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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更加透明的司法显然还需要过程性司法信息公开,需要六大环节的整体化公开。以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在政策推行策略上是明智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基层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 全文如下:
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上级法院大力支持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更需要有一系列长效机制来保障。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工作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制,在全院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组织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考评考核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阳光”。
(一)基层群众参与司法公开的积极性不高。
司法公开,是司法活动对社会公众公开,离开了公众的参与,司法公开就毫无意义。民众长期的传统习惯的影响和法院职能的特殊性,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工作性质和状况不甚了解,对于基层普通群众来说,法院是一个神秘、庄严的机关,“良民不讼”的传统思想让民众一般都不愿意接触法院,其面对的群众和当事人大多数是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司法公开上参与不力、配合不到位,甚至一些司法公开的措施已超出当地民众或当事人的心理接受范围,其次,旁听庭审案件中,事实上很多基层法院在开庭前都没有及时在公告栏和互联网上发出公告,再加上公众参与渠道不足,除少数在当地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只有当事人的亲友参加旁听;再次是法院的门户网站,是法院审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庭审网络直播的平台,但社会公众的点击率很少。因此导致基层法院一些司法公开措施和设施成了“摆设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积极性。
(二)公众过高的要求与司法公开的现状存在差距。
因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并不多,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法院的认知也许还停留在香港电视剧中“法官大人”主持庭审、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场面。其主要体现在因对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了解微乎其微,只要是公开的内容与公众的想象或心理预想不一致,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存在“失望”的心理。在当前的社会现状中,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要求很高,当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公开时,社会公众特别案件当事人又会把目光盯到司法权力运行的更深层次,甚至对那些个人隐私、审判秘密等属于法律规定不准公开的内容产生好奇和疑问,这样很可能使司法公开出现“两难”状态。
众观笔者所在市的11个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看,首先;旁听案件是公众与法院零距离的接触的最好方式,现实中公众旁听案件却不是自由的,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旁听的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次,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现实,判后答疑工作也没有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很多时候无法获得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在对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用语方面没有做到通俗、简洁、易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让当事人信服的程度。再次;法官与群众的联系时不够紧密的,每年送法下乡、法制宣传活动、巡回审判的普法活动也是很有限的,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够紧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的了解也是为之甚少。
(三)案多人少的矛盾与惧怕监督的思想。
“法庭像一个舞台,司法公开就是拉开大幕,把聚光灯、侧光灯都打起来,演员的演技好不好,观众可以参与评价,这是对理性司法本质的尊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突出,以及阳光司法的要求无疑更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让长期工作在基层法院的法官透露说:“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后,比过去小心多了,生怕里头某些字句表达的缺陷被人抓出来炒作,工作量明显增加了很多,压力大,很头疼。”
由于法官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在庭审驾驭和文书制作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对司法公开有畏惧思想,害怕自己的司法礼仪不端或者其他的各方面做得不到位而引起公众和当事人的指责,害怕自己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有漏洞,说理不到位、不充分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猜疑等等。这就使得个别法官在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时进入了一个“法官想公开而不敢公开,公众要求公开又大加指责”的怪圈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要求裁判文书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要求上网,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网的要报主管院长审批。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是拿得出手的晒出来,拿不出手的藏起来。何况在很多普通百姓心里,打官司本来就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法院还要把裁判文书公布在网上,特别是一些婚姻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很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隐私横架在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的矛盾。
(四)现有的司法资源匮乏制约着司法公开的落实。
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不仅要求法院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更需要一定的经费和技术装备来支撑,目前除了庭审公开等常态措施以外,更多的网络技术、高科技产品应用在司法公开措施之中。就基层法院的当前现状来说,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表现:
1、人才缺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中西部基层法院的人员数量很有限,一般情况下就几十个在编人员或者多者上百人,这与案多的矛盾长期存在;人口结构也存在失衡,众观很多基层法院人数也不少,但是真正从事审判业务的干警占总人数的比例还是很少的,很多干警充实在非审判业务部门,大量浪费了司法资源;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很多具有高素质、高能力、高学历的人不愿意去基层服务,或者很多人在基层不愿久呆,就流动到经济更好的的地方去了。
2、司法经费不足,特别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经费问题让司法公开显得力不从心;关于经费的使用去向问题而言,是否大部分经费都用在了审判业务上面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3、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的高科技装备、数字法庭建设、网络技术等是很不健全的,其有限的司法资源必须先应对日益增长的审判需求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一)拓宽公众参与司法公开渠道。在长期的审判以及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时候因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产生的司法公信力缺失,这不是由于公众不想参与而是能有效参与,因此各地区基层法院应联系自身实际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多样化。营造人性化公众参与氛围。对于长期存在的“抵触”和“排斥”的情绪,用新时代的司法模式来转变,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思想上发生根本转变。作为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而言,尽快完善网站建设显得尤为关键。如公布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及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及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查询指南信息。除此之外,及时发布审判文件、指导和参考性案例信息和陪审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和评估、拍卖、鉴定其他中介机构名册、发布一些公民维权指南等信息来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和增强对法院的信任感。
司法公开不能公开就了事,我们都知道基层群众和当事人对法律和法院工作的了解程度有限,特别是对法律上专业性的问题并不理解,法院需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如以通过加强诉讼引导、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及时回复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问,消除公众的误解,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并积极参与司法公开。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提高庭审驾驭和人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在裁判文书上用语力求通俗、简洁、易懂,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裁判文书要贴近具体个案当事人的阅读水平和文化层次,尽量用简明通俗的语言将法律问题阐述清楚,要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多与网民互动、交流,吸纳民意,积极开展浦发宣传,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过程。有一定条件法院的可以与地区电台联合举办法官说法,法官走进直播室通过无线电波与群众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信任度。
(三)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权利本位模式。
我们从来不缺制度,缺的是真正落实制度的人。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对广大群众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基层人民干警来说,要充分树立权利观念,摒弃权力本位模式,牢记“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司法”的理念,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司法。而公正的司法行为和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而这些很大程度上都依赖法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
阳光司法的一些举措如送法进社区、裁判文书上网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导致部分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同感不强,执行力不够,不会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针对这种情况,每个法官应提升自身素质,通过培训、观摩、互相交流、借鉴以及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目标任务、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形式,提升法官落实司法公开的意识与能力。加大后勤保障,为法官减压就显得尤为必要。基层法院应专门成立阳光司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庭审公开的前、中、后期,切实为承办法官做好辅助性工作,当好“贤内助”。最后制定更加具体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举措来协调好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平衡问题,切记顾此失彼。
(四)加大司法公开的经费和技术投入。
司法公开各项措施的落实,并不是把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简单生硬地“裸露”在公众面前,更多的是要用公众容易接受的方式、生动多彩的形式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基于审判工作的原态上对司法公开的形式采取多样性,必须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提高司法公开平台的科技含量。现代社会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网络已融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适合于通过网络公开、公示。
应着力加强数字法庭的建设,通过数字技术达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同步输出展示、证据同步陈列展示、庭审全程同步网络直播,让庭审定格,使公正能再现,让社会公众足不出户便能看到真实的庭审情况,感受司法的公开、公正、便捷。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与思想道德修养,即树立坚定的政治观念和牢固的宗旨意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可通过相对的政策优惠和待遇来让更多优秀的年轻人服务于基层,建设于基层,扎根于基层。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具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才培养结构,使法官人数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审判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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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制度的困境与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全文如下:
近年来,在各级法院的努力推动下,司法透明的意识在不断提升、司法公开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方式呈现多样化,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如用微博报道高官腐败犯罪案件,这就是我国司法审判史上的首例,这是司法公开的一项创新性举措,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全面、权威、可靠、及时的信息,可以说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很好范本。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制度方面的举措的实施对于基层法院来讲并不那么容易,有很多现实的困境。
(一)基层群众参与司法公开的积极性不高
首先,对于基层普通群众来说,法院是一个神秘、庄严的机关,“良民不讼”的传统思想让民众一般都不愿意接触法院。基层法院面对的群众和当事人大多数是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司法公开上参与不力、配合不到位,甚至一些司法公开的措施已超出当地民众或当事人的心理接受范围。其次,在旁听庭审案件中,很多基层法院在开庭前都没有及时在公告栏和互联网上发出公告,公众参与渠道不足,除少数在当地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只有当事人的亲友参加旁听。再次,法院的门户网站是法院审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庭审网络直播的平台,但社会公众的点击率很少。因此导致基层法院一些司法公开措施和设施成了“摆设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积极性。
(二)公众过高的要求与司法公开的现状存在差距
因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并不多,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法院的认知也许还停留在香港电视剧中“法官大人”主持庭审、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场面。其主要体现在因对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了解微乎其微,只要是公开的内容与公众的想象或心理预想不一致,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存在“失望”的心理。在当前的社会现状中,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要求很高,当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公开时,社会公众特别案件当事人又会把目光盯到司法权力运行的更深层次,甚至对那些个人隐私、审判秘密等属于法律规定不准公开的内容产生好奇和疑问,这样很可能使司法公开出现“两难”状态。
众观笔者所在市的11个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看,首先;旁听案件是公众与法院零距离的接触的最好方式,现实中公众旁听案件却不是自由的,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旁听的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次,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现实,判后答疑工作也没有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很多时候无法获得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在对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用语方面没有做到通俗、简洁、易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让当事人信服的程度。再次;法官与群众的联系时不够紧密的,每年送法下乡、法制宣传活动、巡回审判的普法活动也是很有限的,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够紧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的了解也是为之甚少。
(三)案多人少的矛盾与惧怕监督的思想
“法庭像一个舞台,司法公开就是拉开大幕,把聚光灯、侧光灯都打起来,演员的演技好不好,观众可以参与评价,这是对理性司法本质的尊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突出,以及阳光司法的要求无疑更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让长期工作在基层法院的法官透露说:“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后,比过去小心多了,生怕里头某些字句表达的缺陷被人抓出来炒作,工作量明显增加了很多,压力大,很头疼。”
由于法官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在庭审驾驭和文书制作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对司法公开有畏惧思想,害怕自己的司法礼仪不端或者其他的各方面做得不到位而引起公众和当事人的指责,害怕自己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有漏洞,说理不到位、不充分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猜疑等等。这就使得个别法官在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时进入了一个“法官想公开而不敢公开,公众要求公开又大加指责”的怪圈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要求裁判文书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要求上网,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网的要报主管院长审批。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是拿得出手的晒出来,拿不出手的藏起来。何况在很多普通百姓心里,打官司本来就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法院还要把裁判文书公布在网上,特别是一些婚姻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很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隐私横架在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的矛盾。
(四)现有的司法资源匮乏制约着司法公开的落实
就基层法院的当前现状来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人才缺乏。中西部基层法院的人员数量少或比例分配不协调。
2、司法经费不足,特别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经费问题让司法公开显得力不从心。
3、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的高科技装备、数字法庭建设、网络技术等不健全。
(一)拓宽公众参与司法公开渠道
营造人性化公众参与氛围。对于长期存在的“抵触”和“排斥”的情绪,用新时代的司法模式来转变,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思想上发生根本转变。作为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而言,尽快完善网站建设显得尤为关键。如公布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及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及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查询指南信息。除此之外,及时发布审判文件、指导和参考性案例信息和陪审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和评估、拍卖、鉴定其他中介机构名册、发布一些公民维权指南等信息来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和增强对法院的信任感
司法公开也意味着对人民群众就法律上专业性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如以通过加强诉讼引导、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及时回复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问,消除公众的误解,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并积极参与司法公开。提高庭审驾驭和人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在裁判文书上用语力求通俗、简洁、易懂,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裁判文书要贴近具体个案当事人的阅读水平和文化层次,尽量用简明通俗的语言将法律问题阐述清楚,要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多与网民互动、交流,吸纳民意,积极开展浦发宣传,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过程。有一定条件法院的可以与地区电台联合举办法官说法,法官走进直播室通过无线电波与群众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信任度。
(三)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权利本位模式
作为基层人民干警来说,要充分树立权利观念,牢记“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司法”的理念,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司法。当好“贤内助”。最后制定更加具体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举措来协调好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平衡问题,切记顾此失彼。
(四)加大司法公开的经费和技术投入
司法公开各项措施的落实,并不是把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简单生硬地“裸露”在公众面前,更多的是要用公众容易接受的方式、生动多彩的形式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基于审判工作的原态上对司法公开的形式采取多样性,必须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提高司法公开平台的科技含量。
结语:司法公开是一项司法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公开工作切实落实到工作计划中,需要各级政府、上级法院大力支持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更需要有一系列长效机制来保障,必须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制,在全院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组织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考评考核机制,从法院采取的措施、法官办案中的表现和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面入手,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全方位考评;要强化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来自各方对司法透明度的监督,细化落实司法公开职责,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司法公开问责表彰机制。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笔者坚信随着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落实和完善,一定能实现让法律走近社会、贴近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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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公开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媒体与司法公开存在着既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要推进司法公开,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媒介素养教育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防疫(inoculate)、释放(liberate)、赋予(em-power)。第一个阶段提倡以批判的角度使受众对粗俗文化产生免疫力。第二个阶段开始提倡独立思考与批判能力相融合。第三个阶段则开始注重媒介素养教育要能够赋予受众解读和运用媒介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公开的主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从媒介素养教育的角度分析,属于第三个阶段,即赋予,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准确解读媒体传递的信息,还要学会运用媒体主动传递信息。
二、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现实状况
司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是与中国受众目前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的现状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方式还处于防疫的初级阶段,大致可以分为消费型、对抗型、互动型三种。
(一)消费型
这类司法工作者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对他们而言,媒体仅仅是获取信息、参与娱乐的媒介,他们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终点,大众媒体传播的信息无法通过他们进行再次传播。持有消费性媒介观的受众,只接受他们认可的信息,也许会进行思考和批判,但这种思考和批判不会向其他受众进行反馈。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者,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在他们看来,信息传播是单向的点对点传播,而不是由点及面的多向传播,但从传播效果看,他们往往能保证信息的正确传播,因为消费性受众一般不会对信息内容进行转换。
(二)对抗型
持有对抗型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比较积极,他们会第一时间对媒体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判,但这种评判往往带有一定的偏见。这类司法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司法公开,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开必然会导致媒体审批,从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排斥媒体,并对自己固有的认知结构(观点和立场),有一种维护、加强的倾向。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对于被要求公开的内容也会持比较抵触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对于媒体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度的过滤,或者说对信息进行修正后再次进行反馈,使之与他们的固有认识一致。
(三)互动型
这类司法工作人员对媒体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受众不应仅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应成为传播的中转站,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一方面,他们从媒体获得信息,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后向下一级受众进行传播,另一方面,他们会主动借助媒体传播信息。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很好地找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结合点,扬长避短地传递信息,既准确传递司法公开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审判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正确地判断和估价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转变媒介观念,提高媒介认知为
提高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转变媒介观念,不管是消费型的媒介观还是对抗型的媒介观,问题的关键还是对于媒体没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要转变逃避的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媒体与司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媒体反馈的问题,要勇敢面对。二是要转变隐瞒的观念,做到坦诚相对。接受媒体监督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实,不真实的公开不如不公开。三是要转变封堵观念,做到沟通疏导。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他媒体逐渐向自媒体转变,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树立主动与媒体沟通的意识,抓好传播的第一时间。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样性要求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司法公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熟悉哪个能公开,哪个不能公开,不然即使能熟练使用媒体也不能确保司法公开准确到位。二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认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认知影响着一个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判断。加强学习能够提升个人政治认识的成熟度,从而提升对于媒介信息的判断力。三是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锤炼。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把关人职能削弱,如何发布信息,发布何种信息,如何解读信息更多依靠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本人,这就对信息发布者的个人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在实践中提升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意识,同时是使用媒体的实际操作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磨练和提升。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实际演练,每一次普法宣传,每一次舆情应对,同样都是媒介素养的一次锻炼。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媒体与司法公开存在着既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要推进司法公开,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媒介素养教育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防疫(inoculate)、释放(liberate)、赋予(em-power)。第一个阶段提倡以批判的角度使受众对粗俗文化产生免疫力。第二个阶段开始提倡独立思考与批判能力相融合。第三个阶段则开始注重媒介素养教育要能够赋予受众解读和运用媒介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公开的主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从媒介素养教育的角度分析,属于第三个阶段,即赋予,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准确解读媒体传递的信息,还要学会运用媒体主动传递信息。
二、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现实状况
司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是与中国受众目前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的现状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方式还处于防疫的初级阶段,大致可以分为消费型、对抗型、互动型三种。
(一)消费型
这类司法工作者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对他们而言,媒体仅仅是获取信息、参与娱乐的媒介,他们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终点,大众媒体传播的信息无法通过他们进行再次传播。持有消费性媒介观的受众,只接受他们认可的信息,也许会进行思考和批判,但这种思考和批判不会向其他受众进行反馈。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者,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在他们看来,信息传播是单向的点对点传播,而不是由点及面的多向传播,但从传播效果看,他们往往能保证信息的正确传播,因为消费性受众一般不会对信息内容进行转换。
(二)对抗型
持有对抗型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比较积极,他们会第一时间对媒体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判,但这种评判往往带有一定的偏见。这类司法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司法公开,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开必然会导致媒体审批,从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排斥媒体,并对自己固有的认知结构(观点和立场),有一种维护、加强的倾向。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对于被要求公开的内容也会持比较抵触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对于媒体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度的过滤,或者说对信息进行修正后再次进行反馈,使之与他们的固有认识一致。
(三)互动型
这类司法工作人员对媒体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受众不应仅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应成为传播的中转站,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一方面,他们从媒体获得信息,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后向下一级受众进行传播,另一方面,他们会主动借助媒体传播信息。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很好地找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结合点,扬长避短地传递信息,既准确传递司法公开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审判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正确地判断和估价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转变媒介观念,提高媒介认知
为提高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转变媒介观念,不管是消费型的媒介观还是对抗型的媒介观,问题的关键还是对于媒体没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要转变逃避的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媒体与司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媒体反馈的问题,要勇敢面对。二是要转变隐瞒的观念,做到坦诚相对。接受媒体监督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实,不真实的公开不如不公开。三是要转变封堵观念,做到沟通疏导。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他媒体逐渐向自媒体转变,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树立主动与媒体沟通的意识,抓好传播的第一时间。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样性要求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司法公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熟悉哪个能公开,哪个不能公开,不然即使能熟练使用媒体也不能确保司法公开准确到位。二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认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认知影响着一个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判断。加强学习能够提升个人政治认识的成熟度,从而提升对于媒介信息的判断力。三是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锤炼。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把关人职能削弱,如何发布信息,发布何种信息,如何解读信息更多依靠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本人,这就对信息发布者的个人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在实践中提升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意识,同时是使用媒体的实际操作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磨练和提升。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实际演练,每一次普法宣传,每一次舆情应对,同样都是媒介素养的一次锻炼。
四、结语
综上所述,媒介素质作为公民素质在媒介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司法公开的今天更加受到关注。媒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控制能力和媒介信息解读能力,以及媒介信息发布能力,进而影响着司法公开的效果。而当前我们司法工作者的媒介素养还不能适应司法公开的需要,基于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媒介素养的研究和培养,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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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司法解释分为四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司法解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限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限研究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明确确定了其自身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享有抽象的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是1981年全国人大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然而如果认真考究,就会发现其并不能为司法解释“立法化”提供法律依据。
(一)1981年6月全国人大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该《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决议》虽然授予最高法院对法律解释的权力,但我们发现该决议是1981年作出的,因此当时适用的是1978年《宪法》,而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只具有制定法令的权利,而无制定法律的权利。
因此1978年《决议》的位阶最高只能是法令。而法令是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对其他部门的法律解释权限作出规定的。但是,会不会存在全国人大会把自己的法律解释权限授予最高法院的情形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全国人大会要想把法律解释权授予最高法院的话,其自身首先必须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从1978年《宪法》看,当时的全国人大会只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其当然不能把该权利转授给最高法院。从上述分析可知,1978年《决议》不能成为最高法院享有抽象性司法解释权的合法性基础。
(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此规定能否作为最高法院对法律进行抽象解释的依据呢?
首先,该条规定的是“在审判过程中”,何为审判过程中,一般的理解是法官在法庭调查、双发当事人质证、法庭辩论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争讼作出裁判的过程。而且司法权具有被动型,即当事人不主动提起诉讼,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法律解释作为司法权派生的权利当然也具有被动型,根据这种对审判过程和司法权的理解,最高法院是不能主动对法律作出抽象性解释的。
其次,“具体应用法律、法令”中的“具体”应作何种理解?笔者认为,具体是与抽象相对的一组概念。该条中的“具体”应当是指与具体的诉讼相联系的,把具体的法律条文应用到特定的案件之中以解决其争议。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是不具有重复适用性的。而最高法院作出的很多司法解释具有抽象性,如同法律一般,对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可以反复使用。
从以上分析也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组织法》并未给最高法院主动的,抽象的司法解释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一)完善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
目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尽管有违法之嫌,尽管存在种种弊端,但对其大刀阔斧的改革是不可能的事,也不利于现在法律的稳定和统一。因此就需要有一种折中的办法,既要保证司法解释在现阶段的效率,又要客服其弊端,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的判例制度,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作用。
如何做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从司法权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同案同判”。能做到“同案同判”的,最重的就是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的自然正义,但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也不承认判例作为法律的渊源,因此对判例如何生成,对法官有怎样的约束力,如何让法官利用判例审理案等问题,还需要我们作更深入的研究。但是,判例相对于抽象性司法解释而言,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抽象司法解释,便是个案审理之外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超越了司法界限,当判例法院遴选公布部分案例为判例时,并没有改变自己在这些案例中已经阐明的法律观点,因而没有超越案例本身来发展法律。
(二)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独立
我国的司法系统具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但是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院之间只是一种监督关系,并且这种监督只是一种审判监督,事后监督关系。但现实的情况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很多会请示上级法院,而最高法院有时也会发布一些批复之类的司法解释,这严重损害了法院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利。
司法权作为一种审判权,理所当然的包含了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官依据个案对具体法律条文作出解释的权力,但像上述的请示制度,批复等司法解释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也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积极性,提高法官素质和审判能力,更成为法官规避责任的手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尊重司法规律,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而且我国已在山东珠海法院进行了改革试点。相信我们的司法改革必定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让法院法官摆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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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车辆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安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辆安全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公安部预防特大交通事故汇报会议上,刘金国同志指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减少和降低重特大交通事故这一核心,全面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措施,根本实现"三下降"目标,以机动车辆规范化、正规化管理为突破口,强化驾驶员源头管理,进一步促进运输业健康、有序、正常发展,努力开创道路交通事业发展新局面。
20多年来,我国的交通事业呈现出了日新月异的好局面,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安全问题日益极化。无牌车、假牌车、克隆车的出现,给交通行业的管理及交通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机,不法分子绞尽脑汁,纷纷使出各种办法、利用各种渠道,他们置国家法律而不顾,为了自己的私有利益唯利是图。使得一部分原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营运户和车主不得不效仿那些违法分子,造成了道路交通运输业市场的混乱局面,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偏远山区和边缘县区,已经成了违法车辆和淘汰、克隆车辆的集散地,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重大威胁。去年,全国就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达19亿元,这中间有相当一部分损失是由上述因素造成的,我们不得不加以思考,必须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尽快建立机动车辆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本遏制非法机动车和违法驾驶员合法上路、合法运营的怪现象。
回顾10年前的客运交通市场,就存在着涣散、管理不统一、协调不到位的现象,任意拉客、站内无车、个体商贩随意挂靠、运营企业无序竞争现象就很猖撅,而且有的车站出现了关门谢客,无人光顾的现象;反之,大街上到处有车主拉客、揽客、宰客、霸客现象,还有的车主超员超载,为了更多地招揽生意,竟对旅客大打出手,要么把客人和行李拉到这辆车上,要么把小孩和家属装到那辆车上,总之,达到独揽市场的目的方可摆休;甚至有的车主雇用打手强行拉客,旅客如入雷场,稍有不慎,便会招之拳脚相加。
近年,各级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各项管理政策和施,公安交通部门从多方面进行严查重罚后,才有了目前这种局面。就交通客运方面来讲,相对的市场秩序和规范化运作有了可以遵循的章程,但是,距离广大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目前,客运出租方面又出现了市场混乱的新现象。办了营运手续的车辆无生意做或生意很淡,而一部分没有办理或根本不办理营运手续的自用车辆抢生意或霸市场现象十分严重,并且火爆,他们的观点就是一旦被抓住后,罚几个小钱放出来还可运行,问题的关键就是一旦被抓着后都说车上拉的是自家人或是亲属,这样一来,交通运管部门也就无法取证和进行查扣了,因此,取缔那些自用车的投机营运资格,使那些办了营运手续的车主能真正感受到政策的公正而满怀希望的进行运输业生产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不但客运出租市场混乱,而且货运车辆也比较混乱,国家的政策是不允许私营车辆在各单位进行挂靠,也是为了防止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挂靠单位要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连带责任。所以只准以公司和私人的名义进行登记入户,这样一来除公司以外就缺少了统一管理机制,使那些以城市居民为主的经营户和家在农村的私营户都呈现出了一盘散沙的局面。如出租公司,原本就是广揽社会闲散车辆的正式公司,但是,相当一部分车主无视公司的存在,竞然通过各种非法渠道完善各种手续而私自上路运营,结果出现问题后要么逃之夭夭,要么耍横耍赖,最终还是消费者自认倒霉。这些人,除了交警上路对其进行安全检查以外,其余就是自己说了算。什么上级的有关政策、安全措施等与己无关,这种无政府状态和无人督促检查的情况最终造成市场混乱和各行其事的现象,因此,还得靠政府的统一管理政策和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但是统一管理面临着一个制约性的问题,就是要弄清楚什么是统一管理?什么是挂靠管理?二者应该有所区别。应该说:统一管理就是让所有单位的个体营运户有一个统一管理的
组织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的优点是能够将各级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的宣传到位,并且能够随时检查安全情况或者进行制约性的查处,如果车辆管理部门每年对那些不进行年检或者自行报废到农村里跑黑车的行为,只要到管理单位调查就能及时的得到查处,如果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到位就应该对管理单位进行查处,这样就能杜绝那些违法行为的存在,也还能督促各种规费的收缴工作,监督保险费的购买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或者少受损失。
统一管理应该区别于挂靠管理,挂靠管理的行为应该是非交通专业管理部门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代管。过去就有类似的管理,实际成了代而不管,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得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这样的管理就会给政府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实际还是达不到统一管理的目的。
统一管理有两种办法可以参考:第一种办法就应该发挥公司的作用,在车主自愿的基础上,公司要和车主签订协议,车主应该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检查和保养车辆。按时缴纳公司核定的属于自购车辆加入公司的管理费用,全年平均每年每日不低于10元的管理费。如果租用公司购买的车辆就要根据公司车辆的进价标准而决定,公司应该为车主提供一切响应的服务,签订公司协议的车主要和公司共同承担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其它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付责任,减轻车主在营运中交通事故的风险。 为了达到统一管理的目标在以后的登记入户时,应该以自购车办理入户手续为最佳选择,租用公司的车辆仍然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安定因素。租用公司的车辆本身就得向公司上缴80%的现金,才能给用户办理租用手续,一旦手续办好以后,每月要给公司上缴的管理费很高。使一部分没有货源的驾驶员无法按时承缴,只能托欠,最后变的公司找不到车主。也有一部分车主发生了恶性事故后,弃车而逃的。如果以个人自身的经济能力所购买回来加入公司统一管理的车辆就可以避免以上的情况发生。
第二种办法应该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所有个体车辆应该在协会的统一管理下,在自愿的基础上和协会签订协议,车主和驾驶员应该按照协会的规定按时检查和保养车辆,按时缴纳协会的全年平均每车每日不低于1元的管理费用,以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行,又不会给车主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协会的任务应该是为车主代办各种费用的收缴工作和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不承担交通事故中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加入公司和加入协会都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选择进行,因为公司和协会的责任各有不同,如果都不加入者应不予办理一切手续,以达到统一的目标。成立协会应该以辖区为管理单位比较符合管理基层化的需要,最关键的总是还得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统一性的管理政策,才能真正达到统一管理的作用和目标。
采用以上两各办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能减轻交警部门警力不足的矛盾,又能提高交通安全的效果,限制和减少报废车、无牌车、克隆车的营运市场,防止和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运输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车辆的统一管理应该是对交通安全运行的一项很关键的措施,过去10年前就曾经对该交通行业协会的途径上运行过多年,可是后来一度的运行没有能够坚持运行,除了有少一部分还在运作外,有很大一批已经不复存在,其原因就是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未能加强深化管理。根据现在的交通发展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实质性的问题,应该重新加以考虑,如果不加以重视统一管理的作用,那些以个人名义入户的自用车就无法达到统一管理。农村也就变成了黑车,报废车辆的大本营。现在已经发现了这样的问题,虽然交警和交通部门也下大力进行打击和清查,可还是只能治面不能治本,给得大交通事故埋下了一棵棵的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发生重大的交通人生伤亡事故。
多年来,交通安全工作一直是一个全社会比较关注、复杂、而又棘手的大问题。怎样管
理?用什么样的办法管理更有效,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下,交通安全畅通更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让更多的人关心交通事业的发展和交通安全工作,使我国的交通安全工作在新的历史进程中,再创新的管理水平。
中学生交通安全知识
名人与车祸--触目惊心,令人扼腕!
1945年12月9日,美国的巴顿将军乘车外出,被迎面驶来的大货车撞成重伤死亡。 1948年8月16日,美国享誉世界的著名小说《飘》的女作家码格丽特、米切尔被一辆高速行驶的摩托车撞死。
1991年11月29日,吉尔吉斯共和国伊萨诺夫被一辆货车撞成重伤后死亡。 1995年10月2日,著名曲艺新星洛桑尼玛出车祸身亡。
著名科学家居里,中共一大代表刘仁静等都是在车辆中身亡的……
交通事故--频繁不断!惨痛残酷!
在当今所谓的人类的四大死亡原因中,交通事故名列车员其中,交通事故不仅在政治上造成严重影响,经济上也造成巨大损失,还给人们造成巨大的痛苦,故人们称交通事故为交通战争,称汽车为滚动的杀人武器。
中小学生道路安全教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由于中小学生活泼好动,自控能力差,时间和空间观念较模糊,遇意外情况易惊惶失措,再加上近年来中小学生出行人数逐年上升,乘坐的交通工具也日益增多。交通事故上升,在全国近2亿中小学生中,近年来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各种伤亡事故中,非正常死亡率高达万分之一!孩子们以风华正茂的生命为代价,向人们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不良的交通习惯
1. 不走人行横道,不靠路右边走。
2. 不走人行横道、天桥,随意横穿马路。
3. 不注意道路和车辆信号,不服从交通管理。
4. 在车行道、桥梁、隧道上追逐、玩耍、打闹。
5. 穿越、攀登、跨越道路隔离栏。
6. 在铁路道轨上行走,玩耍。
7. 横穿铁路和钻火车。
8. 不听从铁道口管理和信号管理。
(二)中学生骑自行车的问题
1.未满12岁的儿童独自骑车。
2.在人行道、机动车道骑车,逆行骑车。
3.骑车横冲直闯、争道强行,与机动车抢道。
4.转弯不减速,不打手势。
5.在路口闯信号。
6.骑车双手离把。
7.追逐打闹,三五并行。
8.手攀机动车行驶,紧跟机动车行驶。
(三)中学生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1.缺乏交通安全意识。
2.缺乏交通安全知识。
3.缺乏交通安全责任感。
4.存在麻痹思想。
5.存在侥幸心理。
(四)正常的行路常识
1.走人行道,靠路右边走。
2.横过车行道,要走斑马线,或走天桥。
3.要注意各种信号灯的指示(红绿灯、人行横道信号灯)
4.上下汽车要避让过往车辆。
5.不在马路上逗留、玩耍、打闹。
(五)正常的骑自行车常识
1.不要骑有故障的车。
2.不在人行道上骑车,非机动车靠右行驶。
3.横穿马路最好推车行驶。
4.转弯时减速慢行,观察并打手势。
5.不要双手离把,不并肩行驶。
6.骑车不打闹,追逐。
交通安全三字经
好同学,正年轻,
交通法,要记牢
走路时,靠右行
过马路,斑马线
人行道,看分明
红灯亮,脚步停
绿灯亮,抬脚行
马路上,不打闹
别玩耍,慢慢行
转弯前,手示意
不猛拐,不强行
人让车,车让人
守法规,讲文明
一、上学路上的安全
1.行走的安全常识
每位同学必须牢记如下行走安全常识: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黄灯闪烁时,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推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行走时,哪些情况最危险呢?
(1)横穿马路很容易出危险。
(2)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上,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3)上、下班高峰过后,马路上车辆稀少,因为路中车少人稀思想麻痹。麻痹加麻痹就等于危险。
(4)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想问题,或边走边聊天,边走边玩……这样做,可能车子不来撞你,你倒自己去撞车子,因此也十分危险。
2.骑车安全
(1)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骑车。这是交通规则规定的。
(2)不打伞骑车。
(3)不脱手骑车。
(4)不骑车带人。
(5)不骑"病"车。
(6)不骑快车。
(7)不与机动车抢道。
(8)不平行骑车。
最后还要注意,在恶劣的天气如雷雨、台风、下雪、或积雪未化、道路结冰等情况下,也不要骑车。
3.乘车安全
(1)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2)待车子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3)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4)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5)乘车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
中小学将推广交通安全帽
一种高科技含量的交通安全标志帽将在中小学推广。这种交通安全标志帽颜色为黄色,帽圈为红、蓝彩边装饰,四周配有反光图案。反光标识白天夜晚均十分醒目,司机在 200米以外就能发现目标。
一、公务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
1.加油卡出现短时间内多次加油现象,其因素无外乎两种:其一油卡故障弹出,重新插卡;其二为绑定外车辆加油。形成油耗管理漏洞。
2.维修费发生具有滞后性,如2月份发生的加油费在登记或保障时已经是3月份,造成数据统计时间误差。
3.公车私用现象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热点问题,为公众所诟病。
4.车辆驾驶人员消极怠工,本该2个小时往返的车程,3个小时才完成,不仅浪费了时间,更降低了工作效率。
5.车辆的寿命周期缩短。由于驾驶技术、驾驶习惯、车辆保护意识差、使用频率大等因素影响,车况往往较同期、同里程车辆差,导致车辆行驶6-8年就提前退役。
二、公务车辆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1.管理态度落后。大多数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的管理态度为消极地保安全、不出事,未真正形成实时可控在控的科学的车辆管理体系。
2.驾驶员监管工作乏力。有制度、有要求、有计划、不检查、不落实是一些单位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有制度落实不到驾驶员,落实不到车辆,放纵不管早晚会出事。引用网上最近流行的一句话:管理中可以有不信任的控制,但绝不能存在没有控制的信任,公务车辆管理更是如此。
3.驾驶员评价机制不够健全和科学。当前大多单位将车辆管理责刘娟大唐山西新能源有限公司030032任笼统地归集到某个车辆管理人员,而个人的能力有限,要实时监管调配几十上百辆车的车队几乎是天方夜谭。车辆管理过程中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谁带车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把车辆驾驶员的评估指标细化到实际用车流程中,才可形成车辆管理工作有人抓、每个环节有人管的有效管理机制。
三、公务车辆管理问题的对策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根据单位自身实际制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车辆管理制度,在此不做赘述。
2..统一调度,集中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各种信息的交换共享,建立车辆调度平台,对车辆的出车、行驶、停放实行实时精细化管理,避免车辆、人员闲置,有效提高车辆工作效率。
3.通过培训提高驾驶员业务素养。加强驾驶员驾驶技术培训,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每项出车任务应包含以下三个环节:出车检查、行车检查、存车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车辆的外观、仪表、电路、机油、刹车、轮胎气压、安全设施、冷却系统等,及时掌握车辆状况,杜绝车辆带病行驶。
4.安装GPS车载定位系统。车辆管控重点在于车辆的行驶过程,亦是车辆管控的难点所在。目前,许多国有企业的车辆管理部门都已经开始借助汽车定位系统对车辆行驶状况进行监控。通过汽车定位系统,车辆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获取车辆现在位置和相应的行驶数据信息,例如行驶速度、行驶轨迹等。如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也可以通过汽车定位系统的报警功能向车辆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或者请求援助。
5.乘客监督,实现过程控制。通过乘客和驾驶员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扩大车辆行驶安全的责任主体,将车辆管理部门由一人负责向全员负责转变。提高全员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的积极性。充分利用“职位越高,责任越大”的社会规则,将安全责任分级到人。驾驶员为第一责任人,根据职位高低,划分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等。作为汽车行驶安全的核心人物,驾驶员除要遵守驾驶员的基本规章制度和单位的特殊规定之外,还要做好对乘客的监督工作。对于不服从安全行为规定的乘客,驾驶员有权拒载,对于不合理的要求,驾驶员有权拒绝。
6.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从车辆购进到整车报废,建立记载车辆基本情况、性能、运行、维护、保养、事故等内容的档案资料,及时安排车辆的保养和维护。
7.固定车辆驾驶人员。由于驾驶习惯的不同,驾驶员与车辆之间有一段时间的磨合匹配过程。固定驾驶员可以减少磨合过程中车辆硬件的损耗,方便车辆的违章、油耗、维修费用等的考核计算,同时也可培养人车感情,使驾驶员爱护车辆,增加车辆使用寿命。结束语公务车辆管理是一个大课题。
四、总结
随着当前社会情况的变化,车辆管理也将日趋复杂,国家对公务用车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公务车辆的管理将面临更大的挑战,不仅要在制度上下功夫,还应寻求创新,突破管理瓶颈,以实现公务用车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
摘要:作为科学发展观在的重要体现,安全管理能够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管理,从长远上看可以有效促进更好地发展。作为安全管理在车辆行业的表现之一,是一个具有系统化特征的管理工作。由于在车辆管理中常常会出现安全事故,对整个管理工作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重视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本文就对车辆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供相关专业人员参考。
关键词:企业 车辆 安全管理 问题
车辆安全管理不仅仅涉及到了企业车辆的安全,还关系到了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再加上车辆安全管理环节较多,设计的范围比较广,在其中的任何地方出现问题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企业车辆安全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车辆安全管理中的经验进行研究。
1 车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车辆管理的安全意识
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都需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而车辆管理工作绝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这项工作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疏忽。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没有提起对车辆安全管理的意识,也仅仅是在会议上才会有所强调,并不能从思想上认识到车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由于安全意识的缺乏,会对车辆的管理十分松懈,也没能及时地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缺少对于车辆安全重点的把握。这些问题都是由对车辆安全管理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造成的,因此需要尤其注意。
1.2 车辆维护不到位
车辆在日常的使用中,磨损和损坏十分严重。而在实际的安全管理中,往往缺乏对于车辆的及时维护或是管理。一些企业由于受到了资金的限制,只能将车辆的维护安排到装备换季之前。但是鉴于车辆在日常工作中使用的频率很高,如果不能及时保养、维护,很有可能将本来的小问题演化成大问题,长此以往会对车辆自身造成严重的损伤,不利于车辆的长时间使用。而驾驶员没有注意对车辆的维护,在使用的过程中也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不利于车辆的安全管理。
1.3 车辆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车辆管理需要协调各个方面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因此,首先应当做的就是建立起合适的车辆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往往缺乏相关的车辆管理制度。需要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使用等方面都进行详细的规定,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车辆安全管理的有序进行。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却没有将其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这样一来车辆管理制度就成了纸上谈兵,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对车辆管理的作用。
1.4 缺乏对于车辆的监督
在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往往是车辆安全管理最薄弱的环节。因为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管理人员很难对其进行实时监控,并且还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车辆安全管理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到行车中,一旦出现安全隐患也不能及时处理,这是车辆缺乏监督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车辆管理的相关部门或是人员并没有积极对车辆的安全进行检查。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松散,许多甚至处于兼职的状态,没有良好的责任意识。再加上这些安全管理人员并没有掌握相关的知识,仅仅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甚至没有正规的培训就开始工作,不能将车辆存在的隐患及时找出,影响了车辆的安全管理。
2 增强车辆安全管理的方法
2.1 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
驾驶员与车辆相处的时间最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车辆的性能。拥有较高素质和安全意识的驾驶员,能够在驾驶途中有效地规避可能造成车辆不安全的风险。因此需要积极开展相关的培训,一方面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另一方面也提高驾驶员对车辆安全管理的认识。驾驶员在上岗之前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并参加最终的考核,合格的才可以工作。而培训中除了驾驶技能之外还有相关的安全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介绍。在驾驶员上岗之后,也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时刻提醒驾驶员注意车辆安全。如果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或是企业对安全管理规定的变更,应当组织学习班让驾驶员参与,保证驾驶员时刻了解相关规定。同时落实责任到人制度,一旦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就要追查到责任人,并对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让所有驾驶员都能相互借鉴。
2.2 重视检查监督环节
车辆上路后就不能时刻处于安全管理人员掌控的范围内,因此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检查监督车辆提起应有的重视。在设备上,企业可以在每辆车上都安装上GPS定位设备,对车辆的行程、路线甚至驾驶的速度进行实时监控。这样一来,就加强了对行驶中的车辆的安全管理,能够帮助司机制定决策,减少行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检查监督不仅仅需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关注,要想在日常的使用中实现实时监控,还需要驾驶员提高车辆的安全管理意识。只有认识到车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才能够在日常的过程中及时注意对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为了鼓励驾驶员积极监督车辆的安全,可以开设奖惩制度,奖励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的驾驶员,惩罚没有及时注意车辆安全状况的驾驶员。
2.3 注意对车辆的维修保养
汽车的寿命长短与维护保养的程度有很大的关系,要想让车辆在较长时间内安全地行驶,就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以保证其性能。只有定期或是不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的车辆,才能保证其运作处于优良的状态,大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这里可以借助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车辆的购买信息、实用信息以及各个零件的使用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为每一辆车都建立专属的电子档案,实行一对一管理。在信息录入完成后,通过信息处理技术,对每辆车的状况进行评估。随着日常的使用,每辆车的相关数据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通过这种变化就可以分析出车辆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或是是否需要进行维护、包养。这样就可以针对不同的车辆进行维修管理,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不会由于人工的疏忽导致某些车辆缺乏保养。
2.4 车辆排遣严把关
在现实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一些安全隐患是由于没有落实派车审批手续以及出车限制等政策,导致了用车混乱疏于管理。因此,要想从根源上减少车辆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就应当对出车进行相关的限制。一方面,需要完善出车的流程,哪一项事情的处理需要批准出车,哪些事情不予批准都要有严格的规范。这样一来就减少了出车混乱情况的出现,也有效地实现了对车辆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对出车情况进行登记,尤其是时间、车辆出车时的状况。登记可以依靠电子信息处理系统,不仅使得出车、验收的程序大大简化,也能更加准确地对车辆的安全进行控制。等到回来之后要对车辆进行检查,以便发现有无异常状况。如果车辆出现了安全问题,就要详细调查出现的原因,并对出车的申请人进行追究。
3 结束语
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企业的车辆能否安全行驶,能否在较长时间内正常行驶十分关键。虽然我国的车辆安全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运作所中仍然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忽视了对车辆的监督以及缺乏车辆维护等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到企业的车辆安全。因此,企业应当积极开展驾驶员培训,重视对车辆安全的监督以及维护保养,同时从根源上规范车辆的派遣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企业车辆安全管理不断完善,使得安全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刘艳丽.小议车辆安全管理中的细节管理[J].现代商业,2010(17).
[2]吕银国.打造军车安全文化提高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效益[J].汽车运用,2010(04).
[3]陈海军.浅谈如何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J].民营科技,2009(01).
[4]王振民.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提高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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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信息一体化、利益多元化的形势下,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最为迫切的要求和最基本的制度性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1]。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构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理顺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逐步消除大学“官本位”现象,推进大学“去行政化”。因此,引入司法领域常用的审查制度,加强对高校管理权力运行的司法审查,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其是有效遏制高校管理权力无端、无度、无序膨胀的一剂良方。
一、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诉求
1.理论困境
①高校管理主体法律地位模糊。大学是一种特殊的、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社会组织。它不仅是进行教学与科研活动、授权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高等教育机关,还被赋予了公平正义和民主自由的理想和责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五十周年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指出,教育是现代社会必要的“乌托邦”,是使人类朝着和平、自由和社会正义迈进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王牌。[2]这里的“乌托邦”不仅体现在大学精神、学术自由等领域之上,还反映在大学的法律规范、管理结构、纠纷化解机制等制度之中。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不仅处于法治和自治、公法与私法的伯仲之间,还位于世俗和理想的斗争之中。也就是说,高校既不同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也不等同于普通民事单位。法国史学家雅克勒戈夫在论及中世纪欧洲大学时,甚至觉得大学是“无法归类的”,但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政府组织”[3]。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其中对我国高校尤其是公立高校的法律性质界定含糊不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那么,在这种法律背景下高校自行颁布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等,究竟是一种契约性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公共管理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对此学界一直争论不休。②高校管理公共行政色彩浓厚。事业单位的属性已经给我国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打上了深深的“烙印”。通常来讲,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政府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性组织。[4]但同时,公立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动又带有明显的行政意图。例如,统一的考试与招生制度、刚性的教师职务评审和人事管理制度、强制性的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等,都由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直接纳入教育行政体系。特别是高校在执行某些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时,不可能仅被看作是一个非政府的教育管理机构,如其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或教师进行处理,这时它毫无疑问地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行使着执法者的职权。由此可见,一方面高校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和使命,体现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另一方面,高校权力运行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能行使关于学生身份或有关教师聘用及职称评定等行政权利。二者在高校管理中发生功能性同构。③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关系失衡。现代大学自治溯源于西欧的中世纪大学,当时的大学效仿工商业者行会,由教师和学生组成自己的社团,共同抵抗来自强大的封建社会与教会势力的干扰。当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即大学作为法人团体,可自由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以及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操纵。[5]目前,在高校管理法治化的视域下,大学生、教师群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高涨,如何平衡学术自由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因为假如动辄将与学校之间的纠纷诉诸司法机关,不仅会严重影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而且还会使高校的司法成本不断增加。从现实情形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审查的触角已经伸入到招生、学位、科研、职评等大学内部管理运行内核中了。合理调处两者的关系,找到尊重高校学术自由和发挥司法审查功能的最佳平衡点迫在眉睫。
2.实践难题
①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诉求。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从根本上讲是大学生的学籍权不可侵犯,比较明显的体现在入学与退学两个方面。入学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问题,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招生部门每年按地域制订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将招生指标分配到不同省、市、区,无形之中将考生分隔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极易引发“高考移民”潮,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我国高校招生过程中学生权利遭到侵犯。退学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合法性缺失的现象。因为退学或开除学籍是对大学生身份的变更,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所以学校在行使改变大学生身份的处分权时,应该采用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类似因恋爱同居、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而被勒令退学等性质的案件,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教育部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学生作弊与取消受教育权的方面仍未松动。关于这个规定是否合适的争论还在继续。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的需求。与大学生的维权案例相比,高校教师群体的权益维护显得异常薄弱。1999年,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在该校人事管理聘任制度改革中不幸“落榜”,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官本位”、行政集权式管理的环境下,所谓聘任制改革,势必将高校行政权力越来越推向“金字塔”的顶端。作为弱势群体的教师,他们的学术自由与人格独立无法真正得到保障。例如,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院讲师王晓华,因不满学校的职称评审结果,认为学校的评审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当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7条的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评聘委员会审定王晓华不符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教育部据此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而判其败诉。可见,目前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与大学管理行政化导向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合法调解。③破除高校权力规避司法审查的要求。由于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依附性强,高校权力拥有者会借助学术权力躲避司法审查,因而相对人很难实现彻底的司法救济。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凡是高校与相对人的纠纷,最终的结果基本上都是相对人处于弱势。经过司法审查之后,没有获得学位的相对人依然不能拿到学位,校方规定的“残疾”不能入学的学生依然不能就读,校方不愿聘任的教师依然不被聘用,等等。面对这种借助学术权力“主动规避”司法审查的困境,在现实条件和环境下当事人难以实质性的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如北京大学甘怀德和朱苏力之间的博士研究生考试纠纷、北京外国语大学女博士临近毕业遭开除学籍纠纷等。
二、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路径选择
1.确立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
①程序性审查原则。所谓程序性审查,是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这就是说,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论其是否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合法的。如果缺乏程序性规定,或者不符合程序性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据此认定不受任何限制,更不能认为连公正程序都可以不遵守。在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教育立法的相对滞后,高校在作出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无法定程序可循,因此法院在受理高校司法纠纷的时候,应着重检视高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如果未遵循程序性原则,那么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以及类似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行为,都是有问题和容易引发纠纷的。②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权力滥用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重要原因。在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中,作为权力主体的学校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学校在实现教育目的时,享有依据特定教育方针,在斟酌一切与其管理事项相关的情况,衡量所有的观点后自行决定自身行为的自由。而为了达到管理目的,学校又赋予教师对学生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如果这种管理权被管理者无限滥用,无疑会对学生的权利造成莫大的侵害。因此,在依法治校的大环境和背景下,学校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同样应该受到限制,特别需要制止权力滥用的现象。③有限的实体审查原则。由于法官仅仅只是司法领域的行家,其并不一定熟悉教育系统的运行规律,因此司法嵌入高校权力管理体系是有限度的。尽管司法救济对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重要,但法院如果过度干预高校的学术自由,不仅妨碍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会造成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例如,审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能否授予学位等专业领域判定的问题,就属于高校自主权的范畴,而不应对其进行司法审查。[7]④复议前置原则。由于我国高校与学生、教师群体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体现出相当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在这方面司法机关缺乏专业知识与判断能力,所以有必要确立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将涉及专业性强的纠纷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相对人可以首先在行政系统内部寻求解决方法,提起行政复议。在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一般的民事司法审查倒置过来。这样既保证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效率,实现其治理的专业化,也避免了司法不合时宜地干预高校正常和正当的行政活动,同时也保护了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2.审视高校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高校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界定使得高校对学生有特殊的管理权限,高校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又兼具类似行政权力的法律地位。因此,若被授权的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与相对人发生的纠纷,则属于行政主体关系,而不是民事主体关系。司法实践上一般把高校等同于行政主体来看待,只要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负担有特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且面向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机构,其行使的就应该是一种公权力。因而,应该审视高校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把以公共利益为运行核心,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的高校确定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高校行政管理主体的准公务法人地位。
3.勘定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合理域”
首先,要强调高校权力运行的程序合法性。高校行使管理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司法审查将会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对高校行政侵权行为提请诉讼。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高校作出涉及到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事先告知,向相对人说明根据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为相对人提供适当救济途径等程序均应合法到位。其次,要凸显行政权力运行的实体合法性。为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的合法性,有学者提出了“社团罚”[8]的概念,意在统一社团的纪律和维护现有的秩序。社团常需对社员采取一定的制裁,诸如开除、停权、罚款、严禁使用相关设施等。如果引入“社团罚”概念,我们就能在大学自治的框架下,接受和阐释高校内部处罚的合理所在。判定高校“社团罚”的正当与否,就应把高校校规置于大学自治的传统体制中,对其正当程序进行比较和权衡,包括成员普遍认同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对其成员法律权利的伤害程度的把握,成员获得知情和申辩的机会,等等。借鉴西方“社团罚”的正当性判定规则,在我国尤其是在大学自治所产生的特殊“团体罚”实践中,应该注重高校作为知识团体自行化解内部发生的与知识有关的“斯文纠纷”的能力,而无需事事诉诸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后,尽可能不影响高校的学术自由。高校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为主要任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必须享有学术自由和自主权。法院在对高校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考虑这种特殊性,使司法审查的范围控制在一定的领域,使学术自由不受司法权的影响。但就我国现实状况来说,目前要防止高校以捍卫学术自由为藉口,无视或排斥司法审查,甚至肆无忌惮地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把握好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权力运行的“合理域”,是兼顾司法审查和学术自由的关键限度。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贯穿到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多学科综合运用体现十分广,本文主要介绍司法会计的概念以及相关运用。司法会计是将会计学和司法学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学科。正是因为二者学科的综合性,可以完美融合二者的优点。所以,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当中的适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一、司法会计及其有关概念
1.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指的是运用和司法会计原理有关的方法,在和财务有关的案件中,为了查明真相,对案件当中设计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有关的检查。司法会计在以司法实践作为目的的同时,还可以给侦查工作提供有关的线索。根据司法会计的内容和目的,其被分为司法会计鉴定,审查以及检查。司法会计审查是为了表现司法会计的监督工作,确定监控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有关的资料信息是否具备可信性。司法会计检查则体现的就是调查的效果。司法会计检查在工作中主要查询诉讼的账目,可以让侦查人员快速分析线索,给检察机关提供可靠地证据。通过运用相关的司法会计知识,对各种的资料进行分析,为诉讼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司法会计是司法工作和会计工作的综合体,主要结合二者工作的优缺点,在另一个角度上,对检查结果予以一个合理性的评价,此项工作也可以基本真实财务资料的真实与否。
2.司法会计与会计学的联系和区别。
会计主要是和货币打交道,采用科学的方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关的计算,然后进行经济决策。会计的工作就是提供一个企业的经济数据,从而为制定企业的经济决策服务。司法会计是现代会计学和司法学的综合体,但是二者也有区别。二者的服务对象,以及操作方法,实践领域都是不同的。会计学的计量方式就是货币,会计的工作也就是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分析有关的数据,为经济决策提供数据支持;而司法会计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司法会计是强化司法工作的一个步骤,通过利用经济学和司法学手段,对司法工作进行审核。会计学的目的就是研究怎样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怎样的运作才能使企业经济效益最佳,而司法会计则是采用会计的知识对司法工作当中涉及的财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因为采用的手段更加综合化,司法工作也更加合理。
二、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
正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调节体制,以及经营手段的不同,在配置资源方面,和计划经济有着很大的区别。从理性的角度来说,资源的数量是有限定值的,但是,每个个体都在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正是因为这个矛盾,生产,经营究竟归于谁手,这决定了企业财务合理的真实与否。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本质上是要求每个主体要采用公平,公开的竞争手段,采用会计的手段,对司法会计工作对象进行审核,对工作的真实性做出评价。现代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合作制,因此,有的人只是股东,只是出资,但是不经营企业,而那些经营企业的人向不经营企业的人证实了合伙的契约,也认真履行了上述的内容,在分配利益方面,合理,公正,这样才能保证合伙人继续合作下去。但是,在这个工作中,需要一个和企业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来监督企业的工作。这也是保证企业账目不出差错,基于对财产安全性的考虑。市场经济需要考虑是竞争下的信用经济,因此,这也是产生法制经济的一个必要条件。正是因为市场经济包含内容之广,因此,一些股份制工作会发放一些虚假信息,以此来吸引投资者。当很多股东不知道企业真实情况就投资的情况下,势必会诱发损失。因此,一些受骗者损失惨重的案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需要讲求信用,因此,想要维护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就需要颁发一些法律,类似民商法,经济法等等,这都是保证市场经济能否运转的条件。而这些法律也是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体现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从而也给司法诉讼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市场经济完善法律制度从而确定司法会计
在上个世纪初,我国才开始不断建立法律结构。而法律也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法律通过规定社会中成员的工作,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法律也是控制社会行为不可缺少的一个工作。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知识能够宏观,大体上确定社会行为,也就是控制个人生活中的实施工作。而在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客观的事实。而这些事实是否成立,就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来进行数据的量化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是肯定的,但是,由垄断过度到自由,这其中必然会出现自由竞争的弊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就需要借助国家强行干预的手段,例如调整市场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等。正是因为这些内容没有办法渗透到传统的法律当中,就需要产生新的法律来适应现在的时局。也就是经济法。经济法则是将自由竞争和调控结合在一起,以求弥补市场经济的不断,更加完善市场经济的优点。市场竞争是经济法的一个原则,是因为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只有不断竞争,迫于生存的要求,人才可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为竞争是一个企业进步的灵魂,也是进步的手段;竞争也是刺激经济的手段。在一定角度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的话,就不会有经济;市场竞争也是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只有竞争,才能让人不断进步,不断学习,创造自身价值,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动力因子。但是,市场的竞争又是有秩序的,市场竞争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竞争,不违反个人权利的一种竞争;市场竞争又是有条件限制的,因此避免了盲目竞争;市场竞争也是有节制的,过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会浪费资源,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所以,需要加强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关系的法律。宏观调控之所以在经济法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因为宏观调控可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不能自我保持稳定,而且,市场调节是没有办法克服个体竞争所存在的盲目性的。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市场经济的产生下,是需要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的。市场经济当中的市场竞争也是有秩序的,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宏观调控。经济法的法律部和民商法的法律部,也是司法会计需要的立法依据。经济法的法律部门只要在调整市场的同时,将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做好统一,就可以让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市场经济是存在竞争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方面,是很重要的。法律当中应该普及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以此来体现法律的价值。司法部门是追究是否有违法行为的一个步骤,因此,要有事实证据。所以,司法会计工作需要迎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以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作为主要依据,为一些诉讼案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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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铁路建设的飞速发展,铁路客运专线等高速铁路应运而生,由于高速铁路对线路平、纵断面要求极高等原因,隧道数量越来越多,隧道总延长在铁路线路总长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索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地质灾害和预防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更多的能源,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当前,我国建筑行业不断发展,建筑规模不断提升,同时建筑工程的资源消耗也在不断提升,环境破坏问题越来越严重,地质灾害频发,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本文首先对地质灾害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提出几点预防措施,以供参考。
当前,地质灾害活动越来越频繁,建筑工程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提升了灾害发生几率。若是地质灾害发生,便会对工程结构造成破坏,从而影响人们的安全,所以,在对建筑进行施工的过程中,要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减少灾害发生几率。
地质灾害,就是在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发生的地质性的灾害,在地质灾害发生的时候就会对人们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还有环境等造成严重的破坏。从当前情况看,滑坡以及泥石流还有地面沉降是最为常见的地质灾害[1]。一般来说,人们对环境问题的不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是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建筑工程来说,若是遇到地质灾害,那么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损失是很严重的。我国的地理环境是很复杂的,地质结构具有多样性,各种因素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在我国,地质灾害的发生几率也在提升。另外,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在灾害发生的时候没有比较好的处理能力,如果发生了地质灾害,经常会导致大范围内的破坏,造成极大的影响。对于地质灾害来说,其主要表现包括了滑坡以及泥石流还有崩塌和地面沉降等。造成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自然因素,地质环境变化造成地质灾害,这种因素是不能人为控制的。第二,人为因素,这种因素也会造成地质灾害,由于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这种灾害的发生几率也会逐渐提升。从地质灾害在近些年来发生的原因来看,由于行为不当造成的地质灾害占到总体的50%还要多,而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是造成灾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地质灾害对于建筑工程的影响是巨大的,为了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2.1 做好相关防治设计工作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不可避免地需要破坏环境。当前,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在逐渐提升,一定要针对地质灾害做好防治设计工作[2]。比如,某项建筑工程结合勘察设计相关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和资料分析开展建设工作。地质灾害的相关防治设计工作对当地地形进行了分析,对滑坡以及泥石流等的成因机制以及形成模式还有易发性等进行了考虑,科学制定了灾害防治目标。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设计,能够把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考虑进去,切实做好预防措施,从而使建筑具有良好的抗灾能力,防止损失的发生。
2.2 做好相关制度的建设工作
对于地质灾害相关防治工作来说,要坚持统一管理以及分工协作等原则,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工作,构建良好的防范机制,使全员都参与到防灾工作中来,并对权力和责任进行明确,使每个人都尽好自己的责任,全力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相关工作。在防治工作中,要将预防工作作为主要的措施,坚持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将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防治方案制定下来,对防灾责任进行落实,对防治灾害的措施进行完善,从而降低灾害发生几率,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2.3 采取避让措施
首先,在雨天要采取避让措施。在施工的过程中遇到暴雨天气,要临时避让。如果施工场地所在地区的变形山坡很多,容易导致泥石流发生,需要提前预防,在下雨之前要进行搬迁,及时进行躲避,从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其次,采取避让的措施。有的地区极易发生地质灾害,且地质灾害发生后造成的后果很是严重,治理的费用比搬迁费用要高或者是已经采取了防治措施但是造成的损害还是很大或者是再建房屋后还是受到地质灾害较大影响的,需要采取搬迁避让的方式,从而避开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尽可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2.4 通过绿化的方式进行防治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在其周边要种植合适的植物,构成植物林,从而对环境进行改善,确保生态平衡,这就是绿化防治措施。当前,我国建筑工程不断发展,在空气以及水还有土壤等方面造成的破坏也在逐渐严重,当前我国要求发展绿色经济,为了响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学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合理利用土地,降低对于地表环境质量造成的破坏。
2.5 在施工过程中对地质灾害做好监测工作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在施工的过程中,要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采取有效的手段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一般来说,主要采用的监测方法包括:在宏观方面,可以通过遥感技术加以监测;在实地,要通过变量测量的手段加以监测;对于危险地质体,要对其力学特性加以监测;对于三相物质,要通过综合特性加以监测。另外,在开展监测工作以前,需要构建数据库,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做出预警,并对信息进行捕捉和分析,将灾害预警系统构建起来,结合工程的具体地质状况,将预警系统功效发挥出来,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2.6 在雨季施工时要做好预防措施
堆场要利用碎石对其进行碾平压实。在场地的周边要对截水沟以及排水沟进行设置,尽可能沿着堆场周边的排水系统,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整修和疏导,确保场地排水的畅通性。(3)在基坑周边位置要对排水沟和截水沟进行设置,对于边坡要做好防水措施,避免雨水的冲刷导致塌方,如果有必要,还要打上钢管支撑对其进行支护。(4)对于材料堆场,要在下雨之前,对周边的排水沟以及截水沟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修缮,确保完好无损,避免积水对材料堆场的影响。第五,对于排洪沟挖出的土方,要及时进行转运和分散平整,避免由于大雨导致的水土流失问题,防止对周边农用耕地造成的影响[3]。
2.7 在施工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地利用科学技术
对科学技术进行有效应用,能够对地质灾害进行有效监测,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比如,在某易发山洪灾害的地区的建筑工程,通过遥感技术对场地地质灾害进行分析,在应用过程中,通过检测发现,附近的山体有可能发生滑坡灾害,因此,施工单位及时将现场人员和设备扯了出来,并对地质灾害做好防御工作,防止了由于滑坡造成的毁灭性危害,确保了人员的安全,降低了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施工中的能耗和环境破坏问题也在逐渐严重化。当前,地质灾害发生的几率不断增加,对于建筑工程安全性和人们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地质灾害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策略,尽可能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几率,降低人员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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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国经济工作的法宝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国有企业也被推入市场经济的洪流中,这导致我国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国有企业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思路和方法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亟待改进和创新。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西方现代企业文化建设制度的不断引进,企业文化建设逐渐被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所接受,并受到了广泛关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实现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的实践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思想政治工作是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新的社会形式下,单一、古板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方法与当前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显然脱节。为此,只有将其与企业文化建设高度融合,才可以最大力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助力企业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赢得发展的先机。本文通过对企业文化的作用分析,论述了企业思政工作与文化建设工作间的关系,并基于此提出了两者相互融合、共促的实践路径,以期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有益参考。
现代企业普遍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不过很多企业只是把企业文化当作几句口号,或者囿于激烈的市场竞争,觉得企业文化费工夫、不实际,需要时翻出来装点一下“门面”,自顾不暇时便将其抛之脑后。究其个中原因,多因未能真正理解企业文化意旨所在,且不适应我国经济当前“新常态”、新的市场竞争格局。由此,以思政工作为切入点,展开对两者有机融合路径的探讨对企业全局管理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在企业管理的各个阶段,企业文化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企业管理贯穿于企业全周期、全过程、全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而企业文化在此中的作用,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 是选择企业战略的基础。兵法有云:“上下同欲者胜。”即具备远见卓识的企业家,善于把员工个人的价值观统一到企业价值观之中,让企业发展目标和战略成为员工自发的追求,正是发挥了企业文化的导向作用。企业战略是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策略、方法和途径的总和。文化是我国几千年来代代相传的做生意的最基本的原则;“不赚钱的生意不做”也是许多企业恪守的信念和文化。可以说有什么样的企业文化,也就有什么样的经营理念,封闭保守的思想、消极落后的观念产生不了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企业发展战略,故而企业文化是选择企业战略的基础。
(二)是制订管理制度的关键。现代企业强调“以人为本”,这就需要把企业文化融入管理制度之中,实行人性化管理,才可得人心。企业制定管理制度时,应发扬民主集中的精神,充分吸纳不同的利益诉求。让企业的管理制度既代表广大员工的意见,又体现出企业的价值观念。企业应深刻认识到管理制度是用来规范、约束、激励员工的行为,有什么样的企业文化就有什么样的管理制度,如果企业文化是一种保守型的文化,相应的管理制度就重在约束、规范和遵守,不允许违反管理制度;如果企业文化是一种进取型的文化,相应的管理制度就会鼓励创新、开拓和打破常规,容许员工犯错。
(三)是企业统筹管理的保证。企业管理的重心在于执行力,实施企业管理的时候,固然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资源、措施和手段。企业文化可以创造符合企业全体员工利益的价值观,调动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企业员工生成凝聚力和执行力,把管理内化为自觉的行动,从而自觉遵守企业的管理制度,在工作中互相约束和规范、团结和鼓励、竞争和赶超,使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和高效,在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协调共振时,企业文化就会发挥正向的协调、凝聚、激励作用。
文化建设内容丰富,实行起来也较为复杂,而成功的思想政治工作可以为文化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提供强大的动力,从而保证文化建设发挥其积极效应。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员工可以明白其自身的职责所在,树立更强的集体荣誉感,与组织的价值理念达成共识,进而与集体一同努力和创新,最终取得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同时也带动了文化建设的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所采用的全新教育方式和教育理念无时无刻不在激励着员工,促使其摒弃陈旧的文化理念,形成新的文化氛围。同时,与之文化建设互补还可以团结人心,合力共促员工更为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事业单位的建设当中,为单位一系列改革提供不竭动力,从而促生更大信心去迎接新时期的机遇和挑战。
(一)发挥文化的规范作用。基于上述可知,文化建设可以拉近组织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使员工更好地接受组织的领导和指挥,从而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化。而古语有云“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就清楚地说明了必须用制度、规矩来制衡每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企业文化的规范约束作用往往无处不在而且力量巨大,企业应该充分发挥道德信仰、共同价值观、文化氛围等方面无形的规范作用,用管理来制约每一位员工,严格执行工艺要求和作业标准,不断提高产品品质。人的工作态度、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决定了其行为方式,而行为方式决定了结果,决定了绩效的好坏,因此必须有形约束与无形约束相统一,外部企业制度约束与内部员工自我约束相结合,使员工不断调整自己的价值观、信念和行为准则,真正发挥管理的实效和高效。
(二)坚持既定原则与方向。具体地说,即是将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融合必须坚持一定的方向和原则,不能盲目进行,不然只会适得其反。两者的有机结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方向,强调以人文本的中心思想,其最终目的是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群众所面临的问题,使之更加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但在两者结合的过程中,应重点强调理想信念的关键作用,使得员工可以为共同目标而共同努力。同时,两者有机结合还需要平衡很多问题,比如创新与发展,传承与改革。需要注意的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初衷必须秉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顺应时代的发展规律和市场的变化动向,更好地促成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实现员工与企业利益同步最大化。
(三)相互渗透共促协调化。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的融合主要包括结构层次的融合,即将不同的物质、行为和制度文化分别注入到思想政治工作中;还包括功能方面的融合,即导向功能、激励功能以及协调功能的融合。为此,企业应借助企业文化的魅力构筑共同愿景,以一种“软”管理的方式来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员工,营造出积极和谐的企业氛围,使他们不再固守自我利益,而是统一在企业的战略目标下,形成整齐协调的行动,求同存异,同舟共济,把矛盾、冲突化解于无形。
综上,企业要想充分发挥人才的效能,就应着实为员工着想,持续改善软硬件环境,改善员工待遇,不断提升其责任心和归属感,使之将企业当成一个大家庭,形成一股向心力和凝聚力,以严谨的态度、崇高的责任感、神圣的使命感严谨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由此带动企业整体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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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0年底,全国90%以上的出版社完成了转企改制。为了规范改制后出版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中央文化企业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文资[2014]17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分析图书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当中的问题和应对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出版企业的运营与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出版市场化竞争加剧,出版利润空间不断压缩,企业内部管理的好与坏,成为提高出版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出版企业的会计管理受到多因素的影响,成本核算、会计管理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等都影响着出版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做好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出版企业会计管理的意义,之后分析了当前出版企业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出版企业 会计 管理 问题与对策
物质文明的发展会带动精神文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出版行业处于文化产业的核心位置,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文化产业的发展。从目前看,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阻碍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当中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为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规范提供参考。
会计管理针对的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出版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有报纸、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刷、发行等经营活动。其会计管理工作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根据出版物的特点确定管理方式,在出版企业会计管理中应清晰明细核算,记录要明确,所有进销存都要有财务信息;在进行科目设计中,要实现分类明确,准确记录与核算存留、销售和退回的出版物。会计管理中,成本计算方法主要有单品种实际成本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这些方法可以准确的计算成本和利润。一般销售后退回的产品,可采用定价法进行计算,如果出版物要计算提成差价,需要保留好实际成本,对于完全没有市场的要进行报废,运用恰当的会计管理方法,才能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内容广泛,重点内容是对成本的管理,出版企业的成本包括稿酬、原材料、校订、制版费、辅助材料、出版损失、印装费以及编录经费等。会计管理工作指的是在确定核算对象后,采用恰当的管理方法,进行准确的管理。
首先,有利于确保会计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以及可靠。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是了解出版企业会计情况并做出准确判断的依据。会计部门采用手续、程序控制,使经济业务和会计处理相互联系,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其次,有利于加强出版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会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出版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划分会计管理分工工作,形成有效的员工激励制度,可有效改善出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出版企业实现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第三,确保出版企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避免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将执行人与记账人、授权人与执行人、保管、出纳以及会计人员等分开,严格控制资产的收、付、存、用,避免固定资产的破坏与流失,确保出版企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第四,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做好会计管理工作,加强对经济业务活动的审查,及时发现贪污、损失浪费等不法行为,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出版企业的各项活动。第五,有利于加强出版企业的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会计管理系统,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等环节,有效控制企业风险,确保企业各项业务的有效开展。
(一)不执行成本预算管理或成本预算与实际差异大导致资源浪费
在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工作中,成本预算工作是重点,也是难度最大的环节。原因是出版行业所受到的纸张原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印装工序印装单价影响、字数版税和按销售量计算支付的版税估算困难,无法实现准确的预算,在进行预算中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会计预算工作缺乏弹性,不能及时跟进企业与政策变化进行调整。预算不准确的表现主要表现为:出版企业不重视,不按单品种进行预算;责编等一线生产部门对占有成本比例达15%以上的稿酬和版税预算编制,存在“形式主义”,常常出现稿酬、版税没有预算金额或预算金额过高造成生产经营决策上的缺失和盲目投产。其次,存在过高估计预算标准、执行与预算不统一、产生差额等现象,因此,在编制成本预算之前,应做大量的核实、计算工作,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预算。
(二)缺乏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
出版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与一般企业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出版企业开展会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明确产权关系,但是,从目前看,部分出版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完善,缺乏个性化设计,在会计管理运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动态监管过程,在紧急时刻,没有有效的制度进行指导与约束,进而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辅助产业管理不善
由于出版企业每年会出版许多书籍,随着出版行业间竞争的加剧,在数量和质量上出版企业都在不断提高,进而增加了会计管理工作的难度。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缺乏实际控制力,辅助产业管理不善,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无法真实反应企业的经济情况,容易出现片面的会计分析。
(四)资产的管理意识淡薄
目前,在出版企业中普遍存在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的现象,企业的库存图书财务账目和发行部门库存图书数据不匹配,对固定资产管理粗放,无制品明细卡片等,财务核算与审计制度不严格,账目不全、不符、不严谨,存在账本缺失或不配套现象,由于出版企业多数为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与责任感低,财务部门对报废图书不作处理,对在途图书的管理监控不严,这些都是由于资产的管理意识淡薄而导致的。
(五)会计管理人员能力有限
从目前来看,部分出版企业的会计管理人员学历有限,高层次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部分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由于个人能力有限,会计基础知识不扎实,对于部分工作难以胜任,不能及时进行财务方面知识的学习,容易在处理问题时出现失误。还有部分会计工作人员不能胜任会计岗位职责,对待工作敷衍了事,对会计管理工作缺乏认识。
四、针对会计管理工作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预算管理意识,实施图书成本全面预算
企业远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的集中运行管理,提前规划好出版企业的生产与销售活动,对于出版企业来说,每本书的出版、组稿、编辑、销售等都涉及到预算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预算管理意识,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预算管理流程,实施全面的预算工作,使会计管理各个部门进行良好的配合,运用会计管理手段,严格按预算组织收支,使预算偏差降低到最低点,实现会计预算的准确性。
(二)规范会计管理制度
出版企业除了要进行文化传播还要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规范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用于科学的管理方法,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针对不同的出版物,做出明确的利润分析,不断强化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利用现代电子技术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才可以有效的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开发与完善辅助产业
开发自身特有的财务管理流程与模式,将图书出版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和账目进行统一管理,通过财务管理规范出版流程,按印次对图书的成本与利润进行统计管理。
(四)加强资产的管理
改变财务会计对库存图书和在途图书管理不到位现状,确保财务、发行、仓储三部门三账核对,加强对残损报废图书的处理,减少库位占用和不良资产对资金占用,盘活库存图书。
对于出版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定期做好固定资产采购费用的盘查工作,对于资产采购、报销等实行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经办人员与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对于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账目不全等现象,应按照谁签字追求谁的原则,追究其资产未入账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不断提高会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管理人员能力有限一是由于自身原因,二是由于单位的培训与激励机制的原因。要想提高会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企业应定期组织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结构和法律意识,同时鼓励员工进行自学,定期对员工的会计知识进行考核。采用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工作与学习的积极性,设置严格的考核标准,对于不合格的员工,进行一定的处罚,进而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在现代化企业运营中,会计管理工作属于重要的内部控制工作,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从源头规范各种不正确现象,以良好的会计管理制度为保障,严格的做好出版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
[1]金燕.新闻出版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会学习,2015,02:07-08.
[2]陈惠英.出版企业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02:110.
[3]匡东辉.加强出版公司会计控制的思考[J].财经纵横,2011,03:125.
[4]李永强.转企改制后出版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趋势[J].出版发行研究,2011,09: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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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简称。发布于1999年6月13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高职教育明确为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职教育课程考试现状及改革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如今的高职教育教学中,一方面不可能离开考试,另一方面也感觉到考试功能的局限性。本文通过对我校课程考试现状调查,分析总结了我校高职教育课程考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专业课程考试改革的措施,以此对高职教育专业课程考试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高职教育 课程考试 改革
Abstract:Today, vocational education, on one hand can not leave the exam, on the other hand felt the limitations of the test functions.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ur school curriculum examination survey,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the shortcomings of our school vocational education courses exam exists, and propose measures to curriculum examination reform,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curriculum examination reform of higher education.
Key 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course examination; reform
在当前的教学改革实践中,由于大家对于课程考试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试与教学质量的关系认识不足,所以,人们往往关注的是教学管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对高职教育课程考试改革的关注几乎没有。现在的考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重知识、轻能力,这与高职教育要求的“能力本位”人才培养目标不吻合,传统的不合理的考试制度,已经成为了制约教学改革的瓶颈。因此,开展高职教育课程考试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笔者通过设置问卷和个别访谈的方式,对我校高职教育专业课程考试现状进行了调查。通过此次调查分析发现我校高职教育课程考试存在“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操作;重记忆,轻创新”等现象。这种现象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不相吻合,这必将成为学生素质全面提升的障碍。通过此次调查分析发现我校高职教育课程考试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大家对考试目的认识不清。当前,很多人都是这么认为:考试只是一种形式,是和大学的利益挂钩的一种形式。因为,学校的各种评选和推荐、奖学金、研究生推保、学生入党等都是看成绩,用人单位都也是看学习成绩,对考试的目的认识有偏差,以至过分夸大了分数的功能。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在实际工作中,大家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考试的导向和塑造功能。学生认为考试一种是为了不挂科,拿到毕业证;另一种是为了获得高分,拿到奖学金。教师认为考试是为了评价学生的学习的好坏。教学管理者认为考试是为了知道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是否需要进行学籍处理,对专业课程需要做出怎么样的调整分析不足,对下一轮的教学促进作用不大。
(2)考试内容滞后。一本教材的发行往往都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周期,因此,当教材拿到学生和教师手里的时候,教材上内容已经滞后于当前的实际情况。然而,我们的教师在上课的时候,仍然按照教材内容来讲授,这样必然会导致学生学习的内容落后于当前的理论、技术水平。而考试又按照教材内容来考试,这样的考试对学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3)考试形式单一。现在学校期末闭卷考试几乎成了所有老师的唯一选择,而正真能够体现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的考试形式基本不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很多老师还没有正真转变高职教育的理念,教师上课习惯满堂灌,在教室讲实验、黑板上画实验,这必然会导致学生读死书、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得不到到培养。这种考试形式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无法得以体现,学生根本体会不到学习的乐趣,学习的效果就比较差。
(4)考试题型固定。考试试卷题型几乎都是名词解释、填空、单选、多选、判断、简答、问答、分析论述、计算等几种。教师在出试卷的时候不能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和知识的特点采用其他的题型,这不利于学生发散思维、创新思维的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得不到提高,考试的意义无法体现。
(5)评分标准唯一。当前在很多高职院校,老师和学生都把考试分数当成评价学生个人能力的唯一指标。这样就使得老师和学生都只重视考试的分数,而忽视自己的能力是否得到了提升;教师只判定学生考试的分数,对试卷的分析、评价和反馈所做的工作较少。学生就一味的去最求高分,导致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现象比较严重。
针对高职教育课程考试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的改革措施:
(1)考试目的清晰。更新考试观念,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正确认识考试的作用和意义,发挥其手段作用,不为考试而考试,而是让考试服务于教学,让考试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在实际学习过程中,老师、学生、教学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考试的导向和塑造功能。要让学生明白考试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个分数,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考试认识自己的不足,找出原因,采取措施,提升自己的能力。
(2)考试内容合理。考试内容要有区分度,要给学生以发挥创造的空间,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高等教育课程注重技能、能力和素质的培养,而非单纯的理论知识。每门课程的开设是按照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而开设的。但是由于教材内容的滞后性,要求教师在讲授的时候不能完全依赖于教材,而要实时关注该专业的前沿科技成果,并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因此,高职教育考试的内容不能完全按照教材内容来考试,要能体现该专业的最新科技成果,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这样的考试对学生才有实际意义。
(3)考试类型丰富。当前,考试类型主要有诊断性考试、过程性考试、鉴定性考试和素质测评四种类型。高职教育考试应根据学生的年级、专业和所学知识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考试类型,而不是仅限于学校期末考试。老师要转变高职教育的理念,要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目标。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增加一些诊断性考试、过程性考试、鉴定性考试和素质测评,让学生体会学习的乐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学习的效果。
(4)考试题型多样。考试试卷题型不能仅限于传统的几种题型。教师在出试卷的时候要能根据考生的年级、专业和这门课程的特点采用一些能够激发学生发散思维、创新思维的题型,题型要多样化,这样才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的才有意义。
(5)考试监管严格。考试管理要严格,坚决落实处罚制度,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考试管理应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正确运用考试手段,以保证学生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对教学过程实施全面质量监管。通过加强考试过程的质量监管,推进考风建设,促进学风建设、提升学生学习效果。
(6)考试评分标准科学。科学的评分标准应具有以下功能:①能尊重学生个体差异, 满足学生发展需求, 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②能科学、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状况;③能使对学生的评价成为学生、教师、家长共同参与的交互性活动;④能简单易行,便于操作。要积极探索多种方式使考试评价简单、科学。高职教育考试应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加强阅卷管理,重视考试信息反馈、质量分析工作,从而实现考试的科学化。
当前,在高职教育教学中,我们一方面不可能离开考试,另一方面也越发认识到考试的局限性。本文通过问卷和个别访谈的方式,对我校高职教育专业课程考试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了我校高职教育专业课程考试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要有清晰的考试目的、适宜的考试内容、丰富的考试类型、复合型的考试形式、严格的考试管理、科学的考试评价等六项改革措施,以此对高职教育专业课程考试改革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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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石油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和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企业发展都是为了实现其经济效益,而想要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不仅要加强财务管理,还要深化财务管理,这样才能增强企业竞争力,进而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石油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企业,完善石油企业财务管理至关重要。本文针对石油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进一步探索石油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石油企业;现状;措施;财务管理
1.1 管理体制发生了改变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财务管理活动也日益随着企业与外部经济联系的增多而逐渐增多,财务管理活动日趋复杂,内容越加丰富,如:筹资决策管理、投资决策管理、成本费用控制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等。这对传统的石油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1.2 财务管理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国有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大多数是金字塔型,中间层次多、效率低下,缺乏创新和灵活性,而财务管理人员的理财观念滞后、财务知识欠缺、财务管理方法落后,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这一切与当代企业发展要求相去甚远,严重妨碍了信息化、创新型财务管理进程。
1.3 财务管理面临的外部环境的改变
企业财务管理与企业外部环境密切相关,最重要的是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环境和经济环境。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金融市场上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国企资本化运作风生水起,而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新技术对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成为金融变革的重要力量,电子商务在创造新的市场、形成新的商业模式方面,彻底改变着企业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客户需求变化,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不得不关注并适应这些变化。
2.1 完善石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保障财务管理高效运营的有效手段,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健全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首先要从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做起,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定额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预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达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是进行科学的工作分析,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科学的工作分析,明确各岗位职责,构建相关制度,保障制度建立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是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能预判未来将要发生的各种状况,这样能保障财务管理制度的稳定发展,避免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而导致工作出现差错。
2.2 实行财务信息化管理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财务管理也需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助于准确处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关系,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会计信息系统,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制定企业的相关决策,对石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起到指导作用,实现石油企业的经营目标。
实行财务信息化管理要求在高效科学的会计核算基础上,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重点,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将财务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发挥出来。
2.3 提高石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财务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石油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机遇和挑战,只有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因此,财务管理人员要具备丰富的经济学知识和扎实的理财理论基础,对财会专业知识有着深入的掌握,并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些知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策略,另外,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对财务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便提高财务管理的运行效率。
第二,石油企业要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让财务管理人员有更多的机会进行必要的学习和完善自身,使财务管理人员能与时俱进,灵活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并能引导财务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
2.4 强化财务业务一体化,促进二者的融合
财务与业务密不可分,财务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业务,开展业务的后勤保障是财务,强化财务业务一体化,促进二者的融合,能有效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形成财务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化操作管控平台,有助于促进财务与业务的融合,将财务与销售、采购、生产等业务结合起来,对生产运行和物料平衡具有优化作用,并能强化成本控制和过程监控,对财务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作用。强化财务业务一体化,首先要树立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管理的理念,财务信息、手段和职能上促进财务与业务的相互影响和渗透。
2.5 加强财务管理的精细化管理
首先,细节决定成败,加强财务管理的精细化管理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精细化管理是源自发达国家的一种文化和理念,财务管理的一切工作都是由一系列小的细节构成,把握好每一个小的细节,实行精细化管理才能达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目的。加强财务管理精细化管理首先要建立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精细化预算控制体系,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中贯彻石油企业的经营目标,建立健全的从预算到决策到实施到控制到调整再到优化的工作体系;
其次,还要加强财务基础的精细化管理,对工作人员的日常基础工作如摘要的书写、原始单据审核等严格把关,提倡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对资金要实行无风险化管理,债务结构要优化,资金的调控力度要加强,财务费用要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提高,对费用的支出要严格把关,完善审批制度,对财务管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要采取合理措施;
最后,加强财务管理的精细化管理要从细节处入手,把握好每一个环节,抓住每一个小的细节,让整个财务管理高效运行。
深化石油企业财务管理就需要石油企业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预算工作,这样能够保障石油企业发展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配置和使用,全面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浅析石油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和措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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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渗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防止液体渗入的方式。防渗的手段主要有堵塞和加固,在面对液体的固体表面涂抹一层高分子化合物,可以有效防止液体渗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土石坝防渗变形的处理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土石坝在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中由来已久,它的主要材料是由本地的土料、石材以及土石混合材料构成,经过有序的碾压、回填等方式筑成的挡水大坝。由于使用的材料不同,土石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石坝、土坝以及土石混合材料铸成的混合型大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利工程的发展也有了较大的进步,由于受到各方面环境条件的限制,在一些情况下,因为土石坝的渗漏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有可能会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土石坝渗漏。
土石坝由于长期在水中受到浸泡和冲刷,周围土体在渗透作用下发生浮动变形,当土体的质量小于浮容重时,土石坝的土石就会逐渐被带走,从而使土石坝发生变形。刚开始的大坝渗透能力不会造成土石流失,但是,如果不及时治理,日积月累,成年累月的冲刷,就会发生较大的土石坝滑坡或重大事故。
要根据土石坝出现渗透变形各个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大坝下游坝坡的边缘,发生的危害就大,如果在大坝的坝基里面发生涵洞,就会出现建筑物下陷,有时候还会出现塌陷等严重后果。
土石坝渗透变形有以下几种形式:泥土受到冲刷后发生流失、管涌以及接触性流土。因为泥土的颗粒的大小不同以及渗透程度的不同使土石坝发生渗流变形,主要是因为:(1)坝基的不透水层没有和土石坝下面的截水槽相连,对于不稳定的地基没有很好的处理,都会使坝基出现渗流,如果任其发展,就会使坝基变形或出现空洞甚至溃坝。(2)因为选用的土石材料在力学方面没有认真思考,在建成土石坝工程时进行储存水源时,对浸润线的设置不合理,以至于土石坝的渗漏流出的水流从下游的坝坡斜面流出,使下游坝坡极不稳定。(3)在进行输出水的涵洞和施行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浆液不均匀、混凝土比例配合没有按照一定的标准,周围的黏土夯实不严密,有时候在回填时不结实,也会使土石坝出现涵洞,从而引起渗透变形发生。(4)土石坝渗流的出现一般在大坝的坝心墙和斜面墙等处非常容易出现裂缝或者发生管涌,以至于引发坝体渗漏变形,破坏非常严重的有可能会出现坝体坍塌或者崩坝。(5)对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及其基础防渗处理不重视,误以为土石坝不需要高标准的基础,造成基础漏水,导致土石坝变形。
我国的许多地区,特别是南方,使土石坝渗漏并发生变形的原因主要有机械作用及化学作用,由于土石的这些作用,使坝体的某些部分发生破坏。依据土石坝的土质的不同以及涂料的质量的差别、防止渗漏和排除渗流的方法不同、水流的基本条件的不同,土石坝渗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3.1流土
由于土石坝渗流时泥土颗粒因为渗流逐渐加大,出现被带走,并且坝体表层出现隆起或者冲出现象,这种渗流经常在土粒粗细比较均匀的黏性土壤和黏性不大的土体中出现。因渗流而发生土体断裂、凸起和掉落。
3.2管涌
管涌经常出现在土石坝下方的地基和下游坝坡表层出现渗流的流出的地方。非黏性土壤的微小土粒在泥土小石块的渗透影响下,持续的从孔洞中被冲出,当土壤中的微小颗粒到了某一速度时,泥土颗粒就被冲刷走,如果时间过长,坝体中的土壤颗粒被冲走的越来越多,空洞就会越来越大,这样,土石坝的内部结构就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土石坝由于渗透发生变形。
3.3接触流土
由于土石坝在相互相邻的土层中的接触面,会发生渗透系数较小的土层向较大的土层渗入,这种接触性流动的土壤,对土石坝危害极大。
3.4接触冲刷
接触冲刷对土石坝的损坏程度,直接影响着土石坝经久耐用的年限。在坝体渗流经过地基相接触的地方,以及和建筑物等接触系数有很大差别的土层相接触的时候,小的土石颗粒就会被冲刷流走。
土石坝渗透变形的形式在接触冲刷中会较为单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况,依据各不相同的渗透坡降情况、位置的差别、该地方的土料状况等进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进而制定出有效的保护措施。
4.1水平防渗
水平防渗的方法非常简便易行,一般采取人力把黏土进行填埋或者使用自然的黏土进行填筑,这种方法非常简便,也能够因地制宜,花费时间短,施工作业面很大、造价低廉,不需要任何的设备和器材。但是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依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要求,使土石坝的稳定性得到有效的控制,但如果渗透量加大,在土石坝基部有可能还会出现坡降现象。因此,必须通过防渗的方式实施水平盖铺,与下游的减小压力,增加排水量的工程实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4.2垂直防渗
在坝基透水层较薄并且隔水层厚度不大的前提下,应该使用垂直防渗的方法,并用封闭式防渗帷幕进行施工,从而使所有由于渗透变形的情况得到了彻底治理,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土石坝的坝体和坝基的渗漏。通常用的防渗方法有以下三个方面:
4.2.1高压喷射灌浆防渗。依据施工设计要求,在受到破坏的坝体周围用钻机实施钻孔,然后把高压喷射管放入钻孔中,对钻孔内的土体使用高压水流冲刷,破坏里面的土体结构,然后冲入水泥浆液,并且和周围土体充分混合、渗透、搅拌,然后逐渐提起喷嘴,待浆液凝固后,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好喷浆后的混凝土深度和厚度,从而与坝基紧密凝结在一起,很好地发挥防渗变形的优势。
4.2.2建造混凝土防渗墙。为了使土石坝更加坚固,增强它的抗冲刷能力,可在土石坝坝体或土体的透水层和覆盖层中建立槽型孔,同时使用高压水泵把水泥浆液压入槽型孔内部,使孔内的残渣等物质被冲出孔外,接着再用直升套管向槽孔内部压入混凝土,连续不断的混凝土墙就这样形成了,充分发挥阻止防渗变形的作用。
4.2.3土工膜防渗。使用土工膜防渗,能够使渗透半径加大,坡降变小、渗漏量变低,但是不能使渗流全部阻断,并且此种防渗方法对坝体渗漏有一定作用,对多种渗漏的防治效果不大。
通过一系列防渗措施的实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防渗施工技术的提高是进一步加强土石坝稳定性的关键因素。因此,只有建立一支专业化、能力强、技术过硬、有丰富经验的施工技术队伍,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同时,还必须有足够的土石坝防渗施工基金作保障,并能及时修缮、维护,一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使管理和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并且要积极学习一些国外防渗补漏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使土石坝防渗变形工程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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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世纪,是知识主宰的世纪。在新经济条件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将构筑在Internet的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形成新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措施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激励是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员工进行激励,使员工投注更多的热情和精力到工作中,并达到更高的个人目标。有效的激励是实现事业单位和员工双赢的有效途径。文章就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激励措施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开发;激励措施;绩效考核
激励是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它在员工身上的作用效果比较持久,并且在作用过程中还能提升员工对企事业的忠诚度。但在我国的事业单位内,许多奖励机制流于表面,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员工的工作激情比较弱,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很难得到提升。
1.1 激励机制缺少对员工精神方面的激励
在目前的事业单位中,大多数的奖励机制奖品都是物质上的,在满足员工需求时只能在短期内满足员工的表面需求,这样的激励效果比较弱。而对于员工的精神激励制度,我国的建设还比较不足。在我国的事业单位中,由于职位是固定而有限制的,薪酬和福利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所以能够作为精神激励的只有领导给予员工的表扬和关心,这也是我国事业单位内激励机制的一大缺陷。而在事业单位的领导层中,对员工的精神激励也很不重视。而随着人力资源改革的进行,绩效工资和聘任制进入事业单位,更加重了对员工的物质奖励。
1.2 激励机制的具体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激励机制的应用比较片面,具体的手段相对单一,相对传统的激励手段比如物质激励、信任激励、晋升激励、精神激励和目标激励等,根据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员工需求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手段,有利于实现长期提高的效果。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单位必须要对具体的激励需求进行详细的分析,单一激励手段不能有效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而且激励效果也是短暂的,不利于员工的长效发展。
仅仅采用物质激励手段的事业单位比较多,忽略员工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多样化激励手段并合理化组合,能够更加有效地影响员工的工作状态,也使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目标。很多企业单位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采取多种激励手段组合的形式,能够积极地调动所有员工的工作热情,同时加上主动激励组织工作,很好地保证了激励机制的实施效果,并且还能对员工产生比较长效的影响,这是事业单位需要学习的。
1.3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协同不合理
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是激励机制具体实施的重要参考内容,绩效考核成绩也影响着激励机制的具体操作,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我国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机制引入较迟,在与激励机制的对接上还比较薄弱,二者运行中没有达到应有的配合程度。这也就导致了员工的成绩和得到的回报不成比例,员工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会逐渐使员工工作的积极性降低,激励机制的存在起了反效果。事业单位应该尽快将绩效成果和奖励机制结合起来,让员工明白努力工作是有意义的。考核成绩与激励机制的挂钩,要在相互完善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设计,让两者匹配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
2.1 完善事业单位的绩效奖励机制
2.1.1 发挥组织效率。必须明确事业单位的产权归属。单位的国有属性决定了其本身并不具备主动分配的权利,其财务动向要受国家财政的管理。而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都需要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并在社会的监控下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要受政府指挥,但也需要单位本身提供意见。管理中需要运用科学的管理理论,结合实际情况,广泛听取员工的建议和意见。事业单位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意见传达机制,让员工的声音能够到达领导层,让单位内的环境更适宜员工进行工作,从而发挥员工的工作能力。当员工的意见被领导采纳,员工就会对单位产生更深的归属感,同时这也意味着单位员工地位的逐渐提升,能够让员工更加自觉地维护单位的运行。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必须要弄清楚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不同,以此来避免激励机制中出现无法兑现的承诺,同时也让员工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合理配置激励手段,避免员工的在岗消极的感情基础。
2.1.2 绩效与激励的进一步匹配。国家在义务教育单位、医药卫生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逐步实施了绩效工作的政策。期望理论指出激励措施,由受激励的主体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努力程度决定。这也就意味着激励效果越好,员工绩效也会越高,而期望水平则表达了激励和绩效之间的关系,如果激励水平提高能够使绩效水平提高,即二者达到相配就代表合理期待,否则就是期待过高。期待过高的情况出现会逐渐使员工失去信心和动力,对单位的人事管理是没有好处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激励水平要和员工的绩效互相匹配,保证正常的期望值。
因此,事业单位绩效改革首先需要一个科学考核系统,而除了要对员工的工作完成量进行真实有效的考核外,还要考核相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以员工工作的整体绩效作为考核的实际标准,配合员工工作的态度和团队总体绩效,共同决定员工的薪酬。对员工进行的考核应该保持过程透明、结果公平,让员工能够通过有效的活动获得应有的报酬,并对自己的工作状态、成果有一个真实全面的认知。报酬作为激励的最基础手段,是单位肯定员工工作成果的直接体现,而在绩效分析的基础上,对员工提出适当的期望值,使员工对单位的发展抱有更多的使命感和归属感。而激励一定要做到和绩效的匹配,如果激励与绩效不匹配,可能会对员工之间的工作氛围造成不良的影响。
2.2 优化事业单位的分配模式
我国事业单位的分配形式是薪资制度,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构成。事业单位进行分配的方式,不仅决定了员工能从单位获得的合法收益,还会间接地影响到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所以如何根据市场经济形势确定分配模式将决定事业单位的发展。我国传统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虽然事业单位因为具有政府属性,在自主分配权上有所限制,但也同样需要积极地扩宽自主分配权。
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的正确引导下,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交融,科学合理地对员工进行激励。另外要完善薪资分配,绩效工资制度要切实打破不公平的分配模式,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对员工实现全面监督,而绝对公平主义在此时也是不合适的,有差别的分配才是对绩效的真正肯定。只有获得肯定,员工才会发挥自己的积极性。而在激励中,精神激励的效果更深入人心,也更持久,从员工的内心让他们端正工作态度。领导层要积极与员工进行接触和沟通,了解员工的工作状态,融入到员工的工作环境中,公平的认定员工的工作状态,并以此作为精神鼓励的基础,进行口头表扬或者部门内部的表彰,发挥员工的带头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激励是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激励机制的建设,不仅能够极大地提升单位员工的工作效率,还能在社会上形成自己的影响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单位。事业单位应该及时跟上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自身的激励机制,及时根据人才和市场的情况调整激励方式,保持员工和单位共同发展;另外,事业单位激励机制改革更好地契合了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策略,能够有效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于事业单位的提升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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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作为一个专用名词,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特别是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后,更是广为人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措施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直接影响着水路运输的发展。从当前我国水路运输行业发展情况出发,了解到我国在水路运输行政理管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水路运输管理法规滞后、缺乏科学管理机制以及市场的不成熟,对我国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带来的诸多阻碍。再根据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作出相应对策,以期改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提高水路运输质量。
目前,我国水路运输行业处于混乱的状态,市场发育不成熟、缺乏合理的管理机制等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国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国家根据水路行业的状况作出合理的整治,保持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让行业能够得到平稳发展。
1.1水路运输行政法规滞后
我国当前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主要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存在部分缺漏和不足的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管理规制章度较多,但是疏于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的管理,该行业的规章制度十分有限。当前我国只有一部管理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要求,该条例是《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在2014年发布。虽然该管理规定在近年发布,但是其对于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的规定相对模糊,使得该项管理规定在实施中会遇到些许分歧,执行过程中给执法人员带来一定困扰;再者是我国当前对水路运输的经济管理较为严格,程序较为完善,但是对于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以及水路环境保护问题没有做出严格的要求,安全问题大于一切。当前我国对于水路运输安全问题重视程度不够,通常是发生事故,再做出调控,损失无法挽回。
1.2水路运输市场尚未成熟,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
在水路运输经营环境中存在一定问题。①由于当前我国水运市场的发展较为落后,整个市场只存在一个轮廓,尚未组建完成。在市场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且航管部门对于水运市场的监督力度不够。部分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偷税漏税,采取私自揽货以及无证经营等手段,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市场规则被打破,恶性竞争等景象。②我国在水运管理上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我国运输船舶多为个体户经营,个体户之间联系不够紧密,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将个体户用科学的方法组织起来,形成地方组织或者企业,既能加强运营效率,又方便政府管理。③我国水路运输船舶呈现出设备落后的现象,诸多船舶设备落后,且船舶本身也十分陈旧。在运输过程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加剧了货物运输的不确定因素。④正规水运经营者需要支付诸多费用,如规费和摊派费,这些费用直接给水运经营及企业带了巨大的压力。
2.1健全水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健全水路运输管理法律体系,能够强有力的规定规范该行业,也是一个行业管理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完善法律法规需要了解到以下几点:①掌握水路运输管理的合理有效定位。②让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并将法律法规详细化,在执行过程中不会出现遗漏和分歧。③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安全问题始终不能掉以轻心。④注重水路环境保护,良好的环境是发展的资本,切实对水路环境加以保护。只有健全法律法规,才能够完善我国水路运输管理机制。法律法规需要从实际出发,才能够对水路运输管理作出正确的定位,从而实现水路运输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以及充分的制约与监督。
2.2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我国需要创建一个公正公平、开放、统一的水路运输市场,整治水路运输行业,加强水路运输管理。①需要按照我国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安排,严格执行水路经营管理规定,严格把控行业条例。不合格者进行先期整改,倘若整改过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一律取消经营资格;严格执行经营者的资质把控,从源头对水路运输行业进行管理。②加大对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航运管理部门应当提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频率,发现水运经营者出现任何违章行为,应当按照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加大监管力度能够有效改善运输市场秩序。③严格把关年度核查。在每年对水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行业进行年度核查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不得走过场。核查是否合格直接影响着船舶运输安全问题,事关重大,务必了解到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在核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了解到水路运输企业以及船舶经营者如何经营管理,了解它们存在哪些违章问题,是否存在逃税偷税行为。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或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当为它们提供一份处理报告,让水路企业和经营者了解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快速有效的解决经营问题,并严格遵守条例规定。
2.3抓好运力宏观调控,促进动力结构调整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路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其水路运输企业大幅度增加。但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物伤人。3)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作业人员不准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4)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5)在医疗机构鉴定不适合高处作业人员,以及当天有饮酒、精神不振的人员,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2.4跨越及放紧线施工安全措施
1)跨越及放紧线工作,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通信必须迅速、清晰、畅通。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遵守规程规范,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配合协调,听从施工负责人的指挥。跨越施工前由技术人员向所有参加跨越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明确施工方案。
2)作业人员应熟悉施工工器具的使用范围及额定负荷和使用方法,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受力工具严禁以小代大,卡线器规格须与线材规格匹配,不得代用。另外临时锚线过夜时,需要做双卡线器锚线。
3)在张力放线前,按规定复检牵引场、张力场的接地情况,放线牵引走板经过跨越档两侧铁塔时,应加强监视,牵引速度减慢。
4)放紧线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站在悬空导、地线垂直下方,展放导线的人员不得站在线圈或线弯的内角侧,不得跨越将离地面的导线或地线,不得让行人靠近牵引中的导线或地线,传递信号必须及时、清晰,不得擅离岗位。
5)挂线时,当连接金具接近挂线点时应停止牵引,然后作业人员方可从安全位置到挂线点操作,导线划印前必须采取防止跳线的可靠措施。挂线后应缓慢回松牵引绳,在调整挂线的同时应观察耐张金具串和铁塔的受力变形情况。
6)搭拆跨越架过程中,人体、工具对带电体的距离必须满足《安规》的要求。如遇大风、雨天和浓雾天气时暂停跨越及架线施工。强风、暴雨过后应对跨越架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2.5材料、设备、机具安全措施
现场材料管理必须根据作业现场合理布置,防止在高空作业点正下方布置材料,做到成排成行,使用方便。机械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等各项保养和维护;现场机械应有明显的安证。工程管理负责人应针对工程特点,组织各部门人员编写本项目的质量意识全标志和安全技术操作标牌;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机械管理工作。机动车辆进行搬运材料、设备,司机必须经过良好的培训,车辆装载材料、设备必须均匀,倒车时应注意是否会碰到人员、设备,司机应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保证行车安全。
2.6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及技能水平不足风险安全措施
线路施工作业,应重视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措施,主要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施工教育,不仅要保证施工人员有可靠的操作能力,同时要培养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如采取集中培训与分级培训相结合,意识培养、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加强各层级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2.7现场监督措施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高压输电线路施工进行的安全监督,是促进现场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途径,只有监管、监督到位,方可确保作业人员思想到位、操作正确,保障高压输电线路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
高压输电线路施工的安全性直接决定了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电力企业应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的提高高压输电线路施工的安全性,确保施工的安全,以实现高压输电线路施工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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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没有犯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人被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定罪和执行刑罚的案件。刑事错案又常常被称为错案。错案的概念和范围,是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前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刑事错案的防御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一些刑事错案屡屡见诸报端,例如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还有近来引起热议的浙江“叔侄冤案”等等,这些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司法公信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每一起刑事错案的发生,都会让人震惊,而案件纠正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又不禁让人扼腕叹息。刑事错案的屡屡发生,在向我们昭示: 加强刑事错案研究,分析错案的形成原因,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古往今来,“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要想完全杜绝刑事错案的发生谈何容易。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认识与见解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相关刑事法律规定,造成案件在基本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选择及权益保障等方面出现偏差甚至错误,从而对嫌疑人、被告人权益造成侵害的案件。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是英美两国在刑事错案纠正方面的一个创举。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作为一个冤假错案平反机构,具有较强独立性和充足的资金支持,即使政府和议会也不能干预其工作。在调查案件时,刑事案件审查委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重新鉴定,可以向任何机关调取案件的信息,可以询问任何人,并且除了依据申请提起再审外还有权直接提交案件再审。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在英美两国的具体构建略有不同,在英国其是一个全国性的委员会,全国只有一个。而美国在联邦和州层面均设立有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另外,美国还成立了一个特别惩戒委员会,专门处理、开除有不轨行为的刑事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同时加强对州警察不轨行为的起诉。
早期,在发生错案时,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英美两国政府及司法部门往往会采取“短平快”的解决策略,大力安抚受害者,快速处理相关责任人,以尽快平息社会矛盾、转移舆论压力。而对发生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很少思考。进入20 世纪后期,两国的刑事错案防治策略逐渐由单一应对型向综合防治型转变,面对出现的错案,不再是被动的处理,而是成立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由专家、法官、民间人士组成,委员会在听取民意、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对刑事错案处理提出专业意见,指出立法和司法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政府、司法部门依据该报告负责对刑事错案的进一步处理,立法部门负责做好法律制定和修改工作。
由于各种原因,英美国家社会大众对刑事错案的态度与我国相比较为包容,政府及司法部门对待刑事错案也更加积极。尤其是英国,在20 世纪末期,大量的刑事错案接连披露,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并没有刻意回避,而是以开放、接纳的心态去面对,深层次发掘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抓住这一司法改良契机,通过对数个有影响力错案的处理最终促成了相关法律的出台,在刑事错案的防治方面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道路。
英国在预防刑事错案方面走的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道路,其革新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影响较大的错案促成的,如阿道夫·贝克案促使英国于1907 年通过了《刑事上诉法》,创设了刑事上诉法院,由此英国正式建立了刑事上诉制度; 蒂莫西. 伊文思案及后来几个案件促使英国于1965 年通过《杀人罪法》,彻底废除死刑; 麦克斯韦尔. 康菲特案促使英国于1984 年出台《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从而对警察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限制; 吉尔弗德四人案、伯明翰六人案以及后来几起案件的发生促成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最终建立。
美国在刑事错案预防方面的突出特点在于各种纠错机构共同发挥作用: 其一,一些州政府成立了死刑研究委员会,主要致力于研究有关死刑制度的缺陷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其二,一些大学设立了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致力于在官方采取纠正措施前通过DNA 证据为一些错案洗冤,如亚利桑那州法学院的学生组织了一个研究团体,提出了利用DNA 技术识别和防范刑事司法体制缺陷的宏伟计划,并为此发表了一部旨在全面启动刑事司法改革的“示范法”,内容涉及证人的辨认、被告人的讯问、警察行为的规范等。其三,一旦有错案发生,联邦与各州政府会成立临时调查委员会,分析错案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近几年,我国刑事错案屡有发生,政府及司法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效果并不明显,应该说,我国在刑事错案预防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两国在刑事错案防治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应是一种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不仅可以监督整体工作,而且对个案也可以监督。笔者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可以设立一个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刑事错案的发现与调查。
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可以由知名法学专家、司法人员、律师等组成,该委员会直接对全国人大及其会负责,工作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负担。在对相关案件调查时,该委员会有权调取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予以配合。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提出调查报告,并负责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启动再审程序。有人认为,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的设立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僭越,其实不然,刑事错案调查委员的监督是一种人大监督,而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司法监督,二者互为补充,并不矛盾。而且这种制度设计可以较好地克服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推动力不强,透明度不高等问题。
刑事错案的出现归根结底是法律问题,而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证据上面。作为对近几年刑事错案接连出现的一个回应和反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证明标准作了全面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加强证据审核、严把证明标准,对采用刑讯逼供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予以排除。
比照英国在刑事错案发生后立法及时跟进的成功探索,笔者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规范侦查人员行为,预防刑事错案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中有利于刑事错案预防的证据制度包括:
一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公、检、法三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特别是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在庭审时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因此,刑事错案的预防可以提前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侦查阶段。
二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明确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享有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和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权力的规定,以及明确侦查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出庭义务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这些都有利于从根本上预防刑事错案。
三是明确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及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四是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人能否出庭作证,关系言词证据在法庭上能否获得交叉询问质证,关系法庭能否查清案件事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的范围,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义务,以及证人出庭的保障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而不是将其直接作为结论性的证据使用。
五是其他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措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4小时之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看守所进行的规定以及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都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预防刑事错案。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对于当前刑事辩护率低以及辩护律师阅卷难、会见当事人难等问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一是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身份、职责和权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而且不再要求律师必须在侦查阶段承担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而是提出“材料和意见”即可,这显然有利于律师提出“无罪”的抗辩事由。
二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时间和委托的方式,解决了委托律师难的问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侦查机关的权利告知义务、监护人或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转达在押人员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义务、监视居住人员委托辩护人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显然有利于刑事错案的预防。
三是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而解决会见难问题。
四是明确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解决阅卷难问题。
五是解决律师取证难问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还赋予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此外,对于律师获得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要求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六是对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和将法律文书送达律师在程序上作了明确的规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分别从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到死刑复核等关键环节,对办案机关引导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网络、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高度关注,评论不断。当全社会都群情激愤、杀声一片时,难免给办案机关和审判人员造成很大的社会压力,一些审判人员既怕“放纵”了罪犯,又担心被害人亲朋好友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在这样的现实场景下,便很可能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勉强结案,为刑事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
研究刑罚制度的学者经常引用一句法谚“有狱必有冤”,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错案是刑事诉讼的附属品。对待刑事错案,社会应提供一个开放的舆论环境和包容的心理态度,要更多关注刑事错案出现的深层次原因,而不乐见于暴风骤雨般责任追究风暴。社会的开放包容为大众的有效监督提供了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各方可以有效发表意见,寻求救助,提供线索。
刑事错案的存在历史悠久,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复杂,仅凭短时期内的一两个措施或者某个群体的单独努力不可能达到“天下无冤”的理想状态。刑事错案的防治任重而道远,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要想打赢预防刑事错案这场持久战,不仅需要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整个社会的包容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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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信息技术教学对培养中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开设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不仅是深化现代化教学改革的需要,更是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必由之路。传统的教学模式以教师授课为主导,在课堂上用课本开展教学,在便捷性与时效性上远不及信息技术教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现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技术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渗透到了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信息技术的学习也是现代人必备的技能之一,但是就初中信息技术的教学现状来说,由于对于信息技术的了解不够深入、目标也不明确,导致在进行信息技术的教学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由当前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从一定程度上改进初中信息技术教学,对于发展、提升初中信息技术教学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且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而使得进行信息技术教学的理念得到渗透和实施。未来的社会更是一个离不开信息技术的社会,因此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中学生一门必学的实用课程。虽然信息技术在中学中是一门以前未涉及过的崭新课程,但是它的应用将逐步渗透到中学生的学习、生活之中,同时对于中学生的学习方式、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初中的信息技术教学的重要性,它不仅担当着培养德智体美劳综合发展的新时代人才的重任,同时对信息技术的掌握也将对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1.教师在认识上存在的问题。许多教师由于课程考试制度设置的影响,产生了对信息技术教学课程的认识不足的问题。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中考以及高考的重点科目是广大教师的教学重点,目前的教学仍然是应试教育,以考试分数为主。而信息技术是近年来的一门新兴课程,对于中考来说虽然也包含该门课程,但是涉及的分值很少,乃至到高中该门课程也仅仅只是参加会考,因此教师普遍存在对信息技术课程的重视程度不足的观念,甚至有的教师利用信息技术课程的时间安排其他课程的学习。对于信息技术这门课程的学习,教师缺乏对学生的管理,也没有按照培养计划进行教学,许多教师都尚未在思想上认识到信息技术教学的重要性。
2.学生在认识上存在的问题。上面我们介绍到信息技术在中考中所占比例甚小以至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教师教学态度随意,学生也就没有了正确的引导。许多初中生认为信息技术教学课程就是用来上网聊天、打游戏的课程,他们在思想上存在着很大误区,认为信息技术仅仅是娱乐,而没有其他的实用价值。这样的现状使得信息技术的真正作用根本就得不到发挥,也与原本的信息技术的教学目的有着很大的差距,使初中信息技术教学的开展与教学大纲相去甚远。
3.教学模式较为单一。当前对于信息技术这门新兴学科来说,其课程体系还不健全,相应的教学方法不够成熟,教学的模式也比较单一、刻板,相应的课堂教学效果也很差。在许多信息技术教学课堂上,教师们仍然采用以自己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学生仅仅是被动的听以及进行观看教师在终端机上的相关操作演示。这样的教学模式大大的降低了学习的趣味性以及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根本没有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
4.教师信息技术知识与水平不高。对于信息技术而言,它是不断的发展、更新的,它的知识体系相当的庞大,包含了许多的新思想以及新方法。因此对于信息技术教师们来说就必须顺应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的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可实际情况却是目前大多数信息技术教师的知识水平都很一般,在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时所传授的知识也单一的,根本不能做到因材施教。
5.设备投入少,师资力量不足。近年来,信息技术教学已经渐渐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上级领导部门也开始重视信息技术教学,在设备以及技术上都加大了投入的力度。但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仍然有好多学校在信息技术设备上比较缺乏,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和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它们在信息技术课程的硬件设备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配备不齐全以及设施落后等问题。除此之外,对于信息技术教师许多学校还没有专门的教师队伍,通常采用其他的学科教师兼任的方法,这样专业性不强、专业素质和技能都较低的教师队伍大大的影响了信息技术教学的质量。
1.教师观念的及时更新。针对教师对于信息技术教学的认识不足,学校应当及时地对教师观念进行更新培训,让教师从思想上真正地认识到信息技术课程的重要性,对该课程有足够的重视度。在进行信息技术教学时能够灵活运用各种信息活动,依据课程的目标来进行相应的教学,在教学中要将教学与实践充分结合,同时还需要信息技术教学考核制度的完善,重视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考核。
2.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与学习目的的明确。众所周知,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所谓兴趣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学习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认知的倾向,因此对于学生的学习兴趣的引导以及学习目的的明确是极其关键也是十分必要的。初中阶段的学生具有好奇心较强、好动等特点,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可以运用他们的这些特点充分调动起学习的兴趣,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做一些小小的变动,诸如更换桌面图案等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变以往枯燥的学习氛围。教学中让学生充分的认识到信息技术的重要性,让他们明白,信息技术可以成为我们学习生活中的好帮手,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
3. 教学模式的改进与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初中信息技术的教学应当顺应新课改的要求,进行教学模式的不断优化。在教学过程中要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运用小组学习、互动学习以及网络学习等等方法来进行教学,做到教学模式与方法的创新。
4.专业师资水平的提高与硬件设施的完善与配套。对于信息技术教学而言,首先应当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技能,进行定期的培训与考核,使专业师资水平有保障;其次应当加大对信息技术课程的硬件设备的投入;最后还要有相应的配套设施与人员,即在计算机出现故障的时候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维保,学校的计算机网络也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等等。只有从师资水平和硬件设备两个方面进行管理和提高,才能更好的进行信息技术教学,获得好的教学效果。
我们今天的生活、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都有着信息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已经大大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信息技术教育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广大信息技术教学工作者应当与时俱进,一方面从自身角度出发,不断的更新自己的知识技能,另一方面也应从学生角度出发研究创新合适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不断的研究与创新,使信息技术教学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为社会培养出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打下坚实的信息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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