。考来考去,考的主管精疲力竭,考的员工垂头丧气,销售怎么可能不下滑。不过,还得要应付,否则,公司一个大帽子扣过来,自己吃不了还得兜着走。”
好在绩效管理也是轻车熟路了,通过内部电子流系统,王君给每位员工发送了一份考核表,要求他们尽快完成自评工作。同时自己根据员工一年来的总体表现,利用排队法将所有员工进行了排序。排序是件非常伤脑筋的工作,时间过去那么久了,下属又那么多,自己不可能一一都那么了解,谁好谁坏确实有些难以的区分。不过,好在公司没有什么特别的比例控制,特别好与特别差的,自己还是可以把握的。
排完队,员工的自评差不多也结束了,王君随机选取6名下属进行了5-10分钟考核沟通,乌拉!OK!问题总算解决了,考核又是遥远的下个年度的事情了,每个人又回到“现实工作”中去。
看到这桩案例,不知道你有何感想,但有一点恐怕大家都会想到:“这样的绩效考核到底有什么好处?这算不算是绩效管理?”
从人力资源部来讲,王君上交到人力资源部的考核表基本上都放在了文件框中,并且很可能被遗忘掉!考核内容是人力资源部费尽心血,不知耗费了多少脑细胞苦思冥想出来的,但到了各级管理者手中,它象一个死程序、死循环一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在重复使用着。
从员工来讲,年复一年的、重复撰写的工作总结,公司和管理者根本就没有仔细看过,考核真的是一种“形式”,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手段”,只要别出错,结果差不到哪里去,平日再用力,不如年底一锤子。只要年底努把力,考核结果准不错。干活不如把上司的脉,做人比做事更重要。
从管理者来讲,平时工作已经够忙了,人力资源部还要插一杠子,如果公司废除考核或将考核权交给人力资源部,那将是一件极为开心的事情。
但从实际上来看,王君所在的部门运作的不是很好。他的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他们对谁应该做什么不是很清楚,造成有些事没有人做,而另外的事大家又重复做;同一个错误重复发生,致使每个人都感到了手足无措,但是好像没有人知道为什么会这样;而大多数情况下,王君对正在发生的事都不太清楚,他只知道他很忙,他的员工也很忙,经常忙得“不知道为什么忙”。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君错误地认为绩效评价就是绩效管理,而绩效管理就是填表和交表。
因此,要想使绩效管理成功,必须对一些常见的错误概念有清醒的认识,因为这些错误概念能使最好的经理晕头。
绩效管理不是:简单的任务管理;
· 评价表;
· 寻找员工的错处,记员工的黑帐;
· 人力资源部的工作;
· 经理对员工做某事;
· 迫使员工更好或更努力工作的棍棒;
· 只在绩效低下时使用;
· 一年一次的填表工作;
· 绩效考核;
· 对事不对人;
绩效管理是在目标与如何达到目标而达成共识的过程,以及增强员工成功地达到目标的管理方法。该过程是由员工和他的直接主管之间达成的承诺来保证完成,并在协议中对下面有关的问题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 期望员工完成的工作目标。
· 员工的工作对公司实现目标的影响。
· 以明确标准说明“工作完成得好”是什么意思。
· 员工和主管之间应如何共同努力以维持、完善和提高员工的绩效。
· 工作绩效如何衡量,即绩效标准是什么。
· 指明影响绩效的障碍并提前排除或寻求排除的办法。
实际上,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几个重要的构件:目标/计划、辅导/教练、评价/检查、回报/反馈,仅盯住系统的一个构件,是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的。
绩效管理不是一个什么特别的事物,更不是人力资源部的专利,它首先就是管理,管理的所有职能它都涵盖: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因此,绩效管理本身就是管理者日常管理的一部分,想躲都躲不开;难怪有不少管理者在接受绩效管理的培训后发出感慨:“管理者不做绩效管理,还能做什么!”
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不断的交流过程,该过程是由员工和他的直接主管之间达成的协议来保证完成。
绩效管理是一个循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不仅强调达成绩效结果,更通过目标、辅导、评价、反馈,重视达成结果的过程。
通过上述两大循环,我们不难发现,绩效考核只是绩效管理的一个环节,它在绩效管理中投入的精力应该是最少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简单的将绩效管理理解为绩效评价,更不能将绩效管理看作是一件孤立的工作,认为它只是反映过去的绩效,而不是未来的绩效;认为它与管理者日常的业务和管理工作毫不相干,与员工发展、绩效改进、组织目标、薪酬管理等工作没有联系,它仅仅成了一种摆设,这样人们认为它毫无意义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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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国外证券组织机构及职能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国外证券组织机构及职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五名委员是按照法律规定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的,任期为五年,其中一位是主席,委员们相互之间的任期交错衔接,每年六月为任期届满的日寸限。
委冷员会主席一般总是与总统属于同一政党,但五位委员中同属一个政党者不得超过三人.这样证券交易委员会便成为一个独立的、非党派的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白己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这些工作人员主要由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专家、审计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首要职能是执行由国会制定的各个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持证券市场有序运转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
其另一个职能是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情况来制定一些专门规则,以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必须就其执行证券法律的情况,每年向国会报告一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组织体系。它下设四个处卜和十儿个办公室。这四个处包括法律实施处、公司财务处、市场管理处及投资管理处。
其所辖的办公室有总顾问办公室、总会计师办公室、政策研究办公室、总经济师办公室、行政法官办公》室、秘书办公室、经济与政策分析指导办公室。其它一些办公室则是为开展正常活动或履行一些特殊的职能而设置的,如执行董事办公室、会计长办公室、客户事务信息服务部、人事办公室、行政事务部、申请与报告服务部、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及公共事务办公室。
1.公司财务处。
该处全而负责那些在该委员会注册的公开招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其业务包括审查因新的证券发行而提交的注册文件、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公开招股公司提供的股东委托书和年度报告、有关公l!,丫衬几或收购的各种文件等。该处还负责向社会公众、潜在注册人和其它各界提供对1933年证券法的行政解释及对有关小型企业的法律、法规和1939年信托契约法进行解释。该处与总顾问办公室联系密切,共同拟订有关规则和法规,对有关公司财务方面的信息和文件规定了具体要求。
2.市场管理处。
该处业务范围包括:对第二市场的经纪人和自营商的注册进行管理,并对那些能自行制定规则的组织(如全国性的股票交易所)和其他第二市场的参与者(如股票过户和清算公司)进行管理;对上述各类主体在金融方面的责任、证券的交易活动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和市政证券立法局的工作。此外,该处还积极致力于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中提出的建立全国性证券市场体系的工作目标。
3.投资管理处。
该处主要负责执行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该处工作人员必须确保有效地执行有关投资的一系列法规,包括有关找资注册的注意事项、财务责任、销售实践、互助基金的广告以及投资顾问的广告等法规。他们还负责处理投资公司的注册文件、委托代理资料、以及各项定期报告。该处下设公共事业法规办公室,对12个业已注册、正在经营中的控股公司进行监督,保证其组织结构和资金筹,言符合控股公司法的要求。该办公室可派员出席证券交易委员会召开的听证会,必要时可以整理有关案件的事实记录向委员会提供简报及参加口头辩论并对委员会的结论提出建议。该室工作人员还须依法对有关法律的、金融的、会计的、工程的及其它方面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4.法规实施处。
该处负责联邦证券法的贯彻实施,其职责包括对可能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合理的处理办法以供研究考虑。该处在开始调查工作之前先要与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商讨,委员会的决定可能是向当事人发出传票,或是发布进行正式调查的命令,也可能是采取其它的行动。在对调查结果作出结论时,委员会可授权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违法行动再次发生,对于那些直接受委员会管理的公司或其它组织,则可采取行政措施,另外也可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5.各处的业务活动。
证券交易委员会每个处所从事的很多活动通常都与一个或几个室合作进行。这些业务活动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主要可归纳为:
(1)解释与指导。按照联邦证券法规定的职责和授予的权限,每个处向注册人、潜在注册人、公众和其它人负有提供指导的责任,这样做有助于法律的执行和法规的实施。
(2)制定规则。制定规则是各处所从事的一项最基本的业务,各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公募公司在某一方面没有按规则办事或是规则本身影响公司的获利,他们就可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反映,然后由委员会考虑修改这些规则或其它法定要求。
(3)调查。按照法律规定,委员会有权对在证券交易方面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和随后的强制实施工作主要由委员会的地区办事机构和强制实施处进行。察觉证券交易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投资者和公众的投诉;二是委员会的地区办事机构和市场管理处对有关人士和组织的帐簿、记录的审查;三是对某一股票不正常的市场波动进行调查。
(4)法律制裁。委员会通过秘密调查一旦确认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采取制裁措施。委员会可以通过联邦地区法院向当事人发出民事禁令,禁止其违反证券法或委员会规则的行为,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还可采取一些特殊行动进行行政制裁。
(5)撤销经纪人和自营商资格。当发现作为交易所及协会成员的注册经纪人和自营商有违法行为时,委员会先举行听证会,收取当事人的违法证据,在听证会上委员会强制执行处的负责人要举证来支持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的处分,如果违法事实确凿,委员会就会作出最终制裁决定,撤销其成员资格。
1.总顾问办公室
该室专门负责处理有关证券交易的上诉及其它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的诉讼,它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机构。其职责包括:
(l)在诉讼过程中代表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席和处理涉及多处室的法律事务。
(2)依照破产指导和监督有争议的民事诉讼和有关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诉讼事件,并参与其它所有有关的诉讼案。
(3)代表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席上诉法庭的案件审理,汇集情况,并代表委员会进行口头辩论。(4)在私人诉讼案中,如果涉及到证券交易委员会所执行的法律问题,该室还代表委员会在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上出庭,以协助法庭审理。
2.总会计师办公室
总会计师的工作是通过同会计行业的代表协商进行的。对于专门制定会计规范和稽查标准的社会部门,总会计师办公室也要与之协同工作。该室还负责起草有关准则和条例,确定对各种财务文件的要求。
3.经济与政策分析办公室
该室主要与经济问题或在实践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打交道,其成员在工作中,通常要与负责提出有关立法建议的处室密切合作,无论是与其它处室联合工作,还是独立向委员会负责,他们都要对所提立法建议进行利弊分析,并对某些特殊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其次,该室要对现行条例的修改或继续适用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对一些政策进行专门研究拟定出计划。另外,该室还进行收集、整理、发布有关信息资料的工作,这些信息资料主要有证券业资金状况、注册证券发行状况、证券交易量及上市股票的价值状况等。
4.总经济师办公室
该室负责对证券市场中潜在的重大发展进行分析。其工作包括广泛地收集并分析证券市场的活动情况,以便使证券交易委员会注意这种情况。它作为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决策程序的一部分,可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某种行动,使委员会得以对市场的情势进行跟踪、掌握。
5.行政法官办公室
该室负责安排并听取处理有关诉讼案件方面的事务,这可以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行政讼案的审理,也可以是由其它方面提出的上诉案的审理。
6.执行董事办公室
执行董事负责制订并贯彻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总体管理方针,以指导所有职能处室的工作。其职责包括:任命官员;审查并批准计划方针、执行程序和其它条例;批准并向委员会传递有关报告;确保以适宜的方式实现计划。
7.客户事务与信息服务部
该部负责向投资界提供各项直接的服务。其职责主要有:受理对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管理的公司、交易所及其组织机构的投诉;将上述组织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本身的活动情况向社会通报;此外它还向投资者有偿提供公司、经纪人、自营商等的可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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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特殊教育机构行政管理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特殊教育机构行政管理问题全文如下:
1.对行政权力进行制衡
特殊教育机构具有明显的文化特性,虽然是以一种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但其本质还是一个文化机构,所以它的组织结构不应该按照政府部门的行政等级结构来进行设置,而是应该减少管理层次和职位,构建一种平行的组织结构,有效消除机构中的等级差别,明确其管理与教师之间只存在分工不同而无地位区别。为了制衡行政权力,特殊教育机构要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教师要积极主动地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的素质,明确自身作为一个教育服务人员的态度,从官本位的禁锢中脱离,从而把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教学当中来。此外,管理者应该把权力进行适当的分散下放,建立一个开放透明的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基层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发挥他们的教学能力,促进学校的发展。
2.对管理方式进行转变
特殊教育机构一般很少关注到基层教师的积极性,也没有对教师的创造性予以足够的重视,仅仅是通过权力特殊教育机构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张萍对他们进行支配,让他们听从命令,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维持学校的基本运转。这是一种家长式的硬支配管理模式,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教育原则。因此,学校应该改变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摒弃一言堂,把民主的观念引入到管理当中,强调团队合作,倾听基层教师的意见和建议,信任他们,包容他们,培养他们对学校的归属感,在取得他们理解和支持的同时,也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共同完成教育目标。而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管理人员也要学会信息化的办公手段,利用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教育方针,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此外,学校也可以推行精细化的管理方式,做到“各尽其事,各负其责”,把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化和具体化,并及时进行工作反思,发现工作当中的问题,以避免同样的问题在往后的工作当中再次出现。
3.对管理机构进行优化
针对特殊教育学校管理机构臃肿,管理人员素质低下、缺少责任心以及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对学校行政机构进行精简,去芜存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决方法。通过制定严格的任岗机制、奖惩机制以及分流机制,去除那些尸位素餐的人员,留下真正具备管理能力的人员,也可以利用部门调整手段,取消一些职能重合的部门,提高管理的工作效率。就用人制度来讲,应该打破铁饭碗,破除终身制,根据实际的需求来设置岗位,举行公开的招聘会,利用公平竞争对应聘人员进行择优录用,并以劳工合同的形式,实现人员岗位的双向选择。此外也应通过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激励机制,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竞争意识,并让他们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中,有效有序地进行管理工作。
4.对管理人员进行评价
在特殊教育机构里,行政管理人员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学校也应该建立起一套针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评价机制,对那些具备切实工作能力以及愿意长期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褒奖和待遇的提高,以提升他们对学校的归属感,并积极投身到学校的管理工作中去。这一评价机制应当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工作的内容、特点和性质来进行建立,要对工作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客观全面地反映出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定期考评的形式,对平日的管理工作进行阶段式的督查,而后通过反馈机制,把考评结果反馈给各部门以及个人,以帮助他们改善自身的问题,提高工作能力。与此同时,他们也有权对考评结果进行个人陈述,以确保考评的公正和公开。如此,通过稳定管理工作人员的队伍,便可以留住优秀的人才,也吸引更多的人才走入管理岗位,提升管理的效率,促进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
由于特殊教育机构的特殊性,在其行政管理当中存在着行政权力泛化、服务意识薄弱、行政机构膨胀等问题。而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了四条对策,对行政权力进行制衡;对管理方式进行转变;对管理机构进行优化;对管理人员进行评价,希望能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起到一些建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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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远程教育的教学和考试工作,国家教育部委托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承担湖南大学远程教育各教学点的2002至200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监考工作。这是国家首次利用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开展考试。此次考试考纪很严,使作弊者无机可乘,大大维护了远程教育的严肃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远程教育中集体教学和个别教学的区别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远程教育中集体教学和个别教学的区别全文如下:
[摘要]事物是运动变化发展的,绝对静止的事物是没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认识就可能落后,就可能阻碍教育实践的开展,这在集体教学与个别化教学的矛盾冲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从对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的概念分析入手,引入了集体化教学的概念,改变了对教学组织形式和个别化教学思想的传统看法,在理论上使远程教育的集体教学形式和个别化教学思想得以融合,在实践上为解决远程教育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提供了可能性,以期对远程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提供理论和实践上可借鉴的思路。
[关键词]集体教学;集体化教学;个别化教学;个别教学;远程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对于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为适应社会对大量人才的需求,教育在形式上不断进行改革,以求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效益,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满足社会的需求。工业革命以后,社会对人才更强调量的要求,教育在组织形式上不断进行调整,引入了工业领域的大规模生产方式。形成了班级授课制这种集体教育形式。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班级授课制已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数量的进一步要求,再加上社会生产对在岗工人素质提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条件下,以时空分离为特征的灵活的远程教育形式应运而生,随着技术的发展,远程教育的规模效益和灵活性等潜力进一步显现。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的经济结构开始发生巨大变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以往的少品种、多规模转向了多品种、高质量,人的创造性受到空前重视。再加上近年来社会民主化运动的兴起,社会公平已被视为一种现实目标。远程教育中的大规模集体教学形式因其缺乏人性化而受到广泛批评,关注个性的个别化教学被广泛地提了出来,教学思想也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了以学生为中心。在这种条件下,电大开展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探索新形势下的教学模式。核心是减少集体教学的形式、强调个别化教学、突出学生能力培养。但这种改革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大困难,具体表现在目前构建的模式不少,但可推广的不多,不少模式普适性差、教学效率低、成本高,学生参与性不强。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不能有机衔接,在同一时空的大班集中实行个别化教学是不太现实的。个别化教学强调尊重学生个性,更适合于开发学生的能力,这种教学常常在小组或个别的条件下开展,但个别化教学比较费时,教学效率也较低,更为严重的是它需要大量消耗师资资源来缩小师生比。这与远程教育的高规模效益是相矛盾的。另一方面,在教学实践中,教师既要考虑教学效率,还要考虑学生的个性发展,在教学设计上增大了成本,在教学运用中难以协调群体和个体的关系。
远程教育的规模效益要求其教学采用集体教学形式,而开放、灵活、质量又要求其强调个别化教学,这二者的协调与否是进一步推进远程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本文仅从二者的传统概念入手,对其进行再认识,力求从理论上找出契合点,在实践上探索出合适的教学方式。
在传统教学中,集体教学是指一种教学组织形式,是教师为了实现一定的教学目标,将一定数量的学生集中起来,在同一时空中进行面授教学,其核心是一个教师对群体学生进行教学。这种形式的教学效率较高,一个教师可以同时对多个学生教学;教学成本低,在短时间内可进行大量知识的传授,但这种教学形式容易忽略学生的个性及学生能力的培养。
个别化教学不是一种教学形式,而是一种教学思想,其核心在于强调尊重学生的个性,因材施教。理论上这种思想可以融入任何一种教学,但在目前的教学实践中对其的运用主要集中在个别教学和小组教学上,在集中教学中运用很少。同时对几十个学生进行教学,而且要适合每一个学生的风格,在理论上是不太可能的。在小组教学和个别教学的实践中,这种教学思想适于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但传授知识的效率低,整个教学活动的教学效率也较低。
在传统的集体教学实践中,教师通常是以整个班集体中的中等状况水平的学生为基准,抽象出一个虚拟的学生进行教学(这样班上的优生和差生就容易被忽略),然后再用个别化教学的形式对这些被忽略的学生进行补救教学。这种结合方式本身就孕育着一种教育的不公平,是以牺牲一部分学生的利益来满足整体的教学目标,虽然后来进行了个别化补救教学,但却增大了这部分被忽略学生的成本和心理负担。另外传统的集体教学为了提高教学的效率,教师常常以知识教授为主,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学习动机难以激发,教学效果相对不高。
教育是社会的一个部门,它要担负为社会培养合适劳动力的责任,因此高效率地培养人才是其首要任务,从这一点上讲,教育效率是教育追求的首要目标。教育效率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时间里培养的学生的数量,二是培养的学生的质量,其中包括培养的学生的规格。同时,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公平也是教育追求的重要目标,教育公平的核心就是每个学生都获得发展,不能以牺牲一部分学生的利益来谋求另一部分学生的发展,但公平不等于平均,不等于让每个学生获得同等数量的教育资源。这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比如有几个饥饿的人在分一个饼,有的人胃口大,有的人胃口小,如果将饼子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要求他们都吃完,则胃口大的人可能就没有吃饱,而胃口小的人可能就会吃撑着。这对每个人公平吗?从这个角度讲,公平体现着个别化,或者说个别化是实现公平的手段。
因此,效率和公平是现代教育所追求的两个基本目标。但在实践中这二者很难融合,讲究效率就需要扩大规模,则公平难以维持;讲究公平,就要缩小规模,实行小组教学和个别教学,则效率难以兼顾。
人们一般认为,集体教学是一种教学组织形式,其和小组教学、个别教学构成了我们常说的三种教学组织形式,其内涵通常指在同一时空对学生群体进行面授教学。这一内涵将其外延局限在班集体,而其适合的教学策略也被人们局限在知识的讲授上。在实践中教师如果采取这种教学组织形式,通常是以假设的学生为对象进行教学,学生群体规模越大,学生差别越大,则学生个性越难以满足。
个别化教学是一种教学思想,其基本含义是满足学生的个体需要,在理论上其可以适用于任何教学组织形式,但在实践中这种教学思想却主要被运用于个别教学币n/J组教学。由于人们认为个别化教学主要用于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实践中,很难在集中教学中同时进行个别化教学,因此,个别化教学与集体教学的结合往往是以弥补教学的形式出现的,而且在集体教学中还隐含着一个教师进行教学的前提。
要实现教育的效率和公平,就必须将集体教学形式与个别化教学思想结合起来。我们知道,个别教学是一种教学组织形式,它通常指一个教师教授一个学生的教学形式。如果我们将教师概念扩展,那么个别教学就可以包括多个教师教授一个学生的教学组织形式,如果从个别教学组织形式中抽象出其基本内涵。
即关注学生的个性,根据学生的个性进行教学,就形成了个别化教学思想,这种教学思想就超越了教学组织形式的局限,可以在集体教学和小组教学中体现,只要是尊重学生个性的教学,不管是在哪种形式中,都叫个别化教学。
在集体教学、小组教学和个别教学三种教学组织形式中,集体教学与个别教学是相对的,小组教学界于二者之间,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可以被划人集体教学的范畴。抛弃集体教学的形式,抽象出其实质,则我们就可以将集体教学定义为,不专对某个学生的教学。与原有含义相比,这个含义有四点不同:
(1)教师的概念拓展了。对群体的教学可以是一个教师进行,也可以是多个教师进行。
(2)在时空上进行了拓展,不再对时空加以限制。这种教学可以是同步的,也可以是异步的;可以在一个空间开展,也可以在多个空间开展。
(3)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拓展,可以是针对知识的教学,也可以是针对能力培养的教学等。
(4)和个别化教学实现了统一。不专对某个学生的教学,实质上就是对每一个学生的教学,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能只照顾一部分学生的个性而忽略另一部分学生的个性,也就是说要照顾每一个学生的个性,这正是个别化教学的要求。
如何在集体教学中照顾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呢?
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个性,个性包括了许多方面,每一个学生的个性之间必然存在着某些共同点,即他们都存在共同的个性特征,因为他们都生活在共同的文化环境。如果教师在教学上针对这些共性特征进行教学,那么集体教学和个性化教学就能很好地结合起来。
由于这个概念是从集体教学这种教学组织形式中抽象出来的,这就自然超越了教学组织形式的局限,成为一种教学思想。为了不破坏原有的教学组织形式的体系,我们把抽象出的“不专对某个学生的教学”称为集体化教学,其本质是一种教学思想,而将原来的集体教学的概念依然看做是对群体进行教学的组织形式。
由以上的分析,就可以将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的融合转化为集体化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的融合。集体化教学就可以理解为对学生群体个性特征共性的教学,对每一个学生而言,就是针对其一部分个性特征进行的教学。而个别化教学就是针对每个学生的全部个性特征所进行的教学。由此集体化教学和个性化教学都作为教学思想与教学组织形式相分离,从而形成了教学组织形式与两种教学思想相对应的体系。
集体化教学与个别化教学都可以38丽丽藕ii厢适用于三种教学组织形式,集体化教学和个别化教学随着学生个性中的共性多少可以进行相互转化。如果共性较少,这时就倾向于集体化教学,如果共性较多,就倾向于个别化教学。从这个角度讲,集体化教学思想和个别化教学思想没有严格的界限,其区分只是相对的。下面我们对这两种教学思想与三种教学组织形式相结合的几种形式进行简要的阐述。
(1)集体化教学的集体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主要是教师在对待群体学生的条件下所采取的针对学生个性特征的共同点所采取的教学形式。集体规模越大,则个性特征的共同点越少,教师进行教学的难度越高。
(2)集体化教学的小组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属于集体教学形式,只是学生群体数量较少,而且可能具有互补性。
这种群体的个性特征的共性可能大也可能小。因而其界于集体教学与个别教学之间。
(3)集体化教学的个别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与教师和学生一对一的面对面教学有所不同。这种教学在形式上表现为个别教学,实质上是集体化的集体教学的一种特殊形态。比如学生在家里收看教师的电视讲座。或者学生在家里使用某种课件。从形式上看,学生与媒体或者说学生通过媒体与教师是一对一的关系,但是从教师的角度看,他是通过媒体面对许多学生。他仍然是依据学生个性特征的共性来进行教学。
在这种条件下,师生之间也有交互,学生对教师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传递信息,教师对学生的反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形成一个共同的印象,再针对学生的共性通过教学进行反馈。这种反馈一定是针对全体学生的,如果是针对部分学生,那就不是集体化教学了。
(4)个别化教学的集体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实质上和集体化教学的集体教学形式是一致的,在集体教学的形式下,对于学生个体而言,只能实现部分的个别化教学,即教学只能满足其个性中带有共性的方面。共性的多少决定了其满足的程度。
(5)个别化教学的小组教学形式同样,这种教学形式实质上和集体化教学的小组教学形式是一致的,对于学生个体而言,只能实现部分的个别化教学,学生个性特征的共性的变化界于集体教学与个别教学之间。
(6)个别化教学的个别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是教师对单个学生的教学,可以是一对一的教学,也可以是多对一的教学,教师针对特定学生的具体特征组织教学,因材施教。学生的个性特征基本得到满足,这是实现个别化教学的最好形式。
以上引入了集体化教学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引入可使我们重新认识集体教学和个别教学,从而使在集体化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的教学思想上得到融合。也使三种教学组织形式在教学思想的基础上有可能得到统一,这将影响远程教学中的教学观念和教学策略。
1.新的远程教育教学观念
对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的重新认识将带来对远程教育教学观念的一些变化。
(1)对集体教学组织形式认识的变化。我们通常认为集体教学就是在一个时空内的群体教学。而在远程教育条件下,由于时空分离,集体教学的形式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以至于一些形式还以个别教学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教师在网上对若干个学生进行教学,每个学生通过一台电脑听教师讲课,表面上看是个别教学,实质上是集体教学。又比如,教师制作教学软件包,然后将教学软件包发放给学生,学生在家里通过软件包进行学习,表面上看这是个别教学,实质上也是集体教学,因为教师是针对学生群体开发的软件包。
(2)在集体教学中引出了集体化教学的思想,从而使教师的教学重心发生了转移,为在集体教学中实现教育公平创造了条件。在远程教育中,集体教学是基本的教学形式,在传统的教学设计中,教师往往是以学生群体的中间部分作为参照来设计教学,从而使边缘的学生受到忽视,造成不公平现象。这种教学只能激起少数学生的学习动机,教学成效受到限制。
有了集体化教学的思想,教师的教学重心就可转移到寻找学生群体的共性上,以学生的共性作为参照来设计教学,这就有可能激发全体学生的学习动机,取得良好的教学成效。
(3)由于引入了集体化教学的思想,使在集体教学中实现个别化教学成为可能,个别化教学也可由原来的单纯的弥补式教学融入集体教学之中,从而大大提高教学效率。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能力培养受到空前重视,个别化教学被寄予厚望,但人们在探索中发现,这种教学思想最适合于个别教学形式,在集体教学中实施个别化教学不仅会导致教育的不公平,而且教学效率也不理想。集体化教学思想的引入恰恰给集体教学形式与个别化教学思想找到了一个契合点。
2.新的远程教育教学策略
当今教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效率和公平问题,而效率问题是第一位的,即如何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快速地培养大量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
远程教育是信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教育形式,其巨大的规模效益、开放和灵活的特征,使其成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集体教学应该是其基本的教学组织形式,其教学策略应该以此为基础融人个别化教学的因素。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远程教育的教学策略应该具有的几个基本环节。比如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曾经热播的“易中天品三国”节目。虽然三国演义的故事家喻户晓,一般人也认为相关节目没什么新鲜内容,可当人们不经意地正好看到这个节目时,发现三国演义还有另外一种演绎方法,于是心中为之一震并欲罢不能了,不少人在节目播完后还会主动到书店购买关于三国的各种书籍进行阅读。在这个例子中,很多观众刚开始对这个节目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兴趣,而且易中天也不是特意为某几个群体讲授,但他用其充满文化底蕴的独特视角触动了每个观众心目中的民族文化情结,从而使每个观众自发地以自己的方式来了解关于三国的知识。
在远程教育中也是一样,我们知道,远程教育中的学生主要以成人为主,成人的学习动机是多样的,其兴趣也是多样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生活在同一个文化氛围中,都或多或少地具有本民族的共同的人格特征。因此,远程教学可针对学生群体的共同特征进行集体教学,以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引导学生进行个别自主学习,然后再针对学生自主学习中的问题,适当地进行个别教学。即远程教育的教学策略可包括三个基本环节:集体教学环节,个别自主学习环节和个别教学环节。公务员之家
(1)集体教学环节。这个教学环节的主要任务是激发每个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首先要明确教学群体的范围,然后对这个教学群体的特征进行分析,找出其共性,再根据这个共性特征选择最能激发其兴趣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个别自主学习环节。这个教学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在学生兴趣被激发以后,引导学生去自主探索与集体教学内容相关的知识。
(3)个别教学环节。这个教学环节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学生在个别自主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遇到问题后,学生就会与教师沟通,教师应针对学生的个别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学生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事物是运动变化发展的,绝对静止的事物是没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认识就可能落后,就可能阻碍教育实践的开展。集体化教学概念的引入,改变了我们对教学组织形式和个别化教学思想的看法,在理论上使远程教育的集体教学形式和个别化教学思想得以融合,在实践上为解决远程教育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提供了可能性。本文试图通过以上的论述。对远程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提供理论上可借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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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对保障房的融资实践及难点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2年以前,中央政府为了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曾经密集出台政策引导资金支持保障房。2014年随着房价增长的放缓甚至回落,保障房政策保持了平稳。但从长远来看,保障房的建设与融资问题仍将是未来行业发展的重中之中。
1.1银监会对保障房的支持
银监会对于保障房建设的支持集中于对地方政府负责保障房建设的平台公司贷款上。一方面支持银行向经营规范的保障房建设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允许银行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为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2011年8月,银监会联合央行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予以贷款支持,同时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公租房贷款。《通知》还允许商业银行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对于地市级平台公司的贷款需求,可以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在放松对于平台公司贷款规定的同时,《通知》还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央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
1.2证监会对保障房的支持
证监会长期以来,一直在推动利用金融创新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早在若干年,探索通过REITs为房地产项目融资,至2014年,第一支交易所交易REITs终于成行。
2014年3月,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提出推进REITs试点,保障房建设资金之渴。在其提交的《关于创新金融工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议》中提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环境下,探索运用REITs这一创新金融工具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具有现实可行性,对于保障性住房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投资品种、推动金融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5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研究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制度体系及相应的产品运作模式和方案”。当月,国内首个交易所场内房地产投资基金产品中信证券“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成功募集设立,当日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成为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
2.1商业银行对保障房的支持
银行信贷资金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中的一个重要来源。无论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开发商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资金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银行贷款都是最重要的融资渠道。目前,支持保障房建设力度最大的是国家开发银行,截至2013年底,累计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6215亿元。但商业银行普遍对保障房贷款缺乏热情且非常谨慎。
2011年,商业银行新增的保障房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并不高,原因显而易见。商业银行是最大限度追求盈利的金融企业,根据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发放贷款是其稳健经营的必要条件,而保障性住房由于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其投资回报率低,信贷利润偏低甚至万损,而且资金回收周期长,贷款的抵押及贷款的还款来源等方面与普通商品房开发贷款相比风险较大,收益与风险不匹配,无法形成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影响了商业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在当前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资源有限,又受存贷比等监管考核指标的制约,只能优先配置到收益相对高的项目上,很难向低收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倾斜,低微的收益难以有效覆盖风险和成本,这是商业银行进军保障房建设项目的最大障碍。
2.2国开行对保障房的支持
从规模上看,国家开发银行是保障房开发领域的主力银行。资料显示,自2005年国开行发放首笔棚改贷款至2013年底,该行累计保障性安居工程发放贷款6235亿元,贷款余额4363亿元,同业占比近60%;业务覆盖30省(区、市),惠及835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截至2013年底,全国1.2万亿元保障房贷款,国开行承担了六成以上。
从结构上看,国开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贷款以棚户区改造为主。根据2013年底的数据,国开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中,棚户区改造贷款超过3423亿元,贷款规模已占同业的半壁江山。2014年4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在京召开全行视频会,部署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工作。
自1991年上海首次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从“无”到“有”,从“有”到“多”,规模不断增加。截止2008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为2.07万亿元,缴存余额约为1.21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7.54%和26.14%。据住建部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已经缴存3.9万亿元,贷出1万多亿元,缴纳余额2.1万亿元。
在保证各地正常支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全国可用于运营的公积金规模超过1万亿元。在满足正常提取、贷款并留足备付金的情况下,结余资金仍超过4000亿元,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管理者注意到住房公积金庞大的闲余资金所存在的保值隐忧: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不足以抵御通胀压力,缴存人的资产面临着贬值风险。“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的议题开始进入人们视野,也正是在对该问题的讨论中,结合我国大规模开展保障房建设的现状,各方开始探讨以闲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
融资模式及实践从融资规模来看,保障房信托业务可以发挥信托公司募集大资金的优势,没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约束,类似发行债券,非常灵活。信托公司汇集社会闲置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一方面可减轻地方政府、银行的压力,另一方面又为投资者提供了适中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参与保障房项目的风险较小,符合当前房地产形势。
从产品结构上看,信托资金进入保障房项目的形式主要有贷款型信托、股权型信托、混合型信托、收益权型信托四种模式。从已发行的信托产品来看,贷款型信托占比较大。不同类型的信托结构具有不同的特点(如下图所示)。其对于不同的保障房类型,信托资金所能起到的支持性作用也不一样。 REITs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维持一个稳定的资金链有重大的意义,虽然在海外已经盛行了半个世纪,但是在国内推行的过程却波折重重。
目前的REITs设计有央行版与证监会版两种,我们以央行版的融资结构进行说明。央行的REITs方案为债权版,委托方为房地产企业,受托方为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在银行问市场发行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受益券为固定收益产品,在收益权到期的时候,委托人或者第三方应该按照合同的要求收购受益券,作为结构性产品,可以按照资产证券化的原理,通过受益权分层安排,满足风险偏好不同的委托人与受益人。
总体而言,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都在积极的制定政策,并参与保障房的融资建设。在创新方面也做了不少尝试。但由于保障房建设资金回收周期长、利润空间小等原因,社会资金参与融资的积极性不高。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以及银行贷款是目前保障房建设的主要融资渠道。但是,这些资金来源方式已经显现出资金规模不够、持续性不足的状况。如何通过金融手段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保障房建设已成为越来越迫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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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是把电能转换成机械能的一种设备。它是利用通电线圈(也就是定子绕组)产生旋转磁场并作用于转子(如鼠笼式闭合铝框)形成磁电动力旋转扭矩。电动机主要由定子与转子组成,通电导线在磁场中受力运动的方向跟电流方向和磁感线(磁场方向)方向有关。电动机工作原理是磁场对电流受力的作用,使电动机转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电动机构卡滞故障的设计改进相关方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某电动机构是为设备流量活门配套的产品,用于飞机环境控制系统,根据流量控制盒输出的脉冲信号调节设备流量活门的角度。
在外场使用中该电动机构故障率高发,故障率达30%以上,主要故障模式为卡滞或不工作,严重影响飞机正常使用。
某电动机构主要由永磁直流电动机、减速器、开关组件、输出轴组件及继电器等部分组成。
当给1 号插针供正电,2 号插针接负极时,电动机开始工作,通过减速器减速,带动输出轴向打开方向运动;当先给3 针和4 针继电器线包加28.5VDC 电压时,继电器3 组触点由常闭转为常开状态,此时给1 号插针供正电,2 号插针接负极时,输出轴向关闭方向运动。在输出轴打开与关闭的两极限位置上,分别有一个WWK-2 极限开关,当输出轴运动至“开”极限位置时,凸轮带动摇臂按压微动开关K1 使之由常闭转为常开状态,电动机断电停止工作,并通过5 号插针输出“开”极限位置信号;反之,当输出轴运动到“关”极限位置时,凸轮带动摇臂按压微动开关K2 使之由常闭转为常开状态,电动机断电停止工作,并通过6 号插针输出“关”极限位置信号。
2.1 故障模式分析
通过对历次故障品的统计分析,该类故障模式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产品通电不工作,约占此类故障模式的30%;二是产品通电时工作、时不工作,通过反复工作或施加外界敲击、振动等方式会故障复现,约占此类故障模式的40%;三是产品在常温和外加温度、振动应力的情况下通电始终工作正常,故障未复现,此类约占故障模式的30%。
对故障复现的产品进行电测量发现,此时电机1号与2 号插针间为断路。逐步分解产品,插头座及开关等处焊接牢靠;微动开关常开、常闭触点转换正常,测量触点间接触电阻正常;测量发现继电器的一组或多组触点出现无法正常导通的现象,继电器失效;进一步分解检查电机工作正常。为准确定位继电器失效原因,携故障继电器前往生产厂家进行了失效分析。该电动机构负载性质为:电动机静止时输入阻抗非常小,启动时存在浪涌电流,对继电器的触点形成瞬间电流冲击,而此刻正对应于触点弹跳及动态接触电阻区,容易出现烧蚀拉弧,而电动机的线圈是一个电感,断开时电感负载中的能量将感生瞬态电压,并通过继电器的触点放电消耗这些能量,因而引起电弧并使触点烧蚀。继电器在此种负载下,经过长期频繁通断,造成簧片金属转移损耗严重,最终导致继电器故障。继电器失效的原因是由于使用次数频繁,在机械损伤和电腐蚀的共同作用使得继电器内部动簧片不能正常接通。
由产品工作原理分析,电动机构卡滞(不工作)的故障树。通过故障分析,电动机故障基本不存在,主要还是继电器故障。
2.2 继电器失效机理分析
继电器在工作中,触点要经历四个过程:闭合状态、断开过程、断开状态和闭合过程。
(1)闭合状态
继电器衔铁未动作时,动簧片与常闭簧片接触,常闭触点处于闭合状态;衔铁动作后,动簧片与常开簧片接触,常开触点处于闭合状态。在闭合状态下,继电器的负载可以达到5A,触点一般不会引起不良后果。
(2)断开过程
指触点由闭合状态过渡到断开状态的过程。继电器动作时,动簧片与常闭簧片分离,常闭触点处于断开过程;继电器释放时,动簧片与常开簧片分离,常开触点处于断开过程。继电器触点的断开是逐步进行的,开始时触点接触面积逐渐减少,接触电阻随之增加,温度也随之升高,如果触点负载电流大于10mA,会使触点接触处的金属熔化成液态桥。触点继续分开的瞬间,液态桥被拉断或汽化蒸发,形成微小间隙,负载电压几乎全部加在这个间隙上。当负载电压足够高时,会形成很强的电场,间隙里的中性气体分子会在强电场的作用下发生电离,变成带电离子而使间隙击穿,如果被开断电路内的电流和触点上的电压大于临界燃弧电流IO和临界燃弧电压UO,就会形成电弧,持续时间约10us,随着触点间隙继续增加临界燃弧熄灭。
继电器衔铁未动作时,动簧片与常开簧片未接触,常开触点处于断开状态;衔铁动作后,动簧片与常闭簧片未接触,常闭触点处于断开状态。继电器触点在断开状态下,动簧片与静簧片之间有足够大的间隙,保证了触点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和抗电强度,因而触点在断开状态下不会被烧蚀。
(3)闭合过程
指触点由断开状态过渡到闭合状态的过程。继电器动作时,动簧片将与常开簧片接触,常开触点处于闭合过程;继电器释放时,动簧片将与常闭簧片接触,常闭触点处于闭合过程。在闭合过程中,动、静触点逐渐靠近,当触点间隙约为0.1mm 时,电场强度很大,会出现阴极电子发射,间隙被击穿而放电,与断开过程出现的情况类似,但因动、静触点很快就接触上,不会引起严重后果。动、静触点刚好接触时,由于触点压力很小,实际接触面积也很小,相应的触点电阻较大。若电路起始冲击电流较大,就有可能使触点发生熔化,熔化的金属停留在触点间,受到随后增大的触点压力的作用,往往就会产生触点熔焊现象或触点金属转移现象。另外,在闭合过程中,由于动触点具有一定的动能,在与静触点相碰时,会产生触点回跳,而且往往不止一次,当回跳间距达到一定值时,就会出现电弧放电现象,以致造成触点金属局部熔化。
因此,继电器在闭合过程和断开过程中,受负载和触点切换的共同影响,触点表面产生焦耳热并使触点间产生火花、电弧,此时触点上的部分金属在电弧的作用下发热、熔化、沸腾,在电场的作用下出现转移、飞溅,出现严重的电腐蚀,由于电腐蚀后触点表面出现金属转移,当继电器使用次数过多时,由于机械损耗和电损耗的共同作用,导致继电器通电后触点之间不能正常接通。
2.3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该继电器寿命及响应时间不能满足产品小角度频繁正反向调节的使用要求存在以下问题:
(1)电磁机械式继电器不适合频繁工作;
(2)电磁机械式继电器可靠性低;
(3)电磁机械式继电器响应时间长(动作时间≤15ms、释放时间≤8ms);
(4)电磁机械式继电器寿命短(5 万次)。
为了解决继电器故障率高的问题,对国内多个继电器生产厂家的继电器使用寿命情况做了大量调查,本继电器已经是国内继电器产品中寿命指标较高的继电器。目前国内该类继电器使用寿命最高为5 万次,无法满足飞机上“脉冲控制”的使用需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电磁继电器响应时间长、可靠性低、寿命短等问题,认为采用无触点的电子换向模块进行换向是一种可行的方案,其工作原理、设计技术、制造工艺等成熟,质量稳定可靠。
电子换向模块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换向,无机械触点,寿命长;
(2)电子电路控制,可靠性高;
(3)响应时间快,适合脉冲控制调节;
(4)适合电机频繁控制换向工作。
当4 号针断开时,1 号插针供正电,2 号插针接负极,电子换向模块工作(其内部2 脚输出正电,8 脚接地),电动机正转,通过减速器减速,带动输出轴向打开方向运动;当4 号针接负时,再给1 号插针供正电,2 号插针接负极,电子换向模块工作(其内部9 脚输出正电,3 脚接地),电动机反转,输出轴向关闭方向运动。极限位置限位及信号指示工作原理未改变。
电子换向模块是一种限位式有刷直流电机驱动电路模块,采用功率MOSFET 晶体管的无触点控制转换器。主要完成直流电动机控制信号的隔离放大、信号处理、限流保护及电机驱动等功能,驱动器控制信号部分与功率驱动部分光电隔离。光耦隔离电路控制信号处理,限流电路实现有刷电机驱动的限流保护,限制有刷电机驱动器及电机工作时的最大电流,驱动电路完成功率管导通与关断的控制,通过功率输出,驱动直流电机。
电子换向模块由于没有触点就没有切换火花腐蚀触点现象,从理论上讲寿命是无限的。该驱动模块输入输出采用光电隔离,具有较高的抗干扰能力,可靠性较高。另外,采用该模块后,电动机构响应特性得到提升,响应时间由原来毫秒级缩小为微秒级,能更好的与流量控制盒的脉冲控制匹配,可以彻底解决电动机构卡滞故障。
对改进后的产品进行了低温贮存、低温工作、高温贮存、高温工作、温度冲击、温度-高度、振动、冲击、加速度、炮振、电源特性、电磁兼容和寿命试验考核,试验结果全部合格。
【关于电动机构卡滞故障的设计改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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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SWOT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实施全方位的金融体制改革已十分迫切。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金融改革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该制度的SWOT分析,总结出在当前经济条件下,中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应采取的策略。有关部门应以积极的态度、稳健的步骤把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好,充分发挥其稳定金融的保障功能。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SWOT分析;金融改革
银监会2013年度监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5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 92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比年初上升0.05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44.0%,比年初下降1.8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2.5%,比年初下降1.0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42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平均资本利润率19.2%,比上年同期下降0.7个百分点。① 以上数据显示,在经济形势复杂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虽然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但利润增速放缓、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率都有所增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不容忽视。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一直徘徊在1%左右(见图1),但宏观经济不景气、制造业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的不健康发展始终威胁着银行业的资产质量;而在利率市场化和民营银行牌照发放的刺激下,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将会进一步增加。在此背景下,中国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恰如其分。
中国目前虽然尚未建立起显性制度,但是实际上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担保。但这种隐性制度的保险金额不明确,而且政府的过多干预也不利于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风险全球化对中国银行业的冲击,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对稳定货币市场,推进金融改革,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分析
1.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分散存款机构经营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风险也随之成为全球性问题,近二十年间金融风波频频发生,如英国巴林银行破产、亚洲金融风暴以及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等等,而为了解决这些金融问题相关国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推进,金融产品的种类日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大量组建,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的风险系数在逐渐增加。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在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分散存款机构经营风险,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力度,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
2.有利于增强银行信用,保障储户利益
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风险抵御能力不够强;一些中小银行的展业过程不够规范,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风险保障能力相对有限。一旦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流动性方面出现问题,就可能威胁储户的存款安全,并引发银行的信用危机。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不先进的背景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障,也是对存款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3.有利于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的主要作用是执行损失补偿的保险职能,配合其他有关制度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从事存款保险业务的机构有权利对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违法违规、风险过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银行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督促银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协助监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此外,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弥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再保险风险、债权人公平原则等方面的不足,进而完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劣势分析
1.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存在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劣势。一方面,在利率市场化实施之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使存款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下降,为了更高的收益,将钱存入存款利息率最高的银行;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从而使得银行在经营中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引发道德风险,进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不稳定因素。
2.大量民营银行的出现会加重存款保险的负担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国家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一旦试点结束,审批放开,大批民营银行会在较短时间内涌入金融市场。由于此类银行的资金运营成本高,必然会追求比大型银行更高的收益率,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经营风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确实有助于维护中小银行经营稳定性,但大量民营银行的涌入势必会增加存款保险所承担的责任,甚至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
3.法律制度不完善,体制尚未成型
相关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一大劣势。中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存款机构应当办理存款保险,对于存款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确定、核保定损、索赔时效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都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虽然开展存款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被有关部门提出,但这几乎没有法律效力,所规定的内容也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机遇分析
1.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金融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有序进行,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已经明显增强,这正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机遇期。此外,利率市场化的施行将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形成相辅相成的金融发展机制。从国际经验看,利率市场化对银行最直接的威胁就是因竞争的加剧导致银行的破产,而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分散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减少其参与市场竞争的阻碍。
2.中国储蓄存款余额极高,存款保险制度有物质保障
由于“勤俭持家”的传统理念和金融行为习惯,储蓄在居民投资中的地位短期内仍然无法动摇,城乡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在三十年内增长了千余倍,近年间更是呈直线上升态势(见图2)。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2月底,中国人民币存款余额已高达105.44万亿元,同比增长12.5%,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46.54万亿。①虽然实时支付结算系统的普及提高了存款人提取存款的效率,但也极易造成银行间的风险传递,加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如此巨额的人民币存款面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必然要求。
3.中国保险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克服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与宏观经济的严峻形势,市场运行更加规范,体制机制逐步健全,人员素质相对提高,很多政策性保险的推行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积累了很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人民群众对保险的信任与依赖程度也进一步加深。2013年全年,中国原保险保费收入17 222.24亿元,同比增长11.2%。②虽然矛盾和问题不容忽视,中国保险业总体上仍基本保持着积极的发展势头,这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威胁分析
1.增加效率损失,产生负面告示效应
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银行的破产是重大效率损失;而银监部门的有效监管降低了银行发生破产的可能,就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发生。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在国家的监管与隐性保险制度之外,额外投入人力物力从事相似的工作,极有可能增加金融市场中的效率损失。此外,在存款保险制度尚未推出之时,类似于“储蓄有风险,存款须谨慎”的说法就已经在舆论中蔓延。这些言论都片面地夸大了存款保险的某一方面的弱点,但如果有关部门不对舆论加以正确引导,负面告示效应将会严重威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制度推广过程可能会遇到来自银行系统的阻力
长期以来,中国的商业银行实际上一直依赖于政府无偿的、隐性的存款保险。如1998年的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就是由政府直接插手托管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保证了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支付,最终才化解了危机。尽管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中国各级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有成分仍占据较大比重,靠国家当“守门员”的思想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因此,其参加存款保险的主动性将会大打折扣。一旦商业银行不足额投保甚至回避投保时,存款保险很有可能因为保险基金过少而无法正常发挥抵御风险的作用。
3.来自某些地方政府的威胁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地方政府面临的各方面压力陡然而增。而“造城运动”、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现实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又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有限的财政收入显然不堪重负。面对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在银行业准入和监管放松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GDP增长很有可能热衷于发展中小银行以扩大财源,甚至对中小银行经营活动中的肆意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不仅会极大地威胁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阻碍金融改革的顺利推进,影响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基于上述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多角度分析,我们从中可以构建出一个SWOT矩阵,并总结出在中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关注和参考的四种相应策略(见下页表1)。
根据下页表1,结合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推进情况可以发现,优先考虑SO与WO策略可以更为充分地把握住金融改革的大局,更好地将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领域的其他改革紧密的衔接起来。同时,这两种策略将改革的主动权牢牢的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有利于协调市场和政府两个资源配置的主体,有效地把市场机制与政府的引导和监管相结合。以SO与WO策略的主要内容为基础,结合ST、WT策略中操作性较强的部分,并参考国外存款保险的实施经验,笔者总结出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慎重厘定存款保险费率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存款保险的费率厘定就不能简单地“一刀切”。默顿(1977)提出在金融市场健全且信息完全对称的前提下,可以运用套期定价的方法来制定基于风险因素的存款保险定价策略。对于银行来说,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就相当于持有一个欧式看跌期权,该期权的潜含资产为银行的资产组合,执行价格为该银行的存款余额。从全球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通常采取统一费率;但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后,最终逐渐过渡到差别费率(见下页表2)。同样,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费率厘定也应走循序渐进的道路,在起步时期可以采取固定费率制度,而当经验积累较多、体制机制健全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就应当根据各投保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指标评估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确定相应的费率。
(二)参考其他险种发展经验
从国内角度来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发展经验。2013年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 258.86亿元,同比增长12.99%,②业务总量已形成相当的规模并且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交强险在发展过程中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总体上始终保持着较好的发展态势,很多具体内容值得研究与参考。首先,交强险的“不盈不亏”原则可以给存款保险的运营模式带来一定的启示。存款保险制度事关金融稳定的大局,政策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因此绝对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次,交强险的“无过失赔付”原则充分体现了其政策性特征和优先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而存款保险在处置银行经营危机时,也要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在认定损失责任之前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的损失先行赔付,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避免挤兑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所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及其业务的重要性、复杂性,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快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适时出台专门的存款保险法。在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增强存款保险机构在承保、核保与理赔过程中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从本身用于规避金融风险的存款保险中滋生出风险隐患。此外,在民营商业银行申请成立时,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有权对出资方的经营风险与历史信用状况进行独立而客观的评估,排除某些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干扰,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在金融法律法规基本健全的条件下,可以适时考虑以存款保险机构为依托,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评级体系,并根据银行的等级状况细化存款保险的费率与免赔额度。对于那些评级较低的、经营管理困难的商业银行,应当由存款保险机构协助银监部门为其制定妥善而周密的退市方案,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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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托行业特有的制度优势及其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高净值客户的不断增加,信托行业发展迅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托公司隐性担保能力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经济下行常态化的发展以及泛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加之信托行业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不断增加,故而市场对于信托公司的偿付能力越来越关注。本文在基于2014年各个信托公司公布的年报数据,从信托规模及运用、控股股东实力、净资本偿付能力、风险准备能力四个维度分析全国68家信托公司的偿付能力。
【关键词】信托 控股股东 净资产 风险准备
在信托行业中,由于“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一直存在与整个信托行业的运行过程中,所谓刚性兑付,背后也是有风险的,信托产品的价格,本来就包含市场对刚性兑付风险的一个市场定价,这个不是那家信托公司能够决定的,更不是所谓刚性兑付规则所能够决定的,因此,信托公司的隐性担保能力至关重要,是信托产品实现真正对付的最后一道防线。
本文将从信托资产的规模及运用、股东背景、净资本、风险准备四个维度并结合各个信托公司2014年年报数据分析全国68家信托公司的隐性担保能力,关于其他方面,比如流动性偿付能力等,本文会将其归为以上四类,或考虑到期影响的大小将不做分析。
(一)信托规模及运用
截止2014年年底,信托行业共计68家信托公司,信托规模总计达14.01万亿,平均规模2.06万亿,其中,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规模以9,020.74亿排名第一,占比6.44%。排名靠前的10家信托公司的信托规模合计达5.66万亿,占整个行业的40.33%。
信托项目行业分布方面,本文将其分为基础产业、房地产业、证券市场、实业、金融机构及其他行业六类进行划分。投资于实业与基础行业规模占比较大,分别占22.88%及21.07%,其次是金融机构、其他、证券市场和房地产行业,分别为18.48%、12.76%、14.71%及9.47%(由于国民信托、华融国际信托、吉林信托未公布其具体行业分布,故此数据统计是除去以上三家意外的65家信托公司年报公布的数据)。由以上数据可知,信托投向于基础行业和实业占比超过40%,而此类项目的投资期限一般比较长,这就要求信托公司对不同资产的期限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发生期限错配风险,进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二)控股股东实力
2014年4月8日银监会99号文提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要对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因此信托公司控股股东对缓解流动性风险及是否能真正实现刚性兑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信托公司控股股东分为三类:央企或金融机构控股、地方政府或地方国企控股以及民营企业控股。
央企很多都是本行业龙头,实力远超民营企业甚至是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方政府,因此,当信托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时,央企控股股东对项目的风险控制以及兑付能力相对较强。我国央企控股的信托公司包括中融信托、华宝信托、华能信托、昆仑信托等20家信托公司;金融机构控股类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其资产处理能力、筹资能力更强以及违约成本也更高,因此其刚性兑付能力最强。全国共有9家金融机构控股的信托公司,包括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兴业信托、交银信托、上海信托、金谷信托、建信信托、光大信托及长城信托;地方政府类信托公司依靠地方政府的实力和背景,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对当地项目的控制能力较强。我国只有吉林信托和西藏信托两家地方政府控股;地方国企类信托公司,主要以为当地民营企业融资,项目种类较多且质量参差,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作为控股股东的国企实力也有较大区别。
所以,地方国企控股的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能力差别较大,投资者需选择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或者风控措施更为完善的项目进行投资。我国有陆家嘴信托、渤海信托、江苏信托、中原信托及重庆信托等26家地方国企控股;民营企业危机处理不仅仅涉及到企业实力,在已经出险的部分煤炭、矿产信托项目中,地方政府的影响力相比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实力要大很多,因此,民营企业控股下的信托公司刚性兑付能力比较靠后。我国共有华信信托、爱建信托、新华信托等11家民营企业控股。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以及央企控股的信托公司在风险控制体系及项目监管上更具实力;地方政府及地方国企控股的信托公司有明显的地域优势,但其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也成为其软肋;民营企业控股的信托公司更熟悉企业运作,只是涉及到地方纠纷的项目则有些先天不足。投资者应通过多比较同类型产品在不同信托公司中的风控措施及处理问题资产的力度及速度,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及信托公司。
(三)净资本偿付能力
净资产是信托公司所有且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反应了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东实力,是其经营成果的集中体现。截止2014年年底,有6家信托公司净资本超过100亿,有13家在50~100亿元,43.22%的信托公司净资本在50亿元以下。68家信托公司平均净资本50.09亿元,中位数37.67亿元,说明68家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差距较大。其中,平安信托净资本最多为375.29亿元,是排名最低的长城新盛信托(3.91亿元)的96.01倍。
(四)风险准备金偿付能力
风险准备金偿付能力反映了信托公司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到期的信托产品规模的覆盖能力。信托公司会动用风险准备金来应对由于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的情况,截至目前,信托公司都没有动用准备金,但是在未来的不会出现信托公司不得不动用准备金的情况。
本文从客观、科学的角度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当前经济环境下各个信托公司的隐性担保能力。信托规模及运用方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信托公司的实力及投资偏好,控股股东实力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很大影响,净资本能力集中体现了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而风险准备偿付能力反应的则是信托公司对未来到期产品的覆盖能力,四个维度不能单独的分开来看,如果信托公司的信托规模很大,而且主要要投向于基础产业,但是其净资本排名靠后,那就说明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其信托规模的覆盖力度不够,风险系数很高。因此,要综合运用以上分析指标,并结合信托公司具体的信托产品,全面分析其隐性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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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科学的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能够提供可靠的数据保证,推动医疗机构工作创新,提高人员工作效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医疗卫生机构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档案管理是各项医疗活动开展的重要支撑,也是现代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医疗卫生机构档案工作重要性日益突出。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使其更好地为医院与社会发展服务,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基于此,本文对医疗卫生机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关键词】医疗卫生机构 档案管理 信息化建设
随着医疗卫生体系的深化改革以及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档案信息化建设需求越来越高。积极优化档案管理新方式,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能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一方面能全面强化医院服务职能。
(一)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传统医疗卫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档案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管理能力与技能,或是“身兼数职”,或是从其他岗位上转行而来,真正档案专业的人才少之又少。再加上医疗卫生部门领导阶层不重视,在职档案工作人员缺乏专业进修培训,导致其专业水平偏低。
(二)对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认识不到位
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大部分医院对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认识不到位,没有意识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仍然沿用人工管理方式,轻编研、轻整理、轻统计,档案资源利用率偏低,严重阻碍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目前来说,医院档案信息化建设方向不明确,缺乏统一的管理准则与协调制度,缺乏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档案结构简单、资料标准不一,各项工作的开展缺乏制度支持,导致档案信息化工作“无章可循”。
(一)全面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医疗卫生机构要想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在档案信息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专门培训、教育,持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技能与科技知识掌握程度,进一步优化档案工作人员素质结构,更好地为信息化建设服务。第一,加强档案工作人员信息技术培训力度,通过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化处理能力、网络安全维护能力以及电子档案管理技能。第二,加强档案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学习,加深工作人员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了解与认识程度。第三,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风险判断能力与风险防御能力,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第四,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个人信息资源的泄露。第五,完善档案部门工作考评机制。直接将档案工作人员考评结果与其薪酬、职业晋升相挂钩,通过多种激励性措施,建立一支高效、全能、优质的人才队伍,更好地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顺利开展。
(二)正确认识档案信息化的重要性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深刻变革,因此,医疗卫生机构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档案信息化的重要性,改变传统思维,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医疗卫生机构领导阶层应充分认识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将医疗档案管理积极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通过各种制度、资金支持,将档案信息化建设落到实处。
(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医疗卫生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建设合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加大信息化建设管理规章的建设力度,使得信息化建设在标准、规范框架下进行。应积极加强医院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通过完善的档案共享网络,进一步实现医院档案规范化运作,及时、迅速发挥各类档案应有价值。加强档案的集中管理,统一病历档案与治疗档案,建立合理、科学的医疗服务平台,保证医患之间的正常交流,加快诊疗进度。完善档案管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具体行为,在相关法律政策与内部管理规范的共同配合下,积极推动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化建设顺利、健康、高效发展。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软硬件支持
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因此,医疗机构管理阶层必须给予足够重视与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加大档案管理硬件环境建设力度,加大软件系统开发力度,建立完善的档案数据管理平台,通过软硬件系统的支持,促进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力度,通过多种载体、多种途径丰富档案资源,以加快医疗卫生机构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步伐。另外,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不同科室之间的内网连接,有效提高信息共享程度,进而提高档案利用率。
(五)整体统筹医疗卫生机构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档案信息化建设属于一项长期性、系统性任务,因此,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将档案信息化建设与自身战略发展目标相结合。医疗卫生机构领导阶层必须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医院整体规划中来,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的分步实施,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分步目标,预防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出现“形式主义”等问题,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随着网络化、办公自动化等发展,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电子文件,这些电子文件主要包括多媒体文件、文本文件、影像文件以及图像文件等。因此,必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纸质档案数字化管理。电子文件资源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档案信息管理的重要资料来源,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编辑、整理。纸质档案一式三份,一份供查阅使用,一份供异地保存使用,一份用来封存保管。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积极加大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化建设力度,是档案部门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医疗卫生单位健康、顺利发展的前提。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问题所在,并针对性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全面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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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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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机制,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己采用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存款者挤提风潮带来的危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本文中,主要针对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金融结构经营行为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下文中内容,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同行业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影响;分析
引言:
当今在随着存款保险的制度推出,使其很好的改变金融机构中的经验环境,与此同时也有效的改变存款人的心里预期,更好的促进一些中小型银行的发展。与此同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经营效率进行全面的提高,然而保费的支出也将不会对银行的成本带来压力,但是个别金融机构将会由于经营失败而进一步退出市场。
1.案例分析
对我国和美国为例,美国存款属于一项有本金风险的“风险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存款人传统理解的存款五本金风险,完全不相同。由于存在着不同,进一步决定了危机状态下银行是存款流出,我国在危机状态或资产价格向下时,银行体系是出现存款回流,这也是中国和欧美在金融体系上的最大不同。在风险面前,中国市场的所有资金,无论多大规模,都可以回到银行的怀抱,本金无风险;而在美国或者欧、日等市场,在真正的风险面前,银行体系不能为资金提供本金安全,资金只能奔向国债市场。而我国必须要走这条路就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2.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主要是在国际上通行的存款人保护的支柱,与此同时也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所在。现阶段在世界上大概已经是有一百一十三个国家和地区中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2.1关于实行有限赔付的分析
现阶段在平稳的经济环境之下,全额的保障并不是保护存款人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这将会增加道德风险的理由。反而言之,有效的赔付能够为债权人以及大额存款人员提供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激励,针对债权人来说,主要是和大额存款人员通过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能够限制银行以及其经营人员的高风险行为。根据国际方面的经验来分析,赔付限额通常情况下是人均GDP的二倍到五倍之间,或者是覆盖了百分之九十之上的存款人,同时一些类型的存款也并不受到保护,比如非法存款等。
2.2关于风险差别费率的分析
在国际方面,保险费率制度主要是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费率;第二是基于风险。针对单一的费率来说,主要是采取统一的取率水平,然而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是根据投保结构的风险情况下所征收的而不同保费。针对其单一费率较为容易使风险机构成为高风险结构买单,进而使其存在着交叉补贴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已经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银行引入了风险差别费率,从而使其能够为投保结构降低风险提供有力帮助。2.3关于信息的搜集以及检查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从而使其存款的保险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很难观察到银行的贷款性质,这个时候银行可能会做出高风险的贷款项目。因此,存款的保险机构已经是被赋予成为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的手机以及检查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也能够为风险的差别费率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分析
3.1信息收集以及检查
针对信息不对称来说,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根源所在,从而使存款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很难观测到银行贷款性质,然而针对银行,将会存在一些高风险的贷款项目。所以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方面收集以及权利检查,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出现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风险识别费率奠定出良好的基础。
3.2由于早期纠正措施分析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在能够为存款人提供保证的过程中,事实上主要是将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了自己身上。为了能有效的防治银行道德分析,使其能够对自身损失降到最低。针对存款保险的机构来说,必须要满足最低的资本要求,使其能够根据其资本充足的状态下进而早期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例如美国规定,投保结构充足率要小于百分之四,那么存款机构将会有权利限制关联交易,同时也有权利限制资产增长等。然而在资本充足率小于百分之二的情况下,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会对该投保机构进行关闭。
4.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经营影响分析
4.1能够提高银行效率以及提高利润水平
第一是参保收益将会高出没有参保收益,在自愿进行参保的过程中,只有参保收益能够高出没有参保收益的情况下,银行才能愿意加入到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国际发展角度来分析,在多数国家当中,主要是强制性的进行保修,只有德国这个国家实施自愿保险。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所有银行必须要自愿的参与到存款保险体系当中,这也是直接的说明只要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设计合理,那么便会能使金融机构的参保收益比不参保收益高。第二是保费的支出能够提高银行规模。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后,投保的机构将会根据存款规模以及对保险费用进行收取,如果存款规模比较大,那么保险费用则比较多,针对存款成本提高来说,将会直接影响到投标机构规模能否进行扩大。然而针对投保机构来说,是否进行规模扩大,主要受所处在的规模收益情况进行确定。经过研究表明,在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中,主要处在一个收益递减的阶段,必须要对其模式降低提高效益收入。然而针对中小型银行来说,其机构主要出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必修要通过不断加快规模使其对效率进行增加。所以,对于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将会超过限制规定规模扩张速度,然而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银行,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并不会对其扩张速度带来直接的影响。
4.2能够对市场竞争以及优胜劣汰等功能提高
第一是通过放宽机构准入使其对民营银行进行加快发展,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来说,银行在经营失败后,通常做法就是由国家部门对存蓄存款进行“兜底”。针对民营银行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国家所有,并且和一些大银行相比较的话,更容易出现倒闭现象,对于政府部门,通常将会不断的提高银行业的准入标准,使其能够严格的控制一些民营银行成立。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设立民营银行的一个主要原因。要是设立民营银行,必须要要求民营银行的股东能够承到其无限责任,这就较为明显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了违背。同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后,能够更加明确的对民营银行之内的金融经营失败做出风险补充以及成本分担,并且主要是由存款保险的管理机构对风险进行处置,在客观方面,政府部门要不断的鼓励中小型银行设立。第二是要对中小型银行竞争力进行不断的提高,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因为安全方面的考虑,主要把资金存入到大型银行中,然而导致一些小银行生存出现困难。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使其能够在任何一家银行存款都可以得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们对小型银行的信息,同时也能够提高小型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更好的体现出小型银行自身灵活的特点。
总结:
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后可以知道,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首先将不同类型以及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放到一个平台上进行竞争,能够有利于对结构准入进行放宽,同时提高民营银行的发展,不断对中小型银行的竞争力进行提高。其次通过对银行的规模效率进行提升,使其能够加快银行效益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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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本文首先对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机制进行了解读,根据银行风险度量的指标联系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差别费率,认为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普遍存在,对此提出风险管控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激励框架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进入到最后阶段,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缩小,中小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经营管理不善就会给自身带来破产的风险,利率市场化考验着各存款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在银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市场的有序稳定运行方面起到了安全网的作用。银行破产倒闭,通过合法程序退出市场,避免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同时存款人的存款也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维护了存款人的信心,化解了行业危机。从这个意义上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金融业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利率市场化防范和化解风险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是在美国建立的,经过80多年的发展,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趋于成熟,我国在借鉴国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从构成上来说,没有原始资本金,全部基金来源于投保银行的保费、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清算破产银行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以下权力:一是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和结构计算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二是有权核查投保机构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监测投保机构的风险,适时调整费率。三是如果投保机构出现较严重的问题,对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并告知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四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接近国际主流的“风险最小化”模式,除了对破产银行的接管、清算的权力,还有对所有存款机构的事前监管权,并与人行、银监会实现信息互通,能够及早对银行过度冒险行为进行纠正和风险处置,避免银行风险积累。存款保险基金主要运用于在投保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给付保险金,可以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偿付存款人,也可以是委托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代为偿付,还可以对破产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给合格的投保机构提供资金担保促成机构重组。一方面,各大小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注入存款保险基金,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行使赔偿职能资金流出存款保险基金,稳定的余额作为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债券类工具。
二、银行风险与差别费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实行对于不同的存款机构实行的是单一费率,但是很快将过渡到国际通行的差别费率制度。差别费率的厘定应该与银行的风险挂钩,风险大的存款机构相应地承担较多的保费。衡量银行风险程度主流的指标是Z值,它衡量的是银行“距离破产有多远”,也可以理解为信用风险或者违约风险。Lepetitetal.(2008)和黄隽(2010)将Z值定义为银行亏损小于净资产概率的估计量其中,μit和σit是第i家银行ROA的均值和方差,kit表示资本占总资产的份额,显然,Z值是在股票收益波动率的基础上,加入了财务指标,因此,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Z值小于σit,破产的风险大幅增加;Z值等于零时,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总的来说,Z值与银行的破产风险呈现负相关关系。其中,CAR表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破产风险就越小,Z值也越大,这与之前的评判标准一致。加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对不同的风险资产赋予了不同权重,是目前为止衡量风险资产很科学的方法。由于Z值的波动跟银行风险的大小不是线性关系,根据Z值来确定差别费率还需要很多后续的研究工作。考虑到影响银行风险的重要渠道———信贷渠道,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之比也被认为是衡量银行风险的重要财务指标。用这种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简便性,银行保费的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疲软,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直接导致了银行不良贷款率节节攀升,其中,农商行的不良贷款已经超越2%的警戒线,是主要的风险点。为了防范个别银行的信用风险爆发,差别费率的制定势在必行。
三、道德风险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大危机密不可分。危机中总共有超过9000家银行破产倒闭,占到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一,涉及存款金额80多亿,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和遏制银行挤兑风潮,政府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贷款协会,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然而,80年代银行业的储贷危机证明了大方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道德风险的根源之一。MatutesandVives(1996)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投保银行进行高风险投资项目时,不需要给存款人支付额外的利率作为补偿,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盈利,就会承担过度的风险,从而扩大了单个银行的不稳定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实现削弱储户挤兑的同时,产生了激励银行冒险行为的道德风险。AsliDemirguc-KuntandEdwardJ.Kane(2002)认为存款保险的作用是有限的,强调道德风险激励与存款保险过度普遍的覆盖有关。此外,他还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稳定性的关系,把制度环境作为影响因素,认为对银行系统的审慎监管能够限制道德风险的产生,而在监管无效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较大,要谨慎引入。GroppandVesala(2004)对欧洲银行的存款保险、银行牌照价值、对次级债券持有者的监控与银行冒险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存款机构次级债券的比例可以作为市场约束限制道德风险和银行过度冒险行为。更进一步,次级债券比例高的存款机构更倾向于控制风险,而次级债券比例低的存款机构对于存款保险的反应是增加其杠杆比率。二是具有较高牌照价值的银行反对额外风险(虽然不反对更高的杠杆),不管金融安全网的监管是否严格。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toobigtofail)的风险倾向与存款保险制度引入没有必然联系,存款保险制度的安全网界限只对规模较小的银行是可靠的。Angineretal.(2013)对2004~2009年间96个国家4019家银行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存款保险、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大方的金融安全网络增加了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在金融危机前的2004~2006年间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效应以致产生危机,然而在危机期间,有存款保险覆盖的国家的银行风险更低,系统稳定性更好(稳定效应)。最后,他们发现全部样本中存款保险的整体效果依然是负的,这表明相比于存款保险在金融恐慌期间的稳定效应,由于道德风险产生的失稳效应更大。更进一步,根据银行监督质量指标进行分类———Barthetal.(2008)将银行监管当局的权力赋值0~14,实证结果发现,对于监管质量高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整个样本区间内能够降低银行系统风险。
四、构建适当的激励框架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始终存在的,如何从制度设计上减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学者不断探索的问题。目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从强制性、限额偿付、差别费率和“风险最小化”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是,市场监督、当局监管等外部治理因素也需要配套改革,共同构建银行系统的激励约束框架,管控道德风险。存款人可以通过要求更高的利率、取出存款、卖出存款机构的股票等行为对存款机构的不良经营管理行为起到约束作用。这种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取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及对于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健全程度。银行较之其他企业,风险更具隐蔽性,贷款质量不易观察造成贷款风险的积累,如果一家银行接连出现贷款坏账,结果可能一夜之间倒闭,美国雷曼兄弟的破产也是如此。因此,银行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投资者可以根据银行资产安全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资本构成情况以及贷款投向和金融衍生工具带来的市场风险进行多层次的综合评估做出决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盲目挤兑发生。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发挥其独特的监管职能,避免与央行、银监会重复监管。具体来说,央行在问题银行申请破产后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银监会对存款机构进行日常合规性监管,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提前处置权,即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纠正措施,比如罚款、追加保险金甚至免除存款机构参与存款保险资格。央行负责收取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存款保险基金,需要彼此相互协调确保不会给存款机构带来过重的负担。监管当局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和紧急磋商制度,执行对银行的全面风险监控和职能管理,比如更换管理团队,来共同约束银行审慎经营、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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