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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当今经济活动多样复杂性的特征明显,而国际投资在其中的地位显现出逐渐提高的趋势,与之相伴,国际投资领域发生的争端也日益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在这种背景下,只有保证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妥当,才能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国家与地区间的经济交流和世界经济的总体发展。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一项传统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既得到了适用,同时也受到了挑战。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国际法上,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主要适用领域之一,国际投资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地位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它在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在选择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似乎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个分歧就是关于是否采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争议。随着各国经济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双边投资贸易与多变投资贸易在全世界的迅速发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似乎已经被人们所忽略,由于投资者对东道国法律的不信任,转而选择其他争议解决办法。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
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的理解,国内外不同学者之间有着不同的认识。目前,充分理解该原则需要我们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1)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的外国投资者是指有着普通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有着特殊身份的外国投资者,例如外交代表,外国公使等不适用该原则。
(2)国际法上,对“用尽”一词作何解释。在我国学者看来,“用尽”一词包含两方面的意思: 一是对于需要解决的争端必须使用完东道国所有可以适用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二是解决争端是必须充分、正当的使用东道国国内法中所有可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救济手段。
(3)对于“当地救济”的理解,当地救济就是指东道国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对争端所做出的法律救济。该救济包括行政方面和司法方面的,如果争端的解决是通过国际或国家间的区域性法院或者争端的解决包括了自由裁量的措施,那么该法律的适用就不算是当地救济。
(4)对用尽当地救济的充分、合理理解。当外国投资者来东道国进行投资时,就意味着投资者肯定当地救济的效力, 承认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原则以及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律来解决争议。并且当外国投资者来东道国进行投资,在发生争议之前他们被认为是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救济方法的。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一项传统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必定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对此理论依据,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在此主要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即属地管辖权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在下文中详细阐述。
(1)属地管辖原则
所谓属地管辖是指一个外国人只要进入另外一个国家时,他就处在了该国的管辖范围内,他的行为就应当受到该国的管辖,并且也要服从该国的管辖。但是该规定也有例外,特殊身份的外国人不受该属地管辖的约束,例如外国代表,外国公使等。那么属地管辖权作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可以这样理解,当一个外国人进入另外一个国家时,该国就自然有权管辖他在该国的所有行为,或者说该国内法对该外国人的所有行为就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该外国人一旦在该国产生争议,首先应道适用该国的救济方法,只有当该国穷尽一切而不能解决该纠纷时,才可以诉诸于其他解决办法。该原则不仅适用东道国的外国人,而且也用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尊重。这样才可以充分体现各国属地管辖权的主权独立,不受干扰的原则。也只有国家充分保障并实施其熟读管辖权,并且该权利得到国际上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充分尊重与支持时,国家的信任度才会被外国人所认可,当发生争议时,外国人才会寻求并相信东道国的救济方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才会有更加充分的合理性。
(2)国家主权原则
属地管辖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且是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同时,属地管辖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不能缺少的内容之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性质要求国际上各个国家间互相尊重彼此的属地管辖权,当外国人在另一国遭受侵害时,应当首先适用该国的国内法救济。这样国家主权这一原则才充分体现主权的至上性和平等性,当然这要以国际上各个国家质检的相互尊重与相互信任为前提,进而充分保障当地救济原则的实施,进一步确保国家主权受到应有的尊重。
(一) 在外交保护权中的适用
外交保护是指当一外国人在非本人国籍国,就个人利益发生争议时,并且依照该居住过国内法无法得到救济时,该外国人的本国要求该外国人所在的居住国给予一定救济的权利。在当今这个国际社会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有义务对在其本国的外国人给与一定外交保护,同时这也是一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这种判断是依据国家的属人管辖权而得出的。但是,当发生争议需要该外国人的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时,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就个人利益发生争议的该外国人必须要有本国国籍,而且具有该本国国籍的时间有一定的要求,要求从收到侵害到问题最后的解决,整个过程都要有具有本国国籍,这就叫做国籍继续原则。
第二就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外交保护中的具体体现。当该外国人在居住国侵害发生争端时,必须在用尽东道国的所有可以救济的方法之后,才可以寻求本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外交保护,此时该外国人的本国是代表该外国人个人而向侵害国请求予以一定补偿的。在国际法上,各个国家的国民都受到来自其本国的属人管辖权的支配,使得有外交保护具有合理性,但是这种外交保护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的,它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由该受侵害的外国人申请,也就是说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前提。
(二) 在多边与双边投资条约中的适用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双边投资协定,多变投资协定越来越成为国际投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面对新事物的冲击,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这一传统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该以一种什么样的姿态呈现在其中,近年来的多边投资协定中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传统国际法上,对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原则是“放弃须明示,要求可默示”,然而现在对此的适用原则是“要求需明示,放弃可默认”。也就是说早期的国际社会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默认首选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只有当东道国明确放弃适用时,才可以选择其他的争议解决办法。
在解决国际争议时,发到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存在很大的分歧。发展中国家主张在解决争议时应首先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只有在东道国不能给予一定救济的时候才可以寻求其他的国际救济方法。发达国家的主张正好于此相反,他们排斥当发生争议时适用东道国国内法来解决,而是主张适用国际上的解决办法。然而双边投资条约的制定与发展正体现发达国家的这种立场,他们倡导对于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适用国际解决方法。因此,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条约做出这样的规定,明确放弃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或者对于是否适用东道国的救济由外国投资者自由决定。中国,尤其是近年来制定的双边投资协定,把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与选择国际仲裁并列起来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其实是对用尽当即救济原则的间接回避,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不利于适用东道国法律救济,而且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也有着不利的方面。发达国家之所以会选择订立这种双边投资协定,是长期以来形成了对发展中国家国内法不信任的一种思维模式。
随着国际投资的日益繁荣,国家间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在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到底是否具有合理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持己见,但是究竟应该如何适用成为现如今争论的焦点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把原始的“放弃须明示,要求可默示”改为 “要求需明示,放弃可默认”这种规定明显使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况且根据中国现在的基本国情来判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中国所不能放弃的,我们应该站在自己的立场继续的保持并支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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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来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下,将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有的“善”,自然正义之具体要求,可因时因地而变化,惟自然正义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产生具体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全文如下:
摘 要:自然法始于希腊哲学,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自然正义则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依据。自然法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当的法律原则或正义标准。故自然法已成为“实定法”之指导原则、批判标准与衡量内在正义之准则,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两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条件,并成为检证“实定法”本身妥当性的基础。本文就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实现和运用进行阐述。
关键词: 自然法 自然正义英美法
1.1自然法与正义
在这里,我基本上是将正义与公平在同一层面上使用了。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应当是首先必须解决的。一般说来, 自然法理论是从用来区分合乎自然的人类的行为,所谓“自然” (Nature),可从“人性” (Nature of man)、“社会性质”(Nature of Society)甚至是事物本质(Nature of Things)而演泽出人类行为完善无缺的规范。H.Kelsen认为自然自然法论者所主张的“自然”因时代与地域的差异而有不同。有时是指神,有时则指人性、历史、社会的法则,且都主张绝对的价值或正义存在于自然之中。
自然法思想渊源久远,自希腊哲学,经罗马时代、中世纪、宗教革命,而至近世,每一时代的自然法论者均有其独到见解。归纳其共同点,可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所适用的行为规则,并不限于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在国家所制定的行为规则以外,存在有更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与空间及不同社会之中。这种人类行为规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设,而是根据理性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故可被人的理性认识。[②]这是一切个别行为规则之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人为规则内容的善恶与公平的准则。换言之,自然法学者均承认有一种较高或理想之“法”存在,并认为它是“实证法”(也可称为“制定法”)的终极目标,且承认其绝对价值而追求绝对的正义。近代由于自然科学的勃兴,经验科学取代了理性运用,自然法思想因而趋于没落,由法实证主义取而代之。然而,法实证主义的观点却狭窄而偏激,导致法律最终成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使元首的意志成了法律与正义的根据,导致武断与罪恶的法律产生。至“二战”后,自然法思想卷土重来,自然法由追求绝对正义转而寻求可适用于当前环境的理想标准,这种标准成为制定法的指导原则,甚至成为批判制定法的依据。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人们习惯于将正义区分为“平均主义”与“分配正义”。前者支配私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契约当事人间的自然正义原则,后者被理解为全体(国家、集体)对个人尤其是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原则。即平均正义要求在对等的两人间寻求双方共同适用的均衡点,分配正义则重在众人财富或利益之分配。Cicero所称的“使各得其所”,目的是使所有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即对于相同事物享受同等对待,不同事物为不同对待。而Thomas Aquinas则在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正义之外,再加上共同的“善的正义”,赋予正义追求善(Good)的功能。至JohnRawls以理性人为基础,从社会契约的观点批判功利主义,认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他提出了“正义即是公平” (JusticeasFairness)的概念。其内容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自然事物的调整、机会平等、程序正义、产生自己与他人,良心自由、忠诚履约等[③].JohnRawls强调“正义即公平”,坚信正义首先就是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公正和连续性为正义的起码要求,也即形式正义(FormalJustice);而实质正义似应包括:分配上之差异补偿、利益公平开放给所有社会成员,每个社会成员均可凭自己之能力及努力发展潜能、追求成就,形成社会阶层重新分配的效果、新生人性尊严或人道精神[④].只有正义才是人类共通的善的秩序,在具体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之具体现实化,而在社会进化中不断演进。正义以平等为其核心,就其排除任意性而言应比单纯之平等更重要,应包括合理性、客观性、一致性、公平性、平等性与中立性等相关概念。
1.2正义与法的关系
在自然法概念下,正义为法的指导原则。其与法的关系依日本学者井上达夫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要求法律本身的正确适用。正义是法律内在的要求,若有欠缺则属恶法。任何法律以其存在为限,以所赋予它一般准则之公平适用为正义价值成立之意义。第二、任何法秩序均标榜正义之具体表现。法律本身不正,即无强制人民遵守的效力。可以说事实之陈述须符合“真理要求” (Wahrheitsanspruch),同样地法律须符合“政府要求”(Gerechtigkeitsanspruch)。第三、法律须符合正义要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等,对现在法秩序的批判根据已有的种种价值与目的,故法律须追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才符合正义的要求。[⑤]
1.3自然法下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来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下,将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有的“善”,自然正义之具体要求,可因时因地而变化,惟自然正义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产生具体内容。自然正义不论何时何地均具有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
在立法方面,自然正义是指导原则和依据。在司法方面,在追求法律安定性与妥当性上有相同的功能。自然正义对下列事项均可以发生作用:第一、法官造法(Judicial Law Making)。从权力分立观点,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在创制法令,仅在阐时事物的真正内涵,在发生疑义时给予权威性解释。这种见解与英国习惯法的传统相符。然而在事实上,“习惯法的大部分为法官于社会所流行的情绪与民众所接受的习俗,或惯例中发展出来”[⑥].第二、解释法律。解释之目的在于探索或阐释法律宗旨,而法律最终目的则在于规范社会生活。然而规范本身并非终局目的,执行法律规范常在于追求某些基本价值,而追求正义的实现。第三、形成法理。法理有补充法律解释的功能,也有监督法律或习惯妥当性的作用。而法学理论的基本功能既在补充法律及习惯之下,使执法者自立于立法者的地位,寻求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则,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调和社会生活各种对立的利益,法理应是指自法律精神演绎出的一般法理原则,与条理、自然法、法律通常之原理并无不同。然而,实定法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以求符合正义理论。所以,自然正义实为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为法官造法提供制度上的保护,避免了多数人利用民主原则所发生的政治专断。
综上所述,自然法始于希腊哲学,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自然正义则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依据。自然法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当的法律原则或正义标准。[⑦]故自然法已成为“实定法”之指导原则、批判标准与衡量内在正义之准则,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两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条件,并成为检证“实定法”本身妥当性的基础。当实定法欠缺或不明时,必须以自然正义为法官造法,法规解释及补充漏洞的法理准则。当实定法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不符合。此时可参照考赖特布鲁(Gustav Radbruch)的见解——原则上法的安定性优于自然正义;若违反自然正义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始为无法忍受?一般认为侵害人民基本权,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或其他宪法之精神时,即应认为无法忍受,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优先。
2.1概说
自然正义原为英国法之支配(Rule of Law) (或译为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据以控制公行为(Public Behavior)及行政行为(Daministrative Action)之方法。这一概念植根于英国普通法,是由大宪章(The Great Charter:MagnaCharta)所衍生的基本原则[⑧].自然正义原则为英国法院用于监督行政措施与决策及外国裁判与习惯的承认。内容包括: (1)习惯的合理标准为“是否公正、适当及合理的、诚实的、正常的人会采纳他”,或者更直接与自然法相联系,“是否与是非的基本原则相调和”。(2)用禁止命令或移送命令控制行政机关违反自然正义的行政行为或准司法决定。(3)在国际私法领域引用外国法或承认外国交易时,如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如公平审判、人身自由、行动自由等)将不被执行。
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特征表现在:任何意见均可公开表达,并公正地被听取。在Byene v. Kinematograph Renters Society案中,Harman法官认为,(1)控诉人了解控诉的本质;(2)给予了陈述的机会;(3)法院诚实地作为,符合自然正义原则[⑨].关于自然正义原则与法律之关系,法院认为议会创制法律是为了使行政权依一定的公正程序原则来行为,因此认定制定中已经隐含了自然正义因素。法院在解释及适用法律之时,也必须适用明示性的制定法程序,分别适用普通法与制定法,并以自然正义原则作为解释法律和补法律漏洞的指导原则。
2.2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
学者们都认为英国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不得就自己的事件为自己的事件为裁判原则” (偏见排除原则),与“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听证原则)等两个普通法上原则。二者原本仅适用于司法判决,适用范围极为狭小。然而到了20世纪初,逐渐发展成为一般法院监督行政权超越法理的重要原则,并以其作为拘束具有司法性或准司法性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对于体现行政程序的正义非常重要。而英国的衡平法(Equity)本质上仍源于自然主义。从16世纪开始就将其称为“衡平与良心的规则”,依自然正义、衡平观念及良心的命令,适合于每个具体个案进行裁量时形成判决。
2.2.1内容
自然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排除偏见原则,当对法院审判公正性有怀疑时,法官就不得作出任何有效的判决。这一原则对行政法院或行政许可机关这类行政组织有拘束力。或不具资格者参与了决定则该决定无效。对此原则有两个固定的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见而回避,但当事人的代理者不能从事法律性的行为时除外。第二、行政机会首长从公益立场支持某项政策时,不得以行政首长有偏见起诉。此在美国称为“制度性决定”(the institutional decision)。自然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为双方听证原则(也可直接称为听证原则),乃要求公正听取双方意见的权利。[⑩]在这个意见上,其与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完全相同。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为宪法基本权利。正当程序的文字意义为公平程序,保证国家给予个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没有听证(没有给予辩护机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听证原适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立法程序中。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也具有强制性,如行政立法与行政司法,所以,当行政行关行使职权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权利时,即应进行听证。
简单说来,英国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作出不利益处分时,保障适当的告知与听证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正义原则为普通法上的原则。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作出不利益处分的权限时,即使法律就有关正当程序没有规定,法院仍可以权限滥用之类型——逾越权限之法理而判决无效。
2.2.2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相关案例中的运用
自然正义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英国表现得比较多。如Ridge V. Baldwin(1996.A.C.40)一案,表现在公务员的免职处分方面。具体案件是:1957年10月Baldwin市警察署长Bridge,因涉嫌受贿被捕并受免职处分,其后以证据不充分被判决无罪。Ridge以该处分欠缺事前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而请求废除该处分。第三审以上诉人的免职处分完全欠缺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违背自然正义原则而认为前述处分行为无效。以前的法院都未曾就公务员免职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表示意见,该判决以该主管行政机关之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而适用自然正义原则。[11]
在University of Ceylon v. Fernando(1990 LAII.E.R.631)一案中,关于大学生的惩戒处分问题。若对重要证人没有给予反对询问的机会时,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认为已经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但本案实际情况是并未完全剥夺其反对询问的机会,所以,法院最后以本案原告未申请反对询问而判决原告败诉。[12]
关于行政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在Erringtom v.Minister of Health(1935 IK.b.249)一案中,由于贫民区(slum)清除处分案的主管承认迟误有关事项之公告且异议人未出席公听会,而复审采用了未经听证程序的新证据,因此该处分有程序上的瑕疵,该处分案因此被认为违法,法院明确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判决行政程序违法。[13]故在行政程序方面,英国以自然正义原则保障听证权利,并排除偏见介入。并且依照越权原则(ultra vires)的法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属准司法性质者可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即法院对受到行政机关直接侵害的权利或利益,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规范行政机关公权的行使,故认为自然正义原则在此难以适用。因此,英国法似偏向于程序法则的公平,而忽略了实体问题。然而判例法的发展,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法则及自然正义原则,提供法院验证不法程序或欠缺实体妥当性的标准,使自然正义原则更趋于成熟。
总之,英国是议会政治发源国,一直以“议会至上”为原则,认为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归属国会,法院对立法行为的审查较为消极。拒绝承认国会有权违背自然正义原则,仅要求依自然正义来解释国会立法。反之,英国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审查方面则扮演较积极的角色。对于行政行为之违反自然正义原则,视为违反议会所定正当程序或属权限滥用,依越权法理则认为该行为为无效。此外,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强制命令、宣未性裁判、中止命令等方式请求救济。能以自然正义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包括准司法行为、行政听证程序、公务员免职处分、对学生之惩戒处分、行政计划程序等。其行政决定前后的各种程序,都必须排除偏见并听取双方当事人之意见,以符合公开、公正、公平之要求。综上所述,英国根据具体个案,在行政法中山下而上建立了自然正义原则,落实法的支配(即法治)。
2.3自然正义与正当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以普通法为主,盛行司法造法(即法官造法),法律常处于变动不定的状态。因此,自然法的概念在普通法中发挥了很大影响力,而分别衍生出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英国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正当程序原则均发源于英国昔通法与(英国大宪章》。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都依据控制行为程序的正当性与妥当性。当然二者也有以下不同点:第一、自然正义适用范围超过正当程序。自然正义在英国适用不区分国家行为与私人行为,故包括公行为与各种私法人及工会活动。而正当程序在美国仅适用于“国家行为”。第二、在英国,基于自然正义原则对公布涉及人民自由权利的法规时,要求该行政机关对于影响人民利益的法规规条款负有协商义务(Duty of Consult)。但美国行政行为与行政规则的区分还不明确,“行政规则”既可一般适用也可特别适用。故二者不便从适用范围的广义和狭义上来区分,也难说“行政规则”的形式必须具有“立法形式”。[14]第三、对于程序的正当性,其核心有三点,即通知(Notice),评论期间(A Comment Priod)或听证(Hearing),陈述理由(Statement of Reason)。英国自然正义的概念仅包括第二者,而忽略对事实理由的陈述,以避免行政决定程序而带来的负效应。总之,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二者概念相类似,适用的情形也属相似,所以在同时承认两者时难免发生疑义。然而如何区分而使两者能分别适用以审查公法上行为,使其更臻完善,自有其必要性。一般说来,自然正义原则实为确保正当性与妥当性的最后一道防线。
2.4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自然正义必须适用于社会生活,因其本身具有的伦理性而无法避免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然而为避免该原则的滥用而妨害了行政目的与行政功能,故其适用应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如能维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避免法官的主观恣意。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
2.4.1法定程序
所有法律都明文规定当实施涉及人民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运行。这种程序包括通知、听证、告知理由,等等,这样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如果立法者没有按照理智来判断事物本质以及考虑其他充分理由,而规定应履行的程序,就属于“恣意”(Willkur)行为。而立法者为避免不理智的立法后果,就必须斟酌各种待规范事务的本质及其他充分的理由,考虑到公益或立法政策,才能设立规范。这里的法定程序,是理智判断后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其为自然正义原则的首要判断标准。
2.4.2事物的本质
事物的本质(Nature der Sache)原为法哲学上的概念。本质(Natur)本来就有“自然”之意,它是源于自然法的概念。所以事物本质为制定法之外的一种价值表现,在于各种不同事物中寻求合乎自然法的正义。一般说来,事物本质可分为三部分:一为事理或法理,是事物当然之理;二为一般社会生活的事物本质,是作为评价对象的文化现象,山此寻找法律上的规范要素:三为事物本身的属性,如男女之别,昼夜之分,事物的差异等自然现象。事物本质在H.Coing确定的法秩序中应有的位置。法律的目的在于让正义在人间真正实现,把事物本质作为实现正义的基础,适合于事物本质的类型中,事物本质所含的伦理性要素是能避免立法者或法官的恣意。而具有伦理性因素的事物本质概念,则提供法律的当然内容[15].事物本质的运用须具有法律规范客体的性质,一方面要求其符合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不与社会生活脱节。另一方面,合乎事物本质者才能符合事理,而事理存在于社会生活关系之中,是正义的基本标准,等同于具体自然法或衡平法,是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2.4.3综合宪法理念的判断
自然正义原则与公平正义的理念相贯通,同为价值判断。而宪法也是充满价值判断的理念,而对立法者的权限产生拘束力。其基本精神为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如平等权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在实质平等的要求下,非绝对禁止差别处置,可斟酌具体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目的。也就是说,宪法明文规定的或宪法基本精神所推导出的价值,立法者可作出合宪性的判断。而我国宪法在法治国及福利国理念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强调法的稳定性、适当性,维护公益与私益的均衡,这是其基本精神。故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应综合上述各种宪法理念,根据具体个案事实来作出判断。
自然正义适用的对象是社会生活现实,故其判断标准应求诸一般理性人的社会经验或价值标准。而社会经验价值标准,应根据行为当时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风俗习惯与社会变迁等具体情况,考虑具体个案的事实而依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及宪法精神宋判断。
总之,自然正义原则是从正义的理念发展而来的。在英国是从程序方面入手,而成为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不可或缺的原则,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一样,其判断标准,在形式上,以法定程序为判断依据;在实质上,则必须依照一般人的经验、价值、事物的本质及宪法的理念参照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行政的功能与目的,维持法律的正当性与妥当性,避免法官的恣意裁决行为。法治国家均强调分权原理和依法行政原则,认为国家行为须有可预测性,行政裁量不能滥用或越权裁量,必须注意比例、诚信、符合行政目的与公共利益等原则。就程序而言,不允许立法者借助专断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财产,也不得借国家权力透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对人民造成侵害。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正当性的要求,排除行政的恣意性要素。[16]
自然正义原则给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公正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实体方面,禁止专断性政治权力的行使,排除恣意性及产生专断的可能性。此外,立法、行政与司法均须具有法治主义观念与平等思想,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
结论:日本英美法学名家和田英夫教授认为英美法有四个重要特征:一是法之支配,二是判例法主义,三是陪审主义,四是普通法与衡平法。[17]这四个特征的精神与本质所在则是自然正义原则,强调法律重要性及其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民主国家司法的要务。故民主国家司法的真正使命不仅仅是维持国家秩序(Aufrechterhaltung der Rechtsordnung),而是保障基本人权为核心的“法之支配” (Rule of law)。由此可知,应认为审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义” (Justice)的实现。对自然正义原则可作出如下结论来:
(1)、自然正义原则原为制定法外的概念,是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基本精神,是法之支配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用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2)、行政法上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依据要求正当程序的进行,要求给与当事人辩解的机会,获知决定的理由,以追求公开、公正、公平。(3)、法定程序是履行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方式,结合听证的进行,要求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4)、自然正义原则在实体上要求对个案进行判断时,必须依社会通用的价值标准,参考具体个案的差异,排除恣意,以符合事物的本质。 (5)、宪法价值的实现,为自然正义追求的目标。借宪法理念的判断,方可使自然正义原则达到追求法治国家的理想。(6)、自然正义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可为立法指导、法律解释及适用的标准及判决的依据。其判断可参考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宪法精神来进行综合评判。[18]
自然正义原则是绝对正义及永恒价值的追求,为超越制定法的概念,是评断制定法的正当性与妥当性的依据。因此,透过自然正义原则以检验国家行为是否符合事实,是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成为实现正义的最佳方法。而自然正义原则在“正义可无止境追求”的观念下,不仅仅限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正义实现,更应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妥当性,才符合现代行政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维护人性尊严,维护行政公益的目的。
[1]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杜2001年版。
[3] 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
[4]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 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7] John Rawls(罗尔斯) :A Theory of justice(正义论)。
[8] Dennis Lloyd,The ldea of Law,《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
[①] 自然正义有两个主要原则:a.任何人就自己之诉讼不得自任裁判官(Nemo Judex in Sua Causa);b.任何人之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Audi Alteram Partem)。
[②] 姜明安编:《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35页。
[③] John Rawls(罗尔斯):A Theory of Justice(正义论)
[④] [台]张泽严:《从罗尔斯的正义论谈成人终身教育的社会意义》,载《空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一期。
[⑤] 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第278、279页。
[⑥] Dennis Lloyd, The ldea of Law ,《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第234、250页。
[⑦] 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150页。
[⑧] Paul R.Verkui:英美行政法的分流,法治斌译,载《宪政时代》第13卷。
[⑨] Z.W.Nedjati & J.E.rice:English and Continental Systems of Administrative Law,North-Holland,1978,P.108
[⑩]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412页。
[11] David Foulk,Administrative Law,London Butterworths,1986,6ed.,P.223
[12] D.C.M.Yardley,supranote28,PP.110-111.
[13] [日]山口幸男:《行政裁判——行政手续自然正义的原则》,载《英美判例百选》,有裴阁1946年,第24-25页。
[14]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378页。
[15] [台]高文琦:《事物本质之概念及在法学上之地位》(台大法研硕士论文,1979年6月,第5页。)
[16]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415页。
[17] [日]和田英夫:《英美法概说》,有斐阁1990年版,第9页下。
[18] [[1 ]罗尔斯。 正义论[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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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媒体正全面迎接数字化革命。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的出现使得图片编辑的具体任务内容和编辑原则发生着改变。视觉关注中心、版面位置等传统图编要遵循的图编规则正在打破,取而代之的则是如何考虑图片线性的逻辑分布,以及对于故事板叙事时间的重视和视觉语言的精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新闻图片的编辑原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传播符号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图片作为一个相对形态固定、形象具体的传播符号,新闻图片有着其他的传播方式无法替代的特点。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下更好地运用新闻图片,凭借新闻图片与其他形式的报道方式相结合,促使新闻信息传播得到更好的效果,需要新闻编辑进行更为严格的编辑过程。
【关键词】: 新闻图片 媒体 编辑原则
图片作为一种传达最原始的状态信息和最直观的形象的非语言符号,不需要复杂的解答,各种各样的受众阅读新闻图片都可以领会所传达的信息,看图片比阅读更快速,轻松,因此在受众中很受欢迎。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图片在传媒业的作用已不仅仅配合文字报道,甚至可以作为独立的新闻报道专题出现。我们在大量使用新闻图片的同时,除了要精心选择高质量的图片外,还要加强对新闻图片编辑的把控,严格遵照新闻图片编辑原则来处理新闻图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经得住
(一)照片
不管在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照片均是常见的表现发送。在传统媒体如报纸图片分为两大类新闻图片与非新闻的图片。新闻照片是现场的新闻图片,新闻是一种视觉新闻。这是在新闻事件以事件现场和当事人为对象,再现新闻现场的照片,它可做为独立的新闻报道,也可以合作文字报道一起刊发。非新闻图片是没有新闻照片的新闻效应以及时效性,如一些自然风光摄影,这些照片一般不作为独立的体裁报道出现在报纸上,但可以配合一些文字报告合作出版。
(二)漫画
漫画是一种艺术形式,其特点是通过高度夸张的,滑稽的表情来揭示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和现象,引起读者的兴趣,引导读者联想和思考。漫画在现代媒体的使用也很广泛。根据新闻事实特点进行加工的新闻漫画,时效性强,往往印在报刊的新闻部分。更有反映社会生活的社会性漫画。
(三)图示
这里包括统计图表,示意图,新闻地图等三种形式。统计图表是汇总统计,方便读者集中阅读,一目了然。示意图不仅将统计的数据集中绘制为图文形式,并采用较为形象化的手法阐释所说明数据的具体意义,如用曲线图、柱状图表明数据的具体走势,使数字类比或对比更生动。新闻地图是根据标准的地图,将地图上的新闻发生地点的位置标明的更为简洁明了。
(一)一图值万言
首先,新闻图片是“易读”的信息。相对于文字信息,新闻图片在接收和理解上的要求很低,就算是目不识丁的读者也可以从新闻图片中或多或少地了解到新闻图片所传达的信息。因此,新闻图片也可以说得上是一种“国际性”的语言,不同国家的人都可以通过同一张图片获得相同或者相似的信息。另外,新闻图片是一种简介而有力的新闻表现手段,新闻照片给读者的印象往往要比文字来得要深,“一图值万言”就是说明新闻图片的表现力。用同样的篇幅,新闻图片要表达的新闻内容无疑要比文字要丰富得多。特别是当遇到一些好的新闻照片是,能给人产生长久的影响。
(二)再现证实
新闻图片一般都是对客观新闻事实的再现,就是把新闻事件的某个瞬间定格,让读者可以从中了解新闻信息。它可以避免文字报道中的主观表达,因而它具有对新闻事实的“实证”作用。虽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修改照片,新闻照片也不再是绝对的客观真实,这样一来会导致新闻失实,甚至会误导读者,让新闻照片的“实证”作用大打折扣。这就需要图片的使用者要有更高的业务水平,从而确保新闻照片的客观真实。
(三)视觉冲击
新闻图片的形象性和直观性能够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产生巨大的吸引力与震撼力。它省去了许多文字表述的繁琐外,直接向读者展示新闻现场,给读者一种现场感,甚至心灵上的震撼力。如在“青岛市民当街砸西瓜”的新闻报道中,极具震撼力的图片强力地冲击着广大读者的心灵,唤起了广大受众和相关部门的注意,这些都是文字描述难以企及的瞬间冲击力。另外,照片上拍出来的人物、事件、场景,又给读者们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让读者能长久地观看、体味,从而对之印象深刻、回味悠长 。
浅析新闻图片的编辑原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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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术语越来越为人们接受。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计算机网络词汇翻译浅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摘要]本文分析了计算机网络词汇翻译中的懒惰现象,对计算机网络词汇翻译中采用的归化异化两种方法进行了论述,认为该懒惰现象具有相对的积极意义。同时,网络词汇既有一般科技术语翻译的特点,又有它独特的翻译方法。对网络词汇的翻译要根据其接受程度和读者的文化包容性,以归化、异化融合并存为主。
[关键词]网络词汇 懒惰现象 缩略语 积极与消极 归化异化
计算机网络词汇翻译浅析
随着电脑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日益普及,与之相应的许多计算机网络词汇,以其简洁、形象、比喻生活、富于联想等特点,异军突起,在英语和汉语词汇中都占有重要的一席。计算机词汇不再仅仅只是科技领域的普通科技词汇,而是以其独有的特点越来越多的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去,尤其是与那些在计算机前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息息相关,而其翻译也随之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本文分别从计算机网络词汇翻译中的懒惰现象,及其归化异化两种翻译方法入手,对计算机网络词汇的翻译进行分析。
1. 1 现象:
下面是笔者搜集到的一些颇为流行、颇具代表性、译介非常出色的词汇。从中可以看出缩略语及其翻译,甚至是英汉语言中的懒惰现象。
源语→ Abbreviation 译语→缩略语mo (dulator) +dem(odulator)Modem 调制解调器猫video compact disk VCD 视频光盘/ 小型激光视盘影碟compact disc read only memory CD- ROM 致密盘只读存储器光驱compact disc read and write memory CD - RWM致密盘读写存储器光盘刻录机有些词汇的翻译出现了中西合璧现象,懒得把一部分英语译成汉语。比如:
源语→ Abbreviation 译语→ 缩略语Internet Protocol Phone IP phone 网间协议电话IP 电话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 信息技术产业IT(业)注:时下有种看法,谁要是说“信息技术产业”就有被看成“土老帽”的风险。IT 才最洋气、最具异国情调(exoticism) 。
有时人们似乎忘记了本族语,懒得去翻译源语,而直接套用源语中的说法,拿来为我所用,竟然在人民大众中流行起来。这不就很能说明问题吗? 例如:
源语→ Abbreviation 译语→ 缩略语digital video disc DVD 数字式光盘DVD computer aided design CAD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 computer aided instruction CAI 计算机辅助教学CAI disc operating system DOS 磁盘操作系统DOS1. 2 懒惰现象的分析:
美国哲学家Grice 提出的会话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 包含四条准则(maxim)及相关次准则。这四条准则是: 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 、质量准则(Quality Maxim) 、关联准则(Relation Maxim)、方式准则(Manner Maxim) 。这里只探讨和本文相关的数量准则和方式准则。
数量准则:1) 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交谈的现时目的) 所要求的详尽程度;2) 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所要求的更详尽。方式准则:3) 说话要简要(避免赘述) 。(何兆熊,2000 :154)简单来说,数量准则规定说话人所提供的信息量不应过多也不能过少;方式准则要求说话人简明扼要,避免冗词赘句,提高交际效率。
在笔者看来,数量准则和方式准则中也包含这么一层意思,即该偷懒的地方一定要偷懒,不该偷懒的地方切忌偷懒,否则交际失败,后果自负。语言能容纳懒惰现象,规则使然。因此,无论是把modem译介成“调制解调器”还是“猫”, 或是直接拿来使用, 只要各种读者群(readership) ,从专业人员到人民大众,能理会、能交际、能工作、能生活,这就达到了其语用目的。
1. 3 懒惰现象的功用。
1. 3. 1 扩充汉语词汇。
懒惰现象和扩充汉语词汇听起来风马牛不相及,事实上两者息息相关。“翻译工作者最大的苦闷之一,是汉语词汇的贫困。百年来,虽然创造了不少译名,并且借用了不少日译,可是有些最常用的字,还是没有妥当的汉译的。”(王宗炎b《, 翻译通报》
Vol. II , No. 5)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以及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来词及其缩略语进入我们的生活。对这些词语的译介,不管是音译、意译、中西合璧,还是拿来主义,都能扩充汉语词汇,填补译语中的词汇“空缺”。这不能不说惰性在此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见,惰性也能恩泽汉语。
1. 3. 2 译名统一。
译名统一问题一直是翻译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译名太多无疑会造成语言的混乱,但语言有其自身的规律—————优胜劣汰。优秀的译名经广泛传播会在语言中存活下来,而劣质译名大多行之不远。(于海江,1999)。外来词音译也好“, 约定俗成”也罢,最终的落脚点必然是一个:简洁、标准、大众、流行。
“译名有三难:一难于正确,二难于合民族形式,三难于大众化。”(王宗炎c ,《翻译通报》Vol. II , No. 5 )语言中的懒惰现象似乎可以翻越这三座大山。虽然各种汉译都有自己译介的环境和历史条件,但应该结合我们汉文化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优胜劣汰,使其统一。同时,也让语言这个开放性系统不断地新陈代谢, 吐故纳新, 就像早期的由‘德曼克拉斯'
(democracy) 到’民主‘一样, 由’大乱‘到’大治‘。(张政,1999)1. 3. 3 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
在英汉口语体中,冗余现象与简化倾向并行存在,它们是一对矛盾。这一矛盾来源于社会功能,又在社会功能的作用下并行发展, 相辅相成, 相互制约。冗余现象可以增加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可接受性,简化倾向则可提高信息传送的效率。(吕国军、李胥森,1992 :12)由此可以看出,语言中的懒惰现象具有相对积极的意义。当然,积极意义的产生源于翻译和语言运用过程中对“规则”的严格遵守。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超出语言的“游戏法则”,干些无谓的偷懒的活计,无助于扩充汉语词汇,无助于统一译名,无助于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可以设想,把人们从未谋面的源语中的缩略词和外来词生搬硬套到汉语中去,与国人,尤其是与普通读者群交流时懒得去解释,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场面! 毫无疑问,说话者或作者违反合作原则,听者或读者诧异,交际失败。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术语越来越为人们接受。正如计算机从286 型发展到586 型只花了几年时间一样,网络词汇与其它科技词汇相比,具有发展快、更新快的特点。同时,现代人喜欢多样性,不喜欢墨守成规。因此,网络词汇翻译虽然仍有对诸如“搜索引擎(investigator)、菜单(menu)、鼠标器(mouse)”等大量网络技术术语的归化翻译。但异化的程度越来越高。“e-mail”既有“电子邮件”、“电子信函”的归化译法,又有“伊妹儿”这样通俗、易于接受的异化译法。甚至象《人民日报》这样的正式报刊也使用“伊妹儿”这个名称。
另外如“WWW”这个网络词汇,在英语中的全名是“World Wide Web”,归化的译法是“世界广域网”。但其异化译法“万维网”更时尚。它巧妙地借用了这三个中文文字的汉语拼音都是以W 开头,与英文形似的特点。但是,由于汉语不是拼音语言,英语词汇很少能直接进入汉语,在英汉语言交流中新词的诞生,主要是在汉语本土文化与世界文明的冲撞后,相互折中和融合的结果,表现在网络词汇的翻译中就是一种音译加意译构成的译词,即一般所说的谐音联想词。所以,网络术语翻译更常用的是归化异化融于一体的方法。如:黑客(hacker)、因特网(internet)。
这两个词的翻译方法是:前一部分是异化的方法,保留了其源语词汇发音的特点;后一部分是归化的方法,点明其意义。同时,由于有些网络技术术语,尤其是其缩略语形式不易翻译,更由于在这一领域里人们的文化包容性越来越强,网络术语翻译目前流行一种特殊的归化异化融合方法。这是一种保留某一词汇的英语单词或其缩略语,即保留源语词汇的洋味,再进行归化翻译的方法。如“Infoseek 查询工具、Ultrasmart 查询方式、IRC 多人实时交谈。”
3.结论
论述了计算机网络词汇翻译中的懒惰现象,该懒惰现象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只是相对的。它在扩充汉语词汇、统一译名和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可影响交际(书面或口头) 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交际失败。总体来讲,懒惰现象在语言中的积极作用远大于其消极作用。同时,网络词汇既有一般科技术语翻译的特点,又有它独特的翻译方法。对网络词汇的翻译要根据其接受程度和读者的文化包容性,以归化、异化融合并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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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一个由135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
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职能组织世贸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制定国际经贸原则;监督各国对市场开放和世贸组织原则的执行;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自由竞争原则。各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实行自由竞争,排除行政干预和垄断。
2.关税减让原则。缔约国之间互减关税,应自动地运用于所有其他缔约国同类产品的进口。
3.非歧视性原则,主要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给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条件、优惠、特权等应一律运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得有差别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在税收、运输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4.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指缔约国对进口的产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规定外,不得以配额和许可证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
5.公平原则。当一缔约国发现另一缔约国对其出口的产品实行补贴或以极低价格倾销,使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遭受损失时,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6.协商原则。当缔约国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互相报复。
7.透明度原则。缔约国涉及对外经贸的有关政策、法令、条例,包括财务、价格、检验、展览和加工等政策法规,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透明度原则是WTO重要的基本原则。WTO规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WTO规则属于国际行政法的范畴,我们要特别重视我国行政制度的创新,以适应WTO规则。其中为适应WTO透明度原则而建立的行政公开制度的创新尤为重要。行政公开作为行政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当今行政发展的趋势,是行政民主化的突出特征,已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并被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随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加入WTO的成功,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也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挑战和机遇。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追求的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三大目标之一,是WTO所规定的极为重要的原则。WTO各项协议如《关贸总协定》(第1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等,都对透明度提出了要求。根据WTO的各项具体协议,透明度原则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是十分丰富和广泛的。其中,行政公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行政公开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既是重要的贸易措施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立法机关的有关贸易的法律和政策,又是重要的贸易措施制定机构,为了完成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行政主体必须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津和政策,制定大量的有关贸易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各种贸易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可行地贯彻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有监督执行的权力。行政主体在当代各国贸易措施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实施行政公开对WTO透明度原则的实现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行政公开还是WTO其它基本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WTO的其他重要原则都离不开行政公开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这是因为WTO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歧视性原则、自由贸易原则,还是公平竞争原则,都是需要各国政府通过本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具体落实的,没有各国法律规则的透明,没有各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对WTO的诸多原则在各国的贯彻执行情况,就难以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WTO的诸多原则,最终也难以确保其真正全面贯彻实施。透明度要求对政府体制挑战的核心在于行政公开。它通过使成员政府难于轻易改变游戏规则来确保投资与贸易市场环境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几乎在所有涉及贸易环境的政策领域,成员如要采取任性的、歧视性的及保护性的政策都将受到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制约。保证贸易环境的可预见性的关键在于国内法律、规章和各种实际做法的透明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透明政府是指符合国际合作发展要求和规定、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维护公众知情权而拥有一定透明度的政府,它是相对于不透明、暗箱操作而言的。透明政府的内涵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量变过程当中,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中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讲,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对现代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现代政府以依法行政、保障政务公开透明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契机。尤在我国,我国政府在实践透明度原则问题上任重道远,其中行政公开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已势在必行。
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经济和社会的集中管理,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对所属单位使用直接命令的管理形式,没有向社会公开的必要,也没有形成管理公开化的传统。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原则,但总的来说,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在我国很大程度上还只停留在宪法或理论层次上,具体化、法制化程度还远远不够。
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公开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或部门首长签署发布的行政法规,一律刊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已成为整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再如《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首先发布招考公告,将有关录用情况公告于众。另外,在行政公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行政处罚法》,例如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8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1997年12月公布,1998年5月l日开始实施些方式、履行途径等公开义务。《价格法》在行政公开方面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例如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24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1.政府机构没有有效制约机制。作为拥有最大数量和价值信息的政府机构,至今为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其权力。许多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的信息,公众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2.黑箱操作式的内部文件大量存在。这涉及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化问题,而这种规范性文件多数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文件,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人们不知道有这些未公开的规则信息,也不知道在哪里查找这些规则信息,或知道在哪里查找也未必能得到或及时得到。
3.法律不统一。因缺乏透明度导致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常发生。为了争夺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表现出部门立法主义和地方立法主义的偏向性思潮。
4.没有普遍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过程来看待,让相对人参与意思表示,而不是将行政行为仅仅当作一个最终决定。
中国加入WTO以后,面临最大挑战的将是政府。政府如何应对这些挑战,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是当务之急。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重新思考政府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的准确定位。从长远看,入世将对政府权利行使规则乃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产生深刻的影响,政府的角色也因此发生转变。所以,我们应对政府的执政理念有一个全新的思考。这个路向必须以行政公开为基调,迈向透明、守信与责任政府。
加入WTO以后,我们首先应当解决政府的守信问题。政府严格守信是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的切实保障,若政府言而无信,出尔反尔,即令政务全部公开,所有决策、行政信息悉数公之于众,亦难免流于空谈。当然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更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利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的权利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的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利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错误行使权利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树立起政府守信的观念。
透明政府和守信政府的理念必然要求政府切实转变执政思路,为自身准确定位,这就使得传统执政理念须突破管理、权力的误区,转向服务和责任。因为,透明政府不仅意味着政务公开,而且意味着政府必须接受阳监督,为自身行为切实负责。政府行使权力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的唯一存在的方式,就大错特错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甚至忘却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那,我们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认为政府就是用来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谈到权力大家你争我夺,实践中不断出现抢夺处罚权、强制权、发证权、收费权的立分孙盖章、公文旅行、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式官僚主义。谈到责任,个个退避三舍,想方设法为自己留出不受监督的领地,形成了很多法院不能审查的权利救济真空。权力政府在权力膨胀的同时不仅造就了官僚主义,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为可怕的是,它颠倒了民众和政府的主仆关系,消解了政府的责任,从而使擅断的权力更加态意。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它不仅意味着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拒绝应该行使的权力也是一种失职,还以为着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法律责任。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保障司法审查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政府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面所说的是立法过程的公开,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开侧重于结果的公开。这两方面的结合,是构建“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目前,在行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信息禁区”和“黑洞”,存在诸如内部指标、内部措施、内部批复、内部精神,这些所谓的“内部”往往冠之以“机密”,不得外传。这些做法与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的,也容易滋生腐败。对这些做法,我国《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一些令人鼓舞的努力,但还远远达不到WTO透明度要求。需要修改我国有关的保密法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制度。具体来说,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部属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应当在专门的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以保密的内容外,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对于特别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政府还应印制成单行本,供公众购买。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些政策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具有外部约束力,但却没有公开,成了行政机关的“秘密武器”。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和执法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孟德斯鸡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说明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性。我们应抓住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机制。
1.完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舆论是一种事实或意见通过公共论坛传播与流动的状态。公共论坛是各种形式的开放的言论管道或集散地,它可能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也可能是某些讲坛、沙龙和公开的会议,传单和张贴物,也可能表现为街谈巷议和集会游行示威。其中,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甚至是主要的作用。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各级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这里“政府机构”是指那些按照法律设立、旨在解决公共问题、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的机构,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级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尚包括那些由公共财政提供活动经费和支付其组成人员薪金的机构,例如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舆论监督的内容指一般公民和媒体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滥用权力、侵犯公众的知情权等不当行为所作的公开批评。这些批评可能是对于有关不当行为的事实的指控,也可能是对于这种事实进行评论,或者就此提出改进的建议。所谓“不当行为”(misconduct)不仅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而且包括官员违犯社会公德的行为。因为官员的个品德直接影响到他们执行法律、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品格,是官员适任性的一个构成要素。舆论监督的实际范围涵盖那些违反宪法和法律秩序以及构成这一秩序之社会基础的公认道德的行为。这里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若要真正发挥好新闻舆论部门的监督作用,要保持新闻部门与政府部门的距离,否则,难以担当如此重任。
2.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执政党在建设透明政府方面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共产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体现在重大方针政策、思想路线建设上。就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把共产党的符合公众需要、符合国际发展要求、符合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以及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思想、思路、意志上升为法律;
(2)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方法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进行监督。当然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监督,不是个人主观意志的监督,是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是以法律为准绳的监督。
(3)加强人大职能建设,发挥好人大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宪法》赋予的重要使命。同时,也是实现群众监督的主要途径。各级人大作为同级政府的权力部门,一定要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发挥好监督作用。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方面要加强方法探讨研究,加强监督方面的立法建制,尤其是要严格执法、严格监督,发现侵犯公众知情权的予以严惩,并及时纠正。
透明政府建设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息息相关。如果政府职能未能够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和国际规则要求得到转变,即使有着完善的关于建设透明政府的规章制度,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变“全能”型政府为“有限”型政府,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我们对原有审批项目要进行清理,国务院尽管已取消了1190多个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地方政府也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但是,我们仍然必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履行政府职责,必须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群众利益。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带头严格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高度重视和做好信访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支持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电子政务建设要不断推进。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健全政府信用体系。这些将对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建设透明政府实现行政公开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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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商务英语翻译在全球经济领域的重要地位逐渐上升。商务英语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往来当中,属于特殊用语,所以商务英语翻译与其他翻译形式存在较大的差别。商务英语在经济环境中的应用已成为现阶段发展的趋势,由于商务英语在应用当中多以贸易信函的形式出现,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其实用性,切合实际,从整体出发,从而确保其在翻译进行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与策略。
商务英语翻译的功能性在于根据不同的商务文本采取不同的形式,是依据贸易发送者的不同的贸易往来的目的、采取不同的贸易策略的形式。最常见的形式比如在经济交际过程中的信函、商务合同、贸易双方的会议纪要以及产品的广告信息等等。商务翻译属于应用翻译的范畴,与传统的文学翻译形式具有较大的区别,其翻译的目的在于最终译文在其文化环境中达到的一种或多种形式的交际功能。在翻译过程中,翻译者应在原文的基础上确保翻译的标准化,通过原文在商务交往中存在的交往目的,以此来作为翻译的基础、核心标准。在翻译时找到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翻译,使其终于原文、不脱离原文,从而实现交往的最终目的。商务英语翻译的功能性打破了传统的翻译模式,并推翻了“对等翻译理论”的制约,将翻译工作呈现在新的文化语境当中,从而进行有效的传播。
针对于商务英语翻译具有的功能性特征,从国内外商务英语翻译现状进行分析,以此将商务英语翻译的重要性呈现出来。商务英语翻译的研究工作以迅猛的发展速度呈现在学术领域当中,其研究角度多、研究领域广而且分布不均匀的特征使得各大专家、学者争相对其进行研究,以力求在商务英语翻译研究中的学术地位。国外的一些国家对于商务英语翻译重视程度较高,其研究者认为商务英语翻译的有效性可以确保其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比如说美国最大的手机销售商苹果公司,其在全球的授权门店非常多,在从事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多以商务信函的形式出现,有效的商务英语翻译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从而提升经济效益。而在我国商务英语翻译研究上,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参与研究工作,就研究论文的数量而言是以往的几倍,在研究质量上更加趋于国际化水平。
1.商务英语词汇专业化。商务英语文本的特点最主要的特点是词汇的专业化形式,在商务英语翻译过程中往往会使用较多的专业术语、具有商务含义的普通词汇以及复合词汇、缩略语等等。专业术语,是商务英语中独特的词汇,数量庞大,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种特殊词汇在词义表达上比较专一、没有过多的引申意思。如repeat order,这个词在商务英语翻译中只能是重复订购,而confirmed irrevocable 这个词汇在商务英语中的翻译为保兑不可撤信用证;具有商务含义的普通词汇以及复合词汇主要指在商务英语中出现的一般性的词汇,以及由一般词汇组合而成的词汇形式,在其运用过程中,比较容易翻译,而且不存在引申意义,可以有效的确保商务英语翻译的可行性;而缩略词汇就是讲具体的词汇以简洁的首字母代替形式,如B/L在商务英语翻译中译为提货单。这种形式在贸易往来中比较常见,因此,在实施商务英语翻译的过程中,运用率较多。
2.商务英语句法模式化。商务英语句法模式化也是其特点之一,在实施翻译过程中依据固定句式或套用句式的形式。不仅如此,在商务合同文本中常常使用长句,因此,长句的频繁性显得尤为重要,长句一般以陈述为主,这样的表现形式可以有效的表达合同本身具有的完整性,更具逻辑性。而商务信函中表达的句子往往呈现出短小精悍的形式,在使用商务英语翻译过程中语言更加简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翻译的错误率。其句法简洁,体现在口语与书面语的有效运用上,采取一定的手段尽可能的避免拖沓、繁琐的句式。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商务活动本身讲究时间和效率,而商务文本是其最好的表达形式,简单的表达形式与表达内容进行有效把握显得尤为重要。在句法上面,多呈现长句形式,是因为其具备长句多的特点,在商务文本中优势会出现整个大段的长句,在长句中多存在定语从句与状语从句的形式。
3.商务英语语篇简短精悍。在商务英语语篇上呈现的特点是简短精悍,并且在文本中存在一定的固定格式,文本展现出简明、紧凑的形式,从整体把握而言其本文正式性是商务英语最鲜明的特征。在商务英语语篇当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商务信函、会议纪要、广告形式、报告说明书、招投标意向书、商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商务单据等等。特定的语篇在体裁上呈现出不同的要求、在结构上存在特定的形式。如,在商务合同当中,具有篇章结构格式化的特征,其表达条目化、用词规范、内容完整、具有针对性,从而使得篇章更具严密性。而合同协议在贸易往来当中具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因此,在对其进行翻译过程中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以及行文歧义,在文本形成过程中呈现严谨、准确的特征。从而体现出商务英语语篇的简短精悍。
1.商务英语翻译理论与实践结合遵循的原则。对于商务英语翻译理论来说,西方国家中的尤金·耐达的等值翻译理论是最具权威性的,对指导商务英语翻译具有指导性原则。其认为商务英语翻译的重点不要仅仅体现在语言的表现形式上,应当突出行文特征,突出读者对译文的反应。言外之意,要求语言功能上与原文对等,这种理论研究对于商务英语翻译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依据商务英语中正式的特征,为达到商务英语翻译的准确性、功能性,要遵循以下原则:
(1)要遵循文本完整原则。也就是说,在进行商务英语翻译过程中要保持忠于原文的原则,不仅要体现出原文所呈现的思想内容,还应考虑到呈现原文在叙述过程中的语言风格。之所以遵循这样的原则,是因为在商务文本当中多用于商务信函、商务合同、保险、金融等方面的应用,在这些应用上面表现出内容的具备一定的严肃性,杜绝翻译者在翻译时随意表现。一旦原文信息出现错漏或造成遗漏的现象,对于经济贸易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2)遵循规范统一原则。遵循规范性原则是指译文的在行文过程中的语言要求以及行文方式必须依照商务文书的规范,言外之意,翻译者所呈现的文章就像经济贸易领域内的专业人员所写的一样。在文章中的应用术语以及句式的表达,都要符合商务文书的规范要求。在翻译过程中一旦遇到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要第一时间进行查阅、理解等。
2.商务英语翻译的策略技巧。商务英语翻译遵循一定原则以外,还应具有一定的策略技巧。首先,准确地翻译专业术语是最重要的策略之一。准确而规范的翻译商务文本中的专业术语是在翻译过程中需额外注意的问题。商务文本当中多用于商务信函、商务合同、保险、金融等方面的应用,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括经济、贸易、法律等,而这些领域中所存在专业术语不同,翻译时需更加注意。比如说,confirm这个词在译文中就存在不同的意思,有确认和保兑信用证两种含义。
商务英语翻译的策略技巧不仅是体现在准确的专业术语方面,还包括翻译过程中依据原文的语言风格。在翻译商务文本过程中要把握住商务文本的原文语气风格,通过整体把握,将原文语气风格呈现的过程,从而再现原文的特色特征。如,商务信函,其文本属于正式语体,在本文的应用当中更应该注重严谨的措辞,把握委婉的语气风格,加强礼节的重视程度。因此,在进行商务英语翻译过程中,要格外注意体现原文的礼节性语气。如,在我国国内的商务信函信函中,多用贵公司、承蒙、烦请等敬辞。而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礼节性用语比较频繁,在信函往来中多注重彼此的有效联系,从而促进贸易往来,因此,恰当、有效的还原原文礼节性用语极为重要。
通过本研究的具体内容可以了解,商务英语翻译呈现的必要性,并通过国内外商务英语翻译的现状分析其具体应用。在这个过程中,将商务英语文本的特点一一呈现,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并保证在商务英语翻译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不难发现功能理论是商务英语翻译的理论基础,具有指导意义,可以有效的指导商务英语在翻译时的实践应用,呈现出从功能角度研究商务英语翻译的原则和策略,从而有效的提升商务英语翻译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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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翻译;文化意识
【论文摘要】作为跨文化交际的桥梁,语际间的翻译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一种语言都从文化中获得生命和营养,所以我们不能只注意如何将一种语言译成另一种语言,而要力求表达两种文化思维方式与表达情感方面的习惯。因此,翻译不仅仅是语言文字转换形式,更是不同文化的移植活动,翻译所涉及的不仅是两种语言,更是两种文化。译者不仅要掌握两种语言,还必须熟悉两种文化,以期作出更好译文.
一、翻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词汇空缺
我们在此所说的空缺是指原词语所载的文化信息在译语中没有其“对等语”。如产生于美国上个世纪60年代的“hippie(或hippy)",由于它是美国文化的赌徒产物,在汉语中也无相对应的词语,曾音译为“希比士”或“希比派”,现被译为“嬉皮士”,此译名虽比前两个译名要好些,但仍无法确切表达“hippie”一词的内涵,且有可能造成误解。虽然他们对当时的社会现实不满,生活方式与众不同,头蓄披肩长发,身着奇装异服,沉迷于酗酒吸毒,但他们并非是“嬉皮笑脸”的人,其中不少人对社会问题持有严肃的态度。还有些民族文化内涵特别丰富的词语,在翻译中必须详加注释,说明该词的语用意义,才能使译语读者了解原语独特的文化渊源。如:“我属鸡,我从不吃鸡,鸡年是我的本命年。”这句话的翻译应如下:"I wasborn in the Year of the Rooster. I never eatchicken. The Year of the Rooster will bring megood luck or bad luck.”(Chinese people tradi-tionally use 12 animals, representing the 12Earthly Branches, to symbolize the year inwhich a person is born. Spring Festival 1993,for example, is the first day of the Year of theRooster, people born in this year have the roost-er as their life symbol. All other years of therooster, according to an old Chinese saying,be-come either good or bad luck years for them.)西方文化中没有以动物配属人的出生年份的习俗,因此对于上句中出现的“属鸡”和“鸡年”所蕴含的文化内容是很难理解的,译者译出这些词语的指称意义,同时又详加注释,说明其内涵的意义,才能让英美读者比较完整地理解句意。比如”after-life"一词,英汉词典注明“来世”,但汉语的“来世”与英语的“afterlife”有巨大的差异。根据英语词典的释义," afterlife”为“an e.ristence a fterdeath",指的是人死后的灵魂生活。如电影Ghost(《人鬼情未了》)中,女主人与其情人的鬼魂相伴的感人故事。还有英国小说《呼啸山庄》中,男主人希斯克利夫死后其鬼魂与其情人的鬼魂相伴,出没在山谷中。但是在佛教中,不相信“永恒不变的灵魂”,其“来世”指的是人死后重新投胎而得来的“转世之世”,如梁山伯与祝英台死后化为蝴蝶,所“afterlife”译为“后世”或“来生”更好些。在中外文化中,英美人信奉基督教,中国人信奉儒教、道教和佛教。二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基督教和中国佛教中都有魔鬼,但前者指魔鬼为“撒旦”,而后者则称为“阎王”;虽然也有地狱,但前者有“地狱的最底层”,而后者则有“十八层地狱”一说。
(二)词义冲突
这里的冲突指词语所载的文化信息与译语的对应语所载的文化信息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说,词语的表层指称意义相同,但词义深层所承载的文化涵义却不尽相同或者是相反。这类词语虽然不多,但在翻译中却不容忽视,稍有疏忽,便有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可能。如:""individualism"一词,其汉语对等语是“个人主义”,韦氏第九版《大英词典》中释义为“主张个人人格与经济上的独立,强调个人主动性、行为与兴趣的理论,以及由这种理论知道的实践活动”。在欧洲历史上,个人主义与中世纪的神权中心相对立,它在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曾起过积极的作用。在美国,个人主义典型形象是殖民初期身扛长枪与斧头,敢于与饥饿、严寒及病痛作斗争的拓荒者(pioneer),这种个人奋斗精神作为整个民族的文化精髓被传承下来。因此,在西方人们重视个性的发展,普遍把个人主义视为实现自我价值的积极表现,“个人主义”被视为“拼搏进取”的同义语,明显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汉民族文化中,《现代汉语词典》对个人主义定义为“一切从个人出发,把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只顾自己,不顾别人。”的错误思想。在中国文化的传统观念中,人们崇尚“大公无私”、“克己奉公”、“一心为公”,提倡“毫不为己,专门为人”,处于这样的文化氛围中的“个人主义”具有明显的贬义。
(三)语义联想
借喻寓意,触景生情,这是日常生活和文学作品中常见的语言现象。但由于不同的民族文化氛围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对于同一种景象,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情感反应或不同的予以联想。所以,翻译时应考虑汉英词语感情色彩差异。如:“金鸡鞋油:颜色有黑、棕、白、红、黄、蓝。”其英文译文为:"Golden Rooster Shoe Polish comes inblack, brown, white, red, yellow and blue.”“金”字在汉语中有四种涵义:(1)金属的总称;(2)钱;<3)古代金属制的打击乐器;<4)黄而发亮的色彩。而作为十二生肖之一的“鸡”,在中国人心中可产生不同的联想。"rooster”一词为“雄鸡”,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雄鸡报晓”的说法。而“cock”一词除了表“公鸡”,也是男性性器官的婉称。”chicken”一词意义模糊,有懦弱、胆怯之意,英语中也有“as timid as chicken”一说,再说,“chick-en”所具备的语用意义与原文不符。在此,译文使用“rooster"一则避免了歧义的产生,二则在感情上也容易为英语读者接受。因此,"goldenrooster"具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同时又保留了原文的语用意义和指称意义,体现了原文的信息功能、表情功能和祈使功能,达到了意义相符、功能相似的要求。针对以上的问题,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对有不少文化特色浓郁的词语,应该本着一个总的原则:一方面要尽可能传达原语的文化特色;另一方面又要逾越译语文化和译语读者可接受的限度。具体来说,对于有文化特色的词语,可以采用文化意识冲突的转换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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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意识冲突的转换方法
(一)移植法
一般来说,带有异域文化特色的表达方式往往都是些形象化语言。英汉之间文化的差异,往往就体现在使用不同的形象,或相同的形象具有不同的联想意义。保留住原文的形象化语言,就等于为中国读者保留下了了解英美语言文化的机会。同时,新鲜形象的不断引人,也有助于提高汉文化对异域文化的解释或消化能力。因此,对于英语中文化内涵丰富的词语,若有可能,应当尽量采取保留形象的译语,使之成为汉语中的“新鲜血液”。如:"In the country of the blind, the one一eyed man is the king.”这句的中文意思近似汉语中的“蜀中无大将,廖化冲先锋”,虽意义上很对应,但这种译法多少还是有点文化失真,因为在西方人写的作品中,硬插进去一个中国的典故,但很难会被英美读者所接受。若把它译成“盲人国里,独眼人称王”就会更形象些,因为这样就能把其文化特色忠实地传译出来。有时,这种移植法也可称为直译法。不过,由于英汉在语音文化上的差异,有时仅仅采取直译法还不能完全达意,而必须进行一定的增补。如:在美国中篇小说《街头女郎玛吉》中,有一句母亲对女儿的话:"All after allher bringing一up all, what I tol her an talkedwid her, she goes tech’d bad, like a duck thewater.”(S Crane:Maggie: A Girl of theStreets)其译文为:“我生她养她,叮泞来嘱咐去,她还是去做那伤风败俗的事,跟鸭子下水一样有瘾头。”在上海译文《英汉大辞典》中,"like a duckto water"是个英语成语,意思是:“像鸭子人水般的;很自然地;轻而易举地”。若采用“坏事一学就会”的译法,意思是能表达出来,但毕竟表达得不够味。一是不符合一个没教养的粗俗人的说话口吻,二是丢掉了“鸭子下水”这个形象的比喻,而上面所引译文在直译成“跟鸭子下水一样”之外,又补上了“有瘾头”三个字,既生动形象,又切合说话人的口吻,起到了形神皆似的效果。
(二)借用法
所谓借用法就是用汉语现成的俗语来传移英语的俗语。此种译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英语中有不少表达方式在意思和形象上同汉语的表达方式非常相似,或非常相近,我们完全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的用法,用这些相似或相近的汉语现成表达方式来传译。例如“Like father, like son(尤其父必有其子)", "Castle in the air(空中楼阁)", "Walls have ears隔墙有耳)", "Habit issecond nature(习惯成自然)”。这些表达方式可谓意同形同,可以完全借用。另外一种便是英语中有许多表达方式虽然在汉语中找不到“形同意同”的对等表达方式,但却可以找到“形异而意同”的表达方式,这时也可以借用这些现成的表达方式来传译。如:1. " have an axe to grind"(别有用心);2."leave no stone unturned"(千方百计、想方设法);3. "Great minds think alike"(英雄所见略同);4. "The spirit is willing, but the flesh isweak(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上四例中,前两句的形象表达无法移植,第三句若译成“有才智的人想法一致”,就会失去原文的精炼之美,第四句若译成“精神上是愿意的,肉体上是虚伪的”,不仅形式有失精炼,意义也会不明确。
(三)意译法
意译法是指译者在受到译语社会文化差异的局限时,不得不舍弃原文的字面意义,以求译文与原文的内容相符合。例如:“在农村,特别是比较偏僻落后的农村,还残存着少数包办买卖婚姻的陋习。”其译文为:"In China’s more remote andbackward rural areas, corrupt practices exists inthe form of forced marriages.”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其语言带有历史的烙印。过去,儿女的婚姻皆听从父母之命、媒约之言,这里所说的“包办买卖婚姻”是封建社会的产物,现代西方人不曾经历过,也不太熟悉。若译成"arranged or bought and sold marriages",既冗长又难懂,没有表达出这种婚姻的强迫性,会造成原文信息功能和表情功能的损失,影响文化交流。碰到这种情况,译者可以只传达原文的主要精神,这里,“包办买卖婚姻”被意译成“forced marria-ges","forced"一词道出了这种婚姻的种种无奈和作者对此种作法所持的否定态度,也容易在西方人心中引起共鸣。至于如何包办、如何买卖并不是原文所要突出的主要信息,而且因其是一种已经消亡的社会文化残余,也没必要强调语言的地方色彩,所以,译者通过意译,较好地传达了原文的主要功能—信息功能和表情功能。再如《走下神坛的毛泽东))(权延赤),其译名为__——Man, Not God。毛泽东是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为新中国的创立和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曾受到人们神圣般的爱戴和敬仰。该书从生活而不是政治的角度展现了毛泽东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性格和经历。如果将译名直译为Mao Zedong Who Walked Down the Shrin。有以下不妥:<1)从信息功能看,译文未全面忠实地传达原文信息,“走下神坛”只是作者采用的修辞手段来强调这位伟大政治家的另一面—人情味,与一般时期中国人民将毛泽东过于神圣化形成对比。然而直译的译文不存在这个意义,因为西方人并没有将毛泽东当神看待,而且由于宗教信仰不同,中国的神也不是外国的神,因此,直译容易引起误解;(2)从美感功能上看,原文文字简练、生动形象,能产生美感效应,若直译的话,译文会太长,语言也会太平淡,失去了美感功能;现在的译文不仅文字简练,对比强烈,也迎合了西方人注重人性和人情味的心里,起到了功能相似的作用。我们都知道,语言与文化密不可分。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文化又是语言的土壤。语言是文化的有机组成的部分,而且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它记录着人类文伟的发展,反映社会文明进步成果,是交流、传播、延续好发展文化的工具;但语言也不能脱离文化而存在,总是生产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在语言活动过程中,处处都有文化所谓烙印,时时可见文化的踪迹。当今世界中,正是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信息传播日新月异,人员交流日益频繁,跨文化交际日趋广泛。翻译作为跨文化交际的桥梁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每一种语言都从文化中获得生命和营养,所以我们不能只注意如何将一种语言译成另一种语言,还必须力求表达两种文化思维方式与表达情感方面的习惯。因此,翻译不仅仅是语言文字转换形式,更是不同文化的移植活动,翻译所涉及不仅是两种语言,更涉及两种文化。
总之,语言是传达文化信息的,因而往往含有本民族的文化信息。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语言的文化内涵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有浓厚淡薄之别。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些言语的“共性”大一些,民族“特性”少一些,有些言语的民族“特性”大一些,“共性”少一些。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把握一些原则,使得译语更加地道、贴切,更易于让读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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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一定程度上,文学翻译工作者不可能完美地处理好两种文学的对应,两种差异下的语句转换尤其显得难以处理。从几方面简单分析译者在进行文学翻译的过程中,所要考虑的一些“合作原则”,以及在英汉互译下,如何运用“补偿的艺术’’来取得原语与译语的最大对等。
论文关键词:文学翻译;合作原则;对等
一、译者如何遵循翻译中的“合作原则”
提到“合作原则”,很多人会想到Grice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COnversationalmaxims),他在“合作原则”里提出了四项“准则”以供语言使用者参考,其中包括:(1)相关原则(MaximofRelevance);(2)适量原则(MaximofQuantity);(3)质真原则(MaximofQuality);(4)方式原则(MaximofManner)。需要指出的是,译者在这里所要遵守的“合作原则”与语用学里的“合作原则”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不应认为两者可以相互替换,互通有无。第一是翻译中的“相关原则”大致上是指原文中没有提到的译文尽可能不提;原文的“文风时尚”尽量与译文保持一致。泰特勒在他的《论翻译的原则>)(EssayonthePrinciplesofTranslation)里提出,译文的风格与笔调应与原文相同(thestyleandmannerofwrittingshouldbeofthesamecharactersasthatoftheorigina1),换句话说,也就是译文要与原文达到最大程度的“关联性”。第二是翻译中的“适量原则”大致上是指,译文不过分诠释原文所要传达的信息,要适可而止,不要随意发挥。这里面存在着过量和不足两方面问题。比如辜鸿铭在翻译《论语》时,遇到了这么一句话,相信大家都熟悉,“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论语·学而第1》,他又是如何翻译的呢?辜氏译文如下:“Itisindeedapleasuretoacquireknowl—edgeand,asyougoonacquiring,toputintopracticewhatyouhaveacquired.Agreaterpleasurestillitiswhenfriendsofcongenialmindscomefromafartoseekyoubecauseofyourattainments.”他的译文本后人指为过度意译,随意添加字词,比如“asyougoonacquiring”还有“greater”、“congenialminds”、“becauseofyourattainments”等等。很显然,译文中加入了很多已经在译文文本中暗含的语言形象,如已出现了动词“acquire”,就没必要在下文出现“attainments”之类的重复语义的词汇了。或许有人会说,辜氏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想使译文更符合欧美人的阅读习惯。可是如此的译文最终只能被当作偏译对待。有时,翻译的“适量原则”也会遭遇信息量不足的情况。比如在《圣经》中《路加福音》(TheGospelac—cordingtoLuke)这一章出现了“Samaritan”这个词,它的本意是“撒玛利亚人”的意思,把它放在一个句子中,并尝试翻译的时候,就会发现一个问题:thispoormanbegged,“yougoodSamaritan,havepityonme!”如果直译过来,就成了,“你这好撒玛利亚人,就可怜可怜我吧!”看到这里,或许那些对圣经不是很了解到人该提出疑问了,为什是撒玛利亚人呢?根据基督教的解释,撒玛利亚人乐善好施,总是救人于危难之中。例外一种流传的说法是撒玛利亚的妇人为基督打水喝,从而受到了基督的指教,信奉了基督。但是我们翻译的时候,不可能把这个词背后隐含的如此复杂的情节都展示出来,所以不如译为“你这乐善好施的人儿,就发发慈悲吧!”这样就避免了歧义,补偿了语义。相关与适量两个原则实际上是检验译者翻译鉴赏能力的初级评判标准,那么翻译的高级评判标准又在哪里呢?
二、翻译“合作原则”的高级评判标准
(-)质真与方式
如上所述,翻译是“一种跨越时空的语言活动”,是一次耗费脑力与才智的“精神分裂”,因为译者在跨越两种语言的时候,难免不会受到任何一种语言习惯的影响,哪种语言势力比较强,就容易倾向于哪一种语言。拿英汉翻译为例,汉语有着比较发达的语言表达功能,特别在文字形式上,兼具“音美,形美,意美”的优点,这突出表现在中国的诗歌与散文上。而英文则是“排序性”的语言,语言的逻辑要靠那些词与词、句与句、段与段之间的连接词或是繁复的动词变形行使话语权。所以在处理英汉翻译时,仅仅考虑到翻译的相关与适量还不够,还要更深一层挖掘英汉翻译的核心原则:质真与方式。首先,翻译中的质真原则从字面意思上解释并不是宣扬译者要对译本进行质朴真实的处理,因为译者对译本所应持有的这种质朴真实地态度早已包括在了翻译的相关和适量原则中,而这里“质真”二字所倡导的却是一种先进的翻译理念,即要求译者在充分理解原文的前提下,为符合目标语读者的审美情趣,对译文进行艺术在加工,在“有质”的基础上,在译文情景下对原文来一次“真实模拟”。当然所有这些都是不以损害原文意思的前提下发生的。董明在《翻译:创造性叛逆》一书中指出,翻译即创造,翻译即叛逆。文学翻译中的创造性叛逆是客观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解释了“翻译生态环境的各要素之间的互联互动性”,翻译的“质真”原则也显得有其自身的价值了。下面举例说明,许渊仲译的《唐璜》第一章第七十三段的三句原诗:Butpassionmostdissembles,yetbetrays/Evenbyitsdarknessastheblackestsky/Fortellsthheaviesttempest.许渊仲译:有情装作无情/总会露出原形/正如乌云蔽天/预示风暴来临。对比原文发现,许渊仲译完美诠释了翻译的相关和适量原则,原诗的有情有景有故事,译文也分别用适当的字句表达了出来。可是反观译文行文特点,不禁会发现译者未按原文的音韵节奏翻译,而是主动将其改为朗朗上口的压韵体诗。译文充分发挥汉语组句优势,把原文中的“darkness”,“blackest”等较之抽象的词转化为汉语时,没有按原文行文方式逐一将其意象排列,而是灵活地补偿了原句字句暗含的一些深层意义,“darkness”没有译成无边的黑暗”或“阴霾”这些好像在汉语里更具“阴暗”意义的词语,而是只简处理成了“乌云”,把英文原句中的“by”翻译成了“蔽”补偿了“乌云”在汉语译文中的动作形象,而同样的动词在原文中却没有出现,这就说明了所谓的“质真”原则和之前提到的“相关”与“适量”原则存在一些评判标准上的差异,也就是译文在表达原文意思时,首先,也遵守了译文与原文的相关性,即不添加无中生有的成分,如这首诗就是在讲暴风雨来临前的景象,虽然两种文字上做了一些更改,但没有损害从A到B的意义转换。再之,采用“质真”的翻译策略后,发现译文的与原文的对等效应更强了一些,原文中那副描述风暴将临的躁动,那种藏也藏不住的冲破力,经过译者一番点化之后,顺利地在中文的语言环境下扎下了根,与原文遥相辉映。经过了前面三步的铺垫,一篇合格的译文或是一部优秀的译作应该也看到了重生的希望,可是在译文形成产品之前还有重要的一步要完成。那就是译者要遵守的“合作原则”中的最后一项:方式原则。林语堂首次在国内提出“翻译是一种艺术”,我们可以把“方式”原则比作通往尽善尽美的译文的“艺术”。在“硬件”方面,译者要对词句的选择慎之又慎,填补某些理解和表达上的空洞,学会使用各种翻译工具和通讯设施等等。在“软件”方面,林语堂先生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论述“其实翻译的问题,仍不外乎译者的心理及所译的文字的两样关系,所以翻译的问题,就可以说是语言文字心理问题,倘使我们要于此问题得比较客观的解决,自当以语言文字心理的剖析为立论的根基。必先明语言文字及行文心理的事实,然后可以做译者标准应如何态度,应如何的结论。”这段话精辟地论证了译者开译伊始,应当先做好应对原文思维、文字、心理和本国读者习惯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在抓住了原作者的心理后,剩下的一切随即变得简单了好多,因为翻译中唯“精神要领最难把握。
(二)文学翻译中“合作原则”集大成之译例
文学翻译中包括各种文体样式,其中经常拿来翻译的有诗歌,有散文,有小说,还有戏剧等等。关于诗歌的翻译,许渊仲在《翻译的艺术》一书中这样写道:“由于西方文字多少形合文字,百分之九十以上可以对等,所以西方翻译理论家提出了对等论……,但中文是意合文字,据电子计算机统计,只有大约百分之四十的中文可以和西方文字对等……。因此翻译时找不到对等词,译文不是优于原文,就是劣于原文,劣不如优所以应该发挥译语的优势,也就是用最好的译语表达方式,这可以简称作“优化法。”书中,许渊仲老前辈更是说中国的翻译理论要领先西方翻译理论二十年,他以自己绝美的译笔证明了中国的古诗词照样可以完美的翻译出来。但是还应该看到的是许老作为译者,提出了这么一套赶超欧美翻译理论的方法论,并非空171无凭,妄加推断,而是建立在自己几十年来的翻译实践的基础之上的。“优化论”的提出,得益于前人总结的翻译经验,首先继承和发展了严复的“信”,“达”,“雅”论,进一步发展了鲁迅的“三美论”,即“意美,音美,形美”。下面列举书中一首中文诗歌的翻译以来说明如何做到译者与原作者合作,如何做到译文与原文“竞赛”:千上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这首诗我们都不会陌生,这是唐代诗人柳宗元的一首著名的写景抒情诗,诗中有情有景,有动有静。那么译者该如何把这么一首极具音韵美和意境美的唐诗翻译成英文呢,而且还要保证原文的种种意境和寓意在译文中不会流失。且看许渊仲版的《江雪》英译文:FromhilltOhillnobirdsinflight/Frompathtopathnomaninsight/Alonelyfisherman,behold/Isfishingsnowonrivercold.英文诗采用了AABB抑扬格,保留了原诗的音韵美。译者是在完全吃透原文基础上,对译文进行了艺术性的改写,没有背离原文,相反更加贴近原作者所要传达的意图,体现了“相关原则”。同样译文也没有随意增删原文,没有把某些具体意象放大化,比如没有把“千山”翻译成“thousandsandthousandsofmountains”,没有把“万径”翻译成“everyroadtrodbyhumanbeing”,这样就遵守了“适量原则”。再看后两句诗的翻译。“Alonelyfisherman,behold!”,该句与原文出入最大,因为译文中,译者刻意省掉了“舟”这一重要意象不译,而把“蓑笠翁”这一形象借助于一个动词“behold”呈现了出来。但是仔细对比原诗,我们可以看出柳宗元笔下的“蓑笠翁”看似静止不动,实则静中蕴动,但因英文的句式和文法不能完全补偿中文句式的语境,所以需要在翻译成英文的同时,稍作一些改写,把原文暗含的动作,在转换成英文诗的时候相应地添加进去。改写过后的译文与原文相比,毫不逊色于原文,这可称作“质真原则”“Isfishingsnowonrivercold”一句中fishingsnow带来了整首诗的高潮,译者完全意会到诗人当时的心境:钓而不渔。假若把“fishingsnow”换成“fishingidly”或者“fishingnothingbutmood”,则意境全无,不能为读者营造一种“即观,即感”的感觉。这可称作“方式原则”。
三、结语
综上所述,翻译是一场双语间的博弈,译者和原作者是合作互补的关系。译者在翻译文学作品的同时,一方面需要尽可能接近原作作者,另一方面要发挥本族语优势和运用丰富的联想,最大限度地同原作“竞赛”。只有这样.译文质量才能得到有效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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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必须“忠实”,这是共识。但是,“忠实”什么?“忠实”的应该是原文的内容意旨和风格效果,而不是原文的语言表达形态。如果斤斤于原文的语言表达形态,译文无疑就会“异彩纷呈”,因“隔阂”而不“合格”。译文的语言表达如果连“贯通”都做不到,读者还怎么去“融会”?结果又怎么可能“与观原文无异”?语言文字类型不同,语言表达习惯也就大不相同。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翻译的原则相关外语翻译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 抽象的标准如“善译”和“化境”是不可实现的理想,与其取法不可实现的理想,毋宁提出切实具体的要求作为翻译的基本原则:1)信守原文的内容意旨;2)遵从译语的语言习惯;3)切合原文的语体语域。
关键词: 信守内容意旨;遵从译语习惯;切合语体语域
Abstract: Transmigration, an abstract whole at large, is too good to be practical and such concrete subwholes under “good translation” as fidelity to the source-language text in content and intention, grammatical normality, and lexical appropriateness are more workable as cardinal principles of translation.
Key words: fidelity; grammatical normality; lexical appropriateness
论文正文:
论翻译的原则
翻译是把一种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义用另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具体说来,就是“换易言语使相解也”。①但是,如何用另一种语言文字把一种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义表达出来?“换易言语”之后是否能“相解”?“相解”的程度如何?这些问题归结起来无疑就是:翻译的标准是什么?翻译的方法应如何?
严复是中国近代第一位系统介绍西方学术的启蒙思想家,在介绍西学的同时提出了翻译的标准 — “信、达、雅”,对中国现代的翻译实践和理论研究影响巨大,“相信只要中国还有翻译,总还会有人念‘三字经’!”②
虽然严复持论有故,但认真审视不难发现,“信、达、雅”实质上既不是具有高度概括力的抽象标准,也不是具有切实指导性的具体标准,“从纯理论的角度讲,把信、达、雅并列起来作为翻译标准是具有逻辑缺陷的,因为这似乎意味着:原文不达,也可以故意使之‘达’;原文不雅,也可以故意使之‘雅’。那么,这样和‘信’字,岂不自相矛盾?”③
《论语·雍也》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意谓朴实的内容多于文采就未免粗野,文采多于朴实的内容又未免虚浮。孔子提倡“文质彬彬”,反对浮华的辞藻,所以说“辞达而已矣” — 言辞足以达意就可以了。《尔雅》序题下疏说:“尔,近也;雅,正也。言可近而取正也。”《论语·述而》说“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其中的“雅言”是指区别于各地方言的“诸夏的话” — 标准语,相当于现在所说的“普通话”。但是,严复的“雅”指的不是“利俗文字” — 大众的语言,而是“汉以前字法句法”。为了掩盖“达”的矛盾,严复在“畅达”(如“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和“表达”(如“题曰达旨,不云笔译”)之间周旋,取便发挥,借“辞达而已”求“信” — “为达即所以为信也”,借“言之无文,行之不远”求“雅” — “信达之外,求其尔雅”。不难看出,严复的逻辑是:要“信”则必须“达”,要“达”则必须“雅”,换言之,“雅”是“达”的条件,“达”是“信”的条件,“为达”最终成了“求雅”的借口:“用汉以前字法句法,则为达易;用利俗文字则求达难。”
与“并世译才”的林纾相比,严复所译的书总共不过八九种,而在其所译的这八九种书中,只有《群学肄言》、《原富》、《群己权界论》和《社会通诠》四种“略近直译,少可讥议”,④此前“题曰达旨,不云笔译,取便发挥,实非正法”,⑤此后“中间义忄旨 ,则承用原书;而所引喻设譬,则多用己意更易。盖吾之为书,取足喻人而已,谨合原文与否,所不论也”。⑥严复虽然提出“信、达、雅”,但他本人并未完全履行。
严复是在译介西学的时候提出“信、达、雅”的,因此“信、达、雅”作为翻译的标准完备与否,必须结合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来审视,不能简而单之地就事论事,从而忽视严复“辛苦辶多译之本心”。
严复“窃以谓文辞者,载理想之羽翼”。⑦于是,从“达”来看,洋务派和传教士翻译的书“不合师授次第”,“不合政学纲要”,有悖“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目的,因而“非命脉之所在”。相比之下,“新西学”的命脉之所在则是“维新”,即运用进化论、天赋人权来反对天命论、君权神授论,用自然科学、机械唯物论来论证无神论,从而“开民智,强国基”。正是“于自强保种之事”,严复才“反复三致意焉”。从根本上说,严复的“辛苦辶多译之本心”是“取便发挥”,其所谓“达旨”是“旨”在“达”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理论的“民权平等之说”、“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学说和自然科学及其方法论。
从“雅“来看,严复以“雅言”来“达旨”是“夫固有所不得已也”,因为当时的白话远未成熟,饱读先秦诗书,受古文的熏陶而成积习,摇头晃脑地读起古书来连平仄也都留心的老夫子大抵不常接触“利俗文字”,对“利俗文字”的运用不像对古文的运用得心应手,但又要翻译,不得已就只能在“利俗文字”和“古文”之中择取后者了,不仅翻译的时候,甚至在日常写作中,大概也会觉得用“用汉以前字法句法,则为达易”。
更重要的是,作为复古的维新改良派,严复的翻译所针对的读者是操“雅言”的士大夫阶层,为了使他们能够看自己所译的书,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先用“雅言”来吸引他们,借“雅”以破启锢闭,从而使顽固保守的士大夫阶层乐于接受西方学理,正如严复在其《与梁任公论所译〈原富〉书》中所言:“吾译正以待多读中国古书之人”,“若徒为近俗之辞,以便市井乡僻之学,此于文界,乃所谓凌迟,非革命也。”一语道破天机!严复的“雅”诚可谓用心良苦:从表达形式入手,使士大夫们认为“足与周秦诸子相上下”而最终“倾倒”。当然,严复毕竟是带有复古思想的维新改良主义者,后来又沦为保守派,不懂得“利俗文字”是历史的必然,更不懂得“利俗大众”是历史的推动者。
单纯从翻译标准的角度审视,“若是全盘而真实地‘信’了,把原作的思想感情,意思之最微妙的地方,连它的文字的风格、神韵都传达了出来,则不但‘顺’没有问题,就是所谓‘雅’(如果原作是‘雅’的话)也没有问题。‘信’、‘达’(顺)、‘雅’三字,实在作到一个‘信’就都有了。”⑧从这个意义上说,严复的“信、达、雅”在逻辑上确实“先天不足”。
早在光绪二十年(1894年),马建忠(1845-1900)就在其《拟设翻译书院议》中对翻译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善译”的标准:
夫译之为事难矣,译之将奈何?其平日冥心钩考,必先将所译者与所以译者两国之文字深嗜笃好,字栉句比,以考彼此文字孳生之源,同异之故,所有相当之实义,委曲推究,务审其音声之高下,析其字句之繁简,尽其文体之变态,及其义理粗深奥折之所由然。夫如是,则一书到手,经营反复,确知其意旨之所在,而又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然后心悟神解,振笔而书,译成之文,适如其所译而止,而曾无毫发出入于其间,夫而后能使阅者所得之益,与观原文无异,是则为善译也已……。
在这段文字中,马建忠不仅指出了“善译”的条件 — 自如驾驭“所译者与所以译者两国之文字”的能力,而且指明了“善译”的过程 — “一书到手,经营反复,确知其意旨之所在,而又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对原文能够达到“心悟神解”的程度,翻译起来就自然能够“振笔而书”,“译成之文”就自然能够成为“善译”了 — “无毫发出入于其间,夫而后能使阅者所得之益,与观原文无异。”
马建忠的“善译”,一言以蔽之,即是“信” — 从内容意旨到风格效果无所不信,较诸严复的“信、达、雅”则更具高度抽象的概括力,使“直译”、“意译”和“信、达、雅”在“无毫发出入于其间……与观原文无异”中得到了统一。如果说“直译”是为了“信”而“意译”是为了“达”的话,那么,既然译者已经“确知其意旨之所在,而又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并达到了“心悟神解”的程度,“信”自然就不会成为问题;
既然译者已经“考彼此文孳生之源,同异之故,所有相当之实义,委曲推究”,又“审其音声之高下,析起其字句之繁简,尽其文体之变态,及其义理精深奥折之所由然”,则“达”自然也不会成为问题。同时,以译者能够“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为前提,原文“雅”,“译成之文”则定然不会“俗”,反之,原文“俗”,“译成之文”也定然不会“雅”。
马建忠的“善译”无疑就是翻译的最高境界,无论是奈达的“等效”,还是傅雷的“神似”,抑或钱钟书的“化境”,均未跳出“善译”的圈子。然而,在实际翻译活动中如果采用“善译” — 或者“等效”、“神似”、“化境” — 作为标准去衡量译文,可以断言,没有任何译文能够“达标”,因为“彻底和全部的‘化’是不可实现的理想”⑨。
虽然高标准是为了严要求,但是既然“法乎其上”最终也只是“仅得其中”,那么与其取法“不可实现的理想”毋宁提出切实具体的要求作为翻译的基本原则:
1)信守原文的内容意旨;
2)遵从译语的语言习惯;
3)切合原文的语体语域。
有人偏重“精心的再创造”,视翻译为艺术;有人偏重“一定的客观规律”,视翻译为科学。但是,不管视为艺术,还是视为科学,翻译的根本任务即在于“传真”,译者不能充当“说谎的媒婆”,⑩否则就会怨偶无数。翻译无非是用新瓶子装旧酒,虽然瓶子 — 语言文字类型 — 换了,但是酒 — 内容风格效果 — 却不能变。
翻译必须“忠实”,这是共识。但是,“忠实”什么?“忠实”的应该是原文的内容意旨和风格效果,而不是原文的语言表达形态。如果斤斤于原文的语言表达形态,译文无疑就会“异彩纷呈”,因“隔阂”而不“合格”。译文的语言表达如果连“贯通”都做不到,读者还怎么去“融会”?结果又怎么可能“与观原文无异”?语言文字类型不同,语言表达习惯也就大不相同。
吴岩出其《从所谓“翻译体”说起》中针对操汉语的译者将外语译成汉语的情况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翻译体”的实质:一些译者“一条腿走路”,“未能辩证地对待两种语言文字”,译文“是外国化了的中文”,未能“忠实地融会贯通地把原作翻译和表达出来”。叶圣陶称自己“不通一种外国语,常常看些翻译东西”,在《谈谈翻译》一文中坦言“正因为不通外国语,我才要读译本呢”,揭示出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别人不懂外文,所以要请教你译;如果大家懂得,就不必劳驾了。”正是凭着“不通一种外国语”的“外行”眼光,叶圣陶才看到并指出了问题的实质。叶圣陶的核心思想是反对“死翻”。“死翻”,一言以蔽之,就是“用中国字写的外国话”。
“各种语言的语言习惯都是相当稳定的”,“既然是两种语言,语法方面,修辞方面,选词造句方面,不同之处当然很多”,“同样一个意思,运用甲种语言该怎么样表达,运用乙种语言该怎么样表达”,不能“死翻”,即便“接受外来影响”,也“要以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为条件”。据叶圣陶想,“翻译家是精通两种语言的人,也就是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来表达的人”,反观之,“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来表达的人”才算是“精通两种语言的人”,“精通两种语言的人”才能成为“翻译家”。叶圣陶的意思是:“死翻”者自然成不了“翻译家”,之所以成不了“翻译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精通两种语言,不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表达,而不精通两种语言,不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表达,最终结果就只能是“死翻” — “用中国字写的外国话”。
吴岩以“内行”的眼光审视“外国化了的中文”,站在“辩证地对待两种语言文字”的思想认识高度来批语“翻译体”,指出:“根据中国语言文字的特点,忠实地融会贯通地把原作翻译和表达出来”。叶圣陶以“外行”的眼光旁观“用中国字写的外国话”,立足于“精神两种语言”的基本条件来批评“死翻”,指出:“各种语言的语言习惯都是相当稳定的,咱们接受外来影响要以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为条件”。
吴岩与叶圣陶二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观点却完全一致:“根据中国语言文字的特点”并“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吴岩和叶圣陶所针对的是操汉语的译者将外语译成汉语的情况,主张译文要“根据中国语言文字的特点”,要“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若就“所译者”和“所以译者”而言,吴岩和叶圣陶的主张无非是:遵从译语的语言习惯!
每门语言都各有其不同的语体,而不同的语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虽然每门语言的大部分词语适用于各种语体,但是不少词语只用于某些特定的语体,有些词语只见于书面语,有些词语只用于某些特定的语体,有些词语只见于书面语,有些词语只用于口语。同时,交际身份、交际场合、交际内容以及交际心理不同,遣词造句均会有所不同。就翻译而言,了解并掌握“所译者”和“所以译者”两门语言中口语与书面语、正式语体与非正式语体之间的差异,进而在遣词造句上不仅“合意”而且“合宜”,当裨益匪浅。
一般来说,原文用的是书面语体,译文则不能用口语语体;原文用的是口语语体,译文也不能用书面语体;原文非常正式,译文则不能不正式;原文不正式,译文也不能非常正式。虽然一门语言中的基本语法和词汇是操该语言的大多数人都懂得并使用的,属于“共同核心部分”(common core),然而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行话”,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术语”。译文应该是个统一的整体,译文既不能口语与书面语糅杂,更不能“方言”与“雅言”纷呈。总之,翻译的时候,译者必须关注原文及译文遣词造句的“语域”(register),使译文不仅在语义上“合意”,而且在语用上“合宜”(appropriate)。
据张中楹《关于翻译中的风格问题》一文载,有个美国人翻译《论语·雍也》时最终将孔子发誓说的“天厌之”译成了“God damn it”!用“God damn it”来译“天厌之”虽然在语义上“合意”,但在语用上却不“合宜” — 即便“心里着慌,口里发誓”,“文质彬彬”的孔夫子也决不可能来一句美利坚“国骂”。由此可见,译文除了信守原文的内容意旨、遵从译语的语言习惯之外,还必须切合原文的语体语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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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进展,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也日趋频繁。胡文仲认为“文化是人们通过长时间的努力所创造出来的,是社会的遗产;价值观念是文化的核心,可以根据不同的价值观念区分不同的文化。”不同文化的人们需要了解他国的图书、音像作品,因此需要将这些文化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到另一种语言,即翻译。美国翻译理论家奈特认为,所谓翻译就是指从语言到文体在译语中用最贴切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语的信息。因此翻译的本质是将一种语言以最为贴切恰当的对等方式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由于文化差异的存在,不同的语言之间的翻译往往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一种文化中被人所熟知的事物可能在另一种文化中成为鲜为人知的事情,因此要做到对等翻译需要翻译者对目标语文化具有足够的了解,能够恰当地找到两种文化之间的对等语言。总的来说,中西文化差异对英语翻译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宗教文化作为西方国家重要的社会文化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渗透到西方人们的日常行为习惯和民族风俗等各个方面中去了。宗教是西方人们的精神支柱,宗教文化对英语词汇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英语中的很多词汇和典故都出自宗教中记录的一些民间故事和传闻,例如很多派生词、格言、习语都出自《圣经》。相对应的,在中国汉语文化中也有很多语言文化出自佛教。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具体是宗教文化的差异,商务英语翻译者需要准确了解中西文化的背景,保证翻译的准确性,提高商业活动的效益。
谚语的流传都带有一定的小典故,其中蕴含着浓厚的民族气息,也可能是历史文化或者人物传记演变而来,所以在商务英语的翻译过程中,关于谚语的翻译一定要注意文化差异。关于谚语的翻译有三种方法,下面来一一介绍:to be on thin ice 和burnone’s boats 这一类的谚语可以采用套译法,翻译为:如履薄冰和破釜沉舟;to turn a blind eye to 可以采用直译法,翻译为熟视无睹;to ride one’s high horse 可以采用意译法,翻译为趾高气扬;对于有一定典故的谚语,需要熟悉典故的出处,例如Achilles’s heel 这个谚语,直译过来就是“阿基里斯的脚踵”,然而这样的翻译没有太大的意义,首先我们要了解阿基里斯的出处。在希腊神话里面阿基里斯是一位勇士,从没有被打败过,但是敌人找到了他的弱点,就是他的脚踵,然后通过攻击他的脚踵打败了阿基里斯。所以Achilles’s heel 在中国文化里面,翻译为“致命弱点”。
思维方式即人们思考和认识外界事物的方式,它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由于欧美和中国所处地区环境不同,因此而形成的风俗习惯、生活条件各不相同,由此而形成了该语言所特有的思维方式。一般说来,西方人比较重视抽象思维。英语在表达思想时,逻辑严谨,由主到次。如英语句子通常先给出主要信息,然后再介绍辅助信息,如时间、地点等等。而汉语言则是散点思维,表达按照多种关系排列,如时间顺序,因果关系等等。同样,英语重视形式逻辑,即形和,在表达时使用各种形式连接词以表示其连接关系;而汉语恰好相反,“汉语句法结构重意合,句中各成分的相互结合多依靠语义的的贯通、语境的映衬,而少用连接词语”。②例如,“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翻译过来为“If I had known itwould come to this, I would have acted differently.”。上面的汉语句子是由两个分句构成的而没有连接词,但是从逻辑上是从属关系,因此表达意思简洁明了。而翻译成英语时则使用连接词来表达条件和结果的逻辑关系,这符合英语的形和的特点。
翻译中,人们不仅需要注意词的准确性,而且要了解词的内涵意思,而词的内涵意思又是其所承载的文化所决定的。因此如果不了解目标语言的文化,就有可能在翻译中造成理解错误或者语用失误。例如在美国的大街上可以偶尔看到一辆红色或者黑色的小汽车上面喷涂着“I am yellow”的句子。如果直译过来就是“我是黄色的”。而这样的翻译通常让中国人很困惑,在中国人眼里,说一个人是黄色的代表其低俗与下流。其实美国文化中出租车通常是黄色的,因此yellow通常有出租车的意思。因此正确的翻译应该是“这是出租车”。又如美国文化中涉及到狗的成语很多,狗在美国文化中被视为是人的忠实的朋友,因此涉及到狗的成语一般是褒义的,如a lucky dog(幸运儿),Love me, love my dog. (爱屋及乌),Give a dog a bad name and hang him.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等等,而狗在中国人眼里一般含有贬义,如走狗、狗仗人势、狂犬吠日等等。又如中国人常说“惧内”为“气管炎”(谐音“妻管严”),因此中国开玩笑中的“他有气管炎”如果翻译成“He suffers from trachEitis”在外国人眼里一点也不好笑,外国人会疑惑的问:“So what? Why are you laughing so hard when heis suffering from tracheitis?”这显然是一种翻译的语用失误。如果翻译成“He is an obedient husband.”虽然可以基本表达意思,但是丢失了原话的幽默。因此如果翻译成“He is a henpecked man.”则会在效果上更加惟妙惟肖。
总而言之,语言是人类交流的桥梁,英语和汉语虽然拥有近似的表达方式,但其表达方式的个性特征却不尽相同。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中西方文化差异,让人们在英语翻译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错误和困惑。因此我们在翻译过程中必须对与中西方文化差异所导致的风俗与礼仪、思维模式以及文化差异引起的词汇歧义加以考虑,多了解西方的风土民俗、文学艺术、宗教信仰及历史背景,透过语句的表面看本质,以达到更加良好、还原度更高的翻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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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汉、英习语文化信息错译文化信息欠额文化信息超额直译意译
〔论文摘要」汉、英习语语义的不对应性包括汉英习语指称意义以及联想意义的不对应性。这种不对应性导致习语翻译中出现了三种翻译错误类型:文化信息错译、文化信息欠额和文化信息超额。跨越习语翻译障碍的途径主要有:直译,意译,及直译加注。
习语是指带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约定俗成的固定短语或短句,它是一种受文化影响而形成的语言形式,经过千锤百炼,言简意赅,意象鲜明生动,充分反映一个民族的文化特点。
一、汉、英习语语义的不对应性
由于经济体系、社会体系和观念体系差别很大,汉、英习语所包含的文化信息不同,而读者由于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对习语产生的联想意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就形成了汉、英习语语义上的不对应性或不完全对应性。
1.汉、英习语指称意义的不对应性
中西文化差异可以导致两种不对应或不完全对应的指称意义:译语文化中不存在原语中的指称对象;译语文化中的可比对象与原语中的指称对象有明显的不同。
例如,汉语中的“阿Q精神”和英语中的“Shylock’,分别来自鲁迅的《阿Q正传》及莎士比亚的Merchant of Ven-ice(《威尼斯商人》)。阿Q是“精神胜利法”的典型,受了屈辱,不敢正视,反而自我安慰,说自己是“胜利者”;而“Shy_lock’坝纽是个极度吝音的高利贷者。这两个人物在各自文化中家喻户晓,因此人们赋予了这两个词以指称意义,并在现实生活中加以应用。但是对于其他民族的人们来说,这种指称意义并不存在。
再如,莎士比亚将情人比作夏日:"Shall I compare theeto a summefs day"。对于中国人来说,这是不可理解的,因为与中国的夏日相连的是酷热和骄阳,怎可以用来与世上最美好的事物相比。实际上,英国的夏日不同于中国的夏日,它是温和、惬意的。这是由于中国大部分地区深处内陆,主要是温带大陆性气候;而英国是四面环海的岛国,主要是温带海洋性气候。这就形成了对夏日的不同理解。
2.汉、英习语联想意义的不对应性
中西文化的差异所导致的汉英习语联想意义的不对应性体现在三方面:具有联想意义的指称对象不为另一文化所熟悉;两文化具有相同的指称意义,但一个有联想意义,一个却没有联想意义;两文化具有相同的指称意义,但联想意义不同。
例如,汉语有体现中国传统思想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和“多子多福”等习语,这源于中国的宗族观念、家庭观念非常强烈。对于以个人为中心,家庭观念比较淡漠的西方人来说,这是很难理解的。
再如,“这里没有什么油水了”这个习语,中国人的饮食习惯导致中国人好油,中国人烹饪的大部分菜肴中离不开油,因此油就有了“值得一取的东西”的内涵意义。而对于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人们认为油可以使人发胖,因此他们的饮食以清淡为主。对于他们来说,无论如何也无法将油与“值得一取的东西”联系起来。
在英语中有“as wise as an owl"这一习语,可见猫头鹰在英语民族中是智慧的象征。而在中国文化中,猫头鹰却被认为是不吉利的,认为猫头鹰会带来厄运。这种语义的不对应主要是由于观念体系的差异造成的。
二、习语翻译的错误类型
习语具有强烈的文化特征,是语言的核心与精华。习语翻译实际上是如何在译人语中处理由译出语的习语表现出的各种不同的文化特征的问题。中西文化的差异导致对习语理解上的障碍,以致出现三种翻译错误,产生语义非等值:文化信息错译、文化信息欠额和文化信息超额。
文化信息错译即错误地传达了习语的文化信息,是译文读者对文化内涵习语产生错误的联想意义。例如,有人将“三十六计,走为上策”译为“Of the thirty - six strate-gies, the best is to quit"。如果了解该习语的历史文化背景,就可以知道这种译文是错误的。“走为上策”是计策的名字,是三十六计的最后一计,说的是处在劣势的时候,“走”是上策,并不是说“走”是三十六计中最好的或最高明的一计。正确的译文应该是"The best thing to do now isto quit",
文化信息欠额是指译文没有揭示出原语符号所提供的文化信息。例如,“布衣蔬菜”在中国标志着生活俭朴。但在英美国家,蔬菜并非穷人专用,而是西方医生给饮食过量的百万富翁开的药方。因此,将其译为“wear cottonclothes and eat vegetable food”不能体现出原文所含的文化信息,容易使译文读者对译文产生错误的联想意义,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因此((汉英辞典》(CED)译为“coarse clothesand simple fare"。
文化信息超额则指译文提供了原文所不具有的文化信息。例如英国翻译家David Hawkes在翻译《红楼梦》中刘姥姥说的话“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时,将其译为“Man pro-poses, God disposes",尽管译语流畅,符合英语行文习惯,然而超出了原语“成事在天”的“天”一词的文化内涵。刘姥姥是中国人,在Hawkes的笔下却成了__徒,显然与原文不符,应该将“God”换成“Heaven",这样,既符合刘姥姥的身份,英语国家的读者也看得懂。(朱耀先,1997:4)
三、跨越习语翻译障碍的途径
1、直译
直译是指按原来的意义和结构直接把原语的词句转换成译语的词句。(周流溪,1995;632)在古典名著《红楼梦》的不同译本中.杨宪益及其夫人所译的译文充分体现了中国的文化特质。如“真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杨先生将其译为“Truly,`Storms gather without warning in nature. andbad luck befalls men overnight"’,充分保留了源语文化因素,保持了原文想象生动和独特的民族风格。汉语中也不乏外语直接译人的习语,如,"mld way’’(冷战),"Time is money"(时间就是金钱),"a stick and carrot policy"美国的大棒加胡萝卜政策), "All roads lead to Rome"(条条大陆通罗马)。直译可以传播源语文化,并丰富目的语的表达方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直译时不能生搬硬套,应该做到以不引起目的语读者误读误解为前提。
2、意译
意译即着眼于传达原文意义的翻译。(周流溪,1995)劳陇先生认为,翻译就是意译;维奈和达见尔内提倡的“间接翻译”也即意译。如,“走狗,,可译为“an evil follower"。又如,克林顿在访华的演说辞中曾巧妙地引用了中国的成语“实事求是":seeking truth from facts。翻译,无论是汉译外,还是外译汉,需要意译时,我们必须根据源语民族的文化传统、心理积淀来理解、把握,不能按照自己母语的惯性思维进行类推,否则便会造成误解,导致翻译中出现败笔。
3、直译加注
直译加注的方法在论及翻译方法的专著中很少提及,或未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方法列举出来。但是笔者认为,为使文化色彩浓厚的习语由源语进人译人语,并保持音、形、义、美的和谐统一,直译加注的方法不失为一种较佳方法。如,"O heart, lose not thy nature; let nit ever. Thesoul of Nero enter this firm bosom.”(Shakespeare: Ham-let)心啊!不要失去你的天性之情,永远不要让尼禄的灵魂潜人我这坚定的胸怀。(朱生豪译《哈姆莱特》)
“尼禄”是谁?为什么Shakspeare在此用这个词?为了使目的语读者能了解西方的文化,译者在译文中保留了原文的字面意义的同时,用脚注的形式对其加以诊释,即“尼禄,曾谋杀其母”。这一注解诊释了该典故的由来,目的语读者通过此典故的提示,便可以理解Hamlet既恨其母负情负义,却又不愿轼之的矛盾心理。
汉译英的典型例子如:
“难道这也是个痴’(头:又像擎儿来葬花不成?”因又笑道,“若真葬花,可谓‘东施效擎’了……”(《红楼梦》第30回)"Can this be another absurd maid come to bury flowerslike Taiyu?"he wondered in some amusement."If so, shesTung Shih imitating His Shih""…”His Sih was a famousbeauty in the ancient Kingdom of Yueh. Tung Shih was anugly girl who tried to imitate her way, ( A Dream of RedMansions, 1994)(杨宪益译)
四、结束语
傅雷先生在《翻译经验点滴》中说:“译者不深刻理解、体会与感受原作,决不可能叫读者理解、体会与感受—想译一部喜欢的作品要读四遍五遍,才能把情节、故事记得烂熟,分析彻底,人物历历在目,隐藏在字里行间的微言大义才能慢慢琢磨出来。”这正是对文化色彩浓厚的习语的翻译的不易与重要性的高度概括。
我们在翻译习语这一独特的语言形式时,要从语义等值这一标准出发,才能把握好文化信息的传递,解决文化差异的问题。译者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跨文化敏感性,不但要有双语能力,还要有双文化乃至多文化的知识,从而在双语交际过程中揭示文化信息,尽可能避免对汉英习语的误解或误译,以适应在不同文化环境中进行有效交际的需要,并将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播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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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教学不仅是大学英语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种培养翻译人才的有效途径,其无论是对于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还是英语综合能力的提升都十分有益。然而,由于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的翻译能力普遍下降,严重影响着高校学生英语应用水平的提升。为此如何促进大学英语教学模式的改革,提升学生的翻译能力已经成为了摆在相关教育者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一直以来,翻译教学与其它英语教学内容相比较而言,都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未能得到学校、教师以及学生的充分关注与重视。即使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翻译题也成为了大学英语四、六级的考试题型之一,但其占有的比例却非常之小。除此之外,在大学英语学习中,与翻译相关的考题都较为固定,且模式相对简单,这便进一步加剧了教师及学生在翻译教学上的不重视,导致翻译教学的成效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提升。
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在听、说、读、写、译各项英语应用技能中,翻译是最不受重视的一项技能、同时也是学生的普遍弱项所在。不少教师在翻译教学过程中,过于强调翻译知识以及语言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英语实际应用能力的锻炼,对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更是欠缺,这便进一步导致大学生对于英汉语言知识的学习不够扎实,使其在实际翻译学习过程中频频存在问题,甚至是对于一些常见的应用文翻译(如个人简历、求职信、传真、产品广告、企业介绍等)也显得无从下手,实际运用英语的能力不强,达不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科学、系统的教材是翻译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当前各高校使用的翻译教材中,大多数教材都未能对翻译能力的要求及考核标准有一个具体的明确。其次,尽管当前我国大学英语教学体系中拥有多部全国性的统编教材,但针对于大学英语翻译类的教材却十分缺乏[1]。除此之外,在为数不多的翻译教材中,大多数教材的基本内容及框架也是大同小异,且教材的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这便给大学英语翻译教学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虽然近些年英语专业研究生的不断扩招给大学英语的翻译教师师资队伍注入了新的血液,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但依然有相当一部分的在职教师缺乏足够的学术训练与职业训练,使致高校英语翻译教学水平与专门从事英语翻译教学的教师队伍相比,仍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翻译作为外语综合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外语水平的重要手段。它要求学生对译文进行准确、透彻的理解,并运用扎实的语言基础客观、准确的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这不仅促进了学生学习主动性的提升,还有益于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与把握。为此,各高校应当充分认识到翻译教学对外语学习的重要促进作用,加大翻译题在教学测验中的比重,进而提升教师及学生对大学英语翻译教学的重视程度。
所谓翻译教学即是将学生置于‘翻译活动中去理解将一种语言内容转移到另一种语言中去的思维过程’并运用这些理论、规律及方法去指导翻译实践,进而达到提升学生实际翻译能力的目的。学生翻译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其英语实际应用水平的高低。可见,翻译应当和听、说、读、写等英语应用能力学习一样在课堂上有相对一定的时间安排。具体来讲,各高校应当适当提升翻译教学在总教学任务中的比重,使翻译教学和‘听说读写’教学并重。其次,教师对大学英语翻译教学目标定位的准确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翻译教学在高校教学中的地位。因此,各高校在翻译教学目标的定位上,不仅要注重认知和技能方面的要求及目标,还要关注教学过程、方法、情感以及态度等方面目标的制定。
首先,严格挑选、编订大学英语翻译教材。明确翻译能力的要求以及翻译题材,如翻译题材可包括文学作品、常见应用文、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新闻等。除此之外,在教材的编写与选择上还应注意其能够体现当代社会发展趋势,并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适当的增加一些篇章翻译、英汉对比翻译、各类问题翻译、摘译、译述以及编译等。将实务翻译(如学术论文、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法律文件、国际会议资料以及出过留学旅游文件等)作为翻译教材的重点,以满足市场的需求。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应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拔英汉基础好并对翻译感兴趣的老师充入到高校英语教学队伍中,并不断鼓励在职英语教师进行进修,以满足高校英语翻译教学的需要[3]。
总而言之,翻译能力作为衡量学生英语应用能力的重要依据,对于大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以及英语应用能力的提升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为此,各高校应充分重视翻译教学这一大学英语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来不断提升教师和学生对英语翻译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改革英语翻译的教学方法并不断完善英语翻译的教学条件,以促进学生听、说、读、写、译等各项英语应用能力的综合发展,提升高校英语翻译教学的质量,进而使得我国大学英语翻译的教学水平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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