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浅谈未成年犯罪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程序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出批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认为没有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对公安机关提请的批捕的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程序中,会严格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进行单独考察,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较大差别,这些差别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后果产生实质的影响,一次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本质的差异,对他们的逮捕条件适用也不应照搬成年人的模式。
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主要参考《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规定适用。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非常具体的法定操作程序。仍然没有细化未成年人的逮捕标准,也没有赋予未成年人享有其他强制措施的特别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中规定了罪行较轻不予批捕及罪行较重可以批捕的标准,从表面看该条规定似乎很清楚。首先阐明了一般条件下不予批捕的标准,再对“罪行较严重,但有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不捕”的列举说明,上述规定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无逮捕必要具体情形基本相似。但是对罪行较轻、什么是罪行较轻或较重没有具体的阐述,我国刑法也未对轻罪重罪进行区分,具体操作还是会因地区差异、个案差别、甚至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不同造成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标准不一致,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是否应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参考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近年来,刑罚处罚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人数呈大幅上升趋势,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三间,花都区院共批捕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366件504人,分别占三年总逮捕书的8.1%和7%,其中2009年为89件108人,2010年为159件185人,2011年为186件211人,再犯罪人数同比上升率2010年为41.6%,2011年为12.3%,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成为刑事案件犯罪主体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其再犯罪往往手段更为隐蔽、反侦察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越大。同时其数量的不断攀升也的凸显我们在教育改造、以及后续帮扶有待更深一步研究。
1.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打击力度。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相比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对重新犯罪人员要依法从重打击处理。新《刑法》将构成一般累犯的前后罪时间距离由3年延长至5年,一方面会更有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说明累犯对社会治安的危险性更大。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应本着执法必严的原则,对那些以身试法屡教不改的刑释解教重新犯罪人员、团伙犯罪一定要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从重打击,扼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示法律的威严,达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2.预防先于惩戒,加强教育和普法宣传,防止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文化水平低、是非观念不清,法制意识淡薄是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重要原因,加强教育和法制宣传就是防控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途径。首先要加强基础教育的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建设的部分,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是非观与知法守法的理念;其次要加强改造过程中的教育,加强心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使服刑人员帮助矫正其扭曲的道德观和心理,帮助掌握基本的谋生技能;最后要加大安置帮教中的教育,对于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安帮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其他刑释解教人员也要加强文化教育、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不再重新犯罪。
3.创新安置帮教工作,彻底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帮扶安置工作。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困难帮扶工作。首先要改变思想观念,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就恢复了普通公民的身份,不能歧视排斥他们,而要将刑释解教人员作为普通公民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其次要,创新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模式,开发出特殊人群社会危险性评估暨重新社会化机制,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进行再犯风险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特殊人群进行宽严有别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高重犯危险对象的管理和教育。最后要深化落实服务。通过建立集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来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住宿、生活和工作问题。
4.优化监管场所监管人员队伍素质,加强教育改造力度。要通过优化监狱劳教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知识结构来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监管场所应大力引进高层次专门人才,充实到各级监狱、劳教所,努力使这些地方的教育学、心理学专业人才达到一定比例,使监管场所真正成为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地方。同时要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罪犯劳教人员在监管场所的“交叉感染”,普及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消除违法犯罪心理、养成健康人格过程中的作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近年来,未成年女性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如笔者对广州市某区检察院2009年至2011年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该院在这三年期间内共办理了青少年犯罪案件403件719人,其中未成年女性犯罪37件52人,分别占青少年犯罪案件9.2%和7.1%。其中2009年5件19人,2010年10件19人,2011年12件13人,犯罪案件数呈上升趋势。未成年女性犯罪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凸显了未成年女性保护存在的不足,值得关注。
以往未成年女性较少涉足的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强迫卖淫等暴力型涉黄涉毒型犯罪正在上升。且大多数案件都经过精心预谋,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接近成人犯罪,暴力型犯罪增多。如徐XX聚众斗殴一案中,未成年人徐XX就召集20多个未成年女性“摆场”持刀斗殴至一人死亡。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法理上所说的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本文中的法律适用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对适用的行为对象作了规定。简言之,适用的行为对象是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要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关于新旧法在调整行为对象上的差别,公安部2006年1月10日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中明确提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基本上减轻版的犯罪行为种类。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在少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这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给予出发,更有利于其成长。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别力,但又还处在成长中,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对此类未成年人,采取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规定,“从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如依本法对规定,对结伙斗殴行为应当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对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给予6或7日的拘留就是从轻的处理。“减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中两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上述规定有几点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对该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并且从违法行为热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考虑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只有对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的违法主体才不是用拘留,除此之外应当执行;在本条四种情形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行为人不在追究处罚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处罚,仍然要执行。2006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也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适用时的规定。但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着不采取措施。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不可否认的是,我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的差距都在逐渐的显现。中国社会正在处于从一个轨道转到另一个轨道的过程之中,在这个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在这个社会的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问题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呈现出犯罪成员低龄化、犯罪形态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智能化等特点。 如之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 等一系列的未成年人暴力恶性案件的发生,更是凸显了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消极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结构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未成年人在人格塑造、观念形成、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等各方面都正处在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家庭影响、社会环境都对其个人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转型这个大背景下,城乡文化的激烈碰撞,家庭模式的改变、贫富差距的增加、教育保障的不完善等各方面因素都极大的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着影响,无疑对未成年人形成了巨大的心理与社会压力,在这些压力的影响下,如果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低并不能得到及时调试,则其极易通过暴力犯罪这种途径缓解内心的压力与失衡,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传媒对爱情主题的热衷以及各种成人话题的泛滥,对当代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恋爱人群的年轻化趋势非常明显。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如过早开始性交往,遇到挫折往往会不知所措,很容易走向极端。由于性心理发展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失恋”或者遇到感情上的竞争对手时大多十分敏感,极易对“背叛者”、“挑战者”产生仇恨的情绪。在这种心态的怂恿下冲动的采取报复行动。因“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导致暴力性犯罪的发生,或为满足各种“恋爱”过程中的各种开支,在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下,通抢劫等暴力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的职责,神圣而艰巨,追赃也是办案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既是获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的过程,又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过程,然而,追赃工作面临着种种困难,本文试从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原因,寻找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贪污贿赂追赃犯罪证据
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有依法行使追赃的职权,追赃既是获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的过程,又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过程,还是体现反腐败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过程。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追赃工作与办案工作不相协调的问题,追赃难已成为办案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
笔者对某基层检察院2009年至2011年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审判前退赃情况进行统计。
首先,贿赂案件追赃难度最大,办案中受贿人往往存在“若要判坐牢,退赃就无多大意义”的心理;其次,检察院办案部门追赃手段和途径单一,仅靠磨嘴皮子,难以达到追赃目的;再者,当前犯罪嫌疑人的赃款去向较多,如购房、股票、期货等等,查明难度大;最后,家人不配合,干脆打不上照面,鉴于犯罪嫌疑人所得赃款与家庭收入区分不清,难以追缴。对哪些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由哪个部门追缴及依据何种程序来追缴等,各地检察机关在确定操作规程时往往是五花八门,有时甚至出现同一个市不同辖区就追缴的具体规定也大相径庭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严肃性。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等都没有关于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规定,对于拒不退赃的也没有处罚规定,从而给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留下“退赃或者不退赃对于自身的定罪量刑并无实质影响”的印象,导致有能力退赃而不退赃、赃款仍存在拒不退赃等情况出现。“宁可进班房,坚决不退赃,刑满释放后,再享好时光”,有这样想法的人为数不少。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犯罪尤为明显,防范网络犯罪的策略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网络犯罪与防范策略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期,它极大地方便、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在带来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引发了的安全隐患。正确对待网络犯罪,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对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网络犯罪的形式
网络的犯罪形式有多种多样,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点:
1.通过网络信息,窃取他人钱财
由于电子购物、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的兴起,引起大多数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实现了业务的电子化。但是由于监管力度相对比较薄弱,无法全面的进行资金流向的全程追踪,使得不法分子利用系统缺陷,远程侵入个人或者企业的资金系统盗取钱财,这种形式的犯罪严重地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2.网络诈骗,引诱犯罪
科技的迅速发展,每天人们可以从网络中获得大量未经筛选的信息,其中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心理进行诈骗,例如抽奖获赠大礼品等诱人的信息。当人们点击时就会自动的从你的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还有一些掺杂犯罪信息,使得一些对法律不熟悉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更有甚者直接在网络中寻找犯罪同伙。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犯罪的发生。
3.侵入网络系统进行犯罪
犯罪分子在受害人无意识的状况下,窃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计算机信息,进行复制、篡改,从而侵犯了使用者的切身利益。这种违法形式破坏性大,危害性大。
4.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
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隐秘性等特点。出于种种原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特点散播一些反社会、反人性以及攻击他人的文章或言论,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危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5.传播色情信息
由于互联网支持图片与视频的传播,使得色情信息在网上大量传播,特别是对于青少年,他们本身的自制力较差,很容易收到这些信息的影响,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利于社会的监管。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
1.犯罪手段比较专业,智能化,危害较大
与传统的犯罪人员相比,大部分网络犯罪人员都是利用网络漏洞,或者自行开发软件窃取他人的信息等来实施犯罪,这就要求犯罪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由于信息化的普及,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实现了电子化、网络化,尤其是国防、通信,电力等方面,如果受到犯罪分子的攻击,并成功地进入这些系统,这会导致一个国家的灭亡,造成无法预料的后果。
2.跨域大,风险小
网络空间是独立于现实空间的一个虚拟空间,其中不同地域的人员可以协同犯罪。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犯罪人员无需出现在案发现场便可实施犯罪,使犯罪被抓获的风险率降低,有些犯罪分子隐藏身份,跨国犯罪,由于不同国家对于网络犯罪的判定标准不同,使得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所下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网络犯罪。
3.犯罪成本低,回报率高,隐蔽性强,查找证据较难
网络犯罪人员只需要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进行犯罪,这与传统犯罪相比极大地缩减了犯罪成本,收益高。在虚拟的空间犯罪,犯案人员进行的所有操作反映出来的仅是一些数据,这就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了一定的隐秘性,这就给调查取证造成一定的难度。
4.网络监管体制不健全
计算机网络是新兴的技术,发展不够成熟。由于立法部门对互联网缺乏一定的认识,无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规范网络秩序。另外,对网络犯罪的形式了解较少,从而导致了网络犯罪不易被发现,被侦破的情形,无法真正的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网络犯罪的防范途径
网络犯罪对个人、企业以及国家都能产生较大危害,又鉴于对网络犯罪的司法体制不够完善,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侦破过程中存在难度,因此应该做好网络犯罪的防范工作。对于网络犯罪,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从个人和企业方面考虑
对于网络技术,由于其监管制度和立法制度都不够完善,风险相对较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自觉抵制。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安装防火墙,设置密码,且不在公共网络情况下用自己的账户处理关于证券、银行账户等有关事项,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此外,企业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配合国家的相关政策,不断自行开发监管软件,修补系统的不足,强化系统,保护公司的财物安全,维护网络安全。
2.从国家方面考虑
首先,促进网络文化教育,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青年人是我国发展的主力军,由于网络犯罪的低龄化,大部分青年人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而无法正确运用网络技术而给国家、社会乃至家庭都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大力开展网络宣传教育,提高青年人的法律意识,帮助青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青年人自觉抵制网络犯罪,从而营造一个安全的氛围来学习了解网络。
其次,加强网络监管体制,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保证顺利进行案件侦查。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变动性较大,应该在网络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防止犯罪的发生。网络犯罪的多样性,要求网络犯罪的立法应该与之相适应,不让违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此外,对于网络犯罪这也要求相应的办案人员不仅要有熟悉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侦破技能,而且还要求他们要对计算机网络计算有一定认识和了解,才能保证案件的侦破。因此,国家应该提高相关人员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
最后,互联网的全球化,使得网络犯罪也趋于全球化。鉴于网络犯罪带来的连锁危害,仅靠一个国家之力是无法真正的起到防范作用。因此,国家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相互借鉴各国有效地防范措施,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制止。
综上,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它具有极大地破坏力和危害性,我国应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了解和警觉,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提高侦破技能,而且,还应该提高全国人民的防范意识和法律观念。针对网络犯罪的跨领域性,各个国家应该相互借鉴,相互联合起来,共同打击网络犯罪,这就有效地杜绝了网络犯罪的发生,从而保证各个国家的信息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稳定和安定。
参考文献:
[1]赵晓松.网银犯罪活动的现状分析及防 范对策. 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J] . 2011, 30(2):98-99.
[2]黎慈.网络警察防控大学生网络行为失 范面临的障碍与对策.云南行政学院学 报[J].2013,07(2):135-136.
[3]莫小玲.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与防范策 略的探讨. 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J]. 2013,23(17):147-148.
[摘要]随着计算机在我国的迅速普及和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个新种类,并且呈现出上升蔓延的趋势。加快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和犯罪的立法,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力度,这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以及各项事业安全、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网络犯罪;法律法规;防范机制
我国在1994年就已经正式加入了国际互联网。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1.37亿户,网站总数达到370多万家。计算机网络已日益成为我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家庭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然而,近年来我国对计算机网络发展在监管、立法等方面却相对滞后。如何正确认识、打击、防范和遏止计算机网络犯罪,这是当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目前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危害国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第一,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等。第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联络邪教成员举行非法活动等。第三,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在网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和图片等。第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犯罪。包括在网上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或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
从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情况来看,以政治为目的在网上实施危害国家、社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而更多的是以经济为目的,在网上实施犯罪手段而非法牟利。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犯罪表现。
1.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欺诈交易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传统的买卖双方见面的市场交易已有相当部分转移到了网上交易。在这种虚拟的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通常只能是借助网上广告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算。在这种虚拟的网络交易中,商家始终占据着主动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则始终处于弱势的一方,在这种双方信息明显不对称的博弈当中,商家极易产生欺诈的犯罪冲动,如果我们的监管和立法滞后,则不法商家极易在网上欺诈得手。据中国消协报告,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投诉已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2.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侵占法人、自然人的金融财产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非法侵入用户的电脑,获取用户的金融信息,盗窃用户的金融财产;或者在网上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等盗窃、侵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财产;或利用计算机知识、技术,直接在互联网上实施贪污、窃取、挪用公款等犯罪。目前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贸易、证券以及大企业大公司等主要经济部门和单位。特别是近年来在电子商务贸易和金融行业中,每年因计算机网络犯罪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巨额标的合同毁损灭失金额巨大,后果严重。
3.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组织网上裸聊以及传播淫秽报刊、音像、影片等的犯罪。这种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传黄、售黄的犯罪,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作案手段繁多,损害对象面广量大,从遍布街头巷尾的网吧到机关办公室、学校家庭等都是被侵害对象。尤其是处于青春期阶段缺乏自控能力的广大青少年更是深受其害。并且,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道德失范等原因,也为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4.利用计算机网络在网上寻找侵害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利用青少年追求刺激、浪漫和好奇的心理,通过网上聊天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欺骗引诱,在取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后,乘机提出约会见面,一旦对方轻易赴约见面,即刻成为犯罪嫌疑人劫财劫色的侵害对象。据公安部信息网络中心安全监察局近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这种利用网络在网上寻找侵害对象,在网下劫财劫色的网络犯罪案件,在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
二、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
由于计算机是一种高科技产品,并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超越了地域时空的界限,从而也决定了计算机网络犯罪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罪。从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案件来看,有如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低龄化和高职能化的趋势。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嫌疑人分布于社会各行业和各种年龄段。犯罪主体的平均年龄在25-35岁之间。其中,18岁至26岁的占到了51%,26岁以上的占到了45%,其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犯罪嫌疑人达到了56.5%,并且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能。少数黑客更是以高水平的作案手段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从而为侦破此类案件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2.犯罪形式呈现多元化、隐蔽性的特点。随着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手段也出现了多样化并且也更具有隐蔽性。由于计算机程序的运行对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并无任何影响,因此,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仅需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或篡改软件程序等,这时计算机硬件和网络系统的运行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几乎留不下任何痕迹,使其更便于隐蔽自己。并且,有些计算机网络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其犯罪行为才发生影响并产生犯罪结果。如“逻辑炸弹”。犯罪嫌疑人可将犯罪程序设计在数月或数年后才启动程序产生破坏作用,这就造成了犯罪行为时间与犯罪结果时间相分离,更有利于犯罪分子逃跑和隐蔽。
3.计算机网络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巨大。计算机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取决于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取决于计算机网络在机关、企事业、学校、家庭的普及程度等。这一系列对计算机有关的社会联系程度越高,则计算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就越大,后果就越严重。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系统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各行各业与计算机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因此,一旦发生计算机网络犯罪,特别是涉及危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以及危害国家金融、科技、国防等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其危害程度就越大,后果就越严重。
三、加快互联网立法建设,强化和创新防范机制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智能犯罪。为了遏止其蔓延发展,必须对其实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加快计算机网络的立法建设,强化和创新防范机制。
1.建立和完善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我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目前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民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与目前我国迅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的现实很不适应,具有零散性、滞后性、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因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不方便,操作起来也很困难。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立法工作。第一,清理、归类、整理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条款,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针对性强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现实的需要。第二,清理、修改原来过窄的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对象范围。如将《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害的对象,由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经济建设、金融、证券、公共信息服务等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第三,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规定的犯罪方法,吸纳利用非法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达到相同危害后果的非操作类犯罪方法。第四,对网络中已经出现的涉及法律的重大问题尽快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法律界定。现在网络里早已出现了可用现金买卖的网络游戏装备、QQ号等“虚拟财产”;出现了可兑换购买的“Q币”、“网易币”等网络货币;出现了网络“虚拟人”名誉权受侵害而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例;出现了“网婚”、“网上同居”对婚姻法的挑战等问题。这些网络中重大的涉及法律的严肃问题,迫切需要尽快给予司法解释和法律界定。
2.强化对计算机网络的监管。针对目前我国在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强化监管。第一,实行网络实名制。在国内各网站要求申请电子邮箱或聊天账号的用户,必须如实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如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网站对每一申请人严格审查无误后方能提供邮箱或账号。这样可以防止不法之徒利用虚假信息从事网络犯罪。第二,对网络服务商实行严格准入制。网络服务商品必须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管,同时必须向政府承诺删除网站中的各种违法内容信息等,负责屏蔽某些特定网站,如不履行承诺,出现了违纪违法行为,则视其情节给予处罚。第三,开通网络热线。有奖鼓励民众举报涉及色情、暴力、赌博、欺诈以及其他有非法内容的网址。第四,对大街小巷的网吧进行彻底清查整顿。对有问题的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行政处罚,司法追究等给予制裁,对重犯和屡教不改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3.加快“网络警察”队伍的建设。互联网的发展普及构成了一个人人都可自由出入的虚拟的“网络社会”,这就需要一支专门管理这个“网络社会”的警察队伍。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相继组建了这种队伍。美国司法部专门出资组建了一支网上保护未成年人的特种部队,并为各州和地方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力支持。我国近年来已有许多省市自治区正在筹建专门的网络警察队伍,其任务就是专门在网上防范、搜寻和跟踪网络犯罪活动,打击网络犯罪嫌疑人。但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仅有各地相对独立、各自为战的网络警察队伍是很不够的,还必须尽快组建一支统领全局的国家网络警察队伍,这样才能更好地组织、领导、协调各地方的网络警察队伍,使之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同时,还必须与各国网络警察队伍加强合作交流,保持密切联系,这是互联网的国际性所决定,只有各国的网络警察携手合作,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超越国界时空的计算机网络犯罪。
4.加强网络防范技术的研发,增强网络的自我保护能力。在计算机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离不开高科技的支持。我国必须加快这方面技术的研发,这样才能在打击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斗争中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这方面我们应走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自主研发相结合的路子。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有了一些这方面的先进技术,如“发信域名认证”技术、“发送端阻止”技术等,这些先进技术我国都可学习引进,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将自主研发的重点放在安全内核技术、防火墙技术、加密路电器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器技术、身份证认证技术、网络反病毒技术等方面,只有当我们这方面的研发取得突破并始终保持领先时,才不会给任何计算机网络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也才能最终确保我国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转。
5.强化网民网德培育,建设规范网络秩序。由于互联网超越了时空、地域的界限,成了人们可以自由出入、却又互不相识的虚拟网络社会,从而社会道德失范的现象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和严重。近年来,在网络中出现的色情、暴力、欺诈、裸聊、发泄、谩骂、攻击、诽谤、同居等问题使网络成为了社会公德沦丧的重灾区。因此,在打击防范网络犯罪的同时,还需下大力气培育、塑造社会主义的网络道德。
“道德是内心的法”,是靠内心自律、社会舆论、传统习俗这三者的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因此,网民网德培育塑造也需从这三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教育,培育大学生的自律意识。据统计,目前我国网民中,21-35岁的占88.4%,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6%,我国互联网使用的主要人群是青年学生,尤其是大学生,因此加强网德教育,首先应从大学生抓起。要通过强化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培育自己在网上网下都遵守社会公德、表里如一的诚实品质,让其认识到这对自己今后的人生、前途、事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第二,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批评、引导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应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对网络中的种种不道德、不文明言行进行监督、批评、引导,营造在网络上遵守网德光荣,缺失网德可耻的社会氛围。同时,对社会上举办的各种计算机培训班,强制规定在培训计算机技能的同时,必须对学员进行网络道德的教育培训,避免这类学员出现网络道德教育的真空。第三,持之以恒地进行社会公德教育,使社会公德成为人人自觉遵守的传统习俗。这需要从家庭、从中小学、从社会各行各业抓起,长抓不懈,形成社会传统习俗。这种社会公德一旦形成社会传统习俗后,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状况将会得到极大的改善。
摘要:鉴于近年来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学生群体中的网络犯罪案件也出现了上升的势头。怎样更好地预防与处置大学生群体的网络犯罪行为,已成为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文章在概述网络犯罪的基础上,分析了大学生网络犯罪现状,探讨了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成因,并提出了防范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犯罪;防范;对策
因为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快速推广应用与普及,网络已经融合到现代人生活之中的方方面面,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触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以及一种全新的犯罪形式,也就是网络犯罪。大学生是利用网络的重要群体之一,相当多的大学生精通网络技术,一旦产生了网络道德缺失等问题,就很容易引发网络领域的犯罪问题。所以,一定要高度重视大学生网络犯罪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对策加以防范和治理。
1 网络犯罪概述
因为对于网络犯罪的各自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全球各国对网络犯罪所下的定义也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当前绝大多数研究者均觉得,网络犯罪主要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而进行的一种极大地威胁网络空间安全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主要可以归纳成3种不同的类型:其一为以网络为主要工具的犯罪形式;其二是以网络为其主要攻击目标的犯罪形式;其三是以网络为其主要获利源头的犯罪形式。
2 大学生网络犯罪现状分析
鉴于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如今大学生群体的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全社会都高度重视的焦点问题。依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所公布的一项数据,我国20~29岁之间的网民占全体网民总数的30.4%,这其中大学生网民群众又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还有一项统计表明,自从我国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之后,大学生群体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不断增加,对社会所产生的危害也变得愈来愈大。如今,大学生群体运用网络所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主要可分为下面5种主要形式:其一是危害网络安全类的犯罪;其二是侵害公、私财产类的犯罪;其三是通过网络制作或者复制、传播色情物品,危害社会秩序类的犯罪;其四是运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其五是利用网络来侮辱与诽谤、侵犯公民人身权类的犯罪。与传统犯罪方式相比,大学生群体的网络犯罪具备了犯罪主体突出的高智商性、犯罪方式的隐蔽多变、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犯罪自身虚幻性等鲜明特色。
3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成因探讨
大学生网络犯罪之产生,不仅会受到犯罪人主观因素之影响,而且还会受到各类客观因素之制约。在通常状况下,各类主客因素彼此相互结合,就构成了推动大学生群体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力量。
一是主观上的原因。这是造成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本质因素,也是在大学生群体网络犯罪中发挥决定作用的重要因素。没有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这是导致大学生群体实施网络犯罪的首要原因。辨别是非以及自控能力不高则是产生大学生网络犯罪问题的又一主因。同时,道德意识欠缺也是造成大学生网络犯罪的一项原因。当然,过于沉溺于网络而造成的生理与心理异常问题,也推动了少数大学生滑到了网络犯罪的泥潭之中。
二是客观上的原因。大学生群体的网络犯罪无法离开特定社会环境所产生的作用以及影响。如今,网络上经常有非主流的负面消息传播,这可以说是引发大学生网络犯罪的一大因素。目前教育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没有能够切实满足大学生群众积极追求新观念与新思想的实际需求,导致大学生群体过于沉迷与依赖网络。当然,家庭教育也难以逃脱责任,许多大学生的父母不懂网络,没有对子女开展网络家庭教育。同时,网络监管缺位以及网络法制建设进程滞后也是产生网络犯罪的客观因素之_。
4 防范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几点对策
近年来,大学生群体之中的网络犯罪案件多次发生,产生了极大的危害,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全,更好地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推动大学生群体能够更加健康地成长,一定要运用预防为主的原则,从诸多方面着手加以防范,从而力争有效遏制大学生群体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
一是要落实各项网络技术监管措施。网络环境之优劣对于大学生群体的成长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不好的网络环境会引发大学生们的网络犯罪。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更加注重强化网络犯罪的监管工作力度,彻底放弃以往那种只注重建设与应用却忽视管理与安全的理念,不断强化网络执法工作的力度,从而为大学生群体上网创设出更加安全的环境。政府管理部门一定要下大功夫实施好相关网络技术研发等工作,不断健全技术防范举措。比如,可通过信息加密、防火墙、身份识别及漏洞修复等相关技术,对信息系统实施定期的排查,有效修补系统以及程序之中的漏洞,切实提升其安全性,进而阻止其他方面对于计算机系统所进行的非法入侵。二是政府管理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网站以及网络信息开展全面排查,对于不良网站及其信息做出技术屏蔽或者过滤等处理,强化对网民上网过程中各类行为之监管,切实创建起网络安全预警体系,对于不当网络行为加以警告,并落实对网络从业者的监管工作,强化对非法网络经营人员的依法打击力度,尽可能地为大学生们创设出健康、积极、安全的网络环境。当然,高等院校也要加大自身校园网络安全技术经费投入的力度,通过加装不良网络信息屏蔽设备等手段来处理校园网中的不良信息,让高校校园网络管理机制能够发挥出实实在在的作用。
二是健全网络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面对着逐年增多的大学生网络犯罪,许多国家已经在着手实施和计算机网络相关的立法工作,比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以及日本等国家在此方面的起步比较早,为我国有关部门实施网络立法研究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借鉴。近年来,我国已经施行了多部涉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更好地控制网络信息发布与维护网络安全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考虑到网络自身属于新生事物,目前的立法已经难以有效地控制网络犯罪高发的势头。为此,应当及时对现行法律做出合理的补充,并且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做到为我所用,从而更好地健全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体系。当然,还应当积极推进面向大学生群体的法制教育,让其懂得网络犯罪的内容、危害以及法律责任等,从而让法律能够真正形成威慑力,并且有效提升青年大学生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是要针对大学生群体开展道德教育。道德具备了别的教育方式所难以取代的独特功能。道德能够让人们从内心深入产生道德情感、信念以及善恶观,这样一来就能够很好地支配人们内心的各种活动及其动机,从而推动其内在的自我约束性。在当前网络立法还不够完善的状况下,倡导网络道德显得十分必要。所以,在强化传统意义上的道德教育的基础上,绝对不可忽略网络道德方面的教育。要将网络道德教育列入大学德育教育范围之中,积极指引大学生们做到正确地对待网络,合理地处置虚拟与现实之间的关系,切实引导大学生们形成合理的网络人际交往道德观念,切实引领大学生们能够恰当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网络信息,规范自身的上网行为。虽然我国大学生的网络犯罪率总体上还低于别的犯罪形式,但是网络犯罪具有非常大的危害,必须予以充分重视,这也是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职责所在。
四是要强化高等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少数大学生之所以会陷入网络犯罪之中,这与其过于依赖网络具有极大的关系。每天流连于网络世界之中,不但会荒废其学业,而且还对其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为此,高等院校应当在校园中开展更多健康而富有益处的课外活动,运用一些创新性活动以吸引大学生们参与其中,从而有目的地提升其实际动手能力以及人际交往方面的能力。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们做到合理使用计算机网络,重点是运用网络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相关问题,而不是成天依赖于网络,从而在最大限度上消除不良网络文化对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让其能够享受健康、快乐的学习生活。
5 结语
综上所述,大学生网络犯罪不但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其个人也会产生终生难以弥补的重要负面影响。大学生群体是否能够健康地成长,将直接影响到全社会的发展状况。防范与处置大学生网络犯罪可以说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共同配合与努力,为大学生们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其能够实现健康的成长,进而推动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职务犯罪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老话题,随着经济发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日益增多起来。本文拟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展开论述,试找到此类犯罪的根源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预防
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指的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于该概念,学术界与实务界由于所持的角度不一样,对概念一直有分歧,其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观点:公务说、身份说、混合说。
公务说认为:“无论行为人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他的行为属于公务,就应该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身份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体具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反之则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混合说认为:“只有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时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本文倾向于同意公务说的观点,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只需要行为人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并没有提到,行为人是否需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本人认为只要行为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对于职务犯罪的内涵,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由于角度和立场不同,对于该内涵,也有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认为职务犯罪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第二种:认为职务犯罪是掌握国家公职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三种: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犯罪活动。”
综上,本文认为职务犯罪应当是指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刑法分则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其所实施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罪名,分别是贪污、受贿、徇私、徇情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刑讯逼供罪、逼取证言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在押人犯罪,过失导致在押人犯脱逃罪,枉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等。
从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各年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变化不大:2009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2010年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2011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通过对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量并不是逐年减少的,也不是逐年增加的,而是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由于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不仅是一个机关的工作人员。从2003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受贿窝案、2005年阜阳市中院十余名法官腐败案之后,2008年深圳中院窝案原副院长受贿案来看,此类型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查处案件难度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司法工作人员大多具有较高学历,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比较了解,清楚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各个工作环节,通常具备较高的反侦察意识,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如何躲避侦查机关的侦查,使得侦查机关根本无法获取他们的犯罪证据。另外,由于他们身居要职,平时朋友较多,当他们接受调查时,他们又会在第一时间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北京市为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2到2004三年间查处的不满30岁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19人之多,占贪贿案、挪用公款案总数的17.6%。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位高权重者,利用职务实施贪污受贿更容易、更方便,更具备犯罪条件。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再也不是多年前那清一色的思想,尽管大方向没变,但是具体到个人思想上,往往法治理想与封建特权思想并存,很多也算功成名就的人就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不甘心中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犯罪的司法人员中,大多都是70后,80后。这个年龄段年富力强,正是人生中干工作冲劲最大的时候,但是若没有一个稳定的家庭保障则往往会在客观上必然分散工作精力,尤其对于那些有上老人下有孩子却仍无住房的男性司法人员来说则压力更大。物质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前提,精神上的纯洁高尚在物质利益面前显得不堪一击,于是有一部分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开始研究法律漏洞,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各行各业都有“潜规则”,司法领域也不例外。“吃了原告吃被告”并不一定是司法人员愿意的,司法人员手中只要一有案件,就会有当事人有请客送礼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司法工作人员。相关心理学实验表明,因为每个人的心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同的弱点,都或多或少地受暗示效应的影响。 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为自己换取好处,利用权力实施职务犯罪似乎成了大家“一切尽在不言中”的一致追求。或许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心理才导致他们觉得利用手中的权力换取金钱很正常,不这样做才不正常,规则变了味,法律也无奈。
思想是犯罪的万恶之源,因此,应当从思想上防患于于未然。
首先要肃清封建特权思想,杜绝拜金主义思想,经常性提出预防建议。长期以来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很低,不要说和那些高薪行业相比,就和律师相比就相差许多,例如法官和律师,他们就如一父异母生的孩子,吃着同样的法律粮食长大,流淌着同样的法治骨血,却因为服务于不同的阶层和对象面临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而过着迥然不同的生活,这就让许多司法工作人员经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同是做法律工作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其次要正确引导从众心理,对有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饱暖思淫欲,当衣食无忧社会地位稳定后,在社会交往和朋友聚会的影响中一些干部思想发生变化,认为贪图美色是人之常情,开始追求超道德超法律的更高层次享受。没有人天生就是罪犯,人在适应环境时的同时总是在不断整合自己的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逐渐形成一个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 。很多人在求学甚至初工作时依然还把持着自我,在工作后却受社会的影响开始堕落。
再次,要针对司法人员的自身特点引导克服生存危机心理。司法人员不同于没有法律素养的社会人员,他们一般读书较多,对社会、世界、人有着深刻的体验和认识。“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坚守着内心对法治的信念,为法治理想而努力地做着自己能做到的哪怕微薄之力。
经济因素是职务犯罪的最大动因。如果大幅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得他们的收入能够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他们就会自然而然的很少有人会去以身试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了。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当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时,我们就会自然而然的选择遵守法律,而不是以身试法。国外就有先例可以借鉴,例如在新加坡,他们一个普通司法工作的人员的年薪都是30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司法独立仍然难以实现。要保障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就必须使司法机关与地方利益割裂开来,摆脱地方利益的约束, 而现今的情况却是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在人、财、事均受制于地方,地方司法机关变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这样就不大可能在审判方面不受制于地方,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必然难以克服,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决定了法院很难超越这种利益关系做出中立的裁判。在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面前徒唤奈何的软弱无能的司法权,一个在外部压力下不断变形的司法权,一个见风使舵、根据力量对比来确定司法行为方向的司法权,不仅无力承担起它本应承担的司法职能,还会彻底毁掉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在这样环境下面,我们又怎能期望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了。面对以上状况,我们可以建立问责机制规制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在中央设立专门的司法机关经费管理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每年定期调研,按各地区司法实际情况进行人、财、事的统一调配管理,脱离地方政府的不当限制。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在我国30余年刑法惩治贿赂犯罪的过程历史进程中,针对于经济的发展与贿赂犯罪惩治的需要,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本文在分析发展动向特点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贿赂犯罪立法完善
对于贿赂犯罪的涵义,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解释。一般从传统意义的角度看,依据《刑法》中规定的受贿、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与行贿罪等,除了包括比如调动工作、晋位升迁等一些非经济领域的贿赂犯罪,还包括一些经济领域内贿赂犯罪行为。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多领域贿赂犯罪案件日益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其内涵从传统定义下逐渐分离出来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单从经济领域角度来看,它主要以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贿赂事件为研究对象,排除了上述非经济领域内的贿赂犯罪。
随着社会转型发展,对于经济和公共权力的集中处成为行贿者重点进攻的地方,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如公安、海关、交通管理、税务、工商、土地规划等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直接掌握计划、调配和审批权的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证券、期货、投资等领域。
现今犯罪分子行贿的花样百出,且绞尽脑汁,如有陌生人、第三人在场送的不收;只收钱财不收物件;如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压岁钱、礼金;以分红顾问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行贿;办事后不马上收钱或收钱后不马上办事;在职时办事直到离职后再收;送住房、汽车等耐用品的长期使用权;提供免费出国旅游等;公共场合表现出勤俭节约,私底下大肆敛财;一人从政,家人跟着经商;购买股票债券转移行贿所得财物视线;权色交易等等,从面体现出犯罪分子较强本身自我保护和反侦查能力。
受贿者为完成行贿者所托之事,在职务范围内上下打点,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一张受贿网络,这导致串案窝案较多,形成大官拿大利,小官拿小利,你捞我也捞的恶劣情况,也带坏了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作风。
为躲避追查,贿赂犯罪有时表现出贿赂地点在不同的城市、行贿之人为境外人士、受贿所得转移境外或犯罪后潜逃境外,从而使得一个案子将涉及数省、数地区、境外,使得查处难度增大。
金钱与权力即是行贿者的有利手段也是其所追求的目标,由于钱权的巨大惑,使得行贿目的本身不仅仅限于解决问题,而捞钱、买权的目的也日益明显,使得原一次或偶然的行贿发展成为连续必然的行贿。
随着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以及地方政府领导人发展经济的政绩意识增强,为实现经济发展业绩的快速增长目标,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地方政府及国家机关也开始加入行贿者的行列之中,出现了“公贿”现象。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也一直将贿赂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内容之一,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虽然国家不断加大惩治贿赂犯罪的力度,但与一些反腐败刑事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地区相比,仍然存在不便操作、难以有效惩处个别类型犯罪、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等方面问题。鉴于此,在分析贿赂犯罪发展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完善贿赂犯罪的立法,更有力地惩治此类行为,从而有效地遏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基于中国本土的国情特点,将贿赂范围的定义由财物扩展至满足受贿人一切有形与无形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因为在中国这样注重人情世故以及礼尚往来的国度,如果将贿赂定义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则会模糊行贿与受贿双方的关系,这样也无从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将贿赂的范围扩大至“财产性利益”,可便于司法操作,且不致放纵犯罪。
一方面取消被动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饱受争议的要件设置。建议在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增设一款规定,“若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财产性利益的,则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这样界定来确保对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请托人谋利益但没有付诸实施或者是收受财物后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惩治。另一方面,二是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中“不正当”的限制。建议适时取消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中“不正当”的限制,考虑可以将不正当利益改为个人利益,以实现对行贿、受贿行为处理时的相对均衡。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及受贿两个犯罪。对于行贿与受贿规定需区别对待,对于涉外人员行贿规定的增设,即有利于规范我国公民、法人与其它组织的国际商业活动行为,又维护了我国商业整体声誉。可以对外国公职、国际组织官员相关受贿行为暂不作规定,建议增设外国公职、国际组织官员受贿罪在实践中涉及到管辖权尤其是相关人员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等复杂的法律问题。
交易罪中的“影响力”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一定的职务关系在公职人员本身上所体现的影响力;第二种则是与公职人员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其它影响力,关系如亲戚、朋友等。“影响力”不等同于“职务便利”或“公务”。建议在表述具体条文及相关结构安排上,可以考虑予以补充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受贿和行贿两种情形并分别作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第二款。
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的法定刑是援引贪污罪的法定刑,从立法上看,调整定罪量刑单纯参照贪污罪犯罪数额标准的这种做法,应确立数额与情节的二元分列标准。受贿罪侦查难度比贪污罪要高得多,其危害除了表现出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侵害,而且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另外,过于准确的数额限定标准导致刑罚空间过于僵硬的问题,尤其涉及到无法以金钱计量的非物质性利益时,建议可通过考察除数额外的追求的不正当利益等其他情节,来综合平衡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从而选择量刑。
一方面,我国的贿赂犯罪刑罚体系表现出世界上少数几个国家设置有死刑的重刑主义的倾向。笔者认为,要对腐败现象进行遏制,主要核心点不在于案件发生后的严格处治,而是要被惩处的风险与代价的大小以及之前相关制度控制。建议适当考虑严格限制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等到条件成熟再对死刑设置进行全面取消。另一方面,在我国贿赂犯罪其他附加刑的措施比较单一,力度也相对较弱。刑法相关罚金型一般只规定了单位贿赂犯罪而不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仅规定没收财产型,且只在情节严重才可予以适用。建议进一步加大贿赂犯罪中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增设个人贿赂犯罪的罚金刑,规定所有贿赂犯罪均应适用财产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以及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需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多方位、全视角、多维度地检视我国的贿赂犯罪立法,同时也要不断学习国外经验,取其精华,从而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信用卡的逐渐普及,大家在享受信用卡的便利时,信用卡诈骗犯罪也越来越严重。从数字上看,2006年只抓获信用卡诈骗案一件,2007年7件,同比上升40%,2008年,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有7件,但是到2012年全国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达到上万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整理,我们发现信用卡诈骗犯罪和银行的管理漏洞有很大的关系,下面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从信用卡诈骗犯罪看银行管理漏洞。
伪造信用卡是常见的诈骗犯罪手段之一,多数由犯罪集团伪造,其庞大的数额让人心惊。2000年重庆查获一起国际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这个犯罪集团在北京,云南等地骗取金额300万以上,共缴获了130多张伪造的信用卡。同年,上海也查获了一起伪造信用卡案件,涉案40多万。伪造信用卡的方法有一对非法得到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写磁,凸印,二,非法制造生产信用卡。三,对银行未发行或发行的真信用卡烫平,重新进行凸印。四,把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非法擦除,涂改,重新签名。除了伪造信用卡,还有伪造与信用卡有关的票据进行诈骗,这种方式的作案专业性很强,通常需要和银行内外勾结。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期限或规定限额进行透支,经银行催款后仍不归还的不良行为。表现形式一般有:一,持卡人违背信用卡章程,或为偿还债务从信用卡上非法透支金钱。持卡人利用信用卡所在银行监管不严格,支付措施不严密等技术和管理上的漏洞,频繁的透支信用卡上的钱。二,持卡人和发卡的银行内部人员进行勾结,恶意透支信用卡。比如1993开始,中行某分行科长,非法授权某科长和他的妻子透支信用卡,被发现时已经套现了4.2亿,成为全国最大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三,持卡人利用一些信用卡章程的漏洞,恶意透支信用卡,主要的情况有对持卡人的身份要求很随便,导致某些不符合要求的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不计后果的进行消费。对担保的要求不够明确,出现互为担保或交叉担保的情况,让担保变成虚设。
某些银行的忧患意识很弱,觉得信用卡发出后就是完成任务,就能获得信用卡后期带来的不菲利益,对持卡人资金流动很少进行主动的跟踪和监管。对于持卡人透支后是否有能力还款,有没有在其他银行恶性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都没有进行认真评估,被骗子钻了空子。2012年多起信用卡诈骗犯罪中,一半都是恶意透支,其中透支最多的曾透支35次,金额达30万。透支时间最长的居然高达7年,才被发现。
某些银行只注重增加收入,增强信用,发展客户等目的,不审查申请人的个人担保,财产担保就随意发卡。某些银行相关人员为了完成任务,甚至还在以街边摆摊的形式,加上诸多优惠来吸引客户办理信用卡,放松了对于申请人资格的审查。某些人在得到申请人资料之后还不定期的给申请人办多种不同类型的信用卡,这些投机的做法常常让犯罪分子们利用。
一些犯罪分子在恶意透支信用卡后,没有被及时的拉入黑名单,通过银行之间的网络共享警惕这些人。致使这些犯罪分子去其他银行继续申请信用卡,再进行恶意透支。比如2009年某在人A银行透支购物不还款后,后又再B银行透支银行卡消费和体现。
由于对商户的过度信任,银行对于申请电子收款机的商户缺乏监管,特别是对其有没有具备商业信用,资格等都缺乏细致的检查,这让一些不法分子找到空子,或假借虚假的证明成立商户,再申请电子收款机,然后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大量的透支。还有些银行内部人员和商户勾结,由行为人通过商户的电子收款机,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或骗取取银行打给商户的贷款。
银行需要改变那种只追求信用卡数量而忽视质量的观念,要严格按照章程来做事。加强对于申请人,商户等资料,可信度的审查,在发卡之前要做好相应调查,发现可疑不确定的情况要马上停止发放信用卡。在卡发出之后不管持卡人有没有恶意透支,都要定期发送催款单,提醒定期还款。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恶意透支信用卡常常和特约商户有许多关系,所以银行方面要加强和商户之间的沟通联系,定期审查电子收款机,一旦发现某一账户多次透支信用卡,就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阻止信用卡透支的进一步扩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要经由各个银行和银监会等组织机构,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共享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平台分享交流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和措施,遏制信用卡犯罪的猖獗。
除了上述的措施之外,还要加强法制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媒体等平台向社会揭露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和手法,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共同打击不法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全文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心理特性与犯罪的关系,以及刑罚观念的不断进化发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尤其是对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更要灵活变通。近年来,随着非刑罚化思潮的兴起,恢复性司法的勃兴以及刑事审前程序的积极推广,我国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开始广泛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试行了一些新型措施,取得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因种种缘由,我国还没有建构一套比较完备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法律制度,没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应有作用。
鉴此,笔者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其基本概念入手,阐述该制度设立的理由,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从多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一种新思路、新视角。
本文认为,所谓的非刑罚化是指刑事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对于某些比较轻微的犯罪或者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它的内容或者核心在于用刑罚以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避免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对象有限,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
简言之,犯罪人的行为依据其性质(已经构成犯罪)已具备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但因其他量刑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属于未成年犯罪人等,不应或不宜判处刑罚,而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替代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既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适用。包括: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责令其监护人对其进行严格监护,同时要求其做出一定的赔偿,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还可以责令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接受治疗、接受就业培训等)或者提供一定的社区公共服务;检察机关对于某些案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可以在起诉前终止案件,即通过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实现非刑罚化;通过刑事和解实现非刑罚化,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以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通过诉辩交易实现非刑罚化,即被告人表示认罪或虽不认罪但也不进行辩解,以期换取撤消指控,获得从宽处理;审判机关通过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或其他刑罚以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非刑罚化。如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判处社区服务等。
(一)未成年人在心理、身体方面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法律观均未形成。有些未成年人非常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干扰和侵蚀。生活中大量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常常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如家庭、同学、朋友、公共场所等自身周围环境)对未谙世事的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误导和影响。加之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尤其网络等媒体的广为普及,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无限广阔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空间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具有反主流文化属性和大量含有凶险、暴力、恐怖、色情等刺激性内容的知识和信息。这些知识和信息凭借灵活多样、极具吸引力和极富趣味性的传递方式,使得极度缺乏鉴别是非美丑能力的未成年人很快沉迷其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毫不过分地说,媒体(尤其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是知识和便捷,而是控制和迷失。在被控制和迷失的虚幻世界里,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与现实世界难以融合,当条件成熟、诱因突现时,脆弱的心灵根本无法用理性和意志平抑内心的冲动,尝试、冒险,甚或是犯罪,已无所顾及。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耳闻目睹的未成年人凶杀、故意伤害、抢劫、抢奸,甚至自杀事件,简直是骇人听闻、怵目惊心,屡屡让我们感叹、痛惜与无奈。所以,考虑到他们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我们不应当毫无分别地用对待一般成年人的刑罚手段去惩罚他们,而是应该认识、了解他们的特殊性并尽可能地施以非刑罚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和矫正。
(二)因家庭、学校、社会功能不到位必须采用非刑罚性矫正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在他们成长的不同阶段,本应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专门机构的多方面的关怀和保护。但是,由于某些家庭、学校或机构在本身结构上、机制上不健全以及在观念或功能上的不到位,在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事物和思想影响导致心灵出现畸形、行为出现偏差、进而形成犯罪潜意识时,却缺乏相应的预测、预警和有效的保护机制对他们进行“防罪于未然”.所以,从这方面上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抛开其个体原因之外,我们应当更多地归责于家庭、学校、社会和专门机构在观念上或功能上的不到位。那么,对于那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首先,我们应该给予他们理念上的“减刑”、“假释”,即进行“轻罪化、非罪化”、“非监禁化”或“非刑罚化”认定。然后,给家庭、学校、社会和那些专门机构课以教育、感化、挽救、帮教的负担,让他们重新补上未完成的这一课。即对于轻微之罪、偶犯、初犯及过失犯罪尽可能施以非刑罚化认定,再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交由家庭、学校、社会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教育、锻炼、挽救和帮教。因此可以说,家庭、学校、社会及其他专门机构功能不到位也应该是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性矫正的原因之一。
(三)国际法规范的要求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性而属于弱势群体,作为惩治犯罪武器之一的刑罚本来就应该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和宽宥,这一点在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中,也能找到理论依据。如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第三部分审判和处理的指导原则中,有以下两条规定:“(B)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C)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
在此两条之后,该规则列出了针对少年罪犯适用的8种不同的处理办法,它们是:(A)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B)缓刑;(C)社区服务的裁决;(D)罚款、补偿和赔偿;(E)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F)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G)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H)其他有关裁决。可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倡导了轻罚、保护、教育及回归社会的非刑罚化矫正理念,其基本精神与本文主旨具有理论意义上的一致性。
(四)现实功能
1.安抚功能。非刑罚化矫正措施对被害人和犯罪者双方都具有安抚功能。对被害人来说,即使没有物质损失,也可能要判决犯罪者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或向其赔礼道歉,使其心灵得到宽慰。对犯罪者来说,不对其进行刑罚制裁,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后顾之忧,安心接受教育和挽救。
2.矫治功能。未成年人犯罪后而不予刑事处罚,使其认识到,只要他能真诚悔改,就不会被认定是罪犯,不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被贴上黑色标签,这样,就能对其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使其真诚地接受教育和感化。
3.避免“交叉感染”功能。非刑罚化措施必然要求不得将犯罪未成年人放到监狱去执行,这就避免了犯罪未成年人之间相互接触、交叉感染的机会,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矫治。
4.节省司法资源功能。不把未成年人投进监狱,就可以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
5.复归社会功能。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放到社会中进行教育和挽救,能更好地实现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的目标。
经过服刑和改造后的犯罪未成年人,绝大部分仍然能够重返社会。考虑到他们将来的人生发展,我们应该立足于积极地帮助、教育和挽救他们,对他们实施思想方面的教育和感化,而不应是一味地、片面地追求报应和惩罚。非刑罚性矫正具有上述功能,完全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一)现状
司法实践中,不仅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而且还引入、试用了一些新型措施。
1.暂缓起诉的试用。
所谓暂缓起诉,又可以称为附条件的不起诉、起诉犹豫,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本该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做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为未成年被告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已经在局部地区开始实施。
典型案例:震惊南京教育界的玄武区“307聚众斗殴案”中的11名15岁至17岁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被该市玄武区检察院暂缓起诉。经过调查,区检察院了解到这11名中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尚可,皆属初次犯罪。如果将11人全部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将面临失学;如不起诉,该案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犯罪。玄武区检察院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规定11名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考察期为3个月。在此期限内,他们必须履行5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果如期圆满履行这些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司法界称赞“这是执法理念的创新”.据校方及家长反映,这11名学生在学习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玄武区检察院的大胆尝试,还获得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赞赏,南京市也被列为全国“暂缓起诉”试点城市。
2.社区服务令的试行。
所谓“社区服务令”,又称“社会服务令”,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提出检控或审判机关对未成年犯判处一定主刑刑罚之前,以发出“社区服务令”的方式令其为社会提供一定时数的服务,责令未成年犯在一段时限内,在一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特定场所(如社区)提供对社会有益的无偿劳动。
例如:2002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就开始试点,颁布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暂缓判决,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审讯前释放,并以其参与社会服务的改造情况来决定是否免除刑罚或者较大幅度的减刑。根据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的统计数据来看,2002年共对16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99名,其仅占5.44%左右;2003年共对8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41名,其仅占3.3%左右;2008年截至2009年10月,仅仅适用了2例。由此可见,社会服务令的适用量逐年递减。
3.刑事和解的引入。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在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来源于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的基层司法实践,其发端于民间,而后为国家所认可。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和解的推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自2009年1月以来,上海市杨浦区逐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建立起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迄今为止共调解了1,094件,其中只有70件没有调解成功,调解成功后反悔的仅4件。
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2003年7月北京市政法委下发《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后,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7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607件,占全部案件的百分比分别为16,8%.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轻伤害案件经和解后,作移送公安机关撤回(撤案)处理的共534件,占80.1%;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共129件,占19.3%;作起诉处理的仅4件。该课题组还对7个区的检察机关15名公诉处长和主诉检察官进行了调查,检察官一致反映经和解(成功)后社会效果比起诉好,也没有出现任何当事人另行提起自诉、民事诉讼、申诉、上访等情况。在这些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案件所占比例相当大,其所取得的实践效果令人满意。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轻微的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机制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且收到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存在的缺陷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收到了一些好的效果,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缺陷。为了使该制度不断得到完善,首先应该深刻剖析它的不足。通过对其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存在如下几个缺陷。
1.立法不统一。
作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之一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以轻缓性和多样性见长,正好契合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这一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目的,在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今天,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在我国,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刑法的相关规定缺乏科学性。我国刑事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及其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应有的与成年犯罪人的区别性,在刑法中没有为其单独设置非刑罚处罚规定,而是与成年犯罪人混同适用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即便此条规定也只是从原则上笼统地提出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至于它们的适用方式、程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配套规定,以致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时无所适从,进而出现或消极怠用、或率性而为、随意适用的混乱局面,同时,权力滥用、腐败丛生的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另外,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这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显得形式过于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处置的严厉程度上存在断层,没有层次性和等级性。除了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与劳动教养外,其他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也不需要劳动,一放了之,这导致其与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之间的严厉性差距很大,形成两个极端。
(2)没有充分践行《北京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国是《北京规则》的签约国,应遵守它的原则,贯彻它的精神,执行它的具体规则。所以该规则中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如“照管、监督和监护的裁决、社区服务的裁决”等,我国有义务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加以实施。但遗憾的是,我国并未把《北京规则》中的相关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出来,以致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措施运用不够,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上。
(3)相关法律规定四处分散、凌乱不堪。除《刑法》与《北京规则》之外,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散布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政出多门,较为凌乱,有些甚至相互抵触,如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为1-3年,而公安部、司法部的通知中则规定为2-3年。
总之,在立法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不成体系,既没有一个宏观意义上的原则作指导,也缺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操作规则,现有的一些相关规范也都是有关部门从各自的角度所作的规定。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以一种四处分散、凌乱不堪的面目出现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
2.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
由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规定比较分散凌乱,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也没有配套相关的实施细则,这种制度层面的粗陋导致了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其具体表现如下:
(1)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不规范。关于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就比较紊乱。如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方式,有的司法机关规定犯罪分子只需将事先写好的悔罪书当庭宣读即可,有的则要求将悔罪书复印多份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关于赔礼道歉,有的司法机关规定为口头方式,有的则要求为书面表达。而赔偿损失这种措施的适用一般采取金钱支付的方式,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经济状况,导致该措施针对性不够强,把责任转嫁到了其父母或监护人身上,未成年人自身没有切肤之痛;甚至有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损失丝毫不虑,干脆以赔礼道歉替代赔偿损失。另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由于一般都是当场适用,教育时间较短,未成年人内心感受不会太深切,教育效果不理想。
(2)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的配套细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处处受阻,并出现一些消极影响。关于暂缓起诉,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对其规定各不相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缺少统一、透明、公开的程序,容易给外界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适用对象不尽相同。有的检察院严格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有的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在校大学生。适用对象的不统一使得暂缓起诉缺乏法律制度应有的严谨性,降低了公众对它的信心与认可程度。
b适用程序不规范。从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到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整个过程中没有可以严格遵循的规范,检察院的操作随意性较大,这种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力腐败。
c考验期限没有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因地而异,这种混乱的操作状况难以让社会公众产生公正感。
d考验期间缺乏配套的社会资源支撑,容易使考验流于形式,难以收到应有效果。
e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难以保证暂缓起诉的正当行使。检察院因缺乏监督制约可能滥用权力,而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又通常因缺乏救济渠道难以消除,容易导致当事人对该制度正当性的质疑。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无可挑剔,更何况是还处于探索实验中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我们理解、承认创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艰难,但并不构成我们应当迁就容忍其缺陷的理由。我们分析这项制度存在的缺陷,就是为了使之更加完善,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之需要。针对上文所指出的缺陷,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整合法律体系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一个涉及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目前,在此共识下,各部门各机构纷纷出台各项规章制度,以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繁多杂乱,甚至相互抵触。立法的混乱必然导致司法的不统一与不规范,要想改变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必须先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1.全面清理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根据《立法法》,严格按照效力层次的高低对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废除违法规范和不合情理或不切实际的规定,吸收接纳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如前文提到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与公安部、司法部通知中关于劳动教养期限的互相矛盾的规定,应按照清理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北京规则》中的相关规范,我国应根据实际国情予以充分吸纳;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暂缓起诉等规定,也应加以保留并广泛适用。
2.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
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有机结合”,“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这是该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没有丰富的非刑罚处罚种类可供选择,则该制度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发挥应有的作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可通过如下途径确立。除了保留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种类外,还要开阔视野、面向世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北京规则》,引进新种类。同时,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尝试成功的新举措,如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也应及时立法加以规定。当然,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时,要充分考虑它们之间的内在衔接性,使其能够对应犯罪性质的轻重进行阶梯排列,层次分明。
(2)适用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是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唯一主体,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以及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司法趋势和恢复性司法的要求等,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把适用主体扩大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3)适用对象。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对象是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否则可能导致司法操作不规范。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表明,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应理解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4)适用程序。一项法律制度,它能否运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程序性是法律制度得以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实践表明,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最大障碍就在于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的指引。故有必要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全面规范指导非刑罚处罚措施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适用。
(二)规范司法操作,提高适用效果
1.关于劳动教养的改善建议。笔者认为,劳动教养不失为一种满足中国实际需要的可行制度,尤其是作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一种,在侦查阶段对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不仅可以对案件及早分流,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及时警戒处理未成年犯罪人,而且它的强制劳动性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某些不良习气,磨炼他们的意志,培养他们的吃苦耐劳精神。对劳动教养可具体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进:
(1)降低它的严厉程度。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一种,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有严格限制,理想上限为6个月,且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过于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特性,灵活运用包含劳动在内的各种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另外可实施要求比较宽松的鼓励政策,尽量减少未成年犯罪人的劳动教养期限。
(2)规范它的适用程序与救济程序。劳动教养属于严厉程度相当高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对它的适用要相当慎重。除了要明确它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如出现任意适用或违法适用等情况,要立即启动监督救济程序予以处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暂缓起诉、社区服务令、刑事和解等试用措施的改善建议。司法实践中,因这几种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与重合性,故一并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细化适用这些措施的案件范围与实施条件,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制约司法人员的随意性,规范司法操作程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2)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如被害人、被告人制约机制、公安机关制约机制、上级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机制等,充分保障涉案各方的诉讼权利并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督促案件得到及时公正解决,迅速恢复社会秩序。
(3)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如社会帮教措施等,全面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社会团体,各民间组织以及广大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作用,使其配合协助司法机关适用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教育、感化、挽救他们的重要职责。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积极推行非刑罚处罚制度,不仅完全契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而且有助于审前程序分流、降低“犯罪标签”的影响、实现恢复性司法的要求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所设立的非刑罚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在总结我国已有实践经验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领域的作用既是时代之所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意义重大的研究课题。尽管本人已对之进行了一番艰难探索,但因能力所限,有些问题还未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的,比如实证资料的搜集有限,致使某些观点的论证还不够充分,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做出努力,予以弥补。
相关推荐:
1.
2.
3.
4.
5.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计算机的问世及广泛使用,也产生了新的问题—计算机犯罪。电子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起来,各种新兴的网络技术不断地应用到社会生产的各行各业当中,极大的便利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与此同时,日益活跃的网络犯罪活动对信息安全和社会和谐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计算机犯罪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计算机犯罪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及网络的应用不断向各行各业深入,基于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犯罪行为也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我国,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有利用互联网发布和传播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盗取金融系统财资、非法诈骗他人财产、造谣诽谤、侵害国家利益、泄密窃密危害国家部门安全等。近年来,我国针对计算机犯罪的各种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并不断完善,对防治计算机犯罪、促进我国计算机技术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安全 计算机犯罪立法
计算机犯罪是20世纪后期,伴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计算机犯罪产生的根本因素或多或少与经济、政治有关,是利益的驱使。
我国刑法对于“计算机犯罪”作了明文规定,从概念上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计算机犯罪”仅指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手段故意侵入或破坏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广义“计算机犯罪”则指故意直接侵入或破坏计算机或系统的行为,包括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发布或传播淫秽、暴力、反动、恐怖、虚假信息或其他犯罪行为。“计算机犯罪”与其他犯罪形式相比有如下明显特点:
1.智能性
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技术性和专业化的特点。“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主体许多是掌握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为逃避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掩盖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绝大多数都具备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并擅长实用操作技术,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运用丰富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国家、部门、公司等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进行攻击,达到窃取、诈骗、破坏等目的。
2.隐蔽性
由于网络数据的隐蔽性及网络操作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得对计算机犯罪的侦查非常困难。据统计,美国是计算机技术大国,其计算机犯罪的破案率还不到一成。计算机犯罪表面行为上无暴力和危险状态,只是以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方式对软件资料和数据进行侵害。加上网络的越时空特点,犯罪分子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作案,这些都给案件的取证、侦破带来极大的困难。
3.快速性
计算机犯罪的作案时间很短,比传统的犯罪迅速得多,在几秒钟甚至更短的时间内输入一条非法的指令或简单程序即可完成。从时间上来说计算机犯罪分子可以在任何时间作案,只要计算机系统在运行,就可以随时发动攻击。
4.目标集中性
计算机犯罪活动的主要攻击目标是金融、财务、重要商业秘密、军事秘密、国家重要信息(如高考、政策)等,以获取高额利润为主要目标。世界上每年计算机犯罪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亿至上千亿美元,对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军事及行政等方面带来的危害巨大。
计算机及网络作为高科技的产物,导致计算机的犯罪手段极其复杂和多样化,特别是计算机工具的丰富性和开放性,使得计算机犯罪极具可操作性和隐蔽性。从以往计算机犯罪案例来看,所用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令破解窃取术
计算机系统一般都是利用口令来防止非法用户登录的,口令破解、窃取程序是取得非法资源访问的重要的攻击工具,窃取口令的木马工具随其他程序或通过网络隐身进入你的计算机系统,随时窃取你的口令。
2.“活动天窗”术
“活动天窗”本来是一种由计算机编程人员有意安排的指令语句,目的是为了方便程序的调试和维护,在对软件系统进行调试和维护过程中,可以绕过程序提供的正常安全检查而进入软件系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这种“活动天窗”指令进入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行非法活动。如Windows操作系统和CPU指令都存在“后门”,这种“后门”就是一种“活动天窗”。
3.“意大利香肠”术
“意大利香肠”术是指从被切成许多薄片的意大利香肠中抽去一、二片而不易被注意到的意思而得名。“意大利香肠”术最常见的应用是“只舍不入技术”,如一个银行职员在处理数百万份客户的存取账目时,每次结算都把利息尾数的零头截留,转入自己虚设的一个账号上,经过日积月累,便积少成多,盗窃了一大笔款项。
4.“电子欺骗”术
“电子欺骗”术是利用人与人之间、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来篡改、伪造数据,非法访问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方法。这是计算机作假中最简单、最安全、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手段。如某高档大饭店的计算机操作员和收银员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工作性质的方便,调出已结账客人的账单并删改原收的金额,再重新入账,从而贪污截留公款。再如IP地址欺骗术,利用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用一台主机设备冒充另外一台主机的IP地址,与其他计算机设备通信,从而达到不用输入用户账号和口令,就可侵入目标计算机的目的。
5.“特洛伊木马”术
“特洛伊木马”因公元前1200年,古希腊在特洛伊战争中,把士兵隐藏在木马腹中进入敌方城堡,出其不意地攻占城堡的故事而得名。“特洛伊木马”术就是指一段特殊用途的程序随着其他程序或网络途径,隐身进入其他计算机系统并自动在后台运行,从而可以不断地监视操作员的操作或直接窃取系统的关键信息,达到非法目的一种计算机犯罪手段。特洛伊木马程序不同于计算机病毒,它独立存在而不依附于任何载体,而病毒则必须依附于其他载体而存在并具有传染性。
6.数据拾遗泄露术
“数据拾遗”是指在一项作业执行完毕后,犯罪分子有意地取得遗留在计算机系统中或相关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有用数据,包括从废弃的资料、磁带、磁盘中搜寻具有潜在价值的数据、信息和密码等,从而使数据泄露达到非法目的的一种手段。再如将一些关键数据混杂在一般性的报表中,然后再予以提取,从而达到非法转移、窃取数据的目的。
计算机犯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高科技、高智能、侦破极难的一种犯罪行为。这就决定了计算机犯罪的防范不仅要从道德上、管理上和立法上加强力度,更要从技术上入手,利用先进的技术对计算机软硬件及数据进行有效的保护。
1.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
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利用先进的技术对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监控和防护,不断地研究出新的计算机软、硬件防护技术和设备,在数据通信过程中合理地应用身份鉴别、口令、数字证书等技术,使用可靠的数据加密和密钥技术,加强网络的反跟踪能力,杜绝计算机犯罪。
2.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制度的管理
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是消除某些计算机犯罪的有效手段。有调查表明,计算机和网络漏洞有一半以上是人为造成的,许多计算机犯罪是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作案。因此,对于内部计算机从业人员应实施定期审查和审核制度,相关人员要分级管理、多重密码管理,对管理制度要不断发展完善,密码要定期更新。
3.道德引导与犯罪立法双管齐下
良好的道德意识是预防计算机犯罪的重要保证,应加强个人及行业道德教育,营造人人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与文明的氛围。但不应忽视的是,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普及性、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形成了某些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为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打消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完善的法制、严格的执法是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关键措施。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罪”。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对预防计算机犯罪、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行为无疑起到一种震慑作用。
4.加强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
传统的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划分特点,但在计算机犯罪方面这种责任划分方法就难以施行。由于互联网覆盖全球,利用计算机网络跨国犯罪已变得相对简单,类似案件的发案率也呈上升趋势。因此,建立不同区域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机制,协调各方面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量,是成功预防和打击计算机跨国、跨地区犯罪的有效方法。近年来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经常举行有关打击网络国际犯罪的会议,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参与其中,为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总之,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国际互联网能安全、有效地为人类的发展做出贡献,就必须从道德、法制、教育、技术等各方面入手,利用全社会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积极主动地预防、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个人及团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国家公共利益和安全,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健康发展,使其为人类的高度文明和经济发展服务。
[1]李俊宇.信息安全技术基础.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4.
[2]姜媛媛,李德武.计算机社会与职业问题.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
[3]戚文静.网络安全与管理.北京:中国水利出版社,2008.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犯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目前国内学者还没有对其概念达成共识。建立在对经济犯罪作广泛理解的前提下并作为对经济犯罪的处罚手段之一的死刑在刑法规定中占了很大比例,在全部60多个死刑罪名中,经济犯罪涉及死刑的罪名多达20多个,而从哲理、伦理、法理三个层面来论述这些罪名的设置是不合理的,在经济犯罪中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死刑的存废,至今为止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随着尊重人权的意识加强,社会的进步,对生命权的尊重。我国经济犯罪中规定了13个暴力犯罪不被判处死刑。对于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研究,本文试图从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理论,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条件,以及立法的完善进行论述。
关键词经济犯罪 死刑废除 完善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相关文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较为原则,除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外,就是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趋势。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意义。本文根据自己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体会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事审判、帮教的工作实践,拟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犯罪主体以流失离校的中、小学生为主,但在校中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
(二)、犯罪类型以物欲型和谣乱型居多。
(三)、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和暴力型犯罪为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和生理上的急剧变化,在未得到正确引导时易发生违法犯罪。
2、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在一定情况下易驱使其违法犯罪。
3、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犯罪。
1、家庭教育的失败。
①教育思想不正确。
②教育方法不当。
③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
2、学校教育的误区
①重文化教育,轻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
②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效果较差。
3、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
①市场经济对未成年人思想的冲击。
②腐败文化的影响。
③违法犯罪人员的引诱、教唆。
(一)、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
1、学校、家庭要纠正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切实把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
2、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
3、采取灵活有效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宣传媒体、出版发行等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奉献有意的精神粮食。
2、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3、认真整治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环境。
(三)、认真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防止他们走上犯罪或重新犯罪
1、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防止其走上犯罪
①做到热情、耐心、“三个一样”。
②抓好“认真、改正、塑造、”三个环节
2、贯彻“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的转化工作,防止其重新犯罪
①教育、改造、挽救方针的基本内容
②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③把少管所建得像学校、像军营、像家庭
④对宣告缓刑、判处非监禁刑及假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帮助按置就学、就业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据统计,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除少数几个省、市有所下降外,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呈现着明显增长的趋势。我国青少年占全国人口的近半数,其中18岁以下的有4亿,约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未成年人是我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不仅在当今危害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的实现,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效的预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根据自己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体会,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原因作一简要分析,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基本要求,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对策。
(一)、犯罪主体以流失离校的中、小学生为主,但在校中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
我国1986年7月起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个别地方可放宽到7岁)均须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但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有些地方的儿童不能在校接受9年义务制教育,有一些已入学的中、小学生退学,还有少量开除、劝退。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小学生流失率为33.3%,中学生流失率为6.6%。1999年有17个省小学生流失率以上年增加,有22个省中学生流失比上年增加。这些没有完成正常社会化教育的儿童,流浪社会后易沾染恶习,甚至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如北京市查获的中小学生流失犯罪,八十年代初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1/3左右,而近几年却达2/3左右,某省近年来在押的未成年犯罪中,属于流失生犯罪的占到51.9%,去年2月我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摩托车团伙案,犯罪成员4男2女全市十七、八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全是辍学离家出走,在迪厅、酒吧相遇成为恋人、知己,他们模仿着电影里的情人非法同居。为博得恋人的欢心和像外国电影里的骑士那样潇洒,他们一次次盗窃他人摩托车,16辆各种型号的摩托车成了他们的战利品和情人节礼物。现实生活表明,大量中、小学生流失的存在,已成为未成年犯罪的后备军。
在全国许多地区,由于学校教育的失误,加之家庭教育的不当和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导致在校中、小学生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统计,2000年全国查获的犯罪分子中,有将近8%是在校中、小学生。某市2001年抓获的未成年犯中,在校中、小学生犯罪高达67.4%,说明在校中学生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犯罪类型以物欲型和淫乱型犯罪居多
物欲型犯罪是指为了满足物质欲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侵害公私财物的各种犯罪,如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青少年由于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盲目追求物质享受,在经济条件不能满足时便走上犯罪。近年来物欲型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始终占主导地位,如2002年全国青少年物欲犯罪中,盗窃上升了3.3%,其中大案上升了21.7%,诈骗上升了22.7%。其中大案上升了33.8%,以上青少年物欲型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淫乱型犯罪是指实主季以性为主要内容的各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淫乱型犯罪包括强奸、奸淫幼女等犯罪。近年来,许多未成年人由于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和不健康的文艺、影响作品的影响及黄色文化的腐蚀、引诱,造成男性未成年人强奸、轮奸妇女、奸淫幼女、女性未成年人卖淫,与他们淫乱的犯罪大量存在,据郑州市公安局机关近年来对全区742名未成年犯罪人员调查,接触过色情或淫秽物品,受其毒害而发生强奸、奸淫幼女和卖淫的162人,占总人数的240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罪人员19.3%。
(三)、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几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60~70%属于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大案、要案有70%以上是共同犯罪所有。许多地方出现的未成年人盗窃团伙。抢劫团伙犯罪活动猖獗,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比单个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大得多,应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未成年罪犯由于其自身生理条件的限制,在实施犯罪时有凭借其自身的自然力,即暴力型犯罪。未成年罪犯所实践的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犯罪大都属于暴力型犯罪。舅发生在湖南省汀潭市12岁男孩周某用砖头打死同村6岁女孩蒋映蓉不定期杂就是典型一例,事情经过很简单,当时周某遇蒋映蓉,周带蒋到杂货店买了雷鸣炮要去蒋映容家鱼塘炸鱼。蒋不同意并说要告诉爸爸妈妈,周不准其去说,并顺势抄起塘边一块砖头砸向蒋某,流血死亡。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够完善,各种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解决,许多矛盾在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参与故意伤害、抢劫杀人、寻衅滋事等恶性案件不断上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和生理上的急剧变化在未得到正确引导时易发生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以后身体和生理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身体外型变了,二是内脏机能健全了。三是性接触近发育成熟。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和生理机能的迅速发展,而腺体发育尚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所以常表现有旺盛的精力但用之不当,在其他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易发生暴力性的违法犯罪。如打架斗殴、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性发育的逐步成熟,引起其心理变化,表现出对异性的兴趣和性机能的好奇心和新疑惑。一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者,在受到黄色不健康内容刺激时,便控制不住其性冲动而走上淫乱犯罪。
2、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在一定情况下易驱使其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在认识、情感、意识和行为等方面与成年人均有所不同,第一,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下,他们对道德、法律的认识往往愚昧无知,是非模糊甚至颠倒,常为强烈的个人欲望与利益驱使,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确定,但对一些社会不良的风气却盲目追求,认为吃喝玩乐才是人生最大的幸福,打架、称霸是英雄等,在这一心理驱使下,常不顾及法律,为所欲为,走上犯罪,如中央电台去年11月播出的《为了明天》专题节目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难以另人置信的事命名,一个12岁的小姑娘平时在家娇惯喂养,胆大妄为,仅仅因为邻居家的4岁小女孩不送方便面,遂起杀心将该女杀抛在阴沟里,第二,未成年人在情绪上具有不稳定性的易冲动性,有重感情义气的倾向,往往喜怒无常,有时激情突发难以控制。容易偶发犯罪,许多未成年人信奉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容易结伙共同犯罪。第三,未成年人意志力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意志力薄弱,容易产生自卑感,当发生违纪行为时往往缺乏改正和争取进步的信心和勇气,易产生自暴自弃和破罐破摔的思想,尽而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有较强的虚荣的心。有的在错误动机支配下还把违法犯罪当作勇敢,有时不惜代价不计后果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3、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犯罪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对法律、法规知之不多,对于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有时并不了解,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了犯罪还不以为然。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和无知,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 家庭教育的失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子女接受教育的第一课堂,而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思想是否正确,方法是否得当,家庭环境的好与坏,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良好的家庭环境,子女极少出现违法犯罪。反之,教育思想不正确,教育方法不当,或不良家庭环境里的孩子,就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1)教育思想不正确
一些未成年人家长望子成龙心切。对孩子品德是否健康不闻不问,而对其学习拼命施压,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的把孩子推向犯罪的深渊和造成家庭悲剧。另有些家庭受经济大潮的影响,对子女教育存在短视行为。他们只顾眼前利益而不为孩子将来考虑,指使、鼓励未成年子女弃学经商或外出打工,因这些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根本不懂法,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有少数家长自身不检点,不守法甚至违法犯罪,久而久之潜移默化,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恶劣影响,直接引发未成年子女犯罪。
(2)教育方法不当
家庭教育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人格形成。民主型家庭教育方式能使子女健康发展,而专制型、放任型和溺爱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则对子女的人格发展产生较多消极影响,专制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往往简单粗暴,家长出于恨铁不成钢的心理,信奉不打不成才,对学习成绩不理想或有不良言行的子妇女动则骂训斥,拳脚棍棒相加,罚跪,甚至逐出家门。在专制型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往往采取阳奉阴违的方式对付家长、老师,这部分未成年人在家长面前唯唯诺诺,但在背后却我行我素,常与消极群体为伍,容易听从教唆而违法犯罪。放任型和溺爱型的家庭教育方式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有相似的后果,前者是对孩子的思想行为放任不管任其发展,后者则对孩子过于宏爱,想方设法满足其需要,使孩子处于放任或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在这两种教育方式下成长的孩子,容易形成思想行为无规范,偏执、好逸恶劳,以我为中心或专横霸道,难与人交往等不良习性,一旦他们的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约束时,就容易采取违法方式或走上犯罪道路。
(3)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
所谓不良的家庭环境,是指单亲家庭或父母关系,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或者家长有不良的心态行为,直接影响、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等。在双亲一方或双方死亡、离婚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结构破坏或关系破裂、缺损的家庭中,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应有的爱,受到父母亲的不关心和教育,他们在精神和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因而导致其情感不健康或个性发展偏颇,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粗暴、冲动、人格偏执、自卑等心理和行为特点。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比较容易向以社会的违法犯罪转化。
2、学校教育的误区
(1) 重文化教育轻思想品德的法制教育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和摇篮,肩负着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良好的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观念的神圣使命。但现阶段我国教育改革尚不完善,未能最终实现有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人们实际上把学生文化成绩的优劣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学校和教师水平的硬指标。制约着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一些普通中学往往只注重文化教育。学校只管教书不抓育人。有的大搞鸭式教学,使学生背上沉重的课业负担。压的学生喘不过气来,由于有益的课外活动几乎被取消,学生课余生活枯燥无味,兴趣爱好无从施展,于是想方设法予以填补。有的有空就钻入游戏厅迷恋于暴力淫乱光盘,在其引诱下走上犯罪。
(2)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效果较差
我国《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关于教育部门开展对学生法制教育的确规定,但有些学校的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有的没有从事法制教育的专、兼职教师,有的没有聘任校外法律辅导员,有的法制教育内部陈旧,教学方法死板,学生不感兴趣,实际效果很差。不少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课教学也往往是敷衍了事。其结果是许多学生没有形成正确是非观、价值观,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对违法犯罪的防范意志和自觉抵制犯罪的能力。有的不知不觉的堕入犯罪的泥潭。
3、不良的社会环境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体制的改变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人们传统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也在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化。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正确的世界尚未确定,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中,往往感到困惑心理失衡,在一切向钱看等思想的影响下,一部门未成年人盲目追求物质享受,在其经济条件不具备时,往往铤而走险走向犯罪。另外,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和城市劳务市场的开放,大量农村青少年涌入城市打工挣钱,这些盲目流进城市的打工仔。造成了城市治安状况的恶化和犯罪的增加。如我市近年来破获的各类刑事案,外地非常住人员作案的占70%以上,其中未成年作案占有不小的比例。
(2)腐朽文化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境外腐朽文化乘机而入,一些不健康、低极下流的东西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我国,毒害我国人民的思想。不健康社会主义现象的存在。影响着一些未成年人的精神追求。近几年来,宣扬西方腐朽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黄色淫秽书刊,这些不健康的社会文化现象的存在,对好奇心强,是非、美丑、荣辱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有很大的感染力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污染和伤害。以至有的整天设法效仿。据某地公安机关调查,在三年以来抓获未成年违法犯罪成员中,有93%受过黄、赌、毒的侵害。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指导、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法律和纲领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作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就要全面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认真落实该法的各项要求,踏踏实实做好各方面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
1、 学校、家庭要纠正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切实把思想品德和法制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家庭和学校度过的,家庭和学校教育是否正确。教育水平的高低,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综合素质的提高和遵纪守法观念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人才就业机制的制约。人们往往只注重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实践证明这是十分有害的,这种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今天已到了非纠正不可,而且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我们的家长和老师,一定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放到重要位置。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的,培养未成年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情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培养他们文明的行为习惯,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意识,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使他们能区分美和丑,善与恶、高尚与卑鄙,使他们具备高尚的情换和道德风尚,正确的是非观念,自觉抵御社会上消极因素的侵袭。
2、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
在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时,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核心,要把《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则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保护的,并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昨益,增强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时防范意识和自觉抵御犯罪时能力。
3采取灵活有效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对未成年人开展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要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全国人大会通过的《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法制教育要针对不同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
(二) 、未成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宣传媒体,出版发行等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奉献有益的精神食粮。
新闻出版、出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宣传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部门,对宣传社会主义精神使命,一定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要组织和教育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和教师创造作更多的作品。
2、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创造和利用一切条件,对未成年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传统和法制教育。
3、认真整治防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环境
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不良环境则往往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有较快的发展,但适宜于未成年人则产生了有害的影响,在当前开展的严打中,对构成了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坚持打击,决不手软。
(三) 、认真作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防止他们走上犯罪或重新犯罪
1、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防止其走犯罪
(1)做到热情、热心、三个一样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法行,应进行制止和矫治。一些单位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让他们的违法行为能稳定的要稳定,决不姑息迁就,要用道德的、纪律的、法律的规范去要求。
(2)抓好认识、塑造、改造三个环节
开展对他们的矫治工作,要做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认识,要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弄清本人哪咱严重不良行为。该行为对他人对社会有什么危害。二是改正,要教育帮助他们进行改正,改正不良行为不是轻易而学习办到的,必须痛改前非,三是塑造,要在认识和改正的基础上,努力把他们塑造成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具有良好的素质一代新人。
2、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基本内容
(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本内容
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他们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为防止其重新犯罪,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特点,对他们应实行教育、感纶、挽救的方针。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根据未年人犯的年龄、心理状态、犯罪情节、处罚情况等对其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使他们能够深刻认识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性质及犯罪后,唤起他们的良心。使其能认罪、悔罪、服法,作到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所谓感化是管教或帮教人员要用自己善意的语言和行为去劝导、感化他们,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触被教育者的情感,提高他们改过自新的勇气和决心。挽救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的最终和根本目的。
(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各司法机关有大量工作要做,必须贯彻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庭审中注意疏导,因人施教,惩教结合,本人所在的安阳龙安区法院少年庭,多年来在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审判和帮教中,探索、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是在开庭前深入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住址走访了解平时表现及家庭情况,有针对性的分析其犯罪的原因指出改正方向。二是在审判结束后召开未成年缓刑犯和家长、学校、单位领导座谈会,对挽救未成年人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安排、签订协议,并就案讲法。三是对判处缓刑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不断进行回访,了解思想改造、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配合家庭、学校、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和上好法制课。四是大墙内外结合开展专题帮教,同时还适当机集中召开大中型专题帮教会,组织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展览和法制展览等,受到未成年家长、学校、单位的好评,受到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表扬。
(3)把少管所建的象学校、象军营、象家庭
公安机关于被扣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判刑的未成年犯,应当与成年犯分押分管,如暂时没有条件了不应与屡教不改的成的犯关押在一起,防止被帮教和感染,少年犯管教所担负着责任,改造少年犯的重要职责。
(4)对宣告缓刑、判处非监禁刑罚及假释、刑满释放人员帮助安置就学、就业
对于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以及刑罚执行完毕、假释、解处劳教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和《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有条件的还要尽可能安排职业技术教育,为他们升学、工作创造
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除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外,社会的方方面面如家庭、单位、学校、共青团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化宣传部门等,都要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才能把工作做好。
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总结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法颁布实施两年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些单位和一部分人是不能完成的,必须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笔者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就一定能做好,遏制和减少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九届人大会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991年10月8日
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意见》,2001年5月
5、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中央国务院转发,2001年5月
6、《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转发1995年12月28日
7、《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6月
9、《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改清理书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的通知》,1989年9月16日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上中下卷)1999年8月第一版,康树华主编,西苑出版社
1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用问答及相关法律》,1999年7月第一版,李淑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2、《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1997年3月第一版,王亚东、鲍遂献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3、《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上下卷)1998年5月第一版
14、《青少年法学新论》,1996年7月第一版康树华、向泽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15、《北京法院少年法庭第四次工作会议专辑》,1996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新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现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是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社会应引起重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青少年犯罪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青少年犯罪总数达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左右[1],并且朝着年轻化、暴力型、团伙犯罪等方向发展,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儿童图书馆作为社会文化教育的重要机构,应该时刻关注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把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矫正作为一项重要课题来研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正面的心理引导,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1法制观念缺乏
1985年中共中央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但生活中学校和家长往往更多的是关注学生的分数,忽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引导,导致相当多的孩子在生活中没有法制观念,很多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当被公安机关逮捕时才知道自己已经违法,但此时后悔已经为时已晚。
1.2生活方式不健康
青少年时期由于人生观、价值观还没有形成,对外界不良信息和诱惑缺乏正确的判断,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气和人员的影响,沾染上不良的嗜好和习惯,再加上现在信息时代网络泛滥,很多孩子整天沉浸在上网聊天、玩游戏和收看一些低俗、暴力的视频,生活上没有积极的目标,一味追求新鲜和刺激,久而久之,很容易就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北京在一次针对本市6个城区、53所中学的3000名中学生的上网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每天上网的学生达到总数的84%,其中上网聊天的占34%,玩游戏的占28%,查资料的30%,其他的占8%,可见相当大一部分学生在网上都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2]。
1.3家庭教育环境影响
有调查显示青少年的暴力行为与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呈正比,父母之间经常使用暴力解决日常问题的,孩子在生活中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高达44.4%,父母从不使用暴力行为,孩子在生活中使用暴力的仅占14.2%,前者是后者的3倍还多。同时浙江省少管所对在押的150名少年犯的调查结果也显示,51%的家庭有剧烈冲突,21%有一般冲突。所以德国犯罪学家西格尔指出:在一个病态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由于他们目睹了家庭暴力和冲突、家长感情上的不和谐以及社会上的冲突等,其犯罪的驱动力要比其他的青少年要大得多。
1.4享受自私心理严重
由于现在很多家庭都是4、2、1的模式,6个大人只有一个孩子,所以父辈们大多存在着现在生活条件好了,不能让下一代再吃苦的想法,孩子们有任何的要求,都是不顾一切极力满足,久而久之孩子就形成了过分依赖、为我独尊、孤僻、自私、冷漠、脆弱的缺陷性格,走向社会我行我素、玩世不恭,对于家庭和社会缺乏起码的感恩和付出思想,一门心思想着自己如何享受,当自身欲望无法满足的时候,就去抢劫、偷盗实施犯罪,根本无法承受社会上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有结果显示目前我国约有13%的小学生、15%的中学生、19%的高中生都存在着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孩子们很很容易就会走向犯罪道路。
2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2.1犯罪的初犯年龄年轻化
据调查近年来青少年的犯罪年龄要比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普遍提前了2―3岁,而且以14岁以下的犯罪年龄居多,青少年犯罪正在朝着年轻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调查结果还显示,这些问题少年大多文化水平偏低,对自己、他人和社会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尤其是那些成绩较差、中途辍学的青少年占了很大比例。以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2009年以前,该院一年受理的“90后”未成年人案件仅有10余件,而到了2009年1月至2012年2月,受理的“90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竞上升为745件。
2.2暴力倾向严重
模仿是孩子的天性,由于青少年犯罪的个体年龄较小,思想还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差,很多人在看到电影、电视、网络等传播的带有暴力情节的消极视频时,盲目模仿,把这些暴力情节还原到生活中,在实施犯罪时不顾忌后果,施暴手段由原来的仅仅口头威胁、拳脚施暴等,转向使用棍棒、匕首、砍刀、枪支等暴力武器。施暴手段逐步朝着暴力性、残忍性方向发展。
2.3犯罪反复性
据调查,很多青少年在第一次成功作案成功以后,在物质和心理上获得很大的满足,犯罪动机得到了强化,会产生连续作案的冲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还有相当多的人群在劳教解除或刑满释放以后,由于年龄较小、意志力薄弱,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再次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4团伙犯罪
据统计在青少年实施的犯罪中75%都是团伙犯罪,这些问题少年大多学习较差、缺乏家庭约束、辍学较早,整天无所事事,闲逛在街头巷尾,久而久之就结识了一批“志同道合”的狐朋狗友,他们在一起吸烟、喝酒、上网、打架滋事,有的甚至学习电视上的黑社会拉帮结派,创立自己的犯罪团伙,共同实施犯罪。从目前逮捕的一些犯罪团伙来看,他们很多还具备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作案前有计划、有预谋,作案中有明确分工,作案后破坏现场,组织严密,手段越来日趋成熟。
3.儿童图书馆针对青少年犯罪开展教育引导的方式
3.1丰富馆藏,充实孩子的精神生活
儿童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18岁以下的青少年,故图书馆应组织专门的人员对相关人群进行调研,只有准确的掌握孩子的阅读兴趣与需求,才能为阅读服务的推广提供坚实的基础与保障。同时图书馆文献资源中应加大青少年犯罪引导、犯罪心理学、人际交往主题的图书配置,也可以引进一些相关的音频、视频、电子资源等,使孩子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此外,少儿图书馆的读者多是家长陪同到馆阅览,儿童图书馆应适当增加一些适合家长阅读的教育读物,如《幼儿教育》、《家庭教育》等,给陪同孩子来馆的家长提供正确引导孩子的素材与方法,以补充家庭教育的内存。例如:英国的“阅读起跑线计划”通过为每个0-4岁的孩子发放阅读包拓展图书馆服务,不仅孩子的阅读与语言表达能力等得到了显著提升,参与家庭的父母也能从中受益,从而更加重视对孩子阅读能力的培养,更愿意参与到孩子的阅读与讨论中,使图书馆的服务更加深入人心。
3.2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榜样引导
根据调查,很多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都是因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导致,针对这一共性,图书馆可以定期、多次的开展青少年法律普及讲座,加大对到馆孩子的违法宣传教育,使孩子们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认识到哪些是违法行为、触犯法律有哪些严重后果等,这样在客观上就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再者,青少年由于年龄较小,自控能力与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与人员的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对于此类情况,儿童图书馆则可以邀请一些儿童教育专家或者当地的标杆人物到馆,开展一些红色教育讲座或者就个人积极的生活态度与孩子们进行经验交流,给孩子创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生活环境。
3.3注重青少年的交流,培养独立的人际交往能力
培养青少年的健康心理是儿童图书馆的重要责任,国际图联在《青少年图书馆服务指南》中曾多次指出儿童图书馆要为青少年提供一个个人才艺展示的平台,如作品、才艺展示(录像、短剧、出版物等)或者辩论等展示机会,促进他们个性的培养,提高孩子的自信心。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孩子由于受到环境的影响,把自己的业余生活都安排在家里上网聊天、玩游戏等,缺乏与他人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很多孩子都存在着人际交往的障碍,对此图书馆可以通过开展游戏、社会实践以及各种文体活动,尽可能的创造孩子与他人交流的环境,调节他们的紧张情绪,使他们形成自信、乐观、独立、豁达的个性,以减少人际交往的障碍。广州图书馆少儿部开展的周末亲子读书会,给孩子预留时间供孩子登台表演,展示他们个人的风采,孩子通过自己与大家的交流学会了如何交际。斯蒂芬中央图书馆则在馆外专门为青少年设置了交流空间,PoterHenderson图书馆在馆内划分大量的格子,每个格子内容纳6个孩子,通过这种方式促进孩子们的交流[4]。
3.4开展儿童心理咨询服务,减少负面情绪影响
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保障,故图书馆应在平时普及健康心理知识的同时,成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邀请心理专家为到馆儿童及时解决心理问题,也可以通过图书馆的网络平台为不能亲临馆内的用户提供网上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测试等一系列贴心服务,这样孩子不用露面就可以敞开心扉宣泄自己的不良情绪,在宣泄过程中心理专家结合实际给予积极的心理治疗和引导,使其可以认识到自身心理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办法,从而摆脱负面情绪的影响。
3.5开展家长培训,强化孩子的家庭教育
要想青少年的教育实施达到良好的效果,离不开家庭的密切配合。对此,图书馆可以依托馆内人才、儿童教育专家和心理学家等组建一个专业的家庭教育培训讲师团,针对家庭教育所要面对的共性问题组织讲师团开展专题讲座或者家庭教育辅导,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家长的素质,从而减少儿童犯罪的发生。2010年广州图书馆少儿部,就通过邀请广州市青少年心理辅导协会会长、首席家庭治疗师廖新华先生来馆为家长开展主题为《如何建立良好的亲子沟通》的教育讲座,图书馆少儿部主任王蓉也开展了主题《绘本培养孩子的阅读兴趣》的知识讲座等一系列活动[5],搭建了图书馆与家庭教育的桥梁,通过这些讲座不仅大大拓宽了家长的教育思路,同时也推动了家庭教育的深入开展,为更好的开展家庭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6开展延伸服务,完善图书馆的教育职能
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读者的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传统图书馆的借阅服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用户的要求,那么如何更好的发挥儿童图书馆的作用,让更多的问题儿童愿意走进图书馆,是每个儿童图书馆人值得思考的问题。香港中央图书馆中的玩具图书馆模式充分利用游戏发挥儿童的阅读才能,利用孩子的好奇心、求知欲强,喜欢模仿的特点,使孩子在轻松、愉快的游戏氛围中不知不觉地完成阅读活动。北京平谷区少儿图书馆开展“请进来”“送出去”的延伸服务宣传图书馆,首先,“请进来”是把小读者请图书馆,感知图书馆的氛围、学习利用图书馆;另外“送出去”是通过开展“书香溢校园”、“快乐阅读下基层”的送书下乡活动,为偏远山区的学校建立图书流动点和捐赠图书室,将流通图书车开进校园,长期坚持提供流动借阅服务[6],通过这些图书馆的延伸服务,农村偏远山区的孩子也能享受到图书馆提供的文化盛宴,这样不仅丰富了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这些落后地区的孩子以积极的影响,从而减少这些地区青少年犯罪率的发生。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写到:“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中国在不断的成长,正处在发展的好时机,我们的祖国仍然坚信明天掌握在青少年的手中。应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为青少年营造阳光的成长环境。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一)低龄化
青少年时期,对知识有强烈的渴求心理,对外界事物的好奇心也很强烈。我国的青少年们被保护在象牙塔中,更加强了他们对新鲜事物的强烈好奇心。在好奇心和渴求心的带动下,就很容易受到有心人士的蛊惑,致使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走人人生的错误岔道,无法回头。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的高峰年龄主要集中在16岁至18岁。但是近些年,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下降到了13到15岁之间,在青少年犯中,有部分是不满14岁的少年。
(二)团伙化
在青少年犯罪时,为了抵抗恐惧心理,增加安全感,就会借助同年龄孩子的好奇心,会有拉帮结伙的意识。青少年向往古惑仔式的江湖义气、兄弟情义,他们为了寻求刺激走到一起,群聚一方,危害社会。2007年7月15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性犯罪团伙进行审判。这一犯罪团伙强奸、轮奸妇女,受害者多为中学生和未成年少女,而令人惊讶的是此团伙成员中有41人是青少年,有些还是在校学生,犯罪时年龄最小的仅有13岁。
(三)反复性
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在被教育后,都会受到感化,表示会改掉坏习惯,用积极向上的阳光心态面对生活,然而青少年的心智未定,容易受到诱惑。出狱后,为了所谓的兄弟,被拉拢,很容易继续犯罪。据资料显示,青少年重新犯罪率达到15%-20%,个别地区甚至达到30%以上。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一)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在青少年的成长轨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学校不仅是他们学习知识的地方,也是他们学习做人的地方。学校教育可以引导青少年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学会遵纪守法,保护自己。但是,目前很多学校在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上都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法制教育教师不够专业。现在学校中的法制教育课程没有专门的课本,教课的教师也不是法制专业的。第二,学校对法制教育不重视。法制教育的相关内容是升学考试的一部分,学校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只是单纯的讲授,并没有深度的教授青少年如何运用所学。
(二)家庭原因
青少年的启蒙老师是父母,家庭教育在青少年的成长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家庭教育的缺失对青少年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家庭不完整。家庭的不完整使孩子缺少了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青少年就会通过别的方法来补足自己缺失的情感,这也为青少年的成长埋下了危险的种子。第二,不正确的教育方法。沈阳市心理研究所开展了“暴力语言会变成凶器”的公益宣传活动,展示了家长平时的侮辱性语言变成凶器的动画,比如“猪脑子”变成了手枪;“怎么不去死”变成了匕首等等。在活动中有这样一个案例,马俊(化名)因从小被父亲骂“猪脑子”,留有痛苦的记忆,长大后,其因为欠下赌债,而被债主骂“猪脑子”,儿时的记忆被唤醒,痛苦的他用手枪将债主杀害。事实告诉我们,家庭的教育环境对于青少年来说是很重要的。
三、加强法制教育对青少年法制观的引导
(一)更新法制教育理念
1.变更法制教育讲课方式。目前,由于升学考试和结业考试的需要,青少年法制教育课堂的讲授方式大多是满堂灌的填鸭式教育,枯燥的教学方法不利于青少年对课堂知识的吸收和消化。教师应该把学生放在课堂的主导地位上,教师作为引导者,要在教学中适当的引用实例或是小故事,也可以为学生播放有关法制的电影或纪录片,引发学生对知识的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不在被动接受知识。
2.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学校中大部分法制课是由思想政治课的老师讲授,但他们的专业知识有限。在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加强青少年法制意识,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识就追在眉睫,对学校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聘用专业的法律教师。专业的法律教师不仅了解法律的知识结构,更清楚如何分析法律实例,以便于更直接的带领青少年进入法律思维的世界。其次,为教师开设法制讲堂。开设法制讲堂的目的是提高教师对法制内容的了解,加强教师队伍对法制的重视。
3.创办法制教科书。学校可以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需要创办适用于不同年级的法制教育专业书籍,书中的内容要新颖,也要具有使用价值,这样不仅可以提高青少年和家长的重视程度,也可以吸引他们对新课本的兴趣,加强学习。
(二)运用新媒体提高青少年对法制教育的兴趣
1.在教学中运用新媒体。新媒体主要指QQ、微博、微信等网络传播交流媒介。新媒体在青少年中的使用比较普遍,而且网络中的信息量巨大,更新时速快,教师应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使法制教育在青少年的生活中进行无形的传播。例如,班主任可以使用OO建立班级群,或是微信群,在群中发布青少年感兴趣的、积极向上的、阳光的,正面的新闻,或者案例,为青少年建立正面学习的榜样人物,鼓励他们学习榜样积极面对生活的态度。教育者运用新媒体,为青少年营造阳光,充满正能量的生活环境,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
2.将“幕课”理念运用于法制教育。“幕课”是MOOC在中国的简称,它的全称是大型开放式网络教育,是一种全新的网络课程学习方式。为了增加青少年对法制教育学习的兴趣,法制授课老师可以让同学们提前通过网络对所学内容进行学习,并为同学们介绍相关的视频内容进行观看,这样就使学生在上课之前就对所学内容产生了兴趣,也会发现自己不懂的地方,增加了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的环节。学生通过这种方法,对法制知识的了解和吸收会更深入,记忆的也会更深刻。
(三)法制教育外延
1.法制教育向社会外延。2009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发出通知,要求地方执法部门全力收缴违法印刷品和有害玩具,其中包括儿童版人民币。因为在中小学中出现使用儿童币进行赌博的情况,赌博性质的游戏会使青少年产生不良后果。首先,打造干净的学习环境。法制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学校中,学校可以与执法部门、社区合作,对学校周边的卖店、音像店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可以为青少年营造适合法制教育的环境。其次,走出学校,亲身感受。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但不能永远养在温室中,教育者应该将他们带人社会,接触公益事业。例如,学校与社区合作,为青少年提供进入社区学习的机会,或是组织青少年在执法部门做一天小小工作人员,带领青少年走进少管所、养老院和孤儿院,使学生亲生体会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从小培养他们具有尊老爱幼的良好品德。
2.法制教育向家庭外延。家庭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结合,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就会事半功倍。首先,建立家长法制学习班。家长在成为教育者之前,要先成为学习者,要先于学生了解法制内容,才能将正确的法制观传递给青少年。家长要以朋友的心态关心爱护青少年,减少他们的叛逆心理。其次,建立家长负责制。对问题学生的家长建立责任制,家长要定期与学校教师联系,随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家长不能有“教育孩子都是老师的责任”这种想法,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学习场所,家长要为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进步向上的学习榜样,更好的引导青少年的人生方向。
(四)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青少年是接受法制教育的主体,进行法制教育要内外因相结合,不能只依靠外在因素的推动,青少年也要通过书籍、电视节目和网络对法制内容进行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这样才能对学习内容更好的理解和接受,不会产生排斥作用。学校要建立一些规章制度,对犯错的学生要有惩罚,对优秀的学生要有奖励,惩罚教育与激励教育共同使用,帮助青少年加强自我管理。这种奖惩制度会使青少年产生一定的竞争心里,希望得到奖励的心情会很迫切,这种心情会使他们更好的学会自控和自律,自控和自律意识的加强,可以使青少年成长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祖国建设的好坏是以青少年的自身素质为基础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明天,祖国未来的发展要依靠青少年们。“少年强,则国强”,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走出了建设祖国的第一步,只有地基稳固,才能建出高楼大厦。
#p#副标题#e#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未成年人初犯平均年龄已由上世纪80年代的16岁变为目前的14岁。而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本文就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如何预防浅谈几点看法。
1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的范畴是指年龄在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人;少年的范畴是指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人。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这个概念在我国还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习惯性称呼,对其内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类型
(1)好奇。青少年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这是他们的天性。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易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违法犯罪。
(2)盲从。在一些共同犯罪中,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干事,人云亦云,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3)攀比虚荣。近年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好逸恶劳,导致他们不择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4)逆反。青少年正当逆反心理强烈的时期,对一些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生的做法,一些青少年,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甚至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
(5)报复。蓄意报复是青少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主要动机之一。由于青少年心理状态不稳定,易冲动,当遇到别人的挑衅时,往往表现得格外烦躁,缺乏理性思考。
(6)寻求刺激。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腐蚀和诱导,一部分青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
3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3.1 自身原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青少年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过渡阶段,其特点是可塑性大,有一定的辩别是非、控制行为的能力,但自我控制力非常脆弱,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若无积极引导,在一定内外因素作用下,好奇冒险的心理极易导致犯罪行为产生。
3.2 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
3.3 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但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
3.4 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打打杀杀,危害社会。
4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4.1 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以及自尊、自强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4.2 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4.3 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种种后果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否则,他就可能走上歧途。
4.4 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并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
青少年被喻为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祖国的花朵、未来。青少年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等情况,不仅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对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如何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各职能部门一项光荣职责和重要艰巨的任务,这也需要我们每位公民尽自己应尽的义务,从而使社会更和谐的发展。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